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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黎虎:汉魏晋北朝中原大宅、坞堡与客家民居
    历史 2010/06/07 | 阅读: 1799
    汉族民系之一客家的民居,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其社会特征是宗族共同体聚居,其建筑特征是围堡式大屋。前者渊源于汉魏晋北朝中原宗族共同体聚居制度和坞堡宗族聚居方式,后者渊源于汉魏晋北朝中原大宅与坞堡建筑。中原地区这两种居处制度与南迁后的生存、发展需要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具有客家民系特色的住宅和居处方式。客家民居的两个基本特征相辅相成,互为因果,在客家民系形成中具有决定性意义。凡实行这种居处方式的南下流民,就有可能形成为客家人;凡是没有实行这种居处方式的南下流民,则没有成为客家人。
  2.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
    社会 科技 2010/06/12 | 阅读: 1303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全文发布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08日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日发表《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全文如下:  中国互联网状况  (2010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 录  前 言  一、推进互联网发展与普及  二、促进互联网广泛应用  三、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  四、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与实践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  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结束语  前 言  互联网是人类智慧的结晶,20世纪的重大科技发明,当代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互联网深刻影响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生活和信息传播的变革。  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对于加快国民经济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加速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的不可替代作用,高度重视并积极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与运用。中国政府把发展互联网作为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积极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通过完善国家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信息网络工程、鼓励相关科技研发、大力培养信息技术人才、培育多元化信息通信服务市场主体等举措,不断推动中国互联网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信息消费需求。  中国政府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和广泛应用。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  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互联网,关系国家经济繁荣和发展,关系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关系国家主权、尊严和人民根本利益。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是中国政府的基本互联网政策。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致力于营造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环境,构建更加可信、更加有用、更加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联网。  中国政府将不断完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政策,使其更加符合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内在规律及客观需要。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十分注重借鉴各国发展与管理互联网的有益经验,并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促进世界互联网的繁荣发展。  发表《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旨在介绍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基本情况,说明中国政府关于互联网的基本政策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帮助公众和国际社会全面了解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真实状况。  一、推进互联网发展与普及  中国政府和人民以积极的姿态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科研人员和学者就在国外同行的帮助下,积极尝试利用互联网。在 1992年、1993年国际互联网年会等场合,中国计算机界的专家学者曾多次提出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要求,并得到国际同行们的理解与支持。1994年4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期间,中国代表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最终就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达成一致意见。1994年4月20日,北京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64K专线开通,实现了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这标志着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中国把发展互联网作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大机遇。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划互联网发展,明确互联网阶段性发展重点,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 1993年,中国成立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建设。1997年,制定《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将互联网列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出通过大力发展互联网产业,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2002年,颁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专项规划》,确定中国信息化发展的重点包括推行电子政务、振兴软件产业、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等。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路子。2005年11月,制定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发展的重点,提出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围绕提高治国理政能力,推行电子政务;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信息化等。200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构建下一代互联网,加快商业化应用。2007年4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网络文化信息装备制造业。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发展战略。2010年1月,国务院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信息和文化产业发展。在中国政府的积极推动及明确的政策引导下,中国互联网逐步走上全面、持续、快速发展之路。  中国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1997年至2009年,全国共完成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3万亿元人民币,建成辐射全国的通信光缆网络,总长度达826.7万公里,其中长途光缆线路84万公里。到2009年底,中国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已达1.36亿个,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达866,367Gbps,拥有7条登陆海缆、20条陆缆,总容量超过1,600Gb。中国 99.3%的乡镇和91.5%的行政村接通了互联网,96.0%的乡镇接通了宽带。2009年1月,中国政府开始发放第三代移动通信(3G)牌照,目前 3G网络已基本覆盖全国。移动互联网正快速发展,互联网将惠及更广泛的人群。  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3.84亿,比1997年增长了618倍,年均增长3,195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境内网站达323万个,比1997年增长了2,152倍。中国拥有IPv4地址约2.3亿个,已成为世界第二大IPv4地址拥有国。中国使用宽带上网的网民达到3.46亿人,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2.33亿人。中国网民上网方式已从最初以拨号上网为主,发展到以宽带和手机上网为主。中国互联网发展与普及水平居发展中国家前列。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下一代互联网研发。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开始下一代互联网的研发,实施“新一代高可信网络”等一系列科技重大项目。2001年,中国第一个下一代互联网地区试验网(NFCNET)在北京建成。2003年,“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 ”(CNGI)正式启动,标志着中国进入下一代互联网的大规模研发和建设阶段,现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IPv6示范网络,试验网所用的中小容量IPv6路由器技术、真实IPv6源地址认证技术和下一代互联网过渡技术等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中国提出的有关域名国际化、IPv6源地址认证、IPv4-IPv6过渡技术等技术方案,获得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的认可,成为互联网国际标准、协议的组成部分。  中国互联网发展、普及和应用存在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受经济发展、教育和社会整体信息化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中国互联网呈现东部发展快、西部发展慢,城市普及率高、乡村普及率低的特点。截至2009年底,东部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40.0%,西部地区为21.5%;城市网民占网民总数的72.2%,农村网民占27.8%。弥合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中国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  中国互联网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发展起来的,它顺应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要求,推进了改革开放的进程。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互联网在中国将更加普及,人们对互联网应用水平的要求将会更高。中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努力在未来5年使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45%,使更多人从互联网受益。  二、促进互联网广泛应用  互联网推进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领域,互联网加速向传统产业渗透,产业边界日益交融,新型商务模式和服务经济加速兴起,衍生了新的业态。互联网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互联网也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不可或缺的工具,正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着深刻影响。  互联网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技术与产业,对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过去16 年,中国信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超过26.6%,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不足1%增加到10%左右。互联网与实体经济不断融合,利用互联网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带动了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国的工业设计研发信息化、生产装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水平迅速提高。互联网发展与运用还催生了一批新兴产业,工业咨询、软件服务、外包服务等工业服务业蓬勃兴起。信息技术在加快自主创新和节能降耗,推动减排治污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新型战略性产业。2008年,中国互联网产业规模达到6,500亿元人民币,其中互联网制造业销售规模接近 5,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60,占全球互联网制造业销售总额的1/10;软件运营服务市场规模达198.4亿元人民币,比2007 年增长了26%。  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大型企业电子商务正在从网上信息发布、采购、销售等基础性应用向上下游企业间网上设计、制造、计划管理等全方位协同方向发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普遍提高,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网上零售规模增长迅速,市场逐步规范。据调查,建立了电子商务系统的大型企业已超过50%,通过互联网寻找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超过30%,通过互联网从事营销推广的中小企业达24%,中国网络购物用户已超过1亿人。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3.6万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专业化服务体系正在形成,数字认证、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电子商务应用支撑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互联网促进了文化产业发展。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等产业迅速崛起,大大增强了中国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过去5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始终保持约30%的年均增长速度,2009年市场规模达到200多亿元人民币。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同比2008年增长39.5%,居世界前列。中国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均呈快速发展态势。持续扩张的网络文化消费催生了一批新型产业,同时直接带动电信业务收入的增长。截至2010年3月,中国已有各种经营模式的上市互联网企业30多家,分别在美国、香港和中国内地上市。网络文化产业已成为中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大力推动优秀民族文化的网络化传播,实施了一系列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全国在线数据库总量达到30多万个,初步构建起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信息资源库群,有效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互联网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全面启动“政府上网工程”。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7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2个省级政府、333个地级市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都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提供便于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类在线服务。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有效提高了各级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务公开水平。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相应制度,针对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解答。各级政府正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类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公众介绍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等的处置进展。互联网在满足公众知情要求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互联网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据抽样调查统计,2009年,中国约有 2.3亿人经常使用搜索引擎查询各类信息,约2.4亿人经常利用即时通信工具进行沟通交流,约4,600万人利用互联网学习和接受教育,约3,500万人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约1,500万人通过互联网求职,约1,400万人通过互联网安排旅行。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丰富知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创业,实现自己的理想;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交流沟通,密切相互间的关系。在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西南地区旱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中国网民充分利用互联网传递救灾信息,发起救助行动,表达同情关爱,充分展示了互联网不可替代的作用。互联网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中国政府鼓励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便利人们工作生活的互联网应用,努力构建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的互联网应用格局,提高互联网整体发展和应用水平。中国政府将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类、教育类网站发展,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支持发展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新兴媒体,倡导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以满足人们多样化、多层次的信息消费需求。  三、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  互联网在中国新闻信息传播领域得到充分应用。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网络新闻传播事业,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新闻信息,同时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自从互联网进入中国,人们就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新闻信息。中国的通讯社、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利用资源优势和品牌优势开展网络新闻传播,满足人们的新闻信息需求,已形成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广播网等一批综合新闻信息服务网站,不仅扩大了权威新闻信息传播的广度,而且为传统媒体自身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一批著名的商业网站也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据统计,80%以上的网民主要依靠互联网获取新闻信息。网络媒体的发展不仅提高了新闻传播的时效性、有效性,而且在报道重要新闻事件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充分满足了人们的信息需求。网络媒体直播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已成为惯例。  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网上交流活跃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一大特点,论坛帖文、博客文章数量之巨大,在世界各国都是难以想象的。中国的网站十分注重为网民提供发表言论的服务,约80%的网站提供电子公告服务。中国现有上百万个论坛,2.2亿个博客用户,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互联网新应用新服务为人们表达意见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博客、微博客、视频分享、社交网站等新兴网络服务在中国发展迅速,为中国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提供了更便捷的条件。网民踊跃参与网上信息传播、参与网上内容创造,大大丰富了互联网上信息内容。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中国政府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对人们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及时调查解决,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绝大多数政府网站都公布了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以便于公众反映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几年,一大批通过互联网反映出来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为便于公众举报贪污腐败等问题,中央纪检监察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开设了举报网站。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等开通后,为惩治和预防贪污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抽样调查,超过60%的网民对政府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予以积极评价,认为这是中国社会民主与进步的体现。  高度重视互联网上反映的社情民意。互联网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架起了直接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成为中国政府执政为民、改进工作的新渠道,互联网上的公众言论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中国领导人经常上网了解公众意愿,有时直接在网上与网民交流,讨论国家大事,回答网民的问题。各级政府出台重大政策前,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已成为普遍做法。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都通过互联网征求公众意见。近三年来,每年通过互联网征求到的建议多达几百万条,为完善政府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互联网为人们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和直接渠道,为政府了解人民意愿,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政府将坚定不移地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互联网上言论自由。  四、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与实践  中国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中国管理互联网的基本目标是,促进互联网的普遍、无障碍接入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公民网上言论自由,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推动互联网积极有效应用,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  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1994年以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适用于互联网管理。中国坚持审慎立法、科学立法,为互联网发展预留空间。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信息传播规范、信息安全保障等主要方面,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门及互联网用户等行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规定。法律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国家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包括对中国境内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的管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国家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公安机关等国家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2001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这是全国性互联网行业组织,其宗旨是服务于互联网行业发展、网民和政府的决策。该协会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反网络病毒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等一系列自律规范,促进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为治理垃圾邮件作出了不懈努力,使中国的垃圾邮件占全球垃圾邮件的比例从2002年的23%下降到2009年的4.1%。为加强公众对互联网服务的监督,2004年以来,中国先后成立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12390扫黄打非新闻出版版权联合举报中心等公众举报受理机构,并于2010年1月发布了《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奖励办法》。中国政府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的工作,为行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服务,并依法保障公众举报网上违法信息和行为的正当权利。  主张合理运用技术手段遏制互联网上违法信息传播。根据互联网的特性,从有效管理互联网的实际需要出发,中国政府主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发挥技术手段的防范作用,遏制违法信息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危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传播含有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以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信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阻止各类违法信息的传播。  主张加强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全社会的法制和道德素养关系互联网环境建设。