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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与物游》 作者:王铭铭 版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年9月版 定价: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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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演讲稿读后有点疑惑,很多地方讲得太随意。但谈人文教育的演讲比较少,还是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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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思想史的而不是通俗意义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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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青先生在一次谈话中,劝告对文学有兴趣、有作为的年轻人“不要上学,不要上中文系,中文系害了他们”。他高度评价韩寒拒绝复旦中文系的破格录取:“韩寒主要是他放弃了大学,他没有把自己放到监狱里面去……他要是现在还在念研究生,马上要考博士生,他就很扭曲了,我相信现在还在大学念书的人,很多人他的禀赋、他的气质可能跟韩寒很像,但是有一条他没有,他没有大胆到别把自己交出去,把自己留下来。”陈先生的话令我想到了哈姆莱特的一句台词,大意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大监狱,丹麦是最坏的一间牢房。如果把台词中的“世界”换成“大学”,“丹麦”换成“中文系”就恰好符合了陈先生的意思。二○○八年,“少女作家”蒋方舟也获得破格录取的机会,她和韩寒不同,还是把自己“交出去了”。她进了清华,但也没有进中文系,而是选择了新闻和传播学院。问她是不是将来想当记者,答曰还是想做文学。一个有为的文学青年有机会进中文系却不进,反而进了中文系向来看不上的新闻专业。这不能不让有的中文系老师很受伤。中文系是不是真的已经成了“最坏的一间牢房”?近些年,在考文科的学生中,多数的选择是:一经管、二法律、三新闻。中文系在考生的志愿选择中屈居于这三间“牢房”之后,盖有年矣。考研则是中文系优秀学生的一次“大逃亡”,有机会进前三个专业读研的学生,大多会脱离中文系,改换门庭。北大中文系的日子好过一点,跟那三个专业或有一拼,但对照二十年前“文科状元”的荣誉地位也已“盛世不再”。如果说中文系是“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也许言之过甚,但同上世纪八十年代相比,在青年中受宠的程度确实大不如前了。 中文系的人生性喜欢辩论,但在网上搜了搜,回应陈先生的说法的帖子寥寥,中文系圈内人的回应根本就没找到。我想,原因之一是大家觉得陈先生的矛头所向是当今整个大学的体制问题,中文系不过是他随手拎出来示众的例子,要回应就应该就整个大学教育的弊端说话,才是抓住了要害。但只要一抓“要害”,就发现许多话早已有人说过,洋洋洒洒,不计其数,但说了也白说,不说也罢。还有一个更大的对中文系不利的因素,就是文学在整个社会上的地位的沉落。中文系的失宠源于“文学的失宠”。当然,这也是“说了也白说”的问题。上面两个不可改变的因素,造成了中文系老师“无力回天”的“宿命”式态度。这种态度于有意无意间掩盖了中文系失宠的第三个原因,就是中文学科自身的培养模式问题。“监狱”固不可拆除,但改善一下自己管理的“牢房”的设施和卫生状况,使其不被认为是“最坏的一间”,也许还是可以尝试一做的。下面想就此“第三个原因”说些闲话。陈先生是美术家,大学的美术系是要培养画家的,就像戏剧学院培养舞台演员、电影学院培养银幕演员、舞蹈学院培养舞蹈演员、音乐学院培养器乐演奏员和歌唱演员一样;但中文系不同。从有中文学科以来,就没有把培养作家当做过教学目标。偌大的中国作家群,从“鲁、郭、茅、巴、老、曹”算起,几乎无人是大学中文系培养出来的。在知名作家中,有三位曾上过清华中文系:端木蕻良、吴组缃和汪曾祺。其中吴先生还从媳妇熬成了婆婆,当了北大中文系的教授。应该说,三位都还是从清华中文系得了好处的,特别是汪曾祺先生,在西南联大深受当时在中文系执教的沈从文的言传身教,对他的小说创作有很好的影响。这是汪先生自己也认可的。但这几个例子完全不能够证明中文系有能力培养作家;更不能够说,作家上中文系是必需的。更多的文学青年得到前辈的指点,不是在课堂上,而是在报刊杂志或耳提面命、亲聆音旨之时。 中文系培养不出作家,一是因为作家根本就不是按照某种教育模式可以培养出来的;二是,现在的大学也没有沈从文、朱自清这样足资指点文学创作的教师。清华礼聘小说家格非教授写作课,这样的例子凤毛麟角。过去的中文系老师大都能够提笔来点“五言”、“七律”什么的,现在的老师在文学写作上多数人不敢和学生叫板。 文学才情卓异而拒绝进中文系的例子早已有之: 曹禺是清华学生中最骄人的文学大家,但他进的是西洋语言文学系,而不是中国文学系。窃以为如果曹禺当初进的不是西文系而是中文系,他的《雷雨》也还是写得出来的,但可能没有现在的好。《雷雨》中欧美戏剧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他如果在中文系,也可能读奥尼尔,但不像在西文系耳濡目染——当时西文系的主任王文显就是一个西方话剧研究专家和剧作家,他对曹禺有直接的影响。 以上所说的,对于中文系老师而言,都是老生常谈,听腻了的。也就是说,中文系本来就没有打算培养作家。韩寒、韩热、韩冷,方舟、扁舟、腊八舟(粥),即使才高八斗,也愿意上哪儿就上哪儿,不以为意。 中文系的培养目标是教学与研究型人才,特别是“研究型大学”重在出研究成果和大学问家。那么,中文系在这方面成就如何呢?我们还是从老清华的中文系说起。 我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接手中文系的行政工作时,曾有一个驱之不去的惶惑。老清华的中文系是以开放进步享誉同行的。王瑶先生说,他同时考取了北大和清华的中文系,而放弃北大、上了清华。清华培养出来的学者如王瑶、林庚、季镇淮、余冠英,个个成果粲然。但被称为“学界昆仑”的钱钟书先生却不是中文系的,而是西洋文学系的;他出国去牛津念的也不是中文。我私心以为,如果钱先生不进外文系、而进中文系,并死守着中文系的教学计划来培养自己,他是作不出《管锥编》这样视野开阔的学术成果的。清华西文系出了很多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大家,其成果一点不比中文系差,如尚健在的季羡林先生。季先生的看家本领是梵文和印度文化,但他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常被人认为他是中文系出身。 另一个更加使我惶惑的是,清华中文系教师中的学术大家,大多没有中文系的正规学历,按现在的说法就是“非科班出身”。国学院时代的导师不好说,他们上学的时候还没有现代大学的这种分科;但最年轻的导师赵元任先生的学历至今令我们惊诧莫名:他本科读的是数学(康奈尔大学)、博士头衔是哲学(哈佛大学)、当过物理和心理学讲师(清华),唯独没有进过中国语言文学的科班,但他竟然成了中国“现代语言学之父”,开创了中国现代语言学研究的先河。中文系的第一任主任吴宓的主要学历是在哈佛大学修比较文学,从课程上看多为欧美文学及其比较研究;第二任系主任杨振声先生本科是中文,但博士学位是教育学(法国);担任中文系系主任时间最长的朱自清先生的本科是哲学,没有研究生学历;接替朱先生任主任的李广田教授是北大外语系毕业,也没有研究生学历。古汉语研究的巨擘王力先生是法国巴黎大学的博士;闻一多先生在美国修的专业是美术;搞训诂是很需要专门的古汉语功夫的,但杨树达、刘文典等训诂大家的学历中都没有中文系学历的影子。所有这些先生,无疑在中国语言文学领域都有优异的建树,是当之无愧的中文系教授,培养了不少中文学科的人才,但他们都没有受到过中文学科的“科班训练”——这是怎么回事? 由此断然不能够得出中文学统的系统训练“无用”的荒唐结论。因为只要对这些先贤的学行加以深究,就会发现:不管他们上大学修的是什么专业,外文也好,教育也好,法律也好,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兴趣追求,就是对中国文学的热爱和对中文学统的探究。他们大抵家学渊源深厚,从四五岁就开始“子曰诗云”,到了十七八岁进大学时,已经饱读诗书,“满腹经纶”,此后多年研修,积习不改,从而构成了他们学历中的一个“潜学历”,就是对于中国语言文学的体悟与研究。这个“潜学历”,其时间之长、用力之勤远超过他们学历中的任何一个专业,而且当他们研修这一“潜专业”时,是无计划、无管理、无分数、无考试的;唯其如此,他们的这一“潜学历”从气质到知识、理路、方法,独具一格,自成体系,既深且广。“潜学历”和“显学历”像是并蒂莲,相映生辉。玩票儿的超过了科班的,在戏曲界很难;但在中文学科里屡见不鲜,原因就在于他们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学历”。 林毓生先生很赞赏美国学者博兰霓的下述观点: 凡具原创型能力的专业人士,其知识分成两部分——直接知识和间接知识。属于专业范围的知识称之为“直接知识”,与专业无关的知识称为“间接知识”。在人的创造过程中,间接知识作为直接知识的支援知识而发生作用。如果一个人只有专业知识,即直接知识,他的创造能力就很有限,只能局限于专业范围内的小修小改;唯有用专业知识之外的“间接知识”来打击你的“直接知识”(专业知识),才可能在专业领域取得大的突破。他把这种“支援”直接知识的间接知识看做是激发创造力的源泉。他说: “在支援意识中可以意会而不可以言传的知的能力是头脑的基本力量。”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近百年在中国文学与文化上卓有创造的大师的知识结构就会发现,他们大多兼具两种以上的深厚知识基础:他们创造的主体是中国文学与文化,这是他们的“直接知识”;而作为创造的“基本力量”却不仅于此,它可能是外国文学、哲学、历史、经济、法学或者物理、数学等等。催生创造性成果的动力往往不只在专业之内,而更多在专业之外。如果没有足够的“间接知识”,创造就会受到很大的局限,成果也就小了很多。因此,中文系的振兴与衰落,固然与学科内部的知识积累、方法改进有关,但更主要、更隐蔽的原因可能不在内部,而在外部。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努力耕耘自然有好处,但无救于中文系的衰落。朱自清先生执掌中文系时曾意识到这种拘囿,他力主在中文系开设外国文学的课程,而且用外语来讲(后改为中文)。这在当时可谓惊人之举。但还是属于小改革,无救于整个中文学科的培养框架。而西文系的学生大多兼具两种知识(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相互为用,互相发明。老清华有“文看西文,理看物理”之说,西文系高于中文系的原因之一即在于此。 清华中文系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曾力图在较大的幅度上改变专业上的拘囿,在学校领导的支持下,同外语系一起,举办过“中外文化综合班”,希望实现闻一多先生早就提倡的中外文学的会通。这个试验班要求学生不仅要学好中文系的主干课,而且在外语上达到外语系的本科水平。综合班开设了中外文学的平行的课程,而且请会通型教授来讲,例如何兆武先生是专攻西方史论的,但他用英文写过中国哲学史,在美国的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请他给学生讲《西方哲学史》,必然是中西会通的。综合班还请许渊冲教授开设了“《诗经》翻译”课程,请外语系教授用外语讲授外国文学课。这些课本身就造成两种知识体系(语言、文学、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对学生启发很大。这个试验班办了几届,效果不错,但难以为继。主要原因是几位老先生退位后,很难找到称职的会通型的讲员。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有一种很强势的说法,叫“中文系要姓‘中’”。这种说法是针对当时学生的浮躁、基本功差的弊端而提出的,要求严把质量关,学好“八大门”(中国古代文学、现当代文学、世界文学、文艺理论与批评、古代汉语、现代汉语、语言学、基础写作)。严把质量关是对的,但是不是学生必须八大门门门优秀才是好学生?未必。事实上,许多“大师”级的教授也不是门门优秀。研究古代汉语的老师未必能够把现当代文学考到八十分。 在讨论上述综合班的教学计划时,季羡林先生说过一段意味深长的话:“我在北大做过多年的副校长,管教学,几乎年年都要修订教学计划,把一些课程搬来搬去,其实这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给学生开出一些真正好的课。我在清华西洋文学系念了四年,上了许多课,真正对我发生了重要影响的只有两门课,就是陈寅恪先生的《佛经翻译》和朱光潜先生的《美学》。这两门课影响了我的一生,而这两门课恰好都不是外文系的专业课。”对一个中文系的学生而言,“八大门”中无需门门优秀,有的课考三十分就可以,有的课还可以选修。这样才可能腾出时间,让学生自由支配,把精力用到自己最喜欢的课程上去。综合班的学生很喜欢“《诗经》翻译”课,花了许多时间自己动手把《诗经》中的作品译成英文,请许渊冲老师修改。在这种练习中,学生所学到的绝不仅是翻译本事,而是回旋于两种知识体系之间,领悟两种文化的冲突与会通,触类旁通,受益无穷。 间接知识对于创造的影响,主要不在具体的知识上,而是在知识基础上形成的“支援意识”。也就是说,间接知识不在多,而在于从中获取理念、方法和“感悟”。博兰霓认为,这种支援知识化成“可以意会而不可以言传的”内在意识时才是头脑创造的基本力量。“支援意识”既是在知识基础上形成的理念、方法,也还包含了在无意识层面上的想象力、直觉等等不可言说的东西。在赵元任的语言学论文中,间或看到量子力学公式的引用,但这并不是“间接意识”的主要表现;赵元任的物理、数学造诣对语言学研究更深刻的影响在于近代物理揭示的新的宇宙观和方法论为人文学科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参考系统。把这个参考系统自如地运用于人文学科的研究,至今仅见于赵先生。正是这种新的理念和试验方法给予了传统的语言学研究以强大的冲击,从而造成了巨大的突破,使得赵先生成了“现代语言学之父”。胡适在“五四”以后曾力倡“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整理国故,“把社会当做试验室”,他的意思也不是把自然科学的具体公式用于中国文字的训诂,而是采用自然科学的实证的和逻辑的研究方法。各门学科的具体知识之间是各不相干、很难会通的,但上升到“意识”层面,就会豁然贯通。梅贻琦先生在一九四一年谈到会通式教育方针时,曾讲到,学生对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必须都有基础性的掌握,而其目的则在“于三者之间能识其会通之所在,而恍然于宇宙之大、品类之高、历史之久、文教之繁,要必有其相为姻缘与相倚之理,此则所谓会通也”。从激发原创精神的角度说,“间接知识”并不能够对专业研究直接发生影响,把“间接知识”提升为“支援意识”才是创造性的助推力。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极“左”路线造成的恶果之一就是只允许一种意识唯我独尊。在学术文化领域,通过接连不断的批判,力图剿灭一切与主流看法不同的“意识”。五六十年代的中文系大学生也学习多种知识,阅读一些西方的思想文化作品,但只要涉及意识层面,就只剩下了一种形态。那个时候的师生虽然读了不少书,积累了不少“知识”,但在意识层面上惊人的单一和贫困,对任何文学作品只能够有一种解读,创造力就不能不显得匮乏。学者只能在古籍校勘、文字训诂等极具体的范围内有所创造,而无法实现在文学研究的总体上的多样化和推陈出新。 八十年代是思想解放的年代。汹涌而来的西方思潮,带来的不仅是为数众多的新鲜作品和具体知识,更重要的是凸现了文学研究的新视野。这个时期的中文系学生,特别是那些优秀的研究生,不仅积累了大量的现代社会的新的知识,更重要的是把握了附丽于知识上的启蒙主义、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理念、方法和价值观念。这些新的“意识”不仅给他们以新的研究精神和科学的方法,而且从无意识深处激发了激情、直觉和想象力,从而造成了一股相当强劲的“支援意识”,使得中文学科的研究面貌焕然一新,那些最优秀的学生不受专业划分、教学计划和教师思想的拘囿,精神视野和知识领域相当开阔,构成了中文教育、特别是中文研究生培养上的一个黄金时代。这个时期毕业的相当一批研究生的研究成果是跨学科的、国际性的、生气勃勃的。现在各大学中文系的骨干教授,许多就是这个时期造就出来的。 近年来,各大学普遍开展文化素质教育(通识教育),淡化专业,强化专业以外的间接知识的教育,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如果不能够启发学生把间接知识提升为“支援意识”,通识教育只做了一半,也许一半还不到。对于中文系而言,强调学生踏实读书、掌握基本功是重要的,但就挽救中文系的颓势而言,为学生创造自主选课、自由思维的广阔空间,引导他们把握多种间接知识和“支援意识”也许更为重要。创造,在本质上就是两种以上的知识体系、意识体系的自由撞击,唯有自由撞击才能够产生强烈耀眼的电火花。 温家宝总理在同美国《科学》杂志主编的谈话中说,创新“首先要从孩子做起,使他们从小养成独立思考的能力”,“能够在自由的环境下培养创造性、批判性思维”。这是至理名言。照我看来,实际情形是,在自然科学的圈子里,倡导和创造自由环境的工作比较具体有力,但在人文社会科学的圈子里,则各种意识自由撞击的环境较差。人的大脑虽然分成左右半球,但是两半球是互相连通的,在思维能力与习惯的层面上是一致的,一个脑袋不可能并存两种互相矛盾的思维习惯。很难想象,一个在人文、社会问题面前只会“听话出活”的学生,在自然科学领域里会有大的突破和创造。培养自由环境下的创造性思维、批判性思维必须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三个领域并驾齐驱,才能够真正造就大批具有饱满的原创精神和能力的人才。只在其中某一个方面自由思考,充其量只能算是“半个自由人”或“半个人”。