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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毛泽东[①]
一、问题的界定和意义
《耶鲁法学杂志》2005年春季号刊登了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弗兰克·阿帕汉(Frank Upham)的一个长达44页的书评,[②]评论我的《送法下乡》。[③]在认真理解并给与了高度评价的同时,阿帕汉教授对他认为的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批评。批评主要有两点,一是“不加批评地接受了单线进化版的现代化理论”;[④]但“最大的问题”则是在书中“看不见政治和政治权力”,[⑤]仔细读来其实是批评我没有展示并辨析中国共产党对法院工作的干预和影响,法院在涉及党的或有党的背景的机构、人员的案件中具体行动,以及基层法院在社会冲突中的一般角色等等。
坦白地说,我的著作屡屡揭示了当代中国政治,特别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对司法的影响,包括党组织对某些案件的干预。特别显著的是第一编,我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制度层面讨论了政治,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改革政策对司法制度的各类影响。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通过一个案例,把司法制度在中国基层社会延伸视为民族国家的权力向下延伸;第二章“法院行政管理制度”分析了法院内的行政管理和组织结构如何干预了司法的运作;第三章“审判委员会制度”则分析了这一制度的诸多功能,其中包括了各种政治的功能,防止腐败、统一法律适用、有限度地抵制包括地方党委在内的各种地方政治的不恰当的干预和影响,以及运用法院的社会关系在一定限度内克服因其他制度的缺失而带来的司法判决的执行难等等。在其他各章,例如第七章有关一个通奸/强奸案的分析,第十章中有关“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分析,以及最后关于社会调查中的权力流变,也都有大量的有关司法与政治的分析。我的这些分析肯定还不够全面、不够深入;我也没有事先征求阿帕汉教授或其他外国教授关心哪些“政治”问题,即使征求了,也不可能在一本书中满足他们的各种甚至可能是相互冲突的预期;此外,在西方学术语境中,“政治”这个范畴涵盖面太广,而主要面对中国读者,作者是有而且应当有特权的,有所不为,方能有所为,我的标准是,这些“政治”对于本书的基本命题是否重要、是否有学理的意义。有鉴于这些考量和自身的学术能力,本书对政治问题的关注和分析未能达到阿帕汉教授的预期是必然的,但若是说此书中“看不见政治和政治权力”却至少是言过其实的。
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如何声称,其实每个比较清醒的写者写作时心中都会有一个明确的或未言明的预期读者群,并且这个读者群一定会制约他的写作和表达。没有为了全民的写作,也没有完全私人的写作。即使是最个体化、个性化的写作,只要作者还是打算让人看,这就是一个社会行动。哪怕是足不出户,写作过程也始终是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只是当作者全力顾及他或她自己心目中的读者群时,有时就很难兼顾那些未注册的读者;他或她的写作一定会省略相当数量对于预期读者完全没有必要的背景知识。这两个读者群有时也许会重叠;但更多时候两者之间文化背景跨度或差异很大,这时作者就会遇到学术交流上的“麻烦”。这不是说未注册的读者就不可以质疑了。完全可以,因为作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是这时对作品的批评已经与作者无关,而只与批评者自己有关。鉴于《送法下乡》主要是针对中国读者的。而阿帕汉是一位我未曾有幸谋面的美国法学院教授;他之前的研究领域——与该书相关的——主要是日本;他曾访问过中国数日,却不曾对中国社会有过第一手的研究;甚至,在书评中,他也没有提出任何其他有意义的同类经验研究,细致入微地展示中国基层司法制度运作中的“政治”,而更多是展开了他的合理想象和推论。[⑥]显然,他与我的预期读者背景文化差距很大。
尽管如此,我还是决定对阿帕汉的批评做出某种程度的回应,主要理由不是阿帕汉教授对我的著作有任何新的洞察或对中国的法律研究有什么贡献,而是他的一些方法论错误在当代西方的诸多中国观察家中非常典型,并且在中国也很有影响;而这些错误暴露了一种深厚的意识形态偏见,这种偏见是西方的法律自治和法治理念的“道德权威性”的核心。换言之,正是这样一些类似的错误对过去一些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的影响促使我撰写了这篇论文。
是论文,而不只是对阿帕汉教授之批评的一个回应,因为本文是我对中国司法制度长期思考的一个问题的比较系统的表述,回应阿帕汉的书评不过是得以表达这一思考的一个契机。我想真正回答的是当代中国(仍然是中国!)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司法制度时经常遇到却常常不得不回避的一个真正困惑:中国政治是否造成了当代中国司法的“异端”?本文试图表明,中国政治确实塑造了中国司法,但中国司法并不是一个异端。而正是这一点,才是推动我撰写此文的真正强劲动力。
二、区分有必要吗?
尽管阿帕汉批评我的著作“看不见政治和政治力量”;但他同时也承认,至少是隐含地,我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分析了各种社会因素,包括政党、行政以及其他,对中国基层司法运行的影响。从逻辑上看,这两个命题不能同时成立。那么阿帕汉仅仅是思考不周延吗?仔细阅读,我发现,阿帕汉真正批评的是,作者没有用专门且比较系统地分析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影响,特别是对司法的干预。阿帕汉的这一批评确实不错。但这一批评隐含着一系列前提假定。第一,在中国当代社会中,有一种比较纯粹的来自中国共产党的影响;第二,可以构建一种政党不影响或干预司法的标准状况,理想的或常规的;以及第三,研究者可以独立地考察和测度这种影响。
这三个假定都是不现实的。第一个假定对理解当代中国司法最为基本,因此,我将在本节集中反驳了第一点。而在下一节将集中讨论后两个假定。
在我看来,并且许多中外学者都已经或明或暗地正确指出的,1949年后中国,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和支配力是无所不在的,渗透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尽管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用过国民党政府当年经常使用的“党国”一词,但实际上继承了孙中山首倡并且国民党也一直追求的“以党建国”、“以党治国”、“党放国上”的政治传统,[⑦]甚至,若是就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方针、意识形态对国家机器和社会的影响而言,其程度远远超过了当年的国民党。[⑧]
在国民党执政大陆时期,山西、新疆、云、贵、川等省都是由地方实力派人物实际掌控的,东北地区也曾一度为张作霖父子掌控;国民党从来就没有真正完全统一中国,而只有象征性的统一。[⑨]在政党问题上,也基本如此。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不论当时的国民政府是否承认,共产党自1927年之后一直占据着相当的土地,并得到了相当数量的民众的支持;此外,也还有其他一些较小的政党。第三,即使在国民政府之内,甚至国民党内部,也还有一批比较独立的并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学者或技术官僚。[⑩]第四,由于中国社会转型,国民党力量的社会控制力不足,传统的皇权与绅权的社会治理模式事实上还在一定程度上延续。[11]因此,正如黄仁宇所判断的,在国民党统治中国大陆的20多年间,仅仅建立了一个上层架构,[12]它其实没有,而且也无法将它的意志、政策贯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社会的最底层,没有实现它所追求的改造社会的目标。[13]
在司法上,国民党很早就开始强调司法要“党化”,之后也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4]也有证据表明国民党政府至少对某些案件有很强的直接控制力。[15]但是,强调“党化”本身就表明国民党对司法的控制和影响还不是全面的。由于这一现实,在某种意义上,也许还有可能将国民党的与其他政治的甚至政府的影响区分开来,尽管已经很难了。
在1949年之后的一段时期内,这种区分则几乎完全不可能了。不可能不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力微薄,而是太强了。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为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高度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只是台湾当时为国民党政府控制;大陆地区已经不存在强有力的地方实力派,尽管还有某些地方势力。第二,尽管存在着其他民主党派,但所有其他合法政党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即使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党派的政治活动空间扩大了,但依据现行中国宪法,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6]中国共产党通过包括各种正式——例如政治协商会议——和非正式的——同党外人士的不定期会议——制度听取并选择性地接纳其他党派的一些政策建言。甚至许多民主党派的领导人本人就是共产党人;目前至少——就我所知——民盟、九三学社、致公党和台盟的领导人同时也是共产党人。第三,所有的社会精英,无论在政府内还是在大学、商界、主要的社团组织,绝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其中甚至包括了许多激烈的、被西方社会认为是持不同政见人士。其他一些精英可能不是共产党员,也大都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并且其中多数人可以说是坚定的共产党人。[17]在这个意义上,尽管中国共产党一直宣称自身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或“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18]但即使在“三个代表”提出之前很久,它也一直强调自己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追求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9]因此在另一个意义上是一个“国民”党。它的政治纲领,尽管有过各种“左”或“右”的错误,其中也包括“文革”这样的严重错误,但一般说来,大致获得了当时社会诸多或主要政治力量的支持。
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纲领以及它的严密组织结构,它在社会各个层面和方面的影响可以说无所不在。在当代中国,它决定着中国社会、政府的方向。你看不出有什么独立在国家政治之外的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也不存在不受共产党影响的独立的政府政策,甚至不存在其他真正有影响力的、西方学者常常虚构出来的军方政策。在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共产党不仅是领导当代中国各方面事业的核心力量,而且是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和各种政治力量的一个组织、动员、整合和表达机制。在当代中国,几乎所有的政治力量或者是被整合了,或者——在“文革”时期的“地、富、反、坏、右”——就是得不到政治表达的。但是,随着近2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随着“三个代表”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中国共产党越来越追求成为一个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日益强调其执政能力。[21]
因此,在中国党、政官员的身份区别其实并不那么重要。例如,在中国各行政层级,所有的行政首长都不但是中共党员,而且往往是本行政层级党委的第二领导。各行政层级的行政副职中一般都只有一位非中共党员的副职。党的干部与行政干部都可以互相转任。许多省长往往会担任省委书记,许多省委书记也往往担任过省长或其他行政职务。这种格局是从中央到基层普遍分享的。无论在历史上还是今天,都很少有专管或只管过党务的干部能够进入各层级政治决策的核心和高层。
在广义的政府各个分支,在狭义政府的诸多职能部门,情况也大致如此。例如各级人大的主任、政协主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首长往往也是本单位的中共党组书记。无论是在历史上和今天,都只有少数职能部门的党组书记是由行政副职担任的。[22]
行使司法权的部门也几乎没有例外。1949年后的历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除了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是民主党派人士沈钧儒外,其他人均曾在中国共产党内以及政府机关担任过各种高级职务,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职后,他们一般也同时担任本单位的党组书记。这种状况持续至今。当然,如今,各级法院、检察院内一般都有一位民主党派人士(有些也仍然可能同时是中共党员)担任副职,但这些人士往往是由同级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选任的,至少是中国共产党可以信任的;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他/她们往往会参加本级法院或检察院的中共党组扩大会议。
在这种体制下,当我们考察司法制度及其运作之际,不仅难以区分什么是社会的干预、行政的干预或党的干预,最重要的是没有必要做这种区分。若硬要做这种区分,那实际上就是按照西方政制模式在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削足适履”,是一种“刻舟求剑”的做法。这样的“研究”,不仅没有意义,相反可能会混淆或模糊中国司法中真正存在的问题,并可能导致错误的解决方案。请记住奥卡姆的剃刀。在我看来,在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之际,更重要的是具体地发现、考察和研究无论是来自何方的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实际利弊,以及法院、检察院为了更好履行其司法职能应如何予以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当代中国共产党是自上而下地制度化存在着,并且由于中国现代的社会革命,因此确有不少党的建制乃至党的领导人直接间接地影响或干预有时甚至是操纵了司法。对于这种干预,首先不能,也不应简单将之都视为不正当的影响和干预。无疑,中国现代社会变革中中国共产党曾经对司法有各种错误的影响和干预,中国共产党的政策错误曾导致了一些灾难性后果;但即使是在激烈的“文革”时期,也有不少党的组织或党的领导人通过各种渠道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防止了、减弱了各种社会革命和运动中的激烈和偏颇,包括在司法上的。尽管如今国内外有许多人更多把当代中国社会的问题都归结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但若是放开来看,很难设想,若是没有近代的中国革命,中国目前的社会和司法状况就一定会比现状更好一些?!我不打算就此展开讨论,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如何看到中国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问题,只能“道不同不相为谋”,而且从方法论上看,这还涉及到一个反事实假设的问题。这只能留待后人评说。但是,只要认为近代中国革命从总体上看不可避免,并且对中国从总体说来是一个改善(我就是这么认为的,并且将在后面对此有所辩论)那么,就只能从总体上接受中国共产党对现代中国司法的塑造。有许多时候,我们无法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
但我并不打算用这种总体判断来遮蔽对一些更为具体的党对司法之影响和干预的分析讨论。在今天,尽管中国共产党已经接受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司法独立也写进了宪法,仍然存在着党组织或个人对司法的各种影响和干预。但是第一,尽管有些干预者是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可能打着地方党组织的旗号,但并不意味着此人的干预就代表了党的或其所在党组织的干预。相反,这些干预常常是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党的纪律的。一位担任县委书记的人若出面干预某个案件的处理,有可能是完全出于他/她本人的私利,因此是违法的;或是为了地方利益,因此是不恰当的。对于这类干预,法院或检察院从法律上和党纪上都有理由,而且可以拒绝这种干预。事实上,在一些案件中,也确实有法院或检察院抵制过这样的干预,尽管未必总是成功。[23]第二,有许多案件看起来似乎党以某种方式干预了,例如,对某些社会热点问题处理做了批示;但其实完全有可能即使没有党的这一批示,相关司法部门也会依据法律获得大致相同的结果。这时,某些看似党的干预,往往只是党的一种必要政治策略,只是为了回应民众的呼声,以增强自己的合法性和代表性;抽象地看,这种干预其实是在履行政党在当代中国社会的特殊政治整合和表达功能。
无法区分党的干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来自行政部门的干预其实仍然可能直接或间接来自党的决定或党的政策规定。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一些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既有可能直接指示法院在处理某案件上照顾某个外商,也有可能通过各地地方人大或主管部门制定一般性的地方法规或政策规定来要求法院围绕中共中央或各级党委的中心工作来予以落实。这些干预,无论形式如何,其实都渗透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或地方党委的政治判断和决策。并不能因为这些“干预”是来自政府甚至“人大”,就不再是来自党了。
在一般层面上看,在中国最后的政策决定权是在党内;但在经验层面上,对司法的具体干预和影响究竟是来自党的机构、政府机构或人大或政协或这些机构中的人,则往往取决于干预者本人在地方政治中的实际影响、他/她认为有利和有效的干预机构,以及其拥有的影响司法判断的具体管道。因此,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包括对司法的影响或干预,并非总是党的组织更有影响力。中国人和其他地方的人是一样实用主义的:他们总是试图通过一切可能的有效手段来干预司法,他们并不区分党、政、人大或是新闻媒体,甚至不大区分合法还是非法(运用人际关系甚至直接贿赂法官)。
即使在法院系统内部(以及检察院系统内部),也有各种合法、半合法或不合法的法律性质的和行政性质的来自上层的影响和干预,却总是很难区分这些具体的干预是党的还是非党的,甚或是制度的还是个人的。最高法院的某个决定,甚至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法院内的一个比较专注于司法问题的司法业务机构)某个司法解释,完全有可能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回应中共中央的政策而做出的决定。[24]但是这些决定,又并非只是重申中共中央的政策,而完全可能针对法院内部或法院系统的一些实在的问题。并且,这种情况也是在各级法院都存在的普遍现象。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党对一些具体案件的干预,例如一个“政法委”书记的批示(这种情况如今已经越来越少了),哪怕有文字,也并不明确无误指向某个特别的处理结果。与任何制定法一样,这种批示同样是需要并且可以解释的。若是追究起来,许多案件的不同处理都可以视为党(个人或机构)干预的结果;但事实上,这些结果更可能是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官用党的干预来掩饰自己的判断。
据此,我们可以结论说,第一,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革命的影响和社会转型的必要,党对司法的影响是强大的、普遍的,但这种影响又是常常是弥散的、政策性的;有,却不都直接来自党的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第二,尽管中国共产党有自己的政治意识形态,并且会影响司法,但这种意识形态就总体而言与人类普遍分享的基本正义观是兼容的,但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与常规社会中现代司法职业的运作逻辑确有冲突;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司法职业自身的逻辑正在形成并日益制度化。第三,作为一个具体社会中运作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不是本质主义的,各种人、各利益群体以及各种政治力量都会试图利用政党这一机制来影响或干预司法的运作,其中对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意义。第四,在经验层面上,不但很难区分纯粹的党的干预,而且必须注意这种干预往往具有强烈的实用主义特性。因此,严格区分党的干预和其他的干预不仅不能推进我们对基层司法制度运作的理解;而且,除了强化一种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和本质主义的理解,不具有任何学术意义。
三、何为参照系?
而且即使可能区分纯粹的党的影响,这样的研究也难以成立。因为这隐含了一个参照系的问题。
确实,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也许可以追溯或归结到共产党的政治和政治意识形态上,尽管我更多会归结到中国过去100多年来一直持续的人类历史上空前的社会转型上。我研究和写作《送法下乡》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具体地辨析这些问题,寻求解决的方案。也许我的努力还不够,眼界不够开阔,分析不够犀利,甚至会有盲点,因此这一研究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不意味着任何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有可能以阿帕汉教授期望的那种方式展示中国司法中的“政治和政治权力”。因为,首先一个难题就是,你无法构建甚至很难想象一个标准的政治/司法关系参照系,无论是经验的或理想型的,并基于此来客观地测度中国共产党对基层司法的影响和干预,并评判这些影响和干预的系统性利弊。
因为,首先目前世界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有政党,尽管司法独立是一个公认的原则,但政党对司法的影响和各种形式的干预都是存在的。也许这种影响和干预在程度上与中国的情况有很大差别,但是这种影响会同样是弥散的和普遍的。事实上,在现代国家中,若是没有政党的积极参与和干预,我们很难想象今天是否有或保持现代意义上的作为制度的司法独立。尽管这话听起来有点玩世不恭,却既是历史,也是今天的事实。难道不正是出于对于联邦党的忠诚,出于对于共和民主党的坚决抵抗,马歇尔大法官才在著名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不经意地创建了作为美国司法独立制度的核心之一的司法审查制度吗?[25]
人们会说那是在司法独立的早期。但是,直到今日,在世界各国,政党政治仍然在支撑着影响着也保证着各国的“司法独立”。今天西方某些国家的那种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靠着他们的政党制度来保证的,换言之,没有这些政党制度,就没有各国的那种形式的司法独立。例如在美国,在联邦法院系统内,通过总统提名和参议院的认可联邦法官,两党政治对法院司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另一方面,至少有相当一部分美国法官认同主要政党的政治意识形态,也会主动按照政党的意识形态和利益来推进司法。沃伦法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此外,美国还有许多州采取了法官选举制和确认制(recall);[26]这些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政党政治的影响和干预。尽管包括我在内都认可这些政党对司法的影响和干预,愿意认为是合法的,并且承认这与当代中国法官所受到的政党政治影响在程度上甚至性质上不可同一而语;但这也不过是我、阿帕汉教授以及许多人都接受了美国政治中的这种政党政治干预司法难以避免。但不能因此就否认这是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影响和干预。
许多人,但不是每个人,也不是在所有问题上。在美国还不时发生包括阿帕汉和其他一些美国教授可能认为有些过分的干预。例如1987年对罗伯特·博克法官任命的两党争议。至少在博克法官看来就是一种不恰当的政党政治的干预。[27]当然,这只是博克法官的判断。但如果我们换一个结果,设想博克法官的提名获得了参议院多数的认可。但是,这在另外一些人看来,例如坚决反对博克法官的参议员肯尼迪以及当时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拜登看来,难道不仍然是一种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干预?而且,更进一步看,博克法官的提名不过是显露了已经规训化了的美国政党政治对司法影响的冰山一角;其实更强有力的政党政治已经从一开始就大致决定了一些结果。非激烈争议的法官确认并非无政治的或政治中性的法官确认。[28]无论是法官的提名还是确认都更多出自政治的考量。
政治影响和干预不仅反映在法官提名和确认上,而且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司法上;不仅有作为政治家的政党领袖的干预,而且有作为政治家的法官的主动配合,有些甚至可以说超越了正常的范围。最著名的,例如,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的马歇尔大法官。并没有某个政党领袖要求他在此案司法上如何如何,而是他主动出击,坚定的政党意识形态促使他做出了一个对于美国宪法制度来说伟大的判决。至于过去50年来的沃伦法院、伯格法院,乃至伦奎斯特法院,也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如此。[29]最晚近的,布什诉戈尔案,就是一个明证。[30]
注意,我丝毫不是在说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对中国基层法院的影响和干预与美国政党政治对美国法院运作之影响或干预是一样的。两者非常不同。美国是两党制,在中国是“党是领导一切的”;在美国,对司法的政治影响也许更多来自法官本人对党派意识形态和纲领的自觉忠诚,而在中国对司法的政治影响还来自甚至更多时来自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对法官的要求和党的纪律,其中包括在美国等西方法治国家中已经不作为政党纪律和要求而是作为公务员甚至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要求;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有法官的终身制和高薪制保证,因此有些法官在一些案件的判决上“背叛”了他的党也无所谓,[31]而在中国,公务员性质的法官只有在少数学者的著作中才可能获得这种安慰。因此,我承认在中美两国,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干预和影响是程度的,也是性质的。
而且,指出这些也不意味着中国不应当学习美国等西方法制国家。恰恰相反,中国也正在学习,我也赞同和支持,出于回答和有效解决当代中国的问题。例如,前面提到的规训化的、常规化的政治过程对法官构成的影响等等。
但即使承认这些,却仍然与我所要论辩的学理问题无关。我的问题是,什么是恰当的衡量政党政治与司法关系的参照系?难道我应当以美国为标准吗?或是英国,或是德国或法国为标准?或者是依据世界各国的司法政治实践构建一个标准?但为什么它们就是标准?并可以作为中国的标准?这样一个比较法的理想型或统计标准为什么可以具有规范的意义?其正当性来自何方?如果如美国前众议院议长蒂普·奥尼尔所言“一切政治都是地方的”,[32]那么为什么在司法政治上就可以且应当采取一个普适的标准?除非是我采取一个我一直拒绝但阿帕汉教授认定我坚持的单线进化论——只有从这一模式中才有可能导致接受这样一个标准。
或者应当摒弃直接的经验材料,直接构建一个关于司法与政党关系的理想型作为参照系?这当然是可以的,其实也不难。或者我应当从权力分立这个概念或诸如此类的命题中演绎出一个关于司法与政党的关系?这当然也可以,我也能演绎得尽善尽美。只是这还是不能证明这种理想型的或演绎出来的政党政治/司法关系是正当的(且不说权力分立概念本身的西方渊源和西方文化色彩),除非我们是奥斯汀、凯尔森或德沃金,是一位本质主义者,相信在我们所有现有的有关政党/司法关系的经验材料之上有一个真正正确的有关政党司法关系的永恒实体。但是,阿帕汉是一位法律社会学家。事实上,即使是坚信任何疑难法律案件都有唯一正确答案[33]的德沃金也并非分析法学的坚定信奉者,而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他是一位实用主义者。[34]
也许可以把标准放宽一点,考虑依据司法制度所在国的情况,构建一个“比较合理的”党与司法制度的关系?但从方法论上看,这样一个构建,如果能够成立,就一定要背离阿帕汉教授批评此书时隐含的美国标准,或比较法的理想型,或本质主义的标准,就一定要回到我在此书中坚持的语境主义、后果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标准;即要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其中也必定要包括一些国际因素)的语境中,就这一政党\政府\司法关系的实际和可能的系统后果,来评判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的优劣利弊。即使如此,在是否合理得问题上也还是难以避免无数的争论。例如,我认为,在《送法下乡》中,我已经构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党政司法关系的分析框架和参照系,并有针对性地讨论了一系列问题;但是阿帕汉教授还是认为在书中“看不见政治和政治力量”。于是,我们仅仅就这个框架和参照系是否合理就可以展开长时期的争论,发表诸多的论文。
不仅不是所有的争论都是有用的;而且即使我们可以就这个合理的参照系的达成一致,这个参照系就有用吗?无论从概念中演绎出来的,还是从各国经验材料中抽象出来的,或是直接以美国或某一国家的实践作为标准,这样的一个参照系的全部功用最多也只是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衡量和批评当代中国党政司法关系的标准,让我们自以为正义或真理在手,但是,它既无助于理解中国的现实,也无助于改变中国的现实,如果结果不是更糟的话。甚至,这样的参照系是注定要碰壁的,因为,中国社会目前这个政党政治与司法的关系格局和形态从一开始就不是从概念中演绎出来的,不是从某种意识形态中演绎出来的,也不是比照某个外国标准塑造的,它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社会发展的产物——一种诸多社会变量促成的实在。
四、作为制度和制度替代的政党
因此,作为对阿帕汉学术批评的回应,我不愿在此止步。止步于此,会让人觉得这只是一种方法论的辩解,即使成立,也只是避过了阿帕汉的箭。甚至恰恰由于这种方法论的辩解,会令诸多读者无形中强化阿帕汉教授批评中隐含的那个中国党政司法关系很成问题的具体判断,以及他的党政司法的一般应然关系的普遍判断。
更重要的是,这会留下一些非常急需、本来可以也很值得探讨的领域未加探讨,而且对现代中国的历史、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司法制度也很不公平。因此,在本节,作为一个思想的实验,我想论辩,中国目前的党政司法关系有其发生的合理性、正当性,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必然,并就此展开论证。如果这一论证合乎情理,那么就进一步表明阿帕汉教授对我的批评本身有问题,不仅是方法论的,而且有价值判断上的;此外,这一论证本身也是对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的一个内在的社会科学视角的解读,因此为辨识、理解、评价、测度乃至回答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的诸多问题提供一种新的可能的参照系。而如果做到了这一点,无论成功与否,都必定是推动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学术研究。
这样做是有风险的。不仅是对于我本人,更可能是对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变革和司法改革。我几乎肯定会被国内外高举意识形态大旗的“学术混混”和社会人士标签为保守派、反动派或共党喉舌;对此我个人倒不是很担心。重要的是,我的这一论证,如果非常强有力,是否确有可能迟滞某些社会急需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并且我的努力越是在逻辑上成功和有说服力(不等于正确),这种风险就会越大。我有学术的追求,更有社会责任感,做事讲求后果;至少有时,我的学术研究也会迁就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但,至少从目前判断,我不认为这一努力会导致不良后果。一个社会对改革的需求不会因为一个仅仅是逻辑上强有力的论证而被阻断;如果能够被阻断,那也一定是这个社会的改革需求本身还不强烈或这个需求有问题,甚或是虚假的。尽管如此,我还是将自己的这些考虑和担忧都写出来,告诉读者,希望读者自己去思考和评价本节的分析论证,做出他们自己的判断。在我看来,提出一个新的考察中国问题的思路要比教条主义地坚持某种观点,对于中国长远的社会和学术发展更为重要。
中国近代以来的党政司法关系是在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行程中逐步锻造的。对于自1840年以来的近现代中国来说,主要是要完成一个历史转变,经济上从小农经济转向工商经济、政治上从传统的文化统一共同体转向政治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文化上从农业社会的人文主导的文化转向一个城市社会的科学主导的文化。[35]这是一个空前的历史转变,考虑到地域、时间和人口等基本变量。若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核心力量的领导和引导,任凭中国这样一个巨大的农业社会在列强虎视眈眈的国际社会中漫无边际地“自生自发的秩序演进”,很难想象这一转变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功。民国初年的乱象就是一个明证。只是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作为全国性的革命党出现,并进行了两次合作,中国社会才开始了初步的统一;并在二战的国际形势下,完成了中国近代抵抗外来侵略的第一次胜利。
必须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是有很大差异的,后面我会指出它们各自客观上依靠的基本群众也有很大差别。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无论是共产党还是国民党,都与西方国家的主要政党有很大不同。它们都自觉意识到并自我承担了这个民族的一个后来证明是相当长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历史使命,即要在中国帝制崩溃的历史条件下,在中国以一切可能的方式集合起各种政治力量,加以利益整合,完成一个对于在列强争霸的世界中这个民族的生存、发展和繁荣的最基本的前提,即国家的统一、独立、自由,这就是所谓的“建国”(constitution of the nation-state),以及在此之后通过国家的力量来推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快速发展。而在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主要政党基本只是在已经基本确立的政制(constitution)中,基于个人信仰的联合对政治利益的追求,一般说来,它们没有如同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所面临的这样的历史问题,不承担类似的历史使命,因此没有如此长远的政治目标。由于这一历史使命,因此,中国共产党(以及国民党)首先都是革命党,而不是执政党;即使执政之后,也还一直承担着某种革命党的角色,即要带领社会完成社会改革,土地改革和工业革命。[36]这就进一步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以及国民党)还必须具有精英性质,即首先它要有能力提出社会改革发展的目标和基本措施,在这一努力中逐步建设现代的民族国家,完成一种新的社会政治权力的构成,这就是宪法(Constitution)的本意。但也因此,它又不能仅仅是一个精英的党,它还必须能够整合各种社会政治力量,表达其他利益诉求,有能力将长远目标和具体的政策措施结合起来、落实下去,因此具有群众性政党的性质。[37]由于这两点,因此,无论共产党还是国民党都是一个有严格党纪和组织制度的政党,它们通过高度组织化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政党,都强调“民主集中制”或“有组织的民主,有纪律的自由”,党员违反党的纪律,会受到党内的处分,甚至会被开除出党。[38]
这样组织起来的政党不仅是推动和引导社会变革的主导力量,而且是近现代中国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替代。在执政之前,它是一个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党组织、党干甚至普通党员因此也就成了常规体制中官僚制和官僚人员的一个替代。在执政之后,除了继续其社会动员和组织的功能外,在缺乏现代社会治理必备的官僚队伍和官僚体制之际,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扮演这一官僚制的角色,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现代国家的官僚队伍。
既然它的目标是要引导社会变革和转型,因此尽管都以民主为奋斗目标,党的组织却必定不可能直接立基于人民民主(人民一般趋向于保守,目光也往往不那么远大),而必定要更多强调党的精英和先锋队作用,强调党的领袖和领袖群体在社会变革中的领导作用。但为了能够有效带领群众,不脱离民众,保证党的代表性,它也必须同时也会在党内坚持某种程度的民主(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国民党的“有组织的民主”),这样一个党的组织因此无论在执政前还是执政后都成了一个整合其代表的诸多政治力量和平衡诸多政治利益的准宪政体制——一种宪政的替代(国民党则明确强调经由军政、训政然后达到宪政)。党的纪律、党的方针政策因此常常扮演了法律的某些作用,或者在执政后,会同其他法律一同维系着社会的秩序。因此,不可避免地,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期间出现了“以党治国”的“党国”。[39]尽管共产党一直批判国民党的“以党治国”的理念,但即使在执政之前,它也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倾向;[40]1949年后,则更是强调“党是领导一切的”,在文革期间甚至实行了“党的一元化领导”。正如同美国学者柯伟林(William C. Kirby)在分析中国20世纪的“党国”特点时指出的,“党国的目标并非仅是领导政府,它还要改造中国人民,以铸成新民族国家的公民”,他还指出,“党国也是一个寻求发展的政体,它的目的在于自上而下地实行中国的全民动员化和工业化”。[41]
