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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历史
201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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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苏争霸为轴心的冷战史叙述模式一方面充满着后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色彩,另一方面,也无法真正在理论上为90年代之后世界格局的变迁提供一个连续的历史脉络。更无法真正让冷战史、20世纪民族独立及革命史、以及19世纪殖民史为理解今天的问题提供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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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所面临的民族与宗教问题是其内部的问题,但同样也是一个具有国际性的问题。其解决不但是内政,也是外交。因此,尝试应对这类问题不应当仅仅停留在一国一族的框架内。如何积极参与到国际政治中,充分利用阿拉伯内部的矛盾与分裂,利用多种普世主义话语之间的紧张与冲突,在变动的碎片化格局中区别朋友与敌人,抑制瓦哈比主义,进一步缓解这种格局下的分裂倾向,则是未来意识形态与权力政治中一个不可忽略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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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与放松金融监管正在将阿拉伯世界重新带入到一个泥潭。资源依附、经济压迫与剥削、宗族战争、宗教极端主义、分裂正在这个地区蔓延。将"阿拉伯之春"与"迪拜奇迹"的破灭作为连续的政治历史事件来审视,应当能为理解新自由主义全球化在第三世界国家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提供一种途径。同时也能够为进一步讨论新自由主义影响下的全球政治给出一个批判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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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图像的解读与误读,以福柯《词与物》一书的第一章《宫娥》为讨论的文本,指出福柯解读委拉斯开兹绘画作品《宫娥》的目的,是要通过探讨凝视问题,来解构再现的视觉秩序。然而,由于《词与物》之中文译者的误读,福柯的关键词"凝视"与"再现"在汉译本中付诸阙如。关键词的缺失,使福柯的论题与观点均受损害,而读者更被误导。本文不是讨论翻译问题的文章,而是一篇阐释福柯解读图像的文章。为了对中文译者表示尊重,本文不提译者之名,也不提译著的出版者和出版年月。一、福柯读图的关键词在当代视觉文化研究中,图像是供人阅读的文本。福柯在《词与物》的第一章里解读17世纪西班牙画家委拉斯开兹的《宫娥》绘画,大致遵循了四个读图步骤:一是描述读画所见,二是阐述画中图像,三是诠释画中的凝视和再现问题,四是对自己的诠释进行理论升华(请注意此处使用的几个动词有所不同)。在这四个步骤中,阐述和诠释的分量较大。福柯的阐述起自解读式描述,然后结于归纳,并准备对图像进行诠释。诠释是阐述的延续和深化,若说阐述偏重视觉分析,那么诠释便偏重理论提升。福柯的阐述与诠释并非仅仅探讨《宫娥》中图像的含义或象征寓意,而更主要的是借助解读《宫娥》图像来书写他自己对再现之视觉秩序的见解。《词与物》第一章《宫娥》分两节,在第一节中,福柯首先描述了作为画中人的画家委拉斯开兹,聚焦于画中的画家与画中画的视觉关系,以及画家与《宫娥》一画的视觉关系,并从中引出了凝视问题。福柯阐述了凝视过程中的看与被看,以及二者的互动与转化。例如,画中的画家正看着画外的某处或某人,同时也被画外的某人所凝视。凝视的此种多重性使往复再现成为可能,因此凝视具有潜在的解构功能。接着,福柯的描述和阐述从画中的画家转向画中背景的墙面。墙上有面镜子,映照出国王夫妇,他们正在凝视画中的一切,包括画中的画家。由于镜中人的实际位置是在镜子的对面,也即我们看画人所处的位置,所以镜中人也在凝视镜子旁边的小门和门口的人。我们看画便知,门口那个人与国王夫妇相对,他从对面凝视着画中的一切,并与国王夫妇形成对视。镜子的话题是前面凝视话题的逻辑延伸,并从凝视的多重性而引出了往复再现的话题。在此,福柯试图找到一个类似于语言叙事中第三人称的全知全能视角,这在《宫娥》中该是视觉观照的原始起点,即:是谁从什么角度最先进行观照,并以这个观照的起点来构成画中凝视的视觉秩序。占据这观照起点的人,第一种可能是镜中的国王夫妇,他们在画外,正在凝视画中的场景,包括画家。然而,他们是委拉斯开兹正在描绘的模特,他们在凝视画家的同时,既被画家所凝视,更被画家所描绘(尽管我们只能看见那幅画的背面)。而且,国王夫妇的镜像也出现在画中(他们的镜像极可能就是画家正在绘制的画,或是其局部),他们得以被我们这些画外的观画者所看见。因此,他们不太可能是观照的原始起点。第二种可能性是画中背景门口的那个人,但他却在国王夫妇的视界内,因而也不太可能是观照的原始起点。第三,会不会是画中的画家?也不太会,因为国王夫妇看见了他,他们(画家与被画的国王夫妇)的对视是共时的,除非画家隐藏起来,只看而不被看。这就是说,《宫娥》一画并没有原始的观照起点,没有全知全能的原初视角,于是,《宫娥》的再现便难以构建一个有序的视觉关系。这样,利用画中的镜子,福柯便有机会指出再现的往复,例如画家与国王夫妇相互看与被看,并进而质疑《宫娥》画面的再现秩序。对作为读画者的福柯来说,《宫娥》的画面(承载绘画作品的画布表面)可以看成是镜面,与画中背景里的镜子遥相呼应,于是整个画中的场景便也可看成是镜像。这样,《宫娥》一画就涉及了多面镜子的互映和相互包含,而这个互映的过程无穷无尽。在此,究竟是谁在看谁、谁又被看、谁在再现谁、谁又被再现,便成了一个永无终极答案的往复问题,福柯由此而指出了再现的无起点和不确定性,是为对图像再现之视觉秩序的解构。《宫娥》第二节是第一节的顺延和展开,福柯的图像阅读从前面的描述和阐述,延伸到了对再现问题的诠释和理论升华。第二节一开始,福柯就以画中人物的姓名来引出符号的能指和所指问题。在《宫娥》中,这涉及文字与图像的关系,类似于中国古代文论中"言"与"象"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要害在于"言不尽象",或象在言外、意在言外。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福柯进一步探讨了画中镜子的再现功能,强调了往复再现中多重凝视造成的观照不确定性。至此,福柯的诠释渐入理论总结阶段,他从图像观照的起点问题出发,以镜中的国王夫妇来讨论视觉观照的原始视角,并推及观照者的在场与不在场问题,由此说明凝视互动中再现的不全面、不可靠、不确定,从而完成了对再现的解构。福柯《词与物》的第一章《宫娥》这样结尾:最后,再现不再受制于被再现者,于是,再现得以成为纯粹形式的再现[ Michele Foucault. Les Mots et les Choeses. Paris: Gallimard, 1966, 2008, p.31. The Order of Things. London: Tavistock, 1970, p. 16.]。在再现的纯粹形式中,内容已被消解,所以有学者欲将福柯归类为后结构主义者(post-structuralist),但福柯自己却不承认。然而,尽管《词与物》是福柯的早期著作,初版于1966年,那时解构主义尚未流行,但福柯的学术思想却已具有了解构意向。洞悉了这解构的意向,我们便不难理解,福柯解读《宫娥》图像时所使用的关键词是凝视与再现,即多重凝视与往复再现,这二者的关系即是福柯《词与物》第一章的主要论题。 二、解构视觉秩序我们从关键词"凝视"和"再现"的关系可以看出,福柯解读《宫娥》的目的是要通过多重凝视来指出再现的往复,进而解构再现的秩序。福柯之所以能够如此,是因为他看到并利用了多重凝视和往复再现中潜在的悖论。这一悖论便是符号学中能指与所指的分离,这在他随后写作的相关著述《这不是一支烟斗》里有精到的论述。什么是再现的秩序?《宫娥》这样的古典式绘画遵循了古希腊以来的再现原则,这就是在画面上模仿并复制事物的视觉外观,即所谓表象,福柯称之为"相似性"(similitudes/resemblance)。按照这样的原则来构建的视觉秩序即是再现的秩序。在《词与物》第二章《世界的书写》中,福柯讨论了四种相似性,其中第二种为"模仿"(aemulatio),有如复制镜像[ 同1,p. 34, 19.]。然而,委拉斯开兹不是一个机械的写实画家,他的《宫娥》不是要去简单地模仿一个场景,不是要去再现这个场景的表象,而是要思考和探索再现这一艺术行为。只不过,画家采用了视觉图像的方式来进行思考和探索,而福柯则采用了文字著述的方式。在《词与物》的第三章《再现》中,福柯讨论了17世纪的西班牙小说《堂吉诃德》,他以文学作品和小说的主人公为个案,指出符号能指和所指的分离,呼应并发展了他对再现之秩序的解构。福柯所解构的再现秩序,是《宫娥》在福柯眼中的视觉秩序,或曰视觉结构。我们看这幅画,首先注意到的视觉中心是小公主和宫娥。画中的小公主正在看着什么,但我们不知道被看者是谁,却看见她被宫娥所看,而宫娥和公主又被我们所看,这是第一组多重凝视。然后我们进一步看这幅画,看见公主与宫娥后面的画家,他也在看,我们同样不知被看者是谁,但我们可以发现,他正被那被看者所看,同时也被我们所看,这是第二组多重凝视。我们再进一步看这幅画,看见了画中背景门口的那个人,他从与我们相反或相对的视角正在看着上述两组凝视,同时也被我们所看,更被画家所看的人看着,这是第三组多重凝视。最后我们看见了画中的镜子,发现小公主、画家、门口的人所看的可能都是镜中人,而镜中人也正在看着他们,这是第四组多重凝视。在每组凝视之内存在看与被看的互动,而在各组凝视之间,也同样存在看与被看的互动。在福柯所看见的《宫娥》中,所有这一切视觉关系,都因再现的秩序而获得了一种视觉关系,即凝视的内在结构。然而,如果说镜中的国王夫妇是画外人,他们可以从第三人称的视角来通观画中的一切,那么镜子的作用便十分重要,因为镜子将画外人拉进了画里,使镜中人得以被看,既被画中人所看,也被我们这些真正的画外人所看。这时,如果我们退后一步,将委拉斯开兹的《宫娥》画面看作一面镜子,那么如前所述,这位画家用写实主义手法来再现了自己的画室场景,他描绘的是一幅镜像。这幅镜像不再是写实主义的,而是超现实的,它超越时空,将20世纪中期的福柯和我们这些21世纪的看画人,一并拉入17世纪的西班牙皇宫,让我们站在国王和王后的位置上来看画家的工作场景。在此,上述四组凝视的交织使这幅画的载荷大增,平面的镜像不仅获得了透视的深度,而且超越视觉空间而赋予作品以历史的哲学内涵,即语言学和符号学的能指与所指的含义。换言之,在福柯看来,这是一幅关于绘画的绘画,是关于看与被看的绘画,是关于凝视和再现的绘画,是可以解构凝视和再现的绘画。就此,经过福柯的解读,委拉斯开兹的《宫娥》便不再是一件写实主义的单纯的再现式绘画。我们在上述讨论中看到,福柯《词与物》第一章讨论委拉斯开兹的《宫娥》,主要讲两个问题:凝视过程中看与被看的互动、再现过程中镜像与画面的相互观照。在此,"凝视"和"再现"是福柯读图文本的两个关键词,是我们理解福柯关于图像阅读的专门术语和理论概念。这两个问题的内在联系,是福柯对事物之秩序的重新审视,是他对视觉再现之确定性的质疑。在这样的语境中重读法文原版和英译本,我们看到"凝视"与"再现"二词通篇都是,有时是作为普通术语,有时是作为专门术语和学术概念。可是我们阅读中文译本,却见不到 "凝视"和"再现"二词。汉译本中关键词的缺失,使文本与语境关系失谐,使福柯的论题晦涩难解。而汉译本用"目光"和"表象"来替换这两个专门术语,更误导了读者,使读者以为福柯读图的关注点不是凝视和再现。三、"凝视"的缺失 在法语中,福柯"凝视"的原文是regard,可用作普通术语,意为目光、观看、注视之类,也用作文化研究的专门术语,意为凝视。在英语中,福柯认可的翻译是gaze,名词与动词两用,也是当代文化研究和批评理论的专用概念。在福柯《词与物》中文译本中,译者没有认识到"凝视"是个专门术语和概念,结果一律当成普通词汇处理,造成了误译,使中文译本缺失"凝视"这一关键词,更缺失"凝视"的论题。我们先看"凝视"作为关键词的缺失。一打开福柯的书,在中译本第一章第一节第一自然段,我们就读到了这样的译文:"画家在他的画布前站得稍稍靠后一些。他看着他的模特儿;也许,他在考虑是否增加最后修饰的几笔,但也有可能他的第一笔还没有落下。握着刷子的手臂向左倾斜着,朝着调色板的方向;它一时停在画布与颜料之间。熟练的手被画家的目光悬住了;这种目光反过来也落在已决定的姿势上。在精美的刷子尖与刚毅的目光之间,一幅场景将展现出来"[ 福柯《词与物》中译本,第3页。]。且不说这段译文中其它词语的错译(如"刷子"应为"画笔"),就说关键词"凝视"(regard/gaze),此词在法文原文和英文译本中连续出现了三次,涉及凝视者与被凝视者的互动和相互转化关系。但是,在中文译本里"凝视"完全缺失,代之以普通词语"目光"。结果,福柯在《词与物》开篇所用的关键词及主要概念付诸阙如,这误导了中文读者对福科论题的把握。我们接着再读福柯《词与物》第一章《宫娥》第一节第四自然段,福柯继续讨论画家的凝视,但中译本里却没有这个关键词:"尽管我们被这个目光所注视,但也被它所忽视,......。