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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环保
200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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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不是建出来的,这是很简单的一个道理,放眼望去,中国目前城市规划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毫无想象力的植被单一化,路面覆盖混凝土沥青,河岸水泥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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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指挥家谈两位作曲家。中译供参考,有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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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翔的新著,则在一个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与更丰富的文学文本中,为“革命中国”这一渐行渐远的“实体”与“想象”招魂,让它重新回到我们的思想视野、情感世界与学术空间。其意义似乎并不仅在亦步亦趋追寻“历史的真实”,而是努力抵达历史逻辑深处,在那份“乌托邦”中找到现实批判与未来设计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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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好的帝国主义,问题不在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帝国,而是我们需要在帝国的模式之外,寻找新的政治形式和国际体系框架。正如《国际歌》所唱的,"从来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要靠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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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寅恪晚年最有代表性的著作自然是《柳如是别传》,对于陈寅恪撰写此书的目的及其学术价值,至今学术界还有不同看法。笔者在此也无意进行探究,只是在数次阅读之后,发见该书除却张扬陈寅恪自己认定的"颂红妆"旨意外,还为我们展示了明末清初江南文人圈子的全景图以及他们所置身其中的江南社会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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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大讲坛讲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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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流动背景下的农村家庭代际关系与养老问题”课题组走访了浙江、湖南、河北的10多个村庄,此为调查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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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国民说:“当前的工作是广泛征求林钢职工对企业改制的看法,及对企业未来发展道路的意见。”
由于企业经营资金紧张,销售市场萎缩,环保措施不达标,不符合产业政策影响等多方面原因,2008年8月,经濮阳市政府批准,林钢开始改制。今年3月21日,林钢工人堵塞了林州至安阳的高速公路,4月30日堵塞了106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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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德国的物质匮乏并没有妨碍文化的生产。透过围绕作家博尔歇特的文化生产体制,我们看到了两点:一是莱辛的中产阶级戏剧的遗产源远流长。戏剧观演作为"公民论坛"延续到了战后。