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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法律
201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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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疆地区地处东西方文化交汇处,同时受到中原文化和伊斯兰文化之影响。文章通过分析史料及典型案例,对新疆建省前后,回疆地区“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刑事法律领域和民事法律领域的适用情况及二者关系作出说明,从而揭示出在回疆地区刑事法律领域的内地化趋势,以及在民事法律领域的多元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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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政治
200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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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政教分离理论保障了人法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有绝对的政治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超越它;神法在全世界范围内有效,但它不是以政治权威的方式,而是通过与人们的灵魂直接沟通,来保障公民的服从。在洛克一再强调尘世权威不能干涉灵魂事务的同时,他也将一切政治权力都交给了行政长官,丝毫没有削弱政府的行政权力。政府对国家权力的绝对控制,恰恰是为了帮助灵魂获得最大程度的自由;而将追求灵魂拯救的权力完全交给公民个体,也保障了民族国家的政治权威不受任何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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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兴起了“打工潮”,然而,当前我国农民外出打工的原因已经迥异于传统时代的小农社会。除了为了赚取收入,维持农村家庭的体面生活外,另一原因则是为了赚取进城生活的积蓄,或获得逃离村庄的资本。由第一种原因向第二种原因转变具有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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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大的学术讲坛,也吸引了外省学者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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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上,中国自清末从欧洲引入了“讯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审判方式,1到1989年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之后提出要抓公开审判,提出了庭审方式改革的问题。这一改革到目前为止集中在民事和经济案件的审判方式上。1991年4月颁布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4条实际上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一些地方进行了“抗辩制”(adversarial system)的司法审判改革试点。不久前,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的《焦点访谈》栏目公开报道了大连市法院采用抗辩制审判程序对一起案件的审理。“抗辩制”在社会上和法学界都引起不少反响。2抗辩制和讯问制是两种不同的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方式。在抗辩制(也称对抗制,辩论主义或当事人主义诉讼方式)下,各方自行负责调查。在民事法律中,原告和被告都必须各自准备证据,通常通过各自聘请的律师来进行。在有陪审团参加的抗辩制诉讼中,法官只作为法律问题的仲裁人和公断人,很少参加迅问,除非他认为某些重要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必须澄清。