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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书:柯瑞·罗宾(Corey Robin):《反动的心灵:从埃德蒙·柏克到萨拉·佩林》(The Reactionary Mind: Conservatism from Edmund Burke to Sarah Pali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290 pp., $29.95。中英文,译文未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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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想要理解我们时代最重要的政治现象背后的东西,那么,我们就需要忘记左与右,转而去追问:什么是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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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最主要的是找到可以打动我们眼光的记忆。我们不一定每次都有很好的眼光,有时会犹豫,这个时候就拍不出很好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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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克星》的编辑卡勒•拉森“占领华尔街”的呼吁今年九月得到了积极响应。从那时起,到占领者的帐篷城市一游并评头论足,就成了记者、博主和拍客的人生典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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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宗教
201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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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口普查数据在英国媒体和各界人士中引发了许多争论。焦点是伦敦一些地区在经历何种程度的"白人大迁移",即是否应该担忧8%人口不以英语作为主要语言的现象。除此,英国穆斯林人口的不断增长和英国社会中伊斯兰势力不断壮大的问题也是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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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晕倒,我不好那口!你有空来杭州看看吧。那么多年,你知道我在做啥吗?呵呵……说实在你不了解我。也不了解互联网对未来真正的意义。大姐,有空来看看。我不好政治那口,我既讨厌左也反感右,我只做自己认为对的事。
我皮厚但我怕你们会误导年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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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与西方完全不同。其后果意味深长。在西方,至少在二战后这个时期,我们总是认为合法的国家,绝对是一种民主的运作方式,并且要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中国模式却颠覆了这个逻辑。在西方看来,中国没有民主,但它的国家有着很大的合法性,我认为比任何西方社会的合法性都大。如果国家的合法性所指的主要或只是民主的运作方式,那么像意大利这样开展大量选举的国家理应有很大的国家合法性。但事实却相反,在意大利,国家由于长期缺乏合法性而衰弱。其原因是,意大利人对国家持极怀疑的观点。他们不认为国家是其正当代表,实际上,很多意大利人认为国家要么是非法的,要么只是部分合法的,而后一种观点更为普遍。这就是为什么避税被许多意大利人认为是完全合理的,为什么他们选贝卢斯科尼为首相的原因所在。这个人曾为了其个人目的公然使用国家权力,以保护自己免于对其用非法手段建立媒体帝国的指控。在意大利,国家之所以长期缺乏合法性,源于复兴运动(150年前的意大利统一运动)只是部分获得了成功。它从来没有降服其他势均力敌的区域性和地方性的认同资源,从而成功地使意大利人首先效忠于自己。意大利作为一个国家仍然是分裂和脆弱的,人们所效忠的对象也都势均力敌,国家无法像在英国、法国和德国一样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威及相应的合法性。从意大利的经验来看,很显然,民主并不一定能确保国家的合法性。而且,与当今西方的常识相反,民主绝不是国家合法性的唯一来源。这使我们又回到了中国的问题上。在中国,国家合法性有两个基本来源,但都与西方式的民主无关。第一个来源也是国家合法性的首要原因。即中国只是一个不完全的民族国家,尽管在20世纪中国就自称是民族国家,但它首先是一个文明国家。在西方国家,最主要的认同来源是民族国家;中国则不同,其主要的认同来源是中华文明。近代中国的历史不是追溯到约19世纪末民族国家规范的采用,而是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21年秦王朝的胜利。决定中国人认同意识的所有关键特征--儒家价值观、国家的独特作用、家庭的本质、祖先崇拜等都可以追溯到过去2000年作为独特文明国家的历史,而不是追溯到20世纪作为不完全的民族国家的历史。作为一个文明国家,中国被定义为惊人的长盛不衰,人口和地域规模与众不同,而最不寻常的就是,其文明和国家或多或少是一致的。其结果是多方面的,其中最关键也是最重要的政治意义就是统一。这并不奇怪,因为维持这样一个庞大和多样化的国家的统一免于各种巨大的离心力威胁,无论是在帝国、共和,还是共产主义时代,都始终是中国治理中最重要和艰巨的任务。中国历史上最糟糕的时期都是国家分裂和不稳定的时期。在中国人看来,国家的首要职责是维护国家的统一,也就是中华文明的统一,换句话说,就是文明国家的统一。这是中国国家神圣的首要的任务。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天命"将被收回。这一责任的极端重要性,赋予国家超出所有其他机构的基石地位。对于中国人来说,国家被赋予了近乎神圣的意义。关于国家合法性的第二个因素最好可以描述成,国家与中华文明的关系以及国家对中华文明的责任提高和强化了这种合法性。过去一千多年来,国家的权威都没有遇到重大对手。这与西方国家为建立权威不得不与众多的对手和竞争者,如教会、贵族、商人、企业等进行斗争完全不同。关于这场斗争的故事,几个世纪以来在通过有关界定和限制国家权力的法律时一直被人们诉说着。与之相对照,中国的国家权力没有受到明显的限制:如果没有对手,那就没有必要界定国家权力的边界了。由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中国的国家合法性有多么根深蒂固了。它至少有2000年的历史,在某些方面历史可能更长。而且对中国人而言,国家的作用难以想象地重要。也正因为如此,中国人对国家的认识与无论是欧洲还是美国的西方人完全不同。对于西方人来说,国家的作用是有限的、明确的和受约束的。美国与欧洲的传统,尤其是与法国和德国的传统可能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有这些共同的特征。因此,尽管程度不同,但西方人都倾向于认为国家是一个局外人、一个入侵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与社会脱钩的。中国人却持完全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国家是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甚至是一个内在组成部分:中国人认为国家就是家庭的一分子,实际上就是一家之主。请记住,家与国是中国社会当中两个最重要的机制。与西方传统相比,中国人对家庭的重视程度要大得多。在中国社会中,国家不是局外人,而是有着令人骄傲的地位。在中国,国家的另一个名称是家国,这并非一个语言学上的偶然。这是我们理解中国人在历史上和今天如何认识国家及其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的基本背景。在这里,强调中国国家传统的延续性是重要的。尽管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并不断被改造,但这些事实仍继续决定着中国国家的本质。在中国,国家的历史演进方式完全不同于欧洲,更不用说美国的传统,这并不足为奇。一方面,在中国,国家的历史要久远得多,可追溯到公元前3世纪,它是人类历史上已知的最早的政府。在此之前,写于2500年以前的《孔子》可以被看作是第一本治国的伟大哲学著作。在中国,国家已经具备了能够治理一个如此庞大的国家的现代化形式:中央集权的政府、建立在科举制度基础上的训练有素和老练的官僚队伍。这比欧洲要早得多。它还发展出一系列关于经济、人口和军事方面的能力。例如,户籍制度以及像大运河和长城这样庞大的基建项目。它有能力在全国各地调拨粮食,以平衡供需。这比欧洲要早得多。到了大约1000年以前的宋代,所有这些就已经建立起来了,有些甚至在之前的数百年就建立起来了。换言之,不仅是中国的国家远比欧洲国家的发展早很多,而且其发展轨迹也绝然不同:开发出来的国家功能要早得多,发展的次序不同,其所依照的因果关系模式也不同。鉴于历史完全不同,如果我们试图透过西方的光谱来了解当代中国国家及其可能的发展路径,将是极为短视的。事实上,在中国,没有比国家更与众不同的(如果你喜欢,可以用更"乡土的"这个词)制度设计了。我们必须首先用它自己的说法而不是按照西方的发展模式,来了解中国国家当前的作用、结构及其未来的演变。当今中国的国家这又把我们带到了今天中国的国家这个问题上。在今日中国,国家仍然非常与众不同。以其经济作用为例。与它最为接近的是东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和台湾。