二是在战后,文化作为意识形态机器非但未曾摧毁,作为两大阵营"和平方式"的攻心战术,在被占领区如火如荼地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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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原四川省艺专(四川音乐学院前身)组织学生深入实地调查、采风,并将民歌带进了课堂用于教学,是目前知道的最早对羌族民歌进行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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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揭著“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概念,对传统官阶制演变大势,尝试提出一个五阶段的分期:先秦的爵级命数具有浓厚的“品位分等”色彩;秦汉“若干石”构成的禄秩等级具有附丽于职位的鲜明特征;魏晋南北朝的中正品、大量品位性官衔和涉及士庶清浊的选例,形成“品位分等”的一个高峰;唐宋的阶官制度呈现为又一种“品位分等”;明清时的品级制则又出现了向“职位分等”的一定回归。以上变迁与官僚群体的“自利取向”和“服务取向”的此消彼长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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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发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已呈现出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并进的趋势。国家权力已经退出了许多原来国家以维系社会公共利益、家庭价值或伦常秩序为理由而对于个人自由所做的限制,让其任由个人自主与家庭自治。而在原来法律不愿介入或是采取较消极态度的领域与问题上,例如对于家庭暴力或是家庭中其他弱势者的保护等,则是越来越积极地介入,这就是强化法律对婚姻家庭必要干预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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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是工业革命以来兴起的一门学科,理解生物和环境之间的关系是这个学科的主要内容。对人类和自然之间的理解,自然而然成为生态学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数百年的历史中,生态学在不停地发展,生态学家对人类和自然之间关系的理解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两个过程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萌芽阶段的生态学 在达尔文之前,不少生态学家同时是博物学家、分类学家、化学家、神学家甚至文学家。 在这一时期,一部分生态学家倾向于分门别类的描述和理解自然现象,诸如不同地理区域的植被组成,物种生活史特征等等。另一部分生态学家倾向于把自然看作一个有严整秩序的整体,从整体思考各个物种之间的精妙联系。美国生态史学家沃斯特认为,前一种生态学家是持"人类帝国主义"观点的,他们用还原论的办法机械地解析自然,其研究方法与在近代科学中兴起的归纳演绎方法是一致的。后一种是"田园主义"观点,他们倾向于把自然理解为一个整体,强调人类回归自然秩序。这一时期,田园主义生态学家在探讨自然界物种之间紧密联系的同时,还受到宗教、文艺思潮的影响。但是,这两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交织在一起。西方生态学者此时一方面醉心于不停地发现新的生命现象,一方面希望远离工业和城市的喧嚣,回归田园时光,对人类毁坏每一片森林感到痛惜。 达尔文之后的生态学科 达尔文和与他同时代的科学家们改变了生态学科的面貌,也导致了生态学的分化。达尔文在回顾他的工作原则时写道,即使一个假说再优美,只要和现实证据相矛盾,就必须被抛弃。某种意义上说,达尔文的这个工作思路和波普尔的"假说-证伪"模式是同质的。与达尔文同期的生态学家们大多都自觉地采用了这个原则。从1860年至今,生态学界每个自然规律的发现大多都遵循"假说-证伪"模式,这一模式于是成为萌芽阶段的生态学和现代生态学的分水岭。在此后一百多年里,无论是持还原论观点还是持整体论观点的生态学研究,只要遵循"假说-证伪"原则,那么这种研究属于科学生态学的范畴。 除此之外,生态学还有另一个分支,即人文生态学。如果一位生态学家只有一个理论框架,却并不思考这一理论框架是否有现实证据,那么他的研究就应该归于人文生态学的范畴。生态学界因此形成了两个圈子,各有各的出版物和研究群体。 举个例子:假定有一片草原,其上有食草动物(比如鹿或羊)。如果没有食肉动物(比如狼)的话,食草动物种群会增大,摄食过多的植物,导致植被退化,然后食草动物大量饿死,生态系统瓦解。但是如果有捕食者存在,食草动物种群就会被捕食者调控,从而也不会造成植被退化。上述文字描述只是一个假说,它的数学模型就是著名的Lotka-Volterra模型(或叫"猎物-捕食者模型")。但是在实际研究中,科学家发现,在没有捕食者的环境中,食草动物种群的确会出现种群崩溃现象,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食草动物种群在崩溃后还会恢复,并不时地发生崩溃,保证植被并不退化。这一证据就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Lotka-Volterra模型,从而引发了生态学家对捕食者作用的反思。生态学家后来发现,自然界的调控不仅包括捕食者从上而下的调控,还存在气候和植物从下向上的调控。由此,人类拓展了自然界自我维持机制的认识范畴。这样的认识过程,就属于科学生态学的范畴。 但是,同样有一批学者,他们在想出或者认识到Lotka-Volterra模型后,立刻认为这反映了大自然调控的精妙,并把它推广到人类社会。