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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杨桂萍:从西北地区的清真寺和道堂经济看伊斯兰教教派与门宦的组织模式
    宗教 经济 2013/08/14 | 阅读: 2305
    门宦和海乙制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但又超越家庭和社区,形成穆斯林-清真寺-拱北和道堂-门宦,或穆斯林-稍麻寺-教坊-海乙寺之间的多重互动关系。门宦和海乙制比单一教坊制有更广阔的社会、经济关系网络和更强的资源整合机制。
  2. 柄谷行人:地震与日本
    社会 2011/06/20 | 阅读: 2307
    这次地震时,我正在东京的街道上。地面大幅度地摇晃,周围的建筑物也在晃动,而且持续时间相当长。这是未曾有过的体验,让人感觉到有大事发生。我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死者超过五千人的阪神大地震(一九九五年)。那次地震,我并没有直接经历,但那里是自己的家乡,而且是近亲们居住的地方,因此,我马上赶赴现场。楼房一片片坍塌了,我步行在瓦砾成山的道路上。  然而我们知道,这次地震的受害规模是阪神大地震所无法比拟的。因为,横跨几百公里的海岸线一带受到海啸冲击,还包括核电站的危险。而两者的不同还不仅仅是这些。阪神大地震完全是突如其来的,除了少数专家以外,人们做梦也没有想到这里会发生地震。但是,这次地震却早已预测到了。东北地区的地震和海啸,历史上已有记录,近年来更常常发出警告。进而,早在这之前人们便对核电站表示过激烈的反对、批判甚至警告。只是,地震的规模远远超过了事先的预估。不过需要指出,此次规模的地震其实也并非无法预测,而是有意回避了做出这样的预测。  还有另一点不同。阪神大地震的发生,乃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泡沫经济终结而开始出现萧条、但人们依然没能承认这一现实的时期里。因而,地震成了日本经济没落的一个象征。不过,不久大家就忘记了这一点,而继续朝着“日本第一”的时代终将重新到来的方向走去。在日本,全面接受新自由主义的政策实际上也正是在那次地震之后,借口就是由此可以重振日本的经济。  但在这次地震之前的日本,毋宁说经济上的衰落感已然广泛地蔓延开来。随着少子化、老龄化程度的增高,玫瑰色的希望已经黯然失色。主流媒体上虽然仍有强调大国日本将复活的媒体人之毫无内容和根据的说法在蔓延,但真正打动人心的是接受缓慢增长的现实与预测而试图建立起新的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那些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地震并没有那种突如其来的感觉,相反,将会彻底强化上述那样一种倾向。换言之,阪神大地震时人们忽视了的问题,这回得到了再一次确认。  阪神大地震印象最深刻的,是失掉家园的老人们意外地表现出坦然平静的态度。我们曾经在战后一片烧焦的荒野上迈出第一步,这回也一样,从零开始就是了。另外,所谓“饱食时代”成长起来的一大批年轻人,他们为了从事义工活动而从全国各地聚集到灾区来,而且构筑起相互扶助的共同体。这样的图景并非日本所特有。我听说,近年在中国四川大地震中也出现了同样的现象。这种共同体,乃是在传统的共同体消灭之后被建立起来的。  索妮特(Rebecca Solnit)的《灾难乌托邦》(A Paradise Built in Hell)一书,在考察了旧金山大地震(一九○六年)以来种种灾害的例证之后得出结论说:“灾害过程会带来特殊的共同体。”一般情况下,人们相信当秩序消失之际会出现霍布斯所谓人人都是一匹狼那样的自然状态,因而,国家成为必不可少的。但实际上,那些在国家秩序下互相恐惧的人们,在灾难的无秩序状态中却可以创造出与国家秩序不同的自然生长的秩序和相互扶助的共同体。  阪神大地震之后所诞生的,正是这样一种共同体。不过,这里有着日本特殊的历史语境。这便是,地震所带来的一片废墟强烈地唤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那种精神状态。这时,人们会回想起战争以及最终走向战争的日本近代历史。然而,灾难后的“天国乐园”并没有持续多久。与此同时,战争的记忆也渐渐消失了。  伴随着正常秩序的恢复,将阪神大地震的震灾视为商业机会而图谋经济的复苏,这样的潮流占了主导地位。而且,进一步推动了新自由主义的小泉首相,甚至不惜践踏禁止战争的战后宪法,强行实施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然而,这带来的依然是经济萧条和贫富差距的扩大。结果,代替一党长期执政的自民党,民主党取得了政权。不过,新政权并未能迈向新的方向。  这时,发生了此次地震。它不单单唤起了战后一片焦土的记忆,核电站的事故更令人们不禁想起广岛和长崎。战后的日本人,不仅对核武器,就是对一般的核能亦抱有过度的敏感。不用说,对核能发电的排斥是相当强烈的。尽管如此,核能发电得到肯定和推进,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石油危机之后。核能发电对经济的发展不可或缺、还有利于减碳环保,前前后后这样的宣传推广不曾间断。这次核电站事故则暴露出,上述企业和政府的行为乃是犯罪性的欺骗。 日本人在战后的一片废墟上,应该是有过对近代以来所走道路的反省的。近代日本为了对抗西方列强,曾追求过军事大国的目标。因战败而破产之后,则又开始追求“经济大国”。而这次地震,却生动传神地展现了其终极的破产。即使没有发生地震,恐怕也将会破产的。实际上,破产的不仅仅是日本经济,世界资本主义经济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就陷入了深刻的不景气,那以后,始终也未能克服一般利润率的低下。资本试图一方面加强全球金融投资,另一方面通过对以往的“第三世界”地区进行产业投资而找到活路。但是,前者以雷曼兄弟公司危机而宣告了破产,后者呢,中国、印度、巴西等国的高速增长还在持续,不过,恐怕也维持不了多久的。劳动工资的上涨,消费在不断地攀高,使之无可避免。      因此,世界资本主义在未来二三十年中恐怕会难以再维系下去了。然而,资本主义的终结,并非人类生活的结束。在没有资本主义经济增长和竞争的状况下,人们也能够生存。或者不如说,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才能真正“活着”。当然,资本主义经济不可能这么简单地终结。为了负隅顽抗,各大国之间将围绕资源和市场你争我夺。但是我想,日本人不应该再次选择这样的道路。人们可能会想,如果没有这次地震,日本人会继续追求“大国”的目标而进行无意味的挣扎吧,然而,这种事情已然是没有指望的,也不应该这样考虑。地震所带来的并非日本的破灭,而是新生。或许,人们只有在废墟之上才能获得走向新生之路的勇气。  -- 柄谷行人,享誉国际的日本当代著名理论批评家。1941年生于日本兵库县尼崎市。就读于东京大学经济学本科和英文科硕士课程。曾任教日本国学院大学、法政大学和近畿大学,长期担任美国耶鲁大学东亚系和哥伦比亚大学比较文学客座教授。2006年荣休。
  3. 罗尔夫·黑克尔:《资本论》的通俗版和普及版
    思想 2012/05/05 | 阅读: 2307
    本文是德国著名马恩著作编辑学家、MEGA编辑促进协会主席罗尔夫·黑克尔教授系列讲座“《资本论》的产生、编辑及传播史”的第四讲,介绍了从莫斯特、考茨基、梁赞诺夫至莫斯科马列研究院的各版《资本论》通俗版、普及版的编辑过程和主要特点。
  4. 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
    法律 2011/03/21 | 阅读: 2308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毛泽东[①] 一、问题的界定和意义 《耶鲁法学杂志》2005年春季号刊登了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弗兰克·阿帕汉(Frank Upham)的一个长达44页的书评,[②]评论我的《送法下乡》。[③]在认真理解并给与了高度评价的同时,阿帕汉教授对他认为的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批评。批评主要有两点,一是“不加批评地接受了单线进化版的现代化理论”;[④]但“最大的问题”则是在书中“看不见政治和政治权力”,[⑤]仔细读来其实是批评我没有展示并辨析中国共产党对法院工作的干预和影响,法院在涉及党的或有党的背景的机构、人员的案件中具体行动,以及基层法院在社会冲突中的一般角色等等。 坦白地说,我的著作屡屡揭示了当代中国政治,特别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对司法的影响,包括党组织对某些案件的干预。特别显著的是第一编,我分别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制度层面讨论了政治,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改革政策对司法制度的各类影响。第一章“为什么送法下乡”,通过一个案例,把司法制度在中国基层社会延伸视为民族国家的权力向下延伸;第二章“法院行政管理制度”分析了法院内的行政管理和组织结构如何干预了司法的运作;第三章“审判委员会制度”则分析了这一制度的诸多功能,其中包括了各种政治的功能,防止腐败、统一法律适用、有限度地抵制包括地方党委在内的各种地方政治的不恰当的干预和影响,以及运用法院的社会关系在一定限度内克服因其他制度的缺失而带来的司法判决的执行难等等。在其他各章,例如第七章有关一个通奸/强奸案的分析,第十章中有关“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分析,以及最后关于社会调查中的权力流变,也都有大量的有关司法与政治的分析。我的这些分析肯定还不够全面、不够深入;我也没有事先征求阿帕汉教授或其他外国教授关心哪些“政治”问题,即使征求了,也不可能在一本书中满足他们的各种甚至可能是相互冲突的预期;此外,在西方学术语境中,“政治”这个范畴涵盖面太广,而主要面对中国读者,作者是有而且应当有特权的,有所不为,方能有所为,我的标准是,这些“政治”对于本书的基本命题是否重要、是否有学理的意义。有鉴于这些考量和自身的学术能力,本书对政治问题的关注和分析未能达到阿帕汉教授的预期是必然的,但若是说此书中“看不见政治和政治权力”却至少是言过其实的。 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如何声称,其实每个比较清醒的写者写作时心中都会有一个明确的或未言明的预期读者群,并且这个读者群一定会制约他的写作和表达。没有为了全民的写作,也没有完全私人的写作。即使是最个体化、个性化的写作,只要作者还是打算让人看,这就是一个社会行动。哪怕是足不出户,写作过程也始终是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只是当作者全力顾及他或她自己心目中的读者群时,有时就很难兼顾那些未注册的读者;他或她的写作一定会省略相当数量对于预期读者完全没有必要的背景知识。这两个读者群有时也许会重叠;但更多时候两者之间文化背景跨度或差异很大,这时作者就会遇到学术交流上的“麻烦”。这不是说未注册的读者就不可以质疑了。完全可以,因为作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是这时对作品的批评已经与作者无关,而只与批评者自己有关。鉴于《送法下乡》主要是针对中国读者的。而阿帕汉是一位我未曾有幸谋面的美国法学院教授;他之前的研究领域——与该书相关的——主要是日本;他曾访问过中国数日,却不曾对中国社会有过第一手的研究;甚至,在书评中,他也没有提出任何其他有意义的同类经验研究,细致入微地展示中国基层司法制度运作中的“政治”,而更多是展开了他的合理想象和推论。[⑥]显然,他与我的预期读者背景文化差距很大。 尽管如此,我还是决定对阿帕汉的批评做出某种程度的回应,主要理由不是阿帕汉教授对我的著作有任何新的洞察或对中国的法律研究有什么贡献,而是他的一些方法论错误在当代西方的诸多中国观察家中非常典型,并且在中国也很有影响;而这些错误暴露了一种深厚的意识形态偏见,这种偏见是西方的法律自治和法治理念的“道德权威性”的核心。换言之,正是这样一些类似的错误对过去一些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的影响促使我撰写了这篇论文。 是论文,而不只是对阿帕汉教授之批评的一个回应,因为本文是我对中国司法制度长期思考的一个问题的比较系统的表述,回应阿帕汉的书评不过是得以表达这一思考的一个契机。我想真正回答的是当代中国(仍然是中国!)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司法制度时经常遇到却常常不得不回避的一个真正困惑:中国政治是否造成了当代中国司法的“异端”?本文试图表明,中国政治确实塑造了中国司法,但中国司法并不是一个异端。而正是这一点,才是推动我撰写此文的真正强劲动力。 二、区分有必要吗? 尽管阿帕汉批评我的著作“看不见政治和政治力量”;但他同时也承认,至少是隐含地,我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分析了各种社会因素,包括政党、行政以及其他,对中国基层司法运行的影响。从逻辑上看,这两个命题不能同时成立。那么阿帕汉仅仅是思考不周延吗?仔细阅读,我发现,阿帕汉真正批评的是,作者没有用专门且比较系统地分析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影响,特别是对司法的干预。阿帕汉的这一批评确实不错。但这一批评隐含着一系列前提假定。第一,在中国当代社会中,有一种比较纯粹的来自中国共产党的影响;第二,可以构建一种政党不影响或干预司法的标准状况,理想的或常规的;以及第三,研究者可以独立地考察和测度这种影响。 这三个假定都是不现实的。第一个假定对理解当代中国司法最为基本,因此,我将在本节集中反驳了第一点。而在下一节将集中讨论后两个假定。 在我看来,并且许多中外学者都已经或明或暗地正确指出的,1949年后中国,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和支配力是无所不在的,渗透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尽管中国共产党从来没有用过国民党政府当年经常使用的“党国”一词,但实际上继承了孙中山首倡并且国民党也一直追求的“以党建国”、“以党治国”、“党放国上”的政治传统,[⑦]甚至,若是就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方针、意识形态对国家机器和社会的影响而言,其程度远远超过了当年的国民党。[⑧] 在国民党执政大陆时期,山西、新疆、云、贵、川等省都是由地方实力派人物实际掌控的,东北地区也曾一度为张作霖父子掌控;国民党从来就没有真正完全统一中国,而只有象征性的统一。[⑨]在政党问题上,也基本如此。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不论当时的国民政府是否承认,共产党自1927年之后一直占据着相当的土地,并得到了相当数量的民众的支持;此外,也还有其他一些较小的政党。第三,即使在国民政府之内,甚至国民党内部,也还有一批比较独立的并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学者或技术官僚。[⑩]第四,由于中国社会转型,国民党力量的社会控制力不足,传统的皇权与绅权的社会治理模式事实上还在一定程度上延续。[11]因此,正如黄仁宇所判断的,在国民党统治中国大陆的20多年间,仅仅建立了一个上层架构,[12]它其实没有,而且也无法将它的意志、政策贯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社会的最底层,没有实现它所追求的改造社会的目标。[13] 在司法上,国民党很早就开始强调司法要“党化”,之后也陆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14]也有证据表明国民党政府至少对某些案件有很强的直接控制力。[15]但是,强调“党化”本身就表明国民党对司法的控制和影响还不是全面的。由于这一现实,在某种意义上,也许还有可能将国民党的与其他政治的甚至政府的影响区分开来,尽管已经很难了。 在1949年之后的一段时期内,这种区分则几乎完全不可能了。不可能不是因为中国共产党的影响力微薄,而是太强了。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为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高度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只是台湾当时为国民党政府控制;大陆地区已经不存在强有力的地方实力派,尽管还有某些地方势力。第二,尽管存在着其他民主党派,但所有其他合法政党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即使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党派的政治活动空间扩大了,但依据现行中国宪法,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6]中国共产党通过包括各种正式——例如政治协商会议——和非正式的——同党外人士的不定期会议——制度听取并选择性地接纳其他党派的一些政策建言。甚至许多民主党派的领导人本人就是共产党人;目前至少——就我所知——民盟、九三学社、致公党和台盟的领导人同时也是共产党人。第三,所有的社会精英,无论在政府内还是在大学、商界、主要的社团组织,绝大多数都是共产党员,其中甚至包括了许多激烈的、被西方社会认为是持不同政见人士。其他一些精英可能不是共产党员,也大都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并且其中多数人可以说是坚定的共产党人。[17]在这个意义上,尽管中国共产党一直宣称自身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或“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18]但即使在“三个代表”提出之前很久,它也一直强调自己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其追求代表的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9]因此在另一个意义上是一个“国民”党。它的政治纲领,尽管有过各种“左”或“右”的错误,其中也包括“文革”这样的严重错误,但一般说来,大致获得了当时社会诸多或主要政治力量的支持。 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纲领以及它的严密组织结构,它在社会各个层面和方面的影响可以说无所不在。在当代中国,它决定着中国社会、政府的方向。你看不出有什么独立在国家政治之外的中国共产党的影响,也不存在不受共产党影响的独立的政府政策,甚至不存在其他真正有影响力的、西方学者常常虚构出来的军方政策。在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共产党不仅是领导当代中国各方面事业的核心力量,而且是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和各种政治力量的一个组织、动员、整合和表达机制。在当代中国,几乎所有的政治力量或者是被整合了,或者——在“文革”时期的“地、富、反、坏、右”——就是得不到政治表达的。但是,随着近2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随着“三个代表”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中国共产党越来越追求成为一个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日益强调其执政能力。[21] 因此,在中国党、政官员的身份区别其实并不那么重要。例如,在中国各行政层级,所有的行政首长都不但是中共党员,而且往往是本行政层级党委的第二领导。各行政层级的行政副职中一般都只有一位非中共党员的副职。党的干部与行政干部都可以互相转任。许多省长往往会担任省委书记,许多省委书记也往往担任过省长或其他行政职务。这种格局是从中央到基层普遍分享的。无论在历史上还是今天,都很少有专管或只管过党务的干部能够进入各层级政治决策的核心和高层。 在广义的政府各个分支,在狭义政府的诸多职能部门,情况也大致如此。例如各级人大的主任、政协主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首长往往也是本单位的中共党组书记。无论是在历史上和今天,都只有少数职能部门的党组书记是由行政副职担任的。[22] 行使司法权的部门也几乎没有例外。1949年后的历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除了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是民主党派人士沈钧儒外,其他人均曾在中国共产党内以及政府机关担任过各种高级职务,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职后,他们一般也同时担任本单位的党组书记。这种状况持续至今。当然,如今,各级法院、检察院内一般都有一位民主党派人士(有些也仍然可能同时是中共党员)担任副职,但这些人士往往是由同级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选任的,至少是中国共产党可以信任的;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他/她们往往会参加本级法院或检察院的中共党组扩大会议。 在这种体制下,当我们考察司法制度及其运作之际,不仅难以区分什么是社会的干预、行政的干预或党的干预,最重要的是没有必要做这种区分。若硬要做这种区分,那实际上就是按照西方政制模式在对中国司法制度进行“削足适履”,是一种“刻舟求剑”的做法。这样的“研究”,不仅没有意义,相反可能会混淆或模糊中国司法中真正存在的问题,并可能导致错误的解决方案。请记住奥卡姆的剃刀。在我看来,在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之际,更重要的是具体地发现、考察和研究无论是来自何方的对司法的影响及其实际利弊,以及法院、检察院为了更好履行其司法职能应如何予以制度的调整和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当代中国共产党是自上而下地制度化存在着,并且由于中国现代的社会革命,因此确有不少党的建制乃至党的领导人直接间接地影响或干预有时甚至是操纵了司法。对于这种干预,首先不能,也不应简单将之都视为不正当的影响和干预。无疑,中国现代社会变革中中国共产党曾经对司法有各种错误的影响和干预,中国共产党的政策错误曾导致了一些灾难性后果;但即使是在激烈的“文革”时期,也有不少党的组织或党的领导人通过各种渠道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防止了、减弱了各种社会革命和运动中的激烈和偏颇,包括在司法上的。尽管如今国内外有许多人更多把当代中国社会的问题都归结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但若是放开来看,很难设想,若是没有近代的中国革命,中国目前的社会和司法状况就一定会比现状更好一些?!我不打算就此展开讨论,因为这不仅涉及到如何看到中国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问题,只能“道不同不相为谋”,而且从方法论上看,这还涉及到一个反事实假设的问题。这只能留待后人评说。但是,只要认为近代中国革命从总体上看不可避免,并且对中国从总体说来是一个改善(我就是这么认为的,并且将在后面对此有所辩论)那么,就只能从总体上接受中国共产党对现代中国司法的塑造。有许多时候,我们无法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 但我并不打算用这种总体判断来遮蔽对一些更为具体的党对司法之影响和干预的分析讨论。在今天,尽管中国共产党已经接受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司法独立也写进了宪法,仍然存在着党组织或个人对司法的各种影响和干预。但是第一,尽管有些干预者是党员领导干部,甚至可能打着地方党组织的旗号,但并不意味着此人的干预就代表了党的或其所在党组织的干预。相反,这些干预常常是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反党的纪律的。一位担任县委书记的人若出面干预某个案件的处理,有可能是完全出于他/她本人的私利,因此是违法的;或是为了地方利益,因此是不恰当的。