在没有陪审团参加的庭审中,法官不仅作出法律问题的结论,而且也就事实、并且在需要赔偿时就损害赔偿数额问题作出结论。而依据讯问制(也称职权主义或混合式诉讼方式),为了提出一项可能的起诉书,通常由一位法官主持进行审前讯问,其责任包括对案件中当事人的有利和不利的所有方面进行调查。在审判中,法官也担任直接角色,主持讯问证人,往往根据预审档案材料提出问题。3概括说来,在讯问制中,理论上,法官的角色是发现案件真相和依法出决定;而在抗辩制中,用美国大法官杰克逊的话来说,就是“让双方打仗”,4法官的责任不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而是竞争的裁断者,法官仅处理或集中处理有关法律的问题。这两种审判方式到底各有什么优点?中国应当采取何种,在多大程度上采取哪一种审判方式?这些问题成为法学家必须回答的问题。然而,本文不打算抽象地、无背景地讨论抗辩制与讯问制之优劣,而是试图将这一抗辩制改革试点放到中国法理学和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作一些初步的理论分析,提出一些问题供人们思考,而并不急于回答这些问题。抗辩制在司法审判中引入,可能引起对中国目前法学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再思考。首先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普遍的司法原则提出了挑战。在先前的讯问制司法制度中,事实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调查确认的。尽管确认事实总是牵涉到证据的可信性和可靠性的问题,但在讯问式审判中,法律事实的事实性,即事实是否完整、确实和可靠,一般不会受到怀疑。因为在我国人们的常识中和简单化了的唯物主义哲学思想中一般认为,事实就是事实,只要通过仔细调查,一般是可以查清的;因此法学界至少在理论上认为事实等于案件的真相,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完全符合事实真相。5这一原则作为一种司法理想无疑是对的。但司法是一种实践的学科,具有高度的操作性,而这一原则由于把司法理想和司法操作混同,在司法实践上是很难实现的。在实践上,司法依据的仅仅是法律所确认一些事实,这些事实往往只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尽管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而且由于司法的诉讼时限和其他技术、资金和人力的限制,在许多复杂的案件,特别是许多涉及多方,标的额很大的经济案件中,许多事实是无法在法定时限中发现的,甚至是完全无法发现的。6因此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司法实际上依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认可的并为一些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决定的。正如吉尔兹所说的,“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7尽管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近似,但并不总是相等,甚至总是不能重合。8也正是由于这些问题,即使司法机关内每个工作人员都尽职尽力,不时出现一些司法决定上偏差、错误仍然是难免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相混淆,这个法学问题一直存在,并长期困扰着许多法学家。9但在我国的社会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比较容易被忽视。这不仅是因为我们先前的过于简单化了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且因为与讯问制审判方式相联系的其他制度因素。依据讯问制的制度设置,这种发现事实、确认事实尽管也有律师的部分参与,但从根本上看来是由检查官或法官作出最后决断的。这种职能配置的基本理论和逻辑预设是,这些政府官员由于不是事件的当事人,在案件中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因此就总体看来可能保证事实的调查和确定更为公正和有效。10特别是在我们国家的意识形态中,按照定义说来,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法院和检查院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人们对它们发现和确证事实的可能性和可靠性一直比较绝对。因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和有关的法学教课书中一直被当作没有疑问的一般司法原则而加以确认和阐释的。举证责任的讨论也是在这个原则的框架中进行的。