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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文学史新著》出版后,章培恒与《文汇报》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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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章先生在《文学评论》上发表《〈玉台新咏〉为张丽华所"撰录"考》,此篇为对邬国平、樊荣先生商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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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吴检斋论清代学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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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自己是有才能的,因为要想凭籍已成势力。就将自己原有之才能皆一并牺牲,不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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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书评
2009/08/07
| 阅读: 1946
作者从检阅宫崎滔天档案开始,长期执着研究日本大陆浪人与大亚洲主义及其相关问题,已经有多种论著问世。因此,这本新著论述日本右翼的历史沿革尤为得心应手,从头山满与黑龙会一直讲到“二战”以后“传统右翼”的死灰复燃与“新右翼”的崛起。作者不仅为我们编制了新老右翼团体的宗谱,而且还勾画了几代右翼代表人物的群像。我相信,读者通过此书当可理解日本右翼历经两次世界大战发展变化的基本脉络,而更为重要的是可以获致当代右翼群体的清晰而完整的印象。这对于读者把握日本右翼的来龙去脉,特别是当代新右翼与传统右翼的区别及其言行特征,应该很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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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化 金融化,简单地说就是社会经济活动中金融资产规模与金融活动规模的盲目扩大过程。比如,上世纪第一次世界经济危机后的1930年,美国的财富生产规模(GDP)仅为0.1兆美元,1980年达到2.8兆美元,2008年迅速扩大到14.2兆美元,比1930年增加了140多倍。但另一方面,为了实现财富规模的快速扩张,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更为迅猛。1930年全美国金融资产规模仅与当年的GDP相当,1980年达到GDP的2.5倍,2008年进一步扩大到GDP的4.4倍。无独有偶,这一现象在世界许多国家也同样存在。根据IMF的资料,2008年全球GDP为68.3兆美元,全球金融资产为171兆美元、相当GDP的4倍,而全球的金融衍生品销售额竟高达684兆美元、相当GDP的10倍。可见,这个加速的经济扩张过程,是以金融活动的规模越来越超过生产活动的规模、货币循环的速度越来越超过商品循环速度的方式实现的,其内涵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金融化”过程。 金融化的表现 金融化的结果,表面上看似乎是增加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但在本质上由于加快了金融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分离,这既强化了金融市场的相对独立性,同时也加大了金融市场独立发生危机可能性。这样一来,原来可能在生产领域爆发的问题和危机,由于生产活动被金融活动的替代而逐步转移到了金融领域,使得传统的经济危机(商品过剩)可能以一种更高级的形态,即金融危机(资金过剩)的方式表现了出来。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金融资产的膨胀使生产活动日益被投资活动所替代,即投资超前;另一方面,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过度供给使商品循环日益被货币循环活动所替代,即消费超前的现象。这种投资和消费的“双超前”现象,不仅是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的集中表现,也是其社会深层次矛盾的直接反映。 金融化的本质 其实,金融化带来的繁荣就是社会金融资产规模的快速增加。我们知道,金融资产作为社会总资产的一个部分,相对于土地、房屋、设备等不动产而言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俗称为动产。从资产负债平衡关系(B/S)看,全社会金融资产的增加,在通常情况下,即意味着在社会另一端存在着同样规模金融负债的增加。例如,美国政府和企业发行的大量国债和企业债,对于持有者(如居民)而言是一种金融资产,但对于政府、企业和银行而言,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债务。同样,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资产,不过是金融机构向全社会(包括家庭、企业、政府)发行的(准确地说是借入的)一种新型债务而已。由此可见,金融化带来的繁荣: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品规模的增加,不过是少数人利用发达的商业信用将社会总收入(国民收入)透支了若干次而已。可以说,金融化的本质就是社会债务关系的不断扩大,即全社会的债务化。 一幅真实的图景 美国的最新情况表明:2009年底美国主要负债结构为,国家债务9万亿美元、公司债务9万亿美元、房屋抵押债务10万亿美元、医疗债务30万亿美元、社会保障债务12万亿美元,合计达到70万亿美元,这相当于美国当年GDP的4.5倍和财政收入的8.8倍。也就是说,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个别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增长模式(超前消费和投资),不过是运用所谓“金融化”手段实现的向全世界的巨额债务透支,其繁荣的背后不过是从银行到企业、从政府到民间依靠大量借贷资金维系的一个海市蜃楼。 我们的选择和方向 当前,世界经济正处于缓慢的复苏过程,但这一过程能否持续下去还不取决于我们,因为规模庞大的借贷资金能否在各个环节上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和利益回流;同时,作为支撑这一循环的制度安排、即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如WTO、IMF、WB等)的稳定性和有效性,随时都将可能使这一海市蜃楼再一次变成泡影。换句话说,即使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不爆发,接下来,由各国企业部门、政府部门、金融部门引发的任何一个债务问题都将会再现同样的结果。对此,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就早已说过,“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社会危机的基础”,为此,加快“去金融化”的政策调整,防止“负债式经济增长”的风险应是未来保持我国经济社会和谐运行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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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法律
2011/10/04
| 阅读: 2897