中国政府支持开展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鼓励各类媒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积极推动把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纳入中小学日常教学内容。中国政府十分重视青年组织、妇女组织等在提高全民网络素养中的作用,鼓励相关组织开展有利于普及互联网知识和正确使用互联网的公益活动。  确保未成年人上网安全。未成年人已成为中国网民的最大群体,截至2009年底,中国3.84亿网民中,未成年人约占1/3,互联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和有害信息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始终把保护未成年人放在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优先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网络工具,鼓励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中国政府将积极推进“母亲教育计划”,帮助家长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  积极保护数字知识产权。2000年以来,中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保护数字知识产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一系列管理行动。中国将继续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创新之间的平衡。  依法保护公民网上隐私。保护互联网上的个人隐私关系到人们对互联网的安全感和信心。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健全相关立法和互联网企业服务规范,不断完善公民网上个人隐私保护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用户隐私,在提供服务时应公布相关隐私保护承诺,提供侵害隐私举报受理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  中国政府积极探索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互联网的途径和方法,已初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互联网管理模式。互联网管理是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国政府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管理。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  维护互联网安全是互联网健康发展和有效运用的前提。当前,互联网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各国普遍关切的问题,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网络安全威胁。有效维护互联网安全是中国互联网管理的重要范畴,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中国政府认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享有使用互联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互联网安全。  依法维护互联网安全。为维护互联网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关规定,以促进中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条规定,“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维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流动。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安全流动是相互依存的整体,应在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流动的前提下,实现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维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流动,积极引导人们依法办网、文明上网、正确用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上述法律法规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依据,所有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  依法打击网络犯罪。近年来,中国的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结合的趋势日益明显,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增长迅速,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计算机与网络的犯罪日趋增多,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及从事赌博等犯罪活动仍然突出。据统计,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142起,2007年增长到2.9万起,2008年为3.5万起,2009年为4.8万起。为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法律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和针对互联网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攻击行为。中国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面临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威胁。中国是世界上黑客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中国被境外控制的计算机IP地址达100多万个;被黑客篡改的网站达4.2万个;被“飞客”蠕虫网络病毒感染的计算机每月达1,800万台,约占全球感染主机数量的30%。中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等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对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等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各国国情和文化传统不同,对互联网安全的关切也有差异,应充分尊重各国对互联网安全的不同关切,在差异中求和谐,在交流中促发展,共同维护国际互联网安全。  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各国互联网彼此相联,同时又分属不同主权范围,这决定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必要性。中国主张,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互联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承担维护全球互联网安全的责任,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分享互联网发展的机遇和成果。  中国政府始终支持并积极开展互联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历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及与互联网相关的其他重要国际或区域性会议。中国高度重视在维护互联网安全方面的区域合作,2009年分别与东盟和上合组织成员国签订了《中国-东盟电信监管理事会关于网络安全问题的合作框架》和《上合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在打击网络犯罪领域,中国公安机关参加了国际刑警组织亚洲及南太平洋地区信息技术犯罪工作组(The Interpol Asia-South Pacific Working Party on IT Crime)、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等国际合作,并先后与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举行双边或多边会谈,就打击网络犯罪进行磋商。2006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共办理了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关网络犯罪的协查函件500余件,涉及黑客攻击、儿童色情、网络诈骗等多种案件类型。中国积极推动建立互联网领域的双边对话交流机制,2007年以来先后与美国、英国举办了“中美互联网论坛”和“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为学习借鉴其他国家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有益经验,2000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组织数十个代表团,访问了亚洲、欧洲、北美、南美、非洲等40多个国家,将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应用到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实践之中。  中国主张发挥联合国在国际互联网管理中的作用。中国支持建立一个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范围内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权威的、公正的互联网国际管理机构。互联网基础资源关系到互联网的发展与安全。中国认为,各国都有参与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的平等权利,应在现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多边的、透明的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体系,合理分配互联网基础资源,促进全球互联网均衡发展。  各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各国政府可建立双边交流机制,就互联网政策、互联网立法、互联网安全等问题交流观点、经验和做法,平等协商解决分歧。各国政府应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通过交流增进共识,共同解决互联网业界面临的问题。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科学和伦理问题,应鼓励各国专家学者开展学术交流,分享研究成果。面对日益突出的跨国网络犯罪问题,各国执法机构应加强共同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的侦查协作,建立多边或双边的合作机制。  中国愿与世界各国分享中国互联网发展机遇。中国将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始终依法开放中国互联网市场,欢迎各国企业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进入中国互联网市场,分享中国互联网发展机遇。中国恪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履行的普遍性义务和具体承诺义务,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在华合法权益,并积极为在华外资企业依法开展与互联网相关的经营业务提供良好的服务。  结束语  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得益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得益于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科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促进互联网发展,鼓励运用新技术提供新服务,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中国互联网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中国政府将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坚持立足本国国情,努力遵循互联网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以有效管理促进科学发展,为世界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3. 李春光:关于傅聪的一些情况(致胡耀邦信)
    音乐 历史 2010/06/19 | 阅读: 2522
    关于傅聪的一些情况 (此为经王若水删节之李春光致胡耀邦信。标题是王加的--李注。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春节前后,我先后两次同傅聪长谈。我觉得有责任把我知道的情况说一说,或有助于澄清一些误解和偏见,对各方面有点益处。促使傅聪出走的直接原因,是他的父亲,著名作家、翻译家傅雷被打成"右派"。同时,他本人也在一九五七年留学生归国学习期间,受到重点批判("白专道路"等等)。一九五七年初,傅雷到北京参加全国宣传会议,听了毛主席的讲话,兴奋莫名,夜不成眠。他觉得,在毛主席领导的这样一个党面前,是无话不可以讲的,是应当"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他睡梦里也不曾料到,他竟会因此变成一个"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傅聪说:这个打击太大了。我好像觉得被推下了一个无底的深渊,心里充满了难以忍受的痛苦、失望,甚至绝望。我即将毕业回国,我知道,等待我的,将是父子互相"揭发"、"批判"。对于两个自尊心很强,绝不肯违心地讲话、行事的人来说,这实在太难堪了!果真如此,再加上后来的"文化革命",前年就不是给我父亲一个人开追悼会了,很可能是开父子追悼会。他沉重地说:实在是"逼上梁山"。我那时想了很多。抛开我们父子的命运不说,我当时确实预感到国家可能要走上一条吉凶难测的路。想来想去没有别的办法。我是在极度痛苦和失望中走的。最近,三联书店准备出版傅雷书信集。那些字体异常工整、纸色已经发黄的信中,充满了一个老知识分子对党和人民事业的至诚--也许应该称作"虔诚",简直虔诚到了好像一个宗教信徒那样的地步。也许正因为如此,对于社会主义时期斗争的曲折性,他几乎毫无思想准备,以致在残暴的打击下突然、悲惨地辞世。多年来,傅雷身边一直带着毒药(这就是"士可杀而不可辱"吧)。一九六六年,傅雷夫妇在被接连批斗了三天三夜之后双双自尽。由于毒药年久失效,两个绝望的老人是在服毒以后又上吊死去的。谈到此事时,傅聪说:"文革"一开始,我就预感到这件事。我了解我的父亲,他就是那样一个人。我给家里打过一个长途电话,母亲接的,她激动地叫了我一声"阿聪",就大哭起来,电话立刻断了。我不敢再拨--这是我最后一次听到母亲的声音。傅聪出走后,写信向他父亲作了三条保证:一、决不讲关于中国的假话;二、决不同台湾发生任何关系;三、决不放弃中国护照。第一条他并没有完全做到--他从未对外国人讲过他出走的真实原因。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他说他之所以走,是因为不愿意下乡劳动,怕弄坏了手指。他说:在这类事情上,我对外国人讲了假话--无论从感情上还是从理智上,我都不能不这样做。第三条他没能坚持。一九六五年,他加入了英国籍。他说:这完全是为了生计。拿着中国护照,许多地方不准我演出。弄得我没有办法生活。傅雷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同他断绝了通信。直到半年后,他的岳父梅纽因(著名小提琴家,现任"国际音协"主席)写信多方解释、劝说,傅雷才同他恢复了通信。这次报上登的音乐会广告中称傅聪"著名英籍钢琴家",他很不高兴,印节目单时,坚持把"英籍"二字去掉。他在音乐学院指挥学生乐队,给学生讲提琴弓法时,有学生说这是英国弓法,他生气地说:什么"英国弓法",我是中国人,我不是英国人。至于第二条保证,他是始终坚持了的,他至今没有去过台湾。有个台湾记者去找他,被他骂走了,他说:你给我滚出去!粉碎"四人帮"后,傅聪看到了新的希望。一九七九年,他主动向我赴英艺术教育考察团要求回国做一点工作,考察团的同志告诉他国内条件还很艰苦。他说:我不怕,我一定要回去,什么苦我都能吃。傅聪三次回国教学、演奏,无论学识、修养还是工作态度,都得到好评,受到赞扬。为他开车的司机说:这个专家很老实,每天就是上学校练琴、教课。星期天也不休息。商店、公园一次都没去过。离京赴沪的当天上午,他仍像平日一样到学校练琴。这方面情况去年《中国青年报》发的一个内参有所记述。谈到我们学校许多天赋很好的学生时,他说:他们都是非常之好的材料,但是往往只能发展到某一个限度。他告诉我,他父亲曾对他说:你首先要做一个人,然后才谈得到做艺术家。他认为许多学生不懂得这个道理,一味热衷于技术,热衷于国际比赛,说穿了还是热衷于狭隘的个人名利,很少去思考做一个什么样的人,为什么目的去学习音乐,心地很狭窄。这样的人,在艺术上的发展只能是很有限的。问题在于有些教师和领导人好像也喜欢这样,因为容易出"成绩"。他还认为我们的某些艺术创作、表演中存在盲目崇拜、模仿外国的庸俗倾向,搞得非常浅薄。一月三十日,《北京晚报》关于傅聪同中央乐团合作演出的报道,从原稿中把傅聪的名字全删掉了(但保留了同台演出的美国指挥家、乐团独唱演员的名字)。这件事对他刺激很大。在北京期间,特别是后期,有的同志对他态度有点冷淡,尤其是有的记者,对他先热后冷,使他觉得伤心。我想,这样一个人,又经过了二十几年的时间,是理应获得谅解的。  我感到应当使更多的人知道傅聪的真实情况,澄清一些误解和偏见。如果在许多人心目中,傅聪始终是一个抛弃祖国、背叛人民的"叛逃者",那么,我们像现在这样热情地邀他回来讲学、演出,自然会使人感到是很没有原则的。                               李春光
  4. 常凯:论中国的罢工权立法
    经济 法律 2010/06/27 | 阅读: 3327
    [提示: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在这一次修改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1982年的修宪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利,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年代开始,但这场经济建设是在劳动者缺乏基本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状况一开始对于纠正极左影响有作用,但在20多年后的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劳动者权利缺失的状况已无法继续维持。工人们的罢工权已提上议事日程。]罢工权,是劳动基本权的基本构成。劳动者能否享有罢工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基本权是否完整。关于中国的罢工权问题,由于涉及到中国的人权状况评价,又与工人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直接相关,因此历来是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加之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献与资料也难以搜求,所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罢工权的系统研究极为少见。但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由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尖锐和激化,包括罢工在内的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愈来愈普遍,而中国的罢工立法又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使得罢工与罢工处理,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中。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劳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通过法制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罢工权的立法,则是劳动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罢工权的确立和实施,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罢工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自然延伸。罢工权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这一权利对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加快中国的罢工权立法的步伐,也是中国建设法制经济的急迫需要。本文对于中国罢工权立法的历史发展、罢工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当前中国集体争议行为及罢工的状况和特点、以及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思考等问题,作一分析和论述。一、中国××党对罢工的政策和中国宪法关于罢工权的规定研究中国的罢工权问题,应从社会主义国家罢工的存在和中国××党(以下简称"党")对罢工的政策入手。罢工,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发生罢工。新中国建立后,罢工的现象一直存在。其中工潮比较集中的有三次,一次是在建国初的1952年,另一次是在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的1956一1957年,再一次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80年代末到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罢工?这应该从罢工的社会性质来解释。谈到罢工,人们总是将它与政治联系起来。当然,引发罢工有政治因素,有些罢工也有政治目的。但是,就罢工的实质来讲,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手段,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罢工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是劳动者自助自卫的最后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罢工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争议和纠纷。在这种争议或纠纷不能完全通过其它正常的渠道来解决,或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还不规范时,劳动者群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诉诸于这种工人斗争最终的和最高的手段。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罢工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有过专门论述。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维护工人的利益,"主要不是靠罢工(但决不是一概不采用这种手段),而是用向工人阶级国家机关申诉的方法去维护"。[1]列宁的意思很清楚,罢工不是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手段,但在用其它方法无效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这里是指苏维埃的国营企业,而对于私营企业,列宁则认为,这类企业的工会为调节劳资关系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应当着手设立调解委员会,筹集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等等"。[2]列宁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在私营企业中,必须用市场经济的一般的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和手段,首先对于劳资矛盾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同时,劳动者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斗争手段罢工,为此,在平时工会即应该着手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的筹集。列宁的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处理罢工问题和罢工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对于我国出现的罢工,也有过明确的意见。1956年,我国在基本完成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由于经济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尖锐,个别甚至激化,在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一些工人罢工的事件。但当时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人民群众有游×示威的权利,并未规定工人有罢工的权利。毛泽×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3]毛泽×的这一认识,是在党的"八大"闭幕不久时提出的。这是中国××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在列宁思想的原则上,对于我国的罢工现象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形成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认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宪法的修改一拖就是二十年,毛泽×关于修宪时加上"罢工自由"的主张,直到1975年才得以实现。尽管在五十年代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毛泽×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党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罢工问题,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和政策。这一理论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地表现在××中央1957年发出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这是一篇充满了社会主义民×与法制精神的政策性文件。在这篇文件中,具体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罢工发生的原因、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以及党对于罢工问题的态度和解决罢工的方针。其主要内容为:[4]关于罢工发生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存在着人民群众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当领导者脱离群众,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解决或不正确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时,矛盾就会扩大,就会出现此类事件。这当中虽然存在着群众过于注重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等原因,但"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对于当时工人的罢工请愿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后,向中央送交的报告也指出:"罢工请愿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工人和行政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而发展起来的。"[5]关于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扩大民×。再是要加强对于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关于党对罢工的基本态度。党的基本态度是:不提倡,而且力求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权利,因而无法通过'团结 批评 团结'的正常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类非常方式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关于处理罢工事件的方针。在发生这类事件的时候,党的方针是:"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于群众的罢工罢课事件,不要强迫中止,但要劝告群众不要采取违法行动,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对于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接受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对目前做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抵制。不要因为群众闹事就不承认他们的合理要求,使闹事的原因持续存在。也不要因为群众压力就接受不应该接受和不可实现的要求。在事件平息之后,要一面加强民×生活,一面提高群众觉悟。历史证明,中国××党在处理当时的罢工问题时,能以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分析问题和制定政策,总体而言当时关于罢工问题的处理方针是成功的。运用这一方针处理罢工问题时,一般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不仅有利于官僚主义的克服和群众觉悟的提高,而且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密切了与广大工人群众的联系。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在处理工人罢工问题的方针上是始终如一的,并没有出现象反"右"时对于知识分子的"引蛇出洞"和"秋后算账"。这表明了当时的中国××党对于工人群众的信任,以及党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信心。这份文件,是建国以来党关于罢工问题的惟一的文件。尽管已经过去了45年的光阴,但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对于目前认识和处理中国的罢工问题以及罢工立法,仍然具有原则和方针的意义。