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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吴良镛:人居环境的人文科学思考
    建筑 2007/03/12 | 阅读: 2837
    吴良镛教授指出“中国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大发展,但社会上又似乎存在一种不平衡现象:一方面,我们对城市化建设高潮的学术准备不足;另一方面,社会却对建筑学缺少应有的关心和重视,肆意破坏生态和人文环境,对此建设领导和管理部门屡禁不止,疲于应付。"其实很多破坏难道不是建设领导和管理部门造成的吗?吴良镛教授任教的清华建筑学院也算有名,为什么清华西门内一片巨型建筑却丑陋得那么荒诞?
  2. 王青:赤松子神话与商周焚巫祈雨仪式
    宗教 历史 2009/02/19 | 阅读: 2835
    赤松子由于自焚升天而成为古代最著名的雨师,其专名渐渐变成掌祈雨的巫师的通用名,历代雨师均有可能被称为赤松子,所以其事迹也在慢慢丰富。
  3. 朱青生、甘阳等:发言节选--“现代性”与“自主性”—“中国现代美术之路”课题成果发布暨学术研讨会录要(节选四)
    艺术 2013/02/01 | 阅读: 2834
    多位发言者围绕自觉性、政治与艺术、装置艺术、一元与多元等话题展开激烈讨论
  4. 汪晖:高等研究与人文社会科学
    人文 2009/06/19 | 阅读: 2833
    柏林高等研究院并不要求学者定期拿出自己的成果,实际上它不鼓励学者把时间都用在完成自己的课题上,而是鼓励学者通过跨学科、跨文化的交流,产生出新的想法,从而为新的研究或修订已有的计划提供新鲜的能量。

    高等研究可能有其他的一些目标,我们不能完全按照现实功利的目标来规划高等研究。高等研究要生产什么东西呢?生产一些想法,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
  5. 周远廉:努尔哈赤与明朝政府的关系——《满文老档》研究之二
    历史 2009/03/19 | 阅读: 2832
    本文拟以努尔哈赤、皇太极执政时期编写的《满文老档》为主要依据,结合《明实录》等文献,考察 努尔哈赤与明朝政府的关系。
  6. 孙小宁:小津安二郎的“战争”
    书评 影视 2009/06/30 | 阅读: 2829
    《小津安二郎周游》
    作者:(日本)田中真澄 译者:周以量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7. 2012中国内地癌症统计资料
    医卫 2013/05/29 | 阅读: 2824
    我国近20年来癌症呈现年轻化及发病率和死亡率“三线”走高的趋势。全国肿瘤登记中心发布的《2012中国肿瘤登记年报》资料称,每分钟就有6人确诊为癌症。
  8. 左亦鲁:美国的互联网管制--以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为例
    法律 科技 2010/06/16 | 阅读: 2821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互联网由最初的军事通讯工具变成一种新兴的大众媒体,网上色情、淫秽及其他不良信息也日益增多。在各国网民构成中,青少年甚至未成年人都占有极大比重。无论在哪个国家,如何保护未成年远离这些内容,就成为家长和老师们非常正常而且合理的关切。在美国,来自普通民众和选民的呼声自然会反映到立法和行政机关。 然而,美国国会通过立法管制互联网的方式必然会涉及对言论内容的管制,而针对此类立法合宪性的挑战往往会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正如克林顿在声明中所说,言论自由固然是值得珍视的传统,但保护未成年人具有绝不亚于言论自由的价值和意义。在言论自由与保护未成年人这对几乎必然存在紧张、冲突的价值与利益之间如何取得某种平衡?哪些言论应该受到保护而哪些不能?究竟用何种方式去管制言论的内容?--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争论始终存在。 互联网管制的立法之路:从内容限制到手段选择 "基于内容的对言论的全面限制":《1996年传播风化法》 《1996年传播风化法》(以下简称CDA)是《1996年电信法》第五章的一部分。《1996年电信法》是60多年来美国第一次对《1934年电信法》进行"大修"。CDA能加入这次修订,可见美国民众对网上色情、淫秽及低俗内容反对之强烈。这也是美国国会第一次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对互联网进行管制。正如该法案的名字--除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淫秽内容的传播之外,它还将目标对准法律的灰色地带--"低俗(indecent)"内容。 在CDA中,以下两条保护未成年免受因特网上"低俗的"和"明显冒犯的(patently offensive)"传播的条款尤为关键。其中一条是第223条a款:"禁止任何明知对象未满十八岁,而在因特网上对其进行低俗的传播。"另外一条是223条d款:"禁止任何人在明知可能被未满十八岁人士获得的情况下,在因特网上传播'以当前社区标准看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或描述性或排泄的器官以及行为的内容'。"该法的制裁措施也十分强硬,违反以上条款的人将会受到刑事制裁。 尽管CDA在国会得到两党大多数议员的支持,也已被时任总统的克林顿签字批准,但这部法案自通过那一刻起就不断受到批评和攻击。法案于1996年2月1日通过,仅仅过了5个月,费城地区法院的一位法官就宣布《传播风化法》因侵犯成人的言论自由而部分无效。但双方真正的交锋还是体现在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的Reno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九位大法官认为CDA无效,斯蒂文斯大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  由布雷耶法官撰写,伦奎斯特和奥康纳法官加入的异议则认为法院应支持COPA,其论证如下: 第一,COPA施加于受保护言论的负担。布雷耶法官认为COPA所施加的负担是很节制的,与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确立标准相比,COPA仅仅增加了"从未成年人角度"这一因素。而增加这一因素仅仅是稍微扩大了限制言论的范围。而且法案确立标准中对"勾起下流兴趣"和"缺乏文学、美学、政治和科学价值"的要求,也严格限制所管治言论的范围。而且COPA并不是一种审查,而是通过认证等方式使未成年人更难接近那些有害于他们的材料。  CDA不仅对国会而言是全新的立法尝试,最高法院也是第一次对互联网领域保护未成年人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做出裁决。因此无论撰写多数意见的斯蒂文斯法官还是附议的奥康纳法官,都首先花大量篇幅来讨论因特网。当然,对技术的讨论是服务于法律和政治问题的。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因特网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从原本是用于军事目的的交流工具,变成了今天"全球范围内人类交流的独特而全新的媒介"。