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清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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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0年年会中国网络电视经济台3月22日消息,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0年会今日继续在京召开,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教授参加年会并发表演讲,他指出全球经济结构失衡并不是引发此次危机的主要原因,但是,这种经济失衡,可能会导致下一轮新的危机,人民币升值无益于解决美国贸易逆差问题,他强调,汇率的调整,它可能会加剧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以下为演讲实录: ()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我很高兴能够再次到这个发展论坛上发言,感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感谢给我这个机会分享我的一些想法。我想中国目前最关键的一个挑战就是摆脱经济衰退,能够和其他国家一起走出衰退,另外中国也有一些长期的挑战,比如长期的不平衡、环境,还有和谐社会这方面的挑战。 我们今天早上的早餐会上,菲尔斯坦博士曾经提到了,我们为什么对于经济复苏还是应该保持关注,或者说谨慎、乐观。在美国、欧洲和中国的这些政策制定者,他们不能完全依赖于私营部门自己复苏,他们必须要非常的注意,就是应该出台什么样的经济刺激方案,如果他们不谨慎的话,这个市场重新衰退是很有可能的。所以,我们目前的一个挑战,对于中国来说,就是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包括在长期和短期内解决它现在的一些问题,包括教育,刚才也是得到强调的一个领域,还有扩大绿色投资、转型,使经济更加绿色。 昨天还谈到了创新,还有社会基础设施提高、改善。我也想简要介绍一下。全球经济,亚洲经济是一个亮点,在不断增长,但是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复苏还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但是结果,我们可能对一个强劲增长还不能太有信心,主要问题是美国的经济或者全球的经济在过去都是由过去住房泡沫或者消费过度而驱动,现在已经破灭了。而现在美国政府的临时支出起到了暂时性的填补空缺的作用,但是未来还看不出有一个长期支撑增长的特别强劲的主要因素存在。 全球情况之上,在中国,我们看到中国的增长也包括整个亚洲的增长,为全球的经济复苏提供了最强劲的动力。实际上这个症结所在是比较简单的,就是,部分国家的产量远远高过消费量,而另一部分的国家的消费量远远超过产量,但是这个不平衡的模式可能和我们期望的正好相反。一方面我们希望美国婴儿潮这一代人,因为他们即将退休,应该为他们准备更多的储蓄,而不是去累积更多的贸易赤字。 在讨论全球失衡的时候,我们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说全球经济结构失衡不是引发此次危机的主要原因,但是,这样的一个经济失衡,可能会成为我们未来担忧的理由,可能会导致下一轮新的危机。我们必须要为解决这个问题带来持续的压力。但是怎么做呢?怎么去实现全球经济的再平衡呢?我们必须看看全球失衡的原因是什么,对美国这方面的原因进行了很多讨论,包括美国的储蓄不足,过度的消费等等,实际上美国现在的储蓄率和现在的经济增长所需要的动力仍然有3%的GDP的差距,但是世界其他各国也会存在过度储蓄的情况。有两类国家,主要是外汇储备用来避免国际经济波动,尤其是在亚洲地区的很多国家,他们是1997年一部分国家所得到的教训,如果你的外汇储备不足的话,就会难以应对国际经济危机的波动。还有新一群的国家,就是2008年的这一群国家,如果你有大量的外汇储备,那你管理或者应对危机的时候就会做得更好,这就导致他们持续储备他们的外汇。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出口导向型的增长模式,有时候也会带来外汇储备的不断增长。 首先,我想说,全球经济失衡的一个解决方案,G20集团的主张是什么呢?我觉得这个主张可能不是特别合适的一个行事方式。当然,它首先提议美国提高它的储蓄率,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但是它要中国持续增加消费,在某种程度上这也是对的,但是在我看来,有两点是值得警惕的。因为如果美国式的挥霍式的消费方式肆意泛滥到其他国家,世界将无法承受,而且无论如何,提高中国单纯的消费量是不可能解决双边贸易的赤字问题的。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备选的解决方案,我们必须要了解到全球问题的症结是什么,它一方面有产能过剩,另一方面却有大量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也就是说我们全球经济的运行方式可能不是它应该运行的那种方式。就像我们之前谈到的那些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对于扶贫方面的投资力度,同时,还要对这些储蓄进行再投放、再利用,提高它的生产力,而对于国际的金融市场来说,如果在现在这个情况下它还继续失灵的话,那么这些储蓄就很难被投入到生产力水平更高的领域中去。所以,现在的挑战就是让国际金融市场不再失灵,让这些资金能够被回流到生产价值更高的领域。 我想简单说一下中国出口驱动型的增长模式。出口增长模式实际上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是一个驱动供给的模型,它创造了很多就业,以出口来弥补供需之间的缺口,但是大家越来越意识到,这样一个模式可能难以维持下去了。因为一方面有很高的政治压力,全世界都给中国压力,同时,大家也讨论到,所谓的对中国汇率的调整的一些讨论,在过去四到五年都谈到了这个问题,其中一点,可能大家还关注不够的一点,就是汇率的调整,它可能会加剧中国农村的贫困问题,这一点可能大家没有特别注意到,尤其是如果西方农业继续持续它的农业补贴,会带来很大的问题,会使问题更加恶化。所以,就要求中国政府采取更多的财政政策和调整,来应对农业问题可能恶化的问题。 中国的出口模式不可持续,中国政府实际上早已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在"十一五"规划当中有所体现,不过到目前为止,在这个方面的进展还是有些缓慢的,中国储蓄率还是非常高,但是问题是我们是不是要强调这一点,它不是主要是居民储蓄的问题,当然居民储蓄率已经是比较高了,相比其他国家占GDP的比例来说已经比较高了,但是真正的问题是企业的储蓄率高企这样一个问题。而家庭收入在GDP当中所占的比例也是比较低的,和世界上其他地方相比,这是一个不同的情况。当然,要解决收入分配的问题,不是一个可以一蹴而就的事,但是这是一个迫切的问题,这尤其符合中国建设和谐社会这样一个总体的目标,因为企业的高利润部分反映出工人的工资较低的现实。同时,另外一方面,对劳动力的需求会越来越高,在这个过程中,需要鼓励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就业机会,这需要发展省级和地方的银行体系。 另外一个可能解决方案,就是提供这些工人能够进行集体讨价还价的能力,对劳动力的补偿,比如工资,可能会提高一些。因为对劳动力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当然还有一些关键行业中可能存在一些市场要素的扭曲,导致了企业的高利润,比如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的定价可能过低的情况。与此相关联的还有政府可能通过土地或者自然资源的收入来进行投资,这也是一个目的。另外,除了提高工资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建议来解决收入分配的问题,还有就是增加农业收入,提高农民收入,扶持低收入人群等等这样一些政策,就像总理所提到的那样。我想谈一谈从出口导向模式转变为投资依赖模式可能存在的危险是什么。比如可能存在产能过剩问题的恶化这样一个风险,第二,在公共投资领域,还有一个投资过度,但是回报率低的风险。中国现在的情况很不一样,我想,在这个会议上也听到了大家说中国的公共投资收益还是比较高的,但是,我想需要更多地在教育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公共福利的领域进行投资来提高长期的收益。 但是出口导向这样一个模式的利弊是什么呢?比如在促进创新,提高教育、科技巨大进步为基础的增长方式,可以帮助中国构建一个和谐社会,而这种转变中国经济增长方式应该作为"十二五"核心工作去做。我想强调一点,我们需要更加重视生活的质量,而不是GDP,这也是世界经济表现和社会进步测量委员会,联合国下面的一个机构的关注重点。OECD、经合发展组织也非常支持这样一个人类发展指数的做法。需要重点指出的是,真的对你的工作进行衡量的时候,同时对于企业、对于政府来说,这样一种衡量指标的设定都是同等重要的,因为我觉得人类的发展指数比GDP相比来说是创造性更好的衡量标准,很重要的一点,中国必须学习其他地方失灵的教训,尤其谈到了机制建设方面,市场不会自我监管,市场不会自动地平衡私人回报和社会回报的关系这样一些事实,同时市场也充斥了大量的外部性的风险,我们需要在市场、政府以及其他行为主体的权利之间找到平衡,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它需要控制,另一方面也需要扮演一个建设性的角色。 制度变革实际上也是中国"十一五"规划当中尚未完成的一个总体目标,比如我们需要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框架兼顾效率公平,而不是基于芝加哥已经失败的经济法律模型,这个模型似乎在中国的影响过大了。比如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公司治理,以及美国和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一些不足,尤其在这次危机当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我想谈谈中国的一些重要的机制改革的情况,在这里我只想说说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政策通过使用可以提高收入,并且提高效率,转变整个企业的增长方式。比如我举三个例子。比如,可以征一些资本利得税,征收出口税,还可以增加贸易盈余,增加政府税收,对于物业税,包括土地的征税,对土地进行更有效的配置,更多地把这个收入运用到公共投资当中。 我来简单谈一谈全球的经济格局,中国在全球经济复苏当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于长期来说,更为重要的一个关注,比如在汇率方面需要一个新的国际储备体系,一个新的框架,这实际上也是联合国国际货币和经济体系改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中国也强烈支持这个委员会的提议。其他的一些成员,现在也加入了,并且表示支持。但是它也有助于解决全球变暖和发展的问题。实际上我觉得可能是传统理念进入的时候,包括凯恩斯主义进入的时候了。 一个富有活力的国际经济格局需要不同地变化,一个新的经济模式需要关注和谐、关注人民、关注福祉,以及关注创新和环境的问题。西方经济的模式导致巨大难以接受的不平等、实验和不平等的问题。从长远来看,资源掠夺性的西方生活方式是可行的,还有其他方式可以替代中国当前的发展模式,改变经济发展模式,可以有助于帮助中国走向和谐社会,在竞争中区域领先优势,为长期稳健的增长奠定基础。 中国一贯认为自己是摸着石头过河进行改革的,比如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调整自己的政策,中国的增长,同时,过去很长时间已经以全球化为基础了,但是现在有了一个新的国际经济的格局,比如国际经济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发达工业国家集体经济充满了未知的变化,中国也需要对此对应地做出改变。中国摆脱当前为方面已经走出了自己的一条路子,现在中国必须改变增长方式,取得长期的增长。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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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史》再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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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6日,贺卫方先生站出来公开质疑重庆的“唱红打黑”,认为重庆的“打黑”违背了司法的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才有司法正义,有司法正义才有法治国家。因此,重庆打黑是“以黑打黑”,属“强权即公理”,破坏了三十多年法治建设的进程,令其产生“文革重演,时光倒流”之感。看来,贺卫方此信在重庆司法界激起了巨大反响。此后,李庄漏罪案悄然撤诉,全国律师界和法学界似乎一片欢呼,甚至有人声称重庆的天“终于又青了”。但是,在重庆街头巷尾,听到的声音却正好与律师界、法学界相反。“唱红打黑”以前,重庆司法界也许有程序正义,但是,黑恶势力猖獗,1000多个凶杀案破不了,普通重庆人的日常生活提心吊胆,遇到车匪路霸不敢声张,遇上偷盗打劫只好“破财免灾”。“唱红打黑”以后,重庆人“重庆”了!他们觉得重庆的天重新成了“晴朗的天”,他们赞颂薄熙来、王立军是重庆的“青天”。怎么回事呢?法津人的“天晴”时,普通重庆人却“夜深沉”。普通重庆人“天晴了”,法律人却感到“夜色无边”。原来,法律人所要求的是“程序正义”,而普通人所要求的是“实质正义”。在法律人看来,只有“程序正义”才是正义。违背“程序正义”,即使在实质上抓住了真正的罪犯,也是不正义的。在普通人看来,实质正义才是真正义,程序是否“正义”是第二位的。 程序正义,罪犯遍地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杀人案是一个富有启发性的例子。美国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了他的前妻和前妻的新男友,刀法凌厉,手段残忍。而且,辛普森或许是“激情杀人”,不是蓄谋已久,也只粗粗地销赃灭迹,留下了大量证据。当警察要逮捕辛普森时,辛普森又驾车逃跑,抗拒执法。就这么一个作案动机强烈,情节恶劣,证据充分,且疑犯拒捕的杀人案件,放在任何一个没有学过法律但具备起码正义感和推理能力的人来看,都是铁证如山,死罪难逃。但是,辛普森聘请了一个强大的律师团,该律师团充分运用程序正义原则,巧妙地质疑每一个重要证据和判断,最后,对辛普森的刑事诉讼失败,辛普森被无罪释放。可笑的是,在同一事件的民事诉讼中,辛普森败诉,被判3300万美元的民事赔偿。本来,这桩所谓“世纪审判”应该引发对程序正义原则的根本质疑。但是,在中国司法界和舆论界,全部的注意力都被吸引到所谓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上去了。因为中国的司法界和舆论界都将美国的司法制度视为榜样,将程序正义原则视为至宝。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学界无视该原则的内在缺陷,无视司法实践的复杂性,甚至无视像重庆“唱红打黑”的正当性,以程序正义裁判一切司法行为的正当性,表现得非常偏执,称得上“程序迷信”。贺卫方先生的公开信和随后中国法律界某些人的欢呼,就充分地表达了这种“迷信”。 在百度搜索:“辛普森案”是怎么回事?最佳答案中有一段有趣的旧闻:在2006年3月20日召开的“中美刑事审判实务高级研讨会”上,曾担任辛普森案辩护律师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艾伦·德肖微茨先生的许多观点体现了对程序正义、无罪推定原则的反思。例如,艾伦认为,按无罪推定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一项糟糕的制度”。艾伦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中国如此,美国也是如此。”显然,这是来自美国司法实践者和思考者的真正的声音。即使辛普森无罪释放,艾伦也无法从内心确认辛普森不是罪犯。每当被问及“辛普森是否犯罪时”,艾伦总是避而不答。作为一个律师,他是成功的。他成功地将一个罪犯辩护成无罪,因此而成为优秀律师。但是,艾伦内心是否真的能够安宁?律师的责任就是将罪犯辩护成无罪,重罪辩护成轻罪?就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践踏正义?按照程序正义原则,律师的角色似乎注定了只能如此。但是,这样的正义是公众需要的正义吗?我知道,在崇尚程序正义的人看来,我这种说法本身就是问题。凭什么先入为主地说辛普森是杀人犯?既然通过美国司法界长达九个月时间的辩论、举证、审理,最后将辛普森无罪释放,那就说明辛普森无罪。严格按照程序正义的逻辑,辛普森是否杀人这个事实本身并不重要。因为,依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事实属于真相,真相属于彼岸世界,属于神。人间没有真相,只有证据。证据如何收集、如何采信,如何分辨轻重真伪,只能依靠程序。最后的结果是由这套程序说了算。即使辛普森真的没有杀人,另有凶手,但这套程序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辛普森就是杀人犯。但是,在普通美国人看来,这样的程序正义无疑于保护罪犯。从逻辑上说,程序正义固然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警察或法庭侵犯,但是,却可能会放过每一个罪犯。在程序正义的游戏规则下,公民不再需要害怕政府,害怕司法机构,但需要害怕身边的每一个人。