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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主义在阿拉伯世界的表现,不仅仅在于直接的武力存在,更在于以金融和宗教甚至是文化力量介入的干涉方式。这种干涉主义,不能以简单的西方/东方,或者是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文明冲突的二元对立方式区分双方。泛伊斯兰主义本身,便是在穆斯林世界内部所产生的干涉主义形式。另外,资本市场标准的单一化也是这种干涉主义在新时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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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是法学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个概念目前主要依赖两个历史现象:一是伴随着12世纪开始的"罗马法复兴",整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继受运动",由此引发法律移植中的经典问题:为什么英国人没有移植罗马法,而保持自己的普通法传统呢?我的老师、著名法学家梁治平先生的硕士论文就讨论这个问题。二是19世纪以来欧洲列强入侵东方之后,引发日本和中国这样拥有发达文明的东方国家全面移植欧洲法,由此引发西方现代法与东方古典传统之间的持久地张力。我的老师、著名法学家季卫东教授持续关注这个问题,他刚才的精彩演讲也以这个问题为轴心。但在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中,我们普遍忽略了我们中国内部三个法系之间的互动。如果说台湾和香港地区保留的清代习惯法曾引发比较法学者的关注,那澳门法律移植问题却几乎没有人关注。谢耿亮的这篇文章研究澳门的法律移植问题,填补了空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这篇论文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填补空白,而在于他潜在地提出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是"法律文化"?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研究"法律移植"?事实上,上个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法学界的主流思想意识主要围绕"法律文化"和"法律移植"这些概念展开。"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本身意味着对法条主义的反叛,即法律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更不是法典本身,而是一种文化观念。但是,这种文化观念往往附着在法律文本或者其他思想文本中,以至于法律文化和法律条文一样,依然是存在于"那儿"的有待于我们去发掘的一套固定不变的东西。这种客观主义的思路始终左右着法律文化的讨论,以至于梁治平先生后来不再使用"法律文化"概念,而代之以"法律的文化解释"。在这篇论文中,作者借鉴了一位芬兰学者的法律概念,把法律的语义规范结构分为表层结构、中层解构和深层结构,其中"中层结构"就是法律文化,就是围绕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一套文化思想观念。这样一种理解无疑也是一种客观主义的思路。尽管如此,作者在研究中实际上背叛了他所借鉴的法律文化概念。说到底澳门法律移植面临的问题既不是法律规范结构的问题,也不是法律文化的问题。而是澳门95%左右的人口是华人,而96.6%的人口(包括华人和其他族裔人口)不懂葡文。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换句话说,如果说存在什么"法律文化"概念,那么这些概念不过是问题的表象,真正的问题是居民、人口流动以及其背后所代表的政治经济力量和文化思想观念。而这篇论文真正有贡献的地方就在于讨论澳门居民和澳门流动人口的族裔结构。由于不同族裔及其所代表的政治经济力量,使得澳门成为这种力量之间角力的场所。因此,澳门法律移植的难题与其说是"法律本地化"的语言翻译问题,不如说是华人已经在澳门政治经济中占据了主导力量,可是澳门司法活动依然掌握在少数懂葡文的法律阶层手中。这样一种问题意识的转换就意味着"法律文化"和法律条文一样,都属于法律的表象,法律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较量,是人所代表的政治经济力量之间的较量。法律移植不过是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记载了这场较量的结果而已。而"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恰恰遮蔽了这种生死搏斗的较量,仿佛是一种文化观念传播的结果。如果我们比较一下澳门与香港,就会看出从法律文化角度比较香港普通法与澳门葡萄牙法之间的优劣没有实质意义。只要看一看内地居民向香港和澳门流动,就可以明白内地流入香港的大多属于雄心勃勃准备创造世界的商业精英、政治精英和文化精英,而内地流入澳门的人口中,大多数属于准备享受生活的休闲者,无论少数的文化人士还是大规模的赌客,他们不准备创造,而仅仅等待消费和消耗。我想在座的青年法律学子毕业之后想去的是香港,而不是澳门。如果再比较英国人的帝国雄心及其在香港的作为和葡萄牙帝国的衰落及其在澳门的腐败,就能够明白香港的普通法与澳门的葡萄牙法之间的区别根本不是所谓"法律文化"的问题。由此,我们就需要对论文中提出的"葡萄牙法律文化是欧洲后进的法律文化"这个判断进行重新阐释。法律文化的"先进"与"后进"的标准是什么呢?这绝非法律或法律文化自身所能提供的,而必须在法律"外面"的世界中去寻找。葡萄牙法律文化的"后进"不在于其法律概念或法律文化,无非意味着与英国人、法国人和德国人相比较,葡萄牙人在近代兴起过程中属于后来被战败的民族。可我们不要忘记,在地理大发现的最初岁月中,是西班牙和葡萄牙及其背后的罗马天主教会的法学家最先奠定了地理大发现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背后可倚凭的是当时欧洲"最先进的法律文化"。如果我们带着这样的问题意识再回到中国,那么对"法律移植"问题的研究就应当避开"法律文化"的概念陷阱,关注于"人的具体活动",尤其是创造性的活动,而不是"抽象的文化"。就中国的法律发展而言,也许我们不应象以前那样过分关注如何移植"先进的法律",而应当关注我们中国人的所思、所想、所恨和所爱。如何把我们中国人的希望、理想和追求转化成法律,无疑应成为我们法律人当下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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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庭诗是台湾抽象艺术之先驱旗手。其生平事件有两个特异点:自幼失聪;因政治因素而从左翼写实版画转向抽象版画。本文企图探讨陈之「失聪听障状态」与其「抽象艺术创作」之内在关联与时代文化意义。我们发现它反显出康定斯基的《点线面》所描述的「内在沉默」,它已非「技法」问题,而是抽象艺术之「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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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文学
2009/03/24
| 阅读: 1689