由于这一历史使命,这种体制也必然会持续较长时间,因为执政不仅不等于已经建立了宪政,更不等于完成了这些政党自我追求的历史使命,它们希望通过国家政权的强力来推进其政治理想的实现。但与此同时,在执政期间,为了稳定有效地治理社会和国家,也为了获取政治合法性,它也一定要包括逐步调整建立常规化的制度,实行国民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类的代议制度,建立现代的官僚体制(公务员制度),建立司法和完善司法制度。而这一过程也是这些革命党逐步转向执政党,从精英党“先锋队”转向大众政党的过程。这会是一个不短的历史时期,因为民族国家的一系列制度都需要时间才能真正确立,也因为这种制度的确立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政党自身的转化过程。
因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中国近现代和当代,司法不仅不可能完全独立,而且不可能如同欧美发达国家那样政党影响较小,干预较少,并且已经常规化和制度化了。现当代在中国执政的政党一定要,也一定会,通过它的政治理想、政策方针和组织系统来塑造包括司法在内的所有现代国家机构。无论是国民党的司法“党化”,还是共产党的“送法下乡”或是司法部门内的“党组”或是党内的“政法委”,这些具体现象或制度的发生可能确实是偶然的,但是党的全面领导、影响和控制则是必然现象,也是普遍现象。这也就造成了我们上述的现象:在当代中国难以分辨什么是什么不是党的影响和干预。事实上,这个司法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创造。
我提到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有重大差异。其中最重要的差异就是它们各自代表和整合的主要社会力量有很大不同。中国国民党自1920年代后期执政之后基本继受了晚清以降的技术官僚,吸纳了社会上绝大部分专业人士和中上层知识分子,因为这些人在执政党内和控制全国的政府内更有自己的用武之地;而且国民党的主要构成力量之一是黄埔军校的军官系统,这个军队系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官僚体制的替代。而中国共产党在战争年代,尽管有统一战线的追求,却无法获取技术官僚、专业人士和中上层知识分子的广泛参与,除了无用武之地外,更因为那需要冒很大的风险。共产党也没有一个可以稳定培养干部忠诚的黄埔军校——共产党的军官基本是实战打出来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可以说比国民党更缺乏利用那些稍具现代性的组织制度和人士的可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队伍的主要来源是农民和其他社会中下层人士,而农民本身由于其生产方式更少现代性,不仅缺乏远见、也有更多非组织化的倾向。要依赖这样的群众基础来进行革命,并取得成功,就必须有更强有力的党的领导,更严格的组织纪律,更强烈的政治意识形态。[42]有效的制度替代必然要求,同时也促使,中国共产党成为一个组织化更强、纪律更严格、意识形态色彩更浓烈的政党。许多证据都表明,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期间的党组织和党工人员要比共产党同类组织和干部在政权内的实际地位和政治影响力都要更低或更弱一些。例如,国民党的中央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远不如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宣传部长、组织部长在政治中的影响力;在地方政治中,国民党的地方党部也远不如共产党各级党委更有影响力。[43]国共两党的差别是由两党可以利用的不同社会条件构成的,两党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别的因素可能不是那么重要的。
但中国共产党的高度组织性,固然有效弥补了它为建立现代国家所必需的官僚体制,但另一方面特别是在它执政后阻碍了这样一个官僚体制和专业队伍的及时发生和迅速发展,并且它对官僚体制和专业人士的需求感受似乎也就不那么强烈。1949年之后,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在很长时间内一直保持了一种革命党的性质,没有尽快转向执政党,技术官僚队伍、公务员队伍一直没有有效形成;在国家各方面事务上,以党代政的现象相当普遍,党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政治上的忠诚,意识形态的纯洁变成了选择国家干部(公务员)的主要标准。在法院检察院系统理所当然也是如此。[44]直到1980年代,中国共产党开始强调重视知识、重视人才,强调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高等教育得以稳定发展,特别是大学毕业生数量稳定迅速增长后,这种状况才开始改变。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45]标志着一个根本的变化。在法院系统,到了1990年代中期,也出现对“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批评。尽管提出这一问题的是法学界人士,[46]但在法院系统内很快获得了广泛呼应,引发了之后的一系列改革,[47]这意味着新生代的法律技术官僚系统已经开始以某种方式挑战原有的体制。
尽管中国大陆自198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党政分开,[48]但进展不快,也不大,甚至1989年后陷于停顿,乃至于目前这一体制面临许多问题。一个突出但不是唯一的问题,就是双重制度,即往往针对同一类事务,党和政府往往都分别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还有则是党的组织逻辑阻碍了形成专业职能机构的组织逻辑,[49]由此带来的交易费用很高,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党的执政地位也为许多机会主义者利用各自占据的位置,借助意识形态话语扩展、影响、创造了一些可能性和便利。因此,中国共产党也一直试图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口号下改善党的领导,[50]强调与时俱进,全面推进党政建设,构建新的党政司法关系。[51]改革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国际上,这种制度还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更多是基于意识形态或战略利益考量的批评和指责。尽管如此,若是从历史上看,从功能上看,从总体上看,以及从后果上看,我认为,这种政党主导的政治体制对于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有巨大的历史功绩。它实际上创造了一条如何在一个完全没有现代政治架构的小农经济国度内快速完成政治、社会现代化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道路。
今天,这一体制的许多方面已经不再完全适合中国社会,有了许多问题急待解决;但若是简单废除,不仅不实际,而且若是从预后的角度来考察,结果也不会好,因为目前还没有全面可行的制度替代,也没有可以替代的具有政治凝聚力、组织力和推动力的政党。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在过去近30年中,主要还是依靠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努力,推动着中国的现代化。如果不是意气用事或意识形态挂帅,还真难说,有任何其他替代会比它能更为出色地领导中国的现代化。
即使在司法系统内,这一点也不能否认。中国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尽管有社会经济转型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但是真正组织化地推动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力量,还主要来自中国共产党(包括党员知识分子),并且是通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来启动,通过党的纪律来保证的;尽管有许多具体的改革措施我个人并不完全赞同,也尽管许多改革措施也已经证明有利有弊,有些甚至可能是利大于弊。尽管党的控制确实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的独立,但如果公道地说,这种党内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在社会转型期间因其他替代制度还不完备而带来的诸如法官腐败、懈怠和偏私等问题。尽管这最后一点,在许多理想主义的法律人中是很有争议的。
我个人尊重他人的非议。但我认为这一点不是论辩本身可以解决的,对于这一点的功过利弊的真正清点还需要时间,需要试验和经验研究,最终得由后果说了算。我不愿在此匆忙结论,而更情愿接受争论甚至批驳。但这仍然表明研究中国近现代,特别是当代,党、政、司法关系必须有一种宏观的开阔的视野,而不能小家子气。匆忙的、仅仅基于西方经验的或基于意识形态的或基于西方政治家的战略考量而得出的结论是既没有学术价值,也没有实践根据和可能的。从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来看,从演化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制度的发展和创新必定是在各种制度的竞争中生存下来的,社会发展变迁的道路并没有预先的规定。我们必须对现当代中国的党政司法关系保持一种学术的理解;必要时,甚至应当给予认真的学术评价。
五、重构中国司法研究的学术框架
一旦理解了政党在中国近现代社会革命中的社会整合、表达和建国和制度创制作用,那么,我们就必须对西方哪怕是成功的法治和司法经验保持一种适度的学术警惕。警惕不是敌视,只是不要因为西方法治成功,就把其本来是嵌在西方历史经验中的制度现状和理论表述抽象出来,当成了天经地义,成了标准,也就是成了意识形态。一旦中国的党政司法关系不符合这种本质上是西方社会经验之概括时,就自然而然地成了所谓的学术批评的对象,就成了改革的对象。这种情况在许多研究中国的西方学者中是相当普遍的。这并不是他们有意用意识形态作为评判标准,他们中有许多人确实在努力理解中国,但是西方社会的经验无形中会阻碍了他们设身处地地理解中国为什么会是这样;阻碍了他们价值中立的同情理解中国为什么会是这种状况;也阻碍了他们的想象力。他们的生活世界构建了他们想象的边界。
除了西方的社会环境和历史外,影响西方学者并进而影响中国学者的还有一系列有关苏联东欧国家党政司法关系研究的文献。以西方法治国家经验为基础研究苏联东欧国家,得出的结论自然是,在共产党国家,政党的主要作用是控制与共产党或多或少离心离德的官僚体制,这隐含的前提是两者的相对分离,两者的利益冲突,并且是官僚体制在先发生,共产党的控制在后发生。这种假定在当年的苏联和东欧国家是成立的,因此可能是正确的。例如苏联早期和中期的许多红军将领,甚至是高级将领都来自白军,包括被错杀的图哈切夫斯基元帅以及二战的第一功臣朱可夫元帅;为了保证苏共的政治领导和控制,因此苏共派了政治委员来保证党的路线的执行。在苏联早期许多企业、政府部门也都是如此。正是基于苏联东欧国家的“政先党后”经验,欧美的研究已经形成了共产党国家党干扰政的这样一种模式。但这种模式在现当代中国不完全适用。因为在近现代中国,无论是在执政之前还是之后,也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都在不同程度上是党先政后。共产党则更是如此,共产党建立在前(1921年),共产党的军队(1927年)、政权和司法(1949年)的建立则在后,军队、政权和司法等国家机器都更多是共产党这个组织制度的创造。中国社会内长期流传的说法,是党创建了红军;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些说法是真实的,它有宣传的因素,却不是一个虚构。值得注意的是,这不全是我的发现,中国共产党其实很早就在实践上意识到了中国与苏东国家之间政工干部的差别。1936年,毛泽东就曾政治委员改任军事指挥员问题谈到了中苏之间的差别,即中共的军事干部、政治干部都是党培养起来的,不完全象苏联军队不少军事干部是从白军中转过来的,政治委员是党派到军队里监督一切的。[52]这种现象在中国共产党政权、军队和司法中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想一想中国军队的将帅,新中国的外交官和中国的第一批大型项目的建设者。
因此,本文并不是针对阿帕汉等国外学者;我在中国,并且用中文写作,我预期的最大量的还是中国读者,本文的真正意义在于这批读者。我已经论证了,研究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一定不可能,也不应避开而必须首先要理解,中国近代历史以及中国政党这个相当特别的大背景。所谓不能回避政党问题,至少有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不能不看到中国共产党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构成中具有的几乎无所不在的巨大影响力,这意味着一定要把党作为中国当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来看;因此,问题多多的中国司法现状也不是一种理论或观点错误导致的变态,而必须首先视为一种具体的常态。其次,尽管中国当代司法制度有许多弱点、问题甚至错误,并且都直接间接与中国共产党相关,但绝不能因此就看不到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制度的贡献,事实上,有些缺点和错误与这些贡献很难区分,只是一个现象的两个方面。这两点,对于任何真正要研究中国司法制度的学者都是不能回避的。
对于许多中国当代学者来说,也许是出于对极左政治的厌恶、敏感和畏惧,出于对法治的向往,因此在讨论中国司法问题之际往往不愿或有意回避讨论政党;但本文也许还揭示了,这种沉默的背后也许还有另一种可能,现有的基本是基于西方经验的但被标签为普世的司法制度理论框架装不下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和现实。因此,面对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诸多与党政司法关系相关的问题之际,他们的回应方式大致是两种,一是大量列举外国的司法独立或司法审查的例子及其辉煌历史,或是想来说服中国人民、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按照西方模式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甚至司法革命,或是寄希望不谈论政党,让政党的影响力在当代中国司法中逐渐消失。作为推动中国司法改革的策略,这都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我认为这种策略可能不会成功,甚至很天真。不可能成功的理由是,既然在中国党、政对司法的影响是历史构成的,已是一个既成事实,那么不论你喜欢与否,政党都是这个司法制度得以运转的一个重要的构成,如果要有效地改革司法,你就必须直面它。
回应的另一种方式是反对,这种情况在当下中国学者中也相当普遍,只是前提仍然是不努力理解这个制度的发生和现状。他们习惯于简单的把现状视为一个历史的错误,不看或看不到诸多中国变量,看不到这些变量构成中国当代司法的因果关系。他们坚持一种传统的唯心主义历史观,而不能从一种谱系学的观点或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理解制度的历史,因此他们看不到哪怕当初曾经是司法中异己的力量,如今也已经被整合了。他们沉湎于想象中的纯真的司法诞生的那一辉煌时刻,以及那之后永远的天真无瑕和纯净。这种希望对于司法改革信念之确立以及司法改革的勇气都非常重要,但对于改革的成功毫无裨益。
上述两种态度,无论如何,问题都在于他们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在因果关系的层面上直面历史。昨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不意味着今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今天,随着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党政司法关系一定需要调整改革。改革的出路,无论是1980年代中期提出的党政分开,还是今天的以扩大政党的包容代表性为特点“三个代表”,或是其他,都需要法律人的仔细、精细的并且是长期的工作。但是,历史的棘轮效应使得我们不可能从头开始。因此,如果不能够客观地看待中国司法的昨天,也因此很难合乎情理地理解中国司法的今天以及成功地展望中国司法的明天。昨天,作为今天制度中一个变量,一定会影响明天。而且,无论如何,在现代国家,政党都一定会影响司法,政党政治是现代司法制度构成和运作的不可避免的因素。因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一个在某种程度上仍然肩负改造中国建设中国的历史使命的政党,一个在当代中国无所不在的政治力量,哪怕你反对它,也无法否认它;即使有一天它不再是执政党,它存在,就仍然会以某种方式对司法有影响。总之,我们都必须客观地而不是概念性地了解中国司法中的政党,不仅为了中国的法律学术,也为了中国的法律实践。
2005年10月29-11月15日初稿于杭州-北京—深圳,2005年12月17日二稿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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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电子信箱:sulizhu@law.pku.edu.cn。冯象先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侯猛博士、香港城市大学贺欣博士以及北大法学院博士生沈明曾阅读过本文初稿,并提出了认真细致的评论,在此表示感谢。
[①] 这是1973年12月,毛泽东在会见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同志时就邓小平参加政治局并担任总参谋长的问题发表的讲话。毛泽东之前在其他地方也曾多次有过类似的表达,例如,“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参见,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32页。
[②] Frank K. Upham, “Who Will Find the Defendant if He Stays with His Sheep? Justice in Rural China”, Yale Law Journal, vol. 114:1675 (2005).
[③]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④] Upham, p.1700.
[⑤] Upham, p.1698, 1703.
[⑥] Upham, pp.1703ff.
[⑦] 孙中山曾说:“俄国革命六年,其成绩既如此伟大;吾国革命十二年,成绩无甚可述。故此后欲以党治国,应效法俄人”(《在广州国民党党务会议的讲话》(1923年10月10日),《孙中山全集》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67-268页)。他又说“现尚有一事可为我们模范,即俄国完全以党治国,比英、美、法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我们现在并无国可治,只可说以党建国。待国建好,再去治他……我以为今日是一大纪念日,应重新组织,把党放国上。”(《关于组织国民政府案之说明》(1924年1月20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03-104页)。
[⑧] 参见,前注①。
[⑨]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99页。
[⑩] 例如当时社会上有胡适这样的独立知识分子;但有很多技术官僚和政治色彩很淡的知识分子也先后参加了国民党,著名的如冯友兰、朱光潜等。
[11] 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
[12]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
[13] 许多研究曾考察了国民党训政期地方党政关系,认为国民党“以党治国”的具体形式是在中央实行“以党统政”,在地方则实行党政分开与合作、“以党监政”。根据1938年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方针,党政关系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中央是以党统政;省及特别市是党政联系;县则是党政融化即融党于政。后两种形式没能保证地方党部对地方政府的切实有效领导,不仅往往是貌合神离,而且在地方党政纠纷的结果中,经常是地方政府击败地方党部而获胜,而它的失败又进一步削弱了地方党部的力量和影响。参见,王贤知:《抗战期间国民党组织建设与组织发展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2期,第230-250页;又参见,钟声、唐森树:《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地方党政关系》,《益阳师专学报》1998年第2期,第31-34页;《试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1928-1937)的地方党政纠纷》,《史学月刊》1999年第2期,第53-58页。
[14] 关于司法的“党化”,最早是徐谦于1926年提出了这一观点;1934年,国民党元老、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居正则对此有了更为系统的阐述。根据居正,党化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第一“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第二是“适用法律之际必须注意党义之运用”;最重要的是司法官都要“有三民主义的社会意识”。居正:《司法党化问题》,《东方杂志》第10期。转引自,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现代化》,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0-204页。
[15]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对一系列汉奸案件的审理上就有所体现;许多案件的审理、审理速度以及审理结果都直接取决于国民党最高领袖的意愿。参见,文斐编:《我所知道的汉奸周佛海》,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10段(宪法修正案第四条)。
[17] 例如,2005年10月26日去世的原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在新华社发布的荣的简历中,就称其为“共产主义战士”;孙中山夫人宋庆龄、著名作家茅盾都在去世之前要求并被批准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8] 1937年10月,毛泽东在《论鲁迅》一文中就强调指出:“我们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最彻底的民族解放的先锋队。”《毛泽东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1945年6月11日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19] 中共十六大《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1945年的中共七大党章的相应提法是“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
[20]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这一文件对执政能力的界定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
[22] 例如,历史上,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中的水利部部长是非中共人士傅作义,水利部的中共党组书记则是副部长李葆华;1949年以后中国科学院第一任院长是当时的非党人士郭沫若(1956年重新入党),党组书记先后是副院长陈伯达、张稼夫、张劲夫、方毅等。如今,尽管外交部部长李肇星是中共党员,并且是中共中央委员,党组书记则由同样是中共中央委员的戴秉国担任。
[23] 我在《送法下乡》中就分析过这样的案件。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第129-131页。
[24] 例如,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2003年]‘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中认识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庄会宁:《开创司法为民新境界——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第41期。
[25] Marbury v. Madison, 1 Cranch 137 (1803)。有关的背景,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26] Henry J. Abraham, The Judicial Process, An Introductory Analysis of the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England, and France, 7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37-42.
[27] Robert H. Bork, The Tempting of America: The Political Seduction of the Law, Simon & Schuster, 1990.
[28] 有经验研究表明,法院越重要,法官人选的确认越难;长期以来,确认率下降了,确认时间大大延长了,但法官的质量却在下降;并且越是后来被证明是成功的法官,越是难以被确认。研究认为,也许反对总统的那个党派的参议员就是不希望确认那些最有能力的法官只是因为这些法官将来会有最大的影响。参见,John R. Lott, Jr., “The Judicial Confirmation Process: The Difficulty with Being Smart,”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2005/2, pp.443-444。
[29] 参见,Lucas A. Powe Jr, The Warren Court and American Politic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arl M. Maltz, The Chief Justiceship of Warren Burger, 1969-1986,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 2000; Tinsley E. Yarbrough, The Rehnquist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and Earl M. Maltz, ed., Rehnquist Justice: Understanding the Court Dynamic,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2003。
[30] 参见,Richard A. Posner, Breaking the Deadlock: The 2000 Election,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urt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1;以及 Cass R. Sunstein and Richard A. Epstein, ed., The Vote: Bush, Gore, and the Supreme Court,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1。
[31] 参见, Laurence H. Tribe, Constitutional Cho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32] 转引自,马修斯:《硬球:政坛成败的真实法则》,林猛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年。
[33]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rev.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reface pp. viii-ix, and p.412. 又参见 Ronald Dworkin, “Is There Really No Answer in Hard Cases?” University of New York Law Review Vol. 53 (1978) pp.1-32, and Ronald Dworkin, A Matter of Principl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119-145。
[34] 参见,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9章注11。
[35] 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载《道路通向城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36] 参见,《中国国民党党章》(2000年6月18日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14次修正),序言,“中国国民党……领导国民革命,……奉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宗旨,力行民主宪政之理念,追求国家富强统一之目标,始终如一。愿我全党同志,秉持传统革命精神,互策互励,共信共行。”
[37] 因此除了强调代表工人农民的利益,代表中国人民的利益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还特别重视各个时期的“统一战线”(《党章》总纲),毛泽东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获得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国民党也有类似的要求,可参见,《中国国民党党章》,第2条宣称“为中华民族之整体利益而奋斗”;第6 条则要求国民党“应永远与民众在一起,掌握社会脉动,了解民众意愿,增进社会公义,使党的决策与民众利益密切结合”。
[38] 中共七大《党章》总纲中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中共十六大《党章》总纲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关于国民党,可参见,《中国国民党章程》,第3条:本党之组织原则,以党员为党的主体,以干部为组织的骨干,结合广大民众,贯彻民主精神,以实现有组织的民主,有纪律的自由;第4条:本党之领导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识,以思想结合同志,以组织凝聚力量,以政策主导政治,以行动贯彻使命;第5条:本党之党政运作,依主义制订政策,以政策决定人事,以组织结合从政党员,党之决策,经民主程序决定后,责成从政党员贯彻实施;以及第12章:纪律与奖惩。
[39] 最典型的,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常委会通过的《训政纲领》,把国民党法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法定为最高权力的决策机构,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定为指导全国实行训政、监督指导国民政府重大政务施行的机构;1931年,在蒋介石召开的“国民会议”则进一步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中第30条明确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代表国民大会”指挥监督行使国家统治权之设有五院等的国民政府,因此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法理。参见,徐骏华:《蒋介石成败录》,北京:团结出版社,第12章。
[40] 邓小平:“‘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 《党与抗日民主政权》(1941年4月15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2页。
[41] 柯伟林:《二十世纪中国》,《二十一世纪》,2001年10月号,第114-124页。他指出的另外两个特点是,“党国是军事化的政体”以及“党国有一个领袖”。
[42] 有关这一问题,可参见,毛泽东:《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
[43] 钟声、唐森树:《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地方党政关系》;《试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1928-1937)的地方党政纠纷》。
[44] 可参见,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特别是其中“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1950),“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1952)等文章。
[45]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颁布,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
[46] 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南方周末》1998年1月2日。
[47]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
[48] 1986年6月邓小平提出了这一想法(《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64页),同年9月,他又进一步指出要把党政分开放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位(同上,第179页)。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第13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赵紫阳在大会上的报告《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正式把实行党政分开列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项任务,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党政分开”。
[49] 苏力:《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50]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
[51] 最近的尝试是,2003年1月14日,《工商时报》以“深圳将成党政分离政改先锋”为题报导了外电称“中国共产党自一九四九年建政以来最大胆的政治改革”,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的权力自行政及立法体系中分出,实现党政分离,并引进西方三权分立─深圳市政府、市人大及法院相互制衡”。