但是,反过来说,画家的目光,因投向油画以外的自己正面对着的空虚,所以,凡是存在着多少目击者,它都把他们当作模特加以接受;在这个确切的但中立的场所,注视者与被注视者不停地交换。任何目光都是不稳定的,......,主体和客体、目击者和模特无止境地颠倒自己的角色"[ 同3,第5页。]。我们且不论这段汉译的语法缺陷和别扭的文句,也暂且不论词语的错译(如"目击者"应为"看画者")。参照法文原版和英文译本,我们可知福柯在此进一步讨论凝视关系,即看与被看的互动,涉及画家、模特和看画者在相互凝视中发生的角色互换,旨在说明凝视的不确定性,这为后面解构再现埋下了伏笔。在这段引文的法文原文中,作为专门术语的regard(凝视)出现了四次,regardant(凝视者)和regarde(被凝视者)各出现了一次。在英文译本中,相应的专门术语gaze也出现了四次。英译者对"凝视者"和"被凝视者"作了变通处理,用observer(观察者)和observed(被观察者)来翻译对应的法文。在汉译本中,译者用了四个"目光"来翻译法语和英语中对应的regard/gaze,未用"凝视"。其实,汉译者已经使用了"注视者"和"被注视者"来翻译regardant/observer和regarde/observed,但却终于未能再进一步,结果,"凝视"概念仍然付诸阙如。在福柯法文原版的整个第一章第一节,regard及其变化形式至少出现了31次,有普通词语和专门术语二者。因此,英译本按词性和语境来选用不同的替换词进行变通,将作为专业术语的regard译为gaze,此词仅在第一章第一节中就至少出现16次。汉译者也有变通,中文"凝视"在《词与物》第一章出现过两次,但从上下文判断,这仅有的两次都是作为替换词的普通词语,并非专业术语,没有继续使用,因而可以忽略不计,而其余则译作"目光"之类,未译作"凝视"。有了这样的认知,于是我们就可以再看"凝视"作为论题的缺失。在西方当代学术中,尤其是在文化研究和批评理论中,"凝视"是个大话题,其最大的理论源头乃福柯与法国心理学家拉康的著述。作为当代美术中的批评术语和文化研究中的学术概念,"凝视"指相对较长时间的注视,注视的目光含有知识和权利的蕴意,隐藏着身份、权力、欲望、操控等政治内涵,"凝视"因此而成为以身份问题为要义的文化概念[ Margaret Olin "Gaze" in Robert S. Nelson and Richard Shiff, eds. Critical Terms for Art Histo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6, p. 209.]。国内学术界对"凝视"已有大量讨论,此话题早已不是鲜为人知的新话题。关于福柯之"凝视"与拉康之"凝视"的内在联系,我们可读国内学者吴琼的论述。这位学者选编了一部译文集《凝视的快感:电影文本的精神分析》,她在文集序言《视觉性与视觉文化》中这样阐释拉康的"凝视":"在他看来,'凝视'不仅是主体对物或他者的看,而且也是作为欲望对象的他者对主体的注视,是主体的看与他者的注视的一种相互作用,是主体在'异形'之他者的凝视中的一种定位。因此,凝视与其说是主体对自身的一种认知和确证,不如说是主体对他者的欲望之网的一种沉陷。凝视指一种统治力量和控制力量,是看与被看的辩证交织,是他者的视线对主体欲望的捕捉。传统的视觉中心主义所构建的中心化主体就在这种视线的编织中塌陷了。"[ 吴琼编《凝视德快感:电影文本的精神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虽然这是阐释拉康,但却可以看成是对福柯解读《宫娥》的解说,尤其是引语中的最后一句,更可看成是对福柯的精到总结。《词与物》是福柯的早期作品,他那时对凝视问题的研究,尚属形式主义,但他对《宫娥》的阐述,却也同时预示了对形式主义局限的突破。这突破首先表现在凝视过程中看与被看的相互转化关系,这既是视觉交流和传播,也是凝视者在视觉交流和传播过程中对自我身份的探索,也即究竟谁在凝视的问题,这就是福柯在解读《宫娥》时所探讨的视觉观照的原始起点问题。到60年代后期,有学者将看与被看的问题发挥为视觉交流的社会关系问题[ Michael Fried "Art and Objecthood" in Charles Harrison and Paul Wood, eds. Art in Theory 1900-1990, London: Blackwell, 1992, p. 822.],而在70年代中期,更有女性主义学者在电影研究中引入拉康的精神分析理论,从而将视觉交流引申到性和政治方面[ Laura Mulvey "Visual Pleasure and Narrative Cinema" in Charles Harrison and Paul Wood, eds. Art in Theory 1900-1990, London: Blackwell, 1992, p. 963.]。到70年代后期,福柯本人果然超越形式主义而走向了社会政治,他在1977年的著述《全视》(Panopticism)中,从社会控制的角度看待政府对公民(群体和个人)的监视,从而给凝视概念涂上了强烈的政治色彩。其次,福柯对形式主义局限的突破,还在于他将"凝视"和"再现"联系起来,虽然他在讨论《宫娥》时解构了再现,但在解构的过程中却以"凝视"而将再现者和被再现者联系起来。正是因为"凝视"的此种作用,再现者和被再现者的相互转化关系才变得重要,也正因为此,"凝视"在再现者、再现、被再现者、被再现的往复过程中,才成为一个关键环节。关键词的缺失,造成论题的缺失。我们阅读《词与物》的中文译本,能够读出福柯是在讲看与被看的问题,但由于关键词的缺失,读者始终无力捅破那最后一层薄薄的窗户纸,不能读出福柯论述的问题就是凝视。于是,福柯对《宫娥》图像的解读,便与当代学术失去了一个重要的关联。四、"再现"的缺损 福柯的凝视直接关涉再现问题,而在《词与物》的中文译本中"再现"也不幸缺失。我们先看作为关键词的"再现"的缺失。福柯的"再现"为representation,法语英语拼写相同,这既是当代批评理论的专用术语,也是后现代文化理论的一个重要概念。《词与物》的中文译者意识到了这是一个专门术语和理论概念,但却不知道中国学术界的通常译法,于是一律译成汉语名词"表象",同时又将这一汉语名词错当动词使用。在法文原著和英文译本中,福柯的"再现"至少有三种语法形式,除名词外,还有动词representer/represent和动词被动式represente/represented。汉语的"再现"既是名词也是动词,还有被动式"被再现"和被动式形容词"被再现的"。相反,汉语"表象"仅仅是名词,虽然可以用来指称再现的结果,但不能用作动词和被动式,不能指称再现的动作和行为过程。可是在《词与物》的汉译本中,因译者将"再现"误译为"表象",结果只能违反汉语语法规则和逻辑,而将"表象"用作动词,甚至出现了"被表象的"之类文理不通的译文。且读这样一句译文:"在油画中被表象的所有表象中间,这是唯一看得见的表象;但是没有一个人在注视它"[ 同3,第9页。]。这句引语的法文原文是"De toutes les representations que represente le tableau, il est la seule visible; mais nul ne le regarde"[ 同1,第23页。],而福柯亲自认可的英文翻译则是"Of all the representations represented in the picture this is the only one visible; but no one is looking at it"[ Michel Foucault. The Order of Things: an archaeology of the human science. London: Tavistock, 1970, p. 7.],此句的关键词是representation(再现),中译本却用"表象",语句文理不通,含义不明。在《词与物》第一章《宫娥》里,"再现"一词贯通全章,但汉译本里却踪影全无。且读《宫娥》中文译本第二节的最后自然段,福柯在此完成了对"再现"的解构:"也许,在委拉斯开兹的这幅油画中,似乎存在着古典表象之表象和它敞开的空间的限定。事实上,在这里,表象着手在自己的所有要素中表象自己,.....。但是在由表象既汇集又加以散播的这个弥散性中,存在着一个从四面八方都急切地得到指明的基本的虚空:表象的基础必定消失了,与表象相似的那个人消失了,认为表象只是一种相似性的人也消失了。这个主体,----是同一个主体,被消除了。因最终从束缚自己的那种关系中解放出来,表象就能作为纯表象出现"[ 同3,第21页。]。同样,我们暂且不论这段汉译的语法缺陷和诘屈聱牙的文句而给读者造成的阅读困难和理解障碍。这一段是《宫娥》章的结尾,卒章显其意,福柯解构了古典的再现概念,预示了后现代的再现概念。之所以这样说,首先是因为《宫娥》一画的再现是往复再现,也即后现代所说的自我引证式再现(即便委拉斯开兹没有此意,福柯却有此意);其次,画中被再现的场景涉及镜像,并在看与被看的凝视转换过程中消失了,画中被再现的人与物其实空空荡荡,一片虚无。于是到了最后,再现不涉任何被再现者,而成为一种纯粹形式的再现,是为再现的无序之序。可是阅读汉语译文,读者难于明白福柯究竟在说什么,因为译者将"再现"一律译作"表象"。在哲学界和美学界,有人将欧洲古典哲学里的representation 译为"表象"或"表征",在文学界和美术界,此词多译为"再现"。从艺术分类角度说,有具象绘画与抽象绘画,还有表现式绘画与再现式绘画,但没有"表象绘画"。在艺术研究中这个词通常都译为"再现",例如写实主义的"再现式绘画",决不会译成"表象式绘画"。在此,"再现"的缺失已不仅仅是一个关键词的缺失,而是论题的缺损。在西方当代学术中,尤其是在文化研究和批评理论中,再现是个大话题。作为动词,"再现"的本义是指用文学语言或艺术图像来构建一个形象,并指称或代表某一客观存在的物象,即所谓古典再现。作为名词,"再现"是那一客观物象在文学作品中的语言呈现或在艺术作品中的视觉呈现,这是再现行为的结果。在用作名词的情况下"再现"也可称为"表象",但"表象"只涉再现的结果,此词不能有效揭示再现的行为以及表象与这行为的关系。再现的过程,涉及被再现的客观物象,涉及再现者对这一物象的视觉感知,以及画家在画布上对这一感知的视觉呈现。当代视觉文化研究和批评理论所关注的再现问题首先是,由于画家对客观物象的视觉感知是个人化的,于是这一客观物象在画家头脑里的心象(mental image)便面临了准确性甚至真伪性的质疑。其次,当代批评理论所质疑的另一问题是:画家呈现在画布上的视觉图像,究竟是他头脑里的那个可靠性尚未获得确认的心理图像,还是他双眼所见的那个客观物象?这些质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的模仿说,及其有关"理式"的拷问。柏拉图认为,艺术的再现是不真实的,与真理隔着三层。到了20世纪,尤其是20世纪中期结构主义兴盛之时,学者们从语言学和符号学角度来研究再现问题,借助语言表述的悖论,探讨再现的往复。福柯的《词与物》出版后,其往复再现之说引起了比利时超现实主义画家马格利特的注意,二人通信讨论再现问题,特别是视觉再现与语言再现的关系。同时,福柯对马格利特的《这不是一支烟斗》等绘画作品也表现出极大兴趣,他从画中看到了符号之能指与所指的分离,于是就马格利特的绘画而写出了一系列探讨再现问题的文章,这些文章后来集为小册子《这不是一支烟斗》出版,其主旨仍是对再现的解构[ 关于福柯在《这不是一支烟斗》中对再现问题的研究,可参见拙著《世纪末的艺术反思:西方后现代主义与中国当代美术的文化比较》,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273页。]。从翻译的角度说,尽管"再现"的误译仅是低级的技术性问题,应该无伤大雅,但是,误译来自译者的误读,对读者会产生误导,尤其从理论角度说,这会是极大的误导。福柯在《词与物》的"前言"中讲了他写作这本书的起因:博尔赫斯所引的中国古代百科全书的分类方法,因不合西方逻辑思维而显得怪异,但也反衬出了西方思维方式的局限,这使福柯有了探讨事物的秩序之"无序"的念头。欧洲传统的视觉艺术,是一种有序的再现,即古希腊哲学所说的"模仿"。在这样的语境中细读福柯论《宫娥》,我们可以读出他的主旨是借"凝视"而讨论再现问题,是通过讨论画中的多重凝视来阐述再现的往复,进而解构视觉再现,指出再现的无序。在《词与物》的中文译本中,由于关键词"再现"缺失,福柯的中心论题"再现"受到了损害,读者只能读到作为再现结果的表象,却不知福柯更讨论了再现的行为。是为"再现"论题的缺损。汉语翻译的误译,使福柯文本缺失了关键词"凝视"与"再现",而"目光"与"表象"则又通篇皆是。结果,福柯《宫娥》一章的论题被置换了,福科的观点也变得晦涩不明。五、结语 福柯眼中《宫娥》的视觉秩序,与画面的构图形式相关,但不是构图本身,而是凝视过程中的互动关系。福柯在凝视中讨论观照的原始起点,就是力图捕捉并描述视觉秩序,但结果却事与愿违,福柯不会让读者找到那可能的原始起点,反而指出画中凝视的多重性,更进一步指出画中再现的往复性,所以这幅画并没有视觉秩序。在上述读图过程中,福柯作为观画者而扮演了重要角色,正是观画者的凝视,发现了画中人的凝视。多重凝视的互动和关系转化,见证甚至促成了再现的往复,从而使再现的秩序被解构。福柯读《宫娥》,我读福柯的《宫娥》,也通过福柯文本来阅读委拉斯开兹的《宫娥》图像,其间介入了我个人的视觉经验。这一切也形成了一个阅读的往复,解构了阅读的单向性(one dimension)。如果阅读的行为可以看作是一种事物,那么当福柯解构"再现"的视觉秩序时,他也自觉或不自觉地暗示甚至预言了"阅读"行为与文本秩序的解构。在《词与物》的中文译本中,由于译者没有认识到"凝视"是福柯的重要理论概念,未将其当成专门术语来处理,而只用"目光"之类普通术语来翻译,结果不仅造成"凝视"术语的缺失,更造成这一论题在中文译本里完全缺失。