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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刘小枫:霍布斯的“申辩”
    宗教 2011/10/20 | 阅读: 1682
    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数代中国学者和文人都是在彻底批判宗教这一启蒙传统哺育下长大的。我们已经养成一种习惯:批判传统的建制性宗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如此"理所当然"在西方并非向来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毋宁说,启蒙精神这一新传统才造就了如此 "理所当然"的政治局面......启蒙时代的好些思想家凭着辛辣、大胆的宗教批判赢得了历史英雄的称号,他们勇敢的批判精神被"五四"新文化视为美德,一度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如今,我们逐渐开始认识到,对启蒙运动的宗教批判的如此"理所当然"当持某种审慎的保留态度,不再"理所当然"地批判建制性宗教。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有必要考虑,对宗教批判持审慎的保留态度是否有审慎的理由--这就需要我们首先搞清楚,启蒙精神批判建制性宗教时的"理所当然"之理何在。     霍布斯的"异端"案子就是我们来审查这个"理所当然"之理时最好不过的历史个案,因为,在西方思想史上,霍布斯被公认为近代以来批判基督教的重要先驱之一,为后来启蒙运动的宗教批判奠定了基础和方向。     霍布斯的《利维坦》英文本在1651年发表以后,当时便有人看出,作者在讨论到诸多神学主题--尤其是预言、奇迹、上帝的身位以及圣经作者等问题时,表面看起来是在表达基督教信仰,实际上是暗中实施对基督教教义的批判。十多年后,斯宾诺莎发表了《神学-政治论》(1670),当时也有人马上看出,斯宾诺莎明显在摹仿霍布斯的宗教批判,只不过表达异端思想时更为露骨、大胆--换言之,霍布斯的宗教批判马上就有哲学家在跟着学,斯宾诺莎是第一个著名的学徒,但绝非最后一个......     可是,霍布斯在看了斯宾诺莎的书后却说:"我可不敢如此肆意著述"......霍布斯比斯宾诺莎更胆小或更审慎?其实,明眼人不难看到,霍布斯对宗教的批判更为彻底......斯宾诺莎只是显得更大胆而已,霍布斯的表述则非常讲究修辞术,显得比较老到①。写作时讲究修辞术使得宗教批判显得不那么激进,可以出于不同的动机:小心写作要么是因为害怕招致宗教迫害,要么是出于顾及到人民的宗教需要--前者意味着,宗教批判理所应当,小心写作不过因为政治处境不允许,一旦政治处境允许,就应当公开地、不加掩饰地批判基督教;倘若是后者,那么,哲人即便自己不认同人们的宗教信仰,也不会公开大肆批判宗教,甚至在所谓言论自由、完全开放的政治处境中,也会小心写作。     霍布斯的情形属于哪一种呢?     小心写作的两种不同动机--"害怕"与"顾及"--与哲人的道德品质(virtue)问题相关。          《利维坦》的两个版本          1648~1649 年间,已经年际六旬的霍布斯着手《利维坦》的写作,用的是社会上大多数人不认识的拉丁文。当时,对异端的检查和惩罚制度相当严--1648年5月,英国国会还新出台一项反渎神法令:凡不承认三位一体学说、否认耶稣的神性、否定末日审判及终末预言者当属重罪。在这个时候,霍布斯用拉丁文写《利维坦》,其中的宗教批判也显得相当收敛,显然是为了避免遭受异端指控。     拉丁文本的《利维坦》很可能才仅仅搭起框架并写出了几章而已,时势就发生了变化。1648年底,新的长老派得势,若干年后(1650年8月),教会中的新派人士终于废止了早先的严法,代之以一个温和得多的渎神法案:即便犯有严重的异端思想罪过,也不过判刑入狱6个月,累犯不改的话则逐出英联邦--正是在这一时的宽松处境中,身在巴黎的霍布斯赶紧用英文写完《利维坦》,随之公之于世(1651)。拉丁语是"学术语言",那个时候的"学者"与今天比起来实在是太少了,但恰恰是这些少数人(往往是有学养的教会神职人员)看得懂霍布斯在哪些地方背离了启示宗教--相反,英语是当时的俗语,也就是说,可以看英文书的人要多得多,霍布斯却偏偏在英文的《利维坦》中更为激进、表露地批判基督教,几乎显得是要拆除整个建制宗教传统的基础,所以"在哲学上、神学上"堪称"一名勇敢的斗士"[1]("出版说明")。《利维坦》英文本出版后,霍布斯反倒害怕会在法国受到天主教神职人员迫害,赶紧溜回英国......     霍布斯在《利维坦》的英文本中对三位一体说作出的新解释,像布拉姆哈尔(Bramhall)这样的主教一眼就能看出其中的刻毒:"神圣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说伟大的令人敬慕的神秘性变成了什么?变得一无是处啦......"(《捕捉利维坦》,1658)[2](P97)《利维坦》行市以来,实际上霍布斯不断遭到诸如此类的揭发和指控,让胆子真的有些小的霍布斯惊骇不已,意识到自己身处的毕竟还不是一个彻底"言论自由"的时代,于是不断写文章为自己辩解......     历史运程又颠倒了过来,进入了所谓"复辟时期"......1662年的《七个哲学问题》(Seven Philosophical Problems)一书的献辞已经表明,霍布斯对有人指控自己是异端又惊惧起来。1666年10月,国会中果然有人提出了一项彻底清查"无神论和渎神"分子的法案,矛头直指"霍布斯先生的《利维坦》"[3](P376)。尽管这项调查法案最后不了了之,霍布斯终于按耐不住,在1668年抛出了拉丁文本的《利维坦》。     1668年的拉丁文本当是以差不多20年前仅仅开了个头的书稿为底本,主要部分实为1651年英文本较为自由的翻译,部分地方有简缩(比如第三部分,这一部分直接涉及基督教的传统教义),整个结构和大部分具体章节没有变。当然,与1651年的英文本比较,1668年拉丁文本中有一些段落是英文本中没有的,从而可以推断,这些段落当写于英文本之后;英文本中有、但拉丁文本中没有的,则可以推断是英文本在原来的拉丁文稿本基础上扩写的。不消说,1668年的拉丁文本中的异端立场明显有所退缩,凡涉及宗教批判的地方都有意味深长的修订(攻击罗马教会的第四部分成了为英国国教辩护)。总体看来,拉丁文本远不如英文本激进、有激情,好些细节的处理也不如英文本细致,而且拉丁文本显得更为学究化,按原文或整段引用古典作家的话,而英文本则大多是转述古典作家的话。霍布斯在《自传》中说:"我以母语完成此书,是为了让我的同胞英国人民能够常常阅读它,并得到教益。"[4] 如果说英文本的《利维坦》带有向普通人宣传宗教批判的意图,那么,拉丁文本的意图是什么呢?     与英文本尤其不同的是,霍布斯为拉丁文本增写了一篇《附录》,似乎在为自己的信仰真诚辩白。这篇"申辩""有着很精致的结构",分为三章,依次论及"尼西亚信经"、何谓"异端"和针对《利维坦》的驳议,用意不外乎是要说:倘若他对尼西亚信经的解释是对的,《利维坦》的立场就是正统信仰,倘若他对异端的理解是对的,别人就没理由指控他是异端。结论是,针对《利维坦》的驳议其实是误解:我霍布斯并没有动摇基督教信仰,毋宁说倒是"以自己的方式巩固了这一信仰"[3](P376)。     拉丁文本在宗教批判方面的退缩和修改,是否表明霍布斯放弃了自己在英文本中的激进立场?没有--仅仅是显得温和得多而已,而且缓和的地方避重就轻。换言之,拉丁文本仍然坚持英文本的宗教批判立场--霍布斯的"申辩"是真的吗?1662年的《七个哲学问题》的献辞用了apology这个语词,但这个语词有两个含义:"道歉"或"辩护"。我们知道,柏拉图写过著名的《苏格拉底的apology》,对古典作品非常熟悉的霍布斯为拉丁文本写的《附录》是在摹仿苏格拉底吗?     施特劳斯在1933~1934年间写的《霍布斯的宗教批判:理解启蒙》(Die Religionskritik des Hobbes: Ein Beitrag zum Verstndnis des Aufklrung)中说:尽管霍布斯在《附录》中由于害怕异端迫害采取了退缩立场,但即便最没有疑心的读者也会看得出来,他的退缩并非真心的[5] (P211)。英文本的《利维坦》已经表明,在国情宽松的条件下,霍布斯如何大胆地不顾及宗教状况实施宗教批判,拉丁文本的小心写作则完全是因为害怕招致宗教迫害,而非出于顾及到宗教状况。如果要确定霍布斯是否在摹仿苏格拉底,就得搞清楚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面对雅典人民法庭的审判时是"道歉"还是"辩护"--这事关哲人的道德品质,但我们在这里不可能来展开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无论如何,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提出的小心写作的要求是一种对哲人提出的道德要求(参见柏拉图《斐德若》),如此要求明显是出于顾及到宗教状况,而非出于害怕招致迫害。     