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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巴里、阿布-李希:对利比亚干预的问题
    政治 2011/03/21 | 阅读: 1706
    The Libyan uprising is entering its fourth week. The courage and persistence of the Libyan people's efforts to overthrow Gaddafi have been met with ongoing regime brutality ranging from shoot-to-kill policies to the indiscriminate use of artillery against unarmed civilians.In addition to the current no-fly zone,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unanimously issued a resolution imposing tough measures against the Libyan regime including an arms embargo, asset freeze, travel ban and a referral of the situation in Libya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for investigation.The desire to act in solidarity with the Libyan people demands that we assess the available options against the core principle of legitimacy that any intervention must satisfy: Do no harm (that is, do not do more harm on balance by intervening).The likelihood that coercive intervention would satisfy this principle is severely constrained when evaluated against the historical record, logistical realities, and the incentive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s in a position to serve as the would-be external interveners.Put simply, coercive external intervention to alter the balance of power on the ground in Libya in favor of the anti-Gaddafi revolt is likely to backfire badly.The attendant costs would, of course, be borne not by those who call for intervention from outside of Libya but by the Libyan people with whom we hope to show solidarity. In what follows we argue that embracing the call for solidarity requires a much more careful appraisal of the interventionist option, precisely because the potential risks will be borne by Libyan civilians.Mixed motivationsOf the arguments against intervention, the most straightforward draws on an assessment of the long history of external intervention in the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There is no need to rehearse that history here since the failure of such past interventions to advance the humanitarian welfare or political aspirations of local populations is well-established. But because the possibility of intervention is debated in some circles as if the starting point is a clean slate, it is important to begin by recalling this dismal history. For instance, the imposition of a no-fly-zone on Iraq did little in and of itself to shift the balance of power against the Saddam Hussein regime, but it did result in the deaths of hundreds of civilians.Further, the no-fly zone served as a predicate for the subsequent invasion and occupation of Iraq insofar as the ongoing use of this coercive measure against the regime from 1991 until 2003 was cited in support of the argument that there was "implied authorisation" to forcibly topple the regime.While humanitarian considerations are often invoked in defense of intervention, humanitarianism is far from the only issue on the table. Other reasons that have been adduced in favor of intervention in Libya include vindicating international norms, re-establishing the leadership of the US in the region, preventing spill-over of the refugee crisis into Europe, and the stabilisation of world oil markets. The Libyan people are struggling to change their regime on their own terms and there is no reason to presume an overlap between these various logics of intervention and their interests.The historical record clearly establishes that an external regime change intervention based on mixed motives - even when accompanied with claims of humanitarianism - usually privileges the strategic and economic interests of interveners and results in disastrous consequences for the people on the ground. Indeed, the discord currently evidenced among Western powers concerning intervention in Libya is precisely based in their doubts as to whether their strategic interests are adequately served by such a course.The incongruence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external interveners and those on the ground in Libya is already apparent. Beyond their eleventh hour timing, serious mobilisations for intervention on the part of Western powers were issued only after most Western nationals had been safely evacuated from Libya.The fact that outside powers were unwilling to act while their nationals were on Libyan soil demonstrates their understanding that treating the regime with coercion may lead to civilian deaths either directly as a result of an intervention or indirectly through reprisals against civilians identified as opponents.Furthermore, the evacuation channels made available to Western nationals – airlifts across the Mediterranean – were not and are not being offered to Libyan civilians nor African migrant workers trapped in Libya. If the humanitarian welfare of civilians in Libya were paramount, they, too, would have been offered this secure escape route. Instead, once Western nationals were safely out of harm’s way, coercive measures were adopted without any effort to protect or evacuate the civilians that were left behind in Tripoli and beyond.No-fly zone, local calls, and solidarityTo be clear, we are not categorically rejecting any and all forms of intervention irrespective of the context. Instead, we reject forms of intervention that, on balance, are likely to produce more harm than benefit. This is a context-specific determination that requires an assessment of the forseeable consequences of particular proposed interventions. With respect to the context in Libya today we are critical of current proposals for intervention in light of the identities and interests of would-be interveners and the limited understanding of intra-Libyan political dynamics on which they rely. There are circumstances under which a no-fly zone might conceivably serve a humanitarian purpose.In particular, if air strikes were the principal means by which the regime was inflicting civilian casualties, there would be a much stronger case for a no-fly zone. Though the military situation within Libya remains unclear, the empirical evidence that is available suggests that Gaddafi’s artillery poses a more serious threat to both civilians and rebels than air strikes.In addition, the regime's aerial assaults have primarily employed helicopter gunships, which would be difficult to counter through a no-fly zone because they fly lower and are harder to target than warplanes.Further, the no-fly zone imposed through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involves attacks on Libyan runways, radars, and anti-aircraft artillery installations with the potential for significant "collateral damage" against civilians and civilian infrastructure. A no-fly zone that risks killing Libyans would also run the risk of strengthening the regime's hand by enabling Gaddafi to style himself as an anti-imperialist defender of Libyan sovereignty.Rather than persuading elements of the military and air force to defect, such a move might produce a counter-productive rally-round-the-flag effect in parts of Libya still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regime.The fact that for logistical and political reasons a no-fly zone poses a serious risk of backfiring is an important consideration. But it is not the only reason to question whether heeding local calls for a no-fly zone necessarily represent an act of solidarity.Fragmentation riskFurthermore, a response to calls emanating from one region may risk fragmenting the country. The fact that we know so little about the domestic context among non-regime actors in Libya is precisely the reason that the types of external intervention currently taking place are likely to backfire.The desire to act in solidarity with local Libyans struggling for their liberation is important. But without a clear sense of the consequences of a particular intervention – or the interests and diverse actors likely to be impacted – there is no way to satisfy the do-no-harm principle.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enance of the no-fly zone – whether within Libya or the Arab League – and their attendant "authenticity" or legitimacy, we cannot justify intervention unless we can appraise its likely consequences for the civilian population with whom we are allegedly acting in solidarity.This difficulty is further compounded by the fact that neither the Western nor Arab powers currently calling for intervention have a record of privileging particular domestic partners based on the interests or aspirations of local populations. There is little reason to expect that Libya will be exceptional in this regard, particularly in light of the mixed motives of any potential intervener.We do not argue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no obligation to support Libyan civilians. To the contrary, we strongly believe there is such an obligation, but that current coercive options pose serious risks to the Libyan population with little concomitant benefit in terms of humanitarian protections.The interests of potential external interveners are not well aligned with those of Libyans on the ground beyond that of regime change.Further, the identities of involved in the process of intervention reinforce concerns about such proposals. Many members of the Arab League are currently undertaking repression of democratic uprisings against their rule. The legitimacy and representativeness of any call they issue should be called into question by their own internal anti-democratic practices.As Saudi troops operate in Bahrain to shore up the defenses of an authoritarian ruling family against its own people, the bankruptcy of calls for intervention in Libya by members of the GCC and the Arab League is evident.Members of the Group of 8 are also compromised by their ambivalence towards democratic demands met with repression by their regional allies and their own long history of brutal interventions and direct support of authoritarian regimes.ICC referral 'counter-productive'Libyans have already made great inroads on the ground and without external support towards a goal of regime change in which they will determine the day-after scenarios for their country.To date, measures adop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ve done little to aid, and may have undermined, Libyan efforts at liberation. For instance, the call for an ICC referral in the measures adopted by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was most likely counter-productive. The first priority should have been a negotiated exit strategy for Gaddafi and his family, not unlike the path already paved for the other recently deposed Arab despots, Ben Ali and Mubarak.Instead, by immediately referring the regime for investigation by the ICC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signaled to Gaddafi that neither he nor his children will be allowed to go quietly, potentially redoubling his resolve to fight to the last.Allowing a negotiated exit to exile in an African or South American country would not have precluded a subsequent ICC referral, but might have facilitated an early end to the violence currently ravaging Libya. Further, the same resolution that referred Libyan authorities to the ICC contained a specific exemption from ICC jurisdiction for foreign interveners not party to the Rome Statute, anticipating and providing impunity in some cases for civilian deaths that result from possible UN Security Council-authorised operations in Libya down the line.The ICC referral has been described as an attempt to incentivise those around Gaddafi to defect. Rather than vindicating international accountability, this logic of incentives suggests impunity for last-minute defectors notwithstanding decades of crimes against the Libyan population.At its most basic, the ICC referral represents the triumph of a set of international goals (vindicating a constrained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ability through the Libyan regime) over the immediate interest in an early resolution of the Libyan crisis through the provision of a regime exit strategy. This privileging of international over local interests is typical of external intervention and would only be exacerbated by options involving the use of force.Useful assistanceWe argue for forms of international assistance that reverse this privileging and begin from the known interests of Libyan civilians. At a minimum, resources must be mobilised to offer relief supplies to the Libyan population that is currently outside of the control of the regime (bearing in mind some of the problematic dynamics also associated with such forms of "aid").Urgent priority should be given to addressing shortages of medical supplies and provision of essential foods and clean water. Beyond these basics, an evacuation corridor for civilians – including non-Libyan African workers trapped in the territory – should be secured and responsibility for shouldering the burden of refugee flows should not be restricted to Tunisia and Egypt.To the contrary, rather than imposing these costs on Libya's poorest neighbors – in the early stages of transitions of their own – Libya’s relatively wealthy northern neighbors in Europe should be absorbing a much larger share of the costs, human and material, of offering refuge to fleeing civilians.The fact that the airlifting of Libyan and other African civilians to safety out of Tripoli is an option that is not currently on the table speaks eloquently to the misalignment of priorities. Dropping the xenophobic European rhetoric on the "dangers" of African immigration would also have the benefit of removing one of the Libyan regime's major levers with the EU.As Gaddafi threatens to terminate the agreements by which he has been warehousing African migrants at Europe's behest, he lays bare the cruel logic of tacit alliances (based on immigration, energy, and security interests) that has long lent support to his rule.A Europe willing to take concrete steps to facilitate the evacuation to its own shores of civilians who wish to leave Libyan territory regardless of nationality would at least have broken with its record of shameful complicity in regime brutality.Acting in solidarity with the Libyan people within a do-no-harm principle presents many constraints and frustratingly few options. This is not because of an absence of concern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Libyan population but because there are few good options beyond the provision of relief supplies and evacuation channels.Support Libyan rebels?There may be other alternatives short of external coercive intervention that might be considered – such as sharing tactical intelligence with Libyan rebels or jamming regime communications – though such options would have to be carefully evaluated in light of potential risks.By contrast, overt and covert coercive options ranging from no-fly zones to arming Libyan rebels or using regional commandos to train them all implicate external actors in altering the balance on the ground in unpredictable ways.To engage in such coercive strategies without being able to evaluate the full range of consequences amounts to subordina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Libyan people to our own sense of purpose and justice.We strongly advocate creative strategies of solidarity with the Libyan people while underscoring that calls for coercive external intervention do not qualify. Indeed, it is possible that demands for Western support to the rebels may already have done more harm than good.In the end, we argue for humility in imagining the role we might play in the course of Libyans' struggle.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s neither entitled to take the reins today nor dictate the post-regime scenario tomorrow. Further, those of us who wish to stand in solidarity with Libyans from outside of their country must recognise that we may not be best placed to identify which local actors enjoy broad-based support.Solidarity cannot be reduced to the diplomatic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nor to arguments for external intervention.In the end, we counsel acting from the outside only when our actions are clearly aligned with the interests of Libyan civilians. Imaginative strategies to offer much-needed relief and refuge to Libya’s vulnerable population represent a challenge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yet to meet. That is a good starting point for transnational solidarity.Asli Ü. Bâli is a professor of law at the UCLA School of Law. Her research interests also include comparative law of the Middle East.Ziad Abu-Rish is a doctoral candidate in UCLA's Department of History. He is the co-editor of Jadaliyya Ezine.  The  article above first appeared on Jadaliyya.The views expressed in this article are the author's own and do not necessarily reflect Al Jazeera's editorial policy.
  2. 林志远:美国量化货币政策的影响
    经济 2011/03/21 | 阅读: 1354
    2011年中国面对的国际金融形势有二个基本的特点,一个是美国持续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一个是欧元国家债务危机的不断加深,它们使得中国的市场变成大量国际游资的投机首选,中国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选择,将不得不面对大量国际游资的冲击和输入型通货膨胀的挑战。        2009年应对汹涌而来的金融危机,美国采取了大规模的财政投入措施,挽救陷入严重困境的金融机构和大企业,2010年美国退出财政手段的政策运用,改由中央银行实施量化货币的政策选择,意在积极促进国内投资和增加就业,加快经济的复苏。美国的量化货币政策,有三个基本的内容,一是继续坚持低利率的政策,保持0.25%以下的联邦基金低利率水平不变,同时发行与通货膨胀挂钩利率为负的长期国债,压低长期市场利率。二是增加央行(美联储)的信贷供给,促进商业银行扩张信贷,增加投资,改善收入。三是实行美元持续贬值,刺激出口,减少进口,改善国际收支。美国选择量化货币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虽然都是服务本国经济目标的需要,但是美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和充当国际贸易主要结算工具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美国的货币政策可能对全球很多国家的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首先,美元贬值,导致国际黄金价格、原油价格和大宗商品价格普遍上涨,给主要依赖国际原油进口和需要大宗商品进口的国家,造成成本推进的通货膨胀压力。其次,美国银行扩大信贷,导致热钱大量涌出,进入新兴发展中国家,会冲击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造成剧烈的市场动荡。第三,美元贬值导致国际货币体系发生混乱,引发一系列竞争性的货币贬值,并给以美元充当外汇储备的国家造成外汇贬值的巨额损失。2010年伴随美元和欧元的大幅度贬值,日元也做了贬值的调整,估计2011年还会有更多的国家也要做出货币贬值的调整。        中国是世界最领先的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原油和大宗商品进口有日益增大的需求,中国也是世界上外汇储备规模最大的国家,美元资产是国家外汇储备的主要构成,过去的二年,中国的香港和内地证券市场,大城市的房地产市场,曾经一次又一次地受到国际热钱的冲击。大量套汇、套息和套利资金,透过商业银行和民间投资机构,进入香港、上海和深圳的股市,进入大中城市的房地产,进行一轮又一轮的价格操作,获取投机利润。2011年美国继续实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还将对中国的经济运行产生更大的影响。首先是国际热钱的冲击,数量规模还会超过以往。热钱大量涌进之后,人民币升值压力超过以往,一方面是美元、日元和欧元一起贬值,迫使人民币被动升值,一方面是更多的国际贸易争端和国际政治压力,对中国提出人民币加速升值的要求。其次是国际原油和资源类产品的价格飙升,给中国带来输入型的通货膨胀。现代大工业、大农业和服务业对交通运输都有很大的依赖,国际原油价格飙升首先导致运输成本的增加。中国农产品的价格构成,其中运输成本和化肥农药的成本最大,对国际燃油价格的变化最敏感,2007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从每桶不足40美元飙升到2010年的超过80美元,中国农副产品的价格水平也是一年高过一年。运输成本和农产品的价格一起飙升,直接导致生活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上涨,透过工资影响其他产业,特别是建筑业和服务业的成本,产生连锁反应,造成价格总水平的上涨。          国外热钱大量涌入,加上市场投机的博弈,在给中国造成通货膨胀压力的同时,也给中国的货币政策选择造成了无法克服的困难。        首先是利率政策的选择陷于两难。为了克服国内投资过度引发通货膨胀和投机过度拉高房地产价格,中国需要采取提高利率的政策,但在美国量化货币政策导致银行流动性泛滥和存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的条件下,提高中国市场的利率水平,就只能收到相反的效果。即只能吸引更多的热钱涌入,迫使人民银行为了稳定汇率而不得不买入更多的外汇,被迫通过外汇占款的渠道向市场投放更多的货币,为物价上涨和低水平投资扩张继续助力。因为美国和日本都是零利率的政策,外国银行和机构个人都可以很容易地借到低成本的资金,变成热钱进入中国,只要兑换成人民币存入中国境内银行,就可以很安稳地赚取息差了。而且中国的利率水平越高,与美国和日本的利差越大,吸引流入的热钱也就越多。        其次是人民币的汇率决策更加困难。一方面是出口商品的利润已经摊得很薄,人民币升值会降低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导致很多出口商的破产,为了保护出口,需要放弃人民币升值的选择。但是另一方面,美元贬值导致国际原油价格和大宗商品价格高涨,为了降低进口成本和克服成本推动的通货膨胀,就需要加快人民币的对外升值,二方面难以权衡。与此同时,外汇储备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困难。随着外汇储备的盘子不断膨胀,外汇资产的货币风险和汇率风险,以及外汇管理的道德风险都会随之加大,超过目前政府监管体系的风险防范技术力量。此外,随着一次又一次的美元贬值带动其他国家储备货币的相继贬值,中国外汇储备的折价损失也在不断增大。        第三是准备金政策的效果变得越来越短暂。从2008年开始,人民银行应对国际游资的冲击,主要都是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和发行央行债券的对冲措施,以此消除外汇占款渠道投放过度的流动性。但是2011年继续提高准备金的政策空间已经很少了,因为经过持续多次的提高,现在已经接近20%的极限水平,而长期维持很高的准备金率,必然削弱本国银行业的投资贷款能力,而把越来越多的市场空间拱手让给外国银行。外国银行可以更多地从国际金融市场融入低成本的资金,更方便地扩大在中国的投资,支持中国境内的商业投机拉高大城市的房价,或者制造股市的剧烈波动,在期货市场兴风作浪,从中赚取息差、汇差和利差,完全不受人民银行紧缩货币供给的政策约束。        货币政策的选择陷于两难,政策效果背离初衷,明智的宏观经济调控就应该转向财政手段和非货币的经济政策运用。包括以紧缩财政的办法应对通货膨胀,以税收调节应对国际热钱的攻击,包括用改革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的办法,加快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减少对长距离运输农产品的依赖,包括加快能源战略的调整,节约能源消耗,增加自给供应,加快低碳新能源的发展等,也包括城市人口规划的科学引导,通过搬迁大学和科研机构,减少大城市的人口集中,鼓励和帮助高层次人才到边远的新兴城市谋求发展,扩大那里的市场,吸引人口流入,为他们创造新的发展空间和就业机会,解决新生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1998年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果断选择了扩大财政开支支持商业银行改革的措施,取得了十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现在面对国际热钱的冲击和输入型的通货膨胀,选择同样的政策措施,只能加剧问题的严重性。因为当时没有美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当时的欧洲国家正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的经济繁荣,毫无政府债务危机的影子,当时中国的房地产还没有兴起,金融市场也没有对外开放,公路上飞跑的汽车屈指可数。中国当时的问题是流动性严重短缺,扩大财政开支的钱只要存入银行,就足以解决银行的流动性短缺问题,但是十几年后的今天,所有过去的这些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都已经彻底改变了。中国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能够阻挡国际游资的冲击和克服输入型的通货膨胀,而不是银行的流动性短缺问题,财政手段的政策运用要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和有效的基本原则,不能还是依靠计划体制的权力进行暗箱操作的办法。        美国实施量化的货币政策,要达到刺激美国经济复苏的效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获得突破性的科技创新进展,并且这样的进展能够持续吸引大规模的生产建设投资之前,美国只能不断采取量化的货币政策来刺激经济复苏和应对失业问题。在美国经济难以复苏的条件下,美国量化货币政策产生的大量流动性,除了购买美国国债以外,都要选择国外的投资渠道,而欧洲国家的经济持续恶化,国际热钱又必然选择新兴发展中国家。长期大量的国际热钱涌入中国,对中国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在股市的波动和物价的上涨,而是还有通货膨胀背后存在的问题,包括收入分配关系的不断恶化,随时可能引发的严重股灾,公众日益增长的恐慌和不满,以及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和地区差距,它们对政府的决策能力构成严峻的挑战。政府应对这些问题如果没有积极有效的措施,就会逐渐瓦解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能力的信心,直至最终动摇我们的共和国根基。        运用货币政策抵御来自外部环境的影响,只能产生短暂的效果,要解决长期的社会经济问题,充分提高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政府决策能力,则唯有采取政府改革一个办法。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中国运用紧缩财政的方法克服货币政策的不足,没有政府改革的配套,不仅可能毫无效果,而且还会导致不断增加的社会矛盾。现在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人头经费,已经占据了财政预算开支的大头,长期以来他们的干部人事路线和机构编制工作都是不受外部监督的特权,只能膨胀不能压缩,实行紧缩财政的措施,给国企的投资补贴也不能减少,剩下就只有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社保、环保和扶贫项目了,而减少这些方面的财政投入,无异于放弃所有长期的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导致越来越多无法解决的社会矛盾。但是如果政府改革只能始终停留在问题讨论和文件传达宣传的阶段,没有政府决策咨询和对口研究机构的换脑换人彻底改革作为突破口,没有对领导干部提出维护国家宪法和履行社会分工责任的职业道德要求,没有对一把手提出履行岗位责任的专业能力要求和职业道德监督,要求他们积极组织和依靠负责任的专家队伍为解决各种不断涌现的社会经济问题出谋划策,把政府改革的任务真正落实到中央政府的具体决策行动上,则当前的中央政府决策必将面对越来越多的各种两难选择的境地。
  3. 章政:和谐社会与去金融化
    经济 2011/03/21 | 阅读: 1201
    什么是金融化 金融化,简单地说就是社会经济活动中金融资产规模与金融活动规模的盲目扩大过程。比如,上世纪第一次世界经济危机后的1930年,美国的财富生产规模(GDP)仅为0.1兆美元,1980年达到2.8兆美元,2008年迅速扩大到14.2兆美元,比1930年增加了140多倍。但另一方面,为了实现财富规模的快速扩张,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更为迅猛。1930年全美国金融资产规模仅与当年的GDP相当,1980年达到GDP的2.5倍,2008年进一步扩大到GDP的4.4倍。无独有偶,这一现象在世界许多国家也同样存在。根据IMF的资料,2008年全球GDP为68.3兆美元,全球金融资产为171兆美元、相当GDP的4倍,而全球的金融衍生品销售额竟高达684兆美元、相当GDP的10倍。可见,这个加速的经济扩张过程,是以金融活动的规模越来越超过生产活动的规模、货币循环的速度越来越超过商品循环速度的方式实现的,其内涵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金融化”过程。 金融化的表现 金融化的结果,表面上看似乎是增加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但在本质上由于加快了金融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分离,这既强化了金融市场的相对独立性,同时也加大了金融市场独立发生危机可能性。这样一来,原来可能在生产领域爆发的问题和危机,由于生产活动被金融活动的替代而逐步转移到了金融领域,使得传统的经济危机(商品过剩)可能以一种更高级的形态,即金融危机(资金过剩)的方式表现了出来。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金融资产的膨胀使生产活动日益被投资活动所替代,即投资超前;另一方面,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过度供给使商品循环日益被货币循环活动所替代,即消费超前的现象。这种投资和消费的“双超前”现象,不仅是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的集中表现,也是其社会深层次矛盾的直接反映。 金融化的本质 其实,金融化带来的繁荣就是社会金融资产规模的快速增加。我们知道,金融资产作为社会总资产的一个部分,相对于土地、房屋、设备等不动产而言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俗称为动产。从资产负债平衡关系(B/S)看,全社会金融资产的增加,在通常情况下,即意味着在社会另一端存在着同样规模金融负债的增加。例如,美国政府和企业发行的大量国债和企业债,对于持有者(如居民)而言是一种金融资产,但对于政府、企业和银行而言,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债务。同样,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资产,不过是金融机构向全社会(包括家庭、企业、政府)发行的(准确地说是借入的)一种新型债务而已。由此可见,金融化带来的繁荣: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品规模的增加,不过是少数人利用发达的商业信用将社会总收入(国民收入)透支了若干次而已。可以说,金融化的本质就是社会债务关系的不断扩大,即全社会的债务化。 一幅真实的图景 美国的最新情况表明:2009年底美国主要负债结构为,国家债务9万亿美元、公司债务9万亿美元、房屋抵押债务10万亿美元、医疗债务30万亿美元、社会保障债务12万亿美元,合计达到70万亿美元,这相当于美国当年GDP的4.5倍和财政收入的8.8倍。也就是说,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个别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增长模式(超前消费和投资),不过是运用所谓“金融化”手段实现的向全世界的巨额债务透支,其繁荣的背后不过是从银行到企业、从政府到民间依靠大量借贷资金维系的一个海市蜃楼。 我们的选择和方向 当前,世界经济正处于缓慢的复苏过程,但这一过程能否持续下去还不取决于我们,因为规模庞大的借贷资金能否在各个环节上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和利益回流;同时,作为支撑这一循环的制度安排、即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如WTO、IMF、WB等)的稳定性和有效性,随时都将可能使这一海市蜃楼再一次变成泡影。换句话说,即使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不爆发,接下来,由各国企业部门、政府部门、金融部门引发的任何一个债务问题都将会再现同样的结果。对此,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就早已说过,“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社会危机的基础”,为此,加快“去金融化”的政策调整,防止“负债式经济增长”的风险应是未来保持我国经济社会和谐运行的不二选择。 
  4. 德里达:明天会怎样
    科技 人文 2011/03/20 | 阅读: 2884
    序前 言维克多•雨果在他的诗集《黄昏之歌》的一首诗中问道:“明天会怎样?”在诗集的前言里他指出:“今天,所有的一切,无论是精神还是物质,社会还是个人,都被黄昏笼罩。结果将如何?将来又会怎样?”这就是我们这本书的命题。本书的出版是我们二人长期交流的结果,这种交流始于30年前。在书中,我们探讨了对哲学乃至对整个人类的看法。我们各抒己见,交流感情,但互不影响,也不对立。二人的观点时而一致,时而不同。总之,我们是在互相补充,而非互相吹捧。我们先把谈话录音下来,然后请人整理出文字材料,我们再进行修改和润色,使之成为顺畅的文章。这是一本由二人合写的书,其中保留了各自的特色和风格,但又能融为一体。是我向雅克•德里达提出进行这次对话的。开始时,我担心我对他的崇敬会影响对话的效果。他的语言天赋、推理能力、抨击时政问题的胆量,以及通过在世界各地的演讲而积累的智慧会使我无言以对。但很快,我发现我们的对话“效果甚佳”,这使我想起了英国文学中的一句名言,叫做“创意”。我提出了9个问题,我认为其中的每个议题都涉及到一个或数个当今时代的重要问题。我们对问题逐个进行思考,并从哲学、历史、文学、政治和心理学的角度提出我们的见解。我们在第一章中探讨了如何继承20世纪70年代的知识遗产的问题,今天,这些精神财富已黯然失色。第二章谈论的是大西洋两岸存在的多方面的观念差异(性、种族、文化等)。在第三章里,我们探讨了西方国家的家庭变化。第四章是对人类自由的思考。第五章的主题是关于动物的权利以及人类应该如何对待动物。第六章谈的是共产主义受到挫折后的革命精神问题。第七章的话题是排犹主义及其未来。第八章主要涉及到了死刑以及废除死刑的必要性。此书在最后一章中充分肯定了精神分析的作用,而且精神分析始终贯穿于我们的整个对话之中。伊丽莎白•卢迪内斯库第一部分第1章 选择精神遗产伊丽莎白•卢迪内斯库(以下简称卢):首先,我想回忆一下过去,回忆我们共同经历的历史。今天,评论20世纪70年代的思想家并否定他们的作用已成为时髦的事情。有些人不加选择地批评那个时代以“结构主义”为标志的哲学理论著作,指责这些著作过分强调反叛精神,过于崇拜唯美主义,在语言上搞形式主义,对人道主义持怀疑态度等等。我认为这种一概否定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应该用另一种态度看待过去,那就是“有选择地”继承过去的精神遗产,按照您的说法就是:既不全面否定,也不全盘接受。您是20世纪下半叶哲学思想的继承者,而那个时代的不少哲学理论已被当今社会所否定。您对这些理论著作,特别是对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米歇尔•福柯、路易•阿尔杜塞、雅克•拉康的著作进行了“解构”。这些人健在的时候,您就同他们一起研究,解释和教授埃德蒙德•胡塞尔、马丁•海德格尔或埃马纽埃尔•列维纳斯的理论著作。正是在那个时候,大约是在1967年前后,我开始阅读您的著作,特别是《论文字学》与《写作和差异》。那时,与我同年代的文科大学生对前卫文学和费迪南德•索绪尔及罗曼•雅各布松的解构语言学怀有极大的兴趣。当时这些具有反叛思想的语言学家和文学家们提出了这样的观点:人的各种功能是由语言、文字符号、语言形成之前的文字以及弗洛伊德所说的下意识来决定的。我们这代人在尊重让•保罗•萨特的政治主张的同时,也指责他不愿深入研究人的下意识形成的过程,并批判他有关人道主义的观点 。此后,我对您也给予了批评,尤其是1970年春由法共报纸《新评论》在克卢尼市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我对您的批评最为直接。我认为您对这些精神遗产进行了解构,但对这些遗产又不够忠诚。我认为自己表现得比您更忠诚,但又不是盲目地忠诚。再往后,我的观点逐渐与您的接近,我认为您是有道理的,不要直接地肯定或否定前人的著作,应该让这些作品自己去讲话,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们的缺陷、矛盾、含义和道理自然会显现出来。由此您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对于精神遗产,最忠诚的方式是不忠诚,也就是说不句句照办,不完全照搬,而是批判地继承。1983年,您在一次研讨会上讲:“我是个继承者,尽可能地忠诚于前人的精神遗产。”您认为列维纳斯也是“批判地继承了本体论主义”。对这些精神遗产持真正批判态度的人是以后才出现的,大约在1986年。那一年,卢克•费利和阿兰•雷诺出版了一本名为《六八年的思想》的书,此书引起了很大反响。今天,从某种意义上讲,您是这些丰富的精神遗产的最后一个继承人,我敢说您是这批思想家中惟一健在的人,因为除了克劳德•列维-斯特劳斯外,其他人都去世了。但您通过对他们著作的解构,使他们获得了新生,使他们能够重新与人们对话,但大家不再把他们当成偶像,而是当成活的思想载体来看待。另外,因为您是一个既忠诚又不忠诚的继承者,所以,您在当今知识界占据了重要的位置,相当于过去的左拉和近代的萨特的地位。您的言论和著作(被翻译成40多种语言)以一种崭新的叛逆形式传遍全世界。我想对您说,您是个胜利者 。我的感觉是,当今世界与您的观念很相似。您对世界进行了解构,从分析问题的角度讲,这个世界变成了德里达式的世界。它如同镜子里的影子,它的任何变化都躲不过您的眼睛。雅克•德里达(以下简称德):既忠诚又不忠诚,您说得有道理。我经常在生活的镜子面前观察自己。我看到的似乎是一个狂人的外形(既可笑又可怜),因为他的本质是忠诚的,所以对自己不忠诚的行为痛苦万分。我对您刚才讲的话都同意,只是我不能承认自己是个胜利者。在这点上,我与您的感受完全不同。我并不是出于客气和谦虚才这样讲的。虽然我的境遇发生了变化,我可以轻松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也不能过分夸大我的成绩。我仍需不断地努力,我的地位也不像您所说的那么重要(我只是比别人多了一个特权,那就是我遭到了许多强烈的批评和挑衅)。当然,别人给了我一点荣誉,有时这些荣誉也令人不安。但我不能因此就说自己是“胜利者”。不能这样讲。这并不是我所希望的。咱们再回到您开始时提出的问题上吧,为了与您讨论这个问题,我想概要地谈一谈我对精神遗产的看法。您说得对,不管在生活上还是在思想上,我一直是以继承者的形象出现,这种形象越来越得到肯定,而且经常是正面的形象。因为别人总是坚持以继承者的形象和观念来看待我和评价我,致使我觉得承担继承者的名声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继承者总是肩负着双重任务,或者说需要解决一对矛盾:首先他应该熟悉前人的知识,必须(这个必须也是精神遗产的一部分)尽量学习和了解过去的研究成果,不管是哲学、语言还是文化成果,要了解其发展演变过程。他还应该具有将其发扬光大的能力。这是什么意思呢?那就是说,不仅要接受这些精神遗产,而且还要通过另一种方式将其保持和发扬下去。但我们不是在选择遗产本身(因为遗产的特点就是我们无法选择,它是实际存在的),我们是在选择是否将其继续发展下去。实际上,生命的意义也许就在于如何继承这些遗产,使它们世代相传。这种继承有时是持续的,有时是间断的,如同在进行选择,选择自己的遗产,也选择他人的遗产,或者是相互交换。但我在使用这些词汇的时候是很慎重的,从使用“生命”这个词时起便是这样。必须从遗产想到生命,而不是相反。必须从被动地接受开始,先说“对”,然后再进行选择、过滤、评估和修改。不能一成不变地接受,哪怕是那些被人们推崇备至的遗产也不能原封不动地接受。总之,不要完全照搬,为了接受某些遗产,可以暂时不去改变它,但不能长此以往地这样做。但您也明白,为什么我从不愿意彻底否定某些遗产。我总是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不让自己破坏或抛弃遗产。只有充分肯定遗产的价值,才能避免丧失这些遗产,哪怕是那些值得批判、修正和改变的遗产也不要遗弃,也许在将来的某个历史时期或某个事件中,这些东西又会变得有价值。我的愿望是喜爱传统,但不搞保守。您可以把我想像成一个对过去、对往事情有独钟的狂人,但这个狂人又不想厚古薄今,不崇拜过去,不愿生活在对过去的怀念之中。可以说,我这个继承人生活在矛盾之中,甚至并不算是个真正的继承人。但如果离开了这种矛盾的心情,我将会对任何事情都失去兴趣,我将什么事情都做不成。这种心情具有双重含义:既尊重现实生活,又不忘记过去。“尊重现实生活”已成为一种普遍愿望,但我觉得“不忘记过去”也很重要,也很有意义。前人的知识是精神遗产,不能放弃。离开了前人的知识,也就没有“解构”可言,“解构”首先是尊重历史,然后才是评价历史。“评价”在法语中是一种非常诱人而又无法译成外语的表达方式,您没有发现这点吗?这种“表达方式”与解构是相辅相成的。解构就是对文本进行结构分解,在重视文本内涵的同时,发掘文本的价值,使文本的概念充分地体现出来。在拉丁语、法语和德语里,概念指的是一种获取和理解的行为。解构则是一种高级的概念,实际上也确实是这样。解构大量地获取概念,同时也创造和继承概念,直至使别人掌握和理解这些概念。解构试图了解概念的界限,甚至超越这个界限,并把这种行为视为一种快乐和激动人心的事情。我写了不少对其他人的著作进行“解构”的文章,其中包括您刚才所提到的那些作者。这些文章表面上看很激烈,但事实上我一直最真诚地觉得,这些人的著作确实值得尊重和理解,他们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遗产。对于这些遗产,我们应该认真仔细地加以分析,予以肯定。我对这些遗产也表现得很忠诚,这就是我的选择。而对那些我不欣赏的著作,我从不加以评论,除非在辩论的时候(但我从不主动与别人辩论),我才提起,那也是出于无奈。我这样做会招致不满。不过我在反驳的时候,一直不以个人的立场为出发点,而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去谈论问题。接受这些精神遗产是一种矛盾行为(接受但有所选择,欢迎前人的成果,但要进行解构),这正说明我们所掌握的知识是有限的。正因为我们的知识有限,才要继承前人的遗产。我们知识的局限性,要求我们接受那些最重要、最古老、最强大和最持久的知识。但这种局限性迫使我们对前人的知识进行选择,保留有益的知识,放弃、排除那些无益的内容,以便能够满足自己和别人的需求。我们的责任感正是在继承中体现出来的。在说到我们对继承遗产的责任感之前,必须知道责任感本身就是一种继承。对于前人留下的遗产,我们要有责任感,对于将来,我们也要有责任感。继承者担负着双重责任:继承前人的遗产,同时要对这些遗产进行解构,使这些遗产以一种新的面貌传诸后人。您刚才提到了20世纪70年代的事情,其中也体现了这种双重法则。我们还可以举出其他的例子,在继承柏拉图、笛卡尔、康德、黑格尔、海德格尔等思想家的遗产时,也要体现有选择的继承精神。您刚才选择了我们共同了解的那些思想家作为我们这次对话的开端,那我很高兴接受您的选择。我们可以根据各自走过的历程,谈一谈对这些思想家的认识。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我开始承担起继承人的角色,那是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在哲学领域出现了一批具有重要影响的巨著,我面临着如何继承这些著作的问题。