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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中断了新自由主义在西方盛行在全球扩张了20余年的进程,动摇了"美元霸权"保持了半个多世纪的地位,也使社会主义的道德价值和政策主张重新受到了重视。正如英国著名历史学家埃里克·霍布斯鲍姆在接受法国《解放报》专访时所说:如今资本主义陷入危机,"人们不仅在重新找到马克思,而且还重新发现社会主义传统。"BBC在柏林墙倒塌20年之际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更是以具体的数据显示出,全球半数以上被调查者不满自由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制度,相反,社会主义思想愈来愈受欢迎。危机爆发后,奉行社会民主主义的各国社会(民主)党试图以金融危机为契机重新创造昔日辉煌,提出了"用社会民主主义拯救自由资本主义"的口号。然而就在人们广泛关注左翼思潮,普遍看好奉行社会民主主义的中左翼政党的时候,各国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却在2009年的欧洲议会选举中普遍遭遇了挫败。在这一背景下,西方政界和思想理论界在对资本主义进行反思和质疑的同时,也对社会民主主义的现实处境和发展前景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和思考,社会民主主义的发展前景如何?社会民主主义当前的困境何在?它如何才能摆脱困境实现复兴?此类问题成为了西方思想界尤其是左翼理论家关注和讨论的焦点问题。综览金融危机爆发后西方思想理论界对社会民主主义的思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达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一、社会民主主义的前景:机遇与挑战并存众所周知,全球化背景下的社会民主主义不断调整其理论政策,并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过短暂的"神奇回归",但总体上说,20世纪80年代以来尤其是苏东剧变之后,新自由主义一直处于在西方盛行在全球扩张的态势,社会民主主义则遭遇了来自多方面的挑战,一直处于在困境中徘徊的态势。诚如有学者所言:"过去20年,是左翼政党特别艰难的20年。虽然一些政党保住了自身在中央政府的执政地位,但其特有的社会观及其实践却遭到了抨击。......社会民主主义政党的政治和经济武库中的福利国家、经济干预和税收所发挥的作用遭到了质疑。"[1]金融危机的爆发,究竟将对社会民主主义产生怎样的影响呢?1.国际金融危机为社会民主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初,在西方政界和思想理论界,不管是左翼还是右翼,几乎都认为此次金融危机集中暴露了西方发达国家主导的政治经济秩序和制度的不合理,暴露了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弊端和矛盾,并把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看作新自由主义的终结,视为社会民主主义复兴的机会。对这一观点较早进行过系统阐述的当推德国著名学者、德国社民党重要理论家托马斯·迈尔(Thomas Meyer)。他指出: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及其对经济的破坏,使人们对奉行新自由主义的中右翼政党产生了不满,从而为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提供了机会。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可以利用这一机会,重新确立左翼的路线,通过一系列能够拯救现有经济的理论原则和政策主张,实现社会民主主义的重新崛起。[2]捷克民主社会主义党的副主席吉瑞·胡德克认为,"目前的局势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可能--清楚地证明资本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社会模式的局限性,指出资本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社会模式是多么无效率(以及长远看来的不可持续),最后提出我们自己关于经济和社会模式的替代方案。"[3]澳大利亚前总理陆克文(Kevin Rudd)明确指出:这是一场涉及体制、理论和意识形态领域的危机。它让人们开始质疑过去30年以来盛行的新自由经济理论--在此理论基础上建立的国家和全球监管框架是如此不堪一击,根本无法阻止经济重创造访全球。并进而提出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应"将国家的重要性以及社会民主主义政治经济学说,发展为一个面向未来的、全面的理论框架。"[4]德国左翼党人科特雅·凯平指出:"经济危机爆发后,一些西方国家采取了国有化、限制高管薪酬以及扩大公共投入等方案,而这些措施都是以往左翼政党所主张但遭到右翼政党激烈反对的,因此,金融危机为左翼提供了实践社会民主的机会。"[5]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伦敦经济学院教授理查德·塞尼特(Richard Sennett)认为西方正在走向金融社会主义,主张把这种公有制从金融行业扩大到制造业和服务业。[6]甚至连一些右翼政党领袖,如法国总统萨科齐与德国总理默克尔也开始严厉批判自由放任资本主义,认为"这场金融危机是资本帝国的终结",并大力宣扬体现社会民主主义价值理念的、以混合经济和社会福利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模式。2.国际金融危机使社会民主主义充满困境和挑战在认为国际金融危机给社会民主主义政党的发展转型和力量整合带来了机遇、为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提供了契机的同时,西方思想理论界也深刻认识到了社会民主主义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面临着种种挑战。尤其是欧洲议会选举后,一些人对社会民主主义的发展前景持悲观态度,譬如英国牛津大学教授蒂莫西·加尔腾·艾西在分析了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社会民主党普遍失败的原因就悲观地指出:"哪怕是世界上最优秀的工党领袖也不会赢得下一次选举。"[7]美国学者罗伯特·泰勒(Robert Taylor)则在其《欧洲社会民主党还有出路吗?》一文开篇指出:"欧洲社会民主党的前景不容乐观",认为欧洲社民党在选举中的普遍失利,不是暂时的表面性的失败,而是当今全球化社会经济趋势造成的深刻影响的结果,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目前社会民主党在意识形态方面过分处于守势。更有许多学者对危机中社会民主主义面临的挑战进行了深入剖析:荷兰财政部长,工党领袖沃特·博斯(Wouter Bos)明确指出,由于全球化对日常生活造成的强有力的破坏性冲击,欧洲社会的分化和分裂日益加重,社会民主党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陆克文详细分析了社会民主主义面临的挑战:其一既要承认开放的、竞争的市场的巨大力量,又要摒弃极端资本主义和过度贪婪这些近代对全球金融体系造成重大危害的因素。其二是不仅要驳斥造成今天混乱局面的新自由极端主义,还要推进社会民主国家对保持恰当监管的竞争市场能够提供最好的保障这一理念。其三是把国家和与之配套的社会民主主义政治经济的角色,重新塑造成为一个既适应危机时期,也适应繁荣时代的全面哲学框架。其四是利用市场的力量促进创新、投资和提高生产力,同时又使之与一种能够管理风险,纠正市场问题,资助和提供公共产品,同时寻求实现社会平等的管理框架相结合。[8]艾伯特基金会驻尼泊尔办公室主任Dev Raj Dahal也把国际金融危机下的社会民主主义面临的挑战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一个稳定的全球金融体系,妥善地平衡私人激励与公共责任之间的关系,并保持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平衡。二是要把危机对广大失业者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三是要把危机对贫穷、不平等以及对劳动标准减少,对发展中世界的政治稳定的影响减到最小。四是控制气候变化和寻找能够减少污染环境、掠夺自然的能源替代机制。[9]事实上,2009年6月欧洲议会选举中社会民主主义政党的普遍失利,在某种程度上表明西方思想界对金融危机中社会民主主义充满困境和挑战的判断是非常客观的。二、金融危机背景下社会民主主义陷入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2009年欧洲议会选举中,各主要国家的社会党获得的席位均低于中右翼政的党,其中德国社民党、法国社会党、意大利民主党分别以17.5%、11.2%以及9%的得票率较大差距地输给了各自的对手。甚至连一向被称为福利国家橱窗的北欧国家,也陷入了经济下滑的泥沼。如欧洲议会议员米歇尔·罗卡尔(Michel Rocard)所说:"欧洲的社会民主似乎正在经历一场危机。戈登·布朗在英国支持率的大幅下降;西班牙经济衰退的沉重打击;法国社会党领导地位的难以为继;意大利中左派联盟的土崩瓦解;以及德国社会民主党内部严重的勾心斗角:所有这些现象无一不在表明:社会民主力量似乎没有能力抓住目前金融危机带来的这次机会,扩大自身的影响力。"[10]尽管西方国家思想界在普遍认为国际金融危机为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提供了契机的同时,也深刻认识到了社会民主主义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面临着种种挑战。但是,金融危机环境下各国社会民主党普遍挫败的现实状况还是令西方国家思想界尤其是左翼学者始料不及。因为与新保守主义和新自由主义政党相比,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在西方国家政治"光谱"中处于中间偏左的位置。此次由新自由主义政策直接导致的国际金融危机,本应顺理成章地使西方社会民主主义政党成为受益者,但各国社会民主主义政党非但未能显示优势、反而颓势更加明显、处境更加严峻,这不得不引起西方国家思想界的广泛关注。对于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社会民主主义遭遇困境的原因,西方思想界也作了比较深刻的分析。托马斯·迈尔结合德国社民党的情况分析了中左派政党失利的原因:第一,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民众的本能反应是维持现有秩序,因此,代表保守势力的右翼力量受到民众的信赖。第二,金融危机环境下中右翼政党尽可能地采取了能够挽救危机的政策手段,这些能够挽救危机的政策手段无疑是来自社会民主党。第三,德国左翼党的崛起及其在政策上的右转,使社会民主党受到了来自左右两翼的夹击,丧失了很多选民。俄罗斯学者 B.古谢列托夫认为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失败的原因是:第一,人民在危机时期只希望能保住自己现有的资产,左翼政党对现行经济模式的激烈抨击使选民们害怕可能发生的变革。与此同时,保守党盗用了社会主义者关于社会公正、加强大企业责任感的口号,因此得到了更多的支持。第二,右翼执政的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依靠政府的巨额援助侥幸度过了危机的初期阶段,增强了民众对他们的信任。第三,作为左翼力量传统支持者的工会、青年团体等组织为了获得政府的直接拨款,转而求助于自己在政府中的院外集团的力量。第四,右翼政府加强了对大众传媒的操控,使他们更能扮出代表广大民意的面孔。[11]蒂莫西·加尔腾·艾西认为金融危机环境下各国社会民主党普遍失败的原因在于:其一,选民们认为,保守党人更有能力制定合适的经济政策;其二,作为对大危机的回应,出现了向民族主义情绪倒退的情况。选民宁可向右转而不是向左转。其三,保守党和社会民主党之间的执政理念出现趋同,彼此之间只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12]从西方思想界的分析中,可以把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社会民主主义不胜反败的原因归纳为以下三点:1.左翼的理论阵地和政策空间受到右翼挤占右翼政党借助自身的政治实力以及掌控传媒的优势地位,在应对此次金融危机中抢占先机,不断挤占左翼的理论阵地和政策空间。这一点从各国右翼政府采取的"救市"举措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发达国家右翼执政党在应对危机时,提出了一些与社会民主主义政党相似的主张,包括强调实体经济高于虚拟经济,强化国家对市场的调控,努力做到效率与公平、国家与市场、经济与社会的平衡发展等。譬如,德国总理默克尔就让其领导的保守派放弃了此前倡导的市场取向改革,逐步批准了一系列国家干预措施,这些措施从救助汽车生产商到向那些出口订单暴跌的企业提供用工补贴等等不一而足,而这些原本都是社会民主主义政党长期以来一直宣扬的经济政策。2.左翼的身份特征在全球化中不断丧失各国社会民主主义政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第三条道路"的理论指引下,程度不同地丧失了自己的身份特征,与保守党之间的执政理念出现趋同,彼此之间只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社会民主主义"越来越具有新自由主义而不是社会民主主义的特征(尽管它们似乎仍然以社会民主主义向选民示好)"。金融危机后,由于原有的一些政策主张被右翼"盗取",为显示与右翼的不同,社会民主主义政党提出了一些比较偏激的政策主张,但迄今为止,多数社会民主主义政党的行动仅停留在抗议和简单批评阶段,很难为处于危机背景下的广大民众所接受。3.左翼政党长期以来内部缺乏团结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内部缺乏团结,与其他左翼政党之间在理论政策上存在分歧,这也是导致其选民分散和选举失败的重要原因。近年来许多社会民主主义政党一直处于分裂和矛盾状态,这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党的团结。譬如,法国社会党中"党魁之争、新老派系之争"就非常严重,特别是党内在欧竞选策略和欧盟等问题上分歧严重,分散了左翼选票,这也是法国社会党多年来屡战屡败、很少赢得大选的重要原因。危机爆发后,出于对右派新自由主义的强烈反抗和对社会党无法招架右派攻势的极度不满,2008年2月法国又创立了"新反资本主义党",这势必进一步缩小社民党的发展空间。德国社会党亦是如此,原本在德国只有德国社会民主党一个左翼政党,20世纪80年代组建的绿党、90年代成立的德国左翼党,现在与德国社会民主党共同拥有45%的选票,这也是目前形势下,德国社会民主党流失将近25%选票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左翼政党的支持率与原来相比并没太大变化,不同的是左翼阵营由一个政党变成了三个政党。因此,目前的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处于一个左右夹击的尴尬境地,未能突破思想束缚,与其他左翼力量形成有效的联合之势,这也是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社会民主主义政党未能取胜的重要原因。三、社会民主主义必须摒弃"第三条道路",重新回归或"左转"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西方思想界结合危机爆发的原因以及社会民主主义政党面临的困境,提出了种种变革和复兴社会民主主义的改革方案。其中最为首要的一条就是,他们对"第三条道路"进行了反思和批判,认为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应该突出左翼特色,超越"第三条道路",重新回归社会民主主义的传统,继续把自己定位在产业工人、失业者和一般职员,即社会中下层人群。1."第三条道路"未能有效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大家知道, 冷战结束后,社会(民主)党为了应对西方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生的剧烈变化以及新自由主义的强烈攻势,对其理论政策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提出了一套全方位(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层次(即从微观公司改革到宏观福利改制)、多角度(即从公民社会到世界主义的民族国家)的改革方案和政治策略,即"超越左与右"的新激进政治框架[13],也即介于传统自由主义和传统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新的第三条道路"。在政治上,明确以"中左"身份标明自己的政治立场,以一种超越阶级、"超然左右"的姿态出现在世人的面前;在经济方面:主张建立一种"新的混合经济";在福利制度方面,主张变"消极的福利制度为积极的福利制度",力图建立一个"社会投资国家",以便有效地消除旧福利制度所存在的负面作用。[14]"第三条道路"其实就是指"在全球化时代使社会民主主义现代化的盎格鲁--萨克森式方案。"[15]"第三条道路"的提出和推行,对于推动欧洲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一度使欧洲出现了短暂的"粉红色欧洲"的盛况。但是,它并没有能够有效应对西方社会民主党面临的困境,实现其复兴社会民主主义的初衷。非但如此,其为应对全球化而采取的一些政策措施,还导致各国社会(民主)党程度不同地丧失了自身特性,遭到了传统支持群体特别是党内左翼的强烈反对。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西方国家发生了多次上百万人的游行示威活动。在这一背景下,社会民主党人开始反思"第三条道路",并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对社会民主主义的纲领进行了重新定位,将其出路定格在超越和摒弃"第三条道路"、回归社会民主主义的传统政策上。在北美从事科研工作的于时语指出,"第三条道路"加速了左翼的分裂:"过去十多年来,欧洲社会党盛行'第三条道路',向中间靠拢,......这样固然一时获得了中间派选票,却开罪了铁杆左派,加速了左翼分裂。"[16]美国学者罗伯特·泰勒也明确提出:太多的欧洲左翼长期低估了现代化与其传统目标(收入再分配和劳工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以私有化和解除管制为特征的现代化将中左翼带进了死胡同。"[17]2.社会民主主义必须摒弃"第三条道路"德国社民党工会领袖马德赫斯·马林提出:一个新的左翼,需要在国家和市场、增长和公正互助、分工和个人负责、民族国家和世界的新平衡中采取新的政策。他明确提出:第三条道路是一种使社会民主主义与市场自由主义相互结合的尝试,是一种中间道路。如果社会民主主义要重新活跃,它就必须成为与左翼联盟的左翼政党,代替"第三条道路"重新确定左翼政治的新方向。[18]德国社民党副主席安德丽亚·纳勒斯和英国工党政治家乔恩·克鲁达斯于他们起草的共同战略纲领--《建设一个美好社会》中,毫不掩饰地亮明了其旨在替代"第三条道路"的目的和主张。他们认为:社会民主主义的"第三条道路"不加批判地接受了新的全球化的资本主义,低估了缺乏调控的市场的破坏潜力。在市场引导之下的全球化框架内,经济发展带来了史无前例的繁荣和富裕,但是"第三条道路"政策却未能阻止社会的分化。经过为期10年的社会民主党的政府之后,阶级不平等依然是社会的决定性结构特征。[19]西方思想界能够及时反思"第三条道路",把社会民主主义的出路定格在回归社会民主主义的传统政策上,这是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是西方思想界为社会民主主义如何实现复兴所做的理论反思。四、社会民主主义要更加强调"社会公正"、"可持续发展"和"全球治理"西方思想界尤其是西方左翼人士围绕如何在全球化进程中推进改革、提高适应能力同时又坚守传统价值观、巩固基本支持力量等问题,对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目标和政策主张进行了认真思考。在把社会民主主义摆脱困境的改革方向定位于"左转"和回归社会民主主义传统的基础之上,他们还为社会民主主义设计了一系列回归社会民主主义传统的政策主张。1.更加重视"社会公正"西方思想界在对金融危机的思考中,进一步强调了"社会公正"的重要性,主张重新举起"社会公正"的旗帜,以彰显社会民主主义的传统特色。陆克文明确指出:社会公正也是社会民主主义工程的关键组成部分。社会民主主义对社会公正的诉求,建立在平等这一价值信念之上,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而言,对社会公正的诉求,基点在于相信人格尊严、机会均等和追求幸福生活的能力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20]安德丽亚·纳勒斯和乔恩·克鲁达斯指出:"美好社会的主导原则是公正,公正的道德核心是平等。每一个人都是无可替代和具有同等价值的。在美好社会里,不论其背景如何,每一个人都得到同样的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人在生活中都拥有同等的机会。我们要从法律上反对阶级歧视、种族主义、同性恋恐怖症以及对女性的偏见。并在文化、教育和工作领域对此进行坚决斗争。"[21]德国社民党在2007年的党代会中强调,要重视社会公正问题,甚至为此表示不再固守施罗德政府于2003年出台,解决就业问题的同时也加剧了德国的贫富分化,增强了中下层民众的不安定感的"2010议程"。多数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在反思中更多强调国家干预、发展中小企业、改善民生、保障劳动者权益等主张。法国社会党制定了2008-2011年指导性政策文件,坚决捍卫劳动者就业权利,提出新的发展模式并制定出立足左翼的务实政策。2.强调致力于实现可持续发展随着环境和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问题也日渐引起了各国社会民主党的普遍重视。早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前,社会(民主)党人就把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视为其工作重点,他们利用各种场合宣传社会党的立场和政策主张。譬如前英国工党领袖布莱尔作为欧盟在气候问题上的特使,这几年一直致力于向世界不少大国特别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国家做工作。作为摆脱经济危机和实现政党振兴的战略选择和目标任务,"建设一个公正而可持续的经济"正在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和认可。德英两国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在《建设一个美好社会》的共同纲领中提出:"我们要推动一种生态可持续的发展,它符合人类的公正需求并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在他们看来,思考并实行一种新的繁荣模式的时刻已经到来,这种模式可以在全球实现,却不会引发生态灾难。质的增长、有意义的工作以及技术进步可以带来更加富足和更高质量的生活,而市场自身却不能实现这些目标。国家在将来要更加积极主动,参与构建长期经济计划和发展,以实现一种可持续的经济。[22]2008年6月30日至7月2日在希腊首都雅典召开的社会党国际23大,是社会党国际面对全球发展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做出政策调整的一次重要会议,大会的主题为"全球团结:变革的勇气"。会议强调强调面对全球共同面临的环境和资源危机,必须进行变革,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各国社民党采取行动控制气候变化,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23]3.强调要加强对国际金融资本的监管,实现全球治理西方思想界在对金融危机的思考中,提出了社会民主主义要致力于实现全球治理,尤其是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战略主张。在他们看来,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在于长期缺乏对资本的监控和管制,导致利润至上和投机行为恶性膨胀。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必须对不受控制的资本流动进行管制,对自由放任的全球化进行必要的调控,尤其要加快对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和机制进行意义深远的改革,同时推动对联合国和八国集团等机构的改革,确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国际金融框架与规制。包括奥巴马(Barack Obama)在内的西方国家众多政治家、金融家和经济学家,都倡议通过加强对全球金融市场的监管,从根本上控制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并防止此类危机再次发生。2008年10月,洛杉矶时报和彭博社共同发起的民意调查显示,有70%的参与调查者认为是由于缺乏政府监管导致了现在出现的经济问题。从美国民众和领导层来看,绝大多数人都支持金融监管。甚至之前一些曾表示不愿对金融行业进行干预的西方学者,也转而拥护加强金融监管的主张。譬如欧盟内部市场委员查理·麦克里维(Charlie McCreevy)就明确表示,是时候考虑对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立法了。欧洲社会党主席波尔尼鲁普拉斯穆森(Poul Nyrup Rasmussen) 也支持奥巴马关于改革的倡议,他指出:"人们担心他们的家庭、他们的存款、他们的养老金和他们的工作。现在是民主党对市场进行管理的时候了。公共利益应该高于私有金融收益以及不合理投机买卖的收益。是时候推行我们对金融市场新的、先进的改革方案,以保证金融危机不会再次爆发。"[24]在"欧洲应该如何应对金融危机"一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包括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等在内的实现"公正而可持续"发展的7条举措。并表示支持萨科奇和戈登布朗(Gordon Brown)提出的关于建立新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议。陆克文明确指出:全球金融市场需要有效的全球性监管,因为全球性金融交易的庞大规模如今足以压倒大多数国家的自身经济规模。"