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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段晓彦、俞荣根:“陪审”一词的西来与中译
    法律 2010/12/23 | 阅读: 1353
    在英美法系语境中,"Jury"一词,为陪审或陪审团;"Juror",则指陪审团的成员,即"陪审 员"。[1]《牛津法律大辞典》对"陪审团"的解释是,"被召集起来,在审理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有争议的事实问题作出裁定来协助法庭审理的一群非法律专 业人员"[2]。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加司法审判的一项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这一制度经过后来的演变,在 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参审制度[3]。 "陪审"、"陪审员"等并不是中文的固有词 汇,而是西学东渐背景下之"舶来品"。粗略统计表明,19世纪10年代至20世纪10年代,约有近20种著作、报纸或法律文献提及"陪审"、"陪审员" [4]。那么,"陪审"、"陪审员"这类名词是何时舶来又如何表达的,其中译过程中又怎样演变及传播,本文着意作些知识性的疏理,并对当今中国法律学术史 上对这些问题存在的误解略作辨正,以求教于方家。 一、中译名混乱时期:鸦片战争前传教士的知识性介绍 从现在发现的资料来看,对西方陪审制度的知识性介绍始于19世纪初期。 最早将"陪审"、"陪审员"这两个西方词汇 传入到中国的应归功于西方传教士。这一现象,几乎是19世纪前期中西法律文化交流中的常态。 第一个用中文向华人世界介绍"juror" 的是英国传教士麦都思(Walter Henry Medhurst,1796~1857)。 1819年,他在马六甲出版《地理便童略传》一书,这原是一本用汉字写的地理学通论,但有不少篇幅通过问答形式较为具体地介绍英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在 书中,麦都思将"juror"译作"有名声的百姓"[5]: "四十五问:其国内如何审事? "答曰:在其国有人犯罪,......要审之时,则 必先招几个有名声的百姓来衙门听候,官府选出六个,又犯罪者选出六个,此十二人必坐下,听作证者之言,又听犯罪者之言,彼此比较、查察、深问、商议其事, 既合意,则十二人之首,可说其被告之人有罪否,若真有罪,则审司可宣刑罚;若该人无罪,则审司可放释他也。" 经查证,该段文字中的"有名声的百姓"对应 的英文词汇为"juror",今译"陪审员"。麦都思通过意译的方式,侧重强调陪审团成员的素质要求,即品行良好、受人赞誉。《地理便童略传》可能是中国 读者最早得悉西方陪审制信息的著作,但麦都思的书不是中国境内出版的,他也未曾来华。 来华传教士中,英国人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是 第一个向中国读者介绍关于"jury"、"juror"的知识的。1822年,马礼逊编订出版了三卷本《华英字典》。在第三卷中,作者按照英文字母顺序排 列的单词后列出了对应的中文字词。马氏解释说,"jury"、"juror"在汉语里缺乏与之对应的语词。他认为,中文"乡绅"(Country Gentlemen)一词有时候具有与 "jury"类似的功能。[6] 1833~1838年,普鲁士传教士郭实腊 (Karl Friedrich August Gtzlaff,1803~1851)等在 广州编纂出版《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这是在中国境内出版的第一份近代中文期刊。1838年,郭实腊在该刊三月号上刊出《自主之理》一文,介绍英国 jury制度时,将"juror"译作"副审良民": 其审问案必众人属目之地,不可徇私情焉。臬 司细加诘讯,搜根寻衅,不擅自定案,而将所犯之例、委曲详明昭示,解送与副审良民,此人即退和厢商量妥议,明示所行之事,有罪无罪,按此议定批判。" [7] 将英文"juror"译为"副审良民",从 汉字训诂上自有一定道理。"副",有"助"、"赞助"、"襄助"之意。《素问·疏五过论》杨上善注:"副,助也。""陪",乃"辅佐"、"陪同"之义。 《玉篇·阜部》:"陪,助也。"《增韵·灰韵》:"陪,伴也。"可见,"副"与"陪"同义,"副审良民"即"陪审良民"。郭氏这一意译已十分接近 "juror"的现代译文--"陪审员"。 但该译法在该刊只出现了这一次,不久就被郭 实腊本人放弃。1838年,郭氏在《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八月号上发表《批判士》一文,将"jury"、"juror"改译为"批判士": "按察使案例缘由汇款通详察核......然自不定 罪,却招笃实之士数位,称谓批判士发誓云:谓真而不出假言焉。此等人侍台前,闻了案情,避厢会议其罪犯有罪无罪否。议定了就出来,明说其判决之案焉。据所 定拟者,亦罚罪人,终不宽贷。设使批判士斟酌票拟不同,再回厢商量、察夺。未定又未容之出也。英吉利、亚墨理加北合邦各国操自主之理,亦选等批判士致定 案。由是观之,宪不定罪而民定拟之。......批判士不俸禄,并无供职,亦不趋炎附势、指望做官。"[8] 郭氏的《批判士》一文,强调"jury"、 "juror"制度具有防止、监督和制约审判官的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的功能,以凸现西方陪审制的主旨和价值[9]。然而从翻译的信和达角度考量,"批判 士"还不如"副审良民"更接近"juror"原意。 1830年,美国第一个来华的传教士--稗 治文(1501一1861,原名Elijah Coleman Bridgman)来到中国,于1838年 刊刻《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对美国的陪审制度作了介绍: "......凡原告、被告,或有愚而讷于言者,则 有识例善言者,助他作状,并同上堂代诉。人犯既齐,察院则在本犯地方择衿耆以助审。衿耆则以十二人至二十四人为额,多则二十五人,少亦十一人。如是犯之亲 戚兄弟朋友固不能为,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为。审时衿耆听原告、被告之词,照察院之例,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交于察院,各散回家,察 院观何是何非,即照例定罪。"[1] 衿耆,指有声望的士人和耆老。清林则徐《札 发编查保甲告示条款转发拎省查照办理》:"兹本大臣明定章程,悉由地方官敦请邑中公正绅士为之总理,再由绅士公举各乡公正衿耆分理本乡事宜。" [2]1846年梁廷相《海国四说》随文对"衿耆"作了解释:"新地旧俗,凡出自省学馆(双行小字:士子有进士、举人,皆称曰衿)及耆者,沿中国故事,合 称衿耆。有事则先集其人于公使会议而官定之。"[3]用"衿耆"对应英文"juror",倒不失为一种中国化的译法,但"衿耆"显然过于拘泥于士绅和德召 年长者的身份,而难以表达陪审员的平民性和民主性的那一方面。 从1819年到1838年,不过短短的20 年,"juror"的意译,从"有名声的百姓"、"乡绅",到"副审良民"、"批判士",再进而拈出中国文言文的"衿耆"两字,西方传教士对他们陪审制的 推介真可谓殚精竭力。他们以这些方块字为载体,将陪审制的译解愈来愈具体,尤其到稗治文那里,陪审制的轮廓已勾勒得十分清晰。 中西文化的交流从来是双向的。这一时期,也 不乏中国人向西方寻求真理的努力。就陪审这一具体制度而言,或许以为其过于细末,国人的关注度不高,故迄今为止,只找到一则资料。它是有中国"马可波罗" 之称的清代旅行家、航海家谢清高提供的。1820年(嘉庆二十五年),谢氏在澳门遇其同乡、举人杨炳南,讲述海外见闻,由杨炳南整理成书,名为《海录》, 其中有这样一段记载: "首长有三,其大者称唧有士第,其次为呢 哩,又次为集景,皆命于其王数年则代。国有大政、大讼、大狱,必三人会议,小事则听属吏处分。"[4] "唧有士第"是英文"justice"的音 译,意为法官。"呢哩"为英文"jury"的音译,意为陪审团。"集景"则是对英文"juror"的音译,意为陪审员。 如果说,西来传教士向中国人宣传西方政制 时,尽量寻找中文中合适词汇加以意译的话,那么中国人介绍西方文化时则有所不同,较多采取音译的办法。学者认为,中国译者对于陌生的西方概念偏重于音译方 式,原因之一是由于不解其意,或者认为只要将其读音以汉字记录下来,让人知道其大概的意向就可以了[5]。但这样的音译真有使人仗二金刚摸不着头脑之感, 一篇译文读起来诘屈赘牙,不知所云,全无信达雅的韵味。 二、中译名模仿时期:鸦片战争后志士仁人的 寻求 鸦片战争失败后,以忧国忧民的知识分子和开 明官僚为主体的志士仁人急切向西方寻求真理以救亡图存,开始关注不同于中土传统的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审判制度。其中如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等,曾发愤著书, 介绍西学西制,以警国人。 梁梃枏著就《海国四说》,广泛传诵。书中的 《合省国说》和《兰仑偶说》分别介绍美国和英国。他的《合省国说》定稿于1844年,是中国人撰写的第一部系统的美国通志。该书仍稗治文之旧,将 "jury"、"juror"译作"衿耆": "......每届审期,必择其地衿耆先未知此事者 二十四人或半之,多不越二十五人,少亦必得十一人。就所见,以例权其曲直,所见合,则笔于爰书,呈察院,令先散出,而后察院采以定断焉。......"[6] 魏源于1852年完成《海国图志》巨著,书 中也用"衿耆"一词介绍有西方陪审制: "人犯既齐,察院兼择本地衿耆以助审。衿耆 少则十二人,多则二十四人。除本犯亲友兄弟外,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预。既审后,出而会议,遂定曲直。众衿耆将情由写明,呈察院而退。察院观其是非,照 例定罪。"[7] 看来,梁梃枏和魏源受稗治文的影响很大,这 不但表现在他们都用"衿耆"来指代陪审员,而且对陪审制的理解,都未超出稗治文介绍的范围。据王立新先生考证,魏源的《海国图志》中辑入了裨治文《美理哥 合省国志略》的全部内容。[8] 徐继畬的《瀛寰志略》完成于1846 年,1848年正式出版。他是这样介绍西方的陪审制度的: "英国听讼之制,有证据则拿解到官,将讯, 先于齐民重选派有声望者六人,又令犯罪者自选六人,此十二人会同讯问,辨其曲直,然后闻之于官,官乃审讯而行法焉。"[9] 徐氏在介绍到英国的陪审制度时,将陪审团、 陪审员译为"有声望者",至于对陪审团的活动规则与职能介绍与前述相同。 19世纪40年代,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的 著作开拓了中国人向西方寻求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之路。但此后近30年间,未见介绍陪审制的继起言论。当时思潮,学习西方尚停留于器物阶段,朝野的认识只是 "师夷之长技以制夷"。这就难怪《瀛寰志略》出版后,官方和士绅批评其内容"颇张大英夷",甚属不当[1]。1851年,徐继畬还因此丢了福建巡抚的乌纱 帽。时势所迫,知识界于西制只能噤若寒蝉。这种情形,直到19世纪70年代初才有转机,官方与民间的观念稍稍有所变动,言论尺度放宽。风气所及,徐继畬重 新起用,《瀛寰志略》不仅获得肯定,而且成为同文馆教本。 梁梃枏、魏源、徐继畬用"衿耆"、"有声望 者"等译名介绍西方陪审制度虽无多大新意,但从他们笔下写出来的与此前从洋教士口中说出来的却大有不同,这只少表明中国先进分子学习西制的积极态度,表明 中国有识之士心仪陪审制度。 三、中译名定型时期:甲午前后政制改革的推 动 鸦片战争以后,朝野维新之声己不绝于耳。清 廷迫于大势,先于1861年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后又派遣使臣驻节西方,政制改革稍然启动,从而又一次引发了陪审制话题,来华外国人和传教士继续充当中 英政制、法制之间的媒介。 香港割让,英帝国在这个岛上实施殖民统治, 推行英国化的司法制度。与之相应,绍介英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文字陆续出现。香港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转运英国政治、法律理念和制度的中介站。1856年,在香 港出版由英人编译的英汉对译教科书--《智环启蒙》第一百四十六课,介绍英国陪审制度,译者首次将英文"jury"翻译成中文"陪审"、"陪坐听审"。英 文原文为: "lesson 146.Trial By Jury-Trial By Jury is an excellent institution of Britain. According to it,twelve of the people attend at the court with the judge,to determine whether prisoners are or are not guilty of crime. It is their business to hear the accusation,to lesson to the witness,to attend to the defence,and to bring in the verdict,upon which the judge passes sentence according to the law." 其对译中文为:"第一百四十六课,陪审听讼 论--陪审听讼,乃不列颠之良法也。其例乃审思坐堂判事时,则有民间十二人,陪坐听审,以断被告之有罪与否。其十二人,宜听讼辞,辩证据,察诉供,然后定 拟其罪之有无,上告审司,于是审司照法断案."[2] 这是迄今为止,笔者所能找到的最早用中文叙 述陪审和陪审制度的资料。即便在当时的交通条件下,香港的中文资料影响上海等地也是很容易的。 与30年前大不相同的是,传教士们在上海建 立了自己的舆论阵地,不再只是单枪匹马地写写文章。1868年9月5日,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oung John Allen,1836-1907)等创办于 沪上《万国公报》。广学会成立之后,《万国公报》成为传教士的言论机关,有组织成系统地向中国宣传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制度,一定程度上已具有某种参 政议政的影响力。 1881年6月4日,德国传教士花之安 (Ernst Faber,1839~1899)在《万国 公报》上发表《国政要论·省刑罚》一文,将"jury"、"juror"译作"陪审人员": "前者泰西刑罚与中国无异。