这是正义吗?美国经典电视剧《黑暗的正义》的主角,法官尼克,道出了人们的心声:“作为警察,我无法阻止我的猎物钻法律的漏洞,可我相信法律制度;作为检察官,我的案子经常被无孔不入的律师推翻,可我相信法律制度;作为法官,我的手脚被法律条文所束缚,可我还相信法律制度;直到我的妻子和女儿被害,从此我不再相信这个制度,我开始相信-----正义!”贺卫方们总是说,政府滥用权力比犯罪分子钻程序正义的空子带来的危险大得多。因此,宁可用“米兰达警告”约束政府,也不能让政府以减少犯罪之名滥用权力。但是,作为被害人及其家属,眼睁睁地看着罪犯逍遥法外,是难以释怀的。如果有一天贺卫方的妻子被杀,但罪犯因享受程序正义原则的保护而难以认定,贺卫方还会相信这个程序“正义”吗?贺也许能有这份觉悟,因为他总把各种各样的政府滥权记在心上,念兹在兹,因而接受周围人对他的犯罪。但是,要求所有人都有这份觉悟,那岂不相当于“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吗?贺卫方要求重庆人民稍安勿躁,遵守程序正义的游戏规则,“宁可放过一千,绝不错杀一个”,在重庆人民听来,这不是放纵黑恶势力横行吗?在重庆的许多受害者以及家属听来,这样的人难道不是黑恶势力的帮凶吗?在复仇的欲火烧得正旺的人听来,贺卫方不是在要求“存贺卫方们的天理,灭复仇者的人欲”吗?须知,受害人的复仇欲望正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动力啊。作为美国的纳税人和诉讼当事人,一方面感到实质正义得不到伸张,另一方面却还得为这套程序正义的司法制度支付高昂的税收和高昂的诉讼费用。有统计资料说,美国的警察系统、检察系统、法院系统和狱政系统以及律师系统的总费用约占GDP的14%左右,接近美国国防经费的三倍。果真如此,这就意味着,美国用于社会内战的费用远高于外战,而每一场社会内战又常常是以犯罪分子重罪轻判、有罪不判告终的。美国监狱人口约为全部人口的1%,远高于欧洲各国和日本,也远高于中国。程序正义,犯罪遍地。两者的联系是谁也无法否认的。 有罪推定,后门请进每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都庄严地承诺公平、正义,每一所法律院校都以公平、正义相标榜。如果某个司法体制公开承诺程序正义、否认实质正义时,这个司法体制就已经丧失了自身的合法性。今日中国倡导程序正义的人,无不争先恐后地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质正义。但是,同样是这些人,却在书本上、课堂上和司法实践上承认,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不相关。程序正义了,实质可能不正义,如辛普森案;实质正义了,程序可能不正义,如重庆“打黑”案。如果贺卫方诚实,他就会说,程序正义是人间唯一可能的正义,实质正义只存在于天堂。追求实质正义,可能会落入人间地狱。作为法学家,这样说会显得专业。但是,如果公众明白这个道理,他们一定会拒绝支付这套程序的费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顶着头上庄严的公正承诺,还是希望能为社会带来某种程序的实质正义。其实,实质公平和实质正义也部分地存在于人间。哪里存在有良心的法官和律师,哪里存在有耻辱感的小偷和强奸犯,哪里就存在实质正义。在“米兰达诉亚里桑那州”案中,23岁的无业青年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被捕。这位青年不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公民有权不自证其罪,有权在审讯面前保持沉默,警方也没有告诉他拥有“沉默权”,结果,2小时的审讯就招供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签字画押。这说明,这个青年是有良心的罪犯,而警察也是循循善诱。双方的良心起作用,案子就破了,实质正义就出现了。这本是低成本、高效率、实质正义的典范之作,也是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司法系统大体上能被民众接受的原因所在。至今,在中国广大的农村,一些德高望重的人担任着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公正廉洁,分文不取,也是这个实质正义的机制。但是,按照贺卫方一类的头脑,良心不可靠。诱导米兰达自证其罪,不但侵犯了米兰达的人权,而且有可能在循循善诱中利用米兰达的不清醒,夸大了罪行。因此,这个审讯过程不符合程序正义,属于口供主义,其结果不能接受。那位美国的贺卫方叫阿尔文·莫尔,他为米兰达辩护,把官司打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恰好美国最高法院有一位大法官,欧尔·沃伦,驳回了地方法院的有罪判决,并由此形成了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的供词将被用来起诉和审判你;你有权请一位律师;如果雇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为你指派一位律师。”从此,犯罪嫌疑人身上存在或残存的诚实、良知和耻辱感被放逐了。犯罪嫌疑人一经逮捕,立刻一言不发。通向犯罪真相的一扇活动门被关闭了。警察、检察院、法院和律师必须想尽一切办法,动用一切现代化的手段,调动数以百计的证人,来想办法搞清真相。但是,无数证据都只是在真相的外围,都只能去“猜真相”。证据来源众多,有真有假,相互矛盾。从康德哲学来说,从证据无法通向真相。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千个律师有一千个证据的理解法。只要犯罪者善于隐匿证据,只要辩护律师善于将证据的指向漫无边际化,善于将证据与真相之间的联系或然化,逻辑上就可以进行任意犯罪,而不会被认定是罪犯。完全可以想象出一种极端情形:犯罪者杀了人,刀捅进去的时候没有人看见。他正在拔刀时,警察闯了进去,指控他犯罪。杀人者完全可以不慌不忙地反驳:我是将刀拔出来的那个人。谁捅进去的?我不知道。为什么不保护现场?因为救人要紧。勉强希望从证据中得到“近似的真相”,怎么办?就要靠法官的自由心证,以及基于自由心证基础上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心证?听上去怎么有点像有罪推定?法官倾向于认为嫌疑人是罪犯,则重视某些证据,忽视某些证据,这不是有罪推定吗?当然,也可能是无罪推定。当法官倾向于认为此嫌疑人不是罪犯,则并列重视每一个证据,只要有两个证据相互矛盾,或有一个证据不可靠,便不能断定罪行。辛普森案就是这样被断定无罪的。当美国的法官还能够判断某些嫌疑犯是罪犯时,一定是在运用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时,遵循了有罪推定原则。问题出来了:严格的无罪推定必将放过任何一个罪犯。如果说美国司法低效但还有效,那有效的部分是靠了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靠了有罪推定原则,靠了好法官。这就意味着,被自由主义法理所放逐的“良心”再一次出现在司法现场,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说,美国的司法体制从前门驱逐了“有罪推定”原则,又换了个“自由心证、自由裁量权”的马甲,从后门将“有罪推定”原则悄悄地请回来了。“良心”也确实“贱”。自由主义的法理一再糟蹋“良心”,一再贬低“良心”:“良心”不可靠,“好心会办坏事”,“恶是推进历史进步的动力”,靠法官的良心就是“人治”,不是“法治”。但是,真正在为自由主义的司法实践注入可信性、可行性的,却还是“良心”。那些凭良心和经验办事的法官,为社会提供着高效、公正、低成本的司法服务,在各自的社区拥有良好的声望。但是,在贺卫方们的眼里,这样的法官既可能违背程序正义,还不可靠,不足以为法。那么,什么是可靠的呢?只有越来越复杂的程序和证据才是可靠的。然而,法治日盛,道德日衰。道德日衰,程序只好日盛。当法治还想借助道德来完成什么“自由心证”,实施“自由裁量权”时,道德越来越承担不起这项重任。于是,只好进一步限制“自由心证”,不相信“自由裁量权”,直到“可靠地”无法判定任何犯罪事实。判定不了罪犯,自然不会冤枉好人,但是会放过坏人。在中国,如果严格遵循程序正义原则,则所谓的“双规”就属于违法。“双规”,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交待问题。被“双规”的官员完全可以振振有词地说,凭什么“双规”?有证据证明我犯有贪污、受贿罪,就拿出证据来。没有证据不要血口喷人。“双规”,这是让我自证其罪,这是有罪推定,这是口供主义,这侵犯了我的人权,违反了程序正义的法治原则。这样,所有的贪官污吏都可以高枕无忧、弹冠相庆了。幸亏中纪委不吃这一套,靠“双规”带来的“马桶效应”,还是抓了一些贪官污吏。什么是“马桶效应”?一旦某官员被“双规”,他就被暂停行使职权。周围所有的人都明白,“黄四郎”倒了,可以检举揭发了。于是,证据雪片般飞来。这就像一个人坐在马桶上,只要不离开马桶,臭气散发不出来。一离开马桶,自然臭气熏天。我看,还是承认中国的古训为好。“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有良心的法官可能会错判,没有良心的法官永远会错判。极而言之,以实质正义为核心的德治可能会错判,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法治永远会错判。这是法治的两极困境。 为李庄辩护,殃及程序正义 无论如何,程序正义还是一面旗帜。我承认,至少,程序正义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但是,贺卫方用程序正义的旗帜为李庄辩护,恰恰有可能会使“程序正义”失去原初正义。李庄是什么人?以程序正义的语言讲,李庄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涉案当事人辩护,按照程序正义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按市场价收取律师费。一分钱,一分货。按减刑或免刑的程度和难度收费,市场定位为高端。以实质正义的语言讲,李庄是京城专业打捞队队员,倚仗司法界内外的强大后台,以程序正义为掩护,专业打捞落水被捕的贪官污吏和大款大亨,当然也包括黑社会老大、老二等。只要付得起数以百万计的律师费,都是李庄的辩护打捞对象。专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践踏实质正义,是现代诉棍。收人钱财,替人消灾。使“死刑减缓,重罪轻判,轻罪不判”,能“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一句话,能捞人,这才对得起当事人的委托。在这个意义上,李庄还真是个“好律师”。但是,这样的“好律师”越多,律师的良心就越黑,实质正义就越荡然无存。古代社会有罪推定,固然“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现代社会无罪推定,更胜一筹,犯罪者知法犯法、销赃灭迹,“好律师”细究证据、混淆是非,无权无势又无钱者一头雾水、人财两空。贺卫方知不知道这样一个基本社会事实?如果他不知道,那么他生活在书本里、真空里,脱离社会、脱离群众。如果他知道,但还仍然为李庄这样一个捞人高手辩护,那么我就怀疑贺卫方是不是真的想推进程序正义。如果推进程序正义必须以践踏老百姓心中的实质正义为代价,那样的程序正义一定会被“妖魔化”。我宁愿相信贺卫方生活在真空里。因为他说:“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例如司法不彰,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却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我们的“白社会”的确出了严重问题。但是问题的核心在哪里?当贺卫方以法学家的身份认为是法制不健全,程序正义没有得到遵守时,大多数人的感受可能恰恰相反。现在法律多如牛毛,程序正义也在日益推进,但黑恶势力却越来越严重。我们今日的主要问题是信仰缺失,道德沦丧。想靠更健全的法制来解决?无疑于缘木求鱼。在这个意义上,贺卫方实在应该认真向你的同行王立军学习。王立军有步骤、有策略、稳、准、狠地打击重庆的黑恶势力,被重庆市人大代表全票推举,当选重庆市副市长,大长了“白社会”志气,大灭了“黑社会”的威风,使人民群众看到道德的力量,也看到法律的尊严。记得八年以前,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被判死刑,也是一群著名法学家如陈光中、陈兴良等人出来,打着程序正义的旗帜,为刘涌辩护。八年以后,又是江平、张思之、贺卫方等著名法学家出来,打着程序正义的旗帜,为李庄辩护,为重庆的黑社会辩护。法学界如此傍大款、傍大佬,唯一可能的结果只能是,这些迷信程序正义的法学家,连同程序正义原则本身,将被日益强大的民意扫进历史垃圾堆。 尊重司法程序,追求实质正义 即使主张德治、依靠法官和罪犯良心、遵循有罪推定原则的中国古代,实际上也是有程序,讲证据的。秦桧对岳飞的指控以“莫须有”三字,留下了千古骂名。中华法系源远流长,法律细致详备,也讲究人证、物证俱全,也反对屈打成招。但是,中华法系是务实的,不认为在证据与事实之间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这正如中国哲学不认为有一个独一至尊的神,神与人之间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中国文化相信,公生明、廉生威。只要法官是公正、廉洁的,则当事人和证人的眼神、语气,都可能成为推理过程的证据。不存在破不了的案,不存在认识不了的真相。这个传统至今深深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国的司法推理规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就是尊重程序和规则,但不迷信程序和规则,追求实质公正。但是,在贺卫方一类西方司法理论的迷信者来说,“事实”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有“证据”。以“事实”为依据,就可能忽视证据与事实间的距离,给法官以“有罪推定”的巨大权力,草率断案,制造冤假错案。中华法系传统也明白这里的问题,但解决出路不是更严格的证据、更严密的程序和更严谨的推理过程。因为这只能导致司法成本日益高昂,而司法公正和效率日益下降。出路在于培养出大批“公生明、廉生威”的好法官,扩大法官自由心证、推理的空间,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程序,不唯程序,甚至还要尽可能简化程序(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以及城市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案),靠法官的良心、社会的舆论来追求实质公正,这是中华法系的传统。这个传统最深沉的信念是“性善论”,即使罪犯,也不是天生性恶,而是受环境影响。即使罪犯,也总有一些诚实可取之处,也只是在犯罪的一念之差时是罪犯。会不会因此产生一些冤假错案?有可能。但只要冤假错案的比例较低,程度较轻,就是一个良好的司法体系。要绝对没有冤假错案?那只能放过任何罪犯。贺卫方在公开信中警告王立军:“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但是,贺卫方在指导思想上是不是存在“净化司法”的观念呢?要求严格的程序正义,确实可以没有在押犯的冤假错案。但因为放过了所有罪犯,对于被害人来说,岂不是每一桩案件都是冤假错案?西南政法大学力挺“唱红打黑”,被贺卫方一顿奚落,有点抬不起头。但是,正是贺卫方一类的程序正义理念,使得各大政法院校只重视法理、法条和程序,学生的道德、良心和正义感严重缺失。这样的学生适合做颠倒黑白的律师,适合做吃了原告吃被告的法官。当这样的学生充斥法律界时,法律界的形象能不败坏吗?程序正义的形象能不败坏吗?相反,当西南政法大学支持薄熙来“唱红打黑”后,相当一部分学生感受到了做一个正直法官或律师的社会价值,感受到了人民群众对实质正义的渴望,他们的心中重新激起了正义和良心。这些学生当然会尊重程序,但同时又有良心和正义感。只有这样的学生毕业后活跃于司法界,才能为程序正义挽回一点名声。 反思文革,反思普世价值贺卫方很会煽情:“我们憧憬着祖国法治建设的前景,盼望着能够早日投身到这桩伟大的事业中,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出贡献,并下定决心,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我不怀疑他当初的善良动机。但是,贺卫方一定熟知,善良的动机不一定导致良善的结果。如果思维方式错误,那么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靠什么来保障?靠无政府、小政府或反政府?当政府的权力被程序正义死死捆住时,富公民就可以任意剥削穷公民,强公民就可以任意欺压弱公民,拳头硬的公民就可以打拳头软的公民,老谋深算的公民就可以欺诈天真轻信的公民,律师则可以吃了原告吃被告,大发利市。贺卫方将罪恶都归结到政府权力,他以为这样就可以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这就是思维方式上的走极端。深入追究下去,贺卫方的思维恰恰是文革思维的变形。什么是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就是发动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下而上地揭露社会的阴暗面,反对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矛头直指各级党政负责人。这不是怀疑政府权力吗?这不是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吗?1966年,中国倡导造反有理;同一年,美国的沃伦法官裁定公民的沉默权。两者遥相呼应。当犯罪者可以用沉默权保护自己免受法律制裁时,这不是破坏社会秩序有理吗?这不也是另一种造反有理吗?文革思维其实是法国大革命以后西方世界的主流思维。相信群众,相信人民,主权在民,人民是不会犯错误的。这是启蒙运动和自由主义的深层信念,是法国大革命的革命思维,是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的核心信念所在。