中国宪法关于罢工的规定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对此,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6]19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7]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罢工权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8]笔者认为,简单地将宪法写上罢工自由认定为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妥当的。这种论述割断了历史,只是就事论事。尽管1975年是"左"的年代,但中国××党关于罢工立法是有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的。罢工对于反对官僚主义的作用,已经在××1957年处理罢工事件中显示出来。而能将这一点写入宪法,也显示了立法者的政治胸怀和气度。罢工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范畴,但罢工权作为一种公民自由权,还属于社会政治权利的范畴。为此,罢工权的立法,还必须以社会民×政治的发展为基础。因此,宪法中两次写入了罢工权,也为今后我国的罢工权立法提供了政治基础。尽管我国两次在《宪法》中写入罢工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所言,这种立法的意义,更在于一种"宣言的作用",[9]因为这种立法既没有规定罢工的主体和范围,又没有《罢工实施法》可以具体操作,所以,并没有体现出规定罢工权是为了赋予劳工大众在自身权益受到雇主或其它用工者极度侵害时以自卫斗争武器的立法宗旨。计划经济时期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的的罢工立法,其意义也只能停留在政治上,而不可能具体实施到社会生活中,因为在国营企业的利益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利益受损群体,劳资关系的矛盾也不会激化。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情况,一般是在社会体制或经济体制的变动时期。对于这一点,在研究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史时,也必须注意到。由于1982年《宪法》取消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在我国罢工属于非法,而且,在这一看法在海外广为流行。这种认识是不确切也是不正确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所未禁止者都是可为的。[10]如1954年《宪法》也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当时××中央对于罢工的态度是:"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11]所以,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没有罢工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劳资关系冲突加剧,各种所有制企业里都发生过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怠工、罢工、集体上访事件。对此,政府总的处理原则是慎重地加以调解处理,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或司法介入。[12]虽然在中国罢工不属违法,但是中国法律是不提倡罢工和不保护罢工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现行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都明确没有将罢工作为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不仅表现为国家不鼓励罢工,而且还表现为国家是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制止或避免发生罢工。既然罢工不属于职工和工会的法定权利,那么,罢工的行为就不被法律所保护或保障,国家也不承担保障职工或工会罢工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二、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研究罢工权立法,需要对于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作一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由于中国的劳动立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所以我们也将罢工权定位于市场经济的劳动法上的权利。 [13]劳动法上的罢工权,一般是指以维持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罢工权的法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的自然延伸。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含义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问题上,有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即劳动者可以选择工作,也可以选择不工作。罢工行为,即是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但是,劳动者的这种停止工作的行为,不得随意而为,而必须具备基本的要件:其一,罢工权的实施,必须是在雇主已经侵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或劳动者的利益将要被侵害,并且已经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的途径解决的;其二,罢工必须要经过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并进行一致的集体行动。 [14]罢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的抗争手段之一。作为工人阶级集体反抗资产阶级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斗争手段,罢工是随着工会的出现而出现的。工人的这一斗争,在其最初阶段遭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严格禁止。1799年英国的《结社禁止法》、1792年法国的《霞不列法》等,都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和罢工均为非法,违者将被处于刑罚。但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的兴起,工人在斗争中逐步争得了罢工权。最早承认工会罢工权的是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此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承认工会具有罢工权。[15]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罢工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罢工权在大多数国家是作为宪法权利规定的。[16]有些国家除宪法规定了罢工权外,还在劳动法中加以罢工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虽然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予以规定。[17]不管是在宪法中还是在劳动法中,关于罢工的权利性规定,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权利被法律所承认。罢工权在市场经济国家被普遍认可,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罢工权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罢工权立法也是国际公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18]这是规定罢工权最早的国际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19]最近通过的《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也明确规定:"工人和雇主,或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按照欧盟法律、国家法规和惯例,有在适当级别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情况下,有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的权利。"[20]但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的近370项公约、建议书和宣言中,却关于罢工权规定的具体条款。有人据此认为国际劳工组织不主张罢工权。这种认识并不确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权与集体谈判权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谈判是罢工的直接目的,罢工则是保证集体谈判的主要手段。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也难以实施。可以认为,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可权利的规定,已经隐含着罢工的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实务处理中,罢工权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的。在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审议的指控中,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属于最常见的案件之列。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动属于第87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工人组织的权利。[21]就其一般的法律性质而言,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的内容之一,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具有公权性质的劳动者的自由权。罢工权在民×国家是一项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构成,所以罢工权又称之为罢工自由权。罢工作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意义主要在于劳动者的罢工行为不由国家或其它公共团体滥为禁止或限制。有的论者认为,罢工权在劳动者和国家的纵的关系中,为一权利行为,但在劳动者与雇主的横的关系中,则非权利行为而属实施行为。[22]笔者则以为,由于罢工行为的实施已将雇主作为具体的对象,雇主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得影响这一权利实施的不作为义务,因而已经形成了一种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23]这是因为,罢工权作为劳动者权利,就其特定的法律性质而言,更属于兼具公权与私权的特点于一身的社会权的范畴。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更是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劳动者的生存权。罢工权的发生和实施,都是与雇主的相应权利共生共存的。与劳动者的罢工权相对应的是雇主的闭厂权。罢工权与闭厂权又统称为集体行动权或工业行动权。这一权利是指劳资双方为在劳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等集体对抗行为的权利。[24]依据劳资对等的原则,集体争议权并非劳动者专有,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是指劳资双方共有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于劳动者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所以在现实中更多是指劳方的集体行动,而工人的集体争议行为包括罢工、请愿、集会、示威等形式,但狭义上的工人的集体行动权又专指罢工权。[25]在实际当中,罢工权与闭厂权都是在是在劳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确认罢工权即确认罢工的合法性。合法罢工或罢工的合法性,一般由以下具体要件构成: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这是因为,罢工权是团结权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集体谈判权的手段。[26]罢工权是以劳动者的组织权为基础形成的,罢工权的合法行使,必须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具体实施。罢工权的主体,与谈判权一样,是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享有的。劳动者是权利的意志主体,工会是权利的形式主体。在这一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与工会的结合程度比起谈判权要密切的多,因为谈判可以由工会单独进行而不需要劳动者直接参加,但在罢工中,劳动者是罢工的主体,工会只是罢工的组织者。劳动者与工会是为一个整体,没有谁这一权利都无法实施。在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作"野猫罢工"。[27]"野猫罢工"是一种侵害团结权和滥用争议权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它劳动者的权利,因而不符合合法罢工的要件,不受法律保护。[28]这种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说该类罢工不具备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的资格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许多国家的罢工立法都明确规定,合法罢工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上可规定之事项为其目的。罢工的基本作用,是以其作为压力手段来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从而达到劳动关系之和谐。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有和平义务。因而,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之事项发动罢工则为非法。罢工应当以集体合同未规定或未履行之事项,作为其目的方为合法。在集体谈判中若发生争议,经交涉、调解,如能达成一致,可缔结新的集体合同,若调解不成,即可通过罢工来达此目的。而政治罢工并非以集体合同为目的,而系对国家机关为一定之诉求,所以,大部分国家视其为非法。[29]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为此,各国罢工立法对于罢工可能影响到社会利益时,便有诸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职业的限制。主要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职员以及其它公职人员,不得举行或参与罢工,并不得举行和参与怠工、静坐等一切集体争议行为。违者将受到免职或解雇的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学术界对于这一限制的合理性尚有争论。[30](2)行业的限制。对于行业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公用事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等行业的罢工进行限制,其中包括运输、邮电、煤气、公共交通、医疗、军事工业等。有些限制是对于某些行业的关键部门,如矿山罢工,其发电和通风部门不得参与,以保证矿井和没有参加罢工的人员安全。(3)罢工类型的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政治性罢工。但对因职业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是否合法,各国规定不一,学理上也有争论。有的论者认为,只要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的目的是为争取同一劳动条件即为合法;也有的认为,这些罢工因为不是由于直接关涉本部门的集体合同,所以不具备合法性。[31]合法罢工享有特定的法律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合法罢工的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方面。民事免责涉及到罢工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在罢工期间,劳动者与雇主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由此必然会给雇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罢工权立法之前,劳动者对于罢工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罢工作为合法行为以后,劳动者得以罢工权这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利,来对抗雇主,故私法上不负责任,即劳动者可利用罢工权为依据而不履行具有私法性质的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如日本法律即明确规定:"因同盟罢工或其它对抗性行为而造成损失时,凡正当者,雇主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工会或者工会会员赔偿。"[32]罢工权所以具有这种民事免责效力,原因有二:其一,与基本劳动权的其它权利如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一样,罢工权的诉求对象并不是只限定为国家,而具有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即在劳资私人间也有法律保障效力法律承认工会及其会员在私法领域行使权利,并保护私法上规定的关于侵害行为的权利。[33]其二,由于罢工权自身的特点,即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限制资本权利,以实现劳资间权利对等并形成真正平等的契约关系,工人的罢工和国家社会立法的努力方向一致,故予以保护。[34]在劳动者享有罢工民事免责的同时,参加罢工的劳动者对于雇主的工资请求权也不再发生。但部分不参加罢工的劳动者,由于其它人罢工而不能正常工作,能否继续享有工资请求权,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可以保留这一权利,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由于其没有从事工作所以也就失去了工资请求权。[35]所谓刑事免责,是指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要是合法行使这一权利便不承担任何刑事上之责任。但在罢工立法之前,工人罢工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英国1799年颁布的"结社禁止法",即是以禁止工人组织社团和罢工为目的,违反这一规定,要处以徒刑。罢工权的刑事免责,主要是对于国家而言,即合法罢工,国家不得以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或骚扰、胁迫等名义提起公诉。但非法罢工不再此列。三、中国的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状况和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建国后第三次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高发期。与建国初和五十年代的罢工潮不同的是,这次高发期连绵延续了十多年,并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中国的罢工立法,需要分析目前集体争议和罢工的状况特点准确把握。对于劳动者集的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集体行动,以前曾被说成是"闹事"。后来,"闹事"这个明显具有贬抑和鄙弃色彩的说法不再被使用,而一般将其统称为"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仅仅是一种现象的描述,实际上,这些事件一般都是劳动者为争取自己的经济权益而采取的集体抗争行为,在法律的规范意义上,应称为"集体争议行为"或"产业行为"更为妥当。劳动者的集体争议行为,指包括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在内的产业行动。罢工只是这些集体争议行为中的一种。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在全国的范围内罢工的官方统计指标和统计数字,罢工一般包括在集体争议的统计数字中。所以,关于罢工的研究,只能是依据有关调研人员或工会所提供的地区数字以及个案进行分析。我国近年发生的包括罢工在内的集体争议行为有以下的特点:其一,从发生频率和参与人数来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从1995年到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每年26.9%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案件已进入多发期,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复杂。[36]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为疑难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而据劳动部专家的分析统计,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五年中参加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人、28.86万人、26.84万人、31.03万人、49.56万人。五年中增加一倍,是所统计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增长率最高的。[37]在这些罢工当中,单件事件延续最长的时间为40天,单件事件参与人数最多的为3900人。[38]而且,还出现了同盟罢工的倾向,如1994年珠海某公司1700人罢工后,邻近的有关企业也蜂起响应,罢工人数迅速增加到4500多人。[39]根据工会统计年鉴的数据,到1999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为9043件,只占7.5%.但在473957人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中,集体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为319241人,占67.3%.这一数据表明,介入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了集体争议。其二,在参与集体争议的319241人的劳动者中,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有99894人,占31.35%;其余基本为非公×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为219347人,占68.7%.这一数据表明,参与集体争议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是非公×制企业的劳动者。[40]其二,从集体争议行为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与劳动者的基本的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集体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自己的经济权利。这种争议行为虽属集体行动,但并没有以争取新的利益为目标,在性质上仍是一种以劳动权利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争议,而非利益争议。[41]如1996年第二季度,全国因拖欠工资引起的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有53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而第三季度因同类原因的事件上升为59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42]1999年,欠薪成为引发集体争议的第一位原因。而到了2002年,欠薪更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43]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的亏损、破产及其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大批的工人得不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其它生活保障,引发了工人的大规模的集体抗议。[44]在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由于雇主故意用各种方法,包括压低工资水平、拖欠发放甚至欠薪逃匿来克扣工人工资。另外,私营或外资企业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解雇劳动者、强行收取"风险抵押金",对于职工进行殴打、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是引起劳动者集体抗争的主要原因。这种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没有关系,而只是个别劳动权益的维护。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满足劳动者的一些具体要求,而非要求劳动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所以,尽管集体争议行为不断发生,但由于没有从机制上解决问题,虽然劳动者的境况在短期内会稍许改善,但造成劳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并没有改变,过一段时间,情况会依旧故我。另外,广大的劳动者群众参与集体行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争取和保障自己基本的劳动权利。在这些行动中,工人们还特别注意了避免集体行动的政治色彩,如四川某地工人在请愿中打出了"不要民×要工作"、"我们不是动乱"的标语,[45]严辞固然有些极端,但表明自己的行动不具政治背景的用心也算用心良苦。应该说,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而是一种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的经济行为。正如在今年第九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所指出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46]其三,从集体争议行为的组织来看,自发性是其重要的特点。所谓"自发",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的含义是,集体行动的发起,并不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发动的,而是因为当事人共同的利益关系,使他们聚集起来并采取共同的行动。由于造成集体争议行为的原因大都积累已久,不满和压抑的情绪在一些事件的刺激下,很快就汇成了一种需要表达和发泄的抗争行为。如深圳某台湾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和保安人员经常殴打体罚工人并克扣工资,结果引发了3000多名工人参与的大罢工,工人并在厂内砸玻璃、烧垃圾、呐喊示威,以示抗议。[47]另一方面的含义,是集体争议行动的进行中没有预先的组织来把握和引导。但这并不是说事件没有工人领袖或核心人物,而且,一些较大规模的集体争议行为中,都有一批能仗义勇为、有组织才能、有号召力的领袖人物作为中坚。否则,不可想象参与几千人,坚持数十天的集体行动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如大连某日本独资企业,由于工人工资水平过低,工人多次反映而资方不予理睬,于是,爆发了有6000多任务人参加的罢工,在坚持了两天半后,日本总部急令答应工人的要求,罢工胜利结束。但这次罢工究竟谁是领导,外人至今不得而知。[48] 四、集体争议行为与工会中国目前的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没有工会参与,这是与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同的。这种情况的造成,一是由于许多私企和外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工人只有自我行动,如深圳发生的怠工、罢工等集体争议行为的企业,90%以上没有工会。再是由于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但或由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不利、或工会为老板所控制而得不到工人的信任,所以发生罢工时一般都是抛开工会进行。从工会来讲,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所以当劳动者要求罢工时,工会便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如若站在工人的对面反对劝阻,会被工人斥为"工贼",但如站在工人一方支持和领导罢工,则又担心违反原则而被上级查处。工会只能以"局外人"的身份是周旋于劳动者和企业行政之间。而这种处理方法,与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要求并不相符的。[49]由于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又直接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进而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一个动向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工会都在工人罢工时都躲在一边,也有个别的工会主席在关键时刻与工人站在一起,领导工人用罢工手段与雇主斗争。如北京通县中国新加坡合资的麦克菲精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发生的罢工事件。由于该公司新方总经理长期拖延不签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发劳保用品致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常侮辱中国员工,致使劳资矛盾尖锐。1997年3月,职工要求公司工会采用集体行动来迫使公司进行集体谈判,以争取工人的权益,否则,将自己采取行动。公司工会主席在县总工会的支持下,接受了职工的要求,决定由工会领导职工于3月19日集体停工。