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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文献绝大多数都是由德文、英文和法文写成的,因此,对MEGA(Marx- Engels Gesamtausgabe),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历史考证版第2版的编辑一般都是由欧洲人做的。但是,令人感到意外的是,MEGA第II部门"《资本论》及其手稿"的编辑工作,特别是最后几卷却主要是由日本学者完成的。那么,为什么日本学者能够实质性地参与MEGA的编辑工作?他们究竟承担了哪些工作以及他们的工作有什么特点?这些对于同为非印欧语系的中国学者来说无疑是一个饶有趣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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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猛导演的《钢的琴》有一个巧妙的构思:下岗工人陈桂林为了在离婚时挽留住女儿,需要一架钢琴,但是他既没有钱买,去偷又搬不动,最后他决定自己制造一架钢琴。于是他一一寻找铸造厂下岗的旧日同事,杀猪的,修锁的,打麻将的,做小买卖的,以及退休的“汪工”等,他将这些人联合起来,在废弃的工厂开始铸造一架“钢的琴”。影片以这一故事为核心,让我们看到了后社会主义时期的工人状况,如果说下岗之前,这些工人是作为一个“阶级”而存在的,而在下岗之后,他们则分散地走向了各自的生活,他们不再作为一个集体而出现,而是散落在社会结构的不同层面,独自承担起了自己的生活。与以前相比,他们的生活不再有集体的保障,他们的精神也不再像以前那样昂扬或自信,而是处于挣扎与困顿之中,在这个时候,“制造钢琴”这一事件将他们团结在一起,他们又相聚在旧日的厂房之中,开始为一件“共同的事业”而奋斗,但是时过境迁,他们这时团聚在一起,与以前已经有了极大的不同,破败的厂房,巨大的管道,废弃的烟囱,都在说明一个时代已经结束,而他们重聚的欢欣与劳作的快乐和这些场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有一种近乎荒诞的喜剧效果。这可以是一种双重“错位”,他们在一个不属于他们的时空中仍然延续了旧日的行为,这是时空上的错位,而另一方面,他们“联合起来”的目的也和以前有很大的不同,如果说在下岗之前他们铸造钢材是在为国家或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那么此次“联合起来”,则只是为了私人的目的,帮助陈桂林造一架钢琴,同时在这里,“钢琴”作为一种象征性的符号,则代表着另外一种生活方式——讲究格调或趣味的,中产阶级或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这样一种追求与他们“联合起来”的行为本身也构成了一种错位或反差,即在联合的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形成自身所处阶层的阶级意识,反而是另一阶层的阶级意识或主流的意识形态在向他们渗透,他们所努力的目标,不过是为陈桂林的小女儿提供另一社会阶层生活方式的象征性符号。在这里,他们所认同的价值观念与陈桂林前妻并无太大的不同,所不同的只是他们提供的方式更加艰难曲折而已。在此处我们也可以看出,昔日的“工人阶级”在经历了沧桑巨变之后,仍然没有生成自己的“主体性”,在思想意识上仍然为另一阶层的主流意识所主导,而并没有发掘出自己生活方式与思想意识的真正价值。但是另一方面,这些下岗工人毕竟联合起来了,那么是什么促使他们联合起来的呢?除了与陈桂林的私人友谊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另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对集体的渴望与对昔日生活的美好情感,他们共同保有着对那一段生活的温暖回忆,那是他们生活中最值得珍惜与骄傲的日子。那不仅属于他们个人,也是属于钢铁产业乃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辉煌。正是这些美好的回忆,以及他们在过往生活中所形成的彼此之间的情感,让他们以一种新的方式走到了一起。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的情感联系,这些工人在下岗后散落各处,从事着不同的行业,但是一旦遇到某一件事,他们还是可以重新凝聚在一起,可见他们之间的情感联系是那么坚固。而这样一种关系,既来自于现代化大产业在运行中所产生的协作需要,也来自于同一社区“熟人社会”所凝聚起来的情感,可以说是一种既现代又传统的关系。这一关系不同于传统农业社会的熟人关系,因为他们所从事的是现代化的钢铁产业,也不同于现代私人企业工人之间的彼此隔离,因为他们在生活之中也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同时他们也不同于传统的以“义”为核心的江湖兄弟的关系,因为他们所从事的是一种以现代化与社会主义为目标的大业。但是这一关系也带有上述三种关系的某些特点,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有传统中国特色的阶级或同志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阶级兄弟”关系,他们在阶级关系上叠加了“兄弟”关系,形成了一种独特而密切的现代人际关系。影片中对这种关系有着细致的把握,但也没有回避其内在的复杂性,人与人之间性格的差异,彼此之间的矛盾与纠葛,现在生活处境的不同,等等,但是这些内在的差异并没有成为他们彼此合作的障碍,反而更加丰富了他们之间的情感,让我们看到了他们的多面性及其内在的一致性。影片的整个故事逻辑正是建立在这种“阶级兄弟”关系之上,不过这是一种迟到的表演,是沧桑巨变之后的缅怀与追忆,也是一种深情的告别或对未来的期盼。在结构上,影片采取了类似《七武士》、《海角七号》的组织方式,不同的人物在面临一件大事时,经历种种波折、矛盾与纠葛,最后凝聚在一起,共同面对与解决了这一问题。在《七武士》中,这一事件是对付外来的强盗,在《海角七号》中,这一问题是组织一场音乐会,而在《钢的琴》中,这一事件则是制造一架钢琴。这样的组织方式的长处在于其丰富性与曲折性,如《七武士》便塑造了七位性格迥然不同的武士,《海角七号》也呈现了不同阶层的人物在组织音乐会这一事件上态度的差异,这一结构不易把握,如果处理不好,很容易散漫或散乱,是对主创人员结构能力的一个重要考验。《钢的琴》对这一结构有着较为出色的把握,影片中的陈桂林、淑娴、王抗美、大刘、胖头、二姐夫、汪工、季哥、“快手”等人,形象鲜明,个性突出,他们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故事,最终融汇到“造钢琴”这一大故事之中,在一个“集体”之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他们既分工又协作,既有矛盾,又统一在一起。相比《七武士》、《海角七号》,由于《钢的琴》的结构方式与主题呈现相关,因而别具一番深意,他们的“组织起来”,是在下岗分散之后的重新“组织起来”,所以这一组织的过程也就更加引人深思,所以当影片中荒废的厂房中再度响起他们的欢声笑语,再度迸溅起钢花,再度充满忙碌的身影,他们所勾起的,不仅是历史的温情记忆,也是对现实的批判性反思。或者说,影片向我们展示了历史的另外一种可能性,让我们去想象:如果没有下岗或国企改制,他们的生活是否会更好一些?我们的国家是否可以更好一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将这部影片与库斯图里卡的《地下》(《没有天空的城市》)、沃尔夫冈-贝克的《再见,列宁》加以比较,这两部影片也提供了反思历史的一种新视角,以轻盈的艺术构思让我们看到了历史的厚重。在库斯图里卡的《地下》中,革命已经结束,而被骗的革命领袖与他的同志转入“地下”,在那里继续坚持革命理想与斗志达20年之久,等他们终于发现这一骗局时,南斯拉夫已经沧桑巨变,面目全非,库斯图里卡以此来反思南斯拉夫的历史,而在《再见,列宁》中,儿子阿历克斯为了不刺激病中的母亲,隐瞒柏林墙倒塌,假装东德依然存在,于是在那间小公寓里,阿历克斯尽力描述着一场东德仍然繁荣昌盛的场面,从食品到服饰,甚至伪造电视新闻,最后他甚至导演了一出西德为东德统一的“戏剧”。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历史的另外一种可能性。在《钢的琴》中,虽然没有南斯拉夫、东德那样天翻地覆的巨变,但是中国的发展与时代的巨大转折,也让我们对另外一种生活与生产方式感到陌生,——那种集体的、“社会主义”的生活方式,被冠以“大锅饭”、“铁饭碗”的命名受到批判与否定,在市场经济时期已经失去了其“合法性”,影片则以一种新的方式将我们带到了那样的生活方式之中,让我们看到了那种生活方式曾有的温暖与美好回忆。但是这样的反思,是在双重隔离的效果之中达到的。如我们上述所言,小说在荒凉的厂房中再现了火热的劳作场面,具有一种强烈的时代对比,这种对比具有一种反讽性的戏剧效果,这可以说是一重“隔离”,另一重隔离则来自影片的艺术效果,影片在呈现上述场景时,配以欢快或怀旧的音乐,这些音乐的巧妙运用使我们在接近这一场景时又远离了“现实”,可以从一种有距离的高度面对这一切。这双重的隔离,将一种更加丰富的历史与艺术意蕴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不得不思考历史的另外一种可能性,在时代巨变之后,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工人曾经有过的历史,如何面对工人当下的现实?影片对“转折”的戏剧性呈现,及巧妙的艺术构思,让我们可以像《地下》、《再见,列宁》一样,面对与思考这一历史转变对国家发展所带来的种种后果,并探索新的可能性。再见列宁中的母子另一方面,如果与描述工人生活的电视剧如《大工匠》、《钢铁年代》、《金婚》等作品相比,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电视剧几乎都以编年的形式讲述工人生活数十年的演变,它们所表现的是历史的“延续”,这一“延续”又因为故事的家族结构与个人成长史的讲述方式而得到加强,于是其中呈现出来的工人生活的故事便似乎是“自然而然”的变化,在其中我们很少能够看到历史的“转折”与“断裂”,在这里,“工人阶级”的故事便不是一个阶级的故事,而表现为“家务事,儿女情”,“工人阶级”命运的转折也不是一个整体性的叙述,而表现为家庭与个人命运的沉浮。这样讲述故事的方式虽然为电视观众所喜闻乐见,却缺乏对历史的一种总体性的认识和把握。而《钢的琴》不同,它所讲述的是历史的“断裂”与“转折”,将不同时代工人的生活方式,以艺术的方式“叠加”在一起,在巧妙的对比中,让我们看到了历史转折在每个人的生活与心中留下的印痕,这样的方式虽然不像上述电视剧那么面面俱到,但却从总体上让我们看到了“工人阶级”的历史经验与现实处境。在他们作为一个“阶级”瓦解之后,他们只能以个体的方式进入“历史”,因而是无力的,他们所拥有的只是个人技艺,但这种技艺在离开工厂之后又无用武之地,只能成为小生产者式的谋生的饭碗。在影片中,我们可以从不同的地方看到这一对比,在影片所营造的氛围中,我们可以看到“集体”时的火热与现在厂房的凋敝,“钢”这一意象,在过去的时代是“铁水奔流”的象征,而现在则是冰冷的,甚至是“废铁”,只有在“造钢琴”的过程中,才回光返照似的重现了昔日的火热与激情,而这只不过是转瞬即逝,在影片的结尾处,陈桂林的父亲去世,或许这真正象征着一个时代的结束。钢铁年代剧照张猛导演的《大耳朵有福》曾经引起电影界的广泛关注与好评,这部影片描写一个退休工人一天的生活,他生病的老伴,被羞辱的女儿,在外惹事的儿子,无人照顾的老父亲,以及他漫长而艰辛的寻找新工作的过程。影片以生活流的方式展现了他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让我们看到了一个底层小人物的现实处境及其喜怒哀乐,这部影片深入到人物的生活与内心深处,较之某些描述底层生活的纪录片与故事片,更深刻细腻地表现了这一阶层的生活世界。而作为他的第二部作品,《钢的琴》与《大耳朵有福》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所关注的都是底层小人物或“工人阶级”的历史与现实处境,甚至《大耳朵有福》中的主人公王抗美,在《钢的琴》也作为一个次要人物出现,更是将两部影片联系在一起,也显示出创作者创作“系列影片”的艺术雄心。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艺术表现方式,《大耳朵有福》是以接近纪录风格的“生活流”表现主人公的生活,而《钢的琴》则更体现了创作者艺术上的精巧构思,但是这一艺术化的表现不仅没有削弱对生活的深入,反而以新的方式让我们从一个更加开阔的视野去看待工人生活的变化。在艺术表现上,二者也有相似之处,那就是音乐元素的出色运用,这些革命歌曲、通俗歌曲与钢琴曲,不仅象征着不同时代的风格与文化理想,而且也将我们带到了历史与时代的深处,让我们可以从总体上思考工人生活的变化,历史的转折,以及新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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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
音乐
200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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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特拉汶斯基的作品「春之祭」,是難得以「儀式」為主題的現代作品,除了他本身是虔誠的東正教教徒外,還有許許多多的地方值得研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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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新加坡外交部长杨荣文在今年三月二十七日应邀出席剑桥大学建校八百周年卓越讲座发表的演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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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农业税费后,中国的农村道路怎么走?单纯的土地所有权与权力退出村社,并不能保证农村的安定、农民收益的最大化以及公共品的获取。平等的土地使用权,民主自治的乡村集体权力,是中国农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对村社集体权力不能因噎废食,民主的基层政权不能没有权力,否则干不成坏事却也干不成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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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社会
201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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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的各种争论,很多人不禁问出了这样一个貌似庸人自扰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结婚?”这份拟议中的司法解释已经使人不得不怀疑婚姻生活的基本常识,怀疑家庭存在的根本价值。简单地检索一下历史,我们就会发现,相比古今中外的人们而言,当代中国人确实在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越来越迷失了。
古代中国人为什么结婚?在传统中国的礼乐文明中,素有“礼始于谨夫妇”(《礼记·内则》)的说法。《礼记·昏义》中这样安排几种最主要的礼的关系:“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这几种礼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古代的生活秩序中都占居非常重要的位置。婚礼,即经典中说的“昏礼”,虽不像丧祭那么重,不像朝聘那么尊贵,却是众礼之本,也是人伦之本,换言之,是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根本。所以《礼记·昏义》中进一步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这将婚礼作为人伦之本的意义说得更清楚了。为什么婚礼如此重要,就是因为它在祖先和后世之间起到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是家族延续所不可少的环节,是成家立业的必由之路。在中国文化中,婚姻是每个人和每个家庭的大事,它和中国人以家族为核心的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一起。古代中国人很清楚,结婚,就是为了延续家族,对祖先和后代负责。
西方人为什么结婚?西方的传统与中国非常不同,但同样为婚姻赋予了不可替代的神圣意义。《旧约·创世记》第一章里说:“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上帝赐福给他所造的男女,让他们生育后代。因此,在基督教传统中,婚姻被视为神圣的。使徒保罗在《以弗所书》中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由于《圣经》中的这些说法,天主教将婚配定为七圣事之一,结婚与司铎祝圣,有着类似的意义,因此两个仪式的重要标志,都是一枚戒指。妻子的戒指象征着她对丈夫的忠贞,司铎的戒指象征着他对上帝的虔敬。在西方的传统法律体系中,婚姻属于教会法的管辖范畴,因为它具有神圣的含义。即使到了今天,虽然人们对婚姻和宗教的理解都几经变化,但婚姻仍然带有这种神圣的光环。西方的基督徒很清楚,结婚,就是为了荣耀上帝,完成上帝颁布的诫命。
古代的中国人和古今西方人都知道自己为什么结婚,都清楚婚姻对他们意味着什么。那么,我们——现代的中国人为什么要结婚呢?
自民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为了家族的延续而结婚。民国时,婚姻问题还属于《亲属法》的范畴,因而和古代的家族体系有一定关联。但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制定单行的《婚姻法》,取消了《亲属法》,这样做到底是否恰当,现在还有争议。不过毫无疑问,在中国家庭婚姻制度史上,这是一个巨大的变革。新中国的《婚姻法》,既不属于亲属法,也不属于民法,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取消了婚姻的神圣意义和价值取向。相反,它始终贯穿着一种现代中国人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体现在它的第一章的两条原则中。第一条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是: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我们一眼就可以看出来,1950年的《婚姻法》强调的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理念。在那个时代,人们也很清楚为什么结婚,就是为了追求自由爱情,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婚姻法》后文关于结婚、离婚、家庭财产等的具体规定,无不是为了实现这一基本理念。这个理念与《礼记》或《圣经》中的都很不相同,但仍然是一种令人激动的、值得追求的美好生活。这种美好生活,究竟是不是现代中国人最应该追求的美好生活,能否成为现代中国人追求的神圣目标,当然是一个需要仔细考察的问题,因为这会关涉到此一法律的文化价值与有效性。但不管怎样,毋庸置疑的是,这一法律在很长时间当中得到了有效的执行,规范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帮助很多人实现了他们想追求的美满生活,也帮助很多人结束了他们不愿继续下去的婚姻。婚姻与家庭,在现代中国人关于美好生活的安排中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位置,因此,虽然人们不再相信古代的家族理念,也没有西方的宗教观念,却知道自己为什么结婚,知道婚姻为什么是通向美好生活的必要步骤,也知道当婚姻变成怎样的形态的时候,就已经无法帮自己获得美好生活,因而需要终结。
1980年的《婚姻法》,将1950年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更详细、更明确地表达了出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唯一比1950年《婚姻法》多出来的一项原则是计划生育。按照这样的原则,三十年来的中国人的婚姻仍然有比较明确的目标,《婚姻法》中的主要原则都在帮助人们实现这些目标。这套《婚姻法》指导和管理下的婚姻,仍然有可贵的价值追求。
但是,现在我们正在面对的“司法解释三”,却在逐渐放弃这种价值追求。在我看来,这一司法解释的根本问题,还不在于它支持怎样的婚姻理念,而在于它完全丧失了任何理念。理念的改变、价值的转换,都是值得更深入讨论的问题,但若是根本就没有任何理念,完全放弃了婚姻的价值追求,那才是最可悲的事情。
这一拟议中的司法解释之所以面世,是因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婚姻生活中出现了很多以前没有过的复杂情况,因此各地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在裁决时缺乏明确依据。为了让法官们在具体办案时能有统一的标准,避免模棱两可的模糊情况,最高法院酝酿了这个司法解释。换句话说,这更多是为了法庭办案的简便快捷而颁布的,而它的结果,却将会使成千上万家庭陷入长久的惶恐与矛盾当中。婚姻生活越来越变成冷冰冰的契约,家庭将不再有任何美好和高贵的价值可言。
纠纷解决的方便快捷,当然是理性化政治的必然要求,但是,如果司法政策完全出于技术性的考虑,而不再考虑婚姻中蕴含的价值理念,那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意义,而成为单纯追求效率的办案机器。国家如果只是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管理者而存在,它所考虑的主要问题就是效率、方便这些技术性的问题。于是,在制订法律的时候,最重要的标准就是方便快捷、有章可循。有了这一司法解释,法官们人手一册,遇到案件就可以按图索骥,很快地产生出一个结论。而这给当事人所带来的却是无穷的麻烦。比如,由于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会打破夫妻之间必然会有的分工合作的关系,使双方都要为未来离婚时自己的可能损失而担忧,于是在婚姻中都不愿意牺牲和付出;再如,由于第13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在是否要帮助孩子买房,以及如何为孩子买房的问题上,就要仔细权衡,考虑到以后自己的孩子万一离婚,将会怎样才能更有利。这样的规定不仅无助于帮助人们实现美好家庭的理想生活,反而会破坏家庭生活的道德价值。婚姻成为一种负担,一种麻烦,而不再是美好神圣的生活安排。难怪人们会越来越不知道究竟为什么而结婚。
赞成者或许力图表明,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适应时代的潮流、根据社会的具体情况而制订的。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在谈到夫妻之间就一方夜不归宿而签订的“空床费协议”时说:“‘空床费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夫妻双方对自己行为的放纵,也算是对独守空房一方些许经济上的安慰吧。”她在这里的逻辑是,既然现实中已经有了那么多婚外情的不忠现象,法律就应该看到这个现实,允许夫妻双方签订“空床费协议”,在给受害者一方经济补偿的同时,也赋予了不忠的一方通过付费来寻求婚外情的权利。这种逻辑不仅没有起到任何纠正社会风气堕落、提升道德的作用,而且通过以金钱衡量夫妻感情的方式,认可了社会中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类似的逻辑在这份司法解释中随处可见。这位起草者还认为,“婚姻和情感是两个领域的事情,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而不是调整男女情感的。老翁和青年女子去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人员只会询问双方是否完全自愿结婚,而没有资格去探询双方是否真心相爱,这不是法律所关心的事情。”她所谓的“调整关系”,就是被动地接受现实婚姻中存在的种种状况,法律只能认可这些关系,同时给以一些弥补,让人们在接受现实的同时,获得一些心理平衡。比起中西古代的神圣婚姻观,这自然已是相去甚远;哪怕和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相比,法律的意义与功能也更是彻底改变了。它已经不具有丝毫提升道德、弘扬价值的功能,而完全成了法官用来办案的技术依据。夫妻之间一清二楚地明算账,家庭关系彻底退化成契约关系,家庭的组合,与任何商业性的结合没有什么两样,那还为什么结婚呢?
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这套解释中也并不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它支持和推动了个体自由。的确,一个完全掏空了价值观、彻底沦为办案机器程序指南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据说,其中的某些规定可以尽量保护夫、妻、第三者、非婚生子女等每个人的自由。我们且不说上述关于财产分割的各种规定并不是在保护个体的自由,反而使婚姻中的个体陷入更大的不自由当中,就算是这一司法解释真的能保护婚姻家庭中每个个体的自由,那我们就必须追问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个体自由真的应该成为法律保护的唯一价值吗?
