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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与权力的转移引起了不同社会领域的大规模调整,其中就包括了高等教育。学者和其他大学员工越来越难为知识本身而探求知识,由于大学要依从市场需求的优先次序,学生事实上也是受害者。新自由主义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特别抽象的资本逻辑。因此,为了建立更好的大学所进行的抗争不能与反对资本主义全球化运动分离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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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当社会变革的时代,便有重新诠释经典的迫切需要。现代人对古代经典诠释活动往往看作学究的嗜古成癖。这种漫画式的理解是不对的。事实正好相反,经典诠释活动常常反映出人们在新与旧之间、活的与死的之间进行选择的制度焦虑与人生焦虑。一部经典诠释的历史,即反映一社会共同体文化思想新陈代谢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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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科技
201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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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伴随着互联网由最初的军事通讯工具变成一种新兴的大众媒体,网上色情、淫秽及其他不良信息也日益增多。在各国网民构成中,青少年甚至未成年人都占有极大比重。无论在哪个国家,如何保护未成年远离这些内容,就成为家长和老师们非常正常而且合理的关切。在美国,来自普通民众和选民的呼声自然会反映到立法和行政机关。 然而,美国国会通过立法管制互联网的方式必然会涉及对言论内容的管制,而针对此类立法合宪性的挑战往往会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正如克林顿在声明中所说,言论自由固然是值得珍视的传统,但保护未成年人具有绝不亚于言论自由的价值和意义。在言论自由与保护未成年人这对几乎必然存在紧张、冲突的价值与利益之间如何取得某种平衡?哪些言论应该受到保护而哪些不能?究竟用何种方式去管制言论的内容?--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争论始终存在。 互联网管制的立法之路:从内容限制到手段选择 "基于内容的对言论的全面限制":《1996年传播风化法》 《1996年传播风化法》(以下简称CDA)是《1996年电信法》第五章的一部分。《1996年电信法》是60多年来美国第一次对《1934年电信法》进行"大修"。CDA能加入这次修订,可见美国民众对网上色情、淫秽及低俗内容反对之强烈。这也是美国国会第一次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义对互联网进行管制。正如该法案的名字--除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色情、淫秽内容的传播之外,它还将目标对准法律的灰色地带--"低俗(indecent)"内容。 在CDA中,以下两条保护未成年免受因特网上"低俗的"和"明显冒犯的(patently offensive)"传播的条款尤为关键。其中一条是第223条a款:"禁止任何明知对象未满十八岁,而在因特网上对其进行低俗的传播。"另外一条是223条d款:"禁止任何人在明知可能被未满十八岁人士获得的情况下,在因特网上传播'以当前社区标准看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或描述性或排泄的器官以及行为的内容'。"该法的制裁措施也十分强硬,违反以上条款的人将会受到刑事制裁。 尽管CDA在国会得到两党大多数议员的支持,也已被时任总统的克林顿签字批准,但这部法案自通过那一刻起就不断受到批评和攻击。法案于1996年2月1日通过,仅仅过了5个月,费城地区法院的一位法官就宣布《传播风化法》因侵犯成人的言论自由而部分无效。但双方真正的交锋还是体现在一直打到最高法院的Reno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九位大法官认为CDA无效,斯蒂文斯大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 由布雷耶法官撰写,伦奎斯特和奥康纳法官加入的异议则认为法院应支持COPA,其论证如下: 第一,COPA施加于受保护言论的负担。布雷耶法官认为COPA所施加的负担是很节制的,与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确立标准相比,COPA仅仅增加了"从未成年人角度"这一因素。而增加这一因素仅仅是稍微扩大了限制言论的范围。而且法案确立标准中对"勾起下流兴趣"和"缺乏文学、美学、政治和科学价值"的要求,也严格限制所管治言论的范围。而且COPA并不是一种审查,而是通过认证等方式使未成年人更难接近那些有害于他们的材料。 CDA不仅对国会而言是全新的立法尝试,最高法院也是第一次对互联网领域保护未成年人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做出裁决。因此无论撰写多数意见的斯蒂文斯法官还是附议的奥康纳法官,都首先花大量篇幅来讨论因特网。当然,对技术的讨论是服务于法律和政治问题的。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因特网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从原本是用于军事目的的交流工具,变成了今天"全球范围内人类交流的独特而全新的媒介"。人们在因特网上存在多种传播和检索信息的方式,但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其中与本案最为相关的是以下五种:电子邮件、邮件列表服务、新闻组、聊天室和万维网。 在讨论了前四种方式之后,斯蒂文斯法官认为万维网具有十分独特和重要的地位。它存在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万维网上大量信息是贮存在分散于世界各地的电脑之上的,网民可以像打电话一样访问这些不同地址的网站,与作者交流,或者链接到其他网站;其次,万维网的导航是相对直接的,用户可以通过直接输入网址或者搜索链接到获得想得到的信息。在万维网上,除了极少数例外,绝大多数信息接收者和提供者之间是无障碍的。斯蒂文斯法官由此得出结论,因特网不同于传统广播电视领域,这里不存在一个中心的、单向的内容提供者,同时也不存在一个可以控制整个万维网的机构。 因此,斯蒂文斯法官认为尽管因特网上存在着大量"从谨慎地挑逗到硬色情"的有关性的露骨内容,但因为网民很少"偶然地"、"意外地"碰到这些内容。在绝大数时间里,用户都必须采取"比拨电话号码更深思熟虑和直接的一系列主动步骤"才能接触到这些有关性的内容。简单来说,在网上接触到色情和低俗内容的人基本都是自己"主动"找到的。 CDA最富争议的部分就是前面提到过的"低俗"和"明显冒犯"两个条款。在斯蒂芬斯法官看来,"低俗"和"明显冒犯"条款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其表述的模糊(vague)。而这种模糊对言论自由带来的害处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整部立法从头到尾没有对什么是"低俗"和"明显冒犯"进行明确定义。最高法院曾经在1973年的Miller v. California案中对"淫秽(obscenity)"做出如下定义:(1)把作品看作一个整体,适用当前社区标准的普通人是否觉得会勾起下流的兴趣;(2)作品是否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或描述了被可适用的州法所定义的性行为;(3)将作品看作一个整体,其是否缺乏严肃的文学、美学、政治或科学价值。多数意见认为Miller案对于"淫秽"的定义就不属于"模糊",但是本案所涉及的条款却没有这样具体的定义和限制。而且"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定义之间也容易产生歧义和混淆,从而导致不确定性。模糊的语言加上法案严厉的刑事制裁,很容易产生"寒蝉效应(chill effect)"--当人们严肃地讨论类似计划生育、同性恋以及监狱内强奸的后果等议题时,很容易因担心会违反本法从而导致不敢发言。 其次,法案中如此模糊的语言难以避免地扩大了被限制言论的范围。这种扩大一方面使得某些本不被法律禁止的言论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使得原本有权接触低俗内容的成年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宪法禁止淫秽的言论,但是并不禁止"低俗"的言论。由于目前并不存在十分有效的年龄认证手段,因此成年人获取此类信息的宪法权利就遭到侵害。本案与1968年的Ginsberg v. NewYork案存在以下四点不同:第一,Ginsberg案并不禁止父母为自己的孩子购买,而根据CDA,父母的这种行为同样被禁止;第二,Ginsberg案只涉及商业行为,而CDA则将非商业行为也包括进来;第三,Ginsberg案中涉及的作品必须"缺乏对未成年人可弥补的社会重要性(without redeeming social importance for minors)",而本案中"低俗"这一概念并不允许"可弥补的社会重要性"这一抗辩;第四,Ginsberg案中的立法适用于17岁以下未成年人,而CDA则扩展到了18岁青年。 CDA的支持者还认为,在Renton v. PlaytimeTheatres, Inc案中,最高法院支持了一项让成人影院远离居民区的法令,CDA接近于在互联网上让低俗内容远离未成年人。但斯蒂文斯法官认为这是对Renton案理解的错误,最高法院支持Renton案是出于某种"次要效果(secondary effects)"--比如减少犯罪或者地价下跌,但绝不是出于限制传播某种"冒犯"信息的"首要效果"。而CDA则是为了实现这种限制传播的首要效果,因此它属于"基于内容的对言论的全面限制(content based blanketrestriction on speech)",应该接受最严格的审查。 奥康纳法官则在附议中表示,她认为设立某种"成人专区(adultzones)"是合宪的,但是CDA 却试图构建某种"分区法律(zoninglaw)"。她认为分区管治的方式需要符合以下两点:第一,不妨碍成人获取该内容;第二,未成年人的确没有权利获取该内容。而CDA却不符合这两点。不过奥康纳法官与多数意见不同之处在于,当成年人向明知的特定未成年传播"低俗"和"明显冒犯"的信息时,法案应该有效。 CDA的目的十分正当和合理,对于这一点最高法院即便在Reno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以9比0推翻CDA后也予以承认,但它却因在实现目的的手段和方式上的不足而失败。著名网络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更是直言CDA是一部"非常愚蠢的法律"。