停工的同时工会发布《告全体员工书》,要求职工在停工期间:(一)不得损坏公司财产,如果损坏,后果自负;(二)听从工会统一领导,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自由行动;(三)何时复工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在停工的几天中,劳资双方在县总工会和劳动局的参与下,展开了艰苦的谈判。谈判中,工会代表列举了资方侵害工人权益的大量事实,并提出四条复工条件:公司应明确答复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公司应制定与现行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新方总经理必须对辱骂职工的行为向全体职工赔礼道歉。在工人停工的压力下,厂方最后全部答应了工会提出的复工条件,承认这次停工的起因主要责任在公司方,停工期间公司同意照发工资,公司不得借故报复和辞退职工,并约定《集体合同》在复工后一周内完成签约等。3月24日下午,劳资双方在《复工协议》上签字,次日,全体职工正式复工。至此,工会领导的停工谈判这一集体争议行为取得了完全的成功。[50]这可能中国工会领导罢工的并获得最终胜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一个成功案例。成功的主要因素,除工会主席个人的素质外,还由于作为上级工会的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的敢于支持和负责,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为少见的。而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不仅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直接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因为工会如果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便无法保证,团结权也只是具有虚名。并且,劳动关系也缺乏了一种平衡制约的力量和手段。在规范的劳动法制下,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应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但由于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工人或工会享有罢工权,而罢工问题又是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所以,这才出现了中国的罢工的"自发"和"无序"的特点。而这种自发罢工或其它的自发集体行动,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控力,一旦处理不当,如政府动用强力压制工人,便会激化矛盾,并将原本为劳资关系的内部事务问题,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扩大为整个社会的问题,并使之具有了政治性。由此可见,回避罢工权立法,不但不是解决罢工的办法,而且会使矛盾更加复杂。五、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法律思考中国的集体争议行为特别是罢工的发生,已是一个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中国入世后,随着劳资矛盾冲突的加剧,这一行为上升的趋势还会进一步的发展。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并规范劳动者的罢工权,已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但有的论者提出,如果不修改宪法,罢工立法就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写入宪法以后,其它法律才可以作具体的规定。写入宪法的权利,表明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一种层次更高和主体范围更加广泛的权利。但只要宪法没有对于这一权利的禁止,其它法律仍然可以对于这一权利进行规定,与宪法有所规定的情况比较,只是这一权利不属宪法权利,而是某一特定群体的特定的权利。实际上,目前在中国实施罢工权立法,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在我国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作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规定,对于我国的罢工立法具有双重的意义:其一,"有权罢工"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罢工立法的法律依据;其二,"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的规定,要求我国必须具有罢工权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罢工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的集体争议权的基本内容。这就涉及到罢工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罢工权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人权或宪法权利必须要具体化,否则,便会流于空泛而无法实施。我国的罢工立法应该纳入劳动法律的体系,而不要将这一权利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人权或宪法权利。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也规定有"罢工自由",但由于没有更加具体的法律实施规定,特别是当时没有《劳动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所以这种宪法权利的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宣言",而不是实施。[51]所以,罢工权立法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完善人权或公民权的需要,在直接的意义上,则是完善基本劳工权利或劳动基本权,特别是完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需要。罢工权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罢工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或孤立的权利,而是劳动者权利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罢工权与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共同构成了"劳动基本权"。这些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其中,团结权是基础权利,谈判权是核心的权利,罢工权是保障谈判的权利。罢工权作为劳动者集体争议权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52]罢工作为工人自助自卫的一项权利,其作用更在于"威慑"。只要劳动者握有这一武器,便是对于雇主的一种压力和制约,使得雇主有所畏忌而更加谨慎的处理劳资关系。罢工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与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密切联系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罢工权只能在谈判破裂或集体合同未能履行时,或者劳动者的权益遭到或将要遭到侵害,而通过谈判的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能行使,而罢工的直接目的是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或其它协约。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罢工是制约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的主要手段。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如果没有集体争议权特别是罢工的保障,这一制度就很难实施。因此,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应该将其与集体合同立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罢工权立法的空泛议论,而且,罢工权的性质、作用、地位的界定就比较清楚,权利的实施和限定也就比较容易规范。[53]因此,罢工权作为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应该将其与集体劳权的其它内容作为一个权利系统或权利束统筹考虑立法规划。同时,考虑到劳资关系的权利对等原则,笔者以为,以集体争议权的立法来包容罢工权更有利于形成一种劳资争议的权利系统。这样作的意义在于:其一,明确罢工权是集体争议权的构成部分,是在集体争议中行使的权利。其二,雇主也相应地享有闭厂权。其三,集体争议权是遵循着集体争议处理的程序来行使的。罢工权立法,不仅涉及到立法理论,而且涉及到立法时机和条件。这主要涉及到两个具体条件:一是罢工立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条件,特别是相对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刚刚建立,还不规范。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整体设定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中,都没有以工会为主体的集体争议的考虑。有关规章规定,"工会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54]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但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又没有关于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甚至根据"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55]的规定,企业工会都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因而连案件受理都存在着问题。所以,罢工立法必须要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或完善。再是罢工立法需要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企业工会为条件。规范的罢工,应该以企业工会为合法的罢工组织者。但目前我国的工会,特别是非公×制企业的工会,由于尚未成为独立于雇主的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所以能否承担起组织集体争议或罢工行动这一职责,还是一个问题。在享有罢工组织权的工会不愿或不能组织罢工的情况下,工人也不能再举行自发的罢工,因为没有工会组织的自发罢工将是非法罢工。在这种情况下的罢工立法,与其说是赋予了劳动者罢工权,不如说限制了他们的罢工权。在法律回避罢工的"空档"时期,劳动者尚可自发罢工,但罢工立法后则禁止自发罢工。所以罢工立法必须与我国工会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改革相适应。集体争议权或罢工权立法,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的出发点。要切忌将罢工立法搞成禁止罢工立法或限制罢工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积极稳妥、法律配套和分步进行的方法进行。应该说,2001年《工会法》有关处理停工、怠工规定,在罢工权立法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56]尽管这一规定没有直接使用"罢工"这一概念,但这里所说的"停工、怠工事件",明确无误是指集体停工、怠工,所谓的集体停工和罢工即是罢工是没有疑义的。这一法条的直接的含义包括:其一,停工、怠工事件是受到工会法保护的,这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其二,确定了工会在其中的身份是"代表职工"参与事件处理,而1992年《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会同企业行政"处理事件。以上的规定,既进一步认可了劳动者自发罢工的合法性,又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处理罢工的身份。这一规定既符合罢工权立法的原则,又符合我国罢工立法的现实需求。但是,2001年《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具有过渡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立法的要求,诸如罢工权由劳动者决定但由工会具体行使、罢工权的行使应以集体谈判相联系等,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而且,这种关于罢工权的这种规定,还只是一种被动的认可,而不是主动的赋予,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或工会享有罢工权,因而也无法依此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规定还是一种不失法律原则的权益之策。但从罢工权立法的意义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条实际上是在为恢复罢工权铺平道路。"[57]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在立法层次上,在国家层面上的罢工立法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对于实际当中存在的罢工现象予以规范和保护,使之纳入法制轨道。有些地区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时机适宜时,再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上升为国家立法,将罢工权明确规定为劳动法律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为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首先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罢工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罢工是此类企业职工和工会的一项权利。同时,要对罢工的组织、参与人员、罢工的范围与时间、罢工基金、罢工警戒线以及申请和批准罢工的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要明确禁止政治罢工,将罢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完善健全其它性质企业如股份制、公司制等混合经济的企业的罢工立法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的罢工权立法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更加慎重的处理。有论者认为市场经济下罢工权的实施不应当分企业类型,实际上,将企业的国民待遇等同于劳资关系调整方式是一种误解。市场经济国家关于罢工权的适用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也是不同的。[58]当然,罢工权的规定必须与《工会组织法》、《集体谈判法》等相关法律配套制定,同时,还特别应考虑到工会的市场化改革和工会的实际作用。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的,就是如何看待罢工立法的社会后果。有些同志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工人罢工,造成社会不稳定。其实,这是对于罢工立法的一种误解。罢工立法并非鼓励自由罢工,而是要规范罢工。在我国,罢工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现象是由劳资矛盾引起的,没有罢工立法,也不会消除这种现象,实施罢工立法,罢工现象则会有所遵循并便于规范处理。目前那种将罢工与游行、示威等不同性质的行为混在一起,统统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恰恰将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罢工是企业范围内的劳资矛盾的表现,而游×示威等行动则主要涉及到与政府的关系。而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促成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在市场经济下,劳资矛盾的处理原则之一即是劳资自治,政府不再介入劳资关系之中,而是在这一关系之外对其进行监管和协调。从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罢工立法,恰恰是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长期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的法律举措。2001年6月初稿于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7月定稿于日本九州岛大学法学院。注释:[1]《列宁文稿》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11月版,第311页。[2]《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5月版,第583页。[3]毛泽东:《在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4]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2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二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四十五条。[8]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9]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0]见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84页。[11]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12]当然,但并不是各地都能处理好这种事件。如有的雇主在接受罢工工人条件复工后,再分批解雇和开除参加罢工的骨干份子;也有一些地方领导,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认为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影响投资环境,要求司法机关比照《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于组织者予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13]中国已经初步建构了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的框架,其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市按照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但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关于劳动基本权的规定上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关于中国劳动立法的状况,见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一期。[14]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86页。[15]见常凯张德荣着《工会法通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41-42页、第301页。[16]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一章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八规定,"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16]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1975年)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巴西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篇第158条规定:"罢工权应予以承认,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日本国宪法》(1946年)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之团结权利,集体交涉及其它集体行动之权利,应受保障。"[16]《韩国宪法》(1962年)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17]《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1947年)第五章第一条:"除本法内专门有规定的情况外,本法内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为可以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妨碍或减少罢工权利,或者影响罢工权利的限度或范围。"而"'罢工'这个名词包括职工举行的任何罢工或其它一致停工的行为以及职工进行的任何一致怠工或其它中断生产活动的行为。"《法国劳动法典》(1973年)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罢工不应使雇佣合同受到破坏,除非受雇者有严重的过失":"产生罢工的事件不能作为雇主在报酬及社会福利方面采取歧视对待措施的根据"。[17]波兰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在本章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组织罢工"。《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1995年)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工会有权按照法律组织和举行罢工、聚会、集会、游行、示威、组织纠察队以及其它集体行动,以利用这些手段维护劳动者的社会劳动权权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罢工"。[18]《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第6条(4)。[19]《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八条第一款(丁)。[20]《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12月),第四章第28条。[21]见王家宠着《国际劳工公约概要》,我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332页。[22]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48页。[23]关于基本劳动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国家和雇主在这一权利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笔者另有专门论述。详见拙文《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2年第五期第73-74页。[24]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2页。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95页。[25]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及其它集体行动的权利。"韩国宪法也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集体行动的权利",主要是指罢工的权利。[26]团结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团结权只指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除包括组织权以外,还包括谈判权和罢工权。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0页。[27]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8页。[28][日]沼田稻次郎等编集《劳动法事典》,劳动旬报社1979年12月日文版,第966页。[29]黄越钦着《劳动法论》,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4年版,第343页。[30]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306页。[3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32]《日本工会法法》(1945年)第二章第八条。[33]见[日]角田重邦、西谷敏、菊池高志着《劳动法讲义2团体劳动法》,有斐阁1992年日文版,第125页。[34]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51 252页。[35]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96页。[3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01年2月14日。[37]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5:《部分国家和地区罢工斗争规模》,1997年11月。[38]福建省总工会:《关于福建省职工全体性突发事件情况的调查》,1997年11月。[39]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主报告》,1997年11月。[40]《中国工会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80-81页。[4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争议,一般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种,权利争议是围绕着已由法律或集体合同而确定的劳动权利的实施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是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争议大多为利益争议。见《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1972年)第126条。[42]见张瑞玲:《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3]评论员文章:《欠薪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人日报》2002年2月7日。[44]2002年春季发生在中国东北大庆、辽阳等城市的大规模的工人上街请愿活动,即是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45]这一情况是亲历这一事件的某工会主席告诉笔者的。谈到工人们的处境与对策,这位主席颇为感慨。[46]王大明:《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人民日报》2001年3月10日。[47]见沙焕玉:《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8]笔者曾在该公司就此事调查,据有关人员讲,这次事件是由一些中层管理人员为核心发动和组织的,但具体是谁,他们也搞不清。[49]见常凯:《工潮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当代工会文丛》第一辑,工人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56页。[50]见北京市昌平县总工会:《坚持疏导的方针,旗帜鲜明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麦克菲公司工会领导职工停工与公司老板谈判始末》,1997年4月11日。笔者是在事件发生后即得到了消息,并关注着事件的进程。支持这一罢工事件的昌平县总工会主席王禄是笔者的朋友。罢工结束后,笔者得到了县总工会的这份报告。但有关人士叮咛笔者: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不要在讲课或文章中引用。尽管我认为这是一起运用法律维护职工利益的极有意义的成功案例,应该大事宣传。但为了少给当事人添麻烦,我还是遵诺将这一宝贵资料藏至匣底。而今已过五年,随着中国劳动法制的加强,这一资料作为历史文献也该解密了。[5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52]在海外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学著作中,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还包括怠工权和纠察权。见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4:《欧洲和北美国家关于产业行为的法律制度》,1997年11月;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6, 291页。[53]在劳动部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的起草中,是否引进产业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实施和限制这一权利,是专家们反复讨论的一个问题。如1997年4月笔者参加的劳动部主持召开的集体合同立法研讨会上,"产业行为的规范及决策程序,国家对产业行为的干预手段、范围及程序"即是议题之一。[54]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第八章第三十九条。[5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5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第三章第二十七条。[57]乔健:《处在改革前沿的中国职工》,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46页。[58]如日本既制定有《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又制定有《国营企业劳动关系法》(1948年),后者禁止工人和工会在所限定的国营企业中举行阻碍企业业务正常运营的怠工和罢工。相关文献刘开明 栾志: 组织的困境或力量 中国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刘爱玉: 国有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的行动选择,曹信邦: 建立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研究,李铒金: 车间政治与下岗名单的确定 以东北的两家国有工厂为例,石秀印: 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中的工人阶层及其与管理阶层之间的关系,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上),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下) 《新民周刊》: 汉城记录:在韩中国劳工现状调查,石秀印: 中国计划体制下劳动力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流动与分割,Li Qiang: Nike,Adidas,Reebok and New Balance Made in China谭深: 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与外资企业、当地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Pun Ngai: Surveillance and Transgression of Social Body inReform china:Women Workers in the Foreign Capital-owned Workplace余晓敏: 跨越阶级的边界:珠江三角洲伤残农民工"群体意识"的剖白,李静君: 劳工与性别:西方学界对中国的分析,李亚雄: 转型期的社会分层机制与工人阶层的地位变迁,王新梅: 我国工会制度的重建与发达国家工会的特点,Anita Chan 朱晓阳: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南方周末》: 外来工自治组织初现浙江瑞安,陈峰: 下岗工人的抗议与道义经济学,Anita Chan: The Culture of Survival:Lives of MigrantWorkers through the Prism of Private LettersAnita ChanMeei-shia Chen: China's"Market Economics inCommand":Footwear Workers'Health in JeopardyAnita Chan: Regimented Workers in China's Free Labour MarketAnita Chan: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Movement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The Case of ChineseW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郭保刚: 中国大陆和台湾劳工政策之比较,Ching-kwan Lee: Production Politics and LabourIdentities:Migrant Workers in South China  