比如近年来国内反映草原问题的一本半小说半政论的作品《狼图腾》,其作者姜戎就把狼对草原的保护作用无限强化。而实际上,在《狼图腾》小说的背景地区东乌珠穆沁旗,1961-1964年的历史记录表明,每年狼捕食的家畜不到该区域总家畜头数的1%,而极端恶劣气候(比如雪灾)能导致当年30%或者更多的动物死亡。在此区域,主要调控动物种群的因素是气候,而不是狼。这一证据表明,《狼图腾》这本小说在科学上是站不住脚的,书中的观点只是一种思潮或者理念,可以看做一种人文生态思想。 值得指出的是,对于生态学家,有时候难以划分他们是属于科学生态学阵营还是人文生态学阵营。萌芽阶段的生态学印记几乎打在每个生态学家身上。即使一个生态学家以科学生态学研究闻名,他的成果也未必都属于科学生态学的范畴。比如,提出植被演替学说的克莱门茨(Frederic Clements)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克莱门茨的植被演替学说很好地解释了自然界植物物种组成的更替规律(比如森林地区的空白生境,一般存在"草本--灌木--乔木"的演替顺序)。但是,他同时认为生物群落是一个"超有机体",一个自然群落可以像一个生物个体那样从小到大逐渐生长,其中的物种之间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电影《阿凡达》便借鉴了这个观点。但是,克莱门茨的超有机体观点后来被证伪了,生态学家发现物种实际上是随机地出现在生境中,先入为主地组成群落。尽管如此,超有机体作为一种观念,已经影响了人类社会,成为一些生态伦理学的重要依据。 学科分化之后 科学生态学同时继承了萌芽阶段生态学中还原论和整体论的研究观点,某种意义上还是人类帝国主义的视角。随着物理化学方法的介入,科学生态学已经理解了自然界一些重要的科学规律,并用数学和地学手段,对这些规律做了整体性的理解。但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的科学生态学有个特点,就是强调研究无人类影响条件下的自然规律,把人类因素置身于生态系统之外,很少再思考人类和自然之间关系。 而人文生态学则继承了萌芽阶段生态学的泛灵主义、田园思想等。尽管术语有所变化,但是相对于其社会影响,人文生态学在理论上发展不是很大。1960年以后,环保主义运动风起云涌,环保政党和NGO纷纷成立。这些运动以实际中不断暴漏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依托,对现实世界进行批判。这一时期,环保主义运动的主张比如"保护地球,保护每一个物种"、"人与地球和谐相处"、"炸掉大坝,让河流自然流淌"等,在理论范畴上并没有超出吉尔伯特•怀特、梭罗、克莱门茨、利奥波德等早期人文生态学家的思想,但是环保主义者的影响已经远远不是这几个终身住在原野地区的学者所能及的。环保主义者现在已经占据了媒体,充分影响公众,在一些国家甚至成为主要的执政党。人文生态学的观点基本上主导着现代人类社会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 值得指出,人文生态学和环保运动在反对现代资本主义工业对环境的破坏时,同时也厌恶任何改变自然现状的社会变迁,而且他们的主张还具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色彩。比如,这些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保持工业化前的状态才是生态的、环保的,而往往不顾当地赤贫,人民福利得不到保障的事实。 而且,近年来人文生态学的所有理论出发点大多是建立在有选择的科学生态学研究成果之上的。比如反转基因运动在食品安全性问题质疑频频落空后,纷纷转向科学生态学界,寻求转基因作物污染自然种群的证据,一有寻获,即大肆宣传,而往往无视那些实验设计不严格的事实。而在全球变暖问题上,"地球一小时"等环保运动也及时套用科学生态学界提出的"碳中性"概念,却回避科学界并未能完全理解碳循环的事实。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科学生态学家意识到,继续把人类置身于研究对象之外是不合时宜的。 在无人类影响地区得出的研究结果,并不一定在现代社会成立。科学生态学家也把研究重心转移到人类对地球的影响方面来。近几年来,科学生态学家逐渐提出,人类应该自主地承担大自然管家的责任,应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可持续之间的平衡。他们把这一过程称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再和谐"。和环境恶化一样,人类的贫困和不平等,都是人类对生态系统管理的失败,而可持续发展是实现人类和环境再和谐的要务。科学生态学正逐渐重新开始理解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对流行的人文生态学的一些观念进行矫正。 两类生态学在中国的处境 自民国以来,科学生态学在中国开始发展。2000年后,科学生态学在中国的发展明显加速,逐渐填补世界生态学研究在中国区域的空白。但是,中国的科学生态学界有一个特点,就是埋头书斋,以发表国际论文为导向,很少对国情和政策发表建议。这跟我国的科研体制--包括人事制度和科研经费分配制度--有关。言多必失,说错话就得罪人,得罪人就没有经费,没有经费就没有数据,没有数据就没有研究论文,没有研究论文整个研究生涯都要完结。因此,科学生态学界万马齐喑。从目前看,科学生态学者不会给当代中国如何理解人与自然关系提出足够的有价值建议。 人文生态学在80年代以来才开始在中国得以传播。但是,自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其传播速度极快。加速人文生态学传播的一个原因,是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另一个原因则是中国环境的迅速恶化。