今日行新法之 后,酷刑俱已省除,故审事不用严刑拷打,亦无徇情。其法,凡审讯之期,刑官之外另有陪审人员,且国家状师、民间绅耆俱在,请录口供,采访证据,公断是 非。"[3] 这里的"陪审人员"与"刑官"(即司法人 员)相对,在职能上相互配合又互相监督,向陪审团的本义进一步靠近。 1881年6月11日,林乐知在《万国公 报》连载《环游地球略述》一文,详细介绍了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并对美国的陪审制进行了介绍: "五、凡有犯法之事,官署审问当依律例。除 水陆两兵之外,则可不待告发,会审绅董查明详禀,即可审问。审结后不得再行审判......。六、凡有犯法株连官员等事,立即审问,不可耽延时日,在何地、犯罪, 即在该地之绅董秉公审问,毋得偏枯徇情。七、凡因钱财涉论等事,倘其数在二十元以上,邀请绅董会议,除律法所定之外,毋庸再问。"[4] "绅董",就是绅士和董事,泛指地方上有势 力有地位的人。将"jury"译作"绅董",一如"衿耆"、"有声望者"等,虽无新意,但林乐知对美国陪审制的介绍远比前人详尽具体。 1885年,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的《佐 治刍言》首次出版。这是戊戌变法前,国内介绍西方政治和经济思想最为系统的一部书。在该书第九十三节对英国和法国实行的陪审制度作了简要介绍,将 ""jury"、"juror"译为"绅士": "其审问时,必另派本处绅士十二人,与问官 会审,其人有罪、无罪,必由十二人拟有定断,然后官可照办,但被告者若于十二人内指明何人与有仇隙,则问官必另派一人,盖必十二人俱为被告所佩服,方能会 审。此律法已经行之数百余年,故国中从无冤抑不伸之事。后法国等处知其立法之善,亦欲令国中仿照英律办理。惜各处向无此风俗,人皆以为不便,其法卒不能 行。"[5] 将"陪审"译作"绅士"与前述一样,并无创 新,但字里行间,洋溢着对"陪审"制的肯定及本国不能采纳的惋惜之情。 1892年,英国来华传教士李提摩太 (Timothy Richard,1845~1919)将英 国在华人士哲美森(Sir George Jamieson)的《华英谳案定章考》译 成中文,由上海广学会刊印单行本。[6]李氏将"jury"、"juror"译作"陪审、陪审人、陪审人员、陪审官": "既而由官请定著名公正之12人,作为陪审 官(按陪审之法,创之于英,历年已久。今欧洲诸国,大半仿照办理),示期复审。至日,问官与陪审官会同升堂,细听口供,12人退至他室,彼此只知口供,不 知情面。该被告有罪,不能为之营救,无罪亦不能使之故坐。于是去其偏私之意,参以见证之言,并细考各证人有无疑窦,是否符合,一一斟酌尽善,然后以有罪无 罪二语,分别申复问官。假使以为无罪,问官即将该被告立予省释,以免拖累。以为有罪,问官乃定其罪名。⋯⋯" 英律陪审人定被告之有罪,无论该被告承认与 否,即使被告不承认,亦必治以应得之罪。 英律陪审人员若断定被告为无罪,此案即行注 销,断不准问官再行提鞫。纵使有新见证人重行投案,案亦不能再问。又被告所犯之罪,不论是何案情,但使业已由陪审人员审结者,万万不准翻异。 英国以保护良民为重,其设立陪审人员之初 意,因恐原问官一人,以爱憎为是非。徇情则故出人罪,抱怨则故入人罪也。故视陪审一事,为决狱之第一关头。[7] 这是继《智环启蒙》和花之安之后又一次用汉 字概念"陪审"、"陪审人员"译解"jury"、"juror",起到了将这一译法固化的作用。 李提摩太以娴熟的中文将哲美森用英文母语写 的文字通俗易懂地呈现于中国读者面前,全面地介绍了陪审官的组成、陪审团的运作规则、陪审团裁决的效力以及设置陪审团的初衷。 1894年同文馆出版《各国交涉便法论》, 计6卷48章,这是晚清翻译的第一本专门论述国际私法的著作。原著者为英国人费利摩·罗巴德,傅兰雅译,钱国样校。书中再度将"jury"、 "juror"译作"陪审"、"陪审官": "英刑律有陪审之法,其治外国人也,亦 然。"(卷六第980款) "审外国之案,其陪审官,必有一半外国之 人。后以此法不便,改废不用,故审外国人,与英国本地人无异。"(卷六第981款) 这说明,"陪审"、"陪审员"已占据 "jury"、"juror"一词中译名的主流,趋于定型。 不过,一个或一组外语译名能否定型,外国传 教士们的趋同还只是个基础,更关键的在于中国学界的认同,尤其是中国官方的认可与运用。 在这一点上,张荫桓算得上一个关健人物。张 荫桓,总理衙门行走,1885-1889年(光绪十一至十五年)驻美、日、秘公使,是我国早期外交家。在任驻美公使期间,张留意考察合众国的立法司(立法 机构)、行法司(行政机构)和定法司(司法机构)。在1886年12月15日(光绪十二年二十日乙酉)日记第三章(定法司)中,他是这样介绍美国陪审制度 的: 凡审问一切罪案,除官吏被劾外,须有陪审人 员,又必在起草之邦审办,如起事不在各邦辖内,应于何处审办,由国会议定照行(张氏小字注释:按陪审人员以十二人为额,择民间之殷实诚朴者当之,遇审罪 案,令陪审者到听审,审司执法判案仍须陪审十二人公议允行,方得定罪。)[1] 张荫桓熟悉西方政情,著有《三洲志》,是官 学两栖的人物。他采纳将"juror"、"jury"作"陪审人员"、"陪审者"、"陪审"的译法,可视为当时政、学两界对这组译名认同的标志信号。 早期维新人士郑观应、何启和胡礼垣等都是出 入学、政两界的硕耆。19世纪80-90年代,正是他们思想成熟并积极推动政制革新的活跃时期。他们留下的关于陪审制的言论,承传教士之绪,纷纷以"陪 审"、"陪员"译介"jury"、"juror"。 郑氏在其《盛世危言·吏治上》对泰西之陪审 制表达由衷的赞赏: "听讼之事,派以陪审,而肆威作福之弊祛; 列以见证,而妄指诬陷之弊绝。......[2]" "外国不信问官,而问官于是以陪员判案,不 容犯人之狡展以抗公平,而真情出矣。......[3]" 赞赏之余,他主张: "新政立,宜令各省府县选立秉公人员,或数 十名,或数百名,所谓陪员是也,每遇重案,则此等人轮值传赴司署,少者数人,多者十余人,与审司听讯两造之供词以及律师中辩驳,审毕,审司以其案之情节申 论明白,令陪员判其是非曲直,视陪员之可之者否之者人数多寡以定从违。......[4]" 1895年,何启、胡礼垣发表《新政论议》 一文,也采用"陪员"的译名,表达了与郑观应同样的主张。[5] 甲午战争后的十九世纪之末那几年,是"中西 法文化的激烈碰撞"[6]的时代,也是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传播的高峰期,素有"近代中国的百科全书"之称的《申报》对西方法律文化作了较为系统地介绍与宣 传的同时,主张仿行西制,改革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申报》对西方近代陪审制度是这样描述的: "泰西诸国有审事官,必有陪审官。事或不 平,陪审官可以评其曲直,不决,别请人再断之,务使不偏不倚,得其平情然后可以定谳,刑曹不得独擅其权,而在上者徇私之弊可以绝。"[7] 作者主张引进西方的陪审员制度: "今宜选立公正人员数人为陪审员。遇有重 案,分别传审,或本地绅士,或乡间耆老皆可充之。问官听讼,毕将案中情节申论明白,令陪审员判之,是非曲直,视陪审员可否之人数多寡以为定是。"[8] 自张荫桓、郑观应、何启、胡礼垣到《申报》 的作者,不约而同地采取"陪审人员"、"陪审者"、"陪员"、"陪审官"、"陪审员"来意译"jury"、"juror",表明中国从学界到政界在 "jury"、"juror"中译名上对外国传教士译法的认同。至此,"jury"、"juror"的中文译名基本定型为"陪审"、"陪审员"。 四、中译名进入法律时期:《会审章程》和清 末修律 张荫桓、郑观应、《申报》作者等对陪审制赞 赏,超越了"泰西而论泰西"的知识性介绍,已萌生了学习和移植意念。 辛丑变乱,国势日危,朝野要求立宪变法。内 忧外患的清廷,只好于1905年6月14日(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戴鸿慈与端方一组,载泽、尚其亨、李盛铎一组,分途出洋。 他们的考察报告就已经使用"陪审""陪审员"等词汇。 1906年3月13日戴鸿慈率团考察普鲁士 裁判所,记录写道: "旁坐陪审员十二人,由于公举。"[9] 与传教士、学界乃至政府官员通过个人言论和 著述的介绍或呼吁不同,承担宪政考察任务的钦差大员对西方陪审制的印象和记录,虽然简单,却代表最高当局的态度,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之后立宪和修律的价值 取向。事实真是如此,清末变法对陪审制的移植由是启动。 1906年4月,沈家本、伍廷芳编订《刑事 民事诉讼法》(草案),在关于该《草案》说明的奏折中,沈氏明确指出"宜设陪审员也"[1]。伍氏在其在其奏折中提议:"嗣后各省会并通商巨埠及会审公 堂,应延访绅富商民人等,造具陪审员清册,遇有应陪审案件,依本法临时分别试办,如地方僻小,尚无合格之人,准其暂缓,俟教育普被,一体举行。庶裁判悉秉 公理,轻重胥协舆评,自无枉纵深故之虞矣。"伍氏主张在中国实行陪审制度的主要理由在于其可以弥补法官审判之不足,"国家设立刑法,原欲保良善而警凶顽。 然人情涛张为幻,司法者一人,知识有限,,未易周知,宜赖众人为之听察,斯真伪易明。若不肖刑官,或有贿纵曲庇,任情判断及舞文诬陷等弊,尤宜纠察其是 非。"[2] 二位呈奏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以第四章 第二节整整一节之文,移植了西方"陪审"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凡陪审员有助公堂秉公行 法于刑事,使无屈抑于民事,使审判公直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于未审以前经原告或被告 呈请陪审者,应用陪审员陪审。 "第二百十五条⋯⋯于审讯该案之前二日,用 知单载明开审日期,知会各陪审员到堂陪审。 "第二百十八条⋯⋯开审之日将传到陪审员之 名铳书记官掣出十二名,民事一千元以下案件抽出六名即为陪审该案人员。惟该员等必须经两造均无异词,方能陪审。 "第二百二十五条⋯⋯两造证词及律师诉辩均 已听毕,承审官即向陪审员将案件所有证据再诵一周,并加评论。如有律例问题,务须逐一详解,使陪审员所议决词与例相符。 "第二百二十六条⋯⋯各陪审员然后退堂,同 至静室密议,将全案各情细衡轻重秉公决定,如确信被告委系有犯所控之罪,则须覆曰有罪,如原告证据不足或被告所犯情节间有疑义,则须覆曰无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如陪审员决词曰有罪,承审官即将被告按律 师定拟;若决词曰无罪,则立即将被告释放。 "第二百三十条⋯⋯无论刑事民事各陪审员决 词从多数而定,但遇有重案关于死罪者必须众议金同方能决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审官均按照陪审员之决词 依律定案。"[3]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 律草案文本。法案对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方法以及陪审程序的规定具体详细,试图将陪审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审判机关。至此,以中文名"陪审"、"陪审 员"翻译英文的"jury"、"juror"的不但定型,而是进入法案,成为法定译名。 考释至此,我们有必要再把历史倒回去38 年。实际上,"陪审"作为中译名进入法律文献,早在1868年就已经存在了。 用军舰火炮开路杀进中国的列强是不会有耐心 等待中国的政府和法律界认真学习消化西法西制后再来修改自己法律的,他们急切地在所谓的租借地位移母国的法制。于是列强在中国鸦片战争失败后立即攫取领事 裁判权,强迫清政府在各个通商口岸设立半殖民化的司法机构。其中最为典型的要算建于19世纪60年代的 "上海会审公廨"[4](The Shanghai Mixed Court)。 上海会审公廨的设立有着成文的法律依据-- 《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5]。它相当于上海会审公廨的组织法、审判程序法与法官权责规范。该章程共十款,其中第六款规定: "华洋互控案件,审断必须两得其平,按约办 理,不得各怀意见,如系有领事管束之洋人,仍须按约办理,倘系无领事管束之洋人,则由委员自行审断,仍邀一外国官员陪审,一面详报上海道查核。倘两造有不 服委员所断者,准赴上海道及领事官处控告复审。" 《会审章程》由上海道台应宝时和英美等领事 在1868年商订,中方于1868年底由清廷各国事务衙门咨行生效;外方在1869年4月20日由英、美、德领事公布修正章程,并于次日起生效。这表明, 清政府在租界中已经接受由外籍陪审员参与的审理模式。《会审章程》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权的产物,与《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不同,它不是中国自主制定、一旦 生效就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它的法律位阶不高,只相当于地区性的"单行法",或具有外事性的"特别法",但这些并不影响它在推行陪审制上的历史作用。它的第 六款内容,不仅是"陪审"一词在近代中国得以实施的法律明文中第一次出现,而且也是中国在局部地区(租借内)审理特殊案件(无领事管束的洋人案件)中最早 实行由特定陪审员(外国官员)陪审的陪审制度。这种陪审制度是在带血的屠刀威逼下被迫采纳的,烙着深深的被殖民的屈辱印记。它与英国的陪审制度不一样,也 与《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所要在中国普遍建立的陪审制度不相同,但这就是它的开始,这就是它在中国迈出的第一步,这就是我们的法的近代史。 可能正是由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中规定 的陪审制度的局部性和特殊性,以致于清政府、朝廷大员,包括《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的起草者和推进者们似乎都对它失去了记忆。然而,《会审章程》毕竟是中 国政府认可的法律文件。包括规定陪审的第六款在内,是上海道台应宝时首先提出草案,并经清廷总理衙门核准的。[6]唯一让人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能够说 明,应宝时为什么能够在《会审章程草案》中如此果敢地写入"陪审"一词?是他自己的主意?还是受了谁的启发?或是英国领事的主张?然而,在法律明文中确定 使用"陪审"一词和实施陪审制度应该在1868年。这一点白纸黑字,勿庸置疑。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最终被搁浅废置,其 所欲移植全国的陪审制度也胎死腹中。