这样,中文读者阅读中文版的《词与物》,便完全不知"凝视"论题的存在。二OO九年四月,蒙特利尔注释:Michele Foucault. Les Mots et les Choeses. Paris: Gallimard, 1966, 2008, p.31. The Order of Things. London: Tavistock, 1970, p. 16.同1,p. 34, 19.福柯《词与物》中译本,第3页。同3,第5页。Margaret Olin "Gaze" in Robert S. Nelson and Richard Shiff, eds. Critical Terms for Art Histo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6, p. 209.吴琼编《凝视德快感:电影文本的精神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Michael Fried "Art and Objecthood" in Charles Harrison and Paul Wood, eds. Art in Theory 1900-1990, London: Blackwell, 1992, p. 822.Laura Mulvey "Visual Pleasure and Narrative Cinema" in Charles Harrison and Paul Wood, eds. Art in Theory 1900-1990, London: Blackwell, 1992, p. 963.同3,第9页。同1,第23页。Michel Foucault. The Order of Things: an archaeology of the human science. London: Tavistock, 1970, p. 7.同3,第21页。关于福柯在《这不是一支烟斗》中对再现问题的研究,可参见拙著《世纪末的艺术反思:西方后现代主义与中国当代美术的文化比较》,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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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成立的总部设在南京的中央研究院和1929年成立的总部设在北平的北平研究院,是旧中国最主要的研究机构,也是中国近代科学发展体制的主要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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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语境中,"Jury"一词,为陪审或陪审团;"Juror",则指陪审团的成员,即"陪审 员"。[1]《牛津法律大辞典》对"陪审团"的解释是,"被召集起来,在审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的一群非法律专 业人员"[2]。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司法审判的一项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这一制度经过后来的演变,在 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参审制度[3]。 "陪审"、"陪审员"等并不是中文的固有词 汇,而是西学东渐背景下之"舶来品"。粗略统计表明,19世纪10年代至20世纪10年代,约有近20种著作、报纸或法律文献提及"陪审"、"陪审员" [4]。那么,"陪审"、"陪审员"这类名词是何时舶来又如何表达的,其中译过程中又怎样演变及传播,本文着意作些知识性的疏理,并对当今中国法律学术史 上对这些问题存在的误解略作辨正,以求教于方家。 一、中译名混乱时期:鸦片战争前传教士的知识性介绍 从现在发现的资料来看,对西方陪审制度的知识性介绍始于19世纪初期。 最早将"陪审"、"陪审员"这两个西方词汇 传入到中国的应归功于西方传教士。这一现象,几乎是19世纪前期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中的常态。 第一个用中文向华人世界介绍"juror" 的是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 Henry Medhurst,1796~1857)。 1819年,他在马六甲出版《地理便童略传》一书,这原是一本用汉字写的地理学通论,但有不少篇幅通过问答形式较为具体地介绍英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在 书中,麦都思将"juror"译作"有名声的百姓"[5]: "四十五问:其国内如何审事? "答曰:在其国有人犯罪,......要审之时,则 必先招几个有名声的百姓来衙门听候,官府选出六个,又犯罪者选出六个,此十二人必坐下,听作证者之言,又听犯罪者之言,彼此比较、查察、深问、商议其事, 既合意,则十二人之首,可说其被告之人有罪否,若真有罪,则审司可宣刑罚;若该人无罪,则审司可放释他也。" 经查证,该段文字中的"有名声的百姓"对应 的英文词汇为"juror",今译"陪审员"。麦都思通过意译的方式,侧重强调陪审团成员的素质要求,即品行良好、受人赞誉。《地理便童略传》可能是中国 读者最早得悉西方陪审制信息的著作,但麦都思的书不是中国境内出版的,他也未曾来华。 来华传教士中,英国人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是 第一个向中国读者介绍关于"jury"、"juror"的知识的。1822年,马礼逊编订出版了三卷本《华英字典》。在第三卷中,作者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 列的单词后列出了对应的中文字词。马氏解释说,"jury"、"juror"在汉语里缺乏与之对应的语词。他认为,中文"乡绅"(Country Gentlemen)一词有时候具有与 "jury"类似的功能。[6] 1833~1838年,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 (Karl Friedrich August Gtzlaff,1803~1851)等在 广州编纂出版《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这是在中国境内出版的第一份近代中文期刊。1838年,郭实腊在该刊三月号上刊出《自主之理》一文,介绍英国 jury制度时,将"juror"译作"副审良民": 其审问案必众人属目之地,不可徇私情焉。臬 司细加诘讯,搜根寻衅,不擅自定案,而将所犯之例、委曲详明昭示,解送与副审良民,此人即退和厢商量妥议,明示所行之事,有罪无罪,按此议定批判。" [7] 将英文"juror"译为"副审良民",从 汉字训诂上自有一定道理。"副",有"助"、"赞助"、"襄助"之意。《素问·疏五过论》杨上善注:"副,助也。""陪",乃"辅佐"、"陪同"之义。 《玉篇·阜部》:"陪,助也。"《增韵·灰韵》:"陪,伴也。"可见,"副"与"陪"同义,"副审良民"即"陪审良民"。郭氏这一意译已十分接近 "juror"的现代译文--"陪审员"。 但该译法在该刊只出现了这一次,不久就被郭 实腊本人放弃。1838年,郭氏在《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八月号上发表《批判士》一文,将"jury"、"juror"改译为"批判士": "按察使案例缘由汇款通详察核......然自不定 罪,却招笃实之士数位,称谓批判士发誓云:谓真而不出假言焉。此等人侍台前,闻了案情,避厢会议其罪犯有罪无罪否。议定了就出来,明说其判决之案焉。据所 定拟者,亦罚罪人,终不宽贷。设使批判士斟酌票拟不同,再回厢商量、察夺。未定又未容之出也。英吉利、亚墨理加北合邦各国操自主之理,亦选等批判士致定 案。由是观之,宪不定罪而民定拟之。......批判士不俸禄,并无供职,亦不趋炎附势、指望做官。"[8] 郭氏的《批判士》一文,强调"jury"、 "juror"制度具有防止、监督和制约审判官的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的功能,以凸现西方陪审制的主旨和价值[9]。然而从翻译的信和达角度考量,"批判 士"还不如"副审良民"更接近"juror"原意。 1830年,美国第一个来华的传教士--稗 治文(1501一1861,原名Elijah Coleman Bridgman)来到中国,于1838年 刊刻《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对美国的陪审制度作了介绍: "......凡原告、被告,或有愚而讷于言者,则 有识例善言者,助他作状,并同上堂代诉。人犯既齐,察院则在本犯地方择衿耆以助审。衿耆则以十二人至二十四人为额,多则二十五人,少亦十一人。如是犯之亲 戚兄弟朋友固不能为,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为。审时衿耆听原告、被告之词,照察院之例,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交于察院,各散回家,察 院观何是何非,即照例定罪。"[1] 衿耆,指有声望的士人和耆老。清林则徐《札 发编查保甲告示条款转发拎省查照办理》:"兹本大臣明定章程,悉由地方官敦请邑中公正绅士为之总理,再由绅士公举各乡公正衿耆分理本乡事宜。" [2]1846年梁廷相《海国四说》随文对"衿耆"作了解释:"新地旧俗,凡出自省学馆(双行小字:士子有进士、举人,皆称曰衿)及耆者,沿中国故事,合 称衿耆。有事则先集其人于公使会议而官定之。"[3]用"衿耆"对应英文"juror",倒不失为一种中国化的译法,但"衿耆"显然过于拘泥于士绅和德召 年长者的身份,而难以表达陪审员的平民性和民主性的那一方面。 从1819年到1838年,不过短短的20 年,"juror"的意译,从"有名声的百姓"、"乡绅",到"副审良民"、"批判士",再进而拈出中国文言文的"衿耆"两字,西方传教士对他们陪审制的 推介真可谓殚精竭力。他们以这些方块字为载体,将陪审制的译解愈来愈具体,尤其到稗治文那里,陪审制的轮廓已勾勒得十分清晰。 中西文化的交流从来是双向的。这一时期,也 不乏中国人向西方寻求真理的努力。就陪审这一具体制度而言,或许以为其过于细末,国人的关注度不高,故迄今为止,只找到一则资料。它是有中国"马可波罗" 之称的清代旅行家、航海家谢清高提供的。1820年(嘉庆二十五年),谢氏在澳门遇其同乡、举人杨炳南,讲述海外见闻,由杨炳南整理成书,名为《海录》, 其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首长有三,其大者称唧有士第,其次为呢 哩,又次为集景,皆命于其王数年则代。国有大政、大讼、大狱,必三人会议,小事则听属吏处分。"[4] "唧有士第"是英文"justice"的音 译,意为法官。"呢哩"为英文"jury"的音译,意为陪审团。"集景"则是对英文"juror"的音译,意为陪审员。 如果说,西来传教士向中国人宣传西方政制 时,尽量寻找中文中合适词汇加以意译的话,那么中国人介绍西方文化时则有所不同,较多采取音译的办法。学者认为,中国译者对于陌生的西方概念偏重于音译方 式,原因之一是由于不解其意,或者认为只要将其读音以汉字记录下来,让人知道其大概的意向就可以了[5]。但这样的音译真有使人仗二金刚摸不着头脑之感, 一篇译文读起来诘屈赘牙,不知所云,全无信达雅的韵味。 二、中译名模仿时期:鸦片战争后志士仁人的 寻求 鸦片战争失败后,以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和开 明官僚为主体的志士仁人急切向西方寻求真理以救亡图存,开始关注不同于中土传统的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审判制度。其中如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等,曾发愤著书, 介绍西学西制,以警国人。 梁梃枏著就《海国四说》,广泛传诵。书中的 《合省国说》和《兰仑偶说》分别介绍美国和英国。他的《合省国说》定稿于1844年,是中国人撰写的第一部系统的美国通志。该书仍稗治文之旧,将 "jury"、"juror"译作"衿耆": "......每届审期,必择其地衿耆先未知此事者 二十四人或半之,多不越二十五人,少亦必得十一人。就所见,以例权其曲直,所见合,则笔于爰书,呈察院,令先散出,而后察院采以定断焉。......"[6] 魏源于1852年完成《海国图志》巨著,书 中也用"衿耆"一词介绍有西方陪审制: "人犯既齐,察院兼择本地衿耆以助审。衿耆 少则十二人,多则二十四人。除本犯亲友兄弟外,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预。既审后,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呈察院而退。察院观其是非,照 例定罪。"[7] 看来,梁梃枏和魏源受稗治文的影响很大,这 不但表现在他们都用"衿耆"来指代陪审员,而且对陪审制的理解,都未超出稗治文介绍的范围。据王立新先生考证,魏源的《海国图志》中辑入了裨治文《美理哥 合省国志略》的全部内容。[8] 徐继畬的《瀛寰志略》完成于1846 年,1848年正式出版。