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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朱苏力: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
    法律 2008/12/06 | 阅读: 1362
    对于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的当代中国法学界人士来说,美国学者关于中国传统法律的研究论文的翻译、汇集出版,在一定程序上可以说就具有这种“莫里哀效应”。
  2. 杨海英:施琅史事探微
    历史 2008/12/05 | 阅读: 1363
    陈寅恪先生曾经说过:“自飞黄、大木父子后,闽海东南之地,至今三百余年,虽累经人事之变迁,然实以一隅系全国之轻重,治史之君子,溯源追始,究世变之所由,不可不于此点注意及之也。”
  3. 陈柏峰:价值观变迁背景下的农民自杀问题--皖北李圩村调查
    医卫 2009/01/25 | 阅读: 1363
    李圩村的自杀有两种基本类型,夫妻因家庭矛盾导致的自杀和老年人因代际矛盾导致的自杀。贫穷是农民自杀的表层原因,村庄生活的巨大压力是其深层原因。这种压力由村庄中异化的面子竞争所导致,面子竞争的异化是由农民能价值观的变迁引起的。自杀应当放到这一背景中去获得解释。价值观变迁中本体性价值的丧失是老年人自杀的根源,本体性价值丧失所导致的社会性价值的异化,是年轻人自杀的根源。
  4. 李培林、陈光金等:2011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
    社会 2010/12/25 | 阅读: 1364
    12月15日上午9:30,中国社会科学院在社科院一层学术报告厅召开"2011年《社会蓝皮书: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 》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本次会议对 2010年中国社会发展主要领域进行描述和分析,探讨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对2011年的形势进行了研判,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以下为发布会实录:谢寿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和社会科学文学出版社联合举办的 2010-2011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蓝皮书发布暨社会形势报告会现在开始。 谢寿光: 首先,我代表社会蓝皮书的出版单位、社会哲学出版社,向各位领导、向《社会蓝皮书》主编李培林教授为首的研发团队、向长期关注支持蓝皮书发布的 媒体、向长期为我们提供支持优秀的合作伙伴中国网表示诚挚的谢意。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会议的嘉宾,他们有:《社会蓝皮书》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 所所长李培林;《社会蓝皮书》副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所长陈光金;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翼;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 院、科技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赵延东。今天来的几位专家,一会儿都会向大家从不同的角度给大家介绍《社会蓝皮书》的研创团队,他们长期追踪中国社会发展 和社会建设的成果,和大家一起分享。 谢寿光: 今天这部蓝皮书才刚刚出来,还散发着油墨的芬香,大家都可以拿到最新的研究成果。最近一段时间,是我们"皮书系列"的发布季,大家共享专家们研 究有关中国社会乃至社会经济各方面年度研究报告。发布以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反响,甚至是争议。这些争议和反响,充分显示出社会公众对当今中国的经济社会 问题的极端关注。我想,这些皮书本身的分析只是专家的一家之言,代表着研发团队和专家的个人观点,通过媒体的转换,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个参考,只是一种思 路。但是,在信息爆炸的时期,很多预测难度加大,每一个人的生活都需要对自己有一种预期。因此,它正好作为专家提供的一种参考。我想,这是我们"皮书系 列"这些年来成为一种品牌、一种权威资信发布平台的重要原因。《社会蓝皮书》是我们整个"皮书系列"的核心皮书之一,每年都会发布重要研究结论和观点,引 起广泛关注。2010年《社会蓝皮书》发布的时候,李培林教授提出中国已经入社会新成长性的阶段,这印证了刚刚结束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下一个五年经济社 会发展的基本思路。 谢寿光: 我想2011年新版《社会蓝皮书》的内容和专家们所研究的结论,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无疑有其重大的价值。下面,我们有请 蓝皮书主编李培林教授做主题报告。大家欢迎。 李培林: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第一部分先讲讲当前形势的基本特点。社会形势的发展总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在去年的蓝皮书里面,我们就提出中国经济增长进 入一个新成长的时期,现在经过一年的比较,形势变得更加不明朗,因为上半年学界还讨论中国是不是出现二次探底的问题。现在来看,中国应当率先世界进入后危 机时期,开始新一轮的成长阶段。但是,这次成长阶段的主题和改革开放,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差别,就是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明年"十二 五"规划开始时期,从经济增长三十年的发展曲线、增长曲线来看,可能会重新恢复到10%左右的增长。但是,要防止"十二五"初期出现各地过高的发展冲动, 特别防止出现"大干快上"的局面,中国经济调整和宏观调控的主题和国际上不太一样,世界各国经济还在普遍偏冷的时候,我国现在就要防止出现过热和通货膨胀 的苗头。 李培林: 在这一轮新成长阶段,继工业化之后,城市化会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的重大力量。在2011年,我们预计城市化水平会达到48%。按现在 每年增长近一个百分点的速度计算,在"十二五"中期,中国城市化水平会突破50%的关口,也就是说,城市人口将第一次超过农村人口。 但是城市的快速发展也给中国带来了很大的城市问题。一方面,中国还存在着大量的农村人口,但是城市已经出现了过分拥挤的状态。特别是城市的住 房、交通等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这是中国发展不可避免的一些问题。 李培林: 另外,在城市发展过程当中,通过消费方式的改变,通过城市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城内的发展给经济和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从社会经济结构来看, 目前正发生非常重大的变化。这个变化包括在GDP发展过程当中,产值增加值可以下降10%左右。在"十二五"期间,整个农业产值比重下降10%以下,这也 是在历史上第一次出现。所以,现在我们如果要进入工业化中期,如果按照现在发展速度可能还要10年的时间。中国从产值来看,可以完成工业化。 现在经济社会变化不协调。农业产值比重很小,从业人员和农村人口相对来说比重较大。农业从业人员在劳动力构成当中,还占到接近37%、38%左 右的比重。在常住人口当中,农村人口还占到50%以上。这是把进城打工半年以上的农民,计算在城市常住人口。所以在整个城市里面,有一部分还是半城市化, 还不是完全的城市化。 李培林: 从就业来看,逐步会形成一个"三分天下"的态势。也就是说,第三产业和农业劳动比重基本非常接近,都在6%左右;工业从业人员下降了30%;基 本上这三块的从业人员差不多,所以呈现出的"三分天下"态势。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恩格尔系数一直是持续下降的态势。 现在在居民消费支出当中,食品支出占整个消费支出的比重,城市已经下降了35%左右,农村达到了40%左右。按照现在研究的推论,中国的恩格尔系数相对来 说,比实际水平还要高一些。因为中国的住房在消费支出里面计算的比重很小,主要因为中国住房自由率是全世界最高的,整个住房私有率80%以上。一是众多农 民都有住房,二是城市里把住房一个时期卖给居民。在这样的情况下,住房的租金直接计算在消费里面。而当有了自己的住房,按照住房50年周期,每年按2%的 比重计算消费。 李培林: 很多国家住房占消费比重接近1/3左右,现在住房占消费比重当中都较小。所以,恩格尔系数可能出现一个高峰。实际上80年代以满足温饱衣食消费 高潮过去以后,90年代出现了家用电器进出千家万户为主的第二次消费高潮,现在进入了以汽车和住房开始进入家庭消费的新的大众消费阶段。 李培林: 消费增长和经济发展的状况规律基本一致。经济上出现了第三次高速增长周期,消费也会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第一次在80年代中期,第二次在90年代 中期。现在进入到2010年以后,消费开始重新启动。但是,根据学界专家的估计,中国的消费增长会出现一个比较缓慢增长的过程,不会出现消费真正大规模的 启动。因为最近十几年来,居民消费率是持续下降的,这也是我们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要求。现在来看,中国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国内消费方面,国内学界和 国际学界在这方面的观点有很多意见分歧,包括人民币升值等等。但是这个问题基本一致,在以后的经济增长中,希望能从依赖于投资和出口,转向依赖于国内自身 的消费。 李培林: 从2010年来说,人们的信心指数逐步增强了。特别是进入2010年以后,消费信心指数大幅度的提升。一般消费高潮的启动,首先是从人们的消费 心理变化开始。也就是说,人们的消费信心指数对消费行为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和因素。 李培林: 第二部分讲讲当前存在的社会问题和面临的挑战。 一是由于大家都看到,城市化是继工业化以后一个新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动力,地方政府在城市化方面有很高的冲动。但是这个冲动,更多的是表 现在土地的城市化方面。因为土地的升值幅度很大,潜力也很大,对地方的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所以,在城市化当中,土地的城市化,成为地 方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土地被工商化过程,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城市化。因为城市化比例是以人的城市化为标准的。现在中国进行城市化,自世界现代化运动 发展以来,从来没有出现如此大规模城市化过程,这是从中国的巨大的人口规模现状来说。 李培林: 二是带来了部分农村地区的衰落和老龄化的问题,这在其他国家城市化中曾经出现过。比如在不同的职业当中,像干部、白领阶层、CEO阶层,他们年 龄和特征在发展过程当中并没有太大的变化。现在唯一比较大的变化,就是农民逐步老龄化和工人的年轻化。主要是因为新生代农民工大量进入工人队伍,使工人年 龄越来越年轻,但是农民的年龄越来越大。 李培林: 三是在城市化过程当中,特别是人的城市化过程当中,有一个巨大的障碍就是进城农民工难以转成市民。这还不仅仅是户籍的问题,很多关于户籍的试点 都表明:改变户籍并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市民化问题。因为他们还是要能就业,要在城市里买得起房子,能够加入城市的各种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在医疗、子女教育 等方面实现城乡一体化。 李培林: 四是在今年以来,大规模推进城乡统筹和城乡一体化的过程。最近,很多地方开始试点。这个过程不仅仅是一个改变户籍的问题,而是要在城乡社会保 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方面,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差距。 李培林: 五是城市化过程的本质是要使农民富裕起来。在整个的城市化过程中,我们不能再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实现中国的城市化和快速发展,这在今年的发 展当中表现得很突出。我们蓝皮书里面也发出了这种信号,要警惕在大规模城市化过程当中,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李培林: 另外一个就是物价的问题。这张图表示10年来消费价格的变化。中国价格在改革开放初期,曾经出现非常高的消费价格指数。2008年消费价格指数 较高,2009年开始逐步回落,但是从今年年初以来,到现在为止,价格是处在一个不断弹升的过程。现在来看,价格肯定要突破今年政府制定的把物价控制在 3%以下的控制线。所以,最近价格指数的增长,也对中低收入家庭生活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整个消费价格里,食品价格增长非常快,所以应该看到食品价格增长的 速度,比其他一般商品要快得多。住房、食品成了拉动价格上涨很重要的因素,而这些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特别是食品,对低收入居民的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李培林: 在分析社会生活变化的时候,不能只看平均数。比如我们说人们的收入平均增长多少,这是一个平均数。但是有时候,可能60%的人都在平均数以下。 价格对不同阶层的影响不一样,恩格尔系数越高,是家庭越贫困或者生活水平越低,对食品价格的变化,反应会更加灵敏,他们会感觉到生活发生的变化。这个群体 人数较多,对人们对整个社会的态度和满意度,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最近,国家把控制物价当做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 李培林: 第三部分是关于劳动关系的变化。 大家知道,今年以来出现了富士康新生代农民工连续跳楼自杀事件,以及企业里面几起停工事件。对这些事件的发生,学界有不同的解读。有的说新生代 农民工很多都是小家庭出来的,都没有经过农村艰苦的农工劳动。所以他们和老一代农民工,在吃苦耐劳的程度上以及他们社会经验方面都发生很大的变化。也有说 他们是个案问题,有的是因为婚姻问题、有的是因为欠债问题、有的是因为发生了个人纠纷问题。但这些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中国劳动力的供 求关系正在发生较大的变化。从理论上来说,我们仍处在一个劳动力无限供给的状况。比如现在农村大概还有3亿多劳动力,按照18亿亩的耕地推算,大概只有1 亿多农民就足够了,还有2亿多农民工要转移出来。现在让农民富裕起来,首先就要把富余的劳动力转移。但实际上由于农民群体老龄化,不是说不能转移出来,也 不是说农业劳动需要他而转移不出来,而是因为他年龄过高、转移成本过高。现在的企业更加喜欢招收在17至25岁,能够吃青春饭的这部分人。这就是所谓劳动 力匹配的问题。 李培林: 大家都知道,劳动力匹配问题,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今年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就是专门研究劳动力匹配方面的人。随着招工难的问题进一步 延续,中国在这方面并没有足够的经验,现在一些发达省份正在研究制定规范,如何让这些劳工正常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如何形成企业劳工工会和政府之间关于集 体劳动纠纷协商机制,以及如何把出现劳动纠纷纳入法制化的渠道。 李培林: 现在来看,劳动力供求关系,学界虽然有不同的假定和推论,但也有比较一致的意见。认为其均衡发生较大的变化是在"十三五"初期,也就是2017 年、2018年左右。现在已经持续一个阶段,这不是一个节点问题,而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现在整个劳动年龄人口的年增量一直在持续下降,到2018年会走向 一个负增长的过程。但是这不是说到一个点上,就会发生大的问题。而是在整个过程当中,都会出现新的变化的状况。与此同时,老龄化会进一步加速,比如老年的 抚养比、老年人口的比重,以及老年人口的总量,都会进入到一个较快的增长过程。 在这样一个过程当中,老龄化的问题,我认为国内学界对这个问题看的还不是太够。中国很多学者认为中国还有很大的潜力,因为人们的预期寿命在延 长。中国的退休年龄比较早,普遍是男60岁,女55岁,说我们还要继续延长,因为很多国家把退休年龄延长到65岁、70岁。但是对于中国的挑战来说,这是 社会保障的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农民,还没有社会养老保险,而家庭的架构小型化,"1、2、4"家庭,一个独身子女上面有很多的爸爸、妈妈,家庭很难继续延 续家庭养老和代际养老的体系。 李培林: 今年出现了一些引起大家关注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上半年连续发生的校园血案。从每个案件来看都是孤立的,但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弱势的孩子们 成为他们报复的对象。从社会深层来说,要防止中国的社会结构出现一种固化的态势,就是说,要充满活力,就要加快流动,让每个人都有上升的希望。如果社会底 层这部分人处于一种绝望状态,很难改变他们自身的状态的时候,往往会作出一些反社会的行为,特别是向更弱势的群体进行报复,对社会危害很大。 李培林: 最后,讲一下关于新的成长阶段。我们强调全面推进就业、教育、医疗、收入分配等领域的社会体制改革。改革开放30年,改革的主题是经济。当然, 经济改革还要推进。但是在中国,毕竟已经基本上建立起一个市场经济的体制。我们现在在社会体制方面,远远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多方面都是不相适应 的。要把社会改革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使社会改革逐步成为一个改革方面的主攻方向。 李培林: 一是现在大家关心的是收入分配的重大改革。如果改革开放30年,中国的经验就是快速增长的话,那么实际上我们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就是收入分配的 问题。但这个问题很多要触及到核心的、既有的利益格局,收入分配不是给人们普遍带来收益的过程,而是要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利益。所以,国家在这个问题上比较 谨慎,我们希望能够加快形成共识的改革方案的过程。 二是城市化过程要成为大幅度改善农民生活的过程。因为我刚才强调,城市化成为一个新的发展动力,这是大家逐步看到的。在这个过程当中,当然有很 多的标准。如果说有什么根本的标准,就是在城市化过程当中,要大幅度改变农民的生活,我们不能以农民的贫穷为代价实现中国城市化过程。 李培林: 三是控制基本食品价格过快增长的势头。要研究各种方案来控制食品价格,这也不能单纯的依靠食品限价。如果完全用这个方法,在市场经济下,不是非 常周全的方法。在这方面,要注意加快中国流通体制的改革。因为我们现在发现,很多的食品价格,在北京郊区的批发价,再到北京市中心零售价翻了一倍。也就是 说中间环节太多,并不是食品价格涨价给农民带来了收益。我们推算,今年可能第一次出现农民收入增长快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现在我们手中拿到的数据是现金收 入,不是全部收入。到2、3月份的时候,统计局才会公布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纯收入才是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可以比较的收入。那个收入我们估计今年可能会凸 现。因为过去的农民收入增长是一直低于城市的增长。实际上现在食品价格上涨的收益,并没有全部到农民的手里,如果到农民的手里,促进了农民的收入增长,那 也未必是一个坏事,但问题不是这样。 四是充实基础财政,增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现在整个财政体系比较往上集中。也就是说,基层的财政,很多是负债运行。这样给地方政府,特别是对乡 镇和县一级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为了地方形成财政运转,会多一些收费,这就造成了基层干群关系的紧张。所以,改变财政的方 向,也是很重要的加强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措施。 