世界上的社会民主政府还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应对危机,重振受损的经济增长,同时为未来的金融市场制定新的监管机制。""各个政府应该制定一致的全球金融管理制度,以避免经济急速触底,资本流入全球经济最缺乏管理的领域。我们必须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 建立更强的全球公开标准。还必须建立更强的监管框架,鼓励负责任的公司行为,包括监管管理层薪酬。"[25]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越来越多的社会民主主义政党也都深刻认识到了加强全球金融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要在国际层面和欧洲层面对金融市场进行调控。通过引入雇员代表具有明确知情权、参与权和共决权的某种全球经济民主,把跨国公司置于民主的监管之下。总体上说,金融危机爆发后西方国家思想界对社会民主主义的认识和剖析是比较全面深刻的,他们提出的包括"重新左翼化"的改革方向以及强调"社会公正"、"可持续发展"以及"左翼联合"等具体策略也是比较合理可行的。从国际金融危机目前造成的后果看,它的确使世界范围内包括社会民主主义政党在内的各国左派又重新活跃起来,使强调国家作用、主张对市场加强监管并加强全球治理的左翼思潮逐渐占据上风。但我们不能由此断定凯恩斯主义以及建立在其上的社会民主主义能够根除资本主义的缺陷,更不能盲目遵循凯恩斯主义、简单照搬社会民主主义。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社会民主党的无所作为和我国取得的辉煌成就所形成的强烈反差,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使人们更加坚定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因为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引导中国走向更加光明的未来,"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作者吕薇洲,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1]斯图亚特·汤普森:《社会民主主义的困境:思想意识、治理与全球化》,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2]托马斯·迈尔: "社会民主主义的机会",《新社会》2008年第11期。[3]吉瑞胡德克:"左翼力量在欧洲--东西欧的不同经历对于合作与统一的挑战" 《国外理论动态》2009年第12期,[4] 陆克文:"全球金融危机",《月刊》2008年第2期。[5]"资本主义危机与世界历史的转折点--2009年全球左翼论坛综述",《国外理论动态》2009年第12期。[6]理查德塞尼特:"金融危机迫使西方学习中国式社会主义", 2008年10月17日《环球时报》。[7]蒂莫西·加尔腾·艾西:"金融危机环境下各国社会民主党普遍失败的原因",《国外理论动态》2009年第11期。[8]陆克文:"全球金融危机",《月刊》2008年第2期。[9]Dev Raj Dahal:"全球金融危机,社会民主和尼泊尔的选择",《观察家杂志》2008年。[10]米歇尔·罗卡尔:"欧洲社会民主的软弱权力", http://www.project-syndicate.org/commentary/rocard22/Chinese[11]B.古谢列托夫:"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负面影响", 2009年11月26日《中国社会科学报》。[12]蒂莫西·加尔腾·艾西:"金融危机环境下各国社会民主党普遍失败的原因",《国外理论动态》2009年第11期。[13]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9页。[14]参见吕薇洲:"中左派及其第三条道路评析",《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15]托马斯·迈尔:"现代社会民主主义:共同的基础和争论的问题",《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3年第1期。[16]于时语:"欧洲社会党的困境", 2009年10月7日《联合早报网》。[17]罗伯特·泰勒:"欧洲社会民主党还有出路吗?" 《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动态》2008年第 11期。[18]参见马德赫斯·马林:"代替中间的方向",《新社会》2009年第6期。[19]参见张文红:"德国社民党和英国工党超越'第三条道路'",《国外理论动态》2009年第6期。[20]陆克文:"全球金融危机",《月刊》2008年第2期。[21]张文红:"德国社民党和英国工党超越'第三条道路'"。[22]张文红:"德国社民党和英国工党超越'第三条道路'"。[23]王继停、李元:"当前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中的左翼:现状与趋势",《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9年第3期。[24]Melanie Wong:"奥巴马悬念",《投资与合作》2008年第12期。[25]陆克文:"全球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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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阿多诺来说,晚期是与超越了可以接受和常规之物而依然存留下来有关的理念;此外,晚期还包括这一理念:人们确实不可能完全超越晚期,不可能使自己脱离晚期,而只可能深化晚期。不存在任何超越性或统一性。在其《新音乐的哲学》一书中,阿多诺认为,勋伯格在实质上延续了晚期贝多芬的不可协调性、否定性和固定性。当然,晚期在其中也保留了一个人生命的晚期阶段。
于是出现了两个问题。贝多芬的晚期风格在阿多诺的整个著述中使其非常着迷的原因在于,贝多芬固定的和具有社会抵抗性的最后作品,以一种完全悖论性的方式,处在我们时代的现代音乐的新奇之处的核心。在贝多芬中期的歌剧《菲岱里奥》——典型的中期作品——里,人性的理念极为明显,而伴随它的则是一种更好的世界的理念。相似地,对黑格尔来说,不可调和的对立面,凭借辩证法,凭借对立面的和解这种宏大的综合,最终是可以和解的。晚期风格的贝多芬是不可协调性分离了,在这么做之时,“音乐从某种有意义之物越来越变成了某种晦涩之物——甚至对它本身来说也是这样”(阿多诺:《新音乐的哲学》)。因而,晚期风格的贝多芬控制着音乐对新的资产阶级秩序的拒绝,并且预示了勋伯格完全本真和新奇的艺术,那些“超前的音乐无所傍依,只坚持它自身的成规,不向它所识破了的自诩的博爱精神让步……在现存的境况之下,(音乐)被局限于明确的否定性”(阿多诺:《新音乐的哲学》)。其次,晚期风格的贝多芬远不是一种单纯的古怪的和不相干的现象,而是无情地异化和晦涩,变成了原型般的现代美学形式,由于与资产阶级社会疏离并拒绝它,乃至于宁静的死亡,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它获得了一种更大的意义和反抗性。
晚期的概念,以及在那些惊人地大胆和阴郁地反思一位正在变老的艺术家之地位时伴随它的东西,以如此众多的方式,对阿多诺来说似乎要成为美学的根本方面,并且要成为他自己作为批判理论家和哲学家的著作的根本方面。我对阿多诺的理解,并就他对音乐核心问题进行反思的理解,都把他看成是为马克思主义注射进了一种极为强有力的疫苗,以至于几乎彻底消解了它的煽动性的力量。马克思主义的进步概念和顶点概念,在阿多诺严厉否定性的嘲弄之下不仅崩溃了,而且使人想起运动的一切东西也都崩溃了。就其面临的死亡和衰老而言,就其本身充满希望的开始岁月而言,阿多诺把晚期贝多芬的模式用来维系晚期形式中的终结,但仅仅是为了晚期本身,为了它自身的缘故,而不是为了别的什么东西做准备或者把它抹去。晚期最终是存在,是充分的意识,是充满着记忆,而且也是对现存的真正的(甚至超常的)意识。像贝多芬一样,阿多诺因而成立一个晚期形象本身,成了一个最终的、令人震惊的、甚至灾难性的对现存的批评者。
[美]爱德华•W. 萨义德(Edward W. Said,1935-2003):《论晚期风格:反本质的音乐与文学》,阎嘉译,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1-13页。
在哲学上,如果没有卢卡奇的《历史与阶级意识》所提供的宏伟灯塔,阿多诺就是匪夷所思的。但如果没有他对早期著作的必胜信念和暗含的超越性的拒绝,那么他也是匪夷所思的。对卢卡奇来说,如果说在小说和无产阶级意识这类重新书写的史诗的叙事形式中可以极大地看出、体现和达到主客体关系及其矛盾对立、碎裂与丧失、有关现代性的讽刺性的透视法学说的话,那么,对阿多诺来说——他在一篇反对卢卡奇的著名文章里曾经说到过——特别的选择就是一种在强迫之下的虚假和解。现代性是一种堕落的、尚未得到救赎的现实,而新音乐几乎就是阿多诺自己的哲学实践,它所承担的任务就是要成为对于那种现实的不停的、示范性的提示。
[……]阿多诺描述了勋伯格的十二音技法,使用的几乎是逐字逐句地出自卢卡奇有关主体与客体对峙的戏剧的术语,但每一次都有进行综合的机会,而阿多诺却让勋伯格将其拒绝了。我们所看见的是阿多诺建构了一个惊人的退化序列,一个最后阶段的程序,他借以是自己的道路沿着卢卡奇所走过的路线向后穿行;由卢卡奇自愿提供的、使他自己脱离现代绝望的泥沼、经过艰苦设计出来的所有解决办法,正像阿多诺对勋伯格真正关注的东西的说明一样,都是被艰苦拆解和放弃了的无用之物。阿多诺的言辞把焦点集中在新音乐对于商业领域的无条件拒绝之上,从艺术之下截取出社会原因。就与修辞音符、幻想、调和、交流、人本主义和成功作斗争而言,艺术变得难以维系。
同上,第16-17页。
阿多诺是从长期体验的观点而不是革命性的开端来写作的,他所要书写的东西浸淫在文化之中。阿多诺作为一个晚期风格和最后阶段的理论家的立足点,是一种非凡的见识,与卢梭的立足点完全相反。也存在着对财富和特权的推想(的确是设想),我们现在把它称为精英主义,[……]阿多诺的世界是魏玛的世界,现代主义盛期的世界,奢华趣味的世界,一个受到激励的、似乎有点厌腻的业余的世界。
[……]在一个层面上,他那精英主义的偏好,当然起着其阶级背景的作用。但是,在另一个层面上,在他背离了其等级之后,他在其中所喜好的东西就是其悠闲与奢侈的享受;他在《最低限度的道德》中暗示,这使他得以继续通晓那些伟大的作品、伟大的大师和伟大的理念,不是当作专业学科主题,而是作为一个俱乐部的常客所沉湎于其中的实践。然而,这成了阿多诺不可能被任何体系吸纳的另一个原因,哪怕是上流社会的感知体系:他确实藐视可预言性,把自己反叛的、却极为愤世嫉俗的眼光转向了范围之内的一切。
然而,像普鲁斯特一样,阿多诺使自己的整个一生都过得和劳作得接近于西方社会最根本的连续性,哪怕是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家庭,知识分子团体,音乐与音乐会的生活,哲学传统,以及一切学术机构。但是,他始终都倾向于一面,绝不是其中任何一种的完整部分。[……]他的著作像一种对位法的声音,与法西斯主义、资产阶级大众社会和共产主义纠缠在一起,如果没有它们就无法说明,对它们始终都是批判的和嘲讽的。
我认为,因而正确的是,把阿多诺毕生对第三个时期的贝多芬极为密切的关注,看成是小心保持着的对一种批判模式的选择,一种有利于他自己作为哲学家和文化批评家之现状的利益建构活动,而他作为哲学家和文化批评家则处于一种强迫的放逐之中,首先脱离了那个使他成为可能的社会。[……]
阿多诺是一个世俗的人,即法语“尘世”(mondain)意义上的世俗,他是都市的、有教养的和深思熟虑的,令人难以置信地能找到要说的有趣的事情,甚至在说起一个分号或惊叹号那样的事情时也能毫不装腔作势。这些特质——正在变老的、却在精神上敏捷的欧洲文化人的特质——与晚期风格相一致,他绝不习惯于苦行的平静或老练的成熟:没有多少线索可以作参考、作脚注或学究式的援引,但始终都有一种非常自信的和有良好教养的能力,非常胜任地去讨论巴赫以及爱好他的人,讨论社会和社会学。
阿多诺是一个非常晚期的人物,因为他所做的大多数事情都对他自己的时代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对他的读者来说,不存在任何让步、概要、闲聊、有用的路标或便利的简化,也不存在任何安慰或虚假的乐观。在阅读阿多诺时所获得的印象之一在于,他是一架将自身分解成越来越小的部分的兴奋机器。他具有微型图画画家那种对于无情的细节的偏好:他搜索出最后的瑕疵并将其悬挂出来,带着学究式的小小窃笑加以审视。
同上,第18-23页。
Edward W. Said. On Late Style: Music and Literature against the Grain. Random House Inc,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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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波多里诺》这本书,埃科希望中国的读者注意其中两个方面:主人公波多里诺是一个骗子,但他说的谎言影响了历史,甚至创造了历史。二是这部小说提到了埃科出生地亚历山德里亚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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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特别的文章,并非通常发表的那种。我以为无法用任何一门西语在三千字以内写出概述西方艺术理论主要潮流的文章。一本叫做《简明艺术史导论》(Very Short Introduction to Art History)的书有三万字,还有一些艺术术语词典。在英语世界里,人们使用《艺术史关键词》(Critical Terms For Art History),即便它没有收录任何亚洲艺术批评的词条而受到日本学者Shigemi Inaga的批评。[2]学生们可以查阅几本词典,它们提供一些专有名词的释义,诸如符号学、精神分析批评和性别研究等,但并不是艺术史意义上的。[3]现如今没有这样一篇文章面世,其基本原因或许是,没有人会信任任何一个单独作者所写的东西。所以如果本文不够准确,请读者谅解。但我希望它至少有所帮助。 在这篇文章早一点的版本里,我把20以及21世纪的艺术理论分成8个运动。此次我选择了17个标题。我本无意写成名单的形式,但是事实上西方艺术理论像一棵树一样生长着:它有许多分支,所有的分支都延伸至当下。 因此以名单来介绍是一个好办法。除了前两个标题,15个标题并没有按照年代顺序排列,因为人们还在以不同的方式运用它们。 1. 现代主义:始于不同的欧洲国家而面貌各异。例如在英格兰,现代主义始于罗杰·弗莱、克莱夫·贝尔,以及围绕着弗吉妮亚·伍尔夫的圈子。在法国始于阿波利奈尔、雅克·里维特,以及其他了解立体派及达达派艺术家的作者。[4]现代主义不是艺术史上的一个理论,而是影响了盛期现代主义批评的一套概念。我列在这里,是因为它是盛期现代主义批评的背景,仍被艺术史沿用。[5] 2. 盛期现代主义批评:在西欧和北美艺术理论界,它与克莱门特·格林伯格有关,也经常与哈洛德·罗森伯格、托马斯·海斯及其他秉持格林伯格形式主义的批评家联系在一起。迈克尔·弗雷德在许多方面扩展了格林伯格的工作,尽管他更多地是从历史的角度进行研究,同时运用不同的后结构主义模式。(他的《库尔贝的现实主义》[Courbet's Realism]与《写实主义、写作及畸形》[Realism, Writing, and Disfiguration]对精神分析、文学批评及其他后结构主义思潮下了很深的功夫。)盛期现代主义批评家们对艺术作品的视觉效果以及它产生的迅疾而自发的视觉冲击感兴趣;一般来说他们较少着力于政治、性别、身份、社会背景以及许多作为对盛期现代主义的反应而涌现出来的关注。(这些关注在本文剩下的部分列出。)盛期现代主义的一个主要特征--并不总是由盛期现代主义批评家构建出来--是它对清晰的论辩的承诺。弗雷德和格林伯格都善于发表可供争辩的言论,而早期现代主义批评家们却只能提供笼统的描述或暗示。需重点指出的是,格林伯格对世界范围的许多地方很少或没有影响力,包括中南美洲、南欧(西班牙、意大利、希腊),中东、俄罗斯和非洲。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弗雷德与艺术史是脱节的,他与这个学科内的许多潮流都没有关联。[6] 现代主义与盛期现代主义批评是近30年使用的艺术史理论的起点,因为许多理论都可以被理解为对现代主义的回应。然而我在下面率先列出的4种艺术史理论并不直接或专门针对现代主义或盛期现代主义批评。而之后到本文结束的理论按惯例都被理解为对现代主义或盛期现代主义批评的回应。 3. 女性主义(批评)经常被分为三波"浪潮":第一波女性主义者是指最初那些想争取女性权利(包括投票权)的人。第二波女性主义始于1970年代早期,在艺术史中则包括琳达·诺克林和格丽塞尔达·波洛克。诺克林的文章《为什么没有伟大的女艺术家?》在艺术史上经常被认为是第二波女性主义的起点。这篇文章指出整个社会系统地将女性排除在艺术训练和艺术事业之外;诺克林的文章之后,许多响应把她的抗辩延伸到了艺术史,它们诘问"为什么艺术史课堂里只有极少的女性艺术家"?第三波女性主义运动从1990年代开始,有两个与艺术史相关的趋势:艺术上的实践包括接受并赞颂从前被认为对女性的社会地位有害的女性画像(比如使用时尚摄影的艺术作品);批评上的实践则包括接受矛盾复杂的关于女性的观念,作为对第二波女性主义运动中被察觉到的本质化倾向的规避方式。艺术史上第三波女性主义的影响已见于对各种表征(包括色情文学)的评论文章。[7] 4. "批判理论"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8]狭义上它表示由法兰克福学派,尤其是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发展而来的理论,它们因旨在人的"解放"而具有"批判性":亦即,通过使民众对那些控制他们的思想获得更为清醒的觉悟,从而将他们从社会的支配中解放出来。在广义上,"批判理论"指的是那些有意识地引用法兰克福学派的概念并将它们运用到现代艺术中去的艺术史。在这个意义上,批判理论家们强调前卫艺术的持久的重要性;重视复杂大胆又具有野心的艺术作品,重视那些在艺术史中定位自己,因而能对其媒介的过去作出回应,且试图将过去推向未来的艺术作品。相反,批判理论家较少研究那些平凡的、一般的、大众化的、容易理解的或娱乐性的艺术作品。这些评价源自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作者们,但是有时也与他们保持相当的距离,因此批判理论家也关注通常意义上的现代主义以及我列于此的其他学派。 5. 马克思主义或马克思主义批评,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不同。大多数北美和英国的马克思主义批评家拥有大学教席,政治上并不特别积极。事实上有些人在事业上已经取得了很高的地位,住豪宅,拿丰厚的薪水,这使得美国艺术批评家达夫·海奇声称他要写一本叫做《马克思主义教授们的豪宅》(Fabulous Mansions of Marxist Professors)的书。马克思主义批评是艺术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在英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艺术史中仍被广泛地应用。马克思主义批评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并不热衷于一系列批评家(包括弗洛伊德、尼采、哈贝马斯及其他关注批判理论的人),而从批判理论中分离出来。一个意欲标识自己是马克思主义者的艺术史家往往喜欢指出支撑艺术实践的社会结构,证明包含在艺术作品生产和接受当中的阶级构成,并揭示作品的政治背景如何助产其意义。在这种思维方式下,揭示社会形态表面上的"自然性",便成了首要的关切,而在这样的作品里遭到驱逐的"幻象"之一,则这是样一个信念:艺术品拥有内在的审美品质。一个马克思主义分析的优秀范例是卡尔·魏克迈斯特的《保罗·克利的画家生涯》。他还用德语写过一本书叫做《美学的终结》(1971)。 6. 社会艺术史于1940年代与现代主义一同兴起,但是"社会艺术史"这个概念的表述通常与1960年代开始做研究的一代艺术史家联系起来,特别是T·J·克拉克。社会艺术史有多种样式,而且没有一致的意见表明它们是相互关联的。大体上,一个社会艺术史学者认为艺术作品的社会环境给它提供了一个必要和充分的说明,因此不需要其他的批评标准,尤其是偏好古典艺术史的标准(不只是盛期现代主义,还有较早的艺术史学者如沃尔夫林式的风格分析、形式主义批评与鉴赏)。可以说社会艺术史有三种基本模式:(a)艺术作品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塑造,因此对其时代的政治和社会的研究可以阐明作品的意义;(b)艺术作品影响和塑造了社会环境,因而对追随(follow)作品的社会状况的研究,倒过来可以解释作品的含义;(c)艺术作品影响社会环境同时也受它影响,进而一个艺术史家的工作是致力于艺术、社会与政治之间丰富的交互作用的研究。从宽泛的意义上说,艺术史家研究艺术家的社会网络和政治现实的细节,这样的社会艺术史学或许是所有当代艺术史研究都默认的方法。当然,艺术史的解释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除非艺术史家能够成功地获得对艺术家身处其中的社会的理解。这对于西方学者的中国艺术史研究也同样有效,比如谢柏柯对李华生的研究,或柯律格对文征明的研究。这两本可效仿的书值得像西方学界对西方艺术家的研究那样被翻译成中文。[9] 7. 后结构主义:1960年代与诸如德里达和罗兰·巴特这样的理论家一起兴起于法国。1970和80年代在艺术界散播开来;德里达从1970年代开始艺术方面的写作,还有其他一批法国哲学家及艺术史家。许多法国理论家还在继续从事视觉艺术方面的研究,比如凯瑟琳·马拉葆和海伦·西苏,两位都是德里达的学生。一些最好的代表有让-克劳德·莱贲茨津、路易·马林、让·路易·舍法尔和于伯特·达弥施。书写、声音、物质性以及对历史构架的认识都在这些浸淫于后结构主义思想的艺术史家的普遍关切之内。此外,许多人对德里达解构理论的发展感兴趣。马林对阅读绘画的欲求--好像画是书写形式一般--以及对绘画的"声音"或典故的类似兴趣做出了富有思想性的分析。舍法尔是一位独特的评论家和艺术史学家,他的著作有时充满试验性,以至不符合语法规则,几乎无法卒读:他的目的是要对视觉艺术作品的独特性--不可复制性--做出回应。达弥施就视觉艺术的结构与其材料性质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两者与其艺术史的地位之间的关系,写了一些复杂难懂的评论;他的研究方法融合了对结构主义和精神分析两方面的解构式批评。马拉葆眼下的兴趣是视觉的科学理论与艺术品的物质属性的整合。既然解构的意图是如此这般--大体上讲,是揭示使其他批评话语看似完整和有说服力的某些内在缺陷与盲点,对后结构主义感兴趣的艺术史家们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团体,这种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8. 符号学艺术史有过几次复兴,但也有几个被弃用的时期。1930年代它首先由布拉格学派创立,1970年代由迈耶·夏皮罗再次提起。第三和第四次符号学的复兴包含了从前两次符号学艺术史中多次被引用的语言学家索绪尔,向美国哲学家皮尔斯的转换。皮尔斯成为1980年代由诺曼·布列逊所领导的,以及2000年代由一批研究行为艺术和录像艺术的史学家所领导的符号学复兴的主要来源。一种普通的符号学在当下持续流行,主要在斯堪的纳维亚诸国、法国和拉丁美洲。但它并不专门针对艺术史,而是一种将所有经验理解为一个符号体系的科学的、系统的尝试。符号学的前两次复兴不是对现代主义或盛期现代主义批评的回应,然而第三和第四次却可以这样去理解。在艺术史中,对符号学的关注源于将艺术品视为一个符号系统,而对符号种类及其关系的阐明则建立起了一种关于艺术品的充分的解读方式。关注皮尔斯的艺术史家倾向于避免那种系统结构的分析,他们倾向于关注符号的易变性,以及它们那种根据观看的语境而改变意义的倾向性。布列逊特别运用皮尔士式符号的假定的易变性,作为追求艺术作品的政治阐释的通道。符号学在英语艺术史中并不纯粹,但在斯堪的纳维亚和法国有把艺术作品视为符号结构的纯粹分析。[10] 9. 反现代主义:我从《1900年以来的艺术》这本书里借用了这个术语,不过我并没有将它用于艺术实践,而是用它来指写那本书的作者的部分写作。罗莎琳·克劳斯、哈尔·福斯特和其他一些以特别方式反对格林伯格的一代人,某种意义上比后结构主义者更加反对现代主义。《十月》杂志和《艺术文本》两份期刊遭到了批评,因为它们似乎不追求原创性思路,相反却专门陈述早已存在于盛期现代主义中的概念的对立面--《十月》和格林伯格仿佛是一枚硬币的两面。哈尔·福斯特有部文选叫《反美学》(1980年出版),是一本批评著作。自此许多事情有了改变,但是美学实践(即现代主义与盛期现代主义批评)和反美学实践(包括极简主义、激浪派、反艺术、概念艺术)之间的基本选择,仍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部分反现代主义的研究对象包括故意胡闹的艺术作品,包含身体功能与感觉,而非视觉的作品(而视觉乃是格林伯格所特许的东西),从达达与超现实主义观念而来的艺术品(此为格林伯格所恶),以及运用摄影、电影和录像的作品(格林伯格不感兴趣的媒介)。[11] 10. 体制批评:它和马塞尔·布鲁泰尔斯、汉斯·哈克、丹尼尔·布伦、拉切尔·怀特里德和安德里亚·法拉斯尔等艺术家联系在一起。在艺术理论领域里,它主要以本雅明·布赫劳的著作,更多的是以包括托马斯·克洛这样致力于政治批评的批评家及史学家的著作为例证。(少有作家会称自己的著作为"体制批评";那是给艺术实践的命名。)体制批评试图通过分析艺术体制赋予自身以意义:这个观念就是艺术的价值常常,或者主要地被体制构建起来,它在其中被生产、宣传和解释:博物馆(策展人、广告人、讲解员、赞助人、管理者、经纪人委员会),画廊(鉴定家、商人、投机资本家),画展(组织人、艺术明星、广告赞助人),以及大学(学者、管理人、教学委员会、学生)。艺术体制的批评对于某些人来说是一个已经过时的概念,不再有效,但它还没有遭到决定性的批判。(体制批评迥异于乔治·狄冀提出的艺术的惯例论,他可能是阿瑟·丹托之后最有影响的美学家。) 11. 社会学艺术史属于少数人的兴趣,不过已经吸引许多年轻艺术史学者的注意力。它与马克思主义批评和体制批评有关(三者相互重叠),不过社会学艺术史通常都会涉及布尔迪厄,他的主要观点是,艺术的价值是"文化资本"的一种效应,是一种在有教养的公众--包括我在上文中提到的艺术家、收藏家、画廊主人等等中--交易与积累的非金钱性的价值。文化资本可以包括"客观化的"资本,指的是艺术作品,还可以是知识资本--包括艺术作品的实际移位(策展人有权如是做),触摸作品(保管人有权如是做),或是在知识上拥有它们(艺术史家有权如是做)。社会学的艺术史学试图将艺术的意义理解为这类资本的运作的效应。 12. 经济学艺术史同样较少引起注意。有几十个关心艺术的微观经济交易的艺术史家在从事这种研究。例如汉斯·凡·梅格罗泰亚斯研究17世纪在尼德兰制作油画复制品,面向国内和国外销售的"工厂"。同样还有一定数量的人就当代艺术市场进行研究,也有一些对市场价值感兴趣的财经记者在作这方面的研究。 13. 一种更冷僻的艺术理论是利用自然科学来理解艺术。有接近一打艺术史家活动在这个领域且各不相同。约翰·奥涅斯是最突出的;他的书《神经艺术史》(Neuroarthistory)试图将艺术发展理解为一种基于艺术家经验之上的感知神经变化的结果。例如马萨乔的透视画,就可以归因于脑部的心理-神经变化。他童年时来到了矗立着石头建筑物的意大利小镇,那些石头形成了精确的平行水平线的"道路",以至当年轻的马萨乔眺望街道时,可以看到线条都退向一个消失点。拉迪斯拉夫·凯斯纳尔以更先进的认知科学和神经学来更新贡布里希的理论;巴巴拉·史塔福德已经构建起的理论则认为当代艺术一定程度上是大脑"自动的"(自我运转的)神经功能的产物。