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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日世纪大讲堂文字稿。阎学通,清华大学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成长在知识分子家庭的他,曾在黑龙江建设兵团度过九年劳动岁月,也曾在美国加州伯克莱大学攻读政治学博士学位,是中国国际关系学界中倡导科学方法论和预测国际形势的著名学者。在重大国际问题上,他曾成功预测2000年国民党下台和陈水扁当选,以及2004年陈水扁连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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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instead of the often misnamed and misunderstood scapegoat, the "China model", it is two global trends, the internet and outsourcing, that have led to the historical clashing and overcoming of the law. As a result, important revisions to our conception and use of the law and a new faith in universalism must be contempl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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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文学
200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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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路已经是古城中最后的保存着原样的街区,也已经是最后的仅存的能够印证我们关于古城记忆的街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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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8日自纽约飞抵瑞典,入住乌普萨拉(Uppsala)瑞典高等研究院(SCAS)。研究院的主体部分是一所十八世纪的晚期建筑,即林奈宫(Linneanum),坐落在植物园内。我的寓所在植物园外的墓园一侧。5月29日,临窗而坐,眺望墓园,时差之中,恍若守墓人,随手涂鸦,录随感二则,其一题为《墓园·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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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于人生、于学术积累与变革,不算短了。今天我们来回顾和展望,我首先想到两点常见的误会,可以敲敲,做个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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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共有在戰後的不同時期受到以美國高教體系為中心的文化殖民主義強烈挑戰的經驗。當新殖民主義「合作精英」成為社會、民眾崇拜諂迎的對象;成為知識、文化界爭相豔羨模仿的對象,甚至成為一個社會思想、學術、價值體系的權威,問題就會十分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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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应台]不去正视失败原因,不对历史反省,而只图以夸大战争的受害来掩蔽曾是加害者也是自害者的身分,再以虚夸的口气说以「失败者」为荣,这只会把自己囚禁在内战的咒语中,无以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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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姆斯基认为,埃及事件与1989年的俄罗斯有重大差异。华盛顿和它的同盟奉行着一个源远流长的原则--民主只有在符合策略与经济追求时才是可行的:在敌人的领地,某种程度的民主一点没问题,不过在自家后院,那还是先让民主乖乖听话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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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法律
201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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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在这一次修改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1982年的修宪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利,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年代开始,但这场经济建设是在劳动者缺乏基本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状况一开始对于纠正极左影响有作用,但在20多年后的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劳动者权利缺失的状况已无法继续维持。工人们的罢工权已提上议事日程。]罢工权,是劳动基本权的基本构成。劳动者能否享有罢工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基本权是否完整。关于中国的罢工权问题,由于涉及到中国的人权状况评价,又与工人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直接相关,因此历来是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加之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献与资料也难以搜求,所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罢工权的系统研究极为少见。但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由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尖锐和激化,包括罢工在内的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愈来愈普遍,而中国的罢工立法又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使得罢工与罢工处理,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中。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劳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通过法制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罢工权的立法,则是劳动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罢工权的确立和实施,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罢工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自然延伸。罢工权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这一权利对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加快中国的罢工权立法的步伐,也是中国建设法制经济的急迫需要。本文对于中国罢工权立法的历史发展、罢工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当前中国集体争议行为及罢工的状况和特点、以及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思考等问题,作一分析和论述。一、中国××党对罢工的政策和中国宪法关于罢工权的规定研究中国的罢工权问题,应从社会主义国家罢工的存在和中国××党(以下简称"党")对罢工的政策入手。罢工,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发生罢工。新中国建立后,罢工的现象一直存在。其中工潮比较集中的有三次,一次是在建国初的1952年,另一次是在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的1956一1957年,再一次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80年代末到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罢工?这应该从罢工的社会性质来解释。谈到罢工,人们总是将它与政治联系起来。当然,引发罢工有政治因素,有些罢工也有政治目的。但是,就罢工的实质来讲,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手段,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罢工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是劳动者自助自卫的最后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罢工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争议和纠纷。在这种争议或纠纷不能完全通过其它正常的渠道来解决,或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还不规范时,劳动者群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诉诸于这种工人斗争最终的和最高的手段。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罢工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有过专门论述。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维护工人的利益,"主要不是靠罢工(但决不是一概不采用这种手段),而是用向工人阶级国家机关申诉的方法去维护"。[1]列宁的意思很清楚,罢工不是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手段,但在用其它方法无效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这里是指苏维埃的国营企业,而对于私营企业,列宁则认为,这类企业的工会为调节劳资关系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应当着手设立调解委员会,筹集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等等"。[2]列宁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在私营企业中,必须用市场经济的一般的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和手段,首先对于劳资矛盾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同时,劳动者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斗争手段罢工,为此,在平时工会即应该着手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的筹集。列宁的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处理罢工问题和罢工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对于我国出现的罢工,也有过明确的意见。1956年,我国在基本完成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由于经济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尖锐,个别甚至激化,在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一些工人罢工的事件。但当时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人民群众有游×示威的权利,并未规定工人有罢工的权利。毛泽×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3]毛泽×的这一认识,是在党的"八大"闭幕不久时提出的。这是中国××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在列宁思想的原则上,对于我国的罢工现象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形成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认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宪法的修改一拖就是二十年,毛泽×关于修宪时加上"罢工自由"的主张,直到1975年才得以实现。尽管在五十年代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毛泽×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党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罢工问题,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和政策。这一理论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地表现在××中央1957年发出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这是一篇充满了社会主义民×与法制精神的政策性文件。在这篇文件中,具体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罢工发生的原因、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以及党对于罢工问题的态度和解决罢工的方针。其主要内容为:[4]关于罢工发生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存在着人民群众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当领导者脱离群众,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解决或不正确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时,矛盾就会扩大,就会出现此类事件。这当中虽然存在着群众过于注重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等原因,但"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对于当时工人的罢工请愿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后,向中央送交的报告也指出:"罢工请愿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工人和行政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而发展起来的。"[5]关于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扩大民×。再是要加强对于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关于党对罢工的基本态度。党的基本态度是:不提倡,而且力求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权利,因而无法通过'团结 批评 团结'的正常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类非常方式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关于处理罢工事件的方针。在发生这类事件的时候,党的方针是:"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于群众的罢工罢课事件,不要强迫中止,但要劝告群众不要采取违法行动,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对于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接受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对目前做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抵制。不要因为群众闹事就不承认他们的合理要求,使闹事的原因持续存在。也不要因为群众压力就接受不应该接受和不可实现的要求。在事件平息之后,要一面加强民×生活,一面提高群众觉悟。历史证明,中国××党在处理当时的罢工问题时,能以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分析问题和制定政策,总体而言当时关于罢工问题的处理方针是成功的。运用这一方针处理罢工问题时,一般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不仅有利于官僚主义的克服和群众觉悟的提高,而且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密切了与广大工人群众的联系。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在处理工人罢工问题的方针上是始终如一的,并没有出现象反"右"时对于知识分子的"引蛇出洞"和"秋后算账"。这表明了当时的中国××党对于工人群众的信任,以及党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信心。这份文件,是建国以来党关于罢工问题的惟一的文件。尽管已经过去了45年的光阴,但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对于目前认识和处理中国的罢工问题以及罢工立法,仍然具有原则和方针的意义。中国宪法关于罢工的规定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对此,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6]19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7]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罢工权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8]笔者认为,简单地将宪法写上罢工自由认定为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妥当的。这种论述割断了历史,只是就事论事。尽管1975年是"左"的年代,但中国××党关于罢工立法是有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的。罢工对于反对官僚主义的作用,已经在××1957年处理罢工事件中显示出来。而能将这一点写入宪法,也显示了立法者的政治胸怀和气度。罢工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范畴,但罢工权作为一种公民自由权,还属于社会政治权利的范畴。为此,罢工权的立法,还必须以社会民×政治的发展为基础。因此,宪法中两次写入了罢工权,也为今后我国的罢工权立法提供了政治基础。尽管我国两次在《宪法》中写入罢工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所言,这种立法的意义,更在于一种"宣言的作用",[9]因为这种立法既没有规定罢工的主体和范围,又没有《罢工实施法》可以具体操作,所以,并没有体现出规定罢工权是为了赋予劳工大众在自身权益受到雇主或其它用工者极度侵害时以自卫斗争武器的立法宗旨。计划经济时期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的的罢工立法,其意义也只能停留在政治上,而不可能具体实施到社会生活中,因为在国营企业的利益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利益受损群体,劳资关系的矛盾也不会激化。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情况,一般是在社会体制或经济体制的变动时期。对于这一点,在研究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史时,也必须注意到。由于1982年《宪法》取消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在我国罢工属于非法,而且,在这一看法在海外广为流行。这种认识是不确切也是不正确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所未禁止者都是可为的。[10]如1954年《宪法》也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当时××中央对于罢工的态度是:"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11]所以,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没有罢工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劳资关系冲突加剧,各种所有制企业里都发生过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怠工、罢工、集体上访事件。对此,政府总的处理原则是慎重地加以调解处理,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或司法介入。[12]虽然在中国罢工不属违法,但是中国法律是不提倡罢工和不保护罢工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现行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都明确没有将罢工作为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不仅表现为国家不鼓励罢工,而且还表现为国家是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制止或避免发生罢工。既然罢工不属于职工和工会的法定权利,那么,罢工的行为就不被法律所保护或保障,国家也不承担保障职工或工会罢工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二、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研究罢工权立法,需要对于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作一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由于中国的劳动立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所以我们也将罢工权定位于市场经济的劳动法上的权利。 [13]劳动法上的罢工权,一般是指以维持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罢工权的法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的自然延伸。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含义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问题上,有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即劳动者可以选择工作,也可以选择不工作。罢工行为,即是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但是,劳动者的这种停止工作的行为,不得随意而为,而必须具备基本的要件:其一,罢工权的实施,必须是在雇主已经侵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或劳动者的利益将要被侵害,并且已经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的途径解决的;其二,罢工必须要经过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并进行一致的集体行动。 [14]罢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的抗争手段之一。作为工人阶级集体反抗资产阶级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斗争手段,罢工是随着工会的出现而出现的。工人的这一斗争,在其最初阶段遭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严格禁止。1799年英国的《结社禁止法》、1792年法国的《霞不列法》等,都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和罢工均为非法,违者将被处于刑罚。但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的兴起,工人在斗争中逐步争得了罢工权。最早承认工会罢工权的是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此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承认工会具有罢工权。[15]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罢工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罢工权在大多数国家是作为宪法权利规定的。[16]有些国家除宪法规定了罢工权外,还在劳动法中加以罢工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虽然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予以规定。[17]不管是在宪法中还是在劳动法中,关于罢工的权利性规定,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权利被法律所承认。罢工权在市场经济国家被普遍认可,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罢工权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罢工权立法也是国际公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18]这是规定罢工权最早的国际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19]最近通过的《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也明确规定:"工人和雇主,或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按照欧盟法律、国家法规和惯例,有在适当级别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情况下,有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的权利。"[20]但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的近370项公约、建议书和宣言中,却关于罢工权规定的具体条款。有人据此认为国际劳工组织不主张罢工权。这种认识并不确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权与集体谈判权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谈判是罢工的直接目的,罢工则是保证集体谈判的主要手段。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也难以实施。可以认为,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可权利的规定,已经隐含着罢工的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实务处理中,罢工权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的。在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审议的指控中,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属于最常见的案件之列。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动属于第87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工人组织的权利。[21]就其一般的法律性质而言,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的内容之一,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具有公权性质的劳动者的自由权。罢工权在民×国家是一项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构成,所以罢工权又称之为罢工自由权。罢工作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意义主要在于劳动者的罢工行为不由国家或其它公共团体滥为禁止或限制。有的论者认为,罢工权在劳动者和国家的纵的关系中,为一权利行为,但在劳动者与雇主的横的关系中,则非权利行为而属实施行为。[22]笔者则以为,由于罢工行为的实施已将雇主作为具体的对象,雇主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得影响这一权利实施的不作为义务,因而已经形成了一种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23]这是因为,罢工权作为劳动者权利,就其特定的法律性质而言,更属于兼具公权与私权的特点于一身的社会权的范畴。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更是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劳动者的生存权。罢工权的发生和实施,都是与雇主的相应权利共生共存的。与劳动者的罢工权相对应的是雇主的闭厂权。罢工权与闭厂权又统称为集体行动权或工业行动权。这一权利是指劳资双方为在劳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等集体对抗行为的权利。[24]依据劳资对等的原则,集体争议权并非劳动者专有,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是指劳资双方共有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于劳动者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所以在现实中更多是指劳方的集体行动,而工人的集体争议行为包括罢工、请愿、集会、示威等形式,但狭义上的工人的集体行动权又专指罢工权。[25]在实际当中,罢工权与闭厂权都是在是在劳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确认罢工权即确认罢工的合法性。合法罢工或罢工的合法性,一般由以下具体要件构成: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这是因为,罢工权是团结权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集体谈判权的手段。[26]罢工权是以劳动者的组织权为基础形成的,罢工权的合法行使,必须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具体实施。罢工权的主体,与谈判权一样,是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享有的。劳动者是权利的意志主体,工会是权利的形式主体。在这一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与工会的结合程度比起谈判权要密切的多,因为谈判可以由工会单独进行而不需要劳动者直接参加,但在罢工中,劳动者是罢工的主体,工会只是罢工的组织者。