对于这类干预,法院或检察院从法律上和党纪上都有理由,而且可以拒绝这种干预。事实上,在一些案件中,也确实有法院或检察院抵制过这样的干预,尽管未必总是成功。[23]第二,有许多案件看起来似乎党以某种方式干预了,例如,对某些社会热点问题处理做了批示;但其实完全有可能即使没有党的这一批示,相关司法部门也会依据法律获得大致相同的结果。这时,某些看似党的干预,往往只是党的一种必要政治策略,只是为了回应民众的呼声,以增强自己的合法性和代表性;抽象地看,这种干预其实是在履行政党在当代中国社会的特殊政治整合和表达功能。 无法区分党的干预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来自行政部门的干预其实仍然可能直接或间接来自党的决定或党的政策规定。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一些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既有可能直接指示法院在处理某案件上照顾某个外商,也有可能通过各地地方人大或主管部门制定一般性的地方法规或政策规定来要求法院围绕中共中央或各级党委的中心工作来予以落实。这些干预,无论形式如何,其实都渗透了中国共产党中央或地方党委的政治判断和决策。并不能因为这些“干预”是来自政府甚至“人大”,就不再是来自党了。 在一般层面上看,在中国最后的政策决定权是在党内;但在经验层面上,对司法的具体干预和影响究竟是来自党的机构、政府机构或人大或政协或这些机构中的人,则往往取决于干预者本人在地方政治中的实际影响、他/她认为有利和有效的干预机构,以及其拥有的影响司法判断的具体管道。因此,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包括对司法的影响或干预,并非总是党的组织更有影响力。中国人和其他地方的人是一样实用主义的:他们总是试图通过一切可能的有效手段来干预司法,他们并不区分党、政、人大或是新闻媒体,甚至不大区分合法还是非法(运用人际关系甚至直接贿赂法官)。 即使在法院系统内部(以及检察院系统内部),也有各种合法、半合法或不合法的法律性质的和行政性质的来自上层的影响和干预,却总是很难区分这些具体的干预是党的还是非党的,甚或是制度的还是个人的。最高法院的某个决定,甚至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法院内的一个比较专注于司法问题的司法业务机构)某个司法解释,完全有可能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回应中共中央的政策而做出的决定。[24]但是这些决定,又并非只是重申中共中央的政策,而完全可能针对法院内部或法院系统的一些实在的问题。并且,这种情况也是在各级法院都存在的普遍现象。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党对一些具体案件的干预,例如一个“政法委”书记的批示(这种情况如今已经越来越少了),哪怕有文字,也并不明确无误指向某个特别的处理结果。与任何制定法一样,这种批示同样是需要并且可以解释的。若是追究起来,许多案件的不同处理都可以视为党(个人或机构)干预的结果;但事实上,这些结果更可能是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官用党的干预来掩饰自己的判断。 据此,我们可以结论说,第一,在当代中国,由于社会革命的影响和社会转型的必要,党对司法的影响是强大的、普遍的,但这种影响又是常常是弥散的、政策性的;有,却不都直接来自党的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第二,尽管中国共产党有自己的政治意识形态,并且会影响司法,但这种意识形态就总体而言与人类普遍分享的基本正义观是兼容的,但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与常规社会中现代司法职业的运作逻辑确有冲突;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司法职业自身的逻辑正在形成并日益制度化。第三,作为一个具体社会中运作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不是本质主义的,各种人、各利益群体以及各种政治力量都会试图利用政党这一机制来影响或干预司法的运作,其中对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意义。第四,在经验层面上,不但很难区分纯粹的党的干预,而且必须注意这种干预往往具有强烈的实用主义特性。因此,严格区分党的干预和其他的干预不仅不能推进我们对基层司法制度运作的理解;而且,除了强化一种关于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和本质主义的理解,不具有任何学术意义。 三、何为参照系? 而且即使可能区分纯粹的党的影响,这样的研究也难以成立。因为这隐含了一个参照系的问题。 确实,中国目前的司法状况有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也许可以追溯或归结到共产党的政治和政治意识形态上,尽管我更多会归结到中国过去100多年来一直持续的人类历史上空前的社会转型上。我研究和写作《送法下乡》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具体地辨析这些问题,寻求解决的方案。也许我的努力还不够,眼界不够开阔,分析不够犀利,甚至会有盲点,因此这一研究存在许多问题。但这不意味着任何有价值的学术著作有可能以阿帕汉教授期望的那种方式展示中国司法中的“政治和政治权力”。因为,首先一个难题就是,你无法构建甚至很难想象一个标准的政治/司法关系参照系,无论是经验的或理想型的,并基于此来客观地测度中国共产党对基层司法的影响和干预,并评判这些影响和干预的系统性利弊。 因为,首先目前世界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有政党,尽管司法独立是一个公认的原则,但政党对司法的影响和各种形式的干预都是存在的。也许这种影响和干预在程度上与中国的情况有很大差别,但是这种影响会同样是弥散的和普遍的。事实上,在现代国家中,若是没有政党的积极参与和干预,我们很难想象今天是否有或保持现代意义上的作为制度的司法独立。尽管这话听起来有点玩世不恭,却既是历史,也是今天的事实。难道不正是出于对于联邦党的忠诚,出于对于共和民主党的坚决抵抗,马歇尔大法官才在著名的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不经意地创建了作为美国司法独立制度的核心之一的司法审查制度吗?[25] 人们会说那是在司法独立的早期。但是,直到今日,在世界各国,政党政治仍然在支撑着影响着也保证着各国的“司法独立”。今天西方某些国家的那种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靠着他们的政党制度来保证的,换言之,没有这些政党制度,就没有各国的那种形式的司法独立。例如在美国,在联邦法院系统内,通过总统提名和参议院的认可联邦法官,两党政治对法院司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另一方面,至少有相当一部分美国法官认同主要政党的政治意识形态,也会主动按照政党的意识形态和利益来推进司法。沃伦法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此外,美国还有许多州采取了法官选举制和确认制(recall);[26]这些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政党政治的影响和干预。尽管包括我在内都认可这些政党对司法的影响和干预,愿意认为是合法的,并且承认这与当代中国法官所受到的政党政治影响在程度上甚至性质上不可同一而语;但这也不过是我、阿帕汉教授以及许多人都接受了美国政治中的这种政党政治干预司法难以避免。但不能因此就否认这是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影响和干预。 许多人,但不是每个人,也不是在所有问题上。在美国还不时发生包括阿帕汉和其他一些美国教授可能认为有些过分的干预。例如1987年对罗伯特·博克法官任命的两党争议。至少在博克法官看来就是一种不恰当的政党政治的干预。[27]当然,这只是博克法官的判断。但如果我们换一个结果,设想博克法官的提名获得了参议院多数的认可。但是,这在另外一些人看来,例如坚决反对博克法官的参议员肯尼迪以及当时的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拜登看来,难道不仍然是一种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干预?而且,更进一步看,博克法官的提名不过是显露了已经规训化了的美国政党政治对司法影响的冰山一角;其实更强有力的政党政治已经从一开始就大致决定了一些结果。非激烈争议的法官确认并非无政治的或政治中性的法官确认。[28]无论是法官的提名还是确认都更多出自政治的考量。 政治影响和干预不仅反映在法官提名和确认上,而且在一些具体案件的司法上;不仅有作为政治家的政党领袖的干预,而且有作为政治家的法官的主动配合,有些甚至可以说超越了正常的范围。最著名的,例如,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的马歇尔大法官。并没有某个政党领袖要求他在此案司法上如何如何,而是他主动出击,坚定的政党意识形态促使他做出了一个对于美国宪法制度来说伟大的判决。至于过去50年来的沃伦法院、伯格法院,乃至伦奎斯特法院,也都在一定程度上是如此。[29]最晚近的,布什诉戈尔案,就是一个明证。[30] 注意,我丝毫不是在说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对中国基层法院的影响和干预与美国政党政治对美国法院运作之影响或干预是一样的。两者非常不同。美国是两党制,在中国是“党是领导一切的”;在美国,对司法的政治影响也许更多来自法官本人对党派意识形态和纲领的自觉忠诚,而在中国对司法的政治影响还来自甚至更多时来自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对法官的要求和党的纪律,其中包括在美国等西方法治国家中已经不作为政党纪律和要求而是作为公务员甚至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要求;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有法官的终身制和高薪制保证,因此有些法官在一些案件的判决上“背叛”了他的党也无所谓,[31]而在中国,公务员性质的法官只有在少数学者的著作中才可能获得这种安慰。因此,我承认在中美两国,政党政治对司法的干预和影响是程度的,也是性质的。 而且,指出这些也不意味着中国不应当学习美国等西方法制国家。恰恰相反,中国也正在学习,我也赞同和支持,出于回答和有效解决当代中国的问题。例如,前面提到的规训化的、常规化的政治过程对法官构成的影响等等。 但即使承认这些,却仍然与我所要论辩的学理问题无关。我的问题是,什么是恰当的衡量政党政治与司法关系的参照系?难道我应当以美国为标准吗?或是英国,或是德国或法国为标准?或者是依据世界各国的司法政治实践构建一个标准?但为什么它们就是标准?并可以作为中国的标准?这样一个比较法的理想型或统计标准为什么可以具有规范的意义?其正当性来自何方?如果如美国前众议院议长蒂普·奥尼尔所言“一切政治都是地方的”,[32]那么为什么在司法政治上就可以且应当采取一个普适的标准?除非是我采取一个我一直拒绝但阿帕汉教授认定我坚持的单线进化论——只有从这一模式中才有可能导致接受这样一个标准。 或者应当摒弃直接的经验材料,直接构建一个关于司法与政党关系的理想型作为参照系?这当然是可以的,其实也不难。或者我应当从权力分立这个概念或诸如此类的命题中演绎出一个关于司法与政党的关系?这当然也可以,我也能演绎得尽善尽美。只是这还是不能证明这种理想型的或演绎出来的政党政治/司法关系是正当的(且不说权力分立概念本身的西方渊源和西方文化色彩),除非我们是奥斯汀、凯尔森或德沃金,是一位本质主义者,相信在我们所有现有的有关政党/司法关系的经验材料之上有一个真正正确的有关政党司法关系的永恒实体。但是,阿帕汉是一位法律社会学家。事实上,即使是坚信任何疑难法律案件都有唯一正确答案[33]的德沃金也并非分析法学的坚定信奉者,而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他是一位实用主义者。[34] 也许可以把标准放宽一点,考虑依据司法制度所在国的情况,构建一个“比较合理的”党与司法制度的关系?但从方法论上看,这样一个构建,如果能够成立,就一定要背离阿帕汉教授批评此书时隐含的美国标准,或比较法的理想型,或本质主义的标准,就一定要回到我在此书中坚持的语境主义、后果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标准;即要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其中也必定要包括一些国际因素)的语境中,就这一政党\政府\司法关系的实际和可能的系统后果,来评判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的优劣利弊。即使如此,在是否合理得问题上也还是难以避免无数的争论。例如,我认为,在《送法下乡》中,我已经构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党政司法关系的分析框架和参照系,并有针对性地讨论了一系列问题;但是阿帕汉教授还是认为在书中“看不见政治和政治力量”。于是,我们仅仅就这个框架和参照系是否合理就可以展开长时期的争论,发表诸多的论文。 不仅不是所有的争论都是有用的;而且即使我们可以就这个合理的参照系的达成一致,这个参照系就有用吗?无论从概念中演绎出来的,还是从各国经验材料中抽象出来的,或是直接以美国或某一国家的实践作为标准,这样的一个参照系的全部功用最多也只是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衡量和批评当代中国党政司法关系的标准,让我们自以为正义或真理在手,但是,它既无助于理解中国的现实,也无助于改变中国的现实,如果结果不是更糟的话。甚至,这样的参照系是注定要碰壁的,因为,中国社会目前这个政党政治与司法的关系格局和形态从一开始就不是从概念中演绎出来的,不是从某种意识形态中演绎出来的,也不是比照某个外国标准塑造的,它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社会发展的产物——一种诸多社会变量促成的实在。 四、作为制度和制度替代的政党 因此,作为对阿帕汉学术批评的回应,我不愿在此止步。止步于此,会让人觉得这只是一种方法论的辩解,即使成立,也只是避过了阿帕汉的箭。甚至恰恰由于这种方法论的辩解,会令诸多读者无形中强化阿帕汉教授批评中隐含的那个中国党政司法关系很成问题的具体判断,以及他的党政司法的一般应然关系的普遍判断。 更重要的是,这会留下一些非常急需、本来可以也很值得探讨的领域未加探讨,而且对现代中国的历史、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司法制度也很不公平。因此,在本节,作为一个思想的实验,我想论辩,中国目前的党政司法关系有其发生的合理性、正当性,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必然,并就此展开论证。如果这一论证合乎情理,那么就进一步表明阿帕汉教授对我的批评本身有问题,不仅是方法论的,而且有价值判断上的;此外,这一论证本身也是对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的一个内在的社会科学视角的解读,因此为辨识、理解、评价、测度乃至回答中国目前党政司法关系的诸多问题提供一种新的可能的参照系。而如果做到了这一点,无论成功与否,都必定是推动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学术研究。 这样做是有风险的。不仅是对于我本人,更可能是对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变革和司法改革。我几乎肯定会被国内外高举意识形态大旗的“学术混混”和社会人士标签为保守派、反动派或共党喉舌;对此我个人倒不是很担心。重要的是,我的这一论证,如果非常强有力,是否确有可能迟滞某些社会急需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改革?并且我的努力越是在逻辑上成功和有说服力(不等于正确),这种风险就会越大。我有学术的追求,更有社会责任感,做事讲求后果;至少有时,我的学术研究也会迁就自己的社会责任感。但,至少从目前判断,我不认为这一努力会导致不良后果。一个社会对改革的需求不会因为一个仅仅是逻辑上强有力的论证而被阻断;如果能够被阻断,那也一定是这个社会的改革需求本身还不强烈或这个需求有问题,甚或是虚假的。尽管如此,我还是将自己的这些考虑和担忧都写出来,告诉读者,希望读者自己去思考和评价本节的分析论证,做出他们自己的判断。在我看来,提出一个新的考察中国问题的思路要比教条主义地坚持某种观点,对于中国长远的社会和学术发展更为重要。 中国近代以来的党政司法关系是在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行程中逐步锻造的。对于自1840年以来的近现代中国来说,主要是要完成一个历史转变,经济上从小农经济转向工商经济、政治上从传统的文化统一共同体转向政治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文化上从农业社会的人文主导的文化转向一个城市社会的科学主导的文化。[35]这是一个空前的历史转变,考虑到地域、时间和人口等基本变量。若是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核心力量的领导和引导,任凭中国这样一个巨大的农业社会在列强虎视眈眈的国际社会中漫无边际地“自生自发的秩序演进”,很难想象这一转变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成功。民国初年的乱象就是一个明证。只是到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作为全国性的革命党出现,并进行了两次合作,中国社会才开始了初步的统一;并在二战的国际形势下,完成了中国近代抵抗外来侵略的第一次胜利。 必须指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是有很大差异的,后面我会指出它们各自客观上依靠的基本群众也有很大差别。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无论是共产党还是国民党,都与西方国家的主要政党有很大不同。它们都自觉意识到并自我承担了这个民族的一个后来证明是相当长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历史使命,即要在中国帝制崩溃的历史条件下,在中国以一切可能的方式集合起各种政治力量,加以利益整合,完成一个对于在列强争霸的世界中这个民族的生存、发展和繁荣的最基本的前提,即国家的统一、独立、自由,这就是所谓的“建国”(constitution of the nation-state),以及在此之后通过国家的力量来推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快速发展。而在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主要政党基本只是在已经基本确立的政制(constitution)中,基于个人信仰的联合对政治利益的追求,一般说来,它们没有如同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所面临的这样的历史问题,不承担类似的历史使命,因此没有如此长远的政治目标。由于这一历史使命,因此,中国共产党(以及国民党)首先都是革命党,而不是执政党;即使执政之后,也还一直承担着某种革命党的角色,即要带领社会完成社会改革,土地改革和工业革命。[36]这就进一步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以及国民党)还必须具有精英性质,即首先它要有能力提出社会改革发展的目标和基本措施,在这一努力中逐步建设现代的民族国家,完成一种新的社会政治权力的构成,这就是宪法(Constitution)的本意。但也因此,它又不能仅仅是一个精英的党,它还必须能够整合各种社会政治力量,表达其他利益诉求,有能力将长远目标和具体的政策措施结合起来、落实下去,因此具有群众性政党的性质。[37]由于这两点,因此,无论共产党还是国民党都是一个有严格党纪和组织制度的政党,它们通过高度组织化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政党,都强调“民主集中制”或“有组织的民主,有纪律的自由”,党员违反党的纪律,会受到党内的处分,甚至会被开除出党。[38] 这样组织起来的政党不仅是推动和引导社会变革的主导力量,而且是近现代中国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替代。在执政之前,它是一个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党组织、党干甚至普通党员因此也就成了常规体制中官僚制和官僚人员的一个替代。在执政之后,除了继续其社会动员和组织的功能外,在缺乏现代社会治理必备的官僚队伍和官僚体制之际,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扮演这一官僚制的角色,并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现代国家的官僚队伍。 既然它的目标是要引导社会变革和转型,因此尽管都以民主为奋斗目标,党的组织却必定不可能直接立基于人民民主(人民一般趋向于保守,目光也往往不那么远大),而必定要更多强调党的精英和先锋队作用,强调党的领袖和领袖群体在社会变革中的领导作用。但为了能够有效带领群众,不脱离民众,保证党的代表性,它也必须同时也会在党内坚持某种程度的民主(共产党的“民主集中制”,国民党的“有组织的民主”),这样一个党的组织因此无论在执政前还是执政后都成了一个整合其代表的诸多政治力量和平衡诸多政治利益的准宪政体制——一种宪政的替代(国民党则明确强调经由军政、训政然后达到宪政)。党的纪律、党的方针政策因此常常扮演了法律的某些作用,或者在执政后,会同其他法律一同维系着社会的秩序。因此,不可避免地,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期间出现了“以党治国”的“党国”。[39]尽管共产党一直批判国民党的“以党治国”的理念,但即使在执政之前,它也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倾向;[40]1949年后,则更是强调“党是领导一切的”,在文革期间甚至实行了“党的一元化领导”。正如同美国学者柯伟林(William C. Kirby)在分析中国20世纪的“党国”特点时指出的,“党国的目标并非仅是领导政府,它还要改造中国人民,以铸成新民族国家的公民”,他还指出,“党国也是一个寻求发展的政体,它的目的在于自上而下地实行中国的全民动员化和工业化”。[41] 由于这一历史使命,这种体制也必然会持续较长时间,因为执政不仅不等于已经建立了宪政,更不等于完成了这些政党自我追求的历史使命,它们希望通过国家政权的强力来推进其政治理想的实现。但与此同时,在执政期间,为了稳定有效地治理社会和国家,也为了获取政治合法性,它也一定要包括逐步调整建立常规化的制度,实行国民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类的代议制度,建立现代的官僚体制(公务员制度),建立司法和完善司法制度。而这一过程也是这些革命党逐步转向执政党,从精英党“先锋队”转向大众政党的过程。这会是一个不短的历史时期,因为民族国家的一系列制度都需要时间才能真正确立,也因为这种制度的确立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政党自身的转化过程。 因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中国近现代和当代,司法不仅不可能完全独立,而且不可能如同欧美发达国家那样政党影响较小,干预较少,并且已经常规化和制度化了。现当代在中国执政的政党一定要,也一定会,通过它的政治理想、政策方针和组织系统来塑造包括司法在内的所有现代国家机构。无论是国民党的司法“党化”,还是共产党的“送法下乡”或是司法部门内的“党组”或是党内的“政法委”,这些具体现象或制度的发生可能确实是偶然的,但是党的全面领导、影响和控制则是必然现象,也是普遍现象。这也就造成了我们上述的现象:在当代中国难以分辨什么是什么不是党的影响和干预。事实上,这个司法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创造。 