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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之元:意志与执行力:缩小三大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重庆进行时

香港大公报2011.7.19
“第三财政”和国资对“微型企业”的资本金补助,可以被理解为广义的公有资产的“社会分红”的一种形式,提高了群众来自公有财产的收入。
2010年11月17日中共重庆市委三届八次全体会议提出“十二五”规划期间缩小三大差距—即贫富、城乡、区域差距-的战略目标,并将目标明确量化为城乡收入差距缩小到2.5︰1左右,以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衡量的“圈翼”地区差距缩小到2︰1左右,而衡量贫富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从0.42下降到0.35左右.我认为,缩小三大差距战略目标的提出,表现出重庆市委市政府带领人民实现共同富裕的坚强意志,而明确量化指标的承诺则反映了对重庆政策执行力的信心。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重庆促进共同富裕的的实践进一步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财产性收入包括来自公有财产的收入和来自公民合法个人财产的收入。重庆通过十大民生工程,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来自公有财产的财产性收入方面,形成了两大创新亮点:(1)“第三财政”:重庆国资的市场经营收益直接用于民生建设,如修建公租房,大学城和大剧院,这就节约了原本要从居民和企业所得税等“第一财政”中收上来的钱,实质上提高了居民和企业的收入;(2)对“微型企业”的资本金补助中,国资收益每年无偿提供1亿,这也提高了9类微型企业创办人的来自公有财产的财产性收入。我认为,“第三财政”和国资对“微型企业”的资本金补助,可以被理解为广义的公有资产的“社会分红”的一种形式,提高了群众来自公有财产的收入。
重庆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来自合法个人财产的财产性收入方面,在全国也有两大创新亮点:(1)通过土地交易所,确保农民享有85%以上的“地票”增值收益,目前地票交易成交额已达103.3亿元。“地票”是指农民自愿将闲置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通过在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形成的可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我认为,地票的本质不是形式上的土地供应量计划指标,而是土地“发展权”指标。发展权是不同于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变土地用途”的权利。通过“地票”,重庆已经在实践上隐含地承认了农民拥有部分“土地发展权”,因为开发商必须购买“地票”---农民的部分“土地发展权”-- 才获得参与竞标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资格。这对于正在修订中的中国“土地管理法”具有重大意义,因为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尚无“土地发展权”的概念;(2)我国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正式通过之前,有两个起草小组,分别由社科院梁慧星和人民大学王利明负责,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合同权利,王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最终通过稿更接近王的观点。重庆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盘活土地承包经营权,最近重庆人大又立法规定转户农民工仍可以土地承包权入股,这是让更多群众拥有来自合法个人财产的财产性收入上的重大探索。因为转为城市户口的农民仍可以土地承包权入股,实际上隐含地将“物权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解成了“承包权”和“经营权”。如果说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是“两权分离”,那么,用重庆市委常委徐鸣的说法,重庆转为城市户口的农民---目前已达230万人---仍可以土地承包权入股则正在创造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离”。
如果说“地票”和“三权分离”的实验使我们对重庆缩小地区和城乡差距的执行力有信心的话,我们从2010年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在香港上市则可以看出重庆提高劳动者的财产性收入上的重要探索---职工持股制。职工持股制是在职工获得按劳分配收益的同时,又获得资本收益的一种制度设计,它使企业的利益与职工利益紧密联系,从而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应该至少部分实行职工持股和经济民主。但是,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 东的复函》明确指出:“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 动宗旨不一致,故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这就导致不论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只要想上市,就必须清退“职工股”的局面。证监会这一决定在当时特定条件下可以理解,因为它旨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不受所谓“内部人控制”。但我国目前立法有了新的重大发展, 一是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二是信托业“两法一规” 已经颁布,即2001年的《信托法》和2007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和信托业“两法一规”使我国完全具备了借鉴美国1974年通过企业职工退休年金信托化引入职工持股计划的法律基础,因为我国证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行上市前股东不能超过200人,而通过信托方式持有股份,可以克服职工持股方式的障碍。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5月29日的工商资料显示,重庆农商行成立前夕共拥有包括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177家法人股东和84618户农民股东。而重庆农商行2010年12月16日成功在香港上市时,仍然保留5万多农民股东,这就在香港突破了在国内A股发行上市的公司,发行前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
我国大陆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理应在职工持股和经济民主上比香港特区和美国做的更好,重庆农商行在这方面也已经领全国之先。我们期待着重庆十二五规划期间在提高劳动者财产收入和经济民主上迈出更大步伐。

崔之元
(清华大学和重庆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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