人们在因特网上存在多种传播和检索信息的方式,但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其中与本案最为相关的是以下五种:电子邮件、邮件列表服务、新闻组、聊天室和万维网。 在讨论了前四种方式之后,斯蒂文斯法官认为万维网具有十分独特和重要的地位。它存在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万维网上大量信息是贮存在分散于世界各地的电脑之上的,网民可以像打电话一样访问这些不同地址的网站,与作者交流,或者链接到其他网站;其次,万维网的导航是相对直接的,用户可以通过直接输入网址或者搜索链接到获得想得到的信息。在万维网上,除了极少数例外,绝大多数信息接收者和提供者之间是无障碍的。斯蒂文斯法官由此得出结论,因特网不同于传统广播电视领域,这里不存在一个中心的、单向的内容提供者,同时也不存在一个可以控制整个万维网的机构。 因此,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尽管因特网上存在着大量"从谨慎地挑逗到硬色情"的有关性的露骨内容,但因为网民很少"偶然地"、"意外地"碰到这些内容。在绝大数时间里,用户都必须采取"比拨电话号码更深思熟虑和直接的一系列主动步骤"才能接触到这些有关性的内容。简单来说,在网上接触到色情和低俗内容的人基本都是自己"主动"找到的。 CDA最富争议的部分就是前面提到过的"低俗"和"明显冒犯"两个条款。在斯蒂芬斯法官看来,"低俗"和"明显冒犯"条款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表述的模糊(vague)。而这种模糊对言论自由带来的害处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整部立法从头到尾没有对什么是"低俗"和"明显冒犯"进行明确定义。最高法院曾经在1973年的Miller v. California案中对"淫秽(obscenity)"做出如下定义:(1)把作品看作一个整体,适用当前社区标准的普通人是否觉得会勾起下流的兴趣;(2)作品是否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或描述了被可适用的州法所定义的性行为;(3)将作品看作一个整体,其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美学、政治或科学价值。多数意见认为Miller案对于"淫秽"的定义就不属于"模糊",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条款却没有这样具体的定义和限制。而且"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定义之间也容易产生歧义和混淆,从而导致不确定性。模糊的语言加上法案严厉的刑事制裁,很容易产生"寒蝉效应(chill effect)"--当人们严肃地讨论类似计划生育、同性恋以及监狱内强奸的后果等议题时,很容易因担心会违反本法从而导致不敢发言。 其次,法案中如此模糊的语言难以避免地扩大了被限制言论的范围。这种扩大一方面使得某些本不被法律禁止的言论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使得原本有权接触低俗内容的成年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宪法禁止淫秽的言论,但是并不禁止"低俗"的言论。由于目前并不存在十分有效的年龄认证手段,因此成年人获取此类信息的宪法权利就遭到侵害。本案与1968年的Ginsberg v. NewYork案存在以下四点不同:第一,Ginsberg案并不禁止父母为自己的孩子购买,而根据CDA,父母的这种行为同样被禁止;第二,Ginsberg案只涉及商业行为,而CDA则将非商业行为也包括进来;第三,Ginsberg案中涉及的作品必须"缺乏对未成年人可弥补的社会重要性(without redeeming social importance for minors)",而本案中"低俗"这一概念并不允许"可弥补的社会重要性"这一抗辩;第四,Ginsberg案中的立法适用于17岁以下未成年人,而CDA则扩展到了18岁青年。 CDA的支持者还认为,在Renton v. PlaytimeTheatres, Inc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了一项让成人影院远离居民区的法令,CDA接近于在互联网上让低俗内容远离未成年人。但斯蒂文斯法官认为这是对Renton案理解的错误,最高法院支持Renton案是出于某种"次要效果(secondary effects)"--比如减少犯罪或者地价下跌,但绝不是出于限制传播某种"冒犯"信息的"首要效果"。而CDA则是为了实现这种限制传播的首要效果,因此它属于"基于内容的对言论的全面限制(content based blanketrestriction on speech)",应该接受最严格的审查。 奥康纳法官则在附议中表示,她认为设立某种"成人专区(adultzones)"是合宪的,但是CDA 却试图构建某种"分区法律(zoninglaw)"。她认为分区管治的方式需要符合以下两点:第一,不妨碍成人获取该内容;第二,未成年人的确没有权利获取该内容。而CDA却不符合这两点。不过奥康纳法官与多数意见不同之处在于,当成年人向明知的特定未成年传播"低俗"和"明显冒犯"的信息时,法案应该有效。 CDA的目的十分正当和合理,对于这一点最高法院即便在Reno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以9比0推翻CDA后也予以承认,但它却因在实现目的的手段和方式上的不足而失败。著名网络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更是直言CDA是一部"非常愚蠢的法律"。CDA采取非常传统的思路,即直接规定具有某种内容的言论必须与未成年人隔绝,或者如最高法院和莱斯格教授所言国会在此试图进行"分区(zoning)"。但是CDA的问题在于国会用"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模糊的概念画了一个过大的圆圈,很多在美国人看来应受到保护的言论也被画了进来。 直接的管制方式走到了尽头:《儿童在线保护法》 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Reno案中推翻CDA之后,国会在第二年卷土重来。《儿童在线保护法》(以下简称COPA)于1998年获得通过,该法案的目的是"限制未成年人在因特网上接近任何对其有害的材料"。从法案的名字就可以看出,国会不再使用"低俗"、"传播"等模糊、宽泛的概念,而是使用了"对未成年人有害(harmful to minors)"将保护儿童这一目的格外突出。