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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法律 2010/12/28 | 阅读: 2266
    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赵晓力** ABSTRACT       This essay investigates the land transaction customs and contracts that prevailed in the village land market before the 1950s.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customs and contracts maintained the frequent land transaction, which was largely resulted from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village and the change of labor/land ratio among peasant households. Unfortunately, the effort in modernizing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century failed to re-institute the land transaction custom into a new western-style civil code.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in the process of legalizing the current rural land redistribution system, legislators shoul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grass-roots practices accumulated during the rural reform since 1980s. 目   录一、导论.................................................................................................................... 1二、村级土地市场...................................................................................................... 4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 61、觅买文书........................................................................................................ 62、亲邻先买权.................................................................................................... 73、 上手业主的参与及上手老契的作用.............................................................. 124、活卖、找价、回赎、绝卖.............................................................................. 155、转典............................................................................................................. 206、 过粮与产权重组.......................................................................................... 237、中人和中人费............................................................................................... 24四、地权的分化与交易............................................................................................. 26五、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32六、结论.................................................................................................................. 36参考文献.................................................................................................................. 37 一、导论19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改革废除了延续二十多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经济体制,[1]而把农民家庭重新确立为基本生产单元。但是,"队"并没有在体制和观念上消失,它拥有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2]并仍然是土地再分配的基本单位,[3]虽然一般情况下它已经不再有动员"社员"劳动力的权力。在中国农业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土地和劳动力仍然是最重要的两项生产要素。承包制采取了按家庭人口分配土地的办法,有的还考虑到人口的年龄和性别状况,而对按人头分配加上了劳力的权重,成为按人、劳比例或纯按劳力分配。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对全国253个村庄的抽样调查,69.4%的村庄按人口分田,25%的村庄按某种人劳比例分田,4.37%的村按劳力分田,1.29%的村实行专业队或专业组承包(何道峰,1993) 。[4]这说明,土地的初次分配是根据家内人口规模进行的,结果使各家的人地比例或劳地比例趋向平均。但是,家内人口是动态人口,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影响现阶段中国农业人口变动的因素有出生、死亡、娶进、嫁出、户口农转非以及转营非农产业等等。人口变动了引起各家人地比例的变动,人多地少的家庭,劳动的边际产出减小而土地的边际产出增大,人少地多的家庭则劳动的边际产出增大而土地的边际产出减小,从而产生潜在的交易或再分配的动力。但是,与一些经济学家的预期相反,土地使用权在家庭之间的交易并未成为主流,[5]大多数村庄采取了"调整土地"即再分配的办法。何道峰的研究表明,自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有65.2%的村庄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调整土地的村庄,70-80%的首位原因是人口变化,15%左右的村虽然当初没有规定随人口变动调整土地,但在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村委会也不得不采取调整措施。迄今土地调整已不止一次,而多达三次以上。(何道峰,1993)中国目前的这种"村级土地制度",即土地资源的流转按再分配(政治)方式而不按交易(经济)方式,的确是历史上的新景象。[6]在政策上,有人主张国家和村庄不再拥有土地的再分配权,而让土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转(杨小凯等,1994),[7]有人主张保留目前的制度(罗小鹏,1994),或鉴于彻底私有化的巨大困难,主张先完成包产制的合法化(周其仁,1994c)。本研究并不必然支持这个或那个政策建议。本文试图证明:在土改之前,中国农村也是家庭经营占主流,但和现在不一样的是,土地交易,而不是土地再分配是应付家庭人口变动带来的土地和劳力边际产出在村庄范围内不均衡的主要手段;而这种交易的完成则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文献的梳理,找出这些支持性制度,并考察它们在中国近代国家法制变革背景下的命运。不管是主张保留目前的"调地"制,还是废除它而代之以市场,不管是准备采取哪一种自上而下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来贯彻这些主张,本文都强调:对基层和民间的制度实际的考察和剖析都是不可缺少的。 本研究所使用的大部分材料来自《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以下简称《大全》)一书,该书由法政学社编,上海广益书局1924年出版,凡六册,藏北京大学图书馆研究生教师阅览室。《大全》一书的材料又来源于北洋时期北京司法部所组织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后来该部将这一调查汇编为《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以下简称《调查录》)一书出版,我所见的是台北进学书局1969年影印本。其《凡例》云:"本书系就前北京政府司法部修订法律馆及各省区司法机关搜罗所得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将关于民事部分先行付印。"即全书实际上只包括民事部分。学者们习用的是《调查录》而非《大全》(如居密,1992,梁治平,1996)。我之所以选用《大全》而非《调查录》只是因为《调查录》分类过粗,不便翻检,而《大全》的分类则相对细致些。其物权编分为"不动产之典押习惯"、"不动产买卖之习惯"、"不动产之权限"、"地上权之习惯"、"佃租之习惯"、"抵押权之习惯"、"关于共有权之习惯"、"关于质押之习惯"、"经界识别及田亩计算法"十类,虽然分类错误多有,比如一田两主、田底田面,有的分入"不动产之权限",有的分入"佃租之习惯",但相对于本文的目的而言,这种按习惯类别而非地域为主要指标的分类法,检索起来更方便些。不过,《大全》中每条材料下并没有象《调查录》那样附上调查者的职务姓名,故本文中有一个地方还是用到了《调查录》。北京司法部1927年11月-12月间出版的《司法公报》第242期刊载了关于这次民商事习惯调查的一些文件及说明。从这批材料中可以得知:民商事习惯调查肇始于清宣统年间,由当时的修订法律馆拟定调查问题分发各省调查局及各县,选送答复清册,这些调查属于问答体,但不知何故一直未见出版。1917年10月30日,奉天高等审判厅厅长沈家彝呈请司法部创设司法部调查会。其呈文曰:"窃查奉省司法衙门受理纠纷案件以民事为最多,而民商法规尚未完备,裁判此项案件于法规无依据者多以地方习惯为准据。职司审判者苟于本地各种习惯不能尽知,则断案即难期允惬。习惯又各地不同,非平日详加调查,不足以期明确。......",这份呈文的出发点是调查习惯以补法之不足,并透露出当时的司法裁判于习惯多有依赖。沈家彝的呈文于11月2日到部,同年11月9日指令照准。北京司法部参事厅旋通令各省区高等审判厅依照办理,并于1918年1月29日草拟令文呈当时司法总长江庸核定,同年2月1日缮发。民商事习惯调查遂通行全国。从各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的会章来看,会长一般由本省高等审判厅厅长兼任,会员由各级各地审判厅法官、承审官充当,但也吸收各级检察厅检察官、书记官、各县知事、商会会长等入会或担任名誉会员。河南、山东调查会会章规定本省律师公会对于民商事习惯如有意见陈述者得具报告书函送以备参考。由此可见调查会大部为司法专业人员组成。各省的调查规则大同小异。京兆民商事习惯调查会调查规则规定,应调查之习惯包括:"一,民商事之习惯业经审判上采用者;二,虽未经审判上之采用而已成为一种习惯者;三,足征民情风俗之一斑者。"并规定其认为不良之习惯或有违反公益者亦应列入报告附加说明。即调查范围不限于审判过程,但在调查中对习惯就已有所臧否,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这并不是一项中立的学术调查。调查过程中的编目与分类是按照当时的民商律草案进行的。直隶民商事习惯调查会"调查方法"规定:"会员应各就经办案件随时留心体察,亦依民商律草案之目次分任编录,若无与商民律草案目次相合之习惯,仅可从阙;其不能归纳于民商律草案目次以内者,亦应分别民商列为别录。"从以上资料和调查形成的《调查录》或《大全》来看,这次民商事习惯调查是为了具体的司法和立法目的、由专业司法人员实施、以西方民商事法律体系为调查大纲的一次调查。这些特点提醒我们,在使用这批材料时,应充分注意材料中由于调查者身份和知识背景,以及方法和程序所带来的偏见或可能的遗漏。 本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第二部分描述了土改前土地交易的社会经济背景:村级土地市场;第三部分讨论了土地交易的整个过程;第四部分介绍了中国南方一些省份所特有的一种土地产权现象"一田两主"及其交易习惯;第五部分集中讨论了土地交易中民间契约和习惯结成的非正式制度与前现代之国家法以及法制近代化以后国家法的关系,用到了前文里的一些例证,最后评论了近期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承包经营权"和"土地调整"的有关内容,指出立法应对农村改革以来的基层实践经验更多地加以考虑。二、村级土地市场上文曾经指出,随着各家人地比例的变动,对超越家庭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制度需求就出现了。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以后农村并未出现土地使用权市场或土地市场大惑不解。而本文则企图证明,土地产权市场的出现并不是一个呼之即来的过程,它可能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透过市场的农业资源配置有多种方式。对于一个无地或少地的农户,他可以选择(1)积累一笔剩余,买进所需的土地;(2)以交租为条件,租赁他人的土地;(3)受雇于人,作为雇工耕作别人的土地。对于有剩余土地的农户,相应地也有三种方式(1)出卖土地;(2)出租土地;(3)雇工经营。[8]显然,以上三种方式只有土地买卖才引起地权的变动,所以我们可以反过来通过地权的变动来估计土地买卖的情况。[9]这当然只有在土地买卖成为地权变动的主流时才适用。国内的经济史家大都同意,清代和明朝一样,地权都经历了一个从平均到不平均,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许涤新、吴承明[主编],1985:214-220),但清朝土地买卖对地权变动的影响可能更大。第一是清朝没有明代那么多豪绅地主,以庶民地主居多,他们不可能通过超经济强制来获取土地,这就是所谓地权转移中暴力性因素减少而经济性因素增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4)。第二是税制的变化。在明朝后期一条鞭法的税制改革实行之前,沿用的还是唐宋以来的两税制,国家税收主要征收实物和劳役,而且按土地征收的"赋"和按户口征收的"役"又是分别征课,前者是比例税,后者是定额税,两者加在一起,便使总税率出现累退倾向。特权者享有的税收优免又加剧了这种倾向,土地越少,地位越低,负担的赋和役却越重,这就使少量土地所有权在赋役重压之下从权益变成负担,从而出现小民弃产逃亡和带产投献特权地主的现象,弃产逃亡和带产投献显然也能引起地权的变动,但它却不是经济性的,从这种地权变动是看不出土地交易的状况的。从一条鞭法到清代前朝的摊丁入亩基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因投靠及投献而造成土地集中的现象,到了清朝才逐渐缓和下来。......清政府将官吏缙绅优免赋役的特权大为缩小,自一品官至生员吏丞,只免本身丁徭,其余赋课仍须缴纳。这样就基本上消除了献产投靠的客观条件。"(赵冈、陈钟毅,1982:187)。去掉超经济强制和投献田产,还有继承也可能引起地权的变动。中国传统的多子平分继承制常常使得大地产变为平均的几份小地产。[10]但和前两者相反,多子平分继承是使土地分配变得平均的一种力量。如果我们接受清朝初年土地分配还比较平均的说法,而从那时起至本世纪三十年代,这期间并未发生大规模的、持久的影响土地分配的外生事件,但土地的占有已变得相当不均。[11]扣除继承的平均化作用,应该说土地买卖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以上纯粹是逻辑推演的结果。究竟土地交易在近代达到了一个怎样的规模,还有赖于对史料的仔细检视。不过,李文治根据明清文人记载的研究(李文治,1993),章有义根据明清徽州地区的置产簿、租簿等私家文书的研究(章有义,1984,1988),杨国桢对明清两代鲁皖、江浙、闽台等地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杨国桢,1988),都认为明清以来土地的立契买卖已成主流。这里我们所说的土地交易的规模指总交易亩数,它等于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内土地交易的次数与每次交易亩数的乘积。我想指出的是,有清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交易的一般特点是高频率与小亩数共存,成片大块买进卖出极少。而正是这个特点决定了土地交易只能在村级市场上完成。先看看华北的情况。根据罗崙、景甦的调查,山东章丘县太和堂李姓地主,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这145年间,共购进土地515.92亩,立契105张,平均每次买进4.91亩,最大的两笔交易都发生在同治七年,每笔30亩,最小的一笔交易仅0.11亩(据罗崙、景甦,1985:65-68表计算)。再看南方的情况。徽州休宁朱姓地主,从康熙五年(1666年)到道光8年(1829年)164年间分73次购进田、园、地、山共108.099税亩,平均每次1.48税亩,分25次购进田皮、山皮共47.632税亩,平均每次1.91税亩(实际亩数可能比税亩偏大)(据章有义,1984:88-89表计算)。赵冈、陈钟毅的研究表明了同样的状况:"遂安县同治元年至十三年的归户推收册,登记了境内这十三年中所有的土地买卖交易,这个推收册大概是境内某部或某区的登录,但没有写明地点。册中记明在这十三年中有三百余户有土地买卖交易。我们随机推选一百笔交易,每笔平均0.59亩。从时间上来看,每年平均有二十余笔交易。另一本遂安县归户推收册包括光绪元年至三十二年这一段时间境内的土地买卖交易,随机抽选一百笔,平均每笔0.91亩,第三本遂安县归户推收册包括光绪元年至三十四年,推选一百笔交易,平均每笔交易1.46亩。......另外还有一本县名不详的归户推收册,包括时间较长,从光绪二年到民国五年,土地交易的笔数也很多。我们随机抽选三百笔,得出平均每笔交易面积1.56亩。"(赵冈、陈钟毅,1982:220-221)这种状况在本世纪中叶土地改革之后仍维持着。据1954-55年调查,河北通县田家府村从1951年1月至1954年底4年间,共发生土地买卖29起,平均每起交易面积3.75亩,典当7起,平均每起3.14亩。大多数交易是在村内或邻村之间完成的。29笔土地买卖中,买方或卖方是外村人的14起,余下15起买卖均在本村人之间进行。7起典当土地事件中交易双方均是同村人(林子力等,1955)。然而用土地交易的小额化与细零化来推断土地交易大多在村级土地市场上完成,仍嫌不够。我们还需要更多的直接的证据。[12]这方面,由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门于三四十年代在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所做的调查可能会对证实或证伪"村级土地市场"这一论断提供详实的材料。关于这批材料的用法,请参阅黄宗智已出版的两本中文著作(黄宗智,1986,1992)。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上文指出:近代农村土地交易,尽管总的交易量很大,但因为每笔交易额数都很小,买卖的频率可能很高。上文的第二个结论是,这种高频率、小亩数、细零化的交易,大部分是在村级市场上完成的。村级市场包括和本村人的交易,以及和邻村人的交易。正如上文所说,有清以来,土地交易中暴力因素的减少,使得市场的作用空前地加强了,相信大部分交易都采取了书面契约的形式(杨国桢,1988)。但是,这种村级市场并不等于新古典经济学教科书所描述的那种完全竞争的市场,那里买卖双方只对唯一的市场参数--价格作出反应。在村级土地市场中,交易者本身即处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家族关系、互惠原则、礼品、道德以及诸如此类的因素无不起着重要的作用"(黄宗智,1992:94)。关于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前辈学者已做了大量的工作。我的研究特别倚赖杨国桢对明清两代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杨国桢,1988),以及周远廉、谢肇华根据清代乾隆朝(1736-1795)刑科档案题本所做的土地交易制度的研究(周远廉、谢肇华,1986)。周和谢从大量第一手档案材料中发现,清代前期,"买卖田产的手续,......一般是从业主请托中人,先问亲房原业,然后寻找买主,三方当面议价,书立卖地文契,交纳田价,付给画字银、喜礼银、脱业钱,丈量地亩,并依照法则,报官投税,更写档册,过割银粮,这样算是进行了买地的第一个阶段。嗣后,还要经过找价、回赎、绝卖,才彻底地完成了这块田地的买卖。"(周远廉、谢肇华,1986:34)令人惊异的是,二百年过去,本世纪前期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和地政学院学员同时期的调查所呈现的,仍然是这么一套程序,尽管细节上各地的繁简可能有所不同(钱承泽,1977,萧铮[编],1977:30256-30272)。以下我们对土地交易过程中的主要程序及习惯作一分析。1、觅买文书安徽省:不动产买卖契约未成立之先,由卖主先立草约,谓之水程字。如甲有产业出卖,先将该业坐落、四至、亩数、钱粮及时值价额,开载水程字,托交中证等代觅卖主,以便审查后易于商定价值。(《大全》四:24) 这种"觅买文书"在安徽天长县又称为"经帐"(《大全》四:25),安徽当涂称为"允议字"(《大全》四:22),湖南临澧县称为"准字"(《大全》三:41),陕西镇巴县称为"许成"(《大全》四:9),陕西南郑县、洋县称为"清中字"(《大全》四:10),它和日后订立的正式契约有区别。例如: 河南邓县:凡买卖田地,则以大约为凭,若仅书草约,双方均得声明毁约,至过割钱粮,尚非要件。(《大全》四:6) 在有些地方也可转化为正式契约,但需另行注明: 直隶定兴县:草契载明出卖价额,交与中人介说,有情愿照价承买以接草契为定,但草契须注明"接契为定"四字。(《大全》四:2) 这种草约对双方都有一定的拘束力: 湖南临澧县:临澧县民间买卖田产,先由卖主亲书草约,载明某处田亩若干,时价若干,交由中人介绍买主,俗称准字,经买主接受后,即协同中人前往勘明,再议定价。惟该项准字既由卖主书立,并经买主接受,则买卖双方均应受其拘束。如一方或有反悔,即应负相当赔偿之责。(《大全》三:4) --然而如何赔偿,却并不清楚。有些地方,买方接受草契后,还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有趣的是,1986年《民法通则》89条第3款给付定金者违约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者违约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和这里的习惯非常相似: 安徽当涂县:当涂不动产卖买约定时,必先凭中由卖主书立允议字交与买主,买主立即付定洋,或数十元,或百元不等。其议字内预订立契日期,如买主翻悔或迟缓期间,将所交之定洋作为罚款,并将允议字退还卖主,或卖主翻悔,除退还定洋外,另照定洋数目加一倍赔罚,方可收回允议字。(《大全》四:22)安徽繁昌县:不动产之买卖,当事人于未成契之前,所有该产业之内容及价值,均由双方凭中议定,由买主先交定金若干,交卖主收执,定期成交,名曰成交字。届期如卖主违约,除返还买主交出定金外,并应依照买主交出定金之额,认罚违约金,且担任酒资等费。若违约出于买主,则其前出之定金及其所用去之杂费等项,即无请求卖主偿还之权,以为违约之罚。(《大全》四:2) 所谓"并应依照买主交出定金之额认罚违约金",这已经是用西方法律术语来叙述中国民间习惯了。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条。我们推测,在民间缺乏强有力的第三方执行的情况下,契约和习惯法的实行更多地应倚赖当事人之间的互相牵制。在安徽当涂,如若卖主(接受定金者)反悔,除非双倍返还定金,"方可收回允议字",那么允议字对他来说可能具备某种意义,或不收回便会有所不便。可惜调查资料并未告诉我们这一点。2、亲邻先买权中国古代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买卖,长期存在着亲邻先买权的习惯。所谓亲邻先买权,是指出卖田产房屋须先遍问亲邻,由亲邻承买,如亲邻不愿承买,方可径卖他姓和他人。"若卖业不先向亲族尽让,径行卖与他姓,则亲族即可出而告争。"(《大全》四:10,陕西神木县习惯)。清代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记载了不少因亲邻先买不成酿成的命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表明清代前期,亲邻先买权的流行。杨国桢的契约研究也表明,"到了清代,先尽房亲、地邻的习俗依然保存下来,但在文契上的限制有所松驰,可以不必用文字在契内标明。"(杨国桢,1988:235)只是文契内的略写,并不一定表明亲邻先买权的衰落(江太新, 1990),有时候,文契内的略写或不写恰恰表明,这种习惯已在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意识中"固化"下来,成为"不言自明"的东西。 表1.先买权的顺序  地点内容出处福建闽清县业主亲族有先买之权《大全》三:14-15江苏盐城县房屋买卖,先尽亲族,亲族不受,然后转卖他人《大全》三:31湖北汉阳县先尽典主,亲房,次疏房,再次邻里《大全》三:35湖北郧县、兴山县竹溪县先尽亲房,次典主,次抵押主,再次邻里《大全》三:35湖北五峰县先尽本族,由亲及疏,次尽姻戚,亦由亲及疏,如均无人承买,即应由承典人或承租人先买。但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之事实,即得不拘顺序,径卖他人《大全》三:35 湖北麻城县无一定顺序《大全》三:35湖北广济县、潜江县先尽亲房,次及邻里;如地已典出,则先尽亲房,次及典主,再次邻里《大全》三:35-36湖北谷城县先尽亲房,次及典主《大全》三:36湖北巴东县先尽亲房,次及典主,若邻人认为与己有利害关系,或系为收回祖业者,得重价买之,其买得者为最高价人《大全》三:36湖北京山县、通山县先尽典主,次及亲房。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得径卖他人《大全》三:36湖南益阳、宁乡、宝庆、泸溪、常德等县卖产先尽亲房《大全》四:1 安徽来安县先尽同族或上业主《大全》四:4安徽泗县先尽本族《大全》四:21直隶高阳县先尽去业主、亲族及地邻《大全》四:2绥区卖房尽邻,卖地尽畔《大全》四:5河南中牟县田地出卖,先尽四邻《大全》四:8陕西华阳县、华县、神木县先尽让亲族,由亲及疏,俗有"尽内不尽外"之说《大全》四:10陕西汉中道属二十四县及扶风县先尽亲族,次尽地邻,再尽当主《大全》四:10陕西枸邑县先尽亲族次尽当主《大全》四:11陕西洛南县先尽亲族、地邻,次尽老业主《大全》四:11吉林榆树县族邻有优先留买权《大全》四:25-26   表1列举了各地关于亲邻先买权的习惯作法。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土地买卖中:(1)亲房或亲族拥有第一先买权,而在亲族内部,又遵循先亲后疏的原则;(2)如地已典出,典当主一般拥有第二位优先权,在湖北的汉阳、京山、通山,他甚至居于亲房之先;(3)如地未典出,则地邻一般拥有第二优先购买权,但是,地邻的先买权并非如亲族那样普遍,且很不稳定。对于典权人这种他物权人的先买权,各国法律似乎也并不否认。争论的焦点在于亲邻的先买权。关于亲邻先买权,国内的经济史学者异口同声地加以诟病,认为它是"封建的",妨碍了土地的自由买卖,进而也妨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李文治,1993:508-509)。本文的旨趣与此不同。从亲邻先买权的长期地、广泛地存在我推测,这种制度必定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联系,并且,它的存在还有助于发挥某种功能,以维护相应的社会经济基础。这个社会经济基础就是我所说的"村级土地市场"。上文的研究表明,中国近代农村的土地交易普遍呈现小额数、高频率、细零化的特征,而且交易的大部分是在村内或邻村之间进行的。城、乡之间的地权交易大概是城居地主兴起之后的事情。土地村级市场的存在,使得我们有必要把注意力转向中国近代的村庄。以往国内外的研究者和调查者往往强调家族在村庄中的作用,实际上把"自然村"等同于"同族集团"(例如,Freedman,1958,延安农村工作调查团,1980);Skinner,1964基于成都平原田野工作的研究,又过于强调村庄之外的基层商品和服务市场对农民之间人际关系的影响,而不恰当地把基准市场共同体(standard market community)作为中国农民生活的最基本单位。黄宗智则根据满铁和他本人的口述历史调查证明,由于生态环境、村社历史、居住形态的差异,华北平原和长江三角洲的村社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一些特点。在华北平原,村庄首先由多个同族集团组成,然后在各个同族集团的基础上,形成地缘性的超族村庄。而在长江三角洲,同族集团相对较强,地缘性的村庄则相对较弱或付之阙如(黄宗智,1992:148-155)。我相信,在中国的其它地域,村庄内部的组织可能还存在另外一些不同的特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是华北的多姓村庄,还是华南的单姓村庄,中国农民首先按血缘关系组织起来,人们首先按照血缘关系相互辩认;地缘关系的存在则是不确定的,或者可以看作是血缘的投影(费孝通,1985:72)。在新垦区第一代移民组成的村庄,地缘关系可能是主要的,因为这时候尚未出现同族集团,但在繁衍几代之后,地缘的重要性却肯定会让位于血缘。在紧密的单姓村庄,或者说在紧密的家族村庄内,由于居住邻近或地块邻近而形成的邻里关系,会被强大的血缘关系所淹没;然而,同样地,在繁衍几代之后,在家族几个支系的末端之间,地缘的重要性较血缘也会上升。[13]以上的论述仅仅说明了,在村庄内部,一般地说血缘关系总是确定地存在着的,并且一般地说血缘的力量总是超过地缘的力量,而地缘关系的存在与强弱则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或许能够说明,在土地先买权上,亲族的先买权为什么总是强于地邻的先买权,而地邻的先买权为什么还不一定总是存在。然而,上面的论述是不完全的。村庄内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存在及其强弱,并不当然就意味着在土地的交易中,当事人便必然受到这些关系的影响。毕竟,在Skinner所研究的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基层市场上,交易并没有受到村庄内部关系的影响--或者Skinner没有注意到(Skinner,1964)。[14]更进一步,杜赞奇的研究还发现,在华北平原的村庄之中,除了宗族性村庄外,还存在所谓"宗教性的村庄"。除了血缘和地缘,华北平原的农民之间,还弥漫着多种多样在民间信仰和多神崇拜基础上形成的村界以内或超出村界的"文化网络"(杜赞奇,1994)。与我们的兴趣有关的一点是,为什么这种"文化网络"未影响到土地的交易。我想这一切都应向"土地的村级市场"去寻求解释。Skinner的交易商品和服务的基层市场,毕竟存在于村庄之上或村庄之外,黄宗智的研究表明,至少在华北,参与基层市场活动的人们之间并未达到象Skinner所描绘的那种熟悉程度(黄宗智,1986:231),在这种市场上,每宗货物都同时面临着众多的买者和卖者,交易更接近那种"非人格化的交易"(North, 1984;诺斯,1994:46),虽然Geertz对Bazaar(集市)的研究也强调"主顾"(clientelization)对减少信息和搜寻成本的重要性(Geertz,1992)。而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交易却是一项"人格化的交易"(personalized transaction),即交易双方之间事先就存在某种血缘的或地缘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会带入到交易中来。我们还将看到,即使是两个事先不认识的买卖方(比如有时候和外村人的交易),他们的关系也因中人制度的存在而"人格化"了。在狭小的村级市场上,买卖双方总能找到一个双方都认识的人,而使交易间接人格化。土地的人格化交易意味着,交易双方并不从交易本身或这一次交易中计算得失,交易方之间的关系是多面的(multifaceted)和长期的(Hayami and Kikuchi,1981:14-15),价格只是影响交易的参数之一,那种认为"先买权"一定对土地出卖人不利的观点是片面的(周远廉和谢肇华就持这种观点,参见周远廉、谢肇华,1986:36)。