他是这样介绍西方的陪审制度的: "英国听讼之制,有证据则拿解到官,将讯, 先于齐民重选派有声望者六人,又令犯罪者自选六人,此十二人会同讯问,辨其曲直,然后闻之于官,官乃审讯而行法焉。"[9] 徐氏在介绍到英国的陪审制度时,将陪审团、 陪审员译为"有声望者",至于对陪审团的活动规则与职能介绍与前述相同。 19世纪40年代,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的 著作开拓了中国人向西方寻求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之路。但此后近30年间,未见介绍陪审制的继起言论。当时思潮,学习西方尚停留于器物阶段,朝野的认识只是 "师夷之长技以制夷"。这就难怪《瀛寰志略》出版后,官方和士绅批评其内容"颇张大英夷",甚属不当[1]。1851年,徐继畬还因此丢了福建巡抚的乌纱 帽。时势所迫,知识界于西制只能噤若寒蝉。这种情形,直到19世纪70年代初才有转机,官方与民间的观念稍稍有所变动,言论尺度放宽。风气所及,徐继畬重 新起用,《瀛寰志略》不仅获得肯定,而且成为同文馆教本。 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用"衿耆"、"有声望 者"等译名介绍西方陪审制度虽无多大新意,但从他们笔下写出来的与此前从洋教士口中说出来的却大有不同,这只少表明中国先进分子学习西制的积极态度,表明 中国有识之士心仪陪审制度。 三、中译名定型时期:甲午前后政制改革的推 动 鸦片战争以后,朝野维新之声己不绝于耳。清 廷迫于大势,先于1861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后又派遣使臣驻节西方,政制改革稍然启动,从而又一次引发了陪审制话题,来华外国人和传教士继续充当中 英政制、法制之间的媒介。 香港割让,英帝国在这个岛上实施殖民统治, 推行英国化的司法制度。与之相应,绍介英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文字陆续出现。香港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转运英国政治、法律理念和制度的中介站。1856年,在香 港出版由英人编译的英汉对译教科书--《智环启蒙》第一百四十六课,介绍英国陪审制度,译者首次将英文"jury"翻译成中文"陪审"、"陪坐听审"。英 文原文为: "lesson 146.Trial By Jury-Trial By Jury is an excellent institution of Britain. According to it,twelve of the people attend at the court with the judge,to determine whether prisoners are or are not guilty of crime. It is their business to hear the accusation,to lesson to the witness,to attend to the defence,and to bring in the verdict,upon which the judge passes sentence according to the law." 其对译中文为:"第一百四十六课,陪审听讼 论--陪审听讼,乃不列颠之良法也。其例乃审思坐堂判事时,则有民间十二人,陪坐听审,以断被告之有罪与否。其十二人,宜听讼辞,辩证据,察诉供,然后定 拟其罪之有无,上告审司,于是审司照法断案."[2] 这是迄今为止,笔者所能找到的最早用中文叙 述陪审和陪审制度的资料。即便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香港的中文资料影响上海等地也是很容易的。 与30年前大不相同的是,传教士们在上海建 立了自己的舆论阵地,不再只是单枪匹马地写写文章。1868年9月5日,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oung John Allen,1836-1907)等创办于 沪上《万国公报》。广学会成立之后,《万国公报》成为传教士的言论机关,有组织成系统地向中国宣传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一定程度上已具有某种参 政议政的影响力。 1881年6月4日,德国传教士花之安 (Ernst Faber,1839~1899)在《万国 公报》上发表《国政要论·省刑罚》一文,将"jury"、"juror"译作"陪审人员": "前者泰西刑罚与中国无异。今日行新法之 后,酷刑俱已省除,故审事不用严刑拷打,亦无徇情。其法,凡审讯之期,刑官之外另有陪审人员,且国家状师、民间绅耆俱在,请录口供,采访证据,公断是 非。"[3] 这里的"陪审人员"与"刑官"(即司法人 员)相对,在职能上相互配合又互相监督,向陪审团的本义进一步靠近。 1881年6月11日,林乐知在《万国公 报》连载《环游地球略述》一文,详细介绍了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并对美国的陪审制进行了介绍: "五、凡有犯法之事,官署审问当依律例。除 水陆两兵之外,则可不待告发,会审绅董查明详禀,即可审问。审结后不得再行审判......。六、凡有犯法株连官员等事,立即审问,不可耽延时日,在何地、犯罪, 即在该地之绅董秉公审问,毋得偏枯徇情。七、凡因钱财涉论等事,倘其数在二十元以上,邀请绅董会议,除律法所定之外,毋庸再问。"[4] "绅董",就是绅士和董事,泛指地方上有势 力有地位的人。将"jury"译作"绅董",一如"衿耆"、"有声望者"等,虽无新意,但林乐知对美国陪审制的介绍远比前人详尽具体。 1885年,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的《佐 治刍言》首次出版。这是戊戌变法前,国内介绍西方政治和经济思想最为系统的一部书。在该书第九十三节对英国和法国实行的陪审制度作了简要介绍,将 ""jury"、"juror"译为"绅士": "其审问时,必另派本处绅士十二人,与问官 会审,其人有罪、无罪,必由十二人拟有定断,然后官可照办,但被告者若于十二人内指明何人与有仇隙,则问官必另派一人,盖必十二人俱为被告所佩服,方能会 审。此律法已经行之数百余年,故国中从无冤抑不伸之事。后法国等处知其立法之善,亦欲令国中仿照英律办理。惜各处向无此风俗,人皆以为不便,其法卒不能 行。"[5] 将"陪审"译作"绅士"与前述一样,并无创 新,但字里行间,洋溢着对"陪审"制的肯定及本国不能采纳的惋惜之情。 1892年,英国来华传教士李提摩太 (Timothy Richard,1845~1919)将英 国在华人士哲美森(Sir George Jamieson)的《华英谳案定章考》译 成中文,由上海广学会刊印单行本。[6]李氏将"jury"、"juror"译作"陪审、陪审人、陪审人员、陪审官": "既而由官请定著名公正之12人,作为陪审 官(按陪审之法,创之于英,历年已久。今欧洲诸国,大半仿照办理),示期复审。至日,问官与陪审官会同升堂,细听口供,12人退至他室,彼此只知口供,不 知情面。该被告有罪,不能为之营救,无罪亦不能使之故坐。于是去其偏私之意,参以见证之言,并细考各证人有无疑窦,是否符合,一一斟酌尽善,然后以有罪无 罪二语,分别申复问官。假使以为无罪,问官即将该被告立予省释,以免拖累。以为有罪,问官乃定其罪名。⋯⋯" 英律陪审人定被告之有罪,无论该被告承认与 否,即使被告不承认,亦必治以应得之罪。 英律陪审人员若断定被告为无罪,此案即行注 销,断不准问官再行提鞫。纵使有新见证人重行投案,案亦不能再问。又被告所犯之罪,不论是何案情,但使业已由陪审人员审结者,万万不准翻异。 英国以保护良民为重,其设立陪审人员之初 意,因恐原问官一人,以爱憎为是非。徇情则故出人罪,抱怨则故入人罪也。故视陪审一事,为决狱之第一关头。[7] 这是继《智环启蒙》和花之安之后又一次用汉 字概念"陪审"、"陪审人员"译解"jury"、"juror",起到了将这一译法固化的作用。 李提摩太以娴熟的中文将哲美森用英文母语写 的文字通俗易懂地呈现于中国读者面前,全面地介绍了陪审官的组成、陪审团的运作规则、陪审团裁决的效力以及设置陪审团的初衷。 1894年同文馆出版《各国交涉便法论》, 计6卷48章,这是晚清翻译的第一本专门论述国际私法的著作。原著者为英国人费利摩·罗巴德,傅兰雅译,钱国样校。书中再度将"jury"、 "juror"译作"陪审"、"陪审官": "英刑律有陪审之法,其治外国人也,亦 然。"(卷六第980款) "审外国之案,其陪审官,必有一半外国之 人。后以此法不便,改废不用,故审外国人,与英国本地人无异。"(卷六第981款) 这说明,"陪审"、"陪审员"已占据 "jury"、"juror"一词中译名的主流,趋于定型。 不过,一个或一组外语译名能否定型,外国传 教士们的趋同还只是个基础,更关键的在于中国学界的认同,尤其是中国官方的认可与运用。 在这一点上,张荫桓算得上一个关健人物。张 荫桓,总理衙门行走,1885-1889年(光绪十一至十五年)驻美、日、秘公使,是我国早期外交家。在任驻美公使期间,张留意考察合众国的立法司(立法 机构)、行法司(行政机构)和定法司(司法机构)。在1886年12月15日(光绪十二年二十日乙酉)日记第三章(定法司)中,他是这样介绍美国陪审制度 的: 凡审问一切罪案,除官吏被劾外,须有陪审人 员,又必在起草之邦审办,如起事不在各邦辖内,应于何处审办,由国会议定照行(张氏小字注释:按陪审人员以十二人为额,择民间之殷实诚朴者当之,遇审罪 案,令陪审者到听审,审司执法判案仍须陪审十二人公议允行,方得定罪。)[1] 张荫桓熟悉西方政情,著有《三洲志》,是官 学两栖的人物。他采纳将"juror"、"jury"作"陪审人员"、"陪审者"、"陪审"的译法,可视为当时政、学两界对这组译名认同的标志信号。 早期维新人士郑观应、何启和胡礼垣等都是出 入学、政两界的硕耆。19世纪80-90年代,正是他们思想成熟并积极推动政制革新的活跃时期。他们留下的关于陪审制的言论,承传教士之绪,纷纷以"陪 审"、"陪员"译介"jury"、"juror"。 郑氏在其《盛世危言·吏治上》对泰西之陪审 制表达由衷的赞赏: "听讼之事,派以陪审,而肆威作福之弊祛; 列以见证,而妄指诬陷之弊绝。......[2]" "外国不信问官,而问官于是以陪员判案,不 容犯人之狡展以抗公平,而真情出矣。......[3]" 赞赏之余,他主张: "新政立,宜令各省府县选立秉公人员,或数 十名,或数百名,所谓陪员是也,每遇重案,则此等人轮值传赴司署,少者数人,多者十余人,与审司听讯两造之供词以及律师中辩驳,审毕,审司以其案之情节申 论明白,令陪员判其是非曲直,视陪员之可之者否之者人数多寡以定从违。......[4]" 1895年,何启、胡礼垣发表《新政论议》 一文,也采用"陪员"的译名,表达了与郑观应同样的主张。[5] 甲午战争后的十九世纪之末那几年,是"中西 法文化的激烈碰撞"[6]的时代,也是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传播的高峰期,素有"近代中国的百科全书"之称的《申报》对西方法律文化作了较为系统地介绍与宣 传的同时,主张仿行西制,改革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申报》对西方近代陪审制度是这样描述的: "泰西诸国有审事官,必有陪审官。事或不 平,陪审官可以评其曲直,不决,别请人再断之,务使不偏不倚,得其平情然后可以定谳,刑曹不得独擅其权,而在上者徇私之弊可以绝。"[7] 作者主张引进西方的陪审员制度: "今宜选立公正人员数人为陪审员。遇有重 案,分别传审,或本地绅士,或乡间耆老皆可充之。问官听讼,毕将案中情节申论明白,令陪审员判之,是非曲直,视陪审员可否之人数多寡以为定是。"[8] 自张荫桓、郑观应、何启、胡礼垣到《申报》 的作者,不约而同地采取"陪审人员"、"陪审者"、"陪员"、"陪审官"、"陪审员"来意译"jury"、"juror",表明中国从学界到政界在 "jury"、"juror"中译名上对外国传教士译法的认同。至此,"jury"、"juror"的中文译名基本定型为"陪审"、"陪审员"。 四、中译名进入法律时期:《会审章程》和清 末修律 张荫桓、郑观应、《申报》作者等对陪审制赞 赏,超越了"泰西而论泰西"的知识性介绍,已萌生了学习和移植意念。 辛丑变乱,国势日危,朝野要求立宪变法。内 忧外患的清廷,只好于1905年6月14日(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戴鸿慈与端方一组,载泽、尚其亨、李盛铎一组,分途出洋。 他们的考察报告就已经使用"陪审""陪审员"等词汇。 1906年3月13日戴鸿慈率团考察普鲁士 裁判所,记录写道: "旁坐陪审员十二人,由于公举。"[9] 与传教士、学界乃至政府官员通过个人言论和 著述的介绍或呼吁不同,承担宪政考察任务的钦差大员对西方陪审制的印象和记录,虽然简单,却代表最高当局的态度,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之后立宪和修律的价值 取向。事实真是如此,清末变法对陪审制的移植由是启动。 1906年4月,沈家本、伍廷芳编订《刑事 民事诉讼法》(草案),在关于该《草案》说明的奏折中,沈氏明确指出"宜设陪审员也"[1]。伍氏在其在其奏折中提议:"嗣后各省会并通商巨埠及会审公 堂,应延访绅富商民人等,造具陪审员清册,遇有应陪审案件,依本法临时分别试办,如地方僻小,尚无合格之人,准其暂缓,俟教育普被,一体举行。庶裁判悉秉 公理,轻重胥协舆评,自无枉纵深故之虞矣。"伍氏主张在中国实行陪审制度的主要理由在于其可以弥补法官审判之不足,"国家设立刑法,原欲保良善而警凶顽。 