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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瑛编剧,林兆华、易立明导演的话剧《说客》,在2010年度的林兆华戏剧邀请展中首次上演。从20世纪80年代始,林兆华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导演,而且他自己似乎也很享受这些争议;几十年来他很少创作得到众口一词的称赞的那一类作品,无论是《故事新编》《理查三世》《建筑大师》《赵氏孤儿》还是《窝头会馆》,他甚至会在不可能出现争议的细节上,做出令人感到不可的安排。但是耐人寻味的是,就是在各种各样的争议声中,林兆华成为当代中国最有影响的话剧导演,假如我们把当代众多的话剧导演看成一个群峰,那么,他当之无愧地站在群峰高处——至于由这群峰组成的山峦的相对高度以及平均海拔,各人可以有各人的评说,或有视其为话剧界的顶峰?我想也未必没有,尤其是他的铁杆拥趸,又尤其是那些急于想复制他的成功之道的后学。但是林兆华的路大概是难以复制的,让人十分不解的是,一个年过七旬的老头还有如此精神,在他的作品里每每出现让人惊异的手法,在中国大陆的导演中,三十年来他几乎一直是最具创新的欲望与能力的一位,你去看林兆华的作品,未必每次都看到惊人的杰作,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每部新作里总会有出人意料之处,无论优劣。
然而,近十年的林兆华还是和他青年以及中年时代不同了,最直观的差异,是在他的身边,渐渐出现两个身影,那就是易立明和徐瑛。这两个身影逐渐清晰,逐渐成为林兆华的新作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他们的出现,意味着林兆华的艺术追求,终有落地生根的一天。这次林兆华戏剧邀请展里呈现的《刺客》《门客》和《说客》,都是这一结果的具体呈现,我们当可以从这些作品出发,探讨林兆华及其艺术取向,因为在这里积淀了林兆华数十年的经验与思考。
《刺客》《门客》和《说客》是林兆华的、也是易立明和徐瑛的“春秋三部曲”,选择春秋时代的题材,或许并不是林兆华自己的自觉追求,然而它恰好暗合了他在这些年里的艺术取和向。事实上在之这前,林兆华和易立明已经有过《赵氏孤儿》的合作,然后是徐瑛加入之后的《刺客》。或许若干年以后,人们会看到,这是林兆华的成熟风格得以确立的一个重要的转捩点,从这里开始,林兆华苦苦探索与追求的目标越来越趋于实现,这个目标,就是建构戏剧表演的中国学派。
相信很多观众都可以因为《说客》中濮存昕扮演的子贡和子路一起驱赶马车去楚国的表演留下深刻印象,在这个片段里,两位演员手持树枝,如孩童般模拟驾车的动作,濮存昕更是不时将树枝挥舞一圈,用这样的表演表现戏剧人物们驱车的行为,似乎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话剧表演手法格格不入,然而,这个细节恰恰是通往林兆华的戏剧观念的窗口。它不是林兆华的创造,至少不仅仅是林兆华的创造,这根树枝从唐宋年间就已经是中国戏剧舞台上最觉也最重要的道具。我想林兆华一定熟知竹竿子在古代戏剧里的作用,长达几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戏剧的舞台上,类似的手持竹竿子的形象,反复出现,这里重要的不仅是一件道具,更是一种表演理念,一种表达方式,是中国的表演美学。
通过这根树枝我们看到的是,林兆华努力要在北京人民艺术剧院的独特表演风格与中国戏剧传统之间建立起一种可以捉摸的联系,而在这之前,他的上一代,焦菊隐曾经有过这样的设想和努力。焦菊隐无疑是北京人艺的灵魂,而且完全可以看成是唯一的灵魂。尽管如同当代戏剧史家们所熟知的那样,北京人艺是中国现当代几乎唯一一家形成了自己独特风格的话剧演出团体,而人艺这种独特风格的形成,一直被看成是曹禺、焦菊隐和包括老舍在内的诸多艺术家们共同努力的结晶。但是再细细推究,1950年代以后的曹禺,你知道的,这位曾经创作出中国最伟大的话剧作品的大师,面对新的环境连自己的创作也无法把握,更遑论对剧院风格的影响;至于老舍,他的《龙须沟》和《茶馆》在北京人艺的风格确立过程中的奠基作用是无可取代的,不过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老舍曾经是一个如此充溢着英伦风情的作家,他那些所谓的京味小说绝对是中西合璧的产物,在某种程度上,是焦菊隐巧妙地改造了老舍的作品,由此融汇成北京人艺后来形成的中国风格。在已然形成的北京人艺的独特风格基础上,焦菊隐始终在探寻中国戏剧的表演美学,这种美学既与唐宋以来中国传统的表演风格及理念相统一,同时又可以运用在西方引进的话剧舞台上。如何让进入中国数十年以后的话剧真正变成中国的戏剧,如何让话剧表演建立起与中国传统戏剧表演的连续性,既是焦菊隐的戏剧思考最核心的内容,这一思考的成果,也是他对1950年代之后的北京人艺最重要的贡献。
这也是深受焦菊隐影响的林兆华的贡献。尽管1980年代的林兆华是以北京人艺的传统的反叛者的身份引起人们关注的,而且在此之后他也被戏剧界普遍认为是一位观念新锐的前卫导演,然而最迟到1990年代中期,他的创作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变化,他仍然隐溺在各种各样的新奇手段的迷雾中,但是透过表面上千奇百怪的新手法,我们在林兆华的作品内部,越来越多地觉察到一个身影时隐时现,那就是焦菊隐以及北京人艺数十年来的传统,尤其是当我们体察到这一传统源于中国古典戏剧与话剧之间的融合,更可以理解林兆华的艺术积累。联想到同一时期他曾经执导了多部戏曲作品,从最初执拗地想要改造戏曲演员们的观念和身段,直到默默地观察并且鼓励戏曲演员们展现他们所有最有表现力的舞台手段,这就让我们明白,原来传统戏曲和中国话剧这两个传统,在他身上渐渐地融为一体,这就是他所理解的中国表演学派的真谛,当然,他还需要更多的作品,借以呈现这一学派的内涵。
林兆华已经在多部作品中这样做。从多年前他的话剧版《赵氏孤儿》开始,尤其是从《刺客》到《说客》,这样的努力日渐清晰。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看到林兆华和易立明、徐瑛的交集。这种交集既是戏剧的、舞台的,又充满历史感。
如果我们看到这些作品的历史背景都在春秋战国时期,那恐怕并不纯粹是一种巧合。关注中国古代题材是林兆华近年里的新变化,而关注的焦点又集中在中国的先秦时期,则有特殊的含意。中国有关先秦时期——春秋和战国时代——的历史叙述是在汉代方才定形的,而支配了两千多年来的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恰好也在汉代完成。汉代从统治者到文化人,他们完成中华民族最基本的伦理价值观的建构,最主要的材料与工具,就是对春秋战国这一段历史浓墨重彩的书写。如同孔子是一个“述而不作”的哲人,汉代的儒家通过对先秦历史的书写,不仅完成了对中华文明从起源到定型的这段史实的记录,与此同时也建立起了历史叙述的一种范式,更重要的是儒家思想的建构,是中华文明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并且使之定型。因而,对这段历史的叙述角度以及方法,实际上包含了我们民族的历史观与价值观。所以,这段历史的重要性,无论怎么估计也不会过分,这里说的并不是这段历史的史实本身,而是这段历史的写法。既然考虑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恰是建构我们国家两千年来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基础,那么,对这段历史的叙述和书写,每一代人虽然都有不同的立场与方法,但是这些不同的立场与方法决不仅仅涉及到单个历史事件本身的是非对错,它不仅仅是对历史事实的甄别和判断,事实上在历史的不同书写方式的背后,始终都包含着价值观念,始终包含着伦理道德,始终包含着对这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现实和未来的描述。
当我们看到一代人毫无理由地以颠覆历史为乐事时,我们看到的不仅是对史事的轻率态度,更重要的是那背后的道德虚无。在晚近的一百多年里,基于汉儒对先秦历史的叙述与书写的历史观和价值观,受到很多很多质疑和批评,一个世纪以来,从怀疑到批判,几乎就是我们认识与评价这种历史观的光谱中的全部,仅仅怀疑历史的人已经是对历史最具善意的人。然而,对历史的重新认识与评价,对历史的重新书写和叙述,这不仅关乎艺术领域,更关乎政治社会与伦理道德。一个多世纪以来民族文化长期处于失魂落魄的状态,包括对中国自己的民族艺术传统与传统艺术的表现力的深刻质疑,从根本上说,就是由于历史遭到的颠覆。
所幸从21世纪初开始,情况发生了变化,中华民族从文化界到各行各业,都陆续开始重新反思20世纪的文化立场与态度,而愿意更多地接续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中的积极因素,包括有更多人愿意从正面解读和阐述历史,渐渐成为一种新的时代趋势。林兆华从《刺客》到《说客》的系列作品,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这就决定了当林兆华和他的团队选择了以这段历史为题材时,他们面对历史的姿态,就显得尤其重要。
从《刺客》到《说客》,这个系列的作品的呈现是令人欣慰的,不仅是由于这几部作品,在一定意义上完全可以当成戏剧学院编剧专业的教科书,它让我们知道一部戏怎么才算写得流畅;更重要的是其中包含了看待中国自己的历史的态度,还有怎样去认识中国人对自己的历史的建构。在这里我们看到一种久违了的立场和方法,这里体现了面对历史的一种姿态。这种姿态的要义就在于,他们不再重复上个世纪里最流行的那种姿态,粗暴和蛮横地、自以为是地肆意轻薄历史,相反,他们在努力汲取历史中合理的因素,比如说《刺客》里始终在张扬的对抽象的“义”的强调,至于《说客》,它始终把握了对“仁”的肯定,通过对孔子的学生子贡介乎正邪之间的行状的描述,隐隐约约地让观众感觉到孔子一生为之努力的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体系的内在力量。
至于《说客》如何描写与表现那位虽然在场上的时间很短,却始终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存在的圣人孔子,更具有象征意义。我们都知道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孔子及其学说的地位与影响,同样也知道在晚近的一个世纪里他受到了夸张的鄙视,那么,这个戏对于孔子的观念,对于他的言论,是在用什么姿态描述的呢?从编剧徐瑛到导演林兆华和易立明,他们表现出一种特殊的、在此前很少见的姿态,那就是,他们是在站着仰视圣人。一方面,我们看到这个作品系列对以孔子为代表的,孔子的思想和他的智慧,他的人生哲学始终充满着敬意,就像中国历史上的所有儒生一样,他们始终对圣人抱持一种起码的尊敬,就像仰视星空一样仰视圣人。但是必须补充的一点是,他们又是以一个顶天立地的生命个体的方式站着在仰视圣人的,对孔子既有足够的尊敬,同时又是以自己独立的人格,认真地思考,他们用自己的头脑在思考,在充分肯定孔子的思想与哲学的正当性的同时也在想,他的思想和哲学对于历史而言,是不是还不够,历史的内在规律与历史的发展轨迹,是不是会经常溢出孔子的视野。思想与哲学对于历史的正当性与有效性经常构成一对悖论,所以我们看到,《说客》的主人公——那个很难说真正继承了孔子思想精髓的学生子贡却成为一个创造和支配历史的人物,他甚至自己也觉得自己是一个大混蛋,一个到处搬弄是非的大混蛋,由这样的一个人作为主人公,连那个充满理想主义的孔子也认为只有他才能实现孔子的理想,这具有足够的反讽意味,可是这里的反讽,不是要让观众对孔子倡导和建构的真理及其价值产生颠覆性的质疑,只是在试图引发人们的思考。编导们揭示了孔子作为理想主义者的高贵品格,同时毫不讳言地指出,在这个世界上,很多时候仅仅有理想主义是不够的,在很多场合,连理想主义者自己也清楚地知道理想实现之难甚至不可能。这不是对理想主义的批判,也不是对理想主义的拷问,只是帮助我们站在时代的高度,通过对历史的重新解读而触摸理想的温度与质感,让我们对理想主义在现实社会里的价值与应用,有更多的理性认知,直言之,它会令我们更清晰地体会现实与理想之间的鸿沟。 面对历史的这种姿态,既基于对历史的认知、把握和思考,同时又和林兆华对戏剧的认知、把握与思考密切相关。对历史的认知和把握是娴熟地驾驭历史题材的重要基础,更进一步需要的是对历史深层次的思考,而更为可贵的是从编剧到导演的戏剧思维,只有当编导的戏剧思维与历史观念恰好形成互补和对应,我们才会看到像《说客》这样的成熟之作。 最后我们还是要回到《说客》的舞台呈现。无论戏剧家面对历史时表现出怎样的姿态,最关键的还是他们在舞台上做出了什么。因此,《说客》那个空空的舞台是最有说服力的话语,尤其是当它和整部作品简单而平实的叙述相映成趣时,更说明林兆华是如何与易立明、徐瑛一起共同回归到戏剧本体的。我们在《说客》里看不到新潮导演们惯用的那些手法,比如幻觉、闪回,还有无所不在的多媒体投影等等,一切戏剧化的叙事,都通过舞台上的人物的行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展现在观众面前,戏剧本身,充分显现出戏剧的表现力,以及它无限的可能性。而如此充溢着戏剧独特品格的表达,同样既是中国的,又是北京人艺的,既有足够多的虚拟性,同时又彻底地实践了让“导演死在演员身上”的诉求。在这里林兆华不再是那个人们常见的具有颠覆性的导演,他自己多少年来在传统戏曲到焦菊隐时代的北京人艺这两大深厚传统里汲收的营养,从他的作品骨子里流露出来,这时林兆华表现出了他真正精彩的导演能力,同时也恰是他作为大导演的功力最好的体现。
值得深思的是,《说客》或许比起林兆华以前那些出奇制胜的作品有更强的生命力,而重新落在地面上的林兆华,或许已经成为继焦菊隐之后,将中国表演学派推向成熟的一代戏剧大师。
(作者系中国戏曲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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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
社会
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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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曾是受到毒品危害最为严重的国家。19世纪中叶,西方殖民主义者强行向中国输入鸦片,新中国成立前,有100万公顷的罂粟种植,30万人以贩毒为业,吸毒总人数大约为2000万。以当时人口总数5.4亿计,平均每27个人当中就有一个是瘾君子。新中国成立后,3年时间,就基本禁绝了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毒。
30年后,中国的毒品问题又开始面临新的挑战。1991年,中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是14.8万人,1992年为25万人,1994年为38万人,1995年为52万人,1997年为54万人,到2008年底,已达112.7万人。如果按每一显性吸毒人员背后至少有4名隐性吸毒人员的国际惯例计算,国内的实际吸毒人员已达450万之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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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011冬季号《钢的琴》小辑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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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一年的土豆收入要超过整个殖民时期从拉丁美洲开采出的全部贵重金属的价值。安第斯山农人对世界的贡献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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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生"是中国画的命脉问题,它有自身的语源规定,首先应做强调历史地理解,否则会放任现实的问题。古人讲心会神融,忌描头画角,潘先生讲摄神入理,都不是形其"客观"。"客观对象"或"客观景物"之说,是对西方现代哲学文艺学的横移妄用,几乎不是"写生",大抵接近"写死"。还有一个词汇是"写实",也是似是而非。因为在历史传统中的语境里,"实"的对面是"虚",这个"虚"字非常重要。潘天寿与中国画写生”学术座谈会辑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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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如何塑造了人类社会?——读达尔文《人类和动物的表情》 作为进化的造物——人类,我们不仅拥有发达的智力,同时还拥有最为丰富的情感。尽管由达尔文开创的科学告诉我们,这种情感也许只不过是自然选择的“策略 ”而已,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我们珍爱自己的情感生活。假设生活中缺失了情感,不再有喜怒哀乐,不再有彼此间的信任与默契,更重要的是,不再有相濡以沫之情,这将是毫无意义的人生。达尔文充分地意识到这一点,所以,继《物种起源》(1859年)和《人类的由来》(1871年)之后,他又发表了《人类和动物的表情》(The Expression of the Emotion in Manand Animals,1872年)一书。关于此书的缘起,在写于 1876年的《我的思想和性格的发展回忆录》中,达尔文写道:“我的长子生于1839年12月27日;我马上开始记录他所表现的各种表情的开端,因为我相信,即使在这个早期,最复杂最细微的表情一定都有一个逐渐的和自然的起源。”该书实际上论及人类情绪、感情的起源和演化,是相关领域先驱性的科学工作,其意义自不待言。 达尔文在这部著作中表达的基本思想即是,人类的情感和表达是天生的,不习自会的,并且具有共性,比如,当害羞时,各地的人都会脸红,哪怕是黑人,也能观察到他们的脸色因此而更有光泽。给生活在新几内亚巴布亚岛上的土著人出示一张板着脸的高加索人照片,前者能毫不费力指出后者在生气。也许不同的文化在习俗礼节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我们却天生具有一套相同的、最为基本的心理构造。既然情绪表达具有这种相通性和天生性,这就表明,它们是通过遗传而来,并且与自然选择密切相关。与此同时,达尔文还以相当的篇幅关注各种情绪的躯体表达特征,尤其是脸部表情与情感的相关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情感表达也存在于动物身上,这是人类起源于动物的又一个明证。 人类的五种基本情绪,负面情绪占四种 当代心理學认为,人类的情绪分为基本情绪和次级情绪。基本情绪有五种:快乐、悲伤、愤怒、恐惧和厌恶,它们分别对应于特定的躯体状态。