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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布莱尔:中国的新文化革命
    社会 2009/10/30 | 阅读: 2013
    英国前首相Tony Blair十月九日在《华尔街日报》发表题为「中国的新文化革命」(China's New Cultural Revolution)一文。
  2. 克鲁格电影《来自意识形态的古典的新闻》介绍
    影视 2012/02/27 | 阅读: 2014
    克鲁格的电影不是9小时而是9个半小时
  3. 赵鼎新:中国大一统的历史根源
    政治 2014/03/28 | 阅读: 2015
    儒学为中华帝国提供了一个同质性的文化和认同感基础,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古代帝国控制能力有限这一局限。儒学的存在使得帝国这一国家形态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发展出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高峰:古代中国有着强有力的国家,发达的官僚体制和精英层面上的认同感。除了当时的百姓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认同感外,中华帝国在很大程度上犹如一个现代"民族国家"。
  4. 奥尔曼:市场经济、经济危机与社会主义前途
    政治 2009/12/23 | 阅读: 2016
    伯尔特·奥尔曼(Bertell Ollman)是美国著名马克思主义学者,纽约大学政治学系教授。自1970年以来,他先后在十几个国家做了数百场学术讲座,从不同视角探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诸多问题。他在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研究领域出版了15本著作,其中,《异化: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概念》、《辩证法的舞蹈:马克思方法的步骤》和《市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之间的争论》已有中译本。他的大部分研究成果载于其个人网站:www.dialecticalmarxism.com。近期,受中央编译局《国外理论动态》杂志委托,武汉大学颜鹏飞、石云霞、孙来斌、邵秋芬等四位教授在访美期间对奥尔曼教授进行了学术专访。本文为专访实录译文。 原文地址:http://www.cctb.net/xszm/200911200020.htm 颜鹏飞: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市场经济必然带来异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利用市场经济,如何克服异化现象,是一个非常艰难但也非常重要的问题。美国学者劳勒强调市场社会主义是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发展六大阶段中的一个“长期的‘市场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并认为马克思本人实际上承认“一个处于中间的市场方向的社会主义阶段”的存在。穆尔则把马克思说成是半截子市场社会主义者,即在《共产党宣言》中是赞成市场社会主义的,但后来在《资本论》和《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非市场社会主义思想。在您看来,马克思是市场社会主义者或者半个市场社会主义者吗?  奥尔曼:马克思从来都不是一个市场社会主义者。我们从他提出的“生产方式”概念就足以得出这一结论。根据这个概念,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内在地相互关联的,这意味着它们以各种方式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在这些过程尚未实现社会主义的平等要求之前,它们都不可能表现为社会主义的形式,更不用说共产主义的形式了。市场社会主义者认为,把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与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中的分配和交换关系结合起来是可能的。然而,在把市场社会主义付诸实践的种种努力当中,出现了我们熟知的各种社会、经济以及心理的问题。中国的读者如果对此感兴趣,可以阅读《市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之间的争论》一书中我对劳勒的批评部分。事实上,大部分市场社会主义者都不太能理解辩证法以及它的真正含义。对马克思而言,经济的主要过程都是内在地互相关联的。我在《辩证法的舞蹈:马克思方法的步骤》一书中对此有比较集中的论述。  孙来斌:多年来,国际学术界对列宁的新经济政策一直存有不同的解读倾向。在您看来,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是否意味着他对市场经济的认可?列宁是市场社会主义者吗?  奥尔曼: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是一次实用主义的行动,目的是为了重新启动被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内战摧毁的俄罗斯经济。换言之,在当时的条件下,社会主义看起来是不可能的。列宁从来也没有把新经济政策看成是市场社会主义的一种形式。  颜鹏飞:市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到底能不能结合,这个问题被称为“斯芬克斯”之谜。关于这个问题,近期有三个新动态。(1)美国主流派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总结了市场社会主义六大缺陷即六大神话,即定价神话、社会化工业神话、计划神话、集中化神话、产权神话以及两条道路的神话。(2)著名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家科奈指出,“实现市场社会主义的企图产生出一种不自治的体制:公有制的统治与市场的运作是不兼容的”,并在《大路与小路》一书中明确宣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是水火不能相容的。(3)必须看到市场社会主义者的一个新的动向——市场社会主义理论有一个从注重公有制到淡化乃至否定公有制的衰变过程,不仅把公有制从社会主义本质中剔除出来(罗默把社会主义的本质视为平等),甚至把公有制视为“阿喀琉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踵”,因而现阶段市场社会主义被称为“修正的市场社会主义”。如何评价上述三大动态?市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究竟能不能结合?  奥尔曼:对于这个问题,我不能谈得很具体。不过我很想说,确实存在一种所谓“大好时代的马克思主义”,一种改良的马克思主义。这种马克思主义,总是试图把社会主义的“最好的一面”和资本主义“最好的一面”结合起来,它往往在资本主义体系看起来运行良好的时候出现。它最早由19世纪晚期的爱德华·伯恩斯坦提出,市场社会主义不过是它的最近版本。在资本主义出现危机、整个经济体系处于崩溃的过程之中时,各种形式的“大好时代的马克思主义”便开始消退。  颜鹏飞:美国市场社会主义者施韦卡特是“特色市场社会主义”的倡导者。他不仅认为东欧各国而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也力图建立本国特色的市场社会主义,并认为:“如果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社会主义的大胆创新实验是成功的,那么21世纪必将是中国的世纪”。您同意这种观点吗?中国是在搞市场社会主义大实验吗?  奥尔曼:如果资本主义的竞赛永远持续下去的话,中国是有可能在这场竞赛中获胜的。毫无疑问,中国人非常擅长把他们决定要做的事情做好。  邵秋芬: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异化理论,但是在《资本论》中只有个别地方使用“异化”这个名词,马克思有没有摒弃异化理论?在您看来,市场社会主义有无可能避免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异化现象呢?  奥尔曼:查阅一下三卷本的《资本论》、《剩余价值理论》以及《经济学手稿》中有关异化的主题,您将会发现有几十处提及了“异化”概念,虽然它们大多数的含义都要比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开始使用这个概念时更加狭窄,但是,他所关注的核心意思仍然保留着。例如,创造价值的劳动是异化劳动,这层含义一直没有变。马克思通常把它看作“抽象劳动”,这是因为,在他看来,其异化特性与他在政治经济学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关系最大。  市场社会主义几乎复制了与资本主义相关的一切异化现象。您上面已提及的大卫·施韦卡特版的市场社会主义,包含着由工人来经营他们的企业的思路,这也许有可能产生较少的异化现象。然而在中国版的市场社会主义中,工人并没有经营企业的权力,则很有可能产生更多的异化。  关于这个重要问题的更多细节,可以阅读我的著作《异化: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概念》,以及我的文章《资本主义以及市场社会主义社会的市场迷惑》,见于我主编的《市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之间的争论》。  石云霞: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道路、体系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不同看法,诸如有人说中国走了资本主义道路、民主社会主义道路等。您对中国改革开放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何看法?  奥尔曼:我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比较复杂。从实用主义的角度看,改革在当时是建立一个更加强大的经济基础的需要(我对此并不是非常确信,但是,一旦事实确会如此的话,我还是愿意这样理解),然而它和社会主义没有任何关系,况且与现在更为相关的是,造成利大于弊的阶段也已经过去。中国现在面临许多问题,包括日益增长的不平等,就业状况恶化,糟糕的教育和卫生设施,大范围的环境破坏,制造大量多数中国人并不想要或需要的“垃圾”商品(同时无法提供许多必需的商品),经济危机的不断威胁和周期性的发作,贪婪心理的扩散和随之产生的腐败现象,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增加,对世道和政治不满者人数的增长,以及以其他方式出现的普遍性的异化现象等。必须强调的是,所有这一切都出现在当前发生了危机的全球资本主义体系中——在这个体系中,中国已成为一个主要的并且完全一体化的成员——危机必定会像潮汐一样冲击中国。  作为一个大师级的务实主义者,邓小平如果健在的话,他将会第一个认识到这种可怕的形势,并为之作出大的改变(近年来的经济发展能够为这种改变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中国共产党为中国作出这种改变提供了组织机制和官方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我唯一的希望是邓小平在党内的继承者能够在时机不算太晚的时候作出这种改变。  孙来斌: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多数正在进行改革。随着改革的推进,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不断被突破。在您看来,哪些东西是社会主义必须始终坚守的基本原则?  奥尔曼:简单地说,就是目标,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通过制度、规章以及使其发挥作用的实践来实现)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平等;(2)公有制以及对一切生产和分配手段实行国家控制;(3)在一切层面上通过民主计划来进行物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分配——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允许每一个人根据自己的能力作贡献,并且根据自己的需要向社会索取,同时开展各种必要的活动来保护环境(这一点在今天显得尤为重要);(4)为每一个人提供最好的教育和现代科学能够实现的卫生保健;(5)依据法律平等的原则对待所有公民,包括那些现在占据执法地位的人(任何人都不应长期占据执法者的地位);(6)提供必要的组织服务工作,以使每个人有更多的自由时间去做他们想做的事情,去发挥他们在各个方面的兴趣和才能;(7)给予人民个人生活上最大的自由。与这个计划相应的是,首先得让人民享有参与制定和执行计划的自由。例如,社会主义民主应该包括人民在决定各种层面上的经济计划的优先顺序的投票权,甚至还应该包括决定由谁来执行这些经济计划的投票权。  此外,还有一些方面也必须做到。简单说来,应该终止异化很可能就是对其最好的概括。要把这个问题阐述清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我的专著《异化: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概念》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讨论。  颜鹏飞:国际学术界对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两者的关系争论由来已久。您如何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  奥尔曼:政府调控当然能够对市场配置产生一些影响,但是留给我们的问题是:产生的影响到底能有多大?这些影响是在什么条件之下产生的?最重要的问题是:能够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您前面提到的那些与市场资本主义和市场社会主义有关的可怕问题?  颜鹏飞:您如何看待当前经济危机的历史走向和资本主义死亡问题?  奥尔曼:在世界历史当中,资本主义是一个相当近期的发展,尽管它的一些星星之火在以前就已经出现。它已经历了几个阶段,并且注定会消亡。资本主义此前也遇到过其他经济危机,迄今为止它还总能从中摆脱出来。但这一次危机不同于以前,原因不仅在于它的全球性特点,也不仅在于它很快会比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来得更为严重,而且还在于那些曾使资本主义从它以前的那些危机中恢复过来的机制不再有效。  