我提到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国民党有重大差异。其中最重要的差异就是它们各自代表和整合的主要社会力量有很大不同。中国国民党自1920年代后期执政之后基本继受了晚清以降的技术官僚,吸纳了社会上绝大部分专业人士和中上层知识分子,因为这些人在执政党内和控制全国的政府内更有自己的用武之地;而且国民党的主要构成力量之一是黄埔军校的军官系统,这个军队系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官僚体制的替代。而中国共产党在战争年代,尽管有统一战线的追求,却无法获取技术官僚、专业人士和中上层知识分子的广泛参与,除了无用武之地外,更因为那需要冒很大的风险。共产党也没有一个可以稳定培养干部忠诚的黄埔军校——共产党的军官基本是实战打出来的。因此,中国共产党可以说比国民党更缺乏利用那些稍具现代性的组织制度和人士的可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队伍的主要来源是农民和其他社会中下层人士,而农民本身由于其生产方式更少现代性,不仅缺乏远见、也有更多非组织化的倾向。要依赖这样的群众基础来进行革命,并取得成功,就必须有更强有力的党的领导,更严格的组织纪律,更强烈的政治意识形态。[42]有效的制度替代必然要求,同时也促使,中国共产党成为一个组织化更强、纪律更严格、意识形态色彩更浓烈的政党。许多证据都表明,国民党在大陆执政期间的党组织和党工人员要比共产党同类组织和干部在政权内的实际地位和政治影响力都要更低或更弱一些。例如,国民党的中央宣传部部长、组织部部长远不如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宣传部长、组织部长在政治中的影响力;在地方政治中,国民党的地方党部也远不如共产党各级党委更有影响力。[43]国共两党的差别是由两党可以利用的不同社会条件构成的,两党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别的因素可能不是那么重要的。 但中国共产党的高度组织性,固然有效弥补了它为建立现代国家所必需的官僚体制,但另一方面特别是在它执政后阻碍了这样一个官僚体制和专业队伍的及时发生和迅速发展,并且它对官僚体制和专业人士的需求感受似乎也就不那么强烈。1949年之后,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在很长时间内一直保持了一种革命党的性质,没有尽快转向执政党,技术官僚队伍、公务员队伍一直没有有效形成;在国家各方面事务上,以党代政的现象相当普遍,党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政治上的忠诚,意识形态的纯洁变成了选择国家干部(公务员)的主要标准。在法院检察院系统理所当然也是如此。[44]直到1980年代,中国共产党开始强调重视知识、重视人才,强调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高等教育得以稳定发展,特别是大学毕业生数量稳定迅速增长后,这种状况才开始改变。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45]标志着一个根本的变化。在法院系统,到了1990年代中期,也出现对“复转军人进法院”的批评。尽管提出这一问题的是法学界人士,[46]但在法院系统内很快获得了广泛呼应,引发了之后的一系列改革,[47]这意味着新生代的法律技术官僚系统已经开始以某种方式挑战原有的体制。 尽管中国大陆自198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党政分开,[48]但进展不快,也不大,甚至1989年后陷于停顿,乃至于目前这一体制面临许多问题。一个突出但不是唯一的问题,就是双重制度,即往往针对同一类事务,党和政府往往都分别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还有则是党的组织逻辑阻碍了形成专业职能机构的组织逻辑,[49]由此带来的交易费用很高,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党的执政地位也为许多机会主义者利用各自占据的位置,借助意识形态话语扩展、影响、创造了一些可能性和便利。因此,中国共产党也一直试图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口号下改善党的领导,[50]强调与时俱进,全面推进党政建设,构建新的党政司法关系。[51]改革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在国际上,这种制度还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更多是基于意识形态或战略利益考量的批评和指责。尽管如此,若是从历史上看,从功能上看,从总体上看,以及从后果上看,我认为,这种政党主导的政治体制对于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有巨大的历史功绩。它实际上创造了一条如何在一个完全没有现代政治架构的小农经济国度内快速完成政治、社会现代化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道路。 今天,这一体制的许多方面已经不再完全适合中国社会,有了许多问题急待解决;但若是简单废除,不仅不实际,而且若是从预后的角度来考察,结果也不会好,因为目前还没有全面可行的制度替代,也没有可以替代的具有政治凝聚力、组织力和推动力的政党。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在过去近30年中,主要还是依靠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努力,推动着中国的现代化。如果不是意气用事或意识形态挂帅,还真难说,有任何其他替代会比它能更为出色地领导中国的现代化。 即使在司法系统内,这一点也不能否认。中国当下的司法制度改革,尽管有社会经济转型带来的巨大社会压力,但是真正组织化地推动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力量,还主要来自中国共产党(包括党员知识分子),并且是通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来启动,通过党的纪律来保证的;尽管有许多具体的改革措施我个人并不完全赞同,也尽管许多改革措施也已经证明有利有弊,有些甚至可能是利大于弊。尽管党的控制确实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的独立,但如果公道地说,这种党内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在社会转型期间因其他替代制度还不完备而带来的诸如法官腐败、懈怠和偏私等问题。尽管这最后一点,在许多理想主义的法律人中是很有争议的。 我个人尊重他人的非议。但我认为这一点不是论辩本身可以解决的,对于这一点的功过利弊的真正清点还需要时间,需要试验和经验研究,最终得由后果说了算。我不愿在此匆忙结论,而更情愿接受争论甚至批驳。但这仍然表明研究中国近现代,特别是当代,党、政、司法关系必须有一种宏观的开阔的视野,而不能小家子气。匆忙的、仅仅基于西方经验的或基于意识形态的或基于西方政治家的战略考量而得出的结论是既没有学术价值,也没有实践根据和可能的。从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来看,从演化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制度的发展和创新必定是在各种制度的竞争中生存下来的,社会发展变迁的道路并没有预先的规定。我们必须对现当代中国的党政司法关系保持一种学术的理解;必要时,甚至应当给予认真的学术评价。 五、重构中国司法研究的学术框架 一旦理解了政党在中国近现代社会革命中的社会整合、表达和建国和制度创制作用,那么,我们就必须对西方哪怕是成功的法治和司法经验保持一种适度的学术警惕。警惕不是敌视,只是不要因为西方法治成功,就把其本来是嵌在西方历史经验中的制度现状和理论表述抽象出来,当成了天经地义,成了标准,也就是成了意识形态。一旦中国的党政司法关系不符合这种本质上是西方社会经验之概括时,就自然而然地成了所谓的学术批评的对象,就成了改革的对象。这种情况在许多研究中国的西方学者中是相当普遍的。这并不是他们有意用意识形态作为评判标准,他们中有许多人确实在努力理解中国,但是西方社会的经验无形中会阻碍了他们设身处地地理解中国为什么会是这样;阻碍了他们价值中立的同情理解中国为什么会是这种状况;也阻碍了他们的想象力。他们的生活世界构建了他们想象的边界。 除了西方的社会环境和历史外,影响西方学者并进而影响中国学者的还有一系列有关苏联东欧国家党政司法关系研究的文献。以西方法治国家经验为基础研究苏联东欧国家,得出的结论自然是,在共产党国家,政党的主要作用是控制与共产党或多或少离心离德的官僚体制,这隐含的前提是两者的相对分离,两者的利益冲突,并且是官僚体制在先发生,共产党的控制在后发生。这种假定在当年的苏联和东欧国家是成立的,因此可能是正确的。例如苏联早期和中期的许多红军将领,甚至是高级将领都来自白军,包括被错杀的图哈切夫斯基元帅以及二战的第一功臣朱可夫元帅;为了保证苏共的政治领导和控制,因此苏共派了政治委员来保证党的路线的执行。在苏联早期许多企业、政府部门也都是如此。正是基于苏联东欧国家的“政先党后”经验,欧美的研究已经形成了共产党国家党干扰政的这样一种模式。但这种模式在现当代中国不完全适用。因为在近现代中国,无论是在执政之前还是之后,也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共产党,都在不同程度上是党先政后。共产党则更是如此,共产党建立在前(1921年),共产党的军队(1927年)、政权和司法(1949年)的建立则在后,军队、政权和司法等国家机器都更多是共产党这个组织制度的创造。中国社会内长期流传的说法,是党创建了红军;是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这些说法是真实的,它有宣传的因素,却不是一个虚构。值得注意的是,这不全是我的发现,中国共产党其实很早就在实践上意识到了中国与苏东国家之间政工干部的差别。1936年,毛泽东就曾政治委员改任军事指挥员问题谈到了中苏之间的差别,即中共的军事干部、政治干部都是党培养起来的,不完全象苏联军队不少军事干部是从白军中转过来的,政治委员是党派到军队里监督一切的。[52]这种现象在中国共产党政权、军队和司法中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想一想中国军队的将帅,新中国的外交官和中国的第一批大型项目的建设者。 因此,本文并不是针对阿帕汉等国外学者;我在中国,并且用中文写作,我预期的最大量的还是中国读者,本文的真正意义在于这批读者。我已经论证了,研究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一定不可能,也不应避开而必须首先要理解,中国近代历史以及中国政党这个相当特别的大背景。所谓不能回避政党问题,至少有几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不能不看到中国共产党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构成中具有的几乎无所不在的巨大影响力,这意味着一定要把党作为中国当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来看;因此,问题多多的中国司法现状也不是一种理论或观点错误导致的变态,而必须首先视为一种具体的常态。其次,尽管中国当代司法制度有许多弱点、问题甚至错误,并且都直接间接与中国共产党相关,但绝不能因此就看不到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制度的贡献,事实上,有些缺点和错误与这些贡献很难区分,只是一个现象的两个方面。这两点,对于任何真正要研究中国司法制度的学者都是不能回避的。 对于许多中国当代学者来说,也许是出于对极左政治的厌恶、敏感和畏惧,出于对法治的向往,因此在讨论中国司法问题之际往往不愿或有意回避讨论政党;但本文也许还揭示了,这种沉默的背后也许还有另一种可能,现有的基本是基于西方经验的但被标签为普世的司法制度理论框架装不下中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和现实。因此,面对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诸多与党政司法关系相关的问题之际,他们的回应方式大致是两种,一是大量列举外国的司法独立或司法审查的例子及其辉煌历史,或是想来说服中国人民、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按照西方模式推进中国的司法改革甚至司法革命,或是寄希望不谈论政党,让政党的影响力在当代中国司法中逐渐消失。作为推动中国司法改革的策略,这都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我认为这种策略可能不会成功,甚至很天真。不可能成功的理由是,既然在中国党、政对司法的影响是历史构成的,已是一个既成事实,那么不论你喜欢与否,政党都是这个司法制度得以运转的一个重要的构成,如果要有效地改革司法,你就必须直面它。 回应的另一种方式是反对,这种情况在当下中国学者中也相当普遍,只是前提仍然是不努力理解这个制度的发生和现状。他们习惯于简单的把现状视为一个历史的错误,不看或看不到诸多中国变量,看不到这些变量构成中国当代司法的因果关系。他们坚持一种传统的唯心主义历史观,而不能从一种谱系学的观点或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理解制度的历史,因此他们看不到哪怕当初曾经是司法中异己的力量,如今也已经被整合了。他们沉湎于想象中的纯真的司法诞生的那一辉煌时刻,以及那之后永远的天真无瑕和纯净。这种希望对于司法改革信念之确立以及司法改革的勇气都非常重要,但对于改革的成功毫无裨益。 上述两种态度,无论如何,问题都在于他们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在因果关系的层面上直面历史。昨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不意味着今天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今天,随着中国的改革和发展,党政司法关系一定需要调整改革。改革的出路,无论是1980年代中期提出的党政分开,还是今天的以扩大政党的包容代表性为特点“三个代表”,或是其他,都需要法律人的仔细、精细的并且是长期的工作。但是,历史的棘轮效应使得我们不可能从头开始。因此,如果不能够客观地看待中国司法的昨天,也因此很难合乎情理地理解中国司法的今天以及成功地展望中国司法的明天。昨天,作为今天制度中一个变量,一定会影响明天。而且,无论如何,在现代国家,政党都一定会影响司法,政党政治是现代司法制度构成和运作的不可避免的因素。因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一个在某种程度上仍然肩负改造中国建设中国的历史使命的政党,一个在当代中国无所不在的政治力量,哪怕你反对它,也无法否认它;即使有一天它不再是执政党,它存在,就仍然会以某种方式对司法有影响。总之,我们都必须客观地而不是概念性地了解中国司法中的政党,不仅为了中国的法律学术,也为了中国的法律实践。 2005年10月29-11月15日初稿于杭州-北京—深圳,2005年12月17日二稿于北京。 ——————————————————————————–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电子信箱:sulizhu@law.pku.edu.cn。冯象先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侯猛博士、香港城市大学贺欣博士以及北大法学院博士生沈明曾阅读过本文初稿,并提出了认真细致的评论,在此表示感谢。 [①] 这是1973年12月,毛泽东在会见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同志时就邓小平参加政治局并担任总参谋长的问题发表的讲话。毛泽东之前在其他地方也曾多次有过类似的表达,例如,“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参见,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2年1月30日),《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832页。 [②] Frank K. Upham, “Who Will Find the Defendant if He Stays with His Sheep? Justice in Rural China”, Yale Law Journal, vol. 114:1675 (2005). [③]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④] Upham, p.1700. [⑤] Upham, p.1698, 1703. [⑥] Upham, pp.1703ff. [⑦] 孙中山曾说:“俄国革命六年,其成绩既如此伟大;吾国革命十二年,成绩无甚可述。故此后欲以党治国,应效法俄人”(《在广州国民党党务会议的讲话》(1923年10月10日),《孙中山全集》第8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267-268页)。他又说“现尚有一事可为我们模范,即俄国完全以党治国,比英、美、法之政党握权更进一步;我们现在并无国可治,只可说以党建国。待国建好,再去治他……我以为今日是一大纪念日,应重新组织,把党放国上。”(《关于组织国民政府案之说明》(1924年1月20日),《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103-104页)。 [⑧] 参见,前注①。 [⑨] 《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99页。 [⑩] 例如当时社会上有胡适这样的独立知识分子;但有很多技术官僚和政治色彩很淡的知识分子也先后参加了国民党,著名的如冯友兰、朱光潜等。 [11] 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 [12]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 [13] 许多研究曾考察了国民党训政期地方党政关系,认为国民党“以党治国”的具体形式是在中央实行“以党统政”,在地方则实行党政分开与合作、“以党监政”。根据1938年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方针,党政关系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形态:中央是以党统政;省及特别市是党政联系;县则是党政融化即融党于政。后两种形式没能保证地方党部对地方政府的切实有效领导,不仅往往是貌合神离,而且在地方党政纠纷的结果中,经常是地方政府击败地方党部而获胜,而它的失败又进一步削弱了地方党部的力量和影响。参见,王贤知:《抗战期间国民党组织建设与组织发展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2期,第230-250页;又参见,钟声、唐森树:《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地方党政关系》,《益阳师专学报》1998年第2期,第31-34页;《试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1928-1937)的地方党政纠纷》,《史学月刊》1999年第2期,第53-58页。 [14] 关于司法的“党化”,最早是徐谦于1926年提出了这一观点;1934年,国民党元老、国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居正则对此有了更为系统的阐述。根据居正,党化的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第一“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第二是“适用法律之际必须注意党义之运用”;最重要的是司法官都要“有三民主义的社会意识”。居正:《司法党化问题》,《东方杂志》第10期。转引自,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现代化》,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0-204页。 [15] 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对一系列汉奸案件的审理上就有所体现;许多案件的审理、审理速度以及审理结果都直接取决于国民党最高领袖的意愿。参见,文斐编:《我所知道的汉奸周佛海》,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5年。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10段(宪法修正案第四条)。 [17] 例如,2005年10月26日去世的原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在新华社发布的荣的简历中,就称其为“共产主义战士”;孙中山夫人宋庆龄、著名作家茅盾都在去世之前要求并被批准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18] 1937年10月,毛泽东在《论鲁迅》一文中就强调指出:“我们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最彻底的民族解放的先锋队。”《毛泽东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1945年6月11日通过);《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19] 中共十六大《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1945年的中共七大党章的相应提法是“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 [20]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1]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这一文件对执政能力的界定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 [22] 例如,历史上,第一届中央人民政府中的水利部部长是非中共人士傅作义,水利部的中共党组书记则是副部长李葆华;1949年以后中国科学院第一任院长是当时的非党人士郭沫若(1956年重新入党),党组书记先后是副院长陈伯达、张稼夫、张劲夫、方毅等。如今,尽管外交部部长李肇星是中共党员,并且是中共中央委员,党组书记则由同样是中共中央委员的戴秉国担任。 [23] 我在《送法下乡》中就分析过这样的案件。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第129-131页。 [24] 例如,2003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就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2003年]‘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中认识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结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庄会宁:《开创司法为民新境界——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瞭望新闻周刊》2003年第41期。 [25] Marbury v. Madison, 1 Cranch 137 (1803)。