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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凯:论中国的罢工权立法
    经济 法律 2010/06/27 | 阅读: 3441
    [提示: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在这一次修改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1982年的修宪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利,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年代开始,但这场经济建设是在劳动者缺乏基本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状况一开始对于纠正极左影响有作用,但在20多年后的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劳动者权利缺失的状况已无法继续维持。工人们的罢工权已提上议事日程。]罢工权,是劳动基本权的基本构成。劳动者能否享有罢工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基本权是否完整。关于中国的罢工权问题,由于涉及到中国的人权状况评价,又与工人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直接相关,因此历来是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加之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献与资料也难以搜求,所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罢工权的系统研究极为少见。但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由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尖锐和激化,包括罢工在内的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愈来愈普遍,而中国的罢工立法又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使得罢工与罢工处理,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中。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劳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通过法制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罢工权的立法,则是劳动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罢工权的确立和实施,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罢工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自然延伸。罢工权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这一权利对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加快中国的罢工权立法的步伐,也是中国建设法制经济的急迫需要。本文对于中国罢工权立法的历史发展、罢工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当前中国集体争议行为及罢工的状况和特点、以及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思考等问题,作一分析和论述。一、中国××党对罢工的政策和中国宪法关于罢工权的规定研究中国的罢工权问题,应从社会主义国家罢工的存在和中国××党(以下简称"党")对罢工的政策入手。罢工,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发生罢工。新中国建立后,罢工的现象一直存在。其中工潮比较集中的有三次,一次是在建国初的1952年,另一次是在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的1956一1957年,再一次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80年代末到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罢工?这应该从罢工的社会性质来解释。谈到罢工,人们总是将它与政治联系起来。当然,引发罢工有政治因素,有些罢工也有政治目的。但是,就罢工的实质来讲,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手段,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罢工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是劳动者自助自卫的最后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罢工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争议和纠纷。在这种争议或纠纷不能完全通过其它正常的渠道来解决,或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还不规范时,劳动者群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诉诸于这种工人斗争最终的和最高的手段。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罢工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有过专门论述。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维护工人的利益,"主要不是靠罢工(但决不是一概不采用这种手段),而是用向工人阶级国家机关申诉的方法去维护"。[1]列宁的意思很清楚,罢工不是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手段,但在用其它方法无效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这里是指苏维埃的国营企业,而对于私营企业,列宁则认为,这类企业的工会为调节劳资关系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应当着手设立调解委员会,筹集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等等"。[2]列宁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在私营企业中,必须用市场经济的一般的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和手段,首先对于劳资矛盾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同时,劳动者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斗争手段罢工,为此,在平时工会即应该着手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的筹集。列宁的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处理罢工问题和罢工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对于我国出现的罢工,也有过明确的意见。1956年,我国在基本完成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由于经济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尖锐,个别甚至激化,在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一些工人罢工的事件。但当时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人民群众有游×示威的权利,并未规定工人有罢工的权利。毛泽×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3]毛泽×的这一认识,是在党的"八大"闭幕不久时提出的。这是中国××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在列宁思想的原则上,对于我国的罢工现象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形成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认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宪法的修改一拖就是二十年,毛泽×关于修宪时加上"罢工自由"的主张,直到1975年才得以实现。尽管在五十年代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毛泽×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党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罢工问题,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和政策。这一理论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地表现在××中央1957年发出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这是一篇充满了社会主义民×与法制精神的政策性文件。在这篇文件中,具体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罢工发生的原因、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以及党对于罢工问题的态度和解决罢工的方针。其主要内容为:[4]关于罢工发生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存在着人民群众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当领导者脱离群众,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解决或不正确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时,矛盾就会扩大,就会出现此类事件。这当中虽然存在着群众过于注重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等原因,但"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对于当时工人的罢工请愿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后,向中央送交的报告也指出:"罢工请愿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工人和行政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而发展起来的。"[5]关于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扩大民×。再是要加强对于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关于党对罢工的基本态度。党的基本态度是:不提倡,而且力求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权利,因而无法通过'团结 批评 团结'的正常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类非常方式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关于处理罢工事件的方针。在发生这类事件的时候,党的方针是:"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于群众的罢工罢课事件,不要强迫中止,但要劝告群众不要采取违法行动,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对于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接受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对目前做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抵制。不要因为群众闹事就不承认他们的合理要求,使闹事的原因持续存在。也不要因为群众压力就接受不应该接受和不可实现的要求。在事件平息之后,要一面加强民×生活,一面提高群众觉悟。历史证明,中国××党在处理当时的罢工问题时,能以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分析问题和制定政策,总体而言当时关于罢工问题的处理方针是成功的。运用这一方针处理罢工问题时,一般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不仅有利于官僚主义的克服和群众觉悟的提高,而且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密切了与广大工人群众的联系。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在处理工人罢工问题的方针上是始终如一的,并没有出现象反"右"时对于知识分子的"引蛇出洞"和"秋后算账"。这表明了当时的中国××党对于工人群众的信任,以及党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信心。这份文件,是建国以来党关于罢工问题的惟一的文件。尽管已经过去了45年的光阴,但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对于目前认识和处理中国的罢工问题以及罢工立法,仍然具有原则和方针的意义。中国宪法关于罢工的规定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对此,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6]19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7]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罢工权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8]笔者认为,简单地将宪法写上罢工自由认定为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妥当的。这种论述割断了历史,只是就事论事。尽管1975年是"左"的年代,但中国××党关于罢工立法是有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的。罢工对于反对官僚主义的作用,已经在××1957年处理罢工事件中显示出来。而能将这一点写入宪法,也显示了立法者的政治胸怀和气度。罢工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范畴,但罢工权作为一种公民自由权,还属于社会政治权利的范畴。为此,罢工权的立法,还必须以社会民×政治的发展为基础。因此,宪法中两次写入了罢工权,也为今后我国的罢工权立法提供了政治基础。尽管我国两次在《宪法》中写入罢工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所言,这种立法的意义,更在于一种"宣言的作用",[9]因为这种立法既没有规定罢工的主体和范围,又没有《罢工实施法》可以具体操作,所以,并没有体现出规定罢工权是为了赋予劳工大众在自身权益受到雇主或其它用工者极度侵害时以自卫斗争武器的立法宗旨。计划经济时期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的的罢工立法,其意义也只能停留在政治上,而不可能具体实施到社会生活中,因为在国营企业的利益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利益受损群体,劳资关系的矛盾也不会激化。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情况,一般是在社会体制或经济体制的变动时期。对于这一点,在研究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史时,也必须注意到。由于1982年《宪法》取消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在我国罢工属于非法,而且,在这一看法在海外广为流行。这种认识是不确切也是不正确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所未禁止者都是可为的。[10]如1954年《宪法》也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当时××中央对于罢工的态度是:"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11]所以,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没有罢工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劳资关系冲突加剧,各种所有制企业里都发生过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怠工、罢工、集体上访事件。对此,政府总的处理原则是慎重地加以调解处理,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或司法介入。[12]虽然在中国罢工不属违法,但是中国法律是不提倡罢工和不保护罢工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现行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都明确没有将罢工作为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不仅表现为国家不鼓励罢工,而且还表现为国家是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制止或避免发生罢工。既然罢工不属于职工和工会的法定权利,那么,罢工的行为就不被法律所保护或保障,国家也不承担保障职工或工会罢工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二、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研究罢工权立法,需要对于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作一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由于中国的劳动立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所以我们也将罢工权定位于市场经济的劳动法上的权利。 [13]劳动法上的罢工权,一般是指以维持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罢工权的法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的自然延伸。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含义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问题上,有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即劳动者可以选择工作,也可以选择不工作。罢工行为,即是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但是,劳动者的这种停止工作的行为,不得随意而为,而必须具备基本的要件:其一,罢工权的实施,必须是在雇主已经侵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或劳动者的利益将要被侵害,并且已经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的途径解决的;其二,罢工必须要经过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并进行一致的集体行动。 [14]罢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的抗争手段之一。作为工人阶级集体反抗资产阶级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斗争手段,罢工是随着工会的出现而出现的。工人的这一斗争,在其最初阶段遭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严格禁止。1799年英国的《结社禁止法》、1792年法国的《霞不列法》等,都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和罢工均为非法,违者将被处于刑罚。但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的兴起,工人在斗争中逐步争得了罢工权。最早承认工会罢工权的是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此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承认工会具有罢工权。[15]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罢工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罢工权在大多数国家是作为宪法权利规定的。[16]有些国家除宪法规定了罢工权外,还在劳动法中加以罢工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虽然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予以规定。[17]不管是在宪法中还是在劳动法中,关于罢工的权利性规定,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权利被法律所承认。罢工权在市场经济国家被普遍认可,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罢工权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罢工权立法也是国际公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18]这是规定罢工权最早的国际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19]最近通过的《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也明确规定:"工人和雇主,或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按照欧盟法律、国家法规和惯例,有在适当级别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情况下,有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的权利。"