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法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7年3月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工会工作的意见》后,全国总工会于2009年8月15日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全文见内。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现就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进-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层面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有些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忽视职工民主权利,改制方案不公开,职工安置方案也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引起广大职工群众的质疑和不满,引发职工群众上访事件,个别企业甚至出现极端暴力事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继续深入推进企业改革,不仅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而且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必须坚持依靠职工群众,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坚持做好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自觉把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加强民主管理工作作为支持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作为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要积极支持政府和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改制重组关闭破产,通过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制度,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积极配合党政有关部门,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群众讲清楚有关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规定,讲清楚企业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争取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依法顺利进行,确保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二、切实加强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民主管理工作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督促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确保职工群众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推动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J 60号)的有关要求,协助和监督企业将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及分流安置方案等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督促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将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监督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要督促企业按照"两办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96号)的规定要求,将改制方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要坚持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协助监督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积极协助和监督企业按照《破产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25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工作,避免大规模裁员,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要协助企业尽可能地把问题解决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暂时不能解决的,要把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时限向职工公开,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对依法按政策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协助企业做好解释工作,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在改制完成的企业推动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保障职工各项民主权利的落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各地工会领导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参与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

各地工会和产业工会要加强源头参与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到本地区、本产业企业改革领导机构和企业改革工作中去,积极参与改制方案和有关政策的调研论证和制定、实施,参与、监督企业资产的评估、处置和企业股权配置,参与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经济补偿办法的制定与实施等。要对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履行民主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对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重点审核,严格把关,并监督实施。

要加强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大力支持企业工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支持企业工会主席切实履行职权,参与企业改制方案调研论证,积极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代表职工提出工会的意见,完善企业改革方案;支持企业工会主席敢于坚持原则,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对暗箱操作、违规操作、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督促有关方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要承担起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责任,对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任何形式打击报复的,要依照《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总工发[2007]32号)予以解决。畅通信息渠道,对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上级工会反映,积极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切实把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保障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9年8月14日


相关报道及2007年《意见》全文,以供参考:

全国总工会就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发出通知

知情、监督实现"切实维权"

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

"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全国总工会今天发出《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就企业改制中依法依规地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出强调。

近年来,我国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层面的问题基本解决。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更是对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但值得关注的是,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有些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忽视职工民主权利,改制方案不公开,职工安置方案也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利益受损,引起职工群众的质疑和不满,引发职工群众上访事件,个别企业甚至出现极端暴力事件,给企业和地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全国总工会就是针对这一情况发出《通知》的。"全总新闻发言人、宣教部部长李守镇表示,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进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据悉,《通知》首先要求各级工会充分认识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要"自觉将其作为支持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来抓紧抓实。

如何切实加强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民主管理工作?《通知》主要从加强厂务公开、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三方面加以明确和强调: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推动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两办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协助和监督企业将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职工裁员及分流安置方案等企业重大决策问题,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开,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督促企业在实施改制时,将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确保职工群众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监督企业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如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大会的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能以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等等。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要积极协助和监督企业按照《破产法》、《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和经济补偿工作,避免大规模裁员,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权益。

《通知》还就各地工会领导机关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参与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强调各地工会和产业工会要加强源头参与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到本地区、本产业企业改革领导机构和企业改革工作中去;要加强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大力支持企业工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支持企业工会主席切实履行职权,并承担起保护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责任。

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1340/c11

附:2007年3月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工会工作的意见》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多年的努力,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效。目前,这项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根据国务院的工作规划和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以及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都将于2008年底终止执行。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面临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的情况。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工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工会要通过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平稳有序推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民主程序到位、政策落实到位、职工权益保障到位,推动改制企业转换机制发展壮大。在企业破产重组时,努力保障职工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督国有资产的保全。在企业关闭时,促进各方面做好职工的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要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和企业做好职工队伍的稳定工作,促进本地区社会稳定,让职工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要把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之一,主动与有关方面协调,摸清本地区、本产业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每个改制或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要组织专门力量,参与到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去,做到每个企业的工作都有工会的代表参与,责任落实到人。各全国产业工会要主动参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企业移交地方的相关工作。各级地方工会也要继续做好参与国有企业(包括驻本地的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把支持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到基层工会,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突出工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的工作重点