李培林: 五是更加积极促进就业的投资和工商政策。就业政策不是就业本身,当我们要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的时候,投资和工商政策不是以GDP增长作 为投资和工商政策的标准,主要是促进就业。因为很多投资不是说投下去的钱就靠GDP几个百分点来看,而是能不能真正促进就业和工商政策。 六是处理好住房消费这个突出的问题。现在大家看到,尽管今年以来,政府采取了非常密集的、一系列的控制房价的政策,但是至今这个房价还没有真正 出现稳定下来的苗头,很多人还在担心,甚至很多人还在预期,房价会出现大幅度的增长态势。对于这个方面,还要继续采取各种措施,坚决控制好房价。因为这现 在也是影响了群众整个社会态度和满意度的很重要的因素。 我的介绍就到这儿。谢谢。 谢寿光: 感谢李培林所长对《社会蓝皮书》作了一个全方位的解读,这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把握《社会蓝皮书》的内容,对实际工作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下面有请 《社会蓝皮书》副主编、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陈光金研究员演讲,他会从一个侧面对《社会蓝皮书》的成果做一个解读。 大家欢迎。 陈光金: 各位专家、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刚才李培林教授从宏观的角度比较全面的分析2010年以及几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总进展以及未来趋 势,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我这个报告,主要是围绕其中一个大的层面,就是居民生活消费与相关领域发展,向大家介绍今年蓝皮书提出的初步结论和对一些问 题的分析。我没有用"民生"这个词,因为这个词涉及面比较大。我大概围绕四个问题展开:一是居民收入,二是城乡居民消费,三是城乡社会保障发展,四是城乡 居民生活满意度和社会问题的关注。 城乡居民收入,今年仍然是一种增长的态势。根据有关部门统计,前三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34元,同比增长10.5%,如果扣除价格 因素,同比实际增长7.5%。农村居民同期人均现金收入4869元,增长13.1%,扣除价格因素,同比实际增长9.7%。我们可以看到两个增长率是反着 的,城镇居民增长率小于农村居民前三季度现金收入的增长率,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这可能像李培林教授提到的,意味着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相比 2009年有所下降。我有一个基本判断,从近5年来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就是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民纯收入比的变动来看,目前城乡居民收入进入一个新 的阶段,跟过去相比,就是持续的、不断的往上拉大,现在进入一个焦灼、拉锯的变化阶段。 陈光金: 我们可以从这张图来看一下,这是2006年到2010年前三季度城乡收入的比较。2008年到2010年是一个焦灼、拉锯变动,这是从2007 年开始进入的阶段。我们再来看收入增长线的变化,从趋势里面可以看出来,进入了一个差距,收入增长率差距变化进入一个焦灼、拉锯的状态。从2006年到 2009年来看,总的趋势,如果把2006年算出来,还是有上涨。但是近3年,2007、2008、2009三年是一个焦灼,我们预计还有一个下降。所以 这三个方面数据证明,中国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也将进入一个焦灼的、拉锯的时期。这个时期能够延续多长时间,现在还不好判定,关键在于刚才李培林教 授提到的城市化怎么走、中央提出的城市化模式怎么落实,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之所以近三年或者说四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变动趋势处于一种焦灼的状态,实际 也就是这几年农民工进城本身对农村收入的增长效用正在发挥转移。这进一步说明,中国城市化进程,如何更好的体现带动农民收入增长,实现农民富裕,对于中国 的整体经济收入差距的变化,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我们还要关注一个问题,在城乡收入差距当中,居民收入结构里面,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的变化。总的来说,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居民人 均收入里面转移性收入所占比重都在提高。所谓转移性收入,最主要的是来自于政府和单位,不包括或者主要不包括居民之间的往来。更主要的是低保、救助、医疗 救助、其他保障等等各种转移和收入福利。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都是一个上行的趋势。问题在于城乡之间的转移性收入差距,这个比例的差距仍 然还是很大的,所以呈现一个下降的趋势。从数据来看,到2009年为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里面的转移性收入比重,仍然达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当中的 转移性收入比重的3倍以上。以前不少学者提到一个问题,中国的城乡收入分配的差距,使我们公共服务、转移性支出城乡不平等。 陈光金: 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全社会的总收入差距一直在扩大。基尼系数目前在0.5左右,有的人提出是0.4或者0.6,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估计, 有不同的调查结果和不同的结果。我记得2007年国家统计局公布已经是0.47,近三年,这个数据还是在扩大,根据我们的调查,应该是接近0.5。 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内部收入分化和城市内部收入分化都比较大。目前来看,农村收入分化大于城镇收入分化,这是根据蓝皮书里面的一些文章提出的数 据,就是最低20%和最高的20%收入比。第一方面,城镇还是有改善,但是在农村来说一直是上升的。这说明一个问题,除了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之外,对于中 国来说,不同社会群体、社会阶层之间收入差距扩大。收入的分化,成为我们关注收入分配问题的另外一个焦点,甚至是更重要的焦点。因为我们讲城乡收入差距的 时候,往往忽略农村内部差距和城镇内部差距,这个差距对于全社会的总体情况来说,根据我的研究,甚至比城乡之间差距作用更大。 陈光金: 第二方面,居民消费问题。消费方面,1至9月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指数接近1000元,扣除价格因素,同比实际增长6.3%。农村居民人均生活 消费现金支出2713元,扣除价格因素,同比实际增长7.3%。与此同时,社会消费零售总额111029亿元,同比增长18.3%。其中,城镇消费品零售 额95987亿元,增长18.7%;乡村消费品零售额15041亿元,增长15.8%。与此同时,另外一个特点就是热点消费快速增长,汽车增长 34.9%,加剧增长34.8%,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增长28.1%,都是在主要的消费类型里面增长比较快的。也就是刚才李培林教授提到的,这些耐用消费 品和比较高品质的消费品正在进入大众消费的阶段。另外,恩格尔系数下降,生活质量上升。 当然这里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居民消费率,也就是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偏低。近五年,一直是一个下行的趋势,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消费率特别低。 我们近两年采取了很多措施拉动消费,尤其是农村消费,包括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等。但是现在来看,由于整个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差距太大,拉对内需、提振 消费的作用还是不够显著。目前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资料,目前低收入国家居民消费率平均达到75%,高收入国家达到62%,中等收入国家平均为57.5%, 全球平均为61.5%,中国大概是35%左右。应该说,是一个偏低的水平。 陈光金: 而且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城乡差距扩大的问题。当然,2009年和2008年相比稍微下降,但是趋势来说,收入差距也是在下降,我们希望城乡居民 消费差距能够逐步缩小。但是更重要的问题是不同群体之间的消费差距拉大,这是按照收入五等分,分城乡分析的最低20%住户与最高20%住户之间的消费绝对 差距,相对差距比较稳定,但是我们还是要看到绝对差距在不断拉大。城镇居民两大群体之间消费绝对差距非常大,2009年达到了1.8万多元。总的来说,上 升趋势比较明显,农村也是一样,是呈现一个上升的趋势。这跟收入的群体分化一样,消费存在一个明显的群体分化问题。 今年根据最新的统计,CPI达到5.1%,突破了设想的4%以内的控制目标,对中低收入居民影响较大。我们分析三个方面:一是流动性过剩,非市 场因素突出;二是油价上涨,在生产环节和运销环节影响较大;三是常态化因素。一般来讲,随着经济的增长,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肯定会是一个上行的趋 势。当然这里我们最需要关注的前面两个方面问题。房价问题,仍然是目前民生问题受到关注的一个问题。 陈光金: 第三方面,城乡社会保障发展。 2010年取得很大的进展。一是社会保险法取得重大进展。中国首部《社会保险法》终于出台。在这部《社会保险法》里面,基本确定五大基本险种的 法律地位,同时在保障统筹水平、政府职责、保障机构运行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应该说,对于中国社会保障或者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来说是一个里程 碑。 二是医疗保险进入全民医保的时代。从这个数据来看,把这些医保险种加总计算,覆盖率到2009年达到92.1%,2010年还会有提升。农村还 有一个养成保障试点,另外农民工加入城镇基本养成和医疗的试点也在推进。预计从理论上来看,2010年医疗保障覆盖率还会进一步提升。改革方面,主要是医 保付费的改革,推动公方付费的付费机制建立。另外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出台,推进16个城市试点。新医改方案实施以后,大家可以看到居民的医疗 负担变化,有不少人认为是减轻了。比如在城市有29.5%的人,认为减轻了一些或者很多;在小城镇有35.5%的人认为,减轻了一些或者很多;农村更多一 些,超过了50%的人认为有所下降。这也可以看出,医改还是见到了成效。 陈光金: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继续推进,年内目标覆盖率达到23%。但是实际能不能达到,应该说还是有一定的困难。 社会救助继续发展,城镇低保与上年同期相比在户数和人数有所上涨,但水平继续提高。农村低保户数和人数都有所增加,平均标准也有所提升,这是低 保方面。当然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有许多方面尚待进一步探索,比如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不统一,退休年龄问题目前也 成为热点,公务员社会保险体系改革亟待启动,目前也是一个热点问题。 另外,目前从整体来说,我们的社会保障水平,尤其是普通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比较偏低。其中比较突出表现的有医保水平比较偏低;医保报销体系 也有问题,导致医保基金结余额过高,2009年达到87.7%,2011年估计也不会过低;参加医保的居民报销比例比较低、报销困难,导致一些人不去报 销,出现一些问题。就是钱收上来了,但是没有用出去。目前医保基金够用2年多,应该说尤其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这样的格局并不有利。 陈光金: 公立医院改革步履蹒跚,药价改革问题也比较多,医保标准比较偏低。所谓低保标准就是低保的水平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比重。我们国家目前这个标 准,仅相当于欧盟标准的50-60%,美国标准的33%。在这么低的标准之下,今年的物价上涨,对于低保户的冲击不容忽视。 陈光金: 第四方面,根据蓝皮书的材料,向大家报告一下城乡居民生活满意度和社会问题的关注方面。总的来说,城乡居民生活满意度有些下滑,大家可以看到, 相比前几年,尤其2008年、2009年,大概从2008年开始有一些下行的趋势,当然这个趋势不是特别突出,不是有那么明显的下滑,但是这样一个幅度不 容忽视。 另外,物价波动的承受力有所下降。居民对未来生活有信心有所忧虑,其中特别关注农村居民的生活信心问题。2009年到2010年,城乡居民在物 价波动、消费信心指数以及对未来的预期、忧虑的调查结果。总的来看,跟2009年相比,有的是比较持平,有的有所上升,但也有一些指标,比如物价波动承受 力、未来生活是不是很乐观这些方面,总体来说有所下滑,但其他还好,有所上升。但是农村这块跟城市相比问题比较大一些,农村居民的信心和未来生活的预期, 相对来说没有城市居民那么乐观。 陈光金: 大家可以看到,城镇居民关注更多的是物价,农村居民关注更多的是医疗改革。总的来讲,和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几大问题仍然是城乡居民的关注的焦点 问题。目前城乡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是涉及城镇对于政府未来解决民生问题以及其他社会问题的希望。排在第一位的降低房价、解决百姓住房问题,二是生活 用品价格下降,三是提高收入水平,四是解决看病难的问题,五是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对于城市居民和小城市居民,对于这些问题评价、期盼,可能有差异。但是总 的排序,突出了价格和收入这两个方面的大问题,这也是中国政府在今后五年或者从明年开始的"十二五"期间,根据"十二五"规划的建议,是党和政府特别关注 的问题。我们也希望,在这些问题上,从明年开始或者未来五年、十年之内,都有一个显著的改观。 我的汇报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谢寿光: 感谢陈光金副所长对2011年中国城乡居民消费以及生活问题的解读。下面,我们有请蓝皮书主要作者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张 翼研究员演讲。大家欢迎。 张翼: 谢谢主持人。各位媒体朋友们,以及各位专家,大家早上好。今年其他几本蓝皮书里提到的数据,今年写了对80后流动农民工的状况,有了一些描述性 的分析。现在对整个数据使用过程当中,国家统计局在农村培养调查一个关于农民工数据的来源。二是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监测的数据。这两个数据本身在同时进 行,也同时有国务院批准来实施,这两个数据在调查当中得到的结果不一样。我今天所使用的数据,主要是用国家计生委的流动人口监测调查数据来分析。 调查数据的分布,我们可以看到根据农民工的迁移主要在东南沿海地方分布比较多,我们的抽样也是这些地方比较稠密,在中部相对比较稀疏,我们只是 在一些大城市进行调查。从农民工的人口的基本特征上看,女性的量最近几年增长非常快,尤其是年轻的女性很突出。而在男性方面,相对年龄大的比较多,年龄小 的进入流动状态的农民工的数量相对有限。在将来发展过程当中,女性进入城市比例会增长得非常快,也就是改变原来在农民工的人口结构当中男性比较多、女性比 较少的状况,会有一个根本的变化。 张翼: 从受教育程度方面可以看到,80年前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比80后要低很多,女性是最主要的变化。80前的女性小学毕业7%左右,男性5%左右,但 是80后有很多小学毕业,所以80后和80前差距就是文化水平的问题。在长期流动以及进入城市比重方面,往往是80后相对占得比重比较小,而70后占的比 重和60后所占的比重增长的越来越快,因为他们的年龄比较大。所以,从这两个数据来看总体人口结构。我们把所有在城市里面就业的农民工,或者是只住了一个 月之内的农民工,我们全部包括在里面。因此,这个数据是整个城镇的农民工的数据推断得到的变量。所以80后比重没有超过61%,大约在50%左右。 张翼: 就业率来说,80前和80后男性比例比较大,有98%的人有工作。80后女性比80前女性就业率要高很多,一个重要原因,80前的女性要照顾孩 子,还有照顾家庭的职责。有一些媒体说,80后的农民工宁肯待业也不愿意工作的推断,实际是小样本的调查得到信息。在大样本调查当中,这个结构难以成立。 因此,不管在80前还是80后,他们的就业都是很高的,都高于城镇人口。 收入方面变化,80前男性平均收入都高于80后的。所以有一些媒体报道,80后的人只有收入高了以后,才去干活,收入不高就不干活,这个推论也 是不成立的。所以,按照平均来说,基本上是80前收入高于80后。从女性来说,男性和女性在两个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当中,只有初中年龄段的80前的女性的收 入才低于80后的女性收入,一个重要的原因,这个阶段的女性都年轻,所以女性和女性竞争过程当中,年龄大的女性相对比较弱势,尤其在服务性行业里面,比如 宾馆、餐饮、制造业的企业偏重雇佣年龄比较小的女工,因此造成她们收入高于80前的女性。因此从整个收入变化来说,是80前的女性相对于高于80后的女 性。这就与原来推断不一样,原来以为整个文化水平使80后工资水平有一个很大的提高,带动她们的消费能力超过80前的女工,现在来看,这个推断不能成立。 张翼: 从每天工作时间来看,80后的工作时间长于80前的。所以可以看到每天工作8小时人数占比当中,80前的人在各个方面都高于80后的,因为文化 程度是区别劳动力重要的变量,因此可以看到80后低于80前。但是在超过8个小时,也就是超过9个小时的每天工作时间里面,反到是80后高于80前的。也 就是说,平均工作时间是80后的工作时间长于80前的工作时间。 另外,转户的问题,2009年12月,中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后,把有条件的农民工的转户,要在中小城市进行试点。在转户里面,我们调查发现, 在愿意转变非农户口这一项里,80前和80后相比,各个年龄段有不同的比例。但是他们的比例比较低,平均下来有25%的人愿意转变为非农户口。当我们问 到,如果你们把承包地交回,你们愿意不愿意转回非农户口,这个时候大约21%里面的60%里面愿意转变。因此,如果把承包地交回,大约所有农民工里面,只 有12%左右愿意转变为非农户。但是他们的落户地并不在中小城市,很多地方都已经把一些城镇作为农民工转户的主要的地方。但在实际中,他们主要把户籍落在 大城市或者中等城市,小城市只有占他们愿意转变户口的30%不到的比重。也就是说,在整个10%愿意转变非农户职工当中,只有30%的人愿意在中小城市落 户,剩下70%的人都愿意选择中等或者大城市落户。因此,整个政策对于农民工来说,并不是一个非常好的安排,像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大城市,都是 拒绝他们落户的。所以在这个政策推出之后,农民工整体上转变为非农户口的比例非常低。 张翼: 他们愿意把自己户口转变成非农户,主要的原因是为了他们的孩子入学,这个原因占了55%。他们希望拥有这个城市保障房的比例却非常低。因为城市 的人们也没有房子住,所以跟农民工访谈的时候说,如果给你们保障房的话怎样?他们都说这是不可能的。生活环境有一部分原因,但不是占很大的比重。福利待遇 这方面,也是城市很担心的问题,就是农民工来了以后,他们主要看上城市里的福利待遇,这点可以从农民工进入企业以后发现。比如重庆市,给农民工的养老保险 实际是500元,这是比较低的。他们与其在城里做穷人,不如来到农村里消费,感觉生活更加体面。城市资源的配置不公平,使得城市人口占有了很多教育资源, 公共资源也比较多,这是农民工考虑的一个问题。 经过调查以后,我们提出一些建议,一是80后正逐渐成为流动农民工的主体,但80前仍然占据非常大的比重。因此在中央政府的政策里面,尤其是要 重视80后,但是80前也不能够轻视。因为整个城镇化过程当中,最易城市化的是80前的。重庆市出台只有工作满5年,你才能在中心区落户,满5年实际上 80前所占的比重很大。所以在城市化过程当中,政策配置上一定要重视80前这部分人的诉求。 张翼: 80后的学历很高,但是他们的吃苦耐劳的精神却不能持续。很多地方说80后有"三高一低",学历比较高、消费能力比较高、工作要求比较高,但是 吃苦耐劳的精神比较低。现在新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往往在就业工作当中挑工作。这是由于劳动力市场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个变化就是短缺,农民工的短缺,因为 "农民工荒"造成的。