霍布斯对古希腊经典非常熟悉,当然清楚苏格拉底-柏拉图首倡的哲人当小心写作关涉的是哲人的道德品质。在《利维坦》英文本快到结尾的地方(第46章),霍布斯在与《圣经》对比的框架下陈述了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传统,并指出"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和本质给教会带来错误",紧接着便说:     可能有人明明知道这是错误的哲学,但由于害怕苏格拉底的命运,于是便把它当成符合而又能确证他们的宗教的东西写出来了。(《利维坦》第46章)[1](P546)     霍布斯多会说话呵......     霍布斯临逝前病重时说:"请按我们教会的仪式祈祷"--其时在1675年,于是,有人认为,说到底,霍布斯仍然是个虔诚的信徒,尽管是按英国国教的方式在信仰,拉丁文本《附录》中的态度也是虔诚的......于是,我们面临的问题是:霍布斯批判建制宗教的"理所当然"之理究竟何在?          《利维坦》的精巧结构          英文本的《利维坦》最为露骨地颠覆基督教?老实说,我一直没看出来......我看到的仅仅是霍布斯谈到好多《圣经》和神学的事情,至于"露骨地颠覆基督教",都是听别人说,并不知道何以一个"露骨"法。     为了搞清楚霍布斯怎样一个"露骨"法,不妨换一种方式来读:从该书的文本结构人手来读。     翻开《利维坦》,首先看到的是霍布斯写给他最敬重的朋友的一封信(中译本没有这封信,我用的是R. E. Flathman/D. Johnston编辑的A Norton Critical Edition,校勘版,1997),读起来有点像莫尔在《乌托邦》前面给朋友写的信......然后才是目录,全书结构十分简洁地分为四个部分:1. "论人";2. "论国家";3. "论基督教国家";4. "论黑暗的王国"。正文开始之前,有一个简短的引言,劈头就是Nature(自然)这个语词--熟悉西方思想史的都知道,这是古希腊哲学最为基本的概念,但霍布斯随即用一个括号中的句子来说明Nature:"上帝用以创造和治理这世界的技艺(the Art)。""技艺"这个语词也是古希腊哲学中常见的重要概念,但"上帝"这个语词(或者说概念)可不是古希腊的,而是基督教的--为什么霍布斯要用括号把这句界定"自然"的话括起来(中译没有用括号)?更让人好奇的是:基督教的上帝与古希腊的"自然"和"技艺"有什么相干?作者想要融合两个不同的传统?这又难免让我自省到:自己以前以为海德格尔竭力复活古希腊的"自然"概念乃了不起的创举,现在看来并非如此。     从劈头第一句话就可以看出,霍布斯的写作非常有用心,尽管像我这样的读者学识不力,还看不出作者的"文心"何在。     第一部分"论人"从"论感觉"开始,到"论人、授权人和由人代表的事物"作结,共16章。第二部分"论国家"从"论国家的成因、产生和定义"起,到"论依据自然的上帝国"(Of the Kingdom of God by Nature),共计15章。可以看到,引言以"自然"起头,而第二部分"论国家"最后一章(31章)"论凭靠自然的上帝国"以"单纯自然状态"(the condition of mere Nature,注意Nature是大写)起头,似乎刚好构成了一个论述整体。同样让人感兴味的是,在这一章的结尾,霍布斯说起了柏拉图和他的《王制》,尤其谈论柏拉图时的言辞方式,读起来实在蛮有味道,尽管"味道"在哪里我还说不上来。     不妨推测,《利维坦》从论"自然"开始,是为了依凭 "自然"而非基督教的"上帝"来确立国家统治的正当性。整个第一部分看起来就像是在基于"自然"(physis)的"感觉"重新界定人性,重新描述人的世界(国家、文化、宗教);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重新界定政治生活的基本原理。     第三部分"论基督教的国家"以"论基督教政治的原理"起始,以"论被接纳进天国的必要条件"作结,共计12章。前一部分最后一章(31章)题为"论依据自然的上帝国"(Of the Kingdom of God by Nature),这"依据自然的上帝国"与第三部分最后一章的章题中的Kingdom of Heaven(天国)是什么关系?令人费解。前面已经讨论了政治生活的基本原理,这里怎么又来说"基督教政治的原理"?再说,第三部分虽然题为"论基督教的国家",读起来却发现作者基本上是在谈《圣经》及其对《圣经》的信仰,从而让人觉得作者是在谈论基于圣经启示的人性和世界理解,与第一部分的内容对应。由此来看,批判罗马教会及其政治原则的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倒像是与第二部分相对应。     回过头来细想,《利维坦》全书四个部分其实可以看作两个部分:自然原理及其引申出来的政治原理(第一和二部分)与《圣经》原理及其引申出来的政治原理(第三和四部分)处于对峙态势--说得更为简洁些:理性哲学与启示宗教处于对峙态势。     作者的本意是否真的意在彰显这种对立呢?     在第三部分一开头我就读到:     到目前为止,我仅是根据经验证明为正确的、或在语辞用法上公认为正确的自然原理引申出主权权利和臣民的义务,也就是说,我只是从经验告知我们的人类本性以及从一切政治推理中必不可缺而又取得普遍一致看法的语辞定义中引申了这种原理。但往下我所要谈的是基督教国家的性质和权利,其中有许多地方要取决于神的意志的超自然启示;......[1](P290)     经验理性的哲学与超自然启示的宗教不是明显对立起来了吗?     一般的基督教思想简史都会说到:现代的《圣经》研究是从霍布斯和斯宾诺莎开始的--这指的是现代考据学式的《圣经》研究。的确,在《利维坦》的第三部分,霍布斯几乎是一上来(从33章开始)就着手全面质疑《圣经》的启示性权威,如何质疑?质疑《圣经》作者的身份:霍布斯说,好些《圣经》篇章中的言辞表达方式表明,其中记叙的事件只会是这些事件过去一段时间之后的后人追述(这让我想起咱们"五四时期"的"古史辨"运动的做法)。但这还仅是开了个头--从质疑摩西写了《摩西五书》的传统说法开始,霍布斯接下来(33~34章)马上开始系统考辨《旧约》各篇,证明《旧约》各章都是事后著成的,成书时间较其描述的事件所发生的时间要晚得多。到了第36章"上帝之言和先知的话语"时,霍布斯已经可以说,《圣经》并非全都是上帝的话,而是"写这部圣史的人的话"[1](P331),从而上帝不可能是《圣经》"最初的和最原创性的作者"。     第一、二两个部分与第三、四两个部分--或者说理性哲学与启示宗教的对立,并非仅是单纯的对峙,而是内在的对质。在33章中,霍布斯说到了《约伯记》:约伯明显"不是假想的人物",而是一个历史人物,但这本以他的名字命名的书却并非历史书,而是讨论恶人得福、好人受灾问题的哲理书,证据是《约伯记》具有一种文学形式--韵文为主体,配以散文形式的绪言和尾声,这种文学形式是典型的古代道德哲学的文学形式[1](P300~301)。说到这里,霍布斯就没再往下说,转而谈论起《诗篇》来,让人觉得他半途扔下了《约伯记》这个话题。但倘若我们记性还不是太差,就会记起,在第二部分的最后一章(第31章)中,霍布斯讨论过恶人得福、好人受灾这一难题,还说这一难题"不但动摇了一般人对天意的信仰,也动摇了哲人以至圣者的这种信仰"[1](P279~280)。通过《约伯记》中的恶人得福、好人受灾这一难题,理性哲学与启示宗教的对质不就内在地勾连起来了吗?     如何一个内在地勾连呢?     把这两章中谈及恶人得福、好人受灾这一难题的段落对起来读时就会看到,霍布斯想要说的是:对在世不幸这一问题,《圣经》没法提供令人信服的普遍解决,反倒是古代哲人可能会提供令人信服的解决。从而,通过《约伯记》来连接《利维坦》的两个部分,"利维坦"这一书名所要表达的象征含义,就已经在为现代"怪兽"(国家)提供支持了。     诸如此类的内在勾连在《利维坦》中可以说并不少见。比如,第三部分在质疑了《圣经》的启示性质后,接下来(34章)霍布斯就论到"《圣经》各卷中圣灵、天使和神感的含义",而第一部分第 2章"论想像"与第三部分的这一章在结构上刚好对应--"论想像"说的是,做梦就是想像的一种形式,有时人们很难分清做梦与清醒时的想法,倘若把"论想像"一章与"论《圣经》各卷中圣灵、天使和神感的含义"一章对比起来看,便让人觉得,霍布斯是在说,《圣经》各卷中有关圣灵、天使和神感的说法,无异于做梦。这也等于是用自然理性回答了第一部分中不断重复出现的问题:为什么人会信奉宗教--顺着霍布斯的探究逻辑追索下去便不难看到,对上帝的敬畏被解释为对无形力量的恐惧:     有些人很少或根本不探求事物的自然原因(the natural cause),然而由于不知道到底是一种什么力量可以大大地为福为祸,这种无知状态(ignorance)本身所产生的畏惧也使他们设想并自行假定有若干种不可见的力量存在,同时对自己想像出来的东西表示敬畏,急难时求告,称心遂意时感谢,把自己在幻想时创造出来的东西当成神[1](P78)。     