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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述论据的要点是:如果不能建立在政府机构的坚实基础之上,民主就不可能得到发展。对于那些民主改革者来说,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地在民主化的进程中破坏或削弱政府机构的作用都无异于"自杀",尤其是在那些政府根本不存在或极端脆弱以至于无法实行民主化的国家中更是如此。当然,在民主过渡期间,行使政府权力的方式必须改变,但政府权力本身却不应被削弱。民主改革者不应一味地试图限制政府的权力,而是应该更加努力地在原来属于空白的领域建立起新的全国性政府机构,在原来薄弱的部门进一步加强政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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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国际储备货币才能保持全球金融稳定、促进世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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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参加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纪实赵承 田帆 韦冬泽 12月19日,在经历了复杂曲折的协商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取得了重大积极成果,发表了《哥本哈根协议》,坚定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和一系列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及分别应当承担的义务和采取的行动,表达了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长期目标、资金、技术和行动透明度等问题上的共识。 从12月16日至1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出席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近60个小时内,与有关国家领导人展开了密集的会谈和协商,力推谈判进程不断向前。随行采访的记者耳闻目睹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进程的跌宕起伏、协商谈判的艰辛曲折,更见证了温家宝总理以诚意、信心、决心和卓有成效的努力,充分展示中国谋发展、促合作、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领导人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演讲,宣示了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呼吁各方凝聚共识、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进程;在会场内外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温家宝总理迎难而上,积极行动,以最大的政治意愿和耐心,在与会各方中穿梭斡旋,沟通协调,尤其在会议面临可能无果而终的关键时刻,亲自出面与有关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最终推动了《哥本哈根协议》的达成。 历史将铭记,中国政府为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成功作出了重要贡献。 “慎重者,始若怯,终必勇”——在参加会议前,温家宝总理进行了周密的思考,为推动会议取得成果做了大量准备工作 近年来,围绕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的交锋愈演愈烈。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节能减排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11月26日,中国政府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受到国际舆论的广泛好评。同时宣布,温家宝总理出席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 自12月7日气候变化会议开幕以来,哥本哈根成为各国政府、各种利益集团及一些非政府组织和科研机构博弈的舞台。会场内外,各种观点交锋,无休止的谈判和磋商难以弥合巨大的歧见。随着大会闭幕时间的临近,一种悲观失望的情绪在与会者中蔓延。 12月16日下午3时,温家宝总理乘专机从北京飞往哥本哈根。 “这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代表中国政府出席会议深感责任重大。”在飞机飞行途中,温总理对随行的记者说:“在来机场的路上,我想起了两句古话,一是‘慎重者,始若怯,终必勇’;二是‘思其始而图其终’。这就是说,开始时周密思考,行事时必然英勇果敢。” 此前一段时间里,温总理考察了中国气象局,还与部分外国领导人密集通话。事实上,温总理的哥本哈根之行早已“启程”—— 11月27日至28日,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基础四国”与77国集团主席国苏丹代表在北京举行磋商。温总理会见了与会的各国环境部长或代表。 在各政府气候变化代表团在一线艰苦谈判的同时,从12月8日起,温总理分别与联合国秘书长和英国、德国、印度、巴西、南非、丹麦、埃塞俄比亚等国领导人通电话,就会议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坦诚、深入地交换意见。 12月11日,温家宝总理考察了中国气象局,并就应对气候变化召开了专家座谈会。他指出,要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实现我国政府提出的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 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开幕后,温总理一直密切关注会议的进展。当专机起飞后,温总理便招呼随行采访的记者到前舱,坦率地谈自己对哥本哈根之行的想法。 面对复杂的局势,温总理似乎早已深思熟虑:“我坚信,这么多领导人齐聚哥本哈根,应该会取得成果的。但无论会议结局怎样,中国确立的行动方案不会改变,自主减排的目标不容谈判,实现这一目标的决心不会动摇。” 空中记者吹风会后,温总理又召集随行的部长们开会研究与会各方观点。当部长们散去后,总理望着舷窗外的云海,目光深邃,陷入沉思。看得出来,总理的心情并不轻松。如何使大会取得成果,有太多的问题需要思考。 当地时间16日17时45分,专机降落在哥本哈根机场。寒风呼啸,夹着鹅毛大雪,哥本哈根的冬夜并非那么宁静。 此时已接近北京时间凌晨近1时。经过7000多公里、10个小时的飞行,大家已十分疲惫。温总理不顾旅途劳顿,决定从机场直接赶往中国驻丹麦大使馆,听取关于大会的最新情况汇报,研究下一步工作。一个多小时后,温总理才前往下榻的雷迪森饭店。 “最重要的是迅速凝聚共识”——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温家宝总理以诚意、决心和信心穿梭斡旋,沟通协调,弥合分歧,扩大共识 17日早晨6时,温总理来到餐厅吃早餐。他一边吃饭,一边听取有关情况汇报。192个国家之间的谈判,情况瞬息万变。 8时30分,温总理精神抖擞地步入会见厅,开始投入当日紧张而密集的会晤中。第一位客人是东道国丹麦首相拉斯穆森。温总理首先肯定了丹麦为筹办会议作出的巨大努力,表示中国将全力支持东道主工作,推动哥本哈根会议取得成果。温总理的话令拉斯穆森感到些许宽慰。他提到,各方分歧巨大,至今还没有一个可供各方磋商的基础草案。话语间流露出对谈判进程的深深忧虑。 温总理十分理解东道主的压力,他把各方分歧归结为四个焦点问题,即基础案文、资金、长期目标和“三可”问题,并诚恳地建议采取务实态度,在两个工作组主席已经提出的案文基础上,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把共识部分锁定下来,分歧部分留作以后讨论,这也许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如果能形成这样的决议,也是会议的一个成果。 拉斯穆森非常感谢温总理的建设性意见,他说,如果其他领导人都能像中国总理这样积极努力,会议就会取得成果。 送走拉斯穆森,迎来了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潘基文对会议进程停滞不前也很担忧,认为会议无果而终的结局是不能接受的。温总理说,要让近200个国家在剩下不到两天的时间里,弥合巨大分歧是不现实的。中国和世界人民都期待会议成功,目前最重要的是迅速凝聚共识。可以考虑搞一个反映各方共识的政治性文件,重在明确政治意愿,肯定会议成果,向世界传递信心和希望。 温总理特别强调,决议起草和磋商必须公开透明,听取各方意见,尤其要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关切,希望联合国发挥重要作用。潘基文若有所思地点着头。 至此,温总理向东道主和联合国阐明了中国政府对这次会议成果的总体考虑和操作建议。后来发生的事情证明,温总理的意见是富有远见、切实可行的。 11时,温家宝总理前往巴西总统卢拉下榻的饭店。此前,卢拉曾提议“基础四国”领导人举行早餐会,但因印度和南非领导人方面存在技术困难而取消。温总理得知这一消息后,主动提出与卢拉总统举行双边会晤。两位老朋友握手拥抱,亲切交谈,一致认为中巴两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存在广泛共识,要坚定地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站在一起,维护共同利益,同时与有关各方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时至中午,温总理匆匆返回雷迪森饭店,他要集体会见小岛国代表马尔代夫总统纳希德和格林纳达总理托马斯、非洲国家代表埃塞俄比亚总理梅莱斯、欠发达国家代表孟加拉国总理哈西娜和77国集团代表苏丹总统助理纳菲阿。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历史上同非洲国家、小岛国和欠发达国家有相同或相似的遭遇,双方感情相通、道义相合。温家宝总理与他们围坐一圈,倾心交谈。 资金问题是这些国家最关心的问题。某大国代表曾说不会把钱给中国。针对这种说法,温总理表示,中国一直呼吁发达国家切实履行资金承诺,但绝不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争一分钱的资金,而且将一如既往地在南南合作和双边框架内向欠发达国家提供援助,包括应对气候变化的物质和能力支持。 温总理对一些小岛国脆弱的生存环境深表同情,理解他们在全球温控方面的特殊诉求,详细介绍了中国的减排努力和对哥本哈根谈判的考虑。温总理表示,为体现诚意,中国愿意在2050年全球升温不超过2摄氏度问题上照顾小岛国的关切。中国在会议进程中将切实维护所有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随后,温总理热情地邀请他们共进午餐。宾主们围坐在饭桌上,边吃边谈。这是温总理在哥本哈根时间最长的一次会见,超过了两个小时。客人们认为,温总理的讲话入情入理,中国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了巨大努力,发达国家的指责是不公平的。中国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应对气候变化不能以牺牲发展为代价。发展中国家应该加强沟通和团结。 英国、德国、日本都是发达国家,在发展节能环保、绿色经济等方面具有成熟的技术,希望在推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上发挥领导作用,但对发展中国家的国情缺乏了解,提出的一些要求不切实际,有欠公允和平衡。 17日下午,温总理先后会见了英国首相布朗、德国总理默克尔和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就有关问题做了耐心细致的工作。 温总理说,哥本哈根会议已到关键时刻,各方不能再继续相互指责,更不能讨价还价,这只会浪费宝贵的时间。要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从大局出发,迅速凝聚共识,搁置争议,共同为会议取得成果作出努力。 温总理强调,中国自主宣布的减缓行动目标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同任何国家的减排目标挂钩,也不容谈判。我们言必信,行必果,一定要实现目标,甚至会做得更好,这符合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利益。中国愿意就增加自主减缓行动的透明度开展磋商与合作,也愿意将全球升温不超过2摄氏度作为努力的方向,这一切体现了中国极大的诚意。 温总理强调,发展中国家的主要任务是消除贫困和发展经济,但也不能重走发达国家工业化的老路,不能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发达国家应给予理解和支持,并在资金和技术问题上履行承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要密切沟通协作,争取会议取得最好结果。 虽然在一些问题上双方意见有分歧,但始终进行着坦诚、深入的对话,因为这是增进了解、扩大共识的唯一正确方法。 每一场会见都超过了预定时间。温总理在送走布朗后,对久候了的默克尔表示歉意:“实在对不起,总理女士,让你久等了。”默克尔风趣地笑着说,刚才布朗从你这里离开时“撞”上我,也说了同样的话。会议室里发出了一阵轻松的笑声。 结束了一系列会晤后,温总理立即指示外交部副部长何亚非举行记者会,详细介绍温总理会见各方领导人的情况,讲明在哪些问题上中国是必须坚持的,哪些是愿意灵活处理的。200多名中外记者与会,迅速将中方最新立场和与各方接触情况向世界作了充分报道。中国以实际行动做到了公开和透明。 17日晚8时,温家宝总理出席了丹麦女王玛格丽特举行的晚宴,这标志着领导人集体活动日程拉开帷幕。 但是,在这个宴会上,发生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一位外国领导人无意中向温总理提起,某国将在宴会后召开小范围领导人会议,商议新的案文。这位领导人手中的与会国家名单上,赫然写着中国。这引起了温总理的警觉,既然中国也在其列,为何没有接到通知。他从一些相关国家领导人那里得到进一步证实,确有这个会议,但召集方一直未通知中国,十分蹊跷。 会议开幕以来,曾发生过个别或少数国家抛出案文,引发各方强烈不满的事件,因为这有悖于公开、透明的原则。温总理感到此事非同小可,立即离席赶回饭店,召开会议研究对策。 奉温总理指示,何亚非副部长立即赶到“会场”,对召集方这种别有用心的做法提出强烈不满,表示一定要公开透明,不能搞小圈子,不能强加于人,否则很有可能导致会议无果而终。 与此同时,各种传闻和谣言纷至沓来:一些发达国家暗中串通,准备加大力度向中国施压;新兴发展中大国竭力阻挠,很可能导致哥本哈根会议失败;发达国家因不满中国不接受“三可”,拒绝向小岛国提供更多资金;发展中国家阵营正在分裂;某某大国打算独自提出案文等等。种种迹象表明,情况越来越不容乐观。 当天夜里,风刮得更紧。各方都在做着最后的准备。 “向世界传递信心和希望”——全世界都在注视着哥本哈根,中国坚定地发出推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声音和承诺 18日8时30分,温总理在出席领导人会议前,与刚刚抵达的印度总理辛格举行会晤。 中印是发展中大国,又是邻国。双方能否在关键时刻密切合作,不但关系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影响到会议的进程。 