从清王朝向民国的政治过渡能在半年内迅速完成,并避免了国家解体的结果,与北洋集团、满清皇室和南方政治精英的"大妥协"有密切关系。在宪法学上,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解释这场"大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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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历史
2013/02/02
| 阅读: 1753
新浪历史1913年系列访谈之二:1913年3月,沪宁铁路车站的三声枪响击杀了正欲问鼎民国政坛的国民党领袖宋教仁。暗杀激起的二次革命及随后的政治压制,宣告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的失败。民初鼎沸的议会政治与政党活动,如昙花一现,终归于沉寂。从此往后十几年间,是所谓军阀的时代,袁世凯之后,原本在表面上还算是被捆缚在一起的大大小小诸多军阀,一跃成为中国政坛的主角,互相攻伐以争权势,国家四分五裂,政治保守无为,外交仰人鼻息。中国近代政治,走入最为混乱黑暗的一节。北洋军阀时代的终结,要等到十四年后国民党与共产党联合北伐。但军阀,并未随之而去。整个民国,北洋军阀时代培植并成长起来的军阀与及新崛起的军阀,犹如青天白日之下的幽魂,始终没有散去。重回百年前的1913年,寻找历史线索。这一年,为何新生的共和国(中华民国)刚刚一年,就遭遇了政治上的大动荡,最终使得共和体制难以运转。新浪历史1913年系列访问,从这一年年初大选开始。本期,我们访问了北京大学章永乐教授。他从辛亥年缔造的政治、军事格局开始,分析1913年宋教仁遇刺之前各种力量博弈之下所埋藏的危机。采访嘉宾简介:章永乐,浙江温州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政治学博士,北京大学西方古典学中心学术委员。主要研究领域: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近现代宪政史,古希腊-罗马历史编纂学。著有《旧邦新造:1911-19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新浪历史:章教授好,1912年是中华民国的过渡之年,它的政治状况如何,能否大致介绍一下?章永乐:1912年最重要的事情,当然是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框架的搭建:清帝退位、南北政府合并、袁世凯主政新政权、定都北京,南京的临时参议院最后也迁到北京去了。用我在《旧邦新造:1911-1917》中的说法,这是一场"大妥协"。但是,这是一个很勉强的妥协。大家都认为国家要统一,都认同五族共和,但对于统一的中华民国政权的正当性基础,袁自己的解释与革命派的解释很不一样,袁要追溯到《清帝逊位诏书》,强调民国与清朝的连续性,革命派一定要强调民国政权的革命起源。大家也都同意袁世凯当临时大总统,但是这个大总统该有多少权力,大家意见很不统一。南京临时参议院单方面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规定的国务员的副署权、内阁用人必须经过临时参议院同意、凡加重国库负担的契约需要临时参议院批准等规定,都是束缚袁世凯手脚的。袁作为临时大总统,无论是人权、财权、事权都比较有限,无法充分施展。这种政体安排后来就成为矛盾焦点之一。除此之外,中央与地方关系也是个重大分歧点,因为一旦袁世凯执掌中央行政,央地关系直接关系到革命势力的命运。同盟会-国民党与北洋集团在1912年磕磕碰碰的事情很多,但还没有撕破脸。袁世凯要搞"军民分治",目的是为了削弱各省都督的权力,同盟会-国民党有人支持,有人反对。在中央,换了几个内阁。唐绍仪内阁里有一半是同盟会的会员,但唐与袁冲突太大,到6月份就辞职了。陆征祥内阁被称为"超然混合内阁",政党属性不明显,但陆征祥被临时参议院弹劾,8月份就称病辞职。赵秉钧代理总理,到9月陆征祥辞呈批准后出来组阁。8-9月发生的另一个事情就是孙文、黄兴北上调停,两人表明拥袁态度。黄兴推荐赵秉钧组阁,并把赵秉钧内阁的一堆阁员拉入国民党,从形式上做成了一个国民党内阁。到这里,大家面子上还是过得去的。但是,1912年年底至1913年年初的大选之后,国民党成了掌握议会的多数党,对组阁权志在必得。这对北洋集团来说问题就比较严重了。新浪历史:1912年6月到8月,出现了一个政府空缺的时段。8月份孙中山和黄兴先后北上,其实是调和南北矛盾。这是国民党方面和北洋方面关于内阁做的一次努力,当然,最后的结果也是出现一个国民党内阁。赵秉钧也加入了国民党,组阁成功。就1912年年中的情势来看,赵内阁算是最后一次妥协,1912年8月,情况已经非常危险,议会制吵得一塌糊涂,内阁无法出台。孙黄北上之后,赵秉钧内阁出台,南北的平衡,又勉强维系了下去。这里边的危机是什么?章永乐:南北矛盾是一个结构性的矛盾,也是一个无法通过"大妥协"获得彻底解决的矛盾。这就好比两拨人开一个股份公司,到底谁的股份多呢?革命党人掌握革命的道义资源,掌握南方多省的地方军政大权,1912年南北和谈时,民军甚至在数量上比北洋军还多,"大妥协"后大量裁撤,军事力量就不如北洋了;北洋这一边呢,在"大妥协"之后掌握了中央的军政大权,军事力量比革命党人强,在地方上也比较有实力,但它是从清朝的军政体系中蜕变出来的,并不掌握革命的道义资源,更倾向于诉诸与清朝的连续性。双方都觉得自己股份多。第一轮妥协的结果是,革命党人把临时大总统的位置交出来了,但这不等于说他们放弃控股了。他们想搞政党内阁制,把内阁的权力拿到手里,这样就能在事实上实现控股。但1912年的事态发展可以让我们看到,还是北洋比较有实力一些,它得了控股的里子,可以给同盟会-国民党一个面子,把实际上听命于袁世凯的内阁"化妆"成同盟会-国民党内阁。这个通过妥协产生的政治结构已经矛盾重重,已经到了不靠"政治化妆术"就维持不下去的地步了。新浪历史: 1912年年底到1913年年初的大选,国民党在参众两院都获胜。当时两院的职能是什么?章永乐:根据《临时约法》,立法机构是临时参议院。1912年8月10日公布的《国会组织法》事实上修改了《临时约法》规定的一院制,设参众两院,众议院为下院,议员由各地方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为上院,议员由各省议会、蒙古、西藏、青海选举会、中央学会、华侨选举会选出,为间接选举。这一安排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制很接近。但机构虽有变化,两院行使的其实还是临时参议院的职能,这些职能有些是由一院来行使,有的由两院共同行使。建议、质问、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之请求、政府咨询的答复、人民请愿之受理、议员逮捕之许可、院内法规之制定这七种职权由两院分别行使,其他职权,除预算决算必须先由众议院议决之外,都由两院共同行使。共同行使职能,就意味着每一院对另一院都有否决权。比如立法就是两院共同行使的职能,每一院都可以提出议案,但都必须得到另一院的通过。这样参众两院的功能差别其实并不大。如果这两院都由同一个党控制,那么就根本不可能有相互牵制的作用。新浪历史:1913年这个大选还有一个致命的问题是,袁世凯的力量实际上没有介入进来,你怎么评价?章永乐:你说得很对,北洋系在这次选举中比较消极,根本就没有投入多少资源去参选。这跟袁世凯的素质和态度有很大关系。袁是旧官僚出身,搞官僚政治是行家里手,但确实是不太懂群众政治,没重视这个选举,没料到国民党选赢之后,居然能根据宪法,正大光明地与北洋竞争政权。另外,在孙、黄宣布支持他之后,袁的确也把自己当成超越国内各党派的"超然总统"了,认为搞定这些政党的头人,也就搞定了这些政党。这样下来,袁世凯既没想到自己去组党参与选举,也没有去刻意拉拢一些政党的势力为自己所用。国民党就不一样,很多人搞群众运动起家,即便不熟悉选举,也知道怎么搞群众宣传,更何况有宋教仁等一批在海外观摩和研究过选举的归国留学生进行引导;在南方,国民党人还控制着一些地方政府,更可以动用政权的力量来为国民党拉票或做票。这是两拨气质差异很大的人,一拨还停留在官僚政治时代,一拨已经迈入了群众政治时代。新的共和政体为群众政治留出了很大空间,国民党也充分利用之,但掌舵的北洋集团对此却缺乏心理准备。这样的一个政治体系怎么可能稳定呢?新浪历史:那么这里埋伏了一个1913年的破裂的伏笔,北洋集团失去了选举,或者它在选举当中完全没有办法和国民党抗衡。章永乐:如果北洋集团也积极参与选举,并在议会中有一定代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就会缓和很多,绝不会闹到这种极端对抗的地步。我这样说不是空穴来风。1913年的北洋还不会玩选举,结果国民党赢了;到1918年北洋就会玩了,操纵所谓"安福俱乐部", 让试图冲刺国会第一大党的"研究系"输得很惨--有句话说得好:"流氓会武术,谁也挡不住。" 