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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肖东发:中国藏书文化的探索与研究--《中国藏书楼》的策划与编撰
    书评 2009/10/19 | 阅读: 1608
    历代的藏书事业,无论官藏、私藏或是寺观藏书、书院藏书均对中华文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但私家藏书秘而不宣,旋聚旋散的现象,在许多著述中是被当作一种罪责看待的,不少的藏书家也由此列归历史罪人。
  2. 周作人:夜读抄之十五
    文学 2010/12/21 | 阅读: 1608
    《清嘉录》十二卷,吴县顾禄著,记述吴中岁时土俗,颇极详备,光绪戊寅(一八七八)有重刊本,在《啸园丛书》中,现今甚易得。原书初刊于道光中,后在日本翻刻,啸园葛氏所刻已是第三代,所谓孙子本矣,校雠不精,多有讹字,唯其流通之功不可没耳。  顾禄字总之,又字铁卿,所著书除《清嘉录》外,寒斋仅有《颐素堂丛书》八种,《颐素堂诗钞》六卷。丛书中第五种曰《御舟召见恭纪》为其高祖嗣立原著。第七种《山堂五箴》为其友韦光黻著。第四种《烟草录》与褚逢椿共著,馀皆顾氏自作。其一曰《雕虫集》,内小赋三十四篇。二曰《紫荆花院排律》,凡试帖诗四十首。三曰《骈香俪艳》,仿《编珠》之例,就花木一类,杂采典故,列为百五十偶。六曰《省闱日纪》,道光壬午(一八二二)秋与韦光黻应乡试纪行之作,七月朔至八月二十日,共历五十日。八曰《买田二十约》,述山居生活和理想,简而多致。以上五书均可以窥见作者的才情韵致,而《日纪》与《二十约》尤佳。如《二十约》之十九曰:约、酒酣灯灺,间呼子墨,举平日乡曲所目经耳历者,笔之于简,以恣滑稽调笑,至如朝事升沉,世情叵测,居山不应与闻。  《日纪》在八月项下云:  十七日戊午,平明出万绿山庄,万枝髠柳,烟雨迷离,舟中遥望板屋土墙,幽邃可爱。舟人挽纤行急,误窜入罾网中,遂至勃谿.登岸相劝,几为乡人所窘,偿以百钱,始悻悻散。行百馀里,滩险日暮,不敢发,约去港口数里泊。江潮大来,荻芦如雪,肃肃与内相搏。推窗看月,是夕正望,宛如紫金盘自水中涌出。水势益长,澎湃有声,与君绣侣梅纵谈,闻金山蒲牢声,知漏下矣,覆絮衾而眠。  正可说大有《吴船》之嗣响也。  《颐素堂诗钞》六卷,共古今体诗三百二首,道光乙酉(一八二五)年刊本,刻甚精工。诗中大抵不提岁月,故于考见作者生活方面几乎无甚用处,唯第三卷诗三十七首皆咏苏州南京中间景物,与《省闱日纪》所叙正合,知其为道光壬午秋之作耳。《雕虫集》刊于嘉庆戊寅(一八一八),褚逢椿序云,顾君总之髫龄时所撰也。《颐素堂诗钞》出板于七年后,林衍源序云,总之之才为天所赋,尚在少年,而诗之多且工若是,是则可传也。约略因此可以知其年辈,其生卒出处则仍未知其详。至于诗,诸家序跋题词虽然很是称扬,但在我外行看去却并不怎么好,卷五中这一首诗似乎要算顶好了,题  曰《过某氏园》:  我昔曾经此,春风绕砌香。  今来能几日,青草似人长。  风竹忽敲户,雨花时堕墙。  谁将盛罗绮,珍重惜韶光。  《清嘉录》十二卷这恐怕是顾氏最重大的业绩了罢。如顾承序中所说:“荟萃群书,自元日至于岁除,凡吴中掌故之可陈,风谣之可采者,莫不按节候而罗列之,名之曰《清嘉录》,洵吾吴未有之书也。”凡每卷记一月的事情,列项目共二百四十二,纪述之后继以征引,间加考证。如顾日新序中所说:“访诸父老,证以前闻,纠缪摘讹,秩然有体。庄子谓道在蝼蚁,道在尿溺。夫蝼蚁尿溺至微且浊矣,而不嫌每下而愈况,盖天地之至道贯于日用人事,其传之于世者皆其可笔之于书者也。”称赞与辩解混合的说法在当时大约也不可少,其意思也有几分道理,不过未免说的旧式一点罢了。我们对于岁时土俗为什么很感到兴趣,这原因很简单,就为的是我们这平凡生活里的小小变化。人民的历史本来是日用人事的连续,而天文地理与物候的推移影响到人事上,便生出种种花样来,大抵主意在于实用,但其对于季节的反应原是一样的。在中国诗歌以及绘画上这种情形似乎亦很显著,普通说文学滥调总是风花雪月,但是滥调则不可,(凡滥调均不可,)风花雪月别无什么毛病,何足怪乎。池塘生春草,园柳变鸣禽,这与看见泥土黑了想到可以下种,同是对于物候变迁的一种感觉,这里不好说雅俗之分,不过实者为实用所限,感触不广,华或虚者能引起一般的兴趣,所以仿佛更多诗意了。  在这上面再加上地方的关系,更是复杂多趣,我们看某处的土俗,与故乡或同或异,都觉得有意味,异可资比较,同则别有亲近之感。《清嘉录》卷四记立夏日风俗,其“秤人”一条云:家户以大秤权人轻重,至立秋日又秤之,以验夏中之肥瘠。蔡云《吴歈》云,风开绣阁飏罗衣,认是秋千戏却非,为挂量才上官秤,评量燕瘦与坏肥。  南方苦热,又气候潮湿,敌入夏人常眠食不服,称曰蛀夏,秤人之俗由是而起,若在北地则无是矣。又卷五记梅雨有“梅水”一条云:居人于梅雨时备缸瓮收蓄雨水,以供烹茶之需,名曰梅水。徐士鋐《吴中竹枝词》云,阴睛不定是黄梅,暑气薰蒸润绿苔,瓷瓮竞装天雨水,烹茶时候客初来。案长元吴志皆载梅天多雨,雨水极佳,蓄之瓮中,水味经年不变。又《昆新合志》云,人于初交霉时备缸瓮贮雨,以其甘滑胜山泉,嗜茶者所珍也。  正如卷首例言所说:“吴越本属一家,而风土大略相同,故书中杂引浙俗为最繁”,这里记的原是吴俗,而在我读了简直觉得即是故乡的事情了。  我们在北京住惯了的平常很喜欢这里的气候风土,不过有时想起江浙的情形来也别有风致,如大石板的街道,圆侗的高大石桥,砖墙瓦屋,瓦是一片片的放在屋上,不要说大风会刮下来,就是一头猫走过也要格格的响的。这些都和雨有关系。南方多雨,但我们似乎不大以为苦。雨落在瓦上,瀑布似的掉下来,用竹水溜引进大缸里,即是上好的茶水。在北京的屋瓦上是不行的,即使也有那样的雨。出门去带一副钉鞋雨伞,有时候带了几日也常有,或者不免淋得像落汤鸡,但这只是带水而不拖泥,石板路之好处就在此。不过自从维新志士拆桥挖石板造马路拉东洋车之后情形怕大不相同了,街上走走也得拖泥带水,目下唯一馀下的福气就只还可以吃口天落水了罢。从前在南京当学生时吃过五六年的池塘水,因此觉得有梅水可吃实在不是一件微小的福气呀。  〔附记〕案明谢在杭《五杂组》卷三云:“闽地近海,井泉水多咸,人家惟用雨水烹茶,盖取其易致而不臭腐,然须梅雨者佳。江北之雨水不堪用者,屋瓦多粪土也。”又卷十一云:“闽人苦山泉难得,多用雨水,其味甘不及山泉而清过之。然自淮而北则雨水苦黑,不堪烹茶矣,惟雪水冬月藏之,入夏用乃绝佳。夫雪固雨所凝也,宜雪而不宜雨,何故?或曰,北地屋瓦不净,多秽泥涂塞故耳。”此两节均说明北方雨水不能用之故,可供参证。  〔附〕日本知言馆刻《清嘉录》序(朝川鼎)  近刻清人诗集舶到极多,以余所见尚有二百馀部,而传播之广且速莫顾君铁卿《颐素堂诗钞》若也,梓成于道光庚寅首夏,而天保辛卯三月余得诸江户书肆玉岩堂,盖冬帮船所致也。夫隔海内外而商舶往来一年仅不过夏冬两度,又且长崎之于江户相距四十日程而远,然而其书刻成不一年,自极西而及于极东,所谓不胫而走,是岂偶然哉。今诵其诗,各体咸备,众妙悉臻,彬彬风雅,比兴不坠,如咏古诸什最多杰作,皆中晚唐人之诗,宜其行远而传世也。末又附《清嘉录》十二卷,盖纪吴中民间时令也。吴古扬州地,东际大海,西控震泽,山川衍沃,水陆所凑。唐宋以来号称繁华之区,亦江南一大都会也。如星野山川城郭土田人物食货灾祥艺文之类,县志邑乘或能详之,至其岁时琐事则略而不言,即一二言之,亦不致详细,盖恐其涉芜杂也,然土风民情于是可见,则其所关系亦自不小,岂可阙哉。古有采诗之政,以观民风,今无其政,又无其诗,在上之人何以周知天下风俗而移易之,然则纪其土风以备采择,亦古人贡诗之意也。顾君诗人也,其合而刻之意或在斯乎,故于土俗时趋推其来由,寻其沿习,慎而不漏,该而不侈,考证精确,纤悉无遗,然后土风可以观,民情可以知矣。是在上之人固所欲闻者也,若其广耳目而资学问,抑又馀波所及,而余辈受赐多矣。余私心窃谓填海为平地,缩地为一家,倘获亲接麈教,闻所未闻,不知当何如愉快也,怅矣心飞,无翼何致,徒付一浩叹耳。岂意君亦谬闻余虚名,壬辰五月扇头题诗及画托李少白以见寄示,且属题词于《清嘉录》,余才学谫劣,何能任之,然倾慕之久,又何可无一言题简端以结知缘。于是与二三子相谋,先将翻刻其书,更为叙行之,而余适婴大疾,濒死数矣,至今笔砚荒废,尘积者三四年,以故迁延度岁,不果其志,深以为恨。久居安原三平好学乐善,勇乎见义而为,一日慨然谓余曰,顾君之于先生可不谓相知乎,而吾亦妄承先生曲知久矣,若无知于知,何以相知之为,吾当为先生代刻之,庶几其不负相知哉。遂捐俸授梓,今兹丁酉七月校刻竣工,适又闻甲斐门人大森舜民亦将刻《颐素堂诗钞》,今与斯书合而行之,其传播之广且速亦如前日自西而东,海之内外无所不至,岂不愉快哉,然后乃知顾君必不以余为负相知,抑又二子之赐也。  因序。  天保八年丁酉八月,江户后学朝川鼎撰。  案,《颐素堂诗钞》六卷,我所有的一部是道光乙酉刻本,据前序则云刻于庚寅,岂五年后重刊耶。原本《清嘉录》似亦附诗钞后,但未能得到,日本重刊本曾于民国前数年在东京买到过,后复失去,今年五月又在北平隆福寺街得一部,有旧雨重逢之喜,今抄录其序文于此,以供参考焉。(廿三  年五月十五日记)  又案,顷于玻璃厂得原刻《清嘉录》四册,内容与翻本无异,唯题辞多二纸,有日本大洼天吉等三人诗九首。大洼诗序云:“予读顾总之先生《清嘉录》,艳羡吴趋之胜,梦寐神游,不能忘于怀也。比先生书近作七首赠朝川善庵以求序,并征我辈题词,因和原韵,并编次录中事,臆料妄想,率成七首,梦中呓语,敢步后尘,聊博齿粲而已。”善庵盖即朝川鼎,题诗见寄据前序在壬辰五月,然则此题辞补刻自当更在其后矣。但日本刻本反没有这些诗,亦不知何故。(六月十一日再记)  文/周作人 1934 年3 月10 日刊《大公报》,署名岂明
  3. 王欣:高昌内徙与西域政局
    历史 2012/11/13 | 阅读: 1608
    本文通过分析北魏太和二十一年(497)至神龟元年(518)间高昌王国的内徙活动,认为在柔然、高车与北魏三方角逐西域的政治格局下,处于柔然和高车争夺焦点上的高昌为求自保而以内徙的形式谋求北魏的保护。北魏出于经营西域的战略考量却只同意将要求内徙的高昌东迁于伊吾一带,借以控制丝路交通、牵制柔然和高车。这不仅导致高昌内部政局发生动荡,而且也使得两次内徙活动未果而终。
  4. 海闻:医改如何破局 (附相关讨论)
    经济 医卫 2008/07/31 | 阅读: 1607
    海闻从纯粹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医改的文章。
  5. 江绍贞:汶川一带75年前大震回顾
    历史 2008/08/01 | 阅读: 1607
    1933年8月25日,汶川地区曾经发生过一次大地震,强震持续约1分钟,叠溪镇、松坪沟的山寨即时全部毁灭。
  6. 罗洪启:从北魏时期的一则案例解读中国法律
    法律 书评 2008/08/27 | 阅读: 1607
    此案案情复杂且涉及之当事人来自不同之种族与阶层,因而使其具有多种角度解读的可能性。它使我们更深入细致地了解了中国法律儒家化进程,对性别因素介入皇权产生的有趣影响也有很好的揭示。
  7. 方成:漫画在中国
    艺术 2008/10/08 | 阅读: 1606
    方成 著名漫画家。原名孙顺潮,广东中山人,1918年生。1942年武汉大学化学系毕业,从1946开始在上海从事漫画工作,后在香港参加“人间画会”从事漫画工作。出版连环漫画《康伯》。解放后任北京《新民报》美术编辑。1951起任《人民日报》美术编辑。1986年被聘任国际漫画杂志《WITTYWORLD》编辑,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硕士生导师、中国新闻漫画研究会名誉会长。绘著各种漫画、杂文集30余部,主编有《当代中国漫画选》和《世界幽默笑话精品》等。
  8. 刘凡:德国的电影短片介绍
    影视 2008/10/19 | 阅读: 1606
    短片在德国有很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先锋电影。1910年到1930年,德国出现了文化和艺术短片。短片被用来作为新的大众媒体电影的辅助节目,在电影播放前放映。例如,大电影公司优发(Ufa),自1918年开始,一直经营着自己的文化电影部。这些影片的内容基本上是关于文化和教育的。今天,这种独立的制作方式仍然在继续。
  9. 廖申白:论西方主流正义概念发展中的嬗变与综合
    思想 法律 2008/10/31 | 阅读: 1606
    在西方思想中,正义概念自产生以来历经了许多演变。从希腊神话、梭伦、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系的主流希腊思想,接通中世纪基督教的良心观念,经注入自然法的启蒙观念,汇合为自由主义的体系,并在此母体上吸收社会主义思想的部分影响,这构成了西方正义概念迄今发展的主脉。
  10. 冯同庆、常凯、苏海南、潘毅:“工资共决”的全局意义
    经济 2010/06/21 | 阅读: 1606