温总理与辛格是老朋友了,这是年内他们第二次见面。两国总理都深刻认识到,只有团结合作,才会有真正和谐、发展、繁荣的亚洲世纪。这需要政治家的高瞻远瞩、胆识和魄力。 温总理主动介绍了一天来会议进展的情况,并谈了对会议形势的看法,征求辛格的意见。辛格被温总理的诚挚言行所感动,他表示完全赞同温总理所谈,认为印中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有着广泛共识和共同利益,对两国在推动会议谈判进程上的合作表示满意。两国总理确定,无论出现什么情况,中印都要密切保持沟通和协作,坚定地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位于哥本哈根市南部的贝拉中心,是北欧最大的会展中心。这里是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的主会场。 上午9时45分,温总理提前抵达会场,举世瞩目的领导人会议定于10时开幕。然而,时辰已到,东道主和联合国秘书长却踪影全无,主席台上空空如也。人们纷纷猜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但始终没有任何人出来说明。 一些外国领导人纷纷前来同温总理打招呼,温总理与他们友好地寒暄。时间一分一分地流逝,消磨着人们的热情和期待。 见此情形,温总理当机立断,提议“基础四国”领导人再次碰头。这时,工作人员已经来不及安排会议室了,四国领导人就在会场外的大厅里,围坐在一张茶几旁交换看法,决心在最后一刻努力争取会议有个成果。 时针指向11时30分,会议主席拉斯穆森终于宣布会议开始。拉斯穆森请温总理第一个发言。在掌声中,温总理健步走上讲台,表情从容、淡定、坚毅。他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 加强合作 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演讲,通篇只有2000多字,但是内容丰富、立意高远、充满感情。 “此时此刻,全世界几十亿人都在注视着哥本哈根。我们在此表达的意愿和做出的承诺,应当有利于推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进程。站在这个讲坛上,我深感责任重大。”温总理的开场白道出了世界人民的心声,表达了中国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温总理接着介绍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的贡献,提出了推进气候谈判的“四项主张”。最后,温总理提高了嗓音,向世界承诺:“中国政府确定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是中国根据国情采取的自主行动,是对中国人民和全人类负责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不与任何国家的减排目标挂钩。我们言必信、行必果,无论本次会议达成什么成果,都将坚定不移地为实现、甚至超过这个目标而努力。” 温总理提出的上述主张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诉求,合情合理,既立足当前,又面向未来,同时兼顾各方,在会议面临何去何从的关键时刻,指明了方向,有力地维护和推进了谈判进程,赢得广泛赞同。 温总理的演讲赢得了会场内长时间的掌声。一些国家领导人主动起身,与温总理握手表示祝贺。 “有1%的希望就要尽100%的努力”——在会议面临可能无果而终的关键时刻,中国政府以卓有成效的努力推动了《哥本哈根协议》的达成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美国是最大的发达国家。两国领导人的会晤自然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温总理与奥巴马的会晤安排在奥巴马的发言结束后,在会场后面一个用帷幕和钢架搭成的简易会议室里举行。 两国领导人就应对气候变化会议成果、长期目标、“三可”等焦点问题坦诚、深入、务实地交换意见,双方都表达了各自的观点,但同时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双方赞同大会要尽快达成一项政治协议,并保持合作。随后,两国领导人指示各自谈判代表进一步进行磋商,并约定当天晚些时候再次见面。 在与奥巴马会晤后,温总理立即指示中方谈判代表将中美会晤情况向“基础四国”和77国集团通报,推动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一道,加快谈判进程。 此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会议最后文件进行磋商,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谈判难以取得进展。此时,已经大大超过了会议原定的闭幕时间。 这时,有的国家甚至准备了会议一旦失败的声明。少数国家领导人甚至发表了不负责任的言论,指责中国。 在贝拉中心,可以看到许多领导人行色匆匆,面色凝重。各国记者开始收拾装备,地上随处可见丢弃的纸张。此时,人们更加关心丹麦政府将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宣布这场联合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峰会以失败告终。 在最后关头,温家宝总理再次发挥了关键作用。他召开中国代表团会议,冷静地分析形势,认为此时已不可能达成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各方都清楚大会无果而终意味着什么,谁都不愿承担导致失败的责任。温总理说,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尽100%的努力,不能轻言放弃。他立即决定,约卢拉、辛格、祖马再次会晤,作最后的努力。此时,奥巴马也提出约温总理进行第二次会晤。温总理答应,在“基础四国”领导人会晤后,即同奥巴马会晤。 不一会,四国领导人先后来到中国代表团安排的会场。大家一致认为,现在会议有失败的危险。四国可先就关键问题形成共识,在坚持原则、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基础上,以最大的灵活性,再同美欧去谈,要尽一切努力争取会议有所成果。温家宝总理特别强调,要与非洲国家、77国集团、小岛国保持沟通,加强合作。 18时50分,“基础四国”领导人正在最后梳理共同立场,会场门外一阵骚动,美国总统奥巴马推开大门走了进来。虽然中美双方约定会晤的时间已过,但奥巴马此时此地出现,还是让大家感到意外。 奥巴马也感到有些唐突,一只脚跨入门内一只脚还在门外,他笑着问:温总理,我是不是来得早了一点,我是先到外面等着,还是进来加入你们一起讨论?温总理站起身来,礼貌地表示欢迎他“加入”。奥巴马颇为感动,他先绕会场一周,与所有的人一一握手。然后在卢拉的左边、温总理的对面坐下。 由于“基础四国”此前都分别同美方有过接触,彼此的立场已经很清楚了。温总理首先表示要努力争取会议通过一个决议,以肯定成果,凝聚共识。然后,就几个关键问题向奥巴马阐述了四国的立场。奥巴马也向四国介绍了美国的最新立场。奥巴马表示,双方在这几个问题上的措辞已经很接近了。接着,五国领导人继续进行严肃认真的磋商。 门外的记者们一直在注视着场内的情景,有的隔着玻璃在拍摄。不久场内传出一阵掌声,经过磋商,“基础四国”就协议表述的几个重要问题同美国达成一致。美方表示愿意出面征求欧盟方面的意见。 随后,美国和欧盟国家进行了磋商,“基础四国”也跟有关国家进行了磋商。然后,这个草案又在部分国家中进行了小范围磋商。 一个小时后传来消息,有关各方已经就一份决议案文达成一致,将马上提交大会表决。这时,离原定大会闭幕时间过去了9个小时。 因为接下来的是程序性工作,各国领导人纷纷飞离哥本哈根,他们已经超额完成了出席领导人会议的任务。 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最后的结果,决不是由一个国家或两个国家说了算的,这是与会各国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是,从这些曲折而艰难的会议进程中,可以看出中国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近几天来,虽然一些国际媒体对哥本哈根会议的成果存在不同的解读,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又前进了一步,向世界传递了信心和希望。中国为此表现出了最大的诚意,尽了最大的努力,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 近日,温总理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中国愿意同各方一道,以哥本哈根会议为新的起点,加强履行承诺,加强合作,尽早完成“巴厘路线图”谈判,推动气候变化国际合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为人类应对气候变化作出应有贡献。 历史又一次证明,人类最大的挑战是人类自己。团结才有力量,合作才有前途。哥本哈根会议使中国登上了更高、更广阔的世界舞台,中国有理由骄傲,中国一定会更加努力!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哥本哈根会议是一个新的起点,从这里出发,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将不断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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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周建军 最近,伴随着一系列劳资纠纷,围绕"工资共决"的讨论和呼声正在社会各界日益高涨。例如,在与代表日本本田公司资方的谈判过程中,佛山本田的工友们就要求资方"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提高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劳动报酬;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进一步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 几乎在佛山工友们呼吁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的同时,5月31日的《人民日报》报道了一个新的劳资双方"工资共决"模式正在浙江省初步形成。报道称,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浙江的"工资共决"机制,不仅让劳动者的权益得以更加合理的声张,而由此带来的劳资关系改善也使得企业职工队伍稳定,资方从中受益颇多。 而针对可能的"工资共决"制,社会各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有经济学者就表达了对"工资共决"制带来的进一步劳资对立的担忧。为进一步厘清其中因果,本报特邀请中国社会学会劳动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理事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冯同庆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研究员以及专注劳资关系研究的香港理工大学潘毅副教授共聚中国经济时报圆桌论坛,探讨"工资共决"制在当下中国的可能性、挑战以及进一步推广的价值。 中国经济时报:对当下的中国,"工资共决"制是否是解决劳资纠纷、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必要选择? 常凯:工资协商是健全劳动力市场的必需条件。市场经济的任何买卖,包括萝卜、白菜都有一个价格谈判的机制。现在,工资完全由雇主决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工资不能由资方单方决定。在短期,工资由资方决定可能有利于资方的利润。但是,在长期,工资由资方决定是不可能的,甚至这样做也不符合资方利益。最近的一系列事件就表明工资由资方单方决定必然积累大量矛盾,引发社会不安定。 苏海南:由劳资平等协商来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是一种必然选择。首先,劳资协商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比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集体协商暂行规定》等。其次,劳资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也要遵循这种规律。再者,劳资协商符合现阶段社会各个方面的期待。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由于资强劳弱,往往由资方单方面决定工资,经常是利润侵蚀工资,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劳资协商制度有现实的需要。 冯同庆:工资决定问题,不是单纯的民事关系问题,而是在其基础之上的劳动社会关系问题。民事关系是纯粹的契约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工资决定除去其民事关系性质外,还有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公正等属性,属于社会法律范畴。主张市场自由竞争的亚当·斯密把其中的道德情操看得不比前者轻。工资共决是工资决定由民事法关系进步到社会法关系的自然需要和必然选择。最近富士康、本田的加薪,固然是应该的,如果没有启动工资共决机制或者这种机制不能制度化、常态化,也不足为训。潘毅:"工资共决"制当然是必要的,特别在中国现有的劳资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但是,工资共决作为一种劳资双方的协调机制,我们必须审视它能落实的社会条件。我担忧的是,现有劳资共决的社会基础还不牢靠,特别是劳方和资方的力量不平等,工会在实际执行中发挥的作用有限等。根据我的一些实地调查,很多工人并没有参与到现有的工会机制中来。 就算以德国为例,德国的利益协商机制确实存在。但是,这些机制并不是存在于所有德国工人之间。德国的工会只代表一部分固定工人的利益,很多临时工、派遣制工人的利益无法保证。以我做调查的建筑业工人为例,即使《劳动法》推出以后,4000万建筑工人真正参与其中的也比较有限。很少在工地上能找到工会,一般工人不知道有工会。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工资共决制能够发挥的实际作用。 中国经济时报:有经济学者表达了对"工资共决"制加剧劳资对立的担忧,这种担忧是否有理论和事实依据? 冯同庆:经济学家担心工资共决制会诱发劳动者提高要价,打破劳动力市场的平衡,以至造成工会对劳动力价格的垄断,甚至导致工资刚性而失去市场需要的弹性。目前中国的问题是,劳动力的价格在市场中是政府干预和企业主导的,这本身就是一种垄断,已经造成相当程度的失衡和无弹性。其中包括垄断行业的工资居高不下,中小型企业的工资没有提升空间,非正式编制员工工资长期低迷,比较"正常"的单位的工资也缺乏激励机制或共担风险机制。就是经常被企业诟病的"员工跳槽",也是员工在规避上述垄断而非员工造成垄断。工资共决恰恰是要改变目前的劳动力市场垄断,寻求劳动者包括工会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平衡,当然也要防范走向劳动者或工会垄断。可是,现在谈后一种垄断,还为时过早。 潘毅:我也基本这样认为,现在不少地方,代表工人利益的机制还很不健全,与资方协商的条件还很不完善,与资方抗衡的条件不存在,担心劳资对立引发矛盾真是杞人忧天。 苏海南:而且,恰恰相反,如果没有劳资平等协商的机制,由资方单方面决定劳动者报酬,实质上压低劳动者报酬,这才是劳资对立的重要根源之一。我们通过建立劳资双方协商机制,恰恰是搭建了一种劳资双方协商的通道。这样一种安排,不会加剧劳资对立。