所以直到辛亥革命,中国在法律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仍局限于租界的会审公廨,法律明文使用的"陪审"亦只是《洋泾浜设官会 审章程》。 五、"陪审"译名由来:转自日本乎?国人自 创乎?[7] "陪审"、"陪审员"、"陪审团"这一组词 汇,非汉语固有,均舶自国外,这已是学界共识。共识之下,对于贩自哪里,却有不同认识。学界较为常见的一种观点就认为近代法律体系中的许多名词,绝大多数 都来自日文汉字或经日本转手传播过来的。[8]"陪审"一词也被认为如此,即由日本人先将英文"jury"、"juror"译成日文"陪审"、"陪审 员",中国人直接从日文引入国内。[9] 清末之际,先进的中国人向西方寻求富国强兵 之策,的确不少通过日本中转。他们以为日本由"脱亚入欧"而强,而其与中国又"同文同种",学日本,并通过日本学西方,既便捷,又可一举两得。当时一些为 国人所陌生的词汇也确通过日文作筏转舶入华。但要咬定"陪审"、"陪审员"、"陪审团"这一组词汇亦转手于日本,则不能只停留于上述推断,而必须拿出中国 之何人何时何书转述于日本的详细证据。 日本最初对陪审制的介绍开始于幕府末期、明 治初年。1864年,柳河春三翻译的《智环启蒙》一书,将"jury"翻译为"陪坐听审"。[1]两年后,1866年,日本著名的近代思想家福泽諭吉在其 著作《西洋事情》中首次对"jury"做了介绍,称这些参与庭审的非专业人士为"在场人士"(立会ノモノ)。其后,津田真道在1868年出版的《泰西国法 論》中,将"juror"翻译为"断士"、"誓士"。日文著述中首次出现"陪审"一词(たちあひ)是在1873年,它是由中村正直在其《共和政治》中使用 的。此后,"陪审"这一译名很快取代了其他译法,并不久成为法律用语的法定名,在由法国人伯阿索纳起草的日本《刑法草案》(1877年)和《治罪法草 案》(1878年)中正式使用了"陪审"(ばいしん)一词。[2] 根据现有的这些资料,可以作这样的结论:第 一,在学术著述上确定使用"陪审"一词,在日本是1873年,始于中村正直的《共和政治》。在中国是在1856年,是由英人翻译在香港出版的英汉对译教科 书--《智环启蒙》第一百四十六课,这比日本要早17年,并且《智环启蒙》于1864年为日本的柳河春三翻译,柳氏同样将"jury"翻译为"陪坐听 审",直接采取《智环启蒙》1856年香港版本的译法之一。这说明,日本最初翻译和介绍陪审制度直接取材于中文。第二,"陪审"一词进入法案,成为法定译 名,在中国是1868年,始于《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在日本是1877年或1878年,始于法国人起草的日本《刑法草案》,或《治罪法草案》。[3]后 者比前者至少晚了9年。 那么,"陪审"一词是否后来又由日本传入中 国,即"出口转内销"的呢?我们至今还未找到支持此种观点的根据。因为,在日本出现"陪审"一词后(1873年),中国再次出现陪审一词是在1881年, 即这年的6月4日花之安在《万国公报》上发表的《国政要论·省刑罚》一文。花之安是德国来华传教士。花氏的译法是自己创制的,还是参考了《智环启蒙》,抑 或借鉴了中村正直?遍搜资料,仍然茫茫无由明证。至少可以这样说,至今找不到证据能够咬定花氏的译法是从日本借来的。况且,花之安将"jury"、 "juror"译作"陪审人员",与中村正直在《共和政治》中的用词并不完全相同。 近代中日之间的文化交流主要是在1877年 中国向日本派遣使臣以后开始的。[4]从那时起,中文里面关于日本的信息骤然增多,仅就著作而言,就有首任出使日本公使何如璋的《使东述略》(1877 年)、张斯桂的《使东诗录》(1877),王韬的《扶桑游记》(1879年)、黄遵宪的《日本杂事诗》(1879年)和《日本国志》(1887年)、李筱 圃的《东游日记》(1880年)等[5]。而在1877年前,介绍日本情况的著作,唯有1876年赴日游历的李圭写的《环游地球新录·东行日记》。应该 说,这些出版物都在日本将"陪审"作为"jury"的日译名基本定型之后。但是,遍查以上所有著作,没有一字对陪审制作介绍的,更未看到任何以"陪审"为 词干的字眼。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深人系统研究 日本的著作--黄遵宪的《日本国志》,采用中国传统典志体例,单列"刑法志",共五卷。该志简要叙述日本法律沿革后,即详细介绍明治维新后日本法律编纂的 最新成就--1880年日本《刑法》和《治罪法》(即"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几乎是逐编逐条地将两法译为中文并由黄遵宪亲自详加注解的。黄氏在"凡例" 中称,按照"名从主人"的原则,"官名、地名、事名、物名,皆以日本为主,不假别称","即文不雅驯者,亦仍其称,别以小注释之"。透过这两部"一意改用 西律"的法典可以看到,日本创造了许多新词或新的表述,如"共有财产"、"剥夺公权"、"无期徒刑"、"伪证罪"等,然而,查检五卷"刑法志"、二卷"职 官志",乃至全书,并没有提及"陪审"一词。[6] 还有一个重要情节应当言明的是,在日本首次 使用"陪审"一词的中村正直曾为王韬的《扶桑游记》作序[7],足见两人关系深厚,但王韬的游记中却找不到"陪审"一词,说明王韬并未受其《共和政治》中 介绍"陪审"制度文字的影响。 综上,"陪审"及以"陪审"为词干的一组名 词,中文的翻译定型有自己独立发展的完整过程,历经了19世纪从初叶到末期几十年的摸索选择,殊为不易。迄今为止,没有确凿的资料可以证明,这一译名是模 仿日本的结果,或者是通过日本的转手才传入中国。"陪审"一词的翻译定型主要应归功于以上海公廨为载体的域外法律制度的位移、来华外籍人士和传教士的传播 西法西制的努力和先进的中国人旨在救亡图存的不懈求索。 综观这一传播历程,可窥见以下几点: 1、"陪审"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方式,主要是 采用音译或意译的方式。在意译时,往往采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固有概念,如用"有名望的百姓"、"乡绅"、"衿耆"、"绅董""三刺之法"等比附"陪审"、 "陪审员"。这是中西法文化交流过程最普遍的现象,即"举泰西之制而证之于古"、"西法之中固有与古法相同者"[1]或"引中国古事以证西政,谓彼之所 长,皆我所有"[2]的"古已有之"之倾向,尽可能建立起中西文化对应关系,以减少对接阻力,使国人便于接受和理解,从而为变法做舆论准备。 2、传播到中国的"陪审制",与西方的陪审 制有一定的区别:(1)晚清时期,英美国家现代意义的陪审团制度已经确立,即出现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分离,但传播到晚清中国的主要是小陪审团,即只参与 案件的审理,而非起诉陪审团。麦都司、郭时腊、梁梃枏、稗治文、花之安等介绍的以及到晚清法律草案中引进都是小陪审团。由于起诉陪审团涉及的程序更为复 杂,涉及的人数之多,在中国这样一个尤其是起诉程序并非被重视的国度,选择小陪审团更为现实。(2)西方陪审团的甄选,有两种模式:一是由律师主导,二是 由法官主导。对陪审员候选人的排除可以通过两种形式:有因回避(cause challenge)和无因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 涉及陪审团甄选的几个概念有预先审核(voir dire)、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程序非常复杂和严格。而传播到晚清中国的陪审制度,甄选程序相对比较简 单,"官府选出六个,又犯罪者选出六个",陪审员的选拔重在德行、地位,回避理由也比较简单,"如是犯之亲戚兄弟朋友固不能为,即先知有此事者,亦不能 为。"总之,西方的陪审团讲究职业化、程序化,而进入到中国后,更多的是呈现出乡土化的特色。但在追求司法民主与公正、遏制司法官专断腐败的价值理念上, 是相通的。 3、陪审制在清末进入法案后,并没有在中国 的土壤中"扎根",而是伴随着法案的夭折而"昙花一现"。原因比较复杂。从立法者来说,对陪审制的引入,并不是基于对陪审制所承载的司法民主、权力制衡等 价值本身的终极关怀,而是带有强烈的政治功利主义色彩。因而其在中国的推行,是以政治力量为主导的。正如托克维尔在《旧体制与法国革命》中所说的,不管是 出于自愿还是无奈,改革中的政府走在钢丝上,不改不行,但一不小心,就流于革命。因此,陪审制度是一个最受政治因素影响的制度,每当政治局势发生变化,其 命运就要受到牵连。此外,要使陪审制沿着平稳的方向在中国土壤上生根发芽,需要一种有利于培育陪审制的文化,实行陪审制意味着把一部分公民提到和法官同等 重要的地位,并进而对法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因而这种文化需要适当的大众参与,是一种民主文化。但是,从陪审制的传播历程可知,社会大众并未受到影响 并影响改革的进程,陪审制虽然为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知识分子、政府官员或教育程度较高的人士所青睐,但政治权力最终掌握在极少数满清统治着手中,足以扼制 任何可能触及其既得利益的改革努力。诚然,这些分析本身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还有别的更适当的解读都需要进一步研讨。 陪审制从西方法系移植过来时已是参天大树, 对气候等环境因素和土壤成份的要求格外高,要想移植成功,不但必须培育包括社会的、政治的、民主的、心态的各种充足的条件,而且还少不了经过浸润着丰厚固 有文化传统的气候、土壤环境的培育训化。这是一个双向化育的过程。这些或许是我们追寻陪审制西来过程中得到的有益体验。 【注释】 [1]《元照英美法词典》对"Jury"一 词的解释是:"陪审团或陪审制。'Jury'一词在学理上使用时,往往指'jury system',但'system'往往省 略去不写。"对"Juror"的解释是:"陪审员。广义上指被列于陪审员名单上,可充任陪审团的任何人。狭义上指已经宣誓并开始审理案件的陪审团成员。包括特别陪审员[special juror]和候补陪审员 [alternate juror]。"参见《元照英美法词典》,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57页。 [2]《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 1988年8月版,第494一496页。 [3] 英美的陪审制,其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 官的工作分开,陪审员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大陆法 系的所谓"参审制",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参见龙宗智:《论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载《四川大学学 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对于二者的差异,龙宗智教授在其博士论文《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从"保障诉讼的民主性"、"诉讼任务分工的合 理性及制度设置的有效性"、"诉讼的效率"以及"诉讼的合法性与反映国家意志的要求"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十分独到深刻的分析。(参见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 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3页及以下);张培田教授则从"权力"、"地位或职责"、"适用范围"、"裁判后果"、"审理组织"、 "成员比例"、"选任方式"及"任期制"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具体和技术化的考察。(参见张培田:《司法审判民主化选择的理论与实践一陪审制与参审制之比 较》(一),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张培田:《司法审判民主化选择的理论与实践-陪审制与参审制之比较》(二),载《国家检察官学 院学报》2000年第2期);施鹏鹏博士从结构和功能两个层面全面解析了陪审制与参审制的差异。(参见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177-187页。) [4] 见本文末所附详表。 [5] 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页。 [6]参见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 --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7]参见[清]郭实腊:《自主之理》,载 《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道光戊戌年,1838年3月号;或参见黄时鉴:《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影印本导言》,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39-340页。 [8]参见[清]郭实腊:《自主之理》,载 《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道光戊戌年,1838年3月号;或参见黄时鉴:《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影印本导言》,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06页。 [9]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 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6页。 [10][美]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 略》,1838年镌,新嘉坡坚夏书院藏板(署名高理文),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92号),刘路生点校,中 国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或者[美]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卷十六。 [11] 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辑处: 《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版,第44页。 [12] [清]梁廷枏撰:《海国四说》,骆宝善、刘路生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0页。 [13] [清]谢清高口述,杨炳南笔录,安京校释: 《海录校释》,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2页。 [14]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 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132页。 [15] [清]梁廷枏:《海国四说》,骆宝善、刘路生点校,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75页。 [16] [清]魏源:《海国图志》,李巨澜评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391页。 [17] 参见王立新:《美国传教士与晚清中国现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14页。 [18] [清]徐继畬:《瀛寰志略》,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236页。 [19] 曾国藩评语,转见[清]徐继畬著、田一平点校《《瀛寰志略》,《点校说明》。 [20]该段文字原载阮毅成:《陪审制 度》,世界法政学社出版,世界书局1933年版。由于无法获取本书原版,转引自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 页。 [21][德]花之安《国政要论·省刑 罚》,载《万国公报》(第642卷),1881年。 [22][美]林乐知:《环游地球略述》, 载《万国公报》(第643卷),1881年。 [23][清]傅兰雅口译、应祖锡笔述: 《佐治刍言》,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37-38页。 [24]英人哲美森(Jamieson), 系英国驻华领事官。1891年任英国驻上海领事兼"大英按察使司衙门"按察使,后任英国驻上海总领事,中英公司董事,研究中国商法,著有《关于河南省地税 的报告》和《中国的家庭和商业法》,是一位中国通。他的《华英谳案定章考》,将中(清朝)英司法审判制度相对照,是迄今所能看到的第一篇详细比较研究中国 (清朝)与英国司法审判制度异同之作。 [25][英]哲美森著:《华英谳案定章 考》,李提摩太译,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339页。 [1][清]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 记》,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26][清]郑观应:《盛世危言》,陈志 良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27][清]郑观应:《盛世危言》,陈志 良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8页。 [28]同上。 [29] 笔者考证,何、胡二人对该内容的文字表达完 全相同,因此略述。参见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郑大华点校,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 [30] 侯强:《社会转型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 化:1840-1928》,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31]《效西法以治讼狱论》,载《申报》 1896年10月18日。 [32]《中国宜参用泰西法律论》,载《申 报》1898年11月8日。 [33] [清]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1906),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24页。 [1] 见《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诉讼法拟请 先行试办折》(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载西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印:《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辑(1840-1949)》第三辑,1985年2月, 第4-5页。 [34] 《修律大臣伍廷芳等呈刑事民事诉讼法折》。 [35] [清]沈家本、伍廷芳:《大清刑事民事诉讼 法草案》,载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211页。 [36]上海会审公廨其实有两个公廨,一为 上海公共租界的"上海公共会审公廨",一般简称"上海会审公廨"。另一则是上海法租界的"上海会审公廨"。并且,在清末民初存在会审公廨者,不止上海一 地,包括厦门、汉口等租界,均设有会审公廨。本文所称的"上海会审公廨",均指"上海公共会审公廨"。此外,上海会审公廨的前身为"洋泾浜北首理事衙 门",(1864-1869年)1869年4月20日,《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生效,原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也从是日起改组为上海会审公廨 (1869-1911),辛亥革命后,上海会审公廨完全由列强掌控,由领事团接管,1927年解体,上海临时法院成立。 [37]1867年,英国领事与上海道台应 宝时会商会审法庭组织,应宝时提出《会审公廨草案》十款,双方曾分别呈请总理衙门与驻华公使核准。但因应宝时所提出的章程草案与中外条约及法租界司法习惯 并不一致,法国遂拒绝参加,于是另设"法租界会审公廨"于法国领事署内。英美公使后来略加修改草案,取消第十款有关公堂讼费的规定,改为"凡原告有诉词诬 控本人之事时,应严行罚办",故仍为十款。又草案第一款规定谳员(上海会审公廨华籍裁判员的称谓)有按照中国法律公平裁判之权,第五款并规定谳员有权拘捕 逃避租界的中国罪犯,不必用县票亦不必用工部局巡捕。 华洋双方议定章程内容后,中方于1868年 (同治七年)底由清廷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行;外人方面,1869年4月20日英、美、德领事公布修正章程,并于是日起生效,原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也从是 日起改组为会审公廨。《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原本仅是为期一年的临时章程,然而其实效却持续至1927年会审公察解体、上海临时法院成立,前后长达近六十 年。(参见杨湘君:《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38] A.M.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Shang hai:North-China Daily News&Herald, Limited, 1925对此有记载,由于无法获取该书原 版,此资料参见杨湘君:《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上海会审公廨权力关系变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39] 本部分的问题意识和写作灵感源于施鹏鹏博士的建议和信息,谨此致谢。 [40] 如王立达先生、高明凯先生和何勤华先生基本 持此观点。参见王立达:《现代汉语中从日语借来的词汇》,载《中国语文》1958年第2期;高名凯、刘正淡:《现代汉语外来词研究》,文字改革出版社 1958年版;何勤华:《<万国公法>与清末国际法》,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 [41] 如孙长永教授在为施鹏鹏博士的著作《陪审制 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所做的"序"--《普通民众参与刑事审判的理念和路径》中认为,"陪审制"不是中文的固有词汇,而是日本人对英 文"jury"的翻译,近代国人看着这仨字都认识,就直接拿回来了,因此可以说是一个"出口转内销"的文字组合。(参见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1]《智环启蒙》是由英人编译的英汉对译 教科书,于1956年在香港出版时,已将"jury"译作"陪审"、"陪坐听审"。该书于1864年再版,后在日本江户加以翻印。其第一百四十六课,即是 叙述陪审制度。本文第三部分有中英文对照。(参见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0页。) [42]此处资料承蒙丁相顺先生惠助,深表 谢忱。 [43]日本刑法典有新旧两部。1907年 颁布、19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日本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陪审制度。日本专门对陪审制进行规定是在1924年,日本以美国陪审制度为蓝本制定了 《陪审法》,该法确立的是英美的陪审制,于1928年正式实施。1943年,通过了《关于停止〈陪审法〉的法律》,从而宣告在审判中停止适用《陪审法》。 2004年,日本颁布《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的法律》,改"陪审员"为"裁判员",与府官系统的"裁判官"(法官)相对应。 [44]王晓秋先生认为,在十九世纪七十年 代中日建交之前,中国人对日本的了解研究虽略有进展, 但总的说来还是十分模糊和肤浅的。尤其是缺 乏实地调查考察,至多只到过长崎一地,对日本地理的描述很不正确,对现状更缺乏了解。有的人甚至还在重复日本乃"三神山"那样的无稽之谈。(参见王晓秋: 《黄遵宪<日本国志>初探》,载《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3期。 [45]以上著作或日记均载钟叔河主编: 《走向世界丛书》,岳麓书社1985年3月第1版。 [46] [清]黄遵宪:《日本国志》,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7] [清]王韬:《扶桑游记. 漫游随录》,陈尚凡、任光亮点校,湖南人民 出版社1982年版,第175-176页。 [48] [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卷六。 [49] [清]梁启超:《与严幼陵先生书》,载《饮 冰室合集:文集之一》,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6-111页。&nbsp;
  2. 彼得·巴菲特:慈善--产业综合体
    经济 2013/08/14 | 阅读: 1353
    彼得·巴菲特为著名投资人沃伦·巴菲特之子,上月发表文章批评慈善事业为"洗涤良心"--“坐拥正常人一辈子享用不完的财富,然后做慈善撒出一点点,保证自我感觉良好。但这只会维护现行的不平等体制。富人晚上可以睡个好觉了,其他人只能保证不造反。每每有人通过做慈善换取心安理得的感受,世界的另一端就会有人牺牲在不公正的体制之下。”
  3. 贺仲明:论中国乡土小说的现代性困境
    文学 2009/03/07 | 阅读: 1353
    中国乡土小说与现代性有着先天的不解之缘。
  4. 卡尔维诺:迅速--诺顿讲稿之二
    文学 2011/04/06 | 阅读: 1354
    quickness诺顿讲稿之二
  5. 王铭铭:《汉夷杂区社会研究》序
    书评 2009/05/04 | 阅读: 1354
    《汉夷杂区社会研究》收录几位五种前辈学者民国期间所著的关于石林(旧时为路南县)的小册子,包括教育家杨一波先生的《路南县乡土地理大纲》、经济史家李埏先生的《路南县乡土历史大纲》、作家施蛰存先生的《路南游踪》、文史家楚图南先生的《路南夷区杂记》、人类学家李有义先生的《汉夷杂区经济》。
  6. 霍淑红:20世纪以来美国慈善基金会对外援助的特征与动因分析
    政治 2013/08/04 | 阅读: 1355
    20世纪初至今,美国慈善基金会的对外援助经历了一个不断壮大的过程,其援助金额不断增长,援助领域不断扩大,援助方式不断趋于多元。慈善基金会之所以如此热衷于对外援助,其原因除了利他主义的动机,更有利己主义的目的和政府暗中的支持。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美国慈善基金会的外援在使受援者获益的同时,还将把美国的文明和价值观传向全世界,也将使美国的政策和制度向着全球扩散和转移
  7. [法国]谢和耐:论中国人的变化观念
    政治 2011/09/19 | 阅读: 1355
    变化的观念曾在中国起过如此巨大作用,以至于它既触及到了心理范畴、宗教一巫术修持、行为方式和时空观的历史,又涉及到了哲学史。然而,由于中国的意识观念和思想的历史更为复杂,同时既具有千差万别又具有演变性的原因,故它至今尚未被人充分认识。
  8. 郑永年:中国必须进行社会改革攻坚战
    政治 2009/01/08 | 阅读: 1355
    本世纪初以来,在“以人为本”的亲民政策构架中,中国领导层逐渐把社会改革摆在了改革的头等议程。
  9. 绿色和平:中国转基因水稻陷入国外专利陷阱
    环保 2009/02/26 | 阅读: 1357
    近日,绿色和平与第三世界网络共同调查发现,我国最接近商业化生产或在研发阶段的8种转基因水稻全都被国外的专利所控制,涉及的国外专利多达28项。一旦这些转基因水稻获批商业化种植,我国的农业生产、粮食安全和粮食主权将面临重大危机。
  10. 赵园:“今之人谁肯迂者!”
