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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姚丹: 重构“革命中国”的政治正当性:劳动、主人及文学叙述
    书评 2011/01/26 | 阅读: 1599
    蔡翔的新著,则在一个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与更丰富的文学文本中,为“革命中国”这一渐行渐远的“实体”与“想象”招魂,让它重新回到我们的思想视野、情感世界与学术空间。其意义似乎并不仅在亦步亦趋追寻“历史的真实”,而是努力抵达历史逻辑深处,在那份“乌托邦”中找到现实批判与未来设计的资源。
  2. 萧武:警惕某些钉子户与媒体垄断正义--理解拆迁
    法律 2011/01/26 | 阅读: 4542
    拆迁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前提,又能让拆迁户拿到补偿,这本来于国于民于公于私都是好事。政府与拆迁户的最佳选择,就是在博弈的基础上达成共赢,但是,当前另一种趋势却愈演愈烈:某些媒体刻意贬低政府,抬高钉子户,夸大政府与拆迁户的对立,结果让政府与拆迁户双输,或者让钉子户漫天要价,损害了全社会的利益,而媒体却借机成为为民请命伸张正义的意见领袖。钉子户与媒体,能永远代表正义吗?
  3. 陈传席:谈今古书法家及书法
    艺术 2011/01/29 | 阅读: 2147
     此为十年前陈传席教授在南京接受几位记者联合采访的部分内容,现予摘发。——编者  记者(以下简称记):陈教授,你虽然是研究美术史的,但你偶尔对书法发一些议论,我们读了都觉得很有深度,很有学问,十分中肯,十分正确。现在书法界鱼龙混杂,希望你出来点评一番。陈传席(以下简称陈):我在美术界得罪了一大批人,不想在书法界再得罪人。记:我们只听,不乱传。陈:不乱传就好,至少十年内不能把我讲的内容传出去,更不能在报刊上……你们叫我谈什么?评谁?记:先评你们南京的林散之吧,他被人称为书圣。他的字到底如何?陈:首先给林散之定位:当代书法家中他是第一人,和他同时的书法家都超不过他(业余书法家又另论)。他的字有书卷气,内蕴丰富,即内在变化丰富。这方面,他甚至超过一些古人。(记者插话:他的字符合你提出的“阳刚大气”、“正大气象”吗?)林散之的书法,其优点我们可以说一本书,讲的人已经很多,现在就不多说了。现在谈存在的问题。首先他的字缺少“结构”。完整地说,他的字有线条而无结构。结构在书法上又叫结体,也叫结字。结字,你们是怎么理解的?我理解就是结构,犹如绘画的造型结构,是非常重要的。唐张彦远在《历代名画记》卷二中说:“……书则不得笔法,不能结字,已堕家声,为终身之痛……”一个“笔法”,一个“结字”,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学字,学名家字,首先学其结构。你学王字、学颜字、柳字,线条完全一样,但结构错了,那就不是王字、颜字、柳字了。比如“柳”字,你把右边提高,左边“木”字压低,你的线条再像柳字,也不是柳字了。记得董其昌在《画禅室随笔》中说:“米海岳书,无垂不缩,无往不收,此八字真言,无等等咒也。然须结字得势,海岳自谓集古字,盖于结字最留意……”有人说学古人书要“略其形迹,得其神采”。这完全是胡说。学古人字首先是得其结构,最后得其神采。结构都不像,学王字不像王字,学颜字不像颜字,还奢言什么神采。你们都是学米字的,米“于结字最留意”,怎么能不讲结字呢?林散之写字就不讲结字(结构),当然不是绝对不讲,这一点可能是受他的老师黄宾虹的山水画的影响。黄宾虹晚年成熟的山水画不太讲究结构,因为他晚年眼睛不好,看不清,所以不讲结构。黄宾虹以“法高”而取胜,人们欣赏其“法高”而忽其结构。其实黄宾虹早年画山水十分讲究结构,你们注意看黄宾虹早年的画就知道了。林散之书法线条质量高,也是“法高”,但忽视结构总不是优点。这正如一个满腹经纶的硕儒,而身体却瘫痪,总不是好事吧。霍金是大数学家、大经济学家、大天文学家,他对宇宙起源的研究震动全世界,但他身体瘫痪,脸斜口歪,说话艰难,坐轮椅,不能自立,这不能说不是一个缺陷吧,至少说不是优点吧。《庄子·盗跖篇》中,孔丘说:“丘闻之凡天下人有三德,生而长大,美好无双,少长贵贱见而皆说之,此上德也……”(记者插话“呦,你都能背诵出来”。)他把人的结构之美,看为上德,才、勇反在其次。当然这只是他一家之说。封建社会用人标准“身、言、书、文”,也是把人的身体结构之美放在第一位的。那么,书法作为艺术,岂能不讲结构美?古人说“得形体不如得笔法,得笔法不如得气象”。这气象就是形体结构和笔法的结合,结构还是应该讲一点的。当然,林散之字的线条内涵更重要。这正如霍金,人虽病瘫,但毕竟是大学问家。