而且,《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劳资双方的主体、资格、协商内容、要价依据、协商步骤都有清晰的规定和安排。目前,只要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协商,是有利于建立一种劳资和谐的共赢机制的。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在起步阶段,部分资方的"拒绝谈"、"压价谈"等会加剧劳方的过激反应。但我认为,这种状况只是建立劳资协商制度起步阶段的短暂现象。常凯:此外,即使从企业发展来看,也不是劳动力成本越低越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建立在对劳工的充分发展之上。任何决策都不能忽略劳动者作为人的本质特征。如果工人的合理诉求得不到表达,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诸如现在一系列的罢工事件。而且,现阶段涨工资不会对企业造成大的影响,因为很多企业的利润空间还很大。以富士康为例,工人工资涨30%,富士康的利润才下降10%左右。很明显,现阶段工资增长的主动性完全掌握在资方。 冯同庆:作为补充,还特别需要让经济学家理解的一个问题是,工资共决并非一定是劳动者或工会提高要价,同时也包括劳方甘愿降价而与企业共度时艰。德国在二战后经济和社会陷入低迷,工会主动放弃为工资罢工而改行工资共决,就是明证。瑞典工会在全球化背景下,由工联主义转向战略工联主义,就是以工资共决为核心既保护工人权益又承担国家责任。巴西原来有比较强悍的工会,在卢拉执政后劳资关系包括工资共决也越来越理性,这些年成为新兴国家经济发展较好的例子。中国历史上的工会,我们过去关注比较多的是赤色工会、黄色工会及其之间的斗争,其实还有大量的中间工会,其善于调节劳资关系,往往能够实现劳工权益与企业经营的协调。实现这种体现公正又较有弹性的工资共决的精义在于,要以企业与劳动者及其工会的自协、自洽、自治为基础,政府的介入要适度。 中国经济时报:浙江的"工资共决"制,对国内其他省份"工资共决"制的进一步推广有什么借鉴意义? 潘毅:浙江省出现的苗头值得关注和鼓励。"工资共决"制的先决条件是完善工会机制,我们必须进行工人工会意识教育,做到让工人认识到工会的作用和功能,并让工会成为工人民主参与的一个渠道,希望浙江省的工会能真正做到代表工人的利益,为国内其他省份进一步推广提供借鉴。 冯同庆:因为浙江的非公有经济比重大,发展过程中劳动纠纷、劳动争议曾经集中爆发,有人预言该省作为经济发展最快的省同时会成为劳资冲突最严重的省。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其实,劳资矛盾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但我国近代以来劳资之间的合作一直是主流,而且有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在先,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化、组织化的途径化解这些矛盾。 苏海南:我也认为浙江的劳资平等协商工资增长制度对国内其他省份构建这种制度有较大的借鉴意义。首先,据我所知,受中央领导肯定的浙江温岭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商制度特别适用于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占绝大多数。而现实中,恰恰是这种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劳方"不敢谈",资方"不愿谈",而浙江的行业性、区域性劳资平等协商制度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因此,对其他地区有启发性。其次,浙江温岭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以政府搭台、劳资唱戏的形式来运作的。如果没有外力,在劳动密集型的中小型企业中推行劳资协商是非常困难的。浙江温岭由政府出面组织劳资双方协商,营造好的协商氛围,特别有利于推动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劳资双方认真开展集体协商,具有现实可行性,也最有效。因此,浙江温岭的劳资协商制度对其他地区有借鉴意义。常凯:我有一点补充意见。浙江工资协商模式虽然有其借鉴意义,但也有其特殊性所在。浙江工资协商模式的优点在于行业性和区域性的协商比单个企业协商更有力。但是,浙江企业的产业结构决定了浙江劳资协商制度的特性,比如对手工业技术工人的特殊需求等。全国各地情况各不相同,各地应该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的劳资协商制度。在浙江的劳资协商制度中,政府起了一个重要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劳资双方协商要有主动性、有需求。劳资双方的主动性和需求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劳资协商制度。 中国经济时报:为保障"工资共决"的顺利实施,我们应该注意什么?请各位谈谈相应的具体建议。 常凯:劳资协商最重要的问题是协商中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代表。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劳资双方要对工资决定的过程、内容等有充分的了解。在谈判过程中,劳方要有自己的压力手段,要团结,并对资方的义务有更明确的规定。现阶段,劳资协商必须反映工人的需求,不能成为各级政府或工会完成任务的表面文章。事实上,工人是不愿意罢工的。因为罢工对工人而言有着诸多风险。如果能有有效的劳资协商制度,罢工是可以避免或减少的。只要工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一个更和谐的劳资关系是完全有可能的。 潘毅:我也再一次强调,工资共决是重要的机制,但是工资共决的社会基础更重要。这个基础就是让工人真正参与到工会里面去,让工会成为工人力量健康发展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推行工资共决才有条件。 苏海南:我谈一些具体意见。我认为,要继续推广劳资协商制度,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广泛宣传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必要性、紧迫性和现实可能性,让劳资双方在认识上高度统一起来,并让劳资双方了解平等协商的知识、方法等,为推行平等协商打好认识基础。第二,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为各地各行业、企业劳资协商提供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细则规定。第三,分别加强劳资双方的组织建设,让工会真正有代表性,而不是像过去那样由资方代表(比如资方聘任的副总经理或老板的配偶)来兼任工会主席。第四,要培养熟悉并能自主开展劳资集体协商的代表,比如工资协商指导员以及薪酬专家等,对现实中的劳资协商给予协调指导,提供合理可行的意见。 冯同庆:我想补充的是,工资共决实际上也是有风险的,还可能是比较大的社会风险。在欧美,由于工资共决曾导致工人罢工、企业闭厂,后来纳入了法制轨道,依程序而行。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如果工会的作用不同,会产生"马太效应",强势工会抬高工资而挤压其他人的工资。我国解放初期,一些地方的劳资谈判以企业为单位,不同企业工人相互攀比而竞相提高要价,后来是运用行业工会来调节使其能够适度。目前媒体上报道的浙江省的工资共决模式,其重要特点是行业工会协调了不同企业畸高畸低的工资差异,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 防范工资共决风险的关键在于,相关的法律要适当。就立法而言,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并非集体谈判,以示与欧美既相互借鉴又有不同。就实施而言,工资共决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比相互之间具体利益分配更为重要,应视为重点。就策略而言,我国法律对工资共决有两种制度规范,包括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工资的共同决定制度,前者侧重利益诉求,后者侧重权利合作,二者应该相互配合。就进程而言,质应该重于量,适宜的做法是摸实需求、扩大试点、示范推进,切忌一哄而起后又一哄而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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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曼去世的时候我44岁,德里达去世的时候我64岁,很多人愿意继续他们的事业,成为解构的专家,这并没有错。不过,要注意的是,要区分他们没有做的事和你受到他们的启发之后要去做的事,这是你自己的决定,必须对这个领域有所贡献,而不是简单重复你早就学会的东西。真正困难的是自己能够前行,到达更高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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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非书"面世十多年了,其间多有议论、褒贬不一,乃由书法从传统转入当代、人们的审视角度和美学观念多有错位之故。在此,我就自己熟稔的人物和局势谈谈感想,投砾引珠。此文为作者就"书非书"与当代艺术生活--2015杭州国际书法艺术节暨"书非书"文献展学术会议讨论纪要所做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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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前言] 我曾经撰文讨论过,哪怕在后分析哲学时代,在种种dichotomies或“二分”受到重重批评和解构的情况下,概念区分的重要性也是不可忽视的,西方哲学—尤其是分析哲学—在概念区分方面的长处,以及我国的西方哲学研究在引进概念区分方面所做工作的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这里我想进一步讨论,我们在从事西方哲学研究时,有哪几种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方式,这些方式作为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方式,会带来哪些问题,甚至会使我们陷入哪些误区。这些问题和误区,也可以说是我们在从事西方哲学研究时应注意尽力规避的思想风险。本文也涉及“事实性”与“有效性”之间的概念区分,因此也可以看作是我对王晓升教授有关我对哈贝马斯Faktizität und Geltung中译本书名之处理方式的总体上很出色的批评的初步回应。 西方哲学的中国研究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第一种方式,也是最普遍的方式,是中国人通过从事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用中国术语把原先实际上也存在于中国人的意识中的一些概念区分,明确地表达为重要的哲学问题。 这里分别提到的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应该是同一回事;从概念区分这个问题的角度来看,尤其如此。我们今天在哲学当中熟悉的那些概念区分,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而明确起来的,如思维和存在、主体和客体、自然和文化、事实和价值,以及原因和理由、规律和规则,等等。这些概念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人们通过概念区分所把握的那些方面之间的区分,是理解这些方面之间关系的前提;而这些方面的关系常常也就是人类所面临的一些基本关系,在我看来它们都应该归入“哲学基本问题”的范畴。人类文明的发展,无论是个体精神的发展,还是群体文化的进化,都是逐步在语言中、概念中形成和更新一系列区分的过程。当然,把这些概念范畴区分开来,也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我不赞成后分析时代的西方哲学家如理查德·罗蒂对概念区分的激烈反对,但并不认为在概念区分建立起来以后,就可以对区分开来的概念之间的关系作简单的理解。单纯的概念区分的这种思想风险不仅在中国有,在西方也有,所以不是本文的重点。 西方哲学的中国研究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第二种方式,可以说是最重要的方式,是通过对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使我们在思想中建立起一些原先并不清楚、甚至并不存在、但在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一些概念区分。 典型的例子是“权力”与“权利”、“法制”与“法治”、“必需”与“必须”。这三个例子有两个共同特点。第一,它们都是有关 Faktizität 和Geltung之间的区分或“是”与“应当”之间的区分的:权力的大小是一个经验问题,而权利的有无是一个价值问题;法制是一种社会现象,而法治是一个社会原则;“必需”是一个客观事实,而“必须”是一种规范要求。第二,它们都是书面写法完全不同,但口语发音完全一样。也就是说,在书面语言中作出上述区分应该是相当方便的,但在口语当中,说话者是否作出了正确的区分,则常常并不清楚,由此反过来造成书面表达中也经常出现对“权利” 和“权力”不作区分或乱作区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西方哲学研究和普及的时候,把“rights”和“power”区别开来,把“the rule of law”和“the legal system”区别开来,把“obligatory”和“necessary”区别开来,很有必要。但同时也要防止把这些方面截然割裂开来,因为 rights离开了power往往就无从兑现,the rule of law离开了the legal system就无法操作,规范上的obligatory的依据,也往往就是客观上的necessary。 西方哲学的中国研究引进新的概念区分的第三种方式,是同一个西文概念,可以用几种不同方式译成中文,而在这些方式中间进行选择,实际上就已经把一些重要的概念区分带入了汉语思维。 换句话说,我们在研究西方哲学的时候向汉语思维引进的概念区分,有的已经存在于西方哲学文本当中,有的则本来并没有明显地存在于西方哲学文本之中,但因为要把西文概念译成中文,我们不得不在不同的汉语语词当中进行选择,而这种选择本身就是澄清甚至建立一些概念区分,而这些概念区分可能恰恰在西文的原文中反倒是不那么容易建立的。但与此同时,以这种方式在汉语思维中建立起来的概念区分,往往容易把西方语境中密切联系着的不同方面被迫过于清晰地切割开来。最著名的是恩格斯在《费尔巴哈论》中提到的例子:idealism一词,既可以译成“理想主义”,也可以译成“唯心主义”。当我们强调“唯心主义”与“理想主义”之间的区别的时候,我们往往会忽视这两者之间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在西方人那里或许是比较理所当然的事情。我们在讲近代西方哲学的时候经常碰到的另一个问题是“rationalism”的翻译,它既可以译成“理性主义”,又可以译成“唯理论”。在不同的语境中用这样两个中文词来翻译 rationalism这同一个英文词,同样也强化了唯理论与理性主义之间的区别,而忽视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同样,英文中的“law”既可以译成“规律”,也可以译成“法律”。按照中国人的理解,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是人为制定的。