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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义:《近十年来中国国家主义思潮之批判》批注
    社会 2011/07/12 | 阅读: 2658
    华东师范大学著名教授、杰出学者许纪霖最近在台湾杂志《思想》上发表了一篇《近十年来中国国家主义思潮之批判》。这篇妙文从若干中国当代知识分子的只言片语中抽象出一个叫作“国家主义”的东西来,宣布跟它誓不两立。文章体现了作者鲜明的敌友区分意识,是作者向卡尔-施密特献上的最高致敬。但可惜的是,如果把本文当作一篇思想史论文来看,它的史料基础和概念功夫都是很不牢靠的。下面试选若干例子评析之。
  2. 常凯: 南海罢工三重要启示
    法律 2010/06/27 | 阅读: 2080
    在广东南海本田职工罢工事件中以劳工法律顾问身份参与事件解决全过程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13日表示,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已成为中国当今劳动关系发展最主要的表现。"如果说在西方工人的集体行动和工会发展趋于衰弱的话,中国则正处于一种发展的过程中。"他认为南海罢工事件的解决带来了重要启示:一是罢工的合法性问题,二是理性对待、法制解决,三是工会应支持工人合理要求。在中国高层不断发出"体面劳动"、"有尊严地活着"等声音之时,发生在五六月份的本田南海职工罢工事件与富士康跳楼事件,再次引发中国当局对劳资纠纷和劳动者集体争议问题的高度重视。常凯认为,南海罢工是中国劳动关系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具有标志性的事件。"罢工工人开始是通过媒体知道了我的电话,希望我提供法律帮助。但我比较犹豫,因为在中国介入这种事情的话,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带来麻烦。但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关注和帮助工人解决这种事情是基本职责。所以我说,我可以提供法律帮助,但必须得到书面委托和书面签名。这样,南海罢工工人代表在获得一致意见后,第二天就传来了有所有代表签名的委托书。然后我立即揣了两万块钱,和两名助手直奔机场。"常凯认为,南海罢工事件的解决对当前有几个重要启示:一是罢工在中国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的法律在罢工立法当中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有人说,在中国罢工是违法的。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中国法律从来没有禁止工人罢工的法律规定。"此外,中国批准的国际公约中,也没有对工人的罢工权有特别的声明和保留,这显示工人罢工在中国并不违法。他强调,将罢工定性为过激行为是不对的,"罢工本身不是过激行为,过激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打砸烧,上街堵交通干道等。"关键解决工人合理要求二是罢工事件的解决。一是政府要理性对待,二是采取法制解决的方式。"政府如何看待罢工?南海区政府开始就有明确的认识,就是罢工事件属于劳资纠纷,解决的办法要让劳资双方通过谈判处理,而政府不用其他力量强制性介入,政府仅仅站在中立立场上协调劳资双方。所以在南海罢工事件中没有动用防暴警察、公安武警等力量介入。这体现了政府对罢工合法性的理解。因为如果罢工是违法的,就不仅仅是谈判的问题了,而是要追究组织罢工或参与罢工人员的问题。""如何进行谈判?企业谈判的诚意就非常重要。以前雇主把重点放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上,而忽略工人权益和公平。事实上,谁都不愿意罢工,罢工劳资双方的成本都非常高。本田在中国去年利润将近翻番,但工人工资基本没有增长,这是不公正的。罢工的一段时间,广州本田总经理曾庆洪承认,他们一下子就损失了几十个亿。南海罢工最终的结果跟富士康一样,工人工资增加了38%。这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雇主要主动加薪,建立企业人员工资管理制度;其次工会要代表工人与雇主集体谈判、协商;最后是国家提高最低工资。"工会应支持工人合理要求常凯认为,在劳动者集体争议中,工会经常失声、软弱,甚至站在雇主立场上的现象非常不好。"南海罢工事件中,工会的作用非常令人遗憾,工会不仅没有代表工人向雇主提出合理要求,反而与工人发生冲突,这种情况在国际劳工运动史上是罕见的。"他说,工会应该支持工人的合理要求,而这一点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法律障碍。《工会法》规定,工会定位就是"代表工人"。"即便罢工不是工会领导的,罢工以后工会也应站在工人代表的立场上积极促使有关问题的解决。""现在的工会为什么得不到工人的承认?就因为有的工会不代表工人。在目前现有工会体制难以改变的情况下,应要求它能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而不是说必须推翻、重选。"对于南海罢工事件会否引发中国大规模的罢工潮,常凯表示,中国其他企业如果出现罢工问题,绝不仅仅是因为南海出现了罢工,更重要的是这些企业存在引发罢工的原因。"我们要解决引发罢工的矛盾,而不是为了一般的稳定采取回避或压制手段。南海事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决类似事件很好的范例,所引发的一系列思考,所涉及的很多法律问题,恰恰是今后需要解决的。"
  3. 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 2010/06/23 | 阅读: 1264
    文化部于2010年6月22日正式对外出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并首次将网游玩家实名注册提上相关法案,将于同年8月1日正式实施。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 49 号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网 络 游 戏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维护网络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第三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规范,遵循有利于保护公众健康及适度游戏的原则,依法维护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网络游戏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经营活动,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第二章 经 营 单 位 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范围;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续办。 第八条 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实际经营的网站域名应当与申报信息一致。 第三章 内 容 准 则 第九条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保障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经 营 活 动 第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 (二)网络游戏的推广和宣传不得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 (三)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十九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它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180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不得为未经审查或者备案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注册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 (四)接到利害关系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通知后,应当协助核实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经核实属于违法交易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终止交易服务并保存有关纪录; (五)保存用户间的交易记录和账务记录等信息不得少于180日。 第二十一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 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 第二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括《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服务协议其他条款不得与《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现网络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网络游戏用户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网络游戏用户出示与所注册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核真实的,应当协助网络游戏用户进行取证。对经审核真实的实名注册用户,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负有向其依法举证的责任。 双方出现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为违法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防范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破坏,备份重要数据库,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运营信息、维护日志等信息,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十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 第三十八条 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审批,按照《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中央编办发〔2009〕35号)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宣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新闻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 本部:部领导,各司局、国家文物局。 文化部办公厅 2010年6月9日印发
  4. 沈林:“余所未见之美女”:莎士比亚的男旦和帕米农的猪猡
    戏剧 2011/07/05 | 阅读: 1890
    1660年8月18日,萨缪尔•皮普斯(Samuel Pepys)观看《王臣》(The Royal Subject)的演出,对其中男扮女装的演员大加赞赏:“少年基纳斯顿所扮公爵妹妹楚楚可怜,实乃余所未见之美女——可惜声音略逊。”1翌年1月7日,皮普斯又看了基纳斯顿演的《沉默的妇人》(The Silent Woman),留下这样一条记录: 少年基纳斯顿大出风头,一人扮三角:先演讨好莫罗斯的穷苦女人,衣着普通;继而演鲜衣华服的纨绔子弟,与一群人簇着屋里最漂亮的女子;最后演一个男人,亦是满屋最俊美的。2 与他同代的约翰•唐斯(John Downes)在朱瑞巷的斗鸡场也领略过这位基纳斯顿男扮女装的风采: 基纳斯顿先生扮演《倒霉恋人》(The Unfortunate Lovers)中的阿提奥珀、《疯狂恋人》中的王子、阿格劳拉、《磨坊女》中的伊斯美尼娅,还有其他几个女性角色;那时他青春年少,在舞台上塑造出不折不扣的美女形象,把角色演绎得惟妙惟肖,特别是阿提奥珀和阿格劳拉,激发同情和怜悯。他之后的女演员能否像他这样触动观众,有识之士一直争论不休3 唐斯对男旦基纳斯顿的评价听起来真匪夷所思:男人装扮的女人竟然比真女人还更女人。 本文欲探讨男旦何以比真女人更女人。 女性主义者和做性别研究的人可能会说:这些男人扮演的女人比女人更女人,纯粹是因为符合了男性观众心目中的完美女人心象。或说:莎士比亚时代的男性观众常有厌女倾向,所以才会让男性创造出女性形象供其意淫,而在莎士比亚时代,女性从来不能像着女装的男性那样令某类男性观众心旌摇荡。基纳斯顿表现的女性仅仅是“男性建构出来的女性”,这样一种舞台形象迎合了某类观众厌女情结或男根崇拜的倾向。 男旦所能激发的反应,可以和他们扮演的女角没多大关系。观众到底是关心男旦还是男旦扮演的女角,取决于他们自己。于是便有丽莎•贾丁(Lisa Jardine)对莎士比亚时代男扮女装的传统所发表的一番著名议论。4 贾丁的议论给人的总体印象是,莎士比亚时代的男旦是男性,因而也必是同性恋,因而也必然是在观众面前卖弄风骚的一群男嬖。早期女性主义论者将男性扮演的莎士比亚笔下的虚构女性人物直接等同于她们心仪的独立女性。贾丁的解读则可能是只留心了女角扮相后面的真少年。观众去看戏,可以是花几个小时看男男女女在舞台上一忽儿意气风发,一忽儿愁眉苦脸;可也有观众到了剧场,打心眼里觉得台上的人就是他们现实生活中的某人。这两种路子都是实用主义,都把关注对象当作某一层面的真实,全不管他们眼之所见根本就是虚构。其实,也可以有另一种反应,生发于对那根子上的虚构的了悟。 今日大都市里易装癖人士男扮女装手段可谓高超,确能把女人扮得惟妙惟肖,甚至比某些女人更漂亮几分,可要说他们比女人更女人,当然也还是有点夸张。前面引用的话应该也是言过其实了。夸张固然不真实,但夸张自有夸张的作用,从中能瞥见标准、理想和心态。 在当时一些记录里,莎士比亚的男旦可不像上面的传说中那般神通广大,他们实在缺少女性魅力。罗杰•阿夏姆(Roger Ascham)在写给爱德华•雷文(Edward Raven)的信里,把不招人喜欢的女孩比做悲剧中的男旦,他对少年扮演女角的态度,由此可见一斑: 她们简直像悲剧中的男旦,毫无妍美之色,除了一名年轻女伶形容姣好,其他皆不受观众待见。5 让人颇感意外的是皮普斯的态度,那简直和阿夏姆一无二异。虽然他评论《王臣》时,称赞其中的冒牌女人比真女人还更女人,可看过真女人表演,他就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1661年2月12日星期二那天,他看了《傲慢夫人》。这已是他第三次看了,可却是头一回看真正的女人扮演傲慢夫人。一看之下,他竟然觉得这一变化“为这出戏生色不少,为我前所未见”。 这些提醒我们,对于男扮女装所产生的纯粹幻觉,不能尽信书本。唐斯评价基纳斯顿的表演时,对其戏剧效果难免溢美之词。可在研究中,最要紧的是他笔下实录所揭示的观众心态。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唐斯作为那个时代的观众,对他目之所见作何解释。这是他对现实的解读,是他的看法。我们由此得以窥见莎士比亚时代的观众对舞台上的男扮女妆作何感想。 虽然相反的意见也有人说过,如上面所例举的,但戏剧史家独独钟情于对莎士比亚时代男旦那近乎超人的表演能力的描述。他们常常引用这类描述,说明莎士比亚时代男扮女妆的演员所能造就的完美幻象。《魔鬼是头驴》(The Devil is an Ass)就是一个很有名的例子。梅拉克雷夫特(Merecraft)假意说要开垦全英格兰的水淹地,把菲茨多特莱尔(Fitzdotterel)封为水淹地公爵,忽悠得脑子缺根筋的菲茨多特莱尔信以为真,还一本正经地决定训练他那“糟糠之妻”成为一位贵妇人。梅拉克雷夫特和安勤给未来的公爵夫人推荐了一位老师,是从西班牙留学归来的一位英国寡妇。菲茨多特莱尔上了钩。这样梅拉克雷夫特和安勤必须找个女人充任教师,他们便想到了一位名叫迪克•罗宾森(Dick Robinson)的男旦。而罗宾森正是现实生活中搬演约翰逊这出剧的剧团的男旦。为了让人明白这位男旦扮演女角的能力,安勤讲了一个故事,说这位迪克•罗宾森曾经假扮某律师的妻子,主持晚餐会、向客人敬酒、讲下流故事,女主人和她的朋友居然无人识破(II.viii.66-75)。6 后人常常引用这个例子,说明莎士比亚时代的男旦魅力无穷:他们装扮得惟妙惟肖,难辨雌雄。 阿夏姆和皮普斯的说法看似互相矛盾,但这矛盾可以视为一枚硬币的两面。两位同时代的目击者庶几可视为今天关于莎士比亚时代表演风格的争论中的两家。一家坚持当时的表演风格为所谓形式主义,另一家认定其为自然主义。焦点集中在伊莉莎白时代的男旦如何扮演女角。既然有当年人信誓旦旦说男旦的扮演绝对乱真,历史学家便企图找到其所以然的答案。有一种观点认为莎士比亚时代的男旦接受了扮演女角的专门训练,有人甚至认为他们的训练方法属于“前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一路。约翰•罗素•布朗(John Russell Brown)就说过,莎士比亚时代男旦中之佼佼者掌握了“斯坦尼斯拉夫斯基的演技”,“完全沉入其角色之中”。7 另一种观点更关心观众对女性角色的想象性建构,认为由于传统观念的力量,扮演女性的男旦在观众眼里就不再是男性了。换言之,他们虽是男儿之身,可没人拿他们当男儿看待。这种观点的关键当然是以假为真。这样,两造的意见结合起来,就是这样一番说辞了:莎士比亚时代的男旦具有超乎寻常的技艺,能创造逼真的假象。而莎士比亚时代观众的想象力又是二十世纪观众难忘项背的。主客观、内外因一联动:观众眼前便涌现出一个个埃及艳后,捏着嗓子说话的娘娘腔就不见踪影了。 两种解释不尽相同,却有一个共同之处:都认为莎士比亚时代的演员以制造假象为己任。马文•罗森博格(Marvin Rosenberg)就说了:谁要是说莎士比亚时代的表演艺术不是幻象写实主义的,那就与“莎士比亚时代对逼真的追求完全背道而驰”了。8 说模仿现实只是为了给观众造成幻觉,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目的。这不假思考的观点值得商榷。莎士比亚时代的文学理论多源自亚里士多德的模仿说,而亚氏的模仿说其实与现代幻象说并不相同。古希腊先哲认为模仿除了是求知的过程,也包含了人对被模仿事物的喜爱: 可资证明的是,尽管我们在生活中讨厌看到某些实物,比如最讨人嫌的动物形体和尸体,但当我们观看此类物体的及其逼真的艺术再现时,却会产生一种快感。这是因为求知不仅于哲学家,而且对一般人来说都是一件最快乐的事。因此,人们乐于观看艺术形象,因为通过对作品的观察,他们可以学到东西,并可就每个具体形象进行推论,比如认出作品中的某个人物是某某人。倘若观赏者从未见过作品的原型,他就不会从作为摹仿品的形象中获取快感——再此种情况下,能够引发快感的便是作品的技术处理、色彩或诸如此类的原因。9 从摹仿品中辨识原型的快感之外,欣赏模仿品的“技术处理”(艺术圈所说的“活儿”)也是赏心乐事,这时候“逼真”就取代了实际上缺席的摹仿对象,成为关注的焦点。 对“技术处理”所带来的快感,亚里士多德一笔带过,而普鲁塔克则条分缕析。普鲁塔克在《道德论集》的一篇对话中对摹仿为何会产生快感有一番新颖的阐释。考虑到普鲁塔克是莎士比亚时代名列第一的必读古典作家,又鉴于如此重要的人物的如此重要的著作在八十年的西方莎士比亚剧场研究历史中完全被遗忘,而早在1603年菲乐蒙•贺兰德(Philemon Holland)英文翻译就已经出版,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漏。在此,我把它介绍给我国读者。译本书名为《哲学,既通常所谓道德论集》。书中有一段说到,一日几位伟人看了戏,喝了酒,乘兴议论一位喜剧名角的表演: 真正愤怒、悲伤、恐惧的人发出的声音不令我们舒坦,反让我们不安。反之,另些人内心没有这些激情,但他们再现这些人,模仿他们的声音、姿态和言辞,却让我们感到愉悦欣快。原因何在呢?10 对亚里士多德的那个老问题,几乎所有人异口同声:“那编造出种种消遣的人,处境自然大大优于经受苦难之人;他本人没有受苦,这就强过那受苦的人;我们知道他没受苦,所以才能感到愉悦和欣快。”果其然,我们也该欣赏真正受苦之人的声音、姿态和行为才是。和真正受苦的人比起来,我们应该不难找到优越感吧?但如此一来,又何苦摹仿呢?众人之中有一人给出了不同的理由: 我们生来就要用理智说话,并且喜爱人凭着智慧创造的物件。对于成功的作品,我们看到其中的敏思便觉得亲切可敬……我们若是给孩童一小块面包,同时在他面前摆上同样用面团捏成的漂亮的小狗或者牛犊,你定会看到这孩童拿起这些捏造的玩艺儿,而不是面包。还有呐,若是给这孩童一坨没加工的银子,同时给他一个小银兽或者小银杯,他也会毫不犹豫地选择体现出人之匠心的那个,他欣赏其中的智慧和巧思。事情就是这样。这个年岁的孩童喜欢听人说暗藏机锋的话,喜欢包含着机巧或者难解之迷的故事和游戏。因为打磨光洁、造型独特的物件总要攫取人心,天性使人觉得它们自然而亲切,从而无师自通地欢迎这些人造品。这样看来,那个真正处于狂怒或悲恸中的人,眼里除了寻常的激动再无他物,他所表现的也是除了寻常的激动别无他物。但是表现和讲述同样情感的人却让人看到机巧和微妙的智慧,尤其是如果讲述的速度不快不慢,卓有效果,我们就会受到这人的感染,而不喜欢看那个真正受苦的人。 亚里士多德认为对“技术处理”的观察能使人愉悦,普鲁塔克则进一步分析说,观众之所以看到对痛苦的摹仿而感到愉悦,主要是因为他们对艺术家所付出的努力及其天赋心有灵犀。如此说来,人们在幻觉艺术中观赏的常常是艺术家所展现的天分。艺术家的天分先拨动了观众的心弦,然后才是作品的内容。 想想我们看到其他物件、表演和景色时有什么感受,就能证明这一点:因为我们看到濒死的人或者重病的人,心里便感到悲伤或哀痛;但是,我们观赏画中的斐罗克忒忒斯,或者伊娥卡斯特王后的铜像——据说工匠雕刻面部时,在黄铜中添加了少量白银,以便真切地表现行将晕厥、了无生趣之人的面色——时,心中反倒充满喜悦。我要对那些伊壁鸠鲁派的人说:我的朋友,这就证明昔勒尼学派对你们的批评没有错;证明在目之所及、耳之所闻的游戏和运动中,愉悦不在耳目,而在心有灵犀。 这段话同样可以用来反驳一种论调,即认为伊丽莎白时代的男旦在舞台上塑造的女性角色,即便有女演员登台,也可以和她们塑造的一决高下。要欣赏罗宾逊、菲尔德、基纳斯顿、哈默顿等男旦塑造的女性角色,需凭借心灵的息息相通,而不是耳目。观众一旦了解了男扮女装的艰辛,就会觉得这些假女人比真女人更可爱。他们一旦了解男旦的扮演多么逼真,多么巧妙,就会觉得男旦扮演的女性角色比女演员扮演的更好。他们只是因为不自觉地羼杂了对男旦扮演女角时展露的才艺的欣赏,才觉得他们比真女人更美丽更动人。 我们再来看一段普鲁塔克: 母鸡咯咯乱叫,乌鸦哇哇哀号,这些声音令我们心烦意乱,但倘若有人把母鸡或乌鸦的声音学得自然逼真,我们就会欣赏并且欣喜。同样,痨病鬼的形象我们没人爱看,但这类人的画像或者雕像却令我们欣悦。因为摹仿和逼真使我们的理解力得到了满足,我们便认为这是独一无二的好作品。 