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版,错字多,阅读时注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公布之后,旋即激起公众强烈反响。无论学界还是普通民众,质疑的声音明显占了上风,其中主导性意见是“司法解释三”罔顾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婚姻及其“同居共有”等财产特征缺乏体认和尊重,应用于实践之后,将给中国家庭和婚姻带来巨大打击。
司法解释是对社会“潜规则”的确认
尽管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甚至不完全赞同最高法院用如此大动干戈的方式来释法,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的界说,既不是完全出于某种不具有现实基础的理念,希望凭空创设一种婚姻家庭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新模式,也不是完全出于某种技术主义的态度,单纯为了方便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而是现实生活中的夫妻们,早已在个人自主行为中,为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立下了“潜规则”,“司法解释三”只是加以认可而已。
以“司法解释三”中最具争议的有关离婚时婚前房产归属规定为例,其中第11条提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同时还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表面上看,“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婚前房产归购房一方所有,无论男方还是女方,谁付首付款并写入房产证就归谁,使夫妻离婚时对房产归属无可争夺。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男女青年在商量婚事的时候,就已经把未来离婚时可能发生的婚房归属问题先行解决了。按照现在的习俗,婚房主要由男方出资,但在婚嫁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女青年,往往直接将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以此作为办理结婚登记、明确法定关系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司法解释三”如何规定,工于心计的现代都市女性早就安排好自己离婚时的“财产保全”,男方只要同意女方名字写上房产证,等于已将一半婚房形同“聘礼”,“赠与”女方。在这一点上,即使国家有意以“司法解释三”来规范婚姻诉讼中两造的财产关系,也已经不能视为“创设”某种婚姻财产关系,而只能视为对这种“潜规则”的“再明确”——这种“再明确”不是通过法律来认可一方可以无条件地获得另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婚房,而是提醒在购买婚房时没有出资的一方,如果她或他在婚嫁市场上有足够的“议价能力”,不要忘记“胁迫”对方把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所以,任何熟悉中国特色人情世故的人都会期待,未来夫妻离婚时,涉房诉讼将会大大减少,只不过这并非因为法律规定清楚之后大家无可争讼,而是“司法解释三”将婚姻双方为财产所发生的交涉,在时间上,从离婚阶段提前到了婚前阶段;在形式上,将离婚博弈转变成了婚前议价。除此之外,对中国现实存在的婚姻财产关系及其调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贡献。
公权力机构的减负与自利
既然没有实质性的贡献,最高法院为什么还乐于如此大动干戈?其实,我们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离婚争讼的时间提前不是毫无社会意义和技术优势的。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往往处于负面情感状态,剑拔弩张,容易发生冲突,而在谈婚论嫁之时,双方则往往处于正面情感之中,温情脉脉,容易彼此迁就。虽然讨论的同样是财产性话题,但在不同心理氛围下,场面完全不一样,预期更是不同。尤为关键的是,离婚博弈是法院的头痛,婚前议价只是双方家长的苦恼。如果按照理性人的假设,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不选择让家长苦恼,而选择让自己头痛,那才真的无法理解了。所以,如果说在“司法解释三”中最高法院表现出一定的技术主义倾向,那应该说,这不仅是为了方便法官判案,而且是为了减少法官出场次数,为法院减负。
事实上,这种暗中减轻法院负担、进而减轻国家负担的生活逻辑,在近年来一些重要立法中都有体现,最典型的就是现行的《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交通安全法》明确否定了交通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被其他机动车“撞了白撞”的原则,而采纳了撞人的机动车一方即便无责,也要承担部分赔偿的原则。在当时被冠之以“保护弱者”的这条规定,其实只是一个托词,因为“撞了白撞”才是真正的保护弱者,特别是与事故无关的弱者的原则。近年来,许多出事车辆都是因为在无责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撞上违反交通规则的交通行为人,行车大幅度转向,失控撞上无辜者,最后不但自己需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而且连累了那些遵守交通规则却遭遇无妄之灾的无辜者。这样一条从结果上来看“显失公允”的规定,之所以会被提出来并得到最后采纳,从法理上很难解释,但从国家“方便”的角度,却是毫无疑问的。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中,把责任落实到谁身上对国家或政府更为有利?如果我们承认,道路上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撞的多数是弱势人员,那么在“撞了白撞”的原则下,其本人及家属的后续生活可能都需要通过社会保障,也就是直接或间接的政府责任来维持,他们甚至可能因为反复上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而按照现在机动车一方不管有责无责都需要给以赔偿的规定,国家或政府就不大可能遭遇如此困境,即使遇到,政府的救助责任也可以小很多,上访的可能性就更小了。鉴于机动车一方也可能是普通工薪阶层,过高的赔偿金额反过来会让他们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所以,让更多的车主加入进来共同赔付,通过减轻这部分人员的负担,进而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负担,就成为“交强险”的设计和运行的基本策略。
我们这里花不小的篇幅来剖析一个同“司法解释三”看上去没有关系的立法案例,不是多余的,而是力图揭示,在当今中国立法或释法的背后,真正作为主导的立法精神,不是公平正义等抽象理念,而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权力机构方便”这一十分功利的目的。公权力机构同所有受其约束、调节和保护的生活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一样,完全按照自利的动机来行动,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大奇观,不把支配立法或释法行为的这一现实生活逻辑揭示出来,却纠缠于纯粹法理或沉溺于对理想婚姻家庭的复古怀旧,是无法搞清楚“司法解释三”的释法用意的。