中文翻译law必须在“法律”和“规律”之间作区分,有助于凸显“自然的东西”和“人为的东西”之间的区别,但这样一来,西方社会思想中的“自然法”的概念就很难理解,西方自然哲学中关于上帝是自然界之“法则”的制定者的思想,也较难表达。类似的情况在翻译civil society一词的时候也有。在西方,civil society的含义随着社会史和思想史的演变,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civil society”在汉语中不仅可以译成“市民社会”,也常常可以译成“公民社会”、“民间社会”,甚至“资产阶级社会”(“civil society”的德文对应词“buergerlich Gesellschaft”的字面意思就是“资产阶级社会”)。问题是,中文的这四个词的意思不完全相同,而我们在特定语境中必须选择其中之一来翻译 “civil society”。这四个词虽然不同,但相互之间有重要联系;当我们选择其中之一来翻译“civil society”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切断所选择的那个中文概念(如“市民社会”)与其他中文概念(如“民间社会”)之间的联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德国人干脆在“buergerlich Gesellschaft”之外使用一个在形式上与“civil society”直接对应的词,Zivilgesellschaft。但我们在汉语中好像没有这个便利,由此就会出现一些特殊的麻烦。 引入新的概念区分的第四种情况:西文中存在着重要差别的两个概念,中文作者意识到两者的区分,都认为应该用两个不同术语来翻译,但究竟用哪个术语翻译哪个概念,没有达成共识,由此会引起一些误解,甚至比较严重的误解。 比方说,“rationality”和“reasonableness”,哪个译成“理性”,哪个译成“合理性”?“action”和 “behavior”,哪个译成“行动”,哪个译成“行为”?万俊人译的约翰·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和姚大志译的罗尔斯的《万民法》,都把 “reasonable”译成“理性的”,而把“rational”译成“合理的”,但我认为,罗尔斯对“reasonable”的理解类似于中文的“合乎情理”,故主张译成“合理的”,而“rational”一词则常常用在“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理性选择理论)之类的词组中,故主张译为“理性的”。尤根·哈贝马斯用的action和behavior两个词,许多论者都没有太在意它们之间的区别,而我觉得应该重视两者之间的区别,不仅因为哈贝马斯本人很重视这种区别,而且因为忽视这种区别会产生重要的理论后果。我而且还认为应该把 action译成“行动”,把behavior译成“行为”。当然,尽管我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一些论证,但我主要根据英美行动哲学所提出的这种观点到底是否有充分根据,我自己也没有十分的把握。但重要的是,这些问题若不搞清楚,我们在从事西方哲学的翻译和研究的时候,所造成的问题可能还多于所澄清的问题。 引入新的概念区分还有第五种方式,往往有这种情况,即英文中的两个不同概念,在我们这里是用同一个术语翻译,而这个术语若放在不同语境中,我们通常是知道应该做不同理解的,但用它来翻译两个的英文术语的话,常常会带来理解上较大的不确定性。 比方说,英文的efficiency和validity,中文常常都译成“有效性”,但我们都清楚,当我们说“这个方案太脱离实际了,根本就缺乏有效性”的时候,与我们说“这规定是某某人违反程序制定的,根本就缺乏有效性”的时候,“有效性”这个词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经验意义上的 “效用性”、“实效性”,而后者则指规范意义上的“正当性”、“值得承认性”。这里说的“规范意义上的”、“正当性”,看上去只涉及社会领域的人际关系,但若从语用学的角度来考察认识论问题,也涉及事实命题是否“真实”或是否“符合”的问题:根据语用的真理论,说命题之为真的主张,也是一种“有效性主张”,是有待于认知商谈参与者们通过合理商谈来确定应否认可的。这两种意义上的“有效性”之间的区别,我们在日常语用活动中通常已有所意识,但未必非常明确;借助于efficiency和validity的区分,可以把我们在中文语境中对两者之间的区别,有更加明确的意识。但如果我们不努力从建立必要的概念区分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的话,我们反而会因为中文当中用的是同一个词,反过来连西方文本中已经相当明确的概念区分,也视而不见。与此类似的是 “legality”和“legitimacy”,中文常常把两者都译成“合法性”,但我们在说“政府的这个房屋拆迁行为根本没有合法性”的时候,我们的意思可能是政府的这个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可能是政府的这个行为即使有实证法的依据的话,也缺乏道德正当性。在特定的语境中,我们所说的“合法性”到底是什么意思,我们是可以区别的;但抽象的一句话,尤其是在中文语境中翻译或转述西方人的一句话,确切的含义往往不容易搞清楚。就像借助于 efficiency和validity的区分,可以使我们对不同语境中“有效性”一词的含义的差别有更明确的意识一样,借助于legality和 legitimacy之间的区分,我们也可以把不同语境中“合法性”这个词的不同含义搞得更加清楚。当然,就像刚才所说,另一种可能恰恰是反过来把汉语中非分化状况,带到对西方哲学的理解中去。 有必要强调一下,我们在这里要搞清楚的不是某个多义词的多种词义,而是搞清楚对于个体成长、社会进步来说非常重要的一些范畴区分问题。事实上,中文的“有效性”所对应的两个英文词efficiency和validity,以及中文的“合法性”所对应的两个英文词“legitimacy” 和“legality”,都涉及前面提到的Faktizität 和Geltung之间的区分。在汉语中—尤其在日常语言中—把英文中用不同单词表达的两个对举概念用同一个词来表达,是否也说明在中国人的通常用书面语言进行的理论思维和通常用口头语言进行的日常思维之间,存在着一些意味深长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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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今天中国农村的角度来看人民公社,我们可以归纳出人民公社的三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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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索飒同事已有二十多年,我们同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从事拉美问题的研究。她青年时代曾在内蒙古草原插队多年。正如她自己所说:“也许要追溯到草原……无论当年的遭遇怎样不同,不管今日的境况如何差异,大多数曾经草原的同代人,都对那段生活怀着某种眷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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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革命的双重意义及其与法治的张力革命一方面意味着摧毁既成的法则,意味着对过去的否定和对秩序的破坏。因此革命总是与不可驯服的暴力联系在一起。革命代表着一种秩序之外的源初力量,代表着一种外在的毁灭和死亡,代表了一种不可预期的恣意,由此革命也往往与人治传统联系在一起。而另一方面,革命意味着创始和开端,甚至在虚无中创生,革命意味着对未来的创造和新秩序的诞生,以至于革命被比喻为"接生婆",革命的暴力带来的灾难被比喻为新生的阵痛。但是,无论在哪一种意义上,革命与法治之间都存在着持久的张力。法治不仅要驯服暴力,而且要否定虚无。如果说革命代表了生死转换的一刻,法治则代表了既排除开始创生,也排除死亡结束之间这个时段上的相对成熟的生命状态。因此,法治所说的"法"并不是人为创造并人为废止的实定法,而是包含永恒不变的普遍自然法在内的各种原则、理念、信念、传统和习惯等一系列维持秩序的规则体系。法治就代表着一个自我生成的完整秩序,革命在法治之外,恰恰是法治要否定的毁灭性力量。2.法治:古代与现代然而,"法治"这个概念本身包含着内在的张力,一方面法治意味着一套永恒正义规则的统治,这个永恒正义的原则在西方古典传统中就是自然法,在中国古典传统中就是天道。可另一方面,现代意义上法治必须通过一套形式化的法律规范体系展现出来,法必须在实定法意义上展现出来,由此产生了凯尔森在"基本规范"上面临的难题,基本规范究竟是自然法规范还是实定法规范。正因为如此,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就被置于特殊的地位上。法治就是以宪法作为最高权威的统治。然而,无论主张宪法作为"高级法"或现代自然法的表达,或者主张制宪者乃是"半神的人",美国宪法理论家们对美国宪法中自然法要素的辩护,恰恰展现了现代法治理论的根本困难:法治的最高权威实际上来源于一个超越于法治甚至在法治之外的更高秩序或权威。但是,这个"绝对宪法"是什么东西呢?这种"绝对宪法"已经不再是古典意义上的永恒不变的自然法,而恰恰是来自于一场特别的革命。这个革命就是现代意义上的革命,就是一种创生新生命的活动,就是诞生主权者的革命。革命、主权者与宪法构成了三位一体的现代结构,法治的目标是消灭革命,但矛盾的是法治本身起源于革命。3.革命与法治的辩证法现代法治的这种难题就体现在西方启蒙思想家对法治的建构过程中。霍布斯关于利维坦的思考试图从根本上终结暴力,暴力的运用在其视野中就是"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或"战争状态",法治意味着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把人从自然状态的暴力中拯救出来,从而使人类进入到公民社会或文明社会的法治状态中。这其实是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普遍构想。不幸的是,法治中包含了堕落的因子。凡人造的东西必然包含了腐朽,而霍布斯的理想却在于创造出人造的但不朽的利维坦。这种堕落因子在社会理论中被阐述为一套理性化、程式化导致的"铁牢笼"统治,而在政治理论中则是普遍面临的"恶法"作为最高权威导致的现代专制或暴政,二者都可以看作是 "法制"秩序,都属于"依法而治"的"刀制"。因此,彻底根除暴力的利维坦想象却同时具备了"铁牢笼"和专制的堕落因子,自由主义的奠基人霍布斯也因此常常被看作是自由主义的敌人。当法治包含了堕落因子促使法治走向堕落时,如何把人从"铁牢笼"或"恶法"统治中拯救出来,恢复其自由呢?暴力就成为唯一的选项,因为暴力的使用恰恰是人的自由本身,由此构成了一项天赋人权。人不是天使,只能"以野心对抗野心",通过暴力而重返自然状态恰恰是人类对抗暴政的有效途径。暴力与其说是法治克服的对象,不如说是对法治堕落的拯救。只不过,这个时候暴力的运用变成了一项正当性的概念描述:这就是洛克所肯定的反抗权,卢梭对这种集体的反抗予以高度赞美,而人民集体聚会的欢呼则被一些人看作是人民主权的真实体现。反抗权和革命就是对暴力的正当化利用。启蒙思想家本来试图用法治来根除暴力,然而却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美化了暴力,这种对暴力的赞美就体现在革命这个概念中,就体现在对独立革命、法国大革命的肯定中。由此构成了革命与法治辩证法:革命既终结旧的法律秩序,又缔造新的法律秩序,革命乃是法治秩序的守护神,时刻准备拯救法治秩序。法治既终结暴力,但又以权利的名义将暴力正当化,将暴力上升为反抗权,从而奠定了革命的正当性。对于法治秩序而言,"告别革命"与其说是意味着拯救,不如说是法治堕落的开始。4.法治:一种特殊的人治法治难题的根本就在于我们所说的"法"已彻底变成了一套世俗法,而不具有任何神圣性。法治仅仅意味着人具有为自己立法的特权,这恰恰是人的自由所在。从世俗法的意义上,法治从根本上肯定的其实依然是人治,是人自己统治自己,人为自己立法。个体人权概念由此上升为人民主权概念。人的自由和人的自我治理(self-government)成为人民主权的基础,而人民主权构成了法治的政治根基,这才真正构成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的法理基础。宪法之所以称为最高的法律就在于它是人民的主权意志的表达。法治完全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权力展现方式或治理方式,是主权者采取一种隐蔽的、迂回的、节省的治理方式。同样,革命也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展现方式,甚至治理方式,因为革命不仅是一种摧毁行为,而且也是一种奠基、创设和更新的行为,是一种展现为否定的自我肯定行为,即一种熊彼特所谓的"创造性毁灭"过程。革命和法治不过是人的两种自由展现方式,甚至是两种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自我治理方式,这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应对不同的历史处境中的不同问题,往往处于循环状态之中。我们甚至可以说,恰恰是革命与法治、人民主权与宪法的矛盾推动着历史的发展,二者的张力恰恰需要在历史发展脉络中加以舒缓。 法治吸纳革命:美国模式的解读 1.美国法治模式美国往往被看作是法治的理想模式,这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普遍流行的对"美国宪法稳定性"的赞赏之上,由此美国宪法或法治被看作是对美国革命的"反革命"而备受青睐。然而,"反革命"不过是表象,不是所有的"反革命"都创设美国式的法治模式。在一种更为深远的观点看来,在美国,也许只有在美国,才把国家真正奠基在其宪法上,美国宪法就构成了美国的"绝对宪法"。如果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先有国家然后才制定国家宪法,或者说拥有一个"绝对宪法",在此前提下才制定国家宪法,那么美国恰恰是通过1787年宪法创造的,宪法由此构成了美国的国家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这种法治的理想就展现在联邦党人信奉的建立"山巅之城"的宗教使命中。2.马歇尔的政治宣言:法治原则的确立正是从法治的理想出发,美国宪法的制定者不仅通过宪法来分割权力并通过相互制约来实现平衡,更重要的是试图彻底根绝党争,因为党争被看作是引发冲突、暴力和战争的根源,美国宪法也被看作是用法治来根除革命的理想典范。然而,在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之后,美国政治立刻陷入到党争的政治局面中。1800年选举中杰斐逊获胜不仅使政党轮流似乎成为现实,更重要的是杰斐逊坚持人民主权的至上,主张"地球的用益权属于生者",由此人民有"不断革命"的自由,具体而言,每过19年就可以废除宪法,制定新的宪法。由此,杰斐逊提出修改美国宪法,包括废除法官的终身制等等。1800年对于美国宪政体制而言构成了"二次革命",它实际上重新诉诸《独立宣言》的革命立场,以"独立宣言"的自由人权的革命原则来否定1787年宪法,进而主张建立符合革命原则的新宪法。1800年"二次革命"直接引发了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今天的教课书中,这个案件被看作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由此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问题上的最高权威,由此构成了今天美国宪法中的"司法主权"现象。然而,就马歇尔的判决书而言,违宪审查不过是一系列政治原则的副产品,这份判决书的真正意义在于它作为一份政治宣言,确立了法治的原则:美国是"一个法治的政府,而不是人治的政府"。而这个法治的核心要素就在于宪法至上,任何政府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从而形成有限政府的原则。