与CDA相比,COPA主要进行以下一些修正:第一,COPA只规制商业行为;第二,COPA将CDA中严格的刑事惩罚降为5万美元罚金和6个月监禁;第三,COPA将未成年人定义为17岁以下,而不是CDA中的18岁以下;第四,针对法院对于CDA"低俗"和"明显冒犯"过于模糊的攻击,COPA对什么是"对未成年人有害(harmful to minors)"做出了较为具体、清晰的定义--任何交流、图片、图像、图像文件、文章、录音、文字以及其它形式的淫秽材料,或者(1)一个适用当前社区标准的普通人,将作品视作一个整体并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是否会勾起或迎合下流的兴趣;(2)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描写或表现了实际或模拟的性交或其他性行为,实际或模拟的正常或变态的性交或性行为,或者低俗地展示生殖器官或发育后的女性乳房;(3)作为整体而言缺乏对未成年人的严肃的文学、美学、政治或科学价值; 第五,根据Reno案中法院指责CDA可能侵犯成年人的权利,COPA设计了更为复杂的区分和认证方式,包括通过信用卡、贷款账户、成人登录密码、个人身份识别号码、电子年龄认证和其他可行的技术手段。 从COPA的内容可以看出,国会这次最大的变化在于不再使用"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含糊的概念,而对什么是"有害于未成年人"做出了具体、清晰的定义,而这种定义方式基本是以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对"淫秽"的审查标准为参照。只不过根据COPA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加入了一些类似"从未成年人的角度"的标准。 但COPA还是一开始就被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以下简称ACLU)盯上了,ACLU诉诸的仍旧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在Ashcroft v. American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最高法院最终还是推翻了COPA,但九位大法官面对是否应该支持联邦法院对COPA的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已经分裂为5:4。 肯尼迪大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支持下级法院颁布的禁令。不过本案中的法庭意见与Reno案颇为不同,肯尼迪法官认为多数意见支持针对COPA的禁令只是因为存在一个比COPA"值得称道的、更少限制的选择"--屏蔽和过滤软件(blocking and filtering software)。肯尼迪法官认为,过滤软件与COPA相比,首先在于它是安装在每一个用户端,而不是对整个网络限制;其次,过滤软件可以屏蔽掉来自海外的非法内容;最后,过滤软件比COPA提供的年龄认证方式更难规避。有鉴于此,最高法院支持了下级法院对COPA的临时禁令。肯尼迪大法官还指出制定COPA的儿童在线委员会(Commissionon Child Online)在自己的报告中也承认过滤软件是比COPA年龄认证更有效的方式。肯尼迪大法官的多数意见宣告国会原有的直接管制方式走到了尽头,而过滤软件作为"目前看来限制最少的手段"正式登台。 由布雷耶法官撰写,伦奎斯特和奥康纳法官加入的异议则认为法院应支持COPA,其论证如下: 第一,COPA施加于受保护言论的负担。布雷耶法官认为COPA所施加的负担是很节制的,与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确立标准相比,COPA仅仅增加了"从未成年人角度"这一因素。而增加这一因素仅仅是稍微扩大了限制言论的范围。而且法案确立标准中对"勾起下流兴趣"和"缺乏文学、美学、政治和科学价值"的要求,也严格限制所管治言论的范围。而且COPA并不是一种审查,而是通过认证等方式使未成年人更难接近那些有害于他们的材料。 第二,COPA是否可以促进州压倒性的利益。没人会反对禁止商业性的儿童色情不是一项压倒性利益,因此这里的问题是COPA通过限制成人接入是否可以促进这种利益。针对多数意见认为过滤软件比COPA更好地促进州的利益,布雷耶法官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过滤软件根本不是一种更好的替代性选择,过滤软件正是现状(status quo)的一部分。包括过滤软件在内的现状的诸多不足恰恰是国会立法的目的。声称过滤软件比COPA施加了更少的限制,布雷耶法官认为无所作为的现状当然比有所作为的立法"更少限制"。 第三,是否存在"限制更少的选择"。布雷耶法官认为只有在投入足够的经费后,屏蔽和过滤软件才可能成为更好的选择。但这要求政府为每个家庭、学校、网吧提供安装过滤软件的电脑,并且由联邦职员对父母和老师进行培训,还要花费数以百万计的经费去开发软件。但显然是不可能的。 斯卡里亚法官单独撰写异议,他说无论多数意见还是异议都认为COPA需要通过严格审查。斯卡里亚法官认为这种处心积虑地强调性挑逗方面以迎合某种诲淫倾向的肮脏的商业行为当然是宪法上不受保护的行为,COPA对其全面禁止并不会引起任何第一修正案问题。 COPA的思路和CDA完全一致,仍旧是直接进行分区的努力,只不过COPA画了一个比CDA小得多的区域。尽管COPA仍旧失败了,但是最高法院在Ashcroft案中却第一次点出问题的关键--问题已经不再是画一个多大的区域,而是国会的思路必须改变--因为存在一个比COPA"值得称道的、更少限制的选择"--屏蔽和过滤软件。 确立过滤的正当性:《儿童因特网保护法》 路线问题解决,之后的事情就好办了。1 9 9 9 年, 时任参议员的J o h nMcCain发起《儿童因特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Act,以下简称CIPA)并于2000年获得通过。 CIPA最大的改变在于美国国会转变了策略,不再试图直接控制地方上的学校和图书馆,而是采用了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在Ashcroft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Union案中所"推荐"的过滤软件。如果学校和图书馆希望获得联邦资助(或折扣)购买电脑或接入网络,那么根据CIPA的要求,学校和图书馆必须具有因特网安全政策和技术保护措施,每一台接入因特网的电脑必须具有相应的过滤软件,可以屏蔽"属于淫秽或儿童色情的图像,并且防止未成年人获取对其有害的材料。" 尽管COPA在Ashcroft v. ACLU案中被宣布无效,但是其中"对未成年人有害"的标准并没有被否决,因此CIPA很大程度上沿用了这一概念。而学校和图书馆获得的资助则有两个来源,一个源于《1996年电信法》中的"E分级(E-Rate)"计划,另一个则来自《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案》(Library Services and TechnologyAct,以下简称LSTA)。如此之外,CIPA要求当一个成年人出于善意研究或其合法目的要求进行连接时,工作人员应该接触锁定或屏蔽。而且,对于不接受"E分级"或LSTA的学校和图书馆,CIPA不做任何要求。 CIPA同样难逃被起诉的命运,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在2001年1月就决定起诉CIPA。不过与"前辈们"的命运不同,在2003年的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案,最高法院以6比3支持了CIPA的合宪性。