然人情涛张为幻,司法者一人,知识有限,,未易周知,宜赖众人为之听察,斯真伪易明。若不肖刑官,或有贿纵曲庇,任情判断及舞文诬陷等弊,尤宜纠察其是 非。"[2] 二位呈奏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第四章 第二节整整一节之文,移植了西方"陪审"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行 法于刑事,使无屈抑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于未审以前经原告或被告 呈请陪审者,应用陪审员陪审。 "第二百十五条⋯⋯于审讯该案之前二日,用 知单载明开审日期,知会各陪审员到堂陪审。 "第二百十八条⋯⋯开审之日将传到陪审员之 名铳书记官掣出十二名,民事一千元以下案件抽出六名即为陪审该案人员。惟该员等必须经两造均无异词,方能陪审。 "第二百二十五条⋯⋯两造证词及律师诉辩均 已听毕,承审官即向陪审员将案件所有证据再诵一周,并加评论。如有律例问题,务须逐一详解,使陪审员所议决词与例相符。 "第二百二十六条⋯⋯各陪审员然后退堂,同 至静室密议,将全案各情细衡轻重秉公决定,如确信被告委系有犯所控之罪,则须覆曰有罪,如原告证据不足或被告所犯情节间有疑义,则须覆曰无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如陪审员决词曰有罪,承审官即将被告按律 师定拟;若决词曰无罪,则立即将被告释放。 "第二百三十条⋯⋯无论刑事民事各陪审员决 词从多数而定,但遇有重案关于死罪者必须众议金同方能决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审官均按照陪审员之决词 依律定案。"[3]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 律草案文本。法案对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方法以及陪审程序的规定具体详细,试图将陪审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审判机关。至此,以中文名"陪审"、"陪审 员"翻译英文的"jury"、"juror"的不但定型,而是进入法案,成为法定译名。 考释至此,我们有必要再把历史倒回去38 年。实际上,"陪审"作为中译名进入法律文献,早在1868年就已经存在了。 用军舰火炮开路杀进中国的列强是不会有耐心 等待中国的政府和法律界认真学习消化西法西制后再来修改自己法律的,他们急切地在所谓的租借地位移母国的法制。于是列强在中国鸦片战争失败后立即攫取领事 裁判权,强迫清政府在各个通商口岸设立半殖民化的司法机构。其中最为典型的要算建于19世纪60年代的 "上海会审公廨"[4](The Shanghai Mixed Court)。 上海会审公廨的设立有着成文的法律依据-- 《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5]。它相当于上海会审公廨的组织法、审判程序法与法官权责规范。该章程共十款,其中第六款规定: "华洋互控案件,审断必须两得其平,按约办 理,不得各怀意见,如系有领事管束之洋人,仍须按约办理,倘系无领事管束之洋人,则由委员自行审断,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一面详报上海道查核。倘两造有不 服委员所断者,准赴上海道及领事官处控告复审。" 《会审章程》由上海道台应宝时和英美等领事 在1868年商订,中方于1868年底由清廷各国事务衙门咨行生效;外方在1869年4月20日由英、美、德领事公布修正章程,并于次日起生效。这表明, 清政府在租界中已经接受由外籍陪审员参与的审理模式。《会审章程》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权的产物,与《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不同,它不是中国自主制定、一旦 生效就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它的法律位阶不高,只相当于地区性的"单行法",或具有外事性的"特别法",但这些并不影响它在推行陪审制上的历史作用。它的第 六款内容,不仅是"陪审"一词在近代中国得以实施的法律明文中第一次出现,而且也是中国在局部地区(租借内)审理特殊案件(无领事管束的洋人案件)中最早 实行由特定陪审员(外国官员)陪审的陪审制度。这种陪审制度是在带血的屠刀威逼下被迫采纳的,烙着深深的被殖民的屈辱印记。它与英国的陪审制度不一样,也 与《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所要在中国普遍建立的陪审制度不相同,但这就是它的开始,这就是它在中国迈出的第一步,这就是我们的法的近代史。 可能正是由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中规定 的陪审制度的局部性和特殊性,以致于清政府、朝廷大员,包括《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起草者和推进者们似乎都对它失去了记忆。然而,《会审章程》毕竟是中 国政府认可的法律文件。包括规定陪审的第六款在内,是上海道台应宝时首先提出草案,并经清廷总理衙门核准的。[6]唯一让人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能够说 明,应宝时为什么能够在《会审章程草案》中如此果敢地写入"陪审"一词?是他自己的主意?还是受了谁的启发?或是英国领事的主张?然而,在法律明文中确定 使用"陪审"一词和实施陪审制度应该在1868年。这一点白纸黑字,勿庸置疑。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最终被搁浅废置,其 所欲移植全国的陪审制度也胎死腹中。所以直到辛亥革命,中国在法律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仍局限于租界的会审公廨,法律明文使用的"陪审"亦只是《洋泾浜设官会 审章程》。 五、"陪审"译名由来:转自日本乎?国人自 创乎?[7] "陪审"、"陪审员"、"陪审团"这一组词 汇,非汉语固有,均舶自国外,这已是学界共识。共识之下,对于贩自哪里,却有不同认识。学界较为常见的一种观点就认为近代法律体系中的许多名词,绝大多数 都来自日文汉字或经日本转手传播过来的。[8]"陪审"一词也被认为如此,即由日本人先将英文"jury"、"juror"译成日文"陪审"、"陪审 员",中国人直接从日文引入国内。[9] 清末之际,先进的中国人向西方寻求富国强兵 之策,的确不少通过日本中转。他们以为日本由"脱亚入欧"而强,而其与中国又"同文同种",学日本,并通过日本学西方,既便捷,又可一举两得。当时一些为 国人所陌生的词汇也确通过日文作筏转舶入华。但要咬定"陪审"、"陪审员"、"陪审团"这一组词汇亦转手于日本,则不能只停留于上述推断,而必须拿出中国 之何人何时何书转述于日本的详细证据。 日本最初对陪审制的介绍开始于幕府末期、明 治初年。1864年,柳河春三翻译的《智环启蒙》一书,将"jury"翻译为"陪坐听审"。[1]两年后,1866年,日本著名的近代思想家福泽諭吉在其 著作《西洋事情》中首次对"jury"做了介绍,称这些参与庭审的非专业人士为"在场人士"(立会ノモノ)。其后,津田真道在1868年出版的《泰西国法 論》中,将"juror"翻译为"断士"、"誓士"。日文著述中首次出现"陪审"一词(たちあひ)是在1873年,它是由中村正直在其《共和政治》中使用 的。此后,"陪审"这一译名很快取代了其他译法,并不久成为法律用语的法定名,在由法国人伯阿索纳起草的日本《刑法草案》(1877年)和《治罪法草 案》(1878年)中正式使用了"陪审"(ばいしん)一词。[2] 根据现有的这些资料,可以作这样的结论:第 一,在学术著述上确定使用"陪审"一词,在日本是1873年,始于中村正直的《共和政治》。在中国是在1856年,是由英人翻译在香港出版的英汉对译教科 书--《智环启蒙》第一百四十六课,这比日本要早17年,并且《智环启蒙》于1864年为日本的柳河春三翻译,柳氏同样将"jury"翻译为"陪坐听 审",直接采取《智环启蒙》1856年香港版本的译法之一。这说明,日本最初翻译和介绍陪审制度直接取材于中文。第二,"陪审"一词进入法案,成为法定译 名,在中国是1868年,始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日本是1877年或1878年,始于法国人起草的日本《刑法草案》,或《治罪法草案》。[3]后 者比前者至少晚了9年。 那么,"陪审"一词是否后来又由日本传入中 国,即"出口转内销"的呢?我们至今还未找到支持此种观点的根据。因为,在日本出现"陪审"一词后(1873年),中国再次出现陪审一词是在1881年, 即这年的6月4日花之安在《万国公报》上发表的《国政要论·省刑罚》一文。花之安是德国来华传教士。花氏的译法是自己创制的,还是参考了《智环启蒙》,抑 或借鉴了中村正直?遍搜资料,仍然茫茫无由明证。至少可以这样说,至今找不到证据能够咬定花氏的译法是从日本借来的。况且,花之安将"jury"、 "juror"译作"陪审人员",与中村正直在《共和政治》中的用词并不完全相同。 近代中日之间的文化交流主要是在1877年 中国向日本派遣使臣以后开始的。[4]从那时起,中文里面关于日本的信息骤然增多,仅就著作而言,就有首任出使日本公使何如璋的《使东述略》(1877 年)、张斯桂的《使东诗录》(1877),王韬的《扶桑游记》(1879年)、黄遵宪的《日本杂事诗》(1879年)和《日本国志》(1887年)、李筱 圃的《东游日记》(1880年)等[5]。而在1877年前,介绍日本情况的著作,唯有1876年赴日游历的李圭写的《环游地球新录·东行日记》。应该 说,这些出版物都在日本将"陪审"作为"jury"的日译名基本定型之后。但是,遍查以上所有著作,没有一字对陪审制作介绍的,更未看到任何以"陪审"为 词干的字眼。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深人系统研究 日本的著作--黄遵宪的《日本国志》,采用中国传统典志体例,单列"刑法志",共五卷。该志简要叙述日本法律沿革后,即详细介绍明治维新后日本法律编纂的 最新成就--1880年日本《刑法》和《治罪法》(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几乎是逐编逐条地将两法译为中文并由黄遵宪亲自详加注解的。黄氏在"凡例" 中称,按照"名从主人"的原则,"官名、地名、事名、物名,皆以日本为主,不假别称","即文不雅驯者,亦仍其称,别以小注释之"。透过这两部"一意改用 西律"的法典可以看到,日本创造了许多新词或新的表述,如"共有财产"、"剥夺公权"、"无期徒刑"、"伪证罪"等,然而,查检五卷"刑法志"、二卷"职 官志",乃至全书,并没有提及"陪审"一词。[6] 还有一个重要情节应当言明的是,在日本首次 使用"陪审"一词的中村正直曾为王韬的《扶桑游记》作序[7],足见两人关系深厚,但王韬的游记中却找不到"陪审"一词,说明王韬并未受其《共和政治》中 介绍"陪审"制度文字的影响。 综上,"陪审"及以"陪审"为词干的一组名 词,中文的翻译定型有自己独立发展的完整过程,历经了19世纪从初叶到末期几十年的摸索选择,殊为不易。迄今为止,没有确凿的资料可以证明,这一译名是模 仿日本的结果,或者是通过日本的转手才传入中国。"陪审"一词的翻译定型主要应归功于以上海公廨为载体的域外法律制度的位移、来华外籍人士和传教士的传播 西法西制的努力和先进的中国人旨在救亡图存的不懈求索。 综观这一传播历程,可窥见以下几点: 1、"陪审"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方式,主要是 采用音译或意译的方式。在意译时,往往采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固有概念,如用"有名望的百姓"、"乡绅"、"衿耆"、"绅董""三刺之法"等比附"陪审"、 "陪审员"。这是中西法文化交流过程最普遍的现象,即"举泰西之制而证之于古"、"西法之中固有与古法相同者"[1]或"引中国古事以证西政,谓彼之所 长,皆我所有"[2]的"古已有之"之倾向,尽可能建立起中西文化对应关系,以减少对接阻力,使国人便于接受和理解,从而为变法做舆论准备。 2、传播到中国的"陪审制",与西方的陪审 制有一定的区别:(1)晚清时期,英美国家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已经确立,即出现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分离,但传播到晚清中国的主要是小陪审团,即只参与 案件的审理,而非起诉陪审团。麦都司、郭时腊、梁梃枏、稗治文、花之安等介绍的以及到晚清法律草案中引进都是小陪审团。由于起诉陪审团涉及的程序更为复 杂,涉及的人数之多,在中国这样一个尤其是起诉程序并非被重视的国度,选择小陪审团更为现实。(2)西方陪审团的甄选,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律师主导,二是 由法官主导。对陪审员候选人的排除可以通过两种形式:有因回避(cause challenge)和无因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 涉及陪审团甄选的几个概念有预先审核(voir dire)、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程序非常复杂和严格。