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的政策和措施已经比较完备,有关职工权益方面的政策和操作程序方面的规定也都比较明确。工会在参与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中,重点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督促各项政策切实落实到位,保证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严格按照政策的规定执行;二是督促企业落实改制和关闭破产资金。发现资金不到位的,要积极向政府和上级工会反映,督促尽快落实。三是要督促各项工作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认真做好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改制和关闭破产方案,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等相关工作。要让职工充分了解方案的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保证职工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做好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对于因种种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职工,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给予必要的救助,努力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能让一户困难职工的生活过不去。五是协助党组织、政府和企业做好改制或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职工支持改革,同时推动解决职工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相关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六是要依法保障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健全,确保在改制中工会工作不断线,工会资产不流失。

三、改制后的企业工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

要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自觉执行法律规定的有关工时、工资等方面的各项劳动标准,特别是要认真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各种协议,按时足额偿还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改制后的企业必须切实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民主管理权利,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改制企业的工会要大力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推进企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开展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要注意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转变观念,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

四、努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遗留问题的解决

各级地方工会近期要对本地区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尽快解决。在参与处理这些遗留问题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注意各项政策之间的衔接。对那些企业改制后不能按时兑现承诺和新出现的严重影响职工权益和企业稳定的问题,要积极向党政反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问题的解决,防止酿成群体性事件。

五、积极做好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工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和帮扶中心,努力帮助这些企业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特别要着力解决好资源枯竭矿山、独立工矿区以及零就业家庭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摸清底数,制定规划,扎实推进,争取做到2008年底前所有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家庭至少有一个人实现就业。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移交工作

离退休人员移交难是当前影响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各级工会特别是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会,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移交前后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权益保障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广大离退休人员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有关部门解决移交所需的资金、管理机构和社区建设问题,为移交创造条件,使离退休人员在移交前思想稳定,移交工作平稳有序,移交后生活安定。

七、加强对工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一是各级工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任务较重地区的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工会的相关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要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二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保证工会能够参与到每一个国有企业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去,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切实发挥改制和关闭破产企业基层工会的作用,在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工会组织不能撤,人员不能散,工作不能停。四是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抓住几个典型,坚持跟踪调查,通过解剖"麻雀",深入分析,及时了解和把握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五是要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将本级工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进展情况、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突发群体事件等情况报上级工会。对于不能及时发现重大问题或虽已发现,却不及时上报以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7年7月30日印发) 

请您支持独立网站发展,转载请注明文章链接:
  • 文章地址: 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view.article.php/c11/1340
  • 引用通告: http://wen.org.cn/modules/article/trackback.php/1340

杨华:自杀秩序与湖北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 克鲁格曼:躲避绝境
相关文章
汪晖: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
汪晖:《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一文附记
崔之元:郎咸平事件(郎顾之争)的深层原因
左大培:请吉林省有关当局讲清楚
周其仁:争议四起的经济原因
韩德强:国有企业该寿终正寝时了吗?——和陈志武先生商榷
关于保定铸造机械厂缘何破产的调查报告
张刃:“工会介入国企改制”的认识与操作问题
陈祥高、范术平:当前企业改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林钢改制问题的六条意见
尹中余:应当重视发展职工持股
张夏准:“国家发展战略”视角的公共投资和国企改革
张慧瑜:《浮沉》:外企的腹黑与白领的国企梦

API: 工具箱 焦点 短消息 Email PDF 书签
请您支持独立网站发展,转载本站文章请提供原文链接,非常感谢。 © http://wen.org.cn
网友个人意见,不代表本站立场。对于发言内容,由发表者自负责任。



技术支持: MIINNO 京ICP备20003809号-1 | © 06-12 人文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