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撰写了多数意见,他认为CIPA并不侵犯图书馆和学校等公共场所的成年用户的第一修正案权利,CIPA是国会合法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伦奎斯特针对下级法院认为CIPA是"对进入公共论坛的基于内容的限制"的说法,主张公共图书在社会中的价值在于"利于人们学习和丰富文化",图书馆要选择性地提供那些"对共同体有直接、重大好处和利益的材料。"因此,图书馆中网络接入是为了帮助实现图书馆的这些主要价值,绝不是"传统上的或被设计出来的公共论坛"。 而且CIPA只为那些安装了过滤软件的图书馆和学校提供资助,并不是对那些拒绝安装此类软件的场所的惩罚。CIPA提供的资助或折扣"并没有拒绝给予任何人好处,只是政府简单地依据其合法权威有目的地使用公共资金。" 至此,从CDA历经COPA到CIPA,最高法院终于在保护未成年人与言论自由这对存在紧张的价值和利益之间取得某种暂时的平衡。可以说,从CIPA的通过和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Association案中支持CIPA开始,美国互联网管制进入"过滤时代"。在确立过滤的正当性之后,剩下的问题就是采用何种过滤。 过滤时代:言论自由和未成年人保护之间平衡的技术 我们应该清楚,广义上的过滤可以出现在传播链条纵向上的任何一个层面--用户、网络接入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等。但接下来我们将要讨论的过滤将限于安装在用户终端的过滤软件,因为这正是COPA案中最高法院所指明的方式,同时也是CIPA以及今天市场上绝大多数过滤软件所采用的方式。 如何过滤:以V-Chip和PICS为例 简单来说,每种安装在用户终端的过滤软件都可以分为两部分:对内容进行标记或分级和根据标记和分级进行过滤。二者相比,前者显然更为重要,过滤真正的关键和"猫腻"都集中在这里。而后者基本就是一个纯粹的技术过程而已。 接下来笔者将选择在美国国内十分普遍的两款过滤软件(机制)进行介绍,一种是V-Chip,另一种是PICS。V-Chip和PICS当然不是完美的过滤,它们都存在各自的问题。但是在众多过滤软件和机制当中,二者的确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并得到相当程度的普及。 在讨论互联网过滤软件的前花一些篇幅介绍安装于电视上的V-Chip,出于这么两个原因:首先是V-Chip投入使用远早于同类互联网软件。在《1996年电信法》里,国会在管制互联网这一新事物时却选择非常传统和生硬的手段,但在管制广播电视这一传统媒体时却采取V-Chip这种颇具新意而且灵活的方法。这种区别导致了CDA在通过之后就变成过街老鼠,仅仅存活不到一年就被最高法院推翻,而国会几经挫折才吸取教训。 其次,尽管V-Chip也一直伴随着不少争议,但作为一次影响范围如此之广、力度如此之大的管制行为却绝对算得上成功。其中诸多环节颇值得互联网同类软件借鉴学习。克林顿在CDA被推翻后发表的声明中也指出,目前因特网需要一种像V-Chip之于电视一样有效的过滤工具。 安装在电视机上的芯片,它可以屏蔽那些父母不希望自己孩子观看的节目。根据美国《1996年电信法》,所有于200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大于13寸的电视都必须安装V-Chip。时任总统的克林顿在签署法案后表示:"我们将遥控器还给了家长,这样他们可以传授自己的价值观和保护自己的孩子。" 至于V-Chip中的"V"为何意,有人认为"暴力(violence)",也有人认为是"观众控制(viewer control)"。 V-Chip是安装在电视机内的芯片,但又不仅仅是芯片。V-Chip除了需要将集成板安装在电视机上,还需要辅以广播电视台的一种电视分级系统。每种节目中都含有一种信号,这种信号激活V-Chip并告诉电视机正在传送某种等级的节目,如果电视机被设定为拒绝接收该节目,这种节目就会被屏蔽掉。简言之,V-Chip需要硬件与分级系统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前面说过过滤的关键其实是分级标记。根据电信法第551条,广播行业被赋予一次自行制定分级标准的机会,联邦通讯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如果行业的自行分级标准无法令FCC满意,那么FCC有权另行指派人选组成委员会重新制定。身后站着手持尚方宝剑的FCC,包括国家广播者协会、国家有线电视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的行业巨头们很快就拿出一份分级标准,这就是"电视家长指导"。节目开始后15秒内,分级标签将出现在屏幕下方,同样的信息也会出现在电视报和节目单上。而且V-Chip还要求除了新闻、体育以及收费有线电视节目外,大多数节目必须根据分级标准标记。这一系统存在两套分级办法,第一种是以年龄为基础,目的在于通知观众特定节目是否适合特定年龄段儿童: 第二种套等级告诉观众按年龄分级的原因,描述性字幕试图概括节目的内容:电视在当今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不必多言,美国政府此番力推V-Chip所显示的决心和魄力同样非同小可。在《1996年电信法》出台之前,美国对电信和媒体领域的管治一直延续《1934年电信法》确立的框架。该法62年来首次大修,V-Chip能被加入法案并获得通过,是因为它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回应社会上绝大多数家长和老师的呼声。通常而言,民主党和自由派更偏爱广泛的言论自由,而共和党和保守派则更看重传统家庭价值,对淫秽、色情乃至低俗内容比较反感。但包含有V-Chip和CDA的《1996年电信法》却能在国会很快获得通过,而民主党副总统戈尔不仅自己上阵亲自为V-Chip做宣传,总统克林顿也在法案通过后马上签字,并且克林顿和戈尔连任竞选时也把V-Chip作为主要政绩大肆宣传。由此可见,尽管一些学者、媒体以及ACLU这样的民权组织对V-Chip大肆批评,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影响的确超越了党派和意识形态,得到广大普通民众支持。 PICS就是因特网内容选择平台,是目前网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分级过滤软件。大家只要进入互联网浏览器"属性"中"内容"一栏,就可以在"内容审查"那里见到PICS。PICS是由W3C(World Wide WebConsortium)设计出的一种软件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可以对因特网上的内容进行标记。PICS背后的理念是创立一种关于元数据的标准,一种关于信息的信息。比如网页中存在一幅图片,那么元数据则会报告网页中含有某一类型的图片这一信息。而W3C在PICS的首页上就十分清楚地表示,发明PICS的初衷就是为了帮助家长和老师控制未成年人对网络的接触。 严格来说,PICS本身并不是一种分级过滤软件,或者说PICS仅仅是分级过滤软件的一部分。PICS是一种软件标准,一种对网上内容进行标记的标准。PICS只是为标记、分级提供一个平台。如果网站所有者想根据PICS自我标记,那么只需要将一段特殊的命令插入网站的HTML代码,那么浏览器接收到这一信息后就会根据其中包含的分级信息进行识别和过滤。但是HTML代码所包含的分级和标记信息却并不是PICS所决定的,因此,PICS必须与某种内容分级系统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目前有很多种基于PICS平台建立的分级系统和标准,其中最为普遍的是ICRA(Internet Content RatingAssociation)创立的分级系统。