接下来的第12章便题为"论宗教"--言下之意,只要通过"探求事物的自然原因"克服了恐惧心态,宗教信仰就会自然而然地消除了。在当时的主教们眼里,霍布斯岂不是把正统教义等同于迷信了么?霍布斯的这些说法不是已经变成了我们的常识和口头禅么?     启示宗教与理性哲学的对立,其实已见于霍布斯的早期著作《论法律的要素》(1640),没有正式出版,但私下流传,其中说到了上帝存在问题;《论公民》(1642)是正式出版的第一部著作,霍布斯在书中不时插入说,人可以通过自然原因("自然之光"、"自然的声音"、"自然理性的声音")解释掉上帝的存在,一个人要是因此而"断言上帝并不存在,或断言上帝并未统治世界,或口吐亵渎上帝之言时,怎么能说他犯了罪呢"[6](P155)。《论公民》看起来就是《利维坦》的雏形,虽然分为三个部分,拿掉《利维坦》的第四部分,两者的结构就像是出于同一个模子。     说到底,理性哲学与启示宗教的对立,就是哲人与圣经宗教的对立,因为,天生有能力"探求事物的自然原因"从而摆脱"无知状态"的,始终是少数哲人--所谓宗教批判,就是赋予只有少数人才有能力获得的自然理性以优先权,让它来裁决启示的真假;接下来便是把自然理性说成是上帝赋予我们所有人的,每个人身上都有这种"自然之光",从而,祛除历史带给我们的蒙昧--启蒙,让我们身上的"自然理性的声音"发出来,就成了"理所当然"地批判宗教的"理"。现在我才明白,为什么自霍布斯以来,西方近代思想史上有那么多的哲人在谈"人性论",也终于明白过来,何以后来的启蒙哲人在批判建制宗教时都是同一个基本论述模式。          《附录》的文体和修辞策略          由此可以断定,霍布斯在《利维坦》拉丁文本的《附录》中不可能是为自己遭受异端指责而申辩,只可能是为自己批判宗教的"理所当然"申辩。     《附录》采用的是对话文体--晚年的霍布斯似乎越来越喜欢这种形式:《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1681年)以及《比希莫斯》都是对话体,而且,其中都论及"异端",看来霍布斯到死都对异端指控心有余悸。为什么采用这种文体?Cropsey在给《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写的编者前言中说:"对话体使得作者的真正意图隐藏在身份各异的角色背后,被交替反复的回答、辩论和讲述包裹起来,从而为理解作者的真实思想设置了重重迷雾。" [7](P4)--我相信,熟悉古希腊经典作品的霍布斯清楚这一点。     不过,《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中两位对话者的身份还是明朗的(A=法学家、B=哲学家),《附录》中的对话者则身份不明,仅仅可以看到A和B的角色身份--好在早就已经有人指出:文中的A和B分别就是托马斯和霍布斯[3](P376)。     为什么在《附录》中霍布斯要隐藏自己?也许,这样便于更好地、不动声色地为自己辩护......《附录》第1章"论尼西亚信经"几乎是在对信经语式作语源分析,非常学究,或者说"学术性"很强,让人读起来感觉非常现代,甚至后现代,因为,如今的好些基督教神学家也喜欢做这类语言学分析......然而,我们需要搞清楚,霍布斯从语源角度来分析信经语式是为了显示自己渊博的学识?前面提到,《利维坦》英文本第三部分一开头(32章)就说:迄今已经"根据自然原理(the Principles of Nature)"引申出主权权利和臣民的义务,而这一"自然原理"是"根据经验证明为正确的、或在语辞用法上公认[consent (concerning the use of words)]为正确的"--经验如何证明"自然原理"为真?霍布斯关于《圣经》作者的说法就是一个例子:《圣经》讲述的东西被经验证明为伪......如何通过语词分析获得"公认为正确的"?语源分析与信经语式的并置,典型地是哲学理性与启示宗教对峙的重要方式之一,因为,"推理的能力是由于语言的运用而产生的"(《利维坦》46章;注意《利维坦》第4章"论语言"之后的第5章即题为"论推理与学术")[1](P538)。换言之,语源分析是哲学理性的表达,对信经语式作语源分析,无异于以哲学理性批判启示信仰,如此修辞手法已经多见于《利维坦》(比如第37章对神迹信仰的分析,一上来就是语源学的分析),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论及奇迹时如法炮制,后来的休谟在《人类理智论研究》中实施宗教批判时也如此效法[2](P121~132)。从而,《附录》这里一开始的语源分析的意图其实很清楚:信经语式仅仅是一种说法而已,经不起语词用法的分析--《附录》从讨论"我信"入手,无异于批判信仰:"我信"是迷信。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常用的修辞手法可以说大致有两种:     要么"打着红旗反红旗"--用基督教的语言反对基督教,最突出的例子就是"上帝"一词,明明不是指的基督教的上帝,而是指自然物体,却让人觉得是基督教修辞--《附录》第1章中也故伎重演[2] (P144~159);由此我才懂了,为什么第二部分最后一章的题目叫做"论依据自然的上帝国"。     要么是装出反对白旗的样子拥护白旗 --柯利把这种修辞策略命名为"否定暗示":以否定的方式来陈述的某个观点,其实意在提示、甚至宣扬这个观点,比如,"我并不认为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如何如何......",实际上是要唤起读者去关注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观点。这样一来,霍布斯就可以免于遭人怀疑他也主张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即便有人要谴责,霍布斯也可以说,他自己并非这么认为--柯利称之为"佯谬的推诿法"[2](P100~101)。事实上,霍布斯在让理性哲学与启示宗教内在地对峙的时候,往往采用如此修辞,以至于我们还以为霍布斯发展出了一种基督教哲学的样式哩。     《附录》第2章"论异端"一开始就讨论"异端"的来源:先说哲学家在古代就是异端,然后又说哲学家不能叫"异端",只能被看作少数派,接下来则说,保罗派和教父们其实都是少数派,总不能说他们是异端罢......言下之意,反过来,也不能说作为少数派的哲人是"异端"......既然如此,作为一个哲人,霍布斯在《利维坦》中陈述了一些与正统信仰相左的观点,当然也不能被指控为"异端" --由此就可以明白,为什么《附录》第3章"关于《利维坦》的异议"与其说是在反驳异议,不如说是在强调《利维坦》中对启示宗教的异议。我们不妨看看,霍布斯在这里拈出了《利维坦》中的哪些段落来谈:176节涉及《利维坦》第2章(论迷信),178节涉及《利维坦》第4章(论上帝的形体,或者说上帝等于 "自然"),182节涉及《利维坦》第6章(论恐惧心态是宗教信仰的起源),184节涉及《利维坦》第16章(论三位一体,霍布斯受到最大的指控就是否认三位一体的上帝)--这些章节的选取乃至先后顺序的安排,都显得像是在彰显《利维坦》英文本中的宗教批判的"理所当然"之理:三位一体的信仰其实源于恐惧心态......结果,霍布斯的"申辩"无异于是在提醒指控他的人们重新好好想想,自己脑子是否清醒。          宗教批判与哲人品德          《附录》中最重要的是置于中间的"论异端"一章,如我们所知,这个题目霍布斯晚年多次论及,由此可以断定:霍布斯宗教批判的"理所当然"之理就在这"异端论" 之中--就哲人这个少数派不相信建制性宗教信仰的"理"而言,他们的宗教批判的"理所当然"之"理"已经清楚了,而且古希腊哲人早就表达过了。问题是,如此"理所当然"之"理"是否有理由公然宣称应当置换多数人的感觉和想像。没错,哲人是少数派,保罗和教父们也是少数派,然而,这些少数派贴近和维护的是多数人的感觉和心态,哲人少数派却不是。     柯利提到,莱布尼茨读过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后不禁"痛心疾首"......他写信给朋友说:     这本有关哲学研究的作品无法无天到实在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该书作者似乎不仅继承了霍布斯的政治学观点,也继承了他在《利维坦》--这部作品甚至如其题目一样骇人可怖--中就已经充分纲领化了的宗教立场。由于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已经整个儿播下了此类极漂亮的批判种子,这个人[引按:指斯宾诺莎]便胆大放肆地贯彻这一点:反驳圣经文本。