次级情绪是上述五种基本情绪的细微变体,比如,欣喜和惊喜是快乐的变体;忧郁和惆怅是悲伤的变体;惊慌、害羞与焦虑是恐惧的变体;憎恨是愤怒的变体;鄙视和轻蔑是厌恶的变体。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五种基本情绪中,除快乐之外,其余四种都是负面情绪。这一点意味深长。它表明,地球上的动物(包括人类自身)大多时候都生活在一种危机四伏的环境之中,身边随时会有天敌出现,更不用说洪水、干旱、疾病等自然灾害的如影相随。因此在所有的情绪中,恐惧是一种最为原始古老的情绪,它犹如忠实的报警装置,提醒我们避开危险,防患于未然。其余则有悲伤、愤怒和厌恶,它们同样是对世事无常或可憎之事的提醒。休谟深刻地洞察到了这一点。在他看来,“最早的宗教观念并不是源于对自然之工的沉思,而是源于一种对生活事件的关切,源于那激发了人类心灵发展的绵延不绝的希望和恐惧 ”。(大卫·休谟:《宗教的自然史》,徐晓宏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3页)这是因为,“我们既没有充分的智慧去预知,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去防范那些不断威胁我们的灾难。我们永远悬浮在生与死、健康与疾病、丰足和匮乏之间”。(同上,第16页)这就是说,人类生活中的厄运远远多于好运,正如古希腊诗人荷马所说:“诸神赐予我们一份快乐,就要相伴双份的苦难。”也正如作家张爱玲的叹息:“长的是磨难,短的是人生。”而人又是这样一种动物,到手的好运认为是理所当然,经历的厄运则久久难忘,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其间的缘由则在于,正是对厄运或痛苦的深刻记忆避免让我们重蹈覆辙。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居安还须思危,实在是古代圣人留给我们的极为深刻的智慧。难怪在五种基本情绪中,负面情绪会占上四种。 生命中悲惨更多,还是快乐更多? 若说人类(其实还有动物)大多数时候都生活在负面情绪之中,亦即被不快、忧虑甚至痛苦所缠绕,那么,人类或动物为何还会有求生避死的本能、一种强烈的求生欲望?对于自然界存在的诸多苦难和痛苦,作为博物学家的达尔文怀有深刻体会,更何况达尔文生性格外敏感细腻,他的爱女安妮在10岁时夭折,这一事件在达尔文的一生中都是一个难以愈合的伤口。越是思考自然界的苦难,达尔文就越发困惑,因为当时的神学理论把世间所有的苦难都归诸于上帝对于信徒的考验,但他却无论如何也想不通,一个真正仁慈全能的上帝,怎么可能会把秩序建立在世人沉重的痛苦之上。 在1876年完成的《我的思想和性格的发展回忆录》中,达尔文提问到:在所有具有感觉能力的生命中,究竟是“悲惨更多,还是快乐更多”?“这一世界作为整体是善还是恶”?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他有些拿不定主意。“根据我的判断,快乐当然更占上风,尽管难以证实。”他认为,如果一个物种的所有成员都习以为常地蒙受痛苦,它们就会“不再关注繁衍,但我们没有理由相信这种情形曾经或者至少是经常发生”。于是,他得出结论:“这些愉悦,它们持久反复地出现,以致我毫不怀疑,总体说来,它们给予大多数有感觉生物的快乐要超过悲惨,尽管许多个体偶尔也会经历更多的折磨。”就此而言,达尔文依然是一个常识意义上的乐观主义者。毕竟生命给了我们太多美好的东西,而情感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有爱就有痛,于是,我们愿意痛并快乐着。事实上,自然选择通过赋予个体以快乐情感以引导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食欲的满足即会产生快乐之情,因为饱餐有利于个体的生存;性欲的满足(性高潮)更是达到快乐之极限,因为它有利于个体基因的传播。就此而言,快乐常表现为对于生理欲望的满足,因为它们与个体的生存及其繁殖密切相关。 惊讶之情有什么用处? 其实还有一种情绪值得一提,那就是惊讶,不同于其他情绪,它是一种中性情绪,与积极和消极体验无关,类似于催化剂的作用。惊讶的存在本质上与学习有关。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求知出于好奇与闲暇。好奇就是对未知或新鲜事物的惊讶之情,学习就是被这种好奇之心所激发。儿童对于我们周围的事物充满了好奇之心,以至问题不断,这就是学习最好的动力。遗憾的是,成人因熟视无睹而麻木,不再有惊讶,也不再有学习的动力。就此而言,科学家就是那些对周围事物终生保持惊讶之情的人们。正如爱因斯坦所说:“为什么是我创立相对论,我认为原因如下。一个正常的成年人不见得会去思考空间与时间问题,他会认为这个问题早在孩童时代就解决了。我则相反,智力发展很慢,成年以后还在思考这一问题,显然我对这个问题要比儿童时期发育正常的人想得更深。” 细究起来,我们对第一次接触的事物总是印象深刻,想忘也忘不了。自然选择赋予我们惊讶这一中性的情感,看来就是为了让我们对未知事物充满激情,因为人与动物的不同还在于,人有强大的学习能力。但麻木恰恰是学习的天敌。就此而言,成功的教育模式即在于呵护并且强化学生的惊讶之情、好奇之心。 情绪的功能之一:有利生存 在达尔文看来,情绪是一种先天的能力,通过遗传而得到,本质上它就是自然选择的产物。自然选择所保存的性状,必定是对生物体生存繁衍有利的性状,由此看来,动物(包括人类)的各种情绪必定对于我们的生存至关重要。以恐惧为例,心理学家曾做过这样一个实验。把一块厚玻璃板放在平台上,使得玻璃板超出平台的边缘。将一个6个月大或更大些的婴儿放在玻璃板上,逗引他向前爬,他会在清晰可见的平台边缘停下来,同时表现出恐惧的行为和面部表情。看来婴儿与生俱来就有一种对于悬空高处的恐惧感,显然这与我们的特定生存环境有关。因为我们的祖先灵长类动物是一种树栖攀缘生物,不慎从高处坠下就是一种常见事故,由此形成的恐高症就是一种有利性状,它提醒我们尽量避开悬空的高处,以防不测。其实人类或多或少都有恐高症。所谓高处不胜寒,就是一句极妙的双关语。 记得笔者女儿在5个月左右时,有次笔者买回一个上紧发条后会跳跃的青蛙,当它在桌上跳跃时,只听女儿发出叫声,开始我们没注意她的表情,还以为她是被逗乐了呢,结果发现叫声不对,再观察她的脸色,显然是惊恐万状。于是,赶快拿走了那只会动的青蛙。动物在恐惧时,大多会发出尖叫声,这种高频声常被用来作为警报声,以警告同伴或向同伴发出求助信号。今天的人类社会同样利用这种高频声作为警报。 情绪的功能之二:维持恰当的人际关系 人是群居动物,或说社会性动物。正如古希腊圣哲亚里士多德所说,那些“不能在社会中生活的个体,或者因为自我满足而无须参与社会生活的个体,不是野兽就是上帝”。婴儿在成长的过程中,在与自己的养育者(通常是母亲)建立起稳定的依恋关系之后,就会表现出“认生”这一恐惧感,也就是说,当别人、尤其是陌生人试图接近他(她)时,就会因害怕而哭闹,紧紧依偎于自己的母亲。正是这种天生的恐惧感,令婴儿与自己的养育者之间建立起牢固的联系,以便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庇佑。这也许正是婴儿建立人际关系的第一步。 在进行人际交往时,我们都懂得“投桃报李”、“以牙还牙”等策略。这是因为在一个社会性群体中,相互需要及其互惠帮助是维持稳定关系的必不可少的纽带。设想一下,某天我见邻居正驮着重物费力地上楼,于是我用举手之劳帮了他一把。过些天,我家搬重物,急需邻居助上一臂之力,但他却耸耸肩表示无能为力后关上了房门。此时的我会做出怎样的举动?我一定会愤怒,由于愤怒之情溢于言表,此时若正好有旁人经过(或者我主动告诉别人),他就会明白事情的来龙去脉,于是,那位忘恩负义的邻居的坏名声就会传遍全楼,从此他休想得到别人的帮助。反过来设想,若是我对邻居的忘恩之举无动于衷,下次依旧为他提供必要的帮助。结果将会怎样?结果将是,群体中如此尽占别人便宜的小人会越来越多。当然这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再说嫉妒这一似乎上不得台面的情感,除了与男女恋情有关之外,它还与维护公正有关。公正可说是一个好词。但激发人们公正感的或许正在于一己私利:凭什么某人能比我(或我们)多吃多占?这就是嫉妒心在作怪。正是在这种情感的驱使之下,我们拍案而起,以公正的名义攻击我们的嫉妒对象。就此而言,嫉妒犹如社会的免疫系统,不可缺少。正如学者曹明华所言,“假如大众都完全没有嫉妒心,都一心一意地忠诚和奉献,那么骗子会更猖狂,私欲膨胀者会更攫取,病态而又掌控权力者会更如鱼得水”。 由此可见,维系社会稳定以及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来源之一恰恰是我们的各种情感,尤其是负面情感。古希腊有一则神话,说的是宙斯交与美女潘多拉一个盒子,嘱她切不可半道打开,但她却抑制不住自己的好奇冲动,打开了盒子,结果从盒子中跑出来的全是“恶”的东西,如嫉妒、仇恨、灾难、疾病等。今人以潘多拉的盒子来比喻“恶”,殊不知,文明正是被恶之力量所推动。 情绪的功能之三:道德感起源于情感 说起来,道德是自私的反义词,道德表现为利他甚至自我牺牲。达尔文对此的解释是,一个群体中,具有道德感的个体越多,他们为群体利益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那么,这个群体就会有更多的生存机会,显然自然选择有利于道德感的脱颖而出。但当代学者却发现此种推理存在漏洞。因为具有道德感的个体更可能会因自我牺牲而较少甚至没法留下后代,因为冲锋在前的后果很有可能就是丧失生命,荣升烈士;相反,那些胆小鬼倒是趁机占尽便宜,从别人的牺牲中苟且偷生,从而大量繁殖自己的后代。如此说来,自然选择反会淘汰那些“高尚人士”。这就构成了一个悖论。 达尔文在此确实犯下了一个错误,他于不知不觉中把群体设定为选择的对象。但当代进化论者对此已达成共识:自然选择的作用对象是个体,甚至是基因,而决非群体。这就是说,自然选择总是青睐于令个体(或基因)的适合度达到最大化,哪怕因此而牺牲群体的利益。用道金斯的话来说,基因的本性就是尽可能多地复制自己的后代,他称之为“自私的基因”。个体的行为受我们体内基因的支配,因而也不可避免具有自私性。如此说来,道德感的起源似乎与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选择无关,那么,它纯粹就是一个文化学意义上的事件,是灵魂对躯体的超越? 然而,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社会生物学恰恰要从生物学的层面来讨论道德感的起源。尽管基因的本性可以借助“自私” 一词来刻画,但基因的本性同样可以导出具有利他色彩的血缘互助,这就是“亲选择”的概念,它是指,彼此具有亲缘关系的个体甚至会牺牲自己的利益去帮助对方,只因它们之间或多或少有一些相同的基因。一个极端的例子即是母爱,这是因为子女的体内有一半基因来自母亲,在此意义上,帮助子女谋生,也就等于为自己的基因寻求最大限度的复制机会。 除了血缘纽带之外,个体之间的合作还与互惠利他行为的出现有关。自从20世纪上半叶出现博弈论以来,科学家试图用博弈论的语言来描述群体中个体之间的合作及其竞争行为。加拿大博弈论家拉波波特(Anatol Rapoport)设计了一种游戏程序,名为“ 投桃报李”(Tit for Tat)策略。当它首次与任何一个程序相遇时,总是采取合作行为,若对方给予回报,则双方合作成功并建立友谊。由此带来的就是“双赢”效果,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说,就是“非零运算”。若对方欺骗,“投桃报李”就会采取惩罚、报复策略,并终止合作关系。运算的结果,只要群体中存在一定量愿意合作的程序,投桃报李策略就会是优胜者,并且投桃报李者越多,该策略所获得的成功机会也就越多,换言之,社会越是和谐。这样的群体就达到了“进化上稳定的策略”,亦即其他策略难以钻空子侵入。但可以设想,在一个群体中,若绝大部分的个体都采用自私策略,只想抓住每一次机会利用对方,那么,个别的投桃报李者将难以立足。这样的群体尽管也是稳定的,但效率却是最差,亦处于最不和谐状态。 现在的问题就在于,凭什么群体中不会是自私者占绝大多数,答案正在于亲选择原理。在一个小规模的群体中,个体相互之间未免都有“沾亲带故”的关系,它们就会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合作利他行为,这正是投桃报李策略得以存在的基础。当投桃报李策略所带来的成功被更多的个体享受到时,它就会进一步蔓延开来,以至无须受亲选择条件的束缚,亦即针对对象不只限于直系或较少的旁系亲属。 在自然界中大量存在互惠利他行为,比如,吸血蝙蝠夜间去大型哺乳动物那里吸血,有些个体偶尔会空腹而归,此时吸饱血的个体就会吐出胃内的血液喂给饥饿的个体,尽管它们之间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这样的行为常常是相互的,结果就是双赢。在灵长类中,这种互助行为更加流行。黑猩猩相互之间分享食物,梳理毛发,彼此给予对方以安抚,或是合作抵抗共同的敌人,等等。不过,互惠利他行为的流行也许需要某些条件:个体有足够长的寿命,能辨认并且记住对方的行为。这也就是它们在高等哺乳动物中更为常见的原因。 这就是说,自然界本已存在道德的萌芽,并且道德的前提恰在于个体乃至基因的自私。假设这一前提成立,即人类道德源于动物中的亲选择以及互惠利他行为,那么必须强调指出的是,无论是血缘互助还是互惠利他,其背后都不存在个体的有意算计或所谓的动机,而是通过感情的引导来执行这一进化逻辑。我们天生就具有感激、同情、回报、愧疚等正面感情,当受到伤害时还具备愤怒、仇恨乃至报复等负面感情。正是这些情感令我们做出“投桃报李”或“以牙还牙”的行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向来被视为做人美德;而血债要用血来还,同样也是社会所能认可的行为准则。在这些美德或准则的背后,其实都是情感要素在起作用。 一种重要的情感即是,同情或移情能力,用民间的大白话来说,就是“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用孔子的话来说,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孟子所谓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说的也正是道德感起源于人性中共有的同情之心,它与功利性的追求回报或舆论的赞赏无关。但一个令人痛心的现象却是,有时恰恰是现代社会的灌输或说教才导致个体丢失了素朴的人性。比如在影片《朗读者》中,女主人公本是一个文盲,但所谓现代社会的说教却让她迷失了本性,在担当犹太集中营的看守时,她可以做到毫不动情地挑选出某个犹太女囚犯,让她去送死;当集中营发生火灾时,她却依然忠于职守,不愿为囚犯提供一条生路。当战后面对法庭的审判时,她的回答却是,作为一个看守,她只能这样做。她的人性就在忠于职守的说教之下泯灭了。 就此而言,道德先于人性,而非人性所独享。而宗教,在大多数人的心目中,无非就是劝人为善,可见它只是强化了已有的道德情感,而决非无中生有地创造出道德情感,或者用宗教的语言来说,是神赋予人以道德良知。其实与其说是神,还不如说是无情的自然选择造就了动物(包括人)的道德情感。 (本文是作者为即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人类和动物的表情》一书所写的导读,原文约15000字,本报发表时作者做了缩编和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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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孔子自述他的学问特质,两度以"一以贯之"形容他所抱持的"道",《论语.里仁》:"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论语.卫灵公》:"子曰:'赐也,女以予为多学而识之者与?'对曰:'然,非与?'曰:'非也,予一以贯之。'"《论语》全书两见"一以贯之"一语,千百年来东亚儒者众说纷纭,索解无由,明代文学家贺复征说:"吾道一以贯之,千百年间未有明摘其蕴者",[1](P1314)清儒刘宝楠(17911855)说此语"自汉以来不得其解"。[2](P152)2000年来,东亚儒者对孔子"一以贯之"一语之疏解文字,犹如夏夜繁星,难以计数。中日韩儒者说解纷纷,家自为说,人各为书,各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各家诠释争衡消长,构成东亚思想史中值得注意的现象。本文的写作,将以德川时代(1600-1868)300年间日本儒者对孔子所说"吾道一以贯之"一语的解释为中心,先分析各家诠释言论之内容,再从东亚比较思想史角度,探讨日本儒者对"吾道一以贯之"的解释之特点,以厘定日本儒学思想之特质。二、日本儒者对"吾道一以贯之"的解释 日本德川时代300年间,各派儒者杂然纷起,各立门户,不同学派之间既交互影响,又互相攻击,其间之思想交涉极为复杂。就以最受日本儒者尊崇的《论语》为例,17世纪伊藤仁斋(16271705)推崇《论语》为"最上至极宇宙第一书",[3](P4)并撰《论语古义》、《语孟字义》特加阐发。但是古文辞学派大师荻生徂徕(16661728)却撰着《论语征》对仁斋大加批评。徂徕所着《论语征》,却又受到冈白驹(号龙洲,16921767)、片山兼山(17301782)、五井兰洲(16971762)等人的批判,[4](P281289)其中18世纪大坂怀德堂儒者中井竹山(17301804)对徂徕的批驳尤为着名。[5]各家对孔子所说"吾道一以贯之"一语之解释论点各不相同,我们取其大同而略其小异,归纳日本儒者对这句话诠释的两个主要论点。 (一)"吾道者,先王之道也"[6](P82) 德川儒者诠释孔子"吾道一以贯之"一语,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多数日本儒者都将孔子的"道"界定为社会政治意义的"道",是经世济民之道。日本儒者从所谓"实学"立场重新解释孔子的"道"的思想倾向,早已出现于德川初期。16世纪促使朱子学成为官学的关键人物林罗山(15831657)说: 道者日用所共由当行、有条理之名也。天能运,地能载,人物能云为,各有其道,不可违;道有所行也,日用不可以由行则不道。圣人之道也,人道也;通古今,亘上下,可以由行也。若涉作为造作,我可行,彼不可行,古可行,今不可行,则非人之道,非率性之道。 道名从路上起也,人之行必有路。大路者,都城王畿之路,而车马可通,人物器用可交行,天下之人民各欲出其路。小径者,吾人所利之路而甚狭陋也,其险阻隘曲少可玩也。圣人之道大路也,异端之道小径也,小径少可玩而终不可安,大路无可玩,无可见,而万小径在目下,终不可离。[7](P20) 林罗山将孔子的"道"解释为"日用所共由当行"的"人道",已透露反宋学的宇宙论之思想倾向。17世纪古学派大儒伊藤仁斋对"道"的定义,取径也与林罗山相近,仁斋说: 圣人之道,不过彝伦纲常之间,而济人为大。故曾子以忠恕发挥夫子一以贯之之旨。呜呼!传圣人之道而告之后学,其旨明且尽矣。夫子尝答樊迟问仁曰:"与人忠。"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夫子唯曰:"其恕乎。"孟子亦曰:"强恕而行,求仁无近焉。"可见忠恕二者,乃求仁之至要,而圣学之所成始成终者也。盖忠恕所以一贯之道也,非以忠恕训一贯也。先儒以为:"夫子之心一理浑然,而泛应曲当。惟曾子有见于此。而非学者之所能与知也。故借学者忠恕之目。以晓一贯之旨。"岂然乎哉?[3](P230231) 仁斋在这一段解释中,以"彝伦纲常"解释孔子的"道",并指出"济人"才是"道"的核心,而不是如"先儒"(指朱子)所说:"夫子之心,一理浑然,而泛应曲当。"