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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大培: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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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有为目的的国企改革引发了很多激烈讨论,如“郎顾之争”等等。本站曾于2006年刊发汪晖文章《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该文详细分析了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2009年7月通钢集团事件的爆发,继续说明在国企改制、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偶发的。本站特此编写国企改制专题,供进一步阅读讨论。--人文与社会编辑小组
(2009年7月29日)

据新华社7月27日电,7月24日,“吉林通钢集团”的“部分职工”“在通钢厂区内聚集”,“反对河北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进行增资扩股,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公司总经理陈国军被殴打不治身亡。27日下午,在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王喜东首次通报了这一事件的经过”。

实际上,早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之前,通钢的“陈国军被殴打不治身亡”事件就已经在互联网上流传开来,而网民们的评论则几乎是一边倒地为打死陈国军叫好。这样多的人为打死了人叫好,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社会矛盾已经极端尖锐化的表现,也是十几年来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政策必然导致的后果。

熟悉中国内情的人都明白,7月27日新闻发布会上吉林省国资委副主任所说的那番话,绝不会仅仅是他自己个人所想说的,也绝不会仅仅代表吉林省国资委的看法,而应当是说了他们的“上级”想公开说的话。至于这个“上级”是谁,我们无法知道;我姑且假定,吉林省国资委的说法,代表着“吉林省有关当局”的意见。时下开始实行“问责”,吉林发生了情节如此严重的“骚乱”,作为国家主人中的一份子,我不能不向这“吉林省有关当局”问责一下。

7月24日通化钢铁公司所发生的冲突,直接的原因是“反对河北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进行增资扩股”,实际上是反对建龙集团获得通钢集团50%以上的控股经营权。通化钢铁公司原本是一个国有企业,而建龙集团则是一个典型的私营企业。建龙集团获得了通钢集团的控股经营权,就从法律上将通钢集团变成了真正的私营企业。这样的私有化为什么会在企业中造成如此严重的冲突,从吉林省有关当局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说辞中,我们无法看到令人信服的解释。而弄清通钢事件的起因,又是平息冲突、稳定局势的关键。基于此,我们不得不请吉林省有关当局将一些关键问题讲清楚。

吉林省有关当局说,7月24日通化钢铁公司的冲突中“聚集”了“千余人”,而某些媒体的报道中却说当时“聚集”了上万之众。我们首先要求吉林省有关当局说清楚的是,当时到底“聚集”了多少人。搞清楚这样简单的事实不应当有任何困难。

吉林省有关当局的公开说辞,照搬了官方一贯的陈辞滥调,说什么是“个别”人“制造谣言”,“激化企业原有矛盾,鼓动一些不明真相人员”,造成了这场“聚集”和冲突。令人不解的是,这个别人制造的“谣言”怎么会有这么大的煽动力,至少诱惑了上千人去采取如此激烈的行动。我们要求吉林省有关当局说清楚,这些个“个别”人制造的到底是什么样的谣言,如果这些谣言与建龙集团将通钢集团私有化时所采取的行动没有关系,它们又怎么会对那么多的人有那么大的煽动力?

建龙集团将通钢集团私有化时所采取的行动,是导致通化钢铁公司冲突事件的关键。而恰恰是对这个最为关键的问题,吉林省有关当局几乎没有作任何说明。吉林省有关当局的公开说辞中只是含糊其辞地说,“通钢集团2005年已实施改制”,建龙集团“第一次参与通钢集团重组以来的三年中,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一次让建龙集团控股通钢集团,“既有利于化解通钢集团当前经营困难,又有利于通钢集团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实现省政府确定的通钢集团千万吨的发展目标,符合通钢稳定发展和全体职工利益的要求。”

正如网络上的文章所嘲笑的,吉林省有关当局说建龙集团控制通钢集团多么好的说辞,是水平太低的谎言。我们要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的正是,建龙集团控制通钢集团有那样的好处,为什么会在通钢集团中遭到那样激烈的抵抗?