公权力自利逻辑的严重后果
问题在于,“司法解释三”内含的公权力机构自利逻辑,一方面同公权力机构的存在价值相悖:如果所有潜在的社会冲突都可以通过简单推向当事人自己来处理和解决,公权力机构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司法解释三”背后的公权力机构自利逻辑,还同中国当前婚姻家庭实际运行的逻辑相错位,最后在转嫁矛盾的过程中激化了婚前冲突,甚至导致青年男女的婚姻困难和女性的婚姻不稳定。这种现实而不是假想的生活困境要远比所谓“理想婚姻的危机”更加严峻,更加紧迫。
“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房产归属的规定,尤其遭到女性及其家长的反对,被认为偏袒男性,因为在中国的婚姻家庭缔造过程中,提供婚后住房从来就是男方(更现实地说是男方家长)的责任。对于这种责任,不能仅仅做狭义理解,婚后住房不是单纯的“栖居之所”,而是既作为小夫妻确保婚后生活水平的财产托底,也是维护小家庭持续存在的财产抵押。面对房价高企,今天中国男女青年结婚时仍然坚持要买房,而不愿意租房,这自有他们的道理。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年轻人喜欢不切实际地相互攀比,相反,应该认识到他们的选择过于切合实际:没有共同的房产,婚姻家庭的维持就少了很大一块共同的物质基础,如同孩子作为爱情的结晶,维系着许多同床异梦的夫妻,房产作为“婚姻抵押”也让许多夫妻——特别是出资购买房产,又不愿意被分掉一半的一方——不敢随便提出离婚,这就是婚前房产作为婚姻抵押的意义。所以,当“司法解释三”拟规定婚房作为出资一方的财产时,实际上就把作为婚姻抵押物的房产,从完整的“产权”降格为“使用权”:只要婚姻存续,未曾出资的一方可以同等使用,但它不再是婚姻家庭这个共同体的抵押物,而成为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共享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因为可以随时收回,所以不具有任何稳定性,它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就稳定性而言,婚姻建立在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基础上,结局可能完全不同。现在许多女性提出,婚房归出资的男方所有,意味着妻子不再是房东,而只是房客,必须随时准备好“净身出户”。此言一出,好像几十年的女性解放“一夜回到解放前”。
对此,赞同“司法解释三”的人士认为,既然财产抵押维护的是双方共同婚姻,为什么非得男方一方单独出资承担婚房成本?难道维护婚姻就没有女方的责任吗?这里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另外一种生活逻辑。即便不说古来如此,至少在今天的中国,“郎才(财)女貌”仍是主导的婚恋模式。热播不止的江苏卫视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在男女嘉宾的彼此选择上,虽然几经波折,最后回归的仍然是这一古老的婚恋格局,女性个个如花似玉,男性则几无例外地事业风生水起,就是一个明证。婚恋模式不变的背后是生活逻辑的不变:只要女性仍然以生理性的美貌为最大的婚配资源,男性以社会性的才智或财产为最大婚配资源,那么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及其存续中的地位就是完全不同的。概括地说,女性的生理性资源是非积累的,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巅峰状态,尔后随着青春的消逝而流失;男性的社会型资源则相反,属于积累性的资源,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谷底,但随着男性走向成功而数量增多,价值增长。男女双方在婚姻资源掌握上不同起点和反向变化的趋势,既是缔结婚姻时的难题,也是维持婚姻的难题,不过,前者首先是对男性的难题,后者主要是对女性的难题。
为了突破婚恋的困境,社会创造出一种平衡男女双方婚姻资源的制度性安排,那就是让男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为新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来弥补婚姻起始阶段相对女方的资源不足,所谓“聘礼”由此而来。更重要的是,相对女方对新家庭的贡献“嫁妆”而言,“聘礼”更多地采取了诸如住房甚至土地的形式。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嫁妆”不但数量上有限,而且往往具有“易耗品”的特征,象征着女方生理性资源随时间的耗损,而“聘礼”不但必须数量上超过女方的嫁妆,而且往往具有“不动产”的特征,象征着男方资源随时间的增值。现在的问题是,男方的资源包括内在的“才”和外在的“财”及其全部增值,如何在女方资源耗损之后,还能为女方所分享,而不至于让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由于资源耗尽而被遗弃,因此成为婚姻制度设计中财产安排的机关所在。“白头偕老”的中国婚姻理想反映了夫妻双方的意愿,但不可能单靠夫妻双方,更不能单靠妻子一方的努力便可以实现,制度的保障必不可少。这一生活的逻辑体现在习俗上,就是由男方提供婚房等“不动产”,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规定带入婚姻的婚房等不动产在婚后属于共同财产。所有这些规定有其内在的道理,目的都是通过以男方增值的资源补足女方耗损的资源,来维护婚姻的稳定,协调夫妻关系,实现性别公平。从这一点上说,“司法解释三”回避谁买婚房的实质性问题,采用含糊其词的“一方购买”的说法,好像购买婚房完全是一件由当事人自己处置的私事,其实反映出来的却是无视生活逻辑的态度。貌似公允之下,是刻意粉饰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永远不可能达到的“无性别平等状态”。如果说,“司法解释三”有关婚房的规定生效之后,女性也开始独自出资购买婚房,这也并不意味着女性以后也可以拥有能增值的资源,而是意味着结婚时,本来就比男性拥有更多的婚姻资源的女性,现在反倒需要为起始资源不足的男性“奉献”更多的婚姻资源。这样的情形要是真的大面积出现,那么起到的作用显然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现已存在的性别不平等。
婚外情规范凸显对生活逻辑缺乏敏感