马歇尔大法官在这份政治宣言中明确宣布美国法治的三项原则:宪法高于国会制定的法律、与宪法冲突的法律无效和由法院来审查与宪法冲突的法律无效。为此他全面阐述了美国革命的政治原则,宪法至上的政治基础就在于公民拥有自然权利并通过社会契约进入法治,宪法的基础就是人民主权,而且人民的主权意志是通过成文宪法这种特殊的形式展现出来的。换句话说,宪法之所以至高无上就在于宪法乃是凝固了的革命,是用成文法的形式展现革命的结晶。如果联系到联邦党人文集第 78篇的观点,宪法乃是人民主权的体现,是由人民制定的,而国会不过是由人民代表构成,人民主权高于人民代表的权力,宪法自然高于国会的法律,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3.宪法革命:法治吸纳革命马伯里案在美国宪政史上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确立了司法审查,更重要的是作为一项政治宣言,确立了法治的生活方式。可以说,马歇尔之所以能够成功地树立起法治的权威,就在于他用法治这种形式吸纳了革命的原则和政治理想。然而,法治要能够吸纳革命原则,宪法必须保持自己的开放性,从而为革命保留空间。由此就形成了"宪法革命"(constitutional revolution)这样一个看似自相矛盾的概念。如果我们纵观美国宪政的历史,美国至少发生了四次宪法革命。事实上,1787年的美国宪法就是第一次宪法革命,费城制宪会议是对之前《邦联条款》的一次革命,以至于以非法的方式制定美国宪法成为美国宪法史上需要处理的难题。南北内战之后,美国宪法经历了第二次革命,就是内战后宪法第十三、第十四修正案为主的"重建修正案"(The Reconstruction Amendments)。这些修改案把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的共和政体改为民主政体,并用平等原则充实了自由原则,以至这些修改案被看作是构成了美国的 "第二部宪法",而这部宪法的序言实际上是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讲"阐述的革命原则,而这个革命原则直接诉诸独立宣言。美国宪法的第三次革命就是众所周知的罗斯福新政时期的1937年宪政改革,这次革命不仅在美国宪法中确立了新政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更重要的是让最高法院退出了对经济问题的司法审查权。美国宪法的第四次革命就是沃伦法院推动的民权保护运动,尤其是对平等保护的解释大大超出了重建修正案所规定的范围,尤其是把美国宪法中制约联邦政府的《权利法案》的内容吸纳到第十四修正案中用来制约州政府,从而逐渐导致美国"联邦主义的死亡"。4.法治作为生活方式:神学基础综观上述美国宪法革命,我们看到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都以自己的方式在不同时期主导并推动了美国宪法的革命。这几次宪法革命都超出了宪法条文中具体的明文规定,以非法的方式否定既存的宪法条款,但维持了宪法秩序的整体稳定。正是面对革命与法治的两难,耶鲁法学院的阿克曼(Bruce Ackerman)教授试图借助"宪政时刻"这个概念,用二元民主理论为这几次宪法革命进行正当性辩护,而这个正当性就在于宪法序言中规定的"我们美国人民"这个人民主权的基本原则。然而,在阿克曼的同事库恩教授(Paul W. Kuhn)看来,美国政治传统的基石不是人民主权的自由主义学说,而是中世纪以来的基督教传统。人民主权与美国宪法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恰如上帝与《圣经》是一个事物的两面。美国人通过宪法才真正结成一个民族,恰如基督徒通过《圣经》形成一个宗教群体。成文宪法在美国获得了崇拜和信守,很大程度上源于这种神学传统。正是在基督教旧约的传统上,主权者人民与宪法文本才获得宗教般的神圣性。而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由于其掌握着解释法律的权力而获得了捍卫道统的司法审查权,他们在美国法治秩序中扮演的角色就相当于教士们在中世纪神权政治秩序中扮演的解释"圣经"的角色。由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就完全不同于普通法法官的解释,而是类似于中世纪的"圣经"解释。如果说普通法法官的解释是从普遍理性原则出发,如同哈耶克所说的那样"发现法律",发现事物秩序中合理性规则;那么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则是不断诉诸主权者的政治意图,无论原旨解释还是文本解释,表面上进行你死我活的争夺,可实际上不过是两种理解主权者意图的不同方法而已。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名副其实的"政治法院"(波斯纳语)。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政治"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解决意识形态分歧或利益分歧的政治,否则法院就变成了"第二国会"。而按照库恩的观点,最高法院所捍卫的政治乃是确立美国人身份认同和生存意义并由此区分敌人与朋友的政治,其基础乃是政治神学。由此可见,法治并不是一件可以随时披在身上的轻飘飘的斗篷,选择法治就意味着选择一种生活方式,选择了一种信仰,选择一种文化价值,选择了一个文化认同。我们国内的法治论者实际上把法治看得太轻松,把美国看得太肤浅,把法狭隘地理解为成文法规则,以为修改一下法律条文,搞搞三权分立、宪法司法化就万事大吉了。美国这种以法治吸纳革命的生活模式实际上有着深刻的宗教背景,尽管美国到处推广其价值观,但在美国人的内心深处,这种模式并不能在美国之外被复制,这恰恰构成了"美国例外论"主张的一部分。 革命吸纳法治:中国道路的理解 1.人治作为民治中国往往被看作是人治传统的典范。在欧洲绝对主义国家时代,中国君主的开明专制以及文人集团的道德教化曾经是西方思想家羡慕和景仰的典范。然而,随着西方现代文明在全球范围内构建其普适性,中国的人治传统作为西方文明的"他者"被建构为专制主义的典范。中国的政治传统确实是人治传统,但关键在于理解这里所谓的"人"是什么,恰如理解西方"法治"传统中的"法"是什么一样。古典人治传统中的"人"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君",其另一个概念就是"天子"或"帝王",另一部分主要是儒家文人集团。无论是"天子"还是"帝王",其基本含义就在于上天的代理人或化身,听从上天的声音。而上天的声音又主要来自平民百姓。由此"人治"就是听从民意而治,"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而儒家文人集团往往就是民意的解读者,对君主的权力构成了巨大的制约,形成了钱穆所谓君权-相权相互制约的政制结构,由此在上天(民)、天子、文官集团和民(天)之间的相互循环制约体系,这样一个人治传统实际上建立了一个"民情天意基础上的君主国"或"人民帝国"。人治的根本就在于为民而治,实际上就是林肯强调的"民治"。2.革命的常规化:革命吸纳法治这套政制模式就是我们所熟知的"礼法传统",中国的人治传统完全不同于西方的君权神授的绝对主义君主国的人治传统,这里所说的"治"不是单纯的统治,或者韦伯所谓的"权利支配",而是一个道德教化与模范行为的引导,因此我们的人治传统被称之为"德治"、"礼治",这恰恰是不同于西方人治传统的地方。在这样的传统中,革命被赋予了天然的正当性。一个不听从天意或民意的君主就不再是一个合法的君主,而是变成了独夫民贼,这就是"汤武革命"的含义所在。造反、起义和革命统统被吸纳进这样的礼法传统的结构框架之中,构成了礼法秩序的内在组成部分,甚至是保证礼法秩序的重要手段,以至于一部中国古代史很容易被看作是一部不断造反的历史。因此,无论是汉儒对天道和天人合一的强调,还是宋儒对"新民"的强调,都把革命和祛除贪欲私弊看作是礼法秩序的基础。可以说,中国的人治传统恰恰把革命作为秩序的基础,把矛盾、运动、变化视为秩序的基础,而礼法的稳定性反而是暂时的,礼法秩序的重要意义在于确保革命的目标:符合天道和天理。对君主的教育、保持儒家精英阶层的道德修养就成为礼法秩序关注的重点,品德的教育和保持本身就是日常化的革命力量,礼法秩序也是对革命的保证,而礼法秩序失效后则需要诉诸"汤武革命"的拯救。这实际上是一种以革命来吸纳法治的模式,礼法秩序不过是日常革命的保证,是革命的常规化。3.革命法治:现代法治秩序形成和发展中国传统中没有西方意义上的革命。西方的革命观念实际上是基督教的产物,从基督教的救赎历史转向世界历史的过程中,革命才被赋予了终结历史的现代意义。而"汤武革命"中所说的革命不过是造反、改朝换代,不是指向未来的某个目标,而是一种返回和恢复。然而,由于中国在世界历史的全球政治结构中的被支配地位,"革命"概念在这里具有特别的意义。中国革命面临的任务不是一场简单的历史传统上的改朝换代,而是一场漫长的、全面的革命。革命一方面要摧毁旧秩序,甚至要不断摧毁上次革命的成果,另一方面要全面建设新秩序。革命包含着这种摧毁与建设的双重任务,使得革命在中国的含义更接近于"扬弃"这个概念。革命与法治由此构成了过去一百年来持续的紧张。单纯从法治的角度来批判革命、否定革命,显然没有看到中国革命的性质,这是一场古老文明获得自身尊严和地位的漫长革命,法治的重要性只能随着革命目标的实现而逐渐获得加强。更重要的是,法治往往要以革命的方式来体现,即用革命的方式来捍卫和巩固革命的成果。一旦确立了革命的目标,革命就不仅仅是对过去的摧毁,更是不断向过去的返回和恢复,而这恰恰又回归到"汤武革命"的中国传统中。中国革命尽管在话语策略上不断趋向于面对未来,可在实践中反而不断趋向于对过去的恢复。比如辛亥革命后的二次革命和护法战争乃至北伐战争实际上是对民国政府和《临时约法》这些辛亥革命成果的恢复。共产党的土地革命也是对孙中山"新三民主义"的恢复,而解放战争也是对1945年和平建国方案的恢复。正如毛泽东在新政协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这次会议是"恢复了政治协商会议"。而同样,1978年以来共产党的制度是对中共八大传统的恢复,1982年宪法也是对1954年宪法的恢复。而 1978年开始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被看作是对清末法制改革的恢复。返回或恢复实际上是一种积累、建设、维护和肯定,其中对既存秩序规则的返回或恢复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治。每次恢复都是在新的基础上肯定了革命的成果,这恰恰是法治在中国的重要意义,法治不仅记载并肯定了革命的成果,而且对革命构成了制约,使革命放慢自己的节奏,逐渐从西方意义上的推动实现普遍历史的行动,逐步转向古典传统中的革命理念,即革命既作为一种日常化的手段来锻造现代精英集团的政治意识,而且也作为一种急迫的手段来拯救法治秩序的堕落。事实上,"文化革命"就是试图对计划体制和官僚化可能导致的堕落的一次救治。然而,由于缺乏法治的制约,革命的拯救行动本身陷入了混乱的危机。正是基于这次革命救治行动的教训,1978年以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过是恢复到了1949年以来的传统,即革命法制或革命法治的传统。革命法治传统就是一方面在法治秩序的逐渐发展中为革命保留足够的空间,而另一方面又对革命本身的恣意构成了相应的约束,从而使得革命与法治形成内部的互动,使得革命围绕法治进行上下波动,就像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一样。法治秩序内在的弹性结构构成了我们经常所说的政法传统,而这种传统也恰恰是古典礼法传统的发展。革命的政治要求可能超出形式主义法治的刚性要求,但不会完全背离法律规则,依然被有效地控制在实质主义法治的弹性范围内。4.中国道路的政治宣言书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讲话就是一个关于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政治宣言书。该宣言一方面宣告用法治来巩固革命的成果,从而"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而另一方面宣告用法治来遏制革命的冲动,从而宣布从清末法制改革以来以革命为导向的法律移植运动趋于终结,法律真正在本土社会关系中扎根,法治要成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正因为如此,对立法经验的总结完全不提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而且强调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如果把这一政治宣告放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背景下看,实际上是改革开放的革命思维发生根本性转向的政治宣言书。它实际上宣告改革开放以来主要照搬西方的改革思路趋于终结,不仅单纯的法律移植运动趋于终结,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各领域中反复出现的全盘西化式的改革思维也趋于终结。改革思维开始转向了建设思维,这个改革低调落幕的宣言与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设"思想一脉相承。这场对改革开放30年以来形成的改革思维的扬弃,恰恰要回到1949年以来的全面建设传统上来。如果把这一政治宣言书放在漫长的中国革命的背景下,实际上是近代百年来革命思维的根本性转向,即从近代西方意义上通往历史终结的革命观转向中国古典革命观。中国革命的目标不是要实现西方人的生活方式,革命理念要从西方的道路上回到中国的道路上,既要变成执政党精英群体保持其先进性的日常政治革命和伦理革命,也要变成鼓励人民当家作主的常规革命,更要给防止革命变质的"汤武革命"保留相应的空间,中国法治发展必须放在这个革命背景下才能成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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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這個政府沒有殺人放火、沒有重大貪腐,為何那麼快就失去人民的支持呢?最主要的原因當是這個政府平庸而又僚氣,平庸而又僚氣的政府,注定了缺少熱情,它無法聆聽人民的心聲,它做的事人民當然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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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目前产生的最强烈疑问,与其说是资本主义的终结,不如说是资本主义的本质和变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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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公民,不是实证法律意义上的——你们已经是,而是规范意义上的。独立、诚实、自律、信守承诺并坚毅,分享普通中国人的喜怒哀乐,有一定的理想和追求,有足够的宽厚或仁爱,无论现在还是将来,无论在什么地方,从事什么职业,在什么岗位。这其实不算什么要求,而只是你在当代社会正派体面生活的基本素质。加上我丝毫不怀疑的你的智力,你就能面对每个人都无法幸免的各种艰难曲折,无论达穷荣辱,都能保持足够的自信,并获得内心的安宁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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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订阅《美国学者》已经30多年了,对威廉·查斯在2009年秋天的文章“英语系的衰落:衰落是如何产生的,我们能做些什么来扭转这种趋势呢?”只能感到最强烈的蔑视。 在读这篇文章时,我忍不住一再思考,这是你能提出的一切吗?你期待什么?正如所有其他人文学科或现代文化一样,美国的英语系已经彻底沦落到空谈理论的虚无主义和玩世不恭的深渊。我们不再相信任何价值、意义或者人生目的。在他们的思想中,谁愿意浪费生命去学习过去几十年来人文学科所做的蠢事呢?