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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方朔:台灣大選已出現“黃金交叉”
    政治 2011/11/15 | 阅读: 1558
    马英九這個政府沒有殺人放火、沒有重大貪腐,為何那麼快就失去人民的支持呢?最主要的原因當是這個政府平庸而又僚氣,平庸而又僚氣的政府,注定了缺少熱情,它無法聆聽人民的心聲,它做的事人民當然無感。
  2. 王绍光:中式政道思维还是西式政体思维?
    政治 2012/03/31 | 阅读: 1558
    2012年3月29日上午,"庆祝《人民论坛》20周年暨《学术前沿》创刊理论研讨会"在人民日报社综合楼报告厅隆重召开,以"理论自觉自信自强:路径与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建构"为主题。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学系主任王绍光教授发表题为"中式政道思维还是西式政体思维?"的演讲。
  3. 陈志武:我们需要国营 还是需要“还产于民”
    经济 2009/08/03 | 阅读: 1557
    以私有为目的的国企改革引发了很多激烈讨论,如“郎顾之争”等等。本站曾于2006年刊发汪晖文章《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该文详细分析了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2009年7月通钢集团事件的爆发,继续说明在国企改制、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偶发的。本站特此编写国企改制专题,供进一步阅读讨论。--人文与社会编辑小组
  4. 毛寿龙: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
    经济 2009/12/06 | 阅读: 1557
    2009年10月12日上午,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美国教授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与奥利弗·威廉姆森一起获得这一殊荣。他们俩得奖的原因是因为对治理有杰出的学术贡献,奥斯特罗姆的贡献在于公共事物的自主治理,威廉姆森的贡献在于企业的治理结构。
  5. 蒋高明:震后生态修复应以自然力为主
    建筑 环保 2008/08/12 | 阅读: 1556
    受地质灾害破坏的生态,其演替期只需几年到几十年,属短期演替。蒋高明建议,汶川震后生态修复应该自然为主,人工恢复应为辅助措施。昂贵景观式的植物植种不但适用灾区,对城市环境来说,也压制了生物多样性。
  6. 奥斯特罗姆:以实践挑战传统信仰
    思想 2009/11/16 | 阅读: 1556
      艾利诺·奥斯特罗姆:以实践挑战传统信仰  Nobel laureate Elinor Ostrom:  Posing a challenge to traditional faith by practice  文/陈洁燕  在2009年10月公布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名单前,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并不广为人知,对于中国读者来说,这位第一个女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是陌生而遥远的。  艾利诺于1933年生于洛杉矶。年轻的时候,她已经感受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经济衰退年代成长的她,真切地经历了经济衰退所引发的资源大战。当时的洛杉矶,自来水是昂贵的商品。“在这场资源大战中,我妈妈有一个引以为傲的花园”,她回忆说,“我也从中学会了如何种植和罐藏蔬菜。这些难忘的经历是城市里的小孩子从未经历过的。”这些活生生的现实社会经历也向艾利诺·奥斯特罗姆揭示了生活的重要一面——当面临资源问题时,为了普罗大众的利益,广大民众可以携手合作。  艾利诺·奥斯特罗姆是印地安那大学伯明顿分校政治学系阿瑟·本特利教授,该校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研究所联席所长。她研究自发组建的管理组织运作及管理公共资源的可行性,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造资源。通过广泛地收集数据,例如传统的问卷调查或先进的卫星成像手段,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发现了大量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挑战着传统的信仰。  2001年,她被选聘为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和PNAS编委会成员。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在PNAS的首卷语中发表了其对高效的森林管理的见解。从亚马逊盆地到北极圈,森林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资源(林木、燃料、矿石、食物和旅游景点)却面临着加速的破坏。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强调使森林资源保持多产的管理手段,但她重申,没有任何管理策略可在各种环境下控制过度开采资源。与流行的习语相反,她的研究强调管理树木对管理森林资源的重要性。  意义深远的辩论  绝大多数人从自身的优势中探明人生发展的道路,但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却因一个显而易见的缺点——口吃改变了她的人生道路。为帮助她克服口吃的缺点,读高中时她被学校选到演讲队。她的第一项任务就是诗朗诵。那次诗朗诵令她遭到其他队员的嘲笑。但没过多久,她就成为队中辩论和即兴演讲的高手。“读高中时学会辩论绝对是意义重大”,她说,“特别是,你从辩论中深刻地意识到凡事至少有两面。而且,你必须理解辩论双方的观点,因为在辩论队中,他们指定你是正方或反方。”  艾利诺·奥斯特罗姆特别善长辩论政策问题。她回想起在她家第一台电视机中观看约瑟夫·麦卡锡的听证会,而且和她妈妈激烈地辩论起来的情景。在她入读洛杉矶的加利福尼亚大学选择本科专业时,她被政治学深深吸引住也就不足为奇了。  1954年学士毕业后,艾利诺·奥斯特罗姆移居东部,在波士顿的一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人力资源经理助理工作3年。当她入职时,事务所的所有工作人员都是白种人,不是新教徒就是天主教徒。但当她离职时,办公室里有各种少数民族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我并没有用尽各种方法团结各族人民”,她说,“我只觉得自己令事务所有所改变而已。”自此,她回到洛杉矶,在洛杉矶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当时,我决定每一学期选修硕士学位公共管理专业的一门课程”,她说,“我被这一专业深深吸引住了。那些课程非常有趣,最终在女人不读研究生的时代,我选择了放弃我的全职工作,重返校园读研究生。”  在她的硕士论文中,艾利诺·奥斯特罗姆研究的论题与南加利福尼亚息息相关——水资源管量。1945年,洛杉矶西部的一些人发现,城市重要的地下水源之一的水质量正在不断下降。咸水正入侵着地下淡水系统。少数人成立了水资源协会去努力解决这一问题。“他们在法庭上激烈地辩论;他们创建一套新条例;他们创建水资源补充区,而且从海边注水进来。简直是不可思议”,她说:“如果咸水入侵再持续几年,也许地下水将受到无可挽救的破坏。”这一论题成为艾利诺·奥斯特罗姆长期研究的课题。这次经历让艾利诺·奥斯特罗姆认识到,普罗大众可以联合起来共同保护公共资源。  读研究生时,艾利诺·奥斯特罗姆遇到了她未来的丈夫,与她志趣相投的青年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在华盛顿完成了她的论文,而文森特则和他的未来资源协会的智囊团一起工作。1965年,他们重返印地安那大学。文森特受聘于学校的政治学部门,艾利诺·奥斯特罗姆也向学校求职。令人欣慰的是,印地安那大学没有加利福尼亚大学的裙带关系原则。“如果(文森特)回到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科室工作,我也许会被拒绝在学校工作”,她解释道。艾利诺·奥斯特罗姆的第一份工作并不特别如意。“他们让我每周二、周四和周六早上七点半去教《美国政府简介》”,她说:“但我无法拒绝。”最终,这一兼职职位转变成了长期全职职位。  奠定研究所基础  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在印地安那大学所从事的首批研究项目之一就是研究城市中重要性有如水资源的警察。当时,城市对公共服务管理,如治安管理的推论是他们形成了规模经济,在城市里成立一个权力集中的大型部门将实现最有效管理。她审慎地开展这一项目,比较这一管理模式的表现与成立一个大部门和三个小部门,分别管理中型的印弟安那城市社区的管理模式表现。类似的项目也在芝加哥和圣路易斯社区开展。最终,这一项目为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在80个城区开展大量的对比研究铺平了道路。经过15年的努力合作,结果他们发现了几个重要的城市治安管理的认知过程,而且推翻了普罗大众所认同的推论。  “推论城市治安管理应该实现规模经济是错误的;推论城市只需一个警察局是错误的;推论小部门将无法规划好合作方式是错误的”,艾利诺·奥斯特罗姆说。治安管理工作实质上无法实现规模经济。“例如巡逻,如果你不熟悉社区,你无法及早地发现问题。而且,如果实行五六级的分层管理,警察局长都无法知道街头正在发生什么事。”她解释道。  总体而言,成立多个由大、中、小部门组成的治安管理系统的城市,其管理水平比只成立一个或两个大的治安管理部门的城市要高。考虑到有些辩论认为,应一次性将治安管理区域从原来的40000个缩减至将近400个,而且毫无数据支撑,艾利诺·奥斯特罗姆的研究正当其时。“我并不抗拒城市治安管理的现代化改革”,她说,“但对于这一方面的改革,我们持不同的意见。”  艾利诺·奥斯特罗姆通过结合东方管理模式、官方记录和创新的实地研究方式采集数据,显示出她对资源管理这一更广泛的议题的专注。她深信,其他社会学科的概念,如经济学,应该应用到政治学理论当中。“但是,许多现代化大学的学科研究中心并不允许研究人员进行有效的跨学科交流”,她说。这也是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和她丈夫刚到印地安那大学时的研究氛围。为了努力突破这一限制,他们努力尝试,最终成为学校的传奇人物。  原则,而不是规则  1969年,艾利诺·奥斯特罗进行每周一次的非正式研讨会(每周一中午开会),讨论涉及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论题和开设一个交流思想的论坛。在接下来的几年里,随着出席研讨会人数的增多和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开始进行关于城市资源方面的合作研究,夫妇二人认为,他们的研讨会应该扩大规模。“芝加哥大学已形成了在一个不从属于任何一个学科的论题上开展710年的持续研究”,她回忆说,“这是我们的一部分研究灵感。”另一研究灵感源自于一位家具工匠。这一研究灵感促使文森特写成了一篇关于工匠和工艺的文章。“在大学里学习正如学习工艺”,艾利诺·奥斯特罗姆说,“我们把我们所知道的都传授给学生。特别是如何成为一名工匠。”  根据脑海里的工匠形象,政治理论和政策分析研究所于1973年成立。入住学校附近具有历史意义区域的4间房子,研究所化身为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和她的同事长期合作的政策研究中心。正如工匠因其工艺而得名,研究所很快突破了它原来的目标。博士后、研究生和本科生在良好的研究氛围中对跨学科研究越来越感兴趣。好奇的人们也慕名而来。如今,研究所研究的领域包括商业、人类学和生物学。同时,研究所的访问学者被研究所的良好研究氛围所吸引,在他们离开后仍与研究所保持密切的联系,从而扩张了研究所的网络。1981年,当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和她的丈夫有机会在德国比勒费尔德的跨学科研究中心从事研究的时候,研究所已走向国际舞台。  首次去比勒费尔德的旅程强化了研究所的国际身份。1988年,应诺贝尔获奖者莱因·哈德泽尔腾的邀请,艾利诺·奥斯特罗姆第二次去比勒费尔德。此行为她自己的突破性研究奠定了基础,至少提高了她的公众知名度。  艾利诺·奥斯特罗姆最近参与了国家研究局在公共资源、共享资源、灌溉系统和渔场的研究。通过这些研究项目,她已收集到了全世界各地关于公共资源管理的大量实例。她的目标是比较公共资源的区域管理方式的区别,并希望揭示成功的公共财产管理的规则。“我近似疯狂地寻找最基本的规则”,她说,“但我就是找不到。我发现有些规则对私人财产管理有效,有些对公众财产管理有效,有些对政府财产管理有效。但却没有任何规则对3种财产管理都有效。”  虽然遭受打击,但艾利诺·奥斯特罗姆没有停止其探寻多种设计原则的研究。“想想建筑学”,她说,“学生学习设计原则,例如如何使门廊足够宽,厨房的气味远离卧室。然后,他们有了蓝图,用具体的方法来运用那些设计原则。”因此,虽然艾利诺·奥斯特罗姆仍未发现公共资源管理的蓝图,但她发现,保持边界不受入侵和共同监管非法行为的规则在公共资源管理领域可成功套用。  1990年,她所作的努力呈现在她的著作《公共资源的管理之道》中。这一著作再次反驳了认为私有化或政府管理是管理公共财产的最佳安排的传统思想。  并非万能药  紧接着《公共资源的管理之道》,艾利诺·奥斯特罗姆更细致地研究各种类型的公共资源。“我开始和在尼泊尔的同事共同研究。而且,我们建立了一个庞大的灌溉资源数据库,并对此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她说。研究结果表明,农民管理的系统比政府管理的系统更胜一筹。  199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让艾利诺·奥斯特罗姆研究森林资源。自此,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在国际森林资源和机构项目上花费了大量时间。  在此前的研究中,艾利诺·奥斯特罗姆采用了综合方法去研究公共资源。她应用远程卫星传感技术进行研究更彰显了她的多才多艺。这一技术的应用让她能直接观察到不同管理方式对森林区域和条件的影响。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再次注意到,区域监控有助于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一一再重现的使用者管理思想对于可持续发展别具意义,因为它反驳了“大众的悲哀”思想所预见的悲惨未来。人类希望使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思想不可避免地破坏了资源的长期有效性。  “我从实验室研究或实地研究发现,有些人确实是天生罪恶,但绝大多数人只是被扭曲了心灵。其实,他们也关心别人。如果置身于互信和互惠的社会,他们也会关心别人”,她说,“这一被扭曲的一面至关重要。”  但是,艾利诺·奥斯特罗姆担心有些人也许会滥用她的研究发现。“有些人告诉我,我们的研究发现正是他们倡议废除中央集权制的原因”,她说,“但我对此感到不高兴,因为他们把我所倡导的过于简单化地运用。”  艾利诺·奥斯特罗姆希望引起大家注意——对一种资源中的所有成员使用同一套指引的潜在危险,例如森林或渔场。在即将出版的PNAS杂志特刊中,一篇名为《并非万能药》的文章将呈现她和同事的研究成果。她说:“这种医治所有病症的万能药的问题在于,他们假设人类没有技能,尽管他们有一整套法律和让他们运用法律的场所——法庭。”艾利诺·奥斯特罗姆知道这一思想是另一个错误的假设。如一个通过30多年成功进行跨学科政策分析研究的人一样,她知道,人类可以在适当的环境创造出解决方法。  (作者单位为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
  7. 师力斌: “问题剧”:被挪用的现实主义
    影视 2011/02/22 | 阅读: 1556
    我更看重现实问题剧所存在的问题。现实问题剧所存在的问题。它们并非真正的现实主义,而是“挪用现实主义”。这些具有强烈批判初衷的电视剧,不得不在观众与体制、大众审美习惯与艺术创新、流行元素与艺术选择、现实追问与乌托邦冲动之间走钢丝。
  8. 韩水法:康德的法哲学
    政治 2006/11/21 | 阅读: 1555
    德国的政治哲学和英美国家的政治哲学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德国的政治哲学包含了法哲学的内容。从这个角度才能很好的理解康德的法哲学观点,他的法哲学观点其实是政治哲学观。要理解康德的法哲学,先要了解他的哲学观。
  9.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2014年经济形势座谈会"
    经济 2014/08/27 | 阅读: 1555
    李扬:全球金融危机进入第二阶段;张平: 金融扩张难以对冲"结构性"减速;王国刚: 经济运行资金面总体充裕;李雪松: 近半省区下调投资目标"多年罕见";裴长洪:上海自贸区亟待研究十个问题;张平:金融扩张难以对冲"结构性"减速;黄速建:部分行业存在极高准入壁垒;李周:高度重视农业"三非"问题
  10. 章太炎:与吴检斋论清代学术书
    思想 2009/05/02 | 阅读: 1554
    与吴检斋论清代学术书
  11. 昂格尔: 巴西总统如塞弗及其他(英文)
    经济 政治 2011/03/21 | 阅读: 1554
    访谈,英文
  12. 郑刚:基于竞争情报的第三方尽职调查