    人文 2011/02/27 | 阅读: 1358
    后来读黄宗羲的《思旧录》,其中写陈龙正投书刘宗周,黄宗羲看了后,说:“迂论。”刘宗周却说:“今之人谁肯迂者!”“今之人谁肯迂者”,这句话正可用于樊骏。
  11. newsweek:艺术品为何贵得这么恶心
    艺术 2011/12/08 | 阅读: 1358
    今年12月1-4日的巴塞尔迈阿密海滩艺博会又卖出了一批货。作者Blake Gopnik,虽然欧美各国经济都有问题,但根据artiprice.com统计,今年上半年全世界艺术品销售额达到58亿美元,比去年增长34%
  12. 邓正来:后形而上学时代的“沟通主义法律观”
    书评 法律 2008/03/28 | 阅读: 1358
    “比利时法学家马克·范·胡克所出版的《法律的沟通之维》一书,在我看来,则是哈贝马斯法律商谈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中的一种更为具体的运用。当然,范·胡克的法律理论也受到了法的自创生理论等论说的影响,进而以一种相当精妙的方式处理了法律和法律系统方面的一些棘手问题。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哈贝马斯在元理论层面对法律商谈理论的建构却是范·胡克理论的基础。”
  13.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
    社会 科技 2010/06/12 | 阅读: 1359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全文发布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08日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日发表《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全文如下:  中国互联网状况  (2010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 录  前 言  一、推进互联网发展与普及  二、促进互联网广泛应用  三、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  四、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与实践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  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结束语  前 言  互联网是人类智慧的结晶,20世纪的重大科技发明,当代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互联网深刻影响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生活和信息传播的变革。  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对于加快国民经济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加速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的不可替代作用,高度重视并积极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与运用。中国政府把发展互联网作为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积极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通过完善国家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信息网络工程、鼓励相关科技研发、大力培养信息技术人才、培育多元化信息通信服务市场主体等举措,不断推动中国互联网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信息消费需求。  中国政府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和广泛应用。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  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互联网,关系国家经济繁荣和发展,关系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关系国家主权、尊严和人民根本利益。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是中国政府的基本互联网政策。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致力于营造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环境,构建更加可信、更加有用、更加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联网。  中国政府将不断完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政策,使其更加符合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内在规律及客观需要。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十分注重借鉴各国发展与管理互联网的有益经验,并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促进世界互联网的繁荣发展。  发表《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旨在介绍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基本情况,说明中国政府关于互联网的基本政策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帮助公众和国际社会全面了解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真实状况。  一、推进互联网发展与普及  中国政府和人民以积极的姿态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科研人员和学者就在国外同行的帮助下,积极尝试利用互联网。在 1992年、1993年国际互联网年会等场合,中国计算机界的专家学者曾多次提出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要求,并得到国际同行们的理解与支持。1994年4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期间,中国代表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最终就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达成一致意见。1994年4月20日,北京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64K专线开通,实现了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这标志着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中国把发展互联网作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大机遇。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划互联网发展,明确互联网阶段性发展重点,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 1993年,中国成立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建设。1997年,制定《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将互联网列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出通过大力发展互联网产业,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2002年,颁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专项规划》,确定中国信息化发展的重点包括推行电子政务、振兴软件产业、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等。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路子。2005年11月,制定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发展的重点,提出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围绕提高治国理政能力,推行电子政务;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信息化等。200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构建下一代互联网,加快商业化应用。2007年4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网络文化信息装备制造业。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发展战略。2010年1月,国务院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信息和文化产业发展。在中国政府的积极推动及明确的政策引导下,中国互联网逐步走上全面、持续、快速发展之路。  中国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1997年至2009年,全国共完成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3万亿元人民币,建成辐射全国的通信光缆网络,总长度达826.7万公里,其中长途光缆线路84万公里。到2009年底,中国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已达1.36亿个,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达866,367Gbps,拥有7条登陆海缆、20条陆缆,总容量超过1,600Gb。中国 99.3%的乡镇和91.5%的行政村接通了互联网,96.0%的乡镇接通了宽带。2009年1月,中国政府开始发放第三代移动通信(3G)牌照,目前 3G网络已基本覆盖全国。移动互联网正快速发展,互联网将惠及更广泛的人群。  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3.84亿,比1997年增长了618倍,年均增长3,195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境内网站达323万个,比1997年增长了2,152倍。中国拥有IPv4地址约2.3亿个,已成为世界第二大IPv4地址拥有国。中国使用宽带上网的网民达到3.46亿人,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2.33亿人。中国网民上网方式已从最初以拨号上网为主,发展到以宽带和手机上网为主。中国互联网发展与普及水平居发展中国家前列。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下一代互联网研发。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开始下一代互联网的研发,实施“新一代高可信网络”等一系列科技重大项目。2001年,中国第一个下一代互联网地区试验网(NFCNET)在北京建成。2003年,“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 ”(CNGI)正式启动,标志着中国进入下一代互联网的大规模研发和建设阶段,现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IPv6示范网络,试验网所用的中小容量IPv6路由器技术、真实IPv6源地址认证技术和下一代互联网过渡技术等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中国提出的有关域名国际化、IPv6源地址认证、IPv4-IPv6过渡技术等技术方案,获得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的认可,成为互联网国际标准、协议的组成部分。  中国互联网发展、普及和应用存在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受经济发展、教育和社会整体信息化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中国互联网呈现东部发展快、西部发展慢,城市普及率高、乡村普及率低的特点。截至2009年底,东部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40.0%,西部地区为21.5%;城市网民占网民总数的72.2%,农村网民占27.8%。弥合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中国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  中国互联网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发展起来的,它顺应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要求,推进了改革开放的进程。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互联网在中国将更加普及,人们对互联网应用水平的要求将会更高。中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努力在未来5年使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45%,使更多人从互联网受益。  二、促进互联网广泛应用  互联网推进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领域,互联网加速向传统产业渗透,产业边界日益交融,新型商务模式和服务经济加速兴起,衍生了新的业态。互联网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互联网也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不可或缺的工具,正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着深刻影响。  互联网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技术与产业,对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过去16 年,中国信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超过26.6%,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不足1%增加到10%左右。互联网与实体经济不断融合,利用互联网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带动了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国的工业设计研发信息化、生产装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水平迅速提高。互联网发展与运用还催生了一批新兴产业,工业咨询、软件服务、外包服务等工业服务业蓬勃兴起。信息技术在加快自主创新和节能降耗,推动减排治污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新型战略性产业。2008年,中国互联网产业规模达到6,500亿元人民币,其中互联网制造业销售规模接近 5,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60,占全球互联网制造业销售总额的1/10;软件运营服务市场规模达198.4亿元人民币,比2007 年增长了26%。  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大型企业电子商务正在从网上信息发布、采购、销售等基础性应用向上下游企业间网上设计、制造、计划管理等全方位协同方向发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普遍提高,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网上零售规模增长迅速,市场逐步规范。据调查,建立了电子商务系统的大型企业已超过50%,通过互联网寻找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超过30%,通过互联网从事营销推广的中小企业达24%,中国网络购物用户已超过1亿人。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3.6万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专业化服务体系正在形成,数字认证、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电子商务应用支撑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互联网促进了文化产业发展。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等产业迅速崛起,大大增强了中国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过去5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始终保持约30%的年均增长速度,2009年市场规模达到200多亿元人民币。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同比2008年增长39.5%,居世界前列。中国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均呈快速发展态势。持续扩张的网络文化消费催生了一批新型产业,同时直接带动电信业务收入的增长。截至2010年3月,中国已有各种经营模式的上市互联网企业30多家,分别在美国、香港和中国内地上市。