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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朱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
    法律 2010/11/17 | 阅读: 1791
    对于一种相对长期存在、据此可以认定获得了特定时代人们之认可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应如何理解?应如何考查其历史的意义以及更重要的是如何恰当地审视这些制度或规则与我们当下生活世界的相关性?这个问题是当代转型时期中国法学研究中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一般性问题。它涉及的问题不仅是应如何理解和考察我们的历史,更重要的是我们今天应以及能如何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创新和改革;它也还涉及到如何理解外国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我们正试图借鉴的工业上先进的国家(这是我们目前比较关注的),以及在我们看来那些发展中乃至最不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尽管这往往进入不了当代中国法学家的视野)。 法条主义无法承担这一任务,尽管法条主义(或概念法学或形式主义)的进路对法律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训练并对常规时期法律的运作具有重要的、几乎是不可替代的意义。[注释1:这三者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是一个东西,只是在中国一般称其为“法条主义”或“概念法学”,而在美国,至少是在波斯纳那里被归结为形式主义。波斯纳曾对形式主义法学以及——更广阔地——对一般的形式主义进行了细致地讲道理的分析,指出了其弊端以及优点。见Richard A.Posner,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条主义将法条作为不可质疑的权威,要求社会生活都服从法条。这种方法往往适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时代;而当代中国正处于变革时期,无论是社会生活还是规制社会生活的法律制度都处于——有时是急剧的——变动之中,并且作为社会生活系统内部一个组成部分的法治也必须同社会生活的其他部分相互协调。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研究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法条主义,这并非学术本身的逻辑要求,而是学术所附着的生活世界使然。同时,中国法学如果要想真正形成学术研究的传统,也必须超越法条主义,因为学术发展本身不可能来自学术资料本身。事实上,自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界一直在进行着这种超越法条主义的努力,特别是近20年来,中国发生的巨大变革和社会变迁,已使得许多法学家不再满意法条主义,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寻求一种新的研究法律制度的进路和方法。 但是,现有的中外传统的法理学著作对法律研究方法一直缺乏足够的系统关注和理论分析。传统的法理学著作很少提及方法问题(更不用说讨论了),偶尔提及,也往往非常粗略和概括;既没有结合具体实例的细致分析,也未能提出一种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系统表述,只是笼统地提一些方法甚或是命题。[注释2:博登海默的《法理学》著作副标题虽为“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但是打开书一看,几乎没有任何方法论的讨论;而中国目前通用的名为《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或著作虽然常常有一节讨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但是其中除了提及一些“方法”的名号和原则外,对读者既无方法论上的思维训练,也无法作为方法予以应用。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沈宗灵主编、张文显副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近年来,在美国,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为基础,法律经济学分析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规范且卓有成效的方法论论述,但是法律经济学分析对数据要求的标准很高,对经济学素养要求也很高,其方法难以在传统的法律研究中普遍沿用,特别是在当代中国的法律界。广义的法律社会学实际是由多个交叉学科构成的,无法形成或尚未形成统一的、便利法官和其它法律人运用的研究进路和方法。而狭义上的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更多借助了社会学、人类学的实证调查方法,尽管有助于理解特定社会中的法律和制度,可供法学家参考,但对于大批受传统法学教育的、强调操作的法律人来说,出于学科传统和研究时间的限制,实证研究的方法似乎也缺乏足够的相关性。要寻求一种与法律人有更多相关性的研究进路和方法,因此,在放开眼界的同时,又不能不重视法律界已经形成的、哪怕是有明显弊端的学科传统。 本文就是这样的一个努力,它试图提出一种我暂且称为“语境论”的进路。这一进路坚持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中心关注(在这个意义上,它与职业法律人偏好的法律形式主义有许多一致之处),力求语境化地(设身处地地、历史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因此它又与法律社会学、哲学阐释学具有一致之处)。就态度而言,这种语境化一方面拥有法条主义一般说来容易表现出来的尊重既定具体法律制度的特点,同时又要求或至少是隐含了对任何具体法律制度的学术的而不仅仅是政治的批判态度;并且,也正是由于这种对于学术的强调,这种进路在一定意义上也隐含了某种建构的因素,而并非完全是批判法学的“怀疑一切”、“打倒一切”的战略。就总体而言,这一进路反对以抽象的、所谓代表了永恒价值的大词来评价法律制度和规则,而是切实注重特定社会中人的生物性禀赋的以及生产力(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把法律制度和规则都视为在诸多相对稳定的制约条件下对于常规社会问题做出的一种比较经济且常规化的回应。在这个意义上,特别是当从宏观上考察时,这种语境论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是一致的,但它不是对历史唯物主义概念、命题或原则的简单搬用或重复;它有哲学的因素,但它本身不是哲学,也不强调哲学,而是强调细致、具体地考查和发现社会生产方式以及受社会生产方式制约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对法律制度的塑造和制约。 必须对本文标题中的一些关键词加以强调和说明。首先,本文强调的是法律制度层面的研究进路,在这一层面上,法律往往是相对长期稳定的社会规范,与法律条文并不等同,有时甚至完全没有或无需正式条文的规定(习惯)。因此,这一研究进路关注的不是具体的法律条文,也不是个别的司法活动,而是一个社会制度化处置社会常规性问题的方式。其次,希望读者注意,本文强调语境论是法律制度研究的一种进路,而不是唯一的或最佳的进路。因此,这一进路并不意味着对其它研究进路(包括法条主义进路)的否定和排斥,相反,它欢迎法律研究的其它进路和视角,只要能有效地说明和解决问题。但这并不因此意味着本文作者采取的是一种简单到没有原则的“兼容并蓄”的态度,笼统地谈“兼容并蓄”,如果不是因为言者缺乏智识能力(分不清理论之是非),就是因为媚俗、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也正是基于此,本文将在对目前中国法学界比较流行的、同样旨在超越法条主义的两种主要法学研究进路提出理论上的分析批评。第三,尽管有种种危险,本文还是试图对语境论的进路提出一种略为“公式化”或“程式化”的表述,以求这一进路不停留于一般命题,使之有可能更操作化、程序化或具体化,成为一种方法或类似于方法的东西。但我必须承认,这种努力不仅有可能失败,这种公式化的表述也有完全可能成为一种新教条。因此,我提醒读者,本文对这一进路所作的方法论概括,只是试图帮助读者在其它法律制度问题研究上运用这一进路,是为了获取这种研究能力的一种联系或训练,而并非获得恰当或真确结论的保证;它更多是一种入门指南,而不是一种操作手册。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上,真正有洞见的研究成果,至少是很难(如果不是完全不能的话)严格依据某一操作规则而获得。因此,读者只应把这种方法论表述作为获得“语境论”和思考问题方式的一个或许有但不必定有帮助的过程;做人过河拆桥是不道德的,做学问过河拆桥则是提升自己能力之必须。 为避免方法论的讨论“玄学化”或过分“概念化”(这常常是难免的),讨论必须有所附着。为此,本文特别以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作为展示这种研究进路和方法的范例。通过分析中国传统社会中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的那些在今天看来具有法律意味的制度,我希望展现这种分析进路和方法的有效性和解说力。但是,由于本文的中心论题是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因此我又必须提醒读者,不要过分注重本文对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分析结论,而是这种分析的“路数”;有关婚姻制度的分析结论仍然是一座过后就可以拆的“桥”。但是这并不意味本文对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分析完全是虚构的,没有经验材料支持,因此是没有意义的。的确,本文中谈及的中国传统婚姻制度是“理想型”的构建,即它不等于某个朝代或某个地区的具体的婚姻制度,但是,它是有一定的经验材料支撑的。读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史料对这一“理想型”的某些细节提出质疑,但是一般说来,这既不影响这一理想型的构建,因此并不影响本文的方法论讨论的意义。 本文的结构如下:附着于理想型的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我将首先对法律制度研究的“价值论”进路和“文化论”进路进行分析,指出其理论解释力的弱点(本文将不对法条主义的进路展开讨论)。然后,我展开本文主张的“语境论”进路对这一制度的分析和理解,力求比较细致展示这一制度的历史正当性。第三节将对这一进路作进一步的理论解说,回答人们可能对这一进路提出的批评。第四节试图根据上两节的分析提出一种显然很不完善但有必要予以追求的理论化、公式化的表述,力求它可能作为一种制度研究的方法或指南。第五节,我将进一步展示这种进路和方法对于理解西方法律制度的适用性以及对我们今天法治建设的部分相关性。最后是一个小结。 一、 大致说来,在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诸多特点中,具有法律意义的[注释3:由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因此婚姻制度中究竟有那些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这是一个可以争论的问题。如果从法条主义的视角出发,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很少有法律制度的因素,因此过窄;如果从国家行为说,则可能将一些具体官员非规范性行为都视为法律,因此过宽。因此,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法律”。我在确定这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特点时,主要考虑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中国学者习惯作为法律制度来处理的婚姻常规,例如同性不婚、婚龄、七出三不去等,另一方面,我考虑了我认为比较恰当的哈特的独特的功能性法律界定,“法律的存在指的是某些人类行为不再是选择性的,而是在某些意义上是义务性的”。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2nd ed., Clarendon Press,1994,p.6.因此,同性不婚、父母包办、媒妁之言这种在中国传统社会对于当时的人们具有义务性的习惯或常规就被视为法律的特点,相反,一般的重男轻女则在本文不作为法律来处理。]大致有早婚、父母包办、媒妁之言、同性不婚、七出三不去等。[注释4:有关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制度,可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特别是第2章;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上海书店,1992年;郭建等:《中国文化通志·法律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特别是第3章。]对于这种传统的婚姻制度应如何理解和分析,就与当下法律的相关性而言,目前大致有两种进路,我分别称其为“价值论”进路和“文化论”进路。[注释5:当然,这里的概括并不涵盖一切。至少在法律制度史的研究上,还有一种“史实”的进路,这种进路特别强调发现和引证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本来面目,不追求对制度或规则本身做出解释,力求保持一种“价值无涉”的立场。但是,这种研究进路和本文的关切相关性较少,我将在其他地方对这一进路做出分析和评价。] 从“价值论”的进路切入,大致说来,对上述婚姻制度的种种特点(也许“同性不婚”除外)都采取了一种强烈的批判态度,认为这些特点都反映了一种家族主义的、父权主义的价值,反映了对妇女以及其它弱者(子女)的歧视和压迫,反映了传统小农经济社会或中国封建社会无视人权、压制个人自由的主流价值取向,因而传统法律制度是必须批判、彻底废弃的;在这一话语中,传统婚姻制度的全部作用只是证明我们(特别是作者)的伟大、我们祖先的愚昧。 作为一个现代的个体来说,我当然赞同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批判,并且认为传统婚姻制度的这些特点在现代条件下是应当并可以废弃的(事实上也正在被废弃)。但是,法律的学术研究并不是要对中国传统婚姻制度表示一种不共戴天的革命态度,更重要的是要解说为什么这些制度会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得以产生并长期延续,并进而理解我们的今天的制度。如果传统的婚姻制度真的是那样完全没有道理,我们就只能——如果激进一点——从一种非常简单化的“阶级斗争”观点出发,将这种制度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即统治阶级或体力更强的男子或父亲利用自己的强力有意欺压弱小者,并制度化地巩固自己的特权;或者——如果缓和一点——可以说中国社会由于种种原因(比方说容格说的集体无意识,或者简单公式化地将之归结为小农经济的影响)选择了一种父权主义、男权主义的价值,由于这种价值选择的错误,因此造成了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落后、残酷和荒谬。 这两种解说都很难成立。第一种激进的说法看来似乎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历史观相一致,但实际上由于它完全没有考查统治阶级的意志得以发生的经济生产方式,实际上完全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落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范畴。[注释6:马克思:“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卷1,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页268。]而一旦进入实证的层面,我们就发现,这种解说实际必定要基于一个几乎无人可能接受的假设,即所有的男子和父亲(也许还要加上包办婚姻和重男轻女中的母亲)都是天生的极端自我中心的恶人,他/她们不惜牺牲自己亲人的利益,甚至会有意剥夺自己亲人的利益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和既得利益;而且由于所有的人只要不是“英年早逝”,都大致会成为父母亲,因此,这种论述的结果只能是“打倒一切”。我并不打算否认世界上确实连窝边草都不放过的人,但是,如果从我们的生活周围(我再次假定人的生物性特征是长期稳定的,尽管不是永久不变的)乃至历史路上看,这种人如果有,也很少;否则,我们如何面对孟子所概括的并得到广泛认同的“人皆有之”的“恻隐之心”呢?大量的历史记述和故事告诉的是“可怜天下父母心”;男子至少在其恋爱期间对其钟爱者的万般柔情;在古代的(这种状况如今日益减少)所有社会中,一旦面临灾难,为了保护儿童和女人,男子不仅会奋不顾身,而且这常常是一种法定的(尽管不一定形成文字)义务。如果读者不否认这些,那么我们就面临着无论怎样都无法调和、又不可能同时为真的两个关于人的一般命题:所有的男子或父母亲都会为了自我的利益剥夺女子或子女的幸福,以及,(至少有一些)男女之情和亲子之爱往往是最动人无私的。 价值选择论的说法会缓和一点,但同样无法成立。这种说法的最大问题在于,它把一个社会的价值视为与该社会各种生产生活条件都无关的东西,似乎人们在价值选择时完全不受社会、人类生活和个人利益的影响,完全是一种集体的随机和随意的选择,并且,一旦选择之后,选择者本人及其后人就会“只埋头拉车,不抬头看路”的一条道上走到黑,直到由于某种以外的原因引入了某种新的价值。这不仅不符合历史的事实)(我将在后面的分析中仔细论及)以及人们普遍存在的机会主义倾向,而且这实际已从根本上剥夺了“价值”这个词的意义(这是发生在为维特根斯坦所批评并认为不可能存在的“私人语言”了)。价值本身就是相对于人(人类、阶级、群体或个人)而言的,没有人的存在,不与人发生某种关系(效用或反效用),任何东西都不具有价值。当我们说某个东西有价值时,那就是说,我们认为这是我或者你应当追求的东西。 这种价值选择论的说法还进一步低估了人们的变通能力。表面上看,这种说法似乎强调了特定社会的人们在价值选择特别是初始选择时享有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因此,今天我们对某种价值之选择也可以是无条件的)自由,而就在同时,它又完全否认了这一社会的人们或后代对价值重新选择的可能性和条件。似乎一旦价值选定后,只要没有新的价值的引入(似乎不可能内发产生新的价值),那么,某个特定社会的人们就会永远将错就错下去。此外,这种观点还隐含了一种极其危险的种族主义因素(包括所谓的“亚洲价值论”)。 第三,这种价值选择论也实际上把我们今天认可的某些做法和倾向视为一种永恒的、无条件的“价值”,不仅将之神话、终结化了,而且把这些做法或偏好视为与时间空间无关的一种实体,是脱离社会的某种东西,这就很容易把价值视为一种天才人物的忽然发现,视为某种知识分子的独家产品。这种倾向不仅有太重的自我吹捧的嫌疑,更重要的是隐含了很危险的话语霸权,隐含了一种历史虚无主义和无视民众的观点。实践起来,更可能导致暴政。而我将在后面有关程序正义的语境论分析指出,即使是我们今天认可的价值也是这个时代的社会生活的产物。 不仅从理论上,这种价值论进路的两种说法都难以成立,而且从实践上看,这两种进路都势必导致当代中心主义,自我中心主义,很容易把过去的历史仅仅视为谬误,导致历史虚无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和全盘否定。当然,在一个社会需要变革时,有时这种虚无主义和全盘否定也许会具有革命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甚至也不无促使学术传统更新的作用(但这仍然是社会的意义),但如果从知识上看,它无法满足智识的要求。 “文化论”的进路与温和的价值论进路有许多相似之处。就其一般表述而言,最典型的是经常被引用的梁漱溟先生的一段话:我可以断言假使西方化不同我们接触,中国是完全闭关与外间不通风的,就是在走三百年,五百年,一千年也断不会有这些轮船,火车,飞行艇,科学方法和“德莫克拉西”精神产生出来。这句话就是说:中国人不是同西方人走一条路线因为走的慢,比人家慢了几十里路。若是同一路线而少走了些路,那么,慢慢的走终究有一天赶的上;若是各自走到别的路线上去,另一方向上去,那么,无论走好久,也不会走到西方人所达到的路线上去,别一方向上去,那么,无论走好久,也不会走到西方人所达到的地点上去的![注释7:《梁漱溟学术论著自选集》,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页43] 这段话按照通常的解释,被认为是指出了中西文化的差别是根本的类型的差别,[注释8:例如,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1994年,页35以下]尽管它并不是不可以作其它解释。[注释9:显然梁漱溟先生的话是一种比喻,我基本赞同他的结论,但如何得出这一结论则可能有不同的论证;因此对他的话如何解释涉及到如何理解文化的不同,如果将中国的文化形态主要视为一种心态、一种态度的外射,则我不能赞同他的论证,但是如果将这种文化形态视为诸多社会制约与人互动的产物,则我赞同。但似乎梁漱溟先生偏重于前一种解释]如果按照通常的解释,这种文化论的进路与温和的价值论进路的相似之处在于它们都比较强调文化、观念、心态或抽象的民族精神对于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样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并且这种文化更多是集体下意识选择的产物。但是两者的最大差别也许在于,价值论侧重于从单线进化论的理论框架对两种价值的评判,但文化论则侧重于从文化多元的理论框架强调对不同文化的同情理解。[注释10:必须注意,我在本文中将予以阐述的“语境论”进路同样也强调同情理解,但是,这两种进路的同情理解仍然有许多不同。文化论的同情理解更多是从符号和意义的角度上进行的,试图重构一个文化的“意义之网”,而就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研究而言,从这一进路研究的典型是梁治平。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系统的文化论进路的解说,请看,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有关对这一进路的理论性阐述,请看,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同上。] 我曾在其它地方曾经对这种文化论的进路进行过比较细致的分析。[注释11: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贺照田、赵汀阳编:《学术思想评论》第2辑,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一方面我高度评价了这一进路的理论化努力和贡献,而另一方面,我也指出了这一进路可能隐含的问题。就问题而言,我认为这种文化论研究进路具有很强的“唯心”(不带贬义和政治色彩)的色彩,即强调人(复数)的观念、价值、思维方式、意义赋予对法律制度的构成性和限制性作用,人们因此可能难以从这一进路看出法律文化是否以及如何受制于社会生活的物质性的一面,例如人口、自然地理、耕作方式。在我看来,文化既是选择的,也是被选择的;意义和安排秩序的观念的形成、确立和变化既是文化的、也是功能主义的。此外,文化论进路的法律研究由于强调文化的根本区别及其重视“差异最大化”,以至于容易将法律文化这个本来是构建出来的研究对象实体化,并根据这种实体化的差别势必从学理逻辑上得出中西法律文化完全无法沟通的结论,它也因此也势必难以回答法律文化的历史流变和变迁以及地域的差异。最后,尽管文化论的研究进路也似乎高度强调了人的主观态度对法律制度的构成作用,但从另一面看,它似乎又具有强烈地反个体的特征,因为在这一进路中,文化成了一个决定个体立场、态度和观念,决定他如何解释世界的一个强大的无法抗拒的结构。在这个似乎是强调复数的人的主观因素的研究模式中实际上消灭了作为个体的人的解释力以及与之伴随的创造力。这种文化的解释因此在另一层面上又可能成为一种反文化的解释。[注释13: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页175-180 title='跳转到该注释' name='注释1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页38。>以至于容易将法律文化这个本来是构建出来的研究对象实体化,并根据这种实体化的差别势必从学理逻辑上得出中西法律文化完全无法沟通的结论,它也因此也势必难以回答法律文化的历史流变和变迁以及地域的差异。最后,尽管文化论的研究进路也似乎高度强调了人的主观态度对法律制度的构成作用,但从另一面看,它似乎又具有强烈地反个体的特征,因为在这一进路中,文化成了一个决定个体立场、态度和观念,决定他如何解释世界的一个强大的无法抗拒的结构。在这个似乎是强调复数的人的主观因素的研究模式中实际上消灭了作为个体的人的解释力以及与之伴随的创造力。这种文化的解释因此在另一层面上又可能成为一种反文化的解释。[注释13: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页175-180'>[注释1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页38。>以至于容易将法律文化这个本来是构建出来的研究对象实体化,并根据这种实体化的差别势必从学理逻辑上得出中西法律文化完全无法沟通的结论,它也因此也势必难以回答法律文化的历史流变和变迁以及地域的差异。最后,尽管文化论的研究进路也似乎高度强调了人的主观态度对法律制度的构成作用,但从另一面看,它似乎又具有强烈地反个体的特征,因为在这一进路中,文化成了一个决定个体立场、态度和观念,决定他如何解释世界的一个强大的无法抗拒的结构。在这个似乎是强调复数的人的主观因素的研究模式中实际上消灭了作为个体的人的解释力以及与之伴随的创造力。这种文化的解释因此在另一层面上又可能成为一种反文化的解释。[注释13: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页175-180] 我至今仍然坚持这些质疑(尽管我并不排斥这种文化论的进路)。并且认为,这一进路仍然难以用来考察回答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规定问题。比方说,我们就很难用文化论的进路来解说中国传统社会中婚姻制度的上述特点,即使做出解释,也几乎等于没有解释(为什么古代中国人“早婚”?如果你回答,这是中国的文化类型决定的。这几乎等于没有给予回答)。显然,对于这些具体的制度性特点,我们必须寻找其它的解说进路)。 二、 基于上述两种进路的弱点,我主张,在考察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规则时,要坚持一种语境论的研究进路。就上述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一系列特点而言,我认为,它们都是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以及以这一生产方式为基础的或与这一生产方式相伴随的诸多社会条件相联系的,是为了回应人类如何在这一社会历史条件下繁衍生存问题的。 我们可以从传统社会中人的预期寿命来进入这个问题。在小农经济条件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很低,科学技术水平很低,交通不便,信息流通不畅,医疗水平也很低。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的平均寿命很低,“人生七十”就算是“古来稀”了。在新中国建立之际,中国人的平均寿命预期是35岁左右。而据刘翠溶对长江中下游地区一些家族的家谱研究,在1400-1900年间,中国人出生的预期寿命约在35-40岁之间波动。[注释14:Liu,Tsui-jung,TheDemographic dynamics of Some Clans in the Lower Yang Tze Area,Ca 14001940,Academic Economic Papers,Vol.9,No.1,1981,p. 152-156。同时人口学研究,中国人在1949年前后的平均生命预期也仅仅是35岁左右。]显然,在没有现代科学发展起来或大量传播并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之前,由于食物、医疗卫生条件的限制,由于农业耕作的劳累,由于种种天灾人祸,人的寿命不会太长。 也正是这个生命周期的问题,为了生命的繁衍、延续,人们就必须早婚。假定人的平均寿命只有40岁,那么如果当时人们结婚年龄如同当今城市人结婚的年龄,那么该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在去世时,其头一个子女才10岁出头,这样大的一个孩子在农业社会中虽然可以参加劳动,但尚不足以独自谋生,而其最小的弟妹则可能还在襁褓之中。显然,这种婚龄是无法保证人类的种族延续的。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早婚几乎是一种必然,一种最佳选择。如果16岁结婚,40岁去世时,长子或长女已经20多岁了,完全可以独自谋生,成立家庭了;下面的弟妹一般也可以独自谋生了;即使最小的弟妹还小,长子也可以承担起抚育的责任(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更一直都有“长嫂如母”“长兄如父”的说法和实践)。因此,在中国古代,至少是就有确证的法律规定婚龄而言,大致在男20,女15,甚至更早。[注释15:关于法定婚龄的历史考查和辨析,可参见,陈顾远:《中国婚姻史》,页125-129;而“乡野陋俗,早婚(早于当时的法定婚龄。——引者注)仍所不免,而犹以男子方面早婚为甚。虽在今日(指民国时期。——引者注)亦恒然也。”]并且要注意,同样是婚龄,古代与现代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古代的婚龄往往是(特别是在早期)强制性的,即到这个年龄必须结婚,而如今规定的婚龄是授权性的。[注释16:陈顾远先生在其著作中曾对中国远古时期规定的高婚龄表示不可信,原因就在于他是用现代人的允婚婚龄理解古代的必婚婚龄。]规定的不同表现出,同样是婚龄,其针对的常规性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一般而言,前者要是维系人类繁衍和国家人口数量,后者则声称要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一旦承认早婚早育的合理性,媒妁之言与包办婚姻就几乎不可避免。由于交通和信息流通不便,人们的生活世界很小,孩子们往往是在一个村庄长大的,同村的同龄异性往往是近亲属,可以接触到并可以成为配偶的异性很少。与别村的适婚异性也很难交往,一般说来,当没有确定的可能性之际,你不大可能在辛勤劳作一天之后,翻山越岭跋涉几十里地去寻偶;即使是有这个干劲,由于没有事先的约定,也不可能有什么结果(因此,我们在古代小说或戏剧中,常常有一见钟情的男女相约来年在某地再次相见之类的说法,这实在不是偶然的)。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以今天习以为常的自由恋爱方式婚配,交易费用会极高。为了扩大择偶的可能性和成功率,媒妁之言就不可避免;媒妁之言实际是一种择偶的信息渠道,在乡土社会中总体说来(尽管并不总是)具有正面的功能。[注释17:另一种增加择偶信息交往的方式是赶集,或者在中国某些、特别是居住在山区的少数民族那里,则是各种类型的山歌会、赛马会之类的临时性交往;这些在我们今天看来似乎仅仅是文化因素的民俗习惯因此都具有某种功利的(utilitarian)因素。] 与此同时,包办婚姻也就很容易发生。首先,由于结婚要早,婚姻者也许还不懂儿女私情,还不留意异性(例如,戏剧中梁山伯对祝英台同窗三年尚不知对方是女性),很自然,婚姻就成为父母为儿女操办的一件大事。应当说,这种包办一般还不会造成什么悲剧;重要的是,在某些情况下,青年男女也许会自己相爱,而这时由于交往对象的局限,所爱的人往往是长期经验累积起来的习惯法不能允许成婚的近亲,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包办婚姻就会酿成个人的悲剧。当然,促成包办婚姻发生还有其它一些因素。首先,对异性的爱慕是青春期性冲动是一种生物性本能,往往“当局者”会不考虑其它任何因素。但是婚姻却是一种制度。[注释18:关于性爱与婚姻的分别,请看,费孝通:《生育制度》,《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它涉及到诸多的社会性因素,最起码要考虑到后代的健康、养家糊口。因此虽然性爱以生物性本能为基础,而婚姻则必定是涉及利害的选择。父母为了儿女着想,往往选择儿女不熟悉不了解的人,选择富裕一些的人家,至少是同等殷实人家。前一选择是保证后代健康的要求。而后一选择标准也并不简单的是嫌贫爱富,而是一种因生活需要而必须做出的选择。在没有其它标志证明婚姻对象的潜在生活能力之际,以现有的家庭财富作为一个择偶标准,对于那些为子女择偶的父母亲来说,一般说来,也许是最实在的、最可见的、最经济的标准。只要设想一下,即使当今的父母,又有几个人会完全不考虑儿女婚后家境呢?尽管如今可能会看重一些学历之类的东西,但在某种程度上,如今的学历也大致是另一个衡量未来收入状况的标志。但是青春期的孩子并不一定考虑这些,而可能更多考虑相貌或其他性特征是否吸引人。还有一个因素是,有些儿子在婚后往往会同父母一起居住,父母一般不愿家里出现一个自己完全不了解底细、性格上有冲突的陌生人,因此,他们自然也会要求对儿女的婚姻做主。因此,子女的婚姻选择和父母为孩子做出的选择之间就必然隐含了某种冲突乃至悲剧的可能。当然,父母由于其控制经济,由于其成熟,由于其交际面的广泛,由于其长期形成的地位都使得他们在这一问题上更占据主导,因此,包办婚姻就成为一种婚姻的制度,一种事实上的法律。 同姓不婚,与前几点相关,也是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为回答乡土社会中甄别可结婚对象的一个简单且有效的规则。首先,通过长期的实践,人们发现,如果近亲结婚,更可能出现畸形、痴呆的后代,这种状况将造成极大的社会负担,是对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这种孩子往往还无法承担起赡养老人的社会责任。其次,在一个人口流动不大的乡土社会中,同姓者确实更有可能是近亲。第三,由于缺少文字记录,乡土社会也往往没有其它更为有效且便利的甄别是否是近亲的制度。因此,在乡土社会,同姓不婚就是防止近亲结婚的一个最为有效的制度,它节省了人们细致考察哪些同姓可以哪些不能结婚所需要的、有时可能是巨大的费用。只有当有充分且显然的证据表明同姓者不可能是近亲时,这一规则才不再适用。[注释19:有关中国古代社会允许同性结婚的一些个案,可参见瞿同祖,同前。] 最后,我们可以考察一下有关离婚的规定。中国传统社会中,有“和离”,即双方自愿离婚,对这种离婚历来并不禁止,尽管事实上并不多。一种最主要的、在今天也最引起道德谴责的离婚制度是“休妻”,长达数千年。[注释20:最早的记载见于《大戴礼记》,这据考证至少是秦汉时期的作品。而这一制度则肯定更早。]根据这项制度,如果有以下七种情况丈夫可以单方面的将妻子赶走:这七种情况是:无子、不抚养丈夫父母、淫乱、乱说话、偷窃、嫉妒和恶疾。但是如果细致考察一下,就会发现,这七种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与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组织结构相联系的。无子,其实,这一规则的主要关注并不在于某个个体能否生育,它的主要关注是一个有无后代,有没有养老保险的问题。在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时代,如果谁没有后代,他或她老了,就很难生存下去,就有可能成为社会的负担,因此,有儿子对于一个人对于这个社会都很重要。