从现有的记录看,很多男旦可能更像圣诞节童话剧演出中的男扮大妈,个个人高马大,全不是小美人儿。而且,据说他们演出前还需要“女性化”一下,意谓刮胡子褪毛。尽管如此,他们依然盛行不衰,甚至到女性已经登上了舞台的时代还能与女演员抗衡。最可靠的解释恐怕是:他们制造的并不限于幻觉。普鲁塔克在结束关于摹仿的议论时,提到了帕米农的猪猡,这很能说明我的意思: 据说这个帕米农最擅长学猪猡哼哼。他因此而声名远扬。他的同行不免嫉妒,于是决定也学猪猡哼哼,和他一决高下。可人们已经先入为主,都说:演得不错,可比不上帕米农学的猪猡。于是有个人夹了一头猪仔上台,弄得小猪嘶鸣不已。人们听到这头真猪仔的叫声,还是说:比不上帕米农学的猪猡。那人于是把猪仔放到人群里乱窜,借此提醒人们,他们的判断糟透了,先入为主,不顾事实和理智。显而易见,倘若没有事先认定这行动巧妙而富于匠心,同样的感官刺激就会在头脑中产生另一种反响。 激动和哭号是愤怒与痛苦的自然表征,对愤怒和痛苦的摹仿则表现出艺术家的巧思和努力。帕米农学猪叫,听起来比真正的猪叫更像猪叫,只因为人们希望听到摹仿中包含的智慧和努力。他们欣赏的不是真正的猪叫,而是艺术家把猪叫学得惟妙惟肖,由此展示出独具“匠心”的本领。帕米农的猪叫之所以悦耳,纯粹是因为他表现出人的天赋,同理,只因为男旦再现“她”时展现了他的聪慧和技巧,观众才会觉得他装扮的女角比女人更美丽。 文艺复兴时期有些文士的观点与普鲁塔克关于摹仿的席间闲聊如出一辙。其中最有意思的是辩才卡斯特韦特罗(Ludovico Castelvitro)。他撰写了《亚里士多德诗学翻译和点评》(Poetica d'Aristotile vularizzata et sposta, 1570),却在书中提出了与亚氏大相径庭的观点。他率直地将矛头指向亚氏对摹仿的著名定义,提出观看逼真再现的技艺所产生的愉悦,与思考再现对象而产生的认知乐趣,二者不可兼得。这种双重视角自然会生发出关于艺术的新观念。 艺术(人为之物)即艺术家发挥其才智、劳动其筋骨的创造物。在创造过程中,艺术家的天赋展露无遗,而非艺术则是任何智力寻常之人可一览无余的。 (five,37)11 帕米农的猪猡令人欣悦,因为这是一头艺术的猪猡。为了创造这头猪猡,帕米农发挥了才智,劳动了筋骨,而一头真正的猪猡则是智力寻常之人可一览无余的,因此和帕米农的猪猡不可同日而语。在卡斯特韦特罗看来,对亚里士多德真实再现的欣赏一经实施,便化为对艺术家所抵达的摹仿的高度逼真所付出的智力和体力的承认。丑陋的事物,如亚里士多德提到的病体、普鲁塔克提到的猪叫,其所以令人痛苦,是因为这些声音形象是日常生活中可见的。而艺术家的努力则引导着他们摆脱现实,展露自身的“才智”。按照卡斯特韦特罗和普鲁塔克的逻辑,男旦的独特之处只能由其逼真的难度衡量。没有难度也就没有男旦。12如此,男旦最终成为匠人,因为评判标准是以技术的完美性为基础,这显然回到了柏拉图的观念,认为艺术即技术(Tekhne)。 为了让观众切实看到克服困难的过程,艺术家必须袒露其艺术。这么一来,“为艺术而艺术”就成了“为技术而艺术”,于是也就可能产生夸张做作的风格。艺术家在展示其机巧时,心里早觉得自己特艺术。卡斯特韦特罗说,即使是有艺术天赋的人,如果他“不靠知识,仅凭灵感,对自己所展露的才智和美一无所知”(c5.38),那他也算不得艺术家。这与布莱希特论及梅兰芳的观点何其相似。 探讨过普鲁塔克和卡斯特韦特罗的观点,我们再回头看《魔鬼是头驴》中的迪克•罗宾森。两个变戏法的在商量如何解决西班牙女教师的问题: 梅拉克雷夫特: 现在衣服倒是有了:可这女士在哪儿呢?现在就差个伶俐少年了, 安勤;咱那笑话真绝了,我准保把他调教得棒棒的。这个笨蛋啥都信。 安勤: 老爷呀,干嘛不从演员里挑个人呢? 梅拉克雷夫特: 不行不行,他们靠不住,他们会说出去,讲给那些写戏的听。 约翰森的调侃溢于言表,而观众听了安勤下面的话也会忍俊不禁: 说出去又能怎么样?那笑料 还不得把戏台子给震翻了。不过有些男孩儿 倒是挺本分。就比如那个迪克•罗宾森 他是我朋友,人长得俊俏,还常和绅士交往 (Il.viii.55-66)13 据知,这位迪克•罗宾森可能扮演过西班牙女教师这个角色,并且深得当时观众的欢心。戏外的实情大约只会让观众愈加觉得观剧的经历很过瘾。观众知道扮演女教师的是他们熟识的少年,也就晓得他需要克服多少困难才能演好这个女性角色。他们看到多特莱尔上当,便衷心欣赏那瞒天过海的机巧。迪克•罗宾森的故事无法证明男旦全靠幻象的观点,而是说明欣赏男旦需要抛开幻象。演员本身就是魅力,并不弱于他所扮演的女角,这对男女观众是一样的。 在著名男旦表演的过程中称赞幻象的力量当然只会破坏他扮演的女性角色的幻象。倘若真想以假乱真,断不会公开夸赞赝品简直和真品一模一样。“乱真”的赞词别有目的:在台上夸赞扮演的角色和台下的人不分彼此,这不过是提醒观众注意台上的扮演功夫。因此夸赞迪克•罗宾森,实际上是提示男旦惟妙惟肖地扮演女人时所展现的技艺。如果扮演者不是我们熟识的男子,一个西班牙女教师又有什么可稀奇的呢?观众了解底细,才会出喜剧效果:“不过看他[迪克•罗宾森]这么一表演……真要笑死人了,看过不会后悔的” (Il.viii.71,74)。需像安勤一样知根知底,看他“表演”,才会令人发笑。在舞台上提及男旦的功夫,能使观众对接下来的表演有所期待,使他们随着安勤的思路往下看,于是他们知道使宴会女主人上当的那种逼真,背后都有些什么真相,这样才能强化观众的愉悦感。 倘使观众不了解戏外的真相,又会如何呢? 据说宙克西斯和另一位画家帕拉修斯比赛,看谁的艺术更伟大。14 宙克西斯掀起罩布,露出他画的鲜美葡萄,天上的鸟儿都飞下来啄食。接着宙克西斯请帕拉修斯揭开罩布,这才发现那罩布其实是画的。据传,宙克西斯就此认输,并说:“我骗过了鸟儿,但帕拉修斯骗过了宙克西斯。”观众和艺术家看到鸟儿上当而觉得有趣,并非因为他们感到自己比鸟儿聪明(这是普鲁塔克故事中伊壁鸠鲁派学者的观点),而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幻象大师的力量,鸟儿不过提供了旁证。拉康1964年在一次研讨会上指出,两位画家的故事揭示了人性中一个有趣的方面。15动物关注事物的表象,而人却对隐藏的东西着迷。 为了避免观众沦为鸟儿,或沦为本•琼森故事里的“笨蛋”,舞台上就会不时说一些公开赞美男旦演技的话,时不时撩开台上那些所谓“女性”的伪装。更早一些的都德时代有一出插剧《智慧与科学的联姻》,其作者似乎处心积虑不让观众好好地欣赏一位童子营造的美女幻象。16威尔(剧中的配角,常常直接和观众交谈,从而打破舞台幻觉)目睹高雅女士 “科学”远去的背影,充满景仰向观众赞叹: 啊,魅力四射的女王,听她言谈多优雅! 看她脚步多敏捷;步态多雍容! (510-511)17 想象的少女人背后是真实的少年,这个意识不过被观众暂且置之脑后罢了,如此一来,可就被唤醒了。固然此话也能见容于虚构世界,但在舞台上赞美一位虚构女士的魅力难免引人联想虚构背后的现实:听他言谈多优雅;看他脚步多敏捷,步态多雍容。 男旦的表演需要专门训练,表演完毕,让观众了解演员是位少年或男子,有助于观众认识演员需要克服非同寻常的困难才能扮演与其真实自我相距甚远的角色,于是观众的观剧愉快又增加了一层。宫廷剧作家约翰•李立(John Lyly)为女王供奉男童合唱团量身定制的那些剧目,也同样证明男旦技巧的魅力经久不衰。例如《恩底弥翁》一剧,一位侍童如此评价一位哭哭啼啼的侍女:“好极了,真像个娘儿们”(II.ii.51)。18 “像个娘儿们”,言外之意就是“不是真娘儿们”。侍童的这句话应该是说给观众听的。而观众中的皮普斯们和唐斯们则通过这句评价看到男旦的功夫,他把一个“娘儿们”演得“真像个娘儿们”。那个时代,观众挤在剧院里恐怕就是为了看菲尔德、基纳斯顿,或者哈默顿,而不是为了看真女人。 “自愿搁置的不信任”无法解释基纳斯顿为何看起来比女人还女人。要是让真女人上台,效果恐怕和忌妒帕米农的那位腋下偷夹一头小猪猡上台差不多。猪猡事件要向罗马观众证明,他们因为耽溺自己的喜好而落人笑柄。他们被剥夺了见证才智后的欣悦。英国观众惯于观看男旦的表演,一旦用真女人取代他们那些比女人还女人的“女人”,他们怕是也会大呼上当。19普林(William Prynne, 1600-1669)在《讨戏子檄》的旁注(1633)中写道:“1629年,几个法国女人,照米迦勒的标准看就是魔鬼,企图在“黑袍僧剧院”演一出法国戏,真个不要脸,不害臊,不守妇德,不成体统,说得重一点,简直比卖淫还过分啊。”不过他也承认这些女人引起了轰动:“不久前在黑袍僧剧院上演了一出戏,全由法国女演员演出,成为一大新闻。”20观众进了剧院,却并不欣赏演出。托马斯•布朗德(Thomas Brande)在一封信里写道: 那些女人居然想在黑袍僧剧院用法国话演一出荒淫的喜剧,让城里的本分人大跌眼镜。还好,台下一片嘘骂,往台上扔烂苹果,把她们赶下台去。 我看她们不敢再演了。21 那个年代的观众的确比较粗野。十年前对舞台上的小男旦学猫叫、极尽嘲讽的观众,现在心安理得地嘘骂敢于登台的女人,向她们仍烂苹果,而不是给她们应得的礼遇。不过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问题。以查理•卓别林的一则逸事为例。据说曾经有过一次比赛,寻找和卓别林长得最像的人。当时这位喜剧大师正好也在,于是参加了比赛。结果他只得了第四名。不知卓别林对此做何感想,不过他是一位真正的艺术家,一定不会向评委揭露自己的真实身份,破坏大家的兴致。他永远不会把真猪猡带上舞台。真女人登台,就破坏了观众的兴致,因此惹恼了观众。 卓别林替身比卓别林更卓别林,帕米农的猪猡比猪猡更像猪猡,同样的道理,基纳斯顿、菲尔德和哈默顿比首次在舞台上亮相的真女人更像女人。不论是卓别林、猪猡还是真女人,都需通过普鲁塔克所谓“偏颇意见”来看待。托马斯•科亚特(Thomas Coryat)在评论威尼斯剧院的女演员时,说得非常清楚: 我观看了女人演戏,为我前所未见,不过听说伦敦偶尔也用女演员。她们的风度、动作和姿态,以及演员的其他一切,都不逊于我所见过的男演员。22 女人扮演女人,而评判优劣的标准却是“男演员”的“风度、动作和姿态,以及其他种种”。这似乎在说,首次在舞台上亮相的女演员,需要向扮演女角的男演员学习。而观众期待的是炫目的技巧,而不是对人物的细腻表现。 在幻象论思路的影响下,人们多认为绝对幻象是男旦的唯一目标,如此一来男旦就比需要在外形上接近女性,为必须为扮演女角而接受专门训练。顺着这样的思路,在一些戏剧史研究者看来,年轻男演员的姣好容颜就是他男旦身份的证明,而不是他扮演女角的有利条件了。举个众所周之的例子。内森•菲尔德因身材修长、容颜姣好(有达立奇画廊肖像为证)而被认定是专扮女人的旦角,和男主角博贝治(Burbage)演对手戏。事实上,关于菲尔德,唯一能确定的只是他是剧团的台柱这一件事。在《辛西娅的狂欢》(1601)、《蹩脚诗人》(1601)、《伊碧科娜》(1609-1610)、《狐狸》(1611)和《老实人的财富》(1613)等剧的海报上,他的名字印在最显著的位置,而在《科林斯的女王》和《王臣》两剧广告中,他的名字紧跟在博贝治之后。就凭这些,我们很难说他扮演的男角和女角哪个更重要。他扮演女角的技巧端的是出类拔萃,有韦伯斯特观看了《女人善变》后写给他的赞美信为证: 你扮演的女性,活脱脱是缪斯再世 变化多端,仪态万方, 就连善变也不再招骂,而是人人称奇。(1-3) 菲尔德确实变化多端:他也在《昂布瓦的布西》中扮演过那“纯爷们儿”布西。1641年演出版的开场白中说,菲尔德“最先把名声带给了这出剧”。稍晚于他的基纳斯顿,职业路线与他大同小异。基纳斯顿扮演了一系列著名的女性角色,有《磨坊女》中的伊斯美尼娅(1659-1661)、《倒霉恋人》中的阿提奥珀(1660年11月19日)、《疯狂的恋人》中的公主(1660年2月9日)以及约翰•萨克林所写《阿格劳拉》中的同名女主人(1661年12月28日)。但扮演《疯狂恋人》公主一角的翌年,他又在《爱的奉献》(1663-1664)中扮演男主角卡拉法。接着,他在《狐狸》中扮演伶俐的小生佩莱格林(1665年1月14日),复在《沉默的妇人》(1666年12月)中扮演鬼精灵侄儿道芬。不过三十岁之后,他就只演男角了:《裘利斯•凯撒》(1672年1月)中的安东尼、《荆钗之妻》(1675年1月)中的哈克特、《老实人》(1676年1月)中的弗里曼、《昂布瓦的布西》(1691年3月)中的吉斯、《理查三世》中的克莱伦斯。斯蒂芬•哈默顿是最后一拨男旦,他也始终兼演男女角色。莱特(Wright)在1642年的记录与皮普斯非常相似:“阿敏托由斯蒂芬•哈默特扮演(他曾是扮相最美也最有名的旦角,后来在《年轻恋人》中扮演一个男角,风采及得到的喝彩毫不逊色)。”23 这些所谓的男旦如同变色龙。菲尔德的名声来自其“变化多端,仪态万方”。基纳斯顿在男女角色间往来自如,在《沉默的妇人》中发挥得淋漓尽致,一人“出色地扮演了三个角色”,有男有女。他们乾坤不挡,让我们不由得怀疑,史家说他们扮演女人扑朔迷离,果其然否?这些史家认为,男旦既然专演女角,他们上台便自认为女人,观众也自动认其为女人。可是, 我们看见了:他们不仅常常在男女角色间转换,甚至还能在同一出剧里扮演性别不同的角色。这就很难想象观众如何事先将他们认作女人了。 但他们乾坤不挡,大约也是一个原因,可以解释为何他们后来能够与女演员抗衡。他们表演的角色越多,观众便愈觉得他们表演的难度大,因此对他们愈加景仰,照普鲁塔克和卡斯特韦特罗的说法,也就愈把他们当艺术家看。薄伽丘说过一句我们现在耳熟能详的话:“显然费劲得到的比轻易得到的更珍贵,更令我们愉快,也留下更深的印象。”24 假若男旦的艺术如上所述有赖于唤起观众注意男旦的辛劳和才艺,则其兴盛凭借的应当是对一种对文艺的直觉,是一种跟着感觉走的现场反应,是对“奇技淫巧”的耽溺。说到人对新奇事物的耽溺,鲁迅曾经有过这样一段妙论:“我们是向来很有崇拜“难”的脾气的,每餐吃三碗饭,谁也不以为奇,有人每餐要吃十八碗,就郑重其事的写在笔记上;用手穿针没有人看:用脚穿针就可以搭帐篷卖钱……况且同是一事,费了苦功而达到的,也比并不费力而达到的可贵。譬如到什么庙里去烧香罢,到山上的,比到平地上的可贵;三步一拜才到庙里的庙,和坐了轿子一径抬到的庙,即使同是这庙,在到达者的心里的可贵的程度是大有高下的”25。 这段话要是添上莎士比亚的男旦和帕米农的猪猡作例子,也挺合适。 1 The Diary of Samuel Pepys, edited by R. C. Latham and W. Matthews. 11 vols (Berkeley, 1970-1983), i, p.224. 2 Diary, ii, p.7. 3 John Downes, Roscius Anglicanus (1708), edited by Rev. Montague Suminmers, (London, 1928) . 4 Lisa Jardine, Still Harping on Daughters: Women and Drama in the Age of Shakespeare (Harvester, 1983), pp.1-8, pp.9-36. See also Stephen Orgel, "Nobody's Perfect: Or Why Did the English Stage Take Boys for Women?", South Atlantic Quarterly, 88 (1989), 7-29 (especially pp.17-18). 5 BL: Lansdowne 98 f50, 5 October in Records of Early English Drama: Cambridge, edited by Alan H. Nelson, 2 vols (Toronto, 1989), II. p. 845. 6 The reference is to Ben Jonson ,edited by C. H. Herford and Percy Simpson, 11 vols (Oxford, 1925-1952), vi (1938). 7 John Russell Brown, “On the Acting of Shakespeare’s Plays”, Quarterly Journal of Speech, 39 (1953), 477-484, included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Stage: A Collection of Critical Essays, edited by Gerald Eades Bently (Chicago 1968), pp.41-54 (49) 8 Marvin Rosenberg, Elizabethan Actors: Men or Marionettes”, PMLA, 69 (1954), 915-927 (p923). 9 《诗学》陈中梅 译注,商务印书馆,1996. Aristotle, Aristotle's Theory of Poetry and Fine Art with a Critical Text and Translation of the "Poetics", translated by S. H. Butcher (London, 1951), p.15. 0 Plutarch, The Philosphie, commonly called, the Morals written by the Learned Philosopher Plutarch of Choeronea, translated by Philemon Holland (London, 1603), 3 04. 11 H. B. Charlton, Castelvetro's Theory of Poetry (Manchester, 1913), p.28. 英国文艺复兴时期,卡斯特韦特罗的著作尚未译为英文,不过英国诗歌形成期间,人们常常通过意大利文译本引用亚里士多德的《诗学》。见see Gary Waller, English Poetry of the Sixteenth Century, Longman Literature in English Series (London, 1986), pp.48-49. There is a full, though incomplete, translation, Castelvetro on the Art of Poetry: An Abridged Translation of Lodovico Castelvetro's Poetica d'Aristotele Vulgarizzata et Sposta with Introduction and Notes, translated by Andrew Bongiorno, Medieval and Renaissance Texts and Studies, 29 (Binghamton, New York, 1984). 12 Boccaccio, The Life of Dante, xxii, as quoted in Isabel Rivers, Classical and Christian Ideas in English Renaissance Poetry: A Students' Guide (London, 1979), p.175. 13 The reference is to Ben Jonson, edited by C. H. Herford and Percy Simpson, 11 vols (Oxford, 1925-1952), VI (1938). 14 Pliny the Elder, Naturalis Historia. 15 The Four Fundamental Concepts of Psychoanalysis, translated by Alan Sheridan, Seminar of Jacques Lacan 11, paper back edition (New York, 1981) , p.103 6 伊莉莎白时代的男装花哨复杂,面容俊俏的帅哥和女人难以区分。拿尼古拉斯•希利亚德(Nicholas Hilliard, 1547-1619)的《穿礼服的夫人》与伊萨克•奥利弗(Isaac Oliver, 1556-1617)的《无名青年》两相比较,就会一目了然。参见John Woodward, Tudor and Stuart Drawings (London, 1949), Plate 6 and Plate 9. 7 The reference is to Trevor Lennam, Sebastian Westcott, the Children of Paul's, and "The Marriage of Wit and Science" (Toronto, 1975). 8 The reference is to The Complete Works of John Lyly, edited by R. Warwick Bond, 3 vols (Oxford, 1902), III. 9 据J. 佩纳•考利耶,公共剧院最早使用女演员是在1629年11月4日,见The History of English Dramatic Poetry to the Time of Shakespeare: and Annals of the Stage to the Restoration,3 vols (London, 1831), ii, p.22. See also Gerald E. Bentley. The Jacobean and Caroline Stage, 7 vols (Oxford, 1941-1968) i, p.25. 20 William Prynne, Histriomastix (1633), Garland facsimile edition (London, 1974), p.414. 21 据考利耶称,他在朗伯斯区坎特伯雷大主教图书馆的一堆乱纸中发现了这封信。见J. Payne Collier, ii, p.24. Gerald E. Bentley accepts the authenticity of Collier's discovery, see his The Jacobean and Caroline Stage, i, p.25. 22 Coryats,Crudities Hastily gobled vp in five Moneths trauells in France. Sauoy. Italy. Rhetia comonly called the Grisons country. Heluetia alias Switzerland, some parts of high Germany, and the Netherlands; Newly digested in the hungry aire of ODCOMBE in the County of Somerset. (London, 1611), p.248. 23 The Life of Dante, xxii, as quoted in Isabel Rivers, Classical and Christian Ideals in English Renaissance Poetry: A Students' G ide (London, 1979), p.175. 24 quoted in Gerald E. Bentley, Jacobean and Caroline Stage, i. p. 461. 25 “作文秘诀”, 《南腔北调集》 
  5. 汪晖:中国道路的独特性与普遍性
    社会 2013/01/24 | 阅读: 4073
    从机会平等、分配的正义和结果的平等、能力的平等、多样性的平等、国际主义的平等这五个平等为取向,对人民政协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调整和改革,形成一种综合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政治体制。我认为这就是人民自我管理和直接参政的社会主义民主。
  6. 坂本一成:应该好好思考建筑的社会性
    建筑 2011/06/24 | 阅读: 2127
    60年代,日本的城市环境十分恶劣,有明显的污染和噪声。当时,城市是为经济而存在,而不是为人而存在的。所以,当时的闭合、封闭的自我天地成为我体现自我存在意义的方式,当然,这是一种简化的比喻。而之后,日本的城市有了变化,越来越多的花园、美术馆,城市变得越来越宜人。所以在建筑上,也有了开放的可能。
  7. 爱丽丝·沃克:为什么航向加沙
    社会 2011/06/23 | 阅读: 1490
    以《紫色》于1983年获得普利策奖的67岁美国非裔女作家谈为何随救援船去加沙
  8. 江南:高铁好就好在够超前
    经济 2011/06/21 | 阅读: 1339