有关的背景,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26] Henry J. Abraham, The Judicial Process, An Introductory Analysis of the Cou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England, and France, 7th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37-42. [27] Robert H. Bork, The Tempting of America: The Political Seduction of the Law, Simon & Schuster, 1990. [28] 有经验研究表明,法院越重要,法官人选的确认越难;长期以来,确认率下降了,确认时间大大延长了,但法官的质量却在下降;并且越是后来被证明是成功的法官,越是难以被确认。研究认为,也许反对总统的那个党派的参议员就是不希望确认那些最有能力的法官只是因为这些法官将来会有最大的影响。参见,John R. Lott, Jr., “The Judicial Confirmation Process: The Difficulty with Being Smart,”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2005/2, pp.443-444。 [29] 参见,Lucas A. Powe Jr, The Warren Court and American Politic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Earl M. Maltz, The Chief Justiceship of Warren Burger, 1969-1986, 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 Press, 2000; Tinsley E. Yarbrough, The Rehnquist Court and the Constitu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and Earl M. Maltz, ed., Rehnquist Justice: Understanding the Court Dynamic,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2003。 [30] 参见,Richard A. Posner, Breaking the Deadlock: The 2000 Election,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urt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1;以及 Cass R. Sunstein and Richard A. Epstein, ed., The Vote: Bush, Gore, and the Supreme Court,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1。 [31] 参见, Laurence H. Tribe, Constitutional Choi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32] 转引自,马修斯:《硬球:政坛成败的真实法则》,林猛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年。 [33]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rev. ed.,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reface pp. viii-ix, and p.412. 又参见 Ronald Dworkin, “Is There Really No Answer in Hard Cases?” University of New York Law Review Vol. 53 (1978) pp.1-32, and Ronald Dworkin, A Matter of Principl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119-145。 [34] 参见,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9章注11。 [35] 苏力:《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载《道路通向城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36] 参见,《中国国民党党章》(2000年6月18日第15次全国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14次修正),序言,“中国国民党……领导国民革命,……奉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宗旨,力行民主宪政之理念,追求国家富强统一之目标,始终如一。愿我全党同志,秉持传统革命精神,互策互励,共信共行。” [37] 因此除了强调代表工人农民的利益,代表中国人民的利益的同时,中国共产党还特别重视各个时期的“统一战线”(《党章》总纲),毛泽东认为这是中国共产党获得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国民党也有类似的要求,可参见,《中国国民党党章》,第2条宣称“为中华民族之整体利益而奋斗”;第6 条则要求国民党“应永远与民众在一起,掌握社会脉动,了解民众意愿,增进社会公义,使党的决策与民众利益密切结合”。 [38] 中共七大《党章》总纲中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中共十六大《党章》总纲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关于国民党,可参见,《中国国民党章程》,第3条:本党之组织原则,以党员为党的主体,以干部为组织的骨干,结合广大民众,贯彻民主精神,以实现有组织的民主,有纪律的自由;第4条:本党之领导方式,以民主建立共识,以思想结合同志,以组织凝聚力量,以政策主导政治,以行动贯彻使命;第5条:本党之党政运作,依主义制订政策,以政策决定人事,以组织结合从政党员,党之决策,经民主程序决定后,责成从政党员贯彻实施;以及第12章:纪律与奖惩。 [39] 最典型的,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常委会通过的《训政纲领》,把国民党法定为最高训政者,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法定为最高权力的决策机构,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定为指导全国实行训政、监督指导国民政府重大政务施行的机构;1931年,在蒋介石召开的“国民会议”则进一步通过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其中第30条明确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代表国民大会”指挥监督行使国家统治权之设有五院等的国民政府,因此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法理。参见,徐骏华:《蒋介石成败录》,北京:团结出版社,第12章。 [40] 邓小平:“‘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 《党与抗日民主政权》(1941年4月15日),《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2页。 [41] 柯伟林:《二十世纪中国》,《二十一世纪》,2001年10月号,第114-124页。他指出的另外两个特点是,“党国是军事化的政体”以及“党国有一个领袖”。 [42] 有关这一问题,可参见,毛泽东:《关于纠正党内的错误思想》,《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 [43] 钟声、唐森树:《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地方党政关系》;《试论南京国民政府训政前期(1928-1937)的地方党政纠纷》。 [44] 可参见,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特别是其中“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问题”(1950),“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1952)等文章。 [45]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颁布,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 [46] 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南方周末》1998年1月2日。 [47]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 [48] 1986年6月邓小平提出了这一想法(《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64页),同年9月,他又进一步指出要把党政分开放在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位(同上,第179页)。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第13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赵紫阳在大会上的报告《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正式把实行党政分开列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项任务,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党政分开”。 [49] 苏力:《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50] 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文选》第2卷。 [51] 最近的尝试是,2003年1月14日,《工商时报》以“深圳将成党政分离政改先锋”为题报导了外电称“中国共产党自一九四九年建政以来最大胆的政治改革”,主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的权力自行政及立法体系中分出,实现党政分离,并引进西方三权分立─深圳市政府、市人大及法院相互制衡”。 [52] 杨成武:《杨成武回忆录》(上),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第334页。
  5. 克鲁格曼: 富豪政治的恐慌
    政治 经济 2011/10/13 | 阅读: 2309
    占领华尔街抗议运动是否会改变美国的方向还需时日才能确认,但这些抗议已经引发了来自华尔街的歇斯底里反应,也就是来自那些超级富豪,那些为最富有的0.01%阶层忠诚服务的政客和学究
  6. 黄宗智:近现代中国和中国研究中的文化双重性
    人文 2009/10/15 | 阅读: 2310
    首先我将界定文化双重性的涵义;然后简要回顾主要的双重文化人群体,并分析学术和理论领域一般怎样对待中国近现代史中的文化双重性。最后,我会提出一些方法上的、理论上的和实际应用上的意见。
  7. 别求新声—汪晖的学术世界与当代中国思想之进路学术座谈会
    社会 2010/08/04 | 阅读: 2310
    网络流传稿,来源不清,非定稿。
  8. 施丁:钱大昕"实事求是"史学(上篇)
    历史 2012/10/05 | 阅读: 2310
    乾嘉时期(1736-1820年)学者好言"实事求是",钱大昕尤为突出。这在中国史学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在史学上的所谓实事求是,仅是指考证方法,还是言史学思想?以往学者常常提到这个词,但并没有深究其底细。
  9. 陈仁端:谈《四千年农夫》
    书评 经济 2011/08/02 | 阅读: 2311
    费孝通教授曾经如此谈过他读金氏《四千年农夫》的观点:"他(指金氏)是从土地为基础描写中国文化。他认为中国人像是整个生态平衡里的一环。这个循环就是人和'土'的循环。... ...他们的农业不是和土地对立的农业,而是和谐的农业。在亚洲这块土地上长期以来生产了多少粮食,养育了多少人,谁也无法估计,而且这块土地将继续养育许多人,看不到终点。"
  10. 大卫·哈维:公共资源的未来
    人文 2012/08/21 | 阅读: 2311
    古典政治经济学认为个体占有生产资料,通过劳动创造价值并在“自由、公平”的市场进行交换,是创造国家财富、服务公共利益最好的方式。马克思则让我们看到,这种经济体系实质上一方面是通过剥削生产过程中的活劳动,为资本所有者生产剩余价值;另一方面,工业体系的发展带来新的劳动形式:集体劳动。这种劳动形式派生的对公共财产的权利也应该是集体的或者联合的。
  11. 马西沙:历史上的弥勒教与摩尼教的融合
    宗教 2012/07/02 | 阅读: 2312
    涉及三种宗教——弥勒教、摩尼教、白莲教。特别研究弥勒教与摩尼教及其相互融合。在民间社会流行了近千年的救世思想,到了元代末年终于演化成改天换地。与此相关的结论:所谓元蒙政权被白莲教起义推翻的说法,不是历史真实。
  12. 廉思:“蚁族”群体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会 2013/01/27 | 阅读: 2312
    "蚁族"是"高校毕业生低收入聚居群体"的别称,是我国城市化、人口结构转变、劳动力市场转型、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等一系列结构性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产生的新兴弱势群体,近两年因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大规模聚居而备受关注。
  13. 何春蕤:我为什么参与维护汪晖权益的联署
    社会 2010/07/24 | 阅读: 2313
    汪晖的学术争议事件已经延烧两岸,两份各有多位学者列名的联署书加上素有自由开放色彩的大陆媒体热切报导与网络知识分子的犀利攻防,这些言论的交锋引发无限猜测和联想,也搅动从意识形态到学术专业到政治定位的各种暗流激荡。 自从我参与联署后,不少大陆朋友都表达好奇、疑惑不解或甚至质疑;由于每个人参与联署可能都是出自于一些非常不一样的、建基于不同背景经验的考虑,我决定还是站出来说明我的想法。 我个人参与联署声援汪晖,主要是「回应」某些学术人士联署要求清华大学成立调查小组的这个举动。我的经验告诉我,那种动作因为有集体的态势,更有大众媒体的管道发布,其实会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也带来妖魔化的定罪效果,在还没有查清楚事情、当事人也还没有说话之前,就已经使群众觉得这个人一定做了那些被指控的坏事,以致于有这么多学者集体要校方快速采取调查的动作。这种因为集体和媒体所形成的情绪效应和个别媒体无关,而是集体态势和媒体聚焦本身就会产生这种效应,而当这样的阵仗针对的是一位过去被争议的学者时,中间所牵涉到的力道就更为复杂,也就更须要谨慎对待。 2003年我个人就面对过类似的动作。台湾的11个保守宗教团体集体出手,配合着政治作秀的民意代表,大动作召开记者会,将我的学术研究描绘成散播猥亵。这个集体的动作和电视与报纸媒体显着报导聚焦的加温,立刻激化了舆论和观感,使得我所属的大学机构感受极大的污名压力要处理我,在这种只有单一观点和声音的情况下,另外一些学者和团体发言来形成论述上一种平衡的力量是绝对必要的。就像这次的汪晖事件一样,抄袭与否都还在辩论过程中,没有定论,如果祇有一方提出大学行政机构应该严办介入的声音在媒体中放送,这是非常不利开阔的讨论和厘清的。当年我面对类似情况时,全球35个国家的知名学者、专业团体与人士约两千多人都联署声援我,就是用另一种公评来挡住妖魔化所形成的单向氛围。这次有关汪晖的平衡联署因此并非「包庇」汪晖,而是撑开社会讨论的空间,不要让隐然的预先定罪封闭了开拓议题的机会。 有人质疑我为何联署「诬指」媒体是有计划地蓄意攻击汪晖,这也需要一些说明。联署书提到organized media attack时,我并没有理解为媒体有计划蓄意攻击汪晖,因为这不是organized media attack的意思。我的英文背景告诉我,organized media attack指的是有组织的「透过媒体」指控汪晖。如果说这句话改成media organized attack,那就是媒体本身有组织地攻击汪晖。Organized media attack和media organized attack是不同的,前者的组织主体不是媒体,而是「透过媒体」来发动的有组织攻击。而所谓organized或有组织地,我也没想得那么复杂:就像我现在参与的这个联署也是有组织的一样,「有组织」意味着不是个别散乱的,但不一定是阴谋。也许联署书的措词会引起误解,参与联署的人也不见得都同意所有的用字与细节,但是大方向是同意的,那就是企图藉这个联署来平衡因为集体表态和媒体报导所形成的舆论压力。 除了想要平衡那种舆论压力之外,我对直接诉求清华大学进行调查也觉得忧心,因为这个动作把一个「事件」简化成为一个「案件」,最终要求的只是一个简单的是非有无而已,而且是诉求一个行政阶层体制来判定是非对错。如果批判汪晖的人真的如他们所言,急切关心中国学界长期广泛存在的抄袭问题,那么真正应该要做的,是更积极的借着这个事件来深化对于学术引用的检视和认知,并且对学术成规、学术实践、学术判断等等议题进行更多反思批判,藉此敦促各方学子和学者都更深刻的认识自己的学术和文化脉络以及其中的权威权力操作。我自己的学习和教学经验告诉我,学术资料的引用和使用是一门需要持续学习练习的专业绝活,因此,想要杜绝抄袭恐怕并非严惩重罚可以达到。何谓抄袭或者引文方式等学术规范问题并不是简单问题,也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已经有定论或「普世价值」,我自己曾建立一个写作网站,为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术引用提供了一些简单引导,也针对学术抄袭搜集了相关资料,在网站宗旨之下,中央大学哲研所教授宁应斌和我自己也针对论文写作写了两篇文章,内中有提到原本是英美学术的论文写作模式现在占据了普世标准的位置。但是由于网站性质是帮助学生写作,所以并没有针对学术写作或引用规范的背后政治,做出完整的阐述,仅约略指出「引文」规范问题本来就涉及学术殖民主义以及学术理论派别与政治等等基本问题。我的同事与好友丁乃非也曾谈到,中国论说文章写作习惯中对敌对论点的含蓄呈现,以及中文写作以「综述」为主要论证模式的习惯,都和英美专业学术论文的捉对厮杀、敌我分明的写作方式有别。换句话说,引文的格式与引文的规范都是很复杂与政治性的问题,与其所座落的文化脉络和专业发展有关,这些都不是简单的调查可以解决的问题。 抄袭是一个严重的罪名,也是一个可能需要很多时间和精力来确认厘清的事情,不适合要求快刀斩乱麻。王彬彬既然已经提出了他所认为的抄袭证据,另外一些学者也据此做了响应,那么接下来就应该是另一波的讨论,针对这两组不同的证据来继续对话检视,也藉此扩散对于学术引用的认知。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不管这件事情未来如何结局,就算证明汪晖清白,这段时间的污名煎熬和情绪对立也已经形成了另外一些沈淀和内伤,这不是水落石出可以轻易逆转的。这也是我对具有高度象征意义和严重后果的集体控诉模式有所保留的另一个原因。 有人认为汪晖抄袭的证据很明显,找到了就如获至宝,直接诉诸公众;但是即使看来铁证如山,也可能根本经不起考验。我自己从1990年代末期在学术网络上建立了「社会性别」(gender)与「社会性」(sexuality)的研究资料库,多年来持续收集相关资料,但是非学术的保守宗教团体却在十年后刻意提出检举,直接把所谓「证据」展现给大众媒体与民意代表,2001年援交网页事件经过媒体喧腾和对我的妖魔化,最终交给学术界裁判,并被认定是学术言论自由涵盖的范围,对方没有得逞,但是媒体的耸动渲染已经使各方对我形成特定负面印象。2003年人兽交网页事件再度掀起,对方更在大众媒体造势后直接诉诸司法,虽然最终的司法审判也认定保障学术言论自由,判我无罪定谳,但是对我的伤害已经造成。在两个案件中,对方都是以媒体舆论带动民意压力,要求学校与教育部「处理」,也因为接连两个事件中媒体舆论的排山倒海压力,使得学校与教育部后来都无力插手,我必须独力面对司法。对于一般人或起诉的检察官而言,像人兽交网页这个案件的「证据」似乎是清楚明显的,铁证如山的,因为确实可以透过我的网页层层连结最终连到人兽交的图片。可是事情的真相和意义又远比眼睛看到的复杂:孤立的取出一件证物呈现,而略过其所座落的更大学术脉络与相关的学术意义,就根本无法处理这类学术议题。 还有人认为汪晖应该尽快出来回应抄袭的指控。但是学术界和大众媒体所在的热闹激情世界不同,后者的逻辑是:某甲向某乙叫板,然后捉对厮杀,大家围观看热闹。可是在学术领域中,被批评者没有义务一定要迅速回应批评;相反的,所有的批评都可以提供大家公评,旁人或后人也会加入批评与回应的行列,因为学术假定了对事不对人,所有的论点都是可以公评的。在我的学术生涯中,不知有多少人对我的写作和论点提出零星或全盘的挑战或质疑,我没有理会绝大多数的挑战,有时是因为那些挑战涉及整个知识体系与价值选择,自己一时很难回应,可能成为我余生学习研究的问题意识或者有别人更有能力回应这类挑战;有时则是因为我自觉不必为了他们的误读误解与情绪批评来浪费我的时间。对于这类的事情,影响我最大的是两段关于马克思的往事。马克思曾被怀疑引文的正确性,当时指控者也是义正词严、振振有辞的,这件事情后来变成「大学教授们所发动的整个这场攻击,在两大国持续二十年之久」(这是引自《资本论》第四版序言的),结果当然是一场闹剧。另一件事则是马克思曾花费近一年的宝贵时间精力,写了一本与他人论战缠斗、但是现在看来价值不大的《福格特先生》,这都是让后代扼腕的事情。现在很不幸的,汪晖事件变成了媒体与政治事件,形成了当事人一定要出来表态答辩的压力,如果当事人不出来亲自表态答辩,就好像不负责任或心虚等等,但是这其实并不是学术界的逻辑。 我希望汪晖事件可以回归到原点,例如,讨论写作当时中文论文写作的引用规范到底为何,以及汪晖的写作模式在这样的规范之下会被认定为何。学术论着是否抄袭,理应在学术刊物、学术圈里用专业知识语言以完整论文著述,不但把证据呈现出来,而且进行分析,不刻意忽略对作者可能有利的诠释,这就是诉诸学界的公评。在这里,不但会牵涉到中国的学术氛围;出于汪晖的国际地位,也势必遭遇国际的公评。不过这倒不见得是什么殖民主义的介入,就如同我的同事丁乃非提醒过的,对中国长久以来论说文的写作习惯与成规的适当认知,或许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例如)坚持某些清晰对立的引用方式,恐怕也和源自西方的学术专业实践有一定程度的关连。 事到如今,有关学术成规的严肃讨论才要开始,在这个对中国学界十分重要的工作上,我倒是期待汪晖能用自己的例子来做出具体的贡献。不同的社会脉络当然有不同的力道分布和操作原则,中国学界要怎样走出自己的学术道路和规范,这恐怕需要大家一起协力合作才能达成。 (2010.7.20) 作者系台湾中央大学 文学与文化讲座教授  《论文写作网站》 http://sex.ncu.edu.tw/papers/index.htm 《反智慧财产权》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 ... lectualProperty/index.htm 《动物恋网页事件》http://sex.ncu.edu.tw/animal-love/animal-love_index.htm  
  14. 杨照:读郑鸿生的《青春之歌--追忆一九八○年代台湾左翼青年的一段如火年华》
    社会 2009/11/10 | 阅读: 2314