很难想象,在缺乏强制性力量的习惯和契约体系中,一个对一方不利的制度会如此长期、广泛地存在。如果亲族、地邻的出价和任何其它潜在的购买者出价至少一样多,那么卖方在此次交易中并不受什么损失,相反还会为日后的交往落下一个"人情";问题出在亲族和邻里往往"滥用"这项权利,而企图以低于第三者出价的价格争买土地,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出价和亲邻以"先买权"压价之间的差额才构成卖方此次交易的"损失"。但是,如果卖方认为,一次交易的损失可以在日后的长期交往中得到弥补,那么让亲邻先买也并非一定是一件不利的事情。可见,亲邻先买等类似制度是和乡村中的种种互惠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是互惠制度的一种。这些互惠制度并不表现为金钱的即时结算,并且可能超过一个人的生命周期,延续到子孙后代,我们可以从即将谈到的中国村庄人口的"恰亚洛夫"循环中体会到互惠的周期性,即一个人可能作为别人的亲邻在这次土地交易中先买,而轮到他的土地出卖时,别人也可以同样主张亲邻先买,对这一循环的预期会使互惠链进一步拉长。这种互惠关系在陌生人中很难维持,但血缘、地缘关系往往无法 选择和逃避(费孝通,1985:71-77),它无法轻易进入,也无法轻易退出,形成所谓"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 Hayami and Kikuchi,1981:20-24),而Skinner的基层市场和杜赞奇的文化网络,都具有比它大得多的流动性而未被结构化;很难想象土地出卖者会允许一个在集市上仅和自己有点头之交的人,或者先天道的道友享有比无法选择的亲邻更优越的先买权,原因很简单:他日后无法在这种偶然的关系中"收获"他所施的恩惠。1930年代,满铁人员所调查的华北村庄,几乎都存在亲族先买制度(杜赞奇,1994:88)。满铁调查员曾询问当时栾城县商会会长: 问:如果一个人未征求宗族意见而出售土地,此项买卖会被宣布无效吗?答:是的。开始碍于情面(人情),后来约定成俗。至于为什么如此,我也并不清楚。如果一个村民不首先征求同族的意见便把土地卖给族外之人,同族人有权阻止。这种风俗出自人性,后来成为族权的一部分。虽然对官府来说,不管将土地卖给谁,只要填写官契(交纳契税),买卖便算合法,但同族先买权一直被延续下来。(见杜赞奇,1988:88) 这位商会会长的回答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们上面的推测,亲族先买权源于"情面",是乡村"道德经济"(moral economy)的一部分,但是故事并不应当就此结束。我们认为除了从买卖双方的立场来解释"亲邻先买权"的经济逻辑外,还必须注意到它的"约定成俗"的一面,即为什么"亲邻先买权"还会受到交易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共同认可。在已出版的乾隆刑科档案题本中,提到亲族先买的几起人命案,没有一起是由于当事人(包括买卖方和亲邻)对亲邻先买权本身的合法性有所怀疑才引起的,而几乎都是在承认"亲邻先买"的前提下,由于种种主张上、操作上的问题导致的(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第105、108、142、162、185、187、190号诸案)。我对于这一问题论点是:亲族先买权反映出中国农村传统中对土地产权的一个重要观念,即实际上占有、耕作土地的个人或家庭并不拥有土地的完整产权,使用权可能是完整的(没有人会指令你在田地上种植什么作物),但转让权却是残缺的,受到严格的限制。而这一点又是因为,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个人或家庭的土地往往来自祖遗。但由于同财共居和诸子平分继承制的存在,每个儿子继承的只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其实是诸子共同继承的,或者是通过继承着落于整个家族的。这一点可以自购地产转让权比较完整得到证明: 福建闽清县:闽清习惯,除手置产业得自由处分外,凡典断祖遗阄分产业,须经阄内兄弟人等署名签字。(《大全》二:14) 深入研究这个问题需要对中国传统家庭财产制度和继承制度有更多的了解,我无力继续探讨这个问题[15],而只想指出,亲邻先买制以赋予某个亲邻以先买权的办法,巧妙地把土地保持在家族或村庄内部(注意它不是通过家族会议或村庄公决等"公共选择"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点的),这除了有利于规模经济之发挥,也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规模经济功能是指,随着土地小额出卖和分割继承,中国农村的耕地一直呈现细零化的趋势。有的地块分割之小,已达到不堪使用耕畜的地步,南方则引起田坎系数[16]的持续增加。而且地块的细零分割,也使得相邻关系、地役权、地上权变得日益复杂,容易引发地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亲族或地邻的地块本来就挨在一起,先买权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地细零化的趋势(黄宗智,1986:270)。绥区"卖房尽邻、卖地尽畔"的谚语(《大全》四:5)背后隐含的也是这个道理。社会整合的功能则是指,土地的亲邻先卖权一方面是由中国乡村的血缘和地缘关系这种"社会结构"决定的,一方面又对这种社会结构在经济领域起着不断加强和整合的作用。进入二十世纪,某些地方的亲族先买权渐呈衰落之势,和这种社会结构的变迁时分不开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 赣南各县:凡出卖不动产者,其卖契内载有"先尽亲房俱各不受"等语,是从表面上观之,几似亲房人等有优先承买权,然实际则皆以出价之高低而定,且亦不尽先尽亲房人等也。盖在夕有此优先权,现仅成为契约上的一种具文而已。(《大全》二:11) 我认为,亲邻先买权的衰落应从二十世纪以来乡村的全面解析来理解,而不仅仅是"商品化"经济关系发展的结果;亲邻先卖权是和村庄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的,不单纯是一种经济上的交易制度,受资本主义商品关系影响的大小有沿海和内地、东部和西部之分,但实证调查却表明亲邻先卖权的衰落没有明显的地域差别;在那些并没有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冲击的地区,这种衰落也发生了。我们不必为亲族先买权的衰落而欢呼。和"资本主义萌芽论"者的预期相反,亲邻先买权的衰落本身并不足以促进一种新的"资本主义式"的"自由的"土地买卖,而且在有些地方,这种衰落只不过预示了严重的乡村危机的到来。黄宗智从满铁调查资料中找到了一个生动的例证: 土地之卖给村外的人,不止反映出村庄共同体解散的趋势,也更深刻地反映出宗族关系的崩溃。民国以前的沙井,也恪守同族和同村人有优先买地权的惯例。但到了近几十年,经济压力迫使贫农首先照顾自己的需要。我们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旧日的惯习是怎样被以土地为商品的新现实所取代的:李注源占有1亩土地,与4个兄弟和其它亲属的土地邻接。赵文友想用这块地来盖房子,并愿出高价100元买入(在一般情况下,这块地只值70-80元)。李注源知道,若和兄弟们商量,他们一定会反对卖地。所以他自己拿定主意,没有告诉其它人,就把地卖给赵文友了。问题是李注源的堂亲李广恩,一定要穿过注源的田,才能通到自己的田地去。所以他曾千方百计劝阻李注源和赵文友,还请村长和会首出来调停,试令李注源撤销这笔交易。或者要赵把土地卖还给李氏宗族的人,可是全不生效。李注源和赵丝毫不肯让步。村中的惯例无法克服市场的买卖契约关系。李广恩也无法诉诸法庭,因为注源的地契上没有让人通行的条文(黄宗智,1986:275-276) 对这个例子,我的理解是,促使李注源把地卖给了赵文友的是"经济压力"而不是商品化的"经济动力";促成旧日的惯习被取代的,并不是商品经济带来的土地增值超过了亲邻先卖中的互惠预期,而是宗法关系的崩溃已经使得这种互惠预期不再存在。至于李广恩无法诉诸法庭,事实是,即使他诉诸法庭也将无济无事。民国的法律并不支持土地的亲邻先买制度,理由是极为含混的"有背于公共秩序"(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131号)--尽管作出这种判解的法官,并不了解沙井村的"公共秩序"是什么。3、 上手业主的参与及上手老契的作用上文分析了土地买卖中亲族和邻里的参与,这种参与突出地体现在亲邻对土地的优先承买权上。关于土地典押主的先买权,我们留待后文分析。本节我们继续研究土地买卖习惯中上手业主的地位和权利,以及上手老契的作用。上手业主的先买权,在乾隆朝刑科题本中就有反映和记载。当时陕西咸宁县、湖南新宁县、四川眉州都有"卖地先尽原业"的"俗规"(周远廉、谢肇华,1986:36-37)。民商事习惯调查也表明,在直隶高阳、安徽来安、陕西洛南、福建闽清、湖北巴东,上业主的先买权依然存在(见表1)。然而,由于民间土地典、卖不分,活卖与绝卖混淆,上手业主的先买权和回赎权有时难以分清(详见后文)。除享有先买权外,有些地方土地卖主的上手业主还有权从卖价中分润。在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中,这种分润被称为"脱业钱"、"画字银"、"画押银"、"赏贺银"等等,有的由买主给付,有的由卖主给付(周远廉、谢肇华,1986:41-42)。但是,与周和谢的意见相反,我们并不认为这种习惯"既对业主不利, 又对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周远廉、谢肇华,1986:42),而仍然想强调它对当时的土地交易和土地产权确认的特殊功能。比如: 安徽来安县:不动产卖契,契约成立时须将上首卖契出业人邀请到场,商明界线,有无错误,凭中画字,由买主送给银洋,谓之上业礼。其额数多寡并无一定。(《大全》四:23) 显然,原业主在这里起了确认和确定产权的作用("商明界限,有无错误")。原业主的出场,有效地降低了买方的风险,抑制了卖方偷卖他人田产的动机,也避免了与土地四邻的界线纠纷,反过来对真正想出手田产的卖家也是有利的--上手业主的出场使得他的土地产权的安全系数增加了。在其它一些地方,老业主的出场被上手老契的转让代替--可以想见这进一步降低了交易费用,如果它没有引起风险的上升的话。例如,在河南信阳、罗山等县,"卖地须交老契",原因是"其地田地无丈尺,边界多不清楚,若无老契可凭,买后多生纠葛,尤恐有冒卖情事。""其小户人家卖田,多因无老契拒绝不买,故现时习惯以非交老契不可"(《大全》四:6)。而在河南确山县,"卖地须四邻到场","若四邻不到场,即不能成交 。其不成交老契之原因,为四邻既到场,当然无边界及其它不清之纠葛,老契无甚用途,故全以新契为凭。"(《大全》四:7)河南洛宁,因为"卖地不交上手老契","故一产两卖之事,近年层见迭出"(《大全》四:8)。转交上手老契有一个技术性的困难,如果出卖的土地仅是老契所载的一部分,老契又如何分割--这显示出老契逊于正式土地登记制度中土地产权凭证的一个方面。看来民间并没有发明出解决这个技术难题的办法来。在陕西镇巴县,"全部出卖则交老契,一部出卖则否"(《大全》四:11);在江西宁都、赣县、大庾、定南,"不动产契据漏税者十恒七八,又大半不交上手老契,其于业中过割一部者,亦不批载老契",致使"辨别真赝时形困难。"(《大全》二:3)上述情形不免引起人们一个疑问。中国很早便有正式的土地登记制度,明代便有以田为经、以户为纬的鱼鳞册和以户为经、以田为纬的黄册,隔年大造,变更登记,不可谓不严密(何炳棣,1988),而为什么民间的产权交易仍然如此强烈地依赖上手业主的出场确认,以及以私契代替土地产权证明等非官方的制度安排呢?1926年,当时的中国政治学校地政学院的学员郑行亮在江苏吴县调查土地制度时发现,在吴县,民间流行的土地产权证书至少有以下多种(郑行亮,1977:30-32): 1、地价税执照,民间总称为粮串,内载户名、都图、田分、征税银数等。2、版图执业清田新单,俗称方单。系前清同治五年,当时长洲县令蒯德谟因为民间田地印单"遭匪遗失"而设局清理,发给新单,以为民间土地执业凭证。3、长洲县补单,其效力与同治五年所给之新田单同,因新田单被灾焚失等,呈清核准补给此单,故名补单,俗称"火照"。4、丈票,同治五年办理清丈时所给,凭以调换新田单,票面载明"都图字圩"、"则款亩分"、"业主姓名"等。到1920年代60余年,尚有极少数未经调换,留在民间作为土地产权凭证。 民国以来推补的有: 5、财政厅印单,此单系县清查田赋委员会呈财政厅核准办理补粮升课事宜,以民间原粮不足,经申请升补,查明核准发给此单执业,效用与方单相同。6、江苏省政府执照,此照系向沙田官产局备价承领土地,呈准省政府发给,作为领户执业凭证,并粘有绘图。 此外便是各种"契纸",也用作证明产权的凭证: 7、红契,即官契。此项契纸系江苏省财政厅印售,印有"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不动产官契纸"字样,买卖成交立契后限三个月投税过户,为民国合法之执业凭证。俗称为"红契",而盖有前清布政司印的也称为"红契"。此外还有"江苏省新契纸"、"国民政府验契纸"等,均系官契式纸。8、白契,即私契。民间典买土地房屋,凭中立契,既不购用官契纸,也不投税盖印,所以称为白契。而佃户向业主价买田底,业主不认卖字,成交后只书写"拔条",不立卖契,以避免卖田字样,这种"拔条"其实也是一种契据,可以作为土地产权的凭证。 然而,不管是前清还是民国,发行土地产权凭证或者推广官契,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征收田赋和搜刮契税(参见李奋,1977:161),我们将在"过粮与产权重组"一节看到,只要能收到田赋,政府是不怎么关心产税脱节的;政府只在关心税收的前提下关心民间的田地亩数是否确实,以至于长久以来中国土地的官方统计数字只是"征税单位",而与实际数字相差甚远(何炳棣,1988)。官方的产权凭证,其证明效力有时的确比民间的产业簿、分家书、老契更强,如江西上饶,"凡系争田地山塘,每视黄册库图为最有力之证据"(《大全》二:13),浙江德清县也是"买卖产业重印单不重契据"(《大全》二:23),但那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支出,更大的交易费用。就经官税契而言,在江苏盐城"契税税率卖九典六(指买契征收价额9%,典契征收价额6%--引者注),实嫌太重,乃又带征附加及用费,如以银洋百元买田二亩(盐邑田价,上田每亩五十元),则正税附加及用费共需洋十九元九角五分,若典抵田地,则价值百元者,须耗费十元零二角。而中间人等烟酒茶饭之资,粮房处收粮进户等费用尚未与焉。且逾限及匿报均有罚,消耗既重,于是人民相率隐匿逃避,书吏亦因缘为奸。政府虽严定比额,并责成官契纸发行所管理员,许其经纪田房买卖,酌取中资,实行推收官契纸,照章填簿报告,但徒有重税之名,无足额之实,反使人民作伪以逃税,如皆用白契典凭不税,以及短写契价之类,不一而足。"(何新铭,1977:24)以上调查提醒我们,要评价民间非正式制度的效率,只能把它跟当时正式的、官方的制度相比较,而不能与某种理想的制度设计相比较。如前所述,官方交易程序和产权证明文书或许有更大的效力,但它也有书吏或管理人员贪污舞弊、敲诈勒索的坏处。民商事习惯调查和地震学院学员的调查,都表明民间乐于采用习惯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而对官方交易程序持厌恶和逃避态度: 安徽和县:不动产之买卖,除中正及中用外,尚有各项费用,照正价加一,名曰使费,如田土则有折席费、画字礼......折席费尚有亲房折席费,上业折席费之二种,其额数照正价加一,以为各项费用分配之用。此项费用,即为预杜后累起见。有此分润,庶使亲房上业,均经到场,不致另生枝节。本无害于善良风俗,相习成风,由来已久,于立契时,正价交兑,买卖双方,均乐于从事,毫无留难。(《大全》四:23-24)。 与这种"毫无留难"的态度相反的则是调查者对官方制度腐败的抨击。比如,据地政学院傅广泽1935年在安徽的调查,土地转移的正式费用,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表2.土地交易经官使费(买价50元)  项目金额(元)占买价百分比(%)草契纸费0.050.1监证人书契费0.501官契纸费0.501契税3.006契税附加3.006推收费用0.150.3合计7.2014.4  资料来源:傅广泽,1977:69。 傅广泽写道:"然此犹指按期投税者而言,若一逾限,则须加上罚金数目,其负担将更重矣,即使按期投税,如计入红印钱等各项额外勒索,其数目亦不止此。此所以人民对于税契争相逃避与减报价格也!"(傅广泽,1977:69)。而且,由于互惠制度的存在,民间的中人费和"折席费",并不象经官使费那样"一去无回",而民和官之间是不存在什么"互惠"的。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这些民间的交易方式,尽管存在种种弊端,却仍能历久而长存。而且,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清末以来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也是重要的。4、活卖、找价、回赎、绝卖杨国桢先生在《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一书中写道:"[明代]处理产税脱节的办法,是规定在土地成交到推收这段时间内,实际管业的买主必须津贴粮差,而由卖主输纳。这种变通,形式上可以避免税粮无着,但它又使出卖的田地变成一种'活业',卖主在推收之前,可以借口'卖价不敷'要求加找田价,或借口'无从办纳钱粮'要求加贴,或者由于经济情况好转要求赎回,而买主在推收之前,又可以把田地转卖给第三者等等。这样,实际发生过的买卖行为便蜕变为一种典当、抵押的关系。"(杨国桢,1988:32)杨教授显然认为,明代伊始的"产税脱节"使得实际上的买卖关系变成了典当或抵押关系,这种观点假设了所有或大部分买卖都要经过官方的推收这个环节,而这一点是不容易令人信服的,我们前面的论述已经表明,由于经官程序的腐败和官员的贪婪,很多买卖的全过程实际上都是在民间完成的;前现代中国国家的能力,也很难让人相信它能监督每一笔实际发生的交易(参见何炳棣,1988)。另一种可能的理论会认为,中国农村土地交易中活卖的流行,可能和我们在上文中谈到的土地产权的观念有关。即个人和家庭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着落于同一个被继承人的后代之间。转让只是使用权的转让,转让之前,受让者就已经对土地享有某种权利;在转让之后,转让者的权利也并就此而断绝,所以只能是典而不卖,卖而不绝: 福建霞浦县:霞俗产业买卖,如在五服内,只典不断,俗谓同族无断业。(《大全》三:18)福建建阳、漳平县:建阳漳平,三服以内亲属,如有将田地房屋买卖,概不能作为断绝,俗谚所谓至亲无断业也。(《大全》三:13) 还有一种解释是,在当时人们的意识里,出卖土地毕竟是一件辱没祖宗、"败家子"才做的事,其象征意义往往大过实际的经济意义,故亲族间的买卖,尤不能像外人那样恩断义绝:江苏省:查民间普通买卖不动产契约,其首尾均写杜绝永不回赎各字样,若家族间之买卖不动产,此等字句,大都引避,只写推并字样,其原因以一族之亲,田地转移,终属一姓,务避去买卖等字,以示亲善,该归并契一经成立,其效力与普通买卖绝契无异,卖主完全脱离所有权关系,不得再行请求回赎。(《大全》三:23-24) 以上解释,都有合理的一面;但活卖、找价、回赎、绝卖这一套同时也盛行于不具备亲族关系的人们之间,这时这些解释就不能成立了。所以我们还得寻找一种更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我们还是从"土地的村级市场"出发来理解活卖制度为什么流行。前文中已经论述过,中国各地,农民首先是在血缘上,然后是在地缘上结合起来,并且这一点作为"社会结构"已经影响到土地的交易,这是从静态的方面观察;从动态的长期的角度去看,村庄中各个家庭因为生命周期的不同而处在不同的兴衰循环中,从而造成土地在各个家庭之间流出流进,而又始终局限在村级市场内。这其实是俄国农民学家恰亚洛夫"人口分化"理论的一个推论。根据恰亚洛夫的理论,小农家庭劳动供给和消费需求的变动可以用劳动人数对消费人数的比率(P/E)变动来确定。当家庭中只有一对新婚夫妇时,劳动人口和消费人口相等,P/E的比值达到最大值1;随着孩子的不断出生,消费人口增多,P/E值不断下降,直到孩子成长为半劳力,P/E值才会反弹。如果孩子们全部成年,老人也不丧失劳动能力,P/E值最终会反弹到1(恰亚洛夫,1996:第一章)。显然,根据中国的实际,这个理论的细节还要作些修正。比如在中国传统的父子轴(father-son unit, Shiga Shuzo 1978)联合家庭中,P/E值可能在儿子长成娶亲,而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时达到最大。然后,随着父母的衰老和新生儿的出生,P/E值不断下降,直到父亲故去,儿女长成才出现反弹。如此循环往复。[17]当然,我们关心的仍然是这种循环对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交易产生什么影响。在俄国实行份地制的地区,恰亚洛夫用统计材料证明了,农业活动量(在统计上用播种面积表示)的大小依赖于家庭规模,亦即P/E值大的家庭,其播种面积亦大,P/E值小的家庭,其播种面积亦小。俄国的份地制和地多人少、土地供给弹性大这一点可以使播种面积(广义地,经济活动量)随家庭规模及P/E值的变化而随时变化。但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呢?恰亚洛夫猜测:"土地的买卖可能也是土地利用量得以调节的一个途径。"(恰亚洛夫,1996:39)我认为恰亚洛夫的猜测是正确的。当然,随着家庭规模和P/E值变化而调节经济活动量的办法很多。在农闲时从事手工业和小商业就是一种。调节土地利用量的方法,除了土地买卖外,还有土地租佃。不过,这里我们主要用恰亚洛夫的理论来解释村级市场上活卖的流行。我认为,村庄中每个小农家庭可能都在人口方面遵循恰亚洛夫循环,但各家各户并不处在同一节律,这导致了土地不断从P/E值小的家庭流入P/E值大的家庭。当然理论上绝卖也可以完成这样的功能。但活卖在这几点上优于绝卖:(1)我们已经知道,中国传统农业中,土地已经高度细零化,然而土地面积低于一定数额便不利耕作。以活卖价为绝卖价1/2计,则同样的金钱活买可以买到两倍于按绝卖价买的土地,从而避免由于一次总付费过重而使一块土地分卖多人,造成耕作困难;(2)在土地转移后,买卖双方家庭的人口分化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如果卖方的经济状况并无好转或继续恶化(P/E值持续降低),他可以用加契找贴的办法补足原价,继续用之于消费,如果好转(P/E值增大),则一般以原活卖价赎回土地,投入生产,而绝卖没有这样的灵活性;(3)在土地的村级市场上,由于人口流动性很低,双方都不必担心这种活卖关系延续太长而另生枝节。土地的村级市场使得活卖(一种长期契约)并未付出长期契约一般要付出的高额交易费用,同时又发挥了随各家家庭规模变化来调节其经济活动量的功能;(4)最后,活卖在中国农村除了调整经济活动量外,可能还发挥了储蓄-消费的功能。小农家庭可以在P/E值最大的时候,用消费剩余购置土地,以备在P/E值变小的时候渐次活卖土地以维持消费流不至于中断。看来,中国历史上小农经济的长期性和稳固性是由多种制度支撑的,土地的活卖、找价、回赎、绝卖只是其中的一种。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将不强调"土地活卖"("附买回条件的土地买卖")和"土地出典"、"设定土地典权"这些概念在民法学上的微妙差别(参见戴炎辉,1979:310-316),他们在民法理论中的差别在中国实际中并不重要。以下行文中我们对"活卖"、"典卖"、"活典"、"出典"等用法并不作严格区分。一般地,土地活卖(或"典卖"、"活典"、"出典")可分为两种,一种设定回赎年限,一种不定回赎年限,钱到回赎,福建顺昌县的调查最为详尽: 福建顺昌县:顺昌无论土地房屋之出卖,多含有保留之风,即不肯轻易卖绝于人之意。故虽转移占有,而半附回赎之权,即清律之所谓活典是也。大略可分为二种。(一)回赎限定年限,逾期即作为卖绝者,此种情形,如典主于契约存续期间,得自由使用标的物,并得转典于人。典期一满,则所有主与转典主均有回赎之权,无力回赎时,则所有主再依找价之方法,找价卖绝,然后典主始能取得所有权。至若明定期限,逾期不准回赎者,则典期一逾,典主即取得其所有权,并无何种之手续;(二)回赎不拘年限,陆续找价者。此种情形,如所有主无论何时,均可找赎,查自典约成立后,逾一二年找价卖绝者有之,或一找再找而仍活典者有之,或经五六年之久,备价回赎者亦有之。其找价之惯例,首次照原价加一成或加二成,若找价至三四五次,均照首次递次减半,甚至标的物昂贵之时,更可破递减之例,照时价估找,但典主不同意时,亦可外卖,或找至无价可找时,再另契卖绝。(《大全》三:13-14)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调查中提到的两大问题--回赎年限和找贴次数,各地习惯各不相同,而且政府也很早就表明了它的态度。各地习惯之间的差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的立法和民间习惯之间不同的规范取向。例如,清朝的各级政府就曾多次明定回赎期限。乾隆六十年律例云:"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告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李文治,1957:43)。另外有些地方官也曾颁布类似规定,其总的背景是由于此类案件多有,词讼频起,令政府不胜其烦(李文治,1993:510-511)。而民商事习惯调查却发现,大部分地方的回赎年限由当事人以契约自行订之,或倾向于放宽对于回赎的限制: 陕西华县、礼泉、户县:典当田宅,几年后许赎,皆依当事人契约定之。期满业主不赎,仍由当主管业。(《大全》四:13)陕西洋县:民间典当产业,业主如有原价,对期即可回赎,当主不得阻滞,习惯上不许设定若干年内不许回赎之限制。(《大全》四:13)其回赎期限多在十年之间。(《大全》四:12)湖北汉阳、兴山、麻城、郧县:凡典契内未定回赎期限者,汉阳与兴山、郧县、麻城习惯均使永远可以回赎。(《大全》三:35) 即使定有期限,在许多地方,期限已过,原业主仍可回赎。 福建闽清:闽清习惯,典契内容,多载明限三年或五年内取赎字样,故虽期限届满,迟延数年,典主不得抗赎,甚有逾越数十年或百余年仍有可取赎者。(《大全》三:15)湖北潜江县:潜江县出典田地,限满之后,无论何产,皆可回赎,找价、绝卖须由业主提议。(《大全》三:36)湖北广济县:广济典当田地,逾限仍听回赎,如双方愿意找价、绝卖亦可。(《大全》三:36)湖北谷城县:谷城县到期不赎,典主只能缓待,或转典与他人。(《大全》三:36)湖北京山县:限满仍听回赎。(《大全》三:36)湖北竹山县:典契不载年限,惟载原价回赎,不得短少,俗有逼当不逼取之说,如业主实不能赎回,即请中作价照补,更立卖契。(《大全》三:36)江西赣县、南昌各县:凡不动产之卖主,于出卖时与买主订有买回之特约者,其约定之期间,虽久暂不一,然期间经过后,若卖主请求买回,买主亦不拒绝。亦有约定买回而不拘期间者,则契内则写明钱便回赎字样。所谓钱便回赎者,即谓将来卖主有钱,随时可以回赎管业也。(《大全》二:4) 也有个别地方如陕西洛南县、甘肃循化县有回赎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习惯(《大全》四:21)。除去这些例外,大部分地区的习惯是对回赎期限采取宽容态度,即定有回赎期限的,期满后仍听回赎,业主并不因回赎期满而当然失去产业;典主倘要取得产业的完全权利,尚得经过找价绝卖等手续。这种不依契约的作法,并非没有理由。因为限满之后,如典主急需用钱,可以采用转典或转让典权的办法从第三者那里收回货币,而不必非得让业主备价回赎;又因为尚有找价制度,故原主也不必担心不及时回赎会对自己造成多少损失。然对于未定回赎期限的产业,一般是允许永远回赎,没有三十年取得时效之类的规定。这不免引起了当事人之间的一些纠纷: 归绥县:凡活约地亩,应于一定年限内回赎,本属通例。若约内但书不计年限,钱到回赎,必代远年湮,纠葛易启。归绥县发现此种约据甚多,往往因当事人死亡,承继人已视同永业,不予回赎,两造因而涉讼者有之。(《大全》四:6) 如何区分"活卖"与"绝卖","活业"与"永业",民间已然发明了一些办法。但因为这方面的区分不清而造成大量词讼也是事实。然而清代历届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立法旨趣,却只是通过一些硬性规定(如明定回赎年限),企图减少讼累,维系地方安靖,而非因势利导,采纳民间智慧完善不动产转移登记制度,从根本上制止纠纷的发生。这一点在它对民间"找贴"制度的限制中亦可以看出:如康熙、雍正年间,两江总督于成龙、湖广总督喻成龙、浙江天台知县戴兆佳、云南巡抚杨名时及广东省政府,都曾发布命令,禁止卖方找价回赎。(李文治,1993:510-511)杨国桢的契约研究却表明:"在清朝政府严禁找贴之后,江苏原有找贴4次以上的乡例,在契约文书形式上有所简化,但实质内容并无变化。而且民间并不完全遵从一找一绝的律例,实际使用的找断契约仍在两次以上(如宝应、通州之例)。"(杨国桢,1988:247)民商事习惯调查也表明,民间仍大多以习惯为准。 福建平潭县:平邑不动产典质时,必定回赎年限,届期卖主无力回赎,得向买主找价,加立契约,续议年限,谓之凑尽,如限满仍无力回赎,尚可再尽再凑,甚至叠经先人凑尽之业,子孙遇有急需,仍得加找,惟不得超过原卖价额。故俗语有一典九尽之称。(《大全》三:17)福建建瓯县:建瓯典卖各业,均得按照时价求找,甚有找至数十次者,其期间多在阴历年底,如有丧葬急需,并可随时求找,但不得溢过时价之额。(《大全》三:18) 以上两例,均对找价次数不以为意,但强调不得"超过原卖价额"或"溢过时价之额"。有些地方,立了绝卖契亦可找价: 福建闽清县:闽清习惯,业产虽经立契断卖,数年之后,业主尚得向买主要求找贴,谓之洗断,并付洗断契为凭。(《大全》三:15)福建霞浦县:写明永断葛藤,不敢言贴业之业,尚得立字找贴一二三次,其第一贴照原断价加一,至二、三贴则照第一贴递次减半,但在咸丰成契者,止一卖一贴,同治后者,乃有三贴,俗例然也。(《大全》三:18-19) 找价习惯的流行,使得一次付清的绝卖契,也采取"正价+找价"的价格构成方式: 江苏省:出卖田土房屋,凭中出立卖契,本为通例。此间习惯,有找不与者,如正契卖价若干,找价则写外有乡例使费,初次加一,二次加一,三次加一,四次八折,五次七折,六次六折,七次加一,抽丰情借,各项使费,总共计钱若干,凭中一概收讫,再照云云。有声明于正契后,有另立一契者,实则所得找价,买者仍核入正价之内,契亦一次成立,卖者亦只知共卖若干亩,得价若干而已。缘社会既有此习惯,非先声明以杜后累不可也。(《大全》三:33) 总之,民间习惯对找价亦不是漫无限制,但从以上数例可以看出,其限制的重点是找价的方式和总价额,对找价次数倒不以为意。道理很简单,买卖双方关心的是总价额,如果总价额一定,找价次数越多,每次找价额越小,这在有些情况下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而政府只担心多次找价,易生纠葛,引起治安案件,故而限定找价次数,对当事人最关心的价额倒不置一词。这里我们可以明显体会到国家法和民间习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范取向。直到本世纪民商事习惯调查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种情绪的流露: 安徽全椒、来安等县:全椒田地房屋之卖买契内,虽书明价已清楚,而民间仍有找价之风俗,甚至一找再找,纠缠不休。每至年关,拉驴牵牛,或耸令老朽,卧食受业之家,虽经县署再四示禁,而积习相沿,未能尽绝,穷极无聊者,无论矣。即中等社会,亦有借找价二字,任意需索,往往酿成讼事,实为不良习惯。(《大全》四:21-22) 这则资料的调查者是全椒、来安两县知事,"并经全椒县知事引民国八年审理罗发源与董增寿为找价涉讼一案为据"(《调查录》:937-938)。其中仁井田陞所说的"官吏意识"(仁井田陞,1992)表露无遗。另外,关于典业的取赎时机,民间也有一定之规,大抵以不违农时为出发点。 表3.各地典业取赎时限  地点取赎时限出处奉天各县赎房最迟者不得逾旧历二月中旬,赎地最迟者不得逾旧历清明节《大全》四:19奉天铁岭县立春前,秋收后《大全》四:20奉天义县惊蛰以前,秋分以后《大全》四:20绥区春天惊蛰以前,秋天必在收割以后,即阴历之三九两月《大全》四:5山西临汾县立秋不赎秋,立夏不赎夏《大全》四:16山西沁源县立春后不赎地《大全》四:16山西屯留县清明节前三[日]后五[日]赎地《大全》四:16山西猗氏县麦根地以清明或收麦后为回赎之时期《大全》四:16山西介休县三[月]不赎夏,七[月]不赎秋《大全》四:17山西黎城县不得逾清明节《大全》四:17河南源县三[月后]不得麦,六[月后]不得秋《大全》四:6陕西户县春以清明为限,秋以立秋为限《大全》四:13陕西乾县、眉县、枸邑等县六腊回赎。六月以立秋日为限,腊月以晦日为限《大全》四:14陕西乾县东北乡夏秋皆以播种为限《大全》四:14安徽来安县以清明节或七月为期《大全》四:25安徽蒙城县清明以前《大全》四:25福建闽清县旧历十一月三十日《大全》三:14福建福州秋收后阴历十一月三十日前《大全》三:17福建平潭县旧历二月底为限《大全》三:18福建霞浦县期满之年旧历十二月三十日夜《大全》三:19   之所以时限纷殊,其实都有一些物侯上的原因,如安徽蒙城县:"盖清明节禾稻秫豆多未下种,过此时期,则该土地内已由受典人布署耕种,若必强令放赎,实于受典人不利,故清明节后赎地,往往发生抗诉讼。"(《大全》四:25)福建平潭亦是:"平潭地多沙碛,堪以种稻者甚少,宜栽地瓜、麦豆、落花生等物。赎田时期以旧历二月底为限。一届三月,农工已动,应俟次年再议。"(《大全》三:18)。等等。 5、转典在关于找价和回赎的习惯法中,出典一方往往居于主动地位,因为找价回赎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出典方手里。但是,在土地"活卖"或"出典"期间,双方经济状况的变化都可能是不确定的,双方也都可能遇到一些意外事件,而需要对已成立的契约关系进行变通。如果出典人要在典限到期之前取赎: 安徽夥县:夥县不动产之典质,典约内如记明回赎年限,债务人于期限到来前,商得债权人之同意赎回时,债权人所出中资、契税等费,应由债务者负担。