ICRA的前身就是大名鼎鼎的RSACi(Rec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Council on the Internet),RSACi后来被并入ICRA,而ICRA是家庭在线安全研究会(Family Online SafetyInstitute)的一部分。而在PICS的网站上,除了ICRA之外,还有Safe For Kids、SafeSurf、Adequate.com、Vancouver Web Pages和Italian Self-rating Service等五种系统可供选择。 下面我们就以ICRA为例,来看看是如何对内容进行分级的。ICRA在网站上反复强调他们并不对内容进行任何分级,是内容提供者自己进行分级,ICRA只不过为他们自行分级提供了某种标准和参照。也就是说,PICS为因特网对内容进行标记和分级设立一个技术标准,然后ICRA在PICS的平台上设计一套分级标准。但这种分级标准并不针对任何具体的内容或内容发布者,ICRA只不过把标准放在那里,让内容提供者根据标准自行"对号入座"。内容提供者如何自行分级呢?ICRA的关键是它的词库,也就是著名的"ICRA问卷"。内容提供者自行登录到这个ICRA问卷,然后回答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基本都是关于你的网站是否含有ICRA词库中的一些元素(关键词)。 在回答完问卷之后,ICRA将根据你的回答出具一份针对内容的分级报告,内容提供者就可以将这一分级信息输入网站的HTML代码中。安装有过滤软件的浏览器在接入你的网站前就会首先读取这一分级信息,然后选择过滤或者进入。 在RASCi时期,这个词库里分有四大类内容,分别是性、裸体、语言和暴力。而对每一具体种类,RASCi又会根据从无到极强进行一个程度的排列。ICRA基本没有改变这一模式,它所做的不过是不断更新、调整这一词库和分类。现在ICRA的网站上,词库中共有七类内容,分别是裸体、与性有关的材料(Sexualmaterial)、暴力、语言、潜在有害行为、用户生成内容和语境。其中新出现的三类内容中,潜在有害行为是指出现吸烟、喝酒、赌博、使用武器等行为,用户生成内容这一种类的出现显然是对YouTube等网站兴起的回应,而语境则是告诉用户某些词汇的出现根据上下文可能是在教育、医学、新闻等语境下出现的,比如"乳房"一词可能是出现在色情和淫秽内容中,也有可能根据上下文分析得出是出现在有关医学讨论之中。 其实PICS除了和ICRA这种分级系统合作外,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和某些第三方分级机构合作,这些机构的分级和标记有的是通过人工,有的是通过电脑分析,比如CyberPatrol's CyberNOT list就是通过人工,而EvaluWeb就是由电脑分析完成。但这种第三方分级组织源自电影分级制度,但互联网上第三方分级面临最大的问题是有太多网站需要他们去进行分级和标记,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除此之外,第三方机构的中立、客观性也存在不少争论。种种原因导致ICRA所采用的自行分级机制占了上风。 过滤:最好的方式? 因此,过滤软件最为关键的就是分级和标记这一部分,而V-Chip和PICS的成功也正在于这一部分,简单来说就是让内容提供者自行分级(self-rate)。而FCC在V-Chip所采取的方式更值得借鉴。FCC并不亲自动手直接进行分级,而是要求业界自行分级,FCC在背后实行强有力的监督。这样做得好处之一是业界显然对于具体业务和技术更加熟悉。FCC这种"统而不治"的方式相当高明,既可以避免因为制定标准不合适而在业界和民众那里"里外不是人",又有尚方宝剑保证业界能够贯彻自己的意图。 从现实出发,我们会发现如果要设计出某种比较理想的过滤软件,对内容的分级和标记部分也是最为关键的,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就是以自我分级标记为基础,设计出一种更加合理、可行的分级标记系统。在这里,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Jack Balkin对过滤的研究颇值得关注。Balkin教授对过滤的研究是和他对信息社会的思考是有关的。他认为面对海量信息,过滤必不可少,对信息的过滤而不是信息本身才是最关键的,谁控制了过滤就控制了一切。因此他发出了信息时代"过滤为王"的呼声。 Balkin教授在他所参与的耶鲁大学"信息社会项目"的报告中更是直接将题目取为《过滤因特网:一种最好的方式》。不过Balkin教授对包括V-Chip和PICS在内的过滤的态度并不只是推崇那么简单。他对过滤的推崇有些接近"两害相比取其轻者"的态度,对过滤的认可是建立在与传统管制言论方式对比的基础之上的。 Balkin教授认为之所以要大力推广过滤,是因为有了过滤软件之后,政府就没有什么理由再去采用传统手段限制言论,即政府不能再通过直接立法去限制言论了,政府只能通过间接手段规制过滤,从而影响言论。 从直接变为间接,过滤起码为言论自由多设置了一道屏障。进入过滤时代,类似CIPA那样的斗争和博弈将取代CDA,对于过滤这张王牌的争夺和控制将成为重中之重。在信息时代,是类似过滤软件这样的技术而不是法官创造的判例主导了言论自由的发展。 但是,过滤可能是看起来是出于"选择"而非"审查",似乎对言论自由限制更少,但通过过滤其自身的隐蔽性和技术性,其对言论的潜在威胁反而有可能更大。毕竟传统方式虽然"简单粗暴",但毕竟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通过过滤,言论自由完全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剥夺。因此,Balkin对过滤推崇的另一面则是高度警惕和关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Balkin教授提出他认为理想的过滤软件应该具有的八个特性:1、用户的自主权(一是尊重个人用户的自主选择,相信家长自己孩子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也就是克林顿总统在通过V-Chip所说的将遥控器还给了家长。二是过滤软件安装在个人电脑,保证言论自由不会在上游悄无声息地被剥夺);2、保护内容提供者的表达和思想自由;1)、意识形态的多元性和弹性;2)、自我增长的能力(即新老版本的过滤软件和设施之间彼此兼容);3)、透明(简单来说就是要求访问被拒绝时,用户必须知道被屏蔽并且知道为什么被屏蔽);4)、开放源代码;5)、隐私;6)、不同分级系统之间的兼容性;综合以上特性,Balkin教授在他的报告最后设计出一种三层过滤软件,一个更形象的说法就是一个放在盘子上的三层蛋糕。Balkin教授所谓三层蛋糕模型如下图所示:这个盘子就是像PICS、PICSRules、RDF这样的软件规范,而第一层蛋糕就是像ICRA那样可供内容提供者选择的一个词库,但是与ICRA不同的是,这一层词库并不对内容进行0~4的评分,而只是需要内容提供者列出所有的词汇元素。 第二层是一组分级模板,这些模板将由第三方组织开发。原来由ICRA进行的打分工作将交给这些第三方组织完成,而每个组织可以根据第一层的词库选择不同的评分标准,比如某些组织可以将仇恨言论和"F开头的单词"都评为3,也可以认为前者高于后者或相反。