    经济 2012/04/01 | 阅读: 1554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企业国际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中国企业以主体身份参与国际化运营,到海外开展投资、兼并、收购境外企业已经成为一个潮流。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内外投资界、研究机构、媒体呼吁中国企业应大胆走出国门,到海外购买去泡沫化资产,实现抄底的呼声更是一浪高过一浪。但在此种热潮面前,作为海外并购主角的中国企业们却显得格外慎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在实际操作中并不顺利,甚至可以说是屡屡受挫。从早年首钢在秘鲁的铁矿山投资遭遇"罢工门"坎坷不断,前几年上汽并购韩国双龙最终宣布失败,再到最近的中铝并购力拓折翼,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障碍重重。 这种局面的原因,不仅在于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管理上经验不足,更重要的是并购活动,特别是跨国并购,本就是一个风险重重的领域。投资界业内人士认为,跨国并购是一项相当复杂的活动,并购方面临着政治、法律、市场、技术、管理层道德等方面的多重风险。在一些热点敏感地区,并购方的设施与人员还面临着安全方面的风险。 对于希望参与国际化运营的中国企业而言,在诸多风险之中,对项目本身影响最直接的就是并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并购方对被并购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管理层人员背景与风格、利益关联方可能作出的反应等情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它包括但不限于: 并购对象的实际运营状况 并购对象的各类经营、合规风险 并购对象股东与高管层的职业操守、行事风格 并购企业员工针对并购的抵触心理及其可能反应 并购所在地的法律与政治风险 并购方竞争对手、行业协会等利益关联方的反应 并购所在地环保、劳工等NGO组织可能的抵触行为   尽职调查--国际通行的并购风险管理手段 对于企业而言,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对这些现实或潜在的风险作出全面深入地研判,难度非常大。从国际经验看,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并购尽职调查",是对并购过程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 所谓尽职调查就是:在企业股票上市和企业收购过程中,基于监管方或并购方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专业手段与分析方法,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的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与审核。 在一个正式的大型并购中,尽职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了解被并购公司的组织和产权结构 (二)被并购公司的资产情况 (三)被并购公司的债务和义务 (四)最近三年的经营情况 (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 (六)税务状况 (七)管理层和雇员情况 (八)法律纠纷情况 (九)保险情况 (十)知识产权 (十一)环保问题 传统上,并购尽职调查作为一种由"法律审查"与"财务估值"为主派生出的调研框架工具,主要由投资团队、会计师、律师三方组成,其操作方法有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收集研究各类档案文献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政府公报、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信用报告、财务报表等等。 2、在被并购方的许可下对被并购企业财务、营运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3、在被并购方的许可下,对被并购企业的办公场所、生产工厂进行实地考查 4、访问行业专家、同业协会,以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与发展前景进行专业的分析与评述。 并购尽职调查的流程:对于一项大型的涉及多家潜在买方的并购活动来说,公开的尽职调查通常需经历以下程序: 1、由潜在买方指定一个由专家组成的尽职调查小组(通常包括律师、会计师、和并购方的投资项目团队)。 2、由潜在买方和其聘请的专家顾问与卖方签署"保密协议"。 3、由潜在买方准备一份尽职调查清单。 4、目标公司在卖方(通常是母公司)的指导下,按照尽职调查清单把所有相关资料收集在一起并准备资料索引。 5、指定一间用来放置相关资料的房间(又称为"数据室"或"尽职调查室")。 6、潜在买方按照一定程序可以阅读复印数据室中可以披露之文件。 7、在并购信息披露协议的框架下,潜在买方针对并购对象的管理人员、市场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进行访问座谈。 8、由潜在买方聘请的顾问(包括律师、会计师)作出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的核心是根据调查中获得的信息对并购对象的价值与风险进行分析和针对性地建议。 9、由买方提供并购合同的草稿以供谈判和修改。 应该说,国内企业现有的绝大多数并购尽职调查的范围、内容与流程方法基本是按照以上模式开展的,它也反映了尽职调查的以下基本特点: 1、尽职调查是法律、财务审查与各种公开资讯收集、分析的结合,是一种公开的调查研究。 2、鉴于并购活动涉及信息、数据量非常大,可能引发风险的因素各种各样,所以按照惯例,并购尽职调查属于一种承担有限责任的程序化"尽责调查",尽职调查的操作方只对委托协议约定的项目与流程负责,而不对调查结果承担无限责任。 博弈环境下的挑战--国内传统尽职调查存在的问题与局限 国内投资机构与企业在并购活动中,受到国际投资界操作惯例的影响,也较多地借助了尽职调查这一工具,但由于国内大型并购经验意识上的欠缺,并购关联咨询服务产业的落后,在尽职调查的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很明显的问题,在复杂多变、博弈性极强的跨国并购中,效果更是远非理想,具体表现在: 1、部分并购企业自身对尽职调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依靠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的习惯尚未真正形成。 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就是TCL收购阿尔卡特手机业务的失败案例。2005年,在国内通讯行业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强大生产能力的TCL公司,为了进一步提升自身研发能力和渠道优势,经过一番考察后选择了以研发和销售体系见长的阿尔卡特手机业务事业部作为并购对象。由于对并购后整合的难度与风险估计不足,同时也是为了节省成本,TCL在并购启动前既没有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为整个并购活动进行规划,而且连常规尽职调查都未委托专业机构操作,而是只依赖企业内部组建的一个小组,对阿尔卡特手机业务只作了很基本地了解,导致TCL对于并购完成后的双方管理整合、业务流程重组、企业文化的差异等领域的问题缺乏起码的了解与规划,整个并购项目以阿尔卡特手机业务核心人才全部流失、全面亏损而告惨败。 国内传统并购尽职调查主要依赖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是所谓的"四大"), 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并购尽职调查获取资料、数据主要依赖于被并购方提供的公开披露信息和能通过公开手段收集的数据库、档案信息,对于被并购方实态性的信息缺乏更深入的了解渠道,这对于全面客观评估被并购方的真实价值和风险显然是不利的。 而且,考虑到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特点与专业能力,它们的尽职调查主要局限于法律与财务领域,单单依靠并购方本身的项目团队要对被并购企业的行业与市场风险、高管道德风险作出专业的评估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由于市场环境、法律体系的差异,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受到政治因素影响、环保、劳工等NGO团体干扰的机率更大,单单从法律权属、财务分析等范畴开展的传统尽职调查主要局限于被并购企业本身,侧重于法律权属、财务分析等范畴,针对竞争对手和其它利益关联方意图与可能干扰的评估基本是空白。 多数中国企业理解的尽职调查,或者说有能力开展的尽职调查都受限于被并购方的正式允许,启动于并购活动正式开始前或操作过程中。这使得并购方很难在并购真正开始前,就对潜在被并购对象的实际运营状况与风险因素有一个初步地了解,从而在多个候选目标中筛选出更符合己方战略构想和风险管理要求的并购对象。一旦并购活动正式启动后再发现重大风险因素或受到利益关联方的干扰,并购方不但会浪费宝贵的时间,而且在投行、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这块也将承担高昂的前期费用成本。 中国商业环境的某些阶段性特点使得常规尽职调查难以有效开展。 以国内创投市场为例,随着大量民间资金涌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一时间出现了天量的本土创投机构,这些投资机构大多对尚处在早期孵化或发展期的企业不感兴趣,而直接把投资目标锁定在已经接近上市的企业,这样一来创投机构之间的竞争自然极度激烈,侃价实力大减,要获得被投资方认可的所谓全面尽职调查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中国很多民营企业在创业早期都有迅速把握机遇,孤注一掷地全力一搏从而完成原始积累的经历,在这种思维定势下,当企业做到一定规模后有时仍会延续"搏的就是机会",而忽视风险、忽视系统化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思维惯性。 