    高铁建设的一大目的,正是为了将客货两线分开,让原来的暗亏暗补变成明亏明补,同时提高两套系统的效率。
  9. 孙歌:东京停电
    社会 2011/06/20 | 阅读: 1577
    日本突然发生的这场9 级地震和随之而来的海啸,大概是继汶川地震之后最残酷的一次灾难。它发生在日本的东部,却影响着整个地球:它不仅挪移了日本和朝鲜半岛,也加快了地球的转动速度。地球的运转速度在加快,历史似乎也在提速。地震发生后的第九天,2011 年3 月20 日,法、英、美等六个国家把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维和决议变成了一场空袭。在最短的时间内,世界浓缩地推出了人类历史上最尖锐的矛盾:人与自然、人类与资源、国家利益、强权政治与人类正义……正是在这个灾难性的瞬间,我们在关注自然的巨大能量如何瞬间摧毁家园的时刻,也看到了人类生存模式本身所面对的真实危机。 日本思想家竹内好的女儿、住在千叶县的裕子女士,给我发来报平安的邮件,同时告诉我,战后出生的她一直过着从容的生活,即使有什么不顺利乃至困窘,也从来没有意识到“生存”是一个问题。但是,这次大地震和福岛核电站的放射性污染以及随之而来的能源紧张,却使她经历了有生以来第一次生存危机。停电!停水!那些曾经如此自然地被人们所享用的资源,只有在今天,只有在这个灾难性的时刻,才被真正意识到,它们作为资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裕子女士告诉我,千叶停电期间,她每天只能使用五个小时的电力。在其余的时刻,她必须接受停电的事实。千叶距离东京并不遥远,在东京的几位友人也纷纷通过邮件告诉我,他们都在准备适应这个新的生活节拍,练习在停电状态下生活和工作。我调动自己的想象力,去设想停电这个事实的后果。我知道它不仅仅意味着生产的损失,也跟我们每个个体的生存方式息息相关。对于依然习惯于依赖电力生活和工作的人们来说,停电的不便几乎与突然失去呼吸一样是无法想象的,因为电力的存在几乎从未被意识到。设想我们生活中的停电状态吧———电脑不能使用,对于我们这些早已失去了纸笔写作习惯的人而言,它所带来的焦虑将多么严重,而那些会因为停电而功亏一篑的科学实验,更无法承受电脑停机恒温箱断电的损失;电视、广播不能收看和收听,通讯受到严重影响,必要的信息将难以及时获取;电梯停运、照明停止,各种公共场所的营业将受到巨大的影响,以电力为能源的交通也将瘫痪…… 在最初的海啸画面带来的震撼定格之后,我开始思考这次灾难的核心问题。核泄漏与核辐射?日本平民在灾难面前显示的秩序感?一些日本人在面对灾难时的勇气和奉献精神?中国网民展开的如何对比中日民众素质的讨论?_救灾过程中日本政府和企业的瞒报问题?抑或中国网民在面对这场灾难时表现出的人道态度?…… 的确,这些在传媒上不断被谈论的热点都是不可忽视的,然而对我来说,最核心的问题却是不那么显眼甚至没有被正面意识的“东京停电”。 东京停电,意味着这个不夜城将使夜晚以它原初的形态呈现。一片黑暗中的东京是什么样子,我无法想象。这意味着习惯了夜生活的东京人将在夜晚不得不待在家里,意味着以此为业的那些行业将不得不停业,也意味着待在家里的东京人不得不另找途径打发他们已然习惯于依靠电力使用的时间。东京停电,意味着这个白天高速运转的城市不得不放慢它的节奏,人们必须习惯于骑自行车和走路,习惯于在上下班高峰时期更加耐心地排长队等候电车和地铁。那些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定格的行为模式,例如登上自动扶梯上下车站的楼梯、在空调中享受适度的温度,都将在电力使用被压低到最低限度的时候突然解体。至于停电给各行各业的正常生产带来的经济损失,那是无需赘言的。 对于日本乃至世界而言,东京是一个符号。这个符号附着了太多的象征性意义,以至于它不堪重负。除去它作为日本的政治中心这一不言而喻的事实之外,东京还象征着很多意涵。东京是落后的东亚岛国跻身于世界列强的符号,在二战中遭受了东京大空袭之后,战败之后的日本人在一片废墟上依靠特定的国际国内条件建起了这个现代化的大都会,它代表着日本成为一个与其国土面积并不相称的经济大国;东京是日本人憧憬的现代生活方式的符号,它繁忙的生活节奏、时髦的消费模式、注重细节的享乐感觉,一直使日本全国的年轻人向往着在这个城市中自我实现从而不断“东漂”;东京也是东亚虚拟经济的中心,东京股市的跌涨起落影响着世界股市,据说银座四丁目的交叉路口还是世界上最贵的地皮;东京也是日本的现代思想、文化、科技中心,这里聚集着大批日本的精英,他们影响着日本社会的选择与思考,也打造着日本人的生活态度……东京停电,因此不可能是一件小事情。它远远严重于停电这个事实本身,它意味着这个符号将要面对尖锐的考验。 据说东京电力公司在宣布定时停电之后仍然迟迟不在东京核心区域实行,因此首都圈县市停电之后,都内核心地带二十三区仍然保持基本供电。或许我所设想的上述这一切在东京都内并不会真的发生,或许它即使部分地发生了也仅仅如同台风一样是一过性的不便。我没有兴趣向东京的友人确认这些事实,因为有一个更基本的事实是不必确认的:我相信日本人和世界上的人们,都会认为停电仅仅是对于生活常态的干扰,人们有足够的耐心坚持,等待着恢复常态生活。 听说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在讨论用更安全的发电方式取代核发电,也听说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都在各自检查自己的核电设施;人类可以找到各种方式继续制造与消耗能源,不仅东京,世界上的所有城市都不会因为这次巨大的创伤而改变它们的面貌———这一点,似乎也无疑义。 当地震和海啸夺走至少九千多条鲜活的生命(这个数字还在不断攀升)、还有一万多人下落不明的时候,人们关注的中心却不得不转移到福岛核电站的安危上面。一批勇敢的日本工程师坚守在核辐射的现场,为了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不再重演,他们以献身的精神试图抑制事态的恶化。每天早上起床,我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电视调到国际频道,关注最新动态;从有限的信息当中,我看到福岛核电站已经挤满了整个日本大地震报道的前台,而地震和海啸还有那些灾民的安置,则暂时淡化为背景。等待着核污染警报的解除,等待着回归以往的生活常态。已有传媒和朋友在讨论日本的将来:这一切灾难过去之后,生活会回到从前的轨道,一切将重新开始。当然,也有一些人开始质疑核发电的合理性。 我依稀感觉到,似乎还缺少一些话题。地震的时候,我刚刚从台湾返回北京。在宝岛客座执教半年,台湾人的热情和生活的惬意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台湾中产阶级的生活似乎比我们现代化,台湾社会也很好地保留了传统的社会形态。不过,在这两者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似乎并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我所客居的大学招待所是一个极为摩登的建筑,本身就构成了大学中的一个景点。不过入住之后不久,我就感受到了这所建筑“现代化的不便”:房间通风不便因此必须依赖空调,厨房全部使用电器,微波炉与电磁炉是烹调的全部工具。好心的台湾友人为我搬来普通的电炉,劝我尽量减少接触电磁辐射的机会;至于洗衣,偌大的没有阳台的宿舍并没有提供晒衣台,用地下室的洗衣机洗衣之后只能在烘干机中烘干,或者在房间中利用空调或抽湿机吹干;大晴天想要晾晒被子,就只能厚着脸皮在宿舍内部天井的栏杆上晾晒,尽管油漆早已剥落的栏杆上贴着“注意油漆”的含蓄警示。在潮湿的北台湾,晾晒衣物比北京更重要,而这个宿舍却是禁止晾晒的。 我观察过一些台湾的建筑,那些传统民居显然仍然保留着暴露晒衣的习惯,有些人甚至会把衣物晾晒到电车轨道附近;但是那些现代化的高层公寓却很少提供这样的可能,人们缺少晾晒的条件,甚至连被子发潮都要送到干洗店烘干。 问题还不止于此。这种违反自然大量耗电的方式,似乎被一些台湾人认定为“文明”。记得有个大晴天我用晒衣架把自己的衣物晾在天井里去湿气,一向容忍我此类行为的管理员陪着小心跟我说,因为下午有一批外宾入住,在天井里晾晒有碍观瞻。姑且不论这个不提供阳台的宿舍是生活场所而且我晾晒的又仅仅是外衣;我觉得奇怪的是,人们为什么要坚持晾晒服有碍观瞻的价值判断?我不敢无端地推测这种“文明观”是否来自大量留美学人带回台湾的美国生活模式,也无从判断那些在铁道边晾衣服的百姓有朝一日住进现代化公寓是否也愿意“文明”;但是我可以判断的是,台湾人如此消耗电力,使他们不得不依赖持续的和大量的电力生产,而独特的地理地貌,使得缺少水利发电条件的台湾不得不也选择核发电。 和台湾的朋友一起到台湾岛南端的垦丁旅游时,我被美丽的海湾和明媚的阳光吸引,举起相机时却发现不远处那群煞风景的建筑实在破坏构图;台湾朋友告诉我,那是核电站。我看着电视中日本福岛核电站的报道,不知为何突然牵挂起了垦丁。 台湾社会早就存在抵制修水库和抵制核电站的社会运动。据说核发电在台湾的发电方式中占百分之十六。这些运动基本是把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作为对抗的目标,似乎并不涉及民众的生活方式本身;我也曾经结识了一些为了节约能源而试图改变生活方式的台湾人,从建筑师到艺术家,他们都试图利用最少的资源和最简捷的方式来解决生存的质量问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他们的生活态度很难社会化。可以说在今天,自然的生活状态只能存在于贫困阶层,他们鲜少利用现代化的非自然生活工具,仅仅是由于贫穷。在连自然也在逐渐商品化的现代消费社会,有可能让生活回到曾经的那种不太方便却对环境有利的状态吗?只要看看传媒广告宣传商品的方式就可以明白,这是一个很难有肯定答案的问题。但是,假如我们如此接受非自然的“现代化生活”并赋予它以“文明”的正面价值,那么,什么样的生产才能满足我们不知餍足的生活需求? 几年前在北京的一个会议上,我听到一位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年轻人说出他的感慨:当他从乡村进入北京的时候,看到北京街头闪烁的霓虹灯,不禁联想起乡村里黑暗的夜晚:“要是这些光亮能给乡亲们,那该多好!”至于那些耸立北京城区、消耗大量电力才能维持的摩登建筑,不是台湾大学里的摩登宿舍可以望其项背。在赞叹它巧夺天工的技术时,人们是否想到,维持其运作的大量电力来自何处? 城市在大量地消耗电力,人们在不经意地用电。记得某年在北京曾经有过一个晚上作秀式的自动关闭电灯的活动,似乎它被转化为一个时髦的行为艺术,被转换为如何有趣地渡过这个夜晚的游戏。在常态生活里,能源问题、“绿色生活”尽管被大量谈论,却并未成为城市民众真正的焦虑,它仅仅是一个话题,一个无伤大雅的新的消费热点。 但是地震海啸发生了,核泄漏发生了,为了争夺能源与国际政治霸权而无视联合国决议的利比亚空袭发生了。正在加速的历史把一个紧迫的课题推到人类面前:过度消费能源的生活模式是否适合人类的可持续生存,这已经不是留给子孙后代的问题,它已经成为关乎当下的生存课题。如果人们关注日本的核发电背后是否还有核武器的阴影,那么,一个更紧迫的课题或许是,在这个日益保守化并且与真实存在的国际政治霸权保持着共谋关系的世界上,包括反对核武器在内的和平运动,必须与反思我们的生活方式相关。现代战争与资源掠夺的关系,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露骨,而现代发达国家的大众对于国际公平正义的问题,却显示了惊人的冷漠与自私。无论表面上的借口如何冠冕堂皇,一个基本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当发达国家需要保证有足够的资源供应大量消费的时候,选举政治就会通过国民的“民意”支持一场以民主为名的对外战争。美国社会已经一再重复了这个模式,这是有目共睹的。而美国社会内部反战势力的艰难困境,也正在于它必须不断与这种潜在的社会模式相抗衡。 或许有些已经形成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尤其是大众社会的消费模式。次贷危机造成美国中产阶级生活“缩水”,却并未危及美国打造的高消费生活模式。拉动消费是社会发展的“硬道理”,对于后发达国家而言似乎这是一个无可逃避的宿命。但是,如何消费、消费什么,这却仍然是需要讨论和甄别的。什么是过度消费?什么是国民经济增长所需要的消费?怎样的国民经济增长真正符合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一概而论地讨论消费已经无法应对今天的危机,我们需要找到新的思路。如果节俭的生活仅仅被视为贫穷的代名词,那么,过度消费将势在必行。是否需要努力打造一种社会共识,让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待消费与节俭的关系? 在地震发生几天之后,埼玉县一位著名的在日韩人社会活动家转发给我一封来自韩国三十四个市民团体致日本社会的联合声明。这是一封慰问信,表示了韩国社会对日本地震海啸以及核泄漏中的日本平民最深切的关怀;同时,这也是一封警示信,它提醒日本社会,在巨大的灾难来临时,日本社会必须平等地对待它的所有成员,包括在日本的外国侨民。它呼吁道:现在正是超越国境与民族,把这个悲剧事件作为东亚的伤痛,使所有人一起奋起合作的时刻。不言而喻,这封信的背后不仅有着对于日本社会种族歧视和排外历史与现状的忧虑,更暗含着对于发生在大正时期的东京大地震时日本社会对在日朝鲜人残酷虐杀的历史记忆。同时,这封呼吁跨越国族联合的声明也正是韩国社会近年来累积的关于东亚讨论的直接成果。应该说,这是一封未雨绸缪的信,它的及时发出,显然与日本社会有识之士和在日韩国人近年来的不懈努力相关。正是在这个危机时刻,近年来批判日本社会歧视在日朝鲜人和韩国人的思想积累显示了它的功效。它向我们证实,社会共识的形成,必须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持续地积累基本的共识,在危机来临的时候才能做出最有效的决断。 这位在日韩人活动家以超乎常人的精力从事着舆论生产的工作。从他不断传来的信息中,可以看到有些日本人似乎对于这些在日韩国人的言论有非议,也有些日本人表示了无保留的支持。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可以确认部分灾区流传着诽谤在日外国人的谣言,它呼应着日本人排外的心理状态。但是目前,日本并未形成明目张胆的歧视和迫害外国人的社会风潮。尽管我们无法预料接下去的事态,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的是,1923 年关东大地震的悲剧不可能重演,这不仅与今天的国际局势以及日本在东北亚的位置有关,日本社会中这些有识之士的不懈努力更是不容忽视的。我从这封韩国市民团体的声明中,从这位在日韩人活动家的努力中,受到了极大的启示。有些努力和坚持,并不一定当即奏效,但是,它的公共积累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当历史突然加速的时候,正是这些积累有可能提供正确的选择,制衡邪恶势力的时候。 东北亚一体化问题,在今天的危机时刻具有了新的含义———跨越国境与民族,不仅为了利益最大化,为了更人道的理想,也更是为了民众的生存本身。能源的开发与消耗,也不再仅仅是官方和企业的课题———对于每个中国人而言,这也是我们的“活法”问题。不能说能源充足就一定会有效避免冲突与流血的发生,但是能源的紧缺却必然会导致类似目前几个发达国家对于利比亚的所作所为,哪怕它打着正义的招牌。在日本东部地区依然限时供电的时刻,即使东京未必停电,对人类而言,“东京停电”依然是一个需要共享的标志性事件:需要重新定义“文明”的内涵,需要从我们的生活感觉开始追问,我们今天的生活模式,是否真的“文明”?我相信,如果这样的反思与追问不是少数人的课题,而是某种程度的社会共识,而这种社会共识又能够真实地改变我们的生活模式,让我们以更少的消耗来打造更自然的生活;那么,它的累积或许才真的可以拯救我们的地球。而这种持续性的累积所需要的,却是比灾难时对恢复常态的信念更强大的理念。理念最真实的存在方式并非在于它的理论表述,而在于它介入现实的形态;换句话说,理念最真实的意涵,只有在它介入具体状况的时候才能确认。对于社会生活而言,最困难的改变就是对大众生活模式的改造。已然形成的现代消费模式,是与资本的欲望和操纵直接相关的,它打造的生活态度,必然以过度消费为底线。最困难的不在于改变道德姿态或者思想立场,而在于改变生活行为和生活感觉本身。试想,现代生活中那些潜移默化的过度消耗,不正是被罩上了“文明”、“成功”的光环,诱导着价值判断的共谋吗? 祝愿日本的民众早日渡过危机,也祝愿近万名无辜死者牺牲的代价不会白白付出。日本的教训属于人类,我们并不在它的外部。
  10. 胡谱忠: 田沁鑫戏剧里的萧红与张爱玲
    戏剧 2011/06/20 | 阅读: 1572
    田沁鑫的戏剧从1999年因执导《生死场》而崭露头角并声誉日隆之日算起,已经历了十余年的时间。这十余年正是中国戏剧的“文化体制”急速改革的时期。田沁鑫的创作环境、创作题材、创作组织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11. 常凯:论中国的罢工权立法
    经济 法律 2010/06/27 | 阅读: 3440
    [提示: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在这一次修改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1982年的修宪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利,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年代开始,但这场经济建设是在劳动者缺乏基本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状况一开始对于纠正极左影响有作用,但在20多年后的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劳动者权利缺失的状况已无法继续维持。工人们的罢工权已提上议事日程。]罢工权,是劳动基本权的基本构成。劳动者能否享有罢工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基本权是否完整。关于中国的罢工权问题,由于涉及到中国的人权状况评价,又与工人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直接相关,因此历来是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加之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献与资料也难以搜求,所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罢工权的系统研究极为少见。但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由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尖锐和激化,包括罢工在内的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愈来愈普遍,而中国的罢工立法又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使得罢工与罢工处理,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中。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劳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通过法制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罢工权的立法,则是劳动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罢工权的确立和实施,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罢工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自然延伸。罢工权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这一权利对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加快中国的罢工权立法的步伐,也是中国建设法制经济的急迫需要。本文对于中国罢工权立法的历史发展、罢工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当前中国集体争议行为及罢工的状况和特点、以及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思考等问题,作一分析和论述。一、中国××党对罢工的政策和中国宪法关于罢工权的规定研究中国的罢工权问题,应从社会主义国家罢工的存在和中国××党(以下简称"党")对罢工的政策入手。罢工,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发生罢工。新中国建立后,罢工的现象一直存在。其中工潮比较集中的有三次,一次是在建国初的1952年,另一次是在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的1956一1957年,再一次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80年代末到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罢工?这应该从罢工的社会性质来解释。谈到罢工,人们总是将它与政治联系起来。当然,引发罢工有政治因素,有些罢工也有政治目的。但是,就罢工的实质来讲,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手段,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罢工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是劳动者自助自卫的最后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罢工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争议和纠纷。在这种争议或纠纷不能完全通过其它正常的渠道来解决,或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还不规范时,劳动者群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诉诸于这种工人斗争最终的和最高的手段。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罢工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有过专门论述。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维护工人的利益,"主要不是靠罢工(但决不是一概不采用这种手段),而是用向工人阶级国家机关申诉的方法去维护"。[1]列宁的意思很清楚,罢工不是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手段,但在用其它方法无效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这里是指苏维埃的国营企业,而对于私营企业,列宁则认为,这类企业的工会为调节劳资关系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应当着手设立调解委员会,筹集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等等"。