我指的不只是胡塞尔和海德格尔,在法国还有一些离我们更近的思想家,如列维纳斯、拉康、列维-斯特劳斯,更近一些的还有福柯、阿尔杜塞、德留兹,当然还有利奥塔尔。人们好像更偏重这些人(但实际上人们偏重的并不是这些思想家,而是他们所代表的当时的思想潮流,不管这些潮流是在法国,还是在外国)。我对他们当中每一个人的观点都非常欣赏,尽管他们的观点都不太一致。因此,注意阅读我早期文章的读者们会发现,我当时的观点与刚才所提到的那些思想家们的观点是相似的。但这个时期也是您刚才所说的思想“体系”形成的时期。在1962~1966年期间,我开始写作。那时,结构主义不仅是一种系统的思想,而且是一种新的思想体系,还要加上列维-斯特劳斯和拉康在语言研究方面的辅佐。尽管这个体系很复杂,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观点,但他们在哲学界里起着榜样的作用。我感觉到了在经验主义、实证主义或其他众所周知的“障碍”面前,这种体系的丰富性与重要性,但也看到了这种体系将要付出的代价。这种体系显得有些单纯,近似于古典哲学的翻版,有些盲目地屈从于形而上学理论。而我对形而上学理论已进行过研究,我认为,形而上学理论已经走到尽头,很难有大发展。我认为那时我已经发现了这个体系中所包含的缺陷,甚至它的不成熟之处和教条主义的东西。我的这些想法也许是在您刚才所说的“反叛”思想的影响下形成的。我主要想到的一种思想体系取代另一种思想体系过程中所出现的脱节或者历史断层,而有些人不知道或不愿承认这一点。当时我谨慎地强调,要注重连续性的作用,而结构主义试图削弱这一点,但我非常注重历史的延续性。我对福柯、列维-斯特劳斯的每本著作进行解构时,都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我从不笼统地评价某位思想家,也不对某一个人的作品从总体上进行分析。对我来讲,重要的是分析每一部著作的重点和目的,并指出这部著作与作者其他著作相同的观点、不同的地方或者矛盾之处。每次我都试图尽量尊重作者所使用的方言 和著作的语言特点。与其他哲学家们一样,结构主义哲学家们的每部著作都有其与众不同的特点,不管是总体思想上还是具体观点上。我想发现每部著作中的教条主义残余,并对其进行解构,同时尊重结构主义哲学家们的特点。我从没有说过任何反对结构主义的话。卢:相反,1963年,您在《力量与意义》这篇文章中写过一句有影响的话:“如果某一天,结构主义的著作和理论从我们的文明中退出了,结构主义将成为思想史学家们研究的课题。”也就是说,当结构主义失去了创造力的时候,人们应该将其葬送,并让文明史学家们去评价它的地位。德:我讲这些话的时候,心里有些不安。因此我经常提到关于死刑的问题。不管在任何地方的辩论中,我都不愿意通过对文章的解构方式来诽谤、中伤或消灭一种学术流派的力量和作用。正如您刚才所讲的,在某个学派发展过程中,思想上的联盟可能有所改变。而我总是在拉康和福柯中间起联络作用,在某些场合我也明确地表明了这样的态度。《六八年的思想》是一本语言和观点都很激烈的书籍(是否有必要再提这本书呢)。此书把各种界限划分得很清楚。尽管我有时对拉康或福柯的观点持保留态度,但在此书如此蒙昧的攻击面前,我宁愿站在结构主义哲学家们面前,以便从整体上维护哲学家们的利益。因此精神遗产的意思指的不仅是肯定和继承,还包括在每个不同的场合进行过滤和筛选。一个继承者不仅是一个选择者和决定者。这些观点在《马克思的幽灵》中已经得到阐述。所有著作都有其独特之处,从广义上讲,遗产本身也是“著作”。继承者的作用自然在于选择和解释。他需要对精神遗产进行评价和区分,他需要根据情况与不同的人进行协作。在某些情况下,我与拉康的观点相一致,而与别人的意见相左;在另一些情况下,我又对拉康的观点提出异议。我并不是在搞机会主义,也不是在搞相对主义。卢:在一次研讨会上,您对卡尔•施密特的著作进行了解构并谈到了这个关于敌人、朋友、对手的话题。您指出,按照施密特的观点,政治上的分歧源于对朋友和敌人的划分,如果不划分敌友,也就没有政治的存在。因此,您提出了一种弗洛伊德式的政治观点,即“将仇恨与朋友一起埋葬”。您提到了著名的豪猪的故事。这个故事是叔本华讲的,弗洛伊德曾经借用过。开始时,满身硬刺的豪猪们不能相互依偎取暖,因为它们怕相互刺伤。但到了冰天雪地时,豪猪们再次相互靠近。最后它们找到了一个既不会相互刺伤、又能相互取暖的合适距离,一种既不是友情、也不是敌意的距离。我觉得还是应该有所区分。与您一起研究解构主义的人可以说是您的朋友,而“其他人”并不是,他们想毁灭精神遗产,而不是有选择地继承。我既欣赏那些重要的思想体系,又赞赏他们所具有的反叛精神。因此,1968年以前,当我在索邦大学学习文学时,我同时阅读了您和“其他”思想家们的著作。1968年5月运动期间,在索邦大学的一个布告栏上有这样一句口号:“思想体系并不上街游行。”对此,吕西安•格勒德玛恩评论道:“人类创造的是历史,而不是思想体系。”对于格勒德玛恩的这句话,拉康答道:“如果说5月运动中有什么特点的话,那正是思想体系也上街游行。”①在1968年,我非常赞同拉康讲的这句话。您的著作以及“结构主义”哲学家们(拉康、福柯、巴尔特、阿尔杜塞、列维-斯特劳斯)的著作被用来批判“政治敌人”,即索邦大学的那些老学究们。他们从不愿意讲现代文学、语言学,更不愿意讲精神分析。比如,我记得当时索邦大学语言学的权威是安德烈•玛尔笛奈,他拒绝提起他的“敌人”罗兰•亚格利的名字。而他的助手,即我的老师们只得顺从他的意见。您和其他哲学家们是法国大革命的化身,那是一场号召建立思想体系的革命。这场革命也负有政治使命,那就是面对那些封建统治者及其随从们,人们争得了言论自由。而言论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可以说到那些以前被禁止提起的人的名字。而那些保守派们却把这一点忘记了,他们梦想的是恢复旧的共和制教学体制。这种体制中进步的部分当然要维护,但永远也不应忘记,在有些时期,这种体制是多么反动。后来,我理解了您,您对思想体系进行解构,但您并不破坏过去的思想体系,而是使这些思想体系以一种新的面目出现。我尤其关注您的两篇文章。一篇是评论列维-斯特劳斯《悲伤的回归线》中第七部分“文字课”的文章。列维-斯特劳斯描写了巴西南部比克瓦那印第安人的半游牧式的生活。列维-斯特劳斯曾在那里访问过,他描述了文字是如何进入一个印第安人部落的。这个部落的人并不识字,一天,部落的酋长拿出一张写满符号的纸,以便让部落的人们相信他具有通过文字与白人交流的权利。列维-斯特劳斯因此而得出这样的结论:文字是一种殖民主义暴力和剥削的工具。这种工具破坏了完全以淳朴的口语为交流方式的人们的自然状态。我认为《悲伤的回归线》是20世纪下半叶最好的书之一,文笔和表达方式都非常出色。此书将自己的感受、政治思考和历险经历都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我很喜欢这本书。我读此书的时候还很年轻,它唤醒了我对殖民主义问题的政治意识。很显然,这本书也引起了您的极大兴趣。因为您写了很长的文章评论这本书。但关于“文字课”这篇文章,您把列维-斯特劳斯反对殖民主义的立场(把文字视为殖民主义的暴力工具)与卢梭的立场进行了比较。在《论语言的起源》里,卢梭认为文字破坏了“直接的交流”,文字是一种真正的语言疾病,是一种“危险的补充”。您把列维-斯特劳斯视为卢梭的继承人。您认为这种反对文字的观点实际上是种族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文字文明因此受到了人种学的不公正的待遇,似乎那些“没有文字”的部落的消亡是与文字联系在一起的。您觉得这种态度是压制文字的表现,必须对此进行解构,以便了解其真正用意。您的第二篇文章是有关福柯如何评价笛卡尔的问题的。福柯评论过笛卡尔的《沉思录》,在这部著作中,笛卡尔讲到了精神病的起源。在《精神病史》中,福柯将笛卡尔著作中的精神病与思维相区分。福柯从笛卡尔的著作中领悟到“精神病患者也能够保持正常的思维”。您的观点不同,您认为只要思维存在,人们就不用惧怕精神病,因为“哪怕我患有精神病,我的思维价值并没有降低”。实际上,您在指责福柯的观点不全面,因为根据您的看法,精神病与思维同时存在的理论不是始于笛卡尔,而是始于苏格拉底时期的哲学家们。今天看来,这些争论好像显得有些深奥微妙,但这些辩论如同20世纪70年代的海德格尔以及萨特的理论一样,对新一代大学生的社会和政治责任感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年轻人将要进入一个现代化社会之中,这个社会需要协调感情与政治、本能与自由、人道主义与反人道主义、进步主义与反进步主义的关系。总之,他们需要了解社会排斥现象、人的尊严与地位、精神病的原因、殖民时期的种族主义与战争等。德:实际上,如果消除这种“深奥微妙”的表面现象,政治问题就显得不那么严肃了。不管是否由于媒体的炒作,政治问题的辩论总是有些令人生畏。在这个复杂的、难以划清界限的思想领域里,每个人都占据着个人的位置。而各种理论之间的差别实际上是很细微的。大家似乎都在讲同样的语言。在国外,人们经常将一批思想家视为同一流派。这确实有些欠妥。因为如果仔细研究这些思想家们的著作,人们会发现不同流派之间最明显的分界线往往细如发丝。当然,我们幸运地生活在当代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大家都关心不同流派之间、不同的思想和作品之间的差别,大家愿意对作品进行深入的了解。这样我就不得安宁了,这些您已看到了。人们可以反对或关心思想界的重大研究课题,并通过那些今天被认为过于细微的论点来了解这些课题的内容。我与每位思想家之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我想以“解构”这个词为例,我认为福柯比列维-斯特劳斯更像个“解构者”,因为福柯比列维-斯特劳斯更激烈,更具有叛逆精神,在政治上更缺少保守思想,更热衷于反叛行为和“意识形态”斗争。而列维-斯特劳斯和拉康则不这样。但从另一个角度讲,我觉得拉康在“解构”方面比福柯更大胆。因此今天我觉得自己在精神上更接近拉康而不是福柯。至于列维-斯特劳斯,那则是另一种情况。我对他的评述是从一篇具体的文章开始的,即他的《悲伤的回归线》(第七章“文字课”),我认为,这部著作揭示了一种哲学观点和“思想意识”,我只想指出这种哲学观点的局限性,并且我有另外的理解方式。在写完《论文字学》之后不久,我写了第二篇评论列维-斯特劳斯的文章(《社会科学领域的结构、信号和游戏》),我分析的是他为马塞尔•摩斯的书所写的一篇序言。我用我的方式分析了列维-斯特劳斯的观点以及他所关注的问题。我在对待福柯的态度上一直有些困惑。除了在“我思论”问题上的辩论外,我们还在另一些问题上有不同的观点。虽然我理解他为什么要明确地指出认识体系之间的冲突、对立和演变过程,但我一直认为这种研究方法会削弱他对不同著作之间的具体差别的注意力。我们还可以列举《监督与惩罚》中的一些例子,或其他更近期的事例。福柯的特点是将复杂的、长期存在的差异对立起来,更确切地说,福柯是将复杂的差异视为决裂和对抗。比如在《规训与惩罚》中,他谈到从18世纪起,惩罚制度发生了变化,由直接的看得见的惩罚变成看不见的惩罚。但我却不这样认为,我虽然承认惩罚制度在有限的范围内有所改进,但同时我想说明,在惩罚制度的演变过程中,并不是把看得见的惩罚变成看不见的惩罚,而是把一种看得见的惩罚变成另一种看得见的惩罚,只不过改变了方式而已。在一次有关死刑的研讨会上,我想证明惩罚的方式有所改变,视野被分散了(好像是看不见了),但实际上视野却是被扩大了。对于“我思论”也是如此。我是这样理解福柯对笛卡尔的评价的,在某一段时间内,人们认为可以用我思论来解释精神病现象。如果那样的话,人们将会重新看待笛卡尔的理论,那将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可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我所关心的并不是某种政治对立(保守派与非保守派之争),而是那些为了思想进步进行斗争所需付出的代价。每个理论的成果和知识的进步都是从一个假设的前提开始的。我在努力寻找类似的假设前提,把它当成思想进步必不可少的动力。卢:20世纪70年代的思想家们同时也是作家,这是他们的动力。与您一样,我很怀念那个时代,但必须往前走。这些思想家们的写作风格与我们这代人不一样。列维-斯特劳斯的作品是古典风格的,他是位自然主义思想家。他想指明生物学与文化之间的联系。而福柯更像是个德国浪漫主义的继承人。至于拉康,他与列维-斯特劳斯是同代人,他在写作风格上更接近您。在《六八年的思想》中,费利和雷诺主张让哲学通过康德再回到法国的轨道上来,即所谓的“新康德哲学”。他们同时指责这个时代过于受尼采和海德格尔的影响。难道成为尼采-海德格尔主义者就是一种耻辱了吗?这些所谓的理论具有很明确的政治目的。如果法国不从德国哲学中吸收养分,反之,如果德国不学习启蒙哲学,那对两国和欧洲来讲将是个灾难。我们刚才所提到的思想家们的共同特点是把德国的哲学再次引进法国,甚至列维-斯特劳斯也从弗洛伊德和马克思那里吸取了不少的东西。拉康将海德格尔的哲学重新注入弗洛伊德的思想之中,而那时法国的精神分析学家们正试图将弗洛伊德理论中受德国思想影响的那部分清除出去。我们主要继承的是胡塞尔、海德格尔、尼采和列维-斯特劳斯的思想,您在“暴力与形而上学”中谈到了这一点。德:写作与法国!为了回答您的问题,我想谈一谈写作的两个目的(方言的写作和写作方式)与“民族性”问题。我首先要谈到的是,您刚才列举了一些人,认为我是他们的继承者,比如海德格尔、列维纳斯、胡塞尔等。其实我对这些思想家们的理论不停地提出许多问题,而且都是一些重要的、关键的问题。这些问题令人困扰,尤其是对海德格尔和胡塞尔的看法。关于这些话题我们以后再探讨。现在谈一谈写作与民族性的问题。不管是福柯、列维-斯特劳斯、德勒兹、阿尔杜塞或是利奥塔尔,我总是认为他们都与法语保持着共同的联系,尽管在联系的程度上有所差异。他们都用法语写作,并且都对法语怀着一种带有古典情趣的崇敬。这种崇敬不是学究式的,亦非随波逐流。他们的写作并没使法语走样,他们没有改变最传统的法语修辞方法。面对他们的著作,我的感觉是我想做的一切都要通过与法语的直接接触来进行。这种接触是纷乱的,但却是很重要的。我想对您说,这的确是问题的实质。您知道,我对法语怀有深厚的感情,这种感情与拉康的很相似,尽管我们的写作方式不同。他是在用他的方式来触摸法语,或者说是在被法语所触摸。如果我没弄错的话,我的感受是与众不同的。我与拉康一样,一直很注重句子的起伏、词汇的运用与组合、修辞方法和文章的结构。在这方面,我比其他人更接近拉康。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拉康的法语可能比我更好一些。有些人可以同时思考和谈论许多问题,他们的法语可能比我好,但我敢说我对法语的挚爱情感比别人更深,那是一种近乎疯狂的爱慕之情。那是一种对语言、文字、修辞和文字结构的挚爱。您刚才提到了《六八年的思想》这本书。该书的作者们并没有认真阅读那些思想家们的著作,便写了那本充满笨拙和粗鲁语言的书。这本书没有什么价值,但却表现了一种倾向。他们把所有问题都混淆在一起,以致不知如何批评尼采和海德格尔的作品,结果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乱批一通,把有选择地继承精神遗产与盲目地照搬混为一谈。他们不愿意看到尼采与海德格尔之间的差别。至于我本人,如果说我与海德格尔的关系很清楚的话,那么我对他的思想则给予了严厉的批评,在《论精神》中,我对他的解释是很透彻的。从我最初的文章开始,从我研究海德格尔开始,就是这样。尽管我从他那里得到了许多启发,但他在政治方面令我感到不安。列维纳斯也一样,只是方式不同而已。卢:《六八年的思想》的作者们想证明这代哲学家们是反民主的。这是一种简单化的和令人惊愕的论点。他们想说的是,皮埃尔•布尔迪厄是“法国的马克思”,拉康是“法国的弗洛伊德”,福柯是“法国的尼采”,您本人是“法国的海德格尔”。他们的意思是说这些精神遗产是不光彩的。在这本书的作者们眼中,马克思是前苏联政治集中营的始作俑者;尼采是个虚无主义者,他不能理解西方理论的进步;海德格尔就是个纳粹分子,他只是个派生于德国浪漫主义的蒙昧主义者,是非理性下意识理论的信徒。这本书的作者们认为,这种“德国”思想的继承者们肯定是反民主的和敌视人道主义的。因为他们批评人道主义和进步主义,并通过各自的方式赞同本世纪的集权政体。但更严重的是,费利和雷诺认为,福柯、拉康和德里达都是海德格尔主义者。除此之外,福柯是尼采加海德格尔主义者,拉康是弗洛伊德加海德格尔主义者,德里达是彻头彻尾的海德格尔主义者(海德格尔加海德格尔主义者),或者说这3个人不仅是反民主的,而且他们还被怀疑同情一个与纳粹有联系的德国哲学家。根据这样的理论,费利和雷诺认为,1968年5月的年轻人是赞同他们对这些思想家的看法的。这些思想家仇恨人类,支持共产主义的恐怖行为,反对人道主义,散布令人疑惑的唯美主义。在此书中,费利和雷诺忘记了谈论阿尔杜塞,把布尔迪厄视为马克思主义者,而实际上,他从来也不是。他们还滑稽地解释拉康和福柯的著作。另外,他们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本世纪整个法国的思想理论界,无论是哲学还是文学,都深受尼采和海德格尔的双重影响,深受这两位哲学家丰富而充满矛盾的理论影响。乔治•巴塔伊、埃玛尼奥拉、列维纳斯、安德烈•布勒东和亚历山大•柯伊夫均如此。此书的作者们认为,弗洛伊德的思想既危险又蒙昧,与纳粹主义和前苏联的政治集中营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这本书真正令我震惊之处在于它带有沙文主义的色彩。我认为这种厌恶德国和德国哲学的情绪非常令人不安,尤其是在欧洲一体化的建设过程中,在德国和法国在欧盟内重新合作的过程中,在德法两国共同谴责过去的历史罪恶,特别是谴责民族主义思想的时刻,此书散布这种情绪,其目的就更让人怀疑。德:确实是这样,但我不知道此书是否是真正地亲法国反德国。该书的作者们经常以康德和康德哲学的名义讲话。他们所攻击的是一种文体,他们想尽力贬低这种文体。他们对我下了这样的定义:“德里达=海德格尔+德里达的文体”(他们给我的头衔是“法国的海德格尔”)。他们忽视了许多哲学观点和理论上的冲突和对立,而把眼光盯在了写作方法上。思想家们经常轻视写作方式和语言技巧,但当把他们的著作翻译成外语或“输出”时,这些问题就会显露出来。对于我的写作方式,他们找不到可以攻击的地方,只是说“没什么可说的”,“他的写作方式与其他人不一样”,或者说“别人对他感兴趣”。他们把写作方式与审美方法相混淆,说什么“德里达只不过是一个具有不同观点的海德格尔。”但如果他们有时间阅读我的著作的话,他们会明白我的理论与别人的完全不一样。我与您一样,认为法国与德国的关系不仅在当时那个时代很重要,而且将来也还会很重要。在我的一本评论让-卢克•南希的书中,我谈到了法德边境的历史。请不要忘记,启蒙运动与德国也有联系,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这与政治问题有关,这涉及到民族和民族传统问题,不管在哲学界还是在理论界都存在这个问题。卢:我认为,每次法国和德国因民族主义情绪而交恶时,整个欧洲都要面临灾难。相反,德国和法国在启蒙思想指导下联合起来的时候,就会给欧洲的建设带来强大的动力。另外我也讲过,欧洲强大的真正原因是:“它不闭关自守,向世界开放,努力了解世界,也让世界了解自己。”当我撰写《法国精神分析史》的时候,我发现法国的沙文主义情绪所引出的效果是极为恶劣的。这种情绪把精神分析视为“德国人的科学”,指责弗洛伊德,指责德国文化将人类蜕化为受性欲驱使的野蛮动物。在法国,弗洛伊德的泛性欲观就是“德国佬”的精神实质。但这些人却忘了维也纳在上个世纪末的社会现实和当地民众的精神特征 ①。德:法德两国在思想上的抵触情绪并不完全相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国对法国思想怀有更强烈的抵触情绪,而现在则是法国对德国思想的抵触情绪更强烈。卢:您的想法与让•波福莱的相近。波福莱将海德格尔的著作介绍到法国。但在德国,海德格尔的著作却受到谴责,因为他与纳粹有过联系。德:我想到的是于尔根•哈贝马斯的态度。由于无知和亢奋,他把法国的几位哲学家(福柯、利奥塔尔和我)视为法国新保守主义者。在他的著作《现代哲学理论》中,他对我的著作给予强烈的批评,尤其是对我在美国发表的演讲批评更甚。我觉得这些批评都是没有道理的,所以我在一些文章中进行了反驳,特别是在《有限公司》中。但所有这些都是过去的事,或者说是过时的事情了。现在我们达成了某种程度的谅解,彼此的态度友好而真诚。去年6月,我们在法兰克福召开的一次研讨会上见了面,然后又在巴黎相见。我们的政治观点,特别是对欧洲的政治观点相近、相似或完全一致。我们在许多文章中都表示了这样的观点。卢:您说过在哲学界不存在相对主义和民族主义。哲学发源于希腊。但它既不属于西方,也不属于欧洲,而是一门带有普遍意义的科学。它从希腊的社会现实出发,但得出的规律性概念却不局限于某个特殊的国家或种族。或者说,每个人都可以从普遍的哲学规律中吸收养分,因为哲学规律是不受国界限制的。您多次指出,必须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来看待现实世界。而哲学并不是千篇一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民族的文化和特性决定了各国对哲学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当代社会,要想继承精神遗产,就不能“自我封闭”,这点是至关重要的。德:实际上是如何理解哲学意义的问题。哲学发源于一种语言和一种文化,即希腊的语言和文化。尽管在其他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强大的思想和理论体系,但不能算是哲学体系。因此可以说希腊是哲学的发祥地。但哲学是作为一种普遍规律而产生的,并且不断地向各地传播。胡塞尔和海德格尔都谈过这样的看法。如果说哲学扎根于某个具体的国土(希腊),那么它同时又在努力地脱离这片国土,并且使人们不仅用希腊语,然后用德语(海德格尔的论点)谈论哲学问题,而是用不同的语言交流哲学思想。可以说,哲学一直在努力冲破语言、国土、民族和文化界限的束缚,向更广阔的领域发展。哲学的发展实际上是哲学的普遍性逐渐得到承认的过程。在25个世纪里,哲学的普遍性不断地得以发展、传播和推广。今天,哲学仍应继续努力,以冲破民族的、地缘的和政治上的束缚。实际上,人们也正在以哲学的名义摆脱部族中心主义和欧洲中心主义的影响。但不管昨天还是今天,欧洲一直在自相矛盾。一方面它拿着自己制造的武器来反对自己,另一方面,它通过搞殖民扩张向世界人民和各种文化提供了攻击欧洲的政治武器。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有些人为民族独立而斗争,而他们的独立意识却是从欧洲启蒙时期的哲学中得到的。最明显的事例就是纳尔逊•曼德拉。他不仅受欧洲哲学的影响,而且受英国哲学的影响。他经常借用欧洲哲学中的逻辑和论据来解释自己的行为。再举国际法为例。国际法的框架基本上源于欧洲法律。但欧洲的法律并不完善,尚有待改进。因此国际法应该努力突破欧洲法律的局限,但不应完全脱离欧洲的法律,因为欧洲的法律也有其合理的成分,而且也在不断改进。必须了解欧洲法律的局限性,并且对这些局限性进行解构。在制定国际法时应该突破和超越这些局限性。有关人权的法律也有待改进和不断完善,要突破以往的局限性,要制定妇女法、劳动法、儿童法等。但这些法律应该以《人权宣言》的名义来制定,它是在1789年公布的。应该承认,虽然希腊哲学源于欧洲,但它具有普遍意义。这就是说,哲学的任务是不间断地摆脱相对主义的束缚,冲破各种限制,努力跨越民族和地域的限制,以便更广泛地发挥哲学的影响力。卢:关于种族问题的讨论可以从种族的差异开始谈起。1965年您第一次将“差异”这个词中的字母“e”改为“a”。您是在一篇评论安托南•阿尔托的文章中这样改的。您那篇文章的题目叫《悄悄话》。以后,您于1968年1月27日在法国哲学协会作了题为《延异》的长篇演讲。我想要说的是,开始时,尽管您没明确说明,这个词仍会使人想起尼采的《悲剧的诞生》和乔治•巴塔耶关于异质的概念。这些概念指的是一种“负面”的、与众不同的和难以形容的东西。您从中发现了某些与阿尔托的残酷性戏剧相似的地方。在阿尔托的戏剧中,人们分不清谁是剧作家,谁是演员,谁是导演。总之,延异是一种“即兴的无政府主义”。它形容的是消极的事物以及那种总是与同质性相反的异质性 。通过这个深思熟虑的概念,您对现代社会提出了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即怎样在承认团体及个人之间存在微观差异的同时,能够正确地认识宇宙中存在的普遍规律;怎样在承认人类共性的同时,又不否认不同民族之间在社会文化方面存在的差异,以及各民族心理的特殊性。现在人们将这种民族心理研究称为民族心理学,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民族心理分析学、民族教育学、民族医学、民族心理分析等等)。德:您是不是在问,我到底是共和派还是民主派?首先请允许我对延异和差异作些抽象的解释。延异指的是宏观的普遍差别,而差异指的是微观的差别。只有承认差异的普遍性,才能更好地理解各种微观的差异,不管是文化、民族、语言方面的,还是人种方面的差异。从地球上有生物的时候起,延异就开始存在了,那是一种生/死或存/亡的关系。在很早以前,在还没有人类的时候,在动物界里,这种关系就形成了。延异现象是伴随着生物和生命的产生而产生的,它超越了“人类”与“动物”的界限,超越了各种文化、哲学与传统的界限。延异是一种普遍现象,它并不是分离、偶然或对立的,而是一种阶段式运动,一种时间上的差异化,一种并非对立的相异性。因此延异包含着同一性和相异性的双重含义,既有差别又有一致。延异与差异的法文发音虽然相同,但在意思上却不完全相同(索绪尔学派的语言学家对差异原理进行过大量的研究)。我对那些具体的带有对立性质的差异也提出了质疑。我想坚持的观点是,延异并不是对立,甚至不是辩证的对立。延异包含有与他者相同的意思,不能只强调延异所包含的差别和不同的那些方面。当然,有些人可能会从这个表面上抽象的解释中找出指责所有提倡社团主义的理由。从总体上讲,我有充分的理由解释我的理论,尤其是在《他者的单一语言论》中的解释。我一直对小团体意识和社团主义持有疑义,有人经常将这两者联系在一起。我一直认为应该把政治概念和地域概念加以区别。我理解您对小团体意识和社团主义的担忧。与您一样,我反对目前在各地盛行的社团崇拜运动,其中包括女权主义运动。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必须增强政治上的责任感,这种责任感要求我们加强与那些反对各种种族歧视人士的团结协作。当一个民族的特性和语言受到边缘化、少数化和非法化的威胁时,或某些宗教社团受到压制的时候,这种团结就显得更加重要。但这并不能阻止我对小团体意识和社团主义的质疑。不论在哪里,当我谴责种族歧视的时候,我都要说明我对小团体意识和社团主义的观点。不管是对妇女、同性恋者还是其他社团,我理解当前解释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我觉得各种团体应该团结一致,哪怕这种团结或联合有时是暂时的、谨慎的和有条件的。但这种联合应该在清醒和明智的态度下进行。尽管我的力量有限,我还是毫不犹豫地支持妇女运动、同性恋以及被压迫民族的正当要求,但我不会支持他们的那些不合理的或危险的要求。社团主义和国家民族主义都是危险的,都是不利于这种有限团结的。对危险性应该随时进行评估,应该针对各个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这并不是相对主义,而是负责任的做法。负责任的政策是根据当前复杂的、矛盾的形势,采取符合时间及场合要求的、有分寸的联合。因此我的主张融合了共和派和民主派的意见。两派的意见有相似的地方。不过在法国,这两派的主张越来越因人为的因素而产生分裂和对立。法国对这两个派别越来越持批评态度。然而我既是共和派又是民主派,我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场合及对象,才能决定倾向于这一派或那一派。您知道,政治选择往往并不是表明支持或反对某种意见,而是倾向于某种意见。在两种对立的观点面前,有些人明确地支持某一派,反对另一派;而更多的人则是根据情况和需要,在两者中间倾向于某一方。卢:在当前这种情况下,您对关于男女平等的辩论有何看法?德:我对这项法律的论点、逻辑和表述方式持有疑义。我与您的看法一致,对将性别差异写入宪法的做法心存疑虑。卢:您担心会制定限额吗?德:正是这样。但是,当有人对我说“必须对男女平等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的时候,我发现,如果表示反对,我等于认可一种灾难性的事实。法国在妇女参政方面属于落后的国家之一。如果说对这条法律我必须在同意与不同意之间作出选择的话,我宁可选择同意,尽管我对这条法律有许多保留的意见。因为如果我表示反对,那就等于接受下面这种不能容忍的事实:在欧洲国家中,法国可能成为妇女参政比例最低的国家。这将会引起严重的后果。尤其严重的是,那种男性中心主义的“理论”或“思维”将会变成实际上的政治行为。近35年来,有些人一直在积极提倡男性理性中心主义。卢:我认为可以通过其他的方法来解决妇女参政比例低的问题。我不明白为什么会是现在这样。实际上,在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妇女与男人做同样的工作,比例也大体一致。在有些领域中,妇女的比例甚至超过男人,比如在有关心理学的研究和从业方面。根据某些社会学家和统计学家的观点,妇女从业比例较高的领域正在贬值。说实话,我不太同意这种观点。总之,我反对男女平等参政的法律。因为我觉得妇女地位的提高是不能通过确定名额来解决的,我甚至觉得这带有侮辱的性质。另外,有些男女平等参政法律的支持者们—尤其是妇 女—把反对该法案的人视为厌恶妇女的人或企图“否认性别差异”的人,他们把矛头指向西蒙娜•德•波伏瓦,指责她不是一个完整的女性,因为她没生过孩子。这些男女平等参政法律的支持者们由此而得出了“母权中心主义”的结论:只有生过孩子的女人才是完美的女人。但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是老生常谈。在其他欧洲国家,尤其是瑞典,没有必要通过类似的法律来保证妇女参与政治生活。也许应该认真思考一下,为什么在某些领域男女之间的比例如此悬殊,原因在哪里。德:我在《人道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里谈了我的意见。我指出,通过法律和修改宪法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法国的政党和政界人士希望借助于司法和政治决定来解决他们本身并不想改变或不能改变的状况。因为他们内部存在着许多阻力,这些阻力使他们的机构和能力处于瘫痪状态。这种做法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做法不一样。为了反对人们已不能公开接受的男性优越论以及在欧洲被视为荒唐行为的男女参政比例不对称问题,法国议会中的某些党派必须采取激烈的行为才能达到目的。卢: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您所说的意思是不是首先应该用激烈的手段与威胁自由的所有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哪怕事后再对过激的做法进行批判都在所不惜。德:实际上,应该在不向折中主义让步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我不是纯粹的社团主义的支持者,但在某些情况下,经过具体的分析后,我也可能做出某些类似于支持折中主义和社团主义的决定,虽然在通常情况下我是反对折中主义和社团主义的。请不要忘记,那些想用普遍性去反对社团差异性,用“共和派”原则去反对“民主派”原则的人总是企图掩盖他们的真实意图。也不能忘记,那些被视为宣扬“社团主义”的社团总是那些少数的、处于社会底层的和无发言权的社团。然而,那些宣扬世俗的普遍性和共和思想的人其实也在宣传社团主义思想:法兰西共和国、法兰西公民、法兰西语言、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总之是一个与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和传统相连的文化体系,而所有这些都是由不同社团的历史、传统和文化组成的。我刚才强调了“民族性”和国家主权,它们是与“共和主义”联系在一起的。但我还想说,男性中心主义者和异性恋的人与女权主义和同性恋者是格格不入的。因为女权主义者和同性恋者是势力最大的“社团”,而且他们的影响往往是占支配地位的,所以人们一直否认他们的“社团”性质,以及他们努力维护的社团利益。因为那些以“共和派”的普遍性名义反对“民主派”团体性的人几乎都来自势力最大的社团,或自认为势力很大的社团,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他们极力抵抗那些来自弱势社团和少数民族社团的威胁。卢:您在美国许多大学长期任教,我想向您请教一下关于“政治修订”的概念。这个词是由一些保守主义者发明的。这些保守主义者以轻蔑的口吻指责美国的教育政策“过左和偏激”;他们主张用多元文化的标准去重新审阅传统的文学、哲学和艺术史。依照他们的观点,就必须对这些著作中关于受压迫的群体(妇女、黑人、西班牙人、同性恋者、受殖民统治的人)的“错误”见解予以“修订”。由此而产生了对所有的西方文化作品(从柏拉图、萨德到弗洛伊德)中有关少数群体的“不正确”的观点进行“审查”的意见。这种教育改革主要在英语、法语和比较文学的学院里进行。这项运动与另一个名为“正面歧视”的运动同时进行,后者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程序对那些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政治群体给予特殊的优待。这个运动的理论是,为了消除不平等现象,应该以超出平等的优待去对待那些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人。1995年,我与菲利普•加尼埃联合写了一封请愿书,谴责这场清教徒式的运动。该运动使我们被迫取消了原准备在华盛顿国会图书馆举办的一次有关弗洛伊德的展览。因为正统的国会图书馆反对这场“修正运动”,故将一部分经“修正主义”史学家们修改的作品从展览中拿掉。这些人认为自己受到了排挤,于是阻止这次展览的举办。在请愿书中,我们用了“政治修订”这个词来形容这些修正派们的攻击行为。因为我们使用了这个词,您拒绝在请愿书上签字,尽管您对写请愿书这件事本身表示完全支持。我很想知道您现在对这场运动的看法。您认为这场政治修订运动有在美国蔓延的危险吗?第一部分第2章 政策的差异(2)德:这是一种舶来品。这种被称为“政治修订”的运动是枝双连发火枪,也可以说是个双重陷阱,别人可以躲过第一下,但躲不过第二下。这是一个充满危险的议题。因此我得谨慎地发表我的见解。对于这种名不符实的理论的使用与滥用,我感到很气愤。对类似的理论,我的答复是法国式的。应该让“政治修订”这个词保留英语的原文。很遗憾,我们引进这个美国口号或标语用来批评所有我们不喜欢的东西(这是实际情况),或谴责我们认为过于正统的东西,甚至以此来谴责左翼的新守旧主义、一切照章办事的行为,以及有关伦理和政治方面的规定。以雷诺•加缪事件为例,当某些人对加缪的书的内容表示愤慨时(一本令人惊讶的书,每页都充满着幼稚、盲目、“社会学家”的愚蠢,以及冲动和“陈旧的法国右翼”的怪僻文风),马上就有人出来谴责那些对加缪的书持批评意见的人,说他们企图建立警察式的“政治修订”制度。我一直坚决反对在法国机械地滥用这个词,反对利用这个带有攻击性和好战性的生硬刻板的词汇(这确实是个生硬刻板的词汇)来禁止别人发表批评、抗议和不同意见。当有人站出来批评某项政策或某些做法时,别人就谴责他想要建立“政治修订”制度。这种形式上的反对因循守旧的行为其实是另一种因循守旧,其结果也很严重。它可以轻而易举地让那些为正义事业直言的人不再讲话。请设想一下,当一个人谴责某种邪恶现象时(比如种族主义、排犹主义、政治腐败、家庭暴力、犯罪等),有人站出来指着他说:“别说了,你在搞政治修订。”我们知道这种场面比比皆是。正如您刚才所提到的,那些批评雷诺•加缪的人也被指责为在搞“政治修订”。盲目地翻译或引进一个外来词,或在某种情况下把这个词当作工具,这种做法是很危险的,尤其在没有理解美国现实社会是在何种背景下使用这个词的情况下。在美国,对“政治修订”的批判是一种有组织的保守行为,应该说是由美国国会和参议院中保守的政治团体操纵的。卢:那我们试试看,了解一下这种批判行为。德:有些书—比如说迪内什•德苏扎的书—介绍了美国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那就是全国所有的文艺作品都被审查制度所控制。这种制度试图通过“政治修订”的做法对所有的文艺作品发号施令,并且令人不可思议地保护某些信条,如社团主义、女权主义、反种族主义等等,有时还保护后现代主义、后结构主义,甚至有时还保护解构主义。这种做法经常带有讽刺的色彩,谁都能看得出来。卢:这是不是有些过分了?德:对,有的人就是喜欢散布虚假的消息。如同我国的教条主义者一样,在美国的大学里也有些狂热分子,他们要审查所有的作品,对不符合他们标准的内容都要进行“政治修订”,把这些内容删除掉。但这并不是普遍现象,有人把事实夸大了,有人也相信了被夸大的事实。卢:但是,将过去哲学著作中那些侮辱某些社会群体的内容删去也是可以接受的。德:撇开令人恐怖的审查制度不谈,我认为也确实有必要警惕教学中和语言上的那些重男轻女主义、种族主义、种族隔离主义的内容。我这里讲的并不是审查制度的荒唐方面。荒唐的做法是有的,但那只是少数。卢:删改过去的著作毕竟是件荒唐的事。德:过分的事情有时是会出现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完全有理由申诉,我自己也会这样做。但荒唐的审查毕竟是少数的、局部的现象,而对于在语言上、广告中、政治生活中、教育中、书刊里的那些鼓动男尊女卑思想、种族中心主义、种族主义的倾向必须提高警惕。一定要记住,在美国,尽管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取得了进步,种族主义仍很盛行。现在我正在研究死刑问题。毫无疑问,几乎所有的死刑犯都是黑人。监狱里的犯人大部分也是黑人,特别是贫困的黑人(非洲裔美国人)。指出、评论、分析这种现象是否要受到“政治修订”?在这个国家,存在着明显的种族压迫,谁都看得见,但经常被否认。不懈地反对这种现象,是否应受到“政治修订”?尽管在不同的地区和行业,男女不平等的程度有所不同,但妇女们不停地通过合法斗争来解决自己的地位问题,有人把这些斗争称为美国的女权运动。法国经常错误地、轻率地批判女权运动。在很多方面,诸如无论是妇女问题还是黑人问题方面,我们可以说美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不平等现象很严重的国家。卢:比欧洲严重许多吗?德:当然了!但与欧洲的表现形式不同。因此必须随时提高警惕。同性恋者仍受到社会的歧视,这是不能否认的。欧洲的同性恋者也是社会排斥现象的受害者。把“政治修订”当作口号,不允许别人提醒这些问题,我认为是危险的,也是别有用心的。保守派们利用了这个词,左派们也在使用这个词来对待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压迫、镇压、排斥、边缘化,等等)。总之,在反对“法国人”滥用这个新“口号”的同时,我想提醒大家,在美国,这种“政治修订”运动并不像人们所形容的那么广泛和有影响,至少荒唐的程度没那么严重,美国人对此也有所警惕。但不能因为反对“政治修订”就忽视了“美国”的所有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是严重的,也是“政治修订”问题的根源。卢:您是否认为,一个像您一样的权威人士,一个可以提出深奥的理论的人,就能够以开拓的精神处理那些由解放运动和后现代主义所引起的负面影响和变态性后果呢?德:因此我力图避免落入我刚才所说的双重陷阱。卢:我不像您那么了解美国,正是为了这个原因我不太适应美国的思维方式。我每次到美国,都能发现那里存在着不少可怕的现象。请允许我讲个小故事。有一次,我的朋友约瑟夫•哈伊姆•耶鲁沙利米不得不离开我们聚会的教授办公室,原因是他想吸烟,但不能在那间办公室里吸,因为那是公共场所,有人不吸烟。我觉得排斥吸烟的人是种可怕的现象,把人区分成吸烟者和不吸烟者,这是一种让人无法接受的阻隔。德:请不要忘记,法国也通过了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律。卢:对,可幸亏我们没有那么严格地执行这项法律。我认为这是受法国大革命和我们的共和理想的影响,这些观念提倡容纳每一个原原本本的人,而不是为了迎合别人而改变自己的人。这个原则是建立在容纳别人可以促进改革的思想基础上的。但法国也存在着否定容纳不同意见的行为。这种清教主义的思想迫使教授们在接见学生时需要把门打开以免被指控为对学生进行精神控制或性骚扰。我同意您的观点,为求解放必须不断地奋斗。关于妇女解放问题,斗争的方向似乎还是正确的,因为还存在着许多男女不平等现象。然而,明天可能会轮到男人们面临危险,那就是成为母权中心主义的受害者。德:在我上面引述的著作里,我特别提到了关于母权中心主义的问题。这是个新的论点,一个新的关于母性权威的论点。对充斥于某些美国大学的“性骚扰”问题,我也感到担忧。有些相关的法律令人啼笑皆非,比如一名男老师在接见女学生时必须把门打开。有时老师可能因为对女学生笑一笑或请她喝咖啡而被指控为“勾引”女学生。在这种情况下,老师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大学校规或公共法律的追究。校园的环境因此而变得令人惶惶不可终日,有些人会借此去攻击别人或制造罪恶的阴谋。当然,性骚扰是存在的,不仅在大学,也不仅在美国。卢:我比您想得更远。我认为禁止老师和学生之间发生性关系是不合情理的,尽管一方的权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德:这涉及到了人们总在讲的“权力”问题。从原则上讲,在有关性骚扰的法律中,是否出于自愿并不起主要作用。论罪的依据要看是否利用职权去谋取权利以外的利益。按照法律的条文和原则,必须惩处利用自己潜在的权力勾引学生的教师(有时是女教师)……卢:这真是荒唐。德:是,但又不是。卢:在爱情中,总有一方的权力大一些,并起支配作用。德:这是无法否认的。卢:那么怎样解决问题呢?什么叫自愿?一对恋人虽然不停地吵架,但不能到法庭上去解决他们的爱情和性关系问题。如果那样做的话,就等于让法庭干涉别人的私生活,那事情就严重了,而且也解决不了问题。换一种说法吧,我认为我们的民主社会在处理有关成年人之间的爱情和性爱问题上应该特别谨慎。德:困难在于难以界定。一种情况是有“分寸”的性暴力,这种暴力含有感情和性爱的成分。实际上,双方在感情和性爱的程度上总是不对称的。有时是感情和性爱的双重不对称。有时双方的感情和性爱是细腻的、微妙的、柏拉图式的或是浪漫的,有时则是强烈的或是带有暴力色彩的。另一种情况是纯粹的性攻击,但界定起来有困难。因此法律要惩处强奸行为,至少被所有人看成是“强奸”的行为。尽管爱情的程度总是不一致,甚至不排除强奸的动作,而类似的动作可能是情人的游戏。卢:我主张对所有身体方面的暴力行为加以惩处,可是对精神方面的暴力行为却难以界定。德:您所说的“精神暴力”有时能够达到残忍的程度并具有残酷的形式,决不能低估由此而对人造成的伤害。暴力的方式是多样的,其中包括“性骚扰”。在美国,这种暴力方式很普遍,美国人对此都很清楚。怎样区分合法的、有分寸的暴力行为和我们刚才所讲的不正当的、违法的暴力行为呢?卢:这涉及到正常行为和病态行为的问题。一种是移情、爱情、精神支配,自愿接受;另一种是过分、滥用权力、身体剥削或将人变成赚钱的机器。两者之间的性质不同。德:以精神分析和同性恋为例。在您的书里,在有关精神分析总体状况的部分中,您指出应该停止对同性恋的排斥行为,也不能把同性恋视为变态行为。卢:当时我可能有些过激。但我想必须放弃1921年由国际精神分析协会的领导者们所做出的规定。这个规定禁止同性恋者从事精神分析的职业,因为他们是些心理变态的人,就好像“变态”专门是指同性恋者。另外,我与您一样,支持“公民联姻协约”。不仅如此,我反对将同性恋视为“弊病”、“不正常”和异常的行为。总之反对那些对同性恋者带有歧视性的字眼。另外,弗洛伊德在这个问题上很谨慎。而在巴黎弗洛伊德学院里,拉康就接受同性恋者做心理医生。 第3章 无序的家庭卢:我想继续谈谈关于同性恋的问题,并想与您探讨一下关于在民主社会里给予同性恋正常地位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允许同性恋家庭通过领养、同性恋父母、合作父母、人工受精等方式拥有孩子。在这样的家庭里,父母可以不向孩子传授只有“生理异性”的人才能组成家庭的观念。以往这种观念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并包含了丰富的含义。但现在这种观念似乎不准确了。在当今社会里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证明“同性恋子女”—他们这样称呼自己—的生活不如其他孩子好,或比其他孩子在性别差异方面更无知。这种性别差异会自然地传授给孩子,因为人类繁殖的生物规律是无法改变的。但不知性别差异是否是其他差异的基础。总之,同性恋是一种谁(心理学家或社会学家)都无法改变的社会现实,尽管大家都知道人类社会是建筑在法律、禁忌、规范和象征意义的基础之上的。德:我想从抽象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不能禁止同性恋。一旦这种现象合法化,它就会按照一定的规律发展下去。哪怕在正常的家庭中,有些孩子也很不幸。同性恋家庭作为一种新的模式正在被社会承认,就让它顺其自然吧。当然,在不同的地方情况也不相同,在有些地方可能会遭到反对,发展速度也不尽相同。尤其在“我们”这样的社会里,同性恋家庭中的孩子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但只靠法律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为同性恋家庭的合法生活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同异性夫妻一样地生活。异性夫妻目前仍占大多数。当然同性恋家庭会遇到一些问题(甚至有些心理医生试图对他们进行“治疗”),但正常的、合法的家庭也会遇到问题。目前西方典型的家庭模式是异性夫妻加两个或三个孩子。这种模式占据着统治地位,并将继续下去,但不要忘记“夫妻”还包含着其他的模式,及各种各样的组合方式,他们也是夫妻。现在同性夫妻也要求有合法的孩子。为什么不能呢?他们与占统治地位的传统模式有很大的区别吗?在这种新的家庭中就不能保持传统的甚至是保守的生活模式吗(父亲和母亲的作用等)?家庭模式正在发生着许多变化,同性恋家庭领养孩子只是其中一种特殊情况。我并不认为这有多么严重或多么离经叛道。卢:比如说人工授精。在大部分情况下这是女同性恋家庭采取的方法,而男同性恋者则需借腹生子。第一种情况基本上维持了生物和生殖规律,但第二种情况则与自然规律有些脱节,因为男人不能受精,只能提供精液。我觉得这种差异主要反映在家庭角色的分配和心理影响方面。男同性恋双亲对孩子所起的作用更像教育者、叔叔或监护人,而女同性恋双亲更接近异性父母的模式。我担心不管是同性家庭还是异性家庭,母亲的作用将越来越占主导地位。大家都知道,女人做了母亲后,就会在她所喂养的孩子面前树立起坚强的形象。如果说这种坚强的母亲形象在孩子刚出生的几个月里对孩子将来的成长是必不可少的话,那么在此之后,母亲就应该主动放弃主导一切的地位,而让孩子能够更多地接触家庭中的“第三个”成员,也就是与母亲不同性别的父亲,或者是起到父亲作用的那个人(不管他实际上是什么性别)。德:在男同性恋的家庭中,双亲是让孩子认同,还是强加给孩子两个父亲的形象呢?对此我并不太清楚。是否女同性恋家庭向孩子展示的是两个母亲的形象呢?在这种情况下,父亲和母亲的作用是什么,形象怎样树立?甚至爷爷、奶奶、叔叔、姑姑的身份又怎样确立呢?在传统的家庭里,父亲和母亲的作用是稳定不变的,这也是心理分析的基础和起源。现在家庭模式发生了变化,这是否也会引起精神分析理论的变化呢?弗洛伊德及其继承者们—其中包括拉康—都认为俄狄浦斯理论设定了一个不变的模式,即父亲和母亲的稳定角色,尤其是母亲那不可替代的作用。我认为这一点是很关键的。到如今,家庭模式的变化也给传统的精神分析理论带来了影响。精神分析理论的变化与发展应该与它的首要任务相适应,即立足于家庭的模式和规范。所谓精神分析总是家庭的精神分析。卢:好像现在存在着两种观点,一种是教条主义的观点,只注重一成不变的模式,而忽视社会现实和家庭组合情况的变化。另一种是现代派的观点,强调社会和人类自身的变化。我同意您的观点,即同其他学科一样,精神分析也应该从新的社会现实和存在出发,思考、解释并重视这些现实,而不要横加指责。如果那样的话,就会排斥或否定社会现实,就会把精神分析变成医学伦理学,把心理医生变成审查官和检察官。德:您既然把我视为解构专家,那么我也可以明确地讲,解构首先是“家庭”解构(虽然在对社会和国家的分析方面也取得了一些小小的“革命性”成果),我还要说,解构主义分析的是“现实的事物”或者那些不可思议的现实事物。我们可以沿着社会演变的过程分析一下我们刚才所谈的问题(领养、同性恋父母、合作父母、人工受精等)。您在最近出版的一本书中谈到,精神分析领域发生的演变(新一代的精神分析专家和患者)与家庭结构的变化不无关系。社会和家庭模式都在变化,我们也要正确地认识我们刚才谈到的那些变化,不管是性关系、同性家庭、私生子还是婚生孩子。社会的变革必然会在精神分析领域有所反映,病人和心理医生都面临着新的问题,这是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是精神分析领域为了适应环境所采取的应变措施。卢:您是否认为在变革的世界里,弗洛伊德关于重视父母的作用和夫权主义的理论是惟一的一种既考虑到家庭解体又考虑到家庭未来的理论呢?依我所见,家庭是永恒的,家庭的存在并没有受到威胁,家庭的作用和功能将一如既往,但它的成员发生了变化。德:“家庭”的含义是什么呢?我对家庭永恒的说法表示怀疑,永恒不变的应该是家庭的生育功能,这是家庭与社会联系的基础。“动物”的家庭也需要分析,这是动物学家们每天都在做的事。但他们的研究应该与精神分析、哲学和人类学相结合。大家好像对“动物”世界特有的社会和家庭环境关注得不够。您知道,禁止乱伦似乎是人类的基本特征,或者说是人类学的“文化”特性(这可是个大题目),但在有些灵长类动物种群内也避免乱伦,应重视这种现象并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我不是在讲某种家庭模式的永恒性,而是在讲家庭关系的历史发展过程。弗洛伊德和其他许多人所关注的家庭模式实际上是家庭历史演变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既长也短,那要看是从什么角度去分析这个问题。说它很长,是因为它已延续了数千年,说它短,是从整个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是由人类建立的。而且现在我们看得很清楚,传统的家庭模式正在遇到挑战,至少是变得极其复杂。长期以来,传统的家庭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当今少量的同性家庭和由同性双亲领养孩子的方式是否会长久还很难说,它的未来如何尚不能确定。当然,“家庭”将会永远地存在下去,但在数百年或数千年后,家庭的“组合”会是怎样就很难说了。我这里用“组合”这个词来形容在未来社会中那些标准的、合法的和占主导地位的家庭模式。但不管是高兴还是不满,目前这种独特的同性家庭不会屈服于—过去也没有屈服过—传统的家庭组合模式。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可以做许多事情,两个异性的人生活在一起的时候就组成了人们所称的“家庭”。但在当今世界,家庭的概念有许多的含义和解释,即便在最稳定、最标准的家庭中,各家也有各家的特殊情况。遗传工程的“进步”极大地丰富了家庭的组合成分,无论是喜、是忧还是兼而有之,我们都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家庭”组合,类似的组合方式虽然不能说从未见过,但至少在登记婚姻状况时尚未找到合适的表述方式。卢:您指的是什么?德:在有些家庭中,除父亲外,不仅有两个母亲,甚至有三个母亲,这种现象已经存在(有些通过人工授精出生的孩子就有三个母亲,一个妇女提供卵子,医生再把受精卵植入另一个妇女的子宫中,由这名妇女把孩子生下,第三个妇女负责抚养孩子。各国的法律不同,在法国,抚养孩子的母亲是孩子的法定母亲)。对传统的家庭来讲,这是不可想像的。如果您认真研究当前西方社会家庭关系的复杂性,您就会预感到未来社会的错综程度。我们能想像得出未来家庭的组合是非常复杂和多样的,这不仅是社会和思想观念变化的结果,也是遗传工程、克隆和器官移植技术、人工授精技术进步的结果。科技进步总是在不停地通过各种发明创造,使人们接受那些闻所未闻、难以置信、荒诞离奇的新的遗传工程技术,并使这些技术成为“正常”的方法(我不能说是自然而然的方法)。幸亏科学家们已经对克隆技术的未来进行了预测,对此项技术的初步成果和负面效果进行了比较和鉴别,对在伦理道德方面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慎重的分析,比如克隆技术是否可以运用于人体胚胎,运用到什么程度,如何运用等。哪里有重复,有复制,甚至有相似的东西,哪里就有克隆因素的存在。也就是说在“自然”和“文化”中处处都有克隆存在。问题并不是“要与不要”克隆的问题,而是“如何”克隆的问题。如何对待人和动物的“复制”问题,人们不禁要问:“这是怎么回事呀?”这样下去未来社会将是什么样子呢?我这么说并不是明知故问,也不是危言耸听。我只是指出了一个逐渐变得明朗的问题:人类掌握了某些克隆技术,并使之成为医学领域必不可少的治疗手段。但我们也必须预想到克隆技术可能带来的恶果:用于医学研究的克隆技术泛滥成复制人类胚胎的手段,产生出一代彻头彻尾的克隆怪物,它们充斥欧洲大陆。我们首先要解决一个基本的原则问题,这个问题与哲学问题有些类似:繁殖的意思是什么(是“自然”繁殖还是“人工”繁殖,而“自然”繁殖指的是什么)?怎样才算是一个真正的自然意义上的人?用什么标准去衡量?通过哪些方式怀孕和分娩的人算是“自然”出生的人?而哪些人算是“克隆”人?这些老问题都成了新问题,而且随着遗传工程技术的发展,还会出现许多新问题。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还会存在下去,家庭内部的亲情、“性别差异 ”、“性关系”、孩子与父母之间多样化的关系(胚胎父母,生身父母和法定父母)也将伴随着家庭继续存在下去。但同性恋家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可能成为具有代表性的家庭模式。卢:实际上,有些人认为,当今发生的一切变化只是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结果,而另一些持有自然主义的思想的人认为,所有的社会变化都有其深刻的生物根源。根据这样的观点,有些人认为同性恋是一种文化现象,有些人则认为同性恋是天生的、本能的和遗传的。有些同性恋者甚至梦想某一天,学者们能发现同性恋基因,这样就可以否定同性恋是社会环境和心理变化的结果。在这场关于产生同性恋原因的辩论中,生物遗传论和人文社会论的观点交织在一起。德:我不想陷入自然主义/后天主义的辩论中。这都是些假设和臆想,缺乏法律依据和实际意义。我既不是自然主义者,也不是后天主义者—如果后天主义指的是与生物和遗传毫无关系的人为因素的话。在这两种意见之间,还应该把同性恋看成是一种心理现象。首先应弄明白心理现象的概念。您知道,弗洛伊德从来没有谈过心理现象和生物现象之间的关系,他宁愿把这个问题留给后人去研究,因为这个问题太复杂。所有这些重要的观点我都不愿否定。我只是想从遗传和生物的角度来探讨问题,而不是仅从自然的角度来看待此事。从生物学和遗传学的角度看,生物体有其基本结构、组合成分及其规律。也就是说生物体内有其自己的“文化”,甚至“技术”,这使得各种排列组合都成为可能。我不否认生物和遗传领域的科研成果,并相信在这些领域会有新的发现和进展。然而,心理现象,或者说是文化现象,也不可忽视。它与遗传—生理现象是相对应的。有时两者相互对立,有时又相互联系。再回到家庭问题上来吧。家庭关系总与生孩子有关。作为家庭,生孩子是不可避免的事。既然要生孩子,就涉及到遗传基因问题。但“出生”又意味着什么呢?“出生”并不仅是生命的开始,同时也预示着未来,这是个新问题。哲学家注重研究事物的开始与终结,人的出生与死亡。但在这些之外的事情,哲学家们(以及科学家们和精神分析专家们)却考虑得不够。您肯定听说过这样的假设,每个人都知道自己的母亲是谁,但却不见得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父亲的名分是通过判断来确定的,而母亲的身份则是通过亲身感受来确定的。对于这种明显的事实(可以肯定的母亲身份和不能肯定的父亲身份),弗洛伊德进行了研究,并写了一篇关于题为《男人的作用》的论文,在此文中,他还引用了利希滕贝格的话。由此,他推论出父系社会是人类理智与判断能力提高的标志,这比直觉和感受又进了一步。然而,我觉得弗洛伊德的这种判断越来越站不住脚。今天,人们对真正的母亲是谁也越来越拿不准,很可能分娩的人并不是孩子的真正母亲。母亲的含义很丰富,并不仅限于直接生育。如同精神分析专家和其他领域的科学家所指出的那样,其他的人已经或者将来会是孩子的母亲,而直接分娩的母亲只是几个母亲中的一个。但一个孩子同时有几个母亲是让人很难想像和接受的,有人把这种现象视为荒诞离奇的事。几个母亲同时共存,母亲由单数变成了复数。当前,代孕母亲和抚养孩子的母亲完全是两个人,这还没把其他含有母亲因素的人计算在内。可以说母亲的身份不能经过直接的感觉来确定,而需要通过综合判断、推理分析才能得到确认,如同只有经过判断分析才能确定父亲的身份一样。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工授精、借腹分娩,克隆技术等)必将加快父亲/母亲关系的转变。这种加速的转变将引出一种戏剧性的可怕的结果,即“母亲”也同父亲一样成了象征性的,母亲的功能也可由别人替代,而以往那种生孩子的人就是孩子母亲的传统意识将成为一种错觉,当然这种错觉是美好的和令人向往的,但它毕竟是错觉,而这种错觉将来会越来越多,并永远持续下去。卢:您能说得具体一些吗?德:有另外一个明显的事实:在代孕母亲的现象出现之前,在某些社会阶层中,已经有实行“养母”的做法,即母亲生孩子,但由另外一个女人—奶妈—抚养孩子。这样父亲能成为真正的父亲,奶妈成了“象征”性的母亲,虽然她不是孩子“真正”的母亲,但比真母亲还“真”。母亲的作用从来不局限于生育。卢梭说,有许多母亲(生孩子的)并不是“妈妈”(养孩子的),而有些妈妈从来不是母亲。卢:尤其在18世纪。德:今天雇奶妈的现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少见。(但现在必须弄清生母和养母的区别,生母指的是什么,养母指的是什么。我在另一篇文章中论述了这个问题。)今后,借腹生子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也就是说,把受精卵放入另一个女人的体内,由此人代为生育。在意大利,这种做法叫做“租肚子”,在法国叫“代孕母亲”。孩子的母亲并不直接怀孕和分娩。从自然与理性关系的角度看,法定母亲与分娩母亲的位置应颠倒过来。但是,孩子是维系家庭关系的纽带,孩子与谁生活,谁就是孩子的法定母亲,这个原则不会改变。然而法定母亲与分娩母亲的关系应更灵活一些。以往,这种现象对任何“生物”(不管是“人”还是“动物”)都是不正常的,但现在似乎变得越来越自然了。既然孩子是家庭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认可的象征,那么就应该明确一方是孩子生身的、生物的和“自然”的母亲,而另一方是象征的和“文化”的母亲,因为从科学的角度讲,生身母亲是最先与孩子建立母子关系的,这是谁也无法否定的(尽管这种母子关系注定要分离)。虽然孩子出生后,代孕母亲的使命就完成了,与孩子表面上似乎就没有什么感情关系了,但母与子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母亲的遗传基因仍对孩子的精神生活有着影响,她与孩子的联系并没有割断。对此我们应给予充分的重视。我不赞同把先天的血缘关系与后天的家庭关系相脱节的做法。有些事情是不能人为阻断的,不应该厚此薄彼。每个生物(动物或人)都是有分辨和分析能力的,应该区分不同母亲对孩子带来的贡献和影响。卢:我同意您的观点。按照传统观念,母亲的身份可以确定,但现在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父亲的身份也可以通过遗传检测的方法加以确定。我觉得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变化。德:通过遗传检测只能确定孩子是谁的,但这并不能说明他就是孩子的父亲。父亲的含义是一个承认孩子的男人,而母亲的含义则是一个承认孩子的女人。“承认孩子”是问题的关键。至于是否是孩子的合法父母,那会有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况。父母与孩子的法定关系可能稳定,也可能不稳定,抑或会发生变化,总之是不能确保永远不变的。这样的结果就是生身父母可能不是法定的,而法定的又不是生身的,也就是说,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不管是否稳定,都不是确定不变的)有时可能是“生身”的,有时可能是“法定”的。因此“承认孩子”的意义并不局限在法定的范围之内,也不是“父亲”或“母亲”的身份哪个能更容易测定的问题。如果把类似的现象看成仅仅是人类“家庭”发生的问题的话,那就有些幼稚了,因为在不少被人类愚蠢地称为“动物”的群体中,也有由“继父”、“继母”和叔叔等“代替”父母作用的现象,这些现象表现得很细腻、很具体,这不仅仅局限于猿猴和哺乳动物。卢:您不认为能够明确地确定某人具体身份(如父亲、罪犯等)的现代技术手段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影响吗?德:会的,但主要表现在司法领域,如在继承人和罪犯的确定等方面,这是法院和警方最需要的。但这些技术不会在我们刚才所谈到的家庭关系问题上起太大的作用,因为这些问题超越了司法甚至政治概念。在家庭关系中,感情的投入是至关重要的(而法律的作用则是有限的,并且经常受到质疑)。例如,在产科医院里出现过掉换孩子的现象。在感情方面,父母肯定要的是自己的孩子。但如果有人将孩子调了包,而父母又不知道,如果能够把秘密一直保守到底,或者这种调包是无意识的,任何人都没发现,那么父母会一直把这个孩子当成自己的亲骨肉一样看待。这就是感情的作用。当父亲或做母亲、想要孩子的欲望和感情,这些都不完全是血缘关系的问题,其中加进了传宗接代的幻想:“这是我的骨血,”“我喜欢孩子,因为他是我的血肉,是我自己的一部分。”这些更主要是精神需求。卢:但不管怎样,系统地借助种种迹象和证据,也就是说借助各种绝对可靠的档案资料,并不仅仅是为了“证明”当父亲的那种自我陶醉的情感吧?德:其实,就是为了使这种“自我陶醉的情感”得到满足,因为这些方法都不能肯定他的父亲身份。没有绝对可靠的档案资料,迹象也不是证据,是幻想在起作用。当父亲或母亲“相信”孩子确实是自己的时候,幻想就产生了。必须深入、再深入地研究“相信”这个词的含义。“相信”的意思就是一种信仰的增长,不管何种情况,都是传宗接代的幻想:人们爱自己的孩子胜过别人的孩子,因为人们陶醉于对自己孩子身份的信任:这是我的骨血,是我的。这种感觉与幻想的感觉很相近或相似。卢:但在当今社会,有些孩子无法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比如通过人工授精方法出生的孩子。有些孩子希望知道,但有些不愿知道。我觉得还是让孩子知道为好。如果孩子愿意的话,他应该知道自己的历史。另外我觉得父母也应该向孩子讲明实际情况,不管是领养的,还是通过人工授精方法出生的。德:如果一个朋友问我“父母是否应该向孩子讲明实际情况”,我该如何回答呢?最好的办法是让孩子觉得知道了实情。比如,我觉得我了解我的父亲和母亲。但再往远一点说,我不了解我父母出生的经过。我也不知道父亲和母亲如何使我降生到人世。但我能比较肯定的是我的父亲是我的亲生父亲,母亲是我的亲生母亲,这对我的心理平衡和“心理健康”很重要。哪怕我被欺骗了,如果这种欺骗能一直维持到我生命的终结,那我也很幸福。这就是信仰的作用。卢:直截了当地讲,我不这么想。我觉得,在这方面是不能欺骗到底的,真相终会大白。如果不把孩子出生的事实告诉他,他总是会通过种种迹象无意识地发现事实真相,但这些所谓真相都被他的想象所歪曲了。与拉康的观点相反,您不能肯定一封信能寄到目的地,也就是说命运是无法完全掌握的。那您怎么能肯定谎言能永远地欺骗孩子呢?德:您举的例子很好,正因为一封信不能肯定寄达目的地,所以谎言(似是而非、迷惑不解、无从查找、绝对误会等)能够消除所谓事实真相所带来的痛苦,而那些我们坚信是事实的东西只能给我们带来痛苦。最好的效果应该是顺其自然。如果人们有意地去表明什么东西,那效果反而不好。但如果我无论如何都坚信,我的母亲是我的亲生母亲,我的父亲是我的亲生父亲,那么一切都皆大欢喜。卢:条件是这些都是事实,您的父母在您出生的问题上没向您隐瞒什么。德:您说得对,如果他们想保守秘密,但又流露出一些可疑的迹象,那就行不通了。如果他们能完全地保守秘密,那么“假的”也变成“真的”了。卢:但如果要想隐藏一个孩子的身世的话,父母是很难将事实完全地隐瞒住的。当然,如果父母本人也不知道孩子的身世,那将另当别论。其实,秘密是不能完全隐瞒得住的,总有露马脚的时候。德:经常露马脚,但并不总是,也没有必要暴露真相。我刚才讲到了“实际效果”问题,希望别人不要误解我。我并不是在厚颜无耻地鼓励说谎,尽管这样做的效果并不坏(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并不是我们的即席之作,因为事实、真诚和迹象早就是精神分析的重要内容)。我并不是鼓励说谎,我只是建议要重视这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即心理方面的实际效果),不要单纯地、刻意地去追寻孩子的身世,这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我们做个假设,比如瓦朗夫人让儿子让-雅克相信,她是孩子的真正的“妈妈”。这并不是一种谎言或一种掩饰。因为正如我们刚才谈过的关于父亲、母亲的含义一样,“妈妈”并不见得就是生身母亲。第4章 不可预见的自由卢:我们既然谈到了遗传和生物问题,那么自然要涉及到现代科学万能论的问题,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科学可以主宰人类的一切行动。这样做等于把人变成了机器,对此我表示反对,我不禁要问,是否应恢复萨特所主张的自由主义理想。德:当然,科学万能论不是科学。科学家们都承认他们永远不是科学万能论者。科学万能论主张无限制地扩大科学知识的范围或给予科学定理一个与之不符的哲学的或空想的地位。科学万能论鼓吹科学所不能做到的事物,夸大了科学的作用和范围,这种理论歪曲了科学当中最令人尊敬的部分。然而,我在用“试验主义”和“试验”这些词时比您慎重一些。试验活动并不一定是科学万能主义。