在这两个背景之下,整个社会在理解日益严重的中国自然环境问题时,都具有强烈的理论需求。如果科学生态学界不说话,那么这个空缺的话语空间只能由人文生态学界来填补。2000年以来中国的若干环保大论战,都是由人文生态学家和媒体发起的,比如"人应该不应该敬畏自然"争论、"怒江建坝"争论及"圆明园地膜事件"等。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的人文生态学思想一向受到西方学说统治,比如怒江建坝就是国际反坝运动的中国翻版,而转基因的反对者也都依靠西方学说和实验证据来立论。去年的哥本哈根谈判之前,所有媒体也是竭尽煽情,跟着西方媒体走,直到最后温总理终于被西方国家强硬地塞了一个对中国非常不利的减排方案。 中国科学生态学界的不作为和人文生态学界对西方观点的生吞活剥会给中国发展带来若干不利影响。首先,难以产生适合国情、以我为主的生态学观念,因此不得不听命西方,在国际气候谈判等国际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第二,中国公众对环境问题难以理性解读,会进一步加重他们对政府的不信任,比如今年的若干环境问题(如南方大旱等),政府的官方解释虽然合于科学生态学界的观点,却无法有效辟谣。第三,由于人文生态学界的西方视角,他们难以理解中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其绝对的批判态度,往往和地方官僚机构的发展目标(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直接对抗,这样会增加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难度。 在今后的国家发展过程中,中国要学会仔细区分,哪些生态学主张是处于科学生态学范畴之内,哪些主张是来自于人文领域。对西方在中国传播的形形色色的生态学主张,要加以辨别明细,择善而从,而非全盘接受。发展符合国情的生态学思想,也是非常重要的。去年,在哥本哈根气候谈判前夕,丁仲礼院士和强世功教授分别分析了中国的碳排放前景,解读了西方碳政治,这是中国自己的科学生态学和人文生态学的重要发展。这两个研究对我国气候问题谈判是非常有益的,值得后来人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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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戏曲剧种都会发生变异,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我们既要强调保护剧种的个性,又要认识到剧种变异的不可避免。不要为了维护剧种的个性而划定创作题材的范围,而应该通过剧种的革新来提高它的艺术表现力。当一个剧种产生某种变体,不要为了维护剧种的纯正性而加以歧视,而应该承认新剧种的诞生。按照后现代主义的文化逻辑,剧种之间的界线可以打破和混淆,剧种的属性是动态地发展的;在这一点上,海峡两岸存在分歧,但是,对立的观点形成一种张力,对推动戏曲的发展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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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史研究20世纪80年代在欧洲出现。一定程度上,历史地理学、法国年鉴学派、汤因比的有关著作,为环境史在欧洲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养分。它也与《环境与历史》杂志的创办,欧洲环境史学会的成立,紧密联系。总体上,和美国相比,欧洲的环境史研究具有更多的跨学科研究的特色和全球史的视野,而且自始就重视城市环境问题。研究在西欧和北欧较发达,东欧和南欧相对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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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题目,稍知情况的人都会质疑:周大姐根本不做诗,怎么会和聂老有什么赠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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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布伦纳是所谓“政治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一方面,布伦纳的思想对正统马克思主义来说可以说是异端;另一方面,布伦纳的“政治马克思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无产阶级革命等基本原理,因而又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衣钵在西方的真正继承者。本文主要围绕布伦纳关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和“战后资本主义现实”问题的研究,对他的政治马克思主义思想作一介绍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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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幸诗家幸。 ——题 记 现代人几乎无法不借助抽象概念活动,学者尤其如此。