然而,这个涉及哲学认识论的法学问题在新的抗辩制诉讼中将突现出来。抗辩制发现事实的逻辑预设是,真理越辩越明,以一种类似市场竞争的方式来发现和确认证据。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听信谁的证据,听信多少,就如同是一位顾客,而诉讼双方或他们的律师就如同推销产品的厂家极力要在法庭这个“市场”上向其预期的顾客(法官)推销他们的产品;这种竞争被假定为会产生最好的结果。也许人们会对这里的比喻感到有些反感。但必须指出,我不敢掠美,这恰恰是英美法学家最经常使用的、并且是引以自豪地使用的一种比喻(市场经济的观念可谓深入人心,或者说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11这里我不想讨论这种比喻是否恰当,有多恰当。我想指出的是,在我们对这种比喻所产生的或多或少的本能反感中,可能有什么东西是正确的,那就是在这种竞争过程中发现和确证的事实可能只是某些事实、部分事实、部分事实和部分非事实(个人的有一定证据支持的感觉和意见,甚至有某些谎言和欺骗)的混合。12要将司法决定基于这样发现的“事实”基础上,显然其中某些结果与我们习惯所要求的“法律等于公正”的理想和预期是相抵的。然而,不论怎样,一旦采纳了抗辩制,确实就对我国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了一个问题。按照抗辩制,诉讼中,法官处于消极地听取证据的位置,而诉讼双方或各方各自提出自己的证据,反驳对方的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来确认各自主张的事实;因此,在法官面前,必定就会出现两个甚至多个事实,法官只能依据各方所提出证据数量和质量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判定案件“事实”,并据之作出判决。且不说在举证过程中各方必定会并经常是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出甚至有意压制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甚至在某些可能的场合下歪曲、曲解、捏造某些证据。13其次,尽管事实是确定的,但在抗辩制司法中所提出的事实是以语言为中介的,而现代学术研究早已表明事实与语词之间是不存在那种精密的对应关系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书不尽言,言不尽义;中国古人早就指出了这一点),14举证人所选择的语词以及这些语词在法官心目中所产生的关于事实的印象和与此相伴随的感情色彩都是不那么确定的,对不同的法官可能会产生关于事实的不同印象。特别是抗辩制免除了法官身临其境进行案件调查的责任,而主要依据法庭上的举证,这就使得言词在抗辩制中比在先前的司法过程中扮演了更重要的角色。因此,无论如何,法庭上所出现的“事实”都不是那种作为物自体而存在的事实真相。法官只能根据他听证或获得关于事实的“印象”而判断、决定。语词、表述和解说在抗辩制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这也就意味着律师和律师的经验和手段将起一定的甚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一些美国和香港电视剧上的法庭辩论上就看到了不少这种例子)。这里并不想指控所有律师必定会有意玩弄技巧,欺骗世人和法官;事实上,由于职业道德、个人良心的约束以及法律的威慑(不能有意作伪证,不能欺骗法庭等),律师即使有意玩弄语词,也会有所顾忌。但出于打赢官司的个人利益,出于抗辩制对他的制度要求,他们必须尽其所能、而且会尽其所能发挥他的“辩”才。由于辩才的不同,案件的结果就有可能不同。因此在一个案件中,一个作为本体意义上的事实并不有利的一方,由于有一个出色的律师,就可能赢得案件,至少减少自己的不利;而本体意义上的事实有利的一方,如果缺乏一个伶牙俐齿的好律师,也仍然可能输,至少损失会更大一些。这在经济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将尤为突出;因为这类案件与刑事案件有较大不同,前者的结果大多不是一方全赢或全输,而更多是各方有赢有输,输多输少的问题。因此,案件中经常是通过律师以言词表述或概括的事实将对案件的结果有相当大的影响。发现了上述问题或不足之处,抗辩制是否可以避免和减轻呢?当然通过法官和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努力,也许可以避免一些,但我认为不会从根本上改变上面提出的或隐含的其他问题(例如收集证据的财力不均,于是财富不均可能会造成对富有诉讼方的有利而对资财不足一方的不利等等),因为这就是制度的限制,是制度中固有的;除非抛弃这种制度或从根本上改造这一制度(但那还是抗辩制吗?),这些不足是无法排除的。因此,如果采用抗辩制司法程序,我们的法官实际上所采纳的原则将明显是“以证据为根据”或以诉讼各方在法庭辩论实际提出或表述出来的证据为根据,而不是“以事实为根据”。15并且,在不同案件中,应当而且必须演化出不同的证据决断原则。