[20]但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的近370项公约、建议书和宣言中,却关于罢工权规定的具体条款。有人据此认为国际劳工组织不主张罢工权。这种认识并不确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权与集体谈判权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谈判是罢工的直接目的,罢工则是保证集体谈判的主要手段。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也难以实施。可以认为,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可权利的规定,已经隐含着罢工的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实务处理中,罢工权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的。在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审议的指控中,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属于最常见的案件之列。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动属于第87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工人组织的权利。[21]就其一般的法律性质而言,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的内容之一,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具有公权性质的劳动者的自由权。罢工权在民×国家是一项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构成,所以罢工权又称之为罢工自由权。罢工作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意义主要在于劳动者的罢工行为不由国家或其它公共团体滥为禁止或限制。有的论者认为,罢工权在劳动者和国家的纵的关系中,为一权利行为,但在劳动者与雇主的横的关系中,则非权利行为而属实施行为。[22]笔者则以为,由于罢工行为的实施已将雇主作为具体的对象,雇主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得影响这一权利实施的不作为义务,因而已经形成了一种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23]这是因为,罢工权作为劳动者权利,就其特定的法律性质而言,更属于兼具公权与私权的特点于一身的社会权的范畴。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更是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劳动者的生存权。罢工权的发生和实施,都是与雇主的相应权利共生共存的。与劳动者的罢工权相对应的是雇主的闭厂权。罢工权与闭厂权又统称为集体行动权或工业行动权。这一权利是指劳资双方为在劳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等集体对抗行为的权利。[24]依据劳资对等的原则,集体争议权并非劳动者专有,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是指劳资双方共有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于劳动者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所以在现实中更多是指劳方的集体行动,而工人的集体争议行为包括罢工、请愿、集会、示威等形式,但狭义上的工人的集体行动权又专指罢工权。[25]在实际当中,罢工权与闭厂权都是在是在劳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确认罢工权即确认罢工的合法性。合法罢工或罢工的合法性,一般由以下具体要件构成: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这是因为,罢工权是团结权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集体谈判权的手段。[26]罢工权是以劳动者的组织权为基础形成的,罢工权的合法行使,必须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具体实施。罢工权的主体,与谈判权一样,是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享有的。劳动者是权利的意志主体,工会是权利的形式主体。在这一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与工会的结合程度比起谈判权要密切的多,因为谈判可以由工会单独进行而不需要劳动者直接参加,但在罢工中,劳动者是罢工的主体,工会只是罢工的组织者。劳动者与工会是为一个整体,没有谁这一权利都无法实施。在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作"野猫罢工"。[27]"野猫罢工"是一种侵害团结权和滥用争议权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它劳动者的权利,因而不符合合法罢工的要件,不受法律保护。[28]这种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说该类罢工不具备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的资格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许多国家的罢工立法都明确规定,合法罢工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上可规定之事项为其目的。罢工的基本作用,是以其作为压力手段来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从而达到劳动关系之和谐。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有和平义务。因而,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之事项发动罢工则为非法。罢工应当以集体合同未规定或未履行之事项,作为其目的方为合法。在集体谈判中若发生争议,经交涉、调解,如能达成一致,可缔结新的集体合同,若调解不成,即可通过罢工来达此目的。而政治罢工并非以集体合同为目的,而系对国家机关为一定之诉求,所以,大部分国家视其为非法。[29]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为此,各国罢工立法对于罢工可能影响到社会利益时,便有诸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职业的限制。主要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职员以及其它公职人员,不得举行或参与罢工,并不得举行和参与怠工、静坐等一切集体争议行为。违者将受到免职或解雇的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学术界对于这一限制的合理性尚有争论。[30](2)行业的限制。对于行业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公用事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等行业的罢工进行限制,其中包括运输、邮电、煤气、公共交通、医疗、军事工业等。有些限制是对于某些行业的关键部门,如矿山罢工,其发电和通风部门不得参与,以保证矿井和没有参加罢工的人员安全。(3)罢工类型的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政治性罢工。但对因职业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是否合法,各国规定不一,学理上也有争论。有的论者认为,只要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的目的是为争取同一劳动条件即为合法;也有的认为,这些罢工因为不是由于直接关涉本部门的集体合同,所以不具备合法性。[31]合法罢工享有特定的法律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合法罢工的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方面。民事免责涉及到罢工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在罢工期间,劳动者与雇主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由此必然会给雇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罢工权立法之前,劳动者对于罢工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罢工作为合法行为以后,劳动者得以罢工权这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利,来对抗雇主,故私法上不负责任,即劳动者可利用罢工权为依据而不履行具有私法性质的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如日本法律即明确规定:"因同盟罢工或其它对抗性行为而造成损失时,凡正当者,雇主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工会或者工会会员赔偿。"[32]罢工权所以具有这种民事免责效力,原因有二:其一,与基本劳动权的其它权利如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一样,罢工权的诉求对象并不是只限定为国家,而具有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即在劳资私人间也有法律保障效力法律承认工会及其会员在私法领域行使权利,并保护私法上规定的关于侵害行为的权利。[33]其二,由于罢工权自身的特点,即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限制资本权利,以实现劳资间权利对等并形成真正平等的契约关系,工人的罢工和国家社会立法的努力方向一致,故予以保护。[34]在劳动者享有罢工民事免责的同时,参加罢工的劳动者对于雇主的工资请求权也不再发生。但部分不参加罢工的劳动者,由于其它人罢工而不能正常工作,能否继续享有工资请求权,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可以保留这一权利,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由于其没有从事工作所以也就失去了工资请求权。[35]所谓刑事免责,是指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要是合法行使这一权利便不承担任何刑事上之责任。但在罢工立法之前,工人罢工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英国1799年颁布的"结社禁止法",即是以禁止工人组织社团和罢工为目的,违反这一规定,要处以徒刑。罢工权的刑事免责,主要是对于国家而言,即合法罢工,国家不得以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或骚扰、胁迫等名义提起公诉。但非法罢工不再此列。三、中国的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状况和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建国后第三次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高发期。与建国初和五十年代的罢工潮不同的是,这次高发期连绵延续了十多年,并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中国的罢工立法,需要分析目前集体争议和罢工的状况特点准确把握。对于劳动者集的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集体行动,以前曾被说成是"闹事"。后来,"闹事"这个明显具有贬抑和鄙弃色彩的说法不再被使用,而一般将其统称为"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仅仅是一种现象的描述,实际上,这些事件一般都是劳动者为争取自己的经济权益而采取的集体抗争行为,在法律的规范意义上,应称为"集体争议行为"或"产业行为"更为妥当。劳动者的集体争议行为,指包括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在内的产业行动。罢工只是这些集体争议行为中的一种。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在全国的范围内罢工的官方统计指标和统计数字,罢工一般包括在集体争议的统计数字中。所以,关于罢工的研究,只能是依据有关调研人员或工会所提供的地区数字以及个案进行分析。我国近年发生的包括罢工在内的集体争议行为有以下的特点:其一,从发生频率和参与人数来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从1995年到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每年26.9%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案件已进入多发期,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复杂。[36]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为疑难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而据劳动部专家的分析统计,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五年中参加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人、28.86万人、26.84万人、31.03万人、49.56万人。五年中增加一倍,是所统计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增长率最高的。[37]在这些罢工当中,单件事件延续最长的时间为40天,单件事件参与人数最多的为3900人。[38]而且,还出现了同盟罢工的倾向,如1994年珠海某公司1700人罢工后,邻近的有关企业也蜂起响应,罢工人数迅速增加到4500多人。[39]根据工会统计年鉴的数据,到1999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为9043件,只占7.5%.但在473957人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中,集体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为319241人,占67.3%.这一数据表明,介入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了集体争议。其二,在参与集体争议的319241人的劳动者中,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有99894人,占31.35%;其余基本为非公×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为219347人,占68.7%.这一数据表明,参与集体争议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是非公×制企业的劳动者。[40]其二,从集体争议行为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与劳动者的基本的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集体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自己的经济权利。这种争议行为虽属集体行动,但并没有以争取新的利益为目标,在性质上仍是一种以劳动权利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争议,而非利益争议。[41]如1996年第二季度,全国因拖欠工资引起的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有53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而第三季度因同类原因的事件上升为59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42]1999年,欠薪成为引发集体争议的第一位原因。而到了2002年,欠薪更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43]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的亏损、破产及其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大批的工人得不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其它生活保障,引发了工人的大规模的集体抗议。[44]在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由于雇主故意用各种方法,包括压低工资水平、拖欠发放甚至欠薪逃匿来克扣工人工资。另外,私营或外资企业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解雇劳动者、强行收取"风险抵押金",对于职工进行殴打、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是引起劳动者集体抗争的主要原因。这种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没有关系,而只是个别劳动权益的维护。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满足劳动者的一些具体要求,而非要求劳动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所以,尽管集体争议行为不断发生,但由于没有从机制上解决问题,虽然劳动者的境况在短期内会稍许改善,但造成劳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并没有改变,过一段时间,情况会依旧故我。另外,广大的劳动者群众参与集体行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争取和保障自己基本的劳动权利。在这些行动中,工人们还特别注意了避免集体行动的政治色彩,如四川某地工人在请愿中打出了"不要民×要工作"、"我们不是动乱"的标语,[45]严辞固然有些极端,但表明自己的行动不具政治背景的用心也算用心良苦。应该说,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而是一种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的经济行为。正如在今年第九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所指出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46]其三,从集体争议行为的组织来看,自发性是其重要的特点。所谓"自发",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的含义是,集体行动的发起,并不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发动的,而是因为当事人共同的利益关系,使他们聚集起来并采取共同的行动。由于造成集体争议行为的原因大都积累已久,不满和压抑的情绪在一些事件的刺激下,很快就汇成了一种需要表达和发泄的抗争行为。如深圳某台湾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和保安人员经常殴打体罚工人并克扣工资,结果引发了3000多名工人参与的大罢工,工人并在厂内砸玻璃、烧垃圾、呐喊示威,以示抗议。[47]另一方面的含义,是集体争议行动的进行中没有预先的组织来把握和引导。但这并不是说事件没有工人领袖或核心人物,而且,一些较大规模的集体争议行为中,都有一批能仗义勇为、有组织才能、有号召力的领袖人物作为中坚。否则,不可想象参与几千人,坚持数十天的集体行动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如大连某日本独资企业,由于工人工资水平过低,工人多次反映而资方不予理睬,于是,爆发了有6000多任务人参加的罢工,在坚持了两天半后,日本总部急令答应工人的要求,罢工胜利结束。但这次罢工究竟谁是领导,外人至今不得而知。[48] 四、集体争议行为与工会中国目前的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没有工会参与,这是与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同的。这种情况的造成,一是由于许多私企和外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工人只有自我行动,如深圳发生的怠工、罢工等集体争议行为的企业,90%以上没有工会。再是由于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但或由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不利、或工会为老板所控制而得不到工人的信任,所以发生罢工时一般都是抛开工会进行。从工会来讲,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所以当劳动者要求罢工时,工会便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如若站在工人的对面反对劝阻,会被工人斥为"工贼",但如站在工人一方支持和领导罢工,则又担心违反原则而被上级查处。工会只能以"局外人"的身份是周旋于劳动者和企业行政之间。而这种处理方法,与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要求并不相符的。[49]由于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又直接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进而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一个动向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工会都在工人罢工时都躲在一边,也有个别的工会主席在关键时刻与工人站在一起,领导工人用罢工手段与雇主斗争。如北京通县中国新加坡合资的麦克菲精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发生的罢工事件。