其他各个法律领域对个人自由的强调往往更加着力,而婚姻家庭立法上却总显得保守一些,这恰恰因为,在婚姻家庭问题上,个人自由并不是最重要的价值。个人的自由当然是现实社会的一大趋势,对自由的强调无疑属于我们时代不容置疑的意识形态。但是,任何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所支持的价值,并不只有个人自由这一种,甚至并不将个人自由当作最重要的价值。只有在其他更重要的价值同样得到保护的前提下,个人自由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并且变成能够引领人们走向幸福生活的康庄大道。当今的商业社会已经是一个过于功利化的空间,我们所担心的并不是个体自由得不到保护,而是过多的自由已经使现实生活变得人情冷漠。婚姻家庭作为最后的一块道德领域,理应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中过于泛滥的人情浇薄相抗衡,张扬个人自由之外的其他一些价值。
我们前面看到,《礼记》中之所以重视婚姻,是因为婚姻会服务于家族这个更重要的群体;《圣经》中之所以认为婚姻神圣,是因为婚姻来自更重要、更神圣的上帝的诫命。1950年的《婚姻法》之所以取得了巨大成功,就是因为它所保护的婚姻自由并不只是个人之间的自由,而是个人追求美满家庭的自由。这套司法解释的制订者们都知道,感情往往是容易变化的,感情上的一时认同往往并不意味着幸福生活。如果法律所保护的仅仅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的自由权利,而丝毫不关心家庭的幸福、生活的质量、道德的提升,那么,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说法都将变成一纸空文。
无论文化和宗教有怎样的差别,人类社会往往将婚姻家庭当作一种神圣的制度,因为它代表和固守了人类非常高贵的美德。这些美德与家庭之外的很多价值相互制约,抵消其他的价值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才可能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转,使家庭外的价值能够更好地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张扬个体自由的现代,稳定家庭的价值不是削弱了,而是加强了。虽然古代的大家族不复存在,但现代人对家庭的渴望和依恋却更加强烈。个体自由固然可贵,却也是危险、孤独、不易承受的;若是将个体自由当作唯一的价值,法律也就会慢慢沦为办案工具。在这个时候,只有能够有力地维护家庭伦理,保护家庭稳定的社会制度,才能使个体真正得到滋养、获得力量,勇敢地承担和实现他的自由。法律应当能够帮助每个自由人找到结婚的理由,而不是以冷冰冰的自由,剥夺我们对婚姻仅存在的一点梦想。(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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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蒙德·威廉斯和我都是在1961年进入剑桥大学,他在获得剑桥研究员的岗位之前,曾经做过多年成人教育工作,而我在来这里念书之前,在北部一所现代中学教了一年书。很难说我们两人谁与这个地方更隔膜一些。威廉斯经过长途跋涉才从威尔士的农村工人阶级社区来到这个学院,而这个学院似乎是根据人们在贵宾桌上用餐次数的多少来判断人的(我后来在付出代价的条件下才知道了这些事情)。他的长相和说话不像一个大学教师,更像乡下人,热情而质朴,与上流中产阶级一贯的那种乖巧而简慢的作风形成很大反差。他对教员公用室里上演的那些漫不经心的恶作剧一直很不习惯,甚至多年以后,在为F.R.利维斯写的一篇出色的讣告中,仍然说剑桥是“世界上最粗野的地方之一……到处听到冷酷、卑鄙、残忍的语言”。而我呢?我发现自己孤零零地处于一帮学生的围困之中,他们人高马大,看上去都在二英尺以上,说话像驴叫,看电影时哪怕最平淡的一句笑话都会逗得他们大跺其脚;他们在温馨幽静的咖啡馆里像在群众大会上一样扯着嗓子叫唤。很难说我们两人谁的日子更难熬。 我那时对威廉斯作品仅有的一点了解主要是通过理查德·霍加斯和1950年代所谓“愤怒的年轻人”而得到的,他们现在大都成了畅胃不良的托利党老人了。听他讲课对人是一种极大的解放,就好像从来不曾想到他竟然会站在这种地方,正儿八经,衣冠楚楚,以令人羡慕的口才娓娓道出听者心中如鲠在喉的全部政治感觉。这些感觉不是官方的或学院的,而是人们根本没有想到会在这样一种环境里讲出来的心声。这对听者的震撼之大犹如青少年拘留所(在1960年代初,这一制度才刚刚取消)里一个垂头丧气的少年犯突然惊诧地意识到站在面前讲话的所长大人正在发出转弯抹角但确定无疑的信息:所长也是一个罪犯,是混入所里的内奸。当然,听到自己的价值和本能得到比自己更为细致和精彩的阐发,也是惊喜的一个原因。他把那些价值和本能转变成极其精细的理论问题,但丝毫没有降低听者的接受程度。威廉斯是一个相当文雅端庄的人,通过他这个权威的中介,我觉得自己获得表达自己的权威,并且通过我表达所有父老乡亲的新生,他们从未说过该说的话,从未得到允许说心里话的条件,从为有人愿意多问一句他们想说什么。仿佛最难防范的自发性肠胃反应,现在突然摆在公开竞技场里,为自己的尊严和正当性进行不屈不挠的裱糊。所有这一切与其说是一场学术论战,不如说直接来自威廉斯本人长期的深入思考仿佛这些思想只是从一个异常深沉和丰富的本源发出的比较公开的,听得见的些许断片。我只能称之为他的一种深沉而从容的内在存在,是一种牢牢把握着自身的中心和本根,但远远超越了简单的自我中心主义的人才会有的感觉,我想,每一个见过威廉斯的人都会为之动容。我曾奇怪这种内心的平衡和从而是从哪里来的,我如何才能拥有哪怕一二。随着我对他的了解,后来得知基本上来源于他的阶级背景。是的,他终其一生的政治追求时机上都得益于他早年的团结互助的工人阶级生活所留下的形成性影响,赤诚坦荡,无所疑惧。但是我当时还不能理解这个质朴而娴静的权威何以既温文尔雅又言辞刺人,而且一直到中午都那样,虽然实际上他当时才四十岁。我问自己这个人是从哪里来的,他怎么能在这样的地方为无权无势的人说话,而且说得那样精当和肯定。我只停明白他讲的三分之一,决心把其余的搞明白。 当时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利维斯也在那里开设讲座,他对威廉斯著作的评论是:“这些事情奎尼在三十年代时就已经全做过于,”这是威廉斯本人以他那惯有的无所谓的语气告诉我的。邱吉尔学院的乔治·斯泰纳对他的学生说,威廉斯的问题是他不懂得人类悲剧的惩戒净化力量。英文系的其他人似乎大都把他看做社会学家,走错了院系的门槛,不小心和玄学派诗人搅在了一起。当然,他们研究本质上是人文的东西,而威廉斯却分心于红色的历史鲱鱼,分心于阶级和工业和政治之类的事情,更糟的是还分心于电影和广告和通俗报刊。我认为这可能是一个天大的反讽,因为威廉斯和大部分同仁之间的最大不同正是一个人文问题,只是方式迥然不同而已。威廉斯的话语直接从人性深处升上来,似乎把包括自己在内的几乎每一个人都笼罩起来。他的真正过人之处不仅是他说的话,而且是他说话的水平。你不能把他所说的话与感觉到话里饱含的整个丰富的经验背景分离开来。早在“个人的问题是政治的问题”这句口号时兴之前,威廉斯就已经在生活和工作之间的复杂而密切的关系中实践着它。他似乎从不相信自己还没有亲自消化、逐步吸收进自身存在里的任何东西。他以一种慢节奏的、稳步的、沉思的方式生活,这一点也很像有些乡下人。他以执著坚定但绝非自命不凡的严肃态度对待自己的整个生活经验。在他周围的那些无可救药的犬儒主义者和急功近利的年轻人看来,他的样子似乎匪夷所思,古怪好笑。他们的经验深度恐怕只是一个迪斯尼卡通人物的深度。关于平顶帽和农民靴子不乏”怒其不争”的评论和指教,甚至有一篇讣告非要拽出“怀旧病”一词给《走向2000年》(Towards 2000)的作者盖棺定论,威廉斯总是非常正确地把这类言谈看作犯病。如果威廉斯使有些人对自已油腔滑舌和政治暧昧的作派感到不安并且有时会因为焦虑的折磨而作出迅速反击,那实在不是他的本意,因为他属于这样一种人:除非有人对他紧迫不放,否则他不会嫌恶别人。 不管怎么说,威廉斯在剑桥没有感受过那些六英尺人的“跺脚和驴叫”。但是他经历过一场战争:中断了英文课程,在欧洲参加武装斗争(在法国时他是一个坦克兵指挥官),然后随着工党政府上台,以幸存青年军人的资格恢复学业。威廉斯也经历过共产党,他在很短一段时间曾经是一名共产党员。他在英国南部的一些农村讲堂里教了几年成人课程,当他1961年回到剑桥时,发现自己很难习惯那里的督学制度,很不适应给那些权势阶层的孩子讲课,他与那个制度保持一段谨慎的距离。然而一个熟见的悖论是,局外之人反而能维护一个地方最有创造性的传统。我指的是剑桥英文系的优良传统,威廉斯在好多年里一直都是这一传统的化身,当然系里的同仁们往往很少知道他到底讲什么。威廉斯以一种新的方式把剑桥英国文学教学的文本细读分析与“生活和思想”研究两股截然分明的潮流合在一起。但是他们所称的“细读”或“贴住语言”被他称为历史语言学,而他们所称的“生活和思想”则被他称为“社会”或“文化历史”。 这一结合蕴藏着丰富的东西,但也并非没有严重的冲突。细读分析绝非不受意识形态的侵染,他对这一点非常清楚。这是一种知性分离和专业化的习惯做法,在无意识深处离不开意识形态的认可,并且严重脱离大部分人的实际生活境况。如果把细读分析与所谓的“生活和思想”研究以至与整个社会文化构成结合起来,那就立刻陷入一种政治矛盾。如何从局外人的角度分析自己的民族呢?难道这样一种认知形式与认知内容没有矛盾吗?这正是《边界之国》(Border Country)中的马修·普莱斯和《第二代》(Second Generation)中的彼得·欧文害怕发生的事情。这种二元对立以不同形式出现于威廉斯的作品中,我在《批评与意形态》(Criticism and Ideology)(1976)中以一种年轻人常有急躁做法把他的这种二元对立草草打发掉了。这种二元对立也就是在“老百姓”和“读书人”、“智性的群体”和资本主义生产的严酷世界、乡村和城市、弥尔顿和邓恩、高雅和通俗之间长期进行的斗争。威廉斯在给利维斯写的讣告中就提到了他著作中存在的这种冲突——利维斯“竭力追求……一种断裂形式,一种不求介入的态度,一种艾略特式的冷漠的机智,但实际上却摆不脱对连续性、献身事业、英国外省日常生活的实在感觉。这种感觉特别强烈,一直紧紧地揪着他”。威廉斯肯定也是在绕着圈子说他自己。尽管我和其他一些人轻易地给他贴上“现实主义者”的标签,把现代主义对平凡性的断然疏远看做一种创造性的政治实验和破坏性的“斩草除根”,但是他对现代主义的迷恋终生不减,与有些人不同,他不会太快地附和争执中的任一方。如果他的后期著作实际上已经抛弃了“贴近分析”(close analysis)世系的话,那不是因为他不擅长那种分析(他非常擅长细读式分析),而是因为那样做付出的政治代价太大了。《文化与社会》是一个勇敢的、扣人心弦的全新尝试,把那种经过严格训练的文本分析与一种共同的社会历史联系在一起。但是它也因此成为前面所述的那种二元冲突的一个绝好例子。而且尽管众人称赞这是一个激进文本,但它是在冷战时代的政治隔绝中写成的,这样一部著作只能为利维斯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张力留出商讨的余地。威廉斯后来用“第一阶段的激进主义”来概括这部最具原创性的著作的特点,表明一种审慎的自我距离化。 他从“知性的群体”跨进了读书人的知性生活,但这条边界线总是缠绕着他,他终生住在这个“边界之国”。他从哈斯汀斯迁到牛津,只待了很短一段时间,就准确无误地进入了同样的两难处境:《第二代》开篇即谈牛津大学的那条就便取名的“双镇路”,这条路一边望去是大学的塔尖,另一边过去是考利汽车厂的房顶。当然,威廉斯从来不曾相信过嵌入一个有阶级之分的社会里的这种矛盾会通过学问之道而得到解决,他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把这种矛盾看成简单的对立。他最早的论文中有一篇叫做《文化是平凡的》(“Culture is Ordinary"),文中指出如果理解威尔士工人阶级对学问和文化的尊重,就不可能把穿越阿勃加威尼和剑桥之间的边界想象成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他在去世前不久我对他进行的一次访谈中还说,当他回到威尔士时,他的威尔士同志们对他评价最高的一点就是他穿越了那条边界并闯入大都市的制度机关这一事实。这个案例并不表明“文化”在边界的这一边,而“社会”在另一边:哺育威廉斯成长的也是一种文化,就像哈代小说里的人物裘德在牛津的情况一样,他很快就感觉到与他在所谓文明的剑桥遭遇到的那些冷言恶语相比,哺育他长大的那种文化更为珍贵。由于威廉斯的推动,文化概念进入了剑桥,而那些有文化教养的人却把这个概念照着他脸上扔回来。文化并不是一个怀旧问题,并不是要回过头去看那些河谷和山坡:《乡村和城市》(The Country and the City)谈到了“有机社会”的幻象,然后坚决断然地破除了这一幻象。他曾经轻蔑地说起奈厄·贝温,说认识一个威尔士人需要通过另一个威尔士人才行。我从未见过比威廉斯更尊重理性探询的人,尽管他实际上也像所有人一样知道理性总是不在理性的地方。他从来没有低估知性工具的价值,自己的人民被处心积虑地剥夺了的正是这一工具。所以他才用教育者交在他手里的这种工具转身反击教育者。他用这些工具创造了二十世纪英国最优秀的文化作品实绩,他代表的是那些无缘进入剑桥大学、聆听E.M.W.提亚德就鞋子问题发表高论的人们; 威廉斯不仅知恩不报,以怨还德,而且随着年齿日长,反而逾发勇猛好斗,不依不饶了。那些自由主义批评家曾经张开双臂欢迎《文化与社会》,但对他后来谈的什么第三世界的造反和资本主义的兽行却热情顿减。威廉斯一生的突出特征是他稳步不断地走向政治左派;人们已经谈腻了的一种情形是,某某人由一个年轻激进分子成了中年反动分子,他却令人欣慰地把这句话颠倒过来了。主持《政治与文学》(Politics and Letters)期刊时的早期威廉斯信奉左倾改良主义或左倾利维斯主义,他当时也卷入了战后英国政治冷战;后来折服于早期新左派和核裁军运动的迅速壮大,他在这里找到了朋友和支持者。1962年的小书《传播》(Communicatios)无所疑惧地提出了对传播媒体的社会所有和控制,甚至提出了一些实施细节。到了1966年的《现代悲剧》(Modern Tragedy),五年前的《漫长的革命》(The Long Revolution)里的渐进主义话语已经变成了反对帝国主义的武装斗争的漫长悲剧。大约这时,威廉斯为了继续前进而开始后退,重新探究他的威尔士遗产,有意地与“英国”文学和工党政府的新世界拉开距离,这个新世界的文化观来自(C.P.斯诺。威廉斯像许多放逐者一样,必须去发现、甚至是重新发明自己的社会历史,逐步挣脱他已经部分地接纳了的英国和英国文学属性,直至弄清楚他是谁。他在《边界之国》里已经对离开威尔士给他带来的痛苦进行了一定的清洗,现在可以回来了。这些问题全部写进了《乡村和城市》,他推敲这部作品时遇到的困难超过了其他任何著作,因为书中的主题全都触到了他的痛处。一种新的语调,几乎是一种新的感性或感觉结构出现在这部奇异、深刻而又无法归类的作品中。它久久凝视着英国的乡村庄园,从乡村庄园的礼仪和雅趣中读出一部欺诈、犯罪和暴力的反对劳动人民的漫长历史。这时的威廉斯已经见证了越南战争、学生运动和工党政府毛糙的功利主义,他的声音已经出现了变化:不那么温良恭谦让了,不那么讲究有理有节了,不那么谨小慎微瞻前顾后了,而是更干硬、更锋利、更尖酸。在那些政治动荡的岁月里,他的作品变得愤怒冷峭,不依不饶,至少在他的自由主义支持者们看来,他显然有些过分。弗兰克·克莫德给《现代悲剧》下了一个很到位的特定阶级修饰语:“怒气冲冲”。 四年后的《马克思主义与文学》(Maracism and Literature)标志着正式与马克思主义有了关系,标志着“文化唯物主义”理论的形成。但是看样子不是他最终被马克思主义所占有,反倒是他冷静地占有了马克思主义。(他谨慎地宣布,“文化唯物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是“相容”的。)他也要把唯物主义不折不扣地扩展到文化实践中去,以如此的彻底性表明他比马克思主义者们更像马克思。但是,如果把马克思主义逻辑如此这般地推向极端,他就会一并抹掉“基础”/“上层建筑”的区别,从而保留一定的批评距离。这是威廉斯的一贯做法:他不仅十分怀疑正统教义,而且也征引其他思想家或暂停一下看看某种影响。作品完全是他自声的,犹如生命是他自己的。虽然他是社交最广的一个公众人物,伯不无矛盾的是他有一种稳如磐石的自给自足的感觉,有时不免范入孤寂。与其说这是被关在外面的人的一种怪异的自省生活,不如说是走在前面的人令人耳目一新的表现;好像让你感觉到,当你拼力到达某个理论高度时,发现威廉斯早已不声不响地占领了那个位置,而且是沿着自己的思路到了那里。当巴赫金产业在斯拉夫符号学家眼里还只是一抹微光之时,他已经是一位“巴赫金式”的社会语言学家了。他早几年就把于尔根·哈贝马斯关于传播行为的主要论点提出来了。他不是人们所想的那种专门的女权主义作家,但是《第二代》对作品、政治、性别以及家庭进行的透彻研究实在出乎一般人的意料。早在写作《漫长的革命》时,在妇女运动出现之前很久,威廉斯就在讲他当时称为“生育和哺育制度”所具有的中心地位,把这个问题看得与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同等重要。他拒绝为风行一时的阿尔图塞理论或后结构主义理论而分心,他仍然待在那里,胸有成竹地等着我们,直到我们当中一些较年轻的理论家们更悲哀也更明智地最终从那几条死胡同里折出来,在我们曾经离开他的地方重新和他站在一起。他看见了“此路不通”的标牌,但他不相信它会挡住一条路线。①我从未见他在左派文化圈子里盛行的意义上用过“理论”一词。他的忠实追随者遍及全世界,但他从未想过组织一个“学派”。他的著作在美国传布很广,那里的左派批评家们曾经请我说服他访问美国,但在越战期间他拒绝去美国,此后也只去过那里一两次。他对学术明星的位子不感兴趣,很少或几乎没有感觉到自己是某种“职业”的一部分,而是更喜欢在家里不停地做他的事。 我认为这种特立不群的做法既有长处,也有局限。独立使他有时处于某种自以为是的隔绝之中,把一种怪样的奥林匹亚神的语调或过度防御的架势强加在他的写作中,使他的一些支持者感到灰心,他们本来期望他发起一场更具战斗性的集体的活动。也许是他过分习惯于成人教育那些年里养成的独自工作的做法;也许是他防范剑桥“细读者们”出现的问题。宗派主义使他厌烦,他有办法把最具多元性和最无宗派性的政治方法与一个社会主义者坚定不渝的信念结合起来,有时让人感觉到他这个人真的无法想象其他人竟然会信奉别的东西。如果说含讥带讽式的愤怒是他的作品的一个方面,那么另一个方面就是对人类潜能的信任。他的信任是康慨大度和忠贞不渝的,即使政治权力已经习以为常的对人的蔑视和戏弄也会使他有五雷轰顶之感。这并不是某种感情用掌的乐观主义所使然:威廉斯身上有一种异常冷静的现实主义,它来自某些出人意料的品质,例如他具有行政长官和政治协调人的出色能力。所以他能依自己的经验知道非英雄的普通人能做到什么,听到轻视和贬损他们的话时,他会怒不可遏。对他而言,王子之死算不上什么悲剧,而他的铁道信号员老爹之死才是真正的悲剧,如果不是因为他的孝顺儿子,人们可能从未听说过有这样一个人。当然这并不是因为他相信这些最基本的爱和怜悯和团结的价值将不可避免地取得政治胜利,一个如此敏锐的政治分析家怎么会在黑暗年代相信这些东西?倒不如说他不惜一切代价地坚守这样的信念:这些价值终究是最重要的,它们或许不会获胜,但它们是一切的一切,放弃了这一信念就放弃了一切。他已经知道人类的群体可以是什么样子,在重新建成国际规模的这样的群体之前,他决不会休息。他非常知道亵渎人性只是一件举手之劳的事情,他从利维斯那里继承的最优秀的品质不妨简单地概括为“谦敬”二字。他对威尔士历史进行了研究,从中知道了一个被压迫的民族在最严酷的条件下也会表现出令人难以置信的韧性和活力;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他没有做那么多人做过的事情,他不可能降低自己的希望,不可能在政治上见风使舵地面对现实。他面对“他的”现实。他总是能沉稳地从长远角度看问题,就像他有一次直截了当地说的那样,这种做法能避免“对短期问题作出长期判断”。 威廉斯最不放在眼里的边界是学科门类之间的那些传统分界。到了最后,竟然无法给他的工程起个名字:不像社会学,也不像哲学、文学批评或政治理论,既像“创作的”和“想象的”作品,又像学术著作。在他自己的一系列关键词当中,“联系”(connecting)占的地位可能最高,此外还有“主动”,“复杂”,“困难”,“变化”等等。他是图书馆管理员的冤家和恶梦,三十年来一直对“创作的”和“理论的”写作进行着眼下才流行的解构工作。从《文化与社会》到《关键词》(Keywords),语言始终能引起他的学术激情,但是他对语言意味有非常深入的感觉,往往朝许多方向深入下去,很难称他是一位语言学家。对他而言,词语是浓缩了的社会实践,是历史斗争的场所,是政治智慧或政治统治的贮存器。他对词语有一种凯尔特人的感觉,能感觉到它们的丰富肌质和密度。他自己不仅写作,而且有很多演说,同样有力而富有修辞性,他的演说是认真建构和组织的,而不是临时杂乱地凑在一起。如果说他是一个政治理论家,那也不是那种进行短期分析的理论家(当然在一些特殊问题上,他也能组织起激烈的政治介入),而是像与他同属“文化与社会”传统的从布莱克到莫里斯等人那样,预言性地辨识出整个文化的形式和运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他属于古典知识分子行列,坚守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感而决不固守某种单一“学科”。不过,他不仅避免了专家们的近视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绕开了传统圣贤们的业余道德说教,当然,这并非因为他对文学的具体性和特殊性非常敏感的缘故。利维斯对某些社会文化问题的包容是通过将它们殖民化的方法来实现的,而威廉斯则终于颠倒了这个逻辑,把文学研究的中心拆解或更宽广的文化实践领域。但是他向来首先对写作感兴趣,只不过对写作范畴的含义进行了理想化的改造而已;他从未对这一事实予以说明。具有反讽意味的是,有些同行竟然把他看作对文学作品进行还原的“内容分析家”,因为在他看来,是形式把所有一切连在一起的。他的批评把文化形式从形式主义那里挽救出来,并庭其中发现了社会关系结构、技术可能性的历史和社会决定的整个看待事物方式的突然变化。他能从舞台技术的变迁中追溯到意帜形态感觉的变化,在维多利亚时代的小说句法中探察出城市化的节奏。 我觉得威廉斯特别强烈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历史人物。他意识到自己的作品十分重要,但他丝毫没有个人虚荣心,这在某种程度是因为他有一种奇异的从外面看自己的能力,按卢卡契所说舶“典型”而不是个体来看待自己的生活。他的生活就是他发自内心所做的一切,他的思想饱含着个人的经验,但他似乎也能把自己非个人地、公允地看作“走过了二十世纪中期那些年代的一个普普通通的生命”(《现代悲剧》)。他既是普通人也是特殊人,这也是他身上的许多悖论之一。虽然从个人来说,他是最大度、最平和的人,待人之热情简直掬手可揽,也许正是这种“历史实在性”成了他与同事分离的最直接的原因。他们是个体的大学教师,各自忙于这样那样的事情;而他所进行的是一项历史性的工程,既是非常个人的事情,又奇怪地是非个人的工作。他特别意识到这项工作及其所植根的生活具有整体上的一致性。他过着一种殚精竭虑、枕戈待旦的生活,仿佛要执行一次献身行动或连续任务。别人可能写一本书或两本书,甚至写二十本书,但威廉斯从事的是一项全然不同的工作。人们会强烈地感觉到无需讨论他是不是一个学者的问题。一些左派学者有时喜欢佯装他们仅仅是穿越一种制度,若即若离而已,根本不求介入,但在威廉斯身上这却是实际情形,尽管他在大部分工作时间里都是剑桥大学的一个研究员。他没有左派的那种因为当大学教师而生发的过度的负罪感,因此无需为自己是一个大学教师而辩解,因为再清楚不过的是他并不以此为生活的中心。就算他是大学教师,他也显然不属于他们那种人,因此他使亲者快而仇者痛。他以一种自然平常之态对待自己在剑桥的地位,很有尊严,好像他真的有权利得到,当然他有权利得到。工作总得继续做下去,他没时间叹息做这工作所带来的恩恩怨怨。他几乎一概地对同事们敬重有加,但并不一定与他们合作做事。他的始终合作者是乔伊·威廉斯,《文化与社会》序言里称她为“真正的合著者”。对威廉斯而言,最亲密的思想伙伴和最深入的个人生活和爱情的分享者自然是不可分的。 他几乎是单枪匹马地把文化研究从他发现的比较粗糙的状态改造成异常丰富、资源雄厚的研究领域,因此而不可逆转地改变了英国的思想和政治图景,使成千上万的学生和同行和读者长久地得到他的思想赐与。他所以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他自始至终坚信他喜欢称为“意义和价值”的东西绝对占着中心地位。他毕生与形形色色的左翼还原主义做法或移置了的此类做法作斗争,相信语言和交际不仅是我们曾经生活过的地方,而且是我们正在生活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说,他早就一直坚持着有些左翼人后来通过葛兰西或话语理论或精神分析学或“主体政治”等才慢慢发现的东西。后来,当大家都赶上他并忙于把这些东西推向唯心主义极端时,他却猛然向后转,开始讲文化生产的物质方式,写作的社会规约制度,简言之,开始讲文化唯物主义。他的早逝使我们突然变得穷困不堪,如果他没有离我们而去的话,他一定又像前几次那样,早已先于我们到达了目的地。 也许应该在此解释几句。我无意暗示这个阶段所有的理论发展都一概走入了死胡同。威廉斯本人尽管尖锐地批评了其中的一些理论,但也吸收了另外一些有价值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文化在1970年代空前繁荣,尽管他自己的作品与某些时潮相冲突,但是仍然受益于这次马克思主义的文化繁荣,我以为这是无可争议的事情。我自己在《批评与意识形态》中对威廉斯的批判就萌生于那些新潮流,有人觉得我不应该那样做,甚至有点不光彩。威廉斯却绝不这样想。他尽管对我的一些批评保留异议,但对另外一些批评却是认可的,这是一位其作品不断进化的思想家做出的合乎逻辑的反应。他自己也能对其早期的一些观点进行严厉的批评,他欢迎热烈的论争而不是驯顾听话的弟子。