CDA采取非常传统的思路,即直接规定具有某种内容的言论必须与未成年人隔绝,或者如最高法院和莱斯格教授所言国会在此试图进行"分区(zoning)"。但是CDA的问题在于国会用"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模糊的概念画了一个过大的圆圈,很多在美国人看来应受到保护的言论也被画了进来。 直接的管制方式走到了尽头:《儿童在线保护法》 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Reno案中推翻CDA之后,国会在第二年卷土重来。《儿童在线保护法》(以下简称COPA)于1998年获得通过,该法案的目的是"限制未成年人在因特网上接近任何对其有害的材料"。从法案的名字就可以看出,国会不再使用"低俗"、"传播"等模糊、宽泛的概念,而是使用了"对未成年人有害(harmful to minors)"将保护儿童这一目的格外突出。与CDA相比,COPA主要进行以下一些修正:第一,COPA只规制商业行为;第二,COPA将CDA中严格的刑事惩罚降为5万美元罚金和6个月监禁;第三,COPA将未成年人定义为17岁以下,而不是CDA中的18岁以下;第四,针对法院对于CDA"低俗"和"明显冒犯"过于模糊的攻击,COPA对什么是"对未成年人有害(harmful to minors)"做出了较为具体、清晰的定义--任何交流、图片、图像、图像文件、文章、录音、文字以及其它形式的淫秽材料,或者(1)一个适用当前社区标准的普通人,将作品视作一个整体并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是否会勾起或迎合下流的兴趣;(2)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看,以明显冒犯的方式刻画、描写或表现了实际或模拟的性交或其他性行为,实际或模拟的正常或变态的性交或性行为,或者低俗地展示生殖器官或发育后的女性乳房;(3)作为整体而言缺乏对未成年人的严肃的文学、美学、政治或科学价值; 第五,根据Reno案中法院指责CDA可能侵犯成年人的权利,COPA设计了更为复杂的区分和认证方式,包括通过信用卡、贷款账户、成人登录密码、个人身份识别号码、电子年龄认证和其他可行的技术手段。 从COPA的内容可以看出,国会这次最大的变化在于不再使用"低俗"和"明显冒犯"这两个含糊的概念,而对什么是"有害于未成年人"做出了具体、清晰的定义,而这种定义方式基本是以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对"淫秽"的审查标准为参照。只不过根据COPA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加入了一些类似"从未成年人的角度"的标准。 但COPA还是一开始就被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以下简称ACLU)盯上了,ACLU诉诸的仍旧是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在Ashcroft v. AmericanCivil Liberties Union案中,最高法院最终还是推翻了COPA,但九位大法官面对是否应该支持联邦法院对COPA的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已经分裂为5:4。 肯尼迪大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支持下级法院颁布的禁令。不过本案中的法庭意见与Reno案颇为不同,肯尼迪法官认为多数意见支持针对COPA的禁令只是因为存在一个比COPA"值得称道的、更少限制的选择"--屏蔽和过滤软件(blocking and filtering software)。肯尼迪法官认为,过滤软件与COPA相比,首先在于它是安装在每一个用户端,而不是对整个网络限制;其次,过滤软件可以屏蔽掉来自海外的非法内容;最后,过滤软件比COPA提供的年龄认证方式更难规避。有鉴于此,最高法院支持了下级法院对COPA的临时禁令。肯尼迪大法官还指出制定COPA的儿童在线委员会(Commissionon Child Online)在自己的报告中也承认过滤软件是比COPA年龄认证更有效的方式。肯尼迪大法官的多数意见宣告国会原有的直接管制方式走到了尽头,而过滤软件作为"目前看来限制最少的手段"正式登台。 由布雷耶法官撰写,伦奎斯特和奥康纳法官加入的异议则认为法院应支持COPA,其论证如下: 第一,COPA施加于受保护言论的负担。布雷耶法官认为COPA所施加的负担是很节制的,与最高法院在Miller案中确立标准相比,COPA仅仅增加了"从未成年人角度"这一因素。而增加这一因素仅仅是稍微扩大了限制言论的范围。而且法案确立标准中对"勾起下流兴趣"和"缺乏文学、美学、政治和科学价值"的要求,也严格限制所管治言论的范围。而且COPA并不是一种审查,而是通过认证等方式使未成年人更难接近那些有害于他们的材料。 第二,COPA是否可以促进州压倒性的利益。没人会反对禁止商业性的儿童色情不是一项压倒性利益,因此这里的问题是COPA通过限制成人接入是否可以促进这种利益。针对多数意见认为过滤软件比COPA更好地促进州的利益,布雷耶法官认为这完全是错误的。过滤软件根本不是一种更好的替代性选择,过滤软件正是现状(status quo)的一部分。包括过滤软件在内的现状的诸多不足恰恰是国会立法的目的。声称过滤软件比COPA施加了更少的限制,布雷耶法官认为无所作为的现状当然比有所作为的立法"更少限制"。 第三,是否存在"限制更少的选择"。布雷耶法官认为只有在投入足够的经费后,屏蔽和过滤软件才可能成为更好的选择。但这要求政府为每个家庭、学校、网吧提供安装过滤软件的电脑,并且由联邦职员对父母和老师进行培训,还要花费数以百万计的经费去开发软件。但显然是不可能的。 斯卡里亚法官单独撰写异议,他说无论多数意见还是异议都认为COPA需要通过严格审查。斯卡里亚法官认为这种处心积虑地强调性挑逗方面以迎合某种诲淫倾向的肮脏的商业行为当然是宪法上不受保护的行为,COPA对其全面禁止并不会引起任何第一修正案问题。 COPA的思路和CDA完全一致,仍旧是直接进行分区的努力,只不过COPA画了一个比CDA小得多的区域。尽管COPA仍旧失败了,但是最高法院在Ashcroft案中却第一次点出问题的关键--问题已经不再是画一个多大的区域,而是国会的思路必须改变--因为存在一个比COPA"值得称道的、更少限制的选择"--屏蔽和过滤软件。 确立过滤的正当性:《儿童因特网保护法》 路线问题解决,之后的事情就好办了。1 9 9 9 年, 时任参议员的J o h nMcCain发起《儿童因特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Act,以下简称CIPA)并于2000年获得通过。 CIPA最大的改变在于美国国会转变了策略,不再试图直接控制地方上的学校和图书馆,而是采用了最高法院多数意见在Ashcroft v.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Union案中所"推荐"的过滤软件。如果学校和图书馆希望获得联邦资助(或折扣)购买电脑或接入网络,那么根据CIPA的要求,学校和图书馆必须具有因特网安全政策和技术保护措施,每一台接入因特网的电脑必须具有相应的过滤软件,可以屏蔽"属于淫秽或儿童色情的图像,并且防止未成年人获取对其有害的材料。" 尽管COPA在Ashcroft v. ACLU案中被宣布无效,但是其中"对未成年人有害"的标准并没有被否决,因此CIPA很大程度上沿用了这一概念。而学校和图书馆获得的资助则有两个来源,一个源于《1996年电信法》中的"E分级(E-Rate)"计划,另一个则来自《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案》(Library Services and TechnologyAct,以下简称LSTA)。如此之外,CIPA要求当一个成年人出于善意研究或其合法目的要求进行连接时,工作人员应该接触锁定或屏蔽。而且,对于不接受"E分级"或LSTA的学校和图书馆,CIPA不做任何要求。 CIPA同样难逃被起诉的命运,美国图书馆协会(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在2001年1月就决定起诉CIPA。不过与"前辈们"的命运不同,在2003年的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案,最高法院以6比3支持了CIPA的合宪性。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撰写了多数意见,他认为CIPA并不侵犯图书馆和学校等公共场所的成年用户的第一修正案权利,CIPA是国会合法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伦奎斯特针对下级法院认为CIPA是"对进入公共论坛的基于内容的限制"的说法,主张公共图书在社会中的价值在于"利于人们学习和丰富文化",图书馆要选择性地提供那些"对共同体有直接、重大好处和利益的材料。"因此,图书馆中网络接入是为了帮助实现图书馆的这些主要价值,绝不是"传统上的或被设计出来的公共论坛"。 而且CIPA只为那些安装了过滤软件的图书馆和学校提供资助,并不是对那些拒绝安装此类软件的场所的惩罚。CIPA提供的资助或折扣"并没有拒绝给予任何人好处,只是政府简单地依据其合法权威有目的地使用公共资金。" 至此,从CDA历经COPA到CIPA,最高法院终于在保护未成年人与言论自由这对存在紧张的价值和利益之间取得某种暂时的平衡。可以说,从CIPA的通过和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Association案中支持CIPA开始,美国互联网管制进入"过滤时代"。在确立过滤的正当性之后,剩下的问题就是采用何种过滤。 过滤时代:言论自由和未成年人保护之间平衡的技术 我们应该清楚,广义上的过滤可以出现在传播链条纵向上的任何一个层面--用户、网络接入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等。但接下来我们将要讨论的过滤将限于安装在用户终端的过滤软件,因为这正是COPA案中最高法院所指明的方式,同时也是CIPA以及今天市场上绝大多数过滤软件所采用的方式。 如何过滤:以V-Chip和PICS为例 简单来说,每种安装在用户终端的过滤软件都可以分为两部分:对内容进行标记或分级和根据标记和分级进行过滤。二者相比,前者显然更为重要,过滤真正的关键和"猫腻"都集中在这里。而后者基本就是一个纯粹的技术过程而已。 接下来笔者将选择在美国国内十分普遍的两款过滤软件(机制)进行介绍,一种是V-Chip,另一种是PICS。V-Chip和PICS当然不是完美的过滤,它们都存在各自的问题。但是在众多过滤软件和机制当中,二者的确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并得到相当程度的普及。 在讨论互联网过滤软件的前花一些篇幅介绍安装于电视上的V-Chip,出于这么两个原因:首先是V-Chip投入使用远早于同类互联网软件。在《1996年电信法》里,国会在管制互联网这一新事物时却选择非常传统和生硬的手段,但在管制广播电视这一传统媒体时却采取V-Chip这种颇具新意而且灵活的方法。这种区别导致了CDA在通过之后就变成过街老鼠,仅仅存活不到一年就被最高法院推翻,而国会几经挫折才吸取教训。 其次,尽管V-Chip也一直伴随着不少争议,但作为一次影响范围如此之广、力度如此之大的管制行为却绝对算得上成功。其中诸多环节颇值得互联网同类软件借鉴学习。克林顿在CDA被推翻后发表的声明中也指出,目前因特网需要一种像V-Chip之于电视一样有效的过滤工具。 安装在电视机上的芯片,它可以屏蔽那些父母不希望自己孩子观看的节目。