[2]列宁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在私营企业中,必须用市场经济的一般的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和手段,首先对于劳资矛盾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同时,劳动者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斗争手段罢工,为此,在平时工会即应该着手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的筹集。列宁的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处理罢工问题和罢工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对于我国出现的罢工,也有过明确的意见。1956年,我国在基本完成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由于经济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尖锐,个别甚至激化,在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一些工人罢工的事件。但当时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人民群众有游×示威的权利,并未规定工人有罢工的权利。毛泽×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3]毛泽×的这一认识,是在党的"八大"闭幕不久时提出的。这是中国××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在列宁思想的原则上,对于我国的罢工现象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形成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认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宪法的修改一拖就是二十年,毛泽×关于修宪时加上"罢工自由"的主张,直到1975年才得以实现。尽管在五十年代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毛泽×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党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罢工问题,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和政策。这一理论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地表现在××中央1957年发出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这是一篇充满了社会主义民×与法制精神的政策性文件。在这篇文件中,具体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罢工发生的原因、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以及党对于罢工问题的态度和解决罢工的方针。其主要内容为:[4]关于罢工发生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存在着人民群众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当领导者脱离群众,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解决或不正确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时,矛盾就会扩大,就会出现此类事件。这当中虽然存在着群众过于注重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等原因,但"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对于当时工人的罢工请愿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后,向中央送交的报告也指出:"罢工请愿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工人和行政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而发展起来的。"[5]关于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扩大民×。再是要加强对于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关于党对罢工的基本态度。党的基本态度是:不提倡,而且力求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权利,因而无法通过'团结 批评 团结'的正常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类非常方式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关于处理罢工事件的方针。在发生这类事件的时候,党的方针是:"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于群众的罢工罢课事件,不要强迫中止,但要劝告群众不要采取违法行动,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对于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接受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对目前做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抵制。不要因为群众闹事就不承认他们的合理要求,使闹事的原因持续存在。也不要因为群众压力就接受不应该接受和不可实现的要求。在事件平息之后,要一面加强民×生活,一面提高群众觉悟。历史证明,中国××党在处理当时的罢工问题时,能以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分析问题和制定政策,总体而言当时关于罢工问题的处理方针是成功的。运用这一方针处理罢工问题时,一般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不仅有利于官僚主义的克服和群众觉悟的提高,而且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密切了与广大工人群众的联系。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在处理工人罢工问题的方针上是始终如一的,并没有出现象反"右"时对于知识分子的"引蛇出洞"和"秋后算账"。这表明了当时的中国××党对于工人群众的信任,以及党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信心。这份文件,是建国以来党关于罢工问题的惟一的文件。尽管已经过去了45年的光阴,但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对于目前认识和处理中国的罢工问题以及罢工立法,仍然具有原则和方针的意义。中国宪法关于罢工的规定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对此,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6]19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7]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罢工权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8]笔者认为,简单地将宪法写上罢工自由认定为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妥当的。这种论述割断了历史,只是就事论事。尽管1975年是"左"的年代,但中国××党关于罢工立法是有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的。罢工对于反对官僚主义的作用,已经在××1957年处理罢工事件中显示出来。而能将这一点写入宪法,也显示了立法者的政治胸怀和气度。罢工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范畴,但罢工权作为一种公民自由权,还属于社会政治权利的范畴。为此,罢工权的立法,还必须以社会民×政治的发展为基础。因此,宪法中两次写入了罢工权,也为今后我国的罢工权立法提供了政治基础。尽管我国两次在《宪法》中写入罢工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所言,这种立法的意义,更在于一种"宣言的作用",[9]因为这种立法既没有规定罢工的主体和范围,又没有《罢工实施法》可以具体操作,所以,并没有体现出规定罢工权是为了赋予劳工大众在自身权益受到雇主或其它用工者极度侵害时以自卫斗争武器的立法宗旨。计划经济时期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的的罢工立法,其意义也只能停留在政治上,而不可能具体实施到社会生活中,因为在国营企业的利益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利益受损群体,劳资关系的矛盾也不会激化。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情况,一般是在社会体制或经济体制的变动时期。对于这一点,在研究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史时,也必须注意到。由于1982年《宪法》取消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在我国罢工属于非法,而且,在这一看法在海外广为流行。这种认识是不确切也是不正确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所未禁止者都是可为的。[10]如1954年《宪法》也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当时××中央对于罢工的态度是:"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11]所以,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没有罢工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劳资关系冲突加剧,各种所有制企业里都发生过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怠工、罢工、集体上访事件。对此,政府总的处理原则是慎重地加以调解处理,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或司法介入。[12]虽然在中国罢工不属违法,但是中国法律是不提倡罢工和不保护罢工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现行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都明确没有将罢工作为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不仅表现为国家不鼓励罢工,而且还表现为国家是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制止或避免发生罢工。既然罢工不属于职工和工会的法定权利,那么,罢工的行为就不被法律所保护或保障,国家也不承担保障职工或工会罢工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二、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研究罢工权立法,需要对于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作一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由于中国的劳动立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所以我们也将罢工权定位于市场经济的劳动法上的权利。 [13]劳动法上的罢工权,一般是指以维持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罢工权的法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的自然延伸。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含义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问题上,有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即劳动者可以选择工作,也可以选择不工作。罢工行为,即是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但是,劳动者的这种停止工作的行为,不得随意而为,而必须具备基本的要件:其一,罢工权的实施,必须是在雇主已经侵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或劳动者的利益将要被侵害,并且已经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的途径解决的;其二,罢工必须要经过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并进行一致的集体行动。 [14]罢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的抗争手段之一。作为工人阶级集体反抗资产阶级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斗争手段,罢工是随着工会的出现而出现的。工人的这一斗争,在其最初阶段遭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严格禁止。1799年英国的《结社禁止法》、1792年法国的《霞不列法》等,都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和罢工均为非法,违者将被处于刑罚。但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的兴起,工人在斗争中逐步争得了罢工权。最早承认工会罢工权的是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此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承认工会具有罢工权。[15]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罢工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罢工权在大多数国家是作为宪法权利规定的。[16]有些国家除宪法规定了罢工权外,还在劳动法中加以罢工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虽然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予以规定。[17]不管是在宪法中还是在劳动法中,关于罢工的权利性规定,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权利被法律所承认。罢工权在市场经济国家被普遍认可,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罢工权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罢工权立法也是国际公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18]这是规定罢工权最早的国际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19]最近通过的《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也明确规定:"工人和雇主,或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按照欧盟法律、国家法规和惯例,有在适当级别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情况下,有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的权利。"[20]但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的近370项公约、建议书和宣言中,却关于罢工权规定的具体条款。有人据此认为国际劳工组织不主张罢工权。这种认识并不确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权与集体谈判权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谈判是罢工的直接目的,罢工则是保证集体谈判的主要手段。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也难以实施。可以认为,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可权利的规定,已经隐含着罢工的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实务处理中,罢工权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的。在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审议的指控中,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属于最常见的案件之列。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动属于第87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工人组织的权利。[21]就其一般的法律性质而言,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的内容之一,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具有公权性质的劳动者的自由权。罢工权在民×国家是一项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构成,所以罢工权又称之为罢工自由权。罢工作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意义主要在于劳动者的罢工行为不由国家或其它公共团体滥为禁止或限制。有的论者认为,罢工权在劳动者和国家的纵的关系中,为一权利行为,但在劳动者与雇主的横的关系中,则非权利行为而属实施行为。[22]笔者则以为,由于罢工行为的实施已将雇主作为具体的对象,雇主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得影响这一权利实施的不作为义务,因而已经形成了一种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23]这是因为,罢工权作为劳动者权利,就其特定的法律性质而言,更属于兼具公权与私权的特点于一身的社会权的范畴。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更是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劳动者的生存权。罢工权的发生和实施,都是与雇主的相应权利共生共存的。与劳动者的罢工权相对应的是雇主的闭厂权。罢工权与闭厂权又统称为集体行动权或工业行动权。这一权利是指劳资双方为在劳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等集体对抗行为的权利。[24]依据劳资对等的原则,集体争议权并非劳动者专有,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是指劳资双方共有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于劳动者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所以在现实中更多是指劳方的集体行动,而工人的集体争议行为包括罢工、请愿、集会、示威等形式,但狭义上的工人的集体行动权又专指罢工权。[25]在实际当中,罢工权与闭厂权都是在是在劳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确认罢工权即确认罢工的合法性。合法罢工或罢工的合法性,一般由以下具体要件构成: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这是因为,罢工权是团结权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集体谈判权的手段。[26]罢工权是以劳动者的组织权为基础形成的,罢工权的合法行使,必须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具体实施。罢工权的主体,与谈判权一样,是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享有的。劳动者是权利的意志主体,工会是权利的形式主体。在这一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与工会的结合程度比起谈判权要密切的多,因为谈判可以由工会单独进行而不需要劳动者直接参加,但在罢工中,劳动者是罢工的主体,工会只是罢工的组织者。劳动者与工会是为一个整体,没有谁这一权利都无法实施。在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作"野猫罢工"。[27]"野猫罢工"是一种侵害团结权和滥用争议权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它劳动者的权利,因而不符合合法罢工的要件,不受法律保护。