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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唐小兵:聆听奥巴马
    政治 2008/12/01 | 阅读: 1714
    分析奥巴马的当选演说。 “如果还有人对奥巴马的演说才能将信将疑,还有人怀疑一场草根性的群众运动在中产阶级的美国能否真正成功,还有人对激情和希望所能激发的巨大能量怀抱狐疑,……”
  2. 唐小兵:公共舆论如何走向精英式封闭
    政治 2012/10/09 | 阅读: 1561
    相对于知识精英几乎垄断了媒体、教育等文化领域的话语权,底层民众似乎只有在被动员或自发的政治实践中,才能一定程度地表达其意志与立场。没有公众参与,何来公共舆论?公共舆论的生产机制一旦形成并固定化,将会形成自身的强大逻辑,而湮没知识精英的理性与判断力。
  3. 哈贝马斯:论席勒的《审美教育书简》
    艺术 2012/01/05 | 阅读: 2014
    席勒从1793年夏天开始写作《审美教育书简》,并于1795年把它发表在《季节女神》(Horen )上。这些书简成为了现代性的审美批判的第一部纲领性文献。
  4. 周恩来:关于昆曲《十五贯》的两次讲话
    戏剧 2012/10/27 | 阅读: 1865
    正义的线贯串在人民身上。在旧社会,劳动人民身上有不少好东西,但在统治阶级中的一些人身上也有好的东西。尽管我们对整个封建的剥削制度是否定的,但他们有些制约的办法也还有可取之处。
  5. 周其仁:公共卫生是政府的首要责任
    医卫 2008/07/31 | 阅读: 1597
    “从公义和效率两个侧面看,公共卫生都是政府的首要责任。中国的特点,一方面是人口高度稠密,另一方面是公共卫生极其薄弱。改革开放之后,经济自由的扩大推动了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和重新积聚,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严峻的挑战。今日国家卫生工作最薄弱之处在公共卫生,特别是在人口大规模流动基础上的疾病控制和防治。举一个数,2005年全国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疾的发病率,每10万人达268.31人(推算全国就是349万之众,未报告的不在内),比 1996年增加了61.5%。”
  6. 吴飞:罗马陷落与基督教历史观
    思想 2013/04/19 | 阅读: 2731
    公元410年8月24日,西哥特首领阿拉利克(Alaricus)率军攻克罗马城,焚烧掳掠三天后扬长而去。此事震动了整个罗马帝国,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成为奥古斯丁写作《上帝之城》的直接原因。
  7. 吴飞:洛克论宗教宽容
    宗教 政治 2009/01/25 | 阅读: 1681
    洛克的政教分离理论保障了人法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有绝对的政治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超越它;神法在全世界范围内有效,但它不是以政治权威的方式,而是通过与人们的灵魂直接沟通,来保障公民的服从。在洛克一再强调尘世权威不能干涉灵魂事务的同时,他也将一切政治权力都交给了行政长官,丝毫没有削弱政府的行政权力。政府对国家权力的绝对控制,恰恰是为了帮助灵魂获得最大程度的自由;而将追求灵魂拯救的权力完全交给公民个体,也保障了民族国家的政治权威不受任何干扰。
  8. 吴飞:当代中国婚姻的价值缺位
    法律 社会 2011/02/20 | 阅读: 1987
    看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的各种争论,很多人不禁问出了这样一个貌似庸人自扰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结婚?”这份拟议中的司法解释已经使人不得不怀疑婚姻生活的基本常识,怀疑家庭存在的根本价值。简单地检索一下历史,我们就会发现,相比古今中外的人们而言,当代中国人确实在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越来越迷失了。 古代中国人为什么结婚?在传统中国的礼乐文明中,素有“礼始于谨夫妇”(《礼记·内则》)的说法。《礼记·昏义》中这样安排几种最主要的礼的关系:“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这几种礼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古代的生活秩序中都占居非常重要的位置。婚礼,即经典中说的“昏礼”,虽不像丧祭那么重,不像朝聘那么尊贵,却是众礼之本,也是人伦之本,换言之,是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根本。所以《礼记·昏义》中进一步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这将婚礼作为人伦之本的意义说得更清楚了。为什么婚礼如此重要,就是因为它在祖先和后世之间起到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是家族延续所不可少的环节,是成家立业的必由之路。在中国文化中,婚姻是每个人和每个家庭的大事,它和中国人以家族为核心的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一起。古代中国人很清楚,结婚,就是为了延续家族,对祖先和后代负责。 西方人为什么结婚?西方的传统与中国非常不同,但同样为婚姻赋予了不可替代的神圣意义。《旧约·创世记》第一章里说:“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上帝赐福给他所造的男女,让他们生育后代。因此,在基督教传统中,婚姻被视为神圣的。