我只是说,他的字不讲结构美,总不算是优点。(记者插话:对对,陈老师您如果不讲,我们就把他的缺陷看成是优点了。)现在学林字的人只学他的缺点,他的线条质量反而被人忽略了。所以,几乎没有人请他写大牌子。你看这个《益寿文摘》四字书名,写得……(记者插话:结体真的不美,甚至很难看)但格调还是不俗的。你看毛泽东的字,谢无量的字,结构都很美的,但人家字的内涵也不错呀。还有林散之说他的字比祝允明好,但见到王铎低头。当然,你林老的字肯定不如王铎,说比祝枝山字好,绝非公论。祝枝山作为书法家,何等了得,于右任也赶不上,其他人要想和祝枝山比,先缓一缓吧。我也曾经认为祝字内涵不足,但现在我看法变了,祝字结构优美爽朗,他的线条为表达他的真性情,流畅而飞动,恰到好处。书,如也,如其人,祝字最得其真。任何人都不可以己长立项,强人从之……(当中一段听不清)所以,江苏人宁肯找尉天池写大牌子,也不找林散之写大牌子。你的字线条质量高,但只有专家看得懂,貌似专家的人跟着叫好,不懂字的人看不懂你的线条质量,(记者插话:这不能怪林散之)当然,所以我说他们不懂字。但不懂字的人专看字的结构,尉天池就专讲字的结构,这方面,尉天池并不错……
  4. 李敖:龙应台《大江大海》骗了你--秘密谈话录
    历史 书评 2011/02/02 | 阅读: 8676
    李敖新书:《<大江大海>骗了你》指出龙应台书中史料错误、只谈现象不谈原因、用悲情躲避更深刻的问题等等
  5. 全球幸福研究最新综述
    社会 2011/02/11 | 阅读: 1758
    “这种对客观和主观福祉的测量能提供有关人们生活质量的关键信息。统计局应纳入考虑追踪人们的生活评价、享乐经验和优先事项……”
    斯蒂格利茨等人在2009年经济表现和社会进步委员会上如是说。
  6. 尤伦斯夫妇中国淘金两年套现达6.05亿
    艺术 经济 2011/02/15 | 阅读: 1541
    2010年8月报道,有谀文风格,不过提供了一些数字。2009秋拍市场上,以1.69亿元天价成交的吴彬的古画《十八应真图卷》,其估价为2000万元-3000万元。虽然尤伦斯夫妇并没有向外透露当时他们购买这件藏品所花费的资金,但他们在委托保利进行拍卖时,大多数藏品都是以接近当时的买进价格作为底价的。而且记者还发现,此件书画作品1992年在纽约的拍卖成交价为62万美元(如果按当时的汇率计算,成交价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大胆地估计,《十八应真图卷》至少让尤伦斯夫妇获得了超过亿元的收益。
  7. 詹姆斯•波利提:美国债务违约不再遥远
    经济 2011/02/16 | 阅读: 1605
    &nbsp;如果美国不理顺其财政状况,“我们就会重蹈欧洲的覆辙,甚至可能更糟,”美国众议院预算委员会新任主席、共和党人保罗•瑞安(Paul Ryan)断言——这可谓是最骇人听闻的警告。 瑞安1月初在华盛顿的一次集会上向与会预算专家和经济学家们表示,如果美国不能解决日渐沉重的债务负担,其后果将是严重的。“我们将遭遇街头骚乱、债务违约、以及所有那些丑陋的问题。”他暗指“法国年轻人朝汽车投掷燃烧弹,烧毁学校,因为法国政府将退休年龄从60岁推迟至62岁”。 目前,美国每支出一美元,就有大约40美分是借的。削减预算赤字作为共和党新星瑞安公开宣扬的使命已有数年时间。但最近几个月,华盛顿的此类呼声日益高涨,一些人表示,由此引发的财政及预算政策辩论是数十年来最激烈的一次。 风险是巨大的。如果美国政府仓促采取紧缩措施,削减力度过大,步伐过快,就有可能妨碍经济复苏。但如果政界无法就美国赤字恢复至可持续水平的步骤方面达成某种共识,风险可能会更高:这个世界最大的经济体有可能爆发一场主权债务危机。 美国银行-美林(Bank of America Merrill Lynch)的伊桑•哈里斯(Ethan Harris)表示:“美国经济目前处于疲弱期,因此我认为政府并不愿意大幅削减赤字,但我们是在玩一场危险的游戏,我们将开始为不负责任的财政政策付出代价。” 人们十分担心,如果不采取行动,投资者或许最终会因为其财政松懈而惩罚美国。这会推高企业和消费者的借债成本,迫使美国采取严厉的紧缩措施,并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不仅美国的AAA信用评级有下调风险,还有人认为,美国的外交事务及国防也会受到影响。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迈克•马伦(Mike Mullen)去年警告,债台高筑会限制美国为军队拨款的灵活性——在他看来,这是“对我们国家安全的最重大威胁”。 直至今年1月,资本市场一直未对黯淡的长期前景做出太大反应。例如,10年期美国国债收益率尽管过去几个月出现上扬,但仍低于3.4%,接近历史最低水平。