第二层评分受限于第一层中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词汇,这种模板的意义在对内容提供者的尊重和第三方的价值判断之间取得一个平衡,它的多元性和对用户个人选择的尊重胜于ICRA这种单一模式。第三方组织也不用去对海量网站进行评级,它们只需要对第一层中的词库进行评价,工作量大为减少。 第三层蛋糕将是一系列第三方组织对具体网站的分级。现存的黑名单就可以纳入第三层。某些第三方开发的与PICS兼容的分级系统也可以纳入第三层。这种分级系统不同于第二层的模板,因为第三方需要自己设定种类和词汇,如创建"种族主义"这一种类。还有一种被称为补救名单也应该被纳入第三层,补救名单其实就是一种"白名单",即某些网站即便被归入裸体、与性有关的材料等种类,也可以根据语境判断出其具有美学、科学和教育等价值,从而免受屏蔽。 上述三层蛋糕式的过滤模式当然只是Balkin的一家之言,对于什么是最好的过滤方式必定存在着许多不同意见。但无论是莱斯格"代码就是法律"的论断,还是Balkin所说"过滤为王",过滤软件因其较易在言论自由和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取得一个相对的平衡,从而成为目前来看即便不是最好也是最不坏的一种管制方式。互联网管制"过滤时代"的到来似乎已不可避免,但如何去设计和规制过滤软件这一"王器"仍旧任重道远。 
  9. 商伟:学问的背后应该有更大的关怀
    文学 2013/05/31 | 阅读: 2821
    还是应该站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对过去时代的文学做出回顾和思考。不是简单地拉郎配,一对一地类比和影射,或在知人论世的经验层次上,对小说人物做出分析。但要有一些更大的关怀,这些关怀直接或间接、也或多或少地会体现在学术里面,否则,我们就辜负了今天这个天翻地覆的时代。
  10. 黄宗智:中国的现代家庭:来自经济史和法律史的视角
    法律 经济 2011/06/14 | 阅读: 2819
    从手工业生产到制造业的兴起,再从工业化到最近几十年的经济全球化,中国家庭在现代化和发展历程中与西方演变途径的不同。
  11. 杨祖陶:《康德三大批判合集》后记
    书评 2010/07/11 | 阅读: 2819
    摆在读者面前的《康德三大批判合集》是康德三大批判三个单行本(《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的改版,它与三个单行本同时继续在市场发行,"合集"与三个单行本并无实质性的改变。康德三大批判这一浩瀚的百万字的系统翻译工程是我与邓晓芒教授历时七年通力合作完成的。&nbsp;&nbsp;&nbsp;&nbsp; &nbsp;康德三大批判新译此次改版或再版,不禁使我浮想联翩......。我与三大批判的电脑初译稿提供者邓晓芒教授相识至今已是30年了。邓晓芒是我与陈修斋先生合招的第二届硕士研究生,他的硕士论文《论康德人类学的核心--判断力批判》(1982年4月)是在我指导下进行的。毕业留校数年后,他才回到西方哲学教研室,起初他在陈先生的唯理论与经验论课题组,但是他的兴趣主要在德国古典哲学方面,后来就一直与我在一起从事教学与研究了。他天赋甚高、哲学悟性好。对于惜才如命的我,甘当人梯就在圈内传为佳话了。我的由衷的愿望是想通过教学与研究的共同实践为德国古典哲学培养出一个优秀人才来。几乎同时,他协助完成我在而立之年、初到珞珈山时写的40万字的教材的整理,最终成果为《德国古典哲学逻辑进程》;我为邓晓芒的著作《思辨的张力》作了序,并竭力将他和他的著作推到学术前台。他在该书后记中这样写道:"在写作期间,我几乎每星期都要和负责本课题的杨祖陶先生交换看法,讨论写作进展,深化观点,获得了许多极为宝贵的意见和启发。本书初稿完成后,杨先生又不辞辛劳,带病将本书稿从头至尾仔细阅读了三遍,除提出大量的整体修改意见外,还就其中某些章节、段落、用语及某些观点与作者反复切磋,并对照德文原版对许多引文的译法仔细推敲。可以说,本书能有目前这个样子,完全是杨先生与我共同努力的结果。当此书定稿之际,老一辈学者的深厚学识和长者风范,对后进者的一片拳拳之意,对学术事业的真诚与厚望,都历历如在眼前,此时作者的心情,是无法用'感谢'二字来形容的。"&nbsp;&nbsp;&nbsp;&nbsp; &nbsp;我与邓晓芒教授合作撰写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一书是这样开始的。他不止一次主动提出协助我将"毕生用力最多,研究最深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讲稿整理出版,未置可否"。在"我的一再鼓励下,才答应了我的请求"。但"不是一般地整理讲课稿。而是合作撰写一部研究专著"(见《指要》后记)。&nbsp;&nbsp;&nbsp;&nbsp; &nbsp;说起我开设研究型《纯粹理性批判》选修课的情景,令我难以忘记的是,当时还是讲师的黄见德教授对我支持与鼓励,并渴望我能将《纯粹理性批判》的讲授内容整理出版,以便作为学习此书的引导。对他的建议,我也未尝没有动心过,甚至暗中想到它可以命名为《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他花了很多时间与精力,根据我的讲授提纲、他自己几次听课的笔记和当时的硕士生冯俊教授的笔记,整理出了一个约20余万字的、体现我集中讲授康德这部名著的主体部分的初稿,虽然就其已经讲到的部分而言,已达到相当的深度与新度,我并没有想就此出版。但这个初稿对于我后来与邓晓芒通力合作完成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的问世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过渡环节,其全部内容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纳入到了《指要》之中。在此我要向黄见德教授表示谢意。在多次讲课、酝酿写书的过程中,我想起1945我在西南联大第一次买到郑昕先生的《康德学述》时的欣喜,以及听郑先生讲康德时起初如在云雾中的感觉。于是,一种新的想法突然呈现出来:如果说我国的读者和学术界当前在这方面还有什么新的、迫切的需要的话,那就应该是一本逐章逐节解读《纯粹理性批判》的书。这样的书也许有几分类似于郑昕先生寄希望于后学为康德这部巨著所作的"长编"吧。为了坚持我提出来的《指要》的撰写方针--既要指要,又要解惑,最后达到读懂《纯粹理性批判》全书的目的的宗旨,我进行了十分艰苦的工作,问题主要集中在我未讲到的部分。经过对合作者提供的初稿作的两遍修改,《指要》才由我最终敲定定稿。对于这次合作邓晓芒曾经这样写道:"我感到杨先生的思想中,的确有些很'硬'的东西,是先生数十年用全部生命和心血凝聚而成的,它像一个范型,使我的无拘无束的思辨受到规范和'训练'。(见"指要"后记)&nbsp;&nbsp;&nbsp;&nbsp; &nbsp;我是一个十分低调、执着、干实事的人,是能够与同辈、晚辈同工作、共事业的。我遵循的是优势互补、取长补短,尽我所能、合作双赢的共事原则。这集中体现在我与邓晓芒合作翻译的康德三大批判的新译中。&nbsp;&nbsp;&nbsp;&nbsp; &nbsp;1998年11月,学校决定在全国率先推行博士生导师退休制度,我与江天骥、萧萐父、刘纲纪教授同时首批退休。可以说,退休对我来说不会改变什么。但是,具体做什么,好像总是有一些偶然因素引发的。在我还没有想到退休之事时,人民出版社张伟珍同志1997年1月20日给我本人的一封手写书信,似乎对我退休后的学术工作作了"小长征"式的安排。这个小长征分两步走。