与这种对婚姻家庭中的生活逻辑严重错位相似,“司法解释三”在关于“小三”介入之后可能造成家庭财产转移的防范上,同样表现出对生活逻辑的缺乏敏感。“司法解释三”的第2条提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如果我们承认,有配偶还能与他人同居者,往往是同居关系中的强势一方,与之同居的“小三”之所以同意以财产性补偿作为解除同居的条件,本来就因为同居关系中存在着利益交换,包括财产交易。尽管这一条规定看似对同居双方采取“一视同仁”的公正态度:财产性补偿没有要到的,法院不支持要;给了之后又想要回的,法院也不支持还,因为同居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无论要和还,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令人费解的是,在这样简洁明了恰如其分的规定之外,何必再要狗尾续貂画蛇添足地加上一条“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有些像是在为强势的有配偶者占弱势的“小三”便宜而开方便之门了。在感情上,夫妻会因为“小三”的介入而反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财产问题上,夫妻不会因为共同利益而齐心协力地对付“小三”。理智战胜情感本来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只是如此一来,原本看上去对等公平的“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不能索回”,现在由于与人同居的有配偶者的配偶卷入,变成了“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却可以在配偶的配合下索回”的不对等格局,同居双方中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意义上都更有过错的“有配偶者”,本来应该承担更多的道义和补偿责任,但在“司法解释三”第2条确立之后,却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不但不需要做任何补偿,而且已经做出的补偿也可以要回来。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但违背生活逻辑,显得不合情理,而且因为显失公允,而在法意上难以立足了。
血亲关系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干扰
好像为了把对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的微妙性“不知不觉”进行到底,“司法解释三”不厌其烦地将夫妻双方同各自父母的血亲关系引入家庭财产关系之中,形成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另一种干扰。
“司法解释三”的第8条提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还在第13条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结婚家庭的建立意味着对出生家庭的独立,这是人类学常识。但在“司法解释三”的以上两条规定中,无论婆家还是娘家,都像幽灵一般时时出没于结婚家庭之中,不是为了祝福,而是形同诅咒:为的是小夫妻离婚时,可以援引出生家庭,以便 “合理分割”财产。
单纯从审理的简便和有效来看,第8条和第13条规定无疑极具“准绳”价值,可以让法院判决对当事双方都具有“无可辩驳”的效果,甚至可以让他们早做准备,提前按照法条签订离婚协议。显然,这样的规定本意是为了夫妻离婚时的方便,为此需要在他们根本没有离婚念头的时候,就提醒他们做好离婚的准备。就此而论,“司法解释三”中隐含的假设是:今天中国的婚姻状态中,离婚是常态,虽然结婚仍是目的,离婚仍为手段,离婚只是为了更好地结婚,但结婚时,人们已经不能不考虑离婚的可能,离婚不再是诅咒,而是必须面对的现实。
很明显,这两条规定都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各自拥有“个人财产”这个现代AA制概念的基础上,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到底是由婚姻双方当事人自己作主选定的,还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硬性规定的?在夫妻没有想到、更没有采取AA制的情况下,国家有没有必要,甚或有没有权力,一定要把AA制元素嵌入婚姻家庭之中,从而瓦解许多学者提出的“同居共财”制?如果受自父母的财物可以视为“个人财产”,那么继承自父母的遗产该不该归入“个人财产”?受自朋友或其他渠道的财产,是否也可以纳入?房产之外,其他财产形式是否也可以纳入“个人财产”?比如,出租父母赠与的房产所获得租金是否可以纳入“各自财产”?一旦婚后所有财产性收入都可以纳入“各自财产”的范围,夫妻之间恐怕即便不想实行AA制,也不得不为之了。
在“同居共财”社会环境中引入“个人财产”这样具有原动力的概念,必然面临种种始料未及的推理结果和逻辑诘难,在尚未完整梳理的情况下,出于离婚审理的方便这一公权力机构的“私利”,国家意志就随意侵入公民生活,甚至侵入人类最私密的关系——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显得过于轻率了。毕竟国家的整体利益存在于公民婚姻稳固、家庭浑然一体之中,而不是夫妻利益对峙、离婚率飙升之上,为判决离婚方便而制订的“司法解释三”最后有没有可能因为发挥潜在的催生离婚的效力而导致更多的离婚,从而大大增加了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反过来说,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解释三”因为违背生活逻辑,有没有可能被个人和家庭有意规避,形存而实亡?
最后,我们摘录一则中国古代关于婚姻家庭的寓言作为结束语,让先贤的智慧来指引我们更好地处理婚姻中可能发生的危机。
人有为人妻者。人告其父母曰:“嫁不必生也,衣器之物,可外藏之,以备不生。”父母以为然,于是令其女常外藏,姑公知之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因出之。
妇之父母,以谓为己谋者以为忠,终身善待之,亦不知其所以然也。(《吕氏春秋·遇合》)
一切本意不想离散他人夫妻,却因为殷勤建议别人早做离婚准备,而真的导致劳燕分飞的人士,都可以从中获得启发。尽管离婚确实越来越成为正常现象,但“白头偕老”仍然是中国人的理想追求。立法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平衡,而不是加剧失衡。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系)
-
“有人可以把票当作一个生活的工具来赚钱, 天经地义。你也可以从跳舞,换得的名声去做更有名更有钱的事情,可对我来讲不是,一开始就很清楚的。”
-
2015年5月8〜9日2015杭州国际书法艺术节暨"第三届书非书暨文献展"学术会议于中国美术学院美术馆召开,就书法与“书非书”的概念展开激烈讨论。本纪要由《诗书画》编辑部提供。
-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于2008年5月至9月,采用分层多阶段抽样方式,开展了第二次“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覆盖全国28个省市区的134个县(市、区)、251个乡(镇、街道)和523个村(居委会),共成功入户访问了7139位年龄在18-69岁的居民,内容涉及收入、消费、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本文依据此次调查数据,以城乡家庭消费为主题,分析当前我国城乡家庭消费水平、消费结构和消费特征,并对促进国内家庭消费和扩大内需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
萧红的文学,在整个中国现代文学场域中,无疑是弱势文学。她既倾情歌哭社会底层的群体命运,却又执意暴露其中的黑暗和愚昧;而且,她是那般恣意地表现自我的个性、思想和情感,而所有这些,又不是属于廊庙、山林、经院、书斋、闺阁,而是属于荒野的、泥土的。
-
2011年初,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调查发现,2010年北京销售的8万辆进口车中一半卖给了北京和各地拆迁户,特别是北京拆迁户。当时调查人员在扩建后的北京南苑机场附近发现,机场周边村庄豪华车数量众多,密度特大,进而发现那一带拆迁户拿到两三千万元补偿司空见惯。
-
从日本、台湾地区经验看,扩大农民兼营不是仅仅依靠每个驻村干部利用自己的资源和能力,或者自由市场能解决的,而是靠国家或者地区制定有效的金融政策、产业政策促进和实现的。整个九十年代至今为什么中国农民兼营收入份额没有增长反而下降?