与"华盛顿共识"模式提倡市场作用、私有化、最低限度的国家不同,东亚模式包含一个高度活跃的国家、一个强大的工业政策、一个出口导向的策略。中国模式大量吸收了这方面的经验,但仍然非常独特。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国家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在日本和韩国是非常有限的,而在中国则是广泛存在的。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政府开始了国有企业的重大改革(这与许多国家包括俄罗斯所推行的办法都一样),西方普遍预期私有化将减小国有企业的规模和作用。但事实上,其结果完全不同。由于"抓大放小"策略的实施,国有企业的数量大大减少,但较大的国企进行了重组、获得了补贴,并经常合并创造更大的国有企业。2008年,国有企业占工业和服务部门总资产的30%,但其数量却仅占企业总数的31%。换句话说,尽管国有企业在数量上微不足道,但却控制了企业总资产的很大一部分。自1999年以来,国有企业的数量从37%下降到不足5%,资产从68%下降至44%。与私有化不同,政府设法使大量保留下来的国有企业尽可能提升效率和竞争力。因此,前150名国有企业远不是变成了跛脚鸭,而是变得利润非常可观,其利润总额在2007年达到1500亿美元。这一直是一个更大的政府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创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国公司,其中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很难想象在今天这个世界上会有其他类似的例子。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通常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并经常处于半垄断状态。与之不同的是,中国政府反而将它们暴露在与其他国有企业、私人公司和外国公司最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许多西方国家不同,中国允许国有企业筹集大量私人资本。2007年首次公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前12个最大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其筹集的总资本占全部资产的85%。其中一些最大的企业甚至还有外国股东。例如,一些私人投资者共计拥有中国各银行1/4的股份。可以说,中国的国有企业将私企和国企的特点最好地结合了起来。领先的国有企业从国家那里获得难以计数的援助,但也有足够的独立性更像私人公司一样进行管理,而且能够像后者一样筹集资金。这种结合的方法反过来也起作用,一些最大的私有企业如联想和华为公司一直以来都主要得益于(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与政府的密切关系。这在某种程度上与日本和韩国类似。然而,与日本和韩国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占主导地位不同,中国表现最好的公司大多有着政府背景。因此,当前的中国模式包括一个积极的、无所不在的国家,一个由国有企业构成的强大躯体,一个与私有部门大公司的联系网,一个中国经济转型和现在人民币国际化的缔造者。重要的是要强调,中国的国家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进行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高度能动的机制。西方的普遍看法是,国家的特点是僵化、萎缩、不合时宜,但中国的情况则不同。西方还有一个普遍的看法,即虽然中国经济改革进展迅速,但没有进行政治改革。这是大错特错。中国曾进行了广泛和深远的改革,特别是在1982年、1988年、1993年和1998年,而且改革仍在继续。中国的改革比西方在这个阶段所进行的改革要大得多。在试验和试错过程的基础上,国家不断转型,机构也重新被定位和受到激励。在此背景下,我们应该记住,中国的国家不仅只包括中央政府,还有省政府,其中有九个人口都不少于法国和英国,更不用说像北京、上海、重庆等人口超过2000万的城市了。各省政府都有自己的经济和工业政策以及自己的省有企业,如中国最大的汽车公司奇瑞。事实上,中国经济如此充满活力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各省以及各省的公司(有些是国有,有些是私有)之间一直存在竞争。中国模式还有另一个最不寻常的方面。它把两个人们通常认为毫不相关的特点结合在一起。首先,有一个无处不在(和多元)的国家,它高度活跃,通过各种方式介入经济(和社会)活动。其次,坚决信奉市场和相信竞争。事实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政府是抵触垄断的,一旦出现垄断,政府就设法重组市场以确保竞争。对第一个特点我们不应感到惊讶,它与中国的历史完全一致。不过,我们也不应该对中国信奉市场和竞争感到惊讶,这同样深植于中国的历史和精神传统当中。亚当·斯密在18世纪末期就描述了中国市场远比当时欧洲的市场要大得多,发达得多。中国模式的特别甚至是唯一之处,坦率地说,就在于它是超国家和超市场的结合体。中国在这方面的创新之处可以概括为以下悖论:中国"比产业政策鼎盛时期的日本更加市场导向,但在影响具体的工业产出方面却不如日本积极,尽管今天中国的国有制是如此突出"。近年来,关于所谓"北京共识"的提法一直存在许多讨论。但应该指出,中国人自己还没有采用这个提法,也没有对此表现出多大的兴趣。该提法认为,中国的例子为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提供了相关经验和教训。毫无疑问,这确有道理。毕竟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最成功的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它比美国要有资格得多。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却面临各种完全不同的问题和挑战。虽然,这并没有阻止美国以"华盛顿共识"的形式提出自己的建议,但现在却被人们驳得体无完肤,置之不理。但是鉴于其独特的历史和情况,其他发展中国家究竟可以向中国学习什么呢?最显而易见的似乎是,一个积极主动的、有能力的、战略性的国家,竞争精神,持续不断的学习和实验过程,向外来思潮开放和相对开放的市场。中国的发展有两个任何其他发展中国家都无法复制的基本特点,一是中国的国家,二是中国的地域和人口规模(印度除外)。从表面判断,作为高度发达的社会和经济体的西方,能向中国学点什么就更不清楚了。毕竟它们处在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然而,正是中国的转型速度,越来越迫使我们不得不去设法理解和学习中国的经验了。此外,如果中国国家的传奇真给人们提供了一些经验(事实的确如此),那认为我们只能借鉴处于相同发展阶段国家的经验就大错特错了。当然,随着中国的经济从追随型向创新型迈进,我们在不久的将来也会看到中国的国家将发生深刻的改变。但是,鉴于过去2000年的历史,我们不应该期望中国的国家突然或从此就变成西方式的经典国家。无论采取什么新制度形式和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其内在的连续性仍将像过去一样明显和持续下去,其本质特征换上了新装,但它的DNA却不会改变。那么,中国的国家能为西方提供什么经验呢?从本质上讲,由于源于如此不同的历史和文明基础,中国呈现出一种我们多少有些陌生的新模式。这种模式使超国家和超市场并行不悖。中国模式不在任何西方看待国家的或左或右的谱系当中。它不能被复制或移植,因为它是中国历史和文化的独特产物。但假以时日,随着中国转型为一个现代社会,同时也成为一个全球性大国时,中国的国家就将对我们西方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了。这将迫使我们重新评价我们对国家及其作用的认识。除了国家和市场的独特结合以外,这种影响还表现在其他方面。作为世界上最古老以及据称近2000年来最出色的国家,中国是治国之道的老家。正如我们在过去30年里所看到的,尽管事实上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其国家确实是非常有能力的;事实上,我认为,中国的国家比任何西方国家都运作自如。其能力之一就是战略思维能力。步履蹒跚和疲惫不堪的西方国家,与中国的成功相对照,会使人们越来越多地争论我们可以从中国的国家身上学习些什么。总结有关中国国家的讨论,可将其主要特点归结如下:高度的合法性基础深厚世界上最古老的国家、历史悠久的治国传统权限极大卓越的战略能力,眼光长远内在的延续性国家和市场的独特结合中国的软实力最后,让我们在中国软实力的大背景中来思考中国的国家。人们普遍认为,对于发达世界而言,中国的软实力仍然十分有限。对发展中世界来说则完全不同:作为其经济成就和援助的结果,中国已经对这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很难发展出一种对西方有吸引力的软实力。这的确不容易做到,但我认为,这对于将要发生的事情和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事情是严重的低估。中国在发达世界没有什么软实力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国家的经济财富是其更大的吸引力唯一最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在全球化的世界尤其如此。发展中国家的人民最渴望摆脱贫困,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因此,人们渴望成为比自己所处社会更富裕的社会中的那些人,而瞧不起比自己更贫穷的社会,可以说是一个不成文的等级观念。目前台湾不希望成为中国一部分的一个根本原因,与其说是中国缺乏民主,还不如更坦白地说,是因为中国比台湾更贫穷。此外,富裕的国家拥有向他国推介自我的手段,如好莱坞、大型体育赛事、谷歌之类都是富裕和发达社会的功能。而中国直到2008年才成功(并且有必要的资金)举办了奥运会。在这个意义上说,约瑟夫·奈有关软实力的观点存在严重的概念缺陷。例如,在《软实力:世界政治中的成功之道》一书中,他用基本上完全不同和毫不相关的词语来描述硬实力和软实力。他在一个表格中,将经济实力归为硬实力。他说,"软实力并不取决于硬实力。"