[28]这种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说该类罢工不具备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的资格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许多国家的罢工立法都明确规定,合法罢工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上可规定之事项为其目的。罢工的基本作用,是以其作为压力手段来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从而达到劳动关系之和谐。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有和平义务。因而,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之事项发动罢工则为非法。罢工应当以集体合同未规定或未履行之事项,作为其目的方为合法。在集体谈判中若发生争议,经交涉、调解,如能达成一致,可缔结新的集体合同,若调解不成,即可通过罢工来达此目的。而政治罢工并非以集体合同为目的,而系对国家机关为一定之诉求,所以,大部分国家视其为非法。[29]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为此,各国罢工立法对于罢工可能影响到社会利益时,便有诸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职业的限制。主要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职员以及其它公职人员,不得举行或参与罢工,并不得举行和参与怠工、静坐等一切集体争议行为。违者将受到免职或解雇的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学术界对于这一限制的合理性尚有争论。[30](2)行业的限制。对于行业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公用事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等行业的罢工进行限制,其中包括运输、邮电、煤气、公共交通、医疗、军事工业等。有些限制是对于某些行业的关键部门,如矿山罢工,其发电和通风部门不得参与,以保证矿井和没有参加罢工的人员安全。(3)罢工类型的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政治性罢工。但对因职业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是否合法,各国规定不一,学理上也有争论。有的论者认为,只要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的目的是为争取同一劳动条件即为合法;也有的认为,这些罢工因为不是由于直接关涉本部门的集体合同,所以不具备合法性。[31]合法罢工享有特定的法律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合法罢工的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方面。民事免责涉及到罢工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在罢工期间,劳动者与雇主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由此必然会给雇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罢工权立法之前,劳动者对于罢工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罢工作为合法行为以后,劳动者得以罢工权这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利,来对抗雇主,故私法上不负责任,即劳动者可利用罢工权为依据而不履行具有私法性质的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如日本法律即明确规定:"因同盟罢工或其它对抗性行为而造成损失时,凡正当者,雇主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工会或者工会会员赔偿。"[32]罢工权所以具有这种民事免责效力,原因有二:其一,与基本劳动权的其它权利如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一样,罢工权的诉求对象并不是只限定为国家,而具有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即在劳资私人间也有法律保障效力法律承认工会及其会员在私法领域行使权利,并保护私法上规定的关于侵害行为的权利。[33]其二,由于罢工权自身的特点,即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限制资本权利,以实现劳资间权利对等并形成真正平等的契约关系,工人的罢工和国家社会立法的努力方向一致,故予以保护。[34]在劳动者享有罢工民事免责的同时,参加罢工的劳动者对于雇主的工资请求权也不再发生。但部分不参加罢工的劳动者,由于其它人罢工而不能正常工作,能否继续享有工资请求权,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可以保留这一权利,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由于其没有从事工作所以也就失去了工资请求权。[35]所谓刑事免责,是指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要是合法行使这一权利便不承担任何刑事上之责任。但在罢工立法之前,工人罢工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英国1799年颁布的"结社禁止法",即是以禁止工人组织社团和罢工为目的,违反这一规定,要处以徒刑。罢工权的刑事免责,主要是对于国家而言,即合法罢工,国家不得以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或骚扰、胁迫等名义提起公诉。但非法罢工不再此列。三、中国的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状况和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建国后第三次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高发期。与建国初和五十年代的罢工潮不同的是,这次高发期连绵延续了十多年,并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中国的罢工立法,需要分析目前集体争议和罢工的状况特点准确把握。对于劳动者集的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集体行动,以前曾被说成是"闹事"。后来,"闹事"这个明显具有贬抑和鄙弃色彩的说法不再被使用,而一般将其统称为"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仅仅是一种现象的描述,实际上,这些事件一般都是劳动者为争取自己的经济权益而采取的集体抗争行为,在法律的规范意义上,应称为"集体争议行为"或"产业行为"更为妥当。劳动者的集体争议行为,指包括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在内的产业行动。罢工只是这些集体争议行为中的一种。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在全国的范围内罢工的官方统计指标和统计数字,罢工一般包括在集体争议的统计数字中。所以,关于罢工的研究,只能是依据有关调研人员或工会所提供的地区数字以及个案进行分析。我国近年发生的包括罢工在内的集体争议行为有以下的特点:其一,从发生频率和参与人数来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从1995年到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每年26.9%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案件已进入多发期,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复杂。[36]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为疑难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而据劳动部专家的分析统计,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五年中参加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人、28.86万人、26.84万人、31.03万人、49.56万人。五年中增加一倍,是所统计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增长率最高的。[37]在这些罢工当中,单件事件延续最长的时间为40天,单件事件参与人数最多的为3900人。[38]而且,还出现了同盟罢工的倾向,如1994年珠海某公司1700人罢工后,邻近的有关企业也蜂起响应,罢工人数迅速增加到4500多人。[39]根据工会统计年鉴的数据,到1999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为9043件,只占7.5%.但在473957人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中,集体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为319241人,占67.3%.这一数据表明,介入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了集体争议。其二,在参与集体争议的319241人的劳动者中,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有99894人,占31.35%;其余基本为非公×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为219347人,占68.7%.这一数据表明,参与集体争议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是非公×制企业的劳动者。[40]其二,从集体争议行为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与劳动者的基本的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集体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自己的经济权利。这种争议行为虽属集体行动,但并没有以争取新的利益为目标,在性质上仍是一种以劳动权利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争议,而非利益争议。[41]如1996年第二季度,全国因拖欠工资引起的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有53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而第三季度因同类原因的事件上升为59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42]1999年,欠薪成为引发集体争议的第一位原因。而到了2002年,欠薪更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43]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的亏损、破产及其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大批的工人得不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其它生活保障,引发了工人的大规模的集体抗议。[44]在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由于雇主故意用各种方法,包括压低工资水平、拖欠发放甚至欠薪逃匿来克扣工人工资。另外,私营或外资企业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解雇劳动者、强行收取"风险抵押金",对于职工进行殴打、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是引起劳动者集体抗争的主要原因。这种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没有关系,而只是个别劳动权益的维护。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满足劳动者的一些具体要求,而非要求劳动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所以,尽管集体争议行为不断发生,但由于没有从机制上解决问题,虽然劳动者的境况在短期内会稍许改善,但造成劳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并没有改变,过一段时间,情况会依旧故我。另外,广大的劳动者群众参与集体行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争取和保障自己基本的劳动权利。在这些行动中,工人们还特别注意了避免集体行动的政治色彩,如四川某地工人在请愿中打出了"不要民×要工作"、"我们不是动乱"的标语,[45]严辞固然有些极端,但表明自己的行动不具政治背景的用心也算用心良苦。应该说,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而是一种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的经济行为。正如在今年第九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所指出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46]其三,从集体争议行为的组织来看,自发性是其重要的特点。所谓"自发",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的含义是,集体行动的发起,并不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发动的,而是因为当事人共同的利益关系,使他们聚集起来并采取共同的行动。由于造成集体争议行为的原因大都积累已久,不满和压抑的情绪在一些事件的刺激下,很快就汇成了一种需要表达和发泄的抗争行为。如深圳某台湾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和保安人员经常殴打体罚工人并克扣工资,结果引发了3000多名工人参与的大罢工,工人并在厂内砸玻璃、烧垃圾、呐喊示威,以示抗议。[47]另一方面的含义,是集体争议行动的进行中没有预先的组织来把握和引导。但这并不是说事件没有工人领袖或核心人物,而且,一些较大规模的集体争议行为中,都有一批能仗义勇为、有组织才能、有号召力的领袖人物作为中坚。否则,不可想象参与几千人,坚持数十天的集体行动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如大连某日本独资企业,由于工人工资水平过低,工人多次反映而资方不予理睬,于是,爆发了有6000多任务人参加的罢工,在坚持了两天半后,日本总部急令答应工人的要求,罢工胜利结束。但这次罢工究竟谁是领导,外人至今不得而知。[48] 四、集体争议行为与工会中国目前的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没有工会参与,这是与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同的。这种情况的造成,一是由于许多私企和外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工人只有自我行动,如深圳发生的怠工、罢工等集体争议行为的企业,90%以上没有工会。再是由于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但或由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不利、或工会为老板所控制而得不到工人的信任,所以发生罢工时一般都是抛开工会进行。从工会来讲,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所以当劳动者要求罢工时,工会便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如若站在工人的对面反对劝阻,会被工人斥为"工贼",但如站在工人一方支持和领导罢工,则又担心违反原则而被上级查处。工会只能以"局外人"的身份是周旋于劳动者和企业行政之间。而这种处理方法,与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要求并不相符的。[49]由于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又直接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进而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一个动向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工会都在工人罢工时都躲在一边,也有个别的工会主席在关键时刻与工人站在一起,领导工人用罢工手段与雇主斗争。如北京通县中国新加坡合资的麦克菲精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发生的罢工事件。由于该公司新方总经理长期拖延不签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发劳保用品致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常侮辱中国员工,致使劳资矛盾尖锐。1997年3月,职工要求公司工会采用集体行动来迫使公司进行集体谈判,以争取工人的权益,否则,将自己采取行动。公司工会主席在县总工会的支持下,接受了职工的要求,决定由工会领导职工于3月19日集体停工。停工的同时工会发布《告全体员工书》,要求职工在停工期间:(一)不得损坏公司财产,如果损坏,后果自负;(二)听从工会统一领导,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自由行动;(三)何时复工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在停工的几天中,劳资双方在县总工会和劳动局的参与下,展开了艰苦的谈判。谈判中,工会代表列举了资方侵害工人权益的大量事实,并提出四条复工条件:公司应明确答复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公司应制定与现行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新方总经理必须对辱骂职工的行为向全体职工赔礼道歉。在工人停工的压力下,厂方最后全部答应了工会提出的复工条件,承认这次停工的起因主要责任在公司方,停工期间公司同意照发工资,公司不得借故报复和辞退职工,并约定《集体合同》在复工后一周内完成签约等。3月24日下午,劳资双方在《复工协议》上签字,次日,全体职工正式复工。至此,工会领导的停工谈判这一集体争议行为取得了完全的成功。[50]这可能中国工会领导罢工的并获得最终胜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一个成功案例。成功的主要因素,除工会主席个人的素质外,还由于作为上级工会的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的敢于支持和负责,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为少见的。而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不仅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直接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因为工会如果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便无法保证,团结权也只是具有虚名。并且,劳动关系也缺乏了一种平衡制约的力量和手段。在规范的劳动法制下,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应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但由于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工人或工会享有罢工权,而罢工问题又是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所以,这才出现了中国的罢工的"自发"和"无序"的特点。而这种自发罢工或其它的自发集体行动,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控力,一旦处理不当,如政府动用强力压制工人,便会激化矛盾,并将原本为劳资关系的内部事务问题,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扩大为整个社会的问题,并使之具有了政治性。由此可见,回避罢工权立法,不但不是解决罢工的办法,而且会使矛盾更加复杂。五、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法律思考中国的集体争议行为特别是罢工的发生,已是一个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中国入世后,随着劳资矛盾冲突的加剧,这一行为上升的趋势还会进一步的发展。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并规范劳动者的罢工权,已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但有的论者提出,如果不修改宪法,罢工立法就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写入宪法以后,其它法律才可以作具体的规定。写入宪法的权利,表明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一种层次更高和主体范围更加广泛的权利。但只要宪法没有对于这一权利的禁止,其它法律仍然可以对于这一权利进行规定,与宪法有所规定的情况比较,只是这一权利不属宪法权利,而是某一特定群体的特定的权利。