    ■主持人:周建军 最近,伴随着一系列劳资纠纷,围绕"工资共决"的讨论和呼声正在社会各界日益高涨。例如,在与代表日本本田公司资方的谈判过程中,佛山本田的工友们就要求资方"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进一步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 几乎在佛山工友们呼吁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的同时,5月31日的《人民日报》报道了一个新的劳资双方"工资共决"模式正在浙江省初步形成。报道称,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浙江的"工资共决"机制,不仅让劳动者的权益得以更加合理的声张,而由此带来的劳资关系改善也使得企业职工队伍稳定,资方从中受益颇多。 而针对可能的"工资共决"制,社会各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有经济学者就表达了对"工资共决"制带来的进一步劳资对立的担忧。为进一步厘清其中因果,本报特邀请中国社会学会劳动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冯同庆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研究员以及专注劳资关系研究的香港理工大学潘毅副教授共聚中国经济时报圆桌论坛,探讨"工资共决"制在当下中国的可能性、挑战以及进一步推广的价值。 中国经济时报:对当下的中国,"工资共决"制是否是解决劳资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必要选择? 常凯:工资协商是健全劳动力市场的必需条件。市场经济的任何买卖,包括萝卜、白菜都有一个价格谈判的机制。现在,工资完全由雇主决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工资不能由资方单方决定。在短期,工资由资方决定可能有利于资方的利润。但是,在长期,工资由资方决定是不可能的,甚至这样做也不符合资方利益。最近的一系列事件就表明工资由资方单方决定必然积累大量矛盾,引发社会不安定。 苏海南:由劳资平等协商来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是一种必然选择。首先,劳资协商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集体协商暂行规定》等。其次,劳资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也要遵循这种规律。再者,劳资协商符合现阶段社会各个方面的期待。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由于资强劳弱,往往由资方单方面决定工资,经常是利润侵蚀工资,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劳资协商制度有现实的需要。 冯同庆:工资决定问题,不是单纯的民事关系问题,而是在其基础之上的劳动社会关系问题。民事关系是纯粹的契约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工资决定除去其民事关系性质外,还有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公正等属性,属于社会法律范畴。主张市场自由竞争的亚当·斯密把其中的道德情操看得不比前者轻。工资共决是工资决定由民事法关系进步到社会法关系的自然需要和必然选择。最近富士康、本田的加薪,固然是应该的,如果没有启动工资共决机制或者这种机制不能制度化、常态化,也不足为训。潘毅:"工资共决"制当然是必要的,特别在中国现有的劳资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但是,工资共决作为一种劳资双方的协调机制,我们必须审视它能落实的社会条件。我担忧的是,现有劳资共决的社会基础还不牢靠,特别是劳方和资方的力量不平等,工会在实际执行中发挥的作用有限等。根据我的一些实地调查,很多工人并没有参与到现有的工会机制中来。 就算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利益协商机制确实存在。但是,这些机制并不是存在于所有德国工人之间。德国的工会只代表一部分固定工人的利益,很多临时工、派遣制工人的利益无法保证。以我做调查的建筑业工人为例,即使《劳动法》推出以后,4000万建筑工人真正参与其中的也比较有限。很少在工地上能找到工会,一般工人不知道有工会。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工资共决制能够发挥的实际作用。 中国经济时报:有经济学者表达了对"工资共决"制加剧劳资对立的担忧,这种担忧是否有理论和事实依据? 冯同庆:经济学家担心工资共决制会诱发劳动者提高要价,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平衡,以至造成工会对劳动力价格的垄断,甚至导致工资刚性而失去市场需要的弹性。目前中国的问题是,劳动力的价格在市场中是政府干预和企业主导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垄断,已经造成相当程度的失衡和无弹性。其中包括垄断行业的工资居高不下,中小型企业的工资没有提升空间,非正式编制员工工资长期低迷,比较"正常"的单位的工资也缺乏激励机制或共担风险机制。就是经常被企业诟病的"员工跳槽",也是员工在规避上述垄断而非员工造成垄断。工资共决恰恰是要改变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垄断,寻求劳动者包括工会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平衡,当然也要防范走向劳动者或工会垄断。可是,现在谈后一种垄断,还为时过早。 潘毅:我也基本这样认为,现在不少地方,代表工人利益的机制还很不健全,与资方协商的条件还很不完善,与资方抗衡的条件不存在,担心劳资对立引发矛盾真是杞人忧天。 苏海南:而且,恰恰相反,如果没有劳资平等协商的机制,由资方单方面决定劳动者报酬,实质上压低劳动者报酬,这才是劳资对立的重要根源之一。我们通过建立劳资双方协商机制,恰恰是搭建了一种劳资双方协商的通道。这样一种安排,不会加剧劳资对立。而且,《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劳资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要价依据、协商步骤都有清晰的规定和安排。目前,只要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协商,是有利于建立一种劳资和谐的共赢机制的。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在起步阶段,部分资方的"拒绝谈"、"压价谈"等会加剧劳方的过激反应。但我认为,这种状况只是建立劳资协商制度起步阶段的短暂现象。常凯:此外,即使从企业发展来看,也不是劳动力成本越低越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建立在对劳工的充分发展之上。任何决策都不能忽略劳动者作为人的本质特征。如果工人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表达,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诸如现在一系列的罢工事件。而且,现阶段涨工资不会对企业造成大的影响,因为很多企业的利润空间还很大。以富士康为例,工人工资涨30%,富士康的利润才下降10%左右。很明显,现阶段工资增长的主动性完全掌握在资方。 冯同庆:作为补充,还特别需要让经济学家理解的一个问题是,工资共决并非一定是劳动者或工会提高要价,同时也包括劳方甘愿降价而与企业共度时艰。德国在二战后经济和社会陷入低迷,工会主动放弃为工资罢工而改行工资共决,就是明证。瑞典工会在全球化背景下,由工联主义转向战略工联主义,就是以工资共决为核心既保护工人权益又承担国家责任。巴西原来有比较强悍的工会,在卢拉执政后劳资关系包括工资共决也越来越理性,这些年成为新兴国家经济发展较好的例子。中国历史上的工会,我们过去关注比较多的是赤色工会、黄色工会及其之间的斗争,其实还有大量的中间工会,其善于调节劳资关系,往往能够实现劳工权益与企业经营的协调。实现这种体现公正又较有弹性的工资共决的精义在于,要以企业与劳动者及其工会的自协、自洽、自治为基础,政府的介入要适度。 中国经济时报:浙江的"工资共决"制,对国内其他省份"工资共决"制的进一步推广有什么借鉴意义? 潘毅:浙江省出现的苗头值得关注和鼓励。"工资共决"制的先决条件是完善工会机制,我们必须进行工人工会意识教育,做到让工人认识到工会的作用和功能,并让工会成为工人民主参与的一个渠道,希望浙江省的工会能真正做到代表工人的利益,为国内其他省份进一步推广提供借鉴。 冯同庆:因为浙江的非公有经济比重大,发展过程中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曾经集中爆发,有人预言该省作为经济发展最快的省同时会成为劳资冲突最严重的省。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其实,劳资矛盾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但我国近代以来劳资之间的合作一直是主流,而且有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在先,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化、组织化的途径化解这些矛盾。 苏海南:我也认为浙江的劳资平等协商工资增长制度对国内其他省份构建这种制度有较大的借鉴意义。首先,据我所知,受中央领导肯定的浙江温岭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商制度特别适用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占绝大多数。而现实中,恰恰是这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劳方"不敢谈",资方"不愿谈",而浙江的行业性、区域性劳资平等协商制度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对其他地区有启发性。其次,浙江温岭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以政府搭台、劳资唱戏的形式来运作的。如果没有外力,在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中推行劳资协商是非常困难的。浙江温岭由政府出面组织劳资双方协商,营造好的协商氛围,特别有利于推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劳资双方认真开展集体协商,具有现实可行性,也最有效。因此,浙江温岭的劳资协商制度对其他地区有借鉴意义。常凯:我有一点补充意见。浙江工资协商模式虽然有其借鉴意义,但也有其特殊性所在。浙江工资协商模式的优点在于行业性和区域性的协商比单个企业协商更有力。但是,浙江企业的产业结构决定了浙江劳资协商制度的特性,比如对手工业技术工人的特殊需求等。全国各地情况各不相同,各地应该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的劳资协商制度。在浙江的劳资协商制度中,政府起了一个重要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劳资双方协商要有主动性、有需求。劳资双方的主动性和需求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劳资协商制度。 中国经济时报:为保障"工资共决"的顺利实施,我们应该注意什么?请各位谈谈相应的具体建议。 常凯:劳资协商最重要的问题是协商中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代表。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劳资双方要对工资决定的过程、内容等有充分的了解。在谈判过程中,劳方要有自己的压力手段,要团结,并对资方的义务有更明确的规定。现阶段,劳资协商必须反映工人的需求,不能成为各级政府或工会完成任务的表面文章。事实上,工人是不愿意罢工的。因为罢工对工人而言有着诸多风险。如果能有有效的劳资协商制度,罢工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只要工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一个更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完全有可能的。 潘毅:我也再一次强调,工资共决是重要的机制,但是工资共决的社会基础更重要。这个基础就是让工人真正参与到工会里面去,让工会成为工人力量健康发展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推行工资共决才有条件。 苏海南:我谈一些具体意见。我认为,要继续推广劳资协商制度,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广泛宣传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必要性、紧迫性和现实可能性,让劳资双方在认识上高度统一起来,并让劳资双方了解平等协商的知识、方法等,为推行平等协商打好认识基础。第二,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为各地各行业、企业劳资协商提供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细则规定。第三,分别加强劳资双方的组织建设,让工会真正有代表性,而不是像过去那样由资方代表(比如资方聘任的副总经理或老板的配偶)来兼任工会主席。第四,要培养熟悉并能自主开展劳资集体协商的代表,比如工资协商指导员以及薪酬专家等,对现实中的劳资协商给予协调指导,提供合理可行的意见。 冯同庆:我想补充的是,工资共决实际上也是有风险的,还可能是比较大的社会风险。在欧美,由于工资共决曾导致工人罢工、企业闭厂,后来纳入了法制轨道,依程序而行。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如果工会的作用不同,会产生"马太效应",强势工会抬高工资而挤压其他人的工资。我国解放初期,一些地方的劳资谈判以企业为单位,不同企业工人相互攀比而竞相提高要价,后来是运用行业工会来调节使其能够适度。目前媒体上报道的浙江省的工资共决模式,其重要特点是行业工会协调了不同企业畸高畸低的工资差异,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防范工资共决风险的关键在于,相关的法律要适当。就立法而言,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并非集体谈判,以示与欧美既相互借鉴又有不同。就实施而言,工资共决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比相互之间具体利益分配更为重要,应视为重点。就策略而言,我国法律对工资共决有两种制度规范,包括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工资的共同决定制度,前者侧重利益诉求,后者侧重权利合作,二者应该相互配合。就进程而言,质应该重于量,适宜的做法是摸实需求、扩大试点、示范推进,切忌一哄而起后又一哄而散。
  11. 黄仁伟:未来十年:战略危险期,还是机遇期?