不过,越来越多的人正呼吁美国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缓解其紧张的财政状况,哪怕这意味着要向长期受到保护的老年人退休津贴和医保等政策开刀。 但在未来几个月——直至2012年总统大选,这种反对赤字的言论能否促使政策切实转向紧缩仍很成问题,原因主要有两点:政治分歧严重,经济复苏持续疲弱。 曾任小布什政府高级经济官员的菲利普•斯瓦格(Phillip Swagel)表示:“此事现在尚不急迫,但将来肯定会变得更紧要。显然,市场认为我们不是阿根廷,但我们应该发出信号,告诉他们这么想是对的,我们会解决这个问题。” 去年12月通过的减税法案则未能传递出这个讯息——该法案延长了小布什时期的减税和失业津贴措施。此举将增加8580亿美元的长期赤字,却没有做出任何未来将削减赤字的承诺,尽管支持者宣称,如果这些措施能提振增长,美国的预算状况也将得以改善。 但美国遵守财政纪律的承诺,即将迎来更多重大考验。1月25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在《国情咨文》中阐述了他在2011年的立法重点,并将削减长期赤字的措施纳入了议程。 美国政府已出台了一些相应政策。去年12月,奥巴马宣布将公务员工资冻结两年,这是对未来某一时刻有必要开始削减预算的认可。五角大楼也一直设法取得先手:上月宣布将削减每年逾5000亿美元的预算,在未来5年内总计裁减预算780亿美元。 这些措施及其它可能采取的步骤——削减政府部门的可自由支配开支、着手社保改革、设定税改框架等,都将纳入白宫将于2月中旬发布的年度预算草案。人们将重点关注这些提案的涉及范围和具体程度,并从中寻觅踪迹,了解政府对待削减赤字承诺的严肃程度。 奥巴马新经济团队的人员组成,对于财政鹰派人士而言当然是个好消息——杰克•卢(Jack Lew)任预算办公室主任,吉恩•斯珀林(Gene Sperling)任国家经济委员会(National Economic Council)负责人。二人都回到了上世纪90年代在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政府内中扮演的角色。当时,通过民主党控制的白宫与共和党控制的国会之间的协商,美国赤字得以削减。克林顿卸任时,美国已实现预算盈余。 很少有人认为,奥巴马政府会像一些著名的民主党人(例如与其关系密切的美国进步中心(Center for American Progress)的约翰•波德斯塔(John Podesta))所希望的那样,采取激进的方式,包括削减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Social Security and Medicare)等大规模计划,随后迅速推进税改。这种情况不太可能发生,因为它可能会让白宫同时遭受两党的猛烈攻击。 不过,卢仍然认为,奥巴马政府在削减赤字方面的决心是明确的。“我们需要得到两党的共同支持,才能解决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财政挑战,同时推进将构建未来美国经济基础的议程。对我们而言,这意味着即使我们削减其他领域的投资,也要继续投资于教育和创新,”他说道。 共和党人却不这么认为。在去年11月的中期选举中,凭借实施财政清廉的态度和反对政府开支,共和党获得了众议院的控制权。他们设想的支出削减规模,远高于白宫和许多民主党议员认为的合理水平,而且奥巴马政府推进新刺激措施的任何尝试,都有可能遭到他们的反对。 许多共和党人丝毫不愿考虑将增税纳入赤字削减计划之中,而许多经济学家认为,增税是赤字削减计划的必要组成部分。其结果很容易变成僵局:两党和白宫互相指责,而投资者和企业越来越担心美国解决债务问题的能力。 此外,两党将被迫就财政问题进行接触——很可能会彼此作对——的最后期限即将来临。据财政部估计,3月31日至5月16日之间,美国债务总额随时可能突破国会规定的近14.3万亿美元的上限。如果奥巴马政府和国会无法达成一致,提高上限,美国将不得不关闭政府,宣布对国际债务违约——由此可能触发目前看来仍很遥远的债务危机。 许多共和党人一直坚称,提高债务上限应与他们更激进的支出削减目标相绑定。随着美国债务总额突破上限的日子日益临近,这为两党的一决胜负搭建了舞台。 奥巴马政府认为不应该将提高债务上限当做获得让步的筹码。卢表示:“我们认为,不拖欠债务是唯一值得提倡的负责任之举——而我们显然必须让国会参与进来。我们别无选择,只能提高债务上限。而趁机引发一场会严重削弱美国经济及其世界地位的危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国会议员和分析人士普遍预计,未来几个月,各方将达成一份有限的协议——可能只是提高债务上限,也有可能将奥巴马政府提议的部分赤字削减措施付诸实施,以及包括一些新措施。