这也是贺卫方等人所认定的普世价值。问题在于,人民群众真的天然正确吗?群众是由个体形成的,个体间有着许多差异。虽然从潜力上说,人皆可以为尧舜,但在私有制条件下,还是争权夺利、自私自利者多。这就是英国政治思想家霍布斯所谓的“人对人是狼”,或者贺卫方也可能愿意承认的“生存竞争,弱肉强食”。因此,文革期间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造反派或保守派的群众组织,他们无论反对谁或拥护谁,并不都是准确的。他们内部也常常意见分歧,难以调和。文化大革命是一次人民主权的认真演习,但演习的结果正如霍布斯所担心的那样,出现种种无政府主义的情形,最后,大多数群众拥护恢复秩序,那怕这种秩序有剥削压迫之嫌。因此,总结文化大革命的经验教训,恰恰是应该反思启蒙运动以来的主流信念,反思普世价值,连带着反思程序正义。贺卫方的文革思维还表现在怀疑一切、否定一切上。文化大革命是一场复杂而深刻的群众运动,期间固然有许多荒唐事,但也有许多积极正面的东西。比如,在群众运动的压力下,文革时期的干部队伍战战兢兢、洁廉奉公,史无前例。比如,文革时期依靠群众运动监管、教育、改造犯人,许多省的监狱空了,公检法无事可干。比如,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再集中于城市,不再只为少数人服务,医生下乡、进工厂为工人农民服务。对这样一场群众运动彻底否定,这本身就是文革时期怀疑一切的极左派的作风。文革过去四十年多年了,否定文革也四十多年了。但是,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重新议论文革的人越来越多,而且阵线日益分明。大凡贪官污吏,没有一个人不对文革咬牙切齿的。大凡是工农群众,至少认识到文革的出发点是好的,甚至认为文革是要防止中国人民重新“吃二遍苦,受二茬罪”,防止中国重新沦为帝国主义的殖民地。贺卫方也许目睹了文革时期一些好干部或好教师被纠斗、被冤枉,深感保障公民权利的必要,因此激情澎湃,投身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但是,势易时移,今日中国的主要问题已经是两极分化,道德沦丧,强公民、富公民利用程序正义践踏弱公民、贫公民的权利。贺卫方停留在他自己的历史记忆中,动不动拿文革的某些现象说事,岂不是刻舟求剑吗? 贺卫方的文革思维还表现在正义感上。那个年代出来的人,无论是右派还是左派,无论是激进派还是保守派,都是关心社会的,都是有正义感的。如今的青年一代深受消费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物质主义的影响,什么钱都敢挣,什么道义都可以不顾。贺卫方那一代的强烈正义感是怎么造就的?也与文化大革命密不可分。毛主席九次接见红卫兵,希望青年人要关心社会,要敢于向黑恶势力作斗争。文化大革命中有两个口号响彻云天,一是造反有理,二是斗私批修。两者的内在逻辑是相反的:如果干部们真的能做到斗私批修,也就不需要造反有理了,再号召也没有人起来造反了。反过来,造反有理时,往往不分青红皂白,不顾人心善恶,见了大官就要斗。但两者都指向一个平等的、公正的、美好的社会。群众有权力维护自身权益,这就是造反有理。干部有义务为人民服务,这就是斗私批修。 在贺卫方身上,其实不但体现了造反有理的思维,还体现了斗私批修的思维。这样,贺卫方既有对程序正义的捍卫,又有足够的道德吸引力。但是,“不知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贺卫方集两种文革思维于一身,却天天批文革思维,这才是真正的文革悲剧呢! 其实,文化大革命是法国大革命的逻辑延伸,历史再现。法国大革命的逻辑已经深深地影响了西方近代以来的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心理学、哲学等,成为西方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司法体制的核心理念,这就是所谓的普世价值。文化大革命需要反思,正如法国大革命和普世价值需要反思,但不可能“彻底否定”。实际上,活跃在今日中国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舞台上的人,都是当年的红卫兵、红小兵、造反派、保皇派,都深受文革的这种思维或那种思维影响。君不见,对文革的不同理解,正支配着这些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正支配着互联网上的无数辩论。 鹦鹉学舌,何时方休? 贺卫方、江平、张思之等法学界的大佬出来力挺李庄,令许多善良的法律界人士不解。这些人在法学界的地位,相当于吴敬琏、厉以宁在经济学界的地位。改革开放初期,他们积极向西方学习,对于推动司法界和经济界的改革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他们真的搞懂西方了吗?如果法学界不懂得严格的程序正义可能放过任何一个罪犯,经济学界不懂得市场经济可以自动导致两极分化、经济危机,那么,只能说他们食洋不化,鹦鹉学舌!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如果当初缺乏理论指导,“摸着石头过河”,以致照抄照搬西方的理念、学说和制度,情有可原。但是,当道德沦丧、两极分化、官商勾结、犯罪遍地已经成为现实时,还认为是学习西方学得不够,那这就是地道的“美国鹦鹉”了! 鹦鹉学舌,何时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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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空气在治理后情况大为好转,但仍有反复,2011年4月,伦敦空气污染为8年最高,PM10浓度超出欧盟标准36次[人文与社会注:BBC中文网原译文有误,非浓度超出36倍,而是至4月36次超标,特此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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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
经济
201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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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不同宗教的“经营管理”:每年春天都需要做广告,需要与大众沟通,需要发动争取纳税人的宣传,因此,神职人员和世俗大众都会定期意识到宗教竞争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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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在一篇文章中梳理了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在互联网领域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历史,贯穿其中的线索是国会和最高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博弈和斗争。[1]其实从《1996年传播风化法》(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of 1996,以下简称CDA)到2000年《儿童因特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CIPA)的这段历史也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来审视,从CDA到CIPA也标志着美国管制互联网根本思路和手段的转变——从传统的直接管制变为通过过滤软件间接管制。可以说,从CIPA的通过和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案[2]中支持CIPA开始,美国互联网管制进入了“过滤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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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非几年前曾受邀旅居在法国南部一个小村庄,专心写作《人面桃花》。那是一个非常偏僻的小村庄,但令他惊讶的是,那里的农民都非常尊崇自己国家的文化,绝大多数农民对福楼拜、普鲁斯特等本土小说家的经典文学作品格外熟稔,津津乐道。格非非常羡慕这种发自内心的文化自信,“相比之下,我国古典文学传统,作为一个体系的价值显然还没被中国人认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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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关于产权制度的讨论大多是在经济学特别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框架中进行的。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基本命题是,即:"产权是一束权利"。产权界定了产权所有者对资产使用、资产带来的收入、资产转移诸方面的控制权。产权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从而保证了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效率。与经济学的思路不同,本文从社会学制度学派的解释逻辑出发,提出"关系产权"的概念,以此来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这一中心命题,为解释产权在中国转型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和有关的经济现象提供一个不同的分析角度。这一思路的基本观点是,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因此,产权结构和形式并不是像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反映了企业的独立性;恰恰相反,产权反映了一个组织与其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者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本文讨论了关系产权的概念、理论思路和实证意义,并从这一思路出发,重新解释了"模糊产权"在中国乡镇企业发展中的意义。-- 经济活动是由追求自身利益的人们或经济组织所进行的;而一个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或产权界定了从事这些经济活动的人们或组织的利益所在,从而影响了他们可能选择的经济活动。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不难理解,产权制度对人们或组织的经济行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若依此观之,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即是一个重新界定所有权归属、变更产权制度的过程。近年来,产权作为一个中心经济制度得到了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工作者的极大关注,但关于产权制度的讨论大多是在经济学特别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框架中进行的。①「参见盛洪主编,2003,《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中收集的一组文章。」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基本命题是:"产权是一束权利",即产权界定了产权所有者对资产使用、资产带来的收入、资产转移诸方面的控制权,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从而保证了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效率。这是经济学理论有关产权讨论的出发点。 与经济学的思路不同,在本文中,我提出"关系产权"的概念,用以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这一中心命题。这一思路的基本观点是,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产权结构和形式并不是像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反映了企业的独立性;恰恰相反,产权是一束关系,反映了一个组织与其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者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从这个角度来看,关系产权是一个组织应对所处环境的适应机制。本文从社会学制度学派的理论逻辑出发,为解释产权在中国转型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和有关的经济现象提供一个不同的分析角度。 为此,我们需要首先回顾一下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和它所面临的困难;尔后,集中讨论本文的主题关系产权的概念、理论思路、分析角度以及实证意义;最后,我们应用这一思路来重新解释中国乡镇企业发展的现象。我希望这篇文章有助于回答一些更为广泛的问题:如,在中国社会发生大规模变迁的今天,产权对组织行为产生了哪些影响?它是怎样发生作用的? 一、"产权是一束权利":一个经济学命题及其面临的困难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信息经济学和交易成本学派研究工作的推动下,产权经济学理论从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和奥地利学派的早期研究中脱颖而出,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中一个活跃的研究领域。经济学产权理论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主要着眼点是市场制度下,特别是不完备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私有企业之间产权的分配问题(Hart,1995)。这一学术思潮的出现与同时期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经济转型的历史背景不谋而合,恰逢其时地为这些转型经济的研究和讨论提供了话语框架和思路。 在关于产权的经济学和法学研究领域中,最具影响的一个理论思路是把产权看作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在经济学理论中,产权指人们对于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即在合约规定的他人使用权或法律明确限定的权利之外,所有者对其资产的使用和转手的全部权利(Hart,1995)。于此,德莫塞茨提出,产权具有"排他性"(exclusivity )和"可转移性"(alienability)的特性(Demsetz ,1988)。具体而言,产权有三个组成部分:(1)资产使用的剩余决定权,即产权所有者对其资产有着除合同规定的他人租用的权利之外的全部决定权;(2)资产所得收入的支配权,即产权所有者对其资产所得的收入有着全部支配权;(3)资产的转移权,即产权所有者有将其资产转让给其他人的决定权。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经济学的这一基本思路概括为"权利产权"及其相应的激励机制。 不难看出,权利产权的理论思路强调产权的排他性、独立性,以及相应的组织间明确分离的边界。这个理论思路可以追溯到经济学里著名的科斯定理,即:所有权的明晰界定可以促使人们通过市场机制来有效率地分配风险和激励。用科斯(Coase ,1960)提出的一个例子来说,在"环境污染"的外部效应(externalities )条件下,只要将污染方和受害方的产权界定明确,双方就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谈判并找到解决方案,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率分配。 换言之,产权的明晰化可以导致外部效应内在化,减少交易成本,且有助于克服组织内部的投机行为。在这个意义上,产权是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经济制度。 虽然产权在经济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长期以来,产权理论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并没有长足发展。道理很简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私有制的产权制度一直占据支配地位,并随之发展起了一整套相应的经济制度。在这个背景下,产权的概念长期以来仅仅是经济理论的一个前提假设,而不是一个研究关注的课题,没有进入研究者的分析视野。即便是近年来西方产权经济学所关注的热门课题,大多也是作为合约双方的私有制企业之间、或私有制企业和公共社区组织之间,在资源交换或共同生产情形下如何分配所有权的问题(参见Anderson &Mc2Chesney,2003;Barzel,1989;Demsetz ,1988;Hart,1995)。 