不赡养公婆,这也不仅是一个不孝顺或破坏了家庭的和睦,而在于这种行为是对农耕社会的老人保险制度的破坏,有可能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其后果和无子是一样的。淫乱,这也会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造成家庭的不和,甚至可能导致血缘的混乱;这个问题在一个乡土社会中所带来的影响会非常大。乱说话,同样,不只是会惹事生非,重要的是会造成家庭、家族或社区的冲突。盗窃也是会造成秩序的混乱。这里面可能最有道德争议的是恶疾和嫉妒。问题在于“恶疾”是有特指的,并非一般的疾病,而往往是长期的且具有强烈传染之可能。这种疾病的问题并不在于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更重要的是在古代医学不发达的情况下,这有可能会长期耗费家庭的大量财产,造成其他家庭成员难以生存,甚至疾病会传染,造成整个家庭、家族乃至村庄的毁灭。在这种情况下,休妻确实非常残忍,但这也许相比起来是最为现实的选择,这就如同,在爱斯基摩人中,有这样一种习惯,每当冬季食品奇缺之际,老人会自己离开部落,将食品留给年轻人和孩子的做法一样。在许多情况下,仁慈是奢侈的,需要以某种程度的富裕为基础的。最后是妒嫉,这里的嫉妒也是特指的,往往是与无子相联系的,本来妻如果没有儿子,是可以通过娶妾予以补救,但是妻子嫉妒不许丈夫纳妾,这就会造成无子的问题,因此可以休妻。所有这七条当然都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因为,在农业社会中,男子是主要的生活资料的创造者,由此导致男女的不平等。但这恰恰反映出小农经济社会的制约,而不是由于人们当初选择了男女不平等的“价值”。 但是,即使在这种制度下,也并非完全不保护女性,与七出的同时,又有三种情况不能休妻。这就是,同更三年丧、丈夫家先贫穷后富裕,以及无家可归。这三种情况都是为了保护或客观上保护了妇女利益。同更三年丧,并不是因为妻子贤淑,更重要的表明妻子对丈夫一家做出了贡献(丧事不仅对丈夫家是一个重大的花费,而且父母死后三年也往往是丈夫最需要扶持的时期),先贫穷后富贵同样是为了保护妻子共同参与创造的家庭财富不被剥夺,无家可归则是为了防止增加社会负担。因此,虽然表面上有种种休妻的许可,但是只要有了这三种情况之一,就不允许休妻(淫乱至少在唐以后一直不能援用三不去,这是对妇女的一种震慑)。此外,“无子”也并不是休妻的绝对条件。依照唐律的规定,妻子只有到了50岁以上(也就是绝育期以后)还没有儿子方能休妻,而妻子到了50岁时,在一个人们预期寿命35岁甚至更低的年代,她如果还没有“同更三年丧”,那么家中父母也已去世因此“有所取无所归”,属于三不去的范围了。而且古代是允许纳妾或过继,因此,无子对于妇女一般说来并不是一个现实的威胁。正是以这种方式,妻子的利益得到了适当的保护,制止了丈夫在另有所爱时遗弃妻子。这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尤为重要,妇女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因此,如果遭到遗弃,妇女就没有生路,或者会加重社会的负担。当然这种“保护”当然很不充分,妻子可能日子还是不好过,但是,对于当时的大多数妇女来说,她们无法诉诸政府的保护,因为当时的政府,由于种种财政上的限制,无法建立和支持一个强大的司法执行体系,它可能为妇女提供的保护最多也就是这一点了;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妇女而言,首先是活下去,而不是其他的什么权利,权利永远都受到一个社会各种条件的限制。 将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放在受当时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制约下的社会条件中看,我们可以看到这个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都不是某个圣人、天才人物凭着头脑想出来的,也不是某个恶人有意要欺压妇女,而是我们的祖先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实践的智慧,是经过考验的,只要是“天(社会条件)不变”,这个“道”也就很难变;其次,如果从历史的角度看,它也具有很大的合理性,在当时的严酷的社会条件下,甚至可以说是公正的,因为它尽可能地平衡了各方面都必须考虑的利益。当然,也正是在从这种历史和社会语境中,我们也可以理解与这一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相违的许多司法特例,例如,一些允许同姓结婚或无需媒妁之言父母包办的特例是在什么条件下发生的。[注释21:事实上,瞿同祖先生的研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同前)发现的情况一般都比较晚近,同姓已布局由原来的意义了。其次,这些案件都可以比较容易甄别是否亲属的。第三,这些案件往往是发生在城市或城镇,这里的同姓已不像在乡村中的同姓,后者明显是近亲属的痕迹。]这种制度确实是一种文化,但是,这种文化,至少在这一进路和理论框架中,是一个具体社会的诸多制约条件,其中包括自然、气候、资源、生产方式、生产力水平、人的相对恒定的自然属性等共同塑造的。我在这里坚持了一种同情的理解,但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同情理解。 三、 这样一种分析进路,显然具有更大的解释力。但是,在一些急于中国现代化和建立现代法治的法学或其他的学者看来,这样一种进路会令他们很不顺心。首先,这样的语境论进路以及其中隐含的同情理解会大大削弱对旧制度的批判,赋予了旧制度过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不利于推进中国的改革,不利于现代法治的建立。因此,处于一种“价值”的判断,他们会仍然坚持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批判。其次,如果理论思维更精细一点,他们可能认为,这种分析也许忽视了“现代”价值、观念、制度对生产关系的反作用。 这两种怀疑和批评都有道理,但未必精当。这一进路其实并没有赋予——仍然以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为例——这一制度某种超越时空或一切社会条件的正当性;恰恰相反,由于总是将一个制度的正当性同该制度所针对的社会常规问题以及其他社会、自然条件联系起来,这一进路本身隐含着对任何制度强烈的批判精神:只要某个制度所针对的问题变化了,或者是其他社会、自然条件发生了变化,原先具有正当性的制度,即使是如同持续了几千年的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也会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就需要有新的、更有效的制度予以替代;如果某个制度所针对的问题由于其他社会条件的变化消失了,那么这个制度就有废除的必要;如果由于社会的变化出现了新的问题,就需要并且也一定会建立或形成新的制度来解决。在这一进路中,任何具体的制度本身都不具有超越一切的合法性,都必须服务人类的、特别是当代人的需要,这才是任何法律制度合法性的根据。它反对用一种自我中心的、上帝式的、历史在我这里或在我们这一代终结的眼光来考察和评价任何制度,而主张并力求进入适当的语境,移情地、体贴地、具体地予以考查和评价制度。正如卡多佐所言:“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未达到其目标的法律规则不可能永久性地证明其存在是合理的”。[注释22: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39页] 如果用这种观点来看待中国近代以来的诸多制度变革和改革,因此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些变革都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并不是因为这些制度是从发达国家来的,而在于它们是中国当代社会生活的变化的要求,是生活在这个时代的我们的要求。这岂不是更强化了这种变革的正当性吗?!其实,仅仅因为别人或别国如何如何这并不能赋予某种做法或制度本身任何规范性或正当化的力量,[注释23:这个问题实际就是实然与应然的关系,早已为休谟论证了(见,《人性论》,关文运译,郑之骧校,商务印书馆,1980年)并且是许多中国学者熟悉的;问题在于,我们的许多学者并没有在其研究中真正理解并坚持这种分析。]我们总不能因为国外有某些同性恋家庭的家庭关系很好而认定那些夫妻关系不太好的人都必须组建同性恋家庭(或者相反),或者因为西洋人从不听京剧就认定中国应该废除京剧吧!制度变革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之真正根基必定要扎根于(而不就是)我们的感受。 因此,这一进路和价值论进路在求变上具有相同之处。不同之处仅在于,它更深入一些;它不像价值论那样容易或总是从道德善恶的角度来考察问题。在语境论的进路看来,用善恶的语言来考察制度这不是法律的进路,其最终往往只能借助暴力来解决问题。语境论要求,你不仅要提出目标,而且考虑船和桥的关系问题;它在坚持法律制度变革时还强调要细致分析考查法律制度形成和确立所必须具备的种种条件。它不以“变”作为一切,[注释24:这种思路恰恰是与法律之要求完全相悖的,法律的最基本特点就是“普遍性”以及其中隐含的“稳定性”,因此不能强调“变”。]而是隐含地以是否“变得好了”“变得有效了”“变得更为人们普遍接受了”(这三者在实践上是同一的)作为衡量的标准。因此,如果变得结果必定更糟,它也反对变,仅仅在这个意义上,它才又可能是保守的。它也重视法律的移植和模仿,但并不以移植和模仿本身为目的(如同那位学步邯郸而忘记如何走路的古人),而是以模仿和移植作为理解并进而解决自己面临的具体问题的途径。因此,语境论的进路不是宣传鼓动家的事业,也不是一般的思辨家、学问家、评论家的事业,它属于实践者和行动者。它懂得“重要的问题在于改造世界”,在于在种种制约条件下推进这种改造;它不是大连金山体育场那令人回肠荡气、热血沸腾的“冲出亚洲,走向世界”的呐喊或体育评论员的赛后评点,而属于(因此并不等于)尽管一次次以失败告终但并不只能或只应以失败告终的一代中国足球教练员的战略计划。它拒绝“天桥的把式”,而欣赏“是骡子是马,拉出来溜溜”。 由于是行动者、实践者的进路,因此,这一进路也并不只是要求人们消极等待社会条件的变化和成熟,它非常欣赏王进喜的格言:“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但它首先会去创造条件,它懂得我们的目的是要过河,但首先要解决船和/或桥的问题。而且,它承认人们的社会活动本身就是这种条件之一。 因此,这一进路其实也并不看轻观念、制度乃至信仰、意志的作用,它只是从不把这些因素从具体语境中脱离出来,以它们代替基督教中的那个上帝,作为世界一切活动的第一推动力。它坚持任何观念、制度和信仰都必须要附着于人或其他物质性的存在物,而不可能凭空存在,最起码它们要附着于我们这些有着无法摆脱的“沉重之肉身”的普通人。因此,在这一进路看来,早婚或晚婚完全不是由于古人和今人的抽象价值不同,而是由于社会条件变化引发了生物特性大致稳定的个体的机会成本改变,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为方式的改变;我们今天所谓的价值不过是对这种社会基本格局的一种简单便利的表述而已,这里的价值仅仅是一个“名”,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这一进路坚持,任何话语的机制都要依附于非话语机制才能得以运转,才能发生效果。[注释25: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三联书店,1998年。]它当然相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注释26: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但是,它强调即使信仰的发生并不是一个完全无所依傍的自由意志的决定或直觉的判断,而是一个依附于种种社会实践的历史过程的产物。[注释27:苏力:“法律如何信仰?”,《四川大学法学评论》,1999年增刊,页30-32。]它甚至会认为即使是情感、爱、恻隐之心、本能、人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如同福柯所言——从这些人们通常认为最没有指望发现历史的地方来发现历史。[注释28:福柯:《尼采、谱系学、历史学》,苏力译,《学术思想评论》第4辑,1998年,页380。]例如,它不会把曾在传统中国中相当普遍存在的溺婴特别是溺女婴仅仅视为人性的丧失、人权观念的缺乏或天性的重男轻女,也不会把“生男慎莫举,生女哺用脯”或“信知生男恶,反是生女好”视为人权观念或女权主义的忽然发现或最早“萌芽”,而是把这种状况看作是“边城多健少,内舍多寡妇”、“生女犹得嫁比邻,生男埋没随百草”的结果。[注释29:分别为陈琳《饮马长城窟》和杜甫《兵车行》的诗句。]它既不会如同某些卫道士把现代城市生活中的婚外恋现象增加归结为人性的背离,也不像某些理论家将之归结为人性的发现,而是认为这更多是人口流动增加、交往对象增加以及其他制约条件变化带来的结果,因此,即使是性爱这种似乎完全是由基因或生物本能决定的东西,其具体的表现方式也仍然是历史的、语境的。 因此,这一进路也就根本不是决定论。它承认历史是人创造的,只是它又认为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创造历史;它承认法律制度也是人创造的,但是由众人而不是由某个天才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共同创造的,法律制度不是一章法条,可以由某一个学者起草某个机关颁布的。它承认,即使针对的是同样社会常规问题,也未必要以同样的制度来回应,或一定要以某种制度来回应,因此,它不相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或无需对症就可下药且能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相反,从这一进路看来,恰恰是价值论或文化论可能隐含了更多的决定论或反文化论的因素,恰恰是那种强调不惜一切代价也要坚持某一原则或制度,认为坚持某个原则就必定会如何如何的思路更具决定论的因素。依据这一进路,当必要时,它甚至会乃至必须界定和考查那些不在场的或未能实现的可能性乃至随机因素(比方说,中国如果没有孔子,或者孔子不是死于73岁,而是死于37岁,中国传统的文化表述又会如何?)。[注释30:福柯:《尼采》,同上。] 这一进路,因此,与抽象的价值完全无关,它要求聆听,要求一种充满博爱之心的理解,要求细致的调查、对大量相关细节的辨识和把握,它要求耐心,“要求无情的渊博学识”。[注释31:福柯:《尼采》,同上。]它要求人们想“事”和想“问题”,而不是想“语词”或“概念”[注释32:Oliver Wendell Holmes,Law in Science and Science in Law,12 Harvard Law Review,443(1889)p.460.]——尽管人们无法脱离语词和概念想事。它甚至不反对价值判断,只是认为,这种判断是应当在了解、斟酌问题和诸多条件之后,而不是在此之前;并且不要将这种判断神话,不容讨论。 对法学家来说,这一进路因此还隐含着要求法学家集中关心法学的问题,但它并不以专业化的名义要求法学家仅仅关注被一个社会的学科建制标记为法学的研究成果和话语,相反,它要求法学家尽可能了解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知识。它要求法学家有法律职业者的眼光和切入问题的角度,同时又要求他们注意常识,注意“常人”(reasonable man)的标准。它相信并坚持在学科建构上法学是而且应当是(为了学术分工的效率以及司法独立)一个独立的(independent)学科,但不相信一个真正具有活力和能解决问题能力的法学有可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不相信一个满足于自斟自饮的法学有可能是一个具有生命力和合法性的学科。[注释33:Richard A.Posner,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 四、 由于需要大量有关真实世界的信息,因此,这一进路严格说来几乎完全无法表述为一种公式化的方法。但是,依据上一节有关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制度的分析,我还是试图对这一进路做某种更为细致的公式化概括,也许这种概括很是拙劣,但是至少会比一般的哲学命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更为具体一些,至少可以给有兴趣继续研究这类问题的人们某种略微细致的提示或警示。 当考查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规则时,这一进路的第一步是善意地力求重构这一制度或规则所针对的社会常规问题。这里必须对几个词作一点解释。首先是善意。一般说来,当一个制度或规则能够在历史上或某一特定时期内比较长期地存在,应当说,这一制度和规则都必定满足了接受这一制度或规则的人们的特定需要,否则这一制度就不可能比较长期的存在和延续,除非是长期地运用暴力强制人们接受;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即使是使用暴力也是需要代价的。因此,即使是奴隶制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比起初民社会的杀戮战俘的做法也是一个进步;而奴隶制的崩溃并不是由于人们理解了正义和人权,[注释34:相反,古希腊的民主和法治都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的,并且许多并非激进的学者在考察后都认定,当时也只有在奴隶制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这种民主制;而主张“人生来平等”的美国国父们制定的世界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就曾在人类宪法史上第一次并且也许是唯一的一次规定了黑人不是人,这些事实都绝对不能用“瑕不掩瑜”来打马虎眼混过去的,这种套话不是学者的语言,而是政客的伎俩或一种学术上的“黔驴技穷”。]而是由于奴隶制的效率。[注释35:见巴泽尔:“奴隶制”,《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页105-118。]当然,这里的善意并不是假定制度创造者本人怀有善意,而是指研究者不要急于(因此并不是完全排除)从道德上来指责、解释历史上的“恶行”,而是努力将制度视为对常规性社会问题的回应,即使这种回应可能是错误的、恶劣的。从认识论上看,这种善意也是今天的研究者理解的前提条件。[36: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其次是“社会常规问题”。法律制度和规则所针对的并不是某一个具体问题或少数特例,而是要解决比较具有一般性的问题,尽管提出这一社会常规问题的事件有可能是一个历史上不再或很难重复的特例。例如司法审查制度是来自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件,甚至与此案中的主要当事人马歇尔个人的许多具体的想法有关;但是作为一个制度,司法审查并不是为了解决这个案例中发生的争议。如果仅仅局限于此案争议,就不会有作为制度和规则的司法审查,而只有作为一个事件的司法审查。[37:参见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因此,当针对常规社会问题的制度在某些特例上出了毛病,我们不应简单否定这一制度的有限合理性;正如O.J.辛普森审判不能否定美国的司法制度或刑事司法制度一样。第三是重构。必须指出,完全的重构是不可能的,这种重构只能是而且事实上也必定是力求。因此,重构的结果有时可能会有多个,因此一定要将重构作为一种假说,而不是一种定然的事实。研究者必须对这种重构有一定准备,一方面,在强有力的证据否证这一重构之前,要有坚持这一重构的坚定性;另一方面,当强有力证据出现之后,又要有放弃这一重构的坚定性。 第二步,当重构了问题之后,研究者必须再考查人们的自然禀赋、自然环境、社会生产力和科技发展水平以及资源等相对稳定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于之在解决这一常规社会问题的制度和规则选择的基本制约。当然,首先要考查人的自然禀赋(即所谓“人性”)的限制,这些限制有当时社会中常人的或履行特定社会工作的某一类人(例如法官、警察、医生)的常规生理能力、认识能力、专业能力以及其他一般特点或弱点(例如有限的理性思维能力、遗忘、有时会缺少反思、有限的利他心、爱有差等等)。这里要注意的是运用“常人”的规则,而不是强调具体案件中的某个具体人的特点,防止不切实际地提出过高的或理想化的要求。必须注意,尽管人的自然禀赋一般说来相当稳定,甚至长期稳定,但它并非一成不变,从长期来看,这些特点都有可能(至少不应简单地排除这种可能)要随着具体的自然环境、社会的生产力和科技发展水平发生变化,例如,我们今天拥有的语言能力、记忆力等,甚至人的“自然”情感,在一定意义上,都不完全是“自然”的产物,而是有社会的因素参与塑造的。此外,还要了解当时当地社会生产力和科技水平,以及往往与此相伴的资源。这些对法律制度往往具有重要的制约。 比方说,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早婚早育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在当时历史水平下保证人类种群的延续问题。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人的自然禀赋决定的,每个物种都“力求”自己种群的延续,或者说,那些不具有这种自然禀赋的物种在长期的生存竞争中都逐渐被淘汰了,不管这一种群有什么样的在我们看来“好的”或“坏的”价值,剩下的都是那些具有这种自然禀赋的种群。人类同样如此。但是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科技和医药发展水平,一般人的预期寿命要大大短于现代一般人的预期寿命。正是在这一条件下,早婚得以成为制度,仅仅可能因为这是一个最简单的、最有效率的维系人类延续的法律制度,而与人们的价值选择无涉。我们同样可以用这一思路来分析媒妁之言、包办婚姻,发现在早婚且社会信息流通不畅、交易对象有限的社会条件下,这也许是防止近亲繁殖保证子孙繁衍的一个可以普遍适用的简单且便利的制度。当然,在这一考查过程中,人们实际上不可能考查一切相关因素,因此,应当集中关注最主要的一个或几个制约条件,从此去理解、发掘制度或规则的正当性。 第三步,不应当简单地将这种构建起来的正当化予以固化。必须认识到这种正当性只是一种“构建”,而未必是历史的真实,因此,在考察其他条件的同时,还要看看有无其他制度或规则可以更为恰当地解决我们今天善意重构的那个社会问题。如果没有,可以继续下一步;而如果有,则要追问为什么这些今天在我们看来显然更为合理和有效的制度没有得以确立,由此有可能发现为我们忽略的或尚未认识到的其他制约因素甚或是人为因素。当然,这种探索并不一定会有结果。此外,在探讨任何正当性之际,都必须保持一种非决定论的态度,即承认制度创立者们的自然禀赋和信息都是有限的,以及我们自己的理性力量和信息同样是有限的。承认第一个有限是因为制度创立者们不可能如同我们今天这样可以很方便地拥有大量信息,可以从容地进行比较和选择。承认第二个有限是因为我们也有可能完全无法重构和理解制度创立者的所面临的问题和制约。此外,还应当考虑制度和规则发生的某些随机因素或选择领域,一定不能将某一种选择视为非此即彼的定然。 由于除了纯粹的历史考查外,任何对历史上的或外国的法律制度或规则的考查往往都伴随了当下的关怀,历史的正当性往往与当下的正当性以某种方式相关,因此,第四步,法学研究者必须以类似的方式考查与某个法律制度或规则相关的当代的社会问题,考查支撑先前某法律制度或规则的诸多社会制约条件是否有重大到必须改变这一制度或规则的变化。必须指出,这种考查并不可能总是得出一致的结论和判断,甚至常常会得出不一致的结论和判断,因此,这种考查也并不应当是决定论的,而必须允许对一种制度和规则有多种正当性之判断,正如在一定范围内法官做出几种判决(在特定情况下,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判决)都是正当的一样。只要对事实没有争议,那么这些不同的判断或结论是可以竞争性并存的。并没有高下之分。如果争议出自对某个或某些事实的判断,那么,这种争议就是可以辩驳的,有可能通过对事实深入调查而获得进一步沟通;而不是如同纯粹参照个人感受而发生的“价值”判断或“道德”判断只有黑白对错的对立,没有沟通妥协的可能。还必须指出,以这一方式来考察制度并不要求一旦发现社会条件有变化制度和规则就必须有所变化;对一个珍重法治的法律人而言,只有当社会的变化已足够大,制度和规则之变化带来的社会利益已足以弥补这一变化必然带来的社会损失之际,才要求制度的变化,因为保持制度和规则的稳定本身就是法治的最基本的形式价值之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的稳定性、保护被依赖的利益等)。 基于同样的思想脉络,即使发现社会条件已经有了相当的变化,第五步,一个负责任的法律研究者还有必要提出具体的制度和规则变化,并基于当下已发生的或有根据预期其即将发生的社会条件变化来说明新制度或规则的正当性。法律是天下之公器,因此,任何人都完全可以表达自己的偏好或理想,但是如果他/她要作为一个法律制度的研究者,而不是作为一般的号召改革的政治宣传家或社会活动家,他/她就不应仅仅用自己的偏好或抽象的价值作为支持某种变化的根据,不能笼统地用一种热烈的言词表述一种“价值”或“方向”的选择,他或她必须有更为坚实的事实支撑其主张;而利益相关的人们也完全有理由要求他/她做出更为细致的利弊分析和盘算。 必须指出,这五个步骤的区分并不严格,在分析具体问题时,它们有可能相互交错。例如,第一步的问题构建就很难完全脱离对制度发生和运作之时代的社会条件的初步了解。此外,也并不是只要经过了这五个步骤就一定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或判断。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步骤有可能要重复多次。因此,这一方法的实际运用肯定不会像这里的介绍那么齐整和利落。但是,在我看来,一个认真的法律制度研究,都不能不考虑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五、 这种语境论的进路和方法,并不仅限于分析诸如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它的适用面要广泛得多。我自己就曾在一些论文中对一些法律规则和制度进行过并非自觉的简要分析,其中既包括宏观的制度(例如对中国近代以来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注38:“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也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定(例如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注释39:“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律评论》,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例如对成文合同的分析,关于刑讯逼供的分析等[注释40:见于“科技与法律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5期,页64-65。]但是,一些学者完全可能认为这种进路分析不适用于分析西方的法律制度,在他们看来,至少是西方的某些法律制度已经通过迄今为止的历史证明其体现了一种人类的共同的终极价值。因此,要例证语境论的正当性,我就不得不以语境论的进路对一些源自西方的法律制度进行一些分析。在这一节,我将分析两个例子。一个是西方法律文化之源头古希腊的制度,一个是今天许多学者强调的源自西方的“程序正义”。当然头一个例子还希望表明“语境论”的进路并非一种独创,而是一切认真的法律研究有意无意都必须遵循的,本文的概括只是一种法理学的总结。而后一个例子则试图进一步表明,语境论在一定条件下,也具有有限的预测未来制度的力量,而不总是只能扮演事后诸葛亮的角色。 在孟德斯鸠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中,曾提及古希腊著名的法学家、政治家梭伦的立法中有这样一个乍看起来非常无理、压迫人且荒谬的法律规定,大致是,当一个国家出现动乱,人们分裂为两派时,所有的人都必须加入到两派中的任何一派中去,否则就是丑恶无耻的人。[注释41: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页287。本文的引文均出自该页,不再另注。]梭伦时代被认为是雅典的黄金时期,受到后代学者的广泛赞赏,被认为是西方民主与政治的典范,梭伦立法也一直受到法学家的广泛赞赏。[注释42:参见,由荣主编:《外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页52-54。]但是,如果仅仅从子面上(即法条主义的)考查这一法律规定,如果我们不是盲目崇拜古希腊,似乎很令人非常怀疑梭伦以及梭伦立法是否值得这种赞美。这种法律规定可以说完全剥夺了人的自由选择:它不论纷争中的两派究竟谁是谁非,而仅仅谴责和惩罚那些“逍遥派”。对于如今超过40岁以上的人,这种法律规定甚至比“文革”还要惨烈,因为“文革”时期至少还允许“逍遥派”的存在。 一些善良的人门或当代的“言必称希腊”的学者也许会说,这种法律规定只是一个例外,人难免犯错误,这种规定无妨雅典和梭伦的伟大,有缺点的战士仍然是战士,完美的苍蝇不过是苍蝇等等。这种辩解当然可以成立,也可以令人接受,其修辞甚至颇为打动人。但是,问题在于,这种辩解是无力的,这与其说是辩解,倒不如说是一种帮倒忙。 相比之下,孟德斯鸠的分析则充分展示了一个学者的真正的洞察力和理论解说力。孟德斯鸠首先指出,在理解这一规定时“我们应该看看希腊当时所处的情况”。指出这一方向很重要;随即,他分析指出,希腊“当时分为许多小国家”,以及“在一个为内讧所苦的共和国里,最是小心谨慎、智虑明达的人将隐避起来,以致事态被推向极端。”孟德斯鸠还指出,“在这些小国家发生变乱的时候,大多数公民都参与了争吵或制造了争吵”,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就应当让那些少数明智、安静的人参加到叛乱者里头去。这样,一种发酵了的酒可以仅仅放进一滴另一种酒而停止发酵。” 而这种情况是否今天或在大国同样适用呢?孟德斯鸠没有简单地予以肯定或否定,而是同样分析了支撑制度或法律规定的一些社会条件。他指出“在我们的大君主国里,党派是少数人组成的,老百姓则愿意安静无为地生活着。”由于这种社会基本条件发生了变化,孟德斯鸠认为,这时,“就要号召[这些党派争论者]回到广大国民中去,而不是号召广大的国民[加入]到叛乱者那里去”。 孟德斯鸠的解说是非常令人信服的。尽管他分析的程序似乎与我在上面概括的程序不完全相同,但基本进路是一致的。首先,孟德斯鸠不是简单将这个在他看来也是“非常特别”的规定予以拒斥,而是善意地理解并重构了这个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使得社会中因明智而逍遥于党派纷争之外的人加入到激烈的党派中去,以他们的明智至少是降低党派之争的热度。其次,孟德斯鸠又指出了这个问题发生的社会条件,小国内党派之争的特点,指出了人的不同禀赋和才华使得他们对党派之争可能采取的不同态度,因此这就支持了这一法律的正当性。第三,孟德斯鸠实际上还提问了,是否可以以其他的法律规定来解决激烈的党派之争;他做出的回答是否定的,原因是这时小国内的大多数人都参加了党派之争,强迫少数人(不论他们的本来选择是否正当合理)加入多数人(不论多数人加入的纷争是否荒谬)的争论,就现实性而言,更为可行。第四,孟德斯鸠还进一步分析了大国的特点以及大国(实际是孟德斯鸠时期的英法等国)发生政治纷争的特点,由此隐含地得出了这些大国的法律对纷争者有不同要求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孟德斯鸠的分析中没有使用抽象的价值判断或文化解说。他没有说雅典是崇尚自由的国家,是民主国家,因此,不能强迫个人从事他自己不喜欢的事务,没有批评这一法律中隐含了对多数人智慧的不信任,而相信少数精英,因此违背了古雅典的民主精神等等。孟德斯鸠完全没有用我们今天许多学者最习惯使用的体现了“价值判断”的“大词”来评判梭伦的法律,他也没有简单地用真理(两派中的那一派更正确或少数人的判断是否比多数人的判断更为正确)作为判断法律规定的标准;而且,他也没有把古希腊的这种特定时空中的制度性智慧作为当时英法等大国的制度的基础。他只是从如何以制度化方式(因此这一法律并不关系某个具体纠纷的是是非非)的便利(因此强迫少数智者加入多数暴民,而不是相反)且不过分不公正(虽然时期强迫了少数人,但并不构成对生命或一些根本价值的剥夺)地防止社会纠纷激烈化,如何使人们冷静处理争议这一非常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确认了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这就是一种“语境论”的进路和方法。这种进路不仅比那种“错误难免”或“战士之缺点”的辩解更有说服力,而且这种解说保持了一种理论的融贯性和自洽性。[注43:必须指出,在孟德斯鸠那里,这种对法律制度的解说包括批判是大量的,我这里的例子仅仅是其中的一个。还值得记一笔的是,最早是大学时期我的同学邹斌同志使我注意到了孟德斯鸠的这个例子;但是,他已经不幸因病于99年夏天去世了;这一笔也算是对影响我学业的一位最重要的朋友的追思吧。] 这种进路不仅可以理解古代西方的法律,我们还可以用它来理解近年来从西方国家引进、时下在中国法学界颇为流行的“程序正义”的说法。近年来,许多法律论文都开始讨论“程序正义”在现代法治中的重要性。许多论者都强调这是一种价值的选择,把程序正义视为比实质正义更高的正义和价值。但是,这并不是一种论证(而只是一种判断),至少是这种论证方式不能令人信服;因为,即使是所有的外国著名学者都以这样的方式论述,它也不具有学理上的说服力,而只是表明他们“人多势众”,而强权毕竟不能成为真理。但,这种论说又并不意味着,我拒绝“程序正义”。事实上,我完全同意程序正义在现代社会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我更要思考的是,是什么因素促使外国法律制度在实践上更重视“程序正义”,是什么因素促使外国的法学家获得了他们的判断。我得出的结论并不是通过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价值的抽象比较(这实在是无法比较地),而是从语境论的进路,认为程序正义在近代社会生活和技术条件下具有一种历史的必然性。下面,我将对此作出一个学理上的简单勾勒,展开则至少需要一篇单独的论文或专著。 在我看来,如果可能,司法就既应当实现正义,即各得其所。但是,问题在于,由于种种现实的制约,这个问题在任何时候都很难圆满解决。因此,选择一个现实的司法制度都必须在其制约条件下做出某种选择;这里说是选择,实际更多是被选择。因为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司法制度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不一样的。近代以前的司法制度基本运作在一个熟人社会,因此,不仅纠纷相对少,案情相对简单,同时裁决者往往是社区的一员或者对社区的人员比较熟悉,他[注释44:这里只使用了“他”并非疏忽,而是因为在传统社会中,扮演这种裁决者角色的都是成年男子。]可以甚或只能用这些“地方性知识”(对当事人品性的了解或人之常情)来决断纠纷,他一般说来不仅缺乏专业性知识,更缺乏财力和信息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来发展这些专业知识和运用这些专业知识,有时甚至根本就不需要专业知识(想一想中国人的“情理”以及英美法中的“常人”标准)。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的司法或纠纷决断,很难谈及程序(程序是要有技术和机构保障的)。事实上,在古代,世界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文化都更强调和看重杰出法官个人的慧眼独具和非凡魅力。[注释45:韦伯认为人类法律史的第一阶段总是“通过法律先知获得具有魅力的法律启示”。见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ed. By Marx Rheinstein, trans. By Edward Shils and Max Rheinstein,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4,p.303.