    政治 2013/02/04 | 阅读: 1606
    关于中国今后是否存在战略机遇期的问题在国内讨论过不止一次,而且是有争论的。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已经没有战略机遇期了,今后十年主要是战略危险期。他们这么认为不是没有道理,其理由和根据也很多。但是,我还是坚持中国未来十年存在战略机遇期的观点。
  12. 林毅夫:《斯蒂格利茨经济学文集》序
    经济 2008/07/29 | 阅读: 1605
    “发达的国家以自由竞争的市场为其基本的经济体制;经济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在20世纪50、60年代为了赶超发达国家而推行了许多违反比较优势的政策,使得赶超产业中的企业在开放竞争的市场中缺乏自生能力,只有依靠国家对市场竞争的直接抑制来保护补贴才能生存下去,效率非常低,导致了各种危机。因此,两相比较特别容易使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低效率是由于市场制度的不完善所引起,而接受了传统范式所作的各种政策建议,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问题是由于市场化程度不足,解决之道在于消除政府的干预,只要让市场发挥作用,一切问题就可以消弭。这种看法在我国的学界也普遍存在。”
  13. 阿城:音乐是种生活方式
    音乐 2008/11/30 | 阅读: 1605
    《哈姆雷特》里面那句著名台词,“生存?还是毁灭?”人生哲学呀!我是活下去还是死?上面话音未落,底下马上雷鸣般的喊起来:“死——!”恶搞。现在不是了。全场静悄悄的,听着台上深邃的哲学对话,心里感慨:深刻,太深刻了!
  14. 崔之元:“重庆经验”进行时: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并进, 地票交易促城乡统筹发展
    社会 2010/01/04 | 阅读: 1605
    1997年,中国的行政区划有两个重大变化。一是香港回归,成为我国的特别行政区;二是由于三峡建设,把重庆从四川划出来,成为中国最年轻的直辖市。重庆市人口3300多万,以人口数量而言,也是中国最大的一个直辖市。至今,重庆仍然还有70%-80%的农村人口,基本上可以视为中国的一个缩影,重庆经验可以作为全国发展的一面镜子。2007年,国务院批准重庆市和成都市成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两个试验区意义很大,是国家级的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而重庆是一个省的概念,农村的范围要比成都大很多,因此重庆的城乡统筹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可以更全面反映中国国情。所以正在进行中的重庆经验意义重大。 最近几个月,我在《重庆日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香港《亚洲周刊》等媒体上做了些初步探讨,我称之为“正在进行中的重庆经验”,可以初步概括为两个方面。 重庆经验的第一个方面是 “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并进”。现在流行的观点认为,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一个增加了,另一个必然减少。最近的山西小煤窑国有化改制,争论很激烈,大家担心“国进民退”,“国进”就意味着“民退”,或者“民进”就必须“国退”。最近媒体上关于“国进民退”的舆论很多,对其他省市我调查研究不够,暂时不宜发表结论。但我认为,至少对重庆而言,有一个独特经验,不是“国进民退”,而是“国进民也进”。 重庆经验的第二个方面是“地票交易促城乡统筹发展”。2008年12月5日,重庆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土地交易所,进行地票交易,这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大试验。按照温家宝总理的要求,这个试验封闭进行,不做过多的社会宣传,主要在于防止其他地方盲目乱上乱学,而是希望等到经验成熟、成功总结后再推广。 下面分别讨论重庆经验的这两个方面。 一、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并进 重庆的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并进,具体是如何体现的呢? 从2002年到2008年6月底,重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从1700亿增长到7000亿,增加了4倍,实际上到2009年,已经突破了8000亿元。这在全国范围内非常罕见。2004年发生“郎顾之争”风波时,正是国退民进的高峰,各地区的国有资产基本都在下降。2002年至2008年间,全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业产值增长率是3.7%,而重庆的增长率是19%。 然而,重庆的国资增长并没有象人们所担心的那样与民争利,或者挤出民间投资,恰恰相反,重庆的民营企业实际上以比国有企业更快的速度增长。在西部十二省市中,重庆的国有和民营企业都是最发达的。 重庆经验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丰富内涵。 2000年时,中央对西部大开发有一条优惠政策,允许西部12省市对所有工业企业,凡是符合西部大开发产业条例的,只征15%的所得税。这是一个普遍意义的税率,并不特指某个经济开发区,在全国的经济开发区中,都有大量的优惠政策,甚至有零税率。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工业企业的所得税率全国统一是33%,之后降低为25%。西部其他省份也执行了15%的优惠税率,但省两三年后,他们发现,由于税率太低,税收收入大幅减少,使得政府不能完成必要的社会职能。因此,很多省份主动放弃了优惠政策,继续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率。而只有重庆将此优惠政策坚持至今,一直使用15%的税率。西部大开发的政策优惠期是到2012年,重庆现在希望会同其他西部省份,呼吁将这条优惠政策延续下去,但其他省份对此积极性不高,主要是由于地方财政压力。 那么以15%作为工业企业普适所得税率的意义何在呢?大家知道,工业企业的平均利润率是10%,如果所得税率是33%,那么企业最终所得只是6.7%,银行存款利率可达5%左右,所以搞工业企业实际上比银行存款稍微好一点,但需要承担风险。重庆将所得税率降为15%,使得工业企业有了相对较大的盈利空间,使收益大大超过银行存款,从而重庆的投资吸引力增大。 这里引出一个核心的问题是,为什么重庆政府敢于长期坚持15%工业企业所得税率,而其他省份不能长期坚持使用这种优惠政策呢?原因就是上文提到的,重庆政府的国有资产增值了4倍,使得政府的财政能力底气很足,不依赖于对企业(主要指民营企业)的高税收。对此,重庆市副市长黄奇帆提出了一个概念,他认为重庆由于国资增值,形成了第三财政收入。按照通俗的叫法,第一财政收入是一般性的税收,我国最主要的税种是17%的增值税,当然也包括所得税等。第二财政指的是基金收入,比如能源建设基金。第三财政收入指的是国资在市场竞争中的增值。国资增值使政府有能力普遍地降低税率,民营企业和老百姓可以缴纳较少的所得税,投资有利可图,这是“藏富于民”的主要机制。 “藏富于民”的另一个表现是重庆市居民第一次买房时,贷款可以抵扣地方所得税。去年底媒体报道很热,一开始存在争议,有报道说财政部要叫停,实际上并没有叫停。因为它抵扣的只是地方分成部分,并没有损失中央税收,这是地方政府权限内的事情。 有人担心这是不是帮助富人的一个政策。但从统计数据来看,并不是帮助富人,而是藏富于普通老百姓。2009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重庆主城区买房的人当中,42.5%购房者来自重庆四十郊区县,即农村地区。富人买房一般不需要贷款,因此总体效果还是藏富于平民的。 更重要的一点,按中央对教育事业的总体规划,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后,教育投资要占到GDP的4%,全国其他各省市基本都没有达到这个比例,而重庆市的教育投资已经达到。 还有一种形式,我称之为间接藏富于民的形式。重庆市很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投入,都是来自重庆八大国投国资经营所产生的利润,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财政收入,既不是第一财政,也不是第二财政,比如刚建成不久的重庆大剧院。试想,如果用一般财政收入修建大剧院,还是要从企业和个人中征收,而用国资增值来支持的话,实际上就等于减轻了老百姓和企业的税收负担。其他包括重庆大学城的建设,主要投资也来自于重庆八大国有投资集团,特别是重庆地产集团,占到百分之七八十,而一般财政拨款的比例较小,仅占不到5%。 更说明问题的是,重庆藏富于民的重要措施是突破短期“土地财政”。现在老百姓怨声载道,认为房价太高,普通百姓根本买不起。其中一个批评是认为地方政府搞土地财政,搞天价地王,使地价高得不可思议,以地生财,形成土地财政。重庆市恰恰突破了短期土地财政,这是藏富于民的关键。 过去几年中,重庆市国资增值四倍得到了社会的关注,但很多总结并不到位,认为重庆的国资增值也是靠土地财政。而我认为重庆市恰恰突破了土地财政,重庆市国有资本在市场竞争中的全面增值,与土地规划、土地储备有机结合起来,使得重庆市政府并不依赖于短期的土地财政,并不依赖于在某个项目中一定要产生地王。重庆市副市长黄奇帆说,必须严格控制国有土地出让价格,降低商品房成本,藏富于民。具体做法是,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价不超过房价的六分之一,中低档商品房地价不超过房价的五分之一,高级商品房地价不得高于房价的三分之一,即严格限制地价不能超过房价的三分之一。因此目前,重庆的房价低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城市。降低商品房房价,不搞短期土地财政,是通过国资增值,使得重庆市政府有底气、有能力实现藏富于民的重要方面,在关于重庆国资增值的其他解释中经常忽视这一点。 二、地票交易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2008年12月5日,重庆市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土地交易所,意义重大。理解重庆土地交易所的重要意义,要从我国两个基本国策开始。一是我国要加快城乡统筹,特别是加快中国城市化建设的进程。二是从国际战略和国家安全的角度考虑,必须保证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就是说,我国的粮食不能主要依赖于进口,要有自给自足的能力,所以要保证耕地不少于18亿亩。显然,这两个基本国策之间存在冲突和紧张的关系,要加快城市化进程,不占用耕地如何可能呢? 2005年10月11 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 “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是近年来我国解决加快城市化和保护耕地之间矛盾最重要的政策。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增减挂钩的核心在于,在增加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要把农村建设用地数量减下来。农村建设用地减下来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农民的宅基地,二是乡镇企业等废弃的厂房,将这些农村建设用地复耕为耕地,就可以减少建设用地数量,增加耕地数量。在这个基本的政策目标约束下,中央允许地方进行自主的政策改革试验。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保障国家18亿亩耕地不减少的战略性措施。但具体如何实现挂钩,各地政策很不一样。和全国其他一些地区相比,重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试验比较有特色。 在说明重庆的改革试验前,我先举两个其他地方的例子。 全国各地比较流行的的一个做法是“请农民上楼”。我国城市人均建设用地80~100平方米,而农村人均建设用地在200~250平方米。农民住进楼房之后,将腾出来的宅基地复耕为农田,就减少了农村建设用地。如果未来有1亿农民进城,就可将2500万亩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请农民上楼”实际上阻力很大,因为这打破了农民的传统生活习惯,农民感到很难适应。汶川地震后,都江堰在重建工作中提出了一个口号:“把抗震救灾与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相结合的试点”。这是赈灾救济与增加挂钩相结合的一种模式。农村房屋已经在地震中全部毁坏,政府就说服村委会和农民,灾后重建直接新建楼房,让农民免费居住,因此不动用任何救灾款。但这并不是政府提供的福利,农民“上楼”后,就节约了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增加了城市建设用地指标,这种指标贡献是免费获得住房的基础。 天津是国土资源部增减挂钩第一批试点地区之一,天津的主要做法是“宅基地换房示范小城镇”。这里涉及到周转指标,周转指标只是空转指标,要求“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宅基地换房示范小城镇项目开工后,实际上先用了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但这个指标并不是国土资源部给天津市新增的指标,只是临时性的周转指标,在建设期间或建成后,必须复耕农村宅基地或乡镇企业厂房,归还周转指标,这叫做“拆旧建新项目区”。 重庆的做法与天津有以下两点不同。 第一,重庆模式是“先补后占”,因此无需使用周转指标。“先占后补”容易出现不补,或者补的耕地质量很差等问题。重庆以“先补后占”替代其他地方“先占后补”的用地模式,“先造地后用地”,先把农村建设用地转化成耕地之后,并通过验收之后,才在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这样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效果更好。 第二,重庆土地交易所的地票交易,有利于城市反哺农村。天津的宅基地换房示范小城镇,是在天津的郊区,离城郊很远的地方不能进入项目区。而重庆的土地复耕,需要经过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复耕之后释放的指标属于村集体和村民,他们把该指标拿到重庆土地交易所进行交易。因此,严格说来,土地交易所并不是进行的并不是土地交易,而是地票交易,是土地利用指标的交易。 从2008年12月5日,已经进行了五次拍卖,地票交易价格每亩在10万左右,远远高于一般的征地补偿。黄奇帆副市长说,如果重庆一年有1万亩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复垦后取得地票进行交易,以目前每亩交易价格10万元左右计,每年将有10亿元从城市流向农村。 在城市化进程中,往往是近郊农村才能更多的享受到土地增值的收益,而偏远农村的农民则难以享受到城市化、工业化带来的土地增值。地票交易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能够远距离、大范围的转换,大幅度提升偏远地区的农村土地价值,实现了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发展。 以上是重庆经验的两个方面。现在回到一个更基础、解释性的问题:重庆国资为什么能增值? 三、重庆国资为什么能增值? 一般认为,国有企业代理问题严重,难以搞好,国资如何能实现增值呢?我初步总结重庆的国资增值得益于以下三个基本机制: 第一个机制,重庆市成立的市级国有企业渝富公司,是重庆市国资经营和重组的“啜木鸟”。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在20世纪90年代末,重庆国有企业同样亏损严重,但渝富公司进行的重组和改造非常成功,实现了重组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增值。 