应该说,正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转型的这个大背景下,产权问题才真正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中心课题之一。科尔奈在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的"短缺"现象时,最早提出了产权问题。 他指出,企业的公有制造成软预算约束的困境,对国有企业提供了扭曲的激励,导致了低效率的资源分配和经济行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期望国有企业会像私有企业那样行为,或者会出自本能地如受市场支配的行动者那样行事"(Kornai,1990:58)。他还认为,在转型经济中,私有制是抵制政治权力干涉的有力措施。我们可以看到,科尔奈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批评是从我们上面提及的经济学框架出发的,即他正是沿着把产权作为保证所有者自主决策的一束权利和相应的激励机制这一思路,推论公有制导致了资源分配和使用的低效率。 这个思路影响了经济学家有关社会主义经济转型的看法和政策建议(参见Lee,1991)。 魏昂德批评了科尔奈关于私有制可以促进企业效率竞争的观点,强调地方政府在当地集体企业运行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他提出了"政府即厂商"的说法,认为地方政府仿佛扮演一个企业集团总部的角色,把地方企业作为它的子公司,积极地参与指导它们的运行和发展。 他指出,中国政府近年来关于政府财政的改革使得基层政府的财政激励尤为强烈。"与级别高的上级政府相比,级别低下的基层政府可以对它们的资产实施更为有效的控制"(Walder,1995:270)。这就是说,行政层次越接近基层,基层政府的目标和利益与地方企业越一致,而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和控制职能也同时大大增强。由于地方政府的垄断地位,它们可以对这些企业提供其他所有者无法提供的优势条件,极大地促进了当地企业的发展(参见Oi,1992;Oi &Walder,1999)。 虽然魏昂德提出了与科尔奈不同的观点,但是他关于产权的基本认识还是停留在科尔奈的框架之中。他认为,在中国行政体制中,由于基层所有制的归属界定比较明晰,所以地方政府有着相应的激励以对其所属地域内的企业加以监督。换言之,由于这些产权界定的明晰化,新的激励机制促使这些基层政府像私有企业的主人一样去行为,从而导致高效率的资源分配与使用。 "产权是一束权利"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这一思路的确可以成功地解释中国转型经济中的一些现象,例如国营企业的大面积、长时期亏损与产权制度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这一思路在实际生活中也面临着许多难以回避的困难。在日常运行中,一个企业组织的产权常常受到极大的限制,且在许多方面含糊不清;有时甚至处于瘫痪状况,不能有效地运行。正像德莫塞茨(Demsetz ,1988)所说的,在许多情形下,一个企业的产权是"残缺"(truncated )的。在中国的转型经济中,我们常常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即在政治权力机构和企业之间,或者在企业之间,有着长期稳定的关系;这些关系体现了这些组织间的相互利益和承诺,并且是建筑在这些企业组织的产权权利被弱化的条件之上的。 例如,地方政府热心地参与地方企业的战略计划;但政府的积极干预恰恰弱化了企业的产权:首先,政府干预企业有关劳动力使用和投资机会的决策,这意味着对于许多企业甚至私有企业来说,它们对资产使用的"决策权"是不完全的。其次,企业常常向地方政府支付超过正常税收外的各种摊派费用,为地方政府所宠爱的项目捐赠投资,这就意味着企业对资产所得收入的支配权也被削弱了。最后,地方政府积极参与企业间的兼并和转让,并常常强加有关就业、资产流动等许多限制条件。因此,企业的"资产转让权"也受到了严重限制。换言之,经济学意义上产权的三个基本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弱化、扭曲,导致了"产权残缺"现象。不仅如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集体企业到私有企业的大规模转制浪潮,对魏昂德关于基层政府扮演集团公司总部角色的理论说法也打上了醒目的问号。 其实,我们在更为广泛的经济背景下也可以观察到上面描述的产权"残缺"的情形。例如,市场经济中的股份公司是将收入支配权和资产使用决定权在股东们和管理层之间分离的一个典型例子。从广义上说,企业在建立战略结盟和吸引外来资本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出让它们的"排他性"决策权利。在企业内部也是如此。经济学家青木观察到:在日本企业中,在信息加工和决策环节与决策执行环节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别。前一环节从来没有只局限于经理层,而生产线上的工人也参与了很大程度上的集体决策(Aoki,1994:13)。换言之,这些组织的内部运作,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产权者或经理层的决策权。日本企业中的终身雇佣制意味着,公司主人放弃了产权人通常所拥有的有关劳动力和人力资本使用的一些权利(如,解雇、辞退)。此外,大公司与其合作伙伴之间的利益分配因经济环境、市场状况而不断调整(Dore,1983),这也反映了传统意义上的资产使用决定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妥协和扭曲;而政府对市场结构、市场进入和竞争手段的管制也意味着对企业使用资本的权利的限制。 简言之,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观察和许多研究成果都表明:产权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方面的运行都与经济学的"权利产权"理论模式相去甚远。虽然经济学家告诉我们,产权明晰化有助于效率经济;但在实际生活中,产权常常是模糊的,象征性的,而且可能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不断地被重新界定(参见张静,2004;张小军,2004)。①「一种观点认为,产权的模糊性是对外人而言,对当事人来说,产权则可能是明晰的。 但是,这个说法不能满足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的基本法律标准。产权明晰的一个基本标准是,在发生争议时它必须能够在法庭上得到确认(verifiable in the court );而对"外人"而言的模糊性意味着它无法在法庭上得到确认,这正是产权模糊性的要害之处。」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产权理论只是告诉我们,产权模糊的这些情形是不合理的、低效率的,最终会被更具竞争力的明晰产权所替代。然而,对上述那些十分重要、有趣、需要关注和解释的经济现象,产权理论却视而不见,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甚至索性排除在其分析视野之外。中国经济学家们在研究转型经济的这些现象时做了有益的探索,并提出了各种解释(参见盛洪主编,2003;汪丁丁,1996;张维迎,1995;周其仁,2002)。下面,我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一个不同的分析思路,并尝试对这些现象进行解释。 二、"产权是一束关系":一个社会学的思路 让我们以一个实际生活的例子为起点提出需要分析解释的问题。在一次调查研究时,我访谈了一个广告公司的总经理。②「文中所举例子除了说明出处的之外,均取自在2000年前后作者与李强、蔡禾教授合作研究组织间合同关系时收集的实际资料。在陈述这些材料时,我略去真实地点和身份,以便为采访对象匿名。」这个公司是他创立的,有五位独立投资人合伙入股参与。 从这位总经理的角度来看,这五位合伙人中,每个人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有的提供资金,有的提供重要的业务信息,有的则是总经理信任的朋友,提供可以信赖的建议。在访谈时,总经理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次,一位合伙人要求这个广告公司为他自己的另外一个公司做一个项目,并事先谈妥了这个项目的费用。但是,在项目完成后,这位合伙人却迟迟没有支付事先规定的费用。总经理几次委婉地提醒这位合伙人,但是他都充耳不闻。这位总经理这样告诉我: "最后我意识到,他实际上一开始就没有打算给这个项目付款。当然,我可以直截了当地向他索取欠款;但是,我不想因此影响了我们的关系。他(这位合伙人)位处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里,外人很难进入。他常常把重要的客户介绍给我们公司。我可不愿为了这笔款项而影响到我们之间的关系。" 这个欠款违约事件看起来确凿无误,但仔细想来又有许多模糊之处。例如,这位合伙人既是合同一方又是这个公司的所有人之一。在这里,有关收入支配权归属的界定并不是明白无疑的。按照经济学的逻辑,一种解决办法是,这个广告公司把这位合伙人的股份购回,那么广告公司和这位合伙人的关系就从模糊的产权关系转变为明晰的公司间业务往来关系,而广告公司就可以通过正式合同和法律来解决和避免这类问题了。但这位总经理显然没有接受经济学的这个逻辑。他知道,这种产权明晰化意味着将这位合伙人推出圈外,结果是他将不再把商业机会介绍给自己的公司,从而给公司的长远利益造成更大损失。在这个故事里,产权的模糊性有着代价和益处。它的代价是因此引起的资源分配的低效率和激励不足;它的益处也很明显,即维持这一关系而为公司带来的资源和商业机会是难以替代的。在这位总经理看来,这一关系带来的益处无疑大于由此引起的低效率的代价损失。 我认为,我们应该把产权作为一个"关系性"的分析概念(a relation2al concept),以便对上述现象加以解释。因此,我提出"关系产权"这个概念,以概括"产权是一束关系"这样一个命题,即一个企业组织的产权结构反映了这个组织与组织内外环境之间长期稳定的各种纽带关系。这个命题的基本出发点与"产权是一束权利"的经济学思路不同。"关系产权"的思路不着眼于组织的边界和排他性权利,而是强调组织与环境之间建立在稳定基础上的相互关联、相互融合、相互依赖;产权的结构被用来维系和稳定一个组织与它们的环境之间的关系。"关系产权"思路的另外一个意义是强调,我们应该从企业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个角度来认识产权所扮演的角色。例如,一个国有企业和一个私有企业,在其产权上可能都有着明确的界定;但是,从关系产权的角度来看,它们与制度环境却有着十分不同的关联。 一个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为国家完全所有,这一产权结构蕴涵了这个企业与政府机构以及相应制度环境的独特关系;而一个私有企业所有权则意味着它面对着与国有企业十分不同的制度环境。同样地,一个股份制公司的产权结构则体现了它与持股人及其股票市场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没有关系"也正是一种关系。如,当我们观察到一个个体户与其他企业或政治权力机构没有任何产权关联状况时,这也恰恰反映了它与其所处环境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 当然,我们在提出"关系产权"这一概念的同时,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建立在产权之上的利益关系与其他基础之上的利益关系有着什么样的不同,以致我们需要一个新的概念来描述概括这一现象?我们知道,在组织研究的文献中已经有了许多关于组织间关系的概念。例如,企业在即时市场上与消费者发生的短暂买卖关系,企业间双边的正式合同关系,企业间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关系,企业与制度环境之间长期稳定的关系,等等。那么,关系产权的独特性是什么? 首先,关系产权的概念是建立在与以往不同的解释逻辑之上的。我们是从制度意义上来界定关系产权的。权利产权的经济学思路强调经济人的主体性、独立性,着眼于产权权利对人们的激励作用。而社会学的思路引导我们注意企业对其所处环境、特别是非经济环境的依赖,强调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制约。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经济学家看来是"产权残缺"的现象,在我们看来恰恰表现出了企业适应环境的战略选择。在微观层次上,我们可以把关系产权的结构形式看作是企业适应其特定环境的战略对策的结果。例如,一些企业用产权的模糊性(收入支配权,资产使用的决定权)来换取地方政府的保护和获得稳定的资源来源。以关系产权的思路来看,这些情形可以被解释为企业通过在产权上某种形式的妥协、分享或出让等策略,以便建构一个稳定有利的发展环境。从宏观层次上,我们把关系产权的形成看作是制度环境对企业的组织制度加以制约的结果。既然关系产权体现了组织对环境的适应机制,那么它的结构和形式必然取决于环境的宏观条件。于此,我们可从两个方面予以讨论。其一,一个经济体系中信息、资源、机会的分布状况影响了关系产权的形式。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所有生产要素都通过市场价格加以分配,所以,独立的产权结构即是最佳的应对形式。 这是关系产权的一个特例。而当一个企业所需资源需要通过非市场的途径获得时,它的产权结构和组织行为不可避免地被相应的社会制度所渗透、所制约。这是组织社会学中制度学派的一个基本思想。其二,已有的制度设施也影响了产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例如,在法律设施代价昂贵而社会调节机制活跃的社会中(如许多亚洲社会),人们通常使用非正式的调节机制而不是正式法律手段来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产权结构和运行也随之反映了这些社会调节机制和过程。简言之,宏观制度设施提供了限制条件和相应的激励;而在微观层次上,企业在已有的宏观约束条件下则会采取相应的对策。关系产权是在这两者的相互作用下演变而成的。 其次,本文提出的关系产权的概念得益于近年来有关社会关系网络的研究(Bian,1997;Granovetter ,1985;Lin ,2001)。但是,我们强调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在制度层面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与社会关系网络理论中的关系概念有着重要的区别。我们可以借助费孝通关于"差序格局"的观点来说明这一重要区别。费孝通指出,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其他所有的个人和群体都按照与这个中心的社会距离而产生亲疏远近关系。在这个格局中,人们的血缘关系或亲情关系(如家庭)成为最为亲密稳固的社会关系(费孝通,1998)。 关系产权所关注并强调的恰恰是企业组织通过产权的融合而建立一种类似于亲情关系的"圈子"。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产权基础上的关系看作是一种极端的强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产权基础上的关系与通常社会关系网络研究意义上的关系有着以下不同的特点: 第一,持续性。近年来,社会科学文献中讨论的社会关系网络,通常是指两个或几个独立活动者之间建立的经济关系或社会关系。在许多情形下,它们为了达到某种目标而设立;但在这些具体目标完成后,虽然可能仍然维持,但不再活跃。如此,企业间合同关系亦随着合同的完成而告结束;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因地因时而有着或紧密或松散的变化。 与这些情形相反,关系产权具有从相互独立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转变为"自家人"关系的质的变化。因此,它蕴涵着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不能任意改变,不因为某一项交易的完成或失败而结束。例如,一个人在租用一个公寓时,他与这个公寓的关系是临时性的,没有超过租约之外的承诺。但是,一旦他拥有了这个公寓,在这个产权上建立的关系就是稳定持续的、无时不在的、不可任意割舍的。 第二,双边性或多边性。社会关系网络研究强调行动者的策略行为,通过建立关系网络来达到某种目标。在这个模式中,某一方行动者是主动方,而这个关系的存在、其强度和稳定性随着他的行动而变化。 但是,产权基础上的关系是双边或多边的,不是某一方可以任意改变的。因此,相对于其他的关系来说,产权基础上的关系不仅是更为稳定的,而且是更为对称的,必须在双方的互动中加以解释。例如,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明确承认或默许,乡镇企业的产权转制是不可能实现的。 第三,社会关系网络理论中的关系无论是工具性的,还是情感性的,或二者兼而有之,都局限在网络关系中的成员;而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则建筑在更为广泛的制度保障(法律认定)、或者共享认知(社会承认)的基础之上。同样地,一个企业的所有者(全部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对这个企业的认同和承诺也具有类似的特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到的不同家族、不同部落、甚至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联姻"也近似于这里所说的关系产权。