例如,所罗门国王在确认孩子亲生母亲问题上体现出的非凡智慧被记入了圣经,几乎完全没有程序,见,The Old Statement,1 Kings 3:16-18;又如中国戏曲中的包拯、况钟等司法者的司法实践(见,李行道:《包侍制智赚灰栏记》,朱素臣:《十五贯》,两剧均集于王起主编:《中国戏曲选》上册和下册,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页239以下和页903以下)并且包拯的故事与所罗门国王的故事几乎完全相同。]这其实反映了在一个缺乏现代法律专业知识和科学技术的时代,人们只能将获得公正司法结果的希望更多寄托于法官个人的能力、才华、智慧上,司法断案在古代世界各地都更多是一种裁判者个人魅力和智慧的展现。他所面对的合法性要求主要是社区的认同。 而到了现代社会,问题就发生了变化。首先,在许多社会中,特别是发达国家中,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流动性越来越大,社会经历了一种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陌生人社会造成了犯罪违法的机会的增加以及受惩罚的机会降低。[注释46:参见苏力:“市场经济形成中的违法犯罪现象”,《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与此同时,国家的权力也逐渐扩大了,纠纷解决日益为国家(通过司法制度实现的)垄断,而不是如同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常常由社区中的智者、长者来解决;纠纷解决日益成为一个专业职业集团的活动。这种专业化的结果是两方面的,一方面,这个职业团体中的个体日益与案件当事人陌生化,他们无法像以前的智者或熟人那样了解案件真相,他们无法而且也不愿通过自己的长期同当事人的直接交往而获得的其他相关的具体的地方性知识[注释47:有关司法对于地方性知识之依赖的非系统考察和讨论,可参见,苏力:“为什么‘送法上门’?”《社会学研究》,1998年2期,以及“农村基层法院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北律评论》,第2卷第1辑,1999年。]来对案件真相进行比较准确的判断,这就意味着,传统的熟人社会中的司法已逐渐失去了其正当性。而另一方面,由于纠纷解决之垄断,这个专业职业集团逐渐累积起了更好的法律专业知识,[注释48:有关这一点,可以参见Richard A.Posner, Overcoming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特别是第一编。]而且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使得司法机构拥有了更多侦破案件发现案件真相的技术能力。在这种条件下,过分强调依据案件真相来判定案件不仅很难,而且往往导致对法官律师这一职业集团的法律职业技术的轻视和贬低,这对这一利益集团的发展和声称权利、社会地位乃至经济利益之主张都是不利的;[注释49:因此,我们可以预料,越是拥有这种职业技能的人一般说来就越是强调程序正义;而在当代中国,实际情况就是如此,律师、法学教授要比法官、检察官更强调程序正义,而法官和检察官又比普通人更强调程序。]因此,这个专业化集团也更愿意在司法上发挥自己的知识上的比较优势。这就导致了程序在推卸自己的道德法律义务,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第三,在现代人员日益陌生化的社会条件下,要发现案件真相,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在现代社会中,这些资源的机会成本都已大大提高了,而这种个案方式也不利于司法活动的“规模经济”,无法更有效率地格式化处理现代社会大量出现的纠纷,相比之下,程序正义则具有种种优点。第四,现代社会的种种发展也使得通过程序实现司法正义的条件大致具备,或者可以通过法律促使这种条件的形成和完善。例如,纸张价格的降低和文化的日益普及事的文字契约日益普遍,使得书证的获得更为容易,合同法对文字契约的要求也更进一步使得人们几乎把书面合同当成了合同的同义语,已经忘记了合同只是一种合意,未必需要文字的记录;又如其他方面的技术发展都使得其他类型的物证更容易获得和通过技术予以确认,因此,这些非话语的机制都使得“程序”的话语机制更有可能,同时也更有效率,更适应现代社会的条件,同时也大致实现了公正的解决纠纷。正是由于这些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程序已经从总体上看更有效率、更为公正的纠纷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尽管以这种方式对某些具体纠纷的解决未必更为公正(例如一个遗失了借据的放贷人就可能在这种程序正义中败诉恶,而赖帐者可能从这种程序正义中获利)。从上面的简单分析中,我们就可以看到,现代司法制度所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在一个日益陌生化的社会中,有了日益专业化的法官或其他司法活动参与人,社会如何利用这些专业化的知识和机构扬长避短地对一个个裁判者基本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案件作出一个常规上看来更为合理、更可能真确并因此更可能为整个社会(而未必是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接受的判决。也正是在现代,司法制度变得日益程序化了,官僚化了,司法意见已变得日益形式化了。[注释50: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卢埃林曾评论,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在美国工业化之后已经从先前的“宏大风格”转向“形式化的风格”,见,Karl N.Llewellyn,The Common Law Tradition:Deciding Appeals,Little,Brown and Co.,1960,pp.35-39。]在美国,甚至正当程序在30年代末40年代初也经历了从“实质性正当程序”到“程序性正当程序”的转变,这种听起来繁琐累赘的术语表明了程序正义本身也在进一步程序化。 如果依据这一进路分析理解程序正义,我们就可以发现强调程序是一种为了有效且基本公正地回应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制度装置,而不是因为程序正义本身比实质正义更为正义(在英语中,正义是一个无法用比较级修饰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看出,程序正义只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一种“无奈”,它成为现代司法制度之首选仅仅因为现代的司法制度已经无法基于“实质正义”运作。这种分析,不仅对实质正义提出了批判,而且对“程序正义”保持了一种警醒;从而,保持了一个学者永远警醒的批判的同时也是求实的精神。 六、 上述分析,是否意味着“语境论”是一种放之四海皆为准的法学研究方法呢?非也。确实,细心的学者很容易提出这样的疑问:语境论强调真理的相对性和语境化,但同时又把语境论作为一种具有普遍解释力的方法,这本身就是非语境化,就是违背语境论的。但这只是一种误解。其实,语境论更多是一种思考分析问题的方式,它并不能代替对具体材料的收集和分析,任何研究仅仅贴上“语境论”的标签仍然不能解决或回答任何问题。同时,语境论也并不否认其它法律的研究方法,例如,法条主义的研究方法,在特定条件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这也就意味着,语境论了解自己作为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当然,这一进路并不是没有弱点,而且我必须在这里明确指出其弱点。其最根本的弱点就在于适于这一进路研究的对象往往是一些比较长期存在且稳定的制度或规则。因此,它或许不那么适于对当下制度的研究的或未来制度的精细设计,尽管并不必然或总是如此。例如,从上面关于程序正义发生之分析,就有可能对当代中国司法的总体走向做出某种初步的估计,并据此可以做出某些制度性的调整。因此,这一进路并不彻底排除对未来做出某种预测和计划。同时,即使承认这种方法的局限,我们也还必须看到,这一局限实际是实践检验真理标准必然隐含的局限性。在一定意义上,这就是人的一种“宿命”——人不能事先确定的知晓未来、掌握未来;但这又是一种反宿命——正是未来的不确定性才为人类提供了创造未来的诸多可能。如果真正意识到这一进路的局限性,并真正重视这种局限性,那么研究者也许应更重视人们的社会实践,他人(包括外国人的)实践,而对人类本身的或当代的理性力量少一点独断论,多一些谦卑,多一些允许试验的宽容。 这一进路的另一学术弱点在于它对于其他学科乃至社会的知识的高度依赖,它要求“无情的渊博学识”,而这对任何时代的任何人都是一个太高的要求,因此,它实际是一个无法彻底贯彻的方法,尤其对于从事实务的律师而言。但是,话说回来,这个问题几乎是所有学科(数学、逻辑、几何可能除外)都存在的基本问题,是阐释学上的因此也是人类存在方式的一个基本问题。[注释51: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同上]正是这一难题,因此更多的人们才喜欢法条主义、形式主义的研究方法,那可以省略对许多几乎很难获得一致的“为什么”的探讨,省略对前提问题的探讨。[注释52:对此,波斯纳曾有过初步的分析,见,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特别是第1和15章]但是,存在这个弱点并不是放弃这一进路的理由,而只是对我们运用它时的一个警示。而且这个问题更多是一个理论上的麻烦,在实践上,人们经常运用这一种不那么地道或纯粹的语境论的方法。 这种进路的另一个可能具有政治性意蕴的弱点是,如果不恰当的使用,它有可能忽略某种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扮演的多重角色,将制度的实际角色简单化。因为,如同尼采所指出的,制度总是会被人们为了新的目标或利益而做出新的解释,一次次在具体的运作中被篡改,被人们“挪作它用”。制度的实际运用并不为其初始针对的问题所决定(而不是制约或影响),也不为制度初始设计者意图的决定。福柯对19世纪刑罚制度变迁之研究,对精神病学在刑罚制度中角色之研究都证明了这一点。[注释53: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城、杨远婴译,三联书店,1999年。福柯:“危险个人”概念的产生,《社会理论论坛》,苏力译,1998年5期。]]例如,上述的有关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分析就把这一制度主要视为对人类繁衍延续问题的回应;而事实上,“七出”完全可能而且确实曾被一些人用来压迫妇女,并在某些条件下被用作维系这种压迫的正当化的理由。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制度才能发生在我们看来可欲的或不可欲的蜕变和变异。对这一点,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警醒,并保持一种对于事实或实证材料的高度敏感和开放。但是,即使出现了这个问题,换一个角度,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恰恰是未能坚持语境论产生的,是没有将一个具体的制度放进其运作的具体环境中进行细致考察而产生的。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这个弱点未必是拒绝语境论的论点,相反,可能是强化这一方法的论点。 一旦理解了语境论作为方法和进路的这些以及其他一些我不可能在此一一明列的弱点,我们也许就不能指望有一种包治百病的进路和方法。我们都是凡人,凡人只能做可能会出错的事情,不出错的事是上帝的事业。也正如此,法学研究才需要其他学科的研究进路以及法学的其他研究方法的补充;毕竟,语境论只是法律制度研究的一种进路和方法。也正因此,从语境论得出的观点将同从其他进路获得的观点在一个思想和学术的市场中竞争,最终的裁判者将会是社会和历史。 最后,我还必须重复,因为值得重复,本文所概括的方法仅仅是一种指南,可能对学习研究法律者有所用处,但并不一定管用,你可以借助这一指南,多多练习,或许能有所收获。但是,真正的出色的、有深刻见解的成果从来不可能仅仅或主要来自方法或进路。坦白的说,真正具有原创性的问题从来不是靠某种方法提出或解决的,天才也从不会把方法问题当成一个单独的问题来考虑,他或她只会考虑这样研究是否漂亮,是否足以令自己和他人信服,是否必须如此;而只有追随者才总是以先驱者的研究为范本构建起一套套所谓的方法。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本文倡导的“过河拆桥”还是不能忘记的。 本文初稿于1999年9-10北大蔚秀园,二稿于11月2日美国坎布里奇
  2. 三十年,大陆文学生态流变
    文学 2010/04/01 | 阅读: 1792
    大陆文学生态的恶化 鲁太光:中国文学陷入了一种怪圈。一方面,评论家对当下该评的作品根本就提也不提,但对那些不该评的呢,则是翻来覆去地评;另一方面,像莫言、余华这样被反复评论的作家,我们不能说他们的作品质量特别地不好,但这些作品的社会认可度和在文学圈里的读者接受度,仍然是他们作为先锋文学的一种文化资源在今天的延长消费。 柴春芽:对他们个人来讲,他们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的写作水平有没有提升? 李云雷:莫言和余华他们这批先锋作家,我觉得他们是在利用他们以前的名声吧,他们在文学界处于一个偶像级的地位,或者说,他们仅仅是个偶像罢了。关心文学的人,从八十年代以后就越来越少,于是,他们就被不太关心文学的人当作文学的"象征"了。 柴春芽:在他们树立了偶像之后,有没有别的作家其写作水平达到了他们巅峰时期的水平,或者说,甚至超越他们的? 李云雷:我觉得比如韩东的小说肯定比余华后来写的《兄弟》好。 亢 霖:说实话,我没觉得莫言的小说从专业角度来说写得有多好。余华倒一直是我心目中的技术典范,他的作品在思想内涵和内容价值上可能有争议,可能后期有些问题,但作为一名小说作者,余华的专业自觉性和功力都是到位的。 李云雷:莫言在技术上肯定不如韩东,但是,就跟中国的电影界一样,张艺谋和陈凯歌成了电影繁荣时期的代表,而莫言和余华则代表着繁荣时期的中国文学。他们出的东西人们都看,但人们都不满意。其实,人们是不满意他们,而并不是不满意整个文学界。有些新的作家其实是比较优秀的,比如说张楚啊,鲁敏啊,包括徐则臣...... 阎海东:鲁敏是写得不错。 李云雷:不管他们写得多好,也不可能像余华、莫言他们那样获得巨大的名声。比如说像胡学文,他大概写了二十多个中篇了吧,他的每一篇小说放在八十年,都可以让他获得和莫言、余华一样的名声。在八十年代,一部中篇就可成名。年轻的作家,不幸的是赶上了这个文学不景气的时代。 亢 霖:作为一名写作者,我感觉现在的文学圈很难混。我给文学杂志投稿,感觉每一次发表作品都是第一次。《大家》呀《青年文学》呀也发我的作品,但发表作品并不能成为我从此顺畅写作,被接纳的契机,下一次还得重头再来,每次都是第一次。由此我知道,自己在文学圈是混不出来的,呵呵。 李云雷:文学圈形成了一种不好的体制。基本上,是那些权威人物垄断了文坛,而年轻人又很难出来。 亢 霖:我们都不是年轻人啦! 李云雷:连韩东都很难。 鲁太光:你没赶上那个时代...... 李云雷:其实这种状态持续不了多久,像莫言和余华这种偶像,再过几年肯定会黯淡下去。 鲁太光:他们已经是偶像的黄昏了。 李云雷:这种现象不是他们个人的问题,而是整个文学体制的问题。 鲁太光:因为是这样的......学院的批评家,还有一些文学杂志(杂志也是文学权力的一部分)跟八十年代起家的一批先锋作家,他们像一个利益共生体似的。这批先锋作家其实是很幸运的一代。他们老是批评老作家在压抑他们,其实不是这样的。先锋作家之前的那些老作家、老评论家是提拔这些先锋作家的。先锋作家在八十年代的长势那么旺,影响那么大,跟那些老作家、老评论家的扶掖、提拔有关。而当这些先锋作家掌握了话语权力以后,则对后来的作家几乎鲜有扶持,甚至对他们产生了一些负作用。 李云雷:现在有不到十个权威批评家,垄断了评论界的市场,他们差不多"代表"了文坛的声音,而年轻的评论家很难成长起来。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个局面:大家都看重权威评论家的意见(在市场或宣传的意义上),又不看重他们的意见(在文学的意义上),--因为他们太忙了,要对很多文学作品与现象发言,就很难对一部作品有深入细致的研究。 鲁太光:顾彬说中国文学是垃圾,其实,他是说中国的文学批评是垃圾。好多人要出名,他还得借助那些评论家。 李云雷:现在那些所谓的顶尖批评家,他们只是看看一部小说的故事梗概,或者连故事梗概都不看。很多作品研讨会,这些评论家进了会场一看,才知道是某某人的作品研讨会。而很多年轻的评论家却进入不了这个圈子。 鲁太光:我的一个朋友告诉我,他参加了一个文学奖的评奖仪式,十个评委票也投了,奖也定了,但就是没人写评语,最后好不容易收上来几份,据说评语都是一样的。现在好多有名的评论家基本上是不看作品的。不看作品,但是几乎所有的研讨会他又都是参加的 李云雷:整个的作家培养机制完全都被改变了。八十年的培养机制还是社会主义的遗产。把先锋作家当作"新人"培养,他们向刊物投稿都不用邮费的,老作家帮他们改稿啊,住在一个特别的地方专门改稿啊......现在,你要是自然投稿的话,很少能被编辑看到。 亢 霖:看来我算是很幸运的了,我的自然投稿还偶尔能被发表。 李云雷:其实,现在的文学杂志编辑基本上就看名人的和熟人的作品,其他自然投稿基本上都不看的。 阎海东:这种文学生态的恶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李云雷:我觉得是从八十年后期开始的。八十年代后期,读者越来越少,新的作家越来越难以出来,文学作品的转播,就是从作者写出来到读者看到的"大众化"的传播,这样的一种系统被摧毁了。文学越来越精英化了。以前,一本小说可以被卖到很偏僻的农村,现在,能读到文学作品的,基本上都是大中城市的文学爱好者。 阎海东: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是不是读者也有问题。读者都不读小说了...... 李云雷:读者不读小说,有很多原因,比如说,书的定价,对于偏远农村的人来说,定价是不是太高;第二,发行网络不够发达,就跟电影一样,现在电影也集中在大中城市的院线里,而不像以前,农村是有放映队的。 柴春芽:有没有这样一种问题,就是我们在文学刊物上看到的小说,跟中国的现状脱离的太远了,也就说,文学本身是不是走向了精英化。 鲁太光:先锋文学的想象其实并不是中国的想象,而是欧美想象。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当时的先锋作家看到欧美的小说是一种高端的作品,然后就以这种作品作为自己想象的基础。但是,这种想象脱离了中国生活、中国情感和中国审美,甚至连语言都是一种去中国化的东西。中国其实还是个乡土国家。先锋小说刚开始还是让人耳目一新的,因为,在一定程度上,他是对此前的文学成规的反思、反叛,甚至"暴动",这使它有一定的"现实"根基,因而有一定的力量,但是,时间一长,当它脱离了自己的根以后,它就以自我为目标了,自我循环,就与中国老百姓脱离关系了。当它不跟中国的社会发生关系的时候,老百姓自然就慢慢地不会对它感兴趣了。于是,就只能形成一个文学的小圈子,一种沙龙式的东西。 李云雷:现在已经有很多人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有很多评论家也在转变。陈晓明对一九五零到一九七零年代的文学评价不高,他最近突然有一个很大的转变;再比如李敬泽开始谈思想性问题,雷达也开始谈现实主义了。   作家的内在问题   阎海东:八十年代"寻根文学"的传统还在继续吗?现在不是国学正在复兴嘛。 李云雷:我觉得"寻根文学"跟国学还是有些区别的。寻根文学其实是到偏远的角落去寻找那些被国学压抑的小传统。 鲁太光:"寻根文学"的产生是有其背景的。"反思文学"、"伤痕文学"走了一段时间,出现了无法深化自己的问题。于是,就出来了"寻根文学"。他要文学寻找自己精神的根源,从而令自己深化。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西方资本主义猛烈冲击中国,这使得"先知先觉"的"寻根文学"的作家们有一种惶惑的责任感,企图寻找一种本源性的东西以维护乃至升华中国的文化和生活。 李云雷:还有一个背景就是,中国"寻根文学"的作家是向拉丁美洲作家学的,是向马奎斯他们学的,就是要找自己本土性的东西。 柴春芽:这些"寻根文学"的作家大部分都是城市人,他们是在上山下乡当知识青年的时候,接触到了一些民俗性的东西,但他们并没有亲身感受到这种文化。他们跟马奎斯不一样。马奎斯他从小就在这种文化里面生活,他对这种文化是有感情的,他对这种东西就跟自己的血液一样熟悉,而我们的寻根作家只是在猎奇而已。 李云雷:一九五零年代的作家是从政治层面写作,而八十年的寻根作家是从文化角度写作。他们也想逃避政治,他们是换了一个角度来观察中国的现实。 鲁太光:寻根作家相互之间也是有差异的,韩少功就跟李杭育不一样,他跟阿城也不一样。刚才你说的感情问题,其实张承志是有的,而且,这种感情很充沛,红色中国是他的精神之根,而内蒙古大草原是他的情感之根,后来,西海固的哲合忍耶成了他的信仰之根。 李云雷:这批作家当中,写得好的,最后都突破了"寻根文学"的界限。 亢 霖:文无第一,武无第二,但是如果可能的话,我真想把中国作家的NO。1送给张承志。 李云雷:张承志还是很值得尊敬的一位作家。他很纯粹。 亢 霖:我在台湾采访过一个作家座谈会,与会作家有日本的大江健三郎,台湾作家朱天文和大陆作家莫言。莫言在这个场合显得很正式,有一种开会和社交场合的姿态。而朱天文就显得很真诚,大江健三郎则像个小孩一样天真。由此我就想,是不是中国大陆作家的状态有所不同呢?尽管你个别写得也许要比台湾的好,但是,我们文学内部似乎就缺失了一块什么东西。我就很怕见到余华啊苏童啊也是这种样子。如果他们都是这种样子,那就很让人失望了。 鲁太光:你这种感觉很有意思。 阎海东:这就是另一种状态的官僚化、暴发户化和明星化。他们根本不把自己定位成一个朴素的写作者。 亢 霖:我甚至觉得大江健三郎有点虚伪。他给人的感觉就是,他跟莫言好得不得了,真的假的呀!我感觉中国大陆的社会文化氛围跟台湾、日本有区别,在大陆,人与人之间存在一种预示的敌意。你不小心碰一下别人,别人马上就要打起来的样子。 阎海东:我们的法律就是有罪推定。我们的一切假定都是先以为你是恶的。你是外来人口,就先假定你是不稳定因素。 柴春芽:我们的社会确实有一种反人性的倾向,因为我坚持认为人性是本善的,那么,在这种以恶为本的境遇下,我们有没有作家尝试着用自己的作品将人们引向善。我接触过一些读者,他们总觉得中国作家所写的人总是很龌龊,所写的事总是很肮脏。到底有没有作家在张扬真善美的东西。 鲁太光:有,还是有。比如说,七零后作家鲁敏的"东巴系列"。有人说她在模拟沈从文或者汪曾祺的作品,但她的作品总是很温情的。即使是一个悲剧的故事,她也总能从里面提升出一点亮色调的东西来。 李云雷:迟子建的作品也是比较温情的。不过读多了,就会发现她的作品所要表达的温情就有些刻意了,就跟沈从文和汪曾祺的作品一样,看一篇的时候,觉得很好,看多了,就发现他们自己是在重复。 阎海东:由此可见,中国作家的文体意识比较差。 李云雷:不光是文体的问题。他们在写作的时候,觉得自己的文体是很独特的,但他这种独特性如果是自我重复没有一点变化的话,也会有问题。 鲁太光:先锋文学的一大特点就是写恶。为什么鲁敏体现了一种正面的价值,就是在以前那么多人写恶写得津津乐道乐此不疲的时候,她写出了善,写出了温暖。另一位作家胡学文会成为一个大作家的。他的作品里现实感是非常强的。 李云雷:不管是莫言也好,还是张承志也好,其实,严肃文学越来越边缘化。现在像八零后的作家,基本上是靠畅销书这种体制崭露头角的。他们跟出版社合作,把自己做成明星和偶像。"偶像"在文化市场的意义上就是"商标",他们是靠这种方式来运作,而这对严肃文学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鲁太光:前一段时间,朱大可与凤凰读书频道搞的期刊市场调查,郭敬明办的《最小说》排名第一,接下来是《读者》和《故事会》,其后才是纯文学刊物,比如《小说选刊》、《收获》...... 李云雷:现在,中国的文学生态确实比较糟糕。原创性的文学期刊年发行量大概就在七八万份吧。八十年代,这些文学期刊动辄发行上百万份。 阎海东:毕飞宇的小说怎么样?我以前还是挺喜欢他的。 李云雷:在江苏的作家里面,我更喜欢韩东。韩东有他自己的东西。毕飞宇呢,他还是一个平衡吧,他没有余华的那种"文化资本"。他有几个中篇比如《玉米》系列,确实很不错。他的长篇《平原》和《推拿》也不错,但并不能说是最好的。 鲁太光:他那个作品写得还是有点小气,虽然看着很精致(好多南方作家都有这个问题),不像北方的作家,虽然有些粗糙,但却比较大气。 李云雷:这跟地域有关系。就像陈忠实,不管他写得好坏如何,但他那个气势就在那儿。 亢 霖:所以说,张承志这个作家,虽然他的技术可能不如余华,但他那个力量是别人没有的。 李云雷:确实是。张承志不会让人失望,他确实能给人新的东西。虽然他现在不写小说了,他写散文,他的散文也能给人新的东西。 亢 霖:你要在中国找一个特有价值的,比如像列夫?托尔斯泰那样的作家--当然他比托尔斯泰差的远了,但你要在中国找这么一个类似的作家,还真是非张承志莫属,哪怕他代表的那种价值是偏狭的。 鲁太光:旷新年有篇文章叫《鲁迅之后的作家》。他就说,鲁迅之后的作家,也就只有张承志了。确实是,张承志通过写作,构建了自己的精神大陆架。通过内蒙古大草原的绿色,北京的红色,西海固的黄色,西班牙的白色等,他构建了自己纯粹的精神底色。这是很厉害的。 李云雷:为什么说中国作家有问题呢,就在于中国作家里面有思想能力的人很少。张承志是一个,韩少功是一个,别的还有谁呢?他可以思考,他可以提出别人提不出的问题。但是莫言呢,他只追求感性,追求欲望的,粗糙的东西。他自己也公开说,作品不要有思想性。他从八十年代一直说到现在。所以他的作品中所提出的问题,还是二三十年前的问题。他所给出的答案,早在二三十年前已经有人给出了。可是现在,新的问题出来了。他也不如当初那样对农村了解,毕竟,他出来已经这么多年了,对农村现在的变化,他几乎是很隔膜的。 鲁太光:先锋文学当时反抗的东西是存在的,过了二十年,先锋文学所有反对的那些东西已经荡然无存了,而他们自己也成了被反抗的对象了,他还在反抗那个不存在的东西,这就显得非常荒诞。现在看来,先锋文学当时反对的那些东西,有的甚至是我们现在需要提炼和升华的东西。 李云雷:通过对"文革"以前的文学进行批判,从而建立了一九八零年代的文学秩序、文学观念和文学权力机制,但这个秩序,目前已经处于瓦解之中。包括北岛。北岛说他觉得他以前的诗歌太过政治化了,而现在他更加追求语言的细腻啊内心的感受啊什么的,毛尖就写文章批评他,说没有当时的北岛,谁还会知道现在的北岛呢。在当时,他们作为反对者是有力量的,当被反对的东西消亡以后,他们还沉溺于那种反抗的姿态当中,并且还把这种姿态当作一种自然化的状态,就好象自己已经成为一种象征性的人物了,但他们对当下新的东西、新的问题又完全隔膜,所以他们的写作也成为"不及物"的了。 阎海东:当了斗士以后就不愿卸妆,不愿面对现实。 李云雷:大部分六十年生的作家,还都是"伤痕文学"的那种模式。这种模式就是,以前我插队,当知青受了很多苦啊,到了八十年以后,我就出国了,成为精英了,有了自己的主体性了,但他没想到,你自己活得很好,整个中国社会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工人和农民这些底层的民众形成了一种压抑性的机制,你在这样一个社会结构之中是处于社会中上层的,所以你就感觉不到那种压抑,但是,你不知道底层民众的痛楚。   作家与社会的非正常关系   鲁太光:社会发生了翻转,作为文化人,理当有一种关怀的,当你成为精英或准精英的时候,你没想到还有很多的人是需要关怀的。底层民众不仅得不到物质上的补偿,就连精神的抚慰也得不到的时候,你却作为文化人却还在沾沾自喜,甚至助纣为虐,这是说不过去的。我们现在好多作家自我感觉良好,他看不到许多大学生一毕业就面临着失业,而中产阶级也面临着破产,更不用说早就"下岗"了的工人和早就成为"问题"的农民了...... 亢 霖:在这个金字塔型的社会里,每一个阶层的人都感觉不幸福,因为总有人在奴役你。你再有钱,再有权,但当你有病了或者小孩要上学或者要打官司,你总会觉得社会资源和机会分配是不公平的。那天我跟人说,想想我们有几件事不是走后门办成的。你有本事你就能走后门,但走了后门你也依然痛苦,当然了,最底层的、没有机会走后门的人就更痛苦,但不是说你能走后门就不痛苦了。 鲁太光:至少是一种羞辱。我们的先锋文学作品里就没有这种羞辱感。 亢 霖:所以我才觉得朱文和韩东厉害。他们早早就把这种羞辱感给弄出来了。我记得朱文写过一一篇小说,就是讲厂长是个同性恋,他总是骚扰自己的男职工。开句玩笑,朱文是不是被这样骚扰才辞职写小说的呀,哈哈...... 鲁太光:朱文的《人民需不需要桑拿》、《把穷人统统打昏》、《我爱美元》......那些东西都是很牛逼的。《把穷人统统打昏》,这个小说的题目起得多好啊。 阎海东:朱文这个人是比较有意思的,他是一个很理性的人,对底层存在的问题,他看得比较透,他不会认为凡是底层的,就是好的,但是,令我奇怪的是,像朱文这样的作家,为什么会被边缘化呢? 李云雷:好象南京的这个作家圈一直没有得到中国主流文坛的承认,当然可能跟他们当年的"断裂"行为有关。 亢 霖:咱们的这种竞争机制......我认为所有写作的人心里都有个谱,比如,海东的小说能打多少分,大家都是明白的,但是现在呢,许多很差的人能出头,优秀的写作者反而被埋没......比如说康赫吧,他的作品应该能打很高的分,他也应该能出头,但他就是不出头。哪怕你狂妄一点,偏激一点,可你写东西,只要写得好,就应该出头,但是...... 李云雷:中国文学评价的标准,基本上每过二十年就会发生一次变化。从五?四文学到左翼文学,从左翼文学到解放区文学,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文革之后,每一次都是把前面的标准完全颠覆,然后上一代基本上留不下几本经典之作。我们现在也是,包括你说的康赫的作品,不错,但他之所以难以出头,这跟文学的评价机制有关系。这种机制又跟文学的评价标准有关系。我们现在回头看八十年代初的作品,比如刘心武的《班主任》啊《伤痕》啊什么的,都会觉得它很差的,但当时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影响呢? 阎海东:不过,八十年代兴起的"伤痕文学"现在基本上没人看了。 柴春芽:我想了解一下中国的文学评奖的问题。当然,我离中国的文学圈子实在是太远了,但我总觉得中国的评奖是不真实的,因为各个评奖委员会评出来的获奖作品并不是好作品。 李云雷:因为评奖其实也是体制的一部分。现在也有与官方奖相区别的民间奖,但民间奖容易成为小圈子的奖。官方奖呢,会有一些政治上的考虑。比如前年茅盾文学奖,有四部作品获奖,除了贾平凹的《秦腔》之外,其他三部作品获奖的偶然性都很大。因为这个奖,必须有个少数民族题材的作品获奖,还得有个军旅题材的作品获奖。所以,每次评奖,都得有个平衡。这些官方文学奖主要是与利益挂钩的。一个省有作家获得矛盾文学奖或者鲁迅文学奖,这是地方宣传部门巨大的政绩啊。有的地方政府要奖给作家二三十万人民币呢。 阎海东:现在就搞这种混合体制,一方面创作获奖是一个政治任务,另一方面又是作家个人利益的满足。 李云雷:而且,地方作家协会相互之间的斗争也很厉害。他们争这个东西。湖南不是还发生过斗殴事件嘛。就是因为评奖的事情,最后都大打出手了。有时候想想,挺没意思的。 柴春芽:也许,最能扼制作家创造力的还是政治控制。少数民族问题,宗教信仰问题,政治腐败问题等,这些都是写作的禁区。如此严格的控制,其实也就扼制了作家的创作自由。恰恰是这些问题,其实是中国目前最尖锐的问题。事实上,已经出现了拉萨的3?14骚乱和新疆乌鲁木齐的7?5事件。 鲁太光:中国作家的悲哀就在于,他对自己提前实施了阉割。但是,只要稍微委婉一点,也是可以发表的。张承志写的《心灵史》和《西省暗杀考》,其实也就是提前写了个9?11嘛,你说是不是? 亢 霖:我的认识有改变。原来,我并不认为我们的写作有多大的限制,但是经过这么多年的了解发现,与港台和国外相比,大陆作家的写作受到严格的限制。大多数的大陆作家,看到现状后说出来的,大部分是假话。 李云雷:八十年代以后的作家,基本很少有关心政治的。八十年代中期,文学向内转了以后,关注社会问题就很少很少了。 亢 霖:即使是这些关注内心的作品,我也觉得很假。这些人虽然写的比较假,但他们的手法反而要比台湾作家强。但是,文学该干的事情,我们却总是没有去干。 李云雷:我们的作家认为,关注现实的作品就不是纯文学作品。 柴春芽:这不就很荒谬吗?为什么关注现实的文学作品就不是纯文学了呢? 鲁太光:我们的作家也追求自由,但他追去的那种自由是个无实体的自由。大家知道我们这个社会有压抑,有压抑就需要自由,但作家又提不出一个具体的自由。他就觉得我要找女人找不到就是一个压抑,我想发财发不了就是一个压抑。说白了,这就是你自我膨胀没膨胀起来而已。 柴春芽:我们中国的作家有没有背靠着宗教信仰去写作的。比如,列夫托尔斯泰,我们觉得他总是站在一个东正教教徒的位置上悲悯人类。 李云雷:北村就是信仰基督教。北村的作品吧,倒是他没有信仰之前的作品更具有文学性。 鲁太光:我倒跟云雷有些分歧。北村以前那种简单、纯粹的作品确实是很有力量的。我觉得北村后来是不是也被批评家给害了。他一直在解构某种东西,起先是用基督教信仰在解构某种东西,但是后来,他把基督教信仰都给解构了。他一定要怀疑,一定要质疑。中国的文化是比较独特。中国不像西方,有一个基督教的信仰传统。但是中国比较好的作家,要么在文化有个认同,要么在历史有个认同,他有一个大的认同,有了这个比较大的精神底色之后,他创作出来的东西就厚重起来。比如鲁迅,他是对中国文化有一个批判的认识的。最近我在研究柳青的《创业史》时发现,柳青的写作是一种"爬山式"的写作,他写得不多,但他越写越好,从开始的《种谷记》和《铜墙铁壁》,到后来的《创业史》,他不停地在砥砺自己,他对那时候的共产主义信仰和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观是认可的,对当时的社会发展道路也是认可的,在这个基础之上,他研究这段历史,思考这段历史。即使今天重读《创业史》,仍然是很有力量的。赵树理,他对乡土文化是很认可的,当他把自己的生命投入到乡土文化当中去的时候,他也创造了一个与众不同的世界。我们再讲张承志,人们都说毛主席是个妖魅,但他却说不,他认为毛主席代表了红色的中国,当人们谈到"伤痕文学"的时候,觉得自己受到了很大的苦难,他却认为自己没有伤痕,相反,当时他插队的内蒙古大草原反而养育了他的青春。我们现在的作家,尤其是先锋文学之后,什么也不信。先锋文学在开始的时候,他们对文学的技巧是很真诚的,现在,他们连对文学的技巧也不真诚了。他们只是觉得我是名人了,依靠名气,我即使不出作品了也生活得很好。今天的作家什么都不相信,他不相信历史,不相信现实,不相信生活,不相信技巧,不相信精神,宗教信仰就更不用说了。 柴春芽:先锋小说家的技术来源于拉丁美洲作家,而你们刚才谈到的这些新的作家,他们的技术来源在哪里呢? 李云雷:他们的技术来源不尽相同。胡学文还是比较经典的现实主义,但是,王祥夫就比较特殊一点,他的叙述方式有点像《红楼梦》。 柴春芽:好像我们大多数作家都是在学习西方的文学技巧。 李云雷:贾平凹就有点像是《红楼梦》或者《金瓶梅》的感觉。他向话本学习。中国叙述文学的传统还在于市井精神,这与西方文学的传统是不一样的。西方文学的传统在于探索人的内心世界和形而上的问题。 柴春芽:鲁迅的《故事新编》倒没有市井的味道,但他又确实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源上写作的。应该说,《故事新编》是中国现当代文学一部空前绝后的作品,不管鲁迅如何解构神话,但他的写作手法是很新颖的。从这一点上,我觉得,中国作家还得走这条路子,毕竟,西方的文学传统与我们的血缘是有隔膜的。 鲁太光:对,先锋作家学拉美作家,只学了人家的魔幻,却没有学人家的现实。 柴春芽:其实,对于拉美作家来说,我们以为的魔幻,并不是魔幻,而是一种现实。后来我看马奎斯的访谈,他就说,他小说中那些看似魔幻的故事,其实都是真的。拉美就跟西藏一样,我们以为他们的那些故事是编的,可对他们来说,那都是真实发生的。再比如说,你看司马迁的《史记》里面记载了周朝某代君王统治时期,有两条龙,一雄一雌,自天而降。君王下诏,要请一位养龙人。我认为这事是真实的,因为那是历史记载,有具体的年月日的。我们现在看不到龙,那就跟我们现在肉眼看不到细菌是一样的。 鲁太光:魔幻现实主义不是技巧的产物,而是现实的产物,生活的产物。 柴春芽:我们的先锋作家以为拉美作家编出了那些魔幻现实主义的故事,于是,他们也就开始编了,这一编就假。 亢 霖:莫言算是中国魔幻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如果他是代表人物,那就注定中国的魔幻现实主义文学很失败。   
  3. 崔之元:“第三种力量”促进效率和公平