[52] 杨成武:《杨成武回忆录》(上),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第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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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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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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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莉对“地方国企”的温情而浪漫想象,忽略了国企作为一种国家资本主义的身份,也无法真正体认“华丽”转身后的国企正是建立在对工人阶级/劳动者的脱钩之上,在这一点上,外企对于一线白领的“压迫”与国企对于劳动者的放弃都遵循着资本利益最大化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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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10月爆发的震动世界的波兰危机和匈牙利危机,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阵营内部关系的变化,产生了深刻影响,对1956~1957年中国社会发展道路的突然转轨,在很大程度上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1990年代初以来,有关波匈事件的各国档案文献相继解密和开放(感谢波兰华沙大学扬?罗文斯基教授为笔者提供了波兰档案公布的情况),并不断被整理、公布于世。可以说,过去被认为是一桩历史谜案的波匈事件,就其本身的发展进程,以及波兰、匈牙利、苏联乃至西方大国的政策变化而言,除个别细节外,现在已基本上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了。(本文所据材料,主要是俄国、波兰和匈牙利的档案文献,至于中国方面的参考资料,大量的只能是包括回忆录和采访录在内的口述史料,以及当时公开的和内部的新闻报道——笔者注) 斯大林的分工:苏联负责欧洲,中国负责亚洲 从性质上讲,这两次事件是同时爆发在东欧地区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危机,是苏联与东欧国家关系的危机,又是苏联以社会主义阵营领袖身份予以处理的问题。显然,这是在欧洲地区发生的社会主义阵营内部的问题。那么,中国因素在这里是如何体现的呢? 从战后到危机前十余年的时间里,苏联与东欧的关系有一个复杂而曲折的变化过程。到1952年10月苏共十九大召开的时候,东欧各执政党已经完全顺从莫斯科,苏联与东欧的关系也开始进入冷冻状态。斯大林去世后,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东欧各国对苏联在本国代理人的不满日益强烈地表现出来,特别是苏共二十大公开批判斯大林后,党内反对派的力量开始不断积聚,民众的反抗情绪也直接指向莫斯科。随着舆论开放和政治解冻,要求本国“斯大林分子”下台的呼声越来越高。这种状况在波兰和匈牙利尤为突出,尽管两国有着明显的区别。 苏共二十大后,波兰舆论提出了追查枪杀波兰军官的卡廷案件、重新评价1944年华沙起义和苏联在波兰大量驻军与波兰主权的关系等问题。苏联外交官报告说,波兰的报刊有一种“错误地煽动修正主义和反苏情绪的企图”(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档案馆)。另一方面,改革派在波兰党内逐渐崛起,一致呼吁过去受到批判的哥穆尔卡出山。而6月底爆发的波兹南工人罢工事件进一步给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力地推动波兰走向独立的发展道路。由于波兰党内改革派力量强大,又得到全国民众的一致拥护,莫斯科虽心急如焚,却感到无从下手。 显然,苏东关系的紧张状态在客观上需要外界的调节,那么中国是否具有参与处理危机的条件呢?对东欧诸国,毛泽东很早就发生了兴趣。不过斯大林在世时,对中苏两党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责任是有明确分工的——苏联负责欧洲,中国负责亚洲。苏共二十大以后,中国越来越引起东欧的注意。在波兰各界讨论苏共二十大提出的诸问题时,不少人表示:当今世界上最有权威的共产主义理论家毛泽东尚未对此发表意见,需要听一听毛泽东对这个问题的见解才能令人信服。人们在争论不休时往往说:等着听毛泽东的见解吧!(《内部参考》第1817期,1956年3月5日)此时,不仅东欧各国仰望着北京,莫斯科也开始指望得到中共的帮助。 自赫鲁晓夫执政后,中苏关系进入了蜜月期,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58年上半年。(参见笔者在《苏联专家在中国(1948-1960)》一书中的相关论述)尽管赫鲁晓夫的有些做法令毛泽东担忧,但丝毫没有影响中苏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恰恰相反,赫鲁晓夫勇敢地批判斯大林,搬掉了长期以来压在中共头上的“盖子”,正是毛泽东求之不得的。总体说来,苏共二十大的方针与中共八大路线是一致的。莫斯科越来越重视中共的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赫鲁晓夫回忆说,在波匈事件的危急关头他首先想到的就是“同兄弟的中国共产党协商”。(《赫鲁晓夫回忆录》,张岱云等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 处理波兰危机:苏联未遂的军事干涉 关于中国是否参与处理波兰10月危机的问题,过去流传着一种说法,似乎是中国阻止了苏联对波兰的武装干涉。按照新华社在事后报告的情况,当时“波兰人众口一词的说法”是:“如无中国党的劝阻,波兰事件的演变将比匈牙利惨得多。”(《内部参考》第2236期,1957年10月18日)美国《纽约先驱论坛报》报道的标题就是:“苏联在波兰的克制是由于中国的关系——毛泽东第一个向哥穆尔卡发出贺电”。那么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 波兹南的罢工和游行先是遭到镇压,随后又被苏联定性为由帝国主义代理人挑起的反人民事件,这在波兰党内外引起了强烈的抵制和不满。在紧张而惊慌的气氛下,波兰统一工人党召开了二届七中全会。人们把希望寄托在改革派身上,几乎所有的发言者都提出应为哥穆尔卡恢复政治名誉,恢复党籍,甚至邀请他参加全会。这一切很快就实现了,10月12日哥穆尔卡在政治局会议上发表了讲话。哥穆尔卡的头脑十分清醒,他在讲话中除批评过去的经济政策、提出重新评价波兹南事件的原因和性质外,还特别强调必须使波苏关系正常化,因为他充分意识到同苏联关系恶化的危险性。(《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27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尽管如此,由于改革派在政治局里已占有明显优势,党内外推进改革和排斥苏联影响的情绪不断高涨。15日至17日的政治局会议作出决定,将于19日召开八中全会,改组党的最高领导层,拟定推举哥穆尔卡出任中央第一书记,而在新政治局委员名单中排除所有保守派以及与苏联有密切联系的人,特别是仍保留苏联国籍的国防部长罗科索夫斯基元帅。(罗科索夫斯基1896年出生在华沙,后加入苏联国籍。卫国战争中成为苏联的著名将领,因解放波兰有功获波兰元帅衔。1949年11月被斯大林派往波兰担任部长会议副主席兼国防部长。罗科索夫斯基回到波兰后仍保留着苏联国籍,后又兼任华沙条约部队副总司令。因此在波兰人眼中,罗科索夫斯基是苏联对波兰实行统治的象征——笔者注) 波兰党内部的保守派和亲苏势力一方面秘密通知苏联使馆,说波兰当局正在走上反苏道路,一方面准备发动政变,并草拟了约700人的拘捕名单。但是,政变计划被科马尔将军(哥穆尔卡的亲密战友,1952年被捕,1956年4月恢复政治名誉,8月出任内卫部队总司令)指挥的内卫部队和组织起来的华沙市民挫败,而苏联大使波诺马连科转达的赫鲁晓夫的坚决请求——要波兰党政治局全体成员与哥穆尔卡一起去莫斯科讨论局势,也遭到了波兰方面的拒绝,理由是八中全会即将开幕。 10月18日,波诺马连科又通知波兰人说,以赫鲁晓夫为首的苏共代表团计划于19日晨抵达华沙,并要求推迟八中全会的开幕日期,均遭到拒绝。哥穆尔卡后来向周恩来讲述的情况与此相同,只是补充了一个情况:在苏联的压力下,为避免局势恶化和复杂化,波兰党中央政治局最后同意苏联代表团来波,并决定前往机场迎接。 同一天,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做出两个决定:一、派遣苏共代表团去波兰;二、将此事通告各兄弟党。与中国的一些回忆史料完全不同,苏共在通报中只提到代表团去波兰的必要性,根本没提准备武装干涉的想法,尽管莫斯科已决定如此行事。就在主席团会议后,国防部长朱可夫下达了命令,要求苏联在波兰及其边境附近的驻军做好军事准备。俄国国防部的档案材料证明,10月19日,波罗的海军区和第7空降师108伞兵近卫团已完成了战斗准备,54架里-2和45架伊尔-12飞机正待命出发。 苏联和波兰军队正向华沙逼近的消息不断传来。10月19日晚9时,感到受骗的哥穆尔卡向赫鲁晓夫提出强烈抗议,坚决要求苏联立即停止部队调动,否则将通过电台向波兰人民揭露事情真相,同时又责问罗科索夫斯基,波兰军队向华沙移动的目的何在。随后,哥穆尔卡断然中止了会谈,等待苏联人尽快做出决定。 其实,波兰改革派领导人早就对危急的形势有所估计,并有了军事准备。必须做出选择的赫鲁晓夫得到了两个情报,第一,通往华沙的道路已被波兰内卫部队阻断,除非进行战斗,否则苏军无法前进;第二,罗科索夫斯基已失去了对波兰大部分军队的控制,一旦发生军事冲突,部队将拒绝执行他的命令。于是,赫鲁晓夫一方面命令苏联坦克部队停止前进,原地休息待命,一方面决定接受哥穆尔卡担任第一书记。恢复会谈后,赫鲁晓夫表示可以退让,但如果波兰企图退出社会主义阵营,苏联将不得不干涉。哥穆尔卡则再次向苏联代表团保证,他们的担忧是毫无根据的,“波兰需要苏联的友谊甚于苏联需要波兰的友谊”,波党中央全会的决议将会使他们对此深信不疑。同时,哥穆尔卡也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波苏之间经济问题的解决方案。赫鲁晓夫终于相信了哥穆尔卡充满诚意的保证,双方商定11月在莫斯科举行会谈,解决双边关系问题。会谈到20日清晨结束,苏联的“军事演习”也停止了。苏联代表团离开华沙时,机场上的告别仪式是在正常气氛中举行的。(以上关于苏波会谈的描述,除特别注明外,均根据波兰的档案文献——笔者注) 赫鲁晓夫发现,这时候需要中国出场 当华沙剑拔弩张时,北京似乎还很平静。 10月19日,尤金向刘少奇递交了苏共中央的来信。据刘少奇的翻译师哲回忆,尤金说:波兰统一工人党内部在一些根本性政策上发生了严重分歧,并准备召开八中全会,改组政治局,要把罗科索夫斯基等人开除出政治局。苏共中央认为,这些政策关系到苏联、东欧的根本利益,怀疑波兰有脱离社会主义阵营,投入西方集团的危险。尤金通知说,苏共中央代表团已经去了波兰。师哲还特别指出:尤金没有告诉中共领导人,苏联此时已出动了军队,对华沙形成了包围态势,形势十分紧张。(师哲《波匈事件与刘少奇访苏》。逄先知、金冲及主编的《毛泽东传(1949—1976)》也采用了这个说法——笔者注) 师哲是直接当事人,而且这个说法与上述俄国的档案材料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判断,事实上中国当时并不知道苏联已经准备武装干涉波兰。 赫鲁晓夫一行回国后对波兰的局势仍然放心不下,接连召开会议讨论。10月20日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工作纪录片段显示,苏联领导人希望“结束波兰目前的局面”,并拟派一位中央委员会代表专门去中国通报情况。(《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27卷) 接到苏联的信后,毛泽东在21日晚上召开了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讨论波兰局势和苏共中央的来信。会议决定派遣代表团赴苏,任务主要是从中做调解工作,劝苏波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方针是着重批评苏共的大国沙文主义,同时劝说波兰党顾全大局;方式是分别与波苏两方会谈,而不搞三方会谈。会后,毛泽东连夜接见尤金,告诉了中共中央的决定。22日晚,毛泽东在颐年堂主持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继续讨论波兰问题。会议结束后,毛再次约见尤金,对他说:看来波兰还不像马上要脱离社会主义阵营,加入西方集团。波兰要改组政治局似乎是坚决的。对于这种情况,苏联方面到底采取什么方针?无非一种是软的办法,一种是硬的办法。所谓硬的办法就是派军队,把他压下来,比如武装干涉;软的办法是劝告他。劝他,他不听,剩下一个就是让步。他要改组政治局,就让他改组,承认哥穆尔卡为首的中央,同他打交道,在平等的基础上跟他合作。他不是要独立要平等吗?就让他独立,跟他讲平等。这样,就可以争取波兰留在社会主义阵营和华沙条约组织里。(逄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另据出席中共八大的波兰轻工业部长米契斯瓦夫?马热茨回忆,刘少奇曾在机场休息室对波兰一行即将回国的人表示,中国将向波兰提供3000万美元的无偿贷款。波兰领导人对此十分感激——笔者注) 赫鲁晓夫似已感觉到中国人将在波苏之间起到重要的沟通和调解作用。10月23日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决定,10月24日11时集体同中国人会晤。(《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然而,未等集体会见,赫鲁晓夫便抢先单独赶到机场等候,一路陪同刘少奇来到宾馆,并不断诉说苏联在对波关系中的委屈,希望中国党给他出主意,并表态支持他。赫鲁晓夫强调,苏联对波兰不大好讲话,你们中国好讲话,波兰同志对你们比较信任,对你们好,希望中国同志能够劝劝他们,那样对苏联、对社会主义阵营都有好处。刘少奇、邓小平当即表态说:我们支持你们。(师哲《波匈事件与刘少奇访苏》) 根据俄国档案记载,在出席10月24日上午的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时,刘少奇首先声明,“苏共中央委员会对波兰采取的措施是正确的。基本的一条是,苏联是社会主义阵营的中心,不能有几个中心”,同时指出:请苏联同志考虑,苏联在斯大林时期,是不是犯有大国沙文主义、大民族主义的错误,致使社会主义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这也是波兰事件、匈牙利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刘少奇说,有不少苏联同志处理许多国家事务时有缺点,有错误。有些国际会议不是采取认真协商的方式,甚至于常常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不听,你们就要整人。刘少奇还回应赫鲁晓夫:为了社会主义的利益,为了反对帝国主义的利益,我们需要站在一起,这是压倒一切的大原则、大道理,其他的争论都是小问题。最后赫鲁晓夫发表讲话,表示完全同意刘少奇所提出的意见。(师哲《波匈事件与刘少奇访苏》) 赫鲁晓夫提出请刘少奇亲自到华沙去帮助苏联做工作。由于担心刘少奇来华沙是为莫斯科当说客,向波兰施加压力,哥穆尔卡婉言拒绝了中国的请求。于是,同波兰人的接触只能换一个方式进行。为了进一步让哥穆尔卡了解中国的立场,毛泽东决定亲自出面。 10月27日深夜2时,毛泽东、周恩来等在北京紧急会见波兰大使基里洛克,谈话进行了3个小时。毛泽东表示支持波兰党的纲领和路线,同时也指出,“撤军问题的性质要广泛、深刻得多”,因为社会主义阵营中其他一些国家也可能仿效波兰提出同样的要求,例如在匈牙利和民主德国。如果出现类似局面,“这将意味着对社会主义阵营构成严重危险”。(基里洛克致哥穆尔卡电,1956年10月27日)中国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鼓舞了波兰人,他们最终对一些棘手的问题做出了决断。得到北京发来的消息后,波兰统一工人党在28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决定,致信感谢中国同志,并拟在波苏会谈结束后邀请中国代表团访波;宣布罗科索夫斯基休假,临时指派波杰罗夫斯基担任国防部长;通知中国,波兰从未打算要求苏联从波兰领土撤军。 然而,尚未接到波兰的信件,毛泽东已经开始改变处理问题的方式,原因显然是对当时动乱的匈牙利局势有所好转做出了过于乐观的判断。据师哲和骆亦粟回忆,10月29日,赫鲁晓夫、莫洛托夫、布尔加宁到别墅来看望中共代表团。他们说,最近波兰、匈牙利都要求苏联军队退出,而这个问题涉及整个华沙条约,如果其他国家也要求退出,那么整个华沙条约组织就垮了,这只会对帝国主义有利。刘少奇也明确表示:苏军最好不要退出,还是要保持华沙条约。这时北京来了电话,刘少奇接完电话后向苏联人转达了毛泽东的意见:希望苏联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一律平等,更加放开些,驻军也应撤离,让这些国家独立自主。 赫鲁晓夫等人对此很不理解,感到冤枉。经过讨论和说服工作,赫鲁晓夫最后表示:同意毛泽东的意见,他的看法和想法是对的…… 至此,在刘少奇看来,波兰问题算是解决了。不过,最后通过发表宣言解决问题的时机和方式却给处理匈牙利危机带来了麻烦。 “波兰是党内问题,而匈牙利已出现反革命征兆” 与波兰事件相比,苏联最初在处理匈牙利危机时(10月23~24日),反应非常迅速,决策也非常果断。这里的问题是:第一,苏联出兵镇压布达佩斯骚乱的决定是如何做出的;第二,中国当时是否知道莫斯科的这个决策;第三,中国对苏联这次军事行动持何种态度。 如果拉科西“退休”时,苏联和匈牙利党能够及时选择像纳吉或卡达尔这样的改革派人物出来主政,匈牙利的危机应该是可以避免的。可惜,莫斯科接受了拉科西极力举荐的格罗,而格罗的思想路线与拉科西完全一致,结果使匈牙利的动乱更加剧烈。格罗执政后的举动令人颇感失望,他竟然到苏联休假长达两个月。回国后不久又带领主要中央领导人去访问南斯拉夫,直到23日上午才回国,国内问题都交给布达佩斯市委第一书记科瓦奇全权处理。而手足无措的匈牙利劳动人民党被迫做出的一个又一个让步,总是比情绪激昂的群众运动和舆论要求晚半拍,以致危机步步逼近。 10月6日,匈牙利为拉科西大清洗最著名的受害者拉伊克举行了重新安葬仪式,前往送葬的群众队伍多达20万人。(1948年6月,斯大林的追随者拉科西在匈牙利掀起“清洗铁托分子”的镇压运动,曾经的老地下工作者、匈牙利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拉伊克被诬为美国特务。1949年10月,拉伊克被处以绞刑——编者注)这是人们第一次走上街头表示对现政权的不满,而政府的默许也使民众从心理上感到自己有力量对抗当局。特别是当官方的新闻影片中出现纳吉参加送葬的特写镜头时,在群众中引起了极大反响。(山多尔?科帕奇《匈牙利悲剧》,龚新康译,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10月14日《自由人民报》刊载了匈牙利劳动人民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的一项决议:为纳吉恢复党籍。尽管决议称纳吉仍是犯有错误的,但同时刊登的纳吉给党中央的信件却使人感到错误不在纳吉,而在党的路线和政策。(详见《人民日报》1956年10月7日)这时,安德罗波夫已经预感到,“过些时候大概不得不让纳吉进入党的领导——中央委员会,也许还要进入政治局,因为在这方面的压力非常大。而纳吉一旦进入政治局,他可能就是‘局势的主宰者’”。 从16日开始,布达佩斯等匈牙利各大城市的学生提出要求,拒绝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拒绝斯大林式的治国方法,坚持按民主原则改革政治体制。学生的口号越来越响亮,要求越来越激烈,而且得到了党内改革派和城市多数居民的支持。19日匈牙利新闻工作者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制定新的出版法,保证批评自由和给予新闻工作者以豁免权。大会特别提出赞成中国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并致电匈党政治局祝贺恢复纳吉的党籍。(《内部参考》第2063期)此时,党内改革派、知识分子和学生这三股力量已经聚合在一起了。 游行的规模越来越大,口号也越来越激进,愤怒的人群开始行动起来——象征苏联统治的斯大林铜像被吊车和钢索拉倒了,人们拖着被切割下来的斯大林头像在街上奔跑,情绪激奋。白天的和平游行到晚上变成了难以控制的骚乱。匈党中央下令实行戒严,镇压开始了。 就目前看到的材料,最先想到出动苏联军队进行镇压的是苏联驻匈军事总顾问吉洪诺夫和大使安德罗波夫。23日夜晚,苏联和匈牙利领导人都在紧张地研究应对危机的办法。据俄国档案记载,23日22~23时召开的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正在莫斯科“休养”的拉科西也被邀请来了。当赫鲁晓夫问道,在目前这种局势下是否需要苏联军队出面干涉时,拉科西毫不犹豫地回答:“绝对需要,而且必须立即干涉。”23时,苏联国防部根据政府的决定向驻匈特别军、喀尔巴阡军区步兵军、部署在罗马尼亚的独立机械化集团军发出了战斗警报, 24日2时至4时进入布达佩斯并占领了该市重要设施…… 从匈牙利局势骤然恶化到苏联军队进入布达佩斯和占领匈牙利其他大城市,前后不足12个小时,在此期间,中国没有任何反应。原因在于,一则中国的方针是“多听少说,不轻易表态”;二则情况不明,也不便发言。据逄先知、金冲及的《毛泽东传》记载:刘少奇23日晚上与苏共领导人会谈时听到了匈牙利发生暴乱的消息,即打电话报告毛泽东。从24日到31日,毛泽东连续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政治局会议和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波匈事件,并与刘少奇保持直接的电话联系。但是,讨论的具体内容目前还不得而知。 根据俄国的档案记载和师哲的回忆录,23日下午刘少奇到达莫斯科。赫鲁晓夫对刘少奇说:匈牙利目前的局势你们完全不知道,现在也来不及征求你们的意见了,明天主席团开会,请你们参加。说完就走了。24日上午刘少奇出席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赫鲁晓夫在会上介绍了匈牙利的情况,称苏军已出动,进入了布达佩斯,社会秩序已基本上恢复。只有几个据点没有拿下来,其他问题都解决了。人民欢迎苏联红军,欢迎苏联的坦克。他希望中国同志理解,这是完全必要的步骤。赫鲁晓夫还强调,波兰是党内问题,是正确与错误的问题,而匈牙利已出现了反革命征兆,因此对匈牙利问题的处理不能跟波兰一样,希望中国同志了解。看来,赫鲁晓夫只是向中国代表团解释了一下出兵的原因,并不需要中国人对此做出评论。师哲的回忆也都没有记述刘少奇对匈牙利问题及苏联出兵的反应——很可能,刘少奇因尚未得到北京的指示,根本就没有表示任何态度。 10月24~28日匈牙利的局势变化既曲折又复杂,但无论如何到28日晚上,当苏斯洛夫从布达佩斯返回并汇报了最新情况后,苏联领导人的倾向性意见是宣布支持卡达尔和纳吉的新政府(已排除格罗和赫格居斯等),接受纳吉的宣言,同意从布达佩斯和其他占领地区撤军。同一天,驻匈苏军司令部下令制定苏军撤出布达佩斯而由匈牙利军队接管的计划。 没有人会想到,两天后风云突变,更大规模的军事干涉从天而降。但这次苏联军队要对付的已经不是街头“暴民”,而是匈牙利政府、军队和武装起来的市民了。 苏军为何杀了一个回马枪 如果说苏联第一次出兵决策完全是独自做出的话,那么在苏联第二次出兵的决策过程中,中国领导人的意见则发挥了微妙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中苏领导人在后来的政治论战中各执一词:中国方面强调中共“建议苏共中央不要从匈牙利撤走军队,要利用部队镇压反革命叛乱”,否则就要“犯历史的错误,给国际工人运动带来损失”。苏联方面承认当时中共确曾对苏共中央提出劝告,但劝告的内容与现在所说完全不同。(中共代表团会谈纪要,1960年9月17~20日)那么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 就目前掌握的史料看,问题的大致脉络是可以说清楚的。 苏军撤出布达佩斯后突然又杀了一个回马枪,在外人看来很难理解。按照赫鲁晓夫在1957年6月全会和后来出版的回忆录中的说法,30日凌晨赫鲁晓夫离开刘少奇回家时,做出的决定是不在匈牙利使用武力。但回家后看到匈牙利局势恶化的新情报,经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一致决定再次出兵干涉。为此,在31日晚刘少奇回国前,赫鲁晓夫带领整个主席团赶到机场,与刘少奇等举行会谈。令他感到意外的是,刘少奇对此完全赞同,说这也是中国方面的考虑。(赵永穆等译《苏联共产党最后一个“反党”集团》,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这就是说,再次出兵的决定完全是苏联自主做出的。 中方的说法完全相反,以师哲的回忆最为详细:10月30日上午,苏方将米高扬关于匈牙利局势恶化的报告送给刘少奇看。由于一直不太了解匈牙利的情况,中共代表团看了这个报告后深感意外,整整讨论了一天。经研究提出了两种办法,一是苏军撤出布达佩斯,二是苏军采取镇压行动。由于两种办法各有利弊,大家讨论了一天也没有结果。因此,晚上刘少奇打电话请示毛泽东。毛泽东表示,可以把两种办法都向苏联提出,跟他们商量。毛倾向于进行镇压,但以为最好等反革命多暴露一些,在人民看得更清楚的时候再行动为好。当晚,应中共代表团要求,中苏领导人举行了紧急会议。刘少奇在发言时明确表示,对匈牙利的局势是不是还有挽救的机会,不要就这样放弃了,放弃了可能要犯错误。邓小平更是直截了当地提出:先要掌握住政权,不让政权落入敌人手里。苏军部队应当回到布达佩斯,坚决维护人民政权。中共的意见很清楚,匈牙利的问题不同于波兰问题,已经具有反革命的性质了,必须想办法加以挽救。但赫鲁晓夫表示非常为难,他说,出兵就意味着要对匈牙利实行全面占领,那样我们就变成征服者了。我们已经考虑过,大家都认为这样很不利,因此一致主张退让。鉴于苏方已有一致意见,中共代表团不好再说什么了。第二天(31日)晚上,刘少奇接到苏方电话,要求代表团成员提前一个小时到达飞机场,同苏方再度会谈。赫鲁晓夫一见面就告诉刘少奇,经过主席团一整天的讨论,又有了新的决定,准备在匈牙利采取进攻的方针。刘少奇表示赞同,又提出苏联出兵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有匈牙利政府的邀请,二是要得到匈牙利群众的拥护。 对比俄国档案,可知师哲的回忆是准确的。这个过程表明,对苏联第二次出兵决策起关键作用的是10月30日晚毛泽东对匈牙利危机态度的转变,更准确地说,是对纳吉政府态度的转变。促使毛泽东态度突然转变的原因,刘少奇转告的米高扬30日电报是一个因素,同时也有史料显示,来自中国驻匈使馆的分析也影响了毛泽东的判断。在1959年5月5日与匈牙利党政代表团的会见中,毛泽东向明尼赫强调,匈牙利共产党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从他们的经验中受益不小。毛泽东说,中国的领导人对1956年的事件给予了密切关注,并指着坐在陈毅后面的郝德青(中国驻匈牙利大使)说,大使的报告和建议对于评价和处理1956年匈牙利迅速发展的局势是最有帮助的。毛追述,在那年的10月底,中国使馆报告说,反革命势力正取得越来越多的支持,并且警告说如果苏联不能成功地清算纳吉政府,资本主义在匈牙利的恢复将是不可避免的。毛泽东说,由于这个消息和来自几个东欧共产党的消息,他决定立即请赫鲁晓夫对匈牙利的修正主义者采取军事行动。 11月1日至2日,就在赫鲁晓夫、莫洛托夫等人在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穿梭游说时,朱可夫迅速制定了再次攻占匈牙利的“旋风”战役计划,并得到主席团会议的批准。11月3日下午,在布达佩斯的50多名中国留学生接到通知,全部到使馆避难。当晚24时,由科涅夫元帅指挥的12个师、总兵力达10万人的驻匈苏军已经全部完成了战斗准备。莫斯科时间11月4日晨6时,口令“霹雳”下达后,全面占领匈牙利的“旋风”战役开始了。 赫鲁晓夫将中国带进了欧洲 波匈事件实际上是东欧国家长期以来积累的与苏联的矛盾,以及对斯大林模式不满的总爆发,而打开潘多拉盒子的就是苏共二十大与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 应该说,苏联在斯大林去世后便逐步走上了希望变革的道路,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国内的社会压力和国际的紧张局势交织在一起,使几乎所有的苏联领导人都看到了改变现状的紧迫性。在斯大林弥留之际召开的苏联最高机构联席会议及其迫不及待的人事变动,充分说明了苏联未来领导人想要摆脱斯大林阴影的心态。尽管由于党内继承权斗争接连不断,使某些改革措施没有展开,但当这种斗争趋于平静以后,克里姆林宫新主人感到改革已是当务之急,而改革的前提是对斯大林模式的重新认识,这就是苏共二十大和赫鲁晓夫秘密报告必然出现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要求。 然而,保守势力的存在,以及赫鲁晓夫本人的特性(性格暴躁多变,文化素养不高,缺乏政治经验)造成了这次改革的盲目性、随意性、急躁性和不彻底性,其政治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处理斯大林问题的不慎重、不稳妥的方式。对斯大林的公开批判,在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内部引起强烈反响,一方面推动了东欧各国,尤其是波兰和匈牙利的改革进程,一方面也在共产党世界引起了困惑、不满和动荡。 在这样的背景下,赫鲁晓夫在处理东欧问题时便陷入了二律背反的两难境地。推行政治和经济改革的路线,必然要求苏联在东欧国家解放和起用过去受到打击和压制的“非斯大林分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阵营步调一致。但是,所有这些东欧国家的新领导人同时又代表了一股反对和摆脱苏联控制的力量——这也是社会和民众的呼声,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会主义阵营松散,构成对苏联安全的威胁。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情况,就是苏联领导层内部的分歧和斗争,以赫鲁晓夫为首的变革力量和以莫洛托夫为首的保守力量在政治路线上各有主张,而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却是利益一致的。尽管赫鲁晓夫和米高扬倾向于和平解决匈牙利危机,但面对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安全受到的威胁,他们也无法承担党内分裂的风险。所有这些因素造成了苏联处理波兰和匈牙利危机时表现出来的犹豫不决、前后矛盾的状况,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莫斯科需要北京的支持和帮助。 恰如毛泽东所说,对于苏共二十大,中国既支持赫鲁晓夫揭开了斯大林这个“盖子”,又担心批判斯大林的方式造成社会主义阵营的动荡甚至瓦解。由此出发,在处理波匈危机时,中共始终坚持了两个原则:一方面是借批评斯大林的东风,强调在社会主义国家关系中实行独立平等的原则,联合东欧国家一起扫除苏联的大国主义和大党作风——对波兰危机的处理特别突出地表现了这个原则。另一个方面是调和苏东关系,强调社会主义阵营的统一、团结和稳定,坚决排斥和打击一切有可能背离社会主义道路的措施和倾向——对匈牙利危机的处理最明显地表现出这个原则。 在波匈事件中,与其说中国帮助苏联解决了危机,不如说毛泽东通过处理危机达到了自己的目标——既批判了莫斯科的大国主义,又保持了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正是因此,波匈事件后中国在苏联和东欧国家中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声望也显著提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有些学者提出的这样一种看法——在处理1956年秋天的危机中,赫鲁晓夫最关键的行动之一,是将中国带进了欧洲。 《同舟共进》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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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都市研究中的“上海热”现象,指出上海开埠以来的“殖民经验”被有意无意地改写、忽略和遗忘。并且结合上海早期历史,较深入地分析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如何在空间扩张的意义上,再生产出一个符合资本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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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特别是在法国革命后,民族国家迅速成为欧洲各国国家发展的普遍形态。为什么不同时期主导欧洲政治的国家会有如此的变化?为什么18世纪以后欧洲各国均向民族国家的方向发展?蒂利的《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布莱克威尔出版公司,1990),回答的正是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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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学界,唯新是求,老旧几乎成了腐朽的同义词,所谓老师宿儒,大都被打入顽固保守之列,甚至等同于前清遗老。与之关系稍近的学界后进,也被视为遗少。近代学人所写的学术史,很少将老辈放入视野之内。受其影响,当代学人的目光,似也不及这一社会文化群体或类型。其实,民国时期的老辈在政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为人脉、交游、学术渊源以及身世习惯等因素,常常自外于一般社会人群,犹如生活在另一个世界;但在学术文化活动方面,则反有较多闲暇来从事玩赏、研究和创作。他们或是从保守固有文化的立场希望抱残守缺而更加执著,成就不一定高,对内对外的交往联系却依然紧密频繁,有时甚至担当主角。认识民国学界的老辈,可见学术发展,必有传承,虽然后人往往奢望截断众流,横空出世,毕竟不能凿空逞臆。而五四以后的学院化学术建设,不仅渊源于西学和清末的新学,仍然受固有学术文化的制约。同时,新文化派与其他派系群体的关系,也不像他们自己描述的那样非敌即友,至少在整理国故方面,情况相当复杂。从思想史的角度看,新文化派或许已成主流,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新文化派的主流地位不免有许多后来附加的成分,甚至可以说很大程度上是新文化派在新文化运动以后所建构起来的幻象。 一 各花入各眼 1920年代末,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筹建前夕,日本对华“东方文化事业”的北京人文科学研究所已在紧锣密鼓地落实之中。两相比较,两所研究机构治学的范围和取向大体一致,用人方针则截然不同。与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和中山大学语言历史研究所一脉相承的中研院史语所,不仅精神继承新文化派的衣钵,用人还更进一步,实行傅斯年的“应找新才,不应多注意浮华得名之士”的方针。①按照在中国建立科学的东方学的目标所组成的“元和新脚”,非但没有老辈的位置,连同一阵营的章太炎弟子也多被排斥。而已经是当时中国学人心目中的汉学中心之一的日本京都大学,对于中国学术界的看法以及用人态度,与此明显有别。 关于日本“东方文化事业”北京人文科学研究所的人事,长期以来只知道所长一职有过争议,其余则不知其详。近年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披露了小岛佑马旧藏“对支文化事业”关系文书,至少可见日本京都学派主帅之一的狩野直喜的态度。狩野担任“对支文化事业调查会”委员,他建议在中国内地设立中国文化研究所,用优厚条件聘请中国学者参与其事,并且按照学科分类开列了各方面拟聘学者的名单,具体如下:② 经学 汉学 古文学派 王国维 江瀚 曹元弼 章门 今文学派 廖平 不分古今文派 宋学 程朱学派 陈宝琛 陆王学派 小学 罗振玉 王国维 诸子学 儒家 (孙德谦)汪荣宝 道家 章炳麟门派 墨家 胡适 名法家 同 杂家 叶德辉门派 史学 支那史 政治史 柯劭 法制史 董康 掌故 杨钟羲 经济史 文化史 胡适 朔方民族史 陈毅 屠寄 南海民族史 陈垣 西域史 东西关系史 金石学附目录学 罗振玉 张尔田 傅增湘 孙德谦 土俗学附人种学 考古学罗振玉 文艺 古典文学 古文 骈文 郑孝胥 诗赋 词余 陈三立 陈衍 制艺 沈尹默 沈兼士 俗文学 小说 戏曲 王国维 胡适 言语学 造型美术 音乐 宗教 佛教 杨文会门派 道教 天文历算 地理 熊会贞 本草附古代化学(日人)杜聪明 医学 ①《傅斯年致蒋梦麟》, 1934年5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组编:《胡适来往书信选》下册,北京:中华书局, 1980年,第531页。此处时间有所订正。 ②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人文》第46号, 1999年11月18日,第43—45页。 这份名单尚在草拟之中,因而并不完整;起草的具体时间也还需进一步考订,但显然与当时新文化派对中国学人的评价以及后来学人的认识相去甚远。选择的当否姑且不论,比较突出的是,在新文化派看来已经过时的旧派人物占了大多数。分科的理据与后来也明显不同,兼顾了中国与“现代”两面。 东方文化事业旗下的北京人文科学研究所,受到官方的干预,实际人选并未完全以学术为凭据,最后中方入所者,为总裁柯劭,副总裁王树柟,研究员王式通、王照、梁鸿志、贾恩绂、胡敦复、江庸、汤中、江瀚、戴锡章、姜忠奎、刘培极、胡玉缙、何振岱、章华、徐审义。 决定研究项目分为经学、史学、哲学、文学、法制经济、美术、宗教、考古学、语言学等九个部分,实际做法则是按经史子集四部自选,具体为经部:江瀚、胡玉缙、徐审义、刘培极、姜忠奎、王照、杨策;史部:王式通、戴锡章、江瀚、汤中;子部:刘培极、胡玉缙、江庸、王式通、胡敦复、梁鸿志、汤中;集部:王式通、戴锡章、江庸、章华、梁鸿志、何振岱。① 民国学术,承继清代而来,民初马相伯、章太炎、梁启超等人曾仿法兰西学院制,发起 “函夏考文苑”,目的是“作新旧学”,“厘正新词”。定额40员,最初所拟名单,除三位发起人和严复外,为沈家本(法)、杨守敬(金石地理)、王闿运(文辞)、黄侃(小学文辞)、钱夏 (小学)、刘师培(群经)、陈汉章(群经史)、陈庆年(礼)、华蘅芳(算)、屠寄(史)、孙毓筠 (佛)、王露(音乐)、陈三立(文辞)、李瑞清(美术)、沈曾植(目录)。其中除一两位太炎门 生外,多为老辈。② 两份名单相比较,一为民初国内学人的判断,一为1920年代中后期日本京都学派的意见,时空差异明显,选择标准也间有分别,因而除陈三立外,极少重复,但精神大体一致,分科与用人的标准,与后来新文化派以及受新文化派影响者的看法大相径庭。 五四以后,新文化派在革新文学、改造思想、输入新知等方面自然占据主导,但在整理国故方面,虽然北京的太炎门生代桐城派而兴,在京畿之地显赫一时,胡适等人更有后来居上之势,并逐渐成为主流,但毕竟不能覆盖大江南北。中国的学术文化经历了辛亥政治革命和五四思想文化革新的冲击,并未完全断裂。民初在上海、天津、青岛、港澳等地,分别聚集起一批前清遗老遗民。其中固然有怀抱复辟的政治目的者,但也有不少对于政治尤其是爱新觉罗一家一姓的兴衰无大兴趣之人。因此,与清初的遗民大都具有反清意识不同,民初被视为遗老者,虽然也以不仕新朝相标榜,真正要推翻民国者为数并不占优。许多人只是从保守固有文化方面,对民国的革新不以为然(其中纲常伦理部分当然也涉及政治),不少人还做过民国的官。如清史馆所聘者,时人均视为遗老,其实他们当中一些人担任过民国政府的各种职位,如吴廷燮任国务院统计局局长十余载;王树柟做过国史编纂处编纂、参政院参政,罗历任总统府、国务院秘书;王式通历任司法次长、代理总长、政事堂机要局长、国务院秘书长、全国水利局副总裁等多项要职;金兆藩担任财政部佥事、会计司司长。而且一旦入馆,也就食了民国的俸禄,不再执守前朝的臣节。就此而论,除积极参与复辟活动者外,多数应属于文化遗民。即使参与复辟活动者,有的也是投机强于理念。正因为他们大都不以复辟清室为目标,反而将精力投向固有学术文化的整理研究,或抱残守缺,或理董旧籍,或教授后进。以新文化派的观念看,这些人不免守旧,学术成就也不高,但是跳出新文化的框架,或许刚好避免了新派以外来观念的附会,为正、反之后合的成立作一铺垫。两份人选名单中的陈三立、李瑞清、沈曾植、江瀚、陈宝琛、郑孝胥、罗振玉、曹元弼、柯劭、傅增湘、陈毅、陈衍、杨钟羲乃至王国维等,在当时人看来,均在遗老之列。 ①黄福庆:《近代日本在华文化及社会事业之研究》,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 1982年,第152—154页。 ②朱维铮主编:《马相伯集》,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6年,第126、136—137页。 有些人在文化观念上与所谓遗老相近,但身份尚难以遗老定性,如叶德辉、董康、屠寄、 张尔田、孙德谦、沈家本、王闿运、陈汉章、陈庆年、杨守敬、熊会贞等。他们有的本来并非官宦,与清室的关系相当疏远;有的则是老的新学家出身,只是时过境迁,跟不上清季民初日新月异的变化节奏,显得有些落伍;有的年龄不见得大,而精神气质及交游皆与老师宿儒相近。如果身世方面多少有些瓜葛,便会被看作是遗少。 按照主流派后来的描述,五四以后,新文化运动几乎是一路凯歌,因而近代学术史日益成为新派逐渐放大的历史。其实,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新派不仅不能包揽一切,如果从地域分布的情形看,还处于明显的劣势。至少到1920年代中期,南方主要仍然在老辈学人的笼罩之下。胡适所谓“南方史学勤苦而太信古”,应指老派观念。①江南一带,公开树旗与新文化派对垒的《学衡》,以南高学派为后盾和中坚,而南高学派中除了留美学生外,也有王瀣、柳诒徵等老辈学人。在北大派南下之前,厦门大学的中国文史研究者,主要以陈衍为中心。广东则有古直等人与之声应气求,更有学海堂出身的汪兆镛、朱九江的弟子简朝亮等老辈。在四川,晚清以来的存古学堂一脉相承,入于民国,改国学校,由宋育仁、廖平等人主持,另有所谓“五老七贤”,在学界乃至社会上影响极大。云南的赵藩、陈荣昌、周钟岳、袁嘉谷等人与四川的“五老七贤”相似。湖南的“二王一叶”及皮锡瑞,于晚清独树湘学一帜,并一直延续到民国。在关外, 1920年代东北当局聘请桐城派嫡系传人吴闿生等人任教,后来创办东北大学,所请师资主要也是东南大学一派。这些地区的新派虽有逐渐扩张的趋势,还不足以与旧派分庭抗礼。更为重要的是,在许多地方,学术上的新旧冲突并不像北京那样激烈,老师宿儒与留学新进之间存在着某种和谐与默契。 其实,即是在北京,学术界也并非新派一枝独秀,老辈学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占据重要甚至主导地位。尤其是对外交往方面, 1920—1930年代老辈学人仍然担当要角。日本组织的对华文化事业委员会固然主要以老辈为联络对象, 1932年12月底,法国汉学大家伯希和访华,抵达北平,法国公使馆为之举办盛大宴会,招待中国教育学术界名流,中方“到会者有前教长傅增湘、蒋梦麟、翁文灏、李书华,暨学术界名流胡适、沈兼士、马衡、袁同礼、梅贻琦、李蒸、张星烺、李宗侗、黄文弼等五十余人”。②傅增湘在群贤毕至的场合被推为首座,并非官式的客套,次年1月,陈垣等人宴请伯希和,同席者有陶湘、杨钟羲、柯劭、孟森、谭祖任、朱叔琦、杨心如、陈寅恪、尹炎武等,主要也是老辈学人。 国际汉学界和新文化派选人准则的差异,反映了双方学术理念的分歧。当海外汉学家力图用中国方式理解中国固有学问的内在条理之时,中国的新进学人正在努力按照外国的分科系统将固有学问重新分解组合。其分别不仅在形式,更在精神。1930年黄孝可在《燕京学报》第8期撰文《1929年日本史学界对于中国研究之论文一瞥》,指出日本的“支那学”派“史学家大率以清朝三百年之考据学为基础,而参用欧美式之科学的研究法,加以前人未睹之新资料相继发见,益助斯学之进步”。伯希和也充分认识和肯定清初以来的学术发展与成就,认为:“中外汉学大师之造就,堪称殊途而同归,尤以清初康熙以来,经雍乾而至道光,名家辈出,观其刈获,良足惊吾欧洲之人。此果何由,亦由理性之运用与批评之精密,足以制抑偏见成说,其达到真理之情形,实与西方学者同一方式,无足怪也。”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史研究室编:《胡适的日记》,香港:香港中华书局, 1985年,第438页。 ②《东方学家伯希和抵华 北平中法学者联欢》,《国立中山大学文史学研究所月刊》第1卷第1期, 1933年1月,第116页。 因此,他对于继承前贤的当代中国学者,“寄有无限敬重与希望。”①本来新文化派学人同样重视清代学术传统,胡适著名的治学十字箴言,就是对清代考据学的总结。不过,新文化派学人的身份及其希望占据学术主流位置的追求,使其可以上溯已经过世的清代学人,而必须与同时代的老辈学者划清界限。 关于新文化派对于传统文化的态度,意见不一。总的说来,所谓新文化派各人,对于本国固有学术文化的看法差别不小,而每个人的态度前后亦往往有所变化。值得注意的是,他们在不同时期的公开表态与实际观念之间,不仅并不一致,甚至有截然相反之嫌。这大概也是导致后来学人评价各异的重要原因。然而,追究新文化派学人的理念固然重要,其他学人的感受也应当顾及,并作为检讨其态度与反响的依据。新文化的倡导者在鼓吹之际,为了扫荡阻碍,引起关注,取代前人,常不免故意说些过头话,容易引起反感。汪东曾特意用白话文批评道:这几个提倡新文化的学者,把西欧学术,顶礼膜拜,自不消说,翻转来,还要把中国原有的文化,看得好像不共戴天似的,提起来便发竖眦裂,甚至说中国学术没一件可以研究,中国书籍没一部可以存留,几乎恨到秦火当时,燔烧未尽。像这种过火的论调,自然 就引起一班旧派学者的反抗来了。② 二 “老则老耳 何遗之有” 受了观念与时势的影响,新文化派学人要想开山,对于同时代人不免存了不破不立的成见和舍我其谁的信念。他们用新的眼光标准来看待和品评人物,真有天低吴楚、眼空无物的感觉。 1922年8月28日,胡适在日记中谈及“现今中国学术界真凋敝零落极了”的状况时,叹道:“旧式学者只剩王国维、罗振玉、叶德辉、章炳麟四人;其次则半新半旧的过渡学者,也只有梁启超和我们几个人。内中章炳麟是在学术上已半僵了,罗与叶没有条理系统,只有王国维最有希望。”