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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旻:看过话剧《狂飙》后,感到你对田汉形象的塑造与同类题材的电影、电视剧有所不同,你当初怎么想到选择这个题材?田沁鑫:我觉得目前中国有品质的戏很少,很多戏剧相当实验,却缺少经典。中国改革开放20年了,最早引进实验的一批人也该发展发展了。我做这个戏没有为追求时髦或想跟别人不一样,只想扎实地搞个戏。《狂飙》大概构思了有一年多,许多构想被我频繁推翻,后来一天下午突然就理顺了,决定通过心路历程去结构整出戏,时间、空间都可以打破,再穿插用一些田汉创作的戏剧,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非常新颖的东西。所以我觉得在创作中必须先有样式感,样式跟内容是两码事,可内容会决定形式。选择这个题材有我个人的原因。我特别喜欢那种纯粹的感觉。我一直觉得田汉身上有那种纯粹的东西。一个戏,只有纯粹的东西才能打动观众。《田汉文集》16卷我基本上都翻了,觉得挺了解他。我当时很困惑,他在书里基本不谈自己,都在谈社会呀、戏剧呀......他还是写散文的大家,可以说才华横溢。另外,他的情感非常丰富。我就特别好奇,就想把田汉作为艺术家的一面展现一下,通过这个戏让大家对田汉有一个不同的认识。孙旻:在创作中你是怎样理解田汉这个人物的?田沁鑫:我很同情田汉,觉得这个人特别"傻",就是什么事都用情过重,有点痴迷,至情至性,会把自己所有的东西暴露给朋友看。他这么想问题,别人不会这么想,可他永远用他的方式去告诉别人。他是个天才,自己却不知道,这是个悲剧。在剧中我刻意表现了他比较温厚的一面,一个孝子,一个女性崇拜者......他本人总喜欢把快乐给别人,自己有许多不顺心、不如意的事,想想就过去了。大家会误解,觉得这人挺快乐的,但我觉得田汉内心是非常痛苦的。我同情田汉不被人知的一面,我想把不为人知的一面表现出来,而且这一面恰恰是他最具光芒、最有特性的东西。我写田汉,是因为喜欢他,我没有把他当大师看,我喜欢他这个人。这个人比较有意思,比较有特性。他一辈子比别人忙,自己都说不清楚自己。我做的工作就是想通过这个戏帮他说说。我想他最想说的自己都说不出来的东西,可能就是他好多的情感经历,和一些使他困惑的东西。他可能忙忘了,没有功夫做什么反思。我试想过田汉的心路历程,他去世时最挂念的就是他妈,他是不是还可能想到一生中经历的感情,他的4个妻子?他总是会把别人的好处想起来,心里面有一种非常理想化、非常单纯的东西,跟大男孩似的,特别有意思。别人很少研究他的这一面,我很想问问田汉先生,你当时是怎么想的,为什么会这样做,你这么丰富、多情、浪漫的一个人,怎么就不谈谈你自己呢?他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喜欢戏剧、创作戏剧,所以我就费劲儿找出关于"花儿"的戏。对戏剧他肯定有兴奋点,然后就中魔了,就一直为戏剧做着什么。孙旻:田汉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你为什么要选取他鲜为人知的情感历程去表现他的一生,而没有涉及其他同时代有影响的人物?田沁鑫:我觉得我不能回避了。我写的是田汉,没有必要写其他人。我当时有一种思路也是向田汉学习的,就是向自己内心发问,就是说我们研究的东西里最薄弱的环节是什么?我们的国歌作者,一代大师的风范是怎样的?大家的概念几乎都集中在一个革命战士身上,而忽略了田汉作为一个人的存在。他的情感历程,他不被人知的一面,我想他最希望表达出来的东西可能是这些,而不是把他的作品分析来分析去。他要是活着,会觉得那样做挺可笑的。很多作品一写田汉肯定会带出鲁迅、郭沫若......我都没有带,尊重的是这个人。如果要带出他那些朋友,就会有些现实主义倾向。所以我直接切入田汉的情感,单纯地把他展现出来,写他不一样的事,写他比较有意思的事。在这种思路下去讲很多他跟朋友的感情,恐怕没多大意思。我还是从戏剧整体性方面去考虑,写田汉的事业时,就让剧社学生的直接感受去代替。孙旻:《狂飙》结尾处跨度很大,没有提及*时期田汉的遭遇,你处理这段时为什么做了大幅度的省略?田沁鑫:我的创作思路是一个"头儿"的思路。死亡弥留之际他能想起的事情,绝不是成功的或者被迫害的事,他能想起的事应该是能在他一生中给他温暖的情感,或轰轰烈烈的革命,如跑到广西,挺进北京城,留住徐悲鸿等文化名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同意将《义勇军进行曲》暂定为国歌。至于文革那段事,不是我逃避不想写,因为我认为他可能在文革中有困惑,但我不想在舞台上出现一个穿着破衣受审的人,我觉得那种表现太实了。我恰恰想让他在1968年死的时候穿长衫。他一辈子最讨厌穿长衫,可是结尾时他穿的是长衫,他身上背负的五千年的东西太重了。他临死前想起这些事会闹心一下。他人生中感觉最美好的阶段应该是他的前期,所以还是从他弥留之际这样的方式介入,回顾他一生中温馨的情感世界比较好些。孙旻:你在创作中好像有意回避田汉作为历史人物的存在,而把他当作一个普通人,给予了他更多的人性关注与同情。田沁鑫:我看过贝特鲁奇拍的《末代皇帝》,也看过我们拍的二十几集电视剧。贝特鲁奇比很多拍傅仪的人都同情傅仪,给我的触动很大。他把傅仪比喻成一个罐里的蛐蛐,登基时是罐里的蛐蛐,结尾时还是罐里的蛐蛐,所以特别可怜。他一直被封闭在一个特别小的空间里,虽然是一国之君,可被禁锢得很深。我发现西方的导演是从人性的角度去看问题的,这给我启发挺大。我这次没按以往的方式去创作,一直在想人性的问题,想田汉这个人的性情或者他最纯粹的一面。我觉得田汉最纯粹的一面还真不是去搞什么戏剧,他好像是一个身体非常好,闲着就想做事的人,但他接触的女性又没有真能使他特别激动的,女人好像也承受不了他这种人,除非这个女人特别忠厚。所以田汉必然会寻找别的寄托,戏剧让他充分发挥了自身的能量。能否超越固有的教育去看问题,能否超越抽象的概念做一件事,如果在创作中你愿意使劲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最后你肯定会发现很多问题,发现很多问题都是空白点,然后如何把这些空白点给弄出来,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我可以用10集的篇幅来说明田汉为什么热爱戏剧,这样一来反而显得特笨,最后还是决定集中体现他人性方面真诚的东西。田汉骨子里爱痴迷,而且又比较单纯,现在的人都需要技巧,需要计谋。我们这个戏排练时,说真话的那场戏,演学生的演员说他们自己都被感动了。真正说真话可能是很难的,我想用很多办法表现这个人的真诚,可能我功力还不够,现在基本上能表现出来的,就是他对女人的尊重。孙旻:为什么取名叫《狂飙》呢?田沁鑫:当时我们取名字时想用一个长名字,比如《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想了半天都编不出那么好的。后来想到"狂飙运动"是起源于德国的一场运动,我们百年前也有狂飙运动,就是"五四运动",然后我就想到在狂飙时代一群对中国戏剧有贡献的人,其中之一就是田汉。取名《狂飙》,一是好记,二是这个戏是一个激情蕴涵的戏,看上去好像是在谈恋爱,实际上是表达那一代人的困惑,那一代人身上的要使国家强盛的热情。这个热情不是表面的,我想延伸出一种东西来,就是你能感觉到的他们的率真,他们对人的尊重,他们那种不怕牺牲的精神和身上具有的力量。 孙旻:《狂飙》全剧的结构似乎由两条线索构成:一是5出"戏中戏";一是田汉在不同时期与母亲、4个妻子和众学生的对话。你在选取《日本戏》、《莎乐美》、《乡愁》、《一致》和《关汉卿》时是否想从侧面折射出田汉作为一个戏剧家的创作轨迹?田沁鑫:《日本戏》是写田汉留学日本期间,看到日本著名女演员松井须磨子演戏时殉情在舞台上,这刺激了田汉从政治救国转向文学艺术。田汉是非常纯粹的那种人。小时候看社戏,一个纸和尚被火烧死了,很多小孩儿看后都非常害怕,田汉更害怕,因为他觉得那个和尚是个真人。所以我觉得他特别敏感。他喜爱的日本女演员殉情自杀,他的触动非常大,印象深刻。他以为什么都是真的,这是他人性中善良的东西。《莎乐美》是田汉早期翻译得非常好的作品,我们好不容易才找到原译稿。田汉应该是一个欲望很强的人,所以我想用《莎乐美》体现是最好的。而且建国后《莎乐美》就绝响舞台没人演过,我也想演一演。田汉喜欢王尔德,我也喜欢王尔德。这个戏比他的其它作品更能说明田汉的本性。《乡愁》是田汉与表妹易漱瑜在日本留学时,相互之间的情感与生活的较真实写照。田汉写剧本都比较鲜活、真诚,《乡愁》特别实在、鲜活。女孩儿跟男孩儿就是这种感觉,很多男孩儿看这场戏都喜欢。这个戏比较利于交代他们之间的感情,能看到田汉最早写戏的风采,贴近他的情感历程。《一致》是田汉转左的一个信号,是一出活报剧。什么事都要掐头,《莎乐美》是头,他写的那些幼稚的剧本也是头,这个转左肯定还是头。这里面我掐的都是头,取的都是精华。《一致》的剧本很短,内容也很简单,但演员们充分地即兴发挥,表演配合默契。《关汉卿》是田汉成功的代表作,也是他创作的高峰。他将东方的文学戏曲传统、西方的美学观念完美结合起来,并将自身的体验贯穿其中,既是中国文人的写照,也有意无意地预示了自己的命运。