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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汪晖:中国道路的独特性与普遍性
    社会 2013/01/24 | 阅读: 4073
    从机会平等、分配的正义和结果的平等、能力的平等、多样性的平等、国际主义的平等这五个平等为取向,对人民政协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形成一种综合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政治体制。我认为这就是人民自我管理和直接参政的社会主义民主。
  2. 坂本一成:应该好好思考建筑的社会性
    建筑 2011/06/24 | 阅读: 2127
    60年代,日本的城市环境十分恶劣,有明显的污染和噪声。当时,城市是为经济而存在,而不是为人而存在的。所以,当时的闭合、封闭的自我天地成为我体现自我存在意义的方式,当然,这是一种简化的比喻。而之后,日本的城市有了变化,越来越多的花园、美术馆,城市变得越来越宜人。所以在建筑上,也有了开放的可能。
  3. 爱丽丝·沃克:为什么航向加沙
    社会 2011/06/23 | 阅读: 1490
    以《紫色》于1983年获得普利策奖的67岁美国非裔女作家谈为何随救援船去加沙
  4. 江南:高铁好就好在够超前
    经济 2011/06/21 | 阅读: 1339
    高铁建设的一大目的,正是为了将客货两线分开,让原来的暗亏暗补变成明亏明补,同时提高两套系统的效率。
  5. 孙歌:东京停电
    社会 2011/06/20 | 阅读: 1577
    日本突然发生的这场9 级地震和随之而来的海啸,大概是继汶川地震之后最残酷的一次灾难。它发生在日本的东部,却影响着整个地球:它不仅挪移了日本和朝鲜半岛,也加快了地球的转动速度。地球的运转速度在加快,历史似乎也在提速。地震发生后的第九天,2011 年3 月20 日,法、英、美等六个国家把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维和决议变成了一场空袭。在最短的时间内,世界浓缩地推出了人类历史上最尖锐的矛盾:人与自然、人类与资源、国家利益、强权政治与人类正义……正是在这个灾难性的瞬间,我们在关注自然的巨大能量如何瞬间摧毁家园的时刻,也看到了人类生存模式本身所面对的真实危机。 日本思想家竹内好的女儿、住在千叶县的裕子女士,给我发来报平安的邮件,同时告诉我,战后出生的她一直过着从容的生活,即使有什么不顺利乃至困窘,也从来没有意识到“生存”是一个问题。但是,这次大地震和福岛核电站的放射性污染以及随之而来的能源紧张,却使她经历了有生以来第一次生存危机。停电!停水!那些曾经如此自然地被人们所享用的资源,只有在今天,只有在这个灾难性的时刻,才被真正意识到,它们作为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裕子女士告诉我,千叶停电期间,她每天只能使用五个小时的电力。在其余的时刻,她必须接受停电的事实。千叶距离东京并不遥远,在东京的几位友人也纷纷通过邮件告诉我,他们都在准备适应这个新的生活节拍,练习在停电状态下生活和工作。我调动自己的想象力,去设想停电这个事实的后果。我知道它不仅仅意味着生产的损失,也跟我们每个个体的生存方式息息相关。对于依然习惯于依赖电力生活和工作的人们来说,停电的不便几乎与突然失去呼吸一样是无法想象的,因为电力的存在几乎从未被意识到。设想我们生活中的停电状态吧———电脑不能使用,对于我们这些早已失去了纸笔写作习惯的人而言,它所带来的焦虑将多么严重,而那些会因为停电而功亏一篑的科学实验,更无法承受电脑停机恒温箱断电的损失;电视、广播不能收看和收听,通讯受到严重影响,必要的信息将难以及时获取;电梯停运、照明停止,各种公共场所的营业将受到巨大的影响,以电力为能源的交通也将瘫痪…… 在最初的海啸画面带来的震撼定格之后,我开始思考这次灾难的核心问题。核泄漏与核辐射?日本平民在灾难面前显示的秩序感?一些日本人在面对灾难时的勇气和奉献精神?中国网民展开的如何对比中日民众素质的讨论?_救灾过程中日本政府和企业的瞒报问题?抑或中国网民在面对这场灾难时表现出的人道态度?…… 的确,这些在传媒上不断被谈论的热点都是不可忽视的,然而对我来说,最核心的问题却是不那么显眼甚至没有被正面意识的“东京停电”。 东京停电,意味着这个不夜城将使夜晚以它原初的形态呈现。一片黑暗中的东京是什么样子,我无法想象。这意味着习惯了夜生活的东京人将在夜晚不得不待在家里,意味着以此为业的那些行业将不得不停业,也意味着待在家里的东京人不得不另找途径打发他们已然习惯于依靠电力使用的时间。东京停电,意味着这个白天高速运转的城市不得不放慢它的节奏,人们必须习惯于骑自行车和走路,习惯于在上下班高峰时期更加耐心地排长队等候电车和地铁。那些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定格的行为模式,例如登上自动扶梯上下车站的楼梯、在空调中享受适度的温度,都将在电力使用被压低到最低限度的时候突然解体。至于停电给各行各业的正常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那是无需赘言的。 对于日本乃至世界而言,东京是一个符号。这个符号附着了太多的象征性意义,以至于它不堪重负。除去它作为日本的政治中心这一不言而喻的事实之外,东京还象征着很多意涵。东京是落后的东亚岛国跻身于世界列强的符号,在二战中遭受了东京大空袭之后,战败之后的日本人在一片废墟上依靠特定的国际国内条件建起了这个现代化的大都会,它代表着日本成为一个与其国土面积并不相称的经济大国;东京是日本人憧憬的现代生活方式的符号,它繁忙的生活节奏、时髦的消费模式、注重细节的享乐感觉,一直使日本全国的年轻人向往着在这个城市中自我实现从而不断“东漂”;东京也是东亚虚拟经济的中心,东京股市的跌涨起落影响着世界股市,据说银座四丁目的交叉路口还是世界上最贵的地皮;东京也是日本的现代思想、文化、科技中心,这里聚集着大批日本的精英,他们影响着日本社会的选择与思考,也打造着日本人的生活态度……东京停电,因此不可能是一件小事情。它远远严重于停电这个事实本身,它意味着这个符号将要面对尖锐的考验。 据说东京电力公司在宣布定时停电之后仍然迟迟不在东京核心区域实行,因此首都圈县市停电之后,都内核心地带二十三区仍然保持基本供电。或许我所设想的上述这一切在东京都内并不会真的发生,或许它即使部分地发生了也仅仅如同台风一样是一过性的不便。我没有兴趣向东京的友人确认这些事实,因为有一个更基本的事实是不必确认的:我相信日本人和世界上的人们,都会认为停电仅仅是对于生活常态的干扰,人们有足够的耐心坚持,等待着恢复常态生活。 听说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在讨论用更安全的发电方式取代核发电,也听说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都在各自检查自己的核电设施;人类可以找到各种方式继续制造与消耗能源,不仅东京,世界上的所有城市都不会因为这次巨大的创伤而改变它们的面貌———这一点,似乎也无疑义。 当地震和海啸夺走至少九千多条鲜活的生命(这个数字还在不断攀升)、还有一万多人下落不明的时候,人们关注的中心却不得不转移到福岛核电站的安危上面。一批勇敢的日本工程师坚守在核辐射的现场,为了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不再重演,他们以献身的精神试图抑制事态的恶化。每天早上起床,我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视调到国际频道,关注最新动态;从有限的信息当中,我看到福岛核电站已经挤满了整个日本大地震报道的前台,而地震和海啸还有那些灾民的安置,则暂时淡化为背景。等待着核污染警报的解除,等待着回归以往的生活常态。已有传媒和朋友在讨论日本的将来:这一切灾难过去之后,生活会回到从前的轨道,一切将重新开始。当然,也有一些人开始质疑核发电的合理性。 我依稀感觉到,似乎还缺少一些话题。地震的时候,我刚刚从台湾返回北京。在宝岛客座执教半年,台湾人的热情和生活的惬意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台湾中产阶级的生活似乎比我们现代化,台湾社会也很好地保留了传统的社会形态。不过,在这两者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似乎并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我所客居的大学招待所是一个极为摩登的建筑,本身就构成了大学中的一个景点。不过入住之后不久,我就感受到了这所建筑“现代化的不便”:房间通风不便因此必须依赖空调,厨房全部使用电器,微波炉与电磁炉是烹调的全部工具。好心的台湾友人为我搬来普通的电炉,劝我尽量减少接触电磁辐射的机会;至于洗衣,偌大的没有阳台的宿舍并没有提供晒衣台,用地下室的洗衣机洗衣之后只能在烘干机中烘干,或者在房间中利用空调或抽湿机吹干;大晴天想要晾晒被子,就只能厚着脸皮在宿舍内部天井的栏杆上晾晒,尽管油漆早已剥落的栏杆上贴着“注意油漆”的含蓄警示。在潮湿的北台湾,晾晒衣物比北京更重要,而这个宿舍却是禁止晾晒的。 我观察过一些台湾的建筑,那些传统民居显然仍然保留着暴露晒衣的习惯,有些人甚至会把衣物晾晒到电车轨道附近;但是那些现代化的高层公寓却很少提供这样的可能,人们缺少晾晒的条件,甚至连被子发潮都要送到干洗店烘干。 问题还不止于此。这种违反自然大量耗电的方式,似乎被一些台湾人认定为“文明”。记得有个大晴天我用晒衣架把自己的衣物晾在天井里去湿气,一向容忍我此类行为的管理员陪着小心跟我说,因为下午有一批外宾入住,在天井里晾晒有碍观瞻。姑且不论这个不提供阳台的宿舍是生活场所而且我晾晒的又仅仅是外衣;我觉得奇怪的是,人们为什么要坚持晾晒服有碍观瞻的价值判断?我不敢无端地推测这种“文明观”是否来自大量留美学人带回台湾的美国生活模式,也无从判断那些在铁道边晾衣服的百姓有朝一日住进现代化公寓是否也愿意“文明”;但是我可以判断的是,台湾人如此消耗电力,使他们不得不依赖持续的和大量的电力生产,而独特的地理地貌,使得缺少水利发电条件的台湾不得不也选择核发电。 和台湾的朋友一起到台湾岛南端的垦丁旅游时,我被美丽的海湾和明媚的阳光吸引,举起相机时却发现不远处那群煞风景的建筑实在破坏构图;台湾朋友告诉我,那是核电站。我看着电视中日本福岛核电站的报道,不知为何突然牵挂起了垦丁。 台湾社会早就存在抵制修水库和抵制核电站的社会运动。据说核发电在台湾的发电方式中占百分之十六。这些运动基本是把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作为对抗的目标,似乎并不涉及民众的生活方式本身;我也曾经结识了一些为了节约能源而试图改变生活方式的台湾人,从建筑师到艺术家,他们都试图利用最少的资源和最简捷的方式来解决生存的质量问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生活态度很难社会化。可以说在今天,自然的生活状态只能存在于贫困阶层,他们鲜少利用现代化的非自然生活工具,仅仅是由于贫穷。在连自然也在逐渐商品化的现代消费社会,有可能让生活回到曾经的那种不太方便却对环境有利的状态吗?只要看看传媒广告宣传商品的方式就可以明白,这是一个很难有肯定答案的问题。但是,假如我们如此接受非自然的“现代化生活”并赋予它以“文明”的正面价值,那么,什么样的生产才能满足我们不知餍足的生活需求? 几年前在北京的一个会议上,我听到一位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年轻人说出他的感慨:当他从乡村进入北京的时候,看到北京街头闪烁的霓虹灯,不禁联想起乡村里黑暗的夜晚:“要是这些光亮能给乡亲们,那该多好!”至于那些耸立北京城区、消耗大量电力才能维持的摩登建筑,不是台湾大学里的摩登宿舍可以望其项背。在赞叹它巧夺天工的技术时,人们是否想到,维持其运作的大量电力来自何处? 城市在大量地消耗电力,人们在不经意地用电。记得某年在北京曾经有过一个晚上作秀式的自动关闭电灯的活动,似乎它被转化为一个时髦的行为艺术,被转换为如何有趣地渡过这个夜晚的游戏。在常态生活里,能源问题、“绿色生活”尽管被大量谈论,却并未成为城市民众真正的焦虑,它仅仅是一个话题,一个无伤大雅的新的消费热点。 但是地震海啸发生了,核泄漏发生了,为了争夺能源与国际政治霸权而无视联合国决议的利比亚空袭发生了。正在加速的历史把一个紧迫的课题推到人类面前:过度消费能源的生活模式是否适合人类的可持续生存,这已经不是留给子孙后代的问题,它已经成为关乎当下的生存课题。如果人们关注日本的核发电背后是否还有核武器的阴影,那么,一个更紧迫的课题或许是,在这个日益保守化并且与真实存在的国际政治霸权保持着共谋关系的世界上,包括反对核武器在内的和平运动,必须与反思我们的生活方式相关。现代战争与资源掠夺的关系,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露骨,而现代发达国家的大众对于国际公平正义的问题,却显示了惊人的冷漠与自私。无论表面上的借口如何冠冕堂皇,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当发达国家需要保证有足够的资源供应大量消费的时候,选举政治就会通过国民的“民意”支持一场以民主为名的对外战争。美国社会已经一再重复了这个模式,这是有目共睹的。而美国社会内部反战势力的艰难困境,也正在于它必须不断与这种潜在的社会模式相抗衡。 或许有些已经形成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尤其是大众社会的消费模式。次贷危机造成美国中产阶级生活“缩水”,却并未危及美国打造的高消费生活模式。拉动消费是社会发展的“硬道理”,对于后发达国家而言似乎这是一个无可逃避的宿命。但是,如何消费、消费什么,这却仍然是需要讨论和甄别的。什么是过度消费?什么是国民经济增长所需要的消费?怎样的国民经济增长真正符合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概而论地讨论消费已经无法应对今天的危机,我们需要找到新的思路。如果节俭的生活仅仅被视为贫穷的代名词,那么,过度消费将势在必行。是否需要努力打造一种社会共识,让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待消费与节俭的关系? 在地震发生几天之后,埼玉县一位著名的在日韩人社会活动家转发给我一封来自韩国三十四个市民团体致日本社会的联合声明。这是一封慰问信,表示了韩国社会对日本地震海啸以及核泄漏中的日本平民最深切的关怀;同时,这也是一封警示信,它提醒日本社会,在巨大的灾难来临时,日本社会必须平等地对待它的所有成员,包括在日本的外国侨民。它呼吁道:现在正是超越国境与民族,把这个悲剧事件作为东亚的伤痛,使所有人一起奋起合作的时刻。不言而喻,这封信的背后不仅有着对于日本社会种族歧视和排外历史与现状的忧虑,更暗含着对于发生在大正时期的东京大地震时日本社会对在日朝鲜人残酷虐杀的历史记忆。同时,这封呼吁跨越国族联合的声明也正是韩国社会近年来累积的关于东亚讨论的直接成果。应该说,这是一封未雨绸缪的信,它的及时发出,显然与日本社会有识之士和在日韩国人近年来的不懈努力相关。正是在这个危机时刻,近年来批判日本社会歧视在日朝鲜人和韩国人的思想积累显示了它的功效。它向我们证实,社会共识的形成,必须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持续地积累基本的共识,在危机来临的时候才能做出最有效的决断。 这位在日韩人活动家以超乎常人的精力从事着舆论生产的工作。从他不断传来的信息中,可以看到有些日本人似乎对于这些在日韩国人的言论有非议,也有些日本人表示了无保留的支持。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可以确认部分灾区流传着诽谤在日外国人的谣言,它呼应着日本人排外的心理状态。但是目前,日本并未形成明目张胆的歧视和迫害外国人的社会风潮。尽管我们无法预料接下去的事态,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1923 年关东大地震的悲剧不可能重演,这不仅与今天的国际局势以及日本在东北亚的位置有关,日本社会中这些有识之士的不懈努力更是不容忽视的。我从这封韩国市民团体的声明中,从这位在日韩人活动家的努力中,受到了极大的启示。有些努力和坚持,并不一定当即奏效,但是,它的公共积累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历史突然加速的时候,正是这些积累有可能提供正确的选择,制衡邪恶势力的时候。 东北亚一体化问题,在今天的危机时刻具有了新的含义———跨越国境与民族,不仅为了利益最大化,为了更人道的理想,也更是为了民众的生存本身。能源的开发与消耗,也不再仅仅是官方和企业的课题———对于每个中国人而言,这也是我们的“活法”问题。不能说能源充足就一定会有效避免冲突与流血的发生,但是能源的紧缺却必然会导致类似目前几个发达国家对于利比亚的所作所为,哪怕它打着正义的招牌。在日本东部地区依然限时供电的时刻,即使东京未必停电,对人类而言,“东京停电”依然是一个需要共享的标志性事件:需要重新定义“文明”的内涵,需要从我们的生活感觉开始追问,我们今天的生活模式,是否真的“文明”?我相信,如果这样的反思与追问不是少数人的课题,而是某种程度的社会共识,而这种社会共识又能够真实地改变我们的生活模式,让我们以更少的消耗来打造更自然的生活;那么,它的累积或许才真的可以拯救我们的地球。而这种持续性的累积所需要的,却是比灾难时对恢复常态的信念更强大的理念。理念最真实的存在方式并非在于它的理论表述,而在于它介入现实的形态;换句话说,理念最真实的意涵,只有在它介入具体状况的时候才能确认。对于社会生活而言,最困难的改变就是对大众生活模式的改造。已然形成的现代消费模式,是与资本的欲望和操纵直接相关的,它打造的生活态度,必然以过度消费为底线。最困难的不在于改变道德姿态或者思想立场,而在于改变生活行为和生活感觉本身。试想,现代生活中那些潜移默化的过度消耗,不正是被罩上了“文明”、“成功”的光环,诱导着价值判断的共谋吗? 祝愿日本的民众早日渡过危机,也祝愿近万名无辜死者牺牲的代价不会白白付出。日本的教训属于人类,我们并不在它的外部。
  6. 胡谱忠: 田沁鑫戏剧里的萧红与张爱玲
    戏剧 2011/06/20 | 阅读: 1572
    田沁鑫的戏剧从1999年因执导《生死场》而崭露头角并声誉日隆之日算起,已经历了十余年的时间。这十余年正是中国戏剧的“文化体制”急速改革的时期。田沁鑫的创作环境、创作题材、创作组织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7. 常凯:论中国的罢工权立法
    经济 法律 2010/06/27 | 阅读: 3440
    [提示: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在这一次修改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1982年的修宪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利,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年代开始,但这场经济建设是在劳动者缺乏基本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状况一开始对于纠正极左影响有作用,但在20多年后的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劳动者权利缺失的状况已无法继续维持。工人们的罢工权已提上议事日程。]罢工权,是劳动基本权的基本构成。劳动者能否享有罢工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基本权是否完整。关于中国的罢工权问题,由于涉及到中国的人权状况评价,又与工人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直接相关,因此历来是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加之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献与资料也难以搜求,所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罢工权的系统研究极为少见。但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由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尖锐和激化,包括罢工在内的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愈来愈普遍,而中国的罢工立法又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使得罢工与罢工处理,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中。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劳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通过法制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罢工权的立法,则是劳动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罢工权的确立和实施,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罢工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自然延伸。罢工权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这一权利对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加快中国的罢工权立法的步伐,也是中国建设法制经济的急迫需要。本文对于中国罢工权立法的历史发展、罢工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当前中国集体争议行为及罢工的状况和特点、以及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思考等问题,作一分析和论述。一、中国××党对罢工的政策和中国宪法关于罢工权的规定研究中国的罢工权问题,应从社会主义国家罢工的存在和中国××党(以下简称"党")对罢工的政策入手。罢工,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发生罢工。新中国建立后,罢工的现象一直存在。其中工潮比较集中的有三次,一次是在建国初的1952年,另一次是在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的1956一1957年,再一次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80年代末到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罢工?这应该从罢工的社会性质来解释。谈到罢工,人们总是将它与政治联系起来。当然,引发罢工有政治因素,有些罢工也有政治目的。但是,就罢工的实质来讲,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手段,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罢工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是劳动者自助自卫的最后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罢工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争议和纠纷。