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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嘉:漫谈中国历史上的冤案、错案和疑案

朱永嘉:漫谈中国历史上的冤案、错案和疑案

狄仁杰

作者博客
我没有参加过专案工作,也没有从事过办案的工作,但我作为历史研究工作者,确实曾经关心过历史上那些重大的案子。从历史上看,所谓大案、要案、命案,这类案子的处理大体上有三类,一类是当时就破了的,还原了案子的真相。一类是在破了的案子中,有相当一部分,在追求尽早破案观念影响下,采用刑讯逼供方式把取得的口供作为依据,那势必产生大量的冤案和错案。另一类是没有破的案,那就成了疑案。
朱永嘉 疑案

我没有参加过专案工作,也没有从事过办案的工作,但我作为历史研究工作者,确实曾经关心过历史上那些重大的案子。从历史上看,所谓大案、要案、命案,这类案子的处理大体上有三类,一类是当时就破了的,还原了案子的真相。一类是在破了的案子中,有相当一部分,在追求尽早破案观念影响下,采用刑讯逼供方式把取得的口供作为依据,那势必产生大量的冤案和错案。另一类是没有破的案,那就成了疑案。在中国历史上,无论古代还是当代,除了前二类已有定论的案子外,应该说还是有大量的疑案,这并不奇怪,因为破案也是要有条件的,有的案子,当时没有找到直接的证据,过了一段时间成了疑案,如最近发生的复旦大学的学生投毒案,因为找到了直接的证据,那可以说这个案子是破了。十年以前清华大学学生朱令被投毒的案子,当时没有找到直接的证据,不能因现在复旦破了的案子来类推当时的嫌疑人,从而追诉过往的案子,那是很难断案的,结果只能存疑,这就只能属于疑案了,对嫌疑人还应疑罪从无。这个案子虽然没有破,对作案人讲,在良心上他只能永远是一个负疚的罪人。对办案人的功过,不能以破案率的多少来衡量,如果破案率很高,结果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对社会的安定和执法的公正反而是一种伤害。把破案多的人称作神探,我往往对这种神探抱着怀疑的态度,福尔摩斯毕竟是侦探小说中的人物,实际生活中的神探要经过时间和历史的检验,看他有没有造成冤案和错案。在公安人员中,那种对破案存有邀功思想的,往往在他们手上沾满别人的鲜血而不自知。在破案的问题上,我不是不可知论,但破案对司法人员而言,毕竟有主客观条件上的限制,不承认这一点便不是真正的唯物论者。

办案的人,往往喜欢看上面的颜色行事。汉武帝时有一个廷尉,即当时高等法院的院长,名叫张汤,他真是一个清官,死的时候,"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俸赐,无它赢。"说明没有谋求过私产。他办案时,有一个原则,"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吏深刻者;即上意所欲释,予监吏轻平者。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裁察。'"(《汉书·张汤传》)张汤的断案因人而异,所以异无非是看汉武帝的态度,皇帝要重治的,他就重治其罪,皇帝想释放的,他便让轻平之吏去审理。对于豪强,则设法入之以罪,对于下户羸弱者,张汤虽具文上奏其有罪,而口头上则对皇帝说,请上裁察,上得汤言,往往释其人罪。他办过不少大案要案,得罪人太多,自己被陷害了。皇帝派赵禹对他说:"君何不知分也,君所治夷灭者几何人矣!今人言君皆有状,天子重致君狱,欲令君自为计,何多以对?"(同上)他那是讨好上峰,结果汉武帝把一切冤案错案往他身上一推,他只能自杀。在历史上,张汤只能成为酷吏的代表人物。

汉武帝时,还有一个廷尉,名叫杜周。《汉书·杜周传》称:

"周为廷尉,其治大抵放张汤,而善候司。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谓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可见杜周办案同样伺察上峰意志和颜色办事,他办的案远远超过张汤,史称:

"至周为廷尉,诏狱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郡吏大府举之延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近者数百里。会狱,吏因责如章告劾,不服,以掠笞定之。于是闻有逮证,皆亡匿。狱久者至更数赦十余岁而相告言,大氐尽诋以不道,以上延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有余万。"