-
期刊专递
2012/02/20
| 阅读: 1226
014-015 目录 特稿 "混合政治"与中国当代政党政治学的建立 (修订版,请各转载网站--共识网爱思想编辑请注意按此版本更新) 谢茂松 观察·社会 当代中国的宗教复兴与宗教短缺 杨凤岗 走出信徒与公民的认同困境 方文 封面选题:流动的中国 编者按 流动的族群与族界 --从东莞彝人群体看当下城市民族关系 刘东旭 新生代农民工的权利意识 熊易寒 新生代农民工的流动图景 符平 唐有财 海外移民 ≠人才流失 田方萌 漂移的中国 --何伟和他的"中国三部曲" 白龙 在民间 "阿里去底着?" --当代唐卡艺人的生存状态 陈乃华 笔谈:人民儒学 编者按 人民儒学刍议 姚中秋 人民主权与儒学的公共精神 任锋 人民儒学发微:开掘儒学的三大传统 彭永捷 观察·文化 儒学复兴与现代国家建设 成中英 失败的遗产 --康有为国教运动的历史启示 赵法生 天下 越南新一代知识分子的历史追寻和当代使命 程映虹 阅读 左翼民主的代表观 --评王绍光《民主四讲》 聂智琪 民族主义能否成为我们的思想资源? --汪晖《东西之间的"西藏问题"》读后 季剑青
-
这篇文章应该是作为MIT《当代德国社会思想研究丛书》介绍而写的。
-
在所有不幸英年早逝的作曲大师里,舒伯特的早逝显然是最让人心痛的。他最后的作品里时时闪过天才的光芒,从中可以看到他有闯出一片新天地的气魄,直逼他敬重的贝多芬。莫扎特早逝当然也让人惋惜,好在他写出了那么多完美的杰作,从他全部作品来看,他似乎已经功德圆满,没有给人留下舒伯特那样的缺憾。说到这个话题,就不能不提到贝利尼。他的早逝不仅让美声歌剧爱好者心痛,也让所有乐迷心痛不已。他33岁写出的《清教徒》比起之前的《诺尔玛》又迈进了一大步,让人不免遐想,要是他能多活哪怕几年时间,也许他不仅能成为意大利最伟大的歌剧作曲家,甚至可能撼动整个世界歌剧版图,让意大利歌剧传统重振雄风。瓦格纳受贝利尼的影响也要比目前更深刻。一贝利尼相貌英俊,有金色的头发和湛蓝的双眸,典型的西西里人。可惜他33岁就英年早逝,死在了成功的顶峰、死在了浪漫主义运动的顶峰。贝利尼死于1835年9月23日,当时他借住在朋友租来的房子里,那座房子就在巴黎郊外的Puteaux村庄附近。他感染了阿米巴痢疾,时常发作,但医生一直没能作出恰当的诊断,当时的医疗水平也不足以治愈他的病。这年夏末,贝利尼就病倒了。那时他所有朋友都不在巴黎,而是和他一样到各处度假。大概八个月前,他的歌剧《清教徒》在巴黎取得轰动性成功,而仅仅几周前,贝利尼还意气风发地出现在社交场合,这也让他的死格外让人震惊。贝利尼死后立即成为一个传奇。那个时代的人们喜欢拿他与肖邦相比,同是风格独特、忧郁温柔的作曲家。当然这样的类比有时显得牵强,首先他们彼此的影响微乎其微,而两人都会时时表现出强悍一面。贝利尼作品不多,在所有音乐体裁里,他选择了歌剧,因为歌剧对有抱负的年轻意大利人敞开着大门。按当时的标准,贝利尼过于挑剔,平均一年才创作一部歌剧,而其他人要写三到四部。1828年6月14日,贝利尼这样写道:“按我的风格(作曲),我就不得不吐血。” 时常有人觉得贝利尼歌剧整体水平不平均。事实如此:拿他的杰作《诺尔玛》来说,里面也有不少平庸之处,只有《梦游女》比较平均,可惜其题材如今也不太时髦了。贝利尼非常擅长写既像说话又有歌唱性的乐段,据说他曾经向朋友阿戈斯蒂诺·加洛解释说,当他“用激情之火”朗诵出剧本中的语句时,旋律就自然而然产生了。《诺尔玛》中有一段波里昂(Pollione)唱出的卡巴莱塔“Me protegge,me difende”,音符与唱词的对应丝丝入扣,开头上升的音程和附点节奏,让人想到罗西尼在男中音唱段里惯用的手法,而波里昂恰好也是一个男中音角色。但贝利尼这段达到更强烈的效果。这部歌剧结尾还有一段咏叹调“Deh! Non volerli vittime”,颇有张力,尤其是重复段落和华彩段落,几乎带有压倒全剧般的旋律魅力和庄严气质。贝利尼歌剧,尤其是早期歌剧里的男性角色往往有非常多的装饰音。这与作品首演时选择的歌唱家息息相关。当贝利尼在为乔瓦尼·大卫(Giovanni David)和乔瓦尼·巴蒂斯塔·鲁比尼(Giovanni Battista Rubini)创作时,有时他往往会采用非常炫目的花腔写法,一旦他面对的是罗西尼歌剧里的男高音类型,也就出现了《比安卡与费尔南多》中的费尔南多、《梦游女》中的埃尔维诺,《海盗》里Gualtiero的某些唱段也有这个特点。不过在《清教徒》中,虽然阿图罗的角色也是为鲁比尼写的,但里面很少有装饰音。这在他后来为其他男高音创作的角色里则几乎全然不见踪迹。值得注意的是,贝利尼为鲁比尼和杜普雷兹等人创作的花腔绝对没有罗西尼的花腔那样大胆而复杂,作为弥补,贝利尼歌剧的花腔和宣叙调唱段的音域都达到了非常高的音区。不过最终是董尼采蒂定下了男高音高音音区,并且把这个做法传给了威尔第。男中音也有相似趋势。贝利尼在给坦布里尼(又一位罗西尼式的歌唱家)写的角色里,常常用到“fioriture”,写出灵巧的乐段,比如《比安卡与费尔南多》中的菲力帕、《海盗》里的埃尔内斯托、《清教徒》中的里卡尔多。不过,《外国人》里的Valdeburgo则保持着质朴本色。随着歌剧潮流发展,男声的花腔渐渐过时了,偶尔为了个别场景的戏剧效果才会出现。贝利尼歌剧的女声角色,主要是女高音,当然也与他职业生涯里接触到的女高音歌唱家有关系。这与那个时代的风气有关,那是一个歌颂女性的纯真和美德的时代。在意大利,人们采用装饰音歌唱来刻画理想的女性形象,把她们塑造成介于人与神之间的形象,比如贝利尼的《凯普莱特与蒙太古》中的朱莉埃塔、《梦游女》中的阿米娜、《清教徒》中的埃尔维拉。在《海盗》里的Imogene这样的女性身上也能看到纯真的色彩,即便是诺尔玛,她优美的唱段也能给人一种高贵的感觉。二1845年,沙皇尼古拉斯一世携王后亚历山大·菲奥多洛夫娜来到西西里疗养,同行的还有他们的女儿奥尔加公爵夫人和数不清的随从。他们住在帕勒摩附近漂亮的别墅里,一住就是一年。为了纪念沙皇这次轰动的拜访,帕勒摩出版了一本精美的图书,里面收录了几幅版画,其中包括这些尊贵客人的肖像画。人们还写了几片短小文章和大量热情的诗歌,当然还有数不清的音乐作品,比如《恢复健康》、“奥尔加圆舞曲”等。在这片歌颂的海洋中,出现了一首特殊的作品,那就是贝利尼在12岁时创作的《蝴蝶》。这首短小而感人的歌曲,是贝利尼为他的“木偶”剧院创作的。当然,贝利尼与沙皇这次轰动的访问毫无关系,那时他已经去世十年了。但人们唱起他的歌曲却那么自然,他的名望是家乡人的荣耀。在这个隆重时节唱起这支旋律,倒是典型的贝利尼本人喜欢的做法。它不仅表现在贝利尼的音乐风格里,也表现在贝利尼与外界的关系里。贝利尼的单纯质朴就像从他灵魂里流淌出来的音乐一样。他是那种生来就有特殊魅力的人,有着某种超乎凡尘的气质。贝利尼的旋律清新而甜美,早年的旋律更是纯真无瑕,伴奏往往极其简单。这样纤细的网络太容易破裂了。学者曾经争论过,到底贝利尼这样做是因为对音乐理论和对位法一无所知,还是刻意远离那些东西。贝利尼倒是曾经说过这样的话,“对位法对我有什么用呢?我想要做的就是丰富人们的耳朵,感动人们的心灵。”这番话当然证明不了什么。如果贝利尼在那不勒斯圣塞巴斯蒂安诺音乐学院学习时,没有上过一点和声与对位法的基础课程,那他是不可能顺利毕业的。一百多年里,贝利尼时不时被人遗忘,可总有机缘出现:当罗萨·庞塞拉(Rosa Ponselle)、玛丽亚·卡拉斯唱起《诺尔玛》,当《梦游女》、《清教徒》焕然一新出现在舞台上,大众的品味忽然转向,恰逢此时,贝利尼独特的艺术重燃生机。先是1920年代的热潮,接着是1950年代,到现在也许仍然在热潮之中。卡拉斯去世,其他卓越歌唱家纷纷退休,上面提到的三部歌剧,已经很少搬上舞台了,好在有录音,它让千万乐迷把这三部歌剧当做贝利尼艺术的精髓。有了录音技术,人们也能听到贝利尼其他几部早已被人遗忘的作品:《海盗》、《外国人》、《凯普莱特与蒙太古》、《扎伊拉》。后面两部作品曾经让贝利尼饱尝失败的苦涩。意大利人从未忘记贝利尼,哪怕是1890年代到1920年代,那时知识分子对贝利尼嗤之以鼻。今天贝利尼的头像还印在5000里拉钞票上。其他国家明眼的音乐爱好者深知,贝利尼是一位个性多么独特的作曲家,尽管作品为数不多,且绝大部分限于歌剧,但他的位置却格外重要。⊙容惠 编译
