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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中国社会的制度转型过程为背景来分析中国中产阶级的社会功能。作者根据"再分配→市场"转型的二元分析框架,按照"社会结构-阶级经历-阶级认同-阶级性格特征"的逻辑,对当代中国的中产阶级群体做出"内源-外生"的类型化区分,并基于2003年CGSS调查数据,从"代际延续性"、"政治意识"和"消费意识"三个方面讨论了两类中产阶级不同的性格特征及其社会功能,从而提供了一种分析当代中国中产阶级分化的类型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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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政治哲学和英美国家的政治哲学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德国的政治哲学包含了法哲学的内容。从这个角度才能很好的理解康德的法哲学观点,他的法哲学观点其实是政治哲学观。要理解康德的法哲学,先要了解他的哲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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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作为燃眉之危机使人类不得不直面正视,乃始于环境概念的扩及全球、环境破坏之影响力波及整个地球之时。国际环境法就是在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的变革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国际环境领域并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其对国际环境关系的调整。
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大规模地超出了国界,影响到他国或不在国家管辖之下乃至地球以外与地球生态紧密联系的环境,出现了诸如淡水资源短缺、外层空间污染、自然文化遗产毁坏、湿地和山地的破坏、气候变化、大气污染、臭氧层空洞、海洋环境恶化、森林毁损、土地荒漠化、物种锐减以及生物安全等环境问题。人们开始深刻地认识到:长此以往,大自然将在不久的将来衰亡乃至崩溃,将失去供养人类的能力;人类将无立足之地藏身之所;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为了人类的健康和财富,为了拯救自己,我们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进行广泛的合作,必须考虑自身的行为方式,制订规章制度以规范我们的环境行为。
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环境保护的全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提出“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呼吁全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和改善人类环境造福后代而共同努力。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宣布,地球的自然资源不仅包括石油和矿物,也包括空气、水、动植物以及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代表性样本,……人类负有特殊责任保护由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构成的遗产。应使可再生资源的再生能力受到保护、使不可再生资源不被耗竭。在任何情况下,充分的管理都是必要的。宣言还强调规划的统一和协调的必要性以及国际环境政策的手段:国家机构的规划和管理、运用科学技术、交换信息和进行环境教育。
《人类环境宣言》的最后是关于国际合作,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第21条原则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根据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各国也有义务使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造成损害。”今天已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法的习惯规则。斯德哥尔摩大会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将环境保护问题和全面实现这一保护的立法置于全球范围内。这次大会的全球性体现在各个方面,不仅体现在环境这个概念上,也体现在世界性的机构和政策中。至此,国际环境法虽然不尽完善,但已形成体系,成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保护运动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制订一套国际环境法规则、原则的首次尝试,是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源于斯德哥尔摩环境大会的思想和方法成为以后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主要特征,在法律发展方面,越来越多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被起草和通过,国际环境法成为国际法领域中发展最迅速的一个分支。
二、国际环境法的目的
《世界自然宪章》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承认其他有机体的内在价值,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同样,1992年6月5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也承认:“缔约国清楚地知道生物多样性的内在价值。”〔1〕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承认了环境要素的内在价值。这些都表达了所谓“不惟独是人类,生物的物种、生态系、景观等等,与人类一样也具有生存的权利,人类不可随意地加以否定。”这就是“自然的生存权”,它揭示了“环境”的伦理基础。
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2〕没有这个自然界,人类就不能生存。人类是环境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看,环境的每个组成部分不仅具有直接关系到人类的价值,而且,还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必须保护这个系统以确保人类的生存。尽管人类生存这个最高目标仍然是以人为中心,人类却不再被视为自然界之外或之上,而是与自然界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一部分。由于自然界各个部分都是相互联系的,每一部分都应受到保护,因此,国际环境法的规范是既保护人类又保护环境。
“环境”的总体乃是“生物圈”,〔3〕是指以各种生命形式为中心的宇宙的一部分,人类通过保护生物圈来保护自己。人类是生物圈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然界与人类是同呼吸共命运的统一体。一方面,人类是自然的产物并在自然界中生存,自然遭毁灭,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方面,没有人类的生存及其实践,自然界也无法显示它的存在论意义和生存论价值。这就决定了人与自然在本质上存在着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地球只有一个,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类只能生活在茫茫宇宙中如同汪洋大海中的小舟上,同舟共济。人类是一个整体,尽管生活在不同的主权国家内,但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必须齐心协力。否则,终有一天,整个人类将彻底灭绝,就如同现在地球上许多物种已经灭绝一样。地球将重归平静,大自然又会以其在过去亿万年中所显示的创造力而崛起于人类遗留的废墟之上。人类在此星球上的存活史终将降格为一段插曲———一段很成问题、毫无结果的插曲。数百年后,我们的足迹就不复存在。〔4〕