根据美国《1996年电信法》,所有于2000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大于13寸的电视都必须安装V-Chip。时任总统的克林顿在签署法案后表示:"我们将遥控器还给了家长,这样他们可以传授自己的价值观和保护自己的孩子。" 至于V-Chip中的"V"为何意,有人认为"暴力(violence)",也有人认为是"观众控制(viewer control)"。 V-Chip是安装在电视机内的芯片,但又不仅仅是芯片。V-Chip除了需要将集成板安装在电视机上,还需要辅以广播电视台的一种电视分级系统。每种节目中都含有一种信号,这种信号激活V-Chip并告诉电视机正在传送某种等级的节目,如果电视机被设定为拒绝接收该节目,这种节目就会被屏蔽掉。简言之,V-Chip需要硬件与分级系统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前面说过过滤的关键其实是分级标记。根据电信法第551条,广播行业被赋予一次自行制定分级标准的机会,联邦通讯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如果行业的自行分级标准无法令FCC满意,那么FCC有权另行指派人选组成委员会重新制定。身后站着手持尚方宝剑的FCC,包括国家广播者协会、国家有线电视协会和美国电影协会的行业巨头们很快就拿出一份分级标准,这就是"电视家长指导"。节目开始后15秒内,分级标签将出现在屏幕下方,同样的信息也会出现在电视报和节目单上。而且V-Chip还要求除了新闻、体育以及收费有线电视节目外,大多数节目必须根据分级标准标记。这一系统存在两套分级办法,第一种是以年龄为基础,目的在于通知观众特定节目是否适合特定年龄段儿童: 第二种套等级告诉观众按年龄分级的原因,描述性字幕试图概括节目的内容:电视在当今人们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不必多言,美国政府此番力推V-Chip所显示的决心和魄力同样非同小可。在《1996年电信法》出台之前,美国对电信和媒体领域的管治一直延续《1934年电信法》确立的框架。该法62年来首次大修,V-Chip能被加入法案并获得通过,是因为它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回应社会上绝大多数家长和老师的呼声。通常而言,民主党和自由派更偏爱广泛的言论自由,而共和党和保守派则更看重传统家庭价值,对淫秽、色情乃至低俗内容比较反感。但包含有V-Chip和CDA的《1996年电信法》却能在国会很快获得通过,而民主党副总统戈尔不仅自己上阵亲自为V-Chip做宣传,总统克林顿也在法案通过后马上签字,并且克林顿和戈尔连任竞选时也把V-Chip作为主要政绩大肆宣传。由此可见,尽管一些学者、媒体以及ACLU这样的民权组织对V-Chip大肆批评,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影响的确超越了党派和意识形态,得到广大普通民众支持。 PICS就是因特网内容选择平台,是目前网上普遍使用的一种分级过滤软件。大家只要进入互联网浏览器"属性"中"内容"一栏,就可以在"内容审查"那里见到PICS。PICS是由W3C(World Wide WebConsortium)设计出的一种软件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可以对因特网上的内容进行标记。PICS背后的理念是创立一种关于元数据的标准,一种关于信息的信息。比如网页中存在一幅图片,那么元数据则会报告网页中含有某一类型的图片这一信息。而W3C在PICS的首页上就十分清楚地表示,发明PICS的初衷就是为了帮助家长和老师控制未成年人对网络的接触。 严格来说,PICS本身并不是一种分级过滤软件,或者说PICS仅仅是分级过滤软件的一部分。PICS是一种软件标准,一种对网上内容进行标记的标准。PICS只是为标记、分级提供一个平台。如果网站所有者想根据PICS自我标记,那么只需要将一段特殊的命令插入网站的HTML代码,那么浏览器接收到这一信息后就会根据其中包含的分级信息进行识别和过滤。但是HTML代码所包含的分级和标记信息却并不是PICS所决定的,因此,PICS必须与某种内容分级系统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目前有很多种基于PICS平台建立的分级系统和标准,其中最为普遍的是ICRA(Internet Content RatingAssociation)创立的分级系统。ICRA的前身就是大名鼎鼎的RSACi(Rec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Council on the Internet),RSACi后来被并入ICRA,而ICRA是家庭在线安全研究会(Family Online SafetyInstitute)的一部分。而在PICS的网站上,除了ICRA之外,还有Safe For Kids、SafeSurf、Adequate.com、Vancouver Web Pages和Italian Self-rating Service等五种系统可供选择。 下面我们就以ICRA为例,来看看是如何对内容进行分级的。ICRA在网站上反复强调他们并不对内容进行任何分级,是内容提供者自己进行分级,ICRA只不过为他们自行分级提供了某种标准和参照。也就是说,PICS为因特网对内容进行标记和分级设立一个技术标准,然后ICRA在PICS的平台上设计一套分级标准。但这种分级标准并不针对任何具体的内容或内容发布者,ICRA只不过把标准放在那里,让内容提供者根据标准自行"对号入座"。内容提供者如何自行分级呢?ICRA的关键是它的词库,也就是著名的"ICRA问卷"。内容提供者自行登录到这个ICRA问卷,然后回答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基本都是关于你的网站是否含有ICRA词库中的一些元素(关键词)。 在回答完问卷之后,ICRA将根据你的回答出具一份针对内容的分级报告,内容提供者就可以将这一分级信息输入网站的HTML代码中。安装有过滤软件的浏览器在接入你的网站前就会首先读取这一分级信息,然后选择过滤或者进入。 在RASCi时期,这个词库里分有四大类内容,分别是性、裸体、语言和暴力。而对每一具体种类,RASCi又会根据从无到极强进行一个程度的排列。ICRA基本没有改变这一模式,它所做的不过是不断更新、调整这一词库和分类。现在ICRA的网站上,词库中共有七类内容,分别是裸体、与性有关的材料(Sexualmaterial)、暴力、语言、潜在有害行为、用户生成内容和语境。其中新出现的三类内容中,潜在有害行为是指出现吸烟、喝酒、赌博、使用武器等行为,用户生成内容这一种类的出现显然是对YouTube等网站兴起的回应,而语境则是告诉用户某些词汇的出现根据上下文可能是在教育、医学、新闻等语境下出现的,比如"乳房"一词可能是出现在色情和淫秽内容中,也有可能根据上下文分析得出是出现在有关医学讨论之中。 其实PICS除了和ICRA这种分级系统合作外,还有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和某些第三方分级机构合作,这些机构的分级和标记有的是通过人工,有的是通过电脑分析,比如CyberPatrol's CyberNOT list就是通过人工,而EvaluWeb就是由电脑分析完成。但这种第三方分级组织源自电影分级制度,但互联网上第三方分级面临最大的问题是有太多网站需要他们去进行分级和标记,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除此之外,第三方机构的中立、客观性也存在不少争论。种种原因导致ICRA所采用的自行分级机制占了上风。 过滤:最好的方式? 因此,过滤软件最为关键的就是分级和标记这一部分,而V-Chip和PICS的成功也正在于这一部分,简单来说就是让内容提供者自行分级(self-rate)。而FCC在V-Chip所采取的方式更值得借鉴。FCC并不亲自动手直接进行分级,而是要求业界自行分级,FCC在背后实行强有力的监督。这样做得好处之一是业界显然对于具体业务和技术更加熟悉。FCC这种"统而不治"的方式相当高明,既可以避免因为制定标准不合适而在业界和民众那里"里外不是人",又有尚方宝剑保证业界能够贯彻自己的意图。 从现实出发,我们会发现如果要设计出某种比较理想的过滤软件,对内容的分级和标记部分也是最为关键的,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就是以自我分级标记为基础,设计出一种更加合理、可行的分级标记系统。在这里,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Jack Balkin对过滤的研究颇值得关注。Balkin教授对过滤的研究是和他对信息社会的思考是有关的。他认为面对海量信息,过滤必不可少,对信息的过滤而不是信息本身才是最关键的,谁控制了过滤就控制了一切。因此他发出了信息时代"过滤为王"的呼声。 Balkin教授在他所参与的耶鲁大学"信息社会项目"的报告中更是直接将题目取为《过滤因特网:一种最好的方式》。不过Balkin教授对包括V-Chip和PICS在内的过滤的态度并不只是推崇那么简单。他对过滤的推崇有些接近"两害相比取其轻者"的态度,对过滤的认可是建立在与传统管制言论方式对比的基础之上的。 Balkin教授认为之所以要大力推广过滤,是因为有了过滤软件之后,政府就没有什么理由再去采用传统手段限制言论,即政府不能再通过直接立法去限制言论了,政府只能通过间接手段规制过滤,从而影响言论。 从直接变为间接,过滤起码为言论自由多设置了一道屏障。进入过滤时代,类似CIPA那样的斗争和博弈将取代CDA,对于过滤这张王牌的争夺和控制将成为重中之重。在信息时代,是类似过滤软件这样的技术而不是法官创造的判例主导了言论自由的发展。 但是,过滤可能是看起来是出于"选择"而非"审查",似乎对言论自由限制更少,但通过过滤其自身的隐蔽性和技术性,其对言论的潜在威胁反而有可能更大。毕竟传统方式虽然"简单粗暴",但毕竟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通过过滤,言论自由完全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剥夺。因此,Balkin对过滤推崇的另一面则是高度警惕和关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Balkin教授提出他认为理想的过滤软件应该具有的八个特性:1、用户的自主权(一是尊重个人用户的自主选择,相信家长自己孩子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也就是克林顿总统在通过V-Chip所说的将遥控器还给了家长。二是过滤软件安装在个人电脑,保证言论自由不会在上游悄无声息地被剥夺);2、保护内容提供者的表达和思想自由;1)、意识形态的多元性和弹性;2)、自我增长的能力(即新老版本的过滤软件和设施之间彼此兼容);3)、透明(简单来说就是要求访问被拒绝时,用户必须知道被屏蔽并且知道为什么被屏蔽);4)、开放源代码;5)、隐私;6)、不同分级系统之间的兼容性;综合以上特性,Balkin教授在他的报告最后设计出一种三层过滤软件,一个更形象的说法就是一个放在盘子上的三层蛋糕。Balkin教授所谓三层蛋糕模型如下图所示:这个盘子就是像PICS、PICSRules、RDF这样的软件规范,而第一层蛋糕就是像ICRA那样可供内容提供者选择的一个词库,但是与ICRA不同的是,这一层词库并不对内容进行0~4的评分,而只是需要内容提供者列出所有的词汇元素。 第二层是一组分级模板,这些模板将由第三方组织开发。原来由ICRA进行的打分工作将交给这些第三方组织完成,而每个组织可以根据第一层的词库选择不同的评分标准,比如某些组织可以将仇恨言论和"F开头的单词"都评为3,也可以认为前者高于后者或相反。