因此,无论我们的法律原则的表述或法律教科书的对这一原则的表述或阐释是否改变,只要采用抗辩制,那么我们的这一司法原则就实际上将或正在发生了重大变更。与这一变更相联系的还有一系列法律原则的问题。例如两审终审原则16与有错必纠原则的冲突。上面的分析已表明在抗辩制中,判决所基于的“事实”实际是诉讼各方证据上的多寡、强弱,而证据多寡与强弱仅仅是在一定时间内可证明的事实,而不等于客观事实本身,因此就老百姓一般意义或传统意义上所说的“错案”将不可避免。当然,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出现,当案件经过必要程序之后,也就只能如此终结了;但问题是在两审终结之后,可能会出现一些其他证据,并且是重要的、可能推翻现有案件判决的证据,例如被对方有意无意压制下来的、对其不利的证据。17如果这些证据出现了,是否应当坚持有错必纠的的原则?在先前的讯问制审判方式中,由于收集、认定证据的是由法院或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的,这种错误一旦发生,在理论上讲是司法机关造成的,因此坚持有错必纠似乎是道理的;司法机关纠正因自身的错误而造成的“错案”,这可以说是司法机关的一种道义上的责任。但在抗辩制之下,由于举证责任是由当事人承担的,因此这种错误在一定意义上是诉讼人自身的错误或无能力所造成的,从逻辑上说诉讼人应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将有利于诉讼人的自主意识的形成;同时也将保证两审终审制实际上得以保证。但问题是,如果这样实践,至少会引出两个问题,第一,必定实际上取消有错必纠原则,而可能演化出司法机关仅对由于自身错误造成错案承担责任的原则。我们是否愿意改变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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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说过,文学翻译处在母语与外语的边界上。而我如今重新调整了"定位系统"--在我看来,文学翻译处在母语的边界之内,它就是母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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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
文学
2008/12/12
| 阅读: 1715
鲁迅身上的沉郁。一方面还原了生活的恶,让漫天浊气环绕着人们,另一方面又不安于昏暗的蔓延,于是独自站立起来,在旷野里直面着高而远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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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社会
2009/05/20
| 阅读: 1715
无论是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社会分层,还是分析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的分层结构,都会发现,中国社会分层受到国家政策变量的巨大影响。国家政策变量影响社会分层结构,可以说是当代中国社会的重要特征。对于此特征,以往的研究已经有过不少表述。但是,对于国家政策变量影响社会分层的具体机制,却研究不足。本文提出了"政策群"的概念,认为影响社会分层的具体机制有三个层次,首先是"基调理论",其次是将基调理论转化为"大的政策原则",最后是落实为很多具体的政策。本文还提出了"政府主导型社会"的概念,当然,这也只是一个理论假设,还需要进一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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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的理想司法者的图像和标志有许多不同之处--西方的是一位以布巾蒙着双眼,一手举着天平,另一手握着长剑的女士;中国的是一位面色黧黑,神情严肃,额上有一月牙痕迹的男子。这两幅图像,特别是其中一些特殊的标志,各自表达了什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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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16世纪的中国史籍里还默默无闻。那里的人民“聚落星散”、“聚族而居”,生产力落后,社会状态处于原始公社制的转型期。17世纪后,国内外一些海盗以台湾为萃薮之所,海商在跨海贩运时以台湾为中转补给,还有人从福建等地迁徙而入,进行开发建设,于是渐有起色。崇祯元年(1624),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长达38年,这时,它在东亚的海外贸易地位有了显著提升。 