第三方调研机构的介入是提升国内企业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效能的关键 基于国内目前并购尽职调查服务存在的缺失,结合国际并购业界的经验,我们认为通过引入专业调研机构,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提供基于并购项目层面的综合风险评估是提升国内并购尽职调查效能,加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风险管理的关键一环。 (一)、就调研范围而言,第三方调研的调研项目可以设定为目标公司运营层面、目标公司决策管理层、所在地政治、投资与安全环境、竞争对手和利益关联方的可能干扰四个层面,具体包括: 公司部分 目标公司的实态运营状况 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进行,是否存在影响其正常运作的各种风险因素或负面传闻 目标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排名、声誉 目标公司在所在城市、社区的地位、声誉 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任何诉讼、劳工或环保纠纷 公司管理层 法人代表、股东与主要高管的背景、履历、专业资格 法人代表、股东与主要高管在公司内各自承担的职责及其经营管理风格 公司法人代表及主要高管在行业内的声誉 公司法人代表及其高管是否有犯罪、诉讼记录或各种的债务纠纷 公司法人代表及其高管是否有任何特殊的政治背景;或与任何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 所在地政治、投资与安全环境 当地政府对此次并购的政策态度(公开和私下的) 当地政治形势是否稳定,政府主要官员换届是否会影响已达成的协议执行 当地政府对外资是否欢迎,是否存在针对特定国家企业过于严苛的公开或隐形壁垒 当地政府的运行效率如何,是否有明显的潜规则习惯 当地治安形势是否稳定,是否有专门针对特定国家企业或商务人士的袭击或绑架 竞争对手与利益关联方的可能干扰 行业竞争对手对此次并购的态度与可能干扰手段(煽动政治抵制、呼吁安全或反垄断审察等) 被并购方员工对此次并购的态度、是否可能干扰及可能以何种方式干扰 当地主要环保、劳工群体对此次并购的态度、是否可能干扰及可能以何种方式干扰 这四大层面的调研项目基本覆盖了被并购企业的实态运营状况、高管可能的道德风险、竞争对手及其它利益关联方的可能反应、乃至宏观的政治与安全风险,这就大大弥补了目前国内并购尽职调查主要局限在法律和财务两个领域的局限,对于影响国内企业海外并购成败更直接的一些风险因素,如被并购企业实际资信状况、环保问题、劳资纠纷、利益关联方可能的抵制等将会起到前瞻性的预测,从而提前预见、化解可能的风险。 (二)、就调研方法而言,更具有深度、多向度的印证与现场感 一般说来,第三方调研机构可以采取的主要方法也无外乎以下一些手段: 1、收集研究各类公开文献资料 2、获得各类数据库的数据信息资料并进行分析研究。 3、针对被并购企业的办公场所、生产工厂、所在社区进行实地调查 4、针对被并购企业的员工进行广泛地审慎访问 5、针对被并购企业所在的行业,对上下游供应商、客户进行广泛地审慎访问。 6、通过行业专家、行业协会对被并购企业的历史沿革、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缜密地分析与评述。 7、通过所在地法院了解被并购企业及其高管是否存在任何诉讼纠纷 8、通过所在地政府、警方和各类消息灵通人士了解当地政府对此次并购的真实态度、被并购企业及其股东是否有任何特殊的政府背景或与任何有组织犯罪存在任何关联。 对公开文献进行研究、以当地语言检索互联网信息,查询数据库,这几种方法是并购投资团队本身就能操作的,第三方调研机构的主要优势在于其实地调查能力、长期建立的情报网络以及专业的分析框架。在这些领域,第三方调研机构通过对目标企业工厂、办公场所、所在社区的实地调查;对上下游供应商、客户的深入而审慎访问(提供给政府的财务数据有可能造假,但来自被并购对象三家最主要的供应商、三家最主要客户的评价一般是准确的,也无从造假),挖掘被并购企业公开数据与文件后边的"行为逻辑",勾勒出一个个更直观立体的"商业故事",从而有助于并购方对被收购方运营历史脉络、现实处境、对并购的真实态度有更真切的认识。 就调研活动的合法性而言,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商业惯例对信息披露规定的程度不一,理解不同,使用以上调研手段获得信息的难度与深度会有差异,但总的说来,以上这些调研手段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健全的国家都是可以合法使用的。 对于法律体系不透明,排外情绪比较明显的特定国家,如果对于某些调研手段运用的存在不确定,也可以通过寻找在当地的市场调研机构、咨询公司甚至私人侦探,以调研需求整体分解,分块外包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调查启动时间与启动方式更为灵活 传统尽职调查一般启动于并购活动正式开始前或操作过程中。第三方尽职调查完全由并购方指定,既可以在并购活动正式启动前操作,也可以启动于并购对象的筛选过程中。通过对特定行业符合初步并购要求的企业进行全面筛选,可以让潜在的买家对并购对象的价值与风险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并且不会惊动被并购对象和其它利益关联方,由此,既可以起到前期保密、隐蔽意图的作用,又有更多的时间与回旋余地,从而制订更符合实际、更节约的并购计划。 (四)、专项分析工具将给并购活动的成功提供关键性的支持 1、并购谈判的竞争情报分析 在重大谈判过程中,如能对谈判对手的现实处境与谈判方案有切实地事先了解,无疑能在谈判过程中获得针对对手的信息单向透明,主导谈判的主动权。专业的第三方调研机构一方面可以深入收集被并购企业当前的运营实际状况、现金流水平与各种风险点(与公开资料相印证),另一方面也可以预先收集被并购方主要高管、谈判组成员的个人背景、性格特点、之前谈判记录(风格)方面的资料,建立关键目标人员档案,在谈判前结合对谈判对手现实处境的分析,就可以预测出对方谈判组的几个可能谈判方案及其底线。如能引入行为科学模式分析,甚至有可能对谈判组成员的具体谈判策略与战术也作出较精确的推断。 2、监测被并购方企业员工、竞争对手和其它利益关联方的态度变化,对可能的危机提供预警。 在并购活动开始、进行以及收购协议刚刚签订一段时间内,被并购方企业员工、竞争对手、所在国政治团体、国际和所在国主流媒体、环保、劳工NGO组织等任何一方的敌意都有可能对并购本身乃至并购后的有效整合带来程度不同的风险,甚至有可能直接破坏掉整个并购。第三方调研一方面在事先就将被并购方本身、竞争对手及其利益关联方针对并购活动的态度、动向纳入了调研范围,通过专业分析预测判断其可能的反应,帮助并购项目组预先准备相应的应对措施;另一方面,各种利益关联方的态度、行为耘酿变化时,在所在国的各类媒体、网络论坛、交流群组中或多或少地会有所体现,建立在综合风险控制框架下第三方机构可以通过舆情监测软件和专业的分析人员,对正在酝酿的各种敌意、抵制行为作出恰如其分的分析并划分威胁级别。对于真实可信的抵制威胁,将结合线下调查力量深度了解其发起人与主要成员的背景、决心与能力,当地过往类似事件的处置经过,为并购方采取适当的措施提供一手的参考依据。 (五)、最后一点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一点--第三方尽职调查就其调查的侧重点与分析角度而言,既关注风险,也关注机遇,因此更加符合现阶段中国企业家的决策思维习惯。 发展以情报调研为核心的民族风险控制产业时不我待 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政治与经济形势复杂而严峻,但从整体趋势而言,对于中国的大中型企业来说,是危,更是机。海外大量去泡沫化的优质实体资产、矿产资源和拥有大批先进专利技术的科技公司,对于拥有良好外汇储备支持,制造加工能力强大,但缺乏高端研发能力和资源储备的国内大型国有、民营企业而言,这是极为难得的抄底机会。 但是中国企业要走向世界,要进行跨国并购,首先面临的就是风险控制的问题--这里的风险既包括宏观的国家政治风险,也包括微观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当地合作伙伴的道德风险,甚至是海外员工与设施的安全风险。坐到谈判桌之前,中国的企业家们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即所谓"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方法只有一个,就是要"实事求是地做调查研究",但在巨大的社会文化,法律体系、商业环境、语言的差异背景下,单单由企业自己去做调查,其难度、成本和效率可想而知,中国的企业家们需要专业的团队来提供帮助,因此这也就为包括中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第三方调研公司在内的专业机构们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需求。 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呼唤着中国民族风险控制产业的尽快成熟。这一次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与后果广泛而深远,但如果对中国经济有信心,对中国有信心,那么在站历史的高度,多少年后我们来回顾今天,可能会发现2012年将是中国经济、中国企业在更深层次融入世界的"元年"!在危机中仍然心存高远,能为未来蓄势布局的中国思想者与行动者们,必将在下一轮经济复苏中,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成长,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而赢得真正属于自己的位置!