由于该公司新方总经理长期拖延不签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发劳保用品致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常侮辱中国员工,致使劳资矛盾尖锐。1997年3月,职工要求公司工会采用集体行动来迫使公司进行集体谈判,以争取工人的权益,否则,将自己采取行动。公司工会主席在县总工会的支持下,接受了职工的要求,决定由工会领导职工于3月19日集体停工。停工的同时工会发布《告全体员工书》,要求职工在停工期间:(一)不得损坏公司财产,如果损坏,后果自负;(二)听从工会统一领导,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自由行动;(三)何时复工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在停工的几天中,劳资双方在县总工会和劳动局的参与下,展开了艰苦的谈判。谈判中,工会代表列举了资方侵害工人权益的大量事实,并提出四条复工条件:公司应明确答复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公司应制定与现行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新方总经理必须对辱骂职工的行为向全体职工赔礼道歉。在工人停工的压力下,厂方最后全部答应了工会提出的复工条件,承认这次停工的起因主要责任在公司方,停工期间公司同意照发工资,公司不得借故报复和辞退职工,并约定《集体合同》在复工后一周内完成签约等。3月24日下午,劳资双方在《复工协议》上签字,次日,全体职工正式复工。至此,工会领导的停工谈判这一集体争议行为取得了完全的成功。[50]这可能中国工会领导罢工的并获得最终胜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一个成功案例。成功的主要因素,除工会主席个人的素质外,还由于作为上级工会的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的敢于支持和负责,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为少见的。而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不仅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直接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因为工会如果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便无法保证,团结权也只是具有虚名。并且,劳动关系也缺乏了一种平衡制约的力量和手段。在规范的劳动法制下,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应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但由于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工人或工会享有罢工权,而罢工问题又是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所以,这才出现了中国的罢工的"自发"和"无序"的特点。而这种自发罢工或其它的自发集体行动,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控力,一旦处理不当,如政府动用强力压制工人,便会激化矛盾,并将原本为劳资关系的内部事务问题,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扩大为整个社会的问题,并使之具有了政治性。由此可见,回避罢工权立法,不但不是解决罢工的办法,而且会使矛盾更加复杂。五、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法律思考中国的集体争议行为特别是罢工的发生,已是一个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中国入世后,随着劳资矛盾冲突的加剧,这一行为上升的趋势还会进一步的发展。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并规范劳动者的罢工权,已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但有的论者提出,如果不修改宪法,罢工立法就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写入宪法以后,其它法律才可以作具体的规定。写入宪法的权利,表明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一种层次更高和主体范围更加广泛的权利。但只要宪法没有对于这一权利的禁止,其它法律仍然可以对于这一权利进行规定,与宪法有所规定的情况比较,只是这一权利不属宪法权利,而是某一特定群体的特定的权利。实际上,目前在中国实施罢工权立法,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在我国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作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规定,对于我国的罢工立法具有双重的意义:其一,"有权罢工"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罢工立法的法律依据;其二,"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的规定,要求我国必须具有罢工权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罢工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的集体争议权的基本内容。这就涉及到罢工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罢工权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人权或宪法权利必须要具体化,否则,便会流于空泛而无法实施。我国的罢工立法应该纳入劳动法律的体系,而不要将这一权利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人权或宪法权利。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也规定有"罢工自由",但由于没有更加具体的法律实施规定,特别是当时没有《劳动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所以这种宪法权利的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宣言",而不是实施。[51]所以,罢工权立法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完善人权或公民权的需要,在直接的意义上,则是完善基本劳工权利或劳动基本权,特别是完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需要。罢工权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罢工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或孤立的权利,而是劳动者权利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罢工权与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共同构成了"劳动基本权"。这些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其中,团结权是基础权利,谈判权是核心的权利,罢工权是保障谈判的权利。罢工权作为劳动者集体争议权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52]罢工作为工人自助自卫的一项权利,其作用更在于"威慑"。只要劳动者握有这一武器,便是对于雇主的一种压力和制约,使得雇主有所畏忌而更加谨慎的处理劳资关系。罢工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与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密切联系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罢工权只能在谈判破裂或集体合同未能履行时,或者劳动者的权益遭到或将要遭到侵害,而通过谈判的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能行使,而罢工的直接目的是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或其它协约。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罢工是制约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的主要手段。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如果没有集体争议权特别是罢工的保障,这一制度就很难实施。因此,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应该将其与集体合同立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罢工权立法的空泛议论,而且,罢工权的性质、作用、地位的界定就比较清楚,权利的实施和限定也就比较容易规范。[53]因此,罢工权作为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应该将其与集体劳权的其它内容作为一个权利系统或权利束统筹考虑立法规划。同时,考虑到劳资关系的权利对等原则,笔者以为,以集体争议权的立法来包容罢工权更有利于形成一种劳资争议的权利系统。这样作的意义在于:其一,明确罢工权是集体争议权的构成部分,是在集体争议中行使的权利。其二,雇主也相应地享有闭厂权。其三,集体争议权是遵循着集体争议处理的程序来行使的。罢工权立法,不仅涉及到立法理论,而且涉及到立法时机和条件。这主要涉及到两个具体条件:一是罢工立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条件,特别是相对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刚刚建立,还不规范。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整体设定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中,都没有以工会为主体的集体争议的考虑。有关规章规定,"工会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54]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但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又没有关于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甚至根据"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55]的规定,企业工会都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因而连案件受理都存在着问题。所以,罢工立法必须要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或完善。再是罢工立法需要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企业工会为条件。规范的罢工,应该以企业工会为合法的罢工组织者。但目前我国的工会,特别是非公×制企业的工会,由于尚未成为独立于雇主的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所以能否承担起组织集体争议或罢工行动这一职责,还是一个问题。在享有罢工组织权的工会不愿或不能组织罢工的情况下,工人也不能再举行自发的罢工,因为没有工会组织的自发罢工将是非法罢工。在这种情况下的罢工立法,与其说是赋予了劳动者罢工权,不如说限制了他们的罢工权。在法律回避罢工的"空档"时期,劳动者尚可自发罢工,但罢工立法后则禁止自发罢工。所以罢工立法必须与我国工会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改革相适应。集体争议权或罢工权立法,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的出发点。要切忌将罢工立法搞成禁止罢工立法或限制罢工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积极稳妥、法律配套和分步进行的方法进行。应该说,2001年《工会法》有关处理停工、怠工规定,在罢工权立法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56]尽管这一规定没有直接使用"罢工"这一概念,但这里所说的"停工、怠工事件",明确无误是指集体停工、怠工,所谓的集体停工和罢工即是罢工是没有疑义的。这一法条的直接的含义包括:其一,停工、怠工事件是受到工会法保护的,这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其二,确定了工会在其中的身份是"代表职工"参与事件处理,而1992年《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会同企业行政"处理事件。以上的规定,既进一步认可了劳动者自发罢工的合法性,又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处理罢工的身份。这一规定既符合罢工权立法的原则,又符合我国罢工立法的现实需求。但是,2001年《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具有过渡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立法的要求,诸如罢工权由劳动者决定但由工会具体行使、罢工权的行使应以集体谈判相联系等,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而且,这种关于罢工权的这种规定,还只是一种被动的认可,而不是主动的赋予,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或工会享有罢工权,因而也无法依此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规定还是一种不失法律原则的权益之策。但从罢工权立法的意义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条实际上是在为恢复罢工权铺平道路。"[57]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在立法层次上,在国家层面上的罢工立法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对于实际当中存在的罢工现象予以规范和保护,使之纳入法制轨道。有些地区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时机适宜时,再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上升为国家立法,将罢工权明确规定为劳动法律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为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首先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罢工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罢工是此类企业职工和工会的一项权利。同时,要对罢工的组织、参与人员、罢工的范围与时间、罢工基金、罢工警戒线以及申请和批准罢工的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要明确禁止政治罢工,将罢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完善健全其它性质企业如股份制、公司制等混合经济的企业的罢工立法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的罢工权立法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更加慎重的处理。有论者认为市场经济下罢工权的实施不应当分企业类型,实际上,将企业的国民待遇等同于劳资关系调整方式是一种误解。市场经济国家关于罢工权的适用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也是不同的。[58]当然,罢工权的规定必须与《工会组织法》、《集体谈判法》等相关法律配套制定,同时,还特别应考虑到工会的市场化改革和工会的实际作用。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的,就是如何看待罢工立法的社会后果。有些同志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工人罢工,造成社会不稳定。其实,这是对于罢工立法的一种误解。罢工立法并非鼓励自由罢工,而是要规范罢工。在我国,罢工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现象是由劳资矛盾引起的,没有罢工立法,也不会消除这种现象,实施罢工立法,罢工现象则会有所遵循并便于规范处理。目前那种将罢工与游行、示威等不同性质的行为混在一起,统统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恰恰将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罢工是企业范围内的劳资矛盾的表现,而游×示威等行动则主要涉及到与政府的关系。而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促成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在市场经济下,劳资矛盾的处理原则之一即是劳资自治,政府不再介入劳资关系之中,而是在这一关系之外对其进行监管和协调。从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罢工立法,恰恰是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长期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的法律举措。2001年6月初稿于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7月定稿于日本九州岛大学法学院。注释:[1]《列宁文稿》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11月版,第311页。[2]《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5月版,第583页。[3]毛泽东:《在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4]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2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二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四十五条。[8]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9]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0]见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84页。[11]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12]当然,但并不是各地都能处理好这种事件。如有的雇主在接受罢工工人条件复工后,再分批解雇和开除参加罢工的骨干份子;也有一些地方领导,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认为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影响投资环境,要求司法机关比照《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于组织者予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13]中国已经初步建构了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的框架,其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市按照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但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关于劳动基本权的规定上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关于中国劳动立法的状况,见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一期。[14]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86页。[15]见常凯张德荣着《工会法通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41-42页、第301页。[16]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一章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八规定,"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16]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1975年)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巴西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篇第158条规定:"罢工权应予以承认,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日本国宪法》(1946年)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之团结权利,集体交涉及其它集体行动之权利,应受保障。"[16]《韩国宪法》(1962年)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17]《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1947年)第五章第一条:"除本法内专门有规定的情况外,本法内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为可以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妨碍或减少罢工权利,或者影响罢工权利的限度或范围。"