1644年,清朝入关,与南明征战长达18年。台湾在清政府、郑氏集团、荷兰殖民者三方作用下,一再表现出它战略地位的重要性、特殊性。三方时而联合,时而分裂,时而谈了又打,时而打了又谈,围绕着对台湾的攻取和弃留问题,进行过谈判、辩论和交锋。随着明清胜负战局的变化,随着荷兰的介入和退出,三方对台湾的战略地位的认识也不断调整,策略不断变化,直到清朝获得全面胜利,将台湾统一后,纳入直接管辖。 说到明末清初的台湾,一定要提到活跃在东南沿海的郑氏集团。清朝入关后,忠于明朝的各派势力与之展开激烈角逐。其中郑氏集团是持续时间最长声誉最隆的抗清武装力量。郑氏集团历经郑芝龙、郑成功、郑经、郑克塽四代近60年,驰骋中国东南沿海和台湾,尤以郑成功抗清和收复台湾而名震天下。这支武装能由小到大,由弱变强,受挫后仍长期存在,这和17世纪台湾的地位与作用密不可分。 另外还必须提到荷兰殖民者。17世纪上半叶,当明清还在山海关外交兵的时候,当郑氏集团在东南沿海迅速崛起的时候,荷兰殖民者已经窃据台湾。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台湾从事殖民活动和开发,把台湾打造成东亚地区海外贸易的中转站,“商务冠于东洋”。荷兰殖民者主要将大陆的生丝、瓷器等商品,从这里转口到日本、巴达维亚、欧洲等地销售,或者将胡椒、香料等经此运往中国大陆,从中赚取可观的利润。 荷兰与郑芝龙的关系即相互竞争,又彼此依赖。双方为了争夺海外市场,曾经发生过激烈的战斗。崇祯元年(1628),郑芝龙接受明朝诏安,依官府为后盾势力大涨,荷兰无力歼灭,便开始和郑芝龙联合。荷兰在台湾从事转口贸易,在货源和销售渠道等方面,都离不开大陆商人协助,这是双方依存的基础。关于台湾,郑芝龙在福建巡抚熊文灿的支持下,曾招募数万福建饥民入台,目的是缓解福建的紧张局势;而荷兰殖民当局也极力招徕大陆移民,从事农业、渔业和商业,目的是繁荣台湾经济,增加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收入。因此,双方在开发台湾土地,促进人口增长等方面,客观上都起到过积极作用。 顺治三年(1646),清军打到福建,郑芝龙降清。郑成功与之分道扬镳,他用十年左右时间,不但成为郑氏集团的首领,而且成为南明在东南沿海抗击清军的统帅。到顺治十六年(1659)北征南京时,郑成功的力量达到全盛,兵力最多时有三、四十万人。郑军的特点是水师强,步骑弱,可以纵横海上,却很难深入内地。要维持这样庞大的舟师、人马,必须要有大量的经费和各种物资,但仅限郑成功所据的闽南、粤东地区,肯定无力解决。他们想方设法发挥优势,向海洋索取各种军费和作战物资。而荷据台湾在这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间接支持了郑氏集团的抗清斗争。 例如郑成功在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商业竞争中,曾封闭过对台贸易,即禁止各国商船航行于大陆和台湾之间。这迫使荷方在顺治十四年(1657)作出决定,派遣谈判代表何斌前往厦门拜见郑成功,商谈恢复对台贸易之事。何斌是郑芝龙从前的部将,在荷兰殖民政府中担任通事,是管理台湾汉人的重要人物。谈判的结果是台湾向郑成功保证:每年输送税饷五千两,箭柸十万支,硫磺千担,这样,郑成功同意对台复航。在双方谈判中,何斌暗中相助郑成功,使得郑氏对大陆与台湾之间的商船,获取在装货地收税的特许权。于是,何斌就在台湾为郑氏代收一切出口的猎物税、鱼税、虾税、糖税及其货物税。这笔钱到底有多少最终归入郑氏,还不太清楚,但至少说明,郑氏集团对台湾保持了强大的影响力,可以获得相应的物资回报,也迫使荷方对郑氏保持低调的顺服。 在清朝入关后与南明作战期间,台湾为荷兰殖民者所盘踞,它发挥的作用就是为郑氏集团提供军需和经费,使得郑军能够得到保障继续作战。但是,荷兰殖民者时刻担心郑军用武力强取台湾,为了减缓郑成功的军事压力,他们也联络清廷,曾经派员到达广州和北京,商谈贸易和军事结盟之事。顺治十三年(1656),清朝承认了双方的朝贡关系,但只允许他们八年参加一次朝贡,来人不能过百,也“不得于广东海上私自货卖”,这样就极大限制了双方的海上贸易关系,断绝了军事联盟的可能性。 顺治十六年(1659),郑成功在北征南京时遭到惨败,十年之积累化为灰烬,江南士民的期盼从此泯灭。这导致明清对抗格局的根本改变,进而影响到台湾在战争格局中的作用。郑成功势力大损后,连他的大本营金门、厦门也遭到清军进攻,因为感到“地蹙军孤”,于是筹划进攻台湾。郑成功收复台湾与明清战争之间的关系,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本藩矢志恢复,念切中兴。曩者出师北讨,未奏肤功,故率我将士,冒波涛,欲辟不服之地,暂寄军旅,养晦待时,非敢贪恋海外,苟延安乐也。”郑成功的理想打算就是,据有台湾后,可以连金厦而抚诸岛,然后广通四海,训练兵卒,进可战而复中原,退可守而无后忧。因此收复台湾,便成为郑成功为抗清斗争而极力争取的稳固根据地。 顺治十九年(1662)四月到六月,距郑成功复克台湾不到一年,他因病去世,南明永历帝(朱由榔)及其太子、晋王李定国也相继离开人世,这标志着南明复兴力量的彻底断送,也是明清军事对抗的终结。之后不久,郑氏集团所据金门、厦门、铜山等地,在清军的大举进攻下纷纷失守,郑氏集团遁入台湾,从此隔海峡与清朝对抗。 