实际上,目前在中国实施罢工权立法,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在我国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作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规定,对于我国的罢工立法具有双重的意义:其一,"有权罢工"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罢工立法的法律依据;其二,"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的规定,要求我国必须具有罢工权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罢工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的集体争议权的基本内容。这就涉及到罢工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罢工权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人权或宪法权利必须要具体化,否则,便会流于空泛而无法实施。我国的罢工立法应该纳入劳动法律的体系,而不要将这一权利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人权或宪法权利。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也规定有"罢工自由",但由于没有更加具体的法律实施规定,特别是当时没有《劳动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所以这种宪法权利的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宣言",而不是实施。[51]所以,罢工权立法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完善人权或公民权的需要,在直接的意义上,则是完善基本劳工权利或劳动基本权,特别是完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需要。罢工权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罢工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或孤立的权利,而是劳动者权利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罢工权与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共同构成了"劳动基本权"。这些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其中,团结权是基础权利,谈判权是核心的权利,罢工权是保障谈判的权利。罢工权作为劳动者集体争议权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52]罢工作为工人自助自卫的一项权利,其作用更在于"威慑"。只要劳动者握有这一武器,便是对于雇主的一种压力和制约,使得雇主有所畏忌而更加谨慎的处理劳资关系。罢工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与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密切联系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罢工权只能在谈判破裂或集体合同未能履行时,或者劳动者的权益遭到或将要遭到侵害,而通过谈判的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能行使,而罢工的直接目的是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或其它协约。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罢工是制约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的主要手段。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如果没有集体争议权特别是罢工的保障,这一制度就很难实施。因此,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应该将其与集体合同立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罢工权立法的空泛议论,而且,罢工权的性质、作用、地位的界定就比较清楚,权利的实施和限定也就比较容易规范。[53]因此,罢工权作为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应该将其与集体劳权的其它内容作为一个权利系统或权利束统筹考虑立法规划。同时,考虑到劳资关系的权利对等原则,笔者以为,以集体争议权的立法来包容罢工权更有利于形成一种劳资争议的权利系统。这样作的意义在于:其一,明确罢工权是集体争议权的构成部分,是在集体争议中行使的权利。其二,雇主也相应地享有闭厂权。其三,集体争议权是遵循着集体争议处理的程序来行使的。罢工权立法,不仅涉及到立法理论,而且涉及到立法时机和条件。这主要涉及到两个具体条件:一是罢工立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条件,特别是相对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刚刚建立,还不规范。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整体设定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中,都没有以工会为主体的集体争议的考虑。有关规章规定,"工会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54]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但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又没有关于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甚至根据"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55]的规定,企业工会都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因而连案件受理都存在着问题。所以,罢工立法必须要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或完善。再是罢工立法需要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企业工会为条件。规范的罢工,应该以企业工会为合法的罢工组织者。但目前我国的工会,特别是非公×制企业的工会,由于尚未成为独立于雇主的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所以能否承担起组织集体争议或罢工行动这一职责,还是一个问题。在享有罢工组织权的工会不愿或不能组织罢工的情况下,工人也不能再举行自发的罢工,因为没有工会组织的自发罢工将是非法罢工。在这种情况下的罢工立法,与其说是赋予了劳动者罢工权,不如说限制了他们的罢工权。在法律回避罢工的"空档"时期,劳动者尚可自发罢工,但罢工立法后则禁止自发罢工。所以罢工立法必须与我国工会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改革相适应。集体争议权或罢工权立法,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的出发点。要切忌将罢工立法搞成禁止罢工立法或限制罢工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积极稳妥、法律配套和分步进行的方法进行。应该说,2001年《工会法》有关处理停工、怠工规定,在罢工权立法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56]尽管这一规定没有直接使用"罢工"这一概念,但这里所说的"停工、怠工事件",明确无误是指集体停工、怠工,所谓的集体停工和罢工即是罢工是没有疑义的。这一法条的直接的含义包括:其一,停工、怠工事件是受到工会法保护的,这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其二,确定了工会在其中的身份是"代表职工"参与事件处理,而1992年《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会同企业行政"处理事件。以上的规定,既进一步认可了劳动者自发罢工的合法性,又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处理罢工的身份。这一规定既符合罢工权立法的原则,又符合我国罢工立法的现实需求。但是,2001年《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具有过渡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立法的要求,诸如罢工权由劳动者决定但由工会具体行使、罢工权的行使应以集体谈判相联系等,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而且,这种关于罢工权的这种规定,还只是一种被动的认可,而不是主动的赋予,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或工会享有罢工权,因而也无法依此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规定还是一种不失法律原则的权益之策。但从罢工权立法的意义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条实际上是在为恢复罢工权铺平道路。"[57]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在立法层次上,在国家层面上的罢工立法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对于实际当中存在的罢工现象予以规范和保护,使之纳入法制轨道。有些地区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时机适宜时,再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上升为国家立法,将罢工权明确规定为劳动法律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为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首先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罢工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罢工是此类企业职工和工会的一项权利。同时,要对罢工的组织、参与人员、罢工的范围与时间、罢工基金、罢工警戒线以及申请和批准罢工的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要明确禁止政治罢工,将罢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完善健全其它性质企业如股份制、公司制等混合经济的企业的罢工立法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的罢工权立法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更加慎重的处理。有论者认为市场经济下罢工权的实施不应当分企业类型,实际上,将企业的国民待遇等同于劳资关系调整方式是一种误解。市场经济国家关于罢工权的适用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也是不同的。[58]当然,罢工权的规定必须与《工会组织法》、《集体谈判法》等相关法律配套制定,同时,还特别应考虑到工会的市场化改革和工会的实际作用。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的,就是如何看待罢工立法的社会后果。有些同志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工人罢工,造成社会不稳定。其实,这是对于罢工立法的一种误解。罢工立法并非鼓励自由罢工,而是要规范罢工。在我国,罢工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现象是由劳资矛盾引起的,没有罢工立法,也不会消除这种现象,实施罢工立法,罢工现象则会有所遵循并便于规范处理。目前那种将罢工与游行、示威等不同性质的行为混在一起,统统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恰恰将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罢工是企业范围内的劳资矛盾的表现,而游×示威等行动则主要涉及到与政府的关系。而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促成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在市场经济下,劳资矛盾的处理原则之一即是劳资自治,政府不再介入劳资关系之中,而是在这一关系之外对其进行监管和协调。从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罢工立法,恰恰是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长期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的法律举措。2001年6月初稿于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7月定稿于日本九州岛大学法学院。注释:[1]《列宁文稿》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11月版,第311页。[2]《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5月版,第583页。[3]毛泽东:《在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4]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2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二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四十五条。[8]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9]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0]见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84页。[11]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12]当然,但并不是各地都能处理好这种事件。如有的雇主在接受罢工工人条件复工后,再分批解雇和开除参加罢工的骨干份子;也有一些地方领导,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认为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影响投资环境,要求司法机关比照《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于组织者予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13]中国已经初步建构了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的框架,其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市按照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但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关于劳动基本权的规定上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关于中国劳动立法的状况,见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一期。[14]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86页。[15]见常凯张德荣着《工会法通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41-42页、第301页。[16]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一章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八规定,"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16]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1975年)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巴西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篇第158条规定:"罢工权应予以承认,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日本国宪法》(1946年)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之团结权利,集体交涉及其它集体行动之权利,应受保障。"[16]《韩国宪法》(1962年)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17]《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1947年)第五章第一条:"除本法内专门有规定的情况外,本法内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为可以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妨碍或减少罢工权利,或者影响罢工权利的限度或范围。"而"'罢工'这个名词包括职工举行的任何罢工或其它一致停工的行为以及职工进行的任何一致怠工或其它中断生产活动的行为。"《法国劳动法典》(1973年)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罢工不应使雇佣合同受到破坏,除非受雇者有严重的过失":"产生罢工的事件不能作为雇主在报酬及社会福利方面采取歧视对待措施的根据"。[17]波兰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在本章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组织罢工"。《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1995年)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工会有权按照法律组织和举行罢工、聚会、集会、游行、示威、组织纠察队以及其它集体行动,以利用这些手段维护劳动者的社会劳动权权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罢工"。[18]《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第6条(4)。[19]《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八条第一款(丁)。[20]《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12月),第四章第28条。[21]见王家宠着《国际劳工公约概要》,我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332页。[22]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48页。[23]关于基本劳动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国家和雇主在这一权利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笔者另有专门论述。详见拙文《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2年第五期第73-74页。[24]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2页。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95页。[25]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及其它集体行动的权利。"韩国宪法也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集体行动的权利",主要是指罢工的权利。[26]团结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团结权只指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除包括组织权以外,还包括谈判权和罢工权。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0页。[27]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8页。[28][日]沼田稻次郎等编集《劳动法事典》,劳动旬报社1979年12月日文版,第966页。[29]黄越钦着《劳动法论》,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4年版,第343页。[30]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306页。[3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32]《日本工会法法》(1945年)第二章第八条。[33]见[日]角田重邦、西谷敏、菊池高志着《劳动法讲义2团体劳动法》,有斐阁1992年日文版,第125页。[34]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51 252页。[35]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96页。