在这种争议或纠纷不能完全通过其它正常的渠道来解决,或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还不规范时,劳动者群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诉诸于这种工人斗争最终的和最高的手段。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罢工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有过专门论述。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维护工人的利益,"主要不是靠罢工(但决不是一概不采用这种手段),而是用向工人阶级国家机关申诉的方法去维护"。[1]列宁的意思很清楚,罢工不是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手段,但在用其它方法无效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这里是指苏维埃的国营企业,而对于私营企业,列宁则认为,这类企业的工会为调节劳资关系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应当着手设立调解委员会,筹集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等等"。[2]列宁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在私营企业中,必须用市场经济的一般的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和手段,首先对于劳资矛盾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同时,劳动者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斗争手段罢工,为此,在平时工会即应该着手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的筹集。列宁的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处理罢工问题和罢工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对于我国出现的罢工,也有过明确的意见。1956年,我国在基本完成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由于经济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尖锐,个别甚至激化,在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一些工人罢工的事件。但当时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人民群众有游×示威的权利,并未规定工人有罢工的权利。毛泽×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3]毛泽×的这一认识,是在党的"八大"闭幕不久时提出的。这是中国××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在列宁思想的原则上,对于我国的罢工现象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形成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认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宪法的修改一拖就是二十年,毛泽×关于修宪时加上"罢工自由"的主张,直到1975年才得以实现。尽管在五十年代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毛泽×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党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罢工问题,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和政策。这一理论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地表现在××中央1957年发出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这是一篇充满了社会主义民×与法制精神的政策性文件。在这篇文件中,具体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罢工发生的原因、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以及党对于罢工问题的态度和解决罢工的方针。其主要内容为:[4]关于罢工发生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存在着人民群众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当领导者脱离群众,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解决或不正确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时,矛盾就会扩大,就会出现此类事件。这当中虽然存在着群众过于注重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等原因,但"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对于当时工人的罢工请愿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后,向中央送交的报告也指出:"罢工请愿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工人和行政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而发展起来的。"[5]关于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扩大民×。再是要加强对于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关于党对罢工的基本态度。党的基本态度是:不提倡,而且力求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权利,因而无法通过'团结 批评 团结'的正常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类非常方式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关于处理罢工事件的方针。在发生这类事件的时候,党的方针是:"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于群众的罢工罢课事件,不要强迫中止,但要劝告群众不要采取违法行动,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对于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接受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对目前做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抵制。不要因为群众闹事就不承认他们的合理要求,使闹事的原因持续存在。也不要因为群众压力就接受不应该接受和不可实现的要求。在事件平息之后,要一面加强民×生活,一面提高群众觉悟。历史证明,中国××党在处理当时的罢工问题时,能以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分析问题和制定政策,总体而言当时关于罢工问题的处理方针是成功的。运用这一方针处理罢工问题时,一般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不仅有利于官僚主义的克服和群众觉悟的提高,而且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密切了与广大工人群众的联系。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在处理工人罢工问题的方针上是始终如一的,并没有出现象反"右"时对于知识分子的"引蛇出洞"和"秋后算账"。这表明了当时的中国××党对于工人群众的信任,以及党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信心。这份文件,是建国以来党关于罢工问题的惟一的文件。尽管已经过去了45年的光阴,但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对于目前认识和处理中国的罢工问题以及罢工立法,仍然具有原则和方针的意义。中国宪法关于罢工的规定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对此,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6]19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7]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罢工权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8]笔者认为,简单地将宪法写上罢工自由认定为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妥当的。这种论述割断了历史,只是就事论事。尽管1975年是"左"的年代,但中国××党关于罢工立法是有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的。罢工对于反对官僚主义的作用,已经在××1957年处理罢工事件中显示出来。而能将这一点写入宪法,也显示了立法者的政治胸怀和气度。罢工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范畴,但罢工权作为一种公民自由权,还属于社会政治权利的范畴。为此,罢工权的立法,还必须以社会民×政治的发展为基础。因此,宪法中两次写入了罢工权,也为今后我国的罢工权立法提供了政治基础。尽管我国两次在《宪法》中写入罢工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所言,这种立法的意义,更在于一种"宣言的作用",[9]因为这种立法既没有规定罢工的主体和范围,又没有《罢工实施法》可以具体操作,所以,并没有体现出规定罢工权是为了赋予劳工大众在自身权益受到雇主或其它用工者极度侵害时以自卫斗争武器的立法宗旨。计划经济时期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的的罢工立法,其意义也只能停留在政治上,而不可能具体实施到社会生活中,因为在国营企业的利益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利益受损群体,劳资关系的矛盾也不会激化。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情况,一般是在社会体制或经济体制的变动时期。对于这一点,在研究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史时,也必须注意到。由于1982年《宪法》取消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在我国罢工属于非法,而且,在这一看法在海外广为流行。这种认识是不确切也是不正确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所未禁止者都是可为的。[10]如1954年《宪法》也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当时××中央对于罢工的态度是:"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11]所以,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没有罢工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劳资关系冲突加剧,各种所有制企业里都发生过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怠工、罢工、集体上访事件。对此,政府总的处理原则是慎重地加以调解处理,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或司法介入。[12]虽然在中国罢工不属违法,但是中国法律是不提倡罢工和不保护罢工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现行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都明确没有将罢工作为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不仅表现为国家不鼓励罢工,而且还表现为国家是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制止或避免发生罢工。既然罢工不属于职工和工会的法定权利,那么,罢工的行为就不被法律所保护或保障,国家也不承担保障职工或工会罢工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二、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研究罢工权立法,需要对于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作一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由于中国的劳动立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所以我们也将罢工权定位于市场经济的劳动法上的权利。 [13]劳动法上的罢工权,一般是指以维持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罢工权的法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的自然延伸。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含义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问题上,有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即劳动者可以选择工作,也可以选择不工作。罢工行为,即是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但是,劳动者的这种停止工作的行为,不得随意而为,而必须具备基本的要件:其一,罢工权的实施,必须是在雇主已经侵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或劳动者的利益将要被侵害,并且已经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的途径解决的;其二,罢工必须要经过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并进行一致的集体行动。 [14]罢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的抗争手段之一。作为工人阶级集体反抗资产阶级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斗争手段,罢工是随着工会的出现而出现的。工人的这一斗争,在其最初阶段遭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严格禁止。1799年英国的《结社禁止法》、1792年法国的《霞不列法》等,都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和罢工均为非法,违者将被处于刑罚。但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的兴起,工人在斗争中逐步争得了罢工权。最早承认工会罢工权的是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此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承认工会具有罢工权。[15]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罢工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罢工权在大多数国家是作为宪法权利规定的。[16]有些国家除宪法规定了罢工权外,还在劳动法中加以罢工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虽然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予以规定。[17]不管是在宪法中还是在劳动法中,关于罢工的权利性规定,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权利被法律所承认。罢工权在市场经济国家被普遍认可,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罢工权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罢工权立法也是国际公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18]这是规定罢工权最早的国际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19]最近通过的《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也明确规定:"工人和雇主,或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按照欧盟法律、国家法规和惯例,有在适当级别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情况下,有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的权利。"[20]但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的近370项公约、建议书和宣言中,却关于罢工权规定的具体条款。有人据此认为国际劳工组织不主张罢工权。这种认识并不确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权与集体谈判权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谈判是罢工的直接目的,罢工则是保证集体谈判的主要手段。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也难以实施。可以认为,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可权利的规定,已经隐含着罢工的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实务处理中,罢工权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的。在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审议的指控中,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属于最常见的案件之列。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动属于第87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工人组织的权利。[21]就其一般的法律性质而言,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的内容之一,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具有公权性质的劳动者的自由权。罢工权在民×国家是一项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构成,所以罢工权又称之为罢工自由权。罢工作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意义主要在于劳动者的罢工行为不由国家或其它公共团体滥为禁止或限制。有的论者认为,罢工权在劳动者和国家的纵的关系中,为一权利行为,但在劳动者与雇主的横的关系中,则非权利行为而属实施行为。[22]笔者则以为,由于罢工行为的实施已将雇主作为具体的对象,雇主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得影响这一权利实施的不作为义务,因而已经形成了一种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23]这是因为,罢工权作为劳动者权利,就其特定的法律性质而言,更属于兼具公权与私权的特点于一身的社会权的范畴。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更是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劳动者的生存权。罢工权的发生和实施,都是与雇主的相应权利共生共存的。与劳动者的罢工权相对应的是雇主的闭厂权。罢工权与闭厂权又统称为集体行动权或工业行动权。这一权利是指劳资双方为在劳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等集体对抗行为的权利。[24]依据劳资对等的原则,集体争议权并非劳动者专有,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是指劳资双方共有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于劳动者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所以在现实中更多是指劳方的集体行动,而工人的集体争议行为包括罢工、请愿、集会、示威等形式,但狭义上的工人的集体行动权又专指罢工权。[25]在实际当中,罢工权与闭厂权都是在是在劳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确认罢工权即确认罢工的合法性。合法罢工或罢工的合法性,一般由以下具体要件构成: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这是因为,罢工权是团结权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集体谈判权的手段。[26]罢工权是以劳动者的组织权为基础形成的,罢工权的合法行使,必须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具体实施。