换言之,在仁斋的诠释中,"道"并不是如朱子所说是一种宇宙创生并运行的原理,而是社会政治运作的道德规范。 仁斋之后,荻生徂徕将孔子之"道"的社会政治性格发挥得淋漓尽致,徂徕说: 孔子之道,即先王之道也。......先王之道,先王为安民立之,故其道有仁焉者,有智焉者,有义焉者,有勇焉者,有俭焉者,有恭焉者,有神焉者,有人焉者,有似自然焉者,有似伪焉者,有本焉者,有末焉者,有近焉者,有远焉者,有礼焉,有乐焉,有兵焉,有刑焉,制度云为,不可以一尽焉,纷杂乎不可得而究焉,故命之曰"博文"。又曰:"儒者之道,博而寡要。"然要其所统会,莫不归于安民焉者,故孔门教人,曰:"依于仁",曰:"博文约礼",为学先王之道以成德于己也。学先王之道,非博则不足尽之,故曰"博文"。欲归诸己,则莫如以礼,故曰"约礼"。然礼亦繁矣哉,故又教之以"仁"。仁,先王之一德也,故谓先王之道仁尽之,则不可矣。然先王之道,统会于安民,故仁,先王之大德也,依于仁,则先王之道,可以贯之矣。故不曰"一",而曰"一以贯之"。[6](P6) 徂徕解释下的孔子之"道"是"先王之道","然先王之道,统会于安民"。在"先王之道"中,完全没有宇宙论、本体论或形上学的内涵。这种"道"是在时间与空间交叉作用之下的"具体性"的"道",其中有礼乐兵刑,有制度造作,有仁义礼智,充满了人民的苦难与先王的苦心孤诣。 除了仁斋与徂徕之外,日本儒者解释孔子"吾道一以贯之"的"道",均从"道"的社会性与政治性入手,例如龟井南溟(17731836)就这样解释: 吾道者何?夫子身先王之道。故称曰:"吾道",门人称之,曰:"夫子之道。"何谓"先王之道"?唐虞三代之盛,礼乐刑政,一日万机所施行,凡事之所征见于文献者,无不有道焉。能修其道,以训天下者,是先王也。是以曰:"先王之道。"[8](P63) 龟井也以"先王之道"释孔子的"道",并以"礼乐刑政"为"道"的内容。日本儒者从具体性诠释孔子的"道",充分显示德川时代儒者反宋学的思想氛围。这一点将在本文第三节加以说明。 (二)"一以贯之"解 其次,德川儒者所提出的第二项值得注意的论点集中在"一以贯之"这句话。日本儒者对"一以贯之"的解释言论要点如下: 1"贯,统也"。早在17世纪,古学派大师伊藤仁斋就解释说: 贯,统也。言道虽至广,然一而不杂,则自能致天下之善,而无所不统,非多学而可能得也。......曾子以为,忠恕足以尽夫子之道也,因为门人述夫子一以贯之之旨如此。......夫道一而已矣。虽五常百行,至为多端,然同归而殊涂,一致而百虑。天下之至一,可以统天下之万善,故夫子不曰"心",不曰"理",唯曰:"吾道一以贯之"也。[3](P5354) 仁斋以"统"释"一以贯之"的"贯",采用的是何晏与皇侃的解释。何晏注云:"善有元,事有会,天下殊途而同归,百虑而一致,知其元则众善举矣。故不待多学,一以知之也。"[9](P3)皇侃疏云:"道者,孔子之道也。贯,犹统也,譬如以绳穿物,有贯统也。孔子语曾子曰:'吾教化之道,唯用一道以贯统天下万理也。'故王弼曰:'贯,犹统也。'夫事有归,理有会,故得其归,事虽殷大,可以一名举总其会,理虽博,可以至约穷也。譬犹以君御民,执一统众之道也。"[10](P3132)伊藤仁斋的解释本于何晏与皇侃的注疏。 自仁斋以下,日本儒者多以"统"释"贯",例如照井全都(18181881)解释"吾道一以贯之"一语时说:"一者,不二之谓也,言不变。贯者,统也。之字设字。盖指交际之道也。一以贯之。犹《左传》壹以待之。言接人之道,不以彼与此贰其心也。"[11](P96)即为一例。 2以"仁"释"一"。日本儒者多认为"一"的涵义指"仁"而言,所谓"忠恕"就是求"仁"的根本途径。前引伊藤仁斋所说:"忠恕二者,乃求仁之至要,而圣学之所成始成终者也。盖忠恕所以一以贯之也,非以忠恕训一贯也。"已持此说。仁斋之后折衷学者片山兼山撰有《论语一贯》一书,亦持以"仁"释"一"之立场,他说:"曾子答门人以忠恕,亦仁之方,而夫子所云'一以贯之'之'一',即为仁可知也。"[12](P24)另外,反对宋学与仁斋学的荻生徂徕虽然立说与仁斋互异,但是,徂徕也以"仁"解释"一贯"的"一"。徂徕说: ^先王之道,统会于安民,故仁。先王之大德也,依于仁,则先王之道,可以贯之矣。故不曰一,而曰一以贯之。辟诸钱与襁。仁,襁也。先王之道,钱也。谓钱即襁可乎?是一贯之旨也。宋儒亦有钱襁之喻(钱襁之欲见大全朱说),以一理为襁,然一理贯万理,则万理一理之分,岂容言贯乎?一理贯万事,则歧精粗而二之,依然老佛之见已,可谓不成喻矣。忠恕者为仁之方也,故曾子云尔,然忠恕岂能尽先王之道乎?由此以往,庶几可以尽之,示之以其方也,故而已矣者。非竭尽而无余之辞,亦如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孟子·告子》篇)孝弟岂尽于尧舜之道乎?亦言由此则可以尽之耳。此章之义,后儒(后儒诸说散见集注及大全)或以为一理,或以为一心,或以为诚,其谓之一理者,昧乎贯字也,其谓之一心者,不知先王之道也。其谓之诚者,仅谓动容周旋中礼耳,不知孔子之所为道也。忠者,为人谋而委曲周悉,莫不尽己之心也。恕者,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之谓也,皆以与人交者言之。仁之为道,亦在与人交之间,而长之养之,匡之成之,使各遂其生者也。[6](P8485) 徂徕主张以"仁"贯通"先王之道",所谓"一"是指"仁"而言。 徂徕以"仁"释"一以贯之"的"一"的立场,到了兵学者松宫观山(?1780)与折衷学者冢田虎(17451832)手中获得进一步的发挥。松宫观山说:"天下事有大小,物有精粗,唯道无大小精粗,一以贯之,一者,仁也。夫子之道,即先王之道在安民,苟知道之一而无二,何必就一事一物,究其大小精粗哉!曾子学于夫子已久,苟就一事一物,究其大小精粗莫不详悉,而未知其要归一,故夫子以此告知也。仍就一事一物究其大小精粗,是宋儒穷理之学,即物而穷其理也,《大学》致知格物亦是也。"[13](P25)足见松宫观山解释"一贯",承续徂徕立场而批判朱子的穷理之学。时代稍后的冢田大峰说: 吾道者,先王之道也。夫子祖述尧舜宪章文武故亲之曰:吾道。所谓一者何也?曰仁也。仁者何也?传曰:蓄义丰功,谓之仁。是也,何以知所谓一者仁也。盖先王安天下之道,三纲五典,五伦九经如此之属,其目不寡,其教各殊。然其要皆蓄义,以丰功于人者。而孝弟亦依于仁,忠顺亦依于仁。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尽莫不依于仁也。故曰:'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凡人之不孝不友、不慈不忠、事皆不善,而邦家不宁者。人人唯为己谋。而不思义之由也。所谓仁也者,能为人谋,而不悖义之道也。则人人苟且之间。犹能志于仁,则行事皆无不善也。故知圣人之道仁以贯之也,然则曾子答门人何为不曰之仁而已,而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乎?曰:因曾子之言忠恕而已,愈知一者仁也。所谓忠者,为人谋事,以身纳其事,而尽己中心也。恕者,施事于人,反推之己,而如己心之所好恶也。此是忠恕者,为仁之方也。何以知之?孔子曰:夫仁者,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此取于己之所欲;以譬诸人,而立人达人者,即是忠恕也。故知忠恕者,仁之方也。[14](P1617)^冢田大峰将作为"一"的"仁"的具体内容,进一步阐明为"蓄义丰功",认为"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尽莫不依于仁"。冢田大峰的解释与荻生徂徕一脉相承,都将孔子的"道"解释为社会政治之道,但冢田更引《论语》论"仁"之经文加以贯串,更自成理路。三、日本儒者对宋儒的批判及其思想史的定位 (一)对宋学的批判 从伊藤仁斋开始,德川时代儒者对孔子所说"吾道一以贯之"的解释言论中,呈现极其强烈的反宋学思想倾向,尤其以朱子学为主要攻击目标。伊藤仁斋所撰《论语古义》随处批评的"先儒"就是指朱子而言。仁斋解释孔子的"一以贯之"时说:"先儒以为:'夫子之心,一理浑然,而泛应曲当'",[3](P230231)就是指朱注而言。朱子在《论语集注》中说: 夫子之一理浑然而泛应曲当,譬则天地之至诚无息,而万物各得其所也。自此之外,固无余法,而亦无待于推矣。曾子有见于此而难言之,故借学者尽己、推己之目以着明之,欲人之易晓也。盖至诚无息者,道之体也,万殊之所以一本也;万物各得其所者,道之用也,一本之所以万殊也。以此观之,一以贯之之实可见矣。[15](P72) 朱子将孔子的"一以贯之"解释为孔子"一理浑然而泛应曲当",显然是将"理学"读入孔子思想,引起了17世纪以降日本儒者一致的挞伐。 日本儒者之所以在重读《论语》时批判宋学,尤其是朱子学,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宋学已经受到佛教尤其是禅学的污染,故宋儒言论常受佛教思想渗透而不自知,荻生徂徕解"吾道一以贯之"章时说: 大抵宋世禅学甚盛,其渠魁者,自圣自智。称尊王公前,横行一世,儒者莫之能抗。盖后世无爵而尊者,莫是过也。儒者心羡之,而风习所渐,其所见亦似之,故曰'性'曰'心',皆彼法所尚。豁然贯通,即彼顿悟。孔、曾、思、孟,道统相承,即彼四七二三,遂以孔门一贯,大小之事,曾子之'唯',即迦叶微笑矣。岂不儿戏乎?过此以往,天理人欲即真如无明。理气即空假二谛,天道人道即法身应身,圣贤即如来菩萨,十二元会即成住坏空,持敬即坐禅,知行即解行,扬排而阴学之。至于其流裔,操戈自攻,要之不能出彼范围中,悲哉!如此章一贯之旨。诚非不能大知之者所及。然游夏以上,岂不与闻?特门人所录,偶有参与赐耳。千载之后,据遗文仅存者,而谓二子独得闻之。又以其有详略而为二子优劣,可不谓凿乎?盖孔子之道,即先王之道也。先王之道,先王为安民立之。[6](P83) 徂徕以后,18、19世纪之交的考证学派儒者猪饲敬所(17611845)有长文解此章,他也批评宋儒说: 宋儒以此章,为孔、曾传道之秘奥,是以有疑于忠恕不足以当一贯,故程子有天人体用等辨,朱子有借学者之自说,黄东发既病其非,平实矣。朱子又以为一是圣人具心之理,乃道之体也,是佛氏贵心性之说耳,失圣人之旨远矣,宜其弊至有谓道本自一,不必言贯者也。仁斋厌其虚高,以为纯一不二之谓,不知纯一不可言贯,且推之于告子、子贡之言,益见其说之不通也。徂徕以一为仁,似得之,然观其先王之道归于安民,则道非其道,仁非其仁,而不得其解也。且夫先王之道,安民为归,固是显然常理,易言易简,夫子何为艰涩其言,而特告曾子。愚窃谓先儒之说,皆似未得其旨,故今不自揣,敢演管见,以待后之君子。《卫灵公》篇,子曰:'赐也,汝以为予为多学而识之者与?'对曰:'然,非与?'曰:'非也,予一以贯之',告曾子则以行言,而告子贡则以学言,故所谓一者,自是不同。夫子尝言'学而不厌','多见而识之',岂非多学而识之者乎?而其言又如是者,何也?盖圣人之学,诗书六艺,制度文物,事理本末,互相统摄,是睿智贯之,不从事博文多识也。夫子又不以知自居,故亦唯曰一也。自他人目之,非睿智而何,亦所谓知者见之谓之知也。此亦圣人之一德也。诸家皆略其解,盖不察所谓一者,所指不同,而前解于此不通也。[16](P34) 猪饲敬所和伊藤仁斋、荻生徂徕一样,都批判宋儒,猪饲反对朱子将孔子的"一以贯之"的"一"解释为"圣人其心之理",他认为"一以贯之"是"以睿识贯之,不从事博文多识"。猪饲批判宋学以及其他日本儒者的个别论点还有可以商榷的余地,但是包括猪饲在内,许多日本儒者都反对朱子学将"一以贯之"的"一"解释为"理",这是十分确定的。 (二)思想史的定位现在,我们可以进一步将日本儒者对"吾道一以贯之"的解释,放在中日比较思想史的脉络加以定位。就对"吾道一以贯之"一语的解释而言,日本儒者对宋儒的批判虽然激烈,但却不致命,因为日本儒者并未深入宋儒解释"吾道一以贯之"这句话时的两项哲学问题,换言之,他们并未进入宋儒的"诠释之环",因此,他们的攻击就显得未能击中要害。我们依序讨论这两个问题。 1心与理之关系。朱子与宋儒解释"吾道一以贯之"这句话时,所涉及的第一个哲学问题就是"心"与"理"之关系。[17](P25)我们再读朱子的集注: 参乎者,呼曾子之名而告之。贯,通也。唯者,应之速而无疑者也。圣人之心,浑然一理,而泛应曲当,用各不同。曾子于其用处,盖已随事精察而力行之,但未知其体之一尔。夫子知其真积力久,将有所得,是以呼而告之。曾子果能默契其指,即应之速而无疑也。[15](P72) 朱子在这段注文中说"圣人之心,浑然一理",他认为孔子以"心"中之"一理"以"通"天下万物。朱子这段话是一种境界语,是指达到圣人境界以后"心"中"浑然一理"之精神状态。要达到这种精神境界,仍然必须循博学多闻的途径,才能有物可贯。《朱子语类》中的对话将这一点解释得更为清楚。朱子说: "一以贯之",固是以心鉴照万物而不遗。然也须"多学而识之"始得,未有不学而自能一贯者也。[18](P1149) 朱子强调人必须多学而识之,才能达到"圣人之心,浑然一理"的"一以贯之"的境界。朱子的解释中所触及的"心"与"理"之关系,正是朱子学的一大哲学课题。我们再以朱子对《孟子尽心上》的解释为例,进一步分疏这个问题。朱子《孟子集注》解释孟子所说的"尽心、知性、知天"说:心者,人之神明,所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性则心之所具之理,而天又理之所从以出者也。人有是心,莫非全体,然不穷理,则有所蔽而无以尽乎此心之量。故能极其心之全体而无不尽者,必其能穷夫理而无不知者也。既知其理,则其所从出,亦不外是矣。以《大学》之序言之,知性则物格之谓,尽心则知至之谓也。[19](P349) 朱子认为只有"穷理"才能使"心""具众理而应万事"。我们再看朱子对孟子"尽心"说的解释: (1)尽心,谓事物之理皆知之而无不尽;知性,谓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各循其理;知天,则知此理之自然。 (2)尽心,如何尽得?不可尽者心之事,可尽者心之理。理既尽之后,谓如一物初不曾识,来到面前,便识得此物,尽吾心之理。尽心之理,便是"知性,知天"。[20](P1426) 朱子在这两段话中,将孟子的"尽心"理解为认知意义的"尽",即穷尽万事万物(包括"心")之"理",这种说法与孟子"尽心"之说颇有歧出,这一点早经牟宗三(19091995)先生指出。[21](P444) 我要强调的是:朱子解释"吾道一以贯之"时,正如他在《四书章句集注》其他章篇一样,触及"心"与"理"之关系此一问题。朱子所提出"圣人之心浑然一理"的命题,主宰宋代儒者对孔子"吾道一以贯之"一语的解释思路。例如胡宏强调"会归于一心"以贯之,他说: 黄氏曰:夫子垂世立教,学者宗之,或得其一体,或闻其一言,有称其博学者,有誉其多能者,皆不能卞关而熟察之。乃若圣人之道,则闻而知之,传以心也,默而识之,悟以心也。况其泛应于域中,虽千变万化,未始有穷,而会归于一心,则天地之纯,全万人之大体,皆其分内耳,所谓一以贯之也。曾子早游圣门,省身于内,守之以约,故夫子告之,不待发问,而曾子受之,不复致疑,可谓相契以心,得于言意之外矣。及其答门人之问,语之以忠恕者,亦以其违道不远者告知,始知求诸心而切于践履者也。[22](P2324) 再如蔡节强调"众理本一理",他说: 夫子所云:"吾道一以贯之"者,圣人之心浑然一理,无所不该,其于应事接物之际,虽曰理各有所止,然而众理本一理也。以曾子自得之深,故告之以此,曾子心领神会,而直应之曰:"唯。"至答门人之问,则即忠恕以明之。盖自其近己知心而言之,则谓之忠;自其即己之心以及物而言之,则谓之恕。忠为体,恕为用,用之周乎物,即事体之流行者也,此所谓一以贯之有。其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者,舍忠恕之外,他无足以发明一以贯之也[23] 又说: 其所谓一者,则理而已。其所谓贯,则是理行乎事物之间,而无有不通者也。[24](P2) 蔡节以"理"释"一",仍不出朱子诠释的范围。 总而言之,朱子的诠释是宋儒解读《论语》"吾道一以贯之"一语所依据的解释典范,宋儒对孔子这句话的解释,都不出朱子所思考的"心"与"理"之关系的范围。胡寅(明仲,10981156)对"一以贯之"的解释具有代表性,他说: 赣川曾几书曰:穷理尽性,乃圣门事业。物物而察,知之始也;一以贯之,知之至也。无所不在者,理也;无所不有者,心也。物物致察,宛转归已,则心与理不昧,故知循理者,士也。物物皆备,反身而诚,则心与理不违,故乐循理者,君子也。天理合德,四时合序,则心与理一。无事乎循矣。故一以贯之,圣人也。子以四端五典,每事扩充,亦未免物物致察,犹非一以贯之之要,是欲不举足而登泰山,犹释氏所谓不假证修而语觉地也。四端固有,非外铄,五典天叙,不可违。在人则一心也,在物则一理也,充四端,可以成性,五典,可以尽伦,性成而伦尽,斯不二矣。[25](P68-69) 从以上所说,我们可以看出朱子对"吾道一以贯之"一语的解释,在《论语》解释史上实居于分水岭之地位。自朱子之后,宋儒解释"一以贯之"的"一",都从朱子的思考点--"心"与"理"的关系--出发,一直到18世纪清儒焦循与阮元以"行"或"事"释"贯"字,才开启另一个诠释典范,[26]其间之变化转折具有思想史意义,我将另撰文探讨。 我们将日本儒者对"吾道一以贯之"的诠释与朱子及宋儒的解释加以比较,就可以发现:日本儒者对朱子与宋儒的批判,并未深入朱子与宋儒诠释中的哲学问题--"心"与"理"之关系。日本儒者将孔子"吾道一以贯之"的"道"界定为社会政治之"道",抖落了"道"的超越性。荻生徂徕说:"吾道者,先王之道也......先王之道,统会于安民",[6](P8384)伊藤仁斋说:"圣人之道,不过人伦纲常之间,而济人为大",[3](P53)都是针对并企图颠覆朱子与宋儒所建构的"理"的形上思想世界,他们努力于将孔子的"道"还原为人伦日用之"道",但是他们思想中的"道"是一种具体性的社会政治实践的策略或措施,并不是一种抽象性的规律或规范,因此,日本儒者的孔学诠释就未能触及朱子学这个"心"与"理"之关系的重大命题。因此之故,日本儒者对朱子与宋儒的批判也就未能入室操戈,一举摧毁朱子的思想世界。冢田虎认为孔子之所以能"一以贯之"的关键在于"仁",冢田说:"其所一以贯之者仁,而欲措之行事;乃以忠恕示其方,故孔子之教诲而尔,而后悔不晓焉,或以一理一心解之者,圣人之所未曾言,而未亦得忠恕之所以为仁之方也,则皆凿空而已。"[27](P18)冢田虎认为"理"与"心"皆"圣人之所未曾言",因此不应取"理"或"心"以解释孔子的"一以贯之"。即使这种说法可以成立,[28](P2068)日本儒者对宋儒的攻击仍因未进入宋儒的"诠释之环"而失去焦点。 2方法论的个体论问题:朱子解释孔子"一以贯之"一语时,触及的第二个哲学问题是:"一以贯之"如何可能?朱子所采取的是近于个体论的方法论立场。所谓方法论的"个体论",是指朱子认为只有经由对万殊之理的切实掌握,才能达到"一以贯之"的境界。我们看看《朱子语类》中的这一段话: 所谓一贯者,会万殊于一贯。如曾子是于圣人一言一行上一一践履,都仔细理会过了,不是默然而得之。观《曾子问》中问丧礼之变,曲折无不详尽,便可见曾子当时功夫是一一理会过来。圣人知曾子许多道理都理会得,便以一贯语之,教它知许多道理却只是一个道理。曾子到此,亦是它践履处都理会过了,一旦豁然知此是一个道理,遂应曰:"唯!"及至门人问之,便云:"忠恕而已矣。"忠是大本,恕是达道。忠者,一理也;恕便是条贯,万殊皆自此出来。虽万殊,却只一理,所谓贯也。子贡平日是于前言往行上着工夫,于见识上做得亦到。夫子恐其亦以圣人为"多学而识之",故问之。子贡方以为疑,夫子遂以一贯告之。子贡闻此别无语,亦未见得子贡理会得,理会不得。自今观之,夫子只以一贯语此二人,亦须是它承当得,想亦不肯说与领会不得底人。曾子是践履笃实上做到,子贡是博闻强识上做到。夫子舍二人之外,别不曾说,不似今人动便说一贯也。所谓一者,对万而言。今却不可去一上寻,须是去万上理会。若只见夫子语一贯,便将许多合做底事都不做,只理会一,不知却贯个甚底朱子说得好:"所谓一贯者,会万殊于一贯",这明显地倾向于方法论的个体论的立场。朱子主张所谓"一"必须"去万上理会"。朱子曾进一步解释他的个体论立场,他说: "吾道一以贯之",譬如聚得散钱已多,将一条索来一串穿了。所谓一贯,须是聚个散钱多,然后这索亦易得。