③ 胡适说这番话时,正在为撰写《国学季刊发刊宣言》做准备,因而对清代三百年古学发达史做了一番梳理。在他看来,“近年来,古学的大师渐渐死完了,新起的学者还不曾有什么大成绩表现出来。在这个青黄不接的时期,只有三五个老辈在那里支撑门面。古学界表面上的寂寞,遂使许多人发生无限的悲观。所以有许多老辈遂说,‘古学要沦亡了!’‘故书不久要无人能读了!’”④ 胡适对于中国学术界的悲观由来已久。回国不久,他就写了一篇《归国杂感》,其中谈到在上海调查出版界的情况,这一看,令本来不抱希望的胡适更加失望。他认为民国成立七年来,“简直没有两三部以上可看的书!不但高等学问的书一部都没有,就是要找一部轮船上火车上消遣的书,也找不出!”⑤胡适的这种看法颇具代表性,实际上就是认为清代学术到了民国已经停顿甚至中绝。1938年3月1日钱玄同致函郑裕孚时还说:“近二十年来,国学方面之研究,有突 ①《法国汉学家伯希和莅平》,《北平晨报》1933年1月15日。 ②汪东:《新文学商榷》,《华国》第1卷第2期, 1923年10月15日,第1页。 ③《胡适的日记》,第440页。 ④《国学季刊》第1卷第1号, 1923年1月,第1页。 ⑤《新青年》第4卷第1号, 1918年1月15日,第22页。 飞之进步,章刘诸公在距今前二十年至前三十年间,实有重大发明,理宜表彰,但亦不可太过。三十年前之老辈,惟梁任公在近二十年中仍有进步,最可佩服,其他则均已落伍矣。”① 清代学术,号称极盛,实为对历代学术做一总结,虽然不免于偏,而且越到晚近,越行偏锋,毕竟人才辈出。道咸以后,迭经内乱外患,承平时的盛况,一去不复返。但流风余韵,依然可见。同光两朝,欲图中兴,学术文化方面,延续旧途,开启新轨,出现表面的繁荣。文士学人,虽然成就不及前辈,也还昭昭可观。末代王朝,内外交困,政治上日暮途穷,学术文化亦趋于消沉,可还是不乏其人。胡思敬在《国闻备乘》中曾以其在京师面交之人为主要依据,历数宣统初年朝士: 新政兴,名器日益滥。京朝官嗜好不一,大约专以奔走宴饮为日行常课。其稍能自拔于流俗者,讲诗词有福建陈阁学宝琛、陈学部衍、四川赵侍御熙、广东曾参议习经、罗员外、黄员外孝觉、温侍御肃、潘主事博、湖南夏编修寿田、陈部郎兆奎、袁户部钦绪、章郎中华、江西杨参事增荦。讲古文者有林教习纾、陈教习澹然、姚教习永概。讲汉学者有贵州程侍讲棫林、福建江参事瀚、江苏张教习闻远。讲宋学者有湖南吴郎中国镛、浙江夏主事震午、湖北周主事景涛。讲史学者有广西唐尚书景崇、山东柯参议劭、江西龙中书学泰。讲国朝掌故学者有浙江汪中书康年、江苏冒郎中广生、刘京卿澄如。讲目录学者有江苏缪编修荃孙、山东徐监丞坊、湖北陈参事毅、王推事基磐、江西雷员外凤鼎、熊教习罗宿。讲六朝骈体文者有江苏孙主事雄、山西王推丞式通、四川宋观察育仁、江西黄主事锡朋、广东梁员外志文。讲笺注考据者有陈参议毅、苏员外舆。讲绘画学者有安徽姜孝廉筠。讲舆地学者有湖南韩主事朴存、谭教习绍裳。讲金石兼工书法者有浙江罗参事振玉、江西赵内翰世骏。讲词章兼通政事、志趣卓然不为时俗所污者有安徽马主事其昶、湖南郭编修立山、江西刘监督廷琛、魏推事元旷、湖北陈员外曾寿、甘肃安侍御维峻;次则贵州陈给谏田、广西赵侍御炳麟、湖南郑侍读沅、郑编修家溉、胡参议祖荫、江西华编修焯、广西廖郎中振矩、四川乔左丞树柟。其人品不尽纯粹而稍具文才者有汪参议荣宝等。其人品学问俱好而文才稍逊者有吴国镛等。其余与余同时在京而不相闻知者盖亦有之,然大概具于此矣。辛亥出京时,访友于马通伯。据云有武昌饶学部叔光、华亭钱征士同寿、潍县陈征士星灿,皆君子人。鲍心增简放莱州时,为予述三士:一广东许主事汝棻,一广东驻防平学部远,一贵州驻防云编修书。唯平学部有一面之交,余皆未之见也。② 由此可见,清季学术不受重视,固然由于名家不著,但政治上鼎革兴替,令人无暇顾及, 文化上眼镜变色,视而不见,也是要因。1908年,沈宗畸在京师发起成立“著君吟社”,冒鹤亭与樊增祥、陈衍、胡漱唐、郑孝胥、陈宝琛、梁众异、潘弱海、杨畇谷、赵熙、曾蛰庵、罗瘿公等20人结成诗社,后来社员发展到百余人。③同年沈宗畸又和一批京师学人发起编辑《国学萃编》杂志(原名《国粹一斑》),参与者有吴仲、刘仰勋、张瑜、沈宗畸、梁广照、陈澹然、孙雄、冒广生、龚元凯、汪应焜、廖润鸿、夏仁虎、王远、朱点衣、阿麟、定信、庆珍、陈寅、袁祖光、金葆桢、王佺孙、王在宣、丁傅靖。④其志向也有意传承学术,而不仅仅限于抒发文人雅兴。 ①《钱玄同文集》第6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第300页。 ②荣孟源、章伯锋主编:《近代稗海》第1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5年,第296—297页。 ③《冒鹤亭先生年谱》,上海:学林出版社, 1998年,第151页;冒效鲁:《冒鹤亭传略》,晋阳学刊编辑部编:《中国现代社会科学家传略》第5辑,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 1985年,第320页。 ④《本社职任员表》,《国学萃编》第1期, 1908年,第1页。 民国成立后,政治上天翻地覆,学术文化也斗转星移,遗老遗民固然与新人格格不入,即使未必以遗老遗民自居,甚至不以遗老一词为然者,由于喜好和交往等等原因,与新派也不大来往。先后在北京大学和厦门大学教国文的陈衍曾点评他人以遗老入诗道:“惟余甚不主张遗老二字,谓一人有一人自立之地位,老则老耳,何遗之有。”①他在福建及全国各地交往之人,多与新派有一定距离。这种情况使得民国学人对于清季以来的老辈相当生疏。北京大学出身、并好与老辈交往的金毓黻在言及《圣遗诗》中涉及的学人时曾感叹道: 余于清季诸老辈多不相识,《圣遗诗》中所称节庵为梁鼎芬;乙庵、子培、寐叟为沈曾植;伯严、散原为陈三立;病山为王乃征;斋为吴士鉴;石甫为易顺鼎;蒿庵为冯煦;审言为李详;一山为章梫;元素为唐晏(一名震钧);疆村为朱祖谋;樊山为樊增祥;积余为徐乃昌;翰怡为刘贞榦;苏戡、太夷为郑孝胥;陶斋为端方;尧翁即尧生,为赵熙;仁先、苍虬为陈曾寿;葵园为王先谦;叔蕴为罗振玉;祉宇为荣可民;静安为王国维;沈堪为宝熙;弢庵为陈宝琛;石公为尹炎武;哲如为伦明;衡为曹经沅;心畬为溥儒;皙子为杨度;雪斋为溥伒;郁华、意园为盛昱;拔可为李宣龚;释戡为李宣倜;子言为陈诗,多为世人所共知。它如身雩、籀园、孝笙、仲、仲云、刚侯、韧叟、钝斋、匏庵、啸谷、放庵、贻书、贻重、鹤逸、瑾叔、兰生、芷庵、止相、葱石、子修、逊翁、旭斋、涛园、艮麓、子戴、泊园、聘三、毅夫、公穆、鲜庵、蘖庵、园、景张、兰史、健之、护斋、息存、默存、顨庵、西圃、幻庵、文麓、叔明、幼农、幼琴、黝云、君直、晋安,均不详为何人。韧叟疑为劳乃宣,聘山疑即王病山乃征、默存当为陈樵岑,余俟向熟于旧都故事者询之。《圣遗诗》中多含近代史事,应有人为作笺以明本事及所指。② 今人凭借各种工具书和大量参考文献,一一对应自然不算太难,但在当时,曾受教于陈衍、陈汉章等老辈的金毓黻尚且如此,则新派对于旧人的陌生更不难理解。1925年10月,支伟成因拟编《近三十年学术史》等事致函胡适,该书自戊戌维新始,至新文化运动止,分类列举学人及其著述,与中国固有学问相关者,如古文经学为孙诒让、章炳麟、刘师培,今文经学为康有为、廖平,古今文兼采为王闿运、皮锡瑞,沟通汉宋为简朝亮,小学为章炳麟、汪荣宝。哲学乙类(古代哲学之整理)列举康有为、谭嗣同、宋恕、夏曾佑、章炳麟、胡适、梁启超。文学的古文学分陈三立、王闿运之古文,严复、林纾之译文,梁启超、谭嗣同之论文,章炳麟之述学文,章行严之政论文,樊增祥、易顺鼎、罗之诗,朱古微、况蕙风之词。史学为柯劭、屠寄、张尔田、柳诒徵、梁启超。地理学为杨守敬。金石学为孙诒让、吴大澂、杨守敬、缪荃孙、罗振玉。校勘目录学为叶昌炽、杨守敬、缪荃孙、孙德谦、刘翰怡、刘世珩。诸子学为康有为、章炳麟、胡适、梁启超、刘文典。另有佛学、艺术、医药学等项,是否单列,应举何人,未有定论。支伟成以胡适“淹雅博洽”,请“逐类约举见告”,尤其希望对于文学、哲学两项,有所发挥。③ 胡适如何应对,未见记录。至少从文学的角度看,恐怕难适其意。胡适以文学革命起家, 这方面早有一番见解。还在美国留学时,他就对“今日文学之腐败极矣”的状况痛加批评:“其下焉者,能押韵而已矣。稍进,如南社诸人,夸而无实,滥而不精,浮夸淫琐,几无足称者。 ①陈衍:《石遗室诗话》(2),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 1998年,第395页。 ②金毓黻:《静晤室日记》第8册,沈阳:辽沈书社, 1993年,第6209—6210页。 ③杜春和、韩荣芳、耿来金编:《胡适论学往来书信选》上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8年,第321—324页。编者系是函于1923年10月16日,注明为疑似。函中提及支伟成《清代朴学大师列传》已经出版,当写于1925年胡适赴沪之际。 更进,如樊樊山、陈伯严、郑苏盦之流,视南社为高矣,然其诗皆规摹古人,以能神似某人某人为至高目的,极其所至,亦不过为文学界添几件赝鼎耳,文学云乎哉!”①私下里胡适的看法更加彻底:“晚近惟黄公度可称健者。余人如陈三立、郑孝胥,皆言之无物者也。文胜之敝,至于此极,文学之衰,此其总因矣。”②归国后他发表《建设的文学革命论》,对于包括桐城派古文、文选派文学、江西派诗、梦窗派词、《聊斋志异》派小说在内的“现在的旧派文学”全盘否定,认为“实在不值得一驳”。③几年后胡适撰文评《五十年来中国之文学》,看法依然不变。不过,在为日译本写的序言中,对于王鹏运、朱祖谋等人的翻刻宋元词集,王国维的《宋元戏曲史》、《曲录》,刘世珩、董康等人所刻传奇、杂剧,稍加肯定。这些遗漏显示胡适对清季以来中国文学的发展脉络,不仅有新派的成见,而且了解并不深入广泛。1921年8月,胡适读了孙德谦的《诸子通考》,虽然觉得小疵不少,但认为“孙君当时能主张诸子之学之当重视,其识力自可钦佩”。“此书确有许多独立的见解”,“很有见地的议论”,因而许为“此书究竟可算是近年一部有见地的书,条理略逊江的《读子卮言》,而见解远胜于张尔田的《史微》”。④这与胡适归国时对国内学术界的看法有所不同。 1928年,胡适从叶恭绰收辑清代学人遗像一事可以了解部分延续到民国的清季学人的脉络。由于地位的变化,胡适与南北一些老辈也有所来往,他先后与柯劭、傅增湘、郑孝胥、江瀚、杨钟羲、陈三立、章钰、刘世珩、朱启钤、董康、夏敬观等人相识,与董康、杨钟羲、夏敬观等人还有学术方面的联系。不过,胡适“甚感觉此辈人都是在过去世界里生活”,⑤从后来他提及南菁书院毕业生中有名于时所自认见过者的情形看,其与老辈学人的关系还是相当疏离。 ①《寄陈独秀》,《新青年》第2卷第2号, 1916年10月1日,“通信”,第2页。 ②曹伯言编:《胡适日记全编》(2),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 2001年,第376页。 ③《新青年》第4卷第4号, 1918年4月15日,第289页。 ④曹伯言编:《胡适日记全编》(3),第429—430页。 ⑤曹伯言编:《胡适日记全编》(6),第410页。 民国以后,老辈学人陆续谢世,但也有不少延寿之人。直到1920年代,王闿运、杨守敬、刘师培、劳乃宣、缪荃孙等人虽然已经过世,一代大儒沈曾植则尚在人间,老辈中人如陈庆年、柯劭、胡玉缙、江瀚、陈宝琛、廖平、简朝亮、杨钟羲、傅增湘、屠寄、王树柟、章钰、陈衍、陶湘、朱师辙、高步瀛、马其昶、孙雄、陈三立、李详依然健在。至于地方名流更加不胜枚举。其中一些人的学问,以新派观念来看,似乎没有专精,因而够不上学者的资格,但在固有学问的体系内,他们至少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1923年,胡朴安撰文论述《民国十二年国学之趋势》,南社的背景令他根本否定梁启超的学术地位,而对于清季的学人及其学术,尚能给予肯定: 中国国学,至清乾嘉时而极盛,道咸以后,迄于光宣之际,日即衰微矣。然而未尝绝 也。其矫矫可数者,瑞安孙氏诒让仲容,德清俞氏樾曲园,寻江戴之坠绪,群经而外,兼 及诸子,参互钩稽,时有精言。四川廖氏平季平,广东康氏有为更生,沿刘庄之辙迹,变 而加厉,掊击东汉,独尊西京,罢黜百家,独尊公羊,大同三世之说,比附礼运,先进后 进之说,比附论语,时多怪诞之言,好为新奇之论,然而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虽非通才, 足树一帜。长沙王氏先谦益吾,搜讨颇勤,见闻亦富,注史笺子,简明有法,最便初学。 湘潭王氏闿运壬秋,文笔健洁,纪湘军尤可观,诗亦优长,惜无独到。所注墨子,浅陋无 足论已。吴县吴氏大澂清卿,奔走潘氏之门,颇见三代之器,耳目既广,知识遂多,校其 文字,为之排比,虽鲜发明,可资参考。上虞罗氏振玉叔蕴,海宁王氏国维静安,获殷墟文字,识其音义,证之许书,发千古未有之奇,校六书违背之旨,骨甲出土,有造于罗王 二氏多也。杭州张氏尔田孟劬,孙氏德谦益安,守实斋之成法,兼治史子,亦可以观。长 沙叶氏德辉、吴县曹氏元弼,一则杂不名家,一则拘未宏览,要之一时之好,有足多者。 其他诗文词曲卓然成家者,颇亦有之,不悉举也。 不过,在他看来,老辈的学问只能代表过去,不足以开创未来,因而与现在的学术无关: “兹数先生,虽为足当启发学术之任,亦可谓翘然异于众人矣。惟世界息息推移,学术亦时时递变,诸先生之学术,仅足结清室之终,未足开民国之始,其著作之精粹,可供吾人之诵读,其治学之方法,不能为吾人之楷式。虽诸先生在今日尚有存者,而于民国十二年之国学无与。”① 三 隔代相传 民国时期老辈学人所发挥的重要社会功能之一,便是传承固有的中国学术文化,使之不至于失传或变异。自清末教育改革以来,适应社会时势的变化,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根本改变,这种多少有些不得不然的进步,潜伏着一个相当大的危机,即在西学的整体取代之下,中学很可能不仅丧失其“本”位,而且会以后来外在的条理学说,推测解释古人的意志,最终导致本相真意无人可解的尴尬局面。尤其是在中国固有的学术文化越来越被西化的教科书重新改装,并且被普遍用于学校的教学,而新式学堂毕业生又几乎垄断了各种社会优势职位之后,年轻一代通过正规教育来实现对中国固有学术文化的社会传承,变得越来越似是而非。这种情况很早就引起章太炎的关注,并因此对学校教育提出强烈批评。②张尔田甚至声称:“仆有恒言:真学问必不能于学校中求,真著述亦必不能于杂志中求。”③而老辈学人的存在及其参与各种体制内外的教学活动,使得旧学的传承部分得以延续。1920年代以后,各省纷纷兴办大学,一些老辈学人进入其中,教授弟子,如陈衍入北京大学、厦门大学,袁嘉谷入东陆大学,姚永朴入安徽大学,高步瀛入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女子师范大学、辅仁大学,朱师辙兼课辅仁大学,李详入东南大学。任鸿隽长川大时,文学院长张颐,中文系龚道耕(向农)讲三礼,林思进(山腴)讲史记,周癸叔讲词,向楚(仙樵)讲楚辞,祝同曾(屺怀)讲资治通鉴,李植(培甫)讲说文,李蔚芬(炳英)讲庄子,赵世忠(少咸)讲广韵,彭云生讲杜诗,庞石帚讲文心雕龙,萧参(仲伦)讲诗经,曾宇康讲文选,后又聘请向承周(宗鲁)讲校雠学、管子、淮南子、陈季皋讲汉书。川大文史学生,大都是老辈的门人或再传弟子。 更多的人则于正规体制之外,另行组建教学机构,如唐文治筹办的无锡国学专修馆,坚持数十年,延聘众多老辈学人讲学其中,造就了不少人才。1928年奉天创办萃升书院,延聘王树柟讲经学,吴廷燮讲史学,吴闿生授古文,高步瀛授文选。被太炎门生和新派学人逐出北京大学,还要穷追猛打、口诛笔伐的桐城末流,姚永朴、姚永概分别长宏毅学舍、正志学校教务。还有的老辈闭门著述之余,也收徒授学。 ①胡朴安:《民国十二年国学之趋势》,上海《民国日报·国学周刊》1923年国庆日增刊。 ②参见陈平原:《中国现代学术之建立———以章太炎、胡适之为中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第2章《官学与私学》,章氏同时也批评时人按照外国观念讲解中国学问。 ③《夏承焘集》第5册,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浙江教育出版社, 1997年,第327页。 社会生活中常有隔代容易沟通的现象,学界亦然。民国时期的新派,往往借代际更替之名行派系争斗之实。而要打倒前辈,其捷径就是不破不立,根本颠覆前人。胡适的《国学季刊发刊宣言》,根本目的还在标明保存国粹等等反动“都只是旧式学者破产的铁证”,而对能够补救清代学者缺陷,把握现代古学研究趋势的“我们”“抱无穷的乐观”,并且断言:“国学的将来,定能远胜国学的过去;过去的成绩虽然未可厚非,但将来的成绩一定还要更好无数倍。”①傅斯年的《历史语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一方面肯定“亭林百诗这样对付历史学和语言学,是最近代的;这样立点便是不朽的遗训”,一方面则惋惜“不幸三百年前虽然已经成就了这样近代的一个遗训,一百多年前更有了循这遗训的形迹而出的好成就,而到了现在,除零零星星几个例外以外,不特不因和西洋人接触,能够借用新工具,扩张新材料,反要坐看修元史修清史的做那样官样形式文章,又坐看章炳麟君一流人尸学问上的大权威”。②对太炎师徒尚且不以为然,逊清老辈更加不在话下。 与新派和老辈之间水火不容迥异,有心向往文史之学的后五四学人,对老辈反而不大排斥。他们中的一些人,与老辈有着包括血缘在内的种种社会联系,在1920年代后期学术风气逐渐转移的影响之下,对于老辈的学问相当敬重,入校学习的同时,还拜在老辈的门下。从北京大学、清华国学研究院到无锡国学专修馆的学生中,与老辈联系较多或为其弟子之人,为数不少。如金毓黻为吴廷燮弟子,方壮猷为赵启霖弟子,谢国桢入清华前曾受吴闿生诗古文辞。至于向老辈求教治学门径和诗文典籍者更加普遍。龙榆生《苜蓿生涯过廿年》记: 1928年9月到上海,“先后见过了陈散原、郑苏戡、朱村、王病山、程十发、李拔可、张菊生、高梦旦、蔡孑民、胡适之诸先生,我不管他们是新派旧派,总是虚心去请教,所以大家对我的印象,都还不错。我最喜亲近的,要算散原、村二老。”③ 在老辈的熏陶下,这些青年的学术观念自然与五四一代不同。如牟润孙拜入长他两辈的柯劭(蓼园)门下,为柯门最小的弟子,牟、柯两家,姻亲兼世交,牟氏得其亲炙,对于治学 门径以及柯劭学行的看法,与新派多有不同。他认为“蓼园先生博闻强记,治学方面至为广 泛,经、史、小学、诗文、金石、历、算,均有极精深的造诣,为钱大昕后第一人”。④不能仅以《新元史》来衡量其学术成就,尤其不能用新派的所谓科学眼光来看待和评议。清华国学院的姜亮夫在成都高等师范时受教于赵熙、林思进、龚道耕等人,他回忆道:“我一生治学的根底和方法,都是和林山腴、龚向农两先生的指导分不开的。他们特别强调要在诗、书、荀子、史记、汉书、说文、广韵这些中国历史文化的基础书上下功夫。他们说:‘这些书好似唱戏的吊嗓子、练武功。’并形象地指出读基础书就像在大池里栽个桩,桩子栽得稳,栽得深,满堂的浮萍、百草都会同桩子牵上,乃至水里的小动物也属于这杆桩子了。龚先生还说,由博返约这个约才能成器,不博则不可能有所发现。得林龚二师之教,我在成都高等师范那几年,便好好地读了这些基础书。这点,为我后来的治学,得益确实非浅。”⑤这与用科学方法整理国故者的取径明显不同。 用新派后来得势的眼光看,新旧之间壁垒分明,实际情形却相异甚至相反。除北京大学 “党派意见甚深”,以新文化主义排斥异己之外,⑥多数学校在1920—1930年代,新旧矛盾尚不突出,不少地方不但能够共存,还能协调合作。“学衡”派主将之一的胡先骕十余年后总结道: ①《国学季刊》第1卷第1号,第1页。 ②岳玉玺、李泉、马亮宽编选:《傅斯年选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6年,第175—176页。 ③张晖:《龙榆生先生年谱》,上海:学林出版社, 2001年,第22—23页。 ④牟润孙:《蓼园问学记》,《注史斋丛稿》,北京:中华书局, 1987年,第535页。 ⑤《姜亮夫自传》,晋阳学刊编辑部编:《中国现代社会科学家传略》第1辑,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51—252页。 ⑥陈智超编注:《陈垣来往书信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0年,第209页。 “当五四运动前后,北方学派方以文学革命整理国故相标榜,立言务求恢诡,抨击不厌吹求。而南雍师生乃以继往开来融贯中西为职志,王伯沆先生主讲四书与杜诗,至教室门为之塞,而柳翼谋先生之作中国文化史,亦为世所宗仰,流风所被,成才者极众。在欧西文哲之学,自刘伯明、梅迪生、吴雨僧、汤锡予诸先生主讲以来,欧西文化之真实精神,始为吾国士夫所辨认,知忠信笃行,不问华夷,不分今古,而宇宙间确有天不变道亦不变之至理存在,而东西圣人,具有同然焉。”①即使在北京,燕京大学的张尔田、邓之诚等人,与青年学生的关系也相当融洽。燕大以学生为主体的史学会能够持之以恒,人才辈出,他们的影响至关重要。 民国以后,老辈的社会交往和文化观念与现实格格不入,面对西学和新文化的冲击,努力维系旧学,并开展了一些学术活动。主要有以下各项: (一)编纂史志。民国时期,中央和各省重视正史、方志的编修,除少数地方外,老辈学人在其中扮演主角。如国史馆以王闿运为馆长,后改设国史编撰处,总纂王树翰,编辑主任屠寄,李经畲、黄维翰,路朝銮、熊国璋、宾玉瓒、陈浏任分纂。1927年秋,张作霖再改国史馆,柯劭馆长,王树柟总纂。清史馆“最初总纂为缪荃孙、马其昶、秦树声、吴士鉴,继则为柯劭、王树柟、吴廷燮、夏孙桐;纂修为金兆蕃、金兆丰、章钰、俞陛云、吴怀清;协修为张书云、李哲明、戴锡章、奭良、朱师辙,此皆成书时之氏名也。若最初之纂修,尚有姚永朴、张尔田、陈曾则、袁励准、王式通、刘师培、夏曾佑;协修有李岳瑞、朱孔彰、陈敬第、罗、邵瑞彭、赵世骏,皆一时知名之士也。”②各省新修通志,亦多由老辈主事。吴廷燮总纂《辽宁通志》,沈曾植主持《浙江通志》、陈衍主持《福建通志》、傅增湘主持《绥远通志》,宋育仁主持《四川通志》,梁鼎芬主持《广东通志》。各省通志局聘用的撰修人员,也以老辈为主。如浙江通志局聘朱祖谋、吴子修、陶拙存、章梫、叶柏皋、朱湛卿、金甸丞、孙德谦、王国维、张孟劬、刘翰怡等人为分纂,福建通志局则以陈元恺为提调,刘瀛、何梅生为协纂,沈觐冕、叶大琛、林苍、陈钜前、林翊、陈敬、王庆湘、郑祖赓、林孝颖、吴炎南、陈耻、陈谦、叶心炯、李苑之、龚惕庵、林雪舟等人为分纂。《奉天通志》以王树柟、吴廷燮、吴闿生、杨钟羲、金梁、许宝蘅、许同莘等为纂述,《河北通志》以王树柟、贾恩绂等为纂述,《河南通志》以张嘉谋、蒋蕃等为纂述,《云南通志》以周钟岳、由云龙、赵式铭、方树梅为纂述。一些方志学者对民国新修方志颇多微词,实则其中不乏佳作。 (二)整理文献,藏书刻书。老辈学人好收书、藏书、校书、刻书,柯劭、章钰、傅增 湘、董康、陶湘、叶德辉等尤为个中翘楚,因此对于典籍的版本渊源相当熟悉。这在反对“疏 通”的新派学人看来或许无大意义,却受到域外学人的重视。王云五《续修四库全书提要序》 称:东方文化事业委员会开始聘请仅限于前清遗老。1934年,改由桥川时雄主持,增聘平津一带学者为研究员,并与华中华南及海外若干学者取得联系,实则仍以老辈为主。③金毓黻这样评价《续四库全书提要》的编撰:“主撰者为江瀚、胡玉缙、杨钟羲、伦明诸老辈,皆在北平撰稿,经其事为桥川时雄(子雍),询之岩村,谓成已过半,并将经部提要付之油印,出以示余。此为伟大之事业,中土老儒倡议多年,卒鲜成功,而今则有观成之望,诚无意中之佳觏也。”④ ①《朴学之精神》,《国风》第8卷第1期, 1936年10月1日,第15页。 ②《静晤室日记》第6册,第4226页;第9册,第6533—6536页。 ③参见山根幸夫:《近代中日关系の研究———对华文化事业を中心として》,东京女子大学东洋史研究室,1980年,第15—16页。 ④《静晤室日记》第5册,第3511页。 (三)结社讲学。中国文人学士,本有结社以相互揣摩玩赏诗文学术之风,民国时期老辈远离政治和社会,彼此交游更加重要。1916年,刘翰怡在上海建立淞社,《学樵自订年谱》记:“翰怡与周湘舲主淞社,集者艺风、子颂、鞠裳、息存、梅庵、叔问、桔农、元素、聚卿、积余、金粟香、钱听邠、吴仓硕、刘谦甫、王旭庄、刘语石、汪渊若、戴子开、金甸丞、恽孟乐、季申、瑾叔、崔磐石、宗子戴、潘兰史、王静安、洪鹭汀、陶拙存、朱念陶、褚礼堂、夏剑丞、张孟劬、姚东木,迭为主客,与乙庵论文。”①此后世界文化风向,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惨烈, 颇有转向东方主义的趋势,更加引起老辈的共鸣和响应。1921年秋,一批老辈学人在上海成立亚洲学术研究会,计划每月开讲书会两三次,发行《亚洲学术杂志》(原定月刊,实为季刊),理事汪钟霖、邓彦远,孙德谦为杂志编辑人,任稿会员有王国维、罗振玉、曹元弼、张尔田等。该会宗旨愤心时流,攻斥骛新者不遗余力,欲借此拯救世道人心。②罗振玉看到杂志后,认为其中佳作不少,特嘱咐王国维:“深愿同人能合力作,发挥正论,以振狂愚。”该会及其所办杂志引起东南大学史地学会的注意,希望其对于学术有所贡献。1923年8月,王秉恩、柯劭、陈三立、辜鸿铭、叶尔恺、郑孝胥、朱祖谋、陶葆廉、李孺、章钰、宝熙、王季烈、张美翊、徐乃昌、陈曾矩、陈毅、金梁、刘承干、王国维、罗振玉等20人联名发起成立东方学会,计划设立董事会和理事会,由柯劭任董事长,尉礼贤和今西龙为董事,③拟定简章10条,④宣称:“中国有数千年的没有中断的文化传统。近几十年,欧美人民因饱受战争之苦,认识到在强权和枪杆之外还有一条通向真理之路,因而纷纷注重研究东方文化。本会以研究中华文物制度为己任,研究古代经籍和历史的关系,以图洞悉国家和社会治乱之根源。”⑤会中拟设印刷局、图书馆、博物馆和通信部,印书数十种。⑥在广东,黄任恒、黄荣康谋复举学海堂课,聘请周朝槐、潘应祺、汪兆铨、姚筠俊、何藻翔、汪兆镛、沈泽荣、林鹤年等人为学长。赖际熙等人则在香港创立学海书楼,邀请陈伯陶、温肃、区大典、区大原、朱汝珍、岑光樾、何藻翔、俞叔文等讲学授课。⑦ ①引自袁英光、刘寅生:《王国维年谱长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6年,第194页。 ②《亚洲学术研究会及其刊物》,《史地学报》第2卷第2号, 1923年1月。 ③王庆祥、萧文立校注,罗继祖审定:《罗振玉王国维往来书信》,北京:东方出版社, 2000年,第517、573页。 ④中国历史博物馆编,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 1993年,第1959页。 ⑤Salome Wilhelm,Richard Wilhelm—Der geistige Mittler zwischen China und Europa, Eugen Diederichs Verlag, Duesseldorf Koeln, 1956, s. 302.引自张国刚:《德国的汉学研究》,北京:中华书局, 1994年,第41—42页。Wilhelm称该会系由卫礼贤发起,后者是参与此事的唯一外国人,也是负责学社具体工作的联络人。而金梁《瓜圃述异·辜博士》条记,参与其事者还有铎尔孟、钢和泰、福开森等。详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24辑之238,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第34页。此事当与日本方面鼓吹所谓日中文化联合有关。该会简章,罗继祖称“今不可见”,见《鲁诗堂谈往录》,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1年,第12页。1923年6月26日上海《民国日报·觉悟》刊布一则《东方学会缘起及草章》,从内容判断,应是另一同名组织。 ⑥罗振玉:《集蓼编》,《雪堂自述》,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9年,第49页。 ⑦参见李绪柏:《清代广东朴学研究》,广州:广东省地图出版社, 2001年,第264—265页。 东方学会成立之时,新文化运动虽已显出种种弊端,声势仍然鼎盛。此后风向有所变化。 1932年北平图书馆《读书月刊》发表《考据漫话》,有如下描述: 以前中国所谓“新文化运动”大概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是各种新社会思想与哲学之 输入,第二是语体的新文艺运动,第三类是以科学方法整理国故。现在第一第二两种大体 多已显示着衰落而集中于社会主义,所以唯物史观的辩证哲学和所谓“普洛文学”,就成为 一时流行之风尚。唯有所谓“科学方法整理国故”运动,其“流风余韵”,却还相沿未衰,而且在“古色古香”的旧都,正有“方兴未艾”之势。这不能不算是新文化运动中唯一可 “庆幸”的事了!① 对于整理国故吸引了许多青年转向故纸堆,不少人提出严厉批评甚至激烈抨击,而主张或拥护国学研究者的观念和路径也相去甚远,但整理国故激荡起来的国学研究热情,确有形成运动之势。本来中国学人并不强分新旧,即使在新文化运动中心的北京,除新派以外,一般而言,与老辈的关系尚属融洽。1922年5月,由吴承仕发议,尹炎武、朱师辙、程炎震、洪汝闿、邵瑞彭、杨树达、孙人和等八人假座北京的歙县会馆结成“思误社”,每两周会集一次,主要校订古书,以养成学术风气。后改名“思辨”,陆续加入者有陈垣、高步瀛、陈世宜、席启、邵章、徐鸿宝、孟森、黄节、伦明、谭祖任、张尔田等,②其中不乏老辈学人。他们与柯劭、陶湘、杨钟羲、傅增湘等人来往密切,虽然与新派学人也有所联系,而学术上自有见解,并不一味以趋新为然。在各地先后组织的国学会中,老辈也受到尊重,如中国国学研究会的《国学辑林》,请刘承、徐乃昌为撰述员。③苏州国学会以及章氏国学讲习会,南北耆硕王树柟、陈衍、张其淦、杨钟羲、唐文治、孙雄、周钟岳、张一麐、孙德谦等,加入其中。④1926年,吴宓等人组织读经团讲学会,孙雄参与其事。⑤在各种国学杂志上,老辈的学术文章和诗文作品占了一定的篇幅。 新文化派的整理国故和史学革命,虽然公开鼓吹打倒老辈,实际进行之际,在文献典籍和史实考订等方面,不能不与老辈有所接触。尤其是整理国故的兴起,使得原来被新文化派宣布为腐朽、无用、而老辈们擅长的旧学,重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乃至青年成名的捷径。尽管新文化派主张以科学方法从事整理,旨在与老辈划清界限,并将后者排除于整理之外,实际效果却相反。“老实说,国学不过是古董罢了!玩这古董的,只该是极少数的考古家历史家,这极少数的考古家历史家,又必须真懂得国学是什么,那末,才渐渐有相当的成绩出来。可是现在的国学界乌烟瘴气,瞎闹到十二分,他们的头脑,一提及国学,马上就联想到保存国粹;一提及研究国学,马上就联想到古诗古文。某报国学周刊上,不上三百字的孔子之成人说,孔子之君子说,也算是整理国学了。某校的国学概要,把唐朝刘知几所斥为不可信———学者公认为不可信的史料,也采来充做国学也。上海文丐所做的鸳鸯蝴蝶派小说,军阀政客们打出来的四六电报,无非是国学。上海某校教员统计今年招生考卷,做文言的,占了十分之九。无锡某校至今还不准学生做语体文。” ①《读书月刊》第1卷第10号, 1932年7月10日,第1页。 ②杨树达:《积微翁回忆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6年,第17页;陈智超编注:《陈垣来往书信集》,第130—131页。 ③《〈国学辑林〉撰述员名录》,《国学辑林》第1期, 1926年9月,“纪事”,第1页。 ④《国学会会员姓名一览表》,《国学商兑》第1卷第1号, 1933年6月1日;《国学会会员姓名一览表》,《国学论衡》第2—8期, 1933年12月1日—1936年11月20日。 ⑤吴学昭整理注释:《吴宓日记》第3册,北京:三联书店, 1998年,第250页。 鉴于“国学遗老化的恶影响这么厉害”,整理国故刚刚开始,有人就公开反对,认为“国学的遗老化,真是现在学术思想上一件最可担忧的事”。不仅那些遗老遗少等余孽,就算是新式的科学的国学家胡适,所办《国学季刊》,“除掉《科学的古史家崔述》外,也只看到《述皇》一类古香古色的文字。又在他的《中学的国文教授》里,竟要学生读四史、通鉴……一些大学生不必人人要读的书。在最近手定的《高级中学国语纲要》里,竟要学生大做其古文。”而“我们敬仰的国学老辈”梁任公,又主张对古人要拿出一副道学面孔,不许嬉笑怒骂,说俏皮话,对孔子要表相当的敬礼。其《国学入门书要目及其读法》,说《论语》、《孟子》、《易经》有益道德,要摘记先圣先哲身心践履之言以资修养,“这样的态度,是不是与那些圣人之徒开口夫子,闭口先师一鼻孔出气呢?”国学倘若这样慢慢地遗老化下去,“在国学的本身,一定要减损不少的价值;在政治社会学术思想上,一定要生出不少的恶影响”。① 面对接踵而来的批评,胡适虽然辩称整理国故旨在“捉妖”、“打鬼”,可是国立大学拿整理国故做入学试题,副刊杂志看国故文字为最时髦的题目,线装书的价钱十年内涨了二三倍,凡此种种,都使胡适的辩解显得软弱无力。所以他不得不认真反省,“深深忏悔关于研究国故的话”,断言国学是条死路,希望青年走生路。②与胡适不同,顾颉刚坚持“国学是科学中的一部分”,并且理直气壮地宣称:“我们交往的人,也许有遗老、复辟党、国粹论者、帝国主义者,但这决不是我们的陈旧的表征。我们的机关是只认得学问,不认得政见与道德主张的。只要这个人的学问和我们有关系,或者这个人虽没有学问,而其生活的经历与我们的研究有关系,我们为研究的便利计,当然和他接近。我们所接近的原不是他的整个的人格,而是他与我们发生关系的一点。”③ 抗战胜利以后,胡适的态度平实了许多,包括他本人在内的新学术界长期仍然深受老辈学人多方面影响的事实,令他不得不正视后者的存在并多少承认其作用。1947年5月22日胡适致函萨本栋、傅斯年,拟推院士名单,“提出三位老辈”:吴敬恒、张元济、傅增湘,并提出杨树达“做一老派古学者的代表”。④虽然胡适的人选并未得到完全认同,老辈的范围与以前也有所差异,至少反映他本人的态度变化。 四 门径各异 清季民初,社会变动天翻地覆,中西新旧,乾坤颠倒,影响及于学术文化,也日趋信奉不破不立,横逸斜出。1937年,张尔田致函杨树达,谈到治学的方法和途径,他说:“凡学之立也,必先循轨道,而后方可以言歧创……今之辍学,知稗贩而不知深研,知捷获而不知错综。以此求异前辈,而不知适为前辈所唾弃。”杨树达对此颇有同感:“先因后创,余虽不克任,然治学次第当如此,则笃论也。余恒谓温故而不能知新者,其人必庸;不温故而欲知新者,其人必妄。亦孟劬此书之意也。”⑤两人所说,显然意在批评近代学术发展的偏向,而这些偏向又影响了学人对近代学术史的认识。中西新旧,截然两分,究其极,西往往意味着新,中则基本等同于旧。不仅新派如此塑造历史,其他学人针对此点立论,观念和脉络也不免为其所囿。 ①陈问涛:《国学之“遗老化”》,《学灯》第5卷第10册第16号, 1923年10月16日,第1页。 ②《研究所国学门第四次恳亲会纪事》,《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月刊》第1卷第1号, 1926年10月,第143—145页。 ③顾颉刚:《一九二六年始刊词》,《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周刊》第2卷第13期, 1926年1月6日,第3—5页。 ④耿云志、欧阳哲生编:《胡适书信集》中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年,第1101—1102页。 ⑤杨树达:《积微翁回忆录》,第129页。 钱基博评介晚清至民国的学风转移道:“五十年来学风之变,其机发自湘之王闿运,由湘而蜀(廖平),由蜀而粤(康、梁)而皖(胡、陈),以汇合于蜀(吴虞),其所由来者渐矣,非一朝一夕之故也。”这主要是就文学一支立论,所谓“文学之事,每随时代升降变易,代有新趋,成其主流”。①梁启超、钱穆两人先后撰写《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立意虽然相异甚至相对,于清季学术的论述都相当简略,而且不离上述脉络。梁氏的《清代学术概论》,亦不脱此范围。 其实,趋新与守旧,都是相对而言,而且不占多数。对于双方的言行,居中的学人早持 平之论。1926年闻宥将研究国学者分为两派:“其第一派之特点曰抱残守缺,凡学之属于古者,不问其精粗美恶,而一切珍视之,甚至其说之已与常识相违背者,亦竟不欲弃置。其第二派之特点曰舍己从人,视我一切学术,皆若为西洋学说之附庸,甚至其说万不可合者,亦竟曲加比附。此两者之态度,适成两绝对,而其误乃相等。由前之说,在乎自视过满,由后之说,在乎自视过卑。自视过满者,固不欲引人以自广,自视过卑者,亦不惮尽弃而从人。自满则国学不能得他山之助,自卑则国学不能立最后之基,而国学之真,于以尽失矣。”②无独有偶,与此同时,缪钺亦致函《学衡》编者,对新旧两派各走极端提出批评:“居今之世,尊人尊己,举无一当。惟有镜照衡权,撷长弃短,镕冶为崭然之真新文学,兼蓄新质而能存故美,庶几得之。自三五钜子,以肤受末学,投国人嗜奇趋易之心,登高一呼,得名而去,使后生嚣嚣然狂走不已,其敝既为识者所洞鉴矣。而鸿生硕彦,湛溺旧闻,墨守故榘,傲然自尊,于西人之作,一切闭拒,以为绝不可相谋,斯亦未为得也。荀卿有言,万物异则莫不相为蔽。今哗众取宠之士,既蔽于今,蔽于浅矣,而老师宿儒,抱残守缺,又不免蔽于古,蔽于博。闳达不出,孰通其邮。此千钧之责,惟冀诸君子负之,而华夏文运,亦将于斯卜盛衰焉。”③“学衡”派虽然被后人指为守旧或守成,主张却是“昌明国粹,融化新知”,“不激不随”,并且实际贯彻其宗旨。这与不分中西新旧的温故知新大体同道。 胡适和顾颉刚等人在为整理国故辩解反省之时,尽管态度已经有所区别,均仍然不忘与老辈学人划清界限。这也是新文化运动开展以来他们与老辈分歧的延续。本来新派与老辈学术上并非截然对立,似乎新派一味趋新,老辈则一心守旧。但新派不断鼓动新潮,老辈却往往与复古逆流相联系,在接二连三的冲突摩擦中,各自意气用事,易走极端,形成公开对垒。张尔田就曾将陈垣《元典章校补释例》中胡适的序言撕去,并当面向陈垣表示不以其请胡适作序为然。④这种水火不相容的态度使得双方难以平实相待。1923年,汪东针对“新旧两派的争执,往往各走极端”的情形批评道:“讲学这件事,应当凭着商量的态度,新文化固当虚心容受,旧文化也断不可以一概抹杀。如果一个人能够新旧兼贯最好,不能便联络两派的学者,通力合作,重在互相引证发明,不要互相诋毁。至于辩论,自然是不可少的,却只要研究过的人,循持条理,破他自成,不要完全不懂的人,立在门外谩骂。”汪东认为: ①吴万谷:《王闿运》,张其昀等著:《中国文学史论集》(四),现代国民基本知识丛书第5辑,台北:中华文化出版事业社, 1958年,第1183—1185页。 ②闻宥:《国学概论》,《国学月刊》第1卷第3期, 1926年12月10日。 ③缪钺:《与学衡编者书》,《学衡》第59期, 1926年11月,“文苑·文录”,第5—6页。 ④陈智超编注:《陈垣来往书信集》,第407页。 平心而论,学术也有分别,一种是求是的,只问是非,不论新旧,譬如哲学之类,后人发明,可以补苴或改正古人的地方,固然很多,但是古人有极精确的议论,任是如何,颠扑不破的,却也不少。一种是应时的,斟酌情形,务在可行,譬如政治法律之类,有所建制,必定要适合当时环境的需要,环境既变,旧的自然不甚适用,至少也要容纳几分新的来修正调和。但是把旧的一刀从根铲了,却换一个簇崭全新的来代替他,这新的是否与环境适合,也自有审慎讨论之余地。从前帝王,凭着至高无上的权力,把学术定于一尊,绝不许人对于钦定的学说,丝毫有所怀疑,那些学者,便也兢兢业业,遵守功令,除了父师相传的几本故书,把其余的一概贬作异端,所以新学家诋诃他是专制,是盲从,是一点不错的。然而,我要问提倡新文化的学者,垄断学籍,排斥异己,俨然有一派顺我者存逆我者亡的气象,是不是专制?一般青年学子对于新文化,若者为是,若者为非,若者为适,若者为否,并没有充分考量判断的识力,一味跟着附和,是不是盲从?我们反对的是专制啊!盲从啊!却不论他是用哪一种学术来专制,盲从的是哪一派的学说。① 同年,胡怀琛论及当时学界风气,也有如下评议:“今之学者,新旧互相攻击,夫攻击非治学之弊,攻击之结果,恒有以策学问之进步……今之互相攻击者,不仅不见进步,且日见退步,于是知其相攻击也,非以诚恳之心,研究学问,徒以利禄之心,标榜声名,相当之战守器具,皆所不问,惟日以攻击为事,此真治学之弊也。”他进而批评道: 今之学者不求所以自立,徒为虚之气所乘,以盗窃为能事,以标榜为名事,不仅文话白话然也,一切学问,莫不如是。于是不知算学而言罗素,不知生物而言杜里舒,不知经史而言崔东壁,不知小学而言高邮王氏父子,无闭门读书之人,只有登坛演讲之人,无执卷问业之人,只有随众听讲之人。演讲与听讲,非不可行之事。然必演讲者对于所讲之学问,有彻底之了解,听讲者对于所讲之学问,有相当之根基。今演讲者自知学问之未了解也,于是好为新奇之说,以博听者之感情;而听讲者不仅无相当之根基,并无听讲之诚意……真正为学问之宣传而演讲,与为学问之研究而听讲者,可谓决无其人。至其比较稍善者,亦不能有具体之研究,而求治学之条理,或抽其一二枝枝节节为之。此等治学者,一中于欲速之心,二中于好奇之念,盖具体的研究,非穷年累月不为功,且无新奇可喜之说,足以动人闻听。今摭拾一二事,彼此钩稽,甚且穿凿附会,为之者计日可成,听之者诧为未经人道,于是治学者遂有二途:一曰求中国隐僻之书,以比附西方最新之说;一曰求单文孤证,以推翻前人久定之案。尤以翻案之学说,风行一时。② 汪、胡二人批评的矛头虽然同时指向新旧双方,实际上对采取攻势的新派更加严厉。新文化派中有些人对于上述批评也大体认账。与汪东同门的钱玄同私下反省道:“仔细想来,我们实在中孔老爹‘学术思想专制’之毒太深,所以对于主张不同的论调,往往有孔老爹骂宰我,孟二哥骂杨、墨,骂盆成括之风。其实我们对于主张不同之论调,如其对方面所主张,也是二十世纪所可有,我们总该平心静气和他辩论。我近来很觉得要是拿骂王敬轩的态度来骂人,纵使所主张新到极点,终之不脱‘圣人之徒’的恶习,所以颇惮于下笔撰文。”③ ①汪东:《新文学商榷》,《华国》第1卷第2期,第1—2页。 ②胡朴安:《论今人治学之弊》,《民国日报·国学周刊》(上海)第14期, 1923年8月8日。 ③《致周作人函》, 1920年9月25日,《钱玄同文集》第6卷,第32—33页。 调整新旧即是非的观念,考察新派与老辈的分歧,至少有相互联系的三点可重新考虑。其一,中国的固有学术,究竟是安身立命的所在抑或仅仅是单纯客观的学问。其二,考据能否作为治学的旨归。其三,中国固有学术是否只是一堆散漫的材料,能否用西学的系统来重新条理。在新文化派的学人看来,老辈是将学问作为安身立命的凭借,而不仅仅是用科学方法去研究的客观对象。顾颉刚为《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周刊》所写《一九二六年始刊词》说:“至于老学究们所说的国学,他们要把过去的文化作为现代人生活的规律,要把古圣贤遗言看做‘国粹’而强迫青年们去服从,他们的眼光全注在应用上,他们原是梦想不到什么叫做研究的,当然说不到科学。”胡适对待整理国故,观念前后数变,但始终反对将国学作为安身立命的依据。他以为:“我们所提倡的‘整理国故’,重在‘整理’[两]个字。‘国故’是‘过去的’文物,是历史,是文化史;‘整理’是用无成见的态度,精密的科学方法,去寻求那已往的文化变迁沿革的条理线索,去组成局部的或全部的中国文化史。不论国粹国渣,都是‘国故’。我们不存什么‘卫道’的态度,也不想从国故里求得什么天经地义来供我们安身立命。北大研究所的态度可以代表这副精神,决不会是误解成‘保存国粹’、‘发扬国光’。”①所以他始终批评一些同辈甚至后进学人在研究中国学术之时怀有卫道之心。 此事从新派的立场看,似乎并无问题,实则牵扯甚多,难以一概而论。一些与新派有异的学人,至少在两方面态度不同。其一,是否将中国学术仅仅视为研究的客观对象,如此,则中国学人治中国学问与外国学人治中国学问岂非毫无分别?这一在新派看来理所应当的问题,其他学人并不一定首肯。陈寅恪《王观堂先生挽词并序》对于“为文化所化之人”给予充分的了解同情,他以三纲六纪为中国文化之定义,且断言“其意义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而以王国维之死为文化殉道之举,②相当程度上表达了他自己的文化理念。胡适批评冯友兰、陈寅恪等人的正统派观点,出发点就是认为后者多少有些卫道之心。其二,国学不仅是学术,还是教育的社会化功能的载体,通过教育,可以潜移默化地让青少年成为中国人。由国学而知国性,显然也无法完全客观。中国人讲中国学问与外国人研究中国学问,毕竟有所不同。所以不愿治学受感情牵连的陈寅恪推崇宋儒“皆深通佛教者。既喜其义理之高明详尽,足以救中国之缺失,而又忧其用夷变夏也。