《内藤湖南汉诗文集》书评。内藤对中国古籍文物的爱好近乎偏执,例如,1905年,内藤通过日本军方施压,强行压价购下藏在奉天的《蒙文大藏经》和《满文大藏经》。后来这两部极为珍贵的古籍竟在1923年关东大地震时被烧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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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讲三个问题:一是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二是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的变迁引起了哪些变化;三是中国当代有哪些司法工作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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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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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雅明和占星术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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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时期的德国哲学,在哲学史上是一个大综合、大总结的阶段。从康德到黑格尔,他们所思所想,涉及欧洲哲学史的基本问题,无论康德、黑格尔,还是费希特、谢林,其主要哲学著作,既是自己的哲学体系,又是一部具有特色的哲学史。不仅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是哲学史,而且《精神现象学》甚至两部逻辑学都是哲学史。这体现了哲学作为学科,是历史性的,而他们理解的历史,也是哲学性的,是人作为理性自由者共同创造的历史。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是有效应的历史,也就是在道理上是可以理解的历史。他们的工作提供了一个历史与逻辑相结合的例证,也为我们研究哲学史做出了榜样:哲学史最不可以被理解为编年史,须得从哲学的视角从事思想性的工作,使哲学史回到哲学,也使哲学回到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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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翔《劳动或者劳动乌托邦的叙述》系列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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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思想
2008/10/20
| 阅读: 1690
对于从事社会学、人类学研究的人来说,“差序格局”是个耳熟能详的概念。尽管如此,差序格局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上下尊卑的等级差序,却很少为人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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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雅明自杀前最后一份关于法国文学境况的报告,用法文写成,未发表,直到2000年才收入书信集。这份报告在文学环境和二战中的法国的社会环境之间游离,当他提及阅读法译本斯宾格勒的《西方的没落》时,批评其含有希特勒主义者思维的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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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刑律,自汉唐而后,无不以礼教为其核心。正因为如此,围绕清末修律产生的争论中,礼教存废以及礼法关系,就成为最重大、也最敏感的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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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正面临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面临着国际国内农产品价格倒挂的压力。二是面临着农业生产成本上升的挑战。三是农业支持保护制度面临新挑战。四是农业生态环境难以承受当前的农业生产方式,所面临的挑战和压力前所未有。五是农业科技实力不强。六是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化程度比较低,还面临着很多现实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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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有为目的的国企改革引发了很多激烈讨论,如“郎顾之争”等等。本站曾于2006年刊发汪晖文章《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该文详细分析了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2009年7月通钢集团事件的爆发,继续说明在国企改制、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偶发的。本站特此编写国企改制专题,供进一步阅读讨论。--人文与社会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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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读一封"南方"来信,重新讲述一个中国文化内部的拉美故事,就不仅仅是翻译史、汉译史的简单勾勒,亦是政治文化实践的意味深长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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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言和谣言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一个人的创造,而是一系列传播者行为累加或“群体贡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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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污染、资源浪费之类问题来,放生、流浪猫救护似乎是小事,但因为牵涉到情感问题,在它们还只是刚露苗头的时候就应该加以重视,因为一旦这些不利于野保工作的习惯流传开来,成了一大群人的情感需求,再规范就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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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十年,“中国崛起”被视为最重要的关键词;下一个十年,“中国如何影响世界”将成为最核心的问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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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中国社会性质的判断、对未来道路的选择上,几乎难以找到可以被共享的思想资源。本文试图以新启蒙思想为坐标,对当下的诸种理念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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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的状况一直是我的一个关切。中国法官目前就总体而言其知识和专业素质都是很不足的,即使少数有较高学历的法官,但要适应一个现代社会、一个工商社会,也还有很大距离。这种状况不可能在短期转变,哪怕是对目前开始的统一司法考试我们也不可能指望过高。因为中国的法学教育本身就面临着一个急迫的知识转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