吉林省有关当局的公开说辞倒承认了一点:原来建龙集团早在三年多以前就参与了“通钢集团重组”。我们要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的问题之一就是,这是什么样的“重组”?

根据正式公布的资料,2005年12月30日,建龙集团以“近”12亿元正式收购原通钢集团,并组建了吉林省省属最大企业新通钢集团,注册资本38.81亿元。在新通钢集团中,吉林省国资委持有46.64%的股权,浙江建龙钢铁公司持有36.19%的股权,华融资产经营公司持有14.6%的股权。即使根据正式公布的这一资料,我们也可以断定,建龙集团三年多以前参与的那次“通钢集团重组”,其实就是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卖”给私营企业,将国有企业部分私有化。而这次要将通钢集团交给建龙集团控股经营,其实就是要进一步完成通钢集团的私有化。而这一系列的私有化行为,正是我们要吉林省有关当局必须讲清楚的主要问题。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肯定是国有企业主人的一份子。作为国有财产主人的一份子,我有权利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你们这样将国有企业私有化,得到了国有企业主人们的同意没有,得到了人民的批准没有?如果你们坚持说,你们的这些私有化行动得到了国有企业的主人即人民的批准,请你们把批准的方式和过程讲清楚,把获得人民批准的证明提交给我们。我要提醒你们,不得到从法理上说有充足效力的人民的批准,任何“出售”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行为都是盗卖形式的盗窃国有财产;从法理上说,这种行为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如果你们坚持说,你们的这些私有化行动是合法的、通过了足够合法的程序,那就请你们将这个程序讲清楚,包括将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讲清楚,讲清楚参与了决定出售行动的每一个人,讲清楚是谁、各以什么样的行动参与了出售通钢集团的所有权。

建龙集团要对通钢集团实行控股而引发了剧烈的冲突,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说明,在建龙集团三年多以前参与“通钢集团重组”以后,原通钢集团职工的利益一定受到了严重的损害。这些年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事实则告诉我们,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一般都会导致国有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我们要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的,不仅是它们“出售”通钢集团所有权的行动是否真正合法这样一个根本性的原则问题,而且还包括国有财产与职工利益是否受到了损害这样具体的问题。

互联网上的帖子说,2005年底通钢集团的那次“重组”之后,建龙集团虽然只是通钢集团的第二大股东,“但通钢集团及通化钢铁的总经理、财务主管却在很短时间内都换成了建龙集团的人。”我们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互联网上的这种说法是否符合事实。如果事实如此,则我们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进一步讲清楚,吉林省国资委作为通钢集团的第一大股东,为什么竟然自己不派人掌管企业的经营大权,而将委派最高经营管理者的权力让与私营的建龙集团?你们这样作,怎么能够保证通钢集团的国有财产不受第二大的私营股东侵占?你们这样作,是否已经造成了通钢集团的国有财产受到了第二大的私营股东侵占?互联网上的文章说,2005年建龙集团入主通钢集团之后,“通钢亏损近1百亿元,建龙却盈利100多亿元”,实际情况是否真的如此?如果真是如此,这又与建龙集团控制了通钢集团的经营有什么关系?

正式公布的数据说,2005年底建龙集团入股通钢集团时出资12亿元,它凭借这样多的出资额,才能获得通钢集团36.19%的股权(实际上,即使按12亿元出资额计算,建龙集团在注册资本为38.81亿元的通钢集团中持有的股权份额也应当明显小于36.19%)。而互联网上却有文章说,“建龙号称注资通钢8个亿,对媒体宣称注资12个亿,可实际连6个亿也没拿上”;更有互联网上的文章言之凿凿的宣称,建龙公司2005年只是“以资产和货币资本进入”通钢集团,“出资金额为1.05亿元”。依我所知道的中国国有企业私有化过程中的金融骗局普遍性,我更相信2005年之后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的真正注资只有1亿元的说法。那样的话,建龙占通钢集团的股权就绝不应当超过3%。无论如何,我们都有权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真正由建龙集团注入通钢集团的资金到底是多少?你们应当清楚,这种真正由建龙集团注入通钢集团的资金,应当把各种金融花招和单纯的“作帐”排除在外,包括将以通钢集团的资产等非建龙集团资产作抵押借入的贷款而注入通钢集团的资金排除在外。对最后这种资金,下边还要单独谈到。

