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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把张中行与张爱玲的遭遇进行比较,这两个人都是作家中的极端。一个少年成大名,二十五岁之前,差不多把一生该写的好文章都写了。一个是文坛老旋风,快到八十岁才突然成功。小时了了,大未必佳,与其先甜后苦,还不如好日子留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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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不妥协是一种惰性,不是吗?运动无论如何绝不会仅仅是体力的行动,它也是一种智力的行动。的确,除了被牵引的木偶之外,智力行动总是先于体力行动。如果剥夺了无产阶级的阶级觉悟,那么,你还有什么呢?只是一些被牵引的木偶的舞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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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群体,已经脱离了村庄熟人社会的约束,反过来对村庄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村内混混逐渐取代传统型“头面人物”,成为村庄中“最有面子的人”;混混在村庄内部与熟人相处时,不再遵循传统的人情和面子原则,为了利益而不断走极端,动用暴力和暴力威胁;乡村混混的暴力和暴力威胁,也日渐嵌入村民与人相处的思维和行动方式,从而深刻地影响乃至改变村庄内部的人际关系。这些都表明,熟人社会中的乡土逻辑发生了变异。Abstract: The village hunhuns groups in current Lianghu plain have escaped from the constraints of the village acquaintance community. On reverse, their impact influence to the human relationships in acquaintance community can not be ignored.. The village hunhuns dominate villages. Hunhuns in village have been getting instead of the traditional decent peoples, and becoming the most decent peoples. When dealing with acquaintances, village hunhuns don’t abbey the rules of emotion and face any longer. They constantly go to extremes in pursuit of interests, using violence and threats of violence, which increasingly embedded in thinking and means of action of the villagers. Thus it is profoundly impacting and changing the human relationships within the village. These all show the earth-bound logic have been changed.Key words: Village Hunhuns; Acquaintance Community; Human Relationships; Earth-bound Logic 当前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通过关系组织结构逐渐发展起了江湖联盟格局[1],国家难以有效打击[2]。乡村混混来自乡村社会,他们还要在乡村社会中谋取利益,村庄却再难以对之实施约束。乡村江湖不仅脱离了村庄熟人社会的约束,反过来还对熟人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支配作用。当乡村混混依赖关系组织化的乡村江湖联盟再进入村庄中,就成了村庄中的“超级权势”,从根本上改变了村庄人际关系生态。这种人人明了的超级权势的在场,触动了村民与人相处的思维和行动方式,从而深刻地影响乃至改变了熟人社会中的各种人际关系。过去对村庄人际关系的研究主要关注亲缘、人情、面子等要素,本研究可以突破这种视野,从进一步丰富村庄人际关系的研究。乡村混混对村庄人际关系的影响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熟人社会内部的“本土混混”取代各种传统型“头面人物”,成为村庄中“最有面子的人”;二是源自熟人社会内部的“本土混混”与村内熟人相处时,人际关系状况的改变;三是乡村混混“超级权势”的在场,对村庄熟人社会内部村民之间人际关系的影响。作者曾在全国多个地方农村就乡村混混展开了系统研究[3]。本文将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以多个村庄的质性调研为背景,[1]考察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对村庄人际关系的影响。文章涉及的村庄都在相对独立的农业型乡镇,距离县城或市区较远。驻村调研中,与村民同吃同住,调研方法主要是访谈村干部、村民和一些在村混混。 一、最有面子的人在两湖平原的村庄调研,我经常会问村民:“谁是村庄中有威望的人?”得到的回答大多是:“现在各种各的田,各吃各的饭,谁也不管谁,有谁比谁的威望大呢!”而当我问及谁是村庄中有面子的人,他们却能逐个数来。按照通常的理解,有面子就是有威望,而村民的回答却与此不同。于是,我总会反问:“有面子怎么不算有威望呢?”他们无外乎回答说:“有威望就是大家都很尊重,但有面子的人不过是自己有面子,别人却不一定尊重。”从我的观察来看,对有面子的人,村民们表面上也是尊重的,不过这种尊重也仅仅停留在表面上,并非发自内心,私下他们会有不满、抱怨甚至不屑。面子与威望的分离,其实是当前乡村社会剧烈变迁时期发生的,一种名义与实质相分离的现象。“名实分离”是社会转型时期的普遍现象。费孝通曾指出,在一个变动缓慢的社会结构里,传统的形式是不准反对的,但是只要表面上承认这形式,内容却可以经注释而改变。对不能反对而又不切实用的教条或命令只有加以歪曲,只留一个面子。面子就是表面的无违。结果不免口是心非,滋生虚伪和歪曲,但这不可避免。名实之间的距离跟着社会变迁速率而增加。当社会加速变动时,注释式歪曲原意的办法无法避免,因此会发生位与权,名与实,言与行,话与事,理论与现实,全趋向于分离。[4]我这里所说的“名实分离”,与费孝通所说的还不完全是一回事。我并不关注传统的形式是否不准反对,而主要关注新出现的事物和现象借用了传统事物的形式,从而使得事物的表面与内核、形式与实质发生了分离。面子与威望的分离,本质上源于面子的表面与内核、形式与实质的分离,这种分离是村庄面子竞争异化的产物。在村庄中,面子竞争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不同村庄竞争的内容和形式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都表现为对某物的争夺或某事的攀比。竞争的背后其实有更本质性的东西,它关涉到村民的品格、尊严和村庄的主流价值。如果面子竞争将对载体物(即体现面子的物或事)的争夺、攀比当成了竞争本身的目的,而置面子的本质和竞争的价值和真正目的于不顾,放弃竞争的基本原则,背离了乡土逻辑,这就构成了面子竞争的异化。在村庄中,面子本来是与村民的良好评价相联系的,但这个良好评价常常要与相关的载体物联系在一起。在面子竞争的过程中,良好的评价被忽视了,相反,供人评价的载体物却成了村民在面子竞争中所追求的目标本身,这就造成了一种名实分离[5]。正因此,在两湖平原农村,“有面子的人”并不是“有威望的人”。将两湖平原村民所认为的“村里最有面子的人”归纳起来,共有三种:一是处于乡村江湖中上层,能够支配手下一帮“兄弟”的乡村混混;二是那些与乡村混混保持良好关系,能够支配乡村混混的乡村干部;三是那些与乡村混混保持良好关系,有很多乡村混混愿意为其“卖命”的乡村企业主和工商业者。在华南或华北农村,村庄中还有许多传统型的有威望、有面子的人;但在两湖平原,有威望的人已经不存在,有面子的人几乎都直接或间接与乡村混混有关。也许正因此,当地村民还用“有味”、“味道很足”来解释“有面子”,这含有可以压制别人、值得炫耀、让人羡慕等意思。乡村混混以及与乡村混混有关的人“有面子”、“有味”,不仅仅因为乡村混混可以支配普通村民,还因为乡村混混对村庄精英也能构成支配。当前村庄精英可以分为体制型精英和非体制精英。体制型精英主要指村干部,他的权力来源于自治体的授予和政府行政体系的认可。非体制精英是在村庄中有一定政治社会影响力的村民,他们与普通村民的区别主要在于政治社会影响力的有无,而与体制型精英的区别则主要在于影响力来源的不同。非体制精英的影响力源于村落社会中的文化认同和利益联系,由于无正式授权,边界往往不太明晰,主要有宗族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乡村教师、民间文化人)等[6]。在两湖平原,无论是何种村庄精英,要么与乡村混混“结盟”,否则常常会受到乡村混混的骚扰和支配。换句话说,乡村混混在村庄体制型精英和非体制精英面前,也是“有面子”的。在法律文本上,作为村庄体制精英的村干部与普通村民之间的关系,是村庄自治体内部的权力关系。但是,1980年代以来的乡政村治和村民自治并没有突破贯穿于二十世纪中国乡村治理的逻辑[7],因此自治性权力关系至今徒有虚名,村干部与普通村民之间本质上存在一种类似于行政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以国家行政强制力、村庄自治规则、共同体情感为后盾,在性质上具有直接支配性。但在两湖平原的村庄生活中,村干部很难对乡村混混建立支配关系。在乡村混混实现关系组织化的背景下,乡村干部对他们的力量不敢轻视,更不敢断然以简单的方式处理同乡村混混的关系。楚江市沙桥村的一个村干部说:“乡村混混可不是好惹的,一般村干部都要巴结他们,村支书也不例外。如果村支书的后台比较硬,关系比较广,还可以置身事外,与乡村混混互不干涉;如果村支书家门弱、关系窄,往往还要受气。”在临沙村,村内的混混横行霸道,侵占公共财产,村干部根本无力对付。2006年,村里一混混想承包村集体的一口鱼池,便在村里放言:“如果村支书不让我承包,我就要让他断两根肋骨。”村支书听到传闻也只能默默受气。即使村干部与混混保持的是互不干涉的关系,在本村混混需要的时候,村干部也常常会主动帮助他们协调各种关系;平常也偶尔走动一下,和他们一起坐坐,聊聊天;本村混混家里办红白喜事时,还要礼节性地走人情,要给混混面子。通常,乡村混混的力量甚至比乡村干部大,不过,他们一般也会给村支书一点面子,毕竟他们还生活在村里,时常需要村里帮忙。因此,乡村混混与村支书之间往往是互相给面子。可以说,乡村混混具有的暴力属性,使乡村干部无法按照自治体或行政管理的关系模式对他们建立支配关系。在乡村混混的暴力威胁面前,乡村干部大多屈服而明哲保身。村干部有时干脆与乡村混混“结盟”,从而依赖乡村混混的暴力和暴力威胁,来支配普通村民。这背后当然也有制度性的原因。国家在推行现代化过程中,压力型体制使村干部处境艰难。乡对村名义上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来自上级政府的包括农业税和计划生育在内的一切要求和任务,村庄都必须满足。上级要求和任务层出不穷,村庄干部应接不暇、疲于应付。在1990年代的治理性危机背景下,乡村两级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乡村混混也常常被纳入这个共同体之中,帮助乡村干部完成收税等各项任务。取消农业税后,虽少了收税难题,乡村干部仍需乡村混混提供一些帮助,以解决村庄公共品供给中的诸多问题。乡村混混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依赖暴力和暴力威胁,这使得本应依赖政府力量和村庄共同体情感进行运作的村庄权力发生了变形。乃至于乡村混混干脆被吸收为村干部,被正式纳入体制之内,这使得村庄正式权力蜕变成乡村混混赤裸裸的暴力。在与村干部的“结盟”或直接进入村干部行列的过程中,乡村混混成为了村庄中最有面子的人。当前乡村社会中,最有影响力的村庄非体制精英是那些先富起来的乡村企业主、工商业者等经济精英。同村庄体制精英一样,他们也是要么与乡村混混结盟,要么处事时给足乡村混混面子。村庄经济精英与乡村混混结盟,常常是为了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混混依附于村庄经济精英,可以充当其保安和打手;村庄经济精英依附于混混,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特殊地位,谋取灰色利益。由于社会中存在诸多灰色地带,村庄经济精英的合法经营活动有时也需要乡村混混的保护。总之,村庄经济精英与乡村混混保持良好关系,甚至进入混混的关系网络结构中,这样一来,乡村混混在村庄经济精英面前也是很有面子的。乡村混混中那些最有面子的,往往不但可以对村庄精英进行直接支配,一般县乡干部也要让他们几分,给他们几分面子,这种乡村混混可称为“地方黑恶势力”,临湖市付村的杨某就属于此。桥头村胡支书为了参选市人大代表而求助于他的事情,可以说明问题。在胡支书参加的这次选举中,与胡支书存在竞争关系的主要是邻村的支书,此人是一个乡村混混——桥头村一带的“超级权势”关系网络中的一员,有被收监的经历。胡支书自知不是对手,便求助于付村的混混杨某,据说杨某是临湖市的混混头目之一,市里的干部都必须给他面子。杨某答复胡支书说:“我愿意帮你的忙,但对方也是我们道上的人,我不能为了你而得罪了他。这样吧,选票你们一人一半。”听到这话,胡书记就明白了,走“正常”的选举渠道,自己要落选。楚江市沙桥村所在镇的“刘爷”也是这样,派出所的前所长也要给他面子。“刘爷”教训同镇其他混混,所长事先知道,但只是说“不要闹得太凶就行了”。在教训混混的酒席上,所长竟然亲自驾车过来敬酒,给足了“刘爷”面子[1]。在岳阳市黄村一带,开赌场的乡村混混非常猖獗,根本不把派出所放在眼里。在乡间主干道旁,露天赌场一开就是十几天,派出所民警知道情况,却根本没有能力管。派出所人手少,一个所只有六个人,管辖两个乡镇,而赌场常常是几百人聚赌,光“打手”、“马仔”就有几十个。从派出所门口开始,一路都有混混放哨,往往警察一出动,赌场就得到消息散了场。发生冲突时,民警也根本不是混混的对手。2005年,有民警在抓赌中反被混混殴打,这件事后来居然不了了之。这导致民警从此以后非常消极,他们平日除了喝茶看报纸,就是想办法完成“创收”任务;对待村民,民警能躲就躲,能吓唬就吓唬,能骗点“创收”就骗点;单个警察平常甚至不敢穿警服,一是怕混混的追打,二是怕村民骂娘。一次,调查者同民警开着警车出门遇见一个开在路边的赌场,调查者出于好玩的心理按了一下警笛,民警非常紧张,赶紧快速“逃离”现场[8]。民警与混混的关系似乎完全颠倒了过来,乡村混混的面子和威力可谓到了巅峰。正因为乡村混混日益成为最有面子的人,两湖平原的农民对他们的态度也日益暧昧。楚江市新王村的一个中年农民曾向我讲述他侄子做混混的混世经历,言谈间很为自己有这样一个有面子的侄子而感到自豪。人们不再为乡村混混而感到羞耻,而当他们是值得赞扬的英雄,是令人羡慕的有面子之士。这样,乡村江湖对年轻人有了尤其大的吸引力,更多的年轻人愿意聚集在乡村江湖的“成功之士”周围。许多年轻人慕名而去,临江县湖场村甚至有家长主动将孩子送去。在乡村混混的结构中,这些年轻人可以找到了畸形的社会理想和特有的社会上升阶梯。很多小混混都把做成“大混混”当成自己的人生目标。在调查中,很多小混混告诉我,能被大混混叫出去打架才“有个混头”,他们觉得最有面子的事情是,有一天自己“混出来”了,在家里就能控制公司股份、占码头、抢地盘,有人送钱来。 二、本土混混与同村熟人的相处熟人社会是生于斯、死于斯的地方性社会,人们需要在生活中互相扶持,在经济上互相救济,遵循“情面原则”和“不走极端原则”,这也是常识性的人际关系原则。情面原则从熟悉和亲密中生发出来,它要求人们待人接物、处理关系时,顾及人情和面子、不偏不倚、合乎情理、讲究忍让。不走极端原则,不仅仅要求讲人情,还要求在当情与理发生冲突时,不认死理、通情达理、随和克制。作为村庄社会中的一员,乡村混混是否仍然遵循这些人际关系原则呢?在两湖平原村庄,很多乡村混混不再遵循这种原则。常德市毛村,有个混混将车停在路中间,一个村民拖板车经过,就说了句“车挡道了”,混混就喊来十多个混混殴打这个村民[9]。天门市汪村,村里的混混强占村民的宅基地,村民却只能忍气吞声,毫无办法。临江县湖场村的祝家,仗着儿子长期在镇上闲混,有很多混混朋友,在村里说话“粗声粗气”,做事不顾后果。2005年8月的一天晚上,李明听到自家田那边有机器抽水的声音,估摸着稻田里抽水灌溉了。第二天天一亮就去田里看灌溉情况,却发现周围的田里都有水,唯独他家的没水。李明便到抽水员老祝家问原因,老祝只说会抽的,就不理睬他了。李明就回头去找队长,结果小祝跟上来吼他:“一大清早,到我家闹什么?”李某反问:“你还想打人?”小祝闻言就动手将李某打倒在地。李某倒地后说:“你这兔崽子!”老祝闻声赶来,说:“你骂他他不打你!”同村的薛某同样仗着自己在外有一些混混的朋友,在村里一贯横行霸道,不讲道理,曾敲诈勒索同村村民。有次薛某的妻子外出买东西,回来时顺便搭乘同村男青年王某的自行车。薛得知后,便借机到王家将洗衣机、电视机、灶具等砸坏。次日,王某因害怕薛再次行凶,在邻居黄某家请薛某吃酒席,送了两条红金龙香烟,才了结此事。还有一次,薛某听其父亲说本队队长涂某要他家交清所欠农业税费,随即邀混混谭某一起去涂家,到后就打人,涂某的两个兄弟出来说了两句狠话,两人才悻悻离去。事后,涂某因害怕薛再找混混打他,先后两次请薛某、谭某和其他混混吃饭,其兄弟也都向他们道歉。后又送给薛两条黄鹤楼香烟,事情才算了结。另有一次,本队周大军接手薛某曾承包的机动田,机动田的棉梗未扯他就种了麦子。薛某得知后,无理地到周家要求赔偿损失,并将周的饭锅砸破,还打了周的母亲一巴掌,后经人劝阻才罢休。薛某不仅在与自己有关的事务中横行霸道,还找其它各种机会勒索同村村民。薛某得知黄庭的亲戚因放鸭子与本队的林某发生纠纷,即与黄庭等人一起报复,先后三次殴打林某,索要1000元现金。最后,林某只得请村治保主任出面说情,花500元在餐馆请酒一桌,才平息此事。然而,并非所有的混混在村庄日常小事中都得理不饶人,对待同村村民都如此霸道。至少从表面上看,有的乡村混混在村庄内部仍然遵循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原则。