我选取"双飞蝶"这一段,是感到它特别贴近后期田汉的内心。"我与你共赴幽冥",有一种感人的帅性与悲哀。这场戏很多人都百看不厌,还有什么东西比临死前一刹那的男欢女悦更刺激的?舞台上一撩盖头,关汉卿就乐了。我觉得这恰到好处,就是那么一点儿分寸,表面特冷静,什么也没说,内心已感受充裕了。因为人在死之前最想要什么的时候,可能是他最放松、最敏感的时候,看到女孩子那样青春的脸,他又一次体会到生命的美丽。我执意要求舞台的性感和演员表演的性感,寻找一种可以刺激观众神经末梢的东西。这是一场激情暗涌的戏,通过演员的形体和声音打动观众,产生吸引与震撼。孙旻:《狂飙》中用了很多篇幅表现田汉与女性的纠葛,包括母亲、4个妻子易漱瑜、黄大琳、林维中、安娥。你把这些女性呈现在舞台上有什么考虑?田沁鑫:我很喜欢田汉的一些作品。他作品里和他自身有一种让人感到特刺激的东西。可能他是一个非常好的男人,不然不会那么多情,女人一般都很容易喜欢他。他有很好的古典文学和外国文学修养,也知道该怎么做。我想能不能抓到田汉骨子里的一种特质,就是所谓的"文人骚客"。他肯定具有这样的气质。一个热情似火的人,性格中有活泼的一面和野性的一面,但在女人方面他就跟另一个人似的。所以这个人特别丰富,但很多作品对他情感生活方面揭示得太少。可这些方面特有意思,特吸引我,所以我想把这个人写得有点意思,我应该把他情感的不同侧面揭示出来。在这部作品里我不求全面铺开,只希望在情感处理上比较细腻些,不然很难说清楚一个人。田汉本人爱把快乐给别人,他很孝顺,一生对母亲都非常照顾,对女人也比较好,这代表了田汉情感细腻的一面。他与易漱瑜属于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可惜易早逝;同黄大琳离婚后还写首诗说:我们因误解而结婚,因理解而离婚;跟林维中"离婚大战"时,林维中深夜去找他,他虽万般无奈,还是陪人家坐了一整夜;他想跟安娥好,可是他太懦弱了,虽然田汉很喜欢称"老大",但坚强背后的一步之遥就是懦弱。后来林维中跑到台湾去闹,在报纸上说田汉丧尽天良,不讲道理,田汉才回了一封信表白自己。他一生信奉"诚"的哲学,以为"一诚可以救万恶",以为文学艺术"不诚无物",当他站出来进行"告白与自卫"时,态度仍然是坦诚的。我很喜欢安娥在闹得风风雨雨后回到上海时对记者的一番表述:"有许多朋友时常说:'请不要扰乱田老大吧!'我要说的是:扰乱田先生的不是我,而是田先生自己,是他自己因善良而产生出来的痛苦,也正因为他这一份善良,在日常生活里时常使我感动。"有这些详实的资料垫底,我觉得我可以在舞台上把握住田汉与女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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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国以后的30年间,由于教条主义和极“左”思潮的影响,在中国现代史的研究领域,存在许多禁区。其中,工人运动与帮会势力之间的关系,人们更是讳莫如深。这种现象,在真理标准问题讨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而引发的思想解放的潮流中出现了转机。此后,在中国现代史的研究中,开始涉及中国共产党与土匪、帮会关系的一些问题,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当然,研究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还经常有人提出这样那样的质疑。最近,刘明逵、唐玉良两位同志主编的六卷本《中国工人运动史》(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面世,因为书中有些地方谈到了工人运动与帮会的关系,同样遇到了某些人的质疑。我们认为,质疑者是从关心学术研究角度提出问题的,也许他们认为,揭示工人运动与帮会的关系,有损工人阶级、共产党的形象。在此,我们想提出自己的看法,同时,对六卷本《中国工人运动史》的有关部分作一些评论。一、研究工人运动与帮会关系的必要性在整个中国民主革命过程中,作为“破坏性有余而建设性不足”的帮会,始终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是所有革命者所面临的一个艰难复杂的政治问题。历史证明,工人阶级、工人运动——包括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运动——与帮会组织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想避而不谈,恰恰是对唯物史观的嘲讽。我们先从研究工人运动与帮会关系的必要性谈起。在此,有两个问题要特别注意,第一,行帮、帮口、帮会在工人阶级中广泛地、长期地存在是客观事实;第二,中国共产党要开展工人运动,必须做好帮会工作,才能有效地打开局面。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在帮会势力浸润于工人阶级队伍之前,手工工场、厂矿企业中业已普遍存在着行会、帮口。明清时期,在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商人会馆、行业公所渐兴,它们是业主用祀神、义举、订立行规等手段团结成员的组织。随着雇佣劳动的扩大,在雇工中也出现了行会组织,一般称为“行帮”。行帮的功能主要是为了维护雇工自身的利益,一方面同雇主发生矛盾、开展斗争,另一方面又同其他行帮或帮外的雇工以及“潜在的雇工”发生矛盾、冲突。[1]尽管行帮组织是封建社会内部的产物,但它与雇主的矛盾、斗争作用,使之有可能在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的情况下向工会转化。帮口是晚清以降城镇工人中的一种地域性组织。拿全国工业中心上海来说,工人大都以地缘祖籍来划分;如安徽帮、宁波帮、广东帮、湖北帮、苏北帮之类。即使是同一行业,也是帮口林立,如20世纪20年代初的汉口铁路工人中,有所谓湖北帮、福建帮、安徽帮、江南帮等。这种组织,按照邓中夏的说法,“当然不是阶级的组织而是同乡性质的组织,其中小商人、小官吏也有加入的,而且总是头脑。……同乡的帮口是互相帮助寻找工作,和别帮人争夺工作的组织。”[2]由于生存土壤适宜,在整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上述封建行帮、帮口都未衰减灭绝。相应地,他们与帮会复杂交织,在近现代工人运动中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主题与篇幅所限,我们在此主要论述帮会与工人运动的关系。中国帮会最初主要活跃于广大农村地区。追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华南的三合会、三点会,长江流域的哥老会(中下游地区以“红帮”闻名),运河沿线的青帮,在广大城乡地区盘根错节,枝繁叶茂。这种状况与中国日益跌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深渊的进程是一致的——一方面,由于外国侵略、兵燹、苛政、灾荒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经济凋敝,农民大量离村;另一方面,在沿海及华中等地区,一批近代化城市兴起。在城市无产阶级发育成长的过程中,各种帮会也在城市的各个角落及其它地区的工矿、运输业中伸展触角,发展势力。由于近代中国城市的半殖民地性,以及城市行业多种多样,竞争剧烈,人群庞杂,流动频繁,统治者力量较强等因素,决定了城市帮会有许多不同于农村帮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分布范围更加广泛,系统更为庞大。如上海、武汉等地的青红帮,上至官府,下至里弄,从工厂码头到摊贩商店,从赌场戏馆到澡堂妓院,无处不有他们的势力。 2、分帮分行,各分地段。这种情况与原有的行会、帮口是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3、组织严密,帮规复杂。4、具有更强的寄生性和反动性。就城市帮会的社会功能来说,除一些基本点与农村帮会相同外,它在为帮中失业者介绍职业,以及在开展经济斗争等方面,也还有某些特殊的作用。[3]民国年间,城市帮会势力之强大,我们可从以下一些数据得到印证。据1930年国民党方面的调查,人口并不多的芜湖市,青红帮分子的总数有二三万人,大多散布在水陆运输和码头苦力工人之中。青红帮势力最大的上海市,据《时报》1914年的报道,仅红帮已达数万人之多。青帮的人数更多,1920年,上海的青帮人数在10万以上。据1930年中共上海市地下党组织对上海的棉纺、丝织、卷烟、电力、市政、交通、邮政、机器等22个产业及各业职工的基本状况的调查,除缫丝、煤气、印刷等少数产业部门没有明显的帮会组织以外,多数产业部门的工人中都有青红帮组织。像棉纺系统,男工十分之七八都参加了青红帮。