有些人当时就奋起为他打抱不平,现在仍有人这样做;这样做也许与他自己更为隐忍的自我批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我仍然为自己在《批评与意识形态》里对威廉斯的许多批评观点辩护,当然,如果是今天的我,将会以一种更和煦的风格和一种不同的语气提出自己的批评。对我而言,他的著作无比重要,当我竭力与这样的著作保持一定的批评距离时,说了一些尖酸刻薄,眼界狭窄的话,惹人嫌恶,对此我十分抱歉。译者:马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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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阳镇战斗一结束,我即奉命率部向枣阳方向搜索前进。队伍沿着山坡行进时,突然从汉口方向低空飞来了4、5架飞机,我立即命令部队疏散掩蔽。可飞机并没有投炸弹而是投了不少传单。我坐在山坡上接了一张。传单上写着:支那大将张自忠总司令战死。我心头一震,半信半疑。不幸噩耗很快就得到证实,我心伤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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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法无常,如医方然,惟在适时宜民。 —— 康有为 于1910年代中华民国宪政实践的失败,长期以来,存在一种主导的解释范式:论者多将以孙文、宋教仁为代表的同盟会-国民党视为历史进步势力,而将北洋军阀集团视为落后反动势力。宪政的失败,主要是北洋军阀集团阻挠和破坏的结果。[1] 而要进一步分析何以存在这种阻挠和破坏,论者往往追溯到经济社会基础以及建筑其上的政治文化:中国近代资本主义尚未充分发展,不存在强大的民族资产阶级,因而使得政治被旧官僚和军人所垄断;[2] 在政治文化上,集权观念根深蒂固,缺乏法治和个人权利意识等等。[3] 这一范式所指向的实践对策,有激进的暴力革命,也有渐进的社会政治改革,但都要求进一步发展新的生产关系,培育新的社会阶层,全面改造中国传统政治文化。近年的研究中出现对这一范式的一些微调,如一些论者指出同盟会-国民党深受中国传统秘密会社传统的影响,在政治文化上具有深刻历史局限性。[4] 但这一补充无损于上述范式的基调,它无非意味着:同盟会-国民党尽管可能略微“先进”一些,但仍需要和北洋军阀集团一起接受进一步的“启蒙”或者“革命”。“启蒙-革命”范式符合我们时代的主流价值诉求,同时也具有宏大的视野,对于长时段的历史分析具有很强的逻辑自洽性,因而成为了主导性的研究范式。但这一研究范式的基本出发点,或者是为二十世纪历史发展道路作正当化论证,或者是试图通过历史研究进一步确证某些政治价值观,以推进“未完成的现代性方案”,因而往往将一定的政治势力直接和“先进”、“落后”等基于线***观的评价直接关联起来,阻碍了对各种政治势力具体政治行为模式进行细致研究。这导致对民初政治的历史分析过于强调结构(structure)的决定性意义,而未能展示行动(agency)对于结构的反作用。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突破既有历史标签,关注具体政治行动的民国宪政研究,如严泉的《失败的遗产》,运用了1913-1923年十年间立宪辩论的档案,对各派政治势力在立宪过程中的策略性互动进行了分析,指出各派政治势力之间存在严重不信任,均以制宪作为扩张自身权力、限制他方权力的工具,因而不能达成适当的妥协,而宪法文本也因为严重偏离实际政治中的力量对比而无法运行。[5] 对于政治行动策略的深入分析,使得严泉能够比大多数“启蒙-革命”论者更为公允地看到同盟会-国民党对于宪政失败应负的责任。但严泉的努力最终还是以政治行为层面的分析来补充“启蒙-革命”的范式的结构性分析,未能突破这一范式的一些基本判断,如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主要视为宪政建设的负资产而非积极资源。在学理上,是否存在一种既重视政治行动策略分析,又不落入“启蒙-革命”范式的解释可能呢?本文试图通过从康有为的共和立法入手,来探索这一学理上的可能性。众所周知,康有为从戊戌变法时期开始就力主君主立宪,1917年还参与了张勋复辟。但不常为人所知的是,康有为在民国初期,曾经有一段时间积极为新生的共和国出谋划策。当一位原来主张君主立宪的思想家转而为共和立宪的时候,他往往能比共和体制的一贯支持者更清楚地体察到共和政体的固有弱点,也更善于指出共和体制中的行动者的选择错误。他的观察和思考,对于我们思考民初立宪运动中的政治行动策略有极大的帮助。另一方面,康有为使用一种独特的、以儒家经学为基础的理论话语,这使得他与出自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启蒙-革命”论者大相径庭,也能为我们思考“启蒙-革命”范式之外的历史解释可能性提供有益的启发。我所选取的切入点是康有为1913年在首届制宪国会召开前夕起草的《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6] 该草案发表于他主持的《不忍》杂志,洋洋洒洒六万多字,长达一百零六条,附有详尽的立法理由解释,熔儒家经义、西方宪法法理、各国宪制与中国国情分析于一炉,既提出自己的主张,也对当时的许多流行观念进行纠弹。作为今文学家,康有为在儒家经学方面的功力自不待言,他的宪政观亦具有儒家经学研究的基础;而十六年(1898-1913)流亡海外、周游列国、结交政要的经历,也使得康有为对于东西洋各国的宪政运作有了深入的了解。这位在话语体系上貌似最旧的思想家,在对当代政治的观察上,却可以说站在时代的最前沿。这种“最旧”和“最新”的结合,赋予《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独特的知识魅力。从政治影响上说,《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算不上成功。它影响了梁启超代表进步党起草的宪法草案,[7] 但由于制宪会议多数掌握在国民党议员手中,康梁宪法草案均无法引起立法者的充分重视。不过,政治上的失败无损于其在政治思想上的意义。历史的演进是多方合力的结果,它实现了某些可能性,但也扼杀了其他的可能性。那些未展开的可能性,往往包含了可用以批判和反思已凝固板结的“现实”的资源。在这个意义上,研究过去未实现的可能性,往往也是对未来进行想象和规划的途径。[8]本文将采取一个语境化的进路,将康有为的文本放置到晚清和民国的政治争论的背景中进行解读,其中最重要的是1913年朝野各方为制定正式宪法而展开的一系列争论,尤其是袁世凯和国会制宪会议之间关于总统和议会权力分配的争论。康有为并没有直接介入这一争论的渠道,但其私拟宪法草案分析了各种不同的权力分配方案及其可能的实践结果。如果我们将康拟宪法草案与1913年之后困扰新生的共和政体的一系列政治危机——如复辟和府院之争——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多数内容没有超出他的分析和预测范围。这位冷静的旁观者因而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不可多得的视角,去理解民初宪政运动中所包含的那些自我挫败的因素。1913年立宪运动的交锋地带 要理解1913年立宪运动中各方政治势力交锋的要点所在,需要探讨三个宪法文件:第一是1912年南京临时参议院所草拟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另一个是1913年国会制宪会议起草的《天坛宪法草案》;最后是1914年袁世凯政府起草的《中华民国约法》。1912年初,南京临时参议院成立,南方各省革命党讨论制定中华民国宪法。在最初的讨论中,孙文认为中国是广土众民的大国,需要强有力的行政领导,因而主张美国式的总统制,[9]而宋教仁主张议会制(即责任内阁制)。随着南北议和进行,由袁世凯出任民国临时大总统已成定局,宪法讨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革命党人最紧迫的考虑,变成了如何利用宪法来约束袁世凯。因而,孙文的态度遽变,从赞成总统制转向赞同议会制。但民国时期的观察者就曾指出,从《临时约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当时的立法者们并没有厘清议会制/责任内阁制的概念。[10] 《临时约法》中既包含了总统制的因素,也包含有议会制的因素。在赋予参议院的一系列权力中,涉及立法与行政关系的权力主要是官员任命同意权和弹劾权。《临时约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这实际上是接近于美式总统制的制度安排。在弹劾权方面,《临时约法》规定参议员可对违法或失职的国务员进行弹劾。在这里,立法者将“不信任”也包含在“弹劾”的意义之中,大大扩展了弹劾权的范围。而“不信任议案权”(倒阁权)可以说是典型的议会制下的议会权力。从行政权这一方面来看,《临时约法》规定的总统并非典型的议会制政府之下的虚位元首。《临时约法》一方面模仿美式总统制,赋予总统相当大的实权;另一方面,仿照法国内阁制规定,增设了国务院(内阁),并且赋予国务员以辅政权和副署权。但是,总统具有不经参议院同意,直接对国务员进行免职的权力。国务员的副署权并不能起到制约总统的作用。[11]《临时约法》以责任内阁制为目标,但所产生的政府体制更接近总统制。它为分掌行政和立法两权的政治势力扩张自身的权力都提供了想象和解释的空间。在1913年的制宪过程中,袁世凯希望在保有《临时约法》所授予的总统权力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扩展总统的权力。而由国民党人主导的国会制宪会议则希望遵循《临时约法》的制宪目标,建立以议会为中心的的责任内阁制/议会制,使总统成为虚位元首 —— 这意味着架空袁世凯的权力。国会制宪会议从1913年7月21日开始至10月31日会议结束宪法草案的三读,形成《天坛宪法草案》。相比于《临时约法》,议会权力在以下方面出现变动:第一,设立国会委员会,在国会闭会期间,全权代表国会行使各项权力;第二,国会获得宪法解释权;第三,区分了弹劾权和不信任权。仿效美国的制度,由众议院提出针对总统和国务员的弹劾议案,但并没有模仿由最高法院大 法官主持审理的做法。对弹劾出席人数和表决人数的规定也比《约法》宽松,对国务员更是如此。弹劾可针对国务员的一切违法行为进行,受弹劾后免去职位并剥夺公权。而在不信任权的行使上,也降低了门槛,列席员过半数即可通过不信任议案,但对列席人数没有规定,推定按照一般议事规则,过半数开议。如此,在极端情况下,只要四分之一以上议员赞成,即可倒阁。在制宪过程中,袁世凯就两项权力与制宪会议反复交涉,一项是总统不经国会同意任命国务员的权力,另一项是大总统对于国会的解散权。[12] 这两项权力并没有超出责任内阁制的要求,但遭到制宪国会断然拒绝。针对前者,《天坛宪法草案》要求“国务总理之任命,须得众议院同意。国务总理在国会闭会期间出缺时,总统经国会委员会之同意,得为总理之任命。”此外规定,国务员受到国会不信任决议时,大总统必须免其职。针对后者,《天坛宪法草案》规定,总统解散众议院必须得到参议院三分之二同意。这比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二分之一门槛还要高,使得总统的解散议会权形同虚设。在权力要求得不到制宪会议满足之后,袁世凯通电地方督军和地方议会,指责《天坛宪法草案》不合理,既而取缔制宪会议中国民党议员的议员资格,致使制宪会议不足合法召开人数。1914年初,袁世凯干脆解散国会。在接下来几个月中,袁世凯炮制了一部“超级总统制”宪法,即《中华民国约法》。按照该法,大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国务卿没有副署权。大总统除缔结涉及变更国土以及增加人民负担的条约需得立法院同意之外,行使各项权力不受立法院限制。大总统有无限制的停散议会权与否决权。议会立法遭到总统否决后,即便仍有三分之二议员支持该立法,总统仍可拒绝公布法案。立法院对于总统的制约,仅限于对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的弹劾权。此外,设立参政院,在立法院成立前,代行立法院职能。但参政与院长皆由大总统任命,因此,无论是立法院,还是参政院,都不可能对大总统权力有所制约。《中华民国约法》规定的大总统权力,已接近旧制度下的皇帝。1913年立宪运动的交锋地带,在于总统权力和议会权力的分配。 而这一分配问题之所以棘手,是因为行政权和立法权分掌在南北两股不同的势力手中,双方都有军队和庞大的既得利益。权力分配不仅仅关系到中央政府的体制问题,更关系到中国的统一。然而,《天坛宪法草案》毫不妥协地架空北洋集团的权力,袁世凯在1914年推出的《中华民国约法》以牙还牙,毫不妥协地剥夺代表了南方各省势力的国民党在中央政府中的权力。1913-14立宪的失败,导致中国南北从实质上处于分裂状态。而在袁世凯死后,连北洋军阀也四分五裂,中国政治陷入了碎片化状态。到那个时候,无论国会制定什么样的宪法,其效果都接近于一纸空文。 原理和范例明晰了康有为所处的时代背景,让我们来看康有为对其时代的回应。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一部分 “发凡”解释了该宪法草案的基本原理。康有为提出,判定一个国家是否属于共和国的标准,不在于有君无君,而在于这个国家属于“公有”还是“私有”。这就和民国初期以君主存废作为判定共和标准的一般意识大相径庭。康有为这样来表述立宪的目的:宪法何为而立也?为敌人主专制其国而立也,为去人主私有其国而立也,为安国家而官明其职、人得其所而立也。[13] “专制其国”与“私有其国”基本对应。从康有为的今文经学视角来看,中国在春秋之前,天子、诸侯、大夫“专制其天下国家而私有之”。孔子作《春秋》,定名分,为中国制定了宪法。到了汉代,《春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到了宪法的作用。而到了清代,朝臣奏议,“引据上谕为多,而引经义为少”,《春秋》大义失落。而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盖无国会之众力以持其后故也。”[14] 康有为承认国会制度并非中国源生,可用以守护中国古老的宪法,保障天下为公。而一旦宪法和国会运作起来,君主的有无存废,就无足轻重了。有君的英国和无君的法国和美国,均属“公有”,都可以称之为共和国。在康有为看来,共和不等于民主,君主也不等同于专制。[15]像英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的君主,不过是“伴食画诺”,根本不是专制。而无君的共和国如美国、墨西哥,其总统权力却远远超过许多君主,倒具有某些专制色彩。因而,“今言国体政体,必破弃欧美学说专制共和之谬名,而明公有、私有之殊别,然后宪法乃有可言也。”[16] 康有为将“共和国”理解成为“公有国”,正好和共和国的拉丁文原词res publica (字面意思为:“公共之物”)不谋而合。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波里比乌斯(Polybius)、西塞罗(Cicero)、马基雅维利 (Machiavelli)等思想家将共和理解为包含了君主因素的混合政体,康有为在这一问题上的见解,与他们高度接近,尽管没有证据表明他读过这些思想家的作品。上述原理的重要性,是在后面的分析中逐渐展开的。通过破除君主和共和之间的对立,康有为提出了这一洞见:君主的存在并不等于国家“私有”,而废除君主,也未必立即造成国家“公有”的局面,随之而来的可能是由众人觊觎最高权力而造成的政治动荡。在这样的问题意识引导之下,康有为归纳出四种共和宪政模式,陈明各自利弊:第一是瑞士共和国宪法。瑞士为联邦制国家,各邦选举联邦议员,由议员公议而进行立法和行政事务。在康有为看来,瑞士宪法合乎《易经》中“群龙无首,吉”之义,“诚共和制之极轨也。”[17]在未来的“大同世”,瑞士的制度可成为普遍的制度。然而在当下,这种制度只能在瑞士这样的小国中运行。中国是广土众民的大国,又处于“据乱世”,若推行瑞士的议长共和制和全民公决制度,易生祸乱。第二是美国的共和宪法。康有为首先反对仿效美国的“国民公举总统之法”,他认为这一制度只能在美国行得通。中南美洲各共和国仿效美国国民公举总统之法,结果“争乱弥年,杀人如麻”。美国的总统制之所以能够行得通,跟其建国时期的六项特殊条件有关:开国诸贤,皆清教之徒,无争权位之志,只有救民之心,一也。因于属地十三州已有议院,各自立国,本无君主,二也。本为英人,移植英已成之宪法于美,政党仅二,故少争,三也。美初立时,人民仅三百万,仍是小国,四也。介于两海,国无强邻,国不设兵,五也。新地初辟,民易谋生,故不成大乱,六也。[18]尽管总统制在美国行得通,所造成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第一是金钱政治,康有为引勃拉斯(James Bryce)《平民政体》(Modern Democracies)一书指出,总统选举“费金钱、糜酒食以数千万,全国之民,月日罢业,金融为之大困,商业牵及停滞,其害中于民亦已大矣。”[19] 第二,总统身兼国家元首与行政首脑,位高权重,为争这一位置,很容易引发国内冲突;第三,在总统制之下,“行政、立法二司巍峨对峙,沟绝不通”。这体现在:总统自己选择国务员,国务员不能进入国会发言,总统不能停、散国会,国会不能倒阁。两权之间如果发生冲突,“必含敌相攻以相牵制”。[20] 在康有为看来,后起的总统制还不如更为古典的责任内阁制(议会制)来得妥当,后者有一系列机制协调行政与立法,避免出现宪政僵局。 在康有为看来,美国的联邦制就更不值得学习了。民初各省都督由地方自行产生,掌握大权,不听中央号令;再加上各省之间道路不便,地方势力已经形成封建割据之势。在这一情况下引进所谓联邦制,恐怕只是对封建割据的全新包装,但无改其本质。康有为强调以历史的眼光来看美国的宪法:虽然美国各州分治,但历史趋势是从分到合,中央集权日益加强。中国原本是统一国家,非要学习美国联邦制,由合到分,这恐怕是违背了历史发展趋势。具体到制度细节上,如果仿照美制,以省为地方自治单位,结果会如何?中国一个省的规模相当于欧洲的中等国家,一旦造成地方割据,极易相互损耗,导致帝国主义势力乘隙而入,各个击破,印度亡于英国,便是前车之鉴——这一悲观图景并非出于康有为的临时判断,而是和他先前对于地方自治制度的成熟思考相关。众所周知,康有为是晚清时期“地方自治”的有力鼓吹者,但他在主张“地方自治”同时,非常警惕封建割据和内乱。1912年冬,康有为提出了“废省”的主张,建议从“省”这一元制返回汉唐的州府制度,划小地方自治单位,防止地方势力演变成为封建割据。[21] 就地方人事而言,康有为不主张实行美国的“民选官吏”制度——即美国各州官员、甚至法官也由地方选举产生的制度。康有为认为,不如实行从上到下委任的官僚制。这个判断与他对中国国情的判断有关:中国民众聚族而居,如果官员由地方选举,必然陷入宗族利益、地方利益而无法自拔,渐成封建根据之势。[22]而加入政党的因素之后,情况变得更加复杂,有可能出现地方政治为党老大所控、任用亲信,压制异己的情况。第三个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模式。按照康有为叙事,法国在被普鲁士击败之后,痛定思痛,仿英国及其他欧洲君主立宪国家,实行责任内阁制,总统由上下议院共同选举,如同虚君;总理执掌行政权,各政党争夺总理之位,内阁变而总统不变。但这一制度仍然有其缺陷。总统既然是由上下议院共同选出,必然是有才能的人,加上任期很长,中间肯定会碰到与自己不同党的内阁,于是施展其才能,联合各小党,颠覆内阁。法国的内阁短命,政局动荡,源出于此。[23]康有为的诊断是,法国学习英国虚君共和,但不得其精髓。“盖虚君之用,以门第不以人才,以迎立不以选举,以贵贵不以尊贤。”[24] “虚君”的作用就是在各党争夺权位的时候,坐镇其上,避免无政府状态,因而君主不应有党派性,不需有大才。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从外国迎立君主。从表面上看,这一虚君是纯粹无用的,但这是“无用之用”——正是因为它避免了直接的权力斗争,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凝聚人民的认同并获得权威,在剧变的时局中起到一种镇定的作用。[25] 由此引出康有为所列举的共和模式之第四种,英国的“虚君共和”。英国宪法设一虚君,但只有君主之礼,而无实际统治权,议会中各党派竞争首相位置,政争不至于动摇国本。在康有为看来,英国表面上有君主,但实际上是一个“共和爵国”。君主在政治上所起的作用是前面所分析过的“无用之用”。但这只是“道之以政”的层面,在“齐之以礼”的层面,这一被英国宪法学家白哲特称为宪法的“尊荣部分”的王室还能起到保存礼法纲纪,正风俗人心的作用。与法国相比,英国的政治和风俗都居于上风。[26] 对以上四种模式,康有为是怎么评价的呢?英国有虚君,但今日中国已推翻君主,英国模式虽好,但已不可学;美国模式“易生祸变”,不可学;瑞士模式“至公”,但在中国这样的广土众民的大国中难以推行。[27] 因而,最后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政模式基础上,考虑中国国情,适当加强行政权力,弱化议会权力,以冀通过强有力的行政领导,克服民国初期国家分裂、列强紧逼、地方势力割据的危境。 强势行政权 在康有为设计的宪法体制中,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也是行政首脑,相当于法国议会制下的总统加总理。之所以不另设总理,跟康有为在“发凡”中对法国体制的一个判断有关:总统和总理一旦不同党,相互拆台,就会造成政局不稳。中国当下政党发育很不成熟,总统与总理分立更容易造成政局动荡,还不如将两权集中于总统一身,以免去许多纷扰。康有为很清楚这样一种选择所隐含的众人争位的风险,但在“民国初创”的形势下,似乎没有更好的选项,只有用其他后续方法来弱化这一选择带来的消极后果。 下表比较了康拟宪法草案和《天坛宪法草案》关于总统的规定。 表一 总统权力比较 项目康拟宪法草案天坛宪法草案 大总统之选举国民大议会选举国会两院选举 任期三年一任,得连任两期五年一任,得连任一期 停散议会权无限制大总统解散下院需上院三分之二同意 立法权可提议立法或修宪;有立法否决权无左列权力 任免官员及制定官制官俸可不经议会同意而任免官员;可自主制定官制官俸国务总理之任命,须得众议院同意。国务员受议会不信任决议时,总统如不解散议会,必须将其解职。无自主制定官制官俸之权 外交权总外交,任免公使,接受外使。外交合约,除十六条之限制之外,有商订批准之权无任命公使权;缔结条约不经议会批准,不生效力 紧急命令权不违反宪法和法律,可直接发布,其合法性受法院审查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以国务员连带责任,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敕令。但需在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追认 从上表来看,袁世凯在立宪过程中提出的两项核心权力要求——解散议会的权力和自主任命国务员和驻外公使的权力,在康拟宪法之中得到了完全的满足。这并不是因为康有为对于袁世凯有什么好感。他曾在1912年7月18日给梁启超的信中直抒对袁世凯的强烈仇恨。[28] 袁世凯称帝之后,康有为发布《讨袁世凯檄》,言辞极为激烈。[29] 纵观康有为一生言论,他认为有资格称帝的只有两人:孔子后代衍圣公以及满清废帝。[30] 按其政治原理,君主权威是需要历史传统支撑的,像袁世凯那样的篡位者可以获得专制权力,但不可能获得君主的权威。[31] 由此来看,康有为力主加强行政权力,绝非为袁世凯一人。这一主张的基础是他对中国时局的判断。1912年4月,在《共和建设讨论会杂志发刊词》一文结尾,康有为虚拟两个人物“学士”和“大夫”的对话,勾勒出共和建设的路线图。根据这一路线图,最紧迫的任务是将离心离德的各省和各族重新聚合起来,区分军队与文官政府,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经济,奖励实业。而要实现这些任务的必要条件,就是一个具有强势行政权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一政府在政党体制上需要“国会内阁之合一政党”的支持。[32] 但1913年的时局恰恰相反,国民党在议会中获得多数,使得立法和行政从总体上处于敌对状态。因而康有为主张从制度上增强行政机关的自主性,免受敌对的立法机关的过度干预。下面分述其对于行政部门各项权力的分析:就袁世凯关心的解散议会权力而言,康有为认为,既然采用责任内阁制,就必须采用相应的政府停散国会权,这是行政与立法两权平衡的需要。[33] 在此,他驳斥了三种反对政府停散国会权的说法:第一种认为是违反民权原则;第二种是违反分权之原则;第三种是违反委任之原则。康有为认为,解散国会,重新选举,是诉之于全国人民,因此属于民权的行使,而非违反民权;政府的停散议会权和议会的弹劾权相对等,符合分权原则;大总统不是议会所委任,而是国民所委任,所以由总统来停散国会,谈不上违反委任之原则。对于该停散权的行使,康有为认为不应加以限制。他所基于的理由是:“吾国国体甫立,政体未坚,国势未固,国民未安,立法宜活,以容变更,以求增进。”因而,不应该规定停散次数。此外,不应该像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那样,规定停散下院而求得上院之同意。“吾国势至弱,国势当强,令得展其四体,故欲停散下院时,政府但元首行之,不必求上院之同意也。”[34] 在康有为看来,如果加上“求得上院之同意”这一限制,相当于剥夺政府的停散议会权。话音未消,数月后通过的《天坛宪法草案》做出了比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更为严格的规定。法国不过规定解散下院需上院过半数同意,而《天坛宪法草案》规定解散下院需上院三分之二同意,从根本上使得这一项权力成为镜花水月。