若于限外取赎,债务人只须备还原价,不负担一切损失。(《大全》四:25)山西介休县:出典房地,未届回赎时期,原业主若欲赎回出卖,应按未满期典价,以二分计息,否则不许回赎。(《大全》四:16) 还有一种可能是双方经济状况同时恶化,原业主无力回赎,典主也无力给予找价,而双方或一方又遇到某种急需,需要第三人来承担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引起了"转典"或"转当"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民商事习惯调查中提到的"转典",实际上有三种不同的形式而未加区分。第一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乙可在某种条件下将该业再典于丙,此之谓转典(参见民国《民法典》第915条);第二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后甲在某种条件将该业出典方权利让渡于丙,此之谓"典物让与"(参见民国《民法典》第918条);第三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乙可在某种条件下将该业典权人之权利让渡于丙,此之谓"典权让与"(参见民国《民法典》917条)。图示如下:     甲    乙    丙          甲        乙            甲          乙                              丙                                  丙        a.转典              b.典物让与               c.典权让与                          图1.转典、典物让与、典权让与 例如: 江苏砀山县:凡转当不动产,亦分二种,(一)由业主转当,典期既满,业主拟再复价,不得当主同意者,可由业主加价转当于他人。(二)由当主转当:(甲)原价转当,典期未满之前,当主可以将所当之不动产,原价转于他人,仍以原约所载为有效;(乙)滥价转当,典期既满,业主无力回赎,当主如有急需,可滥价若干,转当于他人,即以原约交付新当主,但业主钱到即赎,新当主如不得收益,仍不得短偿之利也;(丙)长价转当,无论典期满否,当主均可以所当之地,加价转当于他人为业,[业]主回赎仍照原价交纳于原当主。[原当主]将自身所长之价,如数备齐,向新当主回赎。(《大全》三:30) 以上"业主转当"可视为典物让与,"当主转当"之"长价转当",似为转典,"滥价转当"似为典权让与,"原价转当"则两者都有可能。有的资料则相当清楚,例如强调"转典"不能越过转典主(即图1a中之乙)。 福建平潭县:平邑不动产典权,例可移转。如甲有业原典于乙,限期五年取赎,厥后无论满限与否,乙有移转于丙之权,但须约明原主取赎,不拘年限等语。取赎时由乙及丙,不得越序。(《大全》三:18)福建闽清漳平:闽清漳平习惯,典业多有限满尚未取赎者,典主不能向业主限期取赎,只得将该典业转典他人。至业主赎回之时,备足原价,邀同原典主向赎。(《大全》三:15) 有些地方,由于发明了活典正副契制,而使得"典权转让"无需原典主之参与而可以完成,并得以减少交易费用。 陕西风翔县:民间出典田地,由业主书立活典正契,载明年限,交典主收执,逾期典主无力回赎者,准典主书立活典副契转典,并于副契内批明随带正契一纸,嗣后业主备价取赎,即可与初典主说明,径向现典主撤销正副典契,将地直接赎回。(《大全》四:13) 典契制度的发达,亦使"转典"与"典权让与"的界限明确了: 河南巩县:凡甲产出当于乙,若乙复当于丙时,连同原当契一并交付,是谓转当。嗣后甲可向丙回赎,与乙无干,若未连同原当契交付,则谓清当,甲只得向乙回赎,乙向丙回赎。(《大全》四:7) 这里所谓"转当"即典权让与,"清当"即转典,区别则在于"乙"是否向"丙"交付原当契,可见当契完全有证明和表示产权的作用。另外一例是: 山西平遥、孝义等县:典主将受典产业,转典于人,只于原典契内,加批转典字样,交付转典主者,对于该典业即为断绝关系,日后不得主张回赎。原业主回赎时,亦不再经由其手。反是若转典时另立新契,未将原典契随去,则其原典关系仍然存在,不唯有回赎之权,后业主并不得直接向原转主告赎。(《大全》四:17) 这里是否"转典","原典权利存否以已未交付原典契为断"(《大全》四:17)也说明书契对于证明产权的作用。至于"典物让与",有的地方仍需三方共同参与: 福建霞浦县:至如向甲出典之业,而赎期未届,又卖断于乙,则须邀甲在见,立一汇赎字,交乙向甲汇赎(《大全》三:19)福建福州:例如甲有不动产,先典于乙,未经断卖旋欲将该不动产断卖于丙,此时甲对于乙因典限未满,或赎期已过,不能即时移转其所有物,可由甲立一卖断契(即呼断尾)先付于丙,向丙收足其断价,嗣后便可由丙向甲取赎前典产业。此种断尾契约,除由甲丙议定买卖外,间有邀乙列名在见者。(《大全》三:16) 倘若契约制度足够发达,可以副契等证明产权,则无需邀"乙"参加。 江苏金山县:金山县习惯,民间出典田亩,除由原业主出具典契,交由典主外,受典者更须依式书一活典副契,交与业主,以备将来回赎之地步。但日后业主无力回赎,又许另立绝让副契,连同典主当日交与之活典副契,一并得价,绝让与第三者。于是日后第三者,即得照原典契约,代业主之地位,经向受典者缴价,回赎原业。(《大全》三:22) 以上"典物让与",已然牵扯到不止一个交易关系,倘地已典出,那么买卖关系除受到亲邻先买权和上手业主权的限制外,则还要考虑典权人的利益。依次类推,在出典田地时,也得考虑与承租人的关系。民商事习惯调查显示,在这个问题上,租约的效力低于典约,典约的效力低于卖约,承租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出典(活卖)契约的成立,承典人的权利不能对抗买卖契约的成立,即所谓"租不拦典,典不拦卖"。 奉天洮南一带及义县绥中等处:洮南习惯,凡租典田房,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及租户不能阻止所有者出典,典户不能阻止所有者出卖是也。无论当时租典附有期限与否,概不得制限所有者行使权利,但所有者于典卖时,各该租典户有优先权。(《大全》四:20)奉天锦县:租拦不了当,当拦不了卖。此锦属习惯语也。绎其语意,似仅指承租者不能拦阻业主出当,受当者不能拦阻业主出卖而言,然考其拘束一般人之效力,实不止此。如租他人之地耕作者,遇业主将该地出当或出卖时,受当者或受卖者倘欲自种,承租者即将地退出,受当者对于受买者亦然(租房亦同)。此间发现此种事实,大都如此结束,罕有坚持异议者。(《大全》四:20)归绥及萨拉齐等县:业主将已典之地复典于他人,典主可以阻止,若业主将已典之地出卖于他人,则典主仅能索偿典价,不能禁止出卖,惟典主有意购买时,可以有先买权。(《大全》四:5) 出租人出典土地于第三人,出典人出卖土地于第三人,都可能对租、典契约的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因为在缔结契约时,当事人除选择标的物外,还可能要选择交易对象,这正是土地的村级市场上交易人身性的体现。出租人和出典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改变交易对象的行为,不能不对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当事人的预期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可能受损的对方当事人以优先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作法。除表1所列典权人的先买权外,其它典权人享有先买权的例证还有: 奉天怀德等县:怀德民间典当田宅,若地主有出兑田地之时,典当主有优先留兑之权。(《大全》四:20)江苏砀山县:凡典当不动产成交后,业主欲复绝卖,须商之于当主,如当主不愿价买,方准卖于他人。无论曾否满年,均得向买主备价回赎执业。(《大全》三:30) 但这时典主的先买权要与亲族、邻里、上业主排序(参见表1)。如有重复典押情事,先买权之行使,山东掖县的习惯是尽先不尽后: 山东掖县:甲将物先后出典于甲乙二人,其价目相同,至承买时应以甲为有先买之权利,谓之尽先不尽后。(《大全》四:18) 以上我们讨论了与土地活卖、出典有关的一系列习惯作法。民间交易制度之完备精细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这里我只想指出民间习惯法的一个特点,即它特别善于在已有的流行的制度上创新或完善一个制度。它和法典化创新的区别在于,没有明确的、专业的"制度企业家",从而也使创新表现为一种散漫的、随机的经验方式,并表现出浓厚的"地方性知识"的特点(吉尔茨,1994)。6、 过粮与产权重组拥有土地这样的不动产并不见得永远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作为一项资产(assets),倘若加在它上面的负担(包括赋税和地租)太重,则其净值完全可能成为零或负值。明朝中后叶,有些小户人家就因为政府加在田土上的税收负担甚至超过其产出,而只好带产投靠大户或索性弃产逃亡(田建周1957)。如果我们接受Coase的观点,将生产要素看作是"为某种(实体)行为的权利"(Coase,1960),事情就会变得容易理解一些:这种看法把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土地的交易,看作是以土地为标的的"权利-义务"的交易。而"权利-义务"是可以由当事人合议分割并另行组合的,落实到土地交易上,就是资产和税负互相剥离,单独交易,甚至把甲地上的税负转移到乙地上,以抬高甲地的价格[18]。这在实践中形成了"价卖无粮地亩"和"买卖粮差"的习惯: 陕西省蓝田县:例如甲有祖遗多数地亩,其地坡平不等,粮赋亦多寡不均,如平地每亩粮三升六合,山坡地粮有每亩一升五合者,有每亩一升者。其后甲将地陆续出卖,无论坡平,均令买主按照每亩粮三升六合过割,次第将粮过尽。结果上所余地亩,全无粮赋,嗣后甲再变卖地亩,竟无粮可过,遂高抬价值,或于卖契内注明按年补付甲粮钱若干。(《大全》四:12)江苏砀山县:砀邑自清乾隆年间,黄河决口,被灾之处,豁免钱粮,居全县四分之三。民国成立,渐次生科,而无粮者尚居三分之一。此项田地,一有买卖,卖主必从己身他处之粮差过于买主,若卖主无粮可过,亦必商之他姓有粮者转过于买主,或由买主商之卖主,竟不过粮,均须纳赀于卖主,得其允可,名曰买差卖差。此等习惯,熟田中无之。(《大全》三:34) 在这里,由于买卖方将国家税负作为土地资产的一个要素进行了剖离和再组合,以至于事实上使对土地的课税又变为对人头的课税。 江西乐安县:出典之田,粮归原业主,抑归承典人完纳,以立约时批明为准。非典业之粮,尽归原业主也。惟有卖田不卖粮,典田不典粮之恶习,往往有盈阡累陌者,不税一钱,收无斗米者,年征旧税,此所以酿成疲玩之习也。(《大全》三:39) 然而政府关心的似乎只是税收的总额,而不是税制的合理,至于"皇粮国税"究竟由谁办纳,是否"产税脱节",并不在它的注意范围之内。有资料表明,正是政府的办事人员在过粮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为推收手续设置了巨额交易费用,而使民间不得不隐匿买卖以规避推收,以至形成买卖田亩,纳税户头并不随之转移的现象,: 浙江缙云县:缙云积习,民间买卖田宅,每有业主易至数手而粮不过户者。审其原因,一切由前清推收粮吏,需索规费甚巨,故民间为规避其索费起见,遂各隐匿其买卖事实,另由原承粮户向现管业主赍钱纳粮,称曰税户,相沿既久,视为习惯,民国以来,亦未革除净尽。(《大全》二:26) 研究表明,直到1940年代前的华北农村,作为征税者的国家和作为纳税者的农户,并没有建立起面对面的直接关系。就征税而言,国家的触角并未直接进入村庄内部,而依然由半公半私的里胥书手代为办纳(杜赞奇,1994:205-218)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和摊款不仅是国家政治的一部分,而且也是村庄政治的一部分(黄宗智,1986;杜赞奇,1994)。7、中人和中人费无论是在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中,还是在明清以来各种土地交易契式中,从寻觅买主、撮合交易、画字成交,乃至典后复卖、找价取赎,我们都可以看到中人的活跃身影。这种现象甚至给人一个印象,即中国的土地交易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是一个买--卖--中三方的契约。中人类型也所在多多,功能、责任也各不相同。 福建顺昌县:卖买房屋山田,凭中人居间议价,代笔人依议写契,在见人(多属买主亲族)看明画押。(《大全》二:31)江西乐安县:其中证有书在见人,有书在场人,有书说合人,大半系友、戚、族三种人为之,各人名下只有同押字样,从未分名签押,若因契据涉讼,中证不认在场,亦属无从证明。(《大全》三:37)福建浦城县:浦俗买卖产业有居间人,谓之言议与中见,契约成立后,由买主给与酬金(俗称花红)。如该买卖之标的物品有重买及虚伪情事,居间人应负责任(《大全》二:27)浙江嘉兴县:卖契以全中为成契之主要原因。嘉邑全境,凡买卖田地及典当抵押等行为,虽契内列有中见代笔等多人,而列中人之首者,即名全中。凡买卖典押目的物之是否确实,有无瑕庇,均惟此全中是问。其余中人仅为双方亲友图分中资而列,不负何种责任。遇有交涉,必须先向此全中理论。(《大全》四:27) 从以上几条材料可以看出,中人除了我们在觅买文书一节中提到的寻觅买主的职能外,在契约订立阶段尚有说合、代笔、公证之职能,而在契约订立之后,则对标的物及契约履行负担保责任,在涉讼场合,他还要作为必须出场的证人参加诉讼。然而,上述职能并不见得由一个人自始自终全部承担: 直隶清苑县:卖地不以原典中人为限,田宅有先典后卖之习惯,纵使前后中人更易,亦不许卖主事后翻悔。(《大全》四:3) 而呈现一种反职业化的倾向,除前面材料中体现的说合、代笔、公证、担保可由不同的人担任外,有时候为图取中资,甚至同一人在同一场合的职能也角色化、而不是职业化了: 江西赣南各县:惟作书件之代笔,每又为说合之中人,故有一人而具二名,如作书件之名为赵甲,而作中人之名则为赵乙。其所以具二名者,盖以中人之名义得中人费,以代笔之名义得代笔费也。(《大全》二:2-3) 杜赞奇根据1940年代的满铁调查资料研究了华北平原四个村庄(侯家营、沙井、寺北柴、吴店,均属河北省)的中人活动情况,得出了与本文作者类似的结论:"两个订立契约的生人都认得的一个第三人的出现,其本身便是促成交涉的一种方式,因为它给合同增添了一个人格化的因素。对于防止违反合同,亦是类似的考虑在起作用。"(Duara,1990),如果从"给合同增添一个人格化的因素"去考虑,上述中人及中人活动的反职业化就容易理解了。那就是:在一个村级土地市场上,与契约当事人有种种关系的人(当事人的友、戚、族以及杜赞奇注意到的村庄领袖和地方精英)都可以给契约加进一个人格化的因素而使之更为牢固,职业化固然有职业化的好处,但狭小的村级土地市场一般却并不需要这样一个职业化的中人。[19]杜赞奇的研究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两个职业化的或半职业化的收费型中人。但是,要接近这些人仍然需要通过亲戚朋友,用杜赞奇的话说就是"利用中人找中人"(using a middleman to secure a middleman)(Duara,1990),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人情和面子等人格化因素在村级土地交易中的巨大作用。收费的中人一般被称为"牙行"或"经纪"。从民商事习惯调查看来,一般的费率在总价款的5%左右。 表4.中人费 地点事项占总契价的比例(%)买方出(%)卖方出(%)中人*得(%)代笔人得(%)出处直隶清苑县买卖地亩532--《大全》二:29绥远归绥县买卖动产不动产532--《大全》二:31-32安徽广德县卖买田房55032《大全》二:30安徽舒城县卖买田房75252《大全》二:30安徽天长县卖买田产532--《大全》二:30安徽当涂县不动产卖买532--《大全》二:30安徽五河县不动产买卖10100--《大全》二:30湖北五峰县买卖田地屋宇3-5----《大全》二:28湖北兴山县买卖田地屋宇**532--《大全》二:28湖北郧县买卖田地屋宇5--32《大全》二:28湖北汉阳买卖不动产532--《大全》二:28湖北竹溪不动产买卖5--32《大全》二:28湖北谷城县买卖房屋田地3----《大全》二:28湖北潜江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5103624----《大全》二:28 湖北广济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58----3523《大全》二:28 湖北京山县买卖田地5----《大全》二:28湖北竹山县买卖田地5--32《大全》二:28湖北巴东县买卖田地64251《大全》二:28湖南长沙县不动产买卖不动产典当343202----《大全》二:27江西南昌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343400----《大全》二:27江西赣县不动产买卖532--《大全》二:31福建闽清县典断房屋、田园、山场532--《大全》二:31福建顺昌县买卖房屋山田550--《大全》二:31陕西南郑县置买田宅5--32***《大全》二:30-31   四、地权的分化与交易在上文"过粮与产权重组"一节中,我们已经初步运用了Coase把生产要素看作是人们为某种行为之"权利"的观点,在这种观点看来,"土地"之交易,实为"土地产权"之交易。从民间规避官方推收程序的过粮习惯中我们看到,土地交易的当事人甚至把国家的税粮负担也当作土地总资产的一个要素进行了重新组合,而对自己的土地产权进行再定义。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土地产权"乃是复数用法,即所谓"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容易理解的是,一个人可以拥有一块土地上的所有权利(rights),当然这一束权利中的不同权利亦可由不同的人拥有,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查士丁尼,1989),英美法上的财产信托(Fratcher, 出版年代不详),即属此类。不容易理解的是,一块土地上竟然同时存在两束权利,可以分别转让,不受另一方之干涉,这就是中国土地制度史上聚讼纷纭的"一田两主"习惯(参见陈秋坤,1988)。  表5.各地田骨田皮的不同名称 地点田骨的名称田皮的名称出处江苏省各县底田面田、肥灰田《大全》五:6江苏靖江县田底田面、工本田《大全》五:7江苏松江县田底田面《大全》五:7江苏常熟县田底田面、灰肥田《大全》五:8江苏无锡县田底、粮田田面、灰肥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70安徽绩溪县大买小买、小顶(大全》四:42浙江宁海县下面田上面田《大全》五:28浙江桐庐县大卖小卖、客田《大全》四:26-27浙江吴兴县田底田面《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3浙江慈溪县大买小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4浙江绍兴县大买、田面小顶、田根《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4浙江诸暨县大卖、业田小卖、佃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上虞县-小卖、顶头《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黄岩县则田、下皮佃田、上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温岭县上皮下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金华县大买小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兰溪县民田、大田客田、小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武义县田骨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衢县大卖小卖《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江山县大根小根《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淳安县大卖小卖《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7浙江寿昌县民田客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7浙江庆元县田骨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8浙江鄞县大业小业《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3浙江义乌县客田租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3浙江平湖县田底田面《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6江西临川县大业小业《大全》四:5江西赣南各县田骨田皮《大全》四:29-30,31-32江西宁都县田骨田皮《大全》五:18江西乐安县田骨田皮《大全》三:39江西宁都、赣县、大庾田骨田皮《大全》二:3福建闽清县田根田面《大全》四:27福建建瓯县大苗小苗《大全》四:27福建连江县田根田面《大全》四:28福建南平县苗田税田《大全》四:28-29福建浦城县大苗小苗《大全》三:15福建古田县面田根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232福建松溪县粮、粮骨埂、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233    所谓一田两主,仁井田陞有云:"把同一块地分为上下两层,上地(称田皮、田面等)与底地(称为田根、田骨等)分属不同人所有,这种习惯上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两主'。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底地上的权利)并列,也是一个永久性的独立物权。"(仁井田陞,1992)杨国桢则认为,一田两主中的田皮权主要从永佃权转化而来(杨国桢,1988:102),并同时辩明:"佃耕的土地能否由佃户自由转让,是区分'一田两主'和永佃权的根本标志。"(杨国桢,1988:102)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田皮权与永佃权的另一个显著区别是,欠租并不能成为田骨权人"夺佃"的理由,而对永佃权则是: 江苏省:相沿日久,佃户竟持永佃权视为一部分之所有权,不准业主自由夺佃,业主亦无异议。故该习惯近今之效力,佃户可使子孙永远佃种,或任意将田面部分(即永佃权)变卖抵押,即积欠田租,业主提起诉讼,只能至退租之程度为止,不得请求退佃。(《大全》四:29) 既然"业主亦无异议",则佃户不许业主自由夺佃,已不仅为佃户一方之权利要求(claim),而成为一种具有习惯上之合法性的权利(rights)。调查人员并且指出,"遇有此项案件,按照习惯效力办理,两方尚能折服"(《大全》四:29)更证明了这一点。下文材料中如出现"有转让权的,业主不能随便夺佃退佃"的"永佃权"字样,一律视为田面权处理。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一田两主制下田皮权和田骨权的内容,即两个权利束中的具体权利各有不同。收益权方面,田皮权人向田骨权人交租,剩余为田皮权人的收益;田骨权人向国家纳粮,剩余为田骨权人的收益。 福建闽清县:闽清之田,多分根面,该田如归一主所有,其契约或阄书上必载明根面全。如属两主所有,则面主应向官厅完粮,粮主应向面主纳租。(《大全》四:27)江苏无锡县:无锡土地所有权,有田底(俗名粮田)、田面(俗名灰肥田)之分。普通地主所有者为田底,其所有权为纳赋收租;佃农所有者为田面,其所有权为耕作还租。(《中国经济年鉴》(1934)(G)170)浙江诸暨县:农民有业田佃田之别,业田曰大卖,佃田曰小卖。业田完粮收租,佃田耕作纳租。(《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 在转让权方面,田骨和田皮如系两人拥有,可以分别出卖、典押、继承,另一方不得干涉。 福建南平县:南平习惯,同一土地上得有两个所有权,一曰苗田所有权,一曰税田所有权(顺昌建瓯等县称骨田皮田)。此两个所有权,可以单独卖买、让与、继承。(《大全》四:28-29)江苏省各县:苏省各邑,卖买田亩,有分面田底田者。面田为业主所有,底田为佃户所有,面田底田,业主佃户,可以各别出卖,或质押。(《大全》五:6)浙江桐庐县:桐庐买卖田产有大卖小卖名目。大卖为所有权移转,小卖为永佃权之移转。二者同兼卖,须于契内注明一并卖尽字样,买主方有自由召佃之权。其无此字样者,仅系大卖,原卖方仍保留永佃权,虽亦照普通形式,另立租票交与买主,得写明如租谷不清,任凭业主另召等字样。实在田主仅能按年收租,转佃之权,仍属操诸佃户,业主不许过问。此种权利,为农家重要财产,子孙分析之际,往往载入分书,名曰客田,每亩时价约值七八元至二十元不等,并得自由出售,或充作担保。凡受买此权者,谓之小卖,小卖人既享永佃权,即负纳租义务。然亦有小卖人将田暂行抵押,由抵押权人耕作缴租。总之无论小卖人如何处分,毋庸通知田主(即大卖人)。(《大全》四:26-27) 田骨权人若想取得田皮,或田皮权人若想取得田骨,均需通过买卖,并无互享先买权之记载: 江西宁都、赣县、大庾、定南等县:田地契据,通常书卖或永卖或绝卖字样,其有书退字或永退或杜退或交回工本等字样者,概属租田(亦曰管皮)......盖租田含有永佃性质,故不曰卖而曰退,然有一部所有权(即皮),故形式上为退,而实质上仍无异于卖。其有将皮退并于管骨者,谓之交回工本,或将骨卖并于管皮者,谓之华利,与普通粮田无异。若管皮者出退于他人,必于退字上载明纳某姓(即管骨人)租若干。(《大全》二:3) 值得注意的是,田皮权的买卖似仍局限于村级土地市场,受到亲族先买权、上手业主权、活卖、找价、回赎、绝卖、中人等习惯的制约。"田面权按传统习惯进行交易,凡属活卖均有赎回的权利,以及绝卖时同族和邻居习惯上有优先权。这些惯例部分源自传统,即家庭(而非个人)是财产拥有单位;部分基于实际考虑,农家常有必要通过相邻土地进出自己的地块。"(黄宗智,1992:110;参见何梦雷,1977,载萧铮[编],1977:33089-33094;杨国桢, 1988:345-354),相比之下,田骨权由于大部为不在村地主所有,其买卖便很少受到村庄的社会结构的制约而变得十分自由。黄宗智的口述历史资料表明:"20世纪的华阳桥(江苏松江县华阳桥乡--引者注)已形成了一个几乎是自由竞争的田底权市场。田底权几乎可以像股票和债券一样买卖,这与谁拥有田面权和谁实际使用土地完全无关。"(黄宗智,1992:110)这和费孝通三十年代在江苏吴江县开弦弓村进行人类学调查时发现的几乎完全相同:"田底所有权仅仅表明对地租的一种权利,这种所有权可以象买卖债券和股票那样在市场上出售。田底所有权可以属于任何法人,不论是个人、家族、或政府。这个所有权可能是私人的,也可能是公共的。"(费孝通,1986:131)然而,田骨产权--实质上是一种收租权--毕竟是建立在"租户交租的能力"和"收租的可靠性"之上的。如果拥有田骨权的不在村地主无法得到地租,那么田骨权人就可能象一个得不到分红的股东一样,他的田骨权就是废纸一张。民商事习惯调查中便有这种可能性的反映: 江西赣南各县:田主只知向佃户征收原议额租,并不知其田之所在,而佃人因耕作既久,往往以田皮私售于人,其名曰顶曰退,最为弊薮,或于退约内少载骨租,得以倍加退价,或隐瞒田丘,冒作己田出卖,致使皮田已转乙耕,而骨租仍留甲纳。迨至抗欠数年,田亡而租亦无着。此赣南各县皮骨分管之通病也。(《大全》四:32) 江西宁都县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宁都有鉴于此,故于前清雍正年间,禀请官厅禁止佃户私退,凡遇易主换佃之时,则由田主发给批字,交佃人为证,佃人亦立赁字,交田主为据。"(《大全》四:32)即由官方出面设定易主换佃的程序,以民间的有效力的契约文据("批字"、"赁字")为依托的,执行的结果据说是"流弊自较各县为少。"(《大全》四:32)在费孝通所调查的江苏省吴江县,有一种被称为收租局的专门机构代理众多田骨权人收租(费孝通,1986:132-133;一般地,参见Muramatsu,1970)。Lojewski研究了苏州地区收租局(租栈)的四个租簿(吴邑正租簿、长邑正租簿、吴邑副租簿、长邑副租簿),发现对于拥有大量田骨但其座落极其分散的田主来说,把租额的4%的交给租栈,由它们代理收租,是极有"经营效率"的(Lojewski,1980)。而且,租栈大多由有地位的绅士(gentry)经营,在代理向官府交纳槽粮方面,它也可以保护那些没有地位的田骨权人免受衙门官吏的盘剥。为着自己的利益考虑,它也在要求官方降低税额方面扮演了积极的角色。而它本身的存在也有利于减轻田主和佃户之间的紧张关系(Lojewski,1980)然而,很难相信事情总是这样美妙的。五十年代土地改革之后,就在苏南的无锡、苏州、常熟、吴江一带,揭露出很多使用暴力手法催租的骇人听闻的案件。(潘光旦、全慰天,1951;孙毓棠,1951;周其忠,1965)而且,我们也不能忽略传统的道德观念在保证交租的可靠性、维系"一田两主"制方面的作用。当费孝通问到"你为什么要交租?"时,开弦弓村的老年人回答说:"地是地主的,我们种他的地,我们只有田面。没有田底,就不会有田面。"费孝通接着评论道:"这些习惯规定的约束力是适合于维护这个制度的,不仅是对于监禁的恐惧心理才使得佃户履行职责。"(费孝通,1986:133)田皮的转让不限于卖(活卖或绝卖),田皮转租后"久佃成主"也是所在多有。如此一块田地上便可能存在三个人的三束权利,形成"一田三主"(仁井田陞,1992),田面主成为所谓"二地主",佃户除向田骨权人交"大租"外,还得向田皮权人交纳"小租"。 安徽绩溪县:绩溪田地,向分三种名目,一曰起佃,此等田地,系将大买小买草粪各权利并合为一,最为上格;次曰大买,此等田地,只有所有权,而无佃权;三曰小买,又曰小顶,共权利以佃种为限。如或自己不种,转佃与他人耕种,得与大买人分收谷租,并独收麦租。大买人与小买人分收租谷时,其成数或二八,或三七,或四六不等。(《大全》四:42) "一田三主"习惯,似乎福建、台湾发生最多(仁井田陞,1992;杨国桢,1988:113-122,291-304)。那里田骨、田皮又被称为"大租"、"小租"(因都成为收租权),并且可以作为相互独立的物权,分别让渡典卖,"典卖契约按其对象地分为大小全租、大租、小租三种。"(杨国桢,1988:345),典买程序与第三章所论相同(参见杨国桢,1988:345-354)。另外,一田两主习惯不仅见于田亩,亦发生于有竹木出产之山林,形成山皮山骨两束权利,与一田两主大同而小异: 江西乐安县:竹木山场,有山皮山骨之分。竹木所有权谓之山皮,土地所有权谓之山骨。山皮所有人对于山骨所有人,仅须永远按年交纳山租,并无年限限制。其山骨所有人,亦不能收回自种竹木。如果山皮所有人自愿让还,得将竹木削光还山免租。再,山皮山骨所有权均可独立典当或转让。(《大全》四:28) 然而,福建有些地方,山场除有竹木、垦种等经济收益外,往往还被视为起屋造坟的风水之地。我们看看福建闽清是如何在山皮权人和山骨权人之间界定"风水地"的产权的: 福建闽清县:闽清之山,多分皮底,其底主甲如将该山付乙垦种,递年只收山租,立字交乙执凭,从此乙为皮主,得再转付与丙承佃,立约分抽其利益,不准甲出干涉。但该山内如有吉地可以盖屋造坟,由甲收价立字,批卖于丁,或赠于戊,乙丙亦不得干涉。该吉地四至通常自所围之岭量起,前后左右各一丈二尺为准,惟四至内如有树木等物必须砍伐者,应由甲等酌向乙丙偿还损失。(《大全》四:28)福建闽清县:闽清山底在城内池张两姓最多,并无契证,只凭簿据管业,凡遇批卖吉地,有山皮者不敢抗拒。(《大全》四:28)福建闽清县:闽清人信风水之说,凡欲圈地造墓者,其前后左右须各距离他人墓地一丈二尺以外,否则必致涉讼。(《大全》四:28) 即风水地、吉地址由山骨权人所有,这反过来形成对山皮权人权利的限制;但是,山皮权人对于山皮上之附着物如树木之类的权利是极为清楚的,拥有"吉地"址批卖权的山骨权人如有侵犯,须按"责任规则"[20]予以赔偿。更有意思的是江南鱼米之乡,养鱼栽稻都需有水相随,但同一湖泊或水塘,灌溉取水权和取鱼权亦可分立,是为"水面权"和"水底权",或曰"一水两权"。 湖北广济县、谷城县:广济县习惯,有塘水而无塘底者,只能取水,有塘底而无塘水者,能取鱼。谷城县习惯,塘水与塘底所有权各别者,各照契约所定行使权利。(《大全》四:35)湖南常德县:此项习惯之成立,必须多数人共有一湖而发生。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湖,甲乙仅有该湖水灌注田亩,而无收益鱼利之权,谓之水面权,丙丁则有收益该湖鱼利及车灌之权,谓之水底权。(《大全》四:35-36)湖北麻城县:麻城习惯,塘水所有权人,只能灌溉禾苗,而不能养鱼,塘底所有权人,只能养鱼而不能灌溉禾苗。(《大全》四:40) 灌溉权(水分)和养鱼权(鱼分)之间可以一起转移,也可以分别转移,然而鱼无水不能存活,故鱼分对水分有较多的依赖。 湖北竹溪县:竹溪县习惯,塘水所有权人,如欲全其塘水及塘底之利用时,须向塘底所有权人租赁塘底,每年完纳租课。如塘底所有权人遇有必要事故,仍得随时向塘水所有权人要求解除租约,退还塘底。(《大全》四:40)江西赣南各县:塘有水分鱼分之别,有塘底塘面之别。全塘出卖,固无问题,若系共有之塘,有鱼分者当然有水分,有水分者不必有鱼分。有塘底当然有塘面,有塘面不必有塘底。盖塘水系随田转移,鱼分必契约载有放养字样,始有养鱼权。塘面但契内载有某塘灌荫,即属有分。塘底必契内载明某塘沙坞,或沙湖字样。塘底开井养泉,谓之沙坞,始能于塘面涸竭之时,更引塘底之水。(《大全》四:31)湖南临澧县:湘省民间卖田契约类皆载有塘堰几口字样。盖因水为田亩,卖田而水必随之,原为定例。惟堰水可能蓄鱼,故遂有鱼分水分之别。临澧县习惯,民间卖田,有将鱼分水分概行售卖者,有仅卖水分而未卖鱼分者,苟于卖契上未经载明并卖鱼分,则卖主对于该堰虽无水分,仍有可以蓄鱼之权利。此项权利,已为该邑人民所公认。(《大全》二:18) 上例中"盖因水为田母,卖田而水必随之,原为定例"一语甚为关键,它意味着灌溉权(水分)对于水田来说,可能是土地产权权利束中的一部分。如果"水分"与"鱼分"属不同的人所有,一旦养鱼和灌溉在用水问题上产生矛盾,我们尚不知道如何处理。