  5. 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
    社会 2010/07/09 | 阅读: 1716
    提要:关于产权制度的讨论大多是在经济学特别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框架中进行的。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基本命题是,即:"产权是一束权利"。产权界定了产权所有者对资产使用、资产带来的收入、资产转移诸方面的控制权。产权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从而保证了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效率。与经济学的思路不同,本文从社会学制度学派的解释逻辑出发,提出"关系产权"的概念,以此来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这一中心命题,为解释产权在中国转型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和有关的经济现象提供一个不同的分析角度。这一思路的基本观点是,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因此,产权结构和形式并不是像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反映了企业的独立性;恰恰相反,产权反映了一个组织与其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者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本文讨论了关系产权的概念、理论思路和实证意义,并从这一思路出发,重新解释了"模糊产权"在中国乡镇企业发展中的意义。--         经济活动是由追求自身利益的人们或经济组织所进行的;而一个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或产权界定了从事这些经济活动的人们或组织的利益所在,从而影响了他们可能选择的经济活动。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不难理解,产权制度对人们或组织的经济行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若依此观之,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即是一个重新界定所有权归属、变更产权制度的过程。近年来,产权作为一个中心经济制度得到了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工作者的极大关注,但关于产权制度的讨论大多是在经济学特别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框架中进行的。①「参见盛洪主编,2003,《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中收集的一组文章。」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基本命题是:"产权是一束权利",即产权界定了产权所有者对资产使用、资产带来的收入、资产转移诸方面的控制权,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从而保证了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效率。这是经济学理论有关产权讨论的出发点。     与经济学的思路不同,在本文中,我提出"关系产权"的概念,用以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这一中心命题。这一思路的基本观点是,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产权结构和形式并不是像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反映了企业的独立性;恰恰相反,产权是一束关系,反映了一个组织与其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者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从这个角度来看,关系产权是一个组织应对所处环境的适应机制。本文从社会学制度学派的理论逻辑出发,为解释产权在中国转型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和有关的经济现象提供一个不同的分析角度。     为此,我们需要首先回顾一下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和它所面临的困难;尔后,集中讨论本文的主题关系产权的概念、理论思路、分析角度以及实证意义;最后,我们应用这一思路来重新解释中国乡镇企业发展的现象。我希望这篇文章有助于回答一些更为广泛的问题:如,在中国社会发生大规模变迁的今天,产权对组织行为产生了哪些影响?它是怎样发生作用的?         一、"产权是一束权利":一个经济学命题及其面临的困难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信息经济学和交易成本学派研究工作的推动下,产权经济学理论从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和奥地利学派的早期研究中脱颖而出,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中一个活跃的研究领域。经济学产权理论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主要着眼点是市场制度下,特别是不完备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私有企业之间产权的分配问题(Hart,1995)。这一学术思潮的出现与同时期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经济转型的历史背景不谋而合,恰逢其时地为这些转型经济的研究和讨论提供了话语框架和思路。     在关于产权的经济学和法学研究领域中,最具影响的一个理论思路是把产权看作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在经济学理论中,产权指人们对于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即在合约规定的他人使用权或法律明确限定的权利之外,所有者对其资产的使用和转手的全部权利(Hart,1995)。于此,德莫塞茨提出,产权具有"排他性"(exclusivity )和"可转移性"(alienability)的特性(Demsetz ,1988)。具体而言,产权有三个组成部分:(1)资产使用的剩余决定权,即产权所有者对其资产有着除合同规定的他人租用的权利之外的全部决定权;(2)资产所得收入的支配权,即产权所有者对其资产所得的收入有着全部支配权;(3)资产的转移权,即产权所有者有将其资产转让给其他人的决定权。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经济学的这一基本思路概括为"权利产权"及其相应的激励机制。     不难看出,权利产权的理论思路强调产权的排他性、独立性,以及相应的组织间明确分离的边界。这个理论思路可以追溯到经济学里著名的科斯定理,即:所有权的明晰界定可以促使人们通过市场机制来有效率地分配风险和激励。用科斯(Coase ,1960)提出的一个例子来说,在"环境污染"的外部效应(externalities )条件下,只要将污染方和受害方的产权界定明确,双方就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谈判并找到解决方案,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率分配。     换言之,产权的明晰化可以导致外部效应内在化,减少交易成本,且有助于克服组织内部的投机行为。在这个意义上,产权是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经济制度。     虽然产权在经济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长期以来,产权理论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并没有长足发展。道理很简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私有制的产权制度一直占据支配地位,并随之发展起了一整套相应的经济制度。在这个背景下,产权的概念长期以来仅仅是经济理论的一个前提假设,而不是一个研究关注的课题,没有进入研究者的分析视野。即便是近年来西方产权经济学所关注的热门课题,大多也是作为合约双方的私有制企业之间、或私有制企业和公共社区组织之间,在资源交换或共同生产情形下如何分配所有权的问题(参见Anderson &Mc2Chesney,2003;Barzel,1989;Demsetz ,1988;Hart,1995)。     应该说,正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转型的这个大背景下,产权问题才真正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中心课题之一。科尔奈在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的"短缺"现象时,最早提出了产权问题。     他指出,企业的公有制造成软预算约束的困境,对国有企业提供了扭曲的激励,导致了低效率的资源分配和经济行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期望国有企业会像私有企业那样行为,或者会出自本能地如受市场支配的行动者那样行事"(Kornai,1990:58)。他还认为,在转型经济中,私有制是抵制政治权力干涉的有力措施。我们可以看到,科尔奈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批评是从我们上面提及的经济学框架出发的,即他正是沿着把产权作为保证所有者自主决策的一束权利和相应的激励机制这一思路,推论公有制导致了资源分配和使用的低效率。    这个思路影响了经济学家有关社会主义经济转型的看法和政策建议(参见Lee,1991)。     魏昂德批评了科尔奈关于私有制可以促进企业效率竞争的观点,强调地方政府在当地集体企业运行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他提出了"政府即厂商"的说法,认为地方政府仿佛扮演一个企业集团总部的角色,把地方企业作为它的子公司,积极地参与指导它们的运行和发展。     他指出,中国政府近年来关于政府财政的改革使得基层政府的财政激励尤为强烈。"与级别高的上级政府相比,级别低下的基层政府可以对它们的资产实施更为有效的控制"(Walder,1995:270)。这就是说,行政层次越接近基层,基层政府的目标和利益与地方企业越一致,而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和控制职能也同时大大增强。由于地方政府的垄断地位,它们可以对这些企业提供其他所有者无法提供的优势条件,极大地促进了当地企业的发展(参见Oi,1992;Oi &Walder,1999)。     虽然魏昂德提出了与科尔奈不同的观点,但是他关于产权的基本认识还是停留在科尔奈的框架之中。他认为,在中国行政体制中,由于基层所有制的归属界定比较明晰,所以地方政府有着相应的激励以对其所属地域内的企业加以监督。换言之,由于这些产权界定的明晰化,新的激励机制促使这些基层政府像私有企业的主人一样去行为,从而导致高效率的资源分配与使用。     "产权是一束权利"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这一思路的确可以成功地解释中国转型经济中的一些现象,例如国营企业的大面积、长时期亏损与产权制度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这一思路在实际生活中也面临着许多难以回避的困难。在日常运行中,一个企业组织的产权常常受到极大的限制,且在许多方面含糊不清;有时甚至处于瘫痪状况,不能有效地运行。正像德莫塞茨(Demsetz ,1988)所说的,在许多情形下,一个企业的产权是"残缺"(truncated )的。在中国的转型经济中,我们常常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即在政治权力机构和企业之间,或者在企业之间,有着长期稳定的关系;这些关系体现了这些组织间的相互利益和承诺,并且是建筑在这些企业组织的产权权利被弱化的条件之上的。     例如,地方政府热心地参与地方企业的战略计划;但政府的积极干预恰恰弱化了企业的产权:首先,政府干预企业有关劳动力使用和投资机会的决策,这意味着对于许多企业甚至私有企业来说,它们对资产使用的"决策权"是不完全的。其次,企业常常向地方政府支付超过正常税收外的各种摊派费用,为地方政府所宠爱的项目捐赠投资,这就意味着企业对资产所得收入的支配权也被削弱了。最后,地方政府积极参与企业间的兼并和转让,并常常强加有关就业、资产流动等许多限制条件。因此,企业的"资产转让权"也受到了严重限制。换言之,经济学意义上产权的三个基本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弱化、扭曲,导致了"产权残缺"现象。不仅如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集体企业到私有企业的大规模转制浪潮,对魏昂德关于基层政府扮演集团公司总部角色的理论说法也打上了醒目的问号。     其实,我们在更为广泛的经济背景下也可以观察到上面描述的产权"残缺"的情形。例如,市场经济中的股份公司是将收入支配权和资产使用决定权在股东们和管理层之间分离的一个典型例子。从广义上说,企业在建立战略结盟和吸引外来资本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出让它们的"排他性"决策权利。在企业内部也是如此。经济学家青木观察到:在日本企业中,在信息加工和决策环节与决策执行环节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别。前一环节从来没有只局限于经理层,而生产线上的工人也参与了很大程度上的集体决策(Aoki,1994:13)。换言之,这些组织的内部运作,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产权者或经理层的决策权。日本企业中的终身雇佣制意味着,公司主人放弃了产权人通常所拥有的有关劳动力和人力资本使用的一些权利(如,解雇、辞退)。此外,大公司与其合作伙伴之间的利益分配因经济环境、市场状况而不断调整(Dore,1983),这也反映了传统意义上的资产使用决定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妥协和扭曲;而政府对市场结构、市场进入和竞争手段的管制也意味着对企业使用资本的权利的限制。     简言之,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观察和许多研究成果都表明:产权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方面的运行都与经济学的"权利产权"理论模式相去甚远。虽然经济学家告诉我们,产权明晰化有助于效率经济;但在实际生活中,产权常常是模糊的,象征性的,而且可能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不断地被重新界定(参见张静,2004;张小军,2004)。①「一种观点认为,产权的模糊性是对外人而言,对当事人来说,产权则可能是明晰的。     但是,这个说法不能满足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的基本法律标准。产权明晰的一个基本标准是,在发生争议时它必须能够在法庭上得到确认(verifiable in the court );而对"外人"而言的模糊性意味着它无法在法庭上得到确认,这正是产权模糊性的要害之处。」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产权理论只是告诉我们,产权模糊的这些情形是不合理的、低效率的,最终会被更具竞争力的明晰产权所替代。然而,对上述那些十分重要、有趣、需要关注和解释的经济现象,产权理论却视而不见,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甚至索性排除在其分析视野之外。中国经济学家们在研究转型经济的这些现象时做了有益的探索,并提出了各种解释(参见盛洪主编,2003;汪丁丁,1996;张维迎,1995;周其仁,2002)。下面,我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一个不同的分析思路,并尝试对这些现象进行解释。         二、"产权是一束关系":一个社会学的思路          让我们以一个实际生活的例子为起点提出需要分析解释的问题。在一次调查研究时,我访谈了一个广告公司的总经理。②「文中所举例子除了说明出处的之外,均取自在2000年前后作者与李强、蔡禾教授合作研究组织间合同关系时收集的实际资料。在陈述这些材料时,我略去真实地点和身份,以便为采访对象匿名。」这个公司是他创立的,有五位独立投资人合伙入股参与。     从这位总经理的角度来看,这五位合伙人中,每个人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有的提供资金,有的提供重要的业务信息,有的则是总经理信任的朋友,提供可以信赖的建议。在访谈时,总经理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次,一位合伙人要求这个广告公司为他自己的另外一个公司做一个项目,并事先谈妥了这个项目的费用。但是,在项目完成后,这位合伙人却迟迟没有支付事先规定的费用。总经理几次委婉地提醒这位合伙人,但是他都充耳不闻。这位总经理这样告诉我:     "最后我意识到,他实际上一开始就没有打算给这个项目付款。当然,我可以直截了当地向他索取欠款;但是,我不想因此影响了我们的关系。他(这位合伙人)位处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里,外人很难进入。他常常把重要的客户介绍给我们公司。我可不愿为了这笔款项而影响到我们之间的关系。"     这个欠款违约事件看起来确凿无误,但仔细想来又有许多模糊之处。例如,这位合伙人既是合同一方又是这个公司的所有人之一。在这里,有关收入支配权归属的界定并不是明白无疑的。按照经济学的逻辑,一种解决办法是,这个广告公司把这位合伙人的股份购回,那么广告公司和这位合伙人的关系就从模糊的产权关系转变为明晰的公司间业务往来关系,而广告公司就可以通过正式合同和法律来解决和避免这类问题了。但这位总经理显然没有接受经济学的这个逻辑。他知道,这种产权明晰化意味着将这位合伙人推出圈外,结果是他将不再把商业机会介绍给自己的公司,从而给公司的长远利益造成更大损失。在这个故事里,产权的模糊性有着代价和益处。它的代价是因此引起的资源分配的低效率和激励不足;它的益处也很明显,即维持这一关系而为公司带来的资源和商业机会是难以替代的。在这位总经理看来,这一关系带来的益处无疑大于由此引起的低效率的代价损失。     我认为,我们应该把产权作为一个"关系性"的分析概念(a relation2al concept),以便对上述现象加以解释。因此,我提出"关系产权"这个概念,以概括"产权是一束关系"这样一个命题,即一个企业组织的产权结构反映了这个组织与组织内外环境之间长期稳定的各种纽带关系。这个命题的基本出发点与"产权是一束权利"的经济学思路不同。"关系产权"的思路不着眼于组织的边界和排他性权利,而是强调组织与环境之间建立在稳定基础上的相互关联、相互融合、相互依赖;产权的结构被用来维系和稳定一个组织与它们的环境之间的关系。"关系产权"思路的另外一个意义是强调,我们应该从企业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个角度来认识产权所扮演的角色。例如,一个国有企业和一个私有企业,在其产权上可能都有着明确的界定;但是,从关系产权的角度来看,它们与制度环境却有着十分不同的关联。     一个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为国家完全所有,这一产权结构蕴涵了这个企业与政府机构以及相应制度环境的独特关系;而一个私有企业所有权则意味着它面对着与国有企业十分不同的制度环境。同样地,一个股份制公司的产权结构则体现了它与持股人及其股票市场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没有关系"也正是一种关系。如,当我们观察到一个个体户与其他企业或政治权力机构没有任何产权关联状况时,这也恰恰反映了它与其所处环境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     当然,我们在提出"关系产权"这一概念的同时,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建立在产权之上的利益关系与其他基础之上的利益关系有着什么样的不同,以致我们需要一个新的概念来描述概括这一现象?我们知道,在组织研究的文献中已经有了许多关于组织间关系的概念。例如,企业在即时市场上与消费者发生的短暂买卖关系,企业间双边的正式合同关系,企业间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关系,企业与制度环境之间长期稳定的关系,等等。那么,关系产权的独特性是什么?     首先,关系产权的概念是建立在与以往不同的解释逻辑之上的。我们是从制度意义上来界定关系产权的。权利产权的经济学思路强调经济人的主体性、独立性,着眼于产权权利对人们的激励作用。而社会学的思路引导我们注意企业对其所处环境、特别是非经济环境的依赖,强调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制约。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经济学家看来是"产权残缺"的现象,在我们看来恰恰表现出了企业适应环境的战略选择。在微观层次上,我们可以把关系产权的结构形式看作是企业适应其特定环境的战略对策的结果。例如,一些企业用产权的模糊性(收入支配权,资产使用的决定权)来换取地方政府的保护和获得稳定的资源来源。以关系产权的思路来看,这些情形可以被解释为企业通过在产权上某种形式的妥协、分享或出让等策略,以便建构一个稳定有利的发展环境。从宏观层次上,我们把关系产权的形成看作是制度环境对企业的组织制度加以制约的结果。既然关系产权体现了组织对环境的适应机制,那么它的结构和形式必然取决于环境的宏观条件。于此,我们可从两个方面予以讨论。其一,一个经济体系中信息、资源、机会的分布状况影响了关系产权的形式。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所有生产要素都通过市场价格加以分配,所以,独立的产权结构即是最佳的应对形式。     这是关系产权的一个特例。而当一个企业所需资源需要通过非市场的途径获得时,它的产权结构和组织行为不可避免地被相应的社会制度所渗透、所制约。这是组织社会学中制度学派的一个基本思想。其二,已有的制度设施也影响了产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例如,在法律设施代价昂贵而社会调节机制活跃的社会中(如许多亚洲社会),人们通常使用非正式的调节机制而不是正式法律手段来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产权结构和运行也随之反映了这些社会调节机制和过程。简言之,宏观制度设施提供了限制条件和相应的激励;而在微观层次上,企业在已有的宏观约束条件下则会采取相应的对策。关系产权是在这两者的相互作用下演变而成的。     其次,本文提出的关系产权的概念得益于近年来有关社会关系网络的研究(Bian,1997;Granovetter ,1985;Lin ,2001)。但是,我们强调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在制度层面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与社会关系网络理论中的关系概念有着重要的区别。我们可以借助费孝通关于"差序格局"的观点来说明这一重要区别。费孝通指出,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其他所有的个人和群体都按照与这个中心的社会距离而产生亲疏远近关系。在这个格局中,人们的血缘关系或亲情关系(如家庭)成为最为亲密稳固的社会关系(费孝通,1998)。    关系产权所关注并强调的恰恰是企业组织通过产权的融合而建立一种类似于亲情关系的"圈子"。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产权基础上的关系看作是一种极端的强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产权基础上的关系与通常社会关系网络研究意义上的关系有着以下不同的特点:     第一,持续性。近年来,社会科学文献中讨论的社会关系网络,通常是指两个或几个独立活动者之间建立的经济关系或社会关系。在许多情形下,它们为了达到某种目标而设立;但在这些具体目标完成后,虽然可能仍然维持,但不再活跃。如此,企业间合同关系亦随着合同的完成而告结束;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因地因时而有着或紧密或松散的变化。     与这些情形相反,关系产权具有从相互独立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转变为"自家人"关系的质的变化。因此,它蕴涵着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不能任意改变,不因为某一项交易的完成或失败而结束。例如,一个人在租用一个公寓时,他与这个公寓的关系是临时性的,没有超过租约之外的承诺。但是,一旦他拥有了这个公寓,在这个产权上建立的关系就是稳定持续的、无时不在的、不可任意割舍的。     第二,双边性或多边性。社会关系网络研究强调行动者的策略行为,通过建立关系网络来达到某种目标。在这个模式中,某一方行动者是主动方,而这个关系的存在、其强度和稳定性随着他的行动而变化。     但是,产权基础上的关系是双边或多边的,不是某一方可以任意改变的。因此,相对于其他的关系来说,产权基础上的关系不仅是更为稳定的,而且是更为对称的,必须在双方的互动中加以解释。例如,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明确承认或默许,乡镇企业的产权转制是不可能实现的。     第三,社会关系网络理论中的关系无论是工具性的,还是情感性的,或二者兼而有之,都局限在网络关系中的成员;而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则建筑在更为广泛的制度保障(法律认定)、或者共享认知(社会承认)的基础之上。同样地,一个企业的所有者(全部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对这个企业的认同和承诺也具有类似的特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到的不同家族、不同部落、甚至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联姻"也近似于这里所说的关系产权。正是因为通常意义上的社会网络关系的短暂性和非稳定性,才产生了关系产权存在的必要性。关系产权的这种稳定特性,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维系,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组织)作为所有者的认知和承诺。     关系产权这一概念虽然是在本文中首次使用,但是这一思路在以前许多学者的研究工作中已经有不同形式的表达。例如,张静(2003)在关于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情形的研究中指出,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并不是建立在稳定的法律制度之上,而是常常随着政治权力和利益集团的参与而不断变化,产权归属表现出极大的弹性。折晓叶和陈婴婴(2004)的研究,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分析了近年来乡镇企业产权转型的机制,特别是经营者与社会资本之间的相互作用,描述了一幅产权(资本)在各种力量相互作用下不断演变、变动不居的图画。在英文文献中,迈耶和陆(Meyer &Lu ,2004)也注意到中国企业组织边界有着多重性和不确定性,在讨价还价过程中不断地重新界定。倪志伟(Nee ,1992:4)提出了企业混合型产权在中国转型经济过程中的意义。他认为,在中国经济中,政治权力和市场机制的并存意味着相互竞争的资源分配机制;它们对企业行为产生了相互矛盾的压力要求,提高了交易成本。在倪志伟看来,混合型产权的企业"是试图克服在微弱的市场结构和不完全的市场转型情况下产生的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参见Chang &Wang ,1994;Weitzman &Xu ,1994)。但是,倪志伟把混合型产权看作是一个过渡性形式,认为它最终会转变为明晰的产权制度。     在关于匈牙利的社会主义经济转型的一项研究中,社会学家斯达科(Stark,1996)注意到"在后社会主义阶段,日常行为方式和活动,组织形式和社会关系可以成为资产、资源、可信的承诺和协调活动的基础"的情形,并提出"重新组合的资产"的观点来解释这些现象。     斯达科强调,所谓"重新组合的资产"是企业组织针对环境不确定性、多重的和重新组合的资产是组织自身保护和投资组合的管理形式。在这里,人们针对组织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分散他们的资产,重新定义和组合他们的资源。他们试图通过这些做法来保持通过不同逻辑或不同的测量标准所得到的资源。(Stark,1996:997)     上面这些观点,尤其是斯达科的想法,与本文提出的"产权是一束关系"的思路有许多相同之处。斯达科的思路强调资产重新组合是行动者获取资源的战略对策,但在我看来,关系产权的概念及这里隐含的关系是建筑在稳定的制度结构上的,而不是像斯达科所说的仅仅是应对环境不确定性的策略;这些关系是长期稳定的,而不是像倪志伟所说的仅仅是转型经济中的一种过渡形式。关系产权的概念特别强调这些产权关系产生的稳定的制度基础,是组织社会学中制度主义理论思路的一个延伸和应用。在此基础上,我希望从一个内在一致的理论逻辑,对下面一系列表面上看起来互不关联的产权现象做出解释。     1、产权的交融性。在一些情形下,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产权来换取与其他组织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例如,不同公司间的合资项目意味着这些公司产权在某一项目上互为融合,为在技术、产品或资源等方面的合作关系提供基础。产权经济学理论从效率角度对这种现象给出了一个解释(Hart,1995)。