    郑鸿生的《青春之歌》,其实并没有真如书名副标宣称的那样,去记录「台湾左翼青年」在七○年代的种种活动。在我阅读接触的范围内,两年前出版的郭纪舟的《七○年代台湾左翼运动》(海峡学术出版社),对於「台湾左翼青年」所思所为的关切,就远比郑鸿生来得广泛且深入。郑鸿生记录的,只是非常非常小的一群「左翼青年」。而且也只记录了他们非常非常短一段时期的活动。这一群人恰好一九七○到一九七三年间都活跃在台大校园,当然这几年也正是郑鸿生在台大念书的时间。《青春之歌》比较明确的内容,是郑鸿生自己的大学生活回忆录。书中明白以年轻时代的郑鸿生为叙述主体,写的也几乎都是年轻时代郑鸿生所接触到的人与事与校园文章,如此充满自我意识的回忆与怀旧,当然不适合拿来当作「台湾左翼青年」的集体或社会学式整理研究阅读。这样说却并不表示《青春之歌》不重要或不够重要。相反地,把《青春之歌》归类定位清楚后,我们才更能评估这样一本书的价值所在。明明是一个个人的大学生活回忆,《青春之歌》却绝不是一本琐碎、滥情的书。第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短短几年中,掀起了台湾战后第二波的校园行动主义。在此之前,有「二二八事件」前后的学生蜂起,不过那波热潮,到了「四六事件」、进入五○年代之后,就被严厉镇压、严格控管了。在此之后,到八○年代中期,有另一股最后推至「九○学运」的校园活力冒出来,是为第三波校园行动主义。第二波校园行动主义,由「保钓」开启其端,却轧然终止於七三年的逮捕行动与随后的「哲学系事件」。这短短三、四年间,发生了很多事,又因为校园外的社会依然极度压抑威权管制笼罩了一切,校园中的热火思想与活动,在静滞的背景对照下更显凸出,也就带著今日难以想像的冲击动能。郑鸿生的大学生涯,刚刚好落在这个时点上。而且他所交接的「左翼」师友们,又都是这波行动主义中的主要行动者。郑鸿生以局内人的身份近距离参与,然而在逮捕行动及「哲学系事件」中,他却阴错阳差地逃过了国家机器的反扑惩罚,替他在记忆、描述这段经历时,保留了较大的心理与情绪空间。历史条件使得郑鸿生的观察、记录,越是个人、越是能挖掘中那次校园行动主义的底蕴。郑鸿生青年时代的好友,也是《青春之歌》当中出现最多、事迹占了最大篇幅的钱永祥,替这本书写了一段既深刻又感人的〈跋〉,文章里钱永祥如此说:「……三十几年来,我对於自己成长的那些年头、那些人与事,不敢回首之外始终也有难舍的眷恋--那是一群活得认真的朋友、一个自信不平凡的时代、一段丰富而狼狈的经历。」所以故事就在他们怎么样活,他们真正做出什么事倒还在其次,毕竟个中最具滋味的,不是那个时代真有什么不平凡真有什么了不起,而在於那么一群人认真地自己相信时代的不平凡。换句话说,这段经验如果有意义,也是在於那么一小群人,用那样独特的方式,建构了一个自己意识意念里的辉煌世界,他们不顾苦闷的威权管训、他们超脱了贫瘠的物质及思想补给限制,给自己的生活赋予了一组高超的、激越的价值内涵,是他们的想法、他们实践、活过这些想法的日常细节,真正杰出、表现杰出。然而从世俗现实的角度,这样一个丰富的想像价值世界,却带给他们狼狈的灾难。原本顺利的学业因而中断了。更狼狈的是想像中的高贵价值图像硬生被国家机器的威吓粉碎了。那是一种最可怕最深沈的屈辱。你被迫在原本看不起的国家威权前面承认错误承认失败,放弃那高贵的、超越的价值追求。这也就是为什么像钱永祥这样真正具有反思能力的当事人,会那么抗拒去回忆的主因。这也就是为什么其他局外人很难准确掌握到其间实存感受的主因。郑鸿生的《青春之歌》写出了生活、写出了自以为的不平凡,更重要的是,也写出了其间及其后的狼狈。郑鸿生的位置,使他没有掉入书写这段故事最可能掉进的双重陷阱里:他没有以现实面为标准去矮化那些其实只活在少数几个人心灵里的高贵理念;他也没有纯然封闭在高贵里念里,把这些人刻划成为英雄,或赋予他们改变历史、影响历史的角色。郑鸿生恰如其份地走在现实与理念中间的狭窄地带,让没有活过那段时期的人,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这些不曾真正改变过历史的人藉著思考与生活,给那个时代的台湾多增添了一项多元基因。他们不同於服膺党国意识型态的同时期的李大维、马英九、赵少康、冯沪祥们,他们创造了,或至少努力去创造过,自己的信仰与价值。这是台湾社会的宝贵资产,反过来看,这些认真活过的人,在往后的生命历程中,几乎都毫无例外地被边缘化了,而是那些没有创意地呼应党国宣传的人,成了这个社会的主流菁英,这样的筛选说明了台湾的问题,台湾的悲哀。《青春之歌》里写到一段奇特的经过。一九七三年二月十七日,警总动手抓人。本来是要同时逮捕黄道琳和钱永祥的。黄道琳被抓了,可是钱永祥却逃过了。「老钱(钱永祥)顿然想起,这天早上出门下山的路上,有人向他询问翠岭路九号的位置,而他家则是十九号。那是在新北投的一个山腰上,周遭还颇荒凉,没太多房舍,走到山脚则有一段路程。他也记得看到一辆吉普车就停在山腰,方位正可观察到他们那一片房舍的出入情况。由此他推断那个问路的人以及那辆吉普车应该就是来抓他的。……这天早上在翠岭路上问路的那个人终於找对了门号,也发现了他要的人刚巧和他错身而过,就火速下山企图拦下开往台北的公车抓人,但还是迟了一步让老钱懵然无觉地来到台大注了册。」不过这么神奇的巧合,却只替钱永祥多争取了半天的时间。下午钱永祥在孟祥柯的陪同下还是去了警总自行报到。这段故事,多么适合拿来作为这段校园行动主义具体而微的象徵。在那个年代,国家机器私了一个错误(自大傲慢的警总及国家机器必定会犯错的),意外地让一些应该被监管的学生获得了自由,只不过这自由如此短暂,最后他们还是只能被迫回到那个由威权管束搭盖起来的牢笼里。为什么自由那么难、那么短暂?郑鸿生记录下的钱永祥二月十七日那天的感触,说明得最清楚:「老钱……到西门町漫无目的地走著,……想著这不是革命的时代,没有革命组织可以投靠,没有媒体舆论可以求援,他望著西门町的茫茫人海,个人像沧海一粟般无助。」明明是无助的沧海一粟,他们却硬要认真自信地活出「一段如火年华」,他们的困境更凸显了他们不可磨灭不该磨灭的精神。
  15. 刘娜:网络公共领域的边界——对网络“公共领域”概念及其适用性的探讨
    科技 思想 2009/11/18 | 阅读: 2314
    本文试图通过探讨,揭示这三者在关涉“公共领域”概念的核心内涵中,在开放性、平等性、公益性原则上有统一的内在联系;而在理性、批判和共识达成方面则与之有根本分歧。
  16. 王绍光:谣言止于......?--凯斯.桑斯坦《谣言》序
    书评 2010/11/10 | 阅读: 2314
    如果谣言不但与事实相关,而且与情感、偏见也相关,那么遏制谣言的方式就未必像一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了。有人以为,只要不藏着掖着,及时公布事实真相,谣言就会不攻自破了。但桑斯坦告诉我们,这样做不一定有助于遏制谣言的传播,反倒可能强化对错误观点的坚持。还有人认为,只要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谣言的外衣就会很快被一层层剥掉,使它失去插上翅膀、蛊惑大众的基础。但桑斯坦引用大量研究证明,信息交换的结果很可能是强化已经存在的观念,对遏制谣言传播毫无帮助。
  17. 游正林:60年来中国工会的三次大改革
    政治 2010/12/07 | 阅读: 2314
    提要:中国工会一直存在着脱离职工群众的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及进入21世纪后,中国工会曾进行过三次大的改革,力图通过改善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降低工会的“官办”色彩、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与活力、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力度等手段来加强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联系。本文分别对这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大改革后工会的理想形象和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等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推动中国工会力图进行大改革的直接动力和制约中国工会改革的结构性因素。  *本文受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和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感谢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张智君先生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笔者根据他们的意见做了不少修改。文责自负。  一、导言  我国的工会虽然被定义为工人阶级或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一直存在着脱离群众①[本文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群众”、“职工”、“职工群众”和“工人群众”等词汇,这些词汇在本文中的含义基本相同]的现象。早在1945年,边区公营工厂实行一元化领导(厂长负责制)以后,一切统一于厂长,工会因此而无事可做,软弱无力,威信不高(中央职委,1986)。新中国成立后,工会脱离群众的现象进一步引起了有关人士的关注。1950年7月,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邓子恢②[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在肯定中南各省市的工会工作取得的四点成绩之后,着重指出工会工作中的缺点主要表现为严重脱离群众。他系统地分析了工会脱离群众的三个主要原因:一是工会工作者未能明确地站在工人阶级利益的立场;二是工会工作者未能及时反映与切实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三是在工作方法中不是走群众路线,而是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邓子恢,1992)。  在此后的几年里,围绕工会脱离群众的问题,工会工作者曾进行过广泛的讨论。当时先后担任全国总工会主席的李立三和赖若愚都一再强调工会联系群众的重要性,赖若愚(1987)甚至认为“脱离群众是工会最大的危险。脱离了群众,工会就没有了生命。工会的生命、工会所有的力量在于联系群众,失去了群众,工会什么力量也没有”。  20世纪70年代末,工会脱离群众的问题被再次提上了议事日程。中央领导曾反复强调工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为工人阶级办事,1992年出台的《工会法》第六条甚至规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  尽管如此,各级工会组织仍然经常被指责脱离职工群众,在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往往起不到实际作用。一些学者(如Wilson,1986;Baek ,2000;Chen ,2003;李琪,2003:第七章;冯钢,2006;Taylor&Li,2007)从不同角度对这方面的现象进行过描述和分析。工会系统进行的一些全国性调查(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编,1988:87、108-112;中华全国总工会编,1993:1163、1347;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1999:57、1248、1632)也反映出了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另据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对江苏省的调查,70-80%的基层工会的工作任务是党政布置的,20%是上级工会布置的,真正按群众要求开展工作的只有百分之几(陈秉权,1996:110)。工会脱离群众的严重性由此可见一斑。  本文关注的基本问题是:近60年来,中国工会是否努力改善这种脱离职工群众的社会形象?本文的基本论点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及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工会曾进行过三次大的改革,力图通过改善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降低工会的“官办”色彩、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与活力、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力度等手段来加强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联系。本文将分别对这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大改革后工会的理想形象和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等进行细致的描述和分析。在此基础上,还将进一步探讨推动中国工会力图进行大改革的直接动力和制约中国工会改革的结构性因素。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第一次大改革  (一)第一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  谈及中国工会的第一次大改革,必须首先提及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两个历史事件:一是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这次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总结了白区和解放区工人运动的历史经验,恢复了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①[下文中的“全国总工会”和“全总”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简称],制定了迎接全国解放和解放以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基本方针。在这次大会上,李立三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并负责主持全总的日常工作。因此,李立三后来成为推动中国工会第一次大改革的主角。二是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西柏坡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确定把党的工作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并提出了在城市工作中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此后的工会工作就在这个指导方针下展开。  究竟应该怎样依靠工人阶级?李立三(1987e )认为:“我们依靠工人阶级,必须依靠工会,如果没有工会组织,就无法依靠这个阶级,并且必须把工会工作做好才行,否则只是空谈和口号”。要想依靠工人阶级,就必须首先以工会的形式把工人阶级组织起来,使之成为有组织的队伍。当时全国工人的实际规模是:产业工人不到300万,连全国手工业工人及一切体力、脑力劳动者都计算在内有1500万至2000万,但其中有组织的工人还不过200万。1949年夏天召开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提出,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把全国1000万至1500万工人组织起来(李立三,1987d ,1987h ,1987i )。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项组织任务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  当时为什么要提这样的组织任务?或者说,为什么要求如此迅速地壮大工会组织?这涉及工会的任务和作用问题。在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1992)强调,城市中的中心工作是恢复和发展城市中的生产事业,其他的工作,如党的组织工作、政权机关的工作、工会的工作等,都应该围绕并服务于这个中心工作。后来,李立三(1992)也强调,在生产企业中,工会组织的中心任务是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爱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作风,以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在行政机关中,工会基层组织的中心任务同样是教育和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工作竞赛,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性,反对文牍主义与推拉作风,向官僚主义作斗争,以保证行政工作计划的完成。因此,健全的工会基层组织能团结全体工人职员为完成生产计划或工作计划而斗争,是各级行政部门完成自己任务的最好保证。可见,当时之所以要迅速壮大工会基层组织,主要是出于生产建设的考虑,即利用工会组织来保证生产计划或工作计划的完成,从而达到巩固新政权的目的。不仅要把工人组织起来,李立三还希望通过工人把他们的家属也团结到工会的周围。他说:“在任何一个城市中,雇佣劳动者加上他们的家属,都占城市人口半数以上……如果工会能把所有的雇佣劳动者都组织起来,并把他们的家属团结到工会的周围,便可成为人民政府在城市中的最主要的支柱”(李立三,1992)。  要想取得上述效果,必须保证工会组织对工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这正是当时工会力图改革的动力所在。那么,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李立三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二)第一次大改革所设计的新工会的理想形象  要想依靠工人阶级,就必须首先以工会的形式把他们组织起来。  然而,此时的工会工作人才不但十分稀缺,而且几乎都没有在新政权下开展工会工作的经验。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1949年7月23日-8月16日,全国总工会在北平召开了历时25天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李立三不但致开幕词和闭幕词,而且还做了工会组织问题和工资问题的报告,并就劳资关系问题做了长篇总结发言。在这些报告和发言里①[此外,当时在其他场合(如有关的会议)的讲话以及后来为全总起草的文件里,李立三亦阐述了自己的有关观点],李立三对新工会的理想形象进行了如下设计。  (1)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是有阶级性的。所以,不是工人者不能加入工会。资本家的代理人——厂长、经理、工头等,他们实际上是代理资本家来压迫工人的,也不能让他们加入工会(李立三,1987e )。  (2)工会和政党是有根本区别的。如加入共产党,起码的条件是要相信共产主义,群众组织则是没有政治条件的,相信共产主义可以加入,甚至相信三民主义、佛教、基督教、道门等都可以加入。因为群众是有各种不同信仰的,不能拿政治条件来限制。否则,就是宗派主义的倾向,会走向关门主义(李立三,1987e)。  (3)工会的干部必须由会员选举,不能委派。工会选举不应与党的选举相同,在工人选举中,提出(候选)名单是不行的,因为这样他们不赞成也不敢说,而应该由工人提名,一个一个讨论,而且要用秘密的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才行。只有这样,才能代替委派制,才能使工人知道工会是自己的,才敢批评,才能使大家负责任,关心工会(李立三,1987f )。  (4)工会一定要收会费,会费一定由会员自愿交纳。工人交纳会费的意义有二,一是可以保证工会的经费,二是可以促使工人关心工会,过问和批评工会的工作。不许由行政在发工资时代扣会费,扣会费是懒惰的办法,而且会失去会员交纳会费的本来意义(李立三,1987a )。  (5)工会经费要独立,以工会的会费去做工作。如果由行政和党出钱办工会,工人就会认为这是行政或党的工会,与自己无关。这种官办的工会搞起来是没有作用的。我们的工会应是工人群众自己办的,不应是官办的(李立三,1987b)。  (6)工会干部的薪金要由工会会费开支,也即工会干部要吃群众的饭,不吃公家饭。只有这样,工人才会觉得工会是自己的,才会要求工会的干部为工人做事,在工会工作的干部也会因此对工人负责(李立三,1987e )。  (7)工会不民主是工会脱离群众的主要原因之一。民主是工会的灵魂,没有民主,工会就会成为僵尸。只有实行民主,工会才能成为真正的群众组织(李立三,1987a )。工会的事情一定要由工人自己决定。共产党虽也可以决定,但是只有通过党员的宣传,说服群众,使群众自己相信党的决定,才能把党的决定变成群众的决定,而不是党决定如何就如何。那是命令主义(李立三,1987e )。  (8)工会受上级工会领导,除上级工会外,谁也不能命令工会。国营、公营企业中的工厂管理委员会是行政组织,工会是群众组织,共产党是党的组织,这三个组织都是独立的,谁也不能向谁下命令。工会不能命令党,同样党也不能命令工会。党的领导是依靠党员执行党的正确的政策和对群众的说服教育,依靠党员的模范作用、核心作用来实现的。党对工会的领导,是通过党在工会中的党组和党员来领导工会,使党的意见变成群众的意见(李立三,1987a )。  (9)解决私营企业中的劳资纠纷时,工会是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交涉,不是调解劳资纠纷。如果工人提的要求过高,工会可以说服工人,与工人商量好,再代表工人向资本家提出交涉。工会是代表工人的,工会说服工人,一定要站在工人的立场,而不能站在中间的立场。工会宣传劳动政策,也要站在工人的立场(李立三,1987a )。有不少地方的工会脱离群众,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站在了资本家与工人两个阶级之间来进行调解、仲裁劳资纠纷,使工人觉得工会不是代表他们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李立三,1987c )。  (10)订立集体合同是解决劳资纠纷、实行劳资两利的中心环节。订立集体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民主运动,因为订立集体合同既关系到每一个工人,也关系到每一个资本家,因而通过订立集体合同,可以把每一个工人动员起来,把每一个资本家动员起来。订立集体合同只有民主的方式才能搞好。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工人必然要全体参加,这是动员群众、发动群众的最好办法,也是教育群众的最好办法(李立三,1987c )。  (11)国营企业中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公与私之间的关系,即雇主是全体人民,被雇者是全体人民中的一分子(李立三,1992:101)。在国营企业,虽然没有阶级对抗,没有剥削关系的存在,但在有关工人生活的具体问题上,在劳动条件问题上,公私利益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矛盾。这是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中,还需要有代表工人群众的工会组织以及工会还需要执行保护工人群众利益任务的客观基础。(企业)行政应当尊重作为工人群众的代表机关的工会,不应当要求工会“唯命是听”,把工会变成行政机构的职工科或政治部性质的组织(李立三,1987g )。  (12)企业中工会组织的中心任务是搞好生产。要想搞好生产,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使工人自觉地、积极地努力生产,这就要求必须关心和照顾好工人的生活。因此,搞好生产与保护工人利益是不可分的,是统一的(李立三,1987e )。  当然,李立三的以上设计并不是凭空想象的。笔者认为,李立三设计的参考依据主要有三:一是中共中央的直接指示或有关文件的精神。  这一点,李立三(1987j )当时说得很清楚:“我们不能说党对工会工作不重视,或者说重视不够。不但各地党委如此,就是党中央对工会工作也很重视,指示调头等的干部做工会工作……特别对工运政策,全总一切大的指示,没有一个不经过中央的,没有一个大的问题是中央不注意的。”二是以往工会工作的教训。早在1945年,中央职委(1986)就了解到,边区工厂实行一元化领导后,“有些工厂的管理人员,缺乏民主作风,把工会的独立工作‘化’掉了,一切由厂长包办,或者只是命令工会去做,把工会作为支差机关,把工会主任当为通讯员,致使工会处于被动的地位,无事可做,或不能解决问题,而在群众中失去威信。”