使用概念的一大优点在于它使信息的使用和交流更为经济,而其弱点就是容易使人忘记和忽视在某些时候不重要而在另外一些时候相当重要的差别。当许许多多的不同学科都被归在“科学”的概念之下时,人们就往往只关心并抽象出“科学”发展的一般的社会条件,而很少认真对每个具体学科的知识及其知识体制是何以发展起来的作一番福柯曾对犯罪学、精神病学、临床医学的发展所做过的那种细致的谱系学和考古学分析。我们已经一般地接受了,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科学”和学术才能得以发展这样一个普遍“规律”。然而,我想起中国的一句老话,“国家不幸诗家幸”。这句话,至少当年我第一次看到时,曾给我以某种震撼。为什么?现在回想起来,也许,首先是,它指出了文学繁荣与社会安定之间,至少在某些时候和在一定限度内,成一种反比关系。由于钱锺书先生指出的“诗可以怨”的特点,文学作品往往以倾诉不幸为特征,甚至会“为赋新诗强说愁”。〔1〕这是文学与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一个重要不同。如果引申并概括起来,可以说是不同学科发展、繁荣所需要的社会条件是不同的。因此,这句老话,对于我的意味,也许就是提醒和要求我重新审视法学(广义的,包括所谓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一些特点及其发展所需要的某些独特的社会条件。 然而,这个问题太大,在微观的层面,需要细致的考察;而且即使是考察和想清楚了,也不可能在这里短短的几千字中说清楚。因此,这里只能简单地谈几点想法。 我想,首要的一点,与某些文学相反,而与许多学科相同的是,必须首先是国家幸,法学才有可能幸和兴,但理由不是外在的,而是法学的自身特点。在我这个文学的外行看来,文学关注的是人的命运,无论社会是幸或不幸,兴或不兴,人都要活下去,因此,文学也就有了素材,有了对象。社会的动荡,往往带来命运的无常,因此有了《奥德塞》、《双城记》的故事;而社会的不幸,往往也更容易触动人们感情之弦,因此才有了“今夜*~州月,闺中只独看”的感叹。社会动荡会影响其他学科的研究,但一般说来对其研究对象的几乎没有影响,例如哲学、数学、历史,或可以调整对象,例如局部地区的社会学研究。而法学似乎很不相同。法学关注的可以说是一个国度内整个社会的相对长期的稳定秩序,是这种稳定秩序中体现出来的人类合作活动的规则。如果国家不幸处于动荡之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就难以进行,甚至来不及进行,因此秩序无法形成,人的活动就无法显现出其规则,也就无法形成作为制度性的法律;因此可以说,就法学的总体而言,就几乎没有真正的研究对象。这时,即使有很认真的、很有能力的学者,也只能作一些实际更类似于思想或历史的研究,例如注释一些法条,发掘一些史实,演绎建构一个法律的逻辑体系,提出某些很有洞见的思想,而不可能有活生生的对于现实社会的法律状况的研究,更难以验证这些思想。着名的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先生的最重要的着作是《历代刑罚考》,其他着作也以法律史为主,这恐怕不是偶然的。当代的着名法学家瞿同祖先生的两本重要着作也都是法律史的着作;〔2〕而已故的吴恩裕教授则在文革期间出版过红楼梦研究之类的着作,这固然与他个人的“业余”兴趣有关,但如果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也未必不是一个动荡的历史时期学者的某种无奈。 但是国家兴,但法学也并不必定兴,而仅仅是可能兴。这固然有其他学科同样存在需要学术传统、学者的智识和努力的问题;但这也与本文的所要讨论的问题无关,而是各学科的普遍性问题。我还是必须从前面所述的法学自身的特点来考察这一命题。休谟早就曾指出,研究对象的相对恒定和多次重复,是人们能够获得有关因果关系的概然推论的前提条件;〔3〕这实际也是学科知识得以形成的前提。而在一个社会急剧繁荣、迅速发展、以致于计划没有变化快的社会中,现象之间关系无法或很少重复,不存在一个法学家可以“凝视”(福柯语)的对象,因此法学家也就难以从社会生活中辨识并进而理解哈耶克所说的那种“自发性秩序”,很难发现和提出社会生活实际需要和长期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仅仅在字面上形成“法律”)。对于法律来说,一个社会的急剧发展可能与“国家不幸”时同样不利于统一秩序的形成和确立。迪尔凯姆在《论自杀》中就指出经济高速发展同样会使人们惴惴不安,感到社会“无序”,缺少规则指导。〔4〕这时的法学,更可能是“靠脑袋立法”,或对法律条文的注释。一般说来,这当然也算是法学研究,但是这种法学由于或多或少脱离了对社会生活现实的考察,因此很难具有真正的社会的和学术的生命力。 由于总体上的法学研究对象是法学家无法建构的,而几乎完全依赖社会稳定来建构,这也就意味着,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是更为“娇嫩”的学科,虽然不至于是“豌豆公主”(垫了20床褥子,她也能感受到褥子下面的豌豆),但它对社会条件的要求的确比其他学科更为苛刻。同为社会科学,同样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经济学可以研究“过渡经济学”或“厂商经济学”,社会学可以只研究一个村落,例如费孝通的《江村经济》,一种现象,例如迪尔凯姆的《论自杀》;而法学就很难想像有什么“过渡法学”、“厂商法学”,或者是“江村的法律”。至少到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法学,以后也很难说会有;即使有,其法学的血统也会很成问题。但是,即使弱者也有其“长项”。一旦社会进入比较稳定的时期,特别是社会分工发展了,社会的交往、交易增加了,社会对规则的需求和依赖就多了,法律也就有了其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正如一个贵族公子落难乡间可能洋相百出,但一旦进入上层社会,他则可能风流倜傥,挥洒自如。