但试验应该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不但在自然科学、生物、基因组研究领域可以进行试验,而且在精神分析的各个领域也可以进行试验。“神经细胞”有思想吗?“神经科学”的法定代表们很久以前就提出了这个问题。这是个荒唐的问题,缺乏哲学根据,这是众所周知的事。“科学家们”都是各自领域的专家(但科学领域的划分有时是很困难的,有些科学是跨学科的,科学门类的确定有时是有争议的),但当谈到哲学和伦理问题时,他们有时却是在信口开河。因此必须以科学的名义去反对科学万能主义和科学万能论的鼓吹者们。令我担忧的是科学家们有时将“思想”(人们都这么叫,但思想并不是思考)、“人类的表现”或“心理现象”与机械现象混为一谈,这就将事物简单化了。我并不否认机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但您刚才谈到的某些科学万能论者的理论让我有些不自在,因为他们鼓吹的那些人类所创造的无所不能的机器(现实中的或是想像中的)其实并不那么先进(人们对此感到困惑,甚至对最先进机器的功能都表示怀疑。并不是不信任机器的作用,只是觉得机器的功能是有限的)。我认为,最具“自由”的思想人总是在否认机器的作用。所以我很少用自由这个词,但我知道您有时提到这个词。在某些情况下,面对过分强调机器作用的现象,我也提倡保护人类的自由权,我为自由而战,但我嘴上不常讲自由。拉康不是也说过他从来不讲自由这个词吗?我对“自由”这个词持有怀疑态度,这并不意味着我同意机器至上的理论,而是因为这个词似乎经常附带有空想的色彩。它鼓动人们不顾经济、环境、条件等因素,一味地追求独立意识。如果自由仅是一种机器游戏的话,那么我就要努力让别人去承认自由,并尊重它,但我宁愿避免谈论人类的自由。卢:您指的是什么机器呢?德:哪里都有机器,尤其是在语言领域。弗洛伊德(我们都愿意引用他的话)认为在经济、计算、管理和生产领域都有机器。我把机器看作一个计算和生产的工具。哪里有计算和生产,哪里就有机器。弗洛伊德认为有经济的机器和生产的机器。然而,人们在利用机器的同时,又过分地依赖机器;机器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又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因此在依赖机器和排斥机器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但并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也许这就是人们所称的自由。可自由又是个抽象的东西。我想把抽象的事物与具体的事物加以区别(有时两者之间也有联系)。有许多事情是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其中包括机器的作用。我们应当努力预想一下机器的未来会是什么样子,虽然这很困难。我在其他场合也讲过同样的话。应该通过对现在的机器、计算和生产情况的了解来预料未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前景,那将会是出乎我们预料的。必须研究经济发展的结果,以便设想我们将来的生活环境会如何。但将来是无法预料和难以说清楚的。任何人的脑子、任何透彻的精神分析都不能预料未来。我们每个人都要面对未来,但又无法预测未来。通过理智原则去考虑未来,预测未来的前景,这是科学的责任。卢:下意识行为的概念和弗洛伊德的3种自恋伤害原理也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我们是这些理论的支持者。现在大家都了解了下意识的概念,因此精神分析就代替了意识哲学和主体哲学,而成为一种“偏离中心”的主体哲学,它改变了两个相互对立的传统,并把它们融合在一起,这两个传统是:精神生理学和“唯灵论”(内省、对内心深处的探究等)。除此之外,精神分析还将临床精神病学(对病人进行分类)和传统的精神疗法(移情疗法)纳入了自己的研究范围。但当今这个领域更新的成果,我认为是这种现代的和偏离中心的主体哲学不再注重对潜意识的研究,虽然它很清楚潜意识的存在。它更愿意通过仪器,通过研究神经细胞和器官组织的变化程序来进行分析。我由此想到,人们可能会为恢复这个领域的自由而去努力,因为它的一切行为已经为机器(社会的、经济的和生物的)所限定住了。如果人们在各个方面都被限定住,一点灵活的余地都没有的话,那么,人们很可能把心理现象变为文化现象。另外,科学万能论在政治领域总是有害的。有件事我想在这儿提一下。25年前,国际精神分析协会以所谓的科学中立—其实是变相的科学至上论—为借口拒绝揭发前苏联打着治疗精神病的幌子对公民进行的迫害,对此我还是有所了解的。一些精神分析学家也是以所谓尊重科学的理论和实践为借口而成为拉美地区独裁者们的帮凶。这些专家认为他们的身份决定了他们在酷刑和侵犯人权的事实面前保持中立。在纳粹统治下,科学家们的所谓的科学中立的原则表现得更为充分。今天这种理论的表现形式更加灵活。比如人们经常讲到,在精神病学领域,某项所谓的科学治疗方法其实只是在病人身上进行的试验。今天精神病学家们应该加强对创伤性和器质性精神病的研究。由于弗洛伊德已于1897年放弃这方面的研究,我觉得在这个领域的科研工作是退步了。在强调经济、生物、社会领域的同时,科学家们也应注重心理研究,并且努力创造某些精神自由的空间。德:是应该这样。但目前您所称的“某些空间”的状况并不令人满意,而我们正在努力挽救这些空间。我们应该解释清楚国民和自由的含义。一切事物都有其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这并不是能以个人主观意愿来决定的。但有些人却反对这种规律,他们的做法是无法令人理解的,他们采取着一种独特的和奇异的思维方式。这种独特的思维与事物的发展规律及客观世界的自然法则是相违背的。怎样称呼这种独特思维呢?很难找到确切的词汇,但我觉得肯定不能把它称为“自由”。我曾对自由的哲学基础进行过解构(自由是公民的自主权或是独立的自我意识,是我思论的体现,是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等)。让-卢克•南希在《自由的经验》的某些章节中,试图对自由的词义和概念进行解释,他的观点还是有一些说服力的。我觉得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地理解自由的含义,那么对未来的伦理道 德—政治观念和国际法律—是很有必要的。近几年,我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当我讲到“自由”是一种无法确定、无法预料的事情时,我就会谈到“将来”。卢:将来?德:对,我会不由自主地这样做,同时谈到我的责任(我的责任比自由更重要,我的责任似乎不由自主地成为了我的自由的先决条件),当前的形势,以及尚不明朗的未来,我自己的、亲戚的、兄弟的、孩子的未来。我们的未来可能是一个“生命”或是一个“幽灵”,外形可能是动物或神仙,却又不是“动物”或“上帝”,也不是我们现有概念中的男人或女人。这就是名副其实的未来,一个绝对令我吃惊的未来。为负责起见,我不能够回答,也不应由我来回答未来的人类和社会将是什么样子。未来会对我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将面对什么样的未来,我无法说清楚,也无法把握。未来不像一个人或一件事那样具体地出现在我的面前,或形象地向我走来,它如同死亡一样无法预见。未来的事情不是从远方一步一步地向我们走来,而是从上面降临到我们身上(不是从很高的地方掉下来,但仍是从高处降下来)。未来的事情可能会突如其来地发生在我们身边,出现在我们眼前。因此未来是无法预见和亲眼看到的,只能隐约地感觉到或听到。卢:那不是有些令人伤感吗?德: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有些令人伤感。“未来”无法确定,不能把握,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尽管任何人都不能“我行我素”,但仍可以自由自在地想像未来(未来的希望、承诺和保证),这些都与国家的政策和发展有联系。我们是各抒己见,只有敢于想像,才能有未来。如果思想都被限定住了,那未来也就无从谈起了。卢:是因为思想僵化吗?德:如果仅用过去或现在的标准去预想未来,那也就是没有未来。我的观点是对未来应该留有自由想像的空间,除了那些不可想像和无法预料的事情外,什么都可以设想。这就是我刚才所说的有限制的自由。任何决定都是有条件的(在决定前把各方面的情况都考虑到),未来并不是由我们决定的,如果我知道该决定什么,那我也就没必要做出决定了。从知道什么到决定做什么,那是个飞跃,尽管在做出决定之前需要尽可能多和详尽地了解将要决定的事情。但做出决定不仅需要知识,同时也要有能力。我要弄清楚决定是我做出的,还是别人做出的决定由我去执行。所以我经常讲,我要说清楚,有时“我”的决定其实是别人的决定,只是通过我表现出来,对我来讲这是一种“被动”的决定,我对类似的决定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从良知和哲学方面来讲,这也许是一种不光彩的说法。但我认为人们可以合理地表明真实的情况和结果。我所说的“合理”的意思是,我们应该用理智的态度去看待历史和未来,以及未来的理智。卢:对您来讲,自由就是未来,而且未来是不可知的:无法预料也不能把握。我们也许可以考虑一下生物科学的前景问题。我们并不把它当成限制精神自由的因素来谈,而是当成一种探索未来的方法来谈。我尤其想谈一谈克隆研究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谈了一些。在这个问题上,我不同意那些将科学妖魔化的人的观点。他们并没有弄明白,是科学万能论在指责人道主义、哲学、弗洛伊德理论和精神分析,而科学本身并没有做这样的事。我想制造人类的幻想(克隆人)是属于科学万能论和科学幻想的范畴,用不着对目前的现象表示担忧 ①,尽管从技术上讲,这样做是完全可以的。将来克隆技术的地位并不像是我们今天所想像的样子。因为克隆人要想在社会上生存的话,他首先应该具有公民的地位和区别于他人的身份。如果弗洛伊德健在的话,他一定会对这个问题感兴趣。德:当然,这个问题很复杂,首先应该了解克隆技术。面对某些克隆技术的戏剧性效果,面对某些关于克隆人的幻想,我理解人们的担心和恐慌,以及部分民众和最高层政治家们对此给予的强烈和迅速的反应,尤其是伦理委员会的反应。这些“智者”们的哲学、伦理、政治和法律的责任感,他们的所谓的知识(并不是智慧,只是所谓的知识,而其中知识的成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少)本身就成问题。哪怕(只是假设)我们完全相信科学家们的能力或这些“智者”们所谓的远见,我们面对的仍是一个陌生的领域,目前从道德的角度讲,人类在这个领域的知识、智慧和能力还是明显地不足和基本上不适应。但从想像的角度讲,我理解他们的恐惧,而且同意他们的意见。不管怎样,我认为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法律都不会禁止克隆研究。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克隆技术的概念—复制出两个完全一样的人,两个完全一样的生物,我们会发现,其实这种现象一直都存在,在生物繁衍的过程中经常发生这种情况。从原则上讲,人们不能限制和禁止复制技术,我们不能否认相同的事物一直都存在,并且在扩大。相同的事物总是在不停地出现。在家庭、语言、民族、文化、教育、传统中,人们都在努力地传承,并且都能找出传承的理由。如果没有相同事物的传承,也就没有文化传统的存在。总之,我们应该相信,克隆技术将不会导致令人恐怖的结果。这是人们最现实、最具体、最实际的考虑。卢:发展克隆技术的目的是为了治疗某些遗传疾病,这是科学界无可争议的进步。德:那当然。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人们在谈论这个问题的时候,不应该受幻想的影响。同时也必须分析这种强迫性意识。这种强迫性意识总是担心最坏、最可怕的事情会发生(在科学技术发展史上有过不少先例),它不是从总体和全面的角度看问题。在克隆研究的领域中有各种各样的问题,我们不能笼统地讲同意或反对克隆研究。必须对具体的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在思想上不能僵化,不应被耸人听闻的宣传所左右,也不能用“完全同意或根本不行”的方式来回答这个带有政策性的问题。卢:有些人好像就是用“完全同意”或“根本不行”的态度来对待克隆技术的。德:重要的决定应留待以后去做,现在还不能说得很清楚。至于具体情况和立法问题,应该谨慎地逐个项目、逐个领域地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克隆研究所产生的效应将是巨大的,人类将如何利用它现在还说不清楚。从原则上讲,我并不反对克隆研究,但如果想制造克隆人的话,那么我敢说那将是一种极大的危险,其影响是非常深远的。根据现行的做法,为了阻止这种试验,必须发动一场声势浩大的政治运动,如同在处理其他重要问题时所做的一样,这样做并不是第一次。至于克隆其他的物质,那倒是应该允许的,因为复制物质的现象一直都存在。比如说训练,人们不仅训练动物,而且也训练政治化的军人。在军队内部,以首长为中心,根据共同的标准,“复制”一些具有同样思想、同样行为的人。这也是一种克隆技术。而且不仅在军队里,在古代和现代战争中是这样,在所有科学技术,各种人造器官、各种器官移植中,也都在使用克隆技术。卢:但今天的克隆技术毕竟与以往不同,现在科学家们正在运用一种生物工程在复制同质的生物。德:但生物科学的界限是什么?复制的又是什么?卢:在现在进行的辩论中,我认为必须把科学万能论与科学试验相区别,同时特别应注意有些科学家完全可能打着科研的幌子从事一些荒诞的科研项目。科学至上论者们甚至还组织了一些游行活动,他们在游行中的不文明举动说明,他们一直想把人变成没有思想和特性的试验工具。因此,我觉得有必要重新阅读一下乔治•康吉莱姆著名的演讲《大脑和思想》。在这篇演讲中,他指出所有以生物和生理学为基础的心理学都是些愚蠢的行为,他认为思想是大脑的分泌物。根据这种观点,一部功能高级的电脑可以写出比《追忆似水年华》的作者普鲁斯特水平还高的著作。我觉得必须与这种科学神秘化的观点进行斗争。我还想指出,最近发现的染色体基因组清楚地表明,对人体组织来说,科学是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科学家们可以用这样的结论来批驳科学万能论者们的谬论。我对目前出现的将“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东西混为一谈的现象也表示震惊。最近,非常严肃的美国国会竟然就关于克隆的问题征求一个邪教教主(克洛德•沃里隆)的意见,请他发表对生物克隆的看法。然而,这个支持生物克隆的教主正是梦幻文学中所描写的那些精神错乱的科学家的真实写照,他又是个江湖骗子,对信徒们大肆进行经济和性剥削。他曾经召集这个邪教组织中的50名女信徒,企图通过她们“复制”出50个一模一样的孩子,例如,一个孩子在10岁的时候死去了,但孩子的父母想让孩子复生。他已经让邪教内的一个“专家”组做了这方面的试验。令人担忧的并不是邪教组织所干的荒唐事,类似的事情一直都有;问题是如此癫狂的人所干的蠢事竟然被美国国会这样重要的机构当成科学实践来讨论。在这个问题上,科学万能论和巫术混在一起了。德:伦理与司法行为不应该与这种伪装科学的闹剧相提并论,也不应该将事物简单地分为两类:一类是机械的、心理的和生理的误区,一类是人类精神的美好自由。任何负责任的人,尤其是立法者和政治家所做出的决定,都应该符合,或者应该努力去适应克隆研究科学发展的实际,而不是去迎合科学万能论者们的荒谬行为。复制现象一直都存在,这是一种介于机械运动和生物繁殖之间的现象。您刚才提到了文学,虽然您在提到普鲁斯特的著作的时候用的是幽默的口吻。我觉得在文学史上也存在复制的现象,随着技术的发展,文学作品的复制数量在不断增加(这与克隆技术的概念有些相似)。不能忘记这个事实。卢:我觉得现在科学万能论比以往更加猖獗。那些认识论者们确实认为,随着科学的发展,有一天公民的概念以及人类所特有的下意识和意识都将不复存在。在我最近参加的一次研讨会上,唐•斯佩尔贝认为在不久的将来人们就完全不用再考虑公民意识了,公民将解脱法律的羁绊,人都将成为没有情感、没有意愿,尤其是没有(弗洛伊德所称的)意识的生物。德:西方的法律所注重、所强调的就是公民的自主权和公民意识。公民受法律的保护,在哪里都一样。怎么能说是解脱法律的羁绊呢?卢: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在社会环境中,公民要遵守社会公德,并要承担社会责任。而且人是有情感、有意识、注重精神生活的生物。我们所说的人决不是福柯所形容的那种人,根据福柯的观点,人正在自己制造自己,自己摆脱自己。科学万能论者认为,在未来的社会里,一方面电脑将代替人类的思想,另一方面人的行为和认知只是纯粹的生理生物现象。人再也没有精神生活和情感世界。人将被视为具有黑猩猩外壳的机器,人的精神世界被看作是一种“无法改变”的幻想,这种幻想使人类错误地认为可以主宰自己的命运。德:我认为糟糕的是,有些人只考虑机器极端的、重要的和逐步扩大的作用,而忘记了机器的能力再大也是有限的这样一个事实,例如,再先进的机器也是由人来操作的。另外,您所称的情感,也就是说人与人之间的感情—自己对自己的感情和对他人的感情—是任何机器都无法替代的。卢:我也这么认为。有些事情是机器不能代替的,正如您所说的那样。德:人的情感是机器所计算不出来的,而且也不应该用机器来计算,正如我刚才所说的那样。卢:也就是说,不能用机器来分析人的情感。德:总之,机器分析不出来的事情,就得靠人去分析。我们所努力维护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不可替代的情感,这种没有敌意的感情,就是人们今天所称道的自由或下意识。卢:包括爱情和冲突……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无法用机器计算的。机器可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却不能计算这种关系。必须思考,也就是说要不断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而不能听任机器和日新月异的科技成果的摆布。我们应该明白,机器是在与人进行智斗。一旦人们明白了这个道理,就应该努力掌握主动权。情感是人类特有的标志,任何发明创造都不能忽视这一点。卢:您所说的“好客”是什么意思呢?德:比如,以独特的方式在自己家里迎接亲朋好友,甚至包括那些不请自来的人,这就是好客的表现。卢:在发生“非法居留者”事件时,您戏剧性站出来把这种行为称作“好客罪”。德:其实“好客罪”这个词是别人发明的,好像是雅克•杜邦发明的词。一个布列塔尼家庭出于友情在家里接待了一些非法居留的巴斯克人。然而,根据法律,法官们可以追究这个布列塔尼家庭的法律责任,因为他们在家里接待、宴请和留宿非法居留者。这个词让我震惊,对我也是一种打击。因为好客的行为倒成了罪行。把这两个意思完全不同的词连接起来,就成了个政治词组。这种令人悲伤的组合可能将最坏的事情合法化。咱们再回到刚才讨论的问题上来吧。我一直反对无条件的好客—单纯的好客和来者不拒的好客,这种好客就是可以让任何人到自己家里来,不问来访者的目的,也不向外国客人要护照。当然,我更愿意接待的是应邀来访的客人。单纯的好客和无条件的好客意味着来访者没有受到邀请就来到我的家里。我的家得由我治理,是我的领地,讲的是我们自己的语言。来访者应该(根据有条件好客的原则)遵守接待方所制定的规定。单纯的好客等于把自己的家门打开,让任何人都可以进来。而进来的可能是个侵入者,甚至是个危险的侵入者,很可能到主人家里来干坏事。这种单纯的和无条件的好客并不是个政治和司法的概念。其实,一个有组织的法制社会,一个要维护自己领土、文化、语言和民族主权的社会,一个家庭或一个国家,它们所掌握的是有条件的和有限制的好客,这样的好客才能够起到最好的效果。而无条件的好客是会招致有害结果的。这两种好客方式的性质是不同的。有限制的好客是我们所希望的,而来者不拒的好客是令人担心的。虽然这种单纯好客的本质是善良的,但其结果是使一个国家的国门洞开,让任何人随意进入。在日常生活中也有这种现象,比如当一个不速之客到来时,主人却不加防备地将家门打开,热情招待,其实这个主人是在冒险。必须明白,这种无条件的和无限制的好客是与政治和法律观念相违背的,法律和政治是不能允许这样的好客行为存在的。卢:您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构。一方面,您同意移民政策的存在,也就是说控制移民浪潮,另一方面,通过对语言和词义的分析,您从理论上指出了好客问题的政治原则,也就是说要通过技术手段,选择和限制来访的客人。在这点上,我完全同意您的意见。我从来不同意取消所有边界,让移民浪潮任意流动。因此我对左翼政府的移民政策并不满意,尽管我觉得左翼政府的移民政策比右翼政府的好。尤其是,我不赞同某些极左派知识分子的意见,他们虽是极少数,但却得到了其他人的支持,他们把帕特里克•韦伊看成是“彻底解决问题”的支持者,把一些他从来没有讲过的话也说成是他讲的话。当时,我拒绝签署任何有关这个问题的请愿书。我对那些号称为正义而斗争的人所提出的极端的主张一直保持高度的警惕。德:当我们确定了有条件的好客原则后,就能够讨论具体的政策了。在这个大的原则下,人们仍可以不同意(我就不同意)谢弗内芒和他所属的政府的决定。我曾指出,其实还有不少可以容纳外国移民的余地,其他人也这样说过。虽然大家没有明确地说出这一点,实际上移民的数量并没有增加,并不像有些人所说的我们已到了“可容纳移民的临界线”。不能因为担心选举结果或其他原因而向有些人的主张让步。这些人担心马格里布地区的移民会“大量涌入”法国。因此,一旦认识到有条件好客原则的必要行和优越性,人们就可以讨论问题,通过适当的争论,提出改进措施,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我认为让-皮埃尔•谢弗内芒的声明有些过分,他认为应该谴责那些知识分子们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因为他们主张打开所有的国门 ①。其实没有任何人主张取消所有边界,取消签证制度。把那些过于好客但仍有所控制的人说成是不负责任的人,并对他们进行谴责,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一种刺激人的行为,表现出作风和政策的软弱性。第5章 虐待动物卢:在现代科学实验中出现了许多误区,其中有一个科研项目令我特别震惊,该项目涉及到科技应用、伦理道德、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问题。我指的是由彼得•辛格和保拉•卡瓦利里提出的“达尔文计划”。该计划并不是要通过加强保护动物意识来使动物免受虐待,而是要使那些“类人猿”们享有人权。他们的论据有两点,一是类人猿的智商较高,甚至可以像人类一样学习语言;二是类人猿比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或脑器质性疾病患者更具有理智,因为这些人已经失去理智。我认为这些观点是极其荒谬的。达尔文计划的倡导者们混淆了人类与非人类的界线,把有智力障碍的人排除在人类之外,而把类人猿—这种智商高于猫科动物及其他哺乳类或非哺乳类动物,但仍不同于人类的动物—视为人类。据此,这两位科学家谴责纽伦堡审判法第三条,该条款规定所有新的医疗方法都需事先进行动物试验。您很早就对动物保护问题感兴趣,我想听听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德:动物保护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人说我一直非常重视这个问题,那不仅是因为动物保护问题本身的确很重要,也是因为动物保护同时又具有战略意义。说这个问题重要,是因为有些人保护动物的意识淡薄,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比较困难。说这个问题具有战略意义,是因为它涉及到其他所有重要问题及观念,如“人的本性”、人类的起源和未来、伦理、政治、法律、“人权”、“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等等。无论在哪里,一提起动物,人们就会想到人类文明(并非只是西方文明)这个最严肃、最持久、最质朴、最引人注目的问题。这是几个世纪以来哲学家们最为关注的话题。在这个问题上,我的态度一直非常坚定,我的观点贯穿于我所有的文章之中。从撰写《论文字学》开始,我就提出了一种新的适用于所有生物的“印记”概念,或者说是一种生命/死亡关系概念,这种概念超越了人类学中有关“口语”(或者泛指“语言”)的范畴,超越了语音中心主义和语言中心主义的学说,这些学说将人和动物简单且对立性地加以区分。因此我强调“文字、印记、书写、字母的概念”超越了“人类/非人类”的概念。针对以往的哲学著作,特别是黑格尔的著作,我所表达的一切解构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均是对他们普遍忽视动物的态度以及他们对人与动物之区别的理解的否定。在我最近发表的有关这个问题的文章中,我对用单数称呼动物提出了质疑。以往当人们讲到人与动物的关系时,对两者都用单数称呼,似乎这种用单数称呼的动物可以笼统地涵盖所有非人类的生物。我不想在此用激烈的语言谈论这个问题。我认为从总体上讲,哲学,特别是笛卡尔的哲学思想,在对待动物的问题上体现了语言中心主义的概念,也表现出了哲学的局限性。所有这些都反映了一种传统,即人与动物并非平等,人占有支配地位。人类还特别强调这种支配,甚至是统治地位。然而,现实否定了这个固有的传统。很简单,因为生物—包括植物和动物都是多样性的,有些物种的本质与哲学家们所理解、描述的并不一样。人类只是生物的一种,因此人类只能用单数称呼,人与动物是不能都用单数相对应的。很久以来人类就残酷地虐待动物,在《圣经》中就可以找到有关的记载,我对此进行了专门研究。我现在要特别指出的是现代社会虐待动物可能被长期地容忍下去。现代化虐待动物的方式已经越来越不得人心,人与动物的关系应该改变。这种改变具有“本体”必要性和“伦理”责任性的双重含义,我将这两个词加上引号,这样做可以强调(本体和伦理)概念的意义和价值。尽管哲学家们的理论在我看来经常含糊其词或不合乎哲学逻辑,我仍对他们的理论中有道理的,特别是道理充分的部分表示同情,因为他们也反对用以下方式对待动物:工业化的饲养、屠宰、消费过度及动物试验等。在形容虐待动物的方式上,我不用—尽管很想用—“残忍”这个词,因为这个词意思含混、隐晦并且需要有许多先决条件。实际上,不管是否杀生,残忍的实质是“使其痛苦”,或“观其痛苦”并以此为乐,这是人类所特有的本性,就如同只有人类会制定法律一样。(刑罚和死刑的词义其实是非常含混的。我研究了“残忍”这个词的历史和词义的“逻辑性”,认为有必要通过精神分析的方法来解读这个词,看看精神分析专家是如何对该词进行解读的,特别是弗洛伊德的解读。)这个词应如何理解呢?虐待动物的举动迫使人类对自身的形象(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深刻的反省。我相信,虐待动物的行为将越来越与人心相违背。我也不想用“权力”这个词,一旦用上这个词,问题就复杂了。在您刚才提到的“计划”之前,已经有许多关于保护动物权的声明了。卢:那么有关动物权用什么词来表述呢?德:将人权这个法律观念转移并延伸到动物身上,我认为这是人们常犯的错误或者说是人类的一个弱点。这将会导致幼稚的同情心,而实际上于事无补。有关人类的概念和后笛卡尔主义的人文主观主义概念现在仍是人权的基础。对于人权,我是充分尊重的,但作为历史发展和人类智慧的成果,人权的内容应该不断地得到改进、修订,发展和丰富(尊重历史和不断完善才是人权的本质)。但是笛卡尔的哲学遗产在关于动物问题上却对现代社会起着决定作用。笛卡尔的理论认为,动物的语言是通过动作而不是通过词语应答来表示的,即有反应而无词语应答。康德、列维纳斯、拉康和海德格尔(及所有认识论者)在此问题上与笛卡尔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他们将反应和词语应答区分开来,这种区分是有指导意义的,几乎适用于所有情况。尽管每个人的观点不尽一致,在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上,他们的哲学遗产对现代思想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现代的权利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取决于笛卡尔时代的我思论、主观性、自由观、主权论的思想。当然笛卡尔的“文本”并不是目前这种状况的原因,但在区分人与动物的界线方面具有代表性。因此给予或承认动物的权利,实际上就是通过欺骗和隐晦的方法认可某些人对人类本质的歪曲解释,而这种解释正是虐待动物的根源。不论是笛卡尔、康德,还是海德格尔、列维纳斯和拉康,他们都在其哲学理论中阐述了动物的劣等原则。尽管每个人的观点有所不同,他们的立场都是某些关于权利和人权的哲学思想的基础。因此,一定要给予某种动物—而不是全部动物—与人类相等的权利便是一种后果严重的自相矛盾的行为。这将促使这样一种哲学和法律机制的形成,通过这种机制,动物将被无节制地用于食品、劳作和试验等方面。改变现状是必须的,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不是某些人的意愿所能阻挡的。变化将是缓慢的,艰难的,有些地方渐进,有些地方激进。人与动物关系的改变并非必须或只是采取发表宣言、声明,颁布法律的方式,也不能仅仅根据立法机构的命令成立某个法庭就能解决问题,我不相信通过法律途径可以产生奇迹。而且相关的法律已经制定了,这当然比没有要好。但法律并没有阻止对动物的买卖、工业饲养和屠宰,也没能制止医学部门对动物进行“科学试验”。当然,非同类生物之间的区别是不容否认的,相互之间的界线是不可逾越的。谁要是否认这一点,谁就会盲目地去做蠢事。但人与动物之间不应只是看到界线,而更应看到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卢:但是,什么时候能够和睦相处,怎样才能做到和睦相处呢?谁都不愿看到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与文化之间的割裂吧?德: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动物的种类是极为丰富多样的,如原生动物、苍蝇、蜜蜂、狗、马等等。不同动物种类之间的界线是多方面的,尤其在群体的组织结构、种群数量、行为规律等方面。我之所以对同属一个大物种的人与其他动物之间的界线表示担忧,并不是因为我愚蠢地认为人与动物之间没有区别,而是我觉得人与动物之间的差别并不在一个方面,而是在多个方面。在群体组织结构方面的差异就不止一处,而是多处,因此异种之间存在着许多的阻隔、排斥与本质的不同。类人猿与人的差异是巨大的,而它们与其他动物的差距亦如此。这是不可否认的普遍事实,对灵长类动物的研究已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对此宣传得不够。研究成果肯定地、有时是令人震惊地描述了它们非常严密的具有象征意义的组织结构:如死亡和葬礼的仪式、家庭结构、禁止乱伦等(但对于雄性来说,禁止乱伦的规则并没能完全阻止它们的乱伦行为,因此在类人猿等灵长类动物群体中到底是否存在避免和禁止乱伦的问题上,学术界还有争议)。这些问题相互交织,都很复杂。我并不是说要否认“人类的特点”,但我坚持认为,应当指明,那些最有权威的哲学家和文人所认定的“人类的特点”并不完全严格地只属于我们所称的人类。或是某些动物也具有这些特点,或是人类并不能肯定确有这些特点(我尤其在《难题》中阐述了上述观点,目的是反驳海德格尔关于死亡和语言的经验论)。在教育工作中尤其要说明这一点。我要再说一遍,我对那些奋起抗议的人表示同情(我坚持用这个词),他们反对向动物宣战,反对采用变态的手段对动物进行毁灭性的折磨,即以人类的需要为借口通过现代化的工业手段灭杀畜群,更不用说因为人类的错误致使每年有数百种动物在地球上消失。人类不是杀死动物,就是任其死亡,两者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我对那些具有同情心的人也表示同情,他们对那些无辜的生物表示出真诚的怜悯之心。但我不放弃—我认为不应放弃—分析(我是说所有形式的分析,包括精神分析)两种基本的态度。我不能敷衍了事。我不相信有绝对的“素食者”,不相信他们所标榜的伦理道德,怀疑他们是否能完全不吃荤,毫不动摇,连象征性的替代品也不吃。我甚至多少抱着附庸风雅的心情支持某些吃人肉的习俗。作为对您刚才提问的答复,我认为把某些动物置于残疾人之上的做法既可笑,又令人反感。卢:让我感到震惊的是,这项试验混淆了人和动物之间的界线。为了将人权赋予类人猿,竟将有智障的人排除在人权之外。德:他们确实这样讲吗?卢:对,虽然他们没有用“排除”这个词,但他们将人权扩展到类人猿身上的理论以界线和差别概念为前提,最后又将界线和差别抛弃。这项试验把理论和实际情况区分开来,试图以神经精神疾病和大脑退化为借口将人类蜕变为非人类。德:这实际上等于种族和遗传歧视,对这种事我们应提高警惕,一旦出现就坚决反对。卢:那么,怎样能做到既保护动物,又能解决人类食肉的需要呢?德:并不能禁止吃肉,不能把所有人都变成素食者。即便是素食者,也会无意识地吃荤。我认为完全的素食者是不存在的,哪怕只用面包和酒充饥的人(每当我对素食者进行剖析时,问题就能解释得更清楚)。尽管我们一直都不觉晓,但心理学告诉我们:“素食主义者”们每天都在象征性地吃人或上帝的血肉。无神论者更是想“吃掉别人”,这是一种流传下来的爱的表示,一种克莱斯特所描述的彭忒西勒亚情结。几年前我曾做过一个题为《吃掉别人》的讲演,彭忒西勒亚是我那次讲座的主要话题之一。卢:根据精神分析的观点,对因吃肉而引起消化不良的担心能导致仇恨动物,以致将它们杀死。希特勒就是素食者。德:有些人竟能把希特勒吃素当成论据来反对素食主义和动物保护者,比如卢克•费利,他不无滑稽地说道:“你们忘了,纳粹分子,特别是希特勒都是爱护动物者,所以爱护动物就是仇视和侮辱人类。”我认为这是极为荒谬的。谁会相信这种荒唐可笑的谬论呢?他将把我们引向何方呢?难道只有加倍地虐待动物才能表现出完美无缺的人道主义吗?伊丽莎白•德•丰德奈曾讲过,在号召重视“动物问题”的现代哲学家中,有不少是犹太人。在她著名而内容丰富的《关于动物的三个公约》前言中,她除了指明康德是“艾希曼所喜欢的作家”外,还对纳粹爱护动物的观点提出质疑,指出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偏倚。我在切里希的演讲稿(《我是动物》)有一部分尚未发表,在这部分里,我认真地剖析了(并非完全同意他的观点)阿多尔诺的一篇文章。在此文中,他深入地分析了康德关于人类的独立、自尊、武断和傲慢的理论。根据康德的理论,人类不但要掌握和控制自然,而且要与自然作对,仇恨动物。康德认为蔑视动物甚至蔑视也属于动物的人类,这是“纯唯心主义”的明显特征。阿多尔诺理论比康德有过之而无不及。他甚至敢于把人类对待动物的态度同法西斯分子对待犹太人的态度相提并论。根据这个现已众所周知的逻辑—这种逻辑还显得挺有说服力—人们可以把妇女、儿童和所有的残疾人都视为动物和犹太人。卢:种族主义、性别歧视和排犹主义的一个最明显的表现形式便是将人排斥在人类之外,并强加给他动物的特征。由此而产生了以下的观念:犹太人比非犹太人更女性化,女人比男人更有动物的本能,黑人比其他种族更有兽性,残疾人连动物都不如。我觉得人类的破坏性冲动是不能完全消除的,那是与生俱来的,正如弗洛伊德指出的那样。当然,有些行为是必须禁止的,否则人类的文明就不复存在了。但是,大家在反对暴力行为的同时也都明白,那是不能完全消除的。当今社会不可能完全禁止杀死动物,我们也不指望这样去做。因为,我认为绝对禁止某些行为的结果,是引发预料之外的暴力行为。德:杀死动物是必要的,甚至也许需要杀死某些人,即使是在将来有一天完全禁止死刑之后。卢:但这不是一回事。能把一个杀死动物的人与一个杀人犯相提并论吗?从广义上讲,一名兽奸者能够与恋童者或强奸犯一样受到法律的惩处吗?法国制定了惩处虐待动物行为和承认家养动物“法律人格”的法令,明确规定动物应受到保护,不被遗弃。但我不相信当一个人与动物发生性行为后会受到惩处。人与动物所有的性行为都能算是虐待动物吗?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动物怎样表示自己受虐待的程度呢?德:康德希望制定一种同等报复法,以惩治那些犯“兽奸”罪行的人以及犯鸡奸罪者。我在关于死刑的讲座中认真地分析了康德的观点。这并不意味着动物被视为受害者,它并没有受到损害,尽管与“动物”发生性行为的人不是很清白。动物并不是权利主体(也不是责任主体),它不可能控告一种“过失”,并在审判中占有原告的位置。然而,我经常愿意引用本瑟姆的一句名言,叫做:“问题并不在于它们是否能说话,而在于它们是否在受苦。”这句话很有道理。大家都知道,而且谁也不会否认,动物在受苦,并且用自己的方式表示出来。我们能想像得出,在试验室里给动物做试验时,动物在忍受着痛苦;甚至马戏团训练时,动物也会痛苦。当看到无数饲养的小牛挤在卡车里,被直接运到屠宰场时,它们能不痛苦吗?我们能理解并能感受到动物的苦难。另外,工业化的屠宰正在使数量更多的动物遭受苦难。卢:您是同意伊丽莎白•德•丰德奈的观点的。但怎样才能解决下面这个矛盾呢:人类希望减轻动物的痛苦,但工业化的饲养和屠宰动物可以使许多人消除饥饿。德:人类正在对土地进行大规模的改造,当然这可能引起最好的或最坏的后果。虽然不能提倡完全的素食,但从人体生物需求的角度讲,肉类并非必不可少。人们食肉并非仅是为获取蛋白质,其他食物也含有蛋白质。与死刑一样,吃掉动物具有祭祀的含义,这与人类古老的“文化”传统有关,对此需要进行分析。人类肯定不会停止吃肉,或像我刚才所讲的用其他食品替代肉食,但也许可以从数量和质量方面加以改进,比如少吃肉或从总体上改变饮食结构。我相信在未来的世纪里,我们将加深对动物的了解,并且改善与动物的关系。卢:您认为会过分吗?德:您指的是保护动物的措施会过分吧。我也认为人类将无法忍受自己制造的动物悲剧。众多的辩论对此已有了预示。如果您每天都亲眼看到对动物进行工业化宰杀,您受得了吗?您将如何反应?卢:我将不再吃肉,或马上跑掉。但我更希望别看到这种场面,尽管我知道这种无法忍受的现象的存在。我并不认为亲眼看到某事就等于对此事有深入了解。眼见并不等于清楚。德:但如果每天在您眼前出现的全是整车的小牛从牛栏直接运到屠宰场的场面,不给您留出娱乐的时间,那么在很长的时间里,您还能再吃小牛肉吗?卢:那我肯定会倒胃口。有时我觉得为了了解某件事情,又能有回旋的余地,最好的方法是不要作为直接的见证人。另外,不要忘记,烹调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国的烹饪传统能没有肉吗?德:烹饪艺术还包括其他原料,工业化的肉食品并不是烹饪技术的全部内容。另外,您知道人们正在进行讨论,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吃在牧场等“自然”条件下饲养的牲畜。因此,即便是为了美食的需要,也得改变消费习惯和概念。卢:由约瑟•布维发起的反对“美国低劣牛肉”、尤其是反对麦当劳的运动可能是这种变化的信号。同样,“疯牛病”事件也促使我们进行必要的改革。德:不要问我是否无条件地支持某些现行的或将要进行的改进措施,让事实去说明问题。实践表明在这个领域正在发生变化。卢:接着谈动物问题吧。我对动物与人之间的差别问题很感兴趣。尽管在类人猿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具有象征意义的习惯和规律,以避免乱伦行为的发生。这很耐人寻味。但我认为这些习惯和规律并没有被严格地遵守,动物并没有明显的行为规范和概念。这些都表明动物与人类存在着差异,正如伊丽莎白•德•丰德奈所指出的:“动物世界较之人类差之远矣。”您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德:我已讲过,在总体的“动物”概念内,存在的差异不止一方面,而是多方面的。我已列举了这些差异,并指出差异是固有的,是无法消除的。它们是在大自然演变的过程中形成的,是不能否认的。与您一样,我也认为,人们所称的动物—尤其是灵长类动物—与人类的差别是根本性的。但我们也不能忘记不同种类的动物和生物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在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现代社会,我们在保护人权的同时,也应努力改进人与动物的关系,尽量爱护动物。并非仅仅是从经济角度考虑问题(应从战略的、政策的、和睦相处的角度看问题)。我并不是说动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而是说应努力减轻人与动物之间的残暴行为,不管是在丛林中还是其他地方,避免使用最残忍的手段对待动物,如对动物进行纯工业化的、化学基因方面的处理。不管这种处理的目的是为了食用还是科研,都应该制定相关法规,以避免对动物为所欲为。因此应逐步地缩小虐待动物的范围,当然这需要时间,以便改善大规模地饲养、宰杀和处理动物的条件,从而避免发生“种族灭绝”,我在用这个词的时候有些犹豫(只是不愿伤害一些人),然而这个词在某些情况下还是很适用的。当我在美国犹太人大学法学院讲这个问题时,我用“种族灭绝”这个词来形容下面的现象:先将牲畜用荷尔蒙催肥,然后每天将它们集中起来,成千上万地运往屠宰场,大批地宰杀。我的这种说法遭到了不礼貌的反驳。有一个人不同意我用种族灭绝这个词来形容动物问题,他说:“我们知道种族灭绝这个词的意思,请您收回这个词。”但您知道我要说的是什么意思。在将来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应尽量减少虐待动物的行为,哪怕只是为了给人类留下一个好的名声呢。这并不是惟一的和最好的理由,但也不能忽视这一点。这个变化过程将会延续数个世纪,但我仍认为人类将来不会继续像今天这样对待动物。工业化的欧洲社会在对待动物问题上的态度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的担心。所有辩论会都显示出了这种不安的心情。现在,我们只能修改和完善现存的法规。但将来有一天,当人们重新研究这些法规的时候,他们能明白,虽然目前动物不能被视为具有语言表达能力的公民和权利主体,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没有“权利”,因为法律概念的本身需要进行“反思”。根据我们所讲的欧洲哲学传统,只有责任主体才能被视为权利主体(康德认为只有两种例外: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上帝和只有责任而没有权利的奴隶)。这又涉及到了传统的政治、公民、自主和权利主体等概念。卢:还有觉悟概念。德:以及责任、语言、自由等概念。所有这些概念(从传统意义上讲,确定了“人类的特点”)都是法律的基础。卢:不能应用到动物身上。德:我们不能指望制定某项专门关于“动物”义务的法律,以此换取它们的权利,那不就等于在这个哲学—司法文件中规定人类可以通过现代化的方式虐待动物了吗?因为这与人权是连在一起的。这样的法律虽然有某些意义,但我要保留对它的历史、前提、演变和改进提出质疑的权利。因此最好不要将这项涉及到人与动物利害冲突的法律列入现行的法律之中。所以,不管我如何支持有关保护动物权的法规,尽管这些法规可以使动物免受人类的虐待,我仍认为这并不是一种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目前的办法是循序渐进地拉近人与动物的感情,尽量减轻对动物的虐待程度。我们应该朝这样的方向努力:不推翻或否定现行的公认原则(即法律体系),但重新研究立法的历史和法律的概念。卢:我觉得还是取得了一些进展的,尤其是限制狩猎的措施,这可以保护某些动物物种。德:这些措施是微不足道的。我对狩猎和斗牛没有任何兴趣。从量的角度讲,这与屠宰场和养鸡场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卢:您反对斗牛吗?德:反对。我对这种寻求刺激的心理和方式非常反感。卢:但斗牛的确是文学创作的极好素材(尤其是米歇尔•莱里斯的作品)。另外斗牛士在斗牛场上也有生命危险。在斗牛中,人与动物进行生死较量,双方是平等的,这是骑士时代流传下的遗风,与狩猎与屠宰场不同。我不认为应该停止一切高风险的刺激性运动。德:我并没有说要反对莱里斯的作品,但我反对斗牛文化、对斗牛的崇拜以及类似的活动。另外我在欣赏和喜爱莱里斯相关的作品的同时不停地问自己和莱里斯,作者是如何找到类似的经验和感觉的。根据您刚才的逻辑,因为禁止对动物的暴力可能引发新的更强烈的暴力,所以大家就可以反常地对各种暴力听之任之,不闻不问。我可以列举许多让您震惊的例子。是否可以放弃对种族主义、排犹主义、排外行为和性别歧视的谴责和批判?因为上述行为在某些地方制止后,可能在其他地方活动得更加猖獗,这样的理由站得住脚吗?我并不是说您的论据没有价值,但不能将这个理论普遍化,并以此去否定任何阻止社会行为的禁令。卢:我对有些人所追求的目标总是感到担忧。这些人试图建立一个纯净的社会,在那里没有冲突、辱骂、暴力、残忍和死亡的威胁。但是,他们在某些地方努力肃清的行为,可能会在一个无法预料的地方重新出现。德:我理解您的担忧,我也有同感。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那是一种像消过毒一样的洁净的社会。但是,对于暴力行为容忍甚至扶持到何种程度,才能避免您所称的“纯净的社会”呢?卢:比如允许辱骂,把口头讲的,哪怕是在公开场合讲的与在纸上写的加以区分。另外,尽管我认为制止诽谤、种族主义、排犹主义和侵犯个人隐私—这些现象在法国和其他地方都 有—的法律必不可少,效果也不错,但仍可以考虑允许辱骂和秽语的存在,比如亵渎神明的语言或淫秽语言。应该既遵守规范行为的法律,又最大限度地保证言论自由 。德:我同意。应该尽量缩小法律的惩罚功能,而提高法律的分析、教育和防范功能。在公共场所应尽量允许言论自由。我也不喜欢一个纯洁的、净化过的、消过毒的社会。所以我认为不管怎样,无法完全消除残暴行为,不管是发生在人与动物之间的,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卢:您认为限制越严,效果会越好吗?德:不管在哪个领域,答案都是由效果决定的:规矩总得有,而且应该是最有效的。我不主张禁止一切,也不同意什么都不禁止。虽然不能肃清或根除虐待动物、辱骂、种族主义和排犹主义等现象,但也不能因此就让这些现象放任自流。根据现在的历史环境,只能采取效果最好的办法。从情理的角度讲,结论往往不是简单的行与不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经过反复研究后再做出决定,因为矛盾的双方都有各自的理由。 第二部分第6章 革命精神(1)卢:我很关注《马克思的幽灵》这本书,您在此书中谈到了一个对我来讲一直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革命的消沉。1989年,我出版了一本名为《泰萝瓦涅•德•梅里古尔,一个在革命中消沉的女人》的书。书中的女主人公是1798年大革命中女权运动的先锋,她是在萨尔佩蒂尔精神病院死去的。我想通过一个革命者走向精神崩溃的过程来说明当时的历史背景:从革命走向恐怖。当然,我也想到了我的朋友路易•阿尔杜塞和整整一代共产主义者的命运,面对社会主义灾难性的现实,他们的理想破灭了,只得放弃自己的奋斗目标。在《为什么要进行精神分析》中“消沉的社会”一章里,我也谈到了这个问题。您将《马克思的幽灵》这本书题献给克里斯•哈尼,他是反对南非种族主义的英雄,但被当成共产主义者而遭到杀害 。在此书中,您指出了西方文化的三大“事件”,即:哈姆雷特与他父亲的幽灵相遇,他父亲的幽灵为了复仇而回到人间,并赋予儿子拯救“耻辱世界”的使命。西方社会不停地叫喊的革命已经死亡了,但又不能够将革命精神彻底根除。我认为他们幸亏没能做到这点。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都蕴藏着革命精神,越是有人叫喊革命精神已死亡,这种精神越是要站出来与它的敌人(那些鼓吹自由主义的人)作对,并且要目睹这些敌人的失败。叫喊共产主义已经死亡的做法是徒劳的,为马克思主义的消亡而幸灾乐祸也是徒劳的。您把当今世界的状况称为“地缘政治的忧伤”,主张对“政治领域进行精神分析”,以便分析新经济秩序的“伤口”和痛苦。您选择的是哈姆雷特,而不是俄狄普斯王,也就是说用负罪意识去反对悲剧意识,您把精神分析当成分析没落世界政治的工具。最后,您明确地向最后一个伟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路易•阿尔杜塞致意,虽然他已经完全消沉了。德:对您提出的所有这些问题,我又一次不知道从哪个角度回答了。那我就想起什么说什么吧。我首先想到的是您所说的“消沉”这个词。你提到了阿尔杜塞的消沉,也许《马克思的幽灵》实际上就是一本关于政治的消沉、消沉的政治和葬礼工作的书,人们所称的“葬礼工作”实际上是难以完成或者是不可能完成的。长期以来,我自己也在进行葬礼研究。我研究葬礼问题、“葬礼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研究精神分析理论对于这个问题所拥有的资源及其局限性。葬礼工作不是一般的工作。所有的工作都是变相的、理想化和内在化的“葬礼工作”。我试图从地缘政治的角度,从苏联式共产主义的崩溃中得出某些结论来。但我认为,这种“消沉”,这种尚未结束的和不可挽回的“非彻底失败”,这种地缘政治的结构性的失败行为所埋葬的并不仅是某种共产主义模式。它在哭泣,虽然有时没有眼泪,但在大部分情况下,它是在政治遗体面前流泪和流血。它为自己的政治观念和带有现代特色的理想(国家-民族观、主权观、政党模式、最合适的议会体制)而哭泣。另外,我还想指出的是,这种政治消沉与您所说的阿尔杜塞的“消沉”并不是一码事,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用其中一个去解释另一个,也不能用其中的一个来代替另一个,但这两种消沉却交织在一起。您刚才说过,在将近40年的时间里,我与阿尔杜塞是很熟悉的朋友。我至今还珍视着我们的友情,我们是最好的和最真挚的朋友。我们的友情是牢固的、深切的、温馨的,但有时也是具有挑衅性的(挑衅主要是来自他那方面,我只能说实话),我们的关系如此紧密,甚至连不同的政治见解都不能影响我们的感情,至少对时事政治的不同见解不会影响我们的关系,因为当前的政治本身就令人费解,难以捉摸。因此可以说我们的关系是不带有政治色彩的。他死后出版的部分著作证实了这点,在他活着的时候,我并不知道他写过这些文章。他在文章中把我们的关系谈得很详细,比我现在讲的详尽得多。另外,我们还是同事 ①。我们在巴黎高等师范学院一起工作了20多年,我们教同样的学生,用同样的教室。我们的观点有时不受欢迎,有时离经叛道,有时又像幽灵般地扑朔迷离(以后谁能够把巴黎高等师范学院的历史和事件真实地写出来呢?我认为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但的确又是很有必要的,因为那能让人了解本世纪法国知识分子的生活和“思维逻辑”)。在阿尔杜塞生命那艰苦的最后10年中,他与我一直保持着紧密的联系。要说清这些,那需要专门写一本书。咱们再回到刚才您提到的问题上来吧。在《马克思的幽灵》中我确实说了一些我以前没有说出的话。多年来,由于某些原因(《马克思的幽灵》对这些原因进行了解释,尽管现在的情况已与过去不同),我既不能同意阿尔杜塞的政治观点(他与马克思的思想相似),也不能站在反共产主义或反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揭发或批判他的观点。长期以来,我只得保持沉默,那是一种自愿的和主动的沉默,但面对周围发生的一切我感到有些忧伤。我肯定是现代社会的见证人,但不是人们所说的“被动的”见证人,我并不是想说“马克思的幽灵”将会随着苏联式的共产主义的崩溃而消失,或者是随着阿尔杜塞的去世而消失。我在《马克思的幽灵》中做了很长的一段注解,在这段注解中我解释了解构、马克思主义和精神分析;解释了某些历史阶段“完结”的原因;也解释了政治葬礼的含义。为什么我要提到哈姆雷特呢?首先,我从哈姆雷特身上看到了幽灵与时间的关系。卢:时间的关节是脱落的。德:我指的是时间的多重性,即在同一时间里包含着许多不同的事物(如历史、世界、社会、时代等)。在《马克思的幽灵》中,时间的内容是很丰富的,特别是法律方面的内容。《马克思的幽灵》也许首先是一本有关司法的著作,一本有别于协调和秩序的司法著作。在《法律的力量》中,我强调了司法的重要性。我建议对海德格尔的司法观念进行解构。我的这个建议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尽管我的话并没有说得十分明白。我对海德格尔关于司法的解释提出了疑问,他认为司法就是为了维持平衡。我所关注的是,海德格尔试图说明公正与法律之间的联系。但令我担心的是,他把公正或司法解释成是对不公正的行为加以协调,使之顺畅,因为不公正的行为是不协调的和不顺畅的。海德格尔认为,这种疏导的做法就是把司法视为普遍的规律和协调的动力。但我的观点正相反,我认为司法和正义本身就带有不协调与间断的含义,这种间断是不可避免的:没有中断、对立、脱节和分离,司法就无法存在。在《马克思的幽灵》中,我特别谈到了哈姆雷特现象以及他所经历的“幽灵”的感受。我强调了哈姆雷特与他父亲的特殊关系,那是一种男性之间的差异,是权力的争夺,这意味着父亲的权威就是法律。书中展现了家庭内部为争夺权力而展开的混战,兄弟开战,儿子之间为谋取父亲的权力而争斗(黑格尔称他们为“坏兄弟”、“坏儿子”),他们对权力的崇拜已成为一种“拜物教”。哈姆雷特现象也是一种政治退化。幽灵不仅统治着死亡的世界,也控制着现实世界的技术、传媒和社会活动,也就是说,控制着人们的思想、精神和政治,幽灵占据了主导地位。我们在研究政治现实的时候,不能忽略幽灵的潜在作用。我研究了几乎所有的幽灵现象,特别是马克思本人所驱除的那种幽灵(他既探索这种幽灵,又想远离它),他提醒人们欧洲社会是多么地惧怕共产主义的幽灵。在与马克斯•斯蒂尔纳 ④ 的辩论中,马克思描述了幽灵出现时的恐怖场景,他对意识形态的评论也是一种对幽灵的论述。我试图既忠实于传统的观念,又不背离“马克思的精神”,尽管有人认为这种精神导致了共产主义运动的失败。《马克思的幽灵》是在柏林墙被推倒后不久写成的。共产主义的理想是为人类的正义而奋斗,至今这种理想仍在鼓舞和引导着无数信仰共产主义的男人和女人,这种奋斗目标与纳粹的“理想”根本没有任何相似、相近、相同或可比之处。我们必须坚决地将“共产主义理想”与纳粹的暴行相区别。如果将这两者简单地归为一类,把它们的“理想”视为同一,那么就会使问题复杂化,就会怀疑人类的历史、共产主义的历史和人类的“理想”,会对许多其他相关的基本问题提出疑问。这是另一种绝对化的看问题的方法。卢:我完全同意您的意见。我们应该对有些历史学家保持警惕,他们把共产主义与纳粹主义混为一谈,将两者相提并论。其实,共产主义与纳粹主义的目标完全不同,纳粹的本质就是要进行种族灭绝。德:从“共产主义”的角度看,极权制的错误尽管很残酷,但那是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或为理想而奋斗的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但偏差并不是目标和理想的本身。而纳粹的极权制则相反,它的目标本身就是变态的和反人类的。我将继续研究这个问题,至今我仍然没有改变对共产主义“理想”的尊重(在《马克思的幽灵》中我表达了上述观点,我还对资本主义的思维逻辑进行了不懈的解构性批判)。虽然揭露纳粹的罪行、分析“纳粹”产生的原因是紧迫的和完全必要的任务,但我们也应当考虑另外一些问题。共产主义与纳粹的区别并不在于残酷的程度,而是在于其本质(比如意识形态、理想、目标等方面)。有一个时期,我对共产党持保留态度,同时我对那些要与共产党决裂的人也持同样的态度。尽管如此,我仍然以自己的方式(不安的和有保留的)对共产主义的理想表示尊重。但如果要想挽救革命,必须改变对革命概念的认识。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革命就是夺取政权的过程,大家会很自然地想到1789年、1848年和1917年的革命行动。其实这些都是传统的、老式的革命概念,这种模式在当今社会是无法实行的。我理解的革命是一种中断行为,一种对正常历史进程的彻底审查。所有的革命都需承担伦理责任,都要与处于统治地位的制度相决裂,与起决定作用的社会标准进行决裂。所有承担责任的行为都带有革命的性质,因为这些行为需要有创新精神,都要打破常规。革命是无章可循的。它可以冲破任何约束,不受任何强权和政权的控制。卢:1793年的革命者的命运耐人深思。所有的革命行为都是愈演愈烈并无章可循。革命者们知道,他们无法阻止革命进程,恐怖行为将会落到自己头上。他们是革命的英雄,但自从他们将国王送上断头台后,他们便知道自己也将面临与被他们砍头的国王同样的命运。他们明白自己将被这场暴力行动处死,这场暴力行动是他们亲自发动起来的,目的是建立新社会,而人们想像中的新社会是公正的,并非如此残酷的。但他们命中注定要遭受惩处,而这样的惩处他们预先并不知道。这个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场面是,国民公会通过了最先进的关于成立共和国的法律,而与此同时,在距国民议会仅两步远的地方,人们却用绞刑架大肆杀人。这段历史自有它的逻辑,但那是一种无法预测的逻辑,是革命时期的逻辑。我经常引用贝特朗•巴雷尔讲过的一句关于创建精神病院的名言:“应该在精神病院的门上写明这些疯人院什么时候关闭。因为革命结束后,我们仍在受难,因此我们的革命是徒劳的。”这句话的意思是在创建精神病院的时候,就应考虑什么时候将它关闭。所有的革命精神都包含在这句话之中。这句话的意思与弗朗索瓦•富雷的观点正相反,1789年的革命并不是“恐怖时代”(法国大革命1793年5月至1794年7月这一阶段)的预兆,1793年也不是(1917年)十月革命的前兆。对于这个问题,米什莱有着精辟的论述。德:关于“恐怖时代”的问题,应该重新研究莫里斯•布朗科的著作《火的部分》中关于“文学与死亡的权利”的章节,这部著作很有说服力,但其中的观点又有些含混。这部著作写于1947~1948年间,写作的时间很富有意义,正是维克多•雨果呼吁废除死刑100年之后。也是在这一年,新的人权声明宣布要保护人的生命权(并没有公开谴责死刑,以免触犯国家的主权)。在关于死刑的讲座中,我建议认真地阅读布朗科的这部著作。我不能把那次讲座的全部内容加以重复,那将需要数小时的时间。总之,在承袭康德和黑格尔思想的基础上,布朗科把法律的观念同死刑的必要性相结合,他甚至把法律观念同恐怖时代相结合(这可不是康德的思想)。为了了解这部著作的特点,我们还应在此书中寻找萨德和马拉美思想的影响。文学问题在这本关于革命的著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文学的实质也与死亡的权利有关,这是文学革命运动的起源,因此文学运动与革命行动是很相似的。请不要忘记,以上这些观点得到了萨德的积极推崇,他是“卓越的作家”,集“所有矛盾”于一身的人,他比别人更“强烈”地感觉到“主权是存在于死亡当中的”,他的著作“享有绝对的主权”。布朗科认为萨德的著作充满“残酷”、“癫狂”和“血腥”。但我们也不应忘记萨德是反对死刑的,这确实令人深思。拉康敏锐地指出,萨德这样的态度其实是反对基督教的一种方式 。 第二部分第6章 革命精神(2)卢:罗伯斯庇尔不是也反对死刑吗?德:圣鞠斯特也反对死刑。布朗科对革命者内部的这些事情不感兴趣。在革命前,还在制宪议会(1789年)成立初期,罗伯斯庇尔就反对死刑,可他又投票赞成将国王处死。然后就是恐怖时代的大开杀戒。但在开始的时候,革命者自己也没有预料到革命会发展成这个样子。与罗伯斯庇尔不同,康德谴责贝卡里亚,康德还无条件地支持死刑,但当死刑犯人是国家君主的时候,他就表示反对。我们可以看到康德与罗伯斯庇尔之间的不同之处。他们对待死刑和弑君的态度和逻辑完全相反(我在一次讲座中认真地探讨了这个问题)。在制宪议会成立初期,罗伯斯庇尔公开宣布他反对死刑,但此后他改变了对死刑的态度,“依法”判处君王死刑并予以执行(康德认为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而且杀死君主是不可宽恕的罪行)。此后就是杀人如麻的恐怖时代,而且1795年颁布的宪法将废除死刑的内容无限期地推迟了:“从宣布国家总体获得和平之日起,法兰西共和国将废除死刑。”将近两个世纪后,死刑才得以废除。我们在这里涉及到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残忍问题。在制宪议会成立初期,大家可以认为支持废除死刑的人能够获胜,他们在宪法委员会和刑法委员会中都占多数。制宪议会的议员们对这个问题都很熟悉,他们经常阅读贝卡里亚的著作。在这些议员当中,罗伯斯庇尔坚决主张废除死刑。他宣称死刑是不公道的,死刑并不是最有效和最具有震慑力的刑罚,死刑所引起的罪恶超过了它所制止的罪恶。受贝卡里亚的逻辑和观点的影响,人们对死刑残酷性的想像有时很具体。罗伯斯庇尔指出“死刑是粗鲁野蛮的证据”,他还说:“过分严厉的刑罚与取得效果并不成正比……所有的人都应支持适度的刑法,而反对残忍的刑罚。”他认为死刑是最残忍的刑罚。“过分的严厉”是“残忍的”。而残忍恰恰来自“过分的严厉”,过分的严厉实际上就是残忍行为。但在经过长时间的讨论之后,制宪议会仍然决定维持死刑,而且几乎是一致同意:“经过投票表决,议会几乎一致决定不废除死刑。”此后,1791年的刑法将当年的死刑数额限定(如果这算限定的话)为32例,主要处决两类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杀人罪。比以前有所进步的地方是禁止酷刑和减少死刑时的痛苦(通过断头台的方式实行死刑,而且所有的死刑都采取同样的方式,这样的方式比较温和,可以减少痛苦,避免残忍的行刑场面。)“所有死刑犯都是身首异处”。请不要忘记,在“依法”处决国王的第二天,孔多塞仍敢于建议废除死刑,当然是部分地废除。在处死国王后,他立刻提出这样的建议,原因可能有两个:也许是出于精神上的痛苦甚至是内疚,孔多塞希望别人听取他的意见(在原始游牧部落里,当父亲被杀死后,他的儿子和兄弟仍能保住性命);也许是他认为弑君如同杀父,从此就可以放下屠刀了。其实这两种可能并不矛盾。在经历了类似的大革命和恐怖时代后不久,法国就发表了第一部人权宣言,这确实耐人寻味。康德正是以法律和人权的名义祝贺这场革命的。通过这场革命,人的精神得以检验。在处决国王的第二天,孔多塞谨慎地建议:“废除所有因私人原因而犯罪的犯人的死刑,也要认真研究是否保留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的死刑。”类似的建议在1793、1794和1975年均遭到拒绝。巴黎革命法院处决了17000名罪犯。康德认为,有些死刑甚至没有经过审判,也没有“依法”执行,估计有35000至40000人在没有经过审判的情况下被处决。在这场法国大革命中,关于死刑的问题,也有人提出了与革命者们不同的思想和主张,这如同一场革命中的革命,雨果就是个例子。他坚决反对死刑,而且经常是慷慨陈词,他总是以“绝不杀人”和“人的生命不容侵犯”的名义,但同时也以耶稣教义的名义,以革命和革命精神的名义反对死刑,反对恐怖时代的杀人行为。雨果不但建议为贝卡里亚塑像(为贝卡里亚塑像的意义就是要反对死刑),还将大革命的功过加以区分,他认为不能对大革命一概而论。他说,大革命是一场革命,但其中包括了数次革命。国民公会的创立是恐怖时代的开始,但同时国民公会也宣布:“从宣布国家总体获得和平之日起,法兰西共和国将废除死刑。”多么非凡的话语呀。这一天什么时候才能到来呢?如同我刚才所讲的,过了几个世纪这一天才到来。当前,革命后的欧洲基本上实现了和平,这是当时的革命者所梦想的。但这也证实并不是因为某些单纯的理由而废除死刑(康德提出了许多废除死刑的理由,我们往后还将谈到,他建议认真讨论这些理由,死刑是否有必要,是否有利于安全,司法有否威慑力,死刑的因果关系等。赞成和反对死刑的人各抒己见),而是因为死刑“既不起作用,也没必要”。贝卡里亚关于反对死刑的措辞和逻辑是含混的,甚至是实用主义的。他认为死刑不够严厉,不够残忍,不如终身苦役有威慑力。这些含混的词语并没有被澄清,其他许多类似的逻辑也没有被澄清。确实需要一篇充分说明废除死刑的道理的文章(这正是我试图在我的讲座中要做的事。我发现任何一篇哲学著作都没有系统地从哲学的角度谴责死刑,这很耐人寻味)。对于哲学最重要的“解构”应该从对死刑的“解构”开始,从一切与死刑有连带关系的事物开始。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是在安全与和平达到一定水平的情况下,欧洲才废除了死刑。当前,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不停止实行死刑的话,它就不能够加入欧盟。我想我们还将讲到美国的情况。必须从争取废除死刑的时间表上(时间太长,同时也很短,主要取决于从哪个方面去看)研究美国在死刑问题上的混乱状态。卢:弗洛伊德一点也不同情法国大革命,但他欣赏克伦威尔。在《图腾与禁忌》中,他指出所有社会在起源时期都存在杀人契约。这实际上是一种赋予父亲的必要的杀人契约,父亲为了维护自己象征性的地位,还拥有日常的惩罚权。另外,弗洛伊德还支持废除死刑,他责成西奥多•里克替他发表反对死刑的观点。我发现,他并不是以一个普通公民的身份,而是以精神分析的名义反对死刑,去做那些哲学家们没有做的事。他这样做是要冒一定风险的。另外,在路易十六的案件中,“法律被搁置在一边了”,罗伯斯庇尔讲,现在并不是审判国王的问题,而是要处决国王。我觉得弑君行为对往后的废除死刑是起了促进作用的。德:有两种观点可解释法国大革命的弑君行为。一种观点认为国王是国家的敌人:他是个外国人,要把他消灭掉,把他“绞死”,既然大革命是一场保卫国家的战争,那么杀死国王就如同在战争中杀死敌国的士兵一样。另一种观点认为,大革命正在进行,或者已经结束,路易•卡佩(即路易十六)应当被当做普通的公民进行审判。既然他犯的是叛国罪,那么就应将他处死。两种观点并不完全一致,但类似的双关解释到处都有,比如在战争、内战、民族战争以及施密特所称的这场“游击战”(法国大革命)之间的界线就很含混。“游击战”的概念很早就产生了。这些对战争的含混解释使所有废除死刑的努力都化为乌有,因为死刑是根据国内的刑法来执行的,而在“战争”期间永远不能禁止合法的杀人行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中心思想就是要维护死刑,并且要处决“人民公敌”,尽管他讲这些话时带有内疚感。我不知道是否应该处死国王。康德认为从维护国家主权基础的方面讲,没有任何事情能比处死国王更卑鄙和更具危害性;从原则上讲,审判国君就等于破坏国家的基础和原则。康德列举了查理一世和路易十六的例子,他甚至认为未经审判就处死国王并让国王逊位都是非法行为。目前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审判国家元首以及前元首,或让他到国际法庭受审,不但非常复杂,而且会危害国家主权。但可以肯定的是(我想这可能就是您所说的“弑君是必要的观念”),如果说弑君的行为是不可饶恕的,恐怖时代的暴行是不可容忍的,这些行为也是为了国家的众多利益或者为建立法律制度而付出的代价,比如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所发表的人权宣言,以及围绕人权宣言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生命权的观念、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国际刑事法庭)以及整体的现代司法政治制度。