1949年,李立三(1987f )也指出:“现在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工会不是大家办的。这里有三个问题,委派、命令、包办,以致工人认为工会是共产党办的,不是大家办的。在北平这个问题最严重,组织时干部都是上面指派的,因而使工人不把工会看成自己的,这样的工会是假的,既然是官办的,做坏了谁也不敢说不对,这是过去大家习惯了的。”三是苏联工会的一些做法。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李立三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在总结以往工会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并参照苏联工会的一些做法的基础上,设计了上述新工会的理想形象,旨在真正把工会办成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从而保证工会对工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第一次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  实际上,工会工作并未完全按照李立三所设计的那样顺利进行。  1951年1月1日,《工人日报》发表的《密切联系群众,巩固与扩大工会组织》的社论就指出,1950年全国工会工作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还存在着脱离群众的现象,如有些工会干部还不善于关心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不知道站在工会工作的具体立场上,代表工人群众主动向行政方面提出解决工人最迫切的需要的问题。许多工会领导机关以至基层组织中的干部,至今仍然是委派的,许多工会组织缺乏民主生活制度,存在强迫命令和包办代替的作风等。10天后,《工人日报》又发表了《工长办工会好不好》的社论。该社论也指出,不少地方的工会基层组织出现了行政干部同时兼任工会干部、生产小组长同时就是工会小组长的“工长办工会”的现象。该社论认为,这种违背工会组织群众性的做法,使工会严重地脱离了群众,必须改变这种少数人包办工会的现象。①[尽管如此,茀莱彻(Fletcher,1974:19)认为,在很多方面,1949-1952年称得上是工会与工人的蜜月期]可是,后来事情的发展表明,李立三已经没有机会来改变这种现象了。  1951年12月22日,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该《决议》在肯定了三年来全国工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着重指出全总的领导工作犯了三个重大的错误,这些错误主要应由李立三负责,第一个重大的错误是关于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问题。认为“李立三同志关于国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不是强调公私利益的一致,而是特别强调公私利益的矛盾”,因而“完全错误地走上了狭隘的经济主义的道路”。第二个重大的错误是关于工会与党的关系的问题,认为李立三的领导是在引导工会离开共产党的领导,是严重的工团主义的错误。第三个错误是关于处理具体工作的方法问题,认为李立三在处理工会组织问题、集体合同问题、工资问题和劳动保险问题等具体工作上都犯了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主观主义的错误(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1989:84-95)。②[对李立三所犯错误的详细分析,见李富春,1989.针对有些人对此次党组扩大会的决议所提出的种种怀疑和反对意见,1957年9月5日,赖若愚(1989)在全总党组扩大会议上一一进行了反驳。1981年3月,全国总工会党组(1983)对李立三的问题进行了复查,得出结论认为:1951年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认定李立三犯了严重的工团主义、经济主义、主观主义错误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均应推倒;应该撤销当时所作的《决议》,恢复李立三的名誉]李立三犯了如此“重大的错误”,其后果也就可想而知了——他被调离全国总工会,由他设计并推动的工会改革也因此而停止。  对于以后的工会工作,该《决议》提出了应注意改进的六个方面。  第一是:“必须完全明确地在一切实际工作中贯彻以组织劳动发展生产为工会中心任务的思想。在人民民主主义制度下,工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务是组织和教育工人,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国家生产计划的完成和力求超额完成,并在提高生产的基础上,经常关心工人群众的日常利益,为群众的需要服务,引导工人群众为社会主义前途而斗争”。第二是:“必须使全体工会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认识党对于工会的领导关系,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工会必须在党中央及各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工会应该无条件地帮助党在群众中的工作,扩大党在群众中的影响,并帮助党在工人群众中发展组织,这是工会天经地义的任务”(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1989)。从此,中国工会的发展更加坚定地走上了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组织劳动、发展生产”为中心任务的道路。  那么,中国工会在这条道路上走得到底如何?约三年半后的1955年6月2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1989)向中共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工会工作和厂矿企业中存在着的有关群众的问题和我们的意见》的报告。该《报告》指出:现在工会向党闹独立性的现象一般的已经克服了,整个工会工作已经转向生产。但当工会工作转向生产之后,出现了以下四个重大缺点:(1)不关心群众生活和不解决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2)缺乏民主生活,命令主义作风相当严重。(3)脱离生产的干部过多,工会基层组织不是吸引和依靠广大积极分子进行工作,而是仅仅依靠脱离生产的干部进行工作。所以工会不能及时地、准确地了解群众的思想、情绪和要求。(4)由于存在前面所说的三个缺点,所以工会对违法乱纪、官僚主义、虚报成绩、贪污浪费、损害国家利益和工人阶级利益的现象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甚至有些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自己也做了这些坏事或者参加了这些坏事。该《报告》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工会工作中存在以上这些问题,所以形成了许多工会组织脱离群众的严重现象。不克服这些现象,工会工作就不能够前进”。然而,要克服这些现象并非易事。  三、80年代后期的第二次大改革  (一)第二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  “文革”结束后,工会工作逐渐恢复并走向正轨,关于如何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问题被再次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197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大会致词。邓小平(1994)强调,工会组织“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是不会对工人说瞎话、拿工人的会费做官当老爷、替少数人谋私利的组织”。  1980年7月,波兰工人掀起了全国性的大罢工浪潮,随后团结工会宣告成立,并逐步演变为强大的政治反对派组织。针对这一事件,中央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化他人之祸为吾人之福”,工会问题当然是首当其冲(陈骥,1999:121)。1980年10月27日,全总书记处召开会议,强调应从波兰工人罢工事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波兰那样的事件在中国发生。会议要求“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各级工会领导,都必须有改善工会同群众关系的紧迫感”,并指出“脱离群众已经成为我们工会组织主要的危险,要敢于正视这个现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1982:82-83)。  1983年初,中共中央拟定筹备召开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198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由胡耀邦主持会议,讨论全国总工会“十大”工作报告提纲。会上指出:“全总的同志都是好同志,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奉公守法,但是,在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上是不是有平平稳稳、生气不够、冲劲不够的缺点?局面是不是没有完全打开?”  同时还指出:“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应当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工人阶级利益、为工人阶级办事的群众性组织。建国以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工会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干扰,长期强调党的领导(这是应当的),但忽视了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工会变成了行政机关,脱离了工人群众。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编,1988:1-2)。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此进入了以城市为重点的阶段,也即进入了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阶段。该《决定》强调:“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正确解决职工和企业的关系,真正做到职工当家作主,做到每一个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工作,人人关注企业的经营,人人重视企业的效益,人人的工作成果同他的社会荣誉和物质利益密切相联”。要想达到这个目标,势必要求工会承担起吸引、动员广大职工参与并支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  1986年,邓小平(1993)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他说:“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他认为,“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相应地,如何划分党与社会政治团体之间的职能问题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1987年5月至1988年2月间,中共中央的高层领导多次强调,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划分党、政府和社会政治组织之间的职能。工会是社会主义国家中最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要改善党同工会的关系,把党和工会的职能分开。工会有它自己的职能,党不应该包揽一切,干涉过多。工会工作本身也要改革。工会要代表工人利益,替工人说话。工会要改变官办色彩,改变行政机关的倾向,成为群众信得过的组织。  在波兰工人罢工事件的教训、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兴起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促进下,全国总工会开始研究工会如何适应改革、如何参与改革以及如何进行自身改革等问题。不久,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以下简称《设想》)就出台了。  《设想》并不是全总独家产物,它其实也反映了中共中央对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据陈骥(陈骥主编,1993:38-39;陈骥,1999:135-136)回忆:党中央把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提上日程之后,工会改革就成为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列入了党中央的日程。中央书记处指定两位领导同志指导全总研究拟定《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和有关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全总内部则是党组直接领导。  1988年2月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专门讨论了全总关于召开工会“十一大”的请示,明确了关于工会自身改革和开好“十一大”的重要指导思想;1988年7月1日和27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提出了重要意见;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听取了全总关于《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的汇报,经讨论后原则同意这个《设想》,并请中央书记处把关定稿。1988年10月召开的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委会第六次会议和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这标志着中国工会第二次力图改革正式开始。  (二)第二次工会改革的理想蓝图  《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全文见陈骥主编,1993:98-108)首先阐明了工会改革的必要性:“建国以来,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工会遭受了几次重大挫折,被错误地批判为‘工团主义’、‘经济主义’,禁锢了广大工会干部的思想。在很长时期内,过分强调全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加上权力过分集中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不分,使工会不能充分体现群众组织的特点,没有按它应有的社会职能发挥作用,实际上成了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或行政的一个从属机构。这就使工会带有‘官办’气息和行政化倾向,不同程度地脱离了群众。”那么,如何克服这种“脱离群众”的现象?工会改革到底如何进行?《设想》为之绘制了一幅理想蓝图。  1.关于工会改革的目标。《设想》提出:“工会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目标是:把我国工会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独立自主、充分民主、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政治团体。近期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理顺工会的外部关系,主要是理顺工会与党的关系,理顺工会和政府与行政方面的关系,使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密切工会与群众的联系,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中心环节,深入进行工会的自身改革,明确工会的社会职能和工作方针,改革组织制度与活动方式,克服和防止行政化倾向,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所谓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工会要真正代表职工群众,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陈秉权,1996:96)。  2.关于理顺工会和党的关系。《设想》强调:“党的领导是我国工会运动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两者性质不同,职能也不一样。理顺工会与党的关系,主要是分清两者的职能,使工会能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陈骥(1999:146)认为: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能力越强,就越能够吸引和团结广大职工在党的周围,为实现党的政治主张和中心任务而努力奋斗。《设想》还强调:“党对工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支持工会组织上的独立性,不包揽和干涉工会的日常事务。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工会内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对工会运动的指导,经过工会的民主程序变为工会组织的决议,使党的主张贯彻到广大职工中去”。  3.关于理顺工会和政府的关系。《设想》强调:“工会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工会维护国家的政令统一,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政府尊重法律规定的工会的地位和权利,支持和保障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会成为政府的亲密合作者和坚强的社会支柱”。《设想》还规定:“为了积极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需要建立具有法律权威的劳动仲裁机构。工会应作为代表职工的一方,参与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  4.关于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设想》认为:“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要以群众的要求和意愿作为自己一切工作和活动的出发点……工会改革要以增强基层工会工作活力为中心环节。通过改革,使基层工会同广大职工群众建立密切的联系,成为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能够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中,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工作,自主地开展各种活动,敢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吸引和团结职工为推动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共同奋斗”。《设想》还强调:“基层工会要健全自身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实行会员群众办工会……建立会员评议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的制度。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大事,要由会员群众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值得一提的是,《设想》还提出:“在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受到严重侵犯,通过基层的民主渠道不能得到解决时,工会有权领导群众揭露、举发以至进行其他各种形式的合法斗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设想》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其他各种形式的合法斗争”到底包括哪些斗争形式,但《设想》的起草者当时是考虑到了实际存在的上访和罢工等斗争形式的(陈骥,1999:142)。  5.关于工会的组织制度改革。《设想》提出:“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参加、自下而上地联合起来的组织。上级工会应当是下级工会的代表者和联合体。工会的组织制度要逐步向联合制、代表制的方向过渡,即各级工会的领导机构由其所属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的代表联合组成,真正做到工会代表职工,上级代表下级,为基层、为职工服务”。事实上,在《设想》出台之前,常州市工会已进行了“联合制”试点。1987年10月,常州市工会对市级工业系统的工会进行了改革,将原来的13个产业工会委员会改组为8个新的行业工会联合会。经过半年的实践表明,这种联合制是理顺工会内外关系的有效组织形式:一是理顺了工会与党组织的关系,使工会能够真正独立负责地自主工作;二是理顺了工会与行政的关系,使工会与行政开始形成了平等合作的关系;三是理顺了工会内部的各种关系,使工会组织在群众化、民主化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邹志强、薛焕炳,1988)。  6.关于工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设想》提出:“工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根据干部分类管理的原则,创造条件,由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体制逐步向工会按自己的章程和条例自行管理干部的体制过渡”。“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体制”形成于30年前。1958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成都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工会组织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为了便利工作,精简机构,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应该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中共中央,1989)。