  13. 蔡孟翰:东亚国际秩序中的“日本问题” ——21世纪的中日大战之一
    政治 2014/08/15 | 阅读: 1554
    2014年1月23日,日本总理安倍晋三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的演讲与记者会中,把现下的中日关系类比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的德英关系。他称中国每年的国防预算增加一成,是区域内不安定的因素,并呼吁各国支持日本在东亚建立以国际法为基础的秩序。安倍的发言令人侧目,引起议论纷纷。
  14. 萧默:建筑慎言“接轨”与“艺术” ——兼与叶廷芳先生商榷
    建筑 2008/07/29 | 阅读: 1553
    作者从“建筑艺术”的文化性和中外文化的不同,论述了中国建筑应立足于本国文化土壤之上,慎言与西方的“接轨”;从建筑的双重性和建筑艺术的层级性、公众性,论述了“建筑艺术”只是指称建筑中的“艺术性”。“建筑”作为整体,不可能是纯艺术,仍应以满足包括功能在内的物质性为其首要的追求,慎言“艺术”。
  15. 李路路、李升:“殊途异类”:当代中国城镇中产阶级的类型化分析
    社会 2009/05/20 | 阅读: 1553
    本文以中国社会的制度转型过程为背景来分析中国中产阶级的社会功能。作者根据"再分配→市场"转型的二元分析框架,按照"社会结构-阶级经历-阶级认同-阶级性格特征"的逻辑,对当代中国的中产阶级群体做出"内源-外生"的类型化区分,并基于2003年CGSS调查数据,从"代际延续性"、"政治意识"和"消费意识"三个方面讨论了两类中产阶级不同的性格特征及其社会功能,从而提供了一种分析当代中国中产阶级分化的类型学模式。
  16. 范文澜:从烦恼到快乐
    历史 2009/03/23 | 阅读: 1552
    我不愿回忆过去,因为过去没有什么值得留恋。
  17. Keith Howard:世界音乐:谁的世界、谁的音乐?
    音乐 2010/04/17 | 阅读: 1552
    2010年3月18日下午三点半,接着上半场豪尔教授的《审思音乐教育:探讨澳洲大学巴里岛佳美兰音乐的教学方法》讲座之后,悉尼音乐学院副院长霍华德教授(Prof. Keith Howard)为上音师生带来了另一场题为《世界音乐:谁的世界、谁的音乐?》的学术讲座(见图一)。主讲人霍华德教授目前供职于悉尼音乐学院,任副院长一职。此前他曾在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工作。霍华德教授曾撰写和编著了16本学术著作,其中绝大多数是韩国音乐研究成果。此外,霍华德教授还发表了逾百篇学术论文。可以说,其学术触角广及韩国、吉尔吉斯坦、尼泊尔、西伯利亚和津巴布韦音乐与文化。今天讲座则以"谁的音乐"为主要设问,从世界音乐范畴、历史、分流、美学问题、版权和传统音乐保护等多个方面渐次展开,对现代世界音乐做了深入翔实的解析。 图一:霍华德教授为师生诠释"世界音乐"体裁及其相关热点论题   一、世界音乐的范畴和来历 霍华德教授首先明确了此次讲座中的现代世界音乐的范畴,即特指全球化时代进入商业运作流程中的,作为一种全新的音乐体裁而存在的"世界音乐"。在该范畴中,世界音乐不再只局限于作为地方传统的标识,而是作为跨国工业观念下的商品而存在,并体现出"异域和本土音乐"结合的"混合"特征。霍华德教授认为,世界音乐的出现和发展,其影响波及到了音乐人类学,甚至音乐学,引起了学术界的普遍担忧。在讲座开始部分,霍华德教授还给师生们介绍了"世界音乐"术语的来龙去脉。即在1987年的伦敦易斯林顿民间协会唱片制作人会议上,与会的世界音乐制作人在如何记录唱片名称,如何为唱片分门别类的问题上进行了几轮磋商,其中淘汰了"世界节拍"、"热带"、"民族" 、"国际"和"根基"等词汇,最后选定了"世界音乐"一词的全部过程。 二、争议一一站在世界音乐的两边 霍华德教授认为现代世界音乐存在两个分流现象。一方面是在商业利益驱动下发展起来的世界音乐;另一方面是音乐民族志学者观念中的各地区、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就前者而言,如时代华纳公司发行的《阿姐鼓》和新近流行的萨顶顶的音乐作品;就后者而言,特指如陕西唢呐乐班或西安古乐等古老音乐形式。世界音乐的分流引发了两边的互相指责。商业世界音乐领域指责音乐民族志学者们是"隐藏在丛林中的偷窥者。"或"世界音乐可以让音乐家谋生。音乐民族志者们却做不到"。而音乐民族志学者们则批评世界音乐的商业化运作忽视了文化自身的界限。他们认为世界音乐好比好莱坞电影,只是通过创造浮华、肤浅的艺术形式来吸引各种人群。   三、"扶手椅上听世界"一一世界音乐的生活方式 霍华德教授通过列举一些例子来说明世界音乐不是一种简单意义上对世界的"发现之旅",而是"在扶手椅上听世界"。因此,世界音乐创造的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例如目前在英国利物浦大学音乐系任教授的卡萨比安先生(Anahid Kassabian)就曾使用"音响旅行(audio tourism)"一词来探讨星巴克咖啡店和著名的世界音乐唱片品牌Putumayo所发行、销售的世界音乐作品"Café Cubana "和"Music from the Coffee Lands"。霍华德教授认为,咖啡消费者买进的不仅仅是咖啡,还包括一种背景音乐(ambient music)及其创造的新声音图景世界。这种图景式的音乐存在,瓦解了传统的地理距离。例如世界音乐作品"Buena Vista Social Club"展示了熟悉的古巴音乐和他者音乐的"混合",而这种"混合"现象,正是各种世界音乐的共同特征。   四、从"生硬的结合"到体裁的确立一一世界音乐的美学问题变迁 霍华德在讲座中表明了自己的立场。他虽然认可世界音乐在全球范围内的流行现象的合理性,即年轻一代不再能够欣赏老一辈们所欣赏的传统音乐,从而现代世界音乐拥有坚实的观众基础;但同时保留了对世界音乐的批评。他认为作为一种体裁存在的世界音乐,其音乐上的特征往往体现在"异国情调与本土音乐"的"生硬结合"上。如采用欧美流行音乐中常见的节奏与和声结构、本土乐器,以及运用科技手段进行跨界创作等。因此,这种音乐即便保留了某种原生声音,但被保留部分已经不占主要地位。例如在作为三角州航空公司的广告音乐的世界音乐作品"Songs of Sanctuary"中,虽然融合了祖鲁人、科萨人、第绪人的原生声音,但正如主唱所一语道破的"这不过是各种声音的堆砌,不具有声音原来的真正含义。"霍华德教授言下之意,在现代社会中,在商业化运作的推波助澜下,没有人再去关注原来的声音的内涵和意义。世界音乐的忠实消费群体关心的是这种"生硬的结合"所创造出的新鲜感。可以说,在世界音乐所融入的他者声音中,文化内涵被剥去了,尽管如此,留下的"外壳"也足以支撑起世界音乐的繁荣发展。   五、版权归属一一世界音乐"中间人"的道德问题 霍华德教授质疑了世界音乐作品的版权问题。他认为,由于西方音乐家常常成为世界音乐"中间人",即作为制作人等角色,因此就成为了世界音乐所采录的各民族音乐的版权拥有者。例如西曼(Paul Simon)的《恩赐之地(Graceland)》以1400万张专辑的销售量高居世界音乐销售榜首,而"Buena Vista Social Clu"则已1000万张专辑的销售量紧随其后。但就版权而言,前者属于西曼,后者也同样没有归属于古巴民间艺人。同样的,加布里尔(Peter Gabriel)在其作品《基督最后的诱惑》中,虽然融合了伊斯兰祈祷歌曲卡瓦利、塞内加尔音乐、埃及音乐、埃塞俄比亚和摩洛哥等地音乐家的作品。但乐曲最后的版权都归属于加布里尔所有。霍华德教授认为,这些版权归属问题成为了现代商业化的世界音乐所不可回避的道德问题。   六、"跟随传统还是跟随钱?"一一世界音乐与传统音乐保护问题 霍华德教授最后探讨了世界音乐与传统音乐保护问题。教授认为,学术界对世界音乐的关注始于玻利维亚歌曲"El Condor pase"。该曲被西方人西蒙和加方克尔(Garfunkel)用在世界音乐"Bridge Over Troubled Water"中,其引发的版权问题遭到了玻利维亚总统的强烈反抗。该事件直接促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开始讨论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就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霍华德教授结合自身多年来研究韩国音乐的经历,为师生介绍了韩国传统音乐盘索里(p'ansori)和风物农乐(p'ungmul)的现代化发展,及其所具有的世界音乐体裁性质所引发的问题。霍华德教授认为,虽然二者被授予了"人类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但二者在现代世界已经失去了传统音乐的特征或内涵的认同指认作用。在所有可以下载的16首盘索里歌曲中,只有2首是真正的传统盘索里;同样的,风物农乐在2005年的斯里兰卡世界音乐与舞蹈节(WOMAD)中,已经经过了大幅现代化改良,成为了一种新的形式"Dulsori",也因此,具有商业化的世界音乐属性的"Dulsoli"现在成为了韩国的国家文化象征。这必然引发了学者对于传统音乐境况的担忧,并以身作则地宣扬着保护传统音乐文化的意愿。特别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求学术界积极参与投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这种背景下,学者们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留给音乐家的一个赤裸裸的选择:跟随传统还是跟随钱?"霍华德教授最后认为,世界音乐的完全就是消费主义,是一个关于揽财和追求利润的市场驱动的音乐产业。谁拥有"世界音乐"的问题,其实在世界音乐利益不能回归非洲、亚洲,以及真正拥有传统音乐的人们的时候,就已经自己说出了答案。讲座结束后,在座师生和霍华德教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问题集中在世界音乐体裁的共性特征、传统音乐所在地区的人如何看待这种传统音乐、如何保护传统音乐上。霍华德教授在回应中认为,"混合"是世界音乐的共性特征、传统音乐所在地区的现代年轻人是认同这种世界音乐的、传统音乐保护需要从每个人自身做起。最后,上海音乐学院杨燕迪院长对此次讲座给以了简短却提纲挈领的总结。至此,音乐人类学系列讲座的两场讲座获得了积极热烈的反响,取得了圆满成功。综述:黄婉图片:吴艳、张延莉 
  18. 冯骥才:进天堂的吴冠中
    艺术 2010/07/04 | 阅读: 1552
    吴冠中先生去了,我猜他去得一定心事苍茫。我这么说,来自我对他的感受。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就深爱吴冠中先生的画,那时他画风正健,致力于将一股全新的艺术精神同时推入油画和水墨画两个领域。他属于那种在封闭的房间忽然打开一扇窗子的艺术家。然而...吴冠中先生去了,我猜他去得一定心事苍茫。我这么说,来自我对他的感受。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就深爱吴冠中先生的画,那时他画风正健,致力于将一股全新的艺术精神同时推入油画和水墨画两个领域。他属于那种在封闭的房间忽然打开一扇窗子的艺术家。然而,我已经弃画从文,从文坛侧目画坛,先生一直是我的关注点。初识先生是在一年一度的政协会上。政协各小组的成员每届都有调换。九十年代初我被调整到书画家较多的一组。那组有黄胄、朱乃正、董寿平、吴祖光、丁聪等。吴冠中先生是我很想接触的一位。然而头一眼看到的先生却是"一脑门官司"。那时他正陷入喧闹一时的"《炮打司令部》假画案"中。造假者为牟取暴利,顶着他的名义,硬把他编造成这幅历史谬误之作的作者。一时惹得众说纷纭。这桩荒唐又丑陋的事对他伤害很重。既亵渎了他心中的艺术,又伤及了他的人品。他显得焦灼、彷徨、愤懑和痛苦,表情紧张,花白的头发缭乱地竖着,逢人便解释个中的黑白。一个爱惜艺术和自己品格的人应当受人尊重。我便出面邀请一些画家与媒体记者,在政协会议休息的时候,开个小会,大家发言,为他分辨曲直,抱打不平。先生在这场官司中被折磨了长长的两年时间。在官司获胜而了结的时候,他写了那篇著名的文章《黄金万两付官司》感动了我。他所说的黄金不是金钱,而是一个艺术家最宝贵的时间。他为什么执意与这强势的商业骗局抗争?我写了一文《为艺术的圣洁而战》,呼应了他。我说:"这官司原是一场为艺术的圣洁与崇高的圣战。他打官司和毁画--他常常把自己不满意的作品毁掉,都为一个目的,即艺术的圣洁。这之中,容不得一点低劣,更容不得半点虚假。真善美,就是艺术家调色板上精神的三元素。艺术就靠着它绚丽迷人。"我在文章末尾还说,"谁也别再打扰这样一位艺术家了!"吴冠中先生给我的印象是善良、单纯、自我、孤独。他处世低调,不善交际,生活上喜欢享"下等福",推头习惯去找道边的理发摊。一眼看上去,就像房前屋后的老街坊。一次在北京的书市上为读者签名,他提着一个小塑料兜,里边放一瓶矿泉水,那天奇热,他便自带着饮水。他很少在热闹场合露面,所以没人认识他。待他挤进人群,在自己的座位中坐下来,人们一看桌签才知道这貌不惊人的小老头就是当代的绘画大师吴冠中。他很少出头露面,偶尔出现在会场上,却很少发言讲话;他不善言谈,对绘画之外的任何话题兴趣都不大,谈起画却总是兴致勃勃。他曾对我讲述他一次油画写生归来,挤在长途公共车上,由于怕人挤蹭他的画,便把拎着画的胳膊伸出车窗,几小时过后,到了家,那条胳膊似乎不存在了,画却完好无损。这段事他对我说过两次,可见画是他的生命。他家中那个画室,是我见过的最小的一间画室,只有六七平方米。他个子小,铺着毛毡的画案只有两尺高,更像一张单人床铺。桌上墙上沾满色点与墨渍。他那些惊世之作就是从这张再普通不过的画案上画出来的吗?就像最美的花最甜的果都是从泥土里长出来的。他告诉我别硬叫孩子学艺术,因为艺术是没有遗传的。