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在这种合资形式搭起的统制治理框架中,其诸种决策权的实施方面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时随地不断演变,因此并没有权利产权意义上的独立性和明晰性。在这里,产权的交融性隐含着模糊性。     2、产权的弱化和妥协。在中国转型经济中,我们可以观察到这样一种普遍现象,即企业通过在产权上(资产使用决策权、收入支配权、转手决定权)非正式的弱化、妥协来换取其他组织的认同和合作。我们上面谈到的那位广告公司总经理与其合伙人的关系即是如此,更为常见的是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非正式交换关系。从权利产权的角度来看,这种弱化和妥协是"产权残缺"的例证;但从关系产权角度来看,它们意味着企业与其环境要素建立起一个稳定合作的关系。举例来说,众所周知的一个现象是私有企业交纳的正式税费通常很低,但与此同时,它们向地方政府交纳了税费外的其他费用。据报道,在有些地区这些费用高达正式税率的两倍以上(人民日报,2003.4.10)。我们不难推测,私有企业的低税率可能反映了这样的情形,即地方政府采取保护主义政策,以便换取这些企业对地方政府的项目提供正当纳税外的援助。在这个意义上,"相互承诺"的做法使得权利产权基础上的组织间边界变得模糊不清了。     3、象征性产权。在许多情形下,一个组织可能会与其他组织建立起象征性产权关系,即其他组织有着名义上的产权参与,但是它们并不参与实际的决策过程。张小军(2004:129)在研究福建阳村地权历史资料时,注意到土地产权的名义规定与实际运用中的差异,提出了象征地权的概念,即产权的实际运行取决于其所处社会观念和文化制度,如"地权可能通过政治权力的强迫或社会观念的改变而改变"。张小军强调象征地权"在实践中不能充分存在和履行"的困境。但我在这里着眼于产权象征意义对企业适应环境的正面作用。例如,在改革初期,许多私有公司"戴红帽子"-冠以集体企业之名,或者挂靠在某个政府机构之下。     这些政府机构可能不在企业运作中发生实质性作用,但产权结构中所表现的关系纽带有着重要的象征性意义,建立了企业与环境的一种特殊关系,为组织存在和运作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4、隐性产权。中国转型经济中另外一种重要现象是,一些企业组织的产权为当事人心照不宣地熟知和认同;但是,这种产权归属从来没有被公开表述过,也无法在法庭上得到确认。我把这种产权称为"隐性产权"。例如,许多私有企业或合伙企业起初是建立在家庭关系之上的(血缘关系,亲属关系)。这些关系的一个特点是它们的产权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共识之上。当出现争议时,会有某种机制(例如家庭内部的决策结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这种关系具有类似产权的稳定持续的特点。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解释改革初期的一个现象,如一些国有企业的厂长常常把生产业务转手介绍到他的亲戚或朋友办的私有企业去。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位负责人不是这个私有企业的正式所有者之一,以避免假公济私的嫌疑。但是,这种"隐性产权"(即有关他在这家私有企业中产权地位的共识),为他和这一私有企业的持续关系提供了可信赖的承诺。这种关系不是短暂的、工具性的社会网络关系,而是建筑在有关产权的"隐含的"但同时又是共享的认同之上的。这种关系的功能,可以类比于上述的家庭血缘关系保证了家庭成员在家庭企业中有关产权的分享制度。     上述情形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企业以对其权利产权的妥协,来换取与重要资源持有者之间长期稳定的关系纽带,从而建构一个稳定有利的生存环境。在这个意义上,关系产权的概念更为恰当地概括了产权制度的这一特点,并明确了关系产权是对组织环境的一种适应机制。         三、关系产权与企业行为          任何理论都是对现实生活的简化和在一个特定角度上的"猜想"。因此,一个有解释能力的理论应该是有边界条件的和可以证伪的。具体说来,一个理论必须能够对现实生活的有关现象有着独特的分析角度。如果一个理论思路所引发的实证意义与其他理论的实证意义没有什么区别,即意味着我们无从验证这个理论是否有独特贡献,那么它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且,这个理论推论出的实证意义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在研究中是可加以检验的。一个无法证伪的理论是一个同义反复的逻辑循环,没有解释力度。因此,理论的任务是双重的:一方面,它要阐明其解释逻辑以及相应的前提假设;另一方面,它应该提供可操作的实证意义。循此,我们在以下的讨论中,主要着眼于理论解释的第二个方面,即讨论关系产权思路的理论命题和相应的实证意义。具体说来,我们关心的是:关系产权作为企业应对环境的适应机制是怎样影响组织行为的,它有哪些独特的实证意义?     我们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关系产权这一概念,所以我们首先提出测量关系产权的以下维度:(1)关系产权的广度,即参与产权结构的人或组织数目;(2)稳定性,即产权结构的持续时间和变动频率;(3)集中程度,即在参与产权的人或组织中,决策权的集中程度;(4)明晰程度,即产权的正式结构与实际运行之间(在资产使用的决策权,收入的支配权,资产转手的自主权诸方面)的差别。我们从获取资源的途径、企业的身份、制度环境三个方面来讨论关系产权与企业行为之间的关系。         (一)关系产权作为获取资源的触觉和渠道     我们以上讨论中的一个基本命题是:关系产权是一个企业为获取资源而伸向不同领域方位的触角和稳定可靠的渠道。在我看来,产权基础上建立的长期稳定的关系,接近于威廉姆森有关交易成本思路上讨论的"垂直兼并"情形。威廉姆森认为,企业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可能会兼并那些产品上游或下游的企业,从而将外在化的组织间关系转变为组织内部的关系(Williamson,1971)。     我们上面说过,关系产权可以理解为企业为了建立获取资源、机会或政治保护的稳定渠道所采取的战略对策。由于组织环境中许多的关键组织(如大公司、政府部门、民间组织)无法通过"垂直兼并"内在化,所以,一个企业通过参股、象征性归属、产权的部分出让等等方式,与这些组织建立近似于血缘纽带的"圈内关系"。因此,我们可以把关系产权看做威廉姆森意义上的一种制度性表现方式。     关系产权在中国转型经济过程中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经济改革中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与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然经济"起点是不同的。     我们面临的是企业间迥然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从中央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到私人或家庭基础上的个体摊位)。一个企业所面对的挑战不仅是通过效率生产取得市场竞争优势,更为重要的是要得到生存所必需的资源和商机。这些资源可能不是通过价格来配置的,这些商机可能也不是出现在市场上的。在这个背景下,一个企业与重要资源的持有者或地方政治权力之间,藉此关系产权可以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即组织通过出让产权、弱化产权、融合产权等做法来将关键资源的渠道纳入自己的"圈内归属",从而为企业获得资源和政治保护提供渠道。而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不同企业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圈内"或"圈外"的亲疏关系,为所有者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及相应的利益联合提供了一个稳定基础。因此,在那些产权不明晰、残缺或弱化的领域,可以预测,在企业和主要资源提供者之间,通常有着长期稳定的关系。也就是说,在产权明晰度和长期稳定的组织间的关系之间有着一个互为替代的关系。由此,我们提出以下的实证假设:    实证假设1:在组织间产权模糊的领域中,我们更有可能发现相应的长期稳定的组织间关系。     产权是组织获取资源的触觉和渠道,因此,产权结构与一个领域或行业的资源分布状况以及资源分配机制息息相关。如果不同领域或行业间资源分布的状况不同,那么,这些领域或行业中的企业关系产权的分布特点也应该是不同的。我们可以从市场化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市场化程度越高,意味着一个公司越有条件通过市场机制来获取生产要素资源或推销产品。在充分竞争市场的条件下,正如新古典经济学所示,生产者无须任何非经济性关系就可以达到资源的有效率分配。因此,市场化程度与关系产权的显著性有着互为替代的关系,如下面的实证假设所示。    实证假设2:市场化程度与关系产权的广度(利益涉及者数目)成反比,与产权集中程度成正比。     实证假设2背后的逻辑是:在市场化很高的条件下,资源流通为市场机制所支配,那么企业就没有必要通过关系产权来作为获取资源的途径。因此,关系产权的广度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而企业自主决策权就会相应地提高,并反映在产权集中的程度上。但我认为,市场化并不总是一个随着时间和经济发展而不断上升的过程,而是经济活动与制度环境以及其他替代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正如经济学分析中注意到的"寻租"行为一样,在一定条件下,关系产权的机制可以帮助企业比市场竞争更为有效地获取资源。这意味着,这类行为和关系有可能长期存在下去。     经济学的市场理论假设生产要素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加以重新组合。例如,高科技企业为了技术创新,需要雇用相应人力资本(如技术人员)。在充分信息、完全竞争的理想市场条件下,企业主可以通过价格机制配置各种资源(如雇用技术人员),并用具体合同规定来约束雇员的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资源的归属和使用无法清楚交割,而制定和执行合同的交易成本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常常导致这些市场手段失灵。在这些情形下,关系产权可以为不同资产拥有者之间的长期稳定合作提供基础。由此,我们可以提出另一实证假设,即:    实证假设3:当资源或生产要素无法明确分割归属时,我们更有可能观察到将各方利益捆绑在一起的关系产权。     例如,在高科技行业,当技术资源与人力资源无法分割时,我们会观察到雇员共同参股的关系产权形式。在农村的合作项目中,我们也常常观察到共同所有的"集体性"形式。周其仁(2002)从这个角度讨论了企业中人力资本和乡镇企业中农民企业家的作用。他强调了人力资本的独立性和与持有者的不可分割性,以及相应的产权形式。有趣的是,我们在国际关系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例子。对有争议的区域,有倡议和施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做法,这恰似用"关系主权"来替代传统的独立主权,以便解决或绕过陷于后者框架中难以摆脱的困难。         (二)关系产权作为一个组织的身份和承诺的有效信号     我们的第二个命题是:一定的关系产权决定了相应的制度逻辑,而这些制度逻辑在很大程度上界定了一个组织与其他组织的交往方式或者内部运行的方式,从而限制了企业相应的行为。这种制度逻辑使得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具有"圈内归属"的稳定性,为组织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身份(identity)和可信的承诺,成为该组织与其他组织或环境建立各种关系的基础。     我们首先考察关系产权在组织间相互关系上的意义。试想一个地方企业和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地方政府可以扮演一个庇护者的角色,也可以扮演一个协调者角色,或者可以扮演一个攫取者的角色。甚至在同一地区、同一类型的企业之间,政府的亲疏远近关系也是分明有序的。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都可以观察到这些截然不同的角色。那么,什么机制决定了政府在这些角色之间的选择呢?在这里,关系产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界定出了一个"圈内"的"亲情关系",这是其他社会关系所不能替代的。     我们可以用一组两个行为者之间的博弈来说明这一点(见图1)。赫希利弗(Hirshleifer,1982)说明,在这个简单的2×2的博弈中,x 和y 的受益不同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博弈,从协调,到竞争,到生态学上常见的弱肉强食的博弈。而这些受益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对对方可能扮演的角色的期待。我们可以把一个地方政府看作博弈一方,把一个它所管辖境内的企业看作是博弈的另一方。而关系产权恰恰在这里为对方的身份、承诺和在相互作用中可能采取的策略提供了重要的信息,甚至还直接规范了组织间的关系和互动模式。     这些信息有助于双方找到相互沟通的平衡点(focal point ),提高协调的受益程度,从而改变了两方博弈的性质以及约束双方行为的有关规则。     例如,在"囚徒困境"博弈中,双方之间没有沟通,或者说没有明确可信的有关对方身份和承诺的信号。这种情形只能导致两败俱伤的纳什均衡。但是,一旦双方知道对方的身份和可能采取的策略,双方之间的互动就可能转化为一个双方均获益的"协调博弈"(coordinationgame)。再如,在"胆小鬼博弈"(the game of chicken )中,毫无信息交流的双方可能会各自采取冒险逞强的策略,导致两败俱伤。但如果双方知道相互的身份和秉性,那么,他们就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促成一个双方都可以获益的结局。因此,这些可信的信号规范了双方可能采取的策略,导致了不同的博弈和结局。         藉此思路,我们可以解释不同企业间关系的差异性。如前述,我们强调了在转型经济中,市场和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是企业面对的最大困难。试想一下,两个远隔百里甚至千里的企业要达成销售或共同开发的协议,它们需要有关对方的身份和信用的信息。而关系产权在这里扮演了可靠信号的角色,因为它提供了一种稳定可信的有制度保障的身份。也就是说,当两个素不相识的企业在洽谈业务时,企业的产权结构和形式为它们了解对方承诺的可信性提供了重要信息。在我们的访谈中,许多推销员都提到,他们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所采取的对策是不同的。一位推销员这样说:我们和私有企业打交道很简单。他所要的和公司所要的东西是一样的。你可以马上和他谈生意。如果你的对方是国有企业的,你需要了解到他自己要什么。否则,就不可能达成协议。这些例子说明,企业产权类型成为人们进行市场交易时使用的一个重要识别标准,有利于人们选择企业间互动的基本模式和策略。     有许多研究指出,私有企业试图与地方政府建立亲近关系以便得到保护和优惠政策(Wank,1999)。的确,私有企业可能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来与国有企业竞争,并得到有利于自己企业的资源,以在短期内比国有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但从"关系产权"的思路来看,关系产权是政府在不同企业间采取倾斜政策的基础。虽然私有企业与某些政府官员之间可能有着密切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因人而异,因而是脆弱的。在一个长时期里,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在整体上应该是更为稳定的,例如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十分稳定亲密的关系。由此,我们提出实证假设4,即:    实证假设4: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具有超越其他社会关系网络的稳定性。     约束组织行为的制度逻辑体现在一组相互关联的组织特征之上,包括组织间相互关系和组织内部的运作方式。经济学家青木(Aoki,1994)在讨论日本企业特点时提出了这一观点。     他的研究说明,在日本企业中,终身雇佣制、信息分享系统、工作设计诸方面都密切相联;经理们通常把雇员利益放在股东利益之前给予优先考虑。这表明,在这些企业的产权结构中,雇员是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经济学家泰勒和威根斯(Taylor &Wiggins,1997)的研究指出,日本企业与美国企业之间在原料采购方式上有着明显的不同,表现出在采购、验收、合同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组织特性上的差异。这个观察的一个重要意义是,不同产权体制中有着制约企业行为的稳定的制度逻辑,其内在的运作过程导致并强化了路径依赖。     因此,产权结构为企业内外的各种关系提供了一个持续一贯的框架,并由此提供了一个身份,一个可信的信号和承诺。于此意义上,我们可以推出实证假设5:     实证假设5:组织在处理组织内外关系时,有着与其产权结构制度逻辑相统一的行为方式;因此,不同产权结构的组织有着系统的行为差别。     我们以上的讨论有两个意义。第一,制度逻辑的一贯性对一个组织在建立各种内外关系时可能做法的自由度有了一定的限制。这一点与其他的解释逻辑有着很大的区别。例如,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逻辑认为,在某项经济交易中,企业会采取那些达到最低交易成本的策略。"重新组合"产权的逻辑则提出,企业会演化出产权结构的各种形式来应对环境的不确定性。我们提出的制度逻辑的一贯性意味着,一个组织不仅受到市场效率机制的制约,同时内在制度逻辑也约束着它的行为。一个国有企业如果按照私有企业那样去运作就会遇到许多的困难和质疑,反之亦然。     第二,如果一个企业的产权结构发生变化,那么,企业与外部环境关系,以及制约企业行为的制度逻辑也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我们可以预期,企业会有着相应的不同行为表现。在这里,"产权是一束权利"的思路把这些变化归结于产权基础上激励机制的作用,而我们则强调这些产权基础上的制度逻辑的约束。     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认识国有企业改革的困难。一个制度的诸多环节都是相互关联、互为制约的。局部的改革措施可能因为与组织内在的制度逻辑相悖而无法进行下去。而关系产权恰恰是制度逻辑的中心。在我们的访谈中,一个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谈到了这样一段经历。他所在的公司试图对内部结构进行改革,但人事管理制度受到各种制度条件和社会期待的约束,改革的阻力重重。但是,这个公司中的一个分厂被一个私有企业租用,这个分厂中的人事制度随着发生了重大变化。私有企业主任命的经理层建立并实施了一整套有关违反规章制度的惩罚措施,并严格执行,且为工人们广泛接受。这位总经理说道"在我们这里:(国有企业),我们根本不可能采取这些措施。"人们对不同产权类型组织的内部管理方式有着明显的不同期待。例如,《人民日报》(1999.4.19)报道,221个国有企业采取了旨在管理事务透明化、建立民主监督的所谓的"阳光工程"。这些政策与公共所有制的制度逻辑是一致的,很容易得到合法性。但是,我们同时看到,人们对私有企业内部严格的甚至可能是严酷的管理方式,尽管时有微辞,但并没有引起大的社会舆论反应。这些例子说明,一定的制度逻辑决定了其相应的激励机制,从而制约了组织内部运作的方式和社会承认的基础。     我们可以看出,制度逻辑使得组织中的各个方面密切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一个企业中的实质性变革,意味着制度逻辑的变化,即对新的制度逻辑的采纳。而产权的变化正是这些改革措施的标志。         (三)关系产权与制度环境的同构性     我们的第三个命题是:关系产权界定了一个组织和其他组织之间,特别是和制度环境之间的稳定关系。这个命题是前两个命题的逻辑延伸。关系产权和结构为企业行为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基础,一个明确的身份和一个相应的制度逻辑。可以想象,组织的关系产权因为它们所处环境的千变万化而每每不同,但是,我们可以将之划分为几个大的"产权体制"类型(property rights regime)。我们使用产权体制这个概念来概括在这个体制中的企业都面临着类似的政府管制、类似的社会期待;这些制度环境对企业行为产生重要影响。这也意味着,不同的关系产权把企业引入不同的制度环境中,从而诱发了不同的企业行为模式。     社会科学研究者很早就注意到了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对策和组织间资源交换的重要影响,如组织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是80年代以来组织社会学研究的主题之一(Brinton &Nee,1998;Scott ,2003)。经济学家(McCallum,1995)在一项引人注目的研究中发现,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往来活动中,即使在类似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在加拿大境内的不同区域间的贸易额超过加拿大与同样经济条件的美国各州间的贸易额20倍。也就是说,美加两国之间的边界是制约经济往来的重要制度环境因素。     在中国的转型社会中,国家的管制机制是塑造和维系不同产权体制并决定其演变存亡的最为重要的力量。举例来说,长期以来,国家政策限制了国有企业在人力资源上的决策权(如,人才流动,员工雇用或解聘),但对私有企业在这个领域中行为的约束力极小。与此相反,政府对私有企业得到金融资源的途径却有着严格的限制,但对国有企业则采取了更为有利、灵活的政策。因此,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受到了十分不同的政府管制政策,面临着不同的制度环境。一个国有企业的经理这样说道:     国有企业对财务管理很严格。比如我们卖产品,一定要给对方发票。本来不开发票,这个钱(现钱)就归我们厂得到。但国有单位经常查账,出了事谁负责?私人就不管,你不要发票正好。我们生产的机器很多私人单位买,用现金,不要发票,但要求价格降下来,我们不敢这样做。如果是私人企业就没有问题了。     制度环境不仅指法律和政府管制方面的制度设施,而且包括约束企业行为的文化观念和社会期待。埃利克森(Ellickson ,1991)关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农场主和放牧主之间解决产权纠纷的研究表明,产权边界之间的划定并不总是为效率原则所驱使,它还受到文化观念和社会期待的制约。这些文化观念和期待是制度逻辑的一个有机部分,它们为组织间关系提供了一个基础(Karsten ,1998;张小军,2004)。一些企业面临相同的管制环境,其行为缘系相同的社会期待、观念和规则而十分接近。而在同一个产权体制内的企业,通常有着类似的经历,使得它们间产生共享的期待和信任。一个私有企业的总经理这样观察道:     我和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都打交道。和私人企业打交道要简单得多,而且一旦达成协议,你不用担心执行问题。但是,和国有企业打交道很困难。费尽你的脑力。你需要给他"润滑"才能达成协议。    但是,同一个逻辑却使得另一个国有企业的经理有着相反的看法:     说老实话,如果两方都是公家,因为是国营部门,沟通起来比较容易。他可能会比较客气地跟你说,你欠了我多少钱,什么时间还?但如果是私有企业,那很可能撕破脸。    国营部门的对方也知道我们有历史问题,也能理解,所以他还是会高兴地与你握握手,坐下来吃个饭。     从制度环境对组织影响的趋同性角度看,在同一制度环境中,相同的制度压力导致组织间产生趋同性行为。但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之间,企业因对不同制度压力的反应而表现出系统的不同行为。这意味着,一个企业更可能与同一类型产权的企业建立合同关系,因为类似的期待和行为方式可以大大减少交易成本。因此,我们提出实证假设6:     实证假设6: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位处同一产权体制的组织之间比位处不同产权体制的组织间更容易发生经济交往关系。     针对这一想法,我们对在2000年收集的有关企业间合同的资料进行了分析,见表1.①「有关这一资料的详细说明,见Zhou,Zhao,Li &Cai (2003)。」根据上面的讨论,我们的具体假设是,同一产权类型的企业之间比不同类型企业之间有着更多的合同关系。我们使用了一系列对数方程的统计模式来测算企业间的合同关系。表1说明,似独立(quasi2independence)的模式与我们观察到的资料非常吻合。这些分析结果可以表述如下:     (1)在观察到的资料中,同一产权类型的企业间较之不同类型企业间有着更为频繁的交往,也就是说,一个企业更愿意与自己同一产权类型的企业交往。这一发现在统计意义上有显著性,与实证假设6是一致的。在同一产权类型中,外资企业和私有企业有着最高的交往频率,其次为国有企业间的交往频率。     (2)除了同一产权类型的企业之间合同关系以外,不同产权类型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往来没有显著区别。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在其他不同产权类型的企业之间的选择是没有显著差异的,并不因为这些企业的产权类型而有所偏爱。例如,一个国有企业在选择它的合作伙伴时,在私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制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之间没有显著差别,但是更可能选择国有企业。     如果企业位处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它们会面临不同的政府管制压力;因此,它们在行为方式上应该有不同的特点。从这个思路出发,可以推论,这些不同的反应应该表现在它们之间合同的形式特点上。例如,90年代以来,一系列的政府法令和法律要求建立企业间合同的规范化、正式化。但是,这种制度压力因不同的产权关系而异。如果这一思路成立,我们应能观察到不同产权类型的企业间的合同形式和特点有着不同的特点。例如,受到政府管制的企业更可能采纳"正式"合同的形式,而远离政府管制的企业更可能采纳非正式的合同形式。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对企业间合同关系的特点做了统计分析,结果见表2.          这个分析的主要发现是:(1)私有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通常是采取非正式形式的;(2)即便是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它们在与私有企业建立合同关系时也趋于采取非正式形式;(3)私有企业之外的其他产权类型的企业之间在建立合同关系时,趋于建立正式的合同关系。换言之,我们看到了两种明显不同的合同模式:一种是有私有企业参与的合同关系。即凡是有私有企业参与的合同关系不管其中一方还是双方都是私有企业,它们都趋于采纳非正式的合同关系。第二种是其他产权类型的企业间合同关系,这些合同趋于采纳正式形式。这些分析结果表明,不同制度环境间的企业行为有着系统的差异。我们据此推测,产权体制在这里扮演了重要角色。①「值得指出的是,这些差异并不总是按照"官方"分类的所有制类型的边界而产生的。我们发现,有些不同产权类型的企业有着相似的行为。于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尽管这些产权类型在官方的分类系统中属于不同的类别,但它们面临的制度环境是相同的,从而导致其行为的类似性。因此,在实际运作中的产权类型与官方分类的类型并不完全一致。这个现象值得进一步研究分析。」    我们在这一节的开始提出,一个有分析力度的理论应该有它独特的解释逻辑和实证意义。     那么,上述讨论的关系产权的实证意义是否有着独特的角度和思路呢?我们在讨论关系产权理论思路时的对比参照框架主要是经济学的权利产权理论,所以不妨与权利产权的解释逻辑加以对比。不难看出,以上的讨论涉及到了组织之间关系以及产权结构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与此相反,权利产权理论强调组织的独立性、排他性;因此,它对以上提出的组织与不同环境条件之间的关系的实证意义没有任何考虑。关系产权的思路引导我们去关注企业与其环境条件(资源和制度环境的分布状况)的关系,并指出,不同的关系产权结构会导致不同的适应能力。这一思路及实证意义与权利产权理论有着明显的不同。         四、乡镇企业的重新解释:"关系产权"理论的一个应用          现在,我们将这个思路应用来重新思考中国乡镇企业的产权问题。     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的前期,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大家都注意到,许多乡镇企业虽然属于乡镇政府或村集体所有,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却为一个或几个个人(或家庭)所支配(周其仁,2002;折晓叶、陈婴婴,2004)。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这些企业的运行和资源使用有着实际的和具有合法基础的参与干涉权力,从而极大削弱了这些企业的决策权。     为什么乡镇企业在产权不明晰的条件下取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社会科学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解释。在这里,我简要考察两种解释思路。第一种解释强调地方政府的重要作用。魏昂德(Walder,1995)认为,由于政府改革的措施,在基层政府的层面,政府扮演了产权所有者的角色,对当地企业加以管理。因此,实际上产权有着很大的明晰度,为提高"监督"效益提供了激励。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转型经济中,政府作用举足轻重,致使私有企业使用"模糊策略"来得到政治权力的庇护。倪志伟(Nee ,1992)认为,在政治权力和市场机制并存的转型经济中,混合型产权的企业具有优势,因为它们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伯恩海姆和温斯顿(Bernheim &Winston,1998)的研究表明,在不完全性合同的条件下,在合同规定方面的模糊策略常常是有道理的。如果认识到产权作为信号和身份的角色,那么就不难推断,企业会从策略上利用产权的这些象征性意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两种观点对解释上述的模糊产权现象的不同方面有着一定的道理。许多研究注意到了地方政府在推动和保护乡镇企业方面的作用。私有企业利用"集体企业"的招牌(戴红帽子)保护自身利益的例子也俯拾皆是。在改革初期私有企业受到歧视时这种现象尤为盛行。换言之,这些情形在中国的转型经济中都存在,因此这两种解释逻辑在这个课题上是互补的。     但是,这两种逻辑在解释这个现象时也碰到难以自圆其说的困难。魏昂德的理论模式隐含地假设,地方政府是一个统一的、理性的行动者,有着连贯一致的目标。但是,组织研究的大量文献已经清楚表明,不同的政府机构有着多重的、常常是相互矛盾冲突的目标;而且,这些目标常常与当地企业的目标大相径庭。即便我们假设这些地方官员关心当地经济发展,他们追求的目标常常是短期政绩,并有可能是以企业的长期发展为代价的。这一点,不难理解。因为,这些政府官员只是短期地逗留在他们现在的官位上,追求短期的政绩以便向上升迁是他们最为强烈的激励。如果上面这些基本估计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应该对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之间目标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提出质疑。从地方企业的角度来看,这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一场博弈,而政府一方的行为常常是难以预料、反复多变、没有有效约束的。因此,需要某种制度性约束机制来稳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有关"模糊策略"的观点也有类似困难。如果地方官员趋于短期利益,有着多重不同甚至互为冲突的目标,则需要我们解释:为什么私有企业可在如此长时间里,在一个重复博弈中,成功地装扮为集体企业,玩地方政府于股掌之中?一个私有企业怎样重复不断地发出"集体企业"或"公有企业"的可信的信号?常见的解释是,这些企业通过贿赂和收买地方官员来达到这个目的。但是,这种"特殊性"(particularistic )关系是脆弱、短暂的,难以解释乡镇企业的长时间、大面积的成功发展。换言之,我们上面描述的这种模糊策略难以成为可信赖、持续有效的信号。     