罢工权的主体,与谈判权一样,是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享有的。劳动者是权利的意志主体,工会是权利的形式主体。在这一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与工会的结合程度比起谈判权要密切的多,因为谈判可以由工会单独进行而不需要劳动者直接参加,但在罢工中,劳动者是罢工的主体,工会只是罢工的组织者。劳动者与工会是为一个整体,没有谁这一权利都无法实施。在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作"野猫罢工"。[27]"野猫罢工"是一种侵害团结权和滥用争议权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它劳动者的权利,因而不符合合法罢工的要件,不受法律保护。[28]这种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说该类罢工不具备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的资格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许多国家的罢工立法都明确规定,合法罢工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上可规定之事项为其目的。罢工的基本作用,是以其作为压力手段来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从而达到劳动关系之和谐。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有和平义务。因而,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之事项发动罢工则为非法。罢工应当以集体合同未规定或未履行之事项,作为其目的方为合法。在集体谈判中若发生争议,经交涉、调解,如能达成一致,可缔结新的集体合同,若调解不成,即可通过罢工来达此目的。而政治罢工并非以集体合同为目的,而系对国家机关为一定之诉求,所以,大部分国家视其为非法。[29]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为此,各国罢工立法对于罢工可能影响到社会利益时,便有诸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职业的限制。主要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职员以及其它公职人员,不得举行或参与罢工,并不得举行和参与怠工、静坐等一切集体争议行为。违者将受到免职或解雇的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学术界对于这一限制的合理性尚有争论。[30](2)行业的限制。对于行业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公用事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等行业的罢工进行限制,其中包括运输、邮电、煤气、公共交通、医疗、军事工业等。有些限制是对于某些行业的关键部门,如矿山罢工,其发电和通风部门不得参与,以保证矿井和没有参加罢工的人员安全。(3)罢工类型的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政治性罢工。但对因职业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是否合法,各国规定不一,学理上也有争论。有的论者认为,只要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的目的是为争取同一劳动条件即为合法;也有的认为,这些罢工因为不是由于直接关涉本部门的集体合同,所以不具备合法性。[31]合法罢工享有特定的法律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合法罢工的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方面。民事免责涉及到罢工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在罢工期间,劳动者与雇主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由此必然会给雇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罢工权立法之前,劳动者对于罢工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罢工作为合法行为以后,劳动者得以罢工权这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利,来对抗雇主,故私法上不负责任,即劳动者可利用罢工权为依据而不履行具有私法性质的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如日本法律即明确规定:"因同盟罢工或其它对抗性行为而造成损失时,凡正当者,雇主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工会或者工会会员赔偿。"[32]罢工权所以具有这种民事免责效力,原因有二:其一,与基本劳动权的其它权利如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一样,罢工权的诉求对象并不是只限定为国家,而具有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即在劳资私人间也有法律保障效力法律承认工会及其会员在私法领域行使权利,并保护私法上规定的关于侵害行为的权利。[33]其二,由于罢工权自身的特点,即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限制资本权利,以实现劳资间权利对等并形成真正平等的契约关系,工人的罢工和国家社会立法的努力方向一致,故予以保护。[34]在劳动者享有罢工民事免责的同时,参加罢工的劳动者对于雇主的工资请求权也不再发生。但部分不参加罢工的劳动者,由于其它人罢工而不能正常工作,能否继续享有工资请求权,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可以保留这一权利,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由于其没有从事工作所以也就失去了工资请求权。[35]所谓刑事免责,是指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要是合法行使这一权利便不承担任何刑事上之责任。但在罢工立法之前,工人罢工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英国1799年颁布的"结社禁止法",即是以禁止工人组织社团和罢工为目的,违反这一规定,要处以徒刑。罢工权的刑事免责,主要是对于国家而言,即合法罢工,国家不得以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或骚扰、胁迫等名义提起公诉。但非法罢工不再此列。三、中国的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状况和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建国后第三次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高发期。与建国初和五十年代的罢工潮不同的是,这次高发期连绵延续了十多年,并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中国的罢工立法,需要分析目前集体争议和罢工的状况特点准确把握。对于劳动者集的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集体行动,以前曾被说成是"闹事"。后来,"闹事"这个明显具有贬抑和鄙弃色彩的说法不再被使用,而一般将其统称为"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仅仅是一种现象的描述,实际上,这些事件一般都是劳动者为争取自己的经济权益而采取的集体抗争行为,在法律的规范意义上,应称为"集体争议行为"或"产业行为"更为妥当。劳动者的集体争议行为,指包括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在内的产业行动。罢工只是这些集体争议行为中的一种。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在全国的范围内罢工的官方统计指标和统计数字,罢工一般包括在集体争议的统计数字中。所以,关于罢工的研究,只能是依据有关调研人员或工会所提供的地区数字以及个案进行分析。我国近年发生的包括罢工在内的集体争议行为有以下的特点:其一,从发生频率和参与人数来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从1995年到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每年26.9%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案件已进入多发期,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复杂。[36]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为疑难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而据劳动部专家的分析统计,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五年中参加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人、28.86万人、26.84万人、31.03万人、49.56万人。五年中增加一倍,是所统计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增长率最高的。[37]在这些罢工当中,单件事件延续最长的时间为40天,单件事件参与人数最多的为3900人。[38]而且,还出现了同盟罢工的倾向,如1994年珠海某公司1700人罢工后,邻近的有关企业也蜂起响应,罢工人数迅速增加到4500多人。[39]根据工会统计年鉴的数据,到1999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为9043件,只占7.5%.但在473957人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中,集体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为319241人,占67.3%.这一数据表明,介入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了集体争议。其二,在参与集体争议的319241人的劳动者中,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有99894人,占31.35%;其余基本为非公×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为219347人,占68.7%.这一数据表明,参与集体争议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是非公×制企业的劳动者。[40]其二,从集体争议行为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与劳动者的基本的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集体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自己的经济权利。这种争议行为虽属集体行动,但并没有以争取新的利益为目标,在性质上仍是一种以劳动权利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争议,而非利益争议。[41]如1996年第二季度,全国因拖欠工资引起的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有53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而第三季度因同类原因的事件上升为59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42]1999年,欠薪成为引发集体争议的第一位原因。而到了2002年,欠薪更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43]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的亏损、破产及其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大批的工人得不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其它生活保障,引发了工人的大规模的集体抗议。[44]在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由于雇主故意用各种方法,包括压低工资水平、拖欠发放甚至欠薪逃匿来克扣工人工资。另外,私营或外资企业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解雇劳动者、强行收取"风险抵押金",对于职工进行殴打、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是引起劳动者集体抗争的主要原因。这种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没有关系,而只是个别劳动权益的维护。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满足劳动者的一些具体要求,而非要求劳动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所以,尽管集体争议行为不断发生,但由于没有从机制上解决问题,虽然劳动者的境况在短期内会稍许改善,但造成劳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并没有改变,过一段时间,情况会依旧故我。另外,广大的劳动者群众参与集体行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争取和保障自己基本的劳动权利。在这些行动中,工人们还特别注意了避免集体行动的政治色彩,如四川某地工人在请愿中打出了"不要民×要工作"、"我们不是动乱"的标语,[45]严辞固然有些极端,但表明自己的行动不具政治背景的用心也算用心良苦。应该说,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而是一种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的经济行为。正如在今年第九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所指出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46]其三,从集体争议行为的组织来看,自发性是其重要的特点。所谓"自发",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的含义是,集体行动的发起,并不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发动的,而是因为当事人共同的利益关系,使他们聚集起来并采取共同的行动。由于造成集体争议行为的原因大都积累已久,不满和压抑的情绪在一些事件的刺激下,很快就汇成了一种需要表达和发泄的抗争行为。如深圳某台湾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和保安人员经常殴打体罚工人并克扣工资,结果引发了3000多名工人参与的大罢工,工人并在厂内砸玻璃、烧垃圾、呐喊示威,以示抗议。[47]另一方面的含义,是集体争议行动的进行中没有预先的组织来把握和引导。但这并不是说事件没有工人领袖或核心人物,而且,一些较大规模的集体争议行为中,都有一批能仗义勇为、有组织才能、有号召力的领袖人物作为中坚。否则,不可想象参与几千人,坚持数十天的集体行动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如大连某日本独资企业,由于工人工资水平过低,工人多次反映而资方不予理睬,于是,爆发了有6000多任务人参加的罢工,在坚持了两天半后,日本总部急令答应工人的要求,罢工胜利结束。但这次罢工究竟谁是领导,外人至今不得而知。[48] 四、集体争议行为与工会中国目前的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没有工会参与,这是与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同的。这种情况的造成,一是由于许多私企和外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工人只有自我行动,如深圳发生的怠工、罢工等集体争议行为的企业,90%以上没有工会。再是由于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但或由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不利、或工会为老板所控制而得不到工人的信任,所以发生罢工时一般都是抛开工会进行。从工会来讲,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所以当劳动者要求罢工时,工会便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如若站在工人的对面反对劝阻,会被工人斥为"工贼",但如站在工人一方支持和领导罢工,则又担心违反原则而被上级查处。工会只能以"局外人"的身份是周旋于劳动者和企业行政之间。而这种处理方法,与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要求并不相符的。[49]由于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又直接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进而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一个动向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工会都在工人罢工时都躲在一边,也有个别的工会主席在关键时刻与工人站在一起,领导工人用罢工手段与雇主斗争。如北京通县中国新加坡合资的麦克菲精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发生的罢工事件。由于该公司新方总经理长期拖延不签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发劳保用品致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常侮辱中国员工,致使劳资矛盾尖锐。1997年3月,职工要求公司工会采用集体行动来迫使公司进行集体谈判,以争取工人的权益,否则,将自己采取行动。公司工会主席在县总工会的支持下,接受了职工的要求,决定由工会领导职工于3月19日集体停工。停工的同时工会发布《告全体员工书》,要求职工在停工期间:(一)不得损坏公司财产,如果损坏,后果自负;(二)听从工会统一领导,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自由行动;(三)何时复工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在停工的几天中,劳资双方在县总工会和劳动局的参与下,展开了艰苦的谈判。谈判中,工会代表列举了资方侵害工人权益的大量事实,并提出四条复工条件:公司应明确答复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公司应制定与现行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新方总经理必须对辱骂职工的行为向全体职工赔礼道歉。在工人停工的压力下,厂方最后全部答应了工会提出的复工条件,承认这次停工的起因主要责任在公司方,停工期间公司同意照发工资,公司不得借故报复和辞退职工,并约定《集体合同》在复工后一周内完成签约等。3月24日下午,劳资双方在《复工协议》上签字,次日,全体职工正式复工。至此,工会领导的停工谈判这一集体争议行为取得了完全的成功。[50]这可能中国工会领导罢工的并获得最终胜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一个成功案例。成功的主要因素,除工会主席个人的素质外,还由于作为上级工会的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的敢于支持和负责,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为少见的。而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不仅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直接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因为工会如果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便无法保证,团结权也只是具有虚名。并且,劳动关系也缺乏了一种平衡制约的力量和手段。在规范的劳动法制下,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应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但由于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工人或工会享有罢工权,而罢工问题又是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所以,这才出现了中国的罢工的"自发"和"无序"的特点。而这种自发罢工或其它的自发集体行动,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控力,一旦处理不当,如政府动用强力压制工人,便会激化矛盾,并将原本为劳资关系的内部事务问题,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扩大为整个社会的问题,并使之具有了政治性。由此可见,回避罢工权立法,不但不是解决罢工的办法,而且会使矛盾更加复杂。五、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法律思考中国的集体争议行为特别是罢工的发生,已是一个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中国入世后,随着劳资矛盾冲突的加剧,这一行为上升的趋势还会进一步的发展。