[3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01年2月14日。[37]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5:《部分国家和地区罢工斗争规模》,1997年11月。[38]福建省总工会:《关于福建省职工全体性突发事件情况的调查》,1997年11月。[39]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主报告》,1997年11月。[40]《中国工会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80-81页。[4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争议,一般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种,权利争议是围绕着已由法律或集体合同而确定的劳动权利的实施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是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争议大多为利益争议。见《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1972年)第126条。[42]见张瑞玲:《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3]评论员文章:《欠薪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人日报》2002年2月7日。[44]2002年春季发生在中国东北大庆、辽阳等城市的大规模的工人上街请愿活动,即是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45]这一情况是亲历这一事件的某工会主席告诉笔者的。谈到工人们的处境与对策,这位主席颇为感慨。[46]王大明:《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人民日报》2001年3月10日。[47]见沙焕玉:《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8]笔者曾在该公司就此事调查,据有关人员讲,这次事件是由一些中层管理人员为核心发动和组织的,但具体是谁,他们也搞不清。[49]见常凯:《工潮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当代工会文丛》第一辑,工人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56页。[50]见北京市昌平县总工会:《坚持疏导的方针,旗帜鲜明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麦克菲公司工会领导职工停工与公司老板谈判始末》,1997年4月11日。笔者是在事件发生后即得到了消息,并关注着事件的进程。支持这一罢工事件的昌平县总工会主席王禄是笔者的朋友。罢工结束后,笔者得到了县总工会的这份报告。但有关人士叮咛笔者: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不要在讲课或文章中引用。尽管我认为这是一起运用法律维护职工利益的极有意义的成功案例,应该大事宣传。但为了少给当事人添麻烦,我还是遵诺将这一宝贵资料藏至匣底。而今已过五年,随着中国劳动法制的加强,这一资料作为历史文献也该解密了。[5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52]在海外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学著作中,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还包括怠工权和纠察权。见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4:《欧洲和北美国家关于产业行为的法律制度》,1997年11月;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6, 291页。[53]在劳动部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的起草中,是否引进产业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实施和限制这一权利,是专家们反复讨论的一个问题。如1997年4月笔者参加的劳动部主持召开的集体合同立法研讨会上,"产业行为的规范及决策程序,国家对产业行为的干预手段、范围及程序"即是议题之一。[54]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第八章第三十九条。[5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5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第三章第二十七条。[57]乔健:《处在改革前沿的中国职工》,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46页。[58]如日本既制定有《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又制定有《国营企业劳动关系法》(1948年),后者禁止工人和工会在所限定的国营企业中举行阻碍企业业务正常运营的怠工和罢工。相关文献刘开明 栾志: 组织的困境或力量 中国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刘爱玉: 国有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的行动选择,曹信邦: 建立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研究,李铒金: 车间政治与下岗名单的确定 以东北的两家国有工厂为例,石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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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王治国:“双英辩”备受关注
    政治 2010/06/30 | 阅读: 1444
     4月25日,马英九与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围绕两岸签署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举行了辩论会。岛内这场众所瞩目的"世纪大辩",既是朝野之间政策大辩论,也是国、民两党争夺民意的一次正面较量,对马和蔡两人、年底五都选举及两岸签署ECFA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一、马攻蔡守态势明显最早提出朝野辩论ECFA议题的是马英九当局,起初计划由"行政院长"吴敦义与蔡英文辩论。但是民进党并不想在ECFA问题上与国民党展开理性对话,因此以两党领导人身份及"国民党缺乏诚意"等种种借口予以回避。最后在马当局不断提出建议和让步,且民意也给予高度期待的情况下,双方最终于4月25日举行"ECFA双英辩论会"。朝野双方都高度重视此次辩论,马英九不仅强化记忆ECFA的各种论述及统计数据,而且组织专门团队助其练习;蔡英文则要求幕僚每天都撰写相关学术论文,严格考证每项数据。双英辩论会上,马、蔡两人展开激烈交锋,争论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签署ECFA是否有急迫性和必要性。蔡英文宣称,两岸签署ECFA将导致岛内有史以来最大的财富重新分配,"台湾在WTO的架构下与大陆持续谈判经贸合作即可,跟着世界一齐走向中国",不必冒险前进。马英九则指出,"签署两岸经济协议,等于打通台湾经贸任督二脉","我们不能再等待,我要带领台湾找回失落8年,开展黄金10年"。二是ECFA对"台湾主权"的影响。蔡攻击马"在主权问题上从没坚持过,还说台湾与中国是两个地区的关系","台湾人民普遍有恐惧感"。马则表示,他上台后与大陆签署的12项协议没有一项丧失"主权","未来任何协商我一定全力捍卫中华民国主权、捍卫台湾尊严,这个立场绝不改变"。三是签署ECFA对岛内民众就业的影响。蔡英文宣称,签署ECFA将冲击岛内590万民众的就业,马无法保证未来10年不开放大陆农产品及劳工入岛,没有全面考虑ECFA的利弊。马则认为最多冲击10万人,任内从未开放农产品及劳工入岛,相反是民进党执政时期开放最多。四是签署ECFA涉及的受损企业补救和保障。马英九表示已准备了950亿元新台币,依受损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振兴辅导、体质调整以及损害救济,并搭配租税、社福补助等补救措施。蔡则指责马未清楚说明如何运用相关费用,且租税和社福等手段过于消极。五是协商ECFA程序的问题。蔡指责马与大陆协商ECFA"决策不透明,政府似有难言之隐"。马则回击称,"政部门规划到立院报告10次,民进党不是反对、就是杯葛",他不清楚民进党质疑的内在逻辑。辩论会后,岛内舆论普遍认为马英九的表现要优于蔡英文,马不仅用百姓的语言表达政策,而且在民进党执政疏失、"立法院"盲目反对等方面发起凌厉攻势,让对手陷入被动。而蔡英文大量使用专业术语,"不像党主席、更像学校教授",无法与基层民众产生共鸣。更重要的是,蔡背负着民进党执政及基本教义派非理性反对的包袱,在阐述理念时经常发生矛盾,因此表现不如预期。  二、马、蔡两人各取所需双英辩论会之所以能成行,完全是国、民两党特别是马英九与蔡英文基于各自政治利益进行博弈的结果。国民党评估"双英会"对马当局是利大于弊。一是马英九欲借此提高个人声望。在经济衰退、"八八风灾"、美国牛肉进口风波等冲击下,马当局施政能力及绩效饱受质疑和批评,其个人声望持续低迷,领导权威受到挑战。马英九积极推动"双英辩",是因为胜可提升其民意支持度,唤回日益涣散的蓝军支持者,巩固自身领导权威;败对其已处谷底的声望影响有限。二是马当局希望营造有利于两岸签署ECFA的舆论氛围。两岸针对ECFA议题的协商已进入关键期,并拟定于第五次"陈江会谈"时正式签署。但由于民进党持续攻击抹黑,马当局对ECFA的宣传效果不佳,岛内民众赞成两岸签署ECFA的比例持续减少。据TVBS电视台3月底民调显示,赞成两岸签署ECFA的民众仅为35%,较半年前竟然减少了11%,与反对的比例(32%)基本持平,显示民众对两岸签署ECFA的态度越来越保守。因此,马英九当局有意通过"ECFA双英辩论会"扩大宣传力度,以尽速争取民意支持,为两岸签署ECFA营造有利环境。三是国民党力图主导年底五都选举议题。国民党高层认为,ECFA是民进党在未来选举中必打的议题。但年底五都选举属于都会型选举,多数民众不反对两岸签署ECFA,如果ECFA宣导得力,该议题反而有利于五都选战,特别有利于北部和中部三都的选情。因此,国民党将"双英辩"作为年底选战整体战术的重要一环,力图掌控该议题主导权,扭转目前被动挨打的局面。蔡英文同意参加辩论会也有自己的政治考虑。一是民进党面临强大民意压力。两岸宣布商签ECFA之后,岛内超过60%的民众对此表示支持。但是在民进党一年多来的负面宣传下,支持ECFA的民众已降至50%以下,许多态度犹豫的民众希望通过两党辩论了解真相。《中国时报》3月底民调显示,高达67%的民众赞成朝野围绕ECFA辩论,其中支持双方辩论的绿营支持者更超过92%,岛内社会要求朝野辩论的气氛蔚然成形。面对民意压力,如果民进党继续避战就会被社会舆论认为是心虚怯战,使其在朝野政争中失去主打"反ECFA牌"的正当性,所以蔡不得不应战。二是蔡英文欲借此巩固权力地位。自2月底党内实力派天王苏贞昌抢先向媒体放话强势参选台北市长后,党内许多人也纷纷表态参选五都,破坏了蔡英文的权威和五都布局。而苏系和部分党内基层拱蔡英文参选新北市,党内"公妈派"跳出来与蔡竞选党主席,都试图将蔡推入五都选战,丧失超然地位,干扰其个人对民进党发展的整体规划。因此,蔡有意借"双英辩"对决泛蓝共主马英九,形塑"绿营主帅"的格局和形象,进而在未来五都选举的党内协调中掌握主导权,同时保持对2012年"总统"选举的主动权。三是为民进党随后继续操作ECFA议题作铺垫。民进党已将ECFA作为未来进行政治操作的主要议题之一。一方面,鼓吹"ECFA公投是化解对立的最好方法",与台联党继续联合推动所谓"ECFA公投";另一方面,研拟在5月20日马英九就职两周年前后或6月两岸签署ECFA前夕联合一些"台独"社团举办所谓"反对ECFA大游行"。为提高"公投"与游行的动员能力,民进党欲借"双英辩"扩大宣传反对两岸签署ECFA的论述,为随后的政治操作提前作铺垫。 三、辩论会的影响此次辩论是政党再轮替以来,岛内朝野政党第一次就重大政策议题正面交锋,对未来岛内政局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一)对马英九个人声望有正面影响。马英九在"双英辩"中的突出表现受到了岛内民众,特别是蓝营支持者的高度评价。据台《联合报》民调显示,辩论会后马英九个人声望由3月下旬的27%上升为38%,如2012年"大选"由蔡英文挑战马英九,两人的支持度也由一个月前的平分秋色转成马领先蔡11个百分点。部分蓝营媒体甚至表示,"这是马英九2008年上台以来最好的政策说明","以前的马英九又回来了"。马英九的民意支持度暂时脱离了去年12月县市长败选以来的低迷状态,有利于巩固领导权威,也为未来继续拉抬马的声势提供了良好契机。但是,马是否能保持住民调上升势头,关键还要看两岸政策的执行力和效果。(二)蔡英文党内地位得到巩固,但面临其他天王挑战。"双英辩"被岛内舆论称为是2012年"大选"辩论会提前开打,蔡英文对决"泛蓝共主"马英九,宛如占据了绿营"总统候选人"的地位。同时,在民进党内指责苏贞昌执意参选台北市长导致民进党五都选举"好局变乱局"声浪不断高涨之际,蔡借此次辩论会暂时坐稳了党内共主的地位,有利于其在5月底党主席选举中胜选并冲高得票率,甚至有媒体称"民进党已从'后扁时期'进入了'小英时期'"。但另一方面,据TVBS电视台辩论会后民调显示,仅有34%的民众认为蔡英文的表现较好,远低于马英九的46%,显示蔡的气势虽在一系列胜选后上涨较快,但要挑战马英九还有一定实力差距。在此情况下,未来蔡仍难以确立党内绝对权威,在政治利益分配上仍将受到党内天王和各派系势力的压力。而蔡在此次辩论中的表现也未获党内基本教义派的肯定,对未来民进党路线的调整增添新的困难。    (三)民进党将继续加大反ECFA的力度。马英九在辩论会上和之前的宣传中主攻"ECFA是打破民进党执政造成'锁国'困局的重要一步",更加凸显了民进党"急独"路线在两岸政策上的巨大缺陷,客观上增大了民进党路线调整的压力。但对于民进党来说,"ECFA已成为现在最能让台独意识附体的公共议题"。在"支持ECFA就等于卖台"的联结下,民进党已失去理性讨论ECFA议题的可能性。出于政治利益考虑,特别是为打赢年底"五都"市长选举,民进党未来反对ECFA的行动只会不断升级,推动"ECFA公投"和"反ECFA游行"的力度也将进一步增大。(四)岛内民意向有利于两岸签署ECFA方向发展。马当局此次以"大选"辩论会的高规格组织举办"双英辩",同时要求各行政部门加大力度密集到地方举办演讲、说明会,最大限度地吸引岛内民众注意,使更多民众了解并转而支持两岸签署ECFA。据《中国时报》民调显示,53%的民众观看了此次辩论,对ECFA的知晓度提升至78%,支持度上升为48%,比4月初上扬了7%,反对的比例由之前的38%下降为30%。实际上,一次辩论会对民众真正了解ECFA意义并不大,但马英九表现出的高度自信提高了民众对当局的依赖,为接下来两岸正式签署ECFA营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五)对国民党年底五都选情有正面影响。国、民两党都将ECFA作为年底五都选举的主要议题,而国民党在此议题上却一直被民进党所主导。此次辩论会以马英九的胜利告终,一举扭转了国民党的被动局面,在未来五都选举与民进党的政策论战中略占上锋。而民进党虽然会加大反ECFA的力度,但其正当性已大打折扣。未来民进党的街头抗议可凝聚基本盘,但想争取中间选民的支持还远远不够,必须提出更有力的理论论述。    (社科院台湾研究所政治研究室:王治国) 
  14. 汪晖:阿Q生命中的六个瞬间--纪念作为开端的辛亥革命
    文学 2011/06/20 | 阅读: 7271
    国民性是单面的,还是自我反身的?如何界定阿Q的阶级身份和社会类型?如何在“重复”中界定“革命”?在《阿Q正传》中,历史与本能、意识与潜意识、精神与身体是什么关系?如何解释鲁迅的“向下超越”,以及从这一角度对辛亥革命和启蒙的思考?
  15. 《经略》网刊第四期
    期刊专递 2011/06/20 | 阅读: 1731
    在我们的印象中,对欧洲的认识基本由这样的关键词组成:发达国家、民主政治、高福利社会、衰弱的老欧洲等等。但法国、英国此次的表现足以让我们重新把镜头拉回到欧洲去,看看老欧洲究竟在什么意义上是老的,又在什么意义上是发达的?
  16. 柄谷行人:地震与日本
    社会 2011/06/20 | 阅读: 2225
    这次地震时,我正在东京的街道上。地面大幅度地摇晃,周围的建筑物也在晃动,而且持续时间相当长。这是未曾有过的体验,让人感觉到有大事发生。我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死者超过五千人的阪神大地震(一九九五年)。那次地震,我并没有直接经历,但那里是自己的家乡,而且是近亲们居住的地方,因此,我马上赶赴现场。楼房一片片坍塌了,我步行在瓦砾成山的道路上。  然而我们知道,这次地震的受害规模是阪神大地震所无法比拟的。因为,横跨几百公里的海岸线一带受到海啸冲击,还包括核电站的危险。而两者的不同还不仅仅是这些。阪神大地震完全是突如其来的,除了少数专家以外,人们做梦也没有想到这里会发生地震。但是,这次地震却早已预测到了。东北地区的地震和海啸,历史上已有记录,近年来更常常发出警告。进而,早在这之前人们便对核电站表示过激烈的反对、批判甚至警告。只是,地震的规模远远超过了事先的预估。不过需要指出,此次规模的地震其实也并非无法预测,而是有意回避了做出这样的预测。  还有另一点不同。阪神大地震的发生,乃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泡沫经济终结而开始出现萧条、但人们依然没能承认这一现实的时期里。因而,地震成了日本经济没落的一个象征。不过,不久大家就忘记了这一点,而继续朝着“日本第一”的时代终将重新到来的方向走去。在日本,全面接受新自由主义的政策实际上也正是在那次地震之后,借口就是由此可以重振日本的经济。  但在这次地震之前的日本,毋宁说经济上的衰落感已然广泛地蔓延开来。随着少子化、老龄化程度的增高,玫瑰色的希望已经黯然失色。主流媒体上虽然仍有强调大国日本将复活的媒体人之毫无内容和根据的说法在蔓延,但真正打动人心的是接受缓慢增长的现实与预测而试图建立起新的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那些意见。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地震并没有那种突如其来的感觉,相反,将会彻底强化上述那样一种倾向。换言之,阪神大地震时人们忽视了的问题,这回得到了再一次确认。  阪神大地震印象最深刻的,是失掉家园的老人们意外地表现出坦然平静的态度。我们曾经在战后一片烧焦的荒野上迈出第一步,这回也一样,从零开始就是了。另外,所谓“饱食时代”成长起来的一大批年轻人,他们为了从事义工活动而从全国各地聚集到灾区来,而且构筑起相互扶助的共同体。这样的图景并非日本所特有。我听说,近年在中国四川大地震中也出现了同样的现象。这种共同体,乃是在传统的共同体消灭之后被建立起来的。  索妮特(Rebecca Solnit)的《灾难乌托邦》(A Paradise Built in Hell)一书,在考察了旧金山大地震(一九○六年)以来种种灾害的例证之后得出结论说:“灾害过程会带来特殊的共同体。”一般情况下,人们相信当秩序消失之际会出现霍布斯所谓人人都是一匹狼那样的自然状态,因而,国家成为必不可少的。但实际上,那些在国家秩序下互相恐惧的人们,在灾难的无秩序状态中却可以创造出与国家秩序不同的自然生长的秩序和相互扶助的共同体。  阪神大地震之后所诞生的,正是这样一种共同体。不过,这里有着日本特殊的历史语境。这便是,地震所带来的一片废墟强烈地唤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那种精神状态。这时,人们会回想起战争以及最终走向战争的日本近代历史。然而,灾难后的“天国乐园”并没有持续多久。与此同时,战争的记忆也渐渐消失了。  伴随着正常秩序的恢复,将阪神大地震的震灾视为商业机会而图谋经济的复苏,这样的潮流占了主导地位。而且,进一步推动了新自由主义的小泉首相,甚至不惜践踏禁止战争的战后宪法,强行实施向伊拉克派遣自卫队。然而,这带来的依然是经济萧条和贫富差距的扩大。结果,代替一党长期执政的自民党,民主党取得了政权。不过,新政权并未能迈向新的方向。  这时,发生了此次地震。它不单单唤起了战后一片焦土的记忆,核电站的事故更令人们不禁想起广岛和长崎。战后的日本人,不仅对核武器,就是对一般的核能亦抱有过度的敏感。不用说,对核能发电的排斥是相当强烈的。尽管如此,核能发电得到肯定和推进,是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石油危机之后。核能发电对经济的发展不可或缺、还有利于减碳环保,前前后后这样的宣传推广不曾间断。这次核电站事故则暴露出,上述企业和政府的行为乃是犯罪性的欺骗。 日本人在战后的一片废墟上,应该是有过对近代以来所走道路的反省的。近代日本为了对抗西方列强,曾追求过军事大国的目标。因战败而破产之后,则又开始追求“经济大国”。而这次地震,却生动传神地展现了其终极的破产。即使没有发生地震,恐怕也将会破产的。实际上,破产的不仅仅是日本经济,世界资本主义经济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就陷入了深刻的不景气,那以后,始终也未能克服一般利润率的低下。资本试图一方面加强全球金融投资,另一方面通过对以往的“第三世界”地区进行产业投资而找到活路。但是,前者以雷曼兄弟公司危机而宣告了破产,后者呢,中国、印度、巴西等国的高速增长还在持续,不过,恐怕也维持不了多久的。劳动工资的上涨,消费在不断地攀高,使之无可避免。      因此,世界资本主义在未来二三十年中恐怕会难以再维系下去了。然而,资本主义的终结,并非人类生活的结束。在没有资本主义经济增长和竞争的状况下,人们也能够生存。或者不如说,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才能真正“活着”。当然,资本主义经济不可能这么简单地终结。为了负隅顽抗,各大国之间将围绕资源和市场你争我夺。但是我想,日本人不应该再次选择这样的道路。人们可能会想,如果没有这次地震,日本人会继续追求“大国”的目标而进行无意味的挣扎吧,然而,这种事情已然是没有指望的,也不应该这样考虑。地震所带来的并非日本的破灭,而是新生。或许,人们只有在废墟之上才能获得走向新生之路的勇气。  -- 柄谷行人,享誉国际的日本当代著名理论批评家。1941年生于日本兵库县尼崎市。就读于东京大学经济学本科和英文科硕士课程。曾任教日本国学院大学、法政大学和近畿大学,长期担任美国耶鲁大学东亚系和哥伦比亚大学比较文学客座教授。2006年荣休。
  17. 李景卫:超级利润税搅动澳大利亚政坛
    政治 2010/06/28 | 阅读: 1440