如果真正认识到这一点,那么环境的国际保护就是整个人类的最高利益,是任何其他利益所不能抵触的。保护环境是全人类———不分种族、不分地域、不论信仰、不论贫富———所有地球人应该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理性地认识作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制裁公害的规章制度的国际环境法所特有的功能。首先,国际环境法是各国维护主权和全球公益权的重要工具。国际环境法保护各国在本国和国际环境领域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各国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本国环境及自然资源时所应享有的充分主权和在国际关系中所应享有的公益权,如对国际海底区域、地球极地大陆、地球静止轨道、月球等外空实体的开发利用等;其次,国际环境法是主体之间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进行活动并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它调整主体在国际环境领域的行动,协调其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关系,促进主体之间在保护国际环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采取一致行动和有效措施,避免造成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重大损害;第三,国际环境法规定其主体特别是国家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国际环境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是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法律武器。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因不适当地开发利用和其他人为原因对别国环境或不在国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公域”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不适当的开发利用行为,在国际环境领域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如对南北极、公海、月球等天体这些人类共有资源的不当开发利用所造成的环境恶化和潜在威胁,越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等。也就是说,在本国辖区从事的危害环境行为,对别国或更大范围造成了损害,如污染界河、国际河流,因大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所产生的酸雨物质对别国造成的酸雨危害以及因改变河道、改变天气采取的措施危害了他国的环境等等。这些都须依据国际环境法承担法律责任。
可见,国际环境法对国际环境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创立、维持或认可其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这种调整是以特定的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法律事实的存在为根据的。例如1941年美加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案,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排放的富含二氧化硫的浓烟给毗邻的美国造成损害,两国就产生调整相互间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国际仲裁庭裁决加拿大应对美国做出赔偿,这就规定了美国的求偿权利和加拿大的赔偿义务。由于人类释放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在大气层中大量增加导致一种危及生命支持系统的效应———“温室效应”的出现,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起泡剂生产以及使用制冷剂和喷雾剂所释放的气体,引起大气臭氧层的耗竭,而臭氧的大量损失又对人类和牲畜健康以及海洋食物链下部的一些生命形态都造成灾难性的影响。所以各国一致认为需控制和减少人类“温室气体”的排放,于是就制定《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等国际条约来对各国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加以调整。
总之,国际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是通过法律规则而不是通过道德规范来实现的,是通过调整其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国际环境关系来达到防止和解决国际环境问题的目的。其终极目标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最终建立一个人类可持续生存的社会。
三、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正在蓬勃发展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在具有一般法律属性及国际法的共同属性的同时,其自身还有着一些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
(一)国际法的新领域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其表现和特点之一就是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许多新领域。国际环境法便是这些正在蓬勃发展的新领域之一。可以说,国际环境法是在国际环境问题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形成和发展起来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她为了改善和保护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从现代意义上说,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制度已不仅仅指国家为其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作为国家责任的一个方面,还包括“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5〕国家责任的意义不仅是对国家的违反其国际义务的不当行为的国际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也是使受损害国家的利益得到合理赔偿的标准。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6〕
跨界损害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发展和丰富了传统国家责任理论(国家为其不法行为而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二者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首先,跨界损害责任概念源于传统国家责任概念,两者都旨在确定国家对其行为的后果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在此意义上,跨界损害责任是国家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次,跨界损害责任是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完善。由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高新技术的应用,人类社会工业化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引起跨界损害的活动十分多样化,如核材料的和平利用、航天航空活动、远洋石油运输、跨界河流开发等等,这些活动对其他国家的国民人身、财产以及他国和国际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日趋严重,逐渐成为国际关系中突出问题,要求国际法加以规定。但是,这些造成跨界损害的活动虽然造成了损害性后果,但行为本身并非国际法所禁止的。对于这些“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依传统国家责任已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鉴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和现实的需要,“跨界损害责任制度”补充和发展了传统国家责任。