(译文稍有改动)[2](P144)     莱布尼茨是主教或神职人员?当然不是,而是哲学家,与霍布斯在学养上是同一类人:都精通数理--莱布尼茨的三一论也受到某些教派人士攻击,莱辛曾为他做过辩护②。然而,梵蒂冈教廷曾将培根、笛卡尔、霍布斯、斯宾诺莎、马勒伯朗士、洛克、贝克莱、休谟、卢梭以及康德的部分或全部作品列为禁书,莱布尼茨的著作却没有[2](P163)--为什么呢?因为莱布尼茨懂得哲人应该小心写作。     可以,霍布斯也小心写作呵......为什么莱布尼茨会对霍布斯、斯宾诺莎的写作感到"痛心疾首"?这种感觉哪里来?霍布斯和莱布尼茨都小心写作,差异究竟在哪里?     莱布尼茨懂得,宗教批判的"理所当然"之"理"其实并不充分--苏格拉底问题已经把这个问题充分摆出来了。可是,霍布斯不也非常熟悉古代作家吗?年轻时,霍布斯就钟情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经典③,晚年又潜心翻译古希腊经典,霍布斯怎么会不知道莱布尼茨也知道的东西......     施特劳斯在1930年写了《斯宾诺莎的宗教批判》,接下来在1933~1934年间又写了长达一百页的《霍布斯的宗教批判:理解启蒙》,其中已经指出,霍布斯的《利维坦》远比斯宾诺莎的《神学-政治论》更为彻底地动摇了建制宗教的基础......然而,施特劳斯没发表《霍布斯的宗教批判:理解启蒙》,而是发表了《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和源头》(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 Its Basis and Its Genesis, 1935/1936)--中译本书名把并非副标题的"基础和源头"扔掉了,实在有违施特劳斯的写作意图。在这本书中,施特劳斯并没有来审理霍布斯对启示宗教的批判,而是审理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提案与古希腊思想的关系--从亚里士多德到修昔底德(不妨比较《城邦与人》中的论述线索)。     既然霍布斯的宗教批判比斯宾诺莎更为激进,施特劳斯为什么没发表已经写好的《霍布斯的宗教批判:理解启蒙》?     施特劳斯想的也许是,揭示霍布斯宗教批判的真正"基础和源头"更重要,倘若如此,就必须挑明霍布斯与古希腊哲学的关系--霍布斯背离了古典政治哲学的教诲。如我们所知,宗教批判的"理所当然"之"理"其实并不充分,苏格拉底问题已经充分摆出来了的这个道理,被霍布斯抛弃了。为了突出这种与古典政治哲学的"决裂",《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和源头》甚至没有强调宗教批判的古希腊源头--伊壁鸠鲁,全书仅两处一带而过地提到伊壁鸠鲁,甚至说"霍布斯因而也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和伊壁鸠鲁形成鲜明对照"[8](P4,162)。     不过,在此前的《斯宾诺莎的宗教批判》中,施特劳斯已经清理过近代的宗教批判与伊壁鸠鲁的关系--尤其霍布斯与伊壁鸠鲁的关系(参见导言"圣经学的宗教批判前提"的第一节"宗教批判的传统"开头及结尾和第四节"霍布斯"的开头及结尾);在后来的《自然权利与历史》中,施特劳斯再次挑明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伊壁鸠鲁派的思想史关系④,并与在《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和源头》中的说法不同,把霍布斯看作伊壁鸠鲁的复活⑤--从而,对于我们的问题来说,伊壁鸠鲁才是问题的关键。     回到霍布斯在《附录》第2章开头的说法:哲人算不算"异端"?在哲人群体内部,当然没有异端这回事情,但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所有哲人都是异端。柏拉图笔下的苏格拉底在认识到这一点后,当面对雅典城邦父老乡亲时,他一方面为自己的生活方式申辩、一方面向城邦人民"道歉",不再以"异端"面目出现--不再非要用自己的"感觉"或自然之理来要求多数人,哲人当服从城邦的礼法(参见《克力同》)和城邦的宗教(参见《斐多》),尽管哲人对城邦的民人信仰持有深疑不信的态度(参见《游叙佛伦》),毕竟,哲人服从城邦的政治义务不是来自自己与"自然"的契约......由此形成了西方哲人的政治道德传统。     这样来看,伊壁鸠鲁派的确就是哲人们中的"异端"分子:他们试图让自己的"感觉"和自然之理来要求多数人(亦即"批判宗教"),从而使得自然哲学变成一种新的宗教......后来的启蒙运动发扬光大的宗教批判精神被名之为"异端"是恰如其分的。          【注释】    ① 西方的霍布斯研究早已经注意到霍布斯写作讲究修辞术,但霍布斯研究尤其关注其修辞术却是晚近十来年的事情。参见David Johnston, The Rhetoric of Leviathan Princeton, Uni. Press 1989。剑桥思想史,学派的"领军人物"斯金纳在 1996年发表的专著《霍布斯哲学思想中的理性和修辞》(王家丰、郑崧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着重比较霍布斯的修辞术与古代修辞术的差异,却未见得对理解霍布斯修辞术的哲学意图有所裨益。就本文的问题而言,尤其值得提到柯利的长文《"我可不敢如此肆意著述"》(王承教译,见刘小枫、陈少明主编:《经典与解释12:阅读的德性》,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82~163页)。     ②参见莱辛:《论人类的教育:莱辛政治哲学文选》,刘小枫编,朱雁冰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即将出版)。    ③ 晚近整理出来的青年霍布斯的古罗马经典作品研究,就是一例:Thomas Hobbes, Three Discourses: A Critical Modern Edition of Newly Identified Work of the Young Hobbes, N. B. Reynolds/A. W. Saxonhouse编,Uni. Of Chicago Press 1995。     ④参见彭刚中译本《自然权利与历史》(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10~116页,第115页处与霍布斯挂上钩。     ⑤参见彭刚中译本第192~194页;同时,也当注意伊壁鸠鲁-霍布斯-卢梭的关联,参见中译本第270~280页。【参考文献】    [1]霍布斯著. 黎思复,黎廷弼译. 利维坦[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柯利著. 王承教译. "我可不敢如此肆意著述"[A]. 刘小枫,陈少明主编. 经典与解释12:阅读的德性[C].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     [3]马蒂尼奇著. 陈玉明译. 霍布斯传[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霍布斯著. 莱特注疏. 赵雪刚译. 利维坦附录[M].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即将出版).     [5]Leo Strauss. Hobbes' s politische Wissenschaft und zugehrige Schriften-Briefe[M]. Heinrich und Wiebke Meier编,München, 2001.     [6]霍布斯著. 冯克利译. 论公民[M]. 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7]霍布斯著. 毛晓秋译. 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8]施特劳斯著. 申彤译. 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2. 