    24日上午,澳大利亚执政党工党的112名要员举行会议,推选新的领袖。工党副领袖、政府副总理朱莉娅·吉拉德当选工党领袖,取代总理陆克文,成为澳大利亚的首位女总理。吉拉德对记者表示,决心以“最谦卑的态度和极大的决心与热情”来承担新的职务。当天中午,在澳大利亚总督昆廷·布赖斯的主持下,吉拉德宣誓就任澳大利亚第27任总理,新的副总理、原国库部长韦恩·斯旺同时宣誓就职。吉拉德1961年9月29日出生于英国的威尔士地区,1966年随父母移居澳大利亚,1998年当选澳大利亚国会议员,2007年进入陆克文政府,任副总理兼教育、就业与劳资关系、社会融合部长。卸下总理一职后,陆克文在夫人和儿子的陪同下发表了讲话,强调他为自己执政时期取得的成就而骄傲。他说:“我为实现了全国医疗改革而骄傲;为在偏远、土著地区建立了20个癌症医疗中心而骄傲;为全国大学增加了5万个招生名额而骄傲;为实现了全国中小学生每人获得一台免费笔记本电脑而骄傲……”陆克文在讲话时多次哽咽,激动的情绪难以平复。征税事端政府对矿业等行业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计划,遭到大型矿业集团强烈反对澳大利亚的政坛动荡已持续了将近两个月。5月2日,当时的国库部长韦恩·斯旺公布了由国库部秘书长亨利审定的名为“亨利评估”的报告,提出政府计划对矿业、陆地天然气、煤层气等行业征收高达40%的资源超级利润税。陆克文在谈到“亨利评估”时解释说,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是因为政府需要这笔钱来做3件事:第一,提高全国的退休金标准,使澳大利亚人退休后能有更多的钱来养老;第二,为240万小企业减税,将它们应当缴纳的税收额度由利润的30%降至28%;第三,为公路、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项目增加56亿澳元(1澳元约合0.869美元)的建设资金。“亨利评估”公布后,必和必拓、力拓等大型矿业集团立即表示反对。矿业巨头们说,按照“亨利评估”中的纳税标准,再加上地方政府的税收,矿业行业利润的57%将“被政府拿走”,“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高的矿业税”。5月11日,在采矿业的一片反对声中,“亨利评估”被纳入2010—2011财年的预算案,从而引发更为强烈的反对浪潮。各大矿业公司在澳大利亚矿业协会的组织下,以发表言论和致信陆克文等方式,在广播、电视和平面媒体上大作广告,宣传资源超级利润税对外来投资和矿业发展的危害。他们告诉公众,虽然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后,澳大利亚民众可享受到养老金提升3%的好处,但矿业股大跌显然又会让大家得不偿失。面对矿业协会的“广告攻势”,陆克文决定依葫芦画瓢,斥资3800万澳元,也在媒体上做起了广告,以说明资源超级利润税会给每一个劳动家庭带来的益处。不过,由于矿业协会的广告已经给公众造成了先入为主的印象,而且许多股民的切身利益已经因矿业股下跌而受到损失,“政府版”的广告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更让陆克文没想到的是,他拿出大把钞票作广告的做法在工党内部招致强烈批评。他的一些同僚指责说,政府是在挥霍纳税人的血汗钱。除了在资源超级利润税一事上引发争议外,从去年8月开始,一项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议案在议会屡屡受挫,陆克文今年4月决定搁置这一议案,也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大选考量为保住执政地位,工党内部反陆克文一派认为须由新领袖带领参加今年大选今年是澳大利亚的大选年,政府的政策得不得民心,将直接关系到大选的结果。在资源超级利润税问题上,陆克文政府与矿业集团之间僵持不下,让陆克文和他领导的工党支持率直线下降,最终导致工党内部产生分裂。支持陆克文的一派认为,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是在为广大劳动家庭谋福利,这是以前的政府领导人没有勇气和胆识触碰的事,但陆克文做到了。反对陆克文的一派认为,政府的做法将会给工党带来丧失执政地位的危险。6月初,工党内部反对陆克文的人提出给陆克文两个星期的时间来平息此事,否则就将“换将”,由新的领袖来带领工党参加今年的大选。面对陆克文遭遇的困境,吉拉德起初曾在多个场合表达了对其的支持。不过,随着风波越闹越大,吉拉德的态度有了转变。23日晚7时许,吉拉德提出要会见陆克文。正在参加参议员尼克·谢里从政20周年庆祝酒会的陆克文被下属请回办公室,吉拉德走进陆克文的办公室后,直言不讳地表示自己将“挑战”他的“领导地位”。陆克文极力劝说吉拉德放弃这一做法,但未能奏效,只得决定在次日召开工党要员会议,让工党通过票决的方式,在他们两个人之间进行取舍。24日上午的票决后,要员会议发言人、新南威尔士州参议员迈克尔·弗肖宣布:“吉拉德当选为工党新领袖,斯旺当选为新的副领袖。”当天下午,坐上总理宝座的吉拉德在国会接受质询时表示,工党的政府“还是一个好政府”,只是“一时迷失了方向”。她表示,自己领导的政府当前要做的事情,就是“使政府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她说,政府已经决定停止在媒体上刊播有关资源超级利润税的广告,并将“公开、诚恳地与矿业公司会谈,征求他们的意见”,然后再决定是否取消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吉拉德还表示,将在全球经济状况改善和澳经济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重新开始推动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议案。此间分析人士认为,工党决定由吉拉德担任新的领袖和政府总理,最直接和现实的目的就是希望她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消除陆克文在征收资源超级利润税一事上给工党和政府造成的不利影响,率领工党取得今年大选的胜利。然而,在时间所剩不多的情况下,吉拉德能否不负重托,目前还很难预料。
  18. 王洁:逼退陆克文的矿商之手
    政治 2010/06/28 | 阅读: 1423
    陆克文政治生涯中的两次转折,皆与矿业相关。在中澳矿业界,流传着这样一则轶事:在陆克文驻中国大使馆外交官任期结束后,曾有意申请矿业巨头必和必拓中国区负责人一职。但最终,主修中国语言和中国历史的陆克文,输给了主修中国经济学、同样与中国渊源颇深的戴坚定(前必和必拓中国区总裁)。后来,陆克文回国并成为澳大利亚总理。6月24日,澳大利亚政坛地震。陆克文含泪离职,副总理茱莉亚·杰拉德成为澳大利亚首位女总理。在其背后,亦闪现着澳洲矿企的身影。在陆克文离任之后,澳洲矿业巨头迅速做出反应。必和必拓称,其将暂停反对资源税的宣传活动;力拓集团也表示,新总理有关政府拟重议新资源税的言论令其鼓舞。当天,必和必拓、力拓矿业股收高1.5%左右。“推迟碳交易方案、强势征收资源税,的确对陆克文的民意支持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24日,一位澳大利亚矿产交易界的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说,“但归根到底,还是陆克文不善沟通,最终导致四面楚歌。”而对于发生在大洋彼岸的这场资源税风波,中国这个铁矿石大买家,亦很难置身事外。未实现的妥协“从民意看,(陆克文下台)是有可能,但发生得这么快这么突然,的确有点意外。”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几乎是熟知澳中矿业届人士论及陆克文历任时的一致反应。但或许直到本周一晚,陆克文还没有意识到,自己马上就将成为澳洲40年来任期最短的总理。因为,当天晚上,就这场沸沸扬扬、官民对立的资源税争端,陆克文和矿商已经达成了一个初步妥协结果。本报记者独家从知情人士处获悉,6月21日晚,陆克文与澳洲主要矿商进行了一次内部协商,并最终提出了一个这种方案,即,仅对高品位矿石(60%品位以上)征收资源税;较低品位矿石(56%左右甚至更低者),则不在征收范围之内。“这意味着,大部分的税收,将主要由必和必拓、力拓这样的巨头矿商承担,中小矿商几乎不需承担。”该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解释说。而5月2日,陆克文政府最初的要求是:拟在2012年推出税率高达40%的“资源租赁税”,以取代各州政府现行的“特许开采税”。并且,大小矿商一视同仁。据本报记者了解,尽管6月21日晚的新方案并不算完全落实,但却至少是对峙双方在僵持阶段,面对面的一次沟通和交流,更可视为陆克文的一次“妥协”。因为,“按此方案,最终征收的资源税收入,将只有原计划的60%-70%”。但第二天,意外发生。6月22日,澳洲媒体发布了一封老年人协会的公开信,批评陆克文政府没有好好照顾到老人群体的利益。在澳大利亚,这对民选总理而言是个不小的打击。而此前,陆克文已有数桩美丽承诺未能兑现。比如,在碳交易计划上立场飘忽不定、对“旨在对抗气候变得限制和交易系统提案”予以搁置;关于决定控制汽油和食品价格的承诺,最终被证明是随意作出的承诺……而他对矿业征收超额利润之举,只是最后一根稻草而已。几个月内,新一届大选即将举行,而工党显然不愿意因陆克文失去继续执政的机会,同样来自工党的茱莉亚·杰拉德,就此被扶正。上述澳大利亚矿产交易界的资深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称:“三年前,工党成功地从连任三届总理的自由党领导人霍华德手中,通过选民获得执政权。工党内部的高级官员,也都有着很高的水平和抱负,他们显然都不希望在等了十几年后,又要面临回到在野党的风险。”强势PK强势在上述人士看来,真正击败陆克文的,是他执拗的性格和强势的作风。“客观地说,陆克文在职期间,的确做了很多努力,做了很多好的事情,包括在哥本哈根力争碳排放事宜、改善土著生活、努力渡过金融危机。所以,在看他的离职演说时,我也觉得非常感动。我相信,他会觉得不公平的。”这位人士称。“但最核心的问题是什么?所有人都认为陆克文执政期间,政策都是突然间扔出去的,而非通过协商与沟通。甚至在工党内部,他也很少询问别人的意见。”据本报记者了解,其中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在资源税方案出台后,不仅是全体矿企集体错愕,就连澳大利亚外贸部长,竟然也是不知情的。6月24日,一位澳中能源交易机构负责人也向本报记者表示:“现有的税制的确不尽合理,陆克文调整的整个思路也是对的,但是实施过程中,他态度太过强硬,显得没有改变余地。”但强势的总理,碰到了同样强势的产业。从大型矿商必和必拓、力拓、Xstrata,到中型企业FMG等,集体掀起抗议浪潮。力拓在网站上发表了一份致全体股东的信,力拓董事长Jan du Plessis表示,新资源税如果开征,将令澳洲成为采矿业课税最重的地区。他甚至直言,这一方案“脱离商业现实,既不能给澳大利亚经济带来竞争力,也不利于实现高效的税制改革。而政府当前的方案不经咨询就推出,严重削弱了投资结构的稳定性,导致当地投资吸引力降低”。必和必拓首席执行长高瑞思,则以该公司在南澳的一项涉及水坝扩建和铜、铀开采的大型项目为例,说明新税收将导致该项目的净现值降为负值,投入资本回报率将低于采矿业最低水平15%,该项目将变得毫无经济价值。“矿业是澳大利亚GDP的重要来源之一。在大选之际,冲击矿业显得有些不明智。”上述矿业资深人士称,“其实,在我看来,我们国内会有80%的人认为,大的矿采公司肯定应该缴税,支持陆克文的这个想法。不过,高达40%的资源税,征收对象却包括所有利润率不低于6%的矿企业,这的确不合理。”此前,据澳大利亚财政部门曾乐观估计,2012财年始,政府将通过此项新税征得30亿澳元的额外税收,2013至2014财年的额外税额将达90亿澳元。所征税款将主要用于支付养老金、加大矿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小企业发展等。陆克文原以为,削平采矿业财富,将“暴利”返还公共建设和民众,将赢得广泛的支持。但实际情况却是,公众却担心,该税会令澳洲作为投资目的地的信誉受损。“可以说一直以来,澳洲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都特别平稳,没有大起大落的变化,投资环境有保证。但如此一来,可能国际大公司都会觉得不保险,对澳洲的投资形象,肯定有负面的影响。”上述能源交易机构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资源税何去何从与陆克文相比,新总理杰拉德与矿商的关系显得更为融洽。在6月24日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她表示,将随即开始就新的利得税方案与矿产行业进行谈判。“为了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咨询(consult),我们还需要协商(negotiate)。”杰拉德称,政府将向矿产行业敞开大门,矿产企业也应打开思路。而在杰拉德表态终止联邦政府始于今年5月的、耗费3800万澳元的超额利润税宣传广告后,矿业公司也终止了他们所发起的广告运动。当天,必和必拓一位发言人表示:“应新总理的要求,我们已要求下属机构立即暂停所有广告活动,以表达诚意。”但不少人仍然认为,尽管新总理上台,资源税的征收或许还将进行。6月24日,澳大利亚矿业公司Cape Lambert Resources首席执行官Tony Sage就表示,陆克文的离任,可能不会改变政府征收资源税的决定。但资源税征收的幅度和方式的调整,则在各方的预期之内。陆克文在下课前夕的“妥协”,便是证明。而摩根士丹利此前则建议,可对税收计划进行大的改动,包括将税率降至20%、将起征点提高至利润率15%等。澳大利亚资源税政策最终将如何调整,对中国这个铁矿石大买家来说,同样休戚相关。毫无疑问,澳政府新增的资源税,将直接被转嫁至铁矿石的出口价格中。据本报记者了解,中方高层在此前访澳时,曾在非正式交流中数次向澳政府官员和矿企提出:铁矿石价格若再上涨,中国将无法承受更大的通货膨胀压力。在澳大利亚中国工商业委员会中国首席代表保罗·格拉森(Paul Glasson)看来,未来,在资源领域的合作,对中澳双方都极为重要。在中方访澳时,保罗曾主持了一场大型会议。“两国近500名高级官员和企业高层齐聚,这是中澳之间从来没有过的盛大场面。很明显可以感觉到,双方对彼此的投资热情依旧高涨。两国在资源领域的互补性,还是非常显著的。”保罗说。
  19. 朱巍:网络实名制之法社会学分析
    法律 2010/06/23 | 阅读: 1155
    6月初,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出台了《网络交易以及有关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度,这个"办法"开启了中国网络实名制度之先河。网络实名制是针对网络虚拟人格而言的,从法律层面来看,实名制建设是一个系统而浩大的工程,工商总局近期出台的"办法"仅是网络实名制向前迈进的第一步。国务院新闻办对此表示,"我国正积极探索网络实名制,包括在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推行论坛版主实名制、取消新闻跟帖匿名发言功能"。网络主管部门文化部则在更早的时间曾表示,网络实名制和网络分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由此说明我国政府已经将网络空间的实名制改革提到日程表上。 从网络在社会普及那一天起,是否建立网络实名制一直以来就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支持者认为:网络世界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如同在现实生活中一样,网民应该为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负责。他们担心,在网络实名制缺位的情形下,不法网民可能会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作为侵权责任的"挡箭牌"。这些在虚拟世界里的言行,很多时候不仅会侵害到网络中的利益,而且也常常侵害到现实中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网络侵权案例数不胜数,"艾滋女案"便是其中典型的一例,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世界监管力度,实名制势在必行。反对者认为:网络作为第四代媒体,因为其"快捷性"、"普及性"和"草根性"已经成为现代舆论和社会监督的咽喉,近年来很多反腐大案都是通过网络最先曝光出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空气的净化器,成为"民意"通往高层的"直通车"。他们担心,实行了网络实名制,就如同让"蝙蝠侠"和"佐罗"摘下面具一样,没有了面具的掩护,大侠们还"会",或者说还"敢"仗剑直言吗?以上两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对待网络实名制改革的两种不同声音,各有道理,侧重点也不尽相同:支持者主要是从维护公民"私权"角度考虑的,他们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对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在网络上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而反对者主要是从维护言论自由和确保舆论监督等"公权"角度考虑的,他们认为,舆论的生命在于自由,网络的自由在于网络世界中存在的"虚名面具",他们担心网络实名制可能会使得网络舆论监督失去意义。 我认为,我国加快建设网络实名制步伐有更深层次考虑--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使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应该说,我国将网络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规定在侵权法中,顺应了新时期侵权法类型化发展的趋势,在世界范围内还属首创,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从该法第三十六条本身来看,网络责任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款规定了一般侵权者利用网络服务侵权应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应该属于过错责任形式,是对网络侵权的一般性规定;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以侵权责任特殊主体--网站为视角,侵权法没有将网站作为第三人对待,而是作为一种特殊侵权主体进行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对维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很有裨益。但问题是,法条本身没有区分网站作为传播者与发布者的责任。一般认为,网站作为发布者的时候,当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要为上传的讯息承担审查义务;但是,网站作为传播者的时候,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为网民上传的讯息承担审查责任,除非证明网站存在恶意,否则不能要求传播者为网民承担侵权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本身逻辑上讲,第二款实际上规定的是网站作为传播者的责任,第三款规定的是网站作为发布者的责任,但法条本身并没有对此进行区分,这样导致的后果是,网站作为传播者承担了作为发布者的责任,很大程度上加重了网站的法律风险。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站作为发布者和传播者的责任进行区分适用,使之承担不同形式的责任。 网站承担过重的责任,从长远角度看,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解读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规定之时,考虑到了网站可能会承担的过重责任,衡量利弊之后,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若想使网站摆脱重责,那就要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此规范网民的法律风险,从而减少网络侵权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网站承担过重的连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尽快实现网络实名制也是文化部为保护网站权益的权宜之计。 在我看来,除了作为减轻网站责任的权宜之计以外,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也是网络规范发展的趋势,如果处理的好,不仅会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网络保护、减少网络法律风险,而且也不会对舆论自由和"民意直通车"产生负面影响。这是因为: 第一,网络实名制并不要求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实姓名。很多网民担心,如果实名制一出来,是不是连网络游戏和QQ昵称都要改做真名呢?答案是否定的。网络实名制只是要求网民在注册之时使用真实姓名和真实资料,在成功注册结束后,虚拟世界中还是可以另外起名字的。 第二,网络实名制并不会影响"民意直通车"阻碍舆论发展。大部分反对者认为,如果网民在网络上使用真名对社会不良面曝光,很可能会招致打击报复。其实这种担心是多虑的:首先,网络实名制只存在注册阶段,网友发帖时不必使用真实姓名;其次,网民的真实身份资料会由相关部门加密保存,严禁泄露,否则,网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再次,网络实名制并没有增加网民身份泄露的风险,即使没有施行实名制,若想调查网民的真实身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只要对IP分析跟踪就能找到其人,因此,暴露网民真实身份并不全是实名制惹的祸;最后,在实名制下的"民意"往往比在虚拟名下的"民意"更为真实,可信度更高,实名制可以大大减少虚假讯息数量,从而提高监察部门利用网络来源查办社会不良面的效率。 第三,网络实名制是网络和谐的法宝。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法治,和谐网络社会也是如此。面对愈演愈烈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侵害人格尊严"、"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侵权来说,实名制就是网络里面的"阳光",只有阳光普照,善良的人们才可以放心大胆的利用网络,使网络成为增加财富、娱乐和讯息的手段,而不是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手段。实名制对那些善良的人们是一种保护,而对那些妄图利用虚拟世界进行侵权的人来说,是一种震慑力量,时刻提醒他们,网络并非真正的"虚拟世界"。  
  20. 贺桂梅:作为方法与政治的整体观 ——解读汪晖的“中国问题”论
    书评 2010/07/08 | 阅读: 2812
    改定稿(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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