如果把80后说成一个挑工作的问题,这里有歧视的问题。 在新农村建设过程当中,在土地价格日渐上升的过程中,农民把自己转变为城镇人口的意愿并不强烈。不管是重庆市还是成都市推广户籍制度改革,转移 的速度还远远赶不上地方政府所期望的速度,出现了对大学生不转变户口的歧视做法。所以,土地价格的升值,以及农村生活状况的改善,城乡之间的制度配置均等 化,使得城市户口丧失了原有的诱惑力。 张翼: 在这样情况下,中国城镇化道路应该走常住人口的道路,不应该把转移户口作为加深城镇化非常重要的配置。为什么呢? 有这样几个原因:流动人口的流动会成为常态,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发达国家状况看到,实际上城市之间的流动,中小城市、大城市之间的流动量 非常大,不是说到一个城市就完全可以住下来。现在我们国家流动人口里面,城镇流动人口所占的比重每年都在上升,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流动使得劳动力市场配 置更加合理化了。如果不流动,这个劳动力市场配置就不合理。因此,以户籍来稳定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挂钩政策,完全可以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 法》颁布以后,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哪个地方就业,在哪个地方就要参加"五险",即养老保险、事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因此,地方政府出台 的一项政策,只有把户籍人口纳入到当地的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内,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以后,就完全实现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把对农民工的福利的专门化,作为 将来使人口城镇化的选择。应该以转户籍计算当地的产业化率。这是一个政策配置方面的一个重大变化。 张翼: 我们要更加多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把土地长期租给他们。因为中国的土地所有制不是私有制,而是集体所有制,是通过生产队承包权书,怎么样让农民 工长期拥有耕地。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里面作出一些变更,使得他们长期拥有,对中国保留18亿亩耕地的底线才是有保障的。 谢谢大家。 谢寿光: 非常感谢张翼研究员所做的关于80后城市农民工调查报告,这项成果其实原创性和价值非常大,媒体应该多给予进行关注,这是一种原创性的方法。下 面有请赵延东研究员所作关于中小学的学生就业预期的调查。 赵延东: 谢谢谢老师给我这样一个机会,给大家讲一下我的研究成果。我们题目是社会形势分析预测,预测的是2011年的情况,这个题目已经预测到10年、 20年之后了,看看对于未来中国父母对子女成长的预期是什么样的。 赵延东: 孩子长大以后该干什么?这个问题可能每一个父母都考虑过,特别在中国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以来。以前一大堆孩子,可能出现一个乡长、县长。现在只有 一个孩子,可能父母对孩子的考虑更加精细。从社会学研究来说,我们在孩子长大了该干什么的问题上,就是一个职业期望和职业预期的问题。所谓职业期望,指的 是一个社会的社会成员,对于从事某种职业有一个什么样倾向性的态度。我们今天谈的职业期望,不是自己对自己未来从事职业的期望,而是家长对于子女成长以后 从事某种职业有一个什么样的倾向性的态度。这个问题有什么意思?我们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我们觉得有几个方面:一是家长们的职业期望反映了社会成员的职 业偏好,人们觉得哪个职业比较好,因为大家都希望孩子从事比较好的职业,这种期望有助于我们理解当前的价值观和社会心态。二是家长对孩子的职业预期和期 望,可能也要受到家长自身的社会经济特征的影响,而且这种社会经济特征会与下一代成长起来特征有什么样的关系,可以帮助我们切入社会代际分层的研究。 赵延东: 另外,父母亲对你说将来应该干什么或者干什么,可能对于他自己未来的成长,在很大程度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可以帮助我们预测下一代青少 年的职业倾向怎么样。 目前在这方面,我们大多数是针对成年人自己,特别是大学生、高中生,甚至硕士生、博士生,他们对自己未来择业有什么样的考虑进行研究。去研究青 少年的家长对于孩子的职业期望,这样的专门研究在国内还比较少。所以,我们提出这个研究问题。 这个报告主要谈两个问题,一是以中小学生为例,看中小学生家长对子女将来从事职业有哪些期望,这些期望有什么特征。二是家长的期望受到哪些因素 的影响,我们如何理解这样一种影响的机制和过程。 赵延东: 我的研究所依赖的数据是全国城市青少年的科技素养的调查,这个调查是由中央教科所和我所在机构--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院共同实施,调查主要目 标是调查青少年科技素养的情况。在这个调查同时,也调查了青少年及其家庭的其他情况。所以,我们总体是在全国的286个城市当中选取了小学四年级和初中二 年级的学生,我们主要考虑科技素养调查和国际上形成一个对照,国际上青少年科学素养调查主要集中在10-14岁的青少年,我们考虑年轻的对称性选择了小学 4年级到初中2年级。 具体分阶段概率的抽样方法,在全国一共抽了128个市辖区,在每个区抽了一个小学和一个初中,在每个学校里面抽一个班,小学抽4年级的一个班, 初中抽2年级的一个班。每个班所有抽中的学生都要填答学生问卷,我们会把家长问卷给学生带回去,由家长完成。最后实际完成了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总样 本大概有6000多个学生。 赵延东: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介绍一下现在家长们对于孩子们的未来职业有什么样的预期和特征。第一,虽然在我们刚开始做的时候,很多人都说你们现在做这些是 不是太小了,孩子才上小学,怎么可能开始考虑这个问题。但最终的结果我们看到,绝大多数家长已经开始在很早的阶段考虑孩子未来的职业了。总体来说,大概 92%的中小学家长已经开始考虑子的未来职业问题,小学的大概有91%、初中是93%。教育水平比较高的家长,考虑孩子未来职业的比例低一些,是不是说明 教育水平较高的人的教育理念更为自由和宽松,他们不愿意过早的为孩子做一些限定。如果父母的教育程度在本科以上,没有考虑未来职业的有12%左右。教育程 度在小学以下的有5%是没有考虑过的。 家长们都倾向于选什么样的职业,这也不是太出意外,大家都是望子成龙,都希望孩子往好的职业走,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所以,家长们优先倾向 于选择像专业技术人员、科学家、教师等等专业性比较强、职业声望比较高,或者工作比较稳定的职业,这是最受青睐的。专业技术人员选的是最多的,像工程师、 科学家选择的比例也非常高。 赵延东: 另外,权力资源的政府公职,像官员、警察选择的比较多。像经理、老板的选择比例,跟军人、警察差不多,大概排在第4位。还有比较明显的特征是工 人和农民,基本上成了一个被抛弃的职业,几乎没有父母愿意让自己的孩子做工人或者农民,比例非常之低。这种父母的职业预期的趋势,和我们当前社会实际职业 声望的分布具有一致性的,具有统一性。 从总体来看,家长职业期望中表现出一种很明显的性别差异,对于男孩和女孩,家长的预期差别很大。对于女孩的职业选择范围比较更为集中或者狭窄, 男孩的分布是相对比较平均。女孩方面比较集中于专业技术人员,集中于教师,这两块超过一半。家长对女孩的职业设计比较集中于稳定、知识性的职业,他们认为 这更适合于女性。希望女孩成为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家长比例明显的偏少,虽然科学家、工程师也是稳定性、知识性的,但是这也和我们国家的一种传统印象,就是女 孩不适合搞科研的影响。 赵延东: 在家长职业选择中,表现出一种代际传承的特点,就是"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来会打洞"。列式代表父母从事职业,这块代表对孩子未来从事职业的 预期。科学家相对而言希望孩子从事科学家的比例高一些,官员也是一样。哪怕是农民和工人,虽然总体比例很低,但是父母是农民、工人,希望儿子是这个阶层的 人的比例要高很多。总体来说,这表现了父母对自身职业的偏好性以及传承性。 与此同时,也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征,就是与社会地位比较高的父母相比,社会地位比较低的父母,对孩子未来的职业预期相对来说就不会太高。比如父 母是工人、农民希望孩子做科学家、官员的比例,就明显比父母是科学家、官员的比例低一些。我们把家庭收入情况做了五等分,收入低的家庭希望孩子从事的职 业,明显的倾向于比较偏向于向教师、军人、警察、经理、老板或者做歌星、影星,这种比父母收入较高的阶层的人比例要高得多,而父母收入比较高的阶层,他们 更希望会比较偏向于自己的孩子从事像专业技术人员,比如工程师,社会声望和地位较高的职业。 赵延东: 在这中间,我们看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特点,就是教师、军人、警察的职业,似乎成为了一种不同阶层的家庭,对子女职业期望的一个分界点。社会地位 比较低的,农民和工人认为比较好的职业就是教师和军人、警察,他们选的比较多的就是这些职业。而再往高或者再往上,比如专业技术人员、官员,他们想不是我 们所能想象的,也不是我们可以预期的,所以他们选择的就比较低。反过来,父母职业地位比较高,像当官员、专业技术人员、科学家,他们可以想像孩子做不了好 职业的话,差一点也就当个老师,当个老师我还是可以接受的,再往下,大概也是突破了他的底线,我们看到教师、军人、警察这块基本上是把父母划分了一个阶 层,就是他们对子女预期的临界点。 最后做一个小结,父母对中小学子女职业预期表现出的特征大概是这样的:第一,未雨绸缪。很多孩子在很小的时候父母就已经开始谋划孩子的未来职 业。因为我们还没有做幼儿园,不知道是不是可以到幼儿园做一个调查,看看是不是从幼儿园就已经开始了。另外,我们没有拿到其他国家和其他地区的调查结果, 如果能够做一个不同文化、不同区域的调查结果,对于我们理解中国的家长对子女的预期更有帮助、会有一个更好的定位。比如这么早就开始对孩子谋划,到底是由 于现在中国的社会竞争太激烈了,还是中国本来就有这样的一种文化传统还是其他,如果我们以后做一些比较研究,对我们的理解是非常有意义的。 赵延东: 第二,望子成龙。都希望人往高处走,普遍更青睐于专业性强、稳定性高、社会声望更高的职业。但是在这样一个总体的倾向性都是往高走的情况下,又 有一些具体的特征。比如子承父业,希望孩子和自己从事相同职业的想法。另外就是不同社会阶层的父母,对于子女的职业期望已经出现了较明显的分化,那些低阶 层的父母对孩子预期低,高阶层父母对孩子的预期比较高。刚才李培林老师说到了,不同社会出身和不同地位的人,能够有一个流动的空间和机会,现在还不要说从 我们这一代人,可能从下一代人都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化,可能这中间所隐含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赵延东: 第三,男女有别。家长对男孩子、女孩子的期望已经出现明显的差异。这反映了性别观念、性别角色在人们的文化或者社会结构,对他的影响,可以直接 在家长的预期中产生影响。比如大家都望子成龙,大家都希望往高走,但是这种高的职业,本身分布就很低,现在公务员考试都已经是几千人、几万人中取一个,这 也会反映到家长的观念问题。那么如何正确引导家长的观念,可能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另外就是社会区隔问题,在家长对子女预期中出现社会阶层分化,如何打 破这个阶层的界限和壁垒。 赵延东: 第四,说一下性别问题,我们还做了科学社会的研究,现在女性科学家为什么老成长不起来,从爸爸妈妈那里已经开始对女儿说,你们是不能成为科学家 的,所以更不要指望她们长大了从事科学研究。所以,像这样一些问题,希望能够在未来的研究当中,能够进一步的挖掘。 谢寿光: 感谢赵延东研究员给我们提供了非常有价值、很有意思的报告。今天上午的几位专家发言到此为止。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 
  5. 王铭铭:《汉夷杂区社会研究》序
    书评 2009/05/04 | 阅读: 1364
    《汉夷杂区社会研究》收录几位五种前辈学者民国期间所著的关于石林(旧时为路南县)的小册子,包括教育家杨一波先生的《路南县乡土地理大纲》、经济史家李埏先生的《路南县乡土历史大纲》、作家施蛰存先生的《路南游踪》、文史家楚图南先生的《路南夷区杂记》、人类学家李有义先生的《汉夷杂区经济》。
  6. 葛兆光:佛藏的结集、流传和汉译——上海书店版佛藏序
    宗教 2011/01/06 | 阅读: 1365
    一永乐年间,从朱元璋裔孙建文帝手中夺得政权的明成祖(永乐皇帝朱棣),曾两次编纂佛教大藏经,先是依照洪武年间在蒋山寺编印的《洪武南藏》于南京编刻《永乐南藏》。接着在永乐八年(1410),他又下令在北京刊刻《永乐北藏》。据《释鉴稽古略续集》卷三记载,明成祖曾经颁旨,要求在南北各刻大藏经一副,另外还打算“石刻一藏,安置大石洞。圣旨:向后木的坏了,有石的在”,但是,不知为什么,石刻大藏经的计划似乎并没有施行,倒是《永乐北藏》确实从永乐八年之后,由栖岩慧进等高僧领衔,“总督海内文学儒士高僧,于海印经馆校大藏经”。这一编订刻印的时间很长,大约近十年《永乐北藏》才大体成型,据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二《钦录集》记载,永乐十七年(1419)三月初三即《永乐南藏》将近完工时,明成祖特别关照此事,“宣道成、一如等人入于西红门,钦奉圣旨:‘将藏经好生校勘明白,重要刊板,经面用湖水褐素绫’”。第二年(1420)当时的僧录司左觉义栖岩慧进上奏,说“恭惟圣朝校勘藏典,乃千载之希遇”,所以,希望皇帝“御制序文,以冠经首”,明成祖似乎很高兴,颁下“御制经序十三篇、佛菩萨赞跋十二篇,为各经之首,圣朝《佛菩萨名称佛曲》五十卷、《佛名经》作三十卷、《神僧传》作九卷,俱入藏流行”。再一年后即永乐十九年(1421),全藏大体编定,永乐皇帝便命工刊刻,并于二月初二日下旨,“你刊经板了,着你每(们)坐山去,我也结些缘”,还问:“板就那里刊好?”因为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他便指示“就寺里刊好”,也就是在海印寺刊刻。永乐十七年到十九年的时候,雪轩道成(1352-1431)是右善世,一庵一如(1352-1425)是左阐教,栖岩慧进(1355-1436)是左觉义,编印藏经当然就是官方的事情。不过,尽管是官方行为,这部《永乐北藏》的刻印进展却很缓慢,虽然永乐皇帝早早地就给它写了序文,特别撰写了经序和佛菩萨赞跋,颁下了以他名义新编的经典,但似乎全藏的刻印要到正统五年(1440)才全部完工,那时,明成祖和继其为帝的仁宗(朱高炽)、宣宗(朱瞻基)都已经去世,由明英宗(朱祁镇)再次给它写了序文。序文中,接着明成祖《御制藏经赞》有关刻印藏经是“念皇考、皇妣生育之恩”的说法,明宣宗说明成祖“惟大孝之诚,孳孳夙夜,孔怀劬劳报本之道,图荐考妣在天之福。于是博采竺干之秘典,海藏之真诠”,如果这些例行套话说的是可信的,那么,编印这套大藏经的目的,就是为了“孔怀劬劳报本之道,图荐考妣在天之福”。这套历经永乐、洪熙、宣德、正统四朝,用了二三十年才完工的佛教大藏经,就是现在呈现在我们面前,通称《永乐北藏》的《大明三藏圣教北藏》。二说起汉文大藏经的来龙去脉,我们不妨先简略地说一下佛藏的结集、流传和汉译,再简略地介绍一下《永乐北藏》之前汉文大藏经的写本和印本。据说,在公元前479年孔子去世之前的几年,大约在公元前486年,释迦牟尼即佛陀涅槃。为了传播和捍卫佛陀思想的纯洁性,也为了统一弟子们各自相传的佛陀言论,释迦牟尼的弟子们曾经聚集在一起,对释迦牟尼的规训进行整理和归纳,有人回忆和背诵,有人质疑和确认,大致程序是:(一)回忆和背诵。由佛弟子优婆离和阿难分别诵出佛法的戒规部分和义理部分。(二)质疑和审定。经过其他佛陀弟子同意、或提出异议,然后共同认定。因此,佛经的开首语常为“如是我闻”。(三)编纂和分类。把共同认定的佛法编集出部类次第。(四)持诵与传播。由诵经者、持律者持诵宣讲。这种结集在佛陀之后的数百年中,据说经历了三次(一说四次),佛陀的演说、言谈、教导,即有关佛教思想的部分,后来叫做“经”(“达磨”,Dharma),佛陀有关宗教纪律的训导,后来叫做“律”(“毗奈耶”,Vinaya)。此外,后来对佛教思想又有种种说明和解释,这些并不是当时背诵和回忆出来的,是后来陆续产生的,这些叫做“论”(“阿毗达磨”,Abhidharma)。把经、律、论合起来,就是后来说的“三藏”,后来所谓“三藏法师”,就是指那些精通整体佛教典籍和理论的义学高僧。由于佛教在公元前几个世纪的流传中不断膨胀和分化,从原始佛教中分化出上座部和大众部,在上座部和大众部之后分化为种种派别的佛教教团,从各种部派佛教后又生出大乘和小乘。所以,为了证明自己道理的权威性,也为了藉助佛陀说法来整肃教团的纯洁性,更为了宣扬自己道理的正确性,此后的几百年中,佛教徒又有过第二次、第三次(甚至第四次)的结集,于是本来应当“如是我闻”、“出自圣口”的佛说,数量就变得非常庞大了,后世的种种新增新编的佛教论述也渐渐羼入其中。而这时已到了公元一世纪,这正是佛教传入中国的前夕。三佛教传入中国是什么时代?关于这个问题有种种说法,不过一般都同意,大概是在汉明帝永平年间(公元58-75年)即一世纪中叶。正如梁启超所说,“计自公历纪元一世纪之初,至四世纪之初约三百年间,佛教渐渐输入中国且分布于各地。然其在社会上势力极微薄”,不过从佛典汉译史上看,二世纪中叶也就是东汉桓帝、灵帝之际(147-189)相当重要,尽管佛教势力在社会上可能还很微弱,但后来蔚为大观的译经事业却渐渐开始,作为标志性的人物,安息人安世高和大月氏人支娄迦谶,在那时先后到达洛阳,并开始翻译佛经,经过一百多年,大约到280年也就是西晋统一全国的时候,译成汉文的佛经差不多有二百六十五部,四百十一卷了。再往后,从鸠摩罗什到玄奘,从南北朝到隋唐,来自异域的僧人和出身汉地的中国佛徒,陆续翻译了很多佛教经典,到了唐代开元年间,据《开元释教录》卷一的记载,“所出大小二乘三藏圣教及圣贤集传,并及失译,总二千二百七十八部,都合七千四十六卷,其见行阙本,并该前数”,这个数字可能有些夸张,后来在《至元法宝勘同总录》卷一中记载,“所出经、律、论三藏,一千四百四十部,五千五百八十六卷”,后来,各种中国僧人撰述也陆续收入佛藏,这一文献更大大膨胀。使得各种藏经尽管多寡不一,但大多在五六千卷以上。这一数量庞大的汉文佛教文献,远远超过了现存梵文、巴利文以及其他文字的佛典数量,所以汉译佛典是世界上最重要和最完整的佛教文献。而佛典汉译也一直是印度佛教在中国输入和传播中最具意义的事情,在各种《高僧传》中首先立的就是译经者的传记,可见,古代中国对于翻译和介绍外来思想的人是很看重的。不过,从南北朝到隋唐,虽然都大规模地收集、整理和登录佛教的书,不过那时没有刻板印刷的技术,所以都是手钞本,我们看到敦煌藏经洞里面成千上万的佛教经典,就是手钞的。当然,到了唐代,渐渐便有一些零星的佛典刻印,现在还有一些残片保存在中国、日本和韩国。真正完整地刻印大藏经,则是在宋代开宝四年(971)以后了。这时下距正统五年(1440)完工的《永乐北藏》,有近五百年。在这五百年间,中国和朝鲜陆陆续续出现了好些官方刻印的或寺院刻印的藏经,官方刻印的,如开宝藏、契丹藏、元官藏,以及前面提到的洪武藏,而寺院刻印的像现在还可以看到的赵城金藏、碛砂藏、高丽藏等等。四《永乐北藏》就是前述若干种藏经之后,在明初由官方刻印的一种佛教大藏经。《永乐北藏》从《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到《大明三藏法数》,共收录了佛教典籍包括翻译的佛典和中国佛教的著作共一千六百十五部六千三百六十一卷,分装六百三十六函。它以千字文编号,先以经、律、论三藏分,包括(一)“大乘经”五百三十七部(依次是般若部、法华部、华严部、宝积部、涅槃部所谓大乘五大部);(二)“小乘经”二百三十九部;(三)“宋元入藏诸大小乘经”三百部(以上经);(四)“大乘律”二十五部;(五)“小乘律”五十九部(以上律);(六)“大乘论”九十三部;(七)“小乘论”三十七部;(八)“宋元续入藏诸论”二十三部(以上论)。然后再加上(九)“西土圣贤撰集”一百四十七部,(十)“此土著述”一百五十五部,一共为十大类。与《永乐南藏》相比,门类相同,只是“西土圣贤撰集”从经部后面的第四类,挪到了所有经、律、论之后作为第九类,所收的经典也互有不同。《北藏》为梵夹本,每版二十五行,分为五折,每折五行,每行十七字,不仅版框加高,字体加大,而且校勘七次。在装帧上,它也比《永乐南藏》更加考究,以绫作封面,突出了皇家的气派。由于它藏在京城,一直是作为朝赐给各地寺院的供奉品,比《永乐南藏》允许私家捐资印刷供养,更具有官方色彩。应当注意到,明代洪武、永乐两朝的宗教制度相当严格,虽然明太祖和明成祖始终对佛教并没有打压之意,尤其是明成祖因为道衍(姚广孝)的缘故,对佛教相当有好感,但正如姚广孝所说,“上自开国以来,万机之暇,留心圣教,设官分司以理其众,鉏奸剔虫,欲复古规”,即站在世俗皇权的立场坚持限制佛教扩张。洪武之初,朝曾反复抨击“释老二教,近代崇尚太过,徒众日繁,安坐而食,蠹财耗民”,并且规定祠部“掌祭祀医药丧葬僧道度牒”,对取得僧尼道冠资格的知识给出严格要求,“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凡五万七千二百余人,皆给度牒,以防伪滥”。我们就知道,在明代初期皇权膨胀的时候,佛教基本上是在官方严格控制之下的。特别是胡惟庸案之后,洪武十四年设立僧录司,洪武十五年规定佛寺为讲、教、禅三种,规定天下僧道服色,洪武二十四年,一方面规定天下生员的冠服之制,使儒家学人统一化;另一方面发布《佛教榜册》,说明佛教本是“中国之异教”,严禁僧人“与俗混淆,与常人无异”,并在洪武二十八年规定天下沙门要分考试上、中、下三科,佛教更是在官方严格的管理之下,这种佛教政策一直延续到永乐年间。