第二层评分受限于第一层中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词汇,这种模板的意义在对内容提供者的尊重和第三方的价值判断之间取得一个平衡,它的多元性和对用户个人选择的尊重胜于ICRA这种单一模式。第三方组织也不用去对海量网站进行评级,它们只需要对第一层中的词库进行评价,工作量大为减少。 第三层蛋糕将是一系列第三方组织对具体网站的分级。现存的黑名单就可以纳入第三层。某些第三方开发的与PICS兼容的分级系统也可以纳入第三层。这种分级系统不同于第二层的模板,因为第三方需要自己设定种类和词汇,如创建"种族主义"这一种类。还有一种被称为补救名单也应该被纳入第三层,补救名单其实就是一种"白名单",即某些网站即便被归入裸体、与性有关的材料等种类,也可以根据语境判断出其具有美学、科学和教育等价值,从而免受屏蔽。 上述三层蛋糕式的过滤模式当然只是Balkin的一家之言,对于什么是最好的过滤方式必定存在着许多不同意见。但无论是莱斯格"代码就是法律"的论断,还是Balkin所说"过滤为王",过滤软件因其较易在言论自由和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取得一个相对的平衡,从而成为目前来看即便不是最好也是最不坏的一种管制方式。互联网管制"过滤时代"的到来似乎已不可避免,但如何去设计和规制过滤软件这一"王器"仍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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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当代文学一直是奉西方文学为圭臬。尽管“新时期”文学也曾自我命名为“现实主义的复苏”,但五六十年代的现实主义与“新时期”的现实主义并不是一回事,而三四十年代的现实主义则面目不清。当代作家如果要找到自己的父亲,那一定是西方经典大师或新近翻译过来的名师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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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坚持着平等主义的原则,自从解放以后,政府一直在致力建立一套廉价的、惠及所有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到七十年代末,全体城镇居民和大部分农村居民都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障。这是如今很多老年人还念念不忘的一件事。1978年,世界医疗组织在阿拉木图召开会议,讨论“到2000年人人享有医疗保健”的目标;那时,中国的医疗体制是世界各国学习的典范。经济改革以来,中国城镇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急剧缩小。2000年,世界医疗组织对191个成员国的医疗系统评估中,中国仅仅排在第144位。医疗筹资的公平性方面,中国排名第188位,倒数第4,仅比巴西、缅甸、塞拉利昂稍强。令人欣慰的是,中国政府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改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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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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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十三钗》里不是没有感动,许多细节处理仍有神来之笔,但更首先处,创作者试图用西方式的崇高感和价值观改造这个完全发生在东方、完全由东方组成完成的血肉故事,却难免左支左绌,太少反抗太多柔弱,太少必然太多巧合,让这个故事在真实性(包括逻辑上的真实性)上得分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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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富不均在全世界范围内增大。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也在以平等之名进行。然而人应该在什么方面是一样的?还有在什么方面应该体现出不同?20世纪的经验使这一话题的讨论变得更加复杂。欧洲和中国最近的经济发展却显示出,平等仍是一个重要的批判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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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稿(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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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化市场上曾出版有大量的生理卫生书籍,它们的著译宗旨,所宣传的卫生观念,所张扬的卫生认同,在在显示着晚清以来知识精英建构"卫生现代性"与打造民族国家想像的努力。这些书籍的出版情况与意义怎样,以及时人如何阅读和使用这些书籍,就是本文想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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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登迎 赵文 译一我在60-70年所写的那篇有关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文本,通常被认为是一篇"功能主义"的东西。人们在我的理论草稿中看到了这样一种尝试,我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仅仅用各种功能来解释社会机构,这样一来直接使得社会等同于履行着镇压功能的意识形态机构,因而局限于一种非辩证的解释,其深层逻辑就是排除一切阶级斗争的可能性。但是我认为,人们没能对我那篇东西的最后一部分给予充分的注意,那部分明确指出了我的分析的"抽象"特征,而且也明确地把我有关阶级斗争的概念摆在了一个中心位置。实际上我们可以说,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能够得到发展的本质,就在于坚持阶级斗争相对于国家机器和各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作用及功能的优先性--与任何功能主义都不调和的优先性。因为我们显然不能认为统治阶级对社会的意识形态"控制"体系--也就是说统治阶级的舆论效果("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马克思语)--就是一个简单的既定事实,就是只由那些机构所限定的一个体系,能够自动复制同一阶级的强制规则或体现有着由其功能规定的一定目标的这个阶级的明确阶级意识。因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从来都不是阶级斗争的既成事实,从来都不可能摆脱阶级斗争本身对它的影响。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存在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AIE)的复杂体系之中,它本身是漫长而艰苦的阶级斗争的结果,资产阶级(仅以它为例)只有在这场斗争中满足一个双重条件才能实现它自己的目的,即它一方面要战胜残留在旧有国家机器之中的先前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同时要战胜寻求着自己的组织形式和斗争形式的新的被压迫阶级的意识形态。资产阶级借以成功建立对先前地主贵族的和对工人阶级的领导权的这种意识形态,不仅仅是通过对这两个阶级的外在斗争,而且--并且同时--也是通过克服资产阶级内部派系矛盾并把资产阶级团结为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才确立下来的。我们必须在这个意义上理解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再生产。从形式上来看,统治阶级必须生产它的存在的物质条件、政治条件和意识形态条件(存在就意味着再生产)。但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再生产可并非单纯的复制,并非简单再生产,甚至也不是一劳永逸地被其自身功能确定下来的既有机构的自动的、机械的扩大再生产,它毋宁是一种斗争,争取让早先的、散碎而矛盾的意识形态要素在一整体中统一并复兴起来--而这个整体恰恰是通过对先前意识形态形式和新意识形态趋向的阶级斗争才得来的。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再生产的这场斗争是场永无完结的斗争,总是不断重新开始,在任何时候都服从于阶级斗争。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统一过程总是"未完成的"、总是"必须重新开始",这么说有几个原因。不仅因为先前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尚有残余,竭其所能疯狂抵抗(列宁称之为"习惯")。不仅出于形成统治阶级团结的实际必要,这种团结一则是阶级各派系(商业资本、工业资本、金融资本)矛盾熔合所必需,一则是在个别资本家的"特殊利益"之上表述他们"普遍(阶级)利益"所必需。不仅因为阶级斗争必须发动来反对正在出现的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形式。不仅因为生产方式的历史转变迫使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要不断"适应"阶级斗争(古典资产阶级的法学意识形态目前正被专家治国论的意识形态替代)。而且还因为实践具有物质性和多样性,由之而来的"自发的"意识形态必须被不断整合。这一庞大而矛盾的任务从未彻底完成过,而我们也怀疑让葛兰西和克罗齐形成了乌托邦理念的那种"伦理国家"模型是否会存在。正如阶级斗争永不会熄灭一样,统治阶级争取使既有意识形态要素及形式统一起来的斗争也不会熄灭。这就是说,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即便它就是自己的功能--永远无法彻底克服它自身的矛盾,这些矛盾是阶级斗争的一种反映。我们因而可以由阶级斗争对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优先性这个论点得出另一个论点,后者是前者的直接结果: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必然是阶级斗争的场所和实际诉求,使决定着社会结构配置的一般阶级斗争在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机器中延续下去。