    社会 2010/03/11 | 阅读: 1794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崔之元长期关注重庆发展,他提出的“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携手并进”的重庆经验引起了政经界和学术界的多方关注。近日,崔之元接受记者专访,对重庆市政府副秘书长、国资委主任崔坚在重庆大学演讲中“第三种力量”的提法大加赞赏,认为重庆的做法兼顾效率和公平,具有普及参考价值。  记者:您对崔坚提出“第三种力量”的说法如何评价?  崔之元:这种说法很生动 对于理解国有企业在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之外的独特作用颇有启发。  可以以渝富公司为例说明“第三种力量”。渝富公司成立5年来,已累计为企业处理不良债务、不良资产近300亿元,为企业搬迁、破产等提供周转资金200多亿元,参与推动了重庆银行、重庆农商行、西南证券(600369)等一大批国有集团的重组。渝富公司显然是在市场经济中运行的,并且是市场经营的高手,但它和一般的市场主体不同,它是执行政府意志的,但又不是通过一般的行政手段去执行。  记者:在经济学上,对崔坚提出的观点有没有理论支持?或是这属于中国式创造?  崔之元:在经济学上,崔坚的观点有理论支持。增加国有净资本从而带动社会资本,也就是崔坚说的“利益输送”,恰好是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米德James Meade的基本思想。他是凯恩斯的学生,也是现在世界各国使用的GDP核算法的两个发明人之一。  米德的一个最深刻思想就是“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可以降低对税收和国债的过度依赖,提高整体经济效率”。国家如果不能依赖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则只能依赖税收和国债。但税率过高会降低个人和企业工作和创新的积极性。这样国家不得不依赖发行国债。但国债过高后又会抬高利率,不利于生产性投资。  我们可以香港为例来直观说明米德的“自由社会主义”中公有资产收益和税收的关系。香港连续数年被国际评级机构评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因为香港税率很低,鼓励人们创业和增加工作努力。但人们往往忘了提及香港之所以能承受低税率同时又能给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是因为香港政府有一大块公有资产——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拍卖收益为政府所有。将国有资产、税收和国债三者做整体通盘的考虑,通过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来降低税率和减少国债,是米德对“自由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贡献。  可以说,“重庆经验”正在以比香港更大的规模和维度进行着“自由社会主义”的试验。重庆的“国资增值”,由于从财政局“断奶”并提供“第三财政”不仅没有“与民争利”,反倒促成“藏富于民”。例如,当全国多数城市购房的契税是3%至5%时,重庆购房的契税一直保持在1.5%。又如,中央给西部12个省市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之一是允许他们对企业只征15%的所得税,但目前只有重庆还在使用15%的税率,其他省市由于地方财政压力主动放弃了优惠,仍然在2008年1月1日前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因此,重庆的民营企业只需交较少的所得税,这是“藏富于民”的又一表现。  在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中,重庆又出台一项“藏富于民”的重大措施:居民第一次买房贷款可以从地方个人所得税中抵扣。这一政策的争议较大 一些舆论担心这是有利于富人买房的措施。但今年第一季度重庆区县居民在主城购房比例高达42.5%说明这还是“藏富于普通老百姓”的政策,真正的富人买房是根本不用银行贷款的。可以说“国资增值”给了政府减税从而“藏富于民”的 “底气”。  记者:“国企担当第三种力量”这种理论或者试验,在当下中国有没有普及价值?  崔之元:这种理论或者试验,在当下中国有普及价值或至少是参考价值。我国许多地方由于地方国资没有增值,财政压力很大。例如,2009年11月,兰州市在暂停收取路桥费半个多月后,宣布再次征收路桥费18年,这引起老百姓的很大不满。重庆把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较好结合起来,把基础设施的BOT模式变成了BT模式,取消了主城区的路桥收费,这是“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并进”的另一体现。  记者:学术界目前对国企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角色有颇多争论,按照崔坚的理论,国企的这种角色是否可以被替代?民营经济是否也可以代替国企起到一些作用?在这种理论下,民企活力是否会被抑制?  崔之元:当前社会上一些人担心的“国进民退”是没有根据的。我认为国资增值可以普遍降低税率, 藏富于民,“国进民也进”才是世界大趋势。  美国阿拉斯加州消取了州个人所得税,因为它的石油公有,收益很高,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英国政府已经于2007年正式运行“儿童信托基金”,当年9月1日那天及以后出生的儿童建立一个“资本账户”。一次性发给每人250英镑,七年以后再发一次,到18岁就可以自由支配了。英国国有资产太少,现在不能每个人都发.但他们设想慢慢过渡到全民。  重庆虽然没有分配到人,但用国资收益盖学校、剧院的意义是一样的,是间接的社会分红,减少了老百姓的负担。  在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九大商业银行已经不同程度国有化。甚至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也支持国有化,而他的理由非常有意思和重庆国企的渝富模式能够联系起来:国有化才能够使美国银行迅速剥离坏账。格林斯潘认为,当前美国经济复苏缓慢的主要原因是银行坏账(所谓“有毒资产”)剥离太慢,因此银行不愿进行新投资,别人也不敢和银行做交易。而剥离太慢的原因则是“有毒资产”定价难题:现在的私人股东认为“有毒资产”的目前市场价格太低,不愿卖出,而政府不愿用高于市场价格来购买银行坏账。格林斯潘说,如果银行本身国有化了,“有毒资产”定价难题就可以被绕开:这像钱从一个人的左口袋转到右口袋,初始定价并不那么重要。如果我们从2004年重庆渝富公司收购中国工商银行在重庆120家国有企业资产的坏账来看,可以说格林斯潘解释了渝富公司成功的原因。因为当时渝富公司用20%的账面价格向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坏账,现在时过境迁,工行可能想当时若要40%的账面价格更好,但因为渝富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都是国有企业,当时坏账的初始定价并不那么重要,关键要赶紧剥离坏账,重整旗鼓。  记者:有观点认为,经营土地获利来支持国企发展的模式没有持续动力?  崔之元:由于国资全面增值,国资在工业、金融和基础设施上形成了“四三三”结构,加之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相结合,重庆市政府并不依赖短期“土地财政”。  黄奇帆说:必须严控土地出让价格,降低商品房成本,“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价不超过房价的1/6,中低档商品房不超过房价的1/5,而高级商品房地价不超过房价的1/3”。目前重庆主城平均房价低于同类经济发展水平的城市。这恰恰说明重庆突破了“短期土地财政”,这是值得全国关注的重大“藏富于民”政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重庆国资正是探索在初次分配上形成“第三种力量”同时促进效率和公平。
  4. 黎虎:怎样读《后汉书》
    历史 2010/06/07 | 阅读: 1794
    《后汉书》是记载东汉历史的纪传体史书。它与《史记》《汉书》在唐代并称为"三史",也是二十四史中的"前四史"之一。  《后汉书》的作者是南朝宋人范晔(398-445),字蔚宗,宋顺阳郡顺阳县(今河南淅川)人,出生于一个世代官宦学问之家。家世环境对范晔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他"少好学,博涉经史,善为文章,能隶书,晓音律"(《宋书》卷69《范晔传》。以下凡引此传均不另注),堪称多才多艺。  元嘉二十二年(445)范晔图谋推翻宋文帝,拥立刘义康,事情败露,范晔及其同党均被处死。范晔时年四十八岁。  在学术上,范晔并没有像当时一般学者那样走上儒学的路子,而是走上了治史的道路。元嘉九年(432)他因忤刘义康而被贬宣城,悒悒不得志,于是开始潜心史学,"乃删众家后汉书为一家之作"。  在范晔之前记载东汉历史的史书,无虑有数十家之多。其中官修的《东观汉记》,已与《史记》《汉书》并称为"三史",在社会上有了相当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范晔为什么还要另写一部后汉史呢?他在《狱中与诸甥侄书》中说:"详观古今著述及评论,殆少可意者。"他对于这众多的后汉史书,均不满意,于是,"广集学徒,穷览旧籍,删烦补略,作《后汉书》"(刘知几《史通·古今正史》)。  范晔原定的计划,是要写十纪、十志、八十列传。范晔生前已完成十纪和八十列传,但十志尚未完成。范晔对于修志非常重视,自称"欲遍作诸志,《前汉》所有者悉令备。虽事不必多,且使见文得尽"。可见他对修志自有周密的考虑。"范晔所撰十志,一皆托(谢)俨搜撰"(《后汉书·皇后纪》引沈约《谢俨传》),即将完成之时,适值范晔被害,谢俨亦受牵连被杀,所撰志因之散佚。现在附于《后汉书》的八志,是晋人司马彪所撰。司马彪曾作《续汉书》83卷,其中八志共30卷。南朝梁刘昭注《后汉书》,因范晔"及语八志,颇褒其美"(刘昭《后汉书注补志序》),便将司马彪八志以补范晔《后汉书》之阙。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见到的附于《后汉书》之后的八志。  范晔《后汉书》问世以后,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范晔之前的数十家后汉书已逐渐湮没,范晔之后,梁人萧子显所撰《后汉书》100卷,王韶所撰《后汉林》200卷,也都先后被淘汰,唯有范书风行天下。到唐朝时刘知几已说"世言汉中兴史者,唯范(晔)、袁(宏)二家而已"(《史通·古今正史》),首推范晔的《后汉书》和袁宏的《后汉纪》。  为什么范晔的《后汉书》能经受住历史的检验,战胜在他前后的众家后汉书而独领风骚呢?这是由于范书从编撰体例到史学思想,从史料价值到文学价值,都有它的过人之处和突出之点。范晔自诩"诸细意甚多,自古体大而思精,未有此也",这话大体还是符合实际的。  《后汉书》在编撰体例上,有着自己的一些特点。在本纪部分,除了记述从光武帝到献帝的历代皇帝以外,又立皇后纪以记历代后妃。在范晔之前,《史记》和《汉书》虽然以吕后为本纪,但对于其余的皇后,《史记》列入《外戚世家》,《汉书》列入《外戚传》而置于全书之末。《后汉书》却将皇后升格为本纪,与皇帝本纪并列于书首。这在二十四史中是空前的。刘知几对此曾提出诟病,后世如晁公武、陈振孙、洪迈等人,也"援引《史通》所指摘一二事,过相菲薄"(王先谦《后汉书集解述略》)。其实,范晔将皇后立为本纪,是正确地反映了东汉历史的实际。东汉时期由于统治集团的腐朽,皇帝多短寿而孱弱,皇后和外戚的势力空前膨胀。皇后临朝与外戚专权,正是东汉政治史上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范晔以皇后为本纪,就能较好地反映东汉政治的演进过程,不失为一个合理的安排。这一点何焯已经看到了,他说:"东京皇后,窦、邓、阎、梁、窦、何,临朝者六,其间殇帝、北乡侯、冲帝、质帝,皆未尝亲政,邓氏既立安帝,复临朝者十六年,遂终身称制。作《皇后纪》为得其实,虽然人所不必效,然范氏自合史家之变,未可议也。"(《义门读书记·后汉书》)由于皇后本纪并不能包括外戚之事迹,于是范晔将其"亲属别事,各依列传"(《后汉书·皇后纪序》),另以列传记载外戚,弥补了皇后纪的不足。《后汉书》的八十列传是以朝代顺序和以类相从的方法进行编撰的。列传一至三,是两汉之际起义领袖和割据领袖人物;四至十二,是光武时的宗室王侯和二十八将;十三至四十二的传首人物,都是明、章、和帝时人,而分别以行止相近的人物或子孙合传;四十三至五十三的传首人物,是安、顺帝时人,也多分别有合传的人物或子孙;五十四至六十五,都是桓、灵、献帝时人物。六十六至七十四是循吏、酷吏、宦者、儒林、文苑、独行、方术、逸民、列女等九杂传;最后六篇是边族的列传(参见白寿彝《中国史学史教本》,铅印本)。  这里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他所创立的众多类传。《后汉书》的类传有十个,其中党锢、宦者、文苑、独行、逸民、方术、列女等七个类传是范晔的首创。范晔的创新不是为了标新立异,而是为了更好地反映东汉的时代特征和社会面貌。类传的形式司马迁、班固等人已经使用,并非范晔的首创,但是类传之广泛多样却是前所未有的。  宦官势力在东汉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他们与外戚交替专权,成为东汉中期以后官僚政治的一大特点。范晔立《宦者列传》以反映宦官势力的发展状况,自然是十分必要的。范晔在这里揭露了宦官"手握王爵,口含天宪",贪赃枉法,败乱朝政的罪行和"东都缘阉尹倾国"(《宦者列传》)的历史真相,使后人得以深刻了解东汉腐朽政治及其衰灭的缘由。  《党锢列传》是《后汉书》中最具特色的一个类传。外戚宦官交替专权,尤其是宦官集团的黑暗政治,激起了士大夫们的强烈不满。他们制造舆论,抨击朝政,被宦官集团诬为"党人"。宦官集团先后两次大规模禁锢党人,"海内涂炭,二十余年,诸所蔓衍,皆天下善士"。这是统治阶级内部进步势力同黑暗势力的斗争。范晔对于党人寄予满腔的同情,将"其名迹存者,并载乎篇",详尽地记录了党人的事迹,有血有肉地反映了这一重大政治事件的全貌,使我们今天得以充分了解东汉这场政治斗争的实况。  《文苑列传》是记文学之士的类传。重德轻文是古代的传统观念,《史记》《汉书》都曾为儒学家立《儒林传》,但没有为文学家立类传。《后汉书》首创此例,专为文学之士立一类传。这首先与东汉文学的发展有关,章学诚说:"东京以还,文胜篇富,史臣不能概见于纪传,则汇次为文苑之篇。"(《文史通义·书教中》)道出了范晔创立文苑传的客观原因。汉魏以后,文学独立的趋势已日益明显。到南朝时,文集风行,文学兴盛,文苑传正是这一历史现象的反映。  《列女传》是《后汉书》中又一别具特色的类传。过去的史家很少注意记载妇女的事迹,范晔是第一个重视妇女问题的史家。他除了将后妃记于皇后本纪,梁嫕、李姬等人各附家传以外,又将其余"才行尤高秀者"另归类而立列女传。范晔这一创举对后世影响颇大,以后不少史书也辟专传记述妇女事迹,有的史家把"列女传"改为"烈女传",专记恪守"三从四德"的贞女节妇,已与范晔立"列女传"的初衷大相径庭了。  《方术列传》记载医巫卜筮、神仙怪异的方术之士。刘知几对《方术列传》提出批评说:"言唯迂诞,事多诡越,可谓美玉之瑕,白珪之玷,惜哉。"(《史通·书事》)不过,近人刘咸炘另有所见,他说:"东汉谶纬学盛,经生多精术数,而民间禨祥禁忌之俗亦多,巫祝形法方士神仙之说,后世所行者,皆自东汉而盛,故此传不得不立。"(《后汉书知意》)从东汉方术之盛的时代特征而言,此传也可以说是当时社会风尚的客观反映。  范晔在《后汉书》中,贯穿着进步的历史观点。他说他写《后汉书》"欲因事就卷内发论,以正一代得失"。"正一代得失",这是范晔明确提出的写史目的,他要通过写史来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来为现实的政治服务。在他之前还没有一个史家对此有这样明确的认识,司马迁说他写史是要"究天人之际",班固说要"穷人理,该万方",提法都是比较模糊的。只有范晔第一次正确地说明了史学与现实的关系,这是史学思想上的一个进步。所谓"就卷内发论",指的是他在纪传中所作的序、论、赞,而"正一代得失",就是通过这些序、论、赞体现出来的。范晔在修《后汉书》时,非常着意于序、论、赞的写作,倾注了他大量的心血。对此他颇为自得,说:"吾杂传论,皆有精意深旨,既有裁味,故约其词句。至于循吏以下及六夷诸序论,笔势放纵,实天下之奇作,其中合者,往往不减于《过秦篇》,尝共比方班氏所作,非但不愧之而已。"又说"赞自是吾文之杰思,殆无一字空设。"刘知几对于范晔的论赞给予高度的评价,他说史家作论"大抵皆华多于实,理少于文,鼓其雄辞,夸其俪事。必择其善者,则干宝、范晔、裴子野是其最也"(《史通·论赞》)。范晔在他的序论中,贯穿着通古今之变的精神。司马迁提出通古今之变的主张,这在《史记》这样一部通史著作中比较容易做到,但是在断代史中就比较困难了,班固的《汉书》在这方面表现了明显的缺陷。范晔则通过序论,打破朝代的断限,探求历史现象发生、发展的原因和规律,从历史形势的发展上论述古今的变异。例如在《宦者列传序》里,论述了宦官政治地位的发展变化,以及他们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指出"宦人之在王朝者,其来旧矣",由周奏而两汉,着重论述东汉宦官势力发展的原因,围绕着女主、宦官、外戚、朝臣间的关系和矛盾而展开分析。  范晔在《后汉书》中,表现出倾向进步的政治态度和思想。王鸣盛评论道:"今读其书,贵德义,抑势力,进处士,黜奸雄,论儒学则深美康成(郑玄),褒党锢则推崇李(膺)、杜(密),宰相多无述,而特表逸民,公卿不见采,而惟尊独行。"(《十七史商榷》)  一般来说,过去的史书都是为帝王将相立传的,范晔的《后汉书》也并不例外,但是,在他的纪传中,却贯穿着对于公卿宰相和奸雄的贬黜和批判精神,例如对于"历事五帝"而长期高居于公台的胡广,揭露了他保持高官厚禄的诀窍--"温柔谨素,逊言恭色,达练事体,明解朝章",引京师民谣"万事不理问伯始(胡广字),天下中庸有胡公",加以辛辣的嘲讽。在后"赞"中画龙点睛:"胡公庸庸,饰情恭貌,朝章虽理,据正或桡。"(《后汉书·胡广传》)一个圆滑老练的官僚政客的嘴脸跃然纸上。  对于外戚宦官为代表的邪恶黑暗势力,范晔给予了无情的揭露,充溢着愤懑不平之气。例如外戚梁冀,尽情揭露其专权乱国、骄奢淫佚、割剥天下,及其徒党"乘势横暴,妻略妇女,殴击吏卒,所在怨毒"(《后汉书·梁冀传》)的凶残面目;对于宦官,无情地揭露了他们"剥割萌黎,竞恣奢欲,构寒明贤,专树党类"(《宦者列传序》)的滔天罪行。  《后汉书》揭露权势的丑恶与对节义的褒扬是相互结合的。他批评班固说:"其论议常排死节,否正直,而不叙杀身成仁之为美,则轻仁义,贱守节愈矣。"(《后汉书·班固传论》)他以对待节义的态度作为区分史家高下的重要标准,这也是他自己写作《后汉书》的态度。  范晔反对佛教鬼神的思想,是他进步历史观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南朝时,佛教在统治者的推动之下得到广泛的传播。在思想领域围绕因果报应的有无和神灭神不灭的论争形成两军对垒。范晔是站在反佛鬼的阵线上的。他"常谓死者神灭,欲著无鬼论",在临刑前"又语人寄语何仆射(何尚之),天下决无佛鬼"。在《西域传论》里,他在论述佛教东渐的历史时,指出佛教所说的神怪在张骞、班超时代并没有,而是后起之事,他提出疑问:"岂其道闭往运,数开叔叶乎?不然,何诬异之甚也。"这是从佛教发展过程去揭露佛教宣扬的神怪的虚妄,认为"精灵起灭,因报相寻,若晓而昧者,故通人多惑焉",公开对神不灭和因果报应论提出怀疑。  《后汉书》有很高的史料价值。虽然范晔距东汉已有二百余年,但他是删众家后汉书而作《后汉书》的,当时他可以参考的资料非常丰富,例如《东观汉记》,这是东汉时学者奉命在"东观"修撰的国史,先后有班固等多人参与修成。此书有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史料价值是非常高的。范晔就是在此书的基础上写成《后汉书》的。此外可供参考的关于后汉史籍,不啻数十家之多。范晔以过人的史才加以去粗取精,删烦补略,才写成这部巨著。刘知几对此评论道:"范晔博采众书,裁成汉典,观其所取,颇有奇工。"(《史通·书事》)又说:"范晔之删后汉也,简而且周,疏而不漏,盖云备矣。"(《史通·补注》)今天,众家后汉书均已失传,唯有范晔《后汉书》与袁宏《后汉纪》仍存。袁宏的《后汉纪》是编年体史书,他所容纳的史料与纪传体是有距离的。而袁书中的精华和重要史料,大都被范书所吸取。所以我们今天研究东汉的历史,主要就是依靠范晔的《后汉书》。 《后汉书》的史料价值还在于它记载史事的详赡和广泛,他不仅记述了统治者的事迹,也记录了社会各阶层人民的事迹,而十个类传反映当时政治大事和社会生活之广,是前所未有的。他对于周边少数民族的记载,比《史记》《汉书》更为丰富,在这些传中保存着一些非常珍贵的史料,例如《西域列传》中所记的材料,都是自"建武以后其事异于先者",取材于经略西域二十年之久的名将"班勇所记"(《西域传序》)。  在《后汉书》的人物传记中,录载了许多人物的奏疏和文章,如《崔寔传》载其《政论》一篇,《桓谭传》载其《陈时政》一疏,《王符传》载其《潜夫论》中五篇,《仲长统传》载其《乐志论》及《昌言》中三篇,《张衡传》载其《客问》一篇、上疏《陈事》一篇、《请禁图谶》一篇,《刘陶传》载其《论民饥疏》,《左雄传》载其《陈政事疏》等,都是有关时政的文章,有着重要的史料价值。  《后汉书》的文学价值也是非常高的。范晔从小便"善为文章",中年以后"文章转进",有了更大的提高。他对于写文章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追求,在骈偶文章发展到形式主义的南朝时期,范晔大力主张"以意为主,以文传意"(《狱中与诸甥侄书》)的进步的文学主张。范晔在《后汉书》的写作中,贯彻了他的文学主张。《后汉书》以优美的文笔,质直翔实地记载了万千史事,条分缕析,雁行有序,娓娓动人。许多列传就是优美的历史散文。他的序、论虽然也采用了姘偶的形式,但是,其句法之灵活,辞采之精美,音调之谐和,故实的征用,都比《史记》《汉书》的论赞前进了一步,达到了非常完美的阶段,标志着骈文形式之进入成熟阶段(胡国瑞《魏晋南北朝文学史》)。  范晔不仅立《文苑传》以记文学之士,而且在其他许多人物列传中,著录了他们的诗赋和文章,都是文学优赡、辞采壮丽之篇。通过范晔的著录,东汉一代文章诗赋得以保全不少,为后世研究东汉文学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不过,由于范晔过于重视史书的文采,在记载史实上不免有所影响。清人顾栋高说,范书"比谢承书、东观记,所载人物削去十之四五......其中遗美实多......是使可传者,不获显于后世矣"(见惠栋《后汉书补注·序》)。有些传记,为了文字上的简炼,损害了对史实的记载,产生了概念化的弊病。以《虞诩传》为例,司马彪《续汉书》记"虞诩为武都太守,始到郡,谷石千,盐石八千,见户万三千。视事三载,米石八十,盐石四百,流人归还,户数万,人给家足,一郡无事"。而范书改为"二三年间,遂增至四万余户,盐米丰贱,十倍于前"。《续汉书》中具体的数字增减,在范书中成了一个泛泛的概念。这对研究当时经济史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损失。不过,总的来看这种情况不算太多,美玉之瑕在所难免。  《后汉书》问世以后,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从各个方面不断地对它进行了研究。  首先是对范书的注解,最早给范书作注的是南朝梁人刘昭。他"集《后汉》同异以注范书,世称博悉"(《梁书·刘昭传》)。当时各家后汉书仍存,所以他可以对照以注范书,主要从史实方面进行补注,可惜他的注后来散佚,只剩下"八志注"了。到了唐朝,李贤又为《后汉书》作注,协助他作注的有张大安、刘纳言、格希玄等人。李贤注以训诂为主,史实上也作了些补充。今天通行的《后汉书》即采用李贤注。后代比较著名的注,有清人惠栋的《后汉书补注》,"援据博而考核精"(顾栋高序)。王先谦在惠栋补注的基础上,又作了《后汉书集解》,广泛网罗众家的研究成果,注释翔实,很便于参考。  其次,历代学者对《后汉书》作了一些补充和考订。范晔只完成《后汉书》的纪、传,所拟十志未能完成。最早为范书补志的,还是梁朝的刘昭。他在注《后汉书》时,见范晔推崇司马彪的《续汉书志》,便将其八志三十篇补入范书,并为之作了注。八志注现在已不完全,其中《天文志》下卷和《五行志》第四卷的注已佚。到了宋真宗乾兴元年(1022),孙奭奏请朝廷将司马彪八志与范晔《后汉书》合刻,从此两书合而为一,这是我们今天所见通行的《后汉书》本子。由于司马彪八志不够全面,后来有的学者又为它补志,如清人钱大昭的《补续汉书艺文志》、侯康的《补后汉书艺文志》等。此外,也有学者为它补表,最早补表的是宋代的熊方,他作《补后汉书年表》十卷。清代学者所补最多,如褚以敦的《熊氏后汉书年表补》、钱大昭的《后汉书补表》,以及万斯同所补诸表等。  现存《后汉书》的古本,以南宋绍兴本为最完整而错误较少。中华书局标点本即以绍兴本为底本,又与汲古阁本和武英殿本作了反复对校,并广泛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因此,中华书局标点本《后汉书》是我们阅读《后汉书》最理想的版本。
  5. 袁成毅:抗日战争史研究中的若干"量化"问题
    历史 2010/12/05 | 阅读: 1794
    [摘要]近三十年来的抗日战争史研究,在注重定性的基础上,日渐重视量化,其中,最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中国两个战场抗战的战绩;中国抗战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所作的贡献;中国抗战的人口与财产损失(包括侵华日军暴行以及战争对于中国现代化的延误等)。量化研究在抗日战争史中的广泛运用,使一些传统观点受到挑战,也使很多问题的研究得到了深化,这较之既往口号式的宣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不过也要注意到,由于研究者立场不同,处理史料的方法有异,此外,或多或少由于受民族集体记忆的影响,量化中也存在着一些计量方法上的不当或随意性问题。[作者简介]袁成毅,杭州师范大学教授。[原文出处]《抗日战争研究》(京),2010.1.101-110计量史学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社会科学的影响下形成的一种史学研究方法。学术界对于计量史学的概念、内涵虽然有不同的阐释和实际运用,但通常情况下,我们还是可以简单地将其概括为对一系列可以量度的现象进行的历史研究。【1】80年代以后,此方法受到中国学术界的广泛重视,除了依照计量史学的理论和方法开展的研究外,受计量史学的影响,各种研究中的量化也极为普遍。以抗日战争史研究为例,量化研究除了在传统的战时经济、财政、金融等领域广为运用外,在我们以往习惯"定性"的其他方面也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运用,对抗日战争史学科的健康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以抗日战争为对象的学术研究,早在抗战结束时就已经开始。【3】早期的研究多注重"定性",在抗日战争史的著述中,通常多用一些较为模糊的诸如"起了决定作用"、"占据主导地位"、"中流砥柱"、"不可估量"、"无以计数"等语汇。其实这些概念或多或少还是隐含着量化或统计的内涵,只不过由于史学工作者出于具体考证的困难或者缺乏量化的观念,使本来可以进行定量判断的概念变成了缺乏定量依据的简单定性。事实上,作为一场举全民族抗击外来侵略的战争,从大小规模的战役、战争的投入到战争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等等其实都是可以也是应当量化的。可喜的是,近三十年来的抗日战争史研究中,量化现象随处可见,其中在三个领域最为明显:第一,国民党领导的正面战场和中共领导的敌后战场抗敌的不同战绩和贡献;第二,中国抗战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所作出的贡献;第三,日本侵华战争给中华民族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延误。【4】 一、两个战场战绩的量化 近三十多年来的抗日战争史研究是一个逐步回归理性的过程,即一方面坚持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中流砥柱"这一观点,同时也肯定了国民党广大爱国官兵以及全国各抗日阶层的作用,这种理性回归的过程,基本上是通过量化得以实现的。早期的抗日战争史被纳人中共党史的叙事框架,在讲到抗战的贡献时,虽然也有一些量化的表述,但仅仅关注到抗战时期中共的发展和抗日战绩,这一现象一直持续到上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出版的一些著作多作这样的表述:"在八年抗战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和解放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与扩大,建起了从东北到海南岛的十九个解放区,拥有人口一亿二千余万,人民解放军发展到一百二十万。为夺取民主革命在全国的胜利准备了条件。"【5】"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坚持人民战争路线的结果......在八年抗日战争中,我八路军、新四军和华南抗日纵队,抗击了侵华日军的百分之六十和伪军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对敌大小战斗十二万五千一百余次,毙伤日伪军一百零一万余名,俘获日伪军五十一万九千余名,投诚反正日伪军十八万四千名,总共日伪军损失兵力一百七十一万四千余名。"。在这些表述中,我们只看到了中国抗战的一个战场,看不到抗日战争存在两个战场的客观事实。差不多也正是从80年代初开始,学术界在重复上述观点的同时,开始通过量化来对国民党正面战场作正面评价,如王振德认为,由于共产党的统战政策,国民党始终留在了统一战线内,22次会战,主要战斗1117次,抗击了侵华日军的50%以上。【7】这一时期,随着海峡两岸关系的不断缓和,战后国民党中央党史会编印的《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战争时期》、蒋纬国所著《抗日御侮》、吴相湘所著《第二次中日战争史》以及国民党军政要人何应钦、白崇禧等军事报告中所列的国民党军方统计资料,也被学术界广为引用。对于1938年武汉失守以前国民党正面战场的肯定成了学界的共识。此后。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也有学者通过量化分析,对相持阶段以后国民党"消极抗日、积极反共"的观点提出了质疑。江于夫认为,从武汉失守到太平洋战争期间,国民党正面战场组织了南昌会战等9次大规模战役,占国民党22次会战的41%,甚至还有过一些攻势作战,难能可贵,这一时期国民党还有大的战斗496次,占整个抗战时期战斗的44%,共伤亡137.6万人,占整个抗战时期伤亡人数的43%。【8】作者通过这些数据得出了国民党在相持阶段仍积极抗日的结论。在对正面战场战绩给予肯定的基础上,也有学者看到了这种量化所带来的问题。魏宏运认为:"两个战场抗敌的比例,经常有些变化。数字的计算,因学者们各自的方法不同,自然略有不同。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敌后游击战争已奠定了基础,成为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这样讲,是不过分的。如果没有游击战争牵制,吸引日军的大量兵力,中国的大西南和西北,就会遭受敌骑的践踏,就有沦陷的危险,那么日本就可能宣布,它征服了中国。"【9】张廷贵则具体分析了两个战场的歼敌总数,认为日本在侵华八年中(不包括东北),死伤官兵133万余人,中共领导的抗日军民歼灭日军52万多人。占40%;歼灭伪军118万,几乎百分之百。国民党军队歼灭曰军80万,占60%,基本上没有伪军。从歼灭曰军的绝对数字看,国民党多于我军,但按军队人数比例计算,中共军队数量少(抗战开始为五六万人,抗战胜利时为94万人),国民党军队数量多(抗战开始时陆军170多万人,抗战结束时为440万人),中共军队歼灭日伪数则多于国民党的两倍。他认为这些数据进一步显示了敌后战场在全国抗战中的伟大作用和地位。【10】抗日战争时期的中国战场虽然存在正面战场和敌后战场之分,但它毕竟是一场全民族抗击外来侵略的战争,因此也有些著作更关注将两个战场的战绩加以综合。在军事科学院所编《中国抗日战争史》中,认为"中国抗日战争从1931年九一八事变开始,到1945年9月日本投降签字,历时14年之久。特别是在1937年七七全国开始的3000个浴血奋战的日日夜夜中,中国军队进行重要战役200余次,大小战斗近20万次,歼灭日军150余万人,歼灭伪军118万人"。【11】将两个战场的战绩加以综合,有助于强化"全民族抗战"这一概念。中国官方在纪念抗战胜利六十周年时候,就明确作出如下的定性表述:"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军队,分别担负着正面战场和敌后战场的作战任务,形成了共同抗击日本侵略者的战略态势。"【12】由此可见,关于两个战场的战绩问题,从最早的只计中共领导的武装力量的抗日战绩,到兼计正面战场的战绩,进而将正面和敌后两个战场的战绩形成一个中国抗战的整体,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二、中国抗战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所作贡献的量化 中国的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抗战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这是抗日战争史研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我们过多地强调了苏联对击败日本的作用,如毛泽东在1945年8月13日发表的《抗日战争胜利的时局和我们的方针》中指出:"日本帝国主义投降的大势已经定了。日本投降的决定因素是苏联参战。百万红军进入中国东北,这个力量是不可抗拒的。"【13】此外也有"苏联红军不进入东北,日本就不投降"的说法。毛泽东的上述看法在早期的抗战史研究中也得到了响应,如李新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通史》中认为:"1945年8月,苏联对日宣战,出兵东北。苏联的出兵,使日本丧失负隅顽抗的可能,日本被迫宣布无条件投降。"【14】还有一种情况是过多地强调美国对击败日本的贡献,这在日本比较普遍。早在日本刚战败的1945年l2月,美国国务院调查分析局对住在北京的385名日本人实施的调查中,87%的人认为没有美国的援助中国不会取得这场战争的胜利。【15】从战后日本学界对于战争的时期划分来看,一个很普遍的观点是把1937年卢沟桥事变到1941年11月称作"中国事变",把1941年到1945年称太平洋战争,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历史时期划分问题,实际上是突出了美国在战争中的主导作用,这既是美国占领时期对日本所进行的太平洋战争史观影响的结果,同时也反映了日本对中国抗战作用的轻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不断有中国学者对于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贡献进行了量化研究,发表了众多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多被官方所采信。【16】抗战胜利五十周年之际,官方的表述是:"中国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中国的持久抗战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抗战,抗击和牵制了日本陆军总兵力的2/3,迫使日军放弃北上计划,削弱了日军南进的实力,支援了太平洋战场美英盟军的作战。中国人民在与日本法西斯进行的殊死搏斗中,共歼灭日军150余万,约占日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死伤人数的70%,对其彻底覆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17】不过也有学者对中国抗战的贡献提出了频有挑战性的观点。2004年,互联网上有托名张忠义的作者发表了《八年抗战中国并未取胜》的文章,引发了极大的争论。【18】该文认为八年抗战中国虽然对战胜日本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美国才是战胜日本的主力,其主要理由是:第一,日军在中国损失133万是个累计数,包含了死亡和受伤两个数据,我们是用日军在中国的死亡数和累计受伤数去和日军绝对损失总数对比,才得出70%这一比例。二战中日军总计战死和残废伤员195万人【19】,其中在中国八年战死40万人,中国八年抗战击毙日军数只占13军二战死亡总数的22%。而约有120万日军在太平洋战场被美军击毙,占二战时日军死亡总数的64%。第二,中国战场始终抗击和牵制了日本陆军主力的说法站不住脚,原因在于它一方面是只看战争前期情况而不提整个战争全局,另一方面混淆了中国战场抗击的日军和在中国的日军这两个概念。日本陆军二战时期的四大战略集团分别为日本本土的"国内军"(含驻台湾、朝鲜的日军)、太平洋战场的"南方军"、中国东北的"关东军"和关内的"中国派遣军"。在中国的两支日军中,八年抗战中国战场所对付的实际只是"中国派遣军"。因此,我方所称敌后游击队抗击侵华日军的觔%,只是计算了日军中的"中国派遣军"力量。此外从日本投降时的兵力分布情况来看,投降时日军总数720万,其中"中国派遣军"105万,所占比例不到15%;关东军向苏军投降68万,占9%;在太平洋战场向以美军为首的盟军投降的南方军和"国内军"合计约550万,占76%。上述观点虽有偏颇之处,但它提醒了我们量化的科学性问题,值得重视。除了上述争论,学术界关于中国抗日战争十四年的说法,其实也是旨在说明中国抗战的艰难与巨大贡献。