网络文化产业已成为中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大力推动优秀民族文化的网络化传播,实施了一系列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全国在线数据库总量达到30多万个,初步构建起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信息资源库群,有效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互联网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全面启动“政府上网工程”。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7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2个省级政府、333个地级市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都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提供便于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类在线服务。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有效提高了各级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务公开水平。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相应制度,针对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解答。各级政府正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类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公众介绍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等的处置进展。互联网在满足公众知情要求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互联网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据抽样调查统计,2009年,中国约有 2.3亿人经常使用搜索引擎查询各类信息,约2.4亿人经常利用即时通信工具进行沟通交流,约4,600万人利用互联网学习和接受教育,约3,500万人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约1,500万人通过互联网求职,约1,400万人通过互联网安排旅行。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丰富知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创业,实现自己的理想;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交流沟通,密切相互间的关系。在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西南地区旱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中国网民充分利用互联网传递救灾信息,发起救助行动,表达同情关爱,充分展示了互联网不可替代的作用。互联网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中国政府鼓励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便利人们工作生活的互联网应用,努力构建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的互联网应用格局,提高互联网整体发展和应用水平。中国政府将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类、教育类网站发展,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支持发展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新兴媒体,倡导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以满足人们多样化、多层次的信息消费需求。  三、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  互联网在中国新闻信息传播领域得到充分应用。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网络新闻传播事业,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新闻信息,同时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自从互联网进入中国,人们就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新闻信息。中国的通讯社、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利用资源优势和品牌优势开展网络新闻传播,满足人们的新闻信息需求,已形成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广播网等一批综合新闻信息服务网站,不仅扩大了权威新闻信息传播的广度,而且为传统媒体自身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一批著名的商业网站也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据统计,80%以上的网民主要依靠互联网获取新闻信息。网络媒体的发展不仅提高了新闻传播的时效性、有效性,而且在报道重要新闻事件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充分满足了人们的信息需求。网络媒体直播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已成为惯例。  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网上交流活跃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一大特点,论坛帖文、博客文章数量之巨大,在世界各国都是难以想象的。中国的网站十分注重为网民提供发表言论的服务,约80%的网站提供电子公告服务。中国现有上百万个论坛,2.2亿个博客用户,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互联网新应用新服务为人们表达意见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博客、微博客、视频分享、社交网站等新兴网络服务在中国发展迅速,为中国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提供了更便捷的条件。网民踊跃参与网上信息传播、参与网上内容创造,大大丰富了互联网上信息内容。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中国政府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对人们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及时调查解决,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绝大多数政府网站都公布了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以便于公众反映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几年,一大批通过互联网反映出来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为便于公众举报贪污腐败等问题,中央纪检监察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开设了举报网站。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等开通后,为惩治和预防贪污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抽样调查,超过60%的网民对政府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予以积极评价,认为这是中国社会民主与进步的体现。  高度重视互联网上反映的社情民意。互联网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架起了直接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成为中国政府执政为民、改进工作的新渠道,互联网上的公众言论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中国领导人经常上网了解公众意愿,有时直接在网上与网民交流,讨论国家大事,回答网民的问题。各级政府出台重大政策前,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已成为普遍做法。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都通过互联网征求公众意见。近三年来,每年通过互联网征求到的建议多达几百万条,为完善政府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互联网为人们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和直接渠道,为政府了解人民意愿,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政府将坚定不移地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互联网上言论自由。  四、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与实践  中国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中国管理互联网的基本目标是,促进互联网的普遍、无障碍接入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公民网上言论自由,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推动互联网积极有效应用,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  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1994年以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适用于互联网管理。中国坚持审慎立法、科学立法,为互联网发展预留空间。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信息传播规范、信息安全保障等主要方面,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门及互联网用户等行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规定。法律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国家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包括对中国境内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的管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国家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公安机关等国家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2001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这是全国性互联网行业组织,其宗旨是服务于互联网行业发展、网民和政府的决策。该协会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反网络病毒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等一系列自律规范,促进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为治理垃圾邮件作出了不懈努力,使中国的垃圾邮件占全球垃圾邮件的比例从2002年的23%下降到2009年的4.1%。为加强公众对互联网服务的监督,2004年以来,中国先后成立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12390扫黄打非新闻出版版权联合举报中心等公众举报受理机构,并于2010年1月发布了《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奖励办法》。中国政府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的工作,为行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服务,并依法保障公众举报网上违法信息和行为的正当权利。  主张合理运用技术手段遏制互联网上违法信息传播。根据互联网的特性,从有效管理互联网的实际需要出发,中国政府主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发挥技术手段的防范作用,遏制违法信息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危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传播含有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以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信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阻止各类违法信息的传播。  主张加强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全社会的法制和道德素养关系互联网环境建设。中国政府支持开展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鼓励各类媒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积极推动把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纳入中小学日常教学内容。中国政府十分重视青年组织、妇女组织等在提高全民网络素养中的作用,鼓励相关组织开展有利于普及互联网知识和正确使用互联网的公益活动。  确保未成年人上网安全。未成年人已成为中国网民的最大群体,截至2009年底,中国3.84亿网民中,未成年人约占1/3,互联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和有害信息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始终把保护未成年人放在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优先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网络工具,鼓励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中国政府将积极推进“母亲教育计划”,帮助家长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  积极保护数字知识产权。2000年以来,中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保护数字知识产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一系列管理行动。中国将继续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创新之间的平衡。  依法保护公民网上隐私。保护互联网上的个人隐私关系到人们对互联网的安全感和信心。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健全相关立法和互联网企业服务规范,不断完善公民网上个人隐私保护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用户隐私,在提供服务时应公布相关隐私保护承诺,提供侵害隐私举报受理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  中国政府积极探索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互联网的途径和方法,已初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互联网管理模式。互联网管理是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国政府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管理。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  维护互联网安全是互联网健康发展和有效运用的前提。当前,互联网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各国普遍关切的问题,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网络安全威胁。有效维护互联网安全是中国互联网管理的重要范畴,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中国政府认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享有使用互联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互联网安全。  依法维护互联网安全。为维护互联网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关规定,以促进中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条规定,“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维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流动。