如果说AIE(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作用就是推行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那么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存在着抵抗;如果说存在着抵抗,那么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存在着斗争,而且这斗争归根到底都是阶级斗争直接或间接的、有时近但更多时是远的回响。68年五月事件生动地说明了这个事实,并且让直到那时为止一直喑哑无声并被压抑着的一种斗争变得可见。但这些事件在以造反形式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里(特别是在学校机器里,继而是在医疗机器里,在建筑这种机器里)让一种直接的阶级斗争变得可见的同时,也多少模糊了那个决定了眼前这些事件的根本,即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历史构成和矛盾再生产所固有的阶级斗争特征。没人从这个真正意义上的历史和政治视角"体验过"68年五月。所以,我想必须提醒一下人们,如果你要理解意识形态国家机器里阶级斗争的真相,并且把造反控制在合适的范围,那么你就得采用"再生产的观点",这个观点把阶级斗争视为一个总体过程,而不把它理解为个别对抗的总合或局限在这个或那个"领域"(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的对抗;这个观点把它理解为一个历史过程而不是压制或直接反抗引发的一系列事件的结果。在提醒人们注意这些观点的时候,我发现,我被指责为"功能主义者",或被指责说对促生了我们的阶级斗争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做了有利于有关此类过程的机械观的"系统的理论"解释,这的确是难于理解的。 二针对我的其他一些反对意见与政党,首先是与革命政党的特性有关。简言之,有一些人总是倾向于认为我有这么一种思想,即把每一个个别政党都视为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而这将使每个政党彻底被封死在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体系"之中,服从这一"体系"的规律,因而排除了体系中革命政党的一切可能性。如果所有政党自身都是AIE,都服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那么革命政党,被化约为它的"功能"的革命政党,就是不可想象的。然而,我从没写过一个政党就是一个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可我说过完全不同的话(非常简单,我得承认),那是说政党只是一个特殊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即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这么说吧,这些组成部分在统治阶级的"宪法政体"(最高法院、旧制度君主政体等等之下的"基本法","自由主义"阶段的资产阶级之下的代议制政体)中"实现"统治阶级的政治意识形态。我所提出的概念应该从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角度去理解,我怀疑有人没能正确领会这一点。要更好的理解它,你就得把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和(镇压性)国家机器仔细地区分开来。(镇压性)国家机器的整体即便是充满矛盾的,也仍旧要比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总体强大得多,那么(镇压性)国家机器是由什么构成的?国家机器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执行的工具)、军队、警察、司法系统、法院及其附属机构(监狱等)。在这个整体中,我们必须区分出我称之为国家政治机器的东西,其中包括三个方面:国家元首,国家元首直接向其说话的政府(目前在法国和其他许多国家中存在的政体)和行政部门(它贯彻政府的政策)。国家元首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团结,其所代表的这种权威能够保证资产阶级的普遍利益高于该阶级个别成员或个别集团的特殊利益。吉斯卡尔•德斯坦(Giscard d'Estaing)在78年大选时一再从良心出发表明自己的立场并大谈左派将如何当政,但实际上还是坚持必须"保卫法国的自由",也就是资产阶级的那些自由。政府(目前直接由国家元首领导)执行统治阶级的政策,下辖于政府的行政部门具体贯彻这些政策。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表明了国家政治机器存在的区分,看到行政部门也是其中的组成部分,即便它被为"共同利益"服务和履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种意识形态包裹着。这里不存在个人意图,也没有例外:行政部门的职能和资产阶级政府的政策即阶级政策具有完全不可分离的一致性。高级行政部门被委以执行具体政策的重任,因而就扮演了直接的政治角色,而行政部门的整体就开始日益承担起分区控制(quadrillage)的职能。行政部门如果不同时被委以对个体或群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或将那些拒不服从的个体、群体移交镇压部门或对之进行起诉的职责--它就无贯彻资产阶级政府的政策。国家政治机器(国家元首、政府、行政部门)是(镇压性)国家机器的一部分,这样理解的时候,就有可能将它合法地在国家机器中区分出来。现在我们触及到了这个关键的部分:我们必须在国家政治机器(国家元首、政府、行政部门)和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之间作出区分。前者属于(镇压性)国家机器,而后者属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这个术语让我们听到了什么?一定社会形态的"政治制度"或"体制"。比方说,和所有同时代的资本主义国家内的资产阶级相似,法国资产阶级即便在阶级斗争的危急形势下创造过别的政体(波拿巴一世和波拿巴二世,君主立宪,贝当的法西斯政体),但总地来讲它只承认议会代表的政治体系,这种政体通过一种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而实现资产阶级意识形态。 这种AIE可以是一种对"人民意志"进行代表的特殊模式,"人民意志"由选出的(或多或少具有普遍代表性和直接投票权的)议会成员代表,他们对由国家元首或议会指定的政府的政策进行问责。然而众所周知,政府de facto[事实上]掌握着数量大得惊人的手段来错误地解释并规避责任(这样一来资产阶级在这个机器中占有优势地位);这些手段从一开始就昭然若揭,除了一些适度的胁迫方式以及对大众媒体的控制,还有伪造所谓的普遍代表性和直接投票权,再就是诉诸现代议会规则(人口普查机制、禁止妇女和青年参与选举、不同层次的投票权、有着不同选举基础的两院制、"分"权、对革命政党的权利剥夺,等等)。这就是事实的真相。但是,我们之所以可以说"政治制度"是一种"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是由于有别于这"特定"真相的虚构,正是由于这虚构,这个制度的组成部分以及它运作模式的规则,其基础就是有关投票个体的"自由"与"平等"的意识形态,就是"构成"人民的个体对人民代表的"自由选择"--它尤其借助这样一种理念,即每个个体为了自己所创造的政治也就是国家要履行的政治。正是在这一虚构的基础上(而国家政治归根到底是由阶级斗争中统治阶级的利益决定的),"政党"才得以组建,这些政党被认为代表并表达着有关国家政治的众多分歧的选择。因而,每个个体也就能够通过为他所选择的某个政党投票的方式"自由地"表达他的意见(如果它的选择不被断定为非法的话)。请注意,在政党背后存在着一定的现实。说白了,它们一般而言代表着敌对阶级的利益和阶级中敌对派系的利益,或者是社会各阶层的特殊利益,这些阶层在阶级冲突之中总是倾向于把自己特殊利益凌驾于其他利益之上。正是由于这一现实,不论政治制度有多少干扰手段或两面派手段,根本阶级的相互对抗性最终能够浮现出来。我之所以说"能够",这是因为存在着这样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美国,大不列颠,联邦德国,等等),它们的阶级斗争的政治发展没能超越议会代表制的门槛:在这些国家里议会中的对抗很少反映甚至完全扭曲真实的阶级对抗。资产阶级受议会制度的保护,完全是在它们自身内部绕圈子,只是在踏步不前。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工人阶级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阶级斗争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权力,使得资产阶级开始害怕"普选的裁决"(法国,意大利),即便资产阶级尚能动用大量手段以颠倒这一裁决或使这一裁决失效。我们不禁想起了法国人民阵线时期的代表议院:资产阶级只用了两年时间便削弱了议会的多数,然后便按照代表们的协议把它移交给了贝当。至此我想说的是,如果我们用事实和结果来质证议会政体的种种"原则"的话,没人能怀疑它的意识形态特征。所有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和几世纪以来传播开来的哲学意识形态以及道德意识形态,都声称对"人权"作出了如下"证明":每个人在政治上都有选择自己的思想和阵营(他的党派)的自由;所有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还声称这一"证明"的根本理念--尽管它归根到底只是一种幻觉--,即所有社会都是由单个的个人组成的(马克思却说:"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①],而是由阶级斗争中各阶级构成),普遍意志就在投票的多数机制的投票箱里,最后,正是这种由议会各党派成员代表的普遍意志决定着国家的政治,尽管后者实际上永远只代表某阶级即统治阶级的政治。再明显不过的是,这种政治意识形态是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一个要素并完全与后者一致:这一要素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中随处可见(即便后者在近十年中逐渐转变自身)。如果我们看到这种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基质"是资产阶级法权运作模式不可或缺的法律意识形态,这一点也不令人惊讶。如果你遇到了随处可见的[观念],那么你就是碰到了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从一个"证明"到另一个"证明"的永恒循环参照--从法律意识形态的"证明"到道德意识形态的"证明",再从后者到哲学意识形态的"证明",再由之到政治意识形态的"证明"--,借此每部分意识形态"证明"都得到直接的证实,以便在AIE的各种实践中把这种证实强加给单个的个人。