他们对同村村民比较客气,日常交往中非常有礼貌,也不占小便宜。但是,这常常只是表面上的,一旦村民涉及混混及其近亲属的利益,或者阻碍了混混“事业”发展的核心利益,他们往往就不再客气。临湖市桥头村的李剑就属于这种类型。李剑是个门路很广的混混,现在已有一百多万的家产,他一直住在村庄中,平日对村民很客气,说话做事都不霸道,不会为小事而仗势欺人。不过,村民们都知道他并不好惹,对他惧而远之,这是大家从2002年的“分地盘事件”中得来的“教训”。临湖市桥头村靠近一大型淡水湖,同邻近的水村在水域占有和利用上素有争议,但逐渐形成了依照季节利用水面的惯行规则,即春秋季由桥头村村民在湖上插“迷魂阵”捕鱼,冬季则由邻村村民禁湖狩猎打野鸭。2002年,湖面上几乎所有的地方都被圈起来进行螃蟹养殖。桥头村也向市里打了报告,要求这块湖面由桥头村开发养殖。当时的“形势”对桥头村有利,村民们在心里盘算着“分地盘”了。本村混混李剑却早有打算,他企图独占进行开发,并对村支书说了很多威胁的话。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李剑召集了五户私自建围,与村里以插“迷魂阵”捕鱼为生的十多户村民产生直接冲突,他们制止李剑等五户继续建围。李剑因此组织村内外二十多个小混混,他们提着刀追着插“迷魂阵”捕鱼的十多户村民乱砍,致使五位村民被砍伤,其中伤势最重的尹某挨了十二刀。事后,在李剑等人的“威胁式请求”下,村支书出面进行了调解,案件在已报警的情况下,经多方“努力”而被“私了”。在李剑等人赔偿医疗费后,以插“迷魂阵”捕鱼为生的村民退出了对水面的争夺,村支书在既成事实面前,被迫签订了水面承包协议。承包者至今未交水面承包费,而现在村民即使去这片水域采草也必须出钱。像李剑这种表面上遵守村庄人际交往原则的混混,往往混得更加长远。他们处事有度,不是一味暴躁蛮干,能做到“有勇有谋”,只在村民触犯其核心利益时才“凶相毕露”。这样,平日的客气既可以不让村民抓住太多的把柄,又让自己的生活与村民的生活保持一定的距离,这种距离使得村民对自己保持未知状态,从而能对村民产生威慑。因此,村民对这种混混惧怕且尊重,混混因此能够在谋取重要利益的同时保持“有面子”。相比而言,那种一味暴躁蛮干,在表面上都不遵守村庄人际交往原则的混混,眼光就显得“太小”。他们为了一点日常小利益,动辄暴力相向,迟早会“失手”出事,因为过于肆无忌惮地使用暴力,就容易触犯国家治安的底线,会招来基层政权的毁灭性打击。他们还会因此遇到许多来自熟人社会之内的麻烦,这种麻烦属于乡村江湖生涯中的额外麻烦。混混如果只在涉及自己核心利益时,才在熟人社会内部使用暴力和灰色手段,则既能迅速积累一定的财富,过上“体面的生活”,也可使其遭遇国家打击的风险大大降低。其实,无论表面上是否遵守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原则,在村的混混都已在本质上违反了这一原则。即便那些表面上遵守的混混,在争夺公共资源时,在村民影响其核心利益时,也毫不犹豫地违反情面原则和不走极端原则,使用赤裸裸的暴力对村民进行殴打和疯狂伤害。那些从村庄中混出去的混混又如何呢?实际上,两湖平原的村外混混一般都有谋生的合法渠道,过着比较“体面”的生活。尽管他们“讨生活”和“发家致富”的出路主要在村庄外,他们还是经常回去骚扰村庄,占集体的便宜,涉足村庄纠纷。他们通常以暴力威胁为后盾,有时也倚仗痞气,或干脆以难缠的无赖形象出现。可见,在外混混对待本村村民,也违背了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原则。楚江市沙桥村,9个处于乡村江湖上层的在外混混,只有远在深圳、鞭长莫及的万良从未残忍对待过本村熟人。我调研过的近十个两湖平原村庄,没有一个未曾发生在外混混伤害同村村民、侵占村庄集体利益的事情。我们知道,在传统熟人社会,一切离乡者都遵循“乡情原则”。他们植根于乡土社会,无论置身何方都挂念家乡,与家乡保持相当密切的关系。他们将自己的“根”放在村庄熟人社会,以显达于乡土为人生理想,希望有朝一日衣锦还乡,因此他们在宗族和乡村地域中追求威望和影响。当前,在外的乡村混混显然距这种状态已经很远。当前的乡村江湖中,崇尚实利的格局已经形成,江湖上盛行对利益的算计,混混追求的只有利益。利益之外,名气、义气等都只是权宜之计。尽管如此,我们很难说在外混混完全不在乎自己在村庄中的面子和名声。不过,他们追求的面子和名声在当前“名实分离”、“面子竞争异化”的情形下,显得颇为怪异。在外的乡村混混也会追求在村庄熟人社会中的“有面子”、“有味”,但这种“有面子”和“有味”不再是村庄熟人社会内部对其人品的良好评价,而只是可以炫耀的事情或令人羡慕、可以压制他人的势力。乡村混混可以因为能支配很多下层混混,能让村民惧怕,能“玩转”红黑两道,能办成排场很大的红白喜事,而“有面子”或“有味”。在本土混混与同村熟人相处的上述背景下,很多村民对混混及其家庭感到非常害怕。因为在一般村民眼里,虽然乡村混混很有面子,也让人羡慕,但他们终究不可能是“好人”,而属于“坏人”之列。在楚江市沙桥村调研期间,我曾在半结构访谈中对23位村民问过这一问题:“你是否对本村的混混感到惧怕?”从访谈后的统计来看,有16位村民明确表示害怕,他们平常特别注意,尽量不招惹乡村混混;其余7位村民表示不怎么害怕或没有必要害怕。按照村干部杨会计的解释,这7位表示不害怕混混的村民中,有3位的兄弟、儿子或侄子就是混混,他们没有必要惧怕混混;剩下4位是村里比较“糊涂”、见识短浅的村民,对混混“厉害”之处的认识严重不足。由于村民普遍比较惧怕混混,因此他们常常有意识地疏远乡村混混,善良本份的村民绝对会避免招惹他们。沙桥村一位在外读书的研究生告诉我,他小时候的几个玩伴现在都是混混,父母因特别惧怕混混,特意交代他不要与已成为混混的昔日玩伴一起出门。他父母的理由是:“这些人玩得好就好,玩不好马上翻脸,你知道他们会怎么做出什么事来?我们这样的家庭只吃得起‘补药’,吃不起‘下药’!不怕一万,只怕万一。”颇为精明的杨会计也表示,由于村里的中上层混混都是他小时候的同学和玩伴,所以他以前并不害怕他们。但现在对他们了解得越多,就越惧怕。他说以前“无知者无畏”时做的一件事,现在都觉得后怕。有一段时间,他特别看不惯在村混混万清,因此在一次喝酒后与人打赌,说敢当面扇万清一耳光。他说了,也就趁着酒劲做了,将平日的不满发泄出来了。万清当场要还手打人,但被周围的村民拦住,大家说了“不要和喝了酒的人见识”之类的话,事情也就过去了。此后,杨会计和万清都当事情没发生一样。不过,杨一直比较后怕,他知道万清并不好惹。要是万清当真搞他,或者找混混搞他,他还不知道如何应付麻烦。他说:“现在我与乡村混混打交道会特别注意保护自己,因为他们这些人会在出人意料之处‘出招’。乡村混混与一般处世霸道的农民完全不是一回事。”混混做事是不讲村民们的常理的。 三、乡村混混对村庄熟人间相处的影响当乡村混混通过关系组织结构发展起了江湖联盟格局,乡村江湖脱离了村庄熟人社会的约束,反过来还对熟人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支配作用。这种支配作用,不但体现在乡村混混作为熟人社会成员与其他村民相处的人际关系中,还体现在乡村混混作为一种结构性力量,对熟人社会内村民间人际关系的影响。上节论述了,出身于熟人社会的本土混混遇到与村民利益相冲突的情形时,往往会毫不犹豫地违反情面原则和不走极端原则,使用赤裸裸的暴力伤害村民,或者以暴力和暴力威胁为后盾欺压同村村民。乡村混混对待熟人社会之内的村民,显然已经违背了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原则。很多本土混混敢于这样做,就是仗着自己在村外有很多“狐朋狗友”,能够调动乡村混混的广泛关系网络资源。当然,一般情况下他们并不需要直接调用这种资源,通过直接的暴力和暴力威慑就可以达到目的。不过,有时他们也会将村外的混混引入村庄。前文提及临江县湖场村的薛某就是这样,多次将村外的混混引入村庄殴打村民;临湖市桥头村的李剑也是这样,他在自己的核心利益受到威胁时,将村内外二十多个混混组织起来殴打、砍伤同村村民。在两湖平原的村庄中,类似的事件非常多见,以至于村民们将外来混混随意进出村庄当作“正常现象”。湖南常德市毛村,一位村民被摩托车撞伤,骑车的年轻人认识这位村民,却叫了个混混来处理,这个混混也认识被撞村民。即便如此,这个混混一来就说:“既然我来了,大家就不准讲什么理了,都听我安排!”最后硬是只赔偿了100元,而被撞村民治伤却花了800多元[9]。总体而言,混混对农村社会的实际滋扰并不特别常见,但他们却对村民构成了严重的心理强制。他们只是很偶尔地在村里惹事,但这足以让村民十分畏惧,这种畏惧甚至使得村民的行为方式发生了改变。在湖南常德农村,村里的邻居争吵,其他村民明知一方没理,但也不敢出去劝架或者帮腔。村民说,除非他们能够确定没理的一方没有能力引入混混和黑社会,否则他们是不会轻易“出头”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混混和黑社会对乡村社会的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由于他们的在场,作为安全基础的一些制度和关系的运作都出现了偏差。尽管大多数村民对乡村混混确实惧怕,但涉及到他们的基本生存利益时,老实的村民也不总是“束手就擒”。乡村混混与村民发生利益冲突时,可以不顾同村之情,依靠暴力谋利,这常常也会给老实的村民以“启发”,导致他们向村外的混混求助。而在“一表三千里”的中国乡村社会中,只要去想办法,通过各种途径,无论如何老实的农民都可以与乡村混混攀上关系。况且,只要愿意出钱,买到乡村混混的“服务”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只要有利可谋,总有乡村混混愿意“服务”。因此,乡村江湖中的混混,不但会经由关系网络结构中混混的引介而进入一个他陌生的村庄,还可能经由老实而被逼无奈的村民的引介而进入村庄。2005年,楚江市沙桥村的万民为2.5亩耕地的使用权与同组村民万义发生争执。万义不肯退让,万民便求助于“村霸”万支书。万支书威胁万义:“你不将那2.5亩田给万民,我还要让你的田减少。”万义因此到镇里上访,万支书见状又来“软”的,“劝告”万义说:“万民为人狠,不要吃这个亏。”而万民见村支书出面无效,便亲自上门威胁万义:“我万民说话是算数的,我说出去的话一定能做到。”万义知道自己对付不了万民,便通过亲戚从市区叫来混混。混混们提着猎枪和长刀来到沙桥村,吓得万民一改“嚣张”气焰,不但不敢要田,反而出钱请客并赔礼道歉。显然,一旦村民与同村混混发生纠纷,村民决意向村外的混混求助,此时纠纷能否解决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村民能否找到比与之发生纠纷的混混更“厉害”的混混。这样一来,当混混与本村村民发生纠纷时,本村混混可以将村外混混引进来作为援手;当村民与本村混混发生纠纷时,他也可能求助于村外混混。既然如此,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时,为何就不能求助于村外的混混呢?混混可以被引入村庄,引入混混对自己有利,也不会受到任何惩罚。这样,发生纠纷时,有亲戚朋友是混混的村民就可能请混混出面解决,有理的可以通过混混逼迫对方认错赔偿,无理的也可以趁机敲诈勒索。楚江市沙桥村王某的耕牛连吃带滚损害了赵某家半亩地的秧田,赵某按照当地习惯留滞了耕牛,直到王某交了赔偿款才放牛。王某的儿子听说此事后非常生气,便到镇上叫了几个混混寻衅滋事,先是殴打赵某,要求他退还赔偿款,后来进一步敲诈现金500元。临江县湖场村的罗某曾是“地下liu合彩”的一个小码庄,2003年5月,由于他的上线码庄被抓,他不得不自己向码民“兑奖”。按照地下liu合彩的兑奖规则,他需要向同村的夏某支付14000元,受财力所限,罗某当天只兑现了7000元。夏某很不满意,次日带着做混混的侄子夏涛到罗家闹事,拿刀威胁罗某,无奈之下罗某只好写了7000元的欠条。2004年1月,夏某又带个混混到罗家要钱,因罗某请求推迟支付,夏很不满,顺手拿起罗家桌上的菜刀,将罗某左手砍伤。几天后,夏某又带三个混混来到罗家,气势汹汹,讲了几个小时的狠话,扬言再不给钱就要拿罗家小孩下手。无奈之下,罗某只好求助于派出所。在纠纷中,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如果直接受到混混的威胁,他们最直接的反应一般是求助于公安派出所,因为毕竟只有警察才能立即解除他所受到的威胁。然而,在两湖平原的乡村社会,派出所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除乡村混混的威胁。“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消除乡村混混的威胁,还必须与乡村混混谈妥。在临江县湖场村的一起伤害赔偿纠纷中,一方叫了村外混混去另一方家里“谈判”,派出所闻讯后赶去调解,阻止了混混闹事。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当事人双方讲好赔偿500元。但民警一走,叫了混混的一方便改口,要求对方赔偿1500元。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对方没有经过过多的讨价还价便“乖乖”地支付了1500元。主持调解的民警知道了此事后,向赔偿的一方追问原因,得到的回答是:“我多出1000元,以免他以后继续找我麻烦。这钱是给混混开支的,他们请了混混,这个开支要算到我头上来。你们在村里时可以保护我,但终究还要走,又不能时刻跟着我。”听了这话,派出所民警也感到无可奈何。有时,纠纷的双方村民都请了混混,这会使得纠纷完全由混混之间谈判解决。如果双方请来的混混互相认识,事情就比较好办,混混双方可能会互相给面子,通过协调来解决纠纷。这种协调解决与传统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在形式上还颇有几分相似。传统乡村社会中,当来自不同家族的村民发生矛盾时,村民双方会各自请本家族的“头面人物”出来谈判。这样看来,作为“有面子的人”的乡村混混似乎是新时期的“头面人物”。但两者的实质实在是相差太远,不可相提并论。传统时代的“头面人物”都是道德情操高尚之辈,他们解决纠纷依靠摆事实、讲道理,对村民实行道德感化。当前的乡村混混却都是道德卑劣之辈,他们解决纠纷虽然有时也讲事实和道理,但背后依赖的却是暴力和暴力威胁;有时根本不讲事实和道理,直接以暴力的较量取代事实和道理。乡村混混之间的“给面子”是基于背后的力量,力量不足是不存在给面子的空间的。更为糟糕的情形是,乡村混混来自不同的阵营,双方并没有面子关系。这时他们可能直接诉诸于暴力,在村庄里展开对峙。楚江沙桥村四组的陈兴与曾凡华是邻居,田地相邻,共用一口小堰塘灌溉。2005年6月的一天,曾责备陈把小堰塘的水抽到堰塘灌区外的农田,陈不以为然,两人因此起口角,进而在田头发生了身体冲突,曾的耳朵被铁锹劈伤,陈的脚亦被铁锹砍伤。各自回家后,两人的老婆知情了又对骂一通。曾凡华仍感气难平,打电话给在市区打工的儿子曾建,要他回来处理。曾建从市区带了几个混混,提着刀来到陈家,陈早已闻讯而逃。曾建留下一句“我随时会把陈的耳朵割下来”后,便回市区去了。陈兴感到害怕,便报了警,镇派出所民警让村治调主任出面调解。在村治调主任面前,陈兴和曾凡华答应等双方的伤治好后再说。不久,曾建回家,又和几个亲戚一起到陈家,要求赔偿六千元,“气势特别嚣张”。陈兴事先也做了准备,同镇上可以攀上亲戚的一个小混混打过招呼,曾建来后不久,小混混和另外几个亲戚赶到陈家。曾家继续讲狠,声称要把陈的耳朵割下来,双方几乎就要发生身体冲突,幸亏村治调主任闻讯赶来稳住态势。随后,镇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并按常规讯问了双方,并表示等双方伤好了后再进行处理。此事不了了之。在两湖平原的村庄里,村内混混在与村民发生纠纷时,会将村外的混混引入村庄;村民与同村混混发生纠纷,也会向村外的混混求助;村民之间发生纠纷时,也都争相求助于村外的混混。人们为了利益不顾及乡情,将村外的混混引入村庄中,这样的事件在两湖平原的广袤大地上不断上演。根据我的调研经验,可以毫不夸张地讲,这样的事件,在县市地域每天都在重复,在乡镇每个月都可以见到,在村庄则每年都会发生。乡村混混的“超级权势”一旦进入村庄,就成了村庄生活中的结构性力量,村庄人际关系由此受到这种力量的支配。这样一来,纠纷的解决结果就取决于村民所求助的混混的“厉害”程度。由于乡村混混对村庄熟人间的相处有着上述影响,村民在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时,往往会考虑对方的亲属和亲密朋友中是否有做混混的。因为在村庄生活中,一旦与同村村民发生矛盾和纠纷,其做混混的亲属和朋友往往会被引入纠纷中。我在楚江市沙桥村调研期间,曾在对23位村民的半结构访谈中问过这两个问题:“在与本村熟人发生矛盾和纠纷时,你是否会想到他的家人、亲属和亲密朋友中有混混?这一点是否影响到你在纠纷解决中的态度?”从访谈后的统计来看,所有的村民都表示,他们会考虑对方的力量,包括其家人和社会关系中是否有乡村混混;有19位村民明确表示,对方家人和社会关系中的混混,以及其他力量因素,会影响他在纠纷解决中的具体态度,只有4位村民表示不会考虑这一因素。按照村干部杨会计的解释,这4位村民中,有2位是村里做事一向比较霸道,家里有人就是混混的;有1位是不怕事、未吃过亏、比较“糊涂”、见识短浅的“愣头青”;还有1位是典型的言行不一的“鸭死嘴硬”者。杨会计说,除了“愣头青”,其他人在实际行动中多少都会考虑混混因素,即便家里有人做混混的,也会考虑对方家人和社会关系中混混的势力大小。由此可知,乡村混混确实已经成为村庄熟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中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在平静的村庄生活中,村民也许觉察不到这一点;但只要村庄中出现纠纷和事件,大家都会不自觉地考虑这一因素。2007年秋天,楚江市沙桥村邻近的新王村发生了一起车祸,有三方当事人牵涉其中。李某骑摩托车带着妻子,在一下坡路段赶超王某的三轮车时,恰遇杨某骑摩托车上坡而来,避让过程中李某的妻子摔倒在王某的三轮车上,受伤住院。在交警鉴定结果出来前,李某找王某要求赔偿。王某和村民都认为,李某之所以不敢找杨某要求赔偿,是惧于杨某做混混的弟弟。因李某有堂弟是混混,而自己找不到这样的人帮忙,王某先支付了2000元。李某要求赔偿4万,王某对此总是害怕李某的堂弟前来索赔。其实,李某的堂弟从始至终都未出现,李某也没有用其堂弟来威胁王某。事实如何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在纠纷中,对方社会关系中的混混,已经对村民构成了心理上的重压,这种重压无疑会影响纠纷解决的结果。 四、村庄人际关系的变迁在两湖平原村庄中,乡村混混成了最有面子的人,不仅可以支配普通村民,还能对村庄精英构成支配。也因此,村民对他们的态度日益暧昧,乡村混混似乎成了一种“光荣”的“社会职业”。乡村混混不仅自己违反村庄人际关系原则,还改变了普通村民的人际关系和行动逻辑。