前面曾经提到,参与《永乐北藏》编订的,正是一批经官方认定的合法佛教领袖,雪轩道成在洪武年间曾经担任过青州道纲、僧录司右讲经,在永乐初年还奉旨出使日本,原驻天界寺,明成祖特意招他去北京,任僧录司右善世,主持大藏经的编集刻印;一庵一如是大报恩寺都讲,与明成祖的重要谋臣姚广孝关系极好,姚是亦僧亦俗的奇人,而称一如是“两浙一人”,可见他的声望。他在编刻北藏中似乎是主要人物,他主持编纂了《大明三藏法数》四十卷。栖岩慧进是被明成祖看中,特意征召到南京天界寺和灵谷寺作为青年僧人的导师,并参与纂修《大明三藏法数》,后又随同到北京,成为“领袖天下僧众”的僧官。其他一些僧人,如庵进、思扩、法主甚至一些校雠僧人,也是经过礼部或僧录司挑选,经过皇帝认可的。从后来的数据看,他们在编纂和校勘中,时时事事要请示,不仅原来宋代藏经中原有宋太宗若干佛教著作如《缘识》、《逍遥咏》等五种不再收入,而收录了以明成祖即永乐皇帝名义编的《诸佛世尊如来菩萨尊者神僧名经》四十卷、《诸佛世尊如来菩萨尊者名称歌曲》五十卷、《神僧传》九卷,而佛教史书《佛祖统纪》、禅宗著述《续传灯录》、《古尊宿语录》、《禅宗颂古联珠集》以及元代白云宗僧人的《白云和尚初学集》等,却奉永乐之旨不再收入藏经。显然,在作为明代新首都的北京,凸显新朝皇帝之无上权威,一批新权贵僧侣接受旨意,为新王朝编纂新圣典,印制出一套较《南藏》更加豪华的佛教藏经,作为朝颁赐寺院的经典,是在有意识地呈现和传达官方佛教立场和宗教政策。五尽管《永乐北藏》的编纂刻印中体现的是明代官方佛教立场和宗教政策,但一大部藏经却毕竟是佛教文献汇编,如果研究佛教思想和历史,它仍是明以前佛教资料宝库。不过,这里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并不是所有“如是我闻”的佛教经典都是佛说,并不是所有佛教的记载都是信史。指出这一点是为了更好地让读者使用大藏经。研究佛典的学者早就指出,佛教典籍虽以“闻如是”为始,以“信受奉行”为终,其实往往是形式上假托佛说,实际上,大多乃佛教徒在历史中的一系列创作。所以,这里面有再三删补、改订、重译、注疏甚至伪造,这些记录、删补、改订、重译、注疏甚至伪造,一代又一代,口耳相传、文字笔录、翻译纂辑,最后综合起来便成为现在大家看到的庞大藏经。因此,在阅读佛藏的时候要意识到,这里包含了若干种种不同状态的佛典:被翻译成汉文的早期佛教经、律、论,被翻译的大乘佛教的著述,中国佛教伪撰早期印度撰述,即古人所说的“疑经”和“伪经”,以及中国佛教徒自己的著作。所以,一部大藏经,是历史层层迭迭构成的,它就是一部“经典传译史”加上一部“思想诠释史”。也许,可以介绍给读者日本学者小野玄妙有关佛典历史的七原则,他在《佛教经典总论》第三部“大藏经概说”之第二章“根本佛典小考”中提出:一、佛教经典是随着时代,一部一部次第形成的。二、作者并非仅一二人,形成的年代也各不相同。三、作为无名著作的经、律,与署名著作的论同为佛教典籍,应同样看待。四、佛教著作的地点不一,有印度、中印、南印、西印、北印,也有中亚、西域及其他地方。五、中国传译的经论,并非仅仅翻译的旧典,也有新出的著作。六、逆向上溯中国佛典翻译的历史,可以看作经典著作的历史,能够窥见经典形成的历史。七、前后约一千年的佛教经典著作历史,透过中国传译史,大体上即可把握不错的佛教史概念。《永乐北藏》也可以作如是观。六永乐到正统年间陆续刻印的《北藏》,一个半世纪之后又进行了一次增补。据僧人本在的说法,明神宗万历十一年(1583),依照酷爱佛教的万历生母慈圣宣文明肃皇太后与万历皇帝本人的旨意,“请出大明续入藏经四十二函”(编号的是四十一函,有一函不计入),基本上是中国佛教徒自己的著述,一共有三十六部、四百一十卷,作为《北藏》的续编,经过一年时间补刻出来,并分赐各个寺院。对于佛教史研究者来说,这批补刻入藏的文献尤其可贵,比如,原来被永乐禁止入藏的《佛祖统纪》、《续传灯录》、《古尊宿语录》、《禅宗颂古联珠集》等等佛教尤其是禅宗史研究中的重要史料,被重新收录进来。因此,我们今天看到的新印《永乐北藏》,就包括了永乐至正统年间刻印的大藏经和万历年间补刻的续藏经两部分,总数就达到一千六百五十一部、六千七百七十一卷。也许,在各种大藏经中,《永乐北藏》并不特别受重视,但应当指出的是,它校勘较精,装帧精美,收录也有明代特点,还是很有价值的。特别可以一提的是《永乐北藏》的目录即《大明三藏圣教北藏目录》四卷(后来被收录在《大正新修大藏经》第八十七册《昭和法宝总目录》第二册中),它就是日本明治时期著名佛教学者南条文雄所编,1882年在英国牛津出版的英文佛教目录的基础,南条文雄只是在它的基础上逐书编号,补充说明,并加英译,所以,它也是在世界上最早被流传的汉文佛藏目录。历代由朝下令编辑的庞大丛书,无论是儒家的、佛教的还是道教的,它们不仅呈现着那个时代的知识取向,宣示着那个时代的知识世界,还让后世理解那个时代的知识水平。尽管此后的朝代还会有后来居上、更大更全的丛书,但在这个历史的角度看,就像地质学上的“地层”一样,每一层都有每一层的意义。《永乐北藏》正藏印出已经五百七十年,续藏刻印也已经四百二十多年了。现在,尽管各种旧的大藏经一套一套被影印出来,新的大藏经也被一次又一次编纂起来,但是,这部四五百年以前明代官方刻印的大藏经,作为基本佛教典籍的汇编,作为一部经过较好校勘的藏经,尤其是作为明代佛教知识的见证,我想,它仍然有其价值。上海书店出版社这次以《永乐北藏》为底本,参考了《乾隆大藏经》等版本,又经过校订与核对,推出这部《佛藏》,意在为弘扬、普及中国佛教文化。上海书店出版社的编辑告诉我,1988年他们整理出版了胡道静先生作序的《道藏》,在出版界、学术界、读书界取得持续的好评。这次整理影印出版《佛藏》,要我写几句话,我也借此谈谈《永乐北藏》以及汉文大藏经的发展情况,借以勾勒佛教文化在中国传播的大致脉络。是为序。
  7. 王跃生:当代农村三代直系家庭构成分析——兼与城市比较
    社会 2009/01/23 | 阅读: 1365
    从户主代位构成上看,当代农村三代直系家庭有两种主导形式:一是以第一代人为主导,一是以第二代人为主导。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超过50%的三代直系家庭以第二代人为主导,第一代人退居从属地位。第二代人赡养和照料老人是这类家庭形成的重要原因。在缺少社会保障的农村环境中,丧偶老年妇女对家庭养老有高度的依赖,她们成为三代直系家庭产生的主要前提条件。第一代人为主导的家庭虽不占多数,但却有逐渐升高之势;担任户主的第一代人多数尚未年老,这类家庭具有代际协作特征。与农村相反,城市三代直系家庭则以第一代为主导,经济自立能力强使第一代人摆脱了对子女的生存依赖,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三代直系家庭是松散的,但却有助于提升代际关系质量。这应该成为农村三代家庭的发展方向。
  8. 苏力:让我的失败为这个民族的成功奠基
    法律 2009/06/10 | 阅读: 1365
    第五届法理学博士论坛上的致辞。
  9. 高名潞与徐冰访谈 by 胡赳赳
    艺术 2008/10/05 | 阅读: 1365
    高名潞,徐冰,胡赳赳访谈。这是来自艺术批评家的一种声音。其实我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想问徐冰和高名潞,《今天》杂志创办30周年,北岛向你们两位分别约了稿子,怀念70年代。我想提前知道你们在这篇文章当中,这个主题下写了什么?
  10. 强昱:百年道教学研究的反思
    宗教 2010/06/05 | 阅读: 1366
    以近代学术观念把道教作为研究的对象是发生在二十世纪初的事情 ,它与至今为学人推崇的学术大师如章太炎、王国维、陈寅恪、刘师培、陈垣、汤用彤、胡适、梁启超、冯友兰等密切相关。在这些深为学人敬重的大师们中间,很明显可以发现对道教具有不同的认识,或基本肯定,或基本否定,或某些方面肯定某些方面否定,分歧颇明显。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在知识结构与心态上。从肯定的一方,可以举陈寅恪为代表;从否定的一方,可举梁启超为代表;游移于中间者可举冯友兰为代表。分析这三种道教观,不仅有趣,而且启人深思。 梁启超、陈寅恪曾同为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导师 ,同是著名的历史学家,但是梁启超的道教观却与陈寅恪有着天壤之别。梁启超如是言: 就中国原有的宗教讲 ,先秦没有宗教,后来只有道教,又很无聊。道教是一面抄袭老子、庄子的教理,一面采佛教的形式及其皮毛,凑合起来的。做中国史,把道教叙述上去,可以说是大羞耻。他们所做的事,对于民族毫无利益;而且以左道惑众,扰乱治安,历代不绝。讲中国宗教,若拿道教做代表,我实在很不愿意。但道教虽然很丑,做中国宗教通史又不能不叙述。他于中国社会既无多大关系,于中国国民心理又无多大影响,我们不过据事直书,略微讲讲就够了[1](p.304)。 道教无聊、很丑是梁启超对道教的第一定位 ,其无聊是因为道教无文化上的创造性,浅薄的巫术泛滥成灾,教理上抄老庄,形式上抄佛教的皮毛。就价值判断而言,对民族毫无利益,就个人情感而言,把道教列入中国史的研究是大羞耻。别的不说,以梁启超对中国典籍的熟悉,断不至有道教“于中国社会既无多大关系,于中国国民心理又无多大影响”的判断。其实他在说这番高论的时候,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前面说道教“以左道惑众,扰乱治安,历代不绝”,而又说道教对中国社会无多大关系,于中国国民心理无多大影响。我们不知道历代扰乱治安的道教,是通过什么手段将大众吸纳进去,为什么道教能吸引大众,参加到对王朝统治不满的抗争中的。相反,倒是道教对社会大众深有影响,才有能力“历代不绝”地成为抗拒王朝统治黑暗的重要力量。因此,梁启超对道教的判断不是在知识上完全缺乏了解,而是在价值观与情感上的拒斥态度决定的。梁启超论述的背景,正是当时科学主义已在中国思想界占有绝对优势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梁启超不愿拿道教作为中国宗教的代表,终究还是无可奈何地承认道教是宗教,只不过不是他心目中理想的宗教。像梁启超这种极端的意见,虽然不能说表达了中国学人的全部见解,但主流的观念应该离此不远。 一大批游学海外的学人中 ,陈寅恪对道教的好感或理智态度,可以说反映了中国当时思想界、学术界的又一倾向。陈寅恪在对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所作审查报告及其它作品中,则提出了这样的见解: 中国儒家虽称格物致知 ,然其所殚精致意者,实仅人与人之关系。而道家则研究人与物之关系。故吾国之医药学术之发达出于道教之贡献为多。其中固有怪诞不经之说,而尚能注意人与物之关系,较之佛教,实为近于常识人情之宗教。然则道教之所以为中国自造之宗教,而与自印度所输入之佛教终有区别者,或即在此等处也[2](p.181)。 其真能于思想史上自成系统 ,有所创获者,必须一方面吸收输入外来之学说,一方面不忘本来民族之地位。此二种相反而适相成之态度,乃道教之真精神,新儒家之旧途径,而二千年吾民族与他民族思想接触史之所昭示者也[3](p.512)。六朝以后之道教,包罗至广,演变至繁,不似儒教之偏重政治社会制度,故思想上尤易融贯吸收。凡新儒家之学说,几无不有道教,或与道教有关之佛教为之先导[3](p.511)。 在这几段简短的论述中 ,陈寅恪从儒释道思想建构的不同方向,对其得失高下进行了十分中肯的评价。一方面道家、道教不像儒家那样,较为局限于人与人关系的考察,注重人与自然的关系,要比儒学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因而在思想上易于吸收;另一方面又不像佛教那样背亲出家,不近人情,更符合人性的需要。因其追求长生不死肉体成仙,由此才与医学等建立密切的联系,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广泛发挥影响。正因为这样先天的优势,才使道教能够在六朝以来,既坚持民族本位文化,又努力吸收输入的外来文化,自成系统,不断为民族文化的成长,做出自己的贡献。陈寅恪高度评价道教的这一开放态度,誉之为“道教之真精神,新儒家之旧途径”。 造成陈寅恪、梁启超这种大相径庭的认识原因 ,主要在于对待传统文化的立足点不同。陈寅恪强调,“凡著中国古代哲学史者,其对于古人之学说,应具了解之同情,方可下笔。盖古人著书立说,皆有所为而发。故其所处之环境,所受之背景,非完全明了,则其学说不易评论,而古代哲学家去今数千年,其时代之真相,极难推知。吾人今日可依据之材料,仅为当时所遗存最小之一部,欲藉此残余断片,以窥测其全部结构,必须备艺术家欣赏古代绘画雕刻之眼光及精神,然后古人立说之用意及对象,始可以真了解。所谓真了解者,必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之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4](p.507)。以艺术欣赏的眼光和精神,来体会古代哲学立说的用意和认识的出发点,缩小因时空关系造成的差距,最终达到与古人同一境界,只有这样才能对古代思想真正有所了解。梁启超显然没有以同情了解的态度,面对道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可怕的是,这种研究古代哲学家思想应具有的基本态度与方法,陈寅恪早在半个世纪以前已强调过的东西,在今天也没能很好地贯彻到学术研究中。 正因为各位学术兴趣不同的学人在学养及知识构成上存在的差别 ,得出各自不同的结论,当在情理之中。鲁迅有名言,中国的根柢全在道教,从此考虑,一切问题迎刃而解[5](p.18)。鲁迅对道教无专门研究,是以一种直觉得出中国的根柢全在道教的判断。当陈寅恪高度称赞冯友兰《中国哲学史》的成就时,也指出了冯著《中国哲学史》对道教思想无所著墨的缺憾。晚年的冯友兰则对此做出了一个消极的回应,“道教不是中国哲学史的对象,而是中国科学史的对象,当然也是中国宗教史的对象”[6](第九卷,p.576)。虽然他承认某种宗教的教义同时也是一种哲学,但冯友兰不承认道教是中国哲学史的对象,这比梁启超要客观许多。同一个冯友兰,还有对道教另一评价,抗战时期他曾告诉李约瑟,道教可能是世界上唯一不反对科学的神秘主义体系。这句话给李约瑟留下了深刻印象,将之纳入到《中国科学技术史》中。冯友兰承认道教自有宗教上的价值,同时也有科学上的价值,可是他从无阅读道典的动机,中国哲学史的对象被严格地限定在狭小的空间,不肯步越雷池一步。虽然他是十分博雅的大哲学家,但与梁启超一样,对道教的知识相当贫乏。 任何一位专业的道教学研究者都明白 ,百年的中国道教学研究走过了一条曲线,可分为三个时期:即“五四”前后至建国初期,这可以称之为初建时期,这一时期道教学研究的精深成果,奠定了中国道教学研究的基础,有力地回应了世界各国的道教学研究;十年动乱是道教学研究的中绝时期,道教学研究同其它许多学科一样,经受了重创甚至是接近取缔的命运;改革开放以来的复苏重振。本文的论述重点在第一阶段,对第三阶段将结合海外的道教学研究进行概要性介绍,以期展现现代道教学研究的发展趋势。主要的成果,可从以下作品得到反映: 沈曾植 (1851———1922),《海日楼札丛》(读书札记),1947年钱仲联整理,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再版。 陈垣 (1880———1971),《南宋初河北新道教考》,1962年,中华书局。《道家金石略》,1988年,文物出版社。 刘师培 (1884———1920),《读道藏记》(论文),《国粹学报》,1911年。 陈寅恪 (1890———1969),《天师道与海滨地域之关系》等(论文),发表于1934年。 胡适 (1891———1962),《陶弘景的真诰考》(论文),1933年发表,后收入《胡适论学近著》。 许地山 (1893———1941),《道教史》上册,1934年,商务印书馆。《道教、因明及其它》(论文集),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汤用彤 (1893———1964),《读太平经书所见》等(论文),1935年发表,后收入《汤用彤学术论著集》。 蒙文通 (1894———1968),《道德经义疏》等(辑校),国立四川省立图书馆,1946年。《道教史琐谈》等(论文),《中国哲学》第四辑,1980年。 翁独健 (1906———1986),《道藏子目引得》,哈佛燕京引得处,1935年。 王明 (1911———1992),《周易参同契考证》等(论文),《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九本,1947年。后收入《道家和道教思想研究》。《太平经合校》,中华书局,1960年。《抱朴子内篇校释》,中华书局,1980年。《无能子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 陈国符 (1912———),《道藏源流考》,1949年,中华书局。《道藏源流续考》,1983年,明文书局。《中国外丹黄白法考》,1997年,上海古籍出版社。 以上基本涵盖了民国时期至八十年代之前的道教研究的成绩 ,从中可以看到,当时学者们的倾向,一是以陈寅恪、汤用彤、许地山为代表的立足于文化比较观念的研究方法,以陈垣、刘师培、陈国符为代表的历史考证的方法,以蒙文通为代表的典籍辑佚校勘的方法。这些学者除王明专精于道教的研究之外,余者都有广泛的学术兴趣,取得了多方面的学术成就。如汤用彤不仅取得佛教史研究的划时代贡献,他对魏晋玄学的研究至今依然无人能够超越。陈国符的《道藏源流考》立论精审,自问世即广受推崇,包括其续作《道藏源流续考》,也是如此。然而他留学德国时,化学才是他的真正专业。这使他对道教的研究横跨了科学史方面与道教史方面两大主题,并且都做出了划时代的贡献。 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最早开始近现代道教研究 ,在专业人士中还有不同意见。但说真正阅藏,并有所发明的,不能不提到沈曾植的《海日楼札丛》。沈氏札记纪年最晚为己未(1919),此距其谢世不过三年,则沈辛亥(1911)谋复辟于海上,自谢世其间所作固无疑问。可以说,沈曾植是开创道教学研究的代表之一。《札丛》(卷六)五十余条中,有四十多条所载为道教事,卷一、二、三、四等又有二十余条可归于道家道教类,涉及众多经典、人物、史事,如此集中地直面道藏对道教进行研究,在当时的学者中,凤毛麟角。试举“道家年号”一例,以作说明。“道家年号,自赤明、延康、龙汉而外,见于洞元《本行经》者,有土皇,在赤明以后;有上元,西方皓灵黄老君生年也;有开光,中天玉宝元灵元老君生年也。见于洞真《九真经》者,有混皇,中央黄老君生年也。见于洞真《青要》、《紫霞》、《金根》众经者,有中皇,青要帝君生年也。见于洞真《七十四方变化经》者,有太虚元年,南极长生司命生年也”(《太上混元真录》川字号,太上以上皇元年丁卯下为周师、到无极元年癸丑、去周西度云云)[7](p.213)。标点多误,今照录。对沈曾植的学术成就,王国维有这样的评价,“至于综览百家,旁及二氏,一以治经史之法治之,则又为自来学者所未及”[8](p.584)。不论沈曾植其它方面,仅就其对道教的研究,确实为“自来学者所未及”。法国的安娜·塞德尔(中文名石秀娜)在《西方道教研究史》中,有一位对道藏的宗教内容感兴趣的学者的读书笔记,迟至于1911年方才问世的介绍[9](p.12),这一位中国学者,应当就是沈曾植。 1926年道藏影印本的问世,为中外学者研究道教带来了便利。可以说,真正的道教研究应该是从道藏走出宫观开始的,只有在这时,学者们才能直面经典,考察道教的历史面貌。在这之前能够阅读大藏并通读的学者,可能只有陈撄宁(1880———1969)一人。陈撄宁在建国前,即有两三年的时间,在北京白云观将道藏通览一遍。留下了《孙不二女功内丹次第诗注》、《灵源大道歌白话注解》、《黄庭经讲义》等一系列著作,曾在上海编有《扬善》半月刊及《仙道月刊》。不仅这样,他还长期从事内丹的实践修炼,也曾烧炼外丹黄白术。陈撄宁、易心滢(1896———1976)是当时有数的教内义学代表,他们都与学术界的学者有过直接的交往。道教学研究在这些教内外学者的共同担当下,不绝如缕。虽然从原则上说,只要道士存在一天,道教就会存在下去,只要中国人一天不绝,道教就会对中国人的生活发生影响,但这种说法,无意中抹杀了文化的创造性。 日本学者由于历史的原因 ,最早对道教进行了现代的研究。许地山的学生李镜池就明白无误地说,许地山在大学里讲授道教史,是以日本学者的著作作为参考的。傅勤家的著作,引述了日本当时的学者小柳司气太、常盘大定、妻木直良等人的作品,可见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几乎同时为中国学者了解。可究竟谁是日本研究道教第一人,还有不同的认识。在此,我想引述日本著名学者福永光司的见解,来说明这一问题。福永光司在《津田左右吉博士与道教》一文中指出: 战前 ,在明治大正时期的日本学者中间,对中国的本土的民族宗教道教,怀有学术的兴趣和关心,乃至进行调查研究的人物,让我很容易地想到冈仓天心、幸田露伴、黑板胜美、小柳司气太、常盘大定、橘朴诸位。我国道教真正的中国学的研究的奠基人小柳司气太博士,其时发表了划时代的著作《道教概论》(大正十二年刊),比小柳司气太博士还要年少四岁的津田左右吉博士也在此时,贡献了同样划时代的名著《古纪事及日本书纪的新研究》(大正八年刊)、《神代史的研究》(大正十三年刊)等。然而,津田左右吉博士已先于小柳司气太博士三年,于大正九(一九二)年其四十七岁之时,在《天皇考》的论文中得出了“我国天皇的尊称”,是“来自道教的有关的书籍”(例如《枕中书》等)的结论;其后二年,大正十一(一九二二)年,在他四十九岁之时,论文中得出了“作为中国上古时代祭祀的对象的天和帝”,是“其后道教的元始天尊的诞生”的延续的结论,又在此观念的翌年,五十一岁时,在论文《关于神仙思想的二三点考察》(后改题《神仙思想的研究》)中,专设了题为“神仙说和道教”一章,指出“神仙说的发达不仅促进了道教的成立”,而且也是“道教(以老子作为教祖)把老子与释迦加以联结的沟通之点,这也可以说是对道家的继承”。 福永光司不尽赞同津田左右吉的观点 ,但他认为,津田左右吉博士在单行著作《中国思想和日本》(昭和十三年刊)、《日本的神道》(昭和二十四年刊)等著作表达的观点,总是具体地讨论从古代以来道教与日本文化的关系。冈仓天心同样在他的著作《茶之本》(明治三十九年刊)特地加入“道教与禅道”一章,《东方的思想》(明治三十六年刊)特地加入“老子教与道教”一章,可见他对日本文化的研究具有同样的志向着眼点(可是,结论却正相反)[10](p.234)。由此来看,日本学者不仅对道教研究起步早,而且成果众多。 