金融危机后,美国的国有化规模非常大。为什么的国有化成为美国救市的主要措施?我认为,担任18年美联储主席的格林斯潘的解释最有意思。美国很多银行的有毒资产不能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不能剥离的原因在于,私人股东认为“有毒资产”的目前市场价格太低,不愿卖出,要求政府以模型价格购买,而政府认为正是由于模型价格出了问题才导致金融危机,所以不愿意用太高于市场价格来购买银行坏账。格林斯潘说,如果银行本身国有化或部分国有化了,“有毒资产”定价难题就可以被绕开了:这就像钱从一个人的左口袋转到右口袋,初始定价并不象私有那么重要。 通过格林斯潘对有毒资产(可以简单理解为坏账)定价问题的解释,可以理解渝富公司接手坏账,并成功重组与改造国有企业的原因。 黄奇帆副市长2002年底由上海浦东调往重庆,当时重庆1000多家国有企业,欠工商银行157亿贷款。2004年,黄奇帆牵头组织渝富公司与工商银行协商,重庆市属国有企业渝富公司以账面价值的20%一次性买下坏账,渝富公司接手重庆国有企业的坏账。经过五六年后,重庆国资增值四倍,工行可能想20%或许有点低,当时若要40%的账面价格更好。但不论工行还是重庆渝富公司,都是中央或地方的国有企业,因此初始定价问题的敏感度没有那么强烈,当年的谈判并没有那么困难。因此,重庆市国有企业能够迅速剥离坏账,能够重振旗鼓,实现市场竞争中的增值。 第二个机制是重庆市八大国投(“八朵金花”)在市场经济中的成功运作。重庆市不搞土地财政,不搞地王,比较成功地把土地规划和土地储备有机结合起来,把BOT(建设、运营、转让)变为BT (建设、转让)。重庆为什么要做这种转变呢?重庆是一个桥都,全市有40多座桥。BT模式取消运营阶段,政府一两年内就可以全部买下来,这样也加速了建设企业的资金流转,政府也能够获得土地增值收益。 现实中,政府经常拿不到土地增值收益,而被少数开发商拿了大头。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项目换土地,政府要开发一个项目,请开发商投资,并把土地转让开发商,这样土地增值的收益全部归了开发商。好一点的是期价方式,政府和开发商达成一个协议,项目建成之后,地价肯定要上升,政府与开发商之间要有一个分成。这比”项目换土地”方式要好,但政府拿到的比例还是少。更好一点的方式用政府的土地储备抵押贷款来建,这样政府能够代表人民更多地获得土地增值的收益。重庆市政府如何做到这一点呢? 基础设施建好后,周边土地将升值,政府有可能会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将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的关键是要把规划和土地储备有机结合起来。这是一门大学问,涉及到制度与政策创新的潜在可能性与实现机制。这里涉及到一个具体的操作工具是五大注资。五大注资分别是:第一是,国债注入,中央分给重庆的国债不再分给40个区县;第二规费注入;第三是土地储备收益权注入;第四是存量资产注入,将过去几十年形成的上百亿元存量资产,比如路桥、隧道、水厂等等,划拨给各有关投资集团,成为投资集团的固定资产;第五是税收返还。 BOT变BT的关键是土地储备收益权注入,主要是注入八大国投中的地产集团。基本思路是土地储备收益权注入地产集团形成资本金,不靠政府行政命令,不靠政府财政担保,而是通过政策增加国有企业的资本金,加大它们到金融市场的融资能力,从而形成五大注资带动社会资本,进行周边地块的滚动开发,这是重庆经验值得其他省市关注的重要方面。 重庆坚持国资经营与政府行为脱钩,保证国资经营不靠政府行政命令,不靠政府财政担保,主要是通过“三个不”和“三平衡”原则,建立了极为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形成严密的防火墙。“三个不”是指“市政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把为八大集团提供担保放到首位”、“八大投资集团之间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八大集团自己的专项资金也不能用于担保”。“三平衡”是指“长期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平衡”,即重庆市国资委要求八大投资集团保持约50%的长期资产负债比率;“现金流入与流出之间的平衡”、“投入产出之间的平衡”。 2009年的刺激计划中,重庆市把这种思路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今年刺激计划引起舆论对中国信贷激增的担心,怕政府担保使得坏账大增。据江苏银监局统计,江苏大型银行对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中,57.27%靠财政还款,49.13%由地方政府出具财政承诺函。这里重庆经验又值得关注。重庆从国家2009年1~5月5万亿元新增贷款的“盘子”里拿到了1500亿元。重庆市不用政府财政担保,而是通过政策增加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资本金,提高它们向银行的融资能力。重庆市常务副市长黄奇帆讲得很到位,“中小企业资本金不足,是贷款难的要害所在,一般的做法是请政府官员出面要求银行支持,但这是人治,我们要讲法治。还有一个常见的说法是中小企业贷款,不看“三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看“三表”(电表,水表、报关单表)。这都是在某些场合下的说辞,讲到底还是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资本金问题”。 重庆正在准备出台解决“微型企业”( “大学生”、“残疾人”和“下岗职工”的创业)的资本金问题的重大政策:如果原始创业者投入的资本金是10万元,政府就给予10万元的税赋补助;如果投入的资本金是100万元,就给予100万元的税赋补助;上限为500万元。同时,重庆采取措施发展6种非银行信贷业务,包括担保公司、小额贷款、私募股权基金(PE)、信托、风险投资和金融租赁。今年1到4月底,重庆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增长了80多亿元,在全国增长率是比较高的。即便如此,政府财政与扶持政策仍然是严格隔离的。 第三个机制是接下私营企业“自身掏空”的烂摊子,例如重组“西南证券”,“三峡银行”上市。例如,西南证券是西部最大的一家证券公司,原来是一家民营公司,但是它已经完全被内部人掏空了。当时西南证券已经被证监会停牌了,重庆市政府认为,重庆市好不容易有一家上市的证券公司,如果退出资本市场,对重庆的长远发展不利。重庆市政府主动接手西南证券,注资并上市。西南证券上市是2009年上半年最成功的上市事件,通过重庆市国资委注资已经被民营企业老板自己搞垮的企业,并重组上市,参与重组的国资和民营资本都实现了增值。 这一点很重要,也是很多人讨论“国进民退”关系时没有注意的问题。为什么不容易注意到?主要是大家感到难以理解,国有企业容易搞垮是因为国有企业不是自己的,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为什么私有企业的老板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搞垮自己的企业? 我想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2001年与斯蒂格利茨同时获得诺贝经济学奖的阿克洛夫,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经济学教授,他与新增长理论的创始人保罗·罗默提出所有者掠夺的一般模型:在一定条件下,所有者也会掠夺本企业的总资产。 其实原因很简单,在企业资产的会计恒等式中,“总资产=所有者权益+负债=净资产+负债”,因此企业总资产中只有一部分是所有者权益,另一部分是负债,包括贷款、债券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定义是有限责任制,投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大股东即便占有60%的股份,出现亏损他会承担60%的损失,但如果他能够将企业资产转移到自己另外的公司,只要转移部分大于他所投入的净资产部分,那么他就有动机把自己的企业搞垮。这在实际生活中非常普遍。例如2004年的“郎顾之争”,中国证监会判定,顾雏军永远不能进入资本市场。顾雏军通过收购在广东的科龙电冰箱,成为大股东,通过制冷剂关联交易,将科龙的资产转移到以其父亲名义注册的天津格林格尔工厂,从而将自己是大股东的科龙搞垮,自己损失了60%的股份。但他所转移的资产仍然大于他损失的部分,因此,他仍有很强的动机去这样做。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老板都这样做,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存在这样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国资委是被迫接手破产的民营企业。美国的救市,可以说是国家不得不接手被私营企业自己搞垮的烂摊子。 四、如何理解重庆经验的普遍意义 很多人强调,重庆经验有它自身特定的前提条件,其他地区不可能学习。重庆国资委的确有其他地区所不具备的一些条件。中央国资委也不具备。中央国资委不管金融业国企,比如建行、工行等,只管140多家工业企业。但重庆国资委既管人,又管事,又管金融。人事方面,除了国资委主任需要经过市里组织部门的批准外,国资委下属或控股企业的总经理等人事任命,国资委即可任命,不需要组织部批准,只需要提交组织部备案。一个原因在于,组织部门的考查周期较长,跟不上市场条件的变化。这在其他地区很难做到。第二是有着极为丰富的管理经验的黄奇帆,2002年从上海调到重庆,他是重庆一系列重大经济政策最主要的策划者。第三,2008年初,薄熙来调往重庆任市委书记,同时是政治局委员,他在政治大方向给重庆改革进行了把关。但核心问题是什么是学?如何理解重庆经验前提条件的意义呢?学不是照搬。 但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理解重庆经验的普遍意义,我把它称之为“制度与政策创新的潜在可能性与实现机制”。社会主义优越性如何具体落实到实践中去?这不是一句空话,重庆经验都是在既定制度下形成和发展的。例如,土地公有制并不一定能保证土地增值一定归公,项目换土地不能做到,期价也不能完全做到,必须做好土地规划和土地储备才能做到。但这的确是在土地公有制条件下才有可能实现的。印度、巴西没有公有土地,所以印度、巴西不可能想象像中国那样快速发展。 孙中山的“涨价归公理论”是基于土地国有化。孙中山在美国学医时认识了亨利·乔治的朋友,他准备拜访亨利·乔治。亨利·乔治是美国乃至整个西方土地改革理论的最重要的一个人,我们现在讨论的物业税,在西方称为财产税,就是根据亨利·乔治的理论兴起的。结果亨利·乔治在竞选纽约市市长时,突然心脏病爆发,二人没有见面。但孙中山对亨利·乔治极为认同,他的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就是基于亨利·乔治的理论。 现在的征地过程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对农民的补偿是低的,对农民的权利认识也是不足的。中国人民大学周诚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涨价归公”还是“涨价归农” ?根据“涨价归公”理论(英国的穆勒与美国的亨利·乔治),英国工党政府曾经于1947年—1953年实行土地开发权国有化,即政府通过征收土地开发捐(Development Charge)将土地增值全部收归国有。但是,此种举措未能长期坚持,不得不恢复“涨价归私”制,根本的原因是此种政策造成了地产市场萎缩而不得不放弃。英国经验表明,极端的“涨价归公”——完全否定土地所有者的开发权,不能保障失地者的基本利益,从而使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实践中碰壁而归于失败。 在我国的现实经济生活中,过去长期对于失地农民实行低补偿政策的实践表明,“涨价归公”曾经是我国农地征收补偿中实际上遵循的不成文的政策原则。实行“涨价归公”制的出发点为维护公共利益,但实行“涨价归公”制也具有严重的副作用——据估算,大约有近半数的失地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存在明显的困难。有鉴于此,部分学者极力呼吁实行“涨价归农”制。 从亨利·乔治定理比较容易理解这个问题。目前,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很低,但经过“招、拍、挂”之后,可能实现了数十倍的土地增值。很多人认为,这是对农民的剥夺,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不论是根据孙中山,还是亨利·乔治,或者斯蒂格利茨都认为,土地增值不是私人导致的,而是社会集聚效应产生的,主要的涨价确实要归公。因为城市土地开发要经过四通一平,由生地变为熟地,这并不是通过农民的努力,而是通过政府、社会投资、企业和个人加在一起形成的集聚效应实现的土地增值,所以,涨价要归公,而不是归农或归私。 但现在农民得到的补偿确实比较低,那么补偿机制的基础应该是什么?现在一般的理解,补偿被认为是对农民的救济,是一种福利。这里,我们忽视了一个概念:开发权。农民土地被国家征收开发后,实际上剥夺了农民自己开发土地的权力,补偿是针对这种开发权的补偿,因此,这种补偿不是救济农民,而是对农民基本权力的认可,即农民本身有开发土地的权力,这是亨利乔治思想的来源。 开发权是什么呢?美国一些州实行土地“开发权转移制”(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TDRs):在一个社区内,按照规划进行开发的土地所有者,必须从按照规划加以保留的土地所有者那里购买足够“份额”的土地开发权,方可进行土地开发。农民将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时,实际上把开发权转让出去了,如果不复垦,农民本身就会有一个开发权。而现在的补偿是根据青苗费为基础的,这完全忽略了农民自身也可以进行工业化、城市化开发的权力。我认为,重庆地票交易所是“开发权转移制”的创新,兼顾了“涨价归公”和“涨价归农”。这种开发权的市场价值,要通过土地交易所的拍卖来发现和实现,因此拍卖地票的价格实际上农民所放弃的土地开发权的价格。西方也没有出现土地开发权的交易所,只有在某些地方如美国的一些州,有一些局部的交易。因此,重庆的土地交易所不仅在中国,在全世界也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 关于重庆经验的思考,对我启发最大的是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米德,他是现代GDP、GNP核算方法两个发明者之一。米德的重要著作《效率、公平与产权》,核心观点是认为公有资产的收益,可以降低对税收、国债的过度依赖,提高经济的整体效率。米德是第一个提出来,整个西方经济学没有在国资、国债、税收三者之间建立经济学模型的人。企业除了债务以外,还有自有资本。而作为一个国家,只有国债,而公有资产很少,这是他认为西方国家最不正常的一个现象。比如,美国有大量国债,只有少量的国有资本。如果中国不买美国国债,而是美国人自己买,那么美国的利率要比现在高很多,而利率高容易挤出私人投资,不利于全民创业。国家如果不能依赖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则只能依赖税收。但税率过高会降低个人和企业工作和创新的积极性。这样国家不得不依赖发行国债。但国债过高后又会抬高利率,不利于生产性投资。 我们可以香港为例来直观说明米德的“自由社会主义”中公有资产收益和税收的关系。香港连续数年被国际评级机构评为世界上“最自由的经济体”,因为香港税率很低,鼓励人们创业和增加工作努力。但人们往往忘了提及香港之所以能承受低税率同时又能给居民提供免费的基本医疗,是因为香港政府有一大块公有资产——土地,其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拍卖收益为政府所有。将国有资产,税收和国债三者做整体通盘的考虑,通过国有资产的市场收益来降低税率和减少国债,是米德对“自由社会主义”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理论贡献,而重庆经验探索与创造了制度与政策创新的实现机制,丰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内涵。