反映到国际环境领域,我们十分清楚,环境质量的日益退化、大规模的环境灾难、大量的环境难民、不可逆转的生态破坏、恃强欺弱的生态侵略等等,乃是人类长期以来以“征服者”和“统治者”自居,对自然界实行无节制的索取和任意排放污染物的结果。要扭转环境质量退化,保持和谐、健康的持续发展,就必须通过变革。在这种变革中法律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和国际社会应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促进和保障这种变革。这就是不断提出新概念、新措施和新制度的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中的新概念、新思想、新原则、新制度、新问题,是对传统国际法的有力推动和革新。如“各国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的确立;关于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的思想;关于对保护全球环境各国负有共同的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关于应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需要给予优先考虑;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海底及其底土、外层空间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规定;环境安全概念的提出等,使国际合作原则得到了新发展,不仅使保护全球环境成为可能,而且将大大推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促进人类的共同发展。
毫无疑问,在保护人类环境、确立有利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创立新的环境规范等领域,国际环境法将日益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做出贡献。
(二)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危及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保护环境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和共同福利。对此,许多国际公约都在序言和条约中作了明确规定。如1972年12月29日通过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一开始就宣布:“本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海洋环境及赖以生存的生物对人类至关重要,确保对海洋环境进行管理使其质量和资源不致受到损害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在前言中宣布:“决心要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臭氧层变化所引起的不利影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则更清楚地指出:“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
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人或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建立起自己的环境防线。很明显,环境保护绝不是一个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就能够做到的,需要全世界、全球范围的大动员,是整个人类共同的事业。面对人类共同的危机,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人类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因而通过国际合作,制定改善环境、保护环境的法律,就全人类而言,其显著的公益性就不言而喻了。
国际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保护地球环境,使人类社会得以在与自然的和谐中持续发展,是一项造福人类,惠及千秋万代的最大的、根本性的公益事业。人类社会的所有利益和价值,都不得不服从这个根本的公益。正因如此,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在宣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的同时, 还宣布:“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国际法。”〔7〕1989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的第44/228号决议也宣布“大会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环境对所有国家的重要性……决定会议在讨论发展方面的环境问题时应以下列各点为目标……。促进国际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8〕
(三)国际环境法的边缘综合性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国际环境法是一个与许多法律部门紧密交叉的边缘性法律部门,她处于多种学科的交汇点上,融汇了多种学科的知识并对多种学科产生影响,具有显著的边缘综合性。
首先,国际环境法与海洋法、国际发展法、国际经济法密切联系,互相交叉、互相影响。海洋环境保护既是海洋法的内容也是国际环境法的内容。环境问题是在人类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经济法包含了不少关于保护环境和公平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内容,它们的一些基本原则也与国际环境法基本相同。如都强调发展权是一项重要人权;发展与环境保护应协调一致;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应建立新的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应对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予以区别对待;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优惠待遇,促进其发展和环境保护等等。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主权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文件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此外,国际环境法还适用国际公法关于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各项基本原则。
其次,国际环境法还与国内法律部门互相渗透,互相交叉,如与经济法、环境法具有密切的联系。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必须从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进行保护。国内法和国际法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手段和措施有许多相同之处,虽然调整方式和手段有很大不同,国际环境法和国内环境法是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下发展的。在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初期,受国内环境法的影响很大,国际环境法中的不少制度和原则是各国国内法中共同的成功部分的延伸和发展,如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应协调发展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和标准制度、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等。反之,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又影响、促进和协调国内环境法的发展。其表现是:各缔约国有义务使自己的国内立法与其缔结和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相一致。国际环境法促进国内环境法发展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如《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的通过,使许多国家制定了自己的海洋倾废法规,而且采用了该公约中的许多规定;《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结,推动了各国保护自然文化遗产的工作和有关立法;《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通过后,许多国家根据公约的规定制定了自己的国内法规;等等。