自由和平等的人权意识形态(选择自己观点和代表的自由,投票箱前的平等)最终产生出--并非由于"观念"的力量,而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它的意识形态机器,人权的政治意识形态也借以形成了一个具体形式。因此,对马克思主义批判家之外的所有人来说,该意识形态已经得到"证明",可以在没有明显胁迫的情况下为选民或至少是大多数选民所接受。我们在这里显然是与一种机器在打交道,因为它就建立在一整套物质性的被组装起来的装置之上,这些装置有选举名单、选票、投票亭、竞选活动以至于由此而产生的国会。而且我们还明确地是与一种意识形态机器在打交道,因为它不靠暴力,"相当独立地"靠着其参与者的"意识形态这一基础"而运行,它的参与者接受其规则并履行着他们,因为他们真心重视它们,确信一个人必须"履行自己作为一个选民的责任",这就是常规。服从和同意在这儿达到了吻合。资产阶级所强加的这种"证明"被选民当作"证明"接受下来:他们认为自己是选民并参与到这个体制当中去。他们"遵守游戏的规则"。如果这一分析正确,那么你就不能坚持说--就像有人要让我完全为把革命行动的全部可能性排除在外一种理论负责而"草率地"做出结论那样--所有党派,包括工人阶级党派在内的所有党派作为政党各自都是一个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它们共同整合起了资产阶级政体因而也就不能从事它们自己的阶级斗争。如果我所说的是事实,那么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也就是说,政党的存在决不排除阶级斗争,而是以阶级斗争为基础。如果说资产阶级总是竭力行使它对工人阶级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领导权,这也正是阶级斗争的一种方式,资产阶级只有在工人阶级政党被它欺骗的条件下才能取得成功;工人阶级政党的领袖受到胁迫(1914-1918年的神圣联合[②]),或者就是被"收买",要不就是工人阶级的党的群众基础偏离革命目标以捞取物质利益(工人贵族),再就是向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影响投降(修正主义)--都会使这种情况发生。 三如果我们对革命的工人阶级的党即共产党进行考察,这些阶级斗争效果就更为明显。因为这些党是工人阶级的斗争组织,所以它们在原则上(之所以说原则上,是因为它们会滑入改良主义和修正主义)与资产阶级利益,因而与其政治体制完全对立。它们的意识形态(即他们招募它们党员的基础)与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相敌对。它们的组织形式(民主集中制)使它们与资产阶级政党,甚至与社会民主党或社会主义党区别开来。它们的目标不是要将自己的行动受制于议会竞争,而是要将阶级斗争扩展到整个工人阶级,从经济领域扩展到政治领域进而扩展到意识形态领域,而且要采取属于它们自己的斗争形式,必然与每五年将自己的选票放在投票箱的那种方式截然不同。在所有领域而绝非议会之内进行工人阶级的阶级斗争,这才是共产党的任务。它的真正任务不是"参与"政府,而是推翻并消灭资产阶级国家权力。有必要特别强调这一点,因为大多数西欧共产党今天都说自己是"参政党"。即便它们偶尔参与政府(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这么做是对的),但一个共产主义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定义为一个"参政党"--无论我们所说的政府是在资产阶级的支配之下,还是在无产阶级的支配("无产阶级专政")之下。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共产党永远不会为了"管理"资产阶级国家事务而进入资产阶级国家政府(即便这个政府是广泛联合的"左翼"政府,致力于推行民主改良)。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即为了加强阶级斗争并为推翻资产阶级国家而做准备,它才进入政府。而它也不可能在如下前提下进入无产阶级专政的政府,即它的真正任务就是"管理"这个国家的事务,但实际上它必须为国家的消亡做准备。因为如果它投入全部精力去进行那种"管理"的话,也就是说这个党实际上让自己和这个国家融合在一起的话--正如我们在东欧所看到的那种情况,那么促进国家的消亡就是不可能的。所以共产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作为普通的"参政党"去行事,因为做参政党就意味着做国家的党,这无非就是说要么为资产阶级国家服务,要么就是使无产阶级专政永恒化,而彻底偏离其促进国家消亡的任务。可以看到,一个革命的党坚持在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中获得稳固的地位,以便让阶级斗争的回响能够在议会中被听到,或者它因为形势有利于促进阶级斗争而"参与"了政府--即便如此,它也不应由它在选举议会中的位置或由通过资产阶级政治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实现的意识形态而被定义。实际上,共产主义党有着彻底区别于资产阶级党的"政治实践"。资产阶级党掌握着资产阶级的资源和支持,如资产阶级经济支配权的、剥削的、国家机器的以及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全部资源和支持。它要存在,首先不必为了赢得大众对它理念的支持而团结大众:最重要的是资产阶级的社会秩序本身承担了这项宣传和拉拢的说服工作,它保证了资产阶级党的群众基础。就资产阶级这方面而言,政治的和意识形态的优势是绝对有把握的,而且由来已久,以至于"选择"在"通常"情形下是自动化的,丝毫不受党派和资产阶级各派系更迭的影响。所以,资产阶级党只需有效地迅速地动员起来组织好它们的选举大战,就可以争取选民认同并收获胜利果实了。因此,资产阶级党根本不需要某科学理论或坚实学说就能生存下来:它只需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储备中借点思想就足以集合起出事先就由于恐惧或为利益计而被说服的追随者了。工人阶级的党不能为自己的党员提供任何东西:既没有报酬丰厚的闲职也没有物质利益,与此相比,资产阶级恰恰就是用这些来收买他们的成员,以防他们在支持的时候迟疑。工人阶级的党如实表现自己:它是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组织,它的力量来自被剥削阶级的本能、科学的理论和党的章程所允许的自愿拥护者的自由意志。它把拥护者组织起来,领导一切形式的阶级斗争:(与工会组织相联合的)经济方面的、政治方面的和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它确定路线和实践的基础不只是被剥削工人的反抗,而且还有各阶级间的权力平衡--多亏了由一切阶级斗争经验而丰富起来的科学理论原理,它才能以"正确"方式分析这种权力平衡。所以说,它最大限度地从每一方面--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世界范围内--思考对统治阶级的阶级斗争的方式和力度。只有在这一"路线"基础上,它才能对既有效又"正确"地进入左翼政府做出判断,从而在其中为自己的目标进行阶级斗争。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它都使运动的眼前利益服从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它使自身的策略服从于共产主义的策略即无阶级社会的策略。这些至少就是"原理"。只有在这样一些条件下共产主义者才能说他们的党是完全区别于资产阶级党的"新型党",才能说他们自己是彻底区别于资产阶级政客的"新型战士"。他们的政治实践,非法的也好,合法的也好,议会内的也好,"超议会"的也好,与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毫无共同之处。有人现在可能会说,共产党,像所有的党一样,也在某种意识形态--它所说的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基础上组织自身。当然如此。即使对共产党来说,意识形态也起着把一个特定社会团体在思想和实践上统一起来的"粘合剂"(葛兰西)的作用。同样,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意识形态"把个人传唤(interpelle)为主体",说得更确切一些,传唤为战斗主体:人们只需对共产主义党有点体验都能发现这种机制和动力,这一机制和动力基本上和其他意识形态一样决定着个体的命运,但同时也要考虑到这种意识形态的"规则"和不同意识形态之间是存在着矛盾的。人们所说的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绝非无产阶级"自发的"意识形态,无产阶级的"成分"(列宁)在那里总和资产阶级成分混合在一起,而且往往服从后者。因为,要作为一个意识到自己的整体性并在战斗组织中积极发挥作用的阶级而存在,无产阶级不仅要有经验(一百多年来它所进行的阶级斗争的经验),而且还得有客观认识和马克思主义学说所提供的指导原则。马克思主义学说照亮了这些经验,在这个双重基础上,它们才构成了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构成了人民大众的意识形态,才能够在阶级斗争的组织中使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团结起来。它因而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意识形态:说是意识形态,因为它与其他所有意识形态一样都在群众基层起作用(把个人传唤为主体),但同时它又充满着被科学分析原理照亮了的历史经验。如其自身所示,它形成了一种将工人运动与马克思主义学说熔合在一起的形式,这种熔合却又不可能没有冲突和矛盾;因为,这一熔合形式发生于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在特定时期特定存在的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和使它得以形成并能够存在的党之间,它是马克思主义学说本身所不知晓的一种熔合形式,虽说马克思主义学说迄今一直还被这一熔合采纳。马克思主义学说在这儿只充当经典权威,就是说一种识别标记或教条,说到底,为了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实用主义和宗派主义意识形态的缘故,马克思主义学说也可以干脆完全消失。不需长篇大论我们在这儿也能认出带有斯大林时期的印记的那些党在当前的处境,并得出如下结论,即当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工人阶级的阶级斗争组织中滋生开来时,"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也要取决于能让无产阶级保持自身统一性和行动原则的阶级斗争。一种意识形态:当然。但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不仅只是一种意识形态。既然每个阶级实际上都在一定的绝非任意的意识形态之中辨认自身,也就是说在植根于其策略实践的,能统一并指导该阶级从事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之中辨认自身。我们知道,封建阶级出于还有待我们进一步分析的种种原因在基督教的宗教意识形态中辨认自身,而资产阶级以相似的方式,至少是在其阶级统治和帝国主义最后发展阶段之前的那段时期,在法律的意识形态中辨认自身。