我笑道:"艺术家是天上掉下的林妹妹。"吴冠中就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他脑袋里整天想的全是画,还有不停地冒出来的种种视觉的灵感--这话不是他说的,是他的画告诉我的。他说我看过你的画册,你画画是不是不重复?我说从来不重复,并说我的不重复多半来自于文学,因为文学就是不重复的,也不能重复。作家怎么可能把写过的文章再写一遍,那不成抄稿子了吗?先生说,画重复的画我没有感觉,也没激情。这一点上,我受西方绘画的影响,西方绘画是不重复的,这可能与西方的文化"求异"有关。他这话给了我解读他的一把钥匙。吴冠中一生的绘画都在不停顿地求异。老实说,我更喜欢他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作品。在那一代学贯中西的艺术家中,中西融合是一个自动承担的艺术使命与文化使命,故而他提出"油画中国化"和"国画现代化",并在这两个领域中建功立业。他在油画中注入了中国文人空灵的诗境,他的色彩也极具中国文人的气质,这一点很难;在水墨画中,他将复杂的物象解构,经过符号性的提炼,再艺术地重构起来--这就使传统水墨进入从来没有的境界。吴冠中完全可以在这样的艺术成就中享受终生。他却偏偏还要改变自己。但要变就有风险,可能不被人接受。记得一次去方庄看望先生。他兴致勃勃地叫我看他的两幅新作--就是那种用油画形式来画的古画经典。一幅是韩滉《五牛图》,一幅是顾闳中《韩熙载夜宴图》。他说他要画许多这样的作品,并一口气说出一长串古典名画的画名。他要开创自己一个怎样的新时代?他问我对他这种画怎么看,我说我喜欢您挂在厅里的那幅彩墨。我回避回答,是因为我不喜欢他这种尝试。还有一次--这大概是我最后见到他的一次,他叫我去沙滩中国美术馆外的一家画店看他的"书法",我去看了。显然这并非真正的书法,而是被他作为一种新的另类的"试验绘画",我却毫无感觉。我想晚年的吴冠中是不是感到自己的时间不多了,却更加渴望从已有的形态中蜕变出来,他显得很急切。他这种急切表现在缭乱无序的线条,波洛克式的铺天盖地的色点,东一榔头西一斧子互不关联的艺术思考;他过多地着力于表面视像的变异与张扬,而非缘自心灵与深思。可是愈表象愈难走得太远。然而,吴冠中毕竟才华与禀赋都非同凡人。在那些不成熟甚至不成功的试验性的作品中,依然不断涌现出一件件惊世骇俗的精品,显示他过人的创造力。更令人称奇的是,吴冠中这样全然自我的画作,在绘画市场上却始终被充分地认可。他的画价可谓"天价"。但他从不担心由于自己过分大胆地去试验,而失去原有的面貌与风格,并祸及"天价",因为他眼中只有艺术,没有比艺术更高的东西。他不顺从市场,可媚俗的市场却偏偏顺从了他。这样的例子在当世不多。照理说,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作品的价格与其艺术价值往往是不同步的。但有几个人敢面对心灵而背对市场?自从认识先生,正赶上那桩假画案,却因之得见艺术在他心中的位置。艺术在艺术家心中若不神圣,艺术家便很难走进艺术的天堂。先生为此一生,并建立了自己惟其独有、境界至高的艺术天地和审美世界,应说他已站在艺术的天堂里了。吴冠中走了。我相信他是带着许多未完的艺术理想和遗憾走的,带着许多愤世嫉俗的心绪走的。晚年他对艺术环境以及相关的机制说过一些直了了批评的话,不管这些尖锐的话在当时怎样说是道非,现在都静静地留给我们了,等待我们来思考,看我们有没有勇气回答。以我对他的感受,他上路之时,一定对自己对社会心怀重重缺憾。任何真正的有良心的艺术家不会是带着一堆亮晃晃的奖杯走的,总是把苍茫心事,一半带走,一半留在世上。至于他的作品是否还是"天价",我想,这与他生前无关,与他身后更无关。留下来的是他孜孜探求了一生的艺术。画价是写不进艺术史的,也放不进艺术天堂。放在那里的,还是深刻地记忆在人们心中的作品,以及他那小小又柔和的眼窝里执著、探索、倾注全心的目光。2010年6月28日 
  19. 林灿玲:论国际环境法的性质
    法律 2011/04/12 | 阅读: 1552
    环境问题作为燃眉之危机使人类不得不直面正视,乃始于环境概念的扩及全球、环境破坏之影响力波及整个地球之时。国际环境法就是在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革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国际环境领域并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其对国际环境关系的调整。   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大规模地超出了国界,影响到他国或不在国家管辖之下乃至地球以外与地球生态紧密联系的环境,出现了诸如淡水资源短缺、外层空间污染、自然文化遗产毁坏、湿地和山地的破坏、气候变化、大气污染、臭氧层空洞、海洋环境恶化、森林毁损、土地荒漠化、物种锐减以及生物安全等环境问题。人们开始深刻地认识到:长此以往,大自然将在不久的将来衰亡乃至崩溃,将失去供养人类的能力;人类将无立足之地藏身之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了人类的健康和财富,为了拯救自己,我们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进行广泛的合作,必须考虑自身的行为方式,制订规章制度以规范我们的环境行为。       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环境保护的全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提出“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呼吁全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后代而共同努力。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宣布,地球的自然资源不仅包括石油和矿物,也包括空气、水、动植物以及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代表性样本,……人类负有特殊责任保护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构成的遗产。应使可再生资源的再生能力受到保护、使不可再生资源不被耗竭。在任何情况下,充分的管理都是必要的。宣言还强调规划的统一和协调的必要性以及国际环境政策的手段:国家机构的规划和管理、运用科学技术、交换信息和进行环境教育。       《人类环境宣言》的最后是关于国际合作,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第21条原则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根据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各国也有义务使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造成损害。”今天已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习惯规则。斯德哥尔摩大会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将环境保护问题和全面实现这一保护的立法置于全球范围内。这次大会的全球性体现在各个方面,不仅体现在环境这个概念上,也体现在世界性的机构和政策中。至此,国际环境法虽然不尽完善,但已形成体系,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制订一套国际环境法规则、原则的首次尝试,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源于斯德哥尔摩环境大会的思想和方法成为以后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主要特征,在法律发展方面,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被起草和通过,国际环境法成为国际法领域中发展最迅速的一个分支。 二、国际环境法的目的     《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同样,1992年6月5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承认:“缔约国清楚地知道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1〕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承认了环境要素的内在价值。这些都表达了所谓“不惟独是人类,生物的物种、生态系、景观等等,与人类一样也具有生存的权利,人类不可随意地加以否定。”这就是“自然的生存权”,它揭示了“环境”的伦理基础。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2〕没有这个自然界,人类就不能生存。人类是环境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看,环境的每个组成部分不仅具有直接关系到人类的价值,而且,还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必须保护这个系统以确保人类的生存。尽管人类生存这个最高目标仍然是以人为中心,人类却不再被视为自然界之外或之上,而是与自然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由于自然界各个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的,每一部分都应受到保护,因此,国际环境法的规范是既保护人类又保护环境。       “环境”的总体乃是“生物圈”,〔3〕是指以各种生命形式为中心的宇宙的一部分,人类通过保护生物圈来保护自己。人类是生物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界与人类是同呼吸共命运的统一体。一方面,人类是自然的产物并在自然界中生存,自然遭毁灭,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没有人类的生存及其实践,自然界也无法显示它的存在论意义和生存论价值。这就决定了人与自然在本质上存在着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地球只有一个,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类只能生活在茫茫宇宙中如同汪洋大海中的小舟上,同舟共济。人类是一个整体,尽管生活在不同的主权国家内,但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必须齐心协力。否则,终有一天,整个人类将彻底灭绝,就如同现在地球上许多物种已经灭绝一样。地球将重归平静,大自然又会以其在过去亿万年中所显示的创造力而崛起于人类遗留的废墟之上。人类在此星球上的存活史终将降格为一段插曲———一段很成问题、毫无结果的插曲。数百年后,我们的足迹就不复存在。〔4〕         如果真正认识到这一点,那么环境的国际保护就是整个人类的最高利益,是任何其他利益所不能抵触的。保护环境是全人类———不分种族、不分地域、不论信仰、不论贫富———所有地球人应该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作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制裁公害的规章制度的国际环境法所特有的功能。首先,国际环境法是各国维护主权和全球公益权的重要工具。国际环境法保护各国在本国和国际环境领域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本国环境及自然资源时所应享有的充分主权和在国际关系中所应享有的公益权,如对国际海底区域、地球极地大陆、地球静止轨道、月球等外空实体的开发利用等;其次,国际环境法是主体之间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进行活动并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它调整主体在国际环境领域的行动,协调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关系,促进主体之间在保护国际环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采取一致行动和有效措施,避免造成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重大损害;第三,国际环境法规定其主体特别是国家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国际环境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法律武器。