有资料说,2005年末通钢集团总资产达到157.7亿元。我们要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的是:建龙集团入股通钢集团时,通钢集团到底有多高的资产负债率,你们为让建龙集团入股又在帐面上“核销”了多少通钢集团的自有资金?前边已经指出,2005年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的真正注资可能远远小于12亿元。即使那时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的真正注资真有12亿元,对于当时通钢集团总额为157.7亿元的资产总值来说,建龙集团注入的资金所占的也是一个太小的比例。我在《不许再卖》一书中早就指出,以这样小比例的资本金控制一个企业的人,一般都会作出许多极可能损害企业债权人的决策,这样的资产负债结构只是给私人控制者掠夺国有财产和企业债权人提供了足够的空间。我们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你们是否知道这样一个企业金融上的常识?你们让出资不到12亿的私人控制一个总资产150亿以上的企业,这合适吗?这是对企业的国有财产和债权人负责的态度吗?

互联网上有文章说,某人的姐姐、姐夫都在通钢集团工作,“建龙没来时,我姐姐、姐夫两个人一个月4千多块,可建龙来了,两口子挣1500块钱。”据说吉林省有关当局提供的数据也说,2005年建龙集团入主通钢集团之后“剥离冗余人员16000人”。据这些数据推断,2005年建龙集团入主通钢集团之后,原通钢集团职工的收入总额应当有一个很明显的下降。我们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2005年建龙集团入主通钢集团之后,原通钢集团职工的收入总额是否有很明显的下降,如果有,到底下降了多少?

还要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由原通钢集团职工收入总额下降所造成的企业亏损减少或利润增加,有多少变成了国有资产的收入和国家税收,有多少变成了建龙集团的利润?如果原通钢集团职工收入总额的下降中,有一个很显著的数额变成了建龙集团的利润,你们是否认为这样的收入分配变化是合理的?或者说你们将通钢集团私有化的目的就是要这样改变企业收入的分配?如果2005年建龙集团入主通钢集团之前原通钢集团职工的收入高得不合适,需要减少,难道这就是将减少它们所带来的利润交给私营企业主的理由吗?

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如果能够提高企业的效率,它应当增加企业的利润。互联网上公布的数据说,2004年通钢还有“利税15亿元”,2005年通钢实现利税9亿元。这应当都是通钢还是一个国有企业时所产生的利润和税收。而另据互联网上的说法,2008年中国经济增长率的迅速下降使通钢落入亏损和停产境地,职工的收入则降到了每月300元。有人说建龙“两年亏了通钢17个亿它撤了”,还有说2009年第一季度通钢亏损近10亿元。2008年至2009年的那个冬天,通钢“厂区及职工家属区乃至整个通化市二道江区的供暖都无法供应,十余万人只能过一个寒冷的冬天,无奈之下通钢集团恢复了与供暖有关的生产项目,在亏损的情况下继续生产。建龙集团见无利可图,便退出了通钢集团”。

媒体的报道是,建龙2005年入主通钢之后,提出“近两年内将建成1千万吨钢产能,建成精品钢和特种铁合金两个基地。”2009年3月建龙决定退出通钢时,采取的方式是所谓“与通钢集团股权分立,建龙集团将拥有吉林精品钢基地的所有权,并拥有通钢原有的矿山所有权”。

而互联网上另外的消息称,在钢材市场回暖之后,“直至2009年6月整个通钢集团只盈利3200万,2009年7月预计盈利8千万到1亿左右。”而这以后吉林有关当局却与建龙集团商定,让建龙集团再次入主通钢,而且要持有通钢65%的股权。这才导致了7月24日通钢集团中的大冲突。

如果以上所述都属实,我们就只能作出这样的判断:即使按利润的标准衡量,建龙集团控制通钢的经营也没有提高通钢集团的效率,甚至还降低了通钢的效率。

我们要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的是,以上所说的这些是否与事实相合。如果以上所述基本上合乎事实,你们又如何评价建龙集团控制通钢经营对通钢集团效率的影响?如果你们仍然认为,建龙集团控制通钢经营可以提高通钢集团的效率,你们又如何解释以上所述的事实?如果你们承认,建龙集团控制通钢经营没有提高通钢集团的效率,你们又为什么还要让建龙集团获得通钢的控股权?