乃求得两全之法,避其名而居其实,取其珠而还其椟。采佛理之精粹,以之注解四书五经,名为阐明古学,实则吸收异教,声言尊孔辟佛,实则佛之义理,已浸渍濡染,与儒教之宗传,合而为一。此先儒爱国济世之苦心,至可尊敬而曲谅之者也”。③身在其中,而要超然物外,史家的两难,虽无法两全,却不应片面。 胡适的《国学季刊发刊宣言》发表后,宋育仁曾公开逐句批驳,其中反复论道的重要一点,正是“古学是书中有学,不是书就为学,所言皆是认书作学,真真庄子所笑的糟粕矣乎。今之自命学者流多喜盘旋于咬文嚼字,所谓旁收博采,亦不过是类书目录的本领,尚不知学为何物,动辄斥人以陋,殊不知自己即陋。纵使其所谓旁收博采非目录类书的本领,亦只可谓之书篦而已。学者有大义,有微言,施之于一身,则立身行道,施之于世,则泽众教民。故子夏曰: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虽曰未学,吾必谓之学矣。今之人必欲盘旋于咬文嚼字者,其故何哉。盖即所谓古之学者为己,今之学者为人,此病种根二千年,于今而极。是以西人谓中国之学,多趋于美术。美术固不可不有,不过当行有余力,乃以学文也。今之人不揣其本,而齐其末,不过欲逞其自炫之能力,以成多徒,惑乱视听。既无益于众人,又无益于自己。凡盘旋于文字脚下者,适有如学道者之耽耽于法术,同是一蛊众炫能的思想,乌足以言讲学学道,适足以致未来世之愚盲子孙之无所适从耳。吾甚为此辈惜之。”④治学不讲微言大义,不仅无用,而且无学。这也是治学不能纯客观的表述。 既然中国人治中国学问不能也不应纯然客观,学术取径当然有所分别。可是自从新派提倡用科学方法整理国故,并鼓吹清人治学方法以来,学界日益趋重考据,随着新文化派上升到主流位置,当时的学术中心北平“充满着‘非考据不足以言学术’的空气”。⑤ ①《研究所国学门第四次恳亲会纪事》,《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月刊》第1卷第1号,第143—144页。 ②吴学昭:《吴宓与陈寅恪》,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6年,第53—54页。 ③《吴宓日记》第2册,第102—103页。 ④问琴:《评胡适国学季刊宣言书》,《国学月刊》第16期, 1923年。 ⑤《古史辨第四册》书评,《读书月刊》第2卷第7号, 1933年4月,第22页。 这引起老辈学人的强烈不满。其间的是非曲直,须专文详论,老辈们的意见,也各有不同。晚年好讲王学的唐文治主张:“读书须求实用,不必斤斤于考据。鄙人尝谓处今世而言教育,必以尊崇人道为唯一宗旨。在座诸君,孟子所谓必有名世者他日出而救人心救人命,是吾国学会之光荣矣。”①这是从学以致用的角度,不赞成为学术而学术,而欲将学术作为拯救世道人心的工具。1923年,孙德谦撰文《评今之治国学者》,指好古、风雅、游戏三类固然不算是治国学,以科学方法考据亦非国学,“凡有志于学者,当探索其义理,而寻章摘句,繁称博引,要为不贤识小,所贵乎考据者,岂詹詹在此哉?……夫国学而仅以考据当之,陋孰甚焉。今夫学亦求其有用耳,宣圣赞述六经,为万世治术之本,即周秦道墨诸家,亦何尝空言无用,不足见之行事哉。呜呼!今天下之乱至矣,彼非圣无法者,日出其奇谬之学说以隳弃纲常,铲灭轨物,世风之愈趋而愈下,正不知伊于何底……使果于国学而深造有得,好古三者之失,宜力戒而弗为,支离破碎之考据,亦无事疲耗其精神,有可得时则驾,惟本此经世之志,以措之事业。倘终其身穷老在下,守先待后,砥柱中流,庶几于名教有所裨益。”② 张尔田致函叶长青,也对以考据为学术的时趋表示异议:“以为考据者所以为学之具,而未可即以此为学也。原夫考据之起也,盖以去圣久远,学者无所究索,不得不假此以邮之耳。宗邦文化,开明于周公,而大备于孔子,姬公孔父之书,乃其根柢。考据之所蕲,蕲以明此而已。三百年儒者,则古昔称先王,率崇尚考据家言,然而恒干未亡,故为可贵,末流驰逐,便辞巧说,至今日又几几有违离道本之惧矣。若不揣其本而齐其末,则今之所谓考据者,正可谓之骨董学,不得以冒吾国学……考据学之创始,厥维顾亭林,而亭林所志,乃在法古涤污,变夷用夏。下逮戴东原,尤今人所称能以科学方法治考据者,而其言曰:六书九数如轿夫然,所以升轿中人也。以六书九数等事尽我,是犹误认轿夫为轿中人也。”③ 近人以为,清代考证学末流有三弊,一曰重讼数,忽躬行;二曰舍根本,逐微末;三曰立门户,逞私见。④除了忽躬行之弊外,从治学必先立本的准则出发,老辈学人对于一味考据的学术取径也不以为然。其中张尔田、孙德谦等人反对尤力。1927年张尔田复函叶长青道:“三百年考据学末流,至今日已渐离其本质,扶瑕恤,名为整理,乱乃滋甚。夫不能揽其弘体,而但指发纤微,即施嫱且无完美,况乎竹帛余文,其为雷同者所排,固其宜矣。世学人,若孙籀庼年丈及吾友王君静安,其为学皆有其得力处,皆非毁圣无法者,不容破坏纤儿,得以藉口。”⑤五年后致函夏承焘,仍然对学风流弊痛心疾首:“亭林生当明季,目睹王学末流之空疏,故归过于横浦向山者甚峻。今考据破碎之弊,甚于空疏,且使人之精神,日益移外,无保聚收敛以为之基,循此以往,将有天才绝孕之患,斯又亭林之所不及料矣。”⑥ 其时考据风气弥漫,与新文化派取向不同的学人也好以考据为务。1927年张尔田接到叶长青等人所办《国学专刊》,一方面赞赏其“取材丰备,固不限一族”,另一方面则对“总其大较,要以考据为归”不以为然。希望“贵刊既以国学揭橥天下矣,由此驯而进焉,蕲以践乎其实,姬公孔父之道,吾国学一线之曙光,将惟公等是赖”。⑦ ①《唐蔚芝先生演讲录·孟子大义》,《国学论衡》第7期, 1933年12月1日,“讲坛”,第13—18页。 ②《学衡》第23期, 1923年11月,“通论”,第4页。 ③《张孟劬与叶长青社长书》,《国学专刊》第1卷第4期, 1927年10月2日,“通讯”,第111页。 ④《静晤室日记》第6册,第4804—4805页。此为潘石禅所讲《清代之考证学》的论点。 ⑤《张孟劬复叶长青社长书》,《国学专刊》第1卷第4期,“通讯”,第113页。 ⑥《夏承焘集》第5册,第334页。 ⑦《张孟劬与叶长青社长书》,《国学专刊》第1卷第4期,“通讯”,第111—112页。 1934年9月,张尔田看过金松岑与陈衍、章太炎等人合办的《国学杂志》,叹道:“考据之末流,辞章之颓响,噫!三百年汉宋宗传之绪斩矣。”“自考据学行,入室操戈,遂成惯习。”① 王国维的情感世界及政治态度与老辈相近甚至相同,而学术取径和成就却颇得新派推崇。其早年更是一位趋新人物。张尔田《与黄晦闻书》记:王国维早年治哲学文学,“时时引用新名词作论文,强余辈谈美术,固俨然一今之新人物也。其与今之新人物不同者,则为学问研究学问,别无何等作用……其后十年不见,而静庵之学乃一变,鼎革以还,相聚海上,无三日不晤,思想言论,粹然一轨于正,从前种种绝口不复道矣……世之崇拜静庵者,不能窥见其学之大本大原,专喜推许其人间词话、戏曲考种种,而岂知皆静庵之所吐弃不屑道者乎。”②即使对走上经史正轨之后的王国维的学术,老辈学人也有不同意见。孙德谦批评以先秦诸子附会欧美思想以及用遗书取代正史,并指王国维“睹一古器,获一旧拓,详加考订,弟总嫌其穿凿而无关宏谊,有时独标新解,如释史籀二字,不作字体说,人且据之以推翻许叔重矣。为学而不守亭林‘信古阙疑’之旨,一任我之颠倒失实,于人心风俗,亦大有关系”。③张尔田还曾专门致函王国维,提醒其注意:“读书得间,固为研究一切学问之初步,但适用于古文家故训之学,或无不合,适用于今文家义理之学,则恐有合有不合。何则,故训之学,可以目譣,可以即时示人以论据,义理之学,不能专凭目譣,或不能即时示人以证据故也……故弟尝谓:不通周秦诸子之学,不能治今文家言。虽然,此种方法,善用之则为益无方,不善用之亦流弊滋大。”④ 太炎门下最得乃师赞许的黄侃所见略同。1928年6月18日,他在日记中写道:“国维少不好读注疏,中年乃治经,仓皇立说,挟其辩给,以眩耀后生,非独一事之误而已。始西域出汉晋简纸,鸣沙石室发得臧书,洹上掊获龟甲有文字,清亡而内阁档案散落于外,诸言小学、校勘、地理、近世史事者,以为忽得异境,可陵傲前人,辐辏于斯,而国维幸得先见……要之经史正文忽略不讲,而希冀发见新知以掩前古儒先,自矜曰:我不为古人奴,六经注我。此近日风气所趋,世或以整理国故之名予之,悬牛头,卖马脯,举秀才,不知书,信在于今矣。”并进而评判:“近世之学,沟沈优而释滞拙,翻案出奇更拙。”⑤ 老辈的批评对其他学人有所影响。1923年9月,因《学衡》稿件缺乏,国学一部,尤形欠缺,吴宓向孙德谦、张尔田等人求助,晤谈之下,感慨良多:“不禁为《学衡》前途庆,而益增其奋励图谋之志。且二先生确系学术湛深,议论通达,品志高卓,气味醇雅。其讲学大旨,在不事考据,不问今古文及汉宋门户之争,而注重义理。欲源本经史,合览古今,而求其一贯之精神哲理,以得吾中国文明之真际。其所言类皆条理分明,诂解精当,发人深省,不能一一记。予窃自念,昔恨不早十年遇白璧德师,则不至摸索彷徨,而西学早入正轨。今又恨不早二十年遇孙张二先生,则不至游嬉无事,虚度光阴,而国学早已小有成就。”⑥推崇似有过于陈寅恪。 ①《夏承焘集》第5册,第318、319页。 ②《学衡》第60期, 1926年12月,“文苑·文录”,第4—5页。 ③《孙益庵论学三书》,《国学丛刊》第1卷第3期, 1923年9月,“通讯”,第115—116页。 ④《与王静安论今文学家书》,《学衡》第23期,“文苑·文录”,第3—4页。 ⑤《黄侃日记》,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 2001年,第302、392页。 ⑥《吴宓日记》第2册,第248、250页。 学问的客观化与崇尚考据相互联系,均与西学影响中国学术有着密切关系。梁启超总结道:“总而论之,清末三四十年间,清代特产之考证学,虽依然有相当的部分进步,而学界活力之中枢,已经移到‘外来思想之吸受’。一时元气虽极旺盛,然而有两种大毛病:一是混乱,二是肤浅。直到现在,还是一样。这种状态,或者为初解放时代所不能免,以后能否脱离这状态而有所新建设,要看现时代新青年的努力如何了。”① 近代中西文化关系,是一个四面看山的问题,这时梁启超已经对晚清以来吸收外来思想的偏颇有所批判,其中也包括自我反省,他在《清代学术概论》中说:“启超之在思想界,其破坏力确不小,而建设则未有闻。”②1923年,梁启超更针对国故学复活的原因指出:“盖由吾侪受外来学术之影响,采彼都治学方法以理吾故物。于是乎昔人绝未注意之资料,映吾眼而忽莹;昔人认为不可理之系统,经吾手而忽整;乃至昔人不甚了解之语句,旋吾脑而忽畅。质言之,则吾侪所恃之利器,实‘洋货’也。坐是之故,吾侪每喜以欧美现代名物训释古书;甚或以欧美现代思想衡量古人。”③用外来系统条理本国材料,本来是蔡元培等人肯定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以及后来学人断言此书转换近代学术范式的关键,而梁启超已经开始反省利弊得失。对于梁启超回到东方主义,胡适无疑认为是倒退,相当不满。其他学人对于这一复杂问题的态度有所不同。王国维用“知学”的高明者眼光来看,古今中外可以相通,因而断言学无中西新旧之分。陈寅恪则认为:“其真能于思想上自成系统,有所创获者,必须一方面吸收输入外来之学说,一方面不忘本来民族之地位。此二种相反而适相成之态度,乃道教之真精神,新儒家之旧途径,而二千年吾民族与他民族思想接触史之所昭示者也。”④ 观念各异,标准不同,评价自然难期一致。继清季教育改革后,整理国故再用外来分科及其系统将中国固有学术重新条理,老辈的学术地位根本动摇。新派学人以新式学堂教育出来的青年为受众,其用外国系统条理本国材料的做法,刚好适应了知识系统由读教科书而不是读书形成的青年学生。夏曾佑将古今士类分为经师、名士、举子三个时代,金毓黻道:“若自清以迄今二十余年,科举废,学校兴,士子化于欧风,靡然从之,以提倡新思潮为务,故此时代,乃学生时代也。学生者,不拘于故常,不囿于一隅,而为新知之是求,故其弊也盲从。”⑤盲从的学生最易为半桶水的舶来品所吸引,由此引起近代中国学术范式的大转换。关于这一问题,陈汉章与胡适先后在北京大学教中国哲学史的反应,最为学人反复引证,以说明近代中国学术范式转换的必然与进步。由于后来学人同样是被各式各样的教科书培养起来,知识系统已被重新组装,所以无论是否赞成胡适的讲法,对胡适的对立面陈汉章,似乎只有讥笑,很少有人试图了解其教法的所以然。人们以为,这类教法连同这类人物所拥有的知识系统,都毋庸置疑的确是过时而且无用,陈汉章教过的学生,即使并非一味趋新,对老辈旧学尚存同情之心,平心论来,也只承认陈氏背的书多,即所谓“两脚书橱”。而陈汉章在京师大学堂时期的业师柯劭 ,在门人中却甚称赏陈汉章,屡次说:“当代经学,伯陶第一。”其原因绝非仅仅由于他的记忆力强。柯劭 讲经学,把握大体本源,既能通大义微言,又不废考据,颇有所见,而与时趋分别。晚年为弟子讲春秋,先左传,次公羊,最后穀梁,经、传、注、疏,手不持卷,背诵如流。发挥穀梁传义,详尽明白,结语总是说穀梁义最深厚。⑥ ①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北京:东方出版社, 1996年,第37—38页。 ②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北京:东方出版社, 1996年,第81页。 ③《先秦政治思想史》,夏晓虹编:《梁启超文选》下,第328页。 ④《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2年,第510—512页。 ⑤《静晤室日记》第4册,第2321页。 ⑥牟润孙:《蓼园问学记》,《注史斋丛稿》,第540页。 柯劭称许陈汉章的本意,从另一事件中可以探知一二。1930年代,在清华讲《汉书》的杨树达被系主任蒋廷黻视为过时,因为杨只能讲版本,释章句,而不知汉代四百年间所发生的重要政治、社会和经济变化,所以决定换人。①蒋廷黻以为,中国的史家在分析即考据校勘方面,确有能与西洋史家比拟的人,但在综合方面简直是幼稚极了。②实则杨树达讲《汉书》虽由版本章句起,却并不限于此。蒋复骢曾询问柯劭治史应从何书入手,柯让其先读《通鉴》,蒋极不以为然,自认为岂能不知道读《通鉴》。实则柯的意思是要寻求《通鉴》的取材来源,以研究其剪裁、取舍、组织、安排。《通鉴》于历朝重大政治、经济、法律各项制度的创立改变,没有漏过一条。所以读《通鉴》为治史学入门阶梯。陈汉章的经学之优,应当从旧学里面看,才能有所把握。民国时期不少学有成就的后进,曾经受过读书、背书、讲书的私学教育,其知识系统并非全由教科书而来。他们对于老辈的学问及其治学态度,似乎领会更加贴切,不再以藐视之心看待固有学术,并从老辈那里逐渐明白了上两代学人的分歧和差别,背经书与讲汉书,自然有了不同的意义,而非愚不可及。用哲学的观念看经学的讲法,当然觉得奇怪,如果回到经学的世界,感受自有不同。宋育仁批评新派认书作学,正是此意。经学原为中国学术之本,破除经学,中国学术当然失去系统。就此而论,陈寅恪自谦不观三代两汉之书,只是针砭一味好古的时弊,并有心与时趋立异,而不得视为治中古史事规则。宋育仁批评民国学人“太看重汉后二千年史料,未窥经术门径,故忽却秦前二千年史料”,由此造成的结果是:“后学治史而不知经,则眼光视线,到汉唐为止,于春秋以来之三代时间二千余年皆茫然,所以错比;又因中外文字统系不同,致多错译。”③经学或许的确不能适应近代以来不得不然的社会变动,但要理解此前中国人的精神世界,还是不可废弃的必由之路。 老辈学人一般不大利用影响日渐广泛的传媒来传播学术,在他们看来,读书为己,这方面下过大功夫,很少有人像宋育仁那样,公开正面对胡适和梁启超关于整理国故的主张加以批驳。对于后进,也是只闻来学,不闻往教。其讲学提纲挈领,点出要旨,不愿详细说明,若学力不足,难以领悟。江瀚推崇柯劭“为经世致用之学,上绍亭林(顾炎武),薄戴(震)、段(玉裁)、钱(大昕)、王(念孙、引之)而不为。民国初年设地政讲习所,请柯先生批改学员课卷,柯先生往往批上千数百言,指陈历代土地政策的利弊得失,如数家珍,无一字不说中肯綮。足见柯先生的典章制度之学的精湛。若非将历朝史志及通典、通考等书烂熟于胸中,积蕴了丰富的知识,岂能有如此的表现!”柯氏为吴汝纶婿,张廉卿世侄,弟子有陈汉章、戴锡章、胡玉缙、余嘉锡、姜忠奎等。他的讲学与新派差别甚大,其开宗明义:“吾人治学,当讲宋人之义理,清人之考据,不可学阮元(芸苔)。阮氏全讲错了。”阮元追随戴震,主张训诂明则义理明,但读书要从整部书全篇文章去探讨,绝不能只从其中若干字去追求,更不能从若干字的原始意义去追求。戴震批评宋儒,实际是反对清世宗、高宗以理学统治人民,柯劭知道戴震所说以理杀人是指皇帝,阮元笃信戴氏,专心致志从字的古训去讲求义理,做了性命古训等文章。傅斯年后撰《性命古训辩证》,批评阮元,与柯劭 的意思相通。 ①《蒋廷黻回忆录》,长沙:岳麓书社, 2003年,第129—130页。 ②蒋廷黻:《历史学系的概况》,《清华学报》第35卷第11、12期, 1931年。 ③问琴:《评胡适国学季刊宣言书》,《国学月刊》第16期。 蓼园弟子牟润孙知道治旧学的门径,本来是受梁启超的影响,他15岁读《国学入门书目》、《清代学术概论》、《清代学者治学总成绩》等书。后受业柯氏,问过若干问题,其答问可见老辈治学的态度与识见。如牟润孙因为梁任公很推崇焦循的雕菰楼易学三书,就问以清儒讲易的书,是否以焦为最好。柯答称焦氏的学说并不完全合于义理,他的书不算最好。若讲汉易,当推张惠言的《虞氏易》为上乘之作。后牟氏读焦书,知其用比例之法解易,只能解某些部分,若用来贯穿全书,则确有牵强或窒碍难通的地方。张茗柯所讲虞氏消息,虽也不能尽纳全书于虞氏义例之中,但他能阐明虞氏之学,不背汉儒家法。比惠栋的《周易述》条理清楚。《续四库提要·经部》易类的提要出于柯氏之手,其中的评论皆极平允适当。梁启超、胡适推崇章学诚的《文史通义》,牟受其影响,也跟着崇拜章氏,并问柯劭讲史学是否应以章学诚之说为准绳。柯不以为然,告以刘知几的《史通》比较恰当。牟后来知道《文史通义》议论多可商榷,六经皆史并非其发明。梁、胡等认为纪事本末之体近似于西洋人写历史的体裁,看到章实斋说纪事本末圆而神,立论与西洋人的史书写法相符合,就大力为章氏揄扬。胡适将六经皆史也说成皆史料也,误会其本意,无从分辨误谬。① 外来系统应用之当否,关键在于是否有助于理解中国文献的本意,认识中国社会历史文化的实况。新派学人不能直接进入古人的精神世界,不得不借助外来的系统。对此新派视为理所当然,而老辈却不以为然。从柯劭的事例,可以体会老辈理解古籍本意的路径与新派大相径庭,看法和结论也相去甚远。关于这一问题上新旧两派的局限,陈寅恪曾有所评论:“以往研究文化史有二失:旧派失之滞。旧派所作中国文化史……不过抄抄而已。其缺点是只有死材料而没有解释。读后不能使人了解人民精神生活与社会制度的关系。新派失之诬。新派是留学生,所谓‘以科学方法整理国故’者。新派书有解释,看上去似很有条理,然甚危险。”②这虽然仅就文化史立论,实际是理解整个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观念。 在世界进入一体化进程之后,对于自己的历史文化,如何能够既解释得当又不以外来系统格义附会,这是后发展民族共同面对的重大难题,而几千年历史文化一脉相承的中国,其难度会更加巨大,同时也提醒世人注意,文化的多样性为人类未来提供可能选择的无可替代的价值。熟悉域外中国研究状况的余英时教授断言:“我可以负责地说一句: 20世纪以来,中国学人有关中国学术的著作,其最有价值的都是最少以西方观念作比附的。如果治中国史者先有外国框框,则势必不能细心体会中国史籍的‘本意’,而是把它当报纸一样的翻检,从字面上找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你们千万不要误信有些浅人的话,以为‘本意’是找不到的,理由在此无法详说)。”③对于今日的中国学人而言,体会中国史籍的本意几乎成为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极高境界,与原来日本京都学派主张按照中国学人治学的办法研究中国学问的追求有些形似。不过,如果还有愿意取法乎上的探索者,老辈学人理解旧籍之道,不失为认识中国历史文化的重要门径。当年宋育仁批评胡适主张用外部的比较参考材料以改变研究范围过于狭小的近视现象道:“回到本位,就是治眼,原来近视,本光固在,即应由此循步而进。如治近视,移步插香,还须由本地本光本视线,移远再看再看,不可再觅显微镜把眼光弄坏,就不可医了。今人如是如是,此所谓资料,就是觅得西洋显微镜之比。”④这样的看法,值得后人认真玩味。如此一来,整理国故的前提即断定中国旧籍只是一堆材料,无系统无学理无分类,就不得不重新检讨。 ①牟润孙:《蓼园问学记》,《注史斋丛稿》,第535—544页。 ②卞僧慧:《怀念陈寅恪先生》,引自蒋天枢:《陈寅恪先生传》,《纪念陈寅恪先生诞辰百年学术论文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9年,第4页。 ③余英时:《论士衡史》,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 1999年,第459页。 ④问琴:《评胡适国学季刊宣言书》,《国学月刊》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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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俄罗斯人对中国戏曲艺术看法的转变 中国戏曲对欧洲的影响首先在戏剧文学领域体现出来,而戏曲表演艺术对欧洲的影响,显然比戏曲文学的影响要迟得多。这种影响在同中国相邻的俄罗斯最早表现出来。有趣的是,开始时,中国戏曲在俄国人那里得到的并不是好评,而是蔑视。1866年,俄国《圣彼得堡新闻报》的一个记者在恰克图看了一场中国戏,后来,他在剧评中写道:“中国人愚昧无知,他们在表演骑马打仗时,拿着棍棒当马骑,还觉得是骑在马上呢!看到这些,我不禁想起了亚历山大剧院的演出。当时,作战的不是瘦弱的中国演员,而是勇猛的俄国士兵,骑的也不是棍棒,而是欢快嘶叫的体壮膘肥的枣红马!”[i]这位俄国记者对中国舞台美学的见解如此,说明自然主义在19世纪末的俄国剧坛上占据着统治地位,在这种情形下,一个彼得堡的记者对中国戏曲艺术表示轻蔑是并不奇怪的。 然而,从19世纪末开始,俄国学者和作家艺术家们对中国和东方的兴趣与日俱增。列夫·托尔斯泰研究和评述了大量的中国哲学著作;美术家韦列夏金来到中国,研究了中国艺术;著名汉学家阿列克谢耶夫也在准备他的第一次中国之行。越来越多的中国诗歌与散文翻译成俄文,介绍到俄国来。与此同时,俄国人的戏剧观念也渐渐地发生着变化。在20世纪初,人们对普希金关于戏剧舞台上的“程式化的不逼真”的论述和他那些富于革命性的戏剧思想,逐渐成为俄国戏剧革新家们的有力武器。时过境迁,在此时的俄罗斯,人们对中国戏曲表演艺术已经是津津乐道了。 在1925年5月5日出版的莫斯科《新观众》杂志上,刊载了一篇题为《中国戏剧》的文章(作者李克奈茨基),专门介绍了梅兰芳的表演艺术。文章写道:“梅兰芳是当代中国最显赫的人物之一。在北京,人们崇敬他。像对王侯一样地伺候他。在任何一次达官显贵的宴会上,他的表演都是必不可少的。外国使节们也模仿这种做法,特别是美国人,他们付给他令人难以想象的酬金。”文章还谈到“中国的舞台明星”梅兰芳在东京的“帝国剧院”演出并且大获成功的盛况。[ii] 从这段文字里可以看出,20年代的梅兰芳已经享誉世界,此时的俄国人是以一种敬仰的口吻谈起他的,和1866年俄国《圣彼得堡新闻报》记者在谈论中国戏曲时那种轻蔑的口气相比,简直是天渊之别。 文章接着描绘了中国剧场建筑的特征,戏曲乐队的组成和戏曲表演艺术的特征。文章写道: ……舞台中央放着一张椅子。如果主人公在剧中需要表演攀登高山,那么,他只需从几张桌子和椅子上越过即可。如果他需要表演骑马,那么只需骑在一支手杖上,气喘吁吁地从舞台的一头跳跃到另一头就行了,就是在这样的舞台上,梅兰芳表现出自己的艺术。他表演选自大戏中的片断,抒情性的场面,表现的是多少有些不幸的小姐的命运,而这位小姐总是由他亲自扮演,因为梅兰芳只扮演女性。迄今为止,中国舞台上的所有女性角色都是由男人扮演的。[iii] 文章接着细腻地描绘了梅兰芳在《黛玉葬花》的表演。虽然作者没有完全看懂京剧,甚至发生了把道具用的马鞭说成“手杖”的错误,可是,他毕竟大体上猜出了剧情,而且理解了中国戏曲独特的美学原则,特别是假定性原则。假定的时间和空间,虚拟的表演,这些他都接受了,而且感到“着迷”。 作为十月革命后莫斯科人民教育局机关刊物的《新观众》,是当时颇具影响的一家杂志。它对中国戏剧的评介,曾经是相当密集的。继第18期的《中国戏剧》一文后,《新观众》又在第20期(据苏联戏剧百科全书介绍,该杂志共发行了302期)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的英雄剧院》的报道,介绍中国广州一家集歌剧、舞剧、话剧、轻歌剧和杂技于一身的“英雄剧院”和苏联的“国家杂技中央管理局”进行谈判的消息。消息说,中国民族戏剧正受到外国剧目的排挤,这家中国英雄剧院在莫斯科的巡迥演出将会引起巨大的兴趣。[iv] 由此可见,十月革命以后的俄罗斯戏剧界已经接受了中国戏曲艺术,认识到了它的价值。在梅兰芳之前,已经有中国戏曲团体访问革命后的俄罗斯。中俄戏剧文化交流正在逐步走向高潮。二 梅耶荷德的早期实验与中国影响 早在19世纪末,模仿东方的异国情调就逐步成为俄国的一种时尚。就连年轻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也不例外。1887年,斯坦尼斯拉夫斯基的家庭剧团在排演喜歌剧《日本天皇》时,通过学习日本人执扇的各种姿势,进行了近乎程式化的形体训练。后来,在建立自己的体系时,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为了找到演员控制自己感情的机制,研究了潜意识问题。为此他转向印度古代哲学,研究能够使人控制自己意识的秘传的技能。 众所周知,梅耶荷德的戏剧观和斯坦尼斯拉夫斯基截然不同。然而,有趣的是,这两位戏剧革新家有一个共同的灵感来源,这就是东方的精神和文化传统。梅耶荷德象斯坦尼一样,曾受到日本戏剧的影响,他最迟在20世纪初的头几年就接触了日本戏剧,并且,受日本戏剧的影响比受中国戏剧的影响要早一些。早在1899年,就有一个由19人组成的日本剧团,由著名戏剧家川上音二郎率领,到了法国、德国、奥地利和俄国,在莫斯科受到梅耶荷德的接见,并观看了梅耶荷德的演出,后来于1903年回日本。 在俄国,梅耶荷德是运用中国古典戏剧方式的第一人。史实表明,他在1916—1917年间拟定的艺术学校授课大纲里,就已经有研究日本和中国戏剧的舞台场面的特点一项。[v]1918年,梅耶荷德排演歌剧《夜莺》时,让一些无言的配角演员作出“中国幽灵”的非凡动态。“他们的动作因素是:舞蹈、面部表情、手势、形体造型。”[vi] 1926年,梅耶荷德剧院上演了谢尔盖·特列季雅科夫的剧作《怒吼吧,中国!》,由一位导演班的毕业生见习排演,梅耶荷德亲自“校正导演”。剧情取自一篇真实的报道,写的是某英国商人偶尔淹死在中国长江,由于找不到造成英国商人死亡的罪犯,英国炮舰舰长下令处决两名以抓阄方式挑选出来的中国船夫。剧中以近乎自然主义的手法表现了“中国风情”,并且过于细致地表现了处死两个中国人的场面,因此存在着很多缺陷,并引起了一些否定性的评价。但是,该剧的上演毕竟表现了梅耶荷德对中国题材的兴趣,表现了他对受殖民者压迫的中国人民的同情。不过,梅耶荷德对中国戏曲表演艺术的热爱和强烈的向往主要是在1935年梅兰芳先生访问苏联之后。 三 塔伊罗夫与《黄马褂》 莫斯科卡美尼剧院的总导演塔伊罗夫是20世纪俄罗斯最杰出的戏剧导演和革新家之一。他比梅耶荷德年轻,两人都是戏剧革新的先锋,堪称俄罗斯剧坛双杰。 塔伊罗夫在他的戏剧探索中借鉴了东方戏剧,特别是印度和中国戏剧的经验。通常人们谈论最多的是印度戏剧对他的影响,这是可以理解的;卡美尼剧院创建后上演的第一出戏就是印度的《沙恭达罗》,这个剧目是世界名剧,影响较大,评论界普遍认为这个剧目奠定了卡美尼剧院的纲领。可是,不可忽视的是,中国戏曲对塔伊罗夫同样发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影响更具有根本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塔伊罗夫排演《黄马褂》一剧的实践上。 《黄马褂》一剧的上演早于《沙恭达罗》,时间大概是1913年。该剧是乔治·哈扎尔顿和哈里·班里穆于1912年根据中国民间传说创作而成的剧本。故事大意是:藩五吴新寅的王后车穆产下一个羸弱多病的王子。藩王想让王妃之子吴发廷嗣位,于是暗遣剌客杀害车穆母子,但剌客见车穆心地善良,不忍加害,在杀死了背叛和出卖王后的使女后,携母子隐居他乡。若干年后,吴发廷继承王位,并一心想娶美丽的姑娘梅华为妻。其时车穆之子吴浩基已长成英武过人才貌出众的人物,在一位预言家的帮助下击败吴发廷而取得王位,并和梅华结为伉俪。[vii]剧作者是美国人,有一位名叫马尔贾诺夫的俄国人(塔伊罗夫把这个人称为“戏剧的罗斯的收集者”和“新型戏剧的创造者”)从中国带回了这个剧本。 塔伊罗夫排演《黄马褂》时,担任舞台美术设计的是天才的艺术家阿拉波夫。[viii]塔伊罗夫和阿拉波夫是以中国戏曲风格来进行创作的。丝绸做的幕布上绣着金绿色的龙,服饰也是丝绸做的,有着长长的袖口。然而,“最主要的是,运用了中国戏剧语言的假定性风格”。[ix]在舞台上,中国风格的小屋是用金色的布帘糊成的,用椅子来代表山脉,用搭在上头的横木来代表桥梁。把椅子的靠背朝向观众,就成了一对恋人乘坐的小船。脸部化装时所勾画的图案、所用的色彩也是象征性的。不过,塔伊罗夫和阿拉波夫并不是百分百地照搬中国戏曲的舞台法则,有某些艺术手段与其说是从中国戏曲中借用来的,不如说是从日本戏剧中来的。例如,舞台前沿搭建的供演员从台上走到观众席中的宽大台阶,就是从日本歌舞伎中学来的。 从《黄马褂》的导演实践中,塔伊罗夫得到的最大的收获是,他弄清楚了某些最重要的戏剧学范畴,特别是“综合”这一概念。塔伊罗夫是为创建于1913年的莫斯科自由剧院导演《黄马褂》一剧的。这家剧院的主人马尔贾诺夫把西方的歌剧、轻歌剧、哑剧和话剧都拢在“同一个屋顶下”。对于某些人来说,这就是综合的体现了。然而,塔伊罗夫并不认为这样做就是所谓的“综合”。他在《导演手记》中写道:那些“一会儿突出话剧,一会儿突出歌剧,一会儿突出轻歌剧,一会儿突出芭蕾舞”的戏剧,是无权称为综合型戏剧的,因为这些戏剧是“机械地”把各种舞台艺术因素组合起来的。有的在一台演出中甚至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剧团:歌剧的、话剧的、芭蕾的……塔伊罗夫认为,把这种戏剧看成是综合戏剧,那是荒诞的。塔伊罗夫提出自己的公式。他说:“综合性戏剧,就是有机地把各种舞台艺术样式溶合在一起的戏剧,它应在一个剧目中把所有被人为地分离的语言、歌唱、哑剧、舞蹈甚至杂技等成分都和谐地互相溶合,汇合成一部整一的戏剧作品。”[x]塔伊罗夫还得出结论,综合型戏剧按其自身的性质而言,是不能容纳单纯的话剧演员、芭蕾舞演员歌剧演员等等的。只有轻松自如地掌握了各种艺术的新型的“大师演员”,才能创造这种戏剧。[xi] 在塔伊罗夫看来,中国戏曲是综合型戏剧的光辉榜样,中国戏曲最适合采用那些经过几个世纪千锤百炼而形成的舞台技巧。中国艺术传统最忌照搬生活,它体现出一种“现实主义与假定性的有机结合”,塔伊罗夫正是这样评价东方戏剧文化的。 《黄马褂》的排演是俄罗斯戏剧史的重要一页。著名戏剧评论家马尔科夫指出,这个剧目的演出“充分地运用了中国假定性戏剧的手法……这些手法随着时间的流逝,对我们来说已是人所共知的,可是,当时它们不但以其非凡的异国情调令人震惊,而且把人带进一个非凡的戏剧世界。”[xii] 塔伊罗夫之所以热中于中国戏曲,和当时艺术领域的原始主义倾向有关。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欧洲艺术界存在着一股原始主义思潮。白银时代的俄国也不例外。其源头是所谓“返朴归真”的思想。而在塔伊罗夫看来,原始戏剧是一种能使新型戏剧健康发展的源泉,而中国戏曲正是这样的原始戏剧。看样子,塔伊罗夫在这里要么是在使用“原始戏剧”一词时犯了修辞学的错误,要么是对戏剧艺术传统的本质不理解。这种本质不是由艺术思维的原始性质所决定的,而是由中国古代世界观的特征所决定的。 -------------------------------------------------------------------------------- [i]《中国戏剧》,载《剧场休息》杂志,1866年,第20期,第6页。译文见《梅耶荷德论集》,第120页。 [ii] 《新观众》杂志,莫斯科,1925年第18期 [iii] 译自《新观众》杂志,莫斯科,1925年第18期,第5页。 [iv] 《新观众》杂志,莫斯科,1925年第20期,第20页。 [v] 参见谢洛娃:《梅耶荷德的戏剧观念与中国戏剧理论》,译文见《梅耶荷德论集》,第124页。 [vi] 鲁德尼茨基:《梅耶荷德传》,中译本,第369页,中国戏剧出版社,1987年版。 [vii] 参见《关于〈黄马褂〉的说明》,《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89—90页。 [viii] 阿纳托利·阿法纳西耶维奇·阿拉波夫(1876—1949),俄罗斯舞台美术家,1906年毕业于莫斯科某工艺美术学校,1905年开始从事舞台设计,十月革命后曾在莫斯科、列宁格勒、基辅等城市从事舞台美术和电影美术设计。 [ix] 谢洛娃:《俄罗斯白银时代的戏剧文化与东方传统(中国、日本、印度)》,莫斯科,1999年版,第176页。 [x] 塔伊罗夫:《导演手记》,莫斯科,1970年版,第93页。 [xi] 塔伊罗夫:《导演手记》,莫斯科,1970年版,第93页。 part 2 四 1935年中俄艺术家的莫斯科对话 1935年,梅兰芳访问了苏联,会见了斯坦尼斯拉夫斯基、聂米罗维奇-丹钦科、梅耶荷德、塔伊罗夫、爱森斯坦等苏联最著名的导演。当时在莫斯科工作的英国导演戈登﹒克雷、德国戏剧家布莱希特和皮斯卡托也观看了他的演出。这就是说,当时东西方最伟大的戏剧家几乎都聚集在莫斯科。这是东西方戏剧交流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事件,它永远载入了世界戏剧史册。梅兰芳与苏联艺术大师斯坦尼斯拉夫斯基(1935年)这是梅兰芳继1919年、1925年两度访日和1930年访美之后,第四次出国访问。和前三次出访相比,对苏联的访问有明显的不同之处。首先,这次访问是由苏联官方的对外文化协会邀请,以国宾身分出访的,苏联专门成立了“梅兰芳招待委员会”,成员中包括了斯坦尼斯拉夫斯基、聂米罗维奇-丹钦科、梅耶荷德、塔伊罗夫、爱森斯坦、特烈杰亚科夫等人,皆为苏联戏剧、电影、文学界知名人士,显示出苏联方面对此次访问的高度重视和高规格的接待。其次,苏联方面把这次访问视为观摩、学习、研究中国传统戏曲的一个重要机会。梅兰芳先生到达莫斯科后,在致许姬传的信中写道:“苏联戏剧界于澜(梅先生谱名)开演时,每夕派重要演员及专家二十人轮流参观,并将举行讨论会,邀澜及张、余二先生出席,共为学术上之研究,对中国戏剧如此看重,诚为光荣之事。”[i]第三,苏联文艺界对中国戏曲艺术的研讨所达到的深度,远远超过了日本、美国戏剧界。苏联文艺界对梅兰芳的评论不是少数评论家分散的、零星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集体的、系统的研讨。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1935年4月14日在莫斯科对外文化协会礼堂举行的座谈会。这次座谈是梅兰芳剧团提议举行的,由苏联戏剧界的权威、莫斯科艺术剧院负责人聂米罗维奇-丹钦科主持。除了梅兰芳先生和梅剧团的导演张彭春教授以外,在会上发言的有聂米罗维奇-丹钦科和苏联最负盛名的大导演塔伊罗夫、梅耶荷德,有著名的剧作家、《怒吼吧,中国!》的作者、曾在北京大学任教的特烈季亚科夫,有著名作曲家和音乐教育家莫﹒格涅欣,有著名的电影导演爱森斯坦。[ii]从瑞典人拉尔斯﹒克莱贝尔格整理的《艺术的强大动力(1935年苏联艺术家讨论梅兰芳艺术记录)》一文来看,上述几位苏联艺术家的发言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是观摩梅兰芳演出后认真思考的结果。发言者的看法是有分歧的,他们展开了争论,力图用集体的智慧来凝聚出真理。苏联艺术家的争论始终集中于若干最本质、最重要的问题上,体现了高度的理论思维的自觉性。这些问题是,如何认识和概括中国戏曲本质特征?在戏曲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保护传统?欧洲艺术家(包括电影艺术家)如何向中国戏曲学习、借鉴?三大问题环环相扣,步步深入,和日本、美国评论家的分散、零星的评论恰成鲜明的对比。主持人聂米罗维奇-丹钦科在他的开场白中首先强调了中国戏剧具有“一种完美的,在精确性和鲜明性方面无与伦比的形式”,运用“杰出的技巧”,“把深刻的含意和精炼的表现手段结合在一起”。[iii]其注意的重心是戏曲的形式、技巧和表现手段所具有的完美、精确和精炼。特烈季亚科夫作为一个曾在北京大学执教,并创作过中国题材剧作的艺术家,激动地批驳了西方盛行的把中国戏剧简单地看作一种“异国情调”的观点,同时着重批评了那种认为“中国戏剧从头到尾都是程式化”的观点,在特烈季亚科夫看来,这种说法只不过是一种“臆造”。特烈季亚科夫之所以不喜欢“程式化”这个提法,是因为在他看来,程式化就意味着僵化,意味着和现实主义背道而驰,而中国戏剧不仅不是僵化的,而且是现实主义的。然而,,特烈季亚科夫实际上并没有否定中国戏曲的程式性。他在发言中说:梅兰芳剧团七年来所有的演出,他只有一次没看过,他认为,“只要能进入这种戏剧的形象语言之中,它就会成为清彻透明的,特别容易理解的,非常真实的。”[iv]可见,特烈季亚科夫看出中国戏曲有一种独特的“戏剧语言”。这种戏剧语言有自己完整的、固定的法则,只不过特烈季亚科夫没有用“程式”一词加以表述罢了。关于什么是中国戏曲的本质特征这个问题,梅耶荷德在他仅有一次发言中似乎没有正面回答。他说:“在谈到梅兰芳博士戏剧本质的东西时,现在当然不可能全部涉及,我只想指出必须指出的一点。我们有很多人谈到舞台上面部表情的表演,谈到眼睛和嘴的表演。最近很多人又谈到动作的表演,语言和动作的协调。但是我们忘记了主要的一点,这是梅兰芳博士提醒了我们的,那就是手”。[v]梅耶荷德强调的另一个重点是节奏。他说:“我们还有很多人谈到所谓演出的节奏结构。但是,谁要是看过梅兰芳的表演,就会为这位天才的舞台大师,就会为他的表演节奏的巨大力量所折服。”[vi]梅耶荷德同样没有使用“程式”这一概念,可是,他强调的“手”的动作与表演的节奏,却是表演程式最重要的因素。著名作曲家和音乐教育家莫﹒格涅欣主张用“象征主义”而不用“程式化”来概括中国戏曲的本质特征。他说:“我觉得,如果把梅兰芳博士的中国戏剧的表演体系说成是象征主义的体系,那是最正确的。“程式化”这个词远不能体现出它的性质。因为程式性也许可能更易被接受,但它却不能表达情绪。而象征是体现一定内容的,它也能表达情绪。”[vii]这说明,发言者是多么急于找到一个准确的字眼,用来概括中国戏曲的本质特征!大导演塔伊罗夫提出的看法与众不同。他认为,“所有流行的对中国戏剧的看法,如说这是一种程式化的戏剧,如说这个戏剧的主要特点就是没有布景,就是象征性的动作――所有这些都只是这个巨大体系中的琐细的小事。这个体系的实质完全在另一点上。”[viii]那么,中国戏剧体系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呢?塔伊罗夫认为,是综合性。他称中国戏剧是“一个走向综合性的戏剧,而这种综合性具有极不寻常的有机性。”[ix]他说,:“那些我们称之为程式化的表现因素,只不过是为了有机而完整地、恰当地体现整个演出的内在结构的必不可少的形式罢了。我觉得,对于我们来说,这是最本质的东西。”[x]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说:在塔伊罗夫看来,中国戏剧是一个由程式化的表现因素有机地构成的综合性戏剧体系。杰出的电影导演和理论家爱森斯坦在他的发言中强调中国戏剧是“两种对立面”的统一,而且“这两种对立面都被引导到极限的程度”。[xi]一方面,中国戏剧中的“概括到了象征、符号的地步”,[xii]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梅兰芳的表演中舞台动作的一系列手法是“对一些经过特别深思熟虑才得到的完美组合的完全固定的表达方式”,是“为了反映重要的传统”而制定的“一系列必要的原则”。[xiii]这意味着爱森斯坦是承认中国戏剧表现手法的程式性的。另一方面,爱森斯坦又强调,梅兰芳在具体的表演中“又体现着表演者的个性特征”。[xiv]程式化的表现手法所反映的传统并不是僵死的,因为梅兰芳“用对人物性格的生动而出色的展示来丰富和充实着这些传统”,他的表演表现出“对形象和性格的令人惊异的掌握”。[xv]“这种生动的创作个性的感觉,正是最令人震动的印象之一。”[xvi]在阐述了梅兰芳表演的程式化与个性化的辩证统一之后,爱森斯坦进而把梅兰芳的艺术纳入“现实主义”的范畴。他把“个性化与程式化的统一”等同于现实主义的典型化原则――个别与一般的统一。特烈季亚科夫、爱森斯坦等苏联艺术家如此热中于把梅兰芳的艺术纳入“现实主义”,这是不难理解的。梅兰芳访问莫斯科时,苏联第一次作家代表大会刚刚开过几个月,“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刚刚被确立为苏联文学创作与文学批评的基本方法,具有最崇高、最神圣的地位。将梅兰芳的艺术称为“现实主义”,就等于给梅兰芳戴上了桂冠,同时证明了苏联文艺界给予梅兰芳最高礼遇的正确性。苏联艺术大师在发言中纷纷谈论如何向中国同行学习的问题。特烈季亚科夫指出,梅兰芳的戏剧已经证明了,苏联戏剧并不一定要模仿欧洲戏剧的范例,在苏联的许许多多民族中,也可以有各自的戏剧风格,这种戏剧可以和欧洲戏剧并行于世,展开竞赛。中亚各民族尤其如此。梅耶荷德在发言中叹道:“我们知道苏联戏剧的力量,可是,在看了中国戏剧杰出大师的表演之后,我们就会发现自己有很多缺陷。”[xvii]在谈到苏联戏剧界向中国戏剧学习什么的问题时,梅耶荷德说:苏联戏剧界必须全面地向中国戏剧学习,从面部表情到手的动作,从语言与动作的协调到戏剧的节奏结构。因此,梅耶荷德的结论是,梅兰芳的访问是“苏联戏剧生活中意义重大的事件”。[xviii]塔伊罗夫的发言强调了中国戏剧的综合性特征,同时又指出,梅兰芳表演艺术给人们一个启示:过去在和自然主义戏剧争论时提出来的“演员外形变化的极限”实际上是可以突破的;梅兰芳博士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有血有肉的男人,可是他扮演的却是女性,“这个最困难、最复杂、最不可思议的变化,由这位演员完美地实现了。”[xix]这意味着他呼吁进一步突破自然主义的束缚,进行更为大胆的戏剧革新。塔伊罗夫表示,他坚信梅兰芳的戏剧会对苏联戏剧产生影响,同时,他提醒人们“不要走上外部模仿的道路(也许有的人会追求这点),而是要掌握其内在结构,内在组织。”[xx]从座谈会速记记录中,人们可以隐隐约约地感觉到苏联戏剧界不同流派、不同观点之间的分歧与争论。在所有的发言者中,显得最激动、最激烈,对苏联戏剧现状最不满的,莫过于梅耶荷德。他把梅兰芳视为自己的知音,并利用梅兰芳的艺术来对他所厌恶的保守僵化的戏剧观发起攻击。爱森斯坦在他的发言中说得很明白:“说到戏剧,我倒发现我们有一个剧院和梅兰芳博士的手法比较接近,那就是梅耶荷德剧院。”[xxi]这就是说,梅兰芳的访问,无意中使梅耶荷德在当时苏联各戏剧派别的斗争中暂时地处于有利地位。我们知道,梅耶荷德在苏联戏剧界树敌甚多。仅从1938年1月7日苏联国家艺术委员会在关闭梅耶荷德剧院的决定中所说的“梅耶荷德剧院从它成立的第一天起,便一直不能从和苏维埃艺术格格不入的、彻头彻尾的资产阶级形式主义中解脱出来”[xxii]这句话,便足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1935年的梅耶荷德正处于困境。他在1933年排演的《茶花女》虽然受到观众的热烈欢迎,可是却遭到大多数批评家的批评。人们把《茶花女》看成一部“已经演俗了的情节剧”,认为梅耶荷德选择这个剧目是个错误。“室内剧”派的代表人物阿菲诺干诺夫甚至认为这出戏是一帖“瓦解性的毒药”,而“室外剧”派的代表维什涅夫斯基则在报上发表文章,咒骂这出戏是“违背社会利益”的。[xxiii]接着,梅耶荷德又导演了歌剧《黑桃皇后》和契诃夫的几个小喜剧,可是,前者引起了争议,而后者遭到了失败。