-
历史人口学一般被定义为使用常规与非常规人口技术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研究的学科。其研究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历史上详细的人口信息,如人口规模、性别与年龄结构、出生、死亡、婚姻、人口迁移,并对包括以上人口特征及事件在内的人口变化进行测量与分析。在历史人口学的发展中,家庭重构方法的使用及其推广起到了极大作用。本文对家庭重构方法及使用的资料、该方法在历史人口学研究中的应用与贡献,以及其他有关问题做一简要介绍。历史人口学一般被定义为使用常规与非常规人口技术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研究的学科。【1】其研究的首要目的是获取历史上详细的人口信息,如人口规模、性别、年龄结构、出生、死亡、人口迁移,并对包括以上人口特征及事件在内的人口变化进行测量与分析。和历史人口学紧密相关但研究领域更为广泛的一个学科是人口历史学。它不仅关心过去人口变动的本身,而且注重这些变化和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因素的相互关系。一般来说,历史人口学往往更多地考虑如何准确地测量过去人口变动及提出有效的方法去开发历史人口数据,而人口历史学则更加关注主要人口事件的原因、过程、结果及其对社会经济变化和历史发展的长期影响。尽管一些学者曾对历史人口学和人口历史学进行区分,但这两个学科以及从事两方面研究的学者之间的界限却难以划清。这是因为人口历史学家往往需要获取详细准确的人口信息作为他们调查研究人口历史的基础。同样,历史人口学家也不满足简单了解人口变动本身,而是希望对这种变动的原因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做出进一步的阐述。因此,有些学者认为进行以上区分的意义并不大。在历史人口学的发展中,家庭重构或家庭重组方法的使用及其推广起到了极大作用。尽管如此,国内还未见到详细讨论家庭重构方法与应用的中文文献。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填补这一空白,对家庭重构方法、该方法使用的资料及该方法在历史人口学研究中的应用与贡献做一简要介绍。一、历史人口学研究的重要数据来源:教会登记教会登记主要指基督教教会对其信徒的洗礼、结婚和安葬的记录。它是基督教国家人口史研究中最有价值且被广泛使用的历史数据来源之一。早在中世纪晚期,一些意大利城邦国家就已开始进行教会登记。这种做法首先传到了法国的西部和英国,然后进一步传播到西欧和中欧的大部分地区。到了18世纪,这种教会登记已在许多欧洲国家及其海外殖民地普遍实行。【2】在英国,教会登记制度由托马斯·克隆维尔(1485-1540)于1538年设立。自此,神职人员对所有在教会举办的洗礼、结婚和安葬进行记录。在以后的300年中,教会为坚持和改进这种登记做出不断的努力。英国也因此积累了大量的教会登记。很多原始记录至今仍然保存完好。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教会登记成为19世纪民事登记和人口普查开始以前最重要的人口资料来源。教会登记的内容与详细程度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差异很大。有些登记十分简单,只包括接受洗礼者、结婚者或被安葬者的名字,以及事件发生的日期。但有些记录则可能对事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予以非常详尽的记述。例如,洗礼登记可能还会包括孩子的出生日期和地点、父母的姓名以及父亲的职业或社会地位;结婚登记可能还会提供新婚夫妇的年龄、过去的婚姻史,他们父母的姓名、职业或社会地位,以及新郎的职业等信息;安葬登记可能还包括死亡者的年龄、职业或社会地位、生前常住地,甚至死因。一般来说,教会登记所记载的内容往往随着时间而增加。早期的登记一般比较简单,详细的记录则多见于18世纪和19世纪初。初看起来,这些登记资料好像对人口研究用处不大。但如果能够通过适当方法把一个人的出生、婚姻、生育、死亡等记录连接在一起,它们就能提供一个人一生经历的所有人口事件的详细信息。如果一个地区的教会登记记载了该地区某一时期全部或绝大部分人口所经历的人口事件,那它就可能成为最能反映该地区在这一特定时间内人口状况的宝贵资料。由于这种教会登记在西方国家历史上曾经广泛存在,这就使得它们成为了解16世纪至19世纪初许多欧洲国家及其海外殖民地人口历史的主要数据来源。然而,作为人口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数据来源,教会登记也有一些局限性。作为基督教教会对其宗教活动及其信徒的记录,教会登记可能只包括居住在某一地区的部分居民。有其他宗教信仰或没有宗教信仰的人群通常会被排除在外。由于洗礼、结婚、安葬的登记通常只涉及这些事件的当事人及他们的父母,而且教会一般不对人口迁移进行记载(对因结婚迁入教区的人的记载除外),所以教会登记记录本身不能提供某一特定时点上一个教区内总人口的准确信息。此外,尽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可以根据教会登记加以确定,但这种登记却不能告诉我们这些人是否居住在一起,因此也不能提供关于居住模式的准确信息。在不信仰基督教的人口中,一般不会见到以上提到的教会登记。但类似性质的登记资料也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存在。例如,在日本历史上,一些寺庙曾经进行死亡登记,这种记录在日文中称为《過去帳》。除登记死者的姓名以外,这些记录的内容有时还包括他们的死亡年龄、死亡原因及死亡日期。这种记录同样能够反映过去的人口的变动,并为人口研究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来源。【3】二、使用教会登记进行历史人口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家庭重构历史人口学中所指的家庭重构是一种对不同人口记录进行连接的方法。它把对某个人洗礼、结婚和安葬分别进行的记录汇集、连接在一起,重现被记录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及所经历的人口事件。这种方法的应用是使教会登记转变成为历史人口学研究有效数据的关键步骤。从广义上说,人们从其他资料中寻找关于个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并对其进行连接的做法也应属于家庭重构。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及其他国家历史上修编家谱、族谱的活动也是家庭重构方法的应用。