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许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都直接规定了各国有义务进行相应的国内立法。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第6条和第16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等。此外,环境问题与人权也交织在一起。作为“人权”之一的“环境权”中的健康权也只有在人们可以呼吸到无害健康的空气、喝到干净的水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最后,在法学体系外,国际环境法与环境科学、伦理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地理学、生物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亦有密切联系。例如,环境科学知识是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知识的一部分;经济学关于经济刺激和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论被国际环境法的很多规定所采纳。
(四)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
由于国际关系的复杂化,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调整国际关系的现代国际法日益紧密地与科学技术结合,从而具有越来越强的科学技术。英国国际法教授詹宁斯1983年8月24日在国际法学会第61届会议上指出,“国际法的范围扩大了、复杂化了,其主要特点是国际法要与自然科学和现代技术相结合。”〔9〕波兰国际法学家M·拉赫克斯在1983年荷兰阿塞尔国际法研究所为纪念格老秀斯诞生400周年举行的国际法讨论会上作总结发言时也特别指出,“国际法已经进入了属于科学和技术性质的领域;要解释和适用它,就必须考虑到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在内的几乎一切科学。”他还从海洋资源、核能、电讯等方面说明科学技术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证明法律与科学技术有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10〕
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首先表现在国际环境法的很多目标和规定以对它们所针对的环境问题的科学了解为依据。各国往往等待科学对某一环境问题的原因及其与后果的联系有了“相当程度的令人信服的证明”时,才会在法律上采取相应的行动。例如,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都是在科学家分别证明臭氧层的破坏和全球变暖问题主要是人类活动的影响所引起和各国有必要采取行动预防问题发展到不可逆转的程度才制定的。其次,国际环境法本身包含许多技术性法律规范。这些技术性法律规范是经过国际立法程序,被各国共同采纳为法律规范的技术规范。如1972年《防止船舶和飞机倾弃废物污染海洋公约》和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前者将废弃物按其毒性、持久性和对生物和海洋环境的影响,分为“黑名单”、“灰名单”和“白名单”三类,分别规定禁止倾弃、经特别许可方可倾弃和经一般许可方可倾弃三种管理办法。后者在其附件三里,对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类做了简明的界定,以利于各成员国对危险废物的识别。最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危害是有一定规律和演变机制的,人们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从各方面进行研究才能认识这种规律和机制,必须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才能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所以,制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必须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进行科学的论证,必须在国际条约中做出相应的技术规定,将技术规范上升为国际法律规范。
四、结论
国际环境法是主要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包括相关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组织(会议)的宣言、决议也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部分。国际环境法表现为法律规范,即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由国家作为主要的法律主体。她调整那些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其调整对象是广泛的。凡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不论它属于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还是属于其他领域的国际关系,都在国际环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里的“环境”,是指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环境,它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自然因素指陆地、土壤、水域、大气、动物、植物、矿藏、文化和自然遗产等;社会因素诸如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政策、方针、贸易措施等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有关的各国有关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影响他人环境权益的行为。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有些国内法早就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则。中国古籍《周书》云:“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又《礼记?月令》载:“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国际上,早在19世纪的一些条约中,就已经存在保护自然的规范。但这些对环境的保护都局限在很窄的范围,没有形成对国际环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原则。直到20世纪70年代,环境问题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根本问题时,国际环境法才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国际环境法诞生30多年来,从寻求保护环境的部门,主要规范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物质到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对环境进行综合的保护,越来越多的法律手段将对环境的法律保护建立在多方面的人类活动基础之上。
在此,我要特别加以强调的是“环境保护无国界”。水流、大气、野生物种乃至整个自然环境都不受人为国界的限制,一国境内严重的环境污染,其危害性在很多情况下会波及多个国家乃至影响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所以,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单靠各国的国内立法是难于实现的,国际合作是保护人类环境的必由之路,而国际法则是保证国际环境合作取得成功的必要基础,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合作,必须以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为基础。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际法的“国家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为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因此,从性质而论,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新部门,是国际法进步和发展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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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环保