简单地说,以前资本主义衰退达到一定程度时,机器和劳动力的成本就会降到一个足够低的水平,从而使得新的投资变得有利可图。这些投资能够雇用新的工人,而这些人又能成为更好的消费者,而这也会导致更多的投资。然后,整个经济状况开始好转。然而,当第一组新投资出现在高技术领域时,投资者即使不增加工人或者说只增加少量的工人(并且这些工人大多数生活在那些工资水平较低的国家),也能生产出更多的商品。在这种情况下将发生什么现象呢?其结果就是,投资者将不能够销售足够的商品来实现扩张,甚至会使生意停滞不前。过去资本家用来填补价值“实现”缺口的各种“神奇”手段,诸如帝国主义、战争、信用卡等等,已不再有效,或者说不足以解决当前如此规模的危机。  孙来斌:我注意到,美国有一些学者认为,如果美国按照市场社会主义的框架设计不断进行改革的话,它将超越资本主义。您认为这有可能吗?  奥尔曼:就这种观点而言,最好的陈述可参见戈·艾尔坡罗维兹的《超越资本主义的美国》。我曾经在《超越资本主义的美国:一道为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准备的社会主义炖菜》一文中对此作过批评。这篇文章在我的网站上可以看到。在这里我只想说,我不相信任何形式的市场社会主义改革能够带领美国超越资本主义。资本主义不会通过引入连续性的改革而逐渐离去,尽管未来的社会主义或者共产主义社会的许多基本因素(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叫“种子”)都能够在资本主义当中找到它们的起源,例如,工人的合作、“社会化医疗制度”、公共教育、特殊行业的国家所有制等。然而,在资本主义社会背景下,它们只能够以一种极度扭曲的形式存在,并不能获得长远的发展,而且通常将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置于首要地位。  石云霞:据说,当前的经济危机使很多西方人对《资本论》重新产生了兴趣,马克思正在复归。您能简要介绍美国这方面的情况吗?  奥尔曼:总的来看情况的确如此,不仅仅在美国,在世界的每一个地方都是这样。这一切都发生得太快,以至于现在还难以判断结果将会怎样。可以明确的是,尽管西方的主流媒体继续它们的一贯做法,拒斥我们为这个主题撰写的专栏文章或从这个视角给当前经济危机所写的文章,但是,我们这些马克思主义者现在能够享受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获得的机会来谈论马克思主义。  孙来斌: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唤醒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在当前西方,这个任务还有无实现的可能?这里讲的工人阶级包括“蓝领”,但是,包括“白领”吗?  奥尔曼:工人阶级由那些只有靠出卖劳动力才能生存下去的人组成,这决定了他们同其他处于同样位置的人以及另外一些人即资产阶级(工人阶级被迫出卖劳动力给他们)之间的特定关系。这些关系导致了特定的客观利益、特定的需求或者压力,使得他们的思考和行动能够促进本阶级的利益。所有这些,既适用于蓝领,也适用于白领,仅仅在形式上稍有不同。然而,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包括它的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都是用来对抗这些需求的,并且迫使工人以其他的方式即有利于资产阶级利益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在经济危机期间,所有的压力都因工人作为被雇佣者的状况——包括工作节奏加快、工资下降、工作不安定以及失业——而加剧。同时,危机也造成资本主义体系的运行更加透明,使资本家为隐藏和掩盖而作的努力难以见效。  这些方面造成的显而易见的结果就是,越来越多的工人特别是那些尚未完全被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灌输的年轻工人,更容易形成自己的阶级意识。虽然这种变化不会在一夜之间发生,但是它正在发生。马克思主义者的作用就是尽其所能,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场合,通过教育、组织和政治活动来推动这个过程。  石云霞:现在美国大学教授开设马克思主义课程的情况如何?据我们所知,您开设的有关课程很受人欢迎,您在保持这些课程对年轻学生的吸引力方面有哪些经验?  奥尔曼:思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特别是对于我们现在讨论的、涉及改变一个人根本观念的问题来说,更是如此。马克思主义教授开设的课程在这个过程当中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当前资本主义危机条件下更为明显。美国大学中的绝大多数学生,要么现在就是工人,要么来自工人家庭,要么毕业之后会成为工人。然而,由于已经习惯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社会生活,他们当中很少有人把自己视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而能够弄清楚阶级含义的人则更少。  因此,马克思主义教授的首要工作是帮助学生理解他们是“谁”或者说他们是“什么”(最好是让他们弄明白自己属于前面我们定义的工人阶级)。确切地说,就是帮助他们根据工人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位置和功能来准确理解它的含义,以及属于一个阶级之后会带来什么——特别是有关阶级斗争和他们自身的阶级利益。一般情况下,学生们对他们是谁以及他们在社会中处于何种位置很感兴趣,在当前社会出现极不确定情况下更是如此。如果教授以讨论他的学生(或者大部分学生)的工人阶级成员的身份(当然,并不否认他们具有其他身份,比如男性、美国人、天主教徒等)的形式来开始课程,并且确保把他们的阶级身份和后面课程的主题联系起来,那么就很有可能让学生在课程中始终保持兴趣。  如何向学生讲解社会主义的概念,是我半个世纪的教学生涯中一个主要的关注点。我关于这个主题的研究著述,主要参见《如何参加考试和如何改造世界》、《社会主义教学法研究》(合编)、《阶级斗争》(马克思主义棋盘游戏)以及我的个人网站中关于教育问题的文章。  孙来斌:我对前不久在纽约召开的2009年左翼论坛很感兴趣,论坛规模较大,议题设计也很有意思。您能简单介绍一下纽约地区马克思主义论坛的活动情况吗?  奥尔曼:如果你只是问它是什么,那么它就是一个在每年春季举行的参加者大部分为社会主义学者的、有不同的名义和发起人、差不多有40年历史的年度学术会议。出席人数一般在1500到2000人之间,其中包括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者。这么多年以来,这个会议为社会主义知识分子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机会,使其得以超越学科、党派、地位和年龄的界限来互相讨论各种重要的话题。近年来,附近地区的一些马克思主义的刊物,如《反思马克思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也组织了类似的但规模较小、重在探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术会议,基本上每两年举办一次,其中,前者地点设在马萨诸塞州的阿姆赫斯特,后者设在多伦多。  颜鹏飞:当前,探讨资本主义发展前景问题,已经成了一个国际热门话题。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奥尔曼: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我前面的回答。如果将我所说的内容用更加马克思主义化的语言来表述,即全球化资本主义已经不能再生产出必要的条件来实现其发展,因而也不能再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来发挥作用。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它已经死亡,但是,它已经走上死亡之路。这很可能是一种缓慢的、拖延的死亡过程(这里或者那里会偶尔表现出短暂的恢复迹象),然而,没有什么能够拯救它。当然,那些管理这个制度并且从中获利的人是看不到这一点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并不想看到。同时,他们中的很多人会不择手段地阻止我们看到这一切和为之采取行动。事实上,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生产,只会使我们遭受“连带的祸害”,从而使生活在地球上的所有人都处于极大的危险之中。  颜鹏飞:与此相联系,您能简单描述一下世界社会主义的发展前景吗?  奥尔曼:遗憾的是,资本主义的死亡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实际的转型过程要复杂得多。即便就马克思而言,尽管他曾经对社会主义的发展非常乐观(可能是由于当时的条件所限),也意识到存在着另一种非常暗淡的可能。后来罗莎·卢森堡将其表述为:人类面对“社会主义或者野蛮时代”之间的一个选择。这里的“野蛮时代”,并非某些人所认为的法西斯主义,而是指高度文明的中断(没有学校、医院、电力、道路、政府,还有饥荒、疾病和内战的扩散),就像一些非洲国家已经经历过的状况。  简单说来,我的观点如下。  (1)资本主义已开始死亡。对于这一点,我确信无疑。  (2)但是,社会主义如果要替代资本主义,就必须发动一场社会主义革命。这场革命只能由工人阶级领导,目的是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这场革命——在某些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以民主的方式进行——一定要快速地扩散到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所有的一切必须在资本主义崩溃后进入“野蛮时代”之前发生。显而易见,当前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工人阶级距离承担这个任务的要求还很遥远,尽管在未来的几年中,由于最近的危机和萧条,这种状况可能很快得以改变。  此外,尽管资本主义会出现快速崩溃,但工人阶级能否在“野蛮时代”开始之前形成发动革命所必需的一定程度的阶级意识,对此我们还不能确定。因此,尽管我认为资本主义的崩溃具有确定性,然而却只把社会主义革命(它是社会主义到来的一个绝对的先决条件)当作一种可能性(这使得我们这些理解其意义的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的工作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  (3)然后,即使发生了社会主义革命,我们也不能确定工人阶级和它的同盟一定能获胜。总而言之,可能要经过多次的社会主义革命努力,要经历多次的失败。由于资产阶级拥有政治、军事以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力量,工人阶级获胜只是一种“可能”。当然,我们在人数上的优势使得资产阶级很难用其传统的统治工具在革命中进行对抗,因此使得我们“很有可能”获胜。  (4)最后,假设资本主义已经崩溃,社会主义革命也已经发生,并且工人阶级也已经获胜,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新的统治阶级是否能够建立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并且最终建立起共产主义社会呢?我的回答是“能”,对此我毫不怀疑。主要原因在于:首先,社会主义所需要的最重要的产业、科学、组织、教育以及其他条件都已经由资本主义奠定了基础(尽管被现在的统治阶级扭曲和滥用)。换言之,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客观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具备。  其次,就客观阶级利益(如实质性的社会和经济平等)而言,工人阶级是唯一与整个人类的长期利益相一致的阶级。在历史上,每一个统治阶级所做的一切,莫不是为其最重要的阶级利益服务的。当工人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时候,同样也会这么做。然而,与此前不同的是,作为统治阶级,它代表的是绝大多数人而不是极少数人的利益,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如果不能为人类的每一成员的利益服务,工人阶级就无法为其自己的成员的利益服务。  再次,参与到一场成功的社会主义革命之中的工人,将能够以多种方式来改变自身,将会显示出比我们当前更大的优势(事实上我们现在全都陷在全球资本主义文明的泥潭中),将使社会主义的建立变得容易。例如,如果工人阶级能够赢得这场革命,他们将变得更加具有合作精神,更加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阶级利益,更加富有组织性,对不同的种族、性别、国家和宗教信仰等更加宽容。他们还将因此变得更加自立、更加强大、更加勇敢和自信。此外,相对于当前社会主义国家的大部分工人而言,他们将变得更有责任感、更有能力去执行他们给自己设定的任务。  马克思很早就形成了一种认识:参加到一场社会主义革命中去,是一个人能够接受的最伟大的教育。当然,工人阶级的这些品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得到更大的发展。通过参加一场成功的社会主义革命,大多数工人已经将其变成了自己个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只有借助于这些品质的发展,工人阶级的革命才能最终获得成功。  前途到底是社会主义还是野蛮时代?站在当前世界历史的节点,从我前面所讲的一切来看,未来似乎将属于野蛮时代。然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都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同时考虑到它关涉我们的阶级、我们的人类、我们的世界以及我们自身的利害关系,这只会激发我们,无论身处何地,都要尽其所能地去为之奋斗。
  5. 施鲁赫特:马克斯·韦伯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对话)
    人文 2011/06/11 | 阅读: 2017