杜周所处的时代是汉武帝晚年,他办案便是看汉武帝的颜色。诏狱是皇帝交办的案件,二千石是郡太守一级的官吏,被扣押的一百多人,监狱中关押的犯人达六、七万人,案子的证人,也一起押送到监狱,所以听说要被找去作证,便亡匿不出了。监狱由于人满为患,管理狱政和审判案子的人员增加到十多万。那样的审判,就谈不上什么公正的审判了。从办案的复杂亦表现了汉武帝晚年社会秩序不稳定,故他在晚年有罪己诏。即使在古代,司法要公正,不办或少办错案与冤案,那么司法就不能看风行事,要保持法律的尊严。《汉书·于定国传》有那么一句话,"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于定国为廷尉,民不以自冤。"这里对办案人员评判的标准,不是什么办案的多少,也不是什么破案率的多少,更不是满足上峰办案的意图和要求,而是有没有冤案和错案,办冤案和错案的,就不是合格的司法人员。为什么对张释之的评语是"天下无冤民",因为他能保持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即使是皇帝的御意,他也不买账,一定要争一个司法的公正。张释之是汉文帝时的廷尉,《汉书·张释之传》载其事云:

"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张释之敢于与汉文帝争一个司法公平,不因汉文帝不满意而更改自己罚金的判决,这就是法官应有的责任。在执法上的平等和公正的观念,在中国历史上古已有之,并不是西方的发明创造。皇帝的权威比当今政法委书记权威要高得多,而我们现在的法官,在人员管理上应当由政法委负责,在断案上便不能看政法委的颜色办事,否则的话,你自己身子已邪了,怎么能不出冤案和错案呢?张释之还有一个案例,其本传称:

"其后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上大怒曰:'人亡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基。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

这一个案子的争论,汉文帝还是听从了张释之的意见,没有进一步加罪于人。张释之不仅执法公平,他对汉文帝的太子和梁王乘车入司马门而不下车也敢于弹劾,亦可见此人执法不阿贵戚。而汉文帝还是一个讲道理的人,所以作为廷尉的张释之能比较公平的审理案子。至于于定国,《汉书·于定国传》称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罪疑从轻,这一点古人早已讲了,我们总不能连古人都不如吧。罪疑是嫌疑的对象有疑点,但没有必要的证据,不得不判时,只能轻判,我们现在的疑罪从无则更进一步了。

在于定国身上,有一个案例,其本传云:

"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姑谓邻人曰:'孝妇事我勤苦,哀其亡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壮,奈何?'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于公以为此妇养姑十余年,以孝闻,必不杀也。太守不听,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曰:'孝妇不当死,前太守强断之,咎党在是乎?'于是太守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

从这件案子可以知道口供不可靠,很多时候是拷掠之下的供词。于定国是从情理上推断,孝妇不可能虐杀其婆婆。情理与口供相比,情理在第一位,作案没有动机就可疑了,疑案从轻便是由此而来。至于枯旱三年,那是后人的想象与自然灾害的联系,关汉卿写的《窦娥冤》讲的故事,属于同一类型。把疑案办成冤案,在这一类问题上,历史的评价还是公正的。对一个司法人员的评判,不在于他办了多少案,破了多少案,而在于他平反了多少冤案和错案,在于他办案是否公正公平。

中国古代从事司法审判的,还有一个正面的典型,那就是唐代的狄仁杰了,他在唐高宗与武则天时期任大理寺丞,大理寺相当于现今的最高法院,《旧唐书·狄仁杰传》载:

"仁杰,仪凤中为大理丞,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无冤诉者。时武卫大将军权善才坐误斫昭陵柏树,仁杰奏罪当免职。高宗令即诛之,仁杰又奏罪不当死。帝作色曰:'善才斫陵上树,是使我不孝,必须杀之。'左右瞩仁杰令出,仁杰曰:'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难,臣愚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昔汉文时有盗高庙玉环,张释之廷诤,罪止弃市。魏文将徙其人,辛毗引裾而谏,亦见纳用。且明主可以理夺,忠臣不可以威惧。今陛下不纳臣言,瞑目之后,羞见释之、辛毗于地下。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万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古人云:'假使盗长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之?'今陛下以昭陵一株柏杀一将军,千载之后,谓陛下为何主?此臣所以不敢奉制杀善才,陷陛下于不道。'帝意稍解,善才因而免死。"