但系统地使用较统一的方法对教会登记资料进行连接、并将其结果用于人口史研究则开始于20世纪的一些西方国家。随着人们对人口历史研究兴趣的增长,20世纪上半叶,一些研究人员已经开始使用教会有关出生、结婚和安葬的记录研究历史上的人口变化。例如在20世纪40年代,瑞典人口学家H.许勒纽斯曾经使用了一种类似于通常所指的家庭重构的方法对教会登记资料进行分析。由于H.许勒纽斯的研究成果用瑞典文发表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它的传播和影响。【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学术界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种环境极大地推进了人口史的研究、家庭重构法的完善与推广,历史人口学作为一门学科在20世纪中叶确立并得到迅速发展。【5】法国人口学家路易·亨利(1911-1991)曾为这一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并因此被广泛尊为历史人口学的奠基人。亨利对历史人口学的主要贡献之一就是确立与完善了家庭重构法,并将其应用到对法国人口史的深入调查研究之中。在使用计算机连接人口资料以前,家庭重构只能通过人工操作完成。为了进行家庭重构,首先要将与一对夫妇婚姻有关的人口及一些非人口信息收集汇总在一起。为了有效地进行这项工作,亨利设计使用了家庭重构表(Family Reconstitution Forms)。这种家庭重构表或类似的表格曾被历史人口学家广泛应用,尽管研究人员使用的表格存在差异。这些表格通常是由以婚姻组建的家庭为中心,收集并记录以下内容:一对夫妇的结婚日期、夫妇双方父母的姓名、夫妇双方本人的姓名、婚姻登记时的居住地或所属教区、双方的婚姻史、出生或洗礼的日期、死亡或安葬的日期,他们每个孩子的姓名、性别、出生或洗礼的日期、死亡或安葬的日期。如果原始记录未提供以上事件的具体日期,研究人员会尽量收集并记录夫妇双方在经历这些事件时的年龄。除此之外,有时家庭重构表还会登录被记录人的职业或社会地位,以及根据以上资料得出的一些信息,如婚姻结束的原因及时间。【6】当和一对夫妇有关的出生、婚姻、生育、死亡等记录在家庭重构表上被成功地连接好以后,研究人员就可以使用人口学方法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以便获取所需的人口数据。由于人工操作耗费大量的时间与人力,所以许多早期的家庭重构研究只能在较小或较少的教区进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更为有效的、运用计算机进行家庭重构的方法已经成熟。这种方法的核心是使用计算机将已经输入的教会登记资料根据被登记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连接在一起。由于这一进步,大规模的家庭重构研究已在一些国家成功进行。因为家庭重构是从教会的洗礼、结婚和安葬登记中获取详细人口信息的,所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使用这种方法重建的人口事件史有时比从回顾性调查中获得的信息更为详细和可靠。此外,由于教会登记在许多西方国家有数百年的历史,所以通过连接教会登记而生成的人口资料就成为研究人口长期变动最重要的数据来源之一。【7】但是,教会登记资料的特点也给运用家庭重构方法进行历史人口学研究带来一些局限性。由于教会登记仅是教会对其信徒的洗礼、结婚和安葬等事件的记载,有效的家庭重构虽能再现被记录人群经历的所有人口事件及其相互关联,但它不能改变由这种资料本身的选择性所造成的偏倚。另外,由于教会登记只对洗礼、结婚和安葬等活动及当事人进行记录,通过家庭重构,我们只能从这些资料中得到某一地区一定时期内出生、死亡和结婚的数量,而不能得到该地区在某一时点上的人口总数。没有人口总数或不同年龄人口的数量,就无法对出生率、死亡率、结婚率进行准确计算。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有关人们迁入(通过结婚迁入教区的人除外)、迁出教区的信息一般不能通过教会登记或家庭重构取得。同样由于这种原因,如果迁出教区的人与未迁出教区的人有明显差异,通过家庭重构得来的人口统计结果可能会受到样本选择的影响而产生偏倚。家庭重构研究结果的代表性也因此成为学者探讨与争论的一个问题。三、家庭重构研究对历史人口学发展的重要贡献尽管对历史人口学的兴趣在20世纪中叶以前就已存在,学界普遍认为,历史人口学作为一个学科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并很快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在历史人口学的创立和发展过程中,家庭重构方法在人口史研究中的应用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人们遇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与挑战。在人口发展方面,战后许多国家出现的婴儿潮和亚、非、拉地区面临的迅速人口增长使许多人口学家和政策制定者迫切感到加强人口研究和预测的重要性。亨利当时任职于法国国家人口研究所,也积极参与了对人口变化,尤其是生育变化的深入研究。他认为,要发现生育行为和生育水平变动的原因,就需要了解婚姻模式和已婚生育的状况。此外,还要对受节制与不受节制的生育进行区分,并对其水平进行测量。为此,他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概念:自然生育率。亨利认为,"当夫妇双方的生育行为受已有子女数量的影响,并在该数量达到他们不想超越的最大限度而随之改变的时候,就可以认为生育控制已经存在"。在没有这种生育控制时的生育率即可被认为是自然生育率。【8】虽然自然生育率的概念存在一些缺陷(如,它仅仅考虑与胎次相关的生育控制行为而未提及延长生育间隔等生育控制行为),但还是在生育及生育转变的研究中被广泛接受。有了以上区分,人口学家就能较好地解释以下一些问题:不同时期生育水平的差异是否由于婚姻行为的变化而造成的?生育率的下降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已婚生育率降低造成的?所观察到的生育率与自然生育率之间存在多大差异?为了分析生育水平的变化,亨利还提出了人口学中一个重要的生育指标,即胎次递进比及其计算方法。【9】为了深入研究历史上的生育转变并对自然生育率理论进行检验,亨利利用16世纪中叶以后日内瓦统治阶层家庭的家谱记录,分析了该城市上流社会中的人口行为及其变化。【10】与此同时,亨利和他的同事们还开始着手分析研究法国诺曼底奎莱地区保存的关于洗礼、结婚和安葬的教会登记。这些记录内容翔实且具有很好的连续性,记载了从17世纪中叶到法国大革命期间的人口信息。亨利和其他研究人员运用家庭重构法将这些记录连接在一起,这就使得他们能够对奎莱地区人口在这一重要历史时期的发展变化进行深入分析。这项研究取得了众多关于该时期生育、死亡、婚姻、人口行为及人口变动的重要发现。【11】此后,在亨利的指导下,法国国家人口研究所运用家庭重构方法开展了更大规模的研究。这些研究表明,在最近数百年间,法国的出生、死亡和婚姻模式存在很大差异与变化。