    时间:2011年3月13日下午 地点:北京大学伟利楼德国研究中心   施鲁赫特教授(Wolfgang Schluchter)简介:1938年出生,在柏林自由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任曼海姆大学教授,后长期在德国海德堡大学任社会学教授(1976-2006),曾在德国、美国、意大利、新加坡、日本、香港等地大学以及南开大学客座讲学。施鲁赫特教授长期从事马克斯·韦伯研究,对韦伯的学术思想有精辟的理解和批判性的发展,世界上几乎所有韦伯的研究者均受惠于施鲁赫特教授的研究,被誉为天下韦伯第一专家。他的研究领域涉及社会学、历史学、宗教研究等领域,著述极丰,代表性著作有《现代理性主义的产生——韦伯关于西方发展史的分析》、《世界的祛魅——韦伯研究六论》、《宗教与生活:韦伯的文化与价值理论研究》、《宗教与生活:韦伯的宗教与统治社会学研究》、《韦伯关于儒教和道教的研究:评述与批判》等。 北京大学德国研究中心邀请施鲁赫特教授来京讲学,并2011年3月13日下午与北京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北京航天工业大学和《中国图书评论》等机构的学者座谈。   潘璐:很高兴,我们读书会大家能够抽出时间来,今天又有一个难得的机会,请来海德堡大学的施鲁赫特教授跟我们座谈一次,北大德国研究中心请他来举办了一系列的讲座,我们这个学期一起读了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所以我想今天就以这本书以核心谈一下,与韦伯专家做一次对话,并借此机会对我们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   施鲁赫特:我首先要讲的一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不是一本书,首先这是两篇文章,在1904和1905年先后发表。这中间有一个的停顿,韦伯曾于1904年到美国参加世界博览会,他急于把第一篇文章在赴美之前赶出来,这就是为什么第一篇文章里有很多错误的原因。当时排字工在许多英文段落里排版出现了问题,最后成书时,尤其在脚注部分,错误很多。后来再版时,包括翻译版本,这些错误不断被重复。1920年,韦伯写第二稿时,有些错误他也没再改。第一篇文章里,他先提出问题,在第二篇文章,他试图解决问题。第一篇文章中韦伯沿袭了桑巴特的观点:桑巴特在他两卷本的《现代资本主义》里面也提出这个问题,人的哪些精神状态对于加强现代资本主义的某些发展,尤其是制度层面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文章一开始他写到,我目前不想关注现代资本主义的结构,我关注的就是人的这种精神的状态,精神怎样跟结构一起来构成一种新的经济形式。 在第一篇文章里,他强调即使没有资本主义形式,也可能存在资本主义精神。而反过来,即使没有资本主义精神,也可能会有资本主义形式。第一种情况发生在新英格兰,那里现有了这种精神,却还没有相应的形式;第二种情况发生在意大利,那里已有资本主义形式,但还没有现代资本主义精神。历史上的不同时代早已存在资本主义的萌芽,但新教精神加入以后,便促进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的发展。另外,韦伯在方法论上的兴趣点在于分析精神和形式之间的关系,并证明精神和形式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他把这种关系称为亲和力的关系。 在1904年底、1905年初撰写第二篇文章时,韦伯想要阐释基督教义的哪些前提发展成内心禁欲或者职业禁欲。这部分比较复杂,使韦伯深陷神学界的争论,因为他不是专家,对情况的复杂性并不是很了解,因此对问题的分析也不很透彻。他试图提出这样的论点,即宗教作为职业禁欲的基础。在第二篇文章的结尾处,韦伯给出一个晦暗的前景:以职业作为生活的意义,意义的重要性会渐渐丧失,甚至被工具化,这最终会导致意义的缺失,让人放弃个人的自由。   王炎:我有个问题,针对韦伯研究的方法。他研究精神与现实、或曰观念与历史的关系,基本上采用这样一种模式:选取一些著名的历史人物,像富兰克林、路德、加尔文或一些教士,引用他们著名的论断或言论,然后再做一些资本主义生产的案例分析,比如计件工资对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不同的激励作用,或分析一些新教国家(如荷兰、美国)企业家与雇员的工作表现,最后把二者联系起来,以此证明新教伦理对现代资本主义形式的塑造,虽然很有启发性和创见,但这样研究方式在学理上是否有效?   施鲁赫特:再强调一下,我一开始指出了一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不是一本书,而是两篇文章,两篇文章是有区别的。第一篇文章只是提出了问题,指出这个问题为什么存在,第二篇文章里面才给予解释,韦伯在给予解释的时候对当时经济的状况并没有做太多的关注,主要是关注宗教信仰及其对某些团体的生活方式的影响,以及他们如何在宗教信仰的影响下进行经济活动。第一篇文章里只提出了问题。他提到富兰克林,并不是把富兰克林作为一种解释性的例子,而只是把他拿出来跟福格相比较,指出他们两者的理念之间有什么不同。他只是把富兰克林作为一个形象的例子,比较形象的给我们展示有这么一个问题。     当然我们仍然可以问,新教教派的那些教义到底是不是对他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那么大的影响,与他们的经济行为是不是有因果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韦伯在这个论证中并没有把这种关系建构的那么严密,或者说实际的过程与他想象的不一样。对韦伯的论证,确实也有不少批评,一种说事情并不像韦伯说的那样,我们可以找到历史上的证据表明,那些教派里的情况和韦伯描述的不一样。    另一种批评说,韦伯认为禁欲是新教的特点,其实天主教、犹太教里也有,并不像韦伯说的,是新教专有的。第三种批评就像布里塔诺等人的批评,认为所谓的精神因素实际对经济的发展无关紧要,经济发展根本不需要精神这种东西。   王炎:这就是说,虽然韦伯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我们仍面临知识上一个巨大的困难,就是如何证明观念与现实和历史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长期困扰着知识界,像一个谜。这样一个艰巨的工作,韦伯尚未完成。   施鲁赫特:你刚才提到的这点很有意思。韦伯是想通过对于理念在历史中的有效性的研究来,给社会学的这种关于理念的研究做出一种示范的效果。在他的研究里面,韦伯并没有说教义是直接作用于信仰人群的,他指出,如果教众逐字逐句地接受这些教义、遵从这些教义的话,那他们根本没法活下去。因为信徒没法通过这些教义知道他在尘世生活结束之后是不是能够得到救赎,不管他们到底怎么做,他们也不会了解到他到底是不是会被救赎。他们不能忍受这种情况,就会寻找一个答案。他们就会向神职人员询问,怎么样让自己摆脱这种困境。这时候就会发生对原本的教义进行重新阐释的过程。这样,尘世中职业的成功就会被阐释成为一个能够获得救赎的信号,这个加强了人们对经济成功的兴趣。     所以,按照韦伯的观点,进行社会学研究的人,应该不仅仅关注所谓的抽象的教义本身,而应该关注当时给教徒看的一些书籍,比如怎样解救灵魂等等这样的书籍,在这样的书籍里会更多地找到他们想要的答案。实际上韦伯想用他的文章、他的研究作为一个给社会学、历史学研究的范例。所以,韦伯的这个研究,实际上对我们来说,它的意义也就是在于方法论上面,至于历史学上的论证,可能只有了解17世纪的学者才能够判断。   孙飞宇:我的问题是,如果我们想要理解马克斯.韦伯,我们要把他放在当时的文化传统、社会和政治背景里面理解这样一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什么能够让马克斯.韦伯在他的时代里面,来写这样一本书,讨论资本主义精神的起源、或者说讨论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关系?     我自己的理解,这里当然有很多的方面。比如首先有可能是他个人生活,他与父亲之间的关系,比如另外一个原因要回答在他那个时代资本主义精神危机的问题,马克斯.韦伯认为,只有通过这样一个回答,才有可能理解当时的时代精神危机,并且理解自我。等等,但是我想听一下施鲁赫特教授的回答。   施鲁赫特:您刚才提这个问题,回答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在分析之中,有好几条线索都要顾及到,一条是生平的线索,第二是时代的线索,有哪些重要的事件、当时的气氛如何,牵扯到德国、尤其是威廉时期的德国。还有另外一个线索,即当时科学和学术发展的线索,如果我们试图对韦伯的研究进行一个概括性的描述的话,既要把这些线索分开来看,又要避免用因果论的视角来把它们统合到一起,否则我们就会犯简单化的错误。     我举一个典型的简单化的例子,大家都知道阿图尔·米茨曼的《铁笼》(The Iron Cage)这本书,书的核心内容是韦伯跟他父亲以及父母之间的冲突,他为了保护母亲杀死了父亲,这使他心怀愧疚,健康恶化,而后他出于罪责感在研究工作中强调禁欲方面,又说打破禁欲要通过神秘的东西,然后这个神秘的东西又从某个女性产生,整本书都是以此为线索的,我认为这种阐释毫无道理,犯了简单化的错误。把韦伯的生平跟他的著作之间解释为一种因果关系,我觉得这就是一种简单化的做法。因为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我认为问题的提出并不完全是受个人因素影响的,而是更多跟他当时的时代、科学研究发展的状况相关,研究是为了用更好地方法解决问题,这和个人的生平之间只有间接的关系。即使在科学研究中个人的某些因素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来解答科学研究中的问题,答案正确与否,其衡量标准并不是我个人的问题是不是由此得到了解决。 韦伯生活的时代确实是一个文化悲观主义盛行的时代,当时人们的想象不是人类的、社会的发展会向更高、更好、更让人喜悦的目标前进,而是前途一片暗淡,最终可能是意义缺失,自由受到限制、甚至丧失自由。当时的时代精神很大程度上受到三个人物的影响,一个是马克思,在经济问题方面;一个是尼采,在道德问题方面,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弗洛伊德,他把非理性渐渐引入了学术讨论之中。同样的还有帕雷托,在他的巨著里他把行为中的非理性因素和“经济人”的理性行为相对,把非理性的因素作为核心问题来讨论。所以当时是一个文化悲观主义和非理性大发现的时代,如果是强调或者是为理性进行辩护,其实是对当时文化悲观主义的批判、反驳的一种态度。从这点来看,韦伯既受到当时文化悲观主义时代精神的影响,他又是为理性来辩护的反潮流运动的一个追随者。   王炎:您提到为“理性”辩护,在中文里“理性”对应着两个英文词“rationality”和“reason”。我想澄清一下,您这里用“理性”对应的是哪个词的含义?   施鲁赫特:在德语中,也有两个词对应,一个是“合理性”(rationalitat), 一个是“理性”(vernunft),在德国历史上,合理性与理性有一个阶段通用,但是韦伯提出的理性是哲学范畴,对社会学来说,讨论的是合理性,是实践的过程。当然一直也有一个大家都在提的问题:韦伯区分的合理性不同的层面,如果能够把它合在一起的话,是不是最终会达到理性?这个有不同的答案。哈贝马斯有一篇文章《理性的同一性与它的不同声音》,人们可以会倾向于把韦伯说的不同的合理性——目的理性、价值理性、形式理性、物资理性、理论理性、实践理性等等,用哈贝马斯的话来解释,那就是理性不同的声音。这里面,每种内容可能都包含理性的成分,但是没有一个可以被称理性。但我认为,韦伯没有关注过他说的这些合理性跟理性之间有什么关系。他一直竭力强调的是自我决定的生活,这种生活应该是由内心的冲动来决定的,而不只是对外界环境的反应。自我决定,一方面意味着自主,一方面意味着自由,人需要自由,也需要某些条件才能在自由中生活,我们可以把韦伯整个的社会学称之为自由的社会学。    韦伯生活的时代,从政治体制上来讲跟英国和美国有区别,德国的政治制度是权威性的、受限制的,并不是一种民主结构的政治。人们为解放而斗争。解放从德文意义上来说,就是获得更多自由的过程。对韦伯来说,解放对于他自己所属的市民阶级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题目,韦伯在当时帝国时代希望市民阶级能够执掌政权,而不是再受到封建的统治。另外,他很强调工人阶级应该有自主的权利,虽然他理解的并不是在社会主义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的框架下。作为社会力量工人阶级应该有自己的代表,比如工会。尤其在一战中,他看到受到伤害的并不是封建主,而是工人和所谓的小人物,因此他一直竭力争取,工人阶级在社会上、在一个政治秩序中要有自己的声音。     韦伯一直主张建立资本主义民主,这是他想象的国家形式。当时他生活的时代还是帝国时代,资本主义民主要通过斗争才能实现。如果要跟学生解释韦伯的政治倾向,可以引用他自己的一句话,他自己说“我是市民阶级的儿子。我为市民阶级的自由而战,这个自由应该得到实现。”他认为,在英国、美国,市民阶级要比在德国拥有更多的自由。     所以,如果我们面对一个学者的这么多的研究成果,我们既要把不同的线索分开,对每个单独的进行描述,又要把它合在一块,让大家知道一个概貌,要避免简单化确确实实是一个很难的事情。     可能有一点能够说明韦伯跟马克思、尼采不同的地方,就是他看到官僚化的威胁,他认为普遍的官僚化会对自由产生威胁,人们会被过于强大的行政力量所左右。这种情况他认为是无论如何必须避免的。他看到了经济方面可能官僚化,资本主义最后会变成垄断资本主义,政治生活也可能会官僚化,社会生活也可能官僚化,他认为普遍的官僚化是一种很可怕的前景。   孙飞宇:我个人理解,在形式化跟所谓的生命实质、精神之间有一个二元区分。   施鲁赫特:“铁笼”在韦伯的原文里应该是“像钢一样坚硬的外壳”,人们一方面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又感到满意、很满足。不是要超越当前的生活状态,追求新的东西。人们在壳里面感到满足,视野受到了限制,不去追求新的东西,这是一种巨大的危险。在《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的结尾处韦伯引用了尼采的话,人如果自我满足,就成了自我发明幸福的最后的一群人,他们失去了对新生活追求的力量,不会超越自己了。   孙飞宇:这个形式化是一种所谓的倾向于官僚体系的形式化,官僚化的一种形式化。   施鲁赫特:官僚化也有它的精神——臣仆精神,适应外界环境,使得生活无忧,但也忘记了人的使命——自主地生活。   王炎:一般大家都认为韦伯与马克思之间形成一种对话。他们同样研究现代资本主义,但却从完全不同的角度。马克思的研究注重阶级斗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毕竟马克思曾在巴黎见证了1848年无产阶级革命,后来又生活在英国,目睹了英国资本主义赤裸裸的剥削,所以他的研究注重从物的层面切入,以经济基础为前提分析上层建筑。 而马克斯·韦伯却颠倒过来,从精神、信仰出发,研究资本主义形式如何被清教伦理塑造,这是不是因为他身处的历史环境已与马克思非常不同?二十世纪初,德国资本主义要远远落后于英国和法国,可以说当时的资本主义方兴未艾,德国市民阶级刚刚兴起。德国社会普遍出现了乡土怀旧情绪,一度兴起”乡土艺术”(Heimat Art)和文学,对往昔田园牧歌的生活憧憬,对德国文化身份怀旧,而对新生的资本主义有某种拒斥。在这样一种氛围中,韦伯才从文化、信仰入手研究资本主义,而不像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方法。   施鲁赫特:我们又遇到了刚才的问题,即非学术的语境因素对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所起的作用,这包括生平的、政治的,还有您现在提到的文化上的语境因素。当然这些语境因素会发生一定的作用,但是更重要的是理论的问题能不能得到解决,能得到好的还是差的解决。一个理论上的问题是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问题,那我就要问了,到底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还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到底哪个理论更好?