法学似乎就具有的这一特点,并似乎是一种普遍现象。不仅见诸于西方各国(例如,如今挤也难挤进的哈佛法学院当初有一年只招到一名学生),而且在当代中国,似乎也可见端倪。分数最高的文科考生,20年前大多报考文学、哲学、外语,而今天则大致报考法律、经济、管理;尽管就学术传统的扎实和久远来说,后者至今未必是前者的对手。而且,尽管经济学今天在中国似乎很热,但这种情况未必会持续下去。至少在美国,经济系已不远远不如法学院、商学院兴旺。似乎是盛洪告诉我的,科斯说过,美国的法学家比经济学家更有能耐,前者可以不断地为自己创造着市场需求和职业。当然,创造市场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这也是稳定社会中分工日益细致、交易日益频繁、规则日益增多的必然结果。 不要以为我这是在洋洋自得,以一种尚未成为现实、在中国未必会且未必应当成为现实的畅想来满足因被学界评价为“幼稚”而受到损害的职业虚荣心。我仅仅想指出法学自身的特点。只有发现其特点,我们也许多少可以理解我们的法律行当为什么目前开始发达起来,法治的口号会流行起来,法学教育会膨胀起来,而法学的发展似乎又不尽人意(以致被人耻笑为“幼稚”),以及为什么法学家似乎目前总是急于参与立法或注释法条,似乎缺少一些学者应有的开阔视野、博学和社会人文关怀。 由于法学的上述特点,这也就意味着,就总体来说,法学是一个比较保守的学科。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不变,使之制度化,因此才有所谓的法治或规则的统治,人们才可能根据昨天预测今天和明天他人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根据此地的情况判断彼地的情况,也才有可能做到法律面前(在时间维度上的)人人平等,才有可能最终形成一种进行合作、解决纠纷的“定式”(借用围棋上的一个术语)。即使有变化,法律也是力求在保持现状的基础上有节制的、因此是人们可以有预期的发展。法学从来就不是以其新颖、玄妙、想像力而获得人们的青睐了,而是以它的熟悉、便利和重复性而与人们相伴随。的确,从古罗马时代的契约法与今天市场经济的合同法在许多基本方面并没有什么重大区别;一部《拿破仑法典》颁布近200年了,至今仍为法国人通用,仅仅作了些许的补充;而英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遵循先例”。比起其他学科中的这一“转向”、那一“转向”,各种“主义”以及主义前那些现有中文似乎都难以应付的前缀,法学实在是太缺乏新意了。但是,所有这一切,并不是因为法学家缺少创意,而在于他的研究对象决定了他必须在传统建立的秩序中“带着脚镣跳舞”。而且,即使法律有时发生了实质性的、根本性的变革,也往往是(但并非总是)悄悄发生的,用“旧瓶装新酒”,尽可能保持其旧有的形式,或诉诸旧有的理由,其目的就在于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打破人们对于即成规则的依赖(法学上称之为不溯及即往的原则,实际上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更普遍化的尊重“产权”)。这种变化的路径常常导致人们无法用通常的“理性”或因果律来解释法律规则和制度。〔5〕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海商法中的“对物诉讼”。当年,西方社会中产生对物诉讼的前提预设是万物有灵论,因此一棵树砸伤了人,就会对其提出诉讼;这种如今看来荒唐的事后来即转化为海损案件的扣船扣货,这样既省去了传唤船主的不便,又保证了至少得到相当数量的赔偿。类似的例子还有陪审团,其最早先只不过是当事人找来证明自己人格的证人,一般是乡里乡亲,而如今已成为由彻底的陌生人构成的、听取证据并依据证据认定指控是否成立的一个制度性设施。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学不能在某些时候作为一种有意图的工具来推动社会的变革。的确有这种情况,并且时而也有成功的例子。但是,就总体来说,即使成功也并不是法学本身造就了这种成功,而是社会已经发生了变化,需要这种法学或法律;或者是以法律名义的国家强力起了作用。然而,即使是后者,法律法律能否真正成功,能否真正为人们接受,仍然不是利用法律推进改革的政治家或法学家能肯定的,而必须经过长期的公共选择;例如人民公社制也曾进入宪法和法律,但终究被公众否弃了。法律,在这一点上,如同社会中的语言,是天下之公器,并不是某个或某几个天才的创造,而是公众以他们的实际行动集体塑造并在行动中体现的。因此,即使是一些表面看来重大的法律规定的变革,就其对社会生活的实际规范作用来看,意义也未必那么重大(其意义往往是成为一种符号或标志)。因此,尽管拿破仑法典被公认为是法律史上的一大变革,但是法典起草委员会主席说的话大意是,“既然现在人们都喜欢新,那么我们就给他们一些新理由来喜欢旧法律(所谓旧,只是指目前社会已通行的而已)”。〔6〕而且,现代法治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律不能规定人们做不到的事;其中的隐含义即任何法律规定都必须不能太脱离实际的“新颍”。 由于法律和法学的这种保守性,因此,生活在特定时代的一些“精英”或“先知先觉者”往往会感到一个社会的法律发展似乎总是与他们所感受的时代潮流“慢半拍”,甚至有时感到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压制性的(例如,福柯的许多研究中所显现的对现代法律制度的激烈批判)。的确如此。首先,就总体而言,只有在社会秩序基本形成之后,才会逐步形成一些社会普遍遵循的规则,也才有必要将这种秩序以法律固定起来,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法学的研究才发展起来。