而工人阶级,就其本身而言,即便它可以对宗教的、道德的和法律的意识形态要素非常敏感,但它首先是在具有政治特征的一种意识形态中,不是(阶级统治的)资产阶级政治的意识形态而是阶级斗争的无产阶级政治的意识形态中辨认自己的。这是为了消灭阶级和建成共产主义而进行阶级斗争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在一开始具有自发形式(乌托邦社会主义),随后则在工人运动和马克思主义学说的熔合中得以深化发展,而只有马克思主义学说才是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内核"。显然,这样一种意识形态并非"知识分子"个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给予工人运动指示的结果。工人运动之所以会采纳这种意识形态,乃在于该阶级在其中认出了自己的存在:唯其如此我们才能解释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何以能完成这样一个奇迹--为无产阶级度身定制了这么一个学说。它也并非考茨基所认为的那种被"灌输"进工人阶级当中的东西。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如果没有使自己的学说建基于理论的阶级立场之上,就不可能形成他们的学说--他们理论的阶级立场是他们与自己时代的工人运动建立起有机联系所产生的直接结果。实际上,知识分子当然可以通过巨大的认识努力构想马克思主义学说,但只有在工人运动内部并从其最隐秘的内核出发才能做到这一点。马基雅维利就说过,"要理解君主他就得是人民"。知识分子的出身不是人民,他必须成为人民才能理解君主,而只有参与到人民的斗争中去它才能做到这一点。马克思做到了:通过在最早的无产阶级组织中进行斗争,他成为了"无产阶级的有机知识分子"(葛兰西),也只有在无产阶级的政治和理论立场的基础之上,他才能"把握"资本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学说从外部灌输进来这个坏的问题提法所以应该变成这一形成于工人运动内部的学说在工人运动中传播的问题。当然,这种"传播"是经历了大起大落的相当长期的阶级斗争的结果,尽管对帝国主义的阶级斗争造成了戏剧性的分裂,但这种传播依旧继续着。我们可以用阶级斗争高于国家机器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优先性的论点概括这里对革命的党的性质的分析的核心精神。一个以共产主义党面目出现的党,一旦热衷于通过选举游戏实现成为议会代表的权利,那么从形式上讲,它也可以以其他党的面目出现。一旦这个党出现在议会当中或"参与"了一个广泛联合的政府,那么从形式上讲,它也能以"遵守"政治的国家意识形态机器的"游戏规则"的面目出现。同样从形式上讲,它甚至还能以如下面目出现:它认可了这些"游戏规则"以及靠着并通过它们运转起来的整个意识形态机制--资产阶级政治意识形态机制。但是工人运动的历史给了我们足够多的教训,革命的党只要"加入这个游戏"并且有效地使自身"融入这个游戏",那必定会在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影响下为了阶级联合而放弃阶级斗争。就阶级斗争的效果而言,"形式上"这么一来只能变成"实际上"。一直存在着的这种风险提醒我们注意工人运动的形成必须服从的前提条件: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先于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的支配性。如果你认为阶级斗争只是反抗社会不公正,不平等甚至是资产阶级剥削的工人阶级造反的结果,一句话,把阶级斗争简化为在一定剥削的条件下无产阶级所从事的阶级斗争,进而简化为资产阶级对这种斗争的回应,那么你对阶级斗争所抱有的看法就是错误认识。这里被遗忘的恰恰是:剥削的条件是在先的,剥夺无产者的状况之形成过程正是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的本质形式,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是支配性的。应该把原始积累的全部历史当作资产阶级通过阶级斗争对工人阶级的生产--这种阶级斗争也制造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条件。如果这一论点是正确的,那么我们不难清楚地看到为什么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从一开始就支配着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为什么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需要那么长时间来锻造自己的形式并找到属于自己的存在方式,为什么阶级斗争就其根本而言是不平衡的,为什么阶级斗争在资产阶级那里有着与无产阶级不同的实践形式,以及为什么资产阶级要通过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制造那些形式以提前取消工人阶级的革命行动并使之服从于自己。无产阶级的自治,这是它所必需的大策略,也反映了这一条件。如果工人阶级服从资产阶级国家的支配,受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胁迫作用和那种"证明"的支配,那么它就无法赢得这种自治,进而无法获得条件去摆脱这种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无法让自己和它划清界限,无法创造属于自己的组织形式和行动方式,因而也就无法创造自己的意识形态--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这一断裂和彻底划清界限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只有在长期不断的斗争中才能完成,而这斗争又不得不认真对待资产阶级的那些统治形式,并在属于自己的统治形式的内部与资产阶级展开战斗,而且还要确保不能"拘泥"于自己的这些形式--因为它们实际并非中性"形式",而是创造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机器。正如我在1970年的研究笔记中所说:"因为,如果AIE真的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必然由以得到实现的形式,代表了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必然由以进行较量和对抗的形式,那么,各种意识形态就不是从AIE当中'出生'的,而是来自在阶级斗争中搏斗着的各社会阶级:来自他们的生存条件、他们的实践、他们的斗争经验,等等。"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的存在条件、实践(生产的和政治的实践)和形式,与资本家阶级的和帝国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存在条件、实践(经济的和政治的实践)和形式毫无共同之处。因此就出现了对抗的意识形态,它们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一样,是不平衡和不相同的。这就是说,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并非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直接对立面、反面或颠倒,而是一种截然不同的意识形态,是有着截然不同的"价值"的批判的、革命的意识形态。尽管它的历史几经大起大落,但由于已经具有了这样的价值,即已然在工人阶级斗争的组织和实践中得到了实现的价值,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已经勾画了社会主义过渡期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侧影,并因而展现了共产主义条件下废除国家并废除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某些前景。 * 本文作为阿尔都塞对其《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补充说明,最初以德文于1976年发表在德文版的《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汉堡,VSA,1976)当中,后收入阿尔都塞遗稿《论再生产》。本文译自Luois Althusser, Sur la reproduction, PUF, 1995.[①]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220页。--译者注[②]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法国的战时内阁,共和社会党、左翼联合党、联合激进党、共和联合党和左翼激进党、统一社会党在在战争的特殊形势和"保卫法兰西"的口号下共同组阁。--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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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克鲁格的新作品总是好的,假如你知道他为你准备了什么。克鲁格的最新电影作品--《来自古典意识形态的新闻》,时长约9个小时,分成三个部分:1、同一个屋里的马克思和爱森斯坦;2、被蛊惑的人民;3、社会交换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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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6月26日阿尔都塞在做题为"哲学形势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报告时,抱有两个目的:一是在《保卫马克思》和《阅读〈资本论〉》发表八个月之后,估测主流的理论形势,一是打下一个基础,准备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广泛的集体理论研究工作。话语理论的三份笔记"就是这个小组早期活动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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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开12月29日的一份上海都市报,相信有心的读者还是不免莫名惊讶。在头版"全城点赞、热点促销"、"6小时免单优惠"的大幅广告簇拥中,仅有三条新闻导读局促地挤在一起:第一条是"'习大大'排队买包子"、第二条是"劳教制度正式废止"、这第三条竟是"杨奎松批汪晖新作"。谁是杨奎松?谁是汪晖?为什么在头版二分之一都不到的非广告内容中,要给这条"新闻"一个大字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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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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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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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丝绸之路:阿拉伯世界如何重新发现中国》一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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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高等研究院并不要求学者定期拿出自己的成果,实际上它不鼓励学者把时间都用在完成自己的课题上,而是鼓励学者通过跨学科、跨文化的交流,产生出新的想法,从而为新的研究或修订已有的计划提供新鲜的能量。