使徒保罗在《以弗所书》中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由于《圣经》中的这些说法,天主教将婚配定为七圣事之一,结婚与司铎祝圣,有着类似的意义,因此两个仪式的重要标志,都是一枚戒指。妻子的戒指象征着她对丈夫的忠贞,司铎的戒指象征着他对上帝的虔敬。在西方的传统法律体系中,婚姻属于教会法的管辖范畴,因为它具有神圣的含义。即使到了今天,虽然人们对婚姻和宗教的理解都几经变化,但婚姻仍然带有这种神圣的光环。西方的基督徒很清楚,结婚,就是为了荣耀上帝,完成上帝颁布的诫命。 古代的中国人和古今西方人都知道自己为什么结婚,都清楚婚姻对他们意味着什么。那么,我们——现代的中国人为什么要结婚呢? 自民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为了家族的延续而结婚。民国时,婚姻问题还属于《亲属法》的范畴,因而和古代的家族体系有一定关联。但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制定单行的《婚姻法》,取消了《亲属法》,这样做到底是否恰当,现在还有争议。不过毫无疑问,在中国家庭婚姻制度史上,这是一个巨大的变革。新中国的《婚姻法》,既不属于亲属法,也不属于民法,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取消了婚姻的神圣意义和价值取向。相反,它始终贯穿着一种现代中国人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体现在它的第一章的两条原则中。第一条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是: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我们一眼就可以看出来,1950年的《婚姻法》强调的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理念。在那个时代,人们也很清楚为什么结婚,就是为了追求自由爱情,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婚姻法》后文关于结婚、离婚、家庭财产等的具体规定,无不是为了实现这一基本理念。这个理念与《礼记》或《圣经》中的都很不相同,但仍然是一种令人激动的、值得追求的美好生活。这种美好生活,究竟是不是现代中国人最应该追求的美好生活,能否成为现代中国人追求的神圣目标,当然是一个需要仔细考察的问题,因为这会关涉到此一法律的文化价值与有效性。但不管怎样,毋庸置疑的是,这一法律在很长时间当中得到了有效的执行,规范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帮助很多人实现了他们想追求的美满生活,也帮助很多人结束了他们不愿继续下去的婚姻。婚姻与家庭,在现代中国人关于美好生活的安排中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位置,因此,虽然人们不再相信古代的家族理念,也没有西方的宗教观念,却知道自己为什么结婚,知道婚姻为什么是通向美好生活的必要步骤,也知道当婚姻变成怎样的形态的时候,就已经无法帮自己获得美好生活,因而需要终结。 1980年的《婚姻法》,将1950年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更详细、更明确地表达了出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唯一比1950年《婚姻法》多出来的一项原则是计划生育。按照这样的原则,三十年来的中国人的婚姻仍然有比较明确的目标,《婚姻法》中的主要原则都在帮助人们实现这些目标。这套《婚姻法》指导和管理下的婚姻,仍然有可贵的价值追求。 但是,现在我们正在面对的“司法解释三”,却在逐渐放弃这种价值追求。在我看来,这一司法解释的根本问题,还不在于它支持怎样的婚姻理念,而在于它完全丧失了任何理念。理念的改变、价值的转换,都是值得更深入讨论的问题,但若是根本就没有任何理念,完全放弃了婚姻的价值追求,那才是最可悲的事情。 这一拟议中的司法解释之所以面世,是因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婚姻生活中出现了很多以前没有过的复杂情况,因此各地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在裁决时缺乏明确依据。为了让法官们在具体办案时能有统一的标准,避免模棱两可的模糊情况,最高法院酝酿了这个司法解释。换句话说,这更多是为了法庭办案的简便快捷而颁布的,而它的结果,却将会使成千上万家庭陷入长久的惶恐与矛盾当中。婚姻生活越来越变成冷冰冰的契约,家庭将不再有任何美好和高贵的价值可言。 纠纷解决的方便快捷,当然是理性化政治的必然要求,但是,如果司法政策完全出于技术性的考虑,而不再考虑婚姻中蕴含的价值理念,那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意义,而成为单纯追求效率的办案机器。国家如果只是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管理者而存在,它所考虑的主要问题就是效率、方便这些技术性的问题。于是,在制订法律的时候,最重要的标准就是方便快捷、有章可循。有了这一司法解释,法官们人手一册,遇到案件就可以按图索骥,很快地产生出一个结论。而这给当事人所带来的却是无穷的麻烦。比如,由于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会打破夫妻之间必然会有的分工合作的关系,使双方都要为未来离婚时自己的可能损失而担忧,于是在婚姻中都不愿意牺牲和付出;再如,由于第13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在是否要帮助孩子买房,以及如何为孩子买房的问题上,就要仔细权衡,考虑到以后自己的孩子万一离婚,将会怎样才能更有利。这样的规定不仅无助于帮助人们实现美好家庭的理想生活,反而会破坏家庭生活的道德价值。婚姻成为一种负担,一种麻烦,而不再是美好神圣的生活安排。难怪人们会越来越不知道究竟为什么而结婚。 赞成者或许力图表明,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适应时代的潮流、根据社会的具体情况而制订的。