[4]中国工人队伍中包含了大量的帮会分子,帮会组织在相当程度上控制了工人队伍,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历史事实。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工人运动一直是它关注的重点。192l—1927年的情况更是如此。但是,这项工作一开始就遇到了重大困难——与欧美工人运动情况不同,中国工人阶级中基本上还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工会组织,有的只是行帮、帮口和帮会这类固有团体。这些封建地域性质的帮口和封建宗法式的帮会,直到现代工人运动开始的时候,依然拥有极大的势力。因此,如何排除工人中的帮口矛盾和帮会障碍,重新组织工人,开展工人运动,进行有组织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就成了摆在年轻的共产党人面前的一个难题。与此同时,中外反动势力非常注意利用帮口、帮会组织尤其是它们的头目,以达到控制工人群众、破坏工人运动、镇压罢工斗争的目的。大革命时期上海青红帮组织的“中华共进会”,解放战争时期杜月笙、向海潜、范绍曾等人组织的“中国新社会建设协会”,就是统治者利用帮会控制、破坏工人运动的凶恶工具。那么,如何排除帮会障碍呢?从现代工人运动的实践来看,中共对于帮会及其头目的策略在不同时期是有所区别的,但是总的来说,其主要方法不外乎两种:1.派共产党员亲自加入帮会,“到青帮里去拜老头子,到红帮里去当小兄弟,先低头下心去学他们的清规戒律,然后再转弯抹角,开展工作”,如李启汉在上海加入青帮,开辟工运。[5]2、争取、利用工人中的帮会头目。如在安源路矿工人罢工中,李立三动员红帮首领与罢工配合行动;在“二七大罢工”时期.包惠僧、陈潭秋积极争取汉口铁路工人中的湖北帮首领杨德甫、江南帮首领黄桂荣等,使震惊中外的京汉铁路罢工风暴迅速掀起。历史事实反复证明,开展工人运动,如果忽视中国工人中帮会势力,不注意排除帮会势力的障碍,单方面去搞工人运动,往往遭到失败。可以说,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工人运动的成功与否、进步与否,往往与帮会、帮口障碍排除得如何有着直接关系。如果说,以往的工运史研究,人们忽视和回避这一点,是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那么今天,我们就完全有必要正视和认真研究这个问题了。二、研究工人运动与帮会关系的可行性既然近代中国工人阶级、工人运动与与帮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就应该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运用社会史的理论与方法,对这一问题开展深入的研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已经具备了足够的条件。第一,文献资料不断结集出版,研究力量渐趋成熟。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开展工人运动的各种文献资料不断公布,有关回忆录、文史资料、厂矿企业历史资料的出版也令人鼓舞。值得注意的是,各级档案馆有关档案的开放,为我们了解当时政府、咨察机关的态度和行动步骤提供了窗口;当时的报刊杂志如《申报》、上海《民国日报》、《向导》等相继影印出版,也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历史线索。另一方面,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中国工人运动史的研究。各级工会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出版了为数不少的研究成果。随着人们思想的不断解放,完全有可能将工人运动与帮会的关系这类曾经为人忌讳的问题的研究推向深入。第二,国外的研究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在中国学术界将工人运动史仅作为政治史和革命史来研究的时候,欧美及日本的一些学者即以更开阔的视野来研究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人运动了,如法国学者谢诺(Jean Chesneaux)所著《中国工人运动,1919一1927》一书,主要是从社会、经济与人口统计等方面对工人运动进行深入研究的。[6]美国学者裴宜理(Elizabeth J.Perry)于1993年出版了《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一书。该书共分地域政治、党派政治、产业政治三大部分。作者在以一种更普遍的眼光关注罢工、工会和政党等问题的同时,还运用“新工人史”(“new labor history”)观点探讨了工人的文化与生活状况,结果,“作者得以成功地探索社会反抗与政治结构之间的关系”。[7]其视角、方法、论证的新颖独特,在国际学术界赢得了广泛声誉。澳大利亚学者布赖恩·马丁则从青帮大亨杜月笙入手,对青帮与国民党政权的关系作了精彩的个案研究。他认为,1932—1937年间,尤其是1934年后,杜月笙作为国民党政权的一个重要工具,在调整国民党政权与上海资产阶级,以及劳工组织的关系中起了重要作用。[8]他们的某些观点尽管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仍然是我们开展研究的重要借鉴。第三,可以将帮会史研究的成果引人工运史研究。在中国帮会史研究领域,近20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已经作了多方面的开创性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研究工人运动与帮会的关系方面,蔡少卿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会党问题概述》[9]当不失为一篇拓荒之作。其后,周育民、邵雍著《中国帮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刘才赋著《通天教主——杜月笙与国民党政权》(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等,也都论及这方面的问题。尽管他们是从“帮会史”角度开展研究的,但是他们所揭示的帮会与工运关系的成果,可以充分借鉴利用。第四,我们已经具备了学术研究的大环境。这一点非常重要,实践证明,思想的禁锢,人为的禁区,只能将学术研究带入死胡同。不可否认,在研究中,人们还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疑问,只要我们的指导思想没有错误,研究出来的东西能够总结历史的规律和经验教训,那么,任何疑团都不难化解。三、对六卷本《中国工人运动史》的评价如果将日人长野朗于1925年所著《支那劳动者及劳动运动》(北京燕尘社)视为最早的中国工人运动研究专著的话,70余年来,对中国工人阶级、工人运动的研究,尽管艰难曲折,仍然取得了值得称道的成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李立三、邓中夏、刘少奇等人不但亲自领导工人运动,还撰写了不少足以指导当时、遗教后来的工运史论著。新中国成立后,虽然遇到了很多干扰,工运史研究依然独树一帜,成果喜人。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刘明适、唐玉良主编的《中国工人运动史》得以出版。无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研究深度上,该书都引起了出版界、学术界的重视。《中国工人运动史》凡六卷,洋洋250余万言。无论是从国内,还是从国外来看,这套书包含内容之丰富,是屈指可数的。同时,它大量运用第一手资料,充分吸收国内已有的工运史研究成果,对中国工人阶级的产生壮大、对中国工人运动从“自在”到“自为”的转变、对中国革命与工人运动的关系,都作了清晰的、历史的叙述。它给人们的基本感觉有两点,一是自始至终贯彻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二是突破了旧的框框,勇闯禁区,对许多有争议的人与事作了客观公正的论述。应该说,这套书将工运史研究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当然,对这套书作出全面具体的评价不是本文的旨趣,我们相信,有关专家和读者会给以恰如其分的评价。这里,只想就该书对工人运动与帮会关系的论述谈些看法。列宁曾经指出:“唯物主义者的任务是正确地和准确地描绘真实的历史过程。”[10]既然在历史上中国工人与帮会有着密切的关系,那末,研究中国工人运动史就不能回避它。本来,这个问题,在领导工人运动的共产党人的论著中,并不避讳。如邓中夏的《中国职工运动简史》的开篇就是讲“中国劳动者的旧式组织”——行会、帮口、秘密结社诸问题。