正是因为通常意义上的社会网络关系的短暂性和非稳定性,才产生了关系产权存在的必要性。关系产权的这种稳定特性,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维系,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组织)作为所有者的认知和承诺。 关系产权这一概念虽然是在本文中首次使用,但是这一思路在以前许多学者的研究工作中已经有不同形式的表达。例如,张静(2003)在关于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情形的研究中指出,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并不是建立在稳定的法律制度之上,而是常常随着政治权力和利益集团的参与而不断变化,产权归属表现出极大的弹性。折晓叶和陈婴婴(2004)的研究,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分析了近年来乡镇企业产权转型的机制,特别是经营者与社会资本之间的相互作用,描述了一幅产权(资本)在各种力量相互作用下不断演变、变动不居的图画。在英文文献中,迈耶和陆(Meyer &Lu ,2004)也注意到中国企业组织边界有着多重性和不确定性,在讨价还价过程中不断地重新界定。倪志伟(Nee ,1992:4)提出了企业混合型产权在中国转型经济过程中的意义。他认为,在中国经济中,政治权力和市场机制的并存意味着相互竞争的资源分配机制;它们对企业行为产生了相互矛盾的压力要求,提高了交易成本。在倪志伟看来,混合型产权的企业"是试图克服在微弱的市场结构和不完全的市场转型情况下产生的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参见Chang &Wang ,1994;Weitzman &Xu ,1994)。但是,倪志伟把混合型产权看作是一个过渡性形式,认为它最终会转变为明晰的产权制度。 在关于匈牙利的社会主义经济转型的一项研究中,社会学家斯达科(Stark,1996)注意到"在后社会主义阶段,日常行为方式和活动,组织形式和社会关系可以成为资产、资源、可信的承诺和协调活动的基础"的情形,并提出"重新组合的资产"的观点来解释这些现象。 斯达科强调,所谓"重新组合的资产"是企业组织针对环境不确定性、多重的和重新组合的资产是组织自身保护和投资组合的管理形式。在这里,人们针对组织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分散他们的资产,重新定义和组合他们的资源。他们试图通过这些做法来保持通过不同逻辑或不同的测量标准所得到的资源。(Stark,1996:997) 上面这些观点,尤其是斯达科的想法,与本文提出的"产权是一束关系"的思路有许多相同之处。斯达科的思路强调资产重新组合是行动者获取资源的战略对策,但在我看来,关系产权的概念及这里隐含的关系是建筑在稳定的制度结构上的,而不是像斯达科所说的仅仅是应对环境不确定性的策略;这些关系是长期稳定的,而不是像倪志伟所说的仅仅是转型经济中的一种过渡形式。关系产权的概念特别强调这些产权关系产生的稳定的制度基础,是组织社会学中制度主义理论思路的一个延伸和应用。在此基础上,我希望从一个内在一致的理论逻辑,对下面一系列表面上看起来互不关联的产权现象做出解释。 1、产权的交融性。在一些情形下,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产权来换取与其他组织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例如,不同公司间的合资项目意味着这些公司产权在某一项目上互为融合,为在技术、产品或资源等方面的合作关系提供基础。产权经济学理论从效率角度对这种现象给出了一个解释(Hart,1995)。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在这种合资形式搭起的统制治理框架中,其诸种决策权的实施方面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时随地不断演变,因此并没有权利产权意义上的独立性和明晰性。在这里,产权的交融性隐含着模糊性。 2、产权的弱化和妥协。在中国转型经济中,我们可以观察到这样一种普遍现象,即企业通过在产权上(资产使用决策权、收入支配权、转手决定权)非正式的弱化、妥协来换取其他组织的认同和合作。我们上面谈到的那位广告公司总经理与其合伙人的关系即是如此,更为常见的是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非正式交换关系。从权利产权的角度来看,这种弱化和妥协是"产权残缺"的例证;但从关系产权角度来看,它们意味着企业与其环境要素建立起一个稳定合作的关系。举例来说,众所周知的一个现象是私有企业交纳的正式税费通常很低,但与此同时,它们向地方政府交纳了税费外的其他费用。据报道,在有些地区这些费用高达正式税率的两倍以上(人民日报,2003.4.10)。我们不难推测,私有企业的低税率可能反映了这样的情形,即地方政府采取保护主义政策,以便换取这些企业对地方政府的项目提供正当纳税外的援助。在这个意义上,"相互承诺"的做法使得权利产权基础上的组织间边界变得模糊不清了。 3、象征性产权。在许多情形下,一个组织可能会与其他组织建立起象征性产权关系,即其他组织有着名义上的产权参与,但是它们并不参与实际的决策过程。张小军(2004:129)在研究福建阳村地权历史资料时,注意到土地产权的名义规定与实际运用中的差异,提出了象征地权的概念,即产权的实际运行取决于其所处社会观念和文化制度,如"地权可能通过政治权力的强迫或社会观念的改变而改变"。张小军强调象征地权"在实践中不能充分存在和履行"的困境。但我在这里着眼于产权象征意义对企业适应环境的正面作用。例如,在改革初期,许多私有公司"戴红帽子"-冠以集体企业之名,或者挂靠在某个政府机构之下。 这些政府机构可能不在企业运作中发生实质性作用,但产权结构中所表现的关系纽带有着重要的象征性意义,建立了企业与环境的一种特殊关系,为组织存在和运作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4、隐性产权。中国转型经济中另外一种重要现象是,一些企业组织的产权为当事人心照不宣地熟知和认同;但是,这种产权归属从来没有被公开表述过,也无法在法庭上得到确认。我把这种产权称为"隐性产权"。例如,许多私有企业或合伙企业起初是建立在家庭关系之上的(血缘关系,亲属关系)。这些关系的一个特点是它们的产权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共识之上。当出现争议时,会有某种机制(例如家庭内部的决策结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这种关系具有类似产权的稳定持续的特点。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解释改革初期的一个现象,如一些国有企业的厂长常常把生产业务转手介绍到他的亲戚或朋友办的私有企业去。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位负责人不是这个私有企业的正式所有者之一,以避免假公济私的嫌疑。但是,这种"隐性产权"(即有关他在这家私有企业中产权地位的共识),为他和这一私有企业的持续关系提供了可信赖的承诺。这种关系不是短暂的、工具性的社会网络关系,而是建筑在有关产权的"隐含的"但同时又是共享的认同之上的。这种关系的功能,可以类比于上述的家庭血缘关系保证了家庭成员在家庭企业中有关产权的分享制度。 上述情形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企业以对其权利产权的妥协,来换取与重要资源持有者之间长期稳定的关系纽带,从而建构一个稳定有利的生存环境。在这个意义上,关系产权的概念更为恰当地概括了产权制度的这一特点,并明确了关系产权是对组织环境的一种适应机制。 三、关系产权与企业行为 任何理论都是对现实生活的简化和在一个特定角度上的"猜想"。因此,一个有解释能力的理论应该是有边界条件的和可以证伪的。具体说来,一个理论必须能够对现实生活的有关现象有着独特的分析角度。如果一个理论思路所引发的实证意义与其他理论的实证意义没有什么区别,即意味着我们无从验证这个理论是否有独特贡献,那么它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且,这个理论推论出的实证意义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在研究中是可加以检验的。一个无法证伪的理论是一个同义反复的逻辑循环,没有解释力度。因此,理论的任务是双重的:一方面,它要阐明其解释逻辑以及相应的前提假设;另一方面,它应该提供可操作的实证意义。循此,我们在以下的讨论中,主要着眼于理论解释的第二个方面,即讨论关系产权思路的理论命题和相应的实证意义。具体说来,我们关心的是:关系产权作为企业应对环境的适应机制是怎样影响组织行为的,它有哪些独特的实证意义? 我们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关系产权这一概念,所以我们首先提出测量关系产权的以下维度:(1)关系产权的广度,即参与产权结构的人或组织数目;(2)稳定性,即产权结构的持续时间和变动频率;(3)集中程度,即在参与产权的人或组织中,决策权的集中程度;(4)明晰程度,即产权的正式结构与实际运行之间(在资产使用的决策权,收入的支配权,资产转手的自主权诸方面)的差别。我们从获取资源的途径、企业的身份、制度环境三个方面来讨论关系产权与企业行为之间的关系。 (一)关系产权作为获取资源的触觉和渠道 我们以上讨论中的一个基本命题是:关系产权是一个企业为获取资源而伸向不同领域方位的触角和稳定可靠的渠道。在我看来,产权基础上建立的长期稳定的关系,接近于威廉姆森有关交易成本思路上讨论的"垂直兼并"情形。威廉姆森认为,企业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可能会兼并那些产品上游或下游的企业,从而将外在化的组织间关系转变为组织内部的关系(Williamson,1971)。 我们上面说过,关系产权可以理解为企业为了建立获取资源、机会或政治保护的稳定渠道所采取的战略对策。由于组织环境中许多的关键组织(如大公司、政府部门、民间组织)无法通过"垂直兼并"内在化,所以,一个企业通过参股、象征性归属、产权的部分出让等等方式,与这些组织建立近似于血缘纽带的"圈内关系"。因此,我们可以把关系产权看做威廉姆森意义上的一种制度性表现方式。 关系产权在中国转型经济过程中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经济改革中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与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然经济"起点是不同的。 我们面临的是企业间迥然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从中央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到私人或家庭基础上的个体摊位)。一个企业所面对的挑战不仅是通过效率生产取得市场竞争优势,更为重要的是要得到生存所必需的资源和商机。这些资源可能不是通过价格来配置的,这些商机可能也不是出现在市场上的。在这个背景下,一个企业与重要资源的持有者或地方政治权力之间,藉此关系产权可以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即组织通过出让产权、弱化产权、融合产权等做法来将关键资源的渠道纳入自己的"圈内归属",从而为企业获得资源和政治保护提供渠道。而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不同企业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圈内"或"圈外"的亲疏关系,为所有者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及相应的利益联合提供了一个稳定基础。因此,在那些产权不明晰、残缺或弱化的领域,可以预测,在企业和主要资源提供者之间,通常有着长期稳定的关系。也就是说,在产权明晰度和长期稳定的组织间的关系之间有着一个互为替代的关系。由此,我们提出以下的实证假设: 实证假设1:在组织间产权模糊的领域中,我们更有可能发现相应的长期稳定的组织间关系。 产权是组织获取资源的触觉和渠道,因此,产权结构与一个领域或行业的资源分布状况以及资源分配机制息息相关。如果不同领域或行业间资源分布的状况不同,那么,这些领域或行业中的企业关系产权的分布特点也应该是不同的。我们可以从市场化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市场化程度越高,意味着一个公司越有条件通过市场机制来获取生产要素资源或推销产品。在充分竞争市场的条件下,正如新古典经济学所示,生产者无须任何非经济性关系就可以达到资源的有效率分配。因此,市场化程度与关系产权的显著性有着互为替代的关系,如下面的实证假设所示。 实证假设2:市场化程度与关系产权的广度(利益涉及者数目)成反比,与产权集中程度成正比。 实证假设2背后的逻辑是:在市场化很高的条件下,资源流通为市场机制所支配,那么企业就没有必要通过关系产权来作为获取资源的途径。因此,关系产权的广度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而企业自主决策权就会相应地提高,并反映在产权集中的程度上。但我认为,市场化并不总是一个随着时间和经济发展而不断上升的过程,而是经济活动与制度环境以及其他替代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正如经济学分析中注意到的"寻租"行为一样,在一定条件下,关系产权的机制可以帮助企业比市场竞争更为有效地获取资源。这意味着,这类行为和关系有可能长期存在下去。 经济学的市场理论假设生产要素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加以重新组合。例如,高科技企业为了技术创新,需要雇用相应人力资本(如技术人员)。在充分信息、完全竞争的理想市场条件下,企业主可以通过价格机制配置各种资源(如雇用技术人员),并用具体合同规定来约束雇员的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资源的归属和使用无法清楚交割,而制定和执行合同的交易成本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常常导致这些市场手段失灵。在这些情形下,关系产权可以为不同资产拥有者之间的长期稳定合作提供基础。由此,我们可以提出另一实证假设,即: 实证假设3:当资源或生产要素无法明确分割归属时,我们更有可能观察到将各方利益捆绑在一起的关系产权。 例如,在高科技行业,当技术资源与人力资源无法分割时,我们会观察到雇员共同参股的关系产权形式。在农村的合作项目中,我们也常常观察到共同所有的"集体性"形式。周其仁(2002)从这个角度讨论了企业中人力资本和乡镇企业中农民企业家的作用。他强调了人力资本的独立性和与持有者的不可分割性,以及相应的产权形式。有趣的是,我们在国际关系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例子。对有争议的区域,有倡议和施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做法,这恰似用"关系主权"来替代传统的独立主权,以便解决或绕过陷于后者框架中难以摆脱的困难。 (二)关系产权作为一个组织的身份和承诺的有效信号 我们的第二个命题是:一定的关系产权决定了相应的制度逻辑,而这些制度逻辑在很大程度上界定了一个组织与其他组织的交往方式或者内部运行的方式,从而限制了企业相应的行为。这种制度逻辑使得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具有"圈内归属"的稳定性,为组织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身份(identity)和可信的承诺,成为该组织与其他组织或环境建立各种关系的基础。 我们首先考察关系产权在组织间相互关系上的意义。试想一个地方企业和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地方政府可以扮演一个庇护者的角色,也可以扮演一个协调者角色,或者可以扮演一个攫取者的角色。甚至在同一地区、同一类型的企业之间,政府的亲疏远近关系也是分明有序的。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都可以观察到这些截然不同的角色。那么,什么机制决定了政府在这些角色之间的选择呢?在这里,关系产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界定出了一个"圈内"的"亲情关系",这是其他社会关系所不能替代的。 我们可以用一组两个行为者之间的博弈来说明这一点(见图1)。赫希利弗(Hirshleifer,1982)说明,在这个简单的2×2的博弈中,x 和y 的受益不同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博弈,从协调,到竞争,到生态学上常见的弱肉强食的博弈。而这些受益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对对方可能扮演的角色的期待。我们可以把一个地方政府看作博弈一方,把一个它所管辖境内的企业看作是博弈的另一方。而关系产权恰恰在这里为对方的身份、承诺和在相互作用中可能采取的策略提供了重要的信息,甚至还直接规范了组织间的关系和互动模式。 这些信息有助于双方找到相互沟通的平衡点(focal point ),提高协调的受益程度,从而改变了两方博弈的性质以及约束双方行为的有关规则。 例如,在"囚徒困境"博弈中,双方之间没有沟通,或者说没有明确可信的有关对方身份和承诺的信号。这种情形只能导致两败俱伤的纳什均衡。但是,一旦双方知道对方的身份和可能采取的策略,双方之间的互动就可能转化为一个双方均获益的"协调博弈"(coordinationgame)。再如,在"胆小鬼博弈"(the game of chicken )中,毫无信息交流的双方可能会各自采取冒险逞强的策略,导致两败俱伤。但如果双方知道相互的身份和秉性,那么,他们就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促成一个双方都可以获益的结局。