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安全流动是相互依存的整体,应在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流动的前提下,实现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维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流动,积极引导人们依法办网、文明上网、正确用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上述法律法规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依据,所有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  依法打击网络犯罪。近年来,中国的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结合的趋势日益明显,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增长迅速,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计算机与网络的犯罪日趋增多,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及从事赌博等犯罪活动仍然突出。据统计,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142起,2007年增长到2.9万起,2008年为3.5万起,2009年为4.8万起。为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法律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和针对互联网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攻击行为。中国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面临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威胁。中国是世界上黑客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中国被境外控制的计算机IP地址达100多万个;被黑客篡改的网站达4.2万个;被“飞客”蠕虫网络病毒感染的计算机每月达1,800万台,约占全球感染主机数量的30%。中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等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对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等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各国国情和文化传统不同,对互联网安全的关切也有差异,应充分尊重各国对互联网安全的不同关切,在差异中求和谐,在交流中促发展,共同维护国际互联网安全。  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各国互联网彼此相联,同时又分属不同主权范围,这决定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必要性。中国主张,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互联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承担维护全球互联网安全的责任,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分享互联网发展的机遇和成果。  中国政府始终支持并积极开展互联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历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及与互联网相关的其他重要国际或区域性会议。中国高度重视在维护互联网安全方面的区域合作,2009年分别与东盟和上合组织成员国签订了《中国-东盟电信监管理事会关于网络安全问题的合作框架》和《上合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在打击网络犯罪领域,中国公安机关参加了国际刑警组织亚洲及南太平洋地区信息技术犯罪工作组(The Interpol Asia-South Pacific Working Party on IT Crime)、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等国际合作,并先后与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举行双边或多边会谈,就打击网络犯罪进行磋商。2006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共办理了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关网络犯罪的协查函件500余件,涉及黑客攻击、儿童色情、网络诈骗等多种案件类型。中国积极推动建立互联网领域的双边对话交流机制,2007年以来先后与美国、英国举办了“中美互联网论坛”和“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为学习借鉴其他国家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有益经验,2000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组织数十个代表团,访问了亚洲、欧洲、北美、南美、非洲等40多个国家,将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应用到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实践之中。  中国主张发挥联合国在国际互联网管理中的作用。中国支持建立一个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范围内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权威的、公正的互联网国际管理机构。互联网基础资源关系到互联网的发展与安全。中国认为,各国都有参与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的平等权利,应在现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多边的、透明的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体系,合理分配互联网基础资源,促进全球互联网均衡发展。  各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各国政府可建立双边交流机制,就互联网政策、互联网立法、互联网安全等问题交流观点、经验和做法,平等协商解决分歧。各国政府应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通过交流增进共识,共同解决互联网业界面临的问题。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科学和伦理问题,应鼓励各国专家学者开展学术交流,分享研究成果。面对日益突出的跨国网络犯罪问题,各国执法机构应加强共同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的侦查协作,建立多边或双边的合作机制。  中国愿与世界各国分享中国互联网发展机遇。中国将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始终依法开放中国互联网市场,欢迎各国企业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进入中国互联网市场,分享中国互联网发展机遇。中国恪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履行的普遍性义务和具体承诺义务,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在华合法权益,并积极为在华外资企业依法开展与互联网相关的经营业务提供良好的服务。  结束语  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得益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得益于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科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促进互联网发展,鼓励运用新技术提供新服务,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中国互联网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中国政府将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坚持立足本国国情,努力遵循互联网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以有效管理促进科学发展,为世界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14. 朱锋:“普林斯顿争议”与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研究
    政治 2011/04/19 | 阅读: 1359
    全球化的时代环境和单极性的世界权力结构之中的“中国崛起”,必将为21世纪的国际关系研究带来挥之不去的“中国经验”和“中国视角”。 21世纪国际关系研究中最重要、最热门的话题除了“美国研究”之外,恐怕要数“中国研究”了。 “中国研究”在国际学术界目前已经跨越了单纯区域研究或者国别研究的小圈子,正在全面地影响比较政治研究、外交史研究、战略研究、安全研究、国际政治经济 研究以及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等研究领域,成为了可能修正、发展甚至颠覆以往国际关系理论研究成果的重要课题之一。全球国际关系学术界的“中国热”,不仅聚焦 在中国的国际行为以及影响中国的国际行为的各种变量分析,同时也聚焦在世界与中国的互动进程和应该具有的互动模式本身究竟将如何维持或改变世界秩序与人类 的未来。毫无疑问,全球化的时代环境和单极性的世界权力结构之中的“中国崛起”,必将为21世纪的国际关系研究带来挥之不去的“中国经验”和“中国视 角”。   “普林斯顿争议” 今年1月以来,围绕着“中国崛起”与中国外交政策的走向,美国学界出现了两篇不同的文章。一篇 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伍德罗·威尔逊公共政策与国际事务学院资深教授阿隆·弗里伯格(Aaron Friedberg)的文章,认为中国外交所出现的“咄咄逼人”的态势是中国力量成长的必然结果。他断言今后的中国必将继续这种政策态势并不断地进行对外 扩张和权力争夺,因此中美冲突难以避免。另一篇则来自弗里伯格教授的同事柯庆生(Thomas Christensen)教授在美国《国际论坛报》上发表的文章,认为中国在涉及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的对外政策历来都是强硬的,相反,他认为,如果国际 社会认定中国必须承担更多的大国责任,就需要欢迎一个不仅自信甚至有点“咄咄逼人”的中国屹立于国际舞台。因为他认为,不“咄咄逼人”的中国是不会在国际 事务中勇于承担各种责任的。 这两位教授不仅都是现实主义国关理论学派的重要掌门人,而且都曾在小布什政府任职,有过非常重要的与外交政策相关的实际工作经历。但为什么二人对中国的观察和结论却如此不同呢? 阿隆·弗里伯格教授是一个传统的以欧洲经验和美国经验为实证研究来源的国际关系学者。他所使用 的解释中国外交和“中国崛起”的方法,也都是基于欧洲经验和美国经验的理论方法。在他的解释系统中,价值和政治制度上不同于欧美国家的中国,随着自身实力 与权势的扩大,必然将追求自身权力持续扩大,并不惜挑战和排挤美国的权威和地位。正如他自己所发表的评价美国的中国外交与军事研究的作品一样,弗里伯格教 授在中国研究学者中是一个典型的“悲观的现实主义者”。而柯庆生教授的最大不同,则是他作为著名“中国通”所拥有的“中国经验”。虽然柯庆生教授对中国外 交实践也有众多美国式的批评,但他本人所具有的“中国经验”的深刻认知,使他成为了一名中国问题上“乐观的现实主义者”。 事实上,“中国崛起”背后的“普林斯顿争议”不仅仅限于这两位学者。另一位伍德罗·威尔逊公共 政策与国际事务学院的知名教授约翰·艾肯伯里(G. John Ikenberry)虽然是一位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性学者,尊奉“胜利自由”的美国需要依赖对自由国际秩序的维持和推崇,需要以国际制度下的多边合作来保 障美国的霸权基业,但面对“中国崛起”,他同样关心的是究竟应该如何避免“误判中国”,并坚信美国作为自由国际秩序的创建者和维护者,即便中国变得强大也 无法动摇自由国际秩序并实质性地威胁到美国利益。艾肯伯里坚信,中国可以选择合作,也可以选择对抗;但只要美国能够保持自由国际秩序,就能保证绝大多数国 家的“公共福利”,中国就没有机会颠覆美国的地位,美国就仍将是全球公共产品最大的提供者和保障者。艾肯伯里指出,判断中国的标准不是简单地看中国实行什 么样的对美政策,而需要立足于观察中国对自由国际秩序的立场和态度。 普林斯顿大学伍德罗·威尔逊公共政策与国际事务学院前院长安-玛丽·斯罗德(Ann-Mary Slaughter)教授则是另一类型的自由主义学者。她坚信自由主义的观念、价值和国际规范正前所未有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人民与人民之间塑造共同的标 准和价值,创造并形成了各国关系中强大的社会性联系。造成对国家外交和防务政策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不再是简单的实力,而是全球网络联系的社会结构中对社会性 资源的占有度,例如价值、开放程度和规范的适用度。从这个角度来说,斯罗德更倾向于认为,美国外交必须强调调动和发展各种社会性资源。“中国崛起”如果只 是传统实力意义上的GDP增长或者军事力量发展,则不能构成对美国的实质性冲击。 立足“中国经验” 发展“中国视角” 今天,“中国崛起”已不再单纯是中国人自己的事业,而是在世界的几乎每一个角落都可以开始感觉到的现象,更是世界社会科学研究的共有财富。随着“中国崛起”的延续,我们观察和思考当代国际关系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一部分的知识体系必将随之更新和发展。 首先,从“普林斯顿争论”中,我们可以学习到的,不是简单的观点争锋,更应该是科学方法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庞大的人才库的积累以及严谨规范的学术研究体系的创立和完善。中国的外交与国际关系研究亟待创新科研体制、自由科研环境和累积科学人才。 其次,“中国崛起”正在成为国际学术界研究热点之际,中国学术界自身的创新研究已经成为了时不 我待的紧迫任务。其中,科技进步、市场经济的全球化以及国家间竞争的“新疆域”是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领域。为此,我们不能跟在西方17—20世纪的历史进 程和欧美经验中简单地重复“权力更替”或者“均势重建”这样的理论窠臼。我们更不能在中国落后时代所积攒的“历史悲情”中难以自拔。中国的外交和国际关系 创新研究,必须首先“面向现实、面向未来”。 再次,中国的国际关系学术界要有响当当的国家和民族责任感,继承先贤们的传统,“为天地立心、为 生民立命”。美国的国际关系理论不分现实主义、自由主义还是建构主义,其原始目的都是为了美国的繁荣、自由和强大。中国的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立足于“中国 经验”、发展“中国视角”,同样必须探索和寻找中国在21世纪可持续繁荣、自由和强大的路径。在当今国际背景下,这一历史使命的完成比英国崛起时的确立 “西方文明中心主义”和“炮舰政治理论”,比美国崛起时“让美国的价值根植于美国的立国传统和美国人民的信仰”,可能都更为艰巨;但也可能比英美的崛起历 史更少些血腥而更多些智慧、眼光和从容。
  15. 周小川:央行着手建立逆周期信贷调控机制
    经济 2011/01/07 | 阅读: 1359
    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0)》摘要
  16. 冯骥才:文学翻译的两个传统
    文学 2010/01/29 | 阅读: 1359
    中国人时兴读翻译成中文的外国文学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然而,对于中国社会来说,翻译文学的出现,却是由封闭走向开放重要的文化象征。可以说,一开始它就担负着对国民思想启蒙的时代重任。被称作“中国翻译第一人”的林纾先生曾自称为“叫旦之鸡”,明确地把译  中国人时兴读翻译成中文的外国文学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然而,对于中国社会来说,翻译文学的出现,却是由封闭走向开放重要的文化象征。可以说,一开始它就担负着对国民思想启蒙的时代重任。被称作“中国翻译第一人”的林纾先生曾自称为“叫旦之鸡”,明确地把译介西方进步文学作为呼唤国民觉醒的手段。尤其是五四运动时期,几乎所有重要的作家都动手来做文学翻译。从鲁迅、茅盾、巴金、郭沫若到冰心、胡适、郑振铎、周作人等等。但在他们手里,翻译并不是一种职业,而是一种精神事业。他们一只手为社会为思想而写作,另一只手则用翻译从西方把那些民主的、人道主义的、富于批判精神的文学名著当作先进的思想武器搬进中国。尤其是苏俄的革命文学,成了那个时代苦苦寻找中国出路的青年一代的精神指南。我曾见过徐迟先生在1945年在重庆翻译出版的一本英国人莫德写的托尔斯泰的传记。那时抗战正紧,纸张奇缺,人力财力匮乏,他译的这本书厚达五百页,很难出版。但他坚持将前边的一百多页先印出来,取名叫做《青年托尔斯泰》。这本薄薄的书纸张又黑又糙,有的书页油墨洇透到背面,字迹很难辨认。但徐迟执意说他这样做,是为了探索一颗“深邃而伟大的灵魂”。这是那个时代的需要。那时的文学翻译有着明确的目标乃至信仰,即为国民的精神而工作。  草婴先生曾对我说,“文革”结束后上海一位出版界的领导找他谈话,要他担任译文出版社的总编辑,但被他拒绝了。因为他刚刚经历了那黑暗又残忍的十年,知道国民精神中缺失什么。他决心要把充满人性力量和人道主义精神的托尔斯泰的作品全部翻译出来,以影响国人。  为了精神而翻译——这是我国翻译文学的一个优良的传统。  这个传统同样表现在80年代对西方一些哲学、社会学名著的译介上。这些译作对当时的思想解放与社会开放起了巨大推动作用。可是到了今天,当图书出版被彻底市场化、书籍成了物化的商品之后,我们还会像当年传递火种那样选择作品来翻译吗?  我国的翻译文学还有另一个传统就是对经典性的追求。  由于翻译文学崛起时正处于新文学运动高潮中,又多经作家们的手笔,作家们还有明确的“信、达、雅”(严复)的标准追求,使得翻译文学一开始就有了很高的文学质量。而那时,知识界正在提倡白话文运动。一方面使得翻译语言有着非常广阔的天地;另一方面,通过这些充满思想魅力的外来的文学,反过来给白话文运动以极大的推动。  中国的近代是翻译文学的黄金时代。前不久,我在天津大学北洋美术馆里举办一个俄罗斯文学在中国的版本展,上千版本排开一看,大翻译家们竟如满天星斗。在近百年中国文学的大地上,翻译文学好比长江大河。想想看,倘若没有翻译文学,近现代中国文学会是什么样子?一个可贵的情况是,往往一个翻译家专门翻译一个或两个外国作家的作品。他们倾尽一生之力,从作品的文本到作家的文本,从研究到翻译——这样的译本一定会得其“神”的。记得上世纪80年代百废俱兴那个时代,一家出版社要重新出版俄罗斯作家契诃夫的小说,由于一些枝节问题与公认契诃夫小说最好的翻译家汝龙先生谈不拢,便想另起炉灶,换别人来译,遂从契诃夫小说中选取《套中人》和《小公务员之死》两篇,约请几位俄文译者同时来译,以从中选优。待译好一看,皆与汝龙的译本差之千里。仿佛这两篇不是契诃夫写的了。契诃夫那种天性的灵透、温情、深挚与那种淡淡的感伤,好像只在汝龙的字里行间里。无奈,还得回过头来找汝龙先生。  许多外国作家在中国都是幸运地有这样一位天才的翻译家,因而才有了千千万万读者。在好的译本中,翻译家与外国作家是“同一个人”,不仅语言和语感,连生命气质也系系相通。他们就像那些外国作家的“化身”。比如托尔斯泰和草婴、果戈理和满涛、巴尔扎克与罗曼·罗兰和傅雷、雨果和李丹、莎士比亚和朱生豪、泰戈尔和冰心、马克·吐温和张友松、塞万提斯和杨绛等等;屠格涅夫的“化身”多一点,有巴金、萧珊、丰子恺、丽尼等。这些译本既是人类的财富也是中国文学的财富。它们早已是中国文学的一部分了。读世界文学的经典是必须要挑选版本的,就像听古典音乐,要挑选乐队和演奏家。  然而在当今市场乱糟糟的炒作中,这种传统被忽视了。这些年除去韩少功精译的米兰·昆德拉的《生命不能承受之轻》外,很少再有作家涉足翻译。大概由于当代作家的外语都较差,再有便是翻译的职业化。翻译一旦职业化和工具化,图书市场的畅销与营利的至上便主导一切。一本在国外乍热起来的畅销书或刚刚爆出媒体的诺奖作品,马上就成为出版社疯抢的香饽饽。一旦抢到手,随即腰斩几段分给几位译者,争分夺秒译出来,再请一位高手飞速地“顺”上两遍,马上出版上市。这种及时“打造”出来的翻译作品一定畅销,也一定在质量上大打折扣。因此,已经很长时间读不到关于好译本的书评了。译本的优劣似乎已不重要。比如在对戴聪译的巴别克的《骑兵军》好评如潮中,没有一篇赞美译笔的诗境与语言精致的质感。这也是当前文化粗鄙化的表现之一。  商业文化的特征是不要经典。或者说商业文化多追求物质的精致,但很少追求精神的精致。那么对精神精致与深邃的追求落到谁的肩上了呢?比方翻译文学,谁来继承百年翻译史的两个优秀的传统——即为了精神的传统与追求经典的传统。