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在谈到夫妻之间就一方夜不归宿而签订的“空床费协议”时说:“‘空床费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夫妻双方对自己行为的放纵,也算是对独守空房一方些许经济上的安慰吧。”她在这里的逻辑是,既然现实中已经有了那么多婚外情的不忠现象,法律就应该看到这个现实,允许夫妻双方签订“空床费协议”,在给受害者一方经济补偿的同时,也赋予了不忠的一方通过付费来寻求婚外情的权利。这种逻辑不仅没有起到任何纠正社会风气堕落、提升道德的作用,而且通过以金钱衡量夫妻感情的方式,认可了社会中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类似的逻辑在这份司法解释中随处可见。这位起草者还认为,“婚姻和情感是两个领域的事情,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而不是调整男女情感的。老翁和青年女子去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人员只会询问双方是否完全自愿结婚,而没有资格去探询双方是否真心相爱,这不是法律所关心的事情。”她所谓的“调整关系”,就是被动地接受现实婚姻中存在的种种状况,法律只能认可这些关系,同时给以一些弥补,让人们在接受现实的同时,获得一些心理平衡。比起中西古代的神圣婚姻观,这自然已是相去甚远;哪怕和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相比,法律的意义与功能也更是彻底改变了。它已经不具有丝毫提升道德、弘扬价值的功能,而完全成了法官用来办案的技术依据。夫妻之间一清二楚地明算账,家庭关系彻底退化成契约关系,家庭的组合,与任何商业性的结合没有什么两样,那还为什么结婚呢? 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这套解释中也并不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它支持和推动了个体自由。的确,一个完全掏空了价值观、彻底沦为办案机器程序指南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据说,其中的某些规定可以尽量保护夫、妻、第三者、非婚生子女等每个人的自由。我们且不说上述关于财产分割的各种规定并不是在保护个体的自由,反而使婚姻中的个体陷入更大的不自由当中,就算是这一司法解释真的能保护婚姻家庭中每个个体的自由,那我们就必须追问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个体自由真的应该成为法律保护的唯一价值吗? 其他各个法律领域对个人自由的强调往往更加着力,而婚姻家庭立法上却总显得保守一些,这恰恰因为,在婚姻家庭问题上,个人自由并不是最重要的价值。个人的自由当然是现实社会的一大趋势,对自由的强调无疑属于我们时代不容置疑的意识形态。但是,任何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所支持的价值,并不只有个人自由这一种,甚至并不将个人自由当作最重要的价值。只有在其他更重要的价值同样得到保护的前提下,个人自由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并且变成能够引领人们走向幸福生活的康庄大道。当今的商业社会已经是一个过于功利化的空间,我们所担心的并不是个体自由得不到保护,而是过多的自由已经使现实生活变得人情冷漠。婚姻家庭作为最后的一块道德领域,理应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中过于泛滥的人情浇薄相抗衡,张扬个人自由之外的其他一些价值。 我们前面看到,《礼记》中之所以重视婚姻,是因为婚姻会服务于家族这个更重要的群体;《圣经》中之所以认为婚姻神圣,是因为婚姻来自更重要、更神圣的上帝的诫命。1950年的《婚姻法》之所以取得了巨大成功,就是因为它所保护的婚姻自由并不只是个人之间的自由,而是个人追求美满家庭的自由。这套司法解释的制订者们都知道,感情往往是容易变化的,感情上的一时认同往往并不意味着幸福生活。如果法律所保护的仅仅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的自由权利,而丝毫不关心家庭的幸福、生活的质量、道德的提升,那么,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说法都将变成一纸空文。 无论文化和宗教有怎样的差别,人类社会往往将婚姻家庭当作一种神圣的制度,因为它代表和固守了人类非常高贵的美德。这些美德与家庭之外的很多价值相互制约,抵消其他的价值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才可能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转,使家庭外的价值能够更好地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张扬个体自由的现代,稳定家庭的价值不是削弱了,而是加强了。虽然古代的大家族不复存在,但现代人对家庭的渴望和依恋却更加强烈。个体自由固然可贵,却也是危险、孤独、不易承受的;若是将个体自由当作唯一的价值,法律也就会慢慢沦为办案工具。在这个时候,只有能够有力地维护家庭伦理,保护家庭稳定的社会制度,才能使个体真正得到滋养、获得力量,勇敢地承担和实现他的自由。法律应当能够帮助每个自由人找到结婚的理由,而不是以冷冰冰的自由,剥夺我们对婚姻仅存在的一点梦想。(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9. 吴飞:弑与孝
    人文 戏剧 影视 2009/09/28 | 阅读: 3063
    只要谈到现代中国的父亲问题,人们往往难以绕过鲁迅和弗洛伊德两个名字。
  10. 吴飞:中国的现代处境与古代资源
    思想 2009/10/22 | 阅读: 1923
    儒家思想与现代中国究竟有什么关系?