不过,尽管这样一项协定能暂时安抚美国债务的投资者,但这可能只会耽误美国解决其不可持续的公共财政,而不是拨正方向。 在截至去年9月的一年内,美国的预算赤字总计约1.3万亿美元,为有史以来第二高水平。未来几年,随着经济复苏取得进展,衰退期间采取的应急支出措施的影响开始消退,预计美国的赤字会自然收窄。 但缓和只是暂时的:因为婴儿潮一代人的退休将于今年正式启动,政府的医保和退休金计划开支预计会大幅上升。由18位成员组成的两党财政责任委员会去年12月发布的报告显示,到2025年,美国的税收将只够支付利息——预计将从目前的每年2000亿美元飙升至逾1万亿美元——和福利计划,没有余力去做其它任何事情。 报告警告称:“其它各项联邦政府活动——从国防和国土安全到运输和能源——都将不得不依靠借债。”到2035年,不断增加的债务造成的人均GDP降幅可能高达15%,意味着美国人的生活水平将明显下降。 这一黯淡前景最终有可能造成国际资本市场危机,也正因为此,由克林顿白宫办公室主任厄斯金•鲍尔斯(Erskine Bowles)和前怀俄明州共和党参议员阿兰•辛普森(Alan Simpson)领导的财政责任委员会,才会试着去做一件华盛顿以前很少尝试过的事情:制作一个解决美国预算困境的详尽模板,让美国民众和国会议员对于解决问题需要付出何种代价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该计划建议到2020年共削减赤字3.9万亿美元,支出削减与增税的比率为三比一。该委员会提议调高法定退休年龄,削减政府医保,并限制一些深得人心的税收减免措施,例如减免抵押贷款利息的资格。 一些可能的赤字削减手段——例如征收消费或增值税,或碳排放税——因为在政治上不可行而没有考虑。因此,上述建议在该委员会获得了令人惊讶的支持率,共有11位成员支持这项计划,其中包括6名在任国会议员。尽管如此,这仍不足以促成国会就这些措施投票表决,因为那样需要至少14位成员的多数票。 辛普森与鲍尔斯领导的委员会未能获得必要的支持票数,将美国的财政命运交到了常规政治流程的手中,从白宫到参院预算委员会主席肯特•康拉德(Kent Conrad)及瑞安等国会领导人。回到欧洲债务困境的话题上,瑞安宣称:“我们和他们不一样,这也不是我们想要的命运。” 不管怎样避免这种命运——并由此开创一个美国在财政上负责任的新时代——都要求一定程度的政治和谐。但现在,尽管人们日益意识到这个问题,我们似乎仍看不见和谐的踪影。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36842
  8. 埃曼德·希亚姆:埃及的公民社会和新社会运动
    社会 2011/02/18 | 阅读: 1600
    开罗公民教育顾问对埃及公民社会和新社会运动进行分析。尽管埃及争取变革运动在形成公民民主的一极——能够在埃及建立新的不同性质的社会运动方面起火车头作用的一极——方面取得了部分成功,在这里公民社会也构建了自己的生态范围,但是仍然存在若干需要面对的挑战。
  9. 阿扎·卡赫立尔:埃及:对社会正义和民主的要求日益高涨
    社会 2011/02/18 | 阅读: 1683
    埃及的新自由主义政策拆散了公有部门,并且为跟随跨国公司的资本和支持者脚步起舞的私有部门大开方便之门,从而实现了自己在经济领域中的主要目标。然而,政治领域却没有实施类似的自由化,对公共自由的束缚也没有任何的松动,尽管埃及不断声称要给予全体公民以真正的自由。
  10. 赵晓力: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
    法律 2011/02/20 | 阅读: 1869
    &nbsp;也许最高人民法院会后悔他们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如果像以往颁布 “解释一”(2001年)和“解释二”(2003年)那样,采取“悄悄地进村,打枪的不要”的做法,“解释三”或许会像他们2010年初预计的那样,到12月底怎么也通过了;而全中国的夫妻,除了少数上法庭闹离婚的,恐怕永远不会关心,甚至不用知道这个“司法解释三”。 公开征求意见让一份还没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发挥了许多法律法规梦寐以求也达不到的效力。笔者一位亲戚本来正准备花钱给女儿、女婿买房结婚,看到“解释三”条文后感到事态严重,反复斟酌拟出一份《合作购房协议书》,让我这个学法律的给把把关。这份《协议书》共18条,涉及甲(准女婿)、乙(女儿)和丙(准岳父母)三方,看来是吃透了“解释三”的精神,充满了法言法语,满纸的数字、比例、公式,以及各种假设情形下那“婚房”的归宿。