高等研究可能有其他的一些目标,我们不能完全按照现实功利的目标来规划高等研究。高等研究要生产什么东西呢?生产一些想法,我觉得这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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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在读者面前的《康德三大批判合集》是康德三大批判三个单行本(《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的改版,它与三个单行本同时继续在市场发行,"合集"与三个单行本并无实质性的改变。康德三大批判这一浩瀚的百万字的系统翻译工程是我与邓晓芒教授历时七年通力合作完成的。 康德三大批判新译此次改版或再版,不禁使我浮想联翩......。我与三大批判的电脑初译稿提供者邓晓芒教授相识至今已是30年了。邓晓芒是我与陈修斋先生合招的第二届硕士研究生,他的硕士论文《论康德人类学的核心--判断力批判》(1982年4月)是在我指导下进行的。毕业留校数年后,他才回到西方哲学教研室,起初他在陈先生的唯理论与经验论课题组,但是他的兴趣主要在德国古典哲学方面,后来就一直与我在一起从事教学与研究了。他天赋甚高、哲学悟性好。对于惜才如命的我,甘当人梯就在圈内传为佳话了。我的由衷的愿望是想通过教学与研究的共同实践为德国古典哲学培养出一个优秀人才来。几乎同时,他协助完成我在而立之年、初到珞珈山时写的40万字的教材的整理,最终成果为《德国古典哲学逻辑进程》;我为邓晓芒的著作《思辨的张力》作了序,并竭力将他和他的著作推到学术前台。他在该书后记中这样写道:"在写作期间,我几乎每星期都要和负责本课题的杨祖陶先生交换看法,讨论写作进展,深化观点,获得了许多极为宝贵的意见和启发。本书初稿完成后,杨先生又不辞辛劳,带病将本书稿从头至尾仔细阅读了三遍,除提出大量的整体修改意见外,还就其中某些章节、段落、用语及某些观点与作者反复切磋,并对照德文原版对许多引文的译法仔细推敲。可以说,本书能有目前这个样子,完全是杨先生与我共同努力的结果。当此书定稿之际,老一辈学者的深厚学识和长者风范,对后进者的一片拳拳之意,对学术事业的真诚与厚望,都历历如在眼前,此时作者的心情,是无法用'感谢'二字来形容的。" 我与邓晓芒教授合作撰写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一书是这样开始的。他不止一次主动提出协助我将"毕生用力最多,研究最深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讲稿整理出版,未置可否"。在"我的一再鼓励下,才答应了我的请求"。但"不是一般地整理讲课稿。而是合作撰写一部研究专著"(见《指要》后记)。 说起我开设研究型《纯粹理性批判》选修课的情景,令我难以忘记的是,当时还是讲师的黄见德教授对我支持与鼓励,并渴望我能将《纯粹理性批判》的讲授内容整理出版,以便作为学习此书的引导。对他的建议,我也未尝没有动心过,甚至暗中想到它可以命名为《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他花了很多时间与精力,根据我的讲授提纲、他自己几次听课的笔记和当时的硕士生冯俊教授的笔记,整理出了一个约20余万字的、体现我集中讲授康德这部名著的主体部分的初稿,虽然就其已经讲到的部分而言,已达到相当的深度与新度,我并没有想就此出版。但这个初稿对于我后来与邓晓芒通力合作完成的《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指要》的问世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过渡环节,其全部内容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纳入到了《指要》之中。在此我要向黄见德教授表示谢意。在多次讲课、酝酿写书的过程中,我想起1945我在西南联大第一次买到郑昕先生的《康德学述》时的欣喜,以及听郑先生讲康德时起初如在云雾中的感觉。于是,一种新的想法突然呈现出来:如果说我国的读者和学术界当前在这方面还有什么新的、迫切的需要的话,那就应该是一本逐章逐节解读《纯粹理性批判》的书。这样的书也许有几分类似于郑昕先生寄希望于后学为康德这部巨著所作的"长编"吧。为了坚持我提出来的《指要》的撰写方针--既要指要,又要解惑,最后达到读懂《纯粹理性批判》全书的目的的宗旨,我进行了十分艰苦的工作,问题主要集中在我未讲到的部分。经过对合作者提供的初稿作的两遍修改,《指要》才由我最终敲定定稿。对于这次合作邓晓芒曾经这样写道:"我感到杨先生的思想中,的确有些很'硬'的东西,是先生数十年用全部生命和心血凝聚而成的,它像一个范型,使我的无拘无束的思辨受到规范和'训练'。(见"指要"后记) 我是一个十分低调、执着、干实事的人,是能够与同辈、晚辈同工作、共事业的。我遵循的是优势互补、取长补短,尽我所能、合作双赢的共事原则。这集中体现在我与邓晓芒合作翻译的康德三大批判的新译中。 1998年11月,学校决定在全国率先推行博士生导师退休制度,我与江天骥、萧萐父、刘纲纪教授同时首批退休。可以说,退休对我来说不会改变什么。但是,具体做什么,好像总是有一些偶然因素引发的。在我还没有想到退休之事时,人民出版社张伟珍同志1997年1月20日给我本人的一封手写书信,似乎对我退休后的学术工作作了"小长征"式的安排。这个小长征分两步走。 第一步是我应约承担的"西方学术文化读本" ("康德读本》"), 我自然地找到邓晓芒一起搞。这时邓晓芒已经掌握了电脑技术,我们的工作流程是:邓晓芒电脑初译2-3万字样稿--杨祖陶手工逐一校核、改正--邓晓芒在电脑上订正,下一部分初译稿又来了。经过20个回合,如此周而复始。后来读本更名为《康德三大批判精粹》,杨祖陶写了近3万字的导言与导语。署名为杨祖陶、邓晓芒编译,由人民出版社出版了。 第二步是将康德三大批判的选集--40万字的《精粹》扩大到人们所熟知的100万字的三大批判全集--《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三个单行本。必须指出,《精粹》所包含的40多万字的译文原封不动地纳入了上述的三个中译本中,关于这一点,细心的学者早就觉察到了。而且我们的合作翻译采取的仍然是一环扣一环的流水作业的三步曲的方式。这种分段进行的流水作业的三部曲的工作方式,对于特别巨大的、两人合作的经典名著的翻译工程,既能保证工作进度,又能保证翻译质量。细心的读者会发现,三大批判的选集(精粹)与三大批判全集(三个单行本或合集)的署名方式不同,后者是邓晓芒译、杨祖陶校。这完全是我作出的安排,是我本着一贯地扶持后学的为人为学的品格主动这样做的。 这一"小长征"的两步走,一走就是七年!走出了100余万字的三大批判巨大新译工程。它的每一个词、每一个句子都是经过我精心的思索、审视与修正的,我的精神支柱就是我所坚持的四个负责--对康德,对学术,对读者,也是对译者负责,其实最根本的是对我自己负责!正如合作者邓晓芒教授2007年4月17日去北京参加教育部颁奖大会前,他高兴地来我家说的:"这一套书是杨老师一句一句校出来的,要管几十年"。 我为合作翻译的"三大批判"的持续良好而非常可观的社会效应、为其有利于学人研读康德哲学和推动学术界对康德哲学的研究而感到欣慰和心中无比的踏实。康德三大批判新译在经受学界的反复考量后,第一个5年合同期已经结束。伴随着"三大批判"翻译进入耄耋之年的我,心中没有任何奢望,只求一种心情的宁静。 杨祖陶 2009-12-31 作者附注:这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后记",也可以称为一个"补记".按照"三方合同",我是第一著作权人.对于<三大批判合集>的问世也该有点表示,但我没有机会,由另一作者作了"序".当我得到早已于2009.9月出版的<合集>,才根据现代人不可少的"契约意识",提出要补一点文字,有幸得到应允.大批的<合集>已进入发行渠道,只能在库存的书后粘上一个字数严格的"后记".由于是事后"贴"在书后的,又为"后记"多了一种说法. 这是我提供给出版社的"后记"的原稿, 201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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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震了。一点十分。是不是事后只需逮一些人,一切又回复原样?是不是这些人就干得出所有的坏事?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或者每一个环节都有问题?是不是所有的问题都归结于一个问题?是不是因为没有信仰,没有敬畏,没有良知,没有最后底线?是不是全社会都该自问?敢不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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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以努尔哈赤、皇太极执政时期编写的《满文老档》为主要依据,结合《明实录》等文献,考察 努尔哈赤与明朝政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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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河省的迅速沦陷使全国大哗,作为作战总指挥的张学良难辞其咎。当时胡适博士气愤地著文指出张学良的五大罪状:自己以取咎取怨之身,明知不能负此大任而偏要恋栈,贻误国家,其罪一;庇护汤玉麟,纵容他祸害人民,断送土地,其罪二;有充分时间而对热河、山海关不作充分的准备,其罪三;时机已急,而不亲赴前线督师,又至今还不引咎自谴,其罪四;性情多疑,不能信任人,故手下无一敢负责做事的人才,亦无一能负责自为战的军队;事必恭亲,而精力又不允许;部下之不统一,指挥之不统一,都由于无一个人肯替他负责任,其罪五。热河失守表明张学良的军事指挥能力实在是乏善可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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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年,手卷即电影/你引首向我展开/绢和景 徐徐移动/镜头推移、转换/在手指和掌肌之间/走过拇指大小的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