2008/08/12
| 阅读: 1560
受地质灾害破坏的生态,其演替期只需几年到几十年,属短期演替。蒋高明建议,汶川震后生态修复应该自然为主,人工恢复应为辅助措施。昂贵景观式的植物植种不但适用灾区,对城市环境来说,也压制了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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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政治
2011/03/21
| 阅读: 1560
访谈,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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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塞尔登、弗里曼、毕克伟《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陶鹤山译,社科文献出版社2002年3月(文中凡引自本书,只注明页码)三位教授在《导言》中间说明本书的主旨:“当新的统治者试图拉平贫富家庭之间的差距时,以及当他们通过抑制市场和强制推行传统的苏联集体化社会主义来消灭混合经济、进一步加强教条主义政策时,最后却自食其果,地区、村庄、家庭之间的贫富差距产生了。铲除任何固有的私有财产、习俗和市场以及与共产主义价值观不一致的观念的教条主义政策,没有推动经济发展,反而使经济陷入了泥潭,甚至把经济推入可怕的倒退之中。”(p8)读完全书之后,才意识到这三位美国教授陷入了一个可怕的窘境:他们要通过给人们讲述一个成功的集体农业村子的故事,来说明集体农业完全不可行。一、五公集体农业的成就首先,由于集体化,土地不再私有,这就使得土地平整成为可能,一方面增加了可耕地面积,同时也方便了耕作。1953年-1954年冬,五公平整出面积从108亩到717亩不等的长方形田地,改变了由1300多块很小的私田所组成的像一块块补丁似的的地表。由于县领导的介入,还帮助五公与邻村交换了分散的600亩地,以利于拖拉机耕种和打全村用的水井。虽然原来的小路没有了,但大社却增加了150亩可耕地。(P230)1956年五公村开始了10年规划,平整土地并填沟,把30亩干涸的河床变成平坦的肥沃的庄稼田,将其开辟为菜园。(P273)到1959年底,又通过迁坟而增加了60亩耕地。(P328)仅仅通过这三种方式,五公村增加了240亩宝贵的耕地,接近全部土地的10%,这是集体化的第一项重大成就。其次,饶阳的旱灾非常严重,“1368-1749年间,自然灾害平均每7年劫掠饶阳一次。”(P23)但“在偏僻的饶阳,很少有人出得起资金、劳力和材料挖一口起码4.5米深的水井。”(P37)打井作为平原地区最主要的抗旱设施,但所需的投资数量超过绝大多数家庭的投资能力,结果导致抗旱能力不足(只有少数富人才有能力),旱灾带来的损害极端严重:“1936年时仅有36口水井,大部分在属于李氏宗族的土地上。有时轻微的干旱都会导致粮食明显的减产。严重的旱灾则意味着挨饿、妻离子散、逃荒甚至饿死。”(P41)而集体组织极大地提高了投资能力,特别是土地公有制消除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这使得打井可以进行合理规划,结果很短时间内灌溉事业就取得了惊人的进步。根据书后表格数字,1953年五公的灌溉面积仅仅450亩,到1958年已经上升到1500亩。(P304-307)抗旱能力提高,是集体化的第二项成就。如果说从前个体家庭的问题是投资能力严重不足的话,现在看来集体农业的问题是投资能力过度,教授们准确地指出了“过度投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水泥管代替了竹管,放入越来越深的井里,水却似乎在消失。”(P316)整体看来,除了增产之外,在教育和医疗方面的成就也很可观,集体农业的成就都很大,而在五个这样的先进典型村庄就更为可观了。1949年之前,“平均五口之家耕种15亩土地,在好年成里能够收获2250斤粮食”(P40),单产水平只有150斤。根据教授们反复引用南开大学历史系编写的《五公人民的战斗历程》(中华书局1978年)一书,五公大队的土地生产力在集体化20余年里有着惊人的上升,粮食单产有极为可观的增加,1952年亩产350斤,1955年463斤,(P79)1965年740斤,(P141)1975年1287斤。(P143)一方面是五公大队集体农业的可观成绩,另一方面是教授们拒不放弃先定的否定结论,这就决定了材料与所需结论之间的巨大差距,这给作者带来了不小的苦恼:“第一次到河北访问,住了一个月之久,没有获得这些数据。”(p370)由于难以收集到合适的证据材料,《国家》一书就不得不在材料选择和运用方面别出心裁,大量运用中国宣传机构在否定集体农业时期的宣传材料,同时竭力贬低他们在五公所收集到的一手材料,甚至为了符合结论而更改这些材料,由此奠定了这本书在材料运用方面的写作特色。二、作者们的困境和他们对两个五公的混淆为了完成论证过程,教授们很动了些脑筋,以竭力弥补材料与结论之间的巨大差距。他们是把观察的时间段选择在1935-1960年,止点选在1960年不是偶然的,因为这一年“河北的灾情最为严重。五公的产量降到每亩310斤。……人均粮食分配下降到大社成立以来的最低点,仅270斤。”(P340)这至少可以让集体农业看起来不那么成功。如果说观察时段设计还算合理的话,那么,教授们说这一年“(1960年?)12个老人早早去世”(P334)试图引导人们形成“死人过多”的印象,这就不算很合理的证据了。在跟饥荒相关的问题上,三位学者只给出村中12位老人过早死亡的数据,而没有其它信息。假设三位学者在这么重要问题上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那么我们看到五公没有一般饥荒情况下所造成的的儿童死亡。因此我们可以估计人们只回忆说当年村里死了十来位老人。五公大队1960年人口为1853人(P404-407),因此可以算出该村粗死亡率为6.4‰1。只有在1975-1980年之间,中国人口预期寿命达到65-68 的时候,死亡率才是6.35-7.32‰。2 因此,五公村在1960年时的粗死亡率与非饥荒年份预期寿命达65-68岁的比率大致相当。这无论如何都不能说五公的情况在1960年是糟糕的,反而成了饥荒年景死亡人数少于平均水平的反常证据。由于一门心思要找消极证据的愿望过于强烈,教授们保留了逻辑上的疏漏——在未能说明这一年死人数量少于平均水平的充分理由,而仅仅满足于加上一个形容词说他们是“早早”去世的。粮食单产在集体农业时代,曾经大幅度增加过,这一事实给三位教授带来不小的困扰,为此,他们千方百计地寻找一个与集体农业制度无关的理由,试图归之于上级政府的资金扶持。教授们努力之后,确实找到了上级政府有资金流入五公的证据,不过,这个资金扶持的证据并不符合需要,教授们只好偷换概念,把与五公大队完全无关的机构“说成是”五公大队本身,这样,即便五公直到1969年才自己拥有一台柴油机发电机,3 教授们也毫无顾忌地说省政府给了五公大量资金:“(1958年)林铁悄悄地另外拨了200万元给五公,以修建一座电站,扩大拖拉机站,建造一个日产40万块砖的砖瓦厂,创建一个农具修理厂和运输队。”(P315)结合这两处说法,很明显,1958年五公大队不仅没有电站、砖瓦厂和拖拉机,甚至连第一台柴油机都是到1969年才得到的。而林铁的200万投入,仅仅与设立在五公地域上的各个“非农业”机构有关,而与从事农业的五公大队——这是三位教授进行观察的对象——完全无关。为了给五公得到“特殊待遇”寻找证据,三位教授甚至说隶属于县级卫生局主管的“县医院分院”是耿老板的医院:“有20名医生、30张病床的县医院分院原坐落在邹村集市,1956年开始以很快的速度搬到了五公。专区大量拨款资助耿老板的医院,这对五公来说可是条财路。”(P313)作为县医院的分院,饶阳县卫生局才是其主管单位,其收支都归属于县级财政,因此,这家医院既不是五公的“财路”,也肯定不存在“专区大量拨款资助”(除非这家医院是地区医院的分院)的问题,这种曲解事实的做法教授们竟然丝毫不想加以掩饰。作为观察对象的五公大队的集体农业,与建立在五公地域上的省属机构(河北省第一机器拖拉机站)、县属机构(县医院分院)乃至区级机构(五公公社)在损益方面相互独立,给拖拉机站的投资、医院的盈亏都与五公大队完全无关,很明显,这些机构建立在五公的土地上,要占用五公的土地和人力,却不给五公大队带来经济收入。自称曾经19次到过五公现场,教授们对这些基本的信息应该是有条件了解的,但是,因为格外需要各种证据以坐实五公村的繁荣是得到上级“庇护人”(书中经常给出张克让和林铁两个名字)照顾的结果,所以只能是牺牲事实来为论证结论服务。就这样,教授们构建了一个“庇护人”网络,根据教授们的解释,集体农业的成败与中央政策无关、与农业集体组织的管理和规划无关、甚至与本单位的劳动者努力水平也没有关系,对农业繁荣唯一有意义的是庇护人网络,谁能够建立起有效的网络,就能够得到上级政府的资金支持,从而得到好处。“特权与权力的牢固网络曾是胜败的决定性因素。本书揭示了受惠赐者和被排斥者之间的差距是如何越变越大的。”(导言,P6)为了与这一隐含的论证逻辑相匹配,五公进行土地改良、水利建设的具体过程及其实际效果,都被有意无意地淹没在各种零散的信息中间,读者很难得出完整的印象。除了暗中转换两个不同的“五公”概念以误导读者之外,三位教授还格外偏爱二手材料。