劳动者与工会是为一个整体,没有谁这一权利都无法实施。在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作"野猫罢工"。[27]"野猫罢工"是一种侵害团结权和滥用争议权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它劳动者的权利,因而不符合合法罢工的要件,不受法律保护。[28]这种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说该类罢工不具备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的资格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许多国家的罢工立法都明确规定,合法罢工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上可规定之事项为其目的。罢工的基本作用,是以其作为压力手段来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从而达到劳动关系之和谐。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有和平义务。因而,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之事项发动罢工则为非法。罢工应当以集体合同未规定或未履行之事项,作为其目的方为合法。在集体谈判中若发生争议,经交涉、调解,如能达成一致,可缔结新的集体合同,若调解不成,即可通过罢工来达此目的。而政治罢工并非以集体合同为目的,而系对国家机关为一定之诉求,所以,大部分国家视其为非法。[29]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为此,各国罢工立法对于罢工可能影响到社会利益时,便有诸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职业的限制。主要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职员以及其它公职人员,不得举行或参与罢工,并不得举行和参与怠工、静坐等一切集体争议行为。违者将受到免职或解雇的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学术界对于这一限制的合理性尚有争论。[30](2)行业的限制。对于行业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公用事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等行业的罢工进行限制,其中包括运输、邮电、煤气、公共交通、医疗、军事工业等。有些限制是对于某些行业的关键部门,如矿山罢工,其发电和通风部门不得参与,以保证矿井和没有参加罢工的人员安全。(3)罢工类型的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政治性罢工。但对因职业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是否合法,各国规定不一,学理上也有争论。有的论者认为,只要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的目的是为争取同一劳动条件即为合法;也有的认为,这些罢工因为不是由于直接关涉本部门的集体合同,所以不具备合法性。[31]合法罢工享有特定的法律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合法罢工的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方面。民事免责涉及到罢工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在罢工期间,劳动者与雇主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由此必然会给雇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罢工权立法之前,劳动者对于罢工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罢工作为合法行为以后,劳动者得以罢工权这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利,来对抗雇主,故私法上不负责任,即劳动者可利用罢工权为依据而不履行具有私法性质的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如日本法律即明确规定:"因同盟罢工或其它对抗性行为而造成损失时,凡正当者,雇主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工会或者工会会员赔偿。"[32]罢工权所以具有这种民事免责效力,原因有二:其一,与基本劳动权的其它权利如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一样,罢工权的诉求对象并不是只限定为国家,而具有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即在劳资私人间也有法律保障效力法律承认工会及其会员在私法领域行使权利,并保护私法上规定的关于侵害行为的权利。[33]其二,由于罢工权自身的特点,即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限制资本权利,以实现劳资间权利对等并形成真正平等的契约关系,工人的罢工和国家社会立法的努力方向一致,故予以保护。[34]在劳动者享有罢工民事免责的同时,参加罢工的劳动者对于雇主的工资请求权也不再发生。但部分不参加罢工的劳动者,由于其它人罢工而不能正常工作,能否继续享有工资请求权,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可以保留这一权利,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由于其没有从事工作所以也就失去了工资请求权。[35]所谓刑事免责,是指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要是合法行使这一权利便不承担任何刑事上之责任。但在罢工立法之前,工人罢工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英国1799年颁布的"结社禁止法",即是以禁止工人组织社团和罢工为目的,违反这一规定,要处以徒刑。罢工权的刑事免责,主要是对于国家而言,即合法罢工,国家不得以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或骚扰、胁迫等名义提起公诉。但非法罢工不再此列。三、中国的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状况和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建国后第三次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高发期。与建国初和五十年代的罢工潮不同的是,这次高发期连绵延续了十多年,并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中国的罢工立法,需要分析目前集体争议和罢工的状况特点准确把握。对于劳动者集的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集体行动,以前曾被说成是"闹事"。后来,"闹事"这个明显具有贬抑和鄙弃色彩的说法不再被使用,而一般将其统称为"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仅仅是一种现象的描述,实际上,这些事件一般都是劳动者为争取自己的经济权益而采取的集体抗争行为,在法律的规范意义上,应称为"集体争议行为"或"产业行为"更为妥当。劳动者的集体争议行为,指包括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在内的产业行动。罢工只是这些集体争议行为中的一种。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在全国的范围内罢工的官方统计指标和统计数字,罢工一般包括在集体争议的统计数字中。所以,关于罢工的研究,只能是依据有关调研人员或工会所提供的地区数字以及个案进行分析。我国近年发生的包括罢工在内的集体争议行为有以下的特点:其一,从发生频率和参与人数来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从1995年到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每年26.9%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案件已进入多发期,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复杂。[36]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为疑难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而据劳动部专家的分析统计,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五年中参加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人、28.86万人、26.84万人、31.03万人、49.56万人。五年中增加一倍,是所统计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增长率最高的。[37]在这些罢工当中,单件事件延续最长的时间为40天,单件事件参与人数最多的为3900人。[38]而且,还出现了同盟罢工的倾向,如1994年珠海某公司1700人罢工后,邻近的有关企业也蜂起响应,罢工人数迅速增加到4500多人。[39]根据工会统计年鉴的数据,到1999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为9043件,只占7.5%.但在473957人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中,集体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为319241人,占67.3%.这一数据表明,介入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了集体争议。其二,在参与集体争议的319241人的劳动者中,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有99894人,占31.35%;其余基本为非公×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为219347人,占68.7%.这一数据表明,参与集体争议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是非公×制企业的劳动者。[40]其二,从集体争议行为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与劳动者的基本的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集体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自己的经济权利。这种争议行为虽属集体行动,但并没有以争取新的利益为目标,在性质上仍是一种以劳动权利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争议,而非利益争议。[41]如1996年第二季度,全国因拖欠工资引起的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有53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而第三季度因同类原因的事件上升为59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42]1999年,欠薪成为引发集体争议的第一位原因。而到了2002年,欠薪更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43]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的亏损、破产及其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大批的工人得不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其它生活保障,引发了工人的大规模的集体抗议。[44]在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由于雇主故意用各种方法,包括压低工资水平、拖欠发放甚至欠薪逃匿来克扣工人工资。另外,私营或外资企业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解雇劳动者、强行收取"风险抵押金",对于职工进行殴打、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是引起劳动者集体抗争的主要原因。这种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没有关系,而只是个别劳动权益的维护。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满足劳动者的一些具体要求,而非要求劳动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所以,尽管集体争议行为不断发生,但由于没有从机制上解决问题,虽然劳动者的境况在短期内会稍许改善,但造成劳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并没有改变,过一段时间,情况会依旧故我。另外,广大的劳动者群众参与集体行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争取和保障自己基本的劳动权利。在这些行动中,工人们还特别注意了避免集体行动的政治色彩,如四川某地工人在请愿中打出了"不要民×要工作"、"我们不是动乱"的标语,[45]严辞固然有些极端,但表明自己的行动不具政治背景的用心也算用心良苦。应该说,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而是一种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的经济行为。正如在今年第九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所指出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46]其三,从集体争议行为的组织来看,自发性是其重要的特点。所谓"自发",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的含义是,集体行动的发起,并不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发动的,而是因为当事人共同的利益关系,使他们聚集起来并采取共同的行动。由于造成集体争议行为的原因大都积累已久,不满和压抑的情绪在一些事件的刺激下,很快就汇成了一种需要表达和发泄的抗争行为。如深圳某台湾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和保安人员经常殴打体罚工人并克扣工资,结果引发了3000多名工人参与的大罢工,工人并在厂内砸玻璃、烧垃圾、呐喊示威,以示抗议。[47]另一方面的含义,是集体争议行动的进行中没有预先的组织来把握和引导。但这并不是说事件没有工人领袖或核心人物,而且,一些较大规模的集体争议行为中,都有一批能仗义勇为、有组织才能、有号召力的领袖人物作为中坚。否则,不可想象参与几千人,坚持数十天的集体行动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如大连某日本独资企业,由于工人工资水平过低,工人多次反映而资方不予理睬,于是,爆发了有6000多任务人参加的罢工,在坚持了两天半后,日本总部急令答应工人的要求,罢工胜利结束。但这次罢工究竟谁是领导,外人至今不得而知。[48] 四、集体争议行为与工会中国目前的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没有工会参与,这是与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同的。这种情况的造成,一是由于许多私企和外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工人只有自我行动,如深圳发生的怠工、罢工等集体争议行为的企业,90%以上没有工会。再是由于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但或由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不利、或工会为老板所控制而得不到工人的信任,所以发生罢工时一般都是抛开工会进行。从工会来讲,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所以当劳动者要求罢工时,工会便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如若站在工人的对面反对劝阻,会被工人斥为"工贼",但如站在工人一方支持和领导罢工,则又担心违反原则而被上级查处。工会只能以"局外人"的身份是周旋于劳动者和企业行政之间。而这种处理方法,与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要求并不相符的。[49]由于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又直接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进而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一个动向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工会都在工人罢工时都躲在一边,也有个别的工会主席在关键时刻与工人站在一起,领导工人用罢工手段与雇主斗争。如北京通县中国新加坡合资的麦克菲精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发生的罢工事件。由于该公司新方总经理长期拖延不签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发劳保用品致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常侮辱中国员工,致使劳资矛盾尖锐。1997年3月,职工要求公司工会采用集体行动来迫使公司进行集体谈判,以争取工人的权益,否则,将自己采取行动。公司工会主席在县总工会的支持下,接受了职工的要求,决定由工会领导职工于3月19日集体停工。停工的同时工会发布《告全体员工书》,要求职工在停工期间:(一)不得损坏公司财产,如果损坏,后果自负;(二)听从工会统一领导,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自由行动;(三)何时复工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在停工的几天中,劳资双方在县总工会和劳动局的参与下,展开了艰苦的谈判。谈判中,工会代表列举了资方侵害工人权益的大量事实,并提出四条复工条件:公司应明确答复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公司应制定与现行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新方总经理必须对辱骂职工的行为向全体职工赔礼道歉。在工人停工的压力下,厂方最后全部答应了工会提出的复工条件,承认这次停工的起因主要责任在公司方,停工期间公司同意照发工资,公司不得借故报复和辞退职工,并约定《集体合同》在复工后一周内完成签约等。3月24日下午,劳资双方在《复工协议》上签字,次日,全体职工正式复工。至此,工会领导的停工谈判这一集体争议行为取得了完全的成功。[50]这可能中国工会领导罢工的并获得最终胜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一个成功案例。成功的主要因素,除工会主席个人的素质外,还由于作为上级工会的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的敢于支持和负责,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为少见的。而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不仅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直接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因为工会如果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便无法保证,团结权也只是具有虚名。并且,劳动关系也缺乏了一种平衡制约的力量和手段。在规范的劳动法制下,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应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但由于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工人或工会享有罢工权,而罢工问题又是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所以,这才出现了中国的罢工的"自发"和"无序"的特点。而这种自发罢工或其它的自发集体行动,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控力,一旦处理不当,如政府动用强力压制工人,便会激化矛盾,并将原本为劳资关系的内部事务问题,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扩大为整个社会的问题,并使之具有了政治性。由此可见,回避罢工权立法,不但不是解决罢工的办法,而且会使矛盾更加复杂。五、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法律思考中国的集体争议行为特别是罢工的发生,已是一个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中国入世后,随着劳资矛盾冲突的加剧,这一行为上升的趋势还会进一步的发展。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并规范劳动者的罢工权,已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但有的论者提出,如果不修改宪法,罢工立法就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写入宪法以后,其它法律才可以作具体的规定。写入宪法的权利,表明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一种层次更高和主体范围更加广泛的权利。但只要宪法没有对于这一权利的禁止,其它法律仍然可以对于这一权利进行规定,与宪法有所规定的情况比较,只是这一权利不属宪法权利,而是某一特定群体的特定的权利。实际上,目前在中国实施罢工权立法,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在我国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作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规定,对于我国的罢工立法具有双重的意义:其一,"有权罢工"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罢工立法的法律依据;其二,"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的规定,要求我国必须具有罢工权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罢工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的集体争议权的基本内容。这就涉及到罢工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罢工权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人权或宪法权利必须要具体化,否则,便会流于空泛而无法实施。我国的罢工立法应该纳入劳动法律的体系,而不要将这一权利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人权或宪法权利。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也规定有"罢工自由",但由于没有更加具体的法律实施规定,特别是当时没有《劳动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所以这种宪法权利的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宣言",而不是实施。[51]所以,罢工权立法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完善人权或公民权的需要,在直接的意义上,则是完善基本劳工权利或劳动基本权,特别是完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需要。罢工权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罢工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或孤立的权利,而是劳动者权利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罢工权与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共同构成了"劳动基本权"。这些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其中,团结权是基础权利,谈判权是核心的权利,罢工权是保障谈判的权利。罢工权作为劳动者集体争议权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52]罢工作为工人自助自卫的一项权利,其作用更在于"威慑"。只要劳动者握有这一武器,便是对于雇主的一种压力和制约,使得雇主有所畏忌而更加谨慎的处理劳资关系。罢工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与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密切联系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罢工权只能在谈判破裂或集体合同未能履行时,或者劳动者的权益遭到或将要遭到侵害,而通过谈判的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能行使,而罢工的直接目的是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或其它协约。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罢工是制约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的主要手段。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如果没有集体争议权特别是罢工的保障,这一制度就很难实施。因此,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应该将其与集体合同立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罢工权立法的空泛议论,而且,罢工权的性质、作用、地位的界定就比较清楚,权利的实施和限定也就比较容易规范。[53]因此,罢工权作为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应该将其与集体劳权的其它内容作为一个权利系统或权利束统筹考虑立法规划。同时,考虑到劳资关系的权利对等原则,笔者以为,以集体争议权的立法来包容罢工权更有利于形成一种劳资争议的权利系统。这样作的意义在于:其一,明确罢工权是集体争议权的构成部分,是在集体争议中行使的权利。其二,雇主也相应地享有闭厂权。其三,集体争议权是遵循着集体争议处理的程序来行使的。罢工权立法,不仅涉及到立法理论,而且涉及到立法时机和条件。这主要涉及到两个具体条件:一是罢工立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条件,特别是相对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刚刚建立,还不规范。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整体设定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中,都没有以工会为主体的集体争议的考虑。有关规章规定,"工会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54]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但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又没有关于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甚至根据"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55]的规定,企业工会都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因而连案件受理都存在着问题。所以,罢工立法必须要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或完善。再是罢工立法需要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企业工会为条件。规范的罢工,应该以企业工会为合法的罢工组织者。但目前我国的工会,特别是非公×制企业的工会,由于尚未成为独立于雇主的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所以能否承担起组织集体争议或罢工行动这一职责,还是一个问题。在享有罢工组织权的工会不愿或不能组织罢工的情况下,工人也不能再举行自发的罢工,因为没有工会组织的自发罢工将是非法罢工。在这种情况下的罢工立法,与其说是赋予了劳动者罢工权,不如说限制了他们的罢工权。在法律回避罢工的"空档"时期,劳动者尚可自发罢工,但罢工立法后则禁止自发罢工。所以罢工立法必须与我国工会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改革相适应。集体争议权或罢工权立法,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的出发点。要切忌将罢工立法搞成禁止罢工立法或限制罢工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积极稳妥、法律配套和分步进行的方法进行。应该说,2001年《工会法》有关处理停工、怠工规定,在罢工权立法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56]尽管这一规定没有直接使用"罢工"这一概念,但这里所说的"停工、怠工事件",明确无误是指集体停工、怠工,所谓的集体停工和罢工即是罢工是没有疑义的。这一法条的直接的含义包括:其一,停工、怠工事件是受到工会法保护的,这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其二,确定了工会在其中的身份是"代表职工"参与事件处理,而1992年《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会同企业行政"处理事件。以上的规定,既进一步认可了劳动者自发罢工的合法性,又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处理罢工的身份。这一规定既符合罢工权立法的原则,又符合我国罢工立法的现实需求。但是,2001年《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具有过渡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立法的要求,诸如罢工权由劳动者决定但由工会具体行使、罢工权的行使应以集体谈判相联系等,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而且,这种关于罢工权的这种规定,还只是一种被动的认可,而不是主动的赋予,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或工会享有罢工权,因而也无法依此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规定还是一种不失法律原则的权益之策。但从罢工权立法的意义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条实际上是在为恢复罢工权铺平道路。"[57]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在立法层次上,在国家层面上的罢工立法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对于实际当中存在的罢工现象予以规范和保护,使之纳入法制轨道。有些地区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时机适宜时,再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上升为国家立法,将罢工权明确规定为劳动法律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为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首先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罢工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罢工是此类企业职工和工会的一项权利。