这个问题是要从理论方面回答的,和上面提到的语境因素没有直接关系。     这让我又想起《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在文章的最后,韦伯说到,不管是历史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也好,两者都有其常识性的正当性。但是如果在研究中只是追随其中的一种,那就不能更接近历史的真实;要超越它们两个之上才可能有有趣的结果。所以,韦伯并不是想把马克思反过来,不是说头在上面,脚在下面,或者头在下面,脚在上面,而是既不给头、也不给脚一个优先权。     第二个问题仍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我们仍不去管刚才所说的语境因素:一个阶级的理论,如果只从跟生产资料的关系这一点来定义一个阶级的话,那么这个阶级理论是不是一种好的理论呢?韦伯当然没有完全批驳马克思的阶级理论,而是把他的阶级理论做了扩展和细化,而且在韦伯的所有分析里面,都有阶级分析的成分,但是他又做了一些区分,比如按照劳动技能,一个有劳动技能的人在劳动力市场上是不是应该得到更高的收入,他把有劳动技能的人称为谋生阶级,以区别于有产阶级。韦伯这么做是有历史依据的,因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马克思设想的资本主义必然导致的阶级的对立并没有发生,而是产生了阶级的分化。所以韦伯没有抛弃阶级理论,而是将其细化,因为现实的情况需要一个更精细的概念工具来描述。        这里又出现了另外一个概念,必须要和阶级的概念结合起来考虑,那就是等级的概念。在马克思的理论里面,等级和阶级是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但是对于韦伯来说,在同一个社会里、甚至在现代社会里,阶级和等级都是同时存在的,比如职业等级。对韦伯来说,等级很重要的一个特点,不是首先按照收入划分的,而是按照社会荣誉,按照社会上其他成员对他们的认可,因为人们会辨别这个等级为社会作出了特殊的贡献。对韦伯来说,所有的现代社会,不管英国、法国、德国,都是阶级社会。但是这些社会是由多个阶级组成的,它们之间有差别,其中之一就是社会荣誉的差别。如果他今天到中国的话,他也会把中国社会称为一个阶级社会。因为在中国社会里面,也存在着阶级的形态,这些形态一部分是以经济进程为前提的, 一部分是以教育制度为前提的。这里有不平等、有差别的地方,不管这种区分、差别是不是有道理,但是中国目前社会肯定不是一个均质的,也更不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当前中国社会有很多冲突,但是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公开地讨论、解决这些冲突。   邓明艳:我的问题有关于韦伯的方法论。我认为韦伯的方法论不同于他此前的整个近代西方思想传统。近代西方思想从文艺复兴开始,经历中间的浪漫主义,直到韦伯生前依然方兴未艾的实证主义。尽管这三种思想运动从方法论到形而上设定都各自不同,但其中仍然有一个基本线索贯穿始终,揭示出三者彼此的延续性。粗略地说,它们对于人关于世界及人本身的知识都有某种预设。这种预设就是所有的知识都遵循同样的原则或形式,我们只能以这样的原则或形式去理解和认识对象。又或者对象本身有某种普遍的本质,我们对于对象的认识以对本质的理解为基础。这些原则、形式或本质是我们认识和理解的前提,它支撑着或足以解释整个现象,包括自然界的现象和人类世界的现象。一旦我们找到这样的前提,我们就可以解释一切。并且这一前提决定我们由此获得的知识是具有普遍有效性性的知识。尽管实证主义不再坚持经验知识的绝对真或普遍有效,它依然坚持某一类经验知识的绝对确定性,并把它作为其它经验知识相对确定性的基础。但是在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本书里,你很难看到从一个普遍预设开始,去寻找那个通向本质或绝对真的思辨或抽象论述。你更多地看到他对于具体的生活群体中具体的生活经验的关注。因此在他的方法论中似乎没有从普遍到特殊的这样一种论述方式。相反我们更多地看到它对于证据的展示,而不是论述。这是韦伯方法论中具有革命性的地方。他回避哲学的、形而上思辨的方式,转而关注现实。但现实是特殊的、充满差异的,因此又是不能被普遍化的。您认为韦伯的方法论中有某种普遍预设吗?又或者他通过对特殊现象的研究,最终能够带给我们某些普遍的规律?     施鲁赫特:我想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回答这个问题。第一、韦伯的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人的行动都是具有意义的,这也是行动和自然现象的本质区别。因此社会科学或社会学应该是一种理解的、解释的科学。而对于自然现象,我们只能够解释,不能理解。我们能够理解人的行动,因为行动总是有动机的。舒茨、韦伯还对行为和行动做了一个区分。他们认为行为是没有意义的,而行动是有意义的。当然,我们不能由此就认为,关于行动的社会学理论,从逻辑上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理论。行动理论同样也是想解释、也想能够发现一些普遍性的规律,韦伯甚至把它称为社会学规律。 在《经济与社会》这本书里面,韦伯首先定义什么是行动、什么是行动的意义;然后给出各种各样的行动,研究这些行动之间的相互影响;接下来研究社会行动组织。他从最小的行动开始一步一步展开。这是一个逻辑性的过程。当然这不是从一个很高的理念推下来的东西;而是从客观的事实开始,慢慢往上推的过程。     所以按照韦伯的观点,科学工作者作为某种社会现象和社会情况的观察者,他不能只是作为一个局外人来进行观察,而应该从社会成员从一开始对意义进行建构、设计的时候就深入其中。比如说我观察到一个人,他在街上飞奔。这是作为局外人观察到的结果。而社会学研究者则要身入其中,进一步挖掘这一行动的动机。比如我会想他跑是为了赶上汽车,或者有人在追他,或者他正在锻炼身体。但无论如何,这个行动到底有什么样的意义不能仅凭对行动的观察来断定。 所以我必须先要考察他到底有什么动因,才在街上奔跑。也就是说,我一定要跟他主观的所谓理解的意义发生联系,我才能理解他。所以,韦伯就把他的社会学称之为理解的社会学。这个理解的社会学是为解释的社会学服务。在解释的时候我可以有一个形式化的结构、一个普遍规律性的东西,还需要有初始的条件,这是解释。但理解的社会学不能这样,因为它以被研究者作为主体的特殊性为基础。 第二、在韦伯的方法论中我们还需要指出,他不以“绝对真”或“客观正确”作为意义理解的标准或目的。因此他反复地强调对于行动的理解不可能有绝对有效或最有效的一种理解。相反,每一种理解可能都各有侧重(比如更合理性的理解或更情感化的理解),同时又都有尚未被理解的地方。不仅如此,韦伯认为甚至我们的自然科学理论也没有一个是最终确证的。我们的所有理论都是时间中的存在,都需要通过未来的经验对它的有效性做进一步的证明。   潘璐:在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价值观念上的困惑,比如拜金主义、对物质的极端追求等。您站在韦伯的立场上如何评价这些现象,对于克服这些问题有何建议?   施鲁赫特:这个问题很有意思,也很难回答,我觉得从韦伯的分析来看,资本主义本身不会产生出一种限制获利贪欲的精神,尤其是对金钱的贪欲,如果有一种精神能限制这种贪欲的话,这种精神也不会来自资本主义,而应该有其他的来源。     如果我们拿《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进行对照的话,这种精神必须是一种很强大的文化力量,必须是震动人们内心的力量。当然,这里面有一个问题,这种文化力量到底是什么,哪种传承下来的文化因素会起作用?我猜想,社会主义不应该是这种强大的文化因素,因为社会主义是一种西方的传统,而且是资本主义的一个后果,儒家的思想是不是可以成为这种文化因素?这是一种很有趣的思考方向。我们在新加坡生活过一段时间,我们观察到,在新加坡,人们试图复兴儒家的思想,给人提供一种新的方向,用文化的力量束缚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一些问题。随着东欧的解体,资本主义取得了所谓的全面的胜利,当时人们对于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思路并不感兴趣;而目前,西方在进行一场很广泛的讨论,人们怎么样能够在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重新引入道德的原则。引发这种讨论的一个原因就是金融危机,金融危机不仅是金融系统内部的变化所导致的后果,而且是一种短视经济行为的后果,就是说要尽快的挣钱,不管后果是什么。所以我们现在讨论的关键问题就是可持续性,可持续性就是说要克服这种短视的缺点,放弃短期的效益,更多考虑未来和今后的发展。     我们相信,要想达到这种效果,恐怕还是要通过调控、国家的调控,尤其在金融行业,应该有一个全世界都能够认可、都能够通行的规则,才能激励人、甚至迫使人避免只重视短期的效益;因为从今天来看,道德的力量确确实实已经太弱了。   王炎:在中国学界,对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有了新的理解,与1980年代的解读不同,有观点认为,既然现代资本主义是新教伦理的产物,而中国没有基督教信仰,因此我们不可能学习或照搬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模式,而必须寻找不同的道路。但与此同时在现象层面,韦伯所描述的经典现代资本主义商人,无论在大陆、台湾,还是香港,我们都能够看到。中国商人也非常努力工作,花钱节制,把赚取的利润统统投入再生产,他们是经典的韦伯式的禁欲商人。这似乎出现了理论与经验的悖论,我想问问施鲁赫特先生的看法。   施鲁赫特:如果以为必须先有新教伦理才能产生资本主义,实际上是对韦伯的误解,用韦伯的话说,他只是做了一项史学的研究,他认为,他的观点只能用于17、18世纪西欧的情况之下,而且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和中期确实是按照他描述的那样:有那么一群企业家,他们实践禁欲的生活,将利润投入再生产中;但很快这个阶段就过去了,资本主义本身的机制替代了新教的伦理,就是它对利润纯粹的追求。     按照哈贝马斯的说法,如果文化的力量已经不具备束缚不良后果的能力的话,那我们应该在社会中进行争论、进行广泛的讨论,搞清楚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应该采取何种态度,搞清楚腐败是一种不道德的、应该受到惩罚的行为,剥削和极端的分配不公不应该得到姑息。要搞清这些问题需要一个讨论的社会,这种社会要能够承受各种冲突,也能够接受不同的意见。   潘璐:好的。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就到这儿。感谢施鲁赫特教授,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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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当下确实面临着自己的宪法问题,边疆治理、代际政治、一国两制,而美国实际上也有着同样或者在功能上等价的宪法问题,但这些问题在美国并没有 "政治问题司法化",也无法参考美国现有的学说体系。如果我们天真地以为司法审查可以让中国宪法"活"起来--只要找到读过美国宪法解释ABC的人,由他们解释宪法,我们的宪法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这其实是对美国宪政史的最大误读,这大概解决不了任何中国问题,它本身可能就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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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张晓波: 暴力世界的秩序危机——电影《教父》系列的伦理解读
    影视 2011/02/22 | 阅读: 2024
    大约,是十来年前的一个下午,秋高气爽,初次看到《教父》(《教父》第一部,下文不标注希腊文序列)这部电影,颇为惊艳。马龙·白兰度扮演的维托·克里昂(Don Vito Corleone)与及艾尔·帕西诺扮演的迈克尔·克里昂(Michael Corleone)给人的印象,至为深刻。往后几年,陆陆续续看完了《教父》三部曲,又找来了马里奥·佐普(Mario Puzo)的原著对读。 2006年,与朋友谈论《教父》这部电影,我们不约而同想起了维托·克里昂在纽约五大家族谈判时发表的那段经典演讲的演说词:   但是,让我再补充一点,我是一个疑心很重的人,这是一个可笑的毛病,我必须在这儿交代清楚。因此,如果有什么不幸发生在我的幺儿身上,如果有哪个警官偶然开枪打死了他,如果他被抓进牢房后寻了自尽,如果另有新的见证人出庭证明他是罪犯,那么我的疑心就会使我党得,那就是在座的某些人仍然对我怀着恶意造成的结果。如果我儿子遭雷击了,那么我也会把责任推到某些人身上。如果他坐的飞机坠毁到海里去了,如果他搭的轮船沉没于波涛汹涌的大洋里,如果他染上了致命的热病,如果他坐的汽车给火车撞了,那么我也会责怪在座的人心怀恶意。我的疑心就是这个样子。先生们,这样的恶意所造成的不幸,我是绝对不能宽容的。但是,除此而外,让我发誓,我绝不会破坏咱们所建立的和平。同那些政坛上的风云人物比较起来,咱们这些人到底是比他们好还是不比他们好?   这段从容不迫的台词,从马龙·白兰度低沉、含混不清的嗓子里说出来,一字一句,铿锵有力,一切都恰到好处。这是老教父维托·克里昂的力量。熟悉电影与小说背景的读者应该知道这段台词背后的威慑与沉痛。教父的长子——脾气暴躁、容易冲动的桑尼已经死于巴茨尼与塔塔里亚家族所设下的埋伏,性格软弱的二儿子费多尔正在加州避难,教父最挚爱的幺儿子,此时也因为袭警而流亡西西里。“幺儿子”所指的,即是未来的第二代教父“迈克尔”。 这是《教父》中最震撼人心的一出谈判。 关于维托·克里昂(Vito Corleone)的经典谈判词,在《教父》这本小说中,马里奥·普佐说,他喜欢这样开始谈判:“我和他们讲道理,我提出的条件他不可能拒绝”。如果不是过分的愚蠢,他的对手应该明白,这其实是最后通牒。战争总是政治的延续,同样,黑社会也遵循着这个逻辑。如果不接受维托·克里昂的“道理”,就意味着彬彬有礼的说辞只能由暴力来接管。 在《教父》开场的婚礼上,迈克尔就对他的女友凯·亚当姆斯讲了维托·克里昂是如何通过“谈判”来拯救其教子、歌唱家约翰尼·方丹(Johnny Fontane)的。约翰尼·方丹初出茅庐,才华横溢,前途不可限量,却被一个合约所限,得不到发展机会。维托·克里昂第一次见方丹的经纪人,带上了一万美金,维托·克里昂彬彬有礼,希望能“讲道理”让方丹的经纪人同意解约,结果“道理”没有被听取。第二天,他带上了路卡·布拉齐。结果对方很快同意解约。迈克尔·克里昂解释说,经纪人之所以同意,是因为路卡·布拉齐用枪指着对方的头,并且把赎金从一万美金降低到一千美金。路卡·布拉齐这个人物,在电影中一闪而过,很快就教父的敌对家族被杀死了,我们难以知道他真实的姿态。在原著小说中,彪悍与残暴集于一身的路卡·布拉齐一辈子只干一件事,用枪指着别人的头,或者开枪,或者不开枪。 以习以为常的视角来观察的话,大多数黑社会影片中,黑社会代表的,是一种对秩序的否定与反叛,甚至是低级的青春躁动,例如在九十年代末期受到大陆青少年欢迎的《古惑仔》。