国民党工运史专家马超俊在所著《中国劳工运动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42年),也用了相当篇幅叙述帮会之对于工运的影响。奇怪的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相当长的年代里,许多人出于政治压力,有意无意地回避这个问题,进而成了研究的禁区,这是极不正常的。现在,六卷本《中国工人运动史》敢于突破禁区,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是值得称道的。书中对共产党排除困难,将工人运动与帮会工作结合起来的有关论述不但无损于工人阶级、共产党的形象,而且从深层次说明了中国工人运动的复杂性、艰巨性,概括了中国工运不同于外国工运的特点,从新的角度树立了共产党人的光辉形象,这正体现了唯物主义实事求是的精神。当然,从书中叙述的有关内容来看,还有值得商榷之处。比如,该书第一卷第五章第二节“早期工人中的秘密结社”用了43页(第495—537页)的篇幅来谈这个问题,主要致力于“帮会”源流的叙述,而在帮会与工运的结合点上,却着墨不多;即使在有限的探讨帮会与工运关系的篇幅中,作者实际上引用的大多是后来的史料,与“早期”有冲突。据我们所知,“早期工人运动”一般指的是中共创建或“五四”运动以前,如何协调这种前后关系值得注意。再比如,作者在上述第一卷有关章节中提出该问题,就有必要在其余各卷中适当穿插,而实际上却显很薄弱。此外,当时的其它政治派别尤其是国民党也十分注重利用帮会,帮会势力成了它们控制、破坏工人运动的一个得力工具。这一点,在书中似乎也未有很好的反映。所以,我们认为六卷本《中国工人运动史》论述工人运动与帮会的关系,不是应该不应该的问题,而是够不够、深不深的问题。顺便还应指出,从政治史研究角度而言,该书的成就值得肯定,但从社会史研究角度来说,该书还有深入探索的必要。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史研究勃兴,其理论与方法对我国史学界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但在工运史研究领域,这种“影响”似乎既缓且微。如果继续用旧的眼光、旧的框架去研究工运史.就难以取得更多的突破。诚如刘大年所说:“现在民主革命胜利、新中国代替旧中国已经过去半个世纪,我们只是简单地重复原有的正确道理,就显得缺少了什么,不教人餍足。”[11]如何“整体”地再现工人阶级、工人运动的历史面貌,将研究进一步深人下去,已成为工运史研究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诚然,六卷本《中国工人运动史》是“若干时间以来国内外同类题目中一部值得注意的书”(刘大年语),在许多领域有所突破,但我们认为,作者还可以从社会史的角度作进一步的研究,如工人阶级的婚姻家庭、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等。该书卷帙浩繁,但相当的篇幅在于描述政治背景,尤其是中共的会议、决议等内容,在谈到工人运动本身时,多侧重于“过程”的描述。实际上,工人阶级的形象并不是单纯的“苦难—反抗”构成的。上引谢诺的著作就专辟“社会与文化生活”一节,他说:“有些工人家庭尽管很穷,但仍然保留着古老的宗教习俗,观音像或其他杂糅不同教派教义的神像被悬挂在主屋或仅有一间屋子的墙上。他们还非常热衷于在节日期间演京戏,舞狮子,耍龙灯。”[12]同样,上引裴宜理著作也辟有”民间文化”一节,对上海工人中的宗教信仰、婚丧嫁娶、烧香拜佛等行为作了研究,她提到:上海”许多丝厂女工都爱唱越剧”。对于工人中的结拜习俗,作者认为:”兄弟结拜、姊妹结拜与秘密结社有助于为这些如同无根浮萍的工人们提供某种社会认同感。”[13]确实,如果我们对工人阶级的社会、生活、宗教、文化等方面有深入了解的话,那么,我们就比较容易掌握他们的心态、价值取向、他们本身在工人运动中所起到的正反作用,等等,从而使工运史研究更加丰满,更加生动。一句话,工运史研究完全应该借鉴其它学科尤其是社会史的理论与方法,多角度、多层面地开展研究。从总体来说,六卷本《中国工人运动史》是一部成功之作,衷心希望她的作者们在此基础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注释: [1] 参见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14页。 [2] 邓中夏:《中国职工运动简史》,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2页。 [3] 参见蔡少卿:《中国近代会党史研究》,中华书局,1987年,第27-28页。 [4] 蔡少卿:《中国秘密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14页。 [5] 《包惠僧回忆录》,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66-67页。 [6] Jean Chesneaux, The Chinese Labor Movement,1919一1927,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8(英译本)。该书原版为法语,1962年出版。 [7] Elizabeth J.Perry, Shanghai on Strike: The Politics of Chinese Larbor,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 [8] (澳)布赖恩·马丁(Brian G.Martin):《青帮和国民党政权:杜月笙对上海政治的作用(1927—1937)》,载《历史研究》,北京,1992年第5期。 [9] 蔡少卿:《中国近代会党史研究》,第330-370页。 [10] 《列宁全集》第l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12月第l版,第143-144页。 [11] 刘明逵、唐玉良主编:《中国工人运动史·刘大年序》,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 [12] Jean Chesneaux,The Chinese Labor Movement,1919-1927,p107. [13] Elizabeth J.Perry,Shanghai on Strike,pp.187-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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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提供土耳其和哈萨克斯坦相关报刊评论的观点,并简要分析这一事件的国际关系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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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毛岸俊博士的新作《民族之魂:中华民国时期的体育》进行了评述。毛岸俊用民族主义理论来解析中华民国时期的体育,认为体育对现代中国和现代中国人的形成有重要的作用,这为我国的体育史和体育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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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大致可分為三大部份。第一部份是講述利比亞過去被殖民主義侵略到卡達菲執政時期,分析卡達菲政權的性質與帝國主義的關係。第二部份是由2011年2月17日爆發的人民革命至卡達菲政權覆滅,詳述這場革命過程鮮為人知的曲折發展。第三部份是討論左翼對西方帝國主義介入利比亞所出現的分歧,分析「國家過渡委員會」(The National Transitional Council)的性質,以及利比亞人民奮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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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宗教
2012/10/24
| 阅读: 1979