当然,我完全支持无条件地废除死刑,既是出于政策原因(我坚持这点,废除死刑是政策的原因,而不是出于实用主义的原因,我往后还会讲到这一点),也是出于感情原因(在我所做的讲座中,我试图把感情原因与单纯的怜悯和伤感相区别,我更愿意将感情原因与“政策原因”相联系,在此我就不详细讲了)。但实际上,我还是要问,国王是真的死了吗?他真的被处决了吗?将他处死是否如康德所说的属于谋杀行为?还是属于“依法”的审判和处决行为?如果将在位的国王处决是“合法”行为,但按照当时的法律,处决国王不但是非法的,而且是不可能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就产生了矛盾,这是个有待讨论的问题。当然国王的肉体是被处死了,作为公民的路易•卡佩的肉体是被处死了。但复辟行为真的结束了吗?君主制度和君主的形象是否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历史上真正地消失了呢?民选的共和国总统拥有特赦权,他也是国家主权的代表,因此他也可被视为国王。我并不想直接提爱丽舍宫和当前的君主形象,但可以说国王未必真的死去了。国王的肉体是死去了,但这并不能说明君主制的幽灵—君主作为国家团结的象征—因此而终结。这就是君主的灵与肉相区分的理论,也是君权神授的传统理论,对于这些理论需要重新研究。卢:我曾经提出过弑君必要的观念,因为只有处决国王才能有此后的废除死刑。德:那是两个世纪以后的事了,那是在国际舆论的压力下才得以实现的。我们现在进行的关于死刑的讨论是个复杂的问题。法律上的废除死刑(近15年来,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只有美国、中国和不少阿拉伯-伊斯兰国家除外)并不等于有组织的和制度化的死刑的终结。更不用说那些难以界定的“让其死亡”或“令其死亡”的现象了。因此在废除死刑的原则上,存在着言行不一的现象,对此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在一个主权国家内,比如今天的法国或者作为欧盟成员国的欧洲各国,可以废除法律上的死刑,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人仍在继续杀人,在将别人处死,比如在打仗的时候。我坚持认为战争的概念是很模糊的,而且变得越来越教条。任何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都从来没有规定过消灭敌国的士兵算是违法行为,或者将受到法律的审判。因“正当防卫”而杀人也是如此。卢:我觉得在欧洲不可能再恢复死刑。德:仍有可能,比如发生内战或准内战。什么时候算是内战的开始,何时算内战的结束呢?如果有人认为国内有“人民公敌”,那么为什么不把他们杀掉呢?“战争就是战争嘛”。今天,警察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可以杀死罪犯。如果他们能够证明他们是正当防卫的话,他们可以免于法律惩处。问题在于国家主权和战争的概念都不是很清楚。什么是内战?人民公敌指的是何种人?卢:您谈的这些问题卡尔•施密特也谈过。德:刚才您讲到,从某种角度讲弑君也是有必要的。您说的没错,在此我们可以暂时引用一下卡尔•施密特的观点(不管人们怎样评论他,他的观点对解决“政治”和“法律”问题总是有用的)。他说,一名君主的权威体现在他可以做出例外的决定。革命者们决定终止国家司法,由他们来制定法律,制定革命的法律,而终止原有的国家法律。施密特对于君主还做出了如下的定义:有权终止法律或国家的法制。没有这样特殊的权力,就算不上是君主。君权是个重要的问题,今天这个问题到处都存在。君权的概念来自于神权观念:真正的君主是上帝。这个概念以各种方式和各种名义贯穿于我们的对话中和我们的理论中。上帝的权威或权力观念被传授到了君主身上,由此而产生了“君权神授”的概念。然后,君主又以同样的方式,将自己的君权传授给人民和国家。今天,到处都在讲主权这个词,其实这并没有改变君权神授、民权君授的传统观念,不管从形式到内容上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呢?我们又要回到我们已经谈过的关于传统的问题。必须推翻君权观念,牢记它是神权的附庸,并且不管它在哪里出现都要对它提出质疑。有些人可能会借此对国家和国家-民族观念提出批评。然而,这涉及到公民和继承者的责任的重要问题。在某些形势下,当今的国家体制还是可以抵抗某些在我看来非常危险的势力的。我在此所说的“责任”指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要支持国家主权,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又要反对所谓的国家权力,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内容来决定。在这个问题上不应该有任何的折中主义,以及任何的草率行事。这实际上是做出决定和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我想到了国际资本势力所结成的结构松散但却是有组织的同盟,它们以新自由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名义夺取世界 ①。面对这种冲击,“国家”的抵抗力最强,至少目前是这样。但必须创造新的抵抗条件。我想再次说,我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决定自己是支持主权主义还是反对主权主义。我要求自己拥有在这里是主权主义者、在那里又不是主权主义者的权利。我也希望别人不要过于简单地回答我的这些问题,不要像按一下旧机器的按钮那样轻率。也不能够因为有些人不愿意无条件地赞同国家主权,或者有条件地支持国家主权,因此而对国家主权提出质疑。这些问题有待于进行解构。这种解构需要在无条件赞同(没有权力的司法)和主权(法律、政权和统治)之间进行一种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但又是必需的区分。解构主义站在无条件服从一边,尽管它似乎不可能;而不站在主权一边,尽管它似乎可能。卢:主权主义者这个词是最近才发明的。它指的是那些反对为了欧盟的利益而牺牲国家主权的人,因为主权的功能正在逐步地被欧盟取代。在这种表面的“主权消失”的背后,我敢说存在着一种主权转移的过程:从神权到君权,然后到共和。人们总是将主权转移给另一种制度,而这种制度又反过来成为主权的代表 。德:大家都知道主权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不管是从政治和国际法的角度,还是从国家关系的角度来说,都是如此。主权同时也关系到国民的地位。在我们刚才所说的年代里,我对乔治•巴塔耶的主权概念很感兴趣,他用一种控制享乐的主权观来反对黑格尔的统治观。今天从另一个角度重新阅读巴塔耶的著作,我不禁要说,尽管在统治观和主权观之间存在着差别,但巴塔耶的主权观中仍包含着一种很模糊的神学-政治的传统。以后我在引用巴塔耶的主权观时将会更加谨慎。卢:咱们研究一下“民族”概念的转变吧。按照革命者的理论,民族是一种承担着希望的新观念,是推翻封建统治,是全体人民充满激情地保卫自己的领土,并不是为了抵御外国人,而是为了反对封建复辟。此后民族主义者将民族的概念部分地转变为排外主义和仇视外国人。德:如何正确地区分民族感情(对此我并不反对)和民族主义情绪?民族主义是一种国家-民族的残存甚至是扩张的现代表现形式。当前的民族主义总是国家民族主义,那是一种狂热的愿望,也可以说是一种为了维护国家主权而产生的嫉妒和报复情绪。困难就在于此。但我不能肯定最纯洁的民族感情,最真切的民族、文化和语言的归属感是否会无意识地接近民族主义情绪,这种情绪是无法避免的。再说,应该避免这种情绪吗?难道人们应该寻找其他的归属感和政治情感吗?我在其他场合也说过这样的话 ①。卢:《马克思的幽灵》这本书令人震撼的地方是,在所有的革命愿望和所有的革命幻想都似乎转入低潮,甚至有些人对此产生反感的时代,您对革命重新赋予了希望。德:这是一种略显黯淡的希望……卢:我不这么认为。《马克思的幽灵》是与《共产主义黑皮书》相对立的。《共产主义黑皮书》把革命的设想视为罪行加以谴责,把共产主义的历史,其中包括世界上无数的人为之献身的理想,看成是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根据这本书的观点,所有宣布支持共产主义的人,近50年来在世界上所有国家所有加入共产党的人都有可能被判刑,因为他们参与了“罪恶”的事业。将共产主义看成是由社会主义的实行者们犯下的罪行,将共产主义看成是我们刚才所讲过的劳改集中营,这是令人恐怖的。我想举个例子:我有个朋友是前东柏林大学的教授,他的父亲是与纳粹作斗争的共产主义英雄,在法国的抵抗运动中献出了生命。我的朋友最近被指控与旧政权勾结,因为他是一个亲苏分子的子弟。然而他以前也曾因为反对前东德政府而受到过迫害。这种情况是很普遍的。有人因此而将共产主义视为犯罪。我还想要说的是,一种理想或一种希望出现了偏差是件最坏的事情,如同一种幻想的破灭。将来有一天应该写一下这段悲剧般的历史以及它所遭受的种种曲折。从这个意义上讲,而且仅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共产主义运动所面临的困境和劳改集中营问题可以说是最严重的灾难。过去,最严重的灾难是纳粹,它的危害已经尽人皆知了,纳粹从出现的那天起就孕育着灾害。德:我的书(指《马克思的幽灵》)在这点上也具有反潮流的精神。我在书中一直强调有些事情属于意外情况,有些事情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我注重分析传统和历史。至于您说的罪行问题,我觉得应该先对情况进行了解,然后加以分析,我们不应忘记那段历史。卢:并不是要不要忘记那些事情的问题,而是如何对这些事情进行准确而合乎逻辑的分析的问题。我们刚才所谈到的将共产主义和纳粹混为一谈的做法就是想通过阴险的方式说明,法西斯分子与反法西斯者没有什么区别,而且种族主义分子与反种族主义者(或者说是新反种族主义者,这是习惯用语)也没有区别,两者都是痴迷狂,并且互相效仿。人们可以在弗朗索瓦•富雷所著的《一种幻想的经历》中,尤其在保罗•约内的著作中找到这样的观点。保罗•约内坚决地反对社团主义、共产主义和多种文化并存,1993年他毫不犹豫地指责“新反种族主义者”正在取代“马克思的神话和无产阶级国际运动 ”的位置,以便“使法国的特色丧失殆尽”。类似的观点在皮埃尔-安德列•塔吉耶夫的著作中也能找到 ,而且他关于种族主义的著作还很具有权威性。今天,有一种新的论点正在蔓延。依这种论点,有些人之所以用共产主义的名义反对法西斯,是因为他们在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或者在1939年至1944年间是共产党员,那么他们与法西斯分子是没有区别的。而从另一方面说,由于反种族主义战士们的思想过于简单,因此他们与种族主义者同样危险。我的想法与上述观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尽管我对我们刚才谈过的那些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偏差保持警惕。您曾提出了一个计划,我想将其称做唤醒人们觉悟的计划。您建议创立一个新的国际组织,以便与当前世界上的10种弊病作斗争(失业、驱赶移民、经济战、武器走私、建立在地域和血缘基础上的种族主义、可以控制国家权力的黑手党和毒品等),您还建议发表“世界恐怖状况宣言”,以作为对维利亚纳•富雷斯特的著作《经济的恐怖》的回应。总之,当世界在新经济的旗帜下走向联合的时候,当所有信仰共产主义的人都在为自己的理想送葬的时候,您提出了新的不同观点。 第二部分第6章 革命精神(3)德:您刚才用“计划”这个词来形容我的设想,但我对是否使用这个词还有些犹豫。这需要大量的资料,需要有一个掌握这些资料的权威机构,这个机构能够做出决定并且可以承担责任。需要有一个完整的计划和战略。我认为条件成熟的时候,类似的计划是会完成的。我也讲过成立新的国际组织,以便与当今世界存在的弊病作斗争。我认为整个人类应该加强团结,寻找解决问题的新途径。至于这个国际组织的形式,不能由我来决定,但可以明确的是这个组织不是由各国政府组成的,也不是一个国际政党组织。从原则上讲,我并不反对政党的存在,政党的存在还是有必要的,而且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仍有必要。但“政党”已经不是政治斗争的主要形式。我所讲的国际组织并不是当时的“共产国际”,也不是其他政党的国际联盟。但我愿意保留“国际”这个词,而且其开头的字母要大写,以便使人们能回想起过去这个词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保留下去。通过当前发生的惊心动魄的事件,不管是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还是在世界各地发生的各种争端,大家可以看到世界形势的征兆。这些争端意味着一种新形式的联盟,一种新的“实践”风格正在形成。我一直在想,有关制定政治计划的设想是否属于已经过时的政治概念。关于“计划”问题,我们刚才已经同当前的形势和争端等问题一起谈过了。有待分析的问题是政治概念本身的含义,从古希腊的政治起源到以后发生的变化。政治的概念不能同疆界、国土及国家等问题连在一起。施密特指出,政治概念不能蜕变为国家概念,尽管国家概念仍是政治概念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内容。人们甚至可以认为政治就是国家,政治与领土和民族观念密不可分。然而今天由于科学技术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政治与领土和民族的观念正在脱离。已经不可能像过去那样理解领土与政治的关系问题了,地缘政治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的信息时代,人的概念也在发生变化。一个日本人与一个法国人的接触就如同与住同一栋楼房或同一个村庄里的邻居打交道一样方便。通过移动电话、因特网等途径,人们可以随时交流各种信息,如有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等,只要想交流,信息就能随时通达。金融市场的变化是以秒钟来计算的。这种变化把政治概念与国家和领土的概念区分开来。一种新的政治概念正在形成。在谈“政治计划”之前,必须首先理解“政治”的含义。我想再谈一下关于好客的问题。我很尊重康德好客但不留客的理想做法。他认为,每个国家的公民都是世界公民。然而当康德给好客的普遍性下定义时,他却指出各国的国情不同,世界将来不会成为一个大同的国家。这些国家及其国民应该制定好客的法律,并且应该遵守这些法律,也就是说对外国公民入境加以限制:可以作为参观者短期访问,但不能作为定居者长期居留(即要规定访问期限,而不能无休止地留下去)。这种好客但不留客的观念值得尊重,但仍有待改进,我认为这种观念与公民国籍固定的概念是连在一起的。但公民国籍固定的概念正在解体、退化和变化。当我讲到未来的民主时—这种想法也许显得癫狂或者不可能,我设想的是一种基本上不与公民的国籍相联系的民主,这也许是自相矛盾的:我不反对公民的国籍,这是必要的,甚至还应为有些失去国籍的公民而斗争,以便使他们能够重新获得国籍。但人权的概念应该突破国籍的界限,这也是人权宣言的“精神”(突破人权和公民宣言的界限),尽管这种“精神”仍受到国家概念的阻碍。卢:那么应该怎样做呢?德:这可不是短期内通过某项决定就能解决的事情。必须发展这个“新的国际组织”,这是各国人民之间的一种承诺(这种承诺不必是相互的,但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确是对应的)。我认为全体人类都是紧密相连的(甚至包括动物),而且活着的人与死去的人、活着的人与尚未出生的人也是密不可分的。所有这些都不是国界或者国籍能阻碍得了的,尽管有些公民没有获得国籍或者因为国籍问题而降低了自己的地位。公民当然应该有合法的身份,应该有公民身份。但有些时候,有些国家因为特定的原因,还不能给予外国人本国公民的身份。您可能会向我提出人道主义的问题。我尊重人道主义“精神”。然而,目前有的国家企图利用人道主义精神来达到自己短期和长远目的,有时是赤裸裸地为商业目的而服务,对此我一直保持警惕。某些“超级大国”打着拯救人民的幌子,从经济上或军事上建立和维护自己的霸权主义地位。对于有些国家以人道主义和“人权”为借口来达到自己目的做法,我们应该保持高度警觉。但我们并不能反对人道主义精神本身以及非政府组织为援助那些落难的男人和女人所采取的行动。所有这些都说明,不能从传统意义上来理解人道主义的“政治”含义(施密特也曾这样指出)。必须每次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是谁在利用人道主义在做什么。也要看一看某些大国的目的如何—几乎总是要看美国出于什么目的以及联合国的态度。有些国家将自身的利益强加给非政府的人道主义组织,或反对(这种情况也经常发生)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人道主义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和主权。卢:也就是说,您建议要根据“每个具体情况”来表态,而不能只是从原则上表明立场。德:原则是有的,但在执行这个原则时,要看具体的场合及时间。原则是同样的,但在不同的场合我要做出不同的决定。在某些情况下我支持人道主义行动,但在另一些场合,我可能要反对这些行动。在这个问题上不能搞机会主义。卢:正是根据这个原则,您将弗洛伊德的理论引入了您的分析之中:任何事物都存在着特殊性,并且没有一成不变的模式。德:当然,事物的特殊性是存在的。有时这种特殊性甚至与事物本身的“主观”意思相违背(事物的特殊性存在于各个方面:法律、公民权、人权等)。卢:关于事物的特殊性,您曾运用马克思的思想分析了南非的情况,并且向一个特殊的人物—纳尔逊•曼德拉致意。他在监狱里度过了将近30年,并且他以突出的和解才能和公正态度引起了世界的震惊。您把他称为“了不起的曼德拉……令人钦佩和敬仰的曼德拉,他具有两种天赋,启发别人和感受别人的天赋。这两种天赋集中在曼德拉的身上,并且在他那里发扬光大”。另外,如我刚才所说,为了唤醒革命精神,您把《马克思的幽灵》这本书题献给了一名南非的共产主义战士。德:在我将《马克思的幽灵》题献给克里斯•哈尼的前几天,他被杀害了。他是非洲人国民大会的战士和南非共产党的领导人之一 。卢:在我眼中,曼德拉是当今世界的伟人之一。他继承了西方思想,并用这些思想去反对压迫者。他首先在约翰内斯堡成立了第一所黑人律师事务所,后来成为非洲人国民大会主要负责人之一,最后在监狱里度过了27年,而且没有精神失常。德:他确实是个伟人,他付出了最高的代价。我参观过他在狱中的牢房,那里的条件是令人恐怖的。但他非常从容地从监狱中走出,他甚至与白人政权进行谈判,并反对他的同志们关于进行武装斗争的想法。在真理与和解委员会(在一次讲座中我曾经专门研究了这个问题)的领导下,曼德拉为颁布特赦令而进行了不懈的斗争,这个特赦令既赦免了流亡国外的非洲人国民大会的战士,也赦免了涉嫌犯有严重罪行的白人。他认为南非作为一个整体,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能生存下去。为了维持南非的生存,这种条件是必不可少的,但仅有这些又是不够的。迄今为止,曼德拉成功地将南非从一触即发的灾难中挽救了出来。但现在我想伤感地说,这个伟大的时刻,这个在许多方面都很出色的人物应该属于过去了。曼德拉已经卸任了。南非正在经历骚乱。最严重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曼德拉做出了不可避免的选择,即不触动所有制,让南非向世界市场开放。贫困、不安全、不平等、黑人与白人之间的鸿沟(白人越来越多地离开南非),这些都是令人不安的问题。然而在世人眼中,曼德拉成就了一项伟大的事业,这项事业不仅调动了各种力量,而且唤醒了许多人的觉悟。通过这些斗争,人们更好地理解了使目标和斗争国际化的重要性。联合国将南非种族隔离制度定为“反人类罪”,没有联合国的这项决议,就不可能动员世界上如此多的人参与这项事业。这是一种真正的法律力量,它使世界上所有民主国家都向南非白人政权施加压力,包括政治压力和经济制裁。南非种族隔离制度得以废除也得益于曼德拉的支持者们的充分参与。但所有在南非有投资和向南非出售武器的国家,比如法国,都对给予南非的经济制裁感到困惑,因为这些国家原以为民主化可以促进市场的扩大呢。曼德拉很好地利用了这种原则与利益相结合的愿望。他既坚持原则又善于思考,是个战略家,也是个大战术家。他能够使白人政权自己制定的原则反过来反对白人政权。卢:但曼德拉怎么能做到在监狱里待了27年而没有精神失常呢?这是一个我百思不解的问题。他是怎么度过那漫长的铁窗生涯的呢?德:这个问题也在困扰着我。他是怎样抵抗这种命运的呢?为了回答这个特殊的问题,我们要从几条线上去寻找答案。曼德拉自己讲过父母对他的影响:从小父亲就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父亲带有一种温和但坚定的神态,而他所受的教育主要是从母亲那里得来的。他在回忆录中谈到了他在割礼时期的情况,我对此很关注,还专门为此问题组织了一次讲座。根据当地的传统,男孩只有在16岁时完成了割礼仪式后才能算是一个真正的男人。正是在这种梦幻般的传统中,曼德拉找到了一种超然的力量。这是一个很广阔的研究课题。曼德拉在出生和童年时期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心理素质,这种素质经过不断的磨炼变得更加坚强,使他逐渐成为一名震惊世界的政治英雄。没有曼德拉,南非近50年的历史将会重写。有人甚至想从曼德拉特殊的身体素质的角度去解释问题。但在谈过这些后,必须分析这段政治历史,历史比曼德拉本人更重要,比一个人更有分量。另外,曼德拉在回忆录中谈了许多他个人的经历:他幸福的童年,他的学生时代,他的律师职业,他是如何参与到政治风暴当中来的,他是怎样为南非的解放事业而斗争的,南非的解放事业从20世纪初就开始了,甚至早于南非的种族隔离和国家种族主义。在年轻的时候,曼德拉就参加了反压迫运动,甚至一些白人、基督教徒、犹太人和教会人士也参加这些运动。在这个时期里,在他被判刑之前(在审判过程中他为自己辩护),曼德拉的生命和权威并没有受到威胁。但他被判处长期监禁后,他的生活就变得异常艰难了。应该了解他的监狱生活。监狱的管制非常严厉,有时甚至是非人道的,但他仍可以同外界接触,监禁他的条件在逐步改善,尤其是到了后期。在他获释前不久的1990年,当谈判开始的时候,他在狱中的条件得到了改善。与外界的接触使他能够了解外界对他监狱生活的介绍以及他在国外的形象,使他坚定了继续斗争的决心。除了这些因素之外,我们仍对他本人的品格深感钦佩,这是他成为伟人的关键。他是一个身材高大、笑容可掬、富有魅力的人。曼德拉在自己的家里会见过我,是他自己向我讲述这些的。他经历了异常艰苦的时期,但同时,他与十几个政治犯一起在监狱里建立了一种类似大学的学习机构,大家相互学习,组织几乎正式的课程。两年前我见到他时,他已经80多岁了,刚刚再婚,显得非常幸福,如同一个年轻人将要开始新生活一样。在接待我之前,他刚与阿拉法特进行了三至四小时的会面(外面是直升飞机、警察、保镖、高压水龙头等)。他精神饱满,精力充沛,如同新的一天刚开始。他什么都愿意谈,谈他的监狱生活,也谈法国,而且他还开玩笑地抱怨自己不能决定行程。(“我完全失去了行动自由,如同回到监狱里。”他指着主要的助手们说,“他们都是我的看守。”)他也向我询问了达尼埃尔•密特朗的近况。然后他问:“萨特还活着吗?”卢:在这章将要结束的时候,我希望咱们再一起回忆一下路易•阿尔杜塞的往事。同您一样,我也很喜欢他。我写的那本关于泰萝瓦涅•德•梅里古尔的书实际上是一种讲述阿尔杜塞的方式。他是法国最后一个研究马克思著作的重要学者,是一个重新唤醒革命精神的人。他对我的影响很大。随着共产主义在欧洲的崩溃,他也日趋消沉,最后精神失常。他死后出版的著作,尤其是他的自传和书信集描述了他的人生道路和他对未来的憧憬。同雨果一样,阿尔杜塞在令人不安的平静之中预感到了欧洲历史上“希望的曙光”。虽然您没有像评论拉康、福柯或列维-斯特劳斯那样评论阿尔杜塞的著作,然而我却能感觉到,在《马克思的幽灵》中,似乎每页都能看到阿尔杜塞的身影。德:实际上,《马克思的幽灵》可以被看做是为悼念路易•阿尔杜塞而写的,虽然是间接的致意,但充满了友情、怀念以及略微的伤感。咱们来分析一下,我是1993年写的《马克思的幽灵》这本书,也就是说在阿尔杜塞死后3年写成的。当然,可以将此书看成是我与他的对话和我对与他一起生活时刻的回忆。这种回忆既近又远,既清晰又模糊。您让我谈一谈对一个在我的生命中占有如此重要地位的人的看法。从外部环境讲,我是在1952年进入巴黎高等师范学院的时候认识他的,当时他是该院的教师,他并不怎么教课,经常生病,我也不知是什么原因。总之,他不舒服,有一次他对我说是因为肾的毛病。他对我非常友好,给予了我许多帮助。但我没有看出他精神上有任何问题。卢:您没觉察到什么吗?德:在那些年里,我什么也没觉察到。后来,当我开始在索邦大学教书的时候,那是在1960至1964年间,阿尔杜塞邀请我到巴黎高等师范学院教课,当时我还不是该院的正式教师。正是在那时,他同我讲他情绪“低落”。我开始明白他不能教课是因为他的精神原因。从那时起,我们就经常见面。他从哲学评论的角度给予我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当我给他寄去我的第一部著作《胡塞尔的“几何学起源”导论》的手稿时,他给我写了一封充满激情的信。他并不是研究胡塞尔的专家,但他与周围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们的观点是一致的,他发现了胡塞尔的超验理想主义,特别是他关于认识论的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之间有一定的联系。我也有类似的观点,只不过是从另外的角度去看问题。他与让•伊博里特共同邀请我到巴黎高等师范学院担任正式教师。在此之前,我只是替他代课(1964年)。此后我们在该院一起任教20多年。我们的友谊是很深厚的,在他困难的时候,尤其在精神病院住院期间,我们的友谊就更显重要。我定期到巴黎附近不同的精神病院去看望他。我们之间很少就哲学问题进行过深入的讨论,但我参加了几次“阅读《资本论》”的研讨会 。我们教同样的学生。在1968至1969年期间,我们请贝尔纳•波塔到学院来,他是该院的毕业生,我们的好朋友。每星期二,我们3人都去听教师资格培训班的课程。总的说来,路易在“消沉时期”还比较容易接触,对人也较友好,但他在“躁狂时期”情况就不一样了。在1980年发生的不幸事件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是惟一获准探视他的人。卢:我是1972年认识他的,我经常与他接触。他坚定地鼓励我撰写对您的评论文章,尽管他对我的观点不完全同意 ④,有时是根本不同意。我们经常讨论精神分析问题,他让我阅读并修改他写的文章,因为他对弗洛伊德和拉康的著作研究得不够深入。尽管他精神上有病痛,然而他凭着智慧的思维,在文章中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我一直相信他不会放弃对共产主义的追求,也不会相信共产主义的衰亡。当共产党在社会-民主政治路线之中摇摆不定的时候,他以某种神秘的方式义无反顾地坚持恢复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价值。德:1968年5月,他的身体状况很差。他不得不改变与自己从前学生的关系,因为这几个学生正在走向极端,并且想把他也拉入无产阶级左派的阵营当中。他们当中闹得最厉害的是贝尼•列维和罗伯尔•利纳尔。他受到了很大的刺激,当时只得离开学院。在他去世之前,我在美国做了一次专门有关他的演讲,这篇演讲登在一本题为《阿尔杜塞的遗产》的美国图书中。这是我惟一的一次长时间地谈论我与他的关系。虽然我讲的时间很长,但仍余兴未尽。这本书从来没在法国出版过。卢:他的哲学思想与您的有所不同,但你们关于精神分析的观点却是一致的。另外,你们还有相似的地方:热爱教育事 业—你们把教育称为“学校的苦差事”。你们都重视语言和潜意识的研究。德:当我们谈哲学问题的时候,他并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他并不与我谈论这个领域的问题。我们谈他所想到的文章,他问我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他不太熟悉,但很感兴趣,如关于海德格尔、阿尔托和尼采的问题。他死后,通过阅读他的著作,我更好地理解了他,知道了他如何看待我,如何观察我的发展道路,如何理解我的作品(尤其是我关于偶然性的观点,关于并非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的理论,关于民主的思想,关于吕凯斯的评论等)。当然,这些都太晚了,在他死后我才发现,他是如何地关心我的发展道路,但他并没有直接对我说,他一直回避这样做。我们总是谈论与重大的哲学-政治无关的问题。在我们的关系中,更多的是心照不宣,而很少直接的辩论。如果认真研究他的著作,人们可以从中找到痕迹。他对我们的友谊,我们的亲密关系做了许多暗示,所有这些我甚至自己都没有觉察到。卢:在他的书信中,特别是给弗朗佳•马多尼亚的信中,他经常谈到您。他把您看成是“自己人”,是一个特殊的自己人,虽然您不是共产党员,但他对您怀有诚挚的友情。 第二部分第7章 排犹主义及其未来(1)卢:在开始一个新的章节之前,我想和您一起回忆一下您的一些个人感受。在《平行侧道》和《割礼告白》中,您谈到了您的父亲。他是个旅行推销商,是达捷公司的果酒和烈酒代理。这个公司的老板出身于“富贵人家”,是个天主教徒,并且因循守旧。您父亲总有一种受压抑和受凌辱的感觉。他身上经常充满茴香味,因为他推销的是茴香酒。您经常用“可怜的父亲”来称呼他,而您父亲也这样称呼他自己的父亲。您有一个犹太人爸爸。当您18岁的时候,您就陪父亲一起旅行了。此后您就把自己也看成是犹太人、马格里布人、遭殖民统治的人和被迫改信天主教的犹太人,只得“身不由己地严守某个秘密”。这种受屈辱的父亲的观念,这种犹太人父亲被基督教欺辱的观念对弗洛伊德的影响也很大。亚格布•弗洛伊德(弗洛伊德医生的父亲)是个纺织商。有一天,他向儿子讲述了一件从前发生的虐待犹太人的事。有一次,一个排犹主义者将亚格布的皮帽子扔到了下水道里,而他却不知道奋起反抗。亚格布讲述了被欺辱的故事,而弗洛伊德讲述了罗马历史上的另一个故事,那就是哈尼巴尔向父亲保证,一定要为他报仇而去杀死敌人。因此弗洛伊德扮演了犹太民族胜利者的角色,为了报复,他创立了一个分析梦境和潜意识的新帝国。弗洛伊德把他的俄狄浦斯情结理论建立在重振父亲威信的必要性上。那时的欧洲,父亲的权威正在削弱。同时大家也知道,在希腊拉丁文化的影响下,犹太商人的子弟们在社会地位和知识水平上正在“超过”他们的父辈。至于拉康,他的感受同我们刚才所谈到的父亲受辱的感受很相近。他出生在一个信奉天主教的富商家庭中,在很小的时候,就目睹了父亲(阿尔弗雷德)遭到暴君式的祖父(埃米尔)的欺辱。拉康对家庭虐待行为深恶痛绝。他完全同意弗洛伊德的观点,也主张重建父亲的权威。但他采取的方式有些古怪,那就是为父亲创造了一个响亮的名字。从您这方面讲,您不太支持重振父亲权威的观点,而主张推翻西方的父权中心主义,及其必然结 果—重男轻女的做法。德:我还没有完全理解您刚才所讲的几位学者之间相同的观点和不同看法。不能把我父亲的情况同弗洛伊德和拉康的父亲的情况相比较。我也不能肯定我父亲所遭受的屈辱是否与犹太人的特性有关,至少我小的时候没有直接的感觉,只是隐约能感受到。但我对父亲怀有无限的同情。当他12岁,还在上学的时候,就开始在达捷公司干活。我爷爷就在这个公司当个小职员。开始的时候爸爸当学徒,长大成人后就干上了旅行推销商这一行。他总是开着车到处跑。有时,我陪他旅行。我能开车之后就替他开车。他向每个旅馆、每个咖啡厅、每个杂货店推销商品。我看他总是充当求人的角色,去求伙计,也求老板。那些老板们的神态很让我恼火,不管他们是蛮横的时候,还是装得温和的时候,而那种假温和的态度更让我愤怒。我父亲的名字很长,其中有一段叫夏尔,这也是达捷公司老板的名字(达捷是多么奇怪的姓呀,使人想起一种罪孽的名称)。从那时起,我就不考虑什么“犹太人问题”了。哪里都有老板和雇员、富人和穷人。甚至在家里,我父亲也是传统习惯的受害者。那些传统习惯是黑暗、残酷和致命的。他似乎一直在做出“牺牲”,“他为我们而牺牲自己”,他有时自己也这样讲。在我整个童年时期,我与父亲一同受苦。我指责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不承认他为全家所做的贡献。这才是“父亲受辱”的真正感受。他是个负责任的人,一个被责任感压得直不起腰的人,他的背都被压弯了。他也确实驼背了。从他的体态、外形和举止上都能看出他的不堪重负。我对“驼背”这个词特别敏感,那是因为我没有能力把父亲从这种直不起腰来的命运中解脱出来。我父亲在阿尔及尔工作,而阿尔及尔港口恰恰叫做“穹隆港”。在《平行侧道》中,我有时把自己比作商家代表,提着重重的箱子到个各学术和文化市场上去推销自己的产品。但我的产品内容更复杂,更离经叛道,更左道旁门。为了给我父亲鸣不平,我在自己的“商品”中加进了一些无章可循的理论,我四面出击,要给父亲讨还公道。1940至1942年间,当国家排犹主义在阿尔及利亚猖獗的时候,我父亲的老板保留了他在公司的职位,让他继续为他们服务。我父亲很感谢他的老板给予他的保护,而当时在各方的压力下,他们本有权将这个犹太雇员辞退的。我看到父亲对那些人毕恭毕敬地说尽好话,以感谢他们慷慨地“同意”将他这个为他们工作了40年的人“留下”,当时我真感到耻辱。我父亲工作非常努力,总是在工作,从不休假。我觉得父亲是个典型的受害者形象:不被“家里人”理解,遭到“社会”的盘剥。我想说我自己也体会到了父亲的感觉。(当我了解了父亲的境遇和对他深切同情的时候,在我内心深处怎能体会不到他的感觉呢?)卢:关于父亲受辱的问题是你对父权主义进行评论时的重要内容。我觉得您的亲身经历对您观点的形成产生了很大影响。德:我从没有想过把父亲受辱的经历(受到“家长作风”的凌辱)与为父亲恢复名誉连到一起,也没有朝相反的方面去做,即把父亲受辱的经历与推翻父权主义的理论联系在一起。我对老板们的愤恨,甚至对母亲的怨恨(因为我总是认为她没有充分理解和分担父亲的痛苦),主要是出自对父亲的同情。我是一个能够理解和同情父亲苦难的人,而且父亲也愿意对我诉说自己的痛苦,从我小的时候他就这样做。每当我们两人单独在一起的时候,他就慢慢地向我诉说一切,并且把我当成别人对他的冷漠和不理解的见证人。在近代社会里,排犹主义的受害者们都有类似的感觉。1942年,我被当时就读的宾•阿克嫩高级中学无缘无故地开除了,我不知为什么,也没有人向我解释原因。对我伤害最大的是我每天都遭到街上的孩子和同班同学的辱骂,有时是威胁和拳脚,因为我是“肮脏的犹太人”。那件事给我心灵上带来的创伤直到现在也没愈合。您刚才请我回忆一些过去的个人感受。对我来讲,仔细地讲述过去的个人经历,分析弗洛伊德的思想根源,并对父权主义发表评论,确实不容易。我对父亲的感情是同情之中夹杂着抱怨。他缺乏威严,哪怕在愤怒的时候也厉害不起来。我对他只会向我发泄怨言的做法也表示遗憾。后来,我有时也站在母亲一边反对父亲。这都是一些难以启齿的话。卢:现在咱们谈一下本章的主题吧,即关于排犹主义的问题。我们应该看到,在20世纪70年代的时候,排犹主义的问题还没有像今天这样严峻。我也出身于一个犹太家庭,但我的家庭比您的家庭更好地融入了当地社会,总之比您家的境遇要好一些。我感觉到,自80年代后,法国知识界对犹太人的生活情况更加关注了,因为有些人对犹太人的态度似乎正在发生转变,排犹主义有所抬头。有必要对此进行分析。德:我们怎么敢这样直截了当地谈论排犹主义的问题呢?在当今的法国,排犹主义不是正在向我们走来,而是已经就在我们面前。不是怎样防止排犹主义的问题,而是怎样防治。我这样讲也许有些冒失。别人可能会这样理解我的话:排犹主义就在我们面前,在我们身边,甚至就发生在我们身上,而我们对此却无动于衷或不闻不问。但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谁也不能认为与自己毫无关系。对我来讲,作为犹太人或自认为是犹太人,我不可能是排犹主义者。在这种情况下,当我在谈到犹太人的生活、犹太教、犹太人的特性、犹太人的势力、以色列国的成立以及该国半个世纪以来所执行的政策等重要问题时,我尽量避免带有感情色彩。从10岁起,我就对种族主义和排犹主义一直保持着警惕。然而,我不得不承认,只是在今天我才真正发现我们面对的是一种令人惊愕的新的社会现实:法国社会又重新出现了往日的恶魔,尤其是在公共场所,而以前这种现象是不允许的。咱们先谈谈阿尔及利亚过去的事吧。以前那里的教育制度从总体上讲与巴黎是一致的:同样的课程,同样的标准,同样的学历,同样的语言。那里的学校自认为是拥护共和制的(更重视宣传共和体制,而不是民主体制),而大家都知道,所谓“共和制”其实是“殖民制”,也就是说,推广和传播普遍的价值规律,而当时的民主意识还很淡漠。这种共和制教育将所有阿尔及利亚的民族文化和阿拉伯语言都排除在外,甚至将阿尔及利亚人也排除在外。在小学里,阿尔及利亚学生与法国学生的数量基本相等,然而小学毕业后,大部分阿尔及利亚学生就不再继续学习了,他们当中很少有人上中学,而上大学的人就更少了。当我被宾•阿克嫩高级中学开除后,我的父母让我在“城里”的马伊莫尼德高级中学学习,并给我起了个名字叫“埃米尔•莫帕斯”,这也是学校所在的街道的名称。那条街在阿尔及尔大教堂的后面,靠近卡斯巴市的边缘。那里有的老师也被学校开除了,而他们的同事们连一句抗议的话都没敢说(同在巴黎一样)。这些犹太教师们组织起来创办了一个学校,为的是让那些被社会遗弃的孩子们能有学上。我上的就是这样的学校,但它给我留下的却是痛苦和悲伤的回忆。正是在这样的学校里,我开始认识到什么叫悲痛,什么叫烦恼。类似的经历在我的一生当中都留下阴影,使我无法再忍受任人摆布的境遇。那时,我对这种“犹太”氛围非常反感,我觉得这是一种威胁,因此想方设法地躲避(比如,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我根本没去马伊莫尼德高级中学上学,但一直瞒着父母)。我认为危险并不仅仅是来自犹太学校,而是通过各种方式,来自各个方面。由于这个原因,在上犹太学校的前一年,我曾以同样的方式逃避童子军的活动(是贝当政府命令成立的),是一位老师强迫我加入童子军的。卢:在《平行侧道》中您讲到,您当时不愿意从属于犹太社团,因为您对社团这个词很反感,您今天也同样反感。我也一样,对种族团体和社圈都不感兴趣。在书中,您还讲了您的三种不同的身份(犹太人/马格里布人/法国人)。德:一方面,排犹主义使我深受其害,给我造成的创伤至今仍没有愈合。另外,我也根本无法融入那所犹太学校,因为这个同族人的圈子也在采取残忍的手段去报复那些迫害他们的人,尽管他们这样做是被迫的和无奈的(面对外部的威胁,只能这样做)。这种自卫措施当然是很自然的和合法的,甚至是无可非议的,但我从中感觉到了一种冲动,一种集体的、强制性的冲动。由于是团体内的共同行为,以至于这种冲动变成了一种排斥其他民族的行为。因此当时我所经受的痛苦是来自两方面的,两个对立的方面。但要想了解我创伤的根源,那可能需要追溯到更早、更远的时期。这种创伤留在我的脑海里,体现在我所有的讲座中和著作里。因为这也许是一种自我安慰和自我解脱的方式。卢:尽管我知道不能把精神创作视为个人生活的直接反映,但我仍觉得凡是有特色的作品都与个人的经历有联系,作品和经历之间似乎有一种“俄狄浦斯式的联系”。德:当然。但两者之间必须有一种恰如其分的、细腻的和独特的媒介。要想把此事研究透彻,那可需要花工夫……卢:现在,我们必须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怎样做到既要避免形成一个种族社圈,又保持某种“犹太人的特殊情感”。德:我认为这种“情感”是阴暗的、难以捉摸的和不稳定的,它既强烈又变化无常,充满着矛盾。对我来讲,这种情感如同一种挥之不去的记忆,它使我忘记或否定人类过去的一切文明成果,背离自己的基本信念。这种不安的、甚至是坚定地否定一切的观念肯定会使我消沉,使我自身的“创造力”荡然无存。因此我有时认为这种情感是感情用事,是危险的、肤浅的和外在的。它使我只关注犹太人的特性而忘记其他的一切。但在许多情况下,所谓犹太人的特性在我的生活中并无任何实际意义。我知道,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我的这些观点与公共舆论是相矛盾的,甚至是相悖的。但只有那些自我封闭的人才会这样认为,因为他们排斥所有不同的观点,听不进相反的意见,甚至不愿意与别人交流。其实这些人并不真正地了解自己。世界上并不是只有“我”一个人,也不是只有周围的人,“我”并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人,也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原子。我并不想在这个问题上展开来讲。我想再谈两三点意见,但只是局限于咱们正在谈的关于犹太人的特性问题。一方面,在这个问题上大家的观点并不一致,甚至有分歧(也许有两种、三种,甚至更多的观点)。我一直在研究各种各样的观点。这种内部的意见分歧令我苦恼,正因为此,我才更要充满激情地努力工作,要全身心地投入到研究工作中去。我的许多著作都证明了这一点 。我也在不停地思考,自己是否真正属于犹太人团体。另一方面,我认为并不是只在犹太人社团中才存在意见分歧,尽管谁都承认犹太社团中的意见分歧是很典型的。最后,我要强调指出的是,意见分歧并不完全是一件坏事。虽然令人不愉快,但也能使人解放思想,保持清醒头脑,不至于因为观点单一而昏昏欲睡。我并不把自己看成是某个社团的附庸,因此我能对本应从属的那个社团的政策得出比较正确的判断。现在我对犹太社团保持着前所未有的警惕,对欧洲的、法国的、以色列的以及其他犹太人定居点的犹太社团都是如此。当我认为需要对这些社团进行批评的时候,那我会毫不犹豫地去批评,决不会向来自社团内部的任何压力让步,也不会向任何威胁(哪怕是潜在的威胁)低头。我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去评价和审视我本应从属于,但实际上又不从属于的那个民族和国家的行动和政策。您知道,要想抵抗来自犹太人社团的各种压力(我将这些压力称为“讹诈”)经常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些讹诈都是经过周密思考,陈述严谨,并且有着充分的理由。他们讲的有些话是有事实根据的,比如在一些令人痛心疾首的问题上的态度,犹太人所遭受的种族灭绝,以色列与巴勒斯坦的关系等等。我不想总是抓住这个问题不放,以免让别人误认为我只关注这个问题。实际上我认为杀人、伤人以及所有现代史上的灾难(种族灭绝、大屠杀、强行没收和集中营监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都是个别现象。关于历史灾难问题,让咱们再看看阿尔及利亚的情况吧。在法国被德国占领时期(1940~1944),排犹运动在阿尔及利亚非常猖獗,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二战后,仍存在着潜在的和分散的排犹现象。当我第一次来到法国的首都巴黎时,我设想可能脱离了逆境。我天真地认为在法国,尤其在文化和知识阶层,排犹主义可能没有任何市场。这种幻想持续了好长时间。我不愿意放弃幻想,直到它彻底破灭为止。(这时我对自己讲:“注意,你在睡觉,而排犹运动却醒着,它很会伪装自己,连我都上了它的当!”)以后我也许又会做别的梦,不管是好梦还是噩梦,直到下一次梦想破灭。第二部分第7章 排犹主义及其未来(2)卢:您是什么时候知道纳粹对犹太人实行种族灭绝和犹太人集中营的?是通过看克洛德•朗兹马纳的电影《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才知道的吗?德:知道得比较晚。在二战期间的阿尔及利亚,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排犹运动都十分盛行。当时的总督是个排犹狂。他所执行的排犹主义政策比维希伪政权有过之而无不及,特别是在国民教育和政府行政部门。尽管我们受到欺辱,但在我那个年纪并不知道(在我当时所处的环境中)在欧洲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同许多人一样,我只是在后来才逐步地了解了灾难的严重性。卢:是通过文章、谈话和图片了解的吗?德:通过电影(尤其是《黑夜与迷雾》)和各种各样的文章,我是慢慢地、逐步地了解的,我已记不清详细过程。总之,我错误地把阿尔及利亚发生的排犹运动与在欧洲发生的排犹运动区别看待,如同两个世界、两个历史、两个互无关联的社团所遭遇的不同悲剧。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十分荒谬的。但这种区别看待也不是完全没有意义,这能使我更加深入地对这段历史进行分析。我“知道”事实真相的时候,已长大成人了。我已20多岁,住在巴黎。此后,就像每个头脑清醒的人一样,我开始思考问题。我想弄明白为什么在现代史上会发生如此悲惨的事情。开始时我简直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但这确实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后来我看得多了,了解得也多了,才慢慢地理解和适应。在深切地悼念死难者的同时,我的幻想也破灭了。而后我在分析其他事情的时候,也就抛弃了自己的主观意念,能够比较客观地看待问题。卢:那么您是逐步地了解了犹太人被迫害的真相。但您也曾幻想过排犹运动已经消失了。我们许多人都曾有过同您一样的想法……德:同其他人一样,我对法国极右势力企图恢复排犹运动的举动感到非常震惊。我从未相信—这可能又是我的幻想—法国社会能成为极具危险性的排犹主义社会。我看到有些团体和政党正在跃跃欲试,我准备揭露他们的企图。但我不相信法国社会,一个文化底蕴如此丰富的国家,会被排犹主义所侵蚀,我们刚才谈到了关于雷诺•加缪的那些典型的事例 。卢:今天,排犹运动又重新开始抬头,而人们对它的警惕性却放松了。有一种危险的理论正在无声无息地蔓延,我把它称做“下意识的排犹运动”,这种理论不承认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罪行,同时要求谴责犹太人的权利,还要把犹太人的人数统计清楚。他们谴责犹太人的理由同以前排犹运动的理由一样,认为犹太人在某些重要领域的人数太多了,使犹太人有能力组成“院外压力集团”,以致影响公众舆论,造成社会的不安定,等等。这种理论所主张的统计犹太人在某些领域工作人数的做法,其实就是在煽动种族歧视。两年前进行过一次民意测验,有70%的法国人承认有种族主义情绪,但同时又声称反对种族歧视。这是弗洛伊德所称的否定式的肯定,也就是说在内容上肯定,在理论上否定,是一种“我知道不对,但做也无妨”的思维方式。奥克塔夫•马诺尼是这样解释的:“我知道犹太人受到了迫害,但他们也夸张了自己的苦难。”他还说:“我肯定是种族主义者,但我不愿意别人迫害黑人。尽管我不愿意同黑人接触,但也不能太虐待他们。”德:排犹运动正在蔓延,是在您刚才所说的方式下蔓延,这种方式令人厌恶,但很容易被识破。它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第一种形式是,有些人不论青红皂白地谴责以色列的政策和犹太社团。总有人怀疑你与以色列串通一气,至少排犹主义者会这样认为,他们把犹太人说得一无是处,以至我都不能坦然地说下面的话:“幸亏我是犹太人,所以当我对以色列的政策,对某个犹太人或某个犹太社团的观点表示担忧的时候,我不至于立即受到谴责。”排犹运动的这种做法是一个圈套,我们必须揭穿它。我是经过思考后才这样讲的。他们这样做将会把所有头脑清醒和富有责任心(知识的、民族的和政治的)的人引向死路。必须与设置这些圈套的人作坚决的斗争,一定要反对他们的观点和做法,哪怕花费时间也在所不惜,要用充分的理由和深入的分析来批驳他们。但我不能以反对排犹运动为借口去剥夺任何人(包括我自己)批判以色列和犹太团体的权利。我承认这很困难,但勇敢(指精神上的)的意义就在于敢于面对复杂的形势和来自各方面的威胁,因为我们是处在包围之中,处处都有陷阱。我认为,对犹太人来讲,最坏的做法就是利用历史事实,大肆渲染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来达到某些(政治的或其他方面的)目的。这种做法令人作呕,后果堪忧。我们应该揭露这种做法,但决不应是出于排犹主义的企图。犹太人遭受大屠杀这样的历史事实是不容否认的,但不应利用这些事实去达到其他的目的。我认为我们必须坚定不移、不畏艰险地反对两种倾向。一方面,反对各种形式的否定犹太人被屠杀这个历史事实的企图。另一方面,要反对利用历史悲剧从中渔利的人。现在这种人还大有人在,有些是个人行为,有些是集体行为。他们有时是明目张胆、直截了当地做,而有时是在高雅、细腻和尊贵的伪装下干这类事情。比如他们有时向别人展示出一副痛苦万分的受难者面孔来讲述他们的不幸,以此吸引别人的注意,但其真正目的是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者说是在推销自己。这种战略不管是在学术、外交、商业或艺术品市场都很盛行,而且在这种场合下还很难识破他们。对这种战略要随时保持警惕,并努力揭穿。与此同时又要时时注意排犹运动的动向,防止否定历史的倾向,避免排犹主义者们借否定历史而制造事端。这两种坏现象同时存在,互为依存。如果这种局面持续下去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同时与这两种现象作斗争,要毫不妥协,毫不退让。卢:在这些问题上我们是不能退让的。不要忘记,排犹主义者们总是用一种特殊的口吻去评论和描述犹太人,这就暴露出了他们的真正面目。我们完全可以反对以色列的政策,并且支持巴勒斯坦人的事业,批判原教旨主义或犹太复国主义。任何人也都可以谴责某些亲以色列的错误政策,也可以批评犹太人的某些错误观点,但不能因此就提倡排犹主义。正如我们都知道的那样,排犹主义者总是以一些似乎冠冕堂皇的理由,以他们特有的逻辑和词语来表述他们的主张。对他们的这些东西我一直持批判态度。目前,在与以色列处于战争状态的国家里,排犹主义盛行,甚至发展到否定纳粹屠杀犹太人这个历史事实的地步,对这些行为必须予以坚决的谴责。德:我认为必须对仇视以色列人的说教和排犹主义的论调保持高度的警惕。对此,您与我的观点完全一致。但是,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观点一致”。在这个问题上,我并不愿意别人把我的意见称做“观点”。请看看“犹太人院外压力集团”这个词的历史吧。这是个不经意中被引进的外来词。但是这个词的引进,却带来了一种文化和一些政治内容。这个词本身的含义已被这些内容扭曲了。在美国,“院外压力集团的活动”是正常的合法行为。因此在引进某些带有潜在危险的习惯用语时,必须采取“谨慎措施”,就像引进“动物”和有毒物质一样!关于引进“院外压力集团”这个词(如同引进我们刚才所讲到的政治接触这个词一样),我一直认为背后可能有些不可告人的企图。这也就是说,应该承认,在社会上,的确有各种各样可以施加压力的团体和组织,其中也包括犹太人的团体和组织。这些团体和组织存在于国家政体的内部或外部,无论正确与否,努力保护他们自身的利益或某些社团的声誉。有些集团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而有些团体则加以否认。因此我觉得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应该对某些社团的作为表示谴责或不满,包括犹太社团的行为。犹太人有时也可以对某些团体(犹太社团)的行为动机表示担忧,因为犹太人自己这样做不会被怀疑是排犹主义行为。但为什么有人把“院外压力集团”这个词引进来,并急切而强制性地加以使用,甚至一些非排犹主义者也这样做呢?我觉得至少可以说是有排犹主义的意图。在不同的情况下,在不同的背景和政治场合下,这个词的含义可能有所变化,因此每次都要弄清“是谁,在讲什么话题”,在何种背景下,以什么身份讲的。同样是这个词,从共和国总统口中说出来,或一个犹太人在讲述犹太人历史的时候提到,它的意思以及产生的效果就不一样。在这里我想讲个小故事。不久前,一位陌生人从犹太人中心给我打来电话,他说:“我的儿子在巴黎索邦大学读书,现在要写有关以色列的博士论文。他了解到两年前您去过特拉维夫,在那里发表了演讲,以色列媒体还报道了这件事。我儿子想要一份您的演讲稿。”我对他说,我并没有在特拉维夫发表演讲,只是在一个有很多人参加的公共讨论会上做了个发言。我当时谈了对中东政治形势的看法,还特别谈到了对以色列政策的不满。我讲话时口气和蔼,措辞谨慎,但态度坚决,直言不讳。当时我虽说是即席发言,但除了引言外,其他部分就如同事先准备好了讲稿一样。我对来电话的人说,如果他的儿子对我关于以色列问题的看法感兴趣,他可以到什么地方找到这些文章。我还补充到,尽管在我看来,创建以色列国本身就是产生中东复杂问题的根源,我不能在电话中一一道来(尽管别人一致认为许多国家都是通过暴力方式成立的,否则就无法立国),我仍然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为了这个地区绝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包括巴勒斯坦人民的利益,还是应该承认以色列国的存在。尽管这是一切问题的根源,但也是个无法改变的事实。最好的解决办法是以色列与巴勒斯坦国能够和睦相处,以色列承认巴勒斯坦的所有权力,真正把巴勒斯坦作为一个国家来看待(至少维持它的现状,维护它的主权。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我在电话里不能完全讲清楚),也就是说,在这个拥有“主权”的和两个民族共存的“国家”里,应该使巴勒斯坦人民免受压迫和无法忍受的种族隔离。我对以色列国并不怀有任何敌意,但我一直认为以色列政府对巴勒斯坦人民的政策过于严厉。我经常在公共场合,尤其在耶路撒冷发表我的观点。比如在前一段时间,人们经常谈论巴勒斯坦的“被占领土”问题,我在一次演讲中就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我的演讲稿被翻译成多种文字发表。当我谈了这些意见后,我听到电话里的对方说道:“我早就料到您要讲的话了。”我不知道他这句话究竟是什么意思。不过我告诉他:“您想必知道,我是犹太人。我对这个地区的居民,对历史上以及当代的受害者(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深表同情,甚至好感。但我要保留对有些政府的政策,包括对某些大国政府的政策进行批评的权利,保留对它们做出成立以色列国的决定以及以色列国成立以来所执行的政策进行批评的权利。我说这些并没有任何支持排犹主义的意思。我甚至敢说,我在文章中也是这样写的,我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忠于犹太人的传统和犹太人的正当要求。我的这些观点已在其他场合讲过了,我就不在这儿深入地谈论这个严肃的问题了。”卢:您的这些话使我想起了小时候的往事。在我母亲的家族中,有些人出身于信奉基督教的“以色列”大资产阶级家庭。针对东欧近期的移民现象,他们说:“我们是犹太人,那些人是外国佬。”他们把自己看成是“以色列”的犹太人(或者说是“贵族”),属于新教教会,而把东欧的犹太人看成是“外国佬”,属于下等的犹太人。我经常感觉到,因为我父亲是东欧的犹太人,是罗马尼亚移民,他对那些人的说法难以接受,所以宁愿隐藏自己的犹太人身份。他经常说“生为犹太人是个不幸”,尤其是“我不应该娶个犹太妻子”。特别是在经历了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之后,他甚至认为犹太人应该彻底地与当地社会同化,以至于再也没有犹太人了。他属于典型的“犹太人自己恨自己”。这种同化论者与犹太受难论者同时存在。我小时候,别人不停地对我讲毒气室和纳粹对犹太人犯下的罪行。我很早就了解纳粹对犹太人实行种族灭绝的一切细节,而我们全家则幸免于难。我们家的人开始时都是戴高乐主义者,反对贝当伪政权,都参加了抵抗运动(主动或被动地)。他们对纳粹将犹太人关进集中营的罪行铭刻于心。他们把自己看成是已经同化了的法国人,拒绝佩戴黄星标志,因为这是一种侮辱犹太人的标志。他们还利用假的洗礼证明来保护自己。但二战后,犹太人自己恨自己的行为成风。他们认为最好不是犹太人,没有犹太人,因为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行为很可能卷土重来,因为对犹太人的仇视行为是会永远存在和无法杜绝的。我是受过天主教洗礼的,是真正的洗礼,并且在真正的天主教环境中长大。而我的父亲是个无神论者,母亲是坚定的反教权者。自从她接受精神分析治疗后,她回答了我许多问题,通过与她的对话,也是通过对她的精神分析,我才明白我继承的是一种异样的犹太人特性。至于我的父亲,我从他那里学到的不仅是如何融入法国社会,这是他非常希望的,而且学到了对意大利文化的真正兴趣,他真正地喜爱意大利的绘画和各种艺术,这些艺术是天主教多少世纪积累下来的遗产。 第二部分第7章 排犹主义及其未来(3)德:自己怨恨自己,永远没有犹太人,没有犹太人的“特性”,这些话都是犹太人自己讲的。这些话的逻辑实在是荒谬。如果犹太人的特点就是自怨自恨,如果任何自己怨恨自己的人都把自己比做犹太人,而且这种做法得以蔓延的话,那么我就要坚决地谴责这种逻辑,并且要深入地研究它所带来的政治后果。卢:我担心这种逻辑恰恰是排犹主义者们的想法。关于如何看待犹太人所遭受的苦难的问题,在犹太人中间一直有争议,有些犹太人的观点正中了排犹主义者们的下怀。最近,一名记者以犹太人的身份指责法国高等研究实验学院现代犹太史的讲师埃斯特尔•邦巴萨,因为邦巴萨支持雷诺•加缪和犹太教原教旨主义者奥瓦蒂阿•约瑟夫的观点。邦巴萨讲到了我们刚才所说的犹太人的逻辑。她的观点是成问题的,我并不赞同。但那名记者没有同她讨论问题,而是对她进行了严厉的攻击。您知道,法国与美国的做法不同,法国不允许散发宣传排犹主义的种族主义文章,即使是以资料的形式配有专家的注释也不行。然而法国却再版了爱德华•德律蒙的《犹太人的法兰西》,这是一本充满排犹色彩的书。虽然再版此书配有批判性的注释,但这种做法不妥。尽管我没有一开始就反对这样做,可我知道出版商完全可以不再版此书。1972年颁布的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出版商和作者出版公开宣传排犹主义的新作品和再版公开宣传排犹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旧作品。如果再版宣传排犹主义的旧作品,并配有排犹主义的注释的话,那就是明显地触犯法律。但再版德律蒙旧书的时候,他们配了批判性的注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们就不说什么了,因为他们觉得这并不是一种煽动种族主义仇恨的行为。在法国文学史上,有许多旧作品虽然没有公开和刻意地宣传排犹主义思想,但带有排犹主义、种族主义、排外主义、蔑视女人等倾向,尤其是在安德烈•纪德的《日记》、龚古尔兄弟的《日记》和莱昂•布卢瓦的作品中,这些倾向比较明显。那么我们是否能够以“政治审查”为由不再允许再版这些作品呢?这正是雷诺•加缪的支持者们所担心的事情。我们当然不会这样做。施加类似的威胁实际上是掩盖我们现在正在面临的问题:现代的排犹主义作家们,那些正在出版排犹主义作品的人,利用否认、耍赖,有时甚至是自我反省的方法来使他们的作品得以出版。德:当这些人宣传“种族仇恨”的时候,他们是不是没有通过出版社,而是自己出钱发表这些作品呢?卢:没人禁止他们这样做,但即使是自己出钱发表,他们也触犯了1972年的法律。德:您觉得应该允许他们这样做吗?卢:当然不能。在法国,向公众宣传种族主义和排犹主义的做法如果不能完全禁止,至少要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我想说的是,我们目前面临的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改头换面的、转换手法的排犹主义。面对这种局面,不管是法律还是公众舆论都会束手无策。德:我们应当对这种行为给予充分注意。法律、刑法,尤其是犯罪学还没有把精神分析等“可能的办法”作为判案的手段,弗洛伊德的“观点”还没有对法律产生影响。我之所以说是“可能的办法”,并把“观点”用引号引起来,是因为这对精神分析来讲是一项危险的、不确定的和无法预料的工作,即使对欧洲的法律而言也是如此。排犹主义作家正在明显地、有意地和强烈地宣传他们的主张。他们知道自己正在说什么。他们明知道将会引起的后果,仍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他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有权惩罚他们。但他们当中的有些人却说,他们讲的并不是排犹主义思想,别人误解了他们,他们只是想通过文学和夸张的方式表达另一些主张,等等。另外,宣传排犹主义、种族主义和一切暴行的文章都只是一种征兆。但什么是征兆呢?法律能够惩处征兆吗?能够让征兆上法庭吗?您知道,有些带有排犹主义倾向的作品甚至连犹太人都没提到。那么法庭有权审判这些征兆吗?如何把一种征兆与一个主题联系在一起?或者说如何将排犹主义的谓语同法律的主语联系在一起呢?卢:法律的确不能惩治一个有关排犹主义的征兆。在这种情况下,惟一的武器就是对这种征兆提高警惕并进行批判。德:法律确实是无法审判此类罪行的。要使表现这种征兆的现象彻底消除,这可不是短期内能做到的事。尽管大家都会认为他们的这种做法是有罪的(从道德和政治的角度讲),但是法庭能给一个只是在作品中表现了种族主义征兆的人判刑吗?我对此表示怀疑。然而如果法律对这样的事永远无所作为,刑法的公正性就会受到影响和削弱,不管法律从表面上看是多么周密和健全,都无济于事。如果这种现象继续下去,将来有一天,法律可能会变得像新石器时代人类所制作的磨制石器一样落后(用这些石器,人类可以做不少事情,但与激光外科技术、微电子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相比,那就太落后了)。弗洛伊德认为,在有些人身上,死亡和破坏的冲动是终身无法根除的,这是天生的“虐待狂”和“受虐狂”的突出表现。他本人也不能合乎逻辑地解释人类的文化和文明在发展过程中为什么会带来这样一些伦理上和政治上的后果。他对人类的这些“进步”将信将疑。如同一个既积极宣传启蒙思想而又不完全相信启蒙思想的启蒙运动时期的文人,弗洛伊德关于人类文明“成果”的论述总是不确切的、模棱两可的,他也许只能如此。我们往后肯定还会谈到这些问题。但如果不愿意放弃这些混乱的观念(比如有人认为,攻击和仇恨他人、甚至仇恨自己的人是无法彻底改变的),那么人们就要考虑是否要放弃人类在法律、道德和政治等领域的所有成果,一切都“从零开始”。如果把这些做法叫做“推翻过去”的话,那么就用不着在这些领域寻找“论点”和成熟的答案了,未来也就会变得黯淡无光了。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行认真研究和澄清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摆在我们面前,而且要求我们必须加以解决,这就是我们的任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勤于思考,认真总结前人的经验。我承认,我们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我已在其他著作中对此进行了论述 )。我并没有很多新的“论点”和建议,我只是有一种信念,也许是一种天真的信念:我要对那些“行不通”的东西、对未来、对那些需要思考和需要做的事情进行分析、评论,或者说进行解构。但要把这些问题谈清楚,需要很多的时间。比如,我们刚才谈到的情况 (事情本身并不重要,但对法国甚至欧洲的文化和公众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就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涉及到正义与法律尊严的问题。因此必须与那些出版有害图书的行为进行斗争,公开地加以反对,并申明我们的立场。要通过谈话、文章、分析、评论、抗议等方式反对各种排犹主义和排外主义的表现形式,以及文学界的陈词滥调与缺乏修养,社会的愚昧行为,同时也反对那些趾高气扬、无视社会传统、把人类的行为准则当儿戏的人。我觉得尤其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公众对图书及其作者们“欢迎”有余而警惕不足。某些出版商或“知识分子”尽说一些荒唐可憎的话,甚至闭着眼睛吹捧某位作家的作品,而对于所吹捧的书,他们根本就没看、不想看、不知道看,甚至认为没必要看(这4种情况纠缠在一起,要想把事情弄清楚,就需要进行认真的分析)。每当这种时候,必须弄清楚公众是如何看待这些问题的。我公开地批评这种现象决不是要限制图书的出版,我知道对什么书会追究法律责任。但我认为禁止出版某本书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从原则上讲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从实际效果上讲,在传媒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禁止出版的措施起不了任何作用。我认为开展关于图书内容的辩论很有必要。当然,这种辩论不必借助法律程序。除此之外,我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能谴责雷诺•加缪(其实我对他本人及其作品并不太感兴趣),那就是我能肯定他明知自己正在做什么,明白他所继承的是什么思想,了解他们国家的历史、文学、排犹主义的发展史以及排犹主义在法国文学史上的演变过程,而且他很清楚他的书出版后会产生什么效果。但是,我至少在目前可以说,我对这些情况并不能肯定。我觉得他是个狡猾和精于算计的人,但同时又是个天真、不老练和急于求成的人,他说的有些话也许是无意识的。说到这里,我想我们又回到刚才的老路上去了:刑法、犯罪学和精神分析学,所有这些都有待研究。卢:但是我认为,在法律面前是不能用无意识来辩解的。从原则上讲,法律是通过一个人的犯罪事实来对他进行判决的,如果一个犯人对他的行为无意识,那么应该把这个人送进精神病院。我觉得1972年的法律是能够解决您刚才所提的那些问题的,这项法律的目的并不是要禁止某些书的出版,也不是要在一本书出版后再将其收回,而是要迫使那些排犹主义的作者们收敛他们的行为,这是一种公开的以文字形式发表的限制排犹主义的方式。换句话说,作者们必须遵守法律,以免使出版商(在图书出版中作家只是同谋)受到法律的惩处。另外,作家在签署一项协议的时候,就应该保证遵守1972年的法律。出版商也应当要求作者必须信守他所签署的协议内容,还应该能在作者否认的情况下,识破作品中排犹主义和种族主义的迹象。这些法律限制措施与那些独裁政权和原教旨主义国家所实行的出版物审查制度完全不同。在那些国家,不屈服于独裁统治的作家们有坐牢和杀头的危险。而制定限制性的法律以避免某些错误思想的蔓延与出版物审查制度完全不同。关于写作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我已经思考了近20年了。作为一个研究近代史的历史学家,我不能中伤或诬蔑任何人,不能攻击死去的人,也不能伤害活着的人,因而我也需要熟悉法律。但是,在重要的历史事件上我不能避而不谈,更不能屈服于某些权势的指令。