但1913年北洋还没学会选举嘛。选举结果是,国民党在众议院596个席位中得了269席,在参议院274个席位中得了123席,加起来,总共在870个席位中得了392席。这是压倒性的优势,如果能完全按照政党内阁走,就可以兵不血刃的把施政权夺过来。距离胜利看似只有一步之遥,国民党人怎能不振奋呢?宋教仁动身北上前那些意气风发的话,绝不是他一个人的想法,而是寄托着整个集团的政治愿景。但他们忘记了,他们背后没有足够的军事力量。1913年这种情况,其实有点类似于晚清立宪,晚清立宪有个很大的驱动力,就是汉人士绅与官僚想通过立宪,兵不血刃地从满洲亲贵手里夺取行政权。满洲亲贵对此当然非常警惕,非但不让政权,还搞出了个"皇族内阁"。 汉人士绅与官僚和平夺权无望,才被推向了革命。 1913年的袁世凯就类似于清朝皇帝,国民党类似于想夺满洲亲贵权力的汉人士绅与官僚,夺权的人都并不想争国家元首这个面子,要的是行政首脑这个里子。差异在于,1913年国民党夺权有宪法依据,比晚清汉人立宪派的所作所为更理直气壮。对北洋集团来说,这就成了一个关系到本集团生死存亡的挑战。新浪历史:《临时约法》你怎么评价?它究竟是一个责任内阁制呢,还是一个混合的总统制?章永乐:《临时约法》确立的是一个混合了总统制和内阁制特征的政体,事实上总统制的特征还多一些。总统制下,总统兼为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内阁制下,这两个角色由总统与总理分别担任。《临时约法》一方面模仿美式总统制,赋予总统比较大的实权;另一方面,又仿照法国内阁制规定,增设了国务院(内阁),并且赋予国务员以辅政权和副署权。但是,《临时约法》虽然规定任命国务员需要得到临时参议院同意,但没说对国务员免职也需要临时参议院同意。这个法律上的模糊,在1917年的"府院之争"中就成为核心问题,大总统黎元洪将总理段祺瑞直接免职,黎认为合法,段认为非法。总的来说,实际运作起来,总统比总理更像行政首脑。标准的内阁制还需要有议会对内阁提不信任案和总统可以解散议会的对等设置。《临时约法》规定,"参议员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在这里,立法者将"不信任"也包含在"弹劾"的意义之中,可以说从实质上有不信任提案权。但临时大总统却不能解散议会。这其实是一个很奇怪的政体,内部缺陷很多,运行起来之后也一直磕磕碰碰。为什么会立出这样一个法呢?它又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宋教仁是一开始就主张内阁制的,孙文一开始主张总统制,看到袁世凯要出任临时大总统,才改变主意,主张内阁制。如果搞成了标准的内阁制,袁就类似于"虚君",实际行政权将由同盟会人士来掌握。但我们要知道,袁世凯出任临时大总统在南京临时参议院是全票通过的,连孙文都没有得到满票,这说明袁在临时参议院里有相当的威望。孙、宋等人改总统制为内阁制的思路,并没有得到临时参议院的普遍赞同。在审议的过程中,一些对临时大总统不利的条款就被议员们删改了。最后妥协的结果,就是这样一个混合的政体。所以孙文很不满,他后来回忆说,"在南京所订民国约法,内中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新浪历史:这段历史当中我自己的一个疑问,《临时约法》没有明确责任内阁制。那么宋教仁上来之后,能不能组成完全责任内阁?章永乐:《临时约法》的法条确实并没有说实行多数党组阁的制度,从理论上说,总统可以提名少数党甚至无党派人士入阁,这也是袁世凯提名非同盟会-国民党人当总理的依据。但《临时约法》又规定,所有国务员都要临时参议院通过。也就是说,你总统可以随便提名,但我国会有否决权。这就是为什么袁世凯在唐绍仪、陆征祥、赵秉钧内阁人选上反复斟酌的制度原因。如果国会内部的人并不是很团结,少数党乃至无党派人士来组阁或入阁也是可能的,总统多费神做分化议员的工作就是了。但如果是1913年国民党占据多数席位的情况,总统不搞多数党组阁,遇到的阻力就会非常非常大。新浪历史:那就是说1913年年初这个选情已经把国民党推向了前台,北洋在选举当中严重溃败。这样的一个局面导致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袁世凯怎样面对国民党。国民党代理理事长宋教仁在长江沿江各省的演讲中,发表了很多激烈的反袁言论,有一个演讲他甚至说,袁世凯如果不按照国民党的意思办事的话,就可以把袁世凯(总统)撤换掉。这肯定是袁世凯方面不能接受的。张国淦有一个回忆录,他就说袁世凯在北京阅读到刊登宋教仁演讲的报纸之后,非常愤怒,就说宋教仁怎么能发表这种言论呢。两边情势,如此不睦,那么1913年年初正因为国民党胜选,有没有可能导致袁世凯必定使出重手,即使没有宋教仁案发生,他是不是必定要撕裂这种勉强的妥协?章永乐:"必然"、"偶然"这样的用词都太绝对,我更倾向于用"概率"的概念来表述。事态走到这一步,不管有没有宋案发生,袁都有极高的概率出重手,因为这已经不仅仅是袁世凯一个人的事了,更牵涉到许多北洋军政要人的前途命运。乖乖交出组阁权,无异于北洋集团的政治自戕。北洋有这么大的军事实力,为什么要交呢?让袁世凯乖乖交权,这需要袁具备多高的治美德啊!更何况,袁对这个游戏规则本身就很有意见。《临时约法》毕竟是南京临时参议院单方面制定的,北洋集团并没有参与立法,却最后要受到这个法律的约束。袁要是说不玩了,在道义上并非完全没有同情者。新浪历史:当时国民党有提议想让黎元洪来,因为黎元洪好控制,他们有这个想法。当然黎元洪是没有任何实权的人物,最多也就是在湖北省有一些实权,这个可能性也不是太大。章永乐:黎元洪得了临时副总统头衔之后,也一直不愿意离开湖北,他是非常清楚实力政治的规则的,离开自己的军队无异于鱼离开水。哪怕是国民党支持,黎也断不会跑北京去当总理。他最后是被段祺瑞胁迫进京的。在我看来,黎元洪对现实世界的游戏规则理解是准确的。政治制度的运作,还是不可能太偏离现实世界中的实力对比。在军省格局下,国民党没有军事实力作为后盾,想兵不血刃地从掌握重兵的北洋集团手中夺走行政权,很不现实。从世界历史经验来看,"政党轮替"如果要顺利发生,很关键的条件是军队在国内政治竞争中保持中立。但民初的军队都是党派军队,显然不是中立的。新浪历史:你怎么看制度设计和真实的权力之间的问题,如果有更好的办法怎么处理1913年这个局面?章永乐:从结构上说,即便没有宋案发生,1913年的局面也已经很危险了,要想不崩盘,只能寄希望于政治家们超常的政治美德。假设他们有这种美德,相互给点面子,最后能有多大改善空间呢?手握重兵的袁是不可能接受国民党完全自主组阁的,他最多允许继续赵秉钧内阁的"政治化妆术"继续下去,或者在内阁中多放一两个真国民党人。而国民党既然赢得了大选,自然也不会允许自己的权力有所减损,因此袁试图获得的自主任命国务员的权力与解散国会的权力,都不太可能实现。所以,妥协的空间是非常小的,即便双方达成妥协,那也只是将冲突往后推而已。但实力对比还在变化,而且对北洋有利。我们要知道,1913年同时还在进行着另外一些事情。第一是袁世凯向列强借款充实财政,有了钱就可以增强北洋军事实力;第二是袁世凯大力推进"军民分治",旨在削弱各省都督的权力,这首先就会削弱国民党控制的省份的权力。所以,坦白地说,我没有更好的办法。如果当时军队保持中立地位,而不是被不同政治势力直接控制,更有成果的妥协是可能的。但这种军事力量格局是从晚清以来逐渐形成的,对我们的讨论来说,它已经是一个常量。新浪历史:你怎么看共和党(进步党)在1913年年初大选中的作用,是与国民党形成两党制约吗?章永乐:进步党是大选之后合并统一、共和、民主三党才产生的。参与大选的政党非常多,选举的时候,还很难期望出现两党局面。袁世凯想当"超然总统",一开始也没有两党政治的构想,他是等到选举结果出来之后,才去找梁启超、汤化龙等人组建进步党的。对他来说,这是亡羊补牢之举。进步党诞生之后,的确对国民党起到某种制约作用。比如说在善后大借款事情上,利用国会议事程序拖住国民党,这对袁是非常有利的。但进步党并不是对袁言听计从的"五毛党",他们是有理想有抱负的。梁启超等人之所以支持袁世凯,是因为他们认为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下,有必要加强国权。所以不能把进步党看成是北洋集团的党。实际上,1916年的倒袁运动中,进步党系人士是急先锋。1918年,脱胎于进步党的"研究系"又想通过选举,成为国会第一大党,趁机组阁。这个时候段祺瑞他们学乖了,赶紧组织了"安福俱乐部",无政党之名,有政党之实,结果一选,"研究系"输了个底朝天。那次选输之后,梁启超才意识到自己原来太天真了,没有从国民党的失败中汲取教训。新浪历史:怎么评价袁世凯在1912到1913年年初之间的作为?章永乐:有人说袁世凯法制观念淡薄,这点当然是有道理的。袁世凯上任之后发布的大赦令没有经过南京临时参议院同意;他不尊重国务员的副署权,没有经唐绍仪副署就作人事任命;他搞善后大借款,也绕开了临时参议院。这些事情都违反了《临时约法》。当然,我前面说过,袁对《临时约法》的意见很大,这个法的制定过程是有重大缺陷的。