他认为,"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主要有三个来源:它的文化......政治价值......外交政策......"然而,经济实力,即一个国家的经济财富,对多数软实力而言都是一个基本的先决条件。原因有二:首先,人们渴望能成为富裕社会而不是贫穷社会中的人;其次,多数软实力都建立在经济财富的基础上,并且依靠它才能行得通。奈说,"美国的许多软实力都是好莱坞、哈佛、微软和迈克尔·乔丹制造的"。但其中的每一个都不同方式地依靠或消耗了大量国民财富。这些对巴西、安哥拉,或中国来说都是难以想象的。只有作为世界上最富有和最先进的经济体的美国,才有能力做到这一点。综上所述,硬实力和实力量不能根据分类系统分隔成互不相关的领域。它们的形式或许不同,但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都是一国实力及其治理制度的表现形式。此外,正如我们刚才所讨论的,经济实力是软实力的根本前提,决定了其本质和可能的形式。有关硬实力和软实力的概念难就难在,它把这种实力碎片化,使之失去了联系,而没有认识到其在本质上是有机和根本上统一的。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安东尼·葛兰西的霸权概念,为处理各种权力形式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概念框架。让我们回到中国软实力的问题上,或者说,回到中国未来的霸权吸引力的性质问题上。综上所述,很显然,随着中国经济力量的增强,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就有能力用各种方式而不仅是文化的方式向世界推介自己了。北京奥运会就已让我们初步尝到了其中的滋味。中国正在迅速扩展其全球媒体事业,例如,中央电视台开辟了众多国际频道。同样,现在世界各地有数百个孔子学院。穷国做不到这一点,但中国慢慢有能力也愿意做到这一点。而且由于登上了发展的阶梯,中国将越来越多地向外看,成为一个不断扩张的全球性大国。我们将会看到,中国用来施展其文化的支配性影响的物质力量将迅速增长。作为一个日益强大和富裕的国家,中国将产生其吸引力。在其鼎盛时期,仅仅因为有钱,美国最有吸引力的特征和其他很多方面都成了现代化的标尺。人们看看美国,就可以了解和设想未来可能是什么样子。过去60年这方面的例子已经不计其数,如汽车、商场、高层建筑、航空旅行、郊区、个人电脑、互联网、搜索引擎、快餐、常春藤盟校、好莱坞等的兴起。所有这些在富裕起来的地方涌现,没有其他国家可以与之相比,这并不是说,美国垄断了这种影响,而是它居于压倒性的主导地位。当我们进入一个多极经济世界时,由于美国衰落,而中国崛起,美国正在而且将逐渐失去这种能力。与此同时,中国将逐步得到它。这不是推测,而是一种必然。以基础设施为例。这当然是一个古老的中国传统,如前面提到的长城和大运河。庞大的基建投资一直是中国经济转型的基本组成部分。其结果是基础设施及其技术变成令世界羡慕的对象:庞大的机场、优秀的高速公路网、北京至拉萨的铁路、浦东至上海的磁悬浮铁路、三峡大坝、鸟巢体育场,以及将改变中国经济和社会并最终改变中国与东南亚的联系和关系的迄今为止世界上最大的高速铁路网。相比之下,美国就相形见绌了:基础设施已经老化,失去了它曾经有过的充裕,所谓的远见以及令人忌妒的对未来的承诺。当设想未来的基础设施时,世界现在越来越把视线转向了中国。这无疑是软实力的一部分,而这已经发生了。再来看看城市及其交通体系的未来。据估计,到2025年,中国将有八个人口超过800万的城市。中国的问题是人口众多,空间狭小,这与美国和欧洲非常不同。中国需要建设新城市来解决流动性问题。因此,预计中国将走在这一创新的最前沿,成为世界人口大国的标尺,并对我们所有人产生巨大的影响。例如,在中国已经出现了"公交火车",它类似于汽车在隧道或桥梁上飞驰一样,沿着高速公路的一个方向在轨道上运行,时速高达37英里,运力多达1400人。欢迎来到中国式的未来。总的来说,中国的现代性(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它的雏型)将成为未来中国软实力的独一无二的最有力的一个来源,并且发挥其作用。以根本性的文化问题,如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为例。正如前面在国家的背景中所述,这些不能被移植或复制到完全不同的文化和背景中。最有可能这样做的国家是那些在一定程度上有中国儒家传统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台湾和越南。尽管如此,中国文明传统最重要的当代表现形式将对世界其他地区产生支配性的影响,正如外来和陌生的西方传统在最近几个世纪特别是最近两个世纪所做的那样。中国的国家肯定是其中一个。但还有其他三个值得一提。你或许由于艾米蔡氏新课程出版的影响,会对中国家庭教育的传统与西方相比有何优劣产生争论。这不是新的:它在目前的西方话语体系中已经存在了一段时间。但是,我敢肯定,辩论将进一步加剧。中国家庭教育的传统与西方在许多方面都是绝然不同的,其影响力将随着中国影响力的扩大而扩大。还有什么能够比不同的家庭和家庭教育模式更根本的软实力表现形式呢?家庭教育与教育问题是密切相关的。根据全球教育成绩的调查,近些年来,东亚儿童的表现比西方儿童要好很多。最近的例子是2010年12月发表的调查,该调查表明,上海学生的水平明显好于其他地方的学生,而且远远好于美国学生。有一种贬低这些研究结果的权威说法,即东亚儿童的学习靠死记硬背,而西方孩子们所接受的教育是如何解决问题和有创造性。这可能有一些道理,但肯定被夸大了。事实证明,上海儿童在这方面也更胜一筹。不过,关键的一点是这些文化比西方社会更加强调教育和学习的重要性。而这一信仰根源于一种非常不同的文明传统。顺便说一句,这些社会比西方传统更强调包容性,即所有的孩子都应该成功。很显然,在美国和英国,教育程度非常低的离校儿童的比例高得惊人。我举的最后一个例子是犯罪。西方社会的犯罪率比东亚社会高很多。有儒家传统的社会比西方社会更强调责任、父母的权威、尊重、纪律和秩序。美国最不具吸引力的特点之一就是高犯罪率,特别是凶杀案。这有多种原因:一个是其特有的枪支拥有情况(它是美国历史传统的一部分),另一个是奴隶制和种族主义的遗产。我不认为东亚地区的城市有人会问:"这个城市安全吗?"在有儒家传统的社会当然不会有此疑问。相反,按照美国的标准,它们是非常安全的。这些例子,包括国家、基础设施、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犯罪,对人们的生活和人们所关心的事情来说几乎是微不足道的。但事实上,它们远比通常用来说明美国软实力的那些例子重要,后者通常是从流行文化的某些方面提取出来的。前者的重要性在于,它们是与治理和责任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换句话说,它们才是最根本的。我的结论是,有关中国软实力的多数讨论都非常肤浅。毫无疑问,中国迟早会把它巨大的软实力,运用到不仅仅对我们西方社会的未来最基本的那些领域。(译者单位:中央编译局世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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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十多年里,"马克思主义文献网络档案库"(Marxists Internet Archive (MIA))发展迅速,目前它已经涵盖了几乎全部左派的大量文献。马丁·爱默生采访了几位志愿者,希望了解他们做这件事情的目的,以及他们的工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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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担忧(无论理性或非理性的)需要真切的理解,动辄套上排外民粹的标签是无补于事,也会阻碍理性交流,但伴随汹涌民情而生的蝗虫论,却必须尽最大力量声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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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谈三个词的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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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治边徼, 其得在于善用人, 而失则在自戕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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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郭店一号楚墓出土有《老子》及儒家著述写本,引起国际的重视,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几次举行国际性的讨论会。规模最大的,要算今年(1999年)10月15一18日,在武汉大学珞珈山庄举行的研讨会,笔者有机会出席、接触到一些新发表的论文,复在编钟馆再作一次详细考察。归来之后,因草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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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