权利的分化有时候达到惊人的程度,安徽贵池的取鱼权甚至按大水小水划分为两束,可归不同的人所有。 安徽贵池县:贵池渔业买卖,在同一湖河四至之内,有大水小水之分。其契内载明船网采取鱼息字样者,只能于大水时取鱼,水落则否。若载明萼氽花篮采取字样,则于小水时采取鱼鲜。(《大全》:42) 然而,水和鱼都是所谓"易逝的财产"(考特、尤伦,1994:170-184),"水分"与"鱼分"、"塘面"与"塘底"的权利划分,比起"田皮"、"田骨"和"山皮"、"山骨"的划分来,在技术上更难以界定,互相侵犯的可能性也大: 湖北汉阳县:汉阳习惯,湖水湖地之所有权各别,均属所有人各照契据所载管业,系契据上分而为二,非习惯上分而为二。大都有湖地权者多系栽种水藕,以备水涨时仍可享其权利,有湖水权者多系捕取鱼虾,无论水退水涨,均可享受湖水内之权利,界限天然,无待划分。其所以有纠葛者,系因水涨湖满,有湖地权者欲藉其湖地以侵越湖水权(如捕鱼虾、刈水草之类),而有湖水权者,亦欲藉其湖水权以侵越湖地权(如采莲、挖藕之类)。彼此冲突,乃至发生争执。(《大全》四:40) 在开弦弓村,水有航行、灌溉和出产鱼虾、水藻三项功用,分别实行不同的规则。(费孝通, 1986:124-126)而且,湖中的捕鱼权、捞虾权和采水藻的权利是互相独立的,可以由不同的人或集团分别享有。1925年,开弦弓村需要钱修理河上自卫用的栅栏,周村长就把村西湖中的捕鱼权租给了湖南来的人。签订契约之后,村长向村民宣布,今后村里人不得去湖中捕鱼。费孝通在村中调查的时候(1934年),发生了一起争端,湖南人抓获了一条捞虾的船,把捞虾人押送到城里的警察署,控告他们偷窃。周村长抗议说,租给湖南人的"不是那个湖,而是在湖中捕鱼的权利,这个权利不包括捞虾的权利。"最后,被抓的人获释。(费孝通, 1986:124)这里,我们看到了习惯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茨,1994)在不同文化区人们之间造成的误解,湖南来的人显然是把捕鱼权理解为捕鱼捞虾的权利了(如果不是故意这么理解的话),而在开弦弓村,捕鱼权得到了更严格的解释。最后,还是开弦弓村的"地方性知识"占了上风,这也许是因为它跟警察署在地域和文化上离得更近的缘故。关于地权、山权以及水权的分化和交易,我们就讨论到这儿。但是,为什么在中国,尤其是在东南诸省和台湾一带,土地等的权利会被如此细分,仍然是不清楚的。陈秋坤指出,在台湾,"租佃内容随着土地品质的改变而变动。一般而论,在耕地尚未成熟前,地主采取分成租,与佃户分享自10%至20%不等的收益。等到三年至六年,田土生产稳定之后,再改为定额租--通常为水田每甲八石谷。其次,由于实际耕作的佃农享有'永佃权',他们可藉此经营权而发展出独立的'田面权',再由分租田面权而开展出'小租主'的权益。由于小租的收入恒在每甲水田三十至四十石之上,因而小租主在每甲水田的实际权利,远比'大租户'来得多。从这个角度来看,租佃关系是一种随地利而调节的交换契约行为。"(陈秋坤, 1988)也就是说,在微观上,随着生地逐渐垦为熟地,分配风险的考虑逐渐让位于节约交易费用的考虑,因为比起分成租佃来,定额租佃的交易费用更少(张五常,1994),然而究竟选择分成还是定额租佃,合约执行的机制取决于村庄的"社会结构"(Otsuka and  Hayami,1988)。但是,就现有文献看来,在宏观的人口增长条件下,有期限的定额租佃如何转化为永佃,永佃又如何转化为"一田两主"和"一田三主",仍然缺乏最初步的研究。[21]五、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在一篇向Douglass North 致敬的文章中,Ramon Myers 写道:"农户之间的资源交换,特别是中国17世纪以后这种交换的巨大规模,首先应归因于如下两个因素:(a)习惯法,它大大减少了交易费用;(b)国家的行为,它既允许习惯法的运行,又在尊重习惯法的基础上裁决交易纠纷。"(Myers,1982)他特别举台湾的大小租业和华北的典及灌溉公约为例。他认为,习惯法的传播,官方对习惯法的认可,使得私人契约和市场机制在减少土地要素的稀缺性和充分利用劳动力要素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晚期中华帝国才得以维持稳定的人口增长并保证人均收入并没有太大的下降。十九世纪的外国观察者也注意到这种民间契约、习惯和官方法律之间"各司其职、和谐共处"的现象。英国皇家亚洲学会1889年报道说:"他们[中国]的立法者的主要努力,都用在制定镇压骚动及保护税收的法律方面,而把民法、商法或契约法的问题交给地方政府去处理。这些地方政府或者把诉讼人交给市镇公所仲裁,或者向市镇公所征询有关这一类断案的资料。这些断案必须根据买卖习惯,遵循有特殊规定的实际判例办理;换句话说,他们要向市镇公所征询处理这类争端的法律[惯例],以便运用那些断案来处理向他们呈诉的案件。"(李文治[编],1957:44-45)中国学者在最近也认识到中国法律史上"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并立状况(梁治平, 1996)。就我的研究所涉及的范围--村级市场上的土地交易--而言,前现代中国民间契约、习惯(小传统)与国家正式法(大传统)之间并未产生很大的冲突与紧张,甚至并未发生很多日常接触,以致在本世纪民商事习惯调查之前,官方文献对民间小传统的记载都是语焉不详,学者建立在这些文献基础上的研究也难称完备(戴炎辉,1979;李志敏,1988)。正如外国观察者所评论的那样,中国立法者的主要努力都在制定镇压骚动及保护税收的法律方面。土地交易方面亦是如此。易言之,如果土地交易中的"乡规俗例"并未引起词讼频起或偷逃税收等情事,官员们宁可对之不闻不问。李文治则认为,清朝"中央和地方政权的这种措施(指雍正年间河南巡抚田文镜及中央政府立法禁止土地优先购买权--引者注),不管它代表着谁的意志,也不管这种规定的最终效果如何,它毕竟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它一方面表明,土地买卖关系的发展在冲击旧的传统习惯,同时也在为土地买卖的自由开辟道路。"(李文治,1993:509-510)对于清中央及地方政府禁止"找价"、"回赎"的措施,他也作类似评价:"'加找'、'回赎'毕竟是封建社会的习惯传统,阻碍土地商品化的发展。从这方面说,废除'加找'、'回赎'的政策措施是有一定的历史意义的,是合乎历史客观发展规律的。"(李文治,1993:512)这种观点无法解释的一个矛盾是,在这些所谓"封建习惯"的"束缚"下,中国近代以来土地村级市场的买卖,却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我的意见和李文治等相反,亲邻先买权、上手业主权、活卖、找价、回赎等习惯在很大程度上是支持着土地的快速流动而不是阻碍它,没有活卖制度,家庭之间人口分化和经济分化所要求的经济活动量的改变很难如此方便、细腻地得到满足,而亲邻先买也应从长期互惠交易的角度加以考虑。[22]这样看来,有关清朝官方禁止"乡规俗例"的动机,恐怕仍然是减少讼累或保全税收。我曾经指出,官方禁找价重点在限制找价次数,以避免因多次找价而引发治安案件和诉讼。这种"官吏意识",和资本主义萌芽不知有何干系。仁井田陞对《福建省例》等地方法例集的研究也表明了同样的状况。因赋由租办,一田两主、田皮买卖容易形成皮主欠租,从而导致政府税粮无着,故"确保赋役的征收,便成为政府的目标。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直接的考虑只停留在如何有利赋役的征收,并没有想到要强化土地所有权的效力、确立所谓的近代所有权等等。"(仁井田陞,1992)而政府取消田皮、禁止田皮买卖、否认一田两主的命令,"最终也只是停留在三令五申、一再树碑而已,其实际效力照例是相当微弱的。"(仁井田陞,1992)在包括确立近代所有权在内的法制近代化运动开始之后,民间习惯和官方正式法之间的关系终于有了微妙的变化。这里我们讨论其中三种与土地交易有关的情况。第一种,官方正式法继承了从前限制、废除民间习惯的态度,只不过原因有所不同。比如关于亲邻先买权,北京大理院判例有云: 卖产先尽亲房之习惯既属限制所有权之所用,则于经济上流通及地方之发达均有障碍,即难认为有法之效力。(四年上字第282号)(郭卫[编],1931b)。 1929年《民法典》通过之后的判例亦持此说: 现行法上并无认不动产之近邻有先买权之规定,即使有此习惯,亦于经济之流通地方之发达,均有障碍,不能予以法之效力。(三十年上字第191号)(保成六法全书编辑委员会[编],1992) 与前清之否认先买权的理由有所不同。但正如例子说明的那样,亲邻先买权松动的同时,伴随的却不一定是经济流通和地方发达,而可能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上的村社的解析。第二种,官方正式法把民间习惯纳入到它的体系中,但却犯了指鹿为马、张冠李戴的错误。如一田两主,西方物权法体系中并无这个"怪物",田皮权被轻易地指认为"永佃权"。 来问所称田面权,既系由佃户承垦生田而来,其承佃纳租及得将权利让与他人各情形,与民法第八四二条所定永佃权之性质相当,自可依声请以永佃权登记,至保有田底权之地主,本为土地所有人,当然以所有权登记。(院字第1703号,民国二十六年[1937]七月三十一日)来文所称之田面权如系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自应认为永佃权,而为该项权利之登记,田面权人得不经田底权人同意而将田面权出租之习惯,虽与民法第八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不合,亦仅不得依以排除同意之适用,其田面权仍不因此而失其永佃权之性质,倘来文所谓辗转租让实系永佃权之辗转让与,则为民法第八百四十三条之所许,尤无问题。(院字第3743号,民国三十六年[1947]十二月二十二日)。(保成六法全书编辑委员会[编],1992) 然而问题是田面权之出租与永佃权之让与仅有表面上的相似性,田皮权比永佃权包含更多的权利:一是独立的转让权,二是不得以欠租为由夺佃。将田皮权硬指为永佃权无疑削弱了田皮权人的利益。比如1929年《民法典》第845条规定:"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把田皮权等同于永佃权在实际中给田骨权人撤佃和限制田皮转让提供了借口。1930年11月30日《江苏无锡国民导报》报道,本来江苏无锡之田面权可以自由顶替,而近来各仓厅为便利起租起见,禁止田皮权人出卖"灰肥田"。律师蔡毓钟于1930年底代表杨保滋堂仓厅警告佃户,有"......各佃农(指永佃农)非经本仓厅同意,不得以灰肥租擅卖他人。......违则撤佃,取消其佃权"等语(《中国经济年鉴》(1934(G)80)),造成了田皮权人的很大损失。另,该《民法典》第846条规定欠租达二年之总额以及第847条规定撤佃为单独行为等,"亦为促使永佃消灭之有利契机"(《南京中央日报》1933年3月14日,《中国经济年鉴》(1934(G)81))。对民间习惯的无视与无知,终于走到了法律保护佃权的立法原意的反面。第三种,民间习惯被国家正式法"双重制度化"。[23]"典"就属于这种情况。原来,大清民律草案中只有不动产质,而无典之规定,考其原委,"清末有日人冈田朝太郎博士主讲京师法律学院,松冈义正博士起草民律,冈田氏言中国典当,大体同于日本不动产质。松冈氏于其所起草之民律草案物权编中,亦仅规定质权而未规定典权。"(黄右昌,1947:83)后黄右昌在主持起草第二次民律草案时,力主加入典权,列为物权编第八章,此亦为1929年民国《民法典》物权编"典权"之嚆矢。中国的立法者和法学家,如蒋云峰所说,"颇为这一传统制度的保留和成文化感到兴奋"(蒋云峰, 1996)。[24]但是,专门立法机构在再制度化(re-institutionalize)或重述(restate)时,对素材的选择和对本机构品位的照顾却是不可忽视的。法律专业人员用自己的行话和术语来重述民间习惯,一般被认为是法律专业化和理性化的要求。我们在谈到"转典"时曾经感受到,民法典对"转典"、"典物让与"和"典权让与"的区分,在技术上的确比民间习惯高明。这一点在典业取赎时间上也可体现出来。民商事习惯调查所得各地典业(尤其是耕作地)取赎时限,大都有地方特色,与各地物侯相适应(见表3)。而对其"重述"的结果则是《民法典》第925条:"出典人之回赎,如典物为耕作地者,应于收益季节后、次期作业开始前为之。"这种"重述"的概括与抽象符合专门司法机关和法律人员的脾胃,但却可能忽略这样的微型文化:陕西乾县阳洪店村,典业于"获麦时特许回赎",起源据说是"先年有富翁某,为怜贫起见,特许业主于获麦时回赎。"(《大全》四:14)。如果说"重述"时因为法律专业缘故而使一些民间的丰富实践被遗漏还情有可原的话,大规模的忽视却是不可原谅的。但不幸的是,"新传统"在对"旧传统"进行再制度化时,"旧传统"中的官方"大传统"得以一脉相承,民间的"小传统"一如既往遭到忽略。黄右昌教授在论述"典权"时的参考资料如下:"子清乾隆年间例案,关于典期及典产之灭失毁损责任问题。丑大清律例之田宅门(即民法未制定前户役、田宅、婚姻、钱债有效部分之现行律)......寅户部则例(置产投税、旗民交产)。卯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黄右昌,1947:80)而没有一字提到民间丰富的习惯资源!仿佛从前清到民国的一次次习惯调查都白做了一样!这样一来,1929年《民法典》物权编出现如下条文就不足为奇了: 第912条:典权约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缩短为三十年。第913条:典权之约定期限不满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之条款。第923条:典权定有期限者,于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得以原典价回赎典物,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不以原典价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第924条:典权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随时以原典价回赎典物。但自出典后经过三十年不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第926条:出典人于典权存续中,表示让与其典物之所有权于典权人者,典权人得按时价找贴,取得典物所有权。前项找贴,以一次为限。 以上条文,除立法理由上所体现的"现代性"外(如"社会上个人经济之发展"--912条;"使权利状态,得以从速确定"--923、924条),其余并不能使自己同前清的官方条例区别开来。实际情况是,在"现代"的立法理由下,继承的却是早先与民间习惯和实践长期格格不入、以至于其实并没有发挥什么效用的官方法。而限制找贴次数的立法理由,则更和前清的官府一致:"然习惯上往往有迭次请求找贴发生纠纷者,亦不可不示限制,故规定找贴一次为限,所以杜无益之争论也。"小传统下之争议被视作无益,而不是像耶林那样把"为权利而斗争"视为对自己也对社会的责任。(耶林,1994)这种立法理由,不过是一种仅得皮象、失却精神的现代性的反映。我们看到,法制近代化开始之后,新传统的引入,带来了一些新气象,但却没有彻底改变原有大小传统之间的博奕关系,新传统又成为一种高高在上的大传统;如果它满足于保持它高高在上的地位,不与民间发生关系还罢了,但这种又新又大的传统,引入的初衷中就含有浓厚的改造民间的冲动。其结果当然是可想而知的:在民间,它不是遭到了像无锡律师蔡毓钟那样的利用,就是又一次被规避,被弃置不用,或受到否定的评价。[25]法制近代化的成功,并不仅限于现代性的引入(虽然它是重要的),而要看现代性引入后如何改善官/民或国家/社会或精英/大众之间的关系(强世功, 1996)。立法者、法学家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对土地产权和交易的法制化努力,一再让位于政治政策和社会革命,似乎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六、结论林毅夫曾在一篇论文(Lin,1995)中认为,中国农村1980年代后的改革,是一个"诱致性制度创新的自然试验",它提供了一个观察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市场"如何从无到有产生的好机会。他运用经验数据证明了,农户占有土地的增加对土地市场供给有正效应,而对土地租赁的需求有负效应。但其数据(文中表5)又显示,土地租出或租入的比例极为有限。事实上,正如我在导论中已经提到的那样,人多地少的农户对土地的潜在需求,和人少地多农户对土地的潜在供给,并没有通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满足,而是采取了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出面"调整土地"的办法。这固然与当代农村土地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有关,但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土改前的村庄土地交易却表明,即使农村土地的集体属性不存在或减弱了,一个发达的土地产权市场的出现仍不会一蹴而就,而可能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1986年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种土地经营权实际上是一种长期佃权,三十年的承包期反映了政府希望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资、反对掠夺性经营。应该说,这确定了一种非常强大的使用权。但是,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却是不确定的。众所周知,除了国家税收外,目前中国农民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统称为"农民负担"),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数量、征收时间和征收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一旦加在土地上的负担超过土地的经营收入(事实上在很多地区已经出现了这一状况),农民将没有任何理由继续经营这块只能给自己的带来负的收入流的土地。明代末期出现的"弃产逃亡"便有可能再次出现--不过这次他们是流往城市,形成规模巨大的民工潮[26]。另外,在长达三十年的承包经营期限内,农民家庭人口、劳动力的变化以及土地本身的变化,以及农业技术、耕作方式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都可能引起劳动的边际产出和土地的边际产出在各家各户间的不平衡,土地在农户之间的流进流出的需求仍将长期存在。经济学已经证明,只有在每一单位的土地的边际产出和每一劳动力的边际产出都相等时,资源配置才达到最优。但政府显然是不主张土地的过多流动的,更不要说私下的流动了。为此,《土地管理法》承认了"调地"的合法性,并对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在土地经营承包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14条)。我想,之所以规定这么严格的条件,一方面可能也是为了防止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随意调整土地,破坏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和连续,但这种用"民主"或行政的办法来解决经济问题,却很可能是没有效率的(德姆赛茨,1992)。对"调地"的社会学研究表明,各地的"调地"实践千差万别,而这和中国农村近五十年来形成的新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有关(周飞舟,1996)。不管是"土地调整"还是"土地交易",它们所与之互动的政治和社会结构,以及业已成熟的经验,都应该着重加以研究,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中加以考虑。本文所讨论的历史和历史上的土地交易习惯并不值得复原。但是,对基层实践和农民需求的无知和无视,只顾贯彻政府意志,将使任何一部旨在解决问题的法律变成一部制造麻烦的法律。民国年间民法典的命运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Alch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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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我的硕士学位论文(赵晓力,1996)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感谢"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996年9月29日为本文举办的研讨会(参见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996)。感谢梁治平、郑戈、张乃根、邓正来、强世功、朱苏力、彭冰、金勇军、陈旭刚、杨柳、蒋云峰等师友对本文的讨论,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对本文的修改至关重要。但文中的一切错误仍应由作者承担。** 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生(100081),E-mail:zhaoxl@ihw.com.cn.版权声明:您可以自由转贴本文,但不得向接收者收费。否则您将丧失这一权利。转贴时请保持原文的完整性。本声明也是文章的一部分。[1] 对公社制的描述,参见张乐天,1998。[2] 1986年颁布,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经济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里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可以看作是公社时期"大队"和"小队"的延续。[3] 《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 据1987年农民改革意向问卷调查数据,按人口承包土地的占71.5%,按劳动力承包土地的占5.2%,按人、劳比例承包的占21.5%,投标承包和其它占1.8%。另外,有80%左右的农民认为,增加人口或劳力要求增加承包地、减少人口或劳力别人要求减少他的承包地,都属"应该"(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1992:328-329)。[5] "使用权的市场,前几年并不如预期的那样发育起来。课题中提供的数字,转包的土地只有1%多一点"(国务院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1993:2)。土地转让的村级制度与规则,见何道峰1993;湖南省怀化地区山地使用权转让的个案研究,见刘守英,1993;贵州湄潭土地试验区的个案研究,见周其仁,1994b;早期的观察,见周其仁,1994a。[6] 关于江苏常熟市、北京顺义县和陕西武功县调整承包田的情况,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土地课题组,1992:74-77,86-89,102-106。"调地"的过程,参见周飞舟,1996。[7] 杨小凯等,1994的经济计量研究认为:"如果中国政府1987年使土地自由买卖合法化,则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会在1988年至少增加30%。"[8] 实际上出现的可能是这六种方式的结合。1934-35年,在当时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全国土地委员会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导下,对全国16个省的土地状况进行了调查,取得了被认为是"30年代最好的数据"(费正清[编],1993:92)。调查统计表明,只有一种身份(地主、自耕农、佃农、雇农)的占全部1745,344个农户的67%,兼有两种以上身份(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地主兼佃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兼雇农)的占25%(费正清[编],1993:98,表17)。[9] 另外,还可以用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身份的变动来估计地权变动的情形。参见许涤新、吴承明,1993:291-293。[10] 40年代陕北的调查印证了这一点:"第二个引起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形式是因为人口增加等原因所引起的农户析产分居,一块土地分为几份,由原来一个较大的农业经营单位变成更小的几个农业单位。这种变动使得土地占有关系变得更分散"(柴树藩等,1979:73-74)。[11] 1934-35年全国16省土地状况调查表明,在1295,001个农户中,平均每户占有的土地为15.17亩,低于平均数15亩的户数占72.8%,而他们占有的土地只占总亩数的28.3%。相反,户均50亩以上的户数只有4.8%,他们占有的总亩数却达到33.9%(费正清[编],1993:91,表15)。[12] 陕北米脂县杨家沟地主马维新在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买、典个案,参见延安农村工作调查团,1980:24-88。 [13] Duara1988:106附有一张1940年河北省寺北柴村的居住形态图,我们在图上可以明显地看出一个多姓村庄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同姓之间总是倾向于聚族而居,但并不排除异姓之间结成街坊关系。[14] 费孝通谈到了这一点:"在我们乡土社会中,有专门作贸易活动的街集。街集时常不在村子里,而在一片空场上,各地的人到这特定的地方,各以'无情'的身分出现。在这里大家把原来的关系暂时搁开,一切交易都得当场算清。我常看见隔壁邻居大家老远的走上十多里在街集上交换清楚之后,又老远的背回来。他们何必到街集上去跑这一趟呢,在门前不是就可以交换的么?这一趟是有作用的,因为在门前是邻舍,到了街集上才是'陌生'人。当场算清是陌生人间的行为,不能牵涉其它社会关系的。"(费孝通,1985:77)。由此可见,动产交易和不动产交易在乡村社会中是在不同性质的市场中进行的,奉行不同的规则。前者有"去人格化"倾向,而后者却有强烈的"人格化"倾向。动产交易中,互有关系的双方要有意无意的忽略这种关系,而在不动产交易中,互有关系的双方却要把这种关系带到交易中来,甚至通过交易强化这种关系;没有关系的双方也要通过"中人"制度创设一种关系。这两种表面不同的行为方式,其实都遵从相同的经济逻辑。[15] 请参见Shiga Shuzo,1978的研究。[16] 田坎系数指一块田地中田坎所占的面积比例。在南方的水田中田坎对蓄水和划界是必不可少的,旱地一般以犁沟或地头的石块、树木划界,一般不涉及这个问题。[17] 关于恰亚洛夫理论对中国小农社会的适用性,参见黄宗智,1986:11-12;1992:5-10。但是,中国缺乏恰亚洛夫用以证明其理论的长达30年的,由职业统计学家给出的统计材料,这一点对在中国证实该理论产生了不少困难。柳柯(柳柯,1990)根据1964-66年间"四清"运动中调查得来的口述家史资料报道了北京郊区八角村1949年前50年的经济变迁,可以参看。另外,关于P/E值的变化导致家庭经济状况的好转或恶化,我的家乡陕西千阳流传过这样的谚语:"穷生五子而富,富生五子而穷"(1995年春节调查)。[18] 地租也可以作为一个资产要素在进行交易时重组,这在一田两主习惯中表现出来,参见下文。[19] 在城市的米行、江南的租栈(Lojewski, 1980)和有些地方的大牲畜集上,职业化的中人或代理人的确是成批地出现了。在这些地方,交易最需要的不再是人格化的担保,而是对行情的熟悉、对标的物的了解以及高超的交易技术。* 不包括代笔人等之狭义中人。** 乡间有此习惯,城内及附郭村壤则无。*** 若契由卖主自书,则此二分即归卖主。[20] 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参见Calabresi and Melamed 1972。[21] 我倾向于从人口压力寻找从分成租佃到定额租佃,再到永佃和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的宏观原因。我猜测,一田两主、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分立,是中国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压"出来的。人口压力的增大,人口密度的增长,使得土地生产要素越来越稀缺,从而产生了一田两主这种分化出更多权利束来充分利用劳动力、减少土地要素稀缺性的制度安排。之所以在世界其他地方没有发现"一田两主"的报道,可能是那里的人口压力还没有达到中国这么大的程度。人口压力下的技术变迁,见Boserup,1981,人口压力下的制度变迁,见Hayami and Kikuchi 1981;关于中国农业史上随着人口密度的不断增加,雇工经营制、分成制的衰落与定额租制的兴起,见赵冈和陈钟毅,1982:255-257,355-385。[22] 但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我们将土地在村级市场上的快速流转等同于商品化或"资本主义萌芽",我们已经看到,村级土地市场上的土地流转在很多情况下不过是家庭人口分化引起的,是一个人口现象,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无关。参见恰亚洛夫,1996;黄宗智,1986,1992。[23] Bohannan,在区别习惯(custom)与法律(law)时曾说:"习惯的基础是互惠(reciprocity),而法律则建立在双重制度化(double institutionalization)上。"所谓双重制度化,是指"社会的某些制度的某些习惯,被以这样一种方式重述,以使它们能被一个特地为此目的而设立(或至少被利用)的一个机构所'适用'。"(Bohannan,1965)。[24] 这可以从吴经熊给几位中国法学家所译民法物权编英文本所写的序言中看出来,几位译者的"附言"(Note),也竭力辩明典(Dien)与德国法之土地债务,与威尔士法之抵押,与日本法之不动产质之区别(均见Liu et.al. trans.,1930),得意之情溢于言表。[25] 比如:"典地最长期限问题:民间习惯,典当地永远是可以抽赎的,所谓'典地千年活,卖地笔下亡'。警备区(包括绥德、米脂、清涧、吴堡、葭县--引者注)参照国民政府民法九一二、九二四条典期不得超过三十年的规定,规定典地超过六十年即为死契,地归典权人所有。民间习惯与法令是抵触的。因此常常发生纠纷,例如葭县倍甘联高生元于道光年即典土地五垧于苗晋乘,但地仍归高生元租种,每年每垧交租一斗六升,在绥德县政府明令后,苗晋乘将地收归己有并且出卖,高生元不满,后因买地优先权问题涉讼,经高等法院判决,苗晋乘取得此地的所有权。"(柴树藩等, 1979:94-95)该调查于1942年进行。调查者对此案的评论是:"典地最长期限应从民间习惯,不作限制,因为多年典地的出典者多为贫户,即作限制对于原土地所有主典出后又赎回自种者亦应特作规定,允许赎回",他们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不以为然。(柴树藩等,1979:99)[26] 当然,民工潮的形成还有城市的比较收益比农村高的缘故。
  2. 巴迪乌:当代法国哲学思潮
    思想 2011/03/01 | 阅读: 2265
    法国哲学思想家阿兰·巴迪乌(Alain Badiou)在英刊《新左翼评论》第35卷(2005年9—10月号)上发表文章,提出20世纪下半叶的当代法国哲学思潮在哲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是继古希腊哲学、启蒙时期的德国哲学之后的第三个重要哲学阶段。文章原题为《法国哲学的探险》,主要内容如下。
  3. 哈特与奈格里:对大卫·哈维的回应:关于《大同世界》
    人文 2014/09/18 | 阅读: 2264
    马克思主义者对其他马克思主义者的批评之严厉是有目共睹的,他们要么扭曲对方的观点以证明自己的聪明,要么打出马克思学圈子之外的人闻所未闻的奥义般术语,并洋洋得意自以为获胜。有鉴于此,我们更要对哈维这个马克思主义同道对我们作品的细致阅读和真诚赞美而表示由衷的谢意。
  4. 费雷约翰:公民大会模式
    政治 2013/02/14 | 阅读: 2264
    公民大会模式为在现代世界建立某种真正的民主开辟了一条道路,普通人可以就重要或带根本性的政治事务展开严肃深刻的商议,并在搜集证据、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人民本身而非特殊利益集团可以控制提议或议程设置过程。公民大会体现了直接民主的两个核心要求
  5. 张瑜君:茉莉花革命还在蔓延──也门的反政府示威
    政治 2011/03/25 | 阅读: 2264
    沙雷是一个被强烈痛恨的政体之首脑,其政体与美国同盟,沙雷并已掌权33年。他于1978年成为北也门的领导人,并且在1990年南北也门统一成立也门共和国后,继续执政。
  6. 海裔:辛亥革命中的国家主权连续性问题
    历史 2011/10/24 | 阅读: 2262
    述评在今年的辛亥革命纪念中,清王朝与民国的主权连续性问题各种相关论点
  7. 施丁:钱大昕"实事求是"史学(上篇)
    历史 2012/10/05 | 阅读: 2260
    乾嘉时期(1736-1820年)学者好言"实事求是",钱大昕尤为突出。这在中国史学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在史学上的所谓实事求是,仅是指考证方法,还是言史学思想?以往学者常常提到这个词,但并没有深究其底细。