不过还是要看他做了哪些具体的事。袁世凯是中央政府领导人,处于那个位置上的人,都会考虑国家的整合。辛亥革命之后的中国陷入深刻的国家整合危机,边疆出现分离主义运动,地方上军省格局固化,中央不仅对地方失控,自身也财政拮据,难以为继。袁世凯从1912年到1913年初干的事情,首先就是"削藩"和加强中央集权。他做了几个重要的事情,第一就是劝说南方把大部分军队解散了,这个事做得比较成功;第二个就是财政,要求各省向中央解款,结果连北方几个省的都督都不给他交,这个事情到1913年初都没有太大进展,所以袁世凯的重心就放在借外债上,跟列强借钱引人非议,但客观事实是,离开外债,北京政府根本无法维持。袁政府真正有实效的财政体制改革是从1913年底开始的。第三是推动"军民分治",向各省派遣民政长官,借此在各省打入"楔子",削弱都督的权力。最有戏剧性的事情就是,江西都督李烈钧推荐了自己的老师汪瑞闿来当民政长官,但汪瑞闿却向袁世凯输诚,李烈钧作茧自缚,陷入全面被动。第四,通过军事与政治手段,积极应对蒙藏分离危机,使情况没有进一步恶化。上面四件事,第一件是南京临时政府自己同意的,如果吃亏也是个哑巴亏;第四件是大家都赞成的;第二、第三件事情,革命派批评很多,视为卖国和专制。但就财政而言,即便是南京临时政府,也向列强到处借钱,孙文甚至向日本开出了租让东北的条件,尺度比袁世凯大得多。就对"军民分治"的态度而言,同盟会-国民党内部意见并不统一,黄兴是赞成"军民分治"的,但担任若干省都督的同盟会员-国民党人则非常反对,并提出"地方自治"的口号来对抗,这主要还是因为自身成了"削藩"的对象。民初最大的问题并不是中央过于集权,压迫地方,而是地方坐大,国家陷入涣散境地。 这样的国家一旦遭到外敌入侵,那就非常危险。这样来看,袁世凯的国家建设努力有很大的合理性。后来的国共两党一旦当权,也都会大力"削藩",加强中央权威,其方向与袁并无大异。所以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削藩",而是哪种政治势力、借助什么力量来"削藩"。传统上国共两党的革命史观认为"反动势力"削"进步势力"的"藩",叫做专制独裁;"进步势力"削"反动势力"的"藩",叫做民主进步。这种说法依赖于特定的"进步"的尺度,根据这种尺度,跨入"群众政治"时代的国民党比停留在"官僚政治"时代的袁世凯要更进步,所以国民党怎么反都是正确的。这实质上是历史胜利者为自己这边做的正当性论证,但从历史来看,新的、更"进步"的政治原则未必就会自然地得出好的政治效果,好结果的发生,总是需要非常复杂的政治实践。所以我们才需要政治学、法学来总结这些实践的经验教训。那我总结出了什么呢?中国在列国竞争之世要生存,内部就不能四分五裂,所以我同情自晚清以来各种政治势力(其中包括清政府和北洋政府)前赴后继的国家建设努力,但在辛亥革命之后政治与军事权力碎片化的背景下,像袁一样仅仅依靠一个比较封闭的、建立在庇护、结盟与官僚等级关系之上的军政集团,通过压制其他政治势力来实现国家整合,是不太容易获得成功的。很简单,你依靠的力量太有限了,而你要对付的离心势力却非常强大。后来国共两党怎么做的呢?一是引入列宁主义原则整合自己的核心团队,第二是通过社会革命,把原来在政治上不是那么重要的社会力量变成支持自身的政治基础。当然,国民党在大陆根本就没完成"削藩"的历史任务,最后反而被别人"削"掉了。新浪历史:能不能说1913年共和政治的失败,是因为双方都缺乏妥协精神呢?章永乐:今人很容易"事后诸葛亮"式地怪当时的政治家缺乏妥协精神,甚至上升到"国民性"的高度来批判,比如专制的毒害啊,中国人习惯于一元政治思维啊。但不要忘记了,这个故事的开端就是1912年的"大妥协"啊!1912年的"大妥协"形式之精巧,前两年一批法政学者对《清帝逊位诏书》的分析已有详细揭示。是不是1912年的政治家富有协商妥协精神,1913年的政治家就突然转性了呢?要知道,很大程度上,他们是同一批人啊。在我看来,1913年的大决裂,从根本上是1912年的"大妥协"结构的破裂。1912年在北洋集团与革命派之间形成的"大妥协"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大家对国家统一有共识,但在其他方面的共识非常稀薄,就连袁世凯领导的民国政权是怎么来的这个最基本的问题,都有两种不同的说法,更不用说政体选择、行政领导人选、中央地方关系安排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了。双方都想要掌握实权,都对自己的政治资源有信心,都掌握一部分军队,也都在逼近对方的底线。在当时的结构条件下,要想不撕破脸,非得有超常的政治美德不可,即便换成白皮肤黄头发的政治家,结果也不会好多少。你不能一边到处用经济学里的"理性人"标准分析这个分析那个,一边在政治上天天要求政治家做尧舜。放在世界历史中来看,在那样恶劣的内外条件下,共和政治出现挫折毫不奇怪。想想短命的17世纪英吉利共和国、法国大革命后的大动荡与频繁的政权更迭、拉丁美洲历史上不断向军事独裁演变的共和政治...... 1912-13年的中国只会比这些革命中的国家和地区条件更薄弱,情况更复杂。如果1913年出现的是个皆大欢喜的结局,那才是真正的人间奇迹,政治学总结出来的很多权力的规律就要改写了。 (采访人:张晓波 受访人:章永乐 整理:吴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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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书评
201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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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考米克的《马基雅维利式民主》是一本既深刻又片面的书,而且恰恰因为片面,才达到了深刻。其深刻之处在于,通过解释马基雅维利,麦考米克对选举民主的局限性进行了反思,建构出一个有助于平民制约本国经济精英的政治控制力的制度模型,而这在全球范围内贫富分化都在加剧的今天,变得尤其具有时代针对性。然而,认为马基雅维利本人就是这样一个模型的原作者,则面临着许多文本解释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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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
戏剧
200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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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中国艺术研究院戏曲研究所的资深研究员和研究员谈梅兰芳及陈凯歌新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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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规则观涉及三个问题:遵守规则的条件、规则意识的产生和规则正当性的辩护。他把主体间性看作是解决这三个问题的关键:离开了主体间性,就无法知道某人是不是在遵守一条规则;离开了主体间性,就既不能形成“规则意识”,也不能从“规则意识”中发展出“原则意识”、分化出“价值意识”。离开了主体间性,更无法为规则的正当性提供辩护。哈贝马斯之所以关注规则概念,是因为他关注这样三个问题:“区别于自然现象的社会现象的研究何以可能?”、“现代社会中真正自由的人格何以可能?”、“现代社会制度的合法性辩护何以可能?”。为了回答这三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哈贝马斯用他的交往理性概念来扬弃康德的实践理性概念。把康德关于“无规则即是无理性”的观点和哈贝马斯的“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规则”的观点综合起来,可以得出“没有主体间性就没有理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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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希望所有宗教的信徒为了能够生活在政治上自由主义的、文化上多元主义的社会中都能经历一个三重反思:坦然接受面对其他教派或宗教遭遇时所发现的认知差异,适应享有对世俗知识之社会垄断权的科学的权威,同意基于世俗道德的立宪国家的诸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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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理性的三个问题:“我能知道什么?”