这些差异与变化常常与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的差异或变动联系在一起。以上结果与在欧洲其他国家所观察到的情况大致相同,不同的是法国的已婚生育率下降要早得多。这些新的研究成果不仅丰富了人们对法国人口历史的了解,也直接导致对法国近现代历史上一些问题的重新阐释。【12】在对法国人口历史的研究中,亨利提出一系列将历史和当代重要的人口问题联系在一起的理论,并提出一种可以有效地利用西方国家大量存在的教会登记进行历史人口学研究的家庭重构方法。他的这些开创性的工作对人口学的发展和人口历史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是在这种影响下,历史人口学研究在许多地区迅速兴起。在英国,剑桥人口与社会结构历史研究小组于1964年成立,并很快成为对历史人口学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研究机构。在剑桥人口与社会结构历史研究小组所从事的多方面研究中,运用家庭重构法研究英国的人口变化以及这种变化与社会经济变化之间的关系占有重要地位。剑桥研究小组的研究人员从--开始就使用了家庭重构方法。E.A.里格利在1966年发表了他对英国德文郡东部科利顿教区人口进行家庭重构的研究结果。【13】该论文立即引起人口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广泛关注,并有力地促进了历史人口学的发展。但里格利和他的同事们意识到,由于这些结果来自对一个较小地区教会登记的家庭重构,它们可能存在一定局限性,不一定会代表整个人口的情况。因此,他们开展了规模更大的研究。在接下来的30年里,剑桥研究小组的学者整理了英国许多地区的教会登记并利用这些资料对记录的人口进行家庭重构研究。他们的家庭重构工作特别集中在登记质量较好的26个教区,并通过他们的努力重新展现了这些教区1580年至1837年间的人口历史。里格利和他的同事们认为,他们家庭重构的研究结果"不仅对于那些提供数据来源的教区具有代表性,而且对于整个国家也具有代表性"。他们对过去人口行为及其结果的详细分析极大地改善了人们对1837年以前教会登记时期许多方面人口问题的认识。由于他们的深入研究工作,目前人们对于英格兰1837年以前人口问题的了解要远比对1837年后类似人口问题的了解详细得多。【14】由于这些原因,《家庭重构下的英格兰人口史1580-1837年》一书被普遍认为是历史人口学中最重要和最具影响力的著作之一。家庭重构法的应用及影响远远超出法国与英国。在过去半个世纪中,这种方法已经被许多国家的学者运用在历史人口学研究中。即使在非基督国家中,历史人口学早期在欧洲的发展与家庭重构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日本,A.哈亚米和其他学者正0是受到了亨利家庭重构研究的强烈影响,才在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了他们对历史人口学的研究。从这种意义上说,没有家庭重构法,就没有历史人口学的确立与发展。家庭重构是连接基督教教会洗礼、结婚和安葬记录并使其成为人口研究有效资料的重要方法。这种方法的应用曾对历史人口学的确立与发展产生过重大的推进作用。本文主要对家庭重构方法、使用的资料及在历史人口学发展中的地位进行简要介绍。另外一些和历史人口学有关的问题,如历史人口学使用的其他资料、方法以及该学科在其他一些地区的发展在以上讨论中并未涉及。对这些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关于历史人口学发展的有关文献。【15】由于基督教在中国传播较晚,本文中提到的教会登记在国内发现较少。因此,家庭重构方法在中国历史人口学研究中的作用也相对较小。但是,本文关于家庭重构方法及其对历史人口学发展的贡献的讨论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对中国人口历史研究有参考作用。第一,中国存在大量的历史人口资料,充分利用这些资料,用人口学方法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人口历史研究非常重要。到目前为止,国内绝大部分关于人口史的研究仍然限于对全国或一些地区人口总数变化的描述及对这种变化与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相互关系的分析。这种研究虽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历史上人口变化的大趋势,却不能对造成这种变化的主要人口因素及其作用、人口行为的变化与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的关系以及人口行为在不同人群中的差异进行深入考察。第二,与西方国家不同,在中国进行历史人口学研究的主要资料是过去遗留下来的人口登记或普查记录、家谱或族谱以及地方志或其他文书档案中关于人口事件的记载。有效利用这些资料的方法之一就是实现对相关数据的连接。例如,将家谱记录与人口登记连接在一起可以有效地取两种资料之长、避其之短,使其更好地应用于历史人口研究之中。注释:【1】普雷萨特、威尔逊:《人口学词典》(Pressat R.and Wilson C., The Dictionary of Demography),牛津1985年版;史密斯:《历史人口学》(Smith R.,"Historical Demography"),德梅尼和麦克尼科尔编:《人口百科全书》(P.Demeny and G. McNicoll, eds.,Encyclopedia of Population),纽约2003年版,第484-490页。【2】威利根和林奇:《历史人口学的资料和方法》(Willigan J.D.and Lynch K. A., Sources and Methods of Historical Demography),纽约1982年版。【3】A.哈亚米:《日本前现代历史人口学》(The Historical Demography of Pre-modern Japan),东京2001年版。【4】P.罗森塔尔:《老流派的新奇事:路易·亨利和历史人口学的创立》(Posental P.,"Tne Novelty of Old Genre: Louis Henry and the Founding of an Historical Demography"),《人口》(Population)2003年第58期,第97-129页。【5】E.A.里格利:《20世纪80年代的人口史》(Wrigley E.A., "Population History in the 1980s"),《跨学科历史学杂志》(Journal of Interdisciplinary History)1981年第2期,第207-226页;O.赛托:《历史人口学:成就与展望》(Saito O., "Historical Demography: Achievements and Prospects"),《人口研究》1996年第50期,第537-553页。【6】E.A.里格利编:《家庭重构:16至19世纪英国历史人口学导论》(Wrigley E.A., ed., Family Reconstitution.