张皓(1988)认为,这种管理体制具有五个弊端:一是遏止了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保护”职能,“迫使”工会和党逐渐脱离职工群众;二是把工会变成了同级党委的一个下属部门,使工会不能按照自己的特点去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并使工会逐渐失去了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三是客观上挫伤了工会有计划地训练培养干部的积极性,不利于工会的自身建设,直接影响了工会参政议政能力的增强;四是妨碍工会形成完整、独立的组织体系,使工会不能很好地发挥它的整体效应;五是混淆了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同工人阶级执政党的区别。这样,既把党降到了群众组织的地位,又会导致工会本质属性的改变,极易使工会失去群众,从而使党失去赖以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最终削弱党的领导。因此,将这种“协管”制度改革为工会自行主管干部的制度显得十分必要。这个《设想》出台后,有些省总工会经省委同意,马上制定了工会自行管理干部的办法(陈骥,1999:147)。《设想》还进一步认为:“工会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完善选举制度,改变事实上存在的委派制。各级工会领导人都应经严格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选举工作要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图。基层工会的民主选举,可以自下而上地提名候选人,提倡候选人直接与会员见面。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逐步实行领导人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从上述改革设想中,我们不难看到李立三当年提出的一些观点的影子,当然,这些设想在某些方面比李立三的观点走得更远。  (三)第二次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  《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并不是全总的独家“设想”,它其实也反映了中共中央对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工会改革实际上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1989年6月后,随着当时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停滞,设想中的上述工会改革也就基本偃旗息鼓了。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全文见陈骥主编,1993:109-118),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中的某些“设想”。  1990年4月,全国总工会十一届六次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总工会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全文见陈骥主编,1993:119-136),它在重申和强化《通知》中的有关内容和观点的同时,再次强调“做好工会工作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密切联系群众”、“工会要紧密地联系群众,尽心尽力地为广大职工服务,把职工群众最大限度地组织和团结在工会之中”。这种对“密切联系群众”的一再强调,表明它仍然是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四、进入新世纪后的第三次大改革  (一)第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  谈及中国工会第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要从修改《工会法》说起。  1950年6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工会法》。1992年4月,我国颁布了第二部《工会法》。与第一部《工会法》相比,40余年后出台的这部《工会法》已有很大的不同,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一点是第六条规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按理讲,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要避免被职工抛弃,就应该面向职工、密切联系职工,完全没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要求它“必须密切联系职工”。这种法律条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工会组织脱离职工群众的程度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1992年10月,江泽民在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1994年7月颁布了与工会关系密切的《劳动法》。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产物的第二部《工会法》可谓生不逢时,它刚一出台,就面临着市场经济提出的一系列挑战,全总不得不考虑对它进行修改。  1996年11月,全国总工会(1999a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出补充规定的建议》,要求就工会组建问题、工会基层组织的法人资格问题、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工会的经费和财产问题以及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等作出补充规定,并拟定了补充规定的具体条款。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大都属于工会自身的权益问题。  1998年6月10日,全国总工会(1999b )又向“李鹏委员长并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建议》,认为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已明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工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建议将修改《工会法》工作纳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议程。该《建议》认为修改《工会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工会组建问题;二是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三是工会的经费和财产问题;四是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中,在谈及工会经费和财产问题时,该《建议》指出:“一些单位不执行《工会法》的规定,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全国工会经费收缴率不足60%,一些地方已影响到工会的生存,这是当前各地工会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此外,工会的经费和财产被随意挪用、调拨甚至被当作企业资金和财产冻结、查封、扣押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上述现象《工会法》中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保护力度不足,特别是《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经费的拨交未做具体规定,致使在这些企业中,工会的经费收缴、财产的保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需要作出补充规定”。  可见,全国总工会此时仍然主要是从工会自身权益的角度来考虑对《工会法》的修改问题。  1998年6月26日,全总副主席杨兴富等人(1999:172-175)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联合发言,从更高的角度、更加全面地阐述了修改《工会法》的理由:(1)我国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根据《工会法》履行该《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所规定的义务已不适应。①[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2)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工会法》的覆盖范围已不适应这种变化的情况。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带有明显的按所有制立法的痕迹,部分条款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没有作出规定,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实际存在劳资关系、劳资矛盾。这些年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大部分都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突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工会才能起到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不然,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失去职工的信任,这是很危险的。这需要从法律上保障工会履行维护的职能,1992年的《工会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显得力度不够,这也是国外民运分子攻击中国工会不能维护职工利益的口实。  (4)当前企业改革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程等措施,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困难职工增多。党和政府千方百计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仍有不少下岗、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增加,产生很多不稳定因素。境内外的民运分子在国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利用我们的困难大肆进行煽动,鼓吹成立独立工会,分裂工人阶级队伍,破坏我国社会稳定,妄图颠覆社会主义政权,值得我们高度重视。我国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就更加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护中国工会组织的统一,以利国家大局的稳定。(5)《工会法》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违反《工会法》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工会法》的贯彻执行受到很大影响。当前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工会组建问题,二是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三是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保护问题。以上这些理由其实也是促使中国工会再次进行大改革的重要因素。  为了便于讨论,1998年7月,全总还出台了《工会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及其说明,与前述修改《建议》保持一致,此稿侧重于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强化工会组建力度;二是加大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三是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问题;四是增加了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一章。至于工会的基本职责,只是将原来的“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修改为“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即只增加了“代表和”三个字。即使如此,全总还是担心它“可能会引起争论”(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1999:212-224)。  经过实地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修改意见和认真审议(乔晓阳、张世诚编著,2001:第二部分),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终于通过了对《工会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条增加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增加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从前面的描述可以看出,这两项内容尤其是第二项内容的增加,实际上比全总修改《工会法》的最初要求走得更远。它的出台,意味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工会肩负起代表职工利益的重任、履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简称“维权”)的基本职责。这样,又一次把中国工会推向了大改革之路。  (二)工会维权的基本设想  虽然修改后的《工会法》①[钱叶芳(2008)认为,修改后的《工会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并不能满足其社会法属性的要求]规定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然而,对于如何履行这个基本职责,全总并没有马上出台像上述《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那样的关于工会维权的基本设想。  两年后,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提出2004年工会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工会基层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关心职工生产生活、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概括地讲,就是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王兆国,2004)。后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被认为是对新时期工运方针的高度概括,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工会工作的要求与重托,集中反映了亿万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期待与厚望(孙宝树,2004),于是,被升级为新时期工会的工作方针。“组织起来”的含义比较明确,主要指在非公有制企业里组建工会,然而,对于为什么要切实维权?如何切实维权?如何界定职工的合法权益?全总一时也没有全面阐明这些问题。直至2005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才出台《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才算是对工会维权有了一个基本的设想。  《决定》首先论述了新形势下维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也是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现实需要。  《决定》提出了维权的五项主要原则:一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工会维权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维权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把握和部署,贯穿于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三是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履行维护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四是坚持依法维权。五是坚持维护与教育相结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职工的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承担应尽义务。  《决定》明确了维权的七项基本任务,即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劳动报酬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劳动安全卫生权利、民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  《决定》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维权的六种机制,即工会宏观参与机制、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工会劳动争议预警和处理机制以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机制。  在推行维权工作的落实上,《决定》提出了以下八项措施:一是突出维权工作重点。从实际出发,把党政重视、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在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上下功夫。二是完善维权工作格局。从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的高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三是提高维权工作实效。四是加强维权工作指导。五是加强对工会维权工作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六是推进工会干部维权能力建设。七是建立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激励与约束体系。八是不断增强工会维权工作的物质基础。  上述维权设想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主要是与前两次大改革相比):一是不触及工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会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问题;二是不触及如何理顺或改善工会与党、政府的关系问题;三是强调工会维权工作不能由工会一家独揽,而是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或模式)。  (三)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的兴起及其局限性  “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主要源自对浙江省义乌市工会维权经验的概括(陈有德,2005;韩福国等,2008)。2004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和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先后对《浙江义乌市探索职工维权社会化新模式》一文作出批示后,全总立即派出调研组到义乌市就工会维权社会化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对义乌市工会维权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2005年8月5日,浙江省委、省政府在义乌市召开了全省工会维权工作现场会。2005年9月15日,全国总工会又在义乌市召开了全国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金华日报》,2009)。王兆国(2005)在会上讲话,他强调:“要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根本保证,同时也离不开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大力帮助和广大职工的有序参与。各级工会要关心职工群众的疾苦,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了解职工群众的意愿,主动向党委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源头参与力度,推动职工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解决。要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借助社会力量,协调内外关系,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此后,这种“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逐渐被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并产生了以所在地区或城市命名的其他维权模式,如昆山模式、泉州模式、黄石模式、大连模式等。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群众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与执政党的关系是中国工会特有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工会借助党和政府甚至社会的力量来维权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比较多,不必赘述,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这种做法在密切工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上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首先,开展社会化维权活动需要一定的条件、付出一定的代价。