我必须寻找确切的词汇来还历史以本来面貌,把历史人物的丑行、冲动、英勇和日常生活如实地讲述出来,既不诋毁、贬低他们,也不吹捧他们,更不能说谎话,好的坏的都要讲。要想做到这一点,惟一的方法就是要像讲故事一样讲述历史。历史虽然不是故事,但可以通过充满浪漫色彩的语言当做故事一样来讲述。根据同样的道理,我认为一本书的排犹主义色彩越重,它的文学价值就越轻,因为它的内容简单、片面、狭窄,违背了文学创作的基本准则,即内容丰富,哲理性强,观点多样,易于阅读。您刚才讲到,您阅读了许多现代文学作品,尤其是阿尔托、巴塔耶、保罗•瑟朗、让•热内、弗朗西斯•蓬格、詹姆斯•乔伊斯、菲利普•索雷尔、埃莱娜、西克苏和米歇尔•德吉的作品。我与某些人的观点不一致,我认为塞利纳原本是个极具特色的作家,这使他写出了《茫茫黑夜漫游》这样的好作品。但在他所写的排犹主义作品中,他失去了自己特色。他在类似的作品中所使用的语言显得尖刻冲动,观点过激,缺乏理性。德:您的意思是,应该迫使作者们在向公众表达自己政治观点的时候不要超出“界线”,不要有“明显的征兆”。对于您的观点我也许不能完全赞同。因为我们面临着一个我们无法确切定性的问题:征兆的意思是什么?什么是公众心目中的界线?文学作品不同于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不允许复制的,而文学作品则要力争增加印数,不断扩大对公众的影响,尤其在传媒和复制等“新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印刷技术是这些“新技术”的一种,在印刷技术没有普及之前,严格地说,我们所讲的文学是不存在的)。文学如何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完成自己新的、独特的使命?文学经常被视为直接评论时政的工具,它不愿受任何法律约束。这并不是说文学可以不负责任地发表意见,但责任的概念发生了变化。这种伦理和政治的变化增加了文学的责任感,而不是减轻了作家们的责任。文学创作对公众和政治的影响越来越大。我一直把文学创作与未来的民主结合到一起。在欧洲历史上,民主和在公共场所的言论自由与文学的发展是同时进行的,两者是有联系的。从原则上讲,有了文学创作,人们就有了发表一切言论的自由(或者是保留不发表意见的自由)。更具体地讲,人们应该可以发表任何作品(文学作品并不是写给自己看的),所有的作品都可以同公众见面,在欧洲,这与文学的地位是相称的。但这个定义却引出了许多困难(我为此一直进行辩护 ),它并不是要确定文学的本质,而是要确定文学的作用,即文学应符合社会的愿望和习俗(历史的、伦理的、法律的等等)。但问题是文学创作有其自身的标准和要求,文学要求确立自己的标准,创建自身的规律,而不受其他任何现存法律的约束。它不承认任何法律的权能。作者用“坏的思想感情”创作出的作品肯定是“坏的”吗?我并不像您那么肯定。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好与不好之间,甚至在超出一般概念的好与不好之间都不应该犹豫(文学的特点就是把好与不好都夸张地表现出来)。当然,也不能像某些作家那样,为了吸引读者并在“文学”界出名,总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坏的思想感情”上,总是写一些离经叛道、违反常理、荒诞离奇、伤风败俗的东西。因为文学是面向公众的,文学的影响是广泛的,因此,媒体对文学家总是很感兴趣。在这一点上,现在的文人与政客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相像。我们两人对某些作品都表示出同样的担忧和气愤。在文学界特有的伦理观念的庇护下,甚至在文学家们所享有的无可争议的权利的保护下,某些作品得以出版。我们很清楚这些作品出版的前提和必然的后果,甚至可以预料到那些最坏的结果。类似的“文学”作品缺乏涵养,大肆宣传那些我们认为有害的观点,比如种族主义或排犹主义,对这些观点我们一直坚决反对。但我仍认为对这些作品还是不要禁止出版为好,最好的办法是予以驳斥(有时是予以蔑视,不予理睬,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或进行反攻、分析、辩论,评价、批驳和讽刺。实际上,文学确实要受到某些审查。文学审查是实际存在的,其表现方式为:自我审查、他人审查,以及宗教伦理、国家政策、社会道德、市场需求、媒体评价的约束等。审查的方式并不确定,而是随时变化的,这是事实。从原则上讲,以虚构故事的形式发表的文学作品是不应受审查的。但当某些著作以文学作品之外的形式出版时,它就有可能受到评判、禁止甚至处罚,至于什么时间受到审查,那就很难说了。 第二部分第7章 排犹主义及其未来(4)卢:有一种情况引起了我的关注,那就是作者及其支持者们要求有权全文发表一种特殊的文学作品,即个人日记。然而,日记并不是虚构的文学作品,因为日记中出现的人和讲到的人都不是虚构的人物,而是实实在在的人,他们作为权利主体可以要求自己的权利,比如要求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或对种族主义、排犹主义、诽谤中伤进行指责等。德:您说得对,但什么是个人日记呢?一旦被发表,那还叫个人日记吗?而且什么时候,在什么条件下个人日记可以被视为文学作品?是不是个人日记被某些具有作家身份的人签了字就可以成为文学作品?尤其是当这种个人日记超出虚构的范围而去讲述真人真事,去评论社会和政治事件,甚至建议采取某些强硬措施(比如建议把一个政治机构和国家电台的记者队伍中的某些种族的人更换掉)时,那问题就严重了。文学的社会责任感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从原则上讲,小说作者或诗人对他们的作品自然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因为他们与出版商签订了协议,保证遵守某些法规。作者与出版商一样需要负法律责任,但作家们对他们发表的虚构的、浪漫的和想像的作品及其内容并不负责任,至少没有负应有责任(如果人们不把作品的内容与作者的观点联系在一起的话)。在虚构的世界里,一个叙述故事的人、一部小说或戏剧中的人物说什么都可以,这样作者就可以不负任何社会责任了。从“文学”创立的时候起,作品中讲话的那个“我”,从法律的角度讲,就是一个虚构的“我”。这个“我”并不要求作者或签约人作为权利主体去担负什么责任。作者让作品中的人物讲什么都可以,并且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我曾设想,这种什么都可以公开地说意味着民主权利和文学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这两种权利都是不可或缺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作者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虚构的人物。民主不是一种文学现象,也不仅仅是个“文学共和国”。但民主与文学尽管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仍从各自的角度,通过各自的方式表示出如下的一些共同之处:1. 一方面是公开的历史性。文学从各个方面记载了历史的重要事件、民族传统、文化遗产和发展过程;而民主则是历史流传下来的惟一的“政体”,它记载了人类历史不断地进行自我调整、不断革新改进的过程,它展示了历史的真实性,并预示着人类的未来。2. 另一方面,仍与历史有关,那就是不断地将想像的事物变为合法的现实,比如建立法制国家、言论自由权等都是从想像开始的,蒙田和帕斯卡尔都发现并指出法律与想像之间的深刻联系。卢:1993年,您在《激情》中就指出了这个问题:“文学是一种现代发明,一些法律条文是针对文学而制定的,有些法规是专门保护文学家的写作自由的。因此文学把它自己的命运同反对审查和民族自由联系在一起(新闻自由、观点自由等)。没有民主就没有文学,任何文学都需要民主做保障。”另外,我还想说,从精神分析的角度讲,这些要求都是真实的。德:不能把所有公开发表的作品都视为文学作品,那样文学与非文学之间的区别就不明显了。一部著作,在某种情况下,可以作为文学作品发表,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被作为非文学作品发表。不能由自己来决定某部作品—比如排犹主义作品—是否属于文学作品。倘若把一部作品看做是新闻性、思想性、政论性著作,那么它的作者就可能受到法国现行法律的惩处;如果由作者自己来界定,同是这一部作品,把它视为文学作品,那么它的“作者”就可以逍遥法外。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分析每个案例,必须由司法部门来决定某部著作是否属于文学作品。然而,根据法律的内容和标准,面对类似的问题,当前的法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无能为力(我坚持认为对于这个问题法律一直都是无能为力的,我讲的是法律,而不是司法部门)。这种结果的产生还有其他的原因,而新技术和技术资本的能量就是原因之一:所有的讲话内容都通过各种形式和传播手段被快速地传送到不同的地点和领域。谁能决定某个演讲稿是属于文学作品还是传单?立法机关越来越难以判断哪些属于文学作品,哪些属于危害极大的传单,哪些属于仿真的赝品。更何况,许多被出版商拒绝的手稿将通过因特网传播。只有经过非常仔细的分析,才能根据法律要求来决定是否可以公开出版某些作品,尽管这样也经常引起争论。文学是一种新发明,但这种发明很快就有被它自己扼杀的危险。文学在思考,思考它的能力。它不断地创新,不断地冲破它所固有的局限性,这将扩大文学的作用,但这也正是文学的危险所在。布朗肖认为文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同时也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机会。卢:再回到文学具有什么都可以说的权利这个问题上来吧。这意味着也可以出版具有排犹主义色彩的著作。我觉得只要极右势力在法国政坛还起作用,就无法控制法国的由来已久的排犹主义情绪和纳粹主义倾向,尤其是在某些“知识阶层”。受这种极右势力影响的危险性是很大的。这是一个“与众不同的”政党,它极力鼓动全社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仇恨犹太人。然而,当今的情况有所变化,面对这种阴险和危险的“时髦和好心的”排犹主义倾向,我们应当保持警惕,哪怕我们现在就知道排犹主义终将被消除。德:排犹主义的回潮总是利用相同的和一成不变的逻辑为借口,但有时也寻找一些新的理由,那是永远都可以找得到的。排犹主义总是打着民主的幌子散布谬论。根据他们对民主的理解,排犹主义者们经常找到一些自相矛盾的“理由”和“借口”,但别人又很难将他们的论点驳倒。我认为如果说诺姆•乔姆斯基如果不是支持罗贝尔•福利松的观点的话,至少是支持他公开发表自己的意见。乔姆斯基这样做就是以言论自由的法律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的条款)为依据的。以宪法原则为借口散布让人们无法接受的观点,这种做法令人很担心,这是一种荒谬的反常的手法。但我们不能向这两种法律(言论自由的法律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自相矛盾的部分让步。而且也应该看到这两种法律的正面作用,也就是说要全面地理解法律的双重压力。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民的权利,但没有人预料到有些人会钻法律的空子。遵守这些法律需要的是责任感和自觉性。面对排犹主义者的狡辩,没有人能知道,也没人能肯定法律是否能做出负责任的判决。我们现在的紧迫任务是,至少要努力挽救法律的某些原则,如辩论权、讨论权等,并保留限制、揭发排犹主义的倾向并与其作斗争的权利。但这是很困难的。不要忘记乔姆斯基的例子,他永远也不会承认他在支持福利松的观点,他认为他只是在维护言论自由的权利。卢:我们能够允许一个否认纳粹屠杀犹太人的作家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明目张胆地推销他的那些令人痛心的作品吗?我们从来没有充分地说明,真理越被歪曲,谎言就越猖獗;骗子叫得越凶,追随者就越多。幻觉、否认、偏执狂,总之所有否认纳粹屠杀犹太人的主张同排犹主义的观点一样都很容易被接受,远比正确的思想容易被接受。如果不是这样,他们的观点就不会引起如此反常的响应,也不会有那么大的市场。另外,更不正常的现象是,有些人在言论自由的名义下,动员起来不仅支持福利松,而且支持所有“普通”的排犹主义作家,这就是受我们民主社会法律保护的法国作家,他们怎么说都行,没有任何危险,充其量也就是受到媒体或其他作家的谴责。我对这些“反正统”的作家们没有任何同情感。他们享有民主赋予他们的各种特权。为什么我们还要替他们辩护呢?我不禁要问,出于什么原因,像乔姆斯基这样的犹太知识分子、左派人物、自由主义者、反对排犹主义者、理性主义专家、非理性主义的敌对者、弗洛伊德理论的反对者会采取这样的立场呢?德:我有一种假设:把我们这些欧洲的知识分子与乔姆斯基(要注意他的历史和个人经历)的分歧比作欧洲与美国的分歧。当然美国的习俗和宪法对他有着重要影响,但也不能忽视了肖姆斯基的个人经历。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发生在欧洲,他的感受与我们的感受当然不一样。他远离法国和欧洲公众所处的环境(但距离并不完全是坏事),因此他提倡的是一种本身无懈可击的原则。这些其实并没有错。我认为我们首先应该注意他是如何引用和发挥这项原则的,以及该原则的内容和含义,然后研究他借用这项原则的背景,也就是人们所讲的地点和习俗。最困难的辩论是从这里开始的。哪怕是在同一“阵营”里的人、立场相同的人之间开展类似的讨论都是困难的。在反对美国民主的荒谬和虚伪的斗争中,乔姆斯基是很“激进的”,他反对所有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首先反对的是对他自己言论自由的限制。为什么我们要禁止福利松的著作公开发表呢?这是一个困难的问题,这个问题对我来讲也很困难,我并不向您隐瞒这一点。我知道不应该冒险让一本否认纳粹屠杀犹太人和“号召种族仇恨”的作品公开、合法地出版。但同时又要保证任何人的言论自由,以及向公众宣传自己的作品和寻找读者的自由。我承认自己的困惑。必须同时做到既尊重自由、又不激怒那些思想偏激的人,不使他们感到自己的作品受到查禁,避免他们以法律的名义攻击我们所处的民主社会。我承认,盖索法的原则和动机让我不得安宁。在美国确实是这样,为了保障所谓的言论自由,某些纳粹组织甚至有权示威游行。但也有些其他的斗争方法。最近我看了一部离奇的美国电影,片名叫做《死亡先生》。影片的主人公是个丑陋的男人,他的面孔经常通过特写镜头出现在银幕上。他是个针剂公司的推销员,以“人道主义”原则为名,反对用电椅、绞刑、毒气室等方式将死刑犯处死,主张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认为这是一种比较人道的死刑方法,如同吉约坦医生主张用他发明的机器执行死刑一样。这部电影的历史背景是美国于1972年又恢复了死刑。电影的主人公的言谈涉及到了美国部分州用毒气室的方法处决死刑犯人的问题。然后,他很自然地谈到了世界上其他地方用毒气处决犯人的现象,其中包括奥斯维辛(波兰)。他自问:“毒气室确实存在吗?这是真的吗?”于是他就去了奥斯维辛以便“开展私人调查”。他自称为“工程师”,从石头上取了一些样品,到实验室进行化验,得出的结论是,经过对石头样品的化验证实毒气室并不存在。于是他在当上注射处决死刑犯人的冠军之后,成为否定纳粹屠杀犹太民族的人。他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被否定纳粹屠杀犹太民族的组织奉为英雄。他到各地演讲并解释说,通科学试验可以得出结论,毒气室根本就不存在。然而,这个人最后在美国东北部的一些州被判刑。他被解雇,他的工程师证书被没收,另外别人发现他根本就不是工程师。他在辩护时讲到,在美国,“在100名所谓的工程师中,只有6人有证书。”美国就是通过这种方法谴责那些否认纳粹屠杀犹太民族的人的。我还想到了另一些排犹主义组织,我与这些组织有些联系,因为在美国我曾遭到过他们的攻击。美国有个新纳粹组织叫“拉罗什”,该组织的代表们写了一本攻击我的小册子,并到处散发,尤其在我任教的大学里散发。有一次我正在纽约进行演讲,一个该组织的成员对我进行人身攻击,几乎动手。卢:他怎么攻击您的?德:他把我说成是搞破坏的人、虚无主义者、人民公敌,他把我说成是一个黑鬼,还有许多其他的罪名,我记不太清楚了。这名“拉罗什”组织成员没有因他的政治言论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在美国,一个人是不能因其言论而被判刑的)。阿尔•卡波恩是因为逃税而被判刑,而不是因为他的书,他现在好像还在监狱中。至于“死亡先生”,他丢了工作,同意在摄影机前平静地讲述他的故事,并没有恶意,但他被这帮搞电影的人给骗了。需要弄明白的问题是,他到底是因为没有文凭而失去了工作,还是因为他讲了一些否认纳粹屠杀犹太人的话。总之,最令他难受的就是在摄影机前讲了那些话,这是别人可以利用的武器。卢:福利松也是个弄虚作假的人。这个弄虚作假的人把别人也都看成是弄虚作假的人。在成为否认纳粹屠杀犹太民族的人之前,他出版了一些“文学”评论文章,他指出兰波、奈瓦尔和洛特雷阿蒙的作品都不是他们自己写的。他把自己看成是研究“理解与误解、真与假”和“评论著作和文章”的专家。在电影《死亡先生》里,在“卫生处死”(注射处死)和纳粹大屠杀的方法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可以说,纳粹分子也在实行“卫生处死”。他们利用毒气室和焚尸炉,通过工业化的手段杀死了无数的人,而且没有留下直接杀人的痕迹。通过这种方法杀人,他们既没有留下活人的痕迹,也没有留下杀人的痕迹。通过注射的方法处决犯人使传统的死刑概念消失了,不但看不到罪犯极为痛苦的场面,连死刑的用具也没有,没有断头台,没有绞刑架,没有行刑队。注射处死是平静处决,但却是一种最令人恐怖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把合法杀人变成一种近乎自然的行为,似乎罪犯是正常死亡,或是别人正在给他治病。注射处死是一种不留痕迹的处死,似乎是一种有人在努力掩盖的耻辱行为。我并不想把注射处死与纳粹屠杀犹太人相比较,但我们应该记得有些纳粹分子,甚至是直接负责屠杀犹太人的头子(比如艾希曼),他们也害怕见血,怕恐怖场面和杀人行为,他们不愿看到流血、痛苦的场面和直接的杀人等。德:其实这是一种否定杀人的方法,他们在杀人的同时又否认杀人,或者通过某种杀人手段来为杀人行为进行辩解。注射处死是一种被净化了的杀人手段,它淡化了死刑的残酷性,使别人看不到死刑的过程,没有血,没有痛苦(似乎是这样)。然而,当靠近观察时,我们会发现注射处死是很可怕的。死刑的历史是流血的历史,死刑方法的改进就是要减少流血。我曾数次主持过关于死刑的研讨会。开始时是刽子手持刀砍犯人的头,然后是能够自动运行的、方便快捷的断头台。吉络坦形容说:“只是脖子上轻轻地凉了一下。”我想再谈一下发生在美国的否认纳粹屠杀犹太人的问题。您知道,对这个问题的激烈辩论已进行了近10年,各种意见都有。我认为最坏的做法之一(我说的是最坏的做法之一,而不是最坏的做法)是一些恐怖分子和心理变态者们的态度。他们试图操纵对纳粹罪行的谴责,并以此为武器,攻击那些通过方法论和认识论的方法研究历史、档案资料和历史事实的人;我在《马克思的幽灵》中已表示了我的担忧,并列举了一些事例,但现在这种危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大。因此一定要坚决地与这种蒙昧主义的思潮作斗争。面对否认纳粹屠杀犹太人的行为和宣传活动,是否应采取专门的“法律”措施,我现在还说不准。我不知道应采取什么措施,也不知道什么叫“好的措施”,这要根据情况而定。在安全、和平的时期或危险不大的时期,我觉得应该让大家发表意见,讨论,争论,摆事实,如同开展对死刑的讨论一样。死刑之所以被废除,并不仅仅是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还因为根据欧洲的社会现实,人们认为不再需要执行死刑了。死刑的威慑力已不是必须的了。但当社会发生动乱的时候,有些人就会认为应该恢复死刑。这就是废除死刑的社会基础。只要没有制定和实施(现在还没有)无条件地彻底废除死刑的原则,废除死刑就是有条件的、试验性的和实用主义的,那么谁也不能保证死刑不会重新恢复……卢:很多人都认为恢复死刑是不可能的,我同意他们的观点。废除死刑已被欧洲的法律所确认,甚至超出了欧洲的法律范围,已成为国际公约。德:当然。但当发生内战的时候情况就可能会有所改变。在法国,议会于1981年通过了废除死刑的法律,连右翼议员也投了赞成票。但今天如果对废除死刑问题举行全民公决的话,死刑就可能被恢复。大部分民众过去希望,现在也许仍希望保留死刑。议会是在违反公众意愿的情况下通过了废除死刑的法案。如果发生了内战或严重的政治动乱,废除死刑的原则就可能遭到质疑。不少人对废除死刑持不同意见,而且目前还在宣传他们的主张,这个问题是重要而复杂的。怎样才能从原则上、从根本上无条件地消除死刑,而不是因为死刑太残酷或者没必要才消除呢?卢:在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还是想继续谈排犹主义和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问题,我想知道您是怎样看待阿多尔诺的观点,他说过,“我不能用诗歌来描写奥斯维辛大屠杀”,有些人对此表示同意。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有待探讨的。德:这种观点是不对的,我不能接受。我觉得不但要写,而且一定要写,因为这是历史事实。写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行为并不仅是为了将这些事实记录下来,而且要让后人能够正确地认识这段历史,让人们不要忘记这些历史悲剧(我觉得用悲剧来形容纳粹对犹太人的大屠杀并不确切,悲剧这个词源于希腊,指的是一种戏剧艺术)。我认为正确的认识就是指能够从历史的事实中得出公正的结论。怎样才能记住那些人们不愿记起、无法理解、不能消化的事情呢?办法就是要客观地、真实地将历史如实反映出来。奥斯维辛大屠杀后还要继续思考和写作,不能把笔撂下,我们所写的东西是历史的见证,为了让人们永远不要忘记这段历史。纳粹屠杀后,为什么文学、诗歌和哲学要消失呢?这些历史的见证是对纳粹的审判书、判决书,同时也能激励人们努力创造一个新的社会。第二部分第8章 死刑(1)卢:我们把话题从对犹太人的特性和排犹主义的思考转到死刑问题上来吧。1999年,您曾做过一个关于死刑的讲座,我们刚才的谈话中也涉及到了那个讲座的内容。在法国,废除死刑罪的是个叫罗贝尔•巴丹泰的犹太人,这也许不是巧合。罗贝尔•巴丹泰的父亲死于二战时期的集中营。不过他自己表示,他之所以成为废除死刑的积极倡导者,是因为他对没能够保住罗歇•邦当的性命而有负罪感,而且此事给他带来的痛苦使他回想起二战期间遭受的煎熬。德:但我不明白,为什么一个犹太人在本世纪能够实现废除死刑的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需要长期的、谨慎的、多方面的努力。您关注这个问题是有道理的。我还发现许多美国犹太律师也积极倡导废除死刑。美国是目前最后一个民主、文明、信奉基督教甚至犹太基督教的,仍然维持和实行死刑的西方国家,并且死刑的数量还很大,现在比过去的还要多出许多。尽管这种情况引起了社会新的不安和骚乱,但美国仍坚持死刑。为了继续我们在上一章讲到的排犹主义话题,您可能还能回忆起,从弗朗索瓦•密特朗担任总统起,政府就允许有数名犹太人担任内阁成员。多年前,西蒙娜•韦伊提出了有条件堕胎的法案,并获得投票通过。在《废除死刑》一书中,罗贝尔•巴丹泰回忆了在通过废除死刑的法案之前议会进行的严峻异常的辩论。议员们的怨恨和不满像潮水般发泄出来,矛头尤其指向西蒙娜•韦伊。许多人质问她:您怎么能既主张废除死刑,又提倡自愿堕胎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这种质疑当时来自方方面面,甚至来自法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不管人们对这种所谓的“自相矛盾”提出什么样的异议(我们经常在研讨会上讨论这个问题,您刚才就说起过),但有一个“事实”令人困惑不安,发人深省。几乎所有的统计都证明,那些极力反对人工流产的人,那些为了维护“生命权”有时甚至要杀死从事堕胎手术医生的人,通常是死刑的极端倡导者。卢:是这样,西蒙娜•韦伊曾被关进集中营,现在又遭到了反对堕胎者的辱骂。他们指责她又允许新的种族灭绝。罗贝尔•巴丹泰则被视为“肮脏的犹太人”和“杀婴犯”的朋友。他们二人的境遇使人想起那句源于爱德华•德律蒙的排犹主义的名句:是犹太人把死亡的病毒植入善良的法国人民的内脏之中。在此之前德律蒙还说过,法兰西已经犹太化了。德:尤其在美国,以“武力”—如果可以用这个词的话—反对堕胎的人很自然地同极力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联系在一起,他们甚至坚决要求立即执行对死刑的判决,而不要缓期执行。由于大量错判事件的发生,最近有些死刑的判决被悬置起来。这些所谓的无条件地保护生命的卫士们同时也往往是支持死亡的斗士。有时是一些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者将反对堕胎的斗争同反对废除死刑和反对死缓的运动联系在一起。卢:他们怎么将这两种观点联系到一起了呢?而我经常听到的则是另一种情况:虔诚的基督徒们,以保护生命的名义,在反对堕胎的同时又反对死刑。德:这可是个大问题。我想在此比其他章节多花些篇幅来谈这个问题。我想把在一些由我主持的研讨会上发表的观点再重申一下,这些观点还未通过文字形式发表过。他们(既反对堕胎又拥护死刑)的观点好像是自相矛盾的。其实对于死刑的辩论贯穿于欧洲的整个历史。直至19世纪,天主教会几乎毫无例外地支持死刑,有时甚至是积极地、坚定地、狂热地支持。教会总是拥护国家的法律,因为国家法律是主权的象征,没有主权也就谈不上死刑。圣•托马斯并不是惟一极力倡导死刑的人,正统天主教“系统”的理论家们均是如此,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多诺索•科尔特斯 ,施密特非常赞赏他的话,并经常引用。科尔特斯阐述了天主教教义与关于死刑的理论的关系,他的那些激昂的推理既癫狂又似乎有理,有些地方还挺有说服力。他又通过同样的推理方法把这个理论(天主教义-死刑)同从该隐、亚伯到耶稣基督及其以后的时代都普遍实行的血腥祭祀联系在一起。使我感兴趣的是,这种极端反动和略带谵妄性的理论却具有极强的逻辑推理性。一方面,尽管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死刑并不是一种祭祀活动,而且尽管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所有的祭祀文化(或者说是所有文化)都没有制定一种刑法,并在此刑法中指明死刑的特殊意义,我仍认为科尔特斯将死刑与祭祀的历史联系在一起的理论并没有错。虽然血腥祭祀已趋于消失,至少是那种当场见血的祭祀方法已趋于消失,可是死刑却仍在继续,并肯定将持续很长时间,尽管这种刑罚遭到世界的普遍反对。这涉及到一连串的问题,在我刚才提到的那次研讨会上,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讨论。说到祭祀,我理解这个词的含义,那并不是一个清晰和确切的概念,这让我想起一个重要问题,那是和所有生物—不管是不是 人—都有关的一个最黑暗、最基本、最广泛的问题。另一方面(与沃尔特•本雅明的观点近似,他在《谴责暴力行为》中指出,那些“重罪犯人”确实令人恐怖,但同时他们的行动又是对国家所犯下的罪行的一种反抗),科尔特斯深刻地认识到其他类型的犯罪与政治犯罪之间并无明显的界线,如果废除政治犯死刑的话(比如法国就于1848年废除了政治犯死刑),那么其必然结果就是所有死刑的废除。与康德所持的观点相同,科尔特斯认为,废除所有死刑的问题才真正是哲学家们争论的交点,因为死刑的废除甚至引起所有刑法的废除,那就意味着所有法律,特别是刑法的消失。因为死刑是所有法律的基础,或者说是其他法律的先决条件(从狭义的角度讲,死刑是刑法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刑罚,当然是比较严厉的一种。从广义的角度讲,死刑是法律的起源、基础和必须的条件,是一种特殊的约束机制,它不同于一般的惩罚)。废除死刑的倡导者们对这种认为死刑是法律基础的自相矛盾的论点给予了猛烈的抨击。为了支持这些抨击者们,我也想对流血事件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我把这种现象视为一种例外(施密特讲,所有主权国家都有法律例外,都有缓期执行法律的现象,比如在允许实行特赦的国家)。我还想谈一谈对残忍这个词的理解。这个词经常被用错,它的概念也未被完全理解,因为人们是根据眼睛直接看到的事情来决定是否使用这个词的。残忍并不仅是指那些能够用眼睛直接看到的流血事件。残忍首先指的是在心理方面的折磨(即把让别人痛苦或看别人痛苦当成乐趣)。而血泊这个词指的是血往外淌,是一种直观的、红色的、外在的表现形式,这种颜色在雨果所有反对死刑的著作中都可以看到,从被血染成红色的断头台(“吸血鬼”、“可恶的血腥机器”)到支撑铡刀的红色木架(两个高高的染成红色的立柱,一架染成红色的梯子,一只染成红色的筐篓,一条染成红色的粗横梁,梁上面悬挂着一个既厚又重的三角形的铡刀……这就是给阿尔及尔带来的文明 )。我重新回到“天主教问题”上来。尽管教皇保罗二世不停地号召教会进行忏悔并宽恕别人,尽管他对宗教审判和教会过去的积习发表了不少讲话,尽管他在最近访问美国时把这些讲话当作反对死刑的宣言,尽管梵蒂冈在20年前废除了死刑,但据我所知,在保罗二世之前,没有一个教皇郑重地鼓励教会和梵蒂冈废除死刑。只有少数几名主教,特别是法国主教,公开支持废除死刑,至少在法国废除死刑。怎样解释上面的现象呢?这需要花时间认真地研究。这些不可否认的事实(即教会从未反对过死刑)似乎与另一个基督教会和基督教义相违背。请看雨果的例子。他撰写了大量的文章并发起了许多废除死刑的运动,还以人的生命不可侵犯为由要求“完全废除死刑”,也就是说无条件地废除死刑。不管对不对,他一直都这么说。然而,也许是出于战略、机会和学术等方面的原因,雨果在提倡废除死刑时主张参考福音书的内容和基督受难的经过。他甚至在揭露教士和宗教“政治”时也讲这些主张(如同他以法国大革命的名义,以革命的性质、意义和精神的名义,谴责大革命中的恐怖时代,痛斥绞刑一样。他认为死刑永远是“大革命中惟一没有根除的孤木”。“我并不是那些头戴红帽的人,他们都沉迷于把别人送上断头台。”我又谈到红色了)。在谴责旧社会的“三个支柱—教会、国王和刽子手”的同时,雨果呼唤“基督的宽容法则”,期盼有一天这种宽容能“融入法律之中并发扬光大”。于是他表示,“70年前,贝卡里亚已在面向基督教徒们竖立了多个世纪的绞刑架上砍出了一个缺口,我要尽自己的努力将缺口扩大”。如此说来,阿尔贝•加缪并没完全做错。与他处理其他问题的办法一样,他把死刑问题简单化了。在他著名的、大胆直言的文章《对于死刑的思考》中,他主张死刑不能在世俗的世界里继续存在,或者说死刑的废除取决于人文主义和世俗化的普及。而基督教有其他的解决办法,那就是自我否认和自我处罚。在西方国家,人们不愿谈论死刑问题(也许死刑不能算是一种刑法,也可能不算是一种法律,甚至与刑法没有关系。可能只有欧洲人才这样—从字面上—理解刑法)。要想理解其中的深层原因,就得关注宗教与政治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建立就意味着会有死刑,或者说是死刑问题的根源。因为以往死刑总是教会与政权结成联盟的主要标志(谈到联盟,人们可以假设政权的概念与宗教的含义并不是一回事)。从苏格拉底、基督、贞德或阿拉基等典型事例来看,所有类似事件都是因为冒犯了宗教(亵渎神灵或背叛教规),由教会直接起诉或煽动起诉,国家权利机构进行审判,判处并执行死刑。不管是君主制、共和制、总统制还是总督制,国家的权威都体现在能够决定臣民的生和死,还体现在可以决定法律例外,也就是说可以制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施密特是这样形容国家权威的:可以决定法律例外,可以决定终止法律的执行。在总统制国家中,总统有特赦权,但因总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而且任期有限,所以他不能随意或轻易使用特赦权,因为这会影响他在选民中的形象,影响公共舆论。而在绝对君主制国家中,权位是世袭的、至高无上的,情况就不一样了。不管怎样,如果要想真正地、彻底地、无条件地废除死刑,那就不可避免地会触动或限制最高统治者的权威。伟大的贝卡里亚想这样做 ②,于是他便陷入了重重的矛盾之中。卢:因此,路易十六被处决了。必须废除君主制,确立共和制,用一种新体制代替旧体制。 第二部分第8章 死刑(2)德:但另一种权威又确立了,其本质并没根本改变。至少可以这样说,只不过是被统治者变了,从“臣民”、“公民”到“人民”。国家的形象变成另外的样子,那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恐怖时代,主张废除死刑的罗伯斯庇尔转而支持死刑,废除死刑的决定被多次否决,孔多赛有力的辩护也无济于事。1795年底,国民公会解散时承诺,和平恢复之日便是死刑废除之时,并当众宣布“当全国恢复和平的那天,法国将废除死刑。”用了两个多世纪的时间才实现了这个承诺,时间太长了。但从废除死刑的艰巨性和酝酿的过程来看,从欧洲和平的进程,从大革命前停滞、保守的社会状况来看,从欧洲民主发展的艰难程度看,这段时间又太短了,因为不管在欧洲的什么地方,要想废除死刑必须得到国际上的支持,必须限制统治者的权威,哪怕是在议会制的国家里也是如此,虽然从表面上看,废除死刑是国家内部的、自发的主权行为,就像法国一样。与公众的意愿相反,至今不少人也许还在主张死刑,法国议会于1981年投票通过了废除死刑的法案(右翼人士也投票赞成,比如雅克•希拉克)。我相信议员们并不是凭直觉或个人意愿来投票的。因为他们知道这是欧洲和世界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总之,要谈死刑问题就会涉及宗教,涉及通过国家权威而确立的宗教的特权。我说过,宗教与政治的联盟,或者说宗教、法律与政治的联盟,这种联盟是死刑的始作俑者和执行者。当我提到权威概念时(可定臣民的生死,并有特赦权),我并没想到那些已经约定俗成的宗教-政治概念,即可以对某人宣判死刑,可以对某人赦免死刑。不应这样考虑问题。相反,我想说,看到那种人们称为死刑的刑罚现象,才使人想起宗教-政治的概念,甚至哲学-宗教-政治的概念。实际上,这并不仅仅是关系到一种现象或一种刑罚的问题,更关系到刑法和总体法律的生成条件问题。简而言之,我想从对我来说是欧洲哲学史上具有代表性、最令人震惊的事实讲起。据我所知,从来没有任何一种哲学理论、没有任何一个哲学家在其系统的纯哲学著作中反对死刑的合法性。从柏拉图到黑格尔,从卢梭到康德(康德是他们当众态度最坚决的),他们都通过各自的方式,特意地,有时是婉转地和带歉疚感地(卢梭)表示支持死刑。在黑格尔之后的时代,情况仍未改变,哲学家们的态度或者更明确了(同波德莱尔一样,马克思怀疑废除死刑倡导者们的目的是为了保住自己的脑袋。1848年革命期间的政治犯们都主张废除死刑。雨果本人也有牵连,他积极地参与了废除死刑倡导者们发起的大游行 ),或者通过一种沉默和不予理睬的模糊态度对待这个问题,好像这是一个不值得哲学家们关注的问题。从海德格尔(据我所知,他是支持死刑的思想家,他虽然从未谈论过死刑问题,但他肯定认为不应反对死刑)到萨特、福柯,还有其他一些人,大家都理解这种沉默的意思,实际上是一种心照不宣的默认。据我所知,列维纳斯在1978年法国废除死刑后只讲了一句话:“我不知道你们是否能接受这样一种反常的做法,先以事实为依据审判人,然后再用爱心去关怀那些被审判的人。对我来讲,废除死刑倒像是一种将仁慈与法律相结合的产物 ①。”同康德和黑格尔一样,他试图使人们能够正确地理解宗教法典中关于同等报复条款的含义,因为按大家习惯的理解,同等报复条款就是复仇、报复的同意词。实际上,马蒂厄福音书(第五福音书,38~ 44页)明确表示反对复仇和报复行为。同康德一样,列维纳斯把同等报复条款视为刑法合理的起源和基础。部分哲学家在内心可能对死刑感到恐怖,认为没必要对死刑的理由进行哲学阐述,我觉得列维纳斯就属于这种情况。另外一些哲学家不管对错地将死刑看成是刑罚制度、监禁制度或法律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或是一种从重处理的结果,这是社会的基础,并由(社会、经济、政治)根本利益决定的。我认为,那些公开反对死刑的人从没有真正地反对过,这仅是我从哲学的角度作的假设。他们或者是作家(法国的伏尔泰、雨果、加缪),或者是法学家和司法人员(首先是贝卡里亚,他在上个世纪具有重要的、决定性的影响,待会儿我还要再提到他,以便能把问题说清楚,当然还有罗贝尔•巴丹泰等)。如果这些大量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被验证的话,那么人们不禁要问,哲学—更确切地说是本体论(不论从其本质还是从其传统意义上讲)、主张死刑的政治神学和各种形式的国家政权是否联系在了一起,并占据了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哲学与主张死刑的政治神学的联盟既强大又脆弱,既有历史原因又违反自然规律(因此我将其称为混合体),其实哲学(形而上学或本体神学)、政治(统治者的意愿或国家权利)和人的特性始终都是相互联系,交织在一起的。人的特性是能为祭祀而“牺牲生命”,寻求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能为了尊严而去追求生命之外的理想,能通过死亡而获得一个比此生更有价值的“生命”。这就是柏拉图式的为理想而牺牲的哲学。康德认为,人类特有的尊严比生命更重要。因此人类是为了荣誉才把死刑列入法律之中的。根据黑格尔的理论,人类宁肯冒生命危险也要为实现自己的信仰而斗争。海德格尔觉得只有人才能有目的地结束生命,而动物只能说是断气。那么死刑好像不是坏事,死亡也如此,确切地讲都是“人的特性”。我冒昧地再说些不受听的话,我敢说死刑总能得到充满“人道主义”的辩护,欧洲的法律就是这样(在欧洲以外的地方,尽管判了那么多的死刑,甚至成为习以为常的事,但我不知道,其中有哪一个“死刑”是名副其实地符合法律程序的)。事实就是这样,在欧洲,有两种传统相互交汇,一种是与《圣经》有关的传统(上帝刚说完“你绝不能杀生”,马上就根据“天意”命令处死那些违反这条或那条戒律的人。我们又得提起同等报复法,对它的解释矛盾百出),另一种是主体神学传统,对此刚才我已讲过。长期以来,我一直认为没必要去拆除那些支持死刑的哲学思维结构的基础,也不用为此采取特殊的行动。谈到建筑术和建筑学时,我觉得死刑是哲学-宗教-政治交汇的拱顶(如同我刚才讲的),甚至是水泥和黏合剂,就像一种假冒伪劣材料用尽各种巧妙的办法(自然的、人工技术的等等)来支撑建筑物。死刑是非自然的东西,是历史遗留的产物,是一种貌似合理的人类特有的法律。康德(我待会儿还要讲到他)认为找到了一个“绝对命令”,一种先验的思想和十足的理由来解释死刑的必要性。如果没有这些理论,如果这些理论没有对同等报复法进行全新的解释,死刑是不能继续存在下去的。当我谈到“关于死刑的哲学理论”,即“解体”理论时,我想到的并不仅是那些“庸医”理论,这些理论在大部分直到1990年还保留死刑的国家里很盛行(10年来,大部分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取消了死刑。权力、国家和宗教相分离的速度加快了,这具有重要意义)。我同时也想到(并不是为了找平衡)那些主张废除死刑的理论(您知道,对这些理论我是坚决支持的)。我认为这些理论到目前还远不完善,在政治和哲学方面尚脆弱,还有待进行结构分解。至少有3个原因:一、首先,废除死刑的理论总是喜欢贝卡里亚的逻辑,因此就显得脆弱。在说这些话的同时,我们仍要向贝卡里亚这位伟人致敬,向他的历史性创举致敬,就像18世纪末以来大家经常做的那样。贝卡里亚把许多罪名从死刑罪中删除,否则可能每天都会有人被判处死刑。贝卡里亚认为,当社会秩序受到威胁或没有保证时,死刑是可以接受的,尽管死刑不是一种“法律”。换言之,我们在此触及到了问题最深层的内容。因为没有确定战争的概念,没有区分内战、国民战争、游击战、“恐怖”战的明确界线(类似的概念不管过去还是现在总是模糊的、教条的、可操纵的),所以在一个繁荣与和平的国界内,废除死亡就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临时的、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并非是无原则的。废除死刑是有条件的,贝卡里亚把这一点看得很清楚。直到今天,他的这些观点仍值得我们深思。其次,贝卡里亚关注惩罚的威慑性,认为死刑既没必要,也不起作用,又不具有充分的威慑性。他认为,终身苦役更具有恐吓力,更残酷,威慑力也更强。康德对这种实用主义的“惩戒性”观点给予了严厉的批判。我可以这样说,康德把赞成与反对死刑双方的观点都否定了。赞成死刑的一方认为,为了达到维护国家和团体的安全、和平及利益的目的,死刑是一种好方法。而主张废除死刑的一方大部分同贝卡里亚的观点一样,认为死刑的实际效果与对方想像的恰恰相反。在目的与方法的问题上,双方(赞成与反对死刑)辩论不休。康德反对这种方法/目的的说法,认为司法意识和刑法的“绝对命令”能够达到唤起人类尊严的目的。这种尊严要求惩处罪犯,因为罪犯必须惩处,而不去考虑惩处是否有必要,是否能、能起何种社会政治作用。在没有从其内部发现这种论点的缺陷之前,在没有对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进行解构分析之前(他们都从原则的角度证明死刑的合理性,而不关心死刑是否必要和有用),人们会支持临时的、有限的、受到证据和背景等条件制约的废除死刑的理论,这种理论还要符合目的和方法的逻辑性,以及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对这种理论进行“解构分析”是困难的,我在一次关于死刑的研讨会上进行了尝试。我不能在这里把研讨会上的话都重复一遍。简单地说,要透过现象看本质。1. 要区分康德所说的“刑罚”概念的含义,即弄清两个概念的区别:a)自我惩罚,即在各种法律和机构介入之前,罪犯对自己进行的自我惩罚,以及b)外界惩罚,即社会通过司法机构从外界施加的惩罚。2. 要分清自我惩罚和外界惩罚的关系:康德认为,罪犯作为有理性的人,作为国民,应该理解、同意甚至要求惩罚,乃至死刑;这样就把所有来自外界的由司法机构施加的惩罚改变成自动、自主的处罚,成为自身内在的自我处罚;罪犯应该认为判决有理,承认法律的合理性,认罪伏法,并自我判定死罪。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罪犯应象征性地自我执行判决,使行刑如同自杀行为 。法律的合理性只能体现在罪犯的自我行刑,“如同罪犯自杀”。在此事上,已不能严格地划分出纯法律的范畴,而有些内容,如利益、爱情、复仇、报复、牺牲冲动(在康德的理论中,道德和法律的理性恰恰是牺牲的本质),冲动的逻辑—有意或无意的,以及所有弗洛伊德和赖克列在“同等报复”名下的各种形式的举动等,又不在法律审判的范围之内。我并不是说康德认为行刑就是自杀,这同把死刑说成是纯粹的杀人一样愚蠢。所有这些想法、假设、质疑和反常现象并不是为了混淆完全不同的事物、颠倒是非或偷梁换柱,而是为了指明或提醒人们放弃那些单纯的信任、良知和觉悟,尤其是在区分和比较内部/外部、自然与内心/非自然与外表、本体与异体、自我惩罚与外界惩罚、行刑与杀人或自杀的时候。我所关心的是这些行为之间的界线的混淆、相互渗透部分和不明了的部分,而不是想确定其明确的区分标准,以便能肯定地说出:对,那儿是自杀,那儿是行刑和/或杀人,或者那里有过行刑或杀人而不是自杀,那儿是自杀而不是相反的行为。3. 康德在分析“同等报复”时,大量地引用了《圣经》和古罗马的传统理论。无数棘手的问题和难懂的著作我们不能在此一一列举。康德更倾向于犹太教和罗马教会的传统理论,而不是新教理论(刚才我提过的马蒂厄揭露了同等报复的原则)。我认为康德的研究并没有成功,因为他经常列举有关性和性犯罪的事例—鸡奸、强奸、兽奸等,以至于产生了同等报复原则及可计算原则。康德和黑格尔都很关注同等报复原则(并不是从文字和数量上,而是从精神和意义上,是无形的关注),他们把我们刚才所说的自我惩罚与外界惩罚交汇在一起。在谈到同等报复的绝对命令时,他们认为,同等的意义首先在于:我在给别人施加痛苦时,同时也在对我自己施加痛苦。康德说:“你给人民中的某人施加他不应承受的痛苦,你同时也给自己施加了痛苦……如果你把他杀了,那等于你把自己杀了。”另外,根据我的记忆,康德说过这样的话:当你偷别人东西时,你破坏了财产所有原则,你等于在偷自己。死刑问题并不仅是哲学、宗教政治和权威的问题,同时也关系到犯罪与处罚程度无法相等、难以计量、欠债无法评估的问题(尼采对此颇有微辞),理性原则问题,以及对理性如何解释的问题,即是从“理性原则”的角度解释还是从计算原则的角度解释理性的问题。这个涉及到“计算”、意识和理性的问题值得认真讨论,但我认为应首先对黑格尔和康德关于理性的解释进行探讨,他们两人通过不同的方法都试图使理性摆脱计算职能,或者使理性服从于计算职能。请原谅我不走这条路,因为太长也太难,但我觉得有必要进行原则阐述。4. 关于例外原则。从逻辑的角度讲,应该能使统治者和立法者(康德愤然地特别点到了查理一世和路易十四)免于所有形式的诉讼和刑罚。这样做可能在恐怖时代腐蚀法国大革命,而您知道,康德称赞大革命是表明、号召和宣布人类历史进步的象征。许多国家法律和部分国际法都试图努力取消这些统治者的例外特权和绝对豁免权,不惜引发各种矛盾。但结果完全没有出乎预料,就在国家和军政权元首的豁免权在国际法庭受到质疑的同时,无论控告他们什么最恶劣的罪行,这些被告也从未被判处过死刑。5. 康德认为必须在刑法中列入对死刑犯待遇的一些特殊规定,以便使刑法能够与自己的名称相称,能够维护人和人类的尊严。康德认为绝对必要,并且极力坚持一条原则,那就是要尊重罪犯的人格,不能对他施加任何虐待和暴力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有损于他天生的、基本的和不容侵犯的人格(这是永远不能失去的,哪怕失去了公民权利)。然而,谁都永远无法证明执行死刑本身不包含任何“虐待行为”。同样无法证明的是,(按照康德的逻辑)罪犯是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下,通过负责任的方式犯罪,而不是通过康德和常人所理解的“反常”的方式去犯罪。 第二部分第8章 死刑(3)二、我刚才说过,目前废除死刑的理论是有待改进的、脆弱的、可以进行解构的,那是因为这种理论禁止和平时期在本国境内通过法律程序实施的杀人行为。然而,在当今世界最难区分和最不明确的就是国界、和平与战争概念的界线、内战与国际战争的界线、战争与非政府组织从事的“人道主义”救援行为。殖民地为获得独立而进行的战争被殖民大国视为非法战争,现在的“恐怖主义”活动当年被施密特称为“游击战”,诸多的复杂现象把“公敌”(卢梭的语言)的概念搞得乱七八糟。所谓的“正当防卫”和快速处死(没有审判、没有判决书、没有公开行刑等)都是允许的。这些行为都提醒我们,死刑的实质并不在于让一个人生或死,而在于其他方面。死刑问题并不仅是简单的生与死的问题。三、所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无数的国际声明都至少在字面上还有效,引起广泛的关注,而且这些声明的态度是坚定的。我们不能在此一一研究。但一句话,这些声明都强调“生命权”(人权的一种),其概念和原则现在很成问题。声明要求避免酷刑和虐待(我已经讲过,这些词的概念很模糊),尤其是避免所有形式的强制行为。声明提出了一些不具“法律效力”的要求,并根据世界各国情况的不同,不涉及国家的主权和特征,只是建议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可实行死刑,并需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还要维护犯人的权利。美国的压力(罗斯福夫人经常提起)对维护国家主权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我们不可能指望在这里就重新开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就开展的关于纽伦堡审判的辩论,以及关于确立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概念的讨论。卢:是否也应该重新考虑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问题?德:从严格意义上讲,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并不属于死刑。它从来不指望具有法律地位,甚至连法律的边都不沾。它没有审判,没有罪犯,没有指控,也没有辩护。大屠杀(种族灭绝)与死刑不属同一范畴。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人在辩论中能够理直气壮地(应该说是错误地)认为死刑(总是施加给个人,一个有名有姓的公民)与那些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战争罪相比从数量上讲是微不足道的,而与那些对数百万人的危险(营养不良、艾滋病等)不予救助的现象和大量的监狱恶劣现象相比(美国的情况最糟),死刑就更是不在话下了。但应该认真关注所有“不正当”的快速处决甚至是秘密处决的现象。从原则上讲,根据欧洲的法律,死刑应该是向公众公开的,不论是审判过程、判决书,还是行刑。死刑的消息应登在官方公报上(行刑前)。许多国家不这样做(在日本及世界上许多国家),那么从严格意义上讲,那就谈不上是“死刑”。卢:我们刚讲了“不正当”的死刑,尤其是消灭死刑痕迹的现象。当我讲需要对纳粹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进行重新审议时,我想到的是,现在执行死刑的时候趋向于消除死刑的痕迹。在美国,主张在行刑时消除罪犯所有形式的痛苦,他们通过某些医学手段,以图消除罪犯的痛苦或者说从活着到死亡(肯定是很痛苦)过程的痕迹。这种做法更让人无法忍受。过去,罪犯还有些就义的感觉。斩首的处决方法可以令人想起国王身首异处的情景,一时间,被处死刑的人可以把自己比作君主,他的头被猛地砍下。死刑的历史从古代把观看酷刑当作极大乐趣过渡到消除罪犯的痛苦(断头台),然后直到消除死亡的过程。行刑的情景消失了,但有人想通过电视将死刑的过程录制下来。这证明患窥视癖和暴露癖的还大有人在。不过,现在处死的行为通过借助于医学手段正趋向于消失,也就是说消除了伴随行刑时的恐怖行为。不管什么形式的恐怖行刑都是一种可耻的行为。德:您说“消除痕迹”。这是个涉及到葬礼的大问题。比如在古希腊,在苏格拉底或柏拉图时期,死刑盛行。甚至有些名人也被处以死刑。有些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尸体被从城墙上扔到外面去,使他们失去举行葬礼的权利。当今,美国的情况有点正相反。人们声称尊重被处死的人,特别是在死刑率很高的州,如得克萨斯州。在行刑前,罪犯可以留言,他的话被打印出来,登在因特网上,所以美国网上有个遗嘱汇编。罪犯的遗嘱得到尊重,他的尸体交给家属。所以,死刑的痕迹并没有消除。谈到美国执行死刑的视听档案问题,那可说来话长了。卢:我觉得死刑还挺有市场,甚至让有些人着迷,但死刑已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另外,在执行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的“假罪犯”被处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人犯了罪。所有误判—其中美国最严重—和处决都充分说明死刑的“非正常”特性。我想如果美国废除死刑的话,那将不是政策方面的原因,如您所说,而是因为一些次要的理由。那是一种伪善的行为,不是原则的改变,而是出于实用主义的目的,比如害怕杀害无辜者,因为罪犯可能是精神病患者;或可能的确是杀人犯,但属于社会歧视的受害者(黑人、性偏移者、同性恋者等)。罗贝尔•巴丹泰在他于1981年发表的关于废除死刑的讲话中指出,第五共和国的那些最后被判处死刑的人其实都不应该处死,他们可能是无辜的,可能是精神病患者,可能是残疾人……德:确实,在美国,越来越多的人对死刑表示焦虑。但他们并不反对死刑政策,而是谴责大量的“错案”,这些错案使许多人不明不白地在极不公平的情况下被处决。也许有必要列举一些数字。目前,有67个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13个国家废除了触犯公共法律罪犯的死刑,也就是说废除了非政治犯的死刑(这又涉及到那个老问题:是否所有犯罪从本质上讲都是非政治犯,比如沃尔特•本雅明所说的“要犯”们所犯下的“重罪”,他们威胁国家法律基础,任何触犯法律的事情都做。另外我还想举穆米阿•阿布•贾迈勒的例子,他一直要求获得政治犯的身份)。24个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法律,但已停止执行死刑(事实上,这些国家10年来没有执行过任何死刑)。总体上说,占世界总数一半以上的国家—共108个—从法律上或行动上废除了死刑,87个国家还保留死刑。1979年以来,每年都有两至三个国家废除死刑,壮大了废除死刑国家的阵容。1999年,东帝汶、乌克兰、土库曼斯坦完全废除了死刑,立陶宛废除了非政治犯死刑。1999年,1 813人在31个国家被处决,大约4 000人在63个国家被判处死刑。国际大赦公布了这些数字,并从地缘政治的角度提供了一些细节,我们认为这些细节更重要(这里列举的并不仅仅是一些数字,其中有一个量变的概念,数量正在朝着积极的方向转变,我想引用一句康德常用的话,叫做“超越感受界限”,目前死刑问题正在“超越感受界限”,甚至正在升华)。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执行死刑与两条宪法修正案相悖:一条是关于反对歧视的修正案,另一条是关于反对非正常的残酷惩罚措施的修正案。从那时起,执行死刑被联邦最高法院视为“非正常的残酷惩罚措施”。死刑实际上已被终止。美国并没有从原则上废除死刑,但终止了执行死刑。所以从1972年到1977年间,美国没有执行一例死刑。没有任何一个州违反联邦最高法院的禁令。但有些人提出反对,认为此项决定缺乏民主,因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是指定的,而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芝加哥的一位法律教授认为,一个民主的政府不应该违背“民意”,而“民意”支持死刑。我不同意这些观点,因为议会民主并不服从民意,而是服从选举多数派的意见。法国议会废除死刑就违背了多数民众的意见,也许是全民公决(如果举行的话)的结果。我想问这些美国人:你们怎样解释最高法院于1972年终止死刑的决定呢?那不是一个民主的机构吗?答复将是“不是”,这令我深思。我觉得,如果有一天,美国废除了死刑制度,那将是渐进式的,一个州一个州地进行,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来,并不是一个联邦法院的决定就能解决问题的。1977年后,有些州认为与电椅、绞刑和毒气室相比,注射死亡既不残酷也不算非正常,于是又恢复了死刑。联邦最高法院只得让步。在有些州,比如得克萨斯州,死刑数量猛增,尤其是共和党总统候选人乔治•W•布什任州长期间。再回到您刚才说的错案问题。种种迹象表明美国人的危机感正在增加,特别是在国际舆论的压力面前。比如,在美国的伊利诺伊州,人们发现13个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实际上是无辜的。他们被监禁在严加看守的地方,这在几十年来都是少有的现象。事情偶然被一所位于埃文斯顿的新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得知,他们发现了许多疑点。于是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复查,发现13个死刑犯是无辜的。伊利诺伊州州长是个受人尊重的共和党人,虽然他支持死刑制度,但立即决定死刑免于执行。他说:“如果这么多的人无辜被害,这么多的死刑犯是错误判决的受害者,那么我将废除死刑。”最近,在访问美国期间,我看了一个电视节目,13个被错判死刑的人都出现在电视上:他们当中12个是黑人,1个是白人。他们讲述了在监狱中度过的漫长岁月,以及他们的无罪释放。但这些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只有一个人在经过法律诉讼后才获得了赔偿。他们找不到工作,仍被怀疑,尽管他们已被宣布无罪。美国有许多严重的错案导致无辜的人被判死刑。目前美国整个的司法体制有待“检查”。布什很出名,其原因之一是他从不赦免任何人。在同一台电视节目中,有人问他:“您是否认为在得克萨斯州,您拒绝赦免的人都是罪犯呢?”他平静地回答:“对,在得克萨斯州,他们都是罪犯。”每当我在纽约、芝加哥或加利福尼亚的厄文演讲时,总是以文字新闻和电视对死刑问题的分析作为演讲的开场白。我想起了其中的一个著名案例:一个女护士模仿法律处死的方法(注射致死)杀死了她的两个孩子。为了能“与两个孩子会合”,她拒绝特赦,并要求她自己也被注射处死。她被处死了。经过判定,她可能精神正常。卢:美国有一条法律与我国刑法第122.1条(旧刑法第64条)相似,该条款可以使精神不正常的人免于死刑。您刚才所举的例子表明那是一种严重的倒退。因为在废除死刑的国家里,关于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法律条款已经修改。旧刑法第64条旨在使患有精神病的罪犯免于绞刑。今天类似的条款已经没必要了,旧刑法第64条也不存在了。相应地,如果精神病患者杀人,他将受到各种治疗(包括精神分析),以便使他了解行为的严重性。即使精神病患者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他也应该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因此需要对他进行治疗,使他恢复理智。德:不管犯罪是因为“智障”,还是因为年龄小(但年龄的概念是什么?是理智年龄吗?根据不同的情况,一个人可以有多种年龄。在讨论会上,我们对这个问题讨论了很长时间),美国在执法方面显得越来越严厉,有时甚至违反了国际法。他们越来越不重视罪犯的智障因素和低龄因素。关于“是否看到行刑或者说行刑的惨状”的问题,福柯希望逐步使人们看不到行刑的行为。事实是,人们在看不到行刑行为的同时,却看到了越来越多的有关死刑的电影和电视片。这些影视作品以废除死刑为借口,详尽地向人们展示了行刑乃至行刑的全过程,直至最后一刻。与观看行刑的不同只不过是看到的时间被推迟了。传媒的发展要求我们不能只谈不亲眼看到的问题,而且要谈观看方式的改变问题。行刑的过程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在世界范围内被“观看”。这引起了无数的争论和论战。死亡的幽灵无所不在,到处是葬礼和悲哀的景象。(我在《马克思的幽灵》中提到了这种景象。在本书的前几章中,我也讲到过有关幽灵或鬼魂的话题。类似的内容贯穿于我所写的大部分文章中,因为这个话题与死刑和冤案有联系。) 第二部分第8章 死刑(4)卢:我们的精神世界实际上被许多有关幽灵和鬼魂的影视作品占领了。难怪有人把我们这个全球化的世界称作幽灵的世界。但葬礼还是有重要意义的,这是对死者寄托哀思的必要方式。不过葬礼也有些令人恐怖,我们好像被死神控制住了,如同拉康描述的那样,死去的人似乎又“真正”地回到我们身边,令人精神惶恐,不胜悲哀。德:是这样。在当今世界,幽灵似乎已成为无处不在、挥之不去的梦魇。这是文艺作品、模仿技术的结果,是葬礼的必然后果。因为葬礼并不是一般的活动,而是一项与死人相关联的活动。但真正的葬礼是不可能实现的,所谓成功的葬礼就是没有实现的葬礼。因为成功的葬礼应该是活着的人与死去的人融为密不可分的一体。活着的人不承认对方已死、已与自己分离的事实,将死者融入自己的体内,以永远拥有死者,不让他离开自己。但葬礼则是让死人永远地消失,如果葬礼真的实现了,那就是活人对死人的不忠。如同外来移民与当地社会相互融合一样,这种“葬礼效应”并不承认死亡,以便延缓对方的离去。活人对死者的忠诚表现在既要举办葬礼,又不让葬礼真正地实现。举行葬礼时,活人把死者融入自己的体内,与自己生活在一起。所以活人并不希望葬礼真正实现,因为葬礼要把死人与活人分开。对方确实是无法挽回地死去了,但活人要把死者变成自身的一部分,与自己合为一体,希望通过葬礼延缓或否定对方的死亡。卢:我觉得不能说葬礼实现了就是对死者的不忠。相反,活人可以通过葬礼产生对死者永久的怀念。越是喜爱死者就越要把葬礼办好,把对死者的爱化成思念,这是对死者的忠诚。而通过对那些令人憎恶的人的葬礼,人们把对他的憎恶变成记忆。德:您说得对,但如果说永远怀念死去的亲人,实际上等于背叛,因为总有忘记的时候。应该忘记死者,就如同我所说过的,为了防止好东西变质,现在“必须要吃好”。忠诚实际上是不忠诚。卢:“忠诚即不忠”或成功的葬礼即不能实现的葬礼等说法使人想起悲伤的两重性:它既是创造又是破坏的根源。但我也想起了您说的宽恕。为什么要“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人”呢?而且他们本人也没要求宽恕。德:我并没有说必须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人,我只是建议分析一下我们所继承的宽恕的概念。这又是一个继承问题。这种继承同时带有犹太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色彩,基督教的痕迹也很明显。对于宽恕有两种对立的逻辑。一种普遍的逻辑是对宽恕赋予条件:只有在罪犯请求宽恕的时候才宽恕他。前提是罪犯承认错误,表示忏悔,并愿意改邪归正。从某种意义上讲,他已经洗心革面了。在这种情况下,罪犯是用忏悔和改过自新来换取宽恕的,这是一种有条件的宽恕。第二种宽恕虽然存在,但无代表性,甚至可以说是特殊的情况(是宽恕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那是一种高尚的和无条件的宽恕。不管罪犯的态度如何,我都宽恕他,哪怕罪犯不请求宽恕,甚至他不忏悔自己的错误。我是把他作为在押的罪犯来宽恕他。我宽恕他,因为他是罪犯。这两种逻辑相互矛盾,也相互竞争,但这两种逻辑都属于我们继承下来的传统,一种比较明显,一种比较含蓄,不易被发觉。在研究纯粹的宽容态度和纯粹的慈善态度时,我主张去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事情。如果我宽恕那些可以宽恕的事,那就不叫宽恕了,这太容易了。宽恕已经忏悔的人和他所犯的错误,就好比宽恕那些并不是罪犯的人和不是罪行的事情。宽恕的真正“意思”是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事情和不请求宽恕的人。这是对宽恕概念的一种符合逻辑的分析。宽恕应该是名副其实的、高尚的、胸怀大度的。卢:对于有条件的宽恕,您说得有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废除死刑属于此类宽恕,不仅宽恕了精神病死刑犯人,而且宽恕了所有死刑犯人。我想有一天可以考虑废除那些代替死刑的刑罚,即“终生监禁”,一生没有出狱的可能。也许不能实际地废除,但可以研究这种做法的可能性。终生监禁的对象主要是一些杀人惯犯、无法控制杀人欲望的杀人犯和无意识杀人犯。这些人被认为是极为危险的罪犯。然而,我觉得当死刑不存在时,终身监禁罪也应废除,如果不是事实上废除,至少应该在原则上废除。不管怎样应该对这项法律进行重新审议。但现在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死刑的废除加大了终生监禁犯人的数量。我寻思是否有一天,我们大家会有这样的想法—几乎是不能接受的,甚至是不能忍受的想法,即担心危险是无法完全消除的,特别是来自惯犯的危险,尽管发生此类危险的几率微乎其微。危险总是存在的,尽管罪犯经过长期监禁已洗心革面,承认了他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并表示绝不重犯。我觉得那时为了使刑罚具有真正的意义,就应该考虑您刚才所说的无条件宽恕的问题。我想起了艾希曼案件,阿道夫•艾希曼可以被宽恕吗?德:法律和政治是不考虑宽恕概念的。在审判中,可以毫不留情地判罪犯死刑;而审判后,再宽恕他本人和他所犯的罪行。这是两回事。艾希曼被判死刑,这在以色列的历史上是个例外。在判处他死刑时,这个国家正在废除死刑罪。对于这个国家法律的历史有许多可说道的地方。据我所知,在某些条件下,经最高当局同意,可以使用酷刑。尽管他们用了婉转的说法加以掩饰,但这并不能够欺骗任何人。卢:您肯定知道,艾希曼不可宽恕的原因,并不是因为他杀人,而是因为他无端地折磨人。这涉及到一个“安静死亡”的问题。因此在耶路撒冷开庭审判此案的时候,一些证人列举了二战期间德国秘密警察对犹太人所犯下的暴行。当看完罗尼•布劳曼和埃亚尔•西瓦尔拍摄的电影(《害人专家》)后,我发现相比之下艾希曼是非常正常的,如同有些人所说的,他所施加的是“一般性的痛苦”,他的这种行为正常得近乎于“癫狂”。实际上,艾希曼是谴责纳粹制度的,但同时又像忠实的奴仆一样效忠于这种制度,致使他犯下了可恶的罪行。与阿朗德等哲学家的观点相反,我认为艾希曼不是个等闲之辈,或者说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艾希曼或是纳粹分子。他的“癫狂”,或者说他的异常正常,表现了纳粹的行为准则,即通过最合理的、最正常的科学技术去制造最骇人听闻的、最“不正常”的罪行,以便彻底解决问题。只有弗洛伊德和拉康的理论能够解释这种近似于“癫狂”的正常,和正常与病态相颠倒的事实。因此我认为在这起诉讼案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检察官吉东•豪斯纳的态度。而他根本不了解罪犯的本性,不理解罪犯那违背常理但又合乎逻辑的供词。他从某种程度上把罪犯排除出人类的范畴,把罪犯看成是个妖魔,认为不能用人类的法律审判这类社会渣滓。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宽恕都是不可能的,况且罪犯并没有请求宽恕,因为他知道自己将受到审判。我觉得这个案件审判的是有关种族灭绝方面的罪行。应该坚持,所有的人,不管他犯下了什么样的罪行,仍属于人类,不能把他驱除出人类的行列。暴行、迫害狂、癫狂等都属于人类行为的范畴。如果不把这些人当人来看待,那就成问题了。德:从原则上讲,法律是人类的行为规范,是由人来制定并执行的。不管制定和执行法律的人有多么神圣,也不管他承认与否,他还是属于人类。按照基督教的逻辑,人不能宽恕人,只有上帝才能宽恕人。人可以向上帝请求宽恕自己或宽恕别人。想想法国基督教会关于犹太人的声明吧,该声明请求上帝宽恕基督教会对犹太人的行为,而没有直接向犹太人强求宽恕。