因此,这些可信的信号规范了双方可能采取的策略,导致了不同的博弈和结局。 藉此思路,我们可以解释不同企业间关系的差异性。如前述,我们强调了在转型经济中,市场和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是企业面对的最大困难。试想一下,两个远隔百里甚至千里的企业要达成销售或共同开发的协议,它们需要有关对方的身份和信用的信息。而关系产权在这里扮演了可靠信号的角色,因为它提供了一种稳定可信的有制度保障的身份。也就是说,当两个素不相识的企业在洽谈业务时,企业的产权结构和形式为它们了解对方承诺的可信性提供了重要信息。在我们的访谈中,许多推销员都提到,他们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所采取的对策是不同的。一位推销员这样说:我们和私有企业打交道很简单。他所要的和公司所要的东西是一样的。你可以马上和他谈生意。如果你的对方是国有企业的,你需要了解到他自己要什么。否则,就不可能达成协议。这些例子说明,企业产权类型成为人们进行市场交易时使用的一个重要识别标准,有利于人们选择企业间互动的基本模式和策略。 有许多研究指出,私有企业试图与地方政府建立亲近关系以便得到保护和优惠政策(Wank,1999)。的确,私有企业可能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来与国有企业竞争,并得到有利于自己企业的资源,以在短期内比国有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但从"关系产权"的思路来看,关系产权是政府在不同企业间采取倾斜政策的基础。虽然私有企业与某些政府官员之间可能有着密切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因人而异,因而是脆弱的。在一个长时期里,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在整体上应该是更为稳定的,例如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十分稳定亲密的关系。由此,我们提出实证假设4,即: 实证假设4: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具有超越其他社会关系网络的稳定性。 约束组织行为的制度逻辑体现在一组相互关联的组织特征之上,包括组织间相互关系和组织内部的运作方式。经济学家青木(Aoki,1994)在讨论日本企业特点时提出了这一观点。 他的研究说明,在日本企业中,终身雇佣制、信息分享系统、工作设计诸方面都密切相联;经理们通常把雇员利益放在股东利益之前给予优先考虑。这表明,在这些企业的产权结构中,雇员是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经济学家泰勒和威根斯(Taylor &Wiggins,1997)的研究指出,日本企业与美国企业之间在原料采购方式上有着明显的不同,表现出在采购、验收、合同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组织特性上的差异。这个观察的一个重要意义是,不同产权体制中有着制约企业行为的稳定的制度逻辑,其内在的运作过程导致并强化了路径依赖。 因此,产权结构为企业内外的各种关系提供了一个持续一贯的框架,并由此提供了一个身份,一个可信的信号和承诺。于此意义上,我们可以推出实证假设5: 实证假设5:组织在处理组织内外关系时,有着与其产权结构制度逻辑相统一的行为方式;因此,不同产权结构的组织有着系统的行为差别。 我们以上的讨论有两个意义。第一,制度逻辑的一贯性对一个组织在建立各种内外关系时可能做法的自由度有了一定的限制。这一点与其他的解释逻辑有着很大的区别。例如,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逻辑认为,在某项经济交易中,企业会采取那些达到最低交易成本的策略。"重新组合"产权的逻辑则提出,企业会演化出产权结构的各种形式来应对环境的不确定性。我们提出的制度逻辑的一贯性意味着,一个组织不仅受到市场效率机制的制约,同时内在制度逻辑也约束着它的行为。一个国有企业如果按照私有企业那样去运作就会遇到许多的困难和质疑,反之亦然。 第二,如果一个企业的产权结构发生变化,那么,企业与外部环境关系,以及制约企业行为的制度逻辑也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我们可以预期,企业会有着相应的不同行为表现。在这里,"产权是一束权利"的思路把这些变化归结于产权基础上激励机制的作用,而我们则强调这些产权基础上的制度逻辑的约束。 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认识国有企业改革的困难。一个制度的诸多环节都是相互关联、互为制约的。局部的改革措施可能因为与组织内在的制度逻辑相悖而无法进行下去。而关系产权恰恰是制度逻辑的中心。在我们的访谈中,一个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谈到了这样一段经历。他所在的公司试图对内部结构进行改革,但人事管理制度受到各种制度条件和社会期待的约束,改革的阻力重重。但是,这个公司中的一个分厂被一个私有企业租用,这个分厂中的人事制度随着发生了重大变化。私有企业主任命的经理层建立并实施了一整套有关违反规章制度的惩罚措施,并严格执行,且为工人们广泛接受。这位总经理说道"在我们这里:(国有企业),我们根本不可能采取这些措施。"人们对不同产权类型组织的内部管理方式有着明显的不同期待。例如,《人民日报》(1999.4.19)报道,221个国有企业采取了旨在管理事务透明化、建立民主监督的所谓的"阳光工程"。这些政策与公共所有制的制度逻辑是一致的,很容易得到合法性。但是,我们同时看到,人们对私有企业内部严格的甚至可能是严酷的管理方式,尽管时有微辞,但并没有引起大的社会舆论反应。这些例子说明,一定的制度逻辑决定了其相应的激励机制,从而制约了组织内部运作的方式和社会承认的基础。 我们可以看出,制度逻辑使得组织中的各个方面密切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一个企业中的实质性变革,意味着制度逻辑的变化,即对新的制度逻辑的采纳。而产权的变化正是这些改革措施的标志。 (三)关系产权与制度环境的同构性 我们的第三个命题是:关系产权界定了一个组织和其他组织之间,特别是和制度环境之间的稳定关系。这个命题是前两个命题的逻辑延伸。关系产权和结构为企业行为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基础,一个明确的身份和一个相应的制度逻辑。可以想象,组织的关系产权因为它们所处环境的千变万化而每每不同,但是,我们可以将之划分为几个大的"产权体制"类型(property rights regime)。我们使用产权体制这个概念来概括在这个体制中的企业都面临着类似的政府管制、类似的社会期待;这些制度环境对企业行为产生重要影响。这也意味着,不同的关系产权把企业引入不同的制度环境中,从而诱发了不同的企业行为模式。 社会科学研究者很早就注意到了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对策和组织间资源交换的重要影响,如组织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是80年代以来组织社会学研究的主题之一(Brinton &Nee,1998;Scott ,2003)。经济学家(McCallum,1995)在一项引人注目的研究中发现,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往来活动中,即使在类似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在加拿大境内的不同区域间的贸易额超过加拿大与同样经济条件的美国各州间的贸易额20倍。也就是说,美加两国之间的边界是制约经济往来的重要制度环境因素。 在中国的转型社会中,国家的管制机制是塑造和维系不同产权体制并决定其演变存亡的最为重要的力量。举例来说,长期以来,国家政策限制了国有企业在人力资源上的决策权(如,人才流动,员工雇用或解聘),但对私有企业在这个领域中行为的约束力极小。与此相反,政府对私有企业得到金融资源的途径却有着严格的限制,但对国有企业则采取了更为有利、灵活的政策。因此,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受到了十分不同的政府管制政策,面临着不同的制度环境。一个国有企业的经理这样说道: 国有企业对财务管理很严格。比如我们卖产品,一定要给对方发票。本来不开发票,这个钱(现钱)就归我们厂得到。但国有单位经常查账,出了事谁负责?私人就不管,你不要发票正好。我们生产的机器很多私人单位买,用现金,不要发票,但要求价格降下来,我们不敢这样做。如果是私人企业就没有问题了。 制度环境不仅指法律和政府管制方面的制度设施,而且包括约束企业行为的文化观念和社会期待。埃利克森(Ellickson ,1991)关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农场主和放牧主之间解决产权纠纷的研究表明,产权边界之间的划定并不总是为效率原则所驱使,它还受到文化观念和社会期待的制约。这些文化观念和期待是制度逻辑的一个有机部分,它们为组织间关系提供了一个基础(Karsten ,1998;张小军,2004)。一些企业面临相同的管制环境,其行为缘系相同的社会期待、观念和规则而十分接近。而在同一个产权体制内的企业,通常有着类似的经历,使得它们间产生共享的期待和信任。一个私有企业的总经理这样观察道: 我和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都打交道。和私人企业打交道要简单得多,而且一旦达成协议,你不用担心执行问题。但是,和国有企业打交道很困难。费尽你的脑力。你需要给他"润滑"才能达成协议。 但是,同一个逻辑却使得另一个国有企业的经理有着相反的看法: 说老实话,如果两方都是公家,因为是国营部门,沟通起来比较容易。他可能会比较客气地跟你说,你欠了我多少钱,什么时间还?但如果是私有企业,那很可能撕破脸。 国营部门的对方也知道我们有历史问题,也能理解,所以他还是会高兴地与你握握手,坐下来吃个饭。 从制度环境对组织影响的趋同性角度看,在同一制度环境中,相同的制度压力导致组织间产生趋同性行为。但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之间,企业因对不同制度压力的反应而表现出系统的不同行为。这意味着,一个企业更可能与同一类型产权的企业建立合同关系,因为类似的期待和行为方式可以大大减少交易成本。因此,我们提出实证假设6: 实证假设6: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位处同一产权体制的组织之间比位处不同产权体制的组织间更容易发生经济交往关系。 针对这一想法,我们对在2000年收集的有关企业间合同的资料进行了分析,见表1.①「有关这一资料的详细说明,见Zhou,Zhao,Li &Cai (2003)。」根据上面的讨论,我们的具体假设是,同一产权类型的企业之间比不同类型企业之间有着更多的合同关系。我们使用了一系列对数方程的统计模式来测算企业间的合同关系。表1说明,似独立(quasi2independence)的模式与我们观察到的资料非常吻合。这些分析结果可以表述如下: (1)在观察到的资料中,同一产权类型的企业间较之不同类型企业间有着更为频繁的交往,也就是说,一个企业更愿意与自己同一产权类型的企业交往。这一发现在统计意义上有显著性,与实证假设6是一致的。在同一产权类型中,外资企业和私有企业有着最高的交往频率,其次为国有企业间的交往频率。 (2)除了同一产权类型的企业之间合同关系以外,不同产权类型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往来没有显著区别。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在其他不同产权类型的企业之间的选择是没有显著差异的,并不因为这些企业的产权类型而有所偏爱。例如,一个国有企业在选择它的合作伙伴时,在私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制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之间没有显著差别,但是更可能选择国有企业。 如果企业位处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它们会面临不同的政府管制压力;因此,它们在行为方式上应该有不同的特点。从这个思路出发,可以推论,这些不同的反应应该表现在它们之间合同的形式特点上。例如,90年代以来,一系列的政府法令和法律要求建立企业间合同的规范化、正式化。但是,这种制度压力因不同的产权关系而异。如果这一思路成立,我们应能观察到不同产权类型的企业间的合同形式和特点有着不同的特点。例如,受到政府管制的企业更可能采纳"正式"合同的形式,而远离政府管制的企业更可能采纳非正式的合同形式。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对企业间合同关系的特点做了统计分析,结果见表2. 这个分析的主要发现是:(1)私有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通常是采取非正式形式的;(2)即便是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它们在与私有企业建立合同关系时也趋于采取非正式形式;(3)私有企业之外的其他产权类型的企业之间在建立合同关系时,趋于建立正式的合同关系。换言之,我们看到了两种明显不同的合同模式:一种是有私有企业参与的合同关系。即凡是有私有企业参与的合同关系不管其中一方还是双方都是私有企业,它们都趋于采纳非正式的合同关系。第二种是其他产权类型的企业间合同关系,这些合同趋于采纳正式形式。这些分析结果表明,不同制度环境间的企业行为有着系统的差异。我们据此推测,产权体制在这里扮演了重要角色。①「值得指出的是,这些差异并不总是按照"官方"分类的所有制类型的边界而产生的。我们发现,有些不同产权类型的企业有着相似的行为。于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尽管这些产权类型在官方的分类系统中属于不同的类别,但它们面临的制度环境是相同的,从而导致其行为的类似性。因此,在实际运作中的产权类型与官方分类的类型并不完全一致。这个现象值得进一步研究分析。」 我们在这一节的开始提出,一个有分析力度的理论应该有它独特的解释逻辑和实证意义。 那么,上述讨论的关系产权的实证意义是否有着独特的角度和思路呢?我们在讨论关系产权理论思路时的对比参照框架主要是经济学的权利产权理论,所以不妨与权利产权的解释逻辑加以对比。不难看出,以上的讨论涉及到了组织之间关系以及产权结构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与此相反,权利产权理论强调组织的独立性、排他性;因此,它对以上提出的组织与不同环境条件之间的关系的实证意义没有任何考虑。关系产权的思路引导我们去关注企业与其环境条件(资源和制度环境的分布状况)的关系,并指出,不同的关系产权结构会导致不同的适应能力。这一思路及实证意义与权利产权理论有着明显的不同。 四、乡镇企业的重新解释:"关系产权"理论的一个应用 现在,我们将这个思路应用来重新思考中国乡镇企业的产权问题。 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的前期,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大家都注意到,许多乡镇企业虽然属于乡镇政府或村集体所有,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却为一个或几个个人(或家庭)所支配(周其仁,2002;折晓叶、陈婴婴,2004)。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这些企业的运行和资源使用有着实际的和具有合法基础的参与干涉权力,从而极大削弱了这些企业的决策权。 为什么乡镇企业在产权不明晰的条件下取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社会科学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解释。在这里,我简要考察两种解释思路。第一种解释强调地方政府的重要作用。魏昂德(Walder,1995)认为,由于政府改革的措施,在基层政府的层面,政府扮演了产权所有者的角色,对当地企业加以管理。因此,实际上产权有着很大的明晰度,为提高"监督"效益提供了激励。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转型经济中,政府作用举足轻重,致使私有企业使用"模糊策略"来得到政治权力的庇护。倪志伟(Nee ,1992)认为,在政治权力和市场机制并存的转型经济中,混合型产权的企业具有优势,因为它们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伯恩海姆和温斯顿(Bernheim &Winston,1998)的研究表明,在不完全性合同的条件下,在合同规定方面的模糊策略常常是有道理的。如果认识到产权作为信号和身份的角色,那么就不难推断,企业会从策略上利用产权的这些象征性意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两种观点对解释上述的模糊产权现象的不同方面有着一定的道理。许多研究注意到了地方政府在推动和保护乡镇企业方面的作用。私有企业利用"集体企业"的招牌(戴红帽子)保护自身利益的例子也俯拾皆是。在改革初期私有企业受到歧视时这种现象尤为盛行。换言之,这些情形在中国的转型经济中都存在,因此这两种解释逻辑在这个课题上是互补的。 但是,这两种逻辑在解释这个现象时也碰到难以自圆其说的困难。魏昂德的理论模式隐含地假设,地方政府是一个统一的、理性的行动者,有着连贯一致的目标。但是,组织研究的大量文献已经清楚表明,不同的政府机构有着多重的、常常是相互矛盾冲突的目标;而且,这些目标常常与当地企业的目标大相径庭。即便我们假设这些地方官员关心当地经济发展,他们追求的目标常常是短期政绩,并有可能是以企业的长期发展为代价的。这一点,不难理解。因为,这些政府官员只是短期地逗留在他们现在的官位上,追求短期的政绩以便向上升迁是他们最为强烈的激励。如果上面这些基本估计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应该对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之间目标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提出质疑。