账本的作者为清初在中国江南地区传教的比利时耶稣会士,1658年7月到达澳门,随后前往江南传教,驻地常熟,主要活动于常熟、苏州、松江、上海等地。1676年11月在太仓去世,葬于常熟虞山北麓的天主教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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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华西大学教授孙次舟提出“屈原是文学弄臣”的主张,即被批驳,在回应文章中孙称闻一多以屈原与梅兰芳相比,当同意他的观点,闻一多感到他“拖人下水”,特意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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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文的后一半,更令人惊异。原文说:“周公秉爵未饮,蟋蟀造降于堂”,蟋蟀即促织,周公见蟋蟀在堂,作了《蟋蟀》一诗。上海博物馆战国竹简《诗论》讲“《蟋蟀》知难”,正与此相应。《诗序》虽然说《蟋蟀》是刺西周晚期晋僖公(厘侯)的诗,所云“欲其及时以礼自虞乐也。此晋也而谓之唐,本其风俗,忧深思远,俭而用礼,乃有尧之遗风焉”,对于诗意的体会还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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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般若經』是部派佛教至大乘佛教最初期的經典。此經在我國流傳最廣,其研究也最為普遍。尤其是版本之多,註釋之豐,為群經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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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当代台湾承继了殖民历史、内战与冷战的遗绪,以及由此造成的内部歧异,台湾的中国大陆学界在假定以日本、美国与中国为出发点的研究议程上往返辩证,在其间进行组合、再组合。关于中国大陆的文本随着学者的选择,成为看起来是既是如此又是那样的综合体,没有一种中国大陆观能免于政治影响以及政治化的社会环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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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政治
2006/11/21
| 阅读: 1976
宣传了曾经推动撒切尔&里根政府的货币理论的经济学者弥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94岁去世。这份讣告没有谀词,对弗里德曼在70年代的理论和表演叙述清晰,带着嘲弄挖苦和批评的语气。"弗里德曼没有发明货币主义--几个世纪以前这个理论就被探讨过了--但是他结合了学术的声望和大众的表演能力,把这个理论推向政治的前沿。"……“是弗里德曼作为一个可以市场推广的民粹主义者的庶民风格、说话朴素的能力,而不是他的经济学细节,才给他带来了国际声誉。 ” 令人诧异的是,早就被默多克买下的《泰晤士报》一向偏保守、亲美,这次却发表了一篇署名"The Times"的讣告,冷嘲热讽,与美国甚至澳大利亚等国媒体一致烧香谀墓的口径极度不同。英国人亲身深受弗里德曼货币主义之苦可见一斑。--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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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台山文殊信仰是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盛行的佛教民间信仰之一。本文主要依据敦煌文献,结合考古资料及传世文献,对五台山文殊信仰的兴起及其在敦煌的流传情况试加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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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
人文
2008/11/15
| 阅读: 1975
科学的理想目标,可以说是类似技艺精巧的东西,人文的理想目标则是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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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斯拉夫主义、大西洋主义以及产生于20世纪初期的欧亚主义,是历史上影响俄国社会发展的三大社会思想,这三大社会思想的相互冲撞,制约着社会发展的方向。20世纪90年代,这三大社会思想及其支持者之间又展开激烈的争论,引起人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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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和情感是两个领域的事情,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而不是调整男女情感的。……今天的心爱之人,随着时光的流逝、审美的疲劳,明天可能变成漠然之人甚至切齿之人,情感的千变万化又岂是理智的法律所能左右呢?……感情没有了,婚姻解体了,起码在经济上还能得到一些保障吧,也许“婚姻契约”不失为聪明女性的明智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某法官的这段名言,表达了一种开始普遍流行的契约婚姻观:“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爱情与财产的分离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立场上。但爱情与财产非此即彼的选择仅仅是生活的极端例外状态,而大多数婚姻介乎二者之间:爱情可能已消退,财产还不至于分割,婚姻并不因此解体。正是在这种状态下,“家庭”才具有特别的意义,由此成为稳定的生活常态。家庭关乎个人幸福和文明培育,承担着教育子女、塑造人格、培育社会道德、形成善良风俗的社会功能。因此,任何文明社会都会认为家庭具有独立于且高于爱情的价值,家庭稳定就成为立法者的首要任务。
家产制的式微:个别财产制与明晰房产
家庭稳定首先依赖于“家庭共有财产”这种物质性纽带。革命根据地时期激进的婚姻立法虽然肯定了离婚自由原则,但“同财共居”的家产制传统却一直保留下来。例如,与土地有关的财产法就延续了古代家产制。无论“打土豪分田地”还是改革开放之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财产法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不会因为结婚或离婚而立即发生法律变更。家庭人口的不断变动导致村庄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重新在家庭之间进行“调地”。同样,与土地相关的宅基地划分也是按照家庭来进行的,离婚不可能导致宅基地的分割。城市的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家庭成员一方的名下,但在法律上也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以至于房屋购买合同要求夫妻双方签字。1950年《婚姻法》中确立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就源于“中国人的理想是家庭成员模模糊糊地共同拥有家产”的法律传统。而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甚至明确规定将个人财产吸纳到家庭财产中。至于在继承法中,虽然法律上赋予了女儿与儿子平等的继承权,可实际上女儿基本上不继承家产,强调“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依然遵循着“同居共财”的逻辑。