贺雪峰:中国农村的代际间“剥削” ——基于河南洋河镇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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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文化史研究在知识传统和研究方法上是对以马克思主义和年鉴学派为代表的传统经济社会史的继承和批判,为历史学参与反思中国历史、社会和文化中的重大问题,提供了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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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尚批评与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规模巨大的文献目录,形式主义作家们对此贡献尤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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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农村建设中,政府推动的大学生村官计划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大学毕业生来到农村,推动农村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吸引部分大学生选择回乡创业。那么,农村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大学生呢?
  6. 范岱年:1933年中国知识分子的新年梦想
    人文 2008/08/14 | 阅读: 1680
    在四分之三世纪以后的今天看来,1933年《东方杂志》"新年的梦想"专栏是对当时中国知识界的一个很好的社会学调查,很有代表性地反映了当时中国知识分子的思想动向,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
  7. 王晓明:新的国家认同及其未来
    社会 政治 2008/12/07 | 阅读: 1680
    原编者按:此文以《中国认同之现状与希望》刊登于天涯6期,但有较大删节,此为全文。
  8. 朱苏力:关于抗辩制改革
    法律 2011/04/25 | 阅读: 1680
    在司法程序上,中国自清末从欧洲引入了“讯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审判方式,1到1989年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之后提出要抓公开审判,提出了庭审方式改革的问题。这一改革到目前为止集中在民事和经济案件的审判方式上。1991年4月颁布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4条实际上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一些地方进行了“抗辩制”(adversarial system)的司法审判改革试点。不久前,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的《焦点访谈》栏目公开报道了大连市法院采用抗辩制审判程序对一起案件的审理。“抗辩制”在社会上和法学界都引起不少反响。2抗辩制和讯问制是两种不同的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方式。在抗辩制(也称对抗制,辩论主义或当事人主义诉讼方式)下,各方自行负责调查。在民事法律中,原告和被告都必须各自准备证据,通常通过各自聘请的律师来进行。在有陪审团参加的抗辩制诉讼中,法官只作为法律问题的仲裁人和公断人,很少参加迅问,除非他认为某些重要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必须澄清。在没有陪审团参加的庭审中,法官不仅作出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也就事实、并且在需要赔偿时就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作出结论。而依据讯问制(也称职权主义或混合式诉讼方式),为了提出一项可能的起诉书,通常由一位法官主持进行审前讯问,其责任包括对案件中当事人的有利和不利的所有方面进行调查。在审判中,法官也担任直接角色,主持讯问证人,往往根据预审档案材料提出问题。3概括说来,在讯问制中,理论上,法官的角色是发现案件真相和依法出决定;而在抗辩制中,用美国大法官杰克逊的话来说,就是“让双方打仗”,4法官的责任不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而是竞争的裁断者,法官仅处理或集中处理有关法律的问题。这两种审判方式到底各有什么优点?中国应当采取何种,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哪一种审判方式?这些问题成为法学家必须回答的问题。然而,本文不打算抽象地、无背景地讨论抗辩制与讯问制之优劣,而是试图将这一抗辩制改革试点放到中国法理学和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作一些初步的理论分析,提出一些问题供人们思考,而并不急于回答这些问题。抗辩制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可能引起对中国目前法学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再思考。首先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普遍的司法原则提出了挑战。在先前的讯问制司法制度中,事实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调查确认的。尽管确认事实总是牵涉到证据的可信性和可靠性的问题,但在讯问式审判中,法律事实的事实性,即事实是否完整、确实和可靠,一般不会受到怀疑。因为在我国人们的常识中和简单化了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中一般认为,事实就是事实,只要通过仔细调查,一般是可以查清的;因此法学界至少在理论上认为事实等于案件的真相,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完全符合事实真相。5这一原则作为一种司法理想无疑是对的。但司法是一种实践的学科,具有高度的操作性,而这一原则由于把司法理想和司法操作混同,在司法实践上是很难实现的。在实践上,司法依据的仅仅是法律所确认一些事实,这些事实往往只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尽管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而且由于司法的诉讼时限和其他技术、资金和人力的限制,在许多复杂的案件,特别是许多涉及多方,标的额很大的经济案件中,许多事实是无法在法定时限中发现的,甚至是完全无法发现的。6因此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司法实际上依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认可的并为一些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决定的。正如吉尔兹所说的,“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7尽管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近似,但并不总是相等,甚至总是不能重合。8也正是由于这些问题,即使司法机关内每个工作人员都尽职尽力,不时出现一些司法决定上偏差、错误仍然是难免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相混淆,这个法学问题一直存在,并长期困扰着许多法学家。9但在我国的社会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被忽视。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先前的过于简单化了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且因为与讯问制审判方式相联系的其他制度因素。依据讯问制的制度设置,这种发现事实、确认事实尽管也有律师的部分参与,但从根本上看来是由检查官或法官作出最后决断的。