乡村混混的“超级权势”人人明了,因此不但在村混混会将村外混混引入村庄,老实的村民也会向村外混混求助。这样一来,乡村混混随意进入村庄称了“正常现象”。人们遇到利益之争就想到找混混而不是考虑情面;纠纷的解决不靠双方互让而取决于双方所找混混的力量对比。这样,乡村混混就成了村庄人际关系的重要结构性因素,村庄人际关系因此发生了重大变迁,熟人社会的乡土逻辑由此发生了变异。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人们区分并分别对待熟人之间的关系和与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前者适用情面原则和不走极端原则,后者适用歧视原则[10]。两湖平原的村庄里,由于乡村混混的存在,乡村混混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交往逻辑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村人之间的纠纷及其解决中出现了对待陌生人的处理方法。人们因日常纠纷将乡村混混引入村庄中;或在纠纷中因对本土混混的惧怕,而将外来混混引入村庄;或为了争夺公共资源,组织混混殴打、伤害村民。这一切都发生在村庄内部的熟人和半熟人之间。而在两湖平原的大地上,以这种残酷无情的方式对待熟人正变得越来越普遍。毫无疑问,这已经对传统的村庄人际关系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在本该遵循情面原则的熟人社会中,人们在解决熟人之间的摩擦和冲突时,却越来越倚仗于暴力,越来越根据力量适用歧视原则,人们正在以传统社会中对待“陌生人”的态度和方式,对待那些曾被认为类似于自己的父母兄弟的“熟人”。在两湖平原的许多村庄,生长于本乡本土的乡村混混正在以对待陌生人的方式对待本乡本土的村民,他们不遵守熟人社会的情面原则和不走极端原则。对于村民而言,他们本来是熟人,却正在变成陌生人。而那些外来的乡村混混,他们本就是熟人社会的陌生人,不但没有受到歧视,反而气焰嚣张,在村庄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中肆无忌惮地“撒野”。因此,无论是村庄里土生土长的“本土混混”,还是由本土混混从外面引到村里的“外来混混”,他们都是遵纪守法、老实本分的村民眼中的“陌生人”,是“家门口的陌生人”。这种“陌生”并非交往关系上的陌生,而是“混混”们用对待陌生人的歧视原则来处理原本熟悉的双方之间的关系,他们不按传统的情面原则和不走极端原则行事。因此,对村民而言,乡土逻辑已发生了变异,乡村混混是一群行为无法预期的陌生人。在两湖平原,“家门口的陌生人”使得村庄本身正在变得陌生化,农民之间的熟人关系也正变得越来越陌生化。这样,人们遇到摩擦和冲突不再按照原有的情面原则和不走极端原则处理,而是如本章诸多事件中那样,动辄求助于“家门口的陌生人”,倚仗于暴力,用陌生人的方式对待熟人。临湖市桥头村的胡支书说:“如果一个人在外做生意,碰到了车匪路霸,大家可以接受,心理上也可以承受;但在本乡本土,熟人之间,频繁发生这样的暴力性事件,人们心理上是难以接受的。因为在家门口,谁欺负谁一清二楚。”在村庄生活和村民的观念中,如果倚仗暴力来处理“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尽管也不公平,但是可以理解,这可以从内外有别的村庄地方性规范得到解释。而现在,村庄熟人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也陌生化了,村庄不再是一个因熟悉、亲密而在人际关系中遵循乡土逻辑的社会。毫无疑问,“家门口的陌生人”和村庄熟人关系的陌生化不但彰显了熟人社会中乡土逻辑的变异,而且正在使温情脉脉的村庄慢慢变成残酷的战场![1] 这些村庄都是农业型村庄。按照社会科学的匿名规则,本文出现的人名、地名均已作处理。[1] 陈柏峰.两湖平原的乡村混混群体:结构与分层.青年研究, 2010(1):1-13.[2] 陈柏峰、董磊明.乡村治理的软肋:灰色势力.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9(4):142-146.[3] 陈柏峰.乡村混混与农村社会灰色化.华中科技大学博士论文,2009.[4]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80.[5] 陈柏峰、郭俊霞.也论面子——村庄生活的视角.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9-105.[6] 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1):158-167.[7] 贺雪峰.试论二十世纪中国乡村治理的逻辑.中国乡村研究.第5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7:157-173。[8] 黄海.湖南P县D乡黄村调查报告.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2007.[9] 郭俊霞.农村安全供给的基本需求与制度保障.重庆社会科学,2010(2):34-37.[10] 陈柏峰.论熟人社会.社会, 2011(1),即将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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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美国不理顺其财政状况,“我们就会重蹈欧洲的覆辙,甚至可能更糟,”美国众议院预算委员会新任主席、共和党人保罗•瑞安(Paul Ryan)断言——这可谓是最骇人听闻的警告。
瑞安1月初在华盛顿的一次集会上向与会预算专家和经济学家们表示,如果美国不能解决日渐沉重的债务负担,其后果将是严重的。“我们将遭遇街头骚乱、债务违约、以及所有那些丑陋的问题。”他暗指“法国年轻人朝汽车投掷燃烧弹,烧毁学校,因为法国政府将退休年龄从60岁推迟至62岁”。
目前,美国每支出一美元,就有大约40美分是借的。削减预算赤字作为共和党新星瑞安公开宣扬的使命已有数年时间。但最近几个月,华盛顿的此类呼声日益高涨,一些人表示,由此引发的财政及预算政策辩论是数十年来最激烈的一次。
风险是巨大的。如果美国政府仓促采取紧缩措施,削减力度过大,步伐过快,就有可能妨碍经济复苏。但如果政界无法就美国赤字恢复至可持续水平的步骤方面达成某种共识,风险可能会更高:这个世界最大的经济体有可能爆发一场主权债务危机。
美国银行-美林(Bank of America Merrill Lynch)的伊桑•哈里斯(Ethan Harris)表示:“美国经济目前处于疲弱期,因此我认为政府并不愿意大幅削减赤字,但我们是在玩一场危险的游戏,我们将开始为不负责任的财政政策付出代价。”
人们十分担心,如果不采取行动,投资者或许最终会因为其财政松懈而惩罚美国。这会推高企业和消费者的借债成本,迫使美国采取严厉的紧缩措施,并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不仅美国的AAA信用评级有下调风险,还有人认为,美国的外交事务及国防也会受到影响。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迈克•马伦(Mike Mullen)去年警告,债台高筑会限制美国为军队拨款的灵活性——在他看来,这是“对我们国家安全的最重大威胁”。
直至今年1月,资本市场一直未对黯淡的长期前景做出太大反应。例如,10年期美国国债收益率尽管过去几个月出现上扬,但仍低于3.4%,接近历史最低水平。不过,越来越多的人正呼吁美国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缓解其紧张的财政状况,哪怕这意味着要向长期受到保护的老年人退休津贴和医保等政策开刀。
但在未来几个月——直至2012年总统大选,这种反对赤字的言论能否促使政策切实转向紧缩仍很成问题,原因主要有两点:政治分歧严重,经济复苏持续疲弱。
曾任小布什政府高级经济官员的菲利普•斯瓦格(Phillip Swagel)表示:“此事现在尚不急迫,但将来肯定会变得更紧要。显然,市场认为我们不是阿根廷,但我们应该发出信号,告诉他们这么想是对的,我们会解决这个问题。”
去年12月通过的减税法案则未能传递出这个讯息——该法案延长了小布什时期的减税和失业津贴措施。此举将增加8580亿美元的长期赤字,却没有做出任何未来将削减赤字的承诺,尽管支持者宣称,如果这些措施能提振增长,美国的预算状况也将得以改善。
但美国遵守财政纪律的承诺,即将迎来更多重大考验。1月25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在《国情咨文》中阐述了他在2011年的立法重点,并将削减长期赤字的措施纳入了议程。
美国政府已出台了一些相应政策。去年12月,奥巴马宣布将公务员工资冻结两年,这是对未来某一时刻有必要开始削减预算的认可。五角大楼也一直设法取得先手:上月宣布将削减每年逾5000亿美元的预算,在未来5年内总计裁减预算780亿美元。
这些措施及其它可能采取的步骤——削减政府部门的可自由支配开支、着手社保改革、设定税改框架等,都将纳入白宫将于2月中旬发布的年度预算草案。人们将重点关注这些提案的涉及范围和具体程度,并从中寻觅踪迹,了解政府对待削减赤字承诺的严肃程度。
奥巴马新经济团队的人员组成,对于财政鹰派人士而言当然是个好消息——杰克•卢(Jack Lew)任预算办公室主任,吉恩•斯珀林(Gene Sperling)任国家经济委员会(National Economic Council)负责人。二人都回到了上世纪90年代在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政府内中扮演的角色。当时,通过民主党控制的白宫与共和党控制的国会之间的协商,美国赤字得以削减。克林顿卸任时,美国已实现预算盈余。
很少有人认为,奥巴马政府会像一些著名的民主党人(例如与其关系密切的美国进步中心(Center for American Progress)的约翰•波德斯塔(John Podesta))所希望的那样,采取激进的方式,包括削减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Social Security and Medicare)等大规模计划,随后迅速推进税改。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因为它可能会让白宫同时遭受两党的猛烈攻击。
不过,卢仍然认为,奥巴马政府在削减赤字方面的决心是明确的。“我们需要得到两党的共同支持,才能解决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财政挑战,同时推进将构建未来美国经济基础的议程。对我们而言,这意味着即使我们削减其他领域的投资,也要继续投资于教育和创新,”他说道。
共和党人却不这么认为。在去年11月的中期选举中,凭借实施财政清廉的态度和反对政府开支,共和党获得了众议院的控制权。他们设想的支出削减规模,远高于白宫和许多民主党议员认为的合理水平,而且奥巴马政府推进新刺激措施的任何尝试,都有可能遭到他们的反对。
许多共和党人丝毫不愿考虑将增税纳入赤字削减计划之中,而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增税是赤字削减计划的必要组成部分。其结果很容易变成僵局:两党和白宫互相指责,而投资者和企业越来越担心美国解决债务问题的能力。
此外,两党将被迫就财政问题进行接触——很可能会彼此作对——的最后期限即将来临。据财政部估计,3月31日至5月16日之间,美国债务总额随时可能突破国会规定的近14.3万亿美元的上限。如果奥巴马政府和国会无法达成一致,提高上限,美国将不得不关闭政府,宣布对国际债务违约——由此可能触发目前看来仍很遥远的债务危机。
许多共和党人一直坚称,提高债务上限应与他们更激进的支出削减目标相绑定。随着美国债务总额突破上限的日子日益临近,这为两党的一决胜负搭建了舞台。
奥巴马政府认为不应该将提高债务上限当做获得让步的筹码。卢表示:“我们认为,不拖欠债务是唯一值得提倡的负责任之举——而我们显然必须让国会参与进来。我们别无选择,只能提高债务上限。而趁机引发一场会严重削弱美国经济及其世界地位的危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国会议员和分析人士普遍预计,未来几个月,各方将达成一份有限的协议——可能只是提高债务上限,也有可能将奥巴马政府提议的部分赤字削减措施付诸实施,以及包括一些新措施。不过,尽管这样一项协定能暂时安抚美国债务的投资者,但这可能只会耽误美国解决其不可持续的公共财政,而不是拨正方向。
在截至去年9月的一年内,美国的预算赤字总计约1.3万亿美元,为有史以来第二高水平。未来几年,随着经济复苏取得进展,衰退期间采取的应急支出措施的影响开始消退,预计美国的赤字会自然收窄。
但缓和只是暂时的:因为婴儿潮一代人的退休将于今年正式启动,政府的医保和退休金计划开支预计会大幅上升。由18位成员组成的两党财政责任委员会去年12月发布的报告显示,到2025年,美国的税收将只够支付利息——预计将从目前的每年2000亿美元飙升至逾1万亿美元——和福利计划,没有余力去做其它任何事情。
报告警告称:“其它各项联邦政府活动——从国防和国土安全到运输和能源——都将不得不依靠借债。”到2035年,不断增加的债务造成的人均GDP降幅可能高达15%,意味着美国人的生活水平将明显下降。
这一黯淡前景最终有可能造成国际资本市场危机,也正因为此,由克林顿白宫办公室主任厄斯金•鲍尔斯(Erskine Bowles)和前怀俄明州共和党参议员阿兰•辛普森(Alan Simpson)领导的财政责任委员会,才会试着去做一件华盛顿以前很少尝试过的事情:制作一个解决美国预算困境的详尽模板,让美国民众和国会议员对于解决问题需要付出何种代价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该计划建议到2020年共削减赤字3.9万亿美元,支出削减与增税的比率为三比一。该委员会提议调高法定退休年龄,削减政府医保,并限制一些深得人心的税收减免措施,例如减免抵押贷款利息的资格。
一些可能的赤字削减手段——例如征收消费或增值税,或碳排放税——因为在政治上不可行而没有考虑。因此,上述建议在该委员会获得了令人惊讶的支持率,共有11位成员支持这项计划,其中包括6名在任国会议员。尽管如此,这仍不足以促成国会就这些措施投票表决,因为那样需要至少14位成员的多数票。
辛普森与鲍尔斯领导的委员会未能获得必要的支持票数,将美国的财政命运交到了常规政治流程的手中,从白宫到参院预算委员会主席肯特•康拉德(Kent Conrad)及瑞安等国会领导人。回到欧洲债务困境的话题上,瑞安宣称:“我们和他们不一样,这也不是我们想要的命运。”
不管怎样避免这种命运——并由此开创一个美国在财政上负责任的新时代——都要求一定程度的政治和谐。但现在,尽管人们日益意识到这个问题,我们似乎仍看不见和谐的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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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之为共相与本质之为殊相( 使事物“恰恰地是这个事物”的东西) 两者间究竟有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本质”是如何由共相发展成为“恰恰地是这个事物”的殊相的呢? 亚里士多德似乎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 而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却在这方面给了我们很深刻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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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同的意象型态,使他们的遭际和认同有所差异,使他们日常生活的政治实践有所区别,这种区别可能会对某些个体带来性命攸关的影响,甚至会人为地造出世间的恶。神义的存在并未消泯这种困境,但是,日常生活的实践却以遗忘昭示着好的生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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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世纪以来,关于“纯文学”、“文学史写作”等问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尤其是小说《那儿》重新引起了人们对于文学的关注。在文学已经边缘化,以及作为一种知识变得越来越可疑和无力的今天,如何重新理解文学?同时,文学如何应对社会和现实?这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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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宗教信仰群体正在受到关注。中国人民大学基督教课题调查组针对北京地区高校学生的基督教信仰状况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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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幸诗家幸。 ——题 记 现代人几乎无法不借助抽象概念活动,学者尤其如此。使用概念的一大优点在于它使信息的使用和交流更为经济,而其弱点就是容易使人忘记和忽视在某些时候不重要而在另外一些时候相当重要的差别。当许许多多的不同学科都被归在“科学”的概念之下时,人们就往往只关心并抽象出“科学”发展的一般的社会条件,而很少认真对每个具体学科的知识及其知识体制是何以发展起来的作一番福柯曾对犯罪学、精神病学、临床医学的发展所做过的那种细致的谱系学和考古学分析。我们已经一般地接受了,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科学”和学术才能得以发展这样一个普遍“规律”。然而,我想起中国的一句老话,“国家不幸诗家幸”。这句话,至少当年我第一次看到时,曾给我以某种震撼。为什么?