&nbsp;&nbsp;&nbsp;&nbsp; &nbsp;第一步是我应约承担的"西方学术文化读本" ("康德读本》"), 我自然地找到邓晓芒一起搞。这时邓晓芒已经掌握了电脑技术,我们的工作流程是:邓晓芒电脑初译2-3万字样稿--杨祖陶手工逐一校核、改正--邓晓芒在电脑上订正,下一部分初译稿又来了。经过20个回合,如此周而复始。后来读本更名为《康德三大批判精粹》,杨祖陶写了近3万字的导言与导语。署名为杨祖陶、邓晓芒编译,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了。&nbsp;&nbsp;&nbsp;&nbsp; &nbsp;第二步是将康德三大批判的选集--40万字的《精粹》扩大到人们所熟知的100万字的三大批判全集--《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三个单行本。必须指出,《精粹》所包含的40多万字的译文原封不动地纳入了上述的三个中译本中,关于这一点,细心的学者早就觉察到了。而且我们的合作翻译采取的仍然是一环扣一环的流水作业的三步曲的方式。这种分段进行的流水作业的三部曲的工作方式,对于特别巨大的、两人合作的经典名著的翻译工程,既能保证工作进度,又能保证翻译质量。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三大批判的选集(精粹)与三大批判全集(三个单行本或合集)的署名方式不同,后者是邓晓芒译、杨祖陶校。这完全是我作出的安排,是我本着一贯地扶持后学的为人为学的品格主动这样做的。&nbsp;&nbsp;&nbsp;&nbsp; &nbsp;这一"小长征"的两步走,一走就是七年!走出了100余万字的三大批判巨大新译工程。它的每一个词、每一个句子都是经过我精心的思索、审视与修正的,我的精神支柱就是我所坚持的四个负责--对康德,对学术,对读者,也是对译者负责,其实最根本的是对我自己负责!正如合作者邓晓芒教授2007年4月17日去北京参加教育部颁奖大会前,他高兴地来我家说的:"这一套书是杨老师一句一句校出来的,要管几十年"。&nbsp;&nbsp;&nbsp;&nbsp; &nbsp;我为合作翻译的"三大批判"的持续良好而非常可观的社会效应、为其有利于学人研读康德哲学和推动学术界对康德哲学的研究而感到欣慰和心中无比的踏实。康德三大批判新译在经受学界的反复考量后,第一个5年合同期已经结束。伴随着"三大批判"翻译进入耄耋之年的我,心中没有任何奢望,只求一种心情的宁静。&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 &nbsp;杨祖陶&nbsp;&nbsp;&nbsp; &nbsp;2009-12-31&nbsp;&nbsp;&nbsp; &nbsp;&nbsp;&nbsp;&nbsp; &nbsp;&nbsp;作者附注:这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后记",也可以称为一个"补记".按照"三方合同",我是第一著作权人.对于<三大批判合集>的问世也该有点表示,但我没有机会,由另一作者作了"序".当我得到早已于2009.9月出版的<合集>,才根据现代人不可少的"契约意识",提出要补一点文字,有幸得到应允.大批的<合集>已进入发行渠道,只能在库存的书后粘上一个字数严格的"后记".由于是事后"贴"在书后的,又为"后记"多了一种说法. 这是我提供给出版社的"后记"的原稿, 2010-04-05
  12. 贺桂梅:作为方法与政治的整体观 ——解读汪晖的“中国问题”论
    书评 2010/07/08 | 阅读: 2818
    改定稿(2010年4月)
  13. 许江:关于《黑瓦白瓦》
    建筑 艺术 2006/10/12 | 阅读: 2817
    许江的油画《黑瓦白瓦》已经跟着毛竹和民居拆迁下的青瓦去了威尼斯双年展第10届国际建筑展中国国家馆,这篇优雅的文章是他对画意的阐释。如许江所说,瓦是家园的象征,是家居和山水的联系。但是在实践中,这个象征已经变得枯涩了。瓦是平民性的,它出现的地方不光是文人雅憩,更多的是市井屋宇,乡村居舍,正是那些连绵的百姓屋宇才构成了我们回忆中的风景。如今,老城中的屋瓦却纷纷拆落,其中有的就磨灭了,有些幸运的,作为艺术品重新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生命。然而这种生命因其艺术品的地位,最终要让普通人怀着敬意仰视,而不是自在地生活在瓦的覆盖遮敝下。--人文与社会
  14. 朱双一:光复初期台湾社会主要矛盾及相关台湾文学问题
    社会 文学 2015/02/25 | 阅读: 2815
    不管后来发生了多少曲折变化,但从台湾光复到20世纪50年代初的台湾所发生的种种事情,其实最终都反映了当时由国共两党所各自代表的两个阶级(官僚统治阶级和广大民众)、两条道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道路)的斗争。
  15. 贝哲民:古兰经--中国制造
    经济 政治 宗教 2012/02/27 | 阅读: 2812
    《新丝绸之路:阿拉伯世界如何重新发现中国》一书节选
  16. 湛卢:世界与中国(二):社会健康状况
    社会 医卫 2011/08/02 | 阅读: 2811
    我们的观察基于软硬两大指标体系。硬指标方面,将从生育率、死产率、儿童发展指数、医生密度、护士与稳婆密度、饥饿指数、预期寿命诸方面讨论中国人的生命健康状况;软指标方面,从与父母同住比例、社会信任度两个方面,概括中国社会健康状况的基本事实,给进一步思考提供一些硬事实。
  17. 柄谷行人:在"9.11反核游行"上的演讲
    科技 社会 2012/07/16 | 阅读: 2811
    在大众媒体方面,福岛事故已经处理妥当,应该直接着手经济复兴,这样的意见很强烈。毫无疑问,事实并非如此。在福岛,什么情况都还没有解决。但是,当局和媒体都做出了一副好像已经解决了的样子。
  18. 陳寅恪:王靜安先生遺書序
    历史 2009/12/05 | 阅读: 2807
    王靜安先生既歿,羅雪堂先生刊其遺書四集。後五年,先生之門人趙斐雲教授,複采輯編校其前後已刊未刊之作,共為若干卷,刊行於世。先生之弟哲安教授,命寅恪為之序。寅恪雖不足以知先生之學,亦嘗讀先生之書,故受命不辭。謹以所見質正於天下後世之同讀先生之書者。 自昔大師鉅子,其關係於民族盛衰學術興廢者,不僅在能承繼先哲將墜之業,為其托命之人,而尤在能開拓學術之區宇,補前修之未逮。故其著作可轉移一時之風氣,而示來者以軌則也。先生之學博矣,精矣,幾若無涯岸之可望,轍跡之可尋。然詳繹遺書,其學術內容及治學方法,殆可舉三目以概括之者。一曰取地下之寶物與紙上之遺文互相釋證。凡屬於考古學及上古之作,如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及鬼方昆夷玁狁考等是也。二曰取異族之故書與吾國之舊籍相互補正。凡屬於遼金元史事及邊疆地理之作,如萌古考及元朝秘史之主因亦兒堅考等是也。三曰取外來之觀念,與固有之材料相互參證。凡屬於文藝批評及小說戲曲之作,如紅樓夢評論及宋元戲曲考唐宋大曲考等是也。此三類之著作,其學術性質固有異同,所用方法亦不盡符會,要皆足以轉移一時之風氣,而示來著以軌則。吾國他日文史考據之學,範圍縱廣,途徑縱多,恐亦無以遠出三類之外。此先生之書所以為吾國近代學術界最重要之產物也。 今先生之書,流布于世,世人大抵能稱道其學,獨于其平生之志事,頗多不能解,因而有是非之論。寅恪以謂古今中外志士仁人,往往憔悴憂傷,繼之以死。其所傷之事所死之故,不止局於一時間一地域而已。蓋別有超越時間地域之理性存焉。而此超越時間地域之理性,必非其同時間地域之眾人所能共喻。然則先生之志事,多為世人所不解,因而有是非之論者,又何足怪耶?