其他关注这个领域的人包括沃姆伯格、凡·达姆、艾伦·狄莎那雅克和大卫·弗里德伯格。 14. 述行批评:这是我给这个理论取的名字。它关注两件事:一些视觉艺术,特别是行为艺术的短暂性;艺术家的身体在一些行为艺术中的重要性。述行批评可以被理解为试图通过写作来对某些艺术作出回应,这些艺术既能表达作品临时的、基于时间的短暂性(这是第一要点),也能表达作品主观的、身体的性质(第二要点)。因此,这样的写作不是一种单纯地解释艺术作品或对其作出断言的努力,而是一项实验,以一种临时的、主观的、讽刺的、第一人称叙述的方式,表现(performing)那些解释或断言。述行批评受到法国理论与写作中的某些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梅洛-庞蒂。写作中涉及这些观念的作者有艾米莉亚·琼斯、伊丽特·鲁格夫和盖文·巴特;这方面一本有趣的书是《批评之后》(After Criticism)。[12] 15. 关系美学:由尼古拉斯·鲍里德提出,它认为艺术并不是美学或反美学的东西,而是发掘新的关系、交往途径的方法。1990年代受关系美学影响的艺术家在人群与艺术,或艺术与社会之间建立起新的联系,例如通过把艺术画廊的后室(包括咖啡机和档案柜)移至展厅,而把艺术品移至其后室。这些关系本身就是艺术。鲍里德的理论已经在《十月》杂志及其他地方被完整地探讨过,目前他正做着其他项目。但是关系美学仍是当前艺术生产和艺术理论的一种策略。 16. 接受史由伊瑟尔(他以德语称之为"Rezeptionsästhetik",意即"接受美学")和姚斯(他发展了"Rezeptionsgeschichte",即接受史)开创。它也被用于文学批评、考古学和其他领域。接受史致力于研究艺术品的理解方式,这种理解始于艺术家在创作中可能想象得到的第一批虚构的观看者,包括艺术作品所暗示的那种虚构的观看者;还有第一批实际的观看者,第一批评论家及其读者,然后是作品在其后的艺术史当中的接受过程。艺术史研究中的接受史局限在一个较小却颇具影响的艺术史家圈子,包括安妮·霍莉;在其更为笼统的意义上,艺术史总是关心作品的接受的,但在其最初的意义上(包括虚构的、投射的、理想的和实际的观看者),接受史却不是艺术史的中心部分。 17. 自从弗洛伊德写出论莱奥纳多和米开朗琪罗的文章以来,精神分析一直有一个延续不断的传统,但它现今的理论构架更多地归功于拉康,而不是弗洛伊德。运用精神分析模式的艺术理论家,其代表有哈尔·福斯特、米格农·尼克松、乔治·迪迪-于伯曼和米歇尔·莱雅--这个名单可以被轻易地加以扩充,把大多数北美艺术史家和理论家以及许多欧洲的理论家包括进去。精神分析批评可以被列在这份总名单的第一个或者中间任意处,因为精神分析模式如果不为大多数、也为许多美国及欧洲艺术史家所使用。要详细说明他们对精神分析的不同程度的效忠,以及他们所引用过的作者与概念,会大大超过这篇文章的规模。这样说就够了,对于相当比例的艺术史家来说,精神分析,或者也许只是它最基本的一个概念--无意识--位于阐释的最深层面,因而能够解读其他任何理论所无法解读的现象。[13] 在这份短名单里有许多东西都省去了。西方读者看到的话,会注意到我省去了后殖民理论、区域研究、性别理论和酷儿理论。我的排序和描述只是自己的看法:我怀疑有人会同意我写的东西的大部分,或者哪怕是一半。但我希望这份名单能有所帮助,而且,我已经暗示了几乎没有一个西方当代艺术史家不采用这种或那种艺术理论。 注释:[1] 这篇文章是写给沈语冰(Shen Yubing)的。基于2009年7月一个一千字的版本。眼下这个版本2010年1月22日完成于丹麦哥本哈根。 [2] 此批评见于《艺术史是全球性的吗?》(Is Art History Global?)。 [3] 还有关于单个艺术史家的参考书目的资源。一个是www.dictionaryofarthistorians.org,不过它会有一些异见,且参考书目不完整。Grove Art Online (www.oxfordartonline)是世界上最大的艺术百科全书,由超过7600名艺术史学者参与编写。(起初印刷版叫MacMillan Dictionary of Art,然后叫Grove Dictionary of Art,Oxford Dictionary of Art,现在则是Grove Art Online,收了Oxford Art Online上大量的文章在内。)但是它只有一些关于1970年以后艺术的理论文章,如"接受理论"。其他一般的资源有Encyclopedia of Aesthetics和Oxford Companion to Western Art。有关"女性主义"、"解构主义"、"符号学"和像Erwin Panofsky这样的艺术史家的评论在两处都能找到,以及Oxford Art Online上。这三种资源都有"艺术理论"的文章,但指的是评论家撰写的从古希腊至今的理论,且非供艺术史家使用的理论。Grove Art Online 在介绍理论方面特别守旧:它大体上属于一种更陈旧的理解艺术史学科的方式,这种理解方式认为研究独特的理论概念的特别文章是没有必要的。所有这些资源都要付费。免费的在线资源里,最好的是德语维基百科,较英语、法语和意大利语维基百科远为深入和广泛。研究生可以从以下几篇文章中查找搜寻近三十年的艺术理论:Donald Preziosi在《艺术史的艺术》(The Art of Art History: A Critical Anthology)中的介绍性文字,但是麻烦在于Preziosi 有一种基于1980年代解构主义的挑剔看法,而他对艺术史又有不同于多数艺术史家的个人感觉。同时研究生们还可查阅《1900年以来的艺术》(Art Since 1900)一书的导论,分别由四位与后现代主义有联系的主流艺术史家撰写。我想在下文讨论那本书。这四篇导论出名的难读:里面有两篇或三篇实际是写给了解并研究(艺术)理论的人看的,而所有四篇文章都有些偏颇和不全面处。 [4] 这方面一个不错的资源是哈里森编的《艺术理论1900-2000》(Art in Theory, 1900-2000)。 [5] 校译者注:现代主义理论与批评的经典文献,译成中文的有:罗杰·弗莱《视觉与设计》,易英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罗杰·弗莱《塞尚及其画风的发展》,沈语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罗杰·弗莱《弗莱艺术批评文选》,沈语冰译,江苏美术出版社,2010年,即将出版;克莱夫·贝尔:《艺术》,薛华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阿波利奈尔:《阿波利奈尔论艺术》,李玉民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6] 校译者注:盛期现代主义理论与批评的经典文献,译成中文的有:格林伯格《艺术与文化》,沈语冰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迈克尔·弗雷德:《艺术与物性》,沈语冰、张晓剑译,江苏美术出版社,2010年,即将出版。 [7] 校译者注:女性主义艺术批评的经典文献,译成中文的有:琳达·诺克林《女性,艺术与权力》、《现代生活的英雄:论现实主义》、《视觉的政治:19世纪艺术与社会散论》,均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8] "狭义"的概念引自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里的条目,这是一个相当好的免费在线资源,plato.stanford.edu。"广义的理论"则没有按照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条目给出的意思。 [9] 校译者注:社会艺术史的经典文本,译成中文的有:T·J·克拉克《现代生活的画像:马奈及其追随者笔下的巴黎》、《告别现代性》、《死神的一瞥》,均收入沈语冰主编"艺术理论与批评译丛",2010-11年,陆续出版。 [10] 校译者注:符号学艺术史的经典文本,译成中文的有诺曼•布列逊《语词与图像:旧王朝时期的法国绘画》,王之光译,浙江摄影出版社,2001年版;诺曼•布列逊《注视被忽视的事物(静物画四论)》,丁宁译,浙江摄影出版社,2000年版;诺曼•布列逊《视觉与绘画:注视的逻辑》,郭杨译,浙江摄影出版社,2004年版;诺曼•布列逊:《传统与欲望:从大卫到德拉克罗瓦》,丁宁译,浙江摄影出版社,2003年版。[11] 校译者注:反现代主义艺术批评代表作家为《1900年以来的艺术》一书所撰写的四篇导论,已全部译成中文,收入沈语冰主编《艺术学经典文献导读书系·美术卷》,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即将出版。 [12] 校译者注:述行批评代表性文献,盖文·巴特编《批评之后》,李龙等译,已由江苏美术出版社,2009年出版。 [13] 校译者注:精神分析的经典文献,我们已有弗洛伊德、荣格、拉康的译著。但采用精神分析作为艺术批评方法的批评家文献,中译本尚不多。一本值得参考的论文集是格里塞尔达·波洛克编《精神分析与图像》,赵泉泉译,江苏美术出版社,2008年版。 詹姆斯·艾尔金斯(作者),芝加哥艺术学院教授 陶铮(译者),浙江大学美学与批评理论研究所研究生 沈语冰(校者),浙江大学美学与批评理论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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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社会公义、文化共存:这些理念,不管在任何社会里面,都会认为是应该建立的共识,可是在每一个个别的社会里面,因为它的国际角色、历史背景、地理环境的限制,在这些方面所能做的都有它的限制性。今天将大陆、新马、港澳、台湾各自拥有的片面经验并列、汇集在一起,则可望形成比较丰富的系统,作为在华文世界里追求一套超越价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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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里洞》中陈宜祥说道:“到这来能接受煤矿这个工作,那也是争先恐后拼命地干,一方面为了国家建设,二方面也是为了自己生活下去。”活下去,是一个根本的命题。尽管我们用不同的方式谋生,但内在的本质是相同的,也同样面临着心灵的挣扎和躯体的疲惫,对他们来讲,又多了一重生命无着的忧虑。所谓“悲剧”,其实是一种远距离观察的结果。在整个拍摄和制作的过程中,我没有想到过这个词。现在也觉得无法把这一切称作悲剧。那是一种生活,快乐也罢,痛苦也罢,他们实实在在的就这样走过。在经历了命运中如此多的大起大落之后,他们依然顽强地生存着,精神并没有被生活的重负压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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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紫色》于1983年获得普利策奖的67岁美国非裔女作家谈为何随救援船去加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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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对巴克莱公司2008年业绩的报告中说,“银行已确认该公司因复杂债务工具导致的减计损失达80亿英镑,不过由于它的自身债务减计(16.6亿英镑),该公司的总损失相应减少。”
我看过以后的第一个想法就是:这个报告肯定是不对的。如果你的上市交易的债务价值下降,那肯定是因为市场认为你的声望较之先前下降了;市场对你的债务的定价,所反映的是预计中的违约风险上升,这不会增加你的利润,只会更加提高你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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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格尔在其《世界的图像时代》中指出:“世界的图像不是指一幅关于世界的图像,而是世界被把握为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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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两个理论主导了国家社会主义精英的研究。魏昂德的精英分割理论描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精英群体: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萨列尼的精英分化理论则讨论了在转型中的后共产主义国家干部精英内部的分化。然而这两种理论都不能完全把握和解释当今中国的精英流动动态。本文作者建构了"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这个理论模型,认为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中国不同类型的精英群体(行政干部精英、技术干部精英、专业技术精英)通过排斥非精英群体进入的方式在代际间实现了人员的自由交换。这些不同类型的精英群体之间互相渗透,内部也不是内固的,并已形成了一个团结的、合作的、没有分割的精英阶层,实现了精英阶层的再生产。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理论蕴含两个机制:精英排他与精英代际转化。作者的经验分析表明,精英排他通过给予精英与非精英的子女截然不同的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来实现,虽然更平等地成为党员的事实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精英排他。精英代际转化则是因为在市场转型过程中的中国无论哪一种精英都是利益获得者。精英排他与精英代际转化的双重作用共同促成了精英阶层的形成与再生产。 *我们感谢边燕杰、麦宜生(Ethan Michelson )、吉尔。伊亚尔(Gil Eyal)、潘绥铭、郑路、胡松华,还有匿名评审专家对本文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想法。文责由笔者自负。 自从德热拉斯(M.Djilas )1957年的《新阶级》(德热拉斯,1963P 1957)一书问世以来,很多学者关注国家社会主义中精英群体的选择机制和精英群体的形成过程。在这些文献中的研究主线是:国家社会主义的精英群体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这种关系与市场资本主义国家内精英群体之间的关系存在多大程度上的异同?而于此又更直接、更深刻地聚焦到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之间的关系上。其间较有代表性的是魏昂德的精英分割理论和萨列尼的精英分化理论。前者讨论了在中国专业技术精英和干部精英的关系,后者则讨论了在东欧后共产主义国家技术干部精英和行政干部精英之间的关系。然而,本研究认为,他们对中国市场转型下精英问题的研究并不充分,且没有揭示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的具体机制。因此,本文先厘清可资借鉴的这两个理论体系,然后提出自己的理论框架--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并用中国城市调研的经验数据,以及统计模型来证明这个理论框架。 一、理论背景 (一)魏昂德的精英分割理论 魏昂德在1995年提出了精英分割理论。①「精英分割理论由魏昂德在1995年提出,在2000年他与李博柏(Li Bobai)和特雷曼(Donald J .Treiman)的合作文章中进一步确认和延伸。为了行文方便,在本文中简单地说成"魏昂德的精英分割理论"(参见Walder,1995)」他认为,在中国,相对于其他职业,一方面,大学学历是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位的一个最强的预测指标,而党员身份②「党员身份在国外有关研究中被作为政治忠诚的一个指标」对此却不具有统计显著性;另一方面,党员身份是进入行政管理职位最强的预测指标,大学学历对此也有显著的正作用。这两种主要资格所起到的作用有着明显的差异:大学学历使个人更有可能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而不是行政管理者;党员身份则使个人更有可能成为行政管理者,而不是专业技术人员。魏昂德通过对职权、收入和住房的分析,认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是"再分配精英",知识分子始终没有走上阶级权力的道路(Walder,1995)。由此,他认为,在中国,精英群体是分割的。 精英分割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萨列尼的二元精英和二元途径模型的启发。萨列尼和康拉德(G.Konrad)在1979年曾断言匈牙利的知识分子"正处于走向阶级权力的道路"。他们指的是关于党的年老的精英--即德热拉斯于1957年所说的"新阶级"--将被拥有较高教育程度的专业精英人士所取代的未来(参见Walder,1995)。在他们看来,"知识分子"以一种特定的方式"正走向阶级权力之路":以前高学历而在政治上不可信的"专家"和政治上忠诚却缺乏教育的"红色人物"之间的区隔正在被消融(Szelenyi ,1982,1983:158-160;Walder et al .,2000)。在1986年和1988年的文章中,萨列尼对1979年、1982年、1983年的观点有所修正。他认为先前关于知识分子融入统治精英的推测是不成熟的(Szelenyi,1986,1988:216-218)。社会主义国家仍然保持着政治上忠诚的官僚和拥有较高教育程度的专业人士的分割,而且还存在两种不同的职业路径:一条路径通向具有权力和特权的行政管理职位,另一条通向拥有微小权力的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人员路径强调教育资格,行政管理者路径强调政治忠诚,但是对于专业技术人员政治忠诚的考察程度和行政管理者高学历的考察程度就不是很清楚了(Walder et al .,2000)。魏昂德的精英分割理论就是对这些遗留下来的问题的解释。 魏昂德等学者在2000年使用纵贯的职业史资料和事件史模型,进一步发展其二元精英模型。他们发现:(1)高学历在两条职业路径中的影响作用都在增加;在现阶段,具有大学学历者成为干部精英的机率要高于高中毕业者,但是大学学历始终是获得专业技术职位的一个先决条件。(2)党员身份在干部职业路径中的作用在下降,但它始终是获得高行政管理职位的一个先决条件,并且具有党员身份者成为专业技术精英的机率从来也没有提高过。(3)专业技术人员很少转变为行政管理人员,反之亦然。(4)虽然10多年来,两条职业路径之间的差异也有所变化,但毛时代的路径模式仍然存在,它们之间的界限在所有时期都是清晰的。(5)中国的职业流动是一种同时与对政治机器的忠诚原则相结合而又与现代职业的能力原则相分离的混合物,这些年来的变化是曾经被毛时代所否定了的一般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回复的反映,而不是市场经济影响的反映(Walderet al .,2000)。①「值得一提的是,魏昂德等人在2000年的文章中仍然在质疑后毛时期的职业模式在多大程度上是教育发展的结果,又在多大程度上是从毛时期向更为一般化的国家社会主义政策转变的结果,或在多大程度上是市场经济出现的结果。但是,他们在文章中明确地认为,这些职业模式的变化是曾经被毛时代所否定了的一般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回复的反映,而不是市场经济影响的反映」 归纳精英分割理论主要论点是两个方面:(1)通向两种精英的路径是分离的:党员身份是通向高行政管理职位的先决条件,虽然教育程度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而高学历是通向专业技术精英的先决条件,党员身份者成为专业技术精英的机率从来也没有提高过。(2)"再分配精英"是干部精英,而不是专业技术精英。如果从资本之间关系的角度来看精英分割理论,精英分割强调的是在代内文化资本与政治资本的分离,它们之间无法完成转化。魏昂德是想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来谈"精英分割"问题;他想用"精英分割"理论来解释中国的政治秩序稳定性问题。在他看来,在中国,由于存在着分割的、矛盾的、冲突的、截然不同的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两个精英群体,所以中国的政治秩序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魏昂德是从通向两种精英的路径的分野和再分配特权由干部精英垄断这两个方面来阐释精英分割的。对此,笔者试图提出的问题是:魏昂德提出的两个维度是否是认定精英分割的充分必要条件?或者说依着这两个维度是否就能够断言中国的精英是分割的呢?在笔者看来,从代内来看,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的形成路径的确是不同的;但所谓精英是否是分割的,不能仅从代内流动或职业获得路径上简单视之,而应该从代际流动上考察,因为代际流动是比代内流动更能反映阶层之间关系的一个指标。当不同的精英群体在代际流动上互相排他,而自身内固,这些精英群体就是分割的;如果不同的精英群体在代际流动上互相转化,他们之间并不排他,自身也不内固,这些精英群体就不是分割的,或者说这些精英群体其实是一种人。 (二)萨列尼的精英分化理论 萨列尼在一篇对市场转型理论争论带有总结意味的文章中提出了精英分化理论(Szelenyi Kostello ,1996)。①「精英分化理论由萨列尼和科斯泰罗在1996年首先提出,在1998年,萨列尼与伊亚尔、汤姆利合作的《打造没有资本家的资本主义》(Making Capitalism Without Capitalists )一书中得到了进一步阐述(参见Eyal et al .,1998)。为了行文方便,在本文中简单地说成"萨列尼的精英分化理论"」之后在1998年,他在和伊亚尔、汤姆利合作的《打造没有资本家的资本主义》(Making Capitalism Without Capitalists )一书中进一步阐述了精英分化理论(Eyal ,1998)。精英分化理论是在萨列尼将市场渗透分为三种类型的制度背景下提出的。这三种类型的市场渗透是:(1)再分配经济中的市场;(2)在再分配经济占统治地位条件下,以市场与再分配共存为特征的社会主义混合经济;(3)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其明确的目标是建立市场资本主义,抛弃国家社会主义。在萨列尼看来,1968-1980年的东欧和1977-1985年的中国存在的是再分配经济中的地方市场,1980-1989年的东欧和1986年以后的中国存在的是社会主义混合经济,1989年后的东欧开始出现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而中国尚未出现。萨列尼的意图是以"市场渗透类型论"解释社会分层模式的变化。在再分配经济下的地方市场类型中,市场提供了新的向上流动的渠道,传统再分配经济中的下层有可能成为成功者;而在社会主义混合经济中,私营经济获得了合法性的地位,大批原来的干部精英进入了市场经济领域,并将官僚特权"商品化",逐渐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改变了自己的权力基础,以保证他们在制度转型过程中少受或不受损害。东欧国家所发生的激进的政治变革,改变了政治制度,导致了趋向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使得原来的干部精英发生了分化,其中一部分具有文化资本的技术干部精英已经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重建了自己的权力基础,并且和新的政治精英结成了紧密的联盟,因而在新的政治制度下,他们的优势地位仍然保持下来;这些在过去占有优势地位的群体,经过混合经济的转变,完成了经济资本的原始积累和地位基础的转变,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条件下,继续确立了自己的优势地位。而另一部分不具有文化资本的行政干部精英被新出现的市场主体排挤了出去,或到了边缘位置而成为失败者。 精英分化的现象出现在第三种市场渗透类型:激进式变革发生后对于原有干部精英产生了不同影响。萨列尼等人认为:在东欧的社会主义阶段(1949-1960年代中期),政治资本居于主导地位,文化资本的作用虽然存在但不重要,经济资本甚至起到负作用;在社会主义改革阶段(1960中期-1989年代),政治资本仍然居于主导地位,文化资本的地位上升,经济资本从负作用转为正作用;在后共产主义国家(1989年以后),文化资本居于主导地位,而原来的政治资本成了没有效用的资本,甚至还起负作用。在后共产主义国家,拥有文化资本的人可以将原先的政治资本转化为社会关系网络,而这有利于抓住新的市场机会;相反,没有文化资本的人会发现原先的政治资本对他们来说甚至是不幸的(Eyal et al.,1998:7-8,20-45)。所以,干部精英中的部分成员(主要是技术干部精英)不仅拥有政治资本,而且拥有文化资本,他们积极参与并主导了这场变革,政治制度的剧烈变化没有改变他们在社会结构中所拥有的优势地位,只不过使得他们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发生了变化--他们将行政权力转化为对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以使得他们的优势地位更为明显地被延续下来。另一部分成员(主要是行政干部精英)由于只拥有政治资本,而欠缺文化资本,无法适应全社会范围以私有化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扩张,成为市场转型过程的最终失败者之一,与工人、农民陷入同样境地。 其实,萨列尼所说的精英分化现象不仅出现在资本主义导向的经济阶段中,而且发生在社会主义混合经济阶段。在萨列尼和科斯泰罗1996年的文章中就有所涉及(Szelenyi Kostello ,1996)。①「萨列尼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混合经济阶段,政治资本仍然是获得权力与特权的最主要来源,文化资本次之,经济资本更次之(Eyal et al .,1998:23)。如果按照这种逻辑,在社会主义混合经济阶段,旧官僚本不应该成为输家。由此可以看出萨列尼的说法有些不够清晰的地方」如果从资本之间关系的角度来看精英分化理论,精英分化理论强调的是在社会主义混合经济和向资本主义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代内政治资本很难转化为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而文化资本则可以转化为经济资本。 针对于此,笔者试图提出的问题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主义混合经济、国家自上而下渐进改良式变革的制度背景下,是否也会出现精英分化现象? (三)精英分割和精英分化理论的缺陷 精英分割理论和精英分化理论是不同的,笔者之所以将它们搁在一块讨论,是因为它们虽从不同的角度却共同讨论了在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社会主义的精英阶层的走向问题,而这两个理论又恰好构成了精英研究的一个序列。