而"'罢工'这个名词包括职工举行的任何罢工或其它一致停工的行为以及职工进行的任何一致怠工或其它中断生产活动的行为。"《法国劳动法典》(1973年)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罢工不应使雇佣合同受到破坏,除非受雇者有严重的过失":"产生罢工的事件不能作为雇主在报酬及社会福利方面采取歧视对待措施的根据"。[17]波兰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在本章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组织罢工"。《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1995年)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工会有权按照法律组织和举行罢工、聚会、集会、游行、示威、组织纠察队以及其它集体行动,以利用这些手段维护劳动者的社会劳动权权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罢工"。[18]《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第6条(4)。[19]《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八条第一款(丁)。[20]《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12月),第四章第28条。[21]见王家宠着《国际劳工公约概要》,我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332页。[22]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48页。[23]关于基本劳动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国家和雇主在这一权利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笔者另有专门论述。详见拙文《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2年第五期第73-74页。[24]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2页。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95页。[25]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及其它集体行动的权利。"韩国宪法也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集体行动的权利",主要是指罢工的权利。[26]团结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团结权只指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除包括组织权以外,还包括谈判权和罢工权。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0页。[27]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8页。[28][日]沼田稻次郎等编集《劳动法事典》,劳动旬报社1979年12月日文版,第966页。[29]黄越钦着《劳动法论》,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4年版,第343页。[30]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306页。[3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32]《日本工会法法》(1945年)第二章第八条。[33]见[日]角田重邦、西谷敏、菊池高志着《劳动法讲义2团体劳动法》,有斐阁1992年日文版,第125页。[34]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51 252页。[35]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96页。[3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01年2月14日。[37]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5:《部分国家和地区罢工斗争规模》,1997年11月。[38]福建省总工会:《关于福建省职工全体性突发事件情况的调查》,1997年11月。[39]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主报告》,1997年11月。[40]《中国工会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80-81页。[4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争议,一般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种,权利争议是围绕着已由法律或集体合同而确定的劳动权利的实施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是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争议大多为利益争议。见《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1972年)第126条。[42]见张瑞玲:《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3]评论员文章:《欠薪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人日报》2002年2月7日。[44]2002年春季发生在中国东北大庆、辽阳等城市的大规模的工人上街请愿活动,即是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45]这一情况是亲历这一事件的某工会主席告诉笔者的。谈到工人们的处境与对策,这位主席颇为感慨。[46]王大明:《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人民日报》2001年3月10日。[47]见沙焕玉:《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8]笔者曾在该公司就此事调查,据有关人员讲,这次事件是由一些中层管理人员为核心发动和组织的,但具体是谁,他们也搞不清。[49]见常凯:《工潮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当代工会文丛》第一辑,工人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56页。[50]见北京市昌平县总工会:《坚持疏导的方针,旗帜鲜明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麦克菲公司工会领导职工停工与公司老板谈判始末》,1997年4月11日。笔者是在事件发生后即得到了消息,并关注着事件的进程。支持这一罢工事件的昌平县总工会主席王禄是笔者的朋友。罢工结束后,笔者得到了县总工会的这份报告。但有关人士叮咛笔者: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不要在讲课或文章中引用。尽管我认为这是一起运用法律维护职工利益的极有意义的成功案例,应该大事宣传。但为了少给当事人添麻烦,我还是遵诺将这一宝贵资料藏至匣底。而今已过五年,随着中国劳动法制的加强,这一资料作为历史文献也该解密了。[5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52]在海外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学著作中,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还包括怠工权和纠察权。见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4:《欧洲和北美国家关于产业行为的法律制度》,1997年11月;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6, 291页。[53]在劳动部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的起草中,是否引进产业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实施和限制这一权利,是专家们反复讨论的一个问题。如1997年4月笔者参加的劳动部主持召开的集体合同立法研讨会上,"产业行为的规范及决策程序,国家对产业行为的干预手段、范围及程序"即是议题之一。[54]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第八章第三十九条。[5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5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第三章第二十七条。[57]乔健:《处在改革前沿的中国职工》,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46页。[58]如日本既制定有《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又制定有《国营企业劳动关系法》(1948年),后者禁止工人和工会在所限定的国营企业中举行阻碍企业业务正常运营的怠工和罢工。相关文献刘开明 栾志: 组织的困境或力量 中国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刘爱玉: 国有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的行动选择,曹信邦: 建立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研究,李铒金: 车间政治与下岗名单的确定 以东北的两家国有工厂为例,石秀印: 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中的工人阶层及其与管理阶层之间的关系,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上),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下) 《新民周刊》: 汉城记录:在韩中国劳工现状调查,石秀印: 中国计划体制下劳动力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流动与分割,Li Qiang: Nike,Adidas,Reebok and New Balance Made in China谭深: 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与外资企业、当地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Pun Ngai: Surveillance and Transgression of Social Body inReform china:Women Workers in the Foreign Capital-owned Workplace余晓敏: 跨越阶级的边界:珠江三角洲伤残农民工"群体意识"的剖白,李静君: 劳工与性别:西方学界对中国的分析,李亚雄: 转型期的社会分层机制与工人阶层的地位变迁,王新梅: 我国工会制度的重建与发达国家工会的特点,Anita Chan 朱晓阳: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南方周末》: 外来工自治组织初现浙江瑞安,陈峰: 下岗工人的抗议与道义经济学,Anita Chan: The Culture of Survival:Lives of MigrantWorkers through the Prism of Private LettersAnita ChanMeei-shia Chen: China's"Market Economics inCommand":Footwear Workers'Health in JeopardyAnita Chan: Regimented Workers in China's Free Labour MarketAnita Chan: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Movement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The Case of ChineseW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郭保刚: 中国大陆和台湾劳工政策之比较,Ching-kwan Lee: Production Politics and LabourIdentities:Migrant Workers in South China  
  2. 陈力卫:语词的漂移:近代以来中日之间的知识互动与共有
    文学 2010/11/16 | 阅读: 3429
    编者按我们知道,近代以来,在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中国曾经以日为师;我们也知道,在现代汉语里面,有很多的日语"外来词"。但很多人不知道,很多所谓借自日语的"外来词",实际上是近代以来汉语里出现的"新词"。这些"新词",随着日本为了吸收西洋文明而有系统地引进中文书刊和辞书,进入日语。后来又被中国留日学生原封不动地带回中国。我相信,陈力卫教授这篇文章会给大家很多启发,让我们去深入思考近代以来中日之间的知识互动与文化交流。【一】中日同形词为什么那么多?不管是日本人学汉语,还是中国人学日语,都会发现两国之间有很多词词形相同,而且意思也一样。这种现象是怎么形成的呢?从历史上来看,大家知道,中国有着光辉灿烂古代文明,在其影响下,周围的朝鲜半岛、日本及越南都接受了汉字、汉语,形成了一个我们常说的汉字文化圈。17世纪以前,一直是中华文明向其它周边国家扩散,是这一文化圈的文明的主要发源地。所以,近代以前,是日语从中文里大量借用了汉语词而已。诸如"料理、写真、丈夫"等词现在虽然已与中文词义相去甚远,但仍可以解释为词义演变的结果。而近代以后,一般则认为是中文从日语里吸收了大量的新词,诸如"象征、科学、美学、美术、哲学"等。这类词因为在时间上距离我们现在并不远,所以词形和词义中日文完全一致。通过这样的一来一往相互借用便在各自的语言里形成了所谓的中日同形词。对于这一现象,从两千多年的中日交流史上来看,当然是近代以前日文吸收汉语的成份要多得多。早在奈良至平安初期(8-9世纪),日本盛行汉诗汉文,《日本书纪》《怀风藻》《凌云集》都是用中文写成的作品,特别是平安初期鲜有用日文写的作品,连日本文学史上也不得不称之为"国风黑暗时代"。这反过来说就是全面接受中国文化的时期,汉语的词汇也必然成为日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17世纪以后,在欧州又出现了另一个"近代文明",它也开始向这个汉字文化圈渗透,利玛窦等早期传教士们留下了许多中文著作以介绍西方的天文地理等。进入19世纪后,中国首先被西洋列强打开门户,各种西方知识开始在中国传播。另一方面,日本也早在18世纪就以"兰学"(荷兰学)的形式开始汲取西洋文明。进入19世纪后,日本看到邻国中国在鸦片战争(1840)的失败,倍感危机,又在美国的"黑船袭来"的状况下,不得不积极主动地收集有关西洋的情报。这时候,用中文写成的西学新书和英华字典之类便成了加快西洋理解的一个便捷的手段。于是,一直到明治十年(1878)左右,通过有系统地、大量引进中文的书刊和辞书等,确立了一条经由中国吸收西洋文明的渠道。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特别是明治维新以后,还有日本独自直接从西洋导入近代文明的步骤,即努力创造新词来对应新概念。这种双管齐下积极而又主动地"拿来"西方文明,使之迅速地加入到近代国家的行列中去。随后,便是我们知道的甲午战争后亚洲各国特别是中国和韩国开始以日本为榜样,派遣大量的留学生去日本学习,他们把日语中使用的这些新词又原封不动地带回本国,加以普及和使用,形成了汉字文化圈中的知识共有。将以上日语与中文的关系,从词汇的交流史上来看可以整理归纳成以下四种情况:1.近代以前进入日语的中文词2.近代以后日本经由中国渠道来接受西洋知识3.日本直接吸收西洋的知识4.新词向中国及亚洲各国的扩散前两种情况可以视为由中文进入日语的汉语词,如果仅限于近代的话,我们在这里就不去详论第一种情况;3则可以看做是日本的创造和改造的新词;而4正是人们爱议论的话题:近代的中国是如何接受这些来自日本的新词、新概念的。我们下面就此分别道来。【二】由中文进入日语的新词前面说过,通过中文的书籍和英华字典来汲取西方知识是日本近代化进程中的捷径之一,这是因为日本知识分子一般都通汉文,而当时能直接读懂英文的人又少,魏源的《海国图志》、传教士等用中文写成的介绍西方文化历史地理知识的书籍便成了他们的必读之作。于是乎,从这些书籍中了解西方,并且将书中用来表现新概念的汉语词汇直接就可以用于日语中了。西学新书在日本的传播,据其影响作用和时代大致可分为三期。第一期是从16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初期,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以利马窦为首,来到中国的天主教传教士们留下的著作。其内容广涉宗教、天文、地理、算数等各个方面,主要的代表作有《几何原本》《职方外纪》《天主実义》等等。像"地球、几何、对数、显微镜"等词多是伴随着这些著作传入日语中的。第二期是从基督教传教士马礼逊来到中国的1807年到19世纪末为止,该时期的西学新书较之第一期内容更为广泛,甚至出现了特定领域的专业书。如从《博物新编》(1855)中可找出下列我们认为具有近代特征的词汇:气压 差异 流动 牵引 汽车 电气 蒸气 机器 轨道 幻影 货物 电机 航海 隧道 工程第三期则是清廷于1862年设立同文馆等翻译机构以后,该时期虽说年代上与第2期有重合,但由于是在清廷主导下有计划进行的、由外国人和中国人共同进行的翻译事业,故在性质上与前二期大不相同。著名的译书有《万国公法》《格物入门》《三角数理》《化学鉴原》《地学浅释》等,当时日本外务省官员柳原前光曾将江南制造局所译的书籍十数种购回日本,用作教科书和同类学科书籍翻译时的参考。这一事实也反映出该时期的中文新词曾系统地流入到日本。如《地学浅释》(1871)卷一中我们可找出以下词汇来:地球 地质 沉积 火山灰 深海 重力 消化 石质 斜度 时代 流动 "沉积、石质、斜度、火山灰"等地学术语自不必言,像"时代、流动"等一般用语也已相当多见了。日本对这些书籍都进行了翻刻,据调查仅19世纪出版的汉译西书就有155种被日本人翻刻利用,通过加注释、加日文翻译解释等程序后,其中的"汉语"词便也随之直接地借用到日语里去了。由此可见,西学新书在日本的利用不仅是通过中国渠道吸收西洋知识的一条途径,而且给日语语汇里灌输了近代概念的新鲜血液。19世纪的英华字典更能为我们展示当时的英汉对译以及近代新词的形成情况,而且在中国出版而后传到日本的英华字典也为数不少。其中与日本近代新词的形成关系深远的有5种,我们在这里按年代可以举出其英汉对译的新词来∶①马礼逊(R.Morrison):A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PART Ⅲ1822使徒 审判法律 医学 自然的 新闻 精神 単位/行为 言语②卫三畏(W.Williams): An English and Chinese Vocabulary in Court Dialect 1844内阁 选举 新闻纸/文法 领事③麦都思(W.H.Medhurst): English and Chinese Dictionary1847~1848知识 干事 物质 偶然 教养 天主/小说 本质④罗存德(W.Lobscheid): English and Chinese tionary, with Punti and Mandarin Pronunciation 1866~1869蛋白质 银行 幻想、想象 保险 文学 元帅 原理 右翼 法则/恋爱 读者⑤卢公明(J.Doolittle): Vocabulary and Handbook of the Chinese Language 1872电报、电池、光线、分子、地质论、物理、动力/光学、国会、函数、微分学关于马礼逊的辞典,日本很早就有使用它的文字记载,也留下了部分手抄稿。其它几种或是全文照抄下来,或是在日本重新翻刻,尤其是罗存德的英华字典在19世纪末曾被数次翻刻,一直到20世纪初还在出版利用。为什么英华字典在日本那么受欢迎呢?一是因为第一本英和辞典要等到1862年才出版;二是因为后来的英和辞典里大量采用了英华字典的译词。因此围绕这些辞书,我们想了解的是,当时究竟有多少新词融入到日语中去;并且在和刻过程中,为了尽快与日语磨合,编著者们采取了怎样的态度进行了怎样的改编。上述汉语新词都是作为英语概念的对译出现在英华字典里的。所以迄今为止好多被认为是从日本进来的词实际上早就存在于英华字典中或西学新书里了。这一事实在中国国内的汉语研究领域内恐怕一直没有得到重视。比如《汉语大辞典》从不利用这批材料来佐证词义;高名凯等所编《汉语外来词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中收录的800余条来自日语的词中,实际上有很多出现在我们上述①~⑤英华字典词例中(/前的词),如果再对西学新书进行全面调查,就会发现有更多的新词实际上已在中文的语料中使用,以此足以修订许多来源于日语词的看法。"/"后面的词汇在日本也经常被认作明治时期的译词,其实也是由中文汉语进入到日语中的词汇,在此列出,以便对照。【三】日本人的新词创造和改造当然,日本人有其独自接受西洋学的历史,从18世纪开始吸收兰学文化,到19世纪向英学方向转换,都伴随着大量的翻译活动,从中也促使不少译词的产生。1774年出版的《解体新书》是由荷兰语翻译过来的外科解剖书,它是考察日本人独自创作汉语译词的绝好资料,比如通过此书的翻译产生了"十二指肠、软骨、盲肠"等名词。再看嘉永二年(1849)出版的《炮术语选》,可以发现从荷兰语翻译时的对译方式:ワルムテストフ温素、シュールストフ酸素、リグトストフ光素、等词都是在基本结构"ストフ=素"的概念上逐个配置了相对应的汉字形成的。进入明治以后人们开始尝试对概念的直接对译,其过程不一而足。从西周、津田真道、福泽谕吉、中村正直、井上哲次郎等明治知识分子留下来的翻译或笔记当中可以窥见他们为找到一个合适译词煞费苦心的样子。比如"哲学"一词,对应Philosophy,西周一开始联系中国宋明理学所讲的"希贤、希圣"提出"希圣学"或"希哲学"的方案,后来又将"希哲学"的"希"字去掉简化为"哲学"。再比如"人格"一词,是井上哲次郎被某伦理学教授请教Personality的译词时提议的,后来便流传开来了。据说此前西周曾把它译作"自身之情"。此外,利用古代汉语翻译外来概念也是一种方法,《哲学字汇》著者井上哲次郎对此作过介绍,并在汉语译词上都注明了出典。比如,Motive动机(列子天瑞篇云、万物皆出于机、皆入于机、注、机者群有始动之所宗云云、今取其字而不取其义)(《哲学字汇》第三版)像这种译词的产生方式曾经获得过很高的评价,但是通过调查井上的亲笔稿本可以发现,大多是译词成立在先,而出典是后加的,所以也可以认为他是为了实证译词的妥当合理性而添加了古代汉语的用例。《哲学字汇》(1881)中能见到的,类似"抽象、范畴、绝对、相对"等词汇属于日本独自发明的译词,这一类词在哲学、思想、社会各领域内逐渐增殖,表示抽象概念的译词越来越丰富。并且,随着概念的分类精细化,像"人格、人生观、世界观、美学、幻觉、个性、错觉、性能、感性"等日本独自发明的译词开始出现在英和词典中。"观、学、性、觉"等接尾词的使用大大提高了语汇的制造能力。另外,正如从"感觉"一词可以区分出"幻觉、错觉、感性"等近义词一样,意思区分的严密化也能促使译词的产生。作为近代语比较容易确定的一个根据是意思的差异。有很多具有明显的时代差别,像中国古典中使用的"文化""经济"分别意指"以文教化""经世济民",而日语中它们一旦作为外来英语概念的culture与economy的对应译词固定下来后,就很难望文生义地解释了。