同时,要对罢工的组织、参与人员、罢工的范围与时间、罢工基金、罢工警戒线以及申请和批准罢工的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要明确禁止政治罢工,将罢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完善健全其它性质企业如股份制、公司制等混合经济的企业的罢工立法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的罢工权立法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更加慎重的处理。有论者认为市场经济下罢工权的实施不应当分企业类型,实际上,将企业的国民待遇等同于劳资关系调整方式是一种误解。市场经济国家关于罢工权的适用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也是不同的。[58]当然,罢工权的规定必须与《工会组织法》、《集体谈判法》等相关法律配套制定,同时,还特别应考虑到工会的市场化改革和工会的实际作用。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的,就是如何看待罢工立法的社会后果。有些同志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工人罢工,造成社会不稳定。其实,这是对于罢工立法的一种误解。罢工立法并非鼓励自由罢工,而是要规范罢工。在我国,罢工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现象是由劳资矛盾引起的,没有罢工立法,也不会消除这种现象,实施罢工立法,罢工现象则会有所遵循并便于规范处理。目前那种将罢工与游行、示威等不同性质的行为混在一起,统统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恰恰将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罢工是企业范围内的劳资矛盾的表现,而游×示威等行动则主要涉及到与政府的关系。而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促成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在市场经济下,劳资矛盾的处理原则之一即是劳资自治,政府不再介入劳资关系之中,而是在这一关系之外对其进行监管和协调。从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罢工立法,恰恰是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长期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的法律举措。2001年6月初稿于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7月定稿于日本九州岛大学法学院。注释:[1]《列宁文稿》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11月版,第311页。[2]《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5月版,第583页。[3]毛泽东:《在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4]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2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二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四十五条。[8]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9]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0]见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84页。[11]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12]当然,但并不是各地都能处理好这种事件。如有的雇主在接受罢工工人条件复工后,再分批解雇和开除参加罢工的骨干份子;也有一些地方领导,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认为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影响投资环境,要求司法机关比照《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于组织者予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13]中国已经初步建构了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的框架,其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市按照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但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关于劳动基本权的规定上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关于中国劳动立法的状况,见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一期。[14]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86页。[15]见常凯张德荣着《工会法通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41-42页、第301页。[16]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一章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八规定,"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16]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1975年)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巴西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篇第158条规定:"罢工权应予以承认,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日本国宪法》(1946年)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之团结权利,集体交涉及其它集体行动之权利,应受保障。"[16]《韩国宪法》(1962年)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17]《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1947年)第五章第一条:"除本法内专门有规定的情况外,本法内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为可以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妨碍或减少罢工权利,或者影响罢工权利的限度或范围。"而"'罢工'这个名词包括职工举行的任何罢工或其它一致停工的行为以及职工进行的任何一致怠工或其它中断生产活动的行为。"《法国劳动法典》(1973年)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罢工不应使雇佣合同受到破坏,除非受雇者有严重的过失":"产生罢工的事件不能作为雇主在报酬及社会福利方面采取歧视对待措施的根据"。[17]波兰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在本章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组织罢工"。《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1995年)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工会有权按照法律组织和举行罢工、聚会、集会、游行、示威、组织纠察队以及其它集体行动,以利用这些手段维护劳动者的社会劳动权权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罢工"。[18]《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第6条(4)。[19]《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八条第一款(丁)。[20]《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12月),第四章第28条。[21]见王家宠着《国际劳工公约概要》,我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332页。[22]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48页。[23]关于基本劳动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国家和雇主在这一权利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笔者另有专门论述。详见拙文《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2年第五期第73-74页。[24]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2页。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95页。[25]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及其它集体行动的权利。"韩国宪法也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集体行动的权利",主要是指罢工的权利。[26]团结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团结权只指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除包括组织权以外,还包括谈判权和罢工权。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0页。[27]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8页。[28][日]沼田稻次郎等编集《劳动法事典》,劳动旬报社1979年12月日文版,第966页。[29]黄越钦着《劳动法论》,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4年版,第343页。[30]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306页。[3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32]《日本工会法法》(1945年)第二章第八条。[33]见[日]角田重邦、西谷敏、菊池高志着《劳动法讲义2团体劳动法》,有斐阁1992年日文版,第125页。[34]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51 252页。[35]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96页。[3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01年2月14日。[37]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5:《部分国家和地区罢工斗争规模》,1997年11月。[38]福建省总工会:《关于福建省职工全体性突发事件情况的调查》,1997年11月。[39]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主报告》,1997年11月。[40]《中国工会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80-81页。[4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争议,一般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种,权利争议是围绕着已由法律或集体合同而确定的劳动权利的实施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是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争议大多为利益争议。见《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1972年)第126条。[42]见张瑞玲:《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3]评论员文章:《欠薪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人日报》2002年2月7日。[44]2002年春季发生在中国东北大庆、辽阳等城市的大规模的工人上街请愿活动,即是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45]这一情况是亲历这一事件的某工会主席告诉笔者的。谈到工人们的处境与对策,这位主席颇为感慨。[46]王大明:《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人民日报》2001年3月10日。[47]见沙焕玉:《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8]笔者曾在该公司就此事调查,据有关人员讲,这次事件是由一些中层管理人员为核心发动和组织的,但具体是谁,他们也搞不清。[49]见常凯:《工潮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当代工会文丛》第一辑,工人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56页。[50]见北京市昌平县总工会:《坚持疏导的方针,旗帜鲜明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麦克菲公司工会领导职工停工与公司老板谈判始末》,1997年4月11日。笔者是在事件发生后即得到了消息,并关注着事件的进程。支持这一罢工事件的昌平县总工会主席王禄是笔者的朋友。罢工结束后,笔者得到了县总工会的这份报告。但有关人士叮咛笔者: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不要在讲课或文章中引用。尽管我认为这是一起运用法律维护职工利益的极有意义的成功案例,应该大事宣传。但为了少给当事人添麻烦,我还是遵诺将这一宝贵资料藏至匣底。而今已过五年,随着中国劳动法制的加强,这一资料作为历史文献也该解密了。[5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52]在海外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学著作中,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还包括怠工权和纠察权。见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4:《欧洲和北美国家关于产业行为的法律制度》,1997年11月;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6, 291页。[53]在劳动部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的起草中,是否引进产业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实施和限制这一权利,是专家们反复讨论的一个问题。如1997年4月笔者参加的劳动部主持召开的集体合同立法研讨会上,"产业行为的规范及决策程序,国家对产业行为的干预手段、范围及程序"即是议题之一。[54]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第八章第三十九条。[5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5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第三章第二十七条。[57]乔健:《处在改革前沿的中国职工》,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46页。[58]如日本既制定有《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又制定有《国营企业劳动关系法》(1948年),后者禁止工人和工会在所限定的国营企业中举行阻碍企业业务正常运营的怠工和罢工。相关文献刘开明 栾志: 组织的困境或力量 中国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刘爱玉: 国有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的行动选择,曹信邦: 建立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研究,李铒金: 车间政治与下岗名单的确定 以东北的两家国有工厂为例,石秀印: 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中的工人阶层及其与管理阶层之间的关系,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上),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下) 《新民周刊》: 汉城记录:在韩中国劳工现状调查,石秀印: 中国计划体制下劳动力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流动与分割,Li Qiang: Nike,Adidas,Reebok and New Balance Made in China谭深: 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与外资企业、当地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Pun Ngai: Surveillance and Transgression of Social Body inReform china:Women Workers in the Foreign Capital-owned Workplace余晓敏: 跨越阶级的边界:珠江三角洲伤残农民工"群体意识"的剖白,李静君: 劳工与性别:西方学界对中国的分析,李亚雄: 转型期的社会分层机制与工人阶层的地位变迁,王新梅: 我国工会制度的重建与发达国家工会的特点,Anita Chan 朱晓阳: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南方周末》: 外来工自治组织初现浙江瑞安,陈峰: 下岗工人的抗议与道义经济学,Anita Chan: The Culture of Survival:Lives of MigrantWorkers through the Prism of Private LettersAnita ChanMeei-shia Chen: China's"Market Economics inCommand":Footwear Workers'Health in JeopardyAnita Chan: Regimented Workers in China's Free Labour MarketAnita Chan: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Movement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The Case of ChineseW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郭保刚: 中国大陆和台湾劳工政策之比较,Ching-kwan Lee: Production Politic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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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法律
201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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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嫁女"问题上,我们看到,正是男女平等的话语、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以及妇联组织这些富有社会主义特色的传统,在维护着少数和弱者的权益。在改革开放以来,许多社会主义传统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但起码对于"外嫁女"来说,这些传统仍然--虽然是孱弱地--保护着她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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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完《回忆李雪峰同志和我父亲的一段往事》的短文,在给几位亲友看过、并听了他们的观感与意见之后,一个突出的印象是:庐山会议这桩历史往事到今天,毕竟已经三十多年了,当年庐山会议上发生的那场政治风波,其来龙去脉和是非曲直,不仅由于时间久远,有许多事在人们的记忆中己经淡忘了,而且时代精神和社会思潮的巨大变迁,也使今天的人们感到相当隔膜、不易理解。至于我们的子女,对于同他(她)们祖辈关系十分密切的往事,那种中国历史上延续几千年的基于家族关注的深厚传统,几乎完全兴趣索然了。
因此我觉得,为了使大家便于理解回忆李雪峰同志的短文,对庐山会议这场政治风波的来龙去脉,需要进行一些轮廓的介绍。为此,对庐山会议的基本历史事实,虽然我也又看过一些材料,不过主要还是通过自己的回顾;在回顾这段历史往事的同时,对其中蕴含的是非曲直,也在进行一些自己的反思。
这种回顾与反思,其出发点,自然不是起码不应当是家族式的。当然,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的回顾和反思,同当年的认识,包括当年基于“党性”的正统“结论”和市井坊间的野史传言,自然也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
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隔代修史”的传统,这大概是因为,后一代人,不仅离当事者利害恩怨的纠葛远一点,而且不会过分囿于那个时代的“时代精神”的限制,因而会比较客观和超脱一点。庐山会议到今天己经三十多年了,从毛泽东的“革命时代”到邓小平的“改革时代”,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没有改变,因此说“隔代”似乎并不妥当;但“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生活和“时代精神”的巨大变化,却使人们大有恍若隔世之感,所以对这段历史的回顾和反思,若说是“隔代”,也算沾点边。
第二,意大利一位著名哲学家克罗齐有句话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他的意思是说,虽然历史上己经发生的事还是那些事,但历史常读常新、也常写常新,一切历史著作,都是特定时代的人基于特定时代的“时代精神”的产物,作者是这样写的,读者也会这样读。对庐山会议这一段历史,那个时代的“当代”的人们,自然会有他们当时的看法和说法,我们今天这些“当代”的人,亦会有也应当有一些自己的新的思考。
沿个这个思路,又进行修改,补充了一些内容,不觉间就写的长了,竟有两万多字。几位朋友看了以后,开玩笑说:“你这是回忆李雪峰同志呢,还是让李雪峰给你想写的东西作广告呢?”想想也是,于是就把属于我的回顾与反思的部份,摘出来单独成篇,即成此文。
当然,庐山会议上的事,我并不是亲历者,因而所谓回顾,只能是间接的,而这里谈的所谓反思,也只是我个人的反思。
撰写此文,对我而言,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许多人都知道,我父亲在庐山会议时,是当年那场政治风波的当事者,尤其在随后一系列政治事件的旋涡里,更是要角;由此,人们对我的观点的主观倾向性,或许会有些怀疑。我想,有这种怀疑,也是人情之常,因为我和许多人一样,阅历只是有限的,而且也有个人感情,这无须否认。不过,好在我写的东西,并不是什么“钦定”的官修历史,只是我个人的一家之言,这使我稍感自我宽解。可即便如此,当我下笔时,也增加了几分谨慎,这种谨慎,自然也是要面对指责的压力,但更多的,还是出于“公正”与“客观”的自律,至于是否确实做到这一点,读者自然会有各自的判断。
始于“九大”前后的毛林分岐,其实质是“文化革命”
说起来,当年庐山会议上发生的事,并不是偶然发生的。
在1969年春党的“九大”前后,林彪和毛泽东在“文化革命”问题上分道扬镳了。“糜不有初,鲜克有终”,林彪同毛泽东一起搞“文革”搞了三年以后,他改变主意了,不想再跟毛泽东一同“继续革命”了。
“九大”的《政治报告》,突现了两人的根本分岐:毛泽东让陈伯达牵头起草,但陈伯达的稿子,却是按照林彪的意图写的,这个稿子被毛泽东否定了;这时,参加“九大”的代表们已经来到北京,毛泽东临时又让张春桥、姚文元重新起草,他自己亲自修改定稿,论述他“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文化大革命”的路线。
于是,在党的“九大”会议上,原来反映林彪思想的那个《政治报告》,被毛泽东否定了;而后来这个《政治报告》,林彪在大会上只是照本宣科地念了一遍,事前连看也不肯看一遍,还语带讥讽地说,他“不愿掠他人之美”。对于林彪,这恐怕远不是个心情不太愉快的问题,作为政治家,林彪懂得这意味着什么:《政治报告》仍由他作,面子和地位虽然有了,但政治家是行动者,《政治报告》则是“行动纲领”,今后全党的中心工作,还要贯彻毛泽东关于“文化革命”的路线。对此,林彪的不满溢于言表:“什么路线,还不是毛线!”由此,他同毛泽东在“文化革命”问题上的分岐具有了根本的性质,并且已经系统化和理论化了。
“文化革命”,在毛泽东的心目中,是他晚年的一桩事业。按照他“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虽然到召开“九大”时,各省市的“革命委员会”己经成立、“全国山河一片红”了,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任务和“文化大革命”的胜利成果,要“落实到基层”,还要继续努力,有许多工作要做。
或许,毛泽东还会认为,到各省市“新生的红色政权”成立,党政系统的问题,算是初步解决了;但是,军队系统的问题,由于“文化革命”战略部署的需要、要担负“三支两军”的任务,没有能够很好地在“群众运动”的“大风大浪”中“经风雨、见世面”,仍是一种缺憾。下一步,应该找个机会、想点办法,让军队系统再补一下“文化大革命”前一个阶段所缺的课。
—— 说起来,用毛泽东的话来说,这也算是“阳谋”,1966年的《五.一六通知》上写得很清楚:“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各种文化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是一批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 这些人物,有些己被我们识破了,有些则还没有被识破,有些正在受到我们信用,被培养为我们的接班人,例如赫鲁晓夫那样的人物,他们正睡在我们的身旁,各级党委必须充分注意这一点。”
—— 在通过这个文件的政治局扩大会议时,林彪意气昂然,唱的是红脸,实际上主导和左右了这次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会议的进程和结果;可时过境迁了,这些以特有的语言风格反映当年亢奋的“时代精神”的话,如今听起来,林彪怕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了。
关于“文化革命”的根本宗旨,《五.一六通知》是一个战略性质的文件。
显然,这里并没有把解决军队系统问题的任务除外。从这个角度看,1967年夏秋时,毛泽东否定和批判“揪军内一小撮”的提法,对他而言,可能只是基于文革“战略部署”、出于“稳定军队”的需要,是一种战术性的策略。《五.一六通知》,毛泽东亲自动手修改了许多遍,对“文化革命”的根本宗旨和战略目标,他是不会忘记的。对林彪,这也是有言在先的事,“勿谓言之不预也。”
因此,“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文化大革命”的路线,全党还要继续贯彻,也就是说,“文化大革命”还要搞下去。在党的“九大”会议上,毛泽东把他的意图,作为全党今后的“行动纲领”,写进了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更加正规了,也取得了正统性的地位。
而林彪对“文化革命”的想法,在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的长篇讲话里,他实际上己经进行了一番相当系统的论述:
首先,他从全世界的宏观角度,洋洋洒洒地介绍了世界历史上的“三次文化革命”:“意大利的文艺复兴运动”、“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和“俄国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接着,他将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列入世界史上的第四次“文化革命”。—— 这种说法,不仅很是新颖别致,也是一顶大大的高帽子,因为这种说法,使中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不仅是国际共运史上的重大事件,而且具有了能够载入世界文明史的意义。
然后,林彪又以宏大广阔的视野和简明通俗的语言,论述了他所称的“三大革命”——“文化革命”、“政治革命”和“经济革命”——之间“相互转化”的关系:中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由文化界的“文化革命”开始,然后发展与转化到党政部门的“政治革命”阶段;现在已经胜利了,下一步,该发展与转化到“经济革命”的阶段了。
—— 林彪这番宏论,在当年,让那些对世界历史所知有限的中央委员们,
听来颇为新奇,令人耳目一新,大家都为“付统帅”的渊博而赞叹不已。据林彪自己说,对陈伯达为他写的九大《政治报告》的稿子,他“并不是很满意”,他“还是更喜欢”八届十二中全会时的这个稿子。
当然,在历史学家看来,林彪在这里所作的类比,也许有点不伦不类;不
过,林彪也不是想改行去当个历史学教授,所以我们对他的这些史学论断,也不必学究气地过于“较真儿”。作为政治家,林彪所传达的意图,实际上很清楚:“文化大革命”作为“文化革命”的阶段和“政治革命”的阶段,既然己经胜利了,就应该转为“经济革命”、也就是经济建设的阶段了。
但是,毛泽东的眼光,在党内斗争无数惊涛骇浪中已经修炼得十分老辣,对林彪心里盘算的那点小九九,其洋洋洒洒的宏论背后真正的潜台词 ——“权力己经到手,文革可以结束”,他早己从蛛丝马迹中洞若观火。
在中国革命的长期历史上,林彪跟毛泽东几十年了,对与他这位“亲密战友”的友谊,毛泽东还是很珍惜的;当然,这种“亲密战友”的关系,在毛泽东心中,主要仍然是政治的,而不是个人性质,这倒未必是毛泽东“不念旧情”,而是他作为一个政治家,更关心现实政治目标的需要。
——在这方面,毛泽东做得实在有点太过分,他甚至把他同家庭成员的关系也完全政治化了:建国初期,为了铲除旧中国官场“任人唯亲”、“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朽裙带作风,为新中国的政坛新风作出表率,毛泽东拒绝给他所有亲属安排工作以照顾;但后来,为了“文革”的政治需要,却把他的家庭成员推上极不相宜的政治高位,尽管这也是她(他)们自己的愿望,但她(他)们对“文革”前景的莫测与凶险,却未必都能象毛泽东那样有那么深刻的认识。毛泽东这种很不寻常而且遭人诟病的用人的做法,在他看来,也许就象当年动员他的弟妹和家人走向革命道路一样吧,可是这一次的结果,却使他的家人成了他“文革”的殉葬品。
因此,这个时候,毛泽东对林彪这位“亲密战友”,或者使他重新回到“文化革命的路线”上来,同他一道“继续革命”,并且要用实践证明确实如此;否则,为了他的“文革”事业,就要把林彪从“付统帅”和“接班人”的位置上拿下来,就象“文革”之初把他在延安时代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刘少奇拿下来一样。
—— 从更早些时他曾经成功地把张闻天这位“明君”从“总书记”的位置上拿下来的历史经验看,对毛泽东来说,这似乎也并不是什么非常困难的事,起码并非绝对办不到。在毛泽东的一生中,依他的“斗争哲学”来看,不论在党内还是在国际上,不论是斗勇还是斗智,除了同斯大林最后算是打了个平手,还没有什么人是他应付不了的对手。林彪跟他几十年了,是他看着成长起来的,对付林彪,他有充分的自信。
庐山会议前,毛泽东和林彪己经在暗中“较劲”
不过,这一次他对付林彪,事情却也并不轻松。“文化革命”搞了三年之后,林彪的权力急剧膨胀,“九大”前后,他在中国政坛的地位正处在颠峰时期:整个军队由“林付主席直接指挥”,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都“军管”了,全国各省市的地方政权,由于“三支两军”而实行“军、干、群三结合”的体制,其主要权力也在军队的支配性影响之下,在文革中期“一打三反”和“清查五.一六”中,军队的作用和地位又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尤其是军委的领导班子,在罗瑞卿和杨成武先后被拿掉以后,对黄永胜为首的“军委办事组”一班人,林彪很信任、很放心。—— 大概就象“辽沈战役”之前毛泽东当年那句显然带点赞许和得意的夸奖吧:“林彪壮得厉害!”