“我应当做什么?”“我可以希望什么?”《逻辑学讲义》中加了第四个问题:“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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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主义确实需要辩护,但为了对普遍主义进行真正有效的辩护,必须对普遍主义到底是什么意思,它有哪些变种,这些变种分别回答和提出了哪些问题等等,作进一步的讨论。我们在为普遍主义辩护的时候要重视普遍主义的复杂含义、普遍主义立场与普遍主义政策之间的复杂关系;我们所要辩护的普遍主义立场不仅是文化普遍主义,而且是受价值普遍主义、尤其是道德普遍主义支持的文化普遍主义。这种意义上的文化普遍主义既超越西方中心论和中国文化特殊主义,同时又对文化的多样性有高度敏感性、对特殊文化丰富普遍文化的可能性有高度开放性。说到底,这种把特殊主义包括在内的普遍主义既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也不是一个单纯的理想,而是建立在不同文化的人们共同的能力、潜力和规律的基础之上、有待于通过自觉明智的交往实践和社会实践加以建构的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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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多样性或多重性已经被广泛承认为当代世界的的普遍现象。针对这种情况,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了“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的观念,并在90 年代初进行了详细讨论。为了在充分考虑中西方语境差异的同时探索西方政治哲学有关思想的可能的借鉴作用,本文试图就罗尔斯在这个观念上的相关论述,以及罗尔斯的观点在西方与中国学术界所引起的不同理解,作一番梳理和讨论,希望通过这种梳理和讨论,能够对解决“重叠共识”这个观念所要解决的问题,即在当今社会如何在多样性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意见、协调的行动和稳定的秩序,提供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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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和“伦理”本来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资本属于经济范畴, 伦理可以说是属于文化范畴。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把经济和文化区分开来, 出现了这种范畴区分以后, 现代资本主义才有比较大的发展, 一般的现代化理论都会讲到这个问题。但现在我们要把资本和伦理联系起来。方方面面都有这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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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不仅是个人行动的准则,也是组织活动的基础,当然也是组织内个人行动的准则。下面先讨论不同类型规则共有的四个特点,然后从规则的约束基础和约束范围出发对规则进行分类,最后谈谈把不同类型规则区分开来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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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前言] 我曾经撰文讨论过,哪怕在后分析哲学时代,在种种dichotomies或“二分”受到重重批评和解构的情况下,概念区分的重要性也是不可忽视的,西方哲学—尤其是分析哲学—在概念区分方面的长处,以及我国的西方哲学研究在引进概念区分方面所做工作的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这里我想进一步讨论,我们在从事西方哲学研究时,有哪几种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方式,这些方式作为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方式,会带来哪些问题,甚至会使我们陷入哪些误区。这些问题和误区,也可以说是我们在从事西方哲学研究时应注意尽力规避的思想风险。本文也涉及“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概念区分,因此也可以看作是我对王晓升教授有关我对哈贝马斯Faktizität und Geltung中译本书名之处理方式的总体上很出色的批评的初步回应。 西方哲学的中国研究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第一种方式,也是最普遍的方式,是中国人通过从事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用中国术语把原先实际上也存在于中国人的意识中的一些概念区分,明确地表达为重要的哲学问题。 这里分别提到的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应该是同一回事;从概念区分这个问题的角度来看,尤其如此。我们今天在哲学当中熟悉的那些概念区分,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而明确起来的,如思维和存在、主体和客体、自然和文化、事实和价值,以及原因和理由、规律和规则,等等。这些概念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人们通过概念区分所把握的那些方面之间的区分,是理解这些方面之间关系的前提;而这些方面的关系常常也就是人类所面临的一些基本关系,在我看来它们都应该归入“哲学基本问题”的范畴。人类文明的发展,无论是个体精神的发展,还是群体文化的进化,都是逐步在语言中、概念中形成和更新一系列区分的过程。当然,把这些概念范畴区分开来,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我不赞成后分析时代的西方哲学家如理查德·罗蒂对概念区分的激烈反对,但并不认为在概念区分建立起来以后,就可以对区分开来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作简单的理解。单纯的概念区分的这种思想风险不仅在中国有,在西方也有,所以不是本文的重点。 西方哲学的中国研究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第二种方式,可以说是最重要的方式,是通过对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使我们在思想中建立起一些原先并不清楚、甚至并不存在、但在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一些概念区分。 典型的例子是“权力”与“权利”、“法制”与“法治”、“必需”与“必须”。这三个例子有两个共同特点。第一,它们都是有关 Faktizität 和Geltung之间的区分或“是”与“应当”之间的区分的:权力的大小是一个经验问题,而权利的有无是一个价值问题;法制是一种社会现象,而法治是一个社会原则;“必需”是一个客观事实,而“必须”是一种规范要求。第二,它们都是书面写法完全不同,但口语发音完全一样。