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并规范劳动者的罢工权,已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但有的论者提出,如果不修改宪法,罢工立法就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写入宪法以后,其它法律才可以作具体的规定。写入宪法的权利,表明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一种层次更高和主体范围更加广泛的权利。但只要宪法没有对于这一权利的禁止,其它法律仍然可以对于这一权利进行规定,与宪法有所规定的情况比较,只是这一权利不属宪法权利,而是某一特定群体的特定的权利。实际上,目前在中国实施罢工权立法,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在我国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作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规定,对于我国的罢工立法具有双重的意义:其一,"有权罢工"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罢工立法的法律依据;其二,"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的规定,要求我国必须具有罢工权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罢工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的集体争议权的基本内容。这就涉及到罢工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罢工权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人权或宪法权利必须要具体化,否则,便会流于空泛而无法实施。我国的罢工立法应该纳入劳动法律的体系,而不要将这一权利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人权或宪法权利。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也规定有"罢工自由",但由于没有更加具体的法律实施规定,特别是当时没有《劳动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所以这种宪法权利的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宣言",而不是实施。[51]所以,罢工权立法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完善人权或公民权的需要,在直接的意义上,则是完善基本劳工权利或劳动基本权,特别是完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需要。罢工权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罢工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或孤立的权利,而是劳动者权利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罢工权与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共同构成了"劳动基本权"。这些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其中,团结权是基础权利,谈判权是核心的权利,罢工权是保障谈判的权利。罢工权作为劳动者集体争议权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52]罢工作为工人自助自卫的一项权利,其作用更在于"威慑"。只要劳动者握有这一武器,便是对于雇主的一种压力和制约,使得雇主有所畏忌而更加谨慎的处理劳资关系。罢工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与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密切联系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罢工权只能在谈判破裂或集体合同未能履行时,或者劳动者的权益遭到或将要遭到侵害,而通过谈判的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能行使,而罢工的直接目的是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或其它协约。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罢工是制约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的主要手段。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如果没有集体争议权特别是罢工的保障,这一制度就很难实施。因此,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应该将其与集体合同立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罢工权立法的空泛议论,而且,罢工权的性质、作用、地位的界定就比较清楚,权利的实施和限定也就比较容易规范。[53]因此,罢工权作为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应该将其与集体劳权的其它内容作为一个权利系统或权利束统筹考虑立法规划。同时,考虑到劳资关系的权利对等原则,笔者以为,以集体争议权的立法来包容罢工权更有利于形成一种劳资争议的权利系统。这样作的意义在于:其一,明确罢工权是集体争议权的构成部分,是在集体争议中行使的权利。其二,雇主也相应地享有闭厂权。其三,集体争议权是遵循着集体争议处理的程序来行使的。罢工权立法,不仅涉及到立法理论,而且涉及到立法时机和条件。这主要涉及到两个具体条件:一是罢工立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条件,特别是相对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刚刚建立,还不规范。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整体设定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中,都没有以工会为主体的集体争议的考虑。有关规章规定,"工会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54]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但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又没有关于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甚至根据"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55]的规定,企业工会都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因而连案件受理都存在着问题。所以,罢工立法必须要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或完善。再是罢工立法需要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企业工会为条件。规范的罢工,应该以企业工会为合法的罢工组织者。但目前我国的工会,特别是非公×制企业的工会,由于尚未成为独立于雇主的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所以能否承担起组织集体争议或罢工行动这一职责,还是一个问题。在享有罢工组织权的工会不愿或不能组织罢工的情况下,工人也不能再举行自发的罢工,因为没有工会组织的自发罢工将是非法罢工。在这种情况下的罢工立法,与其说是赋予了劳动者罢工权,不如说限制了他们的罢工权。在法律回避罢工的"空档"时期,劳动者尚可自发罢工,但罢工立法后则禁止自发罢工。所以罢工立法必须与我国工会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改革相适应。集体争议权或罢工权立法,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的出发点。要切忌将罢工立法搞成禁止罢工立法或限制罢工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积极稳妥、法律配套和分步进行的方法进行。应该说,2001年《工会法》有关处理停工、怠工规定,在罢工权立法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56]尽管这一规定没有直接使用"罢工"这一概念,但这里所说的"停工、怠工事件",明确无误是指集体停工、怠工,所谓的集体停工和罢工即是罢工是没有疑义的。这一法条的直接的含义包括:其一,停工、怠工事件是受到工会法保护的,这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其二,确定了工会在其中的身份是"代表职工"参与事件处理,而1992年《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会同企业行政"处理事件。以上的规定,既进一步认可了劳动者自发罢工的合法性,又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处理罢工的身份。这一规定既符合罢工权立法的原则,又符合我国罢工立法的现实需求。但是,2001年《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具有过渡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立法的要求,诸如罢工权由劳动者决定但由工会具体行使、罢工权的行使应以集体谈判相联系等,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而且,这种关于罢工权的这种规定,还只是一种被动的认可,而不是主动的赋予,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或工会享有罢工权,因而也无法依此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规定还是一种不失法律原则的权益之策。但从罢工权立法的意义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条实际上是在为恢复罢工权铺平道路。"[57]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在立法层次上,在国家层面上的罢工立法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对于实际当中存在的罢工现象予以规范和保护,使之纳入法制轨道。有些地区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时机适宜时,再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上升为国家立法,将罢工权明确规定为劳动法律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为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首先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罢工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罢工是此类企业职工和工会的一项权利。同时,要对罢工的组织、参与人员、罢工的范围与时间、罢工基金、罢工警戒线以及申请和批准罢工的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要明确禁止政治罢工,将罢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完善健全其它性质企业如股份制、公司制等混合经济的企业的罢工立法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的罢工权立法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更加慎重的处理。有论者认为市场经济下罢工权的实施不应当分企业类型,实际上,将企业的国民待遇等同于劳资关系调整方式是一种误解。市场经济国家关于罢工权的适用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也是不同的。[58]当然,罢工权的规定必须与《工会组织法》、《集体谈判法》等相关法律配套制定,同时,还特别应考虑到工会的市场化改革和工会的实际作用。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的,就是如何看待罢工立法的社会后果。有些同志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工人罢工,造成社会不稳定。其实,这是对于罢工立法的一种误解。罢工立法并非鼓励自由罢工,而是要规范罢工。在我国,罢工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现象是由劳资矛盾引起的,没有罢工立法,也不会消除这种现象,实施罢工立法,罢工现象则会有所遵循并便于规范处理。目前那种将罢工与游行、示威等不同性质的行为混在一起,统统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恰恰将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罢工是企业范围内的劳资矛盾的表现,而游×示威等行动则主要涉及到与政府的关系。而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促成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在市场经济下,劳资矛盾的处理原则之一即是劳资自治,政府不再介入劳资关系之中,而是在这一关系之外对其进行监管和协调。从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罢工立法,恰恰是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长期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的法律举措。2001年6月初稿于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7月定稿于日本九州岛大学法学院。注释:[1]《列宁文稿》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11月版,第311页。[2]《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5月版,第583页。[3]毛泽东:《在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4]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2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二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四十五条。[8]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9]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0]见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84页。[11]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12]当然,但并不是各地都能处理好这种事件。如有的雇主在接受罢工工人条件复工后,再分批解雇和开除参加罢工的骨干份子;也有一些地方领导,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认为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影响投资环境,要求司法机关比照《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于组织者予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13]中国已经初步建构了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的框架,其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市按照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但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关于劳动基本权的规定上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关于中国劳动立法的状况,见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一期。[14]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86页。[15]见常凯张德荣着《工会法通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41-42页、第301页。[16]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一章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八规定,"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16]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1975年)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巴西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篇第158条规定:"罢工权应予以承认,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日本国宪法》(1946年)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之团结权利,集体交涉及其它集体行动之权利,应受保障。"[16]《韩国宪法》(1962年)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17]《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1947年)第五章第一条:"除本法内专门有规定的情况外,本法内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为可以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妨碍或减少罢工权利,或者影响罢工权利的限度或范围。"而"'罢工'这个名词包括职工举行的任何罢工或其它一致停工的行为以及职工进行的任何一致怠工或其它中断生产活动的行为。"《法国劳动法典》(1973年)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罢工不应使雇佣合同受到破坏,除非受雇者有严重的过失":"产生罢工的事件不能作为雇主在报酬及社会福利方面采取歧视对待措施的根据"。[17]波兰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在本章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组织罢工"。《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1995年)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工会有权按照法律组织和举行罢工、聚会、集会、游行、示威、组织纠察队以及其它集体行动,以利用这些手段维护劳动者的社会劳动权权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罢工"。[18]《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第6条(4)。[19]《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八条第一款(丁)。[20]《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12月),第四章第28条。[21]见王家宠着《国际劳工公约概要》,我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332页。[22]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48页。[23]关于基本劳动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国家和雇主在这一权利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笔者另有专门论述。详见拙文《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2年第五期第73-74页。[24]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2页。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95页。[25]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及其它集体行动的权利。"韩国宪法也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集体行动的权利",主要是指罢工的权利。[26]团结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团结权只指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除包括组织权以外,还包括谈判权和罢工权。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0页。[27]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8页。[28][日]沼田稻次郎等编集《劳动法事典》,劳动旬报社1979年12月日文版,第966页。