高级一点的,如杜琪峰的《黑社会》,为反叛和对抗提供了历史渊源,他将黑社会的根源追溯到反清复明的天地会。黑社会被赋予了历史的合法性,其成员被称为“义人”。但是黑社会不仅需要“历史”,同样也需要生存的“技术”。这是杜琪峰在《黑社会》中讨论的秩序,他相信在黑社会体系中,有一种类似于民主的选举制度。这一点上,我多少认为杜琪峰的黑社会民主是一种虚构的假设,而影片对于民主制的破坏,也是杜琪峰对黑社会民主的嘲讽。而在科波拉与马里奥·佐普的《教父》世界中,民主并不存在,更不存在“民主选举”,当黑社会秩序无法以原有状态维持下去的时候,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两种,一是战争,即我们通常在黑帮片中所见识的暴力,二是通过理性的谈判与互相之间的让步,达到妥协性的“和平”。无论暴力与谈判,其根源,恰恰是对于秩序的需求,黑社会甚至比正常社会更要强烈的多。秩序,才是统治的基础。没有秩序,一切统治都是空中阁楼。 如果追溯黑社会的根源的话,我们会发现,对于秩序的渴求,归根结底来自于黑社会面对的生存压力。在与外部社会的对抗中,无论这个外部社会是其他黑帮,还是合法政府,只有有序的组织,才能保证这种对抗的有效性,散兵游勇、缺乏指挥是难以成气候的。比如,维托·克里昂划定了他与下级之间的层级联系方式。克里昂手下的两员大将克莱门扎和忒希奥直接对他负责,这两位再设置下一层的管理者,从而实现层级管理。这从层级管理方式有效地保证了权力与意志的传达,同时也阻隔了被追究责任的范围。 暴力,是对于秩序的维护,但绝不是常态。对于第一代教父来说,他愿意谈判而不是愿意诉诸无休无止的暴力,恰恰是对于秩序的需求,“打仗打的是钱”,黑社会世界战争,同样没有赢家。但是维托·克里昂将要面对的,是新一代的秩序破坏者。土耳其毒贩索龙索在二战之后到达了纽约,他要求与维托·克里昂家族共同经营纽约的毒品生意,并且允诺分给克里昂家族三成的收益。维托·克里昂拒绝索龙索的倡议,从而引发了克里昂家族与纽约五大家族的战争。而维托克里昂对于毒品的拒绝,恰恰是他对于旧秩序的尊重。 在纽约五大家族中最有实力的巴茨尼家族、掌管娱乐世界的塔塔利亚家族与索龙索的观点是一致的,毒品是黑社会走向未来世界的源泉。谁摒弃了未来,谁就走向覆灭。维托·克里昂的观点则相反,毒品生意进入黑社会,意味着政府对于黑社会打击力度加大,意味着持“保守主义”观点的政客们不可能支持“毒贩”维托·克里昂。毒贩索龙索尽管可能带来巨大的财富,但同样可能是对这个黑社会世界的毁灭。但在财富面前,清明审慎者永远是少数。参与贩毒与否,这是《教父》中,克里昂家族与纽约五大家族开战的根源,仅此一点,维托·克里昂这个角色也赢得了众多观众与读者的同情。 有趣的是,在另一位以导演黑社会电影著称的马丁·西科塞斯的影片《好家伙》中,同样出现了黑手党对于毒品的排除。《好家伙》一片中的黑手党认为,毒贩是不被认同的,是“低贱的”,他们是没有任何责任感的社会“渣滓”,更不用提毒贩可能对秩序有任何尊重。在《教父III》中,文森特的邻居们恳请他除掉毒贩萨沙,因为他败坏道德,祸害了整个社区。在整部《教父》影片中,导演对于黑社会,或多或少,是持有部分同情态度的,但对于毒贩,充满蔑视。毒品生意,在黑手党看来,不仅仅是破坏了组织秩序,无论应对组织内部,还是应对政府压力,贩毒都将是一种巨大的挑战。更具有破坏性的,可能是贩毒生意,即将招致的是整个社会的仇恨与报复。 秩序根源于“道德”。在这里,一个组织的“道德”优劣,表现为整个社会对该组织的的评判。失去了道义支持,所有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也就荡然无存了,更遑论维持稳定的秩序。非但来自内部的叛乱可能瓦解这个权力系统,来自外部世界的镇压同样也可以不费吹灰之力消灭它。 在维托·克里昂的发迹史中,他所经营的,是橄榄油垄断、走私酒、赌博业,在一定程度上,教父家族从事的,都是法律边缘可容忍的“不正当行业”。 同样,在《教父》中,塔塔利亚家族虽然名列纽约五大家族,但却被人瞧不起,理由很简单,因为这个家族操纵的,不过是掮客、老鸨、妓女,这些职业,在传统黑手党看来,最为卑贱,且道德败坏。“道德败坏”似乎是所有黑社会的共有罪名,但这里仍有一个等级区别,在公众普遍观点中,对于女性的性侵犯,甚至于以此牟利,这是不可容忍的,相反,经营地下赌博业,这看起来多少像是一桩不被法律认可的“正当买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赌博未必全然不被法律认可,在美国特定的州,赌博是合法的。 维托·克里昂的崛起,在于对于秩序的维护于悉心经营,在于不断得争取内部世界与外部世界的支持。在佐普的小说中,作家一再强调,维托·克里昂有力量调动纽约的所有法官来掩护其地下贸易。而毒贩索龙索的出现打破了地下世界的平衡,这种破坏,犹如在现实世界中,战争贩子四处兜售核武器。无论买家为谁,胜者何人,赢得的都只是毁灭。维托·克里昂排斥索龙索,不是简单的放弃利益,而是审慎地远离对秩序的颠覆。 从小说元素的设置上来说,索龙索的出现,仅仅是一个偶然。如果没有这个尖刀人物来挑战地下世界的秩序,那么戏剧性的黑暗世界的社会道德冲突就也就无法构成。但是小说之与电影之所以大受关注,远不止于此,或者说,作者和导演讨论地下世界的道德问题,是要引出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家庭伦理与社会伦理之间的冲突。 在影片的开场,家庭问题即被摆上了台面。对照小说,背后的问题,更为突出。 《教父》在宏大的康妮出嫁的家庭宴会中开场,一系列克里昂家族的人物纷纷登场。在这场戏中,有两句台词值得注意。一次是在迈克尔向凯介绍完凶神恶煞的路卡·布拉齐之后,说了一句:“这是我的家庭,凯,不是我”(That's my family, Kay. It's not me)。迈克尔的用意很明显,是要将他和他的“黑手党家庭”区隔开来。迈尔克从军归来,向往的是光明大道,区隔家庭,意味着迈克尔希望远离了罪恶,他仅仅是这个罪恶家族的旁观者而不是参与者。而另一处,则是维托·克里昂质问约翰尼·方丹,是否有时间照顾家人,并说,一个男人应该有家庭的责任感(Do you spend time with your family? Good. Because a man that doesn't spend time with his family can never be a real man.)。在小说中,维托·克里昂质问约翰尼·方丹的前提是后者已经离婚,这违背西西里人的家庭道德观念。在对家庭问题的发言中,迈克尔与其父维托一样,理直气壮。迈克尔的观念中,社会高于家庭,他必须遵从社会道德以远离这个家庭。相反的是,维托却认为,“家庭”是一切道德问题的最后根源,只有处理好家庭问题,才能解决社会问题。这是典型的保守主义式解决问题的办法: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颠覆迈克尔道德观念的,恰恰是这样一出戏剧性的情节:当维托·克里昂遇刺进医院之后,警官麦克隆斯基与毒贩索龙索相勾结,放任索龙索委派的杀手再次刺杀维托·克里昂。迈克尔恰好出现在这个时空空隙之上,阻止了索龙索的再次暗杀。警察,是代表社会秩序的符号,而毒贩,甚至在黑社会的地下秩序中都不能被容忍。社会对于“家庭”失职,使得迈克尔挑起了对于家庭的责任。迈克尔与维托一样,作为一个“家庭”的保护者的身份被迫进入黑暗世界。 从小说与影片本身需要的“醒世”角度来说,《教父》系列电影陈述了一个尽人皆知的哲理:报应不爽。不一样的是,这个故事的叙述以“家庭”始,以家庭终。当社会放弃对于“家庭”进行保护的义务之后,维托·克里昂出于对家庭的责任,走向犯罪,并建立起了黑暗帝国;当家庭再次失去保护的时候,迈克尔充当了这个保护人。在家族事业鼎盛之后,家庭内部的“价值纷争”,又往往表现社会主流道德观与狭隘与家庭责任伦理之间的冲突。社会主流价值的潜在压力终于引发迈克尔回归主流社会的努力(《教父II》、《教父III》)。维托·克里昂建构起“家庭”为中心的黑暗王国,在接任者手中,这种以家庭为中心的道德秩序却危机四伏,克里昂家族中的大将忒希奥(Sal Tessio)反叛家族、康妮的丈夫卡罗出卖桑尼都被处死,迈克尔的妹妹康妮对兄长失去了信任、凯·亚当姆斯也对迈克尔产生怀疑。《教父I》落幕处,众人前来向新一代教父——迈克尔表示忠心,凯却被拒之门外。大门合上,“家庭”不在。 在《教父III》中,迈克尔完成了家族事业的转型,而其结果仍不免爱女遇刺,“老无所依”,孤独地死在了庄园之中。这与维托·克里昂安享晚年,天壤有别。这一切,这应了《教父III》的主旨“All the power on earth can't change destiny”(世上的一切权力都无法改变命运)。当社会道德扩展至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之后,封建领主、贵族与黑社会以家庭为中心的道德观,黯然退场了。任何个人乃至以家庭为组织的对抗,都化为抗拒命运的徒劳。   张晓波 2010年11月——12月8日 定稿
  11. 经略网刊第005期
    期刊专递 2011/07/30 | 阅读: 2025
    本期转基因问题专辑三篇文章,除了介绍和转基因技术、反转基因运动相关的一些基本知识和历史背景,更试图揭示转基因争论背后的哲学分歧。我们相信,这样的分析,能够帮助国人把转基因问题整合到更大的世界图景里来考察,并通过对转基因问题的反思,酝酿谋虑深远、有所作为的治国之策。毋庸讳言,这三篇文章本身有一定的倾向性。然而,科学精神本身就有明确的倾向,并且其倾向不可能被“科学是中立的”之类陈腐托辞掩盖,秉承科学精神运筹帷幄者,更当有所臧否,有所取舍。我们希望,这样的带有倾向而不失理性的文章,能够比四平八稳的中庸叙事更容易引起思想界对意识形态中科学维度的重视,意识到科学维度理应成为思考各类问题时必备的一个视角。
  12. 马锡五: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
    法律 2012/03/09 | 阅读: 2026
    "政法研究"编辑同志要我写一篇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 文章。这个题目很大,同时,因战争关系,材料多已散失;因此,我感到很难满足编者的要求和希望。现仅就还能找到的一点材料和自己的记忆,将新民主主义革命 阶段中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建立与发展情况,分期地加以概述。一政权问题是革命的根本问题;而法律则是政权的重要工具之一。不同的阶级掌握了政权,就把本阶级的意志制定为法律,来保护本阶级的利益。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一定的占有主要生产资料的阶级,或阶级的联盟用暴力来对于其他阶级施行有系统的专政,借以保护这一个或几个阶级的利益,并镇压被统治阶 级的反抗的机关。有了什么样性质的国家政权,才有什么样的宪法和法律系统,才有什么样的法统。被统治的阶级必须用暴力推翻旧的统治阶级的暴力,才能夺取国 家政权。因此,革命的阶级必须废除反革命统治阶级的反革命法统,从新建立自己的革命法统。"①陕甘两省人民因不堪地主军阀的压迫和剥削,在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下,于一九三四年成立了陕甘边区革命委员会,创立了自己的武装与政权。从这个时候起,工农政权就废除了反革命阶级的反革命法统,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 学原理,确立了革命的司法原则。工农政权在初创时期,虽然还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但是,是有司法工作的。当时的司法工作是由工农政府统一执掌的。它的任务,是根据党关 于组织与扩大工农武装、开展游击战争、发展与巩固革命根据地、摧毁封建势力、打倒土豪、分配土地这一总任务,严厉镇压反革命,镇压地主富农的反抗;保护农 民分得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保障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九三五年党中央到达陕北后,成立了陕北省及陕甘省工农政府,一九三六年中央红军"东渡西征"时,又成立了陕甘宁省工农政府;中央工农 政府成立了西北办事处。这时工农政府建立了司法机构。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之下设司法部,领导陕北、陕甘、陕甘宁三个省及所属县的司法行政事宜。各省、 县、区工农政府设立裁判部,实行两级两审制,同时,在法律依据方面,除了党中央所颁布的一些决议外,还有中央工农政府在中央苏区所制定的一些单行条例,如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及司法程序等。至此,革命的司法工作才进一步地开展起来了。 二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吞并中国的侵略战争后,为了实现国共合作,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一致抗日,遵照我党中央的决定, 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撤销,成立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争中,陕甘宁边区的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创造,现仅就法院工作概述如下:甲、组织制度(1)法院的设置与演变:中央工农政府西北办事处撤销后,原设的司法部也随着撤销,成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统一管理边区的审判工作和 司法行政工作。同时,撤销省、县、区裁判部,县设裁判处,延安市建立地方法院。为了便利群众诉讼和加强对县级司法机关的领导,一九四三年春在各分区设立了 边区高等法院分庭;同年,又在各县设立了司法处。除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外,全边区共有三个分庭,二十九个县司法处和一个地方法院。(2)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工作为政治服务的效能,关于司法机关与同级人民政府的关系问题,明确规定为:各级司法机 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并实行了专员兼分庭庭长和县长兼司法处处长制度。关于司法机关人员的产生问题,自一九三八 年起即实行了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由边区参议会选举的制度;后来,重点县的司法处的裁判员,也实行了由县参议会选举的制度。经由民选产生的司法机关的人员,各 对其原选举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3)边区各级司法机关的内部组织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就是集体领导,个人负责。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各分庭庭长和各县司法处处长负 责领导本单位的审判与行政工作。从一九四○年起,各县就设立了裁判委员会,由县长、县委书记和裁判员等人组成,讨论与确定重大案件。这样就能够集思广益, 从组织上保证达到判案正确、量刑适当和贯彻党的政策的目的。(4)为了健全各级司法组织,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对于司法干部的挑选与培养工作,一直也是非常重视的。挑选干部的对象,着重于工农 积极分子。