是上帝在宽恕人,人也向上帝请求宽恕。因此宽恕的权利,不管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都是一种带有神圣色彩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由人去执行。人们也反过来思考问题。受伤害甚至被杀害的是人,因此宽恕和请求宽恕的也只能是人。所以,关于人类可以宽恕到什么程度的问题很难说清楚。为了讨论这个问题,请允许我冒昧地引用他人对此问题的观点,以前我在其他场合也引用过。弗拉基米尔•扬克列维奇和安娜•阿朗德认为,宽恕完全是人的行为,甚至基督的宽恕也属于人类宽恕的范畴。安娜•阿朗德总是把基督称作拿撒勒的耶稣,以便提醒人们耶稣在人间出生的地方。她把耶稣的语言称作行动的语言。她还专门撰写了一本名为《行动》的书,在有关人类生存条件的章节中,她分析了社会生活的两个条件,即宽容和约定。她说,必须惩罚与宽容并举才能保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她坚持的原则是:只有在严格执法的地方才能考虑宽恕问题。我认为这个原则是有争议的。卢:您不同意这个观点吗?德:我觉得她把问题简单化了。我的想法是宽恕只有在以下的情况下才算得上名副其实:在需要的时候,去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事情,这样宽恕就比法律和所有惩罚措施都显得高尚。宽恕不应该与法律混为一谈。特赦也一样,特赦也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宽恕不需要任何对称措施,也不用把惩罚当作补充手段。宽恕与惩罚不必相辅相成。我们可以读一下她所引用的许多文章。我不在此一一列举文章的题目,这些文章都完全地、明确地把宽恕的权力归于上帝。这说明宽恕从定义上讲并不是一种纯粹的人类行为,宽恕的概念包括了一些超出人类能力的因素。但不能把人类力所不能及的事情都由上帝去做。无条件的宽恕似乎是件不可能的事,因为宽恕那些不容饶恕的行为是一种不可能的宽恕。但宽恕尽力把不可能变成可能,去宽恕那些不容宽恕的行为。因此,宽恕那些不容宽恕的行为是人类理智的升华,或至少是将理智的原则具体化,这是一种人类心胸宽广的标志。宽恕就意味着自我超越。也许有人认为宽恕别人是没有必要的,甚至不相信宽恕会真的存在。但把不可能变为可能,这正是宽恕的可贵之处。如果人们不停地讲宽恕,并理解宽恕的含义,那就等于实现了人类能力之外的壮举。这就是宗教的起源。这种不可能的事情,这种对宽恕的“渴望”和“意愿”,这种无法理解和超出人类能力的现象孕育了宗教的产生。卢:我们还没有给以上所谈的内容下个定义呢。如何定义,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科学至上主义者和无神论者认为这是人类的正义行为,而那些邪教分子和反理性主义者(比如邪教或原教旨主义分子)则会认为这是他们给人类带来的新思想。为了平衡两方面的意见,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上面所谈的都属于犹太基督教的精神遗产呢?德:我不能简单地回答这个问题。我不同意彻底的无神论的理论,也对宗教(包括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至上的观点表示怀疑,当然我没有任何否定和诋毁宗教的意思。为了解释或说明我的这种双重态度,从表面上看这种态度既对立又统一,我必须读书、写作或是重新审定我已经写过的东西。在这里,我只想用几句话来概括:近几年来,许多文章(比如《接触,让-卢克•南希》,当然不止这一部著作)都受马丁•路德教派和海德格尔的解构主义的影响。我终生都在研究解构主义,这是我们刚才所讲过的哲学遗产的一部分,是有关承受、探讨、渐进和变化的哲学遗产。所以,长期以来,对我来说重要的是一种针对解构主义、针对这种带有基督教色彩的解构主义而进行的解构分析。必须要经过这个过程,可以经过吗?满足于经过吗?“经过”是什么意思,不经过又会怎样?如何迈步?是否可以不迈步?那是不可能的,这就是遗产的命运。人们不能因怕走错路而止步不前。如果停滞不前,那就一切都无从谈起了。第三部分第9章 赞扬精神分析卢:现在谈一谈贯穿于整个这次对话的我们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吧。这个话题甚至超出了我们此次对话的内容,这就是精神分析。我说出精神分析这个词之后,马上就想到了桑多尔•费伦奇的绝妙想法:成立精神分析之友协会,成员将包括对精神分析感兴趣的作家、艺术家、哲学家或法学家。弗洛伊德于20世纪初在维也纳创立了星期三精神分析协会,该协会的成立使弗洛伊德身边聚集了一批知识分子。正是受到了弗洛伊德的启发,费伦奇才产生了成立精神分析之友协会的想法。费伦奇认为不论从哪个角度讲,精神分析都不应只是精神科医生的专利。1964年,拉康创立了巴黎弗洛伊德学派(1964~1980年),接受了一些非专业人士为会员。我1969年进入该学派时,对精神分析的研究并不是很深入。我母亲热妮•奥布里是拉康的朋友,也是该学派的创始人之一。由于母亲的原因,我享有一种特殊的地位:从小就受到了精神分析氛围的影响。您的生活和作品充满了精神分析的色彩。您的夫人玛格丽特•德里达是精神分析医生,并且翻译了数本梅拉妮•克雷恩的著作。您的一位很重要的朋友尼古拉•亚伯拉罕是位精神分析专家,通过他,您在30年前认识了勒内•马约尔。您与马约尔一起为法国精神分析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1977年,我也是通过马约尔与您“相识”的。在您研究成果的启发下,马约尔“推翻”了当时在精神分析领域占统治地位的教条和刻板的思想,并成立了一个名为“冲突”的学术组织,该组织吸引了几乎所有法国精神分析领域的年轻人,我也是其中的一员。这些年轻人处于国际精神分析协会的官僚主义作风与仍健在的最后一位精神分析大师—拉康的冲突之中,因此他们受到的教育并不令人满意。我从勒内•马约尔那里学到了许多东西,他鼓励我撰写法国精神分析史,他总是努力将反抗与容忍精神融入精神分析之中,尤其是在与某些精神分析学家作斗争的时候更是如此,这些精神分析学家们不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通过各种形式与纳粹主义和专制体制同谋或串通一气。作为国际弗洛伊德学派的代表人物,马约尔总是提起您对他在理论上的帮助,提起您在这场斗争中给予他的支持。马约尔与这些精神分析学家的斗争导致了2000年7月在巴黎召开的精神分析现状研讨会,我也参加了这次研讨会。德:我喜欢“精神分析之友”这个词。它表现的是一种自由的联合,一种无拘束的承诺。友人之间可以避免争论、指责和针锋相对。但在友人之间可以交流经验,交换心灵的感应和思想感情。友人意味着情投意合,意味着对待生活和事物的看法“一致”,不仅仅是对某件事(精神分析),而且对社会和未来有共同的兴趣。一句话,出于友谊而产生的这种“一致”表明精神分析是一种不可磨灭的历史性产物,表明它是一件好事,值得人们的爱戴和支持。在这些友人之中有些人可能不是精神分析学家,而有些人则是有关精神分析的理论、机构、法律、伦理和政策方面的专家。“朋友”们对弗洛伊德式的革命表示敬意,他们认为类似的革命已经并且应该继续对我们所居住、思考、劳动、写作、讲学的这个世界产生新的影响。当然,如果我说友谊这个词也暗含着不安、问题和变化,您并不会感到惊讶。我在《友谊的政治》这本书中对某些精神分析的“遗产”进行了分析(尤其是对博爱进行了分析),它们是友谊的前提。这本书中有一章谈到了弗洛伊德与其弟子们(此处指荣格或费伦奇)的关系。我还对精神分析遗产中的“至今为止”进行了解释。“至今为止”意味着我们所讲的友谊以及“精神分析之友”的局限性。这么说好像有些自相矛盾。“至今为止”意味着什么?这就是问题。朋友之间也要保持警惕,也要留有距离。朋友之间也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解决矛盾。精神分析之友并不是一个行会组织,但他们要求应有的权利,至少要求有义务在组织内部与那些对精神分析感兴趣的人讲实话。我说的是权利或义务的问题。对精神分析及其权利的界限必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因为这是一个不明确和不稳定的界限。您知道,今天这个界限出现了严重的混乱现象。“朋友”意味着同意对方的意见,接受对方的观点,承认精神分析不可磨灭的作用。也就是说朋友应该关注精神分析与其权利的关系上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有时是人为的、不必要的,因此也是可以加以改进和避免的。精神分析与其权利的关系如同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基本常识与专业技能的关系一样。精神分析知识的普及与专家的职业“秘密”并不能相提并论,“专业秘密”(包括医学、法律等方面的秘密)与大众所了解的基本常识并不是一回事。这种“秘密”包含着另一种伦理、法律和政治。总之是另一种法律。卢:您对弗洛伊德的理论有非常独特的见解。我尤其想到了您在1996年作的那次题为《弗洛伊德与文字舞台》的讲座,以及您与让•比尔博姆那次在广播里的对话。在那次对话中,您谈到了对弗洛伊德理论的见解:“我已准备接受这样的假设,即没有经过精神分析治疗的人,什么事情都做不成。”您的话与某些精神分析医生的观点是一致的,我把他们视为“虔诚的教徒”,他们认为只有精神分析专家和经过精神分析治疗的人才能理解精神分析的著作。只有内行人才能看得懂这些书。我对这样的观点完全不同意。您也讲道:“我也接触过一些病人,有时我觉得我比那些自称为精神分析专家的人更像专家。”至于拉康,您认识他,您研究过他的著作。您与其他在您之前的知识界人士不同,他们虽然认识拉康并与他有交往,但对他的著作研究不够。我想到了乔治•巴塔耶、莫里斯•梅洛-庞蒂、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罗曼•雅各布逊。他们是拉康的朋友,但他们认为拉康的著作太令人费解。应该说在1966年拉康的《文集》出版之前,人们只能看到用打字机打印或在专业杂志上发表的零散的拉康的文章。我在9岁的时候就通过我母亲认识了拉康,但只是在他的《文集》发表后,我才认识到他的理论的重要性,那时我是巴黎大学语言学的学生。不能被朋友们理解,朋友们也不读他的文章,拉康感到很痛苦。但他并不知道你们那一代的哲学家从1964年至1970年间开始关注他的著作。我还能回想起,在那个年代,他变得几乎难以接近。您在“拉康与哲学家们”的研讨会上,也提到了这些事情。1986年,您也同我讲过。德:在1964至1965年期间,我正在“酝酿”《论文字学》,这本书奠定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当时我只是读过弗洛伊德的部分著作,对他的了解并不够全面,我对拉康知道得更少,只能说是有个大概的了解。但既然您邀请我谈谈对拉康的看法,我想简单地说几句。当我撰写《论文字学》的时候,我并不认识拉康。我粗略地浏览了一下《无意识的文字解构》,我好像只是部分地阅读了《语言的作用和领域以及精神分析语言》。在1963年至1965年期间,我开始探索印记的问题,这需要对理性中心主义和逻各斯中心主义进行剖析。于是我开始研究和分析形而上学对弗洛伊德的影响。如果说精神分析与形而上学是紧密相连的话,那么这种哲学传统使精神分析成为可能,同时又给精神分析设置了许多障碍。总之,这种情况经常出现,X使Y成为可能,同时又使它成为不可能。直到1965年,我还没有认识到精神分析在我所从事的哲学研究中的必要性。从《论文字学》开始,我感觉到应该对只注重研究“现在”、现实的经验和意识的方法提出质疑,因此在研究过程中需要借助精神分析的理论。当然,我那时对精神分析并不是一窍不通,也不是初学者,但我对精神分析还缺乏系统的研究,也没有“自己”独到的见解。然而,那些尚未正式形成的理论已经出现了“轮廓”。“印记”的问题是个大的原则,是解构主义的战略支柱,必须将它置于精神分析之中或边缘。在《论文字学》中,尤其是在《延异》中,我试图从新的角度去解释尼采和弗洛伊德的部分理论。延异问题,或者说印记问题并不是自我意识、现时意识或总体意义上的“现在”状态的问题。我感觉到弗洛伊德很重视对印记、文字和时间的研究。其他人可能也发现我与精神分析在这些方面的相近之处。应安德烈•格林的邀请,我在巴黎精神分析协会作了一次讲演,为此我写了一篇关于“神秘蜡版”的文章,题目是《如此这般》,我记得此次演讲受到了听众的好评和欢呼。您看,在上面这一句话里,我提到了许多历史的痕迹,这些痕迹能够编织成一个网络,可以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历史(我在此并不涉及具体的事例、史实和社会现象,也不提具体的人和观点。所有这些都已经发表,有兴趣的人可以自己去读)。大约在1968至1971年间,我开始阅读拉康的文章,从中发现许多引人入胜的东西以及不少形而上学的观点。从此我对拉康的理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不管是“真实语言”、“下意识语言”、“象征性逻辑”,还是海德格尔对拉康的影响我都研究。此后,我于1975年撰写了一篇题为《真理的投递人》的分析性文章,我写此文并不是想否定拉康的理论成果。您知道这篇文章引起了许多争论,不少人撰写文章发表自己的见解,尤其在美国。但据我所知,拉康本人和他的密友没有公开发表任何评论。再谈谈弗洛伊德吧。我关心的是人是如何在“下意识”的情况下将自己以前或在其他场合感受到的东西表达出来的。“现时”的感觉和意识并不是对外界的直接反映,而是一种事后性的、延迟或延异的反映。面对弗洛伊德和拉康的如此之多的形而上学的观点,“精神分析之友”们一直给予密切关注。我认为应该不停地在弗洛伊德的著作中探索,再探索那些没有被发现的东西,这是有必要的。但与此同时,也应该对弗洛伊德的“文本”(理论和结构)进行解构分析。他的每一篇文章都不是同样的(对我来说这是一种基本的原则以及我解释弗洛伊德理论的准则)。这样做是有道理的。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观点,甚至从表面上看以自相矛盾的态度去研读弗洛伊德的著作很有必要。抱着积极的、思考的、进取的态度去研究弗洛伊德的著作,这样做本身就是一种创作过程。卢:您没有直接研究弗洛伊德主要的元心理学著作。您是从他的纯理性著作(比如《超越享乐原则》)或者是边缘著作开始研究的,比如不安感或心灵感应。德:这是我的一贯研究方法,并不仅是对弗洛伊德这样。卢:弗洛伊德在他所称的元心理学中找到了一种使精神分析脱离心理学的办法,并努力避免使精神分析附庸于哲学。他虽然没能把精神分析纳入自然科学的范畴,但他发明了元心理学原理,即一种思辩的方法,以便使精神分析与自然科学及思辩研究同步发展。因此他把形而上学变成了一种元心理学,即将研究的重点从人的意识转移到下意识的过程。我惊奇地发现,他所从事的研究从表面上看像是一种倒退,因为尼采从19世纪末就进行了类似的尝试,苏格拉底之前的希腊哲学家们就认为自然充满了神秘。您对这个问题也进行过多次的研究。弗洛伊德很欣赏恩培多克勒的理论,有时把哲学研究纳入妄想狂的范畴,同时又把哲学看成是提高人类文明程度的研究。在《摩西与一教神》中,他把哲学比作一教神。为什么您没把元心理学本身作为研究课题呢?德:弗洛伊德的重大理论体系毫无疑问曾经是很重要的,我对此完全同意。他的理论体系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他在科学发展的某个历史时期,将精神分析与心理学相分离。但我对这样的理论体系能否长期生存下去表示疑问。也许是我弄错了,但弗洛伊德所称的本我、超我、我的理想化、压抑的二次过程和一次过程等,总之弗洛伊德的理论机器对我来讲都只不过是临时的武器,甚至是他在与哲学家们辩论意识、意向性等问题时所使用的修辞工具。对于这些理论的未来我并不看好。我不认为元心理学会经得起长期的历史考验。现在大家已经几乎不谈元心理学了。我更关注弗洛伊德的细微的、具体的和局部的分析与探索。这些研究至少可以对已有的知识领域进行重新组合。必须对知识领域的革命有所准备,知识革命永远不会停止,知识的力量是不可战胜的。尽管科学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也是不完善的,但哲学这门强有力的科学总是坚持理性的重要性,并从哲学的角度预见到未来的发展。这种对理性的重视与传统的理性观念有所不同,哲学的理性可以超越弗洛伊德所称的“权力”的范畴,和“权力的冲动”,即超越统治权的冲动。但精神分析革命的目的,我说的是这种目的本身,只是它不愿意在神学和人道主义势力面前止步或逃避。而所有哲学、形而上学和人文科学几乎最后都要借助神学和人道主义的力量。因此精神分析显得可怕、残酷和无情,以至精神分析学家们或多或少地表现出对精神分析的自豪感。精神分析这种在思想上的胆量征服了我,也吸引了我,我毫不犹豫地将这种精神称为勇敢。我从中同时发现了两种事物。一方面,在知识、法则中,在对待真理的态度中,在论证、传播真理的过程中,谋略、妥协和协商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所有的理论(以及法律、伦理、政治)都对政权的形成提出过想像,并产生过影响。我经常提到弗洛伊德的纯“理性”著作《超越快乐原则》(最近,我还提到了精神分析的总体状况,讲到了死亡、破坏和残忍的冲动),在这部著作中,弗洛伊德讲到现实原则与享乐原则的冲突为理论的想像提供了机会。在弗洛伊德的理论中还有许多类似的东西。我认为“精神分析之友”并不怀疑实际的知识,而是怀疑实证主义、形而上学的具体化或元心理学。弗洛伊德的重要理论(本我、超我等),以及重要的“对立”概念比如实际、想像和象征等,都过于刻板,因此这些理论显得不太有说服力。我认为“摄取”和“内化”等原则已被“延异”等理论所超越。因此我从来没想过追随弗洛伊德及其理论体系和实践活动。卢:我的意思是,应该重视弗洛伊德开创的事业,继续从事元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如果只注重您所称的弗洛伊德重要的理论研究,我们就可能会忘却弗洛伊德的本质原则和他的发明创造,以至于重新回到那些旧的下意识概念中去(思维、神经细胞、认知、阈下知觉等)。这些概念在历史上曾经很重要,但与弗洛伊德创造性的理论体系相比,就显得很贫乏,弗洛伊德的理论体系取得了许多别人所没有发现的研究成果。我的印象是,在哲学领域,人们还没有遇到类似的倒退的危险。精神分析领域有它特殊的脆弱性,弗洛伊德所注重的下意识研究很可能遭到拒绝,被否定或被看成是一种“危险”,因此而被排除在意识和理性之外。因此,为了保持精神分析领域的创造性,有必要不断地重温弗洛伊德的基本理论,以便反对在精神分析领域出现的所谓“超逾”弗洛伊德的倾向,这种倾向实际上是要“葬送”弗洛伊德的理论。德:是这样。但弗洛伊德开创的事业还将继续下去。从历史的角度讲,我们应该承认弗洛伊德理论的“创造性”。但我们也应知道他所从事的研究与我们现在所进行的研究还是有所不同的。他所开创的部分领域仍有人在继续进行研究,但我本人并不从事“下意识”和第二场所论的研究。我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引用或使用这些理论,但离开了这些特定场合,我对它们的价值及其意义并不看好。弗洛伊德的有些理论至今仍是起作用的,这并不是我即兴的或表面的答复。相反,这是对科学真理的尊重,是从科学、生活或科技进步中吸取经验。科学领域是在不断进步、不断创新和永不止步的。将来,精神分析的研究可以脱离元心理学而独立进行,也许可以脱离我们刚才提到的所有理论概念。由此产生了令人焦虑不安的战略性问题。在说这些话的时候,我们总不免想到我们也许会为挽救精神分析的命运而斗争,因为有些人总想将其彻底否定。我并不是说弗洛伊德的著作即将“过时”,我只是想说他的理论不能止步不前。卢:您并没有写《弗洛伊德的幽灵》,但我觉得《马克思的幽灵》这本书是充满弗洛伊德的观点的,比您直接论述精神分析的著作更具弗洛伊德倾向。因此我相信在共产主义遇到挫折后必须保持革命精神。同样,我也在思考如何使弗洛伊德的创造精神保持下去,因为精神分析作为治疗的方法和临床实践并没有像共产主义一样遇到挫折,尽管有些人那么说。然而,尽管精神分析在临床医学上起了很大作用,对此我并不否认,但刻板的体制使精神分析封闭在学术圈子之中。我相信精神分析新的创造力将来自外力,来自像您这样的人以及文学家、历史学家、作家,也许还来自科学家,因为这些领域的专家们不想让精神分析这门科学封闭在与世隔绝的试验、计算或测定之中,这与它的本意并不相符。我个人处于一种既是局外人又是圈内人的奇怪地位。由于我的家庭原因和受到的教育,我是“精神分析的女儿”,这一点我已经说过。但我越来越感到自己是处于“精神分析之友”的地位,因为从事精神分析的临床治疗医生属于精神分析领域的圈内人士,而其他领域的知识界人士属于外界人士,我就属于外界人士。这两部分人之间存在着界限。将来应该使精神分析医生及其患者与弗洛伊德学派的圈外知识界、理论界人士加强交流。德:我也许只有一点不同意见,那就是哲学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并不是简单地推翻过去就可以一帆风顺地取得进步。只有在汲取过去成果的基础上前进,才能避免出现倒退的局面。这是个基本的战略问题,哲学也不能违背这个规律。一个概念、一句话、一次发言、一个论据都可算得上是哲学上的谋略。您将两个所谓提前“夭折”的理论,即马克思和弗洛伊德的理论,进行了比较,这样做是有道理的。这两种理论虽然遇到了曲折,但都不可能消亡。这两种理论之间也有差别,一种理论至今还影响着整个世界,另一种理论只是在法制国家,在欧洲式的民主和天主教国家,也就是说在非伊斯兰国家才有生存条件,从总体上讲,伊斯兰国家不能接受精神分析,我在《精神分析的精神状态》中论述了这个问题。您问我怎样继续保持弗洛伊德理论的影响力。我在有关精神分析的著作以及其他文章中都曾谈到这个问题。当前紧迫的问题并不是如何进一步宣传和扩大弗洛伊德的影响。我认为重要的并不是弗洛伊德学说本身,而是弗洛伊德分析法律、权利、宗教及政权等问题的方式。比如由于弗洛伊德开创性的理论,人们更加关注责任性问题。人并非总是有意识地做某些事情,也并非对每件事情都有明确的法律意识。人的意识是复杂多样的,不能都用法律意识去评判人的行为。人总是在努力地不断接受外界所制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并非是自身固有的,因此人总是不能完全适应这些外部条件。人的本性是难以完全制约的。弗洛伊德对理所当然的责任问题提出了质疑。我在12年前作了一个题为《关于责任问题》的演讲,谈到了作证、秘密、好客、抱歉和死刑等问题。我试图从“下意识”的角度谈“对事情负责”、“对别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等问题。卢:对我来讲,我想分析一下您于1981年就提出的“地缘精神分析”的问题。那年,勒内•马约尔在巴黎组织了一次法国、拉美国家学者的聚会,目的是揭露拉美国家存在的专制问题,以及讨论有些精神分析学家是如何为专制体制服务的问题。在那次聚会中您使用了这个词。您指出,在耶路撒冷召开的第30届国际精神学会上,该学会的领导们将精神分析分为3个区域:1. 墨西哥以北地区;2. 墨西哥以南地区;3. 世界上的其他地区。这种划分方式以前从没听说过,因为“世界上其他地区”包括欧洲,即精神分析的摇篮,没有欧洲也就谈不上精神分析。还包括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包括那些非天主教国家,在那些国家(比如印度和日本),精神分析的影响还很有限。但已有许多迹象表明,在这些国家里,精神分析将会有很大的发展。比如在中国和韩国,精神分析的书籍被大量翻译成本国文字,读者也在不断增加。我很欣赏您的那次演讲。我曾经认为精神分析只能在法制国家,也就是人们通常所称的“西方国家”才能行得通。而今天,精神分析在那些因为政治原因曾被禁止的国家里又重新出现,如俄罗斯、罗马尼亚、波兰等。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精神分析的扩展进程可以说是“畅通无阻”了。国际精神学会可以任意输出它的标准产品,如同企业在国外建立分厂或输出技术人员一样方便,用不着考虑地区特点、“售后服务”、当地劳动力或消费者的精神状态。比如,国际精神学会要求那些希望成立“研究小组”的东欧的精神分析医生们完善精神分析治疗设施,因为目前的设施完全不能满足当地的需求。但并不能因为下意识、癫狂或欲望是普遍存在的心理想像,就强迫那些刚刚恢复精神分析的地区建立标准化的设施、治疗时间或治疗程序,因为这些标准化的规则不见得完全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另外,即使是在精神分析获得明显成功的国家,也有人在不停地攻击、嘲笑和威胁精神分析,认为这是一条歧途。人们总是在说,精神分析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过时了,根本就不能治疗精神疾病。有人不停地预言弗洛伊德的理论将要消亡。而且,在医学院里,精神分析还没有被当成一门完全独立的学科,法国就是这样。法国的高等学府一直禁止开设精神分析的课程,高等社会科学学院和法兰西学院都是如此。法国为此开展了激烈的讨论,您也参加了讨论。德:通过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等方式向外国输出的西方思想,并不仅仅包括各种标准、成果和立场,也有一些能够引起危机和令人消沉的东西。今天人们看到的是,一方面是人权和民主得到加强,另一方面是颓废的和可以摧毁人们灵魂的东西得以发展。这两种东西是连在一起的。由此产生了这样反常的结论:现代化,就是欧洲化。然而欧洲正在衰退,正在分化,正在发生变化。欧洲所输出的东西正在引起人们的疑问,欧洲自己也对这些东西也产生了疑虑,或者是对这些东西正在进行自身免疫。欧洲给外界一种美好的形象,而它是靠自身免疫才得以生存下去。那是一部美丽的悲剧……因此可以说,欧洲的精神遗产并不是一个有价值的整体,也算不上是精神财富,而是一种潜在的危机和具有破坏性的东西。因此,今天很难把欧洲和其他国家的关系说清楚。其他国家一方面极力反对欧化,但另一方面又正在让自己欧化,而这种欧化并不是通过以往的那种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途径进行的。不管我们愿意与否,我们看到并参与了这种矛盾的行动:欧化的全球化和反欧化的普遍化。不管是不是欧洲人,我们应该对这种矛盾的现象进行思考。如您所说,精神分析在欧洲产生,并局限在欧洲的传统环境中,此后扩展到北美洲和南美洲。即便在这些地方,精神分析也遭到许多人的反对,以致精神分析在不少机构中还处于地下或边缘状态。它在大学里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即使它有些影响,那也不是通过正式的授课途径,而是通过旁门左道,如文学作品等。在它的发源地,在它生成的文化环境中,精神分析的市场其实是很有限的。卢:这也许是下意识的理论所引起的恐慌。德:作为一个“人”来讲(个人、公民或国民),他都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和方式,他在精神上铸起一道屏障,在屏障后面积蓄力量。尽管欧洲各国的情况不尽相同,但欧洲社会从总体上讲是一种注重伦理和法律的制度,强调人权和公民意识。我所讲的“制度”和“意识”与精神分析所讲的并不一样,精神分析试图通过弗洛伊德的理论将欧洲的文化、文明和进步当成一种模式向世界推广。这种“制度”和“意识”的建立首先是为了抵御人们所感受到的威胁。因为“下意识的逻辑”与伦理、政治和法律概念是不相容的。如果人们严肃地、不折不扣地将精神分析的理论落实在行动上,那将是一场不可想像的、无法形容的地震,甚至对精神分析学家来讲也是如此。有时,我们会在内心中感受到这种地震式的危险。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对此很了解,甚至非常了解。所以我们要说模棱两可的和虚伪的话,或者说些反话。我们装作精神分析根本就没存在过。哪怕是我们相信精神分析的革命性的作用,至少承认精神分析在日常生活中或在社会实际中的作用,我们仍佯装不了解精神分析,就同上个世纪一样。在生活中,在内心深处,我们都拥有独立自主精神,都相信自我意识,而且我们都坚持这种“自主”精神。我们都知道,我们同时具有多种意识,但这几乎并不能改变任何事物,改变不了个人的灵魂和肉体,改变不了社会、民族、法律和政治。1981年,当我撰写《地缘精神分析》的时候,我就惊奇地发现,国际和国内重要的精神分析机构发生了危机,甚至走向没落。当然弗洛伊德的影响还存在,但从精神分析的角度提出的许多政治主张已经被国家的法律和体制或国际法所代替(“反人类罪”、“种族灭绝”、限制自由、国家刑事法院、废除死刑等),以致使精神分析失去了它的革命性质。弗洛伊德时期精神分析的政治主张已经有些过时和不符合实际了。从这个角度讲,精神分析的各类组织显得陈旧了,有时甚至显得有些可笑。精神分析有各种各样的组织,国际精神分析协会是最早的国际组织。但随着法律、伦理和相关政策的“国际化”进程的发展,我不能肯定其他的组织的作用,甚至怀疑是否有必要成立。卢:有两个重要的精神分析的组织。一个是弗洛伊德在维也纳创立的精神分析星期三协会,这是一种柏拉图式的组织,带有古典风格和希腊文化的特色:中间是一位大师,学生们围座四周。另一个是随后成立的国际精神分析协会,这是一个行业协会性的组织。该协会不认可任何人的大师地位。弗洛伊德的继承者们承认弗洛伊德是该学科的创始人,但他们之所以将国际精神分析协会办成协会性质的组织,其目的是使该组织的每位成员都可以成为一名享有威信的人物。对于第一批弗洛伊德学派的人来讲,精神分析像是一个创始人的私人领地,他可以随意指定信徒,如同“原始部落”一样。于是有些人离开了弗洛伊德,他们自称是叛逆者,不从属于任何小团体。从1910年起,弗洛伊德将领导精神分析领域的权力移交给国际精神分析协会。在大约20年间,该协会是惟一正式合法的精神分析组织,它并不由其创始人直接领导。创始人主要从事研究和创新工作,起大师的作用,但并不是统帅,该协会的领导人是他的第一批信徒。随着该学科的不断分化,从1927年起,国际精神分析协会逐渐失去权威地位,但在相当一个时期里仍是惟一的合法组织。实际上,那些搞分化的人并没有离开该协会。弗洛伊德仍然健在,他仍是主帅,这些人只是想在协会内部创立一些新的流派。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精神分析的分化趋势更加明显,以致使这个精神分析领域惟一的国际组织不再具有代表性。但这种分化活动却恰恰反映了弗洛伊德理论的实质:权力分散、废除精神控制、反对君主权。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精神分析协会已不再被视为惟一能代表精神分析领域各学派的国际性组织,不仅各学派纷纷成立各自独立的协会,而且还出现了一些拒绝国际精神分析协会领导的小组。这些协会和小组一会儿标榜自己是正宗的弗洛伊德学派,一会儿宣称自己的理论已经超过弗洛伊德的水平,或者宣称要抛弃弗洛伊德的思想体系。这些分化活动表明精神分析已经变成一种群众运动。随着时间的推移,国际精神分析协会的权威逐渐丧失,甚至遭到协会内部人士的抛弃和反对。这些人士发扬创新精神,以便创立一种新的理论。还应指出的是,国际精神分析协会地位的丧失与来自“市场”(今天是全球化)的压力有直接的关系,特别是来自美国市场的压力。在美国,精神分析医生被迫接受大财团的野蛮要求,负担自己的保险以及患者的保险,考虑的首先是如何盈利,而不是考虑如何为精神分析的发展做贡献。总之,精神分析的“商业化”和为争取精神分析的地位而进行的无效的斗争将精神分析引入了商业竞争的道路,一会儿与精神药理学实验室竞争,一会儿与心理治疗医生竞争。所有这些都背离了弗洛伊德在本世纪初创立精神分析理论的初衷。1964年,拉康脱离了国际精神分析协会。他试图重新回到精神分析的起源,从古希腊哲学的角度重新解释弗洛伊德的理论体系。拉康是弗洛伊德的惟一真正的继承者。拉康认为精神分析是一个学派,而不是行会组织、党派或邪教,“学派”的名称由此而来。他对弗洛伊德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1969年起,我就是巴黎弗洛伊德学派的成员,我可以作证。尽管如此,我一直认为拉康式的研究不会长久。因为柏拉图哲学认为大师的存在只能起到发明创新的作用,而协会模式才是永存的。因为一项新的发明所引起的轰动效应是短暂的,而将这项发明保持和发扬下去则是长期的任务。精神分析面临的就是这样的局面。当前,任何一个精神分析的国际组织都不具有全面的代表性。所有组织都各自为政,而且都自称是弗洛伊德的传人,但其中有不少都是名不副实。德:我同意您的看法。拉康是与国际精神分析协会脱离了关系。但我认为国际精神分析协会的作用还是应该肯定的。面对精神分析领域的现状,谁也没有更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人们不能被动地等待,也不能指望明天在精神分析领域就出现新局面,成立新的总部或国际性组织。精神分析领域的组织结构在发生变化,包括历史最悠久的组织。我希望国际精神分析协会能看到这些变化。全球化不仅使各国之间的交流更为便捷,而且改变了通讯和知识交流的方式。我认为很有必要在因特网上设立精神分析学科的总部。这样不仅可以快捷并全面地介绍相关信息,而且淡化了等级观念,也就是说建立一种新型的精神分析团体。精神分析的所有组织都可以平等地在网上交流。精神分析的等级概念是什么呢?那就是大师和信徒的关系。这是必要的,但是还存在着其他形式的等级形式。在精神分析的各类组织中,存在着很强的等级观念,这令我吃惊。我所接触的那些精神分析的组织就非常关注自身的等级和地位,如同传统的大学一样。这些组织就像等级森严的医学行会一样,有些大师占据着统治地位,他们周围是一些俯首帖耳的徒弟们。我并不是说要把这些都取消,必要等级还是少不了的,但如此森严的等级模式还是应该改变的。可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太大的变化。我们应该注意区别对待拉康的观点和精神遗产。他的观点有时是冲突的和不一致的。使人最感兴趣的是他的那些反叛精神。拉康的思想在法国和拉美具有重要影响,不少具有冒险精神的势力和运动都以拉康的思想来标榜自己。卢:拉康的主要思想自然会受到指责,不仅是他所主张的每周5次的刻板的治疗方法,还有他反对同性恋和医学界传统的等级观念的主张。拉康所要延续的是“正统”的弗洛伊德主义,他努力做的不仅是继承和发扬弗洛伊德主义,而且要对弗洛伊德理论的源头进行研究。然而,他比其他弗洛伊德学派的人对法国的各种解放运动表现得更加开放。德:拉康非常关注人文科学,而与他同时代的精神分析学家们很少有人关注这些问题。他对法律、政治和文学很感兴趣,这并不是偶然现象。那些新拉康主义、泛拉康主义和后拉康主义学派都强调精神分析是一门人文科学。我不知道精神分析会走向何处,也无法勾勒将来精神分析的走向。不管是在精神分析领域的内部,还是在处于精神分析边缘的学科,如精神病学、心理治疗,以及那些与精神分析没有直接联系的领域,如人文科学、媒体、法律等等,都已经开始了复杂的变化过程。这些学科之间的界线是不明显的,不稳定的,也是不确定的。而这又影响了这些界线的形式与存在,变化在不停地加快。到底走向哪里,我也不知道。虽然应该知道,也必须知道,但如果没有这些不知道的话,也就无法取得进步了。卢:我已经感觉到了在年轻一代精神分析学家身上所发生的真正的变化,他们需要的是横向的交流和民主意识。德:精神分析机构应该对它们的指导原则和运转方式进行重新思考,但首先应该思考的是它们与政府的关系。在每个国家,精神分析机构都与政府有着直接的关系,尤其像在法国这样的国家。然而政府权威的危机使精神分析机构与政府之外的组织建立联系,比如国际组织或非政府组织等,或者说与其他的权力部门建立联系,这些部门会充分重视精神分析领域里发生的革命。也许这种变化不会在明天发生,但将来如果发生变化的话,那将是这方面的变化。卢:咱们继续谈谈拉康以及与他相关的话题吧。我想起了勒内•马约尔10年前组织的一次题为“拉康与哲学家”的研讨会。在那次研讨会上,大家发表了对拉康思想的各种不同的看法。现在回过头来看那次研讨会,我觉得当时的各种意见是很活跃、很丰富的。我想今天是否可以再组织一次类似的研讨会以纪念拉康诞辰100周年。1993年,我出版了一本关于拉康的书,这本书同时引起了拉康的朋友和反对拉康的人的震惊。拉康的朋友指责我犯了“亵渎君主罪”,反对拉康的人对我的指责更甚,他们愤怒地说我详细地讲述了拉康做得过分的地方,以至剥夺了他们批评拉康的口实,使他们没有机会再发泄不满。但我讲述的只是事实,并没有任何贬低拉康的意思。在这本书的扉页上,我引用了一句马克•布洛克的话:“罗伯斯庇尔主义者们,反罗伯斯庇尔主义者们,我们向你们高呼:宽恕吧,怜悯些吧。理由很简单,因为谁也没弄清楚罗伯斯庇尔到底是怎么回事。”我还记得,在这本书出版的第二天,您将乘飞机去美国,出发前您对我讲:“暂避一时吧,”因为对这本书的攻击将来自各个方面。从那以后,我不停地思考您在圣父街和格雷耐尔街拐角的地方匆匆地对我讲的这句话。在此后的数年中,我参加了无数的讨论会和辩论会,有些场合的言辞是很激烈的。但当我阅读与我同一代的精神分析学家们撰写的有关拉康的书时,我发现他们当中很少有人达到1990年那次研讨会的发言水平。幸亏有人指出时代变了,对拉康的研究方式也得改变。尽管如此,当代研究拉康的文章总是局限于两个主题:研究拉康的“研讨班丛书”的文章和研究拉康异端性的文章。我还发现了一个难于涉及和思考的问题,那就是拉康童年时所受到的心理打击。这种打击说明了他为什么对精神病的本质以及本世纪人类社会发生的重大丑行能够作出如此精辟的分析。我说这些并没有恶意,而是表示一种希望。我想拉康的朋友们对我刚才所说的话能够理解。德:那次关于拉康的研讨会是在他去世9年后召开的,似乎是可以直截了当地讲话的时候了。我谈了我与他私人关系中的几个小故事。我的讲话从表面上看并没有什么新“内容”,我在讲述这些故事的同时也简要地谈了对他的一些评价。如果说有什么新东西的话,那就是在环境已经改变的情况下应该对拉康致以敬意。精神分析似乎正在走下坡路。那时我与其他人一样,对拉康的思想走向衰落很敏感。从这个角度讲,在当时的环境下,我与拉康在思想上的结盟是正确的。另外,尽管与会者的观点存在分歧,所有人仍然非常重视拉康的思想。在对拉康的理论开展的辩论中,大家仍对拉康的哲学思想和理论进行认真研究,但这些理论正在逐渐失去影响。在我们今天谈论这些话题的时候,我觉得自己很有必要,大家也有必要重读一下那个时期有关的文章和著作。卢:我记得很清楚,还有另外一次“会见”,在那次会见中,您与约瑟夫•哈伊姆•耶鲁沙利米交流了思想,但未能晤面。1994年6月,我们与勒内•马约尔在伦敦弗洛伊德博物馆主持了一次题为“回忆:档案问题”的研讨会。耶鲁沙利米因病未能出席那次研讨会,也没能与您见面。他的发言稿是由别人代读的,题目为《西格蒙特•弗洛伊德的档案》②。您的发言是对耶鲁沙利米所写的一本对弗洛伊德的《摩西》的评论。此后您在纽约与耶鲁沙利米见了面,但他从来没有对您的评论给予过答复,至少据我所知是这样。长期以来,我一直想安排一个著名的犹太历史学家与一个著名的哲学家的会面。这两个人应该都非常熟悉弗洛伊德的著作,了解历史,对现代犹太人问题很清楚。因为我本人对哲学、文学和历史都很感兴趣,所以我对这次会见更重视。哲学家往往责怪历史学家过于强调历史中心主义,历史学家们则指责哲学家们缺乏历史知识,只注重抽象的解释。而文学家并不愿意听双方的争论。然而我认为,如果没有哲学理论为基础,历史学家们不能把历史研究清楚;而不以历史事实为基础的哲学也不能算是好的哲学。不管是哲学还是历史,都需要借助文学的力量才能把意思表达得透彻,在这方面我想作些努力。我要补充的是,我很关心历史资料,因为我在撰写有关拉康的专著时,几乎没有什么参考资料,既不了解他的童年,也没有他的手稿 ②。虽有不少关于拉康的口头介绍,但缺乏文字资料,他的通信更少。有关他的图像资料极少,只有两部黑白记录影片,少量的图片,其中只有几幅是彩色的。在《档案资料的缺陷》这部著作中,您提出了关于古希腊执政官解释历史资料的能力问题,您也提到了弗洛伊德的犹太人特性问题,有不少人对此进行了研究。我想在此谈谈这个问题。对于弗洛伊德的犹太人特性问题,有3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弗洛伊德的理论是一种世俗化了的犹太教;第二种观点最普遍,认为弗洛伊德试图脱离犹太教的影响,但陷入了反叛斯宾诺莎学说和融入德国文化的双重困惑之中;第三种是耶鲁沙利米的观点,他重新把弗洛伊德的理论纳入了犹太教的范畴,但他并不反对弗洛伊德的世俗化和融入德国文化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精神分析成为一种没有上帝的犹太教,即一种无止境的犹太教。尽管我不完全同意耶鲁沙利米的观点,但使我感兴趣的是他重新引发了一场辩论,这场辩论涉及到如何解释弗洛伊德精神分析著作中的犹太主义观点。您指责耶鲁沙利米根据安娜•弗洛伊德1977年的一次演讲而提出的新说法,就是说弗洛伊德曾经接受精神分析是一门“犹太教科学”的主张。耶鲁沙利米这样的说法并不是像纳粹所指的那种具有贬义的意思,而是想说弗洛伊德是要通过这样的主张建立一种新的联盟。您对耶鲁沙利米使用档案资料的方式提出了批评。他找到了一部由雅格布•弗洛伊德(您把雅格布•弗洛伊德称为“精神分析的先知”)用希伯来语题献给儿子西格蒙特•弗洛伊德的《圣经》。根据耶鲁沙利米的理解,这个题献表明弗洛伊德非常熟悉希伯来语,但他不愿明说,也表明《摩西》是弗洛伊德对父亲关于忠诚于祖先信仰的命令的迟到的答复。您认为所有这一切就如同耶鲁沙利米站在古希腊执政官的位置上在对弗洛伊德实行第二次“割礼仪式”,并使弗洛伊德重归犹太教。另外您指出,您对耶鲁沙利米的这种做法非常敏感,因为您自己的父亲叫哈伊姆,您对自己的割礼仪式记忆犹新……德:按照耶鲁沙利米的说法,人们不用进行精神分析就可以明白在摩西的故事中谋杀父亲的问题,别人也可以不理睬这种企图,因为谋杀行为实际上并没能得逞。在一次研讨会上,我们提出了弗洛伊德将“历史事实”与“物质事实”相区别的问题。弗洛伊德认为应该把历史分为两类,一类以历史资料为依据,也就是说以公开记录的史实为依据;另一类以迹象和推测的事实为依据,将一种意愿视为实际行动,比如根据一个谋杀的企图推测出一个谋杀的行动。然而,作为历史学家,耶鲁沙利米在引证档案资料的时候应该承认,至少有谋杀的企图,才能推断出谋杀的事实,如果连杀人企图的依据都没有,那就不能随意地推断出结论。我认为耶鲁沙利米没有认真地对待弗洛伊德关于压抑、症状和区别“历史事实”与“物质事实”的观点,然而他却应用了这些观点。我对将“犹太教”和“犹太人的特性”加以区分也表示疑问。其实,耶鲁沙利米好像准备放弃对犹太教的研究,并不是对犹太教不重视,而是因为对犹太人的特性过于重视。耶鲁沙利米认为犹太人的特性包括两个基本内容:尊重历史事实,对未来充满希望。他的这种观点使我感到不安(我谨慎地讲这些话),因为所有非犹太文化、所有的非犹太民族都有这两种基本的特性。我向耶鲁沙利米提出了一些问题,最后我好像弄明白了,对于摩西,他认为没有必要通过精神分析的方法去解释摩西。他认为在犹太人的文化传统中,有许多精神财富,这些精神财富在精神分析发明之前就已经存在,因此精神分析的作用是有限的。总之,他认为犹太人的文化传统里早就包含了精神分析的因素。我认为,这种推崇“犹太人特性”的方式从内容上讲是会引起争议的(在我们的这次谈话过程中,我一直没有重提已经公开发表的那些见解,那将花费很长的时间,还是留给那些对此问题感兴趣的读者们自己去看吧)。我甚至有这样的疑问,耶鲁沙利米是不是有意无意地为某些政治家们在拉犹太人的选票。卢:我同意您的观点。我也对过多地赞扬一个民族的特性的做法持有疑义。但我认为民族的特性是实际存在的。您知道,纳粹曾经想禁止精神分析,因为他们认为这是一种“犹太人的科学”。他们不仅要处决这门学科的代表人物,而且要彻底“根除”这门学科:焚书,取消词汇,废除概念等。然而对于由阿尔弗雷德•阿德勒创立的私立心理学学校,纳粹却没有采取同样的做法。实际上阿德勒与弗洛伊德一样,也是犹太人。在心理学的各学科中,只有精神分析被纳粹宣布为“犹太人科学”,并遭到取缔。我得出的结论是,精神分析有其特殊性,并且鞭笞了纳粹主义。我想问弗洛伊德所说的下意识,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这种带有普遍性质的东西是否被纳粹视为犹太人的特性,因为这种东西看不见,是一种抽象的东西,不具实体,因此就更具危险性。我们在上一章已经指出,未来的排犹主义将只是表现在文字、口头和理论上,而不是具体的行动。我也想问是否因为犹太人的特性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就显得更危险。1976年,米歇尔•福柯指出,弗洛伊德与遗传退化论决裂后,为了反对当时种族主义势力的抬头,将性视为“法则-联姻关系和禁止近亲繁殖的法则,即人性的基本法则”。总之,他将人类的所有行为都与性欲联系在一起。福柯还说:“从总体上讲,精神分析从理论到实践都是与法西斯主义格格不入的。”我同意福柯的这种评论。精神分析是作为一种准则从本质上反对法西斯的各种独裁手段以及与其相关的各种歧视的(种族主义、排犹主义、排外主义等)。我想,弗洛伊德也是从精神分析的角度来反对死刑的,但他只是有这种感受,并没有进行理论阐述。他肯定会下意识地明白精神分析是反对各种可称为“犯罪工业”的行为的。我也想起了托马斯•曼的名言:“这个人(指希特勒)肯定会仇恨精神分析。我猜想他之所以如此疯狂地反对精神分析,将其视为真正的、根本的敌人,是因为这门学科揭示了人的神经症的根源。”德:我觉得纳粹分子也想扼杀将科学本身以及科学的普遍原则。卢:但为什么他们要反对精神分析这门学科,而不反对由犹太人发明的其他心理学理论呢?在弗洛伊德的概念中是不是有某些东西无意识地触及到了一个人们看不见的世界,而在这个世界中犹太人的特性表现得非常充分?因为弗洛伊德认为犹太人的特性是通过“精神和血缘”延续的,也就是说通过种族基因世代相传的。总之,弗洛伊德认为犹太人的特性已经成为人类的一种永久性的基因,他认为这是一种达尔文式或拉马克式的基因。但我们今天对于这种基因可以用新的观念给予新的解释,这种基因不仅仅局限于犹太人,它可以扩展到整个人类。在弗洛伊德的下意识和犹太人的特性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平衡,这种平衡使人类不会退化,并在继承前人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不断进步。这就是弗洛伊德的历史观。您也讲过,在研究历史的时候,应该参考一些弗洛伊德的观念。您认为,档案资料不仅是文件,而且也是历史的“印记”,它可以左右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档案资料可以削弱族长式的国家权威,因为国家一直认为,只有国家才具有掌握档案的能力,但国家又做不到这一点。德:我认为这种所谓的“犹太人的科学”本身对执政者和政权来说就是一个可怕的问题。弗洛伊德的重要的政治著作对纳粹统治来讲是一种威胁。然而我觉得精神分析在实行共产主义制度的国家里好像也无法生存。卢:但我还是想说,不能把纳粹主义与共产主义相提并论。前苏联只是在1947~1949年间才批判精神分析,并将其视为资产阶级科学,而那时在苏联已经不存在精神分析了。另外,精神分析也被视为美帝国主义颠覆苏联的思想武器。德:将一门科学指责为“资产阶级科学”,这说得是不是有些严重了?卢:当然严重了。但当时,除了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理论之外,所有关于心理学的理论遭受的几乎都是同样的命运。而且在前苏联,“资产阶级”这个词到处都用,人们常说资产阶级文学、资产阶级哲学等。德:在纳粹统治下,人们常说退化的科学、退化的犹太艺术、退化的文学等。至于为什么将精神分析看作是犹太人的科学的问题,我有些不太理解。但您知道,弗洛伊德本人也承认精神分析包含了一些犹太人的特色。卢:弗洛伊德在两种立场之间徘徊。同您一样,我不同意耶鲁沙利米的观点。我认为弗洛伊德从来没有真正地把精神分析视为犹太人的科学。出于战略原因,他力图避免这样的结论。他作为犹太科学家,要使精神分析突破犹太人的范畴,而努力将精神分析变成一种普遍理论。因此他指定卡尔•古斯塔夫•荣格—一个非犹太人为国际精神分析协会主席。从1913年开始,弗洛伊德与荣格闹翻了,他认为荣格背叛了他。弗洛伊德开始倒退了,他将活动的范围局限在维也纳的犹太弟子们之中。这是被人们称作“秘密委员会”的时期。在这个时期,欧内斯特•琼斯是那个小团体中惟一的一个非犹太人,他感觉到自己像异教徒一样受到排斥。他确信从那时起,弗洛伊德梦想把精神分析变成“犹太人”的科学,但弗洛伊德并不相信这个梦想会实现。以后,弗洛伊德再也不把精神分析与犹太人或犹太教混为一谈了。他是个明智的人,是个世俗的和不信教的人。只是在与排犹主义作斗争时,他才强调自己是犹太人。他的表现正如您所说的是一种不忠诚的忠诚。在《摩西》中,他“分析”了上帝的选民(指以色列人)的概念,然后又将这个概念抛弃了。德:独立与矛盾,我很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尽管我已经脱离了犹太人的环境,但不管对与错,我从来没想再重新回到犹太人的圈子中去。实际上,我是主动地从这个圈子中退出的,我甚至避免与犹太社团过从甚密。但面对排犹主义的倾向,我从不否认也不回避我的犹太人的特性,我要显示我身上的犹太人特征。萨特早就讲过,是排犹主义造就了犹太人的特性。如果事实果真如此,如果犹太人的特性真是排犹主义的产物的话,那我们就没必要先做犹太人,然后再受别人的迫害了,不管这种迫害是来自排犹主义还是来自其他什么势力(萨特去世前似乎也承认,虽然他在二战结束后写的那些书中谈到了犹太人的传统,但当时他对此了解得并不够)。实际上,作为一个犹太人,一个犹太男人,行了割礼,这些并不是其他外来势力所能决定的,这些并不是排犹主义的产物。这个传统是不能否认的,它甚至在会说话和思想意识形成之前就已经进行了。拿您自己来讲,尽管您行了洗礼,但您与其他的天主教徒并不一样。在排犹主义产生之前,您就感受到自己身上的犹太人的特性了。这种特性是您自身固有的,而不是排犹主义强加给您的。我对选择民族特性的“说法”一直不敢苟同。我可以说,这种说法会导致很不好的后果。因为不管我愿意与否,在我出生之前,我的民族特性就已经注定了。非自主性是一种普遍的规律。我听任别人让我做这做那,我需要回答“我在这儿”,“我在那儿”等等。因此自我选择的说法是不确切的。至于“出生时”就具备的犹太人的特性问题,那属于一种非自主性选择,许多犹太人思想家都同意我刚才所讲的观点。我认为这是问题的焦点。某些事物、某些人在我还不会说话之前就决定了我的命运。比如说行割礼,我在会说话之前就打上了犹太人的烙印。对妇女也一样,虽然妇女不行割礼,但妇女们也有其种族的特征。卢:您行了割礼,那么您身上留下了种族的印记。德:我不敢说这是一种隐喻。但每当我讲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从《丧钟》、《明信片》到《割礼自白》等),我都要讲到割礼的寓意。割礼不仅仅局限于性器官,还包括心灵的割礼(排除邪念)和语言割礼(去掉废话)等。卢:但您如果没有行割礼,您仍会感觉到您是犹太人。德:如果通过其他方式告诉我,我是出生在一个犹太家庭中,实际效果是一样的,对女孩也一样。我这样讲并不是想否认一个已经存在的烙印。我对割礼的各种形式都很感兴趣。我认为一个犹太人哪怕不行割礼,即使不是男人,在会说话前就已经通过其他方式留下了犹太人的印记。谁都知道,行割礼是很痛苦的,并可带来副作用,在这个问题上有许多可说的话题。而对女人阴蒂的切除(与男子相应的某些伊斯兰国家妇女的旧习俗。这种旧习俗在世界上许多地方仍在延续。我认为对女人阴蒂的切除比对男人行割礼所带来的伤害更严重,有时甚至会引起致命的伤害)是一个在世界上引起越来越多争议的问题,如同对死刑争议一样。我对割礼、阴蒂切除的各种形式,以及各种族-宗教在人体上留下印记的方式都很注意研究。并不是在所有的地方都实行这种习俗。卢:行割礼并不只是犹太人的习俗,但如果想成为弗洛伊德主义者,就要反对这种习俗。弗洛伊德没让他的儿子行割礼,因为他反对在身体上做印记的做法。他从精神上接受犹太教,接受犹太人的特性,但他也想成为一名“不忠实的犹太人”。德:许多犹太人,不管是不是忠实的犹太教徒,都在谈论割礼问题,尤其是斯宾诺莎。他指出,割礼是犹太民族永恒和延续的象征。在《割礼自白》中我谈到了这点。卢:但在当今社会还应支持这样的观点吗?德:正统的犹太人,尤其是那些虔诚的犹太教徒,都认为如果放弃了割礼的传统,犹太教的部分基本特性将会丧失。从广义上讲,如果不行割礼(不管是犹太教还是伊斯兰教),男子们将失去他们的权威。因此男子的割礼比女子阴蒂的切除更重要。基督教也有重男轻女的传统。不管是犹太教、伊斯兰教,还是基督教,这三大宗教都具有男根崇拜的共同特点,尽管崇拜的方式不同。总之,男根崇拜和割礼仪式将犹太教和伊斯兰教联系在一起。我经常提到犹太教与伊斯兰教不可分割的联系,但这种联系经常遭到否认,而人们却模糊地认为犹太教与基督教义的联系更紧密一些。卢:我倒是想,是否可以放弃割礼的传统,但保留男根崇拜的习俗。因为弗洛伊德很强调父权,当然这种父权指的并不是专横,而是一种性别差异的普遍象征。也就是说比“后现代主义”更具有现实意义。“后现代主义”要的是废除所有男女之间的差别和界限。我想男根性崇拜论的反对者们(尽管他们的本意并不坏)也许会被指控为女权主义者或虚无主义者,这两者的危害性并不比他们要废除的男性崇拜论差多少。不应该把男性崇拜主义与反男性崇拜主义相对立,应该客观地看问题。一个失去权威的、受凌辱的、威信降低的父亲也比一个专权的母亲要好一些。当女人把专权当成一种报复手段、一种女权主义的胜利或一种嫉妒心的满足的时候,这种专权的后果就更不好,到头来,真正的受害者往往是女人自己。对于您刚才讲的犹太教与伊斯兰教的关系(被否认)和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关系(得到承认)问题,我发现在阿拉伯伊斯兰国家,精神分析目前仍被禁止,尽管在某些伊斯兰国家(摩洛哥,尤其是黎巴嫩)有精神分析医生在行医并想将精神分析制度化。伊斯兰世界与犹太教国家和基督教国家不一样,在伊斯兰教国家里,父亲还享有绝对权威,而在犹太教国家和基督教国家里,父权正在削弱和丧失。尽管您讲过,不能把伊斯兰教与伊斯兰主义相提并论,可至今在伊斯兰国家里,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女人出门要戴“面纱”,我认为这是禁止女人以自己的名义讲话的标志。因此许多伊斯兰妇女不再戴面纱,或者为不戴面纱而斗争。谁都知道,以自己的名义讲话是人的基本的自由,以自己的名义讲话对于弗洛伊德的疗法来讲是必不可少的,而且这种疗法最开始是由一名妇女发明的。德:您比我更具有拉康主义色彩。但实际上,如果人们将父亲与母亲的地位颠倒过来,把父亲的权威交给母亲,那也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卢:我们是在为平等和解放而斗争。但精神分析的经验表明,专权的母亲对孩子和婴儿在心理上造成的不良影响比专横的父亲更严重。在民主社会,妇女的势力已很强大,男人们不无伤感地将自己以往的特权分给妇女。在这种情况下我希望妇女们能够给男人们一个新的应有的地位。否则,男人们将如何生存?德:我们的对话就以这个问题结束吧,这个问题是您提出的。实际上这很有意思,这意味着我将来有机会的时候再回答您这个问题吧。 
  5. 唐文明:文化保守主义者何以也认可“五四”?——以牟宗三为例
    历史 思想 2011/03/19 | 阅读: 1790
    对“五四”的评价,有两种肤浅之论,一是轻易肯定,一是轻易否定。前者见诸以传统为历史包袱者,在现代思想史上广为流布,影响及于当下;后者见诸以传统为文化慧命者,新世纪以降随民族自信增强而屡闻其声。对历史事件的任何解释都可能意味着某种简化,然而,正因此,解释必须自觉承担最大可能的复杂性。文化保守主义者何以也认可“五四”?这样提出问题就是为了在可能的解释中保持必要的张力,以免过分简化而导致轻易的肯定或否定。  以牟宗三为例。在《关于历史哲学——酬答唐君毅先生》一文中,牟宗三谈到自己如何“深厌‘五四’运动后所带来之学风和时风”,以至及于地理:“上海之商业买办与北平之文化买办俱属可厌,而在吾人之分上,北平尤可厌。”牟宗三更从夷夏之辨的高度看待北平,认为那里“充满了夷狄的气息”,除提到北平作为辽、金、元、清之故都外,另一重要的因素恰恰是,“‘五四’后的新文化运动亦在那里发祥,一直影响着今日知识分子之心灵”。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五四”运动所标举的两大精神旗帜——民主与科学,牟宗三终生念兹在兹。  何以故?且看牟宗三对“五四”的评价:“‘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出现是近时中国发展之一重要的关节。它的主要意向是反帝反封建,提倡科学与民主。这都是不错的。然而由此亦开出了意识的歧出。在这歧出中,最重要的民主政体之充分实现之政治意识反倒日趋暗淡,直不在人心中占地位;占地位的,倒是跟反封建而来的反中国文化,这已先动摇了自己的命根,已不是相应民主政体建国之健康的意识。”(《中国数十年来的政治意识——寿张君劢先生七十大庆》)可见,牟宗三明确区分了政治与文化的不同层面,而在政治层面上认可“五四”,在文化层面上反对“五四”。  这极易使人想起“五四”研究领域中常提到的一点,即企图区分两个“五四”,一个关联于1919年的政治事件,一个关联于1915年以来的新文化运动。就“反帝反封建”的著名评价而言,前者侧重反帝,因此表现为爱国主义;后者侧重反封建,因此发展成反传统主义。这种区分或许在阐明某些具体历史问题时有其意义,但也不宜过分夸大。新文化运动虽可追溯到1915年《青年》杂志的创办,但在1919年以后势头迅猛、影响剧增亦是事实。牟宗三多言“‘五四’后新文化运动”而少言“‘五四’新文化运动”,可见其心中之真实感受和真切印象。实际上,作为政治事件的“五四”与作为文化运动的“五四”是紧紧交织在一起的,二者之间决非只是时间上的相续或交替,而是涉及到文化与政治之间的紧密关联。  从政治层面看,“五四”直接产生于民国的共和危机,其显著表现即袁世凯的恢复帝制。牟宗三对此亦有非常明确的认识:“辛亥革命,改专制为共和,此为国体之一变。然民主共和国之国体之充分实现,不能不靠民主政治之政体之充分实现。……而袁氏之帝制自为实即恢复以前之君主专制,否认民主政治,不徒改变国体而已。”而在袁世凯垮台后,“政治仍未上轨道,民主政体仍未依法施行。纷纷攘攘,乃有‘五四’运动后新文化运动出现。”(同上引文)那么,共和政治的危机何以会引发一场最终以全盘性反传统主义为基本标识的新文化运动?要理解此问题的来龙去脉,必须从现代以来中国人国家建构行动的客观要求上来看。  国家作为一个垄断暴力和税收、以保护国民安全和提供公共产品为目的的现代政治制度设置,其建构过程有其复杂性和艰难性,尤其是对像中国这样既有自身深厚的文化—政治传统而又在自身的文化—政治传统中对国家不甚措意(如梁启超所谓“知有天下而不知有国家”)的族群而言。国家建构可从对外、对内两个角度来看。对外而言,主要是主权的确认和宣称。主权危机是国家建构危机中的重中之重。发生在1919年而以“五四”命名的政治事件,就是对主权危机的一种激烈反应。当然,从“反求诸己”的意义上来看,责任不可能被归于外部,而只能被归于自己的政府,于是,问题就被转向了内部。  对内而言,除了制度设置和政府行政上的要求外,还必须树立国家的权威。这就要求必须塑造出有国家意识的国民——这正是梁启超《新民说》孜孜以求的。国家在内部的权威树立不起来,可能会有许多原因,比如说外部环境太差、压力太大,或制度设置不合理、缺乏可操作性等等,但也可能是因为缺乏具有国家意识的国民。或可称之为国家建构中的国民危机。“五四”前后的新文化运动实际上就是对国家建构中的国民危机的一种激烈反应。需要深思的是,何以当时国家建构中的一切危机,包括与外部客观环境有密切关系的主权危机,以及与制度设置及其可操作性直接相关的一切问题,在自我反思的层面被一股脑儿理解为国民危机?仅仅像林毓生那样从知识分子的主观思想倾向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将当时知识分子普遍的激进倾向归于所谓“借思想文化解决问题”的中国传统思维的影响更是荒唐。首先,“思想文化”对民族生活的笼罩性不独中国为然,其他民族也是一样。其次,如果说他这里的表述是引人误解的,更好的表达就是孔子所言“失之正鹄,反求诸其身”的话,那么,这一点根本不能解释“五四”新文化运动何以表现为全盘性的反传统主义。  就此而言,对“五四”的任何单纯的政治论述或文化论述都可能挠不着痒处。对“五四”的思考必须紧紧扣住如下这个问题:当时中国的政治现实和政治经验何以被知识分子认定应当在文化上提出那样激烈、苛刻的要求?联系到“五四”以后的政治和文化变迁,真正需要反思的其实是“五四”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的全能主义的关系。换言之,如果说家庭、家族、以及包括宗教在内的各种社会团体都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洞穴”,那么,对何种政治经验、在何种意义上的反思会导致将这些大大小小的“洞穴”都看作是造成国家建构中的国民危机的罪魁祸首,从而企图在塑造国民的名义下彻底铲除这些“洞穴”?  牟宗三显然相信,文化保守主义可以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基础而实现双方的结合。这一信念造就了他既认可“五四”、又批判“五四”的双面立场。但是,如果“五四”的反传统主义在政治自由主义者的思想脉络中的确具有某种合理性,那么,对于文化保守主义者来说,“五四”能够给出的最大启示或许恰恰在于,像牟宗三那样企图以文化保守主义为政治自由主义奠基的思路,无异于与虎谋皮,不仅难逃“体用两橛”的命运,而且最终会使所保所守者也丧失殆尽。
  6. 陈赟:中国精神、六艺经学与“五四”的历史脉络
    历史 思想 2011/03/19 | 阅读: 1896
    在90年之后的今天,反思“五四”的语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反帝”与“反封建”所主导的“五四”叙述,毋庸置疑,是“革命”正当化的方式,而“革命”则为“现代”提供动力,“现代”本身又缔造着“新中国”的正当性基础。但今天,革命的语境已经不再,现代性的反思也持续了将近三十年,中国在世界历史格局中的位置,也发生着相当的变化。中国能否在政教上提供自己的方式,已经成为它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五四以来,普通中国人可以堂堂正正地立身天地之间的精神机制,也就是生活世界中的道德与伦理,也对“中国”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回应这种要求,“五四”就必须在一种富有建设意义的脉络里被思考,被关注的应该是“中国”概念的精神内涵及其未来,而不是现实存在的合法性。我们知道,作为“现代”展开环节的“五四”的叙述,在很大程度上关联着一种外铄性的中国观——新中国观,其意义是由并没有确定内涵的自由、民主、科学等来填充的,这个中国观是在与“旧中国”观的对立中,也就是在“古今之争”中显示自己的位置的。但在这种脉络中,我们遭遇到作为复数的“中国”彼此之间的冲突,诸种中国如何统一的问题,作为“中国”的“现代”问题,已经不能继续在它的有限现代空间里自我定位,而需要放置在数千年文明的历史及其未来中加以思考。“五四”本来就是从数千年中国文化中“结构”出来的,因而将“五四”置于中国传统内部,重新加以脉络化,关联着“五四”本身的命运:“五四”能否将自身遣送到未来,就在于它如何成为数千年中国文化自我更新的要素或者内在环节。从这个角度看,五四的“反传统”不是在传统“中国”之外重建另一个“中国”,而应该在治疗的意义上被理解为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国精神辩证开展的环节。将“五四”以来的文化,在“古代”中国的传统之外,独立作为“一统”加以理解,都会使得中国的概念缺乏深厚的支撑,很难摆脱去历史化、去中国化的困窘。换言之,“五四”对传统的批判,如陈独秀与鲁迅的传统批判,应该在中国思想的内部批判而不是外部批判的层面加以理解。但这意味着,需要从“五四”中汲取那些治疗更新传统中国的要素,在“五四”以来的历史脉络中生长起来的自由主义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如果不能以同样的方式自觉成为中国精神及其结构的要素,那么,它就必然缺乏远大前途。对“五四”的重新肯认,在今日中国文化复兴的语境中,之所以更加困难,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保守主义的兴起有可能导致对“五四”的简单否定,“五四”的意义反而不容易得到正视。“五四”有待开发的意义,与它以何种方式成为中国从精神基础层面进行自我确证的方式有关,而这一点又并非现成给与,而是需要在艰难的思想劳作中才能加以呈现。  当然,对中国精神的理解,即便是在古代,在儒家的理解之外,也并非没有其他可能。事实上,百家之学提供了种种不同的路径。但百家之学折衷于“六经”的经学知识结构最终保证了“中国”在观念层面上的统一性。经学主导史学与子学,同时又以二者为羽翼,形成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知识结构。这个知识结构构成中国精神客观展现的四重域(身、家、国、天下)统一的基础,其形塑的主体,退可以修身藏道,进可以齐家治国平天下,进退之间具有自由伸缩的弹性空间。但“五四”以来,随着“科学”的知识谱系被广泛接受,本来就已经被抽去了制度依托的经学,随之潜入隐性的层面。中国的学问于是以“国故”的方式被科学所“容受”。“垂教万世的经学成为一代典章的史书。”于是做经学的人只是“考古”,并非“希圣”,经学成为“史学的经学”。另一方面,今文经学传统不满于“史学的经学”,而要做“经学的经学”,与其说是尊孔,毋宁说是“托圣”,其极端之后果则是“子学的经学”的产生。而科举的式微则使六艺之学失去了制度的依托。事实上,由于以聚焦于修身的经学知识结构所对应的修身主体的逐渐缺位,以六艺为核心的经学不再作为立国与立人的大经大×法。即便如此,“五四”以来的历史,也并非通常所概括的那样,是从四部之学到分科之学的结构性嬗变与替代,而毋宁说经学在虚位后不断地由各种思想与意识形态填充的过程,由此我们遭逢了一个可以表述为子学与史学对经学的僭政时代。经学成为自由探究对象的代价,是各种价值观念之间持续的竞争与冲突,而这种斗争的调节在现实性上却往往诉诸外部的势与力。  “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一个重要历史后果,就是经学的知识体系与科学的知识体系隐显错综。这固然是一个困局,但亦未尝不可成为“五四”的贡献。传统儒学塑造的是处于进退之间的个人:进而为儒,走政教风俗之路;退而则道,为审美艺文之学。虽然进退可以选择,但毕竟不能避免那种种深深的困境意识,传统儒家也在试图寻找不受出处进退的影响,而将修身与经世结合在一起的新方式。而现代分科之学助成了知识的独立探索,以此与于斯文而经营天下,而这种方式可在一定意义上超越当下,形成对进退选择的一种有益补充。问题是,独立的知识探究一旦不知其所当止,失去了伦理检测与政治防御,就很难抵达上述目的。如何以经学的谱系涵摄科学的知识系统,形成一个精神性关注主导的知识结构——这既是解决科学知识结构本身的问题,从而释放其活力;也是深化经学知识谱系的必由之路。毕竟,经、子、史乃是一切完整的知识系统所内在包含着的三个面向,将此中的真理性揭示出来,从而增进对人类知识结构与性质的理解,这或许是后“五四”时代在知识问题上一个根本性问题。此问题其实关涉着六艺之学的普遍性意义的开发,而此一开发又必须超出文化保守主义层次上对传统的储存与守护。六艺经学所揭示的中国的精神基础,具有一种向更高人性与天命的开放潜能。王国维曾经表达的集各种文明的智慧修治一身的“五四”理想,不正是六经精神的一个展布,但它在保守主义那里是否还能够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肯定? 