[29]黄越钦着《劳动法论》,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4年版,第343页。[30]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306页。[3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32]《日本工会法法》(1945年)第二章第八条。[33]见[日]角田重邦、西谷敏、菊池高志着《劳动法讲义2团体劳动法》,有斐阁1992年日文版,第125页。[34]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51 252页。[35]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96页。[3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01年2月14日。[37]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5:《部分国家和地区罢工斗争规模》,1997年11月。[38]福建省总工会:《关于福建省职工全体性突发事件情况的调查》,1997年11月。[39]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主报告》,1997年11月。[40]《中国工会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80-81页。[4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争议,一般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种,权利争议是围绕着已由法律或集体合同而确定的劳动权利的实施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是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争议大多为利益争议。见《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1972年)第126条。[42]见张瑞玲:《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3]评论员文章:《欠薪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人日报》2002年2月7日。[44]2002年春季发生在中国东北大庆、辽阳等城市的大规模的工人上街请愿活动,即是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45]这一情况是亲历这一事件的某工会主席告诉笔者的。谈到工人们的处境与对策,这位主席颇为感慨。[46]王大明:《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人民日报》2001年3月10日。[47]见沙焕玉:《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8]笔者曾在该公司就此事调查,据有关人员讲,这次事件是由一些中层管理人员为核心发动和组织的,但具体是谁,他们也搞不清。[49]见常凯:《工潮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当代工会文丛》第一辑,工人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56页。[50]见北京市昌平县总工会:《坚持疏导的方针,旗帜鲜明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麦克菲公司工会领导职工停工与公司老板谈判始末》,1997年4月11日。笔者是在事件发生后即得到了消息,并关注着事件的进程。支持这一罢工事件的昌平县总工会主席王禄是笔者的朋友。罢工结束后,笔者得到了县总工会的这份报告。但有关人士叮咛笔者: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不要在讲课或文章中引用。尽管我认为这是一起运用法律维护职工利益的极有意义的成功案例,应该大事宣传。但为了少给当事人添麻烦,我还是遵诺将这一宝贵资料藏至匣底。而今已过五年,随着中国劳动法制的加强,这一资料作为历史文献也该解密了。[5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52]在海外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学著作中,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还包括怠工权和纠察权。见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4:《欧洲和北美国家关于产业行为的法律制度》,1997年11月;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6, 291页。[53]在劳动部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的起草中,是否引进产业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实施和限制这一权利,是专家们反复讨论的一个问题。如1997年4月笔者参加的劳动部主持召开的集体合同立法研讨会上,"产业行为的规范及决策程序,国家对产业行为的干预手段、范围及程序"即是议题之一。[54]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第八章第三十九条。[5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5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第三章第二十七条。[57]乔健:《处在改革前沿的中国职工》,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46页。[58]如日本既制定有《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又制定有《国营企业劳动关系法》(1948年),后者禁止工人和工会在所限定的国营企业中举行阻碍企业业务正常运营的怠工和罢工。相关文献刘开明 栾志: 组织的困境或力量 中国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刘爱玉: 国有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的行动选择,曹信邦: 建立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研究,李铒金: 车间政治与下岗名单的确定 以东北的两家国有工厂为例,石秀印: 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中的工人阶层及其与管理阶层之间的关系,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上),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下) 《新民周刊》: 汉城记录:在韩中国劳工现状调查,石秀印: 中国计划体制下劳动力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流动与分割,Li Qiang: Nike,Adidas,Reebok and New Balance Made in China谭深: 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与外资企业、当地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Pun Ngai: Surveillance and Transgression of Social Body inReform china:Women Workers in the Foreign Capital-owned Workplace余晓敏: 跨越阶级的边界:珠江三角洲伤残农民工"群体意识"的剖白,李静君: 劳工与性别:西方学界对中国的分析,李亚雄: 转型期的社会分层机制与工人阶层的地位变迁,王新梅: 我国工会制度的重建与发达国家工会的特点,Anita Chan 朱晓阳: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南方周末》: 外来工自治组织初现浙江瑞安,陈峰: 下岗工人的抗议与道义经济学,Anita Chan: The Culture of Survival:Lives of MigrantWorkers through the Prism of Private LettersAnita ChanMeei-shia Chen: China's"Market Economics inCommand":Footwear Workers'Health in JeopardyAnita Chan: Regimented Workers in China's Free Labour MarketAnita Chan: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Movement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The Case of ChineseW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郭保刚: 中国大陆和台湾劳工政策之比较,Ching-kwan Lee: Production Politics and LabourIdentities:Migrant Workers in South China  
  8. 常凯: 南海罢工三重要启示
    法律 2010/06/27 | 阅读: 2080
    在广东南海本田职工罢工事件中以劳工法律顾问身份参与事件解决全过程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13日表示,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已成为中国当今劳动关系发展最主要的表现。"如果说在西方工人的集体行动和工会发展趋于衰弱的话,中国则正处于一种发展的过程中。"他认为南海罢工事件的解决带来了重要启示:一是罢工的合法性问题,二是理性对待、法制解决,三是工会应支持工人合理要求。在中国高层不断发出"体面劳动"、"有尊严地活着"等声音之时,发生在五六月份的本田南海职工罢工事件与富士康跳楼事件,再次引发中国当局对劳资纠纷和劳动者集体争议问题的高度重视。常凯认为,南海罢工是中国劳动关系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具有标志性的事件。"罢工工人开始是通过媒体知道了我的电话,希望我提供法律帮助。但我比较犹豫,因为在中国介入这种事情的话,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带来麻烦。但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关注和帮助工人解决这种事情是基本职责。所以我说,我可以提供法律帮助,但必须得到书面委托和书面签名。这样,南海罢工工人代表在获得一致意见后,第二天就传来了有所有代表签名的委托书。然后我立即揣了两万块钱,和两名助手直奔机场。"常凯认为,南海罢工事件的解决对当前有几个重要启示:一是罢工在中国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的法律在罢工立法当中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有人说,在中国罢工是违法的。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中国法律从来没有禁止工人罢工的法律规定。"此外,中国批准的国际公约中,也没有对工人的罢工权有特别的声明和保留,这显示工人罢工在中国并不违法。他强调,将罢工定性为过激行为是不对的,"罢工本身不是过激行为,过激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打砸烧,上街堵交通干道等。"关键解决工人合理要求二是罢工事件的解决。一是政府要理性对待,二是采取法制解决的方式。"政府如何看待罢工?南海区政府开始就有明确的认识,就是罢工事件属于劳资纠纷,解决的办法要让劳资双方通过谈判处理,而政府不用其他力量强制性介入,政府仅仅站在中立立场上协调劳资双方。所以在南海罢工事件中没有动用防暴警察、公安武警等力量介入。这体现了政府对罢工合法性的理解。因为如果罢工是违法的,就不仅仅是谈判的问题了,而是要追究组织罢工或参与罢工人员的问题。""如何进行谈判?企业谈判的诚意就非常重要。以前雇主把重点放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上,而忽略工人权益和公平。事实上,谁都不愿意罢工,罢工劳资双方的成本都非常高。本田在中国去年利润将近翻番,但工人工资基本没有增长,这是不公正的。罢工的一段时间,广州本田总经理曾庆洪承认,他们一下子就损失了几十个亿。南海罢工最终的结果跟富士康一样,工人工资增加了38%。这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雇主要主动加薪,建立企业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其次工会要代表工人与雇主集体谈判、协商;最后是国家提高最低工资。"工会应支持工人合理要求常凯认为,在劳动者集体争议中,工会经常失声、软弱,甚至站在雇主立场上的现象非常不好。"南海罢工事件中,工会的作用非常令人遗憾,工会不仅没有代表工人向雇主提出合理要求,反而与工人发生冲突,这种情况在国际劳工运动史上是罕见的。"他说,工会应该支持工人的合理要求,而这一点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法律障碍。《工会法》规定,工会定位就是"代表工人"。"即便罢工不是工会领导的,罢工以后工会也应站在工人代表的立场上积极促使有关问题的解决。""现在的工会为什么得不到工人的承认?就因为有的工会不代表工人。在目前现有工会体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应要求它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而不是说必须推翻、重选。"对于南海罢工事件会否引发中国大规模的罢工潮,常凯表示,中国其他企业如果出现罢工问题,绝不仅仅是因为南海出现了罢工,更重要的是这些企业存在引发罢工的原因。"我们要解决引发罢工的矛盾,而不是为了一般的稳定采取回避或压制手段。南海事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类似事件很好的范例,所引发的一系列思考,所涉及的很多法律问题,恰恰是今后需要解决的。"
  9. 王洁:逼退陆克文的矿商之手
    政治 2010/06/28 | 阅读: 1423
    陆克文政治生涯中的两次转折,皆与矿业相关。在中澳矿业界,流传着这样一则轶事:在陆克文驻中国大使馆外交官任期结束后,曾有意申请矿业巨头必和必拓中国区负责人一职。但最终,主修中国语言和中国历史的陆克文,输给了主修中国经济学、同样与中国渊源颇深的戴坚定(前必和必拓中国区总裁)。后来,陆克文回国并成为澳大利亚总理。6月24日,澳大利亚政坛地震。陆克文含泪离职,副总理茱莉亚·杰拉德成为澳大利亚首位女总理。在其背后,亦闪现着澳洲矿企的身影。在陆克文离任之后,澳洲矿业巨头迅速做出反应。必和必拓称,其将暂停反对资源税的宣传活动;力拓集团也表示,新总理有关政府拟重议新资源税的言论令其鼓舞。当天,必和必拓、力拓矿业股收高1.5%左右。“推迟碳交易方案、强势征收资源税,的确对陆克文的民意支持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4日,一位澳大利亚矿产交易界的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说,“但归根到底,还是陆克文不善沟通,最终导致四面楚歌。”而对于发生在大洋彼岸的这场资源税风波,中国这个铁矿石大买家,亦很难置身事外。未实现的妥协“从民意看,(陆克文下台)是有可能,但发生得这么快这么突然,的确有点意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几乎是熟知澳中矿业届人士论及陆克文历任时的一致反应。但或许直到本周一晚,陆克文还没有意识到,自己马上就将成为澳洲40年来任期最短的总理。因为,当天晚上,就这场沸沸扬扬、官民对立的资源税争端,陆克文和矿商已经达成了一个初步妥协结果。本报记者独家从知情人士处获悉,6月21日晚,陆克文与澳洲主要矿商进行了一次内部协商,并最终提出了一个这种方案,即,仅对高品位矿石(60%品位以上)征收资源税;较低品位矿石(56%左右甚至更低者),则不在征收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大部分的税收,将主要由必和必拓、力拓这样的巨头矿商承担,中小矿商几乎不需承担。”该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解释说。而5月2日,陆克文政府最初的要求是:拟在2012年推出税率高达40%的“资源租赁税”,以取代各州政府现行的“特许开采税”。并且,大小矿商一视同仁。据本报记者了解,尽管6月21日晚的新方案并不算完全落实,但却至少是对峙双方在僵持阶段,面对面的一次沟通和交流,更可视为陆克文的一次“妥协”。因为,“按此方案,最终征收的资源税收入,将只有原计划的60%-70%”。但第二天,意外发生。6月22日,澳洲媒体发布了一封老年人协会的公开信,批评陆克文政府没有好好照顾到老人群体的利益。在澳大利亚,这对民选总理而言是个不小的打击。而此前,陆克文已有数桩美丽承诺未能兑现。比如,在碳交易计划上立场飘忽不定、对“旨在对抗气候变得限制和交易系统提案”予以搁置;关于决定控制汽油和食品价格的承诺,最终被证明是随意作出的承诺……而他对矿业征收超额利润之举,只是最后一根稻草而已。几个月内,新一届大选即将举行,而工党显然不愿意因陆克文失去继续执政的机会,同样来自工党的茱莉亚·杰拉德,就此被扶正。上述澳大利亚矿产交易界的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称:“三年前,工党成功地从连任三届总理的自由党领导人霍华德手中,通过选民获得执政权。工党内部的高级官员,也都有着很高的水平和抱负,他们显然都不希望在等了十几年后,又要面临回到在野党的风险。”强势PK强势在上述人士看来,真正击败陆克文的,是他执拗的性格和强势的作风。“客观地说,陆克文在职期间,的确做了很多努力,做了很多好的事情,包括在哥本哈根力争碳排放事宜、改善土著生活、努力渡过金融危机。所以,在看他的离职演说时,我也觉得非常感动。我相信,他会觉得不公平的。”这位人士称。“但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所有人都认为陆克文执政期间,政策都是突然间扔出去的,而非通过协商与沟通。甚至在工党内部,他也很少询问别人的意见。”据本报记者了解,其中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在资源税方案出台后,不仅是全体矿企集体错愕,就连澳大利亚外贸部长,竟然也是不知情的。6月24日,一位澳中能源交易机构负责人也向本报记者表示:“现有的税制的确不尽合理,陆克文调整的整个思路也是对的,但是实施过程中,他态度太过强硬,显得没有改变余地。”但强势的总理,碰到了同样强势的产业。从大型矿商必和必拓、力拓、Xstrata,到中型企业FMG等,集体掀起抗议浪潮。力拓在网站上发表了一份致全体股东的信,力拓董事长Jan du Plessis表示,新资源税如果开征,将令澳洲成为采矿业课税最重的地区。他甚至直言,这一方案“脱离商业现实,既不能给澳大利亚经济带来竞争力,也不利于实现高效的税制改革。而政府当前的方案不经咨询就推出,严重削弱了投资结构的稳定性,导致当地投资吸引力降低”。必和必拓首席执行长高瑞思,则以该公司在南澳的一项涉及水坝扩建和铜、铀开采的大型项目为例,说明新税收将导致该项目的净现值降为负值,投入资本回报率将低于采矿业最低水平15%,该项目将变得毫无经济价值。“矿业是澳大利亚GDP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大选之际,冲击矿业显得有些不明智。”上述矿业资深人士称,“其实,在我看来,我们国内会有80%的人认为,大的矿采公司肯定应该缴税,支持陆克文的这个想法。不过,高达40%的资源税,征收对象却包括所有利润率不低于6%的矿企业,这的确不合理。”此前,据澳大利亚财政部门曾乐观估计,2012财年始,政府将通过此项新税征得30亿澳元的额外税收,2013至2014财年的额外税额将达90亿澳元。所征税款将主要用于支付养老金、加大矿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小企业发展等。陆克文原以为,削平采矿业财富,将“暴利”返还公共建设和民众,将赢得广泛的支持。但实际情况却是,公众却担心,该税会令澳洲作为投资目的地的信誉受损。“可以说一直以来,澳洲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都特别平稳,没有大起大落的变化,投资环境有保证。但如此一来,可能国际大公司都会觉得不保险,对澳洲的投资形象,肯定有负面的影响。”上述能源交易机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资源税何去何从与陆克文相比,新总理杰拉德与矿商的关系显得更为融洽。在6月24日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她表示,将随即开始就新的利得税方案与矿产行业进行谈判。“为了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咨询(consult),我们还需要协商(negotiate)。”杰拉德称,政府将向矿产行业敞开大门,矿产企业也应打开思路。而在杰拉德表态终止联邦政府始于今年5月的、耗费3800万澳元的超额利润税宣传广告后,矿业公司也终止了他们所发起的广告运动。当天,必和必拓一位发言人表示:“应新总理的要求,我们已要求下属机构立即暂停所有广告活动,以表达诚意。”但不少人仍然认为,尽管新总理上台,资源税的征收或许还将进行。6月24日,澳大利亚矿业公司Cape Lambert Resources首席执行官Tony Sage就表示,陆克文的离任,可能不会改变政府征收资源税的决定。但资源税征收的幅度和方式的调整,则在各方的预期之内。陆克文在下课前夕的“妥协”,便是证明。而摩根士丹利此前则建议,可对税收计划进行大的改动,包括将税率降至20%、将起征点提高至利润率15%等。澳大利亚资源税政策最终将如何调整,对中国这个铁矿石大买家来说,同样休戚相关。毫无疑问,澳政府新增的资源税,将直接被转嫁至铁矿石的出口价格中。据本报记者了解,中方高层在此前访澳时,曾在非正式交流中数次向澳政府官员和矿企提出:铁矿石价格若再上涨,中国将无法承受更大的通货膨胀压力。在澳大利亚中国工商业委员会中国首席代表保罗·格拉森(Paul Glasson)看来,未来,在资源领域的合作,对中澳双方都极为重要。在中方访澳时,保罗曾主持了一场大型会议。“两国近500名高级官员和企业高层齐聚,这是中澳之间从来没有过的盛大场面。很明显可以感觉到,双方对彼此的投资热情依旧高涨。两国在资源领域的互补性,还是非常显著的。”保罗说。
  10. 李景卫:超级利润税搅动澳大利亚政坛
    政治 2010/06/28 | 阅读: 1440