从地方企业的角度来看,这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一场博弈,而政府一方的行为常常是难以预料、反复多变、没有有效约束的。因此,需要某种制度性约束机制来稳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有关"模糊策略"的观点也有类似困难。如果地方官员趋于短期利益,有着多重不同甚至互为冲突的目标,则需要我们解释:为什么私有企业可在如此长时间里,在一个重复博弈中,成功地装扮为集体企业,玩地方政府于股掌之中?一个私有企业怎样重复不断地发出"集体企业"或"公有企业"的可信的信号?常见的解释是,这些企业通过贿赂和收买地方官员来达到这个目的。但是,这种"特殊性"(particularistic )关系是脆弱、短暂的,难以解释乡镇企业的长时间、大面积的成功发展。换言之,我们上面描述的这种模糊策略难以成为可信赖、持续有效的信号。 以上这两种观点都建筑在政府和乡镇企业两方在相互作用中有着某种更为稳定的机制的假设上。但是,这种稳定机制是什么呢?在上面讨论的关系产权的基础上,我提出一个不同的解释。我的解释与其他观点在引证实证资料上没有不同,根本区别是对这些实证材料背后的因果机制有着不同的解释。我的基本立论是,以往的讨论没有注意到将两者捆绑在一起的"隐性产权"立足于没有明确宣布、但却为大家所共识的产权基础之上。而这正是关系产权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从权利产权的观点来看,地方政府或者是产权所有者,有着排他性权力(监督机制),或者是被排除在这些权利之外的一个圈外人(在模糊策略博弈中的攫取者)。 两者必居其一。但是,这两个角色与实际生活的观察都相去甚远。而关系产权的思路强调地方政府和厂家的共同参与的关系。从双方的行为来看,这些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政府行为,的确反映了地方政府作为"部分产权拥有者"的角色。例如,政府官员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产品类型,重要原材料的获取);他们对企业收入的一定部分有着支配权;这些企业的转让权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得到政府官员的明确的或私下的认可才能实现。简言之,在企业的实际运行中,私有企业主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向地方政府出让或放弃部分产权从而换取一种长期、稳定的组织间关系。在这个隐性产权背后,产权的边界不断地随着双方的力量对比和讨价还价而变化。 我们强调了关系产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关系产权是一成不变的。关系产权是组织应对环境的适应机制,因此它随着环境条件、资源分布状况的变化而演变。但是,这种演变必须从关系双方的互动和制度环境的作用中寻找答案。在这里,企业和政府双方共同参与产权诸方面的决策,他们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利益和力量的变化而不断地讨价还价,其关系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刘世定,1999;折晓叶、陈婴婴,2004)。这种演变,并不像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关系那样可以随时启动或搁置不用,而是在关系双方不断讨价还价的过程中逐渐发生的。例如,90年代乡镇企业从集体所有制到私有制的大规模转制过程,一方面,反映了企业环境中资源分配机制的市场化发展,导致了企业对地方政府依赖性的削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利益也有了相应的变化,政府职能的加强使它们可以通过税收、土地租赁等手段满足其财政需要。从关系产权角度看,这个转制过程是双方互动的结果,是企业和当地政府随着环境变化和各自利益变化而相应调整产权结构的结果;并不是一个质的突变过程,也不能简单地归因为市场的结果。 产权作为一个"关系性"概念,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研究文献中长期注意到的"庇护主义"和"地方法团主义"(Lin ,1995;Oi,1992)的微观基础。这些理论模式强调了地方政府对当地企业组织的偏爱和保护主义做法。这些现象是大家所公认的,但是对这些现象的解释却值得进一步推敲。首先,在地方政府管辖的领地中,为什么有些企业得到保护,而其他企业没有得到?如果说这些保护来自贿赂或私下关系,那么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这种关系会如此稳定,而其他企业(包括外来企业)却无法通过复制同样的策略来得到当地政府如此一般的青睐?从关系产权角度来看,这种"庇护关系"是建立在类似于血缘关系的"圈内归属"之上的。正如血缘关系具有超越短期功利诱惑的能力一样,产权基础上的关系亦具有超越其他功利性的稳定性,而这正是地方政府和所辖区域内企业之间关系的一个均衡点。 五、结束语 在西方市场社会的历史上,人们对影响组织间关系的机制的认识,经历了从充分竞争市场、到不完全竞争市场、到人们面临不确定性和不对称信息的各种应对机制的不同理论模式。 企业组织间合同关系的治理形式也相应地经历了古典合同法、新古典合同法、关系合同法的演变过程(Macneil ,1978;Williamson,1985)。我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中关于产权的概念也应该有一个相应的变化,即从"权利产权"的思路转变为"关系产权"的思路。权利产权和关系产权这两个思路,反映了有关制度环境和企业行为的两个大相径庭的前提假设。 权利产权的思路是新古典经济学描述中的充分市场的逻辑结果。在这一模式中,企业被看作充分竞争市场上的独立个体行动者。在这一市场上,各个厂商都是匿名的;它们相互独立地采取行动,无须特定身份,可以互为替代。如果像科斯定理那样假设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产权明晰化有助于经济人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讨价还价,从而达到有效率的资源分配。值得指出的是,权利产权理论通常采用的参考框架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自然经济。例如,在一块没有任何产权归属的"公地"上,人们出于私利会过度放牧,导致资源枯竭,对长远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这个前提下,经济学家强调产权归属明晰化的效率意义。但在转型经济社会中,企业嵌入在各种制度基础上,而且非市场机制的交换活动普遍存在,企业需要在各种非市场的关系纽带中寻找生存空间。在这些条件下,建立在产权上的身份和关系纽带,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适应性优势。本文提出了"关系产权"思路,试图对转型经济中出现的一些经济现象提出一个新的解释,澄清这些现象背后的因果机制,提出有关的实证意义,以便促进进一步的研究探索。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观察到组织间边界模糊和企业产权模糊不清、持续演变和被重新界定的大量实例,而权利产权理论只能告诉我们,这些情形是"低效率"的,"非最佳的",但它对这些情形为什么存在,而且为什么有时候表现出适应优势这些问题的解释常常令人失望。关系产权理论的分析角度对这些现象提出了一个不同的解释。我们观察到,当资源的获得常常比组织内部的效率生产更为重要时,当地方政府的作用无法用其他机制所替代或抗衡时,产权结构就会随着演变以适应这些环境条件。在中国转型经济中,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和策略性模糊为某些企业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建立了稳定密切的关系,制造出了一个相对稳定有利的制度环境。不仅如此,这些制度上的纽带同时造成了组织间边界的模糊性,为不同组织、不同领域、不同所有制类型之间的资源动员和资源转移提供了有利的渠道。关系产权的理论模式将研究分析的注意力从企业的独立性转向组织间的相互依赖,从"排他性"转向互联性,从组织间边界的明晰界定转向策略性模糊,从资源分配的效率转向组织应对环境的优势。这一思路的中心观点是:产权的结构形式取决于现实社会中信息、资源、机会、风险的分布状况和分配机制;而产权基础上建立的关系正是应对或突破这些环境条件约束的结果。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对一些经济现象提出十分不同的重新认识。例如,从权利产权的角度看,私有企业的兴起和发展来源于它有着明确的产权界定和相应的激励机制,以达到效率生产。但是,从关系产权的角度来看,私有企业的成功可能是因为它在一定的结构条件下所建立的独特关系纽带有着动员资源的优势,相比之下,其内部生产活动的作用可能是有限的。边燕杰、丘海雄(2001)发现私有企业的"社会资本"多于国有企业,正与这一推测相吻合。 本文提出关系产权这一概念和现象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这类现象有着一成不变的价值判断。一方面,经济学家告诉我们,产权的不明晰会导致资源分配的低效率和激励不足;但另一方面,正如我们上面所说,产权的这些特点也有其优势。这个情形类似于经济学家利本斯坦(Lieberstein ,1966)提出的X-效率的概念。利本斯坦在分析日本企业制度时提出,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日本的企业制度(终身雇佣制,分工不明确,等等)在资源分配上有着效率损失;但是,这一制度可能在组织内部的运作中产生其他的效率。他把经济学理论框架所无法分析的新的效率称为X-效率(X2efficiency)。关系产权也有着类似情形。与权利产权相比,关系产权有可能导致或伴随着资源分配的低效率;产权的出让或弱化会削弱人们或组织的激励强度。但是,关系产权同时在获取资源、机会、信息诸方面又可能增强了企业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我们要特别指出:关系具有双重性。任何一种关系,在建立两个事物、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联的同时又导致了它们在已有关系之外的封闭性。任何一种关系,在延伸一个行动者在某一方向的触觉的同时又限制了他在其他方向上的触觉。在这个意义上,一种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约束。这个命题适用于我们所观察到的所有社会关系。因此,建立在产权结构之上的关系具有双重性:它们对于一个企业组织同时具有保护性和干涉性,推动作用和限制作用。我们可以从地方政府和当地企业的关系这一点上说明这一命题。地方政府可以一方面保护当地企业,但同时可能因追求其他的目标而损害这些企业的利益。因此,这些企业常常需要抵制地方政府的许多"关心"和"参与"。从另一个角度看,地方官员可能以掠夺者的身份出现,对私有企业攫取资源。但随着相互承诺的制度安排,他们也可能转化成为这些私有企业的庇护者,为其发展提供便利(Findlay ,Watson &Wu ,1994)。在这里,产权的形式和结构成为这些不同关系之间选择的重要基础。 我在前述讨论中提出,关系产权的理论思路可以帮助我们解释许多从权利产权角度难以解释的经济现象。但是,关系产权的思路不是要替代或否定"产权是一束权利"的思路。在我看来,这两个命题有着明确不同的解释逻辑,并在许多问题上有着不同的实证意义,但同时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互补的。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这两个理论逻辑对解释经济现象和组织行为可能有着各自的分析力度。学术上的不同思路和解释逻辑,为我们认识解释经济现象提供了不同的角度,有助于知识在研究和争辩中不断积累、丰富、修正。 参考文献: 边燕杰、丘海雄,2001,《企业的社会资本及其功效》《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 费孝通,1998,《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刘世定,1996,《占有制度的三个维度及占有认定机制》,潘乃谷、马戎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9,,《嵌入性与关系合同》《社会学研究》第4期。 盛洪主编,2003,《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汪丁丁,1996,《产权博弈》,《经济研究》第10期。 张静,2003,《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张维迎,1995,《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理论分析和政策含义》,《经济研究》第4期。 张小军,2004,《象征地权与文化经济》,《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折晓叶、陈婴婴,2004,《资本怎样运作》,《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 周其仁,2002,《产权与制度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Anderson,Terry L.&Fred S.McChesney 2003,Property Rights:Cooperation ,Conflict,and Law.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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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Xueguang,Wei Zhao,Qiang Li &He Cai 2003,"Embeddedness and ContractualRelationships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8. 本文的初稿曾在哈佛大学的"东亚社会经济与制度变迁"学术讨论会(2003,波士顿)、清华大学主办的"两岸三地学术讨论会"(2004,北京)、"第36届世界社会学大会"(2004,北京)和"中国管理研究国际学会成立大会"(2004,北京)等会议上宣读。感谢与会同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感谢边燕杰、沈原、张静、折晓叶等朋友提出的有益建议。这个研究得益于我与中山大学蔡禾教授和清华大学李强教授有关企业间合同的一项合作研究工作,并得到香港科技大学的资助(HIA03Π04.BM01;DAG03Π04.BM11),在此谨表谢意。 作者单位: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美国杜克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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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松龄生活的时代,主要是清初顺治、康熙年间。到他的晚年,开始进入"康乾盛世"。这时清统治渐趋稳定,人民却照样遭受着各种各样难以挣脱的苦难。所谓的康乾"盛世",决不是老百姓的极乐世界和幸福天堂,人民不过是像鲁迅所说,生活在一个"暂时做稳了奴隶的时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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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看上去,曾亦先生此书主题似乎仅限于讨论康有为晚期的政治思想,但实则作者念兹在兹的是中国传统与辛亥年革命之间的碰撞。作者以《共和与君主》为名,其实并非专论康有为政治思想中的政体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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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天津气候谈判期间, 清华大学的汪晖教授和社科院郑易生研究员领衔一些国内的学者和组织递交了两封对中美政府的公开信。中国民间人士五年前对美国提出的挑战,美国做到了吗?让我们来重读这两封公开信,并盘点一下美国做得如何,和中国做出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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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章先生在《文学评论》上发表《〈玉台新咏〉为张丽华所"撰录"考》,此篇为对邬国平、樊荣先生商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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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墨写生及道脉回溯》由陈永怡策划的"潘天寿写生研究展"引端,涉及笔墨、写生、中国画传统、中西绘画比较等诸多问题,思考很有深度。以下是读后所感。较为粗略,算作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