1933年,阿菲诺干诺夫就曾在日记中把梅耶荷德形容为一只快要毁灭的“老狼”,到了1935年,这个已经在苏联确立了“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绝对主导地位的年头,梅耶荷德无疑更加感到了压力。从座谈会速记记录中可以看到,主持人聂米罗维奇-丹钦科最后的总结性发言看起来是对中国客人提出的建议,实际上是弦外有音。聂米罗维奇-丹钦科指出,艺术家虽然是“从事形式工作”的,可是,对于他们来说,内容才是最重要的。这段话对于早就被扣上“形式主义”大帽子,而且在今天的发言中又大谈“手的动作”和“节奏结构”等形式问题的梅耶荷德来说,无疑是又一次提了个醒。 五 梅兰芳对俄国戏剧界的深远影响在这次座谈会的第二天,梅兰芳一行就离开了莫斯科。这次访问造成的影响是异常深刻的。对梅兰芳的艺术评价最高,共鸣最强烈的,不是别人,正是梅耶荷德。他在4月14日,即关于梅兰芳艺术的座谈会举行的当天,就在全苏对外文化关系协会作了一次题为《关于梅兰芳的巡回演出》的演讲。梅耶荷德指出,在俄罗斯戏剧艺术中历来存在着两大流派,一种已经把人们引进自然主义的死胡同,另一种只是到后来才得到广泛的发展,这就是和普希金的戏剧理想相符合的流派。普希金当年说过,戏剧就其本质而言,是不能同真的一样的。在梅耶荷德看来,梅兰芳剧院接近普希金的戏剧理想。他指出,在梅兰芳剧院中有许多“鼓舞人心的东西”,特别是手的表演技巧。而对俄罗斯演员来说,手在表演中简直毫无用处,“不过是从袖口露出来的一个肉疙瘩”,应该统统砍去。他还批评了俄罗斯的女演员,说她们没有一个人“能象梅兰芳博士似地表现出如此的女性魅力”。梅耶荷德抱怨俄罗斯舞台上感觉不到中国戏曲那种节奏感,“梅兰芳是用六十分之一秒来计时的,而我们是以秒来计时的。我们甚至不以秒来计时。我们钟表上的秒针拔去算了,它对我们一点没有用场。”[xxiv]梅耶荷德感慨地说:“在这些卓越演员们的精彩表演之后,我们可以找到自己多少的缺陷呵!当然,我日后还要就这个问题作更广泛的研究要。因为我不仅是个戏剧导演,而且还是个戏剧教师,我必须向在我们戏剧学校学习的青年作出报告。”在讲演的最后,梅耶荷德再次强调:“梅兰芳博士的这次来访对于苏联戏剧艺术的未来命运将是关系重大的。我们将会反复地回味普希金的金玉良言,因为这些教诲是和梅兰芳的艺术实践血肉相连的。”[xxv]梅耶荷德并不仅仅是以中国演员之长来攻苏联演员之短,他在自己的实践中带头向梅兰芳学习。他在演讲中说:“我现在正要重新排演我的一出旧戏――格里鲍耶陀夫的《智慧的痛苦》。当我看过梅兰芳的两、三出戏再来到排演场,我就觉得,我应该把我原先做过的统统来一番改造。”[xxvi]据说,排完《智慧的痛苦》之后,梅耶荷德出了个海报,上面注明,他的这个演出是献给杰出的中国演员梅兰芳的。[xxvii]梅耶荷德的这种态度感染了他的学生。奥赫洛普柯夫在他的《论假定性》一书中写道:“当我和爱森斯坦还是毛孩子的时候,我们完全被来莫斯科访问演出的中国京剧团陶醉了。我们看了梅兰芳的全部演出……想象!戏剧艺术应该为它高唱颂歌。因为正是靠了想象,空荡荡的舞台背景才变成了一抹山林,空空如也的舞台台板才变成了一碧湖水,一个手持刀戟的武士才变成了千军万马……想象产生现实主义,这是其他任何的自然主义或‘爬行的现实主义’所无能为力的。”[xxviii]其实,即使是那些在戏剧观上和梅耶荷德并不一致的戏剧家们,也表现出对中国戏曲艺术的极大兴趣。譬如:聂米罗维奇-丹钦科在梅兰芳离开莫斯科后写信给一些著名演员时说:“……梅兰芳真是个奇迹。凡是关心艺术向前发展的戏剧界人士,都可以从他那儿在演技、节奏和创造象征诸方面学点东西。”[xxix]梅兰芳在苏联影响的强弱是随着苏联内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在1935年之后的苏联,不仅社会主义现实主义被确立为文学创作与文学批评的基本方法,戏剧界也正在形成独尊斯坦尼体系的局面。在这样的环境中,对中国戏曲是否符合现实主义精神持怀疑态度的人肯定是有的。针对这种情况,梅耶荷德挺身而出,在他1936年6月13日题为《卓别林和卓别林风格》的报告中为中国戏曲作辩护。他说:“不能认为,哈萨克斯坦的艺术是现实主义,而中国的艺术则是形式主义。我认为,这是一个可怕的错误,我们务必把它彻底揭露。为什么我们有权认为梅兰芳向我们展现的中国艺术(爱森斯坦是十分钦佩梅兰芳的艺术的)是现实主义的呢?因为只要一个艺术是建立在为它本民族的人民喜闻乐见的基础上的,它就是现实主义的……中国人民完全明白中国舞台上所出现的一切,他理解这些舞台艺术词汇,他能够自由地深入到梅兰芳所表演的戏剧内容中去……”[xxx] 梅耶荷德的讲演不但表现出对中国戏曲艺术的深刻理解,同时表现出对中国人民的深厚感情。不幸的是,这样一位卓越的戏剧大师不久便遭到了残酷的迫害,过早地离开了人世。俄罗斯戏剧大师们对中国戏曲艺术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并且对俄罗斯戏剧的革新和探索产生了持久的深远的影响。 然而,这一影响不是单向度的、一次性的,而是反过来对中国戏剧艺术自身,包括话剧艺术和戏曲艺术的发展进程,都产生了强烈的反馈作用。这一反馈式影响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戏剧观”讨论和中国实验戏剧的发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在20世纪,各种人类文明之间的关系已经从一种文明单方向地影响和支配其他文明的阶段,进入了各种文明之间多方向地、强烈而地持续地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阶段。中俄两国戏剧文化之间的关系,有力地证明了20世纪文明史的这一特征。 [i] 许姬传、许源来著《忆艺术大师梅兰芳》,中国戏剧出版社,1986年版,第37页。信中所说“张、余”指的是张彭春、余上沅二人。[ii] 德国的大戏剧家布莱希特和皮斯卡托,英国的大导演戈登﹒克雷等人当时也在莫斯科,可是梅兰芳没有邀请他们出席。布莱希特看到了梅兰芳的演出,这是无庸置疑的。布莱希特的《中国戏剧表演艺术中的陌生化效果》一文,就是在观看梅兰芳演出后第二年写成的。[ii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1935年苏联艺术家讨论梅兰芳艺术记录)》,《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3、4页。[iv]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4页。[v]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6页。[v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6页。[vi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8页。[vii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8页。[ix]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9页。[x]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9页。[x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12页。[xi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12页。[xii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11页。[xiv]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12页。[xv]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11页。[xv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12页。[xvi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7页。[xvii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6-7页。[xix]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9页。[xx]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9页。[xx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13页。[xxii] 转引自《梅耶荷德传》中译本,中国戏剧出版社,1987年版,第666页。[xxiii] 《梅耶荷德传》中译本,中国戏剧出版社,1987年版,第641页。[xxiv] 梅耶荷德:《论梅兰芳的表演艺术》,载《梅耶荷德的创作遗产》,莫斯科,1978年版,第96页。此处采用童道明先生《他山集》中的译文。[xxv] 梅耶荷德:《论梅兰芳的表演艺术》,载《梅耶荷德的创作遗产》,莫斯科,1978年版,第97页。此处采用童道明先生《他山集》中的译文。[xxvi] 梅耶荷德:《论梅兰芳的表演艺术》,载《梅耶荷德的创作遗产》,莫斯科,1978年版,第95页。此处采用童道明先生《他山集》中的译文。[xxvii] 萨多夫斯基:《戏剧魔法师》,《和梅耶荷德的会见》,莫斯科,1967年版,第517页。[xxviii] 莫斯科《戏剧》杂志,1957年第12期,第63页。[xxix] 《聂米罗维奇-丹钦科书信集》,俄文版,第2卷,第441页。[xxx] 译文见童道明《他山集》,中国戏剧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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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政治经济学认为个体占有生产资料,通过劳动创造价值并在“自由、公平”的市场进行交换,是创造国家财富、服务公共利益最好的方式。马克思则让我们看到,这种经济体系实质上一方面是通过剥削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为资本所有者生产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工业体系的发展带来新的劳动形式:集体劳动。这种劳动形式派生的对公共财产的权利也应该是集体的或者联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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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剧
文学
201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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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时期农村新文艺读物的出版与传播在社会主义农村文化改造运动中占有极其特殊而重要的位置并具有丰富的现代性内涵。一方面它建构了农村基层社会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之间的精神通道,另一方面它也询唤了沉睡于农民心灵深处的作为一个阶级群体的生活尊严与社会意识,并将其纳入到新中国的政治、历史进程之中,从而建构了一个最广大的人群可以参与的"政治社会"形态。其独特的历史经验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仍具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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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中国工会一直存在着脱离职工群众的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及进入21世纪后,中国工会曾进行过三次大的改革,力图通过改善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降低工会的“官办”色彩、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与活力、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力度等手段来加强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联系。本文分别对这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大改革后工会的理想形象和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等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推动中国工会力图进行大改革的直接动力和制约中国工会改革的结构性因素。 *本文受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和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感谢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张智君先生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笔者根据他们的意见做了不少修改。文责自负。 一、导言 我国的工会虽然被定义为工人阶级或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一直存在着脱离群众①[本文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群众”、“职工”、“职工群众”和“工人群众”等词汇,这些词汇在本文中的含义基本相同]的现象。早在1945年,边区公营工厂实行一元化领导(厂长负责制)以后,一切统一于厂长,工会因此而无事可做,软弱无力,威信不高(中央职委,1986)。新中国成立后,工会脱离群众的现象进一步引起了有关人士的关注。1950年7月,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邓子恢②[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在肯定中南各省市的工会工作取得的四点成绩之后,着重指出工会工作中的缺点主要表现为严重脱离群众。他系统地分析了工会脱离群众的三个主要原因:一是工会工作者未能明确地站在工人阶级利益的立场;二是工会工作者未能及时反映与切实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三是在工作方法中不是走群众路线,而是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邓子恢,1992)。 在此后的几年里,围绕工会脱离群众的问题,工会工作者曾进行过广泛的讨论。当时先后担任全国总工会主席的李立三和赖若愚都一再强调工会联系群众的重要性,赖若愚(1987)甚至认为“脱离群众是工会最大的危险。脱离了群众,工会就没有了生命。工会的生命、工会所有的力量在于联系群众,失去了群众,工会什么力量也没有”。 20世纪70年代末,工会脱离群众的问题被再次提上了议事日程。中央领导曾反复强调工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为工人阶级办事,1992年出台的《工会法》第六条甚至规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 尽管如此,各级工会组织仍然经常被指责脱离职工群众,在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往往起不到实际作用。一些学者(如Wilson,1986;Baek ,2000;Chen ,2003;李琪,2003:第七章;冯钢,2006;Taylor&Li,2007)从不同角度对这方面的现象进行过描述和分析。工会系统进行的一些全国性调查(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编,1988:87、108-112;中华全国总工会编,1993:1163、1347;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1999:57、1248、1632)也反映出了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另据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对江苏省的调查,70-80%的基层工会的工作任务是党政布置的,20%是上级工会布置的,真正按群众要求开展工作的只有百分之几(陈秉权,1996:110)。工会脱离群众的严重性由此可见一斑。 本文关注的基本问题是:近60年来,中国工会是否努力改善这种脱离职工群众的社会形象?本文的基本论点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及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工会曾进行过三次大的改革,力图通过改善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降低工会的“官办”色彩、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与活力、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力度等手段来加强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联系。本文将分别对这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大改革后工会的理想形象和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等进行细致的描述和分析。在此基础上,还将进一步探讨推动中国工会力图进行大改革的直接动力和制约中国工会改革的结构性因素。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第一次大改革 (一)第一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 谈及中国工会的第一次大改革,必须首先提及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两个历史事件:一是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这次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总结了白区和解放区工人运动的历史经验,恢复了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①[下文中的“全国总工会”和“全总”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简称],制定了迎接全国解放和解放以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基本方针。在这次大会上,李立三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并负责主持全总的日常工作。因此,李立三后来成为推动中国工会第一次大改革的主角。二是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西柏坡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确定把党的工作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并提出了在城市工作中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此后的工会工作就在这个指导方针下展开。 究竟应该怎样依靠工人阶级?李立三(1987e )认为:“我们依靠工人阶级,必须依靠工会,如果没有工会组织,就无法依靠这个阶级,并且必须把工会工作做好才行,否则只是空谈和口号”。要想依靠工人阶级,就必须首先以工会的形式把工人阶级组织起来,使之成为有组织的队伍。当时全国工人的实际规模是:产业工人不到300万,连全国手工业工人及一切体力、脑力劳动者都计算在内有1500万至2000万,但其中有组织的工人还不过200万。1949年夏天召开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提出,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把全国1000万至1500万工人组织起来(李立三,1987d ,1987h ,1987i )。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项组织任务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 当时为什么要提这样的组织任务?或者说,为什么要求如此迅速地壮大工会组织?这涉及工会的任务和作用问题。在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1992)强调,城市中的中心工作是恢复和发展城市中的生产事业,其他的工作,如党的组织工作、政权机关的工作、工会的工作等,都应该围绕并服务于这个中心工作。后来,李立三(1992)也强调,在生产企业中,工会组织的中心任务是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爱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作风,以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在行政机关中,工会基层组织的中心任务同样是教育和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工作竞赛,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性,反对文牍主义与推拉作风,向官僚主义作斗争,以保证行政工作计划的完成。因此,健全的工会基层组织能团结全体工人职员为完成生产计划或工作计划而斗争,是各级行政部门完成自己任务的最好保证。可见,当时之所以要迅速壮大工会基层组织,主要是出于生产建设的考虑,即利用工会组织来保证生产计划或工作计划的完成,从而达到巩固新政权的目的。不仅要把工人组织起来,李立三还希望通过工人把他们的家属也团结到工会的周围。他说:“在任何一个城市中,雇佣劳动者加上他们的家属,都占城市人口半数以上……如果工会能把所有的雇佣劳动者都组织起来,并把他们的家属团结到工会的周围,便可成为人民政府在城市中的最主要的支柱”(李立三,1992)。 要想取得上述效果,必须保证工会组织对工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这正是当时工会力图改革的动力所在。那么,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李立三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二)第一次大改革所设计的新工会的理想形象 要想依靠工人阶级,就必须首先以工会的形式把他们组织起来。 然而,此时的工会工作人才不但十分稀缺,而且几乎都没有在新政权下开展工会工作的经验。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1949年7月23日-8月16日,全国总工会在北平召开了历时25天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李立三不但致开幕词和闭幕词,而且还做了工会组织问题和工资问题的报告,并就劳资关系问题做了长篇总结发言。在这些报告和发言里①[此外,当时在其他场合(如有关的会议)的讲话以及后来为全总起草的文件里,李立三亦阐述了自己的有关观点],李立三对新工会的理想形象进行了如下设计。 (1)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是有阶级性的。所以,不是工人者不能加入工会。资本家的代理人——厂长、经理、工头等,他们实际上是代理资本家来压迫工人的,也不能让他们加入工会(李立三,1987e )。 (2)工会和政党是有根本区别的。如加入共产党,起码的条件是要相信共产主义,群众组织则是没有政治条件的,相信共产主义可以加入,甚至相信三民主义、佛教、基督教、道门等都可以加入。因为群众是有各种不同信仰的,不能拿政治条件来限制。否则,就是宗派主义的倾向,会走向关门主义(李立三,1987e)。 (3)工会的干部必须由会员选举,不能委派。工会选举不应与党的选举相同,在工人选举中,提出(候选)名单是不行的,因为这样他们不赞成也不敢说,而应该由工人提名,一个一个讨论,而且要用秘密的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才行。只有这样,才能代替委派制,才能使工人知道工会是自己的,才敢批评,才能使大家负责任,关心工会(李立三,1987f )。 (4)工会一定要收会费,会费一定由会员自愿交纳。工人交纳会费的意义有二,一是可以保证工会的经费,二是可以促使工人关心工会,过问和批评工会的工作。不许由行政在发工资时代扣会费,扣会费是懒惰的办法,而且会失去会员交纳会费的本来意义(李立三,1987a )。 (5)工会经费要独立,以工会的会费去做工作。如果由行政和党出钱办工会,工人就会认为这是行政或党的工会,与自己无关。这种官办的工会搞起来是没有作用的。我们的工会应是工人群众自己办的,不应是官办的(李立三,1987b)。 (6)工会干部的薪金要由工会会费开支,也即工会干部要吃群众的饭,不吃公家饭。只有这样,工人才会觉得工会是自己的,才会要求工会的干部为工人做事,在工会工作的干部也会因此对工人负责(李立三,1987e )。 (7)工会不民主是工会脱离群众的主要原因之一。民主是工会的灵魂,没有民主,工会就会成为僵尸。只有实行民主,工会才能成为真正的群众组织(李立三,1987a )。工会的事情一定要由工人自己决定。共产党虽也可以决定,但是只有通过党员的宣传,说服群众,使群众自己相信党的决定,才能把党的决定变成群众的决定,而不是党决定如何就如何。那是命令主义(李立三,1987e )。 (8)工会受上级工会领导,除上级工会外,谁也不能命令工会。国营、公营企业中的工厂管理委员会是行政组织,工会是群众组织,共产党是党的组织,这三个组织都是独立的,谁也不能向谁下命令。工会不能命令党,同样党也不能命令工会。党的领导是依靠党员执行党的正确的政策和对群众的说服教育,依靠党员的模范作用、核心作用来实现的。党对工会的领导,是通过党在工会中的党组和党员来领导工会,使党的意见变成群众的意见(李立三,1987a )。 (9)解决私营企业中的劳资纠纷时,工会是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交涉,不是调解劳资纠纷。如果工人提的要求过高,工会可以说服工人,与工人商量好,再代表工人向资本家提出交涉。工会是代表工人的,工会说服工人,一定要站在工人的立场,而不能站在中间的立场。工会宣传劳动政策,也要站在工人的立场(李立三,1987a )。有不少地方的工会脱离群众,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站在了资本家与工人两个阶级之间来进行调解、仲裁劳资纠纷,使工人觉得工会不是代表他们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李立三,1987c )。 (10)订立集体合同是解决劳资纠纷、实行劳资两利的中心环节。订立集体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民主运动,因为订立集体合同既关系到每一个工人,也关系到每一个资本家,因而通过订立集体合同,可以把每一个工人动员起来,把每一个资本家动员起来。订立集体合同只有民主的方式才能搞好。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工人必然要全体参加,这是动员群众、发动群众的最好办法,也是教育群众的最好办法(李立三,1987c )。 (11)国营企业中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公与私之间的关系,即雇主是全体人民,被雇者是全体人民中的一分子(李立三,1992:101)。在国营企业,虽然没有阶级对抗,没有剥削关系的存在,但在有关工人生活的具体问题上,在劳动条件问题上,公私利益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矛盾。这是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中,还需要有代表工人群众的工会组织以及工会还需要执行保护工人群众利益任务的客观基础。(企业)行政应当尊重作为工人群众的代表机关的工会,不应当要求工会“唯命是听”,把工会变成行政机构的职工科或政治部性质的组织(李立三,1987g )。 (12)企业中工会组织的中心任务是搞好生产。要想搞好生产,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使工人自觉地、积极地努力生产,这就要求必须关心和照顾好工人的生活。因此,搞好生产与保护工人利益是不可分的,是统一的(李立三,1987e )。 当然,李立三的以上设计并不是凭空想象的。笔者认为,李立三设计的参考依据主要有三:一是中共中央的直接指示或有关文件的精神。 这一点,李立三(1987j )当时说得很清楚:“我们不能说党对工会工作不重视,或者说重视不够。不但各地党委如此,就是党中央对工会工作也很重视,指示调头等的干部做工会工作……特别对工运政策,全总一切大的指示,没有一个不经过中央的,没有一个大的问题是中央不注意的。”二是以往工会工作的教训。早在1945年,中央职委(1986)就了解到,边区工厂实行一元化领导后,“有些工厂的管理人员,缺乏民主作风,把工会的独立工作‘化’掉了,一切由厂长包办,或者只是命令工会去做,把工会作为支差机关,把工会主任当为通讯员,致使工会处于被动的地位,无事可做,或不能解决问题,而在群众中失去威信。”1949年,李立三(1987f )也指出:“现在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工会不是大家办的。这里有三个问题,委派、命令、包办,以致工人认为工会是共产党办的,不是大家办的。在北平这个问题最严重,组织时干部都是上面指派的,因而使工人不把工会看成自己的,这样的工会是假的,既然是官办的,做坏了谁也不敢说不对,这是过去大家习惯了的。”三是苏联工会的一些做法。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李立三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在总结以往工会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并参照苏联工会的一些做法的基础上,设计了上述新工会的理想形象,旨在真正把工会办成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从而保证工会对工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第一次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 实际上,工会工作并未完全按照李立三所设计的那样顺利进行。 1951年1月1日,《工人日报》发表的《密切联系群众,巩固与扩大工会组织》的社论就指出,1950年全国工会工作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还存在着脱离群众的现象,如有些工会干部还不善于关心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不知道站在工会工作的具体立场上,代表工人群众主动向行政方面提出解决工人最迫切的需要的问题。许多工会领导机关以至基层组织中的干部,至今仍然是委派的,许多工会组织缺乏民主生活制度,存在强迫命令和包办代替的作风等。10天后,《工人日报》又发表了《工长办工会好不好》的社论。该社论也指出,不少地方的工会基层组织出现了行政干部同时兼任工会干部、生产小组长同时就是工会小组长的“工长办工会”的现象。该社论认为,这种违背工会组织群众性的做法,使工会严重地脱离了群众,必须改变这种少数人包办工会的现象。①[尽管如此,茀莱彻(Fletcher,1974:19)认为,在很多方面,1949-1952年称得上是工会与工人的蜜月期]可是,后来事情的发展表明,李立三已经没有机会来改变这种现象了。 1951年12月22日,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该《决议》在肯定了三年来全国工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着重指出全总的领导工作犯了三个重大的错误,这些错误主要应由李立三负责,第一个重大的错误是关于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问题。认为“李立三同志关于国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不是强调公私利益的一致,而是特别强调公私利益的矛盾”,因而“完全错误地走上了狭隘的经济主义的道路”。第二个重大的错误是关于工会与党的关系的问题,认为李立三的领导是在引导工会离开共产党的领导,是严重的工团主义的错误。第三个错误是关于处理具体工作的方法问题,认为李立三在处理工会组织问题、集体合同问题、工资问题和劳动保险问题等具体工作上都犯了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主观主义的错误(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1989:84-95)。②[对李立三所犯错误的详细分析,见李富春,1989.针对有些人对此次党组扩大会的决议所提出的种种怀疑和反对意见,1957年9月5日,赖若愚(1989)在全总党组扩大会议上一一进行了反驳。1981年3月,全国总工会党组(1983)对李立三的问题进行了复查,得出结论认为:1951年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认定李立三犯了严重的工团主义、经济主义、主观主义错误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均应推倒;应该撤销当时所作的《决议》,恢复李立三的名誉]李立三犯了如此“重大的错误”,其后果也就可想而知了——他被调离全国总工会,由他设计并推动的工会改革也因此而停止。 对于以后的工会工作,该《决议》提出了应注意改进的六个方面。 第一是:“必须完全明确地在一切实际工作中贯彻以组织劳动发展生产为工会中心任务的思想。在人民民主主义制度下,工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务是组织和教育工人,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国家生产计划的完成和力求超额完成,并在提高生产的基础上,经常关心工人群众的日常利益,为群众的需要服务,引导工人群众为社会主义前途而斗争”。第二是:“必须使全体工会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认识党对于工会的领导关系,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工会必须在党中央及各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工会应该无条件地帮助党在群众中的工作,扩大党在群众中的影响,并帮助党在工人群众中发展组织,这是工会天经地义的任务”(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1989)。从此,中国工会的发展更加坚定地走上了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组织劳动、发展生产”为中心任务的道路。 那么,中国工会在这条道路上走得到底如何?约三年半后的1955年6月2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1989)向中共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工会工作和厂矿企业中存在着的有关群众的问题和我们的意见》的报告。该《报告》指出:现在工会向党闹独立性的现象一般的已经克服了,整个工会工作已经转向生产。但当工会工作转向生产之后,出现了以下四个重大缺点:(1)不关心群众生活和不解决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2)缺乏民主生活,命令主义作风相当严重。(3)脱离生产的干部过多,工会基层组织不是吸引和依靠广大积极分子进行工作,而是仅仅依靠脱离生产的干部进行工作。所以工会不能及时地、准确地了解群众的思想、情绪和要求。(4)由于存在前面所说的三个缺点,所以工会对违法乱纪、官僚主义、虚报成绩、贪污浪费、损害国家利益和工人阶级利益的现象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甚至有些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自己也做了这些坏事或者参加了这些坏事。该《报告》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工会工作中存在以上这些问题,所以形成了许多工会组织脱离群众的严重现象。不克服这些现象,工会工作就不能够前进”。然而,要克服这些现象并非易事。 三、80年代后期的第二次大改革 (一)第二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 “文革”结束后,工会工作逐渐恢复并走向正轨,关于如何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问题被再次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197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大会致词。邓小平(1994)强调,工会组织“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是不会对工人说瞎话、拿工人的会费做官当老爷、替少数人谋私利的组织”。 1980年7月,波兰工人掀起了全国性的大罢工浪潮,随后团结工会宣告成立,并逐步演变为强大的政治反对派组织。针对这一事件,中央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化他人之祸为吾人之福”,工会问题当然是首当其冲(陈骥,1999:121)。1980年10月27日,全总书记处召开会议,强调应从波兰工人罢工事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波兰那样的事件在中国发生。会议要求“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各级工会领导,都必须有改善工会同群众关系的紧迫感”,并指出“脱离群众已经成为我们工会组织主要的危险,要敢于正视这个现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1982:82-83)。 1983年初,中共中央拟定筹备召开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198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由胡耀邦主持会议,讨论全国总工会“十大”工作报告提纲。会上指出:“全总的同志都是好同志,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奉公守法,但是,在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上是不是有平平稳稳、生气不够、冲劲不够的缺点?局面是不是没有完全打开?” 同时还指出:“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应当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工人阶级利益、为工人阶级办事的群众性组织。建国以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工会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干扰,长期强调党的领导(这是应当的),但忽视了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工会变成了行政机关,脱离了工人群众。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编,1988:1-2)。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此进入了以城市为重点的阶段,也即进入了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阶段。该《决定》强调:“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正确解决职工和企业的关系,真正做到职工当家作主,做到每一个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工作,人人关注企业的经营,人人重视企业的效益,人人的工作成果同他的社会荣誉和物质利益密切相联”。