我在 1980年代我没有这个认识,当时我身不由己地服从于妄自尊大的笨蛋大谈特谈德里达和一切的终结,同时我们作为写作的“专家”以自己的方式挥霍掉一切值得写的东西。显然,对写作感兴趣的年轻人越来越少。这或许对他们来说是有好处的,毕竟还有改善的希望。不幸的是,这让大部分年轻人对人类文明盲目和无知。但这是那是你最终的报应,如果你还有作为老师的良心压力的话。 对人文科学衰落的原因,威廉·查斯没有提出一个有价值的观点,不过是向读者重复学界的陈词滥调,我甚至不愿意再去重复它。这些都是老掉牙的东西,已经被重复谈论几十年了。真让人恶心。腐败的、强制性的体制本来就应该衰落,彻底崩溃才好呢。只有到了那时,才有一丁点儿的机会让学界内外的人开始提出真正严肃的问题,寻求真正严肃的答案。如今,大学学习和研究中没有任何真正严肃的东西。《美国学者》刊登这篇文章已经证明它已经堕落到了何种程度。 文学研究的专业化一直是灾难性的。是谁在几十年前就说过博士学位将毁掉教育?确实如此。它把浑噩无知之辈、随波逐流之徒、只会规规矩矩正步走的傻蛋源源不断地送进教室里来。他们焚毁了神圣丛林,为什么还有人感到吃惊呢?这些家伙毁掉了文学,把它变成学术界的玩具。 他们的帮凶是谁呢?是大学管理者那群不学无术的窝囊废,他们更感兴趣的是如何不择手段地把利益最大化,如何剥削助教、教授和校园中的任何人,如何从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榨取资金支持。这些管理者已经丧失了从道德上和精神上教育学生的责任意识,听任自己在泥沼中挣扎,兴高采烈地继续提高办学成本,维持资金的不断流入,而且常常流进自己的腰包。 气数已尽的不仅仅是英语系,而且是我们的整个人生观。威廉·查斯对人文科学碎片化批评是准确的,它们分化为专注于性别和种族研究的附属类别,但这已经不再是新鲜玩意儿了。我们如何恢复人类和人文学者之间的共同点呢?根本不能指望在《美国学者》或者任何其他学术期刊上找到答案。 要问我的建议是什么?那就是取消博士学位项目,撤销像“现代语言学会”( MLA)这样的腐败机构和所有“文科硕士”( MFA)【人文与社会注:MFA指英语系设立的文学写作硕士学位,非指文科硕士】项目以及吃掉思想生活和共同的人性的五花八门的“研究”院所。一旦这样做了,文学(还有人记得它是什么吗?)可能还有机会恢复高贵的和鼓舞人心的人性观点。如果难以用概念描述它是什么,那就重新读一读托尔斯泰的“艺术是什么”。他或许急于对抗早期现代性的洪流,或许犯了很多错误,但他至少投入了战斗,比人们在英语系能找到的学人要健康得多。如果俄国听从托尔斯泰而不是列宁的教导,它现在的情况可能要好多了。每当遭遇真正严肃的批评时,学术界的人就会发出对反智主义和市侩行径的哀鸣,而不是哀叹那些讨好他们的拼命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即使这些也很少出现,因为他们与世隔绝。他们已经堕落了。 威廉·查斯在临近文章结尾时的评论如果不是可怜巴巴的,至少是苍白无力的。依靠美学吗?我们这样做已经几百年了。文章还提到了其他防止衰落、达成和解的秘诀。其实,我们没必要觉得伤心,让我们张开笑脸。看到教育界的讨论已经堕落到如此地步让人悲哀,但也反映了很多问题。 在此,笔者提出一个到现在为止大多数院系都没有严肃考虑过的建议。我们需要祈祷,需要热爱上帝,在我们这个时代为人类祈福。我们祈求的不是作为学术界的“思想”或者理论,而是我们内心和灵魂深处的现实。我们需要返回到这样一种生活,只有宗教和精神的视野才能为我们提供严肃的目的,虽然这些空谈家觉得在年轻人进入大学后,去掉他们身上的这些东西才是自己的存在理由(raison d’etre)。心灵的这种转变不仅大学需要,而且整个现代西方社会都需要,实际上东方也同样需要。我并不是主张简单地返回基督教或者任何一种真正伟大的宗教,而是回到所有宗教的核心内容---神本质。它是人类智慧无法充分理解,但可以通过祈祷和崇拜感受到的存在。那样的话,文学就可以再度为我们提供值得学习和研究的视角。 译自:“17 Sep 09 The American Scholar - Decline of the English Department” Frederick Glaysher HTTP://FGLAYSHER.COM/THEGLOBE/2009/09 ... F-THE-ENGLISH-DEPARTMENT/ 译注:本文讨论的“英语系的衰落”一文,请参阅译者的博客:http://blog.163.com/wuwanwei@yeah/blo ... /1189990832009815949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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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作者写这篇文章是赞赏萨奇“为当代艺术及其收藏的建立和传播带来了全新的思路和可能性”,对于更多读者来说,可以看到的更是有一部分当代艺术是怎样通过“相关的学术包装与媒体炒作”乃至金融手段成为艺术。--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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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作为燃眉之危机使人类不得不直面正视,乃始于环境概念的扩及全球、环境破坏之影响力波及整个地球之时。国际环境法就是在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革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国际环境领域并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其对国际环境关系的调整。
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大规模地超出了国界,影响到他国或不在国家管辖之下乃至地球以外与地球生态紧密联系的环境,出现了诸如淡水资源短缺、外层空间污染、自然文化遗产毁坏、湿地和山地的破坏、气候变化、大气污染、臭氧层空洞、海洋环境恶化、森林毁损、土地荒漠化、物种锐减以及生物安全等环境问题。人们开始深刻地认识到:长此以往,大自然将在不久的将来衰亡乃至崩溃,将失去供养人类的能力;人类将无立足之地藏身之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了人类的健康和财富,为了拯救自己,我们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进行广泛的合作,必须考虑自身的行为方式,制订规章制度以规范我们的环境行为。
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环境保护的全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提出“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呼吁全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后代而共同努力。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宣布,地球的自然资源不仅包括石油和矿物,也包括空气、水、动植物以及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代表性样本,……人类负有特殊责任保护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构成的遗产。应使可再生资源的再生能力受到保护、使不可再生资源不被耗竭。在任何情况下,充分的管理都是必要的。宣言还强调规划的统一和协调的必要性以及国际环境政策的手段:国家机构的规划和管理、运用科学技术、交换信息和进行环境教育。
《人类环境宣言》的最后是关于国际合作,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第21条原则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根据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各国也有义务使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造成损害。”今天已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习惯规则。斯德哥尔摩大会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将环境保护问题和全面实现这一保护的立法置于全球范围内。这次大会的全球性体现在各个方面,不仅体现在环境这个概念上,也体现在世界性的机构和政策中。至此,国际环境法虽然不尽完善,但已形成体系,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制订一套国际环境法规则、原则的首次尝试,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源于斯德哥尔摩环境大会的思想和方法成为以后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主要特征,在法律发展方面,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被起草和通过,国际环境法成为国际法领域中发展最迅速的一个分支。
二、国际环境法的目的
《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同样,1992年6月5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承认:“缔约国清楚地知道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1〕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承认了环境要素的内在价值。这些都表达了所谓“不惟独是人类,生物的物种、生态系、景观等等,与人类一样也具有生存的权利,人类不可随意地加以否定。”这就是“自然的生存权”,它揭示了“环境”的伦理基础。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2〕没有这个自然界,人类就不能生存。人类是环境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看,环境的每个组成部分不仅具有直接关系到人类的价值,而且,还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必须保护这个系统以确保人类的生存。尽管人类生存这个最高目标仍然是以人为中心,人类却不再被视为自然界之外或之上,而是与自然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由于自然界各个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的,每一部分都应受到保护,因此,国际环境法的规范是既保护人类又保护环境。
“环境”的总体乃是“生物圈”,〔3〕是指以各种生命形式为中心的宇宙的一部分,人类通过保护生物圈来保护自己。人类是生物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界与人类是同呼吸共命运的统一体。一方面,人类是自然的产物并在自然界中生存,自然遭毁灭,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没有人类的生存及其实践,自然界也无法显示它的存在论意义和生存论价值。这就决定了人与自然在本质上存在着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地球只有一个,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类只能生活在茫茫宇宙中如同汪洋大海中的小舟上,同舟共济。人类是一个整体,尽管生活在不同的主权国家内,但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必须齐心协力。否则,终有一天,整个人类将彻底灭绝,就如同现在地球上许多物种已经灭绝一样。地球将重归平静,大自然又会以其在过去亿万年中所显示的创造力而崛起于人类遗留的废墟之上。人类在此星球上的存活史终将降格为一段插曲———一段很成问题、毫无结果的插曲。数百年后,我们的足迹就不复存在。〔4〕
如果真正认识到这一点,那么环境的国际保护就是整个人类的最高利益,是任何其他利益所不能抵触的。保护环境是全人类———不分种族、不分地域、不论信仰、不论贫富———所有地球人应该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作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制裁公害的规章制度的国际环境法所特有的功能。首先,国际环境法是各国维护主权和全球公益权的重要工具。国际环境法保护各国在本国和国际环境领域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本国环境及自然资源时所应享有的充分主权和在国际关系中所应享有的公益权,如对国际海底区域、地球极地大陆、地球静止轨道、月球等外空实体的开发利用等;其次,国际环境法是主体之间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进行活动并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它调整主体在国际环境领域的行动,协调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关系,促进主体之间在保护国际环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采取一致行动和有效措施,避免造成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重大损害;第三,国际环境法规定其主体特别是国家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国际环境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法律武器。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因不适当地开发利用和其他人为原因对别国环境或不在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公域”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不适当的开发利用行为,在国际环境领域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如对南北极、公海、月球等天体这些人类共有资源的不当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恶化和潜在威胁,越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等。也就是说,在本国辖区从事的危害环境行为,对别国或更大范围造成了损害,如污染界河、国际河流,因大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所产生的酸雨物质对别国造成的酸雨危害以及因改变河道、改变天气采取的措施危害了他国的环境等等。这些都须依据国际环境法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国际环境法对国际环境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这种调整是以特定的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根据的。例如1941年美加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案,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排放的富含二氧化硫的浓烟给毗邻的美国造成损害,两国就产生调整相互间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国际仲裁庭裁决加拿大应对美国做出赔偿,这就规定了美国的求偿权利和加拿大的赔偿义务。由于人类释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大量增加导致一种危及生命支持系统的效应———“温室效应”的出现,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起泡剂生产以及使用制冷剂和喷雾剂所释放的气体,引起大气臭氧层的耗竭,而臭氧的大量损失又对人类和牲畜健康以及海洋食物链下部的一些生命形态都造成灾难性的影响。所以各国一致认为需控制和减少人类“温室气体”的排放,于是就制定《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等国际条约来对各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调整。