若不积得许多钱,空有一条索,把甚么来穿!吾儒且要去积钱。若江西学者都无一钱,只有一条索,不知把甚么来穿。又曰:"一,只是一个道理贯了。"或问:"忠恕,曾子以前曾理会得否?"曰:"曾子于忠恕自是理会得了,便将理会得底来解圣人之意,其实借来。"直卿问:"'一以贯之',是有至一以贯之。"曰:一,只是一个道理,不用说至一。[29](P684) 朱子在这段话中用"钱襁之喻"说明如果没有许多个别的铜钱而空有一条襁,终不能"一以贯之"。朱子进一步批判陆九渊(象山,11391193)不从"万殊"入手说: 而今只管悬想说道"一贯",却不知贯个甚么。圣人直是事事理会得,如云"好古敏以求之",不是蓦直恁地去贯得它。如《曾子问》许多曲折,它思量一一问过,而夫子一一告之,末云:"吾闻诸老聃云。"是圣人当初都曾事事理会过。如天下之圣说道事亲,事亲中间有多少事;说道事君,事君中间有多少事。而今正患不能一一见个恰好处,如何便说"一贯"﹖?近见永嘉有一两相识,只管去考制度,却都不曾理会个根本。一旦临利害,那个都未有用处,却都不将事。吕伯恭向来教人亦云:"《论语》皆虚言,不如论实事。"便要去考史。如陆子静又只说个虚静,云:"全无许多事。颜子不会学,'择乎中庸,得一善则拳拳勿失'。善则一矣,何用更择?'子路有闻,未之能行,唯恐有闻'。一闻之外,何用再闻?"便都与禅家说话一般了。圣人道理,都不恁地,直是周。[18](P11481149) 朱子认为如永嘉学派只论"万殊"而不论"根本"固然不对,但如陆象山只论"一"而不论"多"也不免流于禅学。 总之,朱子对"吾道一以贯之"的解释,确实触及整体论或个体论的方法论问题。用宋儒的话来说,就是"涵养"与"察识"孰先,或"一贯"与"万殊"孰先的问题。这个哲学问题并不是朱子与宋儒"读入"于《论语》之中的问题,而是早已潜藏于孔子说"多学而识之"与"予一以贯之"之时,是先秦孔学原有的问题。但是,日本儒者解释"吾道一以贯之"这句话时,虽然猛烈挞伐朱子,但是却未触及朱子的孔学诠释中的这个方法论问题。因此,日本儒者与宋儒的对话可以说并无交集之处。四、日本儒者与朝鲜儒者的解释之比较 (一)朝鲜儒者的解释 儒学东传朝鲜始于高丽后期,14世纪权溥(12621346)刊印朱子《四书集注》,[30](P89)进入朝鲜时代(13921910)之后,儒学思潮杂然纷陈,有主治主义学派、性理学派、礼学派、阳明学派、经济学派以及实学派等,其中尤以研究朱子学为中心的性理学派最具影响力。韩国朱子学之流衍,首推李(15071570)、李珥(15361584),踵其后者则为宋时烈(16071689)及韩元震(16821751)。朝鲜性理派儒者研究心之哲学问题如理气、本然之性与气质之质、四端七情、已发未发、人心道心等均为朱子学之主要问题。[31](1-69)就朝鲜时代韩儒对孔子"吾道一以贯之"这句话的解释言论观之,基本上都在朱子的解释典范的影响之下发展,因袭多于创新,(1)因袭者主要在于"心"与"理"之关系此一课题之发挥,(2)其创新者则为以"诚"释"一以贯之"的"一"。我们详细阐释这两点。 1韩儒对"心"与"理"关系的再阐释。 朝鲜儒者在朱子学的笼罩之下,解释《论语》时常从朱子的思路出发,但讲得更为细致。朱子注《论语.里仁》"吾道一以贯之"一语云:"圣人之心,浑然一理,而泛应曲当,用各不同",朝鲜儒者循朱注之轨辙,开发出两个新的命题: (a)以"吾心之理"贯"万物之理"。朱子集注中潜藏一个问题:"圣人之心浑然一理,泛应曲当"如何可解?朝鲜儒者针对这个问题提出解释。金谨行说: 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者,一者,理也。贯者,心之事也。理在吾心,以吾心之理,贯乎万物之理也。[32](P575) 金谨行这一段解释环绕着"心"与"理"之关系,循朱子之思路而进一步发挥,但是却也突破朱子旧轨。朱子曾与张讨论《论语》"一以贯之",朱子说"圣人之心,于天下事物之理无所不该,虽有内外、本末、隐显之殊,而未尝不一以贯之也",[33](P1212)朱子认为"心"有时不能对天下之"理"加以"一以贯之",乃是因为"梏于形器之私,是以有所蔽而不尽",[33](P1248)朱子认为只有经过"穷理"的工夫,才能使"心"对外在事物有所掌握,朱子说: 儒者之学,大要以穷理为先,盖凡一物有一理,须先明此,然后心之所发,轻重长短,各有准则。《书》所谓"天叙天秩,天命天讨",孟子所谓"物皆然,心为甚"者,皆谓此也。若不于此先致其知,但见其所以为心者如此,识其所以为心者如此,泛然而无所准则,则其所存所发,亦何自而中于理乎?[34](P1156) 朱子在以上这段话中明白指出"穷理"是使"心之所发"、"各有准则"的先决条件。 正是在与朱子对比之下,我们看到了朝鲜儒者对朱子学的突破。朝鲜儒者金谨行将孔子的"一以贯之"解释为"理在吾心,以吾心之理贯乎万物之理",所谓"理在吾心"一语显示相对于朱子的"穷理"之学而言的"内转"。 朝鲜儒者将朱子解释典范加以"内转"之后,提出一些新解,例如李秉休以"恕"字解"一贯",他撰《论语一贯说》云: 余读《论语》,孔子谓曾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门人未晓。曾子喻之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则一贯之旨不外于忠恕可知也。然忠恕二字,皆从接人上说。忠,故能恕,则忠在其中。或并称忠恕,或单称恕,其实一也。然则一贯,盖以恕言也。恕为一贯,其义何居?恕者,推己及物之谓也。夫以天下之理,万物之情,而以余一己之心推以及之,无不贯通。此非所谓一贯乎?[35](P29) 李秉休以"恕"解"一贯",并从"恕"字意为"推己及物"推衍为以自己之"心"推天下之理万物之情,此之谓"一贯"。 除了李秉休之外,丁若镛(17621836)也以"恕"释"一",他说:"一者,恕也。贯,穿也......吾道不外乎人伦,凡所以处人伦者,若五教九经,以至于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皆行之以一恕字。如以一缗贯千百之钱,此之谓一贯也。"[36](P116117)丁茶山与李秉休都以"恕"释"一以贯之"的"一",他们强调的是自我与"他者"之间的可类推性,而不是如朱子强调自我之"心"对"他者"之"理"的鉴知。 (b)"一本"与"万殊"皆归于"心"。本文第三节谈到朱子解释"一以贯之"时,显示他是一个方法论的个体论者,他主张"所谓一贯者,会万殊于一贯",[28](P2068)他强调"也须多学而识之始得,未有不学而自能一贯者也",[15](P72)他强而有力地批判陆象山说"而今只管悬想说道'一贯',却不知贯个什么"。[29](P684)朱子注《论语.里仁.15》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一语云: 夫子之一理浑然而泛应曲当,譬则天地之至诚无息,而万物各得其所也。自此以外,固无余法,而亦无待于推矣。曾子有见于此而难言之,故借学者尽己、推己之目以着明之,欲人之易晓也。盖至诚无息者,道之体也,万殊之所以一本也;万物各得其所者,道之用也,一本之所以万殊也。以此观之,一以贯之之实可见矣。[37](72)但是,"万殊"与"一本"如何取得连系?朱子在集注中并未明言。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朝鲜儒者提出新见。他们指出"一本"与"万殊"正是在"心"上取得联系。朴知诫解释说: 孔子曰:"吾道一以贯之",朱子曰:"人之为学,心与理而已"。"心"即"一本"也;"理"即"万殊"也。古圣人垂教之说,无非一与万而已。从事于小学而存此心于端庄静一之中者,从一上做工也;从事于格致,而穷众理之妙者,从万上做工也。自一而万,自万而一,复自一而为万,乃圣人之学也。一本万殊,两仪之象也。知上行上皆有此两端。知觉不之在心,曰:"知上之一本"。明烛事物之理,曰:"知上之万殊",一心之浑然在中,曰:"行上之一本",躬行践履之在事物,曰:"行上之万殊",所谓忠恕是也。[38](P232234) 朴知诫所说的一段解释之特殊之处,在于将朱子的"一本"与"万殊",再细分为"知上之一本"与"知上之万殊",以及"行上之一本"与"行上之万殊",而归结在"心"的作用之上。 朝鲜儒者将"一本"与"万殊"汇归于"心"之上的解释立场,在金谨行的诠释中也有类似的表现,他说: 以道之总在一心者贯之于万事,则为散殊之道。以道之散在万事者本之于一心,则为总会之道。[32](P576) 金谨行以"心"将"散殊之道"与"总会之道"加以统一,确较朱子之解释更进一层。 2以"诚"释"一"。朝鲜儒者循朱子之轨辙,而有所创新的第二项就是以"诚"释"一以贯之"的"一",杨应秀与尹衡老的解释可以作为代表。杨应秀撰《论语讲说》中有以下两条资料: (1)问:一贯者,以一理而通贯万事之理欤?愿闻其义。曰:圣人之一心,虚明洞彻,至诚无妄,故天下万事万物之理,自然无所不通,此之谓一以贯之也。然此等道理,不可以言传,亦不可闻而知之,惟在积学切至而自得也。[39](P152) (2)问:一贯之理,或以行得之,或以知得之,其所以终能得之者何物欤?曰:诚也。[39](P153) 杨应秀在以上两条问答中,强调"一以贯之"之所以可解,乃是因为"诚"的作用,因"圣人之一心,虚明洞澈至诚无妄,故天下万事万物之理,自然无所不通"。尹衡老也本《中庸》解《论语》的"一以贯之",他说: 按圣人之无所不知,非多学而识也,即一理之贯通也。一贯而知之,即《中庸》所谓"自诚而明也",诚之至者,清明在躬无一毫人欲之蔽,故志气如神......。相似事物之来,无不迎刃而解。[40](P339)尹衡老在这一段中所说的"诚"字的用法,显然是指伦理学(而不是形上学)意义下的"诚"。[41](P5455)^(二)日本儒者诠释的特色:与朝鲜儒者诠释的对比 我们如果将日朝儒者对"吾道一以贯之"一语的解释作一对比,就可以发现:日本儒者的解释与朝鲜儒者的解释大不相同,两者之对比在于:日本儒者倾向于将"个体性"(individuality)置于"社会性"(sociality)的脉络中思考,所以,日本儒者以"仁"释"一",而朝鲜儒者以"诚"释"一";[42](P121136)日本儒者将"道"理解为先王所创设造作以安民的制度,而朝鲜儒者将"吾道一以贯之"的"道",理解为统会于人之一"心"的抽象之"理"。 日朝儒者对孔子"吾道一以贯之"解释的差异,从表面上看,可以归因于17世纪以后,朱子学在日本思想界的影响力逐渐式微,而朝鲜时代朝鲜思想界却笼罩在朱子学之下。但是,从更深一层来看,日本儒者之所以在解释"吾道一以贯之"一语时,将朱子解释中所见"心"与"理"之关系存而不论,并以"仁"而不以"诚"解释"一贯"的"一",皆有其思想理路可寻。 宋儒与朝鲜儒者在朱子学典范之下,建立一个以"理"为基础的形上思想世界,并以"理学"为"实学",朱子说: 子程子曰:"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此篇乃孔门传授心法,子思恐其久而差也,故笔之于书,以授孟子。其书始言一理,中散为万事,末复合为一理,"放之则弥六合,卷之则退藏于密",其味无穷,皆实学也。善读者玩索而有得焉,则终身用之,有不能尽者矣。[43](P17) 朱子明言"理学"即"实学"。但是,17世纪以降德川时代日本儒者虽然学派取径各有不同,但却以人伦日用修己治人为"实学"。伊藤仁斋说: 圣人所谓知者,与后儒所谓知者,亦然不同。所谓知也者,自修己而乎治人,自齐家而及于平天下,皆有用之实学。[44](P30) 仁斋主张所谓"知"不是知抽象之"理",而是知具体的修己治人之方。荻生徂徕更明白宣示:"大抵先王之道在外,其礼与义,皆多以施于人者言之",[45](P65)这种"施于人者"的"先王之道",正是日本儒者理解的孔子"一以贯之"的"道"。徂徕又说:"外礼而语治心之道,皆私智妄作也。"[45](P86)徂徕及日本儒者在这种意义的"实学"思想之下,当然不会像朝鲜儒者一样地以"诚"这种"治心之道"解释"一以贯之"的"一"。五、结论:兼论日本儒者解经方法之特色 我们的分析显示:日本儒者将孔子"一以贯之"的"道"解释为"先王之道",这是具体的制度施设与人为造作而不是抽象的形上之"理"。日本儒者以"统"释"贯",而不是如朱子以"通"释"贯"。日本儒者也以"仁"释"一",他们着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反对形上之"理"对人间万事万物的宰制。 日本儒者在重新诠释孔学时,也对朱子及宋学展开激烈的批判,他们反对在人间的"先王之道"之上,另立一个形上的"理"的世界。但是,从中日比较思想史视野来看,日本儒者对宋学的批判并未切中要害,因为他们并未进入宋儒之孔学诠释中的两个哲学问题,这就是"心与理之关系"以及"个体论或整体论之方法论问题"。 相对于德川时代日本儒者对孔学的解释而言,朝鲜儒者可说基本上承继朱子学的旧轨。韩儒对朱子学中的"心与理之关系"以及"一本与万殊之关系",皆有进一步的阐发。韩儒以"诚"释"一",明确地显示朝鲜儒学思想之"内转"。日韩儒者对孔子"一以贯之"之"道"的解释之差异,正反映日本儒者的反朱与朝鲜儒者之翼朱思潮。 整体来看,德川时代日本儒者对孔子"吾道一以贯之"一语的解释,部分地体现日本儒者采取"即存在论本质"的解经方法。我最近曾说明:一些日本古学派儒者常常运用这种解经方法重读古典,他们主张将经典文本的概念或命题,置于具体实践的情境之中,才能掌握其真正的涵义。这种解经方法在日本德川思想史上反朱子学的儒者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参考文献: [1]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第590卷[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 [2]刘宝楠论语正义: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90 [3]伊藤仁斋论语古义[A]关仪一郎日本名家四书注释全书:第3卷[M]东京:凤出版,1973 [4]高田真治论语の文献注释书[M]东京:春阳堂书店,1937 [5]中井积善非征[M]东京:吉川弘文馆,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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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谈起当代法国哲学时,我们通常会想起福柯、德里达、利奥塔等思想大师。然而,随着福柯、德里达等的相继去世,法国的巴里巴尔、让一吕克·南希、洪席耶等一批新人出现在世界学术舞台前沿,其中的标志性人物之一就是法国当代著名哲学家阿兰·巴迪乌(Alain Badiou,1937一)。巴迪乌是法国后结构主义之后,挽救哲学及左翼政治的原创性思想家。与德里达、德勒兹、福柯等在年轻时期就在世界范围声名显赫相比,巴迪乌可说是大器晚成,在其著作《存在与事件》发表十年之后才开始受到法国人的关注,而取得世界性声誉更是21世纪初的事情。尽管如此,无论在法国还是英美世界,巴迪乌都成为继齐泽克之后炙手可热的人物。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特别是《存在与事件》发表之后,他出版了大量著作,广泛涉及本体论、数学、美学、文学、政治学、伦理学和性别政治,逐渐在各领域产生影响。 当然,巴迪乌思想的重要性在于两个方面。第一个贡献是巴迪乌通过两次根本性转变寻找左翼政治的可能性,一次是通过毛主义而摆脱阿尔都塞无主体过程的非政治性悖论,进而把政治学奠基于拉康式的主体理论视域中;另一次是通过数学转向而摆脱毛主义所具有的不计后果的政治性。因此,巴迪乌既坚持左翼革命政治的可能性,又在西方左翼理论中保持了一份难得的冷静与沉着。这既是巴迪乌对左翼理论界作出的独特贡献,又是巴迪乌在理论上不随波逐流,勇于坚持信仰的体现。第二个贡献是巴迪乌以数学和诗为手段,以复兴真理为目标拯救摇摇欲坠的哲学,进而以一种冷静的眼光对当代的一些重大理论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哲学思考。通过对《存在与时间》及其相关文本的研究,揭示出海德格尔哲学及其延伸出来的当代解释学、当代分析哲学和后现代一后结构主义在对当代社会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上的误判,凸显出柏拉图所开创的数学转向在当代仍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巴迪乌告诉我们,后现代只是哲学家们误判时代特征的结果,我们仍然处于现代性的范围内,无论是哲学还是政治在当代尚未终结,并且永远不会终结。 巴迪乌的事件哲学既是当代西方左翼理论建设性转向的标志,又是当代西方哲学语言学转向终结、“(科学)思想”转向开始的标志,它是巴迪乌对思想史的核心贡献,但就是这样一个标志性贡献,它在当今的学术界饱受争议。总体说来,国外学术界对它的内涵及其思想史地位的研究,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巴迪乌事件哲学的思想史定位 齐泽克把巴迪乌的事件哲学置于阿尔都塞和拉康传统中,认为巴迪乌关于存在与事件、知识与真理的区分是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科学之间的区分的翻版,而巴迪乌的主体理论是拉康主体理论的转换。巴迪乌在英文传记中回忆说,自己的事件哲学深受萨特、阿尔都塞和拉康的影响,萨特存在即行动的主旨、阿尔都塞哲学划界的思想和拉康主体理论的公式化和形式化是自己总体哲学框架形成的三架马车。从这点看来,齐泽克从阿尔都塞和拉康传统人手来理解巴迪乌事件哲学的确有很大的优点。不过,齐泽克把巴迪乌事件哲学拉康化,把巴迪乌事件哲学的核心解读为获得一种从计算为一的国家状态中减出来的缺乏任何差异的政治性剩余的这种做法,虽然看到了巴迪乌事件哲学与拉康之间的承袭关系,但解读得过头了,以至于把巴迪乌变成了拉康。齐泽克认为,巴迪乌与拉康只是在主体理论问题上才存在区别,而在真理、事件观念上,与拉康几乎没什么区别。因此,与拉康相比,巴迪乌最核心的理论贡献就是在阿尔都塞之后以某种特殊方式复兴了笛卡尔式的主体。这显然是对巴迪乌哲学的误解,因为从整体构架看,巴迪乌的事件哲学与心理分析学是不同的。 与齐泽克不同,让一吕克·南希把巴迪乌的事件哲学与海德格尔和萨特之间的关系比喻为列维纳斯现象学与基础本体论之间的关系。巴迪乌的事件哲学深受海德格尔和萨特的影响,《存在与事件》的一个核心构架就是海德格尔存在哲学的康托尔集合理论转换。但这种转换在哲学方向上不是无关痛痒的,它是哲学在20世纪末由语言学向“思想”转向的巨变。所以,南希以这种类比揭示了巴迪乌事件哲学的贡献是不恰当的,因为巴迪乌的事件哲学对基础本体论所具有的诗性语言特征、非理性特征进行了颠覆性批判,它的核心特征是返回柏拉图。而列维纳斯对海德格尔基础本体论的批判是他对海德格尔存在哲学的后现代性置换,其核心特征是确立一种犹太教式的新海德格尔哲学。当然,让一吕克·南希正确地指出了巴迪乌事件哲学的突出贡献,即哲学不再作为科学之王,不再缝合于某一条件,它与真理程序之间处于历史性变动关系中。 巴里巴尔把巴迪乌事件哲学置于法国“真理史观”的背景中加以理解,认为巴迪乌在真理观上的核心贡献不仅使数学化的真理与其条件关联起来,而且返回到真理的普遍性观念。使真理数学化,返回真理的普遍性是巴迪乌《存在与事件》一书的核心内容,它是以返回柏拉图的姿态实现此目标的,以便使真理本身成为“思想”范围内的事情。这与5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逻辑一现象学和逻辑一认识论探讨的真理完全不同,在德里达眼中,真理是一种超验现象,它处在理念的时间化和意义的弥散化运动中,并且在起源处嵌入逃脱了控制的差异的空隙;而在继承了法国科学认识论传统的康吉扬(canguilhem)眼中,真理不仅包含着其对立面(错误),而且它的标准植根于批判人类学;在福柯那里,真理是在反抗和统治之间的差异关系中构成的。