  15. 张培锋:宋代僧人省亲作品的佛学观念初探
    宗教 2010/02/02 | 阅读: 1605
    一      省亲作为一种社会伦理行为,是从唐代开始兴起的。唐代诗人孟浩然的《送王五昆季省觐》诗写道:“公子恋庭闱,劳歌涉海涯。水乘舟楫去,亲望老莱归。斜日催乌鸟,清江照彩农。平生急难意,遥仰鶺鸰飞。”诗题中的“省觐”,是省亲的同义词,诗中使用了老莱子的典故,表达对父母的孝敬感情。权德舆《送卢评事婺州省觐》也有“知向东阳去,晨装见彩农。客愁青眼别,家喜玉人归”之句。这些作品都表达了山门在外的游子即将同家探亲时的心情。《新庸书》记载:中唐时儒士阳城做国子司业时,“引诸生告之曰:‘凡学者,所以学为忠与孝也。诸生有久不省亲者乎?’明日谒城还养者二十辈,有二年不归侍者,斥之。”阳城认为,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忠孝之情,七子不能冈为在外学习而忘记孝道,因此,那些二年没有回家探望父母的学生,遭到他的斥责。   明人丘浚曾引述过阳城的那段话,评论说:“阳城为此言以告诸生,则是唐无归省之令。我朝学规,每三年一次归省,著在令甲,一日不容过,则是我祖宗以孝为训,前代所不及也。”丘浚的说法有道理,即明朝时,官员和学子定期省亲已经成为一种制度,但认为这种情况前代没有,到了明代才有,则有不确之处。世俗省亲制度应该是唐宋时期即形成了,与南宋同时的金朝,也明确将省亲作为官府和学校的一种请假制度。据《金史》记载:“(泰和三年(1203年))甲子,定诸职官省亲、拜墓给假例。”《金史》还记载:“(太学生)遇旬休、节辰皆有假,病则给假,省亲远行则给程。”这表明金朝对省亲的重视,并将其制度化,这是金朝全面接受儒家文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元史》中也有一条关于省亲制度的重要记载:(至顺二年(1331年)十二月)癸丑,河南、河北道廉访副使僧嘉努言:   自古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今官于朝十年不省觐者有之,非无思亲之心,实由   朝廷无给假省亲之制,而有擅离官次之禁。古律,诸职官父母在三百里,于三年听   一给定省假二十日;无父母者,五年听一给拜墓假十日。以此推之,父母在三百里   以至万里,宜计道里远近,定立假期。其应省觐而不省觐者坐以罪;若诈冒假期,   规避以掩其罪,与诈奔丧者同科。这里指出“古律”的做法,表明元代之前即有省亲制度,所指应为唐、宋、金时期。到明清时期,省亲制度已经确立,史料记载颇多,兹不赘述。   正如清代叶方蔼、张英监修的《钦定孝经衍义》卷一所说:“亲之一字,乃仁之根柢。唐虞以来,不言仁而仁之全体火用已发露丁亲之一字矣。”儒家所讲的仁义忠孝等等,其根基即为一个“亲”字。没有哪个民族像中华民族这样更重视亲情,把孝道提高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前文引证了金、元、清三朝的史料,这三个朝代,最高统治者都不是汉族,但是,其建国后的治国方略,却无一不是走向崇儒,在某些方面,他们对儒家的推崇甚至超过汉族政权。省亲制度的形成便说明了这一点。      二      在佛教中,“省觐”或“归省”有两个含义,一是出家人回到自己最早出家、受戒的寺院拜谒受业师父,继续参求佛法;二是同到自己的俗家,礼拜、奉养生身父母,通常使用“省亲”这个概念,来表示第二个含义,本文讨论的也是第二种含义上的僧人省觐行为。   释子归家省亲也是从唐代开始出现的。值得关注的是中唐时期柳宗元的《送墙上人归淮南觐省序》和《送元师序》两文。在第一篇中,柳宗元指出:“金仙氏之道,盖本于孝敬,而后积以众德,归于空无。……其有修整观行,尊严法容,以仪范于后学者,以为持律之宗焉。上人穷讨秘义,发明上乘,奉威仪三千”云云,可知这位上人应属律宗僧人。第二篇中,柳宗元指出:“余观世之为释者,或不知其道,则去孝以为达,遗情以贵虚。今元衣粗而食菲,病心而墨貌。以其先人之葬末返其土,无族属以移其哀,行求仁者,以冀终其心。勤而为逸,远而为近,斯盖释之知道者欤?”“两文站在儒家立场,对能够归家省亲或为父母安葬的释子给予赞扬,认为他们是“释之知道者”,并肯定儒、佛在孝道这一点上是相通的。这是柳宗元统合儒释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诗人姚合也有《送僧默然》诗,其中有“出家侍母前,至孝自通禅”句,也流露出对出家僧人归家孝养父母之举的赞赏,并认为孝道是通于禅法的。   但是有庸一代,无论是儒家还是佛教,对这个问题是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的。按照佛教的根本教义,人是五蕴和合而成,贪恋于亲情正是烦恼根本出家人是要“永辞宗族”、“永违二亲”的,尽管出家之时,也是乍悲乍欣,但一旦出家,就要“邈尔绝俗,超出埃尘”,不能“更染俗因”。出家人对世俗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得度广济,普蒙福禄”上,这应是唐代大多数僧人所持的看法,唐代僧人省亲也是中唐之后随着禅宗的兴起而增多的。   这种情况在宋代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宋代写僧人省亲的作品多了起来,而且火部分是僧人所写,这一方面表明宋代僧人省亲已经成为很普遍的事,一方面表明他们对此的态度非常明确和肯定。以下所举几篇宋代僧人作品,对出家人归省行为作出赞扬,从一个侧面代表着宋代儒佛统合和僧人士人夫化的状况。宋代著名诗僧惠洪有《送觉海大师还庐陵省亲》:   老踪沧海珠,道价压千古。莫年还东吴,岂不以亲故?……怀亲不能休,饮食   忘匙箸。醉翁乡里贤,安角诵翁语。人老尚康健,春寒与秋暑。念之凭高楼,白云   入瞻顾。浩然有归兴,掣肘径驰去。遥知到螺江,杜林闻布谷。迎门一调笑,极   但摩拊。童头想怀橘,衣椹应戏舞。聊用慰其心,高追古人步。此诗语散缓,细读   有奇趣。譬如食橄榄,入口便酸苦。勿示痴道人,被骂吾累汝。诗中“怀亲不能休,饮食忘匙箸”,“念之凭高楼,白云入瞻顾”,写山了一个出家人对父母的思念之情;“浩然有归兴,掣肘径驰去”,则写其毅然决定归家探亲。后面则是想象其归家后与父母亲朋相见时的情景。最后说,“勿示痴道人,被骂吾累汝”,可能是意识到出家人有这种感情是与佛理相违背的,所以很可能受到一些僧人的责骂。纵观全诗,对觉海出家却没有忘怀亲情这一点,是持高度赞赏态度的,这首诗在古代僧诗中,确属“有奇趣”的。其实,宋代僧人这样的作品是为数不少的,如:   佛眼清远禅师的《送常侍者两归省亲》写道:“本从绵竹过南方,依前归入绵竹去。井舍犹为旧日居,山川不改当时处。邻人见之莫惊愕,亲里欢迎断思虑。有问南方所得时,瘦藤为我聊轻据。”松源崇岳的《送谦侍者还乡省亲》则说:“有句无句藤倚树,铁壁银山没同互。三千里外面尊堂,一毫头上全体露。”这是两位高僧送其侍者回乡省亲之作,诗中同样对世俗感情非常肯定。“邻人见之莫惊愕,亲里欢迎断思虑”是说世人不要看到一个和尚回家省亲感到惊讶,亲友的欢迎断除了僧人的思虑;出家学禅本来就是为断除思虑,现在在外面整天思念父母,反而增添了障碍,同家一趟就可以断除这种思虑。这是一种诗歌的翻案手法,翻案之中,见出了哲理上的新意。“三千里外面尊堂,一毫头上全体露”一句很富有禅味,是说同家见到父母,就仿佛见到佛身,表现了“父母即佛”这样一种典型的中国化的观念。   丹霞子淳的《送环知客归省亲》谓:“清风明月秋光半,环禅别我云南归。当堂子母相逢日,妙圆孰敢分离微。咦!拨转吾家向上机,同头触处生光辉。”更是将归省视为一种修行途径:母子相见之时,可以“拨转吾家向上机”,这里提倡的是一种孝心感应,笔者以为,我国宋元之后出现的极力宣扬孝道感应说的《二十四孝》等作品,与佛教观念的渗入是分不开的,这种孝道的宣扬已经并非单纯来自儒家思想。石溪心月的《送超禅人归省亲》:“参玄曾未造玄微,肯学新丰十不归。归举清凉答佛话,教娘知有祖师机。”写僧人归家后可向母亲传授佛法,因此省亲也算是一种方便说法的门径。   曹洞宗著名禅师宏智正觉的《送僧归豫章省亲》写得非常富有文采:   宾茧风枝梦不宁,夜堂思对老人星。一心归去事萱草,千里相求呜鹊钨。树树   丹枫金堕叶,丛丛黄苇雪浮汀。西山秀骨濯秋雨,窗户卷帘分远青。传统佛教中通常所谓“归去”,是指超脱尘世俗缘的牵累,但这位僧人却是“一心归去事萱草”,萱草指母亲,其感情与一个在外做官、求学的世俗人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而宏智正觉对这种感情丝毫没有给予否定,整首诗也写得相当动情,毫无竹笋气。   宋代僧人诗偈中的这些题材和描写都是很独特的。在此之前,我们很少见到僧人作品中有此类感情的流露,但宋代僧人对此却毫不掩饰。史料记载晦堂祖心追述其师说“先师进止严重,见者敬畏。衲子因事请假,多峻拒弗从,惟闻省侍亲老,气色穆然,见于颜面,尽礼津遣,其爱人恭孝如此。”僧徒冈其他事请假,师父都严词拒绝,惟有省亲一事,不但不拒绝,而且备上礼品,让弟子带同家。宋代佛教典籍中,对僧人省亲行为作出比较深入分析的是南宋痴绝禅师道冲。《痴绝和尚语录》卷F《示巽升维那》谓:   巽升维那,吾蜀英伟之士。久处丛林,浩然有归省之志。……余尝患今之学   者,父母不供甘旨,丛林中行脚,大事邈不加意,甘为明教罪人,真可怜悯。今子   非特了行脚大事,又且切切于归省,是可嘉也。因记得圆悟禅师示众云:生身父母   居堂上,从本爷娘在顶门。且道如何是从本爷娘?试以子在浙翁炉锤之下,如爆龟   纹,爆则成兆底时节考之,则娘生面目,遍界难藏。昔日视亲,庭奉甘旨,昏定晨   省,冬温夏清,而不为亲。及乎别亲庭,游江海,涉山川,寻师择友,参禅访道,   而不为疏。而今归省也,脚才跨门,母念子之心,子宁亲之意,啐啄同时,默默相   契,语言不及,融融泄泄,和气霭然于一堂之上,不知与当时在浙翁炉锤之下爆底   时节,为同为异?   在宋代禅僧看来,亲情并非烦恼的根源,而可以是悟道的一种机缘,一个出家人在外行脚和归家省亲,一个出家者见到亲身父母所获得的顿悟与在寺院接受师父的教诲,是具有相通之处的。 三      按照正统佛教观念,家庭、人伦关系是修道的障碍,是贪欲、无明的根源,出家意味着要斩断世俗亲情,出家人不应该对世俗的一切有所留恋,否则是修不成正果的。佛教的这种观念,在重视世俗伦理的中国遇到了挑战。从佛教传入中国之时起,围绕着这一点就展开了激烈的思想冲突。大凡反对佛教的人所持的重要理由之一便是出家人不事二亲、败坏人伦,所谓“不顾君臣之义,父子之情”等等。对丁在中国处于强势话语的宗法思想,佛教从来没有否定过,相反,它总是提出各种理由,证明出家人并非不孝,而是要突破世俗的小孝达到真正的大孝。   东晋高僧慧远所作《沙门不敬王者论》,指出学佛者有两大类型,“一者处俗弘教,二者出家修道”。前者无疑要做到忠孝仁义,奉上尊亲:后者则要隐居求志,变俗达道。出家人尽管在形式上“内乖天属之重”,“外阙奉主之恭”,但实质上是为了“道洽六亲,泽流天下”,间接起到“协契皇极,火庇生民”的作用。慧远确立的这种区分出家、在家或“方内”、“方外”有所不同的修行原则,在南北朝、隋唐时期体现得比较充分。出家僧众无疑是住持佛教的主体,由此产生了隋唐的宗派佛教。尽管此期在家修行者也为数不少,但很少能够进入佛教宗派的核心,而是处于边缘状态。这一时期,具体尽孝道的实践者仍然主要由在家佛徒承担,而不是出家人自身,因此并没有彻底解决佛教与传统孝道之间的矛盾。   宋代佛教在这方面的认识大为改变。北宋僧人契嵩在其所著的《孝论》中,依据《梵网经》“孝名为戒”的思想,将孝道直接视为佛教戒律的根本,可以说是中国禅宗的一个创造:   佛子情可正,而亲不可遗也。子亦闻吾先圣人,其始振也,为大戒即日“孝名   为戒”。盖以孝而为戒之端也,子与戒而欲亡孝,非戒也。夫孝也者,大戒之所先   也。戒也者,众善之所生也。……故经日:使我疾成于无上正真之道者,由孝德   也。   中国佛教教权与于权关系发生根本性转变,发生在唐玄宗时期。日本学者腾善氏指出:唐高宗以前,佛教教团对于拜君亲制的猛烈抵制,到玄宗朝后终结了,以前接受父母尊长礼拜的僧尼们,不得不反过来按照常礼向他们礼拜,这对于研究佛教教团的质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形而上来说,这意味着印度因素的消灭,佛教放弃了逸民的性格,完全屈服于世俗法规。但根据砺波护的研究,唐代的情况并非如腾善氏说的那么简单,至少在上元年间,义出现过反复,即废除了要求出家人拜君亲的规定。但这种情况在宋代已不再成为争论的焦点,佛教几乎是无条性地向儒家复归了。本文所举僧人归家省亲的诗文,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点。本文意在说明,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宗法观念对禅宗也有着深刻的影响。   唐代中期之后,随着禅宗特别是以洪州禅为代表的南宗禅的兴起,佛教内部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平常心是道”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到了宋代,禅诗越来越向在家生活靠拢,佛教的入世观念更加鲜明和突出。随着士人大阶层地位的提高利整个社会禅悦风气的流行,在家人的修行逐渐占据主体地位。不但居士可以作为禅宗法统的传承者,甚至多有僧人向居士求法、问法的情况。宋人观念中的禅悦也不仅仅是深山中独自参禅打坐的境界,而是包括了家庭生活、政治生活等在内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何看待家庭、亲情,比较一下唐宋两位著名居十的两首诗偈,或许能说明些问题。   唐代著名的庞居士写过一首诗偈:“有男不婚,有女不嫁。大家团圆头,共说无生话。”这里说的是著名的庞居士一家过着一种“在家而出家”的生活,他的一子一女皆不婚嫁,其女儿更是与庞居士一起坐化。宋代著名的无为居十杨杰则针锋相对地写过一偈:“男大须婚,女人须嫁,讨甚闲工夫,更说无生话?”据说此诗为杨杰的开悟偈,当时影响很大。假如依照禅宗南宗判定神秀、慧能二偈优劣的观点,庞居七的偈子似乎只能算北宗境界,尽管他曾亲自拜在马祖门下;而杨杰的偈子才是南宗风范,后者更鲜明地体现了“平常心是道”的观念;前者多少有悖于自然,而后者是真正的随顺自然。南北宋之交的临济宗高僧宗在其《人慧普觉禅师语录》中引述过杨杰这首诗偈并给予赞赏。   总之,本文涉及的宋代僧人省亲的作品是宋代三教合一思潮的重要表现。宋代僧人对出家者的归家省亲,不再视为修道的障碍,而是给予了颇具人情味和禅意的充分肯定,甚至认为归省本身也是一种修行的途径,这意味着佛教对中华伦理观念的全面接受。宋代佛教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的佛教都具有更鲜明的人间化特征。
  16. 童世骏:规避西方哲学研究的思想风险--兼谈"事实性"与"有效性"的关系
    人文 2010/05/30 | 阅读: 1605