  8. 戴建国:"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
    历史 法律 2012/02/05 | 阅读: 2259
    新发现《天圣令》有关令文,反映了北宋还存在良贱制度,南宋时才完全消亡。雇主侵害雇佣奴婢依常人法处置,雇佣奴婢侵害雇主,则依家族同居法加重惩处。即使主雇关系已解除,"主仆名分"影响仍存。
  9. 盛燕 、赵旭东:从“家”到“庙”——一个华北乡村庙会的仪式变迁
    社会 宗教 2009/01/24 | 阅读: 2259
    自上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来,寺庙和宗族祠堂复兴的在全国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笔者通过参加2007年范庄的龙牌庙会,详尽地描述范庄龙牌会的仪式过程,并与龙祖殿修建前的仪式进行比较,从仪式变迁的角度来分析龙祖殿修建前后政府、会头和学者的关系。也正是因为龙祖殿的修建,才有了从“家”到“庙”的过程,“家”是一种家庭的,内部的表征,而“庙”是公共的,外部的表征。从家到庙,也是龙牌会从地方信仰向公共事物——龙文化遗产发展的过程。
  10. 黄纪苏:中国革命与阴谋史学
    历史 2006/11/03 | 阅读: 2259
    文革已经过去30年了,35岁以下的年轻一代对文革不再有由于亲身经历而产生的预设观点,如果他们对这个问题产生兴趣的话,那么他们更加愿意看到从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等角度对这个事件进行的尽量全面的分析。
  11. 王小甫 :七至十世纪西藏高原通其西北之路
    艺术 社会 2009/11/15 | 阅读: 2259
    1993年7月6日至9月20日,我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平山郁夫丝路研究奖学金"资助,用两个半月的时间在蒙古、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等国和我国新疆西南的阿克赛钦地区及西藏西北的阿里地区考察古代交通。我这次实地考察的重点是七至十世纪西藏高原通其西北之路,包括:西藏最早通新疆之路,喀喇昆仑山区的古代交通,吐蕃(629-848)西进中亚之路,葱岭山区的南北交通。考察的内容主要是交通路线的走向,即古代人通过的可能性。同时调查了一些古迹及民风民俗等与古代文化有关的材料。简言之,实地考察中我最注意的是山口、路口、河口、渡口,以及自然地理如山、河、路关系,气候、植被与经济生活关系等非到实地不能感觉到的情况。这样将实地考察所得与文献史料记载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使我对西藏高原西北的古代交通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解决了一些单靠文献史料不可能解决学术难题。  一、西藏最早通新疆之路  由于自然地理的原因,古往今来从西藏高原通往其西北的道路主要有两条:  1、向北去塔里木盆地。有两条路线:一条大致与今天的新藏公路所经相同,即穿越阿克赛钦(Aksai Chin,突厥语,意为"中国的白石滩")这片夹在喀喇昆仑山和昆仑山之间的荒漠;另一条经由今天印占克什米尔的拉达克地区向北,翻越喀喇昆仑山口、苏盖提山口到达赛图拉(Shahidulla)与前条路线相会。然后,或者转向西北直下塔里木盆地西南斜坡上的叶城绿洲(即唐代的朱俱波);或者向正北由桑株大坂翻越昆仑,再东去和田或西去叶城。  2、向西跨越帕米尔。这条道路的主要一段是要经过古代的勃律(Palur)地区,相当于今天巴基斯坦所领有克什米尔地区之大部分。  现在,学界公认,在公元七世纪上半叶,当吐蕃刚刚实现内部统一并开始向外扩张时,它还没有完全征服青海地区的吐谷浑(森安1984:7、10,注37、47)。所以,上述第一条道路实际上是吐蕃向高原以外发展的最早路线。但是,这条路的重要性长期不被学界所重视。特别是一些研究吐蕃与西域关系史的学者,他们或者直接就无视这条道路的存在(白桂思1987:30),或者仅仅由于恶劣的气候和地理原因而将其排除在研究对象之外(森安1984:60-61,注18)。这些学者都认为,吐蕃一开始就是向西绕道葱岭(即帕米尔高原)进入西域的。但是,迄今所见有明确纪年的有关吐蕃人出现在葱岭以西的记载属于公元704年(塔巴里,卷2:1153;白桂思1987:66及以下各页),尽管不完全排除吐蕃人此前跨葱岭进入西域的可能性,但如果他们一直就是这样做的,那该如何解释能够明确断代的有关记载都集中在七世纪末以后而不是此前这一事实呢?恰恰相反,我们掌握的许多史料表明,在唐朝初年,吐蕃军队几乎总是越于阗南山(昆仑与喀喇昆仑)与西突厥余众连兵袭扰塔里木盆地缘边绿州的(王小甫1992:44及以下各页)。只是后来,唐朝于长寿元年(692)重新收复安西四镇并戍以重兵(《旧唐书》卷198:5304),吐蕃才被迫向西开通绕葱岭进入西域之路的。  有关于阗之南存在这条道路的记载可以追溯到现存最早有关西藏高原与外部交通的汉文文献史料。据《隋书》记载,于阗"南去女国三千里"(卷83:1853)。至唐朝初年,玄奘说,东女国"东接吐蕃,北接于阗国,西接三波诃国"(《大唐西域记校注》卷4:408)。三波诃即今印占克什米尔之赞斯卡(Zanskar)地区。据《释迦方志》说:"东女国非印度摄,又即名大羊同国,东接吐蕃,西接三波诃,北接于阗。"(卷上篇4:37)。《唐会要》卷99和《通典》卷190都说大羊同东接吐蕃,北接于阗。可见,玄奘所说的"东女国"就是《隋书》记载的"女国"。  一般说来,汉文史料记载的"大羊同"就是藏文史料中的上象雄(山口瑞风1983:239-40)。据敦煌所出古藏文《大事记年》记载,吐蕃已于公元644年征服羊同并将其纳入治下。古代的羊同主要指今天西藏阿里和克什米尔的拉达克地区。所以,随之而来的吐蕃军队经由这里传统的交通路线向北发展是很自然的。  食盐曾经是这条路上贩运的主要商品之一。《隋书》说,女国"尤多盐,恒将盐向天竺兴贩,其利数倍"(卷83:1851)。另一方面,据藏文史料说,是朗日论赞从北方的突厥人那里得到了食盐(《王统世系明鉴》第8章:49;《藏族简史》第1部分第1节:20)。朗日论赞是吐蕃王朝第一代赞普松赞干布(?-650)的父亲,他的活动时代当在公元六世纪。将汉、藏史料有关西藏高原早期食盐的记载联系起来认识,可以认为,朗日论赞的食盐也是从女国转贩来的。很可能,正因为女国地近北方的突厥人居地,它才成了北方所产食盐的重要转贩地。  同时,朗日论赞的行动也表明,西藏高原本身的食盐资源开发并不太早。甚至直到本世纪60年代,著名的英国记者内维尔·马克斯韦尔还这样描写阿克赛钦:"虽然这个地区一片荒凉,人迹罕见,寒风刺骨,根本没有饲料和躲避风雨之处,然而,对人们来说,也还有它的重要意义。一条古时的商路穿过此地,在断促的夏季,中午前后几个钟头,溪流里的冰融化可供牲畜饮水时,载着生丝、玉石、黄麻、食盐、羊毛的牦牛队,就从现在的新疆经过这里前往西藏。"(马克斯韦尔1971:18)我们注意到,当时食盐仍然是这条道路的主要商品之一。而且,正是在这里,在今天的 新藏公路上的著名站点三十里营房往东,有两个连续的地名:小盐池、大盐池。1993年秋天,当我沿此路从新疆往西藏进行考察时,同行的一位家住狮泉河的藏族商人还在这一带询问购买食盐。据她说,狮泉河的人认为这里盐矿产的大粒盐(石盐)特别适于腌制用。只不过据大红柳滩开饭馆的人说,这一带虽有两个盐矿,都已经不正常生产了,只是偶而有人去挖一袋来自己吃。  同商业活动一道,文化交流也沿这条路展开进行。在西藏最西北的日土县,曾经发现了大量岩画,其中不少内容与宗教有关。据研究,大部分宗教岩画都是关于古老苯教(Bon)的(侯石柱1991:130-31)。苯教是西藏古代的一种原始宗教,大多数学者认为它是在原始萨满教的基础上接受波斯祆教即拜火教因素而形成的(噶尔美1975:182)。日土苯教岩画的画面主要就是-系列不同的宗教符号,研究者认为可以反映日火崇拜在西藏发展的各个阶段(侯石柱1991:131)。类似的日火崇拜岩画也发现于新疆和田地区桑株巴扎西南26公里处的桑株河谷中,当地地名叫"乌拉其",维吾尔语意为"指路者"(陈兆复1991:158-60)。如前所述,桑株大坂自古就是西藏高原北通塔里木盆地的要道之一。因此,可以认为,那些古代波斯的宗教因素正是沿着这条道路从中亚传入西藏的。尤其是迄今为止在巴基斯坦北部所发现的传播波斯宗教的古代粟特商人的活动痕迹,很少超过印度河谷中的夏提欧(Shatial)东边(耶特玛1989:44及以下各页)。夏提欧是印度河谷中著名的奇拉斯(Chilas)镇西面的一个地名,该地在印度河南岸,其对岸就是达列尔(Darel)河口与唐格(Tanqir)河口之间的山崖。达列尔河谷前人曾考定为古代的悬度,并将之比定为玄奘所记乌仗那旧都达丽罗川(《大唐西域记校注》卷3:297)。现在看来,所谓乌仗那旧都所涉及范围当不止于达列尔河谷(耶特玛1989:37及以下各项)。不过我认为夏提欧(Shatial)这个地名倒很象是古汉语"悬度"(*γiwan dak)一名的遗存。  异质方产生交流的必要。正因为恶劣的自然环境成了文化发展的障碍,象阿克赛钦、帕米尔这些地方才成了不同文明联系的纽带!所以,当我们致力于文明史、文化交流史研究乃至文化遗产保护和环境研究工作的时候,有必要对这些地区给予更多的注意。这一现象也表明,开展和实现交流是人类文明不可逆转的趋向和不可缺少的因素。 很可能,古代穿过阿克赛钦在中亚与西藏之间开展的经济文化交流,同在欧亚大陆上许多其他地方一样,也是由粟特商人来承担的。例如,写于十世纪的波斯文佚名作者地理书《世界境域志》中提到一个叫做Tusmat的地方,位于于阗之南,与于阗相隔一道大山(米诺尔斯基1937:93,259)。这就是说,Tusmat指的正是昆仑山和喀喇昆仑山之间的那片地区,即今天的赛图拉、苏盖提(三十里营房)一带。Tusmat很可能是一个合成地名,tus源自突厥语的tuz"食盐",mat或math为波斯语"浆、汁"之意,二者合成意为"盐汁、盐卤",用以指当地的盐池。这类合成地名在中亚屡见不鲜,它们或许是由于当年操东伊朗语的粟特人在突厥游牧部落中经商而产生,或许是在后来的民族融合过程中所产生。由此我就想到,可能正是从粟特(Sogd)这个名称产生了苏盖提(Suget)这种地名,这种地名在中亚也是屡见不鲜的。"苏盖提"一词在现代维吾尔语里意为"柳树",但却不见于古突厥文碑铭(特勤1968:365及以下页);现代维吾尔语里更常用"塔勒"(tal)一词来称呼柳树。  许多学者都认为,藏人自称所用的族名"蕃"(Bod)就源自古代宗教名称"苯"(Bon),古藏文中这两种写法相通。唐代便称呼西藏第一个统一王朝为"蕃"或"吐蕃"。苯教是吐蕃王朝直到其全盛期都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有理由认为,吐蕃之统一并兴起为一强大王朝与苯教接受祆教因素从而成为系统宗教有关系。就现有资料来看,祆教(琐罗亚斯德教)的广泛流播主要是萨珊波斯(约公元224-651)将其定为国教以后的事,尤其是中亚的滑国(Chionites)或者说 哒(Ephthalites)统治时期(约公元四世纪末至六世纪中)对祆教东传有很大推动,而这正好在吐蕃王朝兴起的前夜,因而很发深省。有的学者认为,苯教产生于三、四千年以前,受到外来文化影响从而形成系统宗教至少也发生在公元前三世纪(侯石柱1991:115、129及155以下各页)。但是,如果真是这样,为什么这些重大事件没有对吐蕃王朝建立以前西藏地区的历史进程发生任何影响呢?我们不能接受这种仅仅基于传说的推测。  公元七世纪60-90年代,吐蕃与唐朝在西域进行了多次争夺。从史料记载可知,当时吐蕃人进入西域几乎总是首先进攻于阗(王小甫1992:50及以下各页),这就清楚的显示了吐蕃进军的方向。当时,吐蕃大论钦陵曾把他在西域活动的道路称做"五俟斤路"(《通典》卷190:5175)。俟斤是西突厥五弩失毕诸部首领的头街。五弩失毕部落的牧场分布在西突厥人居地的南部,所以又被称为西突厥十姓部落的右厢。因为突厥人以东方为前面,于是南方便成了右面(王小甫1992:28-31;汤姆森1924)。由此可见,所谓"五俟斤路"就是翻越于阗山,穿过昆仑、帕米尔和西部天山的山麓或山间草原,前往北部草原南缘的路线。将这条道路同古代吐蕃人获取食盐的道路连接起来,就形成了吐蕃人进入西域与西突厥余众连兵的主要路线。当然,这条路线肯定也能为商人尤其是粟特人所利用。  但是,公元692年唐朝收复安西四镇以后派遣汉兵三万前往镇守。在于阗地区,唐军配置的情况是:"于阗东三百里有坎城镇(今策勒县东北),东六百里有兰城镇(今民丰县东安迪尔/安得悦),南六百里有胡弩镇(*Ghunu恐即Kunlun音转,地在今赛图拉),西二百里有固城镇(敦煌出土古藏文大事记年写做Gu zan,指今皮山县桑株镇),西三百九十里有吉良镇(今皮山县西南克里央)"(《新唐书》卷93下:1150-51)。据唐朝兵制,镇下还有城、戍、守捉等驻防单位。在唐朝如此严密的重兵防守之下,吐蕃很难再从此道直接向北进入西域,于是,向西绕道葱岭便成为必要。公元十世纪成书的《世界境域志》说:"TWSMT(Tusmat?)之地,从前为汉人所有,现在属于吐蕃"(米诺尔斯基1937:93),那虽然讲的是后来的情况,但也反映了从前唐朝与吐蕃在这一带的争夺。  在初唐,就有取经僧走过这条路(《大正藏》卷51:1、3-4;王小甫1992:36)。就当时中国与印度间的交通而言,这条路是与吐蕃道(经泥婆罗)、迦毕试道(经吐火罗等地)并列的"北道"(注意,与《释迦方志》所谓"北道"不同)。作为商道,这条路直到近代还比从喀什去吉尔吉特一路利用率要高。1993年我沿此路进行考察,发现就通行而言,沿途自然条件要比想象的好得多。我从长年沿此路跑运输的藏族司机们那儿了解到,这条路一年四季均可利用,只是冬天严寒造成一些困难。  过去有一种错误的看法,认为古代的吐蕃军队是从克里雅山口进入西域的。确实,有一条小路翻越克里雅山口从新疆进入藏北羌塘无人区,但诚如清末所修《西藏志》所言,其路"冬夏不可行",困难异常。著名的探险家如俄国的普尔热瓦尔斯基(1839-1888)、英国的斯坦因(1862-1943)以及日本的橘瑞超(1890-1968)都曾想从这条小路翻克里雅山口前往西藏,但都没有成功(杜勃罗文1978:346-7;斯坦因1909;上原1937,下卷:765-75,813-16)。所以,说这样一条路在唐代就已存在并为吐蕃军队所利用是不可想象的。  二、喀喇昆仑山区的古代交通  在唐朝以重兵防守北道以后,吐蕃并未能立即打通经由整个勃律的西道。据汉文史料记载,吐蕃借道小勃律(藏文史料作Bru zha,即今巴基斯坦北部的吉尔吉特地区)攻四镇是开元(公元713-741)初年才有的事(《新唐书》卷221下:6251;王小甫1992:145)。但是,史料记载,还在公元694年,即唐朝克复四镇并以重兵戍守之后才两年,就有吐蕃军队到了北方的十姓可汗故地(七河地区,今哈萨克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毗连地带)并挟所立西突厥可汗(唐人呼之为"伪可汗")南侵。这次进攻被唐军击退后,唐朝的碎叶(地在今吉尔吉斯斯坦托克玛克附近)镇守使攻取了吐蕃的泥孰没驮城(《通鉴》卷205:6493,参同页《考异》引《统纪》)。泥孰为西突厥右厢弩失毕部落联盟中两阿悉结部落之一,其牧地中心在千泉(今哈萨克斯坦江布尔附近)。没驮(Mati)古突厥语意为"忠诚,忠实"(特勤1968:355)。泥孰没驮意为"忠诚的泥孰",质言之,这是吐蕃人在西突厥阿悉结泥孰部的一个据点。问题在于,在唐朝重兵封锁北道而吐蕃人自己又尚未开通经由小勃律的西道这种情况下,吐蕃军队何以能到达那样遥远的北方?看来,在北道与西道之间,西藏高原在古代还有一条通其西北的中道。  慧超《往五天竺国传》说:"其大勃律,元是小勃律王所住之处。为吐蕃来逼,走入小勃律国坐。首领百姓,在彼大勃律不来。"(《大正藏》卷51:977)。汉文史料中的"大勃律"主要指今巴基斯坦所领克什米尔的巴勒提斯坦(Baltistan一名当源自Baluristan,意即勃律人所居地)。小勃律在古藏文历史文书中被称为Bru zha,同一份文书中没有与之相对的地名,即没有相当于大勃律的地名,虽然后来藏文文献中有好些名称如巴勒提(Sbal ti)、波罗尔(Balor)、朗贡(Nang gong)等等用来称呼巴勒提斯坦一地(弗兰克1926:85、193)。这一现象表明,所谓的"大勃律"之地很早就已被吐蕃征服而纳入了自己的直接统治之下。正因为如此,这一地区在十世纪成书的波斯文佚名作者所著《世界境域志》中被称做"勃律之吐蕃"(Boloran Tibet),而其首府斯噶尔(Si dkar,今作Shigar)在《拉达克王统记》里被归于"墨"(Smad)地(弗兰克1926:32)。"墨"这个词在西藏地理中与另一个词"麻域"(Mar yul)一样,都意味着低地,而且总是用来指拉达克一带。也许就是这个原因,直到近代还有人把巴勒提斯坦叫做"小吐蕃",而把拉达克叫做"大吐蕃";甚至把它们分别称做第一吐蕃、第二吐蕃,而把西藏本身称做第三吐蕃(海达尔书1972:135,注2)。总之,勃律被分为大、小两部这一史实,反映了当初勃律王对吐蕃入侵的顽强抵抗。显然,向西开通勃律之路对吐蕃人来说并非易事。  从《拉达克王统记》的记载来看,吐蕃征服大勃律应是赞普贡松都杰(Gung srong 'du rje,汉文史料称器弩悉弄,公元676-704年在位)时期的事(弗兰克1926:32、85)。据古藏文大事记年记载,公元686年,论钦陵率军赴突厥地,然而于吐蕃境外滞留。我认为,钦陵这次是已离吐蕃而未达突厥地,其受滞当与勃律有关。据汉文史料记载,就在这年年底,勃律国首次遣使至唐朝贡(《册府元龟》卷970)。这两件事发生在同一年,很难排除二者之间有某种联系,即吐蕃侵逼是勃律遣使唐朝的直接原因。然而到公元697年,史书中就有了大勃律首次朝唐的记载(《新唐书》卷221下:6251;《册府元龟》卷970)。由此可见,勃律之分为大、小只能是公元686-697这十年间的事。在这段时间中,如前所述,公元692年以前吐蕃进入西域的道路并不存在问题。就今所见各种资料来看,在692年与697年之间吐蕃只有694年这一次进入西域活动。所以,吐蕃征服大勃律实际上只是公元692-694两年间的事。这样,吐蕃就打开了另一条进入西域之路。  众所周知,巴勒提斯坦从前的或者说传统的首府在印度河以北的斯噶尔,而不是象今天在印度河以南的斯卡杜(弗兰克1926:85、184-186;耶特玛1989:40)。从斯噶尔有一条道路翻过喀喇昆仑山的穆斯塔格山口(在世界第二高峰乔戈里峰的西偏南)可通往和田。这条路与前述吐蕃通西域的北道相会于麻扎达拉(Bazar Darra)或稍东的麻扎(Bazar)。清代在麻扎达拉设有卡伦,我1993年考察时听麻扎兵站的一位军官说那里残垣仍存。麻扎(这里当地人的通俗叫法,其规范地名应叫巴扎,维吾尔语意为"集市")历来是队商(caravan)食宿站所在,今天的新藏公路就经过这里。这两个地点都位在作为叶尔羌河上游主流的热斯卡木(Raskam)河北岸。热斯卡木河从东南向西北穿过喀喇昆仑山和昆仑山汇成的巨大山结,在这一段正好成为这两道山脉的自然分界。因此,热斯卡木河谷一直是西藏高原西北的一条重要通道,尽管这一路相对而言更为艰难。  我在这一带进行考察时从当地人那里了解到,除了穆斯塔格山口外,这一带还有一些重要山口有路可通,主要有以下几个:  1、星峡尔(Shimshal)山口。从麻扎达拉沿热斯卡木河而下向西北乘马或骆驼走三天,就可以到名叫九个泉(突厥语Toquz Bulaq)的地方。在这里,有沙冈(Shaksgam,我国有的地图称"克勒青")河从西南而来汇入热斯卡木河。沙冈河有三条支流:第一条也是作为主流的一条来自东南,其发源地之一就在穆斯塔格山口北坡,因此它也被叫做穆斯塔格达利亚(darya为突厥语里的波斯语借词,其源出自阿拉伯语,意为"河流")。显然,人们也可以直接从穆斯塔格山口沿河而下到达九个泉,1889年,英国人荣赫鹏(F. Younghusband,1863-1942)就走过这条路(维瑞尔1991:扉页地图)。  第二条来自西面,名叫布劳渡(Braldu)或泽拉夫善(Zerafshan)河。塔什库尔干的塔吉克老乡中流传着一首民谣:泽拉夫善河,你是产金子的地方(zar-fishan,塔吉克语意为"散布金子"),你的源头在星峡尔。翻过星峡尔山口,向西顺星峡尔河而下,出河口对面就是巴基斯坦北部洪扎河谷中的著名村镇帕苏(Pasu)。从帕苏向北可经明铁盖(Mintaka∠Ming tagh,突厥语意为"千山")达坂去塔什库尔干(但今天的中巴友谊公路走红其拉甫达坂),向南经海德奇石(Haldeikish,当地土语意为"雄羚羊之地")即所谓的"洪扎圣石"(Sacred Rock of Hunza)可到卡里马巴德(Karimabad)。卡里马巴德从前的名称是巴勒提特(Baltit),这里是洪扎地区的首府,扼两条重要的道路:一条傍洪扎河岸而下至吉尔吉特;另一条渡过洪扎河向东南溯纳加尔河而上,跨纳加尔河的源头希斯帕冰川(Hispar Glacier)有一条捷径抵达巴勒提斯坦的首府斯噶尔(达尼1985:6-7)。  第三条来自西北,因发源于俄普朗(Oprang)山口,所以叫"俄普郎沟"(Jilgha,突厥语意为"山沟")。  2、俄普朗山口。翻过这个山口就到了著名的红其拉甫山口附近,如前所述,今天的中巴公路经过这里。但据我1993年往返两次沿中巴公路考察,红其拉甫山口巴方一侧山高水险加滚石不断,远非中国一侧可比。所以,塔什库尔干县政协副主席马达里汉先生断然向我否定了古道在红其拉甫经过的可能性,他说从俄普朗沟经星峡尔去巴基斯坦路虽迂回,但也比红其拉甫好走。  3、伊里苏(Illiq Su)山口。从九个泉沿热斯卡木河而下,沿途有一些村落,都属于塔什库尔干县的热斯卡木行政村,道路极为艰难,夏季根本无法通行,冬季也只有当地以山岭为惯常径路的村民才勉强能走出来。据塔什库尔干县地名办公室的张雄同志说,1992年他们到热斯卡木搞地名调查,雇上马、骆驼从麻扎沿河而下,顺此路到到塔什库尔干共走了十五天。从九个泉走五天左右可以到热斯卡木河左岸的乌如克(Uzuk)村,这儿有一条小河从西北流来,在该村的北边汇入热斯卡木河。溯这条小河而上,经过最为困难的一段路程以后,可以到达伊里苏山口。翻过山口顺伊里苏沟向西北而下,很快可以到达中巴公路边的麻扎种羊场,塔什库尔干河从从种羊场东边向北流过。  从麻扎种羊场有一条叉路拐向正西。沿这条路溯卡拉其库尔河而上,两边均为草场,先后有五个重要山口:北边先后有拜依克(Baiyik)山口、吐格曼苏(Tugman Su)山口向西北通往目前为塔吉克斯坦所据的小帕米尔;南边先后有明铁盖山口、奇里克(Kilik)山口通巴基斯坦北部的洪扎河谷;正西卡拉其库尔河的源头是柯克得鲁克(Kok Terak)山口,该山口西面即阿富汗的瓦罕帕米尔,因而又被称为瓦赫几尔(Wakhan Jira,清代译称倭海及蕊,意为"瓦罕溪谷")山口。1895年俄、英私分帕米尔,即以瓦罕帕米尔及小帕米尔一部分给阿富汗,形成了所谓的"瓦罕走廊"。  在热斯卡木河谷的东北,几乎与其平行,隔山有另一条路从麻扎达拉向西北直通塔什库尔干。这条路在高山峡谷中上下穿行,在一个名叫皮勒(Pil)的地方跨过叶尔羌河,又在皮羌亚特(Pichanyart)附近翻过最后一个山口。不过,这条路想必是比其他道路更为艰苦困难,以至我从未听当地人提到这条路,而只是在一份地图上找到它。  所有上述这些山口除星峡尔之外都通向塔克墩巴什帕米尔。塔克墩巴什帕米尔是所谓帕米尔八个"帕"中最东南即最接近西藏高原的一个,塔什库尔干是其中心城镇,这里至少在托勒密(约公元90-168)以前的时代就已是中西交通的丝绸之路上的著名枢纽之地了。托勒密《地理书》中提到的"石塔",据考即塔什库尔干之地(米诺尔斯基、1937:233),我国《汉书》称之为"蒲犁"(卷96上:3882及以下页)。  大约在公元727年,慧超回国途经塔什库尔干之地,他说:"过播蜜川(今大帕米尔),即至葱岭镇(指今塔什库尔干。--引者)。此即属汉,兵马见今镇押。此即旧日王裴星国境,为王背叛,走投土蕃。然今国界无有百姓。外国人呼云渴饭檀国,汉名葱岭。"(《大正藏》卷51:979)土蕃即吐蕃。据《新唐书·喝盘陀传》记载:喝盘陀或曰渴饭檀,唐朝于"开元中破平其国,置葱岭守捉,安西极边戍也。"(卷221上:6234)又从《册府元龟·将帅部》立功十一的记载可知,开元十年(722)唐军方开葱岭,即应小勃律王之请与之合兵大破吐蕃,小勃律遂为唐之西门(卷358)。可见渴饭檀国王裴星投靠吐蕃应是此前的事,甚至很可能是开元年代(713-741)以前的事。因为《新唐书·小勃律传》说,开元初年吐蕃已困迫小勃律,欲行借道之事(卷221下:6251)。这条西道一开,条件相对比较困难的中道利用价值就不大了。所以我认为,正是由于渴饭檀王裴星投靠吐蕃,才在公元692-713年间给吐蕃军队提供了一条进入西域的新路线。然而这就削弱了唐朝重兵戍守于阗地区的意义,所以唐朝要进一步置镇葱岭,并最终以小勃律为国之西门(参王小甫1992:145及以下各页)。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公元704年吐蕃军队能够不经小勃律而到达远在乌浒水(今阿姆河)北岸的怛密(今乌兹别克斯坦捷尔美兹)这一丝绸之路上另一传统的枢纽之地,而与突厥人、挹怛人连兵向大食守军发动进攻(塔巴里书,卷2:1153;王小甫1992:138-139)。与阿拉伯文史书的记载相应,汉文史料也说:至少在公元720年以前,护密(今瓦罕)由于"地当四镇入吐火罗道,故役属吐蕃"(《新唐书》卷221下:6255)。可能,作为"大食之门"(波斯语作Dar-i Taziyan)另一面的"吐蕃之门"(Dar-i Tubbat)这个地名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该座"大门"位在今天阿富汗东北巴达克山省的吉尔姆(Jerm)和泽巴克(Zaybak)之间,即在巴哈拉克(Baharak)或扎尔迪吾(Zardiv)山谷,从而绾毂来自瓦罕及其邻近地区如巴基斯坦的奇特拉尔、吉尔吉特乃至中国新疆的交通(米诺尔斯基1937:112、120、350、365)。当然,扎尔迪吾山口一带自古以来就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一个重要孔道,同时它也曾长期是伊斯兰和非伊斯兰文化的分界。  最后应当强调的是,唐玄奘取经归国所经过的波谜罗川,以及慧超归国、高仙芝远征往返所经之播蜜川,都应该是指今天所谓的大帕米尔谷地,而不是从前有些学者所说的瓦罕帕米尔(斯坦因1921,卷1:73)。因为在唐代汉文文献中,瓦罕帕米尔或者说瓦罕河谷被明确地称为婆勒川(《旧唐书》卷104:3204;《新唐书》卷135:4577)。大帕米尔历来是最常用的一条通道。今天,站在塔什库尔干的"石头城"(唐代葱岭镇遗址)上,人们可以看到其正西有一个山口,据当地知名人士说,那叫新滚山口,其西边现为塔吉克斯坦所据有的地方叫新迪,正是通大帕米尔的道路所经之地。于是,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慧超说"过播蜜川即至葱岭镇"。另一方面,据当地人说,瓦罕河上游溪谷(所谓的"瓦赫几尔")深险陡峭,且缺乏草场,很不利于商队或稍多的人员通过。而且,瓦赫几尔/柯克得鲁克山口远距塔什库尔干180公里左右,这段距离恐怕不是慧超能过而即至的。  三、吐蕃西进中亚之路  吐蕃人在葱岭地区的成功促使他们更为积极地开通较为便利的小勃律之路。公元714年左右,吐蕃人以"非谋尔国,假道攻四镇"为条件得以通过小勃律,并很快到了葱岭以北的西突厥"十姓可汗故地"(今哈萨克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毗连的七河地区)(王小甫1992:145-146)。  作为西藏高原通中亚道路的一段,在小勃律(即今天巴基斯坦北部除奇拉斯地区之外的吉尔吉特专区)可以有好些交通路线。  首先是经由洪扎河谷。我在上面提到从西藏高原西北有两条道路均可通达洪扎河谷:一条来自从前大勃律的首府斯噶尔(唐代的贺萨劳城?),由之向西北跨越纳加尔河源的希斯帕冰川,然后沿河而下到河口对岸的洪扎地区首府巴勒提特/卡里马巴德;另一条从星峡尔山口到洪扎河谷的帕苏。对于前往中亚的吐蕃人来说,除了南谋小勃律之国(都孽多城即今吉尔吉特)及北勾渴盘陀(今塔什库尔干)之外,洪扎河谷还有两条道路可供继续西去:  1、从帕苏北面的胡达巴德(Khudabad)出发。胡达巴德地在今中巴公路上巴基斯坦移民局所在地苏斯特(Sust)稍北,这儿有一条小路向西偏北溯查普桑(Chapursan)河而上直到其尽头,那儿在兴都库什山上有两座山口:伊尔沙德·乌云(Irshad Uwin)山口向西北通往瓦罕溪谷的朗加尔(Langar);奇林基(Chillinji)山口向正西,由此沿奇特拉尔河源头而下,可以到达巴罗吉勒(Baroghil)山口附近。巴罗吉勒山口是兴都库什山脉最重要的山口之一,它的北边就是著名的"瓦罕走廊"的中央,它的南方在兴都纳季山上有历史上著名的山口坦驹岭(Darkot Pass)。  2、从卡里马巴德西面的恰特(Chalt)出发。恰特村正好位于洪扎河由东而来向南拐去的拐弯处右岸。1993年8月,我在巴基斯坦西北奇特拉尔河上游的马斯土季(Mastuj)遇到一位名叫哈米德·阿合麦德的年轻医生,他供职在白沙瓦的某医学院,每年夏天都要邀伴到北部山区跋涉旅行。这位医生告诉我,前一年他与他的同伴们曾经从马斯土季溯奇特拉尔河上源雅浑(Yarkhun)河而上,直到巴罗吉勒山口附近;从那儿转向东南翻过坦驹岭,然后经过雅辛河、伊什科曼(Ishkoman)河的源头及上游地区,最后下到洪扎河谷的恰特。无疑,反之亦然。  史料中说,吐蕃人虽然声明"非谋尔国,借道攻四镇",但后来仍占领了小勃律的九座城堡并最终于公元722年围逼其都城(《新唐书》卷221下:6251;《册府元龟》卷358)。考虑到小勃律的都城即今吉尔吉特城一带的地势,该城虽靠近吉尔吉特河与洪扎河的汇合处,但本身扼据吉尔吉特河狭隘的谷口,古代的吐蕃人若不占领吉尔吉特即消灭小勃律国,就只能经洪扎河谷前往中亚。换言之,史料所说公元722年以前为吐蕃所据有的小勃律九座城都应在洪扎河谷或与之相通的道路沿线。所以我们看到,当公元722年吐蕃人围攻小勃律都城时,唐军从葱岭镇(今塔什库尔干)赴援,与小勃律军左右夹攻,大破吐蕃,于是尽复九城故地(《册府元龟》卷358;《新唐书》卷221下:6251)。此次唐军所经当即沿洪扎河谷而下。正因如此,后来天宝(742-756)初年小勃律与吐蕃联姻,吐蕃便以重兵防守这一线,才使得高仙芝远征时被迫绕道更西的识匿(Shig nig,今塔吉克斯坦什格南)。  实际上,由于自然地理的原因,吉尔吉特北部地区的道路几乎全都汇聚向巴罗吉勒山口,无论是来自洪扎河谷,还是吉尔吉特河谷(包括它的两条重要支流伊什科曼河与雅辛河),甚至作为奇特拉尔河上游主流的马斯土季河。因而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唐玄奘所记载瓦罕地区的一个古老地名叫做"达摩悉铁帝"。据考该名称为波斯语Dar-i Mastit/Mastuj 的音译,其意为"马斯土季之门"。玄奘经过此地时,其首府还在昏驮多,其地即今罕杜特(Khanaut)村,正在大帕米尔河与瓦罕帕米尔河汇合处西南不远,由马斯土季北出瓦罕必经此地(《大唐西域记校注》卷12:974-977)。如前所述,瓦罕本身是古丝路上的一个四达之地。正因为如此,当年吐蕃势力扩张到瓦罕以后,要派十万(此数字容有夸大,或为一万之误)大军去防守位据巴罗吉勒山口与瓦罕河之间战略要地的连云堡和婆勒城(《旧唐书》卷104:3205,卷109:3298;《新唐书》卷135:4576-4577,卷138:4615)。婆勒城因婆勒川即今瓦罕河而得名。Ghil或jilgha为突厥语"山谷"之意,所以我认为,婆勒川其实是Baroghil的音义合译。正是在这里,天宝六载(747),唐将高仙芝率军远征小勃律时与吐蕃守军展开决战,大败吐蕃后便长驱直抵孽多城(今吉尔吉特)。  可能同勃律被逼分为大、小两部分的情况一样,吐蕃重兵驻扎连云堡,迫使护密王不得不向西躲避。据《新唐书·护蜜传》记载,护蜜国都在塞迦审城(Sikashim)。塞迦审即今伊什卡什姆(Ishkashim),其地在故都昏驮多西南约80公里。无怪乎慧超说:"此胡密王兵马少弱,不能自护,见属大寔所管。"(《大正藏》卷51:979)胡密即护蜜;大寔即大食,指阿拉伯帝国。在古藏文《大事记年》中,护密被称为Ban 'jag nag po。这是一个合成地名,Ban 'jag是波斯语panjah"手掌"的音译,nag po为藏语"黑色"之意。这个地名当来自另一个合成地名Qara Panjah,qara是突厥语"黑色"之意。这后一个地名就是今天讹称为喷赤堡(Qala Panjah)之地,在护密故都昏驮多稍东,正在大帕米尔河与瓦罕帕米尔河汇流处南面。可以相信,在护密也同大勃律一样,在相当长时期内曾有过一个吐蕃的附属国。虽然在公元747年暂时遭到了失败,但吐蕃势力在唐朝因"安史之乱"于西域撤退劲旅之后很快便在葱岭以南地区重新建立起来。就在"安史之乱"的第二年即公元756年,据古藏文《大事记年》记载,就有Ban 'jag nag po(护密/瓦罕)、Gog(今巴基斯坦之马斯土季)和Shig nig(识匿,今塔吉克斯坦什格南)使者到吐蕃致礼(王小甫1992:197,270及以下各页)。据塔巴里《年代记》卷3:841,公元811-812年,法德勒·本·萨赫勒被任命为"从哈马丹到识匿山和吐蕃"的大食东方省总督;十世纪下半叶成书的波斯文《世界境域志》也说:"昏驮多是一个有许多护密人佛寺的地方,有一些吐蕃人住在那儿。在其左面有一座吐蕃人的城堡"(米诺尔斯基1937:121,366)。由此可见,护密之地曾长期是古代吐蕃人前往中亚的一个重要通道。  据汉文史料记载,当高仙芝远征小勃律时,在识匿与连云堡之间有三条道路:  1、北谷道。顾名思义,此路当傍瓦罕河北岸而行。  2、护密道。护密国主要位在瓦罕河(及喷赤河)以南,故以其得名的道路也应在瓦罕河南岸。  3、赤佛(堂)道。从汉文史料的记载来看,这条路一方面连接识匿和连云堡,另一方面又是小勃律都城(今吉尔吉特)与连云堡之间的一段道路,因为高仙芝是走这条路班师,然后到了连云堡。符合这个条件的道路只有从昏驮多向东南,由奥赤勒(Ochil,一作Anoshah)山口翻越兴都库什山到达奇特拉尔河另一支流图里霍(Turikho)河上游。溯图里霍河而上到其源头,从那里再向东翻越沙赫·吉纳里(Shah Jinali)山口,然后下到作为马斯土季河上游的雅浑(Yarkhun)河即奇特尔河正源。溯此而上,如前所述,人们可以到达巴罗吉勒山口与坦驹岭之间的战略要地"巴罗吉勒之野"(Dasht-I Baroghil)。  英籍探险家A·斯坦因曾将赤佛堂比定为瓦罕溪谷中兰加尔与波咱拱拜之间的一座石砌小屋,当地人称"小栈"(Karwan-Balasi),据说有一小佛龛(斯坦因1921,卷1:73)。但是,那个小栈地已在连云堡以东很远,邻近小帕米尔。高仙芝班师回安西都护府(今新疆库车),如果已经到了小栈,就没有必要再向西回到连云堡。所以我认为,如果赤佛堂真的意味着某座佛寺的话,那也应该在古代的连云堡以西尤其是昏驮多一带去寻找。再说,玄奘曾明确记载了昏驮多城的著名伽兰:"伽兰大精舍中有石佛像,像上悬金铜圆盖,众宝庄严。人有旋绕,盖亦随转,人止盖止,莫测灵鉴。闻诸耆旧曰:或云圣人愿力所持,或谓机关秘术所致。观其堂宇,石壁坚峻,考厥众议,莫知实录。"(《大唐西域记校注》卷12:978)。前引波斯文《世界境域志》也说昏驮多在护密以其佛寺闻名。  