冈仓天心否认道教对日本文化影响的态度遭到了福永光司的批评 ,他在回顾日本学者研究道教的历史时,注意到了各位学者由于不同的立场方法,以致认识结论各异。而日本学者对道教的研究探索,同样处在西风东渐的时代风潮下,科学观念占据着思想的中心,这与中国学者的研究,除道教是否对日本文化产生影响一点之外,余者皆相映成趣。 就在撰写本文之时 ,法国汉学家、道教史研究者安娜·德赛尔女士的名著《西方道教研究史》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了。据安娜女士的报告,西方人研究道教是从18世纪末首先由传教士开始的,当时主要是将汉语典籍译为西方语言文字。1910年左右,巴黎的国家图书馆得到了两部不完整的《道藏》,学者们才有机会真正面对道教,由沙畹(1865———1918)与伯希和(1878———1945,即与斯坦因同样享有盗窃敦煌文物美名的那一位探险者)开创了西方人对道教学的研究,到1926年商务印书馆影印本的问世,学者们可以普遍地阅读大藏,不论在之前或之中,只能说是道教研究的准备期。直到今天,日本与欧洲的道教学研究至少已有五代的传承,今天稍年长的日本学者基本是小柳司气太、津田左右吉等人的再传,欧洲则无疑是沙畹、伯希和的后学,东京与巴黎成为国际道教学研究无可争议的中心,一代代学者如雷贯耳的名字通过其作品,为各地后来者传诵,他们代代相继积累起来的多方面的成绩,令我们相形见绌。 日本学者在研究方法上 ,与中国学者具有很大的共性。西方学者则大不相当,因为处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方法论训练存在着差异,就所接触到的有限的文献,可以看出他们对大大异于西方宗教与佛教,而追求长生不死肉体成仙的道教的特殊成分的兴趣。人类学、社会学、宗教学的研究取向要大于哲学、历史学在他们研究中的比重,讨论的问题非常细致,许多为中国学者熟视无睹的东西,反而引起他们的注意,不少在中国学者看来是无关宏旨的细节问题,经他们的多方面发掘却成为极重要的对象。这就使我们从开始就看到,中外学者对道教的研究不仅在基本价值的判断上存在着差别,对问题重要性的定位也有很大的差异。与中国学者一样,日本学者和法国学者中都有否认道教的意见,日本学者多着眼于排斥道教对日本文化的影响出发,表现出了一定的民族主义的偏狭心理。法国学者则因在进入道教研究之前,儒家的理性主义曾与西方的启蒙思潮相表里而大受西方人推崇,道教既没有进入汉学的主流,即使有所闻者也不过将道教视之对立于儒学的粗浅迷信。现在则与之完全不同了,在道教研究的任何领域,都留下了国外学者尤其是法国学者卓越的探索足迹。 安娜女士虽然谦逊地声称 ,“要是说西方的道教研究可以在中国文化的任何方面可以教育中国人,那就太傲慢了。要记住的是,我们并非道教的信徒,而只是道教研究的学生”[9](p.131)。但对此,作为中国学者,不能不保持高度的清醒态度,我们在许多方面必须应当向国外的同行学习。安娜女士的著作其实是“1950———1990年西方道教研究的概述”,可这一篇幅不大的作品,精要地介绍了这一时期欧洲道教研究的各个方面取得的成绩,长达三十七页的文献目录中,使人读后一览无余。而引录到本目录中的作品,是以如下的标准选择的: 1.1950———1990年间所有有较久价值的主要道教出版物; 2.就迄今为止尚未探讨的以专题形式进行的首创性研究; 3.尚未发表的学术论文和重要的会议文件; 4.一些发表于1950年前但尚未过时的文献; 5.一些与道教虽未直接关连但却有用的背景研究; 6.一些用西方语言发表的日本人的研究; 7.一些对学术有特别重要意义的中国和日本的出版物; 8.最后,开列道教研究目录表以及——— 9.在欧洲及日本出版的最重要的原始资料索引[9](p.132)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 ,是中国道教研究重新走向兴盛的关键时期,先后出版了两种《中国道教史》,还有专门对道藏进行考证研究的《道藏提要》,以及一大批颇富创新精神的著作和单篇论文,在这一学术园地中有了更多中国学者的声音。但这并未使安娜女士特别在意这一时期中国大陆学者的努力,与之不同,她的著作中出现了秋月观英、吉冈义丰、大渊忍尔、洼德忠、小林正美等十五位在世或过世日本学者的名字,日本学者的研究在其著作品占据了显赫的位置。在她看来,中国大陆学者至今不过时的及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出版物为王明的《太平经合校》、陈国符《道藏源流考》、陈垣的《道家金石略》。感谢译者将这部重要的著作译为汉语,为我们传达了大洋彼岸的可贵信息,可惜的是,译者出现了不少不应该出现的错误,连一些重要的人名书名都译错了。 早期的道教学研究 ,中外学者的进度大致同时,然而由于历史发展的差异,导致中国学者对道教学应有的贡献,在后来则大大落后了。它留给我们的启示是长久而深远的,“五四”前后的中国学人对道教学的关心及取得的成就,之所以长期不丧失其先进性,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一是当时的中国学者自身的学术素养为今人所不及,如大多数人精通多种外文,旧学深湛而新知邃密;二是开放的多元化的学术环境,如自觉接受西方较为先进的学术思想和方法主张。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不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如果还将道教清除于研究范围之外,其必将成井底之蛙。这就是说,中国文化是一个活生生的整体,至今绵延不绝,历史的发展造就了中国文化中儒释道多元并存功能互补的格局,离开了其中任何一方或对其中的某一方缺乏了解,势必不能对中国文化的总体精神及历史演进,做出合理的估价。由于道教的教义体系在内容上的特殊性以及文化上的包容精神,使道教经典中保留了大量的遥远文化遗存,成为不可多得的文化基因,这对于了解我们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创造成绩,有了可贵的凭藉。著名历史学家顾颉刚曾在《古史辨》第一册自序中断言,“我们如果要知道我们民族的信仰和思想,这种书(指《道藏》———引者注)比了儒学正统的《十三经》重要得多”。西方学者之钟情道教,实在是因为道教向他们打开了一扇装满无限宝贝的宝库的大门,使他们接触到几乎全然不同于基督教与其它宗教的宗教形态,通过道教可使他们了解中国文化,无疑同时也深化了他们对本民族文化传统的认识。如佛教之传入中国及道教对佛教的接引,现代人依然可从中借鉴合理的资源,这对于消除不同文化之间的隔阂,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友谊,有着典范的意义。 在即将结束本文的简要回顾时 ,我想引用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跋》予以小结:“中国佛教史未易言也。佛法,亦宗教,亦哲学。宗教情绪,深存人心,往往以莫须有之史实为象征,发挥神妙之作用。故如仅凭陈迹之搜讨,而无同情之默应,必不能得其真。哲学精微,悟入实相,古哲慧发天真,慎思明辨,往往言约旨远,取譬虽近,而见道弘深。故如徒于文字考证上寻求,而乏心性之体会,则所获者其糟粕而已”。“同情之默应”,“心性之体会”,与陈寅恪所谓同情了解,其揆一也。汤用彤于1938年南岳掷钵峰下作此跋文,表其心迹云,“非谓考证之学可济时艰。然敝帚自珍,愿以多年研究所得作一结束。惟冀他日国势昌隆,海内又安,学者由读此编,而于中国佛教史继续述作。俾古圣先贤伟大之人格思想,终得光辉于世,则拙作不为无小补矣”[11](p.634)。佛道两教虽然不一,但研究者应具有的研究态度与方法,绝无二致。而陈寅恪、汤用彤所自述方法及所具情怀,永将为后学之楷式。他们所取得的学术成果,证明他们的方法及认识的真理性。因此,在今天,我们依然要走陈寅恪、汤用彤的道路,才能像汤用彤期待的那样,“俾古圣先贤之伟大人格思想,终得光辉于世”,这就是学者的最高使命。 注 :关于海外道教研究情况,本文受惠于多种著作,主要有陈耀庭《道教在海外》(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胡孚琛主编《中华道教大辞典》相关附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福井康顺、山崎宏、木村英一、酒井忠夫监修《道教》(第三卷)(朱越利、冯佐哲等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 参考文献: [1]梁启超 中国历史研究法[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 [2]陈寅恪 天师道与滨海地域之关系[A] 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3]陈寅恪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A] 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M]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4]陈寅恪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A] 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M]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5]鲁迅 致许寿裳[A] 鲁迅书信集[Z]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6 [6]冯友兰 三松堂全集[M]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1 [7]沈曾植 海日楼札丛·海日楼题跋(钱仲联辑)[M]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8]王国维 沈乙庵先生七十寿序[A] 王国维全集(二)[M] 上海:上海书店,1983 [9][法]安娜·塞德尔 西方道教研究史(蒋见元、刘凌译)[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10][日]福永光司 津田左右吉博士と道教[A] 中国の哲学:宗教·艺术(附录三)[M] 京都:人文书院,1989 [11]汤用彤 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11. 杨联陞:中国官方修史的组织:唐朝至明朝正史编修的原则和方法
    历史 2011/08/26 | 阅读: 1367
    一、引言 在清代所说的二十四史中,最后九部正史记述了从唐朝到明朝这一时期的历史。唐朝有两部正史,即《旧唐书》和《新唐书》。接下来的五代,也有两部正史,即《旧五代史》和《新五代史》。其余的宋、辽、金、元、明五个朝代,各有一部正史。这九部正史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历史系列,它们代表了公元618年——1644年之间各王朝历史的官方记录。这些王朝在618至1644年之间的某个时期,曾统治着整个中国,或统治过中国相当大的一部分。要研究这些正史的编修原则和方法,则有必要对中国官方修史工作的组织作一些阐述。 这九部正史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第一,每一部正史都是在随后的朝代内编修起来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在随后的朝代内汇编起来的。这似乎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不值得研究的事;然而,这件事本身还是颇有意义的,其意义就在于“国亡史成”这一原则始终未变。汇编前朝的官方历史,表明后朝对前朝的承认,或者,至少是暗示着某种承认。 第二个特点是,这种汇编通常是有一个编修班子或修史局完成的,也就是说,是由官方委派的一组史家完成的。唯一的例外是《新五代史》,它又称《五代史记》,是史家欧阳修的私人著作。而且,这九部正史与唐以前的正史,在编修方法上也是不同的。唐以前的正史通常是由个人或某一学派的史家,以私人或半私人的形式编修的,而这九部正史则是在皇帝的主持下进行编修的。自唐朝起,官方修史处于统治地位。这种变化通常被看作为中国史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第三个特点是,象往常的正史一样,这九部正史都是采用“纪传体”的编撰体例。更进一步地说,这九部正史都是采用混合型的体例编修的。这种形式的史书,通常包括二至四个常规部分,它们互相补充。混合型的纪传体与编年体有着鲜明的对比,后者也往往用于一些重要的、有影响的史书之中,但绝不会用于编修正史。混合型纪传体与正史联系十分密切。故而,早在唐朝时期,人们就用混合型纪传体史书,来界定“正史”这一称谓。 上述特点将引导我们去探究本文所要论述的九部正史所采用之编修原则和方法。在开始论述之前,有必要对这九部正史的史料来源,特别是前朝保存下来的官方记录作一简略的评论。这些史料记述了一系列短时期内的史事,涉及到某一王朝相继在位的君主统治时期的历史,其中,某一君主统治时期的一系列记录,往往成为下一个君主统治时期内编修国史的一个史料来源。主要的官方记录是每个皇帝的“起居注”以及其它补充材料(主要是宰相及其下属写的“时政记”),构成了编修“日历”的主要史料。而且这些材料也是编写某个皇帝“实录”的主要史料。“日历”和“实录”都是编年体。重要人物的传记,由记录传主死亡的有关方面提供。传记的材料可以来自官方的记录,也可以出自私人的有关记述,如墓志铭或家谱。有些王朝的皇帝还命令史官根据上述材料以及其它由政府汇编的材料,如所谓“会要”或“会典”等法令集,以混合型纪传体的形式,编写所谓“国史”。 这些官方记录,从“起居注”到当朝编修的“国史”,都是大部头的著作。在通常的情况下,这些记录只有一个正本和一个副本。而且,只有那些被授权的人,才可能查阅这些材料。也就是说,这些记录都是国家的机密档案。唯有法令集是个例外,可以任官员和学者们印刷或购买。在传给下一个王朝之前,这些记录要经过一、二次甚至三、四次的修改。这种修改一定是由皇帝下令进行的,而且,都是因为政治的缘故。但是,只要这个王朝依然存在,那些未被修改的原文便不可销毁,因为皇帝随时都有下令再行修改的可能。在修改时,要求查阅旧有的各种版本。对宋朝皇帝的“实录”来说,尤其如此。如果能够占有这些官方的记录,那么,史局在编修该王朝的正史时,则非常容易。故而,有些正史的编修,在很短时间内便告完成。元朝时期编修的宋、辽、金三部正史,只用了二年半时间。元朝政权瓦解后,明朝编修元朝的正史,只花了大约一年的时间。其它几部正史编修的时间,稍微长一些。费时最多的是《明史》,前后用了几十年的时间(从1678年开始,到1739年结束)。这九部正史都大量地运用了有关王朝所保存下来的官方档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编修事实上只是对前朝历史文献的一种抄袭。中国官方的史家,自己也承认这是一种抄袭。好在这种抄袭不仅无妨于他们的声誉,而且还会提高他们的声誉,人们会因此而把他们视为历史的可靠记录者,因为,这样做才符合中国的传统。 二、编修的原则 正史编修的原则中,最重要的有两项,即为什么修和怎样修。其中,关于为什么修的问题,又有两个主要原则,即记录的延续性原则和以史为鉴的原则。 每当准备编写官方历史的王朝统治者与前朝统治者不是同一个种族时,这种延续性的原则,就会被人们特别强调。元朝学者王鄂在一封请求编修辽史和金史的奏折中曾说:“古有可亡之国,无可亡之史。兼前代史书,必代兴者与修。盖是非与夺,待后世而可公故也。”(王恽:《秋涧先生大全文集》卷89)这份奏折大约写于1261年,曾因同代史家以及后世史家的征引而流传一时。然而,王鄂并不是提出这一原则的第一人。大约在他撰写这一奏折的前十年,刘秉忠就曾向元朝当局建议编修金史。他说:“国亡史存,古之常道。宜撰修《金史》,令一代君臣事业,不坠于后世,甚有励也。”(《元史》卷157)1276年,南宋都城临安陷落后,元军统率董文炳也曾指出:“国可灭,史不可没。宋十六主,有天下三百余年。其太史所记,具在史馆,宜悉收以备典礼”(《元史》卷156)不久,人们便设法收集到五余种宋代的史籍以及有关类似的记录,并把它们送交元朝的史馆。 1369年初,明朝开国皇帝太祖曾告诉有关官员说:“近克元都,得元十三朝实录。元虽亡国,事当记载。况史纪成败,示劝惩,不可废也。”(《明实录》洪武朝,卷37)随即他便下诏任命时已退隐的十六位学者,参与《元史》的编修。不久,《元史》告成,并呈寄朝廷,负责监修的宰相李善长就曾把明太祖的那段话写进奏表之中。 明朝灭亡之后,满清王朝的皇帝也诏令史馆,修撰明史。这一举动纯粹是依循早已形成的惯例而已,因而也就是一件十分自然的事了。 显而易见,对于一个新的王朝来说,保持这种记录的延续性,具有相当大的宣传价值。首先,由官方出面编修前朝的历史,使人们觉得新的王朝是十分宽宏大量的。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编修前朝的历史,有助于建立新旧王朝间代谢延续的关系,从而使得新的王朝成为一系列前后延续的正统王朝中的一员。能够获得这种正统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自唐、宋以来,有关主要朝代都是通过征服或内部残杀而建立起来的。而从曹魏至唐朝期间,大多数王朝都是通过与此完全不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即新的王朝通过安排旧王朝最后一个皇帝退位,然后再取而代之。这样做,至少可以使新旧王朝的代谢,在名义上是合法的,在外表上也是平和的。 编写前朝历史的另一个价值,就在于它可以笼络一些依然效忠于前朝的文人学士。如同孝顺的儿子把编写自己已故父亲的传记看作是自己应尽的义务一样,这些忠臣义士也认为,编写好前朝的历史,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是他们报效前朝的最后一次努力。故而,这些忠于前朝的文人学士,一般都很难拒绝当朝统治者要求其参加修史工作的邀请。如果他们接受了邀请,这样便为日后的进一步合作开创了先例。当然,一些坚定的忠诚之士,也意识到了接受邀请的危险性,往往与邀请者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如元朝时期的杨维桢,还有清朝时期的黄宗羲,等等,就是如此。 与“为什么”问题有关的另一项原则,就是以史为鉴。以史为鉴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前述明太祖的言论所显示的那样,这种功利主义的修史观,一直贯穿着长期以来的中国史学。对于我们这里要讨论的九部正史来说,这一原则似乎要稍微次要一些。在中国历史上,上述九部正史,主要只用于偶尔的参考,而不是作为通常的阅读材料。从教育的目的来说,经学书籍理所当然地成为最重要的读物。在谈到历史时,大多数人都把注意力集中到司马光的《资治通鉴》以及后来朱熹据此编修的《通鉴纲目》上来。真正需要上述九部正史的,主要是一些从事历史研究的学者。这种情况的出现具有重大的意义,它表明唐以后的有关官修史书,其发行量是很少的,这必然限制了它们在教化过程中的作用。 至于“怎样”修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两对具有内在矛盾性的原则,其一是秉笔直书与适当隐讳的原则,其二是褒贬与公论的原则。 秉笔直书的原则可以追溯到古代,《左传》一书中就记载了好几位因秉笔直书而牺牲了生命的史家。对史家来说,应该对所有人负责,也应该对下一代负责,这一点应该是不容含糊的。司马迁的《史记》被汉代的学者称为是“实录”,这几乎是史家所能得到的最高赞誉。在中国,史家的独立性,被视作是一个十分光荣的传统,近代以来的史家还十分自豪地把这种独立性称之为“史权”。为了解除那些负责记录皇帝言行的史家之忧,中国史学中尚有一种值得注意的传统,即要求皇帝不阅读其本人在位时期的“起居注”。这一传统为唐宋时期的有关皇帝所遵循。即使是在异族统治的辽代,也有二位契丹的史家拒绝了为皇帝呈送“起居注”的要求。不过,辽代的皇帝无法容忍这种违命,从而将这二位史家每人各打二百鞭,并予以撤职。 遗憾的是,对史家之独立性的侵犯,不仅来自异族统治者,而且也来自一些汉族的皇帝。皇帝可以约束自己,不看自己在位时期的“起居注”;但是,根据该皇帝在位时期的记录或前期的记录而为统治集团编修的其它史料,则一定要呈送给皇帝加以批准。要求皇帝的批准,再加上史馆监修或史局总裁往往由宰相担任的这一传统,使得史书的编修必然带有政治的影响。随着明清时期专制主义的加强,皇帝对修史工作的影响更加突出,这种政治色彩也就更加浓厚了。 与直书直接对立的是适当隐讳的原则。这一原则也可以追溯到古代。据《公羊传》和《谷梁传》的记载,孔子在写作《春秋》时,就曾有意地隐饰了尊者、亲者和贤者的丑闻或过失。在这以后,所谓适当的隐讳,几乎在每一部史书中都可以找到。 毫无疑问,正是由于意识到直书与适当隐讳之间的不一致性,从而官方的史家往往议论前者较多,而很少论及后者。然而,隐讳的例子,却还是多得不胜枚举。十八世纪的学者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中曾专门撰文揭露历朝正史中的隐讳问题。赵氏对史书中的隐讳,通常持批评态度。但是,对于《明史》,他却没有提到隐讳之事,因为该书是他生活的那个时代编修的,他不敢妄加评论。赵氏这一态度的本身,便是对隐讳原则的一种绝妙注释。 就对人物或史事的评价问题来看,褒贬这一原则也可以追溯到古代。按照传统的做法,这一原则可以通过记录的方式、记录的重点以及史家个人的评论来加以贯彻。其中,最有名的一种做法,就是一字定褒贬的“春秋笔法”。正如孔颖达在《春秋正义》中对《春秋》所作的论述那样:“一字之褒,荣于华;一字之贬,严于斧钺。”此外,在《左传》一书中,偶而也有一些评论,并以“君子曰”的形式加以标明。“君子曰”可以代表史家个人的意见,也可以代表“君子”这个阶层的看法。在后来的正史中,每一卷的结尾,通常都有“史臣曰”、“赞曰”或“论曰”等一类的评论。这种评论通常叫作“论赞”。 对褒贬原则的运用,自然是“史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自觉地运用这一原则,却直到宋代才开始。宋代学者在其著作中,系统而又广泛地运用这一原则。其中,最著名的是欧阳修的《新五代史》和朱熹的《通鉴纲目》。欧阳修经常用“论”这种方式,有时也用徐无党的“注”来阐述其旨意。