200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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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丝路音乐暨敦煌舞谱研究》代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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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自饶宗颐学术访谈集《选堂清谈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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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54年第一次到日本。最早接触到的日本汉学家名叫吉川幸次郎,其时任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院院长兼人文研究所经学研究室主任。他精通日本文学,能够撰写一手地道的好散文。大学时代他研究的是宋词,博士阶段专攻元曲,晚年专门研究杜诗。因而,吉川先生在中国文学方面具有相当高的造诣,能够写出非常优美的中国诗,在经学和敦煌学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他曾把孔颖达的《尚书正义》翻译成日文。我去日本时他正在研究《诗经》的敦煌古钞本,并保存有不少敦煌钞本的照片。他所师从的两位著名学者,一位就是在日本讲述《文心雕龙》的大名鼎鼎的铃木虎雄先生。 日本汉学存在着两个派别。一个是京都学派,一个是东京学派。在东京大学主持中文系的是吉川的同学,当今著名学者池田温的丈人,专攻经学,后转而研究中国语学。东京学派虽然也有深厚的段王学底子,但比较侧重现代。京都学派则重视古典,认为汉学的学统在他们身上。该派在史学上取得了很大成绩,第一部绘画史和史学史都是他们撰写的。吉川即属于京都学派。他的一位学生Baxter曾作过《花间集索引》,时任美国哈佛燕京学社的社长,对日本及世界的汉学研究非常支持。吉川创办了一份杂志《中国文学报》。他认为文学是一切学问的基础,进行学术研究应从文学入手。对此我深表同意,与他也非常谈得来。我从吉川那里获益不少,早年的几篇重要文章也发表在《中国文学报》上。 后来,他派一位学生到我任教的香港大学从事研究。我对他说:“你们日本有一个很好的传统,任何一位汉学家都能写汉诗,这一传统千万不能丢。”在与吉川的另一弟子清水茂交谈时我又表示过类似的看法。清水先生对唐宋八大家深有研究,每逢新年写贺年片时均作一首汉诗贺喜。但现在具有这一能力的人在日本已寥寥无几,大异过去爱好汉诗的传统。 在与日本汉学界交往的同时,我也开始与法国汉学家有所接触,因为法国人与日本人关系非常密切。50年代,日本人和法国人正在合编一部大型的佛教辞典《法宝义林》。在此之前,他们先费了很大力气出版了《大藏经》。《法宝义林》第一部由日本日法会馆出版,其主编高楠顺次郎曾留学英国。继他出任主编的是曾去印度讲授西藏文的烈维(Sylvain Levi)。50年代烈维去世后,辞典编纂事宜主要由其弟子戴密微负责。《法宝义林》的条目涉及日、汉、梵、藏四种文字,内容具有贯通性,比如梵呗一条有数页之多,贯通中日两国的梵呗情况,撰写必须小心谨慎。另外,书中不少内容讲的是日本的情况,因为日本佛学研究具有重要地位,其国内保存有隋代、唐代和法隆寺等资料可以参证。该词典出到第三部时即已被公认为世界上最好的佛教辞典。但可惜的是,虽然法国在日本专设了一个机构,以免工作半途而废,使辞典编纂工作仍继续进行,但至第四部出版以后,情况有了变化,改用论文式。 顺便说一下,我对佛教和印度产生了很大兴趣,正是在看了《法宝义林》之后。我认为,要了解中国的文化传统,必须要下功夫研究一下佛学。 有机会第一次去巴黎是在1956年。这也是我第一次赴欧洲。当时香港大学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方便,要求我们每年都去参加国际汉学会议。国际汉学会1956年在法国召开,我第一次遇到周一良先生就是在那里。大陆方面赴会的还有翦伯赞、夏鼐等。此后两年的汉学会议分别在德国慕尼黑和意大利帕多瓦举行,我均应邀参加,并提交了论文。在这些会议上,我结识了许多汉学家。 下面谈谈法国的汉学情况。我个人与巴黎结下因缘,与我发表过一本《老子想尔注校证》的小书有关。19世纪之后,法国汉学界涌现了一些大家,第一位就是沙畹。沙畹曾经翻译《史记》,是第一个把《史记》介绍给欧洲的人。为了进行这一工作,他曾经来到中国做实地考察,得出的成果有考古记三大册,当时引起了震动。像武梁祠、龙门石窟等等,都是他先去的。我到法国以后,曾经向戴密微先生表示想亲眼看看沙畹带去的拓本,他非常帮忙,经过勘校之后,我曾刊出一个目录。 沙畹有三个大徒弟:马伯乐、伯希和和戴密微。马伯乐在法国首倡道教研究。他的弟子传他的衣钵,我的《老子想尔注校证》传到法京,受到高度重视,被列为教材。马氏后来研究越南语的语言学以及天文学、中国的神话学、汉简等等,具有相当高的造诣。可惜他在第二次大战中牺牲了。伯希和本来是学英文的,并不专攻汉文。由于他在敦煌带回许多东西,不能不从事中亚史地研究。但他非常勤奋,也非常聪明,通过自学掌握了中亚西域的多种文字,亦精研中国文化,成为研究中国的大家。他刊印在《远东学报》的一些著作,经过冯承钧的汉译,使他在中国名噪一时。不过,他不居“汉学教授”席位,而是特别为他设有“中亚讲座”之席,不像戴密微先生那样是主管一切的汉学的院士。 此外有一个专门研究《隋书》的白乐日先生,他提出了一套关于中国官僚体系的理论。他的观点在世界上很有影响。 高本汉先生是马伯乐的学生,从其治声韵学。他先在巴黎念书,后来在中国山西呆过七年,他的中国声韵研究成果,使吾人吃惊,导致中国几位语言大师联合翻译他的著作。60年代,他和我交换著作时,他的兴趣已经不在语言学了。他后来在瑞典从事考古学,转而进入古代研究,而不是现代。他晚年全力放在经学领域,翻译了《诗经》、《书经》和《左传》。美国的几位历史学家都是高本汉的门生,影响至大。 其次谈戴密微。语言文字是一切学问的基础,戴氏初治语言学。林语堂曾译介其有关汉语著作目录。他在厦大教西洋哲学,兼译诸子的《尹文子》。戴密微本人的治学方向后来也转变了。他最早的时候是研究佛学。由佛学转入庄子,发现庄子真是了不起,由于对魏晋文学的了解,他的兴趣逐渐又转向了文学。在50年代,戴氏刊行《拉萨之会》,利用敦煌新材料,是时他的佛学研究地位在世界上可说首屈一指。 法国院士制度本是一个人管一种学问的,从来不愿意改变。法兰西学院的院士共40人,一半是学人,一半是文人,每个人都代表一门学问。权力大极了,凡是这方面的事情都由他负责,兴趣不免要广起来。戴密微是法兰西学院的汉学院士,他在汉学领域,什么都要管。60年代他管理敦煌编目的研究工作,十分注重其中的变文。后来他要了解敦煌学的材料,我有一本《词籍考》,赠送给他,他为之作序。他希望我到法国去工作一段时间,帮助他研究敦煌钞本材料。于是我到巴黎从事了一段时间的这方面工作。我们合作著《敦煌曲》时,他向我展示他刚从苏联带来的材料,并收入此书中。由他首次在《通报》发表论文后,别人才知道苏京亦有那么丰富的敦煌材料。 戴密微又是音乐家,能弹很好的钢琴,跟罗曼罗兰交好。正好我也粗研一点古琴,在这方面引为忘年之交。以他当年的地位声望,他在法兰西学院首次开讲谢灵运,我每觉受宠若惊。他带我去他家,带我去瑞士旅行,我一路吟诗,和他讨论大谢,我和谢韵写《白山集》,他为题解。我在他的家乡旅行,写《黑湖集》,他为译成法文,在瑞士汉学杂志发表。在彼此深入了解之后,戴密微先生才向我吐露:其实搞汉学最大的好处在于通过文学来了解中国!所以他的学术路向是先治佛学,进而治庄子,治敦煌学,由敦煌文学进入了中国文学。他连连说可惜太晚了,到了晚年才醒悟出中国文学的伟大。他想申请到中国来,看看谢灵运浙江故居的山水。他对我说,我原以为中国最重要的东西是佛学,现在方知要重视文学,而且就世界的范围看,无论论质还是论量,其他国家根本都没法相比。他这一观点,显示他对汉学了解的深度。我在他80岁时为他写的寿幛的序中,曾对此特别加以指出。 在中国有所谓“专”与“通”的分别,专的往往死守一经;太求“通”就不“专”了,我本人就是一个例子。然而我们看外国人做学问,却是要求“贯通”的,不是靠守一经就可满足治学兴趣的。 19世纪的儒莲是一个例子。近时神田喜一郎也是一个例子。他被推为日本的东洋学领袖,贵为京都博物馆馆长,出身于治学世家。当要出版他的《全集》时,按照日本的习惯,需要有四个人从不同的方向推荐。他找的人中间,其他三个是与他同寅而受他尊重的学者,唯独我是一个中国人。一问为什么,可能我和他是先后获得儒莲奖的,又有同好,喜欢倡导书道,因而在这方面需要我来推荐。神田喜一郎也是要求“博”与“通”的,他反对日本只有“点的学问”。现在的日本学人,也不像过去那么“专”了。 总起来说,我今天讲的不是专讲哪一个人,而是讲一种风气,讲一个大家做学问的转变,究竟该怎么做,很值得考虑。有时我们想跟别人,其实人家已改变方向了。 以戴密微先生的渊博,他对中国文学的推崇,有他的独特的看法与爱好。国人就更不能不自尊。我们一定要先树立学术自尊心,然后才能发扬中国文化的伟大传统。 (本文据饶宗颐先生在“中国学术讲坛”录音整理,并经作者本人审定。“中国学术讲坛”第一讲由商务印书馆《中国学术》与《读书》杂志合办。整理者:王齐、常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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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是兴善进德的工具,儒家十分重视。所以特别提倡乐教,使人浸润于天德化育之中。 最高的层次是"集大成"。孔子所以为至圣也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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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宗颐,字伯濂、选堂,号固庵,一九一七年生于广东潮州,从事学术研究、艺术创作以及教学工作至今逾七十余年,是享誉国内外的国学大师及书画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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嫦娥是不是成了蟾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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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我應歷史研究所之邀,講述一些古史問題。停滯北京期間,北京大學榮新江兄嘗兩度會晤,承告知他多年以來,和張廣達教授合著有關于闐國論文,即將彙集為《于闐史叢考》,由上海書店出版。他們兩位累歲精力所萃,結合中外史料,對塞語文獻的鑽研,對敦煌新出資料涉及于闐國號、從德太子(Tcūm-ttehī)、使臣各種文書的斷代研究,真是原原本本,殚見洽聞,為佛教史增入若干新葉,填補了許多空白,一向于闐文材料被視為畏途,通過兩位教授的探索,死文字給弄活了。這回的結集,對中古西域史貢獻之鉅,史學界都有口皆碑,無待我來饒舌! 我對于闐史涉獵至淺,承命執筆為序,倍感惶悚,書中重要問題,我無資格參加討論;但看本書講到的“士古于闐的塞種居民”問題,而關於在中國境內對遠古塞族名稱的推測,我有一些看法,姑且提出來,向二位先生請教。 1.