    24日上午,澳大利亚执政党工党的112名要员举行会议,推选新的领袖。工党副领袖、政府副总理朱莉娅·吉拉德当选工党领袖,取代总理陆克文,成为澳大利亚的首位女总理。吉拉德对记者表示,决心以“最谦卑的态度和极大的决心与热情”来承担新的职务。当天中午,在澳大利亚总督昆廷·布赖斯的主持下,吉拉德宣誓就任澳大利亚第27任总理,新的副总理、原国库部长韦恩·斯旺同时宣誓就职。吉拉德1961年9月29日出生于英国的威尔士地区,1966年随父母移居澳大利亚,1998年当选澳大利亚国会议员,2007年进入陆克文政府,任副总理兼教育、就业与劳资关系、社会融合部长。卸下总理一职后,陆克文在夫人和儿子的陪同下发表了讲话,强调他为自己执政时期取得的成就而骄傲。他说:“我为实现了全国医疗改革而骄傲;为在偏远、土著地区建立了20个癌症医疗中心而骄傲;为全国大学增加了5万个招生名额而骄傲;为实现了全国中小学生每人获得一台免费笔记本电脑而骄傲……”陆克文在讲话时多次哽咽,激动的情绪难以平复。征税事端政府对矿业等行业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计划,遭到大型矿业集团强烈反对澳大利亚的政坛动荡已持续了将近两个月。5月2日,当时的国库部长韦恩·斯旺公布了由国库部秘书长亨利审定的名为“亨利评估”的报告,提出政府计划对矿业、陆地天然气、煤层气等行业征收高达40%的资源超级利润税。陆克文在谈到“亨利评估”时解释说,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是因为政府需要这笔钱来做3件事:第一,提高全国的退休金标准,使澳大利亚人退休后能有更多的钱来养老;第二,为240万小企业减税,将它们应当缴纳的税收额度由利润的30%降至28%;第三,为公路、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增加56亿澳元(1澳元约合0.869美元)的建设资金。“亨利评估”公布后,必和必拓、力拓等大型矿业集团立即表示反对。矿业巨头们说,按照“亨利评估”中的纳税标准,再加上地方政府的税收,矿业行业利润的57%将“被政府拿走”,“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高的矿业税”。5月11日,在采矿业的一片反对声中,“亨利评估”被纳入2010—2011财年的预算案,从而引发更为强烈的反对浪潮。各大矿业公司在澳大利亚矿业协会的组织下,以发表言论和致信陆克文等方式,在广播、电视和平面媒体上大作广告,宣传资源超级利润税对外来投资和矿业发展的危害。他们告诉公众,虽然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后,澳大利亚民众可享受到养老金提升3%的好处,但矿业股大跌显然又会让大家得不偿失。面对矿业协会的“广告攻势”,陆克文决定依葫芦画瓢,斥资3800万澳元,也在媒体上做起了广告,以说明资源超级利润税会给每一个劳动家庭带来的益处。不过,由于矿业协会的广告已经给公众造成了先入为主的印象,而且许多股民的切身利益已经因矿业股下跌而受到损失,“政府版”的广告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更让陆克文没想到的是,他拿出大把钞票作广告的做法在工党内部招致强烈批评。他的一些同僚指责说,政府是在挥霍纳税人的血汗钱。除了在资源超级利润税一事上引发争议外,从去年8月开始,一项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议案在议会屡屡受挫,陆克文今年4月决定搁置这一议案,也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大选考量为保住执政地位,工党内部反陆克文一派认为须由新领袖带领参加今年大选今年是澳大利亚的大选年,政府的政策得不得民心,将直接关系到大选的结果。在资源超级利润税问题上,陆克文政府与矿业集团之间僵持不下,让陆克文和他领导的工党支持率直线下降,最终导致工党内部产生分裂。支持陆克文的一派认为,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是在为广大劳动家庭谋福利,这是以前的政府领导人没有勇气和胆识触碰的事,但陆克文做到了。反对陆克文的一派认为,政府的做法将会给工党带来丧失执政地位的危险。6月初,工党内部反对陆克文的人提出给陆克文两个星期的时间来平息此事,否则就将“换将”,由新的领袖来带领工党参加今年的大选。面对陆克文遭遇的困境,吉拉德起初曾在多个场合表达了对其的支持。不过,随着风波越闹越大,吉拉德的态度有了转变。23日晚7时许,吉拉德提出要会见陆克文。正在参加参议员尼克·谢里从政20周年庆祝酒会的陆克文被下属请回办公室,吉拉德走进陆克文的办公室后,直言不讳地表示自己将“挑战”他的“领导地位”。陆克文极力劝说吉拉德放弃这一做法,但未能奏效,只得决定在次日召开工党要员会议,让工党通过票决的方式,在他们两个人之间进行取舍。24日上午的票决后,要员会议发言人、新南威尔士州参议员迈克尔·弗肖宣布:“吉拉德当选为工党新领袖,斯旺当选为新的副领袖。”当天下午,坐上总理宝座的吉拉德在国会接受质询时表示,工党的政府“还是一个好政府”,只是“一时迷失了方向”。她表示,自己领导的政府当前要做的事情,就是“使政府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她说,政府已经决定停止在媒体上刊播有关资源超级利润税的广告,并将“公开、诚恳地与矿业公司会谈,征求他们的意见”,然后再决定是否取消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吉拉德还表示,将在全球经济状况改善和澳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重新开始推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议案。此间分析人士认为,工党决定由吉拉德担任新的领袖和政府总理,最直接和现实的目的就是希望她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消除陆克文在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一事上给工党和政府造成的不利影响,率领工党取得今年大选的胜利。然而,在时间所剩不多的情况下,吉拉德能否不负重托,目前还很难预料。
  11. 贺桂梅:作为方法与政治的整体观 ——解读汪晖的“中国问题”论
    书评 2010/07/08 | 阅读: 2812
    改定稿(2010年4月)
  12. 沈卫荣:也谈东方主义和“西藏问题”
    书评 2010/06/28 | 阅读: 3257
    中国作为一个地域大国和经济强国显然已经不再缺乏在世界任何地方说话的权利,但由于我们长期缺乏与西方主流话语互动、对话的机会和机制,致使我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用相同的语言、以他们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和西方人对话,进而充分地参与和介入到世界主流话语的互动和运作之中,更没有办法积极地影响和引导这些话语的变化和发展,以打破西方的话语霸权。
  13. 柄谷行人:地震与日本
    社会 2011/06/20 | 阅读: 2225
    这次地震时,我正在东京的街道上。地面大幅度地摇晃,周围的建筑物也在晃动,而且持续时间相当长。这是未曾有过的体验,让人感觉到有大事发生。我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死者超过五千人的阪神大地震(一九九五年)。那次地震,我并没有直接经历,但那里是自己的家乡,而且是近亲们居住的地方,因此,我马上赶赴现场。楼房一片片坍塌了,我步行在瓦砾成山的道路上。  然而我们知道,这次地震的受害规模是阪神大地震所无法比拟的。因为,横跨几百公里的海岸线一带受到海啸冲击,还包括核电站的危险。而两者的不同还不仅仅是这些。阪神大地震完全是突如其来的,除了少数专家以外,人们做梦也没有想到这里会发生地震。但是,这次地震却早已预测到了。东北地区的地震和海啸,历史上已有记录,近年来更常常发出警告。进而,早在这之前人们便对核电站表示过激烈的反对、批判甚至警告。只是,地震的规模远远超过了事先的预估。不过需要指出,此次规模的地震其实也并非无法预测,而是有意回避了做出这样的预测。  还有另一点不同。阪神大地震的发生,乃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泡沫经济终结而开始出现萧条、但人们依然没能承认这一现实的时期里。因而,地震成了日本经济没落的一个象征。不过,不久大家就忘记了这一点,而继续朝着“日本第一”的时代终将重新到来的方向走去。在日本,全面接受新自由主义的政策实际上也正是在那次地震之后,借口就是由此可以重振日本的经济。  但在这次地震之前的日本,毋宁说经济上的衰落感已然广泛地蔓延开来。随着少子化、老龄化程度的增高,玫瑰色的希望已经黯然失色。主流媒体上虽然仍有强调大国日本将复活的媒体人之毫无内容和根据的说法在蔓延,但真正打动人心的是接受缓慢增长的现实与预测而试图建立起新的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那些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地震并没有那种突如其来的感觉,相反,将会彻底强化上述那样一种倾向。换言之,阪神大地震时人们忽视了的问题,这回得到了再一次确认。  阪神大地震印象最深刻的,是失掉家园的老人们意外地表现出坦然平静的态度。我们曾经在战后一片烧焦的荒野上迈出第一步,这回也一样,从零开始就是了。另外,所谓“饱食时代”成长起来的一大批年轻人,他们为了从事义工活动而从全国各地聚集到灾区来,而且构筑起相互扶助的共同体。这样的图景并非日本所特有。我听说,近年在中国四川大地震中也出现了同样的现象。这种共同体,乃是在传统的共同体消灭之后被建立起来的。  索妮特(Rebecca Solnit)的《灾难乌托邦》(A Paradise Built in Hell)一书,在考察了旧金山大地震(一九○六年)以来种种灾害的例证之后得出结论说:“灾害过程会带来特殊的共同体。”一般情况下,人们相信当秩序消失之际会出现霍布斯所谓人人都是一匹狼那样的自然状态,因而,国家成为必不可少的。但实际上,那些在国家秩序下互相恐惧的人们,在灾难的无秩序状态中却可以创造出与国家秩序不同的自然生长的秩序和相互扶助的共同体。  阪神大地震之后所诞生的,正是这样一种共同体。不过,这里有着日本特殊的历史语境。这便是,地震所带来的一片废墟强烈地唤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那种精神状态。这时,人们会回想起战争以及最终走向战争的日本近代历史。然而,灾难后的“天国乐园”并没有持续多久。与此同时,战争的记忆也渐渐消失了。  伴随着正常秩序的恢复,将阪神大地震的震灾视为商业机会而图谋经济的复苏,这样的潮流占了主导地位。而且,进一步推动了新自由主义的小泉首相,甚至不惜践踏禁止战争的战后宪法,强行实施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然而,这带来的依然是经济萧条和贫富差距的扩大。结果,代替一党长期执政的自民党,民主党取得了政权。不过,新政权并未能迈向新的方向。  这时,发生了此次地震。它不单单唤起了战后一片焦土的记忆,核电站的事故更令人们不禁想起广岛和长崎。战后的日本人,不仅对核武器,就是对一般的核能亦抱有过度的敏感。不用说,对核能发电的排斥是相当强烈的。尽管如此,核能发电得到肯定和推进,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石油危机之后。核能发电对经济的发展不可或缺、还有利于减碳环保,前前后后这样的宣传推广不曾间断。这次核电站事故则暴露出,上述企业和政府的行为乃是犯罪性的欺骗。 日本人在战后的一片废墟上,应该是有过对近代以来所走道路的反省的。近代日本为了对抗西方列强,曾追求过军事大国的目标。因战败而破产之后,则又开始追求“经济大国”。而这次地震,却生动传神地展现了其终极的破产。即使没有发生地震,恐怕也将会破产的。实际上,破产的不仅仅是日本经济,世界资本主义经济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就陷入了深刻的不景气,那以后,始终也未能克服一般利润率的低下。资本试图一方面加强全球金融投资,另一方面通过对以往的“第三世界”地区进行产业投资而找到活路。但是,前者以雷曼兄弟公司危机而宣告了破产,后者呢,中国、印度、巴西等国的高速增长还在持续,不过,恐怕也维持不了多久的。劳动工资的上涨,消费在不断地攀高,使之无可避免。      因此,世界资本主义在未来二三十年中恐怕会难以再维系下去了。然而,资本主义的终结,并非人类生活的结束。在没有资本主义经济增长和竞争的状况下,人们也能够生存。或者不如说,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才能真正“活着”。当然,资本主义经济不可能这么简单地终结。为了负隅顽抗,各大国之间将围绕资源和市场你争我夺。但是我想,日本人不应该再次选择这样的道路。人们可能会想,如果没有这次地震,日本人会继续追求“大国”的目标而进行无意味的挣扎吧,然而,这种事情已然是没有指望的,也不应该这样考虑。地震所带来的并非日本的破灭,而是新生。或许,人们只有在废墟之上才能获得走向新生之路的勇气。  -- 柄谷行人,享誉国际的日本当代著名理论批评家。1941年生于日本兵库县尼崎市。就读于东京大学经济学本科和英文科硕士课程。曾任教日本国学院大学、法政大学和近畿大学,长期担任美国耶鲁大学东亚系和哥伦比亚大学比较文学客座教授。2006年荣休。
  14. 《经略》网刊第四期
    期刊专递 2011/06/20 | 阅读: 1731
    在我们的印象中,对欧洲的认识基本由这样的关键词组成:发达国家、民主政治、高福利社会、衰弱的老欧洲等等。但法国、英国此次的表现足以让我们重新把镜头拉回到欧洲去,看看老欧洲究竟在什么意义上是老的,又在什么意义上是发达的?
  15. 汪晖:阿Q生命中的六个瞬间--纪念作为开端的辛亥革命
    文学 2011/06/20 | 阅读: 7271
    国民性是单面的,还是自我反身的?如何界定阿Q的阶级身份和社会类型?如何在“重复”中界定“革命”?在《阿Q正传》中,历史与本能、意识与潜意识、精神与身体是什么关系?如何解释鲁迅的“向下超越”,以及从这一角度对辛亥革命和启蒙的思考?
  16. 王治国:“双英辩”备受关注
    政治 2010/06/30 | 阅读: 1444
     4月25日,马英九与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围绕两岸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举行了辩论会。岛内这场众所瞩目的"世纪大辩",既是朝野之间政策大辩论,也是国、民两党争夺民意的一次正面较量,对马和蔡两人、年底五都选举及两岸签署ECFA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一、马攻蔡守态势明显最早提出朝野辩论ECFA议题的是马英九当局,起初计划由"行政院长"吴敦义与蔡英文辩论。但是民进党并不想在ECFA问题上与国民党展开理性对话,因此以两党领导人身份及"国民党缺乏诚意"等种种借口予以回避。最后在马当局不断提出建议和让步,且民意也给予高度期待的情况下,双方最终于4月25日举行"ECFA双英辩论会"。朝野双方都高度重视此次辩论,马英九不仅强化记忆ECFA的各种论述及统计数据,而且组织专门团队助其练习;蔡英文则要求幕僚每天都撰写相关学术论文,严格考证每项数据。双英辩论会上,马、蔡两人展开激烈交锋,争论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签署ECFA是否有急迫性和必要性。蔡英文宣称,两岸签署ECFA将导致岛内有史以来最大的财富重新分配,"台湾在WTO的架构下与大陆持续谈判经贸合作即可,跟着世界一齐走向中国",不必冒险前进。马英九则指出,"签署两岸经济协议,等于打通台湾经贸任督二脉","我们不能再等待,我要带领台湾找回失落8年,开展黄金10年"。二是ECFA对"台湾主权"的影响。蔡攻击马"在主权问题上从没坚持过,还说台湾与中国是两个地区的关系","台湾人民普遍有恐惧感"。马则表示,他上台后与大陆签署的12项协议没有一项丧失"主权","未来任何协商我一定全力捍卫中华民国主权、捍卫台湾尊严,这个立场绝不改变"。三是签署ECFA对岛内民众就业的影响。蔡英文宣称,签署ECFA将冲击岛内590万民众的就业,马无法保证未来10年不开放大陆农产品及劳工入岛,没有全面考虑ECFA的利弊。马则认为最多冲击10万人,任内从未开放农产品及劳工入岛,相反是民进党执政时期开放最多。四是签署ECFA涉及的受损企业补救和保障。马英九表示已准备了950亿元新台币,依受损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振兴辅导、体质调整以及损害救济,并搭配租税、社福补助等补救措施。蔡则指责马未清楚说明如何运用相关费用,且租税和社福等手段过于消极。五是协商ECFA程序的问题。蔡指责马与大陆协商ECFA"决策不透明,政府似有难言之隐"。马则回击称,"政部门规划到立院报告10次,民进党不是反对、就是杯葛",他不清楚民进党质疑的内在逻辑。辩论会后,岛内舆论普遍认为马英九的表现要优于蔡英文,马不仅用百姓的语言表达政策,而且在民进党执政疏失、"立法院"盲目反对等方面发起凌厉攻势,让对手陷入被动。而蔡英文大量使用专业术语,"不像党主席、更像学校教授",无法与基层民众产生共鸣。更重要的是,蔡背负着民进党执政及基本教义派非理性反对的包袱,在阐述理念时经常发生矛盾,因此表现不如预期。  二、马、蔡两人各取所需双英辩论会之所以能成行,完全是国、民两党特别是马英九与蔡英文基于各自政治利益进行博弈的结果。国民党评估"双英会"对马当局是利大于弊。一是马英九欲借此提高个人声望。在经济衰退、"八八风灾"、美国牛肉进口风波等冲击下,马当局施政能力及绩效饱受质疑和批评,其个人声望持续低迷,领导权威受到挑战。马英九积极推动"双英辩",是因为胜可提升其民意支持度,唤回日益涣散的蓝军支持者,巩固自身领导权威;败对其已处谷底的声望影响有限。二是马当局希望营造有利于两岸签署ECFA的舆论氛围。两岸针对ECFA议题的协商已进入关键期,并拟定于第五次"陈江会谈"时正式签署。但由于民进党持续攻击抹黑,马当局对ECFA的宣传效果不佳,岛内民众赞成两岸签署ECFA的比例持续减少。据TVBS电视台3月底民调显示,赞成两岸签署ECFA的民众仅为35%,较半年前竟然减少了11%,与反对的比例(32%)基本持平,显示民众对两岸签署ECFA的态度越来越保守。因此,马英九当局有意通过"ECFA双英辩论会"扩大宣传力度,以尽速争取民意支持,为两岸签署ECFA营造有利环境。三是国民党力图主导年底五都选举议题。国民党高层认为,ECFA是民进党在未来选举中必打的议题。但年底五都选举属于都会型选举,多数民众不反对两岸签署ECFA,如果ECFA宣导得力,该议题反而有利于五都选战,特别有利于北部和中部三都的选情。因此,国民党将"双英辩"作为年底选战整体战术的重要一环,力图掌控该议题主导权,扭转目前被动挨打的局面。蔡英文同意参加辩论会也有自己的政治考虑。一是民进党面临强大民意压力。两岸宣布商签ECFA之后,岛内超过60%的民众对此表示支持。但是在民进党一年多来的负面宣传下,支持ECFA的民众已降至50%以下,许多态度犹豫的民众希望通过两党辩论了解真相。《中国时报》3月底民调显示,高达67%的民众赞成朝野围绕ECFA辩论,其中支持双方辩论的绿营支持者更超过92%,岛内社会要求朝野辩论的气氛蔚然成形。面对民意压力,如果民进党继续避战就会被社会舆论认为是心虚怯战,使其在朝野政争中失去主打"反ECFA牌"的正当性,所以蔡不得不应战。二是蔡英文欲借此巩固权力地位。自2月底党内实力派天王苏贞昌抢先向媒体放话强势参选台北市长后,党内许多人也纷纷表态参选五都,破坏了蔡英文的权威和五都布局。而苏系和部分党内基层拱蔡英文参选新北市,党内"公妈派"跳出来与蔡竞选党主席,都试图将蔡推入五都选战,丧失超然地位,干扰其个人对民进党发展的整体规划。因此,蔡有意借"双英辩"对决泛蓝共主马英九,形塑"绿营主帅"的格局和形象,进而在未来五都选举的党内协调中掌握主导权,同时保持对2012年"总统"选举的主动权。三是为民进党随后继续操作ECFA议题作铺垫。民进党已将ECFA作为未来进行政治操作的主要议题之一。一方面,鼓吹"ECFA公投是化解对立的最好方法",与台联党继续联合推动所谓"ECFA公投";另一方面,研拟在5月20日马英九就职两周年前后或6月两岸签署ECFA前夕联合一些"台独"社团举办所谓"反对ECFA大游行"。为提高"公投"与游行的动员能力,民进党欲借"双英辩"扩大宣传反对两岸签署ECFA的论述,为随后的政治操作提前作铺垫。 三、辩论会的影响此次辩论是政党再轮替以来,岛内朝野政党第一次就重大政策议题正面交锋,对未来岛内政局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一)对马英九个人声望有正面影响。马英九在"双英辩"中的突出表现受到了岛内民众,特别是蓝营支持者的高度评价。据台《联合报》民调显示,辩论会后马英九个人声望由3月下旬的27%上升为38%,如2012年"大选"由蔡英文挑战马英九,两人的支持度也由一个月前的平分秋色转成马领先蔡11个百分点。部分蓝营媒体甚至表示,"这是马英九2008年上台以来最好的政策说明","以前的马英九又回来了"。马英九的民意支持度暂时脱离了去年12月县市长败选以来的低迷状态,有利于巩固领导权威,也为未来继续拉抬马的声势提供了良好契机。但是,马是否能保持住民调上升势头,关键还要看两岸政策的执行力和效果。(二)蔡英文党内地位得到巩固,但面临其他天王挑战。"双英辩"被岛内舆论称为是2012年"大选"辩论会提前开打,蔡英文对决"泛蓝共主"马英九,宛如占据了绿营"总统候选人"的地位。同时,在民进党内指责苏贞昌执意参选台北市长导致民进党五都选举"好局变乱局"声浪不断高涨之际,蔡借此次辩论会暂时坐稳了党内共主的地位,有利于其在5月底党主席选举中胜选并冲高得票率,甚至有媒体称"民进党已从'后扁时期'进入了'小英时期'"。但另一方面,据TVBS电视台辩论会后民调显示,仅有34%的民众认为蔡英文的表现较好,远低于马英九的46%,显示蔡的气势虽在一系列胜选后上涨较快,但要挑战马英九还有一定实力差距。在此情况下,未来蔡仍难以确立党内绝对权威,在政治利益分配上仍将受到党内天王和各派系势力的压力。而蔡在此次辩论中的表现也未获党内基本教义派的肯定,对未来民进党路线的调整增添新的困难。    (三)民进党将继续加大反ECFA的力度。马英九在辩论会上和之前的宣传中主攻"ECFA是打破民进党执政造成'锁国'困局的重要一步",更加凸显了民进党"急独"路线在两岸政策上的巨大缺陷,客观上增大了民进党路线调整的压力。但对于民进党来说,"ECFA已成为现在最能让台独意识附体的公共议题"。在"支持ECFA就等于卖台"的联结下,民进党已失去理性讨论ECFA议题的可能性。出于政治利益考虑,特别是为打赢年底"五都"市长选举,民进党未来反对ECFA的行动只会不断升级,推动"ECFA公投"和"反ECFA游行"的力度也将进一步增大。(四)岛内民意向有利于两岸签署ECFA方向发展。马当局此次以"大选"辩论会的高规格组织举办"双英辩",同时要求各行政部门加大力度密集到地方举办演讲、说明会,最大限度地吸引岛内民众注意,使更多民众了解并转而支持两岸签署ECFA。据《中国时报》民调显示,53%的民众观看了此次辩论,对ECFA的知晓度提升至78%,支持度上升为48%,比4月初上扬了7%,反对的比例由之前的38%下降为30%。实际上,一次辩论会对民众真正了解ECFA意义并不大,但马英九表现出的高度自信提高了民众对当局的依赖,为接下来两岸正式签署ECFA营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五)对国民党年底五都选情有正面影响。国、民两党都将ECFA作为年底五都选举的主要议题,而国民党在此议题上却一直被民进党所主导。此次辩论会以马英九的胜利告终,一举扭转了国民党的被动局面,在未来五都选举与民进党的政策论战中略占上锋。而民进党虽然会加大反ECFA的力度,但其正当性已大打折扣。未来民进党的街头抗议可凝聚基本盘,但想争取中间选民的支持还远远不够,必须提出更有力的理论论述。    (社科院台湾研究所政治研究室:王治国) 
  17. 王绍光:谣言止于......?--凯斯.桑斯坦《谣言》序
    书评 2010/11/10 | 阅读: 2246