当然,研究时段的向前延伸产生的另一个重要结果是,过去我们在中共党史的框架中,将1931-1937年的历史纳入"国内革命战争"中加以叙述,虽然也会提到这一时间段中日民族矛盾上升的一面,但其重心是强调了国共之间的内战,随着抗日战争时段的向前延伸,我们很自然地就将1931年以来国共从内战走向合作纳入了抗日战争的研究视野。 三、中国抗战损失的量化 在各种关于抗日战争研究的量化中,中国抗战损失最受关注,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中国抗战的人口伤亡与日军的各种暴行;第二,中国抗战的财产损失以及日本侵华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延误。 (一)关于中国抗战人口伤亡与日军各类暴行的量化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就开展了有关抗战损失的调查和统计,战后的1947年5月,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在国民参政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正式列举了中国在抗战中的各项损失,这是国民政府对中国在抗战时期所蒙受的损失以官方名义发表的唯一一次统计数据。根据该报告,中国军民人口伤亡总数为1278万人。【20】学界普遍认为国民政府公布的上述统计结果不够全面,因此,关于中国军民伤亡人数的问题一直存在众多的说法。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各种数字多数并不是建立在严格的统计和调查基础之上,只能看作是一般性的估计。在中国大陆学者中,军事科学院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编著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史》中认为中国军民在战争中的伤亡数为2000万人。【21】刘大年则认为中国军民的死亡数为2000余万人。【22】胡绳认为在战争中中国军民伤亡共计2100万人以上。【2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在其编著的《日本侵华七十年史》中认为八年间关内军队和平民的伤亡(包括被敌人抓走和下落不明者在内\达2100万人。【24】王桧林认为中国军队伤亡为380万人,民众伤亡1800余万人(包括被敌人抓走和下落不明者),共达2100万人。【25】何理认为中国军队伤亡330万人,人民伤亡1800万人,共计2130万人。【26】罗焕章认为中国军队伤亡380万人,中国人民死伤1800万人,共计2180万人。【27】李新认为中国军队伤亡400万人,人民伤亡1800万人以上,共计2200万人。【28】刘庭华在《中国抗日战争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系年要录--统计荟萃》中提供的数据是:国民政府军伤亡320万人,中共武装部队中伤亡58万人,民众伤亡1874万人,共计损失人口2250余万人。【29】台湾学者关于中国战争伤亡数目多引用何应钦的说法,即从1937年到1945年中国军人伤亡(陆、空军)320余万人,人民直接、间接死伤者2000万以上。【30】上述关于中国军民伤亡总数的说法虽有不同,但基本上是处于2000万到2200万的区间。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军事科学院部分学者对日本侵华战争中中国军民伤亡人数作出了新的估计,其结论是"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军队伤亡380余万人,中国人民牺牲2000余万人,中国军民伤亡总数达3500万人以上"。【31】在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和60周年的纪念活动中,此说法被广为采纳和引用。【32】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未见到该项数据的完整研究成果,因此不少海内外学者颇为困惑,台湾学者迟景德认为:"本人绝非要否定这些统计数字,但以两岸相隔阂,事有不通,诚不知其统计数字是如何产生的?是经过重新普查?抑或是根据资料透过研究作合理的推估?"【33】正因为中国军民伤亡3500万的说法也并不是实证的研究结果,因此对于中国军民的伤亡数继续成为90年代后抗日战争史研究的一个热点。【34】袁成毅以战后国民政府的统计为基础,再增加了中共解放区的损失数据,另外将所能掌握到的一些其他伤亡数据作了相加,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战时最低限度的伤亡人数为2228万余人。【35】米红利用80年代以后所获得一些回顾性调查资料及被海内外所公认的1935年人口统计资料,用人口学方法估计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大陆人口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3000万。【36】卞修跃在其博士论文及相关的成果中对中国战时的损失也进行了新的考察。其研究的基本方法是据各省战后调查统计结果,初步开列出各省区的直接人口损失数,对没有寻到战后调查统计结果的部分省市区,则根据地理相连、战情相类的原则,各选具体的参照省区为基数,以统一方法估算,分别求出这些省区抗战人口损失的估算数字。此外对劳工、东北地区、伪军及兵役壮丁等方面的战时人口损失也都进行了分别考察,得出的结论是:中国战时人口包括死亡、受伤、失踪等在内的各项损失数最低限度为4500万人,估计中国战时的人口损失可能超过5000万人。【37】透过上述各种估计,我们可以看到,关于中国抗战伤亡人口总数有一个从2000多万到5000多万的区间,由此可见要得出一个中国抗战人口伤亡的结论的确是极其困难的,要推进此项工作,一方面有赖进行全面细致的史料整理和调研【38】,另一方面对13军暴行和中国军民伤亡作分类的量化研究也是非常必要的。抗战期间,侵华日军在中国各地对平民的施暴形式五花八门【39】,其中,广受关注的有日军对中国平民的集体大屠杀、细菌战与化学战、掳掠劳工、性暴力(包括慰安妇)等。【40】差不多每一种暴行都涉及到了量化问题。在侵华日军对平民的暴行中,南京大屠杀遇难30万的说法最有争议。此数字主要来源于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审判战犯的军事法庭的调查,根据后者的判决,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的人数不低于34万。1946年2月17日上海《大公报》就以《南京大屠杀案首期调查工作结束,惨死同胞约三十万》为标题作了报道。但战后60年来,围绕大屠杀30万的说法,学界一直进行着非常激烈的争论,中国学者多数坚持这一说法,如孙宅巍经过考证,认为南京大屠杀的遇难者中,经慈善机构共收埋尸体18.5万余具,市民私人自动组织掩埋同胞尸体3.6万余具,伪政权出面雇工收尸7400余具,日军动用部队掩埋和处理尸体15万具。以上述数字再扣除收埋统计中可能交叉的数字,以及约1万名在战场阵亡的军人数,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确有30万人以上。【41】日本学者对于南京大屠杀的遇难人数有着相当悬殊的看法,多数并不认同30万这一说法。杨大庆分析了中日双方在此问题上分歧的根本原因,认为"对争论的主体来说,有益于反击争论对手。对一部分日本人来说,30万人这个数字是典型的中国式夸张,中国人制造的神话,是一种宣传,是东京审判史观的象征。可是对于另一方压倒性多数中国人来说,30万人这个数字是战后军事法庭下达的对日本侵略中国的正义的历史判决。一部分日本人曾试图全盘否定战后联合国军方面进行的军事审判。为表示反对,中国再次确认了守护这个刻在南京大屠杀纪念馆上的数字的意义"。【42】有关日军细菌战所致中国军民的伤亡,其统计数据大多来源于实地调查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估计。最近十多年里,有不少学者以及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诉讼辩护团对浙江、湖南、江西、云南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获得了很多新资料,刘庭华根据各地调查材料,得出的结论是:日军在中国20个省区使用过细菌武器,染疫、死亡人数约120万人。【43】尹集钧也是根据各地的调查结果,认为迄今为止可以统计出的中国受细菌战之害死亡的人数超过7万人,预计会达到200万人。【44】对于日军实施毒气战、化学战所致中国军民的伤亡数,也有学者作了初步估计。步平认为在战争期间,日本至少生产了700万枚以上的化学武器;在中国战场实施化学战超过2000次,造成近10万人的直接伤亡;战后遗留化学武器又伤害了2000---3000人,并且这种伤害还在继续。【45】关于日军掠夺、役使和迫害劳工的问题,陈景彦主要考察了被掳掠到日本的劳工情况,认为被掳掠到日本的中国劳工应为38.9万人,而从收容所出发即在"契约数"以内的劳工则在4.1叫.2万名之间。除乘船途中和登陆后至日本企业之前死亡812人外,在日本企业中死亡5999人,再加上送还时死亡19人,总计死亡6830人。【46】居之芬考察了从1935年至1945年8月日方强征、役使中国劳工总数,认为在此期间日方强征中国劳工总数约1500余万人(包括在东北使用1000余万人,在华北使用约360万人,在华中、华南输出使用150万人,在蒙疆使用40万人,在日本使用近4万人,朝鲜使用近0.2万人等)。【47】吴天威认为,日本从1931年至1945年的14年,在东北和华北为修筑众多的军事工程和办厂开矿大量奴役中国劳工,其总数达到3700万人,在这些军事工程和厂矿中,中国劳工惨遭虐待,被迫害致死者近千万人。【48】慰安妇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后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中国学者涉足该领域较早的是苏智良,他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得出了如下结论:中国是日本法西斯慰安妇制度的最大实施地,是日军设立慰安所最多的占领地,中国慰安妇人数最多,遭遇最惨,日军每侵入一地,便掳掠大量当地女子同行,中国被日军掳掠充当慰安妇的人数总计在20万以上。【49】侵华日军的暴行当然远不止如上所述的几种类型,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对侵华日军在华各种暴行作分类的量化研究,是中国抗战人口伤亡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中国抗战军民伤亡的具体情形。 (二)日本侵华战争所致中国财产损失以及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延误 20世纪80年代以前,学界对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的总数多采用国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战后初期所形成的几种数据:第一、350亿美元说【50】;第二、584亿美元说【51】;第三、559亿美元说【52】;第四、620亿美元说。【53】这些不同的说法在各种有关中国抗日战争的财产损失研究中往往因作者研究视角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转述或不同的发挥。上世纪80年代以后,大陆学者对中国抗战财产损失有了一些新的估算,其中关于直接财产损失的说法基本上还是立足于战后初期国民政府的调查与统计结果,而对于中国抗战的间接损失数则与国民政府战后的调查与统计结果产生了较大的差异。如1985年军事科学院发表的数字中就认为,抗日战争中,中国的财产损失与战争消耗折合1000多亿美元(财产损失600亿美元,战争消耗400亿美元)。【54】1991年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提出八年抗战中,中国直接经济损失达620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美元。【55】目前影响最广的一种说法来自于中国军事科学院军事历史研究部在1994年出版的《中国抗日战争史》,该书所列的中国抗日战争时期财产损失情况是:中国财产损失600亿美元(按1937年美元计算),战争消耗400多亿美元,间接经济损失达5000亿美元。【56】此说在学界内外被广为引用,同时也被官方所接受。【57】由于上述数据同样也没有相关调研成果的公开发表,因此也常引起学术界的争议,不过由于财产损失涉及到很多计量方面的困难,很少有学者就全国性的财产损失加以系统的量化研究。【58】与中国抗战财产损失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日本侵华战争对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产生的影响。中国的现代化起步于19世纪60年代由清政府主导下的洋务运动,在此后的岁月里,中国虽然经历的内战和外战不断,但无论是内战还是外战,在持续的时间、波及的范围和战争的规模上没有哪次战争可与1937年至1945年这八年的抗日战争相比。90年代早期,台湾的郑竹园基于对战前中国各项经济指标的分析,并参照国外学者有关中国战前GDP的发展速度,概括了中国抗战损失对中国现代工业化进程所造成的影响:"1937至1945年的日本侵华战争,是中国近代史上的空前浩劫。不仅中国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到了惨重的牺牲与破坏,更重要的是把自1912年以后逐步开展的现代化与工业化运动腰斩,使中国工业化进程,最少推迟了半个世纪。"【59】差不多在同一时期,罗荣渠在其《现代化新论》中也指出: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宏观视野看,这场空前绝后的侵华战争"把近三十年来的中国逐步推进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完全打断","日本的侵略至少使中国工业化的进程延误了二十年时间"。【60】上述两种观点是基于对战前中国现代化发展情况和战争的破坏情况而得出的结论,其实都只是一个概数,它所说明的问题是,没有日本发动的全面侵华战争,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肯定会有大的进步。 四、量化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展望 纵观过去三十年来中国抗日战争史的研究,量化使定性研究得到了强有力的支撑,对抗战史学科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也要看到,在量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值得注意和有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史料的选择和处理问题。量化本身并不能排除主观任意性的可能。任何计量的方法,都是运用计量工具的研究者在起着支配作用,研究者总是习惯于按照自己事先设定的某种假设去收集和选择数据,而抗日战争时期虽然有大量的史料留存下来,但由于处于战争环境,很多史料是需要认真分析的。比如战绩的问题,交战的各方在当时出于宣传和鼓舞自己队伍士气的需要,总是尽可能地夸大自己的战绩,很多数据其实并不准确,如果我们把战争期间国共双方战报中所列的战绩加在一起,会得出非常惊人的日军伤亡数,与日军的实际伤亡会存在很大的距离,当然日军的战报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因此,选取史料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不能只听一面之词。对新近调查所获的口述资料也同样有一个处理问题。在抗日战争史研究中,不少非专业人士在各地搞了大量的调查,如在浙江、江西、湖南、云南等地均有因对日诉讼而进行的关于日军实施细菌战的口述访谈,这些材料一方面的确极大地拓展了史料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细致的考订,据此作出的死亡数的估计就往往难以令人信服。如据《侵华日军滇西暴行与滇西抗日战争纪实》所载,1942年5月4,日机对保山县城进行轰炸,死亡1万多人,因日军投放霍乱菌,城乡有6万多人死亡。【61】事实上,滇西系山区,人口的聚集密度并不高,细菌战死亡率如此之多是令人生疑的。其次,量化的研究必须将计量的对象尽可能做到概念清晰。比如,我们往往是将"敌"和"伪"、"伤"和"亡"并提,实际上这些概念是有严格界定的,如果模糊地用"敌伪"和"伤亡"就缺乏了科学性。又比如在南京大屠杀遇难人数的研究中,也存在着对于"南京城区与南京周边"、"平民"等一系列概念的界定。至于整个抗战时期中国的伤亡人口和财产损失有待厘清的概念就更多了,如人口伤亡是否应当包括由于战争的特殊环境所导致的民众因疾病、饥饿等因素的死亡,财产的间接损失到底如何计量等等,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加以探讨的问题。再次,要防止出现"数字教条"。我们承认量化的方法是史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的方法,有助于说明一些问题,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处理好定性和定量的关系,没有计量的分析为基础,有时候定性的判断就缺乏依据;但是也只有通过定性的分析,量化的研究才会更有意义。最后,抗日战争史研究中的量化,也要尽可能防止一些情绪化的宣泄。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非常沉重的集体记忆,但在科学研究中,我们要尽可能少受情绪的支配,当下中国各类抗日战争损失数似有不断增加或扩大的趋势,这不符合科学的原则,诚如孙宅巍针对南京大屠杀所谈到的看法,即不要陷入研究的三个误区,那就是永远不变的数字,更加精确的数字和更多的数字。"只要承认日本侵略者对中国人进行了疯狂的屠杀这个历史事实,就可以对南京的中国死者数量这样的敏感问题进行讨论"。【62】实际上其他的量化也是一个道理,科学性不强的量化只会产生负面的影响,它也常常会被日本一些右翼学者拿来作为中国实施"反日教育"或"仇日教育"的口实。【63】 
  6. 张永江:近年来清代边疆民族史研究的进展和新趋势
    历史 2010/06/13 | 阅读: 1795
    清代边疆民族史在中国史研究中是一个牵涉面颇广的交叉型的学术领域,既涉及到清代边疆(包括海疆与陆疆)、边政研究,又包含蒙古学、藏学、满学、维吾尔学、敦煌学、中亚学等专门领域成果,还有南方诸民族研究、跨境民族研究等等,远非笔者一个人的能力所能把握。因此,为了方便,本文将相关研究成果区分为中国疆域形成及相关问题、东北地区与满族、北方地区与蒙古、西北地区各族、西藏与藏族五个部分加以评论,限于篇幅,重点将放在北方边疆民族地区、各族别史和族际关系史上,时间上则主要限于2006-2007年间发表的成果,重要的研究论著适当向前追溯。缺漏、疏误之处,敬请大家教正。 1、疆域形成及相关问题&nbsp; 中国疆域形成及相关问题研究涵盖了边疆、疆域、族际关系等理论、概念、史实等的研究和探讨,这类研究是跨越朝代,纵贯时空的,但大多引证清代史实,对清代期的相关研究有重要指导意义。近年来,围绕中国疆域的研究已经形成为一个明显的热点。总体上看,研究围绕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疆域形成理论,一是疆域形成过程。疆域形成理论研究侧重古代,主要的发起者和推动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课题涉及古代天下观,治边观,华夷观,大一统观,羁縻政策,宗藩观,宗藩体制,朝贡册封体制,以及国外学界关于中国边疆理论研讨等等。其中用力最勤的是李大龙,从2004年发表"中国古代疆域形成理论研究"系列论文的第一篇《传统夷夏观与中国疆域的形成》开始,已连续发表6篇。包括《不同藩属体系的重组与王朝疆域的形成--以西汉时期为中心》(《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1)、《"藩属"与"宗藩"辨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3)和《"中国"与"天下"的重合:中国古代疆域形成的历史轨迹》(《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3)等,这些文章在辨析各种概念(观念)含义的同时,更侧重分析其对各时期疆域形成的影响。特别是《辨析》一文"从学界对'藩属'、'宗藩'的认识和使用,'藩属'的含义和使用,' 宗藩'的含义和使用等三个方面,对古今'藩属'、'宗藩'二词的用法进行了综合考察。"认为"藩属"一词形成于明清时期,是用于指称清朝和边疆民族乃至周边邻国的政治隶属关系,但这种关系早在汉代就已经形成,称为"藩臣"、"外臣"与"属国"。"宗藩"一词则早在《史记》中就已经出现,是用于指称皇室宗族或宗族成员分封于地方者。相关的,毕奥南的《历史语境中的王朝中国疆域概念辨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2)更强调概念的历史特定性质,"由于古今中国国家性质不同,王朝中国的疆域概念与现代中国主权、领土不能用简单的继承或对接来解释。"诚然,概念的辨析,有正本清源的作用,可防止实用主义的"古为今用"。但是,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古今词义的继承性和历史联系。例如"宗藩关系"一词用指清朝与一部分外国之间的关系,受到李大龙等人的批评。"现代学者用'宗藩'一词指称中国古代王朝尤其是明清和邻国关系的做法并不科学,其'宗藩'的含义和用法不仅与古人对该词的用法明显不同,而且容易形成更多的误解,故而应该改用'藩属'才准确。"作者称"没有发现出现很早的'宗藩'一词有指称邻国或边疆民族的用法"。事实上文献中也有将宗藩一词用于属国的情况。乾隆五十五年春正月壬辰,乾隆帝在得知安南国王阮光平将要来京祝寿的消息后谕令高规格接待时,"又谕福康安于其进关后,应告以此次进京祝嘏,大皇帝于国王到京朝见时特赐金黄鞓带。天朝体制,惟宗藩始得系用此带。今国王特膺异数,比于亲藩,实为难觏宠荣。"[1]六月丙辰,清廷"敕封安南国王阮光平长子阮光缵为世子。制曰、朕惟一人宅中驭外,化覃属国之封。列辟守典承庥,佑启克家之胄。禀义方于夙夜,念笃尊亲。知大德之生成,情徵爱戴。用沛宗藩之懋赏,特昭旷格之殊恩。"[2]而且,笔者以为,宗藩与宗藩关系两词,语源上虽有联系,但毕竟是两个概念。学者在使用时主要是用"宗藩关系"这一概念指代清朝与属国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用宗藩指代属国。前者是国际关系之一种,涉及双边;后者则单指一方。东亚历史上国际间的宗藩关系,表述的是宗主国与藩属国(源自本来意义上的宗藩含义,即皇帝与宗室藩王,再扩大到异姓藩王,最后也包括境外属国)关系,是大国与小国之间的不平等不均衡关系(所谓以小事大),是站在王朝中国角度上说的。"藩属关系"当然也可表述双方间这种关系,但却是站在他者即属国角度上说的。大小主从立场不同,两词可以并存,"藩属关系"却不可替代"宗藩关系"的概念。这也是中外学者普遍使用这一概念的本意。&nbsp; 涉及朝贡制度的主要有祁美琴的《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1)和李云泉的《朝贡制度的理论渊源与时代特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6-3)两文。前者着眼于朝贡制度在明清两代的差别。认为"清代虽然延续了明代的朝贡制度,但实质已经转化为一种处理与周边国家关系的政治方式,剔除了明代中原王朝与边疆民族之间、中国与西洋诸国之间形成的藩属关系,且朝贡中的贸易性质也远不同于明朝。" 此前,李云泉曾发表《清代前期对藩属国的封赏与朝贡贸易》(《东方论坛 》2003-6),随后又出版了《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认为"清初对藩属国的赏赐,并未秉承明代'厚往薄来'的传统,康熙末年以后,这一传统的对外交往原则才逐渐有所体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清代的朝贡贸易日呈繁荣之势。"前文显然是对李云泉观点的一种辩驳。应该说,清代朝贡制度相当复杂前期与后期不同,涉及的对象与范围、动机与手段都在变化中。清前期也存在清朝与准噶尔之间的朝贡贸易,清与周边及西洋国家的关系似也不能全部纳入朝贡体制考量。在后文中,李云泉力图阐明朝贡制度的理论依据,认为"源自先秦的华夏中心意识、大一统理念及"事大字小"的交邻之道"。&nbsp; 国外边疆理论研究方面,许建英的《"中国世界秩序"观之影响及其与中国古代边疆研究--费正清<中国世界秩序:中国传统的对外关系>读后》(《中国边疆史地研究》06-1)概述了费正清"中国世界秩序"观及其对西方中国近代史研究的影响,认为费氏的理论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有着积极意义,特别是在中华民族共同意识和共同价值观的形成以及历代边疆的治理及中国疆域的确立等方面。&nbsp; 治边思想方面,方铁连续发表了两篇文章。《古代治边观念的研究内容与主要特点》(《中国边疆史地研究》06-1)对古代治边观念的研究内容和主要特点进行了探讨。认为古代治边观念大体上包括古代边疆观、古代治边观以及对其他边疆有关问题的认识观三个主要方面。治边观念的特点主要有对历代边疆施治产生了深刻影响,中原王朝与边疆政权的治边观念有一定差异。《古代"守中治边"、"守在四夷"治边思想初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06-4)提出"守中治边"与"守在四夷"是古代大多数封建王朝治边思想的核心,也是制定各项边疆治策理论的基础。并对"守中治边"与"守在四夷"说法的由来、内涵及其产生的影响,做了初步阐述与分析。&nbsp; 作为实证性的研究,孙宏年的《清代中越宗藩关系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6)是值得特别指出的。该书共八章,从"宗藩关系的演进","宗藩关系的运作"、"礼仪与规范"、"朝贡贸易"、"民间贸易"、"边界交涉"、"海事与边事问题"、"入华越侨"、"入越华侨"等方方面面研究了1644-1885间的两国关系,堪称详尽。另外,何新华的《试析清代缅甸的藩属国地位问题》(《历史档案》06-1)从"语言霸权"的视角,对清代文献和现代研究清代中缅关系的学者"把缅甸看作与朝鲜、越南和琉球一样地位的藩属国"的的定论提出质疑,认为"实际上,有清一代,缅甸并不把中国作为它的天朝上国,也从未自己主动承认过是中国的藩属国。与之相反,缅甸几乎一直以一个平等国家的身份与清朝来往。"这种情况当然不限于缅甸,这一见解不仅仅是立场转换,更涉及到史料选择和正确分析历史语境及话语权问题。&nbsp; 疆域形成过程的研究重点集中在清代,代表作是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出版的系列专著--成崇德主编的《清代疆域形成研究》丛书。目前已出版了三部。孙喆的《康雍乾时期舆图绘制与疆域形成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其独特之处在于从舆图的角度考察清代疆域的形成。作者以康乾时期具有代表性的舆图为例,对这一时期地图绘制的历史及地图在当时的社会功能,尤其是地图与疆域的关系作了细致的考察和研究,为传统的边疆史地研究贡献了一个新的视角。刘文鹏的《清代驿传及其与疆域形成关系之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通过对清代驿传在地域范围上变化的考察,及其管理制度中的物质供给、信息传递等的分析,揭示清代驿传具体的实际运行方式,阐述其在国家政治、军事、疆域形成等方面的作用。若从疆域研究的视角看,论题颇感分散。宝音朝克图的《清代北部边疆卡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卡伦"一词的词源及涵义,边疆卡伦的分布,卡伦的职能,卡伦的管理等多个角度考察了清代边疆特有的卡伦制度,问题相当集中。不足在于,对卡伦与并存于边疆地区的台站(边台、军台)之间属何种关系关注不够,对晚清的巡边制度也着墨不多。&nbsp; 近代边疆的研究集中在边界问题上。厉声连续发表了《近代中国边界变迁与边疆问题》(一)(二)(《百年潮》07-9、10)回顾了一百多年来边界变迁与边疆危机的痛史,许多问题虽是旧事重提,但历史映照现实,更显示出强烈的现实意义。&nbsp; 关注边疆民族社会的特殊性,是近年边疆民族史领域出现的一个新的动向。张世明自发表《清代边疆开发不平衡性:一个从人口经济学角度的考察》(《清史研究》1998-2 )以来,持续关注边疆社会的特殊性以及移民到边疆地区后的"边疆化现象"。新近发表的《另类社会空间:中国边疆移民社会主要特殊性透视(1644 -1949)》(张世明、龚胜泉,《中国边疆史地研究》06&shy;&shy;&shy;-3)提出了"移民社会无序动荡性"、"组织形态变异性"、"王同春模式"等一系列概念,并引用国外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理论加以解释。作者从移民社会入手,聚焦边疆社会的特殊性,颇有其独到之处。受其启发,笔者认为,跨文化的移民自然要造成边疆民族地区文化景观上多样性和交汇性,因为不同文化间的接触、涵化导致的文化变迁是一个必须的过程。受文化能量的制约,外来移民先"边疆化"、"土著化",再随着能量的增大,引导、带动边疆土著社会走向内地化(如蒙古牧民定居,改操农业生计,再改操汉语,成为地道农民),移民自身也回归"常态",可谓中国边疆移民史提供的经验和规律。从长时段来看,移民带来的各种特殊现象,只存在于特定的时期,是"暂时"现象,不断被减少乃至消除才是长期趋势。从法律视角研究边疆民族社会,出现了比较成熟的成果。杜文忠《边疆的法律--对清代治边法制的历史考察》(人民出版社,2004)考察了清代治边法制的状况,包括民族观及治边法制思想,边疆与边疆固有的制度文化,边疆法制的近代化与近代民族政治等。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清朝后期边疆民族立法、司法对民族关系的影响进行了透视。作者将清代全局性的治边思想、治边政策与局部、区域的法律治理结合起来;并注重从南北边疆地区文化类型的角度出发,对清朝在南方和北方的法律调整模式进行比较研究。方法上,注重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结合中西方制度史上的差异以及现代民族政治理论,进行跨学科的综合性的研究。这项研究提供的新认识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通过对中国古代民族关系和边疆法制两个方面的综合研究,提出了有助于加深对二者关系认识的"文化边疆"概念。第二,与张世明的研究视角相近,作者把注意力集中到由于清代人口激增引发大量人口向边疆地区流动这一基本事实,以及由此引起的整个国家出现的"制度供给不足"的现象,并就这些现象对边疆地区法律制度、民族关系的影响给予了关注。认为清代边疆人口激增,不仅促使清政府加强了国家对边疆的法律控制,而且还凸现了习惯法在清代边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也在客观上加强了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进程,为边疆法制的近代化奠定了深厚的历史基础。&nbsp; 当然,对边疆社会特殊性的认识是多角度的。祁美琴的《明清之际的"夜不收"与"捉生"》(《清史研究》05-4)考察了边疆地区普遍军事化的现象。张永江的《论清前期内蒙古地区的基本经济类型、特征极其缺陷》(《顾诚先生纪念暨明清史研究文集》,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则从经济类型的角度考察了清代前期的内蒙古地区。&nbsp; 传统的研究重点清代边疆民族政策领域,文章不少,但鲜有突破。值得提出的是苏德毕力格的《晚清政府对蒙古、新疆和西藏政策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主要内容包括:清代前期对蒙古、新疆和西藏的管理及其政策特点;外来侵略与近代边疆危机;新疆变乱与改设行省;开放蒙古与筹划设省;"收回政权"与整顿藏政;清朝治边政策转变的原因与结局分析以及关于一体化及其相关问题的理论思考。&nbsp; 与传统的研究清朝的边疆民族政策不同,关于清代民族观的研究异军突起。代表性成果是郭成康的《清朝皇帝的中国观》(《清史研究》05-4)作者视角宏大,思维缜密,通过梳理清代几位重要皇帝的"中国"、"中华"观念的认识,认为清朝皇帝"中外一家"的观念有力地促进了境内各民族对"大中国"、"大中华"的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正因为如此,在清朝覆亡的历史关头"元明之际'驱逐胡虏'的故事没有重演,'合满蒙汉回藏五族完全领土'的中国大一统局面得以维持并延续至今,这对已经步入近代世界的中国无疑是一大幸事。"&nbsp; "清朝皇帝从民族认同到统一国家的认同,清朝治下各民族从民族认同到统一国家的认同,经历三百年的曲折发展至此终成正果,并不因清朝覆亡而被抛弃。今天中国各族人民一致认同自己是"中国人",认同自己的祖国是"中国",可谓历尽沧桑,备尝艰辛,中间数千年的战争与和解,分裂与统一,冲突与融合,从猜忌防范,彼此隔阂,到泯灭恩仇,合为一家,每一历史时期的人民和统治者都做出过那一时代的独特贡献,而水到渠成大势之下,终由清朝统治者一锤定音,从这个意义上讲,清朝不仅留给今天中国人民国家版图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物质财富,而且留下了界定中国与中华民族内涵与外延的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这一结论高屋建瓴,振聋发聩,对我们有着多方面的启示。首先,我们应该重新评价清朝的历史地位。以往肯定清朝主要是在政治方面,在国家一统和缔造版图上。忽视了清朝统治者在整合民族观念,促进大中华民族认同方面的功绩。这无形的历史遗产至今仍在受益。其次,这一新的民族观的研究路径超越了我们以往专注于民族政策的狭窄视域,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清朝成功有效的民族政策从何而来?从而深化我们的研究。&nbsp; 2、东北地区与满族&nbsp; 近年有关清代东北地区的研究成果涉及到满族、新满洲、赫哲族、锡伯族、俄罗斯等多个民族及族际关系。张杰、张丹卉的《清代东北边疆的满族》(辽宁民族出版社,2005),对清代东北封禁,新满洲的构成,反击沙俄的主力军,东北满族区域文化,学校与科举,萨满与索罗杆等课题进行了新的理论阐释和史实描述。根据史实,驳斥了以往学术界流行的"清朝初年封禁东北" 说。张杰的《满族要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虽以专著形式推出,实为多年发表论文的提炼和补充。该书从"三仙女与朱果发祥"的神话传说起,依次论述了满族的源流;建州三卫兴起的关键人物李满住;1644年满族入关并且取得胜利的原因;满蒙联姻政策在满族兴起和清朝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中的历史作用;"新满洲"构成东北满族主体之经过;科举考试对满族融入汉文化的影响;"国语骑射"对于满族共同体形成与八旗武力兴衰的关系;东北满族文化教育的发展以及清代东北区域文化的满族化趋势;作为满族人进身之阶的翻译考试;处处展现满族风情的民俗习惯等十个方面,阐述可谓细致而全面。&nbsp; 族际关系方面,赵英兰的《从满化、汉化,到民族多元一体化--清代东北族际关系之演变》(《东北亚研究》07-5)提出,清代在白山黑水之间形成了多个民族(满、汉、蒙、朝等)三种经济文化(渔猎、游牧、农耕)并存且互动的格局。这一民族格局并非是静态的,各个民族在保持自身传统的民族地域、文化的同时,又不断碰撞、交融,大致经历了满化、汉化,最后形成了东北地区民族多元一体化。周喜峰的《论科尔沁蒙古对满族形成的影响》(《求是学刊》,06-3)一文,从外部因素进行审视,以当时与满洲关系最密近、影响最大的科尔沁蒙古为切入点,从军事、政治、经济等方面阐述其对满族形成的作用。&nbsp; 关于清韩关系,孙卫国的《试论入关前清与朝鲜关系的演变历程》(《中国边疆史地研究》06-2)讨论了明末以来建州女真-清朝与朝鲜双边关系的演变,不同以往的是其视角放在了朝鲜的"文化心态"上。&nbsp; 关于锡伯族,杜家骥的《清代东北锡伯族的编旗及其变迁》(《求是学刊》,06-3)提出,清政府最初安置伯都讷等三处的主体锡伯人采取的措施是将其编为八旗,而不是编入满洲八旗。迁至盛京及北京后,锡伯族人则被拆散而散编入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各佐领之中,而且散居多处驻防点的各村屯,这对其民族属性不无影响。此后,由盛京地区西迁伊犁的锡伯人,又是从各家族、家庭中抽出,甚至父子分离。但至伊犁后,锡伯族人则又被集中组成"锡伯营",成为独立性的民族群体,延续至今。这一追溯,对我们理解锡伯人如何获得了满族性质甚有益处。&nbsp; 关于新满洲也有新成果发表。