前者从国家社会主义精英的职业路径的角度,认为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的进入路径是分裂的;而且因为干部精英掌握了再分配权力,所以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之间是分割的;这种分割状态在市场转型过程中虽然发生了些微变化,但是分割的界限仍然是泾渭分明的。后者则是从市场渗透对社会分层模式的影响这个角度,发现在社会主义混合经济和向资本主义经济的激进转型过程中,原来的干部精英内部发生了分化:技术干部精英摇身一变成了私营企业主或法人资产阶级,继续把持社会上层位置,而行政干部精英由于其赖以生存的再分配的权力基础已经丧失而成了市场转型过程中的失败者。 然而,这两种理论都不能完全且清晰地勾画出市场转型中的中国的精英状态。在转型中的中国,我们经常会发现这样的现象:第一,专业技术精英和干部精英逐渐形成了紧密的"联盟"(参见孙立平等,1998);第二,专业技术精英和干部精英之间通过各种渠道相互渗透;第三,干部精英中的行政精英并没有成为改革的失败者。这是精英分割理论和精英分化理论所无法解释的。中国出现的趋势是:中国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已经组成强大的联盟,精英与大众的分化越趋明显和固化,中国的社会力量的重组并不是向中产阶级社会迈进,而是不断走向两极社会(孙立平等,1998)。然而这些学者的讨论主要是在代内分析了精英群体之间的关系和这种关系得以产生的社会背景,对精英联盟和排斥非精英的具体机制并没有阐释。 二、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 (一)理论模型 上述现象和研究促使笔者反思精英分割理论和精英分化理论在中国的真正解释力。笔者尝试提出一个理论模型来解释这两个理论所无法解释的中国社会的这些独特现象,即"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 既有的精英分割和精英分化理论都是在代内流动的框架下讨论国家社会主义的精英阶层的走向,而我们提出的"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框架则是从代际流动的角度讨论国家社会主义的精英阶层的走向。 之所以要从代际流动的角度来讨论精英的分割与分化问题是因为:代际流动比代内流动更能反映社会分层模式的长期趋势和内在本质,尤其当我们尝试解释一种阶层的形成时。 "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指的是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中国不同类型的精英群体(行政干部精英、技术干部精英、专业技术精英)通过排斥非精英群体进入的方式在代际间实现了人员的自由交换;这些不同类型的精英群体之间不是排他的,内部也不是内固的,而是已经形成了一个团结的、合作的、没有分割的精英阶层,并实现了精英阶层的再生产。如果从资本转化的角度来看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则会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相对不发达的、渐进式转型的社会中,精英群体的政治资本、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在代际间能自由地转化。 "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理论蕴含两个机制:精英排他和精英代际转化。 精英排他:在市场转型时期,中国的非精英群体的子代很难进入精英群体,或者说非精英群体的子代与精英群体的子代成为精英的几率存在显著差别,前者的几率明显小于后者。这是假设一,简称为"精英排他"假设。 精英代际转化:在市场转型时期,中国不同类型的精英群体的子代能够自由转化成任何一种精英,也就是说中国不同类型的精英群体在代际间实现了人员的自由交换,或者说不同类型的精英群体的子代进入不同类型的精英群体的几率没有显著差别。这是假设二,简称为"精英代际转化"假设。 精英排他和精英代际转化共同促成了一个统一的精英阶层的形成,并且实现了整个精英阶层的再生产。这样一种再生产与每个精英群体的再生产或者本文所说的"精英排他"不同,因为不同精英群体的各自再生产和自身内固完全有可能造成这些不同的精英群体之间的分离,而这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精英群体,也就无法实现整个精英阶层的再生产;正是因为这些不同的精英群体都排斥非精英,并在不同的精英群体之间互相转化,一个统一的精英阶层才得以形成,并且实现整个精英阶层的再生产。 精英排他假设是指中国的精英集团的后代获得精英位置的机会明显高于非精英的后代;精英代际转化假设则是指不同的精英集团的后代成为任何一种精英的机会都没有显著差别,精英与非精英的界限严格,而精英之间则不存在明显的界限。笔者通过证明精英排他和精英代际转化两个假设推导出:在转型中的中国,不同精英集团已经形成了一个团结的、合作的、没有分割的精英阶层,并实现了精英阶层的再生产。这种推导是有理论依据的,其理论前提正如吉登斯所主张的"中介结构化"(the mediate structuration of class relationship)(Giddens ,1973:107),即流动是促成阶级形成的基本因素;而且在某一特定社会中,阶级的团结一致程度和阶级界线的严格程度都取决于流动机会分布。 如果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理论能够成立,它将说明:(1)精英分割理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理论揭示,精英分割是因为各种类型的精英群体之间的排他和各自内部的内固,即各种类型的精英群体的各自再生产;如果实现了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干部精英与专业技术精英之间就不是分割的。(2)精英分化不是国家社会主义精英的惟一走向。这是因为,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混合经济和渐进改良的制度背景下,各种精英不仅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持自身的优势地位,而且通过代际流动实现了不同精英位置的转化。 (二)机制剖析 上文只是提出了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中国出现了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但是为什么会出现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呢?这是国家社会主义的普遍现象,还是向市场过渡的一种表征呢?笔者尝试分别分析精英排他和精英代际转化的机制,以求揭示和回答这些问题的成因。 "精英排他"的机制是:党员不是成为所有精英的一个先决条件;它可能是成为干部精英的一个先决条件,但它对成为专业技术精英从来就不是一个先决条件(Walder,1995;Walder et al .,2000)。随着市场转型的深入,无论是成为干部精英还是专业技术精英,高教育程度都日益演化成获得精英位置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然而,高教育程度同时也日益受到了家庭背景的影响,精英群体的后代获得高教育的几率明显大于非精英群体的后代。这样,精英与非精英的隔离则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也就是说,精英群体通过控制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来传承精英地位。 "精英代际转化"的机制是:在市场转型过程中的中国,无论哪一种精英都属于利益获得者。关于利益的操作化测量是相当困难的事情。 魏昂德在1995年的文章中将利益分为职权、收入和住房三方面来分析,他要证明的是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之间的利益有显著差别,只有干部精英是"再分配精英"。但是,将收入作为利益的衡量指标有一定的问题。由于收入分配在中国还远未实现制度化和市场化,这将导致两个后果:第一,大量体制内的回答者很可能有其他隐性收入,他很可能瞒报收入,或很难正确地累计收入。第二,即使同一类精英,其内部的收入很可能差别很大。譬如,专业技术精英内部收入就有很大的差别。一个刚进IT行业、只有本科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月薪可达到1万以上(更何况当他成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之后),而50多岁、已工作很多年的大学教授的年薪却很难达到5万。由此,我们很难将收入作为观察不同精英之间利益差别的指标。此外,我们还可以从其他方面解析"利益",譬如工作紧张程度、从事第二职业的可能性等等。因为专业技术精英很可能在职权上与其他精英相距较大,但却可能拥有很宽松的生活方式,他们有更长的假期,有更多的自由时间来从事其他工作,这些都应该列入"利益"的考虑范畴。鉴此,笔者将保留采用住房使用面积作为衡量利益的指标,因为:(1)住房使用面积可以呈现隐性收入的含金量及难以测量的问题,住房使用面积相似的回答者的总收入应该差别不会太大;(2)住房使用面积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回答者的生活方式是否比较宽松,有相似住房面积的人,其生活空间和生活自由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相似的。 针对精英排他和精英代际转化的机制,笔者提出: 假设三:党员在任何时期都不是成为所有精英群体的先决条件。 它可能是成为行政干部精英和技术干部精英的一个先决条件,但它对成为专业技术精英从来就不是一个先决条件。 假设四:高教育程度自改革后日益演化成获得精英位置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无论是对干部精英还是对专业技术精英。 假设五:党员身份的获得与家庭背景无关。精英与非精英的后代成为党员的几率没有明显差别。 假设六:高教育程度日益受到了家庭背景的影响,精英群体的后代获得高教育的几率明显大于非精英群体的后代。 假设七:精英之间的住房使用面积没有显著差异。 假设三到假设六涉及"精英排他"的机制分析,假设七则是有关"精英代际转化"的机制分析。值得一提的是,假设三和假设四是魏昂德提出的,笔者则将精英群体分成三种精英以再检验一下他所提出的这两个假设。 (三)数据与变量 1.数据 本研究中的数据来源于挪威应用社会科学研究所(Fafo)资助、Fafo和国家科技部研究中心共同主持的研究项目:"中国城镇劳动力的就业与流动"。该项目于1998年在北京、无锡、珠海三市,通过PPS 方法,共抽取了7500名受访者做入户问卷调查。其中,具有本地城市户口的居民为4264名,最终完成的这部分有效问卷为3975份。本文的数据及统计分析即据这部分有效问卷提供的调查结果。①「有关这次调查的详细情况可参看王奋宇、李路路,2001」 抽样所及的三个城市分别属于北方(北京)、长江三角洲(无锡)和珠江三角洲(珠海)。这三个城市在地理分布、城市规模、城市历史与经济社会特征、经济体制改革诸方面分别代表了中国不同的城市社会类型。 2.变量 精英分割是讨论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之间的关系,精英分化是讨论行政干部精英和技术干部精英之间的关系,本文讨论的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主要是通过代际流动讨论行政干部精英、技术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三者之间的关系。父代的精英类型是根据子代找到第一份工作时父亲的职业来划分的,子代的精英类型是根据子代在调查时点的职业(现职)来划分的。 (1)干部精英 干部精英指的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中高层管理人员。这种精英的特征是在组织中具有一定的职务,因而他们不仅具有控制和支配社会资源的权力,而且还具有直接控制和支配他人的权力。 (2)行政干部精英和技术干部精英 行政干部精英和技术干部精英是干部精英的两个部分:前者只拥有政治资本,欠缺文化资本;后者不仅拥有政治资本,而且拥有文化资本。在具体操作上,本文将大专教育程度以下的干部精英列为"行政干部精英",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的干部精英列为"技术干部精英"。本研究并没有单列经济精英,这首先是因为在以往学者的研究中经济精英(不论是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还是私营企业主)具有很强的政治背景,他们大多是干部精英在市场转型过程中的变形;其次是因为数据中私营企业主很少。基于这两个考虑,笔者将经济精英列入干部精英中分析。 (3)专业技术精英 专业技术精英指的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需要说明的是,在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操作化分类中,我们根据受访者的具体职业、工作组织和在工作组织中的位置,对受访者自认的"专业技术人员"分类进行了重新整理。很多在党政机关、企业中工作的受访者自我确认为"专业技术人员",他们的标准主要是学历;但他们中的一些人实际上担任着各种各样的职务,有的甚至是单位负责人。他们的地位特征实际上主要是通过所拥有的科层制权力标识于世,而其权力实际上主要并不是来自于专业技术知识,我们因此不将其归入"专业技术人员"分类。在我们看来,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那些居于以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为主的工作位置者,他们的地位资源主要在于专业技术知识的拥有,而并非科层制权力的占有。对于那些在科研、教学等部门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则没有进行类似前者身份的重新整理。 (4)非精英 非精英指的是干部精英(包括行政干部精英和技术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以外的社会成员。 (5)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指的是上学或培训的总年限。在分析中是定距变量。 (6)党员身份 党员身份指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不包括其他党派的党员。在分析中是定类变量。非党员是参照项。 (7)参加工作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指的是参加第一份工作的时间。在分析中是控制变量。 (8)城市类型 城市类型指的是北京、无锡、珠海三市。在分析中是控制变量。珠海是参照项。 (9)性别 性别在分析中是控制变量。"女"是参照项。 (10)年龄 年龄在分析中是定距变量,作为控制变量使用。 (四)方法与模型 1.方法 本研究采用多项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验证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假设(或者说精英排他假设和精英代际转化假设);用二元Logistic回归和一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验证精英排他和精英代际转化的机制;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验证党员身份获得模型;一元线性回归方法验证教育程度获得模型和住房使用面积模型。 2.模型 模型1:精英排他模型: 模型111:行政干部精英排斥非精英模型; 模型1.2:技术干部精英排斥非精英模型; 模型1.3:专业技术精英排斥非精英模型。 模型2:精英代际转化模型: 模型2.1:行政干部精英-技术干部精英代际转化模型; 模型2.2:行政干部精英-专业技术精英代际转化模型; 模型2.3:技术干部精英-专业技术精英代际转化模型。 模型3:精英阶层再生产模型。 模型4:教育程度获得模型。 模型5:党员身份获得模型。 模型6:住房使用面积模型。 模型1、模型2、模型3是对假设一和假设二的检验。模型1、模型4、模型5是对假设三到假设六的检验。模型6是对假设七的检验。 (五)分析与解释 1.精英排他模型 在表1的三个模型中,当我们控制了教育程度、党籍、年龄、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城市等变量后,发现: (1)父代是"行政干部精英"、"技术干部精英"或"专业技术精英"的子代与父代是"非精英"的子代相比,成为行政干部精英而不是非精英的发生比没有显著差别,也就是说行政干部精英并不排斥非精英,这与笔者的假设相矛盾。 (2)父代是"行政干部精英"、"技术干部精英"或"专业技术精英"的子代与父代是"非精英"的子代相比,成为技术干部精英而不是非精英的发生比存在显著差别,发生比分别高出1.271,1.906,2.795,这说明技术干部精英排斥非精英。 (3)父代是"技术干部精英"或"专业技术精英"的子代与父代是"非精英"的子代相比,成为专业技术精英而不是非精英的发生比存在显著差别,发生比分别高出1.295,2.034,这说明专业技术精英排斥非精英。 由此看出,精英排他假设得到了部分证实:行政干部精英不排斥非精英,而技术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都排斥非精英。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将在下文的"精英排他的机制"部分给出解释。 2.精英代际转化模型 在表2的三个模型中,当我们控制了教育程度、党籍、年龄、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城市等变量后,发现: (1)父代是"行政干部精英"、"专业技术精英"的子代与父代是"技术干部精英"的子代相比,成为行政干部精英而不是技术干部精英的发生比没有显著差别,这说明成为"行政干部精英"还是"技术干部精英"不受父代属于何种精英的影响;或者说,行政干部精英和技术干部精英在代际间是互相转化的。 (2)父代是"行政干部精英"、"技术干部精英"的子代与父代是"专业技术精英"的子代相比,成为行政干部精英而不是专业技术精英的发生比没有显著差别,这说明成为"行政干部精英"还是"专业技术精英"不受父代属于何种精英的影响;或者说,行政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在代际间是互相转化的。 (3)父代是"行政干部精英"、"技术干部精英"的子代与父代是"专业技术精英"的子代相比,成为技术干部精英而不是专业技术精英的发生比没有显著差别,这说明成为"技术干部精英"还是"专业技术精英"不受父代属于何种精英的影响;或者说,技术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在代际间是互相转化的。 由此,精英代际转化假设得到了完满的证实。结合表1和表2的六个模型,可以说明: (1)在中国,精英之间的区隔并不明显,不同类型的精英已经形成了统一的精英阶层,他们虽然是有差别的,但其实是一种人。他们在代际间不断地周而复始地进行转化或人员交换,他们之间的差别远远没有达到魏昂德所认为的冲突、矛盾以至于造成中国政治秩序不稳定的程度。 (2)虽然有些精英的子代变成了非精英,也有些非精英的子代变成了精英,但观察社会分层与流动的深层真相决不能只看绝对数量上的变化,因为这种数量上的变化有可能是大规模的社会结构变动的结果。譬如说,非精英的子代进入精英阶层有可能是精英阶层扩大的结果,而不是社会分层的秩序发生了根本的变革。而发生比率则是剥离了社会结构变动造成的社会流动变动的情况,更直接地反映出社会分层秩序的真相。发生比率说明,无论哪种精英的子代相对于非精英的子代而言在获得精英位置上(除了行政干部精英)都具有很明显的优势;无论哪种精英的子代相对于其他精英的子代而言,在获得精英位置上都没有明显的差别。从"优势"这个意义上而言,几种精英并没有发生分化。 (3)这个精英阶层并不像笔者所想象的那样具有绝对的排斥非精英的能力:技术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具有明显的排斥非精英的倾向,而行政干部精英却没有;非精英的后代可以通过成为行政干部精英而进入中国的精英阶层。但是,整个精英阶层的再生产的倾向是非常明显的(参见下文分析)。 3.精英阶层再生产模型 上文证明除了行政干部精英,其他两种精英都具有较强的排斥非精英的能力,那么整个精英阶层的排斥非精英的能力,或者说整个精英阶层的再生产能力到底有多强呢?表3对这个问题做了进一步的分析。结果表明,精英阶层的子女成为精英的发生比是非精英的子女的1.925倍。这说明整个精英阶层的确是再生产的。当然,这个精英阶层的再生产能力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上层相比并不算强。彭玉生利用英国的调查数据进行的分析显示,在英国,大雇主的儿子成为大雇主的比率是工人儿子的95倍(彭玉生,2000)。 4.精英排他的机制 精英排他假设只得到了部分证实。为什么行政干部精英、技术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具有不同的精英排他能力呢?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尝试给精英排他提供一个机制上的解释。这个机制应该从精英获致途径上探索。 从表1可以看出,在中国无论成为哪种精英,教育程度的作用都是显著的(假设四得到证实),而党员资格只对成为行政干部精英和技术干部精英起正面作用,对成为专业技术精英没有作用(假设三得到证实)。教育程度的获得受到了家庭背景的显著影响。 表4说明父代是"行政干部精英"、"技术干部精英"或"专业技术精英"的子代与父代是"非精英"的子代相比,在获得教育机会、资源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假设六得到证实)。因此,"技术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具有明显的排斥"非精英"的倾向(至于"行政干部精英"不具有明显的排斥"非精英"倾向的原因将在下文解释)。此外,表1的分析显示,在技术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的获得途径上,父代的精英背景是个非常强的影响因素,它具有独立于教育和政治身份传承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独立于并且明显超过其他因素的影响力(譬如党员身份或教育程度)。那么,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就是父代的精英背景是通过何种机制来作用于子代精英位置的获得的?它是通过关系网络还是政治市场和文化市场的交易(如买官鬻爵等)来作用于子代的精英位置呢?这需要后续研究的不断深入。 为什么"技术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具有明显的排斥"非精英"的倾向,而"行政干部精英"却不具有这种倾向呢?这是因为,虽然教育程度对成为"行政干部精英"具有优势,但优势不大,提高一年教育程度对成为"行政干部精英"的发生比只提高了0.079倍(1.079-1,参见表1);相反,党员身份的作用却很显著,具有党员资格的人成为"行政干部精英"的发生比是不具有党员资格的人的2.578倍(见表1)。此外,父代的精英背景对子代成为行政干部精英也没有直接的明显优势(见表1)。因此,在行政干部精英的获致路径上,党员身份是比教育程度和父代精英背景强烈得多的变量,也是最重要的变量。而党员身份的获得与父代是否是精英没有关系(见表5)(假设五得到证实)。因此,"行政干部精英"不排斥"非精英"。 为了更明晰不同精英类型的获致路径,笔者用表6示之。如表6显示,在行政干部精英的获致路径上,政治资本起了最重要的作用,其次是文化资本,代际直接传递机制则没有影响。在技术干部精英的获致路径上,代际直接传递机制起了最重要的作用,其次是政治资本,再次是文化资本。在专业技术精英的获致路径上,代际直接传递机制起了最重要的作用,其次是文化资本,政治资本不起作用。横向比较文化资本对获致不同精英的作用,强弱程度依次是专业技术精英、技术干部精英、行政干部精英。横向比较政治资本对获致不同精英的作用,强弱程度依次是技术干部精英、行政干部精英,对专业技术精英不起作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精英排他的机制是精英地位的代际直接传递机制和高教育程度的传承。行政干部精英并不排斥非精英后代的进入,由此党员身份成为削弱精英排他的一个重要变量。 5.精英代际转化的机制 表7显示,行政干部精英、技术干部精英和专业技术精英在住房使用面积上没有显著差异。正如笔者在上文已经阐述的,住房使用面积可以作为利益比较的一个比较好的测量指标,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三种精英之间的利益没有显著差别。当然,我们还可以尝试从其他角度来解析利益状态,来分析这三种精英之间的利益差异。用利益来解释精英代际转化其实暗含着理性人的假设:正因为人都是理性的,而每种精英都是利益获得者,所以成为何种精英都能受益,所以精英代际转化得以可能。 三、结论 本研究认为魏昂德的精英分割理论和萨列尼的精英分化理论都无法完全捕捉当代中国的精英流动状态;相反,社会分层的主流模式是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也就是说,在市场转型过程中,中国不同类型的精英群体(行政干部精英、技术干部精英、专业技术精英),通过排斥非精英群体进入的方式在代际间实现了人员的自由交换;这些不同类型的精英群体之间不是排他的,内部也不是内固的,而是已经形成了一个团结的、合作的、没有分割的精英阶层,并实现了精英阶层的再生产。 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理论蕴含两个假设:精英排他与精英代际转化。精英排他的机制揭示的是精英地位的代际直接传递机制和高教育程度的传承。行政干部精英并不排斥非精英后代的进入,而党员身份又是削弱精英排他的一个重要变量。精英代际转化的机制揭示的是在市场转型过程中的中国,无论哪一种精英,都是利益获得者。精英排他与精英代际转化的双重作用共同促成了精英阶层的形成与再生产。 从制度背景来看,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既不是国家社会主义的普遍现象,也不是向市场资本主义过渡的表征,而是中国自身特有的转型类型所导致的。换句话说,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是市场转型和转型所处的制度背景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向市场转型对"精英排他及其机制"起主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扩张,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所以,文化资本对所有的精英位置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教育资源相对稀缺,所以,所有的精英群体用尽办法控制教育资源。他们通过代际传承在教育获得上占有优势,并由此传承精英地位。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化逻辑控制着"精英排他及其机制"。 