在革命时期,在高速变革时期,法律和法学的发展往往会无所适从,就会出现停顿,甚至萎缩。即使人为努力制定法律来保持秩序,也未必能够成功;相反倒可能出现庄子所说的“法令滋张,盗贼多有”的悖论。其次,即使在和平稳定时期,由于法律要求的对人对事的普遍性,它也势必不能“朝三幕四”或“朝令夕改”,它不是以其“先锋性”满足社会的革新者(这种人一般说来总是少数)对于未来的畅想,而是以它的“老规矩”“萧规曹随”来满足社会的多数人对可预期生活的需求。一般说来,只有当社会多数人的行为方式以及相应的社会生活的实际规则都发生变化时,法律的变化才“千呼万唤始出来”。也正是这个原因,马克思才说出了那多少令我们这些法学家有些迷惑不解、不快甚至羞于引用的话:“法……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7〕 因此,法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务实和世俗。世俗并不具有贬义,而只是说它的基础是社会现实,它必须始终关注现实,回答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关心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是一种非常讲求功利的学问。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它有时甚至不要求理论,而只要求人们懂得如何做。这与文学和纯粹的思辨理性也有较大差异。对文学艺术作品甚至就要求其“在似与不似之间”(齐白石语),甚至可以别人都看不懂;一个理论也可以天花乱坠,只要其足以自洽就可以成立,对于社会的其他人来说,并没有太大关系,最多是小说和着作无法出版,或读者很少,出版商赔本而已。而且,读者的多寡也未必就能决定小说或理论本身的价值(因此对“经典”的某种黑色幽默界定是,经典就是人人都承认应当看却都不看的着作),因为这些都是高度个人化的创造性的事业。而法律家的事业有很大不同,他/她并不仅仅是在从事一个仅仅关系自己个人收入的工作,而是其一言一行都可能决定别人官司的输赢,决定别人的身家性命,决定着别人的一笔财产的归属,一句话,他/她直接决定着别人的命运。相比之下,法学院教授比他们的职业性同伴有更大的活动余地,容许有更多的智识性的创造。但是,法学的研究也仍然不可能完全脱离这个知识体系和知识制度乃至社会制约的约束。这就是为什么,各个法律院校中,修法哲学、法律史课的学生一般总比修民法、刑法的学生少,而且也更不情愿。也许,这就是为什么,象马克思、韦伯这样的具有天才的创造性的思想家,尽管毕业于法学院并且都有家学渊源(马克思父亲是律师,韦伯父亲曾是法官),却最终都走上了社会思想家这条不归路的原因之一。这也就是为什么尽管后现代主义在其他某些学科可以甚嚣尘上,在法学界,偶尔也有理论法学家“蹦哒”几下,但是对法律实践的影响甚小。这就是学科的知识制度的制约。 法学的现实性还表现在,就总体来,法律家和法学家无法按自我的偏好来进行选择,尽管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一个小说家,一般说来,可以不写他不喜欢的题材,一个经济学家也可以不研究他没有把握的问题;而一个法官不能说,“这个案件太难了(或我不喜欢),你撤诉吧”,或者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我也拿不定主意,你们等一等,等我想清楚了,再作决断”;一个律师,也不能因为仅仅被告罪恶累累或欺诈成性而拒绝为被告辩护。法国民法典第4条就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以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审判,否则将以拒绝审判罪论处。至少美国的律师职业伦理(实际上也是法律,尽管称之为“伦理”)也对律师拒绝辩护作出非常严格的限制。 因此,这就意味着,至少在某些时候,法学家并不是有了充分的理性准备来接受社会界定为“法律”的那些任务,而是被社会“强加”的;强加给他/她只因为现代社会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将他/她标记为法官、律师或法学家,即以一种制度化的方式认定他/她有这种能力,而不论他/她是否真的在这个或那个问题上具有能力。因此,法学其实并不像常人想像的那样,是一门仅仅熟悉法条加秉公执法就能完成的精确的或形式化的“科学”(未来是否能够精确起来,我也很怀疑),而必须以一种似乎很精确的方式来处理一些实际上无法精确处理的问题。“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中国古人对这一点的最深刻的理解和概括。我在此说这些话,固然是渴求社会的理解,却决不是想因此推卸法学家的责任。相反,正是因为没有一个绝对的“真理”或对应的“法条”在那里可供套用,可以作为法学家退守的堡垒,因此,法学家才必须更注意社会实际,注重吸收各个学科的知识,包括人情世故和常识,才可能大致地但必定不会令所有人满意地履行他们的使命。法学实际上是一个很难形式化、条文化的学科,尽管人们的想像中的法学面目却恰恰相反。 这只是我近20年的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几点感受,它既不是对法学的“本质”特征的概括,也非法学的全部特性的涵盖(例如,从前面几点可以引申出来的、而且我在其他地方涉及过的法学知识的地方性问题);而且法学内部各个专业也各不相同。但我想,这几点感受也许有助于法学圈外的人们理解法学,而不至于对法学或法律在社会中的可能作用有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也有助于我们法学家理解自身的局限和长处,而不至于在“依法治国”的口号中突然自我膨胀起来,真以为自己或那几本书中真有什么创造秩序的能力。