此时,倘若设身处地为林彪想一想:如果“文化革命”的“继续革命”还要搞下去,中国政坛既成的权力格局,势必要“重新洗牌”,对林彪来说,那岂不是要自乱阵角吗?用“文革”时代的话来说,再搞“天下大乱”,那就不是“乱了敌人”、而是“乱了自己”了。“煮熟的鸭子又飞了”,到手的权力格局再用自已的手把它搞乱,林彪自然不想干这样的事。可是,如今再选择“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人生之路,又叫他“纵然是举案齐眉,到底意难平”呢,即使弄到个“舍熊掌而得鱼”的“软着陆”的结局,象陈云、邓小平那样靠边站、坐冷板凳,作为一个政治家,那种百无聊赖的日子怎么过得下去呢?
看来,自问并不缺乏谋略和定力的林彪,尽管在“文化革命”发动时,也曾有几度“临事而惧”的思虑犹豫和“待价而沽”的盘算计较,可几番“半推半就”的姿态之后,还是进了这“难办的曹营”。
如今,“文化革命”己经搞了三年了,事情弄到这种地步,形格势禁,己成“骑虎难下”之势了。林彪那时的心情,也许就象《红楼梦》里的那个晴雯吧:早知道象今天这样“担了个虚名儿”,又何必“文革”发动前后的当初,同毛泽东演那一出“二人转”呢?
可是,林彪却不是等闲人物,同他在“文革”的公开场合一再表示“祟拜”的姿态和“大树底下好乘凉”的言论有所不同,在他内心深处,对毛泽东是另有一些看法的。跟着毛泽东几十年了,作为学生,他才气不凡,耳提面命,对老师的谋略,也看出一些门道。这位个性极强的“常胜将军”,绝不愿就此认输,“毛主席的好学生”当了几十年了,难道还没有“出师”嘛?他不肯就此善罢干休,要试试自已的身手,同他的老师“过两招儿”。
毛泽东和林彪真正的分岐,有如巨大的冰山,深深地隐藏在水面之下。在后来的庐山会议上,公开闹腾地厉害的,基本上集中在“称天才”和“设国家主席”两个问题上,不过这只是冰山浮出水面上的部分。
关于“天才”问题,自毛泽东在修改“九大”《政治报告》中亲自划去了“天才地、全面地、创造性地”这三个副词时,己经同林彪在“文革”中给他捧场的那些言论划出了一条界限,毛泽东把他的个人威望“反其道而用之”,为随后同林彪的分岐与斗争预先留下了伏笔。在此后的日子里,毛泽东在中国政坛的斗争中开始频频使用他的这个新的政治武器。
有这样一个故事,相当典型地反映了当年毛、林之间关系的政治气氛:
1970年夏,毛泽东、林彪和周恩来到人民大会堂开会,毛泽东一下车,看到北门上挂着他的画像,发了脾气,用他特有的辛辣嘲讽的口吻说:“我的像到处挂,叫我给你们站岗放哨,风吹雨打日头晒,残酷无情!统统摘下来,不摘下来,我就再也不进大会堂。”进了北大厅,毛泽东看到原来挂画的地方,都挂上了“毛主席语录”,又生气了,说:“我那几句话就有那些大的作用,到处写,到处挂,讨嫌!”并且当下就向周恩来布置:“恩来,叫人统统摘下来!”随后,自然是周恩来去落实毛泽东的这些“最高指示”。
在当年的政治气氛下,毛泽东此举并不是小事,也不是个单纯的“谦虚”问题,明眼人都知道,这是对着林彪来的。果然,在后来的庐山会议上,它成了林系大将“清君侧”时敲打周恩来的口实。显然,毛、林之间文革初期的“政治密月”,己如“昔日黄花”了。不过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在今后毛、林的争执中,毛泽东可以指望周恩来在大关节方面继续站在他这一边。
毛泽东见事很透,他当然会想到政治主张的分岐,势必延伸到人事权力的争夺,他料到林彪会打“国家主席”的主意:——“国家主席”,在中国当时的国家体制中,虽然只是个虚职,但如果实权己经在握的话,“名正言顺”的意义就不一般了。如果林彪“名至实归”,党、政、军大权在握的“实权”,再加上“国家主席”的“虚职”,即便是“国家副主席”也罢,其“接班人”的地位,就更加不可动摇了。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林彪在“文革”问题上坚持同毛泽东对立的意见,关于“文革”的事情,麻烦就大了;于是,毛泽东未雨绸缪,在讨论宪法草案修改时,干脆建议取消“国家主席”的职位。
—— 就事论事地说,毛泽东撤销“国家主席”职位的意见,确实没有多
少道理:国家体制,在任何国家都是很严肃的事,“国家主席”,不能“因人设职”,也不能因人“撤”职嘛,不能你毛泽东不愿意当,又不想让林彪当,就撤销“国家主席”的职位。
不过那个时候,在毛泽东的心目中,“文化革命”是他压倒一切的考虑。在毛泽东看来,“史无前例”的“文化革命”,是创造历史的大事业,与此相比,撤销一个“国家主席”的“虚职”,算得了什么大事?
“文革”时代,“天下大乱”,各级党委“停止组织活动”了,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都冲垮了,“公、检、法”的专政机关也“砸烂”了,还有什么“工、青、妇”的各级机构,也一概没有了,…… 国家政权这些重要得多的部门、甚至核心和实权机关,统统都不起作用了;
在国家政权的最高层,“国务院”成了“业务组”,“军委”成了“办事组”,连“党中央”也成了个“碰头会”……;
那又怎么样呢?用他的话说,地球不是照样还在转吗?
所以在毛泽东看来,“国家主席”这样的虚职设不设的,原本就算不了什么大事,完全可以根据“文化革命”的现实政治需要而定。
因此,在九届二中全会之前,对撤销“国家主席”职位的事,毛泽东先后
六次作出明确批示,企图用他的权威,把林彪的意见压下去,让他死了这条心。
实际上,林彪同毛泽东在人事权力方面的争夺,比“设国家主席”更严重的事情,是所谓“人民解放军是毛主席亲手缔造、林副主席直接指挥”的提法,了解中国政坛的人应该知道:这简直就象“玄武门之变”以后的秦王李世民,向毛泽东“逼宫”了。
还有那个著名的“林付主席一号命令”。如今人们都知道,“文革”期间,整个国家政权几乎完全依靠军队维持,而军队是拿枪的,因此动用军队的事,高度集权,甚至调动一个排,都要经过毛泽东批准。这个规矩,林彪自然不会不知道。“珍宝岛”事件后,中苏北京机场会谈前,形势确实严峻;但军情再怎么紧急,让百万大军进入“超级战备”,报告毛泽东的时间还是有的嘛。事后看,如果此举是做给苏联人看的,怕是判断失误了;那么,公然“先斩后奏”或者说“边斩边奏”,是做给谁看呢?这桩事,恐怕不光是瞒不过毛泽东吧。
以上所举的两件事,都涉及“军权”,这对任何国家,都是非同小可的事。比如,倘若作为国防部长的拉姆斯威尔德,宣布他是美国陆海空军总司令,整个美国军队由他“直接指挥”,你问问小布什愿意不愿意?美国宪法允许不允许?毛泽东和林彪都是打了一辈子仗的人,他们都不会不知道,“军权”,这是什么份量的问题!林彪当年在“四野”,也曾是百万大军的统帅,自然不会不知道“直接指挥”这句话的轻重。而毛泽东在遵义会议后掌握了军队的统帅权,于是,关于“政治路线”的是非纠葛,完全可以从长计议,放到延安整风时再理个头绪,这也使他在和张国涛的较量中棋高一着、占得先机。
在那个似乎只是个所谓“提法”的问题上,在中央最高当局,曾经发生过一场严重的政治争议。其原委是,庐山会议前夕,1970年的“八一社论”在中央审稿时,陈伯达坚持“林副主席直接指挥”的提法,张春桥则主张采用“毛主席和林副主席直接指挥”的提法,双方争执不下,由周恩来和黄永胜去当面请示毛泽东本人定夺。可是,对这件涉及军权的事,意志强悍的毛泽东,在明确表示自己的不同意见之后,经过一番对现实情势的权衡估量和因势利导的运筹盘算,竟然把己经说出口的“最高指示”,又强咽回去了。这个关于“提法”的争执,最后的定稿,在周恩来和黄永胜于门外坐等的情况下,以毛泽东让汪东兴圈去“毛主席和”四个字了结。为了顾全大局,毛泽东不得不忍让于一时。—— 可见当年的林彪是何等权势!
庐山会议上,毛泽东和林彪的一番较量
对庐山会议,直到今天,人们的关注,包括“正史”中讲的,也是在“称天才”和“设国家主席”这些人事权力的斗争方面,而忽略了毛泽东和林彪当时在政治主张上的分岐,就是说,只看到冰山浮出水面的部分,而没有看到水面之下冰山的主体。实际上,毛泽东和林彪在庐山会议上的一番较量,深一层看,真正要害的问题,是“文化革命”,这是他们两人在政治路线方面的实质性分岐。
不过,毛泽东在“九大”会议上虽然坚持了“继续革命”的“文化革命”路线,但他知道,“文武之道,一张一弛”,进退攻守,还须掌握一点节奏。而且,毛泽东毕竟是这个国家的当家人,这个时候,他之所以隐忍不发、暂取守势、难得地委曲求全于一时,是因为当时有几件国内国际十分紧迫的大事,必须在庐山会议上先作一些安排:
党的“九大”开过以后,要筹备召开“四届人大”,“修改宪法”以体现“九大”路线,对政府的工作和人事也要作出安排,经过“文革”,党和国家要走上新的轨道,有许多事情要办;另外,撤销刘少奇党内职务的事,在八届十二中全会上己经通过了,但刘少奇的国家主席是党外职务,总还要在“人大会议”上办个手续吧,否则,此事日后会留下“违宪”的口实;
国民经济计划,也须在全会上讨论通过,而后在“四届人大”上作报告;
“珍宝岛事件”之后,苏联在中苏、中蒙边境陈兵百万,中苏两国军事对峙的形势十分严峻,事关国家安危,战备问题也需要全党作出通盘安排;
也许毛泽东更有兴趣讲一讲的,是关于“形势问题”:国际战略格局正面临重大转机,毛泽东精心运筹多年,中美关系快要出现突破了,这是他的得意之作。在这次中央全会上,也想乘机给大家吹吹风,让党内有点思想准备。
可是在林彪看来,眼下这个时机,却是不可多得的。大概是从《史记》、《汉书》关于“请诛晁错,以清君侧”的宫庭智慧中得到一些启示吧,于是在庐山会议上,他发动了一场“清君侧”的“政治战役”。
这可能是一种军事智慧吧,作为战术天才,林彪对此自然不陌生:自1966年夏开始,毛泽东在“文革”问题上发动了一波又一波的攻势,一直牢牢地掌握着政治形势的战略主动权;如今,“文革”己呈“再衰三竭”之势,而且党内对“文革”潜在的不满情绪相当普遍;眼下,毛泽东又需要调整部署、安排办理一些别的事情,在“文革”问题上只好暂取守势,态势自然比较被动。这样,“主动权”—— 这个他们两个都不陌生、并视为军事上也是政治上克敌制胜的法宝,正从毛泽东的手中悄然滑落,这位政坛巨人的“阿喀琉斯之踵”,暴露在林彪的眼前了。看来,老虎也有打盹儿的时候。
不过,“战机”稍纵即失,若是等毛泽东腾出手来,“攻守之势异也”,就又是一番光景了。林彪“抓住机遇”,果断出手,在九届二中全会的开幕式上抡先发言,出其不意地发起“短促突击”;同时,按照事先的部署,安排他的“几员大将”,“搞地下活动”、“秘密串联”、“煽风点火”、“突然发难”。—— 这些用当时的语言描述的情况,人所共知。
林彪的发言,一击而中要害,顿收“立竿见影”之效,全会分组讨论时,果然掀起轩然大波。这样一来,九届二中全会原定的议程,就完全被打乱了。会议后来的过程也证明确实如此:这次中央全会原定的两项“议程”——“筹备四届人大、修改宪法”和“国民经济计划”,在全会期间的讨论中,基本未曾涉及,只是到了全会闭幕前夕,才草草通过了事。
——了解党的历史的人应该知道,中央全会的所谓“议程”,历来是非同小可的事;原定的议程被打乱,意味着中央领导权威的动摇和丧失,党和国家就要出大乱子了。毛泽东不止一次说过,党内出乱子,这是可与“世界大战”、“赤地千里”相提并论的大灾难。就这件事的直接后果而言,九届二中全会结束后原定于当年国庆节前后召开的“四届人大”,向后拖延了;后来,又发生“九.一三事件”,还有别的事;结果,几度己经准备就绪的“四届人大”,一拖再拖,一直拖到四年多以后的1975年初才开成。召开“全国人大”,毕竟是国家的一件大事,如果搞得连一点起码的章法都没有了,党中央的领导怎么还会有权威?