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互联网上有文章称,2005年建龙集团入主通钢集团之后,以通钢的老区作抵押贷款兴建了“吉林钢铁”新区,而在2009年3月建龙集团与通钢集团“股权分立”之后,建龙获得了这个“吉林钢铁”的所有权,使“资产膨胀到12亿的吉林钢铁完全成了建龙的私企”。这个所有权归建龙集团的“吉林钢铁”就应当是那个所谓的“吉林精品钢基地”。

我们要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以上所述是否合乎事实?2009年3月建龙集团与通钢集团“股权分立”的方案是否得到了你们的同意?你们如果同意了那个方案,那你们为什么要同意将吉林精品钢基地和通钢原有矿山的所有权都划归建龙集团?难道是因为你们怕建龙集团从入主通钢中发的财太少吗?更进一步说,你们是否知道建龙集团以通钢的老区作抵押贷款兴建了“吉林钢铁”新区,你们是否同意了它这样作?以通钢的老区作抵押贷款兴建“吉林钢铁”新区,用的是谁的名义,所形成的企业归谁所有?你们为什么不让国有的通钢以其老厂区作抵押贷款兴建这个“吉林钢铁”新区,以建成一个完全国有的“吉林钢铁”新区,而非要在建龙集团入主通钢集团之后放任它这样作,并且在最后“股权分立”时公然让这个“吉林钢铁”新区归建龙集团所有?让私营企业建龙集团这样利用国有资源无中生有地获得一个“吉林钢铁”新区的所有权,是不是你们从一开始就打定好了的主意?

其实,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的所有一切做法,都让人觉得它根本就不像是一个能作真正的经营的企业,而更像美国的那些制造了这次为害全世界的金融危机的骗子“投资银行”。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先是低成本入主再亏损后撤出然后又在盈利后力图控股,在这个过程中以通钢的老区作抵押贷款兴建自己的“吉林钢铁”新区,这些做法都暴露出,建龙集团像互联网上的一篇文章所揭露的那样,只是一个“专门从事所谓资本运作的投机商”,而在现在这个世界上,对全世界人民的最大祸害就是这种“专门从事所谓资本运作的投机商”。我们还要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你们为什么非要这样帮建龙集团牟取暴利不可?

据说吉林省有关当局最近几年总想在中国的企业私有化方面建立点功勋。互联网上的文章说,长春的无线电厂、半导体厂、拖拉机厂都被以象征性的价格转让给了吉林恒和集团,这个集团32岁的董事长孙宏伟却在得手后几年内套现了全部流动资产并贷款27亿元后携巨款逃亡南美洲,而这三大厂数万名职工却下了岗又没有养老保险,每月只有200元的生活费。还要麻烦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以上所述是否又是事实呢?

最后,还要附带问一个立场性的问题:吉林省有关当局在7月2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通钢的“个别”人员“利用一些人员特别是非在岗人员‘国有情结’较深”“鼓动”他们闹事。我要郑重地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你们这样说,是不是出于对“国有情结”的敌意?你们这样敌视“国有情结”,是不是因为它妨碍了你们推行少数人掠夺的私有化?

其实任何有头脑的人都清楚,人民群众如果真有什么“国有情结”的话,那肯定是因为他们觉得国有企业对他们来说更好。事实上,国有企业内部权力和收入的分配都比私营企业内部要平等得多。我们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正象许多互联网上的文章所讲的,人民群众对企业国有有感情,这到底有什么不好?特别是应当以维护“国有”为己任的国资委,为什么要敌视“国有情结”?你们难道不应当为人民群众有“国有情结”高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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