此外,或许,也有助于提醒其他学科的朋友思考一下自己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如何历史地和社会地构成的。【作者简介】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注释】〔1〕见,“诗可以怨”,《七缀集》(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T'ung-TsuChu,LocalGovernmentinChinaUndertheCh'ing,HarvardUniversityPress,1962。〔3〕《人性论》,上卷,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页74,105。〔4〕EmileDurkheim,Suicide,AStudyinSociology,trans.byJohnA.SpauldingandGeorgeSimpson,FreePress,1951,pp.252ff。〔5〕美国最著名的法学家霍姆斯因此称,“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6〕转引自,傅海坤:“《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外国法译评》,1996年1期,页45以下。〔7〕《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页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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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先生告诉我参加双年展,让我发言,我说我不发言,双年展早不应该办了!一天到晚办,请外国策展人过来,我们策展人过去,你是自取其辱。以人家为主体,用人家的标准,让人家评断你是优秀的还是不入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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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小松教授1952年生于贵州贵阳;1978-1983年就读于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师从杜鸣心教授;1983-1989年任教于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1989年春,应纽约哥伦比亚大学之邀,赴美作访问学者,并开始他十余年自由职业作曲家的国际生涯,作品在全球范围被广泛演奏,西方乐评称其为"寂静的大师"、"节制的大师"、"无法归类的行者";2000年,瞿小松归国定居北京,并以集中授课方式任教于上海音乐学院。瞿小松 教授在讲座中讲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某年,我到中央音乐学院作曲系做讲座。"互动时段",有位女同学站起身,说:"老师,我很痛苦。"我问为啥。女孩子答:"我不喜欢现代音乐。"我笑了,说:"不喜欢就不喜欢,用不着痛苦。这个世界上,不难找到你自己喜欢的音乐。"女同学讲:"可是我的老师一定要我写现代音乐,所以我痛苦。"2009年春,十余年过去,我给上海音乐学院作曲系三年级同学看习作。有位同学的作品,如同另几位,一眼看去,复杂、艰涩、干枯、观念先行、毫无灵性,典型西欧20世纪学院先锋派灰白嘴脸。我憋不住了,问这位同学:"你自己喜欢这个作品吗?"同学毫不犹豫,答:"不喜欢。"我再问:"那你为什么写它?""我觉得如果不这样写,就不在主流里边。""新疆班"有几位维吾尔族的作曲家同学,问我:"老师,请你跟我们讲一讲,这个'十二音技法'是个什么东西?它不好听嘛,我们为什么一定要用它?"我反问:"是啊,你们为什么一定要用它?"答:"我们的作曲主科老师要求我们这样做。"我知道这位老师,也敬重这位老师。他自己以中国乐器为主体的创作,素有独到之处,也基本不用那个很成问题的"十二音序列"技法。自己不用,因何规定学生必用?我猜想,这位老师自己并不喜欢那东西,但同样害怕"不在主流"。悲哀!瞿小松 教授认为:曾因自由选择而遭打压的"新潮"们,千万勿以"新潮"而傲慢、而霸道。20世纪"现代作曲技法",扩展了音响领域扩展了表现手段,但若将其奉为神明而压抑天性,音乐的死亡就不远了。创造是一个鲜活的生命过程,而任何预设的"体系",从诞生,就已经死亡。当初勋伯格创立"十二音序列技法",本意是要将音从调性主音的"统治"下解放。然而在他体系的规则当中,某音出现,之后必待其他十一音现身,这音才再有说话的机会。规则铁定,"军令如山",所有"白键黑键"的一十二个音,通通被"解放"进了集中营,不再有任何一个音自由。自由在指定的"平等"中被剥夺。在讲座中,瞿小松 教授指出:中国的音乐学院教育体统,即以西方音乐为唯一主体的教学大纲,存在着严重的缺憾。无动于衷的我们,批量生产的我们,经有缺陷的"四大件"训练的我们,没接上真正意义国际时代之轨的我们,不幸的我们,仅有一副缺陷的"四大件"眼镜,以它看待文艺复兴以降西方职业作曲家音乐之外的一切音乐文化。我们傲视一切。我们傲慢,因为我们无知。中国的音乐学院作曲系,中国的学院系统作曲家,20世纪80年代以先,仰慕并追随西方19世纪,之后,仰慕并追随西方20世纪。总结别人干了什么,猜测别人正在干什么、将要干什么。我们写作的音乐,总体上而论,无非西方音乐格局里头的"中国音乐"。换句话讲,迷执西式作曲家为摹本,走不出"总结"与"猜测"的樊笼,我们就只能"创作"西方音乐的中国版本,永远在后头亦步亦趋,永远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建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