这些真理是一种逃脱了“思想”控制的东西,是一种碎片化的、没有普遍性特征的相对的东西。这种观点在彼得·霍尔沃德的《巴迪乌:臣服于真理》一书中体现了出来,他认为,巴迪乌事件哲学最核心的贡献在于对真理严格性和普遍性的重新肯定,在于把真理从解释或判断中解放出来。 尼克·胡列特把巴迪乌事件哲学定位于法国“人的解放”的思想政治传统(即斯宾诺莎、卢梭、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传统)中,认为巴迪乌事件哲学的巨大贡献在于复兴了解放传统。巴迪乌的《存在与事件》写作于法国自由主义盛行时期,自由主义倡导政治斗争、反抗,力主从压迫中解放出来,这种政治逻辑广受法国人欢迎,许多原来的左翼思想家纷纷倒戈,攻击左翼理论,倡导自由主义思想。因此,巴迪乌要做的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重新思考左翼政治的可能性。在哲学上,巴迪乌事件哲学以事件为核心概念,思考一种新的政治的可能性,它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解放。当然,巴迪乌事件哲学的解放内涵是与返回数学本体论关联在一起的,它只有与存在、主体和事件联系在一起才能得到理解。与毛主义时期相比,事件哲学的解放内涵不再局限于在意识形态中导出主体范畴。当代许多左翼把“思想”等同于技术、管理控制,并倡导一种碎片化、局部性反抗的解放理论,事件哲学的解放内涵是一种肯定“思想”创造性前提下肯定人类文明进步并倡导一种集体反抗的东西。因此,胡列特说巴迪乌事件哲学复兴了法国的解放传统,对全球范围内左翼理论的复兴作出了巨大贡献,这个评价是正确的。不过,他没有看到巴迪乌事件哲学解放内涵与当代左翼理论的巨大异质性。 与上述学者不同,加布里埃尔·列拉和彼得·霍尔沃德对巴迪乌在思想史上的贡献和地位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评价。列拉认为,巴迪乌的事件哲学使我们以一种新的视角,谈论政治创新的条件、哲学的可能性、性别差异的伦理学和主体的形成等问题。正因为如此,霍尔沃德断言,巴迪乌的事件哲学与当代主流哲学不同,它在本体论上拒斥对存在的统一性理解,主张存在的多样性;主张返回柏拉图以拒斥现代诡辩论者;主张激进普遍主义但又远离康德和任何超验传统,使巴迪乌以科学理性形式反对哲学在语言学或相对主义方面的转向;主张回到主体以便与阿尔都塞以及科学经验主义观念断裂。当然,巴迪乌的事件哲学也拒斥了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以文化批判为核心的伦理学,拒斥列维纳斯的差异伦理学。二、巴迪乌事件哲学的起源 博斯特尔斯认为,巴迪乌事件哲学不仅深受法国68年事件的影响,而且继承了毛主义、阿尔都塞式的马克思主义和拉康的心理分析学的因素。巴迪乌在《存在与事件》中坦承,自己的事件哲学继承了海德格尔的存在哲学、分析哲学的数学一逻辑传统和后笛卡尔的主体理论,特别是拉康的主体理论,但又超越了它们。与此不同,让一米歇尔·拉巴泰(Jean—Michel Rabate)把巴迪乌事件哲学中事件与主体之间的关系追溯至贝克特《瓦特》中的法则和偶然现象之间的相互作用,把巴迪乌事件哲学的真理观追溯至贝克特关于法则场所问题中遇到的不可命名性,因此,巴迪乌事件哲学深受萨德美学和康德伦理学的影响。 扎卡里·卢克·弗雷泽(Zachary LukeFraser)认为,巴迪乌事件哲学萌芽于《模式的观念》。巴迪乌的理论起步是阿尔都塞。20世纪60年代,《模式的观念》是巴迪乌参加阿尔都塞主持的“保卫科学家”哲学课程而形成的发言稿,《存在与事件》中以形式化范畴思考新事物出现的主旨最初就萌芽于此文。在《存在与事件》中,事件得以成立的根据是新事物从旧事物中减除的真理程序,而在《模式的观念》中,作为“前一事件”的“认识论断裂”是指意识形态通过数学化而去意识形态化;去意识形态化的数学化转变为《存在与事件》中的“减法”;《存在与事件》中的“零”观念就是《模式的观念》中的“真”概念的转化形式,而真的“重铸行动”转化为《存在与事件》中的“力量”观念;数学是存在作为存在的科学,这种哲学理念由巴迪乌最初于1984年在与利奥塔的一个访谈中提出,成熟于《存在和事件》,但它可回溯至巴迪乌的《模式的观念》。不过,扎卡里·卢克·弗雷泽没有注意到,《模式的观念》在整体构架上对《存在与事件》的影响是其哲学划界。三、巴迪乌事件哲学的内涵 在事件哲学中,本体论与主体理论之间关系的研究可归结为以下几种:首先,博斯特尔斯认为正确理解巴迪乌事件哲学的首要前提是理解本体论与主体理论、存在与事件之间的辩证关系。否则要么只从本体论途径,要么只从主体理论途径进入巴迪乌哲学,因而把巴迪乌事件哲学关于存在与事件的区分理解为康德式的现象和本体之间的区分,这是对巴迪乌事件哲学的康德式理解。巴迪乌事件哲学要从本体论与主体理论之间的关联进行理解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巴迪乌事件哲学中是一种辩证关系。倒不如说,巴迪乌事件哲学解决了后结构主义在本体论与主体理论关系问题上的理论逻辑短路。其次,奥利弗·费尔萨姆 (Oliver Feltham)和贾斯汀·克莱门斯(Justin Clemens)把巴迪乌事件哲学的核心问题锁定为协调现代本体论与主体理论之间的关系问题。在后结构主义逻辑框架中,一般本体论和主体理论、主体与一般存在处于同一层次上。因此,在哲学上,后结构主义取消了行动主体,在政治上,后结构主义取消了独立理性行动的可能性,最后滑入了非政治主义的反讽中。巴迪乌在《存在与事件》第一卷中不把二者混同,而是承认主体存在与一般本体存在之间的区别和张力。当然,主体存在不是指主体以一种独立方式创造一个行动,而是指主体通过改变情境的独立行动。它不仅与事件的出现联系在一起,而且与事件的结果联系在一起,因而,主体存在本身就是一个主体化过程。所以,与后结构主义的不同之处在于,巴迪乌事件哲学解决了后结构主义的非政治性悖论。 山姆-吉莱斯皮(Sam Gillespie)把巴迪乌事件哲学价值目标定位在“新事物”是什么及如何出现的问题上。追求“新事物”是20世纪哲学的价值目标。对齐泽克来说,“新事物”就是“真”;对德勒兹来说,新事物就是事实。与德勒兹的“新事物”在重复过去整体的基础上形成不同,巴迪乌的新事物概念是一种与过去的东西的完全断裂。在《存在与事件》中,新事物通过事件出现,它使任何给定情境中的连续性产生断裂,并且使身处其中的各种情境根本上被重构。与德勒兹相比,巴迪乌的新事物概念的特性是:德勒兹的新事物和事件是世界中的现象,而巴迪乌的事件和新事物可实现与世界的断裂。由此,德勒兹和巴迪乌的哲学完全不同,德勒兹的哲学是一种创造性观念,而巴迪乌的哲学什么也不创造。在凸显自己事件哲学的特殊性上,巴迪乌找到了一个重要的批判对象——德勒兹。 贾森·巴克和霍尔沃德都把巴迪乌事件哲学最基本的内涵界定为有关真理的激进话语。巴迪乌事件哲学激进内涵最大的特征是把形式性的、公式性的、平等的思想观念与激进的变革理论联系起来,以便既坚持柏拉图式的革新(即坚持真理的普遍永恒性),又坚持萨特式的革新(坚持主体介入)。但又与萨特和柏拉图不同,巴迪乌激进的真理观实现了与现状的彻底决裂,通过主体实现了对情境的彻底改造。因此,它既克服了萨特存在哲学的虚无主义和诤『生倾向,又克服了柏拉图理念哲学的与世无争的倾向。不过,巴迪乌事件哲学的这种重要的左翼立场只是在霍尔沃德的一篇文章中体现了出来,在《巴迪乌:臣服于真理》中,左翼立场在文本中被消解了。贾森·巴克虽然指出了巴迪乌事件哲学的核心,但《巴迪乌:批判性引论》只是对巴迪乌学术思想的传记性评述。 洛伦佐·基耶萨(Lorenzo Chiesa)、费尔萨姆和克莱门斯认为,巴迪乌事件哲学本体论维度是在吸收拉康主体理论之“真”基础上形成的。在《存在与事件》中,巴迪乌继承了海德格尔本体论差异观念以及维特根斯坦的情境观念,并消解了其中所具有的统一性之原初性,使统一性成为不再是存在与生俱来的东西,而是一的结果,巴迪乌的存在概念是一种作为一的、非连续的多。因此,巴迪乌事件哲学的本体论既受海德格尔和维特根斯坦的影响,又深受拉康主体理论的影响。与他们不同的是,诺曼·毛道拉斯(Norman Madarasz)把巴迪乌事件哲学本体论的集合理论内涵揭示了出来。当然,巴迪乌事件哲学本体论之集合理论特征使巴迪乌的本体论区别于德勒兹和海德格尔的本体论,即本体论不再是诗性的或事实性的。 齐泽克、拉克劳、墨菲和西蒙·克里齐利(Simon Critchley)认为,巴迪乌的事件哲学具有浓厚的政治学英雄主义特征,具有绝对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倾向。在博斯特尔斯对巴迪乌事件哲学有关问题的采访中,巴迪乌认为,自己的事件哲学既是要终结政治学中的英雄主义,又是要终结哲学的终结,以便重启解放政治。这种解放政治倡导民主和平等。这种观点对巴迪乌思想存在极大的误解,从巴迪乌在本体论上解构了“一”和任何“总体性”范畴、提倡一种数学化的“多”而言,巴迪乌哲学本身已经消除了绝对主义和教条主义倾向的可能性,消除了政治学英雄主义的可能性。 总之,巴迪乌事件哲学是一种独特的思想,西方学界对它存在诸多误解,处于“熟知但非真知”阶段,而中国学界至今对它还很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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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011年6月芒克辩论会"21世纪是中国世纪吗?"基辛格、弗格森与李稻葵等人之间关于中、美大势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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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以来,中国农业(农、林、牧、渔)总产值以每年平均6%的速度增加,到2010年已经达到1980年的将近六倍(以可比价格计算)。这个隐性农业革命的生产主体到底将是资本主义型的雇工大农场,还是小家庭农场?这些新时代的家庭小农场面对的主要经济问题是什么样的?要怎样才有可能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收入,缩小今天极其悬殊的城乡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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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性和平的呼籲,不是簡單的普遍主義的人道訴求就可以完成的,更不是資本的流動可以促成的,而是在既有的歷史基礎上,通過面對歷史的過去與當下,才能看到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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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中国被西方的殖民炮火拖入了近代化的历程。与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古代社会相比,中国近代化的历史是短暂的,自1840年晚清王朝开始,到1912年国民政府的建立,再到1919年"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国近代的历史不足七十年。被动进入近代的中国,不只是在物质上受到西方武力的掠夺,更重要的是在文化上也失去了"话语权"。一方面,西方社会以西方法律模式为标准评价中国法律,并迫使中国修改律令。历史不幸验证了法国18世纪伟大思想家伏尔泰的预言:"对中国的礼仪地极大误会,产生于我们以我们的习俗为标准来评判他们的习俗,我们要把我们的偏执的门户之见带到世界各地。"[1]另一方面,在亘古未有的变局中,中国的仁人志士为了摆脱民族危机,救亡图存,也努力向西方学习,促使法律尽快地向近代化过度。因此,与西方相比,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最大特点是制度上的传统模式中断,而法学思想和理论则处在艰难的探索与转变中。一、中国近代社会与法理学(一)中国近代社会的特征史学界一般以1840年作为中国近代历史的开端,因为这一年的鸦片战争使中国开始从一个"天朝"大国沦为割地赔款的半殖民地国家。从中国传统法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一划分也不无道理,因为自中英《南京条约》[2]签定后,中国便丧失了司法、关税等独立权。也有人认为中国近代始于1912年清王朝被彻底推翻,中华民国的建立。这一认定同样有它的道理,尤其是从传统法发展的角度上说,1912年以后,无论是制度、还是学理,正统法思想都不再占主导地位。在国际联系日趋密切的背景下,西方法学大量涌入,官方变法亦以西法为模式,传统法呈衰微瓦解之势。1912年孙中山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虽仅存三个月,且号令"不出百里",但其毕竟结束了"王朝"的统治,开辟了历史的纪元。无论是以1840年,还是以1912作为中国近代的开端,"近代"都不是中国社会内部发展的需要,不是像欧洲那样在古代社会的基础上,在传统的连接下顺理成章发展而成的。中国是在外界压力下被动进入"近代"社会的,因此中国近代社会首先是一个殖民社会。马克思说"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3]我们从西方启蒙学者的著作中可以感受到他们对古希腊、罗马的神往和"复古"的激情。他们用传统抨击现实的黑暗,并为传统而自豪。孟德斯鸠、伏尔泰、魁奈、梅因这些思想的巨擘,虽然学术观点并非一致,但从他们的著作中,人们可以看到一个连接着传统的未来欧洲,毫无疑问,西方启蒙思想家对未来的信心是建立在对传统的信心之上的。而被西方殖民的民族和国家,传统则远没有西方那样幸运,在国土被侵占、财富被掠夺的同时,它们的历史与传统也被冠以"落后文化"之名遭到破坏,五千年文明从未间断的中国也是如此--尽管中国文明的辉煌在汉唐、在宋明,直至在清代的康雍乾盛世是举世公认的。因为在殖民与被殖民的历史进程中,以国力论文化的优劣不仅成为殖民的借口,而且成为学界的准则。19 世纪中后期,当西方用炮火打开了清王朝紧锁的国门时,中国文明随着西方殖民扩张的节节胜利,在一些学者的论著中成为一种怪异、保守、野蛮、恐怖、没有任何生气的"木乃伊"文化,在西方人的眼中,中国的哲学、宗教、法律、科技、甚至语言都处在幼儿时期。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的变化,即由古代向近代转变的动力主要来自外力的胁迫,在这场亘古未有的变局面前,在这场被动的变革中,无论是政治家还是思想家都难以保持往日的从容,因为这涉及到民族的生死存亡。变革之初,中弱西强的局面难免使人们对传统失去了信心,传统成为人们憎恶的对象,而向西方寻求"图存"、"图强"的道路成为时尚--这在当时是必然的现象。被动进入近代的中国,在近代伊始,效法西方成为民族生存的必经之途,在抵御、反击西方武力侵略的同时,又必须学习西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以达到富国强兵,救亡图存的目的。此时的人们无暇考虑到对传统的利用和发掘。因此与欧洲社会比较,中国近代社会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外力的介入断裂的中国的传统。 (二)西学东渐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出现1、西学东渐随着欧风西雨涤荡中国,西学在中国的影响也迅速扩大。林则徐被誉为近代中国"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1839年其奉命到广州查禁鸦片,在频繁地处理外事公务中,林则徐敏锐地认识到"西夷"有"长技"可师,其精心组织翻译人员翻译西方的新闻和学术著作,以了解西方社会。1842年,林则徐的挚友魏源在林则徐的支持下完成了划时代的巨著《海国图志》的编篡。《海国图志》是魏源在广泛地搜集、整理、分析了大量的中西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系统地介绍世界各国、地区的历史、地理、文化、风俗、制度的著作,魏源批评了一些人"途知侈张中华,未睹寰瀛之大"的愚昧,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4]《海国图志》开阔了国人的视野,为国人了解西方提供了渠道。更为重要的是其开启了近代中国学习西方的风气,自此,以仿效西学为主要内容的"新学"逐渐兴起,中国的学术无论是从方法论上说,还是从研究对象上说都进入了一个与以往不同的时代。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是新学迅速发展时期,一是中日甲午战争加剧了中国人的危机感,效法西方以拯救中华的迫切性已然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二是随着国人对西方社会了解的深入,"比较"自然地成为时尚。国人并不满足于只了解西方社会的"现象",而更欲知西方社会现象背后的原因和道理,因此西方社会制度和其制度的学理更为中国人所关注。于是有以梁启超等、严复等为领袖的维新改良思想家将西学更广泛的介绍给国人,并率先以西学的研究方式来研究中国的问题。这也就是近现代中国学术的发端和基础。2、近代中国法学中国近代法学随着西学的涌入,新学的发展而产生。林则徐时,为了处理与西方各国间的关系译成《各国律例》一书,《各国律例》作者为瑞士著名国家法学家滑达尔所作,1758年用法文发表,原名为《国家法,或运用在国家和主权行为和事务上的自然法则》,翌年译为英文,该著风靡西方法学界,成为国际法学的经典著作。林则徐的随员袁德辉与美国传教医师伯驾节录其中的有关章节译为中文,名之为《各国律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西方法律方面的专门译著。[5]在翻译和整理西学的过程中,不仅西学的方法影响到中国的学界,西方社会的一些思想、价值观也影响到了中国社会。《海国图志》中,魏源对美国的民主政治赞赏有加:"二十七部酋,分东西两路,而公举一大酋总摄之,匪惟不及世,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翕然,可不谓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洵同,即在下预议之人,亦由公举,可不谓周乎?"[6]其实从《海国图志》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当时中国的有识之士对西方政治制度所依据的"法理"的关注。对西方法学著作的翻译,戊戌变法前,基本上以实用性为主。因为在鸦片战争后,中国在与各国的交涉中深感熟知"国际法"的重要,1864年同文馆译成美国律师惠顿著作《万国公法》,总理衙门曾依据其中的一些原则、条文与外交涉,获得一些成效,故而将其刊印发给各省督抚和通商口岸的地方官员,以资备用。这期间《公法遍览》、《法国律例》(《拿破仑法典》)等也陆续译成。中日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加剧了民族的危机,此时的法学研究动向有两点值得我们关注:一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为首的维新改良思想家,不再满足于对西方法律知识的了解及运用这些知识在一事一案中的小有所获,他们期望通过全面的社会变革拯救中国。