其实,徐无党的“注”也是出于欧氏的授意。朱熹的记事原则是中国史学史上最系统、最详细的。例如,在《通鉴纲目》中,记载有关“征伐”之事的方法和措辞就有五十多类,其细目有将近九十个。 宋代史学的这一特点,与理学精神是一致的。理学是一种新的、富有创造性的思想运动。理学家大胆宣称自己是正统思想的继承者。象这样新的思想流派一样,史学家在编写历史时,也需要具有同样的信心和想象力。似乎只有这样,他们写出的东西才具有圣人之作的风格。 然而,到了元、明、清三朝,正统的理学已变成了一种阻碍性的力量,再也不是思想运动的策源地了。理学中伦理道德的专制主义性质日趋浓烈。在修史工作中,这一点也反映在有关正史的“论赞”部分,即“论赞”中开始有一种“赞”多于“论”的倾向。就《元史》来说,整个“论赞”被简单地予以省略。至此,史家个人的评判已不再被认为是具有价值的,代之而起的,是鼓励史家阐述他生活时代的所谓公正的舆论。康熙皇帝在给史馆的一份诏令中就曾强调:应该公正地编修前朝的历史,以达到赢得人心的目的。为此,在《明史》中,对明代的皇帝,不允许作任何批评。类似的警告,也出现在参预《明史》编修的有关史家之言论中。汤斌在《汤子遗书·明史凡例议》中就曾指出:“修史与专家著述不同,专家著述可据一人之私见,奉旨修史,必合一代之公论”未可用意见,肆讥弹也。”这种修史的态度,对后来的中国史学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 三、编修的方法 中国官方修史的方法,可以分成两大部分,即奉诏修史的方法和有关纪传体史书编修的方法。 奉诏修史的方法在唐朝早期的几个君主统治时期,曾十分盛行。但是,几乎与此同时,人们便发现了这种方法的弊端。刘知几在其《史通》一书中,就曾严厉地抨击了这一方法,因为他本人就是这一方法的受害者。在给监修国史的宰相萧至忠及其它官员的信中,刘知几历数了史馆奉诏修史的五大弊端,并指出正是这五大弊端使他不能有效地发挥一个史家的作用。刘知几所说的这五大弊端,大部分都是由于把修史工作委任给史馆造成的,而其中的最后一条,即监修不是统领史局,分派工作,史臣只能坐变炎凉,则是整个问题的关键。 官修史书编成之后,评论家时常可以从中发现其许多错误,如前后矛盾、重复、不准确和疏漏等。吴缜的名著《新唐书纠谬》曾列举出这类错误二十余种。这些错误一方面说明了学术成就的不高,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草率成书或编修者缺乏相互合作所致。事实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表明:为了克服官修史书的这类错谬,必须制定出一套指导编修的总原则和总规则,并且务必使他们得以贯彻。 对于《辽史》、《金史》、《宋史》和《元史》来说,编修者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早日成书,而且事实上也达到了这一目的。之所以有如此快的速度,其原因之一是编修这几部正史的准则少而且明确,另一个原因就是有效的管理和编辑班子。据欧阳询的传记记载,欧氏在担任辽、金、宋三史的总裁时,制定了必须遵循的编修总规则。据说,一些官方史家喜欢争论,好卖弄学问,而且持有偏见。只是欧氏并没有与他们去争论。他只是在接到史臣的有关草稿时,稍作修改而已。在其余的四、五位监修中,至少张起岩也是这样做的。这种独断的做法,对提高修史速度,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与此相类似,当1369年开始编修《元史》时,制定该书编修总规则的权威人士,就是皇帝本人。在谈到有关编写情况时,这位皇帝还规定,为了尽可能多地利用元朝的文献,不要运用传统的语言文字,因为元朝的许多文献都是用白话文写成的。 到编修《明史》时,人们已经认识到,重要的是史书的质量,而不是史书的编修速度。在众多学者所提议的编修《明史》的优良准则中,我们可以征引潘耒那简单明了的八条: 1、广泛地收集史料; 2、批评性地对待有关文献资料; 3、参预编辑者应职责分明; 4、编修的准则应该标准化; 5、秉笔直书; 6、论述应该公正; 7、应有充足的时间保障; 8、不要把史书写得卷帙浩繁。 这最后两条,比前几条更为重要,因为没有这两条,其它原则也就很难实施了。潘耒的八条建议与其他学者所提出的有关修史原则,都是十分重要而且有益的。故而,民国初年,一位《清史稿》的参修者曾收集了潘耒及其他学者的有关言论,并出版了八卷本的资料集,其中第一卷,就是专门记述顺治、康熙、乾隆诸皇帝关于编修《明史》的言论。 纪传体史书编修方法的改进,部分是通过认识混合型史书的各主要部分之相互补充的特征而获得的。改进的另一种方式是创造或删除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章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改进是精心推敲的结果。混合型的史书,在汉朝司马迁的《史记》和班固的《汉书》中,就已初具规模。这两部史书有四个部分组成,即本纪、表、志和列传。这一著作模式并没有马上被仿效。从后汉至隋唐的十三部正史中,只有六部有书志,但没有一部有表。事实上,在刘知几的《史通》中,表这一著作形式,受到了相当严厉的批评。 对后来的九部正史来说,情况则不一样了。这九部正史中,每部都有书志,七部有表。这样,四部分的混合型纪传体史书的编修方法终于最后确立了。当然,史表的价值是逐步得到确认的。在《旧唐书》、《旧五代史》和《新五代史》中,都还没有史表。史表具有一个十分突出的长处,即节省篇幅。 在本文的引言部分,笔者已经指出,执政的王朝为自己所编修的“国史”,也是采用混合型的纪传体。宋朝的“国史”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本纪、书志和列传。1203年,皇帝又批准了“国史”中采用年表的建议。南宋哲宗朝的“正史”(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史”)在呈寄给皇帝时,就有本纪、表、书志、列传和目录等,凡二百十一卷。如果《玉海》中的这段记载属实,那么我们也就可以说,由四部分合成的纪传体史书编撰方法,大约在南宋末年已应用于“国史”的编修了。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章节之增减问题,我们可以列举下述的几种表为例证,如《辽史》中的《游幸表》、《部族表》和《属国表》,《金史》中的《交聘表》。《明史》中的特殊章节主要有《七卿年表》、《土司传》和《流寇传》等。 在《宋史》中,有关“道学”的特别章节(《道学传》),是别有意义的。“道学”的范畴,和《宋史》中依旧沿用传统的“儒林”是不同的。“道学”这一类传的建立,主要是为了推崇程朱学派的思想家。元朝的史家,在编修《宋史》时,沿用了南宋“国史”中“道学”这一类传形式。清代初年,关于《明史》中是否设立“道学”这一类传,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反对设立“道学”的,有著名学者黄宗羲和朱彝尊等,他们成功地使史馆作出了否定的决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就修史的基本原则来说,中国官方史学在宋代时就已达到了顶点,从那时起,便一直停滞不前了,因为史学著作中的限制性因素日益增多,而创造性却越来越少;但是,在编修的方法和技巧方面,却一直在进步,直到清代才达到了顶点。当然不容忽视的是,宋代的史学除了与编修原则密切相关外,在编修的技巧和方法方面,也开辟了一些新的领域。例如,在“实录”和“国史”的修订本中,运用彩用墨水来区分不同的文本——如原文用黑墨水,删除的部分用黄墨水,增加的部分用红墨水,等等. 上述的这些创新,进一步提高了宋代史学的重要性,使它自然地成为宋代声誉卓著的文化成就的一部分。然而,无论是官方的还是非官方的史学著作,毕竟只是学术活动的一个内容,因而无法割断与其它学术活动的联系。要推出名副其实的伟大史学著作,不仅需要广博的学识,还需要相当高的文学才华,更重要的,还需要一种很高的哲学视野。无论何时,当大多数的学术活动都处于低潮时,其史学也只能处于低潮之中。(据W.C.比尔斯莱、E.G.浦立本 主编《中国日本的历史学家》,牛津大学出版社一九六一年英文版第四章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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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2010/12/23 | 阅读: 1370
    在英美法系语境中,"Jury"一词,为陪审或陪审团;"Juror",则指陪审团的成员,即"陪审 员"。[1]《牛津法律大辞典》对"陪审团"的解释是,"被召集起来,在审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的一群非法律专 业人员"[2]。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司法审判的一项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这一制度经过后来的演变,在 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参审制度[3]。 "陪审"、"陪审员"等并不是中文的固有词 汇,而是西学东渐背景下之"舶来品"。粗略统计表明,19世纪10年代至20世纪10年代,约有近20种著作、报纸或法律文献提及"陪审"、"陪审员" [4]。那么,"陪审"、"陪审员"这类名词是何时舶来又如何表达的,其中译过程中又怎样演变及传播,本文着意作些知识性的疏理,并对当今中国法律学术史 上对这些问题存在的误解略作辨正,以求教于方家。 一、中译名混乱时期:鸦片战争前传教士的知识性介绍 从现在发现的资料来看,对西方陪审制度的知识性介绍始于19世纪初期。 最早将"陪审"、"陪审员"这两个西方词汇 传入到中国的应归功于西方传教士。这一现象,几乎是19世纪前期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中的常态。 第一个用中文向华人世界介绍"juror" 的是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 Henry Medhurst,1796~1857)。 1819年,他在马六甲出版《地理便童略传》一书,这原是一本用汉字写的地理学通论,但有不少篇幅通过问答形式较为具体地介绍英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在 书中,麦都思将"juror"译作"有名声的百姓"[5]: "四十五问:其国内如何审事? "答曰:在其国有人犯罪,......要审之时,则 必先招几个有名声的百姓来衙门听候,官府选出六个,又犯罪者选出六个,此十二人必坐下,听作证者之言,又听犯罪者之言,彼此比较、查察、深问、商议其事, 既合意,则十二人之首,可说其被告之人有罪否,若真有罪,则审司可宣刑罚;若该人无罪,则审司可放释他也。" 经查证,该段文字中的"有名声的百姓"对应 的英文词汇为"juror",今译"陪审员"。麦都思通过意译的方式,侧重强调陪审团成员的素质要求,即品行良好、受人赞誉。《地理便童略传》可能是中国 读者最早得悉西方陪审制信息的著作,但麦都思的书不是中国境内出版的,他也未曾来华。 来华传教士中,英国人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是 第一个向中国读者介绍关于"jury"、"juror"的知识的。1822年,马礼逊编订出版了三卷本《华英字典》。在第三卷中,作者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 列的单词后列出了对应的中文字词。马氏解释说,"jury"、"juror"在汉语里缺乏与之对应的语词。他认为,中文"乡绅"(Country Gentlemen)一词有时候具有与 "jury"类似的功能。[6] 1833~1838年,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 (Karl Friedrich August Gtzlaff,1803~1851)等在 广州编纂出版《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这是在中国境内出版的第一份近代中文期刊。1838年,郭实腊在该刊三月号上刊出《自主之理》一文,介绍英国 jury制度时,将"juror"译作"副审良民": 其审问案必众人属目之地,不可徇私情焉。臬 司细加诘讯,搜根寻衅,不擅自定案,而将所犯之例、委曲详明昭示,解送与副审良民,此人即退和厢商量妥议,明示所行之事,有罪无罪,按此议定批判。" [7] 将英文"juror"译为"副审良民",从 汉字训诂上自有一定道理。"副",有"助"、"赞助"、"襄助"之意。《素问·疏五过论》杨上善注:"副,助也。""陪",乃"辅佐"、"陪同"之义。 《玉篇·阜部》:"陪,助也。"《增韵·灰韵》:"陪,伴也。"可见,"副"与"陪"同义,"副审良民"即"陪审良民"。郭氏这一意译已十分接近 "juror"的现代译文--"陪审员"。 但该译法在该刊只出现了这一次,不久就被郭 实腊本人放弃。1838年,郭氏在《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八月号上发表《批判士》一文,将"jury"、"juror"改译为"批判士": "按察使案例缘由汇款通详察核......然自不定 罪,却招笃实之士数位,称谓批判士发誓云:谓真而不出假言焉。此等人侍台前,闻了案情,避厢会议其罪犯有罪无罪否。议定了就出来,明说其判决之案焉。据所 定拟者,亦罚罪人,终不宽贷。设使批判士斟酌票拟不同,再回厢商量、察夺。未定又未容之出也。英吉利、亚墨理加北合邦各国操自主之理,亦选等批判士致定 案。由是观之,宪不定罪而民定拟之。......批判士不俸禄,并无供职,亦不趋炎附势、指望做官。"[8] 郭氏的《批判士》一文,强调"jury"、 "juror"制度具有防止、监督和制约审判官的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的功能,以凸现西方陪审制的主旨和价值[9]。然而从翻译的信和达角度考量,"批判 士"还不如"副审良民"更接近"juror"原意。 1830年,美国第一个来华的传教士--稗 治文(1501一1861,原名Elijah Coleman Bridgman)来到中国,于1838年 刊刻《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对美国的陪审制度作了介绍: "......凡原告、被告,或有愚而讷于言者,则 有识例善言者,助他作状,并同上堂代诉。人犯既齐,察院则在本犯地方择衿耆以助审。衿耆则以十二人至二十四人为额,多则二十五人,少亦十一人。如是犯之亲 戚兄弟朋友固不能为,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为。审时衿耆听原告、被告之词,照察院之例,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交于察院,各散回家,察 院观何是何非,即照例定罪。"[1] 衿耆,指有声望的士人和耆老。清林则徐《札 发编查保甲告示条款转发拎省查照办理》:"兹本大臣明定章程,悉由地方官敦请邑中公正绅士为之总理,再由绅士公举各乡公正衿耆分理本乡事宜。" [2]1846年梁廷相《海国四说》随文对"衿耆"作了解释:"新地旧俗,凡出自省学馆(双行小字:士子有进士、举人,皆称曰衿)及耆者,沿中国故事,合 称衿耆。有事则先集其人于公使会议而官定之。"[3]用"衿耆"对应英文"juror",倒不失为一种中国化的译法,但"衿耆"显然过于拘泥于士绅和德召 年长者的身份,而难以表达陪审员的平民性和民主性的那一方面。 从1819年到1838年,不过短短的20 年,"juror"的意译,从"有名声的百姓"、"乡绅",到"副审良民"、"批判士",再进而拈出中国文言文的"衿耆"两字,西方传教士对他们陪审制的 推介真可谓殚精竭力。他们以这些方块字为载体,将陪审制的译解愈来愈具体,尤其到稗治文那里,陪审制的轮廓已勾勒得十分清晰。 中西文化的交流从来是双向的。这一时期,也 不乏中国人向西方寻求真理的努力。就陪审这一具体制度而言,或许以为其过于细末,国人的关注度不高,故迄今为止,只找到一则资料。它是有中国"马可波罗" 之称的清代旅行家、航海家谢清高提供的。1820年(嘉庆二十五年),谢氏在澳门遇其同乡、举人杨炳南,讲述海外见闻,由杨炳南整理成书,名为《海录》, 其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首长有三,其大者称唧有士第,其次为呢 哩,又次为集景,皆命于其王数年则代。国有大政、大讼、大狱,必三人会议,小事则听属吏处分。"[4] "唧有士第"是英文"justice"的音 译,意为法官。"呢哩"为英文"jury"的音译,意为陪审团。"集景"则是对英文"juror"的音译,意为陪审员。 如果说,西来传教士向中国人宣传西方政制 时,尽量寻找中文中合适词汇加以意译的话,那么中国人介绍西方文化时则有所不同,较多采取音译的办法。学者认为,中国译者对于陌生的西方概念偏重于音译方 式,原因之一是由于不解其意,或者认为只要将其读音以汉字记录下来,让人知道其大概的意向就可以了[5]。但这样的音译真有使人仗二金刚摸不着头脑之感, 一篇译文读起来诘屈赘牙,不知所云,全无信达雅的韵味。 二、中译名模仿时期:鸦片战争后志士仁人的 寻求 鸦片战争失败后,以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和开 明官僚为主体的志士仁人急切向西方寻求真理以救亡图存,开始关注不同于中土传统的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审判制度。其中如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等,曾发愤著书, 介绍西学西制,以警国人。 梁梃枏著就《海国四说》,广泛传诵。书中的 《合省国说》和《兰仑偶说》分别介绍美国和英国。他的《合省国说》定稿于1844年,是中国人撰写的第一部系统的美国通志。该书仍稗治文之旧,将 "jury"、"juror"译作"衿耆": "......每届审期,必择其地衿耆先未知此事者 二十四人或半之,多不越二十五人,少亦必得十一人。就所见,以例权其曲直,所见合,则笔于爰书,呈察院,令先散出,而后察院采以定断焉。......"[6] 魏源于1852年完成《海国图志》巨著,书 中也用"衿耆"一词介绍有西方陪审制: "人犯既齐,察院兼择本地衿耆以助审。衿耆 少则十二人,多则二十四人。除本犯亲友兄弟外,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预。既审后,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呈察院而退。察院观其是非,照 例定罪。"[7] 看来,梁梃枏和魏源受稗治文的影响很大,这 不但表现在他们都用"衿耆"来指代陪审员,而且对陪审制的理解,都未超出稗治文介绍的范围。据王立新先生考证,魏源的《海国图志》中辑入了裨治文《美理哥 合省国志略》的全部内容。[8] 徐继畬的《瀛寰志略》完成于1846 年,1848年正式出版。他是这样介绍西方的陪审制度的: "英国听讼之制,有证据则拿解到官,将讯, 先于齐民重选派有声望者六人,又令犯罪者自选六人,此十二人会同讯问,辨其曲直,然后闻之于官,官乃审讯而行法焉。"[9] 徐氏在介绍到英国的陪审制度时,将陪审团、 陪审员译为"有声望者",至于对陪审团的活动规则与职能介绍与前述相同。 19世纪40年代,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的 著作开拓了中国人向西方寻求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之路。但此后近30年间,未见介绍陪审制的继起言论。当时思潮,学习西方尚停留于器物阶段,朝野的认识只是 "师夷之长技以制夷"。这就难怪《瀛寰志略》出版后,官方和士绅批评其内容"颇张大英夷",甚属不当[1]。1851年,徐继畬还因此丢了福建巡抚的乌纱 帽。时势所迫,知识界于西制只能噤若寒蝉。这种情形,直到19世纪70年代初才有转机,官方与民间的观念稍稍有所变动,言论尺度放宽。风气所及,徐继畬重 新起用,《瀛寰志略》不仅获得肯定,而且成为同文馆教本。 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用"衿耆"、"有声望 者"等译名介绍西方陪审制度虽无多大新意,但从他们笔下写出来的与此前从洋教士口中说出来的却大有不同,这只少表明中国先进分子学习西制的积极态度,表明 中国有识之士心仪陪审制度。 三、中译名定型时期:甲午前后政制改革的推 动 鸦片战争以后,朝野维新之声己不绝于耳。清 廷迫于大势,先于1861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后又派遣使臣驻节西方,政制改革稍然启动,从而又一次引发了陪审制话题,来华外国人和传教士继续充当中 英政制、法制之间的媒介。 香港割让,英帝国在这个岛上实施殖民统治, 推行英国化的司法制度。与之相应,绍介英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文字陆续出现。香港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转运英国政治、法律理念和制度的中介站。1856年,在香 港出版由英人编译的英汉对译教科书--《智环启蒙》第一百四十六课,介绍英国陪审制度,译者首次将英文"jury"翻译成中文"陪审"、"陪坐听审"。英 文原文为: "lesson 146.Trial By Jury-Trial By Jury is an excellent institution of Britain. According to it,twelve of the people attend at the court with the judge,to determine whether prisoners are or are not guilty of crime. It is their business to hear the accusation,to lesson to the witness,to attend to the defence,and to bring in the verdict,upon which the judge passes sentence according to the law." 