以上这两种观点都建筑在政府和乡镇企业两方在相互作用中有着某种更为稳定的机制的假设上。但是,这种稳定机制是什么呢?在上面讨论的关系产权的基础上,我提出一个不同的解释。我的解释与其他观点在引证实证资料上没有不同,根本区别是对这些实证材料背后的因果机制有着不同的解释。我的基本立论是,以往的讨论没有注意到将两者捆绑在一起的"隐性产权"立足于没有明确宣布、但却为大家所共识的产权基础之上。而这正是关系产权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从权利产权的观点来看,地方政府或者是产权所有者,有着排他性权力(监督机制),或者是被排除在这些权利之外的一个圈外人(在模糊策略博弈中的攫取者)。     两者必居其一。但是,这两个角色与实际生活的观察都相去甚远。而关系产权的思路强调地方政府和厂家的共同参与的关系。从双方的行为来看,这些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政府行为,的确反映了地方政府作为"部分产权拥有者"的角色。例如,政府官员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产品类型,重要原材料的获取);他们对企业收入的一定部分有着支配权;这些企业的转让权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得到政府官员的明确的或私下的认可才能实现。简言之,在企业的实际运行中,私有企业主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向地方政府出让或放弃部分产权从而换取一种长期、稳定的组织间关系。在这个隐性产权背后,产权的边界不断地随着双方的力量对比和讨价还价而变化。     我们强调了关系产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关系产权是一成不变的。关系产权是组织应对环境的适应机制,因此它随着环境条件、资源分布状况的变化而演变。但是,这种演变必须从关系双方的互动和制度环境的作用中寻找答案。在这里,企业和政府双方共同参与产权诸方面的决策,他们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利益和力量的变化而不断地讨价还价,其关系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刘世定,1999;折晓叶、陈婴婴,2004)。这种演变,并不像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关系那样可以随时启动或搁置不用,而是在关系双方不断讨价还价的过程中逐渐发生的。例如,90年代乡镇企业从集体所有制到私有制的大规模转制过程,一方面,反映了企业环境中资源分配机制的市场化发展,导致了企业对地方政府依赖性的削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利益也有了相应的变化,政府职能的加强使它们可以通过税收、土地租赁等手段满足其财政需要。从关系产权角度看,这个转制过程是双方互动的结果,是企业和当地政府随着环境变化和各自利益变化而相应调整产权结构的结果;并不是一个质的突变过程,也不能简单地归因为市场的结果。     产权作为一个"关系性"概念,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研究文献中长期注意到的"庇护主义"和"地方法团主义"(Lin ,1995;Oi,1992)的微观基础。这些理论模式强调了地方政府对当地企业组织的偏爱和保护主义做法。这些现象是大家所公认的,但是对这些现象的解释却值得进一步推敲。首先,在地方政府管辖的领地中,为什么有些企业得到保护,而其他企业没有得到?如果说这些保护来自贿赂或私下关系,那么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这种关系会如此稳定,而其他企业(包括外来企业)却无法通过复制同样的策略来得到当地政府如此一般的青睐?从关系产权角度来看,这种"庇护关系"是建立在类似于血缘关系的"圈内归属"之上的。正如血缘关系具有超越短期功利诱惑的能力一样,产权基础上的关系亦具有超越其他功利性的稳定性,而这正是地方政府和所辖区域内企业之间关系的一个均衡点。         五、结束语          在西方市场社会的历史上,人们对影响组织间关系的机制的认识,经历了从充分竞争市场、到不完全竞争市场、到人们面临不确定性和不对称信息的各种应对机制的不同理论模式。     企业组织间合同关系的治理形式也相应地经历了古典合同法、新古典合同法、关系合同法的演变过程(Macneil ,1978;Williamson,1985)。我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中关于产权的概念也应该有一个相应的变化,即从"权利产权"的思路转变为"关系产权"的思路。权利产权和关系产权这两个思路,反映了有关制度环境和企业行为的两个大相径庭的前提假设。     权利产权的思路是新古典经济学描述中的充分市场的逻辑结果。在这一模式中,企业被看作充分竞争市场上的独立个体行动者。在这一市场上,各个厂商都是匿名的;它们相互独立地采取行动,无须特定身份,可以互为替代。如果像科斯定理那样假设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产权明晰化有助于经济人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讨价还价,从而达到有效率的资源分配。值得指出的是,权利产权理论通常采用的参考框架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自然经济。例如,在一块没有任何产权归属的"公地"上,人们出于私利会过度放牧,导致资源枯竭,对长远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这个前提下,经济学家强调产权归属明晰化的效率意义。但在转型经济社会中,企业嵌入在各种制度基础上,而且非市场机制的交换活动普遍存在,企业需要在各种非市场的关系纽带中寻找生存空间。在这些条件下,建立在产权上的身份和关系纽带,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适应性优势。本文提出了"关系产权"思路,试图对转型经济中出现的一些经济现象提出一个新的解释,澄清这些现象背后的因果机制,提出有关的实证意义,以便促进进一步的研究探索。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观察到组织间边界模糊和企业产权模糊不清、持续演变和被重新界定的大量实例,而权利产权理论只能告诉我们,这些情形是"低效率"的,"非最佳的",但它对这些情形为什么存在,而且为什么有时候表现出适应优势这些问题的解释常常令人失望。关系产权理论的分析角度对这些现象提出了一个不同的解释。我们观察到,当资源的获得常常比组织内部的效率生产更为重要时,当地方政府的作用无法用其他机制所替代或抗衡时,产权结构就会随着演变以适应这些环境条件。在中国转型经济中,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和策略性模糊为某些企业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建立了稳定密切的关系,制造出了一个相对稳定有利的制度环境。不仅如此,这些制度上的纽带同时造成了组织间边界的模糊性,为不同组织、不同领域、不同所有制类型之间的资源动员和资源转移提供了有利的渠道。关系产权的理论模式将研究分析的注意力从企业的独立性转向组织间的相互依赖,从"排他性"转向互联性,从组织间边界的明晰界定转向策略性模糊,从资源分配的效率转向组织应对环境的优势。这一思路的中心观点是:产权的结构形式取决于现实社会中信息、资源、机会、风险的分布状况和分配机制;而产权基础上建立的关系正是应对或突破这些环境条件约束的结果。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对一些经济现象提出十分不同的重新认识。例如,从权利产权的角度看,私有企业的兴起和发展来源于它有着明确的产权界定和相应的激励机制,以达到效率生产。但是,从关系产权的角度来看,私有企业的成功可能是因为它在一定的结构条件下所建立的独特关系纽带有着动员资源的优势,相比之下,其内部生产活动的作用可能是有限的。边燕杰、丘海雄(2001)发现私有企业的"社会资本"多于国有企业,正与这一推测相吻合。     本文提出关系产权这一概念和现象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这类现象有着一成不变的价值判断。一方面,经济学家告诉我们,产权的不明晰会导致资源分配的低效率和激励不足;但另一方面,正如我们上面所说,产权的这些特点也有其优势。这个情形类似于经济学家利本斯坦(Lieberstein ,1966)提出的X-效率的概念。利本斯坦在分析日本企业制度时提出,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日本的企业制度(终身雇佣制,分工不明确,等等)在资源分配上有着效率损失;但是,这一制度可能在组织内部的运作中产生其他的效率。他把经济学理论框架所无法分析的新的效率称为X-效率(X2efficiency)。关系产权也有着类似情形。与权利产权相比,关系产权有可能导致或伴随着资源分配的低效率;产权的出让或弱化会削弱人们或组织的激励强度。但是,关系产权同时在获取资源、机会、信息诸方面又可能增强了企业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我们要特别指出:关系具有双重性。任何一种关系,在建立两个事物、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联的同时又导致了它们在已有关系之外的封闭性。任何一种关系,在延伸一个行动者在某一方向的触觉的同时又限制了他在其他方向上的触觉。在这个意义上,一种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约束。这个命题适用于我们所观察到的所有社会关系。因此,建立在产权结构之上的关系具有双重性:它们对于一个企业组织同时具有保护性和干涉性,推动作用和限制作用。我们可以从地方政府和当地企业的关系这一点上说明这一命题。地方政府可以一方面保护当地企业,但同时可能因追求其他的目标而损害这些企业的利益。因此,这些企业常常需要抵制地方政府的许多"关心"和"参与"。从另一个角度看,地方官员可能以掠夺者的身份出现,对私有企业攫取资源。但随着相互承诺的制度安排,他们也可能转化成为这些私有企业的庇护者,为其发展提供便利(Findlay ,Watson &Wu ,1994)。在这里,产权的形式和结构成为这些不同关系之间选择的重要基础。     我在前述讨论中提出,关系产权的理论思路可以帮助我们解释许多从权利产权角度难以解释的经济现象。但是,关系产权的思路不是要替代或否定"产权是一束权利"的思路。在我看来,这两个命题有着明确不同的解释逻辑,并在许多问题上有着不同的实证意义,但同时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互补的。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这两个理论逻辑对解释经济现象和组织行为可能有着各自的分析力度。学术上的不同思路和解释逻辑,为我们认识解释经济现象提供了不同的角度,有助于知识在研究和争辩中不断积累、丰富、修正。         参考文献:     边燕杰、丘海雄,2001,《企业的社会资本及其功效》《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     费孝通,1998,《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刘世定,1996,《占有制度的三个维度及占有认定机制》,潘乃谷、马戎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9,,《嵌入性与关系合同》《社会学研究》第4期。     盛洪主编,2003,《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汪丁丁,1996,《产权博弈》,《经济研究》第10期。     张静,2003,《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张维迎,1995,《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理论分析和政策含义》,《经济研究》第4期。     张小军,2004,《象征地权与文化经济》,《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折晓叶、陈婴婴,2004,《资本怎样运作》,《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     周其仁,2002,《产权与制度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Anderson,Terry L.&Fred S.McChesney 2003,Property Rights:Cooperation ,Conflict,and Law.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Aoki,Masahiko 1994,"TheJapanese FirmasaSystemofAttributes:ASurveyandResearchAgenda."     In The Japa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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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蔡翔:《创业史》和“劳动”概念的变化——劳动或者劳动乌托邦的叙述(之三)
    文学 2010/07/12 | 阅读: 1554
    蔡翔《劳动或者劳动乌托邦的叙述》系列第三篇
  7. 韩咏红:《联合早报》汪晖专访--不回应是坦荡面对学术批判
    社会 2010/08/04 | 阅读: 2512
    7月中旬,保持了长时间缄默的汪晖在北京寓所接受本报专访,这是他自3月底做出"希望学术界自己澄清"的简短表态后,第一次对抄袭指控作出直接回应,叙述他所经历的事件过程。
  8. 《热风学术》第四辑出版
    期刊专递 2010/09/18 | 阅读: 1549
    这一期刊物编得比较久,从约稿到交稿,前后竟然有两年之多,如果算上最初的选题讨论,或者还要更长一些。当今社会的变化确实太快,快过时间流水,我们对于完美深入的讨论呈现常常有极大的期待。有穿透力的思考怎么可以落在现象变化的后面呢?这让我们感到,境况的糟糕超乎意料,很焦虑。比如说吧,对于教育问题的讨论,是早在《热风学术》创刊之初定下来的几个主要问题域之一。
  9. 白宝福:20世纪80年代以来明代家族史研究述略
    历史 2010/10/25 | 阅读: 1662
    本文有关家族史研究的介绍涵盖了家庭、家族、宗族三个层次。20世纪80年代以来,家族问题日益受到史学界的关注,家族研究逐渐成为社会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明代的家族研究也是如此,不断有重要的研究成果面世。笔者就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陆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情况作一概要的总结(其他酌情介绍)。
  10. 喇培康:由大到强 中国电影需要做什么
    影视 2010/11/05 | 阅读: 1000
    产业化之路让中国电影驶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电影产业发展最快、潜力最大、前景最好的国家。但同时还要清醒地看到,中国电影产业基础薄弱,前进的道路并不平坦,由大到强,中国电影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记者温源 《谍海风云》、《无人驾驶》、《功夫梦》、《决战刹马镇》……暑期档伴随着夏日的热浪如期而至,但这次却是前所未有的火热和激战。暑期档正好折射出中国电影产业的红火势头——据最新统计,截至6月20日,2010年中国内地电影票房已收获44亿元,同比增长80%以上,预计今年全年将超过百亿元,中国电影产业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 电影暑期档火热来临2010年7月6日正午时分,骄阳如火,北京搜秀影视城门前购票观看电影的人却络绎不绝,电影暑期档伴随夏日也如期而至。记者 郭红松摄 产业化改革打造世界电影大国 记者:今年4月出版的一期《华尔街日报》称,不再是下载免费电影和观看DVD,而今的中国人更愿意走进电影院。票房收入激增预示着中国电影将迎来“出现新剧情的时机”了。您对中国电影产业快速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做何评价? 喇培康:从2003年开始,中国电影全面推进产业化进程,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政策措施,解放了电影生产力,使电影产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这包括电影产量逐年增加;制片单位不断增多,形成了踊跃投资的良好局面;电影市场从低迷走向活跃,票房逐年递增;影院建设方兴未艾,中国大陆的银幕数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三。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速度是史无前列的,也是世界电影史上罕见的。 中国电影能取得这样的成就,体现了中国电影的政策动力、产业活力和创新能力,这些成就应当归功于改革开放、归功于中国综合国力的空前提高、归功于电影产业化政策的大力实施。连续8年的电影产业化改革已把中国打造成世界电影大国。 确保国产影片的主角地位  记者:您认为,中国电影要想为人类文明做出更大贡献,要想从世界电影大国转变成世界电影强国,最关键的条件是什么? 喇培康:首先要确保建立一个可持续的国产影片创作生产机制。作为世界电影强国,一要具备一个良好而宽容的创作环境、健全的法律制度、规范的行业管理和完善的版权保护体系;二要具备一个畅通的融资渠道,获得银行、保险、基金和税务方面的有力支持,充分利用金融的杠杆,撬动电影产业的持续发展;三要具备一个强大的科技支撑体系,从技术研发到质量检测,从技术标准的制定到制作加工质量的提高,从制作软件的开发到数字化的普及等方方面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四要具备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发行渠道畅通,银幕数量充足,衍生产品的开发和衍生版权的交易活跃,市场供销两旺,产业的综合效益足以支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五是要具备一批大型领袖级电影骨干企业来引领行业的发展,其影响力和号召力足以辐射整个行业。 同时,要确保实现国产影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完美统一。作为世界电影强国,它所生产的影片要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弘扬主流价值观,坚持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有机统一,去不断满足广大观众的精神追求、审美追求和文化娱乐的追求。 记者:国产影片在本国的市场份额是衡量一个电影强国的重要标志。如何确保国产影片在国内市场保持较高的份额? 喇培康:一个真正的电影强国,它的国产片首先是拍给本国观众看的,它必须反映本国、本民族的生活、历史和现实,必须赢得本国观众的认可,必须在本国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美国电影占本国市场份额的95%以上,是真正的名副其实的电影强国。中国电影已连续多年占本国市场份额的50%以上,这是非常了不起的成就。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国产影片的创作生产,提高制作质量,拍出更多中国观众喜闻乐见的精品力作,形成多类型、多品种、多样化的创作生产格局,不断巩固和扩大国产影片的市场份额。 我认为,在这个过程中,还要确保处女作在国产影片的年产量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电影处女作的生产和推出,是一个国家电影新人崛起的标志,体现了国家电影产业的未来。因此,我们必须注重青年电影导演的培养,高度重视向电影产业的源头注入新鲜血液,政策要向青年导演特别是其首个项目予以优先扶持。 勇担经济结构转型重任 记者:如何促进电影产业在提高我国文化软实力与经济结构转型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喇培康:电影是一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大众传播载体,承载着国家形象、价值观念、精神和文化等元素。作为电影强国,其影片必须借助强大的传播能力,维持在国际市场上较高能见度和曝光率,既扩大国家的影响力、展示软实力,同时又通过商业化运作,把影片的市场从国内延伸到国外,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我们要着力把“上海国际电影节”、“长春电影节”、“中国国际儿童电影节”、“北京放映”等国内电影节展打造成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的电影盛会,使之成为展示国产影片、推动国产影片“走出去”的重要平台和渠道。 一个繁荣发展的电影产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应该具有很强的拉动作用,要确保国产影片在优化结构、刺激消费、增加就业、拉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美国,对制片业每投资一元钱,就可以拉动全社会200元钱的消费,比例为1比200。这就是为什么许多欧美国家制定了优惠政策,来吸引全球的剧组前来拍片。一个拥有多厅影院的购物中心,其商铺的租金要远远高于一个没有多厅影院的购物中心。因为多厅影院可以为购物中心带来更多的客流和更高的营业额。电影属于第三产业,低碳环保、资源消费少、附加值高、可以直接和间接提供大量就业,优化国家的经济结构,带动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业、出版印刷业、广告业、奢侈品和零售业的繁荣发展。因此,衡量一个电影强国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看这个产业对这个国家经济发展贡献率的大小。  记者:电影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电影人才,您对中国电影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有何建议? 喇培康:人力资源是推动电影产业发展的第一资源。要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完善措施,加强对电影产业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推出和使用。中国是海纳百川的国度,无论是本土培养的人才,还是海归,或是愿意投身于中国电影产业的外籍专业人士,应当一视同仁,向他们提供公平竞争、服务中国电影的机会。作为电影强国,理应具备一支爱岗敬业、技艺精湛、管理有方、经营有道、既懂资本运作、又了解国际市场的优秀人才队伍。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能够培养人才德艺双馨、推动人才脱颖而出、引进人才为我所用、留住人才安心工作、使用人才不拘一格的完善的体制机制。
  11. 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
    法律 2010/11/12 | 阅读: 1423
    鉴于中国法律教育日益增长的职业导向,中国法学院的技能教育看来不令人满意。中国精英法学院的毕业生,即使在智力和潜能上毫不逊色,但在职业技能掌握上,虽然很难跨国比较而且也没有相关的实证研究,但在我看来,却很难同美国精英法学院毕业生相比。
  12. 冯象:果然"一个受攻讦的记号"--答香港周报记者
    宗教 2010/11/18 | 阅读: 1942
    《周报》:欢迎冯教授来访。我们希望就以下几个题目,同教授作一次书面访谈。首先,您怎样看《圣经》的文学和历史价值,特别为中国而言? 冯象:希伯来《圣经》、希腊语次经与《新约》的经典性,是早已为历史所确认了的。因此一般所谓《圣经》的文学和历史价值,实指圣书的新老译本;就中国或华人世界而言,便是如何建立中文译本的经典性的问题。旧译略有成就,尤其是(新教)白话和合本,从一九一九年在上海问世至今,对新教在中国的传播和基督教中国化做出了贡献。不幸的是,和合本生不逢时,没赶上新文学运动,到了上世纪下半叶,读来便像是吃夹生饭了--旧白话同未成熟的欧化句式的夹生。加之传教士学识浅陋,译事粗疏,遂留下无数舛误、病语病句。所以八十年代开始,圣经公会就组织人力预备修订。今年九月,终于推出了新旧约全书的修订版。此前,教会业已出版了几种和合本的简写跟改写本(如现代本、新译本、新汉语本),对和合本多有订正。如今这些"新译本"有了圣经公会修订版的背书,就大大削弱了和合本的权威与合法性。然而,"新译本"并未获得教民的认同;依旧是生涩的文句,难以用于礼拜祈祷,改错亦不准确;好些地方,添个"的"字"和"字什么的,反而把和合本的风格改掉了。例如,《马太福音》5:3,和合本作"虚心的人有福了",明显误译,不通。新译本改作:"知道自己在属灵境界中是贫乏而且有需要的人是有福的"。竟把别人的诠释拿来,充当经文。这是目前中文(新教)"牧灵"译本所面临的一场潜在的危机。有鉴于此,我以为,修订和合本或许应当缓行(详见拙文《和合本该不该修订》)。轻易抛开一部成熟的"牧灵"译本,很可能会影响到所有新教译本的效用,经典性更无从谈起了。拙译的目标与"牧灵"译本迥异,不是竞争关系。但我欢迎"牧灵"译本不可避免的"大量借用"(详见下文)。此次和合本修订版《摩西五经》部分对和合本的一些匡正,看得出是参考了拙译及我对和合本舛误的考释的,虽然还有众多的误译跟语病尚未割舍。 《周报》:宗教以外,从文学、语言学等学科的角度去翻译圣经,这进路能给宗教带来甚么益处? 冯象:文字是圣言的载体,传教离不开文学,谁能把它们分开?(新教)教会译经既然以改写/修订和合本为主,当务之急,便是培训译者班子,提高他们的中文水平。解放后,教会译经南迁香港,给改写/修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香港中小学的语文教育太浅了,而且往往不受重视。这对研读《圣经》和翻译人才的成长,都是极不利的。您可以读读和合本修订版的前言,短短几段话,就出了好几处错。比方说:"感谢众多主内同工和顾问们历年来的委身与辛劳"。这"委身"用得委实尴尬,难道"主内同工和顾问"参与修订工作,是迫不得已(见《现代汉语词典》"委身"条)?接着的一句,"靠赖"上帝的恩典,也是生造,难听;应换成"依靠"或"仰赖"。最奇怪的是末尾的祈愿,居然声称"献上这本圣经,求上帝使用,叫更多人归向他"。完全颠倒了教会同上帝(天主)的关系。教会修订和合本,是替信众和教外人士服务,因为和合本有毛病,洋泾浜中文,大家读不懂。上帝全知全能,要读和合本干什么?莫非人信教,加入用和合本的各个宗派,是由于上帝念懂了和合本不成?逻辑不通,简直匪夷所思。我怀疑,修订者想表达的意思是,"求上帝保佑"或"降恩",让更多的人阅读即"使用"修订版,并期盼教会藉此而发达。 《周报》:那么,您怎样看近期本港基督徒对您的译本的批评呢? 冯象:呵呵,圣经公会那几个"驻会学者",恐怕代表不了香港基督徒吧。所谓"批评",类似自戕,十分可怜、可悲。请注意,他们的逻辑是,只要拙译某处同法语圣城本旧版的英译(NJB)的译文或注释相近,无论是否常识、学界通说、译经惯例,也不管有无别的出处,抑或源于笔者自己的译文或用语,不分青红皂白,一口咬定:"大量借用"NJB。可是,依照这荒谬的逻辑,圣经公会非得关门大吉。因为,自二〇〇四年拙译陆续发表以来,"驻会"们改写/修订和合本,只消超出和合本一个字,即可能落入我的译文、夹注和论著的内容文字范围,故而必然属于"大量借用而不注明"--而且是同一种文字即中文的直接"借用"。而之前、之后旁人相同或相近的译文、注释、论述,一律不许参考。这样一来,"驻会"们岂不都要失业?例如,《马太福音》2:11,"驻会"若想作注或评论,解释来自东方的三位智士(magoi,修订版:博学之士,化自和合本:博士,不妥)向婴儿耶稣献礼的象征意义,以及后世由礼品推想,智士为三人--他就必须注明是"借用"拙译的夹注,而不能以此说属于圣经学常识,或另有出处(参见维尔墨斯,页11,114)为理由辩解。再如,修订版将和合本的"逼迫"改成"迫害"(《马太福音》5:10以下),"论断"改为"评断/审判"(同上,7:1),"体贴"(神的意思)改作"体会"(同上,16:23),"希奇"改作"惊讶"(《路加福音》7:9),"记念"改作"记得"(《约翰福音》16:21),等等。这些都是我指出了的和合本的误译和病语;按照"驻会"的荒谬逻辑,恐怕都得算成他们"大量借用"拙译的例证呢。 《周报》: 在翻译圣经的过程中,有甚么乐趣和困难?教授花了多少时间译经?完成《摩西五经》、《智慧书》及《新约》后,未来有何翻译计划? 冯象:译经的计划,是多年前就定下的,现在一步步地去做,不急。须知译经乃是跟亚伯拉罕、摩西、大卫王、以赛亚、约伯等先知圣人同行,是与耶稣、保罗、雅各、彼得、约翰同在,用《圣经》的语言说,不啻蒙神的智慧的恩顾,那是何等的大欢愉!说到困难,当然是少不了的,几乎每一句话、每一个字,都需要踟蹰再三,细细审辨。但是,比起"驻会"们的集体"译经"即改写/修订和合本,我想,麻烦事还是要少很多,条件也好些。您想,他们几十张嘴,头上五六家婆婆,即使一两个人偶尔得了灵感,摸着点见识,经过讨论审查咨询顾问,一大圈走下来,哪怕是神的"默示",也被磨平棱角,成了俗见。官僚主义跟庸人政治不仅是政府的顽疾,也是教会的累赘。这是他们六十年来成绩平平,蹉跎岁月而无法进步的根本原因之所在。乐趣,则最近多了一样,可算是译经的殊荣,就是遭遇无知、谎言与宗教偏见的泼污。经书说的一点不错,人子福音果然是"一个受攻讦的记号,叫众人袒露心底的想法"(《路加福音》2:34-35)。不是吗,历代的贤哲与自由思想者,斯宾诺莎、霍布斯、伏尔泰,在宗教偏见面前,都做过这"受攻讦的记号"(semeion antilegomenon,和合本:毁谤的话柄,不确)。所以我希望他们继续骂,别停歇,骂上个十年二十年,最好是把我的译本和著作通通收缴了,堆在教堂门口,一把火烧掉,上演一场"驻会焚圣经",那才带劲儿!二〇一〇年万圣节于北京 冯象:《和合本该不该修订》,载《东方早报·上海书评》,2010.10.17。和合本修订版《圣经》,香港圣经公会,2010年9月初版。维尔墨斯(Geza Vermes):《耶稣三卷:圣诞、受难、复活》(Jesus: Nativity, Passion, Resurrection),企鹅丛书,2006,2005,2008。  
  13. 陆扬:中国印度学发展要靠真正的学术眼光
    人文 2010/11/23 | 阅读: 1447