一般学者只有在收集不到第一手材料的情况下才使用第二手材料,但三位教授则明确拒绝第一手材料。塞尔登参与教授编辑了《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REVOLUTIONARY CHANGE》,这本书收录了毛泽东主持编写的《The National Program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1956一1967》和《The Sixty Articles on the Communes》两份体现毛泽东观点的第一手材料,但三位教授都不引用(三位教授频繁引用的《五公人民的战斗历程》一书,对毛泽东与这两份文献的关系有着明晰的交代)。在抛弃了第一手文献之后,三位教授向人们兜售了很多闻所未闻的、据说是“毛泽东”的观点,诸如:“(1957年)7月,毛号召向‘地主和富农的反革命活动’发起进攻。”(p290)“毛断言,正确的思想观念能释放出神奇的生产力。”“毛坚决认为,中国农民将齐心协力地走共产主义道路:均贫富,废除货币,军事化劳动,消灭市场,严禁商品生产,一句话,废除所有形式的私有财产和剥削。”(p302)“毛轻视市场经济中科学种田的生产前途,为了能够共同富裕,他提倡进行重新组织和广泛的劳动动员。”(P305)而在毛泽东主持下产生的上述两份第一手文献中间,这几个方面的认识都是与三位教授书中间宣称的截然有别的。尤为讽刺的是,塞尔登教授收录了《Mao Tsetung,Letter to Team Leaders》(November 29,1959),在这封信中间毛泽东不仅表示自己完全不相信高产卫星,而且还劝说各地干部不要相信,但是,三位教授却在没有征引任何文献的情况下,就在书中断言“毛泽东急切地估计亩产量为2000到10000斤”。(p310)也许值得一提的是,不知道是编者的无心之失还是刻意为之,这篇文献的日期原本是4月,结果在书中被注明为11月。为了给批评加上道义基础,教授们在书中设立“静悄悄的革命”与“教条主义阶级斗争政策”的对比。这一次教授们没有捏造事实,而是如实地记录了发生在五公村的、未遂的“搬石头”运动,这次运动源于一九四七年刘少奇在晋察冀中央局会议上提出的要求:“要派出工作组,组织贫农团,超越党支部,进行‘搬石头’,踢开区村干部。”4 事实虽然没有出入,但教授们把这个运动作为“教条主义阶级斗争政策”的当然体现来看待,则问题不小,至少运动发起人刘少奇也不坚持认为自己正确,而是在受到毛泽东批评之后迅速地参与纠正偏差的行动,因此,这个不正确的运动在五公也只是持续了几个月时间,尚未来得及最后实施,就已经被下派的工作组纠正了。为了说明集体农业时代政策的错误和影响之消极,三位教授竟然考虑了“时光倒流”的逻辑——时间在后的政策可以用于解释先前出现的结果,他们都清楚是“1953年……陈云为此制订了粮食由国家控制的政策。”(P216)然后把这一政策用以解释1952年的副业收入的严重衰落:“由于国家开始控制农村市场,且集中控制主要作物的交易,结果使全国的农村经济一落千丈。耿合作社把利润丰厚的副业当作报废的榨油机一样扔掉了。副业总收入从1950年的6万斤小米一下子跌到1952年的7000斤。”(P181)本书完整地体现了材料与结论相反的窘境,这看起来是由两个方面的人士共同造成的,首先是“中国官方”——正是他们向三位教授推荐了这个集体农业时代的成功案例给他们研究的,另一方则是三位美国教授——他们决心要给美国听众(晚些时候还包括中国听众)提供一个集体农业完全失败的故事,如果两方面任何一方愿意妥协的话,这个材料与结论相反的研究就不会存在。其实,集体农业也没有保证百分之百的村子都成功,落后的典型也不是找不到,关键的差别是时间上的不同步,三位教授于1978年5月到中国开始他们的研究,但那时中国官方还没有开始否定集体农业,所以给了他们一个先进村子作为调查对象;从中国后来的政策演变看,如果不是教授们早于官方全盘否定集体农业的年月——而是中国官方业已开始否定集体农业政策的1982年来中国开展研究的话,中国官方肯定会选择一个类似于“小岗村”那样的失败村庄供他们研究的,那样就不会出现材料不能说明结论的窘境了,肯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材料与结论不一致的问题,进而避免教授们用各种蛮不讲理的方式去处理材料和结论的关系。在第一次调查(1978年)到《国家》出版(1991年)之间,时间跨度13年,如果教授们在1982年之后重新选择对象村子并搜集材料的话,时间上是来得及的,但是先前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变成一种“沉没成本”,无论如何都“捞”不回来了,要是更换研究对象的话,就必然要浪费“沉没成本”,所以教授们没有做这种“不经济”的选择,这就决定了《国家》一书的基本写作特色——材料与结论不一致,为了弥补这种不一致,一方面是选择各种足以使材料失真的处理方法,另一方面是大量增加各种五公村之外的负面材料(包括教授们大量的负面评价和议论)去冲淡材料的说服力。三、美国的学术场域和学术人的立场选择一个中学语文教师,可以轻易做到对学生的作文严格把关——必须由材料说明结论,否则就判为不及格;但是,对于一个由许多教授、研究生等研究者组成的学术场域而言,这种要求就缺乏外在的执行和监督机制了。甚至,材料和结论不一致的现象还有普遍性,这需要从学术场自身的逻辑去理解,而《国家》的写作特色,也要由美国学术场的逻辑及其变化来解释。布迪厄把学术场域看作是一个充满竞争的场所,学者作为资本的承载者,基于他们的轨迹和他们利用自身所有的资本数量和结构在场域中所占据的位置,他们具有一种使他们积极踊跃地行事的倾向,其目的要么是竭力维持现有的资本分配格局,要么是起而颠覆它。保守也好,激进也好,都是作为竞争的策略。((参阅《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布尔迪厄访谈录》包亚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 对于本书的三位作者而言,他们的学术生涯恰好富有对照和验证这一理论的价值,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对美国主流学术持激进批评姿态入场,高度肯定与美国主流价值观格格不入的中国革命和随之产生的新制度,到了八九十年代之交转换为极端保守的策略——甚至在缺乏起码的材料支持的情况下也要推销一种全盘否定集体农业的结论,以确立美国价值观的唯一合法性,按照教授们的说法就是:“这个体制堵死了任何容易通向现代化形式的更自由的途径。”(导言,P16)“集体化并不是促进和刺激农民家庭经济的自然结果,而是一个经济上代价极高、政治上异化的大断裂。”(P385)这种从激进到保守的转换,从否定到肯定的回归,恰好见证了美国汉学这个特殊学术场域的视野变换——从前视野狭窄、激进派拓宽了观察视野、激进派消失并回归主流导致视野再一次狭窄,学术观察视野的狭窄化,与不宽容心态完全同步。《国家》一书出版于1991年,并对不同于美国的制度实践采取完全批判的姿态,这远非偶然。1989年夏,福山在《国家利益》杂志上发表了《历史的终结?》一文,认为西方国家实行的自由民主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了“历史的终结”。这个知识事件也许可以作为一个学术场域的转换标识:与从前任何时候相比,八九十年代的美国学术场中间对肯定美国制度实践的要求都大为提高了,与此紧密相关,学界对于另类的研究观察和制度宽容程度也同时下降了。而《国家》出版之后,还获得了1993年度“列文森奖”,也许可以理解为是对三位教授痛改前非、回归主流价值的褒扬,虽然《国家》一书被中国农民批评为充满了资产阶级偏见,在写作手法上材料与结论之间也无法一致,但胜在符合美国学术场域的要求,尤其是符合1990年前后的学术场域要求,也许只有从美国学术场域出发才能理解:三位教授为什么要牺牲材料和逻辑提出另外的观点。在1995年新版《革命中的中国:延安道路》一书《前言》中间,三作者之一的塞尔登教授检讨了自己从前过高评价中国革命的错误,并指出了为什么需要反省以及如何反省:“在原版前言中,我把这件事(指中国革命)渲染为更有希望的新纪元”“前苏联和整个东欧国家共产主义运动的解体,以及冷战结束,……重新思考研究动机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所以需要“从人类自由和农村发展的观点,重新评价了抗战。”学术场域的转换是重要的,更重要的是资本量的变化,这两者共同决定了学术人言说的姿态和策略。一个学术人从小资本(一个没有名望和地位的研究生)到大资本(名教授)的转换,本身就会诱导学术策略的根本变化。有人说,评价毛泽东跟评价拿破仑一样,每十年就要翻一个个儿,毛泽东和中国革命都已经成为历史,不可能有所改变,但是,学术场域却时时更新,随着学术人的成长和资本量积累,都需要重新阐释对象,这两者结合产生出“激进策略”需要并与主流学术保持自觉的距离时,我们能够看到新的研究视野和对不同制度价值的宽容姿态,而且学术场中间相对不利的位置会敦促激进学术人的谨慎(认真处理材料和结论的关系)和高投入(仔细搜集材料);反过来,等到激进策略过时需要引入保守策略时,我们看到的就是相反的情况。在学术场域中间,大资本拥有的话语权份额,远远多出他们愿意付出的研究努力,这在一些情况下会鼓励滥用话语权。在不想投入时间和精力去搜集材料的同时,却企望保持在重大问题和历史事件上的发言权,那么,唯一的选择就编造材料和证据,而代之以想当然,用写小说的方式来处理学术研究,在学术场域中间只有大资本才有这种条件,而三位作者都恰好有不俗的后续表现。2005年1月23日,在UCLA历史学系举行的研讨会上,Edward•Friedman捏造说:“毛泽东曾经感谢日本人侵略中国,说没有日本人提供武器,共产党就不能打败国民党。这样的话,对任何一个国家领导人来说都是很惊人的。”