新中国初始的《婚姻法》在表面上是激进的,但对共同财产的强调却是保守的。加之计划经济体制、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和“调解为主”司法政策的配合,中国的家庭稳定并没有受到根本的影响。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市场经济推动了个人欲望的张扬,文化左派的后现代思潮消解了传统价值。“单身贵族”、“契约婚姻”、“AA制婚姻”与同性恋婚姻一道,成为中国家庭生活中的价值选项,甚至成为时髦人士追捧的时尚生活。在这种背景下,立法和司法解释不断瓦解“家产制”这一维持家庭稳定的财产纽带。2001年全国人大对《婚姻法》作出了全面修改,明确划分了“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拥有的财产”,同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即司法解释一)特别强调,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引发了“婚前财产登记”的浪潮。在财产的天平上,个人自由与家庭稳定第一次向有利于个人自由的方向倾斜,以此为契机,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都以摧毁家庭共同财产作为其立法的目标,而家产制的式微,则意味着家庭稳定的最后防线也开始动摇了。
对家产制的摧毁中,最大力量就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对大多数普通家庭而言,家产中最大宗的财产就是房屋。房屋不是普通商品,而是家庭生活必须拥有的居住空间;它不仅是属于财产权范畴,而且体现了人类最低限的生存权。如果说婚姻奠定家庭的精神基础,那么房产就奠定了家庭的物质基础。“家”不仅是一种血缘伦理关系,而且是一种对房屋开辟的物理空间的占有关系。由此,对于注重家庭价值的中国人而言,房产往往与“家”联系在一起,在生活中占据了特别重要的地位。在家产制中,最主要的家产就是土地与房屋。以家庭为主体的土地承包制度不断受到“土地私有化”主张的冲击,而房屋家产制的瓦解,则是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开始的。
在离婚案件中,法官一般都会考虑到房产对于家庭生活的重要性,对房产分割尤为慎重。虽然《婚姻法》上明确了平均分割的原则,但由于婚姻诉讼属于民事调解的核心,法官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必然卷入到家庭问题中,所面对的不仅是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而且涉及到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后的家庭生活问题。可以说,法官无法按照单纯的感情破裂或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的法律规定来判案,而必须全方位地思考家庭问题。其一,要考虑普通家庭妇女对家庭的贡献主要集中在照料小孩、赡养老人、操持家务这样的事务中,而这些活动的经济贡献很难用货币化方式来体现;其二,考虑离婚双方的过错,谁为了个人自由而提出离婚,就意味着要在财产分割上做出相应的牺牲和让步;其三,离婚后一般妇女抚养小孩,需要房屋居住,且家庭妇女的经济收入有限,没有能力购买房屋。由此,虽然法律上规定财产平均分配,但法官在分割家产时考虑的不是财产法问题,而是考虑家庭生活、社会公正、保护弱者等等这样一些更为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实际上影响到了房产的分割,以至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往往把房产分割给抚养小孩、且离婚后经济能力较弱的女方,以利于家庭的稳定。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的价值越来越大。离婚当事人在房产问题上争执不下,给法官在离婚诉讼如何分割房产带来很大困难。为此,2003年底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对家产制的摧毁中,最大力量就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司法解释二”不仅明确了房产分割按照市价进行分割,而且特别规定: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的,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来确定产权,由出价最高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另一方以相应的补偿。这种市场竞价的方式表面上体现了公平,而实质上有利于家庭中货币化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不利于货币化能力较弱的另一方。
如果将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分割房产的思路与上述司法解释中明确的分割房产的思路做一比较,就会发现有两个根本的不同:其一,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采用更全面的视野,把房产分割问题放在家庭问题、婚姻过错补偿的公正问题以及离婚后的社会问题中进行思考,而最高法院则仅仅把房屋看作市场上竞价的商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解决家庭问题。其二,如果说法官在长期的司法过程中形成了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司法价值倾向,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实际上否定了这种价值倾向,并确立了保护强者、保护男性的价值取向。或许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实际上开辟了一个家庭财产分割中男性对女性、强者对弱者的弱肉强食时代。
房产分割中形成的市场经济逻辑,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家产制的摧毁中,最大力量就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中(下称“意见稿”)得到了进一步的升级,以至于这个“意见稿”一出台就形成了“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局面。比如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在一些学者眼中,该规定挑起了一场“性别战争”。因为中国的婚姻习惯是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嫁妆,二者都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且很多情况是男方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还贷,若离婚时根本不考虑离婚过错、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社会问题,将房屋按照登记名字分割给男方,显然不利于家庭中的女性。进一步而言,性别问题实质上依然是阶层问题,“意见稿”挑起的不仅是性别战争,而且是阶层战争,因为有机会购房并支付首付的,往往是经济条件富裕的家庭或经济收入比较高的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房地产经济的畸形发展中,房产市值增加的空间越来越大。这种背景下采取登记主义的房产分割办法,实际上让家庭中的另一方以无息贷款的形式支持房屋产权登记人获得更大的暴利。这无疑是家庭中的隐性剥削。当《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试图用市场竞价的形式公平来掩盖房产分割中双方经济力量的实质不公平时,“意见稿”可以说撕下了市场公平的面纱,完全站在有经济实力的强者一方,甚至用法律强制的方式,让弱者成为强者进行剥削以谋取更大利益的工具。市场经济中的弱肉强食逻辑被最高人民法院引入到婚姻家庭中。不受约束的市场经济会摧毁有机的社会组织,而把市场逻辑引入到婚姻家庭法中,最终摧毁的无疑是家庭本身。
司法能动的法律想象:“AA制契约婚姻”