我看着不由哑然失笑,又悲从中来:这哪里是结婚,明明是合伙做生意嘛,而且还没合伙就想着散伙。于是给亲戚回话:不看,也不建议这样做,对自己有点信心,老百姓用不着跟着最高法院的指挥棒过日子。 资本主义对中国家庭的侵入 “司法解释三”闹出这么大的动静,自然不仅仅是公开征求意见所致。细究1950年、1980年、2001年新中国三部《婚姻法》,以及2001年《婚姻法》颁布以来最高法院三个解释的条文,“司法解释三”的实质无非是:把2001年《婚姻法》开始侵入家庭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进一步引入了家庭房产领域,而无论是在广大农村,还是在城市中产阶级中,房产目前都是最大的一笔家庭财产,在房产上按照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建立个人所有制,基本就等于在家庭中建立资本主义式的个人财产制。 新中国婚姻法的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化滥觞于2001年《婚姻法》。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使用的是“家庭财产”的概念。其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1980年《婚姻法》提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其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显而易见,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是“家庭财产制”的一种(蹩脚的)法律表述,因为紧接着第1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只用于夫妻两人的消费,也要用于赡养老人、抚养子女这样的法律义务;扶养、抚养、赡养的经济基础就是家庭财产制或曰家产制;甚至,在夫妻双亡、“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已不存在的情况下,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未成年的孙辈,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都有抚养的义务(1980年《婚姻法》第22、23条),这义务的基础是什么?当然是家庭伦理和与之相应的家产制。 2001年《婚姻法》一个前所未有的举动是,尽管在字面上保留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表述,但却苦心孤诣地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方式。“夫妻共有财产”的目录有着鲜明的阶级特征,因为第1条是“工资、奖金”,第2条是“生产、经营的收益”,第3条是“知识产权的收益”,立法者对一个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工薪阶层、资本家及其经理以及知识分子阶层的“夫妻共有财产”的来源了如指掌,却对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民夫妻最大共有财产——比如房屋、家庭承包土地——不着一字。本文不拟对2001年《婚姻法》进行更深入的阶级分析,只想指出,新中国《婚姻法》的价值转向和阶级转向实际上始于2001年。 2001年《婚姻法》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列举式规定都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两个兜底条款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肆意扩大解释的依据。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9个条文中,有16个条文都在往这两个条款里装东西。其中涉及在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投资的有4条,总的原则是:夫妻离婚分割财产不能因此影响到企业的运作和资本的效率。比如下面这一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市场:隐藏在“个人财产”之后 比较来看,“解释二”对资本逻辑的贯彻还只限于家庭之外的企业,“解释三”则将资本的逻辑贯彻到家庭之内的房产。