另外像"印象、对象、现象、观念、存在"等不少来自于汉译佛典的词汇,作为古汉语的用法和近代日语中的用法无论在语义、文体、时代性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越大,就越能体现出在日文环境中的近代意义来。比如"印象"一词原用于佛教用语中,而实际上明治七年五月的《明六杂志》第八号登载的箕作秋坪的"教育谈"中开始作为近代意义出现。明治十四年的《哲学字汇》第一次把它固定为Impression译词,后来的《普通术语辞汇》(1905)则在"印象"之外还以形容词的形式收录了"印象的"一词,成为日后"印象派""印象主义"等概念产生的土壤。可以确定地说,明治时期的日本知识分子并不是在外来概念涌入时才临阵磨枪似的从大量的汉文书籍中找出适当的汉语来的,他们头脑中的汉语词汇,无庸说是自近世后期到近代之间随着汉籍的流传普及,熟读中国古典并在日本汉文、日语文章中活用的结果。比如安政六年(1858)盐谷世弘着的《隔鞾论》中就出现了与近代概念无关的"政治、宣言、文明、组织"等"汉语词",而"文化"一词的用法与明治初期之前的译词也并无太大的关联。自明治中叶以降,经由中文汉语进入日语的译词逐渐减少后,在日本土生土长出很多新词来。若按时代和领域对其形成进行考察,不难发现在明治大正时期之前产生的人文社会科学用语明显较多,以后伴随着日本的技术革新,理工科用语的新词剧增。像《大言海》(昭和七~十)收录的词尾带"~素"表示元素的二字词条仅十二个("平素"等常用语除外)。珪素、水素、要素、臭素、色素、窒素、砒素、元素、酸素、炭素、沃素而一九九五年的《大辞林》中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十二个。酵素、同素、硼素、尿素、画素、毒素、酪素、热素、弗素、茶素、音素、燃素如果再加上"血清素、红藻素"等三字词条或"酸化窒素"等四字词甚至五字词,那么新词的总体数量将显得十分庞大了。这种现象在人文科学用语中同样存在。从昭和九年的《新语新知识附常识辞典》(大日本雄弁会讲谈社)摘出下列新语来看,由三字以上构成的新词显然要比二字构成的词汇多得多。如:座谈会营业中生命线主题歌肺活量陪审员扁平足公证人再教育英雄主义阶级意识军国主义最后通牒三角关系变态心理报告文学浪漫主义此外,像上述这些在明治以后形成的新词汇,还有很多作为日中共同拥有的同形语被吸收入中文汉语中。三字以上构成的词汇比较带有说明性,也容易被中文汉语所吸收。【四】由日语进到中文里的新词前面提到日语的近代新词先是通过中国的西学新书和英华字典由中国流入到日本的。而后期的则主要是由日本流向中国。这一循环正是近代以后中日同形词增多的最大原因。这里我们先看看日语新词是通过哪些媒介传入中文的。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在1902年以后、中国留学生对日本书籍的翻译呈现出一个新的高潮,日本新词也随之涌现。特别是在中国编辑的英华字典反过来开始利用日本编的英和辞典作为主要参考书,如:《英华合解辞汇》(1915)的例言里有这样一段话:"吾国通行之英汉字书非由英文本直译、即由和文本改纂",这就是说当时中国编的英华字典多从"和文本"改纂而来。再如,中国的《德华大字典》(1920)的编撰也是参考了六本日本的独和辞书而成的:《独和字典大全》《独和新辞书》《独和大字典》《独和法律新辞典》《独和兵语辞书》。实际上,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1950年代初为止,通过这一渠道,日本的新词以迅猛的势头进入到中文里来了。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中文词汇的现代词义的形成与日语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再比如,20世纪初的这两本中国出版的英华辞典已经开始书收录日本造的新词了。⑥マーチン狄考文(C.W.Mateer):TECHNICAL TERMS ENGLISH AND CHINESE 1904序1902形而上学、哲学、腺、卫生学、物理学、科学、动产、真理⑦商务印书馆英华新字典SECOND EDITION 1906序1904目的、信托、发明、经济学、革命、主义、商标、发行新词的传入一般都是通过辞书、报纸、杂志、教科书等,但新词表也是重要的媒介之一。起初人们并没有特别认识到某些词是从日本借用的,只是将之笼统称为"新名词"。留日学生编纂的《新尔雅》(1903)是最早的新词表之一,为新词的普及做出了贡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传教士们编写的新词表。TECHNICAL TERMS初版1904把Communism译作"有无相通",1910版则改译为"共产主义"。再比如初版为"Society人世",而1910版则为"社会"。日本国字的"腺"也是出现在1904年版的。新词在中国的普及,报刊杂志及留日的著名知识界人士,如:章炳麟、梁启超、孙文、鲁迅的文章所起的作用极大。在日留学生办的《清议报》更是语词交流的一个重要数据。还有对中国社会产生极大影响的《共产党宣言》因为也是从日文直接翻译过来的,所以,不光是语词问题,整个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也是来自日本的。实际上,由日本进入中国的新词还有一些是日语固有词的汉字表记,如:"取缔、组合、立场、入口、出口、广场、打消、引渡、场合、见习"等,也有用汉字音译的外来词:"瓦斯、倶乐部、淋巴、浪漫、混凝土"等。还有"瓩、竰、糎"等日本独自创造的国字也一同为中文所吸收,当然现在有些已被其它词所代替。面对大量的日本新词的涌入,中国人自己的民族意识有点受不了,早在当时就有人举出中国本源说来强调新词和中文古典的关系。如:民国七年(1918)的《新名词训纂》(周商夫编)里收有"出张、裁可、商标、目的、时计"等词,但其训释很是牵强。如"出张"一词,用《周礼》的例子来关连。"出张",《周礼》天官掌次。掌凡邦之张事。《汉书王尊传》供张如法。按日本以因公出外曰出张。供张之所曰出张所。这种做法后来又被《王云五新词典》(1943)所継承。它给几乎所有的新词都找出一个汉籍出典,把很多与近代的意味无关的词,都纳入到中国由来的框架之中。正是因为这类词兼有中文固有的意思和日本新来的意思,所以对于当时的知识分子来说,总被新旧两义所搅扰,感到困惑。并在思想上、文化上对之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有关"革命""哲学""经济""社会"等词,当时的思想家章太炎、梁启超、王国维都有过议论(汤志钧编《章太炎年谱长编》上册、179页、中华书局、1979年。"释革"《饮冰室合集·文集一》中华书局、1989年。王国维"哲学辨惑"《教育世界》55号、1903年7月、《王国维文集》第3巻、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年)。当然,中国自己也独自翻译了很多新词,社会为"群"、进化论为"天演论"等。严复的翻译用全新的词的组合来翻译新概念,在回避误解和词义混乱上有其独特的贡献。而来自日本的新词新概念由于采用古代汉语的词形较多,虽然伴随着一定程度的词义上的混乱,却逐步浸透新概念,最终为中国社会所接受。【五】亚洲共识的平台---现代化进程的知识共有以上我们看出,亚洲的现代化的进程是通过这种语词的交流得以实现的。初期是中国领先,日本从中吸收了大量的西学情报和概念,而后期则是日本创新的多,发自日本的近代化在语词方面得以完善和扩充,然后再传到中国和周辺的朝鲜半岛及越南等地。由此,在东亚形成了一个有关近代化的知识共同体,在接受和理解西方的新概念、新思想时可以相互沟通,为各国的现代化的进程和文化交流做出了贡献。日本的报刊杂志在谈到近代新名词时,一般是朝两个方面来解释这一现象的:一是说明治时期的知识分子具备汉文的素养,在充分把握了外来的概念后,创造出了最为贴切的译词;二是说这些词不仅是日语中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概念,而且影响到中国、朝鲜半岛成为东亚各国的同形同义词。照这种说法推导下去,似乎给人们的印象是近代新词都是从日本流向中国的。中国方面也是不加批评地照搬此说,以至于像滚雪球一样,这种说法愈演愈烈,快成为一种文化现象了。但通过上述的验证就会发现,事实上并非如此,这里面有许多误解和臆说。而其中最大的一点是完全忽视了由中文直接进入日语的大量新词。所以,我们可以把这类近代新词分为三类来看的:a由中文进入日语的新词:电气、电报、电信、铁道、工业、银行、保险、医学、化学、直径、风琴b用中文的古典词来对译外来概念演说、主义、经济、社会、文学、文明、教育、艺术、思想、自由、交通、流行、革命c日本人独自创新的汉语词电话、商业、情报、象征、科学、美学、美术、哲学、心理学、地理学、天文学、客观很明显,在日本,一般人完全忽视了第一种a可能性,而报刊媒体又只是基于第三种c的事实,再将b加以扩大解释,便导致了一边倒的结果。这种误导不光停留在一种文化现象上,而是混淆了一些语言问题。比如,第一种a类可以按汉语构词法分析并得出相应的意义;而第二种b类则容易受古代汉语的影响,以致新旧词义之间摇摆很大;第三种c里,有些无法按构词法分析的词,只能是囫囵吞枣地将其词义与形态"约定成俗"而已。总之,围绕着近代新词展开的各种议论,实际上都是关注着近代化进程中如何接收西方概念的问题。中国在19世纪初期被西方打开门户后所界定的对译词,通过词典和书籍为日本所利用。而后日本独自地吸收和创造的新词又在甲午战争以后通过留学生的翻译传到中国。这样一来,中日双方在近代新词上便形成了大量的同形同义词,而且这部分词同时也传到朝鲜半岛和越南等东亚各国,构成了整个东亚的一种近代概念的共识。从这一意义上说,中日近代的语词交流不光是丰富和发展和中日两国的文化交流,而且也成了一份亚洲共同的财富。 陈力卫(日本目白大学外国语学部教授)
  3. 孙振玉:谈我国周边的伊斯兰教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
    政治 宗教 2013/10/30 | 阅读: 3411
    我国境外毗邻着整片的穆斯林国家或地区,从中亚经南亚到东南亚,连绵犹如一弯新月,包围着我国的半边版图。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伊斯兰教新发生了各种现象,其中就包括伊斯兰原教旨主义。
  4. 韦名:陈映真的自白──文学思想及政治观
    思想 文学 2013/05/27 | 阅读: 3402
    陈映真访谈:「只要努力,穷人照样出人头地」,这样的道德,是实际上存在着社会差别的社会中流行的。在个別案例中,它有真实性。但從政治经济学上看,就不是那么乐观了。但这样的「道德」,正是鼓舞着人背弃自己的出身。
  5. 朱双一:真假本土化之争--一九九五年台湾文坛的一场论战
    政治 历史 思想 2013/07/05 | 阅读: 3401
    在这场论争中,反「台独」论述往往着重从历史事实立论,做到有理有据,如陈映真挖掘和引用目前尚为人们所忽略的、一九四七年谢雪红等台籍共产党人在香港发表反美帝、反讬管、反台独宣言的重要史实,有力驳斥了对手的谬论。相反,独派论述方面却热中于套用西方理论,似乎更兴趣于自我理论系统的自圆其说而与现实有隔
  6. 汪晖:公理、时势与越界的知识--在帕西欧利奖(2013 Luca Pacioli Prize)颁奖仪式上的演讲
    社会 2013/10/23 | 阅读: 3389
    公理、时势与越界的知识--在帕西欧利奖(2013 Luca Pacioli Prize)颁奖仪式上的演讲 (2013年10月20日,威尼斯)   尊敬的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 获悉得奖的消息时,我正在德国的旅途中。卡洛·卡拉罗(Carlo Carraro)校长在信中邀请我来威尼斯参加颁奖仪式。威尼斯,"一支隐秘的贡多拉船歌,伴随着斑斓的欢乐而颤动("Heinlich ein Godellied dazu, zitternd vor bunter seligkeit"),这是尼采的诗句。在《看哪!这人》(Ecce Homo)中,他说:"当我寻找音乐的另一个词汇时,我总是发现只有一个词--威尼斯。我不知道如何区分眼泪和音乐--如果没有羞怯的颤抖,我不知道如何思考快乐或南方。" 威尼斯之于我不仅是音乐。在启程来威尼斯之前,我特意从书架上挑出一本英国人所写的材料翔实的达·芬奇传记以备在旅途中阅读。在得悉获得了帕西欧利奖(2013 Luca Pacioli Prize)之后,我对这位文艺复兴时代的"会计学之父"多了一些好奇。他是达·芬奇的好友,后者称之为"卢卡大师",达·芬奇的传记中一定留有这位伟大数学家的些许线索吧?果然,在阅至该书第5章有关《最后的晚餐》的创作过程的描述时,卢卡·帕西欧利登场了。1498年12月14日,在为刚刚完成的巨著《神圣的比例》(De Divina Proportione)一书所写的献辞中,"卢卡大师"对达·芬奇的《最后的晚餐》做了这样的评论: 在众门徒听到那个声音说出'有人背叛了我'的时候,我们很难想象他们当时的表情专注到什么程度。通过行为和手势,门徒们似乎在相互对话,一个人跟另一个人说,而那个人又跟旁边另一个人讲,都显得惊讶不已。就这样,我们的列奥纳多用他那巧夺天工之手创造了这戏剧性的一刻。[1]帕西欧利所说的"戏剧性的一刻"将两个本来相互分离的场景重新综合:一个场景是《马太福音》(26:21-2)中耶稣向他的徒弟们宣布"你们中间有人将要背叛我"的消息,另一个场景则是中世纪流传至当时的以圣餐为中心的画面。达·芬奇将神情专注而又满脸震惊的人物带入了圣餐的场景,像传统构图那样将人物排成一线显然不能成立了。在"这幅永不安宁的杰作"(布克哈特语)中,中心人物是耶稣、圣徒和背叛者,他们被错落有致地安排在画面中,形成了一种被后来的评论者称之为"波浪形"的光学图谱。达·芬奇为了追求作品的精确性,甚至在画面中心钻了一个小孔,这就是落在耶稣右太阳穴上的整幅壁画的没影点。专注、震惊的气氛是精确计算的产物。艺术创作与精确计算之间的这种关联也体现在达·芬奇与帕西欧利之间的友谊和交往之中。1494年,帕西欧利的划时代著作《算术、几何与比例概要》(Summa de Arithmetica, Geometria, Proportioni et Proportionalita)发表,达·芬奇不但购买了这部书,而且在笔记本上记下了阅读笔记,据说有些内容与《最后的晚餐》有关。在帕西欧利完成于米兰时期的《神圣的比例》一书的前言中,作者说明书中"所有等边体和非等边体"的插图都是"由最杰出的画家、透视学专家、建筑师、音乐家和全能的大师-佛罗伦萨的列奥纳多·达·芬奇在米兰所作。" 达·芬奇与卢卡·帕西欧利堪称意大利文艺复兴时代所独有的"全才"(l'uomo universal)。在他们各自的工作领域中,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一些交汇点:数学、艺术与宗教,而数学-宇宙的公理-无论在对于宗教画面的诠释中,还是在世俗生活的筹划中,均具有本源性的位置。在帕西欧利的伟大著作诞生之前,由于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佛罗伦萨、热那亚、尤其是威尼斯,复式簿记的实践和思想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算术、几何与比例概要》一书对于复式簿记理论的系统化却使之成为一种后世广为流传和运用的"公理"。 桑巴特(Werner Sombart)说:"复式簿记与伽利略及牛顿理论源自相同的精神",因此我们有理由称之为"复式簿记原理"(the theory of axiomatics of double-entry bookkeeping)。在帕西欧利家乡的纪念碑上,镌刻着这样的铭文:"他创立了复式簿记并撰写了其后来成为未来思想的基础和不变形式的数学著作。"将复式簿记的实践系统化为"不变形式的数学著作",这一过程可以称之为复式簿记的公理化过程。存在于帕西欧利和达·芬奇的作品中的"公理"不但跨越了宗教与世俗、艺术与科学的领域,也综合了对自然的探索与对实用性的筹划。在他们的世界里,艺术、宗教、市场活动和科学研究如同奔涌的河流一样自由地分流又交汇、交汇又分流。从形式上看,公理直接表现为对于某个数学公式的运用和演绎,但实际上无论是簿记理论还是创作中绽放的瞬间,都是从无数的可能性中、从反复的调查和试验中、从特定历史时刻对古典的研习和突破中诞生的。 因此,公理总是与时势相关的。孟子称颂孔子时说:"孔子,圣之时者也。孔子之谓集大成。集大成也者,金声而玉振之也。金声也者,始条理也;玉振之也者,终条理也。始条理者,智之事也;终条理者,圣之事也。"(《孟子·万章下》)孔子追慕古圣,洞察时势,在独特的情境和行为中展现普遍的精神。如同古代音乐的缘起,金玉之声相和,条理贯串终始,其始于个人洞察之智慧,而终于圣人践行之力量。在这里,始与终的关系是辩证的,"集大成"并非只是收罗往圣之遗迹,更是"用巧夺天工之手"进行"创造"的行动。体现在圣人行动中的"理"不正是认知与洞察的开端吗?但是,认知、洞察并不只是主观的行动,而是通过这种行动展现的物的秩序。北宋道学家邵雍说:"夫所以谓之观物者,非以目观之也。非观之以目,而观之以心也,非观之以心,而观之以理也。......圣人之所以能一万物之情者,谓其圣人之能反观也。所以谓之反观者,不以我观物也。不以我观物者,以物观物之谓也。"[2]以物观物,即让物的秩序自然地呈现,但要让物的秩序自然呈现,不正需要一个洞见的智慧和建立在"心物合一"之上的"知行合一"的实践吗?在这个实践中,物的秩序与"我"合而为一,在"巧夺天工的片刻"重新诞生了。 这种对于普遍性的追慕也直接地体现在现代思想及其对知识的规划之中。由于与西方思想的碰撞,在19世纪末期与20世纪初期,几乎所有的知识领域都被重组了。我曾经将这个重组概括为以现代科学为基础的公理世界观对于以儒学及其价值为基础的天理世界观的替换。然而,天理世界观的衰败和科学世界观的兴起不是简单的兴替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的渗透。宋明儒者将"天理"视为万物之特性、道德之起源和践履之标准,并以此为基点综合自然、道德和政治等各个方面。在这个思想世界里,对于自然和万物的认识始终是与对政治秩序的认知和道德规范的实践密切相关的。与此十分相似,近代中国的科学概念和格致概念以对自然的研究和利用为中心,但也经常与政治、道德和秩序等范畴相互关联。即便在公理世界观取代天理世界观的激烈冲突中,那种对于贯穿自然、道德、政治、艺术等一切领域的公理的信念仍然被保留了下来。1895年,在中日甲午战争失败的震惊中,严复按照斯宾塞的社会学观念,以天、地、人的结构建立了一套有关自然、社会和道德的知识谱系以攻击和取代儒学的知识谱系,而在这个新的谱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是"玄学"或"炼心制事"之学,居于底层的是算学、化学、电学、植物学,处于中间层次的是农学、兵学、航海、机械、医药、矿务。这一科学的知识谱系与一种在实证基础上建构起来的社会模型密切相关。对于严复而言,"玄学"是与"群学"密切相关的,前者主要包括数学和微积分,即一种能够对事物的"必然之理"进行总体把握的知识,而后者则是能够将归纳和演绎的方法论运用到政治、刑名、理财、史学等领域的"群学"。[3]因此,"群学者何?用科学之律令,察民群之变端,以明既往测方来也。肄言何?发专科之旨趣,究功用之所施,而示之以所以治之之方也。故肄言科而有之。今夫士之为学,岂徒以弋利禄、钓声誉而已,固将于正德、利用、厚生三者之业有一合焉。群学者,将以明治乱盛衰之由,而于三者之事操其本耳。"[4]在这个意义上,科学以其分科和实证的方式提供了一种新的社会模型及其新的道德原则。 从晚清至"五四"时代的大量文献中,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归纳天理世界观与公理世界观的尖锐对立:第一,公理世界观逆转了天理世界观的历史观,将未来而不是过去视为理想政治和道德实践的根源。这一逆转瓦解了儒学世界观内部所包含的对于历史中断的意识和由此而起的通过恢复古典以接续道统的意志。在这一新的历史意识的支配下,不是以个人的道德/政治实践、不是以重构古典或复古的方式重构道统谱系,而是以一种投身未来事业的方式体现历史意志,构成了新的伦理。第二,公理世界观以一种直线向前的时间概念取代了天理世界观的时势或理势概念:在古典思想中,时势内在于物之变化本身,内在于君子与时势的相互构成之中,物之变化并未被编织在时间的目的论的轨道上;而直线向前的时间提供了一种目的论的框架,将日常生活世界的变化、转型和发展全部纳入时间目的论的轨道。第三,公理世界观以原子论的方式建构了"事实"范畴,并以此冲击天理世界观的形而上学预设,试图按照事实的逻辑或自然的法则建构伦理和政治的根据。在这里,"物"的转化是关键性的。在古典的礼乐范畴内,"物"(或"百物"、"万物")不是孤立的、客观的事实,而是处于一定的关系、制度、秩序、规范之中的"物"。《周礼》中的"三物"指六德(知、仁、圣、义、忠、和)、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艺(礼、乐、射、御、书、数)。由此可知古典的"物"概念与一整套礼乐规范有着紧密的联系:"物"是自然秩序的呈现,而礼乐也是自然秩序的直接体现,从而自然秩序之"物"也是礼乐之规范。在宋明理学中,"物"与礼乐秩序的关系疏离了,它不再直接地呈现礼乐规范,而必须通过"格物"的程序-"即物"、"穷理"、"至极"-以获得"理"。由于宋儒普遍地相信"理一分殊",不同事物各有其理,从而为"格物致知"提供了一种认知的含义。这是宋代以降的博物学和自然之学常常被置于"格物致知"范畴之下的原因。在晚清时代,一种以原子论为核心的物质概念为实证科学提供了认识论的前提,"格物"概念中的"物"也就是建立在原子论基础上的事实概念,而"穷理"范畴中的"理"也不再是道德知识,而是指事物的客观规律。由于原子论式的事实概念的最终确立,任何对于事实的逻辑或自然的法则的反抗都必须以承认事实与价值的二元论为前提。 很清楚,这一新的公理世界是以现代科学及其信念为前提的。二十世纪以降,不但出现了以科学命名的各种门类的知识,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大的分类和政治科学、经济科学、行政科学等小的分类,而且也出现了将"科学"或"科学的"作为形容词和定语的大量用法。科学概念几乎垄断了"真理"领域,其结果是:第一,进步的概念在过去与现在之间划出了清晰的界限,"科学世界,实与古来数千年非科学的世界,截然而为两世界",[5]从而通过古典研究以产生新的创造的宋明理学式的或文艺复兴式的人文主义不再可能。第二,就像孔德将人类历史描述为从"宗教迷信时代"、"玄学幻想时代"发展到"科学实证时代"一样,直线向前的时间观念取代了时势的观念,从而宗教与科学之间的分野、以宗教为依托的神权政治与以世俗科学为认识论前提的共和政治是不可调和的。第三,由于"物"的概念发生了质变,首先在认识论上,其次在社会分工上,艺术、道德、政治、宗教、政治等领域的严格分界已经不可避免。无论在认识的层面,还是在制度的层面,知识领域的"两种文化"、政治领域的政教分离、社会领域的公私两分、法律领域的群己权界成为现代世界的普遍现象。像文艺复兴时代那样自由穿梭于古典与现时、艺术与科学、宗教与自然之间已经完全不可能了。 在二十世纪的中国,过去与现在、宗教与科学、精神与物质等"科学分界"与东西文明的范畴发生了奇特的联系。在晚清时代,人们公认科学研究及其创造的社会规范是西方社会在文明竞争中获胜的主要原因,进而也发展了在文明冲突论中理解科学的方式。科学及其奠定的公理现在与东方文明/西方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二元论发生了关系。"精神之文明为我国所固有,其不逮西洋者,物质文明耳,此差足自豪者也。今西洋方以物质之文明为基础,合精神而一之。中国乃不知吸取物质之文明,联合精神之文明以补我之短,为欲舍固有之精神,别求所谓物质文明者。亦思精神不存,物质将焉附耶?"[6]在著名的《敬告青年》一文中,陈独秀将科学一词与"实利"、"常识"、"理性"、"实证"等概念相联系,而它的对立面则是"虚文"、"想象"、"武断"等字眼,[7]前者是西方文明的标志,而后者则是中国文明或东方文明的特征。新文化运动的这些观点也曾遭遇激烈的抵抗,但这些抵抗性的话语也同样将有关普遍公理的讨论置于文明论的框架下。他们声明中国文明是精神的、道德的、审美的,而西方文明是科学的、物质的、实利的。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背景下,人们从两个不同的方向上对科学文明展开批判性思考:在文化上,通过在与西方文明的对比关系中建立中国文化的主体性,否定西方文明的普遍意义;在知识上,通过"科学与人生观"的二元分化,将伦理学、心理学和其它社会科学从自然科学的完整体系中分化出来,进而否定科学公例或科学规则的普遍意义,实际上也是在知识的领域重建人的主体性。在前一个条件下,科学\艺术、科学\玄学、理智\直觉等等对立的范畴被视为作为西方文明和东方文明的各自特征,例如在1921年出版的梁漱溟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中,我们大致可以将他有关西方文明、中国文明和印度文明的三种路向归结为:   东方=玄学=艺术=意见=玄谈=本体=私德=古化=第二、三路向 西方=科学=学术=知识=论理=现象=公德=今化=第一路向   在梁氏的文化论中,"科学"不只是知识问题,"玄学"也不只指道德问题,它们指涉的是科学与玄学所代表的两种不同的文明。