    [笔者前言] 我曾经撰文讨论过,哪怕在后分析哲学时代,在种种dichotomies或“二分”受到重重批评和解构的情况下,概念区分的重要性也是不可忽视的,西方哲学—尤其是分析哲学—在概念区分方面的长处,以及我国的西方哲学研究在引进概念区分方面所做工作的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这里我想进一步讨论,我们在从事西方哲学研究时,有哪几种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方式,这些方式作为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方式,会带来哪些问题,甚至会使我们陷入哪些误区。这些问题和误区,也可以说是我们在从事西方哲学研究时应注意尽力规避的思想风险。本文也涉及“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概念区分,因此也可以看作是我对王晓升教授有关我对哈贝马斯Faktizität und Geltung中译本书名之处理方式的总体上很出色的批评的初步回应。  西方哲学的中国研究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第一种方式,也是最普遍的方式,是中国人通过从事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用中国术语把原先实际上也存在于中国人的意识中的一些概念区分,明确地表达为重要的哲学问题。  这里分别提到的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应该是同一回事;从概念区分这个问题的角度来看,尤其如此。我们今天在哲学当中熟悉的那些概念区分,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而明确起来的,如思维和存在、主体和客体、自然和文化、事实和价值,以及原因和理由、规律和规则,等等。这些概念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人们通过概念区分所把握的那些方面之间的区分,是理解这些方面之间关系的前提;而这些方面的关系常常也就是人类所面临的一些基本关系,在我看来它们都应该归入“哲学基本问题”的范畴。人类文明的发展,无论是个体精神的发展,还是群体文化的进化,都是逐步在语言中、概念中形成和更新一系列区分的过程。当然,把这些概念范畴区分开来,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我不赞成后分析时代的西方哲学家如理查德·罗蒂对概念区分的激烈反对,但并不认为在概念区分建立起来以后,就可以对区分开来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作简单的理解。单纯的概念区分的这种思想风险不仅在中国有,在西方也有,所以不是本文的重点。  西方哲学的中国研究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第二种方式,可以说是最重要的方式,是通过对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使我们在思想中建立起一些原先并不清楚、甚至并不存在、但在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一些概念区分。  典型的例子是“权力”与“权利”、“法制”与“法治”、“必需”与“必须”。这三个例子有两个共同特点。第一,它们都是有关 Faktizität 和Geltung之间的区分或“是”与“应当”之间的区分的:权力的大小是一个经验问题,而权利的有无是一个价值问题;法制是一种社会现象,而法治是一个社会原则;“必需”是一个客观事实,而“必须”是一种规范要求。第二,它们都是书面写法完全不同,但口语发音完全一样。也就是说,在书面语言中作出上述区分应该是相当方便的,但在口语当中,说话者是否作出了正确的区分,则常常并不清楚,由此反过来造成书面表达中也经常出现对“权利” 和“权力”不作区分或乱作区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西方哲学研究和普及的时候,把“rights”和“power”区别开来,把“the rule of law”和“the legal system”区别开来,把“obligatory”和“necessary”区别开来,很有必要。但同时也要防止把这些方面截然割裂开来,因为 rights离开了power往往就无从兑现,the rule of law离开了the legal system就无法操作,规范上的obligatory的依据,也往往就是客观上的necessary。  西方哲学的中国研究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第三种方式,是同一个西文概念,可以用几种不同方式译成中文,而在这些方式中间进行选择,实际上就已经把一些重要的概念区分带入了汉语思维。  换句话说,我们在研究西方哲学的时候向汉语思维引进的概念区分,有的已经存在于西方哲学文本当中,有的则本来并没有明显地存在于西方哲学文本之中,但因为要把西文概念译成中文,我们不得不在不同的汉语语词当中进行选择,而这种选择本身就是澄清甚至建立一些概念区分,而这些概念区分可能恰恰在西文的原文中反倒是不那么容易建立的。但与此同时,以这种方式在汉语思维中建立起来的概念区分,往往容易把西方语境中密切联系着的不同方面被迫过于清晰地切割开来。最著名的是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提到的例子:idealism一词,既可以译成“理想主义”,也可以译成“唯心主义”。当我们强调“唯心主义”与“理想主义”之间的区别的时候,我们往往会忽视这两者之间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在西方人那里或许是比较理所当然的事情。我们在讲近代西方哲学的时候经常碰到的另一个问题是“rationalism”的翻译,它既可以译成“理性主义”,又可以译成“唯理论”。在不同的语境中用这样两个中文词来翻译 rationalism这同一个英文词,同样也强化了唯理论与理性主义之间的区别,而忽视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同样,英文中的“law”既可以译成“规律”,也可以译成“法律”。按照中国人的理解,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是人为制定的。中文翻译law必须在“法律”和“规律”之间作区分,有助于凸显“自然的东西”和“人为的东西”之间的区别,但这样一来,西方社会思想中的“自然法”的概念就很难理解,西方自然哲学中关于上帝是自然界之“法则”的制定者的思想,也较难表达。类似的情况在翻译civil society一词的时候也有。在西方,civil society的含义随着社会史和思想史的演变,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civil society”在汉语中不仅可以译成“市民社会”,也常常可以译成“公民社会”、“民间社会”,甚至“资产阶级社会”(“civil society”的德文对应词“buergerlich Gesellschaft”的字面意思就是“资产阶级社会”)。问题是,中文的这四个词的意思不完全相同,而我们在特定语境中必须选择其中之一来翻译 “civil society”。这四个词虽然不同,但相互之间有重要联系;当我们选择其中之一来翻译“civil society”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切断所选择的那个中文概念(如“市民社会”)与其他中文概念(如“民间社会”)之间的联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德国人干脆在“buergerlich Gesellschaft”之外使用一个在形式上与“civil society”直接对应的词,Zivilgesellschaft。但我们在汉语中好像没有这个便利,由此就会出现一些特殊的麻烦。  引入新的概念区分的第四种情况:西文中存在着重要差别的两个概念,中文作者意识到两者的区分,都认为应该用两个不同术语来翻译,但究竟用哪个术语翻译哪个概念,没有达成共识,由此会引起一些误解,甚至比较严重的误解。  比方说,“rationality”和“reasonableness”,哪个译成“理性”,哪个译成“合理性”?“action”和 “behavior”,哪个译成“行动”,哪个译成“行为”?万俊人译的约翰·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和姚大志译的罗尔斯的《万民法》,都把 “reasonable”译成“理性的”,而把“rational”译成“合理的”,但我认为,罗尔斯对“reasonable”的理解类似于中文的“合乎情理”,故主张译成“合理的”,而“rational”一词则常常用在“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理性选择理论)之类的词组中,故主张译为“理性的”。尤根·哈贝马斯用的action和behavior两个词,许多论者都没有太在意它们之间的区别,而我觉得应该重视两者之间的区别,不仅因为哈贝马斯本人很重视这种区别,而且因为忽视这种区别会产生重要的理论后果。我而且还认为应该把 action译成“行动”,把behavior译成“行为”。当然,尽管我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一些论证,但我主要根据英美行动哲学所提出的这种观点到底是否有充分根据,我自己也没有十分的把握。但重要的是,这些问题若不搞清楚,我们在从事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的时候,所造成的问题可能还多于所澄清的问题。  引入新的概念区分还有第五种方式,往往有这种情况,即英文中的两个不同概念,在我们这里是用同一个术语翻译,而这个术语若放在不同语境中,我们通常是知道应该做不同理解的,但用它来翻译两个的英文术语的话,常常会带来理解上较大的不确定性。  比方说,英文的efficiency和validity,中文常常都译成“有效性”,但我们都清楚,当我们说“这个方案太脱离实际了,根本就缺乏有效性”的时候,与我们说“这规定是某某人违反程序制定的,根本就缺乏有效性”的时候,“有效性”这个词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经验意义上的 “效用性”、“实效性”,而后者则指规范意义上的“正当性”、“值得承认性”。这里说的“规范意义上的”、“正当性”,看上去只涉及社会领域的人际关系,但若从语用学的角度来考察认识论问题,也涉及事实命题是否“真实”或是否“符合”的问题:根据语用的真理论,说命题之为真的主张,也是一种“有效性主张”,是有待于认知商谈参与者们通过合理商谈来确定应否认可的。这两种意义上的“有效性”之间的区别,我们在日常语用活动中通常已有所意识,但未必非常明确;借助于efficiency和validity的区分,可以把我们在中文语境中对两者之间的区别,有更加明确的意识。但如果我们不努力从建立必要的概念区分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的话,我们反而会因为中文当中用的是同一个词,反过来连西方文本中已经相当明确的概念区分,也视而不见。与此类似的是 “legality”和“legitimacy”,中文常常把两者都译成“合法性”,但我们在说“政府的这个房屋拆迁行为根本没有合法性”的时候,我们的意思可能是政府的这个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可能是政府的这个行为即使有实证法的依据的话,也缺乏道德正当性。在特定的语境中,我们所说的“合法性”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是可以区别的;但抽象的一句话,尤其是在中文语境中翻译或转述西方人的一句话,确切的含义往往不容易搞清楚。就像借助于 efficiency和validity的区分,可以使我们对不同语境中“有效性”一词的含义的差别有更明确的意识一样,借助于legality和 legitimacy之间的区分,我们也可以把不同语境中“合法性”这个词的不同含义搞得更加清楚。当然,就像刚才所说,另一种可能恰恰是反过来把汉语中非分化状况,带到对西方哲学的理解中去。  有必要强调一下,我们在这里要搞清楚的不是某个多义词的多种词义,而是搞清楚对于个体成长、社会进步来说非常重要的一些范畴区分问题。事实上,中文的“有效性”所对应的两个英文词efficiency和validity,以及中文的“合法性”所对应的两个英文词“legitimacy” 和“legality”,都涉及前面提到的Faktizität 和Geltung之间的区分。在汉语中—尤其在日常语言中—把英文中用不同单词表达的两个对举概念用同一个词来表达,是否也说明在中国人的通常用书面语言进行的理论思维和通常用口头语言进行的日常思维之间,存在着一些意味深长的落差?
  17. 林灿玲:论国际环境法的性质
    法律 2011/04/12 | 阅读: 1605
    环境问题作为燃眉之危机使人类不得不直面正视,乃始于环境概念的扩及全球、环境破坏之影响力波及整个地球之时。国际环境法就是在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革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国际环境领域并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其对国际环境关系的调整。   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大规模地超出了国界,影响到他国或不在国家管辖之下乃至地球以外与地球生态紧密联系的环境,出现了诸如淡水资源短缺、外层空间污染、自然文化遗产毁坏、湿地和山地的破坏、气候变化、大气污染、臭氧层空洞、海洋环境恶化、森林毁损、土地荒漠化、物种锐减以及生物安全等环境问题。人们开始深刻地认识到:长此以往,大自然将在不久的将来衰亡乃至崩溃,将失去供养人类的能力;人类将无立足之地藏身之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了人类的健康和财富,为了拯救自己,我们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进行广泛的合作,必须考虑自身的行为方式,制订规章制度以规范我们的环境行为。       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环境保护的全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提出“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呼吁全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后代而共同努力。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宣布,地球的自然资源不仅包括石油和矿物,也包括空气、水、动植物以及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代表性样本,……人类负有特殊责任保护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构成的遗产。应使可再生资源的再生能力受到保护、使不可再生资源不被耗竭。在任何情况下,充分的管理都是必要的。宣言还强调规划的统一和协调的必要性以及国际环境政策的手段:国家机构的规划和管理、运用科学技术、交换信息和进行环境教育。       《人类环境宣言》的最后是关于国际合作,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第21条原则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根据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各国也有义务使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造成损害。”今天已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习惯规则。斯德哥尔摩大会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将环境保护问题和全面实现这一保护的立法置于全球范围内。这次大会的全球性体现在各个方面,不仅体现在环境这个概念上,也体现在世界性的机构和政策中。至此,国际环境法虽然不尽完善,但已形成体系,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制订一套国际环境法规则、原则的首次尝试,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源于斯德哥尔摩环境大会的思想和方法成为以后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主要特征,在法律发展方面,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被起草和通过,国际环境法成为国际法领域中发展最迅速的一个分支。 二、国际环境法的目的     《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同样,1992年6月5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承认:“缔约国清楚地知道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1〕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承认了环境要素的内在价值。这些都表达了所谓“不惟独是人类,生物的物种、生态系、景观等等,与人类一样也具有生存的权利,人类不可随意地加以否定。”这就是“自然的生存权”,它揭示了“环境”的伦理基础。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2〕没有这个自然界,人类就不能生存。人类是环境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看,环境的每个组成部分不仅具有直接关系到人类的价值,而且,还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必须保护这个系统以确保人类的生存。