其对译中文为:"第一百四十六课,陪审听讼 论--陪审听讼,乃不列颠之良法也。其例乃审思坐堂判事时,则有民间十二人,陪坐听审,以断被告之有罪与否。其十二人,宜听讼辞,辩证据,察诉供,然后定 拟其罪之有无,上告审司,于是审司照法断案."[2] 这是迄今为止,笔者所能找到的最早用中文叙 述陪审和陪审制度的资料。即便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香港的中文资料影响上海等地也是很容易的。 与30年前大不相同的是,传教士们在上海建 立了自己的舆论阵地,不再只是单枪匹马地写写文章。1868年9月5日,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oung John Allen,1836-1907)等创办于 沪上《万国公报》。广学会成立之后,《万国公报》成为传教士的言论机关,有组织成系统地向中国宣传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一定程度上已具有某种参 政议政的影响力。 1881年6月4日,德国传教士花之安 (Ernst Faber,1839~1899)在《万国 公报》上发表《国政要论·省刑罚》一文,将"jury"、"juror"译作"陪审人员": "前者泰西刑罚与中国无异。今日行新法之 后,酷刑俱已省除,故审事不用严刑拷打,亦无徇情。其法,凡审讯之期,刑官之外另有陪审人员,且国家状师、民间绅耆俱在,请录口供,采访证据,公断是 非。"[3] 这里的"陪审人员"与"刑官"(即司法人 员)相对,在职能上相互配合又互相监督,向陪审团的本义进一步靠近。 1881年6月11日,林乐知在《万国公 报》连载《环游地球略述》一文,详细介绍了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并对美国的陪审制进行了介绍: "五、凡有犯法之事,官署审问当依律例。除 水陆两兵之外,则可不待告发,会审绅董查明详禀,即可审问。审结后不得再行审判......。六、凡有犯法株连官员等事,立即审问,不可耽延时日,在何地、犯罪, 即在该地之绅董秉公审问,毋得偏枯徇情。七、凡因钱财涉论等事,倘其数在二十元以上,邀请绅董会议,除律法所定之外,毋庸再问。"[4] "绅董",就是绅士和董事,泛指地方上有势 力有地位的人。将"jury"译作"绅董",一如"衿耆"、"有声望者"等,虽无新意,但林乐知对美国陪审制的介绍远比前人详尽具体。 1885年,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的《佐 治刍言》首次出版。这是戊戌变法前,国内介绍西方政治和经济思想最为系统的一部书。在该书第九十三节对英国和法国实行的陪审制度作了简要介绍,将 ""jury"、"juror"译为"绅士": "其审问时,必另派本处绅士十二人,与问官 会审,其人有罪、无罪,必由十二人拟有定断,然后官可照办,但被告者若于十二人内指明何人与有仇隙,则问官必另派一人,盖必十二人俱为被告所佩服,方能会 审。此律法已经行之数百余年,故国中从无冤抑不伸之事。后法国等处知其立法之善,亦欲令国中仿照英律办理。惜各处向无此风俗,人皆以为不便,其法卒不能 行。"[5] 将"陪审"译作"绅士"与前述一样,并无创 新,但字里行间,洋溢着对"陪审"制的肯定及本国不能采纳的惋惜之情。 1892年,英国来华传教士李提摩太 (Timothy Richard,1845~1919)将英 国在华人士哲美森(Sir George Jamieson)的《华英谳案定章考》译 成中文,由上海广学会刊印单行本。[6]李氏将"jury"、"juror"译作"陪审、陪审人、陪审人员、陪审官": "既而由官请定著名公正之12人,作为陪审 官(按陪审之法,创之于英,历年已久。今欧洲诸国,大半仿照办理),示期复审。至日,问官与陪审官会同升堂,细听口供,12人退至他室,彼此只知口供,不 知情面。该被告有罪,不能为之营救,无罪亦不能使之故坐。于是去其偏私之意,参以见证之言,并细考各证人有无疑窦,是否符合,一一斟酌尽善,然后以有罪无 罪二语,分别申复问官。假使以为无罪,问官即将该被告立予省释,以免拖累。以为有罪,问官乃定其罪名。⋯⋯" 英律陪审人定被告之有罪,无论该被告承认与 否,即使被告不承认,亦必治以应得之罪。 英律陪审人员若断定被告为无罪,此案即行注 销,断不准问官再行提鞫。纵使有新见证人重行投案,案亦不能再问。又被告所犯之罪,不论是何案情,但使业已由陪审人员审结者,万万不准翻异。 英国以保护良民为重,其设立陪审人员之初 意,因恐原问官一人,以爱憎为是非。徇情则故出人罪,抱怨则故入人罪也。故视陪审一事,为决狱之第一关头。[7] 这是继《智环启蒙》和花之安之后又一次用汉 字概念"陪审"、"陪审人员"译解"jury"、"juror",起到了将这一译法固化的作用。 李提摩太以娴熟的中文将哲美森用英文母语写 的文字通俗易懂地呈现于中国读者面前,全面地介绍了陪审官的组成、陪审团的运作规则、陪审团裁决的效力以及设置陪审团的初衷。 1894年同文馆出版《各国交涉便法论》, 计6卷48章,这是晚清翻译的第一本专门论述国际私法的著作。原著者为英国人费利摩·罗巴德,傅兰雅译,钱国样校。书中再度将"jury"、 "juror"译作"陪审"、"陪审官": "英刑律有陪审之法,其治外国人也,亦 然。"(卷六第980款) "审外国之案,其陪审官,必有一半外国之 人。后以此法不便,改废不用,故审外国人,与英国本地人无异。"(卷六第981款) 这说明,"陪审"、"陪审员"已占据 "jury"、"juror"一词中译名的主流,趋于定型。 不过,一个或一组外语译名能否定型,外国传 教士们的趋同还只是个基础,更关键的在于中国学界的认同,尤其是中国官方的认可与运用。 在这一点上,张荫桓算得上一个关健人物。张 荫桓,总理衙门行走,1885-1889年(光绪十一至十五年)驻美、日、秘公使,是我国早期外交家。在任驻美公使期间,张留意考察合众国的立法司(立法 机构)、行法司(行政机构)和定法司(司法机构)。在1886年12月15日(光绪十二年二十日乙酉)日记第三章(定法司)中,他是这样介绍美国陪审制度 的: 凡审问一切罪案,除官吏被劾外,须有陪审人 员,又必在起草之邦审办,如起事不在各邦辖内,应于何处审办,由国会议定照行(张氏小字注释:按陪审人员以十二人为额,择民间之殷实诚朴者当之,遇审罪 案,令陪审者到听审,审司执法判案仍须陪审十二人公议允行,方得定罪。)[1] 张荫桓熟悉西方政情,著有《三洲志》,是官 学两栖的人物。他采纳将"juror"、"jury"作"陪审人员"、"陪审者"、"陪审"的译法,可视为当时政、学两界对这组译名认同的标志信号。 早期维新人士郑观应、何启和胡礼垣等都是出 入学、政两界的硕耆。19世纪80-90年代,正是他们思想成熟并积极推动政制革新的活跃时期。他们留下的关于陪审制的言论,承传教士之绪,纷纷以"陪 审"、"陪员"译介"jury"、"juror"。 郑氏在其《盛世危言·吏治上》对泰西之陪审 制表达由衷的赞赏: "听讼之事,派以陪审,而肆威作福之弊祛; 列以见证,而妄指诬陷之弊绝。......[2]" "外国不信问官,而问官于是以陪员判案,不 容犯人之狡展以抗公平,而真情出矣。......[3]" 赞赏之余,他主张: "新政立,宜令各省府县选立秉公人员,或数 十名,或数百名,所谓陪员是也,每遇重案,则此等人轮值传赴司署,少者数人,多者十余人,与审司听讯两造之供词以及律师中辩驳,审毕,审司以其案之情节申 论明白,令陪员判其是非曲直,视陪员之可之者否之者人数多寡以定从违。......[4]" 1895年,何启、胡礼垣发表《新政论议》 一文,也采用"陪员"的译名,表达了与郑观应同样的主张。[5] 甲午战争后的十九世纪之末那几年,是"中西 法文化的激烈碰撞"[6]的时代,也是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传播的高峰期,素有"近代中国的百科全书"之称的《申报》对西方法律文化作了较为系统地介绍与宣 传的同时,主张仿行西制,改革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申报》对西方近代陪审制度是这样描述的: "泰西诸国有审事官,必有陪审官。事或不 平,陪审官可以评其曲直,不决,别请人再断之,务使不偏不倚,得其平情然后可以定谳,刑曹不得独擅其权,而在上者徇私之弊可以绝。"[7] 作者主张引进西方的陪审员制度: "今宜选立公正人员数人为陪审员。遇有重 案,分别传审,或本地绅士,或乡间耆老皆可充之。问官听讼,毕将案中情节申论明白,令陪审员判之,是非曲直,视陪审员可否之人数多寡以为定是。"[8] 自张荫桓、郑观应、何启、胡礼垣到《申报》 的作者,不约而同地采取"陪审人员"、"陪审者"、"陪员"、"陪审官"、"陪审员"来意译"jury"、"juror",表明中国从学界到政界在 "jury"、"juror"中译名上对外国传教士译法的认同。至此,"jury"、"juror"的中文译名基本定型为"陪审"、"陪审员"。 四、中译名进入法律时期:《会审章程》和清 末修律 张荫桓、郑观应、《申报》作者等对陪审制赞 赏,超越了"泰西而论泰西"的知识性介绍,已萌生了学习和移植意念。 辛丑变乱,国势日危,朝野要求立宪变法。内 忧外患的清廷,只好于1905年6月14日(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戴鸿慈与端方一组,载泽、尚其亨、李盛铎一组,分途出洋。 他们的考察报告就已经使用"陪审""陪审员"等词汇。 1906年3月13日戴鸿慈率团考察普鲁士 裁判所,记录写道: "旁坐陪审员十二人,由于公举。"[9] 与传教士、学界乃至政府官员通过个人言论和 著述的介绍或呼吁不同,承担宪政考察任务的钦差大员对西方陪审制的印象和记录,虽然简单,却代表最高当局的态度,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之后立宪和修律的价值 取向。事实真是如此,清末变法对陪审制的移植由是启动。 1906年4月,沈家本、伍廷芳编订《刑事 民事诉讼法》(草案),在关于该《草案》说明的奏折中,沈氏明确指出"宜设陪审员也"[1]。伍氏在其在其奏折中提议:"嗣后各省会并通商巨埠及会审公 堂,应延访绅富商民人等,造具陪审员清册,遇有应陪审案件,依本法临时分别试办,如地方僻小,尚无合格之人,准其暂缓,俟教育普被,一体举行。庶裁判悉秉 公理,轻重胥协舆评,自无枉纵深故之虞矣。"伍氏主张在中国实行陪审制度的主要理由在于其可以弥补法官审判之不足,"国家设立刑法,原欲保良善而警凶顽。 然人情涛张为幻,司法者一人,知识有限,,未易周知,宜赖众人为之听察,斯真伪易明。若不肖刑官,或有贿纵曲庇,任情判断及舞文诬陷等弊,尤宜纠察其是 非。"[2] 二位呈奏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第四章 第二节整整一节之文,移植了西方"陪审"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行 法于刑事,使无屈抑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于未审以前经原告或被告 呈请陪审者,应用陪审员陪审。 "第二百十五条⋯⋯于审讯该案之前二日,用 知单载明开审日期,知会各陪审员到堂陪审。 "第二百十八条⋯⋯开审之日将传到陪审员之 名铳书记官掣出十二名,民事一千元以下案件抽出六名即为陪审该案人员。惟该员等必须经两造均无异词,方能陪审。 "第二百二十五条⋯⋯两造证词及律师诉辩均 已听毕,承审官即向陪审员将案件所有证据再诵一周,并加评论。如有律例问题,务须逐一详解,使陪审员所议决词与例相符。 "第二百二十六条⋯⋯各陪审员然后退堂,同 至静室密议,将全案各情细衡轻重秉公决定,如确信被告委系有犯所控之罪,则须覆曰有罪,如原告证据不足或被告所犯情节间有疑义,则须覆曰无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如陪审员决词曰有罪,承审官即将被告按律 师定拟;若决词曰无罪,则立即将被告释放。 "第二百三十条⋯⋯无论刑事民事各陪审员决 词从多数而定,但遇有重案关于死罪者必须众议金同方能决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审官均按照陪审员之决词 依律定案。"[3]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 律草案文本。法案对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方法以及陪审程序的规定具体详细,试图将陪审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审判机关。至此,以中文名"陪审"、"陪审 员"翻译英文的"jury"、"juror"的不但定型,而是进入法案,成为法定译名。 考释至此,我们有必要再把历史倒回去38 年。实际上,"陪审"作为中译名进入法律文献,早在1868年就已经存在了。 用军舰火炮开路杀进中国的列强是不会有耐心 等待中国的政府和法律界认真学习消化西法西制后再来修改自己法律的,他们急切地在所谓的租借地位移母国的法制。于是列强在中国鸦片战争失败后立即攫取领事 裁判权,强迫清政府在各个通商口岸设立半殖民化的司法机构。其中最为典型的要算建于19世纪60年代的 "上海会审公廨"[4](The Shanghai Mixed Court)。 上海会审公廨的设立有着成文的法律依据-- 《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5]。它相当于上海会审公廨的组织法、审判程序法与法官权责规范。该章程共十款,其中第六款规定: "华洋互控案件,审断必须两得其平,按约办 理,不得各怀意见,如系有领事管束之洋人,仍须按约办理,倘系无领事管束之洋人,则由委员自行审断,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一面详报上海道查核。倘两造有不 服委员所断者,准赴上海道及领事官处控告复审。" 《会审章程》由上海道台应宝时和英美等领事 在1868年商订,中方于1868年底由清廷各国事务衙门咨行生效;外方在1869年4月20日由英、美、德领事公布修正章程,并于次日起生效。这表明, 清政府在租界中已经接受由外籍陪审员参与的审理模式。《会审章程》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权的产物,与《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不同,它不是中国自主制定、一旦 生效就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它的法律位阶不高,只相当于地区性的"单行法",或具有外事性的"特别法",但这些并不影响它在推行陪审制上的历史作用。它的第 六款内容,不仅是"陪审"一词在近代中国得以实施的法律明文中第一次出现,而且也是中国在局部地区(租借内)审理特殊案件(无领事管束的洋人案件)中最早 实行由特定陪审员(外国官员)陪审的陪审制度。这种陪审制度是在带血的屠刀威逼下被迫采纳的,烙着深深的被殖民的屈辱印记。它与英国的陪审制度不一样,也 与《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所要在中国普遍建立的陪审制度不相同,但这就是它的开始,这就是它在中国迈出的第一步,这就是我们的法的近代史。 可能正是由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中规定 的陪审制度的局部性和特殊性,以致于清政府、朝廷大员,包括《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起草者和推进者们似乎都对它失去了记忆。然而,《会审章程》毕竟是中 国政府认可的法律文件。包括规定陪审的第六款在内,是上海道台应宝时首先提出草案,并经清廷总理衙门核准的。[6]唯一让人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能够说 明,应宝时为什么能够在《会审章程草案》中如此果敢地写入"陪审"一词?是他自己的主意?还是受了谁的启发?或是英国领事的主张?然而,在法律明文中确定 使用"陪审"一词和实施陪审制度应该在1868年。这一点白纸黑字,勿庸置疑。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最终被搁浅废置,其 所欲移植全国的陪审制度也胎死腹中。所以直到辛亥革命,中国在法律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仍局限于租界的会审公廨,法律明文使用的"陪审"亦只是《洋泾浜设官会 审章程》。 五、"陪审"译名由来:转自日本乎?国人自 创乎?[7] "陪审"、"陪审员"、"陪审团"这一组词 汇,非汉语固有,均舶自国外,这已是学界共识。共识之下,对于贩自哪里,却有不同认识。学界较为常见的一种观点就认为近代法律体系中的许多名词,绝大多数 都来自日文汉字或经日本转手传播过来的。[8]"陪审"一词也被认为如此,即由日本人先将英文"jury"、"juror"译成日文"陪审"、"陪审 员",中国人直接从日文引入国内。[9] 清末之际,先进的中国人向西方寻求富国强兵 之策,的确不少通过日本中转。他们以为日本由"脱亚入欧"而强,而其与中国又"同文同种",学日本,并通过日本学西方,既便捷,又可一举两得。当时一些为 国人所陌生的词汇也确通过日文作筏转舶入华。但要咬定"陪审"、"陪审员"、"陪审团"这一组词汇亦转手于日本,则不能只停留于上述推断,而必须拿出中国 之何人何时何书转述于日本的详细证据。 日本最初对陪审制的介绍开始于幕府末期、明 治初年。1864年,柳河春三翻译的《智环启蒙》一书,将"jury"翻译为"陪坐听审"。[1]两年后,1866年,日本著名的近代思想家福泽諭吉在其 著作《西洋事情》中首次对"jury"做了介绍,称这些参与庭审的非专业人士为"在场人士"(立会ノモノ)。其后,津田真道在1868年出版的《泰西国法 論》中,将"juror"翻译为"断士"、"誓士"。日文著述中首次出现"陪审"一词(たちあひ)是在1873年,它是由中村正直在其《共和政治》中使用 的。此后,"陪审"这一译名很快取代了其他译法,并不久成为法律用语的法定名,在由法国人伯阿索纳起草的日本《刑法草案》(1877年)和《治罪法草 案》(1878年)中正式使用了"陪审"(ばいしん)一词。[2] 根据现有的这些资料,可以作这样的结论:第 一,在学术著述上确定使用"陪审"一词,在日本是1873年,始于中村正直的《共和政治》。在中国是在1856年,是由英人翻译在香港出版的英汉对译教科 书--《智环启蒙》第一百四十六课,这比日本要早17年,并且《智环启蒙》于1864年为日本的柳河春三翻译,柳氏同样将"jury"翻译为"陪坐听 审",直接采取《智环启蒙》1856年香港版本的译法之一。这说明,日本最初翻译和介绍陪审制度直接取材于中文。第二,"陪审"一词进入法案,成为法定译 名,在中国是1868年,始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日本是1877年或1878年,始于法国人起草的日本《刑法草案》,或《治罪法草案》。[3]后 者比前者至少晚了9年。 那么,"陪审"一词是否后来又由日本传入中 国,即"出口转内销"的呢?我们至今还未找到支持此种观点的根据。因为,在日本出现"陪审"一词后(1873年),中国再次出现陪审一词是在1881年, 即这年的6月4日花之安在《万国公报》上发表的《国政要论·省刑罚》一文。花之安是德国来华传教士。花氏的译法是自己创制的,还是参考了《智环启蒙》,抑 或借鉴了中村正直?遍搜资料,仍然茫茫无由明证。至少可以这样说,至今找不到证据能够咬定花氏的译法是从日本借来的。况且,花之安将"jury"、 "juror"译作"陪审人员",与中村正直在《共和政治》中的用词并不完全相同。 近代中日之间的文化交流主要是在1877年 中国向日本派遣使臣以后开始的。[4]从那时起,中文里面关于日本的信息骤然增多,仅就著作而言,就有首任出使日本公使何如璋的《使东述略》(1877 年)、张斯桂的《使东诗录》(1877),王韬的《扶桑游记》(1879年)、黄遵宪的《日本杂事诗》(1879年)和《日本国志》(1887年)、李筱 圃的《东游日记》(1880年)等[5]。而在1877年前,介绍日本情况的著作,唯有1876年赴日游历的李圭写的《环游地球新录·东行日记》。应该 说,这些出版物都在日本将"陪审"作为"jury"的日译名基本定型之后。但是,遍查以上所有著作,没有一字对陪审制作介绍的,更未看到任何以"陪审"为 词干的字眼。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深人系统研究 日本的著作--黄遵宪的《日本国志》,采用中国传统典志体例,单列"刑法志",共五卷。该志简要叙述日本法律沿革后,即详细介绍明治维新后日本法律编纂的 最新成就--1880年日本《刑法》和《治罪法》(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几乎是逐编逐条地将两法译为中文并由黄遵宪亲自详加注解的。黄氏在"凡例" 中称,按照"名从主人"的原则,"官名、地名、事名、物名,皆以日本为主,不假别称","即文不雅驯者,亦仍其称,别以小注释之"。透过这两部"一意改用 西律"的法典可以看到,日本创造了许多新词或新的表述,如"共有财产"、"剥夺公权"、"无期徒刑"、"伪证罪"等,然而,查检五卷"刑法志"、二卷"职 官志",乃至全书,并没有提及"陪审"一词。[6] 还有一个重要情节应当言明的是,在日本首次 使用"陪审"一词的中村正直曾为王韬的《扶桑游记》作序[7],足见两人关系深厚,但王韬的游记中却找不到"陪审"一词,说明王韬并未受其《共和政治》中 介绍"陪审"制度文字的影响。 综上,"陪审"及以"陪审"为词干的一组名 词,中文的翻译定型有自己独立发展的完整过程,历经了19世纪从初叶到末期几十年的摸索选择,殊为不易。迄今为止,没有确凿的资料可以证明,这一译名是模 仿日本的结果,或者是通过日本的转手才传入中国。"陪审"一词的翻译定型主要应归功于以上海公廨为载体的域外法律制度的位移、来华外籍人士和传教士的传播 西法西制的努力和先进的中国人旨在救亡图存的不懈求索。 综观这一传播历程,可窥见以下几点: 1、"陪审"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方式,主要是 采用音译或意译的方式。