现在回想起来,也许,首先是,它指出了文学繁荣与社会安定之间,至少在某些时候和在一定限度内,成一种反比关系。由于钱锺书先生指出的“诗可以怨”的特点,文学作品往往以倾诉不幸为特征,甚至会“为赋新诗强说愁”。〔1〕这是文学与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一个重要不同。如果引申并概括起来,可以说是不同学科发展、繁荣所需要的社会条件是不同的。因此,这句老话,对于我的意味,也许就是提醒和要求我重新审视法学(广义的,包括所谓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一些特点及其发展所需要的某些独特的社会条件。 然而,这个问题太大,在微观的层面,需要细致的考察;而且即使是考察和想清楚了,也不可能在这里短短的几千字中说清楚。因此,这里只能简单地谈几点想法。 我想,首要的一点,与某些文学相反,而与许多学科相同的是,必须首先是国家幸,法学才有可能幸和兴,但理由不是外在的,而是法学的自身特点。在我这个文学的外行看来,文学关注的是人的命运,无论社会是幸或不幸,兴或不兴,人都要活下去,因此,文学也就有了素材,有了对象。社会的动荡,往往带来命运的无常,因此有了《奥德塞》、《双城记》的故事;而社会的不幸,往往也更容易触动人们感情之弦,因此才有了“今夜*~州月,闺中只独看”的感叹。社会动荡会影响其他学科的研究,但一般说来对其研究对象的几乎没有影响,例如哲学、数学、历史,或可以调整对象,例如局部地区的社会学研究。而法学似乎很不相同。法学关注的可以说是一个国度内整个社会的相对长期的稳定秩序,是这种稳定秩序中体现出来的人类合作活动的规则。如果国家不幸处于动荡之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就难以进行,甚至来不及进行,因此秩序无法形成,人的活动就无法显现出其规则,也就无法形成作为制度性的法律;因此可以说,就法学的总体而言,就几乎没有真正的研究对象。这时,即使有很认真的、很有能力的学者,也只能作一些实际更类似于思想或历史的研究,例如注释一些法条,发掘一些史实,演绎建构一个法律的逻辑体系,提出某些很有洞见的思想,而不可能有活生生的对于现实社会的法律状况的研究,更难以验证这些思想。着名的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先生的最重要的着作是《历代刑罚考》,其他着作也以法律史为主,这恐怕不是偶然的。当代的着名法学家瞿同祖先生的两本重要着作也都是法律史的着作;〔2〕而已故的吴恩裕教授则在文革期间出版过红楼梦研究之类的着作,这固然与他个人的“业余”兴趣有关,但如果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也未必不是一个动荡的历史时期学者的某种无奈。 但是国家兴,但法学也并不必定兴,而仅仅是可能兴。这固然有其他学科同样存在需要学术传统、学者的智识和努力的问题;但这也与本文的所要讨论的问题无关,而是各学科的普遍性问题。我还是必须从前面所述的法学自身的特点来考察这一命题。休谟早就曾指出,研究对象的相对恒定和多次重复,是人们能够获得有关因果关系的概然推论的前提条件;〔3〕这实际也是学科知识得以形成的前提。而在一个社会急剧繁荣、迅速发展、以致于计划没有变化快的社会中,现象之间关系无法或很少重复,不存在一个法学家可以“凝视”(福柯语)的对象,因此法学家也就难以从社会生活中辨识并进而理解哈耶克所说的那种“自发性秩序”,很难发现和提出社会生活实际需要和长期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仅仅在字面上形成“法律”)。对于法律来说,一个社会的急剧发展可能与“国家不幸”时同样不利于统一秩序的形成和确立。迪尔凯姆在《论自杀》中就指出经济高速发展同样会使人们惴惴不安,感到社会“无序”,缺少规则指导。〔4〕这时的法学,更可能是“靠脑袋立法”,或对法律条文的注释。一般说来,这当然也算是法学研究,但是这种法学由于或多或少脱离了对社会生活现实的考察,因此很难具有真正的社会的和学术的生命力。 由于总体上的法学研究对象是法学家无法建构的,而几乎完全依赖社会稳定来建构,这也就意味着,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是更为“娇嫩”的学科,虽然不至于是“豌豆公主”(垫了20床褥子,她也能感受到褥子下面的豌豆),但它对社会条件的要求的确比其他学科更为苛刻。同为社会科学,同样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经济学可以研究“过渡经济学”或“厂商经济学”,社会学可以只研究一个村落,例如费孝通的《江村经济》,一种现象,例如迪尔凯姆的《论自杀》;而法学就很难想像有什么“过渡法学”、“厂商法学”,或者是“江村的法律”。至少到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法学,以后也很难说会有;即使有,其法学的血统也会很成问题。但是,即使弱者也有其“长项”。一旦社会进入比较稳定的时期,特别是社会分工发展了,社会的交往、交易增加了,社会对规则的需求和依赖就多了,法律也就有了其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正如一个贵族公子落难乡间可能洋相百出,但一旦进入上层社会,他则可能风流倜傥,挥洒自如。法学似乎就具有的这一特点,并似乎是一种普遍现象。不仅见诸于西方各国(例如,如今挤也难挤进的哈佛法学院当初有一年只招到一名学生),而且在当代中国,似乎也可见端倪。分数最高的文科考生,20年前大多报考文学、哲学、外语,而今天则大致报考法律、经济、管理;尽管就学术传统的扎实和久远来说,后者至今未必是前者的对手。而且,尽管经济学今天在中国似乎很热,但这种情况未必会持续下去。至少在美国,经济系已不远远不如法学院、商学院兴旺。似乎是盛洪告诉我的,科斯说过,美国的法学家比经济学家更有能耐,前者可以不断地为自己创造着市场需求和职业。当然,创造市场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这也是稳定社会中分工日益细致、交易日益频繁、规则日益增多的必然结果。 不要以为我这是在洋洋自得,以一种尚未成为现实、在中国未必会且未必应当成为现实的畅想来满足因被学界评价为“幼稚”而受到损害的职业虚荣心。我仅仅想指出法学自身的特点。只有发现其特点,我们也许多少可以理解我们的法律行当为什么目前开始发达起来,法治的口号会流行起来,法学教育会膨胀起来,而法学的发展似乎又不尽人意(以致被人耻笑为“幼稚”),以及为什么法学家似乎目前总是急于参与立法或注释法条,似乎缺少一些学者应有的开阔视野、博学和社会人文关怀。 由于法学的上述特点,这也就意味着,就总体来说,法学是一个比较保守的学科。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不变,使之制度化,因此才有所谓的法治或规则的统治,人们才可能根据昨天预测今天和明天他人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根据此地的情况判断彼地的情况,也才有可能做到法律面前(在时间维度上的)人人平等,才有可能最终形成一种进行合作、解决纠纷的“定式”(借用围棋上的一个术语)。即使有变化,法律也是力求在保持现状的基础上有节制的、因此是人们可以有预期的发展。法学从来就不是以其新颖、玄妙、想像力而获得人们的青睐了,而是以它的熟悉、便利和重复性而与人们相伴随。的确,从古罗马时代的契约法与今天市场经济的合同法在许多基本方面并没有什么重大区别;一部《拿破仑法典》颁布近200年了,至今仍为法国人通用,仅仅作了些许的补充;而英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遵循先例”。比起其他学科中的这一“转向”、那一“转向”,各种“主义”以及主义前那些现有中文似乎都难以应付的前缀,法学实在是太缺乏新意了。但是,所有这一切,并不是因为法学家缺少创意,而在于他的研究对象决定了他必须在传统建立的秩序中“带着脚镣跳舞”。而且,即使法律有时发生了实质性的、根本性的变革,也往往是(但并非总是)悄悄发生的,用“旧瓶装新酒”,尽可能保持其旧有的形式,或诉诸旧有的理由,其目的就在于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打破人们对于即成规则的依赖(法学上称之为不溯及即往的原则,实际上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更普遍化的尊重“产权”)。这种变化的路径常常导致人们无法用通常的“理性”或因果律来解释法律规则和制度。〔5〕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海商法中的“对物诉讼”。当年,西方社会中产生对物诉讼的前提预设是万物有灵论,因此一棵树砸伤了人,就会对其提出诉讼;这种如今看来荒唐的事后来即转化为海损案件的扣船扣货,这样既省去了传唤船主的不便,又保证了至少得到相当数量的赔偿。类似的例子还有陪审团,其最早先只不过是当事人找来证明自己人格的证人,一般是乡里乡亲,而如今已成为由彻底的陌生人构成的、听取证据并依据证据认定指控是否成立的一个制度性设施。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学不能在某些时候作为一种有意图的工具来推动社会的变革。的确有这种情况,并且时而也有成功的例子。但是,就总体来说,即使成功也并不是法学本身造就了这种成功,而是社会已经发生了变化,需要这种法学或法律;或者是以法律名义的国家强力起了作用。然而,即使是后者,法律法律能否真正成功,能否真正为人们接受,仍然不是利用法律推进改革的政治家或法学家能肯定的,而必须经过长期的公共选择;例如人民公社制也曾进入宪法和法律,但终究被公众否弃了。法律,在这一点上,如同社会中的语言,是天下之公器,并不是某个或某几个天才的创造,而是公众以他们的实际行动集体塑造并在行动中体现的。因此,即使是一些表面看来重大的法律规定的变革,就其对社会生活的实际规范作用来看,意义也未必那么重大(其意义往往是成为一种符号或标志)。因此,尽管拿破仑法典被公认为是法律史上的一大变革,但是法典起草委员会主席说的话大意是,“既然现在人们都喜欢新,那么我们就给他们一些新理由来喜欢旧法律(所谓旧,只是指目前社会已通行的而已)”。〔6〕而且,现代法治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律不能规定人们做不到的事;其中的隐含义即任何法律规定都必须不能太脱离实际的“新颍”。 由于法律和法学的这种保守性,因此,生活在特定时代的一些“精英”或“先知先觉者”往往会感到一个社会的法律发展似乎总是与他们所感受的时代潮流“慢半拍”,甚至有时感到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压制性的(例如,福柯的许多研究中所显现的对现代法律制度的激烈批判)。的确如此。首先,就总体而言,只有在社会秩序基本形成之后,才会逐步形成一些社会普遍遵循的规则,也才有必要将这种秩序以法律固定起来,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法学的研究才发展起来。在革命时期,在高速变革时期,法律和法学的发展往往会无所适从,就会出现停顿,甚至萎缩。即使人为努力制定法律来保持秩序,也未必能够成功;相反倒可能出现庄子所说的“法令滋张,盗贼多有”的悖论。其次,即使在和平稳定时期,由于法律要求的对人对事的普遍性,它也势必不能“朝三幕四”或“朝令夕改”,它不是以其“先锋性”满足社会的革新者(这种人一般说来总是少数)对于未来的畅想,而是以它的“老规矩”“萧规曹随”来满足社会的多数人对可预期生活的需求。一般说来,只有当社会多数人的行为方式以及相应的社会生活的实际规则都发生变化时,法律的变化才“千呼万唤始出来”。也正是这个原因,马克思才说出了那多少令我们这些法学家有些迷惑不解、不快甚至羞于引用的话:“法……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7〕 因此,法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务实和世俗。世俗并不具有贬义,而只是说它的基础是社会现实,它必须始终关注现实,回答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关心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是一种非常讲求功利的学问。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它有时甚至不要求理论,而只要求人们懂得如何做。这与文学和纯粹的思辨理性也有较大差异。对文学艺术作品甚至就要求其“在似与不似之间”(齐白石语),甚至可以别人都看不懂;一个理论也可以天花乱坠,只要其足以自洽就可以成立,对于社会的其他人来说,并没有太大关系,最多是小说和着作无法出版,或读者很少,出版商赔本而已。而且,读者的多寡也未必就能决定小说或理论本身的价值(因此对“经典”的某种黑色幽默界定是,经典就是人人都承认应当看却都不看的着作),因为这些都是高度个人化的创造性的事业。而法律家的事业有很大不同,他/她并不仅仅是在从事一个仅仅关系自己个人收入的工作,而是其一言一行都可能决定别人官司的输赢,决定别人的身家性命,决定着别人的一笔财产的归属,一句话,他/她直接决定着别人的命运。相比之下,法学院教授比他们的职业性同伴有更大的活动余地,容许有更多的智识性的创造。但是,法学的研究也仍然不可能完全脱离这个知识体系和知识制度乃至社会制约的约束。这就是为什么,各个法律院校中,修法哲学、法律史课的学生一般总比修民法、刑法的学生少,而且也更不情愿。也许,这就是为什么,象马克思、韦伯这样的具有天才的创造性的思想家,尽管毕业于法学院并且都有家学渊源(马克思父亲是律师,韦伯父亲曾是法官),却最终都走上了社会思想家这条不归路的原因之一。这也就是为什么尽管后现代主义在其他某些学科可以甚嚣尘上,在法学界,偶尔也有理论法学家“蹦哒”几下,但是对法律实践的影响甚小。这就是学科的知识制度的制约。 法学的现实性还表现在,就总体来,法律家和法学家无法按自我的偏好来进行选择,尽管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一个小说家,一般说来,可以不写他不喜欢的题材,一个经济学家也可以不研究他没有把握的问题;而一个法官不能说,“这个案件太难了(或我不喜欢),你撤诉吧”,或者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我也拿不定主意,你们等一等,等我想清楚了,再作决断”;一个律师,也不能因为仅仅被告罪恶累累或欺诈成性而拒绝为被告辩护。法国民法典第4条就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以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审判,否则将以拒绝审判罪论处。至少美国的律师职业伦理(实际上也是法律,尽管称之为“伦理”)也对律师拒绝辩护作出非常严格的限制。 因此,这就意味着,至少在某些时候,法学家并不是有了充分的理性准备来接受社会界定为“法律”的那些任务,而是被社会“强加”的;强加给他/她只因为现代社会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将他/她标记为法官、律师或法学家,即以一种制度化的方式认定他/她有这种能力,而不论他/她是否真的在这个或那个问题上具有能力。因此,法学其实并不像常人想像的那样,是一门仅仅熟悉法条加秉公执法就能完成的精确的或形式化的“科学”(未来是否能够精确起来,我也很怀疑),而必须以一种似乎很精确的方式来处理一些实际上无法精确处理的问题。“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中国古人对这一点的最深刻的理解和概括。我在此说这些话,固然是渴求社会的理解,却决不是想因此推卸法学家的责任。相反,正是因为没有一个绝对的“真理”或对应的“法条”在那里可供套用,可以作为法学家退守的堡垒,因此,法学家才必须更注意社会实际,注重吸收各个学科的知识,包括人情世故和常识,才可能大致地但必定不会令所有人满意地履行他们的使命。法学实际上是一个很难形式化、条文化的学科,尽管人们的想像中的法学面目却恰恰相反。 这只是我近20年的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几点感受,它既不是对法学的“本质”特征的概括,也非法学的全部特性的涵盖(例如,从前面几点可以引申出来的、而且我在其他地方涉及过的法学知识的地方性问题);而且法学内部各个专业也各不相同。但我想,这几点感受也许有助于法学圈外的人们理解法学,而不至于对法学或法律在社会中的可能作用有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也有助于我们法学家理解自身的局限和长处,而不至于在“依法治国”的口号中突然自我膨胀起来,真以为自己或那几本书中真有什么创造秩序的能力。此外,或许,也有助于提醒其他学科的朋友思考一下自己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如何历史地和社会地构成的。【作者简介】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注释】〔1〕见,“诗可以怨”,《七缀集》(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T'ung-TsuChu,LocalGovernmentinChinaUndertheCh'ing,HarvardUniversityPress,1962。〔3〕《人性论》,上卷,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页74,105。〔4〕EmileDurkheim,Suicide,AStudyinSociology,trans.byJohnA.SpauldingandGeorgeSimpson,FreePress,1951,pp.252ff。〔5〕美国最著名的法学家霍姆斯因此称,“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6〕转引自,傅海坤:“《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外国法译评》,1996年1期,页45以下。