上古塞種語言文字統稱為“胡書” 和田地區出土的塞種語較于闐語更古老的像托姆舒克(Tumsšuq)、木頭溝(Murtuq)語,都同屬於伊朗語系。于闐語“山”稱ggara-,即Av.之gari-,梵語之giri-;淨土的“淨’,于闐語與托姆舒克語均作vasuta-,即其一例[1]。語言學的研究證明和田早期居民是塞種,操印歐語系中屬伊朗系東支的塞語(Saka language),而考古學及人類學的發掘其頭骨特徵證明屬於高加索種。在古精絕國(尼雅)出土的佉盧書文書,其中有不少伊朗語借字,說明塞族語言在這一地區流布之廣。該地區在未經突厥化、伊斯蘭化以前,所有語文,相當複雜,有婆羅謎文、佉盧文、吐火羅文、窣特文、龜茲文、于闐文種種之不同,漢人都籠統地稱為“胡書”。謝靈運說:“胡書者,梵書”,此指Brahmi。又云:“胡字謂之佉樓書”,即指Kharoshthi(日僧安然《悉曇藏》卷一引)。以後從梁僧祐《出三藏記》的《胡、漢譯經音義同異記》,至隋彥琮的《辯正論》,一概稱之為“胡書”。《水經注》二記龍城云:“河水又東,注於泑澤,即《經》所謂蒲昌海也。水積鄯善之東北,龍城之西南,龍城故姜賴之虛,胡之大國也”。龍城即龍堆,說者謂即樓蘭故地;蒲昌海即今羅布淖爾。黄文弼據姜賴之虛一名推論樓蘭土人必有姜戎,即塞種人之裔冑,甚是。(《西北史地論叢》頁214)。姜賴之虛,被稱為胡之大國,及胡書之胡,這個“胡”字應該指什麼?是本文所欲探索的焦點。 2.蚌雕白種人頭部記號與西亞Halaf相同 本書說道:“公元前八世紀後,塞人逐漸出現於歐亞內陸,約前650—620年,以斯基泰為名見稱於希臘史籍,其分支侵入美索不達米亞上游敍利亞”。這是很保守的說法。近年在甘肅靈臺白草坡西周墓出土的銅戟上有白種人特徵的人頭像,陝西扶風周原出土兩件蚌雕白種人頭像,說者認為即希臘史家所說戴尖帽的塞種人,亦有稱之為吐火羅人。[2]最令人矚目的是周原蚌雕像上刻有□(巫)記號,和西亞五千年前Halaf女神肩上的“□”號完全相同。而“□”這一符號作為陶器的紋樣在Halaf時期屢見不鮮,這一事實我曾撰文指出,引起國際學人的注意,美國梅維恆復加以英譯。[3]遠古時代高加索地區人民與吾華可能有相當接觸。W.B. Henning所作《歷史上最初的印歐人》(1978年刊)提出:楔形文中經常出現的古提人(Guti)就是吐火羅人的前身。他假定公元前三千年的末期,古提人離開波斯西部,長途跋涉到了中國,仍過着遊牧生活。“月氏”一名最初即源於Guti(Kuči亦由Guti變來)。吐火羅一名源於Tukri(此名亦見楔形文),Guti與Tukri是孿生兄弟,是歷史上最初的印歐人,他們在波斯的出現先於赫梯人之.到達小亞細亞。他這一新說,未為一般學人所接受。[4]現在我們看“□”的記號,見於Halaf女神肩上,隔二千年後,重新出現於商周之際的塞種人雕像之上,說明高加索塞種在中國地區活動歷史的悠久,月氏和吐火羅(疏勒河南榆泉盆地有地名吐火洛泉,論者以為即Tochari的對譯),都屬於塞種,古代遷徙頻繁,東西互相接觸,自是意中事。 3.從胡里安(Hurrian)文件看古代東、西的馬政 《魏書·西域傳》:于闐國“有好馬、駝騾”。所以于闐馬錢用馬作花紋,標榜其特產。Hurrian在世界史上被認為是最早把馬政以及戰車傳入近東的民族。[5]他們建立的米丹尼王國(Mitanni)在一件與赫梯王所訂的條約中,記載養馬法及馬拖車的訓練出自米丹尼人kikkuli,同時用了一些和梵語相同的詞彙,如“一”之aika-相當於梵文的eka;又出現若干吠陀的神名,像Mi-it-ra(即Mitra)、Aruna (Varuna),In-da-ra (Indra),說明Hurrian是扮演溝通印歐兩地、聯結伊朗與印度語的重要角色。所以米丹尼被認為是雅利安人在美索不達米亞建立的國家。 有人以為中國馬車制度是從西亞傳入的。[6]其實米丹尼馬政記錄的這一赫梯文獻的絕對年代,據說是公元前1400年,相當於殷代中期。甲骨刻辭中對於馬名的記錄相當詳細,又有多馬羌、小多馬羌;方國有馬方,官名有馬羌、馬小臣,屢屢言及馬五十兩(如《甲骨文合集》11459),當然指戰車。以馬作為偏旁的契文,有獁、騽、□、□、□、□、□、□等等,騽字見《說文》,“一曰□馬黃脊”。□可讀為驪,卜辭又有“赤□”及“□□”之名。文云:“庚戌卜貞:王……于□,□□’。“于馬[方]……□□(沿)’(《合集》36836)。□□是雙音字馬名,如匈奴稱馬有“駃騠、騊駼(《逸周書。王會解》:“禺氏騊駼”)、驒騱”之比。卜辭“爻戊”亦作“學戊”,□字如讀為曉母之學(粤語),則“□□’可能是梵語Haya的對昔。Haya的意思是迅速(Speeding),亦是日神的標幟,所謂Sapta.sūrga是‘七日”之意,如楚辭的羲和為日御,Haya表示七個御車的太陽,如吾華的十曰。周初“輕呂”(《逸周書·克殷解》)劍名是外來語,人所共知;“□□”如果是Haya,亦相當有趣。《蒙古秘史》: 答驛兒 孛羅 豁牙兒 曲騄 阿黑□ 思秃 dair boro gojar külu-güd ar tastu 一隻(馬) 一孛羅馬 二隻 駿 騸 馬 蒙語的曲騄兀(Külu)表示駿馬,kikkuli人名的取義,或與馬有關係。蒙語取自回鶻,字母借粟特文(Sogdian)為之,源於Aramaic script。殷代諸羌和塞種人必多有來往,血統不無混雜,印歐語滲入殷人語文,非不可能之事。卜辭對產馬方國及馬名的記載,年代與Mitanni正相若,東西兩地的馬政不妨同時發展,並駕齊驅,很難定它的先後,說遠東源於近東,是不必要的。 本書說:“于闐語的aśśa,意為馬,和瓦罕語的Yaš相同。”按古波斯語“馬”,為asa-,正與于闐語aśśa為同一語源。[7] 4.于闐馬錢王號出自波斯傳統模式 于闐通行的馬錢二面皆有文字,一面是漢文曰:“重廿四銖銅餞’,另一面是佉盧文:Maharajasa, rajati najasa, Mahatasa Gugramayasa,意思為:“大王,王中之王,偉大者,矩伽羅摩耶娑。”(夏鼐:《和闐馬錢考》)。日本學者榎一雄以為這是模仿大夏國王Eucratides一世(公元前171-155年在位)的鑄幣形式。其實這種“大王,王中之王”的稱呼,是波斯王從蘇美爾以來習用誇大式的最高統治者稱謂套語,試比較如下: 蘇美爾: Lugal,Gal-u Great King, Lugal LugaL meš. King of kings, 下同。Lugal 即king) 巴比侖: Šarru rabū šar šarrāni 古波斯: Xšâyaθiya.Vazraka Xšâyaθiya xšâyaθiyâniâm 蘇美爾在“大王,王中之王”下面本來還有“Lugal kur, kur, meš (King of all 1ands, Kur即地,Meš指多數)一句,于闐沒有很大的版圖,故不用此句,伹稱“偉大者”而已。于闐用驢唇書,是印度俗語;因其民屬於塞種,所以仍舊沿襲波斯的稱呼模式。 5.“胡”字涵義的演變 “胡”字在歷史士的涵義屢有伸縮、轉移、變遷。西方公元四世紀以降,横行於歐洲的遊牧部族有Huns。匈奴舆Huns不是同族,曾經引起許多討論和質疑。[8]陳寅恪在《論五胡問題》中說:“胡本匈奴專名,去na著hu,故音譯曰胡。”印度笈多時期碑銘均稱匈奴為Hūna,實有二音。去na而僅存首音,是說似不近理。《逸周書·王會解》記西面諸蕃屬有: 禺氏(月氏)騊駼 大夏茲白牛 犬戎文馬 數楚(孔注北戎)每牛 匈奴狡犬 皆北嚮。 此處匈奴與塞種之月氏、大夏區分為不同種屬。《漢書》晉灼注說:“堯時曰葷粥,周曰獫狁,秦曰匈奴。”則匈奴是秦時的名稱。秦以前的文獻,有東胡(《王會解》:“東胡黄羆”),林胡(《史記·廉頗傳》:“李牧破東胡,降林胡”),三胡(《史記·趙世家》索隱:林胡、樓煩、東胡)。胡與貉聯稱(《史記·天官書》:“其西北則胡、貉、月氏諸衣旃裘引弓之民”),知原來的胡似非專屬匈奴。至秦乃以胡專指匈奴,以匈奴為諸胡中之最強大者。讖書言“亡秦者胡”,賈誼《過秦論》:“胡人不敢南下牧馬”,皆指匈奴。而匈奴亦自稱曰胡,如觀狐鹿姑單于致漢武帝書:“南有大漢,北有強胡。胡者,天之驕子也”,可以為證。在中國人方面,則以北胡與南越對稱。東漢高誘云:“中國以鬼神之士(事)曰忌,北胡、南越皆謂之請龍”(《要略訓》注),即其一例,胡遂成為北方異族的統稱。漢代有“秦胡”(居延簡:“屬國秦胡盧水”),指祖居秦地而未融合於漢族的少數異族。[9]沮渠蒙遜即盧水胡人,其先世為匈奴左沮渠,以官為氏。高昌有屠兒胡(《吐魯番文書》第6冊)。《北史·高昌傳》云:“文字亦同華夏,兼用胡書,《毛詩》、《論語》雖習讀之,而皆為胡語。”此高昌用胡語讀漢人經典,。實為雙語國家,與于闐相同。[10]漢簡記有月支國胡支桂,年廿九,黑色,是分明非漢族而為支姓者。晉有支胡官印(上海博物館藏“晉支胡率善仟長”印)。《後漢書.西羌傳》:“湟中月氏胡,其先大月氏之別也。”同書《鄧訓傳》:“先是小月氏胡分居塞內,……每與羌戰。”則小月支亦稱為胡,以其曾臣屬匈奴之故。[11] 唐代,藏人專稱粟特為胡,見P. T. 1263藏漢對照字彙,藏文作Sog. po,首音分明是粟,或謂即西胡。[12]至十三世紀,Sog. po用以指蒙古族,有人謂是“阻卜”的對昔。 可見胡字涵義廣狹及轉變的大概。以胡代表西北異族的通名,遠至粟特,近及高昌皆然,于闐自然亦包括在內,故其言語文字亦可稱為胡書。 大家都知胡名出於匈奴,匈奴且自稱為胡,但何以有這一名稱?需要進一步加以解答。 6.虫、Hor與Hrw 由於于闐一帶先民頭骨多為高加索人,令人聯想到遠古的白色人種。 周原甲骨H. 11.2有“虫白(伯)”一名,有人釋蟲,讀為崇伯,是不對的:虫應是虺,虺通作隗,隗姓在春秋時被稱為懷姓九宗,史稱“陸終娶鬼方氏女”,他們是鬼方之族,[13]王國維久已提出此說,人所共悉。虫、虺與懷、隗都與胡音相近。 在西藏北部及西北部地區,至今散居着許多被稱為Hor的遊牧民族。Hor 系藏文寫法,在P.T. 216號《藏漢對照字匯》中,對回紇人稱Hor,但在P. 2762中則以Dru-gu稱回紇人,最早記載見於662年。[14]有人謂Hor是秦漢小月支之苗裔,亦有說宜改譯為畏兀兒。[15]我則認為Hor,實在應是“胡”字的音譯在西北保存下來的殘跡。Hrw在《聖經》上稱為Horite。 Hurrian(胡里安人)建立的米丹尼王國在埃及歷史上被目為雅利安民族(Aryan race),他們的原住地在烏滸河(Qxus)和藥殺水(Jaxartes R.)源東北部山地之後面。米丹尼語言的影嚮向西擴展至奥倫特河谷(Orontes Valley),更東至尼尼微(Nineveh)。他們形成一個有力而文化優越的國家,從她的異邦喀斯特(Kassite)王朝統治下的巴比倫沿幼發拉底河(Euphrates)迤西促成商業的成長與繁榮。[16]馬的訓練法影嚮最大,在哈杜沙什(Hattusas)地方(即赫梯人Bogás-Köy村遺址)[17]所出的文書,證明他們是人類文化上馬和戰車事業最大的貢獻者。Hurrian在埃及文獻原稱為:Hrw(Hur),在楔形文史料出現於Mari區域所見的稱Hur-lili。我認為Hrw, Hur即是“胡”這一名稱的來源。 北方諸胡都是騎馬民族,對馬不能不加以重視與崇拜,于闐亦不能例外,他們的錢幣即用馬作為標幟。匈奴所以自稱為胡,可能即取自此以養馬聞於世的Hrw, Hut之名。匈奴的前身據說是獯育,相傳為黄帝所遂(《史記·五帝紀》:“北遂葷粥,合符釜山”)。《史記·匈奴傳》:“唐虞以士有山戎、獫狁、葷粥,居于北蠻,隨畜牧而轉移”。