根据一九四一年五月十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各县司法工作的指示,其条件是:(一)要能够忠实于革命的事业;(二)要能够奉公守法;(三)要能 够分析问题,判别是非;(四)要能够刻苦耐劳,积极负责;(五)要能够看得懂条文及工作报告。这就是说:作为一个司法干部,不仅要具有忠于革命事业的品 质,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理解能力和文化水平。这些条件,当时一般是作到了的。至于干部培养工作,则着重于举办短期训练班的方式,自一九三九年至一九四○年, 曾先后办过三次司法训练班,训练了近百名工农出身的司法干部。但因工作需要或战争关系,在这里学习的干部,大半未结业即调做其他工作了。延安光复后,又在 延安大学设立司法班。不久西安解放,司法班全体学员由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率领去西安参加接收工作。乙、法院的任务,民、刑政策和法律依据陕甘宁边区法院的任务,是和国民党反动法院的任务根本不同的。国民党反动法院是血腥统治的恐怖工具,它的任务是镇压劳动人民及其先进代 表的活动,保护地主、官僚买办和资产阶级的政权和财权的。而陕甘宁边区各级法院的任务,在抗日战争中,根据"应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的人民,调节 各抗日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的生活和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②这一施政方针,则是保护抗战利益,保护边区民主政权与各抗日阶级的合法利益,把裁判 汉奸、反革命当作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当作天职。另外,边区各级法院还负有通过审判工作,进行法纪宣传,教育人民爱护边区人民政权,遵守革命秩序,积极参 加抗日救国事业,借以减少和预防犯罪的任务。根据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一九三八年至一九四三年的统计,三十个初审单位共处理了一万零一百一十二件刑、民案 件,其中属于汉奸和破坏边区犯罪的,占刑事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六强;属于土地与婚姻纠纷的,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六十一点九。这正说明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抗日战 争时期的司法工作和在完成上述任务中,曾经起了应有的作用,并获得了巨大的成就。当时,各级司法机关处理刑民案件的依据,就是中国共产党中央、中共中央西北局及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的实际工作的需要, 而颁布的带有法律性质的纲领、决议、决定、布告、法令、条例和法规,则又都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的总路线和总政策而制定出来的。(1)对于反革命分子,我们向来就是采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的。为了镇压与瓦解敌人,发展和壮大自己的力量,"争取多数,反对少 数",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七条规定:"对于汉奸分子,除绝对坚决不愿改悔者外,不问其过去行为如何,一律实行宽大政策,争取感化转变, 给以政治上与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杀害、侮辱、强迫自首或强迫其写悔过书。对于一切阴谋破坏边区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处置办法仿此。"在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所提出的"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原则,也是上述政策的体现。这些都是当时司法机关处理反革命案件及其他阴谋破坏 案件的依据。(2)对于人民内部的一般刑事罪犯的惩罚,根据当时社会上的犯罪情况,着重采取了教育改造政策。关于刑期的规定,原来最高刑期为五年,后因事实上的需要,一九四三年经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会议决议,复经边区参议会常驻会议通过,确定最高刑期为十年。(3)对于土地案件,是遵照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总前提,根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步骤。在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 领第十条规定,在已经分配土地的区域内,采取保证一切已取得土地的农民之土地权的政策;在土地尚未分配区域内,则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按定额交租交息的 政策。一九三八年五月十五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发布的联合布告,一九四四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 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一九四三年九月十四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典当纠纷处理原则及旧债纠纷处理原则等,关于这一 点都有了明确的原则规定。在这一整个时期内,各级司法机关受理的土地案件,都是依据这些条例来处理的。(4)对于劳资纠纷,一九三三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及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即明确规定了处理这类案件的原则。陕甘宁边区政 府对于劳资纠纷是根据适当改善工人生活和允许资本主义经济正当发展的政策原则来处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二条规定:调节劳资关系,实行十小时工作 制,增强劳动生产率,适当地改善工作生活。(5)陕甘宁边区的婚姻政策,是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禁止包办买卖,禁止童养媳。一九三三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婚姻法,即规定了这个原则。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一九四四年三月二十日又根据执行的经验,作了一次修改。(6)关于一般债务案件,根据禁止高利贷和保护正当债务关系的政策,视双方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处理。此外,在财政方面,曾有农业税暂行条例、征收公粮暂行办法、货物税暂行条例;在保障生产建设方面,曾有发展畜牧暂行办法、矿业开采管理 暂行条例、煤矿煤质检查暂行办法、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组织规程等;在保障边区金融方面,曾有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等;在保障 人民自由权利方面,曾有保障人权财产条例等;在司法工作方面,一九三三年中央工农政府曾颁布了司法程序,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制定了民刑案件调解条例,监所 保外服役办法及其他重要指示等。这些条例和法规的特点是:(1)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劳动人民的意志,巩固与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2)有强烈的革命性 --摧毁旧基础和封建秩序,树立革命秩序;(3)是群众斗争经验的总结--它们是根据群众的经验制定的,又拿到群众中去,指导群众斗争,考验与证实其正确 性。陕甘宁边区的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当时就是依据这些政策法令,审判案件,并进行法纪宣传的。这对于巩固人民民主政权,对于改造社会,发展生产,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治安,树立新的生活道德,都起了很大的作用。丙、审判工作的制度(1)审判权由司法机关行使,逮捕人犯只能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行使,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规定:"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同时,对于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逮捕人犯,又从法律上加以严厉控制,即:"逮捕人犯应有充分 的证据,依法定手续执行"(一九四二年陕甘宁边区保护人权财产条例第八条);"司法机关受理民事案件,非抗传或不执行判决及有特殊情形时,不得扣押"(同 上条例第十二条);"非司法或公安职权的机关、军队、团体或个人拘获现行犯时,须于二十四小时内连同证据送交有检察职权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犯人的检 察或公安机关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侦讯"(同上条例之八、九两条)。这些规定充分地说明了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审判权,是统一由司法机关行使的。(2)审讯案件,反对野蛮的刑讯逼供办法,采取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这个原则,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内也有明文规定,又是区别人民 司法机关与一切反动的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标志。认真实行这个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的表现,而且将审判工作置于注重调查研究的科学基础之上,是防 止错判或造成冤案的必要保证。(3)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准许群众旁听和发言。这种公开审理案件的原则,体现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民主 性,它不仅使法院可以对群众进行法纪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治认识,培养群众遵守法律的习惯,而且使审判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质量的提高。(4)边区司法机关对于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也是重视的。当时,由于条件限制,虽未设律师,但法院准许诉讼当事人请其亲属或有法律知识的人,出庭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人民团体对于所属成员的诉讼,也可以派人出庭帮助辩护或代理进行诉讼。(5)对少数民族,根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七条的规定,实行民族平等的原则,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区,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的精神,住在边区的少数民族,在进行诉讼时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这是在司法工作上贯彻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6)审判程序的改革。国民党反动法院的审判程序是从控制、压迫与欺骗人民出发的,因而形式机械,手续繁琐,只便利于有钱有势的人。单 就诉讼手续方面来讲,据伪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项目,就有诉费、状纸费、抄录费等十多种,如果加上其他不公开的或变相的敲诈、勒索、送礼、讲情,如监狱接 见费、卸镣费等,那就难以胜计了。所以,旧社会劳动人民描写伪法院说:"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陕甘宁边区各级司法机关诉讼手续完全是以便利人民 诉讼为原则,甚为简便。无论一审或二审机关,受理人民群众的民、刑诉讼,口头申请或书面起诉都有同等效力;当事人要求法院代书呈状或口诉者,即无条件代为 缮写;当时各级司法机关免收一切讼费。 审判程序中的审级设置,也是从便利群众诉讼出发,采取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两级两审制,即县司法处进行初审,高等法院及其分庭履行终 审。这种两级两审的好处,不仅保障了当事人能行使其上诉权,而且,使法院能及时惩治汉奸、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破坏分子,同时,又可避免少数当事人,因缠讼不 休,以致造成当事人及社会人力、财力与生产上的损失。在审判监督方面,上级法院除了通过审理上诉案件对下级审判机关进行审判监督外,当时还创立了再审与复核制度。判决死刑的案件,均事先由 初审机关将原卷、材料等件呈报高等法院审核。认为不当或有疑点与遗漏之处,即发下去再审或补报材料;认为事实证据确凿,高等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提出 处刑意见后,转呈边区政府主席核批。在当时的条件下,这种再审与复核制度的建立,是很必要的,这样,在量刑上可以避免畸轻畸重的现象,同时也可以避免或减 少错判。此外,通过派人下去检查工作和召开司法会议的方式进行监督。(7)审判方法和作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审判制度建设成就之一,就是树立了群众路线的审判方法和作风。这是人民司法机关区别于旧社 会的法院的一个显著标志。国民党反动法院是刑讯逼供、主观臆断、徇私舞弊、不加调查研究的衙门作风。陕甘宁边区司法机关曾采取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审判 方法和作风,也就是依靠人民、联系人民、便利人民的群众路线的审判作风。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也是党的一切工作的基本方法,因为"人 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③。