总之,国际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是通过法律规则而不是通过道德规范来实现的,是通过调整其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环境关系来达到防止和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目的。其终极目标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最终建立一个人类可持续生存的社会。
三、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在具有一般法律属性及国际法的共同属性的同时,其自身还有着一些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
(一)国际法的新领域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表现和特点之一就是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新领域。国际环境法便是这些正在蓬勃发展的新领域之一。可以说,国际环境法是在国际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她为了改善和保护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从现代意义上说,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制度已不仅仅指国家为其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作为国家责任的一个方面,还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5〕国家责任的意义不仅是对国家的违反其国际义务的不当行为的国际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也是使受损害国家的利益得到合理赔偿的标准。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6〕
跨界损害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发展和丰富了传统国家责任理论(国家为其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二者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首先,跨界损害责任概念源于传统国家责任概念,两者都旨在确定国家对其行为的后果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在此意义上,跨界损害责任是国家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次,跨界损害责任是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完善。由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高新技术的应用,人类社会工业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引起跨界损害的活动十分多样化,如核材料的和平利用、航天航空活动、远洋石油运输、跨界河流开发等等,这些活动对其他国家的国民人身、财产以及他国和国际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逐渐成为国际关系中突出问题,要求国际法加以规定。但是,这些造成跨界损害的活动虽然造成了损害性后果,但行为本身并非国际法所禁止的。对于这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依传统国家责任已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鉴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和现实的需要,“跨界损害责任制度”补充和发展了传统国家责任。
反映到国际环境领域,我们十分清楚,环境质量的日益退化、大规模的环境灾难、大量的环境难民、不可逆转的生态破坏、恃强欺弱的生态侵略等等,乃是人类长期以来以“征服者”和“统治者”自居,对自然界实行无节制的索取和任意排放污染物的结果。要扭转环境质量退化,保持和谐、健康的持续发展,就必须通过变革。在这种变革中法律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和国际社会应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促进和保障这种变革。这就是不断提出新概念、新措施和新制度的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中的新概念、新思想、新原则、新制度、新问题,是对传统国际法的有力推动和革新。如“各国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的确立;关于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关于对保护全球环境各国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关于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需要给予优先考虑;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规定;环境安全概念的提出等,使国际合作原则得到了新发展,不仅使保护全球环境成为可能,而且将大大推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
毫无疑问,在保护人类环境、确立有利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创立新的环境规范等领域,国际环境法将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二)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危及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保护环境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和共同福利。对此,许多国际公约都在序言和条约中作了明确规定。如1972年12月29日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一开始就宣布:“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在前言中宣布:“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则更清楚地指出:“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
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人或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自己的环境防线。很明显,环境保护绝不是一个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就能够做到的,需要全世界、全球范围的大动员,是整个人类共同的事业。面对人类共同的危机,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人类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因而通过国际合作,制定改善环境、保护环境的法律,就全人类而言,其显著的公益性就不言而喻了。
国际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地球环境,使人类社会得以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持续发展,是一项造福人类,惠及千秋万代的最大的、根本性的公益事业。人类社会的所有利益和价值,都不得不服从这个根本的公益。正因如此,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在宣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的同时, 还宣布:“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国际法。”〔7〕1989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第44/228号决议也宣布“大会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环境对所有国家的重要性……决定会议在讨论发展方面的环境问题时应以下列各点为目标……。促进国际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8〕
(三)国际环境法的边缘综合性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与许多法律部门紧密交叉的边缘性法律部门,她处于多种学科的交汇点上,融汇了多种学科的知识并对多种学科产生影响,具有显著的边缘综合性。
首先,国际环境法与海洋法、国际发展法、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互相交叉、互相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既是海洋法的内容也是国际环境法的内容。环境问题是在人类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经济法包含了不少关于保护环境和公平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内容,它们的一些基本原则也与国际环境法基本相同。如都强调发展权是一项重要人权;发展与环境保护应协调一致;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应建立新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应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予以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促进其发展和环境保护等等。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文件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此外,国际环境法还适用国际公法关于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各项基本原则。
其次,国际环境法还与国内法律部门互相渗透,互相交叉,如与经济法、环境法具有密切的联系。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必须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进行保护。国内法和国际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手段和措施有许多相同之处,虽然调整方式和手段有很大不同,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是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下发展的。在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初期,受国内环境法的影响很大,国际环境法中的不少制度和原则是各国国内法中共同的成功部分的延伸和发展,如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应协调发展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和标准制度、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等。反之,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又影响、促进和协调国内环境法的发展。其表现是:各缔约国有义务使自己的国内立法与其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相一致。国际环境法促进国内环境法发展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如《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的通过,使许多国家制定了自己的海洋倾废法规,而且采用了该公约中的许多规定;《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结,推动了各国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工作和有关立法;《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通过后,许多国家根据公约的规定制定了自己的国内法规;等等。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许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都直接规定了各国有义务进行相应的国内立法。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条和第16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等。此外,环境问题与人权也交织在一起。作为“人权”之一的“环境权”中的健康权也只有在人们可以呼吸到无害健康的空气、喝到干净的水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最后,在法学体系外,国际环境法与环境科学、伦理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亦有密切联系。例如,环境科学知识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知识的一部分;经济学关于经济刺激和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论被国际环境法的很多规定所采纳。
(四)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