这种职能配置的基本理论和逻辑预设是,这些政府官员由于不是事件的当事人,在案件中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就总体看来可能保证事实的调查和确定更为公正和有效。10特别是在我们国家的意识形态中,按照定义说来,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法院和检查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人们对它们发现和确证事实的可能性和可靠性一直比较绝对。因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和有关的法学教课书中一直被当作没有疑问的一般司法原则而加以确认和阐释的。举证责任的讨论也是在这个原则的框架中进行的。然而,这个涉及哲学认识论的法学问题在新的抗辩制诉讼中将突现出来。抗辩制发现事实的逻辑预设是,真理越辩越明,以一种类似市场竞争的方式来发现和确认证据。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听信谁的证据,听信多少,就如同是一位顾客,而诉讼双方或他们的律师就如同推销产品的厂家极力要在法庭这个“市场”上向其预期的顾客(法官)推销他们的产品;这种竞争被假定为会产生最好的结果。也许人们会对这里的比喻感到有些反感。但必须指出,我不敢掠美,这恰恰是英美法学家最经常使用的、并且是引以自豪地使用的一种比喻(市场经济的观念可谓深入人心,或者说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1这里我不想讨论这种比喻是否恰当,有多恰当。我想指出的是,在我们对这种比喻所产生的或多或少的本能反感中,可能有什么东西是正确的,那就是在这种竞争过程中发现和确证的事实可能只是某些事实、部分事实、部分事实和部分非事实(个人的有一定证据支持的感觉和意见,甚至有某些谎言和欺骗)的混合。12要将司法决定基于这样发现的“事实”基础上,显然其中某些结果与我们习惯所要求的“法律等于公正”的理想和预期是相抵的。然而,不论怎样,一旦采纳了抗辩制,确实就对我国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了一个问题。按照抗辩制,诉讼中,法官处于消极地听取证据的位置,而诉讼双方或各方各自提出自己的证据,反驳对方的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来确认各自主张的事实;因此,在法官面前,必定就会出现两个甚至多个事实,法官只能依据各方所提出证据数量和质量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判定案件“事实”,并据之作出判决。且不说在举证过程中各方必定会并经常是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出甚至有意压制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甚至在某些可能的场合下歪曲、曲解、捏造某些证据。13其次,尽管事实是确定的,但在抗辩制司法中所提出的事实是以语言为中介的,而现代学术研究早已表明事实与语词之间是不存在那种精密的对应关系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书不尽言,言不尽义;中国古人早就指出了这一点),14举证人所选择的语词以及这些语词在法官心目中所产生的关于事实的印象和与此相伴随的感情色彩都是不那么确定的,对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产生关于事实的不同印象。特别是抗辩制免除了法官身临其境进行案件调查的责任,而主要依据法庭上的举证,这就使得言词在抗辩制中比在先前的司法过程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因此,无论如何,法庭上所出现的“事实”都不是那种作为物自体而存在的事实真相。法官只能根据他听证或获得关于事实的“印象”而判断、决定。语词、表述和解说在抗辩制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也就意味着律师和律师的经验和手段将起一定的甚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一些美国和香港电视剧上的法庭辩论上就看到了不少这种例子)。这里并不想指控所有律师必定会有意玩弄技巧,欺骗世人和法官;事实上,由于职业道德、个人良心的约束以及法律的威慑(不能有意作伪证,不能欺骗法庭等),律师即使有意玩弄语词,也会有所顾忌。但出于打赢官司的个人利益,出于抗辩制对他的制度要求,他们必须尽其所能、而且会尽其所能发挥他的“辩”才。由于辩才的不同,案件的结果就有可能不同。因此在一个案件中,一个作为本体意义上的事实并不有利的一方,由于有一个出色的律师,就可能赢得案件,至少减少自己的不利;而本体意义上的事实有利的一方,如果缺乏一个伶牙俐齿的好律师,也仍然可能输,至少损失会更大一些。这在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将尤为突出;因为这类案件与刑事案件有较大不同,前者的结果大多不是一方全赢或全输,而更多是各方有赢有输,输多输少的问题。因此,案件中经常是通过律师以言词表述或概括的事实将对案件的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发现了上述问题或不足之处,抗辩制是否可以避免和减轻呢?当然通过法官和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努力,也许可以避免一些,但我认为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上面提出的或隐含的其他问题(例如收集证据的财力不均,于是财富不均可能会造成对富有诉讼方的有利而对资财不足一方的不利等等),因为这就是制度的限制,是制度中固有的;除非抛弃这种制度或从根本上改造这一制度(但那还是抗辩制吗?),这些不足是无法排除的。因此,如果采用抗辩制司法程序,我们的法官实际上所采纳的原则将明显是“以证据为根据”或以诉讼各方在法庭辩论实际提出或表述出来的证据为根据,而不是“以事实为根据”。15并且,在不同案件中,应当而且必须演化出不同的证据决断原则。因此,无论我们的法律原则的表述或法律教科书的对这一原则的表述或阐释是否改变,只要采用抗辩制,那么我们的这一司法原则就实际上将或正在发生了重大变更。与这一变更相联系的还有一系列法律原则的问题。例如两审终审原则16与有错必纠原则的冲突。上面的分析已表明在抗辩制中,判决所基于的“事实”实际是诉讼各方证据上的多寡、强弱,而证据多寡与强弱仅仅是在一定时间内可证明的事实,而不等于客观事实本身,因此就老百姓一般意义或传统意义上所说的“错案”将不可避免。当然,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出现,当案件经过必要程序之后,也就只能如此终结了;但问题是在两审终结之后,可能会出现一些其他证据,并且是重要的、可能推翻现有案件判决的证据,例如被对方有意无意压制下来的、对其不利的证据。17如果这些证据出现了,是否应当坚持有错必纠的的原则?在先前的讯问制审判方式中,由于收集、认定证据的是由法院或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的,这种错误一旦发生,在理论上讲是司法机关造成的,因此坚持有错必纠似乎是道理的;司法机关纠正因自身的错误而造成的“错案”,这可以说是司法机关的一种道义上的责任。但在抗辩制之下,由于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因此这种错误在一定意义上是诉讼人自身的错误或无能力所造成的,从逻辑上说诉讼人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将有利于诉讼人的自主意识的形成;同时也将保证两审终审制实际上得以保证。但问题是,如果这样实践,至少会引出两个问题,第一,必定实际上取消有错必纠原则,而可能演化出司法机关仅对由于自身错误造成错案承担责任的原则。我们是否愿意改变这一原则?
  9. 陈来:郭店楚简与儒学的人性论
    思想 2009/07/22 | 阅读: 1679
    郭店楚简的《性自命出》篇集中地讨论了人性的问题,其中关于人性的看法,有许多命题值得注意。
  10. 宁可:6至13世纪的中国社会生活
    历史 2009/10/15 | 阅读: 1679
    6至13世纪具体来说,就是公元581年—1279年。581年是隋朝的建立,1279年是元朝灭了南宋。这么一段时间为什么要把它提出来讲?