要想达到这个目标,势必要求工会承担起吸引、动员广大职工参与并支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 1986年,邓小平(1993)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他说:“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他认为,“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相应地,如何划分党与社会政治团体之间的职能问题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1987年5月至1988年2月间,中共中央的高层领导多次强调,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划分党、政府和社会政治组织之间的职能。工会是社会主义国家中最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要改善党同工会的关系,把党和工会的职能分开。工会有它自己的职能,党不应该包揽一切,干涉过多。工会工作本身也要改革。工会要代表工人利益,替工人说话。工会要改变官办色彩,改变行政机关的倾向,成为群众信得过的组织。 在波兰工人罢工事件的教训、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兴起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促进下,全国总工会开始研究工会如何适应改革、如何参与改革以及如何进行自身改革等问题。不久,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以下简称《设想》)就出台了。 《设想》并不是全总独家产物,它其实也反映了中共中央对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据陈骥(陈骥主编,1993:38-39;陈骥,1999:135-136)回忆:党中央把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提上日程之后,工会改革就成为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列入了党中央的日程。中央书记处指定两位领导同志指导全总研究拟定《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和有关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全总内部则是党组直接领导。 1988年2月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专门讨论了全总关于召开工会“十一大”的请示,明确了关于工会自身改革和开好“十一大”的重要指导思想;1988年7月1日和27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提出了重要意见;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听取了全总关于《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的汇报,经讨论后原则同意这个《设想》,并请中央书记处把关定稿。1988年10月召开的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委会第六次会议和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这标志着中国工会第二次力图改革正式开始。 (二)第二次工会改革的理想蓝图 《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全文见陈骥主编,1993:98-108)首先阐明了工会改革的必要性:“建国以来,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工会遭受了几次重大挫折,被错误地批判为‘工团主义’、‘经济主义’,禁锢了广大工会干部的思想。在很长时期内,过分强调全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加上权力过分集中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不分,使工会不能充分体现群众组织的特点,没有按它应有的社会职能发挥作用,实际上成了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或行政的一个从属机构。这就使工会带有‘官办’气息和行政化倾向,不同程度地脱离了群众。”那么,如何克服这种“脱离群众”的现象?工会改革到底如何进行?《设想》为之绘制了一幅理想蓝图。 1.关于工会改革的目标。《设想》提出:“工会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目标是:把我国工会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独立自主、充分民主、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政治团体。近期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理顺工会的外部关系,主要是理顺工会与党的关系,理顺工会和政府与行政方面的关系,使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密切工会与群众的联系,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中心环节,深入进行工会的自身改革,明确工会的社会职能和工作方针,改革组织制度与活动方式,克服和防止行政化倾向,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所谓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工会要真正代表职工群众,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陈秉权,1996:96)。 2.关于理顺工会和党的关系。《设想》强调:“党的领导是我国工会运动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两者性质不同,职能也不一样。理顺工会与党的关系,主要是分清两者的职能,使工会能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陈骥(1999:146)认为: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能力越强,就越能够吸引和团结广大职工在党的周围,为实现党的政治主张和中心任务而努力奋斗。《设想》还强调:“党对工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支持工会组织上的独立性,不包揽和干涉工会的日常事务。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工会内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对工会运动的指导,经过工会的民主程序变为工会组织的决议,使党的主张贯彻到广大职工中去”。 3.关于理顺工会和政府的关系。《设想》强调:“工会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工会维护国家的政令统一,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政府尊重法律规定的工会的地位和权利,支持和保障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会成为政府的亲密合作者和坚强的社会支柱”。《设想》还规定:“为了积极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需要建立具有法律权威的劳动仲裁机构。工会应作为代表职工的一方,参与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 4.关于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设想》认为:“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要以群众的要求和意愿作为自己一切工作和活动的出发点……工会改革要以增强基层工会工作活力为中心环节。通过改革,使基层工会同广大职工群众建立密切的联系,成为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能够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中,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工作,自主地开展各种活动,敢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吸引和团结职工为推动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共同奋斗”。《设想》还强调:“基层工会要健全自身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实行会员群众办工会……建立会员评议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的制度。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大事,要由会员群众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值得一提的是,《设想》还提出:“在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受到严重侵犯,通过基层的民主渠道不能得到解决时,工会有权领导群众揭露、举发以至进行其他各种形式的合法斗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设想》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其他各种形式的合法斗争”到底包括哪些斗争形式,但《设想》的起草者当时是考虑到了实际存在的上访和罢工等斗争形式的(陈骥,1999:142)。 5.关于工会的组织制度改革。《设想》提出:“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参加、自下而上地联合起来的组织。上级工会应当是下级工会的代表者和联合体。工会的组织制度要逐步向联合制、代表制的方向过渡,即各级工会的领导机构由其所属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的代表联合组成,真正做到工会代表职工,上级代表下级,为基层、为职工服务”。事实上,在《设想》出台之前,常州市工会已进行了“联合制”试点。1987年10月,常州市工会对市级工业系统的工会进行了改革,将原来的13个产业工会委员会改组为8个新的行业工会联合会。经过半年的实践表明,这种联合制是理顺工会内外关系的有效组织形式:一是理顺了工会与党组织的关系,使工会能够真正独立负责地自主工作;二是理顺了工会与行政的关系,使工会与行政开始形成了平等合作的关系;三是理顺了工会内部的各种关系,使工会组织在群众化、民主化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邹志强、薛焕炳,1988)。 6.关于工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设想》提出:“工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根据干部分类管理的原则,创造条件,由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体制逐步向工会按自己的章程和条例自行管理干部的体制过渡”。“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体制”形成于30年前。1958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成都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工会组织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为了便利工作,精简机构,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应该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中共中央,1989)。张皓(1988)认为,这种管理体制具有五个弊端:一是遏止了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保护”职能,“迫使”工会和党逐渐脱离职工群众;二是把工会变成了同级党委的一个下属部门,使工会不能按照自己的特点去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并使工会逐渐失去了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三是客观上挫伤了工会有计划地训练培养干部的积极性,不利于工会的自身建设,直接影响了工会参政议政能力的增强;四是妨碍工会形成完整、独立的组织体系,使工会不能很好地发挥它的整体效应;五是混淆了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同工人阶级执政党的区别。这样,既把党降到了群众组织的地位,又会导致工会本质属性的改变,极易使工会失去群众,从而使党失去赖以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最终削弱党的领导。因此,将这种“协管”制度改革为工会自行主管干部的制度显得十分必要。这个《设想》出台后,有些省总工会经省委同意,马上制定了工会自行管理干部的办法(陈骥,1999:147)。《设想》还进一步认为:“工会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完善选举制度,改变事实上存在的委派制。各级工会领导人都应经严格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选举工作要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图。基层工会的民主选举,可以自下而上地提名候选人,提倡候选人直接与会员见面。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逐步实行领导人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从上述改革设想中,我们不难看到李立三当年提出的一些观点的影子,当然,这些设想在某些方面比李立三的观点走得更远。 (三)第二次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 《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并不是全总的独家“设想”,它其实也反映了中共中央对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工会改革实际上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1989年6月后,随着当时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停滞,设想中的上述工会改革也就基本偃旗息鼓了。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全文见陈骥主编,1993:109-118),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中的某些“设想”。 1990年4月,全国总工会十一届六次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总工会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全文见陈骥主编,1993:119-136),它在重申和强化《通知》中的有关内容和观点的同时,再次强调“做好工会工作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密切联系群众”、“工会要紧密地联系群众,尽心尽力地为广大职工服务,把职工群众最大限度地组织和团结在工会之中”。这种对“密切联系群众”的一再强调,表明它仍然是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四、进入新世纪后的第三次大改革 (一)第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 谈及中国工会第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要从修改《工会法》说起。 1950年6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工会法》。1992年4月,我国颁布了第二部《工会法》。与第一部《工会法》相比,40余年后出台的这部《工会法》已有很大的不同,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一点是第六条规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按理讲,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要避免被职工抛弃,就应该面向职工、密切联系职工,完全没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要求它“必须密切联系职工”。这种法律条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工会组织脱离职工群众的程度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1992年10月,江泽民在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1994年7月颁布了与工会关系密切的《劳动法》。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产物的第二部《工会法》可谓生不逢时,它刚一出台,就面临着市场经济提出的一系列挑战,全总不得不考虑对它进行修改。 1996年11月,全国总工会(1999a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出补充规定的建议》,要求就工会组建问题、工会基层组织的法人资格问题、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工会的经费和财产问题以及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等作出补充规定,并拟定了补充规定的具体条款。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大都属于工会自身的权益问题。 1998年6月10日,全国总工会(1999b )又向“李鹏委员长并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建议》,认为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已明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工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建议将修改《工会法》工作纳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议程。该《建议》认为修改《工会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工会组建问题;二是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三是工会的经费和财产问题;四是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中,在谈及工会经费和财产问题时,该《建议》指出:“一些单位不执行《工会法》的规定,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全国工会经费收缴率不足60%,一些地方已影响到工会的生存,这是当前各地工会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此外,工会的经费和财产被随意挪用、调拨甚至被当作企业资金和财产冻结、查封、扣押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上述现象《工会法》中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保护力度不足,特别是《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经费的拨交未做具体规定,致使在这些企业中,工会的经费收缴、财产的保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需要作出补充规定”。 可见,全国总工会此时仍然主要是从工会自身权益的角度来考虑对《工会法》的修改问题。 1998年6月26日,全总副主席杨兴富等人(1999:172-175)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联合发言,从更高的角度、更加全面地阐述了修改《工会法》的理由:(1)我国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根据《工会法》履行该《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所规定的义务已不适应。①[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2)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工会法》的覆盖范围已不适应这种变化的情况。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带有明显的按所有制立法的痕迹,部分条款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没有作出规定,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实际存在劳资关系、劳资矛盾。这些年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大部分都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突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工会才能起到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不然,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失去职工的信任,这是很危险的。这需要从法律上保障工会履行维护的职能,1992年的《工会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显得力度不够,这也是国外民运分子攻击中国工会不能维护职工利益的口实。 (4)当前企业改革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程等措施,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困难职工增多。党和政府千方百计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仍有不少下岗、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增加,产生很多不稳定因素。境内外的民运分子在国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利用我们的困难大肆进行煽动,鼓吹成立独立工会,分裂工人阶级队伍,破坏我国社会稳定,妄图颠覆社会主义政权,值得我们高度重视。我国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就更加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护中国工会组织的统一,以利国家大局的稳定。(5)《工会法》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违反《工会法》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工会法》的贯彻执行受到很大影响。当前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工会组建问题,二是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三是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保护问题。以上这些理由其实也是促使中国工会再次进行大改革的重要因素。 为了便于讨论,1998年7月,全总还出台了《工会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及其说明,与前述修改《建议》保持一致,此稿侧重于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强化工会组建力度;二是加大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三是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问题;四是增加了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一章。至于工会的基本职责,只是将原来的“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修改为“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即只增加了“代表和”三个字。即使如此,全总还是担心它“可能会引起争论”(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1999:212-224)。 经过实地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修改意见和认真审议(乔晓阳、张世诚编著,2001:第二部分),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终于通过了对《工会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条增加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增加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从前面的描述可以看出,这两项内容尤其是第二项内容的增加,实际上比全总修改《工会法》的最初要求走得更远。它的出台,意味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工会肩负起代表职工利益的重任、履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简称“维权”)的基本职责。这样,又一次把中国工会推向了大改革之路。 (二)工会维权的基本设想 虽然修改后的《工会法》①[钱叶芳(2008)认为,修改后的《工会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并不能满足其社会法属性的要求]规定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然而,对于如何履行这个基本职责,全总并没有马上出台像上述《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那样的关于工会维权的基本设想。 两年后,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提出2004年工会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工会基层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关心职工生产生活、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概括地讲,就是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王兆国,2004)。后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被认为是对新时期工运方针的高度概括,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工会工作的要求与重托,集中反映了亿万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期待与厚望(孙宝树,2004),于是,被升级为新时期工会的工作方针。“组织起来”的含义比较明确,主要指在非公有制企业里组建工会,然而,对于为什么要切实维权?如何切实维权?如何界定职工的合法权益?全总一时也没有全面阐明这些问题。直至2005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才出台《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才算是对工会维权有了一个基本的设想。 《决定》首先论述了新形势下维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也是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现实需要。 《决定》提出了维权的五项主要原则:一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工会维权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维权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把握和部署,贯穿于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三是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履行维护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四是坚持依法维权。五是坚持维护与教育相结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职工的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承担应尽义务。 《决定》明确了维权的七项基本任务,即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劳动报酬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劳动安全卫生权利、民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 《决定》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维权的六种机制,即工会宏观参与机制、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工会劳动争议预警和处理机制以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机制。 在推行维权工作的落实上,《决定》提出了以下八项措施:一是突出维权工作重点。从实际出发,把党政重视、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在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上下功夫。二是完善维权工作格局。从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的高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三是提高维权工作实效。四是加强维权工作指导。五是加强对工会维权工作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六是推进工会干部维权能力建设。七是建立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激励与约束体系。八是不断增强工会维权工作的物质基础。 上述维权设想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主要是与前两次大改革相比):一是不触及工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会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问题;二是不触及如何理顺或改善工会与党、政府的关系问题;三是强调工会维权工作不能由工会一家独揽,而是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或模式)。 (三)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的兴起及其局限性 “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主要源自对浙江省义乌市工会维权经验的概括(陈有德,2005;韩福国等,2008)。2004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和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先后对《浙江义乌市探索职工维权社会化新模式》一文作出批示后,全总立即派出调研组到义乌市就工会维权社会化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对义乌市工会维权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2005年8月5日,浙江省委、省政府在义乌市召开了全省工会维权工作现场会。2005年9月15日,全国总工会又在义乌市召开了全国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金华日报》,2009)。王兆国(2005)在会上讲话,他强调:“要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根本保证,同时也离不开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大力帮助和广大职工的有序参与。各级工会要关心职工群众的疾苦,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了解职工群众的意愿,主动向党委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源头参与力度,推动职工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解决。要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借助社会力量,协调内外关系,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此后,这种“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逐渐被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并产生了以所在地区或城市命名的其他维权模式,如昆山模式、泉州模式、黄石模式、大连模式等。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群众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与执政党的关系是中国工会特有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工会借助党和政府甚至社会的力量来维权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比较多,不必赘述,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这种做法在密切工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上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首先,开展社会化维权活动需要一定的条件、付出一定的代价。应当说,“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只是一种理想类型,要形成和维持这种工作格局并不容易,当出现党委领导不当、政府重视不够、各方支持不理想、工会运作欠佳或职工参与不积极等情况时,就可能形成不了这种工作格局,即使形成了也可能解体或无法正常运转。此外,要维持这种工作格局的正常运转,势必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可能致使一些政府部门陷入劳资矛盾之中而耗费本来就有限的行政资源。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做法虽然被广泛宣传和推广,但能取得良好效果的地方并不多。即使能取得良好效果,那也不是工会一家的“功劳”。因此,我们难以指望依靠这种做法来普遍提升工会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 其次,在具体操作上,要平衡各方之间的不同利益需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上述《决定》强调“把党政重视、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孙宝树(2004)强调,“必须围绕党委想的、政府抓的、职工需要办的、工会组织能做到的事情来考虑,选择一些亮点,集中力量,抓出成效”。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也强调,要主动争取、运用好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的资源与手段,抓住党政所需、社会所求、职工所盼、工会所能的事情,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王敏,2008)。然而,如何平衡党委、政府、社会、职工以及工会之间的不同利益需求?如何判断和选择维权的重点或亮点?如何才能做到既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又能体现职工群众的意愿?这些问题并不容易解决。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些社会化维权模式,一般都出现在经济(主要是非公有制经济)十分发达的沿海地区。当地工会或党委、政府主要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解决“民工荒”等问题的考虑,才从上至下、大张旗鼓地开展社会化维权活动。他们首先和主要考虑的很可能是“党委想的、政府抓的和工会组织能做到的事情”,而不是“职工需要办的”的事情。尽管各方之间的需求有时并不矛盾,但毕竟各方担负的职能、所处的地位以及看待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因此,这种做法不一定对大多数职工群众具有吸引力。 第三,这种维权模式所进行的维权行动一般是由市总工会引领,从上向下布置,主要发生在企业外部,而难以进入企业内部。在企业外部的社会层面上,一些维权行动(如帮助民工追讨欠薪、给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民工技能大赛、春节前包专列甚至包专机送民工返乡等)可能搞得轰轰烈烈(这与新闻媒体的积极支持、配合有关),而在企业内部则可能风平浪静。由于这种维权模式并未触及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制度、工会活动方式和工会干部人事制度,因而很难助长企业工会的维权能力、企业工会干部的维权自主性和工人参与的积极性。以福建省泉州市为例,该市总工会在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①[2007年1月下旬和2007年8月下旬,笔者曾两次前往泉州市调查工会维权和企业协调劳资关系的经验,其成果之一见游正林,2009],2006年1月,他们申报的“外来工维权新模式”还获得了第三届(2005-2006年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②[该奖项由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共中央党校世界政党比较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联合组织发起设立。