其次,"精英代际转化及其机制"又是由转型所处的制度背景产生的。这个背景就是中国是个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国家,而改革从始至终都是由国家控制的,用渐进的方式展开的。在这种背景下,专业技术精英不是独立的,必须从政治(行政)系统获得经费和身份认同从而获得相应的地位。利用改革由国家控制这个契机,干部们可以转化身份而获取既得利益。此外,相对不发达的经济也为这种行为提供了必要基础。正是因为中国的市场转型是在相对不发达的工业化、科技化的背景下发生的,文化资本的作用虽然日益凸现,但专业化的程度并不高。 所以,那些文化资本较低的行政干部精英可以被国家安排到占有利益但无须太多专业知识的闲职上,譬如工会主席、公司的名誉顾问、名誉董事等。亦因之,行政干部精英不会成为改革的受害者,他们与技术干部精英之间也不会分化。相反,在东欧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都相当成熟,文化资本对于每个高层职位而言都是很重要的。在那里,行政干部缺少文化资本无法承受新工作环境的强烈挑战,从而不可避免地成为市场转型的失败者。 上述的讨论说明,正是因为中国的市场转型是在工业化、城市化、技术化相对不发达、始终由国家主导这个制度背景下发生的,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成了必然现象。随着向市场转型的深入,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将会更加明显、更加直接、更加稳定。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比再分配经济更加稳定的制度环境,更少受到变动的政策的影响。因此,只要国家主导的市场经济这个制度背景不变,随着市场转型的深入,精英代际转化与阶层再生产会越加稳固与强化。 参考文献: 德热拉斯(M.Djilas ),1963/1957,《新阶级--对共产主义制度的分析》,陈逸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彭玉生,2000,《现代英国阶级与职业的代际流动》,《国外社会学》第5期。 孙立平、李强、沈原,1998,《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战略与管理》第5期。 王奋宇、李路路,2001,《中国城市劳动力流动:从业模式、职业生涯、新移民》,北京:北京出版社。 Eyal,Gil,Ivan Szelenyi Eleanor Townsley 1998,Making Capitalismwithout Capitalists .London,New York:Verso. Giddens ,Anthony 1973,The Class Structure of the Advanced Societies.New York:Harper Row. Konrad,George Ivan Szelenyi 1979,The Intellectuals on the Roadto Class Power.New York: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 Szelenyi,Ivan ,1982,"The Intelligentsia in the Class Structureof State-socialist Societies."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82. --1983,Urban Inequalities Under State2socialism.Oxford,Englan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6,"The Prospect and Limits of the East European New ClassProject :An Auto-critial Reflection on the Intellectuals on The Roadto Class Power."Politics and Society 15. --1988,Socialist Entrepreneurs:Embourgeoisement in Rural Hungary.Cambridge :Polity Press. Szelenyi,Ivan Eric Kostello 1996,"The Market Transition Debate:Toward a Synthesi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01. Walder,Andrew G.1994,"The Decline of Communist Power:Elementsof a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Theory and Society 23. --1995,"Career Mobility and the Communist Political Order."AmericanSociological Review 60. --2003,"Elite Opportunity in Transitional Economies."AmericanSociological Review 68. Walder,Andrew G.,Bobai Li J .Treiman 2000,"Politics and LifeChances in a State-socialist Regime :Dual Career Paths into the UrbanChinese Elite ,1949to 1996."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5. Zhou,Xueguang ,Nancy Brandon Tuma Phyllis Moen 1996,"StratificationDynamics under State-socialism :The Case of Urban China,1949-1993."Social Forces 74. 作者单位:美国杜克大学社会学系(郑辉),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李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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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瑞·雷以韦伯关于宗教需求的讨论为根基,融入布迪厄(Pierre Bourdieu)的重要概念"惯习"(habitus),围绕着宗教经济理论以及布鲁斯和罗伯逊(Roland Robertson)对该理论的正当批评进行了认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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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世界上最早研究《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的国家。日本学界的研究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39~1965年的“《资本论》形成史中的《大纲》研究”,第二个时期是1966~1974年的“资本原始积累理论中的《大纲》研究”,第三个时期是1975年以后至今的“世界视野中的《大纲》研究”。从整体上看,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大纲》研究对“日本马克思主义”的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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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而言,怎样向东南亚民众传达其"和平崛起"、"富国、强军"的愿景,在本质上有别于日本明治维新以来"富国强兵"的路线与思维,将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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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当代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模式大致分为三类: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大陆法系的审问式诉讼模式和日本的混合式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属于典型的审问式模式,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方面吸收了对抗制因素,其中对刑事审判方式所进行的改革,正是向对抗制方式的演化。我国刑事诉讼法正面临再次修改,诉讼模式的选择不可回避,并且,研究诉讼模式是系统探究刑事诉讼诸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促进刑事诉讼科学化的需要。然而,学界在对抗式诉讼的基本法理、运行机理方面都缺乏深入而具体的研究。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诉讼制度的完善,因而,对抗式诉讼的研究就成为当下刑事诉讼理论界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涵义及特征
在刑事诉讼中,对抗式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诉讼对抗和法官的中立听证为基本特征,又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来说,当事人主义大致包括三项内涵:一为当事人对等主义,指原告(检察官)和被告在诉讼中处于对等的地位;二为当事人进行主义,指诉讼以当事人的主张、证据为中心,法院仅基于当事人的诉求径行裁判,对应欧陆国家的调查原则;三为当事人处分主义,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刑事诉讼中的“有罪答辩”就是典型例证。[1]对抗式诉讼模式下,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是由代表不同利益,甚或是相反利益的双方就事实或者证据进行辩论和对抗,由不偏不倚、中立公正的裁判者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作出独立的判断。“对抗式的,或对抗(adversary),是用来指代这样的情形:两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他们承担了收集信息并在听证中提交信息的主要责任。”[2]法官不参与争议并在争议当事人之间保持公正。美国学者达马斯卡教授称对抗式审判模式是“理论上处于平等地位的对立双方在有权决定争端裁决结果的法庭面前所进行的争斗”。[3]对抗式模式将诉讼双方视为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并以抗辩的方式推进诉讼。庭审的主要内容是诉讼抗辩,控方承担有罪的证明责任,辩方则辨驳防御。对案件事实的调查主要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无论从当事人地位、诉讼任务及职能,还是审查案件事实的方式上,对抗式诉讼模式皆注重从对抗中发现事实和妥当解决争讼。
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精髓体现在庭审阶段,审判前的侦查与起诉被视为对抗的准备程序,强调诉讼的效率,但自二战以来由于人权保障意识的强化,各国刑事诉讼立法亦重视审前程序对抗。纵观对抗制运行过程,我们认为,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裁判者的中立性。纠纷的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中立、消极的地位,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对案件也不存有偏见。裁判者在法庭上必须完整听取双方辩论,不能先入为主。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立消极的裁判者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组成。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的裁判,法官专理法律的适用,裁判者在法庭上不得进行积极主动的询问及调查行为,并在听取双方的辩论和意见后作出裁判。
第二,庭前不作任何实质性审查,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对抗式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公正的审判必须在法官当庭听取控辩双方的争辩后作出。法官在庭审前不接触任何一方的证据材料,以防止法官预断和偏见,保障公正判决。对抗式诉讼模式要求检察官在起诉时只能移送一本起诉状,并且起诉状中不得含有任何能使法官产生预断的内容,由此保障诉讼以审判为中心。案件的诉讼结果必须皆出自法庭的审理,法官必须重视控辩双方的意见,确保辩护权的切实实现。
第三,律师主导审判过程。律师参与诉讼是对抗式诉讼得以进行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通常所说的对抗也主要是律师代表双方当事人进行对抗。律师是法律“专家”,能依据事实及法律为当事人争得实体利益,律师的参与也使审理易于围绕案情进行,提高诉讼效率。整个诉讼过程律师成为主宰者而不仅仅是参与者,因为法官在听取案件的过程中是被动的,法官不能或很少针对案件相关问题发问,陪审团同样不允许发表意见,审判过程实际由双方律师主导。
第四,被追诉人被赋予一系列的程序公正权利。[4]对抗式模式中,被追诉人拥有一系列诉讼权利,强调程序的公正性。这些权利包括:无罪推定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避免双重危险的权利、交叉询问的权利、享有独立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和自由等等。这主要基于国家享有强大的公共资源,通过把国家的强大权力规制在特定的诉讼结构规范中,同时也是保障追诉程序的正当性。这些正当程序的规制,保证了裁判是在公开、公正的法庭上作出的,而不是在审前阶段由一个官僚的国家机构秘密作出。
用形象的语言形容,对抗式诉讼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就是一个讲故事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彼此独立,依次向没有偏见、消极的法官或裁判者讲述他们各自的故事,有人把这一过程比作讲故事的比赛,谁说得更有吸引力、更有说服力,谁就赢得这个比赛,其故事就被接受。比赛的过程是由技术规则引导的,相应的系列诉讼程序及规则即成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
当然,在实施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美两国,除具有对抗式的一些共同特征之外,由于两国法律价值观及律师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对抗式诉讼模式特征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二、对抗式诉讼模式在当代的新发展
对抗式诉讼模式产生于英国,历经12世纪到19世纪长期司法经验的积累,并伴随着诸多相关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对英美法系其他国家产生了广泛而又深远的影响。美国作为英国曾经的殖民地,其诉讼制度与模式受到英国的直接影响。美国继承并发展了对抗式诉讼模式,在开放的美国较之相对保守的英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形成了以法官消极听证、控审分离、控辩平等、被追诉人拥有一系列程序公正权利为基础的当代对抗式诉讼模式,权利保障也逐步由形式走向了实质。进而,美国成为当代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典型国家。
二战之后,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逐步深入人心,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已越来越被大多国家所吸收、采纳,成为刑事诉讼国际趋势之一,并在近几年几大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变动与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凸显出来。
日本于“二战”后在美国占领军的主导下,进行了宪法以及刑事司法改革。日本对刑事诉讼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格局中,吸收、引进了当事人主义的许多诉讼制度和原则,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混合型诉讼制度。目前其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并在进一步改革之中。……就刑事司法制度而言,具体包括如下改革内容:为实现刑事审判的充实及迅速化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充国选律师制度;引进裁判员制度;强化检察审查会的权限。[5]
俄罗斯于2001年11月12日通过了新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2002年7月1日生效,其间又于2002年5月和7月分别通过了两个法律对新法典进行了部分修正。俄罗斯新刑事诉讼法引进了对抗制,确立了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而法官只是中立的裁判者的新概念,并确立了对抗式诉讼模式。该法第1条规定:(1)刑事诉讼应当在当事人对抗的基础上进行。(2)刑事案件的控辩审三项职能应当彼此分立,同一机构或官员不得同时承担多项诉讼职能。(3)法院不应成为刑事指控机构,不应偏向于控方或者辩方。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履行其诉讼义务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条件。(4)控辩双方在法庭面前应当平等。该条是对宪法中有关对抗原则的落实和细化。[6](5)确立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强调对公民自由与财产的剥夺和限制应由一名中立的法官作出的理念。确立司法审查原则,对于羁押、住宅勘验检查搜查等强制侦查行为必须经由法官决定方可进行。
意大利在1988年刑诉法典中吸收了部分对抗制因素,弱化了法官对庭审的主导权,限制法官审前接触案卷的范围,强调控辩双方对证据调查的积极作用。这种改革方式与我国199年进行的庭审方式的改革如出一辙。该法一出台就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因为这部法典对意大利传统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造,引进和移植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刑事诉讼模式,从而使该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逐渐由原来的职权主义模式转向了对抗式诉讼模式。具体说来,意大利的改革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贯彻抗辩原则,强调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首先是转移庭审主导权,由于抗辩原则要求证据的提出由控辩双方负责,这就要求改革意大利原有的法官主导证据调查的职权。另一方面的改革着力于重构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确立审判程序的中心地位。第二,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此外,意大利在前述改革的基础上,推出了进一步的改革措施。随着宪法修正案对正当程序原则与抗辩原则的正式确认,以人权保障与提高诉讼效率为目标,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开始了新一轮的修改。比较重要的法律修改集中在提高诉讼效率与辩方调查权两个方面。尤其是2000年对于辩方调查权的改革,进一步打破控方在证据形成上的垄断,扩大律师在证据收集方面的作用,增加辩方对抗能力,使得意大利刑事诉讼的对抗式色彩更为浓厚。[7]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其刑事诉讼中保留的职权主义传统较为明显。但自进入21世纪以来的几年间,法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几次重大修改,改革的内容涉及刑事司法制度以及权利保护等方面,其中对当事人主义的借鉴以及人权保障的强化方面颇值得关注。特别是2000年6月15日修改后的法典增加了序言性条款,列举规定了一些诉讼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对质和平衡;控审分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保障辩护权;司法保障;强制措施的必要性以及与犯罪严重程度相当;保护人的尊严;程序便捷;保障被害人知情等权利。此外,在具体的改革措施上,进一步完善了审前程序,特别增强了审前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益保障,体现在加强了对拘留的法律控制,将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时段提前,明确了侦查期限,增强了检察官对侦查的控制能力,弱化了预审的强职权化和集权化色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近的措施改革了作为职权主义重要特征之一的预审法官制度,创立了与之并列的自由与羁押法官制度,推行审前程序中的分权机制。此外,法国新近的改革推出了加强预审阶段当事人权利、增强审前程序中辩论的公开性等措施,进一步吸收了对抗式诉讼的因素。[8]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出现了较大程度的更新。就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近些年的重大发展,有台湾学者认为下述三个方面的改革最为显著:一是扬弃根深蒂固的审判制度,将审判制度自“职权主义”转为“当事人进行主义”;二是强化人权保障。确认人权保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虽不能说胜于发现真实,但最少与发现真实同等重要。三是削夺既有权力机关庞大的权力。[9]通过审视台湾地区的具体改革措施以及对其实施效果的观察,可以看出,近些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改革已经使得刑事审判实现了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重大转变。
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的新发展,充分反映了刑事诉讼全球化趋势的要求,凸显出发展的共同趋势。其内容的变化,突出反映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要求和特征,适应了新形势下保障人权的时代要求,改变了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理念,使诉讼结构更为科学合理,更加符合诉讼的特点和规律,日益显示出对抗式诉讼模式旺盛的生命力。
三、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比较优势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为众多国家、地区刑事诉讼改革采纳,成为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改革的潮流。为什么对抗式诉讼模式受到如此广泛的青睐?其具有哪些比较优势?
1.对抗式诉讼模式奉行程序法治原则
其运行模式完全置于程序规则之下,充分体现了程序法治原则。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强调诉讼的进行尤其是权力的行使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明确规定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如我们耳熟能详的米兰达警告、交叉询问规则、证据可采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例,在实行典型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美国,最初实行比较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必须自动予以排除,排除的范围也不断扩大,最终产生了毒树之果规则。虽然近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创制了一些例外,但就其范围和力度方面,仍远比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广泛和强大。
2.对抗式诉讼模式尊重当事人利益,平衡各方利益
对抗式诉讼模式使国家利益、民众利益和个人权利得到平衡,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当事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以彰显,参与诉讼的程度亦更加充分和公正,个人权利得到较好的保障。被追诉人享有较多的诉讼权利,形成与侦控机关的平等抗衡,从而积极参与诉讼以影响诉讼结果。同时,被追诉人可通过中立的第三者即裁判方对控方的追诉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被追诉人在诉讼中的自由和权利得以有力保障,各方利益得以适当地兼顾。
3.对抗式诉讼模式公开、透明