而传播到晚清中国的陪审制度,甄选程序相对比较简 单,"官府选出六个,又犯罪者选出六个",陪审员的选拔重在德行、地位,回避理由也比较简单,"如是犯之亲戚兄弟朋友固不能为,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 为。"总之,西方的陪审团讲究职业化、程序化,而进入到中国后,更多的是呈现出乡土化的特色。但在追求司法民主与公正、遏制司法官专断腐败的价值理念上, 是相通的。 3、陪审制在清末进入法案后,并没有在中国 的土壤中"扎根",而是伴随着法案的夭折而"昙花一现"。原因比较复杂。从立法者来说,对陪审制的引入,并不是基于对陪审制所承载的司法民主、权力制衡等 价值本身的终极关怀,而是带有强烈的政治功利主义色彩。因而其在中国的推行,是以政治力量为主导的。正如托克维尔在《旧体制与法国革命》中所说的,不管是 出于自愿还是无奈,改革中的政府走在钢丝上,不改不行,但一不小心,就流于革命。因此,陪审制度是一个最受政治因素影响的制度,每当政治局势发生变化,其 命运就要受到牵连。此外,要使陪审制沿着平稳的方向在中国土壤上生根发芽,需要一种有利于培育陪审制的文化,实行陪审制意味着把一部分公民提到和法官同等 重要的地位,并进而对法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因而这种文化需要适当的大众参与,是一种民主文化。但是,从陪审制的传播历程可知,社会大众并未受到影响 并影响改革的进程,陪审制虽然为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知识分子、政府官员或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士所青睐,但政治权力最终掌握在极少数满清统治着手中,足以扼制 任何可能触及其既得利益的改革努力。诚然,这些分析本身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还有别的更适当的解读都需要进一步研讨。 陪审制从西方法系移植过来时已是参天大树, 对气候等环境因素和土壤成份的要求格外高,要想移植成功,不但必须培育包括社会的、政治的、民主的、心态的各种充足的条件,而且还少不了经过浸润着丰厚固 有文化传统的气候、土壤环境的培育训化。这是一个双向化育的过程。这些或许是我们追寻陪审制西来过程中得到的有益体验。 【注释】 [1]《元照英美法词典》对"Jury"一 词的解释是:"陪审团或陪审制。'Jury'一词在学理上使用时,往往指'jury system',但'system'往往省 略去不写。"对"Juror"的解释是:"陪审员。广义上指被列于陪审员名单上,可充任陪审团的任何人。狭义上指已经宣誓并开始审理案件的陪审团成员。包括特别陪审员[special juror]和候补陪审员 [alternate juror]。"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7页。 [2]《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年8月版,第494一496页。 [3] 英美的陪审制,其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 官的工作分开,陪审员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大陆法 系的所谓"参审制",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参见龙宗智:《论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载《四川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对于二者的差异,龙宗智教授在其博士论文《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从"保障诉讼的民主性"、"诉讼任务分工的合 理性及制度设置的有效性"、"诉讼的效率"以及"诉讼的合法性与反映国家意志的要求"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十分独到深刻的分析。(参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 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3页及以下);张培田教授则从"权力"、"地位或职责"、"适用范围"、"裁判后果"、"审理组织"、 "成员比例"、"选任方式"及"任期制"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具体和技术化的考察。(参见张培田:《司法审判民主化选择的理论与实践一陪审制与参审制之比 较》(一),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张培田:《司法审判民主化选择的理论与实践-陪审制与参审制之比较》(二),载《国家检察官学 院学报》2000年第2期);施鹏鹏博士从结构和功能两个层面全面解析了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差异。(参见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177-187页。) [4] 见本文末所附详表。 [5] 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 [6]参见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 --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7]参见[清]郭实腊:《自主之理》,载 《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道光戊戌年,1838年3月号;或参见黄时鉴:《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影印本导言》,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39-340页。 [8]参见[清]郭实腊:《自主之理》,载 《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道光戊戌年,1838年3月号;或参见黄时鉴:《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影印本导言》,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06页。 [9]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 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10][美]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 略》,1838年镌,新嘉坡坚夏书院藏板(署名高理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92号),刘路生点校,中 国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或者[美]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卷十六。 [11] 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辑处: 《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第44页。 [12] [清]梁廷枏撰:《海国四说》,骆宝善、刘路生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0页。 [13] [清]谢清高口述,杨炳南笔录,安京校释: 《海录校释》,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2页。 [14]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 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132页。 [15] [清]梁廷枏:《海国四说》,骆宝善、刘路生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5页。 [16] [清]魏源:《海国图志》,李巨澜评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91页。 [17] 参见王立新:《美国传教士与晚清中国现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4页。 [18] [清]徐继畬:《瀛寰志略》,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236页。 [19] 曾国藩评语,转见[清]徐继畬著、田一平点校《《瀛寰志略》,《点校说明》。 [20]该段文字原载阮毅成:《陪审制 度》,世界法政学社出版,世界书局1933年版。由于无法获取本书原版,转引自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 页。 [21][德]花之安《国政要论·省刑 罚》,载《万国公报》(第642卷),1881年。 [22][美]林乐知:《环游地球略述》, 载《万国公报》(第643卷),1881年。 [23][清]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 《佐治刍言》,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37-38页。 [24]英人哲美森(Jamieson), 系英国驻华领事官。1891年任英国驻上海领事兼"大英按察使司衙门"按察使,后任英国驻上海总领事,中英公司董事,研究中国商法,著有《关于河南省地税 的报告》和《中国的家庭和商业法》,是一位中国通。他的《华英谳案定章考》,将中(清朝)英司法审判制度相对照,是迄今所能看到的第一篇详细比较研究中国 (清朝)与英国司法审判制度异同之作。 [25][英]哲美森著:《华英谳案定章 考》,李提摩太译,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339页。 [1][清]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 记》,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26][清]郑观应:《盛世危言》,陈志 良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27][清]郑观应:《盛世危言》,陈志 良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8页。 [28]同上。 [29] 笔者考证,何、胡二人对该内容的文字表达完 全相同,因此略述。参见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郑大华点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 [30] 侯强:《社会转型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 化:1840-192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31]《效西法以治讼狱论》,载《申报》 1896年10月18日。 [32]《中国宜参用泰西法律论》,载《申 报》1898年11月8日。 [33] [清]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1906),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4页。 [1] 见《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诉讼法拟请 先行试办折》(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载西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印:《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辑(1840-1949)》第三辑,1985年2月, 第4-5页。 [34] 《修律大臣伍廷芳等呈刑事民事诉讼法折》。 [35] [清]沈家本、伍廷芳:《大清刑事民事诉讼 法草案》,载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211页。 [36]上海会审公廨其实有两个公廨,一为 上海公共租界的"上海公共会审公廨",一般简称"上海会审公廨"。另一则是上海法租界的"上海会审公廨"。并且,在清末民初存在会审公廨者,不止上海一 地,包括厦门、汉口等租界,均设有会审公廨。