  11. 崔志海: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之死与美国政府的反应——兼论光绪死因
    历史 2009/12/06 | 阅读: 1679
    光绪死因问题,尽管众说纷纭,但在国家清史纂修工程重大学术研究专项课题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在光绪遗体的头发、遗骨和衣服中检测到大量砒霜之后,再结合我们的历史研究,应该可以盖棺论定。
  12. 蔡翔:《改造》以及改造的故事——劳动或者劳动乌托邦的叙述(之二)
    文学 2010/07/12 | 阅读: 1678
    蔡翔《劳动或者劳动乌托邦的叙述》系列第二篇
  13. 王炎:2010:纽约电影节
    影视 2011/07/06 | 阅读: 1678
    也许纽约电影节太成熟、太完善了,已过于经典化和体制化,俨然是个权威机构。我对这一年精选的影片很失望,虽然入选的导演个个是驾驭电影语言的高手,片子制作得精致、“艺术”,不乏涉及当下热点问题的作品,例如信仰冲突、次贷金融危机和网络文化等,但理念大多中庸,中规中矩,多少带着陈腐气。
  14. 萧武:焦裕禄是怎样工作的
    影视 2012/12/20 | 阅读: 1678
    焦裕禄到兰考后,并没有向上级和国家要求补贴或特殊政策,而是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和集体讨论,自己想办法来解决问题,改变当地的面貌。而要改变当地的面貌,首要的是改善自然环境,也就是治三害,改良土壤。最后终于想到了用广泛种植泡桐来改变当地自然条件的办法。
  15. 黄速建等:《中国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报告2010-2011---构筑集群创新能力》
    书评 经济 2010/10/25 | 阅读: 1677
    只有依靠创新发展,中国产业集群才能够避免走向马歇尔“工业区”衰退的境地,才能够走出“低端道路”的困境,才能够在未来的新兴产业竞争中处于“高端”地位。因此,打开产业集群创新能力的“黑箱”,就成为本书研究的重点。
  16. 乔姆基斯:美国维稳的背后意图
    政治 2011/09/16 | 阅读: 1677
    记者:您曾经撰文反思过美国的大国强权政治,请问您如何看待当下的中美关系?乔姆斯基:我认为,非常明显,中国希望通过和平方式提升和美国的关系,至少美国的战略分析家是这么理解的。举个例子吧,美国有一份关于文学和科学研究的杂志,里面的文章在美国是比较受推崇的,一位非常著名的战略分析家约翰·史坦布兰诺两年前曾在这本杂志上发表过一篇文章,警告美国政府,尤其是当政的布什政府,军事侵略政策最终将带来毁灭性的灾难。这个观点得到了一群严肃的战略分析家的普遍认同。他们认为,应该由中国领导联合呼吁爱好和平的国家,同美国的军国主义相抗衡,而不能由欧洲领导,因为欧洲是美国的同盟。记者:为什么这么说?如果由中国牵头与美国军国主义抗衡,会不会正给了某些人"中国威胁论"的口实?乔姆斯基:原因就在于核武器。在军事发展和行动上,中国已经显示了巨大的克制。事实上在这个时候,面对美国军事侵略政策不断扩张,中国和俄罗斯一样已经建立自己的军事防御能力。战略分析家选择中国的原因,就是看到了中国在联合国为推进和平开发外太空而做出的不懈的努力。试图通过中国来加强遭受克林顿政府和布什政府反对的,约束力还并不强大的条约。但是情势正在改变,布什政府的军事侵略直接或间接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军事状况。破坏《核不扩散条约》就是如此,这个条约至关重要,如果没有这个条约限制,全球将陷入严重的危机。布什政府拒绝执行这个条约,最近印度的核事件给了《核不扩散条约》严重一击。条约体系中的一部分规定,就是控制向发展核武器的非成员国提供核的相关材料,但是美国无视这一规定,向印度提供了核技术,本质上同意了印度发展核计划。接着中国表示抗议。情势非常微妙,一连串的波浪效应危及到了这个条约的基本生存。事实上所有拥有核武器的国家都破坏了这个条约,尤其是美国,其他国家也是。条约中规定了他们的义务是逐渐消除核武器,并受国际法庭检验。《核不扩散条约》遭受了美国最恶劣的破坏,其约束力目前变得非常弱。记者:那您认为,中国的发展对世界和平事业是否起了稳定作用?乔姆斯基:我想,没有人会真的认为中国会威胁世界和平。说到"威胁"也只是威胁到了美国的统治或是所谓的"稳定"。稳定是个科学术语,但这里"稳定"的意思是由美国来定义的。所以如果你看了昨天出版的《贝克-汉密尔顿报告》,就可以发现"稳定"这个词出现了不下500次。报告中每一个"稳定"的真实含义都是:美国霸权。例如:叙利亚和伊朗被控告干涉伊拉克国内事务。即使是火星人看到这个,肯定都会崩溃。只有被军事占领的国家才能控诉某国干涉本国国内事务......值得注意的是西方人都意识不到这点。由于多年来庞大宣传机器的运作,霸权心理在西方文化里根深蒂固,以至于没有人意识到这个偷换概念是非常荒谬的。记者:除了政治上的微妙关系,中美两国的经济合作往来也非常值得关注。乔姆斯基:中美关系直接影响到美国大公司的利益。对大多数美国公司来说,中国可以提供非常廉价的劳动力,他们可以招来年轻的农村妇女工作,并且他们不用承担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在中国他们获取了巨大的财富,所以这些美国公司非常喜欢中国这个出口平台,同时还可以借此压低美国工人的薪水。在这种关系中,中国对于美国是有价值的。同时,中国持有超过1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这笔巨款目前主要用来购买美国国家债券(中国是入不敷出的美国的仅次于日本的第二大债权国),由于美元连年疲软贬值,这显然不是中国最佳的投资选择。有朝一日中国决定投资多样化,将这笔钱投向别处,这对美国的金融将是致命的打击。从这点来看,美国商界是非常赞成加强中美关系的。但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害怕中国,这里的害怕并不是因为军事上的威胁。这并不是开玩笑,国际关系多少有点像黑社会,比如黑社会老大发现有人没有交保护费,又没有方法胁迫他就范,美国对中国恰恰就是这种情况。美国挥舞着拳头对欧洲扬言:停止在伊朗投资。大部分欧洲国家都很顺从地撤出了伊朗;而中国偏要加强在伊朗的投资。中国才不看美国的脸色,中国的态度就是:我们在这里待了3000多年,用得着看野蛮人的脸色么?这种态度引起了美国政府的恐慌。记者:您的观察很有意思。乔姆斯基:我再说一个细节。去年春天胡锦涛主席访问华盛顿,布什政府决定用国家午宴取代国家晚宴,结果胡主席非常平静地用完午宴,然后直接飞到沙特阿拉伯的首都利雅得。沙特阿拉伯是美国主要的石油国和军事武器输入国,一直是握在美国手掌心里的一颗明珠。在利雅得,胡主席受到了最尊贵的接待,双方签署了一系列协议,这等于向美国宣告:你少我一顿晚宴,我会加倍拿回来。我就要从美国你这个老虎口里拔下利雅得这颗牙。这件事一举震惊了美国。在拉丁美洲的情况也是如此,中国让美国丧失了对拉丁美洲国家的控制。如果你看了美国内政报告,就能了解美国是多么地想控制这些拉美国家,不仅仅是因为这些拉美国家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巨大的市场,而且因为美国相信,如果连自家后花园的拉丁美洲都不能控制,又怎么能征服世界上其他国家呢?其实中国对此并不很在意,目前主要是在努力增加贸易往来和投资。面对充满敌意的美国政府,委内瑞拉出口部分产品到中国,拉美其他主要的出口国,如巴西、智利、秘鲁也纷纷向中国示好,加强与中国的经贸合作。中国开始让他们获得利润,这些贸易挖了美国的墙角。美国政府官方报告《国家战略分析》把中国视为首要的长期威胁,这当然不是出于军事原因,没有人认为中国会在军事上侵略别人,也没有人认为中国会希望发展更厉害的防御武器,就因为美国威胁不了中国,这么简单的原因。记者:作为一个关注国际政治,且时刻保持在激活状态的学者,您对今日中国的大致印象是怎样的?乔姆斯基:虽然任何印象一定有其局限性,但是我对中国仍有一些大致的印象:比如说,很明显的经济高速增长,以及经济高速增长所产生的严重的副作用,这对大部分人甚至绝大部分人来说都是不利的,乡村田园被严重破坏,人们失去了传统的赖以生存的家园。许多农民背井离乡,来到城市,居住在贫民窟中,最终死于工作。另一方面,从中国的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到很多腐败事件,这是一个混杂体。现在的上海是一座迷人的城市,但在这个城市里也隐藏着不同的两面--一方面上海的经济在惊人地飞速发展,另一方面这些发展也混杂着其他的东西:很多出口公司是由外国人经营的,海外华人或者外国投资者和本地人一样不断地向更高端前进发展。同时,发展中的中国让大量的工程师去发展本土产业,或许还能接管自己的工业,我想中国比印度更有希望做到这点。