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对有关案件事实、程序及证据的疑问都是在公开的法庭上解决的,通过控辩双方的辩论和质证活动予以澄清,争议的解决都是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的,裁判的结论也是当事人可以预期的,失去了当事人腐蚀国家司法人员的机会,这不仅可通过程序防止官员腐败行为的发生,增强司法的自主性,并且可以防止因为权力的亲和性使审判者偏向控诉方,有利于树立裁判者的中立形象,使判决的结果更加令人信服,增强法律的权威。
4.对抗式诉讼模式为律师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律师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享有充分的辩护自由度,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公平竞争理念密不可分。对抗式诉讼中,法庭审判以控辩双方的举证、问证、辩证等质证活动为主线,法官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原则上无权主动参与案件的调查与辩论,使包括律师辩护活动在内的控辩双方的活动异常突出和活跃。并且,对抗式诉讼模式强调交叉询问、反询问的辩护方式。而“反询问是为查明事实真相而创立的最大的法律装置。有时辩护方只需通过对控方证人的反询问,抓住控方证人证言中的漏洞,便会取得胜诉。”[10]再者,对抗式诉讼中,律师辩护的主动性大大增强,律师积极而不是消极、主动而不是被动地去辩护,并极力提高自己的辩护技巧,注重经验的积累和运用,这都无疑会使律师在更大的自由氛围中极尽所能,扩大辩护的空间和效果。
5.对抗式诉讼模式易于发现真相
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是诉讼证据,而对抗式诉讼模式注重两造平等的对抗过程,利于调动当事人举证和调查证据的积极性。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完全由控辩双方收集和提供,其内在动因在于诉讼中控辩双方与案件的实体判决之间的重大利害关系,由此,二者有足够的动力和压力去收集尽可能多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为维护乙方利益,控辩双方对于犯罪是否成立都十分关心,在举证和调查证据上,都力求使之对本方有利。裁判者的职责仅在于居中对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取舍,法官不主动干涉当事人调查证据的活动,从而使其中立性更具有保障,避免因过于主动而在调查中逐渐偏向某一方,损害审判的公正性。加之诉讼证据规则的运作、控辩双方对同一证据的交叉询问等,都有助于对证据进行全面、深入地考察,从而更易于发现案件事实。
当然,对抗制也并非十全十美,也存在缺陷,比如:在发现真实方面,要求控辩双方的证据得到对等的揭示,而这种对等揭示应建立在控辩双方收集证据能力方面的平衡上。但如何解决控辩双方天然的不平衡及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内在缺陷就是一个难以克服的问题。另外,对抗式诉讼可能因为强调程序正义而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中排除大量与审判有关的证据,从而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同时对抗式诉讼模式也存在被告人主动认罪程序、辩诉交易等导致不公正压力产生及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现象发生,使有罪之人逃脱法网等。
对抗式诉讼模式虽有缺陷,但完全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予以弥补。如针对对抗式诉讼可能拖延诉讼而对司法公正带来的挑战,一些西方学者在上世纪后期已有主张,正如Wilson and Grimwade一书中所言:只能通过立法针对对抗式诉讼模式进行两方面的改革来解决,即加强法官对刑事诉讼的控制和重新审视法庭上的沉默权。[11]而英国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赋予刑事法院的法官在特殊案件中排除陪审团参与审理的裁量权。[12]
四、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相对于其他诉讼模式更符合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的趋势,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那么,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即哪些深层理论背景决定了对抗式诉讼具有上述比较优势呢?通过研读中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理论基础呈现出了多元化、开放性的特点。
(一)真实发现理论
在英美法律制度下,对抗式诉讼方式通常被认为容易也最可能发现案件真实。发现真实理论是英美学者们非常看重的理论依据,“对抗式的支持者认为,在这种诉讼制度下更有可能发现案件真实。”[13]在对抗式模式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完全由控辩双方收集和提供,裁判方仅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取舍。由于诉讼中控辩双方与案件的实体判决结果有着重大的利益关系,他们会积极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并往往在法庭上对意见不一致的证据据理力争,使得裁判者得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冷静思考,利于对案件事实作出客观认定。“一名法官要想做到公正,他最好让争诉双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争论。……假如一名法官亲自检验证人的证词,那就是说,他自甘介入争论,从而有可能被甚嚣尘上的争吵遮住明断的视线。”[14]对抗式诉讼特别关注法庭上的质证,质证是对抗的双方针对相对方所举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的活动,带有明显的对抗性质。质证的主要方式是交叉询问,即对抗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盘诘性询问,盘诘性询问具有攻击反驳的性质,若是支持性或进一步说明性的询问,则不属于盘诘性询问。交叉询问被认为是庭审中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最佳途径。
当然,真实发现理论也受到很多人的挑战,他们认为两个不同利益者进行对抗,以说故事的方式进行各自的解释,不但无助相反会阻碍发现真实。因为双方的动机都是为了赢得比赛,很多人会不择手段,去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而在双方极力隐瞒歪曲事实的过程中怎么可能去发现真实?如美国学者弗朗克在上世纪四十年代就对该模式发现真实的能力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对抗制中的各种游戏规则,包括证人制度和交叉询问制度,不但没有促成对真相的挖掘,反而扰乱了法官和陪审员的视线,甚至误导了他们,并对这种庭审方式进行了形象的比喻,“就好比是医生正在做临床手术,而我们却朝他的眼睛里扔胡椒面儿。”[15]
(二)公平理论
传统观点认为,诉讼任务是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应该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是否被告人所为,以及是否存在某种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等。……司法机关所确定的这些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符合、确实无疑。”[16]而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具体认识只能是对客观对象一定程度的认知。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显然属于具体认识的范畴,是对案件事实拘于一定时限的认识,完全再现过去的案件事实是不现实的,也是无法考量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应把认识论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结合起来,既不能夸大司法人员的认识能力和实际能力,也不能消极应付案件事实,而是尽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在刑事司法证明中,并不要求也不必要穷尽与案件相关的所有事实,只是就裁判需要的事实予以查明。裁判前,这些事实是模糊的,对这部分事实如何去发现,需要公平的方法和程序去确定,而最好的方法就是设计好解决争端的程序,而且这个程序的底限要求是必须对双方公平。对抗制就是符合这个条件的最好程序方法,它可以解决公平问题,让双方有足够的时间、资源和足够的平等地位,帮助法官发现真实,即使不能完全发现案件事实(事实上也不需要),但至少发现事实的机会是公平的,公平使争讼双方能够积极参与对抗,最大程度实现诉讼正义,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三)权利保障理论
权利保障制度与西方政治制度关系密切。西方政治制度建立在深刻的政治学基础之上,人们对国家权力持有很深刻的怀疑,因为国家在对个人进行干预时,可能牵涉的是对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予以剥夺的问题,特别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更是如此。在对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保障其不受不公正的待遇。但这并不意味放弃追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社会、他人造成了损害,构成犯罪,当然要追究,但追究的过程应当公正。在英美法国家,甚至包括法、德等一些大陆法国家,有一种观念,即个人相对国家来说比较渺小,处在弱势地位,需要设立一个制度,在国家运用公权力干预个人生活时,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这一最激烈的冲突结合点上,必须考虑怎样保护个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不因为强大的国家权力而遭受侵害。所以如果对抗制不能帮助发现真实,也不能提供公平的机会,那么在强大的国家权力介入的情况下,就不可能有公平,因此需尽可能去保证个人不受不公正的待遇,个人的权利不受侵犯。“法庭的构建也是完成一个附加的政治目的:保证控方的权力不是一般形式的行使,这样,被告人的审判权利保护所有的公民免受政府权力和资源的可能滥用。”[17]而程序正义要求裁判者是无偏私的,这几乎得到了世界普遍的承认。获得一个无偏私的法庭的权利,不仅得到相关国际条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美洲国际公约》、《人权和基本自由保障公约》等的认可,也得到一些国家的宪法及法律的承认。对抗式诉讼模式则最大限度地提供了对个人的保护。首先,对抗式诉讼模式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能够保证被告人一方了解被指控事实的所有证据,并籍此作好充分的庭审准备工作。庭前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直接决定庭审效率的高低与否,因为效率也是正义的应有之义;其次,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一系列精细规则原则性地为法官提供了自由心证的判断标准,同时为当事人进行对抗、辩论指引了攻防的方向;再次,法官的中立性和消极性为其必须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提供了保证,加之交叉询问规则的运用,使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成为控辩双方诉讼行为的结果,避免了法官的恣意,益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法治理念以“有权利就有救济”及“三权分立制衡原理”为基础,其刑事诉讼观建立在个人权利保障与社会之犯罪控制并重的价值观上。“我们不仅需要规范与秩序,更需要正义。”[18]此为民主国家之真谛,其中“秩序”与“正义”孰轻孰重,更是民主体制与专制体制之分野。[19]英美法系国家坚持程序正义,关注基本人权,被认为是取得与公共秩序价值衡平的惟一方法。正是在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理念下,强调权利保障,英美法系国家构建了对抗式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双方的对等及审判者的中立,重视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以程序制约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擅断,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
(四)公信力理论
刑事诉讼中实行对抗式诉讼模式除了对国家与个人的冲突作出处理,解决双方的纠纷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功能是它的社会角色作用,即通过对抗式诉讼,为产生可接受的结论而设计一些实际的法律规则,昭示人们的行为规范、价值取向、守法态度,并增强裁判的公信力。对抗式诉讼形成的裁判,如果被公众所接受,认为是对该犯罪行为的正确处理、是可信的,就意味着为公众设计了一个行为规范。所以,诉讼模式的设计必须是使公众认为其结果是可接受的、可信的。而公众之所以信任结果是因为他们更愿意接受强调定罪科刑的确定性,而不愿意冒控告无辜人的风险。为此,对抗式诉讼被设计为一个非常艰难的“考试”,有诸多制度的制约,如陪审团制度、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复杂精细的证据规则等。对它的限制越多则越难以通过这个考试,一旦通过,其结果的正确性就越是令人信服,从而引领人们的行为。
以上不难看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各理论基础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有的甚至是建立在否定前者的基础上,但又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从不同的视角基于不同的目的,得出的结论就可能不尽相同,但无论如何,这些理论基础对对抗式诉讼模式都起到了不同的诠释作用,因而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中国应坚持对抗式诉讼模式改革
当下,由于我国的对抗制不具有实质的对抗,造成庭审的虚置,对抗制庭审方式的进一步落实与实现即成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引人注目的焦点之一。
通过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对抗式诉讼相对于其他诉讼模式来说,具有巨大的比较优势。并且,从其建立的理论基础来看,对抗式诉讼模式更符合当下刑事诉讼理论的新发展。
1.实行对抗式诉讼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现状决定的
在审问式诉讼模式的影响下,我国似乎培养了最优秀的警察、最优秀的预审员,形成了最为有效的挖掘案件真相的“能力”,而辩方的抗辩能力却不同程度地被忽视了,隐藏着沦为诉讼客体的极大风险。更令人堪忧的是刑讯逼供与审问式诉讼模式的伴生问题。近几年,中国刑事司法程序不断受到错案的拷问。如果我们将发现真相的重心从放在被告人的口供上转移到法庭的审判中,具体落实到法庭审判的公开对抗上,那么刑讯逼供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被遏制的,同时我们还得到了更加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更加呵护被追诉人权益保障的诉讼程序。况且,加强对抗式诉讼模式改革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需要。“开弓没有回头箭”,19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已汲取了相当的对抗式因素,“强化了控审双方的举证和辩论,形成控审分离、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格局,增强了刑事审判程序的对抗性和公正性;避免法官预断,防止‘先定后审’,强化庭审功能;强化辩护职能、庭审辩护方的防御能力。”[20]使我国的借鉴有了一定的基础:司法人员通过近些年的理论学习及司法实践,不仅逐步形成了重视程序、程序公正、人权保障、限制权力等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司法理念,也自然地养成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一些行为模式。法官逐步由积极探求事实真相的角色转变为消极的被动听审者角色;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实行,使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明显提高,律师队伍的数量大幅度增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格局逐步形成;而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社会民众不断接收先进法律理念的熏陶,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运转形成了良好的司法环境;等等。这些都是实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有利条件。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已进入“瓶颈”阶段,改革必须前行,但任重而道远。而从我国的诉讼实际看,更需要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规范,并使制度得以贯彻和落实,提高正当程序保护人权的力度。因为现实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审问式模式的因素有余,而对抗式模式的因素不足。”
2.实行对抗式诉讼是诉讼基本规律使然
对抗制反映诉讼的基本规律,是坚持改革的另一个重要理由。从认识论角度看,在尊重事物规律的基础上,方能更好地发挥该事物的作用和功能。诉讼解决社会主体刑事实体利益冲突,控辩对抗是社会主体刑事实体利益冲突在诉讼上的延伸。尽管现代社会拟制当事人广泛介入诉讼,增强了诉讼的理性,减弱了控辩双方的“切肤之恨”,但控辩对抗的天然基础不曾动摇。对抗是诉讼的内在根据,没有争斗就没有诉讼。这里,“对抗”或“争斗”具有利益争执和程序对垒的双重意义。……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关系始终以实体利益冲突为内核,以程序性对抗为表征;两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实体利益冲突的存在始终是程序性对抗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但在实体利益进入诉讼程序后,程序性对抗的规则、强度和处理方式对实体利益冲突的解决就具有了决定性意义。[21]实体利益的冲突性,决定了诉讼程序的进行必然是在双方对抗的机制中进行,尊重双方的不同利益,给予双方充分展示矛盾、观点、证据、意见、事实的机会,裁判者兼听双方的意见后,作出裁判,这被认为是公正的。换句话说,实体利益冲突处理结果的公正也有赖于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对抗。顺应诉讼规律的模式要求,会通畅诉讼,彰显正义和效率。否则,会阻碍诉讼,并产生不公正的结果。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改革也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刑事诉讼必须符合诉讼规律的必要性。
3.实行对抗式诉讼是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
通过前文对对抗制诉讼模式在当代新发展的介绍可以看出,从国际范围看,对抗制是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趋势,各国的刑事诉讼法越来越倾向于体现人权保障及正当程序的理念,注重落实《欧洲人权公约》、《罗马规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规则的要求。而对抗式诉讼模式正契合了上述公约的要求,因而各国刑事诉讼模式也逐步显示出对抗式的特征。英美法系国家在原有的对抗式基础上,更加完善。而大陆法系国家“总体来看,控辩式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庭审改革的方向和趋势。这一切源于国际性、区域性人权公约与刑事司法准则关于正当程序与公正审判以及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普遍要求。”[22]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各国进行刑事诉讼法修改,无一不是从职权制转向对抗制,这应当被看作经验性的证据。这一趋势和变化,反映出对抗式诉讼模式符合诉讼基本规律的要求、符合现代社会刑事诉讼目的的要求、符合刑事诉讼全球范围内民主、文明的要求,反映了在司法正义的感召下,司法技术规范可以跨越国别脱离不同的价值理念和法律传统的牵制,从而具有普适性。
六、中国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改革路径
我国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庭前审查采取实体性审查;法官主导法庭审判。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对抗制对于我国的实务部门和学术界而言,都是十分陌生的问题,即使在19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时,人们对对抗制的了解依然十分有限,当时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对抗制缺乏明确、深入的了解与认识,有关对抗制度的翻译资料及国内学者的研究都较少。在这种状况下,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通过废除卷宗移送制度,增强庭审控辩对抗,强调减少法官审前预断与居中裁判,大幅度地引入了对抗制因素,对我国过去一直坚持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了修正,庭审的对抗制大大增强。但毋庸置疑,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影响诉讼模式的控辩审三大职能制度设计及实践中,仍存在不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要求的因素,缺乏真正的对抗,有虚置化倾向。笔者认为,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对症下药,亟需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调整:
(一)强化控辩平衡,增强公平对抗的基本条件
首先,在控诉方面,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不符合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建构及运行要求。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把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确定为法律监督者,对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方和对方当事人地位的辩护方享有法律监督的权利;并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刑事诉讼中调整公、检、法三家基本关系的原则。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要求不符。法律监督者的诉讼地位使公诉人往往超越于辩方甚至审判方。在执行基本原则过程中,又常常仅注重“互相配合”,这些现象必然造成审判者不中立、法官控审不分的超职权主义庭审方式的弊端。审判中立、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形成科学对抗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控辩双方必须是地位平等的诉讼参与者。检察机关作为控诉职能的承担者,追诉犯罪是其天职,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其追诉的心理倾向不可能在其承担监督职能时予以消失。当然检察机关的追诉应具有客观公正性,而追诉的客观公正性并不能消除其追诉的本能要求。为适应其本能要求,并保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科学平等对抗,应将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确定为与辩方平等的参诉人,重构其审判监督者的身份,重新确立控辩双方的正确关系,坚持平等对抗原则,坚守双方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对等的理念。为此,需重新确立控辩审三方的关系,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的需要,真正贯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者中立的要求。这也是刑事诉讼中司法公正真正实现赖以存在的科学模式架构。