  11. 吴飞:“理解自杀”札记四则
    社会 2008/01/11 | 阅读: 18017
    这才发现费力鹏(有时写作费立鹏)是个加拿大医生。本站论坛提供一份他整理的pdf幻灯:《中国自杀状况及其对策》,可咨下载参看。
    四则札记分别为:无言的游魂,自杀--唯一的哲学问题,自杀作为中国问题,“为生民立命”是否可能。请翻页阅读。
  12. 吴铭:社会保护运动与平等政治的前景
    书评 2009/09/08 | 阅读: 1905
    汪晖的《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这本文集的一个中心问题和核心线索即是社会保护运动,虽然其中并没有文章专论社会保护运动。
  13. 吴玉章:法律与文学
    法律 2009/02/07 | 阅读: 1180
    美国法学界从90年代以来有个比较引人注目的法学流派:法律与文学。它主张强调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和相互影响;他们当中激进人士更主张,将法律实践本事当做一种文学活动,将控辩双方活动当做一种叙事或修辞。
  14. 吴新雷:昆曲剧目发微
    戏剧 2009/07/05 | 阅读: 2299
    有些昆曲剧目因为原本湮没,来历不明,艺人口传心授时又常加改动,误标戏名。这里对《铁冠图》、《五代兴隆传》和《西川图》等15个剧目进行探考,阐明原委。
  15. 吴新雷:历史名剧《桃花扇》批评史
    戏剧 2008/03/16 | 阅读: 4452
    孔尚任(1648-1718),号东塘,自称云亭山人,是曲阜孔子的64代孙。他在清圣祖康熙三十八年)完成的悲剧名著《桃花扇》,历来受到读者的好评。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文艺思潮的新生和演变,花扇》的史识和艺识新见迭出。到了60年代,对孔尚任《桃花扇》的评价众说纷纭,在极左和政治风浪中,经历了波折,甚至一度遭厄。新时期以来,从否定之否定走上正常的学术争鸣,桃红柳象更新,从而使剧中侯方域和李香君两个艺术形象的评析也得以正本清源。再加有关孔尚任诗文和传记新发现,促进了问题的深入探讨。现将近百年来这方面的学术概况,分期简述如下。
  16. 吴念真:谈《悲情城市》
    影视 2009/09/08 | 阅读: 2287
    1989年9月15日,《悲情城市》在威尼斯影展夺魁,这是华人电影第一次拿下金狮奖,也是台湾电影第一次在国际四大影展中独占鳌头。
  17. 吴仲贤:香港经济发展的批判理论
    经济 2012/02/01 | 阅读: 2634
    香港工业化的开始,是综合中国革命的后果;国际资本主义贸易及内部结构性改变的结果,而不是香港经济自然发展的结果,这最明显地表现于香港不用通过资本原始累积而直接开始工业化
  18. 吕正惠:陈明忠访谈后录
    思想 2012/05/20 | 阅读: 2631
    陳先生談話第二個重要的地方,是有關台獨運動的定性。在我看來,有兩點都是言人之所未言。第一,台獨運動是被剝奪了土地的台灣地主階級的運動。第二,國民黨只殺"紅帽子",不殺"台獨分子",因為台獨派受到美國的保護。
  19. 吕正惠:《神聖回憶:蔡翔選集》序──我們需要這樣的異質思考
    书评 2012/04/29 | 阅读: 2173
    蔡翔出身於上海工人家庭,也就是他所说的中国「底层」社会。蔡翔自己说:对我这一代人来说,本没有什么「两个三十年」,有的只是「六十年」,共和国六十年。后来发生的一切,可能都已隐藏在一种共和国的记忆之中。而这一记忆,被反覆唤醒,并被形式化。
  20. 吕正惠:《村上春树论--精读《海边的卡夫卡》》推荐序--简短的推荐
    书评 文学 2012/06/05 | 阅读: 2495
    [小森阳一]把《海边的卡夫卡》和战后日本社会联系起来,对一直企图逃避战争责任的右派进行了强烈的抨击,让我这个对历史不是毫无所知的人,都有突然憬悟之感。我第一次感觉到,小说评论是可以和知识传达完美的结合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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