一般认为,南明小朝廷至此已经终结,但由于郑经在台湾仍沿用永历年号,这就使清朝在完成全国统一和颠覆前朝政权的夙愿,未能彻底实现。郑氏集团仍能孤悬台湾,全赖地理位置特殊,而清军水师较弱,几次出兵,皆无功而返。因此,台湾和大陆代表着两个政权隔海对峙,长达20年。如果说清朝在入关后,江南士民拥立在南明旗帜下奋起抵抗,还有反抗民族压迫的性质,那么到了康熙时期,清朝发兵进攻台湾,颠覆郑氏集团,则完全是封建统治阶级中不同集团的矛盾对立。 清朝完成平定“三藩之乱”后,这时能够腾出手,对占据台湾的郑氏集团进行最后一击。这段时间,荷兰与清朝试图联盟,但有时是荷兰希望借助清朝力量消灭郑氏,重返台湾,有时是清廷要求荷兰出兵,合力打败郑氏。双方曾联合作战,迫使郑经弃守金厦二岛,全部败退台湾。但荷方的最终意图是先消灭台湾的郑军,而清军的愿望是清除郑氏在大陆的势力,最后双方因为战略意图有差等原因,联合出兵之事最终不了了之。 康熙二十二年(1683),康熙帝派遣水师大将施琅收复台湾,统一中国,这为中华民族的统一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就最高统治者决策出兵而论,主要目的是颠覆代表南明的郑氏集团,而非瞩目于台湾,将其纳入中华版图。 施琅在澎湖击败郑氏水师,迫使郑克塽献土而降,清廷关于台湾的弃留问题,在高层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众以留恐无益,弃虞有害,各议不一。”放弃派主要担心台湾地瘠民贫,派兵据守多达万人,徒靡军费。在这个问题上,施琅决意主留,并给康熙帝上疏,恭陈台湾的弃留问题。他从台湾地理位置重要性、物产之富庶、弃台之弊端等方面,力陈必须坚守台湾。尤其他认为,如果荷兰殖民者再得台湾“数千里之膏腴,附其依泊,必倡合党伙,窃窥边场,逼近门庭,乃种祸后来。沿海诸省,断难晏然无虞。”这种远见卓识,最终说服了康熙帝。 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朝在台湾设立一府三县,隶属福建,最终确定了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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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的新自由主义政策拆散了公有部门,并且为跟随跨国公司的资本和支持者脚步起舞的私有部门大开方便之门,从而实现了自己在经济领域中的主要目标。然而,政治领域却没有实施类似的自由化,对公共自由的束缚也没有任何的松动,尽管埃及不断声称要给予全体公民以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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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名马恩著作编辑学家、MEGA编辑促进协会主席罗尔夫•黑克尔教授从编辑语言学的角度阐述了恩格斯编辑出版马克思未完成的《资本论》第2卷和第3卷的艰难过程,介绍了MEGA相关卷次在重现恩格斯的编辑工作、反映恩格斯的编辑稿和马克思的手稿之间的差异等方面所做的尝试,总结了从恩格斯的编辑工作中得出的几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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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的长篇小说《暗示》之后,作家韩少功十年未推出新长篇。事实上自2000年起,他就回到年轻时插队过的汨罗乡下筑屋耕种,过起了半年城市、半年乡下的规律生活。2006年出版的散文集《山南水北》就是这段田园生活的"收成"之一。然而不久前,刚刚过完60岁生日的韩少功,携长篇新作《日夜书》又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这个一向"言之有物"、要写就写"被问题追逼的文学"的作家,这一次又要贡献他什么样的"物"与问题?很难说清《日夜书》的主人公究竟是谁,也许如它的题目"日夜"所示,时间才是真正的主人。小说写了一群朋友几十年的际遇跌宕,"知青文学"一说并不能准确地涵盖它,因为这群人从知青时期一路走来,深深地活在知青之后的时代,就活在当下,活在我们身边。艺术青年大甲把一辈子都活成了乐园,老大哥郭又军却被蹉跎而窝囊的现实逼迫自杀,坐过牢的精神领袖马涛实在不甘心在国外遭受的冷遇,野路子发明家贺亦民终于还是敌不过权钱险恶......从插队的乡下到县城、到官场、到家庭、到国外,如果说,小说中每年初四的白马湖知青聚会是奔赴一张友情的老照片,一张立体化的、活动型的照片的话,那么这部《日夜书》本身就像是一张活动照片,人们上上下下,进进出出,日夜流转,看得拍照的人,都不禁觉得自己是否太无情。毫无疑问,韩少功把自己也写了进去。他忘不了同辈人插队生活的激情狂妄与青春恣肆,也无法对知青岁月留给他们的"后遗症"--自豪、悔恨抑或一枚安慰性的"假伤疤"视而不见。