在大讲“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有一句大家很熟悉的话,叫“树欲静而风不止”,意思是,“阶级斗争”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可是林彪的思想和语言,却独出心裁,也别具风格,在发动“文革”时,他讲的话是:“阶级斗争,树欲静而风不止,而我们就是要做那个风。”
在这次庐山会议上,林彪“要做那个风”了;而且对毛泽东说他的“借助锺馗,为了打鬼”,也“反其道而用之”,这一次,他是要“清君侧”,其锋芒,实际上指向毛泽东的“文化革命”。用“文革”时代的语言来讲,这叫“打着红旗反红旗”吧,也许林彪自己在“卡片”上写下的话更生动些:“打着红旗造反,叫人不易看穿”。—— 打着赞誉毛泽东是“天才”和拥护他当“国家主席”的旗号,达到“清君侧”以扼杀“文革”的目的,借毛之刀诛毛之人,林彪这位“战术天才”,其用心之深之险,象他过去打仗一样,“又刁又狠”,确实不是等闲之辈。
不料,时间只有两天半,略一交手,林彪便败下阵来。这些个“清君侧”的小把戏,那能瞒得过深通中国历史掌故的毛泽东?他断然煞车,先是停止分组讨论,继而一篇七百字的短文,把那位原来只是他的“大秘书”、后来改换门庭投靠林彪的陈伯达“揪出来了”。当然,有了“批陈”这个题目,随后的“顺藤摸瓜”,文章还大有玄机。
林彪的败阵,分析起来,若以古时韩非子说的所谓“法、术、势”之道来论:——
“法”这一条,也还有些可以圈点之处,惜乎不是堂堂正正地提出来;
处心积虑的“术”,虽然出手不凡,终究不是正道;
最重要的是“势”,林彪明显不居优,毛泽东的领袖地位和巨大威望,是他不可逾越的障碍。
最后的结果,他还是栽倒在他老师的脚下了,心情灰暗的林彪,一脸阴沉地下了庐山。
不过,毛泽东在庐山的做法,同他历来“后发制人”的行事风格不大一样,显然有点武断。大概毛泽东也知道,他的本钱不多了,时间也不多了,面对林彪这个气势正盛的对手,过去“后发制人”的办法,也不那么有把握了,不敢玩得太过份。
所以,在庐山会议上,当形势还只是“风起于青萍之末”、刚要“盛怒”的时候,毛泽东敏锐地感觉到:若是等到林彪“最高的一股风吹下去,…… 就要改变面貌,改变面貌,改变面貌”的时候,就搞成不可收拾的局面了。
党内对路线问题的认识不统一,思想交锋尚未充分展开,便踩了急刹车,草草收场,自然会留下后遗症。说起来,对党内思想路线上的问题,毛泽东历来重视也相当擅长做统一认识的工作,可是这也取决他要做什么样的事,如对眼下这场“文化大革命”,要将党内的思想统一到他的认识上,也实在是难哪。
庐山会议上,思想和路线方面的问题在党内统一认识的事情没有解决好,于是,就象俗话说的,“口服心不服”,庐山会议后,二百多中央委员,虽然当面对毛泽东不敢说什么,思想上的“疙瘩”却没有解开,有人甚至根本不服。毛泽东的难题还在后面呢。
在庐山会议时,象李雪峰和我父亲这些只知道为党的事业“埋头拉车”的干部,他们关注的大概主要是些政策和执行层次的问题,对毛泽东和林彪内心深处的玄机,恐怕也象在云里雾里一样,“不识庐山真面目”吧。
庐山会议揭示“文化革命”的“内在矛盾”
就象毛泽东的哲学理论著作名为“矛盾论”一样,他的“文化革命”的实践,也存在着一个深刻的“内在矛盾”: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毛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的。”—— 那个时代的人们对这句话,可谓再熟悉不过了。可是,这是一场什么样的“革命”呢?作为党、国家和军队的“领袖”、“统帅”,也就是一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毛泽东却要“发动”他的人民,对他赖以统治的“国家机器”,来一场“革命”!而这个“国家机器”,又是他用了大半生的心血,苦心经营、亲手打造出来的。
当然,在毛泽东看来,“文化革命”这场革命,同他当年抵抗日本侵略和推翻国民党政权的革命,还是不一样的。毛泽东发动的这场对他的“国家机器”的革命,其初衷,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是要让“老干部焕发青春,年青人得到锻炼”,使他们恢复革命战争的延安时代的“三大作风”,其核心是“密切联系群众”这一条;若用“文革”时代“红卫兵小将”浪漫而纯真的话来说,叫作“把党的领导干部打成左派”。
但是,在这场革命风暴中“经风雨,见世面”,在“文化革命的大风大浪中游泳”,这个“社会主义革命的关”,却是每一个党的领导干部都必须过的!—— 包括他那时十分器重的“红秀才”王任重,还有象李雪峰和纪登奎这样他当年相当信任的干部,甚至他在长征时的警卫员如陈昌奉等等,只要当时处在“领导干部”和“当权派”的位置上,都一概不能例外,对谁也不肯通融!
这真是旷古未有的奇人奇事,确实象“文革”时代讲的那样:——“史无前例”!甚至还可能会是“空前绝后”!如今,我们都知道“文化革命”是错误的了,可毛泽东这位古今奇人的这个“错误”,却犯得如此惊世骇俗,掀起如此惊涛骇浪,如此令人惊心动魄!
在“文革”结束很长时间以后,绝大多数党的领导干部,在这场惊天奇祸的心理震撼中,仍然久久地心有余悸,因而他们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全部思想关注,几乎都集中在今后如何防止“文革”灾难重演的方面。
这种显然不是“向前看”而是“向后看”的关注,要说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不过也许我们可以认为,由此而产生的失误是:在中国改革由农村到城市全面展开、经济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前夕,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党和政权的建设应当怎么改革?这样一个非常重要也十分迫切的问题,没有能够受到改革决策者未雨绸缪的关注,被忽略了。
可是,一些简单的常识,却使我们对这种并非“向前看”的关注提出质疑:
“文化革命”这种“史无前例”的事情,难道真的还会“后继有人”吗?我们很难想象,象“文化革命”这种几乎完全属于毛泽东个人特殊政治风格的事件,在他老人家去世之后,还有那一位国家的统治者,愿意下决心做同样的事?而且竟然拥有如此过剩的个人权威这种政治资本?
而在“文化革命”中有过一番“经风雨、见世面”的锻炼之后,当年的“红卫兵小将”们,思想也不会那么简单了,即使他们还想按照“继续革命”的理论再搞一次“文化大革命”,可当他们面对中国革命铸就的如此强大而严峻的“国家机器”,在没有当年作为“最高统帅”的毛泽东支持的情况下,还能搞出多大名堂?实际上,不说“成事”、就连纯属“败事”的“天下大乱”,又能闹成点什么气候?
所以,象“文化革命”这样的事,不仅在中国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甚至包括这个世界上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不仅“史无前例”,恐怕还是“空前绝后”的。—— 虽然预见未来永远不可能有绝对的把握,但我想,这样的判断,应当说是基于比较清醒、理性和冷静的认识。
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奇特的局面:在“文革”时代的中国政坛,一方面,毛泽东在全党全军全国人民中享有极高的威望,绝大多数党、政、军的领导干部,对毛泽东作为领袖的忠诚,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另一方面,同样是绝大多数党、政、军的领导干部,对毛泽东发动的这场“文化革命”的忠诚,却是大可置疑的。
这是“文化革命”一个贯彻始终的深刻的“内在矛盾”。对那个时代的“领导干部”或“当权派”来说,对毛泽东作为领袖的忠诚“无可置疑”,和对他发动“文革”的忠诚“大可置疑”,这个“内在矛盾”,简直象是撕裂了他们的心:—— 如果出于对毛主席“无可置疑”的忠诚,义无反顾地始终贯彻“文化革命”的路线,那同他们几十年的工作经验和历来接受的关于“党性”的教育全然不符,同他们作为一个统治者的常情、常理和常识,也完全相悖;而如果由于对“文革”的“大可置疑”,而背弃对毛泽东作为领袖的忠诚,在那个时代,对绝大多数党的领导干部而言,则是很难想象的事。
因此,要从“文化革命”这个“内在矛盾”中挣脱出来,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存在着一道绝不是可以轻易突破的心理防线,于是只能在“文化革命”这个“内在矛盾”中,长时间地忍受心理上的痛苦煎熬。仅就这一点而言,“文化革命”也可以称之为一场“触及灵魂的革命”了。
这场“触及灵魂的革命”,对绝大多数党的领导干部来说,并不是一个可以超然对待的“纯粹理性”的判断,而是在“大风大浪”的实践中受尽折磨而刻骨铬心的“经验判断”。
如果说,在“文革”发动时,他们就“很不理解”的话,在耳闻目睹了“文革”三年来的狂热、横蛮、凶暴、荒诞之后,他们可能“更不理解”了;尤其是亲自领教了“炮轰”、“火烧”、“造反”、“夺权”,还有“戴高帽”、“挂黑牌”、“坐飞机”、“打砸抡”等等,在“文化革命的大风大浪中经风雨、见世面”,在“灵魂”连同皮肉经历一番痛彻难忘的“触及”之后,要他们发自内心地赞成和拥护这场原本就“很不理解”的“文化革命”,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不过,毛泽东之所以发动这场“史无前例”甚至“空前绝后”的“文化大革命”,其真正的目的,实际也不很难理解,其实他自己当时就说的很清楚:—— 就是要让全国人民自下而上地全面地揭露党和政府的阴暗面。
说起来,这样一个道理,本来是现代社会国家政治的基本原理和常识,对西方国家的情况,在这里先不去说它,单说中国:我们的国家,不是称为“人民共和国”吗?我们的政府,不是叫“人民政府”吗?我们的党章上,不是写着“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吗?那么,“揭露党和政府的阴暗面”,人民群众行使对党和政府的监督,难道这不是他们理所应当的权利吗?这个道理确实不复杂。
可在当年,以领导干部们并不算低的智商,何至于就“很不理解”呢?如今,折磨了中国政坛和全国人民十年之久的“文革动乱”—— 实际是一种“半无政府状态”,当然是没有了;可现在折磨着我们的,却是规模相当可观而且似乎斩不尽杀不绝的“腐败现象”这样的“阴暗面”。我想,让人民群众揭露党和政府的阴暗面,就这么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放在今天的中国,如果还是“很不理解”的话,即使是普通百姓,反倒是有点缺乏常识了。
可是在那个时代,作为“革命对象”的党的领导干部们,他们身上革命战争年代的硝烟尚未退净,体内的弹片和疤痕还在隐隐作痛,而他们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其忠诚勤勉、力疾躬行、廉洁自律、清贫俭朴,几乎达到古今中外之冠了;若说“缺点错误”,充其量只是有点“脱离群众”而己,这算什么了不得的“阴暗面”呢?革命了半辈子,出生入死,“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嘛,难道不应该有点地位?实际上,在那个“激情燃烧的岁月”,当革命时代的正义还充溢在他们的胸中时,却让这些个乳臭未干的毛孩子、不谙世事的“儿童团”,把他们当作“革命对象”,这么个没完没了地胡乱折腾,他们确实“很不理解”:老子当年干革命的时候,你们不知还在那根腿肚筋里呢!
而作为“革命动力”的那些初尝政冶禁果的青年人,对“揭露党和政府的阴暗面”还须有“民主”和“法制”的“监督”这样一些观念和方法,在那个时代,不仅相当陌生以至完全无知,而且在意识形态上持完全排斥拒绝的态度;对于现实政治的复杂,他们的经验几乎为零,对过去革命历史的曲折,他们的知识也少得可怜;当涉足政坛开始他们的“政治初恋”时,在这些“革命小将”们幼稚而狂热的头脑里,大概只有从老一辈那里继承和模仿来的意识形态和方法:——“革命”!而他们的“革命”,矛头却对着昨天“打天下”的“革命前辈”!他们甚至幼稚而荒唐地把毛泽东几十年前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里说的方法也用上了:——“戴高帽子游街”!
因此,就这场“革命”而言,无论是作为“革命对象”的“阴暗面”的事实,还是作为“革命动力”们“揭露阴暗面”的观念与方法,对那个时代的政治生活,如果借用时下流行的经济学语言来说,都是十分稀有的“短缺资源”。
显然,象“文化革命”这样一场“革命”,在客观方面,并没有什么现实的“革命危机”,完全是人为地制造出来的,——如果斯大林还活着的话,又该嘲笑中国的“麦琪林式的革命”了,“麦琪林”者,俄语“人造奶油”也,即冒牌货之意;而在主观方面,毛泽东发动“文化革命”的“资源”,甚至更加“短缺”得厉害:大概除了军队的支持,就是他的个人威望了。
—— 作为一位统治者,毛泽东也并不缺乏常识:在“文革”时代,经常讲的一句话就是,“人民解放军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是的,如果把国家政权比作一所房屋的话,没有粉刷、没有装修,甚至连门窗、屋顶也没有,自然不象个样子,可若是连“柱石”都没有了,那岂不是要坍塌垮掉了吗?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了。
如今,主持军队工作的林彪,又要同他分道扬镳了,“两条腿走路”,有一条腿要跛了,这“文化革命”的路,还怎么走得下去?而且,如果林彪“清君侧”的谋略得逞,不仅那时还支持他的“文革”—— 无论是有几分虔诚动机,还是出于对他的崇拜,抑或仅仅由于“不看僧面看佛面”—— 的原本力量就相当单薄的队伍,又要折损几名干将;而他作为“一把手”,即使在“文革”中也要不时为调整一下进退攻守的“平衡”的常规战术,也摆弄不成了。
——“文化革命”,由于锋芒指向“国家机器”的性质,“政治路线决定组织路线”使然吧,其在党政领导干部中获得支持的“资源”,原本就先天不足地“短缺”,现在更面临空前“短缺”的危机。毛泽东继续进行“文革”事业的“资源”,就要只剩下他的个人威望了。
“文化革命”的这个“内在矛盾”,更加尖锐地摆在毛泽东的面前。
庐山会议的政治风波,毛泽东认为是“对着他来的”
那场“要炸平庐山”的政治风暴,就深刻揭示了“文化革命”这个“内在矛盾”,而且呈现为一幅极具讽刺意味的生动图景:两百多名中央委员,为“有人反对毛主席”而群情激愤,而毛泽东却认为,这是“对着他来的”。
实际上,我们不得不对毛泽东眼光的老辣而叹服,他年近八旬,却宝刀不老,其透视人性的目光仍然很尖锐:—— 为“有人反对毛主席”而群情激愤的背后,潜藏的心理状态却是对“文化革命”的不满情绪。
他警觉地注意着:—— 这股为“有人反对毛主席”而群情激愤的政治浪潮,转瞬之间,就会演变成冲击和淹没他的“文化革命”的灾难。
中央全会上讨论的情况,果然如他所料:—— 为“有人反对毛主席”的群情激愤,掩盖着对抗“文化革命”的潜台词。
如此看来,这不是“对着他来的”,又是什么?
其实,作为一位“辩证”的大师,对“文化革命”这个“内在矛盾”,毛泽东在“文革”发动时,不仅并非不知情,而且心知肚明:他估量了一下个人威望这笔资源,还用“畅游长江”为它作个广告、造点势、让它增点值,而后作为一种政治资本,毅然决然地将它投入了“文化革命”的旋涡。
我们从毛泽东在“文革”前夕给江青的信中看到,他似乎也预感到:“弄文罹文网,抗世违世情”,他发动的“文化革命”这场政治风暴所掀起的涛天巨浪,最终或许要让他的领袖威望也付出代价,甚至会连同他自己一起“打得粉碎”!—— 对“文革”前景的莫测与凶险,他并非全然不知情。不过,毛泽东历来不怕弄险,他喜欢鲁迅:“在危险中漫游,才能体验生命的力。”
也许在毛泽东看来,他的威望,如果保护得好好的,把它传下去,让后人象神一样供起来,还不是古时候“神道设教”的老套套,那有什么意思呢?过去在延安时代,把他的“毛泽东思想”树起来,用以对抗“第三罗马”的教主斯大林,从“共产国际”的思想束缚下挣脱出来,为中共争得独立和自由,还有点实际的用处。可是,现代世界的观念,是人民主权,也是世俗社会,并不需要把他毛泽东当作一尊神来“信仰”。
——中国革命,如果由于它的成功近于完美,并且以毛泽东的名字作为标志,让后人视为神物,一切都墨守成规,丝毫不能变动,使一场伟大的革命,铸就一个相当保守的政权,在毛泽东看来,或许也是一种悲剧呢。
因此,当人民高呼“毛主席万岁”时,他却用老百姓的大实话念叨着:“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叫,自己去。”而毛泽东喊的“人民万岁”,才是现代世界的真理:如果人民还需要“信仰”什么的话,那么他们应当“信仰”自已。—— 如果说的斯文一点,这也许就是康德哲学里讲的“伦理学的自由”。
1970年国庆节在天安门城楼上观看盛大的游行时,站在毛泽东身边的斯诺问他:“对这一切,你还满意吗?”这位具有敏锐洞察力的著名记者,可能是要刺探毛泽东的灵魂:他想从毛泽东的回答中判断一下,是否由于他对自已领导中国的成就感到骄傲和得意,才产生中国“文革”时狂热的“个人崇拜”?
毛泽东以他特有的辩证思维回答道:“既满意,又不满意。中国比过去有了进步,但是进步还不够。”也就是说,对中国革命的胜利,毛泽东是满意的,但他没有被胜利冲昏头脑,他的头脑是清醒的。他知道,革命胜利给中国带来的进步,不仅没有实现什么“理想社会”,而且没有达到当今世界的发展水平。用他的话来说,他领导的中国革命,“感动了上帝”,得到了“人民的拥护”;但是,“人民的拥护”,并不等于“人民的权利”,在现实社会里,人民还不是“上帝”,在国营商店,甚至连“顾客是上帝”,也是一种奢望。他写的“六亿神卅尽舜尧”,还只能是在诗中所寄托的一种意境。
尽管从历史的角度看,一个用革命意识形态武装起来的、在长期战争中建立起来的政权,势必带有严峻的军事色彩,大概也只能是这个样子吧。可是毛泽东对中国仅有这样的“进步”,却“不满意”,他要用自已对“进步”的理解,改变这种局面;而且,“天地转,光阴迫,一万年太久”,虽然已经是晚年了,但他还是要在有生之年改变它,而且亲自去做这件事。
或许,在毛泽东那超越时空的哲学玄思里,可能还会想:对他的个人威望这笔政治资源,谁知道身后的人们,会利用它来干什么呢?一种全面控制的绝对权力,不符合他一贯期望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并不合他的意;如果这种全面控制的绝对权力再加上完整无损的道德形象,更让他不放心:一旦脱离了人民,中国的前景会是怎么样的呢?是打着列宁旗号的“社会帝国主义”?还是“神道设教”的传统专制?抑或“纳粹德国”或日本“天皇 — 军部”体制那样的法西斯专政?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人非圣贤,岂能无过?”——这是毛泽东时常讲的话。他知道:人都是有缺点的,政府官员甚至国家领导也一样。在认识论的意义上,谁都不可能象上帝那样“全智全能”,在伦理学的意义上,也都不会象天使那样“至善至美”;在道德方面,人大概也都兼有善恶两面,而且善恶之间的转变,或许只是一念之间的事,佛家不是说,“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顿悟成佛”吗,反过来的情况,从明清小说里“怒从心中起,恶向胆边生”的话来看,道理也是一样的。未来的党和国家领导,如果他们的心中没有人民了,又没有人民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失控的“恶”,用他威望的余辉作为偶象,装点和掩饰成无上的“善”,只会更加禁锢人们的思想,那对社会进步又有何益呢?