不过我还是怀疑"赤佛堂"一名很可能是一个藏语地名的音译而不是一个汉语词汇,因为汉文史料中有时把"堂"这个词尾略去,而藏语的dang(现在常音译为"塘"字)是一个地理通名。该地名本身恐仅为"赤佛"二字,《广韵》音可拟测为*ts'iek biwat。设如确为藏语译音,其原文或许是Rtse po ta la,意为"山顶渡口"或佛教中的"普陀山"(音译自梵文Potala(ka)),今天西藏拉萨的布达拉宫即取名此意;或许其原文为Chag po tang,意为"分立者所宅"。无论如何,该地名所指都应是吐蕃控制下的昏驮多,即所谓Ban 'jag nag po的首府。而《世界境域志》恰恰记载了昏驮多"左面有一座吐蕃人的城堡",据研究者说,这里的"左面"即是指昏驮多对面的喷赤河北岸,也就是说,这儿正是一个渡口(米诺尔斯基1937:121,366)。  无疑,对古代的吐蕃人来说,"瓦罕走廊"的作用并不仅限于军事意义,亦可用于商业活动与文化交流。例如,慧超就说过:识匿王"常遣三二百人于大播蜜川,劫彼兴胡及于使命。纵劫得绢,积在库中,听从坏烂,亦不解作衣著也。"(《大正藏》卷51:979)。兴胡或兴生胡即商胡,在唐代多半是指粟特商人。与慧超的说法相应,《世界境域志》第26节第18条记载,有一个名叫萨末鞬度(Samarqandaq)地方,那儿住的有天竺人、吐蕃人、护蜜人,乃至穆斯林;该地为河中地的边界和最远处。据米诺尔斯基的看法,萨末鞬度这个地名表明,那儿有一个来自康国(Samarkand)的粟特人移居地,该地很可能就在瓦罕地区今天叫做萨哈得(Sarhadd,意为"边界")的地方,正好位于著名的巴罗吉勒山口对面,翻过这个山口可以前往吉尔吉特及其他邻区(米诺尔斯基1937:121,369)。  与赤佛堂道有密切关系的另一个地点是马斯土季。如前所述,我们知道,护密又名达摩悉铁帝,意即"马斯土季之门",而所谓的"赤佛堂道"正好穿过马斯土季河上游河谷。从吉尔吉特前往马斯土季只需溯吉尔吉特河而上到山都尔(Shandur)山口,该山口东坡相当平缓;其西坡也不难攀登;翻过这个山口后沿山下一条河流向北,便可直到马斯土季镇。这条路便于通行,沿途河谷中村庄、农田不断。那些在路边随时可见的岩画显示出这条道路的历史悠久。1993年夏、秋之际,我乘吉普沿此一线旅行,经常在路旁看到刻着岩画的巨石,例如,在凡达尔(Phandar)村一带,在山都尔山口附近,以及在马土斯季去奇特拉尔的叉路口以南,等等。那些岩画的画面几乎全是射猎场面,张弓搭箭的射手,长有长长弯角的羚羊等。  顺便说说,虽然岩画的内容看来反映了一种与现在当地占统治地位的农业完全不同的经济生活,我还是找到了一些在风格上与岩画相似的现在还活生生的图画。那是在邦布列特(Bumburet),奇特拉尔西南兴都库什山中卡拉什人(Kalash,巴基斯坦的一个非穆斯林少数民族,据说为古代亚历山大东征移民的后裔)的一个小山村,我在许多房屋的墙壁上都发现绘有图画。这些图画内容几乎全都是用木炭画出的单线条射手与大角羚羊形象,与岩画图案一模一样。特别是有一只刻在一片新木版墙上的大角羊,显然是钉子一类的尖锐物刚刻上去不久,图画线条实际上是一些连续的点,痕迹非常新鲜。因此,我很怀疑沿途所见那些岩画的创作与卡拉什人的祖先甚至他们自身有关,这涉及到卡拉什人的起源,以及岩画的断代等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另一方面我注意到,那些刻有岩画的巨石几乎是屹立在河边的路旁。因此使我想到,在岩画、河流与道路这三者之间有某种联系。如前所述,在西藏高原西北的丛山中,道路几乎总是顺着河流延伸,那么,岩画可能到处都是作为路标创作的。果真如此,这一现象或者说这种关系对确定古道的走向,对于探寻和保护岩画,乃至对环境变迁的研究都很有意义。  在汉文史料中,对古代的马斯土季一地有两组称呼:一组是商弥、双靡、赊弥等等,另一种是俱位、拘卫、拘纬等。后一组名称大致是初唐以后才出现的,实际上最早见于公元八世纪20年代的慧超《往五天竺国传》。据我研究,该地地名的这种变化是吐蕃强盛时期在西藏高原西北进行积极活动的结果。在古藏文《大事记年》中有一个地名Gog,此地与护密、识匿同属所谓"上部地区/西部地区"(Stod Phyogs)。此名的另一写法为Kog yul,yul为藏语地理通名,意为地域、地区或地方,汉文音译为"域"。另一方面,唐代的"俱位"二字读音可拟测为*Kiwo ghwat 或*giwo ghiwat,可信为藏语地名Kog yul或Gog(yul)的音译。汉、藏这两个地名无论从语音上,还是从地理上,或者所涉及的历史事件上均可勘同为一(王小甫1992:270及以下各页)。  《新唐书·波斯传》后说:俱位"国人常助小勃律为中国候。"古藏文《大事记年》也说Kog yul曾驻有唐军。考虑到俱位(Kog/Gog yul)即赤佛堂道所穿越的马斯土季地区,高仙芝远征小勃律去时分兵及班师回国均由此路更是情理中事。以前有些学者如斯坦因曾认为"俱位"是奇特拉尔的语言名称Khowar的音译。然而,姑且不论这一比定的音韵学和地理学问题,仅是有关地名的历史变化它也是无法解释的。所以,我不接受这种臆测。  沿马斯土季河而下,人们可以到达另一个地区的中心城市奇特拉尔。公元八世纪末,取经僧悟空曾沿着这样一条路线由北向南而行:"次护密国,次拘纬国,次葛蓝国,次蓝婆国,次孽和国。"(《大正藏》卷51:979)。蓝婆和孽和已被人们分别比定为今阿富汗的拉格曼(Laghman)和贾拉拉巴德地区,所以我认为处在拘纬与蓝婆之间的葛蓝,其地非奇特拉尔莫属。葛蓝一名当来自奇特拉尔河的另一名称库纳(Kunar),正如奇特拉尔的另一汉文名称朅师来自该河的又一名称渴师卡(Kashkar)。不过,实际情况更可能是河名来自地名。我很怀疑葛蓝国就是玄奘提到过的葛逻胡国(王小甫1992:121)。  由奇特拉尔往西去,有许多山口可以翻越兴都库什山,其中最著名的当数多拉(Dorah)山口。翻过这个山口,人们可以沿桑里奇(Sanglich)河向北直到泽巴克(《大唐西域记校注》卷12:973-974;米诺尔斯基1937:367-369)。如前所述,从泽巴克向东北可去塞迦审城,即吐蕃据有昏驮多后护密王所迁新都;从泽巴克向西北即历史上著名的"吐蕃之门"或"大食之门"(米诺尔斯基1937:350,365)。  现在,经过许多学者多年来对南迦-帕巴特(Nanga Parbat/Diamar)峰附近印度河谷地区历史文化的考察、研究,朅师阻断小勃律与箇失密(Kashmir)之间的交通而与吐蕃直接沟通的问题看来可以认为是解决了(耶特玛1989:37-39).。无论如何,可以肯定,在吐蕃征服大勃律以后,从朅师到大勃律有一条直路:毋需经过北边的小勃律,也不经过南边的乌苌,而是横穿所谓"乌苌国故地"达丽罗川。但是,这里的达丽罗川决不能简单地比定为今天的达列尔河谷(《大唐西域记校注》卷3:295),而是指南迦-帕巴特峰四周的一大片地区。尤其是崩季(Bunji)经奇拉斯至夏提欧之间的印度河谷,对于这一带的交通特别重要(参前引耶特玛文),此一段即汉文史料所记古代的"悬度"所在(见前)。  有的学者认为奇特拉尔虽然曾被 哒征服,但仍然宗奉佛教;而且,朅师一名可能意味着该地曾是曷萨(Khasa)人之土,他们是一个强大的部族,曾远远地向东扩张(耶特玛1989:39)。在奇特斯地区曾经发现了大量公元五世纪的铭文,都是有关曷萨酋长的部落国家(Khasarajagana)的。于是,巴基斯坦的著名学者A. H. 达尼博士说:"很明显,曷萨人曾定居此地,且至少从旃陀罗笈多(约公元前321-前297)时代到公元五世纪在奇拉斯地区有他们自己的一个国家"(达尼1991:117-118,142)。但是我认为,所谓的曷萨人或许可以同今天的卡拉什(Kalash)人勘同。我们前面提到,卡拉什人是生活在奇特拉尔西面兴都库什山中的一个非穆斯林少数民族,其起源由来迄今仍有许多争论。有一种传说认为他们是当年亚历山大远征军的后裔。确实,当1993年我考察他们的村庄时,见到这些金发碧眼皙面的山民,可以肯定是所谓"雅利安"人种。不过我想,他们也可能是其他白种人的后裔而不一定和亚历山大东征有什么关系。比方说中国古代史书所记的塞种(Saka),他们原是中亚的一个古代部族,约公元前二世纪向南迁徙,奇特拉尔正在他们南迁的道路上。如前所述,卡拉什人有可能是吉尔吉特河和马斯土季河上游那些岩画的主人,可见他们在古代也曾分布既远且广。但若果真如此,他们真的曾经信过佛教吗?因为我们在邦布列特村曾见到卡拉什男人的祭祀场所,那分明是一个拜火祭坛:石头砌成的方形祭坛上有大量烟熏火燎的痕迹,旁边还有几堆用于燃火的树枝。总之,这还是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汉文史料说,在唐代,箇失密与中天竺曾扼制吐蕃向外交通的五条大道(《新唐书》卷221下:6256)。这五条大道除了上述大勃律经达丽罗川通朅师以及从女国(大羊同)经箇失密通谢 (Zabulistan,今阿富汗伽色尼一带)两道,加上吐蕃经泥婆罗或者经悉立(Se rib,今西藏亚东)、章求拔(今锡金)通中天竺的两道,还应有"食盐之路"从女国至北天竺(今印度旁遮普邦贾郎达尔)一道。食盐之路本来毋需经由箇失密,但据慧超说:北天竺"为国狭小,兵马不多。常被中天及迦叶弥罗国屡屡所吞,所以依山而住"(《大正藏》卷51:976)。迦叶弥罗即箇失密。实际上,从吐蕃通北天竺至少有两条路线:一条从女国经三波诃(Zanskar)、洛护罗(Lahul)和屈露多(Kulu)等国(《大唐西域记校注》卷4:372-374、408);另一条大致循象泉河/萨特累季河而下,经过古格、毕底(Spiti)及西姆拉等地。唐初贞观末年,沙门玄照经西域去天竺,适逢其国内乱,遂远跨胡疆到吐蕃。待贞观二十二年(648)王玄策以吐蕃、泥婆罗等兵马平定天竺之乱,玄照才由文成公主遣送北天(《大正藏》卷51:1)。玄照由吐蕃往北天阇兰陀(Jalandhar,即贾郎达尔)之路,恐即循象泉河而下一线(王小甫1992:41-42)。  当然,并非所有这五条大道都适于为吐蕃军队所利用。据汉文史料记载,由于气候的原因,吐蕃的军事进攻几乎总是选在秋冬季节进行,一到春天便因时疫而退兵。后来抓了唐朝俘虏来作战,吐蕃在夏季也能发动进攻了(《旧唐书》卷196下:5256;《新唐书》卷下216下:6098)。显然,吐蕃人自己不适应炎热的气候。我曾在考察中遇到一个藏族牧人,他仍然认为在山下养不活牦牛和绵羊,所以他以宁可住在高山牧场上,尽管那里经常笼罩在云雾之中。当我在巴基斯坦北部考察由奇特拉尔去白沙瓦时,才知道喜马拉雅山以南是何等的炎热:还没有完全出山,已经见到养水牛、种芭蕉,和我国南方一样。大概,这就是在奇拉斯一带的印度河谷根本没有藏文铭文的原因(达尼1983:132)。也就是说,古代的吐蕃人很少向南活动,他们在北印度的影响多半只是威慑性的。所以,对古代吐蕃与印度的经济、文化联系也不应估计过高。众所周知,吐蕃前弘期佛教最初还是从汉地传去的,而当时佛教在印度已经衰落了。而且,吐蕃佛教史早期的著名人物多半是传教的印度僧人,不象汉地佛教有众多舍生忘死的取经僧。所以说,历史表明,藏民族从一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就主要是同祖国大家庭其他各民族在一个共同的地域内活动,并同各族一道共同创造了祖国辉煌灿烂的历史文化。  四、葱岭山区的南北交通  前面说过,吐蕃从一开始就几乎总是和西突厥余众连兵在西域活动的;而且,尽管唐朝以重兵戍守安西四镇,吐蕃军队仍然绕道葱岭远远向北到了十姓可汗故地,那里是西突厥部众的中心,当然也是吐蕃与之连兵活动的中心。在这种情况下,连接葱岭南北的交通路线就成了"热线"(王小甫1992:129-130)。  从突厥汗国时期起,在吐火罗与七河地区之间就建立了传统的联系(克里亚什托内1964:143、144)。从吐火罗经河中地前往北部草原,本来有一条古代东西交往的大道,玄奘西天取经穿越中亚就走的这条路,后来又被阿拉伯古典地理学家们详细记载、描述,称之为"呼罗珊大道"。不过,对吐蕃人来说,考虑到大食人对中亚的征服,应该更多地注意从南向北穿越葱岭山区的交通路线。  据玄奘的说法,"葱岭者,据赡部洲中,南接大雪山,北至热海、千泉,西至活国,东至乌铩国,东西南北各数千里。"(《大唐西域记校注》卷12:964)活国(Walwalij)指今阿富汗昆都士,乌铩为今新疆莎车。但当慧超于公元727年经此回国时,骨咄(Khuttal,今塔吉克斯坦库利亚布)王虽为奉佛的突厥人,其国已属大食所管,"又从此胡国已北,北至北海,西至西海,东至汉国以北,总是突厥所住境界。此等突厥不识佛法。"(《大正藏》卷51:978)八世纪末,在悟空的回程中有这样一段:骨咄--拘密支--惹瑟知(Rasht)--式匿国(识匿)--疏勒(《大正藏》卷51:980)。看来,这是溯镬沙(Wakhsh)水而上穿越葱岭的一条路。这条路上的黄石(Sary Tash)是葱岭山中的一个十字路口:黄石本身地处大阿赖山山谷中,从这里向东可越葛禄岭去疏勒(今新疆喀什),向南越外阿赖山是五识匿诸国之地,向北翻过阿赖山进入拔汗那(今费尔干纳盆地)。由于这条路主要穿行于突厥人所据的高山牧场,无疑是为吐蕃所用的五俟斤路的另一条路线。  在这样一条路线中,拔汗那为必经之地,所以其地位特别重要。我们在塔巴里的《年代记》中看到,突厥可汗经常都是从拔汗那出发前往河中或吐火罗的。  据汉、藏两种史料的记载可知,当赞普弃隶 赞于公元712年成年亲政以后,吐蕃重新向西域展开了攻势:714年,支持西突厥十姓酋长都担反叛唐朝,都担被平定后,吐蕃亦于次年年初被击败;715年,吐蕃又支持大食人扶立的阿了达为拔汗那王,同年年底前再被唐军击败(王小甫1992:146-149)。尽管节节败退,至少在公元716年吐蕃还控制着葱岭南部(《大正藏》卷50:291)。这些史实表明,古代吐蕃人前往北部草原的路线,正是穿越葱岭山区之路。不过我认为,吐蕃军队由南向北经过拔汗那的道路并没有进入盆地,而只是穿过了盆地附近的西部天山山区,或者最多也只是从盆地边缘的丘陵地带经过,如同今天吉尔吉斯坦从奥什至比什凯克(伏龙芝)的公路到塔什库梅尔这一段。  1993年夏天,当我乘车从塔什干经费尔干纳盆地前往奥什时,我发现尽管这一带的政治边界极为复杂(我经过了进出八道海关的检查!),但乌兹别克斯坦与吉尔吉斯斯坦两国的自然环境却有明显的差异。属于乌兹别克的领土是温暖甚至有些炎热的平原,适于经营农业;而吉尔吉斯方面则是凉爽的丘陵和山区,尽管也种着一片片的烟草,但看来更适宜于经营牧业而非农业。于是我恍然大悟,古代吐蕃人经过拔汗那的地方,正是今天划归吉尔吉斯斯坦的地方。如前所述,吐蕃人不适应炎热的气候。另一方面,吐蕃军队来到拔汗那附近时,大食人已经征服了那个地区,吐蕃人不经斗争也不可能进入大食人的领地。仔细比勘汉文和阿拉伯文史料的有关记载,可以肯定,吐蕃人只是在大食军队由于其名将屈底波去世而撤退以后才成为阿了达的支持者的。所以,当唐朝军队应拔汗那王之请进攻阿了达时,吐蕃人实际成了大食人的替罪羊(王小甫1992:149)。  虽然在唐朝于公元720年左右取得优势,尤其是722年小勃律成为"唐之西门"以后,吐蕃不得不转而向塔里木盆地东南寻找进入西域之路,至少到八世纪末以前,从南向北穿越葱岭之路又被吐蕃王朝利用了起来。这个时期,尽管直到公元790年安西四镇仍在唐朝手里,北部草原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三姓葛逻禄于公元八世纪60-70年代之间从金山(阿尔泰山)地区南下,取代突骑施而成了"十姓可汗故地"的主人,他们与吐蕃、黠戛斯结成同盟,共同对抗漠北的回纥/回鹘汗国(744-840)。据史料记载,由于担心遭到回纥抢劫,吐蕃派往黠戛斯的使者不敢径直前往,而要留在葛逻禄等黠戛斯来人护送(《新唐书》卷217下:6149)。当时,东部天山以北是回纥汗国的势力范围,而黠戛斯活动的中心在今俄国叶尼塞河上游地区。因此很明显,吐蕃、葛逻禄和黠戛斯同盟间的交通联系是经由穿越葱岭山区的路线来进行的。  我在本报告第一节的开头说过,限于自然地理的原因,古往今来,西藏高原通其西北的道路主要有两条,然而,实际上我在本报告中研究了以这两条道路为主干的一个交通网络,它们直到今天仍然存在并使用着。只不过,我的研究仅仅是一个初步的工作。对这些交通线沿途的古迹进行调查和保护的工作做得非常不够,我希望这些问题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注】本文完成于1994年3月,后来我对其中部分观点(主要是第二节)作了一些修改补充,见拙文《七、八世纪之交吐蕃入西域之路》,收在田余庆主编《庆祝邓广铭教授九十华诞论文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74~85页。 【参考文献】 缩略语: GJ=The Geographical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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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伏尔科夫的《见证》出版之后,为我们树立起了一个完人和先知肖斯塔科维奇的形象,他似乎先知先觉,对一切都洞若观火,永远没有错误,但人们一直对伏尔科夫的这些死无对证的回忆将信将疑。而当肖氏的好友格利克曼将自己珍藏的肖斯塔科维奇书信公之于众出版的时候,人们感到有望得到一个探索肖斯塔科维奇内心世界的新途径,然而在认真阅读了这287封书信之后,似乎给人留下的是更加混沌、矛盾和隐晦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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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宝音:蒙古文古籍整理与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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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林春:“中国模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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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中国模式从其定义特点上应该是一种规范模式。尽管中国的现状尚不能给在危机和人类自然环境的毁灭中不断丧失合法性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带来真正挑战,但中国模式还是被期望成为一种社会主义的选择。在中国,三个连续的运动历史性地为这一模式的形成作好了准备:反殖民主义的国家解放与社会革命,反斯大林主义中央集权官僚模式的群众路线式的社会动员,以及反资本主义一体化的社会主义市场探索。毛泽东时代和改革时期共同得到的一个基本历史经验就是,如何在不失去人民和人民利益的同时将权力集中于政府和政策决策。因此,中国模式将成为一个与过去决裂的革命的代表:一个高度自主并且民主的发展型国家;一个由需求而非利润驱动并因此远离依附与发展主义、地方自决与国家协调相统一的政治经济体;一个由全面社会保障与社会自我管理所支撑的参与型社会。这一模式的理论前提之一是资本主义工业文明并非是普世的,而是具有特异性。然而,中国模式并不是一个与西方相对的文化概念,而是一项在战胜全球化的资本主义规则中具有国际意义的政治建设。 一、“北京共识?”“中国模式?” 近几年来国际上的热门议题之一是“中国崛起”。但从民间中国的以及世界史常识的角度, 如果要说到“崛起”,中国在“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的意义上的巨人崛起是1949年,而不是今天。 当然,按物质财富的总量计算,中国已今非昔比。即使在科技、管理等方面仍然落后,即使诟病 于阶级、城乡、地区等差别,即使丢弃了不少独立自主另类现代的雄心,农村贫困的大幅减少、 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乃至基于经济实力的“大国心态”的膨胀,都是不争的事实。 迄今讨论得比较多的是意在与“华盛顿共识”相匹敌的所谓“北京共识”。提出“北京共识” 本来是一个积极的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尝试,尤其着眼于自主创新和重整国际秩序,是很有道理的。但这个提法显然过于乐观,实际上也并未形成。它至少回避了以下的现实障碍:国内, 以GDP增长为目标和出口为导向的战略,造成可见的短期利益与长远代价之间的巨大落差,从 社会人文到生态环境都不可持续。发展理念和公共政策中的偏差还导致社会危机,从而此起彼 伏的群体抗议。国外,美国霸权之下严酷的国际制约不仅见于“中国威胁论”一类的敌对宣传和 各种经济压力,而且包括直接的政治、军事挑衅,当下就有近海军演。由于中国加入世界市场上 的能源竞争,使其外部条件更加险恶。廉价劳动的“优势”不但使中国经济苦于内部的过度竞 争,还加剧了穷国之间在全球市场中的零和博弈。发达国家更以流失就业机会为由,用劳工权 利的旗帜置中国于道义劣势。 在这样的冲突格局中,共识如何可能?谈论“北京共识”避开这些障碍,即落入掩饰矛盾的 幻想。毕竟,任何容忍强度剥削、两极分化、腐败不公,高消耗、高污染、高度外部依赖的发展方 式,都缺乏形成共识的正义性基础和吸引力。因此,只有反思改革以来的经验教训,拨乱反正, 才能有效应对挑战,找到一条中国真正能够造福人民、鼓舞世界、引以自豪的道路,成为发展的 榜样;继而得到全球南方及北方进步力量的支持和认同,形成真正的共识。 相比于未来时态的“北京共识”,“中国模式”进行时是个适当的选择。它概念空间更大,由 自我定义而留有广阔的创新和调整余地。尽管中国特殊的传承和经验从在中国革命基础上形 成的社会理想到小城镇等非经典城市化、工业化的实践,恐怕都无法在目前资本主义全球化的 大潮中求取“共识”,但它们却是中国自主改革设计和推进的历史基础和宝贵资源。这当然不等 于说“中国模式”面向过去和自我封闭缺少世界意义;相反,正是因为它既有和潜在的超越国境 的深远影响,才谈得上模式,才能与国际比较和对话,从中探索具有普遍价值的取向或方法。此 外,一个重要的澄清是“中国模式”灵活性与原则性的统一。与“中国特色”蜕变成杂烩集装和自 嘲辩辞全然不同,“中国模式”要求规范性的解读和定义。 二、讨论的前提 一个是历史视角。“中国模式”来自近现代中国人民追求独立解放和繁荣富强的艰险历程, 有深刻的时代渊源和路径依赖,是一部不应也无法割断的历史的一部分。由此上溯,又因为今 日中国延续着自古以来中华民族的生成流变,就同时也需要更长远的观察视野。比如阿瑞基等 讨论东亚复兴采用了500年,1500年和50年的比较尺度。[1]我们未尝不可再加上5000年的文 明史,以便在历史长时段中把握中国物质生产和精神发展的多元轨迹,以及其在世界和周边位 置的沿革。不过最重要的,还是研究新中国成立后的60年和前后30年间各自的不同阶段。其 中的功过得失都需要逐一检讨,诚实面对。 另一个是中国立场。中国立场是历史视角的题中应有之义。既然是“中国模式”,就注定 依靠中国本土的追求、知识和资源。这样的立场也是扭转改革年代流行起来的媚外风气。后 者言必称美国,行必求接轨,以霸权主宰的全球化为普适的标准和目标。就连历史制度学派 的追随者们,宣扬的竟然也是过继人家的制度传统。即使左翼,讲社会公正离不开罗尔斯,两性平等离不开西方女权,好像本土全无与之相通甚或更先进的思想和实践。然而缺乏自 信、一厢情愿的结果打造不出正品,最多不过是中国版的欧美模式或新日韩模式,幻想中国 能亦步亦趋。 再就是国际眼界。中国立场针对强势全球化而言,与狭隘地方民族主义不可同日而语。它 不仅有“从孔夫子到孙中山”再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胸怀和积累,而且对诸如卢梭的契约共 和、斯密的伦理市场、康德的启蒙理性、穆勒的自由主义、韦伯的组织治理等西学传统采取去粗 取精和拿来主义的态度。在经济社会层面,则是联合发展中国家,力求改变现存少数富国执掌 的游戏规则,退出“逐底赛”的中国立场,同时也是久违了的国际主义立场。国际眼界并且是“中 国模式”的认识论前提:后者要厘清的正是中国与资本主义世界的关系,即中国在资本主义全 球化时代别样出路的可能性。 最后,是对“中国模式”内延、外涵界定中的规范要求。“中国模式”不应该只是一个经济增长 模式或政府治理模式。因为或专制或民主、或集权或分权、或进口替代或出口导向,从历史资本 主义到历史社会主义,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条件下使用不同的办法,都可能维持统治并成就 某种增长。如果“中国模式”不过是其中之一,就没有特殊价值,也没有示范价值。“中国模式”应 该是超越一般增长和治理的,关于中国现代转型的总体概括,也是对其中包括思想文化、制度 组织等在内的经验的总结。它不仅是描述性的,也应该成为规范性、有普遍应用意义的模式。换 句话说,中国的探索之路和当前充满矛盾的现实,绝非“中国模式”的直接体现或演绎,并不能 通过模式构建一概加以肯定。在中国的发展中,究竟什么是成功而能够正面肯定的经验,什么 又是负面而必须否定的失误,什么又是需要澄清和解决的问题,都要梳理。负面的东西显然不 能视为“中国模式”的合理成分。例如就国家能力而言,对经济社会的高效组织和政策的“公善 政权”为正,对公民个人空间的全能渗透或权钱联手、资本专政为负。又如与劳工神圣相抵触的 “廉价劳动”观念,非但不能代表“中国模式”,还是对它的极大曲解。通过人力资本的大量投入 而不断提高劳动的教育程度和健康水平,才是“中国模式”里的普适因素。再如发展与发展主义 的本质区分:后者因其对社会、环境的破坏而不可持续,与“中国模式”背道而驰。 说到底,“中国模式”的规范性在于它的社会主义取向,志在最终取代一个危机重重的全球 资本主义整合模式。从南北分化到资源掠夺,从赌博经济到战争机器,资本主义已经证明不能 解决世界的问题,也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常用的说法,它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正是问题本身。 尽管中国现状并不对资本主义制度形成挑战,“中国模式”却有远大的前瞻。这也是“北京共识” 的解释框架所难以包容的。 三、历史准备和教训 “中国模式”的历史准备可以追溯到中国革命建党建军、以农村包围城市而夺取政权的浴 血征程,之后新中国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直至改革开放实行自我改进式 的社会经济转型。三者相继,使百年积弱的中国走上了一条利用后发优势实现独特现代化的民族道路,向第三世界昭示了以己之长打翻身仗的可能。尽管充满矛盾的实际历史运动要复杂得 多,这一粗线条的历史轨迹还是清晰可辨的,依序为以民族解放和社会革命对抗殖民,以群众 路线动员参与对抗苏式官僚国家主义,再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抗资本主义整合。其间变革 的断裂、现象的混杂都不曾掩盖历史的连续,从“中国模式”继往开来的角度,可以说它一以贯 之。也就是说“,中国模式”非自今日始———今天的难题反而造成它的反复;“中国模式”也有很 多不确定的国际国内因素,它任重道远,还有待步步摸索,锤炼成形。 以史为鉴,毛泽东时代的经验教训择其要者不外两点:第一,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是国民 经济健康运行的首要条件,路线决定一切,干部决定一切。这个国家的目标是中华民族各地区 各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全体城乡国民的福利;它必须有能力、财力、公信力和号召力来支持这些 目标,鼓励广泛参与,实行群众监督。第二,公民意识的张扬和健全有效的法制是人民主权的文 化和制度保障;否则,人民意志架空,公众意愿误导,使以“人民”的名义压制少数、迫害无辜、侵 犯人权成为可能。一方面,政府工作责任重大;另一方面又不能管死,以致窒息个人自由和创造 力,挤压民间智慧和批判反馈的空间。 同理,改革时代的经验教训也可以概括为两条:通过选择性地引进市场机制和“浅度”全 球化,以加入国际市场换取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升级是改革开放的本意。由此顾名思义,所 谓“改革”,正在于其方向与苏东向资本主义全面转轨的“革命”不同。在这个大前提下,第一, 国家的关键角色不仅是计划经济的逻辑,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早期资本主义在欧洲的 兴起就是明证,近年遍及发展中世界的市场化过程更无例外。把现存的一切问题都归咎于市 场化未彻底或私有制不到位,而以私有产权的确立来定义一个万能、完善的市场完全是一厢 情愿。最具讽刺意味的是,信奉市场自发力量的人往往又同时力主政府强制推行私有化,正与 官僚权贵资本主义合拍,自相矛盾的背后自有既得利益集团的驱动。第二,改革的成功取决于 民主决策。因缺少民众建言和透明度而导致的政策失败,在发展方向、分配格局和资源环境等 方面已经造成一些重大乃至不可逆的损失。例如医疗改革,把中国的有关指标改到全世界191 个国家中的倒数第四位(2000年国际健康组织报告),使许多人看不起病、人民健康水平整体下 降。这样事关百姓身受其益害的大事,怎么决定的?普通民众有没有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接 受教训,正在开展的第二轮改革终于定位以人为本,并开展了集思广益的政策论证。 改革前后两个时期的共同启发是,万勿淡忘人民至上是新中国的为政之道、立国之本。人 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不但是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其实也是效率的源泉。理论上,社会主义的生产 关系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生产率,正是因为它克服了剥削压迫和不公不义,从而解 放了劳动者及其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很难想象一个劳资对抗、官民对立的社会能有多少效率。 中国的经济增长曾经以超高投资和超廉劳动来维持,但以“效率”压“公平”有目共睹的后果是 不但效率少有提升,而且导致社会冲突、拜金横行、环境恶变;号称社会主义的中国全盘资化 (不是西化),成为世界上最不平等的国家之一。当中国的出口产品在一些地方遭到工人和学 生团体的抵制(与“反倾销”无关),而“中国制造”暗示着血汗工厂、明示着利润外流时;当骇人 听闻的工伤数字、矿难内幕、迫于工资拖欠或改制下岗或超强加班压力而自杀或杀人的劳工遭遇、各种污染及伪劣商品造成公共健康危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勾结强拆民宅强占农地等 事件一再被国内外媒体曝光时,“北京共识”或“中国模式”就几成自欺欺人的奢谈。 四、反思不是反对 事实上,公权私有问题、国企改制问题、公共政策问题、三农问题、民族问题、金融问题、环 境问题等等,都已对20 世纪90 年代的改革“激进化”提出质疑:如果连最基本的社会公正都 不能保障,“社会主义”不是徒有其名吗?如果改革改成了最落后方式的原始积累和官资合流 的抢劫型资本主义,当初为什么革命?又为什么改革?然而反对意见在官方渠道发不出来或听 不进去,主流媒体宣传的多是盲目接轨、市场迷信。改革于是在不知不觉中失去自我,变成他 人模式的劣质翻版。 改变这种情况的出发点是在坚持把改革定位为一场社会主义自我调节运动的前提下对其 路线政策的得失进行清理。反思改革不等于反对改革,而是通过反省批评来推进改革,拉车看 路。30年来,它成功在哪里,失败又在哪里?赢得了哪些机遇,又失去了哪些机会?改革初期的 两大成果是对外冲垮帝国主义的封锁,对内打破封闭的一统制度。但之后对原有体制改什么, 不改什么,向什么方向改?对外来推销引进什么,不引进什么,支持哪些创新?却一直未能通过 广泛的民主讨论来澄清。比如中国国力增强,在国际双边、多边事务中举足轻重,同时却又高度 依赖外部资金和市场,甚至不得不承担美元风险和非理性的、以穷国资助富国的“双顺差”代 价。又如反贫困工程,中国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使数亿人脱贫的成就举世瞩目,但也出现城市 贫困和底层聚居,以及农村大量因病等致贫返贫的倒退现象。还有如火如荼的乡镇工业,本来 并未以产权明晰为先决条件,后来却一阵风被要求私有转轨,使一场潜力极大的民间创举半途 而废。这些内生矛盾的实例都值得反思。 至于错过的机会,虽有争议,但明显的一次是未能抵抗上马汽车工业的诱惑,代之以扩展 公共交通,恢复鼓励自行车,从而为全球的后工业转向开路。结果现在以汽车为支柱产业已经形 成深度路径依赖,再有多少堵路、污染、能源、油价等天大问题改也难了。倒是因有自主自强的动 力,如今有的汽车制造集团渐成声势,究竟是祸是福,还有一辩。另一次是WTO谈判中令对手都 吃惊的过度退让,以致整体陷入人家的规则陷阱,痛失一次以大国经济规模的强势迫使国际分工 和贸易开始转向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良机。此外,在许多合资企业向外资拒绝转让核心技术让 步,致使自己停留在低端的“世界工厂”,有些地方甚至接收发达国家的生产性“污染转移”。尤其 放弃一些重要民族工业的中国战略主导地位,允许外资长驱直入,更是极为短视的政策。 那些不顾漫延的社会危机和生态困境,以买办身段继续鼓动单向“接轨”的政治和知识 精英,要么排斥“中国模式”的概念本身,要么垄断对其内容的取舍解读。这场讨论因此是一场 思想路线之争,核心是“中国模式”的目标模式。对于中华民族来说,在特定层面保持高度的文 化认同也许并不困难,更难的是找到社会主义的本土认同和形式,找到多元社会主义的“中国 模式”。 五、什么是“中国模式”? 沿着历史承启和超越创新这两条逻辑线索,以下尝试对“中国模式”给出一个初步、粗疏的 正面描述。 1“援中国模式”以中国民主革命的成功为前提 民族独立和人民主权结束了帝国主义的统治和封建王朝的皇权,自主的公民取代了帝国的 臣民或半殖民地的属民。这个兼有象征意义的开天辟地的成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根基 和政权合法性的历史基础,随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则为探讨中国模式提供了直接的经验 借鉴。时值世界范围社会主义的低潮,更要为中国革命现代这段传奇的历史性、正当性和未来 可能性正名。新中国的确走过许多弯路,付出了昂贵的代价,但也通过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和以 阶级、性别、民族和地区平等为目标的激进政策和社会运动,取得了被多数不发达国家所望尘 莫及的发展,创造出自食其力养活庞大人口和满足基本需要等奇迹。对人力资本的投入尤使国 人在平均寿命、婴儿死亡率、初等教育程度、两性平等等指标上在第三世界遥遥领先。