对于法律也是如此,他们更渴望了解西方法律的原理并以此为指导,建立在中国建立起西方式的民主政治制度。戊戌变法的失败与清朝廷的立宪修活动更是从不同的方面刺激了中国社会对西方法学的渴求。于是20世纪初,法学译著不仅显著增加,而且学理性的著者远远多于知识性的介绍,《国法学》、《民约论》(《社会契约论》)、《万法精理》(《论法的精神》)、《法学通论》等纷纷译成。1898至1909年,仅严复的译书就有赫胥黎《天演论》(1898)、亚当·斯密《原富》(1902)、斯宾塞《群学肄言》(1903)、约翰·穆勒《群己权界论》(1903)、甄克斯《社会通诠》(1904)、孟德斯鸠《法意》(1904--1909)、约翰·穆勒《名学》(1905)、耶方斯《名学浅说》(1909)八种。这些译著系统的介绍了西方社会政治、经济、法学之"学理"。二是清朝廷下诏"预备立宪"并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法律的修订。"宪政"为舶来品自不待言,修律的宗旨也是将现行的法律体例、条文"近代化",律例合一的法律形式通过修订也改为部门法的体系。总之,通过修律,中国法律起码在形式和语言上应该与西法相统一。于是,在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中,考察西方制度、翻译各国的法典、法规成为主要的一项工作。西学传入中国,形成了中国近代的法学,在翻译西方的法学著作时,译者每每有精彩的序言和评述(如严复《法意》按语),其中也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学习西方的法学方法开始了近代的法学研究,诸如梁启超1896年写成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1898年写成的《立宪法议》、1900年写成的《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近世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学说》、1904年写成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等。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清朝末年中国近代的法学确实是舶来品,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中国近代有法学。但是基本没有自己的法学,即没有中国人用中国语言,以中国的社会为背景,融合中外法理,阐述中国近代的法学。"[7]3、中国近代的法理学即使今日,学界对"法理学"的定义也并非确定,沈宗灵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中认为:"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一门主要理论学科,是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在西方各国,相应学科或课程一般称为'法律哲学'或'法理学',也有的称为'法学理论'。在前苏联和某些东欧国家,将国家和法两个现象结合起来研究,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8]葛洪义主编的《法理学》在叙述了"法理学"一词语源和不同法系对其不同的命名后,总结道:"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的运行的机制。"作者引用当代英国法学家哈里斯的话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法理学的研究内容:"法是干什么的?它要达到什么目的?我们应当尊重法吗?如何对法加以改良?法是可有可无的吗?谁(有权)创制法?我们从何处去寻找法?法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者与赤裸裸的暴力之间有什么关系?我们应当遵守法吗?法是为谁服务的?等等,这些都是一般法理学所应包含的内容。"[9]通过对中国近代法学形成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近代中国法学具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近代法学的形成发端于与西方各国交涉的需要,所以国际法为其先导。第二,近代法学首重实用,在清末修律过程中,部门法的译著和著书要远远多于法学理论方面的译著和著书。当我们翻阅《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0]所收录的近代"人物"时,可以发现国国际法学家、宪法学家、行政法学家、行法学家、民法学家、法律史学家等等,"法学家"的研究中包括了对法理的研究,但却未能专列出"法理学家"。更为引人关注的是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在"条目分类目录"中,没有"法理"类,而法的一般理论类的条目以"法"冠名。由此看出,法理学的研究在近代法学研究中实为薄弱之处,即使到了民国时期要寻找近代中国系统的法理学论著也并非易事。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这样归纳了近代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在1949年以前的旧中国,法学不受重视,法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尤其不受重视。高等法律院系中开设有'法学通论'、'法理学'之类的课程,多半属于选修课。'法理学'主要讲授一些西方的法律派别,尤其是社会学法学的学说。'法学通论'一般讲授关于法的性质、作用、渊源、分类、效力、适用、权利、义务、制裁等问题的观点。在多数'法学通论'中,除以上问题,还简单的论述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的基本内容。"[11]然而,无论系统的法理学在近代中国发展如何滞后,其都不可能对从西方舶来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制度中出现的新名词、新观念置若罔闻,况且经康有为等戊戌变法后,立宪、法治、权利、义务等新名词成为人们标新立异的流行语言,再经孙中山的共和革命,民主、民生、平等、分权等也深入人心,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和学者不能不对已经变化了的法制进行阐释,也不能不对法治的新观念进行探讨。民国时期,中国学者以近代法学研究的方法对法的语源、概念、本质、功能的研究已经较清末以译文为主的状况有所改观,[12]而对西方法学流派和著作的介绍、翻译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就法理学的发展而言,近代中国有两个阶段:一是晚清(1840年至1911年)。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维新派力倡变法图强,他们对西方的宪政制度和宪政理念情有独钟,在主张立宪的同时,他们对"法"有了不同于古代的诠释。维新改良失败后,清朝廷也开始了法律的变革,这次变革以西方法律为模式,瓦解了传统法律制度。在变革法律制度过程中,维护传统法理的礼教派与主张西方法理的法理派多有论战,其中"礼法之争"中涉及到的法律与道德问题也是中国近代以来法理研究所关注的基本问题。晚清中国古代法律在十几年间迅速瓦解,仿效西方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在中国不仅缺乏传统的支持,而且"法理"的准备也明显不足。二是民国时期(1912年至1949年)。随着法律变革与发展,法理滞后的状况逐步改善。随着王朝时代的结束,中西文化由以冲撞为主变为融合,西方法理的影响也日益广泛。民国的缔造者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理论充分体现了"法观念"的历史转折,即法从服务于君主到法服务于民众。此时,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的理论论述也传入中国,成为指导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的法律理论。与晚清时期的法理相比,民国时期的法理对西方法理学有了更深入和全面的理解,对传统法理也有了一定程度的肯定,并努力探索着中西法理的融合之路。 二、晚清时期的法理(一)维新改良派的法理主张维新改良派的领袖人物梁启超、严复并不是专门的法学家,但是他们最先较为彻底地摆脱了传统法理的约束,将法视为独立的学科而加以研究。在引进西方法理学,批判传统法律,开创中国近代法理学研究方面其功不可没。改良思想家的法理集近代以来人们法律观念变革之大成,建立在以西方法理系统地批判传统法观念的基础之上。1、对传统法的批判梁启超曾这样总结过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过程。"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于是,福建船政学堂,上海制造局等等渐次设立起来。""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所以拿'变法维新'作一面大旗,在社会上开始运动。""第三期,便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13]这一总结被奉为经典。维新改良派的法理主张也是从认识中国法"不足"开始的。与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不同,改良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是以西学为武器的,他们通过"比较"的方法指出中国法的"缺陷"并主张效仿西法。如果说启蒙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是基于对现实的否定,而对未来则处在探索中。那么改良思想家对传统的批判则多是在与西方的比较中产生的,其对未来有着明确的目标。在与西方法律的比较中,梁启超认为中国法律的不足如下:第一、"法律之种类不完备":而私法部分全付阙如,更是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幸。因为私法的阙如,民众所应具有的"权利"在法律中无法体现,因此法律对普通的民众而言只有约束,而缺乏保护,由此造成民众对法律的畏惧,而不能像私法发达的西方那样"人民之乐有法律,且尊重法律也。"与西方相比,中国的"公法"也不完善,因为"国家根本组织之宪法,未能成立也。",而无宪法,则无法进入法治国。第二、"法律之固定性太过":梁启超认为,无论怎样杰出的思想家和立法者都不可能制定出万世不变并与社会发展完全相符的法律,因此变法是每一个时代的必然之举。西方社会每每及时变法,用心立法,使社会的发展与立法事业相辅相成,所以社会日益进步,"国民幸福,遂以日增"。而中国"法律与社会两者俱成静止之形,殆如僵尸,毫无生气。""法典之复旧,与社会之麻木,两者相递为因,相递为果"。第三、"法典之题材不完善":梁启超认为,中国法律因缺乏学理的指导而"范围不确立"、"主义不一贯"、"纲目无秩序"。范围不确立表现为主法、助法的界限无严格区分,应入于主法的条款常常入于助法中,因而削弱了法律的效力;应入于助法的条款又常常入于主法中,因而使法律体系凌乱破碎,难以适用。主义不一贯表现为对学理的采用基本处在无意识状态中。而西方法典编纂,必先确定主义。比如宪法,取国家主义,还是君主主义,或民主主义。民法取家族主义,还是个人主义等等。主义不一贯则会造成法条文意矛盾,执法者无所是从的局面。纲目无秩序表现为将法作为"头痛炙头,脚痛炙脚"的工具,而无法体会到法律的"大原则"。第四、"法典之文体不适宜":梁启超吸纳了英国法学家边沁的思想,认为法律的言辞文体,即法律的术语必须具备"明"(简明易懂)、"确"(表达准确)和"弹性力"(法律条文有可容解释之余地)三要素。与西法相比,中国法律"'明'则有之,而'确'与'弹性力'皆甚缺乏",而"确"与"弹性力"缺乏的原因是中国律令条文所含学理不丰富造成的。梁启超在对传统法的批判中,强调了"学理"对于立法的重要性,法本身之善恶、其对社会之作用皆在于"理"。从西方法学引进的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在梁启超的法理主张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赞扬。2、法以"权利"为核心权利,在中国古代意为"权势及财货"。《辞源》引《荀子·君道》、《史记》等为证。中国近代文献中,"权利"一词最早出现于1865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美国法学家惠顿的《万国公法》中:"国使之权利,皆出于公议"等。《万国公法》中虽然没有对"权利"明确定义,但其显然不是指"权势及财货",而具有近代的"正当利益"的含义。[14]维新改良思想家接受了"权利"观念的转变,认为无论国家还是个人所具有的正当利益都是天所赋予的,而法的核心和作用正是确认并保护这些"正当利益"。严复言:"彼西人之言曰:惟天生民,各具赋予得自由者乃为全受,故人人各得自由,国国各得自由,第勿令相侵损而已。"[15]"刑禁章条"应该是为维护这种天赋的权利而设。梁启超不仅将侵犯损害他人的自由视为犯罪,而且将放弃自由权利也视为不可饶恕的犯罪。因为"苟天下无放弃自由之人,则必无侵人自由之人。"[16]为维护正当利益,维新思想家鼓励人们摒弃"以德报怨"及以"忍让"为美德的传统,指出中国人不懂得珍惜自己的权利,随意放弃自己的正当利益,造成了中国人的"奴性":"遇势力之强于己者,始而让之,继而畏之,终而媚之。"[17]梁启超对以"权利"为核心的"新法律"寄予厚望:"权利思想愈发达,则人人务为强者,强与强相遇,权与权相衡,于是平和善美之新法律乃成。"[18]即使统治者"欲为不仁而不可得也,权在我者也。"[19]法以权利为核心,法的概念则有了全新的改变。1904年,梁启超写成《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20]在这两篇论著中,"法"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梁启超主张全面拓展"法"的含义,使其与西方以"正义"为追求的法相连接。梁启超认为法有七层含义:一为平直、制裁;二为准则;三为均布;四为古训;五为秩序;六为"中正平均为体用";七为规范。这些含义的中心在于法应是公意的体现。3、"先开制度局而变法律",而变法律则"抽象的法理最为要也"。维新改良派的变法主张有两点不同于以往,一是对法律的格外重视,将法律的变革视为社会变革的先导,这一点显然是受西方社会崇尚法治的影响所致。二是主张社会的根本变革,即由君主制变为立宪制,再渐次进入民主制。康有为、梁启超在戊戌变法时批判当时清廷洋务派对西方"得其貌,失其真;慕其名,失其实"的所谓仿效,他们主张对传统进行彻底改革,要求"变法"而不仅仅只满足于"变事"。康有为明言:"今数十年诸臣所言变法者,率皆略变其一端,而未尝筹及全体。又所谓变法者,须自制度法律先为改定,乃谓之变法。今所言变者是变事耳,非变法也。臣请皇上变法,须先统筹全局而全变之,又请先开制度局而变法律,乃有益也。"[21]统筹全局的变法是康、梁维新所要达到的目的,而"先开制度局变法律"则说明了法律在变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维新改良派的"变法"有以下内容:第一、用君主立宪制取代君主独裁制。立宪派认为,与西方君主立宪制度相比,中国的君主专制制度犹如黑暗的地狱,"二千年来君臣一伦,尤为黑暗否塞,无复人理。"[22]"直无一法一政,足被记录,徒兹人愤懑而已。"[23]解决专制黑暗的唯一途径是效仿西方实施"君民共治"的君主立宪政体。康有为主张设议院、开国会,行三权分立。戊戌变法不仅震动了政界和学界,而且在国民中普及了宪政观念,启发了民权意识。民权意识的增长是戊戌变法失败后,清朝廷不得不继续变法的原因之一。第二、以现代的平等观取代传统的等级观念。立宪派接受了西方"天赋人权"的学说,并将中国传统的"性相近也,习相远也"的人性观附会于此。与传统的"平等"观不同,立宪派所宣扬的平等并不否定竞争,而是把平等同"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相联系。在康有为描绘的理想的"大同之世"中仍然有"大富人"的存在。这种以西方理论为指导的平等,破除了中国数千年以礼教为立法指导思想的传统,破除了"三纲五常"的束缚。第三、以西方法取代传统法。立宪派之所以主张变法首先从变法律始,是因为在中西文化的比较中,中西法文化的差异格外引人注目。早期改良派马建忠在给洋务派李鸿章的信中说到:原本以为欧洲之强"专在制造之精,兵纪之严",后来到了法国"披及律例,考其文事,而知其讲富者以护商为本,求强者以得民心为要。"[24]康有为在游历香港时也敏锐的察觉到西人治国有法度,不可将其视为古代的狄夷。康有为主张改变传统的律典体系,仿效西方的法律制度,分别制定民律、刑律、商法、币则、讼律、军律等等。这些主张为清末的修律奠定了理论基础。改良维新派主张设"制度局"以变革法律,而法律的变革必须有学理可循,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梁启超言:"在诸法樊然淆乱之国,而欲助长立法事业,则非求法理于法文之外。""一理之明,一法之立,必验之物物事事而皆然,而后定之为不易。""居今日之中国而治法学,则抽象的法理其最要也。"(二)、沈家本"会通中西"的法理主张传统的法律体系在世纪初清政府进行的"修律"中瓦解,西方的法律体系被迅速移植。1902年至1911年在日本专家的协助下,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人通例》、《公司律》、《违警律》、《结社集会律》及《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等。清政府甚至预备在中国实行君主立宪政体,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及"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等。经过19世纪后半叶与西方的冲突及戊戌变法,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清末修律正是这种共识的产物。让我们先来看被学界称为"顽固派"或"保守派"的清朝廷的态度:1900年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慈禧太后率朝臣西逃,逃亡途中以光绪名义颁诏罪己。在诏书中透露出"欲求振作,须议更张"的变革之意,并要求"军机大臣、大学士、六部九卿、出使各国大臣、各省都督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要政,举凡朝章国故"而"各举所知,各抒己见。"[25]无论是迫于国际的压力,还是为了平息国内的舆论,此时的清朝廷已经放弃了"宁失祖宗之地,不变祖宗之法"的信条,变法的意向已经十分明确。从后来修律过程来看,清朝廷的"变法"之举也并非敷衍。