《詩》言“薄伐玁狁”,不□簋作“□□”,□即允,字從女。《左傳》:“允姓之姦”,“允姓”自是□允之省稱。多友鼎記“玁狁放□,廣伐京□”“俘戎車百乘一十又七乘”,是一塲很重要的戰役。匈奴、玁狁的種別異名很多,《詩經·緜》:“混夷駾矣”,混夷即緄戎。《匈奴傳》記“秦穆公得由余,西戎八國服於秦,故自隴以西,有緜諸、緄戎翟豲之戎”。顏師古《漢書》注:“混,夷也”。按混、緄亦可能是Hur(Hrw)的對昔。漢代秦地的胡廣泛分布於河西走廊、青海,東至河北平原,由於秦穆的開拓土宇,分散為若干部落,到了漢代還保留着“秦胡”的稱謂。 Hrw在Amarna信件中稱為Hurrū-he.或Hurwū-he。他處或稱Hurri, Hurra,意義是洞穴,原意可能指穴居的人。 7.塞種與瓜州之戎 塞種(Saka)之名西方文獻始見於古波斯王大流士一世(公元前521-486年在位,相當周景王二十四年至周敬王三十四年)Achaemenids的Behistam碑文。漢代記載塞種更為具體。《漢書·西域傳》:“塞種分散往往為數國,自疏勒以西北,休循、捐毒之國皆故塞種也”。從希臘史家之說,知波斯人泛稱之為“Scythians saka”。在高加索地區,Scythian語言有Ossetic者,今日仍為人所使用。塞種人的活動地帶跨有歐陸,已為史家共認之事實。 《左傳》昭九年記晉人率陰戎伐穎,周王責讓之,謂“先王居檮杌(凶人)於四裔以御螭魅,故允姓之姦居於瓜州,至晉惠公夷吾自秦歸國,誘以俱來”。杜預注陰戎是陸渾之戎。僖二十二年傳:“秦、晉遷陸渾之戎於伊川”,即是此事。在襄十四年傳記晉惠公赐姜戎以可耕的田地之經過,十分詳細。結合《左傳》這三條材料,細心勘校,實在是同一樁事。楊氏《左傳注》把允姓與姜姓分為二姓,指杜注誤混,其說不確,因彼等同為晉惠公所徙之戎,不應強分為二。《史記·秦本紀》載穆公三十七年(公元前623年)用由余之計伐諸戎,益國十二,拓地千里。晉惠公攜姜戎東遷,即在是時。襄十四年傳云: (晉人)將執戎子駒支,范宣子親數諸朝,曰:“來,姜戎氏。昔秦人追逐乃祖吾離於瓜州,乃祖吾離……來歸我先君。我先君惠公有不腆之田,與女剖分而食之。 勘以昭九年傳: 允姓之姦居於瓜州,伯父惠公歸自秦而誘以來,使偪我諸姬,入我郊甸,則戎焉取之。戎有中國,誰之咎也? 可見同屬瓜州之戎,雖一稱姜戎氏,一稱允姓,仍是一事。 荀濟《論佛教表》引《漢書·西域傳》之文云:“塞種本允姓之戎,世居敦煌,為月氏追逐,遂往葱嶺南奔”。他認為允姓即是塞種,必有根據。《水經注》二:河水“一源西出捐毒之國,葱嶺之上,西去休循二百餘里,皆故塞種也”(說本《漢書·西域傳》)。徐松《補注》引顏師古注塞種即釋種。《元和姓纂》云:塞姓,天竺胡人之釋徒,即塞姓也。荀濟之說,徐松引用之。《後漢書·西羌傳》:“自燒當至滇良,世居河北大允谷”。《水經注》二記積石之山在西羌之中,燒當所居也。引司馬彪曰:“西羌者,自析支以西濱于河首,左右居也”。大允谷當因允姓所居而得名。余太山新說以為允姓是Asii(希羅多德作Issedone)的對譯,塞人有四種屬,其中Asii和Tochari即允姓和大夏(《塞種史研究》)。按秦人追逐的瓜州一帶諸戎,名目繁多,是否都是塞種,尚無確證。《詩經》所載文王時的混夷即秦穆時的緄戎,不成問題:“混夷”和Hrw對音頗合。姜戎之祖吾離,如果是種族名,似可把“吾離”視爲“胡里”Hurri的對譯。Mitanni文件說明Hur王國在歐、印文明聯繫上的重要地位,時代與殷中葉相當。“胡”的名號在先秦後期已甚通行,可能“胡”一名先時即取自Hrw的王國,以通指塞種諸戎,漢人襲用之,故“胡語”亦得通指塞種各種語言。鄯善龍城的姜賴之墟為姜戎舊地,亦得被目為胡之大國。我這一說,也許比較視胡作為匈奴廣泛的異稱,更為近實。至於周原蚌雕白種人,如果以文王時代的混夷目之,較之看作吐火羅人或廣泛的塞種人,似乎更加貼切了。 餘論 殷周之際的西北勁敵,混夷可代表塞種,還有羌戎,是代表藏語系的民族。允姓之允,我以為是玁狁的“狁”字之異寫,兮甲盤、虢季子白盤作“□□”,不□簋作“□允”,“允”即“□允”的簡稱,《西羌傳》之大允谷,即取允姓為名,足見“允姓”不能說是Asii的對譯。襄十四年傳分明說道:“我諸戎飲食衣服不與華同,贄幣不通,言語不達”,可見其非印歐語系的人種莫屬。至於同時何以復稱之為姜戎者,必其族久已和羌人混血成為雜種,像殷時有馬方,又有多馬羌及小多馬羌(卜辭云:“乎小馬羌臣”,《合集》57176),當即羌與馬方的混合。多馬羌復有小多馬羌,亦如月氏之有小月氏。姜(羌)戎從瓜州的內遷,和後來小月氏的內遷一樣。《史記.建元以來侯者年表》,侯國駃茲,是小月氏若苴王稽谷姑封此。《索隱》曰:在琅邪。瓡攝為小月氏王扜者封邑,《漢書·地理志》:“河東有狐讘故城。”以後况前,種族遷徙是司空見慣的事情。 《水經注》四〇三危山引《春秋傳》語,又云:杜林曰:“燉煌,古瓜州也,……瓜州之戎,并于月氏者也。”闕駟《十三洲志》亦云:“瓜州之戎,為月氏所逐”(《太平寰宇記》引)。則古明有此說。月氏,《管子·地數篇》音借作“牛氏”,管子屢次言及玉起於禺氏(月支)之邊山,去周七千八百里。殷婦好墓所出玉器多件,現已證明其玉料均來自于闐所產,有人取突厥語玉名qāsch,以解釋“月氏”,謂月氏即是玉之譯名。于闐與月氏有不可分之關係,於茲可見。《水經注》二:于闐南山,俗謂之“仇摩置,山多玉石”,仇摩置亦作瞿摩帝,梵名Gomati。又于闐梵名Gostana(瞿薩旦那),本書考證牛頭山于闐文拼法是Cūtausanä,go與co都是“牛”,“說明最早的一批居民對牛的重視和崇拜,或許透露遷徙而來的塞人對牲畜的重視”。其實對牛的崇拜原為印度的習俗,印度造字的聖人號Govinda(瞿頻陀),意義是Obtainer of go/(牛),[18]Go stana訓牛國,這完全是印度化的結果,附帶說明於此。 上面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趁本書的印行,略抒所見,願治中外關係的同好有以匡正之。 饒宗頤 1992年6月11日於香港,7月18日改訂 [1] 參看R.E. Emmerick: Saka grammatical Studies: The Language章。 [2] 參看林梅村文: Lin Mei-cun, Tocharian people: Silk Road Pioneers, Senri Ethnological Studies, no. 32, p. 91. [3] 見Sino-Platonic Papers, No. 26: "Questions On the Origins of Writing Raised by the Silk Road", by Jao Tsung-I,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hiladelphia, 1991. [4] 參看徐文堪:《從一件婆羅謎字帛書談我周古代的印歐藷和印歐人》(《季羡林教授八十華誕紀念論文集》頁373-403),對Henning之說的贊揚者與反對者,都有所論列。 [5] Hurrian民族歷史,在埃及、赫梯史籍中多有記載,漢譯史書,以謝德風等所譯捷克有名學者B. Hrozny(赫羅茲尼)的《西亞細亞、印度和克里特上古史》(三聯書店,1958年)一書最為詳盡。參看該書頁146-151討論米丹尼為雅利安人昕建之王國。 [6] 美國夏含夷教授(Edward L. Shaughnessy)在他的中文本《中國馬車的起源及其歷史意義》(臺灣《漢學研究》第7卷第1期)即主張馬車是由兩河文化輸入的。他沒有提到Mitanni這一有名的文件。他從Piggott的文章轉引赫梯(Hittite)的材料,最早的有關文獻是公元前1700年前後記載了安納托利亞(Anato1ia)王動用四十輛馬車作戰,他說裏海的車子比殷墟的車早三百年年至五百年。他統計漢文資料,指出甲骨文中(《平津》2,212)只言摛獲了兩輛車,(原文是“……□車二□”),證明此時馬車還沒有成為作戰主力。又引《左傳》昭公十三年,有車四千乘;昭五年,馬車總數達到四千九百輛之多。又據多友鼎記玁犹戰役,一百二十七輛馬車被繳獲,標誌着要到公元前九世紀後半中國才進入戰車成熟的時代。這種粗略的統計很有商榷的餘地:甲骨文“□”字可用於車若干□,同時亦用於馬若干□,□殆是“兩”字異形(金文大簋作“□”,□為省形。卜辭“□”亦作數字用,如“□□□用"(《合集》11364),以他辭“其鼎(卣)用三□(《合集》30997)證之,“□”即“兩”甚明,借“兩”為“輛”,非□字。)“馬五十□”可以解作馬車若干兩,“馬五十□”的記載卜辭屢見,我認為應該繹為馬車五十輛。《逸周書.世俘解》云:“乙巳,陳本命新荒蜀酒至,告禽霍侯、艾侯,俘佚侯小臣四十有六,禽禦八百有三兩,告以馘俘”(用唐大沛《分編句釋》本,引張惠言說:“大臣不當以兩計,禦蓋謂車)。當日單就霍、艾兩個侯國,便擒獲八百三輛戰車。《呂覽·簡選》:“殷湯良車七十乘,必死六千人,戰于郕。”以此證之,卜辭的馬五十□,即馬車五十兩。夏氏没有引用《逸周書》,大概認為不可靠,這裏的擒八百零三輛的數字,已可語埃及在Megidan之役俘獲894輛相媲美。又夏氏引昭五年《左傳》,原文無之,或出誤記;昭十三年傳,原文是這樣的:“七月丙寅,治兵于邾南,甲車四千乘,……遂合諸侯於平丘”。證之以春秋經,乃是魯國的兵車數字,不是如夏氏所說“晉一次閱兵時集中的馬車数字”。春秋時,有萬乘之國、千乘之國(《孟子》已言之),很難拿來作統計依據的。因為此文關係重大,承夏氏郵贈,故附帶在此加以討論。 [7] 參R.G. Kent:Old Persian:Lexicon, p. 173,asa-條,又Asagarta-, asabāya各條。 [8] 見余太山《匈奴、Huns同族論質疑》,《塞種史研究》,頁242。 [9] 趙永復考證,秦胡亦即秦人,見《兩漢時期的秦人》,《歷史地理》第9期。 [10] 參黄烈:《談漢唐西域四個古文化區漢文的流行},中山大學《紀念陳寅恪教授國際學術討論會文集》頁414。 [11] 參黄盛璋:《雜胡官印考》,《西北史地》1986年第4期。 [12] 王堯《吐蕃簡牘綜録》,頁28,粟特條。 [13] 王暉《“虫伯”及其種族地望考》,史念海編《歷史地理論叢》,1990年第2期。 [14] 王堯《敦煌本吐蕃歷史文書》新版,1992年,頁179;又參森安孝夫:《突厥與霍爾(Hor)》,《亞非語言文化研究》14集,1977年。 [15] 韓儒林《穹廬集》,頁91,《烏鵒、Huiur及Hor》引美國J.H. Edgar說,謂即秦漢小月支之苗裔。 [16] 參看J.H. Breasted:A History of Egypt.p. 263及同書有關Mitanni各條。 [17] John Garstang & O.R.Gurney: The Geography of the Hittiti Empire, London, 1959, Ankara考古學研究所印行。 [18] 参拙作《選堂集林》下册,頁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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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公布之后,旋即激起公众强烈反响。无论学界还是普通民众,质疑的声音明显占了上风,其中主导性意见是“司法解释三”罔顾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婚姻及其“同居共有”等财产特征缺乏体认和尊重,应用于实践之后,将给中国家庭和婚姻带来巨大打击。