也就是说,在书面语言中作出上述区分应该是相当方便的,但在口语当中,说话者是否作出了正确的区分,则常常并不清楚,由此反过来造成书面表达中也经常出现对“权利” 和“权力”不作区分或乱作区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西方哲学研究和普及的时候,把“rights”和“power”区别开来,把“the rule of law”和“the legal system”区别开来,把“obligatory”和“necessary”区别开来,很有必要。但同时也要防止把这些方面截然割裂开来,因为 rights离开了power往往就无从兑现,the rule of law离开了the legal system就无法操作,规范上的obligatory的依据,也往往就是客观上的necessary。 西方哲学的中国研究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第三种方式,是同一个西文概念,可以用几种不同方式译成中文,而在这些方式中间进行选择,实际上就已经把一些重要的概念区分带入了汉语思维。 换句话说,我们在研究西方哲学的时候向汉语思维引进的概念区分,有的已经存在于西方哲学文本当中,有的则本来并没有明显地存在于西方哲学文本之中,但因为要把西文概念译成中文,我们不得不在不同的汉语语词当中进行选择,而这种选择本身就是澄清甚至建立一些概念区分,而这些概念区分可能恰恰在西文的原文中反倒是不那么容易建立的。但与此同时,以这种方式在汉语思维中建立起来的概念区分,往往容易把西方语境中密切联系着的不同方面被迫过于清晰地切割开来。最著名的是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提到的例子:idealism一词,既可以译成“理想主义”,也可以译成“唯心主义”。当我们强调“唯心主义”与“理想主义”之间的区别的时候,我们往往会忽视这两者之间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在西方人那里或许是比较理所当然的事情。我们在讲近代西方哲学的时候经常碰到的另一个问题是“rationalism”的翻译,它既可以译成“理性主义”,又可以译成“唯理论”。在不同的语境中用这样两个中文词来翻译 rationalism这同一个英文词,同样也强化了唯理论与理性主义之间的区别,而忽视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同样,英文中的“law”既可以译成“规律”,也可以译成“法律”。按照中国人的理解,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是人为制定的。中文翻译law必须在“法律”和“规律”之间作区分,有助于凸显“自然的东西”和“人为的东西”之间的区别,但这样一来,西方社会思想中的“自然法”的概念就很难理解,西方自然哲学中关于上帝是自然界之“法则”的制定者的思想,也较难表达。类似的情况在翻译civil society一词的时候也有。在西方,civil society的含义随着社会史和思想史的演变,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civil society”在汉语中不仅可以译成“市民社会”,也常常可以译成“公民社会”、“民间社会”,甚至“资产阶级社会”(“civil society”的德文对应词“buergerlich Gesellschaft”的字面意思就是“资产阶级社会”)。问题是,中文的这四个词的意思不完全相同,而我们在特定语境中必须选择其中之一来翻译 “civil society”。这四个词虽然不同,但相互之间有重要联系;当我们选择其中之一来翻译“civil society”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切断所选择的那个中文概念(如“市民社会”)与其他中文概念(如“民间社会”)之间的联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德国人干脆在“buergerlich Gesellschaft”之外使用一个在形式上与“civil society”直接对应的词,Zivilgesellschaft。但我们在汉语中好像没有这个便利,由此就会出现一些特殊的麻烦。 引入新的概念区分的第四种情况:西文中存在着重要差别的两个概念,中文作者意识到两者的区分,都认为应该用两个不同术语来翻译,但究竟用哪个术语翻译哪个概念,没有达成共识,由此会引起一些误解,甚至比较严重的误解。 比方说,“rationality”和“reasonableness”,哪个译成“理性”,哪个译成“合理性”?“action”和 “behavior”,哪个译成“行动”,哪个译成“行为”?万俊人译的约翰·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和姚大志译的罗尔斯的《万民法》,都把 “reasonable”译成“理性的”,而把“rational”译成“合理的”,但我认为,罗尔斯对“reasonable”的理解类似于中文的“合乎情理”,故主张译成“合理的”,而“rational”一词则常常用在“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理性选择理论)之类的词组中,故主张译为“理性的”。尤根·哈贝马斯用的action和behavior两个词,许多论者都没有太在意它们之间的区别,而我觉得应该重视两者之间的区别,不仅因为哈贝马斯本人很重视这种区别,而且因为忽视这种区别会产生重要的理论后果。我而且还认为应该把 action译成“行动”,把behavior译成“行为”。当然,尽管我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一些论证,但我主要根据英美行动哲学所提出的这种观点到底是否有充分根据,我自己也没有十分的把握。但重要的是,这些问题若不搞清楚,我们在从事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的时候,所造成的问题可能还多于所澄清的问题。 引入新的概念区分还有第五种方式,往往有这种情况,即英文中的两个不同概念,在我们这里是用同一个术语翻译,而这个术语若放在不同语境中,我们通常是知道应该做不同理解的,但用它来翻译两个的英文术语的话,常常会带来理解上较大的不确定性。 比方说,英文的efficiency和validity,中文常常都译成“有效性”,但我们都清楚,当我们说“这个方案太脱离实际了,根本就缺乏有效性”的时候,与我们说“这规定是某某人违反程序制定的,根本就缺乏有效性”的时候,“有效性”这个词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经验意义上的 “效用性”、“实效性”,而后者则指规范意义上的“正当性”、“值得承认性”。这里说的“规范意义上的”、“正当性”,看上去只涉及社会领域的人际关系,但若从语用学的角度来考察认识论问题,也涉及事实命题是否“真实”或是否“符合”的问题:根据语用的真理论,说命题之为真的主张,也是一种“有效性主张”,是有待于认知商谈参与者们通过合理商谈来确定应否认可的。这两种意义上的“有效性”之间的区别,我们在日常语用活动中通常已有所意识,但未必非常明确;借助于efficiency和validity的区分,可以把我们在中文语境中对两者之间的区别,有更加明确的意识。但如果我们不努力从建立必要的概念区分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的话,我们反而会因为中文当中用的是同一个词,反过来连西方文本中已经相当明确的概念区分,也视而不见。与此类似的是 “legality”和“legitimacy”,中文常常把两者都译成“合法性”,但我们在说“政府的这个房屋拆迁行为根本没有合法性”的时候,我们的意思可能是政府的这个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可能是政府的这个行为即使有实证法的依据的话,也缺乏道德正当性。在特定的语境中,我们所说的“合法性”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是可以区别的;但抽象的一句话,尤其是在中文语境中翻译或转述西方人的一句话,确切的含义往往不容易搞清楚。就像借助于 efficiency和validity的区分,可以使我们对不同语境中“有效性”一词的含义的差别有更明确的意识一样,借助于legality和 legitimacy之间的区分,我们也可以把不同语境中“合法性”这个词的不同含义搞得更加清楚。当然,就像刚才所说,另一种可能恰恰是反过来把汉语中非分化状况,带到对西方哲学的理解中去。 有必要强调一下,我们在这里要搞清楚的不是某个多义词的多种词义,而是搞清楚对于个体成长、社会进步来说非常重要的一些范畴区分问题。事实上,中文的“有效性”所对应的两个英文词efficiency和validity,以及中文的“合法性”所对应的两个英文词“legitimacy” 和“legality”,都涉及前面提到的Faktizität 和Geltung之间的区分。在汉语中—尤其在日常语言中—把英文中用不同单词表达的两个对举概念用同一个词来表达,是否也说明在中国人的通常用书面语言进行的理论思维和通常用口头语言进行的日常思维之间,存在着一些意味深长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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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是六十年代以来美国最著名的社会学家。不少流行观点—意识形态终结论、专家治国论、后工业社会理论等等都同他的名字有密切联系。贝尔的最重要著作是1973年出版的《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和1976年出版的《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两者均已译成中文。