〔7〕《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页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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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人对继承孙中山思想遗产态度一直比较积极,在很多时候自觉成为孙中山思想遗产的继承人,只是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环境不同,因而在对孙中山思想的解释上侧重点不同,但尊重则始终如一。中共在抗战爆发之初就提出在孙中山三民主义基础上的全面抗战原则,强调只有全面的民族抗战才能彻底地战胜日寇,然要实现全面的民族抗战,必须国民党政府要有全部的和彻底的转变,必须全国上下共同实行一个彻底抗日的纲领,这就是根据第一次国共合作时孙中山手定的革命的三民主义和三大政策的精神而提出的救国纲领。中共愿意继承的三民主义只是孙中山后来改定的"革命的三民主义和三大政策"。 共产党之所以同意以革命的三民主义、三大政策作为各党各派各阶层统一战线的共同纲领,主要是因为这些思想反映了抗战初期的中国需要,并不存在着中共在指导思想上发生了变化。然而由此反观国民党,他们在抗战时期除了实行孙中山的民族主义,坚持对日抗战外,在民权主义、民生主义方面体现实在太少。因此,"共产党的责任,在于大声疾呼地向国民党和全国人民作不疲倦的解释和说服,务使真正革命的三民主义、三大政策及孙氏遗嘱,全部地彻底地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起来,用以扩大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对孙中山三民主义的拥护是真诚的,他们自始至终反对那些"口是心非"的假三民主义者。毛泽东在1939年的一次演讲中说:"有些人自己对自己加封为'三民主义的信徒',而且是老牌的三民主义者,可是他们做了些什么呢?原来他们的民族主义,就是勾结帝国主义;他们的民权主义,就是压迫老百姓;他们的民生主义呢?那就是拿老百姓身上的血来喝得越多越好。这是口是心非的三民主义者。"毛泽东在这里所批评的实际上是指国民党中的右派。 从国民党方面看,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他们对三民主义的解释也有不同。蒋介石1939年5月7日在中央训练团演讲《三民主义之体系及其实行程序》时说:"这民族、民权、民生三者构成了整个的三民主义,我们要全部信奉,不能取其一而舍其他,但三者之中各有对象,各有其特别的置重点。" 不过实质性的问题在于,蒋介石之所以死死抓住孙中山三民主义旗帜不放,是因为他的政治统治实在需要这面旗帜来进行粉饰。而且出于现实政治的需要,他在对孙中山的思想进行解释时,实在是引申发展了孙中山思想中的消极方面。对此周恩来指出:"从蒋介石这一切思想体系中,我们只能看出中国法西斯主义,决看不出孙中山的革命的三民主义。孙中山的思想中的唯心观点、消极因素,被蒋介石拿来发展成为他今天的思想体系;但孙中山的思想中还有某些合理的因素,更多的革命观点,尤其是在他晚年接近了共产党,采取了俄国革命的某些办法后,他的三民主义便成为革命的三民主义了。而蒋介石主义,却是另有一套东西,只能成其为中国的法西斯主义。" 二 出于其自身的政治需要,蒋介石将三民主义解释成服务于自己独裁统治的一种学说。蒋表示,他曾仔细研究过孙中山三民主义,并根据孙中山的论述,拟定了一个"三民主义的体系及其实行程序表",把三民主义的原理、内容,以及实现三民主义所需要的方略,乃至达成最终目的所必经的程序包括无遗。而这个体系包括六个部分:一、三民主义之原理--民生哲学;二、三民主义本身;三、革命的原动力;四、革命的方略;五、革命程序;六、最后的目的。 事实上,蒋介石对孙中山三民主义的解释,只是竭力发挥了孙中山思想中的消极因素,完全抛弃了孙中山思想的革命内容和革命精神,与国民党"一大"所确立的新三民主义原则相差甚远,因而理所当然地激起了中国共产党的反对。周恩来说:"蒋介石虽然标榜三民主义,但他在大革命时,并未诚意地实行过三大政策。在内战时,更将三民主义丢之脑后。抗战初期,又曾标榜过抗战建国纲领,实际上只是骗人,并且将其中条文解释和实行成为反全面抗战、反共、反民主的东西,于是就造成法西斯的纲领,而决不是三民主义的抗战建国纲领。" 当抗战胜利在望时,国共两党围绕着三民主义又进行了一场更为激烈的论争。1943年,国民党以蒋介石的名义抛出颇具理论色彩的《中国之命运》,毛泽东则于1940年发表《新民主主义论》,于1945年发表《论联合政府》。细读这些文件可以看出,主要分歧依然在于如何解释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蒋介石在《中国之命运》中认为,英美思想与苏俄思想的对立,"不仅不切于中国的国计民生,违反了中国固有的文化精神,"只有三民主义才是挽救中国的灵丹妙药。 蒋介石的论调理所当然地为共产党人反对,即便是国民党内部清醒之士也不以此为然。张治中说:"《中国之命运》一书在发表以前,不仅外国友人,即干部中也多持不必发表之意见,乃今检查此书发表以后之影响,当了然当时认为期期不可者实非无见。"可见国民党方面对《中国之命运》中的某些提法并不是完全赞同。 当时针对蒋介石所谓"没有三民主义就没有抗战,没有中国国民党就没有革命"的说法,陈伯达撰文指出:"但事实又是如此:没有中国共产党,则三民主义就没有新的内容(首先是民族主义中的反帝废约的内容);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大革命以来直至今日的中国国民党;没有中国共产党,则不但大革命的局面不难设想,即六年来大抗战的局面亦不可设想。中国共产党生来就是为民族和人民谋利益的,而它帮助人做好事,本来也没有自夸的必要,但是许多狠心的国民党人对于中国共产党不但采取'过河拆桥'的手段,而且还极尽其造谣诬蔑之能事。"这是当年对蒋反共思想进行批判的一种共识。 三 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始终认为,他们接受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主要的是接受孙中山晚年重新解释和建构的"革命的三民主义",而国民党方面似乎始终不承认有一个什么"革命的三民主义",不承认孙中山在晚年对三民主义进行过什么新的建构和创造性解释,依然坚持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是个整体,是个"连环",是个一以贯之不容分割的思想体系,并没有什么不合乎现实不合乎历史的所谓消极东西。 国民党的坚持当然有其意识形态的考量,而这种坚持当然也不可能获得中国共产党的认同,中国共产党愿意继承和接受的就是孙中山的"革命的三民主义",就是孙中山晚年提及的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至于孙中山三民主义思想体系,实际上是一个"博大而欠精深"的学说,有其不易克服的内在缺陷。 中国共产党认为,在抗战时期同意以孙中山三民主义作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理论基础,但这丝毫不影响继续坚持共产主义信念和理想,也决不会因为任何原因或短暂或长久放弃共产主义理想和马列主义原则。在阶级性上,在科学性上,在革命的彻底性上,马列主义、共产主义同三民主义显然是不相同的。这种不同不仅不会妨碍中共去拥护三民主义,而且正像张闻天在《拥护真三民主义反对假三民主义》一文所指出的那样,正是马列主义使中共坚决拥护真三民主义,而且能坚持的为真三民主义的彻底实现而奋斗。这是因为,中共所拥护的三民主义历来同他们根据马列主义立场而提出的现阶段中国革命的政治纲领相吻合,与中共的政治纲领相一致。所以张闻天说共产党人为三民主义而奋斗,即是为这类共同的政治纲领而奋斗。中国共产党拥护三民主义就是承认它在抗日战争这个特殊时期的合理性和有用性。 不过这层理论在当年却引起许多人的怀疑和疑虑。张君劢在致毛泽东的一封公开信中问道:"共产党之特点与其异于他党者,在其阶级性,在其认定以阶级斗争为夺取政权之出路。""然民族斗争云者,以全体人民为主体,不应更有阶级之成见。"这里张君劢是不能够明白中共政治主张的,故而他要求中共暂时搁置马克思主义。 而另一方面,曾对中共理论有过研究后沦为国民党御用文人、专职研究三民主义的叶青,则认为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产生于资本主义发达的欧洲,阶级分化明显,是欧洲社会发展之产物,仅仅适合于欧洲",并不合乎中国国情,"与中华民族没有关系"。 对于叶青等人的攻击,中共给予了坚决痛击,对于那些误解和疑虑,中共思想界也给予耐心解释,"共产主义是革命发展的将来阶段实行的,共产主义者在现在阶段并不梦想实行共产主义,而是要实行历史规定的民族革命主义和民主革命主义,这是共产党提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的根本理由。" 当年,中国共产党对于三民主义的相关解释有助于化解那些误会,但决非是要从根本上弥缝共产主义与蒋介石所宣扬的三民主义之间的本质差别,历史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而国共两党在抗战时期对孙中山三民主义的不同阐述,则为两党抗战胜利后的政治选择提供了一些相关的理论上的支持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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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漱溟所讲的教育,并不是简单的读书识字和文化普及,而是一种政治理念。要理解这种政治理念,我们就需要更深地理解他所倚重的乡约传统和这背后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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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杨念群先生出版了他的新著《何处是江南》。一如他的前两部著作,该书仍然以大胆而富有争议性的历史诠释风格,在学术界引起"好得很"和"糟得很"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见。一部份读者盛赞此书颇具新意,《新京报》推举它为秋季最值得一读的十大优秀著作之一。另一种意见则斥责此书在史料引证等方面存在常识性错误,并逐条举出批驳,由此进一步推断,杨著在基本问题上尚不堪一击,又何谈学术价值,因而一笔骂倒。杨著的肯定者对此武断之论颇觉不平,批评这种看法不能充分尊重著者的观点,算不上健康的学术批评,但对批评者言之凿凿的指摘也无可奈何,只能拿瑕不掩瑜之类的话头消极防守。不过,在笔者看来,否定者虽然词锋锐利,但相对于一部三十多万字的大书,所指摘的仍然只是书中的细枝末节,如同一支三百人偏师,杀奔敌方的大营,虽然号角嘹亮,却只能在营外一角呐喊鼓噪,终不能于万马军中,直取上将首级。结果是贬者自贬,褒者自褒,真理不是越辩越明,而是越说越糊涂。从学术进步的角度考量,这自然不是读者和作者所乐见的现象。更为令人惊讶的是,这样彼此自说自话的僵持之局,并不是首次出现,杨念群的第一部著作《儒学地域化的近代形态》甫一问世,就曾遭此批评境遇。我认为,解决争议僵局之关键,乃在于必须深入反省学界长期盛行的"学术功底论",回归两宋以来重视识见强调诠释的学术对话传统,这个传统由于"功底论"过度强势的盛行而长期为学界所忽略。 "功夫"与"解释" 我们不妨先从史学界常谈的如何处理"功夫"与"理论"之关系这个话题说起。对这个问题,学术界有不少讨论,征引之广,上穷三代两汉以降之典,旁及英法德日多学科之论。笔者学殖有限,只想从多数学术从业者共知的常识讨论这个问题,当然也有藏拙之意。所谓"功夫"修养,乃是指一个学者为建立学术解释所作的准备,具体而言就是其熟悉文献的程度,体现于学术著作上,就是引证史料文献范围的宽窄和准确度如何。而所谓理论修养,则是指其对某一现象的来龙去脉进行宏观性阐释之能力如何。 前者与后者固然密不可分,没有一定的学术准备和积累,当然不会有一种学术观点的形成,更不用说原创性观点的问世。但是,并非就此即可断定,拥有多少学术积累,就一定可以建立起自己的有效解释体系,因为这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一书不读,一字不识,绝不可能有学术新见;但是读书破万卷,下笔却未必能有神;读书或许有限,却未必不能提出新颖乃至事关学术发展之革命性转变的新理念和新范式。陈梦家先生的上古史研究即是一例。我们知道,在二十世纪中叶,陈先生发表了一系列有关上古历史语言,文化考古的重要著作,如《殷墟卜辞综述》《六国纪年》,都已成为学科经典之作。但是,在读过一些有关陈先生的回忆文章后,笔者才大吃一惊地发现,陈梦家在五十年代之前,从未摸过《左传》。他对甲骨文的许多解释,古史大家李学勤先生就认为错的可笑。不过,李先生同时又指出,陈梦家的不少解读,其分析之精湛,想象力之丰富,有人所不及之处。李先生是当代中国上古史的一流学者,他的观点,自然是可以信以为证的。 陈梦家先生的事例表明,功夫不能没有,但功夫不是万能的。评价一个学者的成果,一本书的价值,首先要考虑其观点和解释,而后才涉及功夫。如套用清儒章学诚的话,就是当看一只蚕所作之丝的成色,而不是看它吃了多少桑叶。而围绕杨念群新著产生的两种对立评价,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含混不清。否定派因杨著已经发现的史料史实错误(的确是错误,而且错的确实不应该),进而质疑杨念群的学术功夫,从功夫欠缺的角度,否定杨著。这种质疑,其实是相当武断的。因为其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杨著的上述缺失,是否会影响到其中心论旨的成立。在未就这个问题给出明确答案之前,就用枝节错失为理由,将一部三十万字的著作一笔抹杀,显然是不够公允的。另一方面,一部著作,即使证据翔实,在许多时候,也不一定就是有新意乃至原创性的著作,除非它的解释是新颖的,是为解决旧模式无法解决的问题提出的新范式。换言之,要讨论杨著的得失,关键在于说明它在这些方面有无建树,这是仅凭证据翔实与否的诘问所无法回答的。本文之所以把对杨著史料运用的挑剔者,比作在敌军大营之外无碍大局的小股游骑,原因就在这里。 另一方面,那些杨著的支持者尽管面对苛评心有不甘,但在何为健康学术批评这个问题上,其实也并未有清楚明确的认识,因而看不到对方背后所隐含的功夫中心论的认知前提,更不能发现这种前提所存在的致命伤,反而为其威势所慑服,不得已只好借瑕不掩瑜之类的勉强理由,作被动防御状,而无法作出有力道的反击。他们无法做出有力反批评的原因就在于对何为建设性学术批评这个问题缺乏明确的理解,总是把它与纠谬指误对立起来。一遇到指名道姓的消极性批评,就贴上一张不健康或缺乏建设性的标签,似乎学术进步不通过纠谬指误就可以实现。其实,建设性批评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有指名道姓的勇气,也不在于是否能指出对方的失误,关键是要指出对方在什么层面上出现了谬误。换言之,不应该拘泥于史料运用的细枝末节,而是应就中心论点讨论其得失成败。用句说烂了的成语,应当是"擒贼先擒王",不去针锋相对地攻其大营,仅仅满足于俘虏几个散兵游勇,就高奏凯歌,声言"寸铁可以伤人",这自然难免会为对手所轻视!难怪充斥于各类杂志上的书评要么是观点新颖,材料丰富之类的浮泛评价,要么就是随意摘取细枝末节,试图一笔抹杀著者之贡献的偏激之论。也难怪杨念群在回答《北青报》记者专访时抱怨,迄今为止,他还未看到真正在观点解释层面上具有说服力的批评文字。写到这里,读者也许会奇怪,以上所论似乎不过是学术批评的ABC,何以杨著的肯定者竟不能理直气壮地宣示出来,甚至杨念群先生本人在他上述的专访中,也没有旗帜鲜明地阐明这一点。在我看来,这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史学界功夫(底子)中心论一直居于强势地位的研究现状是密不可分的。 "功夫中心论"的由来 功夫派的兴起及其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在学界所居的强势地位是有复杂的历史文化背景的。自十九世纪中叶以后,不少本土学者,在西潮冲击中既无心力发掘本土理论资源与之抗衡,又不甘心完全俯首称臣,只好把思辨解释的研究路径视为西人之专利。与之相对应,文献考证的功夫自然成为国人治学风格之依托所在,于是学界从此就建构出了一套西学重视解释分析而中土强调考证功夫的二元对立话语,以便为自己求得在学界自足生存的狭小空间。在政治失序的民国时代,这种学术话语尽管趋于失势,但在当时的中国史学界,仍不无一席之地,还残留着自己的发声渠道。1949年以后,随着唯物史观主导地位在中国的确立,这种试图以中土功夫来抗衡西方理论的努力,显得如此不合时宜,终于被斥为封建时代饾饤琐碎考证的残余而被打入冷宫,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极左政治意识形态为依据的史学观逐渐瓦解之后,"功夫论"才逐步从封建余孽的批判阴影中渐渐走了出来,获得了为自己正名的机会。 政治意识形态史学极端空洞、教条的理论说教,不仅毁灭了自己,也彻底败坏了理论解释和综合分析的名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大学校园,尤其在史界范围,理论在很多时候不过是那些胸无点墨只会假大空地表达观点之人的代名词。它表面上依然尊荣无比,在众多人文学者的内心深处,却早已被弃若敝履。倒是少数精于国学而又劫后幸存的学者,尽管没有更多的著述,反倒不言而喻地成为延续学术血脉和典范的尊崇偶像。在这个时代风气转变的过程中,功夫论逐步取得了学术话语的霸权地位。其特点是,那些来自"功夫论"的非议,很少形诸系统文字,更多是体现为学人日常言谈中的褒贬,或藏诸于背后的价值评判; 它如同一条无形的紧箍咒,让人找不到对手,又难受万分。 当然,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变化的加剧,功夫积累和文献记诵越来越无法回答史学领域出现的诸多敏感而尖锐的问题,这也为理论派的复出提供了驰骋的舞台。理论派不仅理直气壮地强调解释的重要性,倡导思辨的力量,甚至公开声称以"不通家法"感到自豪。但如果细观他们自己的辩护,大多是以中国缺乏理论思辨而过度重视功夫的作用,作为自己存在发展的最雄辩理由。其结果是完全把"家法",亦即本土学术传统的解释权拱手让给了功夫论者。更让他们意料不到的是,他们发声越嘹亮,对中国本土史学传统过于重视功夫的指责越多,就让更多的读者相信他们不过是中国学术中挟洋自重的后起暴发户,其效果就是进一步把自己的对手推到了道德优越的制高点上。功夫论者批评起来之所以底气十足振振有词,而注重思辨能力锻造的学者却常常感到愤懑而无奈,答案都可从这里找寻。至于这种传统是否是中国学术的唯一传统,在其兴起时是否遮蔽了什么,就连理论派这方也很少有人进行过深层推究。 当然,也有学者乐意从传统学术中寻找自己的同道。