参与立宪的首届国会议员们为何不愿意赋予总统以实质的停散议会权?“屁股决定脑袋”,这是最方便的解释。但我们仍然有必要考察议员们拒绝停散议会权的表面理由。在《天坛宪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议员们提出如下意见:一、内阁对议会负责。具有停散议会权,不啻是对代议原则的侵害。二、总统已有复议权(否决权),该权具有与停散议会权类似的功能,故后者是多余的;三、在三四年内民意不会有很大变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并无必要,且会造成政府在一段时间内缺乏监督;四、从法、日等国的实践来看,该权不是无用,就是易遭政府滥用。五、中国交通不便,重新组织选举成本太高。[35] 以上第一项,康拟宪法草案中已有驳斥,属于法理不通。第二项亦未认识到否决权和停散议会权之间的差异,前者可延宕议会法案,但不能阻止议会最终通过法案,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宪政僵局。第三项对民意的稳定性的判断更成问题,一个突发事件改变民意走向的事情在历史上屡见不鲜。最后,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当然有很高成本,包括政府在一段时间内缺乏监督的成本,但这种代价是否值得,全看宪政僵局是否会造成更高的成本。对于康有为来说,在中国当时的内忧外患条件下,行政和立法两权陷入僵局从而致使行政权无法施展,无疑会造成更大灾难。 至于袁世凯关心的总统自主任命国务员的权力,康有为也有充分的解释。康拟宪法草案第十九条的理由说明指出,欧日各国选用国务员,都没有要求国会同意的。美国是总统制国家,规定由上院同意国务员的任命,“稍示国会监督之意”。[36] 但在责任内阁制下,出来组阁的肯定是议会的多数党,同意权纯属多余。总统任命国务员需得议会同意,有可能导致行政和立法之间发生摩擦,乃至相互敌视,影响到国家政治的全局。至于总统自主任命外交使节的权力,康有为没有专门的说明,但前面理由不妨类推。这位合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为一身的总统,从选举程序上来说,也与典型的议会制政体下的总统和议会不同。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体制下,总统由两院会合选出,总理由下院多数党推出。在康有为看来,法国以两议院会合选举总统,有失立法行政之间的平衡。他提出的办法是扩大选举会议,每县选举一位议员,和两议院会合形成国民选举会,选出总统。有了县议员的加入,国民选举会的规模可能达到两千人,贿选比较困难;此外县议员在当地投票,也难以受到京师势力的胁迫,促进选举公平。[37] 总统出于国民选举会而非议会,能够获得一种相对超然的地位,不至于在以后的行政中受到议会挟持。强势行政的思路也贯穿到康有为对于国务员的规定上。康拟宪法规定:“国务员对众议院负责任,对参议院不负责任。”[38] 康有为提供的说明是:法国国务员对于两院皆负责任,但这也正是十九世纪法国内阁变动太多、政局不稳的原因之一。鉴于法国制度的弱点,康有为在此参照了英国贵族院不能使大臣辞职的制度。考虑到共和初建,人才稀少,如果弹劾过于容易,政局必然不稳,康有为对国务员的弹劾也设置了较高的门槛:由参议院审判,三分之二通过。而在《天坛宪法草案》中,过半数通过即可通过弹劾。 弱势议会辛亥革命推翻君主专制,标举“主权在民”原则。一些理论家直接从这一原则推出一个议会中心主义的政体。如王宠惠指出:盖共和国之主权,在国民全体,虽一国之政治莫由直接取决于国民,然以议院为国民之代表机关,民意自不患其不达,是以议院曰可,即不啻为国民之所可。政府不得而否之也。议院曰否,则不啻为国民之所否,政府不得而可之也......政府,不过为执行同意以求达此目的之机关耳。[39] 这一理论将议会当作主权机关,将行政机关仅仅视为议会意志的执行机关。但对于议会可以处理的议题的范围,并没有做出限定。它的致命缺陷在于对议会干涉具体行政事务的倾向毫无防备。[40] 在一个大国里,没有受过专门行政训练、人数众多的议会并不适合处理具体行政事务,如果硬要干涉,往往是对行政形成更大的掣肘。王宠惠“以议院为国民之代表机关,民意自不患其不达”一说,在经验层面上是否成立,取决于一点:议会是否能够忠实地代表人民的意志?而在这个问题上,康有为表示了强烈的怀疑。康有为常以摄影来比喻代表(representation)。一张照片上能够拍摄的人数是有限的,当代表和选民的人数比例较高,就越能摄清国民的影像。但中国人口太多,必将稀释议员的代表性,[41] 政治代表的质量不容乐观。在对第五十六条的讨论之中,康有为提出一个极具经验性的观察:“…… 区区少数议员,下之非举国民意之公,近在京邑,上之易为总统威势所胁,而以任修宪法举总统之大事,其害不可言。”[42] 正是考虑到这些经验性的因素,康有为反对以国会两院作为最高立法机关,而要求添加地方各县选出的专门代表,组成国民大议会来修宪和选举总统。在民初的政治辩论中,尚未出现类似美国立宪辩论中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就政治代表所展开的争论。但这一发生在北美的争论对于我们理解民初语境中的政治讨论是有益的。联邦党人采取了高度精英主义的“代表”观念,按照这一观念,代表由选民选出,但不必严格按照选民的意图行事,可以实施自己的自由判断。因此,选举代表的选民数量并不影响当选人的代表性。而反联邦党人则着重于强调代表和选民之间的相似性——他们不必是杰出的人才,但必须能够充分反映其选民的生活和兴趣。[43] 康有为用的“摄影”比喻,对应的是反联邦党人对于“代表”的理解。他的分析表明,如果从“相似性”去理解政治代表,考虑到民初的选民和代表比例,其结论会令“议会中心论”者沮丧:这一届议会明显缺乏代表性,如何能心安理得地将自身作为主权机关?那么,如果我们采用联邦党人的精英主义“代表”观念来看当时的政局,结果又是如何呢?这样一种精英主义的“代表”观念不要求我们注意代表和选民的相似性,而是重视代表的政治能力。而能力如何,很大程度上只能从结果来判断。在这里,政党和党争的存在,使得问题进一步复杂化了。在周游列国过程中,康有为考察过欧美日许多国家的政党状况,很早就认识到政党对于一个急剧变迁的社会中的政治体系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1912年5月所作《奥政党考》一文中,康有为将奥匈帝国政治不振的部分原因归结为“议院党太多,论太散,政太不公不平”。[44] 各党代表狭隘的民族、地域利益,只顾本党之私利,相互掣肘,造成政局的极大混乱。意大利有七个政党,其结果与奥匈帝国类似。而反例则是英国与日本,其议会中只有两三个政党,因而很容易达成共识。德国虽然政党众多,但皇帝权力大,对党争有所节制,不至于造成不良后果。从这些经验观察中,他总结出政党数量和国家治理质量之间存在一种负相关性:政党越少,国家治理质量越高。[45] 因而,1912年,针对中国民初的政党状况,康有为就提出“成大政党,得国会内阁之合一政党”的主张。[46] 他希望中国的政党不要“分地划界”,而是不断整合,最后成就两党政治。[47] 然而,这一主张在民初举步维艰。自从废除科举制度之后,大批读书人欲晋身仕途而不能,党禁一开,都将组党、入党作为入仕的捷径。一时“大党并立割据,小党星罗棋布”[48]。政党多以暂时利益合,而不以政纲合,纪律松散,跨党现象盛行,甚至国会中的政党也对本党议员缺乏实质控制力。[49] 这些因素使得首届国会争论纷纭,难以达成共识。 在康有为看来,在政党不成熟的状况下,赋予议会过大的权力,可能会对行政产生强大的掣肘作用。基于这一担忧,康有为刻意缩小了议会的权力,使之弱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议会的权力,更不必说《天坛宪法草案》规定的“超级议会”了。试将康有为关于议会的规定与《天坛宪法草案》有关规定对照如下: 表二 关于议会权力规定比较 项目康拟宪法草案天坛宪法草案 议员薪俸不给俸,惟还往给舟车票无左列规定 议员任期参议院议员四年一任,两年改选其半,下院议员两年一任参议院议员六年一任,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 两院权力对比两院于提案及议决之权平等,惟财政案由众议院讨议,而参议院得修正之无左列规定 议事人数门槛三分之一半数 弹劾案之审理参议院会同大理院、察院审判参议院审判 倒阁权无倒阁权众议院以列席人数过半通过,可倒阁 国会常任机构不设国会委员会,改设国询院,监督总统行政,选举司法、 都察、审计诸长官设国会委员会,在国会闭会期间,代表国会行使诸项职权 选举总统,修宪,割让疆土国民大议会(两院议员+县特别议员)议决国会两院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可议决 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行使该权国会行使违宪审查权 从上表可以看到,康式国会与《天坛宪法草案》所设计的国会在权力上形成鲜明对比。《天坛宪法草案》所设计的国会可以说是一个“超级议会”,拥有压倒行政的权力;而康拟宪法草案,却极其注意限制议会,尤其是议会下院的权力。康有为规定议员不给薪,只报销路费,这从技术上就使得许多议员根本不可能常驻国会进行讨论——相应地,他降低了议事人数的门槛,有三分之一到场即可开议。这一规定对于未来的选举必然会产生影响,使得一些财产状况不佳的人士望而生畏,假以时日,必然改变国会议员结构。这无疑是一个求稳定,而非扩大政治参与的规定。康有为所规定的议员任期也比《天坛宪法草案》短得多,对他来说,这是出于发掘人才的需要:“吾国既行共和,事事草创,宜多变易,以补偏敝。且吾国土广民众,议员之额大少,而望亦难孚,宜频更迭代,俾人才得随时发露,尤其要也。”[50] 对于“人才”的期望,表露出康有为在政治代表问题上所持的精英主义立场。康有为并不仅仅希望国会成为纯粹的民意代表机关,而是期望选举能够产生治国之才。议会制-责任内阁制的政府体制使得议员有被遴选入阁,成为行政人员的机会。康有为还设立像国询院这样的辅政机构,其三分之二成员由国会两院选举产生,这也是试图给议会中的人才进一步参与行政的机会。[51]康有为特意以上院的权力来制约下院,规定两院提案权和议决权平等,参议院可以修正众议院通过的财政案。依康有为解释,这是借鉴了法国下院权力太重造成政局不稳的前车之鉴。在审理弹劾案的时候,康设计由参议院会同大理院、察院进行“三司会审”,这有接续中国古代“三司会审”传统的意图,但也是防止审判弹劾案的权力为议会所垄断。而一些重大事项,如宣战、媾和、订约、迁都、筹军饷,康有为认为可应总统和议员提议,由两院合议。两院意见不同的,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这也是为了防止下院坐大,两院制变成实质上的一院制。而不赋予议会以倒阁权(不信任提案权),则是康有为宪制中最具标志性的规定之一,与王宠惠宪法不赋予总统以解散议会权形成鲜明对比。康有为的解释是时局需要:“以今议员方骄甚,党争又剧,且非如英之两大党以维持其后,人才寡乏,若有不信任例,则日月易一内阁,百政皆废,必至陷于无政府而后止。”[52] 在中国政党制度尚未发展成熟,行政人才缺乏的情况之下,贸然放开倒阁权,会造成无政府状态。因此,有必要给予行政权力某种保护,使之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 经过康有为的改造,两权已经出现明显的失衡,我们或许不禁担心:一个受到如此削弱的立法机关有能力阻止行政机关的恣意和专权吗?在这里,有必要考虑康有为对第三权的设计。康有为可以说是民初宪政思想家中最重视司法权力的。康拟宪法草案第63条提出仿照美国设立独立的司法部门,又仿照英国大 法官(Lord Chancellor)虽入阁,但地位尊于其他阁员的制度,由民国副总统出任最高法院的正总裁(即首席法官),不列入国务员之中,保证司法权在整个宪政体系中获得足够的权威。[53] 最高法院享有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权(《天坛宪法草案》将此权力收归国会)以及对大总统紧急命令的的合法性审查权。这一设计和他对中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弱点的判断有关:中国土地辽阔、交通不便,中央监督难以奏效,很容易出现枉法的地方官,致使人民求告无门,即便能到京城部院告状,中央官员也倾向于对地方官员包庇开脱。民怨日积月累,酿成革命。“此实中国二千年制度之疏,乃知三权鼎立之义之精也。”[54] 因此,他不满足于时人仿法国体制建立平政院(行政法院)的主张,而是试图让司法部门承担起更大的行政监督责任。 若隐若现的德国模式? 至此,康有为已勾勒出他设想中的中华民国基本宪政结构。按照他在“发凡”中的交代,这一模式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模式为基础,适度加强总统的权力,但又要避免美国总统制模式的一些弊端。我们可以检验一下康有为的设计是否严格遵循了他自己所划出的路线。我要提出的假设是:康有为宪法草案固然公开参照了法、美国、英等国家的宪法,但就其精神实质来说,与德意志第二帝国宪法似乎有相当大的契合之处,后者极有可能是康有为的一个隐秘的参照系。在康拟宪法下,总统兼任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这是典型的总统制做法。总统并非由议会两院选出,而是由地方议会代表和议会两院代表合成的国民大议会选出,这可以说是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做法。取消议会的倒阁权,也使得行政和立法之间的关系接近总统制而非议会制。而如果仔细考察康拟宪法之下的总统权力,可以发现它其实已超过美国总统的权力。康有为是如何逐步推出强势总统呢?第一,以议会制的名义,康有为赋予其总统以美国总统不拥有的停散议会权;第二,以议会制下内阁和议会多数党必然合一,因而无需议会特别同意的理由,康有为赋予康拟宪法下的总统以自主任命国务员的权力。但在这个地方,康有为施了一个不易被人觉察的法术:因为总统是由国民大议会而非议会两院产生的,在地方议会代表和议会两院代表分歧较大的情况下,赢得国民大议会多数的总统,未必会赢得议会两院多数,“内阁和议会多数党必然合一” 的情况并不总是发生,最终结果是行政和立法处于不同党派的主导之下。即便在这个时候,总统仍然可以通过自己的任命权,实现自己的意志,不至因为议会的反对而进退失据。如果康有为设计的总统比美国总统权力更大,是否落入他所批评的美国总统制的窠臼呢?在这里,我们就要详细考察他对美国总统制的批评。他的批评重点并不是落在这种权力的专制色彩上,而是担心各种势力对于这一位置的竞争引发变乱。他刻意避开了美国的“全民选举”体制,而采取了由地方议员代表和国会两院代表合成国民大议会进行选举的办法,就是试图将竞争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此外,他的批评着重点落在美国总统制下行政和立法间隔过大、缺乏沟通的弊端。他以议会制名义所作的制度设计,综合了议会制和总统制中有利于行政自主性的因素,而弱化了诸多不利因素,其实质精神不在于鼓励议会中的多数党通过选举和组阁,自下而上控制行政权,从而实现行政和立法的一体,而在于促进行政和立法两权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并保证在议会不够配合的时候,总统仍然有足够的行事自主性。如果以上分析成立,康有为赋予议会的权力是否过小,以至于跌破了共和宪政的底线?我想情况并非如此。只要和袁世凯在1914年炮制的《中华民国约法》相比就可以看出,康拟宪法下的议会仍然有几项极其关键的实质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力、定税的权力、批准政府预算的权力以及对于总统和国务员的弹劾权,等等。议会不处于核心的地位,但也并不至于沦落到“橡皮图章”的地步。行政机关尽管权力很大,但也受到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并不具有为所欲为的可能。这一“强势总统+立法与行政充分沟通协调”的体制,已经离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制这一原初参照点较远,而是接近了威廉二世主政时的德意志第二帝国宪制。康有为是如何勾勒这一宪制基本面貌的?康有为曾“九至柏林,四极其联邦,频贯穿其数十都邑”[55]。在1907年所作《补德国游记》中,他指出德国在三四十年前,是“小国杂乱,破政不修”,但自从统一以来,“大跃为万国冠”。康有为一气列举了德国的十一个“第一”,从武备、政治数到音乐。德国在短时期内的飞速发展,给他留下了深刻印象,这甚至让他得出了“德政治之美,实甲百国”[56] 的结论。甚至英国和法国这样的先发展国家,也已落后于德国。两国的问题在于 “自由太甚,则痿而难举”,具体到制度上,康有为指的是议院太强,政治领导权太弱。强势行政权是德国宪制的核心。康有为对德皇威廉赞赏有加,“威廉之才,诚英绝冠大地者也。”[57] 罢免俾斯麦之后,威廉独揽行政权,兼任议长的首相只起到辅政作用。议会之中虽然党派众多,但党争受到君主抑制,不至于妨碍大政方针。但同时,康有为也并不认为德国联邦议会是橡皮图章。联邦议会掌握着立法与定税两项大权,“君虽有行政之大权,而不能出法律之外,故民不蒙专制之害。”[58] 一位“明察勇敏”[59]的强势君主和一个有基本实权的议会相互补充,“既有议院以民权立法后,君主本难专横,而有贤君专制以行政,则配置适得其宜。”[60]流亡中的康有为一再呼吁清廷实行戊戌变法中没能实现的君主立宪,他所推荐的也是德国的模式。在他看来,“苟未至大同之世,国竞未忘,则政权万不可散漫。否则其病痿而不举。但具虚心以研天下之公理,鉴实趾以考得失之轨涂… 遂觉德为新式,颇适今世政治之宜;而英、美亦若瞠乎其后者,微独法也。”[61] 近代国际霸权政治横行,弱小民族生存困难,中国受列强瓜分和控制,形势尤为紧迫。因此康有为在作于1904年的《德国游记》中,希望中国效法德国的“赶超模式”:“窃欲吾国有以取法之,则吾国之大,其盛尚非德所比也。”[62] 这意味着,他主张皇帝掌握实质行政实权,有自主用人权和停散议会权,而议会也有立法、定税等实权,二者各得其所,相互促进。康有为甚至指出,中德两国人民风俗上的相近,使得这种借鉴有成功的可能。[63]武昌起义之后,清廷岌岌可危,康有为与时俱进提出“虚君共和”,搁置德国模式,转向英国模式。在作于1912年1月的《汉族宜忧外分勿内争论》中,康有为将清廷匆忙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界定为一个标准的虚君立宪模式。[64] 皇帝如同英国君主一样,没有实质行政权,行政权力掌握在议会选出的总理大臣手中。但随着清帝退位,袁世凯出任总统已成定局,“虚君共和”也成为泡影,康有为不得不寻求新的模式。而民初政党政治的混乱状况,则将他再一次推向了德国模式——尽管没有皇帝的头衔,总统却不妨具有接近德国皇帝的行政权力,以实施强有力的行政领导,应对民国初期的内忧外患。这是康有为在其民国宪法草案中无法明言的:将英国的君主立宪论证成“虚君共和”,已经是勉为其难之举,如果将“实君”的德国宪法也拉入“共和”,那就会使得“共和”一词无法可用。但这并不妨碍康有为在其宪政设计中借用德国政制精神。“康拟民国宪法草案暗用德国宪法”的假设尽管缺乏直接的文本依据,但可以从历史情境中得到充分支持。康有为毕生忧虑国家危亡,被德国模式吸引,正是因为德国作为一个后发展国家突飞猛进的实效。他在流亡期间所萌生的对于德国的强烈倾慕,并未因为民国成立而打断。1916-17年,在黎元洪和段祺瑞因为是否参与第一次世界大战而发生“府院之争”,知识界为是否参战而掀起大辩论的时候,康有为强烈反对参战。1917年4月,康有为致电黎元洪和段祺瑞,指出北京政府对德宣战是愚蠢和不负责任的,不管胜负,事后都很有可能遭到德国的报复。[65] 在流亡期间对德国国势的观察,无疑影响了他此刻的政治判断。那么,为何在1917年的复辟之中,康有为主张回到1911年革命爆发之后清廷匆忙中指定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其中规定接近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而非建立德国式的君主立宪制?溥仪年幼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自经革命,君臣之义已隳”,[66] 康有为非常清楚,革命之后,尊君风俗趋于淡泊,已不可能支持一位像威廉二世那样的强势君主。如果我们对康有为的几个宪法方案按理想程度排序的话,那么可以得出如下序列:德国式君主立宪 > 英国式虚君共和 > 暗中参考德国模式的共和宪法(即《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的宪法方案)。德国式的君主立宪是最佳的,行政和立法各得其所,政治有序而不散漫,是宪法中的“赶超模式”。但它的实施需要特殊的历史条件:它必须有“君臣之义”传统的支持,更需要君主本人英年有为。光绪帝具备后一个条件,而处于幼龄的溥仪显然不具备。英国式虚君共和不是“赶超模式”,但是一种稳妥的模式。君主有权威而无实际权力,能够起到政治聚合作用,但又不会干预政治过程。各派政治势力争夺总理大臣职位,由于君主坐镇其上,不会造成严重变乱。但“虚君共和”并不是任何一个君主都能实施的,没有传统支持的篡位者不能获得君主的权威。而一个暗中参考德国模式的共和宪法则适于君主被废、内忧外患严重的形势。总统没有君主所享有的传统权威支持,更易受党争影响,因而其权力尤其需要保障。这样的总统也更需要得到传统资源的支持。只有保持文化传统上的延续性,才能保证中国的政治变迁平稳进行,不至于引起法国式的大动荡。对康有为来说,保持传统的延续性不仅仅是一种文化主张,而是具有正人心、防变乱的政治考虑——康有为自己的表述更为夸张:“救人心,易风俗,张四维,保国种。”[67] 尽管“虚君”的肉身不再存在,其灵魂却可以在场,将整个政治共同体聚合在一起。只有考虑到这一点,我们才能理解其以儒教为国教(第九十六条),沿袭旧传经义、典章、律例、法规(第一百零六条)的用意所在。时势遽变,而宪法也应当与时俱进。一个理想的政治模式,因为时势的变化,也许就会变得不可操作,因而必须思考新的可能性。这种对于时势的敏感,早已经在康有为今文经学的“三世说”中埋下了根苗:据乱世、升平世、太平世各有其治法,相互之间不能替代。而这一原理运用到特殊的时局中来,就有了二十世纪初康有为宪法设计的“三变”。但无论哪一“变”,康有为都努力将残存的传统政治和文化权威作为积极资源来运用,以尽快塑造新的政治权威,防止社会在急剧的变革之中无所适从。 康有为立法的启示 作为政治家,康有为一生失败多于成功,其政治判断和行动常出现错误。但判断和行动的错误未必出自原理的错误,失败的政治家也未必不是成功的政治思想家。作为一位对西方和中国都理解极深的学者,康有为的宪法思想在他的时代深邃而有预见性,即便在我们的时代,也不乏启发意义:首先,康有为主张“治法无常,如医方然,惟在适时宜民”,[68] 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就是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立法时,避免“意识形态先行”,而是时刻考虑法律的可行性。宪法固然是大经大 法,非为一时而立,但在不同的立宪时机,立法者不能不认真考虑既有的历史时机所容许的有限的可能性,以及时代任务的紧迫性,做出必要的政治妥协。[69] 在十几年内,康有为应对政治环境的变化而提出三个不同的宪法方案,便是这种政治态度的生动例子。其次,在康有为视野中,宪政决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宪政以国家的存在和运作为前提,一个国家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和保护其臣民/公民的能力,也就根本谈不上宪政和民权;在没有可供行使的政府权力的地方,也根本谈不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因而,“立宪”总是隐含着一个“建国”的前提。这两个环节在现实中未必截然分开,但在“建国”任务尚未完成,政治共同体尚未实现完全聚合的情况下,“立宪”就不得不承担起“建国”环节的任务,其宪政模式选择应当有助于将分裂的政治共同体聚合起来,实现自我保护。晚清以来国家分裂、地方军事割据、国际上列强环峙的严峻形势呼唤一个能够实现行政和立法力量的统合,具有强大的共识和执行力的中央政府。至少,其行政部门应该有相当的自主性,以积极应对时局挑战。因而,当行政和立法之间出现张力的时候,康有为选择了加强行政力量。这一主张是否合理?在《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发凡”中,康有为曾经严厉批判过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在30多年后的1945年,康有为的批评在一位伟大的法兰西政治家那里得到了强烈响应:第三共和国在行使职能上也有一些缺点...... 首先是权力机构的不平衡,表现为执政机构的不稳定,大大减弱了政府的效能和威信,结果使我们完全处在长期的政治危机之中。从上次大战结束到这次德国机械化部队突然入侵的二十一年中,曾经有过二十个不同的人物领导过法国政府,其中有的具有杰出的才干,却往往得不到施展他们全部才能的时间和方法,他们曾经组织过四十五个内阁(不算内阁改组),而且这种情况正发生在我们的和平毫无保障、新战争的威胁不断增大,一切都要求我们经济、社会、人口问题、殖民和军事上进行彻底改革的时期。[70]戴高乐在此提出的理由和康有为没有实质上的不同:当国家面临内忧外患时,尤其需要稳定的、具有一定行动自主性的行政权力来作出有力而迅速的回应。因为人数众多且缺乏行政经验的议会难以在急剧变化的情势中预见未来并及时发号施令,被期望扮演消极保守角色的法院更不适合越庖代厨创造新规则。三权之中,行政权对时势的变化最为敏感,最具有积极的行动力,因此往往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扮演中流砥柱的作用。