司法解释是对社会“潜规则”的确认
尽管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甚至不完全赞同最高法院用如此大动干戈的方式来释法,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的界说,既不是完全出于某种不具有现实基础的理念,希望凭空创设一种婚姻家庭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新模式,也不是完全出于某种技术主义的态度,单纯为了方便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而是现实生活中的夫妻们,早已在个人自主行为中,为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立下了“潜规则”,“司法解释三”只是加以认可而已。
以“司法解释三”中最具争议的有关离婚时婚前房产归属规定为例,其中第11条提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同时还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表面上看,“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婚前房产归购房一方所有,无论男方还是女方,谁付首付款并写入房产证就归谁,使夫妻离婚时对房产归属无可争夺。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男女青年在商量婚事的时候,就已经把未来离婚时可能发生的婚房归属问题先行解决了。按照现在的习俗,婚房主要由男方出资,但在婚嫁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女青年,往往直接将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以此作为办理结婚登记、明确法定关系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司法解释三”如何规定,工于心计的现代都市女性早就安排好自己离婚时的“财产保全”,男方只要同意女方名字写上房产证,等于已将一半婚房形同“聘礼”,“赠与”女方。在这一点上,即使国家有意以“司法解释三”来规范婚姻诉讼中两造的财产关系,也已经不能视为“创设”某种婚姻财产关系,而只能视为对这种“潜规则”的“再明确”——这种“再明确”不是通过法律来认可一方可以无条件地获得另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婚房,而是提醒在购买婚房时没有出资的一方,如果她或他在婚嫁市场上有足够的“议价能力”,不要忘记“胁迫”对方把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所以,任何熟悉中国特色人情世故的人都会期待,未来夫妻离婚时,涉房诉讼将会大大减少,只不过这并非因为法律规定清楚之后大家无可争讼,而是“司法解释三”将婚姻双方为财产所发生的交涉,在时间上,从离婚阶段提前到了婚前阶段;在形式上,将离婚博弈转变成了婚前议价。除此之外,对中国现实存在的婚姻财产关系及其调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贡献。
公权力机构的减负与自利
既然没有实质性的贡献,最高法院为什么还乐于如此大动干戈?其实,我们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离婚争讼的时间提前不是毫无社会意义和技术优势的。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往往处于负面情感状态,剑拔弩张,容易发生冲突,而在谈婚论嫁之时,双方则往往处于正面情感之中,温情脉脉,容易彼此迁就。虽然讨论的同样是财产性话题,但在不同心理氛围下,场面完全不一样,预期更是不同。尤为关键的是,离婚博弈是法院的头痛,婚前议价只是双方家长的苦恼。如果按照理性人的假设,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不选择让家长苦恼,而选择让自己头痛,那才真的无法理解了。所以,如果说在“司法解释三”中最高法院表现出一定的技术主义倾向,那应该说,这不仅是为了方便法官判案,而且是为了减少法官出场次数,为法院减负。
事实上,这种暗中减轻法院负担、进而减轻国家负担的生活逻辑,在近年来一些重要立法中都有体现,最典型的就是现行的《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交通安全法》明确否定了交通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被其他机动车“撞了白撞”的原则,而采纳了撞人的机动车一方即便无责,也要承担部分赔偿的原则。在当时被冠之以“保护弱者”的这条规定,其实只是一个托词,因为“撞了白撞”才是真正的保护弱者,特别是与事故无关的弱者的原则。近年来,许多出事车辆都是因为在无责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撞上违反交通规则的交通行为人,行车大幅度转向,失控撞上无辜者,最后不但自己需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而且连累了那些遵守交通规则却遭遇无妄之灾的无辜者。这样一条从结果上来看“显失公允”的规定,之所以会被提出来并得到最后采纳,从法理上很难解释,但从国家“方便”的角度,却是毫无疑问的。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中,把责任落实到谁身上对国家或政府更为有利?如果我们承认,道路上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撞的多数是弱势人员,那么在“撞了白撞”的原则下,其本人及家属的后续生活可能都需要通过社会保障,也就是直接或间接的政府责任来维持,他们甚至可能因为反复上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而按照现在机动车一方不管有责无责都需要给以赔偿的规定,国家或政府就不大可能遭遇如此困境,即使遇到,政府的救助责任也可以小很多,上访的可能性就更小了。鉴于机动车一方也可能是普通工薪阶层,过高的赔偿金额反过来会让他们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所以,让更多的车主加入进来共同赔付,通过减轻这部分人员的负担,进而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负担,就成为“交强险”的设计和运行的基本策略。
我们这里花不小的篇幅来剖析一个同“司法解释三”看上去没有关系的立法案例,不是多余的,而是力图揭示,在当今中国立法或释法的背后,真正作为主导的立法精神,不是公平正义等抽象理念,而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权力机构方便”这一十分功利的目的。公权力机构同所有受其约束、调节和保护的生活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一样,完全按照自利的动机来行动,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大奇观,不把支配立法或释法行为的这一现实生活逻辑揭示出来,却纠缠于纯粹法理或沉溺于对理想婚姻家庭的复古怀旧,是无法搞清楚“司法解释三”的释法用意的。
公权力自利逻辑的严重后果
问题在于,“司法解释三”内含的公权力机构自利逻辑,一方面同公权力机构的存在价值相悖:如果所有潜在的社会冲突都可以通过简单推向当事人自己来处理和解决,公权力机构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司法解释三”背后的公权力机构自利逻辑,还同中国当前婚姻家庭实际运行的逻辑相错位,最后在转嫁矛盾的过程中激化了婚前冲突,甚至导致青年男女的婚姻困难和女性的婚姻不稳定。这种现实而不是假想的生活困境要远比所谓“理想婚姻的危机”更加严峻,更加紧迫。
“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房产归属的规定,尤其遭到女性及其家长的反对,被认为偏袒男性,因为在中国的婚姻家庭缔造过程中,提供婚后住房从来就是男方(更现实地说是男方家长)的责任。对于这种责任,不能仅仅做狭义理解,婚后住房不是单纯的“栖居之所”,而是既作为小夫妻确保婚后生活水平的财产托底,也是维护小家庭持续存在的财产抵押。面对房价高企,今天中国男女青年结婚时仍然坚持要买房,而不愿意租房,这自有他们的道理。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年轻人喜欢不切实际地相互攀比,相反,应该认识到他们的选择过于切合实际:没有共同的房产,婚姻家庭的维持就少了很大一块共同的物质基础,如同孩子作为爱情的结晶,维系着许多同床异梦的夫妻,房产作为“婚姻抵押”也让许多夫妻——特别是出资购买房产,又不愿意被分掉一半的一方——不敢随便提出离婚,这就是婚前房产作为婚姻抵押的意义。所以,当“司法解释三”拟规定婚房作为出资一方的财产时,实际上就把作为婚姻抵押物的房产,从完整的“产权”降格为“使用权”:只要婚姻存续,未曾出资的一方可以同等使用,但它不再是婚姻家庭这个共同体的抵押物,而成为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共享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因为可以随时收回,所以不具有任何稳定性,它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就稳定性而言,婚姻建立在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基础上,结局可能完全不同。现在许多女性提出,婚房归出资的男方所有,意味着妻子不再是房东,而只是房客,必须随时准备好“净身出户”。此言一出,好像几十年的女性解放“一夜回到解放前”。