嘗綜攬吾國三十年來,人世之巨變至異,等量而齊觀之,誠莊生所謂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者。若就彼此所是非者言之,則彼此終古未由共喻,以其互局於一時間一地域故也。嗚呼,神州之外,更有九州。今世之後,更有來世。其間倘亦有能讀先生之書者乎?如果有之,則其人于先生之書,鑽味既深,神理相接,不但能想見先生之人,想見先生之世,或者更能心喻先生之奇哀遺恨于一時一地,彼此是非之表歟?一千九百三十四年歲次甲戌六月三日陳寅恪謹序。 附:--陈寅恪:《对科学院的答复》 我的思想,我的主張完全見於我所寫的王國維紀念碑中。王國維死後,學生劉節等請我撰文紀念。當時正值國民黨統一時,立碑時間有年月可查。在當時,清華校長是羅家倫,他是二陳派去的,眾所周知。我當時是清華研究院導師,認為王國維是近世學術界最主要的人物,故撰文來昭示天下後世研究學問的人,特別是研究史學的人。我認為研究學術,最主要的是要具有自由的意誌和獨立的精神。所以我說“士之讀書治學,蓋將以脫心誌於俗諦之桎梏”。“俗諦”在當時即指三民主義而言。必須脫掉“俗諦之桎梏”,真理才能發揮,受“俗諦之桎梏”,沒有自由思想,沒有獨立精神,即不能發揚真理,即不能研究學術。學說有無錯誤,這是可以商量的,我對於王國維即是如此。王國維的學說中,也有錯的,如關於蒙古史上的一些問題,我認為就可以商量。我的學說也有錯誤,也可以商量,個人之間的爭吵,不必芥蒂。我、你都應該如此。我寫王國維的詩,中間罵了梁任公,給梁任公看,梁任公只笑了一笑,不以為芥蒂。我對胡適也罵過。但對於獨立精神,自由思想,我認為是最重要的,所以我說“唯此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歷千萬祀,與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我認為王國維之死,不關與羅振玉之恩怨,不關與滿清之滅亡,其一死,乃以見其獨立之意誌。獨立精神和自由意誌是必須爭的,且須以生死力爭。正如詞文所示,“思想而不自由,毋寧死耳。斯古今仁賢所同殉之精義,夫豈庸鄙之敢望”。一切都是小事,惟此是大事。碑文中所持之宗旨,至今並未改易。  我決不反對現在政權,在宣統三年時就在瑞士讀過資本論原文。但是,我認為不能先存馬列主義的見解,再研究學術。我要請的人,要帶的徒弟都要有自由思想,獨立精神。不是這樣,即不是我的學生。你以前的看法是否和我相同我不知道,但現在不同了,你已不是我的學生了。所以周一良也好,王永興也好,從我之說即是我的學生,否則即不是。將來我要帶徒弟,也是如此。  因此,我又提出第一條:“允許中古史研究所不宗奉馬列主義,並不學習政治。”其意就在不要桎梏,不要先有馬列主義的見解,再研究學術,也不要學政治。不止我一人要如此,我要全部的人都如此。我從來不談政治,與政治決無連涉,和任何黨派沒有關系。怎樣調查,也只是這樣。  因此,我又提出第二條:“請毛公或劉公給一允許證明書,以作擋箭牌。”其意是毛公是政治上最高當局,劉少奇是黨的最高負責人。我認為最高當局也應和我有同樣看法,應從我之說,否則,就談不到學術研究。  至如實際情形,則一動不如一靜,我提出的條件,科學院接受也不好,不接受也不好。兩難。我在廣州很安靜,做我的研究工作,無此兩難。去北京則有此兩難。動也有困難。自己的身體不好,患高血壓,太太又病,心臟擴大,昨天還吐血。  你要把我的意見不多也不少地帶到科學院。碑文帶去給郭沫若看。郭沫若在日本曾看到我的挽王國維詩。碑是否還在,我不知道。如果做得不好,可以打掉,請郭沫若來做,也許更好。郭沫若是甲骨文專家,是“四堂”之一,也許更懂得王國維的學說。那麽我就做韓愈,郭沫若就做段文昌,如果有人再做詩,他就做李商隱也很好。我寫的碑文,已經傳出去,不會湮沒。 陳寅恪口述 汪篯記錄 一九五三年十二月一日。--王國維先生紀念碑碑文《清华大学王观堂先生纪念碑铭》,见《金明馆丛稿 二编》(陈寅恪文集之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海寧王先生自沈後二年,清華研究院同人鹹懷思不能自已。其弟子受先生之陶冶煦育者有年,尤思有以永其念。僉曰:宜銘之貞瑉,以昭示於無竟。因以刻石之辭命寅恪,数辭不獲已,謹舉先生之誌事,以普告天下後世。其詞曰:士之讀書治學,蓋將以脫心誌於俗諦之桎梏,真理因得以發揚。思想而不自由,毋寧死耳。斯古今仁聖所同殉之精義,夫豈庸鄙之敢望。先生以一死見其獨立自由之意誌,非所論於一人之恩怨,一姓之興亡。嗚呼!樹茲石於講舍,系哀思而不忘。表哲人之奇節,訴真宰之茫茫。來世不可知者也,先生之著述,或有時而不章;先生之學說,或有時而可商。惟此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歷萬千祀,與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蒋天枢《陈寅恪先生编年事辑》:“民国十八年已巳(一 九二九),先生四十岁。研究院同学为静安先生树立纪念碑于校园内工字厅东偏 ,乞先生为《王观堂先生纪念碑铭》,文中论思想自由之真谛。”此碑由陈寅恪 撰文,林志钧书丹,马衡篆额,梁思成设计碑式。署“中华民国十八年六月三日二周年忌日国立清华大学研究院师生敬立”字样。 --挽王静安先生《寒柳堂集》(陈寅恪文集之一)“寅恪先生诗存”敢将私谊哭斯人,文化神州丧一身。越甲未应公独耻1,湘累宁与俗同尘。吾侪所学关天意,并世相知妒道真。赢得大清干净水,年年呜咽说灵均。自注1:甲子岁冯兵逼宫,柯罗王约同死而不果。戊辰冯部将韩复榘兵至燕郊,故先生遗书谓‘义无再辱’,意即指此。遂践约自沉于昆明湖,而柯罗则未死。余诗‘越甲未应公独耻’者盖指此。王维老将行‘耻令越甲鸣吾君’,此句所本。事见刘向《说苑》。《王观堂先生挽词》,文长不录。蒋天枢《陈寅恪先生编年事辑》:“民国十六年丁卯(一九二七),先生三十八岁。…… 夏五月初三日,研究院导师王静安先生自沉于颐和园排云殿前昆明湖中,终年五十一岁。按赵万里所编静安先生年谱云:‘四月中,豫鲁间兵事方亟,京中一夕数惊。先生以祸难且至,或有更甚于甲子之变者,乃益危惧。五月初二日夜,阅试卷(指考新生试卷)毕,草遗书怀之,是夜熟眠如常,盥洗饮食赴研究院视事亦如常,忽于友人处假银饼五枚,独行出校门,雇车至颐和园。步行至排云殿西鱼藻轩前。临流独立,尽纸烟一枝,园丁曾见之。忽闻有落水声,争往援起,不及二分钟已气绝矣。时正巳正也。’……王先生逝世后,先生作七律一首挽之。 继又作《王观堂先生挽词》。前冠长序,言王先生所以死之故。诗则仿王先生《颐和园词》,述清季掌故,致深切悼念之忱。两诗均见《寅恪先生诗存》。又有挽联云:'十七年家国久魂销犹余剩水残山留与累臣供一死。五千卷牙签新手触待检玄文奇字谬承遗命倍伤神。'"
  19. 司马平邦:《金陵十三钗》之圣婴情结悖论
    人文 历史 宗教 影视 2012/01/12 | 阅读: 2805
    《金陵十三钗》里不是没有感动,许多细节处理仍有神来之笔,但更首先处,创作者试图用西方式的崇高感和价值观改造这个完全发生在东方、完全由东方组成完成的血肉故事,却难免左支左绌,太少反抗太多柔弱,太少必然太多巧合,让这个故事在真实性(包括逻辑上的真实性)上得分甚低。
  20. 张仲民:晚清出版的生理卫生书籍及其读者
    医卫 2009/01/27 | 阅读: 2796
    晚清文化市场上曾出版有大量的生理卫生书籍,它们的著译宗旨,所宣传的卫生观念,所张扬的卫生认同,在在显示着晚清以来知识精英建构"卫生现代性"与打造民族国家想像的努力。这些书籍的出版情况与意义怎样,以及时人如何阅读和使用这些书籍,就是本文想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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