由于国际关系的复杂化,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国际关系的现代国际法日益紧密地与科学技术结合,从而具有越来越强的科学技术。英国国际法教授詹宁斯1983年8月24日在国际法学会第61届会议上指出,“国际法的范围扩大了、复杂化了,其主要特点是国际法要与自然科学和现代技术相结合。”〔9〕波兰国际法学家M·拉赫克斯在1983年荷兰阿塞尔国际法研究所为纪念格老秀斯诞生400周年举行的国际法讨论会上作总结发言时也特别指出,“国际法已经进入了属于科学和技术性质的领域;要解释和适用它,就必须考虑到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在内的几乎一切科学。”他还从海洋资源、核能、电讯等方面说明科学技术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证明法律与科学技术有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10〕
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首先表现在国际环境法的很多目标和规定以对它们所针对的环境问题的科学了解为依据。各国往往等待科学对某一环境问题的原因及其与后果的联系有了“相当程度的令人信服的证明”时,才会在法律上采取相应的行动。例如,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都是在科学家分别证明臭氧层的破坏和全球变暖问题主要是人类活动的影响所引起和各国有必要采取行动预防问题发展到不可逆转的程度才制定的。其次,国际环境法本身包含许多技术性法律规范。这些技术性法律规范是经过国际立法程序,被各国共同采纳为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如1972年《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和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前者将废弃物按其毒性、持久性和对生物和海洋环境的影响,分为“黑名单”、“灰名单”和“白名单”三类,分别规定禁止倾弃、经特别许可方可倾弃和经一般许可方可倾弃三种管理办法。后者在其附件三里,对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类做了简明的界定,以利于各成员国对危险废物的识别。最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危害是有一定规律和演变机制的,人们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从各方面进行研究才能认识这种规律和机制,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才能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所以,制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必须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进行科学的论证,必须在国际条约中做出相应的技术规定,将技术规范上升为国际法律规范。
四、结论
国际环境法是主要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包括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会议)的宣言、决议也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国际环境法表现为法律规范,即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由国家作为主要的法律主体。她调整那些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其调整对象是广泛的。凡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不论它属于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还是属于其他领域的国际关系,都在国际环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里的“环境”,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环境,它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指陆地、土壤、水域、大气、动物、植物、矿藏、文化和自然遗产等;社会因素诸如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政策、方针、贸易措施等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有关的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影响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有些国内法早就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则。中国古籍《周书》云:“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又《礼记?月令》载:“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国际上,早在19世纪的一些条约中,就已经存在保护自然的规范。但这些对环境的保护都局限在很窄的范围,没有形成对国际环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原则。直到20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时,国际环境法才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国际环境法诞生30多年来,从寻求保护环境的部门,主要规范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到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对环境进行综合的保护,越来越多的法律手段将对环境的法律保护建立在多方面的人类活动基础之上。
在此,我要特别加以强调的是“环境保护无国界”。水流、大气、野生物种乃至整个自然环境都不受人为国界的限制,一国境内严重的环境污染,其危害性在很多情况下会波及多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所以,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单靠各国的国内立法是难于实现的,国际合作是保护人类环境的必由之路,而国际法则是保证国际环境合作取得成功的必要基础,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合作,必须以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为基础。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际法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因此,从性质而论,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新部门,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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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锡文先生为黄宗智教授组织的专题讨论《中国新时代的小农经济》进行的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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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北岛在2011香港书展上作题为“古老的敌意”的演讲。他援引诗人里尔克《安魂曲》中的名句——“正因为生活和伟大的作品之间/总存在某种古老的敌意……”他认为一个好的写作者应该有意识地保持与所处时代、母语以及自身的某种紧张关系,并在演讲中批判“粉丝文化”。 不过,北岛的“敌意”和批判,反倒让他的演讲成为2011香港书展近300场文化活动中最火爆的场次之一,300余人的演讲厅座无虚席,等待签名、合影的读者排了一个多小时队,其中不乏内地读者。 近几年来,北岛的散文集《蓝房子》、《午夜之门》、《青灯》和《城门开》等,陆续通过江苏文艺出版社和北京三联书店等机构出版后,引起广泛关注。但近期,北岛毅然暂停散文和专栏写作,集中心力重新写诗。7月21日,北岛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写散文对诗人来说比较容易,会上瘾 记者:您在结束欧美近二十年的生活后,接受香港中文大学教职已近4年,内地读者通过《蓝房子》、《午夜之门》、《青灯》和《城门开》等散文集,也了解到您近年来的最新创作。您这几年的主要工作还有哪些? 北岛:我是2007年8月1日来香港的,还有10天,我来香港就整整四年了。这四年除了写《城门开》以外,我和朋友一块儿编了两本书,第一是《70年代》第一卷,现在在编第二卷,年底差不多会出来;另外就是《暴风雨的记忆》,关于北京四中的。从出版角度讲,主要是做这两件事。 另外还做一些诗歌活动,因为大学有很好的平台。2009年开始做第一届“香港国际诗歌之夜”,那个时候决定每两年一次,今年11月会做第二届,除了邀请的诗人更多以外,我们会给每个应邀前来的诗人出一本双语或者三种语言的诗选,也会做更广泛的宣传。希望这样的诗歌事件不仅仅是香港的文化事件,而且是大中华地区的文化事件。 记者:您这几年的散文给汉语世界的不少读者留下了非常愉悦的阅读体验,是不是因为以诗人的语言训练和技艺去写散文,会觉得游刃有余?但香港青年诗人廖伟棠近期有文章称,您刚把散文和报刊专栏都停掉了,转而闭门重新写诗? 北岛:是的。对诗人来说,写散文是比较容易的一件事。其实,从一开始我就想写诗,但是发现散文容易让人上瘾。法国一个很重要的华人学者熊秉明说过“一把米能够喂几只鸡”的问题,他说其实每个人都面临这个问题。如果我只有一把“米”,我想喂散文这只“鸡”,又要喂诗歌这只“鸡”,是几乎不太可能的。一旦接手专栏写作,你会像日夜兼程一样赶路,根本没有办法停下来,所以我决定干脆把所有专栏彻底停下来。这段时间完全不写散文,集中精力在诗歌上。不能说香港是一个文化沙漠 记者:“香港是不是文化沙漠”是近年香港书展上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悲观者往往认为每年7月的书展是香港出版和文化的一个短暂的虚假繁荣,而乐观者高调肯定香港文化的多元性和开放性,您作何考虑? 北岛:香港在“文化”上不比内地任何一个城市差。从这个角度讲,“香港文化沙漠化”就是一个伪命题。来香港四年,接触到一些香港知识分子和作家,我挺佩服他们的,比如卢玮銮(笔名“小思”),最近他们的《双程路——中西文化的体验与思考1963—2003》获得这一届的“香港书奖”。看他们接受的采访,我非常感动,我觉得他们对中国文化的贡献远远超过我们。他们专注,香港像他们这样的文化人也有一批,比如曾经的《八方》杂志,我在上世纪80年代看到的时候非常佩服,水平办得相当高。 香港作为一个700万人口的城市,它在“文化”上应该不亚于中国其他地区,不能说是一个真正的文化沙漠吧。 记者:您对真实的香港有全面了解吗?包括对比较底层的香港都怎么去了解,有没有一些特殊途径? 北岛:我这方面做得不够,没有去天水围那种底层社区实地考察,其实我是借香港这个大树来庇荫。我每天基本上就是从我家到我的书房,除了教书以外也很少去学校,基本的生活直径其实就是一公里。除了自己写作和编辑以外,我主要在做国际诗歌方面的活动。我承认我对香港的了解,更多是通过书本得到的,比如陈冠中、吕大乐他们对香港的研究。我有一段时间觉得自己对香港的了解过于贫乏,要重新梳理香港的历史,所以有意识地去读一些他们的书。 记者:陈冠中先生这几年长住北京,读他写香港的这些文字,与您这四年的香港经验对照起来,会有什么样的感受? 北岛:他去北京了,我觉得挺好的,这个世界是需要错位的,大家互相掺和一下;我离开北京,在国外漂泊那么多年,现在来到了香港。就是需要这种出走和回归,对于香港人来讲也是,如果他们不离开香港,他们的眼光也非常有限;如果我不离开中国,我的眼光也非常有限。正是因为远离自己的故土,带来了一个新的视角。用中文写作,你一定会对这个语言和文化有一种特殊的感情 记者:在昨天的演讲中,您认为生活境遇的改善有时可能对写作不一定有利,可您今天的薪金非常高,生活条件肯定比早年在北京的建筑工地上抡大锤时强多啦。 北岛:生活和写作没有那么直接的关系,不能说这阵你生活得好了,就写得差了,下一段因为生活过得苦就一定写得好。二者有一个大致的互动关系,就像我说美国诗人华莱士·史蒂文斯一样,他一生可以说过得很平静,但是我想他内心不是这样简单。 我曾经概括过,写作需要两点,一点是心苦,一点是命苦。很多人对痛苦的那种感知程度比别人强,这也可以成为一种作家,并不是说作家一定要受罪。命苦和心苦往往连在一起。 记者:在近年的各种表述中,您似乎谈不上有什么乡愁。 北岛:你说完全不想回去,这也不是真的,但是我那种乡愁没有了,回乡之旅彻底治好了我的乡愁。对于北京,如果回去只是想看亲人,最重要的是我母亲,她90岁了;还有一些老朋友,但是现在连朋友都可以到香港来,他们经常组团来看我,现在这个也不是问题了。 一个作家的宿命是,你用中文写作,你一定会对这个语言和文化有一种特殊的感情,这和乡愁几乎没什么关系。我漂泊二十多年,现在不知道我家在哪儿,你说北京是家,加州也是家,巴黎可能也是家,现在香港也是家。所以,我的乡愁已经变得非常的没有指向性。我也想曾经住过的地方,会想念那儿的朋友。 我们这代人经历不太一样,我从8岁离开北京去上海,跟我母亲去探亲看我外公时开始,就有很强烈的冲动,想要远离自己的故乡,后来终于走到了回不去的地步。 这和我们这代人的反叛有关系,后来“串联”、出国,海外漂泊,都和不断向外走的冲动有关系,远离自己的文化,远离自己的家乡,这是另一种紧张。同时,又有思乡的过程,所以又是一种紧张关系。历史现象需要复杂地去看,否则容易得出过于简单的结论 记者:《城门开》中您指出,您父亲当年担任民进中央宣传部副部长时,奉命定期去“刺探”挂名民进中央宣传部部长的诗人冰心的思想动态,然后向组织汇报。但也有批评者认为您的这种“忏悔”太过宽容,放弃了对个体在极端年代坚守良知可能性的追问。 北岛:有机会这个我们可以另外谈。这个确实涉及对革命的看法。不还原到当时的历史背景中,你很难理解他们那一代人。现在我们容易很简单地否定他们,包括对杨振宁这一代的老知识分子。你要充分地理解,革命在当时是合法的,他们相信革命也是非常有道理的一件事,这是他们那个时代的理想。在我父亲那个时代,革命是政治,革命都是正面角色,我认为章诒和的写作最大的问题是,她完全按照现在的眼光来看当时的事件,把冯亦代写成反面角色,这完全是对历史的误解。在当时,冯亦代打小报告、自己向党交心,这是革命很自然的过程,只不过到了后来发生了重大的转变。 如果不很复杂地看这段历史现象的话,就容易得出过于简单的结论。包括我父亲,我觉得那个汇报在当时没有什么,不是所谓“卧底”。当时向党交心、向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汇报别人的思想,不是一个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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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社科界十大热点关注(社会科学报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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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的国际形势,有点类似当年的三大战役之前,只是要决定的,已是世界经济的主导权。资源、产业、金融三方面的大角逐,已是西方的"最后防线",这是新的三大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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