《婚姻法》中对离婚财产的分割作出了原则规定,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已形成了一套处理家庭财产分割的原则、办法和价值取向。立法者之所以给出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是由于“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就需要法官在司法个案中根据不同的状况来解决。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解决问题的价值取向,也符合婚姻立法的目的。法律确立了人们未来行动的预期,因此,法律的最大功能不仅在于解决问题,而在于通过预期的设定来塑造一种行为模式。婚姻立法既要保证婚姻自由,但又要保证家庭稳定。从立法行为预期模式来看,《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财产越多,离婚中家产的分割越困难,离婚中过错一方获得的财产越少,那么离婚成本就越高,离婚率也就越低,家庭自然越稳定。反之亦然。
然而,从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领域采取了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不断以立法者的姿态积极介入到婚姻纠纷的审判活动中,短短十年中就酝酿推出三次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总体取向,是用“个别财产制”逐步取代“家庭财产制”的思路,逐步明晰家庭财产的个别归属。其结果无非减少了分割家产的难度,降低离婚诉讼成本,方便法官审理离婚案件,以至于离婚诉讼中调解的意义已经不大了。既然家庭财产最大宗的房产已经明确了归属,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逻辑,下一步就是明确汽车、冰箱、彩电、铺盖乃至锅碗瓢盆的产权归属。有人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贯穿了“部门立法”的逻辑,方便法官审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要方便法官审理案件,最大的理想就是让当事人很容易离婚,根本就不需要到法院来诉讼。而要实现这一目的,最方便的途径就是实现“AA制契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司法解释二”时,明确指出要将“司法为民”转化为“司法便民”。在《婚姻法》中,“司法为民”当然要维持家庭的稳定,恐怕很少有人希望把家庭变成合伙生意。但最高法院将这个司法政策解释成“司法便民”时,实际上方便了当事人离婚,以至于“司法为民”和“司法便民”无非是服务、方便于那些想离婚的人、希望离婚很容易的人。至于那些不希望离婚、希望离婚成本很高因此保住家庭的人,似乎不在最高法院“服务”和“方便”的范围之内。而方便离婚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司法解释将家庭共同财产分拆为明晰的个人财产,这样夫妻之间没有商量妥协的余地,法官也没有调解的余地。当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时,最高法院早就把家庭财产分割清楚,就等着当事人说再见了。
由此,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便民”的司法哲学,到明晰家产中的个别财产归属的法律技术操作来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想家庭的法律想象就是:按照“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的逻辑,将家庭变成了分别拥有个人感情和财产的两个人组合在一起的合伙生意,其理想模式就是“AA制契约婚姻”。这无疑是充满后现代主义婚姻价值观的激进想象。在这种理想婚姻模式中,共同家产就是两个人的私人财产的简单组合,以至于当两个人的爱情消失后,每个人可以很轻松地拿着自己的财产走人。由此,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司法能动路线的最终结果,就是不需要法院来调解和判决婚姻案件,而由当事人按照司法解释所设定的财产分割标准自行离婚。司法能动主义的最大理想就是无为而治。我们可以预期,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想象的理想婚姻模式实现了,那么法院的离婚诉讼率会大幅度下降,而整个社会的离婚率却会大幅度上升。
司法能动的意外后果:婚姻的再封建化
立法和司法最大功能不是解决已发生的社会问题,而是通过设定行为预期引导人们的行为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来看,我们可以设想中国未来的婚姻家庭模式可能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从“意见稿”采取明晰家产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看,人们对婚姻家庭的预期无疑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此前,两个年轻人会在恋爱结婚之后共同购房置家,一起为家庭生活打拼。这其实是近代婚姻革命以来几代中国人的婚姻家庭模式。然而,当房产不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要变成房产登记人的财产时,两个年轻人就很难共同购房。如果要购房,双方也会为用谁的名字登记而发生争执。其结果,没有经济地位的年轻人就会视婚姻为陷阱,不敢轻易结婚,至少在自己没有登记名下的房产时,结婚且用共同财产购房就变成了一项不明智之举,因为一旦离婚就等于自己在婚姻中给对方打工作贡献。由此,婚姻的首要因素不再是感情,而变成房子。“要不要双方共同购房”就成为婚姻面临的首要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年轻人不得不求助于家庭。以前一般是男方购置房屋,而现在必然是双方家庭都为自己的子女购置房屋。当年轻人因为房子问题让两个家庭卷入到婚姻过程时,家庭对子女婚姻的发言权就会越来越大,以至于“门当户对”慢慢会变成父母们考虑子女婚姻的首选要素。目前,随着中国社会分化的加快,门当户对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婚姻选择。家庭共同财产的丧失无疑会加快这一过程,使得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必然会面临着“再封建化”的过程,即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发言权越来越大,房产等经济因素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增加,而爱情的要素会越来越弱。“司法解释三”的本来目的是方便离婚自由,促进个人自由,而未能料到的意外后果却是离婚自由摧毁了结婚自由。
改革开放30年,“黄世仁”回来了,“胡汉三”也回来了,门当户对的封建婚姻也开始回来了,家庭悲剧又开始慢慢上演。在“告别革命”的流行风潮中,五四精神倡导的婚姻自由也逐渐走向了衰落,整个社会变成了市场和金钱的奴隶,精神的猥琐与犬儒主义盛行。娜拉不会再出走了,因为在法律的视野中“小三”也被看作是受害者,需要法律来保护其权益;《伤逝》中为爱情而死的子君也不会再有,现代“聪明女性”已经为自己安排好了“契约婚姻”。爱情要么变成财产附庸和人身依附,要么就变成勒索财产的工具。“五四”一代宣扬的高贵、神圣的爱情婚姻在市场经济以及推行市场经济逻辑的法律的双重打击下,将随着家庭衰落而逐步沉沦。
“司法解释民主化”:司法节制的美德
对于“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法官特别指出:“这个解释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事,也是全民的事,司法解释要民主化。”这无疑是至理名言,因为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不是普通的司法机关,而渐趋成为拥有一般性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质上就是制定一般性规则的立法活动。立法权与司法权合一被启蒙思想家看作是专制的典型形态,但在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释这种一般性立法权的确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司法解释不是针对个案,而是为全民立法,“司法解释民主化”在所必然。
“司法解释民主化”决不是在形式上的广泛征求意见,哪怕是采取网络的形式征求意见。“司法解释民主化”的真正含义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面对不同的主张、不同的价值和不同的利益群体,必须坚定不移地站在大多数人一边。