合上小说,似乎有无数个伸长的脖子从书中跃现,男女老少,无一不倔强、不耿直,生生地插到读者面前。这脖子在几十年的岁月里被饥饿拉长,被蚊虫叮咬,被酒精涨红,被病痛缠绕,被金钱羞辱,被现实凌厉的风一道道地刮过。看上去似乎代表了境遇万千之下的秉性难移,可是脖子,那其实是人体多么脆弱、多么不堪重负、多么需要温暖和抚摸的一块。这是韩少功笔下夹杂着骄傲和沉重的复杂情感。他真诚地写下他们,并且深知,这一代人在一格格地就范于时代的同时,也构成了这时代面貌的一部分。因而,从知青情结、受迫害者的政治高地、变味的革命,到流行文化的教唆、消费时代的快乐成本,《日夜书》对时代的症候始终保有剖析的耐心和反思的高度。这也是作家韩少功最让人期待的地方,他从来是一个自觉的创作者和清醒的思考者。不过他说,每个作家都只是完成了作品的前一半,后一半将交由读者完成。编辑:看《日夜书》可以强烈地感觉到,这是作者个人经验的一次集中释放。让我想起你说过的一句话,"故乡比任何旅游景点多了一些东西:你的血、泪,还有汗水"。这也是这个小说多出来的东西吗?这次写作,您在被什么样的问题"追逼"?韩少功:在我看来,好小说都是"放血"之作。这个"血"是指货真价实的体验,包括鲜活的形象,刻骨的记忆,直指人心的看破和逼问。我从来把这个东西看作文学的血脉。没有这个东西,小说就是放水,放口水,再炫目的技巧,再火爆或者再精巧的情节,都可能是花拳绣腿。我在这本书里,写了几个同辈人在几十年里的跌跌撞撞和摸爬滚打,从中引出一点人生的感怀和思考,如此而已。这些描写不一定是精彩,但首先必须坦诚,直面纠结或痛感。事实上,不管是对这些同辈人的赞美还是批评,对于我来说都是有痛感的。编辑:小说整体上由两种节奏或者两种情绪在交错:一种是非常有"劲儿",故事是破口大骂或者大打出手,人物是扶摇直上或者落花流水,语言是酣畅淋漓、风趣生动;另一种是非常含蓄,通过"多年以后"的"我"来打捞那些沉默的、微妙的瞬间,表现隐藏在背影、挽留、泪水之后的缓缓的抒情。创作过程中,是否屡屡有"我"的跳出和代入?韩少功:写作时只能因其自然,"行于所当行,止于所不可不止",说不出太多的道理,甚至不太清醒的状态就是好状态。我写小说,特别是写长篇,愿意多留一点毛边和碎片,不愿意作品太整齐光滑,不愿意作者显得"太会写"。也许这更符合我对生活的感受。因此这本书的某些部分有散文元素,甚至像回忆录。其中的"我"是亲历者,也是观察者,台前台后的位置须酌情而定。在另一方面,"我"还是个虚拟的叙事者,有作者时不时的"附体"。他既是镜头里的风景,又是镜头本身,需要处理当下语境对记忆的激发、筛选以及变焦。这样,一种"时进时出"、"大进大出"的结构可能就较为方便。编辑:《日夜书》中你像以前一样不惮用"重词"来发议论和做思考,比如关于情欲、关于准精神病,关于身体与器官,都单辟一章,以小说人物为标本,研究其背后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纵深,似乎是在用文学的方式做文化研究或文化批判的实验。能谈谈小说家背后的这个思考者吗?韩少功:人物与故事常常具有多义性,无法化约成概念,好比一个苹果无法化约成关于氨基酸的化学公式。因此,作者对笔下人物的控制欲不能太强,写作时需要丢掉所有的先入之见,不是牵着人物跑,而是跟着人物跑,甚至什么时候被人物的表现吓一跳。但这并不意味着作者要自废思考,忙不迭地与理性撇清干系。比如关于情欲、准精神病、身体与器官这三章,交集在"人体"这一层面,就是我的有限介入。这是因为很长一段时间来,人文界很多人太喜欢谈"身体",把"身体"等同于"欲望",把"欲望"等同于"自私",这样一个等式链其实遮蔽了人体生理与社会、文化之间的复杂关系。这与我的感受无法对接,使我不得不多说几句,客串一下生理学和文化研究。在这里,我并不是要用思考代替叙事,只是说思考的介入如果有利于释放叙事、保护叙事、推动叙事,那么介入就是合理的,是小说作者的职业维权。编辑:文学史上作为一个概念的"寻根文学"虽然已经过去,但是作为一种创作精神的"寻根",或者说对根性的找寻与书写,其实是人们一直以来寄予文学的期待。你后来的创作《马桥词典》、《暗示》、《山南水北》和"寻根意识"有无关系?如何看待作为一种创作精神和创作态度的"寻根"?韩少功:作家有不同的视角,有的像胸透,有的像B超,有的像CT,但不管从哪里切入,都是把文学当人学,力求对人性"黑箱"有新的揭示,刷新人类自我感知的纪录。如果我们写到爱,写到死,写到地域或民族的文化,那都是冲着这个目标去的。要说"根性",这可能就是最大的根性了。如果没有刷新,没有这种问题意识,那么"文化"就可能变成民情风俗三日游,"人性"就可能变成闷骚男女的白日梦,"批判"就可能变成怨天尤人的抹鼻涕,"存在"、"此在"什么的,听起来很吓人,但也许只是一堆云山雾罩的哲学哈欠,仍在低水平重复,甚至是精装版的倒退。总的来说,好作家应该有点侦探的劲儿,能够在人的性格、情感、思想、潜意识等方面去伪存真,去浅得深,把人学这个大案要案一层层破下去。这就是文学最可贵的功能。对于我来说,即便力不能及,但心向往之。编辑:现在小说创作的门槛越来越低,几乎要成为一种大众娱乐方式,但读者愿意郑重对待的,还是那些有自己的尊严、难度和分量的小说。在今天这样一个文化语境中,小说如何立身?韩少功:有人说眼下是一个"娱乐至死"的年代,很多报刊的文艺版正让位于娱乐版。娱乐,当然是文艺功能之一,是大众的重要需求。但具有价值含量的娱乐是有难度的,是需要尊严、感动、智慧、敬畏感的,而且总是有一种不论得失不计宠辱的清高气质。