章学诚就是他们反击功夫论底子论常引以为援的"盟友",章氏对乾嘉考据学"有功夫无见识"的批评更是他们从本土资源中发掘出的反击利器。但是,由于章学诚非常简单地把戴震之外的考据学阵营几乎无一例外地划为功夫型学者,他的解释,同我们时代的理论派一样,实际上是从反面认可和坐实了功夫中心观所建构的学术发展历史。这就使他无法发现考据学内部的功夫与解释(他的术语是"识见")之间的复杂紧张关系,忽略了解释和他所倡导的"识见"才是推动清代音韵训诂之学进步的真正动力,自然也失去了以考据学演变之矛反击考据家泥于功夫之盾的机会。 朱子和象山树立的典范 不过,章学诚的思路在当今仍然是具启发意义的。它至少可以提醒我们,这个问题应当回溯到两宋以来更为长线的学术脉络中加以讨论。如果回顾一下两宋以来发生过的历次重大学术批评,就不难看出,那些批评与反批评的焦点所在,绝不是聚焦于谁的功夫更扎实,谁的注解更规范,而是从彼此学术认知框架的前提出发,分析其前提的理论得失。它所重视的是对手提出的问题,或针对学术界共同问题所作出的答案正确与否,有关解释逻辑上是否圆融无碍,论辩前提是否成立?进而形成自己的批评性意见。而所谓功夫论,不过是这种批评传统的衍生物,并非传统学术批评的正统。功夫派在学术史上的正宗地位,实际上是后来功夫派的倡导者所建构起来的,如套用牟宗三先生形容朱子学正统地位确立的名言,那就是"以别子为宗"。 我们可以以朱熹与陆九渊的学术争论为例分析这个问题。如许多学者所论,这场争论是围绕着知识与德性的问题展开的。朱子对象山的学术批评,是围绕后者的心即理之说而展开的。在朱子看来,此是象山学术的核心,也是其最大问题之所在。心不仅有道德直觉,更有欲望冲动,以心为理,必然会导致以欲为理,从根本上瓦解道德实践的基础,沿着这个逻辑发展下去,必然是以尊德性起始,以毁道德而终,最终走向象山之学的反面。而象山批评朱子,则是围绕着朱子格物致知的中心理念展开。他认为,若依照朱子的为学进路,由格物致知而成德成圣。但是,人生有涯,知识无穷,道问学便是一个无限的过程。既然如此,尊德性又何从展开?更重要的是,如果德行非通过读书和获取知识的途径才能达致,如何解释古往今来那些博学以文,而行己无耻的读书人的存在?如何解释朱子高扬的尧舜禹之道,会出现于典籍尚缺,知识未兴的三代洪荒之时,用他气势如虹雷霆万钧的表述就是----"尧舜之前,何书可读?" 纵观朱陆学术论争,不难发现几点,其一,双方争锋的焦点是解释而非功夫。朱子强调知识对于涵养德性的重要性,而且朱子本人确实对此身体力行,他对于经史子集,诗文格致,乃至音韵训诂版本校勘之学,几乎无所不精(详参钱穆《朱子新学案》有关部分)。相反,陆九渊尽管如徐复观、杜维明等学者所敏锐指出的那样,并不曾完全废弃知识积累的价值,但其治学功底与朱子相比,恐怕存在天壤之别。这个话柄要是落在当代功夫论者手中,一句"书都未读几本,哪有争论的资格,"恐怕象山早已没有与之论学的资格了。然而,朱子并未因为象山学术功夫不及自己,就轻视对方的观点。 相反,从他一生的学思历程看,他反而视象山为自己最重要的学术对手,极其认真地思考象山学术的认知前提和思维架构,努力发现其内在的价值与局限,进而展开严肃的批评和论辩。双方争议都是从大处入手,以对方思考的中心理念为对象,既不失对对手的尊重和欣赏,又不回避冷峻犀利的指谬摘误,如用武侠小说常用词加以形容,那真是刀刀见血,鞭鞭留痕,处处直指对手的哏嗓咽喉,招招欲致其于死地。另一方面,正因为双方都从对方致命处入手,就不得不正视对方的批评,尽力修补自身的漏洞。 双方的学术生涯就在这样棋逢对手,刀来剑往的学术批评中日新月新,最终形成近世中国学术史上理学心学双峰并起,二水中分的文化格局。 清代考据学争鸣中的理论性 清代汉学的崛起往往被人视为是"功夫"对"理论"的胜利,也是今日寸铁即可伤人的功夫论者引以为据的历史依托。但是,如果检讨考据学发展的关键人物与核心论题价值之所在,就不难发现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倒果为因的皮相之论。其实,汉学的崛起是由经典诠释理论上的突破所引发的,这个突破是由清代学术的开山祖师顾亭林先生首发其端。顾对理学经典解释的批判不是靠堆砌材料才得以完成的, 而是大气磅礴地直捣理学经典诠释的理论大本营。宋儒治经,无论程朱陆王,走的是"六经注我"的路子,仰赖的理论依据不外两点,一,考据虽然有枝节之益但无补于圣人之道的理解。二,音韵尽管存古今之变但不妨用今音读解古典。 顾炎武从这两个大关节处"一刀切下",针锋相对地提出两个核心观点,其一,"读九经自考文始,考文自知音始" ,不通音韵训诂,没有读解圣人之道的资格。其二,古今之音不同,"知音"的关键,乃是"据唐人以正宋人之失,据古经以正沈氏唐人之失" ,用后代音韵读古代典籍是错误的。没有第一点,清代朴学家们就不可能理直气壮地把自己全部精力和功夫投入宋儒斥之为雕虫小技的音韵训诂之学。没有第二点,他们就无法找到正确研究古代音韵的道路。就此而言,恰是由于顾炎武在经典解释理论上对宋儒的建设性批评,才为清代考据学的崛起铺平了道路。 王国维先生指出,清儒贡献在于考证,而其考证学中,真正傲视古今的精绝所在,是戴段二王等人的音韵学建树。如果我们观察一下他们的音韵学成就,就不难看出,其成功的关键,仍在于理论解释的探讨和争鸣。他们是以对音韵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如古声韵分部,四声起源,古音韵是否至谐,同声是否同部等的学术争鸣和突破解释而光耀史册的。也正因为考据学者之间在古音理论方面不断进行争鸣对话,他们才能在古代文字形音义的解释、古籍的训诂校勘方面,有超越汉唐前贤的精绝理解,树立起像《经传释词》、《读书杂志》、《说文解字注》、《经义述闻》那样至今仍光芒万丈的考据学典范。 显而易见,考据家并不是不讲理论,他们 与理学家的义理学差异仅仅在于,前者是要建构一套贯通古音变迁诸多现象的解释体系,而后者则是贯通人间秩序的解释系统。考据学的问题,其实不在于忽略理论或解释,而是野心太大,想用音韵训诂这匹小马,去拉文化秩序和道德根基那辆大车,其后果必然是捉襟见肘。这种尴尬的处境,在乾嘉升平之时尚不太明显,到萧条冷落的嘉道时代,就清晰可辨了。 陈寅恪为何青睐宋儒 乾嘉盛世终结不到半个世纪,就是尽人皆知的耻辱百年。政治文化权势重心向西方学术转移所带来的后果, 是对本土学术传统经久不息的藐视和排斥。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形势下,回归宋儒重解释重思辨批评传统的努力,仍然没有停止过,其代表人物就是人所共知的陈寅恪先生。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陈氏史学为世人所重新发现以来,关注的焦点更多聚集在他的语言能力和考证功夫方面,而真正使其为人尊为一代大师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论著,倒问津不多。笔者作为这方面的门外汉,更相信两位当代南北朝和隋唐史大家对陈先生学术特点的描述。胡如雷先生八十年代初指出,陈先生"力求从总体上说明中国中古史的发展规律","他不仅细致入微地考辨史料和史实,而且由小见大,力求探讨魏晋到隋唐的历史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在这些方面,"他的建树是前无古人的"。 田余庆先生在新世纪初指出,"陈寅恪先生在纷乱如麻、无从入手的周隋之际历史过程中看到了一根他名之为关陇本位政策的粗大线索,使这段历史得到理论性的阐释;而且以之向纵深方面延伸,构成贯通北朝到隋唐历史演进的系统。"两论相差三十年,却都惊人一致地指向陈先生的理论性阐释,这就提醒我们,陈先生的贡献更在于理论建树和解释框架的提出。 更让人惊叹的是,陈先生早在三十年代,就已经警觉到外来理论水土不服的困境,将目光转向本土理论资源的发掘。时下不少论者,往往把陈寅恪对宋学的高扬视为倡导中国文化本位论的结果,实际上,这毋宁说是更多出于他对西方理论普适性价值的怀疑和反省所做出的自觉选择。又有学者认为,陈氏对宋学的注意,是因西方理论的启发所致,这固然不无道理。但我觉得,另一个可能性就是,他对西方理论弱点的洞察,更坚定了开掘本土资源的信心。上个世纪四十年代,他与后来的清史大家王仲翰聊起马克思和佛洛伊德,认为二人理论概而言之,不过孟子所讲的食色二字。没有对西学的理解,固然讲不出这句话,但是,没有对本土文化的信念,更是讲不出这句话。 因此,与同时代唯洋是尚、满篇新名词的多数学者相比,陈寅恪更珍视由本土文化母体孕育而出,最终由宋儒建构完成的理论遗产,清代考据学则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他尽管欣赏清代考据学成果,却把宋代视为中国史学的顶峰。《唐代政治史述论稿》首先讨论的是其解释体系的支柱之一---"种族文化论"。陈氏为此引用的唯一理论性依据,竟是朱子的观点。难道他不知道朱子及其他宋儒在文献考证音韵训诂方面的缺陷错误?难道他不知道自顾炎武以来清代诸儒对其尖锐而正确的批评?以他对清代经史的精熟程度,有此疏漏显然是不可能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陈氏的学术批评实际上是延续了两宋儒学的伟大传统,即从大处入手,以理论阐释为先,来品评学术见解的得失长短。 这种风格,同样体现于同时代和后来的岑仲勉唐长孺胡如雷等一代又一代魏晋隋唐史优秀学者们的身上。纵观他们的著作,都是以陈氏的学术路径为自己商榷的对象。他们并非不知道陈先生当年并不具备某些资料优势,也很清楚其历史解释的疏忽之处。但是,他们没有一个依靠炫耀新出土的文献搞寸铁伤人的把戏,反而都是从陈氏史学中心论点,如关陇本位论出发,思其所思,平心静气地讨论其得失。另一方面,他们也不为陈氏的大师地位和影响所惧,毫不留情地指出陈氏理论框架和前提的问题和错误(详见岑仲勉《隋唐史》和黄永年的许多论著),把有关研究不断推向前进。在二十世纪中国史学界,除上古史以外,没有一个断代史能像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史领域那样,涌现出如此众多的大师级学者。这与两宋以来形成经义宁陈门而传承的建设性批评传统,不能说没有关系吧。与之相比,在这个功夫棍子横飞的年代,类似当年朱子与象山,陈寅恪与岑仲勉那样既大气又锋利的学术批评,就成了广陵散一般的绝唱。 唤醒真正的本土批评传统 简而言之,近三十年来的功夫论,尽管有着清代汉学兴起的背景,实际上是近百年来中国历史文化面对西潮冲击被动回应的产物,它同与国际接轨为目标的理论派,尽管针锋相对,但在误读本土文化传统上,却殊途同归。对功夫底子重要性之认识,固然为两宋以来从朱子、象山,到清代诸大儒,再到现代学术大师陈寅恪等的文化先贤所了然于心,但是,他们真正激赏、建构、和遵循的是以理论性解释为中心的学术批评传统。这一学术对话传统,既严谨理性又富有批判激情,即不留情面而又尊重对手,即大气磅礴而又思维细密。争议一起,他们大都直率地不回避指名道姓,不排除摘谬攻错,但又多能从大处落笔,从彼此的核心理念出发,展开各自论题的争鸣和交锋。这个学术传统,才是两宋以来华夏学术批评的正统嫡传。也正是由于这个建设性批评传统所激发的文化智慧,才会有持续出现从程朱理学,陆王心学,再到清代汉学那一座座文化丰碑的耸立。 从这样的历史传统反省当下中国学界如何进行建设性学术批评,如何评价类似杨念群《何处是江南》那样的争议性著作,我们同样面临的问题是:是仅仅满足于斤斤计较于细节得失的酷评,还是回归两宋以来本土学术的建设性批评传统,拷问其中心理念框架的成败得失以及所依据材料的可信程度。我想用句街巷俗语作为本文的结束:是踩人家的脚后跟,还是打他个掏心拳,其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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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在纽约大学教学期间,在朋友处看到阿里吉的新著《亚当·斯密在北京》,我便马上从亚马逊网上书店买来,并一口气读完,深深为阿里吉宏大而深邃的思想所折服。本来想通过黄平邀请他来参加今年11月份的北京论坛,但近日却收到黄平的手机短信,告知阿里吉已于前一日去世。一代大师随风而去,扼腕之余,聊以此文作为对大师的纪念。 《亚当·斯密在北京》结构宏大,思想自成系统,对世界体系以及中国在其中的地位进行了独到的分析。在这篇小文里,我只讨论本期摘译的第十二章中所涉及的和中国的小农经济结构相关的一个思想。 就我的阅读而言,阿里吉在本章的核心思想是,中国的崛起是中国重视人力资本积累的结果。这个结论本身就惊世骇俗,因为普遍被接受的说法是,中国在过去三十年之所以能够取得高速的经济增长,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采纳了出口导向的发展模式,而这个模式之所以成功,是因为中国有低成本的劳动力优势。无论是对中国的发展模式持肯定态度的人(如林毅夫及其比较优势理论),还是对这个模式持否定态度的人(如秦晖及其更一般化的“低人权”说),在这一点上却是一致的。 阿里吉否认这种说法,认为中国在当下以美国为主导的世界体系里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不是因为中国的劳动力成本低,而恰恰是因为中国的劳动力素质比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高。他在文中给出了许多证据,无需我在这里赘述。我想讨论的,是阿里吉结论中所隐含的下面这个经济学悖论:中国的劳动力数量巨大,而资本相对稀缺,按照经济学原理,中国应该提高资本产出效率、而不是提高劳动力产出效率(如提高人力资本水平),因此,阿里吉的结论违背通常的经济原理。阿里吉本人没有在书中对这个悖论给出明确的解答,但是,根据他在多处所表达的思想,我们可以揣摩出他的一些思路。 阿里吉在多处强调,中国和西欧在18世纪末“大分岔”时期的差别在于,西欧发生了工业革命,而东亚、特别是中国和日本发生的是“勤劳革命”。东亚的自然条件的共同特点是有限的土地资源和密集的人口,在这种条件下,两个国家都出现了以小农为主的经济结构。为什么人多地少就会出现小农呢?因为历史上的非农就业机会有限,小农会在土地上投入比大农更多的劳动力,从而他们的单位面积产量高于大农,而这有利于养活大量的人口。正是由于对土地的劳动投入更多,阿里吉才称中国和日本发生的是“勤劳革命”。 然而,如果仅仅是勤劳,革命就无从发生。阿里吉的重点不是在强调“勤劳”,而是强调“勤劳”所引起的“革命”。这个革命就是东亚对人力资本积累的重视,但这也正是我上面所说的经济学悖论之所在:既然勤劳就可以解决问题,为什么还要提高人的素质?这明显不符合贝克尔关于人口的数量-质量消长理论——根据这个理论,一个国家的人口数量多了,人口的质量就会下降。解答这个悖论的钥匙,在于理解小农体系下不同的劳动分工格局。 亚当.斯密认为,经济发展的动力来自劳动分工。但是,东亚小农体系下的劳动分工却不是很明显。一个小农家庭就是一个完整的生产单位,就像当代企业一样,它要预测未来的市场行情,制定作物生产计划,理解生产的全过程以及影响生产的外在因素、特别是气候,规划劳动力投入,然后掌握在市场上出售产品的时机。不仅如此,它还是一个完整的消费单位,在生产技术低下、产量不高的情况下,它必须谨慎地计划一年的消费,保证在青黄不接的时候一家人不至于挨饿。在经济学上,这叫做多任务问题。要解决这样的多任务问题,需要极丰厚的人力资本积累。这里的人力资本不一定是教育,更多的是从中学得到的经验。直到很晚近的时候,一个目不识丁的老农会打算盘,并对气候和作物的生长周期了如指掌,并不是一件意外的事情。当然,能够识字更好,所以中国人重教育、重知识。 不仅如此,小农经济在面对资本主义资本积累的时候还有另外一个优势,就是“无剥夺的积累”。这是阿里吉从吉莉安.哈特《去全球化》(Disabling Globalization)一书中借用的观点。在这本书里,哈特比较了南非和中国的工业化过程。她发现,在南非,大量没有土地的黑人离乡背井,当他们变成产业工人的时候,由于没有了土地的保障,要保证他们的生计,工厂就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在中国,由于农民拥有土地,他们对工资的要求就较低,因此中国工业化的成本比较低。南非的工业化是一个黑人遭受剥夺条件下的资本积累过程,而中国的工业化是一个无剥夺的资本积累过程。 由此,我们可能需要重新思考中国的小农经济。直到今天,小农经济还是通常被认为是中国落后的标志,那些被认为是落后的思想,往往被冠以“小农意识”。阿里吉的理论提醒我们,这种观点如果不是错误的,至少也是片面的。小农经济是回应中国紧张的人地关系的自然结果。它看似落后的生产关系,却孕育了中国社会对知识的重视,当中国融入当代资本主义体系之后,这个趋势的优势显现出来,成为促成中国经济赶超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无剥夺的积累使得中国的工业化过程没有像发达国家早期以及当代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那样残酷。中国的城市没有大规模的贫民窟,这当然和政府的整治有关,但是,小农经济对农民的保护也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实际上,以小农经济为主导的东亚各国都没有太多的贫民窟。在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民安土重迁,不会轻易放弃他们在乡村所拥有的社会网络,不会随意地把自己撂到陌生的城市中去。无剥夺的积累让乡村人口比较缓慢地释放到城市中去,避免了移民到达城市之后的贫困化。 当然,阿里吉观点的理论推演成分大于经验论证,要证实他的观点,还需要比较严格的经验数据支持。阿里吉的贡献,在于让我们开始重新认识中国小农经济及其当代意义。伟大的思想家之所以伟大,往往不是因为他们解决了问题,而是因为他们提出了问题。阿里吉为我们打开了一扇重新认识中国的大门,我们的任务是跨入门槛,并试图打开更多的大门。 乔万尼·阿里吉(Giovanni Arrighi) 1937年出生于意大利。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任教于美国。2009年6月19日逝世。 主要著作有《罗得西亚政治经济》(1967)、《全球危机的动力》(合著,1981)、《半边缘的发展:20世纪南欧政治》(主编,1958)、《反体系运动》(合著,1989)等。 1994年出版了《漫长的20世纪:金钱、权力和我们时代的根源》,着力研究风云起伏的20世纪;中译本由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出版。1999年,阿里吉邀集一批来自各方面的学者,分四个层面透视近10余年的种种动荡,由此产生了一部力作《现代世界体系的混沌与治理》,中译本由三联书店2006年出版。 世界体系理论在近二三十年来风行一时。这一理论的基础是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批判。