所以,当审判工作依靠与联系人民群众来进行时,也就得到 了无穷无尽的力量,不论如何错综复杂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易于弄清案情和解决。正因为这样,我们不但反对刑讯逼供的审讯方法,同时,还树立了为人民服务、认 真负责和民主的审判作风。(8)审判方式。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审判方式也与国民党反动法院的审判方式有原则的不同。国民党反动法院所经常采用 的审判方式是高高在上的"坐大堂问案"的方式;而我们所采用的审判方式,除了一些简易或不必就审的案件实行法庭审判外,经常根据不同的案件,采取群众路线 的审判方式。必须指出,我们的法庭审判也不同于国民党反动法院的法庭审判,举行时不象国民党法庭布置十分森严,使人一见生畏,在保持法庭严肃的原则下,由 裁判员采取谈话的方式进行审讯。当时所采用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有下列几种:(一)就地审讯:这是初审机关走出法庭,携卷下乡,联系群众,处理案件,并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进行政策法令宣传,教育群众,借以减少 纠纷,增强群众团结和促进生产的一种好方式。就地审判案件并不是案案就审,而是有计划地选择有教育意义的案件,或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或是一般案件而当事人 思想阻力较大者,或是带有普遍性并有发展局势的案件,才实行就地审判的。未出发前,必须研究案情和案件发生的社会原因以及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或影响程 度,做到心中有数。这种审判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不拘形式就地审判,在群众参加之下,解决问题。从调查到审讯都是密切联系群众进行的。因 此,结案迅速正确。凡属调解范围的案件,就在裁判员掌握下或交由群众调解结案;凡不能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就把调查研究的情况放在群众中进行酝酿,是非 曲直摆在明处,取得多数人思想认识一致后,再行判决。这样,既合原则,又易于为群众所接受。同时,由于从调查到审讯和宣判整个过程都是联系群众进行的,所 以,这种就地审判对于提高群众的法律认识和守法精神曾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当时这种审判方式很为群众欢迎,也是初审机关常采取的一种方式。(二)巡回审判:这是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高等法院及其分庭为了便利人民诉讼或因案情复杂,将案件带到当地,深入对证,进行处理的一种审 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不仅使案件(特别是少数缠讼不休的案件)可以得到迅速正确的处理,而且通过处理案件,可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帮助建立制度,总 结经验,提高思想,改进工作。我在陇东任专员兼分庭庭长时期,每年都有计划地带上案件深入农村,就地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结合中心工作,帮助农民生产,深 入调查,给下级司法机关解决疑难问题,在群众中进行法纪宣传。如华池县张柏和封胖的婚姻纠纷,起先县司法处以抢亲判决张柏和封胖解除婚姻关系,引起群众不 满。经我们深入访问,把案情弄清楚,最后在群众大会上公开进行改判,对封彦贵将一女数卖的违法行为给以处分;对张金才半夜抢人,给以法律制裁;对封胖和张 柏基于恋爱而自愿结婚,予以保护。这样判决,惩罚了违法行为,打击了封建包办买卖婚姻,保护了正确的婚姻关系,从而提高了干部,教育了群众,获得了群众的 拥护与好评(张柏和封胖案就是刘巧儿告状一剧中男女主角的真姓名)。又如苏发云兄弟三人因曲子县司法处的错误认定谋财杀人一案,将人押了一年之久,没有解 决。原来该县司法处发现苏发云家中炕上、地下及斧头上都有血迹,便认为苏等杀人是事实。经我们多次深入当地调查后,证明苏发云家离杀人现场有二十多里远, 如果是在苏家杀死的,以时间计算不可能移送到现场这样远;其次苏发云与被害人孙某同行及以后分路都有人证明;此外,并查明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的血,地 下的血是苏家有人害伤寒时流出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糊的血;而孙某的被害,查明是一拐骗犯杜老五所进行的。事实弄清楚后,在群众大会上宣布苏发云兄 弟三人无罪释放。群众说:"这个案子如放在旧社会的官僚衙门,高高在上,原先有那么多的证据,早已枪毙了。只有人民的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才深入调查,不冤 枉好人,判的非常正确。"再如一九四六年秋天,我和延安县司法处审判员赵志清同志到盘龙区处理杨兆云缠讼数年不休的案子。此案经当地政府和有关机关处理, 一直未解决,区乡干部提起杨兆云都有愤懑之言,县上干部一提他也是摇头没办法。我们到延安县司法处由赵志清同志介绍了案情,经过分析,认定:杨本人缠讼胡 闹固然属实,但当时区乡干部处理杨的问题也有错误的地方。如不首先纠正区乡干部的错误,而只强调杨的不对,杨是不会悦服的。杨所告的内容有三:一是别人侵 占了他的土地;二是贼偷了他的东西;三是区乡干部偷打了他的麦子,强迫他多交了公粮。根据所告,我们先到区政府召集了干部会,了解了杨抗粮不交的经过。那 年杨欠公粮一石多未交,有麦垛一个,乡干部催交数次,杨既不打麦,也不交粮,引起乡干部不满,报告区上说杨抗交公粮,影响公粮入仓,请批准强令杨打麦交 粮,如杨不打,就叫民兵去打,打了先交公粮。因区上对杨也有成见,认为他是个顽固分子,便同意了乡上的意见。但杨见乡上态度不好,怕出问题,就叫他儿子背 了二斗麦送到仓库,打了收粮证。而乡上干部得到区上批准后,也未再调查,即贸然派民兵将杨麦垛拆开,打了一石多交了公粮,尚欠几升;但是加上杨的儿子所交 的二斗麦,又长交了一斗多。杨以此控告,理由是:头一天他还交了二斗麦,为什么说他抗粮不交?欠粮少,为什么还多拿他的麦?民兵强打民粮,是否违法?根据 这些情况,我们又到青花砭区政府召集干部会,批评了区乡干部不深入调查的官僚主义作风,批准强打杨的麦是违犯政策的行为,应主动向杨道歉;多交公粮应如数 退还;杨的生活有困难可以给以适当照顾(杨系军属)。这个问题处理后,再到当地处理杨兆云所告的侵占土地的问题。首先,我们用帮助农民生产的方式进行了调 查,并亲到争执的地界处与农民共同研究了历来土地纠纷的情况。这样,很快地掌握了案情,证明别人未侵占他的土地,相反,他倒有霸占别人土地的行为。于是, 我们就利用晚间召开群众会议,叫杨本人到场,进行处理。会上,群众揭露与批评了杨兆云屡次侵占别人土地的事实,至于别人偷他的东西,毫无事实根据,全系捏 造。这时,杨再无法抵赖,只得低头认错,接受了政府和群众的批评。这样,一个缠讼数年的案件,在依靠群众力量下获得彻底的处理;区乡干部也从本案处理过程 中提高了政策思想,改进了工作作风;广大群众也受到了一次生动的法纪教育。同时也教育了几年缠讼不休的杨兆云,他满意地说:"大家心平气和,尊敬我,又批 评了区乡干部,指出了我的错误,我再没啥说,只有服从"。(三)公审制:公审这一审判方式远在土地革命时期就已创用。它是镇压反革命活动,对敌对阶级的反抗行为作斗争和提高群众阶级觉悟的有效 方式。凡是富有社会教育意义的重大案件,都是采用这一方式进行审判的。当时采用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群众公审会;二是宣判大会;三是代表公审会。不管那一 种,都是有领导的进行的,经过组织与准备工作才召开的。如光复延安后,延安市地方法院审判罪大恶极的投敌分子毕光斗、张永泰等罪犯,就是采取群众公审会的 形式进行的。首先,调查收集罪证,召开群众代表的小型座谈会,进一步对证事实,并提出科刑意见,再交群众讨论,最后由审判委员会确定处刑,召开群众公审大 会判决。这样,上下意见一致,因而秩序很好,效果也大。再如西安解放后,西安市人民法院审判贾子光、陈元喜等土匪案件,就是采取代表公审会的方式进行的。 当时因西安初解放,社会秩序尚未安定。在此种情况下,采取代表公审会的方式,便于法院组织领导,也起了镇压匪特,安定社会秩序和扩大宣传政策法令的作用。 总之,公审方式对于推动运动和教育群众都曾收到很大效果。所以,解放后,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等运动中,各地仍然广泛地加以采用。(四)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是审判工作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实行人民陪审,不仅可以吸引群众参加国家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 翁思想和政治责任感,而且,可以使审判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不断提高质量,以防止错判。因此,人民陪审制度,在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初期,就受到重视。 当时人民陪审制的形式有三种:一是由审判机关邀请;二是由团体选举陪审员;三是由机关、部队、团体选派代表出席陪审。在抗日战争时期,主要是采用了机关、 部队、团体选派代表出席陪审的办法。如处理工人违反劳动纪律案件,即请工会选派代表和工人出席陪审;处理婚姻案件,即请妇联选派代表出席陪审;处理农民间 的案件,则请农会选派代表出席陪审等。通过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能够协助搜集证据,搞清案情,事实摆在明处,进行说理说法,使当事人无法狡辩,心悦诚服。 因而,对于法院迅速正确结案以及扩大政策法令的宣传都曾起了很大作用。(五)调解工作: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曾经大力地组织和发展了调解工作。但我们的调解工作是和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的所谓调解工作有着根 本的不同。在地主大资产阶级统治时代,他们虽然也调解案件,但这正是土豪劣绅包揽词讼、吃钱卖法的机会和欺压劳动人民的圈套。他们对杀人的案件可以调解; 对虐待和杀伤妇女、儿童的案件,也可以调解。有钱的人犯了罪,只要花上些钱,就可以逍遥法外。而我们的调解工作,是增强人民内部互相团结、便利生产、教育 人民爱国守法、减少讼争的有效方法,也是实现司法群众化的重要标志。并且它只限于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而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是不能调解 的。我们远在工农政权时期,就开始了调解工作;在抗日战争时期,更加重视。一九四三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关于普及调解工作的指示;同年, 边区高等法院也发布了实行调解办法、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减少人民诉讼的指示。从此,调解工作普遍展开,收到巨大效果。当时调解工作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审 判机关用调解方式进行处理案件;一种是民间调解。从一九四二年至一九四四年全边区审判机关所处理的民刑案件中,因调解而结案的百分比的逐年上升,就可以看 出调解工作的发展情形。一九四二年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百分之十八弱,一九四三年上升到百分之四十,一九四四年达到百分之四十八;在轻微刑事案件方 面,一九四二年调解结案的是百分之零点四;一九四三年上升到百分之五点六;一九四四年达到百分之十二。另外,在民间调解工作方面,还出现了调解模范村、乡 和模范人物。如子洲县的杜良佐、绥德县的郭维德、淳化的房殿有、鄜县的吴殿富、定边的白玉堂等。这些调解模范的共同特点是与群众有密切联系,熟悉群众生 活;在群众中有很高的威信;公正无私,热爱群众。由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农村和睦了,生产加强了。但当时调解工作中也曾发生过"民事均得进行调解"、"调解 为主、审判为辅"、"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强迫调解等错误。但这些错误,很快就得到了纠正。根据这种经验,以后确定了调解工作的三项原 则:即1.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2.调解必须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顾进步风俗习惯;3.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这样,才使调解工作走上了 健康发展的道路。 三 抗日战争结束后,全国人民因经历了多年战争,要求和平,恢复战争创伤;要求实现民族的独立和政治的民主;农民要求得到土地。但是,代表 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反动派不顾全国人民的和平民主团结的要求,又发动了反人民的内战。为了实现和平、民主、独立,陕甘宁边区人民和全国人民在一 起,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从一九四七年起至一九四九年进行了人民解放战争。在这一时期内,人民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从司法方面以全副力量保障革命战争的胜 利,其具体活动是:(1)部分敌占区的司法机关干部参加战勤或直接参加军队工作;(2)自一九四七年党的土地政策转向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 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以后,司法机关即根据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全国土地会议所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关于在老 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以及同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共中央关于一九三三年两个文件的决定(怎样分析阶级、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 组织人民法庭,审判破坏土地改革的罪犯;(3)在恢复区和新解放区,配合公安机关,根据"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处理敌伪分子、暗 藏的特务破坏分子及土匪流氓等;(4)恢复与建立健全机构及必要制度,加强对犯人的管理,实行"法官下乡,就地审判",处理民刑案件;(5)随着西北全区 的解放,打碎国民党反动法院,向西北各省输送大批的人民司法干部,迅速普遍地建立西北各级司法机构。