—— 如此情形,既非他所愿,也心有不甘。因此,个人威望这笔政治资
源,与其当作一种摆设放在哪里也是一种浪费,留给后人又很不放心,不如现在作为“文化革命”的投资,自己用了它。
我们从毛泽东的信中关于“虎气”和“猴气”的议论中,似乎还能感悟到
他作为“最高统帅”在“大战”前夕深藏的心理冲突的一丝表露。不过,就象他自己说的,最终,他身上的“虎气”,还是战胜了“猴气”。战略决策的决心一下,他义无反顾地走向了“文化革命”。
作为中国的革命领袖和共和国的缔造者,毛泽东己经创造了历史,并且十分辉煌,但他并不满足,还要创造新的历史。在万丈雄心的毛泽东看来,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不过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只是他一生事业的“一件事”,在七十三岁高龄时,毛泽东又开始做“另一件事”了:“文化大革命”—— 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绝无仅有而又极为奇特的“革命内部的革命”。
“文化革命”,既然在毛泽东的心目中享有如此不同凡响的地位,他便无论碰上多少困难、坎坷与锉折,即使面临被“打的粉碎”的危险,也不会轻易放弃。在庐山会议上,他再次运用个人威望这笔资源,一篇七百字的《我的一点意见》,就把二百多名中央委员群情激愤的怒火浇灭了。—— 看来,毛泽东的个人威望,还有余勇可贾,仍然具有强大的威力。
在这一轮党内斗争中,毛泽东的意志再次占了上风,“文化革命”的路线,全党还要继续贯彻。于是,党内高层围绕“文革”问题又展开了新一轮的斗争,“文革”时代的中国政坛,继续在这个“内在矛盾”的漩涡中苦苦地挣扎着。
林彪的“灵魂深处爆发革命”
庐山会议时,在《我的一点意见》里,毛泽东虽然还拉上林彪,给他打了点掩护;不过那只是策略,林彪跟毛泽东几十年了,自然也不会不知道这个。实际上,他们两个人在政治上的关系,在庐山会议上,己经彻底决裂了。
毛泽东和林彪斗法,在全党发起了“批陈整风”运动:—— 他“纲举目张”,再次祭起“路线斗争”的旗帜,把党的历史象中药铺里的“十全大补”一样,排列成“十次路线斗争”,使政治斗争在宣传上颇具广告效应;并且用“抛石头”、“掺砂子”、“挖墙角”的“三大措施”,把他布下的“路线斗争”的网,越收越紧,步步紧逼,想让林彪就范。
对“文化革命”这个“内在矛盾”,林彪同样心知肚明,而且林彪的个性特点和政治意志,和毛泽东同样固执和倔强,虽然他的政治理念所追求的目标,比毛泽东要容易理解得多:也就是有了统治权力,按老路子搞点建设吧。
在“庐山会议”上发动“清君侧”的“政治战役”败下阵来之后,林彪看到:他和他的“几员大将”,搞“文斗”不行,搞“武斗”可能还有点本钱;于是“扬长避短、发挥优势”,调整部署、整备力量,另组“小舰队”,准备搞“武斗”,而且要“破釜沉舟”、拼个“鱼死网破”,竟然对毛泽东动了杀机。
如果从西方哲学家们讲的所谓“纯粹理性”的角度看来,构成“文化革命”的基本要素里,如果毛泽东作为“文革”的“始作俑者”和决策者,从中国政坛上消失了,“文化革命”这个似乎无休无止地折磨着中国政坛的“内在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也许这是林彪为解决“文化革命”的“内在矛盾”的想法吧。—— 从这个意义上说,林彪也并非全然为了个人。本来嘛,政治家的行为,从来就不能单纯用追求个人荣华富贵来解释。虽然政治家也是人,不过他们的想法,和为衣食温饱奔波忙碌的平民百姓,还是不大一样的。
当然,象毛泽东常说的,我们自然也不是林彪“肚子里的蛔虫”,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他全部的真实心理活动。不过,就一般情况推论,象绝大多数“领导干部”一样,林彪的心理状态,大概也不会完全不受“文化革命”这个“内在矛盾”的影响,毕竟是革命几十年的“亲密战友”了嘛;而且他也不会不知道,在那个时代,对毛泽东的忠诚,同对国家民族的忠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文化革命”这个“内在矛盾”,作为一种情感与心理的冲突,也许一直纠缠到林彪生命的最后一刻。
但是,林彪就是林彪,他不是常人,同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的想法也有不同:只差一步,就会登上权力的顶峰,功亏一篑,则会是他政治生命的终结,权力欲交织着危机意识,而且,为中国革命奋斗几十年的林彪,自然也会有某种对国家民族的使命感。性情特具定力的林彪,虽然表面上整日在毛家湾静静地索然枯坐,心中却似翻江倒海一般,风声、雨声、国家、家事、革命历史、现实政治、……各种心绪,一起涌上心头,使林彪在“无可置疑”和“大可置疑”这个“文化革命”的“内在矛盾”中,经历着一番“触及灵魂”的痛苦思索。
终于,作为一种政治的判断和决策,他从这个“内在矛盾”中挣脱出来了。如果看过莎土比亚的著名戏剧《麦克白》,我们也许可以想象,林彪突破这一道重要的心理防线:要对毛泽东动杀机!内心深处翻腾和激荡着多么汹涌澎湃的惊涛骇浪!如果用“文革”时代的语言来讲,完全可以叫作“灵魂深处爆发革命”了。
在那个时代,可以说,绝大多数党的“领导干部”,都不是现代社会意义上的“政治家”,而只是毛泽东的“忠臣”,或者说,他们都把对党和人民、对国家民族的忠诚,同对毛泽东的忠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甚至完全当作一回事。象彭德怀同志那样抱定“宁可自己身败名裂,也不能危害党的事业”的决心,在党的领导干部中并非绝无仅有;而象刘少奇同志那样认识到“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却不是大多数领导干部能够达到的思想境界。
相比之下,我们可以认为,林彪的思想,要“解放”得多。仅从那“冰山一角”的“五七一工程”看,心理固属阴暗且不去说它,就思想而言,简直象“天马行空”一般,无拘无束,自由驰骋,根本没有什么“最高指示”的限制,也没有什么“顶峰”之类的“禁区”。显然,象“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那样的话,只是说给别人听的,至于“大树底下好乘凉”的话,可能完全不是他真实的心理写照。
但是,林彪突破的这道心理界限,却是一条不容逾越的道德防线:因为,你可以认为,毛泽东的话不再“句句是真理”了,但是要对他动杀机,却完全是另一回事;你可以背弃对毛泽东个人的忠诚,但是如果背弃对国家民族的忠诚,性质就根本不同了。
因此,也许我们应当认为,林彪的心理素质,实际上可能是比较脆弱的,也许同他的病体有关吧,他在精神上的自制力和意志力,在他称之为“绞肉机”一般严峻的党内斗争中,折磨地受不了了,他挺不下去了,终于,他背弃了对毛泽东的忠诚,同时,也背弃了对国家民族的忠诚。
其实,从比较世俗的角度看来,就个人和家庭在“文革”时代的遭遇和处境而言,林彪的情况,和同样是革命几十年的大多数领导干部相比,其差别简直象是“九地之下,九天之上”了。在“文化革命”中,全国成千上万的领导干部的境遇,用东北的方言来说,那个“遭罪”,可真是“老鼻子”了。
所以,林彪这样的人,在中共当年的“领导干部”中,也确实可以算是一个“异类”了。—— 当然,将对毛泽东的忠诚,等同于对国家民族的忠诚,这一点,可以归之于那个时代的局限性。
“九.一三事件”,使“文化革命”的大动乱演出了惊心动魄的凶险一幕,这如今大家都知道了。林彪失败了,而且葬身境外,一念之差,一步走错,其一世英名,便毁之一旦了。林彪无疑曾经对中国革命作出过重大贡献,而且是我们共和国屈指可数的杰出的功臣战将,每念及此,人们无不为之扼腕叹息。
而且,如果允许我们今天“思想再解放一点”,而且撇开对林彪本人的道德褒贬,对政治进程完全依客观理性来分析,也许我们对中国在“文革”后期的历史进程可以作这样不无道理的假设:
如今大家都知道,庐山会议后,对毛泽东的批评,林彪软磨硬抗,拒不检讨。但是,倘若我们假定,林彪坚持他“结束文革”的主张,却不是对毛泽东动杀机,更没有在“方寸大乱”之际怆惶出逃,而是坚持进行政治斗争的方法,那么情况会怎么样呢?
依当时的实际情势而论,尽管林彪在政治上的实力和地位处于颠峰时期,不过要同毛泽东这样的政坛巨人较量,他可能仍然不是对手。因此,可能性比较大的结果会是:毛泽东南巡归来后,召开九届三中全会,林彪会被毛泽东从“副统帅”和“接班人”的地位上拿下来,附带的措施,自然会是改组“军委办事组”。
不过,考虑到“文革”在越过“高峰期”后,己经锋芒顿锉、呈现“再衰三竭”之疲态,如果林彪不采取那么极端的对抗措施,毛泽东又能拿他怎么样呢。而且,依他同毛泽东的历史关系,或许还可以比邓小平做的潇洒一点,比方说,公然以“政见不合”宣布“辞职”,或者退一步,以“健康原因”告老还乡,那样的话,林彪自然难免会象陈云、邓小平一样,过一段赋闲、坐冷板凳的日子了。
可我们都知道,毛泽东那时己是八十高龄的老人了,如果依庐山会议上林彪登高一呼、便群起响应所展示的巨大政治实力来看,在毛泽东去世以后,林彪的东山再起,并不是什么不可想象的事。至于邓小平,如果没有发生“九.一三事件”那样震撼中国政坛的惊天奇变,依毛泽东历来讲究“因势利导”的惯常做法,邓小平或许未必会得到1975年展示政治理念和才能的机会;也就是说,邓小平和林彪两个人的政治经验和水平、治国的理念和才能姑且不论,就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两人在中国政坛的实际位势而言,林彪明显居优。倘若在毛泽东之后,林彪果能东山再起,邓小平就更不会有机会了。
那样的话,在毛泽东时代之后,就不是邓小平时代,而是林彪时代了。当然,历史就是历史,历史不能假设,毛泽东之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邓小平时代,这己经是不可改变的历史事实。
—— 当年那位名列“三巨头”的英国首相邱吉尔说:“政治上战胜对手的最好办法之一,就是比他的政敌活得更加长久一些。”对这样的话,我们自然很难说它具有什么重要的思想价值,但是作为一个政坛老手的经验之谈,对政治家个人而言,却也是不无实用价值的至理名言。
如此观之,对林彪的命运,人们更要扼腕叹息了。
“折戟沉沙铁未销,自将磨洗认前朝。”温都尔汗的“三叉戟”残骇,静静地躺在那里,却长久地引发人们的无尽暇思。自然,人们更多的思考,还是其中蕴含的关于政治的是非曲直、智愚善恶。
林彪事件,这是一个中国人学习、体验与研究政治的不可多得的典型案例。
我们可以从“林彪事件”中得到一些什么样的教训?
“资治通鉴”,司马光为他的著名史学名著起的名字,真是精彩之极!这也深寓着中国优秀的史学传统,面对中国古人的智慧,令人不禁为之惊叹。
我们追念历史,自然也是为了国家的今天和未来;
而且,我们对历史的思考,还应当是理性的;
当然,对历史的理性思考并不排斥道德,而是要对道德进行理性的思考;
也就是说,不是只对某些个别事件作就事论事的道德评判和对某个具体人物的际遇与命运舒发情感的哀叹,而首先是更为注重普遍与一般的道德思考,这里,就是指可以被国家制度引为依据和政治生活引为借鉴的道德准则。
我想,如果世上的确还有所谓“历史哲学”的话,“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可能会成为人文社会学科领域一个无尽的话题:因为虽然在政治上对它作出“否定”性的结论,我们可以认同,可它毕竟是八亿人民卷入其中的一场规模巨大的历史运动,而且长达十年之久。
当然,对这场“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要从历时十年的万千头绪中,剔除同时代的利害与恩怨,跨越后人“代沟”的隔膜和误解,理出事实真象的基本脉络,在历史教训的意义上澄清是非曲直、汲取有益的智慧,也殊非易事。
如果从克罗齐“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论断来看,“文化大革命”唯其是“史无前例”的,我们的研究所需要的借鉴、参照、理论和方法,也要广阔、深刻和复杂得多,换句话说,即使我们站在人类社会全部历史和文明智慧的制高点上,也未必够用。—— 国内外学术界方兴未艾的“文革学”,似乎预示着这样的前景:也许我们需要借助全世界的学识和智慧,才能从“当代史”的史学观念和思想水准,对“文化革命”包括“林彪事件”得出深入的分析与中肯的评价。
可是,“林彪事件”的教训,在某个方面告诉我们的道理,却也并不是太复杂,那首先就是:我们应当怎样进行政治斗争?也就是说,是个政治斗争的方法和手段的问题。
从政治斗争的思想内容方面说,既然“文化革命”是错误的,我们自然可以认为:“文革”发动前后,林彪同毛泽东联手,一起搞“文革”,无疑是错误的;而在党的“九大”前后,林彪要停止和结束“文革”,不管动机为何,其主张本身,应当认为是正确的。
但是,林彪搞政治斗争,采取“小舰队”和“五七一工程”那样的手段和方法,较之法国大革命时的“断头台”和苏联人搞“大肃反”的办法,恐怕更加不可取、也更加使人们难以接受。因为,无论当年的罗伯斯庇尔,还是后来的斯大林,虽然对政敌实行肉体消灭,但毕竟还不是使用暗杀的手段。
从中国历史上的例子来比较,我们读着“小舰队”和“五七一工程”里的“火焰喷射器”、“高射炮扫射”、“引燃汽油厍”、“炸断铁路桥”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谋划与议论,林彪用这种办法对付政敌,简直仿佛回到春秋战国“专诸刺王僚”、“楚成王吃熊掌”那遥远的古代去了。—— 正好这也是林彪在文革前夕“5.18政变讲话”里举过的例子,这难道是纯属偶然的巧合吗?