再来看被人们称为"礼教派"、在"礼法之争"中扮演了保守派角色的张之洞等人的态度:张之洞是洋务运动晚期的主将,他的思想核心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清末修律的发起与他有直接的关系。在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的第二折中,他与刘坤一提出了整顿刑律的九点主张,又提出制定"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律"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后,又联名保举"久在秋曹,刑名精熟"的沈家本和"练习洋务,西律专家"伍廷芳主持修律。朝廷与"礼教派"的态度尚且如此,其他各派主张"变革"的急切心情当然自不待言。然而,"必须变法"的共识并没有弥合人们对"如何变法"不同主张的对立,这就是在修律过程中产生"礼法之争"的原因。被称为"法理派"的沈家本、伍廷芳等人主张不仅要仿效西法的条文体例,而且要吸纳西方法理的学理。而礼教派认为旧律的条文规章可以模仿西方修订,但旧律体现的礼教精神和国情必须于新律中得到再现,而不是消亡。这是一场"主义"之争:"新刑律为采取世界最新之学理,与我国旧律统系及所持主义不同,故为我国'礼教派'所反对。"[26]这场争论的一个基本内容是:新律要不要,或怎样体现传统的精神,或在多大的程度吸纳西学。礼教派认为传统有可变与不可变之处,同样西法也有可学与不可学之分。就传统而言:"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27]与此相应,有违伦纪、圣道、心术的西方法学原理不可学,而西方分别民法、刑法的部门法体系及监狱制度等则可以模仿。张之洞明言中国"必改用西法","孔孟之教乃能久存";但是"知君臣之纲则民权之说不可行也,知父子之纲则父子同罪免丧废祀之说不可行也,知夫妇之纲则男女平权之说不可行也。"[28]礼教派修律的理想境界是西方的某些制度与中国传统的精神合一。而法理派明言采纳西方"最新之学说"的同时,也一再申明修律的宗旨并不违背中国的传统。法理派的总的构想是运用西方的一些法学理论改造中国法律,以追随世界潮流,以达到融合中西的境界。沈家本对对于中西法律的总结是这样的:"大抵中说多出于经验,西学多本于学理。不明学理,则经验者无以会其通,不习经验,则学理无以证其是,经验与学理,正两相需也。"[29]融合中西,始终是沈家本所追求的目标。 三、民国时期的法理(一)、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法理基础在立宪派转向传统时,以孙中山为首的民主共和派则从戊戌变法的失败中得出了另外的教训,即中国的变革不能走改良之路,立宪理论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所以,共和派对清朝廷的立宪与修律的举动另有一番深刻的见解。他们认为清朝廷的立宪不过是在内外压力下的一场骗局。针对立宪派的"开明专制"和对传统的回归,共和派提出了相反的见解,即通过革命的方式推翻清朝廷的统治,建立民主共和国。但就法理而言,共和派与立宪派并无大的分歧。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中认为法有七种含义,即"平直、制载";"准则";"均布";"古训";秩序;"中正平均为体用";规范。这种法的概念不仅被共和派所接受,而且有所发展。但是,共和派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吸收西方法律学说时并不盲从,与戊戌时的立宪派相比,他们更为冷静。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构想就是在分析了西方社会三权分立的弊病时提出的。在谈到法律问题时共和派不仅注重到法应该包含怎样的内容,而且注重到法律应该体现怎样的精神和发挥怎样的作用。孙中山明确指出:法律,尤其是宪法应该是民意的体现,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在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短短的三个月的时间中,孙中山下达了一系列保障民权和社会改革的法令并确立了民主共和的政体。在南北议和达成协议,孙中山卸任之前,经参议院决议后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总统权力做了进一步的限制。民主派兴起之时,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的黑暗面开始日益暴露: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贫富差别、资产阶级对殖民地的残酷掠夺、世界性的战争等等。立宪派此时虽然仍坚持君主立宪的主张,但已开始向传统回归。所以立宪派反对在中国实行民主派提倡的民主共和制度。而民主派虽然坚持民主共和的立场,但也开始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取。孙中山对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进行了比较,并力图寻找出中国落后于西方的原因和中国的出路。孙中山认为,中国要摆脱贫困落后必须追随世界的潮流,实行法治。但在效法西方的同时也必须注意到西方已出现的社会弊病,以避免同样的问题出现于中国。第一、孙中山在改革传统法时注意到对西方理论的深入理解和运用。他认为中国的出路在民主共和制度的确立,而民主共和制度确立的基础是近代化的法治:"国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存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规;必国会能自由行使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30]要实行法治,就必须改造传统的人治观念。孙中山认为在民主共和的国家中为了保障人民的权益,必须以法律的是非为是非,"只可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31]传统的人治思想是为帝王张目的,是古代社会战乱频繁的原因。因为"君主专制国家,因人而治,所谓一正君而天下定。数千年来,只求正君之道,不思长治之方。而君之正,不可数数见,故治常少,而乱常多。"[32]只有民主与法治才能弥补贤人政治的缺陷,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同时,孙中山认为法治也有局限性,如因受政治影响,法律有时在现实执行中会悖于公理,而且法律无法穷尽世间之事,因此在建立法治国家的同时,国民不能放弃道德的追求。治理国家既要服从法律,也要"风以道德",[33]而且道德应成为判断法律优劣的标准。但是"风以道德"须在民主法治的原则下实现,而不是在人治中实现。运用西方法学的理论,孙中山重新解释了权势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法治国家的最高目标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权势或权力只是执行法律的一种手段,法治国家中"权"与"法"的关系应该是"法律者,治之体也;权势者,治之用也。"[34]这种法律为体,权势为用的思想颠倒了以往几千年的法与权的关系,从理论上说法律从此成为人们的理想,而不再是皇帝的御用工具。第二、孙中山吸纳西方学说时也注意到了对中国的优良传统的发掘。孙中山认为西方的社会并不是一个完美的社会。他注意到"英国财富多于前代不止数千倍,人民的贫穷,甚于前代也不止数千倍,并且富者极少,贫者极多。"[35]西方出现的社会问题使孙中山认识到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理论也存在着缺陷,三权分立的体制缺乏官员选拔的规则,难以保证议员及官吏的素质。而且在行政运作中,政府受议员的挟制,动辄得咎,有形成议员专制的倾向。因此孙中山反对照搬西方制度,认为要建立一个真正的理想的共和国,必须用中国的优良传统弥补西方理论的不足。在此基础上,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的理论。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互相制衡。五权宪法的理论显然吸收了中国传统的考试和监察制度。孙中山欲用考试制度保障官吏的素质,以杜绝一些愚昧无知的人通过各种手段当选为议员或成为政府的官员。考试权的独立是防止官场腐败无能的第一步。监察权的独立则是分议会之权,使议员亦不能随心所欲。它可以防止议员贿赂选民,挟公济私,掣肘政府。同时也有利于对官吏的监督,防止官吏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从立宪派主张三权分立到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中国的思想家、政治家对西方的学说由崇拜开始逐渐转向甄别。对传统文化也从彻头彻尾的批判开始逐渐转向较为冷静的反思。(二)马克思主义法理与中国共产党对法律的认识1、马克思主义法理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于19世纪中叶,法国学者亨利·莱维·布律尔在《法理社会学》中这样介绍了马克思法学:"将近19世纪中期,由于两位德国思想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出现,一种崭新的法律观诞生了。这一法律观彻底区别于以前的所有法理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两位社会改革家,他们继承的是英法社会主义者的传统,......尽管卡尔·马克思曾攻读于柏林大学法律系,但他们首先是经济学家。马克思同时也是哲学家。他曾一度被黑格尔的学说所吸引,而他(马克思)对于法律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得到了这位导师(黑格尔)的启发。"[36]马克思主义的法理即吸收了前人法学研究的成果,也深刻地批判了各法学派的偏见并指出了他们的局限性。马克思主义法理主要包含了两个内容:第一、法律与国家政权相辅相成,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产生,也必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消亡。但是,社会主义政党并布放弃法的要求。恩格斯在《法学家社会主义》中说:"活动着的社会主义政党,象所有政党一样,没有这种法的要求是不行的。某一阶段为了实现依据共同利益所提出的要求,只有通过夺取政权,并以法律形式使其要求具备普遍约束的效力。"[37]第二、以往的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言:"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就是法律关系,如同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用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解释,恰恰相反,它们是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38]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论述,虽然为西方主流学派所排挤,但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学的贡献却是世所公认的。正如亨利·莱维·布律尔在《法律社会学》中所论述的那样:"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是对法律科学的一大贡献,其贡献不在于该学说的法律观本身--这种法律观似乎是难以接受的,而在于该学说所完成的批判工作,这一工作恰好与历史法学派的批判工作殊途同归,共同推翻它们以前的各种学派所坚信的法律规定的所谓理性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有力贡献还在于剥去了法律的神圣外衣,甚至可以说,破除了法律的神秘力量,使人们得以把它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项正常内容,人们能够、也必须像考察整个社会其他现象,诸如艺术、语言等现象那样来考察它。从此,道路开辟了,对于法律事实可以有实际的概念,这正是社会法学派所公开主张的概念。"[39]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将人们对法的价值的理论论述引向对法的实事的科学考察,这一道路的开辟,不仅丰富了原本就底蕴厚重的西方法学理论,而且通过批判也使西方法理学说产生了实质性的进步。2、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1919年俄国十月革命,马克思列宁主义传播到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也逐渐传入并为中国共产党所实践。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的时候,中国正面临着巨大的民族危机,马克思对中国遭遇的深切同情和对西方资本主义贪婪与虚伪的揭露,自然在中国社会各个阶层引起强烈的共鸣。1924年,孙中山在国民党第一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其中有这样一段话:"近世所谓各国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毛泽东非常的赞赏这一"民权"为"平民所共有"的主张,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1949年《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反复引用。[40]毛泽东指出,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背叛了这个宣言。毛泽东总结了近代中国学习西方的过程,说:"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帝国主义的侵略打破了中国人学西方的迷梦。很奇怪,为什么先生老师侵略学生呢?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是行不通,理想总是不能实现。多次奋斗,包括辛亥革命那样全国规模的运动,都失败了。国家的情况一天一天坏,环境迫使人们活不下去。怀疑产生了,发展了,增长了。第一次世界大战震动了全世界。俄国人举行了十月革命,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从思想到生活,才出现理论一个崭新的时期。中国人找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中国的面貌就起了变化了。""就是这样,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人们的心目中一起破了产"[41]毛泽东对中国近代史的总结,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历史证明马克思主义是拯救中国的唯一之"主义";二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民权观区别于西方,其吸取了孙中山的"平民所共有"的思想,主张宪法与法律服务于大多数人,即劳苦大众。同时鉴于当时中国共产党发展的艰难而残酷的环境,共产党对法律的"专政"职能格外重视,毛泽东说:"军队、警察、法庭等项国家机器,是阶级压迫阶级的工具。对于敌对的阶级,它是压迫的工具,它是暴力,并不是什么'仁慈'的东西。"[42]毛泽东的宪政思想和法律主张成为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抗日民主政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成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理之渊源。 [1] 伏尔泰著《风俗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21页。[2] 参见《近代史资料》,1957年第1期,第125页。[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4] 参见《海国图志·筹海篇》。[5] 参见熊月之著《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第224-22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6] 《海国图志》(百卷本)卷五十九《外大西洋墨利加洲总叙》[7] 李贵连著《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第23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8]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9]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第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10]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1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第2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2] 近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状况参见张骐《继承与超越--二十世纪前半叶中国法理学回顾论纲》,载《中外法学》2000年1期;孙育玮《中国法理学的世纪回顾》,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4期;何勤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载《中国法学》2005年3期。[13] 参见《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载《饮冰室合集》,第5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4] 关于近代"权利"一词的出现与定义,参见李贵连《话说"权利"》,载《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俞江著《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第83-9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5] 《严几道文抄·卷二·论世变之亟》。