就这次“意见稿”通过网络征求民意而言,应当注意网络群体的特殊性:网络主体属于有文化、比较年轻且经济条件比较好的社会阶层,网络言论往往反映“小资产阶级”的文化精英主义的意识形态,以至于“财产归财产、婚姻归婚姻”的“契约婚姻说”不仅在网络上很流行,在法官中也开始流行起来。然而,广大农村地区的家庭成员(尤其是普通家庭主妇)很少上网,他们的主张不会反映在网络中,但他们却构成了这个国家中真正“沉默的大多数”。这两个群体的经济条件不同、文化价值不同,有人甚至把这两个群体简约地概括为精英和大众。如果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真的准备体现“民主化”,首先就应当考虑“沉默的大多数”的主张和利益。在离婚自由与家庭稳定的平衡中,倾向于个人本位与倾向于家庭本位究竟哪一个在中国社会占据了大多数,这似乎不是一个很难判断的问题。
经济上的强势群体可以轻而易举地“包小三”或“离婚再娶”,网络上流行的“契约婚姻说”代表了这部分人的“先进文化”,似乎也代表着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可对于大多数中年妇女,尤其大多数房产不在自己名下的普通农村妇女,对于大多数要看着女儿出嫁的母亲,这种“先进文化”可能是她们的梦魇。司法解释的“民主性”绝不能拿是否采取征求意见的民主形式(包括“网络民主”形式)来衡量,众所周知,“形式民主”往往是强者手中的玩偶。司法解释的“民主性”必须用一个实质性的标准来衡量,这个实质性的标准就是:民主社会必须体现“沉默的大多数”的利益,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个“最广大人民群众”究竟是那些想维持家庭稳定的大多数人,还是那些急于离婚、寻找个人自由的少数人?我相信,这个问题不需要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就能够搞清楚。“意见稿”所设想的“AA制契约婚姻”虽然代表了“小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然而,没想到“意见稿”一公布就在网络上遭到了很大的批判,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房地产经济使得网络文化精英阶层也和普罗大众一样变成了弱势阶层,“小资”“小众”的婚姻乌托邦也破产了。
在今天社会急剧分化的中国,如何平衡个人与家庭、财产与情感、强者与弱者、男性与女性、普通大众与“小资”“小众”以及“先进文化”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确是一个需要小心对待的问题。最高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无论如何平衡都必然因为缺乏立法的正当性基础而遭到批评。“名不正,则言不顺”。面对公众舆论的批评和诘难,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克服能动主义的倾向,保持适度的司法节制。
这里所说的“司法节制”有两层含义: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立法权的司法过程中应当保持节制,毕竟最高人民法院不是立法机关,哪怕采取广泛征求意见的形式也无法为自己的立法活动奠定合法性基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尽可能少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扩张自己的权力。相反,应当不断推动司法案例制度建设,用司法个案理性或技艺理性来取代一般理性或者立法理性,用司法个案的丰富性来发现社会生活中的“活法”,并将其上升为一般性规则的意义上来,而不是用抽象一般性规则来压制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从而扼杀社会生活自身形成的法。
二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应热衷于创造各种新型的法律权利,不应当制造出“空床费”、“眼泪费”、“第三者补偿费”之类的概念。法官不应当像法学家那样追求概念的新颖,相反应当尽可能保守,以便维持社会稳定的预期。至少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不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预先明晰和分割家庭财产,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更不应当执行说不清楚的“忠诚协议”。既然“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那就让一家人在司法过程中慢慢去消化“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家庭关系。“司法效率”的概念可以适用于解决其他纠纷,但决不应适用于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伦理道德的基础,是培育善良风俗和民情习惯的温床。在这个意义上,家庭纠纷不能由按照司法理性化和行政官僚化逻辑来行事的普通法院体系来处理。一个理想的解决方案,就是把婚姻家庭纠纷从目前的民事一庭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家事法庭”,或在目前法院体系之下设立专门的“民事四庭”。在这个特殊的法庭中,有职业法官,有单位同事,有邻里和亲朋好友,大家在调解优先的原则下,按照道德、良知、伦理、仁爱的逻辑来处理家庭婚姻财产纠纷,因为法律代表的理性计算本来就不适合用于解决爱的难题。
因此,当法律面对爱情和家庭时,必须小心翼翼、异常谨慎,因为爱的世界是由激情、良知、伦理和道德统治的世界。真正的法治理想绝不是要消灭良知之治,也不是要摧毁道德权威,更不准备取代伦理秩序。相反,面对爱情和家庭,法律应当采取适度的回避,以克服司法扩权的内在利益冲动,避免法律全能主义的僭妄。对于今天处于司法能动主义状态中的最高人民法院而言,要“有所为”,但更要“有所不为”。在婚姻家庭以及其他涉及到社会道德生活的领域,司法节制反倒成为一项值得赞许的法治美德。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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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0日,美英联军绕开联合国,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伊拉克发动了所谓“先发制人”的大规模战争。这场战争中,美国政府对新闻报道采取了新的管制措施,传媒活动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本文拟将美国政府的战时新闻管理方式作为切入点,进而考察战争状态下传媒活动情况,特别是人们不大提到的批评报道,以折射出美国政府同新闻界之间关系的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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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法"字的真实内涵是:人产生纠纷后,由廌根据证据对渎神和违背习俗一方进行的处罚,将渎神与违背习俗者赶到河那边去(即流放),进行宗教上的洗涤,使神保护群体的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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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台北人间出版社二○○一年出版的第一版《当世界年轻的时候》(繁体字版,原书名《橄榄桂冠的召唤》)之后,我才了解到,原来国际纵队里曾经活跃着一批华人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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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同根同源,近现代以来,尽管两岸在制度、体制和发展道路上分道扬镳,但深刻的内在联系却无法割断,近年来相互交流和借鉴更是十分活跃。比较中国大陆的人民调解制度与台湾地区的乡镇市调解制度,有利于总结其中的经验和问题,相互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