在戴高乐看来,正是由于在第三共和国宪法下行政权力的不稳定,法国在国家安全和民族独立问题上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康有为则是“未雨绸缪”,试图让中国避免重蹈法国覆辙,从现在来看,这一努力是非常富有洞见的。最后,康有为的立法还表明了一种实践态度:在重塑政治共同体的过程中,将传统权威作为积极的资源来运用。对康有为来说,政治权威总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才能得到树立,而试图通过剧烈的文化环境改造来重塑政治权威,其结果反而可能造成权威的真空。用他的话说,是“新法未定,旧典先废;新道德未立,旧道德先亡。致令举国人民无所适从,手足无措,则惟有猖狂恣睢、纵欲毁度、毁伦灭理而已。”[71] 他主张保持文化传统的连续性,以便在君主消失之后,尽快平息政治和社会混乱,重塑精英共识和政治权威。这并不是主张无区别的守旧。在《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康有为认为国会可以删除“旧传经义”中与共和制度抵触的部分,但凡是不存在抵触的,都应当保留。[72] 这是一个努力兼顾新旧精英意识形态口味的方案。事实上,1913年的中国仍然具有依凭文化传统资源达成精英共识的可能性,不仅康梁尊孔,连体现国民党主张的《天坛宪法草案》中也规定了“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但这一机会转瞬即逝——袁世凯的称帝,使很多反袁人士对旧学产生幻灭之感,毅然决然走向了新学。另一个重要维度是,和最新的思潮相比,“旧传经义”并不倾向于鼓励更多的政治参与。但这对康有为来说,根本不是问题。他所建议的共和国并不是全民参政的共和国,而是一个选举权带有严格财产和教育程度限制的共和国,一个有产者和士人参政的共和国。[73] 在这个共和国巩固下来之后,康有为并不反对有更大的政治参与。用我们今天的话说,康有为是主张“宪政”先于“民主”的。与之相比,“启蒙-革命”范式的基本思路,是通过彻底改造旧政治文化,唤起新的政治自觉,以更广泛和深入的政治参与来成就共和宪政。但这对于宪政的建立和持续来说,是否总是一个积极因素呢?从历史来看,不宜做出一个过快的肯定回答。宪政并不是民主,它只要求权力按照宪法运作,但并不必然要求广泛和深入的政治参与。只要一个国家的精英阶层达成共识——哪怕是一种暂时的共识,而大众保持政治冷漠状态,宪政就有可能建立。而它的持续,则有赖于精英之间建立起一种平衡结构。在这种精英平衡结构基础之上,更大的民众政治参与也就不至于突破既有的宪政框架,宪政因而可以逐渐容纳更多的民主因素。而在一个更平等、社会流动性更大、更具政治参与意识的社会,宪政制度反而有可能更不容易建立和保持,因为部分精英能很容易地通过诉诸下层民众,打破精英之间的平衡。从这个角度来看,甚至“启蒙-革命”范式本身的历史根源,都可以得到清晰的解释——正是因为皇帝退位,南北方政治精英们无法就权力分配达成共识,共和政治陷入僵局,部分政治和文化精英在挫败中才产生了诉诸下层阶级,培育新的政治主体的冲动。“新文化运动”正是在这个政治背景中发生,它所培育出来的一批具有新思想的青年知识分子,后来成为国共两党以及“第三势力”的骨干。但从康有为的原理来看,在没有先在的稳固宪政结构的条件下,引进新的政治主体未必能带来更大的确定性,反而有可能使得精英之间的均衡更难以建立。二十世纪中国反复发生的政治动荡的确展现了这种不稳定性,虽然大规模的群众政治参与常有发生,但很难在制度轨道上运作,往往刚展开就不得不戛然而止。 这并不是说,后来国共两党的革命纯粹是“弯路”或“歧路”——作为一个强调“因时制宜”立法的思想家,康有为如果活在今天,决不会做出这样类似于“抓住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的判断。自从两次复辟以及“新文化运动”发生以来,中国的政治精英阶层的分裂进一步加剧,北洋军阀集团的内部分裂,导致中国的政治和军事权力日趋碎片化,以“打倒孔家店”为号召的新文化运动使政治精英阶层已无法达成类似《天坛宪法草案》中的“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这样的意识形态共识。没有精英共识也就不可能有稳固的宪政,没有既存的权威也就谈不上保守权威,康氏设想的从“宪政”到“民主”的路线因而无法再走下去,只能通过革命和战争重新塑造政治权威和精英共识。在二十世纪漫长的革命和战争之后,中国浴火重生,形成强大的内聚力,并以自信的姿势重返国际舞台,实现了康有为的“保国”、“保种”目标。只是,在任何一场革命之后,都有一个如何将革命成果保存下来的问题。革命者反对一个旧的宪政体系,但为了保守他们的革命成果,他们需要建立和维系一个新的宪政体系,并防范新的体系性革命发生。这就是革命和宪政之间的辩证关系。在此意义上,康有为所提出的政治原理,即便对于后来革命者也具有重要意义。他曾是过去的共和国的诤友,而对于当下思考共和之道的思想家来说,他依然不失为诤友。 结论 本文采用文本分析与语境分析相结合的进路,解读了康有为作于1913年的《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并将其中的宪政模式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以及康有为在不同时期主张过的其他宪政模式相比较。本文的解读表明,康有为在不同时期提出貌似不同的主张,参考不同的外国政治模式,但始终不离其关于其对于后发展国家立宪的多重任务的思想。由于民国 “建国”环节的先天不足,在选择宪政模式的时候,尤其要考虑这些模式是否能够减少内部变乱、促进政治共同体的聚合,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而政治参与的扩大,要以宪政制度的稳固为前提。本文认为,康有为在《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宣称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宪政模式为基本参照,结合中国国情创设中国自身的宪政模式,但实际上部分参照了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宪法模式,试图通过适度加强行政权来推进政治共同体的整合。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康有为具有一种不同于“启蒙-革命”范式的宪政思维范式,其特点表现在:(一)重视宪政的国家前提;(二)主张保持历史的连续性,创造性地运用传统的权威来塑造新的精英共识和政治权威;(三)在制度框架稳固的前提下扩大和深化政治参与。这既不是守旧思维,也不是革命思维,而是一种在“与时俱进”中保持审慎的改革思维。在社会各界热切期待和关注政治改革的今天,这位曾经的改革者对其时代政局作出的知识回应,值得我们反复咀嚼与深思。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政治学博士,电子邮件haiyi98@gmail.com。本文初稿发表于《中外法学》2010年第2期,本稿在初稿基础上有所改动。构思与写作过程中,笔者曾得到赵璕、柯小刚、刘晗、张翔等朋友的启发和帮助,初稿在《中外法学》发表之后又得到邓峰、李启成、强世功、甘超英、薛军等同事的评论,特此感谢。一如既往,文责自负。 [1] 代表性作品可参见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页445-452;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第20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页1735;来新夏等:《北洋军阀史》,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21-23。下注2、3、4所引作品,基本亦隐含了这一进步性和落后性的判断。[2] 参见王业兴:《论民国初年议会政治失败的原因》,《历史档案》1996年第4期。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页69;李新,李宗一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二编第二卷》,中华书局,1987年,页267.[3] 参见刘兰昌:”试析《中华民国宪法》制定过程的特征”,《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2期。[4] 参见袁伟时:“对孙中山史迹的质疑——护法运动与法治的历史经验”,《明报月刊》,2001年7月号;章立凡:“会党与政党”,《博览群书》2004年第8期。[5] 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 1913-192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此外,汪朝光《中国近代通史》也展开论述了同盟会-国民党政治缺乏政治经验和社会支持,而北洋集团长于政治策略,善于赢得民意的历史细节。参见汪朝光:《中国近代通史》,第六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页38-45。 但汪著认为1913年立宪过程中袁世凯要求国会增大总统权力,导致“所谓西式民主政治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在纸面上亦不复存在”,系出于对具体宪政制度的不了解。参见氏著,页58. [6] 对于这一宪法草案尚缺乏专门的研究。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曾提及康氏宪法草案,但未作深入分析,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页657,662。刘远征的博士论文《民初知识界理想中的宪法——以私拟宪草和<天坛宪草>为中心的研究》专辟一章讨论康有为的1913年宪法草案,但可惜刘文对于1913年立宪争论的核心议题所在没有准确把握,其分析大多是根据一种先验的“先进”和“落后”标准对于宪法草案文本进行点评。参见刘远征:《民初知识界理想中的宪法——以私拟宪草和<天坛宪草>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学法学博士论文,2003年4月。此外,夏新华、刘鄂对民初十数个私拟宪章进行了研究,在其中注意到康有为熟悉南美政制,和其见多识广有很大关系。但其研究重点在于对十数个宪章进行比较分析,而非其中一两个宪章,因而康拟宪章并未得到集中处理。参见夏新华、刘鄂:“民初私拟宪草研究”,《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7] 关于梁启超代表进步党起草的宪政的研究,可参见李秀清:“‘梁启超宪章’与民初宪政模式的选择”,《现代法学》,2001年12月。但李秀清未能注意到梁启超宪章受到康拟宪法草案的深刻影响。“梁启超宪章”在重大立场问题上与康拟宪章完全一致,包括肯定总统必须有解散议会的权力、解散众议院无需参议院同意、大总统任命国务员无需得到国会同意、尊孔与信仰自由并举,其他类似的规定还有由议会两院合成的“国民特会”议决重大事务、设“国家顾问院”、等等。[8] Niall Ferguson. Virtues history: Alternatives and Counter-factuals. New York: Basic Books, 1999, p.85。[9] 孙文的主张表明他是认为中国需要强势行政权的,在这一点上,他与袁世凯、蒋介石、毛泽东没有太大差异。只是他主张这一强势行政权应当掌握在革命党人手里,如果革命党不能掌握行政权,他就宁可削弱行政权。但宋教仁等“议会派”则是真心希望建立“议会中心”的政治。在笔者看来,国民党内部“强势行政”派的最终胜出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只是在民初,无论是出于信仰还是权宜,国民党内各派在“议会中心”这一点上具有相当共识。[10] 1930年代,陈茹玄即指出:“约法虽有责任内阁制之精神,而实未备责任内阁制之体用。”参见陈茹玄:《中国宪法史》,上海世界书局,1933年,页32。[11] 1912年袁世凯和唐绍仪内阁的冲突, 1916-17年黎元洪与段祺瑞、冯国璋与段祺瑞之间发生的“府院之争”,都与《临时约法》在这一问题上的缺陷有关。 [12] 参见张玉法:“民国初年的制宪之争”,(台)《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2期,页115.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个研究是张永:“民国初年宪法危机——袁世凯与戴高乐宪法主张的对比分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月。张永将袁世凯加强行政权力的要求与戴高乐在二战后对于第三共和国宪法的批判进行对比,提供了一个很有眼光的切入点。但张文未能展开对具体宪法制度以及关于行政权的重要性的法理分析。[13]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38.[14] 同上,页39。 以《春秋》作为宪法,当然是康有为的比附。萧公权认为这是康有为不懂“西政实况”的结果,笔者极不赞同。相反,康有为对于西方政治的了解,远远超出同时代的大多数中国知识分子。以《春秋》作为宪法也不仅仅是一种临时的话语策略,而是和康有为的政治思维方式有关——在他看来,保持历史的连续性,运用旧的权威为新事物赋予权威,有助于避免道德和政治权威的真空状态。参见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页638,注6。[15] 在汉语之中,“君”、 “民”相对,很容易导向 “君主”/“民主”二元区分,进而导致“君主”与“专制”,“民主”和“共和”之间的等同。自从晚清以来,中国多数知识分子混用“共和”和“民主”二词,不辨其中的微妙差异。这使得西方共和主义的丰富内涵无法得到细致理解。参见赵璕:“‘民主’还是‘民主主义’?——九十年来中国“民主”观念形成的理论逻辑与历史逻辑”,《学术月刊》,2010年第3期。[16]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40.[17] 同上,页41.[18] 同上,页41.[19]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42. 对总统制助长“金钱政治”的当代分析,可参见Bruce Ackerman and Ian Ayres .Voting with Dollars: A New Paradigm for Campaign Financ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2.[20]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43-44.[21] 康有为:“废省论”,《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358-361。反对“联省自治”是康有为一贯主张。直到1922年曹锟执政立宪时,康有为仍建议将自治单位放在省级单位以下,不可学美国而行“联省自治”,参见康有为:“覆曹锟等书”,《康有为全集》,第11卷,页196-201。在列国中,康有为认同德国的地方自治而非美国的地方自治,因德国的地方自治单位小,不容易造成割据。 [22] 中国传统官僚体制中的回避制度,针对的就是这个问题。[23]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46。在法兰西共和国存在的70年中,先后换过105届内阁,证明康有为的观察不虚。[24] 同上,页46。[25] 英国宪法学家白哲特将王室称为英国宪法的尊荣部分。“它们可能不会作较为简单的政体不会做得更好的具体事项,但是它们是开端,是一切工作的必须前提条件。它们召集军队,尽管它们并不赢的战争。”参见沃尔特·白哲特:《英国宪制》,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页3。[26] 同上,页50。[27] 同上,页50。[28] “彼既卖甲午之高丽,卖戊戌之先帝,又卖今次之满洲,顷又断卖五千年之中国。今者之恨,真欲食其肉而寝其皮。” 康有为:“与梁启超书”, 《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336。[29] 康有为:“讨袁世凯檄”,《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262-264。[30] 武昌起义后不久,康有为致信黎元洪、黄兴、汤化龙等人,建议拥立衍圣公,虚君共和。参见康有为:“与黎元洪、黄兴、汤化龙书”,《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203,211。但在1917年张勋复辟之后,在7月7日致徐世昌的信中,他回顾了他辛亥年拥立衍圣公的言论,认为有所不妥,衍圣公可凝聚汉人认同,但不能凝聚外蒙古认同,故仍不如清朝皇帝。参见康有为:“与徐世昌书”,《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409。[31] 这一原理和英国宪法学家白哲特的见解如出一辙:“制造一个王室就像收养一位父亲一样困难;属于前者的特殊感情同属于后者的特别亲情一样无法主动创造。”沃尔特·白哲特:《英国宪制》,李国庆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页2-3。[32] 康有为:“共和建设讨论会杂志发刊词”, 《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290。[33]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53. 就官方宪法草案而言,直到1919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时,才第一次出现议会倒阁权和总统停散议会权之间的平衡设计。[34] 同上,页53-54。[35] 参见严泉:《失败的遗产:中华首届国会制宪 1913-192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页148-149。[36]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58.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曾讨论过参议院对于总统提名的同意权。他认为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总统任人唯亲,促使总统提名更为审慎。但实际上这一权力不会经常行使,因为参议院驳回总统提名之后,并不知道总统以后提的人选是否符合己意。汉密尔顿反对众议院具有对总统提名的同意权,因为众议院变动性大、人数多,很容易造成延宕。 参见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页384-385,388-389。[37] 同上,页73。[38] 同上,页61。[39] 王宠惠:“中华民国宪法刍议”,《王宠惠法学文集》,页18-19。[40] 约翰·密尔曾在其《代议制政府》中指出这一危险:“议会越来越干涉行政具体事务的倾向是很强烈的,这就是代议制政府将来要面临的实际危险之一...... ” 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页76-81[41]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64。[42] 同上,页72-73。[43] 赫伯特·J. 斯托林: 《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页30,34-35。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页49。[44] 康有为:“奥政党考”,《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292。[45] 同上,页293。[46] 康有为:“共和建设讨论会杂志发刊词”, 《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290。[47] 康有为:“中华救国论”,《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325。[48] 宗方小太郎:《辛壬日记·一九一二年中国之政党结社》,中华书局,2004年,页107。[49] 参见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岳麓书社,2004年。[50]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65。[51] 康有为对国询院的基本设计是,设顾问共十五人,议会两院各举五人,总统举五人。大事行政,总统须得过国询院之同意。司法、都察、审计诸长官,也由国询院多数选举产生,得到参议院同意,由总统公布。之所以由国询院来选举这些部门长官,乃是考虑到几个因素:第一,这些长官本来就是履行监督职能的,不应由总统任命;第二,如果由国会选举,人数太多,很难获得同意,而且国会有闭会的时候。这一制度的设计结合了西方的代议政治与中国古代发达的咨询政治,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中间开辟了一个协商的空间,有助于行政机关直接汲取立法机关中的精英人才的才智,并促进两权之间的沟通,避免发生正面的对抗。[52]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72。[53] 同上,页75. 英国大 法官在内阁中的阁员地位直到2003年6月12日才受英国首相布莱尔(Tony Blair) 撤销。[54] 同上,页75。[55] 康有为:“补德国游记”, 《康有为全集》,第8卷,页336。[56] 康有为:“德国游记”,《康有为全集》,第7卷,页443。[57] 同上,页444。[58] 康有为:“奥政党考”,《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293。[59] 康有为:“德国游记”,《康有为全集》,第7卷,页443。[60] 同上,页 444。[61] 同上,页444。 [62] 同上,页448。 [63] “吾国人性质风俗甚类德人,以民多而贫苦,故坚忍折节,苦心劳力,计久远,善储藏,能俭节,屈己以适人,舍家而远游,忍辱以精进,改籍而不忘本国,能招引国人游外,服从法律,勤勉谨信,近者知爱国合群,无不与德人同,但教未及耳。” 同上,页460。 [64] 康有为:“汉族宜忧外分勿内争论”,《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257-272。 [65] 康有为:“致黎元洪、段祺瑞书”,《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371. 此节历史,另可参见徐国琦:《中国与大战》,马建标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页219。 [66] 康有为:“与徐世昌书”,《康有为全集》,页409。 [67] 康有为:“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83。 [68] 康有为:“补德国游记”,《康有为全集》,第8卷,页336。 [69] 即便是美国的国父们也作出了一些重要的妥协,如在奴隶问题上的妥协。没有这个妥协,宪法不可能得到各州的批准。 [70] 夏尔·戴高乐:《战争回忆录》(第三卷下),陈焕章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81年,页584。这一视角得益于下文的启发,参见张永:“民国初年宪法危机——袁世凯与戴高乐宪法主张的对比分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3月。 [71] 康为有:“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康有为全集》第10卷,页86。 [72] 同上,页85-86。 [73] 1912年5月,康有为曾作《国会选举案》,即国会选举法的立法建议稿,规定选举权的财产限制为千元以上不动产或资本;或年收入一百元以上,纳税五元以上。参见康有为:“国会选举案”,《康有为全集》,第9卷,页303。康氏规定的标准远高于临时参议院不久后通过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所设财产标准,该法规定有五百元以上不动产或年纳税两元以上,即有选举权。而晚清“立宪”时所规定的财产标准更高,为五千元。参见张朋园:“从民初国会选举看政治参与”,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史论集》第4辑,台北:联经事业出版公司,1980年,页85。不过,清廷仿照西方各国设置财产标准来限制参政资格的做法,与中国政治传统有相当冲突,因中国行科举以来,工农皆可科举入仕,绝无加以财产限制的道理。首次谘议局选举,多数当选议员也都是通过申报教育程度而取得选举资格。参见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吉林出版集团,2007年,页16,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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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斯拉夫主义、大西洋主义以及产生于20世纪初期的欧亚主义,是历史上影响俄国社会发展的三大社会思想,这三大社会思想的相互冲撞,制约着社会发展的方向。