通过以上活动,人民司法工作在保障革命战争的胜利,推动与促进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保护生产建设和安定社会秩序等方面,都起了重大的作用。 四 人民解放战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全国范围的胜利,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集中表现者 --国民党的反革命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对于过去陕甘宁边区和其他各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些成就和创造,进一步加以总结提高,逐 步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我国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建国以来,在中央和西北各级党政的领导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西北人民 司法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除了在自己日常审判工作中,对于盗窃国有、公有财产和破坏工农业生产的罪犯进行坚决斗争、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外,它并集 中主要力量,以人民法庭的形式,配合为扫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残余势力而进行的各项民主改革运动,及时处理了案件,保障与推动了各项民主改 革任务的完成。并且,在完成这些任务中建立与健全了各级司法机构和各项制度。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工作的建立与发展过程表明,我国人民的司法工作,一开始就是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则建立的;并且陕甘宁边区的人民 司法工作是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直接领导下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中共中央西北局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对于司法工作的各项原则问题也都曾经及时地做出了明确具体的指 示。例如一九四四年一月六日林伯渠主席在边区政府委员会关于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中,就曾提出了改善司法工作的方针,批判了某些人的旧法残余影响。林 主席当时指出:"一方面要彻底纠正被侵入的坏作风,又一方面要发扬新的创造,使司法工作完全符合于保卫抗战利益,保卫边区民主政权与人民权益的需要。司法 机关的法律根据,必须是边区施政纲领及边区政府颁布的各种现行政策法令。司法机关审判案件时,须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 况,分别其是非轻重。审判人员须具备充分的群众观点与对敌观点,把制裁汉奸、反革命当作中心,把保护群众当作天职。"这个指示,是边区司法工作长期遵循的 方针。虽然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是根据党的正确路线建设起来的,但旧法思想也曾侵蚀了某些人的思想。这些人崇拜国民党的伪六法,曾经使边区司 法建设工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纠正这种错误思想,党中央于一九四九年二月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严肃 地批判了上述错误观点,又一次指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阶级任务。指示第五项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 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 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同 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 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只有这样做......才能彻底 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使他们丢下旧包袱,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重新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我们的政策、纲领、 命令、条例、决议学起,把自己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人民的司法干部。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够为人民服务,才能与我们的革命司法干部和衷共济,消除所谓 新旧司法干部不团结和旧司法人员炫耀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自高自大的恶劣现象。"这些,本是党中央早已肯定了的方针,但在当时的情况下,更加明确具体地提出 来,对司法建设有其更重大的作用。这一指示已成为人民司法建设的重要文献。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已公布,我们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运用人民民主法 制,继续坚决地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为更加巩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保障宪法和一切法律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 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而斗争。                                           1954年12月1日① 引自一九四九年新华社信箱《关于废除伪法统》。②《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毛泽东选集》第二卷,1952年人民出版社版,第七一五页。③ 刘少奇:《论党》一九五一年人民出版社版第五八页。 --1944年3月13日《解放日报》评论: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一月六日林主席在《边区政府一年工作总结》报告"关于改善司法工作"中曾经说到:"提倡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什么是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呢?这里有几个具体的判例:华 池县温台区四乡封家园子居民封彦贵,有女儿名叫捧儿,民国十七年许与张金才次子张柏儿为妻,尚未过门。三一年五月,封彦贵见女儿既已 长大,而现时聘礼又复大增,遂企图赖婚。一面教唆捧儿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却以法币二千四百元,硬币四十八元暗中许与城壕川南源 张宪芝之子为妻。被张金才得悉告发,经华池县府判决撤销后一次之婚约。三二年二月,捧儿赴赵家坬子钟聚宝家吃喜酒,遇张柏儿亦到,由第三人介绍,虽未当面 谈话,捧儿已表示愿与结婚。但同年三月,封彦贵复以法币八千元,硬币二十元,哔叽四匹另许庆阳新堡区朱寿昌为妻。张金才得悉后,即纠集张金贵等二十人,携 棍棒为武器,于三月十三日深夜闯入封彦贵家,封姓惊恐四散,遂将捧儿抢回成婚。封彦贵控告到县,经判决:张金才徒刑六个月,张柏儿封捧儿婚姻无效。当时封 张两造都不同意,附近群众亦感不满。适值马锡伍同志赴华池巡视工作,经上诉前来。受理后,首先详询当地区乡干部,了解了实际情况;其次又问了附近许多群 众,了解了一般舆论趋向;下来就派平日与封捧儿接近的人去与谈话,再亲自切实征求她的意见,了解了她是不愿与朱姓结婚,她说:"死也要与张柏儿结婚的"。 全部真相既明,于是协同华池县上同志举行群众性的公开审理,将与此案有关的人一并集合起来,审明:封姓屡卖女儿;张姓以张金才为首,张金贵为次,纠众抢亲 属实。以后复征询封捧儿对婚事意见,与前无异。最后征询到场群众对全案意见,一致认为:"封姓屡卖女儿,捣乱咱政府婚姻法,应受处罚。张家黑夜抢亲,既伤 风化,并碍治安,使四邻害怕,以为盗贼临门,也应处罚,否则,以后大家仿效起来,还成什么世界"。群众特别关心的,就是张柏儿、封捧儿两人的婚姻问题,认 为一对少年夫妇,没有问题,不能给拆散。至此,一切都弄明白了,于是判决:张柏儿与封捧儿双方同意结婚,按婚姻自主原则,其婚姻准予有效;但不论新式旧 式,均应采取合法手续,黑夜纠众实行抢亲,对地方治安及社会秩序妨碍极大,因之科处张金才、张金贵等以徒刑,其他附和者给以严厉之批评;封彦贵以女儿为货 物,反复出卖,科苦役以示儆戒。群众听到这一判决后,十分高兴,认为入情入理,非常恰当。各当事人听到这一判决后,受罚者也表示自己罪有应得,胜利者(如 张柏儿、封捧儿)更是皆大喜欢。尤其重要的,是因此用最生动的实例当场教育了群众,教育了工作人员。这是一件婚姻纠纷案。合 水县五区六乡王家庄王治宽,父亲时买得高姓之地一块,计四段五亩,约据上写明东南北三面俱靠王统一家的地,西面为庄窑。王治宽企图霸 占王统一家的一亩打粮土地地基,遂故意歪曲方向,把南面说成西面,因此发生土地纠纷,当时区乡干部及四邻群众出面调解,认王治宽为无理。王治宽不服,告到 合水县府,县司法处只凭呈状所说,未往实地调查,致将土地判归王治宽所有。王统一不服,上诉分庭,双方辩论,各有各的道理。马锡伍同志即派石推事赴当地实 际调查,石推事在马锡伍同志的审判精神之下,就协同县、区、乡许多干部及约据上所写有关房亲与证明人,四邻居住的老年人等共二十余人(出卖人已经不在), 一面展开约据,对照方向仔细丈量段数亩数,同时征询老年人及四邻意见,一点一滴加以研究。这时群众首先发言,干部接着发言,王治宽理屈词穷,遂出面承认自 己的占地错误,自请处分,于是群众都哈哈大笑起来。结果经解释说服,土地仍归王统一,双方互请吃了饭,王治宽并给王统一装了烟(农民敬人土俗),取和了 事。一般群众一致欢呼:"真是清官断案。"合水县五区六乡丑家岘子丑怀荣拥有丑家梁山地;同区二乡丁家北堡子丁万福拥有川子河及附近山 地。原来地广人稀,大家对土地都不很重视, 八路军到来实行生产自给后,才注意起土地来。丁、丑双方都企图扩大土地面积,于是丁姓从川子河上向北发展,丑姓从丑家梁山上向南发展,双方接触,发生冲 突。民国二十七年涉讼至宁县政府(友区政权),丑怀荣借助于该县保安队长(侄女婿)之势,得县府发给补契承业执照一纸,不仅把丑家梁山地,而且把丁万福老 业川子河及附近山地二百四十多亩完全断给。丁姓不服,上诉平凉高等法院(友区政权),并于当地杀猪请客,以金钱笼络得力士绅及法院官吏,结果不仅收回川子 河及附近山地,而且连丑家梁丑姓土地与坟墓一并归其所有。群众纷纷议论:"贪赃枉法,徇情舞弊,两家都无理,谁有面子能抵事,谁有金钱能抵事。"二十九 年,我合水政权建立,丑姓又告诉前来。当时因百废待举,无暇详为研究,暂仍原状。去年经马锡伍同志指派分庭石推事前往就地勘查,当经会同合水县人员至当地 召集了四邻七、八人,公正士绅与老年人四人,一个个慢慢的谈,两天后才将以上情况谈清。第三天,召集群众及干部廿余人,勘验地形一天。然后先与干部讨论, 再征求一般群众及公正人士之意见。最后即以石推事与区长为首,另外再在下面干部及积极群众中组织了一批人,正式分头出面进行调解。揣测双方心理,将川子河 及附近山地判归丁姓,丑家梁山地判归丑姓。双方都乐意接受了调解,并同意了这一判决。于是划了疆界,订了息讼契据,数年争论未决的土地纠纷,遂于四天内彻 底解决。当事人与一般群众都说:"政府处理案件,真正适合人心。"这是两件土地纠纷案。这就是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第 一,他是深入调查的:以前举婚姻案来说,他不象华池县初判那样,不调查不研究,片面地认为张金才抢婚不当,于是一切都无理,不征询婚 姻当事人意见,不追究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反复高价出售之错误;以前举第一件土地纠纷案来说,他也不象合水县初判那样,不调查不研究,轻信呈状,草率判决, 使狡黠者反获胜利。因此,他就能抓住案件关键,就能从本质上,而不是从现象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切实照顾边区人民的实际生活, 切实调查研究案情的具体情况,分别其是非轻重。"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主要依靠初审,但现有负责初审的干部一般能力较弱,阅历较差,要克服这一缺点,就必须 使司法干部多下乡锻炼,多联系群众。关起门来把玩旧型法律教条,是无补于事的。第二,他是在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 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的,是善于经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 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的。是为群众、又依靠群众的。马锡伍同志说:"真正群众的意见比法律还厉害(所谓'三个农民老,顶一个地方官')"。这在前举三个判例 中都表现得很明白。因此,他就能抓住所有人心,就能在当事人的内心,而不是表面上解决问题。他真正做到了林主席报告内所说的:"依双方自愿为原则的民间调 解。"第三,他的诉讼手续是简单轻便的,审判方法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的。不敷衍,不拖延,早晨,晚上,山头,河边,群众随时随地都可要 求拉 话,审理案件。华池婚姻案,最初就是封捧儿在路上碰到马锡伍同志,拉住他,在一棵树下告的状。而马锡伍同志自己,每年总要往各县巡视工作数次,在巡视过程 中,必严密检视监狱,查问犯人,遇有可以改造者,即令交保释放,以便增加我边区劳动力,增强生产。因此,他是真正"民间"的,而不是"衙门"的,真正替人 民服务,而不是替人民制造麻烦的。一句话: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这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这就是马锡伍同志之所以被广大群众称为"马青天"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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