在科学的文明中,所有科学、政治、经济、道德、法律、思想等等都是科学的、理智的、认识的,而在玄学的文明中,所有的科学、政治、经济、道德、礼法、思想等等都是玄学的、艺术的、直觉的。在后一个条件下,东西文明的各自特征被纳入了一个知识的分类谱系之中,今天我们熟悉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三足鼎力的结构与这一知识的分类谱系密切相关。在"科玄论战"中,张君劢把问题放在"科学与人生观"的对立关系之中,目的在于用"人生观"的自主性、多样性、偶然性、单一性来反对普遍主义的"科学",从而清晰地区分出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的界限。他说:"天文学,世界统一者也,未闻有所谓英国天文学法国天文学也";[8]而"精神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等,却没有"牢固不拔之原则"。[9] "人生观"的多样性是和"民族"文化的多元性、个体心理的自主性直接相关的。用精神的多样性来对抗科学的普遍性,用多元的文化和历史来对抗"科学文明"(西方文明)的普遍意义,用主体的差异原则来对抗"科学"的同一原则或公例原则,这就是"科学与人生观"作为一组对举的修辞模式的历史含义。通过科学与人生观的对立,历史文化问题终于转变成为抽象而普遍的知识问题:不是中体与西用的差别、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的对峙,而是科学与玄学、物理与心理、理性与直觉的对立,构成了讨论的中心问题。正是以此为中轴,普遍的科学知识体系开始分化为不可通约的、具有自主性的不同领域,即科学的领域与精神的领域。通过对"科学之限界"的反思,人们提出了一个新的知识谱系,即一个能包容科学与"科学以外之知识"的谱系。在这个谱系中,形而上学、审美、宗教以及道德领域已经从"科学"的谱系中分化出来,并与之并列为独立的知识领域。与原先的科学概念相比,这一知识谱系仍然是一种分科的知识谱系,但居于统摄地位的不再是实证主义社会学,而是形而上学,其功能不只要求在科学知识领域之上保留"形而上学"的领地,而且还要求在科学知识之外,建立自主性的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领域-这些领域不能由科学或作为科学之科学的"社会学"来统摄,而只能由形而上学来统摄-形而上学是一切知识的前提。 无论是东西文明的论辩,还是科学与人文的区分,问题的中心都涉及对于公理或普遍主义与支配的判断。在殖民主义、国家主义和科学主义的浪潮中,章太炎断言所谓"公理"与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殖民主义条件下产生的"文明化"过程、在现代知识及其体制下形成的对个体的操控,都是公理化的支配形式。章太炎对"科学公理"的揭露建立在两个基本原则之上:首先,他区分出两种自然概念,断言科学所研究的自然不是自存的自然,而是被纳入特定视野和范畴中的、受因果律支配的自然(即为科学所建构的自然)。从这一论点出发,他认为作为解释体系的科学并不能解释世界自身;"公理"、"进化"不是宇宙的原理或先验规则,而是人的观念建构;"公理"的创制过程与其说是(作为自然本性的)"公"的展现,毋宁是"私"的曲折的表象。因此,"公理"是控制和支配的代名词。[10]其次,他把自然的运行从目的论的框架中解放出来,否定进化的道德含义,从而拒绝把个体与进化论的历史目的论相关联,拒绝把个体看作是群体进化的工具,也拒绝在科学的名义下解构镶嵌在风俗、习惯和传统中的社会纽带。章太炎的反公理的思想并没有回到特殊主义,而是以其锐利的思想探索反公理的公理--一个"齐物平等"的世界。"体非形器,故自在而无对;理绝名言,故平等而咸适",[11]齐物平等的世界在公理之名言之外,它提示我们那些关于只有突破普世价值的宣称才能达到普遍性。其实,"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这不正是老子提示我们理解普遍性的道路吗?章太炎是二十世纪中国反现代的现代性的先声。让我回到公理与时势的问题上。在达·芬奇巧夺天工的那个瞬间,那些相互区分的领域--艺术、宗教、数学和算计--合二为一了;在帕西欧利写作他的《簿记论》(即《算术、集合、比与比例概论》的第三篇"计算和记录的详论")时,纸、阿拉伯数字、意大利方言、丝绸之路和地中海贸易所累积的信用关系和贸易实践、财产权、资本等等全部综合在他的理论创造之中了。这是创造性爆发的瞬间,新的普遍性的诞生,它所凝聚的因素远比创造者自觉的更加丰富。据说,歌德曾称颂"簿记是人类智慧的最高表现之一",但或许韦伯、桑巴特对于簿记与资本主义的关系的揭示更能解释为什么帕西欧利的理论的普遍价值。韦伯认为,当代资本主义体系运动的最起码的先决条件,就是将合理资本会计制度作为一切供应日常需要的大工业企业的标准。如果没有财产、资本、商业和信用的发展,复式簿记就会像之前的簿记实践一样在历史的暗影中徘徊;如果没有复式簿记在现代资本主义历史中的作用,中国的那些历史悠久的簿记实践也只会停留在历史文献的一角或者在某个作坊的账房中默默运用。1918年,北京政府颁布《会计师暂行条例》,职业会计师制度确立,由此也产生了围绕簿记制度而展开的中西之辨,[12]以及中西簿记体系的长期并存、相互影响和漫长改革。[13]就像在科技史、经济史、法律史和文化史中一再出现的追问一样,当代学者关于簿记历史的讨论再次涉及了那些缠绕了学者们一个多世纪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开端是韦伯式的:"在西方文明中而且仅仅在西方文明中才显现出来的那些文化现象--这些现象(正如我们常爱认为的那样)存在于一系列具有普遍意义和普遍价值的发展中,--究竟应归结为哪些事件的合成作用呢?"[14]但是,在二十世纪的后半叶,这个问题被李约瑟修改为:中国拥有许多与西方相似的发明、拥有更多早于西方的发明,那么,中国与西方的分岔究竟是从哪里开始的呢?[15]在过去二十年中,这个李约瑟问题有更进一步的推进:直到1800年,西方并没有任何完全为西方独有的内生优势,西欧中心的支配地位是在19世纪欧洲工业化充分发展之后,才真正奠定的。[16]这些立足于"分流"而产生的命题又带动若干子命题,其中一个可以称之为韦伯问题的修订版:如果古代中国存在着与欧洲一样的、甚至比欧洲更先进的技术、科学、经济发展(包括簿记形式),为什么不是在中国而是在欧洲产生了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再就是:如果中国、印度或者其他文明的早期发明及其传播为欧洲的发展提供了前提,例如纸的发明、阿拉伯数字的传播,的确可以视为簿记发展的前提条件,但为什么欧洲的发明及其传播没有在更早的时代促进中国或者印度的同样发展呢?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对韦伯所说的那个"普遍意义和普遍价值的发展"的改写和修订,但它们都没有涉及现代资本主义在全球的发展的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压抑了其他地区的已经存在的发展或正在发展的可能性,因此,所谓"早期发展"的范畴也是将这类发展置于一个时间线索中的产物。在今天,有关"分流"(divergence)的探索仍在持续,有关"交汇"(convergence)的研究已在展开。"交汇"不是同化,其特征与其说是同质性,毋宁说是交流、缠绕、碰撞、渗透并保留着事物的多样性。伴随着生产、流通、消费、交通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分流"在"交汇"中重新组合,但"交汇"仍会转化为新的"分流"。或许,那是交汇中的分流,分流中的交汇。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这是"世界历史"瓦解的时刻,也是重新思考世界历史的时刻。   [1] 引自查尔斯·尼科尔(Charles Nicholl):《达·芬奇传》( The Flights of the Mind, chapter 5 ), 朱振武等译,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6, 第291页。 [2] 邵雍:《观物内篇》,见《道藏》本《观物篇》,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页23-24。 [3] 严复:《西学门径功用》,《严复集》第一册,第94页。 [4] 严复:《译"群学肄言"自序》,同上,第123页。 [5] 吴稚晖:《书神州日报"东学西渐篇"后》,《吴稚晖先生全集》第2卷,上海,1927,第99页。 [6]《伦理学卮言》,《科学一斑》第3期(1907年)。该刊由科学研究会(由上海龙门师范学校的成员组成,该校前身为汤寿潜任院长的龙门书院)编辑发行,1907年7月在上海创刊,月刊,计刊行4期。 [7] 陈独秀:《敬告青年》,《新青年》第1卷第1号,1915年9月15日,第5-6页。 [8]张君劢:《再论人生观与科学并答丁在君》,《人生观之论战》(上),第29页。 [9]同上,第29页。 [10] 章太炎:《四惑论》,《章太炎全集》第4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第443-444页。 [11] 章太炎:《齐物论释》,《章太炎全集》第6卷,第4页。 [12] 魏文享:《上海商会与1930年代的改良中式簿记运动》,《浙江学刊》2010年2期,第101-107页。 [13] 喻梅:《中国近代两种会计制度长期并存的经济社会原因分析》,《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5期,第120-122页。 [14] 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第4页。 [15] 李约瑟(Joseph Terence Montgomery Needham:《中国科学技术史》( Science and Civilization in China, 1985), 第五卷"化学及相关技术", 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 [16] 彭慕兰:《大分流》,史建云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7. 柄谷行人:漱石和文学——夏目漱石试论(二)
    文学 2011/01/30 | 阅读: 3388
     一 在夏目漱石《文学论》的序文里,有这样一段: “在这里我决定,将从根本上解释‘何谓文学’的问题。同时我下决心,利用今后一年多的时间去研究这个问题,从而把它当做该研究的第一阶段。我把一切的文学书籍都收拾在行李底层,已经把自己关在一家租房里。我之所以要通过阅读文学书籍来知道何谓文学,是因为我相信以血洗血的手段乃为有效。我发誓,一定要追究文学到底产生于怎样的心理需要,因而在这个世界里生成、发达和颓废的。也发誓一定要追究,文学到底产生于怎样的社会需要,因而存在、兴隆和衰亡的。” 不过,这一段内容简直让我感到困惑。首先,漱石凭什么提出来“何谓文学”的问题呢?而且,为什么必须要提“文学”呢?——的确,夏目漱石这样回答过:“我在幼小时,好学汉文书。学的时间虽然短,但从左国史汉那里,我在漠然冥冥中,体会到了‘何谓文学’的定义。后来我又暗然想,英文学也其实和汉文书一样;既然如此,那么一辈子投身于英文学的研究也倒不后悔”。然而后来逐渐“在我脑海里萌生了,多少被英文学所欺负似的,不安的念头”,而且他的“不安”还一直持续到他大学毕业以后的相当一段时间。这样,当他赴伦敦留学后不到半年时,为了打消多年积累下来的“不安”,他终于构想出“十年计划”的《文学论》著作。 不过,疑问仍然存在。对“文学”采取这种态度,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或者说,漱石的问题,为什么必须作为“文学”问题而出现?而这里使得漱石问起“何谓文学”的,这种“文学”,到底指的是什么?——看来,漱石在同时指出了两种“文学”:一是汉文学或者日本俳句,而这些对他来说是自然的,而且是让他感到亲切感的东西;二是英文学,则是某种让他感到不自在的、也感到“(被英文学)多少欺负似的”东西。但是,对他来说,二者决不是能并列为“东方文学和西方文学”等的东西。其实,前者是并不存在的。假如所谓“东方文学”果真作为“不可动摇的实体”而存在的话,那么,漱石就不可能对它感到任何的“不安”。就是说,如果借用漱石本人的说法,前者就是使他接触“父母未生以前的本来的面目”的什么东西,而后者则是某种叫做“父母(家族)”的、类似于“制度”的什么东西。 像《道草》里所表现的那样,漱石确实被这种“制度”所玩弄。但这并不意味着叫做“家族”的制度曾经压抑过他,而意味着,漱石和其他普通的孩子不同,他却没有能够把家族作为一种“自然”的形态来接受。他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孩子,则被迫面临了某种任意性;他把养父母作为亲生父母来长大。而且这种“转换”竟然还由亲生父母和养父母之间的“单纯动机”或说“任性”所支配。而这些事情的所有一切,结果统统让他感到了“多少被欺负似的”感觉。 健三没能居在海边。也没能居在山区。被双亲所排斥,徘徊于双方之间。有时吃海产,有时吃山货。 在父亲看来,也对养父来说,健三什么都不是。倒不如说是个物品。勉强说有区别的话,亲父把他看作破烂儿,养父则抱着今后让他效劳自己的企图。 “这样吧,我这儿养他,让他干杂工什么的,就这样。” 在某一天,健三拜访了养家,此时健三听到了岛田不知在什么场合说的那样的话。健三受了惊,逃跑回去了。一丝冷酷无情的感觉,在孩子心灵里生起了淡淡的恐怖。已经不记得那时他才几岁,但在他心里早已十分萌生了——干什么都行、无论经历多年的苦行也一定要成长为杰出人物也要单独走到人世间——那种欲望。(《道草》) 但是,我们也不能断言说,那些父母特别冷酷薄情。即使以怎样深厚的爱情来包容孩子,其实,孩子毕竟也是个“物品”。换句话说,玩弄了漱石的这种叫做“交易”的、一场残酷的游戏,在“制度的根源”那里,其实从一开始就存在着。 只要看到动物就能明白,所谓“自然的”父母子女关系是根本不存在的。在动物那里,连“关系”本身都不存在。而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现,和“关系”本身的生起是相同步的。而“关系”本身,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胚胎于自然的。 众所周知,索绪尔把语言当作了不同能指之间的差异化的体系。简单说,“狗”或“锅”之类的概念或对象物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着,因而说任何的意思以及物质都是通过“gou”和“guo”等之间的差异化的过程才派生出来的。所以,“狗”本来有可能成为“锅”,“锅”也有可能成为“狗”。而这种“替换”,一旦成立了语言系统就立刻被禁止。从此,“狗”和“gou”之间的纽带被绝对化,从而“狗是狗”等的认同(同一性)也跟着自明化。而恰恰因为如此,形而上学(认为“狗”的观念是超验的存在)——我们的日常意识也同样认为如此——和语言制度是互相融合的。 “狗”不是“guo”,也不许为“guo”,这就是制度。不过,这种制度本身又是基于那种任意性的基础的,所以任何词语都有变化的可能。而列维?施特劳斯还把那种索绪尔式认识应用到了对于未开化社会里的亲族和神话的结构分析上。就是说,他不去分析亲族或神话给当事人或者观察者所带来的意思,则把亲族或神话放在允许任意的结构变形的、一种符号论式世界里进行思考。由此可见,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的“自然性”,并不具有“始源性”的意识形态,而是一种“派生”的意识形态。再说,这种派生的意识形态从根源上又是可以替换的。恰恰因为如此,越走进去未开化的社会,越能发现更加严格的亲族“制度”。而在动物世界里,“替换”不能为“替换”而存在。 由此看来,夏目漱石他一辈子的“不安”,可以说来自于他不能不察觉到那种“替换”的根源性可能的事实。他不可能自我认同。因为,所谓“认同”,为非指的是把制度的派生物作为“自然”而接受。狗是狗,我是我,我就是谁谁的孩子……这种认同是互相共通的。认同,乃是作为禁止替换者而存在的制度所迫使的,而且指“自然”地适应这些制度的结果。 所以说,夏目漱石的“不安”,无疑来自于对于那种“自然性”的缺乏。不过,他的本领在没有允许他憧憬那种“自然性”的同时,还使他去怀疑那种自然性是否根本不存在。他始终没能原谅关于他的出生的、那场残酷的游戏。不过,事实上,在我们的自然里,这种残酷的游戏就是从一开始就有的。在《道草》里的漱石,并不是在哀叹自己不拥有安定的父子关系之“不幸”的。相反,他的观点——自不认为例外而去想,恰恰是正常的家庭才掩盖着那种起源。而他这种观点,才使得小说成为了一部令人毛骨悚然的作品。 漱石的提问——“我来自于哪方?”既不是制度性的出身问题,又不是宗教性的出身问题。“我”如果是养父母的真正的孩子的话,情况一定会完全不同。“我”的主题或意识并不在于渊源。而在渊源那里,有的是一个被刻下来的能指,而且它本身又本来意义上就是可以替换的。所谓“意识”,成立于禁止替换本该可以替换的东西之基础上,而“意识”又掩盖住其禁止行为本身。 漱石其实没有回答“我来自于哪方?”的问题。因为,答案其实由制度所给予,可他偏偏站在拒绝制度的立场而提出的这种问题。“gou”之所以“gou”就是因为它是“狗”。因为你是日本人所以你才是日本人。而这种“答案”,就像从神那里寻找理由的思考一样,在倒立着,颠倒着。漱石所暗然表现的,恰恰就是这种残酷的倒立游戏。他来自于那里,而且这种“那里”在他的“意识”里也已经断绝了。夏目漱石对于制度的拒绝表现,即他的、从关系的残酷游戏的断绝表现,我们还可以从漱石常常提起的三角关系那里也可以看到。举例说,处于三角恋爱关系之中的两个人,总被另一个人——在夏目漱石笔下,这一位总是女的——的任性所隶属。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位女性在本质上很残酷,也不是有恶意的。而是关系本身或其“场所”才使她成为残酷。在漱石的作品里之所以往往出现“害怕的男人”和“不怕的女人”之类的模式,也就因为如此。一个人感到害怕与否,取决于其关系或场所。而经过三角关系后最终取得胜利的人,不能不潜在地憎恨那位女性——当然有时候这位则是男性——也在认输者身上看出另一个自己的影子。比如说,芥川龙之介的小说《莽丛中》,盗贼多襄丸霸占了他人的妻子后赞美被他霸占妻子的男人,同时还憎恨自己所霸占的那位女性。而多襄丸之所以如此赞美和憎恨的理由是:第一,因为他们两位男人所站的位置本来有可替换性;第二,在他看来,他们两位男人之间的矛盾本身就似乎在隶属于那女人的任性。而在夏目漱石《门》里,取得胜利的男人则看上去对女人不怎么言语,《门》的宗助独断去参禅,而《心》的老师则默默去自杀。这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相爱,而是因为经历过三角关系后,三角关系本身给当事者所予的不同经验内容,使得在男女之间产生了不小的差距。 再说,三角关系中的男人之“爱情”,就因为有另一位男人的存在才燃烧起来的。就是说,三角关系本身并不是特殊的关系,倒不如说所有的“爱情”——或说任何的“欲望”,都发生于三角关系之上。换句话说,“关系”本身作为三角关系而发生。因此而言,在思考夏目漱石之执著于三角关系问题时,倒没必要设想实际的经验。重要的是,漱石把三角关系理解为那样——即所有关系的来源。在那种三角“关系”之中,到底谁有罪?其实谁也没有罪。因为,像弗洛伊德所说的那样,“人”就在那种关系上才被形成过来的。因此,漱石小说的主人公们经过了关系后突然发现自己从来未认识过自己。是关系在形成着他们,也在强制着他们。然而,使得这种关系成为关系的,是结合的任意性,同时也是结合的排他性。一个男人取得胜利,而另一个男人则要消失。而在语言体系当中,这种排他性乃是非常彻底的。不过,这种选拔和排除的原则,恰恰才是制度(体系)所固有的。反过来说,制度本身总是在形成着三角关系。 这些事情与人的自私自利无关。有没有神倒是无所谓,我们只有存在于这种制度当中,才能成为人。由此可见,夏目漱石的提问——即“我来自于哪方?”就因为这种提问本身把人重新送回到当初把他叫做“人”的“场所”那里去,所以才有着彻底的根本性意义。而对此的任何回答都是多余的,怎么回答反正都引导形而上学来。关键则在于把问题当作“问题”,并把“问题”明明白白地呈现出来。而在这个意义上,夏目漱石的小说才是彻头彻尾的“问题”。——然而,其他人的漱石研究,对我来说都不过是在追求叫做漱石之“实体”罢了,而从不去追究作为“问题”本身的漱石。 二 在这里我们回到开头部分的问题。对漱石来说,“文学”为什么成为问题,或者“问题”为什么作为文学而出现?我上述说过,是系统本身向语言强制要求自我认同,而索绪尔把这个道理从标音语言那里寻找出来。索绪尔之所以成功,也之所以只能这么做,像杰克?德利达所说的那样,是因为他只在标音文字(拉丁字母)的范畴里进行思考。 然而,日语的文字表现却把他们所谓的“语言系统具强制性”的自明性从根本上推翻。比如说,在日语里如果写成“大河”的话,既可以念成“o-o-ka-wa”也可以念成“ta-yi-ga”。这样,二者虽然在写法上等同,可一旦作为词音念出来,它们之间的意思(价值)则不一样了。正冈子规论与谢芜村说:“就芜村的俳句‘逢梅雨,面对大河,二户家’的‘大河’而言,‘大河’是‘ta-yi-ga’,不可以是‘o-o-ka-wa’。如果念成‘o-o-ka-wa’就使人感到其水势缓慢,而念成‘ta-yi-ga’则给人水势滚滚流之感觉”。而更加重要的一点是,在日语系统里“大河”的表现总在允许“ta-yi-ga”和“o-o-ka-wa”之间的替换。再说,在日语系统里,“sa-mi-da-re(梅雨)”又书写成“五月雨”(go-go-stu-a-me)。 “大河”虽然是汉语,然而在汉语系统里,它只与一种读音(da-he:译者)相结合。就是说,问题并不在于汉字本身所具有的性质。说汉字是表意文字的,这种说法和说拉丁字母为标音文字一样,不过是世俗之说。汉字之所以被使用于中国,就因为对汉语语音来说汉字能够成为他们的标音性文字。真正奇怪的是,才是在日语系统当中所存在的汉字。它们已经不是在汉语系统当中的汉字。同样,夏目漱石所谓的“汉文学”,已经不是中国人所谓的中国文学。夏目漱石虽然以汉诗创作有名,但他其实用“日语”来创作汉诗,而不是使用“汉语”。就是说,夏目漱石不是“咏”了诗歌,而是“写”了诗歌。 因此,当我们去思考夏目漱石把“汉文学”和“英文学”互相对置起来的问题时,应该要注意:第一,在这里所谓的“汉文学”已经不是中国文学;第二,作为“英文学”的对比对象,他没有选择以“和歌”为代表的日本古典文学。不过,这两点事实最终融为一体。就是说,他对“汉文学”形象所要求的是,既不属于英文学,也不属于中国文学,而且还不属于日本文学的任何文学的、具备“非标音性质”的因素。换句话说,夏目漱石所谓的“汉文学”,指的是存在于那种具有排他性体系之外的、一种具备可替换性的世界。 毫无疑问,他所想像的那种世界不可能存在于实际的中国文学里。因此,去实际比较“英文学和汉文学”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否则,我们就无法理解漱石为什么不能不倾注他的一切心血来把“文学”当作了问题之所以然,也无法理解他为什么始终未能回归于日本趣味而一边始终追求不可回避“三角关系”的体系性,还一边倾心向往汉诗和山水画的世界之所以然。再说,漱石的作品里自由放任地滥用了假借字,而对于这番事实的理由也是同样应该从这个角度来思考的。 山水画和西方的风景画是互不相容的,也是异质的。风景画,对于现在的我们来说,它似乎是甚为自然的存在。然而在西欧,直到近代,画风景的行为本身,其实从来没有被视为真正的目的。就是说,我们看风景画看成是很自然的东西,这种感受其实并不是先天的。而在这里被掩盖着某种历史性颠倒;风景以往不过是个“背景”,而到了近代,它排挤掉历史性以及宗教性的种种主题之后,反而把所有一切改变成为风景。当然,这种颠倒并不因为外界的风景有了变化便随之发生的,而是根据于某种内在的颠倒。 在此我不提西欧。而我要强调,在日本,“风景”之第一次被发现,就在明治20年代。为了证明这一点,只要看看国木田独步的《难忘的人们》(发表于明治31年)即可。“难忘的人们”,从其题名开始就充满着矛盾。主人公说,他经常忘掉正常人绝不会忘记的人们,而他偏偏忘不掉其周围的不怎么样的人们:“那时在我心中油然浮出来的,便是这种人们。不,不是‘人们’,而是在我看到他们时,就站在他们的周围的光景里的,那些人们。”——这恰恰就是我所谓的“风景”。当“风景”被发现时,其实会出现一种价值颠倒:以往具有意义(价值)的东西受到排斥,而以往一直被视为不具备任何意义(价值)的东西反倒被赋予意义。所以说,“风景”不在于外界。不仅如此,“风景”还由毫无关心外界的、只关心内在精神的人们所发现。所以说,风景就是和“内界”或“自己(self)”一同出现的。 瓦雷里说:“我有关绘画的讲述,还以令人惊讶的巧合适用于文学。就是说,被称作‘描写’者对于文学的侵略,与风景画对绘画的侵略,二者几乎同时进行,也走了一个方向,还带来了同样的结果。”(《Degas??danse?dessin》)。而瓦雷里这段话的意思,只要参照正冈子规在明治20年代所提倡的“写生文”理论,就很明了的。虽然正冈子规不具备像国木田独步所表现的那种“内心化”,但正冈子规所谓的“描写”概念里,确实萌生这将会带来“内面”因素的一种契机。 可是,为什么偏偏是明治20年代呢?