当后者把中国人置房结婚过日子看作办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合伙企业的时候,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就不再是《婚姻法》的一部分,而是《物权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一部分了。 2003年的“解释二”涉及房屋的有三条,其中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于放弃了1950年《婚姻法》“家庭财产”的概念,1980年以来《婚姻法》中采用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蹩脚概念,把中国家庭历来选择在子女结婚的当口,上一代与下一代之间转移和分割财产的“分家”实践,表述成别扭的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但别扭只是在法律上别扭,感情上还过得去:究竟是父母把我们共同的东西“分”给我,还是他们把自己的东西“赠”给我,在后果上似乎也没有多大的差别。 而“解释三”共21条,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14条,涉及房产或不动产的有5条,其中第8条特别值得玩味。其第1款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人认为,这一款改变了“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将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由原先的夫妻共同财产变更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实质上是对2001年《婚姻法》的越权解释。 事实上,由于1980年以后《婚姻法》不采“家庭财产”的概念,父母名下向子女名下的财产转移,在法律上只能被视为“赠与”,在2001年《婚姻法》中,“赠与”所得的财产,既可以按照第17条归于“夫妻共有财产”,也可以按18条归于“夫妻个人财产”,“解释二”认为是前者,“解释三”认为是后者,说它朝令夕改可以,但说它是对2001年《婚姻法》的越权解释,理由未必充足。 笔者认为,“解释三”第8条第1款的真正意义,是确定了《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要高于《婚姻法》上结婚的效力。“解释二”认为,婚前婚后的区别是重要的,父母同样为子女购置房屋,在子女婚前是对他或她个人的“赠与”,在婚后则是对“他们”的“赠与”。“解释三”则确定,产权登记的效力是最高的,它不随子女是否结婚而改变,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确认产权登记的最高效力,并不是为了强调父母对于子女的爱。稍稍有点头脑的中国父母都知道,真的爱子女,就是要千方百计成全那个小家庭的和睦,把房子登记在谁名下看得那样重,在小两口中间制造隔阂,不是明智的父母所为。 “解释三”第12条透露了第8条第1款的秘密。“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第8条第1款要照顾的最大利益终于出场了,它既不是男方及其父母,也不是女方及其父母,它就是那个人格化为“善意第三人”的市场。严格登记主义,“谁名下就是谁的”,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最大限度降低“交易费用”,最大限度地实现物的“市场价值”。而此物——这里是房屋——的伦理价值,是在所不论的。 据说,原来的第12条连那个“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的排除条款都没有,一位参与讨论的婚姻法学者想起来,中国的宪法中还有一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不能为了二手房市场的繁荣而让“母亲和儿童”没有地方住,才匆匆忙忙加上了这一条。即便如此,第12条反映的仍然不过是“炒房者”的价值观:房子主要是用来炒来炒去的,只有在偶然的情况下才是“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所以司法解释背后隐含的逻辑是:在从别人手中买房子的时候,假定对方也是一个炒房者就足够了,而无需问他或她一句:房子是不是供全家人住的? 