社会上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政治家就会有不同的政见和主张。即使到了所谓“共产主义社会”吧,在毛泽东的笔下,也并不是一付“人间天堂”或者“桃花园”的模样,而是仍然存在着“先进和落后”、“革新与保守”和“左、中、右”的“矛盾”和“斗争”。—— 这种事情,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会有;因此,政治斗争,无论一些人怎么厌恶和诅咒“权力斗争”的龌龊与邪恶,大概也永远会有的。
对政治斗争,人们兴趣比较大的、时常津津乐道的,时常是“权术”,而且往往对“权术”在道德上赋予贬意。应当说,这也是人之常情,西方人也不例外,比如对马基雅维里,尽管他的《君主论》在学术上并非没有进步的思想价值,公众舆论却通常不抱好感;因此,当年那位名震天下的基辛格,对马基雅维里可谓深得其中三味了,可在记者面前,却矢口否认,避之唯恐不及。
不过,不管人们喜欢不喜欢,要禁止政治家们搞“权术”,也就是玩弄点“心计谋略”吧,恐怕实际上也办不到。雄才大略的罗斯福就说过,在他看来,所谓“政治家”和“政客”,只是人们用词的褒贬不同而己。而一位前联合国官员的一本《政客与官僚》的著作,就把“政客”和“官僚”完全当作一个中性的词汇来用,他指的是“民选官员”和“政府公务员”。
如此看来,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就不应该有点“心计谋略”吗?或者说,难道信仰了马列主义,就应该“缺心眼儿”吗?实际上,中国革命真正的思想遗产,除了重建中国人民的政治自信和意志,就是一代中共杰出领袖们非凡的战略智慧了。那首革命歌曲里唱的,“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实际上也是我们民族智慧的优势之所在,如今,有的学者就把中国的传统文化称之为“兵法文化”。毛泽东对于此道,可谓达于炉火纯青之境,林彪作为“战术天才”,其头脑也非等闲之辈。
—— 对此,如果站在对立面或者作为旁观者,把它称之为“权术”,那有什么办法呢?道德褒贬,立场不同,人言人殊,原也是人情之常。当然,对在政治斗争中的“权术”如何运用,也是可以从道德方面进行剖析与评判的。
可是,人们应当怎样进行政治斗争?也就是说,政治斗争的手段和方法,须有一些什么样的制约与禁忌?或者说需要遵循一些什么样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又蕴含着什么样的道德内涵?却记录着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进步的历史轨迹,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水准的一种“尺度”。对于我们这个相当富于谋略的民族来说,也许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政治斗争的规则。
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来看政治斗争的规则,“文斗”和“武斗”的不同,带有根本的性质:林彪在庐山会议上的行为,按照共产党中央高层的党内生活准则 —— 这是一种异常严竣苛刻的“规矩”,它虽然未必都有明文规定,但在党的高级政治生活中,却是客观存在 —— 来衡量,自然是违犯“党的组织原则”的;不过,若是从世界范围尤其是实行民主宪政国家远为宽松的政治环境看,林彪在庐山会议的行为,也不能算是犯了什么“规矩”,因为在他们那里,维持政治秩序的,是明文规定的“法律”。
因此,如果林彪只是搞“文斗”,即使“秘密串联”、“煽风点火”、“搞地下活动”、“突然发难”,甚至是“清君侧”也罢,随着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历史进步,在今天和将来的人们看来,也许根本算不上个什么“错误”,更不要说是“罪行”了。
但是,在国家政权内部的政治斗争中实行“武斗”的办法,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如果我们不是以“革命时代”亢奋激情下那严峻苛刻的“规矩”、而是以人类社会普遍通行的“政治文明”即比较一般的标准来衡量,让我们对林彪的“罪行”作点简单的剖析和评估:
对任何国家的政治家来说,对国家民族的忠诚,都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从这个意义上,即使我们抱着台湾历史小说作家高阳那样的史观,以“辩护律师”那样的态度来对待林彪,挖掘出更多的可以为林彪辩护的事实和理由,但对他的“叛国”,却很难给出一个能够服众的辩解,因为他死在境外。
当然,如果允许我们大胆想象一下,假如一二百年以后,中国、俄国、蒙古还有其他亚洲国家包括大家眼下不大喜欢的日本,象如今的“欧盟”一样,最后联合成为一个称为“亚盟”的统一的经济与政治实体了,那时再说起林彪“叛国”的事,也许人们不会象今天这样把它当成个了不得的事了。—— 当然这也很难说,中国实现“大一统”,至今己经两千多年了,人们还以“爱国主义”的名义纪念屈原呢,更不用说晚得多的“民族英雄”岳飞了。这大概是因为,人类社会无论怎样“历史进步”,总还不至于“进步”得完全不要“历史”吧。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历史进步,林彪在政治斗争中对政敌采取肉体消灭的暗杀手段,作为一个“罪行”,恐怕倒是只会“与时俱进”而“逐步升级”呢。—— 当然,这也只是我们对“历史进步”在理解和期待上的一种逻辑推论,还须排除人类非理性思潮侵袭的因素。谁能保证人类社会的未来,就绝对不会再出现德国“纳粹”和日本“军部”那样集体的邪恶与疯狂呢?更不要说会出现依靠阴谋手段或者只是偶然机遇登上权力高位的坏人了。
我们设想一下,倘若林彪的“五七一工程”成功了,他开创的先例依“案例”沿为规则或者“潜规则”,为我们的后代所效仿与沿袭,我们国家未来的政治生活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景呢?
古代的帝王对大臣“廷杖毙命”、“推出午门斩首”以及残酷无比的“凌迟”,也还要明白宣示一下呢。专诸、商臣、聂政一类和荆轲之流的故事里,那种两千多年前的原始办法,毕竟太落后、太愚昧、太野蛮了。
当然,如果细加区分的话,荆轲之流的“慷慨悲歌之士”,其动机还有“反抗敌国侵略”的因素,这和专诸、聂政、商臣一类,完全是在国家内部“搞政治”的情况,还有不同。
若是依二十一世纪之初的当今世界向我们展示的普遍思想潮流的“时代语汇”来说,林彪父子的“小舰队”,则要被称之为“恐怖主义分子”了。
对政治斗争来说,实行肉体消灭的暗杀手段,一旦开了头,也许会象吸食毒品一样上瘾的,从当今世界一些个不成体统的国家的例子中,可以印证这个算不上深刻的经验之谈。
如果政冶斗争在道德上完全失范,其所造成的历史后果,我们中华民族政治文化的道德水准,岂不是要倒退到几千年以前去了吗?我们现在还奢谈什么“人权”、“民主”、“宪政”、政治的现代化和“高度政治文明”呢?
从这个角度来看,毛泽东当年对“林彪事件”的性质,称之为“资本主义复辟”,实在是大谬不然呢。世界近代以来的历史告诉我们:自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起,西方社会越来越注重保护“人权”,政治斗争要以保护基本人权为戒律,己经是常识:
—— 以我们党的历史来讲,大家都知道,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整风时确立
“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原则,总结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各苏区“肃反”的教训,避免了“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惨祸,虽然在“审干”时也发生了一些如今遭人诟病的事,可是,若同斯大林在苏共搞的“大肃反”相比,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平心而论,毛泽东在延安整风中的做法,己经是相当了不起的进步了。设身处地想想,在革命战争时代,处理自己队伍内部思想和政治方面的问题,坚持切实保护基本人权,甚至只是做到不开杀戒,并不容易。—— 美国南北战争时,林肯每过一段时间,就要签署一个文件:枪币逃兵的名单。当然,那是美国当年的军纪,总统也要依法办事。
可是,对处理政治斗争范畴的问题来说,“一个不杀,大部不抓”,这样的
进步无疑还不够,尤其是在和平时代并且己经掌握政权以后,不仅应当“一个不杀”,还要“一个不抓”,而且对待政治对手包括失败的政敌,还应当给他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给政治对手以平等竞争的条件包括失败以后东山再起的机会。—— 这才是现代社会民主宪政国家所应遵循的规则。
—— 毛泽东浪漫起来,有时候气魄也蛮大的。比如,在赫鲁晓夫下台以后,他对柯西金说,要聘请赫鲁晓夫到北京大学当教授,讲讲他是如何“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列主义”的。不过,那个时候他这个话,也只是挖苦一番柯西金、将苏联人的军而己。如果毛泽东真的能够把这个办法在他自己的国家付诸实践的话,当年就应该让1957年的“右派”留在北京大学继续当教授,并且让他们讲讲“政治设计院”是怎么个搞法?批评“党天下”是何道理?而在二十世纪末的北京大学,我们在听了诺贝尔奖得主的经济学讲座以后,或许有幸可以听听张春桥和姚文元对他们的“全面专政理论”和“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更加详尽的阐述呢。
倘若中国也真到了这一天,毛泽东讲的“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所谓“双百方计”,才算是真正落实了。看来,不管毛泽东喜欢不喜欢,他也要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文化大革命”,他把自己的威望也押上作为睹注,可谓最大程度地挣脱了历史条件的限制,可是却使他的威望遭到历史条件的报复,也给他的国家带来了一场灾难。
政治斗争要以保障基本人权为戒律,造成这样的历史条件,须由一整套现代法治 —— 包括它的理念和程序 —— 的长期教化,这大概要有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才能达成。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的现代化”吧,不过这只是在人文社会领域的内容,因此确切一点说,也许应当称为“公民社会”。
具备了这样的历史条件,在遵循这样的规则的基础上,政治家们完全可以尽情施展他们的“心计谋略”或者说“权术”。在实行民主宪政国家的竞选活动里,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情况,从正面讲,己经形成专门的学问和技能,甚至有“形象设计”这样的职业,从反面讲,其挖空心思地怪招百出,甚至演出象陈水扁那样的“苦肉计”疑案。在实行多党民主制条件下,这些都是司空见惯的事,尽管今天的中国还没有出现这种事情,或许有人可能并不喜欢那个样子,不过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进步历程中的现象,却属正常,不说是题中应有之义吧,也是很难避免的事。
在二十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那里还会允许“小舰队”和“五七一工程”这样一些骇人听闻的事?无故杀害一个普通百姓,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和惩办;尼克松在“水门事件”中,只是因为对反对党“秘密串联”搞窍听,弄得连总统职位都丢了;因为“政见”不同,就允许对政治对手用暗杀手段实行肉体消灭,作为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准则,完全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实际上,毛泽东把林彪事件说成是“资本主义复辟”,也并非对世界上的事情完全懵然无知,也不是想把林彪事件的性质大事化小、减轻一点,而是象他在1959年的庐山会议时说的,“把世上的一切坏人坏事,都算到资本主义的账上”了。
这种作法,从国际上说,是“冷战时代”的习惯性思维;从国内讲,则是毛泽东从“阶级斗争”、“两条道路”的“路线斗争”出发的政治需要。—— 毛泽东曾经坦承过这一点,不过他可能觉得,这个话,在那个时代对当时的政治需要来说,没有必要经常挂在咀上,“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
; 2 0 0 5年 5月3 0日 完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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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是充满危机的一年。首先,我们遭遇了食物危机,这对贫困的消费群体造成了显著的威胁,特别是对非洲的贫困人群。随之而来的是一次创纪录的油价增涨,威胁到了所有的石油进口国。最后,还有在秋季突如其来、而现在正以惊人的速度加剧着的全球性经济低迷。这场经济低迷有可能在2009年急剧恶化,而且很多经济学家预测将会发生一场全面的经济萧条,其规模甚至可能达到1930年经济大萧条的程度。当物质财富遭遇剧烈衰减的时候,那些本来已经处境艰难的人们将受害最深。现在出现的最激烈的问题是:资本主义的本质是什么?它是否需要变革?一些支持无约束的资本主义(unfettered capitalism)、拒绝变革的人们相信,将短期经济问题归咎于资本主义,是一种过分的谴责。他们认为这些问题是不良的政府管理(比如布什政府的不良管理)和不良的个人行为(或者约翰·麦凯恩在总统竞选中说的“华尔街的贪婪”)导致的。然而,另外一些人却看到了现行经济安排中的真正严重的缺陷,并想要进行改革,他们正在寻找一种被越来越多的人称为“新资本主义”的替代方案。 在1月于巴黎举行的一场名为“新世界,新资本主义”的论坛上,新、旧资本主义的观念扮演了活跃的角色。主持会议的法国总统尼古拉斯·萨科奇(Nicolas Sarkozy)和英国前首相托尼·布莱尔(Tony Blair)进行了具有说服力的发言,指出变革的必要性。同样,德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Angela Merkel)也提出“社会市场”——由共识─建构政策(consensus –building policies)的组合来约束的市场——这个旧的德国观念作为新资本主义的可能蓝图(虽然在最近的危机中,德国并不比其他的市场经济体做得更好)。 就长远而论,社会组织当然是需要改变的,这不仅仅是为了应对眼前的危机。在可能出现的很多问题中,我将分离出以下三个。首先,我们真的需要某一种“新资本主义”吗?我们原来的经济体系,并不是单一集中式的经济体系,它建立的基础是实践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制度,它的社会价值是我们可以从道德上进行辩护的。我们是否应该寻找另一种形式的新资本主义,或者,套用巴黎会议的说法,一个“新世界”,以建立一种不同的体制。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哪种经济学,特别是考虑到眼下的经济危机。我们如何评价理论经济学家所教导和拥护的、作为经济政策之向导的经济学思想。这包括,我们如何评价近几个月以来,随着危机的加剧而发生的凯恩斯主义之复兴。尤其是,目前这场经济危机指示我们去寻找哪一种体制、哪一种优先性。第三个问题,除了努力对长远的变革需要的是什么进行更好的评估之外,我们还不得不思考——快速地思考——如何在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前提下摆脱目前的危机。 二 是什么特殊性质使得一个体制成为货真价实的资本主义体制(无论新的还是旧的)?如果要改革现行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那么,是什么令改革的结果是一个新的资本主义而不是别的东西?普遍的观点似乎认为,依靠市场进行经济交易是将一种经济体确认为资本主义的必要条件。与此类似,依靠利润驱动和建立在私有权基础之上的个人报酬,被看作资本主义的典型特征。然而,如果这些是必要条件,那么我们现行的经济体制,比如欧洲和美国的经济体制,果真是资本主义的吗? 世界上所有的富裕国家,包括欧洲的富裕国家,和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南韩、澳大利亚以及其他国家,已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部分地依靠非市场的交易方式和其他偿付方式了。这包括失业福利、公共养老金、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障,以及教育供应、健康护理和其他一系列不通过市场安排来分配的服务。与这些服务相联系的经济权利,并不建立在私有权和财产权的基础之上。 同样,市场经济也并非仅仅依靠利润最大化来运转,它还依靠很多其他活动,比如维持公共安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其中一些已经远远不是仅由利益驱使的经济活动了。在运转良好的时候,所谓的资本主义体制令人称道的表现,来自于一种混合机制(a combination of institutions)——公共基金教育、医疗护理和大众运输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这种机制不用依赖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和局限于私有制的个人权利。 这个讨论的背后是一个更加基本的问题:在今天,资本主义是不是一个具有特定用法的术语?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观念确实具有过重要的地位,然而到如今,其有效性或许已经所剩无几了。 比如,亚当·斯密在18世纪的先驱性著作说明了市场经济的有效性和动力机制以及这种动力机制何以能够运转,特别是它怎样运转。正当这一运转机制强势地兴起时,斯密的研究提供了一份对于市场之运转的具有启发意义的诊断。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对于理解所谓的资本主义作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斯密说明了,自由交易是如何通过生产专业化、劳动分工和充分利用大规模经济,从而极为有效地促进经济繁荣的。这些学说直到今天仍然是非常切题的(有趣的是,为保罗·克鲁格曼(Paul Krugman)赢得最近的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作品对于国际贸易作出的令人印象深刻、高度精深的分析,和斯密230多年前的高瞻远瞩密切相关)。在18世纪对市场和资本运用的早期阐释之后,紧接着出现的经济学分析在主流经济学内部成功地建立起了一个牢固的市场观念体系。 然而,就在资本主义通过市场进程带来的积极贡献正被阐释和说明的同时,其消极的一面,也常常为同一些分析家所洞察。虽然大量的社会批评家(其中最突出的当属卡尔·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提出了影响深远的谴责,以及对它的最终取代方案,但是,即便是对于亚当·斯密来说,完全依靠市场经济和利润驱动的巨大局限性也同样是足够清楚的。事实上,包括斯密在内,市场运行的早期提倡者们并没有把纯市场机制看作是一种独立的、完美的运行体制,同样,他们也并不认为利润驱动就是所需的一切。 即便说人们寻求交易是出于私利(self-interest,根据斯密的著名说法——想要解释面包工、酿酒师、屠户和消费者为什么寻求交易,只需私利就足够了),但是,只有建立在不同人群的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一种经济才能有效运转。如果包括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在内的商业活动形成一种信用,即它们能够、并将会做自己承诺之事,那么,借贷者之间的关系就能够以一种互助的方式平稳地进行下去。正如亚当·斯密写道的: 一国人民若相信某银行家资产雄厚,行为诚实,处事谨慎,换言之,相信他有随时兑换现金的能力和意思,那银行家发行的本票,便可在社会上通用,无异于金币银币,因为人们深信用它们可以随时兑换金银货币。 [1] 斯密解释了为什么这种情况有时候并未发生,而且,我认为,对于商业和银行如今面对的由广泛的恐惧和不信任所带来的困难——这种恐惧和不信任冻结了信用市场,妨碍了信用的有序扩张——他不会感到特别困惑。 