——那就因为,在明治20年代前后,“明治国家(政府)”在制度上才确立下来,从此明治维新以来有过的某些可能性则统统被消灭。为此,北村透谷、二叶亭四迷、正冈子规、国木田独步等人或多或少各自都经历过某种政治意义上的挫折。这些事实和他们之对于“风景”的发现不无关系。然而,我们不可以把他们的政治上的挫折理解为他们政治运动的失败。他们之所以发现了“风景”,不仅因为他们被已确立的制度所排除,还有赖于这种制度本身。明治20年代前后之近代诸制度的确立,就在文学和语言的领域而言,乃由“言文一致”所象征。“言文一致”,其实并不意味着使“言”之转化为“文”,而是一种新的“文”的创造。而这种工作之怎样地困难,试试阅读二叶亭四迷等人的回想便大致可以了解。(在这里可以加上中国晚清时候的梁启超等人雅易俗难的一节)不过,更加重要的事实是,“言文一致”其实叶是一种对于“言”本身的创造。 “言文一致”所带来的这种双方面的“创造”事实,比如在“标准语言”和“方言”之间的区别上,能看到很清楚的表现。所谓“标准语”的出现,从语言角度在表示着,明治制度的确立方式具有浓厚的中央集权性质。标准语的概念基于语音。实际上,在“标准语”概念所出现之前,根本没有存在过当今我们意义上所谓的“方言”。以往,居住于任何地域的人们在写作时都采用了同样的写法,因此根本没有发生过在“标音语言”意义上的“标准概念”。然而,自从“言文一致”运动生起来以后,人们开始被强迫“言”本身的标准化。蠹鱼住在地方的人们来说,“言文一致”其实只意味着对于“言”的重新掌握。为此柳田国男从多种角度来指出过“标准语”所内涵的暴力性。可以说,在他看来,民俗学则是一种手段——为了使得由于被视为“方言”因为逐渐被排除也受压抑的、一系列精神活动重新复兴并获得权利。 换句话说,“言文一致”是对于一种“言=文”似的东西的创造。而此时,“言”便被理解为对自我自身来说最为接近的“声音”即“意识=内面”;而“文”则被认为是把这种“言”抄下来的东西。由此可见,所谓表白自身的内面,对文学来说其实并不是普遍的行为,而是特殊的,只有在这种“言=文”的世界里才能够成立的。也就是说,此时期作家们之对于所谓“近代性自我”想象,不是突然出现的,也不是由于什么政治性挫折而形成的,而是通过这种“言”=“文”之近代性制度的确立才产生的。 这样一来,就很明白“风景”之作为“内=外”的表象而出现的理由。对于以往的作家来说——甚至还可以包括坪内逍遥——,描写风景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在他们以往的作家看来,风景就等于书写语言。像《奥州小路》等著作是其中的典型,芭蕉明明只以过去的文学语言看风景。而他这部作品和国木田独步的《武藏野》之间,有着绝对性的区别。换句话说,以往所谓的“风景”无非就是“文”,因而与“言”毫无关系。而到了“言=文”时代,我们所谓的风景才得以出现。对于早就习惯了言文一致的我们来说,其实连想像那种以往的状态都很困难。不仅如此,人们还逐渐在忘却其“内面”——近代文学者把“内面”作为与制度之对立性根据——本身其实与制度同时发展过来的事实。 可以说,在夏目漱石看来,山水画正好具有和汉文学同样的意义——被风景画和近代文学所掩盖的,一种多义化的世界。当然,把山水画和风景画并列起来相比较,这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对漱石来说,所谓的山水画,和他所谓的汉文学一样,其实意味着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东西。越进入近代文学的世界,越把“三角关系”的苛刻性对象化。在他看来,汉诗和山水画就更加带有了尚未成立体系以前的,一种游戏的世界之意义。 三 我们已经很明白,曾经在明治十年代,漱石下决心一辈子投身于“汉文学”,那决不是单纯的文学的趣味的问题。当他那样说出来的时候,漱石在“汉文学”之称呼里,已经象征着他当时的存在 本身。而就因为如此,他后来弃汉从英似地选择的“英文学”,也不能看作单纯的英文学。当他在伦敦试图从根本上探讨“文学”时,漱石恐怕也在探究自己的选择所意味着的问题。而既然到了那种地步,他最好不去从事对“文学论”的写作而直接去写作小说就是了,就像他后来还是开始写作小说的那样。然而,这恰恰才是他工作的非凡之处,当时的他却偏偏感到不能不把自己的困惑看作“文学”的问题来进行思考。不过,别笑话他的迟钝不灵活。笑话他者则不过为懒懒然甜睡于“文学”之自明中而睡不醒者。 当漱石志向英文学并任其过程当中逐渐成为杰出的存在时,比如说正冈子规则开始从那里落伍下来。不过,夏目漱石自身,虽然身为“洋学队队长”,其实也总是为想要从那里脱离开来的冲动所左右。然而,尽管如此,像漱石那样的优秀学者在明治的体制中还是总得往上爬的。而这种矛盾直到他在伦敦留学时期便达到了顶点,尽管他后来好几次强调过,赴伦敦求学并不出于他的意志而是由于政府文部省的命令。但是,当他如此说的时候,他其实在掩盖着一件事实方。这些无疑都是他自己所选择的结果。 所以说,漱石的“多少有被欺负的感觉”,倒应该与他是否“自己欺负了自己”的念头一同存在。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于明治十年代他下决心一辈子投身研究的“汉文学”,其实蕴藏着明治国家在其“知”的层面上确立下来之前所拥有过的所有可能性。而他这种模糊不清谁在欺负谁的例子,在西田几多郎的情况那里也同样可以看得到。西田几多郎为了对于同在明治十年代政府所施行的学制改革表示抗议而退学,但后来作为“帝国大学”制度外的边缘支流而有所活动,而等到明治末年,他终于作为“自我本位”的思想家而出了名。 应该说漱石对于自己的选择始终持有怀疑和后悔。可以说在他的小说里出现的、背叛知己之主题就根据于此。不管怎样,他的“汉文学”不是汉文学本身,他所克服的“英文学”也不是英文学本身。而漱石对“文学”所感到的某种不协调感,其实隐藏着上述那些情节。 在伦敦,漱石曾经做过这种笔记: “Crozier Civ.340:依我看,人们所主张打倒封建来确立施行立宪政治,无非等于通过打倒武力来使财力取代,也和废弃剑戟用来资本没什么两样,不过是诸侯的权力转移到资本家而已,也不过是抛弃武士道则虔信拜金道而已,这些难道称得上开化?看看那些自称谓绅商的人们到处跋扈的样子,诸侯伯爵等只有官衔不去追求金钱者,早晚必得屈服于那些绅商们之下不可。这样,土地资本逐渐集中到那些绅商们手里,以致头沉心寒,从此这个世界就必得瓦解不可。法国革命毕竟不过是通过打倒封建制度转为了资本主义而已,所以第二次法国革命的发生乃是不可避免的。自从西方人的眼前有了这么一个儆戒;利己主义的绅商们必然倒霉,由此他们开始了慈善事业(或出于宗教的结果)。那么日本如何?他们所谓绅商者有的不讲道理有的不讲是非,也没有宗教信仰,有的是自私的念头。看看某一天在他们头上一定会闪亮电光的。”(《漱石资料——文学论笔记》) 在这里能看到一种当时典型的看法——即明治20年前后的制度之确立,封闭了明治维新(革命)的继续发展。的确,漱石不断痛骂了被称作明治维新的元老们。可是,当他辞掉帝国大学教书职位而后专心写作文学作品时,他倒使用过“像维新的志士般”之类的言语。可以说,在这种小细节里也投影着明治20年前后之社会变质给漱石带来的曲曲折折。 不过,漱石的自觉,比如和北村透谷相比,则来得特别晚。而他的这种“耽误”,不仅反而使得漱石文学的丰饶性成为可能,而且其“耽误”本身还成为他的小说的主题。比如,在《从那以后》里,代助曾经把名叫美千代之女子让给了他的朋友,而他到了后来才试图把她夺回来。在漱石那里,三角关系总是作为致命性的“耽误”表现而出现的。 四 夏目漱石在伦敦,有必要给她自己的选择予以最后判断。而且他的最后判断又必须对于“英文学”做出,也要在“英文学”内部做出。然而,给他“多少有被欺负的感觉”的“英文学”,或说是西欧的“文学”,它本身原本不就具有某种“欺骗”性质吗?和他同时代的西方人,当然不可能感到像漱石这种直觉。在那里,文学是自明的,也是自然的,正像比漱石晚一辈的人们所认为的那样。但是,米歇尔?福柯说,“文学”本身无非是在19世纪的西欧确立下来的统治性观念,也是一种制度。再说,漱石所否定的“文学史”,或说是历史主义的方法,也是在这个时期所成立的。而且最让漱石无可容忍的,便是这种历史主义对自身历史性(起源)之无知。他们的确提起“过去”来疑问,可是,他们所提出的“过去”概念,也不过是为了确认直到现在的“出身=认同(identity)”而提出来的权宜之计而已。 漱石的课题既不是比较东方文学和西方文学,也不是给而者之间的差异打下定义。他就是受不了英文学就是英文学这种认同。他说,这种认同简直不过是一种单纯的“地方性”罢了。莎士比亚到底比近松门左卫门普遍多少? “依我的经验,被称作莎士比亚所建立的诗国,并不像欧洲的批评家们一致所认为的那样带有普遍的性质。我们之所以能够和他们差不多的品味他的作品,就因为我们经历了多年的修养,结果我们有意识地掌握了相应的境界。而我们以这种境界来欣赏他,因为我们的欣赏是一种有意的欣赏。”(《坪内博士和哈姆雷特》) 再说,我们不应该忘记,莎士比亚在他生前时,当时被视为普遍的、拥有拉丁文化修养的诗人们一律看不起莎士比亚,在他逝世后也一直被置之不理。而直到19世纪初,他终于由德国浪漫派所发现,而且这与人们对“文学”的发现是同时的。所以说,当人们把莎士比亚看做普遍的艺术时,实际上,莎士比亚的文学和近松门左卫门的戏剧作品一样,人们在忽略了一点事实,二者都是一种“作为拒绝认同的语言实践(=Ecriture)的文学”。其实,当漱石批评坪内逍遥的翻译时,早就指出过这一点。莎士比亚既不是写实主义者,也没有写作过“人”。而“普遍的东西”则是直到十世纪的西欧才确立下来的,同时,所谓“普遍性”本身,也只不过是掩盖历史性的、一种地方性而已,也就是意识形态。 夏目漱石此时的课题乃是确立能够把西欧文学看作一种“地方性”来观察的视点。为此,首先要明确人人都相信为“普遍的东西”本身的历史性。而这种实践不同于采取历史主义的方法,相反,把历史主义本身的历史性当作问题。至于“历史主义”,这是随着“文学”一同出现于19世纪西欧的意识形态,因此——毫无疑问,“从历史来观察事物”,这种立场本身就是一种颠倒历史的产物。 漱石不仅怀疑了“文学史”,还怀疑了其历史主义本身。 “风俗也好习惯也好情操也罢,我们不能说只有出现在西洋历史上的东西才是真正的风俗、习惯和情操,也不能说在西洋历史的外部则没有风俗、习惯和情操。而且,西洋人在自己的历史上经过了许多变迁,而直到今天所达到的、目前而言的最终到达点,也不一定就是普遍的标准(尽管对他们来说可能就是标准)。尤其文学,更不能如此说。许多人都讲,日本的文学是幼稚的。真正可悲的是,我也这么认为。但是自己坦白说自国的文学是幼稚的,和说当今的西洋文学就是标准——这是两码事。我相信,绝对不能断言,今日的幼稚的日本文学等到发展之后,便一定要成为现代的俄罗斯文学。而且,我还不能承认任何理由,来证明日本文学一定要沿着从雨果到巴尔扎克、从巴尔扎克再到左拉等的顺序,从而发展到和当今的法国文学具有同样性质的文学。幼稚的文学的发展道路只有一条,发展后将会达到的目的地也只有一个,这种逻辑到底谁来证明?更何况在目前尚未得到有理论的证明的情况下,却宣传现代西洋文学的总体倾向就是幼稚的日本文学所应该顺走的唯一发展倾向,这简直是过于轻率的判断。而且我还认为,很难得出结论说,西洋现代文学的倾向是绝对正确的。在沿着一条直线的道路发展的科学那里,或许在某种程度上行得通‘新的就是正确的’之类的说法,可是,发展的道路本该就是错综复杂的,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又是可以多种多样的。既然如此,那么,西洋人所谓的‘新’,就未必等于日本人来说的‘正确’。而文学的发展道路并非只有一条,其理论暂且不谈,只要看看当下各国的文学——尤其是进步的文学——然后比较一下,就很清楚的。……(中略) 这样一来,我们不能不说,西洋的绘画史呈现出今天这种模样的,无疑是经过了甚为危险的、好比走钢丝那样的招数的结果。如果稍微地失去平衡,那么很可能就会成为另外一种历史。作为议论,恐怕还远远不充分,但实际上,把前面说过的意思归纳起来说,绘画的历史是无数无限的,而西洋的绘画史则不过是其中的一条。同时还可以说,日本的风俗画的历史也不过是其中的一条。我仅仅举了绘画的例子,但这种道理就不一定局限于绘画吧。其实,文学也是一样的。既然如此,那么,只承认既成的西洋文学史为唯一的真,并确定万事都取决于它,这恐怕是过于狭隘的看法。既然是历史,因此无非是事实。可是,我甚至相信完全可以主张说,尚未既成的历史在脑海里也可以组织成好几种版本,而只要条件齐全,就随时都可以实现它。……(中略) 刚才我所提到的三条,说的都是弊病。有如,认为文学史具有连续的发展线索,因而导致舍弃古旧茫然追新的弊病;对于偶然出现的人的作品,既给它冠上某某主义又把它处理为某某主义的代表,结果导致使人认为那些种种主义即使再不妥当也仍然不可动摇的一种全体(whole)之弊病;随着局势的变迁,那些主义的意义也逐渐受到变化,从而带来一片混乱的弊病。在这里我说的,虽然和历史不无关系,但也没有太多地关涉到历史的发展。我所要主张的是,当对于作品加以区别的时,不用来把某个时代的、某个人的特性作为基础来成立了某某主义,而以适用于古今中外的、能离开作家也能离开时代的,只在作品上所出现的特性来加以区别。既然说离开时代,离开作家,而只以作品上所出现的特性,那么,除了根据作品的形式和主题来加以分别之外,就没有其它的办法了。”(《创作家的态度》) 从以上的引用就很明显,漱石对于根据历史主义的西欧中心主义和历史连续性以及其必然性都提出了根本性的异议。再说,他其实还从尝试拒绝在作品上被戴上的“时代精神”和“作者”,从而试图面对“只在作品之上所出现的特性”。 漱石所拒绝的,就是西欧式的自我认同性(identity)。据他的思考,在那里其实还存在着可以“替换”的、可以改编重组的结构。然而,即便是被偶然选择的一个结构,也一旦被视为“普遍性的东西”的话,历史则不能不立即变成必然的、线型的东西。漱石并不是针对西方文学而制定了日本文学,从而在主张其间的差异和相对性。其实对他来说,连日本文学的自我认同性也相当可疑的。不论西欧的还是日本的,他都无法接受就像固然的血统似的存在。换句话说,他从看来似乎是自然的、客观的“历史主义”式的思考那里,略微闻到了“制度”的气息。因此,他拒绝对于文学史的线型的观察方式。而文学史,在他看来,则以应该作为可以改编重组的东西而观察。 譬如,浪漫主义和自然主义都式历史性的概念,而且都被表现在历史的顺序里。然而,漱石却把它们都视为两个要素: “以上乃是两种文学的特性。就因为那样,双方才都是同样重要的,决不是像只要有了一方就可以把另一方从文坛里放逐出去那样肤浅的东西。不过,既然两者在名称上各有区别,所以自然而然地使人想像,二者似乎使自然派和浪漫派互相对立起来,深沟高垒虎视眈眈的样子。其实,实际能够使之敌对的,只有名称罢了。至于内容,双方则使相互来来往往,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如此,按照看法读法的不同,还会出现使之编入哪方都行的作品。所以说,一旦要讲起二者之间的详细区别,就在纯粹客观态度和纯粹主观态度之间会产生无数的变体,不仅如此,让其中的一个变体和其它变体结合起来再做出杂种的话,那么就等于又成立无数的第二批变体。所以说,断定谁的作品就是自然派,谁的作品是浪漫派,其实没那么容易一概而论。我想,倒不如说谁谁的作品的某某地方是某种意义上的自然派趣味等,解剖起来一个一个地指出来,指出来的时候也不要以浪漫、自然的两个字来简单衡量其趣味。如果能够说出每一个作品种到底有多少不同的成分以多少的比例来混杂,那当今的弊病或许就有所得救了。”(《创作家的态度》) 毫无疑问,他的这种看法就是形式主义。漱石从语言表现的渊源那里,寻找出来了隐喻(metaphor)和直喻(simile)。而漱石认为,这隐喻和直喻乃是形成浪漫主义和自然主义的两个要素。而俄罗斯形式主义者罗曼?雅柯布森曾经提出过,把隐喻和换喻(metonymy)作为具有对比性的两个因素,并根据这两个因素分别在作品中所出现的不同比率(程度),来观察文学作品的倾向性的视点(《一般语言学》)。然而,漱石则远远早于罗曼?雅柯布森,更何况日本的“来迟了的结构主义者们”。 关于夏目漱石《文学论》当中的,著名的“F+f”的公式而言,也能看到同样的情况: 文学内容的形式都抗议归纳为(F+f)。F指的是焦点式的印象和观念。而f则指附着于F的情绪。由此可言,上述的公式在表示印象和观念的两方面,即认识性因素(F)和情绪性(f)的相结合。(《文学论》) 而这种看法本身则是依据于英国观念的联合心理学,因此,就只在这个意义上而言,好像是没有价值的。然而,漱石却把该理论应用到了“文学”问题上。就是说,漱石既然试图把文学放在F和f的比率层次上,那么,我们首先就要排除那种心理学再看。对漱石来说,F+f的公式意味着,把西方文学和日本文学,文学和科学等的“质”的区别,转换为“量”的差异——即作为“比率”来探讨。 他之所以把文学作为“量”的差异来思考,其理由已经很明白。在漱石看来,是有必要颠倒一种价值意识——使得“英文学”能够成为“英文学”的自我认同。为此他不能倡导日本文学或汉文学的优越性,因为,这样顶多被认为不足为奇的硬性推销,也绝不能够使他们的自我中心性受到一丝的动摇。而恰恰在此时,漱石则把“科学”当作了必要条件。当然,漱石此时所需要的“科学”并非自然科学学者所谓的科学,而是比如说尼采所指过的那种“科学”。 “我们的认识,就通过利用‘数’和‘量’之成为可能,因为得以科学化。我们可能需要观察下去,通过爬上‘力’的数量化的台阶,到底能否建立诸价值的科学性秩序。除此外的一切价值都是偏见,是单纯,也是误解。而那些东西则随时能够还原为这种数量的台阶。”(《向力量的意志》) 不过,和尼采一样,对漱石来说,“科学”只是为颠倒价值才所需要的。这恰好证明从伦敦回来的漱石刚刚几年后就放弃了那“十年计划”,还甚至对之感到嫌恶了的所以然。 “到底有没有可能,任何‘量’都是‘质’的征候……?试图把一切的‘质’还原为‘量’,简直是疯狂的举动。”(尼采《向力量的意志》) 漱石终于把握了“汉文学”和“英文学”之间的“质”的差异。不过,这是他理解了“汉文学”和“英文学”之间的同一性以后的事情。而这并不是犹如“返回日本”等的倒退性转变。对漱石来说,日本不拥有任何独创的东西。他所谓的“自我本位”,指的是不让自己属于任何地方性立场的、拒绝任何认同的自我认同。因此,他所发现的所谓“质”的差异,倒只有在创作平面上才能把握的。因为,这种差异是在某种时间性颠倒过程中所隐蔽的,所以,漱石也只有在作为“耽误?延迟”而出现的情节的展开过程中——即当他故意制造时间性颠倒的时候,才能够把握的。 上面我曾说过,“风景”其实是由拒绝外界的“内在的‘人’”(路德)来得以发现的。换句话说,“主观-客观”等的近代认识论的一套框架本身,在“风景”当中得以成立的。可以说,“风景”自身就是一种颠倒物。但是,“风景”一旦成立,其颠倒事实立刻就被掩盖起来。而这一系列动作,就在西欧浪漫派那里,以决定性的形态来发生了。而且在那里,写实主义也随之出现并确立下来。 不过,这听起来倒犹如悖论。可是,凡是由写实主义所“描写”的,虽然都是风景或者都视为风景的如人,而这种风景却除非由浪漫派式的颠倒所颠倒,否则是不可能存在的。比如,史柯拉夫斯基说,写实主义的本质就在于“非亲近化”——运用“习惯”(习惯性视觉)来使人(读者)看到其实人们并没有看到的东西。因此而言,写实主义是没有固定的手法的。写实主义无非就是始终把与自己亲近的对象变为非亲近化的、不断的过程。而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反写实主义,比如卡夫卡的作品却反倒属于写实主义。因此说,写实主义并不是“描写”风景的,而是应该不断“创造”出风景的。也就是说,是写实主义使以往谁也没有看到的风景出现了,是使风景存在过来的。所以,写实主义者始终是“内在的人”。 换句话说,不能简单把浪漫主义和写实主义视为对立的存在。再说,浪漫主义和写实主义都绝不会停滞于过去的“文学史”之一阶段。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始终无法摆脱浪漫主义,而且,在另一种意义上,我们也始终无法摆脱写实主义。 然而,西欧的“文学史”却叙述先出现浪漫主义,而后出现自然主义,再而后则出现“反”写实主义。而这种历史事实的规范化,反而使人迷失事情的本质。漱石比形式主义者更早地试图把种种主义都放在一种共时性的“场”上来思考,这番事实我们已经不用再提了。不过,试图把浪漫派和自然派作为“比率”来观察,漱石的这种观点,其实从根本站在“浪漫派的立场”。可惜,他这种观点还是没有让他自觉看得到,在“浪漫派-自然主义”这种具有二元对立性面貌的形态的、其根源那里到底发生着什么样的情况。毫无疑问,就在于叫做“风景的发现”之情况当中,也就在那里,其实存在着,使得派生出叫做“浪漫派-自然主义”之对立结构的,一种“主体”。为了寻找那种“主体”,那么,首先应当以追溯的方式来明确,由“风景”来发生的,而且由“风景”所掩盖的情况。 中村光夫说:“我国自然主义文学具有浪漫主义性格;在外国文学里由浪漫派所完成的业绩,恰恰才是我国自然主义所成就的”(《明治文学史》)。一看就明白,他的视点显然把欧洲所谓的“文学”作为了规范的看法。所以说,论国木田独步到底属于浪漫派,还是具有自然主义思想,这种争论是荒唐可笑的。独步既属于浪漫派也具有自然主义思想,这番事实只不过在明确表示浪漫派和自然主义的内在性联络而已,不是矛盾。而国木田独步的这种性质,如果把西方的“文学史”作为规范,那么,这顶多不过是明治日本在短时间内大量的吸收了西方文学的后果,也就是混乱的状态。然而,反过来说,这种明治日本恰恰才拥有一个关键,是能够照亮出在西方那里由于缓慢过程,因为被一种线型的顺序想象完全掩盖了的颠倒的性质——即西方所固有的颠倒的性质。 当漱石怀疑“文学”时,很明显,他率先怀疑了其内在的、认识论式布置结构。而他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就因为他还没有忘记“文学”确立下来以前的那段感触,也因为他还记得“风景”出现以前的那场风景。反而不管怎样,他的怀疑来迟了。从此他的小说,就在这种呈现时间差的、扭曲的时间状态里,致力于照亮那些被掩盖的东西。可惜,自大正时期以来的日本文学家们,却被埋没在“文学”或者“风景”里,因而始终没有把自己的立脚地盘——即历史性当作问题。一心想从“风景”或“自我意识的球体”(小林秀雄)跳出去——他们只有这种批评性“意识”。 
  8. 朱学勤:“凌伊”先生 (朱永嘉)
    历史 2009/01/26 | 阅读: 3386
    我们这一代启蒙读物,有一些是“文革”中上海出版的内部书籍,世称“灰皮书”,还有一些杂志,如《学习与批判》,如《摘译》(分自然科学版、社会科学版)。后来知道这些出版物皆为他主持,“文革”前编印的《数理化自学丛书》1 2本,那时也开始重印。
  9. 耿云志:梁启超对清王朝最后统治危机的观察与评论
    历史 2014/08/18 | 阅读: 3381
    梁启超是清末立宪运动的灵魂人物。他亲历了当时绅商及各阶层人民从热切期望通过立宪推动国家、社会进步和发展,到对清政府完全绝望,不得不改而赞成推翻帝制,拥护共和的历史过程。根据社会经济、财政状况、政治吏治等方面的深入观察与研究,梁启超才敢于预言清政府两年之内必亡,并终于成为事实。
  10.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2009年1月
    科技 2009/09/09 | 阅读: 3376
    截至2008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2.98亿人,普及率达到22.6%,超过全球平均水平;网民规模较2007年增长8800万人,年增长率为41.9%。与2007年相比,网民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口进一步下降,高中、初中学历所占比重继续提升。互联网日益向低学历人口普及。网民的最大构成群体是学生,学生群体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极大地活跃着中国的互联网应用,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中国互联网的商业价值。除了学生之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企业公司管理者、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文职人员占有较大比重,而占中国人口最大比重的农民、产业服务业工人在网民中所占比重还比较低;与2007年相比,网民中无业人群从11.9%下降到5.5%。
  11. 张晓波:帮会、政客与民初政治生态--1913年宋教仁遇刺案真相再探
    历史 2013/03/19 | 阅读: 3361
    1913年3月20日晚10时45分,沪宁铁路车站的三声枪响击杀了正欲问鼎民国政坛的国民党领袖宋教仁。暗杀激起的二次革命及随后的政治压制,宣告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的失败。民初鼎沸的议会政治与政党活动,如昙花一现,终归于沉寂。
  12. 刘禾:奥威尔的笔记本
    科技 2021/04/19 | 阅读: 3355
    但接下来,事情变得迷离扑朔,甚至有些神秘兮兮。既然奥威尔的文学同行一致认为《动物庄园》写得不成功,出版社也不愿意接手,那么到后来这部书稿如何转眼变成了铅字?何况,书稿变成铅字远不是故事的结束,它还被译成多种文字,改编成动画片,几年之内风靡世界,与奥威尔的另一部小说《一九八四》并驾齐驱,成为二十世纪流传最广的文学作品。直到2005年,美国《时代》周刊还把《动物庄园》推崇为一百部最佳英语小说之一,《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还将其划入西方世界的伟大经典。

    这个奇迹到底是怎么发生的?