  7. 赵璕:“民主主义”:九十年后的反思
    历史 思想 2011/03/19 | 阅读: 1917
    五四民主主义膜拜与幻想的形成,从一方面看固然是对中国“第一共和”(1912-1928)的建立及其后持续不断的危机的反应,所谓愈挫愈奋,屡仆屡起;但从另一方面看,愈趋愈激的民主主义也终于断绝了晚清以来不绝若线的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政治实践——因其不纯粹民主,并使中国现代政治始终处于一种“过渡”状态——因其不符合理想的模式。限于篇幅,这里围绕五四时期陈独秀与康有为有关“孔教与共和政治”的言论展开。
  8. 巴迪乌:当代艺术的十五个论题
    思想 2011/02/19 | 阅读: 278
    我认为,当代艺术的重大问题是怎样才能避免做一个浪漫主义者。更准确地说,问题是怎么样才能避免做一个形式主义的浪漫主义者。
  9. 刘昀:一曲献给大学和教授的挽歌
    书评 历史 2011/03/18 | 阅读: 1443
    抗战时期清华校园情况
  10. 顾骏:司法解释与生活逻辑的背离
    法律 2011/03/18 | 阅读: 12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公布之后,旋即激起公众强烈反响。无论学界还是普通民众,质疑的声音明显占了上风,其中主导性意见是“司法解释三”罔顾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婚姻及其“同居共有”等财产特征缺乏体认和尊重,应用于实践之后,将给中国家庭和婚姻带来巨大打击。 司法解释是对社会“潜规则”的确认 尽管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甚至不完全赞同最高法院用如此大动干戈的方式来释法,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的界说,既不是完全出于某种不具有现实基础的理念,希望凭空创设一种婚姻家庭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新模式,也不是完全出于某种技术主义的态度,单纯为了方便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而是现实生活中的夫妻们,早已在个人自主行为中,为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立下了“潜规则”,“司法解释三”只是加以认可而已。 以“司法解释三”中最具争议的有关离婚时婚前房产归属规定为例,其中第11条提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同时还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表面上看,“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婚前房产归购房一方所有,无论男方还是女方,谁付首付款并写入房产证就归谁,使夫妻离婚时对房产归属无可争夺。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男女青年在商量婚事的时候,就已经把未来离婚时可能发生的婚房归属问题先行解决了。按照现在的习俗,婚房主要由男方出资,但在婚嫁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女青年,往往直接将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以此作为办理结婚登记、明确法定关系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司法解释三”如何规定,工于心计的现代都市女性早就安排好自己离婚时的“财产保全”,男方只要同意女方名字写上房产证,等于已将一半婚房形同“聘礼”,“赠与”女方。在这一点上,即使国家有意以“司法解释三”来规范婚姻诉讼中两造的财产关系,也已经不能视为“创设”某种婚姻财产关系,而只能视为对这种“潜规则”的“再明确”——这种“再明确”不是通过法律来认可一方可以无条件地获得另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婚房,而是提醒在购买婚房时没有出资的一方,如果她或他在婚嫁市场上有足够的“议价能力”,不要忘记“胁迫”对方把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所以,任何熟悉中国特色人情世故的人都会期待,未来夫妻离婚时,涉房诉讼将会大大减少,只不过这并非因为法律规定清楚之后大家无可争讼,而是“司法解释三”将婚姻双方为财产所发生的交涉,在时间上,从离婚阶段提前到了婚前阶段;在形式上,将离婚博弈转变成了婚前议价。除此之外,对中国现实存在的婚姻财产关系及其调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贡献。 公权力机构的减负与自利 既然没有实质性的贡献,最高法院为什么还乐于如此大动干戈?其实,我们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离婚争讼的时间提前不是毫无社会意义和技术优势的。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往往处于负面情感状态,剑拔弩张,容易发生冲突,而在谈婚论嫁之时,双方则往往处于正面情感之中,温情脉脉,容易彼此迁就。虽然讨论的同样是财产性话题,但在不同心理氛围下,场面完全不一样,预期更是不同。尤为关键的是,离婚博弈是法院的头痛,婚前议价只是双方家长的苦恼。如果按照理性人的假设,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不选择让家长苦恼,而选择让自己头痛,那才真的无法理解了。所以,如果说在“司法解释三”中最高法院表现出一定的技术主义倾向,那应该说,这不仅是为了方便法官判案,而且是为了减少法官出场次数,为法院减负。 事实上,这种暗中减轻法院负担、进而减轻国家负担的生活逻辑,在近年来一些重要立法中都有体现,最典型的就是现行的《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交通安全法》明确否定了交通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被其他机动车“撞了白撞”的原则,而采纳了撞人的机动车一方即便无责,也要承担部分赔偿的原则。在当时被冠之以“保护弱者”的这条规定,其实只是一个托词,因为“撞了白撞”才是真正的保护弱者,特别是与事故无关的弱者的原则。近年来,许多出事车辆都是因为在无责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撞上违反交通规则的交通行为人,行车大幅度转向,失控撞上无辜者,最后不但自己需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而且连累了那些遵守交通规则却遭遇无妄之灾的无辜者。这样一条从结果上来看“显失公允”的规定,之所以会被提出来并得到最后采纳,从法理上很难解释,但从国家“方便”的角度,却是毫无疑问的。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中,把责任落实到谁身上对国家或政府更为有利?如果我们承认,道路上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撞的多数是弱势人员,那么在“撞了白撞”的原则下,其本人及家属的后续生活可能都需要通过社会保障,也就是直接或间接的政府责任来维持,他们甚至可能因为反复上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而按照现在机动车一方不管有责无责都需要给以赔偿的规定,国家或政府就不大可能遭遇如此困境,即使遇到,政府的救助责任也可以小很多,上访的可能性就更小了。鉴于机动车一方也可能是普通工薪阶层,过高的赔偿金额反过来会让他们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所以,让更多的车主加入进来共同赔付,通过减轻这部分人员的负担,进而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负担,就成为“交强险”的设计和运行的基本策略。 我们这里花不小的篇幅来剖析一个同“司法解释三”看上去没有关系的立法案例,不是多余的,而是力图揭示,在当今中国立法或释法的背后,真正作为主导的立法精神,不是公平正义等抽象理念,而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权力机构方便”这一十分功利的目的。公权力机构同所有受其约束、调节和保护的生活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一样,完全按照自利的动机来行动,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大奇观,不把支配立法或释法行为的这一现实生活逻辑揭示出来,却纠缠于纯粹法理或沉溺于对理想婚姻家庭的复古怀旧,是无法搞清楚“司法解释三”的释法用意的。 公权力自利逻辑的严重后果 问题在于,“司法解释三”内含的公权力机构自利逻辑,一方面同公权力机构的存在价值相悖:如果所有潜在的社会冲突都可以通过简单推向当事人自己来处理和解决,公权力机构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司法解释三”背后的公权力机构自利逻辑,还同中国当前婚姻家庭实际运行的逻辑相错位,最后在转嫁矛盾的过程中激化了婚前冲突,甚至导致青年男女的婚姻困难和女性的婚姻不稳定。这种现实而不是假想的生活困境要远比所谓“理想婚姻的危机”更加严峻,更加紧迫。 “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房产归属的规定,尤其遭到女性及其家长的反对,被认为偏袒男性,因为在中国的婚姻家庭缔造过程中,提供婚后住房从来就是男方(更现实地说是男方家长)的责任。对于这种责任,不能仅仅做狭义理解,婚后住房不是单纯的“栖居之所”,而是既作为小夫妻确保婚后生活水平的财产托底,也是维护小家庭持续存在的财产抵押。面对房价高企,今天中国男女青年结婚时仍然坚持要买房,而不愿意租房,这自有他们的道理。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年轻人喜欢不切实际地相互攀比,相反,应该认识到他们的选择过于切合实际:没有共同的房产,婚姻家庭的维持就少了很大一块共同的物质基础,如同孩子作为爱情的结晶,维系着许多同床异梦的夫妻,房产作为“婚姻抵押”也让许多夫妻——特别是出资购买房产,又不愿意被分掉一半的一方——不敢随便提出离婚,这就是婚前房产作为婚姻抵押的意义。所以,当“司法解释三”拟规定婚房作为出资一方的财产时,实际上就把作为婚姻抵押物的房产,从完整的“产权”降格为“使用权”:只要婚姻存续,未曾出资的一方可以同等使用,但它不再是婚姻家庭这个共同体的抵押物,而成为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共享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因为可以随时收回,所以不具有任何稳定性,它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就稳定性而言,婚姻建立在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基础上,结局可能完全不同。现在许多女性提出,婚房归出资的男方所有,意味着妻子不再是房东,而只是房客,必须随时准备好“净身出户”。此言一出,好像几十年的女性解放“一夜回到解放前”。 对此,赞同“司法解释三”的人士认为,既然财产抵押维护的是双方共同婚姻,为什么非得男方一方单独出资承担婚房成本?难道维护婚姻就没有女方的责任吗?这里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另外一种生活逻辑。即便不说古来如此,至少在今天的中国,“郎才(财)女貌”仍是主导的婚恋模式。热播不止的江苏卫视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在男女嘉宾的彼此选择上,虽然几经波折,最后回归的仍然是这一古老的婚恋格局,女性个个如花似玉,男性则几无例外地事业风生水起,就是一个明证。婚恋模式不变的背后是生活逻辑的不变:只要女性仍然以生理性的美貌为最大的婚配资源,男性以社会性的才智或财产为最大婚配资源,那么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及其存续中的地位就是完全不同的。概括地说,女性的生理性资源是非积累的,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巅峰状态,尔后随着青春的消逝而流失;男性的社会型资源则相反,属于积累性的资源,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谷底,但随着男性走向成功而数量增多,价值增长。男女双方在婚姻资源掌握上不同起点和反向变化的趋势,既是缔结婚姻时的难题,也是维持婚姻的难题,不过,前者首先是对男性的难题,后者主要是对女性的难题。 为了突破婚恋的困境,社会创造出一种平衡男女双方婚姻资源的制度性安排,那就是让男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为新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来弥补婚姻起始阶段相对女方的资源不足,所谓“聘礼”由此而来。更重要的是,相对女方对新家庭的贡献“嫁妆”而言,“聘礼”更多地采取了诸如住房甚至土地的形式。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嫁妆”不但数量上有限,而且往往具有“易耗品”的特征,象征着女方生理性资源随时间的耗损,而“聘礼”不但必须数量上超过女方的嫁妆,而且往往具有“不动产”的特征,象征着男方资源随时间的增值。现在的问题是,男方的资源包括内在的“才”和外在的“财”及其全部增值,如何在女方资源耗损之后,还能为女方所分享,而不至于让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由于资源耗尽而被遗弃,因此成为婚姻制度设计中财产安排的机关所在。“白头偕老”的中国婚姻理想反映了夫妻双方的意愿,但不可能单靠夫妻双方,更不能单靠妻子一方的努力便可以实现,制度的保障必不可少。这一生活的逻辑体现在习俗上,就是由男方提供婚房等“不动产”,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规定带入婚姻的婚房等不动产在婚后属于共同财产。所有这些规定有其内在的道理,目的都是通过以男方增值的资源补足女方耗损的资源,来维护婚姻的稳定,协调夫妻关系,实现性别公平。从这一点上说,“司法解释三”回避谁买婚房的实质性问题,采用含糊其词的“一方购买”的说法,好像购买婚房完全是一件由当事人自己处置的私事,其实反映出来的却是无视生活逻辑的态度。貌似公允之下,是刻意粉饰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永远不可能达到的“无性别平等状态”。如果说,“司法解释三”有关婚房的规定生效之后,女性也开始独自出资购买婚房,这也并不意味着女性以后也可以拥有能增值的资源,而是意味着结婚时,本来就比男性拥有更多的婚姻资源的女性,现在反倒需要为起始资源不足的男性“奉献”更多的婚姻资源。这样的情形要是真的大面积出现,那么起到的作用显然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现已存在的性别不平等。 婚外情规范凸显对生活逻辑缺乏敏感 与这种对婚姻家庭中的生活逻辑严重错位相似,“司法解释三”在关于“小三”介入之后可能造成家庭财产转移的防范上,同样表现出对生活逻辑的缺乏敏感。“司法解释三”的第2条提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如果我们承认,有配偶还能与他人同居者,往往是同居关系中的强势一方,与之同居的“小三”之所以同意以财产性补偿作为解除同居的条件,本来就因为同居关系中存在着利益交换,包括财产交易。尽管这一条规定看似对同居双方采取“一视同仁”的公正态度:财产性补偿没有要到的,法院不支持要;给了之后又想要回的,法院也不支持还,因为同居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无论要和还,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令人费解的是,在这样简洁明了恰如其分的规定之外,何必再要狗尾续貂画蛇添足地加上一条“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有些像是在为强势的有配偶者占弱势的“小三”便宜而开方便之门了。在感情上,夫妻会因为“小三”的介入而反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财产问题上,夫妻不会因为共同利益而齐心协力地对付“小三”。理智战胜情感本来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只是如此一来,原本看上去对等公平的“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不能索回”,现在由于与人同居的有配偶者的配偶卷入,变成了“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却可以在配偶的配合下索回”的不对等格局,同居双方中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意义上都更有过错的“有配偶者”,本来应该承担更多的道义和补偿责任,但在“司法解释三”第2条确立之后,却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不但不需要做任何补偿,而且已经做出的补偿也可以要回来。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但违背生活逻辑,显得不合情理,而且因为显失公允,而在法意上难以立足了。 血亲关系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干扰 好像为了把对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的微妙性“不知不觉”进行到底,“司法解释三”不厌其烦地将夫妻双方同各自父母的血亲关系引入家庭财产关系之中,形成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另一种干扰。 “司法解释三”的第8条提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还在第13条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结婚家庭的建立意味着对出生家庭的独立,这是人类学常识。但在“司法解释三”的以上两条规定中,无论婆家还是娘家,都像幽灵一般时时出没于结婚家庭之中,不是为了祝福,而是形同诅咒:为的是小夫妻离婚时,可以援引出生家庭,以便 “合理分割”财产。 单纯从审理的简便和有效来看,第8条和第13条规定无疑极具“准绳”价值,可以让法院判决对当事双方都具有“无可辩驳”的效果,甚至可以让他们早做准备,提前按照法条签订离婚协议。显然,这样的规定本意是为了夫妻离婚时的方便,为此需要在他们根本没有离婚念头的时候,就提醒他们做好离婚的准备。就此而论,“司法解释三”中隐含的假设是:今天中国的婚姻状态中,离婚是常态,虽然结婚仍是目的,离婚仍为手段,离婚只是为了更好地结婚,但结婚时,人们已经不能不考虑离婚的可能,离婚不再是诅咒,而是必须面对的现实。 很明显,这两条规定都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各自拥有“个人财产”这个现代AA制概念的基础上,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到底是由婚姻双方当事人自己作主选定的,还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硬性规定的?在夫妻没有想到、更没有采取AA制的情况下,国家有没有必要,甚或有没有权力,一定要把AA制元素嵌入婚姻家庭之中,从而瓦解许多学者提出的“同居共财”制?如果受自父母的财物可以视为“个人财产”,那么继承自父母的遗产该不该归入“个人财产”?受自朋友或其他渠道的财产,是否也可以纳入?房产之外,其他财产形式是否也可以纳入“个人财产”?比如,出租父母赠与的房产所获得租金是否可以纳入“各自财产”?一旦婚后所有财产性收入都可以纳入“各自财产”的范围,夫妻之间恐怕即便不想实行AA制,也不得不为之了。 在“同居共财”社会环境中引入“个人财产”这样具有原动力的概念,必然面临种种始料未及的推理结果和逻辑诘难,在尚未完整梳理的情况下,出于离婚审理的方便这一公权力机构的“私利”,国家意志就随意侵入公民生活,甚至侵入人类最私密的关系——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显得过于轻率了。毕竟国家的整体利益存在于公民婚姻稳固、家庭浑然一体之中,而不是夫妻利益对峙、离婚率飙升之上,为判决离婚方便而制订的“司法解释三”最后有没有可能因为发挥潜在的催生离婚的效力而导致更多的离婚,从而大大增加了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反过来说,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解释三”因为违背生活逻辑,有没有可能被个人和家庭有意规避,形存而实亡? 最后,我们摘录一则中国古代关于婚姻家庭的寓言作为结束语,让先贤的智慧来指引我们更好地处理婚姻中可能发生的危机。 人有为人妻者。人告其父母曰:“嫁不必生也,衣器之物,可外藏之,以备不生。”父母以为然,于是令其女常外藏,姑公知之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因出之。 妇之父母,以谓为己谋者以为忠,终身善待之,亦不知其所以然也。(《吕氏春秋·遇合》) 一切本意不想离散他人夫妻,却因为殷勤建议别人早做离婚准备,而真的导致劳燕分飞的人士,都可以从中获得启发。尽管离婚确实越来越成为正常现象,但“白头偕老”仍然是中国人的理想追求。立法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平衡,而不是加剧失衡。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系)
  11. 马忆南: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
    法律 2011/03/18 | 阅读: 1583
    可以发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已呈现出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并进的趋势。国家权力已经退出了许多原来国家以维系社会公共利益、家庭价值或伦常秩序为理由而对于个人自由所做的限制,让其任由个人自主与家庭自治。而在原来法律不愿介入或是采取较消极态度的领域与问题上,例如对于家庭暴力或是家庭中其他弱势者的保护等,则是越来越积极地介入,这就是强化法律对婚姻家庭必要干预的趋势。
  12. 《文化纵横》2011年第二期
    期刊专递 2011/03/17 | 阅读: 1792
    从“五四”以来,传统中国的大家庭从价值到形态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人意志在与家庭伦理的冲突中脱颖而出,为了维护家庭或者家族的利益与荣誉要求个人作出牺牲,不再是高尚的、理所应当的,礼教被冠以“吃人”的恶名。在尊卑与平等、孝悌与独立、贞洁与欲望的较量中,后者大获全胜……
  13. 经略网刊第2期
    期刊专递 2011/03/17 | 阅读: 1803
    经略网刊第002期 003 篇首语 【专题】 005 花开非洲,“花”落谁家 012 埃及的青年革命 017 利比亚形势管见 026 北非革命,路还长 【战略】 029 别说什么埃及革命……还没发生呢 031 谣言破灭 032 粮食的未来:危机预防 033 茶党运动与美国外交 【时事】 035 需要学习的不仅是怎样应对媒体 036 凭什么农民工工资非得低于大学生? 037“我爸是李刚”又如何? 038 枉法裁判原因何在? 040“八百壮士最后一位幸存老兵”狠狠打了谁的脸? 【读评】 042 古典教育的回归? 044“通三统”的具体展开 048 酸溜溜的“中国威胁论” 052 从希拉里讲话看中国在南太的经略 054 朝韩研究的兴起及启示 【评论】 065 微博时代的政治运动 【专栏】 073 范畴笔记之一“和”与君子 【研究】 076 被革命的“反动派” 081 再出发的韦伯研究 106 日本的政治改革与政党政治演变 【图志】 113 一百七十年来的西方(二)   下载地址 http://www.aetas.cn/read/index.php?m= ... how&catid=15&id=3
  14. 王振忠:乾隆“叫魂”案:来自徽州文书的质疑
    历史 书评 2011/03/17 | 阅读: 1611
    近十年前,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的一部学术译著相当走俏。该书封面装帧颇具特色——左下角是四个留着辫子的小人物,或虔诚肃立,或惶恐仰视苍穹。书的右上角,以橙色点明“叫魂”二字,在笼罩于周遭令人窒息的一片深紫色中,极具勾魂摄魄之效。这部由美国哈佛大学历史系和东亚语言文化系讲座教授孔飞力(Philip A. Kuhn)所著的《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第一次就印了二万五千册,2002年第二次印刷又改换封面装帧,虽然印数不详,但作为学术著作一版再版(还不包括台湾的2000年版),这应是相当不俗的畅销业绩。 《叫魂》一书说的是清朝乾隆年间让全社会卷入的一桩割辫案——1768年,浙江省湖州府德清县东面城墙的水门与城桥坍塌,亟待重修。知县从毗邻的杭州府仁和县雇佣了一位名叫吴东明的石匠,后者和他的木匠班子随即开始了打木桩入河的繁重劳作。其间,有位叫沈士良的农夫因睚眦小忿找他帮忙,前者深信:石匠们可以将活人的姓名写在纸片上,贴在木桩的顶部,据说这样会给大锤添加某种精神力量,人们称之为“叫魂”,而那些因此而被窃去精气的人,不是生病便是死亡。藉此,沈农夫希望他能帮助自己惩罚两个暴戾的侄子……由此,邪语谣生,引发了一场波及全国十二个省份的社会大恐慌。当时的许多人都相信,术士们通过对受害者的姓名、毛发或衣物作法,便可使之发病乃至死亡,并窃取其人的灵魂精气为己服务。这就是《叫魂》一书讲述的基本故事情节。孔飞力教授以“叫魂”为中心,向我们展示了清朝统治者如何“利用操纵民众的恐惧,将之转变为可怕的力量”。 对于这一学术著作,国内学界好评如潮。平心而论,西方学者的学术视角,常能让“只缘身在此山中”的中国学者,颇有耳目一新的感觉。不过,不少书评都说此书以讲故事的方式展开学术研究,较中国学者习故如常的著述高明几多云云,其实并没有真正搔到痒处。须知——此书原本是写给西方读者看的,他只有以此种方式展开,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网上有一个帖子说,如果让中国学者研究这样一个事件,一文了之足矣,而绝不会花费如此大力铺展成书。此话虽剑走偏锋颇嫌极端,但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东西遥隔中外学人治学著述之旨趣不同。现在国内有不少人都爱说自己喜欢《万历十五年》,也很想摹仿黄仁宇的写法,其实,在我看来,要么是史学爱好者对古代“那些事儿”毫无学理的胡扯乱诌,要么是专业史家缺乏应有矜持的逢迎媚俗,总之,在这方面,除了《万历十五年》,没有一部著作是成功的。 闲话少叙,就《叫魂》而言,其真正的成功之处在于作者通过认真阅读清宫原始档案,力图勾勒出“叫魂”事件的整个过程,在此基础上,作者尤其擅长于对事件背景的诠释,详搜博考,缕析条分,从而展现了以“叫魂”案为中心的宏大叙事。不过,与诸多西方学者相似,作者精于意义的“诠释”,但在“求真”方面仍有待推敲。 该书书名叫“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因此,书中对于此次妖术大恐慌的所有背景诠释,都围绕着乾隆时代展开。但“叫魂”一案的产生,恰恰不自乾隆时代开始。而促使我重读《叫魂》一书的,是我在皖南偶然收集到的一些与“叫魂”事件有关的文书。 在新发现的徽州文书中,最核心的一份是“治割辫符方”。此份文书中除了一些咒符外,主要有: 查雍正十三年治割辫符方 / 如有割去辫者,用黄纸硃砂写三字,照写二张 / 以一张贴在割辫之处,以一张烧灰用水冲服,写符时念语三遍 / “割符割和尚,祸害自己当;疾速归家去,独自守桥梁” / 药方:硃砂,藁本、盐花、诃丁、独蒜、雄黄(各等分)。右方吃一半,洗一半,外符一张,用黄纸硃砂诚心写就,做红布口袋一个,带在身上以防割辫。 雍正十三年为1735年,较孔飞力所说的1768年要早三十多年。该份徽州文书是张印刷品,这说明它曾在徽州一带广泛散发。一般来说,对于此类文书,时过境迁之后往往会随手丢弃或焚毁,故而能够保留迄今还真不容易!孔飞力引用了《硃批奏折》中一首防范妖术的符咒:“石匠石和尚,你叫你自当,先叫和尚死,后叫石匠亡。早早归家去,自家顶桥梁。”这与上述的文书相近,但字句略有不同。“据说用朱砂、雄黄、鸡血(硃砂鸡血的颜色都是象征好运的红色,在丧葬时可以用来抵御秽气)来清洗割剩的头发就可以避害”。这也与上揭徽州文书中开具的“药方”颇为类似。譬如,硃砂也叫“丹砂”,是水银硫磺之天然化合物,主要功效为“镇心安神,止惊悸,辟邪,治中恶蛊毒”。又如藁本,为一年山野生草,其根主治恶风、鬼疰、癫疾等。再如雄黄,主治惊痫鬼疰,卒中邪魔。据《本草纲目》记载:“雄黄能杀百毒,辟百邪,杀蛊毒,人佩之,鬼神不敢近,入山林,虎狼伏,涉川水,毒物不敢伤。”李时珍在“附方”中引证了雄黄的多种用法:如“卒中邪魔”,则用雄黄末吹鼻中;如“鬼击成病”,腹中烦满欲绝,雄黄粉酒服一刀圭,日三服,化血为水;如要“辟禳魇魔”,则以雄黄带头上,或以枣许系左腋下,终身不魇;家有邪气,用真雄黄三钱,水一盎,以东南桃枝咒洒满屋,则绝迹,勿令妇女见知……之所以要用上揭的这些中药,显然是因为“叫魂”案的核心情节是以咒语迷药割人发辫,受害者的症状通常是头晕发抖,而各药的功用主要都是养神安魄,治疗“卒中邪魔”。 另外,孔飞力还引述《字林西报》的一位记者在1876年亲眼目睹的由割辫引发的恐慌,当时“几乎所有的孩子都在衣领上挂有一个装有符咒的红袋,或者将符咒写在一块黄布上,再系在头发上”。可见,类似的割辫事件在清代曾一再发生,民众的反应亦颇为固定。前引的徽州文书不仅是沿用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治割辫符方”,而且以黄纸硃砂写就符咒,做红布口袋佩带身上以防割辫的情形,与《字林西报》反映的光绪二年(1876年)“叫魂”案也颇为相似。对于光绪二年的割辫案,在新发现的徽州文书中也有反映,其内容是说当年的五月间,“有妖法剪辫之事”。书中抄录有“张天师禁止切发符三道”,写咒语时须斋戒焚香,念七遍然后画符。其文字左侧随有两道符,其中的符箓与前述的“治割辫符方”颇相类似。此次剪辫事件在徽州持续的时间似乎很长,据民国《黟县四志》记载:“光绪四年戊寅,有邪术剪人发者。先是,大江南北及浙江地方,风传有邪术剪发之奇闻,兹乃蔓延至黟。窃谓此种袤邪,必系愚民受奸人利用,或暗剪人辫,或自行剪之,以神其术耳。” 明清以还,徽州的道教极为发达,休宁县境内的齐云山(白岳)即为道教名山。齐云山道教原为武当山全真派的一个门派(俗有“江南小武当”之说),嘉靖年间,江西龙虎山正一教真人奏令道众诣齐云山为明世宗朱厚熜建醮祈嗣,据说果获灵应,赐建玄天太素宫于齐云岩,天师道正一派遂得以立足于齐云山。正一派以符箓科教为主,主张祛魔祈福,徽州民众遇到像“叫魂”案这样的社会危机,自然要乞灵于以符箓科教见长的张天师。这表现在徽州民间文书方面,就反映为不少符箓以及相关的文字。而前引文书不仅是首次发现的一张“治割辫符方”的实物,而且它还表明,“叫魂”案产生的年代,应当早在孔飞力等学者所了解的乾隆时代以前。 我作上述的推断,自信有着相当确切的根据。此前,日本学者谷井俊仁和孔飞力等人在谈及有关“叫魂”案的社会背景时,曾为我们描绘了十八世纪人口持续流动的画面:“移民与过客,商人与江湖骗子,僧人与进香者,扒手与乞丐,拥塞在十八世纪的道路上。”其实,这种画面的出现,应当更早一些。早在康熙年间的徽州文书中,就有不少针对乞丐及游方僧的措施:“凡有面生可疑、异言异服之人,驱逐境外,不许容留在住,所以防奸止盗,安靖地方也。”(抄本《目录十六条·约保禁帖》)证之以清人詹元相《畏斋日记》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六月二十一日条,当时,徽州府婺源县浙源乡嘉福里十二都庆源村詹氏宗祠就曾“出帖驱逐一切闲游僧、道,及面生可疑人,以耳闻邻邑有儿童辈被其阴害故也”。这条记载与乾隆朝的叫魂案极为相似,这就像孔飞力在描述在萧山发生的“叫魂”事件时提及的那样:“……焦虑不安的村民们很快便围了上来。他们中有些人早就听说,这些天从外地来了一批叫魂的术士,四处游荡,在孩子们身上施展法术,使他们或者生病或者死去。”由此看来,前引“治割辫符方”透露的雍正十三年曾经出现的割辫事件,应当不是空穴来风。据此推断,割辫引发的危机,早在清初的康熙年间就已出现,并在有清一代时隐时现。 孔飞力曾指出:“四处飘泊的流浪者(不管是僧道还是平民),由于在社区内缺乏联系纽带,便很自然地成为可疑分子。他们固然不会有个人恩怨之类的犯案动机,但他们也同样缺乏社会的制约以及对于社区的责任感。除此之外,农夫村民在见到任何外来人时的那种排外情绪也会起作用。害怕他们会施行妖术就是一种很合理的情绪了。”为了祛除此类的“社会紧张”,对于流丐等外来“社会闲杂”的驱逐,也就成了始终困扰农村基层社会的重要难题。不过,随着晚清以来中国社会人口压力的进一步增大,类似于乞丐、游方僧这样无根无底飘泊异乡的“社会边缘人”愈来愈多,单纯的驱逐显然难以奏效,于是,我们在反映徽州基层组织的文书中,就看到清末民国时期打发外来乞丐的专门开支。看来,巨大的人口基数以及大批的流动人口,使得整个社会均处于极度脆弱之中。以致一有风吹草动,流言即广为传播,从而引发大范围的恐慌——这大概就是从古至今“叫魂”以及类似事件在中国社会一再重演的原因所在。 (美)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 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15. 大江健三郎:面对巨大灾害,文学何为
    文学 2011/03/17 | 阅读: 1655
    至于我为什么要将地震之类的大灾害与国家主义的异常凸显联系起来,那是因为我联想到发生于1923年的震度为六级的关东大地震中,发生了屠杀朝鲜人事件、龟户事件、甘粕事件等,以及其后十年、二十年在这个国家出现的超国家主义的历史。 至于战后长达六十三年的日本的民主主义,我所寄予希望的,惟有反复强调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个国家以及国人的新一代。
  16. 乔以钢:近百年中国古代文学的性别研究
    文学 2011/03/17 | 阅读: 2304
    传统中国文学史书写,从性别的角度看,贯穿的是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学史叙事。有关古代妇女创作的研究长期以来处于相当薄弱的状态。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社会思想文化和观念意识发生巨大变革的背景下,女性主义学术思想逐渐渗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古代文学的性别研究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里所说的古代文学的性别研究,是指学术界以中国古代文学为研究对象,从性别角度进行多层面审视的研究观念和研究实践。其中既包括对古代妇女文学的考察,也包括在性别视野中就男性创作活动所展开的探析;既涉及男女作者在文学活动中的交互影响和作用,也包含对两性创作所呈现出来的不尽相同的审美景观的探讨。不过,由于诸多原因,与中国现当代文学的性别研究相比,中国古代文学的性别研究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面,尤其是对这一“研究之研究”尚缺乏系统的梳理、认真的总结和全面的反思,这直接影响中国古代文学性别研究的深入。本文拟在回顾和总结近百年来中国古代文学性别研究实践的基础上,就其中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思考。 一 有关古代妇女文学创作的考察,在现代中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19世纪末20世纪初,思想文化界的启蒙思潮以及对传统文化的反思,直接影响到研究者对中国古代文学的重新认识;“五四”女性文学的勃兴,也促使中国古代妇女的文学创作进入研究者的视野。20世纪前半叶,中国古代文学领域的性别研究开始起步,主要体现在对古代妇女创作的搜集整理和初步探讨方面。 二三十年代,在“整理国故”和反思传统两种思潮的涌动中,中国古代女作家及其创作成就的整理取得了明显进展,产生了一批较有影响的女子艺文志。与此同时,刊有古代女性作品的总集、别集和各类选本陆续印行,一些受到新思想影响的知识女性直接参与了这些文集的编辑出版,体现出文学观念和性别观念上的进步。例如,施淑仪的《清代闺阁诗人徵略》著录了清代自顺治至光绪三百年间1262名女诗人的生平和创作,并对之加以述评,它几近于一部清代妇女诗歌史。编者在“例言”中申明收录的标准是“偏重文艺”,若非于此专长者,“虽有嘉言懿行,概不著录”,从而摒弃了以妇德为先的传统女教尺度。20年代末,出现了单士釐的《清闺秀艺文略》(五卷),载录3000余种女子“艺文”作品。其中不仅有文学创作,也还包括了文论、史学、经学、音韵、训诂甚至医学、算学方面的学术著作。此期,在围绕个体女作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也有新的趋向。如潘光旦的《冯小青之分析》一书,运用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法对女诗人的身世和创作心理进行考察,提出了独到的见解;胡适等关于清代女诗人贺双卿真实性的考察,①拓展出关于如何看待男性目光注视下的女性写作这一具有性别文化内涵的话题,对此后的研究具有启发意义。 1916年,上海中华书局印行了谢无量的《中国妇女文学史》。该书“起自上古,暨于近世”,时代断限止于明末。这一将中国妇女文学活动系统化、历史化的努力,在20年代后期至30年代前期问世的一些著作中得到呼应。梁乙真补谢著之阙,撰写了《清代妇女文学史》(中华书局,1927);其后又著有《中国妇女文学史纲》(开明书店,1932)一书。谭正璧出版了《中国女性的文学生活》(上海光明书局,1930)。此外,谢无量的《中国大文学史》、郑振铎的《插图本中国文学史》,分别收入了有关唐代武则天、上官婉儿以及薛涛和鱼玄机的内容。上述著作在古代妇女文学史料的搜集整理方面做了基础性工作,初步理出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创作活动的历史线索,并开始注意到古代妇女文学创作与其生活经历、思想文化背景之间的联系,对妇女文学活动及其作品的特点也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特别值得肯定的是,著者旗帜鲜明地批判了封建时代压抑妇女才华、否定妇女文学成就的社会制度和传统文化,一定程度上包含着对男性本位文学史观的反思。 此时,一些知识女性已具备了比较自觉的女性文化建设意识。1931年,陆晶清出版了现代学术史上第一部古代女诗人的研究专著《唐代女诗人》(上海神州国光社);1933年,陶秋英的《中国妇女与文学》(北新书局)问世;其后曾乃敦著有《中国女词人》(上海女子书店,1935)。在带有一定研究性的著述中如此标榜文学创作者的性别,对这些女作者来说实乃有意为之。例如,陶秋英就“妇女与文学”这一命题的提出发表了一针见血的看法:“‘妇女’,这是一个侮辱我们的名称;不!‘妇女’而成为种种特殊问题,特殊名称:这才是真正侮辱我们的现象,这明明在说,‘妇女是人类的另一部分。’”②在“五四”新思潮影响下女性主体性的确立,使之能够一语道破传统文化的男性本位实质,以及妇女在文学和文化史上的不平等地位。 这些有关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创作的研究性著作,是在启蒙主义和人道主义思潮影响下,在进步思想界不断发出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呼吁的背景下诞生的。它的出现对现代性别文化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只是在当时的写作中,作者往往不自觉地囿于男性中心的传统思维,体现出明显的局限性。例如,一些男性作者在认识和评价古代妇女创作时,一方面热情肯定文学女性的才华,另一方面又无形中受制于传统性别意识和文学观念,时或流露出“表彰才女”、“怜香惜玉”的文人士大夫趣味。此外,在研究的起始阶段,人们对女性创作现象的认识不免粗浅,视野也比较狭隘。 相比之下,女作者对文学创作中的性别因素显然更为敏感。比如,陆晶清撰写的《唐代女诗人》第一次以断代方式对女性诗歌创作进行研究,探讨唐代女诗人对诗歌艺术的贡献;陶秋英的《中国妇女与文学》将古代妇女的创作状况与她们所生活的时代相联系,指出在传统文化制约下,古代妇女文学(主要是诗词创作)呈现出在内容上以消遣和性情为主、在感情色调上以颓废为美的表现形态。又如,冯沅君在一系列有关中国古代戏曲的考证文章中,涉及古代妇女创作时,也流露出一定的性别意识。③ 此期人们关注较多的,主要是唐代女诗人的研究和词人研究。前者以薛涛、鱼玄机、李冶等若干女作家的研究最为集中;后者可以谭正璧的《女性词话》(上海中央书店,1934)为代表。该书注意结合作者的身世(如家庭、爱情、婚姻、社会经历)分析其创作风格,介绍了包括徐灿、贺双卿、吴藻、顾太清、顾贞立、沈善宝等在内的自宋至清59位女词人。其学术价值主要体现在:首先,它是20世纪第一部全面介绍女性词的专著;其次,它知人论世,言之成理,持之有据,“把学术研究的学理性和知识传授的普及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了”。④ 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前期,有关中国古代妇女创作的研究有所收获,但总体处于低迷状态。据统计,自1950年初到1984年底的35年间,有关女作家的研究论文最多不超过130篇,且多数集中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出版的女作家作品集不到10部,其中李清照占了4部。在此期间,没有出版一部妇女文学史,研究对象的涉及面也比较狭窄,仅集中在几位女作家的创作上;缺乏史的眼光,多是一般的研究评论,零散而不成系统。⑤并且,在特定的政治环境和抹平男女两性差异的文化氛围中,评论文章往往程度不同地染上了一定的政治意识形态色彩。 这一时期值得一提的是,在基本的文献整理方面取得的成绩。1957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胡文楷辑录的《历代妇女著作考》。该书汇集整理了编者以20多年时力精心搜求的,自汉魏至近代共4000余位女作家著作的流传情况和出处。“凡见于正史艺文志者,各省通志府州县志者,藏书目录题跋者,诗文词总集及诗话笔记者,一一采录。”其资料搜集之宏富,堪称20世纪在中国古代女作家文献整理方面取得的标志性成就。此外,围绕蔡琰和《胡笳十八拍》的作者问题、李清照是否曾经改嫁以及其词作的评价问题,学术界都曾进行了专题讨论。 陈寅恪关于女性创作研究的重要论文《论〈再生缘〉》和专著《柳如是别传》均写成于60年代。前者当时曾引发讨论,后者迟至1980年才得以问世。在关于弹词小说《再生缘》的研究中,陈寅恪不仅称赏《再生缘》具有“自由活泼思想”,“实弹词体中空前之作”,而且赞扬作者为“当日女性中思想最超越之人”。⑥在《柳如是别传》中,陈寅恪满怀对明清时期奇女子柳如是的同情与欣赏,对这一有追求、有谋略,又富于传统文化底蕴的奇女子的生活和情感经历做了翔实精赡的考述。其间,通过柳如是与明清之际士大夫名流陈子龙、钱谦益、宋徵舆等人的相互交往和特殊关系,“在最自然的男女两性关系中,挖掘一代知识分子面对前所未有的政治文化危机时的复杂心态与行为”,从而使这部著作一定意义上成为明清之季的“文人心史和文化痛史”。而若以女性主义的眼光观之,作者选取一个女子作为这部情史乃至明清痛史的主角,“正是对男性中心史的一种颠覆”。⑦ 80年代中期以后,当代女性文学创作和相关研究进入新的阶段。西方女性主义思潮在研究界产生了比较广泛的影响,性别与文学的关系作为一个具有浓郁文化意味的问题引起关注,有关古代妇女创作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也得以拓展。如有关唐代女诗人的研究,1984年便有陈文华编订的《唐女诗人集三种》问世,而李清照研究更是成为宋代文学研究的一个热点,先后有多部论文集以及评传、资料汇编、版本考等出版。据统计,20世纪以来词学研究中有关李清照研究的论文、论著达959种,其中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占有一定比重。⑧一些学者在相关研究中自觉不自觉地融入了一定的性别意识,例如陈祖美的《对李清照内心隐秘的破译——兼释其青州时期的两首词。》⑨等文及她所著的《李清照评传》中关于女作家李清照内心隐秘的解读,即可作如是观。 80年代到90年代前半期,比较集中地出版了一批中国历代妇女创作的选本。编选者从两性平等的观念和愿望出发,对旧时代文学女性的命运及其创作怀有深厚的同情和真挚的情感,出发点大都在于搜集、整理古代妇女创作,褒扬她们的艺术才华,批判旧时代对女性的压抑和迫害。这样的情感倾向和立足点,在此阶段的部分研究性著作中也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其中,苏者聪的《闺帏的探视——唐代女诗人》和《宋代女性文学》有一定的代表性。此外,张明叶的《中国古代妇女文学简史》是20世纪下半叶正式出版的唯一一部古代妇女文学通史,但内容新意较少。 总体来看,80年代到90年代前期有关中国古代妇女创作的研究开始渗透自觉的性别意识,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对“文学与性别”这一命题的关注。不过,大多数情况下仍受制于传统思路和方法。1994年,北京大学中外妇女问题研究中心曾主办了“妇女问题第三届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集第三部分“妇女与文学”收录了六篇关于中国古代妇女创作的研究论文,其中仅有一篇对女性主义批评有所借鉴。(即周乐诗的《回归和超越——传统女性文学中的女性意识》) 二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扩大了女性主义思潮在文学研究界的影响。改革开放时代国内学者与国外汉学界日见频繁的交流,也为中国古代文学的性别研究注入新的活力。部分学者在研究实践中有意识地引入性别视角,反思传统文学史建构中的性别缺失,调整和修正文学史观,对中国古代两性创作在生活环境、文化背景、心理倾向、艺术倾向等方面的差异给予关注,从不同角度对中国古代妇女的文学创作展开研究。90年代中期以来,有价值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古代妇女创作文献的清理和考辨 女性文学创作的文献史料是学术研究的基础,但在男性中心文化千年延续的过程中,中国古代女作家作品的保存和流传受到了严重影响。绝大多数女作者一无生平事迹可查,二无作品背景资料可考;少量得以传世的作品,其真伪、创作背景以及作者的相关情况等,也存在很多疑问。有关著名词人李清照生平事迹和创作的考察尚面临诸多困难,更遑论其他。为此,若欲寻觅古代妇女创作的踪迹,首先就需要对散见于各种史料的历代女性创作文献加以清理、订正。 在前人工作的基础上,此期有关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创作的研究,继续在资料考辨和古籍整理的基础上层开。各种版本的古代女作家评传、作品校注及相关资料汇编陆续出版。一些著名女作家(如蔡琰、薛涛、鱼玄机、李清照、朱淑真、贺双卿、顾春等)资料的发掘和作品的整理受到关注。其中,由董乃斌、刘扬忠、陶文鹏等学者校点的大型女性丛书《中国香艳全书》以及大型工具书《中华妇女文献纵览》,为研究古代妇女生活和创作提供了丰富的文献资料或线索。此外,史梅在清代妇女文学资料的搜集方面颇有收获,辑得了前述《历代妇女著作考》未曾收入的清代女作家118人,著作144种。 性别视角的自觉运用,也为史料考辨思路的开拓提供了新的可能,其有效性在一些研究者的实践中得到印证。例如,陈洪的《〈天雨花〉性别意识论析》⑩一文,令人信服地显示了性别分析在史料考辨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 (二)古代妇女创作性别文化内涵的探析 中国古代妇女的文学创作包含着十分丰富的性别文化信息。近些年来,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切入,对其间的性别文化因素进行探询。具体涉及传统性别观念对女作家创作的影响,地域文化、家族文化与女性创作的关系,才女文化的时代特征,女学的兴盛及其在文学中的反映,女性创作的文化史意义、各体文学中的女性形象及其性别文化的内涵,等等。 仅以明清时期女性创作的研究为例。张宏生的《清代妇女词的繁荣及其成就》(11)较早对清代女性词作进行了宏观探讨和综合分析。郭延礼的《明清女性文学的繁荣及其主要特征》(12)对明清时期妇女文学创作的主要特征进行了研究。还有一些学者对明清之际江南地区出现的女作家群及其地域性创作特征进行了专题探讨,如陈书录的《“德、才、色”主体意识的复苏与女性群体文学的兴盛——明代吴江叶氏家族女性文学研究》、李真瑜的《略论明清吴江沈氏世家之女作家》、王英志的《随园女弟子考评》、许结的《明末桐城方氏与名媛诗社》、钟慧玲的《陈文述与碧城仙馆女弟子的文学活动》(13)等论文,以及宋致新的《长江流域的女性文学》、陈玉兰的《清代嘉道时期江南寒士诗群与闺阁诗侣研究》等著作,均将考察对象置于特定的历史文化和地域文化环境中,展开细致深入的探讨。弹词创作是清代妇女文学一个颇具特色的组成部分,鲍震培的《清代女作家弹词小说论稿》就此进行了系统研究。 在明清女作家的个案分析方面,以徐灿、顾春和贺双卿等人的研究最为集中,戏曲家吴藻等人的创作也较多受到注意。文学创作中自觉不自觉流露出来的女性意识,成为考察作品性别文化内涵的重要方面。研究者试图深入女性写作者的精神世界,揭示其性别意识、内心状态及其对创作的影响。这些探讨在以性别视角观照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创作活动的同时,注意将考察对象“还原”到特定的历史文化语境中去,结合女性创作者的心态进行具体分析,有助于对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创作认识的深化。 (三)古代妇女创作审美特质的阐发 从性别角度切入研究对象,很自然会关注女性创作与男性创作究竟有哪些不同,这种差异背后又有着怎样的性别文化意味。对此,研究者分别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进行了阐发。 在宏观研究方面,胡明的《关于中国古代的妇女文学》(14)依时间顺序,结合历代社会生活,描述和分析了古代妇女文学创作队伍的历史形态,探讨了作品的人文内涵。该文研究视野开阔,不作惊人之语,以扎实的史料、深入的思考给人启迪。乔以钢在《中国古代女性文学创作的文化反思》、《中国古代妇女文学的感伤传统》(15)等文中,对古代社会思想文化与女性创作审美特质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20世纪以来,词学研究占有比较重要的位置,不过主要是以男性词和男性词人为对象。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历史上曾大量出现的女性词人及其作品,除李清照等个别作者外,基本上被忽略在词学研究的视野之外。90年代中期以来,叶嘉莹从性别角度切入词学研究,发表了系列成果。(16)特别是在关于女性词的美感特质、词体特征与性别之间的关系方面,提出了值得注意的观点。邓红梅的《女性词史》系统梳理了女性词作的历史脉络,并对代表性作品进行了细致的审美分析。 在千百年的社会历史进程中,女性无形中深受男性中心文化的规约,特定的生活处境使之通常缺乏自觉的历史意识和政治关怀,从而影响到她们的文学的审美格局。然而,遭逢乱世之时,这种状况有可能发生局部改变。孙康宜的《末代才女的“乱离”诗》(17)探讨了以见证现实、记述乱离为基本内容的女性写作传统。作者将中国古代妇女创作的审美特征、艺术风貌置于当时文人文化与妇女现实处境的上下文中,透视了社会历史对性别与文学关系的塑造。 (四)女性与传统文学批评之间关系的探讨 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少见到对女性在传统文学研究及学术性活动中角色和地位的探讨。近年来,部分学者对这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关注。 中国文学批评史著述以往在谈到古代文学妇女的批评实践时,常以宋代李清照的《词论》为“妇女做的文学批评第一篇专文”。(18)对此,虞蓉的《中国古代妇女早期的一篇文学批评专论——班婕妤<报诸侄书>考论》提出不同看法。作者还在《“成文”之思:汉代妇女文学思想三家论略》中提出,汉代唐山夫人、班昭和熹邓后三位女性,以“成文”之思为中心命题,开始对“文”发表见解,可将之视为中国古代妇女文学批评的滥觞。(19)又如连文萍的《诗史可有女性的位置?——方维仪与〈宫闱诗评〉的撰著》(20)一文,对明代女学者方维仪的诗歌批评活动展开考察,具体探讨了方维仪选编女性诗史的评品策略和标准。蒋寅的《开辟班曹新艺苑 扫除何李旧诗坛——汪端的诗歌创作与批评初论》(21)在高度评价清代女诗人汪端文学创作的同时,也对其文学批评进行了探讨。徐兴无的《清代王照圆〈列女传补注〉与梁端〈列女传校读本〉》(22)一文就女性学者研究女性历史和女性传记文学的传统、清代学术活动中的性别角色,以及中国最早的女性史在清代的两次学术整理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察。闵定庆的《在女性写作姿态与男性批评标准之间——试论〈名媛诗纬初编〉选辑策略与诗歌批评》(23)阐述了王端淑的《名媛诗纬初编》编撰的特点,肯定其能够从传统诗学理论的高度批评明清之际的诗坛风气,提出振衰起弊的意见,从一个侧面展现了明清才媛文化的特殊风貌。 汤显祖的《牡丹亭》自问世以来一直受到学术界关注,针对这部作品展开的批评形成了多种角度和格局。然而,戏曲史和戏曲批评史向以男性为主角。有鉴于此,谭帆的《论〈牡丹亭〉的女性批评》(24)结合16位女性关于汤显祖的《牡丹亭》的评论,对《牡丹亭》接受史上的女性批评特色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探讨。郭梅的《中国古代女曲家批评实践述评》(25)则在更广的范围内梳理了明清时期女性曲评家的实践,揭示了其所具有的文学批评史意义。 在中国传统文学理论和批评中,女性的声音一直十分微弱乃至几近于无。目前,围绕这方面尽管还只是做了一些初步的工作,但对认识中国古代女性的文学鉴赏、文学批评活动及其文化价值,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三 上述围绕中国古代妇女文学活动进行的探讨,在正确认识妇女文学的历史、丰富和深化对中华民族文学风貌的整体认知方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若仅止于此,学理意义上的“性别研究”未免名不副实,并限于单向度的思维。而所谓“性别与文学”这一命题的学术诉求,理应以两性平等的性别观念为导引,在对男性本位的文学史观进行文化批判、给妇女创作以应有的历史地位时,体现两性关怀的文化精神。它意味着:在对轻视中国古代妇女文学的传统观念进行必要的清理和反拨时,亦当自觉地将男性创作活动的性别内涵以及两性之间的文学互动和双向影响纳入研究视野。多年来,一些学者在实践中为此做出了努力。 (一)古代文学性别文化内涵的综合性探讨 当下一些文章在谈到有关性别与文学研究方面的发展脉络时,往往将其整体趋向描述为:近些年来,西方女性主义发展出现了新的态势;与此相关,本土学术界也发生了从“女性研究”向“性别研究”的拓展和演进。而事实上,就国内中国古代文学研究界的实际情况来说,性别研究的思路和格局早在1988年出版的康正果的《风骚与艳情》一书中,已有了明晰而充分的体现。该书有明确的性别视点,但没有依据作者性别做两分法的把握,而是循着“女性的文学”和“文学的女性”并重的思路,在“整体论”的意义上重新认识古代诗歌的题材和主题。这样的研究思路统摄了古典诗词的两大类型,同时也是两种精神和两种趣味。该书对渗透在政治与爱情、文人与女性、诗歌与音乐等诸多方面复杂关系中的性别因素进行了探讨,古典诗词中所蕴涵的性别意味和两性关系由是得以彰显。 在各体文学研究中,这样的研究意识和研究方式也有体现。例如,叶嘉莹的《论词学中之困惑与〈花间〉词之女性叙写及其影响》(26)一文,在“西方女性主义文论的光照中”,以“雌雄同体”性向或“双性人格”理论以及老子“知其雄,守其雌”的说法为参照,探讨了《花间集》18位男性词人“使用女性形象与女性语言来创作”所摄纳的“双性人格”,认为这种男性叙写乃男性作者潜含的女性化情思及身份认同。正是这种“双性人格”成就了《花间》“幽微要眇且含有丰富之潜能”的美学特色。马珏玶的《宋元话本叙事视角的社会性别研究》(27)从叙事学角度考察宋元话本的性别倾向;李舜华的《“女性”与“小说”与“近代化”》(28)对明至晚清民初的小说书写中的性别现象进行了思考;李祥林在《性别文化学视野中的东方戏曲》、《戏曲文化中的性别研究与原型分析》等著作中,将性别视角引入戏曲研究。 (二)典型文学现象和经典文本的性别审视 在对典型文学现象和经典文本进行相关研究的实践中,部分学者融合性别视角,重新审视传统文学中具有性别文化意味的典型现象和经典文本,提出了新的见解。例如,孙绍先的《英雄之死与美人迟暮》从自觉的性别视角出发,通过对中国古代文本中男性角色和女性角色的分析,阐释其深层内涵,进行了尖锐犀利的文本分析和文化批判。该书作者曾于1987年出版了大陆第一部以“女性主义文学”命名的研究专著。 在对《红楼梦》的解读中,曹雪芹笔下的大观园时或被看成“女儿的乐园”,从两性平等和democracy主义的意义上受到肯定。对此,李之鼎在《〈红楼梦〉:男性想象力支配的女性世界》(29)中提出商榷。另如《从女性主义观点看红楼梦》、《女性主义视角下的〈红楼梦〉人物》、《论〈红楼梦〉的女性立场和儿童本位》(30)等文,也就这部经典之作中的性别问题发表了看法。在此过程中,研究者在借鉴女性主义批评对经典文本展开具体分析时,因吸收和理解的方面有所不同而各有取舍,具体观点形成了互补或反差。 这种情况在对《聊斋志异》情爱故事的研究中同样存在。马瑞芳的《〈聊斋志异〉的男权话语和情爱乌托邦》(31)分析了作品的性别倾向,在肯定某些聊斋故事具有反封建色彩的同时,指出其中相当多的故事是男权话语创造出的“情爱乌托邦”。何天杰的《〈聊斋志异〉情爱故事与女权意识》(32)就此提出质疑,认为《聊斋志异》情爱故事的性别基调是男性的雌化和女性的雄化。性别倒错的描写,实质上隐含着蒲松龄对女性的正视,在文学史上是破天荒的。又如,女性形象在关汉卿经典剧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以往的文学史叙述通常认为剧作者在创作中对妇女不幸遭遇怀有深切的同情,赞扬了她们的反抗精神。潘莉的《关汉卿杂剧的女性主义阐释》(33)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作者笔下的女性人物无论外在形象还是内在品德,实质上都是被古代封建男权文化所规范了的性别角色。 从性别视角出发分析中国古代文学现象,往往可以有新的发现。例如,魏崇新的《一阴一阳之谓道——明清小说中两性角色的演变》,(34)揭示了明清小说发展史上一个深具性别文化意味的创作现象:小说对男女两性人物的描写,经历了从以描写男性为主到以描写女性为主,从赞美男性到肯定女性,从男性阳刚的衰退到女性阴柔的增长的过程,进而对出现这一变化的深层原因从历史文化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李明军的《禁忌与放纵——明清艳情小说文化研究》讨论了艳情文学在对欲望和情感的理解中所渗透的性别因素。陶慕宁的《青楼文学与中国文化》通过对各时代青楼文学特点的探析,开掘其性别文化内涵及其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张淑贤的《论才子佳人小说女性意识的文学史意义》(35)从性别角度建立起才子佳人小说研究的新视点。文章认为,如果将才子佳人小说放到中国古代长篇小说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就不能轻易将之视为“观念陈腐”的小说,进而肯定了此类小说所体现的性别意识在文学史上的意义。又如,在中国古代文学创作中,思妇怀人、美人迟暮、怜花幽独一类文学题材和审美情绪,构成了传统闺怨诗模式。马睿的《无我之“我”——对中国古典抒情诗中代言体现象的女性主义思考》(36)就此现象从女性观点进行了分析。再如,“女扮男装”或“异性扮演”有着深远的文学叙事和文艺表现传统,同时又与具体时空范围内的社会文化、文艺思潮、审美风尚等密切相关。近些年也出现了一批就此进行性别文化分析的研究成果。(37) 对文学现象及经典之作进行性别研究的论文数量很多。仅从一些论文的选题即可看出,(38)尽管具体探讨的对象有所不同,但对性别角色和性别关系的关注以及对封建男权和父权制文化的解剖与批判,已成为比较常见的着眼点。部分作者尝试借鉴女性主义批评的视角,具有鲜明的文化批判倾向。 (三)社会思想文化与创作中性别因素之关系的考察 在古代社会思想文化体系中,女性总体上处于弱势。这种状况反映在文学创作中,呈现出复杂的面貌。正因为如此,在对文学中的性别因素进行考察时,势必需要将其置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文化语境中;而古代文学作者的性别观念和创作心态,可以说是联系当时社会文化与创作文本的关节点。为此,一些研究者分别从创作语境、阅读接受以及批评传播等环节入手,深入辨析文学中的性别因素,探讨融入了作家个体性别意识的思想文化观念与文学文本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舒芜多年来的一系列探讨思想文化领域中性别问题的文章,(39)涉及古代文学中的种种性别现象,同时充溢着对当下现实的人文关怀,颇富启发性。 例如,俞士玲的《论明代中后期女性文学的兴起和发展》、曹亦冰的《从“二拍”的女性形象看明代后期女性文化的演变》(40)等文,从明代女学、社会思潮、男性的参与、女性的自省等方面,探讨了明代中后期妇女文学兴起的原因和发展状态,分析了作品中所反映出来的社会性别文化的演变。黄仕忠的《婚变、道德与文学:明清俗文学之负心婚变母题研究》一书,追踪自《诗经》以来这一母题在历代文学作品中的表现,分析其存在与演变的文化背景和社会根源。顾歆艺在《明清俗文学中的女性与科举》(41)中,深入考察了不同性别的作者在小说、戏曲、弹词等俗文学中有关女性与科举的描述方面所存在的耐人寻味的差异。冯文楼的《身体的敞开与性别的改造——〈金瓶梅〉身体叙事的释读》(42)讨论了《金瓶梅》中的身体叙事与性别文化的关系。 注重作家妇女观与创作文本关系的探讨,是许多研究者的共同思路。黄霖的《笑笑生笔下的女性》(43)将《金瓶梅》中的女性描写分别从“作为道德家”的笑笑生与“作为小说家”的笑笑生的角度加以分析,进而论述了作品所表现出来的女性观以及所涉及的女性问题。另如黄瑞珍的《从〈三言〉中的女性看冯梦龙的女性观》、沈金浩的《论袁枚的男女关系观及妇女观》、薛海燕的《〈红楼梦〉女性观与明清女性文化》以及毛志勇的《女儿国的两个系统——兼论吴承恩与李汝珍的女性审美观》等等,(44)也是如此。 近年来,开拓文学研究的视野,打通中国古代文学与现当代文学之间的关联,已成为文学界的关注点之一。陈千里的《〈金锁记〉脱胎于〈红楼梦〉说》,就曹雪芹与张爱玲笔下相似的故事情节中不同的叙事态度进行剖析,便有新的发现。(45)而晚清这一中国社会文化转型的重要历史时期之思想文化和文学面貌,特别引起了研究者的注意。杨联芬的《清末女权:从语言到文学》(46)一文,勾勒出中国文学中关于女性和女权问题现代性思考的基本轮廓,并对这一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本土特点做了分析。王绯的《空前之迹——1851-1930:中国妇女思想与文学发展史论》一书,对晚清妇女文学的书写特征及文化身份进行了阐述,揭示了维新时期的妇女文学书写与社会政治的关联。黄嫣梨在《清代四大女词人——转型中的清代知识女性》等论著中,结合特定时期的社会思想文化背景,讨论了清代女词人徐灿、吴藻、顾太清和吕碧城等人的思想与创作。 将社会思想文化与性别因素结合起来进行综合性考察,对认识中国文学的丰富内涵显然是必要而有益的。它不仅有助于认识文学创作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也有助于在复杂而变动的思想文化环境中,对文学创作者的主体活动做出立体的、比较切合本土实际的把握。 (四)古代文学性别研究基本状况的检视 在从学术史角度对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创作研究的基本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检视方面,《古代女诗人研究》(张宏生、张雁编)一书成绩突出。该书清晰地勾勒出20世纪有关古代女诗人研究的基本面貌。其体例分为导言、文选和目录索引三大部分。所收论文分别涉及文学史宏观考察,各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女性创作的探讨,对存有争议的学术问题的讨论,对文学经典作家作品的解读和阐释等。其中编者“导言”的信息量丰富,并有学术性阐发,体现了本领域研究观念的更新。 从女性主义批评的角度看,在男性中心意识占主导地位的历史阶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对文学作品、尤其是与女性相关的文学作品的误读。而通过对相关研究的“重读”,可以批判和纠正文化中的男性话语霸权。以有关清代著名农家女词人贺双卿的研究为例。历史上贺氏之有无、其籍贯及作品的真实性问题,自20世纪20年代末胡适提出疑义以来,一直存在争议。90年代以来,有学者在关于贺双卿其人其作的研究中,运用“内证”与文本细读的方法确认其真。在此基础上,从女性主义视角对往昔男性文人“再表现”的文本书写进行了重读。此以杜芳琴的《贺双卿传》、《才子“凝视”下的才女写作——重新解读〈西青散记〉中的才子才女关系》(47)为代表。而邓红梅则在《双卿真伪考论》(48)中,通过对史震林的《西青散记》中有关贺双卿记述的考察,提出这个人物其实是“天上绝世之佳人”之人间幻影的看法。这样的分析与杜文观点形成了鲜明对照,但两者同样涉及如何对待历史上保存(或塑造)了女作家创作的男性文人的性别文化心理问题,具有破除沿袭已久的有关“才子—佳人(才女)”的浪漫想象和神话的意义。 四 本文对台湾古代文学研究领域在女性主义批评和性别研究方面的具体情况不拟详述。这方面目前可资参考的论文主要有陈友冰的《台湾古典文学中的女性文学研究》、张雁的《二十世纪台湾地区中国古代妇女作家研究述评》以及林树明的《中国台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略论》等。(49)与内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在台湾的中国古代文学研究者中,一些学者明确地以女性主义理论为指导,投入相当多的精力进行专门研究。有关成果大多散见于台湾高校和学术机构发行的若干学刊中,如《中国文哲研究集刊》、《中国古典文学研究》、《台湾大学文史哲学报》、《东吴中文学报》、《中国文化月刊》等,也有一部分比较集中地收录在《女性主义与中国文学》、《中国女性书写》等相关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中。(50)其间,《中外文学》这一学术刊物产生了较大影响。该刊由台湾大学外文系主办,夏志清、李欧梵、余光中、叶维廉等人担任顾问。1986年,它推出了《女性主义文学专号》。此后又陆续推出《女性主义/女性意识专号》(1989)、《文学的女性/女性的文学》(1989)、《女性主义重阅古典文学专辑》(1993)等。由女性主义或性别诗学的视角出发,台湾学者往往倾向于把性别研究与文本研究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以文本研究为基础、西方理论为导向的研究观念和研究手段,并逐渐向题材研究、主体研究和影响研究等方面演化。对此,陈友冰在《台湾古典文学中的女性文学研究》中做了比较全面系统的梳理。他认为,一般来说,台湾古典文学研究领域的女性文学研究具有以下特色:第一,研究面较宽,研究队伍较大,并形成了较为广泛的社会影响。从研究对象来看,女性研究占较大的比重。第二,一些从事女性文学研究的古典文学学者注意对西方后现代主义理论加以改造吸收。有着某种理论上的自觉和明确的女性研究意识。第三,在研究方式上,研究者的位置发生置换,形成独特的研究视角和价值判断标准。第四,女性研究和相关活动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关注与支持。1997年,《台湾文学年鉴》曾把“性别研究”作为当年台湾古典文学研究三项“研究成果重点”之一,认为这一年中“最令人注目的著作是,由六位女性学者合著的《古典文学与性别研究》”。另外,女学者华玮在文献史料的发掘、女性戏曲家研究以及剧作文本的理论分析方面,均取得了成绩,出版有《明清妇女戏曲集》(编辑点校)、《明清妇女之戏曲创作与批评》等。 内地和台湾古代文学领域的性别研究成绩可观,并体现出一定的专业特征。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明显的问题值得思考。下面先谈谈中国古代性别研究的基本特征。 众所周知,中国文学和文化有着几千年的传统,中国古代文学研究也拥有深厚的学术积淀,有关领域的研究实践很自然地立足于特有的学术传统。研究者的学术背景、认知框架、思维习惯以及久已熟悉的批评模式,无疑会对相关成果的面貌发生重要影响。概言之,中国古代文学的性别研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在中国文学界,向以古代文学也包括古代文学文献学方面的学术根基最为坚实、深厚。这一领域的学者在开展研究的过程中,有着注重文献资料、强调言必有据的传统。在涉及理论方法的更新时,态度较为持重,实践较为谨慎。虽然部分研究在借鉴西方女性主义理论时还不够圆融,但总体来看,相比其他一些文学研究领域,较少盲目追新。一位年轻学人的话或可反映出中国古代文学领域相当一部分研究者的共识:“显然,女权主义在世界妇女的解放‘道路’上是浓墨重彩的一笔,具有里程碑性。然而必须注意到,它毕竟是西方新经济的产物。它所关注的时间和空间问题、权力的再分配、两性的分工等,并不太适合用以观照中国的女性问题,特别是以之观照中国古代的女性。”“研究中国的女性问题,中国的传统文化、民族心理等因素,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出发点”。(51) 与这一学科严谨守成的学术传统相关,在中国古代文学创作与性别的相关研究成果中,大体采用传统思路和研究方法的情况至今仍占主要位置。研究者在探讨文学活动涉及妇女、性别的具体文学现象时,对女性主义批评和性别理论时或不无借鉴,但很少简单照搬;大都能够保持必要的清醒,自觉意识到借用西方理论阐释中国古代文学现象的局限性。正因为如此,迄今许多成果实际上主要采用的仍是性别视点与传统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方式,而非“纯正”意义上的女性主义批评。研究者通常不是从抽象的父权制概念出发,而是紧密联系创作实际和中国的历史文化语境,对文学活动中所渗透的性别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应该说,这样的姿态是稳健、务实的,有助于避免很容易与一拥而上的态势相伴生的牵强、生硬,特别是虚华、浮躁。 其二,出于对民族文化和文学创作实际的深入了解,对那种过于强调男女之间生物属性差异甚而将其本质化的机械思维,一些学者保持着自觉的警醒。例如,莫砺锋在《论〈红楼梦〉诗词的女性意识》(52)一文中明确指出,那种断言男性作家不能为女性写作的观点是偏颇的,至少是不符合中国文学史的实际的,因为“男女两性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他们完全可能互相理解、互相关怀,并达到心灵上的真正沟通”,男性作家未必不可以很好地“写妇女”。文章具体分析了曹雪芹在《红楼梦》中为笔下众多女性所代拟的诗词,认为这之中有作者对女性“深刻的理解和同情”;作品中林黛玉等人的诗词恰是当时“最富有女性意识的文本”。由此提出了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性的命题。论者认为,女性固然可以争取摆脱被压迫的地位,男性也完全可以向女性伸出援手。其他一些学者也表达了类似的意见。这种看法恰从深层触及女性主义批评所面临的文化悖论,实际上是对性别问题上男/女两分、二元对立思维的严肃质疑。既然人类可以有超越性别的共同情感和审美趣味,那么,女性主义批评面对文学文本的适用性和局限性,也就理当成为一个需要不断追问和反思的问题。 其三,在中国古代文学领域的性别研究中,尽管部分成果有意识地借鉴了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但总体上看,研究者还是更为注重社会思想文化、性别文化以及作者心态与作品之间关系的考察,而较少将文本视为封闭性的系统进行纯形式的分析。即使有时面对的是作者难以确考的文本,研究者也十分注意其间透露的社会性信息。这样的研究方式固然显得偏于“传统”,但对认识性别与文学的关系来说又是不可或缺的。因为性别研究之所谓“性别”,恰是来自社会文化的建构。各种复杂的社会性因素通过作者对文学作品面貌产生的影响,自有必要在其孕育和生成的复杂背景中去加以认识和分析。 以往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的女性学者人数较少。在此情况下,男性学者在将性别视角引入本专业研究领域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事实上,前述成果大多出自中国古代文学学科的男性学者之手。而研究队伍的性别构成与这里所谈到的古代文学性别研究的某些特点或有一定关系。下面着重探讨一下中国古代文学性别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有学者对中国古代文学领域性别研究现状进行思考,指出了存在的不足。例如,郭延礼在《新世纪中国古典文学研究路向的思考》(53)一文中,论及21世纪中国古代女性文学创作研究有许多重要的工作要做,并具体指出近代三个女作家群(南社女性作家群、女性小说家群和女翻译家群)的研究迄今几近空白。张宏生、张雁在《古代女诗人研究·导言》中,将有待开展的工作概括为:文献的整理,研究层面的进一步扩展,历时性/共时性群体研究的加强以及多元研究方法的提倡等。我认为,上述意见是颇具针对性的。总体来看,目前的基本情况是:基础性研究比较扎实,但研究所涉范围和层面还不够丰富,进行有关方面整体性研究的“基座”尚欠宏阔坚实;理论创生力偏弱,有重大影响的成果较少;在进行跨学科研究的探索和实践,以及思维的拓展和方法的丰富方面,还有很大空间。具体说来,在今后的研究中,以下一些方面的问题更值得注意。 第一,相关文献的搜集整理和充分利用。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中国古代妇女创作方面的资料十分匮乏。从总体上说,情况自是如此。然而,各个不同历史时段资料保存的具体情况实际上又有相当大的差异。并且,即使仅就目前可以见到的保存下来的资料而言,研究上也还远未能够充分利用。例如,明清妇女文学所留存下来的史料可谓宏富,而实际上其中绝大部分并未进入研究者视野。另外,如果不是只限于女性创作本身,而是从性别文化的角度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探询,大量中国古代文学文献典籍中的相关文献资料就越发有待于进一步开掘整理。目前,出现少数研究存在着“主题先行”的现象。有时,尽管论者不乏历史文献的征引,但并未真正做到在具体史料的基础上进行切实的分析阐述,而是简单套用西方文化语境中诞生的性别政治观点作为判断的依据,无形中架空了文献史料,虚化了其功能。这样的研究近乎某种性别理念的图解,显然无益于认识的深化和研究的深入。 第二,基本概念的辨析。在近些年中国古代文学研究的论著中,将妇女文学创作称之为“妇女文学”和“女性文学”的情况并存,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混乱。尽管在这些论著的具体语境中不难理解作者所指,但当我们注目于中国古代文学与现当代文学之间的内在联系,希望在更为开阔的视野中从整体上认识中国文学和文化时,这一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了。 关于“女性文学”这个概念,在实际应用中人们一直有着不同的理解。较常见的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是将历史和现实里出自女性之手的全部文学创作纳入其中,即等同于“女性的文学”。狭义的理解则具体考虑到“女性”这一词汇在汉语中并非自古有之,而是出现于“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有着启蒙主义的思想资源及特定内涵。因而,在由此生成“女性文学”这个词组时,学理上当有文化内涵上的规定性。故以之专指“五四”以来以现代人文精神为价值内核、体现了女性独立人格和主体性的创作。在中国现当代文学领域,尽管始终未能就这一概念的内涵达成完全的共识,但多数情况下,大体是在接近前述狭义的理解上加以运用;并且,很多学人始终将其作为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进行着持续的讨论。而中国古代文学领域的部分研究者对有关方面的情况可能未加留意,在从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时,未能作出必要的辨析。现在看来,这一问题有待于文学学科内部更为充分的研讨。 第三,研究范围和研究层面的进一步拓展。就研究范围而言,以往目光大多集中于汉民族书面文学,而对有着丰富性别内涵的少数民族文学以及民间文学很少涉及。这一情况近年虽略有改观,但仍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与此同时,在材料发掘整理的基础上,研究层面的拓展无疑十分必要。