本文所称的"上海会审公廨",均指"上海公共会审公廨"。此外,上海会审公廨的前身为"洋泾浜北首理事衙 门",(1864-1869年)1869年4月20日,《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生效,原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也从是日起改组为上海会审公廨 (1869-1911),辛亥革命后,上海会审公廨完全由列强掌控,由领事团接管,1927年解体,上海临时法院成立。 [37]1867年,英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应 宝时会商会审法庭组织,应宝时提出《会审公廨草案》十款,双方曾分别呈请总理衙门与驻华公使核准。但因应宝时所提出的章程草案与中外条约及法租界司法习惯 并不一致,法国遂拒绝参加,于是另设"法租界会审公廨"于法国领事署内。英美公使后来略加修改草案,取消第十款有关公堂讼费的规定,改为"凡原告有诉词诬 控本人之事时,应严行罚办",故仍为十款。又草案第一款规定谳员(上海会审公廨华籍裁判员的称谓)有按照中国法律公平裁判之权,第五款并规定谳员有权拘捕 逃避租界的中国罪犯,不必用县票亦不必用工部局巡捕。 华洋双方议定章程内容后,中方于1868年 (同治七年)底由清廷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行;外人方面,1869年4月20日英、美、德领事公布修正章程,并于是日起生效,原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也从是 日起改组为会审公廨。《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原本仅是为期一年的临时章程,然而其实效却持续至1927年会审公察解体、上海临时法院成立,前后长达近六十 年。(参见杨湘君:《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38] 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Shang hai:North-China Daily News&Herald, Limited, 1925对此有记载,由于无法获取该书原 版,此资料参见杨湘君:《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39] 本部分的问题意识和写作灵感源于施鹏鹏博士的建议和信息,谨此致谢。 [40] 如王立达先生、高明凯先生和何勤华先生基本 持此观点。参见王立达:《现代汉语中从日语借来的词汇》,载《中国语文》1958年第2期;高名凯、刘正淡:《现代汉语外来词研究》,文字改革出版社 1958年版;何勤华:《<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41] 如孙长永教授在为施鹏鹏博士的著作《陪审制 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所做的"序"--《普通民众参与刑事审判的理念和路径》中认为,"陪审制"不是中文的固有词汇,而是日本人对英 文"jury"的翻译,近代国人看着这仨字都认识,就直接拿回来了,因此可以说是一个"出口转内销"的文字组合。(参见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1]《智环启蒙》是由英人编译的英汉对译 教科书,于1956年在香港出版时,已将"jury"译作"陪审"、"陪坐听审"。该书于1864年再版,后在日本江户加以翻印。其第一百四十六课,即是 叙述陪审制度。本文第三部分有中英文对照。(参见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 [42]此处资料承蒙丁相顺先生惠助,深表 谢忱。 [43]日本刑法典有新旧两部。1907年 颁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日本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陪审制度。日本专门对陪审制进行规定是在1924年,日本以美国陪审制度为蓝本制定了 《陪审法》,该法确立的是英美的陪审制,于1928年正式实施。1943年,通过了《关于停止〈陪审法〉的法律》,从而宣告在审判中停止适用《陪审法》。 2004年,日本颁布《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改"陪审员"为"裁判员",与府官系统的"裁判官"(法官)相对应。 [44]王晓秋先生认为,在十九世纪七十年 代中日建交之前,中国人对日本的了解研究虽略有进展, 但总的说来还是十分模糊和肤浅的。尤其是缺 乏实地调查考察,至多只到过长崎一地,对日本地理的描述很不正确,对现状更缺乏了解。有的人甚至还在重复日本乃"三神山"那样的无稽之谈。(参见王晓秋: 《黄遵宪<日本国志>初探》,载《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3期。 [45]以上著作或日记均载钟叔河主编: 《走向世界丛书》,岳麓书社1985年3月第1版。 [46] [清]黄遵宪:《日本国志》,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7] [清]王韬:《扶桑游记. 漫游随录》,陈尚凡、任光亮点校,湖南人民 出版社1982年版,第175-176页。 [48] [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卷六。 [49] [清]梁启超:《与严幼陵先生书》,载《饮 冰室合集:文集之一》,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6-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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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三位大儒从祀孔庙,从最早的光绪二年 1876 郭嵩焘提请将王夫之从祀孔子庙廷,到光绪三十四年三人最终入祀两庑,期间经历了长达30 年的争论,是晚清礼制史上的一大掌故。本文即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尝试从清末政治变革的角度,进一步考察顾、黄、王从祀孔庙的最后一次争论及其被允准的深层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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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流星属于大气现象”在清代中国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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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歌是文学解放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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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涉及的三个主题是广泛的,覆盖了人文地理学家一般不涉及的领域。他们有什么共同点?更概括的说,人本主义的主题一般包括什么?我认为,他们都表达了一种根深蒂固的愿望:理解人类经验的复杂性和精妙性,从而在实践上更多地注意质量而不是数量,形容词而不是名词,心理学而不是经济学。如果理想化一点,人本地理学家应该是这样一个亚历山大·洪堡,掌握着海量的事实——也就是名词。但是他还必须爱好自然、能感悟自然并寻求其意义,就像他哥哥威廉·洪堡一样。“它意味着什么?它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个问题必须永远藏在人本主义地理学家的意识里,从而使他同时能成为一个道德家和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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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晋一朝佛教影响广泛,但在面对政治权力时它又是脆弱的,一姓士族衰落都会对其造成影响,那么当士族作为一个阶层在唐中叶整体趋于衰落,曾经一度辉煌的大型律寺逐渐被分散、细小的禅寺所取代便不是历史的巧合。我们可以说,佛教在一开始便被规定了在中国文化和政治结构中的位置,也预示了它在中土发展的未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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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一词出自《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意思是说,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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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法"字的真实内涵是:人产生纠纷后,由廌根据证据对渎神和违背习俗一方进行的处罚,将渎神与违背习俗者赶到河那边去(即流放),进行宗教上的洗涤,使神保护群体的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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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和道教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近年来曾引起学术界重视和较多讨论的问题。第一、二届国际道教大会对道家和道教之关系问题给予了较多讨论。一般来说,“欧美学者将以老庄思想为中心的道家与作为宗教的道教视为一体,而在日本则区分为道家与道教”。国内学界对此问题的一般倾向是:道教与道家的关系,在历史上是一种有离有合、同异并存、纠结发展的动态关系。道家先于道教而存在,道教依托道家而创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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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电视台新台址(下称央视新址)大火发生半月之后,指向渎职侵权的调查已获新的突破,共约20名涉案嫌犯被北京市公安局采取措施。元宵夜的烟花不仅是火灾元凶,亦是经济问题调查的主要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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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音乐
2007/02/10
| 阅读: 2190
欧阳江河最新诗作,以《舒伯特》为题。并不是只有乐器演奏者或者作曲者才能对音乐进行诠释,诗人和作家的敏感往往带给我们新的视角,更何况诗本来就是某种音乐。--Humanitie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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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从未起飞的飞翔/搭一片天外天,/在天地之间,搭一个工作的脚手架。/神的工作与人类相同,/都是在荒凉的地方种一些树,/炎热时,走到浓荫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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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
文学
2008/12/04
| 阅读: 1800