在这个背景之下,特别是考虑到“福利国家”是在斯密的时代之后很长时间才出现的,因而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在他的不同作品中,他对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命运的极度关注(和担忧)是非常显著而令人惊讶的。市场机制最切近的不足之处,就隐藏在那些市场无所作为的事情之中。斯密的经济学分析根本不是把一切交给市场机制的“看不见的手”。他不仅支持国家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比如教育和贫困救济(同时,要求那些接受援助的贫困者获得比当时的《济贫法》给予他们的更大的自由),而且他深深地关注可能存在的赤贫和不公正现象(除非消除它们,否则市场经济便是不成功的)。 很多自称追随斯密的人对市场的必然性和自足性缺乏清楚的区分,因而对斯密对市场机制的评估产生了一些误解。例如,斯密对食物市场的支持以及对国家限制食用粮食私人交易的批评,经常被解释为这样一种观点:任何国家干预必然会导致饥荒的恶化。 但是,斯密对私人交易的支持,仅仅是为了反驳那种认为停止食物交易就能够消除饥饿负担的信念。这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否认,市场的运转需要国家行为通过创造工作岗位和收入来进行补充(比如,通过工作法案)。如果失业的急剧增长是因为不良的经济环境或者不良的公共政策,那么市场无法仅凭自身重新创造出那些失业者的收入。斯密写道,“新的失业者要么饿死,要么通过乞讨或犯罪——甚至可能犯极恶之罪——来维持生存”,而且“贫困、饥荒和死亡将会立刻弥漫……”[2] 斯密反对排斥市场的干预,但是不反对那些容纳市场并且以补充市场未做的重要事务为目标的干预。 斯密从未使用“资本主义”这个术语(至少在我能够搜寻的范围之内),然而,想要从他的著作中塑造出任何一种论证市场力量的自足性或论证接受资本统治的必要性的理论也是很难的。他讨论的是那些更加宽泛的价值的重要性,这些价值超越了《国富论》中的利润,在他的第一本书,正好在250年之前的1759年发表的《道德情操论》中,他对以非逐利价值为基础的强烈的行为需要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当他写道“审慎”是“所有德性中对个人最有用处的”,亚当·斯密接着说,“仁慈、正义、慷慨和公共精神,是对他人最有用处的品质”。 [3] 斯密认为,市场和资本在它们自己的领域之内运转良好,但是,首先,它们需要来自其他机构——包括公共服务,诸如学校——以及纯粹利润追求之外的价值的支持。其次,它们还需要来自其他机构的限制和纠正——例如设计良好的金融规则和国家对穷人的援助——以防止不稳定、不公正和不正义。如果我们想要寻找一种组织经济活动的新方式,它包括对各种公共服务和考虑周良的规则的合乎实效的选择,那么,我们会是在跟随,而不是背离斯密对资本主义所作的辩护和批评中所描绘的改革计划。 三 历史地看,直到新的法律体系和经济实践对财产权进行保护,并使得一个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之上的经济能够运转的时候,资本主义才出现。在商业道德使得契约行为变得可以维持并且不再昂贵——比如,不再需要对疏怠职责的契约方进行持久的诉讼——之前,商业交易是无法有效进行的。在因腐败而获取的高利润受到限制之前,对生产性行业的投资也不能够繁荣。利润导向的资本主义始终要依靠其他制度性价值的支持。由于充斥着衍生物的二级市场和其他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与交易相联系的道德和法律的义务及责任在近些年来已经变得难以辨认。现在,一个误导借贷者承担轻率风险的次级贷款的贷主,可以将金融资产转移给远离原初交易的第三方。可问责性被严重削弱了,监督和规范的需要变得更加强烈。然而,就在同一时期,由于越来越相信市场经济的自我调控性质,政府(特别是美国政府)的监督任务被急剧缩减了。恰恰在更需要国家监督的时候,被需要的监督却收缩了。去年实际发生的灾难就是这一隐患的结果,它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今天这场困扰着世界的金融危机。金融活动之规范的不足,不仅牵涉到非法活动,而且隐含着过度投机的倾向。正如亚当·斯密所说,这一倾向将很多人掌控在他们的紧张得令人窒息的利润追逐之中。斯密将那些过度的求利风险的鼓吹者称为“投机分子”,这一说法是对过去几年中的次级贷款放债人的绝好形容。例如,在讨论反高利贷法的时候,斯密希望国家规范在那些鼓吹不稳定贷款的“投机分子”面前,为公民提供保护: 这样,国家的巨大资本,就不能为想赚钱并有利使用的人所用,而落入那些浪费者和破坏者的手中。[4] 对于市场经济的自我纠正能力的盲目信任,在很大程度上,要为美国的制度规范之被取消负责,它如此忽视投机分子的活动,足以令亚当·斯密震惊。 目前的经济危机,部分产生于一种对于市场进程的明智性的过度高估,而现在,这场危机正在被金融市场和一般的商业领域中的焦虑和信任缺失所加剧,这种焦虑和不信任在市场对一系列刺激计划(包括对奥巴马新政府于2月份通过的7870亿美元计划)的反应中表现得非常明显。也许不是巧合,斯密在18世纪就已经指出了这些问题,尽管如此,它们还是被近些年来的权威人士所忽略(特别是在美国),并且被那些一直忙着引用亚当·斯密以支持无约束的市场的人们所忽略。 四 就在近来亚当·斯密被大量引用(即使没有被大量阅读)的时候,最近又出现了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强盛复兴。确实,我们正在经历的、令我们步步濒临经济萧条的渐进式经济低迷(the cumulative downturn)具有明显的凯恩斯主义特征:一个人群的收入降低导致他们的消费衰减,进而反过来导致其他人群的收入降低。 然而,只是在非常局部的意义上,凯恩斯能够是我们的救星。并且,在对目前危机的理解中我们需要超越他的视角。有一个经济学家在当前的重要性被严重低估了,他是凯恩斯的对手庇古(Arthur Cecil Pigou),他和凯恩斯同时代,并且也在当时的剑桥大学国王学院。庇古远比凯恩斯更加关注经济心理学(economic psychology),以及它影响商业循环、塑造和强化把我们推向经济萧条的商业衰退(恰如我们现在看到的这样)的方式。庇古将经济波动部分地归咎于“心理原因”,它包括: 人们(他们的行为控制着产业)的心理波动,这种心理波动来自对商业预期的不当乐观或不当悲观所导致。[5] 很难忽略这一事实,即在“相互强化的低迷”的凯恩斯效应之外,今天,我们强烈遭遇到了“不恰当的悲观主义的错误”。庇古特别强调,当经济被过度的悲观主义控制时有必要解冻信用市场: 因此,在其他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商业失败的扩散是广还是窄,取决于银行贷款的获得,在面对需求危机的时候,是易还是难。[6] 尽管美国和欧洲的经济拥有新的资产流动性的大量注入(大部分来自于政府),然而银行和金融机构直到现在仍然不愿意解冻信用市场。其他商业领域也在持续衰退,这部分上是对已经衰减了的需求的反应(凯恩斯主义的“乘数”过程),但同时,这也是由于恐惧普遍消沉的气氛中未来需求的走低(庇古主义的传染性悲观主义)所造成的。 奥巴马政府不得不处理的一个问题在于,起因于金融管理不善和其他违规现象的现实的危机,被一场心理崩溃放大了好几倍。现在,在华盛顿和其他地方正被讨论的再生信用市场的方案,包括紧急融资(企业要求对真正放贷的金融机构进行补贴),政府购买不良资产,针对偿款失败进行保险,以及银行国家化(这最后一个提议令很多保守派吓坏了,正如交给银行的公共资金被私人控制让关心可问责性的人们感到担忧一样)。迄今为止,市场对于政府提出的方案的回应很冷谈,这说明,这些政策中的每一个都要求部分地评估其对商家和消费者的心理影响,特别是在美国。 五 还有一个理由,也能够说明庇古和凯恩斯之对比的重要性。尽管凯恩斯非常关注如何增加总收入的问题,但是他对财富和社会福利分配不公问题的分析,却相对较少。相比之下,庇古不仅有对福利经济学的经典研究,而且他率先把对经济不公的评测作为经济和政策评估的主要指标。[7] 既然在每一种经济体内部,以及在全世界,最贫穷者的苦难迫切需要关注,那么政府和商业之间的支持性协作的作用就不能仅限于相互协调推进经济。在安排对目前危机的反应方案时,在不择手段地进行普遍性经济扩张时,我们有进行批判的必要,并给予社会底层以特别的关注。受到失业威胁、缺乏医疗护理并且遭到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剥夺的家庭承受了尤为严重的打击。凯恩斯主义在处理他们的问题上面的局限性,需要引起我们更大的注意。凯恩斯需要被补充的第三个方面,涉及他对社会服务的相对忽视——事实上,在这个课题上面,甚至奥托·冯·俾斯麦都比凯恩斯谈得更多。我们时代的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包括保罗·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和肯尼思·阿罗(Kenneth Arrow)已经在讨论市场经济在提供公共福利(比如教育和健康护理)方面的重大缺陷;通过对“外部效应”(external effects)——市场交易的收益和损失并非仅限于直接的买者和卖者——的强调,庇古也对这个课题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话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医疗护理不能保证提供给所有人的话,那么经济低迷的阵痛将会更加剧烈。例如,在缺乏国民医疗服务的情况下,每一次失业都将导致更大的问题,即失业者被排除在基本的医疗护理之外,这要么是因为收入的丧失,要么是因为和工作绑定在一起的私人医疗保险的丧失。美国目前的失业率为7.6%,而严重的匮乏状况已经出现。值得一问的是:几十年以来,包括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在内的欧洲国家,何以能够在失业率高得多的情况下成功避免生活质量的全面崩溃?答案部分在于,欧洲福利国家的运转方式具有比美国强大得多的失业保险,而且,更重要的在于,欧洲国家向全民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市场机制提供面向全民的医疗保健的失败是臭名昭著的,其最显著的体现是美国,另外是在1979年废除了全民医疗保健之后的中国,卫生和保健事业的进展出现了急剧的停滞,也体现了这一点。在那一年的经济改革之前,国家或合作社向每一个中国公民提供了健康护理的保障,即便水平相当低。在取消了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和官僚控制的工业单位这种对生产有害无益的制度之后,中国获得了高于任何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但同时,在对市场经济的信任的引导下,中国也取消了全民医疗保健制度;而且在1979年改革之后,健康保险不得不由个人购买(除了在一些相对罕见的情况下,国家或某些大公司向它们的雇员或家属提供保险)。由于这一转变,中国在人均寿命方面的增速放缓。即便在中国的总体收入急速增长的时候,这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而当中国经济急剧减速的时候(正如现在的情况),它便注定要成为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现在,中国政府正在尽力逐步地重新引入面向全民的医疗保险,而奥巴马之下的美国政府,也致力于使得健康保险全民化。中国和美国的调整进程都有漫长的路要走,但是在应对经济危机以及实现两种社会的长期转型方面,这一调整应该是居于核心地位的。 六 凯恩斯的复兴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经济分析和政策分析,但是我们的视野必须更广一些。尽管在当代经济学界,凯恩斯经常被看作是某种“反叛”人物,然而,他实则更接近一个新资本主义的领袖,他关注的焦点在于力图使市场经济的波动稳定化(从而,相对较少关注商业波动的心理原因)。尽管斯密和庇古被人们认为是更保守的经济学家,然而,很多关于非市场机构和非逐利价值的重要性的深刻洞见,来自于他们而非凯恩斯及其跟随者。 危机,并非仅仅提出了一个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当下挑战,它也提供了一个处理长远问题的机会,因为这时候人们愿意重新考虑那些已经建立起来的传统。这就是为什么目前这场危机使得那些曾被忽视的长远话题变得重要起来:比如环境保护、全民医疗服务,以及公共交通的必要性(这一点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被严重忽视了,而且,甚至直到奥巴马政府宣布首批政策的时候——也就是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它仍然被远远地放在局外)。经济的承受能力当然是一个问题,然而,正如喀拉拉邦的印度政府的范例所表明的,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建立面向全民的由国家保障的全民医疗服务是可能的。因为中国在1979年取消了全民健康保险,所以,虽然喀拉拉邦在人均收入水平方面远远低于中国,但是由于一直实行全民健康保险,喀拉拉邦在平均生活水平和婴儿死亡率等指标方面,却已经实质性地超过了中国。因此,对于贫穷国家来说,机会也是存在的。但是,美国面临着最大的挑战。在世界范围内,它的人均医疗保健支出水平已经是所有国家中最高的了,然而它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成绩仍然相对较低,而且有超过4000万人口缺乏医疗护理的保障。这里的问题部分上缘自于公众的态度和理解。关于国民医疗服务的运行方式被严重扭曲了的观念,需要在公共讨论中加以纠正。例如,美国人普遍认为,在欧洲的国民医疗服务中人们不能对医生进行选择,可是这完全不是事实。 然而,对于现存的各种选择,也需要有一个更好的理解。在美国对健康改革的讨论中,人们过度地关注加拿大体制(在这种公共健康护理体制中,人们将很难获得私人医疗护理);然而,西欧的国家健康服务既为全民提供护理,而在国家保险之外,也允许那些有钱并有此意愿者进行私人治疗,购买私人健康保险。为什么有钱人可以把他们的钱自由地花在游艇和其他奢侈品上面,却不允许他们购买MRIS或者CT扫描仪,这一点是不甚清楚的。如果我们从亚当·斯密的体制多样化的主张,以及调控多种动机的观点中获得提示,那么我们就可以采取实际可行的方案,对我们现在生活的世界进行巨大的改造。 我认为,目前的这场危机并没有要求一种“新资本主义”,但是它确实要求一种对旧有观念的新的理解,比如斯密的观念,以及和我们的时代更接近的庇古的观念,这些观念中有很多一直被我们可悲地忽视了。我们同样需要的是对于不同体制的实际运行方式具有更清楚的认识,并且认识到,从市场到国家机构的各种组织能够超越短期的解决方案,对建设一个更加合理的经济世界作出贡献。 (译者:陈斯一 ;单位:北大哲学系)[1]Adam Smith, 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 edited by R.H. Campbell and A.S. Skinner (Clarendon Press, 1976), I, II.ii.28, p. 292. [2]Smith, The Wealth of Nations, I, I.viii.26, p. 91. [3]Adam Smith, 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edited by D.D. Raphael and A.L. Macfie (Clarendon Press, 1976), pp. 189–190. [4]Smith, The Wealth of Nations, I, II.iv.15, p. 357. [5]A.C. Pigou, Industrial Fluctuations (London: Macmillan, 1929), p. 73. [6]Pigou, Industrial Fluctuations, p. 96. [7]A.C. Pigou,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London: Macmillan, 1920). Current works on economic inequality, including the major contributions of A.B. Atkinson, have been to a considerable extent inspired by Pigou's pioneering initiative: see Atkinson, Social Justice and Public Policy (MIT Press, 1983). )(Atkinson受到了庇古开创性工作的巨大影响,见他的《社会正义和公共政策》(1983)。)(阿玛蒂亚·森:哈佛大学经济学和哲学教授,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本文首发于2009年3月26日《纽约书评》第56卷第5号。感谢作者惠赐本文中文首发权。)http://www.sunyefang.org/docs/disanqi/disanqi/1998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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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国家和资本非常强大,在中国当代文化的生产中颇为自信地扮演着主导者的角色,并且也都以政策和金钱的直接调控力或间接影响力,按照各自的需要试图控制文化之河的流向,但是,实际上,由于文化生产的上游下游所有环节都在小资精英的控制之下,不管国家和资本情愿不情愿,承认不承认,在今天,文化领导权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转移到新兴小资产阶级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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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个老传统,祭岳镇渎海,从秦汉到明清,历朝历代都祭。这个传统很重要,但清朝以后,逐渐被人遗忘,现在已经没有多少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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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四讲》为中国读书阶层提供了一部了解西方民主的高质量入门教材,它走出了八十年代来盛行的“民主是个好东西”式的思维方式,表明了中国知识分子正在走出急功近利的启蒙而趋于成熟,这对今后中国政治的良性发展是一件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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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斯坦尼斯拉夫斯基生前与其见面谈话及去世后访问斯坦尼斯拉夫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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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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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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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世俗社会普遍淘汰竹木简犊、使用纸张的时候,道教则在法术仪式活动中广为采用木质简牍,动辄十几、数十甚至上百件,而且还 继承商周秦汉古风,在木简之外又发展出简牍形制的铅券、玉简、金简、银简、铜简及铁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