陈鹏的《清代前期东北地区赫哲"新满洲"形成初探》(《史学集刊》07-6)讨论了赫哲入旗 "新满洲"后,即调往东北各地驻防,与旧满洲共处而全面满化,最终融入满族共同体,完成了由赫哲而新满洲,由新满洲而满洲的历史进程。&nbsp; 围绕八旗,论文依然不少。刘小萌的研究最为活跃。2006-07年连续发表了《清代北京的碓房与八旗生计》(《清史论丛》,2006年号)、《关于清代北京旗人谱书:概况与研究》(《文献》06-2)、《内务府世家的类型及其婚姻关系》(《清史论集》,人民出版社,2006)、《清代北京旗人社会中的民人》(《故宫博物院八十华诞暨国际清史学术讨论会论文集》,紫禁城出版社,2006)和《关于清代北京的俄罗斯人--八旗满洲俄罗斯佐领寻踪》(《清史论丛》,2007年号)。作者关于俄罗斯佐领的研究引人关注,不仅是因为论题前人少有涉及,更在于方法上尝试了将田野调查与文献研究相结合,并利用了碑刻拓片等新鲜史料。以上可以明显看出,作者研究的重心是清代的旗人社会。据闻,作者磨砺多年的专著《清代旗人社会研究》已经交付出版,即将面世。不但京旗社会,驻防旗人社会也受到了研究者的重视。潘洪钢的《清代驻防八旗与当地文化习俗的互相影响--兼谈驻防旗人的族群认同问题》(《中南民族大学学报》06-3)认为"驻防八旗受到当地文化习俗的影响是无疑的,如本民族语言的消失、风俗的演变等。在这种变迁过程中,驻防旗人也深深地融入当地社会。但他们保持了自身的族群认同,所有习俗的演变都隐隐显示出一种有选择的学习与变化;同时,他们也用自己的文化习俗深深地影响了当地社会。"笔者对这一结论有所保留,文化交汇当然有双向影响的情况,但并不是对等的。所谓旗人对当地习俗的影响不过是旗人文化变迁过程中的一些孑遗,很难说有多深。至于说旗人长期保有自己的族群意识,是另外一个问题,涉及原因更加复杂,恐怕不单单是习俗弃留所能解释的。作者花费了相当的精力从事田野调查,收获了文献上所没有的东西,值得赞赏。作者的另一篇文章《清代驻防八旗与汉族通婚情况蠡测》(《中南民族大学学报》07-5)认为,"传统观念中驻防旗人与当地人民之间不通婚的概念是不准确的"。"八旗内部满、蒙民族与汉军之间的通婚也从未被明令禁止。在八旗驻防地区,所谓禁止满汉通婚主要指旗女不外嫁,而旗内满、蒙和汉军娶当地汉女为妻、妾的情况是确实存在过的。"但细审全文,作者的论据似不够坚实。如推测驻防志中的记载"某佳氏"均为汉族,并不可靠。清代有汉军和汉人两个概念。汉军作为旗人,其权利义务与满洲、蒙古八旗人士略同,八旗内部各集团之间可以自由通婚。汉人与旗人通婚即便有,也是个别情况,且系单向娶进,不能视为通常情形。&nbsp; 3、北方地区与蒙古&nbsp; 近年涉及清代北方地区与蒙古史的研究相当分散,包括贸易、榷关、王公年班制度、西人传教、卡伦边防、蒙地开垦、财政、经济开发、寺院经济、蒙汉文化交流、各部落史研究等,林林总总,不下数十篇。从研究动向上来说,清代内蒙古地区经济和明清以来各部落变迁史成为新的热点,这有别于过去侧重政治视角的满蒙关系、政治制度等研究。&nbsp; 蒙古地区经济史的研究一直是薄弱环节,近年来受全国性的社会史、经济史热的推动,状况大有改观。&nbsp; 城镇研究有了专门性的著作。乌云格日勒的《十八至二十世纪初内蒙古城镇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综合利用了蒙汉文档案、地方文献,特别是日本人的调查报告,对清代内蒙古城镇兴起的社会背景,地方设治与内蒙古城镇的关系,清-近代城镇的分布与特殊类型,城镇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功能以及城镇社会做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具有开创性的意义。&nbsp; 贸易方面,过去主要研究旅蒙商,现在长城边口贸易也有专题论文出现。祁美琴的《论清代长城边口贸易的时代特征》(《清史研究》06-3)在与明代长城边口互市对比的基础上,对清代长城边口贸易存在的原因、贸易的特点、管理及其性质诸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特别提出了不同于明代的一些新特点。关于蒙古沿边地区的榷关,过去只是在探讨旅蒙商和"走西口"才涉及到,廖声丰的《清代前期北方边疆地区的榷关》(《贵州社会科学》07-10)对清代前期北疆地区的张家口、杀虎口、归化城、多伦诺尔、古北口等地征税的榷关进行了总体研究,认为北疆地区榷关对于促进北疆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使内地与北疆地区成为一个牢固的经济共同体,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繁荣。台湾吴美凤的《清代的杀虎口税关》(《山西大学学报》07-2)则通过考察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收藏的88 件清代杀虎口税关奏折的内容,廓清了清代"远在边疆"的杀虎口税关的财政、国家行政职能、土地和税关修缮等问题,弄清了杀虎口在清代中国经济的地位与作用。与此相关,还应提到王泽民的《杀虎口与北方边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该书虽不限于清代,但也主要是从税关角度论证杀虎口。蒙地开垦问题不是新问题,但随着新史料的发掘,重点转到了鄂尔多斯地区。如哈斯巴根的《鄂尔多斯农耕的开端和地域社会变动》(《清史研究》06-4)从人文地理、经济生活、社会组织诸方面讨论了农耕对地域社会的影响。刘龙雨、吕卓民 《清代鄂尔多斯地区的垦殖活动》(《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06-3)则从历史地理的角度对该地区的农垦加以分析。&nbsp; 明清时期蒙古各部落史的研究是近年蒙古史及清代边疆民族史领域的最大收获。直接导因是清代满蒙文历史档案的大规模发掘和利用,如李保文刊布的《十七世纪蒙古文文书档案1600-1650》(内蒙古少儿出版社,1997)、齐木德道尔吉等刊布的《清内秘书院蒙古文档案汇编》(7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和《清内阁蒙古堂档案汇编》(23卷)等等。比较重要的成果反映在宝音德力根等主编的《明清档案与蒙古史研究》(一、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0、2002)和中国蒙古史学会会刊《蒙古史研究》(第七-九辑)及达力扎布《明清蒙古史论稿》(民族出版社,2003)中。其中达力扎布重点探讨清初蒙古扎萨克旗的起源、察哈尔部设旗等问题,宝音德力根侧重研究明代蒙古各部落历史变迁,乌云毕力格则把重点放在明末清初各部落历史研究上。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重视原始的满蒙文档案,参以其他文献,与过去主要依靠官书文献形成了明显的区别。以下以乌云毕力格近年的研究为例试作评论。&nbsp; 1999年以来,乌云毕力格陆续用蒙、汉、德、日等文字发表了十余篇论文,包括《从17世纪前半叶蒙古文和满文遗留性史料看内蒙古历史的若干问题》1-5系列论文,涉及到东、西土默特部、察哈尔部、林丹汗、喀尔喀各部、朵颜兀良哈部、和硕特部、车臣汗部的政治、外交、牧地、军事行动等多方面问题,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最具代表性的成果是《喀喇沁万户研究》(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5)。众所周知,万户制度是元明时代蒙古最重要的政治和社会组织,也是明清蒙古部落和盟旗的基础和母体。要解明明清时期蒙古部落的来历,必须先搞清楚各万户的来历及其崩解后的去向。但这必须打破以往的学科领域分隔,将元明清三时期北方历史贯通,纵向加以考察才能实现。因此这项研究前无古人。本书共九章,25万字。主要内容是探讨喀喇沁万户形成、发展史及喀喇沁--满洲关系史。包括喀喇沁名号的起源、喀喇沁万户的形成与阿速特、永谢部,山阳万户的解体与东土默特部的起源,喀喇沁万户重"诺颜-塔布囊"体系的形成,喀喇沁万户与爱新国的复杂关系,喀喇沁、土默特与爱新国的对外关系,喀喇沁万户各集团的结局诸问题。阐述了从十三世纪初钦察人--元朝皇帝护卫军--应绍卜万户--喀喇沁万户--喀喇沁部、东土默特部和满洲八旗内之蒙古佐领为止长达五个半世纪的嬗变史。这项成果可谓系统、深入,不仅推进了相关问题的研究,对理解17世纪前半期蒙古社会、政治的变迁及满洲在漠南蒙古统治的逐步实现,都有很大的帮助。&nbsp; 概括起来,这项成果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作者具有自己明确清晰的史料观念。作者接受德国伯伦汉的史料学理论,将史料根据性质,分为两种:一为"遗留性史料",一为"记述性史料"。前者是客观的,无意识的,因而是可靠的;后者则是主观的有意识的产物,必须审慎地进行真伪鉴别和正误评判。正确确定本项研究在史料上的立足点,可以保证作者研究过程中正确地使用史料。二,在研究方法方面,利用了"历史的批判的研究方法",将传统史料考证和现代西方的文书研究、文本研究方法相结合,对历史事实进行认真考订和充分论述。针对不同种类的史料,运用了不同的研究手段。三,在史料方面,以蒙古文文书档案、满文档册和明朝兵部题行档等"三种文字档案"为主要资料,并以明清时期的蒙、满、汉等文献记载为辅,相互印证,进行严谨的史料批判。四,在史实、观点方面,发现了构成喀喇沁万户的各成员集团,详尽论述了该万户形成、发展和解体的全部过程,以及它与后金王朝的关系。其中,对喀喇沁万户的各个成员及其融入万户的过程、喀喇沁万户各集团的游牧地、林丹汗西迁时期喀喇沁万户各集团的动向、该万户与满洲关系,以及喀喇沁万户各集团的最后结局等问题的阐明,允称新的贡献。五,严格遵从国际学术界的学术规范,在史料描述、专名翻译转写、文献征引注释等方面都很严谨。特别是书后所附"人名索引",非常便利。需要说明的是,该书以"爱新国"取代以往中国学界熟悉的"后金"一名,虽有一定道理,但毕竟不合中国习惯。日本学界采用这一译名情有可原,从中文的角度看,爱新国"(音译)和"金国"(意译,为免与金朝相混,改成"后金")都是满文Aisin gurun 的翻译,而"后金"系努尔哈赤自己使用过的名号[3],更符合"名从主人"原则,改译改称反觉不便。&nbsp; 类似的研究还有特木勒对朵颜卫的研究,《朵颜卫研究--以十六世纪为中心》(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1);张永江关于喀喇车里克部的研究,见《从一份顺治五年蒙古文档案看明末清初翁牛特、喀喇车里克部的若干问题》(QUAESTIONES MONGOLORUM DISPUTATAE, I ,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ies of Mongolian Culture, Tokyo, 2005)。齐木德道尔吉对乌喇忒部的研究(《乌喇忒部迁徙考》,《中央民族大学学报》06-3)等等。&nbsp; 近年来利用遗留性史料满蒙文档案研究清代、近代蒙古史已经蔚成风气。并由部落史、政治史向其他领域拓展。如胡日查的蒙古寺院经济研究(《清代蒙古寺院经济研究》,《蒙古史研究》第九辑,2007)、珠飒的《喀喇沁衙门档案与移民史研究--以早期汉族移民管理与移民稽查制度为中心》(《蒙古史研究》第九辑,2007)、乌仁其其格的《清代大青山各沟煤矿业概述--以归化城副都统衙门矿务档案为例》,都显示了研究的力度。其他未发表的学位论文,如哈斯巴根的《18--20世纪前期鄂尔多斯农牧交错区域研究--以伊克昭盟准噶尔旗为中心》(内蒙古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珠飒的《清代东三盟移民研究》(内蒙古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郝志成的《清代内蒙古西部后河套地区的开垦与社会变迁》(内蒙古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白玉双的《18--20世纪初东部内蒙古社会变迁研究--以喀喇沁地区旗制与旗民社会为中心》(内蒙古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乌仁其木格的《18--20世纪初期归化城土默特财政研究》(内蒙古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都是主要依据蒙旗(地方)档案,从不同角度探讨清代内蒙古地方史的佳作。&nbsp; 4、西北地区各族&nbsp; 有关西北地区的成果,除了关涉全域的综论性的论著外,主要集中在卫拉特各蒙古部和回疆地区两方面。&nbsp; 牛海桢的《清代西北边疆地区民族政策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2004)立足于民族关系,以民族政策作为切入点,论述了清朝对西北地区的民族政策。全书共十章,前三章纵向讨论清代西北边疆民族政策的源起及其确立,鸦片战争前后清代西北民族政策的转型。第四到第八章分别从政治、经济、边防、宗教和文化教育等方面对民族政策进行了专门探讨。第九章划分了清代西北民族政策的类型,第十章对清代西北民族政策的指导思想及其历史作用做了定性评价。有论者评价其创见"是对民族政策学的探讨,有一定的前瞻性。"清朝的民族政策被誉为成功,内容丰富,值得总结,但有无必要上升到"学"的高度,值得斟酌。&nbsp; 清代西北边疆史地学的研究依然热度不减。相关论文不下十篇,比较重要的成果是两部著作。侯德仁的《清代西北边疆史地学》(群言出版社,2006)。将清代西北边疆史地学分为兴起、发展、繁荣、终结四个阶段进行研究,从宏观上探讨了清代西北边疆史地学研究的历史条件、发展阶段、主要成就和特点,再从微观的角度,以清代西北边疆史地学发展进程中的关键人物和代表性著作为个案,进一步探讨了清代西北边疆史地学的巨大成就。新意在于"改变了历来学术界研究清代边疆史地学偏向于私家名著的倾向,"但总体显得平铺直叙。与此不同,郭丽萍的《绝域与绝学--清代中叶西北史地学研究》(三联书店,2007)专注于嘉道咸时期的西北史地学,研究更加细致也更加深入。作者对清中叶西北史地研究的定位是"清代中叶的西北史地研究是前人关于经世之思考与成熟考据学双重作用的产物,其完整的面貌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经世致用的贯彻、考据学的发扬。"此系本书的核心思想和主要贡献。写法上也饶有特色,"本书力图将学术史还原为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甚至还有情节的历史过程。书中展现了学者频繁聚会、烹羊炊饼、剧谈西北史地的历史场景,也叙述了当时的学者通过同年同寅、同乡同学、姻亲戚友、座师门生等社会关系而进行的交往史事。"(徐万民序)这也大大增加了其赏读性。&nbsp; 卫拉特蒙古史方面,黑龙围绕噶尔丹与准噶尔连续发表了《噶尔丹统治时期准噶尔与清朝的贸易往来》、《康熙帝第二次亲征噶尔丹述论》(《卫拉特研究》06-2、4),就一些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崔岩的《噶尔丹死亡考辨》(《清史研究》07-1)主张"自杀说",排除了"病死说"。梁丽霞、王希隆发表了《清前期的西北战局与阿拉善蒙古》(《中国边疆史地研究》06-3),将阿拉善蒙古放到这一动荡局势中进行考察,分析了其与西北其他势力集团的复杂关系,探讨了其与清政府之间相互选择的过程,并论述了阿拉善蒙古对清政府稳定西北局势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认为"阿拉善蒙古部落的形成,是17 世纪准噶尔部势力膨胀的结果,同样因为受到准噶尔势力的干扰,阿拉善蒙古未能实现与其亲族青海和硕特蒙古的联合,但这也在客观上保持了阿拉善蒙古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这确实是可以接受的一种新认识。&nbsp; 回疆(新疆)的研究,清前期集中在法律、制度方面;后期集中在杨增新主政新疆时期。王东平近年持续地致力于回疆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颇丰。其专著《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全书分七章深入探讨了清代回疆地区法律典章,清代回疆行政法规,清代回疆刑法,清代回疆司法制度,清代回疆伊斯兰民事法,清代回疆经济政策与法规诸问题。此外还有论文《〈大清律例〉回族法律条文研究》(《回族学与21世纪中国》,宁夏人民出版社,2003)。政治制度方面,王东平《清代回疆伯克制度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05-1)认为"清朝统一回疆之前该地最具地方特色的行政制度--伯克制度-存在着一套固有的运行机制和管理规范,这是清朝中央政府改造伯克制度并将其纳入清朝地方官制序列的基础。"作者经过爬梳史料,确有新的发现,即清代回疆地区的伯克职官名称和实际职掌并非完全相合,名不符实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甚至可以被视为清代伯克制度的一个特点。其最新成果《清代回疆粮赋制度研究:牛津大学所藏清代库车、沙雅尔署衙档案之探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07-3)通过对流失海外珍贵档案的解读,完善丰富了清代回疆粮赋制度的研究。此外,作者还发表了《"塔里雅沁"考》(《新疆大学学报》07-4)将该词的出现由清代文献上溯到蒙元时代的蒙古语和汉文文献以及成书于哈喇汗王朝时代的《突厥语大词典》。甘桂琴的《清代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始置时间考》(《新疆大学学报》06-3)梳理了由统军作战的参赞大臣到驻防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及至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的演变过程,得出结论: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始设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正月,澄清了个别研究者认识上的偏差。黄达远《清代中期新疆北部城市崛起的动力机制探析》(《西域研究》06-2)认为清代中期新疆北部城市崛起的动力机制,一是体现在国家行政力量的推动;二是北疆商业市场机制的形成对北部城市地位的确立和巩固意义重大,改变了历史时期"南重北轻"的新疆城市分布格局。&nbsp; 关于哈萨克族,阿力肯·阿吾哈力《一件清代哈萨克租牧地文书的研究》(《民族研究》06-5)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赠给哈萨克斯坦一件清代哈萨克族察合台文租地文书进行了拉丁字母转写、汉译和注释,并其中几个相关的历史问题加以考辨。&nbsp; 5、西藏地区与藏族&nbsp; 清代藏史的研究,关心点依然集中在清朝在西藏的政策与施政过程、达赖、班禅系统与喇嘛教等老问题上,重复研究不少。值得重视的有周融冰、封加斌的《论嘉庆帝治理西藏》(《西藏民族学院学报》06&shy;-2),认为嘉庆帝执政期间,在西藏整肃吏治,坚决贯彻各项成章,殚精竭虑,为进一步巩固自清政权入关以来的治藏成果和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的隶属关系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昧于世界大势,加上国力的限制,嘉庆帝在西藏边境上采取了"置之不问"的闭关主义对外政策和"慎重"的单纯防御性的国防政策,导致西藏藩篱不保,给中国的西南边防留下了隐患。李保文的《顺治皇帝邀请第五世达赖喇嘛考》(《西藏研究》06-1)通过对比满、蒙、汉文历史档案文献,认为《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3)顺治元年正月己亥(十日)条所记当为"顺治元年(1644年)正月十五日"文书的误解,添加的"达赖喇嘛"字样,是清朝修史者异想天开杜撰的结果。五世达赖喇嘛应邀觐见,说明藏区政教界对新兴的大清政权的高度重视。清朝频繁遣使藏区及达赖喇嘛等屡屡遣使清朝,表明双方都渴望建立一种稳固的相互依存的关系。达赖喇嘛要求变更会晤地点以及提前辞行,并非出于"达赖喇嘛长时观望不决",而是出于他个人及其随从等健康方面的考虑。这也是一项"转换立场"的研究,笔者大半同意作者的看法,但最后一点,笔者仍然认为五世达赖的决定是出于政治考量的结果(参见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相关部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平措塔杰 《再论西藏地方政教合一的概念和1642-1705年政教合一制度的有关问题》(《西藏大学学报 》06-2)认为,目前对西藏地方政教合一制度的概念还存在不一致的看法,造成对西藏地方政教合一制度产生的时间存在分歧。作者通过对西藏地方政教合一制度概念的进一步探讨,认为"西藏地方的政教合一制度产生于萨迦政权时期"的说法更为科学。文章还对1642-1705年西藏地方历史进行了分析,认为这一时期西藏地方实行的仍然是政教合一制度。看来在这一问题上要统一认识,仍需时日。陈庆英《清代金瓶掣签制度的制定及其在西藏的实施》(《西藏民族学院学报》06-3、4) 运用藏汉文材料对金瓶掣签制度的制定和在西藏的实施作了详细的介绍分析,为研究金瓶掣签制度提供了详细可信的资料,说明金瓶掣签是清朝管理活佛转世事务的重要历史定制。&nbsp; 清代中国西藏地方政府与不丹之间的宗藩关系近年颇受关注。扎洛先后发表了《〈五世达赖喇嘛1680 年发给门隅、洛渝地方之法旨〉考释》(《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03 -4 )、《 清宫档案中有关颇罗鼐平息不丹内乱之史料》(《西藏研究》04 -4 )讨论相关问题。周娟、高永久《试论清代中国西藏地方政府与不丹之间的宗藩关系》(《中国边疆史地研究》,07-3)再次提起这一问题,试图弄清它与周边地方政权不丹之间早期交往的历史,追溯两地宗藩关系的产生、发展过程,还分析了随着清朝中央政府的衰落和英国政府加强对南亚渗透,两地宗藩关系逐渐弱化以致瓦解的过程。&nbsp; 总体看来,近年清代边疆民族史的研究,成果数量不少,新领域的开拓,新理论方法的尝试都令人欣喜。但老问题依然存在,许多研究选题重复,观点缺乏新意。这既有问题意识缺乏的原因,也有视野太窄,对先行研究不重视,造成无意中的重复劳动。显然,真正突破性的成果,不见得都是鸿篇巨制,但明确的问题意识,透彻的先行研究,恰当的解释工具,扎实的史料功夫,严谨的学术态度,缺一不可。笔者在此与同仁共勉。&nbsp;[1] 《清高宗实录》,乾隆五十五年正月壬辰条。[2] 《清高宗实录》,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丙辰条。[3]黄健彰:《奴儿哈赤所建国号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37本,1966年。另见孟森《满洲开国史》,第1-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
  7. Bhagwati: 正确地理解腐败
    社会 2011/01/04 | 阅读: 1795
    我刚从印度回来。在印度期间,我站在美国总统奥巴马最近发表演讲的讲台上给国会议员们讲课。这个国家最近丑闻缠身,手机行业一个涉及部长级官员的巨大骗局,让一个政客敛财高达数十亿美元。

    但一些议员们也惊讶地发现,原来奥巴马向他们发表演讲时使用了一台"隐形"提词机("invisible" teleprompter)。这让听众误以为他是即席演讲的,这在印度可是一项备受推崇的技巧。
  8. 钟志清:在中国从事希伯来文学研究
    文学 2009/08/08 | 阅读: 1796
    1995年,我受中国社会科学院派遣到特拉维夫大学学习了两年希伯来语言和文学基础课。2001年又申请到了国家留学基金委和以色列高教委的合作项目,到以色列本—古里安大学希伯来文学系攻读博士学位。那几年,我可以说是本科、硕士、博士一起读,虽然辛苦,但是真正体会到了治学的乐趣。诚然,由于我去以色列之前便已经在国内大学的中文系接受过系统的中外文学教育,又在外国文学研究所《世界文学》工作多年,故而在阅读希伯来文学时能够呈现出和以色列人不同的视角,即导师们所倡导的独特见解。
  9. 巴特勒 Judith Butler: As a Jew, I was taught it was ethically imperative to speak up
    社会 2010/10/25 | 阅读: 1796
    The philosopher, professor and author talks about gender, the dehumanization of Gazans, and how Jewish values drove her to criticize the actions of the State of Israel.
  10. 公开信:致美国气候特使Todd Stern的公开信
    政治 环保 2010/12/09 | 阅读: 1796
    &nbsp;&nbsp;“应对气候变化,美国是否能与中国做出相当的努力?”致美国气候特使Todd Stern的公开信&nbsp;我们,以下署名的中国的个人和组织,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即将于10月4号在中国天津举行之际,特此发表致美国气候变化特使Todd Stern的公开信,并希望通过他将我们的诉求传达给美国政府。我们呼吁:美国应停止利用中国来转移视线,以避免全世界对其国内种种失败的关注。应对气候变化,美国至少要做出与中国相当的努力,而不是继续利用中国作其不行动的借口。美国呼吁建立一个对其本国,中国,以及其他大型发展中国家“对等”的国际协议。一些美国舆论表示中国应该率先减排。我们认为这些说法严重违背了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更加不符合事实情况。中国近年来经济迅猛发展。但是,从根本上来说他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超过百分之四十人口的卫生条件仍然没有提高,百分之十八农村人口的饮用水源没有得到改善。然而,中国并没有回避其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事实上,中国的所做出的努力已经远远超过了美国。&nbsp;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美国依然是对导致气候变化负有最大责任的国家。以其不足世界5%的人口,美国在1850年到2006年间的累计碳排放占到了导致气候变化的全球碳排放总和的29%。而中国的人口占到了全球的20%-22%,同时期的累计碳排放仅仅是全球总量的8.62%。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根据2008年的数据,一个平均美国公民的碳排放(19.2公吨),仍然是一个普通中国人的(4.9公吨)近四倍。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07年中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全面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美国仍然没有建立针对气候变化的国家立法。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中国的机动车燃油效率标准与美国相比更加严格。双方具体标准分别是,中国:34英里/升,美国:27英里/升。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中国对清洁能源的投入远远超过美国。2009年,中国投资清洁能源346亿美元,占到GDP的0.39%。然而美国的同类投资只有186亿美元,占到其GDP的0.13%。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在过去的五年中,中国风能和太阳能发电机组的装机总量逐年翻番,同时关闭了上千家高能耗低效率的小火电,小钢铁企业。相比之下,美国的可再生能源的增长率远远低于中国的水平。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中国承诺到202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美国承诺到2020年的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17%。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的分析和计算,中国的承诺大概等同到2020年减排25 亿吨二氧化碳,大约是美国承诺的三倍(8亿吨)。&nbsp;我们承认中国不完美,也许它永远也不可能完美。在另外一封致中国气候变化特别代表谢振华的信中,我们讨论了中国政府和人民应该并且能够如何更好的应对包括了气候变化在内一系列可持续发展问题。&nbsp;但是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中国不是,也绝不能继续被美国用来当作其不作为的借口。尤其是中国已经做出了严肃的承诺,迈出了切实的步伐。而美国,作为全球最富有的国家,作为对导致气候变化负有最大历史责任的国家,必须履行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以及巴厘路线图框架下的义务。我们呼吁美国尊重联合国进程,并且做出其应有的贡献,而不是破坏弱化联合国进程,并成为附件一国家的挡箭牌。尽管按照奥巴马总统的说法,美国要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它依然是附件一国家中唯一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美国没有能够建立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立法。它承诺的减排量相当无力:到2020年仅仅比1990年减排3%-4%。更有甚者,在美国国内的失败受到越来越多国际社会关注的时候,它还试图通过聚焦中国来转移大众视线。尽管,如上面的数据所示,美国多方面减排的努力都落后于中国。&nbsp;然而,不要说向中国看齐,美国还非常有可能破坏中国的努力。九月九日,美国联合钢铁工人工会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了请愿书,控诉中国非法补贴其清洁能源产业,要求美国政府在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提起诉讼。此事件不禁让人怀疑,现行的世贸组织条例是否过度限制了发展中国家为公共利益采取行动的能力?在这个案例中,中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实施的政策受到了攻击。&nbsp;美国在谴责中国碳排放量不断上升的同时,还攻击中国为摆脱对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而大力发展可再生清洁能源,这是相当讽刺的。利用国际贸易系统来相互指责,甚至试图颠覆别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只能让我们走向倒退。我们需要的是合作与良性竞争,一场积极向上的,面向未来的赛跑。&nbsp;作为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我们并不孤单。在一份名为“美国应是什么角色?-给全球其他国家的问题”的非政府组织联合分析中,世界各地的公民社会组织纷纷表达了他们对美国口头承诺与现实行动差距越拉越大的担忧。他们说:&nbsp;&nbsp;&nbsp;&nbsp;&nbsp; 在巴厘,多方要求美国:要么领军,要么退出。如果美国要真正的发挥领导作用,必须改变其现行的思维方式:美国必须承认自己没有能力领军,至少不是现在。与为取悦于国内人民而强行冒充领导相比,建立全球框架和提高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力度的任务要重要的多。&nbsp;在最近的一次媒体通讯中,一个美国知名环保组织说:&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很明显在这个时候国内政治不会允许美国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发挥领导作用。奥巴马政府必须停止其假意领军的做秀行为。现在全人类面临的气候变化危机要求所有发达国家提高其应对力度,而美国低减排承诺和目前的行为只会让其他国家向其低水平看齐,必须立即停止。&nbsp;我们认同来自世界公民社会这样的声音。是时候要求美国停止利用中国作借口,切实的做出任何他们可以承诺的行动了。因此,在这里我们向美国提出挑战。我们呼吁美国在今后的五年中逐年翻番其太阳能风能发电机组装机总量。美国至少应该做出与中国相当的努力;做为世界最富裕的国家,它需要做得比中国多得多。以上提出的挑战就是我们呼吁美国政府努力的方向。&nbsp;&nbsp;&nbsp; 汪晖教授,清华大学 郑易生研究员,中国社科院 于晓刚博士 张海滨教授,北京大学 贺雪峰教授,华中科技大学 林春教授,伦敦政经学院 强世功教授,北京大学 董叙霖博士,联合国退休人员 李立,中国青年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网络 梁帆博士 徐向阳教授,中国矿业大学 马军,公众环境研究中心 严海蓉教授香港理工大学 潘毅教授香港理工大学 绿色流域 绿色浙江 杭州市生态文化协会 北京山水自然保护中心 绿色江河 绿色和平,中国 绿色昆明 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 &nbsp;以下签名组织,支持中国同事在本信中表达的立场:&nbsp;Third World NetworkNord-Sud XXICOECOCEIBA - FoE, Costa RicaCampagna per la Riforma della Banca Mondiale (CRBM), ItalyCESTA, Friends of the Earth El SalvadorPan African Climate Justice AllianceTebtebba Foundation (Indigenous Peoples'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Policy Research and Education) Asian Indigenous Women's NetworkWorld Volunteers for Development, TogoThe Solar Generation, Zimbabwe World Information Service on Energy, NetherlandsFriends of the Earth MalaysiaConsumers' Association of Penang Pesticide Action Network InternationalAction 2030 Institute, USAFriends of the Earth, England, Wales and Northern IrelandJubilee South - Asia/Pacific Movement on Debt and Development
  11. 刘志扬:神圣与内在的洁净——以藏族农民为中心的洁净观念的文化诠释
    社会 2009/07/11 | 阅读: 1799
    本文结合田野调查资料和文献资料对藏族的洁净观念进行了初步的文化解读,认为宗教的神圣原则和内外有别的原则是藏族社会,特别是藏族农村社会具有普遍性的关于洁净的两个基本原则,藏族洁净观念的这两个原则在他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由此可以衍生到藏族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有助于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理解藏族社会与文化。
  12. 黄宗智、尤陈俊:调解与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法律 2009/09/02 | 阅读: 1803
    《中国法律》(China Law)为中英双语法律期刊,在香港出版,全球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唯一指定该刊赠送各国司法部、国际相关组织及各国驻华使领馆。数月前应董彦斌编辑之邀,与黄宗智教授就中国调解问题进行对谈。文章原载《中国法律》2009年第3期,第2-7页,系该期组织的“现代化路上的调解与刑事和解”专题之首篇文章。
  13. 阿莉丝塔克娃:新媒介与美学
    科技 环保 2011/09/14 | 阅读: 1804
    在20世纪20年代,苏联艺术家赞美那些当时可以利用的技术,因为他们认为技术更加民主,能够与更多的观众交流--这并不意味他们就幼稚地忽视了军国主义者以及精英对技术的运用。
  14. 纪录片:有中国模式吗?