20世纪90年代,这三大社会思想及其支持者之间又展开激烈的争论,引起人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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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旻:看过话剧《狂飙》后,感到你对田汉形象的塑造与同类题材的电影、电视剧有所不同,你当初怎么想到选择这个题材?田沁鑫:我觉得目前中国有品质的戏很少,很多戏剧相当实验,却缺少经典。中国改革开放20年了,最早引进实验的一批人也该发展发展了。我做这个戏没有为追求时髦或想跟别人不一样,只想扎实地搞个戏。《狂飙》大概构思了有一年多,许多构想被我频繁推翻,后来一天下午突然就理顺了,决定通过心路历程去结构整出戏,时间、空间都可以打破,再穿插用一些田汉创作的戏剧,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非常新颖的东西。所以我觉得在创作中必须先有样式感,样式跟内容是两码事,可内容会决定形式。选择这个题材有我个人的原因。我特别喜欢那种纯粹的感觉。我一直觉得田汉身上有那种纯粹的东西。一个戏,只有纯粹的东西才能打动观众。《田汉文集》16卷我基本上都翻了,觉得挺了解他。我当时很困惑,他在书里基本不谈自己,都在谈社会呀、戏剧呀......他还是写散文的大家,可以说才华横溢。另外,他的情感非常丰富。我就特别好奇,就想把田汉作为艺术家的一面展现一下,通过这个戏让大家对田汉有一个不同的认识。孙旻:在创作中你是怎样理解田汉这个人物的?田沁鑫:我很同情田汉,觉得这个人特别"傻",就是什么事都用情过重,有点痴迷,至情至性,会把自己所有的东西暴露给朋友看。他这么想问题,别人不会这么想,可他永远用他的方式去告诉别人。他是个天才,自己却不知道,这是个悲剧。在剧中我刻意表现了他比较温厚的一面,一个孝子,一个女性崇拜者......他本人总喜欢把快乐给别人,自己有许多不顺心、不如意的事,想想就过去了。大家会误解,觉得这人挺快乐的,但我觉得田汉内心是非常痛苦的。我同情田汉不被人知的一面,我想把不为人知的一面表现出来,而且这一面恰恰是他最具光芒、最有特性的东西。我写田汉,是因为喜欢他,我没有把他当大师看,我喜欢他这个人。这个人比较有意思,比较有特性。他一辈子比别人忙,自己都说不清楚自己。我做的工作就是想通过这个戏帮他说说。我想他最想说的自己都说不出来的东西,可能就是他好多的情感经历,和一些使他困惑的东西。他可能忙忘了,没有功夫做什么反思。我试想过田汉的心路历程,他去世时最挂念的就是他妈,他是不是还可能想到一生中经历的感情,他的4个妻子?他总是会把别人的好处想起来,心里面有一种非常理想化、非常单纯的东西,跟大男孩似的,特别有意思。别人很少研究他的这一面,我很想问问田汉先生,你当时是怎么想的,为什么会这样做,你这么丰富、多情、浪漫的一个人,怎么就不谈谈你自己呢?他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喜欢戏剧、创作戏剧,所以我就费劲儿找出关于"花儿"的戏。对戏剧他肯定有兴奋点,然后就中魔了,就一直为戏剧做着什么。孙旻:田汉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你为什么要选取他鲜为人知的情感历程去表现他的一生,而没有涉及其他同时代有影响的人物?田沁鑫:我觉得我不能回避了。我写的是田汉,没有必要写其他人。我当时有一种思路也是向田汉学习的,就是向自己内心发问,就是说我们研究的东西里最薄弱的环节是什么?我们的国歌作者,一代大师的风范是怎样的?大家的概念几乎都集中在一个革命战士身上,而忽略了田汉作为一个人的存在。他的情感历程,他不被人知的一面,我想他最希望表达出来的东西可能是这些,而不是把他的作品分析来分析去。他要是活着,会觉得那样做挺可笑的。很多作品一写田汉肯定会带出鲁迅、郭沫若......我都没有带,尊重的是这个人。如果要带出他那些朋友,就会有些现实主义倾向。所以我直接切入田汉的情感,单纯地把他展现出来,写他不一样的事,写他比较有意思的事。在这种思路下去讲很多他跟朋友的感情,恐怕没多大意思。我还是从戏剧整体性方面去考虑,写田汉的事业时,就让剧社学生的直接感受去代替。孙旻:《狂飙》结尾处跨度很大,没有提及*时期田汉的遭遇,你处理这段时为什么做了大幅度的省略?田沁鑫:我的创作思路是一个"头儿"的思路。死亡弥留之际他能想起的事情,绝不是成功的或者被迫害的事,他能想起的事应该是能在他一生中给他温暖的情感,或轰轰烈烈的革命,如跑到广西,挺进北京城,留住徐悲鸿等文化名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同意将《义勇军进行曲》暂定为国歌。至于文革那段事,不是我逃避不想写,因为我认为他可能在文革中有困惑,但我不想在舞台上出现一个穿着破衣受审的人,我觉得那种表现太实了。我恰恰想让他在1968年死的时候穿长衫。他一辈子最讨厌穿长衫,可是结尾时他穿的是长衫,他身上背负的五千年的东西太重了。他临死前想起这些事会闹心一下。他人生中感觉最美好的阶段应该是他的前期,所以还是从他弥留之际这样的方式介入,回顾他一生中温馨的情感世界比较好些。孙旻:你在创作中好像有意回避田汉作为历史人物的存在,而把他当作一个普通人,给予了他更多的人性关注与同情。田沁鑫:我看过贝特鲁奇拍的《末代皇帝》,也看过我们拍的二十几集电视剧。贝特鲁奇比很多拍傅仪的人都同情傅仪,给我的触动很大。他把傅仪比喻成一个罐里的蛐蛐,登基时是罐里的蛐蛐,结尾时还是罐里的蛐蛐,所以特别可怜。他一直被封闭在一个特别小的空间里,虽然是一国之君,可被禁锢得很深。我发现西方的导演是从人性的角度去看问题的,这给我启发挺大。我这次没按以往的方式去创作,一直在想人性的问题,想田汉这个人的性情或者他最纯粹的一面。我觉得田汉最纯粹的一面还真不是去搞什么戏剧,他好像是一个身体非常好,闲着就想做事的人,但他接触的女性又没有真能使他特别激动的,女人好像也承受不了他这种人,除非这个女人特别忠厚。所以田汉必然会寻找别的寄托,戏剧让他充分发挥了自身的能量。能否超越固有的教育去看问题,能否超越抽象的概念做一件事,如果在创作中你愿意使劲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最后你肯定会发现很多问题,发现很多问题都是空白点,然后如何把这些空白点给弄出来,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我可以用10集的篇幅来说明田汉为什么热爱戏剧,这样一来反而显得特笨,最后还是决定集中体现他人性方面真诚的东西。田汉骨子里爱痴迷,而且又比较单纯,现在的人都需要技巧,需要计谋。我们这个戏排练时,说真话的那场戏,演学生的演员说他们自己都被感动了。真正说真话可能是很难的,我想用很多办法表现这个人的真诚,可能我功力还不够,现在基本上能表现出来的,就是他对女人的尊重。孙旻:为什么取名叫《狂飙》呢?田沁鑫:当时我们取名字时想用一个长名字,比如《钢铁是怎样炼成的》,想了半天都编不出那么好的。后来想到"狂飙运动"是起源于德国的一场运动,我们百年前也有狂飙运动,就是"五四运动",然后我就想到在狂飙时代一群对中国戏剧有贡献的人,其中之一就是田汉。取名《狂飙》,一是好记,二是这个戏是一个激情蕴涵的戏,看上去好像是在谈恋爱,实际上是表达那一代人的困惑,那一代人身上的要使国家强盛的热情。这个热情不是表面的,我想延伸出一种东西来,就是你能感觉到的他们的率真,他们对人的尊重,他们那种不怕牺牲的精神和身上具有的力量。 孙旻:《狂飙》全剧的结构似乎由两条线索构成:一是5出"戏中戏";一是田汉在不同时期与母亲、4个妻子和众学生的对话。你在选取《日本戏》、《莎乐美》、《乡愁》、《一致》和《关汉卿》时是否想从侧面折射出田汉作为一个戏剧家的创作轨迹?田沁鑫:《日本戏》是写田汉留学日本期间,看到日本著名女演员松井须磨子演戏时殉情在舞台上,这刺激了田汉从政治救国转向文学艺术。田汉是非常纯粹的那种人。小时候看社戏,一个纸和尚被火烧死了,很多小孩儿看后都非常害怕,田汉更害怕,因为他觉得那个和尚是个真人。所以我觉得他特别敏感。他喜爱的日本女演员殉情自杀,他的触动非常大,印象深刻。他以为什么都是真的,这是他人性中善良的东西。《莎乐美》是田汉早期翻译得非常好的作品,我们好不容易才找到原译稿。田汉应该是一个欲望很强的人,所以我想用《莎乐美》体现是最好的。而且建国后《莎乐美》就绝响舞台没人演过,我也想演一演。田汉喜欢王尔德,我也喜欢王尔德。这个戏比他的其它作品更能说明田汉的本性。《乡愁》是田汉与表妹易漱瑜在日本留学时,相互之间的情感与生活的较真实写照。田汉写剧本都比较鲜活、真诚,《乡愁》特别实在、鲜活。女孩儿跟男孩儿就是这种感觉,很多男孩儿看这场戏都喜欢。这个戏比较利于交代他们之间的感情,能看到田汉最早写戏的风采,贴近他的情感历程。《一致》是田汉转左的一个信号,是一出活报剧。什么事都要掐头,《莎乐美》是头,他写的那些幼稚的剧本也是头,这个转左肯定还是头。这里面我掐的都是头,取的都是精华。《一致》的剧本很短,内容也很简单,但演员们充分地即兴发挥,表演配合默契。《关汉卿》是田汉成功的代表作,也是他创作的高峰。他将东方的文学戏曲传统、西方的美学观念完美结合起来,并将自身的体验贯穿其中,既是中国文人的写照,也有意无意地预示了自己的命运。我选取"双飞蝶"这一段,是感到它特别贴近后期田汉的内心。"我与你共赴幽冥",有一种感人的帅性与悲哀。这场戏很多人都百看不厌,还有什么东西比临死前一刹那的男欢女悦更刺激的?舞台上一撩盖头,关汉卿就乐了。我觉得这恰到好处,就是那么一点儿分寸,表面特冷静,什么也没说,内心已感受充裕了。因为人在死之前最想要什么的时候,可能是他最放松、最敏感的时候,看到女孩子那样青春的脸,他又一次体会到生命的美丽。我执意要求舞台的性感和演员表演的性感,寻找一种可以刺激观众神经末梢的东西。这是一场激情暗涌的戏,通过演员的形体和声音打动观众,产生吸引与震撼。孙旻:《狂飙》中用了很多篇幅表现田汉与女性的纠葛,包括母亲、4个妻子易漱瑜、黄大琳、林维中、安娥。你把这些女性呈现在舞台上有什么考虑?田沁鑫:我很喜欢田汉的一些作品。他作品里和他自身有一种让人感到特刺激的东西。可能他是一个非常好的男人,不然不会那么多情,女人一般都很容易喜欢他。他有很好的古典文学和外国文学修养,也知道该怎么做。我想能不能抓到田汉骨子里的一种特质,就是所谓的"文人骚客"。他肯定具有这样的气质。一个热情似火的人,性格中有活泼的一面和野性的一面,但在女人方面他就跟另一个人似的。所以这个人特别丰富,但很多作品对他情感生活方面揭示得太少。可这些方面特有意思,特吸引我,所以我想把这个人写得有点意思,我应该把他情感的不同侧面揭示出来。在这部作品里我不求全面铺开,只希望在情感处理上比较细腻些,不然很难说清楚一个人。田汉本人爱把快乐给别人,他很孝顺,一生对母亲都非常照顾,对女人也比较好,这代表了田汉情感细腻的一面。他与易漱瑜属于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可惜易早逝;同黄大琳离婚后还写首诗说:我们因误解而结婚,因理解而离婚;跟林维中"离婚大战"时,林维中深夜去找他,他虽万般无奈,还是陪人家坐了一整夜;他想跟安娥好,可是他太懦弱了,虽然田汉很喜欢称"老大",但坚强背后的一步之遥就是懦弱。后来林维中跑到台湾去闹,在报纸上说田汉丧尽天良,不讲道理,田汉才回了一封信表白自己。他一生信奉"诚"的哲学,以为"一诚可以救万恶",以为文学艺术"不诚无物",当他站出来进行"告白与自卫"时,态度仍然是坦诚的。我很喜欢安娥在闹得风风雨雨后回到上海时对记者的一番表述:"有许多朋友时常说:'请不要扰乱田老大吧!'我要说的是:扰乱田先生的不是我,而是田先生自己,是他自己因善良而产生出来的痛苦,也正因为他这一份善良,在日常生活里时常使我感动。"有这些详实的资料垫底,我觉得我可以在舞台上把握住田汉与女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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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法律
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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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致遗骸》,说英国苏格兰科学家发明了一种方法,将人的尸体熬油,制成碱屑,将骨头粉碎,作为肥料。在《点石斋画报》案件14年之后,上海在1903年发生过一个著名的案件,即“苏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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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11 月 14 日,香港《南华早报》报道说,在“南非国民议会千年项目地图展”上,展出了一张非洲轮廓依稀可见的中国古地图摹本,从而引发了一些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正如国民议会议长费琳·金瓦拉女士在开幕式上说:“这么做的目的是,让我们不要被别人强加给我们去信服的东西所束缚。”她言外之意,是在说对欧洲人最早发现非洲大陆之说法有了怀疑。2002 年 11 月底,笔者在网上(网址:www.pmpsa.gov.za/maps/maps_japan34.html)看到了南非展出的这幅中国古地图摹本。12 月中旬,经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郑锡煌先生的帮助,得到了该图的复制件。借此机会,再次将这幅地图展现在观众眼前,供大家赏析。该图名称为《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而《北京青年报》于 2003 年 2 月 18 日和 3 月 4 日两次报道, 南非展出的中国古地图摹本,原图是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大明混一图》。如此看来,或许南非展出的中国古地图摹本不是一张,而是两幅。名称分别为《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和《大明混一图》。而这两幅地图,其内容截然不同。前者原图为元代绘本,后者原图为明代制作。因而,在此重点鉴赏《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之摹本。《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是公元 1402 年朝鲜人依据中国元代舆地图所绘制。展现在眼前的这幅彩绘《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纵 158.5 ㎝,横 168.0 ㎝,现存日本东京龙谷大学图书馆。图上方划一线,篆额有“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十个字。下划一线,有权近题跋,跋文载:“天下至广也,内自中邦,外薄四海,不知其几千万里也。约而图之于数尺之幅,其致详难矣。故为图者皆率略。惟吴门李泽民《声教广被图》,颇为详备;而历代帝王国都沿革,则天台僧清浚《混一疆理图》备载焉。建文四年夏,左政丞上洛金公(即金士衡,右政丞丹阳李公(即李茂——作者注)燮理之暇,参究是图,命检校李荟,更加详校,合为一图。—作者注)其辽水以东,及本国之图,泽民之图,亦多缺略。今特增广本国地图,而附以日本,勒成新图。井然可观,诚可不出户而知天下也……”从跋文可知《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绘制经过及资料底图来源于:建文元年(1399)明惠帝登极时,朝鲜贺使金士衡在中国见到了元代李泽民的《声教广被图》和清浚的《混一疆理图》,并将这两幅图的复本带回国,至建文四年(1402)经金士衡和李茂进行研究,由李荟更加详校后合为一图。又由权近增加了朝鲜和日本,合成新图,名为《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其文字记载十分清楚,这幅疆理图除日本和朝鲜部分外,其它内容都是来源于李泽民和清浚的舆图。并告之,天下至广,中外不知其几千万里,绘于图很难详细,惟有李泽民的地图颇为详备。而清浚地图的特点是,中国国内历代国都沿革较细。海外部分(包括非洲),必然取自李泽民的《声教广被图》。后来李泽民和清浚的舆图也已失传。关于这两幅图的详细内容以及李泽民和清浚的事迹,也就鲜为人知了。当今《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仍保存着元代绘制舆地总图的艺术风格。其内容、绘图风格及水平一目了然。该图所绘范围:东自朝鲜和日本列岛;东南绘出了麻逸(今菲律宾的吕宋岛)、三屿(今菲律宾的巴拉旺岛)等岛屿;西南绘有浡泥(今婆罗乃)、三佛齐(今苏门答腊岛)、马八儿(今印度的马拉巴尔)等;正西绘出了三角形的非洲大陆及北部地区;北面已绘到大泽(今贝加尔湖)以北一线。从地图内容上看,尽管未画出元代疆域界线,而元朝各行省及所属各路、府、州等行政名称均用汉文标出,十分详细。图上所有山脉用形象符号表示,大小河流采用双曲线画出。长城如同一条飞腾的巨龙,形象逼真。海洋之水绘有波纹。显然这均是中国宋、元时期古地图的传统画法。无论是中国大地,还是诸蕃异域,陆地、山川、河流及海中岛屿,绘制如此之详,范围之广,是中国古代舆地图前所未有的。尽管这幅舆图是摹绘本,也实属罕见。它的传世,不仅体现了元朝绘制舆地图的科学技术水平。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早在欧洲人绘制的世界地图出现之前,中国人已对亚洲、非洲等地有了很清楚的认识。这幅包含东南亚、南亚广阔海域及整个非洲大陆和部分欧洲在内的大半个世界的地图,早在十四世纪初,已出现在世界绘图史上。这是中国人的荣耀,是中国地图史上的一大突破。虽然目前还未发现有史料记载《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的母本——李泽民的《声教广被图》中有关非洲大陆是怎样绘制出来的,但在中国元代,李泽民是完全能够绘制出这样精细的地图的。众所周知,早在公元三世纪,中国商船已越过印度,出现于波斯湾头, 1 到了唐代,中国与印度洋各国的海上贸易已相当可观,宋朝时达到了顶点。同时,中国对非洲的贸易,仅仅是与阿拉伯各国巨大贸易的一个分支,并对非洲几十个国家,已有了深刻的了解。如:南宋赵汝适在他所著的《诸蕃志》一书中,就记载了非洲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些国家概况,而他的资料一部分来源于周去非在公元 1178 年写成的《岭外代答》 2。书中对非洲西南大岛——“马达加斯加”描述如下:“昆仑层期国,在西南海上,连接大海岛。常有大鹏飞,蔽日移晷。有野骆驼,大鹏遇则吞之。或拾鹏翅,截其管,可作水桶。土产大象牙、犀角。西有海岛,多野人,身如黑漆,虬发。诱以食而擒之,转卖给大食国为奴,获价甚厚。托以管钥,谓其无亲属之恋也。”对埃及的记载,有一处叫迷斯篱(Misria 即埃及)的地方。他谈到那条大的河流:“有江水,极清甘,莫知水源所出。岁旱,诸国江水皆消减,唯此水如常。田畴充足,农民籍以耕种,岁率如此,人至有七八十岁不识雨者。”文中提到位于河岸的城市“憩野”即开罗。书中还叙述中国至埃及的航线:“从泉州出发,四十余日到兰里(亚齐),博易住冬,次年再发,顺风六十余日,可至迷斯篱(即埃及)。又如,元朝汪大渊,江西南昌人。生于 1309 年,20 岁时,附舶出洋。到过非洲 99 个国家和地区,回国后撰《岛夷志略》。尽管目前还未见到元代李泽民如何了解非洲大陆的确切记载,但大量史料证明,唐、宋、元以来,中国与非洲交往增多,中国人对非洲的认识日益丰富,为中国人绘制比较准确的非洲地图提供了条件。可想而知,元代李泽民能绘出含有非洲大陆全貌的《声教广被图》并不是奇怪之事。从另一方面讲,自从李泽民的地图起,非洲被画成了一个三角形的大陆,在国内外影响极大。明朝初年,李泽民的《声教广被图》还在国内广泛流传,受到政府官员及地理学者的重视,在绘制全国地图时,也不放过对非洲及外域世界的认识并绘制于图上。而今保存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明洪武二十二年(1389)彩绘本《大明混一图》和保存在中国国家图书馆的明罗洪先嘉靖三十四年舆图·西南海夷图》 3 均绘有非洲大陆及沙特阿拉伯半岛,形状均与《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中的非洲大,陆画法大致相同。换言之,这些非洲资料无不来源于元代李泽民的《声教广被图》在国外,直到十五世纪,欧洲人绘制的地图才有类似的画法。如公元 1842 年希腊人托勒密绘出了包括非洲在内的非亚大陆地图——俗称《托勒密世界地图》 4 展示了西起大西洋,东至印度洋的大片,区域。从十五世纪初起,葡萄牙人开始沿西非海岸缓慢南下。1496 年,探险家达·伽马(Da·Gama)绕过非洲到印度,才开通驶往东方的新航线。由于宋、 明时,元、中国有大量含亚、非洲地理知识的古地图传世,有机会收集到亚、非地图资料,并于明万历三十年(1602)编辑成《坤舆万国全图》识传播到世界各国。到此,我们可以自豪地说,最早了解非洲大陆的是中国人。张果清:原国家图书馆古籍舆图组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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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48年以来,BBC每年举办里斯讲座,谈当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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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查(07年)青少年的网瘾人数为9.72%,说明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仍然是不容忽视的。男性青少年网瘾比例高出女性青少年7.18个百分点,18-23岁青少年网民中网瘾比例较高,为11.39%。其中,失业或无固定职业者、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网瘾比例最高,分别约为16.5%、14%和11%。网瘾青少年中“玩网络游戏”的比例(40.77%)高于非网瘾青少年(28.61%)将近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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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繁荣了城市,挤压了农村。原来低矮的房子变成了高楼大厦,农民的土地变成了国有企业和市政用地。而土地征用产生的大量问题留给了乡村两级组织。作为城乡结合部的典型代表,北京市高碑店乡通过发展富民、保障安民、文化育民、管理塑民等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为城市化进程中解决“城乡结合部困境”指明了政策调整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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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后50年的西藏佛教,可以说是在不平静中度过的。也许是考虑到西藏佛教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其他原因,正当80年代全国学术界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热烈而深刻反思的时候,西藏宗教界囿于传统框框或习惯,基本上仍维护旧价值、旧观念;而藏学界也一片沉寂,没有对西藏的传统佛教文化进行检讨反省和重新估价,似乎缺乏反思的勇气,有意回避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严格说来,这种做法不但不利于民族文化的发展,而且会阻碍文化的发展与创新。如果长期下去,作为藏民族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佛教文化就会僵化,就会失去生机与活力。现在我们已经跨入新世纪的门槛,非常有必要借鉴其他民族对待文化方面的成功经验,对西藏传统佛教进行检讨和反思,承其精华,弃除糟粕。通过反思,一方面促使人们更加深刻地了解过去和现在,指导未来行动;另一方面探索新的形势下适合于西藏佛教发展的路子。本文重点回顾和总结和平解放50年来的西藏佛教。
一 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文化传统和社会体制,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到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之前,基本上保留了现行政治制度。宗教方面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信仰自由政策,维持寺庙原有的各种关系和收入。1959年,西藏上层发动反革命武装叛乱,不少寺庙成了叛匪的据点。叛乱给西藏造成的损失相当惨重,特别是西藏佛教跌入历史的低点。当时,不少寺庙僧尼直接参与叛乱,公开反对中央政府,搞分裂祖国的活动。叛乱中一部分人追随第十四世达赖出逃,随身带走大批寺藏珍贵文物,另一部分卷入叛乱的僧人在执行宗教政策中被遣送回家。据不完全统计,1958年西藏总人口120万,其中僧尼11.4103万人,占总人口的9.5%,1960年总人口增加到126.98万人,僧尼人数降到18104人。