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因不适当地开发利用和其他人为原因对别国环境或不在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公域”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不适当的开发利用行为,在国际环境领域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如对南北极、公海、月球等天体这些人类共有资源的不当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恶化和潜在威胁,越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等。也就是说,在本国辖区从事的危害环境行为,对别国或更大范围造成了损害,如污染界河、国际河流,因大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所产生的酸雨物质对别国造成的酸雨危害以及因改变河道、改变天气采取的措施危害了他国的环境等等。这些都须依据国际环境法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国际环境法对国际环境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这种调整是以特定的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根据的。例如1941年美加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案,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排放的富含二氧化硫的浓烟给毗邻的美国造成损害,两国就产生调整相互间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国际仲裁庭裁决加拿大应对美国做出赔偿,这就规定了美国的求偿权利和加拿大的赔偿义务。由于人类释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大量增加导致一种危及生命支持系统的效应———“温室效应”的出现,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起泡剂生产以及使用制冷剂和喷雾剂所释放的气体,引起大气臭氧层的耗竭,而臭氧的大量损失又对人类和牲畜健康以及海洋食物链下部的一些生命形态都造成灾难性的影响。所以各国一致认为需控制和减少人类“温室气体”的排放,于是就制定《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等国际条约来对各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调整。          总之,国际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是通过法律规则而不是通过道德规范来实现的,是通过调整其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环境关系来达到防止和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目的。其终极目标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最终建立一个人类可持续生存的社会。 三、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在具有一般法律属性及国际法的共同属性的同时,其自身还有着一些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 (一)国际法的新领域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表现和特点之一就是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新领域。国际环境法便是这些正在蓬勃发展的新领域之一。可以说,国际环境法是在国际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她为了改善和保护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从现代意义上说,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制度已不仅仅指国家为其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作为国家责任的一个方面,还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5〕国家责任的意义不仅是对国家的违反其国际义务的不当行为的国际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也是使受损害国家的利益得到合理赔偿的标准。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6〕       跨界损害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发展和丰富了传统国家责任理论(国家为其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二者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首先,跨界损害责任概念源于传统国家责任概念,两者都旨在确定国家对其行为的后果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在此意义上,跨界损害责任是国家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次,跨界损害责任是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完善。由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高新技术的应用,人类社会工业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引起跨界损害的活动十分多样化,如核材料的和平利用、航天航空活动、远洋石油运输、跨界河流开发等等,这些活动对其他国家的国民人身、财产以及他国和国际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逐渐成为国际关系中突出问题,要求国际法加以规定。但是,这些造成跨界损害的活动虽然造成了损害性后果,但行为本身并非国际法所禁止的。对于这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依传统国家责任已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鉴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和现实的需要,“跨界损害责任制度”补充和发展了传统国家责任。        反映到国际环境领域,我们十分清楚,环境质量的日益退化、大规模的环境灾难、大量的环境难民、不可逆转的生态破坏、恃强欺弱的生态侵略等等,乃是人类长期以来以“征服者”和“统治者”自居,对自然界实行无节制的索取和任意排放污染物的结果。要扭转环境质量退化,保持和谐、健康的持续发展,就必须通过变革。在这种变革中法律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和国际社会应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促进和保障这种变革。这就是不断提出新概念、新措施和新制度的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中的新概念、新思想、新原则、新制度、新问题,是对传统国际法的有力推动和革新。如“各国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的确立;关于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关于对保护全球环境各国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关于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需要给予优先考虑;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规定;环境安全概念的提出等,使国际合作原则得到了新发展,不仅使保护全球环境成为可能,而且将大大推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        毫无疑问,在保护人类环境、确立有利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创立新的环境规范等领域,国际环境法将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二)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危及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保护环境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和共同福利。对此,许多国际公约都在序言和条约中作了明确规定。如1972年12月29日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一开始就宣布:“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在前言中宣布:“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则更清楚地指出:“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        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人或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自己的环境防线。很明显,环境保护绝不是一个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就能够做到的,需要全世界、全球范围的大动员,是整个人类共同的事业。面对人类共同的危机,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人类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因而通过国际合作,制定改善环境、保护环境的法律,就全人类而言,其显著的公益性就不言而喻了。        国际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地球环境,使人类社会得以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持续发展,是一项造福人类,惠及千秋万代的最大的、根本性的公益事业。人类社会的所有利益和价值,都不得不服从这个根本的公益。正因如此,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在宣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的同时, 还宣布:“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国际法。”〔7〕1989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第44/228号决议也宣布“大会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环境对所有国家的重要性……决定会议在讨论发展方面的环境问题时应以下列各点为目标……。促进国际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8〕 (三)国际环境法的边缘综合性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与许多法律部门紧密交叉的边缘性法律部门,她处于多种学科的交汇点上,融汇了多种学科的知识并对多种学科产生影响,具有显著的边缘综合性。         首先,国际环境法与海洋法、国际发展法、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互相交叉、互相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既是海洋法的内容也是国际环境法的内容。环境问题是在人类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经济法包含了不少关于保护环境和公平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内容,它们的一些基本原则也与国际环境法基本相同。如都强调发展权是一项重要人权;发展与环境保护应协调一致;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应建立新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应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予以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促进其发展和环境保护等等。