在控辩式诉讼模式中,将检察机关(公诉人)定位为与辩护方地位平等的参诉人,是控辩式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是诉讼文明、民主的趋势。检察官的同等参诉人地位适应控辩双方合理的诉讼关系,对于保持科学合理的诉讼模式、实现诉讼公正具有保证作用。为确保控辩的平等,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增加“控辩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设立相应的制度内容,以限制公权力、扩大私权利,形成控辩双方的真正平衡。只有控辩双方平衡,才能形成对抗,才能实现公正。需要说明的是,改革控方的法律监督方式,决不意味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而是改变监督的路径,把控诉职能与监督职能有效分离,控者专司控诉,监督者专行监督权。
其次,在辩护方面,强有力的辩护是诉讼得以对抗的基本动因,而我国目前的刑事辩护率较低,据1998年-2005年《中国法律统计年鉴》的数据,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1997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率为54.5%,而之后呈现下滑趋势,到2004年则下降到44.9%。另据学者考察,北京市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比率不足10%。[23]刑事辩护状况令人担忧。在这种状况下,大多被告人只能孤零零地面对实力强劲的公诉人,在控辩双方实力悬殊十分明显的状况下,法庭的裁决难言公正,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被告人被判无罪的可能性极低。[24]保证被告人所享有的辩护权,才能谈得上公正,控辩平衡才能体现公正,这就是程序的价值与作用所在,“程序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的说法亦基于此。另外,由于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不健全甚或不合理,导致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违反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甚至出现非法行为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所以,必须规范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辩护律师的执业纪律,以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中对辩护一方的内在要求。提高律师的参辩率及辩护质量,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应当废除刑法第306条关于律师伪证罪的规定。我国1997年修改的刑法增加了第306条,把辩护人列为伪证罪的主体,这种法律规定必然妨碍律师辩护制度作用的正常发挥。律师辩护制度是为了保障司法公平公正而设立的,是法制建设民主化的充分体现,从诉讼结构看,也是对抗式诉讼模式充分体现人权保障功能的必然要求,否则,这种科学的对抗难以形成。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某些司法人员当作职业报复的口实,严重影响律师辩护的积极性,破坏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进而导致人们对整个辩护制度失去信心,这对于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机制将是严重的破坏,更有碍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二,加强对律师违法、违业行为的惩戒,逐步实现律师的行业管理,切实实现律师行业的高度自治,由律师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需要指出的是,律师的惩戒不应由作为相对方的控方进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系非官方主体,是与公权相对应的维护私权的重要力量,是对抗式诉讼模式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由控方负责惩戒会严重破坏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根基,而应由自治组织律师协会或第三方的人民法院进行。同时,必须加强律师的权利保障。如,律师在场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权利、庭审言论豁免权等能有效支撑对抗式诉讼模式正常运转的律师所必需的权利。同时,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强律师自律、注重律师自身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的提高;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律师队伍,使我国的律师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控诉一方形成科学、平等的对抗,为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合理机制运行奠定前提和基础。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实质意义在于提高控辩双方对诉讼进程和结果的影响,而不仅仅在形式上。纵观我国实际,辩方力量的加强是完善我国对抗式模式的根本所在。
(二)强化法官中立,提高裁判公信力
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审判者的超然中立地位。对审判者而言,公正是其裁判的核心追求,它必然要求法官居于客观、中立无偏的地位,对于控辩双方一视同仁。而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纠问诉讼模式的影响,法官往往衷情于追究犯罪,检法一体共同承担追究犯罪的任务。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法官具有明显的追诉倾向,表现在对辩护律师一定程度上的偏见,对律师的程序权利不予重视,对律师的观点不予采纳。审判实践中常遇见的现象,如公诉人因需要补充侦查而申请延期审理的,法官一般都允许,而辩护律师提出申请重新鉴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以及调取新的物证等法定诉讼权利时,法官则时有限制;公诉人请求发言,则法官一般允许,而辩护律师请求发言往往予以限制,甚至加以排斥,判决书往往用一句常见的套话即辩护人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使得律师所有的努力到此终结。此类做法,在法院刑事审判庭中决非鲜见。审判方对控辩双方的不同态度,某种意义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反映了人们包括部分司法人员对律师辩护活动在诉讼模式运行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上的模糊乃至于偏见。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正常运作,需要法官做到消极被动,以超然中立的身份介入诉讼,对控辩双方一视同仁,确保控辩双方参与机会平等。为此,法官应转变对自己诉讼角色的认识,作为中立消极的裁判者,应摆脱追诉犯罪的倾向,正确认识对抗式诉讼中律师辩护活动的重要作用,充分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律师辩护意见是律师辩护行为的终点和指向,也是辩护方对抗控诉方起诉意见的精华所在,法官对其充分重视,才能正确发挥对抗式诉讼模式中的职能作用。就现行司法实际状况而言,只有重视了辩护律师意见,法官才会改变偏见,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真正做到消极被动。为此,辩护方提出了哪些辩护意见、是否采纳辩护意见、采纳与否的原因,法官在判决书中都应该明示,以判决书这一有形载体制约法官,在判决书中对辩护意见语焉不详应成为可以上诉或重审的理由,以此改变法官倾向追诉的认识及做法,使之成为诉讼中真正的消极被动者。
(三)强化庭审对抗,调动控辩双方积极性
庭审是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落脚点,审判的中心和重心,是决定被告人命运的关键阶段,也是展示刑事司法公正的主要领域。然而,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对抗式庭审的大框架,但在庭审程序的具体涉及和掌握上仍有走过场之嫌。司法实践中,对抗式庭审多数情况下流于形式,表现在没有对抗、、不让当事人说话、以辩论代替质证、证人鉴定人不出庭,没有盘诘性询问等。以上现象的形成,其主要原因是能够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问题已在庭外解决。而这种状况的出现,又是以下原因所致。一是庭审法官预断;二是庭审法官没有权力独立审判案件;三是庭审规则不完善,不能形成有效的控辩对抗。因此,应解决庭审流于形式问题,增加审判活动中的对抗制因素,切实贯彻对抗求真的精神。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其一,排除法官预断。法官预断是对抗式庭审的大敌,一旦法官预断,对抗式庭审就不可能发挥作用。法官预断的最大来源是卷宗,针对遏制法官预断的效果而言,对抗式诉讼模式中的起诉书一本主义显然优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言词直接原则。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目的是为了切断审查公诉程序和法庭审判之间的联系,防止负责审查起诉的法官在开庭审判前即对案件产生预断。由于控辩审三方对于“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认识不一致,特别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并未对上述所谓“主要证据”的范围作出严格规范的限定,使得检察官在庭审中突然袭击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控辩审三方之间相互冲突不断。在诸多情况下,其危害程度较之原先的“先定后审”有过之而无不及。加之,检察官庭后移送卷宗的做法,使法官的庭前阅卷转为庭后阅卷,易于形成心证,庭审流于形式不可避免。因此,为排除法官预断,应改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运用证据交换解决律师的知情权问题,为庭审对抗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坚决贯彻回避制度,凡是在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中接触过案件的人都应该排除在案件的裁判者之外。其二,由合议庭主导裁判。裁判应由亲身经历审判的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在听取各方陈述、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这是法官庭审存在的依据,也是庭审展开的目的。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案件审理完毕后,往往要经历法官到庭长再到分管院长的审批,裁判方能作出,有些案件还需要经过由院领导和资深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庭审活动中就不必要强调对抗,庭审的功能被弱化,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对抗式庭审的大框架也被虚置,更不会言及具体程序规则的完善。因此,应取消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审批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由讨论案件转为疑难案件咨询机构乃至取消审判委员会,由合议庭自主决定裁判的结果。其三,完善庭审质证程序与规则,充分质证,摆脱笔录中心主义。质证是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典型特征,它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所进行的口头的质疑询问,并由对方答复的诉讼行为。通过质证,控方可以证明其追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辩方可以抵御不公指控,免受不当裁判;法庭可以明辨是非,勘破真伪,以便正确裁判。如果说庭审是刑事诉讼的中心,质证则是庭审的中心。然而,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成为司空见惯的场景,[25]言词证据往往得不到有效质证,书面证言充斥庭审调查活动,当事人的质证权被架空,双方的对抗无法展开。所以,应明确法庭调查的质证程序,如,交叉询问质证程序。明确质证的本质特征是对抗性的质疑和质问、交叉询问的盘诘性以及主询问、反询问、再询问、最后询问等程序规则,使证据内容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比较充分的显现;确保需要出庭的证人、鉴定人能够出庭,构建合理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真正贯彻“质证原则”,落实被告人的质证权,只有被当庭质证的庭审证词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根据;贯彻言词直接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摆脱笔录中心主义,集中体现对抗式诉讼模式双方抗辩求真的理念,使案件事实在“辩”中自明。为避免质证造成的庭审拖沓,防止证据突袭,实现有序审理,还应结合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并做好争点整理工作。
(四)关注审前程序中的对抗,将对抗贯穿诉讼全过程
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对抗式诉讼模式贯彻严格的审判中心主义,但控辩双方的对抗不应仅体现在审判程序中,同样应体现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审前程序已具备纠纷的双方机制,“而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在于解决争议必须有代表理性和正义的中立的第三者存在,由第三者在纠纷当事人之间作出判断。”[26]审前程序作为刑事程序的重要阶段,也必须具备诉讼的基本特征,由中立的第三方(法官)在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裁决。否则,代表国家权力的控方与代表公民权利的辩方之间的纠纷就不可能得到公正的解决,违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内在要求,违背程序正义。
为适应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前程序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亟需完善的两项制度是审前法官司法审查制度及审前证据开示制度。
庭审前程序中,尤其是在侦查程序中,需要运用强制措施,而强制措施关涉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十分明显。在此阶段有较好的人权保障措施,是刑事诉讼文明的重要标志,越来越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也是刑事诉讼国际化趋势之一,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建有相应的审前法官司法审查制度。但是,“同世界主要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中,法官没有任何角色作用,法官既不参与纠纷双方予以控辩平衡和控制,也没有对侦查程序中被侵权方施以任何的救济。使法官间接控制侦查追诉机关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形成了一线型的强职权主义式侦查格局。”[27]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缺陷和弊端。在审前程序中,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一方面发挥裁判者的中立无偏的应有作用,避免由于与诉讼程序有利益关系的一方单方处分涉及另一方权利的事项所产生的不公正;另一方面,司法权的介入,法官作为消极仲裁者,为双方提供平等的陈述机会及必要保障。这些都是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必然要求。具体内容可以是设立司法审查机构,配备专职司法审查法官,负责审查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有关强制性措施,并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签发许可令,同时决定相关措施的期限。凡追诉机关在侦查程序中需采取拘留、逮捕、羁押、搜查、扣押、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必须按法定程序提请司法审查官审查许可,否则应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当然,紧急情况下的逮捕可先由追诉机关执行,但事后应及时报请司法审查法官予以补充审查以决定是否签发许可令。另外,司法审查机构还应当受理侦查行为相对人的上诉,负责举行由控辩双方参加的听证会,对上诉事项通过听取双方意见后予以裁判。并应充分保障侦查行为相对人委托律师的权利及其他权利,保障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同时,为确保控辩双方的真正平衡,应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使被告方能充分利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的方式获得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正是由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蕴涵了刑事诉讼对公正、效率等价值理念的追求,在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程序功能,所以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国家,以成文法、法院规则或者判例法的形式规定了较为完备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以防止证据突袭,进而保证对抗式庭审功能的正常发挥。在证据开示制度中,应坚持凡是有利于被告人一方的证据,无论控诉机关是否要在法庭上出示,都必须庭前出示,使被告方利用国家资源获得的证据,追求与对方平衡的机会,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支持并保障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良性运作,实现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公正。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第一,开示既可以在审查起诉期间,也可以在法院受理起诉之后决定开庭之前。地点即可设在检察院也可设在法院,一是为了防止全卷移送,导致法官预断;二是检察官向辩护律师开示的是全部案件卷宗的证据材料,而在法庭出示的只是其中的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为了证据开示把检察院不准备作为证据使用的诸多证据材料运至法院,不利于安全保密,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具体的开示方法可以由庭前法官来主持开示活动。方式应先由检察官向辩护一方开示证据,再由辩护一方向检察官开示证据,双方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对方的证据材料,开示时可以发表对证据材料的意见。双方开示后,应制作证据开示纪要,载明证据开示的基本情况及争议焦点,双方各执一份,提交法庭一份。第二,刑事诉讼证据庭前开示的范围既要考虑到有效保障被追诉主体及辩护律师的质证权、辩论权,又要考虑到诉讼公平、符合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基本要求。刑事诉讼证据庭前开示中应采用双向开示原则,即控辩双方互相开示证据,这样才能真正使法庭审判中的突袭行为不再发生,才能通过开示获得手段上的“平等武装”,证据开示制度才会有生命力。但必须指出,双向开示并不等于对等开示,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应当是不平衡的,检察机关负有全面开示证据的义务,在证据开示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来说,应展示所掌握的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准备在庭上出示的,及不准备在庭上出示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则只负有限度地开示证据的义务。当然,如果辩护一方拥有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被告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精神有障碍等彻底否定公诉主张的无罪证据,亦应同时开示给控方。但辩护方拥有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且未被控方所掌握的证据,不在辩方开示之列。辩护方应该展示的证据范围应采用列举的方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有利于规范。同时,应建立保障机制,发挥法院在开示程序中的作用。控辩之一方在对方未依法开示的情况下,都可以要求法院的司法审查和司法保护。第三,庭前证据开示的启动程序可由控辩双方的任何一方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尤其应保证辩护方此项权利的实现;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向控辩双方提出而启动。第四,为保证庭前证据开示的有效性,必须建立相应的程序制裁机制,对违反证据开示程序的行为进行制裁。如,对不依法履行开示义务的一方,法院可以裁定强制其履行;对不按规定予以开示的证据,取消其证明力等。
余 论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经验与教训表明,推动对抗式诉讼模式在中国进一步扎根需要注意对抗式诉讼模式配套制度的同步建立,除前述提及的诉讼制度之外,还应积极配置简易程序,通过构建多元的简易程序包括速决程序、简化审程序、辩诉交易程序等,借助简易程序分流掉大部分案件,司法机构才可能承担起对抗式诉讼模式所要求的巨大的资源投入;要甄别证人出庭的必要程度,强调关键证人出庭,使得对抗式诉讼模式能够得以运转;要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应重视职业群体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的关键作用。无论多么完美的程序离开相应的法律职业者的运作都是空谈。我国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所具有的对抗式诉讼模式技巧还十分有限,对各自在对抗式诉讼模式庭审方式中的地位与角色尚需进一步的体悟,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数量还有待提高,职业环境有待改善等等,此类有关人的问题与障碍或许远远比制度的问题更复杂,解决起来或许需要更多的努力与投入。
当然,在借鉴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同时,应考虑由于法律和司法传统不同,民众对法律及其司法效果的认可和尊重程度、考虑诉讼主体对法律的运用和接受能力。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集合体,诉讼模式不可能不受本国的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传统、社会心理、诉讼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在强调自身现实的同时,更应该积极吸收符合诉讼规律的文明的司法制度。刑事诉讼文明、民主系国际范围内的大势所趋。19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从一个角度也反映出我国适应诉讼民主、文明全球化趋势的努力。当然,我们仍应继续努力,在诉讼模式的选择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继续坚持对抗制改革,充分、科学、有效地吸收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为我所用并有所创新,使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更理性、更系统、更科学。
注 释:
[1]参见[日]土本武司:《日本刑事诉讼法要义》,董璠舆、宋英辉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12页。转引自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页。
[2]〔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一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3]Jenny Wceman, Evidence and the Adversarial prosess, Blanckwell Publishers. 1992, p. 4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页。
[4]See Richard Vogler, A World View of Criminal Justice, Printed and bound in Great Britain by MPG Books Ltd, Bodmin, Cornwall. 2005,p. 129.