叛乱迫使中央不得不提前进行民主改革,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宗教制度的改革作为民主改革的一部分,要求继续坚持信仰自由,保护爱国守法的宗教界人士和寺庙,彻底废除寺庙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制度,保护宗教文物古迹。民主改革后,保留寺庙553座,①留寺僧尼七千多人。由于改革中有些方面矫枉过正,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当时身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第十世班禅大师到藏区视察,发现在平叛和执行宗教政策方面的严重失误,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西藏的一些"左"的做法,更使他失望,先后上书"西藏工委"和中央要求予以解决和纠正,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叛乱造成的创伤尚未彻底医治,文化大革命又开始了。在极左思想干扰下,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彻底摧残,不少宗教爱国人士受到迫害。民主改革时保留下来的寺庙被当作"四旧"和封建迷信活动场所受到严重破坏,寺藏文物被盗走,佛教经书被焚烧,寺院财物被查抄。经过这次浩劫,保存完好的寺院很少,留寺僧尼不到1000人,比民主改革前减少了约95%,占当时西藏总人口的0.05%。1976年西藏自治区总人口172.40万人,政府批准开放的寺庙8座,留寺僧尼八百多人,占当年总人口的0.046%。对宗教来说,这是历史造成的悲剧,也是那个特殊时代宗教政策的严重失误,是遍及全国的灾难,没有必要找谁来承担责任,也没有必要回避。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拨乱反正,恢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修复了一批被毁的寺院,以政府拨款为主、群众捐助为辅开展的修复寺院活动在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达到高潮,上千座寺院陆续开放,使西藏佛教自和平解放以来出现了第一次兴旺局面。但是,部分地区不经批准乱建寺庙,僧尼数量激增,出现了宗教狂热。据统计,1986年全区批准开放寺庙234座,僧尼6499人,占当年总人口202.49万人的0.32%。1990年,全区宗教活动场所激增到1353座(个),僧尼四万多人,占当年西藏自治区总人口218万的1.94%。1993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增加寺庙三百多座,僧尼基本保持1990年的人数。1994年寺庙又增加一百多座,僧尼人数在1990年四万多人的基础上增加五百余人。1996年,全区寺院总数达到1787座,基本上满足信教群众的需要。
就宗派情况说,50年来格鲁派在几大宗派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寺院多,僧人多,分布地区广。在拉萨地区以哲蚌、色拉、甘丹、热振等几大寺院为主。在日喀则和昌都地区也拥有一定势力,如扎什伦布寺和强巴林寺,住寺僧人多,管理制度健全,以寺养寺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噶举派势力仅次于格鲁派,其主要寺院集中在拉萨和昌都地区,拉萨地区以楚布寺和止贡寺为代表,昌都地区有噶玛寺、类乌齐寺等,以小而多为其特点。萨迦派寺院主要分布在日喀则和山南地区,除了萨迦寺,其余寺院规模都非常小。
宁玛派形成较早,寺院规模普遍较小,最大的要数山南的敏珠林寺和多吉扎寺。这两座寺院的建设曾得到格鲁派的支持,50~60年代虽然遭到破坏,但毁坏程度轻于其他寺院。在西藏的其他地区,宁玛派寺院也比较多,但大多只有一座殿堂、几间僧舍和几个僧人。
据1932年调查,在寺僧人500人以上的大型寺庙中,格鲁派占19座,噶举派占3座,萨迦派占1座。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寺院中,格鲁派占21座,噶举派占9座,宁玛派占3座。这种排列次序以后基本上没有改变。
从寺院分布地区看,历史上昌都是宗教比较兴盛的地区,寺院多,僧尼多,活佛也多。20世纪50年代,佛、苯寺院共有576座,僧尼36546人,像强巴林、锡瓦拉、嘉拉、贡都、热贡、孜巴、央贡等寺院的住寺僧人都超过500人,人数最多的达到4000人。同全区其他地区比较,1959年叛乱和十年浩劫中,昌都地区寺庙受破坏程度相对较轻。据调查统计,1990年共有寺庙和宗教活动点491座(个),僧尼26700多人;1993年寺庙539座,僧尼人数略有减少;1994年寺庙539座,僧尼人数有所增加,其中包括短期住寺僧尼和社会流动僧尼。1991年,在昌都地区全部寺庙中,苯教寺庙就有55座,其中丁青31座,左贡9座,江达6座,洛隆5座,八宿3座,昌都1座。后来增加到94座,是西藏苯教寺院最多的地区。昌都地区的情况表明,寺院和僧尼人数基本成正比。
拉萨和山南历来是西藏经济和文化相对发达地区。历史上大型寺院多集中在这里,如吐蕃时期修建的桑耶寺、昌珠寺、大小昭寺和后弘期建的楚布寺、止贡寺、丹萨梯寺、热振寺、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敏珠林寺、多吉扎寺、泽当寺等,教派分布相对均衡。由于这两个地区的僧人对政治和俗事表现出浓厚兴趣,14世纪以后教派争执多在这里发生。在历次劫难中,这两个地区的寺院遭受破坏的程度最为严重,损失相当惨重。
山南是雅隆文化的发源地,曾是雅隆部落和帕竹地方政权的活动中心,也是早期西藏佛教活动中心。随着政治、经济中心的转移,拉萨地区逐渐取代了山南文化中心的地位,佛教文化也随之北迁,导致山南地区佛教发展相对滞后于拉萨。民主改革前山南地区有寺院582座,僧尼13500人。其中桑耶寺、敏珠林寺、多吉扎寺、昌珠寺、泽当寺、丹萨梯寺等规模宏伟。"文革"期间,这里的寺院受到程度不同的破坏。据调查,近年山南地区寺院(包括宗教活动点)有近300座(个),僧尼达到两千多人,其中由政府批准开放的250多座(个),分别属于格鲁派、噶举派、宁玛派、萨迦派及珀东学派,数量上格鲁派占首位,宁玛派和萨迦派居第二,噶举派寺院相对较少。
拉萨从7世纪开始是西藏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人口相对稠密,经济基础好。辖区内有大小昭寺、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楚布寺、热振寺、止贡寺等。近年来,偏远地区的贫困农牧民子女纷纷前来,选择其中适当寺院作为生活的依托。因此,导致拉萨地区寺院和僧尼人数急剧增加。1990年拉萨地区寺庙共有115座,僧尼人数4300多;1994年,寺院增加到248座,僧尼达到9100多人。现在基本上趋于平稳。
那曲地区是西藏的纯牧业区,地广人稀,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历史上这一地区寺庙较少,主要分布在申扎、班戈、聂荣、比如、巴青等,与昌都接壤的几个县苯教寺院较多,因此宗教信仰上有它自己的特点。1932年住寺僧人超过500人的苯教寺院有好几座。佛教寺院如夏贡卓泽德吉林、夏绒贡噶丹达结林、邬多塔尔林斗结林、拔绒寺、仲俄寺、达那寺、达仁寺、赞贡寺、年波穷仓扎西欧贝寺、索仇推散绛曲林、三木旦沃萨林、南木涅寺等颇具规模,影响较大。近年调查,那曲地区宗教发展异常迅速,僧尼人数已占全地区总人口的2%以下,处于继昌都、拉萨之后的第三位。从教派说,苯教寺院最多,其次是格鲁派寺院。
日喀则地区曾是萨迦派的活动中心,15世纪随着格鲁派的兴起,情况开始发生变化。17世纪,格鲁派取得领导权后,迫使这一地区的其他宗派改宗,一批原属噶举派和觉囊派的寺院改宗格鲁派,最终形成了以扎什伦布寺为中心的格鲁派势力集团。《萨迦县文物志》记载,1959年萨迦县共有寺庙67座,其中萨迦派寺庙25座,格鲁派寺庙11座,宁玛派寺庙22座,噶举派寺庙4座。在全部67座寺庙中,尼姑寺占95%以上。僧尼在百人以上的寺庙3座,50人到100人的寺庙3座。像南木林、拉孜、昂仁、定日、吉隆、白朗、江孜等县有为数不少的寺院,而且都颇具规模。1959年叛乱和"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一地区的寺院破坏惨重,许多寺院成为残垣断壁,被夷为平地或成为废虚。像宏伟的萨迦寺,"檀香当火棍,锦缎为抹布",文物流失,经书被焚,北寺被夷为平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府拨款,群众捐助修复了部分被毁寺庙,遗撼的是萨迦北寺再也难显过去的风彩。目前,日喀则地区僧尼人数基本控制在全地区总人口的1%以下。以历史上佛教相对发达的南木林县为例,现有宗教活动场所29个,僧尼六百多人。其中多数寺庙开展以寺养寺活动,迄1993年底全县寺院经济收入20多万元,扣除其他开支,纯收入6万多元。
从调查中发现,日喀则地区绝大多数寺院没有僧人或僧人很少,而且被称为色吉贡巴的寺院在逐年增加,这种寺院一般没有僧人,所谓的僧人也就是居家者,遇到宗教节日或重大活动时到寺院念经,平常不在寺院。
林芝和阿里是全区宗教发展相对缓慢的两个地区,寺庙稀少,僧尼人数不到全地区总人口的1%。特别是阿里地区,曾为象雄文化的发源地,古格王朝的政治中心,由于受诸多因素制约,寺庙和僧尼人数一直处于全自治区最低水平。中世纪以后这里长期动荡不宁,经济十分落后,原来的寺院有些毁于战乱,有些因无法维持生活而倒闭。后来又遭受1959年叛乱和"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保存完整的寺庙没有几座。恢复宗教政策后,虽然由政府投资修复了部分寺庙,但规模都非常小,内部设施较简陋。
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总结出这样几点:
第一,近代以来,由于西藏社会政治混乱,经济落后,上层僧侣奉行唯利是图的功利主义的政治态度,抵制新文化的传播,以封闭而保护宗教,反对宗教改革。当宗教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时,他们积极需求社会来适应佛教,而自己不主动去适应社会。结果西方势力趁虚而入,导致西藏佛教日益衰落。50年代的武装叛乱和尔后的十年浩劫,使寺庙遭到严重破坏,加上政策上的失误,致使本来就不景气的西藏佛教受损惨重,失去往日的活力,处于发展低谷。
第二,80年代以来,随着党的宗教政策的恢复和实施,被毁寺院逐渐得到修复,僧尼人数逐年增加,由于地区差异,宗教发展从东到西(即从昌都到阿里)呈现出由热到弱的发展态势。恢复最快的昌都和那曲两个地区僧人超编。拉萨、山南、日喀则地区发展相对平稳;阿里和林芝地区的发展速度则远远落后于其他地区,僧尼人数尚未达到定编数额。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中的原因我们另外撰文做专门探讨。
第三,从年龄结构分析,年轻僧尼所占比重较大。在规模较大的寺院,年轻僧尼占总数的50%至60%以上,小寺院中年轻僧人所占比重为89%左右。这一部分人中多数是恢复宗教政策后进寺为增的,他们思想活跃,接受新文化、新思想的能力相对较强。其中的少部分人身在寺院,心系红尘,徘徊在神殿和世俗之间,一旦条件好转,时机成熟,他们极有可能弃寺还俗,重新回到世俗社会。信教群众中,年长者占绝大多数,年轻人信教多受长辈影响,或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表现出很大的盲从性。
第四,入寺僧人绝大多数来自贫困偏远地区的贫困家庭,相比之下城镇人为僧者明显减少。诚心求知的僧人少,多数僧人视寺院为避难所。
第五,由于寺院各种制度尚在建设当中,诸多关系还未理顺,僧尼培养存在不少问题。僧人普遍缺乏求取知识的强烈意识,整体素质普遍偏低。少数僧人将自己作为"特殊"阶级,无视国家法律,做损害人民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事。
第六,90年代中后期,随着生活环境的改善,交通环境的改观,商品意识的增强,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有了很大变化,宗教信仰观念发生了变化,佛事活动明显减少,宗教开支减少,更多地转向注重实际,从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的宗教狂热而开始趋向平稳,宗教信仰与生产、生活的矛盾逐渐得到解决。
二 藏传佛教作为宗教的一部分,既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同时也是藏族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一定范围内,当它与社会的根本利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时,"在与社会法律、法规相容的条件下",②它的积极作用就会不断凸显出来。否则,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甚至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秩序。宗教发展的历程表明,任何一种宗教在其传播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当程度的改变,这种改变不是歪曲基本教义,而是改变旧的、已经过时了的制度、观念,以便更好地保存原来的精髓,顺应时代潮流而健康持续地发展。藏传佛教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9世纪朗达玛灭佛不仅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利斗争和政教矛盾,而且说明佛教发展违背了吐蕃社会的根本利益和经济发展水平。阿底峡和宗喀巴有感于西藏佛教当时的种种弊端,致力于佛法的改革和整顿、振兴,强调戒律的严肃性,调整了显密关系,建立了僧伽制度,寻求到了一种能够适应时代、顺应经济发展水平、契合众生机缘的佛教。正因为有了宗喀巴的宗教整顿,培育了大批佛学研究人才,藏传佛教才得以持续健康地发展。近代以后,藏传佛教每况愈下。50~60年代,藏传佛教遭受两次灾难性破坏后,仍然没有唤醒和改变僧人的思想价值观。他们坚持印度佛教的文献传统,遵循高僧的遗训,以宗教、道德、宗教职责为基础安排生活中的每件大小事情,缺乏一种创新意识。可以说这种维护传统的守旧思想在已过去的20世纪的藏传佛教界占据主流,严重阻碍了藏传佛教的发展和改革。回顾50年来的西藏佛教,存在着许多需要很好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一,忽视僧伽教育,使僧人素质偏低,严重影响了僧团建设。僧伽教育是佛教的立世之本,建设一支什么样的僧团,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僧伽教育。同样,高素质、高质量的僧伽队伍是推动佛教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主力军,也是西藏佛教得以传播和发展的最终载体。然而,西藏佛教近50年的僧伽教育令人担忧。以寺院来说,现代教育方式尚未完全建立之前,传统的教育方式渐被遗弃,作为个体的僧人对于高深的佛教典籍似乎采取一种漠不关心的冷淡态度,口中念诵的只是最普通最一般的仪轨经、超度经、平安经等。尽管每个寺院都在试图努力改变教育落后的现状,而由于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教育管理制度,缺乏比较合理的教学大纲和高水平的师资,使其成效甚微。客观地说,能够精研佛教义理和修得成就的名僧不多,能够潜心研究著述,在理论上自成体系、独树一帜的高僧更属凤毛麟角。现在为数不少的僧人懒得去翻阅佛典,对于佛经缺乏全面和完整的理解,能熟诵经典而不识字的文盲僧为数不少。
第二,宗教信仰迷信化。宗教与迷信有本质上的区别,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它有一定的社会历史作用。迷信则是一种盲目的信仰或崇拜,本质上是反社会,反文化的。西藏从古代起就把"习惯"看成如同天命一般重要,可以说"习惯"支配着一切。一部分人对宗教(包括西藏佛教)只是个感觉和习惯,把凡是宗教的东西都视作神秘物,将高僧的讲话当作金科玉律,治疗百病的良药,由缺乏理性分析而盲目地加以信仰崇拜。在佛教思想中掺杂进许多迷信成分,通过耳濡目染,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年轻一代的思想和行为。久而久之,宗教文化变成了欺骗群众的迷信,其"负面调节功能通过量的积累完全可以达到危险的边界,即干扰社会稳定、取代正面的意识形态体系"。③虽然西藏佛教信仰迷信化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和文化背景,但也不能忽视僧侣们的导向作用。
第三,观念陈旧,思想保守,难以有所发展和创新。在传统的价值观未改变,新的价值观尚未形成之前,僧伽队伍中相当一部分人完全以传统佛教思想为依托,有意把自己作为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个"特殊"阶级,要求社会按照佛教的意愿去改变,而不主动去适应社会。传统的思想观念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猜疑心,不仅阻碍了西藏佛教的自身发展和改革,也阻止学者们去接触和研究佛法,始终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种民族文化,只有"积极、主动、开放地吸收别的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现代文化","不断地、认真地学习、消化、吸收世界各民族文化的优秀成果,才能发展创造民族的传统文化,提高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性水平。"④封闭、守旧、保守不但没有出路,且将会丧失民族文化的独立性。 宗教也不例外,在传播过程中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要有相当程度的改变,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持其精华和独立性,发展也有活力。在西方近代历史中,一些国家的迅速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与宗教改革的关系,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思想观念的改变更新不无关系。例如,美国、英国、德国、荷兰等因宗教改革而改信了新教的国家,在很短时间内成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那些原本强大的抵制宗教改革的国家在近代却日益没落下去。⑤西藏从近代开始形成的封闭、守旧意识,极力抵制新文化的传播和宗教改革,结果使社会越来越贫穷落后,西藏佛教也日益衰退。遗撼的是这种思想一直延续到今天,普遍存在于僧伽队伍中。
第四,宗教信仰的政治化趋向明显。恢复和落实宗教政策以来,长期与民族感情揉成一团的宗教感情"反弹",一段时间内宗教达到狂热。在一些地区或在一部分人中重新造成强烈的宗教氛围。个别寺院的极少数僧人不守戒律,不习经文,败坏道风,结党营私,追逐名利,违法乱纪,把宗教作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工具,争取生活利益和社会地位的手段。甚至个别地方存在着宗教干预行政、司法等,动辄以歧视民族、镇压宗教、剥夺信仰相诬,给分裂主义分子提供口实,提供策划闹事的基地。
第五,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方面缺乏经验,处理事情不当。管理人员包括寺院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宗教主管部门人员。就"寺管会"来说,只求眼前安宁,缺乏长远考虑,现有的各种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少数"寺管会"成员自身佛学知识浅薄,整体素质差,难以服众。宗教管理部门人员缺乏佛教基本知识,在工作当中除了宣传政策,在思想上很难与僧人和信教群众沟通。因此,在处理问题时,把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把一些细小的问题扩大化。例如,把一些已经成为民俗文化的因素当作重大宗教问题进行盲目处理,结果导致不良后果,既伤害了广大僧人和信教群众的思想感情,也影响了以后的工作。
人类已进入21世纪,新的世纪给包括藏传佛教在内的各种宗教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西藏佛教将以怎样的面貌迎接挑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西藏佛教自身的建设。这就要求西藏佛教广大僧尼清醒地认识到保守、僵化、教条是西藏佛教生存与发展的痫疾;解放思想,高瞻远瞩,兼容并蓄,培养高素质的僧伽人才是持续发展的保障。怎样建设高素质的僧团,关键是改进思想观念,加强僧伽教育。做好僧伽教育,首先要继承和发扬西藏佛教的优良传统,因地制宜,严格管理制度,健全教育制度,设置合理的课程,规定教学内容。既要求学僧精通佛教教义,融通戒、定、慧三学,还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法规,开展学术研究,树立法制观念,把自己培养成德、智全面发展的爱国爱教的僧才,顺应时代潮流。
宗教管理部门除了政策上引导,必须加强与僧人的交流,沟通思想,配合"寺管会"完善管理制度。既要关心他们的思想、生活,也要关心他们的学习,尽量避免以行政命令处理问题,或对正当的宗教活动模加干涉,以免引发僧人和信教群众的抵触情绪。作为管理人员自身必须加强对宗教基本知识的学习,了解西藏佛教的基本思想,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附识:文中所用寺庙、僧尼数据来自近几年的实地调查和西藏自治区统战部的调查报告)
注释:
①553座寺庙,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寺院,实际超过这个数。
②徐荪铭:《从中国佛教的实际论宗教的本质》,载《佛学研究》第8期,第8页。
③何云:《中国迷信文化批判》,载《世界宗教研究》1999年第1期。