结果,被一个华裔学者李放春当面批评为“完全是荒唐的(absurd)”5 2006年,研究文革的著名学者Michael Schoenhals在北京一次讲座中间,说起他读到这三位教授合写了的一本关于文革的书稿,其中写到1966年秋天的天津武斗,书中说每天夜里武斗过后,人们早上起来发现大街上有几十具尸体,对于这一惊人的描写,三位教授没有给出材料来源,Schoenhals教授说他对这本书的最后建议是:删去所有的注释,匿名以小说出版。6同一个布迪厄还说过这样的话:“知识分子经常处于最不利于发现或认识到符号暴力的位置上,他们比一般人更广泛深入地受制于符号暴力,而自己还日复一日地为符号暴力的行使添砖加瓦。”7 特别是,当学术人选择一种“过度节约”(以尽可能少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材料)策略时,滥用和编造证据的学术不端行为就屡屡出现,符号暴力就表现得格外明显——充分表现在逻辑维度上。虽然《国家》一书存在材料和结论不一致,作者在材料处理上严重失真,但从该书还获“亚洲研究协会最高奖”的情况看,“过度节约”没有影响学术场域的竞争胜负,以此而论,学术场域的规则本身,有时候适足以鼓励符号向暴力方向转化。在中国的学术场域中间,从全盘肯定到全盘否定集体农业的舆论转换,只有很短的时间,而且有着政府主导的明显痕迹。邓小平、万里和胡耀邦等领导人决心恢复家庭农业,所以成立了一个省部级的写作组——国务院农村政策研究室,由杜润生负责雇佣学者来论证家庭农业优于集体农业,林毅夫(Justin Yifu Lin)是其中的一位厅局级研究员。而一切同意和承认集体农业成就的文章,先是受到批判,随后是不准发表。根据邓小平提出的“不争论”方针,那些不同意见都被视为没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遭到处分,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中国学术场域中间就只剩下了一种声音。但美国学术场域似乎有所不同,最根本的转换力量是变化的投入产出比,只有那些最符合主流要求的学术研究者,才能够获得“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多的收益”,这样,与主流是否相符就构成一种强有力的市场选择机制,只有那些符合主流的声音最优先获得发表机会和获奖机会,从而获得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提升学术地位的机会。当然,中国学术场域中间也是那些最符合官方主流政策要求的学术,最先获得发表和出版的机会,从而使得这样一群学者快速上升到学术阶梯的高位上,是他们拥有最优的投入产出比,政府的主导作用也是在学术市场的竞争中间起作用的,而且是作为一个放大器来起作用。美国的权力精英直接介入学术场域的机会似乎少得多,麦卡锡时期有这样的例子,政客毁坏了拉铁摩尔的学术生涯,却提升了费正清的地位。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_________粗死亡率=当地年死亡人数÷当地该年年平均人数×1000‰。 [↩]查瑞传、曾毅、郭志刚:《中国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分析(上)》,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307–309页。根据迈斯纳的说法,1970年代中期中国人均寿命达到65岁,见Maurice Meisner, Mao’s China and After: A His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3rd Edition),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99, p. 419. [↩]根据《五公人民的战斗历程》一书,在1958年购买柴油机发电抽水抗旱,是与其他大队共有的,第一台应该是属于公社的资产。 [↩]李菁玉:彻底控诉揭发批判刘少奇的反革命历史罪行,载1967年4月1日“首都红代会中国人民大学三红揪刘兵团第二支队”编印《彻底揭发批判刘少奇的反革命修正主义的历史罪行》 [↩]《弗里曼谣言就是这么出台的》,http://sq.k12.com.cn/discuz/viewthrea ... 334342&extra=page%3D1[↩]2006年4月21日,Schoenhals教授在北京当代中国研究所(The Institute of Contemporary China Studies)做了一场关于国外当代中国史研究现状的讲座,在回答有关文革研究的提问时,说到他和麦克法夸尔的新书将于8月出版,并提及出版社曾邀请他审核三教授未出版的文革书稿,给出了这个评论,其时笔者正好在讲座现场。 [↩](法)布迪厄,(美)华康德著 李猛等译《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2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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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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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辽宁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吴元丰、赵志强两位先生的合著《锡伯族历史探究》,这是元丰、志强两位先生从事满文工作3O年来有关锡伯族历史研究的论文集。因同为“满字号”学人,元丰赠书予我。翻检拜读之际,感叹不已。 元丰、志强均为锡伯族,来自新疆伊犁的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1975年,两人毕业于察布查尔自治县第一中学,同年通过了北京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即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的考试,成为“满文干部培训班”学员。1978年进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满文组,从事明清历史档案工作,重点参加满文档案整理与翻译。时至今日,从业已满30年。 元丰先生现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满文部主任,先后主持编译出版了《清代西迁新疆察哈尔蒙古满文档案译编》(1994)、《清代鄂伦春满汉文档案汇编》(2001)、《清内阁蒙古堂档》(2005)、《珲春副都统衙门档》(2006)和《清代边疆满文档案目录》(1999)等四百余册档案史料和目录,同时还在满文文献、清代边疆史地、少数民族历史和中琉关系史等研究领域积极探索,发表了60余篇学术论文。 志强先生现为北京市社会科学研究院满学研究所所长,他潜心研究入关前的满文文献,历经数年推出专著《旧清语研究》(2002),对实录中摘出的旧清语进行全面的解读,澄清了多处歧义。志强先生随后于2007年又出版专著《清代中央决策机制研究》,以大量满文档案为据,探讨后金——清代中央决策问题,推进了清代官制问题研究。志强先生发表的满文清史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亦达50余篇。 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共事期间,元丰、志强先生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尝试开展一些学术研究。 在选择研究领域时,他们想到了自幼在察布查尔听老人们讲述过的本民族历史故事,那些富有传奇色彩的历史是否是真的,乾隆皇帝是否真得允诺锡伯族驻防新疆满60年后返回东北老家,诸如此类的很多问题都像谜团一样纠结在他们的心里。最终,元丰、志强两人决定从锡伯族历史研究人手。 他们不仅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中发掘和搜集锡伯族史料,还到东北三省、内蒙古自治区档案馆调研,经过数年的努力,整理出锡伯族历史档案史料1000余件。经过系统整理编目,满文版《清代锡伯族档案史料选编》于1987年由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2年后,与之相匹配的汉文版《锡伯族档案史料》由辽宁民族出版社出版。4卷本的满汉两版“锡伯族档案史料”不仅成为锡伯族历史研究不可或缺的第一手资料,也为满族、鄂温克、达斡尔等民族历史研究、清代八旗制度研究等相关领域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元丰、志强先生的锡伯族历史研究就是这样从一开始就立足于扎实的史料基础上,这也确保了他们的本民族历史研究成果的高质量。 《锡伯族历史探究》一书共收25篇文章,附录《清代伊犁锡伯营官员履历及索引》以及中央电视台10频道《历程》栏目、《中国民族报》的2篇专访。多数论文原载于国家级、省级学术期刊,如《民族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民族文学研究》、《中国史研究动态》、《历史档案》、《民族古籍》以及《满语研究》、《满族研究》等;少数论文被《中国人的姓名》、《锡伯族研究文集》、《明清档案与历史研究》等文集收录出版。这些论文主要涉及锡伯族的地域分布和迁徙,锡伯族的族源与民族关系,锡伯族的经济开发与历史贡献,锡伯族文化与历史遗迹考察,锡伯族历史文献等问题。 