尽管人类生存这个最高目标仍然是以人为中心,人类却不再被视为自然界之外或之上,而是与自然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由于自然界各个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的,每一部分都应受到保护,因此,国际环境法的规范是既保护人类又保护环境。       “环境”的总体乃是“生物圈”,〔3〕是指以各种生命形式为中心的宇宙的一部分,人类通过保护生物圈来保护自己。人类是生物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界与人类是同呼吸共命运的统一体。一方面,人类是自然的产物并在自然界中生存,自然遭毁灭,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没有人类的生存及其实践,自然界也无法显示它的存在论意义和生存论价值。这就决定了人与自然在本质上存在着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地球只有一个,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类只能生活在茫茫宇宙中如同汪洋大海中的小舟上,同舟共济。人类是一个整体,尽管生活在不同的主权国家内,但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必须齐心协力。否则,终有一天,整个人类将彻底灭绝,就如同现在地球上许多物种已经灭绝一样。地球将重归平静,大自然又会以其在过去亿万年中所显示的创造力而崛起于人类遗留的废墟之上。人类在此星球上的存活史终将降格为一段插曲———一段很成问题、毫无结果的插曲。数百年后,我们的足迹就不复存在。〔4〕         如果真正认识到这一点,那么环境的国际保护就是整个人类的最高利益,是任何其他利益所不能抵触的。保护环境是全人类———不分种族、不分地域、不论信仰、不论贫富———所有地球人应该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作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制裁公害的规章制度的国际环境法所特有的功能。首先,国际环境法是各国维护主权和全球公益权的重要工具。国际环境法保护各国在本国和国际环境领域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本国环境及自然资源时所应享有的充分主权和在国际关系中所应享有的公益权,如对国际海底区域、地球极地大陆、地球静止轨道、月球等外空实体的开发利用等;其次,国际环境法是主体之间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进行活动并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它调整主体在国际环境领域的行动,协调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关系,促进主体之间在保护国际环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采取一致行动和有效措施,避免造成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重大损害;第三,国际环境法规定其主体特别是国家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国际环境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法律武器。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因不适当地开发利用和其他人为原因对别国环境或不在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公域”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不适当的开发利用行为,在国际环境领域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如对南北极、公海、月球等天体这些人类共有资源的不当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恶化和潜在威胁,越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等。也就是说,在本国辖区从事的危害环境行为,对别国或更大范围造成了损害,如污染界河、国际河流,因大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所产生的酸雨物质对别国造成的酸雨危害以及因改变河道、改变天气采取的措施危害了他国的环境等等。这些都须依据国际环境法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国际环境法对国际环境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这种调整是以特定的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根据的。例如1941年美加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案,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排放的富含二氧化硫的浓烟给毗邻的美国造成损害,两国就产生调整相互间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国际仲裁庭裁决加拿大应对美国做出赔偿,这就规定了美国的求偿权利和加拿大的赔偿义务。由于人类释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大量增加导致一种危及生命支持系统的效应———“温室效应”的出现,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起泡剂生产以及使用制冷剂和喷雾剂所释放的气体,引起大气臭氧层的耗竭,而臭氧的大量损失又对人类和牲畜健康以及海洋食物链下部的一些生命形态都造成灾难性的影响。所以各国一致认为需控制和减少人类“温室气体”的排放,于是就制定《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等国际条约来对各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调整。          总之,国际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是通过法律规则而不是通过道德规范来实现的,是通过调整其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环境关系来达到防止和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目的。其终极目标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最终建立一个人类可持续生存的社会。 三、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在具有一般法律属性及国际法的共同属性的同时,其自身还有着一些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 (一)国际法的新领域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表现和特点之一就是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新领域。国际环境法便是这些正在蓬勃发展的新领域之一。可以说,国际环境法是在国际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她为了改善和保护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从现代意义上说,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制度已不仅仅指国家为其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作为国家责任的一个方面,还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5〕国家责任的意义不仅是对国家的违反其国际义务的不当行为的国际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也是使受损害国家的利益得到合理赔偿的标准。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6〕       跨界损害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发展和丰富了传统国家责任理论(国家为其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二者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首先,跨界损害责任概念源于传统国家责任概念,两者都旨在确定国家对其行为的后果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在此意义上,跨界损害责任是国家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次,跨界损害责任是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完善。由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高新技术的应用,人类社会工业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引起跨界损害的活动十分多样化,如核材料的和平利用、航天航空活动、远洋石油运输、跨界河流开发等等,这些活动对其他国家的国民人身、财产以及他国和国际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逐渐成为国际关系中突出问题,要求国际法加以规定。但是,这些造成跨界损害的活动虽然造成了损害性后果,但行为本身并非国际法所禁止的。对于这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依传统国家责任已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鉴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和现实的需要,“跨界损害责任制度”补充和发展了传统国家责任。        反映到国际环境领域,我们十分清楚,环境质量的日益退化、大规模的环境灾难、大量的环境难民、不可逆转的生态破坏、恃强欺弱的生态侵略等等,乃是人类长期以来以“征服者”和“统治者”自居,对自然界实行无节制的索取和任意排放污染物的结果。要扭转环境质量退化,保持和谐、健康的持续发展,就必须通过变革。在这种变革中法律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和国际社会应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促进和保障这种变革。这就是不断提出新概念、新措施和新制度的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中的新概念、新思想、新原则、新制度、新问题,是对传统国际法的有力推动和革新。如“各国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的确立;关于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关于对保护全球环境各国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关于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需要给予优先考虑;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规定;环境安全概念的提出等,使国际合作原则得到了新发展,不仅使保护全球环境成为可能,而且将大大推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        毫无疑问,在保护人类环境、确立有利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创立新的环境规范等领域,国际环境法将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二)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危及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保护环境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和共同福利。对此,许多国际公约都在序言和条约中作了明确规定。如1972年12月29日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一开始就宣布:“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在前言中宣布:“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则更清楚地指出:“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        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人或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自己的环境防线。很明显,环境保护绝不是一个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就能够做到的,需要全世界、全球范围的大动员,是整个人类共同的事业。面对人类共同的危机,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人类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因而通过国际合作,制定改善环境、保护环境的法律,就全人类而言,其显著的公益性就不言而喻了。        国际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地球环境,使人类社会得以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持续发展,是一项造福人类,惠及千秋万代的最大的、根本性的公益事业。人类社会的所有利益和价值,都不得不服从这个根本的公益。正因如此,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在宣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的同时, 还宣布:“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国际法。”〔7〕1989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第44/228号决议也宣布“大会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环境对所有国家的重要性……决定会议在讨论发展方面的环境问题时应以下列各点为目标……。促进国际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8〕 (三)国际环境法的边缘综合性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与许多法律部门紧密交叉的边缘性法律部门,她处于多种学科的交汇点上,融汇了多种学科的知识并对多种学科产生影响,具有显著的边缘综合性。         首先,国际环境法与海洋法、国际发展法、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互相交叉、互相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既是海洋法的内容也是国际环境法的内容。