    经济 2009/05/15 | 阅读: 1805
    崔之元,王绍光,郑永年,张维为,Daniel Bell等出现在这个基于一次巴黎会议纪录片里。 教育网读者注意,stream观看需要能出国。
  15. 张中行、启功、黄苗子:谈王世襄
    艺术 2009/08/30 | 阅读: 1805
    共3篇,张中行《奇人奇迹》,启功《玩物不丧志》,黄苗子《王世襄其人其书》
  16. 黄宗智:美国金融危机与中国模式的再思考
    经济 2009/09/03 | 阅读: 1807
    中国改革环境中的新制度经济学和美国的历史背景十分不同。中国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接受,不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出现的,而基本是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中产生的。在这样的环境下,“制度”带有和美国很不一样的含义。
  17. 姚洋:跳出阴谋论与历史账,中国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环保 2009/10/29 | 阅读: 1808
    中国在气候变化的问题上,老是揣测别人的思路,老想人家可能是在玩阴谋,老去纠缠历史——这是不可能把事情做好的。高能耗这条路,走得越远,时间越长,对中国越不利。现在,中国的国际形象就是到处找石油、找矿石。奥巴马上台,国际政治的主流话题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面临全新的压力,同时也将迎来节能减排大推进的绝佳机遇。
  18. 许德存:西藏佛教五十年发展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
    宗教 2010/04/06 | 阅读: 1812
    20世纪后50年的西藏佛教,可以说是在不平静中度过的。也许是考虑到西藏佛教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和其他原因,正当80年代全国学术界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热烈而深刻反思的时候,西藏宗教界囿于传统框框或习惯,基本上仍维护旧价值、旧观念;而藏学界也一片沉寂,没有对西藏的传统佛教文化进行检讨反省和重新估价,似乎缺乏反思的勇气,有意回避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严格说来,这种做法不但不利于民族文化的发展,而且会阻碍文化的发展与创新。如果长期下去,作为藏民族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佛教文化就会僵化,就会失去生机与活力。现在我们已经跨入新世纪的门槛,非常有必要借鉴其他民族对待文化方面的成功经验,对西藏传统佛教进行检讨和反思,承其精华,弃除糟粕。通过反思,一方面促使人们更加深刻地了解过去和现在,指导未来行动;另一方面探索新的形势下适合于西藏佛教发展的路子。本文重点回顾和总结和平解放50年来的西藏佛教。   一   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文化传统和社会体制,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到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之前,基本上保留了现行政治制度。宗教方面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信仰自由政策,维持寺庙原有的各种关系和收入。1959年,西藏上层发动反革命武装叛乱,不少寺庙成了叛匪的据点。叛乱给西藏造成的损失相当惨重,特别是西藏佛教跌入历史的低点。当时,不少寺庙僧尼直接参与叛乱,公开反对中央政府,搞分裂祖国的活动。叛乱中一部分人追随第十四世达赖出逃,随身带走大批寺藏珍贵文物,另一部分卷入叛乱的僧人在执行宗教政策中被遣送回家。据不完全统计,1958年西藏总人口120万,其中僧尼11.4103万人,占总人口的9.5%,1960年总人口增加到126.98万人,僧尼人数降到18104人。   叛乱迫使中央不得不提前进行民主改革,废除封建农奴制度。宗教制度的改革作为民主改革的一部分,要求继续坚持信仰自由,保护爱国守法的宗教界人士和寺庙,彻底废除寺庙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建立寺庙民主管理制度,保护宗教文物古迹。民主改革后,保留寺庙553座,①留寺僧尼七千多人。由于改革中有些方面矫枉过正,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当时身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第十世班禅大师到藏区视察,发现在平叛和执行宗教政策方面的严重失误,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西藏的一些"左"的做法,更使他失望,先后上书"西藏工委"和中央要求予以解决和纠正,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叛乱造成的创伤尚未彻底医治,文化大革命又开始了。在极左思想干扰下,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遭到彻底摧残,不少宗教爱国人士受到迫害。民主改革时保留下来的寺庙被当作"四旧"和封建迷信活动场所受到严重破坏,寺藏文物被盗走,佛教经书被焚烧,寺院财物被查抄。经过这次浩劫,保存完好的寺院很少,留寺僧尼不到1000人,比民主改革前减少了约95%,占当时西藏总人口的0.05%。1976年西藏自治区总人口172.40万人,政府批准开放的寺庙8座,留寺僧尼八百多人,占当年总人口的0.046%。对宗教来说,这是历史造成的悲剧,也是那个特殊时代宗教政策的严重失误,是遍及全国的灾难,没有必要找谁来承担责任,也没有必要回避。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拨乱反正,恢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修复了一批被毁的寺院,以政府拨款为主、群众捐助为辅开展的修复寺院活动在80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达到高潮,上千座寺院陆续开放,使西藏佛教自和平解放以来出现了第一次兴旺局面。但是,部分地区不经批准乱建寺庙,僧尼数量激增,出现了宗教狂热。据统计,1986年全区批准开放寺庙234座,僧尼6499人,占当年总人口202.49万人的0.32%。1990年,全区宗教活动场所激增到1353座(个),僧尼四万多人,占当年西藏自治区总人口218万的1.94%。1993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增加寺庙三百多座,僧尼基本保持1990年的人数。1994年寺庙又增加一百多座,僧尼人数在1990年四万多人的基础上增加五百余人。1996年,全区寺院总数达到1787座,基本上满足信教群众的需要。   就宗派情况说,50年来格鲁派在几大宗派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寺院多,僧人多,分布地区广。在拉萨地区以哲蚌、色拉、甘丹、热振等几大寺院为主。在日喀则和昌都地区也拥有一定势力,如扎什伦布寺和强巴林寺,住寺僧人多,管理制度健全,以寺养寺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噶举派势力仅次于格鲁派,其主要寺院集中在拉萨和昌都地区,拉萨地区以楚布寺和止贡寺为代表,昌都地区有噶玛寺、类乌齐寺等,以小而多为其特点。萨迦派寺院主要分布在日喀则和山南地区,除了萨迦寺,其余寺院规模都非常小。   宁玛派形成较早,寺院规模普遍较小,最大的要数山南的敏珠林寺和多吉扎寺。这两座寺院的建设曾得到格鲁派的支持,50~60年代虽然遭到破坏,但毁坏程度轻于其他寺院。在西藏的其他地区,宁玛派寺院也比较多,但大多只有一座殿堂、几间僧舍和几个僧人。   据1932年调查,在寺僧人500人以上的大型寺庙中,格鲁派占19座,噶举派占3座,萨迦派占1座。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寺院中,格鲁派占21座,噶举派占9座,宁玛派占3座。这种排列次序以后基本上没有改变。   从寺院分布地区看,历史上昌都是宗教比较兴盛的地区,寺院多,僧尼多,活佛也多。20世纪50年代,佛、苯寺院共有576座,僧尼36546人,像强巴林、锡瓦拉、嘉拉、贡都、热贡、孜巴、央贡等寺院的住寺僧人都超过500人,人数最多的达到4000人。同全区其他地区比较,1959年叛乱和十年浩劫中,昌都地区寺庙受破坏程度相对较轻。据调查统计,1990年共有寺庙和宗教活动点491座(个),僧尼26700多人;1993年寺庙539座,僧尼人数略有减少;1994年寺庙539座,僧尼人数有所增加,其中包括短期住寺僧尼和社会流动僧尼。1991年,在昌都地区全部寺庙中,苯教寺庙就有55座,其中丁青31座,左贡9座,江达6座,洛隆5座,八宿3座,昌都1座。后来增加到94座,是西藏苯教寺院最多的地区。昌都地区的情况表明,寺院和僧尼人数基本成正比。   拉萨和山南历来是西藏经济和文化相对发达地区。历史上大型寺院多集中在这里,如吐蕃时期修建的桑耶寺、昌珠寺、大小昭寺和后弘期建的楚布寺、止贡寺、丹萨梯寺、热振寺、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敏珠林寺、多吉扎寺、泽当寺等,教派分布相对均衡。由于这两个地区的僧人对政治和俗事表现出浓厚兴趣,14世纪以后教派争执多在这里发生。在历次劫难中,这两个地区的寺院遭受破坏的程度最为严重,损失相当惨重。   山南是雅隆文化的发源地,曾是雅隆部落和帕竹地方政权的活动中心,也是早期西藏佛教活动中心。随着政治、经济中心的转移,拉萨地区逐渐取代了山南文化中心的地位,佛教文化也随之北迁,导致山南地区佛教发展相对滞后于拉萨。民主改革前山南地区有寺院582座,僧尼13500人。其中桑耶寺、敏珠林寺、多吉扎寺、昌珠寺、泽当寺、丹萨梯寺等规模宏伟。"文革"期间,这里的寺院受到程度不同的破坏。据调查,近年山南地区寺院(包括宗教活动点)有近300座(个),僧尼达到两千多人,其中由政府批准开放的250多座(个),分别属于格鲁派、噶举派、宁玛派、萨迦派及珀东学派,数量上格鲁派占首位,宁玛派和萨迦派居第二,噶举派寺院相对较少。   拉萨从7世纪开始是西藏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人口相对稠密,经济基础好。辖区内有大小昭寺、甘丹寺、哲蚌寺、色拉寺、楚布寺、热振寺、止贡寺等。近年来,偏远地区的贫困农牧民子女纷纷前来,选择其中适当寺院作为生活的依托。因此,导致拉萨地区寺院和僧尼人数急剧增加。1990年拉萨地区寺庙共有115座,僧尼人数4300多;1994年,寺院增加到248座,僧尼达到9100多人。现在基本上趋于平稳。   那曲地区是西藏的纯牧业区,地广人稀,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历史上这一地区寺庙较少,主要分布在申扎、班戈、聂荣、比如、巴青等,与昌都接壤的几个县苯教寺院较多,因此宗教信仰上有它自己的特点。1932年住寺僧人超过500人的苯教寺院有好几座。佛教寺院如夏贡卓泽德吉林、夏绒贡噶丹达结林、邬多塔尔林斗结林、拔绒寺、仲俄寺、达那寺、达仁寺、赞贡寺、年波穷仓扎西欧贝寺、索仇推散绛曲林、三木旦沃萨林、南木涅寺等颇具规模,影响较大。近年调查,那曲地区宗教发展异常迅速,僧尼人数已占全地区总人口的2%以下,处于继昌都、拉萨之后的第三位。从教派说,苯教寺院最多,其次是格鲁派寺院。   日喀则地区曾是萨迦派的活动中心,15世纪随着格鲁派的兴起,情况开始发生变化。17世纪,格鲁派取得领导权后,迫使这一地区的其他宗派改宗,一批原属噶举派和觉囊派的寺院改宗格鲁派,最终形成了以扎什伦布寺为中心的格鲁派势力集团。《萨迦县文物志》记载,1959年萨迦县共有寺庙67座,其中萨迦派寺庙25座,格鲁派寺庙11座,宁玛派寺庙22座,噶举派寺庙4座。在全部67座寺庙中,尼姑寺占95%以上。僧尼在百人以上的寺庙3座,50人到100人的寺庙3座。像南木林、拉孜、昂仁、定日、吉隆、白朗、江孜等县有为数不少的寺院,而且都颇具规模。1959年叛乱和"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一地区的寺院破坏惨重,许多寺院成为残垣断壁,被夷为平地或成为废虚。像宏伟的萨迦寺,"檀香当火棍,锦缎为抹布",文物流失,经书被焚,北寺被夷为平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政府拨款,群众捐助修复了部分被毁寺庙,遗撼的是萨迦北寺再也难显过去的风彩。目前,日喀则地区僧尼人数基本控制在全地区总人口的1%以下。以历史上佛教相对发达的南木林县为例,现有宗教活动场所29个,僧尼六百多人。其中多数寺庙开展以寺养寺活动,迄1993年底全县寺院经济收入20多万元,扣除其他开支,纯收入6万多元。   从调查中发现,日喀则地区绝大多数寺院没有僧人或僧人很少,而且被称为色吉贡巴的寺院在逐年增加,这种寺院一般没有僧人,所谓的僧人也就是居家者,遇到宗教节日或重大活动时到寺院念经,平常不在寺院。   林芝和阿里是全区宗教发展相对缓慢的两个地区,寺庙稀少,僧尼人数不到全地区总人口的1%。特别是阿里地区,曾为象雄文化的发源地,古格王朝的政治中心,由于受诸多因素制约,寺庙和僧尼人数一直处于全自治区最低水平。中世纪以后这里长期动荡不宁,经济十分落后,原来的寺院有些毁于战乱,有些因无法维持生活而倒闭。后来又遭受1959年叛乱和"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保存完整的寺庙没有几座。恢复宗教政策后,虽然由政府投资修复了部分寺庙,但规模都非常小,内部设施较简陋。   通过上面的叙述,我们总结出这样几点:      第一,近代以来,由于西藏社会政治混乱,经济落后,上层僧侣奉行唯利是图的功利主义的政治态度,抵制新文化的传播,以封闭而保护宗教,反对宗教改革。当宗教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时,他们积极需求社会来适应佛教,而自己不主动去适应社会。结果西方势力趁虚而入,导致西藏佛教日益衰落。50年代的武装叛乱和尔后的十年浩劫,使寺庙遭到严重破坏,加上政策上的失误,致使本来就不景气的西藏佛教受损惨重,失去往日的活力,处于发展低谷。   第二,80年代以来,随着党的宗教政策的恢复和实施,被毁寺院逐渐得到修复,僧尼人数逐年增加,由于地区差异,宗教发展从东到西(即从昌都到阿里)呈现出由热到弱的发展态势。恢复最快的昌都和那曲两个地区僧人超编。拉萨、山南、日喀则地区发展相对平稳;阿里和林芝地区的发展速度则远远落后于其他地区,僧尼人数尚未达到定编数额。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中的原因我们另外撰文做专门探讨。   第三,从年龄结构分析,年轻僧尼所占比重较大。在规模较大的寺院,年轻僧尼占总数的50%至60%以上,小寺院中年轻僧人所占比重为89%左右。这一部分人中多数是恢复宗教政策后进寺为增的,他们思想活跃,接受新文化、新思想的能力相对较强。其中的少部分人身在寺院,心系红尘,徘徊在神殿和世俗之间,一旦条件好转,时机成熟,他们极有可能弃寺还俗,重新回到世俗社会。信教群众中,年长者占绝大多数,年轻人信教多受长辈影响,或是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表现出很大的盲从性。   第四,入寺僧人绝大多数来自贫困偏远地区的贫困家庭,相比之下城镇人为僧者明显减少。诚心求知的僧人少,多数僧人视寺院为避难所。   第五,由于寺院各种制度尚在建设当中,诸多关系还未理顺,僧尼培养存在不少问题。僧人普遍缺乏求取知识的强烈意识,整体素质普遍偏低。少数僧人将自己作为"特殊"阶级,无视国家法律,做损害人民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事。   第六,90年代中后期,随着生活环境的改善,交通环境的改观,商品意识的增强,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有了很大变化,宗教信仰观念发生了变化,佛事活动明显减少,宗教开支减少,更多地转向注重实际,从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的宗教狂热而开始趋向平稳,宗教信仰与生产、生活的矛盾逐渐得到解决。   二   藏传佛教作为宗教的一部分,既是一种相当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同时也是藏族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一定范围内,当它与社会的根本利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时,"在与社会法律、法规相容的条件下",②它的积极作用就会不断凸显出来。否则,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甚至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秩序。宗教发展的历程表明,任何一种宗教在其传播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当程度的改变,这种改变不是歪曲基本教义,而是改变旧的、已经过时了的制度、观念,以便更好地保存原来的精髓,顺应时代潮流而健康持续地发展。藏传佛教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9世纪朗达玛灭佛不仅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利斗争和政教矛盾,而且说明佛教发展违背了吐蕃社会的根本利益和经济发展水平。阿底峡和宗喀巴有感于西藏佛教当时的种种弊端,致力于佛法的改革和整顿、振兴,强调戒律的严肃性,调整了显密关系,建立了僧伽制度,寻求到了一种能够适应时代、顺应经济发展水平、契合众生机缘的佛教。正因为有了宗喀巴的宗教整顿,培育了大批佛学研究人才,藏传佛教才得以持续健康地发展。近代以后,藏传佛教每况愈下。50~60年代,藏传佛教遭受两次灾难性破坏后,仍然没有唤醒和改变僧人的思想价值观。他们坚持印度佛教的文献传统,遵循高僧的遗训,以宗教、道德、宗教职责为基础安排生活中的每件大小事情,缺乏一种创新意识。可以说这种维护传统的守旧思想在已过去的20世纪的藏传佛教界占据主流,严重阻碍了藏传佛教的发展和改革。回顾50年来的西藏佛教,存在着许多需要很好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一,忽视僧伽教育,使僧人素质偏低,严重影响了僧团建设。僧伽教育是佛教的立世之本,建设一支什么样的僧团,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僧伽教育。同样,高素质、高质量的僧伽队伍是推动佛教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主力军,也是西藏佛教得以传播和发展的最终载体。然而,西藏佛教近50年的僧伽教育令人担忧。以寺院来说,现代教育方式尚未完全建立之前,传统的教育方式渐被遗弃,作为个体的僧人对于高深的佛教典籍似乎采取一种漠不关心的冷淡态度,口中念诵的只是最普通最一般的仪轨经、超度经、平安经等。尽管每个寺院都在试图努力改变教育落后的现状,而由于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教育管理制度,缺乏比较合理的教学大纲和高水平的师资,使其成效甚微。客观地说,能够精研佛教义理和修得成就的名僧不多,能够潜心研究著述,在理论上自成体系、独树一帜的高僧更属凤毛麟角。现在为数不少的僧人懒得去翻阅佛典,对于佛经缺乏全面和完整的理解,能熟诵经典而不识字的文盲僧为数不少。   第二,宗教信仰迷信化。宗教与迷信有本质上的区别,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它有一定的社会历史作用。迷信则是一种盲目的信仰或崇拜,本质上是反社会,反文化的。西藏从古代起就把"习惯"看成如同天命一般重要,可以说"习惯"支配着一切。一部分人对宗教(包括西藏佛教)只是个感觉和习惯,把凡是宗教的东西都视作神秘物,将高僧的讲话当作金科玉律,治疗百病的良药,由缺乏理性分析而盲目地加以信仰崇拜。在佛教思想中掺杂进许多迷信成分,通过耳濡目染,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年轻一代的思想和行为。久而久之,宗教文化变成了欺骗群众的迷信,其"负面调节功能通过量的积累完全可以达到危险的边界,即干扰社会稳定、取代正面的意识形态体系"。③虽然西藏佛教信仰迷信化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和文化背景,但也不能忽视僧侣们的导向作用。   第三,观念陈旧,思想保守,难以有所发展和创新。在传统的价值观未改变,新的价值观尚未形成之前,僧伽队伍中相当一部分人完全以传统佛教思想为依托,有意把自己作为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个"特殊"阶级,要求社会按照佛教的意愿去改变,而不主动去适应社会。传统的思想观念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猜疑心,不仅阻碍了西藏佛教的自身发展和改革,也阻止学者们去接触和研究佛法,始终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一种民族文化,只有"积极、主动、开放地吸收别的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现代文化","不断地、认真地学习、消化、吸收世界各民族文化的优秀成果,才能发展创造民族的传统文化,提高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性水平。"④封闭、守旧、保守不但没有出路,且将会丧失民族文化的独立性。   宗教也不例外,在传播过程中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要有相当程度的改变,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持其精华和独立性,发展也有活力。在西方近代历史中,一些国家的迅速发展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与宗教改革的关系,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与思想观念的改变更新不无关系。例如,美国、英国、德国、荷兰等因宗教改革而改信了新教的国家,在很短时间内成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而那些原本强大的抵制宗教改革的国家在近代却日益没落下去。⑤西藏从近代开始形成的封闭、守旧意识,极力抵制新文化的传播和宗教改革,结果使社会越来越贫穷落后,西藏佛教也日益衰退。遗撼的是这种思想一直延续到今天,普遍存在于僧伽队伍中。   第四,宗教信仰的政治化趋向明显。恢复和落实宗教政策以来,长期与民族感情揉成一团的宗教感情"反弹",一段时间内宗教达到狂热。在一些地区或在一部分人中重新造成强烈的宗教氛围。个别寺院的极少数僧人不守戒律,不习经文,败坏道风,结党营私,追逐名利,违法乱纪,把宗教作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工具,争取生活利益和社会地位的手段。甚至个别地方存在着宗教干预行政、司法等,动辄以歧视民族、镇压宗教、剥夺信仰相诬,给分裂主义分子提供口实,提供策划闹事的基地。   第五,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责任意识不强,管理方面缺乏经验,处理事情不当。管理人员包括寺院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宗教主管部门人员。就"寺管会"来说,只求眼前安宁,缺乏长远考虑,现有的各种制度得不到严格执行。少数"寺管会"成员自身佛学知识浅薄,整体素质差,难以服众。宗教管理部门人员缺乏佛教基本知识,在工作当中除了宣传政策,在思想上很难与僧人和信教群众沟通。因此,在处理问题时,把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把一些细小的问题扩大化。例如,把一些已经成为民俗文化的因素当作重大宗教问题进行盲目处理,结果导致不良后果,既伤害了广大僧人和信教群众的思想感情,也影响了以后的工作。   人类已进入21世纪,新的世纪给包括藏传佛教在内的各种宗教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西藏佛教将以怎样的面貌迎接挑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西藏佛教自身的建设。这就要求西藏佛教广大僧尼清醒地认识到保守、僵化、教条是西藏佛教生存与发展的痫疾;解放思想,高瞻远瞩,兼容并蓄,培养高素质的僧伽人才是持续发展的保障。怎样建设高素质的僧团,关键是改进思想观念,加强僧伽教育。做好僧伽教育,首先要继承和发扬西藏佛教的优良传统,因地制宜,严格管理制度,健全教育制度,设置合理的课程,规定教学内容。既要求学僧精通佛教教义,融通戒、定、慧三学,还须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政策法规,开展学术研究,树立法制观念,把自己培养成德、智全面发展的爱国爱教的僧才,顺应时代潮流。   宗教管理部门除了政策上引导,必须加强与僧人的交流,沟通思想,配合"寺管会"完善管理制度。既要关心他们的思想、生活,也要关心他们的学习,尽量避免以行政命令处理问题,或对正当的宗教活动模加干涉,以免引发僧人和信教群众的抵触情绪。作为管理人员自身必须加强对宗教基本知识的学习,了解西藏佛教的基本思想,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附识:文中所用寺庙、僧尼数据来自近几年的实地调查和西藏自治区统战部的调查报告) 注释:&nbsp;   ①553座寺庙,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寺院,实际超过这个数。    ②徐荪铭:《从中国佛教的实际论宗教的本质》,载《佛学研究》第8期,第8页。    ③何云:《中国迷信文化批判》,载《世界宗教研究》1999年第1期。    ④张立文:《中国传统文化及其形成和演变》,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⑤赵林:《西方宗教文化》,长江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    [作者简介]许德存,藏族,现任西藏民族学院民族学系副教授。 &nbsp;
  19. 程绪珂:关于生态园林的访谈
    环保 建筑 2010/12/08 | 阅读: 1814
    编者按:程绪珂,出生于1922年,1945年毕业于金陵大学,上海市建委科技委名誉顾问、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上海市园林管理局局长、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副主任,离休后着重研究园林绿化走生态化途径这一重大课题,曾两次获得建设部科技进步二等奖和三等奖,并获得全国绿化奖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日前,记者就生态园林这一主题登门采访了她。   她,博闻强识,子承父业,投身园林奋斗64载,至今不辍。她,在特殊年代,虽身陷囹圄,仍苦苦求索事业困境的破解之路。她,高举生态园林的旗帜,坦荡荡地接受异议和质疑,凭着坚韧与魄力,为上海今天的绿化格局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然而,在与笔者交谈过程中,88岁高龄的她强调最多的一句话却是:“我只是沧海一粟,我只是集体中的一员。”她,就是原上海市园林管理局首任局长、我国著名园林专家程绪珂。   记 者:从20世纪70年代起,您就致力于生态园林的研究。这一研究的源起是什么?   程绪珂:其实我并不是第一个提出生态园林理论的人。我父亲解放初期在课上就曾提出过城市园林建设要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但当时并没有引起重视。文革期间,园林事业跌到了谷底,我也被迫离开了园林岗位。那时我脑子里就琢磨一个问题:“为什么每当开展政治运动时,园林老是挨批?明明是业务上的事为什么偏偏扯到政治?”我把父亲的言传身教与自己20多年的实践仔仔细细地梳理总结,终于找出了一个答案:以往园林绿化有一个重要误区就是单纯为了好看好玩,属于装饰性的,因此被贴上了“城市美容师”的标签,而没有认识到园林的生态功能,所以事业越做越小。后来,我重新回到岗位,阅读了大量的国内外资料,看到园林绿化已列为环境建设之一,并有了较大发展,更坚定了自己的想法和加快研究的紧迫感。   与程绪珂一样经历过那段特殊的岁月的园林人都在深刻思索着园林的过去与未来,“生态园林”理念的萌发,如石入湖心,激起了层层涟漪。1986年5月,中国园林学会城市园林与园林植物两个学术委员会在温州市联合举行“城市绿化系统、植物造景与城市生态问题”学术研讨会,会上正式提出了生态园林概念。此后,《生态园林论文集》(1990)和《生态园林论文续集》(1993)陆续出版。程绪珂在两本论文集中都发表了对生态园林建设任务、目标、标准等内容的专论,并提出生态园林建设的6种类型:观赏型、环保型、保健型、知识型、生产型和文化环境型。   记 者:那时上海是一种什么反应?   程绪珂:我的一篇关于生态园林的讲稿被《中国日报》刊登,当时上海副市长倪天增看到这篇文章,叫我在上海区、县长绿化会议上讲生态园林,并且当即决定在普陀区和黄浦区的一些居住区率先开展试点。   1989年,在倪副市长的支持下,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和上海市园林管理局将“生态园林研究与实施”列为科研课题,在居住区、庭院、工厂、绿地等地搞了26处试点,并设立了11个巡查点,注重景观与功能结合,强调环境的使用性、活动性、观赏性和保健性。1990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上海分所主办了全国生态园林研讨班。此后,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加入到生态园林的研究队伍中来,像天津、石家庄、宁波、中山等一些城市也进行了实践探索。   记 者:生态园林的核心要解决什么问题?   程绪珂:生态园林建设的核心就是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尽管生态园林到现在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我个人认为生态园林是继承和发展传统园林的经验,遵循生态学的原理,建设多层次、多结构、多功能、科学的植物群落,建立人类、动物、植物相联系的新秩序,达到生态美、科学美、文化美和艺术美。以经济学为指导,强调直接经济效益、间接经济效益并重,应用系统工程发展园林,使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步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为人类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生态环境。   记 者:这对园林人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您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程绪珂:生态园林建设必须要把环境保护事业和园林绿化事业同党和国家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我们的园林工作者一定要打破旧的思想框框。第一,要打破唯观赏论。园林是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园林工作者要以生态观念来规划园林,大力开展低碳、碳汇植物群落的研究,为后代留下清洁的环境;第二,要打破“城市围墙”,坚定地走城乡绿化一体化的道路。城市经济是强势,生态是弱势,农村经济是弱势,生态是强势。在加强城区绿化建设同时,必须依托农村高质量的生态环境,通过城乡之间的绿色廊道,缓解城区的热岛效应和污染压力;第三,要打破狭隘的园林植物观。凡是植物,不论是蔬菜、果树、药材还是粮食都可以为我们园林所用,尤其是木本油料类的能源植物和其它具有生产功能的植物,更要引起我们园林工作者的重视;第四,要打破以往园林光有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效益的形象。   绿地属于特殊的社会公共商品,会产生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科学地进行绿化效益计算,比如像绿色GDP这类衡量城市生态水平的指标,能为城市管理者提供更有力的价值分析和决策支持。只有把生态、社会和经济紧紧结合起来,我们的园林事业才会越走越开阔,越干越光明。   1992年,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在全国铺开。2004年,建设部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提出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并印发了《关于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而且只有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才能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两个创建”得到了全国各省市政府的积极响应,深圳引人瞩目地成为首个示范城市。   记 者:您觉得可不可以跳过“园林城市”直接进入“生态园林城市”的创建?两个创建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程绪珂:人均公共绿化面积、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是“园林城市”的硬指标,强调城市的绿量,为绿化基础薄弱的城市提供了一个明确的量化目标,为以后打好底子。“生态园林城市”是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城市。建筑要向绿色建筑发展、城市经济要向循环经济发展、基础设施要向整体综合发展、城市环境要向生态景观发展、城市社会要向生态文化发展。“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更注重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与“园林城市”的评比标准相比,增加了衡量一个地区生态保护、生态建设与生态恢复水平的综合物种指数、本地植物指数、城市热岛效应程度、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等评估指标。   我认为,两个创建是递进累积的关系,他们的共同目标是建设生态城市。生态城市是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环境良好,三者循环促进的人类居住形式的高级阶段。它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时间上需要分解成逐步逼近的不同阶段,在空间上需要重视示范效应,不能一哄而起。城市可以带着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来创建园林城市,高标准地要求自己,将园林与农林大环境结合起来,制定广义的绿化系统规划。城市的管理者要有这种预见性。   记 者:通过不懈努力,2004年,寸土寸金的上海获得了“国家园林城市”的称号,尤其在中心区绿化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为特大型都市的可持续发展找到了一个突破口。有人说那是因为上海市“家底厚”,您怎么看?您觉得上海最有价值的经验是什么?   程绪珂:这个跟家底厚不厚没多大关系,重要的是上海改善城市环境的决心,实事求是的态度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典型的代表是2001年开放的上海延中绿地,目前是市中心面积最大的公共绿地,总面积达23hm2。它的建设就是为了缓解市中心越来越严重的热岛效应,可以说是“形势所迫”。为了跟踪绿地的降温降噪效果,园林部门设置了监测仪进行长期观察,取得了很多有价值的数据,为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基础。   记 者:上海有没有走过弯路?   程绪珂:大家都常说上海是个“海纳百川”的地方。的确如此。上海人欢迎新的理念、新的做法,吸收起来也快,但不是简单的照抄。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当然也走过一些弯路。刚刚改革开放那时,大家都出国去学习而且想搞些新东西,那时刮起了“巴洛克风”和“草坪风”,后来又是“大树进城风”、“彩叶树风”等等。但上海园林界很注意反省、总结这些实践的对错。一些不好的做法自己慢慢修正或者改掉了,因此总体上是健康有序的。   我想重点谈谈“大树进城”。我同意种大树,但我不赞成挖别人的山头滥用野生植物资源、破坏别人的生态来满足自己环境的做法。这既违背了城乡绿化一体化的方向,而且胸径在十几厘米的树苗几年后比外地搬来的“砍头树”实际表现也更好。在工厂、道路改造过程中有许多能够再利用的大树,我们可以通过专门部门储备起来,还有就是从正规的集约化生产苗木基地定购大树,这些都是可取的做法。在上海的市政工程中还是比较注意这点。而一些开发商为了尽快把楼盘卖出去,搞速成景观,廉价从外地挖大树,又缺乏科学的养护手段,使得大树的成活率就更低了。这种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牺牲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做法十分令人心痛!好在,大家现在对这一点都有重新认识。   记 者:上海下一步的目标放在哪里?   程绪珂:按照联合国对于生态城市的要求绿化覆盖率要在50%,人均绿化90m2。上海要达到这些指标需要经过相当长期的努力奋斗。因此,在上海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生态型城市”的目标,作为向生态城市努力的阶段性目标,而没有盲目地提出要建立“生态城市”。所谓“型”,就是式样、类型、模子的意思。   这一战略目标的实施时限为5 0 年, 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1-2010年,5年建框架,5年创国内领先,基本达到清洁、优美、舒适的目标,其中绿化前5年达到国家园林城市,后5年构建创建生态园林城市的框架;第二阶段是2011-2030年,求质变、上台阶,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其中2020年绿化基本达到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第三阶段从2031-2050年,资源高置换化,产业高效益化,流通高节能化,环保高质量化,绿化高功能化,社会高祥和化,管理高现代化。   记 者:20多年前,您曾预言过园林发展的方向,一是生态学原理和实践的引入与结合;二是包括生物工程、计算机等新技术在园林上的应用。现在这些已经成为普遍的共识。您能否再谈谈对未来园林发展的判断?   程绪珂:思想还要再解放。世界那么大,考虑问题要广,不要狭隘。北京最近在提“广义的绿地系统”,很科学,符合生态观念。它把农林、江河湖海山等自然资源都包括在内,同时避免了与农争地、与林争地的情况。因此说,思想观念要改变,总是老一套不行。   此外,植物群落功能要在定性的基础上做更多的量化分析,例如哪些植物在一起能最大地发挥汇碳功能,哪些植物配在一起能最好地发挥降温作用,哪些可以对人体的心、肝、目等部位有好处。这些我们跟华东师范大学和复旦大学合作对100多种植物开展过研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还远远不够。植物材料是建设生态园林持续发展的主体,如何更合理、科学地做好植物造景,还有许多工作。这也是科学发展观在园林行业的反映。   我们要有自然资本储备概念。自然资本由资源、生命系统和生态系统构成,而且目前在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不断衰退。生态园林建设在城市中承担着创造人工“第二自然”的重任,它所创造的生态效益是自然资本的储备。   未来园林还应该在传承文化方面下更大功夫。现在很多城市都开始有意识地强化自己的地域文化,园林是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但目前有的设计手法比较生硬,符号多,底蕴浅。台北植物园潘国俊博士将《诗经》中提到的植物收集起来,在“诗经植物区”中展览,自然科学与古典文学能融为一体。游人既能品味诗句,又能了解植物的形态和历史,一举多得,寓教于乐。这种动脑子的做法,值得借鉴。   程绪珂一生主编、撰写的书稿众多。1984年陈俊愉院士与她共同主编的《中国花经》,历时8年完成,有“中国花卉百科全书”之美誉,至今仍是国内花卉专著方面不可逾越的一座高峰。随后又用8年时间主编了《中国野生花卉图谱》。2006年她的再一本8年之作,与胡运骅共同编写的《生态园林的理论与实践》出版。该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并获2006首届全国“三个一百”原创科技图书奖。鲜为人知的是,程绪珂在这本书的编写过程中一度陷入左眼失明的病情。为了能完成这本书,八十多岁的她“豁出去”接受了激光治疗。   记 者:您是“三个8年三本书”。现在您的健康状况如何?能否再跟我们的读者聊聊《生态园林的理论与实践》这本书的情况?   程绪珂:身体不太好,但上海有好的展览之类的活动,我还会跟老朋友一起去看看。对于《生态园林的理论与实践》这本编了8年的书,我想说,它是在动态实践中摸索着写出来的,能够顺利出版完全是依靠了全国几十位业内同行无私地贡献了自己的专长和才能,也使我进一步认识到集体力量的伟大。在编写这本书之前,我去了三四十个城市参观学习,跟同行们探讨生态园林;编写过程中,又得到了许多鼓励和支持,因此说,它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尽管这本书获得了一些荣誉,但与现在的形势仍然有距离,不是十全十美的,仅仅是生态园林理论与实践的开头。现在我们都年纪大了,但事业的发展不能因人的轮换而更换,理论与实践总是在不断发展,希望我们的中青年一辈园林人能与时俱进,继续事业,沿着这条“自然之道”走下去。   记 者:再次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也祝愿您身体健康!