20世纪中叶以来,英美的一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人和历史学家,试图对资本主义长期发展的历史做出系统的分析。与此同时,法国历史学“年鉴学派”进一步提出“长时段”和“总体历史”等概念,力图全方位地理解现代世界的历史。“年鉴学派”历史学家布罗代尔的三大卷巨著《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与资本主义》,引发了现代历史研究的深刻震荡。美国历史学家沃勒斯坦1974年推出《现代世界体系》第一卷,标志着世界体系理论的正式成型。 作为世界体系理论研究的新一代领军人物,乔万尼.阿里吉延续沃勒斯坦的各项主题,把精力主要集中于近两百年的历史演变。 乔万尼.阿里吉2007年出版《亚当.斯密在北京》一书,复活斯密的“自然增长”发展理论,并以此揭示中国近三十年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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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德沃金与麦金太尔对罗尔斯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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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在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GMS)合作,因为事件影响,云南省10月10日暂停了澜沧江-湄公河航运。这种对于GMS的破坏或许正中背后推手的下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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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好莱坞电影不同,中国武侠电影保持了主流电影二元对立的叙事结构,由于宗教的介入,中国武侠电影叙事体系中出现了“第三种力量”,改变了二元化叙事格局,也改变了武侠电影的精神模式。中国电影巧妙地将宗教伦理与影片叙事情节交融起来,宗教伦理在为正义力量提供合理道德依据的同时,通过皈依宗教流露出否定暴力的“出世情结”,使中国武侠电影的文化精神在世界动作影片的历史序列中独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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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公民教育顾问对埃及公民社会和新社会运动进行分析。尽管埃及争取变革运动在形成公民民主的一极——能够在埃及建立新的不同性质的社会运动方面起火车头作用的一极——方面取得了部分成功,在这里公民社会也构建了自己的生态范围,但是仍然存在若干需要面对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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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自由主义的论文。我所关注的自由主义是一种在现今道德哲学、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中占有突出地位的自由主义版本:在这种自由主义中,正义、公平和个人权利的概念具有一种核心地位,而其哲学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则得益于康德。作为一种断言权利优先于善、并与功利主义概念相对立而加以典型定义的伦理,我所了解的这种自由主义最好应描述为"道义论的自由主义",对于我认为熟悉这一学说的人们来说,这似乎是一个可怕的名称。 "道义论的自由主义"首先是一种关于正义的理论,尤其是一种关于正义在诸道德理想和政治理想中具有首要性的理论。我们可以将其核心陈述如下:社会由多元个人组成,每一个人都有他自己的目的、利益和善观念,当社会为那些本身不以任何特殊善概念为先决前提的原则所支配时,它就能得到最好的安排;证明这些规导性原则之正当合理性的,首先不是因为它们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是能够尽善,相反,是因为它们符合权利(正当)概念,权利是一个既定的优先于和独立于善的道德范畴。 这就是康德的自由主义,亦是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所主张的自由主义,也正是我想对之提出挑战的自由主义。为反驳正义的首要性,我将论证正义的诸种局限,个中深意在于,这些局限亦是自由主义的局限。我所谓的局限不是实践上的,而是概念上的。我的要意并不是说,无论正义的原则多么高尚,它永远都不可能充分付诸实践,相反,我是指这些局限存在于正义理想本身。对于一个为自由主义允诺所激励的社会来说,问题决不单单是正义总难完全实现,而是这一观念存在缺陷,这一渴望并不完善。但是,在探究这些局限之前,我们必须更清楚地了解申明正义之首要性的意图。 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却又相关的方面来理解正义的首要性。其一是直接的道德意义。正义的首要性主张,正义之所以是首要的,在于正义的要求超过其他道德利益和政治利益,无论这些利益可能有多么迫切。依此观点,正义就不仅仅是诸种价值中的一种价值,可以随情况的变化来加以权衡和考量,而是所有社会美德中的最高美德,是一种在其他社会美德能够提出其要求之前所必须满足的美德要求。如果世界的幸福只能通过不正义的手段来促进,那么有可能以适当方式普遍推行的就不是幸福,而是正义。而且,当某个体权利发生正义问题时,即使是普遍福利也不能僭越这些权利。 但是,单单在其道德意义上,正义的首要性很难将这种自由主义与其他为人熟知的自由主义变种区别开来。许多自由主义思想家都在强调正义的重要性,并坚持个体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约翰·斯图嘉特·密尔把正义叫做"所有道德的主要部分,和不可比较的最神圣、最有约束力的部分",洛克认为,人的天赋权利比任何联邦所能僭越的权利都要强大(1690年)。但这些都不是我们在此所关注的更深意义上的道义论自由主义所要讲的。因为这种充分道义论伦理不仅有关道德,而且有关道德的基础,它所关注的不只是道德法则的重要性,而且还有其引申意味,康德将之称为道德法则的"决定性根据"。 按照充分道义论的观点,正义的首要性所描述的不仅是一种道德优先性,而且也是一种证明的特权形式;权利(正当)优先于善,不仅是指其要求在先,而且在于其原则是独立推导出来的。这就意味着,与其他实践戒律不同,正义的原则是以一种并不依赖于任何特殊善观点的方式而得到其正当合理性证明的。与之相反:如若给定其独立的特性,则权利便约束着善并设定着善的界限。康德认为:"善恶概念不是先于道德法则而定义的,如果先于道德法则,那么,前者似乎就必定具有基础地位;相反,善恶概念必须在道德法则之后并通过道德法则来定义。" 这样一来,从道德基础的立场来看,正义的首要性就等于说:道德法则的美德并不在于它促进某个假定为善的目标或目的这一事实。相反,它本身就是一个目的,且先于其他目的并对其他目的具有规导作用。康德将第二层次即首要性的基础意义与第一层次即下述道德意义区分开来: "通过两种或更多以理性相互联系的事情之间的首要性,我理解了某一种事情的特权,正是凭这种特权,它才成为与其他事情的结合中首要的决定根据,在一种较为狭窄的实践意义上,只要别的利益服从于它而它本身不屈从任何别的利益,它就是指一种利益特权。" 按照道义论的两种不同意义也可以引出这一对照。在其道德意义上,道义论反对效果论;它将第一层次的伦理描述为包含着某种绝对义务和绝对禁令的伦理,这些义务和禁令无限制地优先于其他道德关切和实践关切。在其基础意义上说,道义论反对目的论;它认为,一种用以推导第一原则的证明形式,不以任何终极人类意图或目的为先决前提,也不以任何决定性的人类善观念为先决前提。 关于道义论的这两条线索,人们无疑更熟悉其第一条线索。许多自由主义者,不仅仅是道义论的自由主义者,都特别重视正义和个体权利。这就提出了道义论的两个方面如何联系的问题。如果不求助于第二种形式的自由主义,第一种形式的自由主义能够得到辩护吗?作为一种回答,密尔认为可以,并论证了将两者分离开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密尔认为,拥有一种权利,即是"拥有某种社会应当保护我所拥有的某种东西"。社会的职责是如此重大,以至于我的要求"具有绝对性、明显的无限性和与任何其他考量不可公度的品格,它构成了正当(权利)与不当之感和通常的权宜与失策之感的分别"。但是,如果人们问,为什么社会必须履行这种职责,则答案是,这"只不过是出于普遍功利的原理"。正义之所以被适宜地看作是"所有道德的主要部分,而且是不可比较的最神圣和最有约束力的部分",不是出于抽象的权利,而仅仅是因为正义的要求。"在社会功利的范围内处于高于其他要求、因而也比其他要求更具重要职责性的地位。" 恰当的陈述是,我放弃可能从抽象权利理念中推导出来的任何便利,将之视为独立于功利之外的东西。我把功利看作是对所有伦理问题的终极诉求;但是,它必须是一种最广泛意义上的功利,具有作为一个进步存在的人之长久利益的根据。 正义和权利之压倒一切的重要性,使它们成为比其他要求"更为绝对和急迫的要求",但使它们变得重要的首先是它们有利于社会功利和它们的终极根据。"所有行动都出于某种目的,而行动的规则(人们似乎很自然地设想)之整体品格和色彩必定由这些行动所服从的目的来决定。"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正义原则与所有其他道德原则一样,都是从幸福的目的中取得其品格和色彩的。因为,"目的问题......是关于什么是可欲之物的问题",而幸福是可欲的,事实上,"惟可欲之物才能成为目的",因为"人们实际上的确希冀幸福"。在此,密尔自由主义的目的论基础和心理学假设已是一目了然。 与之相反,在康德看来,道义论的两个方面密切相联,他的伦理学和形上学都强烈地反对将这两方面分离开来的可能性。与密尔的(同时也与现代"规则功利主义者"的)观点相反,康德的观点至少提出了两个强有力的反驳。其一,功利主义的基础并不可靠;其二,不可靠的基础可能是强制性的和不公平的,而这正是正义的关切所在。 功利主义的不可靠在于,任何纯粹的经验基础,无论是功利主义的还是其他的,都不能绝对确保正义的首要性和个体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一种必须以某种欲望和倾向为前提条件的原则,只能比这些欲望本身更受条件限制。但是,我们的欲望和满足这些欲望的手段是会随时发生改变的,无论是在个人之间,还是就单个的个人而言都是如此。而且,任何依赖于欲望的原则也同样是偶然性的。因此"一切预先以欲望能力的对象(物质的)作为意志之决定性根据的实践原则,都无一例外是经验的,而且都无法提供任何实践法则。只要功利--甚至是"最广泛意义上的功利"--是决定性的根据,原则上,普遍福利就必定僭越正义,而不是确保正义。 实际上密尔也承认这一点,但他也可能会反问,正义是否就应该享有这种无条件的特权?他承认,功利主义的解释并未使正义绝对优先,因为可以存在某些特殊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某种其他的社会义务也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可能压倒任何一种普遍的正义标准"。由于有这一限制,假如人类的幸福得到发展,什么样的根据才能更完善地确认正义的首要性呢?(注:密尔继续申辩道,正义正是功利所要求的。当普遍的正义标准被过分强调时,"我们通常都认为,不是正义必须给其他道德原则让位,而是说,按照其他的原则来推理,在日常情形中是为正义的东西,在此一特殊情形中恰恰不是正义的。通过这种有用的语言调适,人们归结于正义的不可取消的品格就得到了确保,而我们也就不至于非得坚持认为可能存在某种值得赞扬的非正义不可"。) 康德的回答可能是,即使有例外,也必须拒绝用人类幸福的名义,因为不能绝对确认正义的首要性,就将导致不公平和强制。即便幸福的欲望为人们普遍分享,它也不能作为道德法则的基础。不同的个人仍然可能会对幸福为何在这一问题产生观念上的分歧,并将其特殊观念作为规导性的观念而强加于他人,这至少会否认某些人具有发展他们自己的幸福观念的自由。它还会创造这样一个社会,在该社会里,一些人受到另一些人的价值强制,而不是每一个人的需要与所有人的目的和谐一致。康德说道:"人们对经验性的幸福目的及其幸福所在都有着各种不同的观点,所以,只要涉及到幸福,他们的意志就不可能服从任何共同的原则,因之也不可能服从任何与每一个人的自由和谐一致的外在法则。" 依康德所见,权利(正当)的优先性"完全是从人类相互的外在关系的自由概念中推导出来的,它和所有人与生俱来的目的(即获取幸福的目的)或人们所承认的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没有任何关系"。正因为如此,它必定有一个优先于一切经验目的的基础。即使是建立在某种为所有成员分享的共同目的之基础上的联合体,也不具备这样的基础。惟有"把自身作为一个目的,人们全都分享这一目的,因而在人类一切外在关系中,它都是一种绝对而首要的义务"的联合体,才能确保正义,避免用其他确信来强制某些人。也惟有在这样的联合体中,任何人都不能"迫使我按照他关于他人福利的观念去获取幸福"。只有在我受那些不以任何特殊目的为前提条件的原则的支配时,我才能自由地追求我自己的目的,这些目的与所有人类相似的自由是一致的。 按照康德的观点,道义论伦理的这两条线索是交织在一起的。正义的道德优先性是由于其基础的优先性而成为可能的(和必然的)。正义不只是另外一种价值,因为它的原则是独立推导出来的。与其他的实践原则不同,道德法则并不是事先隐含在各种各样的偶然性利益和目的之中的;它不以任何特殊的善观念为前提条件。假定其基础先于所有纯粹的经验目的,那么正义就具有相对于善的优先特权并自己设置其界限。 这又提出一个问题:正当的基础可能如何?如果它必定是一个优先于一切意图和目的的基础,如康德所说,甚至不受"人性的特殊环境"的限制,那么,人们到何处才可能找到这样一个基础?假定道义论伦理的这些严格要求,道德法则几乎不需要一个基础,因为任何物质性的预先条件都可能削弱其优先性。"义务!"康德用他最令人感动的口吻追问道:"什么是你的价值之源?在何处才能找到你高尚体面(它使你自豪地摈弃一切欲望的纠缠)的根基?" 康德的回答是,道德法则的基础在实践理性主体自身,而不在实践理性的客体,这种主体是一个能够拥有自律意志的主体。"作为一切行动准则之根据的东西必须是一种目的主体,即理性存在自身",而非任何经验的目的。除了"一切可能的目的主体自身"之外,任何东西都不能产生正当,因为只有这一主体同时也是一种自律意志的主体。惟有这一主体才能"提升人自身、使之成为意义世界的一部分",并使他能够参与一种理想,一种完全独立于我们社会欲望和心理欲望之外的自由王国。并且也只有完全彻底的独立性才能给我们提供我们所需要的超凡脱俗--假如我们永远都能自由地选择我们自己的话,就能使我们不受那些偶然环境的限制。按照道义论的观点,首要的问题不是我们所选择的目的。而是我们选择这些目的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先于它可能确认的任何特殊目的,它存在于主体自身。它无外乎人格,即摆脱自然机制束缚的自由和独立,它被看作是一种服从于特殊法则的能力(纯粹的实践法则是由其自身的理性所给定的)"。 这种既定的、先于并独立于其客体的主体概念,给道德法则提供了一个基础,与纯粹的经验基础不同,它既不期待目的论,也不期待心理学。以此方式,它有力地完成了这一道义论的想象。由于正当先于善,所以主体便先于其目的。对康德来说,这些相互平行的优先性澄清了"哲学家们曾经因为各种原因而在最高道德原则问题上所出现的所有混淆。因为,他们为了使意志的客体能够成为物质性的、并能成为一种法则的基础,而寻求一种意志的客体"。但这必定使他们的第一原则陷入他律。康德说道:"与之相反,他们应该寻找一种法则,它能直接决定意志的优先性,只有这时,他们才能寻求到适合于意志的客体。"如果他们这样做,他们就可能区分实践理性的主体与客体,因而在任何特殊客体之外找到一种正当的基础。 如果对正义之首要性的这种申认是成功的,如果正当在我们业已区分的相互连结的道德意义和基础意义上确实先于善,那么,申认主体之首要性的某种观点也必定是成功的。这似乎是很清楚的。仍然需要作出解释的是,后一种申认是否能够得到辩护。我们怎么知道存在这样的主体?撇开了它所寻求的客体且先于它所寻求的客体,它又怎样才能是可以确认的呢?一旦人们回想到主体优先性的申认不是一种经验性的申认,这一问题就特别耐人寻味。果真如此,它就很难成为道义论伦理中最为重要的东西了。 超验主体 康德对其主体概念作了两种论证,一种是认识论的,另一种是实践的。两种论证都是"超验的"论证形式,它们首先是从我们的经验之某些明显不可缺少的特征中寻找这些前提条件。认识论的论证探究自我认识的前提条件。它首先认为,除了通过观察或内省来认识我自己之外,我无法认识一切。因为,当我内省时,所有我能够看到的都是我感觉的呈现;我只能把我自己作为经验的客体,作为这样或那样的欲望、倾向、目的、气质等等的承担者,这样才能认识我自己。但这种自我认识必定是有局限的。因为它永远无法使我透过各种表象之流,看清它们究竟是属于什么东西的表象。"只要人是通过内在的感受来了解他自己的,......他就无法宣称认识了他自身的他。"单单是内省,或者"内在感",永远无法提供任何有关这些表象背后的知识,因为任何这样的呈现都可能很快消失在另一种表象之中。尽管如此,我们必须追寻某种更深刻的东西。"他必须超越由纯粹表象所造成的作为主体的他自己的品格,设想还会存在某种别的东西,这才是其主体品格的基础--即他的可以自在构成的自我。" 这种更深刻的东西便是主体自身,我们无法经验地认识他,而必须将之预先假设为我们认识一切的条件。主体是"处在背后"的某个东西,先于任何特殊的经验,将我们多种多样的知觉统一起来,并使它们结合成为一种单一的意识。它提供统一的原则,如果没有这种统一原则,我们的自我知觉就不过是一串不连贯的和不断改变着的表象之流,是不属于任何人的知觉。而且,如果说我们无法从经验上把握这种原则,我们也必须推测其有效性--假如我们想使自我认识成为有意义的话。康德写道: "因此,那种认为'表象已经通过直觉给予一个人,所有表象都属于我'的思想,与那种认为我将它们统一在一种自我意识之中,或者认为我至少能够将它们统一起来的思想是等同;尽管这种思想本身并不是对表象综合的意识,它也以这种综合的可能性为先决条件。换言之,只有在我能够在一种意识中把握这些表象的多方面的情况下,我才能把它们叫做一种意识,才能说它们都是我的表象。