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文件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此外,国际环境法还适用国际公法关于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各项基本原则。         其次,国际环境法还与国内法律部门互相渗透,互相交叉,如与经济法、环境法具有密切的联系。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必须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进行保护。国内法和国际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手段和措施有许多相同之处,虽然调整方式和手段有很大不同,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是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下发展的。在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初期,受国内环境法的影响很大,国际环境法中的不少制度和原则是各国国内法中共同的成功部分的延伸和发展,如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应协调发展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和标准制度、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等。反之,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又影响、促进和协调国内环境法的发展。其表现是:各缔约国有义务使自己的国内立法与其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相一致。国际环境法促进国内环境法发展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如《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的通过,使许多国家制定了自己的海洋倾废法规,而且采用了该公约中的许多规定;《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结,推动了各国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工作和有关立法;《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通过后,许多国家根据公约的规定制定了自己的国内法规;等等。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许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都直接规定了各国有义务进行相应的国内立法。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条和第16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等。此外,环境问题与人权也交织在一起。作为“人权”之一的“环境权”中的健康权也只有在人们可以呼吸到无害健康的空气、喝到干净的水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最后,在法学体系外,国际环境法与环境科学、伦理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亦有密切联系。例如,环境科学知识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知识的一部分;经济学关于经济刺激和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论被国际环境法的很多规定所采纳。 (四)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        由于国际关系的复杂化,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国际关系的现代国际法日益紧密地与科学技术结合,从而具有越来越强的科学技术。英国国际法教授詹宁斯1983年8月24日在国际法学会第61届会议上指出,“国际法的范围扩大了、复杂化了,其主要特点是国际法要与自然科学和现代技术相结合。”〔9〕波兰国际法学家M·拉赫克斯在1983年荷兰阿塞尔国际法研究所为纪念格老秀斯诞生400周年举行的国际法讨论会上作总结发言时也特别指出,“国际法已经进入了属于科学和技术性质的领域;要解释和适用它,就必须考虑到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在内的几乎一切科学。”他还从海洋资源、核能、电讯等方面说明科学技术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证明法律与科学技术有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10〕         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首先表现在国际环境法的很多目标和规定以对它们所针对的环境问题的科学了解为依据。各国往往等待科学对某一环境问题的原因及其与后果的联系有了“相当程度的令人信服的证明”时,才会在法律上采取相应的行动。例如,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都是在科学家分别证明臭氧层的破坏和全球变暖问题主要是人类活动的影响所引起和各国有必要采取行动预防问题发展到不可逆转的程度才制定的。其次,国际环境法本身包含许多技术性法律规范。这些技术性法律规范是经过国际立法程序,被各国共同采纳为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如1972年《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和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前者将废弃物按其毒性、持久性和对生物和海洋环境的影响,分为“黑名单”、“灰名单”和“白名单”三类,分别规定禁止倾弃、经特别许可方可倾弃和经一般许可方可倾弃三种管理办法。后者在其附件三里,对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类做了简明的界定,以利于各成员国对危险废物的识别。最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危害是有一定规律和演变机制的,人们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从各方面进行研究才能认识这种规律和机制,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才能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所以,制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必须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进行科学的论证,必须在国际条约中做出相应的技术规定,将技术规范上升为国际法律规范。 四、结论       国际环境法是主要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包括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会议)的宣言、决议也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国际环境法表现为法律规范,即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由国家作为主要的法律主体。她调整那些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其调整对象是广泛的。凡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不论它属于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还是属于其他领域的国际关系,都在国际环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里的“环境”,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环境,它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指陆地、土壤、水域、大气、动物、植物、矿藏、文化和自然遗产等;社会因素诸如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政策、方针、贸易措施等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有关的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影响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有些国内法早就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则。中国古籍《周书》云:“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又《礼记?月令》载:“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国际上,早在19世纪的一些条约中,就已经存在保护自然的规范。但这些对环境的保护都局限在很窄的范围,没有形成对国际环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原则。直到20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时,国际环境法才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国际环境法诞生30多年来,从寻求保护环境的部门,主要规范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到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对环境进行综合的保护,越来越多的法律手段将对环境的法律保护建立在多方面的人类活动基础之上。         在此,我要特别加以强调的是“环境保护无国界”。水流、大气、野生物种乃至整个自然环境都不受人为国界的限制,一国境内严重的环境污染,其危害性在很多情况下会波及多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所以,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单靠各国的国内立法是难于实现的,国际合作是保护人类环境的必由之路,而国际法则是保证国际环境合作取得成功的必要基础,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合作,必须以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为基础。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际法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因此,从性质而论,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新部门,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20. 史正富、刘昶:从产权社会化看国企改革战略
    经济 2013/01/26 | 阅读: 1552
    根据现代企业产权社会化和所有者替身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产权社会化,改革的战略目标应该是:一、建立一个多元化社会化的国家产权资本体系,提升大型国企的经济竞争力,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二、通过这样的改革,建设一个社会化的、全民共享的现代国家财富管理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稳固和持久永续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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