    如果谣言不但与事实相关,而且与情感、偏见也相关,那么遏制谣言的方式就未必像一些人想象的那么简单了。有人以为,只要不藏着掖着,及时公布事实真相,谣言就会不攻自破了。但桑斯坦告诉我们,这样做不一定有助于遏制谣言的传播,反倒可能强化对错误观点的坚持。还有人认为,只要保障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谣言的外衣就会很快被一层层剥掉,使它失去插上翅膀、蛊惑大众的基础。但桑斯坦引用大量研究证明,信息交换的结果很可能是强化已经存在的观念,对遏制谣言传播毫无帮助。
  18. 郑永年:中国要在民主化前把国家制度建设好
    政治 2010/11/08 | 阅读: 2387
    编者按:近一段时期以来,国家领导人密集论述改革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表明推动政改的立场。刚刚结束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这意味着改革行至关口。由于在社会政策和体制层面缺乏有力跟进,中国改革已有陷入停滞之忧,并因此累积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要破解这一局面,化解社会普遍的戾气,改革必须"深耕"。在既有改革经验中,将改革自身导向深入的路线图实际上是存在的,今天有必要重新省视。本刊就此专访中国国情长期的观察者、分析者郑永年教授。 社会改革是还债,也是对新自由主义祸害社会的清算,医疗和教育成为暴富的领域,在世界历史上很少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记者(以下简称"记"):根据你的判断,社会改革是当前中国主体性的改革。这一点应当怎样理解,不同阶段不同的主体性改革是否构成了中国改革的某种路线图? 郑永年(以下简称"郑"):梳理中国改革的逻辑,当然要从邓小平开始。我觉得邓小平真正把中国改革思路想清楚的,还是他的南巡谈话。南巡提出的改革思路,不仅总结了中国自身80年代的经验,还总结了苏联、东欧的经验。东欧的改革是一步到位,所谓"Big Bang"(大爆炸),这种经济和政治改革一起来的方式马上导致了诸多问题。而邓小平的思路非常明确,中国的改革是先经济改革,再社会改革,再政治改革,分三步走。 邓小平说过,中国到下世纪(现在看就是本世纪了)中期要实现民主。在这之前,中国要走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共同富裕的道路。我的理解,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经济改革的内容,共同富裕就是社会改革的内容。在这些基础上,本世纪中期实现民主,那就是走政治改革的道路。 中国改革的每一个阶段,只有一种主体性改革,其他改革是辅助性的改革。上世纪90年代的改革,主体性的是经济改革,政治改革也有,是辅助性的,社会改革也有,也是辅助性的。这个过程非常好解释。在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经济改革过程中,民营企业长大了,就出现私有产权的问题。所以开始修改宪法,承认多种所有制,承认私有产权,到2007年出台了《物权法》。政治上的调整主要是允许民营企业家入党。这个是了不起的变化,使得共产党从以往的革命党开始转向执政党。革命党依赖的是工人、农民,不是一个包容性的政党,是阶级性的政党;现在开始向各个社会阶层开放,所有优秀人士都可以加入共产党,这是一种开放性的政党。我觉得,未来的历史看今天,这是共产党内部一个大的转型,即向执政党转型的开始。所以总的来说,90年代接受了80年代的教训,政治改革配合经济改革,配合得很好。 经过90年代的改革,经济上基本的市场制度确立起来了。比如说1994年的税收制度、1998年的中央银行制度、加入WTO等等,中国市场经济基本雏形已经建立。也就是说,经济改革作为主体性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了。所以很自然的,本世纪初以来就开始进行社会改革,社会改革就变得非常重要。 记:这项改革对于当下中国的意义,愿闻其详。 郑:社会改革有三个功能。第一个功能就是要还债。前面主体性的是经济改革,产生了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国有企业体制变化,从大锅饭到流动性劳动力市场,从前依附于国有制企业上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住房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条件,而经济改革本身又没能确立这些方面的社会制度。社会公平因此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对环境的破坏......这些都需要还债。第二,要通过社会改革来深化经济改革,说得更学术一点,通过社会改革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的根源。经济怎么增长?现在提出来要建立消费社会。实际上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就提出了,但那个时候只是政策意向,还没有国际条件。因为那时只是亚洲金融危机,西方没有金融危机,还没有产生足够的压力,使中国从出口导向型经济转向内需型经济。这几年不一样了,中国和美国、中国和欧洲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一直积累到2008开始的世界金融危机,出现了世界性结构失衡的问题。各国都要对自身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来实现世界经济的再平衡。对于中国来说,调整就是要把出口导向的经济转向内需消费。 怎么样建立消费社会?怎么样能够促使居民消费?这就要通过社会改革来实现。西方为什么能够建立消费社会?主要是因为它有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等。我在英国观察到,对很多家庭来说,能有几千英镑的存款就了不得了,因为上学不用太花钱,看病不要钱,或者不需要很多钱,住房也不贵。在这些方面有社会政策作保障,那么不消费干什么呢,没必要存那么多钱嘛。中国则不一样。中国社会在进步,在发展,但是大家都有不稳定感,看病需要很多钱,上学需要很多钱,买房子需要很多钱,中国现在出了很多的房奴、孩奴,什么"奴"都有,是吧?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社会保障机制,老百姓只能自救,就需要存款了。所以,建立一个消费社会需要社会的保障,没有社会保障机制是建立不起消费社会的。社会改革就是要建立把社会保护起来的制度,用社会保障的制度鼓励老百姓消费。 更糟糕的是,中国很多年来,尤其是地方政府,不仅没有提供社会保障机制,反而是通过破坏社会、损害社会的方式达到经济的增长。比如说像医疗这一块,像教育这一块,在任何国家,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非民主国家,西方最发达的国家和第三世界欠发达的国家,都属于社会保障,是需要政府大量投入的领域。在西方社会,包括这些部门在内的公共部门都是非营利性质。而在中国,这些领域却成了暴富的领域--在世界历史上很少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1997年金融危机以后,有人出馊主意,把教育做成产业。因为人人都需要教育,这样做就迫使老百姓把大量的钱消费到那里去。当然中央政府从来没有说教育可以产业化,但实际上是产业化的,各级政府一动手,实际上中国教育产业化比所有国家都做得厉害。医疗这一块也是,医院成为暴富的工具,本来是公共服务的领域变成了赚钱的工具。住房当然更是这样。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本来具有高度社会性的住房却成为很多地方经济增长的支柱,导致了目前的高房价。这些本来是需要保护的领域,就被货币化了,商品化了--所以中国经济增长很快。  记:也就是说,社会政策被经济政策化了。或者如你一直所批评的,中国尽管经济高速增长,但独立的、清晰的、真正的社会政策根本就没有出现。 郑:这是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按照我的理解,中国为什么犯这样的错误呢,就是因为很多改革者,或者智库人士,他们没有把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区分开来。改革过程中,简单地把经济领域的原则应用到社会领域。在这方面,西方通过很长的时间,很惨痛的历史,才意识到和学会要怎样保护社会。 西方早期的资本主义,马克思《资本论》上所讨论的、狄更斯所描述的,那是原始的资本主义世界。资本主义的本质,按马克思所说的,就要把所有的东西货币化,所有的东西都可以用来交易,因为利润是资本唯一的目标。这个对西方整个社会破坏得很厉害,就是"悲惨世界"。马克思当时得出的结论,资本主义本身是它自己的掘墓人。但是后来为什么资本主义变成现在这样呢?那是因为社会主义救了它。从原始的资本主义,过渡到现在比较人性化的资本主义,或者福利资本主义,这不是资本本身发展的逻辑,不是资本主义本身发展的逻辑,原始资本主义从其本性来说,怎么也发展不到现在的资本主义。怎么发展的呢?就是通过社会改革,把社会保护起来。现在西方对经济和社会领域有了比较科学的区分,经济这一块要市场化,尽量创新、竞争,这是进步的关键。但社会这个领域要保护起来,不可以把社会领域无限地货币化,或者用马克思的术语,商品化。 上世纪80年代英国的撒切尔夫人和美国的里根信奉新自由主义,进行大规模的改革,背景是要改革福利社会。西方社会因为福利过度化,影响了劳动生产力,影响了竞争能力。但是这场改革中,新自由主义仅仅发生在经济领域。撒切尔夫人也想把新自由主义应用到社会领域,教育、医疗等等,但是她失败了,在社会领域她退回去了。因为有民主政治的保护,公众可以通过投票否决。现在,大家有共识,这个领域政府是不可以退出不管的。 回到中国的问题,恰恰是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没有区分开,把很多经济上的原则放到社会领域,导致社会没有保护好。新自由主义进到中国,在经济领域它倒是没发生很大的作用。因为这个领域有庞大的国企,阻碍力量很大,当新自由主义遇到了中国庞大的国企力量的时候,它就停止了。但它转而跑到社会领域去,因为社会没有抵抗能力。各级政府成了这些新自由主义的主体,因为能赚钱嘛,只要能创造GDP,怎么样都可以,GDP是目标,所有其他的都是工具性的,只要能达到这个目标就行了。所以,这些年来,中国把很多社会赖以生存的基础破坏得很厉害--尽管有经济的增长。 中国在80年代就已经提过,改革、发展、稳定。这很明确,通过改革得到发展,通过发展得到社会稳定,这是一个良性循环。但现在的状况是,改革的动作不大,发展经济加快,社会不稳定。为什么?很简单,西方的新自由主义到了中国变成GDP主义,好多社会的东西都被破坏掉了,当然就没有稳定的基础了。 好的民主才是好东西,中国如果在民主化之前不能把国家制度建设好,肯定是一个劣质的民主 记:按照"三步走"的逻辑,社会改革的第三个功能是不是应该与政治改革有所连接? 郑:社会改革的更深一层意义,就是要为未来的民主化奠定基础。这一块我是非常担忧的。中国有人说,民主是个好东西。这有些武断。好的民主才是好东西,坏的民主比什么都坏。我们看民主时,不能光看欧美好的民主,非洲、拉丁美洲、亚洲有些国家的民主,更像是劣质民主。没有人能够保证,中国民主化了就是优质的民主,而不是劣质的民主。 为什么有好的民主,有坏的民主呢?就是因为制度建设。所以,我一直有一个观点:国家制度建设在先,民主化在后。国家制度很多,比如说基本的经济制度,更重要的就是社会制度。社会保障、医疗、教育、住房,这些都是社会领域非常基本的国家制度。西方民主,当然现在也有问题,但不管怎么说运作得比较良好,不仅仅是因为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了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的功劳,就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减少社会分化,使得社会比较平等一些。 好的社会都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结合,你不叫资本主义叫市场经济也可以。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到今天为止最有效的创造财富的机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创造财富,创造出一个中产阶级来,但是它本身不会保护财富,也不能保护中产阶级。保护财富、保护中产阶级的是社会主义。资本唯一的目标就是最大利润,不得不破坏社会,那么社会主义就把社会保护起来。 所以我非常佩服邓小平,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要结合,这一点说得非常好,社会主义就是要有社会保护机制。 市场经济创造了财富,社会主义创造了保护社会的机制,这样的情况下,基本国家制度就建设好了。有了这些基本国家制度,才谈得上好的民主。为什么拉丁美洲、亚洲有那么多的劣质民主?就是因为没有这些国家制度,在国家制度建成之前,过早引入选举民主。西方国家因为有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有社会保护机制,它的中产阶级是最大的。当中产阶级是社会主体的时候,政党政治、多党政治是一个稳定的力量。因为是社会制约政党,不是政党之间互相制约。像美国,无论是共和党也好,民主党也好,无论哪一党上台都要照顾庞大的中间阶层、中产阶级的利益,只是一个偏右一点,一个偏左一点,但偏不到哪里去,因为一旦丧失中间群体的话,谁也执不了政。这就是社会力量制约政治力量。 但是在一个高度分化的社会,如果和两党制一配合,这种民主形态是最糟糕的,刚好把社会一分为二。泰国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农民选举出来的总理,城市居民不承认;城市居民选出来的,农民不承认,整个社会一分为二。所以,中产阶级很大的一个社会,多党制是可以稳定的。而高度分化的社会,多党政治一来,就是非常劣质的民主。 记:可不可以这样理解:社会改革的路径通往完善的现代国家制度,并由此通往"好的民主"? 郑:对于国家制度的建设,社会改革非常重要。我想,中国,创造财富的机制它已经找到了,就是市场经济。现在无论是宪法、党章,都承认和保护这一点。现在缺乏的是,怎么样保障创造出来的财富,怎么样把中产阶级保护起来,使得它继续壮大。改革的早期提小康社会,现在提全面小康社会,我的理解就是要把中产阶级做大。中国可以不用中产阶级的概念,用全面小康社会来代替也是可以的,全面小康社会就是这样一个中产阶级社会。怎么样把所谓全面小康社会保护起来呢?就要通过社会改革和政治改革。温家宝总理所说的,通过政治改革来保障改革的成果,就要从这个角度来看。没有进一步的改革,不能把改革的成果、财富和成长起来的小康社会保护起来的话,它会流失的。 总结一下,中国有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呢?政党算一个,军队算一个;法治比较弱,概念都有了,但执法不行;基本的经济制度有一点了,但是改进的空间很大;社会制度刚刚开始。执政党仍然要承担建设这些制度的责任。执政党是中国改革的主体,没有一个力量可以代替。现在大家都说NGO(非政府组织),这当然很重要。在改革过程中,市民社会的力量很重要。但市民力量在任何社会都不是国家制度建设的主体,而只是起督促和监督政府、给政府产生压力的作用。任何国家的制度建设都要通过自上而下的努力。我一直强调,世界历史上看一看,大部分成功国家基本的国家制度都是在民主化之前建立的。像德国最典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俾斯麦这样的铁血宰相建立起来的。当然,这些制度在民主化之后有改善,这不需要回避。所以,中国如果在民主化之前不能把国家制度建设好,肯定是一个劣质的民主--从世界历史的经验出发,我可以这么比较有信心地说。 为什么你是执政党,因为你要领导改革;那么你怎么改革,如何改,就要交代,要给社会一个愿景 记:经济改革的成就获得全世界公认后,中国"进一步改革"的动力在哪里?或者反过来问,如何给出一个理由,击退那种拒绝改革的声音? 郑:政治改革的重要性,我想谁都知道。但是,什么样的政治改革,怎样改,这才是关键。好多人光谈重要性,谈抽象的政治改革,我觉得已经不够了,关键是怎样定义政治改革。谈论政治改革,世界上不仅是中国这一家,从共产主义国家来说,越南共产党也进行政治改革,古巴也在谈论改革;前东欧共产主义转型国家在谈政治改革,西方民主国家也在谈政治改革,日本也在谈论政治改革。但是每一个国家政治改革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中国政治改革的定义权,应当由中国人自己来做。 中国谈论政治改革,迄今为止谈得最好的还是邓小平。1980年8月18日他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谈得非常明确。 领导制度的改革是要强化一个国家的执政党的领导作用,这一点是非常正确的。但是这个领导作用要通过改革,通过制度建设来实现。我受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葛兰西的影响比较深,他提出政治就是要讲领导权的问题,领导权不是为了领导而领导,领导权是要做事情的--建设国家啊,推进改革啊,这些都是领导权的内容。就是说,你要确立一个领导权,但领导权并不是为了维护你自己领导者的利益,而是要为整体社会做事情。如果讲中国政治改革的话,这方面是很重要的,要确立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去领导改革。这和执政党自己的定位有关系,为什么你是执政党,因为你要领导改革;那么你怎么改革,如何改,就要交代,要给社会一个愿景。 实际上,中国这十多年来应当说改革议程还是明确的,没人说不改革,但是改革的力度和社会所期望的已经相差很大了。甚至说,大家每天都在谈论改革,但没有很多实质性的动作,中国社会已经得了"改革疲乏症",久而久之,大家也不知道怎么样改了。以前邓小平改革是很有力度的,确定一个什么样的目标,我就动员改革的力量,来达成这个目标。80年代是这样,90年代尤其是南巡谈话之后更是这样。现在回顾改革开放30年,八九十年代做了很多的事情,无论从政策方面、体制方面,但是最近几年大家都意识到,变化就比较少了,尤其是体制上的变化比较少。 记:但是改革的空间还是存在的,而且并不小。 郑:当然。我们强调改革,往往都是很大的那种、很宏观的那种,其实好多细节非常非常重要,要一步步往前走,必须注意和重视改革的细节。 随便举一个例子,比如党政关系,党政关系的改革是中国政治改革的核心内容。这在西方是不存在的,因为西方的政党只是选举党。中国就党政关系的问题,80年代提出过党政分工、分开,也做过一些试点,并不是很成功。我刚才所说的,中国共产党通过很多年的努力,希望从一个革命党转向执政党,但是我觉得现在的中国共产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执政党,而是一个行政党,政党亲自抓行政事务。这就出现了很多问题,政治事务谁负责呢?政治事务就荒凉了。执政党是要抓领导权的,但是现在执政党在抓行政权。这方面怎么来改革,我觉得有很大的空间。 还有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政治责任制。从人类政治史发展来看,无论是民主社会、非民主社会,无论什么样的社会,都要确定一个政治责任制的问题。很多人意识到政治责任的重要性,但不知道如何去实现。实际上,这个问题涉及党内民主。哪怕不做其他更多的事情,只要党内票决民主一做的话,很多的变化因素就都出来了,政治责任也会明确起来。 这是党的这一块。政府和人民之间也是有空间可以做的。人大、政协广义上说就是中国的代表机构,相关制度需要改进。怎么样建立代表和被代表人之间的关系呢?怎么样让人民通过他的代表来表达他的利益呢?这些都是制度建设应该考虑的。 另外,司法过于政治化,这是很麻烦的一件事。现在很多的毛病都是出于此。如果有权有势的人,可以通过权力或者钱把司法政治化,老百姓也可以这么做。中国当前的局面是,不仅当官的、有钱人逃避司法程序,老百姓也想逃避,老百姓不服,我抗议、游行、自杀,他也不服司法啊。所以我的观点是,既然按马克思的说法,法律就是政治意志的体现,那么执政党可以主导立法、控制立法。但是一旦法律产生了以后,政治就要休止了,就要通过专业的司法人员进行司法,保证这个程序。因为司法在任何社会都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可以再政治化。这一块中国也有很大的空间。   记:现在有一种声音,强调民主的细节。你对此有何分析? 郑:民主当然也要有细节的考量。我是指合法性的问题。在农村我看到很多情况,村委会是选举出来的,党支部不是,村委会的合法性就比党支部高。我们设想,如果乡长、乡党委是选举出来的,而县长、县委不是,这个县长、县委就很难有合法性。选举民主,中国叫票决民主,十七大提得很好,党内民主引导人民民主,这非常符合中国特点,先要党内民主,再做人民民主,也就是社会民主。党内的票决民主应当早于政府的票决民主,否则党政冲突一下子就会爆发出来。同时,中央的民主要先于地方的民主。这样的程序才符合民主和国家制度建设的逻辑。在中国,在考量民主化的时候,尤其要把国家的整合和统一考虑进去。 现在大家都在推动自下而上的民主,这是很危险的一个过程。自下而上,第一会产生合法性下沉,合法性都跑到下面去了,我是老百姓选出来的,我干吗要听你的,干吗要接受你的命令?第二会产生制度的分化。因为如果制度建设都在地方进行,那么就会产生国家制度多样性的问题,各地方就会你做你的,我做我的,这样,以后国家在制度层面怎么整合?中国的司法现在本身就是非常地方化的,如果再加上一个民主因素的话,就更地方化了。过度地方化以后,国家的制度建设怎么做?按照政治学上国家制度的逻辑,一定是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没有一种制度是自下而上的,自下而上只是一种压力和推动力,不是建立制度的过程。 被社会推着走是很危险的,反应式的救火,那么大的国家这儿泼一下,那儿泼一下,水也不够用啊,这种局面维持不下去的 记:你曾经描述过,目前中国主流社会意识已经表现出和既得利益的对立。我们的观察是,这种对立越来越呈现为行动上的对抗,以及心理和情绪上的"戾气"。所以很多人高度关注改革中与既得利益集团切割的问题。你怎么看? 郑:中国改革有很多的政治空间,可以和社会改革结合起来。很关键的一点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的问题。光有统治权、行政权,如果领导权缺乏的话,就不好办。那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怎么来?这就要领导改革,把改革事业推向前进,这是现在最大的、最重要的领导权资源。葛兰西说过,一个政党要行使它的领导权,必须要超越自己本身的利益,代表其他各个社会群体、阶层、阶级的利益。 这就意味着,执政党要有克服这个困难的机制。比如,党必须是开放的,党不可以被既得利益所利用,党要超越既得利益--党当然有它的利益,没有利益不能成为一个组织,但它本身不可以成为既得利益,既得利益是封闭的、不开放的。所以党本身要开放,通过开放掌握领导权。 怎么样超越既得利益呢?这是改革的技术问题、策略问题。邓小平的做法是,有既得利益阻碍的话,就在外面培养新的利益,使得新的利益对老的利益构成压力,从而推进改革。当前中国改革的形势,比起邓小平时代,很多方面的条件都好多了。刚刚改革开放的时候,既得利益也是很强大的,甚至比现在更强大,包括思想上、体制上、财力上,一大堆阻力,这就是当时为什么要强调思想解放。现在各方面的准备更充分了,社会力量变强,要求改革的声音在,经济财力也在那里,改革的条件除了强人政治这一条,实际上要好很多。同时,党内民主完全可以实现领导核心的政治责任制。 所以执政党要看大局,要去领导,而不能被社会推着走,否则是很危险的。现在很多时候不仅是推着走,甚至是救火式的,哪里着火了,哪里救一下;哪里又着火了,又救火,这是反应式的东西,根本说不上领导。那么大的国家,着火了这儿泼一下,那儿泼一下,水也不够用啊。这种局面维持不下去的,一定要通过掌握领导权,推进各方面的改革,控制、管理和解决社会问题。 记:怎么破局呢? 郑:那就是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比如社会制度的建立,这比简单的维稳要好得多。不稳定是因为社会遭到破坏,没有稳定的基础了。维稳只是外用药,而社会改革如果推行得好的话,就能构成稳定的基础。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的分化也挺严重啊,基尼系数和中国差不多,或者还高一点。那它为什么没有社会稳定的问题,反而很和谐,中国羡慕得不得了?因为新加坡做到了保护社会,虽然上不封顶,但它保底,把社会保护机制建设好了--80%多的居民住在政府的组屋里面,教育是有保证的,医疗保障也是有的。有了这些,中产阶级就得到了保护;有了这些,就没有绝对的穷人了。 而在中国,即使城市的所谓的中产阶级也在提心吊胆,今天是中产阶级,一个政策一变,明天就变成贫穷阶层了。为什么强调保护社会的概念?你把社会破坏掉了,哪有稳定?维稳最好的方法就是保护社会,而不是破坏社会,维稳本身就是社会被破坏之后不得不做的政策,但这样一套政策出来之后又有可能加速破坏社会。并不是说一个完全平等的社会就稳定,贫穷社会主义也是不行的,也不稳定。通过保护社会达到稳定,这是各国一个比较普遍的经验。 再一个就是体制改革的问题。比如说房地产改革了老半天,结果形成一个对峙的局面,发现光靠行政压制是不行的,要改变它的结构,所以要进行体制改革。比如中央地方财税制度的改革。目前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形成的。现在很多事情做不好,就抱怨地方政府。但是,地方政府的出路在哪儿,这迫切需要考虑。中央出政策,地方政府出钱,这能做得成吗?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很高,是不是相应的责任也要负担起来?或者不想负担责任,那是不是要让一部分钱重新回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要生存,不靠房地产哪儿来的钱呢?这些体制都是一环扣一环的。 说到地方政府,还有一线政府的问题。中国也好,西方也好,一线政府是很重要的。所谓的社会和谐,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最直接的就落在一线政府。一线政府失效的话,这个社会怎么也不会稳定的。中国一线政府当下的处境,主要指县一级,首先从体制上就是被边缘化的。改革开放以后,行政层级其实增加了很多,层级增加就使一线政府被边缘化了,中央的一个政令,通过多少级政府才跑到一线,政令下不去嘛。边缘化之后,地方政府要做什么呢?那就只能是图利益了。 这些都是制度性的东西,比抽象的民主要重要得多得多。所以不要抽象地去谈政治改革,有非常具体的内容。很多都是技术性的东西,并不是说做不了,不要把技术性的制度提高到意识形态层面来争论。 中国的经济改革,从70年代末到90年代经过二十几年,基本的制度建立起来了。社会改革也需要二十来年,现在差不多10年过去了。如果能在今后的10年通过社会改革,建设好社会制度,中国基本上平稳的发展不会有大问题,而此后的民主化也就有了制度的基础和保障了。 