对此,赞同“司法解释三”的人士认为,既然财产抵押维护的是双方共同婚姻,为什么非得男方一方单独出资承担婚房成本?难道维护婚姻就没有女方的责任吗?这里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另外一种生活逻辑。即便不说古来如此,至少在今天的中国,“郎才(财)女貌”仍是主导的婚恋模式。热播不止的江苏卫视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在男女嘉宾的彼此选择上,虽然几经波折,最后回归的仍然是这一古老的婚恋格局,女性个个如花似玉,男性则几无例外地事业风生水起,就是一个明证。婚恋模式不变的背后是生活逻辑的不变:只要女性仍然以生理性的美貌为最大的婚配资源,男性以社会性的才智或财产为最大婚配资源,那么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及其存续中的地位就是完全不同的。概括地说,女性的生理性资源是非积累的,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巅峰状态,尔后随着青春的消逝而流失;男性的社会型资源则相反,属于积累性的资源,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谷底,但随着男性走向成功而数量增多,价值增长。男女双方在婚姻资源掌握上不同起点和反向变化的趋势,既是缔结婚姻时的难题,也是维持婚姻的难题,不过,前者首先是对男性的难题,后者主要是对女性的难题。
为了突破婚恋的困境,社会创造出一种平衡男女双方婚姻资源的制度性安排,那就是让男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为新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来弥补婚姻起始阶段相对女方的资源不足,所谓“聘礼”由此而来。更重要的是,相对女方对新家庭的贡献“嫁妆”而言,“聘礼”更多地采取了诸如住房甚至土地的形式。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嫁妆”不但数量上有限,而且往往具有“易耗品”的特征,象征着女方生理性资源随时间的耗损,而“聘礼”不但必须数量上超过女方的嫁妆,而且往往具有“不动产”的特征,象征着男方资源随时间的增值。现在的问题是,男方的资源包括内在的“才”和外在的“财”及其全部增值,如何在女方资源耗损之后,还能为女方所分享,而不至于让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由于资源耗尽而被遗弃,因此成为婚姻制度设计中财产安排的机关所在。“白头偕老”的中国婚姻理想反映了夫妻双方的意愿,但不可能单靠夫妻双方,更不能单靠妻子一方的努力便可以实现,制度的保障必不可少。这一生活的逻辑体现在习俗上,就是由男方提供婚房等“不动产”,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规定带入婚姻的婚房等不动产在婚后属于共同财产。所有这些规定有其内在的道理,目的都是通过以男方增值的资源补足女方耗损的资源,来维护婚姻的稳定,协调夫妻关系,实现性别公平。从这一点上说,“司法解释三”回避谁买婚房的实质性问题,采用含糊其词的“一方购买”的说法,好像购买婚房完全是一件由当事人自己处置的私事,其实反映出来的却是无视生活逻辑的态度。貌似公允之下,是刻意粉饰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永远不可能达到的“无性别平等状态”。如果说,“司法解释三”有关婚房的规定生效之后,女性也开始独自出资购买婚房,这也并不意味着女性以后也可以拥有能增值的资源,而是意味着结婚时,本来就比男性拥有更多的婚姻资源的女性,现在反倒需要为起始资源不足的男性“奉献”更多的婚姻资源。这样的情形要是真的大面积出现,那么起到的作用显然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现已存在的性别不平等。
婚外情规范凸显对生活逻辑缺乏敏感
与这种对婚姻家庭中的生活逻辑严重错位相似,“司法解释三”在关于“小三”介入之后可能造成家庭财产转移的防范上,同样表现出对生活逻辑的缺乏敏感。“司法解释三”的第2条提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如果我们承认,有配偶还能与他人同居者,往往是同居关系中的强势一方,与之同居的“小三”之所以同意以财产性补偿作为解除同居的条件,本来就因为同居关系中存在着利益交换,包括财产交易。尽管这一条规定看似对同居双方采取“一视同仁”的公正态度:财产性补偿没有要到的,法院不支持要;给了之后又想要回的,法院也不支持还,因为同居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无论要和还,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令人费解的是,在这样简洁明了恰如其分的规定之外,何必再要狗尾续貂画蛇添足地加上一条“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有些像是在为强势的有配偶者占弱势的“小三”便宜而开方便之门了。在感情上,夫妻会因为“小三”的介入而反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财产问题上,夫妻不会因为共同利益而齐心协力地对付“小三”。理智战胜情感本来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只是如此一来,原本看上去对等公平的“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不能索回”,现在由于与人同居的有配偶者的配偶卷入,变成了“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却可以在配偶的配合下索回”的不对等格局,同居双方中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意义上都更有过错的“有配偶者”,本来应该承担更多的道义和补偿责任,但在“司法解释三”第2条确立之后,却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不但不需要做任何补偿,而且已经做出的补偿也可以要回来。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但违背生活逻辑,显得不合情理,而且因为显失公允,而在法意上难以立足了。
血亲关系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干扰
好像为了把对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的微妙性“不知不觉”进行到底,“司法解释三”不厌其烦地将夫妻双方同各自父母的血亲关系引入家庭财产关系之中,形成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另一种干扰。
“司法解释三”的第8条提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还在第13条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结婚家庭的建立意味着对出生家庭的独立,这是人类学常识。但在“司法解释三”的以上两条规定中,无论婆家还是娘家,都像幽灵一般时时出没于结婚家庭之中,不是为了祝福,而是形同诅咒:为的是小夫妻离婚时,可以援引出生家庭,以便 “合理分割”财产。
单纯从审理的简便和有效来看,第8条和第13条规定无疑极具“准绳”价值,可以让法院判决对当事双方都具有“无可辩驳”的效果,甚至可以让他们早做准备,提前按照法条签订离婚协议。显然,这样的规定本意是为了夫妻离婚时的方便,为此需要在他们根本没有离婚念头的时候,就提醒他们做好离婚的准备。就此而论,“司法解释三”中隐含的假设是:今天中国的婚姻状态中,离婚是常态,虽然结婚仍是目的,离婚仍为手段,离婚只是为了更好地结婚,但结婚时,人们已经不能不考虑离婚的可能,离婚不再是诅咒,而是必须面对的现实。
很明显,这两条规定都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各自拥有“个人财产”这个现代AA制概念的基础上,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到底是由婚姻双方当事人自己作主选定的,还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硬性规定的?在夫妻没有想到、更没有采取AA制的情况下,国家有没有必要,甚或有没有权力,一定要把AA制元素嵌入婚姻家庭之中,从而瓦解许多学者提出的“同居共财”制?如果受自父母的财物可以视为“个人财产”,那么继承自父母的遗产该不该归入“个人财产”?受自朋友或其他渠道的财产,是否也可以纳入?房产之外,其他财产形式是否也可以纳入“个人财产”?比如,出租父母赠与的房产所获得租金是否可以纳入“各自财产”?一旦婚后所有财产性收入都可以纳入“各自财产”的范围,夫妻之间恐怕即便不想实行AA制,也不得不为之了。
在“同居共财”社会环境中引入“个人财产”这样具有原动力的概念,必然面临种种始料未及的推理结果和逻辑诘难,在尚未完整梳理的情况下,出于离婚审理的方便这一公权力机构的“私利”,国家意志就随意侵入公民生活,甚至侵入人类最私密的关系——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显得过于轻率了。毕竟国家的整体利益存在于公民婚姻稳固、家庭浑然一体之中,而不是夫妻利益对峙、离婚率飙升之上,为判决离婚方便而制订的“司法解释三”最后有没有可能因为发挥潜在的催生离婚的效力而导致更多的离婚,从而大大增加了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反过来说,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解释三”因为违背生活逻辑,有没有可能被个人和家庭有意规避,形存而实亡?
最后,我们摘录一则中国古代关于婚姻家庭的寓言作为结束语,让先贤的智慧来指引我们更好地处理婚姻中可能发生的危机。
人有为人妻者。人告其父母曰:“嫁不必生也,衣器之物,可外藏之,以备不生。”父母以为然,于是令其女常外藏,姑公知之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因出之。
妇之父母,以谓为己谋者以为忠,终身善待之,亦不知其所以然也。(《吕氏春秋·遇合》)
一切本意不想离散他人夫妻,却因为殷勤建议别人早做离婚准备,而真的导致劳燕分飞的人士,都可以从中获得启发。尽管离婚确实越来越成为正常现象,但“白头偕老”仍然是中国人的理想追求。立法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平衡,而不是加剧失衡。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