中国是一个宗教传统相对稀薄的国度,不容易偏执,但容易苟且和油滑,下行的世俗引力一直很强大,东方朔、唐伯虎一类才子化的玩主经常蔚为汪洋大海。但如果没有屈原、陶潜、李白、杜甫、曹雪芹这一类喜欢为难自己的人,没有这些坚定的求索者和传薪者,一个大国的文明品相可能很难看吧?遇到危机时的精神储备和文化支撑力就会严重短缺吧?退一步说,玩也要好好地玩。如果打球是烂打,下棋是胡下,把娱乐变成闹,变成疯,变成卖傻,变成一地鸡毛,甚至连技术含量都没有了,大众也不会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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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5日下午,应某报中文网的要求,徐冰在纽约接受了访问。谈论他亲近中国传统文化和关注社会话题的精神路程。访谈经过删减和编辑,并经徐冰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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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除了发表大量论文外,还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整理和公布了不少档案史料。第二,出版了5本专著和不少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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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早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通知,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如果方案通不过,就不能急于甚至强制实施,更不要由于“暗箱操作”令职工“不明真相”闹出事来,造成损失再去补救,那是谁都不愿看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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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暖使得北极地区的冰盖加速融化,地缘战略地位凸显,对北极的争夺渐成为地缘政治竞争中比较突出现象。俄罗斯对北极地区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为实现战略利益采取了多项战略措施。中国须尽快认真研究维护在北极正当权益的各种手段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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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经济发展并不粗放低效。像一重大连加氢这样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企业,在中国并非特例,而是相当常见。中国的工业正在完成从劳动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或资本密集型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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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澎老师让我讲80年代以来的批评史和批评现状,这涉及到很多概念性的问题和一些历史问题。我想把中国现代艺术的实践与批评实践与这些问题结合起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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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叔岷号慕庐,四川简阳人。1935年,就读于四川大学中文系,1941年考入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师从傅斯年、汤用彤先生。后任职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49年后,任台湾大学中文系副教授、教授。1963年后,先后任教于新加坡大学、台湾大学、马来西亚大学、新加坡南洋大学等校。1973年,自中研院史语所及台湾大学中文系退休,仍担任史语所兼任研究员及中国文哲所筹备处咨询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