从人身关系法到投资促进法 “解释三”第8条第2款是真正的神来之笔,它把“解释二”开始引入婚姻法的“谁投资,谁收益”的资本主义原则,从家庭之外的企业注入了家庭之内的房产;这一条用语大胆、明确、理直气壮,具有摧毁性的力量:“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笔者有时候不禁会想,是什么样的巨大力量,促使起草“解释三”的那支笔写下了如此气壮山河的文字。想来想去,还是《共产党宣言》里的那些话最准确:“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现代的、资产阶级的家庭是建筑在什么基础上的呢?是建筑在资本上面,建筑在私人发财上面的。” 可以说,从这一款开始,2001年以来的婚姻法的进化史将完成它的涅,那就是从人身关系法,变成投资促进法。无数中国父母含辛茹苦,为下一代筑巢安家的伦理实践,被规范为一次次冷静理性的投资活动。我们的眼前仿佛出现了四位白发苍苍的投资者的形象,他们草拟了一份《投资购房协议书》,一遍遍计算着各自的份额和投资回报率。与此同时,1980年后中国婚姻法所臆想的那个慷慨的、把自己的财产在子女结婚的当口“赠与”子女的父母形象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将子女的婚事视为一次投资机会的精明的父母—资本家。 从家产制到个人财产制的下行路线 其实事情本不如此。也不应如此。 无须引用太多的研究。读者只要稍微想想自己家里的情况,就会同意如下的判断:中国人自古至今一直实行的是“同居共财”的家庭财产制,这一点,1950年《婚姻法》的表述是正确的。1980年《婚姻法》采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表述,并不能涵盖家庭财产制的全部内容。 法律史学者俞江运用徽州文书证明,日人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在关于中国古代分家、 遗嘱、 赠与等财产习惯方面存在着不少误解,这导致他形成了中国家父享有家产所有权的观点。实际上,中国家长从属于作为整体性的“家” 。家长可以管理和增益家产,却不能随意处分。在另一篇文章中,俞江还写道: 理解家产制的性质,还须理解家产归属于家。如果非要给家产找一个归属,那么只能说,家产归属于家,而不是任何个人。“家”是不可分割的概念,不能贸然把任何家人包括家长、家属,从“家”这个概念中分裂出去……“家产究竟是哪个人的”这个问题纯属今人的思考方式……在古代中国的家中,祖先从未离开,无子必须立嗣。祖先要祭祀,后代要抚育,都需要财产,故财产制度无不围绕“家”而安排。在世的家人,无论父族还是子孙,不过是整体的、延续性的家的一部分。父祖在子孙未成年时掌管家产,在子孙成年后移交家产。哪一辈人都只是这个延续性的家的一部分,无所谓哪个人是家产的主体。(俞江:《家产制视野下的遗嘱》) 这种“同居共财”的家产制一直延续到今天。和实行个人财产制的社会,如12世纪以后的英格兰不同,在中国家庭中,从每一个子女的诞生之日起,他/她就已经是“业主”了,无需等待父母的死亡就能成为家产的主人。而子女结婚,则是家庭上下两代传递家业的一个契机,农村的父母为儿子盖房娶媳妇,为女儿置办嫁妆;城市的父母为儿子买房安家,同样为女儿置办嫁妆,这都是太常见的传递家业的做法。将这种做法误解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是用个人财产制的逻辑硬套中国的实际。而将此想象为父母作为资本家利用儿女婚事投资,则更属丧心病狂。 与中国家产制利用子女结婚的契机传递家业相比,个人财产制下,利用被继承人的死亡传递个人财产容易制造更多的悲剧。原因很简单,因为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才发生财产向继承人的转移,在这种制度下,即使儿子不希望父亲早死,也会被认为内心里盼父亲早死。这样一种制度下怎可能有父慈子孝之说! 而更大的愚蠢,是像“解释三”这样,通过将家庭大宗财产(尤其是房产)界定为出资者所有的方式,彻底抛弃“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家产制仅存的法律概念,从而彻底告别家产制,驱赶中国人集体走向鲁滨逊那个孤家寡人的荒岛世界。 这种自我放逐,才是中国家庭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11. 强世功:司法能动下的中国家庭——从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谈起