因为否则的话,我就像我拥有我自己所意识到的多种表象一样,拥有一个五颜六色而又杂乱无章的自我。" 我必须把我理解为一个主体,同时也把我理解为一个经验的客体,这一发现提示出设想支配我的行动之法则的两种不同方式。它因此把我们从认识论的论证引向一种更深刻的论证,也就是对主体之在先性的实践论证。作为经验的客体,我属于感性的世界;我的行动是被自然规律和各种因果规则所决定的,一如所有其他客体的运动是被自然法则和各种因果规则所决定的一样。相反,作为经验的主体,我身居一个理智的或超感性的世界;在这里,由于我独立于自然规律之外,我能够自律,能够按照我给自己确立的法则来行动。 惟有从第二种立场出发,我才能把我自己看作是自由的,"因为在感性世界,独立于因果决定之外即是自由"。如果我完全是一个经验的存在,我就不能够获得自由,因为每一种意志实践都可能受到对某一对象欲望的限制。所有选择都将是他律的选择,都受到对某种目的的追求的支配。我的意志就永远不能成为第一原因,而只能是某种先验原因的结果,成为此种或彼种冲动或欲望的工具。只要我把我们自己看作是自由的,我们就不能把我们自己看作是纯粹的经验存在。"当我们认为我们自己是自由的时,我们就使我们自己成为理智世界的成员,并认识到意志的自律"。所以,主体的概念先于并独立于经验,这正是道义论伦理所要求的,它不仅可能,而且不可或阙,是自我认识和自由之可能性的前提条件。 现在,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按照道义论伦理,申认正义的首要性的用意所在。按照康德的观点,正当(权利)的优先性既是道德上的,也是基础性的。根据其主体先于其目的的概念,对于我们将我们自己理解为自由选择的和自律的存在来说,这一主体概念是不可缺少的。当社会由这些不以任何特殊善观念为前提条件的原则来支配时,它就可以得到最好的安排,因为任何别的安排都不可能把个人作为能够选择的主体来尊重;它可能把个人本身作为客体而非主体对待,或作为手段而非目的来对待。 道义论的主题在许多现代自由主义思想中得到了类似表达。因此罗尔斯说:"由正义所确保的权利不服从社会利益的算计",与之相反,德沃金则认为,它"将作为个体手中的王牌",来反抗各种给整个社会强加某种特殊善观念的政策。"由于一个社会的公民在其观念上相互见异",如果政府偏向某一种观念而歧视别的观念--这或者因为官员们相信某一种观念具有内在的优先性,或者因为某一种观念为较多的或较为强大的群体所持有--政府就不能给予他们以平等的尊重。弗莱德认为,与善相比较,正当(权利)与不当的概念"之所以具有一种独立的和压倒一切的特性,是因为它们确立了我们作为自由选择实体的基本地位"。比任何选择更为重要的是,人格的价值"是选择概念本身的前提条件和基础。而且这正是我们围绕着尊重个人所制定的各种规范不可能妥协的缘由所在,也是为什么相对于我们选择追求各种各样的目的来说,这些规范具有绝对性的原因所在"。 正是凭借其独立于日常心理学假设和目的论假设之外这一点,这种自由主义,至少是其当代版本,便认为自己可以避免各种传统的政治理论一直易于陷入的困境,尤其是关于人性和善生活意义问题的争论。因此德沃金宣称:"自由主义不依赖于任何人格理论",罗尔斯认为,它的关键性假设不包含"任何特殊的人类动机理论",而德沃金说,"这样一种自由主义不关心"个体选择追求的生活方式,艾克曼则认为,为了让人们接受自由主义,他们"不必对大量极具争议的大问题采取同一种立场"。 但是,假如有某些哲学和心理学的"大问题"紧随着道义论的自由主义,那也只是因为它将其争论搁置在其他地方。诚如我们业已看到的那样,这种自由主义避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人格理论,至少是传统意义上的人格理论。比如说,把一种决定性的本性、或是某些根本性的欲望和倾向归于人类,诸如自私性或社会性。它所关注的不是人类欲望的客体(对象),而是欲望的主体,以及这一主体是如何构成的。 因为正义是首要的,所以某些事情对于我们来说必定是真的。我们必定是某种形式的物类,必定以某种方式与人的环境相联系。尤其是,我们必定总是与我们的环境保持着某种距离,肯定会受到条件的限制,但我们的一部分永远都先于任何条件。只有用这种方式,我们才能把我们自己既看作是经验的主体,也看作是经验的客体,看作是行动主体,而不只是我们所追求的目的的手段。道义论自由主义设想,我们能够且的确必须在这种意义上把我们自己理解为独立的。我将论证,我们并不能这样独立,而在这种自我影象的片面性中,我们倒是可以发现正义的种种局限。 那么,道义论的人格理论究竟错在何处?其缺陷是如何削弱正义之首要性的基础的?当我们发现正义的局限时,又会出现什么样的与之对立的美德呢?为了陈述我的论证,考量人们可能对康德观点提出的以下挑战将是有益的。 社会学的反驳 第一种挑战可以被称为社会学的反驳,因为它是从强调社会条件对塑造个体价值和政治安排的广泛影响开始的。它宣称,自由主义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中立性不可能,而中立性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哪怕我们尽可能地尝试,也永远无法摆脱我们条件的影响。因此一切政治秩序都具体化为某些价值;问题是,谁的价值可以普遍盛行?结果又是谁得谁失?道义论主体的那种夸张的独立性乃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幻觉。它误解了人的根本的"社会"本性,误解了我们"始终"都是受条件限制的存在这一事实。没有任何例外,没有任何超越的主体能够处在社会或经验之外。我们每一时刻都处在我们的生成之中,都是一连串的欲望和倾向,没有什么能寄托于本体王国。主体的在先性只能意味着个体的在先性,因而偏向于个人主义的价值是自由主义传统的一惯作法。之所以惟有正义看起来才是首要的,是因为这种个人主义提出了典型的相互冲突的主张。因此正义的局限就在于它限制了培养那些合作性美德的可能性,诸如,利他主义,仁慈一类,这些美德能减弱冲突。但是,这些美德恰恰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假设基础上的社会最难以生长繁荣的美德。简言之,一个由中立原则支配的社会之理想乃是自由主义的虚假允诺。它肯定个人主义的价值,却又标榜一种永远无法企及的中立性。 然而,这种社会学的反驳未能在各个方面恰当估价这种道义论观点的力量。首先,它误解了这种自由主义所宣称的中立性。正当(权利)原则的中立性,并不是这些原则承认一切可能的价值和目的,相反,是指这些原则是以一种不依赖任何特殊价值或目的的方式而被推导出来的。当然,一旦正义原则被这样推导出来,它们就拒绝承认某些目的(假如它们与任何东西都能相容的话,它们就很难成为规导性的原则),但它只是拒绝那些不正义的目的,也就是说,只是那些不符合原则的目的,这些原则本身的有效性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生活方式的有效性。它们的中立性所描述的是它们的基础,而非它们的效果。但是,即便它们的效果也在许多重要方面比社会学的反驳所揭示的更少受到限制,比如说,利他主义和仁慈就完全与这种自由主义相容,在其假设中,没有什么东西能够阻止这些美德的培养。主体的优先性并不是说我们为自我利益所支配,而只是说,无论我们拥有什么样的利益,这些利益都属于某个主体。从权利的立场出发,我可以自由地追求我自己的善或他人的善,只要我不行不义。而这一限制与利己主义或利他主义毫不相干,相反,却与保证他人同样的自由这一压倒一切的利益相关。合作性的美德与这种自由主义绝无冲突。 最后,社会学的反驳是如何否定道义论的独立概念的?这一点尚不清楚。如果它的意思是想提出一种心理学的反驳,那么,它就无法表达道义论的观点,因为后者提出了一种认识论的主张。主体之独立性的意思并不是说,我作为一种心理学的事实,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做到为克服我的偏见或超脱我的确信所需要的那种分离,而是说,我的价值和目的并不界定我的身份,我必须把我自己看作是一种区别于我的价值和目的(无论它们可能是什么样的价值和目的)的自我的承担者。 另一方面,如果这种社会学的反驳是想挑战这种认识论的主张,那么,这种挑战的基础可能如何?这一点目前尚不清楚。当休谟把自我描述为"各种不同知觉的集合或堆积,它们以一种难以想象的速度相互汇集,并处在一种永恒的流动和运动之中"时,他也许是最接近描绘出完全受经验限制的自我之图象的人,正如这种社会学观点所要求的那样。但是,正如康德后来所反驳的那样,"任何固定不变的自我都不可能在这种内在表象的流动中表现自身"。要使通过时间的自我之连续性有意义,我们必须假定某种统一性原则,它"先于所有经验,并使经验本身成为可能"。的确,当休谟承认,他无法最终解释这些"将我们思想或意识中的连续出现的知觉统一起来的"原则时,他本人已经预见到了这种困难。尽管康德的超验主体可能存有疑问,这种社会学的反驳似乎也难以提出一种有效的批评。它必须预先设定的认识论很难更让人信服一些。 万俊人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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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文学史新著》出版后,章培恒与《文汇报》的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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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口雄三先生走了。他走得过于匆忙,来不及道别,也来不及让我们为他送行。 我的书桌上还摆着没有校阅完毕的沟口文集译稿,三联书店为了让读者更多了解沟口先生的著述,计划推出他著作的译本和重译本,出版一套《沟口雄三文集》。台湾的陈光兴教授来信说,马上要出版沟口先生在台湾的讲演集,没有想到出版纪念会也要同时开成悼念追思会了。北京的几位朋友互相商量,要为沟口先生做点什么,许多报刊的编辑立即开始组发有关沟口先生的文章。还没有摆脱震惊和悲痛,我去韩国去参加会议,接风的晚宴上,韩国的几位朋友也面色凝重地谈起了沟口先生,流露出真挚的哀悼之情。延世大学的中国史学者白永瑞教授提议说,应该搞一个东亚地区的联合纪念出版计划。沟口先生的离去,在东亚学人中引起的静悄悄的震动,并不显眼,但却是真实的、深刻的。 以李卓吾为中心点阐述中国前近代思想史 作为日本著名的中国思想史专家,沟口雄三先生一生留下了多彩的业绩。他的处女作《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出版于1980年,这本并不按照常规写作因而有些难读的著作虽然没有像他后来的著述那样引起广泛的反响,却是他一生中最重要的著作。他关于中国思想史内在机理的结构性思考,他对于思想观念的历史性和状况性解读,更重要的是,他为思想史研究注入的具有高度人文精神的洞察力,都在这本著作中集中地呈现出来,这些构成沟口学术的基本品质,不是作为结论和观点,而是作为看问题的视角,作为推进问题的方式,潜在于他的整个分析论述过程中。 《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把李卓吾作为一个论述的中心点,从这样一个并未制造有效概念的思想人物入手来讨论中国前近代转折期,并通过他导引出一系列重大概念,是一个很特别的方式。我不能判断这个方式的真意何在,也不了解中国思想史研究领域如何评价,但是我确实从中得到非常多的启发:把这样一个并非创造了关键概念的思想人物(沟口甚至强调说李卓吾因此很难被称为思想家)作为讨论历史结构的出发点,除了李卓吾的思考本身对于沟口学术的重要性之外,我觉得这至少意味着沟口学术的结构并不仅仅是一个观念的结构,它包含了那些纠结不休、无法通过逻辑推论加以表述的历史特质。沟口在学术的起点上就清楚地显示,如果思想史不是仅仅依靠概念演绎来写作的话,它需要谨慎地关注那些混乱乃至混沌的历史要素,并找到一种有效地处理它们的方式。这种方式,正如后来沟口在自己的研究中展示的那样,是不拘泥于概念表面的统一性,而是寻找它们内在的关联的方式;不言而喻,在今天学界已经习惯于用定义来理解概念的情况下,这样的操作难度是非常大的。 沟口把李卓吾的“不容已”作为一个关键的环节引入了论述。他说,所谓“不容已”,“就是在人情的深层冲动中,在其原初态中,观察人的自然,在这一点上,把无作意的自然态看作本来性”,沟口对李卓吾“不容已”的现世性和无善无迹特性的阐释,把论述导向了“穿衣吃饭之理”这一以人欲为原点的“形而下”的天理。在第二章《理观的再生——从“无”向“真”》中,沟口一气呵成地论述了中国思想史在明代中后期所完成的巨大转换,以及李卓吾在这个思想转换中的历史功能。这一章最后有一个附录,专门讨论李卓吾的《童心说》。这是一篇需要谨慎对待的独立论文,它的难解之处在于沟口并不是把“童心说”简单地视为与六经等“道理”相对抗的对立命题,更不是自由人格的根据。沟口强调说,这个有别于“真心”、“赤子之心”的“童心”固然是李卓吾自家性命的下落之处,但它却是“胡然而遽失”的,是一个不定之定点。由此,童心说不可能成为实在的落脚点,更谈不上是打倒既成权威的堡垒。李卓吾的拒绝立论(也就是说他不肯把他的具体主张诸如“穿衣吃饭”等作为思想的落脚点),被沟口作为他区别于其他思想家的基本特质。沟口进一步指出,正是这一“拒绝立论”的思想姿态,使得李卓吾得以代表了明末的现实。 沟口强调李卓吾思想的这种“不定之定”绝非故弄玄虚,这与他对明清之际具体思想论争的定位以及明中叶到清中叶三百多年历史的思想传承方式的构想直接相关。沟口给出的历史思想图谱与众不同,他不过分重视思想史中的对立,尤其拒绝强化对立而使其定格为某种观念,却强调论争在历史脉络中的走向,以及它的后续历史效应。正是在这个视野里,他处理了东林派对李卓吾的批判,强调这个批判表面的对立与内在的一致性,更强调了清代批判李卓吾的思想家们对李卓吾实质上的继承。 基于上述分析,沟口提出了一个具有想象力的命题: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黄宗羲、顾炎武、王船山,尽管各自都对李卓吾进行了严厉的批判,但是他们却在实质上继承了李卓吾“童心说”的理念。也正是在这一视点的延长线上,沟口专门讨论了黄宗羲的《明夷待访录》,指出它并非是一个主张民权的文本,而梁启超、陈天华过于执著于自己的民权思想,把它视为反君主制的民权宣言,这导致了他们无法发现黄宗羲思想在后来的历史中如何被继承,反倒为没有出现第二个、第三个黄宗羲而焦躁不安。 在沟口的视野里,黄宗羲力主人民私利,为此甚至发出“向使无君”的呼声;但是他质疑的是为君之道,并非君的存在本身,换言之,他反君主却并不反君主制。就制度而言,他反对的是明朝的里甲专制,而非一般性的君主专制。因此,沟口认为黄宗羲代表的是一种体制内的立场,是从君民一元性的专制迈向富民分权性专制的思想。 尚未有解释中国的有效模式 如果做一个粗略的分类,沟口留下的数量众多的研究成果大体上可以分为“原理研究”与“经验研究”两部分。前者至少包括了他对于中国儒学发展历史脉络的梳理和对中国哲学思想关键概念的思想史解读,这些研究自1987年后陆续发表在杂志或者合作研究项目的论文集之中,在日本尚未独立结集出版,中文翻译也很有限。其大致的范围是研究中国思想史上的“天”、“理”、“自然”、“道”、“心”等观念,并进而讨论“理气论”、“天理观”、“天人合一”等等中国原理的形成过程。此外,还有他关于中国和日本公私观念的比较思想史研究。后者则包括了他对明清思想乃至民初思想的社会史和思想史解读,特别是对于这个时期中国社会内在转型的脉络进行了深度的阐释。二者合起来,构成了一个虽然尚未精细化,但是已经具有明确轮廓的结构性设想。 晚年的沟口把研究视野从明末和清末扩展到了民初和“五四”时期,他的几篇素描性的论文在着眼点上具有非常重要的结构功能。 《再考·辛亥革命》简明扼要地表述了他不同意把辛亥革命视为“不彻底的反帝、反封建、反殖民地”的资产阶级革命的理由,以及如何为辛亥革命时期的地方军队亦即后来的军阀定位等问题。这篇简短的文章后来发展为沟口建基于史料之上的辛亥革命研究。在他的视野里,辛亥革命并非一个突如其来的反清革命,它至少从明代末期就清楚地呈现了自己基本轮廓的漫长的社会革命的最终到达点。这个社会革命就是乡村自治运动。 在进行了相当数量的族谱研究之后,沟口写作了《礼教与革命中国》、《另一个“五四”》。在这个环节上,沟口要做的工作是对“五四反礼教意识形态”进行历史分析,指出它是特定历史时期危机意识的反映,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礼教的历史状况本身;同时,这一以西方近代市民社会为衡量指标的礼教批判高度抽象了礼教在几个世纪中所积淀的历史内涵,把它简化为扼杀人性的上下尊卑秩序,却遮蔽了它实际上所起的相互扶助的历史功能。 沟口一生执著于追求的学理之“真”,很难用“立场”去概括。他曾经在《近代中国世界图景的再检讨》中勉为其难地阐释过自己的“立场”:“如果被迫不得不回答的话,我只能说,我是立足于基体展开论的。”这个基体展开论,是关于一个多民族、多文化文明世界的哲学、思想和社会原理的整体构想,它依靠对历史关键环节的深入把握勾勒出了一些基本轮廓,依靠非凡的历史想象力建构了有准确史料依据的历史脉络,而在这个历史脉络中,来自西方的“近代”的冲击和现代中国的意识形态叙述,作为危机认识的媒介被组合进了这一历史过程,却不可能构成前提或者结论。与此相对,沟口力图追寻的,则是传统中国的儒教伦理和社会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环节,以及它们被历史冲击和淘洗之后获得的新的形态。在他的视野里,从宋代朱子学开始的天理观等哲学观念的转换、从明末开始的田制改革和乡村自治运动等社会形态的变化,经过清末的洋务运动和政体革新的构想,以及乡里空间扩展到以省为单位的自治网络,构成了绵延至今的中国历史的潜在流向,在这个脉络里,发生了辛亥革命和中国革命,规定了中国选择具有大同理念的社会主义方向,也发生了当今世界上的“中国的冲击”。 沟口最有论战性格的论文集当属《作为方法的中国》和《中国的冲击》,这两部著作贯穿了一个基本的视野是,今天我们尚未建立有效解释中国的模式,是因为我们没有完成一个必要的步骤,就是揭示中国原理的特殊性,同时也把西方原理“特殊化”。西方并不等于世界,它的历史解释只适用于其自身。当我们建立了这样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多元视野时,世界史才会形成。这就是“以中国为方法,以世界为目的”。 沟口曾经说过,李卓吾走在他的时代前面。我相信这也是沟口雄三的命运。他领先于我们这个时代一步,我们看得见却无法赶上。也许有一天世界史翻转现有的格局,知识人不得不重新寻找精神营养,那时我们才能理解,过早失掉了沟口先生,对我们意味着什么。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孙歌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