引用主要 来自中国的强有力证据,许多权威性研究指出,相对而言,革命后国家有着很大的潜力改造前 殖民地的、落后和文盲的穷国。 其中一个关键是革命解决了土地问题。土地问题也是基层政权问题。土改不但摧毁了旧的 地租及高利贷等剥削形式,并削弱了传统的宗族依从关系,而且消灭了它们所赖以生存的经济 组织和政治势力。即使从人民公社到联产承包的过渡,也绝不是恢复旧中国的土地制度。近年 的研究在中国的土地关系演变、地主阶级的定义和定量,以及土改背景中对形势的估计和推行 中的得失等方面有所突破,但并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能否定土地革命的根本成就。土地公有、长 期承包、扶持小城镇等政策,至少使中国避免了城市失业和贫民窟蔓的常规景观。大量对乡镇 企业的实证研究和有关政府行为的理论分析也指出,没有土地公有的因素包括对公共基础设 施建设的重视,农村和众多相关改革都不可能施行。事实上,拒绝土地私有化的陷阱,坚持对土 地使用和流转的公有管理,至今仍然是农民生存、农村中兴、农业规模发展和城镇工业增长、工 业布局调整、城市建设以及城乡各项公益事业发达的基本制度和资源保障;最终也是遏止土地 财政流弊、房地产开发失控和农村衰败与城市化压力两难选择的中心环节。“耕者有其田”的土 地政策对于后发展的必要,也在巴西的无地农民运动、墨西哥的原住民起义、印度未完成的绿 色革命以及经久不息的那克萨尔武装反抗中得到反证。 注重“中国模式”的历史前提是要重申改革与其历史准备的连续性,捍卫最基本的革命成 果,从而消除在任何新生资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再次发生革命的社会条件。也因为革命和社会主 义的遗产属于中国现代性首要的本土组织和文化资源;尤其“中国模式”的目标建构急需一个 后资本主义的想象。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的理念和价值,诸如平等原则、公仆原则、参与原 则和自治原则才应该成为中国进路最大的“软实力”。 2“援中国模式”依赖于一个特殊的发展型国家 中国革命对后发展的另一个突出贡献即是造就了这样一个国家,它有决心和力量全盘统筹,调动一切人财物力来发展和协调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实现赶超;它在被不平等交换和对 社会主义政权威胁封锁的冷战秩序中为中国赢得了自主发展的空间。中国因此不是像多数非 西方国家那样,仅仅作为欧洲历史的延伸而被动地进入世界史,而是主动地改变历史、创造历 史,把握住难得实现的“落后的特权”,跳跃前进。 需要强调的是,既然“中国模式”有赖于中国人民经由民族解放和社会革命作为历史主体 的崛起,“中国模式”所规范的国家就必然是一个人民的国家,以中国人民的意志为基准。它要 求发扬中国革命(包括三民主义)以来人民主权的伟大传统,以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为立法、政策 的依据和政府行为的准则。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作为集体认同的人民主权和作为个人权利的 自由公民,在哪个时期和什么意义上是真实的,或只是名义上的,甚或被限制剥夺,之后资本神 话又怎样取代人民神话,都要重新审视和评价。今天的资本优先劳动、权贵统治民众、富人压制 穷人等现象,确实从反面演绎着“人民”地位的失落。 然而“人民主权”不一定也不应该是抽象的概念。历史上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和建设最重要 的经验之一就是人民战争,依靠群众。今后人民主权的根本制度和政策体现至少要包括: (1)国际社会里中国的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受侵犯。 (圆)国际市场里中国的国民经济独立和财政金融安全。 (猿)国内通过政府注资、企业重组等而重振国有经济,使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 收益全面增值,用以支持可持续发展和公共、民生建设,并致力于把民企税率控制在较低水平 和直接资助微型企业(如重庆)。 (源)政治和社会民主,选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参与渠道、监督机构对各级政府形成 压力。 有讽刺意味的是,在精英不乏“民主”、“宪政”的高调话语里,“人民”往往在“民粹”的释义 里成了反义词。漠视人民,何谈民主?即使确有过去群专哄起或现时公德沦丧的悲哀,中国的普 通百姓却始终肩负着民族的希望,在对地震、洪水的奋勇救灾中尤其表现了同甘共苦的毅力和 情怀。也只有他们才能在实践中发现和发明新的民主形式。法制即民主是个误解;民主的标志 是人民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和社会的主人。 3.衡量“中国模式”以民众的需要、社会和集体的富足和每个人全面自由的发展(而不是企 业核算中的利润)作为经济增长的目标和尺度 改革初期对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讨论至今仍有重大启发。这样的增长意味着摆脱发展主 义,弃绝工业主义、城市化和消费主义流行模式的痼疾,探寻适合本土风格和需求的别样发 展,也意味着克服“廉价劳动”、解决“剩余自留”(surplus retention)这个不发达世界的老问题, 而以非异化劳动且利润自享为长远的抱负;这也是因为道义上社会主义的规定性和现实中铁 血的国际制约两者都使中国不能也不可能像老牌资本主义那样,靠对外扩张来转移生态“瓶 颈”、摄取原料和其他资源。 具体举措有的已经起步,包括: (1)把GDP 速度指标替换为生产和生活质量指标;用信息化等技术升级和节能、防污、尚俭的企业文化和社会风气取代高耗生产和过度消费。 (2)由依赖外资外贸和所谓全球标准转为依托国内市场的内向型经济———不关门、不脱 钩,但保护民族产业和本国的技术开发及资本市场,取消对外资的各种优惠而实现平等竞争、 并通过向落后地区和贫困人口投资,人为提高一般工资水平和农村购买力,从而抑制产能过 剩,达到部类平衡、供需平衡。 (3)追求经济民主,开辟劳资共决等民主管理和劳动产权的各种形式,以便最终既消除作 为剥削源泉的剩余价值,也减少交由政府机构分配的剩余劳动。 (4)改变现代化过程挤压相对分散的“小生产”的常规,鼓励扶持民营经济特别是小企业和 各类个体经营、草根合作及社区网络,在大资本和官僚制之间开拓城乡结合、自治互助、绿色志 愿、市场与非市场机制灵活互补的共享经济。 (5)控制与国际接轨的消费方式和类比,培育优越于市场操纵的商业拜金和消费主义的、 有中国自己地方传统和民间特色的“国民快乐总值”。 4.中国模式是一个参与模式 以大众参与来阐释社会主义,是从革命后国家主义的历史局限回返社会主义的本来含义。 而社会崛起与人民主权是同义同源的。参与模式意在创造新的认识和实践主体,进而新的生 产、交换和生活方式也是对我们时代生态威胁和发展困境的回应。它主张各尽所能,极大地扩 展不同地区不同层面多头并进的参与渠道,实现每个人都有机会也有义务的充分参与;它也推 崇知识自由、资源共享、管理公开、信息透明、交流畅通。在一个以直接生产者为主体的新的生 态经济和社会形态里,实现更人性(即不仅仅是生产线上活的机械部件)、更机动也更能开启个 体和集体创造潜能的生产和流通过程。可借鉴的先例是那些强调软化等级、激励工人参加管 理、重视技术多能和角色多重的团队精神与合作性竞争,它们不但促进劳动的解放,也提高不 同性质和层次的组织效益。 诚然,全方位参与社会的“自由人共同体”还只是远期纲领。但着眼于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 参与意识,就能在生产力进步的基础上尽快实行社保全面覆盖,进而公民基本收入,并以此为 后援而赢得政治参与的可能和时间。民主问题本质上也是时间问题,是让人们从疲于奔命的生 存困境中解脱出来、参加自治管理的问题。劳动者只有成为共同体的平等一员,只有摆脱了对 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恐惧,才能成为自由、自立、自主的公民。时间因此经由人民的普遍参与而 转化成民主的力量。 六、中国道路再出发 最后,“中国模式”在理论上要推倒的是资本主义现代化的目的论,是现代与传统、西方与 东方、工业文明与农耕文明之间的泾渭分割。它从区别工业化与现代化进而现代性与资本主义 入手,得出现代转型未必要以资本主义工业化为基准的结论。挑战工业资本主义的优越性和普 遍性,让需要的逻辑对利润的逻辑取得优先权,使全球化过程从属于本土多民族、地方的文化资源和真实需要,是建设“中国模式”的本意。 1949 年以后的中国道路,在一种分类中在不同时期综合了革命、现代化和全球化的范式, 在另一种分类中又融汇了后发展、边缘发展和社会主义发展的模式。而面向将来的“中国模式” 非由广泛的民主讨论得到澄清而不可及。这里,它的中国认同不是一个文化概念,不是对西方 的挑战,而是对资本主义的挑战;它的社会主义取向也不是对未来的许诺,而是试图结合市场 经济与社会主义理想的划时代创新。 同时,既然资本主义的全球性质决定了其替代模式的普遍性,那么“中国模式”的国际意义 就是不言自明的,与发展中世界和反对霸权的跨国社会运动有天然的联系。面对严峻的国内外 形势,它的功败垂成取决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者能不能重整旗鼓再出发。 参考文献: Giovanni Arrighi,Takeshi Hamashita and Mark Selden. The resurgence of East Asia :500, 150 and 50 year perspectives [M]. London : Routledge, 2003.  
  18. 胡舒立:访黄奇帆--重庆“新经济政策”
    经济 2010/11/17 | 阅读: 2255
    高低错落的山城,笼在淡淡的雾气之中。嘉陵江与长江穿城而过,浪潮奔涌。人流拥堵的街道,和长江边上设计新潮的、状若“坦克”的重庆大剧院,无不彰显着这个中国内陆最大城市经济疾行的雄心。从13年前成为直辖市以来,重庆的发展从未像现在这般异军突起,58岁的重庆市长黄奇帆因此而格外引人注目。2009年,国务院以当年“三号文件”形式,明确了重庆的发展思路。重庆成为内陆惟一保税港。随即,重庆市政府将这些政策分解为上百项任务,下达区县或政府各部门。这一年,重庆GDP增速列全国第三,利用外资的增速排在全国首位,国有资产规模居全国第四。继浦东新区、滨海新区之后,优惠政策更丰富的两江新区在此崛起。在这年年底,原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成为重庆市代市长,并于今年1月正式出任重庆市长。黄奇帆在重庆经济领域“新政频仍”,他本人坦言敢言,与媒体交谈也并不在少。惜乎他忙记者也忙,许多事又在摸索之中,交谈无不匆匆,记载仍是片断。我们期待获知他更完整的思考。9月下旬,按事前约定,我们专赴重庆,在黄奇帆的办公小楼与他交谈了整整八个小时。采访从上午10时40分至晚7时,即使中间在小楼一层午餐时,他也仍在谈,我们则边吃边记,采访并未中断。当下外界对重庆经济,有热望也有疑虑,有期待也有异议。人们在问:重庆的著名融资平台“八大投”(即重庆城投公司、高发公司、高投公司、地产集团、建投公司、开投公司、水务控股和水投公司,均由重庆政府拥有、授权经营,是重庆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公共领域重大项目重要的投融资平台——编者注)依赖土地运作,运营资金庞大,角色如何定位?风险如何控制?刚刚施行的户籍改革,以及涉及“土地证券化”试验的“地票”制度,从理论到实践怎么摆脱强征农民土地的嫌疑?为推行住房“双轨制”改革而一次性推出的公屋建设计划,是否超出财政支付能力而透支未来?此外,关于国资的地位,关于民营经济的发展,关于政府角色的认知,许多问题萦绕人们心头。在接受采访时,黄奇帆回应争议,坦诚而谈,详述了重庆正推行的公租屋计划、户籍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创新型加工贸易模式,以及筹建西部金融中心等课题,对于“国有民营”之议也坦言了自己的想法。黄奇帆来自上海。他早年在沪当工人,后来念过上海机械学院仪器仪表系,“文革”结束后从工程师当到厂长,上世纪80年代前期进入上海市经委。90年代前期他一直搞浦东开发,当过开发办公室副主任、也当过浦东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后来升任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副秘书长,还担任过市经委主任。2001年10月,是黄奇帆人生又一大转折:他调任重庆当副市长,后来又担任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其间分管国资、工业、教育、金融等领域。在重庆,他已经干了九年。采访和观察让人觉得这位市长更像“重庆的CEO”。不过,重庆毕竟是一个拥有3000多万人口、40个区县的直辖市,而且有2000多万人口仍在农村。一市之长的思考和作为,与治理企业大相径庭。他其实是“中国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的经济执行官。在采访黄奇帆前后,我们也对重庆“新经济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背景性采访,在此一并刊出。希望我们以此侧面所做的记录,对于读者了解这个变迁中的大都市是有意义的。“住有所居”背景2010年10月14日,重庆秋季房交会在国家房地产调控新政出台后正式开幕。300平方米的“重庆市公共租赁房(下称公租房)会展”展区成为这次房交会最为特别的地方。在这里,市民可以看到重庆2009年启动的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建设计划的相关资讯。按照计划,这批预期为150万重庆市民预备的公租房,将在两年后正式供市民申请租住。这也是黄奇帆担任重庆市长后递给外界的一张“城市形象名片”。今年8月初,他在接受采访时手持几份文件走入会议室,其中一份便是自己撰写的关于这项计划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黄奇帆提出,中国城市住房制度从政府全包全揽的计划分配,到主要由市场供给,在实践中,都导致了一种供给方式为主的“单轨制”,难以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住房需求。重庆的研究认为,30%-40%的城市居民由政府保障房供应居所,60%-70%的居民则由商品房供应这样的“双规制”更为合理,可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水平人群全面覆盖。这一思路,与2009年末的重庆经济工作会议的提法一脉相承。此次会议提出,重庆要继续大规模建设包括城市廉租房、农民工公寓、公租房等,同时适当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2010年的重庆“两会”期间,新任市长黄奇帆进而提出,重庆市将从2010年起,在未来10年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其中,头三年新建2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到了6月,这一计划增至头三年在主城区建设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7月,重庆公租房管理局成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重庆在主城区大规模新建公租房,在郊区则以收购和改建为主。户型为35至80平方米,每五户设置一个地下停车位。在布局上,主城区公租房主要分布在重庆内外环线之间、城市地铁、轻轨沿线等交通条件较好的大型聚居区,每个聚居区里公租屋小区与商品房小区按1:3混建,小区标准配套和物业管理与一般商品房小区无异。重庆拟建的这种20万人容量的聚居区共21个。政府将划拨建设用地,并豁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通过这些优惠政策,降低公租屋的建设成本,以保证其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等品质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目前,1200万平方米公租房已经兴建。如果一切进展顺利,公租房将逐步整合取代旧有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重庆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就将简化为应付拆迁改造为主的安置房和公租房两大类,实现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的全覆盖。疑虑● 按照目前的规划,最近三年的公租房建设的总投资规模超过700亿元。如果考虑到政府划拨3万亩土地投入建设,由此损失的土地收益大体也将达500亿元,一加一减,已与2009年重庆财政收入1165亿元相抵。公租房建设资金从何而来?● 私人房地产企业为何无缘参与投资开发?政府应该直接投入多少为宜?● 公租房运营怎样保证现金流与资金性质和融资成本相匹配?重庆如果有意尝试诸如Reits等金融工具融资,政策空间能有多大?● 公租房管理在国内并无先例,如何公正、公开地界定公租房住户,防止公租房成为新的寻租工具?黄奇帆说:“公租房姓‘公’不姓‘私’”重庆的公租房计划是整体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去年年底提出了“双轨制”、三端调控的改革模式,即低端有保障、中端有优惠、高端要遏制,这是涉及整个制度安排的事。在低端保障这一部分,过去主要是拆建危旧房后按标准安置的保障房,以及历史积累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但是,这些统统加起来,只够这个城市百分之十几的居民居住,其中,廉租房仅保障3%,经济适用房保障大约10%。如果按照我们的测算,需要保障35%的城市居民的话,重庆至少要新增20%左右的保障房。我们的做法就是推出目前这样的公租房系统。要么不干,要干就到位,不能高高举起一面旗帜,却起不到实际作用。公租房需要形成较大的体量,才能保证有效的覆盖面。以重庆未来容纳1000万城市人口计算,新增20%左右的保障房,就必须解决200万人的居住问题,就需要4000万平方米,这也是我们提出的十年计划。目前,我们首先提出三年3000万平方米的计划,今年上半年已经开工1200万平方米,到明年上半年便可以开始出租。同时,我们已经准备好了明年1000万平方米的前期工作,包括征地、动迁、土地平整。不存在干不成的问题。3000万平方米造完后,也许够了,也许不够,重庆会在以后的阶段里,根据需要,再用两三年再去造1000万平方米。总之,我们的特点就是起步力度极大。这么大的力度,确实需要庞大的资金支持。因此,有人提出,可以由房地产开发商来参建。有些地方搞公租房,就是由房地产商拍地,然后按与政府协议,腾出10%的地来造公租房。但到底是政府出钱造,还是私有的房地产商出钱造?公租房到底姓“公”还是姓“私”呢?如果引入私营开放商,由他们建设的公租房产权如何界定,政府是否要给予政策优惠?开发商的利益诉求和政府的保障取向价值如何平衡?包括未来配租、管理等环节都很容易出现政策不清、分配不公和利益输送等问题。为确保公租房的公共保障属性,公租房应该由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承建。香港和新加坡这些资本主义体制下建设保障房也是由政府主导,不由私营企业承建和持有产权。作为社会主义政府,我们更应如此。“资金远近账”在融资方面,我们现在平衡得比较清楚。重庆公租房从土地加建设的成本角度计算,大体是每平方米2500元,即3000万平方米要花750亿元。其中,政府出250亿元,社会融资500亿元。政府先期投入的250亿元,包括注入的3万亩土地。既然是造公租房,按征地动迁时候的成本大约每亩60万元算,相当于政府投入接近200亿元。这之后,政府再把每年土地出让收益的5%、部分税收、政府的机动财力,在三年调50亿元进去,大体上这就是250亿元。因此,政府出这个钱,并不是很累的。因为过去几年,我们储备了大约22万亩的土地。从海外的经验看,公租房事实上是一个世界级的优质投资项目,资产安全而且能增值。目前,我们有五种资金可以利用:一种是保险资金,一种是社保资金,一种是银行资金,一种是信托资金,此外还可以发债券,各种金融工具都是社会资金,叫作“政府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但是,这个社会资金参与不是私人企业用股权形式来参与,而是金融工具来参与。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我们从银行贷款200亿元,利率基本上是6%。保险公司也非常积极,保险资金如果存入银行,只有3%多的利息,政府能给他们4%以上的收益。从保险公司我们可以借200亿元。还有 100亿元,正在和社保基金讨论。总体而言,我们从金融机构借贷500亿元,平均利息在5%左右。这意味着,每年需要支付25亿元的利息。而重庆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理论上每平方米每个月租金10元钱,一年就可以产生36亿元租金收入。这完全可以匹配25亿元的利息,现金流是平衡的。更重要的是,公租房支出的几百亿元,和政府扶贫帮困支出几百亿元是不同性质的。公租房就像买了一堆黄金,能够实现保值增值。因为公租房作为房产要跟商品房同区域“混建”,配套完全一致,其价值将与商品房一样,随着时间和社会整体财富提升实现同步的增值。在这个价值提高的过程中,首先,租金在占住户收入比例不变的情况下,绝对数额将会逐步提高,增值的租金将能够支付目前公租房融资本金。此外,如果到时候社会不需要那么多公租房了,这些公租房楼盘本来就和商品房的楼盘区混杂在一个地方的,可以像商品房一样出让获利。这也能收回本金。因此,政府应该在一个地区新兴的时期“跑马圈地”,大规模造公租房,相当于储备大量好地段的房产。即便房产价值进入平衡阶段,公租房运营模式仍是低风险的。公租房管理局作为一个独立法人运营公租房,其原理与商品房出租的运作一样,即通过长期出租平衡投入和收益。由于公租房资产的成本更低,在重庆,相当于同等商品房一半的成本,厘定租金标准,则不超过平均租金六成。因此,即便不考虑升值,公租房管理局进行出租循环是不赔本的。“把关准入,封闭运转”公租房的租户对象,我们确定是“3+1”。这个“3”里面,第一是重庆户籍人口中的原住民,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第二是进城农民工;第三是新生代,在重庆就业的大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在这里,公租房没有户籍的概念,只要在重庆有工作,符合单身月收入2000元以下、家庭月收入3000元以下的标准,就可申请。除这三种,第四种叫“+1”,“+1”就是将多年的劳动模范、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引进专才等特殊人群纳入其中。这些人不一定是中低收入人群,但是,为了促进人才流动,可以放宽条件,按属地原则申请,不受收入标准限制。这是我们的一个特点。另外,重庆市政府已经宣布不会再造经济适用房,也不再单独造廉租屋,也就是说,保障房将以公租房为主线,整合前两种方式。公租房造出来以后,首先向中低收入群体配租,廉租房即在公租房的系统内,只是租金更低,象征性地收取。公租房的租户不能转租房屋,在连续租满五年后,可以把公租房买下来。但是,与经济适用房不同,我们规定,任何公租房变成产权房的时候,可以在家庭里面使用、继承,但不能当作商品房在市场上出卖。如果有出让的需要,只能限价卖给公租房管理局,即“封闭运转”。经济适用房一定期限后可以上市转让的做法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我们对此做了反思,确保公租房的保障属性不受破坏。此外,我们还用回笼的资金“反哺”建设和管理成本,并准备在未来对高端商品房征收的房产税,以此作为公租房运营资金的重要渠道,实现社会财富再分配。补记在重庆大张旗鼓建设公租房之际,2010年6月,国家召开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随后,浙江等东部省份陆续酝酿出台地方性公租房发展方案。此时,重庆做法的优劣、成败尤显得意义重大。在与黄奇帆的交谈中,可以感受到,重庆将通过政府的强力主导,完全变更国内过去十多年来以经济适用房为主流的保障房供应模式,将保障房彻底纳入政府供应的范围,并对实施方案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划和计算,改革力度很大。不过,从长期看,政府持有公租房,后续维护、更新改造以及管理、服务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需要严密制度和有力执行来杜绝寻租。而政府将更多公共资源投入保障房领域后,如何通过市场杠杆提升运营效率,避免“全能政府”,从来都是现代政治治理的难题。此外,在金融工具的使用方面,重庆的公租房实践仍凸显了国家政策的限制。重庆市金融办主任罗广在接受财新-《中国改革》记者采访时透露,重庆曾考虑发债融资,但是,在地方政府举债方面,国家政策并没有开口子。此外,类似香港等地公屋运营的Reits模式,在内地也依然缺乏操作空间。户籍改革攻坚背景重庆有2000多万农村人口,城乡统筹发展不容忽视。2007年5月14日,重庆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渝府[2007]65号文”,批准九龙坡区设立重庆市统筹城乡发展综合现行示范区。此后,九龙坡区将改革的首要重点放在加快推进户籍配套制度改革上面,提出“逐步建立符合统筹城乡发展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月后,重庆成为国家统筹城乡改革实验区,户籍和土地改革被摆在首位。黄奇帆在接受财新-《中国改革》记者采访时说,现行的户籍制度是差异化分配城乡利益最直接的标志。此前,各地也多有改革探索,却都没有跨出实质性步伐。重庆的雄心便是真正破题。九龙坡区自2007年启动户籍换社保试验。同年8月21日,在重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工作会议上,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促进产业发展的意见》,将这一试验扩大,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和农村人口转移工作,鼓励更多的农民进入城镇,转变户口”。在这份文件中,重庆市政府的态度是“支持和鼓励长期外出迁入城镇并有稳定职业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而对于那些能“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给予补偿、补助,并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与之相应,重庆建立了土地交易所,除了用于农村各类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交易,还推出了旨在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制度的“地票”制度。根据这项创新制度,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城乡建设用地挂钩专项规划,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复垦为耕地,验收后即可形成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凭证,亦即“地票”。地票在土地交易所公开拍卖,需要建设用地指标的主体,均可在政府制定的交易基准价格基础上参与竞购。地票拍出后,即可增加等量城镇建设用地。地票拍卖所得,按8:2的比例分配给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组织,地票持有者则可在日后凭地票竞购相应面积的城镇建设用地,其购买地票的费用,可冲抵这些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及至2010年7月28日,重庆市政府召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会,标志着重庆市全面启动户籍制度改革。此次改革主要面向重庆市籍的农村居民,主城区、31个远郊区县及乡镇对农村居民的转入条件有所不同。主城区需要申请人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可申请在合法固定住所迁移入户;31个远郊区县城标准则分别放宽为务工经商三年以上,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乡镇的条件则较为宽松,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8月1日,《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施行,据此,自主城区到远郊区县,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士,均可转为城镇户口,农民转户后三年内可保留“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到8月15日,相应的土地补偿、社保缴费标准出台。目前,全市40个区县807个派出所全面受理符合条件的农民转市民申请。按照“分两步走”的规划,2010年至2011年,重庆将推动338万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户进城。第二步,则在2012至2020年间,以每年转户80万-90万的速度,最终累计转户1000万人,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60%以上。目前,这一比例仅为29%。与公租房计划一样,这次改革起步力度极大,亦因涉及人口众多,被称为全国最大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除了规模,此次重庆转户,亦有多项突破措施。首先是转户对象并没有局限于本地农村户籍人群,还包括外来的、非本地户籍的农民工。其次,这次改革的“农转非”条件比较简单,仅参考务工年限或投资纳税,比较接近户籍制度作为人口登记基础制度的本质。第三,转户后,农民将“穿上城里的就业、社保、住房、教育、医疗五件衣服”,同时“脱掉农村宅基地、承包地、林地三件衣服”,同时,重庆规定,在三到五年的过渡期内,转户农民可保留这些土地资产,此后,政府有偿收回。第四,在宅基地退出中,根据“地票”制度,尝试运用金融工具调节城乡土地资源。目前,第一阶段的338万人口转户正在推进,其中包括整体将70万在重庆就读中专、职业高中和技校的农村户口的学生转为城市户口。疑虑过往各地户籍改革往往陷入城市向农村单向扩张,以城市获取农村土地资源为落点,此项改革之难由此可见一斑。在2004年,广东深圳在将特区外全部农村户籍人口转为城市户口的操作中,便直接提出“转地”概念,承认此举目标是为深圳城市发展补充储备土地。重庆大规模的户籍制度改革甫一出炉,即面临诸多争议。由于政府制定大规模转户计划,亦引发社会质疑是否“强制农民转户”,强制城市化。事实上,财新-《中国改革》记者采访得知,在重庆九龙坡派出所,即有每月必须转户多少的硬性指标,有违自愿原则。● 由此引发的是对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的怀疑—重庆是否仍在重复以城市化名义对农村资源再次盘剥的老路?● 即便出发点良好,使用农民并不熟悉的金融工具—“地票”来实现农村建设性用地退出和使用权增值,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中,怎么合理分配集体组织与农民的收益?是否能保障农民成为受益主体?● 户籍制度改革无疑要付出巨额成本。以重庆第一步转户338万人计,总资金需求已达2070亿元,其中,城市的“五大保障”须花费1300亿元,推出农村“三大保障”需要770亿元。政府如何“埋单”?●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长期捆绑了不同标准的社会福利,欲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为何不直接取消户籍,改为人口登记制度?黄奇帆说:“平衡土地资源但不以转地为前提”跟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发展有三个悖论。首先,城市化过程中,只有中国耕地越来越少,这跟户籍制度有关。因为当农民进城以后,如果真正成为城市居民了,农村的宅基地本应退出转为耕地;如果进城的农民没有成为城市居民,多年后,他又要回到农村建房子,那他农村的宅基地就不退出来,最终,他两头占地。只有中国存在这样的奇怪现象。第二,在城市化后,农民的土地越来越细碎,没有规模效应,这同样跟户籍制度有关。现在,中国有2亿农民进城,可他们实际上进不了城,还是要回农村,还是9亿农民在分18亿亩耕地。城市常住人口再多,户籍制度不变,土地依旧难以实现规模经营。第三,全世界城市化过程中,社会总是有两类人:一类是城市居民;一类是农村居民,只有中国出了第三类人——农民工。他们每年像候鸟一样迁徙,这同样是户籍制度造成的。既然农民工对城市做了有目共睹的贡献,为什么要通过户籍制度限制他们?分析这三个悖论,可知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让农民富不起来的制度。作为城乡二元结构明显的城市,重庆市必须破题。如果这件事办好,还能够拉动消费,城乡的土地资源也能平衡,我刚才说的三个悖论也能够迎刃而解。以城乡资源互动来说,目前,我国实行严格的耕地红线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以建设用地为例,如果农村人口转为城镇人口,退出宅基地,城乡建房用地相抵后,至少人均节约用地130平方米。