  20. 周星:从“传承”的角度理解文化遗产
    宗教 2009/12/05 | 阅读: 1821
    近年来,国内有关文化遗产问题的讨论及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行政实践,已经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产生了涉及文化问题的一些初步但又是非常重要的共识,这无疑是当前中国社会文化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本文将主要讨论有关文化遗产的一些学术问题,主张首先应从“传承”视角去理解文化遗产。在什么意义上以及有何依据可把文化视为“遗产”?被选定的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有何意义?文化遗产果真可原封不动地得到保护吗?当前政府强力介入的文化遗产行政和学术界的文化理解之间究竟有何关系?笔者认为,回答这些问题的前提便是回到文化的基本属性即传承性这一原点[1]。 文化的“传承性” 经由文化人类学(民族学)与民俗学的长期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对人类自身创造的“文化”已积累了很多深刻的认知与成果。如关于文化的族群性特征、交流性特征、实践性特征、传承性特征、变迁性特征等。文化具有“传承性”虽已是学界常识,但有关文化遗产的讨论却再次把如何理解传承性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经常被引用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都应当作为人类的经历和期望的见证得到保护、开发利用和代代相传,以支持各种创作和建立各种文化之间的真正对话”。此处所谓“代代相传”就意味着文化遗产的传承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所界定的文化遗产主要指“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它规定使之“遗传后代”及使之“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乃是相关国家的责任。换言之,此类以“有形”为特点的文化遗产,首先都是对其各自时代的人生有重要意义并能遗传后代,且因其普世性价值而对后代人们也具有某种意义。相比而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即所谓“无形文化遗产”)的界定更为宽泛,它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2],如“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其中“口头传说”、“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表述,无非都强调它的传承性。但由于“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是在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中不断得到创新的,故传承往往也同时伴随着变化与发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了宽泛界说,所谓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等。这个定义为对待文化遗产的几乎所有正面姿态都提供了可能性,但其中通过“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实现“传承”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保护方式,才是本文集中关注的焦点。显然,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键在于保证其“活力”的存续,而非保证其永远原封不动。和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有形文化遗产主要是“历史”性的不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往往涵盖了眼下仍然存活在各民族社会的各类乡土的文化,包括口头传承、行为传承和方言等,因而又被理解为“活态人文遗产”[3],具有“现在”性。显然,保护“活态”的文化遗产,就需要更加重视文化的传承性特点和更深刻地认识文化的传承机制问题。人类所有的知识和文化均是逐渐积累起来的,这意味着文化可在前人创造和发明的基础上不断取得进展和深化。就是说,文化既有进化、变革或不断创新的属性,也有基本要素的超越个体和跨越世代的积累、延续、继承亦即传承的属性。所谓“传承”,意味着民俗、知识和经验甚至包括历史记忆的跨世代的延展,它既指民俗或文化在时间上传衍的连续性,亦即历时的纵向延续性,也可用来指民俗文化的传递方式[4]。民俗或文化作为整体是代际传承的,但传承过程中又总会有变异因素发生;文化的某些方面如衣食住行的样式等似乎较易发生变化,但其他一些部分如人际关系的原理等往往又有很强的连续性。若按民俗学和文化人类学最一般的定义把文化理解为生活方式,那么,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既以每一个相关的个人为载体,同时又超越个体而存在。作为生活方式的文化或无形文化遗产,往往不会因为某个个体的脱离、反叛而无效,通常会呈现出超越世代传承的趋向。前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畴,实际和民俗学的研究对象亦即“民间传承”或“民俗”(folk-lore)几近吻合[5]。所谓“民间传承”,主要是指存在于一般人民中间的知识、习俗和技术等传承;狭义的民间传承即所谓口承文艺或口承文化,广义的民间传承则包括狭义的民间传承和其他各种社会惯例及习俗。民间传承大都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反复实践着,或口耳相传,或“以心传心”,或借助文字、教育及其他各种包括非语言的方式(行为)而代代相传。但当我们把民间传承视为“文化遗产”时,往往也就特别地意味着现代人享有的生活文化中那些由前人所创造的部分。 传承机制:“口承”、“书承”及其他 民俗学和文化人类学对民俗、民间传承或文化遗产的传承方式已有“口承”和“书承”之类的基本分类把握,也有关于文化之“口头性”和“书面性”的一系列研究和讨论。前者主要是指语言、行为等口耳相传的方式,后者主要是指以文字为媒介的传承[6]。相对而言,民俗学和文化人类学更多关注或更愿意视为研究对象的日常生活文化及其体系,通常多不借助文字而主要借助于口头传承。但研究者在从事有关学术问题的调查和研究时,田野工作主要是为获取口承资料,图书馆的或案头的工作主要依赖于书承资料,两者不可偏废,亦即需要重视采集于口述史的资料和文献资料间的对话,这样才能使一组资料或数据的意义,在另一组资料或数据的参照下得到更充分的解释。对研究者来说,促使口承资料和书承资料形成对话的目的,是为更全面地记录历史事件或描述其结构;将口述史与文字记载对等并置,才有可能聆听到对同一历史经验的不同解释[7]。因此,很多学者针对文字记录格外受重视的情形,尤其强调口承资料的重要性。这里应认真思考的问题是口承的民俗或知识被文字化的意义,被文字记录下来的往往就似乎具有了某种权威性。学者们多是通过把口承和书承加以比较来揭示其各自特征的。如知识的口头传承被认为是叙述性的、口语的、反复的、从容的、表演的、面对面交流的,有故事性特点,有抑扬顿挫的节奏;知识的书面传承则是文学的(散文或记叙文)、说明性的、概念的抑或思辨分析性的,可超越时空局限传递。类似的对比还可开出一系列更多的项目。以口承方式为主的社会通常规模较小,范围有限,多自给自足,社区生活富于公共性和封闭性;以书承方式为主的社会一般规模较大,因“识字”与否形成阶级结构,个性和所谓创造性较受重视。在以口承为主的社区,除少数场合的文字或书承现象(如朝廷的布告、宗族的族谱、私塾的蒙书、店铺的招牌等),人们基本上是通过人际间的直接、相互接触传递知识和信息,通常没有固定不变的信息发送者,传递亦非单向;同时,流言蜚语在社区内有相当自由的空间,其中也内涵着人们的预期或社区一般性的价值观。如杂谈、侃大山、闲聊、谝闲传、摆龙门阵等,都是很好的例证。有时,社区内还会产生男女区分的空间,妇女们或许另有自己的信息交流方式与路径。此处所谓口承,主要是指非文字的语言,其实和文字、书承对比的还有各种非语言的“音声”,如作为符号可传递信息的鼓声、吟唱和音乐等。若不局限于音声,非语言交流方式还有更多,包括色彩、符号、图画与肖像;身体的各种表现如手势、表情、哭和笑、步态、手语、味觉、嗅觉、清洁;身体技法与技术、身体和道具的关系、劳作的姿势和民具的用法、育儿方式、人力搬运;作为行为传承的礼仪、礼节、教养、餐桌规矩、茶道的仪礼化等等。显然,“口承”一词难以概括“书承”之外的所有传承方式,故又有将“行为传承”单列一类的情形。如木匠的技能或手艺、某种曲艺的技巧等,其中必然有口承无法概括的行为亦即用身体来记忆的传承。此外,作为社区记忆的依据,某种风光或景观、天然或人工纪念物的“场所”、空间感受等传承[8],也很值得关注。有学者认为,从口承到书承是文化传承和人类交流方式的具有连续性的进化甚或革命。口头传统或口头传承被认为主要是无文字社会独特的信息传递和保存方式,同时也是一种不依赖于文字的表述、理解和评论事物的方法。在前文字时代或无文字社会,语言与记忆相结合可以将累计的知识、经验和智慧,以歌谣、谚语、口诀、叙事诗、传说故事等方式口耳相传。但随着文字和印刷物的发明与发达,知识的书承方式不断普及,信息的贮存、交换和传播方式得以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而发生飞跃性质变,从而为人类的内省、反诘、质疑和更加高度的组织化提供了可能性,进而也促使社会对于事物的表述、理解或评价方式也发生改变。从口承到书承的进化,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知识的属性有了变化,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文字的书承会使知识和记忆被整理或体系化,进而也被固定化。比较极端的意见甚至把文字和书承方式看作是文明和野蛮界分的标志,突出强调口承和书承的本质差异[9]。然而,即便承认文字和书承的革命性意义,也很难简单地把口承看作是它绝对的对立面,正如书承方式可表现情感和叙事一样,口承文化中同样也存在概念与逻辑、思辨与理性、抽象化、哲学和科学创造的可能性。虽然口承方式承载或传递的信息量不及文字和书承,但它依然在以“读书”为主的学校教育体系中程度不等地延续了下来。另有一部分学者虽承认口承和书承的传承机制不尽相同,但却更加重视口承和书承的相对性以及它们在大多数文字社会中并置、互动和互补的基本事实。在他们看来,口承和书承不过是被理念化的两种不同传承模式,它们之间没有绝对不可逾越的鸿沟,虽说载体形式或传承形态存在若干差异,但其社会与文化功能却是相近的。与其说它们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传统,不如说它们只是从社会文化或知识的传承机制中抽象出来的两种较易为人们所理解的传承或交流的手段。至少在复杂的中国社会,实际存在的习俗、知识和各种文化的传承过程,难以用口承、书承这样简单的两分法予以完全概括。中国社会文化的复杂性之一,主要体现在既拥有高度发展的汉字文化和以汉字为载体的文明成果的深厚积累,同时又在农村和边区长期存在着大面积的不识字(文盲)或甚少识字,未受过或甚少受过学校教育的民众[10],亦即存在着较少文字侵染的社会阶层。中国不同地域、社区和族群的文化传承尤其具有多样性,其具体传承机制和“语境”千差万别,难以一概而论。即便在广泛使用文字的社会阶层或社区里,书承往往在具体的社会文化实践中也与口头传统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而在没有或甚少使用文字的社会阶层或社区,也往往可能会有文字文化某种程度的渗透(如“敬惜字纸”之类习俗)。私塾、蒙书(《三字经》、《百家姓》之类)和习字等通过文字学习和传承知识的方式,实际上往往又和诸如家教、家训、乡规民约之类非文字传承方式相互伴生。在中国很多场景下,口头文化和文字文化有时难以截然分辨的情形并不鲜见;除口承、书承外,各种非语言和非文字的传承方式也都颇为发达。南方民间道教的各种仪式及相关的各种文字化的“科仪”,特定地域内的女工传承(刺绣、缝纫等)和“书本子”[11]、“女书”,有关风水的各种口头传承(风水传奇)和花样繁多的“风水书”,选日择时的民俗和内容庞杂的“历书”或“通书”,民间的丧葬礼俗(如守孝三年之类)和先秦“三礼”之类典籍文献的内在关联,……所有这些情形都一再说明口承和书承在中国社会与文化里往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知识的实际传承机制要远为复杂得多。在传统的私塾教育和后来的学校教育(包括扫盲夜校)中,一直都有一种让不识字或识字甚少的人默记或背诵(相当于口承)某些读本以达致某种程度理解的方式[12]。而在中国历史上,诸如聊斋、博物志、岁时记、史诗、民间故事、笑话、话本等,口头传统和知识逐渐被文字化的趋势从来没有中断过,它们很早就被记录下来,从口承变成书承;进而又通过口承与书承相结合的方式(如说书等)再传给后世。例如,河北“乐亭大鼓”因其扎根于当地农村厚实的文盲阶层,故在整体上被研究者视为典型的农村口承文化。它在具备口头创作、口头传承和唱词文本的“口头性”特征的同时,又与文字和书承深切相关。乐亭大鼓的唱词文本亦被当作读物出版,它可以说是一种注重文本的口承文化,这意味着在以说唱的口头表演方式存续的口头文本之外,还有书记文本和文字文本。乐亭大鼓的专用语汇“书词”,原指书写记录下的文本,后则延伸将口头文本也叫做书词。这一用语的矛盾含义,亦即称“书”却又不以书面方式存在的情形,也见于山东鲁西南一带的“书本子”。这些例子可不同程度地说明文字文化及其传承方式对口承文化的渗透。一方面,可能是文盲的说唱艺人强闻博记,有令人惊异的长时间演唱能力,甚或直接成为口承文化的传承者和创作者,但另一方面,又确实存在着大量文字本文和依托说唱传统进行文本创作的乡土作家[13]。他们的文本创作具有形式上的书面性,内容却多是经过无数人们口承至今的故事,其实也就是改编。实际上,中国民间文学和民间文艺界一些“文人”的工作,多少也都具有类似属性。研究乐亭大鼓的民族音乐学家井口淳子博士认为,口承文化和文字文化如此复杂交织的关系,是中国口承文化共有的普遍特征。再以云南大理白族的情形为例,其文化传承制度被认为具有综合性[14]。白族地区的木匠技艺和所谓“大本曲”技艺的传承,包括行为、语言、心理、器物、师承、书承等,有多种多样的形式。木匠技能的传承,既有特别的行规习俗(家庭内父传子、兄传弟,拜师学艺的诸多师徒规矩),又有涉及行业神鲁班的信仰体系(奉鲁班为本主的村寨、鲁班庙等)。民间曲艺大本曲的表演性强,专业技能要求较高,故和一般的民间故事等口头传承有所不同,需经过专门的训练和学习,其传承也是既有师徒的行为传承与唱本的口头传承,还有文字(木刻本、手抄本、“汉字白读”)的书承方式。类似的颇成体系的文化传承制度与技艺传承体系,也见于广西一些壮族社会[15],如其社会中宗教职能身份的传承或承袭,往往遵循“传男不传女”之类的原则,采取“度戒”的集中传授方式,并以世袭和神意为依据确立师傅和徒弟的授受关系;师徒间不仅传授法事仪轨知识、歌舞艺术知识,还传承用所谓“土俗字”(亦即古壮字)写就的经书和咒语等。传承者与作为传承母体的社区 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间传承是由生活在各种社区里的人们创造、享有并传承着的,谈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自然无法回避传承者和传承母体的问题。如果作为传承者的人无法传承或不再愿意传承,作为传承母题的社区解体、崩溃或出现结构性变动,文化传承就会出现危机。大凡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措施和具体方式,实际上总是和我们对于传承、传承者和传承母体的理解密切相关。传承者,一定意义上也就是民俗学对“民俗”之“民”(“民众”、“民间”等)的界定。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间传承的不同品类,既有社区居民均为传承者的情形(如衣食住行等生活方式、社区公共节庆、乡规民约、方言、公认的教养和伦理道德观念等),也有主要在某一集团或群体内部传承的情形(如宗族的族谱、排除异性的聚会或仪式、行会规矩、秘密社团的纪律和暗语等),还有仅在少数人中间甚至个人作为传承者的情形(如具有某种手艺或绝活的匠人等)。民俗学对民间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研究,需要特别注意如何才能从适当的传承者那里获得第一手的资料。在这种情形下,传承者可被理解为通过亲身的生活体验而拥有丰富的传承知识的人。由于传承知识在社区内的分布往往并不均匀,故对尽可能多的复数的传承者进行访谈才被认为是较好的方法。对于民间故事之类的口头传承,往往需要既把讲述人视为传承者,也把听众视为传承者,这是因为民间故事和其他口头文学,归根到底是一种集体记忆,它无法完全脱离包括听众在内的被反复讲述的语境[16]。像乐亭大鼓那样典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既有农民身份的说唱艺人,又有作为乡土知识分子的说唱作家,还有从专业到业余的爱好者、观众和组织者,甚至还有所谓“曲艺工作者”[17]。其中,后者不少是基于中国特有的文化行政制度介入相关文艺的组织和演出活动的地方公务员、半官半民或民间的曲艺工作者与研究者等。再以甘肃省康乐县莲花山地区的“花儿会”为例,除了需要把莲花山一带的地域社会理解为花儿的传承母体,也需要把花儿会理解为花儿传承的主要形式,进一步还需要把活跃于花儿会的“串班长”(花儿歌词的现场创作人员)、“唱把式”(歌手)和所谓“掌柜的”(花儿歌手的赞助者与招待者)甚至听众等均视为传承者[18]。乡土社区里有些传承者往往并不识字或很少识字,但也有一些社区精英每每借助书本知识来解释他们的传承,可见传承者与社区的关系颇为复杂。有些知识如有关服饰、饮食的传承,常有女性比男性更多了解的情形;但排除女性的祭祀,往往就只有直接参与或具体从事管理的男性神职人员才懂得较多。民俗学通过大量实地调查已了解到,一个人懂得所有传承的情形实际上非常少,在多数场景下,社区的生活文化传承往往是由很多人分别知道一些局部或传承的碎片。在中国这样地域辽阔、结构复杂和历史悠久的国度,既有大量、广阔和根基深厚的基层社区和民间社会,又有根深蒂固、源远流长的上层士大夫阶级以文字文化为主的积累,很多文化传承不仅在基层和上层间密切互动,进而普及于全民,往往还有与域外文化发生深刻交流的情形。因此,传承者的多样性和传承母体的多样性也都非常突出。如在景德镇的陶瓷文化传统里,既有工匠或艺人之核心技术、技能的传承,也有以血缘及地缘等组织形态所维持的各种历史记忆[19];既有上层士大夫审美取向的持续影响,也有民间社会质朴的艺术传承,作为一组“文化丛”,其传承者的构成非常复杂。尤其在需要某些特定技能的行业或领域,通过拜师仪式确立师徒制度往往是较常见的传承安排。不仅特殊的信仰者群体,一些特定职业也经常会有各自特殊的传承[20],如渔民、猎人、木匠、石匠、草医、风水师、说唱艺人、歌手和祭司等。大多数民间传承都有一定的地方性特点。地域社会或其内部的复数社区,可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间传承得以滋生、扎根和延续的社会土壤、基本条件和传承母体。在笔者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间传承的“保护”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主要是因为市场经济、都市化和人口流动等现代社会的基本动向已导致传统社区逐渐解体,并促使地域社会发生了巨大变迁,从而使以社区和地域社会为依托的文化传承机制难以维系。中青年大量外流求职打工导致社区节祭无法正常进行,人口都市化使传统的生活方式迅速发生变异,现代的声光电娱乐逐步取代传统的娱乐方式,商业化侵入传统文化领域并导致其日益世俗化等等,其中以社区的解体或其结构性变迁带来的问题最为突出。例如,广州地区满族的民间文学由于没有社区支撑,便自然地从在村落、家族等集体场合逐渐转变为仅在个体家庭内部传承,同时也由口耳相传逐渐地转变为“书面的口头文学”[21]。显然,如何维系社区及其文化传承机制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的关键,这也正是笔者主张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尽可能地保护在基层社区的理由[22]。和基层的传统社区不同,在以开放为特点的都市新兴社区里,知识的纵向传承远没有超越社区边际的横向交流来的更为重要和活跃。值得一提的是,在很多民族、地方或具体的基层社区里,一些具有危机意识和使命感的知识精英所致力于从事的文化遗产抢救和传承活动,为我们提出了许多新问题。设立于1995年的丽江东巴文化学校以保护和弘扬纳西族东巴文化为宗旨,通过“办班”培养能够传承东巴文化的中坚人才,还分别编辑出版了纳西族象形文字、祭祀仪式、象形文古籍、传统工艺等多种教材[23]。此外,丽江还有由纳西族知识分子主办的纳西语传承学校。这些都是介于正式和非正式教育之间的文化传承试验,其效果如何有待检验。此类尝试虽存在一些问题,如东巴文化的解释权是在东巴,还是在主持此类学校的研究者?东巴技能和知识的传承不在社区而在学校进行,这对东巴文化究竟意味着什么?通过此类学校得以传承的东巴文化还是先前的东巴文化吗?无论如何,致力于文化传承的社区精英们的精神令人钦佩,是非常可嘉的。多年前,笔者曾对日本爱知县奥三河地区的“花祭”做过一点考察[24]。花祭被日本政府指定为国家级“无形文化财”之后,其分布地域的不少社区(町、村、聚落)分别通过建立“花祭会馆”(社区博物馆)、“花祭保存会”(社区长老及青年志愿者组织等)之类的民间设施或组织,以运营、操持和维系花祭的各项民俗活动,同时还由当地的“观光协会”将其作为旅游资源予以开发,从而使其得以在社区内继续传承的做法或许对我们有一定的参考。 现代媒体与文化传承 曾有民俗学家把“传承”限定于仅指人际之间,认为传承就是活生生的人和人之间的交流与互动,至于电视、广播、电影等则不属于民俗学所谓传承的范畴[25]。但如果我们把文化传承的实际状态和整体机制视为一个连续体,那么,可以说现代社会既有面对面口承的延续,又有文字和各种印刷媒体的主导,更有各种声光电子等现代媒体的介入,在现实社会中,生活文化和知识的传承机制确实是越来越复杂了。从口头传承,经文字、书承和印刷文化,再到声光电子媒体的成熟,有的学者将此理解为人类文化传承与信息交流所经历的三个主要的发展阶段[26]。那些主要在无文字民族或无文字的社会阶层中形成的口碑传说、节庆、祭祀和仪式等口头与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即便在现代信息社会也并不能完全脱离口承方式;同时,面对面的人际沟通亦即“在场”的交流需求与相应的社会文化“语境”对于此类文化形态的传承依然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包括口承、书承和行为传承在内的文化传承,由于符合人性以及有悠久的历史背景和深厚的文明基础而在当代社会里仍部分地得以存续。在复杂的中国社会,尽管已出现不断萎缩的趋势,但依然在基层和边缘大面积地存续着口承文化的社会空间。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选择性的记忆、删除、篡改和疏漏,但书承方式和印刷媒体已使那些早先主要在乡村民间口头流布的传承文化和知识,逐渐地改变为以书籍为主要的物质载体得以记录,进而构成可超越时空被阅读和共享的文化财富,并且,还使口头传统有可能在一些新的条件下得以再现或重构。文字和印刷媒体的书承,还有现代社会的教育体系等,不仅促成了类似图书馆之类知识存储的仓库,还造就了一批批以“教书”为职业、以“读书”为荣耀的人们,加深和增强了知识的不均衡分布,从而他们对于知识和文化的传承也就肩负着越来越大的责任和影响力。同时,伴随着国语和国民教育的普及,进一步又形成由文字、印刷物和现代媒体支撑着的民族国家对文化传承的干预,所有这些均极大改变和丰富了文化传承的形态与方式。20世纪后半叶以来,现代大众媒体铺天盖地般地迅速占领并越来越彻底地重塑了几乎所有人的视觉和听觉感受,特别是照片、录音、录像、电影、广播、电视、电脑、手机、互联网等以翻新的高科技数字化通讯技术为依托的新兴的声光音像电子媒体,已经和正在越来越明显地以大量信息的即时处理和传输改变着世界规模的整个人类社会,自然它们也为文化和知识的传承提供了全新的载体、机制和可能性。它们不仅使远距离、跨时空的音声、映像、各种文字符号和信息的大量(甚或过剩)与永久存储及迅速传递成为可能,还在相当程度上不断消解着口头传统、文字阅读及书承的权威性(正如“读图时代”这一用语体现的那样)。显然,口承、书承的意义日益被相对化,其在文化和知识传承的信息总量中所占比重也急剧降低。可以说,以间接、不在场、跨时空和针对不特定多数等为特征的声光音像电子媒体,一方面使人们获得知识的途径和对事物的学习及评价方法再次发生极大转换[27],另一方面,却也进一步导致口承传统的历史断裂及其文化享有者深刻的认同危机。虚拟甚或现实的超越民族国家的“地球村”,在网络时代逐渐成为可能。同时,民族国家内部基层传统社区的边际则日益趋于暧昧甚或走向瓦解,新的社群层出不穷,文化的代际传承因为知识和信息迅猛增长和获知方式的变迁呈现出混乱的局面。在被各种信息淹没及知识被迅速电子化和数字化的当代,人们通过现代媒体获得知识与信息的途径已逐渐成为一种常态,这直接导致传统知识权威的重要性下降,促使新知识权威不断产生。同时,日益被边缘化的基层传统社区(村落、乡镇)的知识和文化传承发生断裂,也促使各种以此类社区或地域社会为依托的多少具有传统属性的生活方式、交际方式、娱乐方式及各种民间艺术品类因濒于传承危机而成为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世纪70-80年代收音机与电视机的迅速普及和大约同一时期乐亭大鼓艺人与听众的迅速减少[28],或许堪称这个巨变过程的一个典型缩影。正如汉字已被电脑技术信息化所意味的那样,文字和书承方式只是被包涵而并非被彻底摧毁或取代。同时,信息社会里也在不断产生着大量新的很难简单地用口承、书承等定义分类的文化,如口头创作的校园故事、政治笑话、乡间野史、当代民谣等,它们进而借助电子网络广为流传。不仅知识的生产,就连文化的表述形式和工具,也都有很多新的变化与发展。电子媒体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技术条件,使文化传承及所谓无形文化遗产的存储性“保护”获得了有力的手段,如音像的数字化处理等,这也为口承与书承在新的条件下拓展了新的存续或再生空间。但严格来说,把口承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字化、音像化、电子化和数字化,固然也是一种“保护”,却未必能从根本的传承机制上化解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危机。通过电视屏幕和因特网检索,现代社会的青年有可能了解到丰富的有关民具、民俗和各种民间传统节庆的知识,甚至海外其他民族传统文化的信息,但他们大都缺乏有关民具、民俗和传统节庆的生活体验和身体记忆,或只能停留在模拟体验式或观光式的浏览层面,这是因为他们远离口头传承和行为传承所需扎根的具体社区,缺乏社区生活经验。总之,现代声光音像的电子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究竟意味着什么,这尚是一个有待继续观察和研究的课题。 人类的文化自觉与国家的文化遗产行政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文化多样性”原则为前提推行世界文化遗产和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登录和有关行动计划,体现了对各国、各民族文化之普世性价值和文化之全人类共享属性的承认和追求,一定程度上这可说是人类的一种“文化自觉”或是全球化趋势的文化侧面。人类的这种文化自觉意味着各国、各民族的文化无论大小、形态和种类有多少差异,都是对人类生存经验的贡献,均应彼此平等、各有尊严和能够为全人类共同欣赏,也应得到其他所有国家和民族的尊重[29]。显然,此种“文化观”有助于避免强势地域、强势民族或国家的文化在其全球规模的扩展中对其他弱势文化可能产生的冲击、吞没或同质化,有助于避免因为强势文化扩张可能导致的对全人类文化普遍性的某些误判,也有助于维持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常态和依托文化多样性的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然而,民族国家在参与此类活动时其国内的文化行政,通常却以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为基本诉求,旨在弘扬本族或本国的文化自豪感,借以增强认同与凝聚力,并宣称本民族对人类的贡献。众所周知,促使民众生活方式和基层社区各种传统日益成为无形文化遗产的,除了全球化的市场经济、现代电子传媒等因素之外,还有一个重大因素就是民族国家的文化行政。民族国家的文化建设,通常不外乎依托民族历史,以民众生活方式和各种传统的文化形态为资源来建构民族或国民的认同。文化遗产被认为是从文化角度标识民族个性及其历史记忆的最好材料。这在相当程度上同时也正是所谓“被发明的传统”[30]。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被界定的范畴,几乎都能被作为民族或国家认同的依据,因此,当它们濒临危机或当社会面临身份与认同丧失之类的问题时,也就更易被作为民族精神的寄托和民族文化的宝藏予以珍视,从而导致一系列相关的文化运动或行政作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和实践关注的固然是“人类”文化,是站在全人类和世界立场上而言的,但登录的世界遗产往往又被解释为国家形象和民族文化史的成就,甚至是一个民族的文化“身份”,或是区别于其他文化国度的价值所在。可见,一方面是普世性的文化观,另一方面则是各民族国家的文化独特性。事实上,国际社会有关文化问题的各种分歧长期以来始终存在,除一般意义上的申报竞争,通常是发展中国家对联合国此类项目的参与更为积极,因为他们面临西方文化的大举侵蚀而有更强的文化危机感。同时,一些涉及跨国文化事象或涉及所谓文化“主权”(包括“发明权”)的问题也很引人注目。如2004年有关韩国江陵端午祭拟申报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息在中国国内引发了密集讨论,既促进了国民对传统文化的重新评价和保护意识,但也出现了“保卫端午节”之类的口号与动向。受韩国端午祭申遗传闻刺激,湖南汨罗把停办6年之久的国际龙舟赛又重新开办起来;2005年端午节前后有关中韩两国联合申报端午祭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构想及汨罗当地人对此构想的反对,的确可看作是此类分歧的一个典型。无独有偶,在2004年6-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中国将位于吉林省集安市的“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申请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也引起了韩、朝两国的批评。从上述情形可知,在毗邻接壤和彼此具有悠久文化交流史的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往往容易经由民族主义的刺激产生类似的问题。在这里,民族主义的和人类遗产的文化观之间的差异清晰可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涉及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问题上,往往也存在尖锐对立。2004年11月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召开的“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俗的政府间委员会”第7次会议上,以玻利维亚为代表的中南美洲和非洲各国主张,针对传统文化被非法利用的状况应制定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性保护框架;以荷兰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则认为,由于传统文化保护的内容和方法在各个不同地域社会互有区别,故不可能用严格的规则去规范。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倾向于认为,可根据对作者的权利等在一定期间予以保护的现行著作权法和已有法律体系,由各国分别对应。2005年6月第8次会议,仍未能就保护传统文化的条约制定和法律义务等达成任何共识。然而,现实中有关的案例却有增无减,如新西兰毛利族人士对本族形象被不当地用于电脑格斗游戏软件(The Mark of Kri)深感愤怒,认为毛利族的文身原本各有意义,现在却被无知地模仿和利用,实在是对毛利族祖先的侮辱。推出这套游戏软件的索尼公司总部广告部负责人的态度是无意冒犯,对给毛利族人士带来的不快也表示歉意,但同时认为即便汲取了包括毛利文化在内的要素,可并未超出“表现自由”的范围。此外,据WIPO的有关调查,不少在国外生产的传统乐器或文化制品,却往往被当作是在“当地”生产的予以出售,这显然有损于创造此种传统文化的地域和民族的尊严。类似情形包括中国在内,在很多国家的旅游观光胜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总之,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立场是保护传统文化创造者或持有者的“人格权”,要求尊重其“知识产权”,不得任意复制、出售或做商业利用;与此相对,很多发达国家则认为,传统文化不少可视为“共享财产”,而著作权制度的目的旨在促进新的创作,故保护传统文化是该制度无法胜任的。上述分歧的背景是在知识产权领域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也有深刻的南北差距,有关知识产权的现行国际条约主要是使信息产业发达的国家受惠,故招致了发展中国家的不满。这里应该指出,类似的与文化的“发明权”、“所有权”、“解释权”及“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问题,也会在中国这样的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文化遗产行政中不断出现。近年来,显然已有一些苗头。出于地方利益、族群利益甚或个人利益的考虑,不遗余力地申报世界遗产,已使一些地方和民族之间初现竞争态势。在以申报、评定和登录体制为主的行政运作中,那些跨民族存在的地域性文化遗产事象是否可被某民族单独地拥有申报权?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会伤害情感,影响民族关系。这方面,最近已有中蒙两国政府就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达成的协议,应可资借镜。还有某行政区是否可申报同时也分布在其他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如引发民族主义或地方主义的倾向与纠纷,则适得其反。由于我国各级行政区划和各种无形文化遗产事象的区域分布未必重合,应该说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此外,个人(即便是“民间艺人”或什么行当的“能手”、“大师”)是否可以把类似剪纸、刺绣、皮影、木雕或某些仪式“绝活”、某种过节方式等申报为自己的“著作权”?某些民俗文化的研究者是否有资格通过对某些文化遗产事项的申报获得特殊及垄断性的“解释权”?国家对重点传承者的认定与扶助,通常被认为是一项有效的保护无形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如在韩国,掌握某种传统歌舞、服饰、工艺等方面技艺的人,一旦被政府和学者们确认具有某方面传统的代表性,便可每月从政府获得一笔补助,从而使其自尊、自重和保证不把这一传统变成商业演出以持续保持原有风格,并致力于培养传承的接班人[31]。即便如此,被认定为“人间国宝”或“工艺大师”的传承者与其“知识产权”间的关系仍有深究的余地。与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化”保护(文字化与音像化的档案、电脑数据库、博物馆等)往往可能使之成为丧失生命活力的标本这一困扰相并列,另一困扰便是无形文化遗产的“人格化”。这里特别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在保障“申报人”或遗产拥有者权利的同时,也严格规范其应承担的传承与保护义务。2005年端午节之际,浙江省嘉兴市举办了“首届中国粽子文化节”并发布了粽子行业的“国家标准”,据说它是由浙江某食品企业集团起草,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一个商业公司对全民族的无形文化遗产如此利用果真没有任何问题吗?有关端午节的商业化动向招致的批评之一,就有不应让历史悠久、内涵丰富和颇多地域类型的端午节简化为“粽子节”。与此类似,围绕其他民俗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开发或民俗应用的动态,眼下在中国各地均很活跃。其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把世界遗产或各种非物质文化作为“摇钱树”予以过度利用已带来诸多问题,甚至有损于文化遗产原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中国政府对世界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及相关的文化遗产行政,突出反映了国家通过参加国际公约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而实现的对于本土传统文化态度的巨大转变,与之伴随的将是社会文化体制的一场深刻变革。和以前以物质形态为主的世界遗产较多反映古代王朝文化的情形有所不同,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和实践意味着必须对那些涉及普通人民的日常生活及其民俗文化给予更多关注。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以往那种意识形态背景的文化观的突破[32]。基于新的文化观展开的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社会实践,不仅将构成我们国家和民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还将增进公民个人的文化权利与选择机会,并使人民享有基于文化遗产进一步发挥创造力的能动性。长期以来,国家以各种途径对文化“再定义”,如什么是“不文明”或“迷信”的,什么是“健康”或“积极向上”的等等,事实上构成了对民间文化传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传承机制的强力介入。正如鲁西南地区以“书本子”为代表的传统女工文化的整体衰落,实际上与20世纪50-60年代的扫盲运动、书本下乡及持续展开的各种社会政治运动密切相关一样,旨在追求“现代化”和以建设“文明”的国民文化为宗旨的现代民族国家的政府,往往通过普及法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推广普通话等政策或运动直接导致了许多传统形态的民俗文化走向没落。现在至少一部分曾被认定为革除对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却需要大力抢救和保护,这自然也会促成对相关文化政策作出必要的反省[33]。本意是“抢救”、“保护”和“开发”,但若以“运动”方式推进工作,则难免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次扭曲或破坏。笔者认为,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行政,既要求迅速建立行之有效的申报、认定和登录(批准)体制,更应该致力于逐步形成一个全面、系统、以社区参与(包括各种志愿者团体、非政府组织、公民个人、学术界等)为基础的社会文化机制,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代传承。相比之下,后者更难,也更为重要。 [1]本文根据笔者2005年5月19日在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论坛”的发言提纲改写,原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九辑,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未排除文化的物质侧面。事实上,把文化区分为“非物质”或“物质”的认识,因界定暧昧而有很多可质疑之处(参考吉田宪司“有形•无形文化遗产和博物馆”(日文),国立民族学博物馆《民博通信》2005年108号)。但若从“资料”属性分析,则“物质文化”的概念或可成立。物质文化也很宽泛,部分学者甚至把影像(绘画、照片、雕塑)、景观等也纳入其中,认为它们也是撰写历史和研究文化的重要资料来源。[3]色音“应用人类学视野中的文化遗产保护”,周大鸣、何国强主编《文化人类学理论新视野》,国际炎黄文化出版社,2004年2月。[4]钟敬文主编《民俗学概论》第13-16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5]社团法人民俗学研究所编《民俗学辞典》(日文),第577-578页,东京堂出版,1951年。[6]古家信平“口承和书承”(日文),佐野贤治等编《现代民俗学入门》第8-13页,吉川弘文馆,1996年。[7][美]卡罗林•布莱特尔“资料堆中的田野工作——历史人类学的方法与资料来源”(徐鲁亚译),《广西民族研究》2001年第3期。[8]川田顺造“来自人类学立场的问题提起”(日文),神奈川大学《非文字资料研究》第2号,2003年12月。[9]参阅巴莫曲布嫫“口头传统·书写文化·电子传媒体——兼谈文化多样性讨论中的民俗学视界”,《民俗学刊》第五辑,澳门出版社,2003年11月。[10]井口淳子著、林琦译《中国北方农村的口传文化——说唱的书、文本、表演》“前言”,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11]流传于山东省鲁西南地区的一种女工用品,主要用来夹存鞋样和各种绣花的“花样子”。通常是用不足尺长的小型木版画装订成厚薄不一的本子,再用一整块家织蓝染布包书皮一般制成封面与封底,外形如线装书,故称“书本子”。参阅潘鲁生、赵屹“谁家的书本子”,《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6期。[12]乔健“我的人类学研究的经历和体会”,周星、王铭铭主编《社会文化人类学讲演集(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13]井口淳子著、林琦译《中国北方农村的口传文化——说唱的书、文本、表演》第78-89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14]赵世林“白族的技艺文化传承”,《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15]杨树喆“试论壮族师公的传承与师公技艺的传习”,《中国民俗学年刊(2000-2001年合刊)》,学苑出版社,2002年。[16]孟慧英“语境中的民俗”,《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6期(总第140期)。[17]井口淳子著、林琦译《中国北方农村的口传文化——说唱的书、文本、表演》第8-9页,41-47页,78-89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18]徐素娟“‘花儿’和‘花儿会’的现状及其观光开发”(日文),《旅行文化研究所研究报告》第11号,2002年12月。汪鸿明、丁作枢编著《莲花山与莲花山花儿》第497-543页,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19]方李莉“血脉的传承:景德镇新兴民窑业田野考察笔记”,《面向21世纪的民族民间文化》,《民族艺术》1999年增刊。[20]J・H・布鲁范德著、李扬译《美国民俗学》第20-27页,汕头大学出版社,1993年。[21]关溪莹“广州世居满族的民间口承文学探析”,《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6期(总140期)[22]周星“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保护与基层社区”,《民族艺术》2004年第2期。[23]李锡主编《纳西象形文字(丽江东巴文化学校教材•第一册)》,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纳西象形文古籍(丽江东巴文化学校教材•第三册)》,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5月;《纳西族传统祭祀仪式(丽江东巴文化学校教材•第二册)》,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24]周星“日本爱知东荣町地方的花祭民俗”,《民俗研究》1998年第2期。[25]平山和彦“民俗学的构想”(日文),鸟越皓之编《写给学习民俗学的人》,世界思想社,2003年5月。[26]邓启耀“信息时代的口述叙录——口传文化与口述史研究概况”,《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6期(总137期)。[27]巴莫曲布嫫“口头传统·书写文化·电子传媒体——兼谈文化多样性讨论中的民俗学视界”,《民俗学刊》第五辑,澳门出版社,2003年11月。[28]井口淳子著、林琦译《中国北方农村的口传文化——说唱的书、文本、表演》第26-27页,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29]关世杰等译《世界文化报告(1998)——文化、创新与市场》“绪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30]E•霍布斯鲍姆、T•兰格著,顾杭、庞冠群译《传统的发明》第1-17页,译林出版社,2003年。[31]金光亿“民族文化的生产与消费”,赵嘉文、马戎主编《民族发展与社会变迁》,民族出版社,2001年7月。[32]执政党如何处理“无神论”特征的意识形态和民族民俗文化保护或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间的关系,是一个需要深思的问题。例如,“迷信”和“俗信”的关系,所谓“正式宗教”与“民俗宗教”的关系等。最近,连宋访问大陆时的“祭祖”行为,也从另一侧面再次凸现了这个问题。[33]例如,中国公民大约仅有50%左右会说普通话,为增进国家认同和建设国民文化,持续普及普通话应是一项基本国策。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包含的“语言”,又把“方言”的文化价值及保护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显然,国语普及政策与方言文化保护的关系,也将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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