一般认为贝尔是美国新保守主义思潮的主要代表,但对此不能作笼统的理解。根据贝尔自己的看法,他仅仅在文化方面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理由是他“崇敬传统,相信对艺术作品的好坏应作出合理鉴定,还认为有必要在判断经验、艺术和教育价值方面,坚持依赖权威的原则。”(第24页,以下所注页码除特别说明外,皆为《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的页码)
在经济领域,贝尔自认为是一个社会主义者,因为他主张群体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主张满足人们的“需求”,而不是人们的“欲求”,并且认为现代经济中企业产权已不明确,因而企业的真正主人应该是企业的员工,而不是企业的股东。贝尔甚至明确表示:“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完全是有可能的”(第279页)。
在政治领域,贝尔自认为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因为他认为政治行动的主体是个人而不是群体,应该把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区分开来,而避免把私人生活政治化。
西方最著名的左翼思想家尤根·哈贝马斯在比较以贝尔为代表的美国新保守主义和联邦德国的新保守主义时,对前者作了较高的评价。他认为,虽然总的来说两国的新保守主义都只接受社会的现代性(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层行政),而反对文化现代性(尤其是现代价值观念和现代艺术),但美国新保守主义的政治传统是自由主义,而德国新保守主义的政治传统则是立宪主义。对于六十年代出现的出乎新保守主义者意料的那些现象(如激烈的社会批判、广泛的启蒙传统、反专制主义运动、在艺术和反文化领域的先锋派的重新崛起等等),美国新保守主义还试图在理论上寻找新的根据,而德国新保守主义则热衷于把这种状况归咎于具体的个人、尤其是左派知识分子(见Richard Bernstein主编:Habermas and Malernity,Polity Press,London,第93页)。
有意思的是,贝尔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的一个注释中也承认,哈贝马斯对于所谓“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化矛盾”的分析批准,其“理论根据是正确的”(第308页)。
二
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一书中,贝尔的出发点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一个思想: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具有相应的文化起源和合法性基础。韦伯认为资本主义精神是同新教伦理非常相近的,而新教伦理的核心是一种特定的禁欲苦行主义:新教徒把此世工作的成功看作是对于自己的上帝选民身份的一种心理验证,因而一方面具有发财致富的宗教动机(这也可看作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合法性基础),一方面又特别重视经济活动的成功手段。
但贝尔认为韦伯所重视的新教禁欲苦行主义仅仅是资本主义的精神起源的一个方面。资本主义另外还有一个精神起源,那就是另一个德国社会学家韦尔纳·桑姆巴特所讨论的贪婪攫取性(acquisitiveness)。霍布斯的个人主义哲学和歌德笔下的“浮士德精神”是这种贪婪攫取性的文化表现。
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家精神”,同时体现了上述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精打细算的谨慎持家精神”,另一方面是认为“边疆没有边际”、“以彻底改造自然为己任”的不断开拓精神(29页)。
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文化起源包括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来说都起了推动作用,但彼此间却处于矛盾之中。但恰恰是这两个矛盾方面的并存,才有助于避免各自的过分膨胀。另外,这两种精神虽然都是资本主义的文化起源,但真正为资本主义提供合法性基础、或者说对资本主义行为行使“道德监护权”的,仅仅是新教伦理。
经过对资本主义的文化矛盾的发展过程的分析,贝尔的结论是,原先赋予资本主义社会以合法性、行使对于资本主义行为的“道德监护权”的文化基础,已经瓦解了。贝尔认为,造成这种局面是三种因素:
第一,严肃艺术中的现代主义。贝尔概括了现代主义艺术的三个特征:坚持艺术与道德的分化(用中国人的话来说,反对“文以载道”的观念);推崇创新和实验(主张“新的就是好的”,认为艺术的生命在于题材、手法、材料和观念等等各个方面的创新);把自我(也就是那个热衷于原创与独特性的自我)奉为鉴定文化的准绳。在贝尔看来,在推崇个人自由和解放、批判传统和权威方面,现代主义艺术同资本主义经济冲动其实同出一辙。但是,它们之间却迅速生成了一种敌对关系;“资产阶级精打细算、严谨敬业的自我约束逐渐同他们对名望和激动的孜孜追求发生了冲突。当工作与生产组织日益官僚化,个人被贬低到角色位置时,这种敌对性冲突更加深化了。工作场所的严格规范和自我发展、自我满足原则风马牛不相及,难以和平共处。”(第34页)
第二,大众文化中的非理性主义。这方面贝尔指的主要是在六十年代达到高潮的一些现象:对暴力和残忍的炫耀;沉溺于性反常;渴望大吵大闹、抹煞艺术和生活的界限;艺术的政治化和政治的艺术化(审美化)。(第170-172页)
第三,市场体系的享乐主义。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要求精打细算,另一方面又要求刺激消费。资本主义经济不仅提出了多多消费的需要,而且提供了提前消费的手段。贝尔说:“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清教的约束和新教伦理扼制了经济冲动力的任意行事。当时人们工作是因为负有天职义务,或为了遵守群体的契约。破坏新教伦理的不是现代主义,而是资本主义自己。造成新教伦理最严重伤害的武器是分期付款制度,或直接信用。从前,人必须靠着存钱才可购买。可信用卡让人当场立即兑现自己的欲求。机器生产和大众消费造就了这种新制度,新欲望的不断产生、以及用以满足它们的新方法也促成了这一改变。”(第67页)
由于上述因素,美国社会出现这样一个奇特的混合:“一方面,商业公司希望人们努力工作,树立职业忠诚,接受延期报偿理论—说穿了就是让人成为‘组织人’。另一方面,公司的产品和广告却助长快乐、狂喜、放松和纵欲的风气。人们白天‘正派规矩’,晚上却‘放浪形骸’。”(第119页)“一方面强调功能理性,专家决策,奖勤罚懒;另一方面强调天启情绪和反理性行为方式。”(第132页)
这就是目前美国资本主义的历史性的文化矛盾和文化危机。就社会而言,这意味着凝聚力的消解;就个人而言,这意味着生活意义的失落。由于这种文化危机和文化矛盾,贝尔认为“美国资本主义已经失去了它传统的合法性”(同上)。