[5]参见刘计划:《中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6]参见郭志媛:《对抗与合作: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模式定位》,载《中国司法》2006年第6期。
[7]关于意大利刑事诉讼改革新近发展,参看陈卫东、刘计划、程雷:《变动不居的意大利刑事司法制度》,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2期。
[8]关于法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新近发展,参看陈卫东、刘计划、程雷:《法国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新进展》,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10期。
[9]参见王兆鹏:《台湾刑事诉讼法的重大变革》,载《两岸四地法律发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6年)。
[10]转引自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11]See Martin, B' Speech “The Adversarial model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what change is happening?” Venue: Heads of Prosecuting Agen-cies in the Commonwealth Conference, 23-26 September 1997,Wellington, New Zealand.
[12]如根据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43条的规定,控方可以申请在严重或复杂的欺诈案件中,在没有陪审团参加下进行审理。如果法庭认为该案审理时间过长或相当复杂,那么法庭可以裁量该案不由陪审团审理。
[13][美]艾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5页。
[14]〔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15]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16]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8页。
[17]Gary Goodpaster , On The Theory of American Adversary Criminal Trial,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nology. vol. 78. No. 1. 1987. 134.
[18]美国总统詹森于1965年寄方兴未艾委员会咨文中的引言,转引自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19]参见黄东熊:《论当事人主义》,载《刑事诉讼法研究》,第175页。
[20]陈光中主编:《刑事一审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21]参见梁玉霞:《论刑事诉讼方式的正当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2 - 93页。
[22]参见前引[5],刘计划书,第21页。
[23]参见田文昌、陈瑞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24]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提供的数据,从2002年到2006年,我国无罪判决的平均比率为0.32%,远远低于实施“精密司法”的日本之外的其他国家。
[2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和第47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各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实践中,证人出庭率极低,不仅使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难以保证,同时也损害了被告人的质证权,使庭上对抗无法展开。据调查,全国各地的法院刑事案件的证人出庭率普遍在10%以下。参见胡云腾:《证人出庭作证难及其出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而我国西部某市基层和中级两级法院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出庭率仅为0.38%。参见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26]前引[18],陈卫东书,第105页。
[27]张月满:《论我国侦查程序中法官角色的重塑》,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2期。
作者: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张月满,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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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在目睹后民主阶段的“市场—国家”的兴起。在这种“市场—国家”中,人民主权和政治代表在形式上仍然存在,但现实的民主实践——例如选民的投票和政党的党员——处在衰落之中,而且权力正在从人民重新回到旧精英或新阶级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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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纪念先父逝世20周年,素书楼举行这个研讨会,邀请我参加,并要我在开幕会上发言,我非常感谢,也非常惭愧。对先父的学术,我了解很少,更谈不上研究。只能说一些平时常在念中的粗浅想法。怎样看待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近代以来中国人关注、讨论的大问题。特别在大陆,还经历了十年"文革"彻底否定传统文化的破坏。经过这些,特别感受到先父在《国史大纲》全书最前面《凡读本书请先具下列诸信念》那段话的意义。他在那里面提出,任何一国之国民,尤其是自称知识在水平线以上之国民,对其本国已往历史,应该略有所知。尤必附随一种对其本国已往历史之温情与敬意。每一国家必待其国民备具上列诸条件者比较渐多,其国家乃再有向前发展之希望。否则其所改进,等于一个被征服国或次殖民地之改进,对其国家自身不发生关系。换言之,此种改进,无异是一种变相的文化征服,乃其文化自身之萎缩与消灭,并非其文化自身之转变与发皇。我觉得,这段话可以说反映了他全部学术的精神,也反映了他一生的活动。对中华文化的温情和敬意,是贯穿在他全部学术中的核心精神;他一生的活动,都是为了唤起国人对传统文化的温情和敬意。怎样看待民族的传统文化,是一个时代的课题。尽管时间已经过去70多年,情况有了很大变化。文化上看,过去一个时期批判、否定中华文化的思潮占主导地位的情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现在肯定、弘扬中华文化的思想成为主流;经济上看,我们有了30年的快速发展,物质方面有了很多的改进。然而,对自己民族的历史文化抱有温情和敬意的问题,仍然有着现实的意义。在肯定了弘扬中华文化的大方向的同时,仍有不少人对此满怀疑虑,对中华文化抱着鄙弃的态度;在经济得到一定发展的同时,又看到精英阶层中出现了移民潮等等。当时他讲道,如果国民的多数不能对自身的历史文化抱有温情和敬意的话,那么其所改进,等于一个被征服国或次殖民地之改进;此种改进,只能是一种变相的文化征服,是其文化自身之萎缩与消灭,而非其文化自身之转变与发展。现在我们在经济上有了一定的发展,回头再来看,更感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岂不正是显示出了经济发展而文化萎缩以至趋于消灭的危险吗?这些现象的出现,应该说都与前一阶段否定传统文化,导致国民普遍对自己民族的历史文化缺乏了解,更缺乏应有的温情和敬意有关。如何帮助人们建立起这种温情和敬意,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而又迫切的问题。从传承中华文化的目的出发,先父注重向社会大众普及中华传统文化的知识和精神;他毕生的著述,有相当一部分是对学生和社会民众的讲话。他曾说,在文化中不能没有读书做学问的人,然而若谈文化问题,连不读书人的一般生活趋向都须顾及;中国古人亦曾注意到这个问题,注意到不读书不做学问人如何做人和生活的问题。"今日谈文化问题,自亦该注意到此,不该以专家学者自限"(《中国学术通义·我对于中国文化的展望》)。近代以来,受西方学术体制和思想的影响,在国学的研究中发展了专业化、职业化的倾向。现在我们都在谈迎接我们民族的伟大复兴,包括中华文化的复兴。此刻来重温这段话,注意不以专家学者自限,关注不读书不做学问人如何做人和生活的问题,是很有意义的。我个人缺乏学习和研究,不敢奢谈先父学术,以上所说只是读他书的一点感受。说这些,也是表达自己的心迹,要继承先父遗志,学习先父精神,为中华文化的复兴尽自己一份绵薄之力。钱逊编后:此文系作者于2010年10月22日在台北素书楼举行的纪念国学大师钱穆先生逝世20年周年研讨会上的发言,题目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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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倾向于把转基因工程的推进比作新一轮的鸦片战争。”恩道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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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几乎所有人都认识到了保护环境和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政府还提出了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奇怪的是,在实践中我们着力的仍然不是勤俭节约,相反却是通过刺激消费来拉动内需,甚至将建立全民社保等惠民工程的合理性也定位在有助于鼓励消费上。我们似乎不明白或者不愿明白,正是高消费带来了资源与环境的压力,导致了高污染和高浪费,超出了人的自然需求的畸形消费也异化了人的价值。高消费的生活方式在当前中国既不可行也不合理,对于广大的农民来说尤其如此。 一、鼓励农民进城和消费不利于改善其生存处境 十年前,我就曾经探讨过中国农民增收的问题。大体上说,我认为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和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农民增收的空间不大。具体来说,从务农方面讲,杜润生早就说过,八亿农民为两亿市民搞饭吃,农民没有出路。经济增长,恩格尔系数下降,这是规律。在农民数量不可能一下子减少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只愿意拿出越来越少比例的收入购买农产品,农民怎么可能从务农中获得收入的快速增加呢?这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发展现代农业等没有关系,而是结构性的问题。 从务工方面来讲,中国出口导向型的经济以处在产业链末端的加工制造业为基础。而加工制造业是“两低一高”——低端产业、低利润、高竞争(任何国家都有生产能力),不可能为进城务工的农民提供高收入的机会。何况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仍然庞大,农民工之间、农民工与城市蓝领工人之间的就业竞争非常激烈。事实上,正是农民工的低工资让中国依靠制造业打败了其他发展中国家,从而从全球化中获了益。 可以预见,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农民来自务农和务工的收入都不可能快速增长。当然,农民的绝对收入还会不断增长,但增长的速度不可能太快,相对收入则会降低。 但是,决定农民生活满意度的关键,往往不是农民的绝对收入是否增长,而是收入增长率与支出增长率之间的对比。当前,农民主要依靠家庭内部的代际分工来获得收入。一般情况下,年龄比较大的父母一辈外出务工已经没有优势,正好可以在乡务农。而农村年轻人即使能够得到比较高的务农收入,也不愿意呆在农村,而愿意到城市务工,见见世面。这样,一个农民家庭就可以同时拥有务农和务工的两笔收入,从而得以维持一个相对体面、有点闲钱的生活——前提当然是他们在农村生活,在农村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如果国家推行积极的城市化战略,将大量农民转移进城市,农民就不仅会失去务农的那部分收入,而且还要支付城市昂贵的生活费用。我们可以设想,离开了农村、收入没有保障的农民,生活会是什么样子,很多进城农民可能将不得不住在贫民窟。这不仅仅会造成农民生活质量大幅度下降,而且可能带来其他的严重问题,造成不可逆的后果。 导致农民支出增加的因素不只是进城,而且来自被鼓励出来的消费主义。农民被告知勤俭节约的消费观过时了,只有站在消费时代的潮头,才能证明自己的价值。现在的中国农村,农民在消费上赶时髦的程度可能已经不逊于城市,原因是消费主义文化(以无孔不入的广告为典型)对于缺少“文化”的农民来说,是一种更大的“政治正确”。因为缺少文化主体性,或者说因为农民传统的文化被宣布为落后的、愚昧的、可笑的,所以消费主义在农村比在城市更容易占领阵地。这也是我在长期的农村调查中的深刻感受。我发现,农民一旦有钱,就会更加倾向于炫耀性的奢侈消费。山西煤老板的炫富消费不是偶然现象,在农民的传统价值观被摧毁后,消费主义文化也让农民“现代”起来:我消费,我存在。 不仅如此,我们的政策也愿意盯着农民的钱袋子。我们想出各种办法来让农民掏钱买东西,而不管这些东西对他们改善生活和提高福利是否有用。甚至我们在论证为什么要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也是说一旦有了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就会更加愿意消费。 消费是一种政治正确,问题似乎只是农民没有消费能力。在缺少快速增加收入途径的情况下,消费主义文化会对农民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被调动的消费欲望使得农民的生活满意度大幅度下降。因此,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为目的的各种“下乡”,可能不是改善了农民的处境,而是使农民的生存状况变差。 二、农民怎样过有意义的生活? 好在当前农民仍然具有一定的主体性,还没有被消费主义“殖民”到只能通过消费来证明自己存在的地步。比如说,农民还有比较强的传宗接代观念,这一观念背后是中国式的祖先崇拜,而且农民从血脉亲情中感受到了天伦之乐,那是发自内心的幸福体验;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乡里乡亲,关系很近,村庄是他们世世代代生活的地方,是任何人都不能将他们撵走的自己的家乡,是他们有根的生活所在;农村生活费用低,农民自己有住房,且大都十分宽敞,通过劳动自给自足,而劳动本来就是人的内在需要;因为机械化和轻简化技术的推广,农业生产对体力的要求降低了,越来越可以让农民从农作物的自然生长中感受到身心的愉悦;农村环境好,空气清新,与自然密切接触,等等。这些因素,让很多没有进城的农民在相对收入降低但绝对收入仍在增长、消费主义文化在扩张但未完全吞噬农村之前,仍然有着较高的生活满意度。 因此,我们似乎可以反过来想,在农民收入没有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难道就不可以提高他们的满意度或幸福指数吗?当前中国90%以上的农民是已经解决了温饱问题的,且收入仍在持续增长中,这时候的关键问题就变成了农民应当追求什么样的生活。 从消费主义的角度看,锦衣玉食才是值得追求的,而且还要“开发”出人的各种需要。而从人的自然需要看,粗茶淡饭可能更加有利于健康。我当然不是说农民不应该有口腹之欲和感官享受,而是说农民不能只是满足于这些方面。除了物质欲望以外,还要有精神需求和艺术审美。而当前农村,真正糟糕的恰恰不是物质生活条件的不足,而是精神生活方面存在问题。在城市消费主义文化的“殖民”下,农民的生活条件在改善,但他们的主体性在逐渐消失,生活中原有的意义也在丧失,他们不知道人为什么活着,不知道应该如何看待和追求人生的价值。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陶渊明诗化自己的生活,是对生活中美的发现,是一种深沉的幸福体验。在农民一日三餐都成问题,温饱不能保障的情况下,诗化的生活当然不属于农民。而今天,中国的农民第一次真正解决了温饱问题,真正获得了大量的闲暇时间(当前农业生产方面,农忙时间一般只需要2~3个月,还有近10个月为农闲),但是如何让闲暇时间变得有意义,却成为了巨大的问题。我在农村调查,深刻感受到,因为缺少健康的消费闲暇的方式,农村出现了严重病态。几千年的传统社会,闲暇都是少数人的事情,是与农民无关的社会上层阶级的事情,是贵族的事情。有闲的贵族发展出各种消费闲暇的方式,这些方式的核心不是依靠感官刺激,而是依靠品味与体验;不是诉诸身体,而是开发心灵。这就是文化和艺术,就是琴棋书画、诗歌、戏曲,等等。有闲阶级靠精神而不是靠物质来获得闲暇的意义。而第一次获得大量闲暇时间的农民,还没有形成良好的消费闲暇的方式,因此就出现暴饮暴食、带彩娱乐,出现生活无规律、过度诉诸感官刺激。由此带来的身心严重受损,可谓触目惊心。而今天广泛深入农村的电视,虽然节目很多,内容丰富,但电视是快餐文化,是物欲的表述。相对来讲,传统戏曲,包括样板戏,不是要有耸人听闻的故事和跌宕起伏的情节,而是要有对每一招每一式的品味,是对“功夫”的欣赏和体会。这才是艺术,是高雅的文化。 因此,在当前中国农民第一次有了大量闲暇时间的情况下,如何发展出健康的、具有农民主体性的消费闲暇的方式,是意义极为重大的现实问题,要让农民体验到美,诗化自己的生活,让农民获得心灵体验而不只是感官受到刺激。要做到这些,就一定要在九年义务教育中强化“体音美”等艺术素质教育;组织有闲的农村老年人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合唱、写诗、打腰鼓、打门球、表演,等等)。总之,我们要建立适应新时期形势的农民文化主体性。 三、要将农民从消费主义霸权中解放出来 农民是当前消费主义文化中的弱势群体,因为他们缺乏消费能力。而消费主义一再暗示,没有钱就没有一切,没有钱的人是废物,是社会应该淘汰之人。因此,将农民从消费主义霸权中解放出来,具有无比重大的意义。 农民中处境最为糟糕的是农村老年人。如果说消费主义可以激励中青年农民拼命赚钱,那么农村老年人则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再有能力赚钱,用能否创造物质财富来衡量,老年人就没有什么价值了。市场经济的深入和社会的快速变迁,使得老年人处境恶化,成了社会上的多余人,但是老年人也仍然需要有自己的生活。而且人的价值不应该是外在的,而应该是内在的,人本身就是目的。老年人自己感觉好就好,自己认为有价值就有价值,我们不能以创造财富的能力来衡量他们的价值。因此,老年人要过有意义的生活,显然不是要通过创造物质财富和消费来自我实现,而是要在温饱不成问题的前提下,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对于已经丧失创造财富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社会若不能公正对待,不予理睬,情况就会相当糟糕,甚至可能导致老年人由于无意义感而自杀。而老年人的无意义感是会传导给中青年人的,老年人的高自杀率也会导致整个社会丧失预期。一个没有预期的社会是十分可怕的。 为了改善农村老年人的不良处境,我们自2002年以来一直在湖北四村进行建设老年人协会的实验,主要是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让老年人有一个进行公共活动的场所。结果是,正因为有了一个属于老年人自己的活动场所,老年人之间的交往增加了,精神面貌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四村成立老年人协会后,老年人自己总结出三个变化:时间过得快了,心情舒畅、身体变好了,上吊自杀的少了。通过相互之间的交往,老年人缓解了内心世界的无意义感,因为讲话、聊天、互动本身就是有意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怀也创造出了意义。他们还自发开展了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乃至诗化了自己的闲暇时间,他们觉得青春又回来了。在没有增加物质消费的情况下,老年人获得了巨大的精神依托和精神享受,他们从生活中发现了美,幸福感因此大为增强。这可谓“低消费、高福利”的典型——虽然是被迫的典型。 四、“低消费、高福利”与社会主义 如何让农民在收入不能快速增加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获得满意度和幸福指数的增长,是关系中国现代化成败的大问题。因为如果九亿农民持续不满意,中国就没有能力应对和消化现代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的危机。 中国采取了维持小农经济的政策措施(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等等),从而使九亿农民能够在城乡之间进退有据。农民可以进城又可以返乡,能进城则进城,不能进城也至少可以维持还过得去的农村生活——这应是改革开放30年,中国成功地保持了稳定的最大秘诀。在这个意义上,我说农村是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战略层面的意义。 仔细分析,这样的战略中潜伏着消极的思维——农民收入无法快速增长,又要让农民感到满意,所以我们就通过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民的人际关系、生活环境,丰富农村文化生活,来让九亿农民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稳定力量;农民不能高消费,我们就通过其他方面的改进来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和幸福感,从而达到“低消费、高福利”;最终,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农民进城,农村问题越来越不是问题,全国人民就生活在高消费所带来的高福利状态下。 于是乎,农民现在因为没有高收入,只能低消费,而低消费的情况下也可以有比较高的幸福指数;将来则是高消费下的高福利——我们如此认为和设想。但是问题恰在于,若低消费也可以高福利,我们为什么非得高消费?而且关键是,福利不等于消费,这是我们可以在九亿农民的生活实践中看到的事实。 将农民从消费主义霸权中解放出来,九亿农民的“低消费、高福利”实践就可能发展成为一场伟大的运动,而这个伟大的运动也许正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社会主义”一词的本来涵义。这个社会主义与消费主义的大不同在于,它关心的是人本身的价值,因此可以从更加广泛的角度来改善人的处境:从物质,到精神,到心理;从人与人,到人与自然,到人与自己的内心世界;从感官享受,到艺术审美,等等。 这样一来,社会主义就不只是从生产方式方面,而且是从生活方式方面,不只是从消费方面,而且是从意义方面,不只是从物质方面,而且是从精神方面,来理解和实现人的价值。 结 语 综上所述,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不能简单地通过刺激消费来拉动内需、保持增长,而应该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角度,从人的真实需要的角度,来考虑人的合理消费。 有人说,没有消费就没有需求,就不能发展经济,这话不完全对。目前大量的“过剩”产能都是低水平的产能,为了消化这些过剩产能而拉动内需、推动消费,即使可以增加GDP,也不能提升中国产业结构,只是维持了当前的低端产业结构。产业不升级,中国经济发展就没有希望。而产业要升级,关键是要将社会资源合理配置,走到发展战略产业和核心技术的路子上去。战略产业的发展和核心技术的掌握,不仅是中国得以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占据有利位置的重要前提,而且也是降低能耗、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不二法门。 高消费的生活方式在当前中国既不可行也不合理,而最为根本的是,今后社会经济即使发展到可以高消费的阶段,我们仍然不能奉行消费主义,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将人的价值放到核心位置。 社会主义要将目前已经物化的人解放出来,创造真正的人的价值。新农村建设运动中,九亿农民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多多少少开展了一些被动进行的“低消费、高福利”实践,他们诗化自己生活的实践不仅为社会主义提供了目标,而且为社会主义提供了示范与最为强大的动力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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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英陶《新发展方式与中国未来》英文版序,作者:Peter Nolan 邓英淘的研究,将当今发达国家的旧的"经典"发展方式与 "新发展方式"进行比较,必须选择后者,人类才能长期可持续 地发展。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里,经典发展方式被当今的高收入 国家所采用。短期经济效益压倒了自然环境的长期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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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专递
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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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略第十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