两年后,“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也获得了这项“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然而,具体到各个企业内部,工会却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维权作用。对普遍存在的计件工资工价偏低、加班时间太长③[在笔者调查的劳资关系比较和谐的G 公司(大型私有企业),工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一般在12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一般在80个小时左右,大大超出了《劳动法》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食堂伙食不好等关系到每个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工会始终无可奈何或无所作为,相应地,大多数职工群众对工会也就不会有什么好的印象。 总之,尽管第三次大改革尚在进行之中,不知其最终结果如何,但从目前正在推行的“社会化维权模式”的效果来看,要想达到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目的,任重而道远。 五、小结与进一步讨论 (一)小结 近60年来,中国工会曾进行的这三次大的改革,力图通过改善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降低工会的“官办”色彩、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与活力、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力度等手段来加强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联系。第一次大改革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旨在把工会办成真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保持工会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从而达到以工会的形式迅速把工人阶级组织起来的目的。当李立三犯了三个“重大的错误”而被调离全总以后,此次力图改革也随之停止。第二次大改革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1988年10月出台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为之绘制了一幅理想蓝图,这同时也属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6月以后,随着当时设计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停滞,设想中的工会改革也就基本偃旗息鼓了。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工会法》的修改,中国工会再一次被推向了大改革之路,即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维权)之路。此次力图改革尚在进行之中,不知其最终结果如何,但从目前正在推行的“社会化维权模式”的效果来看,要想达到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目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进一步讨论 有两个相关的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一是推动中国工会力图进行大改革的直接动力;二是制约中国工会改革的结构性因素。对这两个问题的讨论还得从中国工会的功能说起。 谈及中国工会的功能,不能不首先提及列宁对社会主义工会功能的看法。列宁(1992:63-64)认为:“联系群众,也就是联系大多数工人以至全体劳动者,这是工会无论做什么工作取得成绩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对于一个人数不多的共产党来说,对于领导一个大国(现在还没有得到更先进的国家的直接帮助)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来说,最大最严重的危机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就是先锋队往前跑得太远,没有‘保持排面整齐’,没有同全体劳动大军,即同极大多数工农群众保持牢固的联系。正像一家拥有优良发动机和头等机器的最好工厂,如果发动机和机器之间的传动装置坏了,那就不能开工,同样,如果共产党和群众之间的传动装置——工会建立得不好或工作犯错误,那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就必然遭到大灾难。”以后的学者常用列宁所说的这种“传动装置”或“传送带(纽带)”来比喻社会主义工会的基本功能。我国工会也一直强调要发挥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据不同时期的《中国工会章程》)。 一些学者常常从“传送带(纽带)”的角度来研究新中国成立以后工会与共产党、工会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哈珀(Harper,1969)认为,共产党不是一种群众党(a mass party ),而是一种精英党(a party of elites),即由一个阶级的最先进的成员组成的党。共产党员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这么一个小规模的领导群体,必须依靠其他机构即群众组织来联系广大的群众,从而维持对社会各个部门的领导与控制。工会就是一个这样的群众组织。虽然工会在中国政治体制中所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在党与产业工人之间扮演传送带的角色。 从理论上讲,扮演传送带角色的工会具有双向传送功能,简而言之,就是从上至下把党的政策贯彻到职工群众中去,从下往上代表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①[亦有学者(Pravda&Ruble ,1986)把传送带的这种双重功能称为古典二元论(classic dualism)]哈珀认为,工会的这种双向传送功能把工会干部置于一种两难困境之中,当他们强调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想要发挥从下往上的传送功能时,往往被指责为试图脱离党的领导,并被认为是对共产党执政的一种威胁,工会与党之间的关系便会因此而出现危机。哈珀还对发生在1951年、1957年和“文革”时期的三次这样的危机进行了描述和分析。 后来的一些学者遵循哈珀的这种分析思路继续探讨工会与党之间的冲突。陈佩华(Chan,1993)认为工会的双重功能具有内在的矛盾性。自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9年,中国工会与党发生了五次冲突,其中前三次与哈珀的描述相同,后两次分别发生在1976年和1989年。 这五次冲突都发生在“党—国家(the Party-state)”的权力软弱、退却或内部出现分裂的时候。只要中央的控制减弱,工会就会为自己争夺权力并保护工人的利益。张允美(2003)认为,工会的双重功能具有对立的性质。在现实生活中,工会与党—国家有如下矛盾:一是工人利益与党—国家的利益存在着不可化解的矛盾;二是党—国家为工会规定的角色背离了社会需要和工人的要求;三是全总有它自己的与党—国家不完全一致的集团利益。因此,工会与党—国家之间难免产生冲突。 张允美(2003)认同陈佩华对五次冲突的划分,并认为中国工会与党—国家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摆脱“顺从与冲突”的怪圈。陈峰(Chen ,2003)认为,中国工会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有国家属性,又有社团性质;既是国家的工具,又是工人组织。推行市场化改革以后,工会的这种双重身份产生了直接和尖锐的冲突。尽管工会经常想在工人和国家之间保持平衡,但是,当两种身份明显冲突时,它们会坚定地站在国家一边。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这些学者都夸大了工会与党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性,他们往往把党对工会的要求(代表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理解为工会独自的欲求,从而过分强调了双重功能之间以及工会与党之间的冲突。 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1921年7月)的第一段话就写道:“本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凡有一个以上产业部门的地方,均应组织工会;在没有大工业而只有一两个工厂的地方,可以成立比较适于当地条件的工厂工会。党在工会里要灌输阶级斗争的精神。党应当警惕,勿使工会成为其他党派手中的玩物”(中华全国总工会,1985:1)。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工人阶级成为了党的阶级基础,成为了国家的领导阶级。相应地,工会组织被视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以及“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①[据最新的《中国工会章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工会章程》曾被多次修改,在不同历史时期,它对工会性质的表述略有不同]正因为工会具有如此重要的政治与社会地位,所以,不管在哪个历史时期,工会都被要求服从党的统一领导,履行党赋予的基本职责、发挥党所希望的基本作用。这种基本职责和基本作用,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述,但可以把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而开展工会工作,把党的政策贯彻到职工群众中去,把党的主张变成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把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很显然,工会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只有这样,工会在职工群众中才会有威信和号召力,工会开展的各种活动职工群众才会愿意参加,工会在职工群众中贯彻党的政策才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也就是说,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也是党对工会的基本要求。一旦脱离了职工群众,工会就无法满足党对工会的要求,当然也就无法发挥其“桥梁”、“纽带”和“社会支柱”的作用。 从前面的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工会每次都是按照党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因此,可以认为,中国工会每次力图改革的直接动力都是来自党对工会的要求,即党要求工会密切联系群众。换句话说,中国工会力图密切联系群众之时,正是党加强和改善对工会的领导从而要求工会更好地发挥其双重功能之时,而不是如有些学者所说的是党对工会的控制减弱之时。工会力图密切联系群众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党赋予工会的基本职责,而不是试图摆脱党的领导。近60年来,中国工会虽然因不能很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脱离了职工群众,但从来没有脱离过党的领导(陈秉权,1996:93;陈骥,1999:145)。 党需要工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职工群众当然也需要工会密切联系他们。然而,中国工会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方面至少面临以下四种结构性的限制。 首先,工会组织不太容易感受到来自职工群众的压力,或者说,工会组织对职工群众针对自己的不满情绪不会很敏感。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职工在法律上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可是,职工一方无法独立行使这项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建立工会的权利属于用人单位行政一方(钱叶芳,2008;黄巧燕,2004)。这意味着既有的工会组织并不存在竞争对手,不用担心会员会流失,更不用担心自己会被解散。 其次,工会干部尤其是工会领导干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欲望不会太强。这是因为他们往往是上级委派或指定的,而不是职工群众(会员)自己选举的,即使选举也只是对所委派或指定的人选的一种形式上的正式确认,他们不必采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方法去争取选票。 在不少地区和单位,工会往往成为安置退居二线的党政干部的一个场所,这些“空降”来的、脱产的专职工会干部年老体弱、文化水平偏低①[1984年12月18日,胡耀邦(1988)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讨论全总执委会报告时指示:“无论哪一级,如果党政部门把那些年老体弱而又缺乏知识的、退下来的干部,硬安插到你们那里去,你们顶住。你们可以说这是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然而,要“顶住”这种做法,对工会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难免脱离职工群众。 第三,在基层单位,尤其在国有企业,工会主席实际上都是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之一,他们的工作立场很难站在职工群众一边。 1961年11月,全总党组(1989)向中共中央提出以下请示意见:“大、中企业基层工会的专职主席,由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或副厂长的干部来担任比较合适。凡是不符合这一条件的,请企业党委逐步予以调整”。中共中央同意了这个请示。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1989)又在《关于转发〈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强调:“为了使企业基层工会能很好地承担起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要选调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一级的干部担任企业基层工会的主席”。这样,在国营企业,担任(或兼任)基层工会主席的都是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一级的干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各地纷纷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工会主席又成为了年薪制的享受者。这种做法,在提高工会主席的待遇和地位的同时,也进一步拉大了工会主席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距离。在这种局势下,普通工人逐步晋升为工会领导干部尤其是工会主席的机会也就很少了(Baek,2000)。 第四,《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其中,第2项无疑是工会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它在保障工会组织经费“旱涝保收”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工会联系职工群众的内在动力。 这些结构性的限制或制度安排上的局限性,既是工会难以胜任联系职工群众的职责从而被一再要求进行大改革的主要根源,也是工会每次力图进行大改革都面临重重困难的主要根源。可以认为,中国工会一直面临这样一种两难处境:工会的基本作用在于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在很大程度上却缺少发挥这种作用的制度安排。中国正在变成一座“世界工厂”,世界上最庞大的产业工人阶级正在中国形成(沈原,2006)。如何加强有关制度建设、尽快改变工会所处的两难处境从而真正发挥工会的双向传送功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而重大的课题。 参考文献: 陈秉权,1996,《中国工会的改革与建设(1984-1993)》,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陈骥,1999,《改革中的工会和工会的改革》,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陈骥主编,1993,《中国工会十五年(1978-1993)》,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陈有德,2005,《关于建立工会社会化维权机制的实践探索与思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第2期。 邓小平,1993,《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工人阶级要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优异贡献》,《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邓子恢,1992,《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上的报告》(1950年7月28日),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市总工会编《社会主义工会学习文件选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 冯钢,2006,《企业工会的“制度性弱势”及其形成背景》,《社会》第3期。 韩福国等,2008,《新型产业工人与中国工会——“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胡耀邦,1988,《群众团体要在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1984年12月18日),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编《中国工会十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黄巧燕,2004,《我国劳动者发言权和结社权存在的问题》,12月12日(http://economy.guoxue.com/article.php /4473)。 《金华日报》,2009,《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大事记》,1月24日(http://www.yw.gov.cn /zwb /zwgk /zwdt /bmdt /200901/t20090123_168421.html)。 赖若愚,1987,《关于工会建设的几个问题》(1954年11月13日),中国工运学院编《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北京:档案出版社。 ——,1989,《关于当前工会工作的若干问题——1957年9月5日在全总党组扩大会议上的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编《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册),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李富春,1989,《在工会工作问题上的分歧——1951年12月20日在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上的结论》,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编《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册),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李立三,1987a ,《关于工厂管理民主化与劳资纠纷问题》(1949年7月10日在北平市职工干部扩大会议上的报告),中国工运学院编《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北京:档案出版社。 ——,1987b ,《关于组织产业工会问题》(1949年7月在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所作报告的一部分),中国工运学院编《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北京:档案出版社。 ——,1987c ,《在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关于劳资关系问题的总结》(1949年8月13日),中国工运学院编《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北京:档案出版社。 ——,1987d ,《在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的闭幕词》(1949年8月16日),中国工运学院编《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北京:档案出版社。 ——,1987e ,《关于工会工作问题》(1949年8月在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所作报告的摘要),中国工运学院编《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北京:档案出版社。 ——,1987f ,《关于工会工作若干问题的说明》(1949年在平津铁路职工干部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国工运学院编《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北京:档案出版社。 ——,1987g ,《关于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议(初步草案)》(1951年9月28日),中国工运学院编《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北京:档案出版社。 ——,1987h ,《在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的开幕词》(1949年7月23日),中国工运学院编《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北京:档案出版社。 ——,1987i ,《在工人运动训练班开学典礼上的讲话》(1949年8月7日),中国工运学院编《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北京:档案出版社。 ——,1987j ,《在全国工会组织会议上的报告》(1950年4月),中国工运学院编《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北京:档案出版社。 ——,199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草案的几点说明》(1950年6月28日),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市总工会编《社会主义工会学习文件选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 李琪,2003,《改革与修复——当代中国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列宁,1992,《工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作用和任务》(1922年1月12日),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市总工会编《社会主义工会学习文件选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 毛泽东,1992,《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1949年3月5日),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市总工会编《社会主义工会学习文件选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 钱叶芳,2008,《社会法视野中的工会法》,《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第2期。 乔晓阳、张世诚编著,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解》,北京:研究出版社。 全国总工会,1999a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出补充规定的建议》,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编《修改〈工会法〉参考资料汇编》(内部资料)。 ——,1999b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建议》,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编《修改〈工会法〉参考资料汇编》(内部资料)。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编,1988,《中国工会十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全国总工会党组,1983,《对全国总工会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复查结论》(1981年3月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编《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选编(一九八一年)》,北京:工人出版社。 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1989,《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1951年12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编《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册),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1999,《修改〈工会法〉参考资料汇编》(内部资料)。 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编,1999,《1997年中国职工状况调查》,北京:西苑出版社。 全总党组,1989,《关于调整、充实基层工会干部问题的请示》(1961年11月24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编《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下册),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沈原,2006,《社会转型与工人阶级的再形成》,《社会学研究》第2期。 孙宝树,2004,《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落到实处》,7月2日(http://www.acftu.net /template /10004/file.jsp ?cid =318&aid =3828)。 王敏,2008,《大力开展工会与企业、职工的“共同约定行动”》,12月29日(http ://cpc.people.com.cn /GB/64093/64094/8597621.html)。 王兆国,2004,《在全总十四届三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的讲话》,1月5日(http ://www.acftu.net /template /10004/file.jsp ?cid =318&aid =3900)。 ——,2005,《在全国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9月17日(http ://news.qq.com/a /20050917/000544.htm)。 杨兴富等,1999,《批准公约要重视工会法的修改》,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编《修改〈工会法〉参考资料汇编》(内部资料)。 游正林,2009,《制造认同的又一种模式——G 公司协调劳资关系的基本经验》,《社会》第1期。 张皓,1988,《改“协管”为主管》,全总工运研究会、中国工运研究所编《工会改革理论研究》,北京:工人出版社。 张允美,2003,《理顺与冲突:中国工会与党─国家的关系》,《二十一世纪》网络版九月号(总第18期)。 中共中央,1989,《中共中央关于工会组织问题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编《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册),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中共中央、国务院,1989,《关于转发〈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1981年7月13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编《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下册),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中华全国总工会,1985,《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北京:档案出版社。 ——,2006,《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7月13日(http ://www.acftu.net /template/10004/file.jsp ?cid =561&aid =37934)。 中华全国总工会编,1993,《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工人阶级:1992年全国工人阶级队伍状况调查文献资料集》,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1982,《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选编(1980年)》,北京:工人出版社。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编,1988,《关于当前我国职工队伍基本状况的调查报告》(1986年9月),载《中国工会十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1989,《关于工会工作和厂矿企业中存在着的有关群众的问题和我们的意见》(1955年6月2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编《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册),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中央职委,1986,《关于公营工厂职工会的问题》(1945年9月2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编《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下),北京:档案出版社。 邹志强、薛焕炳,1988,《探索理顺工会内外关系的新路》,全总工运研究会、中国工运研究所编《工会改革理论研究》,北京:工人出版社。 Baek,Seung Wook 2000,“The Changing Trade Unions in China.”Journalof Contemporary Asia 30(1)。 Chan,Anita 1993,“Revolution or Corporatism ?Workers and TradeUnions in Post-Mao China.”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29. Chen,Feng 2003,“Between the State and Labor :The Conflict ofChinese Trade Unions‘Double Identity in Market Reform.”The China Quarterly176. Fletcher,Merton Don 1974,Workers and Commissars:Trade Union Policyin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Washington :Program in East AsianStudies. Harper,Paul 1969,“The Party and the Unions in Communist China.”The China Quarterly 37. Pravda,Alex&Blair A.Ruble 1986,“Communist Trade Unions:Varietiesof Dualism.”In Alex Pravda&Blair A.Ruble(eds.),Trade Unions inCommunist States.Boston:Allen and Unwin ,Inc. Taylor,Bill&Qi Li 2007,“The All-China Federation of Trade Unions:Present Role ,Trends and Prospects.”In Craig Phelan (ed.),TradeUnion Revitalisation:Trends and Prospects in 34Countries.Bern:PeterLang AG ,International Academic Publishers. Wilson,Jeanne L.1986,“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n AlexPravda&Blair A.Ruble(eds.),Trade Unions in Communist States.Boston:Allen and Unwin ,Inc.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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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资料似乎表明“冲决网罗,告别祖荫”的新文化运动理想历经百年沧桑终于在当代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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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文学
20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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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我意外地收到杨厚均先生的信。在信中,他叙述了爱子闻韶溺水身亡的悲剧,同时寄来了闻韶留下的诗文,并问我能否为他的诗文集写序。从杨先生的信中,我才知道2009年的冬天,闻韶曾坐在清华大学第六教学楼的那个教室里,与其他九十九名同学一道听我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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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的学科化,恰恰将决定现代社会主要特征的财产和国家等问题逐渐放逐到社会理论的边缘地位,反而着眼于从"共同体"的角度来判定一个现象或制度在何种意义上是"社会"的,但颇为悖谬的是,这种寻求真正"社会秩序"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恰恰导致了社会学本身的"去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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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将界定文化双重性的涵义;然后简要回顾主要的双重文化人群体,并分析学术和理论领域一般怎样对待中国近现代史中的文化双重性。最后,我会提出一些方法上的、理论上的和实际应用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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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不是编高中教科书,就不会发现,我从郑骞先生那里学来的读法,居然与流行讲法大相径庭。我相信,类似郑先生,以及林庚、冯沅君两先生那样读《念奴娇》的一定还大有人在。我认为,这种讲法才是对的,流行了半世纪的解说应该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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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外交官是代表一个政府,因此应该要有一定的政治水平。中国的外交官,在中国一言堂,坚持口径一致的情况下,只能够念熟一套固定的语言,即使是当大使的人也不能改变,因此水平不够。但印度大使就不是,他们甚至水平会比总理还要好,因为他们是像中国过去那样的拔尖的"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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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还保存下来的当时照片中,我们四人头发梳理得整整齐齐,彼此文雅地微笑着。我们那时正专注编写一本书,书名叫《博格曼论博格曼》(Bergman on Bergman)。全书的构想是要由三名学有专精的年轻记者,来问我有关我的电影的问题。那是一九六八年的事,我刚刚拍完《羞耻》(The Sh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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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劳工观察(CLW)发布了关于Adidas和Puma这两个德国品牌的运动服装在中国生产工厂的工人待遇和劳动条件情况。一双60到90美元的Puma鞋,生产这双鞋的所有中国工人的工资不到2美元。Puma报告包括puma公司对报告的回应和自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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