在狄仁杰与高宗对话中,讲了逆龙鳞的典故,出于韩非子的《说难》,还引了张释之与汉文帝为盗高庙玉环谏诤的故事、魏文帝与辛毗的故事,作为自己意见的根据,结果唐高宗还是接受了狄仁杰的建议,狄仁杰的长处不仅仅在断狱迅速,一年判案一万七千人,可谓多矣,更可贵的是其中无冤诉者。

在中国历史上还有很多没有破也无法破的疑案,或者称其为悬案,这些案子实际上是无法判了,成为疑案了。《炎黄春秋》2013年第5期有一篇文章,题目为《我所知道的李震之死》,由施义之口述,陈枫整理,这件案子发生在中共十大以后不久,1973年的10月21日,李震是公安部长,那天半夜人失踪以后,结果在公安部院子内地下管道口内发现了李震的尸体,是于桑下去看了,说李震是半躺半跪在地下管道里,脖颈勒有绳子,吊在管道上。这个案子报到周总理那里,总理的判断,这个案子绝大可能是被害,于是审查这个案子。这个案子反映到毛主席那里,是周总理向毛主席汇报的,毛主席说:为什么要杀人呢?要调查研究。于是毛主席举了明末的三大疑案,说明有许多案子是疑案,事实上它很难断的。最终这个案子以自杀定案,实际上也只能如此。

毛主席说的明末的三大案是梃击案、红丸案、移宫案。关于梃击案,此事起于万历四十三年五月,《明通鉴》卷七十五载其事云:

"有不知姓名男子,持枣木梃入慈庆宫门,击伤守门内侍李鉴,至前殿檐下,为内侍韩本用等所执,付东华门守卫指挥朱雄等收系。"

"慈庆宫者,皇太子所居宫也。明日,皇太子奏闻,帝命法司按问。巡皇城御史刘廷元鞫奏:'犯名张差,蓟州井儿峪人。按其迹,若疯癫,稽其貌,实系黠猾。请下法司严讯。'时东宫虽久定,上待之薄,中外方疑郑贵妃与弟国泰谋危太子,及差被执,举朝惊骇。"

"廷元以疯癫奏,刑部郎中胡士相等复讯,一如廷元指。言:'差收积薪草,为人所烧,气愤赴朝声冤。行至东华门遇一人,谓持梃入可当冤状。遂误入东宫,按律当斩,加等立决。'奏定,未上,刑部主事王之寀独疑之。"

王之寀是刑部主事,他去牢中私访疑犯,《明通鉴》续云:

"王之寀值提牢散饭狱中,末至张差,私诘其实。差初不承已,云'不敢说'。至寀愈疑,乃麾左右出,留二吏扶问之,始言小名张五儿,有马三舅、李外父,令随不知姓名一老公,说'事成与汝地几亩'。比至京,入不知街道大宅子,一老公饭我,云:'汝先冲一,遇人辄打死。'乃舁我枣木棍,导我由厚载门到宫,因击门者墮地,老公,遂被执。老公者内侍通称也。"

这样案情便扩大了,涉及到神宗宠爱的郑贵妃和太子之间的矛盾,而背景是福王与太子之间的争立,这个案子便牵涉到神宗、太子、贵妃方方面面的关系。那时有一个孙承宗,后来是明熹宗的侍讲官,大学士吴道南请教孙承宗如何处置此案,孙承宗回答说:"事关东宫不可不问,事连贵妃不可深问。庞保、刘成而下,不可不问也,庞保、刘成而上不可深问也。"道南按照他的意见上疏神宗,事遂定。关键是神宗不愿颠覆现实中的暂时平衡,那么这个案子便只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只能把张差与太监庞保、刘成处死了事,不让事态进一步扩大,案子中的一些疑点,只能把它悬挂起来了。

关于红丸案,那是神宗去世,太子即位,是为光宗,即位一个月内,因服红丸而去世,其服红丸的原因是光宗即位以后,郑贵妃进美女四人,而光宗喜欢其中的李选侍,之后没几天就病倒了,内医崔文昇下通利药,于是一昼夜三四十起,结果是头目眩晕,身体疲软,不能下床行走,有人认为崔文昇用药不当。光宗又召鸿胪寺李可灼,《明史纪事本末·三案》云:

"上问:'有鸿胪寺官进药何在?'从哲奏:'鸿胪寺丞李可灼,自云仙丹,臣等未敢轻信。'上即命中使宣可灼至,诊视,具言病源及治法。上喜,命趋和药进,上饮汤辄喘,药进乃受。上喜,称忠臣者再。诸臣出宫门外竢,少顷,中使传圣体用药后,暖润舒畅,思进饮膳,诸臣欢跃而退,可灼及御医各官留。时日己午,比未申,可灼出,辅臣迎讯之,可灼具言上恐药力竭,复进一丸,亟问复何状?可灼以如前对。五鼓,内宣急召诸臣趋进,而龙驭以卯刻上宾矣。时九月乙亥朔。"

光宗服了二次红丸,便一命呜呼。所谓红丸案的过程,第一,常洛病情起于郑贵妃进美女四人,好色引起身体虚弱,而崔文昇用通利药,止不了泻,病情加重,处于弥留状态。第二,李可灼进红丸是通过宦官走后门送进去的。第三,光宗连服二颗,在吃了第二颗以后便一命呜呼了。光宗即位二十九天,怎么就死了,光宗的外戚怀疑是郑贵妃、李选侍暗害光宗,于是东林党人杨涟、左光斗便怀疑后宫有阴谋,上疏要求追查。光宗究竟死因是什么,有没有人故意陷害便成为朝廷争论不下的疑案了。

紧接着便是移宫案,移宫是一个事件,这一事件暴露了前朝政府与后宫之间的对立,对立的核心问题,是由谁来掌控明熹宗这个傀儡,那么谁就能掌控这个权力结构的运转。对于后宫来讲,这是他们根本利益所在。《明通鉴》卷七十六记载其事云:

"时选侍据乾清宫,与心腹阉魏进忠谋挟皇太子自重。群臣入临,为群阉所格,给事中杨涟厉声责之得入。临如礼,刘一燝詰皇长子所在,群阉不应,一燝大言谁敢匿新天子者,东宫伴读王安入白选侍,绐曰:'第出即返。'遂扶皇长子趋出,及门,中官数辈追及,揽衣请还,涟呵退之,一燝与张惟贤遂掖皇长子升辇至文华殿,群臣叩头呼万岁,还居慈庆宫,择日登极。"

这个过程实际上是宫府争夺熹宗的控制权,宫是后宫的后妃与宦官,府是朝廷九卿六部的官员,这一次熹宗由朝廷官员直接掌控,而朝廷举行朝仪的乾清宫则在李选侍的掌控之下,于是有李选侍移宫的问题。《明通鉴》卷七十六续云:

"丙子,廷臣合疏請选侍李氏移宫。时选侍图专大权,欲与皇长子同居。"

站在李选侍一方的还有魏忠贤与熹宗的乳母客氏,坚持移宫的是杨涟与左光斗等官员。熹宗对李选侍有警惕,认为其父是她们害死的,但对客氏与魏忠贤比较信任,最终是李选侍迁居哕鸾宫,熹宗复返乾清宫。对待移宫这个历史事件的是非,前朝与后宫有截然不同的态度,后来对于三大案的是非问题便发展为东林与阉党之争。涉及权力结构内部的纷争,历来是构成疑案的土壤,当由疑案发展成党争,对整个权力结构的稳定往往是致命的伤害。