中国改革开放30年,文本从八个样板戏到电影《二十四城记》,天翻地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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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缺席:一半意义的中产阶级 美国的中产阶级是二战后的产物,能作为一个结构性的社会阶层出现,其基础是婴儿潮(baby boom)1。大量的婴儿在那个时候出生,他们成长后,有大致相同的教育结构、价值观念,有相似的文化趣味、审美理想;另外,冷战时代的成长环境,也参与塑造了中产阶级共同的意识形态。因此,美国中产阶级的显著特点就是同质化。 同质化的中产阶级建构了一种真正的社会结构,而非仅仅代表一个阶层。从婴儿潮中成长起来的美国中产阶级,一开始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判断的产物,它不像中国,大概多少收入、有房有车,有稳定的白领工作,就算中产阶级了。后者这样的经济生活指标当然是界定中产阶级指标的一部分,但绝非全部,更非绝对。因此在界定中产阶级时,中国的指标放到美国也是适用的,但美国至少有一半的东西,比如说文化教育程度、价值观的同质化趋向等,放到中国来就不一定适用。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的中产阶级只是一个一半意义上的中产阶级。 我们欠缺的另一半是什么?是中产阶级的文化价值观念!在美国,它根本不需要界定,就天然的解决了。相同时代的人,同时诞生,同时成长,然后又经历冷战,大致相同的教育水平,听差不多的歌、读差不多的书、看差不多的电影、穿差不多的衣服、开一样的车。现代性给人的规定就是工作差不多、工资也差不多,相应的文化形态也差不多,所以造就了占美国人口75%的中产阶级。而中国的中产阶级,主要是一个经济数据和行为转型后的产物,文化趣味、教育程度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至今还没有形成相同的价值观。互联网的一代,听“walkman”的一代,“超女”的一代,“粉丝”的一代等等,都不是由中国的中产阶级独享的,而是包括了中国的富二代和中产阶级的这一代人,以及下层、底层那些人,他们享有相同的时尚。所以中国的中产阶级没有完全专属于自己的文化定位和社会认同,甚至包括价值观、审美趣味。 中国形成的共同文化是用“代”区分的,一代又一代。“代”这个概念,在中国是超越底层、中层和上层,其实是超越社会结构的,这与传播方式有关。媒体依靠流行文化和意识形态引导着中国人的价值观、注意力,包括审美消费的趣味、文化认同,还包括想象力的塑造。流行文化,它们指向的特定受众是全社会,而不是按照阶层来划分。媒体是针对所有阶层的人,因为媒体的成本很低,一份报纸能卖几个钱,电视同样如此,底层、中层、上层都看得起,只是说你家的电视大一点,我的电视小一点,你的新一点,我的旧一点。手机大家都可以买,只是说你买一部上万的、几千的,我买不起,我买部几百的,一两百也可以买一部手机。那么剩下的差异是什么呢?就是汽车。 汽车是中产阶级的一个象征。底层社会的人一定买不起汽车,他们只能坐公共交通。美国的汽车文化是专属中产阶级的,汽车里面的音响设备、导航系统,驾驶过程中从换挡、无级变速,到自动变速、自动档,这是汽车文化的一个发明。为什么要自动档呢?中产阶级的青年男女谈恋爱,没有地方去,可以哪儿都不去,就坐在汽车里。和情人开车谈恋爱,第一你得把座位弄得很舒服,里面要有CD,播放我们都喜欢的音乐。然后你还得腾出一只手去搂情人的腰,搂着搂着,突然要抽出来换挡,于是,就很不方便了。为了腾出一只手,汽车的换挡就变成了全自动,这是汽车文化的一个产物,这是中产阶级的文化——有审美、又有享受,最后才是物质——汽车。那么中国呢?汽车就是汽车。 中国的汽车主要用于炫耀,讲究个牌子什么的,虽然也有一点点中产阶级文化,但这是表面的,譬如对牌照、款式的追求,顶多属于消费文化,更不要说是为了腾出一只手来进行有交流、有爱情、有什么故事的汽车文化。当然,汽车作为理性运输工具的特点正慢慢出现。至于文化,远未形成。在中国还很奇怪,汽车作为身份象征,它不是中产阶级的玩意,而是上层阶级的,他要买最好的车,买几百万、上千万的,豪华车在中国卖得特别好,因为它是奢侈品,而不是与人的生活融在一起的文化。汽车和房子,这两样有可能把阶层划分出来的工具,在中国,都不是中产阶级文化的产物。而有可能成为中产阶级划分界限的东西,要么被上层阶级拿走了,要么就变成跟人性没有关系的一个工具,冰冷冷的工具理性的产物。如何促进中产阶级文化的形成?这在中国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 二、底层当垫背:以非中产为代价的中产生活 美国的中产阶级基本上就是美国社会的低层,75%的中产阶级,从最低层到中层,从年薪3万美金到20万,都叫中产阶级,这构成了美国社会的基础。中国的中产阶级在它下面还有一个广大的底层社会作为垫背和支撑,包括整个农村,中国中产阶级的生活是以大量的非中产生活为代价的。这个基础有多大?七八亿是最起码的。所以中国的中产阶级根本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占到社会结构的70%,能占20%~30%就不错了。在中国,中产阶级首先是一个城市概念,在我们这个半城市半乡村的国家里,整个乡村都是中产阶级的垫背。不仅如此,即使城市里面大量的人口也不是中产阶级,比如说民工,民工这个阶层就是服务阶层,它不是中产阶级。它不像美国,美国的服务阶层本身就是中产阶级,美国当然也有一些垫背的,就是比中产阶级还低一点的,主要是移民中的一些赤贫的人,但是非常少。 在美国,只要有一份正式的白领工作,一定就是中产阶级,你就可以有车有房,你可以有信用、可以贷款,可以享受所有中产阶级的好处。在中国不一定,譬如说保安这份工作,你能说你是中产阶级吗?不可能。包括很多刚从大学毕业的人,他能立即踏入中产阶级吗?但在美国,只要大学毕业以后找到一份正式工作,一定就是中产阶级了。虽然也是先租房,没关系啊;得贷款买房,也没关系啊,中产阶级买房95%都是贷款的。相比之下,中国的中产阶级概念比较狭隘,主要是一个经济数据,收入多少,有车有房,车和房到底是全款买的,还是贷款的,这些在现实中都是不太容易统计的,由此谁是中产在中国通常也就很模糊。 无论怎么界定,也无论如何比较,中国的中产阶级跟全世界所有的中产阶级都不一样,它下面存在着一个垫背的基础的底层社会,中国的中产阶级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中间阶层。更具体点说,中国的中产阶级是建立在农民以及城市低工资收入者以及民工这个阶层之上的一个阶级,由于其下面的阶级人口巨大,所以中国的中产阶级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和待遇、生活质量是远高于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中产阶级的。举个例子,比如你在英国一年赚10万英镑,税收去掉以后,你可能只剩6万了。6万你能干什么呢?一个月5000英镑,拿到中国来算,5000英镑就是7万块钱人民币,应该是很高的工资了,而且是税后的。但是拿这点钱在英国远不可能过上中国中产阶级那样的生活,而在中国即使是月收入6000块钱人民币的人,他的日子过得肯定比前者好许多。为什么?就是因为那个庞大底层的存在,他们的收入很低很低,他们的人力资源非常廉价,你可以享受特别廉价的劳动力。比如说一个6000块钱一个月的人,你每星期看一部电影,很正常,假如两口子工作,现在给小孩雇一个全职保姆,完全没问题。但是你在英国想都不要想,这种收入的人是没有任何可雇的,即使是雇一个保姆。因为中产阶级本身就是最低的社会阶层了,在中产阶级之下的庞大的底层社会在全世界都不存在,所以中国的中产阶级,已经是一个一半意义上的贵族了,因为他享受的生活品质是其他国家的中产阶级根本不能享受的。 中国中产阶级的日子比较好过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还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福利社会。在西方,中产阶级是全社会福利化的基础,税收极高,他们赚的钱中有30%甚至到40%被税收拿走。相比之下,中国的中产阶级没有这么高的税收压力,生活成本大大降低,因此中国的中产阶级尽管钱不多,但却比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中产阶级过得都舒服,秘密就这儿。 尽管中国的中产阶级在经济上已经达到了中产阶层的水平,生活品质很高,但奇怪的是他们当中相当数量的人却仍然不满,总觉得自己活得很累,而且否认自己是中产阶级。根源何在呢?这是由于缺乏中产阶级文化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中国的中产阶级心态不够成熟,还很容易被混杂其中的扭曲价值观所扰乱,对秩序和稳定缺乏信心,成功文化的泛滥成灾,就是一个例子。 三、“暴富”成功学:中产阶级文化的畸胎 中产阶级和暴富阶层的形成在中国是同步的。暴富阶层只是由于他占有更多的资源,有权钱交易,再加上很多原罪的东西混在一起,一下子从中产阶级里面暴富起来,成为中产阶级里面最成功的、钱赚得最多、最能投机、最没有廉耻感的一批人。在中产阶级还未形成文化认同时,这些超越中产阶级的成功者,却将成功学炮制出来,弥漫于整个中产阶级。成功学把中产阶级变成了成功阶级和成功文化的基础和垫背,这很难说是健康的中产阶级文化。 数字是衡量成功的重要标准,这也与数码时代有关。怎样界定政治上的成功?从西方民主来讲,两个人选总统,谁得票数多谁就当,选议员也是一样,两个、三个、四个、五个人比,谁得票数多,谁就赢,至于一张选票后面代表的是一个完全不识字的农民还是一个思想家,仅代表一票而已,没有区别。选票把人简化为数字,否定你数字后面思想的深刻,否定一切创造力、想象力,反正一人一票就是民主了。怎样界定经济上的成功呢,比谁赚的钱多,什么福布斯榜、胡润榜等,这就是成功文化。有数字,自然就会有竞技。体育竞技谁跑得快谁就是冠军,永远只有一个胜利者,电视有收视率,电影有上座率,作家有发行量,只要上市场的,永远都有一个统计,统计学作为一种成功者的语言,是一个量化的东西,它衡量成功永远用数字——否定思想,否定心灵,否定想象力,只承认统计的纯粹数字。 中产阶级里少数特别成功的人变成暴富阶层,其过程产生了很多副作用,社会公平的问题,资源的转换、享受和用于生产以及分配的不公平等,有很多灰色的成分在里面,然后这些东西反过来制约人们形成健康的中产阶级的文化品位和价值观。 真正的中产阶级文化远未成熟,不过在网络上已经慢慢存在了,时装设计文化,电影文化、影视文化等等也会逐步加入进来。网络交友习惯,比如像MSN,你不能说它专属中产阶级但是大量在使用的是中产阶级,因为电脑对真正的下层来讲,很可能仍然是一个奢侈品。即使他们有电脑,但也没有太多时间去交友,为什么?因为那是个有闲阶级,上班时间一半都泡在MSN上,所以说MSN这种交友方式,可能是中产阶级文化的一个雏形。网络、短信、MSN这种文化,比如网民所关注的问题,包括由这些关注带出来的讨论,比如说公民社会的一些意识和价值判断,比如说无论对国际大事、对法律、对文学、对民心、对八卦、对社会新闻的关注等等,正在构成所谓的中产阶级文化的主体部分。然后这些东西跟媒体的、官方的,比如说主流媒体,就是现在我们所说的那种传统媒体报纸、杂志、电视台、电台等等,还有交叉,但是比它来得更自我、更随意,以及更多一些个人的东西。 中产阶级文化与小资情调完全不同,小资更多的是表现一种品位,一种生活趣味,中产阶级文化外延比它大得多,它包括社会公共意识、价值观、社会正义感,还有责任,以及愤怒,就是那种反小资的东西。因为小资情调是没有愤怒以后的产物,或者把愤怒本身也变成一种优雅的东西。但是中产阶级文化里面,尤其网络那一部分,可以允许愤怒的存在。所以说连愤青的意识,都可以被纳入中产阶级的文化的一部分。 面对中国中产阶级生长及其文化形成的浑沌状,有人急于对中国中产阶级这个概念进行文化、政治以及价值观、意识形态意义上的界定。但至少在目前,强加或强行发明出一个中产阶级的文化趣味和中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显然是不妥当的,它的遂行还有待于历史的发展。当然,不急于命名并非不进行思考。在思考中产阶级文化心态时,有两个关键的地方:第一要关注底层;第二要关注从中产阶级里面成功跃入到富裕阶层的人及此过程中的文化心理反差,参照比它更成功和比它更底层的两种不同文化。富裕层、底层、中层是连在一起的,而非断层,我们必须做平行思考。 最后想要说的是,由于中国中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比如说教育、他们的“代”、文化趣味、地区差异,等等,可以推测,日后成形的中国中产阶级文化将不同于西方中产文化的同质性,表现出相当差异性。其实这从中国中产阶级文化当下正在进行的宽泛式、混乱式形塑中已经可窥端倪。 (责任编辑:汪毓楠*) ● 欧阳江河,诗人。 1“婴儿潮”现象主要指美国从1946年至1964年,18年间婴儿出生人口高达7800万。 * 本文据汪毓楠访谈录音编辑而成,经作者审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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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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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2月5日,毕加索画了一组11张关于牛的画,这11张画从一张写实主义版画开始,逐渐消去细节和形态,留下神质,发展成抽象线条,可以说这是庖丁解牛的另一种诠释。--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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