应当说,“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只是一种理想类型,要形成和维持这种工作格局并不容易,当出现党委领导不当、政府重视不够、各方支持不理想、工会运作欠佳或职工参与不积极等情况时,就可能形成不了这种工作格局,即使形成了也可能解体或无法正常运转。此外,要维持这种工作格局的正常运转,势必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可能致使一些政府部门陷入劳资矛盾之中而耗费本来就有限的行政资源。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做法虽然被广泛宣传和推广,但能取得良好效果的地方并不多。即使能取得良好效果,那也不是工会一家的“功劳”。因此,我们难以指望依靠这种做法来普遍提升工会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  其次,在具体操作上,要平衡各方之间的不同利益需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上述《决定》强调“把党政重视、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孙宝树(2004)强调,“必须围绕党委想的、政府抓的、职工需要办的、工会组织能做到的事情来考虑,选择一些亮点,集中力量,抓出成效”。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也强调,要主动争取、运用好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的资源与手段,抓住党政所需、社会所求、职工所盼、工会所能的事情,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王敏,2008)。然而,如何平衡党委、政府、社会、职工以及工会之间的不同利益需求?如何判断和选择维权的重点或亮点?如何才能做到既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又能体现职工群众的意愿?这些问题并不容易解决。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些社会化维权模式,一般都出现在经济(主要是非公有制经济)十分发达的沿海地区。当地工会或党委、政府主要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解决“民工荒”等问题的考虑,才从上至下、大张旗鼓地开展社会化维权活动。他们首先和主要考虑的很可能是“党委想的、政府抓的和工会组织能做到的事情”,而不是“职工需要办的”的事情。尽管各方之间的需求有时并不矛盾,但毕竟各方担负的职能、所处的地位以及看待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因此,这种做法不一定对大多数职工群众具有吸引力。  第三,这种维权模式所进行的维权行动一般是由市总工会引领,从上向下布置,主要发生在企业外部,而难以进入企业内部。在企业外部的社会层面上,一些维权行动(如帮助民工追讨欠薪、给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民工技能大赛、春节前包专列甚至包专机送民工返乡等)可能搞得轰轰烈烈(这与新闻媒体的积极支持、配合有关),而在企业内部则可能风平浪静。由于这种维权模式并未触及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制度、工会活动方式和工会干部人事制度,因而很难助长企业工会的维权能力、企业工会干部的维权自主性和工人参与的积极性。以福建省泉州市为例,该市总工会在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①[2007年1月下旬和2007年8月下旬,笔者曾两次前往泉州市调查工会维权和企业协调劳资关系的经验,其成果之一见游正林,2009],2006年1月,他们申报的“外来工维权新模式”还获得了第三届(2005-2006年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②[该奖项由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共中央党校世界政党比较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联合组织发起设立。两年后,“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也获得了这项“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然而,具体到各个企业内部,工会却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维权作用。对普遍存在的计件工资工价偏低、加班时间太长③[在笔者调查的劳资关系比较和谐的G 公司(大型私有企业),工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一般在12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一般在80个小时左右,大大超出了《劳动法》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食堂伙食不好等关系到每个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工会始终无可奈何或无所作为,相应地,大多数职工群众对工会也就不会有什么好的印象。  总之,尽管第三次大改革尚在进行之中,不知其最终结果如何,但从目前正在推行的“社会化维权模式”的效果来看,要想达到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目的,任重而道远。  五、小结与进一步讨论  (一)小结  近60年来,中国工会曾进行的这三次大的改革,力图通过改善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降低工会的“官办”色彩、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与活力、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力度等手段来加强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联系。第一次大改革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旨在把工会办成真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保持工会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从而达到以工会的形式迅速把工人阶级组织起来的目的。当李立三犯了三个“重大的错误”而被调离全总以后,此次力图改革也随之停止。第二次大改革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1988年10月出台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为之绘制了一幅理想蓝图,这同时也属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6月以后,随着当时设计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停滞,设想中的工会改革也就基本偃旗息鼓了。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工会法》的修改,中国工会再一次被推向了大改革之路,即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维权)之路。此次力图改革尚在进行之中,不知其最终结果如何,但从目前正在推行的“社会化维权模式”的效果来看,要想达到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目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进一步讨论  有两个相关的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一是推动中国工会力图进行大改革的直接动力;二是制约中国工会改革的结构性因素。对这两个问题的讨论还得从中国工会的功能说起。  谈及中国工会的功能,不能不首先提及列宁对社会主义工会功能的看法。列宁(1992:63-64)认为:“联系群众,也就是联系大多数工人以至全体劳动者,这是工会无论做什么工作取得成绩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对于一个人数不多的共产党来说,对于领导一个大国(现在还没有得到更先进的国家的直接帮助)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来说,最大最严重的危机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就是先锋队往前跑得太远,没有‘保持排面整齐’,没有同全体劳动大军,即同极大多数工农群众保持牢固的联系。正像一家拥有优良发动机和头等机器的最好工厂,如果发动机和机器之间的传动装置坏了,那就不能开工,同样,如果共产党和群众之间的传动装置——工会建立得不好或工作犯错误,那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就必然遭到大灾难。”以后的学者常用列宁所说的这种“传动装置”或“传送带(纽带)”来比喻社会主义工会的基本功能。我国工会也一直强调要发挥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据不同时期的《中国工会章程》)。  一些学者常常从“传送带(纽带)”的角度来研究新中国成立以后工会与共产党、工会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哈珀(Harper,1969)认为,共产党不是一种群众党(a mass party ),而是一种精英党(a party of elites),即由一个阶级的最先进的成员组成的党。共产党员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这么一个小规模的领导群体,必须依靠其他机构即群众组织来联系广大的群众,从而维持对社会各个部门的领导与控制。工会就是一个这样的群众组织。虽然工会在中国政治体制中所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在党与产业工人之间扮演传送带的角色。  从理论上讲,扮演传送带角色的工会具有双向传送功能,简而言之,就是从上至下把党的政策贯彻到职工群众中去,从下往上代表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①[亦有学者(Pravda&Ruble ,1986)把传送带的这种双重功能称为古典二元论(classic dualism)]哈珀认为,工会的这种双向传送功能把工会干部置于一种两难困境之中,当他们强调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想要发挥从下往上的传送功能时,往往被指责为试图脱离党的领导,并被认为是对共产党执政的一种威胁,工会与党之间的关系便会因此而出现危机。哈珀还对发生在1951年、1957年和“文革”时期的三次这样的危机进行了描述和分析。  后来的一些学者遵循哈珀的这种分析思路继续探讨工会与党之间的冲突。陈佩华(Chan,1993)认为工会的双重功能具有内在的矛盾性。自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9年,中国工会与党发生了五次冲突,其中前三次与哈珀的描述相同,后两次分别发生在1976年和1989年。  这五次冲突都发生在“党—国家(the Party-state)”的权力软弱、退却或内部出现分裂的时候。只要中央的控制减弱,工会就会为自己争夺权力并保护工人的利益。张允美(2003)认为,工会的双重功能具有对立的性质。在现实生活中,工会与党—国家有如下矛盾:一是工人利益与党—国家的利益存在着不可化解的矛盾;二是党—国家为工会规定的角色背离了社会需要和工人的要求;三是全总有它自己的与党—国家不完全一致的集团利益。因此,工会与党—国家之间难免产生冲突。  张允美(2003)认同陈佩华对五次冲突的划分,并认为中国工会与党—国家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摆脱“顺从与冲突”的怪圈。陈峰(Chen ,2003)认为,中国工会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有国家属性,又有社团性质;既是国家的工具,又是工人组织。推行市场化改革以后,工会的这种双重身份产生了直接和尖锐的冲突。尽管工会经常想在工人和国家之间保持平衡,但是,当两种身份明显冲突时,它们会坚定地站在国家一边。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这些学者都夸大了工会与党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性,他们往往把党对工会的要求(代表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理解为工会独自的欲求,从而过分强调了双重功能之间以及工会与党之间的冲突。  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1921年7月)的第一段话就写道:“本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凡有一个以上产业部门的地方,均应组织工会;在没有大工业而只有一两个工厂的地方,可以成立比较适于当地条件的工厂工会。党在工会里要灌输阶级斗争的精神。党应当警惕,勿使工会成为其他党派手中的玩物”(中华全国总工会,1985:1)。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工人阶级成为了党的阶级基础,成为了国家的领导阶级。相应地,工会组织被视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以及“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①[据最新的《中国工会章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工会章程》曾被多次修改,在不同历史时期,它对工会性质的表述略有不同]正因为工会具有如此重要的政治与社会地位,所以,不管在哪个历史时期,工会都被要求服从党的统一领导,履行党赋予的基本职责、发挥党所希望的基本作用。这种基本职责和基本作用,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述,但可以把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而开展工会工作,把党的政策贯彻到职工群众中去,把党的主张变成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把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很显然,工会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只有这样,工会在职工群众中才会有威信和号召力,工会开展的各种活动职工群众才会愿意参加,工会在职工群众中贯彻党的政策才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也就是说,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也是党对工会的基本要求。一旦脱离了职工群众,工会就无法满足党对工会的要求,当然也就无法发挥其“桥梁”、“纽带”和“社会支柱”的作用。  从前面的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工会每次都是按照党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因此,可以认为,中国工会每次力图改革的直接动力都是来自党对工会的要求,即党要求工会密切联系群众。换句话说,中国工会力图密切联系群众之时,正是党加强和改善对工会的领导从而要求工会更好地发挥其双重功能之时,而不是如有些学者所说的是党对工会的控制减弱之时。工会力图密切联系群众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党赋予工会的基本职责,而不是试图摆脱党的领导。近60年来,中国工会虽然因不能很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脱离了职工群众,但从来没有脱离过党的领导(陈秉权,1996:93;陈骥,1999:145)。  党需要工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职工群众当然也需要工会密切联系他们。然而,中国工会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方面至少面临以下四种结构性的限制。  首先,工会组织不太容易感受到来自职工群众的压力,或者说,工会组织对职工群众针对自己的不满情绪不会很敏感。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职工在法律上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可是,职工一方无法独立行使这项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建立工会的权利属于用人单位行政一方(钱叶芳,2008;黄巧燕,2004)。这意味着既有的工会组织并不存在竞争对手,不用担心会员会流失,更不用担心自己会被解散。  其次,工会干部尤其是工会领导干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欲望不会太强。这是因为他们往往是上级委派或指定的,而不是职工群众(会员)自己选举的,即使选举也只是对所委派或指定的人选的一种形式上的正式确认,他们不必采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方法去争取选票。  在不少地区和单位,工会往往成为安置退居二线的党政干部的一个场所,这些“空降”来的、脱产的专职工会干部年老体弱、文化水平偏低①[1984年12月18日,胡耀邦(1988)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讨论全总执委会报告时指示:“无论哪一级,如果党政部门把那些年老体弱而又缺乏知识的、退下来的干部,硬安插到你们那里去,你们顶住。你们可以说这是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然而,要“顶住”这种做法,对工会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难免脱离职工群众。  第三,在基层单位,尤其在国有企业,工会主席实际上都是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之一,他们的工作立场很难站在职工群众一边。  1961年11月,全总党组(1989)向中共中央提出以下请示意见:“大、中企业基层工会的专职主席,由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或副厂长的干部来担任比较合适。凡是不符合这一条件的,请企业党委逐步予以调整”。中共中央同意了这个请示。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1989)又在《关于转发〈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强调:“为了使企业基层工会能很好地承担起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要选调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一级的干部担任企业基层工会的主席”。这样,在国营企业,担任(或兼任)基层工会主席的都是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一级的干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各地纷纷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工会主席又成为了年薪制的享受者。这种做法,在提高工会主席的待遇和地位的同时,也进一步拉大了工会主席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距离。在这种局势下,普通工人逐步晋升为工会领导干部尤其是工会主席的机会也就很少了(Baek,2000)。  第四,《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其中,第2项无疑是工会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它在保障工会组织经费“旱涝保收”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工会联系职工群众的内在动力。  这些结构性的限制或制度安排上的局限性,既是工会难以胜任联系职工群众的职责从而被一再要求进行大改革的主要根源,也是工会每次力图进行大改革都面临重重困难的主要根源。可以认为,中国工会一直面临这样一种两难处境:工会的基本作用在于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在很大程度上却缺少发挥这种作用的制度安排。中国正在变成一座“世界工厂”,世界上最庞大的产业工人阶级正在中国形成(沈原,2006)。如何加强有关制度建设、尽快改变工会所处的两难处境从而真正发挥工会的双向传送功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而重大的课题。  参考文献:  陈秉权,1996,《中国工会的改革与建设(1984-1993)》,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陈骥,1999,《改革中的工会和工会的改革》,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陈骥主编,1993,《中国工会十五年(1978-1993)》,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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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伯格曼:论电影(节选)
    影视 2007/01/28 | 阅读: 2315
    “在如今还保存下来的当时照片中,我们四人头发梳理得整整齐齐,彼此文雅地微笑着。我们那时正专注编写一本书,书名叫《博格曼论博格曼》(Bergman on Bergman)。全书的构想是要由三名学有专精的年轻记者,来问我有关我的电影的问题。那是一九六八年的事,我刚刚拍完《羞耻》(The Shame)。”
  19. 王敏:南疆乡村巴扎里的空间与文化涵义
    文学 2014/10/14 | 阅读: 2315
    若你是一位游客,慕名前往南疆的乡村巴扎(集市),在逛完巴扎后,脑海中是否能准确地浮现出这个巴扎的地图?若你是当地的乡亲,当被问及你所熟悉的乡村巴扎时,你会如何加以描述?若被要求绘出你所熟悉的乡村巴扎的地图时,你会先画什么?
  20. 王维江 :张佩纶:悲情“清流”
    历史 2008/12/04 | 阅读: 2316
    张佩纶试图以大胆搏击而刷新吏治、振作洋务,反而酿成由辉煌到悲凉的仕途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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