④张立文:《中国传统文化及其形成和演变》,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⑤赵林:《西方宗教文化》,长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许德存,藏族,现任西藏民族学院民族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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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8年至2008年间,中国经济的年均增长率达到9.7%,世界银行最近出版的《增长报告》因此将中国列为自二战以来13个保持经济增长率达到或超过7%至少25年的经济体之一。藉此,中国的人均实际GDP增长了12倍,至2008年达到了3400美元。在此期间,中国由一个计划型经济体转变为一个"混合经济体",目前,私营部门的产值占到全国GDP的三分之二以上。那么,中国是如何取得如此之大的成就呢? "华盛顿共识"的成功案例 在许多人看来,中国经济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它以非同寻常的手法打造各种经济政策和制度安排,约书亚·雷默(Joshua Ramo)甚至将其称为"北京共识"。诚然,中国在许多方面都是独一无二的。由于中国领导层非同一般的务实态度,中国得以在一个复杂且持续变动着的世界中取得成功。中国的转型遵循了一种渐进的轨道,这使得它能够避免制度与组织上的崩溃,而这些问题烦扰了其他多数转型经济体。同样,中国的各种经济制度也缺乏明晰且标准的市场经济体特征,但是它们在渐进改革过程中展现出了适应能力。这类例子不胜枚举。可是,如果我们进行更为严肃的考察,就会提出这样的疑问:这些特征是否构成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模式,抑或它们只是达至传统市场经济模式通常所需的过渡性步骤?中国的领导层采取了一种渐进的转型方式,这是因为他们不喜欢伴随急剧转型而来的各种重大风险。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的头30年中犯下了许多严重的错误--进行了许多宏大的社会工程试验,其中包括冒进的农业集体化、大跃进以及灾难性的文化大革命。中国共产党背负着这种遗产,所以把急速全面转型到市场经济的做法视为一种高风险的举动,需要竭力避免。与此同时,我们可以把中国许多非常规的制度和组织形式理解为它在转型过程中面对异常政治经济情势时所作的反应。比如,一些人称许乡镇企业中的模糊产权,说它是对传统私有产权的一种挑战,可实际上它是1980年代政府对私营企业模棱两可态度的产物,这些态度有时甚至是纠结矛盾的。在1990年代私营企业合法化之后,乡镇企业就迅速消亡了。尽管还存在争议,中国国内舆论并不认为中国创造了一种新的经济组织与增长模式;一个证明是,"北京共识"在中国国内并未得到广泛接受。事实上,如果我们为中国所采取的改革和经济增长措施列一份清单,然后将这份清单与"华盛顿共识"所倡导的政策逐一进行对比,我们就会为这两份清单的相似之处所惊诧。在约翰·威廉姆森(John Williamson)的原始构建中,"华盛顿共识"包括以下十条政策建言:1.采取谨慎的财政政策,规避通货膨胀税。2.把政府支出从非生产性的再分配领域引导到有效的公共开支上来,如基础教育、医疗保障以及基础设施等领域。3.改革税收体系,以拓宽税基并削减边际税率。4.金融自由化,最终目标是实现由市场决定利率。5.统一汇率,使其足以使非传统产品的出口保持足够的竞争力,以促成高速增长。6.迅速由关税替代贸易的数量壁垒。7.取消妨碍外国直接投资(FDI)进入的壁垒。8.国有企业私营化。9.取消阻碍企业进入或限制竞争的各种管制措施。10.确保财产所有权的安全。在过去30年中,中国几乎紧紧遵从了所有这些建议。在财政方面,中国政府小心翼翼地保持了大体平衡的预算,其负债从未超过其税收收入。通货膨胀率在大多数年份中都控制在个位数以内。在支出方面,纯粹的再分配始终保持在最低水平;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多数是生产性的。在2003年之前,"社会支出"在政府预算中所占比例一直在下降,近年来有所提升,但是其水平仍然很低。在税收方面,宏观税负--即税收与GDP的比值--从1978年的31%锐减至1993年的12%;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1980年代的财政分权。1993年的分税制改革大大强化了政府的征税能力,而政府收入数额大致增加到GDP的25%。然而,这一高增长率开始受到政府和广大民众的关注,要求降低税率的呼声不断,一个成功的案例是公司所得税从33%减少到25%,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数次上调,另外,增值税也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允许使用自有资金的资本投资的抵扣。在国际方面,尽管中国始终遵循着自己的开放步伐,然而它采行的道路决定性地促成了贸易及外国直接投资的自由化。经济特区开启了中国通往外部世界的窗口;在1980年代中期,出口导向的增长模式成为一项国家发展战略;而2001年加入WTO则使中国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自此以后,中国的贸易依赖度--即进出口总额与GDP的比率--一直维持在高于60%的水平上,在世界大型经济体中仅次于德国。在国内事务方面,中国改革的两大主题是私有化和取消管制。自1990年代中期开启私有化15年以来,中国多数的国有企业已经转移到私人手中或转变为上市公司,只有少数实力强大的国有企业仍然控制在政府手中。在私有化之前,物价控制就已经取消。到1990年代末,政府改革为企业进入市场扫清了许多障碍。尽管在很多领域(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方面)对产权的保护还很薄弱,但中国在过去30年中还是取得了引人注目的进步。几次宪法修正案以及《物权法》的颁行已经确立了较为合理的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尽管它还不够完备。虽然情况远远未达到理想的境地,但是未来的方向已经牢牢确立,那就是,建立起更完善也更强大的产权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如同威廉姆森所正确地强调的,"华盛顿共识"并不等同于所谓的"新自由主义教义",后者还鼓吹资本项目自由化、浮动汇率以及--最重要的--保证市场完全不受限制的运作,而这些是中国明确拒绝的。另一方面,中国也采纳了其他一些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视为经济增长之基础、从而频频开列的药方,其中,高储蓄率和投资率以及强调基础教育是最显著的方面。中国唯一没有紧密遵从的处方就是利率的自由化;而且,尽管采取了大量取消管制的措施,国家仍然牢牢掌控着被称为"战略命脉"的领域如石油、电信及银行。政府相信,控制利率是其掌握金融领域的根本策略。然而,这样做尽管在过去可能是合适的,但现在却问题重重,我们在后面还要探讨这一问题。当下,根据以上证据,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定,中国经济的成功可以说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胜利,而"华盛顿共识"正是其核心政策建议。 中性政府 当我们进一步认真思考中国经济的成功时,我们要提出一个更深入的问题--为什么中国政府采纳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经济政策,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仍然声称马克思主义是其意识形态基石的时候?我认为,这一问题的答案在于,中国政府是一个中性政府(disinterested government)。我在这里所使用disinterested一词,是取其修辞学上的三种语义之一,即一个人在欣赏一个物体时是"超然的"或"不偏袒的"。因此,当我说到"中性政府"的时候,是指一个政府在面对不同社会与政治团体发生利益纠纷时保持一种中立立场;换句话说,这样一个政府不会总是为社会中某个社会群体或政治群体代言,当然也不会为某个群体所俘获。但这并非意味着这样一个政府是大公无私的;恰恰相反,它不但具有自身利益,而且有时还可能掠取社会。但这里的关键在于,其掠取行为是"不问身份的"(identity-blind),也就是说,它并不关心其掠取对象的社会与政治地位。结果,相比于那些始终代表某一特定社会群体或政治群体利益的有偏向的政府,它更易于采取加强经济增长的政策。为了便于理解这一推断,我们首先要认识到,有偏向的政府总是采取各种政策照顾其结盟群体的利益,由此就会导致生产率与政府资源分配之间的错配,即其他具有更高生产率的群体没有得到政府类似的关照。相比而言,一个中性政府是自主的,可以免受社会及政治集团的掣肘,由此更能依据部门或群体的生产率来调配资源。就这一意义来说,一个中性政府推动经济增长。它之所以愿意促成经济增长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更高的经济增长能为其成员带来切实的收益(回报);第二,更高的经济增长会让民众感到满足,更愿意承认政府的合法性。上述分析的一个必然推论就是,一个中性政府所采行的政策往往是具有选择性的,而且很可能拉大社会收入的差距。然而,除非这些差距达到严重威胁其统治的程度,否则一个中性政府会对纠正这一问题无动于衷。中国政府在过去30年中就是中性的。其起点就是1970年代末期达成的"增长共识"。这一共识的起源是,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再延续斯大林式的社会主义将不仅难以实现中国的强国梦,而且还可能危及其自身合法性。由于多次政治运动的破坏性后果,到1970年代中期,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红利已经消耗殆尽,合法性发生危机,政府需要消弭日益增长的不满情绪,增长共识因此形成。回溯起来,我们很容易发现,中国政府有意采取了选择性的政策以促进改革和经济增长。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就是一个例证。在1970年代末,美国急切地需要将中国拉入自己的阵营以充当对抗苏联的缓冲器。中国迅速抓住了这一机遇。尽管在提出"开放"政策之初遭遇了一些来自内部的抵触,然而经济特区还是享受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引得国内其他地区羡妒不已。出口导向的增长模式要求中国采取一种不平衡的发展道路,这在激励东部沿海地区高速增长的同时相对忽视了内地;今天,中国近90%的出口来自于9个东部沿海省市。2001年中国加入WTO也是一项选择性的举措。入世之前,人们曾广泛认为中国如果加入WTO,农业、汽车制造业、银行业、电信以及零售业等领域必将经历痛苦的结构性调整。但是,在争论声中,中央政府却加速了与WTO成员国、特别是与美国的谈判步伐。尽管加入WTO产生了一些不利后果,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的出口自此大幅度增加。在2001年至2007年期间,中国出口额以年均28.9%的速率递增,与此相比,之前10年的年均出口增幅只有14.5%。国有企业私有化是另一个例证。在1990年代最引人注目的转型过程中,党不得不面对社会的急剧分化所带来的挑战。从1995年到2004年是私有化的高峰期,有将近5000万的国企职工下岗失业。这将党推至一个两难境地:支持私有化就要冒着失去工人阶级的风险,而按照当时的意识形态,那是它的主要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如若放弃私有化,则市场经济转型的目标就可能落空。通过低调地继续推进私有化,同时尽其所能让下岗职工再就业,党巧妙地度过了这一难关。到2000年代中期,当国企私有化接近尾声时,多数下岗职工已经找到了新工作或被纳入了政府的福利计划。政府选择性政策中最受争议的可能要数城乡差距。中国的城镇人均收入是农村人均收入的3.5倍,是世界上最大的。造成这种巨幅差距的原因很多,有一些与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制度性障碍有关。然而,从效率的观点上看,这种巨大的差距却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可以接受的,因为城市比乡村有高得多的生产率。政府也一直试图纠正政府政策与不同群体生产率之间的不匹配。1985年~1994年间设立的双轨价格体制就是一个例证。在这一体制下,国有企业在完成其生产定额后有机会在市场中出售产品并购买原材料。这一体制大大有助于国企依据经济激励原则进行决策,然而市场价格与定价之间的巨大差距也为寻租行为创造了广阔空间。通过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倒卖配额,控制着关键原材料配额的国企管理者及政府官员可以轻松致富。然而,价格双轨制所带来的一个不经意的好处在于,它创造了只有从市场中才能获益的种种新要素。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是这样的新要素。它们无法得到计划资源如银行信贷和关键原材料,而要依赖市场生存。至1990年代初期,尽管还要冒些风险,它们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比如,乡镇企业在中国工业增长额及出口额中的比重都占到了40%。这些新情况使得政府放弃了价格双轨制,乡镇企业由此获得了与国企同等的待遇。即便双轨体制的受益人是体制内的成员,双轨制还是被取消了。政府对农村移民的政策则是另一个例证。直到最近,仍然存在各种妨碍着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壁垒,其中包括户口制度。在1990年代,农村移民往往被视为二等公民,他们被剥夺一些基本的权利如自由流动、工作场所安全、医疗保险甚至应得的工资。然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到1990年代末,他们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力量,中国变成了"世界工厂",需要大量的工人。由于政府压制农村移民的各种权利,同时他们的所得相对低于其为国民经济所作的贡献,结果是,城市居民获得了额外的好处。这一不平等待遇激起了广泛的草根维权运动以及知识分子的呼吁。政府察觉到了社会的不满,本届政府在执政伊始就开始迅速取消对农村移民的歧视政策。 为什么中国政府在改革时代是"中性的"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合法性问题。尽管中共是中国不可取代的政治力量,但民意的作用也不可罔顾。1976年的四五运动以来的历次民众运动和抗议表明,民众对社会不公和党的重大错误会作出反应。另外,1980年代的财政分权大大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权威,使其在推行地区性政策时更为小心谨慎。同时,经济崛起让中国成为国际事务的主要参与者之一,中国必须留意自己在国际舞台上的合法性。党不强调基于程序的合法性,而是追求基于绩效的合法性,即通过不断改善民众福利而获取的合法性。然而,许多其他威权政体也尝试从经济增长中获取合法性,可是它们往往无法持久地掌权。中国之所以不同,还要归功于中国不存在极端的社会不平等,一个较为平等的社会结构是造就中国共产党 "中性"性质的社会基础。在那些存在极端社会不平等的社会中--比如一些威权政体国家,一个普遍的现象是,政府与精英群体结盟。对于政府而言,这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因为精英群体能够为其提供充足的资源,使之能够置民众的利益于不顾,而且足以镇压民众的任何挑战。然而,长期的歧视性政策最终会导致经济增长的停滞以及政权合法性的销蚀。相反,在一个平等社会中,政府如果要站到某些特定群体一边就会非常危险,因为其他群体可以联合起来阻遏政府--甚至可能把它拉下马来。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平等是指社会平等,即不存在排他性的、由社会习俗默认的社会分层。社会不平等的典型例子是印度的种姓制度。社会不平等是最深刻的不平等,远甚于政治不平等和经济不平等,后两者要浅显得多,可以通过短期的措施得到矫正。比如,中国的城乡隔离是一种政治不平等,自2003年之后,短短几年间政府政策的改变就极大地弱化了这种不平等。20世纪的一系列革命使得中国社会变成一个大体平等的社会。辛亥革命终结了满清的统治,并建立了共和国,而1949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让中国社会进一步平等化。通过一场全面的土地改革,地主阶级被彻底消灭,土地分配均等化;另外,官僚资本被国有化。在1950年代早期,大陆和台湾尽管在意识形态上截然对立,但就社会结构和政府经济政策而言,两者却惊人地相似。与大陆上的共产党人一样,退到台湾的国民党人也进行了彻底(但平和)的土地改革;两岸政府都建立了国有企业,并且从农业中攫取剩余以期加速工业化进程。然而,当1956年大陆开始农村集体化和城市工商业改造的时候, 两岸开始走上不同的道路。从1956年至1978年,大陆走了长长一段弯路,而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将国家从这一歧路上拉回到1950年代早期所确立的轨道上来。过去一百多年的中国不是一个典型的后发国家,其经历更像欧洲国家,特别是发生过血腥革命的法国、西班牙和俄国。革命所建立的平等的社会结构让中国有别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过去30年的经济增长是"超常的",因为中国本身就是"非常态的"。 未来的障碍与出路 可以预见,政府有选择的、效率优先的政策会导致收入不平等问题。中国的整体基尼系数已经达到了0.47,而最富裕人群与最贫困人群之间的差距甚至还在加速拉开。更糟糕的是,某些层级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增长而不断侵犯民众的政治和经济权利,随心所欲的征地措施仅仅是一个例子。政府对民众权利的侵犯是群体事件的根源。在某种意义上,中国是谢淑丽(Susan Shirk)所称的"脆弱的巨人"(fragile giant)。但是迄今为止,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政府似乎还是能够将其选择性政策的不利后果控制在最小范围。首先,政府实现了持续的经济增长,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无论哪个机构出面作调查,政府始终能获得70%甚至更高的支持率。这背后的原因在于,许多人在迅速跻身中产阶层,他们是现行体制的实际受益者;至少就目前情况而言,中产阶层还不是推动变革的动力,而是保持稳定的力量。第二,政府采取了各种专门的计划以迅速有效地平息民众不满的早期征兆。城市低保覆盖了3000多万低收入者,而下岗再就业中心则为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补助金并且进行再就业培训;还有一些计划(比如"西部大开发")旨在降低地区间的不平等;而新农村建设则改善了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医疗保障以及教育状况。第三,作为对民众不满的反应,政府逐步开始更多地尊重民众所表达的利益诉求。调整对农村移民的政策仅是例证之一,其他一些例子还包括颁行《物权法》、加大征地补偿等等。最后,选择性政策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自我纠错效果。如果政府保持中性,就不会总是关照某些特定的群体,因而,就长远来看,至少在制度性障碍较弱的领域,利益分配能够做到大体的平衡。比如,单就城市内部和乡村内部而言,基尼系数都不算高,处于0.35~0.37之间,大体相当于韩国和日本的水平。然而,这些措施可能仅仅是治标而不治本的"镇痛剂",不足以阻碍由制度性障碍和不完备市场所孕育的强势集团的产生。尽管私人企业界已经认识到结交政府是获取更多利润的捷径,然而,政府自身、官员的裙带关系网以及大型国企才是正在快速形成的强大且排他的利益群体。如果听任这个趋势发展下去,中国就会失去它的"非常态性",变成一个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没有两样的"正常国家";由此,中性政府存在的政治基础也将失去。20世纪后20年的改革的一大成果是缩小了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然而,过去几年,特别是金融危机之后,政府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大有回潮之势。据《中国改革》杂志2010年1、2期合刊发表的署名文章统计,至2009年6月,各级政府共建立了8 221个政府融资平台,占用贷款余额5.56万亿元,占2009年全部贷款的50%以上。2009年我国GDP的增速超过8%,而计算表明,政府经济刺激方案的贡献至少为3.25个百分点。相比发达国家,这的确是了不起的成就。但是,仔细分析一下这个成就背后的故事,我们也许就不会那么乐观了。大量经济刺激投资由政府完成,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就是见效快;但它的坏处也不容忽视,时间越长,坏处将越明显。大量政府投资的直接后果压制民间投资,并可能产生大量银行坏账;在更深层次上,过度参与经济活动加剧了中国政府的生产型政府性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经济失衡成为各界讨论中国经济时的热门话题。失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存在大量的经常项目顺差、消费占GDP的比例下降以及劳动者及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导致失衡的原因很多,其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过多参与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中国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例约为24%,而政府储蓄(主要是资本形成)占GDP的比重为10%,即政府把42%的收入用于投资。相比之下,其他国家政府资本支出的比例很少有超过10%的。政府投资基础设施无可厚非,甚至值得赞赏,但是,看着北京、上海的城市基础设施直逼世界一流城市、而其他城市也纷纷仿而效尤,人们不能不问一个问题:相对于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政府对基础设施的投资是否有些超前了?更何况,那种把好好的石砖铺就的人行道换成大理石人行道、修建永远亏本的磁悬浮列车、在市中心开辟巨型花园、在城市边缘建造人工湿地的事情还很多。如果把花在这些华而不实项目上的钱直接花到老百姓头上,国内消费不就可以提高一些吗?为了吸引投资,地方政府纷纷压低土地价格,给予投资者各种优惠,作为补偿,投资必须能够带来GDP和税收的高增长。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会青睐高资本密集度的投资,而排斥劳动力密集的投资。当前,结构调整被许多地方政府和学者片面地理解为产业升级,但现实情况是,相对于中国的发展阶段,我们的产业升级已经过度了。这里无意否定产业升级,但是,资本密集度提高的一个后果是牺牲就业增长,导致劳动者收入占国民收入比例的下降。在很大程度上,地方政府的行为和商业公司相差无几,这不仅弱化了政府的公共职能,而且为利益集团乘虚而入打开了大门。既然经济和税收增长是第一位的,那么,资本就容易得到额外的照顾,政府和资本的结盟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大政府回潮和党在确立"三个代表"之后的转型有关。相比过去僵化的意识形态,"三个代表"是一个正确的转型;但是,"三个代表"颁布之后,"党政不分"进一步加剧却是值得警惕的。"党政不分"似乎达到了党对国家的控制,但是,过多地卷入政府的日常运作、特别是经济事务,却让党失去了自主性。另外,中国太大了,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模式是不适用的。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当前的治理模式无法有效应对社会日益多样的利益诉求。集中全力促进GDP增长的努力还在导致对民众经济及政治权利的侵害,这不可避免地会激起民众的抗拒。此外,由于收入的增加,民众的需求也不再仅仅停留在经济收益上,仅凭经济增长这一剂"药方"就想吸收或平抑社会不满将愈益困难。所有这些都表明,无论是从社会整体出发,还是从党的自身建设出发,明确进行某种形式的政治转型是必要的。政治转型并不一定要求实现多党竞争性民主,但更多的民众参与是必由之路。公民社会的成长为这个转型铺就了一条道路,其中,互联网的发展功不可没,它不仅是民众分享信息的平台,而且也是向政府表达政治意愿的场所。同时,草根持续呼吁也是促使政府尊重民众权利的动力之一。如果党想在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增强社会的稳定性,除了更充分地推进民主之外别无他途。强大的特权阶层的出现,会妨碍经济增长带来的好处在社会内部的公平分配,随之而来的,是以经济增长换取合法性的努力付之东流。为此,党需要将自己置身于社会利益争斗之外,全力保证中国的大政方略不出现偏差,而将利益的调和让给社会自己去做,特别是为普通民众公开挑战特权阶层提供一个具有制度性保障的平台。事实上,这样做也会减轻党控制官僚体系的繁重任务,因为民众的监督可以部分替代这项任务。尽管在民主社会中利益集团政治经常会产生不利影响,然而,业已被多数国家的实践证明的是,一个公开且具有包容性的政治过程是实现不同群体间利益平衡的最好方式。事实上,平衡不同社会群体的需求,绝对是一个中性政府所必须做到的。只要恰当的制度能够发挥作用,抑制强势利益群体的力量,那么,一个民主的政府依然可以是中性的。(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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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克利的《新天使》画的是一个天使看上去正要从他入神地注视地事物旁离去。他凝视着前方,他的嘴微张,他的翅膀展开了。人们就是这样描绘历史天使的。他的脸朝着过去。在我们认为是一连串事件的地方,他看到的是一场单一的灾难。这场灾难堆积着尸骸,将它们抛弃在他的面前。天使想停下来唤醒死者,把破碎的世界修补完整。可是从天堂吹来了一阵风暴,它猛烈地吹击着天使的翅膀,以至他再也无法把它们收拢。这风暴无可抗拒地把天使刮向他背对着的未来,而他面前的残垣断壁却越堆越高直逼天际。这场风暴就是我们所称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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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提出中国现代美术合法性困境的解决思路,视正名问题为20世纪中国美术研究必须面对的根本问题,通过以未来巨变为基本视野,将关注重心从西方现代性模式转向连锁突变的现代性事件本身,进而在现代性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以“自觉”作为区分后发国家之传统与现代的标识,以“传统主义”、“融合主义”、“西方主义”、“大众主义”作为中国现代美术基本形态的理论构想。在肯定既有现代性原则的前提下,以上努力旨在拓展解释框架的涵盖性和自由度,力图为中国文化艺术的未来打开自主性发展的广阔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