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Historical Demography from the Sixteenth to the Nineteenth Century),伦敦1966年版,第96-159页。【7】D.莱文:《家庭重构》(Levine D., "Family Reconstitution"),德梅尼和麦克尼科尔编:《人口百科全书》,第374-376页。【8】L.亨利:《自然生育力数据》(Henry L.,"Some Data on Natural Fertility"),《优生学季刊》(Eugenics Quarterly)1961年第18期,第81-91页。【9】L.亨利:《关于婚后生育的新计算方法,工作与资料》(L. Henry, "Fécondité des mariages.nouvelle méthode de mesure.travaux et documents"),《手册》(Cahier)1953年第16期。【10】L.亨利:《16至20世纪日内瓦人的古老家族,人口学研究》(L. Henry, "Anciennes familles genevoises.étudesdémographique: XVIe-XXesiècle"),《手册》1956年第26期,巴黎大学出版社。【11】古迪耶、L.亨利:《奎莱的人口:诺曼底的堂区》(.Gautier et L. Henry, La population de Crulai: Paroisse normande),巴黎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12】P.古博特:《历史人口学与现代早期法国历史的重新理解:研究综述》(Goubert P.,"Historical Demography and the Reinterpretation of Early Modern French History: A Resegch Review"),《跨学科历史学杂志》1970年第1期,第37-48页。【13】E.A.里格利:《前工业化时期英国的节育》(Wrigley E.A.,"Family Limitation in Pre-industrial England"),《经济史评论》(Economic History Peview)1966年第19期,第82-109页。【14】E.A.里格利等:《家庭重构下的英格兰人口史1580-1837年》(Wrigley E.A. et al.English Population History Form Family Reconstitution1580-1837),剑桥1997年版。【15】赛托:《历史人口学:成就与展望》,史密斯:《历史人口学》,赵中维:《历史人口学》,曾毅等编译:《生命支持系统大百科全书人口学分卷》第一章,中国人口出版社2010年版,第28-56页。
-
1920-30年代的农村调查的目的不一,深浅有别,但客观上都为日后的中国农村经济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
这是2004年7月罗蒂访华期间《东方早报》记者阳敏与他的访谈。
-
演讲标题是,美国和亚洲:两个跨大西洋和跨太平洋的力量。
-
明末学者陆时雍的《诗镜》是一部规模宏大的古代诗歌选本,分为《古诗镜》和《唐诗镜》,共计九十卷。《四库全书总目》评之曰:"采摭精审,评释详核,凡运会升降,一一可见其源流,在明末诸选之中,固不可不谓之善本矣。"《诗镜》的点校出版,为古代文学研究者利用本书提供了极大便利,对中国文学批评史的研究亦大有裨益。 陆时雍倡导"神韵说",并以此标准选评诗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强调自然天成,反对模拟雕琢。他推崇陶渊明和谢灵运,认为陶诗"似月到柳梢,风来水面,自然之妙,难以力与",谢诗"人巧尽后,宛若天工"。其二,倡导主情而反对主意,认为情乃神韵之基础,舍情而谈神韵,往往适得其反。其三,主张含蓄蕴藉,余韵悠长,强调诗歌表达情感不应直露,要给读者留下回味的空间。其"神韵说",是明代诗歌理论发展过程中各种观点激烈碰撞之后,由陆时雍综合各家优长而提出的一种新的诗学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虽然陆时雍欲针砭流俗,不免于惩羹吹齑,但总体来看,陆时雍通过《诗镜》把"神韵说"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对清代王士禛创立"神韵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陆时雍强调"神韵说",目的是反拨前后七子的"诗必盛唐"说。前后七子尊崇盛唐,开复古之风,以模拟剽窃为能,生吞活剥,几近僵化。其后公安派以"性灵说"反对模拟蹈袭,却又讲究浅俗率易;竟陵派反拟古,又流于冷僻苦涩,故至明末"诗必盛唐"影响犹存。在陆时雍看来,"诗必盛唐"说的理论基础是"格调",将结构、修辞等看成固定不变的外在法式,如鹦鹉学舌。他认为,神韵不是具体的章法技巧,因而无法模拟,这就击中了"诗必盛唐"说的要害。 《古诗镜》和《唐诗镜》虽为两部分,但从贯穿的主旨来看是不可分的。陆时雍在评点中往往将六朝诗歌与唐诗联系比较,既肯定六朝优长,也批评唐人不足,对李白、杜甫的批评,更是一针见血,如批评李白"不足处,皆在于率,率则意味遂浅",杜甫诗歌之病"在于好奇,作意好奇,则于天然之致远矣","老杜诗必穷工极苦,使无余境乃已",而这正是导致诗歌远离神韵的原因。李杜诗歌尚有如此不足,后人再亦步亦趋,实为舍本逐末。由此批评七子的"诗必盛唐"说,就有很强的说服力。 整理《诗镜》,还对校正某些版本的文字讹误有一定帮助,如中华书局版《历代诗话续编》收录陆时雍的《诗镜总论》,比较《诗镜》中的《总论》,前者的错讹一目了然,如前者《诗镜总论》"隋素而唐丽,素而质"一句,不知所云,而《诗镜·总论》为"隋素而丽,唐素而质",疑问涣然冰释。又如前者《诗镜总论》"妖怪感人,藏其本相",令人费解,《总论》为"妖怪惑人,藏其本相",乃知前者"感"当为"惑"。其他如"贪肉者"应为"食肉者",引杜诗"自锄稀莱甲"应为"自锄稀菜甲",不一而足。一手材料之重要,于此可见一斑。 《诗镜》 (明)陆时雍 著 任文京 赵东岚 点校 河北大学出版社
-
近百年来中国虽然在法律理论和条文层面上缺失主体意志,但在法律实践层面上,却一直显示了相当程度的主体性,今天可以明确并认可这种抉择,而不要陷于完全盲从西方现代主义霸权话语的心态之中。本书提倡实践历史的研究方法的目的,正是为了摆脱那种心态,是为了确立本书所涉及的法律实践所体现的传统法律的现实性以及立法精神上的主体性,由此来探寻中国自己的现代法律。序言与导论,并附目录。
-
国人议论已久、期盼甚切的新医改方案,终于在2008年10月14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了。这标志着十多年来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开始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
工人合作社的阶级特征是剥削还是没有剥削?终结剥削的条件是什么?
-
19世纪末以后,国人主张的“民族团结”,绝非简单是欧洲式“民族主义”,而是双重的,按欧洲近代“民族”概念的定义,它可谓既是“民族内部的团结”,又是“民族之间的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