全国如有2亿农民转户进城,宅基地复垦后,理论上可以净增耕地3万平方公里。那么,我们是不是以土地置换为户籍改革的前提呢?我可以明确地说,重庆市目前允许338万人进城转户,是坚持“以人为本”和自愿原则,农民工能换户口,是以他的劳动力、以他的有效的就业为前提。他的劳动力能将城市的人口红利增加。其次是使城市年轻化,因为重庆城市平均年龄已经到了50岁了,这些转户的年轻劳工可以使平均年龄下降到40岁,延缓城市老龄化。这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不存在强要土地的问题。实际上,首先要解决的人里面,有60万-70万的中专、职校学生,8月已经把档案准备工作做好了,9月开学即整体转为城镇户口。还有60万-70万左右的新生代农民工,这些年轻人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增人不增地”制度,在农村大多数是没有承包地的,也就是没有转户换土地的可能。此外,我们还要将44万历史遗留的“农转非”未转人员一次性转户。剩下来约150万人,是有地的农民,是不是交了地才给他户口呢?也根本没有以这个为前提,只要符合工作年限条件就可以转,“五个保障”一步到位。而农村的土地使用权则给他们三到五年时间,自由考虑是否要退出。但是,目前不能撂荒,要委托给种粮大户和专业合作社用于农业生产。“农村‘三大保障’逐步退出”农民转户进城后,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理应该随即退出在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林地。但是,农民长期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硬性要求退出,那是典型的本本主义,是对农民基本权益的漠视和侵害。因此,我们设计了一套弹性退出机制,保障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首先,对推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给予三到五年过渡期,并保留与农民身份相关的计划生育、与土地相关的种粮直补等权益。过渡期内,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部分退出,可以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以只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在农民通过三到五年逐步适应城市生活,对土地依赖程度减弱后,认为不再需要农村的“三件衣服”时,即可毅然脱掉。这是尊重农民意愿的表现。农村的土地,所有权收益归集体,使用权收益归农民,为此,我们建立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退出补偿机制。其中,宅基地退出以土地交易所为交易平台,农民除了参照征地政策获得一次性补偿外,还可以参照“地票”在交易所的价款,一次性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购房补助。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仍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并以“地票”的形式在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目前,重庆在土地规划上的做法是,每年从国土资源部获得的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和工业用地,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则通过购买地票,来取得额外的用地指标,每年大约有四分之一的用地指标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这样,在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的情况下,满足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还可以利用级差地租,提升农村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从重庆的实践看,偏远农村宅基地复耕后的价值,由每亩2万元上升到每亩15万元左右。这些收益如何在农民和集体组织间分配,我们一开始的方案是5:5分,后来定为8:2,即农民8,集体2。同时,如果农民已经不在农村居住,进城了,土地完全交给村集体了,则“地票”的全部收益都归农民。承包地比较简单,退出时按当地土地流转市场价,对本轮承包期剩余年份的权益给予一次性补偿。目前,一般退出宅基地及农房的,农民每亩可以获得10万元以上的补偿,流转承包地每亩可以获得1万-2万元不等的补助。此外,为解决转户与退出不同步的问题,我们组建了农村宅基地整治流转机构,并设立了50亿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若集体组织支付退出的承包地补偿有困难,可由这部分先垫付。“成本理应由社会各方面共同分担”作为一项时空跨度较大的改革,户籍改革的成本不是全部即期支付的,而是通过一段时间渐进到位。在城市的“五大保障”方面,养老和医疗是大头,转户对象多为青壮年,大规模的资金需求会在今后10年到15年逐步体现出来,目前解决338万进城民工的福利问题,需要花1400亿元。其中,政府需要投300亿元,主要承担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就业培训以及公租房、学校等社会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但是,平均每年只需投入20亿元。重庆每年财政收入超过1000亿元,拿20亿元为农民工做这件事,实在不是难事。企业则要承担900亿元。按现在的规定,如果农民工在工厂月收入1500元,企业按工资基数的12%为他买养老保险,转为城市人口后则为 20%,差八个百分点,为此,企业15年内要增加支出400多亿元。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个农民工一年付480元,城市职工1400元,差1000元,转城市户口也会使企业增加400多亿元投入。两者相加就有900多亿元。有人担心,这样企业负担太高,会破坏了重庆的投资环境。请问美国政府都对公民不分种族、不分民族同等待遇,中国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居然把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区别待遇,公平吗?政府就该制定这个游戏规则,要求国企、民营、外资、内资,只要在重庆生根的企业,通通都要这样做,体现同工同酬同待遇的公平。还有200亿元,用来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理论上,已经在重庆城里待五年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有房子住。但是,有了户口后,可能需要把父母、孩子接过来一起住,可能就改租公租房。在另外的预算里面,重庆市投入了750亿元做公租房,不需要政府再出钱了,而由转户居民自己出租金养自己,这大概就是200亿元。“‘户籍无用轮’脱离实际”城乡分治的二元户籍制度,长期以来捆绑了大量不同标准的社会福利,这是不争的事实。有人认为,户籍在现阶段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其实,不同群体对户籍的依赖程度是不同的,对富裕阶层而言,可以不受户籍制约“天马行空”,可对农民、特别是贫困群体来说,户籍仍然是最终的“保护伞”,因为农村的“三大保障”仍然是可以退守的避风挡雨之处。所以,单纯取消户籍,只是超越发展阶段的乌托邦式的玄想。户籍改革是综合性社会重大变革,既要考虑社会心理,又要考虑利益平衡,也要考虑可操作性,还要考虑成本的承受度,是多种因素交织的复杂体系,因此,推进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绝不能搞行政命令和“一刀切”,绝不以强制性措施来推进。补记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和复杂注定了其极富争议。尽管重庆市政府有决心,有举措,但这一改革事关最重要的两种资源——土地与人的配置,其落实要远远难于构想蓝图。重庆创造了相对简化的“农转非”条件,较过往更为重视人本主义,也强调了交易中的自愿原则,但仍未完全摆脱以行政指令推进城市化的套路。农民的愿望能否真正得到尊重,其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取决于改革实施,而“魔鬼藏在细节中”。地票交易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目标亦值得关注。在重庆土地交易所成立初期,政府对交易双方的资格条件未作特别限制,农民即可参与地票交易。但是,因为土地整理需要付出一定的原始成本,实践中往往是有关公司直接替农民整理土地并自己成为交易主体,在地票卖出后再分给农民部分收入。交易主体悄然变化,农民利益如何保证?目前尚无法治手段确保农民从地票交易中获利。一位持续观察重庆户籍改革的土地专家指出,重庆的做法并非不可为,但仍需解决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操作透明度不足等问题,以保障农民权益,核心还在于围绕土地权益的法治体制完善。加工贸易构思背景在谈及户籍改革时,黄奇帆提及吸引新生代劳动人口,以增加城市人口红利。这与重庆正大张旗鼓吸引加工贸易的战略亦互为表里。新一轮产业转移的明显特点,即地方政府主导及优惠政策竞相出台。重庆亦在其中角力,并从过去30年给沿海带来极大利益的加工贸易入手。过去20年,加工贸易“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物流成本占比很低。在黄奇帆看来,这是东部沿海尽占区位优势的原因,而重庆发展加工贸易,便须以新的模式解决物流成本、产业配套等问题,“一头在外,一头在内”。以此新策略,他曾于2008年亲赴美国惠普公司,说服惠普将4000万台产能的电脑生产基地落户重庆。此后,他再赴台湾,将全球最大的电子产品代工企业富士康引入重庆。广达、英业达等电子代工巨头接踵而来,大批零部件企业亦相继跟进。所谓“一头在外,一头在内”,即沿袭销售市场“一头在外”的同时,将原材料、零部件等生产全部实现本地化,聚集在同一城市和地区,从而大大降低物流成本。与此同时,重庆亦在过去几年大力发展物流业,调整江北机场改扩建规划,开通重庆至深圳盐田港的“定点、定线、定车次、定时、定价”的“五定”班列,此外,由于欧亚大陆桥南线打通,也使重庆到欧洲比沿海海运到欧洲快了24天。疑虑“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新模式,并不完全被外界认可。● 从零部件到组装到研发全部在本地配套,会不会因产业链上不同环节的需求不一致,牺牲最优性价比?● 笔记本电脑下游企业向内地前移后,上游供应商将如何动作?● 重庆另辟蹊径的加工贸易新模式,是否将导致与东部在低端加工贸易业上的零和博弈?黄奇帆说:“‘重庆模式’的三个概念”对西部而言,物流成本过高的问题不解决,加工贸易向内陆转移的愿望就只能是一相情愿。我们用整机和零部件垂直整合的模式,改变了世界上整机、零部件代工、设计和销售水平分工的模式,实现了一体化,并形成了新的核心生产力。这其实是重庆“一头在内,一头在外”加工贸易模式的第一个概念。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全球工业产品纷纷萎缩,但笔记本电脑销售逆势增长20%以上。我们决定把发展的眼光聚焦到这个市场前景广阔的行业中。2008年,我曾到惠普总部与其总裁会面。我提出,当年全球笔记本电脑产量约1.6亿台;到2011年、2012年,可能会达到3.2亿台或者3.5亿台。惠普在全球市场中占据四分之一份额,意味着未来有4000万台增量。对于这些新增的产量,你们是放在中国沿海就地扩张呢?还是有新的布局?我提出,在重庆把一个整机所需要的零部件80%本地化,使得零部件运输几乎没有物流成本,剩下20%极少的战略物资在世界范围内配置。如果三年后,重庆未兑现承诺,由此引发的全部物流成本,由我们补贴。我们一拍即合,他们决定将4000万台电脑生产基地放在重庆。当品牌商决定地点后,代工商就会跟过来。2009年1月,我去台湾见了富士康的郭台铭。一见面,我说我不是来招商的,我是来跟你讨论一个战略。惠普给了重庆4000万台电脑的单子,你如果有兴趣的话,至少可以把三分之一或者把2000万台交给富士康做,把你的零部件制造基地,也带到重庆去。谈了一会,郭台铭把富士康的四个副总裁、十个部门经理都叫来了,跟我讨论了三个半小时。拿下惠普、富士康等项目后,100多个零部件供应商跟着来了,因为零部件生产有规模效应,需要大项目来带动。传统的加工贸易其实是浪费能源、浪费交通、浪费物流的模式。石油是10美元一桶的时候可以这么干,现在近100美元一桶了,就不合理了。现在,哪个地方能实现整机加零部件一体化,把一个整机所需要的零部件80%本地化,使得零部件运输几乎没有物流成本,谁就是一个有核心竞争力的生产基地。重庆本身就拥有比较深厚的工业基础,能够支持本地生产80%的电脑零部件,就地生产,就地组装。笔记本生产基地在重庆落户后,惠普、思科、富士康、英业达等的研发中心也纷纷落户,使重庆由单一的笔记本电脑生产基地,拓展成为IT研发机构的集聚之地。新模式的第二个概念是以人为本的“社保模式”。加工贸易的特征,一个是大进大出,一是劳动力大规模集聚。我们搞加工贸易,也会聚集数以万计的劳动力。传统加工贸易存在“企业办社会”的问题,员工的生产和生活往往局限在厂区狭小空间。加上户籍制度的缺陷,极易导致员工出现心理问题。富士康在深圳厂区的 “12跳”就是例子。我们改变了这种模式。所有的加工贸易企业只管厂里的事,职工出了厂就步入社区、进入城区、融入社会,是一个社会管理,不是企业管理。我们在加工贸易区造宿舍,给初级员工居住,中级员工住公租房,高级员工住商品房,自己买,给予个人所得税退税。以这样三个层次,把员工分散开来。因为政企分开,政府和社会把员工生活揽下了,企业只造厂房,不要去造宿舍了,它的投资也节省了,这也有利于招商引资。第三个概念比前两个更有宏观意义,即金融结算模式。在过去,中国有11000亿美元的加工贸易额,全部的金融结算都在海外,中国的各个沿海省仅收到了劳动力的加工费,加上大多数税收在招商引资的时候“免五减半”,等于就没收什么钱。加工贸易在全球布局,如果每个地方都设一个结算点,是低效和浪费的。所以,这20年来,不管一个公司的结算体系有多复杂,全球的加工贸易都在第三地做统一的结算。比如惠普,在亚太地区有1000亿美元的加工贸易,结算在新加坡。我们跟惠普合作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支持下,我们对外汇管理制度开展了改革试点,开设了全国第一个离岸账户,并使人民币自由兑换。通过跟惠普最高层的艰苦谈判,最终促使惠普将亚太结算中心转移到重庆。这结束了中国只有加工贸易而没有结算中心的历史。它给重庆带来巨大的好处,即“结税”、“结汇”和“结人”——给政府带来税收,同时给结算银行带来中间收入,并提供成千上万高级会计师等“白领”岗位。这三个概念结合才是“重庆模式”。通过这种模式,重庆同时占有了加工贸易“微笑曲线”的两个高端,因为当你把零部件集成在这里的时候,高端研发也有了;当你把销售、结算放在你这里的时候,附加值高端也有了。重庆的加工贸易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具体行动。“推动贸易高端业务竞争”重庆通过创新模式,把世界笔记本电脑加工贸易增量这一块“抢”到了重庆。以后西部地区也可以按我们的方法去获得新项目,提高整个西部在这一产业的市场占有量。这自然有利于缩小东西部差距。这是个适合中国西部、甚至是适合整个地球的新加工贸易模式。重庆也并不担心经验被沿海复制。沿海也可以将零部件和原材料集成整合,但是,当物流成本打平以后,加工成本就起决定作用了。内地油电煤运的成本低,加工成本也比较低,我们仍有竞争优势。补记重庆对于加工贸易发展模式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打开了中国加工贸易的新局面。不过,我们采访的许多分析人士也认为,重庆加工贸易的格局以项目破题,很大程度还是得益于中央给予重庆诸多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批给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和西永综合保税港区,使之成为内陆惟一拥有两个保税区的城市;重庆在惠普项目后进一步促使惠普将加工贸易结算中心从新加坡搬至重庆,亦有赖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重庆独家试点开设连账户和人民币自由兑换。在采访中,黄奇帆谈到他在设立结算中心的创新时说:“在这里当市长其实是很幸福的,不断地在改变一些事情,而这些事情都是国家的大事情,甚至和全球有关系。每一件事都可以给重庆带来几十亿、上百亿的税收,这才叫做核心利益。”其兴奋之情溢于言表。不过,截至目前,全球加工贸易的总量仍集中在沿海,在中国,广东、江苏和上海三个省市就占据75%的市场份额。重庆在加工贸易领域的实践尚短,结算业务亦刚刚开始。在促进企业和产业自主流动方面,仍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另类金融中心背景两年前,黄奇帆提出,重庆将建成除银、证、保以外的“另类金融中心”,重点发展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私募基金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八类另类金融机构,以区别于上海以交易市场为主导的定位,并和北京以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为特色的金融中心相区分。至2010年,重庆金融业占整体GDP的比重达到了8%,仅次于北京的15%和上海12%,位居天津、广东之前,在本地产业中,高于房地产的比重。其“另类金融”规模占到重庆整个金融产业规模的30%。在惠普结算中心项目上尝到甜头后,黄奇帆进一步为重庆金融中心定位添加关键词,强调将建设重庆成为“国际结算类金融中心”。在惠普的加工贸易结算中心之后,重庆又在电子商务离岸结算上有所斩获,并正积极寻求离岸数据结算等新型的结算业务。此时,重庆两江新区也正式挂牌,这是国内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之后,国家以新区命名的又一个“经济特区”。重庆金融办主任罗广指出,与前两者一样,两江新区也将以发展金融等现代服务业为重点。新区的获批也意味着重庆在金融创新上将获得更多的政策性竞争优势。惠普等结算中心落户重庆,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开放试点外,亦受益于重庆仅15%的企业所得税率。黄奇帆认为,有北京、上海在前,重庆即使把金融销售市场和银证保业务做得再好,也不可能成为全国金融中心,而“把市场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国际结算作为高地,由银、证、保和销售市场托底,重庆的金融中心就成形了”。疑虑重庆想做的事是不是太多了?这是许多对重庆金融业发展持有疑虑者的担忧。尽管黄奇帆已为重庆定下两个主题词,即另类金融和结算中心,然而,在实践中,重庆在金融领域大有全面开花的势头。如此,重庆会不会面对“金融中心们”的过度竞争?金融产业以人才竞争和创新意识竞争为要,重庆还有多少未发之招?黄奇帆说:“重庆做法与众不同”我们提银证保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这些都是相互关联的。所以,重庆的目标是成为有特色的区域金融中心,积极发展信托、租赁、担保、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和结算中心等。比如租赁公司,中国最大的金融租赁公司,是重庆跟中石油合作的一个60亿人民币的租赁公司,可以融通800亿元。这样做的结果,等于中石油从黑龙江到克拉玛依的固定资产投资中,有七八百亿元设备租赁或者投资,由重庆的这个企业来完成。此外,重庆正在跟平安保险集团研究打造一个全国性租赁担保公司。总之,要把重庆变成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动发展高地。我们要搭建大平台。世界贸易除了实物、加工,发展最快的就是电子商务。在这个领域,如果出现跨国支付,也将出现结算业务。目前,eBay下面的PayPal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国际电子商务结算公司。2009年结算了800亿美元,其中,100亿美元是跟中国的国际结算。预计到2015年,可达1000亿美元。它绕过了中国外汇管理的整个系统,也绕过了中国的税收。我们跟它合作,将它和中国的所有网站公司发生的结算放在重庆。我要做的是说服外管局和海关改变了三个游戏规则。第一,小单变大单,不再10美元、15美元一单单地结,而是几亿美元一个月一结。第二,事前变事后,将过去事前审核贸易合同,变成事后核对;第三个,先给我们一个10亿美元的结算额度,然后,自己就周转了。周转一个月,如果用掉了9亿美元,再兑换9亿,补上去。这样,一年就有120亿美元的结算额度。这些需求现在都获得了外管局支持,开始操作。因为国外结算公司也了解中国的电子商务每年以60%的幅度增长,他们希望在中国外汇管理规范之下,将平台做大,而不是仅依赖现在非常有限的海外人民币存量。我们初步核定100亿美元的结算中心,可以产生11亿人民币的税收。重庆将变成中国的电子商务国际结算中心。“交易所:看谁更会做”除了现有的几大交易所,我们还打算发展一个票据交易所。此外,我现在正在动脑筋的是OTC。一,它应该成为计划上市的公司的三板市场,要进A股市场的,先在OTC运转两年,有条件后可以进A股市场。第二,A股退下来,老百姓不能买卖了,但法人可以对它买卖的公司,这就退到了OTC上。换言之,OTC就是起到A股市场的升级板、降级板的作用。此外,还可以买卖债券,就是非股票型的各种票据、可转债这一类。我相信,其他城市也在做类似的尝试,那就看谁更会做了。补记在采访中,黄奇帆没有谈及如何突破金融人才的限制。重庆金融办主任罗广曾在接受财新-《中国改革》记者采访时坦承,重庆在2009年引入20多家银行,人才储备不足便是遇到的大问题,也是重庆建立金融中心的巨大的挑战。据罗广介绍,重庆目前主要通过全球招聘解决燃眉之急,并大量选派人员到海外培训。此外,也注重通过合作培训人才,比如与一些股权投资机构建立合资公司,不参与分利,而着眼于本土人员参与专业团队,从而获得学习机会。重庆在引进人才方面,还提出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将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的40%部分,头两年给全额补贴,后面三年留存一半用于补贴;在当地购房可抵扣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等等。重庆金融业的持续竞争力还有赖于金融人才储备的成效显现。国资问答国资由弱变强,并成为政府调节经济的主要工具,是黄奇帆的精心之作。无论是庞大的公租房计划,还是牵涉重多的户籍制度改革、产业新政和金融战略,强大的国有资本可谓身影处处,不仅受益于其中,亦是政府意图的强力执行者。政府为主导,庞大的国资为后盾,正是重庆“新经济政策”的重要特征,也是了解黄奇帆整体思路的重要落点。因此,在经济上以“公司型政府”描述重庆并不为过。外界关注重庆国资战略,也对政府主导的八家投资公司(八大投)议论纷纷。我们与黄奇帆就此有如下对答:财新-《中国改革》:应该怎么看待今天国有资产在重庆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黄奇帆:重庆从2003、2004年开始推进国资改革,国有资产从1700亿元到1万亿元的过程中,产生了三个转变:第一,资产的分布方式。原来重庆1700亿元国资中有80%是工商企业,现在变成了40%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投资集团,30%金融企业,30%是工商企业,这使得重庆的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极大增强。第二,企业的组织结构有了深刻变化。原来有市属集团70个,每个集团还有几十家子公司,就是所谓“处级公司”,每个公司资产不到1亿元,杂而散。现在国有资产从1700亿元增长到11000亿元,集团数却从70多个变成了32个,每个集团下属企业数不会超过20个。集团的法人数原来是2000个,现在是600个。这样“出血点”少了,资产向优秀企业集中,向优秀企业家集中,管理的集约程度、组织化程度大大加强。第三,重庆的国有企业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杠杆和工具。我认为,美国政府是这么干的,中国政府更应该这么干。比如,为什么我们担保公司特别多?在全市担保公司100亿元的资本金当中,有65亿元的资本金是国有资本金在做担保,这些资本金可以放大8倍,能够做500亿元担保。同时,由于国有的中小企业几乎没有了,所有的担保业务服务对象,都是民营中小企业。换句话说,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搞民营企业、搞活中小企业,为其解决融资难问题,重庆国有企业起了桥梁的作用,是宏观调控中金融工具的一种延伸。国有控股的地方银行也按中央宏观调控,为中小企业服务、为“三农”服务,就是起着融资的作用。重庆在金融危机当中,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余额增长率都在50%多,远远高于全国,是跟这种调控方针有关系的。国有融资平台即“八大投”,搞基础设施不太赚钱,拿着巨额的资本金在干活,实际上是把投资环境改造好。投资环境改造好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才会来得更多。重庆这个地方,“天高皇帝远”,如果没有这些投资集团把基础设施建设做了,现在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的势头就起不来。整个西部地区,哪怕全面开放高速公路市场,民营企业也是不投的。因为这里高山大川,造100公里高速公路大约有60公里的桥梁、隧道,投资成本平均要每公里7000万元,比上海、江苏、广东的高速公路要高一倍。同时,上海、广东高速公路的车流量比我们多一倍以上,所以,投入产出低于上海等地的四分之一,没有民企愿意干。这就要由国有企业担大梁,创造投资环境。另外,重庆国企每年至少有200亿-300亿元补给财政,作为专项使用经费。重庆有三个财政口袋:预算内财政,搞民生;预算外财政,就是土地财政、基金财政,搞建设;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市委、市政府的重大专项投资。这样一来,重庆财税可以更多地用在民生上。重庆是全中国过去20年惟一做到教育的财政支出占GDP4%的城市。现在,重庆用于民生的财政支出已经占到财政总支出的一半以上,这跟国企队重大项目的支持分不开。最近,理论界在讨论,说国有企业的利润是全民的资产。眼下重庆国企有3000多亿元净资本, 10%的回报就有300多亿元,其中,100多亿元在国有企业自己内部循环,有200亿元装到市政府口袋里为社会服务的,也就是交了公粮。财新-《中国改革》:那重庆的民营企业发展状况如何?黄奇帆:重庆的民营企业发展状况很好。宏观地说,假如重庆的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被挤掉了,也不正常。但是,因为整个经济高速增长,国有企业做的很多是控制力、影响力和社会投资环境改善方面的工作,环境改善以后,民营企业至少每年有20%的增长。在重庆,民营企业的比重这几年从50%增加到60%多,GDP中非公经济的贡献率达到60%,而五年前50%左右,十年前只有30%多。非公经济包括外资、民资等等。总体讲,重庆非公经济没有因为国有企业超常规发展而受损。在金融业,原来重庆有几个民营控股的金融机构,出现30%以上的坏账,快要倒闭了。政府和国有企业投入了几十亿的资本重组,市场化运作,最后变成了优质资产,市值从40亿元变成400亿元,原来的民营企业股权也相应地升值,皆大欢喜。财新-《中国改革》:现在政府有无计划退出?黄奇帆:为什么要退出?怎样退出?不能简单地靠理想主义,觉得政府不应该控制企业,好的时候就应该退出。不过,我们其实是在退,按市场化的原则退出。现在,重庆几个金融企业都是资本市场上私募基金、民营机构和外资机构追逐的热点,有的已经上市或正准备上市,价格比重组时涨了几倍。我们从2009年四季度到今年年底,大概会卖掉一部分,但还是要控股。准备套现100亿元,拿来投到工商企业集团。最近这段时间,受金融危机影响,工业企业不好搞,民营企业对工业投资不怎么感兴趣。真正有价值的工商企业,是很有投资价值的。无人问津的时候,国有企业应该有双慧眼,担当大任,拉动经济发展。100亿元投下去,过三年可能又会变成300亿元了。工商企业一有钱,就会收购兼并一些撑不下去的企业,三五年后经济好起来,市场结构会变的。国有企业要多做雪中送炭的事。财新-《中国改革》:现在各地政府的地方融资平台比较受关注,债务也都比较高。重庆的地方融资平台曾经以“渝富模式”著称,现在债务风险如何?黄奇帆:重庆的 “八大投”就是八个融资平台。2002年,“八大投”以200亿元起步,现在已经有4000多亿元总资产,它目前的负债率是55%,资本与债务是平衡的。这些融资平台用不着财政做担保,“八大投”互相之间也不担保,“八大投”内部专项政府资金不能挪用,专款专用。如果按政府担保的融资平台来定性,“八大投”一个都不是。我们对“八大投”的管理有三个平衡的原则,就是资产负债平衡,大体上就是50%对50%,负债绝不能超过60%。第二叫现金流平衡原则。第三个是投入产出平衡原则。就是投资以后总要收钱,不做亏本的事。其操作有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修高速公路、建污水处理厂等,可以收费,这是一种平衡;第二种情况,如果就是干政府应该干的事,比如,城市道路和广场绿地,政府在三年里连本带息付钱给它们,可通过市场化手段,或者政府拨款,也就是收支还是平衡的,只是时间换空间而已。第三种情况,“八大投”跟企业合作,比如,修路搭桥,如果对方没有钱,可划一块地作为土地储备。 过三五年以后,土地会升值。“八大投”可用增值部分来平衡它投入的那些项目。这种升值带来的收入是国有投资集团的,不是个人发工资、奖金的钱,和房产商靠囤积土地、储备土地发横财的概念完全不同,有一种土地平衡的潜能。第四种情况, “八大投”也会有股票上市、收购兼并,或者存量转让,也会赚一把钱。世界银行考察了重庆的“八大投”,总结了“渝富模式”,认为是发展中国家的样板,就是说,重庆市一级信用平台的状况是比较好的。我们现在担心的是区县级的信用平台。区县的信用平台数量过多,结构复杂。信用平台太大,会有官僚主义的问题;规模太小,则会有管理不善的问题。区县的经济总量不大,如果有七八个融资平台的话,很容易出问题。其次,区县的信用平台普遍都会让财政担保,甚至动用人大来履行担保程序,不是市场化的信用平台,而是行政化的信用平台。再者,个别区县的信用平台的债务已达到其财政支付能力的两倍,甚至三倍,问题很大。最近,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对所有区县级信用平台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规定六个中心城市可以搞两个,其他县区只能有一个平台;融资平台不能用财政担保,必须用自己的资产自我担保,形成企业化信用平台。合理的做法是把财政手中的资源,比如说30亿现金,或50亿可以买卖的存量资产,划拨给资产管理公司。如果这个资产公司如果有了80亿资产,再运营50亿就很正常。我们还规定,债务余额不要大于一年的财政收入或者支出,这是极限。财新-《中国改革》:重庆的区县级信用平台现在风险大不大?黄奇帆:整个重庆,包括区县和市级政府,跟财政有关的债务余额是1200亿元。今年,重庆市的财政收入预计达1800亿元。所以,整个重庆的债务余额是重庆一年收入的60%-70%,是在安全线以内的。其中,市级政府一年有700亿、800亿元的收入,债务余额只有300亿元,状况是健康的。区县融资平台的债务有900亿。但它们实际的收入水平大约为1000亿元,基本上在1:1。宏观上来说,风险还不大。但是,对于债务偏高的五六个区县,就必须要求它们把比例降下来。三年以后,如果债务增加不多,财政增长迅速,就会逐渐平衡。总的判断是,宏观上没有什么风险,微观上有些点上的问题。
  19. 中国社科院“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课题组:我国城乡居民社会保障状况调查
    医卫 2009/03/31 | 阅读: 2255
    009年对于社会保障体制建设又是不平凡的一年,新年伊始,保险法草案、新医改方案、事业单位养老保障改革、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试点酝酿出台。
  20. 王绍光、欧树军:从避免"最坏政体"到探寻"最佳政道":国家能力与政治转型研究二十年--对谈《中国国家能力报告》发表二十周年
    社会 2014/11/12 | 阅读: 2255
    2013年6月29日,由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的"纪念《中国国家能力报告》发表二十周年暨《国家基础能力的基础》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召开。本文为王绍光和欧树军在会议期间的对话,由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后徐斌整理,经欧树军修正、王绍光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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