环境问题是在人类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经济法包含了不少关于保护环境和公平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内容,它们的一些基本原则也与国际环境法基本相同。如都强调发展权是一项重要人权;发展与环境保护应协调一致;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应建立新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应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予以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促进其发展和环境保护等等。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文件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此外,国际环境法还适用国际公法关于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各项基本原则。         其次,国际环境法还与国内法律部门互相渗透,互相交叉,如与经济法、环境法具有密切的联系。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必须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进行保护。国内法和国际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手段和措施有许多相同之处,虽然调整方式和手段有很大不同,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是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下发展的。在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初期,受国内环境法的影响很大,国际环境法中的不少制度和原则是各国国内法中共同的成功部分的延伸和发展,如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应协调发展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和标准制度、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等。反之,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又影响、促进和协调国内环境法的发展。其表现是:各缔约国有义务使自己的国内立法与其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相一致。国际环境法促进国内环境法发展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如《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的通过,使许多国家制定了自己的海洋倾废法规,而且采用了该公约中的许多规定;《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结,推动了各国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工作和有关立法;《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通过后,许多国家根据公约的规定制定了自己的国内法规;等等。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许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都直接规定了各国有义务进行相应的国内立法。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条和第16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等。此外,环境问题与人权也交织在一起。作为“人权”之一的“环境权”中的健康权也只有在人们可以呼吸到无害健康的空气、喝到干净的水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最后,在法学体系外,国际环境法与环境科学、伦理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亦有密切联系。例如,环境科学知识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知识的一部分;经济学关于经济刺激和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论被国际环境法的很多规定所采纳。 (四)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        由于国际关系的复杂化,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国际关系的现代国际法日益紧密地与科学技术结合,从而具有越来越强的科学技术。英国国际法教授詹宁斯1983年8月24日在国际法学会第61届会议上指出,“国际法的范围扩大了、复杂化了,其主要特点是国际法要与自然科学和现代技术相结合。”〔9〕波兰国际法学家M·拉赫克斯在1983年荷兰阿塞尔国际法研究所为纪念格老秀斯诞生400周年举行的国际法讨论会上作总结发言时也特别指出,“国际法已经进入了属于科学和技术性质的领域;要解释和适用它,就必须考虑到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在内的几乎一切科学。”他还从海洋资源、核能、电讯等方面说明科学技术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证明法律与科学技术有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10〕         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首先表现在国际环境法的很多目标和规定以对它们所针对的环境问题的科学了解为依据。各国往往等待科学对某一环境问题的原因及其与后果的联系有了“相当程度的令人信服的证明”时,才会在法律上采取相应的行动。例如,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都是在科学家分别证明臭氧层的破坏和全球变暖问题主要是人类活动的影响所引起和各国有必要采取行动预防问题发展到不可逆转的程度才制定的。其次,国际环境法本身包含许多技术性法律规范。这些技术性法律规范是经过国际立法程序,被各国共同采纳为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如1972年《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和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前者将废弃物按其毒性、持久性和对生物和海洋环境的影响,分为“黑名单”、“灰名单”和“白名单”三类,分别规定禁止倾弃、经特别许可方可倾弃和经一般许可方可倾弃三种管理办法。后者在其附件三里,对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类做了简明的界定,以利于各成员国对危险废物的识别。最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危害是有一定规律和演变机制的,人们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从各方面进行研究才能认识这种规律和机制,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才能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所以,制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必须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进行科学的论证,必须在国际条约中做出相应的技术规定,将技术规范上升为国际法律规范。 四、结论       国际环境法是主要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包括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会议)的宣言、决议也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国际环境法表现为法律规范,即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由国家作为主要的法律主体。她调整那些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其调整对象是广泛的。凡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不论它属于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还是属于其他领域的国际关系,都在国际环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里的“环境”,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环境,它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指陆地、土壤、水域、大气、动物、植物、矿藏、文化和自然遗产等;社会因素诸如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政策、方针、贸易措施等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有关的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影响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有些国内法早就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则。中国古籍《周书》云:“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又《礼记?月令》载:“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国际上,早在19世纪的一些条约中,就已经存在保护自然的规范。但这些对环境的保护都局限在很窄的范围,没有形成对国际环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原则。直到20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时,国际环境法才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国际环境法诞生30多年来,从寻求保护环境的部门,主要规范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到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对环境进行综合的保护,越来越多的法律手段将对环境的法律保护建立在多方面的人类活动基础之上。         在此,我要特别加以强调的是“环境保护无国界”。水流、大气、野生物种乃至整个自然环境都不受人为国界的限制,一国境内严重的环境污染,其危害性在很多情况下会波及多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所以,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单靠各国的国内立法是难于实现的,国际合作是保护人类环境的必由之路,而国际法则是保证国际环境合作取得成功的必要基础,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合作,必须以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为基础。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际法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因此,从性质而论,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新部门,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18. 何鹏举:浅析近代日本的"列强意识"
    政治 2012/07/28 | 阅读: 1605
    近代日本在面对西方列强外压之时,很快便产成了一种也要成为列强的"列强意识"。这其中有着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机会主义与商业文化的行为模式为"列强意识"的产生提供了基础。而长期存在于国内的等级制度文化,又对日本处理国际关系时的行动产生了影响。与此相对,作为大陆型农业国家的中国,长期受到王道文化的制约,在列强横行的世界中则选择了另外的应对之道。
  19. 王志乐:外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一部分,并购无虞
    经济 2006/12/02 | 阅读: 1604
    《中国产业外资控制报告》发布以后,引起了更多对外资收购的关注和忧虑,这篇文章在《报告》发表数月后出炉,并不提供数据和资料,只是为外资收购辩护。题目有点艰涩,看完文章才明白:作者不仅认为外资收购中出现的问题应该由中国企业自己反省,中国目前给外资的优惠并不为过,认为国有企业才是垄断者,而且提出“中华民族”有“征服征服者”的“文化能力”来为继续坚持外资收购路线辩护。作者显然预期外资将“入主中原”,但是他毫不担心,他认为既然在历史上中华民族能够用灿烂文化 “反征服征服者”,那么外资企业也迟早会被征服、整合成为中国企业和财富的一部分。这个逻辑当然不正确,也不符合二十世纪的历史,更不符合经济史。作者是一个世界历史和现代历史的硕士生,提出这样的观点,缺乏学者应有的专业精神,后来学子应当以之为鉴。――人文与社会::Humanities.cn编辑小组
  20. 许纪霖:重建知识与人格的立足点--徐复观的知识分子论
    思想 2007/01/01 | 阅读: 1604
    “徐复观被公认为海外新儒家的代表人物之一,不过,他与新儒家的其他代表人物如牟宗三、唐君毅等不同,思想要更复杂一些。徐复观既是一个传统主义者,又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思想介乎于二者之间,台湾著名学者韦政通先生说:他“以传统主义卫道,以自由主义论政”。且其一生著作等身,涉及中西文化比较、儒家学说研究、中国人性论思想、中国艺术精神以及大量时评。本文所论,是徐复观有关中国知识分子的论述。徐复观对这一问题虽然缺乏像余英时那样系统的研究,他同梁漱溟一样,只是一个“问题中人”,而非“学问中人”,但在他的问题论域之中,却处处直接或间接地与知识分子问题相关。作为一个中国知识分子,他需要通过对历史上知识分子的理解,重新反思自身在新时代中的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徐复观有关知识分子的论述又是比较丰富的。在他的自由主义与传统主义的双重框架之中,他是如何理解中国知识分子的历史传统,并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加以新的阐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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