记者:就您分析,这种混杂,这种经济高速发展伴随着问题的高速产生,会不会对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乔姆斯基:前几年获得诺贝尔奖的英国籍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和他的比利时同事约翰曾做过一个十分有趣的研究。研究中,有一部分是已知的,另一部分是未知的。在研究中,他们比较了中国和印度这两个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相似性和可比性的国家:从印度独立的1947年直到中国改革开放的1979年,因为改革开放后,中国向不同的方向发展了。这段时期中我们可以看出一点,在英国的统治下,印度发生了骇人听闻的饥荒,数百万的印度人民不断死于饥饿,但是印度独立后,饥荒就停止了。阿马蒂亚·森他们把这个归功于民主政治,完全不同于英国统治下的政府。如果处于民主政治中的印度有什么地方发生了灾难,大量消息将会传播出去,只有消息传到中央政府,政府才能够对此做出反应,减轻饥荒的影响。1958-1960年,中国爆发了一场大饥荒,他们把这场饥荒同样归因于政治体制,当政府发现一场大饥荒爆发时,做什么都太迟了。这就是研究中已知的那部分,这一部分获得了诺贝尔奖。阿马蒂亚·森他们研究中的另一半你们也不能错过。他们比较了1947-1979年间印度和中国的人口死亡率。 印度由于信息的相对畅通,没有发生像中国三年自然灾害的大范围饥荒。但由于中国的医疗制度的普及,中国的人口死亡率下降较印度快了许多。结果是,30年来中国比印度少死了1亿人之多。即使在今天,印度仍以发达的软件产业和生物实验室闻名。他们确实很棒,和麻省理工学院一样优秀。但他们不会告诉你,就在几英里之外的乡村,印度农民自杀率不断上升,因为政府把用于农村人口、灌溉以及国家信贷等的国家资金投入到高科技产业中。事实上,印度在1991年改革时,位列联合国人类发展指数排名第124位,虽然改革给印度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并提升了科技,但改革后,印度的人类发展指数排名却降至127位。玻利维亚进行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根本不是美国!记者:您是一名语言学家,毕生都致力于研究语言这一表达思想的工具,但是您所表达的言论却在美国遭到了最广泛的误解和攻击,这是否会使您感到失落?乔姆斯基:失落?就像我今天看到外面在下雨一样失落。呵呵。受到误解和攻击一点都不值得奇怪,享有特权和权力的人面对批评就是这种反应。他们不愿接受独立的质疑,即使是出于善意的,这不难理解。如果人们变得思维独立,思想自主,他们会提出各式各样的问题。这是一心想控制人心的精英层最不愿见到的。这就是为什么在富裕强大的国家里,你不可能享有真正的选举权。记者:您的意思是说,在富裕强大的一向号称人民享有民主的国家,反而没有真正的选举么?乔姆斯基:我们来看一下西半球,如果你比较最富有的美国和南美最贫穷的国家玻利维亚,过去几年中两国都有总统选举,你认为哪一个才是真正的民主选举?答案可能会让包括中国朋友在内的所有朋友大跌眼镜。事实上玻利维亚进行的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而根本不是美国!在玻利维亚,绝大部分人不只是在选举日参加选举,他们一直在关注并参与到重大问题的讨论中,比如他们如何接受世界银行的充满附加条件的贷款,并使之私有化?玻利维亚是否控制它的财力?或是把它们放任给外企?大部分印地土著人是否应该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这些权利自从大约500年前玻利维亚沦为西班牙殖民地时就被剥夺了。这些问题对民众来说非常重要,人们每天为此争论,选举日到来时,人民选出了来自自己阶层的人作为领袖。而美国则不同,两个候选人都来自富裕和政治权贵的家庭,都享有特权,进同样的名校(耶鲁大学),参加相同的秘密俱乐部,该俱乐部旨在培养未来的统治阶级--实际上他们背后都有相同的利益集团在支撑。所以候选人都有基本类似的计划一点也不奇怪。美国的选举是由公共关系那套理论运作的,他们像推销牙膏一样宣传候选人。他们让那些问题远离选举议程,人们永远也弄不清楚候选人在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上的立场。公共医疗制度就是美国人民关心的重要问题,美国的公共医疗制度问题重重,有4500万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险,因为私有化造成了卫生保健系统的效率低、官僚化甚至不作为。但是有普通百姓能指出约翰·克里(2004年美国民主党总统候选人)在卫生保健这个问题上的立场么?没有人。选民不是傻瓜,可选举就是设计好了让人们弄不清候选人的立场。在西方发达国家, 越来越多的权势集中控制着选举,广大人民却被排除得越来越远。  记者:您如何看待美国在萨达姆事件上的态度?乔姆斯基:我曾经说过,布什和布莱尔都应该被战争法庭审判,就是在海牙,审判前南斯拉夫总统米洛舍维奇的那个国际法庭。1999年北约轰炸南斯拉夫实际上是一个阴谋,轰炸的目的就是为了激起米洛舍维奇去做一些大规模的破坏性事件作为报复。轰炸了以后,米洛舍维奇做出了报复,正好给他定罪。如果你看一看英国的议会所进行的调查,他们的结论是直到1999年1月,大部分的战争罪行是由KLA游击队犯下的,而不是米洛舍维奇犯下的。萨达姆当然是一个可怕的恶魔,但是现在控告他的是他在1982年杀害143个什叶派人士。当时什叶派试图来谋杀他,谋杀的计划失败了,他作为报复杀掉了143个什叶派的人。1982年是非常重要的一年。这一年里根把伊拉克从恐怖政府名单中拿掉了,所以美国可以向他们的好朋友萨达姆提供大规模的援助。不仅包括经济援助,还包括帮助他们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化学武器。为什么这么做呢?实际上是针对伊朗的。这些武器由美国来提供,还有英国、德国、法国和前苏联。既然美国和英国当时是支持伊拉克的,对伊拉克扩张的野心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那为什么他们不和萨达姆一起接受审判?记者:您年轻时就写过一篇小文章《知识分子的责任》,请问您如何理解知识分子的责任?乔姆斯基:我惟一能说的就是真理。 有的知识分子为了显示自己是一个深刻的思想者,喜欢用华丽的辞藻和晦涩的注解来装饰真理。其实真理无庸多言,就像两点之间直线最短一样是常识。从基本面上,公共知识分子的责任与其他人并无二致。之所以称其为知识分子,不是因为他们特别聪明,而是他们享有一定的特权:他们享有更多的资源,他们更有影响力,他们比大众幸运。特权赋予责任。如果你是个生活在底层的劳动者,一生都在为温饱挣扎,你能做的肯定有限。但如果你享有特权,拥有丰富的资源,并受过训练,等等,你能做的就更多,你的责任也就更大。我们有一个共同的责任:发掘真相,并帮助他人找到真相;设法和当下的主流竞争并且交战;设法让这个世界进步,这才是我们所谓的知识分子的重大责任。
  17. 朱文奇:北约对利比亚采取军事行动的合法性研究
    法律 2012/05/07 | 阅读: 1677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部分成员国在2011年3月17日后发起的针对利比亚的一系列军事行动超出了《第1973( 2011) 号决议》授权范围, 违反了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以及国际人道法的有关规定, 属于国际不法行为。
  18. 南鸿雁:草原牧者:边缘地带上的天主教会
    宗教 2009/09/06 | 阅读: 1675
    目前,该地区统计的蒙古族信教民众总数约万人,相对于民国时期的信教人数三四千人多了近三倍,但是如果以当时该地区人口总数作为参照,我们发现当代信教民众在人口比例上不仅没有增长,反倒有所下降。
  19. 李学松:诗可以观--内藤湖南诗文中的文化论与文物掠夺
    书评 文学 2009/03/24 | 阅读: 1674
    《内藤湖南汉诗文集》书评。内藤对中国古籍文物的爱好近乎偏执,例如,1905年,内藤通过日本军方施压,强行压价购下藏在奉天的《蒙文大藏经》和《满文大藏经》。后来这两部极为珍贵的古籍竟在1923年关东大地震时被烧毁了。

  20. 孙宏超:思科"后门"威胁中国信息安全,央企将扫其出门
    科技 2012/11/30 | 阅读: 1674
    华为在美国遭遇壁垒,思科却在中国长驱直入——思科产品已经密布在中国各大行业信息系统的奇经八脉的关键节点。思科正是一家和美国国安局有着极其亲密关系的电信公司。据公开资料显示,美国国会议员中有71位在思科公司中拥有比例不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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