贝尔还提到导致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的另外一个来源。对于现代各国来说,经济增长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成了一个政治问题。“虽然经济增长从未有过民族主义的强烈感染力,从未有过起它曾经用以动员社会的思想意识的感召力,但它已经成为西方工业化社会的一个重要信条。”(第298页)但问题是,这种增长唤起了人民难以遏制、但也难以满足的持续提高的期望,这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会成为很大的社会问题:“作为资本积累的果实,经济增长在经济上和文化上却使人们产生了一系列的期望。资本主义制度发现,要给这些期望降调十分困难。当这些期望与其他飘忽不定的因素(例如恶性的然而又是周期性发生的通货膨胀;它的渊源是突然兴起的世界经济)结合起来时,他们就会为经济动荡和政治动荡创造条件,而政府则会发现这些动荡越来越难以对付。所有这一切导致了失落感和危机感,动摇了个人对社会的信仰。”(第302页)
对于上述文化矛盾和信仰危机,贝尔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假如世俗的意义系统已被证明是虚幻,那么人依靠什么来把握现实呢?我在此提出一个冒险的答案——即西方社会将重新向着某种宗教观念回归。”(第75页)“宗教能够重建代与代之间的连续关系,将我们带回生存的困境之中,那是人道和友爱的基础。”(第76页)
贝尔的这个观点,是他之所以被称为新保守主义者的重要原因。但是他并不是要求人为地复兴宗教。他一方面认为宗教能够重建代与代之间的连续关系,另一方面又认为“我们无法人为地制造出这种连续性”(同上)。“人们可以发明一些方法,可以制定一些规则,可以设立一些机构。但是信仰却具有一种有机性质,它不可能通过行政命令的手段得以产生。一旦信仰破灭,它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重新生长起来(因为它的土壤是经验),并重新发挥效用。”(第302页)在1978年的再版前言中,他又强调指出:“宗教是不能制造的。人为制造的宗教更加糟糕,它虚伪浮夸,极易被下一轮时尚冲散消灭。”(第39页)“宗教源出于人类分享共同悟性的深切需要,它不是‘灵魂工程师’所能制造的。”(第40页)
贝尔的观点可以作这样的解释:宗教是人类有意义地生活、彼此融洽地生活所必不可少的,所以,在一定条件下,人们会很自然地回归宗教。这种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在种种危机——道德危机、信仰危机、经济危机、生态危机等等——面前,意识到人类的局限性,意识到有必要进行种种限制——对发展的限制、对环境发展的限制、对军备的限制、对生物界横加干预的限制,以及对“那些超出道德规范、同魔鬼拥抱并误认为这也属‘创造’的文化开发活动”的限制。(第40页)
除了寄希望于人们自发回归的宗教意识之外,贝尔还提出了他所谓的“公众家庭”的观念,用这种观念来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团体与个人的关系。贝尔承认现代的多元社会的三个层次——以国家为代表的整个社会、在规模和种类上各不相同的特殊群体、个人——都不能忽视。他一方面肯定“个人主义思想是人类意识发展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另一方面批判“美国十分猖獗的个人主义”。他一方面承认“在一个现代的多元化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具有一定要求的群体是社会学上的事实”,并且认为“一个现代民主政体的特殊力量在于:它可以容纳如此众多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指出,这些特殊群体会“导致负荷过重,造成四分五裂,而且还常常引起政治上的僵持”。为了解决这几方面的矛盾,他主张“我们必须考虑到那些不顾任何差别而是用于任何人的规则、权利和情况;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到那些显示出群体之间的相应区别(在需求方面,在补偿的理由方面,再要承担的负担方面)的规则、权利和情况;并且根据这些情况进行分配。”(第320页)
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贝尔要求不是把自由和平等对立起来,而是通过对不同意义的平等的区分,来协调自由和平等。首先要区分“平等待人”与“使人平等”,一般来说,平等待人是合理的,而使人平等则是错误的。他又区别“条件的平等”、“手段的平等”和“后果的平等”。一般来说,注重条件的平等和手段的平等是合理的,而注重后果的平等则是错误的,因为“减少后果悬殊的努力就意味着,为了使另外一些人更与之平等,某些人的自由将会被限制或牺牲”(第325页)。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完全不顾后果方面的严重不平等。贝尔主张用“相对差别原则”来处理一些问题,比如对不同收入的人征不同的税,对不同的学校规定不同的招生要求等等。作为能力和成就之报酬的财富不平等应该予以承认,但对于金钱与金钱之外的社会商品(如医疗保健)的交换,则要加以限制。同时,他建议对消费进行有选择的征税,并改进那些适用于一切人的必要社会公用事业。
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贝尔把这个问题理解为社会的经济方面的成本收益计算和非经济价值的社会标准之间的平衡问题,并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对抗,效率的要求正遭受压迫。贝尔把这个问题分成两种类型。第一种情况,假定经济增长速度为零,问题主要发生在同一代人之间:重视效率原则往往会顾不上弱势社会成员的利益,而公正原则则要求照顾这部分人的利益,那么,两者之间的结合点设在哪里才是合理的?对此,贝尔提到了美国哲学家罗尔斯的“最低限最高标准”:一种追求效率因而导致社会差别的社会安排如果是合理的,那么,与其他安排相比,它必须能给社会上最无优势的成员带来最大的可期望好处。对罗尔斯的观点贝尔虽然提出了一些批评,但总体上还是赞同的。第二种情况,假定经济增长速度大于零,问题同时也发生在不同代的人们之间:当前的人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利用那些可以留给后人来利用的资源?当前的人们的利益与未来的人们的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在哪里?贝尔既反对苏联社会的“当前这一代可以为未来而牺牲”的见解,也反对西方社会的这种情况:“为了消费的缘故,人们不惜把资源浪费在多余的虚饰夸耀型产品之上(例如,又大又重的汽车,消费品的奢侈包装)。”(第336页)为此,他强调把“需求”(也就是法兰克福学派代表之一马尔库塞所说的“真实需要”)和“欲求”(也就是马尔库塞所说的“虚假需要”)区别开来,反对把对于后者的满足当作生产的目的。
公众与私人的关系,贝尔说西方社会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守旧人士想得到经济自由,但又想得到道德管制,而当代自由主义者想得到经济管制,但又想得到道德自由。贝尔的立场介于两者之间:要经济管制,但承认分权和竞争的好处;反对“道德警察”对人们的私人生活横加干预,但认为“社会必须拥有一种羞耻感,以免使社会自身丧失对道德规范的一切感觉。”(第339页)贝尔承认,对于什么叫“羞耻”,是下不出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的。但是,他说,公众和私人之间的区别,则是可以明确定义的:“可以在它们二者之间筑上一堵墙。这样一来,就可以禁止公开夸示色情、淫秽以及使人格蒙受耻辱的那些好色的成分。但在那堵墙之后,持有一致意见的成年人愿做什么是他们自己的事情。”(第339页)
贝尔最后的结论是,要建立人与社会的幸存赖以维系的基础,就“应当将如下三种行动结合起来:重新肯定过去,唯有如此我们才可根据历史遗产并了解我们应对后人承当的责任;承认资源有限,承认需求——个人的和社会的需求应当优先于无限制的欲望和要求;达成一种公正观,它将给所有的人一种公平感并将所有的人包括进社会之内,它将促进这样一种新市场,在那儿,在相关领域之内,人们变得更加平等因而能够被平等对待。”(第344页)
简单点说,贝尔主张把文化上的保守主义传统观、经济上的社会主义需求观、政治上的自由主义公正观这三者结合起来。
《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丹尼尔·贝尔著,赵一凡等译,三联书店,1992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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