  17. 张英进: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电影的政治经济格局
    影视 2008/07/22 | 阅读: 1359
    "可以说,WTO 时代的后社会主义市场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新一代城市导演的艺术风格( 从先锋到通
    俗剧式)、意识形态立场( 从激进到保守)、体裁实验( 从喜剧到犯罪恐怖片) 如此驳杂复杂。他们虽有明显缺点,但在新千年出现的新导演数量( 包括大量独立制片),以及他们某些处女作引人注目的特点,让我们有足够的理由保持乐观。引用毛泽东在文革中的语录,世界属于年轻人,虽然这一次,“世界”不再指沉浸在政治理想主义中的红色王国,也不是被青春怒火引爆的自我放逐的个人空间,而是一个受到后社会主义电影业的力量场——资本、政治、艺术、希望还有边缘——相互作用的广阔天地。"

    文章覆盖面较宽,所举的例子以2002年以前的为主,基本都是90年代电影,恐怕是面向西方学者所写的旧文。
  18. 余辉:隋书概说——兼议《出师颂》卷
    艺术 2010/12/31 | 阅读: 1360
    艺术的发展有时如同酿酒,并不会因旧朝的结束而停止酿造反应,正如在南北朝时尚未及成熟的佳酿至隋代则渐趋醇熟。隋代(581-618年)国祚仅37年,在这短暂的时间里隋代书法起到了承接魏晋南北朝、开启唐代艺术之风的作用。自汉末藩镇割据到魏晋南北朝的战乱迭起,中国经历了361年的分裂状态,南北两地的文化交流受到了一定的阻碍。隋朝统一中国后,特别是开通了大运河,促进了南北两地文化艺术的交流。  隋代书法的发展按地域可分为三大区域,其一是北方,其二是西北,其三是南方,各自按照自身的艺术轨迹运行,既有统一的发展趋势,又各具风貌。各地因自然条件不同,书法的载体也大为不同。  隋朝书法的前期阶段是开皇至仁寿年间(581-604年),沿北朝旧习,体兼篆隶,在书法艺术上属于保守阶段。隋朝书法艺术是在不断的嬗变中升华的,其短暂的高峰期无疑是在隋炀帝朝的大业年间(605-618年),唐代则延续着这个高峰继续攀升。  北朝碑刻的不足之处是板刻方拙,南朝纸书则具流于扁平的隶书笔意。隋朝不可能在30多年内彻底改变前朝书法的弊端而取得体系化的艺术成就,隋朝书法最大的成就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北方,楷书成熟了 ,也就是说,隋朝楷书的历史就是摆脱篆隶的历史。其二,在南方,草书愈加规范化,隋代草书的历史同样也是摆脱隶书的历史,且时间更长一些。此外,无论是碑刻铭文还是纸书,书法风格不仅有地域性特征,而且渐趋个性化。  一、楷书成熟于北方  从北方到中原,隋朝书法继承了北朝碑版、造像记和墓志上的书法风格,开始出现多种多样的审美意趣。北方多崖壁,因石材丰富,故多碑刻铭文。这些原石主要分布在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和陕西,个别在四川、江苏、广东、广西。就目前存世的书法遗迹而言,隋代北方书法的载体以石质材料为主,书风以沉稳凝重、瘦硬精劲见长。导致其书法面貌多样化的原因大致有三种:  1.隋朝书法是从篆隶过渡到楷书  隋代早期的楷书与北朝篆隶保持着不同程度的字体联系,因而呈现出不同的书写风格,各显华章。  隋朝初年的正书隶意尚浓,书风浑厚粗砺者往往是楷隶篆相杂的碑铭,如《杨通墓志》(国家图书馆藏)即是一例。以国家图书馆收藏的隋代石刻拓本而论,隋开皇朝(581-600年)后期,楷书铭刻渐渐增多,已多于隶书,结体也渐趋饱满,气势开张,如《谢岳墓志》(国家图书馆藏),有的还留有魏碑遗韵,见《默曹残碑》(国家图书馆藏)。又如《曹植庙碑》(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拓本),开皇十三年(593年)刻,原石在山东东阿,尚留篆隶遗意和北魏旧风,唐代褚遂良的《倪宽传赞》胎息于斯。  至大业年间(605-618年),楷书中的篆隶之意在北方地区已渐渐淡薄。如山东邹平出土的大业八年(612年)的《李肃墓志》(国家图书馆藏)不但脱尽隶意,并且露出了唐代欧阳询方劲有力的楷书端倪。河南洛阳出土的大业十三年(公元年)的《杜君妻郑善妃墓志》(国家图书馆藏)上的楷书已是十分圆熟了,若不是墓志铭署有年款,是隋是唐则难以区分。  2.因继承北朝不同时代的书风而显现出不同的书写风格  因隋朝书写者继承了北朝不同时期的书风,使隋朝的楷书风格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如北魏的雄浑之体,北齐的雄秀之韵,北周的精巧之格,都滋润了隋代的楷书艺术。  前文论及的《曹植庙碑》不仅尚留篆隶遗意,而且还有北魏旧风,使其书法的艺术内涵更为丰富,风格更为鲜明,显得粗壮厚重、平正坦荡。《青州舍利塔下铭》书于仁寿二年(601年),原石藏于山东益都广福寺(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拓本),则继承了北齐隶书的笔法,隐现在楷书的笔划之中,体态敦厚而不失舒展。  最著名的是丁道护书的《启法寺碑》,丁氏是谯国(今安徽北部)人,曾官襄州祭酒从军。原碑应在襄阳,现已佚,仅在日本存一孤拓本,是认识丁道护书法的重要依据。此书如北宋黄伯思所评:“不今不古,遒媚有法。”【1】蔡襄称之为“有后魏遗法”【2】,的确中肯,它直接影响了唐代欧阳询、虞世南书风的形成,可以说,丁道护是在继承北朝书法艺术的基础上确定了初唐书法艺术的发展格局。  在晚些时候的大业九年(613年),《尼那提墓志》(1952年出土于陕西长安韦曲)因保留了北碑书法行笔如刀的特点而呈现出转折多方笔的古韵,愈显粗劲,同时,又汲取了南书的秀媚之态,隋朝的书法至此显然进入了嬗变时期,当“二王”书风“统治”到这里时,预示着长安城将会成为集南北文化之大成的圣地。  3.因书写者对楷书不同的艺术感悟而呈现出不同的审美意趣  隋朝书家对用楷书传达思想情感已经有了广泛的艺术实践,隋代楷书既可秀巧,亦能雄放,还有凝重之态。魏晋南北朝隶书中的一类渐渐向楷书过渡,出现了楷书的雏形,隋代则进阶为“楷模”,大量地应用到铭刻中,根据出土的许多隋代墓志,其刻工是向精巧雅致的方向发展。隋朝的篆书已基本让位于楷书,一般出现在墓志盖和碑额上。楷书畅行,以至于书写隶书的人大为减少。《龙藏寺碑》(河北正定龙兴寺藏)代表了正书碑刻更高的艺术水平,被书坛视为“隋朝第一碑”。该碑诸字结体严整,笔划挺拔,笔力内敛,书风峻峭精工。包世臣在《艺舟双楫》中称颂曰:“《藏龙寺》足继右军,皆于平正通达之中,迷离变化而不可思议……逊其淡远之神,而体势更纯一。”【3】王澍从该碑书风看到了未来的盛唐气象:“书法遒劲无六朝简陋习气,盖天将开唐室文明之治,故其风气渐归于正。欧阳公谓有虞褚之体,此实通达时变之言也。”【4】  《董美人墓志》系正书碑刻,开皇十七年(597年)刻(神州国光社有影印本),出土于陕西西安。书者与刻者配合得十分默契,书写者的笔划修短有度,结体谨严而不失灵巧,刻者以刀代笔,刀刀见笔。《苏慈墓志》(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拓本),正书碑刻,仁寿三年(603年)刻,清光绪十三年(1887年)在陕西浦城县出土。清康有为称之:“初入人间,辄得盛名。以其端整妍美,足为干禄之资,而笔划完好,较屡翻之欧碑易学。”【5】《董穆墓志》,正书碑刻。大业六年(610年)十一月刻,出土于河南洛阳,其正书以秀骨清韵、端雅婉约之风仍为今世书坛所倾倒,论及隋书者无不称颂之。  康有为对隋碑的总结十分得体:“隋碑渐失古意,体多闿爽,绝少虚和高穆之风……”【6】楷书碑刻精品渐渐地发展为陕西多于河南,昭示着定都长安的隋朝逐步成为北方的文化中心,这无疑是盛唐强音的先声,入唐之后,这里跃升为中国文化的中心已是顺理成章了。  二、西北、江南纸书大成  南方遍野的桑麻是造纸的原材料,故书家多书写于纸。江南因石质山较少,碑刻相当有限,出现了一些砖铭。西北甘肃以西的沙丘地质决定了当地的书法载体只能是黄皮纸或砖块,这些艺术载体与当地的自然地理有着一定的关系,对形成当地的书法特性也有一定的客观作用。  在西北,经生和抄书手们继承北朝的书写传统,仍然以纸书写经,书体渐渐脱开隶书的笔法,初步形成楷书的面貌,其特点是横划收笔和捺笔较粗,代表性作品是楹维珍的《优婆塞经》卷(上海博物馆藏)。楷书《大方等大集经》卷(北京故宫博物院藏)表明了楷书在西北已经进入了成熟阶段,此时正值开皇十五年(595年),书写者为一经生,其楷书笔法已相当娴熟和精到,隶意无多。可以说,在佛教绘画与雕塑方面,西北地区,特别是敦煌,其艺术影响是向东发展,而书法艺术则是由中原影响西部,这在高昌古城出土的砖上书迹《任谦墓表》中显现得十分鲜明,其行楷书于延和十一年(612年)尚有北碑粗劲方硬、厚重端庄的气度,但这种气度已渗透到楷书的笔划里了。  经过魏晋南北朝的人口大迁徙,许多北方的文化人士来到社会相对稳定的南方,隋代江南地区依然是南方文化艺术的中心。“二王”书体在这里渐成为正统的书法艺术。为此作出最大努力的是王羲之的七世孙智永,他历经陈、隋,在山阴(今浙江绍兴)永欣寺为僧,人称“永禅师”。智永初学萧子云书,后以先祖王羲之为宗,在永欣寺阁上潜心研习了30年,弃笔成冢,继承并总结了“二王”正草两体的结体、结字规律,书成《真草千字文》(现藏于日本小川为次郎处),如苏轼所评:“精能之至,返造疏淡。”【7】此书代表了隋代南书的温雅之风,其规范化的王字草法、隽永的审美意趣从体法上确立了它的范本作用。当时,往求智永墨宝者络绎不绝,踏平门坎,他不得不以铁皮包裹门坎,人称“铁门限”,可知当时书界对规范化的渴求心情。显然,智永的努力完全在于规范和统一楷、草二体,这只有在隋唐大一统的政治局势下才能实现。从书史发展来看,智永《真草千字文》卷的规范作用超过了传为东汉蔡邕书《熹平石经》的影响。  在此,我们还应当注意到纸绢类艺术品在经过1400余年的磨难后留存至今的概率有多少?智永在隋代共书写了八百卷《真草千字文》,北宋时宣和内府仅存七卷,南宋至今唯有一卷。粗略地说,隋代书法留存至今(包括流传海外、国外者)的概率是八百分之一。还有一个例证可佐证这个概率不会相去太远,如五代末的北派山水画家李成在身后留下数百件佳作,而至米芾的时代,已是“山水李成只见二本:一松石,一山水,四轴”。【8】   与《真草千字文》卷具有艺术联系的是隋贤的《出师颂》卷。从书者遒媚、婉约的书写风格来看,应是一位不同于经生的书家,这位隋贤的行气、草法和行笔的映带关系受到《真草千字文》卷的艺术影响,其草书笔划如捺笔尚留有一息隶书的笔意,然草法已入“二王”体系,可推知书者临写了前朝的某一本子,在临写中既保留了一些前朝的隶书笔意,又自然流露出其受“二王”影响后的草书笔法。同时,也表现出书家从追求字行的“势”过渡到追求字行的“韵”,正是这个“韵”才使他与众不同。按当时书家近北朝者多碑刻之痕、近南朝者多笔意的规律,此隋贤的生活地域和生活时代应与智永相当,其书与智永的《真草千字文》卷有着一定的艺术联系。参照《真草千字文》卷等纸卷书画名作的存世概率,这位隋贤的书迹留存至今的概率也决不会高于八百分之一。  在江南,除纸书之外,砖铭也是极富成就的书法载体,如《僧璨大士塔砖铭》的制作工艺来自前朝两晋和当时的南北两地。刻工在砖模上阴刻文字,翻成砖坯烧制成砖,使字迹凸起呈浅浮雕状,制作工艺颇为精细,在撇捺之间尚留有北碑遗风,而更多的是蕴含了江南温润秀巧的笔风。此砖铭的书法艺术可谓集隋代南北之大成,这是隋代书法整体性的大趋势。  三 、对隋代书家的再认识  由于隋代到初唐无书史专门记载隋代的书事和书家,故隋代书家留名者甚少,除前文论及的智永、丁道护以外,留名者尚有:  薛道衡(540-609年),字玄卿,汾阴(今山西宝鼎)人,隋炀帝朝官至司隶大夫。他虽未以书法名世,所书碑文如尔朱敞碑等被视为“非泯泯众人之笔”。  房彦谦(生卒年不详),字孝冲,东武(今属山东)人,房玄龄之父。房彦谦于大业年间(605-616年)为泾阳令,在书法方面以草隶见长。  虞世基(?-618年),字懋世,余姚(今属浙江)人,隋炀帝时官金紫光禄大夫。他博学高才,兼擅草隶。  释智果(生卒年不详),会稽(今浙江绍兴)人,居永欣寺,他可能是智永的师弟。智果长于隶行草,自谓其书得王右军骨,想必其书风瘦硬。  相信还会发现一些留名的隋代书法家。此外,对书写《出师颂》卷的佚名“隋贤”也应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在该卷拖尾上有南宋米友仁书于绍兴九年(1139年)的鉴定结论,此时的米友仁年约60岁,已是南宋内廷十分成熟的书画鉴定家,他必定是根据自己的鉴定标尺以及书者儒雅的笔性推断出书者系隋贤。何谓“贤”者?即德才兼备者,正如墨子所云:“列德而尚贤”【9】。这位“隋贤”不会是芸芸众生中的一个经生或抄书匠,如果他的书体、书风表现出他是一个普通的经生,小米是不会称之为“隋贤”的,也不会屑于作任何“审定”,其书更不会被历代名流和南宋皇室、清代皇家热衷地收藏。古代鉴定家称他人为“贤”是十分审慎的,至少对晋唐时期的抄书匠是不会称之为“贤”的。这位隋贤与智永的书风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根据他的书法体系及其书写用纸的材质,他主要活动于南方,卷中老到的艺术功力表明他很可能已是一位年长的贤达。大凡在隋代有成就的书家都在不同程度上经历过南北朝的历史阶段,对这些没有年款的艺术作品,在年代鉴定上的确需要一定的模糊度,应当与前朝的书法艺术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和研究。  隋代有成就的书法家大都形成了一定的艺术共性,几乎都长于楷书和草隶,尤其在南方,书家们继承了南朝的章草和今草的书法,《出师颂》卷的书写者“隋贤”亦如此。这代表了隋代书法的新时尚,是当时较“前卫”的书法艺术,为初唐兴盛的书法做好了充分的艺术准备。  值得注意的是,初唐书家在年轻的时候都经历过隋朝书法家的启蒙,最具有代表性的初唐书法家有欧阳询(557-641年)、虞世南(558-638年)和褚遂良(596-658或659年)等,特别是虞世南曾经得到智永的亲授。初唐承接隋代书风十分紧密,以至于清代包世臣在《广艺双楫》里认定隋《太仆卿元公暨妻姬氏墓志》是欧阳询所书,实际上这个墓志上的字体是唐代欧、虞之书的先导。在绘画史上,将历北齐、北周至隋代的山水画家展子虔公认为“唐画之祖”,笔者以为,与之相对应的书法史,其“唐书之祖”无疑是智永和丁道护,“隋贤”则是与他们十分相近的书坛长者。    对隋代具体书法作品的认识不能脱离书法历史的发展。东汉末年,蔡邕提出了书写文字的笔法问题,这意味着汉末对书写文字不但有了一定的规范化要求,而且还要求有相应的艺术欣赏性。此后,历朝历代的书法艺术均围绕着书之“法”而发展变化。如果概括历代书之“法”的种种变数,不妨说,魏晋南北朝进入了“立法阶段”,这是以“二王”书体的确立和南梁周兴嗣集王字成千字文为标志的;隋代发展到“普法阶段”,智永书写《真草千字文》八百本分发江南寺院,起到了普及“二王”书体的作用;唐代进阶为“执法阶段”,唐太宗推崇二王,以皇权法定了整个唐代的书风取向;北宋的苏、黄、米、蔡不囿于规整的“二王”畦径,讲求抒发个性的书风,标志着宋、金进入了“变法阶段”;元代赵孟頫、鲜于枢等书家标举“专以古人(晋唐)为法”的书论,将元代书法引入了“护法阶段”,努力维系着晋唐法度;明清两代的书法历史则是交织在“护法”和“变法”当中,后因“变法”的方法不同,如“碑学”和“帖学”之异,使明清书法的风格面貌纷繁不一。  对隋代“普法阶段”的研究有助于认识《出师颂》卷在书法史上的重要地位,从后世将该书多次勒石、拓印的情况来看,《出师颂》卷十分规范的结字和草法实际上也起着一定的范本作用。隋代楷书基本上摆脱了隶书的笔意,但隋代草书尚未洗净隶书的笔法,智永和“隋贤”等江南书家尚在努力之中,最后由初唐书家们完成了这个历史使命。  注:  【1】 北宋·黄伯思《东观余论》,中国书画全书本,第一册,上海书画出版社1994年10月第1版。  【2】 北宋·蔡襄语,转引自《中国美术全集·书法篆刻编3·隋唐五代书法》附录第5页,人民美术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  【3】 清·包世臣《艺舟双楫》,《历代书法论文选》第652页,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10月第1版。  【4】 清·王澍《虚舟题跋》,版本同【1】,第八册第801页,   【5】 清·康有为《广艺双楫》,版本同【3】,第811页。  【6】 同上,第810页。  【7】 北宋·苏轼语,出处同【2】,第1页。  【8】 北宋·米芾《画史》,画品丛书本,第191页,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1982年3月第1版。  【9】 战国·墨翟《墨子·尚贤》上第八,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848册第31页,台3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19. 廖子光:发放主权信贷,结束美元霸权
    经济 2008/09/14 | 阅读: 1360
    新自由全球化市场极端主义的垮台给亚洲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为自己和世界其他地方建立比较公平的经济关系。美国作为两边都靠大洋的国家,必须对待亚太国家作为平等的亚太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在新的世界经济秩序中,这个秩序让经济民族主义变得不需要。

      中国作为亚太区域未来最大的经济体,应该在这个新的世界经济秩序中发挥关键的作用。为了做到这一点,中国必须眼光放得远一点,不要局限于加入正在走向衰落的全球出口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国内发展的模式,对外贸易被重新放回经济中本来的地位上,而不是现在全部以消费为唯一考虑。中国朝这个方向前进的第一步就是摆脱美元霸权,通过发放主权信贷项目推动国内发展。
  20. 李希光、郭晓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网络舆论引导
    社会 2012/09/14 | 阅读: 1360
    每次突发事件演变成群体事件,通常是由这样一些人群参与: 当事人或家属;经济利益共同体;政治利益共同体;情绪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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