  19. 乔莫:谁制造的“逆差帝国”?(瞭望访谈Jomo)
    经济 2010/11/09 | 阅读: 1304
    联合国专管经济社会事务的助理秘书长乔莫·桑德拉姆(JomoK.S.)自2005年起担任联合国助理秘书长一职,并兼任G24国际货币事务和发展政府间集团的(荣誉)研究协调员、联合国货币体系改革委员会委员等职,他说“不是人民币的问题,是美元的问题。更进一步说,这也不仅是美元的问题,是当今世界货币储备制度的问题。”
  20. 傅谨:女子越剧兴盛的背景与策略
    戏剧 2010/11/07 | 阅读: 1394
    20世纪初,女性演员出现并且渐成气候。而在民国期间的中国戏剧界,在上海戏剧市场上出现的女子越剧,其意义则远远超出了其他剧种的崛起。民国年间、尤其是抗战时期的上海,最令人瞩目的戏剧现象就是女子越剧的兴盛。      一      1923年,上海升平舞台的前台老板王金水受到京剧髦儿戏的启发,尝试着为刚刚被人们称之为“小歌班”的越剧办女子科班,他和说戏师傅金荣水回到浙江嵊县(今嵊州),招收10至15岁的小姑娘入科学艺,许诺给予出科的学员优厚的待遇,并率先把自己的女儿王桂芬和内侄女施银花送进戏班。他幸运地招收了50多位学生,在施家岙办起了越剧史上第一个女子科班。当年夏秋,他们进入杭州仁和路大世界游艺场,始以“绍兴文戏文武女班”的名义演出,次年他们又来到上海,在升平歌舞台挂出“髦儿小歌班”的招牌。无奈卖座不佳,只好退至蓬莱、品坊、永安等茶楼小场子演出,在上海巡演三个月后,难以为继,回到嵊县。王金水的科班虽然并不成功,但是它为后来的越剧培养了第一代著名的女演员施银花、赵瑞花和屠杏花,她们被誉为早期越剧的“三花”。在施家岙女子科班之后,许多个女子科班相继出世。1929年,嵊县出现了第二个越剧女子科班——“新新凤舞台”,它在两年后进入上海、宁波演出。就在这前后,嵊县、新昌一带兴起开办女子科班的热潮,其中较为时人所知的,包括尹桂芳、毛佩卿所在的华堂“大华舞台”,姚水娟、竺素娥等人所在的“群英凤舞台”,筱丹桂、裘大官、商芳臣、周宝奎等人所在的“高升舞台”,王杏花、邢竹琴所在的黄泽“越新舞台”,范瑞娟所在的“龙凤舞台”,马樟花、庞天红所在的马仁“镜花舞台”,支兰芳所在的崇仁“凤鸣舞台”和袁雪芬、傅全香、钱妙花所在的柳岸“四季春科班”等等。这股热潮很快波及到相邻的城乡各地,效仿者日众,如徐玉兰所在的新登“东安舞台”,吴小楼所在的杭州“双凤舞台”,徐天红所在的余姚“天兴舞台”等等,风气之盛还传到上海,于是有戚雅仙、赵雅麟所在的“陶叶剧团”,陆锦花、吕瑞英所在的“四友社”等,都在这段不太长的时间段相继出现。[1]它们迅速发展出一种具有独特美学面貌的舞台表演风格,并且在激烈的演出市场竞争中,赢得了自己的观众。即使不看以后几十年里持续的辉煌,即以这一时期论,它就已经足够令人艳羡。   越剧从起源、崛起到在上海成熟为一个有极大影响的剧种,只用了很短的几十年时间。20世纪20年代,“的笃戏”、“小歌班”等名称,已经在江浙沪一带时有所闻,在各地的茶楼戏台,也经常能看到这个源于绍兴嵊县的小剧种的身影。越剧在1906年开始从唱书向戏剧转变,1910年始有男演员组成小歌班进杭州大世界演出,1917年4月,来自嵊县山村的袁生木、金荣水等艺人组织了“的笃班”进入上海,在新舞台等地演出了《碧玉带》等等,42天后终于无法坚持,许多人卖掉铺盖才得以回乡;1918年早期小歌班艺人魏梅朵、马阿顺带领的梅朵阿顺班再进上海的镜花缘戏院,演出《双金花》之类,其后还有支金相、谢志云的班子、陈素娥、马潮水的班子、白玉梅、王永春的班子等先后进入上海演出过。直到1920年,上海明星第一戏院集中当时笃班的几乎所有著名演员,以40多人组成的大班子,取名“绍兴改良文戏”开张演出,才在上海正式站住脚。此时的绍兴文戏已经改变了小歌班的简陋的表演形式,音乐更为完整。有了经营上的保障,嵊县艺人们还集资建成了专演绍兴文戏的上海平歌舞台。从此以后,越剧逐渐进入大世界等较热闹的场子,说明它已经被观众接受,在上海那个时代极其丰富的娱乐市场中,有了一席之地。但越剧在上海演出市场中真正的转折点,还是女子越剧的出现。    1938年的春节,姚水娟率她的女子越剧班社来到上海,从正月初一(1月31日)开始,进入有200多个座位的通商剧场演出,从此再也没有离开。这是女子越剧进入上海固定演出的开端,从这一天起,女子越剧在上海不仅站住了脚,而且还迅速发展成为这个城市里最受欢迎的剧种;而上海为中国戏剧培育了女子越剧的功绩,也不可忽视,没有孤岛时期的上海对姚水娟的接纳,越剧的发展历程,可能会与后来截然不同。   越剧从女子科班的兴办始,女演员们登台演出就已经不算新鲜;但上海的越剧界最初主要是男班的天下,在各游乐场里,以及主要是外来底层人口居住的区域内,越剧男班已经获得了较为稳定的市场,有了它的生存空间。比如王永春在“荣记大世界”,支维永在“恒雅”,马潮水在“大方”,谢碧云在“长乐”,周鸿升在“大新”游乐场,李桂芳在“新大沪”,裘凤山在“新世界”,鸿喜班在“新新花园”,都已经在长期演出。[2]然而,在江浙的其他地区,一时在浙江嵊县周围三两个县的区域内,竟然出现了多达数百个越剧班社,女子科班更是早就遍地开花。“据1935年的调查,当时仅有40万人口的嵊县,外出演戏的就有2万多人,女子科班有200多个。”[3]越剧的“五大名旦”,此时已经非常活跃——“五大名旦”分别是“三花一娟一桂”,她们是施银花、赵瑞花、王杏花和姚水娟、筱丹桂。其中施银花对早期女子越剧形成独特的具有魅力的唱腔,有着最重要的贡献;赵瑞花从1935年起就常驻宁波,以连台本戏《三门街》和《唐僧出世》,享誉一时;王杏花一直是四季青班的头肩花旦,从越剧的发源地到整个浙东一带,四季青班都被人公认为是小歌班中最好的班子。姚水娟的表演更是以悲旦见长,又擅演女扮男装的角色,她在杭州大世界和温州的福禄寿游乐场早就已经相当走红。而筱丹桂所表演的是《马寡妇开店》和《刁刘氏》这些具有较高表演难度的旦角戏,她是当时少有的能够演武戏的女演员。   在1938年之前,女子越剧里的这些名角,多数都曾经陆续进入上海,但是一直不如在周边农村乡镇以及中小城市的戏院里那样受欢迎。以当时的上海论,人称绍兴大班的绍剧,曾经是各家戏院和游乐场里常常听到的声音;越剧的男班也能够为观众所接受,而女班只能在一些不起眼的戏院剧场里偶尔露演,有时依靠同乡的情份,绍兴大班会在他们演出的剧场的空档期,给她们安排一点场次;既然收入难以保证,那些女班的班主,也不愿意贸然进入这个难以捉摸的大都市。在姚水娟1938年春节进入通商剧场前,绍兴文戏已经在上海存在了近20年,却没有一个女子越剧的戏班曾经长期在上海演出,但自从她站住脚跟之后,浙东一带正因战争而生意不振的女子越剧戏班蜂涌而入,“1938年1月31日至7月28日,半年不到的时间里,先后有姚水娟、竺素娥(4月25日后王杏花加入)、王明珠、陈苗仙、许菊香、筱丹桂、施银花、屠杏花、庞天红、赵瑞花领衔的8个女班开进‘孤岛’,分别占领了通商剧场、上海小剧场、永乐、老闸、恩派亚大戏院、太原、大中华越剧场、更新舞台、萝春阁、龙园、大来剧场、大中华大剧场等12处剧场。”此时,女班所有的名角,几乎都云集上海。到1939年9月,上海就有了13个主要的越剧戏班,她们都有了自己漂亮的戏班名称,如姚水娟、魏素云的水云剧团、施银花、屠杏花的第一舞台,马樟花、袁雪芬、傅全香的四季春班、陈苗仙、尹桂芳的天蟾凤舞台、筱丹桂、贾灵凤的高舞台、竺素娥、邢竹琴的赵剡舞台等等,加上各家游乐场里的戏班,此时仅在上海一地,就有20多个越剧戏班,而且全部都是女子越剧。[4]         二      女子越剧在抗战时期的上海为观众所接受而突然兴盛,既有偶然性,也有其内在的原因。   越剧进入上海前,它的音乐与表演已经基本成型,在那些同样由滩簧发展而来的剧种中,越剧的音乐手段可能并不是最丰富的,但是足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剧种,满足表演不同性格、不同年龄的戏剧人物的需要;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有数以百计的戏班在江浙一带农村与中小城市演出,尽管这时都是在演路头戏,但毕竟逐渐积累了数以百计的剧目,尤其是大量的弹词滩簧戏,这些基于民间说唱传统的剧目,后来一直是越剧发展的基石。而1938年的上海,刚刚经历过残酷的战事,多数市民在心理上还没有完全摆脱战火的阴影,在这个特别需要抚慰的年代,姚水娟的班子机缘巧合地在此时进入了上海,恰好为孤岛中的上海,带来了她们别具抒情意味的声调和剧目。女子越剧的音调与旋律是如此柔软温婉,充溢着哀怨与悲情,它很快征服了孤岛时期的上海滩。 越剧之所以在上海迅速发展壮大,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女子越剧与上海的观众之间的契合。尽管它发源于浙江东部的嵊县山村,而且,直到几十年以后,越剧演员仍然主要来自嵊县,但是女子越剧进入上海之后,却很快地适应了这个城市的新风尚,迅速完成了从山村到都市的变化,在音乐上和表演上,都逐渐变得更能吸引各不同地区的观众。   清末到民国年间的上海,人口组成复杂,江浙一带、尤其是江苏的扬州和浙江的宁波,对上海的人口增长与城市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来自江浙两省的多种民间戏剧,都能够在上海找到自己的观众。但是仅仅趋从这些家乡观众的爱好,就无法完成一个外来剧种的归化过程。尽管戏剧在其流播过程中,总是不可避免地会在某种程度上令剧种的风格有所变异,那些不同程度地融入大上海的剧种,它们的戏班和演员也可以附和上海的城市性格,逐渐改变原有的艺术特色。但是观众与演员总是相互制约,相对固定的演员群体与相对固定的观众群体,自然是维持剧种传统最重要的力量。成名的演员与著名的戏班,他们会努力保持其艺术表现的优势,而观众的喜爱则愈加强化着他们对传统的坚守。相较而言,这个时代刚出现不久的女子越剧,无论是戏班还是演员都还很年轻,她们较少受到其传统制约,更没有在上海形成其固定的观众群,因而,1938年以后,短时间内一、二十个完全由年轻姑娘组成的女子越剧戏班涌入上海,她们还远远没有形成自己在戏剧与美学上的定见,因此轻而易举地就被扑面而来的上海市民阶层生活方式与趣味所同化;“上海”这个名字,对于那个时代来自乡下的姑娘而言实在是太有吸引力和诱惑力,上海的一切都让她们无条件地接纳,女子越剧进入上海后,不仅这些演员们的穿着打扮、生活方式有了明显的变化,连她们唱戏时的语音也有了变化。她们虽然无法在短期内真正成为上海人,但却在努力地上海化,并且因此获得了丰厚的回报——具有中下层女性观众所能够接受的时尚气息的女子越剧,确实得到了上海市民阶层,尤其是女工与女学生们的追捧,很快形成了她们自己的观众群体,而这个群体,以往一直为剧场所忽视。   这不仅是上海原有的越剧男班与新来的女子越剧戏班经营策略上的差异,而且更决定了它们的不同命运。女子越剧不只是唱给它那些离乡背井来到大上海的乡亲们听的,更是给那些已经融入或正在努力融入上海这个城市的市民中的中青年女性们听的。1938年以后的短短几年里,和同样是从周边地区进入上海的扬剧、锡剧、甬剧等剧种相比,女子越剧的主要功能,早就不是为从故乡刚刚来到上海的人们满足思乡之情,它的主要观众已经不再是浙东绍兴人。根据1941年《绍兴戏报》的统计,在抗战之前,“绍兴文戏的观众,绍兴人占七成,宁波人占三成;战争爆发后,绍兴人占四成,宁波人占三成,外地人占三成,到1941年外地人已占六成之多了。”[5]这些数字,说明绍兴文戏的男班与后来的女子越剧的主体观众的关键的变化,当越剧的市场不再依赖于乡亲时,它就真正成为大上海的剧种,并且,比起上海土生土长的沪剧,似乎更得这个人口来源驳杂的城市的青睐。   女子越剧既沾染了上海这个城市的市民特色,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它源于山村的清纯,这个新剧种与同在上海的其他剧种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它一方面保持了浙东一带流传的民间唱书清新秀丽的演唱风格,继承了在女子越剧进入上海之前在民间积累的大量的路头戏剧目,又迅速容纳了同在上海的其他剧种的时装戏,因而能够适应从不同区域迁移到上海来的民众的口味,并且逐渐根据城市新市民的要求,改变其风格,提升其艺术内涵。   姚水娟是让女子越剧进入上海最有贡献的演员,而且也是在女子越剧在上海的最初几年里最受欢迎的女子越剧演员,她被报纸称为“越剧皇后”,在越剧史上,唯有她享有这一荣誉。姚水娟能够在上海持续走红,除了她自己的艺术魅力以外,还与她能够充分信任文明戏时代的前辈剧人、《大公报》记者樊迪民有关。经人介绍,姚水娟聘樊迪民为编剧,1938年9月12日,樊迪民用笔名樊篱编剧、姚水娟主演的十场新剧《巾帼英雄花木兰》在天香大戏院公演,这种借花木兰的故事来鼓舞人们反抗侵略者的抗战戏剧,掀起了女子越剧进入上海后,市民们第一次欣赏越剧的热潮;随之,樊迪民充分展现了他的编剧才华,针对越剧的观众主体是女性,他把明代才女冯小青的故事搬上了舞台,接着改编了《天雨花》,然后将阮大铖的《燕子笺》改成越剧,第5部新戏是《卧薪尝胆》,姚水娟扮演西施;接着,樊迪民一发而不可收,编写新戏《乔太守乱点鸳鸯谱》《孔雀东南飞》、《胭脂》,到1939年6月26日戏班歇夏,这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樊迪民为姚水娟写了8部新戏,这些新戏的推出,使姚水娟得以跻身当时上海滩上的一流红伶之列。而从1939年下半年起,众多女班都效仿姚水娟的水云剧团,竞相排演新剧目,女子越剧在上海展现出了与此前男班截然不同的新气象。   姚水娟第一个率女班进入上海“孤岛”,第一个采用编剧,第一个开排新戏,第一个组成以“越剧”命名的水云越剧团。她力图取消“后台班主(老板)制”,想组成艺人自己管理的剧团。作为过渡,后台成立了淼记公司,由老板沈益涛、朱仁富及演员姚水娟作为三方代表,姚水娟有选择剧目、选择演员、聘用编导、确定聘金的权力。这些重要措施,无疑对越剧的发展和革新起了先导作用。[6]1945年,姚水娟聘请电影编导郑秋风为她执导了新戏《花落忆良人》,创造了连演连满154场的佳绩,在辉煌中与科班时代的老搭档竺素娥一起告别舞台。   在姚水娟时代的前期,女子越剧以旦角为最受欢迎,但是渐渐地小生的地位开始上升。当时尚被人们称为绍兴文戏的越剧,之所以能够迅速被上海的女性观众接受与喜爱,除了女子越剧整体的魅力以外,还因为它拥有女小生这个特殊的行当,而恰是这个行当的唱腔与表演,成为征服上海观众的关键。   尽管所有剧种都不能缺少生、行、旦、净、丑等各种行当,但是在不同的剧种的发展历程中,不同行当的影响力与美学意义是不一样的。而在越剧中,女小生可能是最能够让越剧充分展现出它独具一格的魅力的行当。越剧的唱腔与音乐风格,体现了江南山乡清丽的阴柔风格,但是由女性演员扮演的男性角色,更进一步强化了这种阴柔风格,同样是美丽的爱情故事,它更能演出情感中的曲折情致;同样是凄惨的人生悲剧,它更宜于表达其中哀婉中的悲怨。而尹桂芳的出现,最充分地展现了女子越剧的声腔特点。   女子越剧初进上海时最重要的行当是花旦,但是几年之后就完成了由花旦到小生的转变。1941年,越剧在上海最卖座的是姚水娟,其次是筱丹桂,再次是马樟花与袁雪芬,显然以旦角为主;但是到1948年,尹桂芳已经成为当之无愧的“越剧皇帝”。在这之前的1946年,尹桂芳进入了上海有多达1000个座位的九星戏院,挂出“芳华越剧团”的牌子,女子越剧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不到十年的时间段里,尹桂芳从只能在200个左右座位的茶楼里演唱,渐渐1942年进入有600个座位的龙门戏院,直到进入九星,充分体现了她的成就,而与此同时,她的姊妹们,大致只能置身于三五百个座位的中小型戏院。在九星,尹桂芳的芳华越剧团上演了她最重要的剧目《沙漠王子》和《浪荡子》,为她编剧的多位文人里,最重要的一位就是徐进。《沙漠王子》根据美国电影《月宫宝盒》改编,既添加了异域风光,同时又不缺少具有传奇性的爱情故事;尤其是由尹桂芳这样的英俊潇洒的女小生,来主演缠绵悱恻、哀婉动人的悲情故事,当然是上海滩中下层的女性观众们最痴迷的。 女小生之所以能够成为越剧界最具代表性的行当,与越剧的艺术渊源不无关系。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正像京剧的坤旦是由男旦们教出来的一样,女子越剧也是由越剧男班艺人们培养出来的,即使是在精明的戏班班主们想到可以通过兴办女子科班以谋利的时代,他们也只能请男演员来教授女子科班。因而越剧小生的腔调具有男性的韵味,然而当它被女性演员们用更细腻的声音传递给观众时,那些粗砺的部分被磨平了,于是只剩下了精致。而无论是在男班时代还是在女班时代,小生的唱腔,始终是越剧最有特色的部分,而女小生的声腔魅力,更将越剧的温婉柔美的特性发挥到极致;尹桂芳以她浑厚且略带沙哑的声音,恰到好处地遮掩了女性演员扮演男性戏剧人物时极易流露的尖音,同时又完全避免了男性演员的洪亮,因此赢得了上海的观众,尤其是上海的女观众。   如果说尹桂芳用她女小生的艺术成就为女子越剧赢得了那个时代的观众,那么,袁雪芬则用另一种方式,让越剧赢得了未来。她在早期就有意识地接近新文艺工作者,并且请南薇将鲁迅的名著《祝福》改编成越剧。上海滩的女子越剧搬演小说的所在多有,但其关注点始终在于市民们感兴趣的通俗言情小说;越剧的生旦演员们也习惯了扮演青春阶段的男男女女,而祥林嫂这样的戏剧人物,假如可以由越剧演员扮演,本应该由老旦应工而不是花旦。而鲁迅小说的风格与主题,显然更与那类市井文学大相径庭。因此,把鲁迅作品搬上越剧舞台是此前人们难以想象的,由袁雪芬自己来扮演这位女主人公更是难以想象的。它完全不同于人们早就习惯了的女子越剧,尽管在改编的过程中,越剧《祝福》仍然旨在突出祥林嫂这位底层女性的苦难经历,而袁雪芬也充分发挥她擅长的以扮演悲旦见长的优势,她扮演的女主人公祥林嫂令人同情的不幸经历,成为越剧的主线,而她的麻木与愚昧被尽可能地放到次要的位置,但是,毕竟《祝福》的主题,不会因此而改变。   谈判女子越剧在上海的发展,不能不提到琴师周宝才。1943年袁雪芬在大来戏院演《香妃》,周宝才试着将原来为越剧伴奏的主乐器二胡改成京二胡,借鉴京剧的二黄的色彩,拉出了比四工调的旋律更为幽静细腻的尺调;尺调的旋律比起越剧原来的曲调更为幽怨哀婉,袁雪芬继在《香妃》的哭头里用了这种唱腔后,又在《祝英台》的“哭灵”和《一缕麻》的“哭夫”里继续运用,形成她有名的“尺调三哭”,得到观众充分肯定,其他越剧演员在表演中也竞相学习模仿和吸收。因为调性的变换,大大提升了越剧演员的演唱魅力,“过去五大名旦唱四工调,都未成流派,而今演员唱尺调便于发挥本人嗓音的特色和运腔的创新,从此越剧流派就先后出现了,如花旦有了袁(雪芬)派、傅(全香)派、戚(雅仙)派、王(文娟)派等,小生有了尹(桂芳)派、范(瑞娟)派、徐(玉兰)派、陆(锦花)派等,追根究底,周宝才的贡献是不小的。但由于尺调专为女声设计,男声腔唱尽调在琴弦上比女声腔低五度,男声女声不能同调同腔,越剧男女合演至今尚处于实验阶段,主要就是这个唱腔问题还不能解决。”[7]1944年底,范瑞娟在《山伯临终》这段唱里,吸收京剧反二黄的旋律,把原来六字调正调的提高了一个调门,创造了越剧的弦下调,她这段《山伯临终》也因此在电台里被点了又点,1948年一次在杭州的电台捐款义播中,竟有人愿意捐15万让她唱这段《山伯临终》。而范瑞娟创造弦下调时,她的琴师还是周宝才。   女子越剧从抗战时期开始在上海崛起,从姚水娟、尹桂芳到袁雪芬,加上周宝才,他们共同成就了这个新剧种。越剧的诞生与成熟,尤其是它在上海的迅速发展,固然有许多偶然因素,然而,回味这个新剧种短暂的发展史,仍有诸多现象,今人深思。      注释:   [1]马向东:《越剧》,中国文联出版社,2008年出版。   [2]陈元麟:《上海早期的越剧》,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62辑《戏曲菁英(下)》,第12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3]陈元麟:《上海早期的越剧》,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62辑《戏曲菁英(下)》,第12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4]陈元麟:《上海早期的越剧》,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62辑《戏曲菁英(下)》,第122-12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5]魏绍昌:《越剧在上海的兴起和演变》,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62辑《戏曲菁英(下)》,第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6]陈元麟:《上海早期的越剧》,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62辑《戏曲菁英(下)》,第12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7]魏绍昌:《越剧在上海的兴起和演变》,上海文史资料选辑第62辑《戏曲菁英(下)》,第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      傅谨:中国戏曲学院   栏目策划、责任编辑:张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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