     陆扬先生是北京大学梵巴利文专业1984级本科生,其后负笈奥地利维也纳大学,最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先后执教于普林斯顿、哈佛和堪萨斯大学。陆扬从梵巴利文专业转入史学专业,先后在中国、欧洲、美国接受教育,现在他在中古史和佛教史的研究中仍常以梵文作为研究工具。近日,记者就一些梵文学术问题采访了陆扬。记者与陆扬的对话始于学术传承,从他对金克木和蒋忠新两位师长的回忆谈起。 北大梵文传统强调语言的文化特性  记者:前几天拜访黄宝生先生,他给我看了金克木先生当年给他们授课时的梵文语法课本。这是一本薄薄的油印小册子,他整理后还作为“附录”收入了他的一本新书——《梵文文学读本》,以示“薪火相传”之意。金克木先生对你们1984级梵巴利文本科生有什么影响?您对给你们授课的蒋忠新先生有什么回忆吗?陆扬:印象中我们当时并没有采用金克木先生授课的小册子。但是金先生教授梵文的一些基本方式很明显影响了对我们的教授方式,因为当时直接担任授课的蒋忠新和郭良鋆两位老师都深受金先生的影响,所以潜移默化也影响到我们,比如强调梵文的诵读和语言本身的文化特性。金先生对我的影响更多是通过他的各种著作以及在北大时经常向他老先生求教而获得。这方面我将有专文回忆,这里就不再特别说明了。教授过我梵文的蒋忠新和郭良鋆两位先生都是第一流的老师和纯粹的学者。有趣的是这两位老师都是上海人,据我所知郭先生出自旧上海富贵之门,却没有丝毫的世俗之气,这都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和美好的记忆。他们的方法都是循循善诱,让我体会到求学的温馨。隔了这么多年,我对他们的尊敬没有丝毫减退,这可以说是我在北大最大的收获之一。两位中当然蒋先生和我们的接触更多,可以说是我学习梵文和印度文化的真正的“亲教师”。蒋先生身体很不好是当时我们师生圈内都知道的事,但他不避寒暑,撑着来上课,而最了不起的是他只要一讲起课来,就神采飞扬,忘情于此中,感人极了。当时他虽然身体很不好,但我猜那段岁月对他来说应该是快乐的。他有机会重返杏坛,我们这些学生虽然并不出色,但和我们年轻学子接触,还是会给他带来安慰。而可能更重要的是,在遭受多年磨难之后,他得以重新投身学术工作。他的两项最重要的学术成就——民族文化宫图书馆藏本梵文《法华经》的转写和梵文《摩奴法论》的翻译,都是在那段时期完成的。教学加上研究,他的毅力真是内在的。蒋先生对我非常关心,不仅是学业上的也是个人生活上的。他住在离北大很远的劲松地区。我常跑他家去向他讨教,每次都会感到一种无比的放松和快乐。谈学问之余,蒋师母每次都准备丰盛的饭菜招待我,对于一个家不在北京的学生而言,这种照顾很令我感动。对我来说,最内疚和最遗憾的事就是出国之后,没能再和蒋先生见面。他的突然去世使这种遗憾无法弥补。我1987年秋去国之后,直到 2000年夏首度回国到北京,当时行程极为匆忙。到北京我即向师友们打听蒋先生的情况,得到的讯息是蒋先生的健康状况比以前改善多了,气色也好了,这让我感到意外的欣慰。但正因为这一念,就没能及时安排时间去看望他。其实那些天住在北大,我也没有去拜访对我影响至深的金克木先生。这实在并非因为我不懂礼貌,而是对这两位影响我人生的先生,我内心有一种千言万语不知从何说起的不安,诚不足为外人道。可惜过后不久,两位先生都驾鹤西去了。  梵文训练有助于进入另一古代文化核心记者:您在北大和维也纳大学接受的梵文训练,对您现在的研究工作中有何助益?陆扬:我目前的学术工作和古代印度中亚的宗教历史还时时发生关联,因此梵文训练能提供许多直接和间接的帮助。但梵文训练本身有其独立的价值,因为在接受这种训练的过程中我能多多少少进入了另一种重要古代文化的核心,找到一种能够终身受用的参照体,对日后的学术思路有不能低估的帮助,即便我直接的学术工作不再以梵文或印度古代文化为中心。而且由于北大、维也纳大学诸位先生的影响,也能使我倾向于从印度文化历史的内部来了解这种文化的特点,而不是满足于了解其对于中国文化的影响。作为一种语言工具,梵文训练还有另一个好处,那就是对这种语言不再有莫名其妙的神秘感和崇拜感。同时对语言的掌握和人文学术之间的关系脉络也有比较客观的理解。 国际学术界梵文与印度学的关系更为宽广  记者:您曾留学欧洲,现在任教北美,能否向我们介绍一下您所了解的国际上梵文教学和研究的现状,尤其是其与印度学之关系?陆扬: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梵文教学和研究并不等同于印度学的研究。在西方,无论是欧洲还是美国,梵文都是作为一种学术工具附着在印度学的框架之下的,或者作为比较语文学附着在语言学的框架之下。但并不等于说有印度学研究的学术机构,就一定强调梵文的教学和研究。我觉得,中国学界对梵文和印度学关系的理解比较狭隘且单一,与国际学界在这方面的认知上相比还有相当的距离。与欧洲相比,美国以梵文文献为基础的印度学和佛教学研究时间相对较短,在学术体系中占有的位置也比较边缘,但还是有其特色。传统上重要的中心,像哈佛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芝加哥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华盛顿州立大学西雅图分校、哥伦比亚大学等学校中的梵文文献研究不只设在亚洲研究的系科里,也可以设在神学院或宗教学系里。欧洲梵文和印度学的中心很多,难以一一列举。仅以我曾学习过的维也纳大学为例,这是一个自19世纪以来的印度学重镇,出过Wilheim Geiger这样的巴利文大家,Erich Frauwallner这样的印度思想和佛教思想的研究大师,以及Manfred Mayrhofer这样的印度伊朗语的语文学宗匠。我求学期间,维也纳大学的梵文文献研究其实分成三块,一是和佛教学西藏学结合,在Ernst Steinkellner教授领导下的藏学和佛教学研究所;一是和印度学结合,在Gerhard Oberhammer教授领导下的印度学研究所;还有一个就是在Mayrhofer影响下的印欧比较语文学研究所。 徐梵澄在现代学林是非常特别的人物  记者:我有一个关于国内梵文流别的问题。以徐梵澄先生为例,在接触中我发现,有的人很敬服徐梵澄先生,而一些梵文学者对徐先生之学则颇有非议,记得您曾经在跋《徐梵澄文集》的文章中略提及中国印度学存在分野的观点,能否在这里略展开谈谈这方面的看法?陆扬:我对你提的问题的理解是梵文研究在中国有派别倾向之分,这的确是存在的,虽然我个人对这种派别的理解和其他学者未必相同。在有些相关问题上这一领域的专家更有发言权,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所以我的意见仅供参考。我对中国印度学研究的分野在回忆季羡林先生和金克木先生的文章里都会分别谈到。这里只就徐梵澄先生说几句。徐先生在现代学林中是非常特别的人物。他在人文学方面的很多造诣不是同辈所能企及的。这是他的一项优势,比如他对中西古典的掌握就远远超过了季羡林先生,也比金克木先生有系统。他在这个基础上再转入梵学和印度思想研究,当然视野就会不同,领悟力也会很高。但徐先生又具有很强的艺术家和文人气质,有时不够冷静,而且他对思想的理解也有古为今用、六经注我的意识在里头,这都会影响到他的学术见解。比如他对《奥义书》等的译注,就受到印度现代思想家阿罗频多的诠释的制约,有时类似于熊十力对唯识的解释。我也读过他英译本的《肇论》,发现译得很不精确,几乎不能采信。但徐先生和金克木先生一样,都注重从文化内部去观察,而不仅仅是从外部做些观察或实验,这个态度我很欣赏。 梵文的神秘感来自公众对其不了解  记者:梵文在中国作为一种非常小众的研究语种,但是在普通公众中有时却拥有可以带来很大声誉的神秘感,您如何看待这一文化现象?陆扬:在国际范围内,这种现象固然显得很特殊,但如果从中国当前的社会学术生态来看就不太难理解。当然这种现象的出现也依靠某种机遇。坦率地说,在长远的潜因方面,梵文的神秘感恰恰产生于公众对梵文和梵文在研究古代文化中所具有的具体作用并不了解。其次是中国近代学术传统始终有过度强调某种工具或某种材料的作用的倾向,仿佛有绝技或秘籍在身,便可纵横天下,这是幼稚的想法。这种想法其实最早存在于中国人文学界,原先普通公众并不关心这个。我记得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是季羡林先生曾多次对我们说,20世纪80年代他去开全国人大会议,与侯宝林先生一起开会,但记者都只围着侯宝林采访,根本无人知道季先生。但这种情况到了90年代以后就颠倒过来了。这种影响力的突然增加主要来自学术圈以外。整个社会舆论对“国粹”的突然重视,而梵文虽不能算“国粹”,却也在公众的想象中与这种国粹主义挂上了钩,于是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之下一发而不可收拾。这种潮流对梵文研究本身能有多大的促进作用,我并不太乐观。当然说完全没有积极的作用也与事实不符,但中国梵文研究和以梵文文献为基础的印度学研究本身的发展,主要还是要靠真正的学术眼光。 
  14. 一清:南方报系与重庆打黑的纠结
    社会 2010/12/04 | 阅读: 3083
    那天,正在街头自由行走着,一位大嫂级的报贩走近,问买报看么?新出的《南方周末》,写重庆打黑的,陈明亮执行死刑了,原来是个好人哩。我们几位中有几位觉得这报贩也真会逗人,这样卖报,估计会有收益,因为她可以将黑的说成白的,未见得报纸上就这样写了。但我们还是接了一份报纸过来,且漫不经心地看了起来。确实在A4版的头条位置发现了一篇写陈明亮的文章,题目是《末路大哥》,还配有陈明亮穿着号子里衣服的照片。文章占了A4、A5两大版。这是我们所见过的重庆打黑以来所有案件占幅最大的一篇报道,自然也有趣味读将起来。
  15. Nicholas Sabloff: 十份影响重大的刊物概述
    人文 2010/12/10 | 阅读: 1301
     The Nursery of GeniusA brief survey of ten magazines of influenceBy Nicholas Sabloff“A magazine,” Thomas Paine said, “is the nursery of genius.” Upon moving to America, Paine became a contributor and editor at the Pennsylvania Magazine. Not long after, he published Common Sense, the pamphlet that defined the American Revolution.Generations of young writers and thinkers have been drawn to what is an elusive project: to create a magazine that makes an indelible mark on the course of politics, art, literature, and history. Such idealists have persevered in the face of the debt, disillusionment, meager circulation, and general indifference from which all but a few of these publications inevitably perish.What follows are brief sketches of a certain variety of little magazine, “little”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e American Mercury) by virtue of their circulation. They are not zines or self-published pamphlets or policy journals, all of which may also be entitled to a claim of littleness. The magazines here are united in their commitment to forwarding the causes of literature, high art, and politics; they are best remembered for helping to establish canonical writers and for their contributions to the intellectual culture of their day. The spirit of such magazines was perhaps best captured by Lionel Trilling in the 1950s when he wrote, “They are snickered at and snubbed, sometimes deservedly, and no one would venture to say in a precise way just what effect they have . . . except that they keep a countercurrent moving which perhaps no one will be fully aware of until it ceases to move.” The Dial, Boston1840-1844  Often considered the progenitor of the “little” magazine in America, the Dial was founded by “Transcendental Club” members Margaret Fuller and Ralph Waldo Emerson. Like many little magazines, the Dial was conceived out of frustration with the other journals of its day. Emerson used the second issue to call for a native literature that represented American culture. To this end, the magazine published obscure writers and poets, most of whom remained that way. The most notable exception was its most popular contributor, Henry David Thoreau. The Transcendentalists’ interest in Eastern religions and philosophy brought the magazine more mockery than readers (“ethereal” was a common complaint): it never had more than 300 subscribers and Emerson came away from the project $300 the poorer. The magazine’s influence, however, has lived on. Resurrected countless times, in the 1920s the Dial became the premier Modernist magazine in the U.S. (it brought T.S. Eliot’s “The Waste Land” to American readers) and gave birth to a publishing house, the Dial Press, that carries on to this day. Poetry, Chicago1912-Present The flourishing of Modernism in the first decade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coincided with a renaissance in American literary magazines. Harriet Monroe’s showcase for American poetry was at the center of this efflorescence. Poetry published T.S. Eliot’s groundbreaking “The Love Song of J. Alfred Prufrock” in 1915. The poem had been passed along to Monroe by the magazine’s foreign correspondent, Ezra Pound. Poetry’s early years featured Pound’s promotion of imagism and, following the publication of Carl Sandburg’s “Chicago,” passionate defenses of free verse. It published early work by Marianne Moore, Hart Crane, Wallace Stevens, and Edna St. Vincent Millay. The initial pay rate: a generous $10 a page. The amount the magazine received in a bequest from pharmaceutical heiress Ruth Lilly in 2003: $100 million.The Masses, New York1911-1917 The Masses advocated for progressive causes such as socialism, pacifism, vegetarianism, and birth control, and published such progressives as Helen Keller, Jane Addams, and Bertrand Russell. The furious satires penned by its cartoonist, Art Young—he pilloried everything from the press to Jesus, and depicted capitalism as an overstuffed bald eagle—brought the magazine its share of controversy and notoriety. Edited by Columbia professor Max Eastman, the Masses was radical enough to print the intrepid American journalist and revolutionary socialist John Reed and antiwar enough to run afoul of the Espionage Act in 1917, resulting in a series of trials that led to the magazine’s demise. After folding in 1917, Eastman and his colleagues returned a year later with theLiberator. Many of these same editors, though not Eastman, regrouped in 1926 to launch the more overtly Marxist New Masses.The Criterion,London1922-1939T.S. Eliot edited Modernism’s most famous magazine at night after coming home from his job at Lloyds Bank. The Criterion’s editorial office was his house. From these modest origins sprung a debut issue containing “The Waste Land” and a magazine that, in its first year, received contributions from Luigi Pirandello, Virginia Woolf, Ezra Pound, E.M. Forster, and W.B. Yeats. In his effort to convey a European consciousness unlike  that found in other magazines of the time, Eliot’s Criterion became the first periodical to publish Proust in English. Eliot spent the following years trying to establish such writers as W. H. Auden, Stephen Spender, and Wyndham Lewis, while simultaneously expounding his defense of classicism, tradition, and Catholicism. The magazine never reached more than 800 subscribers and Eliot somewhat dispiritedly ended the Criterion in 1939.The American Mercury, New York1924-1980H.L. Mencken conceived the American Mercury as a magazine capable of taking in the whole absurd carnival of the American scene during the Jazz Age. Irreverent, learned, iconoclastic, and satirical, the magazine became indistinguishable from Mencken himself. It furiously lampooned his favorite targets— creationists, Prohibition, the “booboisie”—in the pungent style of its editor. The premier literary tastemaker of his time, Mencken published fiction by William Faulkner, F. Scott Fitzgerald, Thomas Wolfe, and Sherwood Anderson alongside articles written by convicts, clergyman, lawyers, dishwashers, and outdoorsmen. At its peak, in 1928, the American Mercuryhad 84,000 subscribers. The magazine lost momentum after 1929 when Mencken’s satirical edge, defense of laissez-faire economics, and disdain for the proletariat put him out of step with the culture of the Depression era. The man Walter Lippmann once referred to as “the most powerful influence on this whole generation of educated people” left the magazine in 1933.Partisan Review,New York1934-2003It has been said of Partisan Review that despite rarely having more than ten thousand subscribers, it had the right ten thousand subscribers. When people get nostalgic for the golden days of the “public intellectual” in America, Partisan Review is never far from their minds. Though it began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arts branch of the American Communist Party, the magazine’s founding editors, William Phillips and Philip Rahv, soon parted ways with the party’s embrace of Stalinism. Staunchly anti-Stalinist and a defender of high art,Partisan Review was a magazine in which Rahv’s critiques of Marxism were followed by Eliot’s “Four Quartets.” The flagship publication of the New York Intellectuals, Partisan Review published Lionel Trilling, Irving Howe, Dwight Macdonald, Hannah Arendt, Mary McCarthy, and such classic essays as Clement Greenberg’s “Avant-Garde and Kitsch” and Susan Sontag’s “Notes on Camp.” The number of little magazines—Macdonald’s Politics, Howe’s Dissent—started by its former contributors over the years, often following an intellectual falling-out, testifies to its influence.Les Temps Modernes, Paris1945-PresentJean-Paul Sartre launched Les Temps Modernes one year after the liberation of France and at the height of his fame as a novelist, playwright, literary critic, and philosopher. It was truly a magazine of the moment and quickly became the leading exponent of Existentialism. (It, too, peaked at ten thousand subscribers.) The magazine published such titans of postwar experimental literature as Samuel Beckett, Jean Genet, Raymond Queneau, and Marguerite Duras, as well as Sartre’s monumental literary manifesto, “What Is Writing?” The magazine’s name, taken from the Charlie Chaplin filmModern Times, reflected Sartre’s belief that engagement with the present moment was man’s duty. Sartre also believed in the pen’s ability to ignite political change, and in its first decade,Les Temps Modernes condemned capitalism and colonialism, and demanded that France depart from Indochina and Algeria. By the early 1950s, Sartre’s Soviet sympathies had caused all the original editors but Simone de Beauvoir to depart, and it was on the pages of Les Temps Modernes, in one of the defining moments of 1950s intellectual life, that Sartre and Albert Camus’s friendship ended as the two quarreled bitterly in print over Stalinism.The Paris Review,Paris/New York1953-PresentThe Paris Review, which began life in hopes of recapturing the literary spirit of 1920s Paris, wanted to serve its writers, and George Plimpton, its charismatic co-founder and editor, was not bashful about engaging in a little showmanship to ensure that their voices would be heard. While never as fervently countercultural as Barnet Rosset’s more European-orientedEvergreen Review, in its early years the Paris Review helped to launch Terry Southern, Philip Roth, and Jack Kerouac, and was the first to publish Samuel Beckett in America. Its “Art of Fiction” interviews have become an institution unto themselves. Forever hovering around ten thousand subscribers, the magazine is still going strong despite Plimpton’s death in 2003 and despite the belief of one of its founding editors, Peter Matthiessen, that “little magazines should have short lives and then disappear.”The Baffler, Chicago1988-presentFounded by Thomas Frank, the Baffler modeled itself after Mencken’s American Mercury, and like his idol, Frank loved to cause mischief by exposing the absurdities and delusions of the “booboisie.” Unlike most little magazines, the Baffler was built around an explicit thesis: that American business culture had co-opted the very idea of dissent by making it a commodity. The magazine spent the 1990s ridiculing one instance after another—from the Gen-X rebel consumers at Details to the peddling of “alternative” culture—in which subversion and rebellion were marketed as lifestyle choices and the counterculture was used only to reinforce the logic of late-twentieth-century capitalism. Despite only publishing seventeen issues to date, the magazine has two anthologies of essays to its name. These days, Frank can be found on the punditry circuit, having brought his critique of the culture wars into the mainstream with his 2004 book What’s the Matter with Kansas?n+1, New York2004-Present  Over the course of only five issues n+1 has laid claim to being the most important new little magazine to emerge from post-9/11 America. Although its small circulation pales in comparison to such coevals as the Believer and McSweeney’s,n+1 has caused an impressive amount of commotion by responding polemically to the present era. Beyond liberal politics, the editors’ other great passion is the defense of the literary novel: the magazine openly declares itself a descendent of the high seriousness and sense of tradition of Partisan Review. Yet the magazine’s self-conscious tone and its ability to shift casually from discussions of European theory to dissections of pop culture are unmistakably contemporary. In recent issues, the magazine has begun focusing its breezy editorials on exploring the effects that such cultural phenomena as dating, casual sex, porn, and the omnipresence of cell phones and email have had on contemporary consciousness and the experience of everyday life.http://archives.jrn.columbia.edu/nyrm/2007/sabloff_well.html
  16. 约翰·泰勒:大偏离的教训
    经济 2010/12/20 | 阅读: 1476
    对规则的偏离不仅使我们远离了长期以来的稳定发展时期,而且还可能孕育了大萧条。出自道义的因素反而经常迫使人们作出有害无益的事。有谚云至善者善之敌,即为此也。
  17. 贺雪峰:土地不能私有化
    经济 2010/12/29 | 阅读: 1615
    《地权的逻辑——中国土地制度向处何去》结语(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 )
  18. 许宝强:告别犬儒的文化政治-从中学通识的设计和教学看教改的局限和希望
    社会 2011/01/04 | 阅读: 2063
    在通识教育科引发的讨论中,不同的政治立场或互相批判,或吊诡地相互支持,构成了极为复杂的论述,也印证了教育改革其实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目标和理念统一的、可依单一计划安排的过程,而是各种相关的持分者在执行时结合多元纷杂的目标 /理念和细节的运作程序所衍生的具体效果(effect),或Foucault和Bennett所指的去中心(decentred)的权力操作和管治。
  19. 王小甫:拜火宗教与突厥兴衰——以古代突厥斗战神研究为中心
    历史 2011/01/09 | 阅读: 2306
    本文研究了漠北阙特勤墓地发现以及国内虞弘墓等出土葬具上的鸟身祭司形象,认为这就是唐代所谓突厥“斗战神”,本为拜火教神祇 Verethraghna(Warahrān/Bahrām)的化身之一。这一文物证实了古突厥人的拜火教(Zoroastrainism)信仰。通过本项研究,古代
    突厥人和粟特人的关系、拜火教的传播等相关历史问题和文化现象得以重新探讨。本文认为,古代突厥兴于拜火,毁于拜火,其间教训,可谓深刻。而本文的研究也表明,只有注重原典内涵,深入对象本身,而不只是做表面形式的类比,学术研究才有可能实现真正的创新和突破。
  20. 基辛格:中美共建“太平洋共同体”(专访)
    政治 2011/01/18 | 阅读: 1523
    世界正处于巨大变革之中。当剧变发生时,人们以为是冲突,其实这需要国家间做出相应的调整。美国和中国可能存在一些冲突,但不能基于冲突意识来制定政策。40年后,当我们回顾往昔,会为今天没有基于冲突理念做出的共同努力而感到骄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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