  13. 小森阳一:《村上春树论——精读<海边的卡夫卡>》中文版序
    书评 2013/08/30 | 阅读: 3352
    精神创伤决不能用消除记忆的方式去疗治,而是必须对过去的事实与历史全貌进行充分的语言化,并对这种语言化的记忆展开深入反思,明确其原因所在。只有在查明责任所在,并且令责任者承担了责任之后,才能得到不会令同样事态再次发生的确信。小说这一文艺形式在人类近代社会中,难道不正担当了如此的职责么?因此,我要对《海边的卡夫卡》进行批判。
  14. 小森阳一:《海边的卡夫卡》是病态小说
    人文 2011/05/24 | 阅读: 3351
    今天很荣幸请到了日本著名文艺理论批评家小森阳一先生做客搜狐。今天我们要谈论的话题是小森阳一先生的新书《村上春树论——精读》。请小森阳一先生跟搜狐的网友打声招呼。  小森阳一: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够通过网络和大家交流。  主持人:村上春树的《海边的卡夫卡》是一本畅销世界的文学作品,在日本、中国和美国的发行量都极大,被《纽约时报》评为"2005年十佳图书",村上本人也因该书获捷克2006年卡夫卡奖。您2006年出版的著作《村上春树论--精读〈海边的卡夫卡〉》,对《海边的卡夫卡》进行了精细的文本分析,所持的立场是批判性的。在村上热潮中进行这样犀利的批判,有点浇凉水的味道,在日本的阅读界和评论界引起的反响如何呢?  小森阳一:关于我的这本《村上春树论——精读》,在日本得到的公开的书评其实很少。据出版社的编辑说,主要的原因是拜托别人写书评时一般都被拒绝了。也就是说,如果正面评价我这本书的话,将会与非常多的村上春树迷为敌,很多人在避免这种尴尬的局面。但是,有很多读者和村上春树迷通过网络、信件等方式,表达了对我这本书的认识和评价,并且他们还把这本书介绍给其他人阅读,这令我感到高兴。  主持人:最初促使您写这样一本专门针对村上春树,针对他的这本畅销世界的《海边的卡夫卡》的文学批评著作的原因是什么呢?  小森阳一:首先,在我看来很多读者对于这本《海边的卡夫卡》的接受方式存在某种问题,而且这种现象不仅局限于日本,在某种意义上是世界共通的。这是最初的主要原因。简单地说,在9.11事件之后,一些特别易于被读者简单接受的东西,隐含在这本小说里。  主持人:在《村上春树论》中,曾多次提到一个关键词,即"疗愈",据说该词在日本颇为流行,而《海边的卡夫卡》正满足了读者的"疗愈"渴求。如何理解这一现象呢?  小森阳一:进入20世纪以后,在日本大众文化各个领域,“疗愈”都成为特别重要的关键词,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2006年。对“疗愈”的渴求和得到“疗愈”满足这种感受,在我看来不是基于人的大脑皮质的感受,而是基于一种动物性的本能感受。因为动物世界,基本上是一个弱肉强食的世界,当遇到其它动物的时候,要么是攻击对方,要么是从对方的攻击中逃走,只有这两个选择。如果感到对方比自己强大的话,那么就会抱有恐惧心理转身逃走。反之,如果遇到比自己弱的动物,就会产生出愤怒的感情,怒气会演变成对对方的攻击。无论是这种恐惧心理还是愤怒心理,都是一种高度紧张的感情状态。这种恐怖或者发怒的感情消失之后的状态,实际上就是所谓的“疗愈”状态。  村上春树的《海边的卡夫卡》能给读者提供这种动物层次上的安心感,这种现象在日本特别明显。《海边的卡夫卡》这本书,作为能将紧张状态化为安心感的小说被阅读。也就是说不是用头脑去对紧张状态进行分析、思索和应对,而完全是通过动物的本能,让人得到松弛或安心感。在日本,包括玩具、音乐、影视明星甚至都被用“疗愈”来分类,这反之也能够证明,日本社会是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下的“攻击型”社会。这也正是9.11事件之后整个日本社会的现实。  主持人:那现在的日本这种状况有所改善吗?  小森阳一:安倍晋三首相辞职之后,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更多的国民开始懂得需要通过对事物因果关系进行合理化思考的方式,来消解这种紧张状态。主持人:有评论者认为这本著作挑战了大众心理需求和出版商业合谋运作下的一种单一化的阅读方式,指的就是这种寻求“疗愈”和救赎式的阅读吧?  小森阳一:完全是这样的,这也正是我写这本书的一个初衷。如果我这本书能够起到打破迄今为止的单一化的阅读方式、一元化的阅读模式的作用,那么,对我来说是特别荣幸的事情。  主持人:从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陆续引进了村上的作品,在中国有很多村上春树小说的爱好者。那么《村上春树论》作为一本关于村上文学批判性的论著在中国出版,您希望读者能从中得到什么样的启示?  小森阳一:村上春树在日本流行是20世纪80年代,当时日本社会正在向消费型社会转变,这样的社会环境是村上春树文学之所以流行的非常重要的原因。当人类由生产主体向消费主体转化的时候,会发生什么样的现象呢?人的生存方式本来是通过劳动创造价值为主的,但是社会一旦变成消费社会以后,人就变成纯粹消费的人。变成消费型的人,也意味着失去通过使用语言去获得成长的机会。在生产型社会中,儿童总是能通过自己和大人的对比看到自己的不足,所以将会按照大人的方式努力成长。  而在消费型社会,人一旦变成消费主体,不论是孩子还是成人,只要拿着货币都能在市场上买到相应的商品,谁都可以成为消费者。只要持有货币,就可以简单完成向一个成熟消费主体的过渡。也就是说只要是有钱的话,谁都可以变成消费者。这会使人抱有这样的错觉,只要有钱自己就是万能的。但是这种自以为万能的幻想,在与现实的接触和碰撞中特别容易被摧毁,也容易受到挫折。  在村上春树的小说中,那些生活在都市里的所谓很酷的人物是通过什么表现的呢?比如喝过多少瓶啤酒,抽过多少支烟,或者用欣赏的音乐、饮用的名酒等等这些能够用货币交换来的东西,去表现人物的日常生活。在这样的生活方式中,内心脆弱的人,去寻找自己内心脆弱的理由,这也一直是村上春树小说的主题。在这个意义上,村上春树的小说在90年代之后的中国流行是很自然的。因为90年代之后的中国,也开始迅速向一个消费型社会过渡,一个不通过劳动、甚至不经过劳动阶段就可以持有货币消费的人群和阶层开始出现,这是村上小说在中国流行的主要原因。  村上春树小说在中国非常受欢迎,但是如果村上的读者能够去思考一下生产型的人和消费型的人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反省一下什么才意味着人的真正的成长,我相信他们对村上春树的小说就会有完全不同的看法。我也希望这些读者能够意识到,用货币实现的东西,并不意味着你个人的能力。  主持人:您在书中将《海边的卡夫卡》细读为一本"处刑小说",如何理解这一说法呢?  小森阳一:最主要的理由是,这本小说的题目中出现了弗兰兹・卡夫卡的名字,而且弗兰兹・卡夫卡的小说《在流放地》在村上春树小说里被引用。《在流放地》这本小说描述的是一种特殊的行刑机器。这部特殊的机器,是把本来使用语言的法律判决,不是通过纸面文字的方式,而是把罪状用针刺到受刑者身上的方式,对受刑人实施处刑。  人类长期以来,通过语言来建构和维护的法变成通过暴力的方式实现,卡夫卡这本小说所描写的就是这样的过程和结果。在人类历史中,具有将人判决死刑权利人,都是一些特权者。在消费社会,因为所有的人都有一种自己是万能的错觉,所有的人都有将别人处刑的欲望。在9.11之后,整个世界发生了以暴制暴的连锁反应,在这种形势下,村上春树小说的读者通过村上小说的阅读,获得了一种俨然把最邪恶的象征杀死一样的错觉。所以《海边的卡夫卡》这篇小说有一种将潜在于人的意识中的暴力欲望煽动起来的结构。  主持人:你认为他的小说不积极,不健康?  小森阳一:简单地说这是一部病态的小说,是在一种病态的社会环境下产生的病态小说。  主持人:那就相当于激发人性中最暴力的一面。  小森阳一:虽然不是直接的煽动,但通过潜在的方式暗示或诱导,这点才是最危险的。主持人:在《村上春树论》一书中,透过文本分析,您的批判所指包括日本的历史认识问题、象天皇制、靖国神社参拜、历史教科书问题等等,好像涉及了大部分您一直以来思考和研究的政治、意识形态问题,如此多的问题都能和《海边的卡夫卡》的小说结构、意图等联系起来?  小森阳一:我认为是这样的。在《海边的卡夫卡》的这本小说中,是将上述的历史问题、象征天皇制等等问题作为细微的素材编织在小说中,并且对这些题材的涉及还是相当明显的。比如说在小说中有一块入口石,这块入口石在小说中被保存在神社,后来又被从神社搬了出来。主人公卡夫卡少年最后走进了死者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主人公遇到了从日本军队里逃亡出来的士兵。这里明显提示的是,昭和天皇作为最高统帅者发动战争期间,为天皇而死的士兵作为英灵被祭祀在靖国神社,而从战争中逃亡出来的士兵就不会被视为英灵,所以只能在死者世界徘徊。可见关于战争、天皇制等等一系列问题,在小说里都有所暗示。  《海边的卡夫卡》在日本发表时,关于历史教科书问题以及随军慰安妇问题,在日本刚刚发生了意见分化的激烈论争。比如说《海边的卡夫卡》中出现了男性强奸女性的故事主题,这一点和当时的随军慰安妇问题是密切相关的。在小说里,把男性对女性的强奸归结为无奈之举,无形中也就等于将随军慰安妇问题归为无奈之举,这迎合了当时一部分日本人的心理。关于这个问题还可以回答的内容有很多,暂且到这里打住。  主持人:您说曾对村上春树在关注社会现实和历史语境方面抱有过很高的期待,但《海边的卡夫卡》却让您的期待落空了,而且从中看出了村上一个具有危险性的文学转向,这怎么解释呢?对于您的批判性的文本分析和论说,村上有过回应吗?  小森阳一:首先从第二个问题开始回答,就是关于我这本书,还没有得到村上春树本人的任何回应。  在90年代之所以我曾对村上春树抱有一定的期待,是因为他针对奥姆真理教徒制造的“地铁沙林事件”,写出了一部客观记述事件事实的《地下铁事件》。“地铁沙林事件”象征性展示出的,是对战争事实和历史问题没有彻底清算的日本,暴力通过一种怎样的方式沿承了下来。对日本军人在战争中的残暴行为没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进行清算。这种结果才使暴力结构和倾向残留在日本社会之中,这也是我对“地铁沙林事件”的基本看法。  村上春树曾经在小说《奇鸟行状录》中,把当时在中国东北发生的诺门罕战役作为题材,写进小说。在我看来,如果能将《奇鸟行状录》与《地下铁事件》的创作意识和方法结合在一起,村上春树有可能对过去日本的战争采取正确的姿态来描述。但是七年之后,他在《海边的卡夫卡》中将人为制造和发动的暴力,特别在国家名义下发动的暴力作为人类世界无可奈何的事情加以描述,正是这种反差让我看到了他的文学转向。  主持人:将政治批判内化于学术著作中是您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式,如在中国有译本发行的《日本近代国语批判》(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和《天皇的玉音放送》(三联书店,2004年),这本《村上春树论》也应该是这一方式的延伸吧?  小森阳一:完全是这样的。其实文学与政治并不是两回事,在我看来,使用语言来应对眼前暴力的主要方式就是文学。在某种意义上,文学也是体现政治的主要方式。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比如对布什使用的“反恐战争”这个口号,我认为特别有必要从文学的角度去解读。其实向布什建议使用“反恐战争”这个表达方式的,是一个商业市场的策划者。在这个说法之中,就隐藏着很多策略性修辞和概念的偷换。“反恐战争”中的“恐”指的是什么呢?其实指的是“恐怖分子”。但是对于“恐怖分子”采取正当的方法不是发动战争,而是将其逮捕。  主持人:既然谈到文学和政治,您觉得强势政治操纵国民的手段主要是语言的方式,《海边的卡夫卡》是不是也暗合了这种方式?  小森阳一:尤其是在美国的9.11事件之后,美国和日本都开始通过强势媒体沿着一个既定的方向去诱导国民。在这个意义上,正是那些受到了布什总统的欺骗人,再从村上春树的小说中得到所谓的“疗愈”。所以我希望从《海边的卡夫卡》中得到“疗愈”的读者去反省一下,自己是不是受到了布什的欺骗。  主持人:在刚刚结束的诺贝尔文学奖上,村上被提名,也是最大热门的人选,您觉得村上离诺贝尔文学奖有多远,有没有机会获得?  小森阳一:实际上村上春树获奖呼声最高的是在去年,当然今年也有很多报社和媒体准备在村上春树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之后,希望我做出一些评论,但是结果他没有获奖,我觉得这个结果非常好。如果村上春树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话,批判村上春树的我可能就会成为所有文学爱好者的敌人。正是在村上春树没有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结果中,我看到了对于文学的良知和正常的感受性依然是存在的。  主持人:您有几重身份,您不仅是一位著名的文艺批评家,也是日本和东亚一位影响重大的公共知识分子,本着知识分子的良知和正以积极参与政治,抵制日本右翼政治。在中国读者和中国学界的心目中,您的"左翼知识分子"的形象是很鲜明的。作为批判者,在日本国内的处境应该是比较艰难的吧,现在情况是否有改善?  小森阳一:作为维护和平宪法的日本"九条会"的成员,我一直以各种方式从事社会活动,并且通过面向普通市民举行演讲,来积极宣传自己的主张。通过切实的努力,在近三年以来,情况有非常明显的改变。7月29号结束的日本国会参议院选举中自民党大败,这个政治结果也体现了日本国民对小泉政权以及安倍内阁的态度。在安倍执政时期,日本文部省的教科书审定中,曾经要求从教科书中删去第二次世界大战冲绳战役期间,日本军人命令岛民集体自杀的记述,但是在安倍下台之后的9月30日,冲绳11万市民集会游行,抗议从教科书上删去这样的记载。面对国民的声音,自民党政府也不得不采取具体措施来回应这种声音。可见,日本国内的政治环境也在发生变化,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在相当程度上阻止住日本社会右翼化的风潮。  主持人:您和中国学界的互动和沟通应该是比较频繁的,这次中国之行的主要任务,或者说主题是什么呢?  小森阳一:这次来主要是两个目的,一个是参加中国社科院举办的针对亚洲当前所面临的共通课题的学术讨论会,另外准备在清华大学做一次关于村上春树的演讲。当然今天来到聊天室,也与我这次来北京的目的相符,让更多的中国读者了解我对村上春树的认识,让更多的中国读者阅读这本书。明天在清华大学做演讲的时候,我将为读者签名,感兴趣的读者希望明天见。  主持人:您最喜欢的中国作家是哪一位?  小森阳一:当然是鲁迅。我最喜欢的日本作家大江健三郎同样也喜欢鲁迅。  主持人:最后一个问题,您的下一步学术研究计划是什么?  小森阳一:今年作为我最新的一本书,是一本合著的《难民》,这本书已经出来了。《难民》指得是那些处于法律保障之外的人群,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保障。难民形成的主要原因当然是由于战争或民族纷争,但这两种原因之外,难民现象也是存在的。在竞争原理和市场原理的冲击下,由法来保证人存在的社会结构,在日本发生巨大的变化。比如在今年4月份就发生了这样事情,一名男子由于被取消了他的生活保障金而饿死,这位男性身患四种以上的疾病,但是仅仅是由于他持有汽车驾照,北九州市政府认为他具备生活能力,所以停发了对他生活保障金。日本国家或地区政府为了削减福利开支,单方面剥夺了一些弱者的生存权利。通过某种原因,人变成难民,这种现象是一种世界共通的问题。对于人与法的关系,今后将成为研究的一个主要课题。  主持人:谢谢小森阳一先生来到搜狐聊天室跟我们畅聊《村上春树论——精读》,让网友更加深刻的了解村上春树的作品。最后,我们希望您的《难民》早日在中国与读者见面。谢谢!  小森阳一:谢谢!
  15. 杨念群:《何处是江南?》结语
    书评 2011/05/17 | 阅读: 3342
    本书所说的“一个场景”,当然会聚焦于“江南”区域,但我所理解的“江南”不是一般人印象中已形成固定模板,有明确地理界线的“江南”实体,更象是一个文人和帝王各怀心事,独自想象中的“江南”意象。
  16. 朱永嘉:海婴走了,我想念他
    文学 2011/05/05 | 阅读: 3336
    周海婴是鲁迅与许广平唯一的儿子,他比我大一岁。今天是四月十二日,我刚手术后出院回家的次日,在报端得知周海婴在四月七日凌晨去世,十一日在八宝山火化的消息,记得七日那一天我正在长海医院等待心脏手术,手术后在重病房监护了四天,想不到他会那么快离开我们远行。 我在中学时代是读鲁迅的文章慢慢走上革命道路的。对于鲁迅先生我始终抱着景仰的心情。七十年代初,我是上海市革会写作组负责人,周海婴有几次来上海找我。第一次是为他的家事,他在淮海路一条里弄内还有一栋房子,我在那儿的亭子间见到他。后来我曾陪他去参观鲁迅故居的纪念馆,那里也是海婴幼年生活的故居。记得那时,那里有一张照片,他母亲许广平抱着他,身后是父亲鲁迅先生站着的照片,我说这婴儿是不是您呀!他笑笑。后来又陪他去看了鲁迅公园内的鲁迅展览馆,记得那个展览是我与余秋雨一起审定的,当时周海婴对这一切是很高兴的。以后他又来上海找我,希望帮助他联系上海无线电厂,那时他在北京中央广播电台做技术工作,在录音方面有一些技术问题希望上海相关方面给予支持。我陪他去了徐家汇那里的工厂,介绍他与工厂技术负责人认识,由于我不懂这方面的技术,所以没有直接参与。我对他说,你真的遵父嘱不搞文学,搞技术了,他向我笑笑,说掌握一门技术也好。总之在与他相处的过程中,我们俩始终是比较融洽的。 一九七六年,国务院文物局要组织一个代表团去日本仙台参加那里鲁迅纪念展开幕式的活动。是日本方面邀请中国派一个代表团去日本参展。由于在日本举办的鲁迅展,是以上海鲁迅展览馆的展式为主的,所以指定我为带队任团长,周海婴是顾问,绍兴有润土的儿子参加,还有日文翻译,另外上海还可以增加一个成员名额,由于在审定上海鲁迅展上余秋雨做了不少工作,所以我指定他参加。九月底十月初,我一直在为去日本参展做准备工作,连服装也是朱惠民陪我去友谊商店重新制作的,因为我没有什么很像样的好服装。出国时间当初定在十月十八日,但十月六日四人帮被扣押,在十月八日与十三日那二天,由于情况不明,在市委的有关会议上,自己的情绪很激动,说了许多超乎寻常的话,为此我曾对马天水表示不去日本参加仙台展览了,请周海婴当团长。后来马天水对我说,在北京时,华国锋说过还是让我带队去日本,为此文物局还专门派人来上海说服我继续带队出国,我仍是这次访日代表团的团长,周海婴是顾问,不要改变身份,要我抓好这次出国访问的工作。我知道这次推荐我为访问团团长的是文物局局长王治秋和金冲及他们,这样我还是带队出国了,登机时,余秋雨原来的夫人还来送行,在候机厅他们俩个多亲热啊!我出行时,给写作组同事们打了招呼,让大家放心,我说:“我会按时回来,属于我的事我会回来顶的,我会把写作组的事说清楚,不会连累大家的。”在日本的时候,我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记者招待会上有个别记者提了一些带有挑衅性的问题,问了我回去会怎么样?我说不用你们多虑,日本方面问我要不要去温泉修养,我说还是多参观一些工厂和农村。这次去日本先后访问了仙台、东京、京都、大阪这几处日本主要的城市。尽量多看一点,增长一点社会知识,有一次我与周海婴单独相处时,他关心地问我,你回去他们会对你怎么样?你想过没有,我说:“君子坦荡荡,相信党、相信自己,任何人都难免有过失,接受一次审查,也是一种生活体验。”他向我点头握手表示赞赏,这就是君子爱人以德,我在日本回国登机时,便被安排在公务舱,与他们分开了。下飞机时,还没有回家我就被单独带离飞机,押赴大场警备区团部,开始接受隔离审查及此后的监狱生活。从那时以后,我再没有见到周海婴了,只是在报端看到一些关于他的报道,后来获悉他儿子去了台湾,也许他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言说的状况,后来两岸关系改善,这一切都过去了。现在海婴远行了,鲁迅与许广平怀抱中的婴儿,从出生到离开这个世界,这一生就如此结束了,然而这已往相处的经历,还不时会使我想起他在那些日子的形影,何况他身后还寄托着鲁迅,是鲁迅的作品曾经影响过那时中国青年好几代人,包括我一生走上革命的经历。我还记得上海解放前,我青年时代去万国公墓瞻仰那时非常简朴的鲁迅墓的情景。人走了,为人总还应如鲁迅先生那样,留下一些值得人们不断去记忆和思考的印痕。
  17. 伊朗国情简介
    社会 2012/02/07 | 阅读: 3334
    伊朗北部与亚美尼亚、土库曼斯坦、阿塞拜疆接壤,并隔里海与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相望;西部与土耳其、伊拉克、东部与阿富汗、巴基斯坦交界;南部濒临波斯湾和阿曼湾,与科威特、巴林、卡塔尔、阿联酋、阿曼和沙特阿拉伯隔海相望。
  18. 张承志:四十七士
    文学 影视 2011/07/19 | 阅读: 3310
    烈性的美,不能营筑在他人的苦难之上。
  19. 郝先中:日本废除汉医与中国近代医学
    医卫 历史 2006/11/17 | 阅读: 3308
    近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欧化思潮及反传统主义的产生,是导致废止中医思想泛滥的社会和文化根由。而在外部条件中,日本明治维新中取消汉医的成功,使部分中国人产生效仿日本的动机,直接促成了大批留日医学生的涌现,既为中国近代医疗卫生事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又在客观上造就了一批废止中医思想的代表人物。
  20. 黎湘萍:历史清理与人性反省:陈映真近作的价值——从《归乡》、《夜雾》到《忠孝公园》
    文学 2009/09/22 | 阅读: 3300
    如何做人,特别是在“所多玛和峨摩拉”的时代如何坚持“乌托邦”的理想,是陈映真小说的一个潜在的主题,从《归乡》、《夜雾》到《忠孝公园》,他一面以批判、讽刺甚至愤怒的态度清理和反省历史,一面不无悲伤地再现“做人”这个主题。陈映真的悲伤,也就是陈映真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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