在意译时,往往采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固有概念,如用"有名望的百姓"、"乡绅"、"衿耆"、"绅董""三刺之法"等比附"陪审"、 "陪审员"。这是中西法文化交流过程最普遍的现象,即"举泰西之制而证之于古"、"西法之中固有与古法相同者"[1]或"引中国古事以证西政,谓彼之所 长,皆我所有"[2]的"古已有之"之倾向,尽可能建立起中西文化对应关系,以减少对接阻力,使国人便于接受和理解,从而为变法做舆论准备。 2、传播到中国的"陪审制",与西方的陪审 制有一定的区别:(1)晚清时期,英美国家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已经确立,即出现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分离,但传播到晚清中国的主要是小陪审团,即只参与 案件的审理,而非起诉陪审团。麦都司、郭时腊、梁梃枏、稗治文、花之安等介绍的以及到晚清法律草案中引进都是小陪审团。由于起诉陪审团涉及的程序更为复 杂,涉及的人数之多,在中国这样一个尤其是起诉程序并非被重视的国度,选择小陪审团更为现实。(2)西方陪审团的甄选,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律师主导,二是 由法官主导。对陪审员候选人的排除可以通过两种形式:有因回避(cause challenge)和无因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 涉及陪审团甄选的几个概念有预先审核(voir dire)、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程序非常复杂和严格。而传播到晚清中国的陪审制度,甄选程序相对比较简 单,"官府选出六个,又犯罪者选出六个",陪审员的选拔重在德行、地位,回避理由也比较简单,"如是犯之亲戚兄弟朋友固不能为,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 为。"总之,西方的陪审团讲究职业化、程序化,而进入到中国后,更多的是呈现出乡土化的特色。但在追求司法民主与公正、遏制司法官专断腐败的价值理念上, 是相通的。 3、陪审制在清末进入法案后,并没有在中国 的土壤中"扎根",而是伴随着法案的夭折而"昙花一现"。原因比较复杂。从立法者来说,对陪审制的引入,并不是基于对陪审制所承载的司法民主、权力制衡等 价值本身的终极关怀,而是带有强烈的政治功利主义色彩。因而其在中国的推行,是以政治力量为主导的。正如托克维尔在《旧体制与法国革命》中所说的,不管是 出于自愿还是无奈,改革中的政府走在钢丝上,不改不行,但一不小心,就流于革命。因此,陪审制度是一个最受政治因素影响的制度,每当政治局势发生变化,其 命运就要受到牵连。此外,要使陪审制沿着平稳的方向在中国土壤上生根发芽,需要一种有利于培育陪审制的文化,实行陪审制意味着把一部分公民提到和法官同等 重要的地位,并进而对法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因而这种文化需要适当的大众参与,是一种民主文化。但是,从陪审制的传播历程可知,社会大众并未受到影响 并影响改革的进程,陪审制虽然为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知识分子、政府官员或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士所青睐,但政治权力最终掌握在极少数满清统治着手中,足以扼制 任何可能触及其既得利益的改革努力。诚然,这些分析本身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还有别的更适当的解读都需要进一步研讨。 陪审制从西方法系移植过来时已是参天大树, 对气候等环境因素和土壤成份的要求格外高,要想移植成功,不但必须培育包括社会的、政治的、民主的、心态的各种充足的条件,而且还少不了经过浸润着丰厚固 有文化传统的气候、土壤环境的培育训化。这是一个双向化育的过程。这些或许是我们追寻陪审制西来过程中得到的有益体验。 【注释】 [1]《元照英美法词典》对"Jury"一 词的解释是:"陪审团或陪审制。'Jury'一词在学理上使用时,往往指'jury system',但'system'往往省 略去不写。"对"Juror"的解释是:"陪审员。广义上指被列于陪审员名单上,可充任陪审团的任何人。狭义上指已经宣誓并开始审理案件的陪审团成员。包括特别陪审员[special juror]和候补陪审员 [alternate juror]。"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7页。 [2]《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年8月版,第494一496页。 [3] 英美的陪审制,其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 官的工作分开,陪审员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大陆法 系的所谓"参审制",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参见龙宗智:《论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载《四川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对于二者的差异,龙宗智教授在其博士论文《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从"保障诉讼的民主性"、"诉讼任务分工的合 理性及制度设置的有效性"、"诉讼的效率"以及"诉讼的合法性与反映国家意志的要求"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十分独到深刻的分析。(参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 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3页及以下);张培田教授则从"权力"、"地位或职责"、"适用范围"、"裁判后果"、"审理组织"、 "成员比例"、"选任方式"及"任期制"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具体和技术化的考察。(参见张培田:《司法审判民主化选择的理论与实践一陪审制与参审制之比 较》(一),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张培田:《司法审判民主化选择的理论与实践-陪审制与参审制之比较》(二),载《国家检察官学 院学报》2000年第2期);施鹏鹏博士从结构和功能两个层面全面解析了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差异。(参见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177-187页。) [4] 见本文末所附详表。 [5] 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 [6]参见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 --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7]参见[清]郭实腊:《自主之理》,载 《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道光戊戌年,1838年3月号;或参见黄时鉴:《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影印本导言》,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39-340页。 [8]参见[清]郭实腊:《自主之理》,载 《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道光戊戌年,1838年3月号;或参见黄时鉴:《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影印本导言》,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06页。 [9]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 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10][美]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 略》,1838年镌,新嘉坡坚夏书院藏板(署名高理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92号),刘路生点校,中 国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或者[美]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卷十六。 [11] 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辑处: 《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第44页。 [12] [清]梁廷枏撰:《海国四说》,骆宝善、刘路生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0页。 [13] [清]谢清高口述,杨炳南笔录,安京校释: 《海录校释》,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2页。 [14]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 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132页。 [15] [清]梁廷枏:《海国四说》,骆宝善、刘路生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5页。 [16] [清]魏源:《海国图志》,李巨澜评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91页。 [17] 参见王立新:《美国传教士与晚清中国现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4页。 [18] [清]徐继畬:《瀛寰志略》,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236页。 [19] 曾国藩评语,转见[清]徐继畬著、田一平点校《《瀛寰志略》,《点校说明》。 [20]该段文字原载阮毅成:《陪审制 度》,世界法政学社出版,世界书局1933年版。由于无法获取本书原版,转引自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 页。 [21][德]花之安《国政要论·省刑 罚》,载《万国公报》(第642卷),1881年。 [22][美]林乐知:《环游地球略述》, 载《万国公报》(第643卷),1881年。 [23][清]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 《佐治刍言》,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37-38页。 [24]英人哲美森(Jamieson), 系英国驻华领事官。1891年任英国驻上海领事兼"大英按察使司衙门"按察使,后任英国驻上海总领事,中英公司董事,研究中国商法,著有《关于河南省地税 的报告》和《中国的家庭和商业法》,是一位中国通。他的《华英谳案定章考》,将中(清朝)英司法审判制度相对照,是迄今所能看到的第一篇详细比较研究中国 (清朝)与英国司法审判制度异同之作。 [25][英]哲美森著:《华英谳案定章 考》,李提摩太译,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339页。 [1][清]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 记》,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26][清]郑观应:《盛世危言》,陈志 良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27][清]郑观应:《盛世危言》,陈志 良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8页。 [28]同上。 [29] 笔者考证,何、胡二人对该内容的文字表达完 全相同,因此略述。参见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郑大华点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 [30] 侯强:《社会转型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 化:1840-192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31]《效西法以治讼狱论》,载《申报》 1896年10月18日。 [32]《中国宜参用泰西法律论》,载《申 报》1898年11月8日。 [33] [清]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1906),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4页。 [1] 见《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诉讼法拟请 先行试办折》(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载西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印:《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辑(1840-1949)》第三辑,1985年2月, 第4-5页。 [34] 《修律大臣伍廷芳等呈刑事民事诉讼法折》。 [35] [清]沈家本、伍廷芳:《大清刑事民事诉讼 法草案》,载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211页。 [36]上海会审公廨其实有两个公廨,一为 上海公共租界的"上海公共会审公廨",一般简称"上海会审公廨"。另一则是上海法租界的"上海会审公廨"。并且,在清末民初存在会审公廨者,不止上海一 地,包括厦门、汉口等租界,均设有会审公廨。本文所称的"上海会审公廨",均指"上海公共会审公廨"。此外,上海会审公廨的前身为"洋泾浜北首理事衙 门",(1864-1869年)1869年4月20日,《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生效,原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也从是日起改组为上海会审公廨 (1869-1911),辛亥革命后,上海会审公廨完全由列强掌控,由领事团接管,1927年解体,上海临时法院成立。 [37]1867年,英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应 宝时会商会审法庭组织,应宝时提出《会审公廨草案》十款,双方曾分别呈请总理衙门与驻华公使核准。但因应宝时所提出的章程草案与中外条约及法租界司法习惯 并不一致,法国遂拒绝参加,于是另设"法租界会审公廨"于法国领事署内。英美公使后来略加修改草案,取消第十款有关公堂讼费的规定,改为"凡原告有诉词诬 控本人之事时,应严行罚办",故仍为十款。又草案第一款规定谳员(上海会审公廨华籍裁判员的称谓)有按照中国法律公平裁判之权,第五款并规定谳员有权拘捕 逃避租界的中国罪犯,不必用县票亦不必用工部局巡捕。 华洋双方议定章程内容后,中方于1868年 (同治七年)底由清廷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行;外人方面,1869年4月20日英、美、德领事公布修正章程,并于是日起生效,原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也从是 日起改组为会审公廨。《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原本仅是为期一年的临时章程,然而其实效却持续至1927年会审公察解体、上海临时法院成立,前后长达近六十 年。(参见杨湘君:《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38] 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Shang hai:North-China Daily News&Herald, Limited, 1925对此有记载,由于无法获取该书原 版,此资料参见杨湘君:《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39] 本部分的问题意识和写作灵感源于施鹏鹏博士的建议和信息,谨此致谢。 [40] 如王立达先生、高明凯先生和何勤华先生基本 持此观点。参见王立达:《现代汉语中从日语借来的词汇》,载《中国语文》1958年第2期;高名凯、刘正淡:《现代汉语外来词研究》,文字改革出版社 1958年版;何勤华:《<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41] 如孙长永教授在为施鹏鹏博士的著作《陪审制 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所做的"序"--《普通民众参与刑事审判的理念和路径》中认为,"陪审制"不是中文的固有词汇,而是日本人对英 文"jury"的翻译,近代国人看着这仨字都认识,就直接拿回来了,因此可以说是一个"出口转内销"的文字组合。(参见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1]《智环启蒙》是由英人编译的英汉对译 教科书,于1956年在香港出版时,已将"jury"译作"陪审"、"陪坐听审"。该书于1864年再版,后在日本江户加以翻印。其第一百四十六课,即是 叙述陪审制度。本文第三部分有中英文对照。(参见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 [42]此处资料承蒙丁相顺先生惠助,深表 谢忱。 [43]日本刑法典有新旧两部。1907年 颁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日本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陪审制度。日本专门对陪审制进行规定是在1924年,日本以美国陪审制度为蓝本制定了 《陪审法》,该法确立的是英美的陪审制,于1928年正式实施。1943年,通过了《关于停止〈陪审法〉的法律》,从而宣告在审判中停止适用《陪审法》。 2004年,日本颁布《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改"陪审员"为"裁判员",与府官系统的"裁判官"(法官)相对应。 [44]王晓秋先生认为,在十九世纪七十年 代中日建交之前,中国人对日本的了解研究虽略有进展, 但总的说来还是十分模糊和肤浅的。尤其是缺 乏实地调查考察,至多只到过长崎一地,对日本地理的描述很不正确,对现状更缺乏了解。有的人甚至还在重复日本乃"三神山"那样的无稽之谈。(参见王晓秋: 《黄遵宪<日本国志>初探》,载《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3期。 [45]以上著作或日记均载钟叔河主编: 《走向世界丛书》,岳麓书社1985年3月第1版。 [46] [清]黄遵宪:《日本国志》,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7] [清]王韬:《扶桑游记. 漫游随录》,陈尚凡、任光亮点校,湖南人民 出版社1982年版,第175-176页。 [48] [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卷六。 [49] [清]梁启超:《与严幼陵先生书》,载《饮 冰室合集:文集之一》,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6-111页。&nbsp;
  19. 中国06年度10大最糟糕科技产品
    科技 2007/01/05 | 阅读: 1371
    《北京科技报》编辑部从众多糟糕的产品中评选出10大最糟糕的产品,包括劣质数码相机以及手机卧底软件等。
  20. 邓正来:后形而上学时代的“沟通主义法律观”
    书评 法律 2008/03/28 | 阅读: 1371
    “比利时法学家马克·范·胡克所出版的《法律的沟通之维》一书,在我看来,则是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中的一种更为具体的运用。当然,范·胡克的法律理论也受到了法的自创生理论等论说的影响,进而以一种相当精妙的方式处理了法律和法律系统方面的一些棘手问题。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哈贝马斯在元理论层面对法律商谈理论的建构却是范·胡克理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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