例如关于妇女文学的研究,在涉及女性创作主体的生态研究、心态研究;涉及作品的文本形态研究、审美价值研究;涉及妇女群体创作活动的研究;涉及两性间在文学活动中相互影响的研究及其两性创作的比较研究等方面,都蕴涵着一系列值得深入探察的课题。而有关古代以男性为主体的文学创作和丰富多样的文学文化现象的性别审视,在其理论、方法和具体研究内容上,更是具有融合中外、贯通古今,多学科、开放性的特点,可望成为意义独具的学术生长点。 仅就进一步打通与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的学科壁垒,加深对中国文学的整体认识而言,就有很多工作可做。例如,从女性创作活动的角度来说,所谓“新女性”和“五四女作家群”绝非横空出世,尽管她们当时的代表性创作多以白话文书写,在语言和形式上与“古代文学”分属不同的范畴,但其内在的、包括性别意识在内的审美传承或文学扬弃,不应该成为研究的盲点。传统文化中有关两性关系的理性认知,明清以降社会思想文化在性别观念方面发生的重要变化、部分本土男性思想家对妇女解放的倡导和推进,与引自西方的新思潮一道,对“浮出历史地表”之前的中国知识女性产生了深刻影响。其间,很多问题的深入认识有赖于中国古代文学、近代和现当代文学相关研究的进展。为此,文学领域不同专业之间的相互关注和积极交流还需大大加强。 第四,对性别与文学关系之复杂性的认识和把握。研究性别与文学的关系,是出于对“人”的性别观念、性别意识、性别身份在文学活动中作用和影响的关注。所谓性别,实际上是人之生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一方面,生物属性承载着人类个体的生命活动,男女之间在解剖学上的差异势必带来某些方面生命体验的隔膜,这种状况会对两性文学活动产生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每一个体的存在无疑受到来自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文化的塑造,其间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并且除性别之外还有诸多因素同时发生作用。正因为如此,从性别角度考察中国古代文学创作,既不能完全否认两性之间生命体验存在差异,也不可脱离复杂的历史语境,过度强调妇女文学创作的特殊性。应尽可能避免画地为牢、自说自话的封闭式研究以及对两性差异的本质化理解。关于这一点,尚须在研究过程中结合具体问题的探讨进行积极的尝试。 第五,“重写”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史。近20多年来,随着文学史观的更新和相关研究取得进展,中国文学史的“重写”已成为学术界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但是,与中国古代妇女文学研究相对处于“边缘”位置的情况直接相关,迄今还没有出现一部在学理意义上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性别观念更新,在书写方式上能够比较恰当地融入性别批评的中国古代妇女文学史著作。这项具有文学史和文化史意义的工作,有待于在适当的时候,在文献搜集和基础研究能够提供相对充分支撑的情况下提上日程。 第六,中国古代文论和文学批评的性别研究。这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还十分欠缺。古代文论和文学批评反映了当时文人对文学的基本理解、理论认知和文本阅读感受。毫无疑问,它在历史上主要是由男性文人建立的。如何将性别分析合理而富于建设性地引入这一领域,在中国古代文学理论批评研究方面辟出新路,是具有学术难度和创新意义的课题。一般而言,对于文学批评中显而易见的性别轩轾予以重新评判较为容易,而对背后的价值体系及其呈现方式的分析就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至于在性别视角下,对古代文论的主要范畴之形成过程及其内涵的重新审视,对分体文论之特色形成的具体探讨,就更需要以大量细致扎实的工作为基础,也需要“双眼曾经秋水洗”的一番思路更新。 第七,对两性在文学活动中交互影响的探讨。自古以来,男女两性在文学活动中就有着多方面的联系,但以往的研究很少就此进行专门、深入的探讨。偶有触及也多是关注女性作者对男性创作经验的吸收。而有关女性文学活动对男性创作产生的影响,则很少为人注意。而实际上,无论是文人词作抑或其他领域,女性对男性的创作都有可能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其中既有情感的注入,也涉及艺术的表达。这种相互作用对文学的发展或会正面促进或会负面牵扯,有关考察可以说是文学领域性别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它不仅关系到对文学文本的具体生成及其审美风貌的理解,而且关系到如何比较客观地看待两性在人类精神活动中的互补共存关系,校正那种认为两性在社会文化中处于截然分立状态,女性所扮演的仅仅是绝对被动的角色的误解。 第八,性别视角下的文本解读和审美批评。长期以来,中国古代文学研究在文本解读和审美批评方面取得了丰厚的成果,但就本领域的性别研究而言,确有进一步加强的必要。一方面,中国古代文学的性别研究起步相对较晚,这方面的成果尚待逐步积累;另一方面,性别研究在学术领域的提出,与社会思想文化特别是女性主义思潮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其间所蕴涵的浓郁的文化批判意味,很容易影响到研究者在观念和思路上形成偏重文化批评、轻视审美分析的倾向。事实上,这种情况在文学学科各专业有关性别问题的研究中均不难看到。应该说,由性别研究的特殊性所决定,当性别视角与文学研究相结合时,出现这种情况原本是自然的,但就文学研究本身的使命而言,却不免有所欠缺。尽管文化批评在展开的过程中不乏文学文本的解读,时或也从审美的角度加以分析,但其研究旨趣并不在于揭示创作文本的审美特质,而是更注重对“性别政治”的发现和探讨。于是,文学批评在这里某种程度上被赋予了“文本的性别政治学”色彩。然而,文化批判的敏锐、犀利在给文学批评带来活力的同时,终不能取代以审美为内核的文学批评。面对文学文本,如何将“文学性”的审美判断与性别视角下的文化分析有机结合起来,是文学领域性别研究所面临的无可回避的挑战。 第九,吸收妇女文学研究的成果,推动对整个中国古代文学的系统研究。也就是说,要在长期积累的基础上,站在中华文明史发展的高度,真正将妇女文学活动视为中国文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将其融入对中国古代文学的整体观照。如此,无疑有助于校正和丰富有关中国文学史的认知,更为全面深入地把握传统文学精神以及中华历史的人文脉络。 贯穿于上述各方面努力之中的,当是理论创生力的加强。迄今为止,有关探讨大体上是本领域研究者结合各自的术业专攻进行的。毋庸置疑,这种结合个人所长、突出重点的研究方式合理而必要,它有利于保证各局部的研究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上。不过,若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想取得更具突破性的进展,除了前面提到的基础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之外,强化理论意识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中华文化的内蕴极为丰富,古代文学涵盖面甚广,其间如何展开既融入性别视角又符合文学创作规律的审美批评,需要认真探讨。旧时中国妇女主要生活于家庭,其个体身份、生活处境、性格心理、教育背景及感情表达方式等千差万别,但从宏观的社会结构来说,在男性中心文化主导的历史进程中,妇女的存在从总体上说确是处于“次等”的、“第二性”的状态,其创作也确实呈现出与男性不尽相同的面貌。这就需要在研究中结合古代妇女生活和创作的实际,改造传统审美批评的尺度,对相关文学现象加以审慎的辨析和理性的分析。既探讨不同性别作者在创作中的差异,也注意中国古代文化在阴阳互补方面的特点,避免对两性创作的美学特征做截然分立的理解。另一方面,在对传统文学男性创作的考察中,若能进一步吸收性别研究的视角和方法,对开阔中国古代文学的研究视野,丰富和深化对传统文学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多年来,在本土的中国现当代女性文学研究实践中,有一个值得反思的倾向,即比较多地倚重于具有完整体系的西方女性主义理论,而相对轻视对本土思想文化传统中有关性别问题的理论资源的开掘整理和重新认识。其实,虽然中国确实不具有像西方女性主义那样有关性别问题的系统理论,但并不等于说在我们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就不存在对性别问题富于深度的思考和带有一定理论色彩的阐述。例如,早在《周易》以及其他文化典籍中,就不乏有关两性关系的论述。仅就《周易》关于家庭中男女关系的基本看法来说,它的思想尽管是以男性为主导的,但在经与传中,又都有不把这个问题绝对化的表述,甚至还做出了一些相当明确的补充、修正,体现了值得注意的合理成分。又如明清以后,在关于妇女解放问题的讨论中,一些思想家、文学家的有关思想和言论也是值得重视的。近年来,不少学者已经认识到这方面的缺憾,明确提出在借鉴西方理论的同时要注意回到中国历史文化的特定土壤和情境中,探求对性别文学研究来说不容忽视的本土思想文化传统。而在这个问题上,古代文学领域的相关研究大有可为。 与此同时,研究思维的拓展和方法的丰富也还需要更为自觉、有效的实践。在这方面,女性主义理论和批评方法值得研究者给予更多的关注。西方女性主义批评在演进的过程中,吸收了现代人文社会科学各学科的研究成果,在追求两性平等、反对男权文化的共同目标下,其内部的不同流派呈现出大异其趣、各具特色的面貌,而文学的性别研究需要多学科的相互渗透、交叉互补,方可共同进取。女性主义所蕴涵的丰富理论资源可供有选择地加以利用和借鉴。此外,在立足文献史料和文学研究本体的前提下,或可适当吸收其他学科领域(例如人类学、社会学、语言学、心理学等)的研究成果,进行带有跨学科性质的研究的尝试。 综上所论,性别研究在中国古代文学领域的实践,是立足传统、融合现代意识和新的理论视阈进行的积极探索。未来这一领域的研究,若能守正创新,扎实推进,当可取得更为沉实的收获。 注释: ①胡适:《贺双卿考》,原载《胡适文存》三集,《民国丛书》本;张宏生、张雁编:《古代女诗人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 ②陶秋英:《中国妇女与文学》,北京:北新书局,1933年,第306页。 ③见《古剧说汇》,商务印书馆1947年初版,作家出版社1956年修订再版。该书收入冯沅君1936年到1945年间所写有关中国古代戏曲的15篇考证文章,其中部分涉及妇女创作。 ④陈水云:《20世纪的清代女性词研究》,《妇女研究论丛》2004年第1期。 ⑤王之江:《要关心古代妇女文学的研究工作》,《光明日报》1985年3月12日。 ⑥陈寅恪:《寒柳堂集·论〈再生缘〉》,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57、66页。 ⑦张宏生、张雁编:《古代女诗人研究·导言》,第15页。 ⑧见刘尊明、王兆鹏:《本世纪唐宋词研究的定量分析》,《湖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 ⑨陈祖美:《对李清照内心隐秘的破译——兼释其青州时期的两首词》,《江海学刊》1989年第6期。 ⑩陈洪:《〈天雨花〉性别意识论析》,《南开学报》2000年第6期。 (11)张宏生:《清代妇女词的繁荣及其成就》,《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6期。 (12)郭延礼:《明清女性文学的繁荣及其主要特征》,《文学遗产》2002年第6期。 (13)陈书录:《“德、才、色”主体意识的复苏与女性群体文学的兴盛——明代吴江叶氏家族女性文学研究》,《南京师大学报》2001年第5期;李真瑜:《略论明清吴江沈氏世家之女作家》,《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王英志:《随园女弟子考评》、许结:《明末桐城方氏与名媛诗社》、钟慧玲:《陈文述与碧城仙馆女弟子的文学活动》,见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 (14)胡明:《关于中国古代的妇女文学》,《文学评论》1995年第3期。 (15)乔以钢:《中国古代女性文学创作的文化反思》,《天津社会科学》1988年第1期;《中国古代妇女文学的感伤传统》,《文学遗产》1991年第4期。 (16)叶嘉莹:《从李清照到沈祖棻——谈女性词作之美感特质的演进》,《文学遗产》2004年第5期;《从性别与文化谈女性词作美感特质之演进》,《天津大学学报》2006年第2、3期。 (17)孙康宜:《末代才女的“乱离”诗》,台湾“中研院”第三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张宏生、张雁编:《古代女诗人研究》。 (18)郭绍虞:《中国文学批评史》,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354页。 (19)虞蓉:《中国古代妇女早期的一篇文学批评专论——班婕妤〈报诸侄书〉考论》,《苏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成文”之思:汉代妇女文学思想三家论略》,《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20)连文萍:《诗史可有女性的位置?——方维仪与〈宫闱诗评〉的撰著》,原载台湾《汉学研究》第17卷第1期,1999年;张宏生、张雁编:《古代女诗人研究》。 (21)蒋寅:《开辟班曹新艺苑 扫除何李旧诗坛——一代才女汪端的诗歌创作与批评》,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 (22)徐兴无:《清代王照圆〈列女传补注〉与梁端〈列女传校读本〉》,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 (23)闵定庆:《在女性写作姿态与男性批评标准之间——试论〈名媛诗纬初编〉选辑策略与诗歌批评》,《苏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24)谭帆:《论〈牡丹亭〉的女性批评》,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 (25)郭梅:《中国古代女曲家批评实践述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26)叶嘉莹:《论词学中之困惑与〈花间〉词之女性叙写及其影响》,原载台湾《中外文学》第20卷第9期,缪钺、叶嘉莹:《词学古今谈》,长沙:岳麓书社,1993年。 (27)马珏玶:《宋元话本叙事视角的社会性别研究》,《文学评论》2001年第2期。 (28)李舜华:《“女性”与“小说”与“近代化”》,《明清小说研究》2001年第3期。 (29)李之鼎:《〈红楼梦〉:男性想象力支配的女性世界》,《社会科学战线》1995年第6期。 (30)韩惠京:《从女性主义观点看红楼梦》,《红楼梦学刊》2000年第4期;傅守祥:《女性主义视角下的〈红楼梦〉人物》,《红楼梦学刊》2005年第1期;詹丹:《论〈红楼梦〉的女性立场和儿童本位》,《红楼梦学刊》2002年第2期。 (31)马瑞芳:《〈聊斋志异〉的男权话语和情爱乌托邦》,《文史哲》2000年第4期。 (32)何天杰:《〈聊斋志异〉情爱故事与女权意识》,《文学评论》2004年第5期。 (33)潘莉:《关汉卿杂剧的女性主义阐释》,《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8期。 (34)魏崇新:《一阴一阳之谓道——明清小说中两性角色的演变》,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 (35)张淑贤:《论才子佳人小说女性意识的文学史意义》,《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 (36)马睿:《无我之“我”——对中国古典抒情诗中代言体现象的女性主义思考》,《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 (37)例如,邓晓芒:《女扮男装与女权意识》,《东方艺术》1997年第1期;幺书仪:《明清剧坛上的男旦》,《文学遗产》1999年第2期;张禹:《异性扮演的文化透视》,《民族艺术》2003年第3期;唐昱:《明清女剧作家的“木兰”情结》,《戏曲艺术》2004年第2期;盛志梅:《清代女性弹词中女扮男装现象论析》,《南开学报》2004年第3期。 (38)王玫:《宫体诗现象的女性主义诠释》,《学术月刊》1999年第5期;赵杏根:《佛经文学中女性形象概观》,《中国文化研究》2000年第4期;张兵、李桂奎:《论话本小说中的“女助男”母题》,《复旦学报》2003年第5期;王立:《古代通俗文学中侠女盗妹择夫的性别文化阐释》,《中国文化研究》2000年夏之卷;王毅:《试析散曲中的女性意识》,《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2期;张红霞:《女性“缺席”的判决——论〈西游记〉中的女性形象塑造》,《明清小说研究》2004年第2期;黄伟:《论〈聊斋志异〉悍妇形象及其女性文化》,《中山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楚爱华:《男性弱质与父权秩序的倾覆——〈醒世姻缘传〉的女权主义批评》,《齐鲁学刊》2001年第6期;刘健:《男权视角下的女性话语——〈西厢记〉主题思想的深层探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梁海:《男权话语中的女性悲歌——〈窦娥冤〉的另一种解读》,《名作欣赏》2004年第12期;杨朴:《男权统治下的女性悲剧——〈孔雀东南飞〉主题的重新探讨》,《名作欣赏》2006年第7期;杜书瀛:《〈闲情偶寄〉的女性审美观》,《思想战线》1999年第1期,等等。 (39)参见舒芜:《哀妇人》,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4年。 (40)俞士玲:《论明代中后期女性文学的兴起和发展》,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曹亦冰:《从“二拍”的女性形象看明代后期女性文化的演变》,《明清小说研究》2000年第3期。 (41)顾歆艺:《明清俗文学中的女性与科举》,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 (42)冯文楼:《身体的敞开与性别的改造——〈金瓶梅〉身体叙事的释读》,《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43)黄霖:《笑笑生笔下的女性》,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 (44)黄瑞珍:《从〈三言〉中的女性看冯梦龙的女性观》、沈金浩:《论袁枚的男女关系观及妇女观》,张宏生编:《明清文学与性别研究》;薛海燕:《〈红楼梦〉女性观与明清女性文化》,《红楼梦学刊》2000年第2期;毛志勇:《女儿国的两个系统——兼论吴承恩与李汝珍的女性审美观》,《明清小说研究》2000年第1期。 (45)陈千里:《〈金锁记〉脱胎于〈红楼梦〉说》,《红楼梦学刊》2007年第1期。 (46)杨联芬:《清末女权:从语言到文学》,《文艺争鸣》2004年第2期。 (47)杜芳琴:《贺双卿传》,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年;《才子“凝视”下的才女写作——重新解读〈西青散记〉中的才子才女关系》,《痛菊奈何霜:双卿传(代序)》,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2001年。 (48)邓红梅:《双卿真伪考论》,《文学评论》2006年第6期。 (49)陈友冰:《台湾古典文学中的女性文学研究》,《安徽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张雁:《二十世纪台湾地区中国古代妇女作家研究述评》,《中国文学研究》2002年第2期;林树明:《中国台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略论》,《南开学报》2005年第2期。 (50)钟慧玲主编:《女性主义与中国文学》(1995年12月东海大学“妇女文学学术会议”论文集),台北:里仁书局,1997年;《中国女性书写——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9年4月淡江大学“中国女性书写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学生书局,2001年。 (51)吴秀华:《明末清初小说戏曲中的女性形象研究·前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页。 (52)莫砺锋:《论〈红楼梦〉诗词的女性意识》,《明清小说研究》2001年第2期。 (53)郭延礼:《新世纪中国古典文学研究路向的思考》,《文学评论》2002年第4期。
  17. 艾合买提江·艾山:有关咯喇汗王朝早期伊斯兰化进程中的若干问题
    宗教 历史 2011/03/17 | 阅读: 2896
    喀喇汗王朝(840—1212年)是中亚和新疆地区存在时间最长,最早接受伊斯兰教的突厥语系封建王朝。 公元9世纪初,阿拉伯势力在中亚的统治结束后,中亚各地相继出现了塔希尔王朝(821—873年),萨法尔王朝(869—903年)和萨曼王朝(874—999年)。这些王朝采用伊斯兰教体制实行统治,并向其宗主国阿拉伯阿巴斯王朝称臣输贡。当时,萨曼王朝与喀喇汗王朝关系从一开始就是两个对立的敌对关系。萨曼王朝曾多次在阿拉伯军队的支持下向不信仰伊斯兰教的喀喇汗朝发动“圣战”。这可能与喀喇汗朝初建时是一个异教徒政权有关。此时喀拉汗朝居民和统治上层主要信奉摩尼教或佛教。尤以佛教流传最广,信仰人数最多(《1》李进新:《新疆伊斯兰汗朝史略》,第8页,宗教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 最早皈依伊斯兰教的喀喇汗朝首领是新疆历史上著名的萨图克布格拉汗。在萨图克&nbsp;布格拉汗执政的40年当中(《2》&nbsp;“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一册,第10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伊斯兰教并没有在喀拉汗朝辖地内成为全民信仰的宗教。真正实现多数居民信仰伊斯兰教,是由其子穆萨。阿尔斯兰汗完成的。当喀喇汗朝多数居民接受伊斯兰教后,穆萨阿尔斯兰汗宣布伊斯兰教为国教。 当时为喀喇汗朝的伊斯兰化与伊斯兰教在喀喇汗朝辖地内成为全民信仰的宗教打下基础的萨图克&nbsp;布格拉汗与他的长子穆萨&nbsp;阿尔斯兰汗先后受到来自萨曼王朝的艾卜·奈斯尔·萨曼尼(王朝王子)和来自尼沙布尔的苏菲传教士阿布勒·哈桑·穆罕默德·苏菲·卡拉玛提的影响皈依伊斯兰教的。有了这些伊斯兰教的积极宣传者和传播者艾布&nbsp;纳斯尔&nbsp;萨曼尼和阿布勒&nbsp;哈桑&nbsp;穆罕默德&nbsp;苏菲&nbsp;喀拉玛提的传教活动和王朝统治者萨图克&nbsp;布格拉汗与穆萨父子俩及其后代的支持,帮助,伊斯兰教被确立为国教,标志着喀拉汗朝在伊斯兰化方面取得重大胜利。从此,开始了新疆历史上第一个伊斯兰王朝的历史,也是第一个突厥语民族的伊斯兰王朝的历史。 本文较为详细的论述了喀喇汗朝境内突厥语民族的伊斯兰化历史当中起了桥梁作用,并伊斯兰教成为喀喇汗朝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的关键性人物艾布&nbsp;纳斯尔&nbsp;萨曼尼和阿布勒&nbsp;哈桑&nbsp;穆罕默德&nbsp;苏菲&nbsp;喀拉玛提的传教历史。着重讨论“萨图克&nbsp;布格拉汗是因受到萨曼王朝尼沙布尔一位名叫阿布勒&nbsp;哈桑&nbsp;穆罕默德·苏菲·卡拉玛提的劝导而接受伊斯兰教”的说法。这对于进一步研究和了解新疆早期伊斯兰教,特别是了解喀喇汗朝早期伊斯兰化进程中的时间和人物大有帮助。 一,喀喇汗朝与萨曼王朝的关系 &nbsp;喀喇汗朝与萨曼王朝的关系既有和平的经济,文化往来,也有对抗。因为喀喇汗朝建国初期与它相邻的萨曼王朝,于阗李氏王朝和高昌回鹘王国正处于鼎盛时期。信奉佛教的于阗和高昌两个政权同喀喇汗朝的关系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两个政权同喀喇汗朝关系紧张的或发生过战争。而信奉伊斯兰教的萨曼王朝则不同,喀喇汗朝建立不久就成了它政治扩张的目标。 喀喇汗朝的第一位可汗庇伽阙&nbsp;卡德尔汗(bilga kul qadyr qakhan),此汗早在9世纪中叶已在河中地区北缘一带同萨曼王朝发生过冲突。(<3>王志来著: <中亚通史>,第56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这次入侵事件,虽然给两国关系带来一些影响,但并未严重恶化.庇伽阙&nbsp;卡德尔汗与萨曼王朝的努哈.本.曼苏尔.剌迪不断通信,直到后者去世(892年). 努哈的弟弟伊斯玛仪(公元892年)执政后,频频地出兵进攻喀喇汗朝,他是喀喇汗朝的头号敌人和主要威胁.由于喀喇汗朝当时还没有信奉伊斯兰教,特别是奥古尔恰克对伊斯兰教采取了严厉的态度,萨曼王朝便以宗教为借口挑起战争,打着“圣战”的旗帜入侵喀喇汗朝,占领了喀喇汗朝的大片领土。据“喀什噶尔史”记载:奥古尔恰克与萨曼王朝的伊斯玛仪。本。曼苏尔不和,执政后“开始不理睬伊斯兰信使的话”。893年,伊斯玛仪发动了对喀喇汗朝的“圣战”,出兵进攻恒逻斯城。经过长期围困,萨曼王朝军队占领了这座城市,俘获了奥古尔恰克的妻子和1.5万名士兵,杀死了其中的1万人。据说参加这次“圣战”的还有阿拉伯人。战争结束后,伊斯玛仪就将恒逻斯城的基督教大教堂改建成清真寺,并下令以阿巴斯王朝哈里发穆塔迪德&nbsp;比拉赫的名字作呼图白,恒逻斯城的贵族和封建领主接受了伊斯兰教。(《4》《喀什噶尔史》是,11世纪的喀喇汗朝历史学家阿布杜&nbsp;加法尔&nbsp;阿勒玛伊的著作。此书久已失传,只有一些片断保存在14世纪的喀什噶尔学者贾玛尔&nbsp;卡尔西的《苏拉赫词典补编》(14世纪初用阿拉伯文写成)一书中。此书已从阿拉伯文翻译成维文的手抄本在新疆社科院宗教研究所的阿吉努尔&nbsp;阿吉同志保存) 恒逻斯城失陷后,奥古尔恰克被迫迁都喀什噶尔。从此,喀喇汗朝同萨曼王朝成为不共戴天的仇敌。 两国之间除了发生过战争以外,还保持过正常的商业贸易和民间往来。当时喀喇汗朝是一个以游牧业为主的地区,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比较落后。而萨曼王朝则是一个农业国家,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都比较发达。因此商业贸易对这两个毗邻的国家来说都是需要的。萨曼王朝的穆斯林商人带着布匹,衣服和各种日用品,频频的出现在喀喇汗朝游牧民活动的草原上,用自己的货物交换游牧民的牲畜和各种畜产品。急需各种日用品,特别是需要布匹,衣服等纺织品的游牧民,往往不等穆斯林商人的到来,就赶着畜群至边境地区,换回自己所需要的货物。这些穆斯林虽然没有传教任务,但它们通过自己的商业活动,使喀喇汗朝的游牧民逐渐熟悉穆斯林的一般生活方式和宗教生活,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伊斯兰教的影响。 当时来自中亚萨曼王朝的商人同喀喇汗朝的游牧民进行商品交换时,伊斯兰教的苏菲派传教士也来到了草原上。它们和商人不同,是伊斯兰教的积极宣传者和传播者。虽然目前还没有发现当时喀喇汗朝境内有人接受伊斯兰较的记载,但通过穆斯林商人的商业活动特别是就像俄国东方学家威廉巴尔托里德所说的,“伊斯兰教借神秘派托僧的活动而得到传播”(《5》[苏联]威廉&nbsp;巴尔托里德:《中亚突厥史十二讲》罗致平译,第41页,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那样,苏菲派传教士的宣传,伊斯兰教对喀喇汗朝的居民无疑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喀喇汗王朝伊斯兰化进程中的关键人物 关于喀喇汗朝早期历史的情况,记载很少。成书于公元11世纪的喀什噶尔作家阿布杜加法尔&nbsp;阿勒玛伊的《喀什噶尔史》,对喀喇汗朝有所记述,但此书早已失传,只有一些片断保存在贾玛尔&nbsp;卡尔西所编的《苏拉赫词典补编》里。根据这些片断的材料,我们对喀喇汗朝的早期历史和伊斯兰教传入新疆的情况才略有所知。 喀喇汗朝早期伊斯兰化进程中的关键人物是,使喀喇汗朝首领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接受伊斯兰教的萨曼王子艾布&nbsp;纳斯尔&nbsp;萨曼尼和帮助苏图克长子穆萨,汗朝境内全面实现伊斯兰化的尼沙布尔人阿布勒&nbsp;哈桑&nbsp;穆罕默德&nbsp;苏菲&nbsp;卡拉玛提。有了他们的积极引导,苏图克和他长子穆萨及其后代皈依伊斯兰教。 公元10世纪前期苏图克·布格拉汗皈依伊斯兰教,成功夺取政权,建立起第一个穆斯林突厥语民族政权,他的行动为揭开新疆伊斯兰教历史新的一页,同时也为一种新的伊斯兰文化的诞生创造了契机。当时,伊斯兰世界处在阿巴斯王朝(750-1258)的统治之下,社会经济繁荣,商业贸易活跃,文化成果辉煌,哲学理性发达,特别是萨曼王朝(874-999年)统治的中亚地区已成为伊斯兰宗教哲学思想体系之一苏非派的“第二故乡”,苏图克是在上述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下接受伊斯兰教的。 关于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皈依伊斯兰教的问题有种种说法。比较真实可信的说法是喀喇汗朝自己的历史学家阿布杜加法尔的《喀什噶尔史》所记载的事实。据该书记载,伊斯玛伊于公元893年攻陷恒逻斯,奥古尔恰克被迫迁都喀什噶尔,奥古尔恰克本想寻机报复伊斯玛伊,但由于当时的萨曼王朝正处于强盛时期,他一直没能找到这样的机会。不久,萨曼王朝统治集团发生内讧。伊斯玛伊的弟弟纳斯尔&nbsp;本&nbsp;曼苏尔在内讧中失败,逃到喀什噶尔避难。奥古尔恰克热情款待他,并决定利用伊斯玛伊和纳斯尔之间的矛盾报复伊斯玛伊。两人很快建立起友谊,甚至任命他为阿图什地区的长官。纳斯尔当了阿图什的统治者后,萨曼王朝的驼队便经常从布哈拉和萨玛尔汗来到阿图什,贩卖大量布匹和各种杂货。纳斯尔在取得奥古尔、恰克的信任后,就请求在阿图什兴建清真寺,并希望给一块相当于一张牛皮大小的土地让他建寺,以便“在里面祈祷自己的主”,奥古尔恰克答应了他的请求。于是,纳斯尔宰杀了一头黄牛,把牛皮割成细条,然后用这些牛皮条围了一块土地,在上面建立了一座清真寺。这是新疆历史上的第一座清真寺。据贾玛尔&nbsp;卡尔西说,这座名为“阿图什大清真寺”的清真寺,在他生活的时代仍然闻名避迷。(《6》贾玛尔&nbsp;卡尔西的《苏拉赫词典补编》,转引“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78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据《喀什噶尔史》记载,萨曼王朝的纳斯尔王子是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加入伊斯兰教的启蒙导师。当纳斯尔定居阿图什后,萨曼王朝的商队时常到阿图什推销货物。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到阿图什看货是结识了纳斯尔并成为至交。当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问及伊斯兰教的情况时,纳斯尔乘机向他进行伊斯兰教宣传。在纳斯尔的启发透导下,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及其待卫扈从一起秘密的皈依了伊斯兰教,成为喀喇汗朝统治集团中最早接受伊斯兰教的王族成员。(《7》在记载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皈依伊斯兰教的情况时,《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转》虽带有浓厚的宗教神话色彩,但主要情节与《喀什噶尔史》的记载基本一致。) 10世纪中叶从中亚的尼沙布尔来到喀拉汗朝,帮助穆萨在汗朝境内全面实现伊斯兰教做出巨大贡献的阿布勒&nbsp;哈桑&nbsp;穆罕默德&nbsp;苏菲&nbsp;卡拉玛提是,艾布&nbsp;纳斯尔&nbsp;萨曼尼以后的另一个传教士。他是为“诸汗之汗”穆萨服务。(《8》普里查克:《从葛逻禄到喀拉汗朝》载《德国东方学会杂志》,第101卷,1951年。转引《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一册,第84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当时得到苏菲派传教士阿布勒&nbsp;哈桑&nbsp;穆罕默德&nbsp;苏菲&nbsp;卡拉玛提的扶持的穆萨,对其国实行进一步的伊斯兰化,从此,苏菲派思想的影响升级。(《8》马品彦:《伊斯兰教在新疆的早期传播》,《新疆宗教研究资料》增刊,1986年10月。)根据一些史料的分析,他可能当了穆萨的宗教顾问,与穆萨共同组织指导了这场加快伊斯兰教传播的宣传运动。(《9》“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85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事实表明,由苏菲派传教士参加的这场宣传运动,取得了成功。据伊本&nbsp;阿西尔记载,960年,20万帐突厥人接受了伊斯兰教。(《10》“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85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如果每帐3—4人计算,这一年的信教人数就增加了60—80万人。这在当时来说是一个十分可观的数字。 虽然《艾布&nbsp;纳斯尔&nbsp;萨曼尼转》有,“此人不仅是一位商人,还是一位虔诚的苏菲。”(《11》新疆社科院宗教研究所:《新疆宗教研究资料》,第16辑,1988年。)的记载,但他是接受过苏菲思想的王朝王子,还是没有接受过苏菲思想的王朝王子我们无法肯定。在他后面来的尼沙布尔人阿布勒&nbsp;哈桑&nbsp;穆罕默德&nbsp;苏菲&nbsp;卡拉玛提是,“史料上有明确记载的苏菲派传教士”。(《12》“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84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当时萨曼王朝统治下的中亚地区逐步成为苏菲派的“第二个故乡”。穆斯林世界不少著名的苏菲诗人和有名的苏菲大师开始聚集到这个地区,他们从《古兰经》和“圣训”中为苏菲主义寻找理论依据,用逊尼派的思想观点阐释其思想根源。进而追求与真主合一的宗旨,力求和正统派进行有限的调和。(《13》《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第528页,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特别是到了11世纪,正统派和苏菲派之间的相协调被安萨里(1058-1111)圆满完成了以后,他把苏菲派的基本主张纳入到伊斯兰正统信仰之中,提出“遵守教法和精神修炼相结合”[1](《14》)的思想观点。他的调和论观点受到穆斯林世界正统派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欢迎并广泛传播于民间,就这样,与伊斯兰正统统信仰相融合的苏菲派,不是单独的一个教派,而是属于逊尼派的一种思想体系得到合法的地位和认可。从那以后在伊斯兰正统信仰基础上广泛流传于穆斯林世界各地。它一方面在合法的框架内获得大规模发展,另一方面世界很多地方的伊斯兰化历史进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喀拉汗王朝时期是伊斯兰教传入新疆的第一阶段,也是苏菲派传入该地区的早期阶段。因为,当时的中亚地区开始成为苏菲派的“第二个故乡”的历史背景下,伊斯兰教才逐步传入喀喇汗朝。此时聚集到中亚地区的苏非传教师们就像他们的前辈把伊斯兰教传播于世界各地一样,为伊斯兰教向东发展并最终在新疆取代居于统治地位的佛教奠基了基础。 喀喇汗王朝早期伊斯兰化的开始,不是通过战争,而是来自中亚萨曼王朝的传教师(该王朝王子)艾卜·纳斯尔·萨曼尼和尼沙布尔人阿布勒·哈桑·穆罕默德·苏菲·卡里玛提的引导通过和平方式实现的。据《苏图克·克格拉汗传》记载,曼苏尔王子因夜梦先知穆罕默德命其前往东突厥斯坦(今新疆地区)引导苏图克加入伊斯兰教,遂率领商队来到阿图什,终使苏图克接受伊斯兰教,并为他取经名为阿布杜·凯里姆,又帮助他推翻叔父乌古尔恰克·卡德尔汗(ughuldjaq kadirhan),登上汗位。[2](《15》) 虽然艾布&nbsp;纳斯尔&nbsp;萨曼尼是否苏菲,我们无法肯定,但从民间流传的有一些史料当中(《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传》,《和卓艾布&nbsp;纳斯尔&nbsp;萨曼尼传》)可以看出,使喀喇汗王朝王子苏图克接受伊斯兰教的关键性人物艾卜·纳斯尔·萨曼尼的生平,传教活动都具有很浓厚的苏菲主义传奇色彩。特别是通过阐述“艾卜·纳斯尔·萨曼尼得到先知穆罕默德的指示来到东突厥斯坦(今新疆)引导苏图克加入伊斯兰教。”[3](《16》)的历史事件,进一步表明艾卜·纳斯尔·萨曼尼是靠着特别人物,特别时机完成特别使命的具有苏菲色彩的传奇人物。 再说苏图克·布格拉汗于回历344年(公元955~956年)去世,他的汗位由长子穆萨·阿尔斯兰汗·本·苏图克(Musa Arslan Khan)继承,其突厥语名巴伊塔什(Bay Tash)。当时穆萨·阿尔斯兰汗得到了从尼沙布尔来到喀什噶尔的苏菲派传教师艾卜·哈桑·穆罕默德·苏菲卡里玛梯的扶持,并在他的倡导下,对其国实行进一步的伊斯兰化,从此,苏菲派思想的影响升级。[4](《17》)另外,伊本·阿西尔提到在349/960年,有20万帐户的突厥人信奉了伊斯兰教。[5]&nbsp;(《18》)这就说明,穆萨时期的苏菲派传教士卡拉马提就是史料上明确记载的苏菲派人物。他的传教活动和960年20万帐户突厥人皈依伊斯兰教事件都是跟他有关。而且也是他的努力下实现的。 以上叙述充分表明萨曼王朝王子艾卜·纳斯尔·萨曼尼是,使苏图克接受伊斯兰教,以他为首的喀拉汗王朝走向伊斯兰化道路,后者艾卜·哈桑·穆罕默德·苏菲&nbsp;卡里马提是影响苏图克长子穆萨,帮他基本完成喀拉汗王国伊斯兰化的关键性人物。就是说,10世纪前期,逃奔到喀拉汗王朝来的萨曼王子艾卜·奈斯尔·萨曼尼是第一次使苏图克接受伊斯兰教。(《19》王治来:《中亚通史&nbsp;古代卷(下)》,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4页。)苏图克布格拉汗(布格拉,突厥语,竟为“公骆驼”)执政后,艾布&nbsp;纳斯尔&nbsp;萨曼尼仍然以宗教导师的身份受到尊崇,共同致力于伊斯兰教在王朝各地的传播。最终使苏图克成为第一个信奉伊斯兰教的喀拉汗王朝可汗,又使喀剌汗王朝成为突厥语民族历史上第一个伊斯兰王朝的人物。10世纪中叶又有一个名叫阿布勒·咯桑·穆罕默德·苏菲&nbsp;卡里马提的苏菲传教师第二次出现在喀剌汗王朝历史舞台上。据阿拉伯作者萨母阿尼说,“他是尼沙布尔地方的人,他去突厥人当中传教并住在那里,后于公元961年死于突厥汗庭。”[6](《20》)&nbsp;这个名叫阿布勒·咯桑·穆罕默德·苏菲&nbsp;卡里马提的人,“艾卜·奈斯尔·萨曼尼和苏图克·布格拉汗去世以后”(《21》《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传》,《和卓艾布&nbsp;纳斯尔&nbsp;萨曼尼传》有同样的记载),大约苏图克长了穆萨继承父亲汗位的前期到喀剌汗王朝也帮他基本完成整个喀拉汗王朝伊斯兰化的第二个苏菲派人物。随着艾卜·奈斯尔·萨曼尼和阿布勒·哈桑·穆罕默德·苏非·卡拉玛提传教工作的展开,伊斯兰逊尼派正统信仰和以它为主的苏非思想和观点也开始传入新疆。 有关喀喇汗朝早期伊斯兰化进程中的关键性人物艾布&nbsp;纳斯尔&nbsp;萨曼尼与阿布勒&nbsp;哈桑&nbsp;穆罕默德&nbsp;苏菲&nbsp;卡拉玛提的传教历史时间问题,个别学者认为艾卜·奈斯尔·萨曼尼与阿布勒·哈桑·穆罕默德·苏非·卡拉马提实属一人,即为萨曼尼。如华涛先生在《苏图克布格拉汗与天山地区伊斯兰化的开始》一文中就说苏图克皈依伊斯兰最早是在343年(954.5.7~955.4.26)。另外,他成为穆斯林与逃离河中政权的萨曼家族成员纳赛尔·萨曼尼的宣传有关。纳赛尔出走的最早可能是954年其父去世,其兄长继位之时。这个年代与苏图克皈依斯兰的年代相吻合。除此之外,萨马尼(Samani)“世系书”中记载说,伊斯兰教义学家阿布勒·哈嗓·穆罕默德·本·苏夫央·本·穆罕默德·本·马哈穆德·卡拉马提(Abul-Hasan, Muhammad. Bin. Sufyan. Bin. Muhammad bin Mahmud al-Klamati)340/951-952年离开尼沙布尔,在萨曼王朝首都不哈刺(布哈拉)住了几年后,又前去为突厥可汗服务,最后于350/961年前死在那里。他离开不哈刺的年代与纳赛尔·萨曼尼出走和苏图克皈依伊斯兰教的时间看来也有某种联系。[7](《22》)按他的这种推测,假如纳赛尔·萨曼尼与卡里马提是同一个人的话,这种推测与已确定的史料记载和历史事实很难吻合。 对这个问题决大多分研究喀喇汗朝史的国内外学者认为,艾布&nbsp;纳斯尔&nbsp;萨曼尼与阿不勒&nbsp;哈桑&nbsp;穆罕默德&nbsp;苏菲&nbsp;卡拉玛提是属于两个时期(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和穆萨&nbsp;阿尔斯兰汗时期)的两个人物。如李进新先生在《新疆伊斯兰汗朝史略》中就说,“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是因受到萨曼王朝尼沙布尔一位名叫阿布&nbsp;哈桑&nbsp;穆罕默德&nbsp;苏菲&nbsp;卡拉玛提的劝导而接受伊斯兰教,这一说法缺乏其他史料的佐证,也不见于民间传说。这个卡里玛提是苏菲派传教士,他在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之子穆萨时代,曾因帮助统治者推行伊斯兰教而著名。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接受伊斯兰教是在他即汗位之前,约为公元9世纪末或10世纪初,他是在公元915年登上汗位的。”(《23》李进新:《新疆伊斯兰汗朝史略》,第10—11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的《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中说,“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接受伊斯兰教后,开始在王族成员特别是青年中秘密宣传伊斯兰教,发展信徒。经过几年的秘密活动,他周围聚集了一批归顺者。在25岁时,就以这些归顺者为基本力量,并在纳斯尔王子和萨曼王朝穆斯林的支持下,发动了宫廷政变,推翻了奥古尔恰克的统治,夺取了汗位,称号“布格拉汗”。(《24》“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79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德国研究喀拉汗朝史的著名学者普里查克说,著名的尼沙布尔苏菲派传教士苏菲&nbsp;卡拉玛提,从中亚来到了喀喇汗朝,为“诸汗之汗”穆萨服务。(《25》普里查克:《从葛逻禄到喀喇汗朝》,栽《德国东方学会杂志》,第101卷,1951年。转引《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84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王治来先生在《中亚通史&nbsp;古代卷(下)》说:“在公元10世纪前期,发生萨曼王子逃奔突厥之事,纳斯尔起初是逃到突厥首领奥古尔恰克&nbsp;卡德尔汗那里,不久被安置在阿图什地方任职。”(《26》王治来:《中亚通史&nbsp;古代卷(下)》,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此外阿布杜秀库尔&nbsp;穆罕默德&nbsp;伊明,阿吉&nbsp;努尔&nbsp;阿吉等许多维吾尔族学者在《简明喀喇汗朝史》,《维吾尔哲学史》,《维吾尔伊斯兰文化》,《新疆民族史》等著作里也持同样的观点。 总之,以上这些史料记载和历史事实充分表明,艾布&nbsp;纳斯尔&nbsp;萨曼尼和阿布勒&nbsp;哈桑&nbsp;穆罕默德&nbsp;苏菲&nbsp;卡拉玛提是,10世纪初和中叶前后来到喀喇汗朝的两个人。本人也有同样的看法。 第一,如果纳赛尔·萨曼尼=卡里马提,或着卡里马提=纳寒尔·萨曼尼的话,史料上为什么说苏图克的伊斯兰化常常与艾卜·纳赛尔·萨曼尼联在一起,而不是与卡里玛提联在一起呢? 第二,如果苏图克确实受到来自尼沙布尔的苏菲派传教士阿布勒·哈桑·穆罕默德·苏菲卡拉马提的影响接受了伊斯兰教,那么史料上怎能有,苏图克受到来自萨曼王朝的王子艾卜·纳赛尔·萨曼尼的影响接受伊斯兰教的记载。难道两个不同的名字指的是同一个人吗?那样的话怎么能有两个不同的名字呢?难道史料上记载的,民间一代代流传的和大家公认的“在公元10世纪的前期,发生萨曼王子逃奔突厥之事,纳斯尔起初是逃到突厥首领乌古尔恰克·卡德尔汗(Ughuldjag)那里,不久被安置在阿图什地方任职。他被允许在那里建立清真寺。乌古尔恰克·卡德尔之侄苏图克常去阿图什观看由商队运来的各种货物。他见到穆斯林商人的礼拜活动,受到很大的影响,便去访问纳斯尔王子,想寻求关于伊斯兰教的知识。他研究了“古兰经”,终于成为第一个信奉伊斯兰教的突厥可汗。”[8](《27》)历史记载也错了吗? 第三,假如卡里马提就是萨曼尼的话,“世系书”中所说的“在萨曼君主阿布杜·马立克(Abdul malik 954-961年)统治期间,一个叫苏非卡拉马梯的人(Abul-Hasan. Muhammad bin. Sufyan al-Kalamati)在布哈拉过了几年,(此人于340/951-952年离开尼沙布尔到不哈刺),然后到突厥人那儿传教,为‘诸汗之汗’服务。350/961年,他就死在该汗宫中”。[9](《28》)和喀拉汗王朝时期著名学者阿布•甫图哈·阿布杜·喀法尔•阿勒玛里在,《喀什噶尔史》(Tarihi Kashigar)中所说的:“苏图克的卒年约为344/955-956年”[10](《29》)无论在萨曼尼的传教活动还是苏图克皈依伊斯兰教的事件两者在年代上很难巧合,与历史事实很难吻合。再说也根本不符合扎马里·哈尔西所说的“苏图克12岁时承认了安拉,赞美安拉,承认了穆罕默德,接受了伊斯兰教。”[11](《30》)实际上研究喀剌汗王朝史的绝大部分中外学者对苏图克的卒年(即《喀什噶尔史》所记的344/955-956年)意见是一致的。 第三,喀喇汗王朝王子苏图克是受苏非派传教士阿布勒•哈桑·穆罕默德·苏菲&nbsp;卡拉玛提的影响入教的说法为依据的华涛先生在“苏图克布格拉汗与天山地区伊斯兰化的开始”文中所说的“苏图克成为穆斯林后不久,就去世了,他可能在去世前的最后几年才皈依伊兰教的。这样我们可以认为,天山地区的伊斯兰化开始于950年前后。”[12](《31》)的说法也是自相矛盾的。按照他的推测,假如我们把卡拉玛提当作萨曼尼而看的话,他340/951-952年离开尼沙布尔到不哈刺,在布哈刺过了几年,然后到突厥可汗那儿去服务,这样怎么能天山地区伊斯兰化开始于950年前后;假如950年前的话,传教师还没来天山地区就开始了伊斯兰化运动了吗?假如,喀剌汗王朝的伊斯兰化开始于950年后的话,苏图克真的是“成为穆斯林后不久,就去世了吗?”记载喀喇汗王朝史的第一手资料“喀什噶尔史”中所说的苏图克12岁时接受了伊斯兰教[13](《32》)怎么理解?是不是他12岁时接受了伊斯兰教,13-14岁就去世了?那样的话,谁夺取了政权?,谁为喀剌汗王朝的伊斯兰化打下基础?,还有华涛先生在文章里所说的,“12岁应解释为苏图克与叔父发生矛盾的年代,25岁则是他皈依伊斯兰教的岁数”[14](《33》)的说法也不符合史料记载和事实。按照他的,25岁则是苏图克皈依伊斯兰教的岁数和“苏图克穆斯林后不久,就去世了”[15](《34》)说法与事实很难吻合。假如苏图克25岁接受了伊斯兰教,30岁前就去世了,那么他的两个儿子,长子穆萨和次子苏来曼那一年出生的?苏图克去世的时候他们是多大年龄?穆萨继承父亲的汗位时,是不是当了“小皇帝”?再说据民间民文史料《布格拉汗传》(tazkirai bughrakhan)和《艾卜·纳斯尔·萨曼尼传》记载,艾卜·纳斯尔·萨曼尼比苏图克早几年去世的[16](《35》),怎么可能“苏图克皈依伊斯兰最早也是在343年(954.5.7—955.4.26)呢?[17](《36》) 第四,据伊本·阿西尔提到在349/960年,有20万帐户的突厥人信奉了伊斯兰教(《37》)(许序雅:《中亚萨曼王朝史研究》,贵州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98页);据萨马尼(Samani)《世系书》,在萨曼尼君主阿布杜·马立克(abdulmalik 954-961年)统治期间,一个叫苏菲卡拉马提的人(abul-Hasan. Muhammad. B. Sufyan al. Karamati)在布哈拉过了几年,(此人于340/951-952离开尼沙布尔到不哈刺),然后到突厥人那儿传教,为“诸汗之汗”服务。回历350年公历961年,他就死在该汗宫中。[18](《38》)对这个历史事件,我们认为,这些突厥人是在苏图克长子穆萨(即阿尔斯兰汗)率领下接受伊斯兰教的,又其实考虑到苏菲卡拉马提的传教活动和960年20万帐户突厥皈依伊斯兰教事件两者在年代上的巧合,就说萨曼尼以后第二次就来到喀剌汗王朝进行传教工作的这位苏非大师当时卡喇汗王朝的伊斯兰化运动中起了推动作用。 种种历史迹象表明大约公元910-915年期间,萨曼王朝王子艾卜·奈斯尔·萨曼尼的引导下喀剌汗王朝王子苏图克接受了伊斯兰教登上汗位的。(《39》李进新:《新疆伊斯兰汗朝史略》,第11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此时萨曼王朝支持苏图克(教名阿布都克里木)与其叔父奥古尔恰克争权,挑起喀剌汗王朝内乱。苏图克得到了支持,击败了其叔父,占领了喀什噶尔,称布格拉汗(突厥语,意为“公骆驼”)。这充分说明萨曼尼是影响苏图克的关键人物,苏图克是在他的带领下接受了伊斯兰教,为喀剌汗王朝的伊斯兰化打下基础。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结语 艾卜·纳斯尔·萨曼尼与阿布勒·哈桑•穆罕默德·苏菲&nbsp;卡拉玛提是苏图克和穆萨时代喀喇汗王朝伊斯兰化初期的关键人物。他们的传教工作,是一种虔诚的信仰履行传教使命和精神修炼相结合为基础的。当时他们的传教活动在萨曼王朝与喀喇汗朝的关系中开始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喀喇汗朝从此走向伊斯兰化,不再是异教徒国家了,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登上汗位后,喀喇汗朝开始强大,萨曼王朝开始衰弱,并最后被喀喇汗朝灭亡(公元999)年。无论是艾布&nbsp;纳斯尔&nbsp;萨曼尼还是阿布勒&nbsp;哈桑&nbsp;穆罕默德&nbsp;苏菲&nbsp;卡拉玛提在这些变化当中确实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苏图克&nbsp;布格拉汗接受伊斯兰教与艾布&nbsp;纳斯尔&nbsp;萨曼尼宣传伊斯兰教的时代是,伊斯兰教还没有在汗朝境内广泛传播,还仅限于纳斯尔王子和其他一些萨曼王朝来的穆斯林一部分喀喇汗朝人。到了阿布勒&nbsp;哈桑&nbsp;穆罕默德&nbsp;苏菲&nbsp;卡拉玛提传教,穆萨执政的时代,伊斯兰教真正成为喀喇汗朝多数居民所接受,并得到广泛传播,占统治地位的宗教。 &nbsp; [1]&nbsp;金宜久:“伊斯兰教的苏菲神秘主义”,第27页,1995年出版。 &nbsp; [2]&nbsp;毛拉哈吉:《布格拉汗传》,察哈台文手稿。 &nbsp; [3]&nbsp;毛拉哈吉:《布格拉汗传》,察哈台文手稿。 &nbsp; [4]&nbsp;马品彦:“伊斯兰教在新疆的早期传播”,《新疆宗教研究资料》增刊,1986年10月。 &nbsp; [5]“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编写组编著:《中国新疆地区伊斯兰教史》,第84页,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nbsp; [6]暂缺 &nbsp; [7]&nbsp;《22》“苏图克布格拉汗与天山地区伊斯兰化的开始”,《世界宗教研究》,1991年,第3期。 &nbsp; [8]&nbsp;王治来:《中亚通史•古代卷(下)》,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4页。 &nbsp; [9]&nbsp;许序雅:“中亚萨曼王朝史研究”,贵州教育出版社,2000年出版,98页。 &nbsp; [10]&nbsp;14世纪成书的扎马勒·哈尔西(Jamal-Qanshi)的“苏拉赫词典补编”保存了喀拉汗王朝时期著名学者阿布•甫图哈·阿布杜·喀法尔·阿勒玛里·喀什噶里的“喀什噶尔史”的部分内容。 &nbsp; [11]&nbsp;扎马里·卡尔西:“苏拉赫词典补编”的记载。 &nbsp; [12]&nbsp;“苏图克布格拉汗与天山地区伊斯兰化的开始”,“世界宗教研究”1991年第3期。 &nbsp; [13]&nbsp;扎马里·哈尔西“苏拉赫词典补编”转引了“喀什噶尔史”。 &nbsp; [14]&nbsp;华涛:“苏图克布格拉汗与天山地区伊斯兰派的开始”,“世界宗教研究”,1991年第3期。 &nbsp; [15]&nbsp;华涛:“苏图克布格拉汗与天山地区伊斯兰派的开始”,1991年第3期。 &nbsp; [16]&nbsp;“苏图克皈依伊斯兰教最早也是在343年(654.5.7-955.4.26)” &nbsp; [17]&nbsp;“苏图克布格拉汗与天山地区伊斯兰化的开始”,“世界宗教研究”,1991年第3期。 &nbsp; [18]&nbsp;许序雅:“中亚萨曼王朝史研究”,贵州教育出版社,2000年出版P98页。
  18. 卡尔维诺:看不见的城市
    文学 2011/03/17 | 阅读: 9325
    1972年出版,城市是复数 Le città invisibili,马可波罗与年老的忽必烈对话,描述55个城市
  19. 施瓦布:理论的旅行和全球化的力量
    文学 2011/03/17 | 阅读: 1393
    &nbsp; 忽必烈大帝曾经拥有一本地图集, 令人颇感意外的是,其中详尽地描绘了地球的陆路特征,包括彼此相连的大洲、遥远国度的疆域、轮船的航线、蜿蜒曲折的海岸线、赫赫有名的都市和繁华富庶的港口。……在这本地图集中,还涉及到了一些尚未成型、没有名字、甚至连马可•波罗和地理学家都不知道它们的存在以及它们的具体位置的城市。在这本地图集的最后几页里,竟是数张横无际涯、由城市连接起来的网,其中有的形似现在的洛杉矶,有的像今日的京都和大阪,有的根本就说不出什么形状。 &nbsp;   ——伊塔罗•卡尔维诺① 意大利后现代主义作家伊塔罗•卡尔维诺在其作品中所援引的忽必烈大帝与马可•波罗之间的历史性相遇,可以说是关于全球化起源方面最不寻常的事件。众所周知,忽必烈大帝创建了中国13 世纪的蒙古王朝,是中国文学和中国文化难以比拟的庇护者,也是初具帝国思想的最杰出的人之一。他对异国风物和财富的好奇和梦想,使他屡次发起对南印度、东部非洲和马达加斯加等地区的灾难性越洋远征,也因而为他自己的国家和人民带来了鲜为人知的压迫和剥削。他不仅从来自突厥斯坦、波斯、亚美尼亚、拜占庭等诸多国家的外国人中选拔人才作他的臣子、将军、总督、使节、星相学家和宫廷御医,而且还留请马可•波罗,这位来自意大利的旅行冒险家为他效忠多年。 马可•波罗正是作为忽必烈大帝的使臣,用他的《马可•波罗游记》,为忽必烈大帝在西方世界赢得了无与伦比的声誉,而他的这本游记也因此成为“西方人的东方主义”(Western Orientalism)的第一部经典之作。今天,它仍被普遍认作是意大利民族文学的早期作品。在马可•波罗的游记里充满了富有东方异域情调的奇闻轶事,以及从广为流传的童话故事中撷取的生动奇特的形象,比如狗头人身之类的精灵和其它各种凶恶的妖魔鬼怪。与此同时,他也像人类学者一样,翔实地记录了异域的风土人情以及当时的各种文化物品,如中国正在使用的木炭、从外国运来的香料、形形色色的宝石,以及忽必烈帝国时代流通的纸币。 《马可•波罗游记》这一13世纪晚期的文献,为后来的所谓“地理大发现”时期的殖民地游记写作提供了一个范本,而且它还以发生在异邦世界的奇迹,极大地丰富了西方人的文化想象。它对15世纪的地理学、人类学和宇宙观念的形成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也是当时正在繁荣起来的游记叙述文体最主要的参考文本。哥伦布在航海时就随身携带着这样一本《马可•波罗游记》,并在上面做了详细批注。 我用以开篇的那段话出自伊塔罗•卡尔维诺的小说《看不见的城市》,它是意大利当代文学的经典。以后现代的时尚来看,《看不见的城市》,这一对忽必烈大帝和马可•波罗之相遇的重新记述,颇具实验特色,它包含着作者对地图与疆域之间的关系的反思。地图是纵观全球的工具,它有助于导向全球化的文化想象的形成。有许多评论家选择了后现代化的城市作为全球化的文化形像。艾恩•钱伯斯(Iain Chambers)在他的《移居,文化,身份》中写道,“城市,那座现代化的大都市,是许多人选中的用来描述他们在现代世界的体验的喻体。……无论是作为一个真实的存在,还是作为一个想象的王国,城市的形象显然为人们的浏览、解读和参悟,提供了一张绘好的地图”,但是钱伯斯又警告说,地图的初衷几乎不可能穷尽我们所跻身的这个现实世界,“不断变换的语境和梦想超越了制图的逻辑语言,突破了它的图表和分类空间所能表达的极限”②。然而,伊塔罗•卡尔维诺却提出了一种不同的制图理念,地图先于疆域而存在,从而描绘出了“还不曾具有形式或者名字的城市的样子”。究其实,卡尔维诺所描绘的地图,正是人们对想象中存在的空间进行创造性的综合社会想象的结果。在小说中,卡尔维诺借忽必烈大帝之口对马可•波罗这样说:“我认为,在地图上辨认城市比亲历其中更为容易。”卡尔维诺摈弃了传统的地图仅是疆域的抽象表达的思想,而把它们看作可以产生出疆域和版图的想象中的土地,“直到每一块土地上都诞生出属于它自己的城市,新的城市会不断地形成”。这也是卡尔维诺在绘制自古都北京到后现代化城市洛杉矶的思想轨迹,而且他还讲一步指出,“洛杉矶将是城市的终结”。 在这里,我是沿着逆向思路,从洛杉矶,这个在地图上以无边无际的网的形式出现的,“现代化城市的终结”,迂回到忽必烈的元大都北京,而这座古老的国际大都市今天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被空前地“后现代化”和“全球化”。作为一个文学批评者,我选择了一部文学作品来做我这篇关于全球化思想的文章的开端,也想以此来说明,全球化不仅沿着经济和政治的轨迹,而且也循着人们经文化想象创造出来的“蓝图”发展。阿君•阿卜杜莱的(Arjun Appadurai) 在他的《总体现代性:全球化的文化层面》中写道:“想象、被想象和幻像——这些术语在文化全球化的过程中正在把我们引向一个批评的新阶段:把想象作为社会实践。……现在,想象对任何形式的实践都是至关重要的,它本身就是一个存在的社会事实,而且它还是全球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③按照阿卜杜莱的观点,大众媒体与迁移的受众之间的互动关系界定了全球化与现代之间的联系的核心内容。他强调说,“想象本身既不是完全的无拘无束,也不是彻底的循规蹈矩,而是一个角逐的空间,在这里,团体和个人都在寻求把世界纳入自己的现代实践”④。在今天的全球化世界中,想象的这种暧昧状态,对重新思考文学、艺术以及其它文化对象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它们至多是文化复杂性的体现,其中电子媒体的介入,以及大量的被迫或者自愿的全球性人口流动,成为现代人的一个决定性特征。这种文化复杂性也要求我们重新思考那些我们用以描述今天的文化和个人体验的多元性、异质性、不连续性、流动性和构不成对立的相悖性的范式和理论。钱伯斯曾经借助于后现代城市这个喻体来描述这种复杂性:文化复杂性这个概念,在包括拉各斯( 尼日利亚首都) 、伦敦、北京和布宜诺斯艾利斯( 阿根廷首都) 在内的现代化大都市的犹如阿拉伯装饰风格的复杂格局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它削弱了早期的图示和范式,打破了早先的理论和社会学的平衡,消解了其中心。在这里,一往直前的时间被开放的螺旋式的多元协作和渗透所替代。⑤在批评理论领域中,真正使赛义德所谓的“旅行理论”在实质意义上容易起来的途径,不外乎印刷技术、电子媒介,还有学术方面的互访和交流。1983 年,赛义德写作他颇具影响力的《旅行的理论》一文时指出,人们需要认识到,在某种程度上,理论总是基于一个具体的社会和历史语境。当初在美国,“批评理论”这一提法,就是对一个首先主要在文学系发起的、很快 就跨越了学科和领域界限的、相对新的批评活动的略称。到后来,“批评理论”不仅在美国,而且在国外的文化界也出尽了风头。赛义德以“旅行的理论”作其书名,意在强调理论是从欧洲,尤其是法国和德国这两个国家“引进”到美国这样一个事实。他坚信,这种“拿来”可以帮助我们绕开美国当前学术氛围的局限和阴霾。由于理论自身往往受到来自意识形态领域和政治因素方面的压力和影响,不可避免地,在翻译、移置以及适应新的文化语境的过程中发生一些变化。对每一种具体的理论,我们都必须从它所产生的时代和地域,也即当时的具体语境去理解和把握。具体到“旅行的理论”,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同时从“全球”和“当地”的视角去考察它。在这里,“当地”不仅指理论被“拿来”的发源地,还包括它被“输入”的目的地。而“全球”则指一种理论之流入一个不同的民族和互文的语境(intertextual context) 。这种流动也包括具体的、决定其跨疆界传播以及因此标 志其接受历史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因素。 全球化不仅影响了理论的形态,而且也影响了大学的结构,特别是在美国。80年代初以来,全球化就在批评理论界引发了许多变革,相应地,这些变革又从整体上反映了发生在大学研究所和社会上的深层变化。大家想必知道,其中两个至关重要的、而且其影响将改变今天的因素就是全球化和大学一体化。与其它因素一起,全球化的力量加剧了对西方理论一统天下的挑战。在今天全球化的,而且往往是民族多元的文化中,理论再也不可能只是一个民族内部的事情,它再也不可能舒适地囿于本民族的内部争论,而是要面对由于与其它民族和文化理论的不断接触而带来的挑战。更进一步地说,在美国,大学一体化与日益增长的研究依赖性,甚至对共同研究课题的教学,都加深了大学普遍的危机,尤其是人文学科,因为在这些领域里,对共同关心的课题的开发研究所带来的益处不是那么明显。 因而,我们需要重新思考以下几个问题:人文学科在大众生活及教育领域中所扮演的角色,知识分子的角色以及理论作为批评意识空间的角色。从理想化的角度来看,理论是用来回应这些挑战的工具,但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超越民族的界限,所以,与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交流,就变得比以往愈益重要起来。理论工作需要对主要的地缘政治学转移做出应有的评价,对影响学术工作和改变大众生活和政治主体身份的政治过程做出适时的反映。像这样的评价,对保持批评理论的主要功能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说,批评理论要批判性地回应社会和文化对运动和变革的需要,为有见地的文化评论保留一块天地。 以上这些思考,粗略勾勒出1995年我们在加州大学厄湾分校的批评理论研究所进行一项长达四年的研究课题——“全球化的力量”时所面临的挑战。下面,我将大致地解释一下这个课题计划的要点,希望它能给大家一点启发,使大家明白,我们在美国这个主要从事批评理论的跨学科研究机构里,怎样思考全球化。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完成了一系列的围绕这个话题组织起来的讲座和对话。在我们选择话题和讲座学者时,我们力图考虑到发生在世界文化范围内的全球性转移、人口的大量迁移流动,以及全球化引发的对经济、技术和知识的挑战。 阿卜杜莱写道,“任何关于全球化的书都无异于妄自尊大者的温和呓语,尤其是当这种书产生于美国的大学研究机构,这个相对来说享有更多特权的环境中。对知识形式的认同看起来很重要,通过它任何妄自尊大者都可以发表自己的高见”⑥。在我们这种情境下,知识形式主要是源于超学科和批评理论实践在过去十多年的发展中所形成的新形式。今天,对这一项目的研究,我们是通过相互关联的“网络”形式来接近与“全球化”概念相联系的含义的。这些由跨越了具体的民族和地区界限、各具自己独特特征的团体松散地组合在一起的“网络”,可以自由地发展自己的联络系统。他们常常依赖于社会组织对诸如种族、民族、阶级、性别的两性认同等社会划分和身份认同重新定义而发起的新理论。我们按照全球化的四个不同网络来邀请讲座者:公司、文化、科技和环境。当然,这种划分只是一个抽象的概括,它充其量不过是接近了跨越国家界限和新型的国家集团界限的社会精力和行为的异质流动,也仅仅是能够解释产生于当地而后又扩散到世界各地的文化表达上的“众声喧哗”。更进一步地说,这些网络在很多方面都有交叉,这样,这四个网络就可以形成一个富有启发性的透视聚焦,而不是现象上和结构上的分离。 在开展这项跨国网络工作以及探讨批评理论的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话题时,我们主要考虑的三个问题是:这些全球网络是怎样促进传统科学知识模式的中心消解和重新确立? 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赞同这些使诸如第一、二、三世界,及阶级、性别和种族这些熟悉的概念复杂起来的新的等级排序过程? 像族群离散(diaspora) 、本土主义、地方主义、新民族主义、迁移主体或者全球性的流动等等,这些新的喻体能为那些由于全球化的力量而出现的社会组织提供想象中的地图吗? 公司网络:我们可以从它们对新形式下的金融和劳工组织、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世界范围的文化及语言传播等所施加的控制的角度去分析公司网络。许多评论家指出,世界范围内全球一体的经济在国家机关和私人跨国公司之间发生的权力转移,正在以人们想象不到的规模和速度进行着。令人困惑的是,这些经济巨头在一定程度上建立起了超级组织,同时,他们又给别人制造了前所未有的混乱和麻烦。这些混乱和麻烦包括在所谓的欠发达国家和城市贫民窟酿成的生态学灾难、贫穷、饥馑和新形式掩盖下的依附关系、全球范围内的被迫移民、人为的劳动力短缺,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社会经济问题。一方面传统的社会维系观念日渐丧失,一方面超国家的集团力量正在挑战传统的公民身份资格,而这些又都造成了世界范围内大规模的移民潮,并且诱发了新形式下的土地和劳动力纠纷。与此同时,受经济驱动的新的等级划分又加剧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及世界范围内的两极分化。 文化网络:公司化的全球新秩序实际上彻底改变了文化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包括主体性的形成和文化想象。这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革有助于文化和文化研究在学术圈内外的人们寻求界定现状的主体争论中走向前沿。70年代,尤其是在美国和欧洲的理论争鸣,主要是受文本范式的左右。他们着眼于集中探求语言的影响力、社会和文化组织以及个人的精神和情感形成的散漫系统。80年代经历了从文本范式到文化范式的转移,这种范式转移在美国本土和国外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也因而招致了所谓的“文化战争”的发生。我们可以断言,全球化的力量与这种范式转移的发生密切相关,不仅如此,它还通过混杂性、克里奥尔式化(creolization,即混合语化) 、多元文化主义、跨民族主义和全球化等概念的引入,改变了文化的内涵。从学术系科和当代大众媒介文化的层面上来看,这些嬗变引发了一些新的研究热点,吸引了大批的学者转移到超学科或者说跨学科的研究和课题项目中来。 我们将要出版的论文集里的文章,涉及到了两种不同的文化概念:文化研究意义上的以及人类学研究层面的。虽然这两个意义上的文化概念在许多方面有重合的地方,但是文化研究意义上的“文化”主要着眼于文化产品、文化表达和出现的媒介、文化生产、接受和消费的模式。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基于人类学研究意义上的“文化”,主要着眼于日常生活的构成,符号的、宗教的和宇宙观念系统,无孔不入的全球化影响,以及一系列有关各种社会组织的当代社会接触模式。传统学科以及它们所推崇的理论和方法论,也受到来自文化认同和文化混杂性、国别与超国别的热点、以及本土与全球知识之间的纷争。这种纷争也转移到了不仅决定教学和研究,而且决定整个包括媒介和艺术在内的文化领域的分类和传播实践。 技术网络:推进经济、文化全球化迅速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就是新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日益普及,尤其是新型的媒介和通讯技术。商品化的新模式已经迅速改变了“消费物品”在日常生活的社会文化构成和社会阶层划分中的角色。商品化在新型的社会“商品关系”的形成中也发挥了作用,人们正是通过它来构建自我及确定自我在文化生活中的位置。今天全球范围的大众媒介促进了关于个人与人际关系的新理念的迅速产生,而这些新理念又转换成了新的关于家庭、文化、代际和民族关系的思考。同时,普遍的超越国家的或者说多国合作的兴趣化解了传统的对以上诸关系的倚重。今天,包括从资金、劳动力到个体、形象、标志、象征和文化幻象在内的各种物质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和迁移,使流动性和不确定性体现得更加鲜明。在今天全球媒介文化的语境下,体现在文化想象方面的变化就是从注重语言和符号变得越来越注重形象和可视性。这就要求全球文化制定新的影像评价标准以及可以提高复杂影像生产的表演和流通效率的新型的可视读写能力和文化影像学(cultural icongraphic)。后者包括融入了叙事及其再现文化形像和客观现实世界 的生产。 从物质性商品到象征性商品之间的热点转移,又进一步加强了“商品”的流动性。一些批评家,其中最突出的是让•弗朗索瓦•利奥塔德(Jean Francois Lyotard),已经分析了文化物品和商品的“非物质性取向”。它们这种不确定的象征性功能增加了它们跨越民族和疆域界限,甚至潜在的消解领土观念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也显示了技术网络与决定今天全球经济的公司网络多么密不可分。齐格马特•鲍曼在他的《全球化:人类进化的结果》中说,在今天的全球文化中,“流动性已经成为最强有力和最梦寐以求的分化因素; 作为其内容的全新的、日益世界性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等级划分每天都在建起和重建。”⑦像“缺席房东”(“absenteelandlords”)和大股东之类的全球精英们越来越独立于区域政治和文化整体(cultural units)之外这样的事实,大大地弱化了这些整体的影响力,其中包括政府权力。鲍曼总结说,这些过程演变成了“正在扩大的机构决策层与决策及决策的执行所需的资源被生产、分配、挪用和调度的大自然之间的规模差异。”⑧环境网络:机构决策层越来越无视资源的可获得性和持续性,这足以说明为什么环境网络在动态的全球化过程中扮演着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正是由于这种越来越明显的游离,全球化理论必须解释公司、技术和生态网络之间的交叉关系。全球化的发展已经导致了大自然与社会文化生态之间正常秩序的灾难性混乱。就在不久前,我们欣喜地看到了各国人民在生态意识和环境保护方面所付出的迟到了的努力( 我也很有兴致地听说了北京的“蓝天工程”) 。人类的技术已经把大自然改变到了传统的自然和人类文化之间的界限即将崩溃的地步。包括人为地和人助地再生产、动植物和人类的基因工程在内的新的再造政治,构成了全球化最有深远意义的力量之一。人类基因工程就是人类把自然放到经济、社会领域和相关技术操作的从属地位的明证。现在有一新发起的批评理论,我们一般称之为“生态批评”,它主要研究关系到环境保护问题的全球化的政治设想。生态批评理论包含了一系列的在环境危机和环境灾难研究之外的与生态有关的话题。它包括对生态政治运动的批评分析、全球化和生态破坏对人类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物种的健康的影响、对生态基因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以及针对生态问题的国家和超越国家的集团政治的发展。从另一 种意义上说,生态批评理论是对哲学意义上的人类和自然的概念的历史批评,包括它们对种族和性别社会建构的巨大影响。因而,生态批评理论也牵涉到支持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可变的类型研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生态批评理论与包括系统理论和控制论在内的其它理论体系存在交叉,这也是格雷格利•班特逊(Gregory Batesons) 所谓的“精神生态”理论(“ecology of mind”)。 大家齐心协力共同研究“全球化的力量”这个课题深刻地改变了批评理论研究所的特色、开阔了其研究视野。从历史上看,批评理论主要是作为人文学科发展起来的。因此,我们的大部分研究人员都来自人文学科内的各系科和研究课题组,直到最近,这一状况才有所改观。“全球化的力量”这一课题的研究主要依赖于人类学者、经济学家、社会政治学家,还有传统人文学科的学者们的努力和研究成果。当初我们决定开始这个项目的时候,在我们的研究成员中只有一位来自社会科学方面的成员,在后来的两年中我们又陆续接受了两位。另外,我们还在社会科学和美术方面吸收了研究所外的讲座者,以做到对这一超学科研究所要求的组成这一项目的四个网络的全面考察。更进一步地说,过去几年在我们研究这一课题时,有一点变得非常清楚,那就是单纯地讲超学科性已经不够。为了全面地研究“全球化的力量”,我们迫切需要与来自世界各地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学者的广泛交流。即使是“全球化”这个术语的使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都非常的不一样。因此,我们努力吸收来自不同国家的学者,如澳大利亚、中国、法国和印度,还有在不同国家从事全球化问题的研究人员,比如非洲、南部非洲和朝鲜等。在使我们的课题真正做到国际性这一点上,我们研究所有限的资源就显出了明显的不足,但我们把这方面的一步步努力看成是很好的开始。过去虽然我们总是在寻求建立与从事批评理论方面的外国学者的联系,但这些联系还都停留在非正式的阶段。而且这些学者很多都来自欧洲各国,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加强了批评理论界的西方传统。 研究全球化的力量并不意味着要放弃本土研究。正相反,对全球化的研究要求我们对出现在本土范围内的、越来越普遍的范式现象进行考察。从批评理论的传统来看,许多最有影响的研究范式都首先出现在当地的批评活动中,而且往往与学派的形成和理论运动联系在一起( 比如,法兰克福学派、康斯坦兹学派、伯明翰学派和桑特菲学派) 。我们生活的世界在变化,这种变化也稍稍改变了处于理论争鸣中心的当地与被边缘化的其它地方的关系。因此,尽快地知晓并且批判性地鉴别出现在原先被边缘化的地方的研究范式变得越来越重要。我们希望通过与世界各地理论家的相互联系,把来自不同地域的批评学者集中到一起,可对尚未在美国本土占据中心位置的理论范式给予更多的注意。对那些处于主流地位、不变化就面临停滞威胁的范式来说,这种对本土的关注有时可能提高其地位,有时可能会带来挑战,有时甚至还会取而代之。 &nbsp;   ①伊塔罗•卡尔维诺(Italo Calvino),《看不见的城市》(Invisible Cities),纽约:H •B •乔万诺维奇出版社(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1997 年版,p. 138f。   ②艾恩•钱伯斯(Iain Chambers),《移居,文化,身份》(Migrancy, Culture, Identity),伦敦:劳特里奇出版社(Routledge),1994 年版,p. 92 。   ③阿君•阿卜杜莱(Arjun Appadurai),《总体现代性:全球化的文化层面》(Modernity at Large: Cultural Dimensions of Globalization),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96 年版,p. 31 。   ④《总体现代性》(Modernity at Large),p. 4 。   ⑤《移居,文化,身份》(Migrancy, Cultural, Identity),p. 93 。   ⑥《总体现代性》(Modernity at Large),p. 18 。   ⑦⑧齐格马特•鲍曼(Zygmut Bauman),《全球化:人类进步的结果》(Globlization: The Human Consequences),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Columbia UP),1998,p. 9 。 &nbsp; &nbsp; &nbsp;   〔作者加布理尔·施瓦布,加州大学厄湾分校批评理论研究所;国荣译〕&nbsp;
  20. 艾柯:进入森林
    文学 2011/03/17 | 阅读: 1492
    谈卡尔维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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