毛主席在听取周总理汇报李震之死这个案件处理过程时,实际上是不要因这个个案扩大打击面,造成权力结构的内讧。如果如此这般演绎下去,对十大以后的大局不利,因为李震苦恼的是公安部内部关于"算旧账"问题的争论,由于李震起草的代表公安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有"'算旧账'有损于文化大革命,有损于毛主席"的话,于桑不同意,在核心小组讨论多次还是不统一,最终这个报告流产,李震之死与这个报告直接有关。总理是从案件的细节认为他杀的可能大,故要追查下去,而毛主席从稳定大局出发,故以明末三大案为例,作为疑案挂起来好。现在回过头来看,整个文化大革命的过程中,许多党政干部受了不少委屈,让他们宣泄一下吐一点怨气有何不可,越是压得紧,以后的反弹也越是凶猛,这一点许多当事人都不懂。毛主席抱病出席陈毅同志追悼会,他对张茜的讲话也是为了抚慰老干部。故毛泽东在那段时间的许多措施,都是为了保护老干部,压一下江青和文化大革命起来的新干部,其中的道理所在,也是为了维持大局的稳定。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到毛主席的苦心孤诣。林彪事件以后的批林批孔之宗旨,让老干部们吐一口心中的怨气,也是他为了顾全大局这个宗旨的做法,大家是不是都领情,那又是另一回事。

在中国历史上这一类疑案,除了明末三大案之外,还有不少,如唐顺宗永贞之变,二王八司马的冤案,唐宪宗之死,实际上都是疑案,韩愈起草《顺宗实录》,希望能流露一点事件的真相,由于真相影响到宦官俱文珍以后诸在位之宦官的利益,所以备受责难,又找人另撰。故这一类疑案,只能让后人去评述了,当时受利益相关方的限制,很难说得清楚。韩愈的《顺宗实录》五卷本所以流传至今,是作为韩愈个人的作品,不是唐朝的官方文书。故施之义的口述,留下一点资料,对后人了解这一段疑案的历史还是有益的。至于今年5月23日,《南方周末》第三版的福清纪委爆炸案,那是当代的疑案,被起诉的几个被告最后都无罪释放了,但案子未破,文章中那位拆包爆炸的司机是纪委副书记通过电话传呼后才赶到那里拆包引爆的,因而没有追查。这比起历史上那些大案要案变成疑案,更是小巫见大巫了。所以这类案子的是是非非,还是各说各的的,经过一段历史时期,利益相关方的人都去世以后,成为历史上的是非,到时候自有公论。如唐顺宗与宪宗的疑案,陈寅恪先生有一篇很精辟也很公允的考证文章,恕我不再在此赘述了。我是搞历史的,历史上这类事也见得多了,如晚清慈安与光绪之死都是疑案。慈安皇太后死得很突然,左宗棠公然在宫中嚷道:"我今天还见到太后上朝,说话和平时一样清朗,太后去世肯定不正常。"现在大家都认为这是慈禧下的手,但如何下手,怎么死的,已成为一个谜了。光绪死在慈禧去世之前一天,也很突然,现在查光绪的头发,知道他是中毒而死,是谁下的毒,怎样下毒的,同样成为一个谜了。在中国历史上有这样的疑案,西方历史上也有,如拿破仑之死,也是一个疑案,后人检验他的头发,发现是中毒死的,究竟谁下的毒,怎样下的毒,这个谜至今也没有解开。对于这些疑案,由于疑案,或者错案、冤案,背后都与巨大的利益和权力集团的纠结背景相关,而作案的主谋不是一般的寻常人,在当时谁也奈何他不得。要减少冤案、错案和疑案,舆论有一定作用,但也有限,事实上只有司法队伍不再受权力的直接干预,在正常情况下,不能以群众专政来取代司法实践,司法与政治分歧之间应有罪与非罪的明晰的界线,同时要净化司法队伍,让他们在力求公正以外不作任何个人自身利益的追逐,努力塑造这枝队伍人格的高尚形象和奉献精神,才有可能实现这一目标,要带出一枝好的司法工作队伍很不容易。即使如此,那错案、冤案、疑案也只是减少,仍然不可能绝迹,因这与产生各类案子的环境有关,司法队伍能做的,只是打扫垃圾,改变环境则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说到底还是正确处理义与利的关系,不能放利而行。

《文汇报》8月14日,刊登了二条消息,一条是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预防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经办人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另一条消息是上海市召开政法系统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大会,通报四名法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要求深刻总结教训,认真排查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廉政隐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调坚持严肃教育,严明纪律,严格监督,严惩腐败。以铁的决心,铁的意志,铁的纪律,全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政治队伍。如果真能如此,那就能恢复人民群众对我们司法公平公正的信念,从而大大减少错案、冤案、假案的可能。当然,疑案还受某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它还不可能完全绝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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