[16] 《自由书·放弃自由之罪》,载《饮冰室合集》,第6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7] 《新民学·第八节·论权利思想》,载《饮冰室合集》,第6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8] 《新民学·第八节·论权利思想》,载《饮冰室合集》,第6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19] 《严译名著丛刊·孟德斯鸠法意》,(上册),第258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20] 载《饮冰室合集》第2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21] 《康海南自编年谱》,载《戊戌变法》第4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22] 《致汪康年》,载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书(增订本)》下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23] 《仁学》,载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书(增订本)》下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24] 《适可斋记言记行》。[25] 《德宗景皇帝实录四七六》。[26] 《法政浅说报》第十一期,宣统二年(1910年)。[27] 《张文襄公全集·劝学篇》。[28] 《张文襄公全集·劝学篇》。[29] 沈家本《王穆伯佑新著无冤录序》,载《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4年版。[30] 《大元帅辞职临行通知》,载《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1] 《接见国会议员代表的讲话》,载《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2] 《元旦布告》,载《孙中山全集》第4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3] 《批林修梅书》,载《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34] 《驳保皇书》,载《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35] 《三民主义与中国前途》,载《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36] 亨利·莱维·布律尔著《法律社会学》,许钧译,第1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37] 《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和法》,第104页,群众出版社1958年版。[38] 《马克思恩格斯论国家和法》,第1页,群众出版社1958年版。[39] 《法律社会学》,第17页,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40] 《毛泽东选集》,第637、691、1414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41] 《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42] 《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论人民主主专政》,载《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出版社翻印,1967年版。 参考文献:熊月之著《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俞江著《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李贵连著《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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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栏目连续报道了英国20万吨洋垃圾侵入中国污染环境的新闻,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多方求证,中央电视台终于找到了洋垃圾的入侵地,这就是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的一个叫作联滘的村庄。记者今天就赶到了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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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
文学
2008/12/07
| 阅读: 1753
鲁迅对域外绘画的敏感力不亚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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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文学
法律
2009/03/24
| 阅读: 1753
刻下的“群体性事件”多为公民大众基于联合行动机制而实施的“公民集体行动”,属于公民权的基本宪法权能。它在将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付诸公开集体抗争形式的同时,为建构一种满足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理性沟通的政治生态提供了契机。随着中国社会生活日趋复杂和多元,制度设置必须提供更为多元和开放的利益表达形式,特别是利益实现的法权程序。在此,澄清多元社会利益的正当性及其集体表达形式的必要性,经由“非事件化”和“去事件化”,说明所谓“群体性事件”本身的常态性,进而寻求其合法化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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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私有为目的的国企改革引发了很多激烈讨论,如“郎顾之争”等等。本站曾于2006年刊发汪晖文章《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该文详细分析了江苏通裕集团公司改制中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问题。2009年7月通钢集团事件的爆发,继续说明在国企改制、国退民进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偶发的。本站特此编写国企改制专题,供进一步阅读讨论。--人文与社会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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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政治化” 经济刺激政策使得土地问题由经济向政治演进,土地制度改革至为紧迫 刘守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 中国在应对危机中实现了预期的经济增长。在各项经济刺激和扩大内需政策中,土地比过去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 可见的事实是,土地出让收入屡创新高,“地王”频出。与此同时,土地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不降反升。以土地为依托的地方融资平台不仅蔓延到城市建设的各个领域,而且融资规模空前。在一些大城市,房价猛涨让绝大多数人“居者有其屋”的梦想化为泡影。 金融危机前,土地实际上是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动机”。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奥秘之一就是长三角和珠三角低廉的土地供应。快速的城市化,则主要依托于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攫取和土地抵押融资。 但是,这种以土地启动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也弊端多多。比如,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稀缺的土地资源被粗放使用、土地囤积和土地投机盛行、地方财政过度依赖土地出让、土地抵押融资产生财政和金融风险、土地引发制度性腐败,等等。 金融危机的发生,国际需求的变化,本来为改变过度依赖土地的传统增长模式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但事实证明,金融危机除了对珠三角、长三角出口导向企业及地方财政造成较大影响,传统发展模式不仅没有改变,反而被迅速移植到中西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 从目前的观察看,无论是在发达地区还是在中西部地区,为了扩大内需和刺激经济增长,土地的杠杆作用都比上一轮更强。土地问题有演化为“政治问题”的风险。 土地不再纯粹是一种经济要素和资源,而成为关乎中国政治和社会稳定、影响中央和地方关系、累积金融和财政风险的大问题。 在中西部地区推进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面临严峻挑战。 上一轮经济增长中,沿海地区的工业化用地,是靠集体建设用地;地方政府靠低价征地发展城市,得到了土地出让收益,农民则靠集体土地和厂房出租分享到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收益。但中西部在发展时,已经没有那么大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提供给企业,只能靠政府创办园区来招商引资。 正因此,中西部地方政府面临两大问题:一方面要小心翼翼地应对从紧的土地政策和土地指标管理,避免踩上耕地保护“高压线”;另一方面,由于这些地方城市化靠征地,工业化也要靠征地,政府和农民利益的冲突就更加激烈。 为了解决建设用地指标短缺,中西部基层政府就把重心放到宅基地和村庄用地的整理、置换上,由此引发的农村拆迁和“农民集中居住”。如果相应的制度安排存在缺失,也会侵犯农民的土地权益。 对地方政府而言,“土地财政”不仅没有改变,而且进一步强化。 所谓“土地财政”,是指地方财政主要依赖于土地出让收入及土地相关产业的税收。在新一轮发展和投资热潮中,“土地财政”日渐全国化,从沿海发达地区蔓延到中西部地区,由大城市蔓延到中小城市(甚至小城镇)。 “土地财政”的实质是“卖地财政”,即地方政府卖地收入越高,地方财政收入越大。为了使卖地收入最大化,地方政府可能采取的策略有二:一是在地方财政吃紧时多征地多卖地,二是在地方财政向好时囤地惜售。 从制度运行的结果来看,作为土地财政上游入口,土地的低价征用形成政府与农民争利的局面,造成农民土地权益受损;作为土地财政的下游出口,房价的过高且不断攀升已使绝大多数自住购房者“望房兴叹”。 与此相关联,以土地抵押的城市投融资愈演愈烈,债务加大。 在上一轮城市化进程中,一些城市政府建立土地储备中心,成立政府性公司作为融资平台,以土地抵押获得城市基础设施的巨额资金。尽管这种模式已经暴露出一定的财政和金融风险,但总体而言还是可控的。而在此番应对金融危机中,各地都把加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作为主要策略。调查发现,各地成立政府性融资平台,已经由小心翼翼变为全面推进。结果政府性公司数量多,融资额大,监管力度减弱。但贷款依然靠土地抵押及土地收益权的抵押,由此造成的城市建设债务额巨大。如果不尽快建立一套城市投资债务风险评估体系,地方政府的财政和金融风险势必加大。 为防止土地问题演变为“政治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平衡土地相关方的利益,改变目前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大赚其钱、罔顾农民阶层和房屋居住者的格局。 为此,以下数端至为紧迫。 其一,改变目前以所有制规制土地市场准入方式,实现以规划和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市场准入制度。 今后,只要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准入条件,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可以公开、有偿、公平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真正实现两种土地所有制宪法意义上的平等,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土地市场上的“同地、同价、同权”,让农民以土地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分享工业化城市化的好处。 其二,扩大中西部地区规划圈外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范围,促进中西部地区的工业化。 中西部目前正进入工业化的快车道。但是,按照现行法律和政策,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空间极其狭小,农民无法分享工业化进程中的土地权益。应该总结过去沿海地区工业化的经验教训,既实行严格的规划和用途管制,又在科学布局的前提下允许中西部地区的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工业用地市场。 其三,调整用地结构,扩大住宅用地供给,解决普通百姓的住宅需求。 当前,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房价高企,与百姓居住需求完全背离。虽然不能将原因完全归咎于土地供应,但还是可以通过调整用地结构、扩大住宅用地的供应来缓解。 调查和比较研究发现,房价高涨的地区普遍存在工业化过度而城市化不足问题,工业用地比重过高、住宅用地比重过低。应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的改变,降低工业用地比重,增加住宅用地比重。这样既可以促进大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城市化的进程,又可以解决城市人口的居住需求。 其四,允许城乡结合部地区以农民集体土地为主形成廉租屋市场,促进“人口落地”的城市化。 中国上一轮城市化最独特的特征是“土地城市化”,而人口“不落地”。目前农民工的住房,基本由城乡结合部农民集体以宅基地和集体剩余土地等灰色市场提供。今后,对进城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应当通过土地制度创新,解决农民工的居留问题。可以尝试由地方政府将城乡结合部集体建设用地辟出若干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盖廉租房合法出租给外地农民工。这样既可保证集体土地的集约利用和农民集体分享土地收益,又可缓解农民工居留城乡结合部的社会管理问题。 其五,切割地方政府与土地的利益链,抑制房地产商土地投机。 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囤地,最根本的原因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这种局面不改变,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就不可能良性发展。 未来,一方面要改革土地市场准入方式,降低政府垄断土地市场的程度;另一方面,要改革税收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试行土地财产税改革,改变地方财政主要依赖于土地出让金的局面。同时,改革完善土地税制,尤其是完善土地保有环节的征税,依法处置开发商的囤地和土地投机行为,提高土地囤积和闲置的成本,使土地更高效地用于住宅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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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今的红色题材影视剧,尤其是《暗算》、《潜伏》、《黎明之前》、《悬崖》等商业剧,我的一个疑问就是,谁在看电视,谁在看电影?观众是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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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在持续一周的时间里,乔治·索罗斯 (George Soros)在位于匈牙利布达佩斯的中欧大学 (Central European University) 发表了共分五个部分的系列演讲,阐述了他对危机中的金融市场、政治体制和开放社会的思考与主张。在第五日的演讲“未来的路”中,他着重探讨了金融危机将如何重塑中国与世界的关系,以及由中国代表的“国家资本主义”模式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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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辛格咨询公司董事总经理Ramos(北京共识提出者)新书中译第八章之前半部分选登,译者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