遍寻与锡伯族有关,特别是历史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元丰、志强两位先生的成果无疑占据着主导(·以上为p. 142) ·地位。清乾隆年间二十九年(1764),在盛京及其所属的开原、熊岳等城驻防仅仅60年,八旗满洲下的锡伯官兵再次奉旨迁徙,充实新疆伊犁八旗驻防,以便进一步加强西北边防力量,抵御外来侵略。有关这次西迁的民间传说很多,但是由于缺乏官方史料,难以开展专题研究。元丰、志强在锡伯族档案史料搜集整理过程中,逐渐解决了其中的历史疑问。1981年,两人合作完成的首篇学术论文《锡伯族西迁概 述》在《民族研究》上正式发表。这篇论文利用了大量的满文档案史料,全面阐述了清代东北地区的锡伯族西迁新疆伊犁驻防察布查尔的问题,解决了困扰锡伯族许久的西迁疑团,也破除了民间的一些说法。论文发表后,引起了学术界和锡伯族群众的广泛关注。元丰、志强先生的锡伯族历史研究从《民族研究》这样国家级高水平学术期刊起步,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锡伯族的大规模历史迁徙不止一次。早在清人关前,科尔沁蒙古编设八旗时,隶属其下的锡伯族也随之编人八旗蒙古。至康熙年间,由于抗击沙俄的需要,清政府一方面从宁古塔、乌拉吉林调拨八旗满洲兵丁到黑龙江驻防,另一方面不断从索伦、达斡尔人中抽选男丁,编设牛录,充实黑龙江驻防。至康熙三十一年(1692),清政府下令将锡伯族从科尔沁蒙古王公台吉隶属下“释出”,分拨到齐齐哈尔、伯都讷和乌拉吉林等地,正式编人八旗满洲,成为常备兵,这对锡伯族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有关康熙三十一年锡伯族由科尔沁蒙古编人八旗满洲一事,多记载在用满文书写的清代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中,以往鲜有人问津。1984年,元丰、志强再次合作在《民族研究》上发表大作《锡伯族由科尔沁蒙古旗编人满洲八旗始末》,再现了这一历史事件的全过程。文章在最后提出,锡伯族编入八旗满洲,不仅“加强了黑龙江和吉林地区的防务,加强了对锡伯族的控制”,还“促进了锡伯族向农业民族的过渡”,“拉开了锡伯族东迁西移的序幕”,“促使锡伯族普遍使用满语满文”,对锡伯族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该文不仅是锡伯族历史研究上的力作,同时其所披露的满文史料,对于东北边疆八旗驻防问题涉猎较多,也为八旗问题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 志强、元丰在《历史档案》上另文撰述锡伯族南迁问题。康熙三十八年(1699),清政府再次下令,将在齐齐哈尔、伯都讷、乌拉吉林驻防的锡伯族分批南迁。齐齐哈尔、伯都讷两地的锡伯族被迁至盛京,乌拉吉林的锡伯族被迁至京城。南迁之后,整建制的锡伯牛录被打乱,锡伯兵丁被分散编入八旗满洲、蒙古牛录中效力。志强、元丰在分析锡伯族南迁问题时提出,康熙中期,清朝旧都盛京防务空虚,八旗官兵已经呈现出疲弱态势,而锡伯官兵长期打牲,擅长骑射,补充到盛京后,可以迅速强化盛京地区的军事力量。这是锡伯族南迁的根本原因。《锡伯族南迁概述》一文与前述《锡伯族西迁概述》、《锡伯族由科尔沁蒙古旗编人满洲八旗始末》以及《锡伯族迁居云南考》等文,追根溯源,彻底解决了清代锡伯族历史迁徙、调防活动中的各种疑问,为民族史研究与满文档案开发利用树立了典范。 历史上少数民族的姓氏、名字见诸于汉文古籍时,只能对字切音,多有谬误;传承年久,愈加脱离其本来面目。志强、元丰在清代官私书籍、民间故事和满文档案中查阅到大量的锡伯族姓氏和名字资料,对这些姓名的来源、特点和演变情况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他们首先将史料中记录的锡伯族姓氏梳理出来,并到民间进行调查对比、补充,确定锡伯族所拥有的62个姓氏主要来源于图腾、居住地、部落名、祖先名。在此基础上,对锡伯族姓氏的演变进行分析,将复音姓氏与汉字单姓对应起来,进一步理清了姓氏的演变脉络。“称名不举姓”是很多少数民族的习俗,锡伯族也具有这样的文化传统。在今天的察布查尔,依然有很多锡伯族家庭延续着这一传统。锡伯族的命名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在渔猎、游牧时期多以动物、植物和器物名称命名,在农业经济为主时期,则多采用抽象概念命名。南迁、西迁等历史事件也对锡伯族名字的命取产生了重要影响。作为鲜卑人的后裔,锡伯族以“连”字为落音的名字,如“佛连”、“清连”、“丰连”等,或许与古籍中的鲜卑人名“初连”、“和连”、“宥连”有着一定联系。锡伯族名字主要源自蒙古语、满语(锡伯语)、汉语,也有的名字有两种语言词汇或音节构成,情况比较复杂。多数名字属于名词和形容词以及动词,还有一些名字属于数词。锡伯族有采用数字命名的传统,一般都以祖父母的年龄,或者本人的排行数命名,以庆贺老人喜得孙辈之意。这些研究成果都体现在志强、元丰合作完成的《锡伯族的姓名》一文中,该文被收入张联芳主编的《中国人的姓名》一书,于1992年由中国 . 143 · 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不过,对于数字人名的来源,我始终存有疑虑。惟有将历史上较为完备的家谱、户口册、比丁册等人口史料汇集到一起,从中寻找数字人名命取的规律,才能在数字人名问题上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 黑龙江是锡伯族的故乡。明万历二十一年(1593),海西女真四部联合科尔沁、锡伯、卦勒察、朱舍里、讷殷,号称“九部”,兵分三路攻打努尔哈齐。古勒山一战,九部联军一败涂地,叶赫等海西四部被建州女真兼并的步伐骤然加快。这次战役在《满文老档》、《满洲实录》中均有清晰的记载,这也是sibe“锡伯”首次出现在后金——清朝的官方史书中。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十月,宁古塔副都统萨布素被任命为首任黑龙江将军。次年七月,黑龙江将军衙门的公文开始存档。据康熙三十年(1691)黑龙江将军衙门档案记载,萨布素以墨尔根、齐齐哈尔地处边陲、事关紧要为由,题请增兵驻防,得到了康熙皇帝的支持,于是将锡伯族从科尔沁蒙古旗下改编人八旗满洲,分兵驻防在黑龙江将军、宁古塔将军(后称吉林将军)辖下的齐齐哈尔、伯都讷、乌拉吉林等城。随着锡伯族的大规模迁出,黑龙江地区锡伯族的历史逐渐为后人所不知。元丰、志强先生适时推出《黑龙江地区锡伯族的历史变迁》一文,依次阐述了呼兰、阿城、拉林、肇源、双城等县市锡伯族的由来,以及从京城、盛京等地回迁到黑龙江、吉林两省锡伯族的人口构成等问题,使得现居黑龙江的锡伯族群众真正了解到自己祖先的这一段历史。 至于锡伯族族源问题争议就更大一些。关于锡伯族的族源,学术界虽无定论,但赞成“鲜卑后裔说”的学者比较多,元丰、志强两位先生即位列其中。因此,志强曾经撰文质疑“女真后裔说”。他对《清太宗实录》中皇太极的金科玉律提出质疑,并对照满文本《实录》中的“sibe i COO mergen i h~neihin”字样,对满洲旧称“诸申”与“席北超墨尔根”的关联进行辨析,进而否定了“女真后裔说”。 元丰先生利用满文档案治史,不仅局限在本民族历史研究上。1979年,元丰先生在黑龙江省富裕县三家子村考察满语使用情况时,就对相邻的五家子柯尔克孜族聚居村颇感兴趣。之后,开始留意柯尔克孜族相关研究成果和满文档案中的柯尔克孜史料。柯尔克孜,旧称吉尔吉斯,主要居住在新疆克孜勒苏地区,少部分人聚居在黑龙江省富裕县。学术界对黑龙江省柯尔克孜族的来源以及从新疆迁入黑龙江的原因、时间、过程和安置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2001年,元丰先生撰写的《柯尔克孜族东迁黑龙江地区考实》一文在《黑龙江民族丛刊》发表,全面阐述了雍正、乾隆年间柯尔克孜族两次迁徙事件的原因、时间、过程等问题。随着第一手满文史料研究利用成果的推出,有关黑龙江柯尔克孜历史渊源问题的争论不复存在。满文档案史料在民族史研究上的重要价值也愈发引起了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的重视。 志强先生的学术研究具有突出的阶段特征。从1978年起,志强先生开始涉猎清代民族史研究,且以锡伯族历史研究为主;1985年起他以清代政治制度为题切人清史研究;1991年起全面进入满学研究领域,重点开展满语、满文研究。其对旧清语的解读,对清代决策机制的研究都与锡伯语(满语)母语基础和多年满文档案翻译研究经历密切相关。 无论是锡伯族历史研究,还是边疆史地研究、清代官制研究,元丰、志强先生30年来的学术研究活动始终坚持满文档案史料“尽先”的优势和特色,这对于民族史研究、清史研究的从业者来说,具有极大的启示作用。《锡伯族历史探究》的出版,不单是对他们多年研究成果的回望,更是对今后锡伯族历史文化研究后继者的殷切期盼。 ·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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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看重现实问题剧所存在的问题。现实问题剧所存在的问题。它们并非真正的现实主义,而是“挪用现实主义”。这些具有强烈批判初衷的电视剧,不得不在观众与体制、大众审美习惯与艺术创新、流行元素与艺术选择、现实追问与乌托邦冲动之间走钢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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