    法律 2011/02/20 | 阅读: 1929
    “婚姻和情感是两个领域的事情,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而不是调整男女情感的。……今天的心爱之人,随着时光的流逝、审美的疲劳,明天可能变成漠然之人甚至切齿之人,情感的千变万化又岂是理智的法律所能左右呢?……感情没有了,婚姻解体了,起码在经济上还能得到一些保障吧,也许“婚姻契约”不失为聪明女性的明智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某法官的这段名言,表达了一种开始普遍流行的契约婚姻观:“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爱情与财产的分离建立在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立场上。但爱情与财产非此即彼的选择仅仅是生活的极端例外状态,而大多数婚姻介乎二者之间:爱情可能已消退,财产还不至于分割,婚姻并不因此解体。正是在这种状态下,“家庭”才具有特别的意义,由此成为稳定的生活常态。家庭关乎个人幸福和文明培育,承担着教育子女、塑造人格、培育社会道德、形成善良风俗的社会功能。因此,任何文明社会都会认为家庭具有独立于且高于爱情的价值,家庭稳定就成为立法者的首要任务。 家产制的式微:个别财产制与明晰房产 家庭稳定首先依赖于“家庭共有财产”这种物质性纽带。革命根据地时期激进的婚姻立法虽然肯定了离婚自由原则,但“同财共居”的家产制传统却一直保留下来。例如,与土地有关的财产法就延续了古代家产制。无论“打土豪分田地”还是改革开放之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财产法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不会因为结婚或离婚而立即发生法律变更。家庭人口的不断变动导致村庄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重新在家庭之间进行“调地”。同样,与土地相关的宅基地划分也是按照家庭来进行的,离婚不可能导致宅基地的分割。城市的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家庭成员一方的名下,但在法律上也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以至于房屋购买合同要求夫妻双方签字。1950年《婚姻法》中确立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就源于“中国人的理想是家庭成员模模糊糊地共同拥有家产”的法律传统。而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甚至明确规定将个人财产吸纳到家庭财产中。至于在继承法中,虽然法律上赋予了女儿与儿子平等的继承权,可实际上女儿基本上不继承家产,强调“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依然遵循着“同居共财”的逻辑。 新中国初始的《婚姻法》在表面上是激进的,但对共同财产的强调却是保守的。加之计划经济体制、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和“调解为主”司法政策的配合,中国的家庭稳定并没有受到根本的影响。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市场经济推动了个人欲望的张扬,文化左派的后现代思潮消解了传统价值。“单身贵族”、“契约婚姻”、“AA制婚姻”与同性恋婚姻一道,成为中国家庭生活中的价值选项,甚至成为时髦人士追捧的时尚生活。在这种背景下,立法和司法解释不断瓦解“家产制”这一维持家庭稳定的财产纽带。2001年全国人大对《婚姻法》作出了全面修改,明确划分了“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人拥有的财产”,同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即司法解释一)特别强调,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引发了“婚前财产登记”的浪潮。在财产的天平上,个人自由与家庭稳定第一次向有利于个人自由的方向倾斜,以此为契机,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都以摧毁家庭共同财产作为其立法的目标,而家产制的式微,则意味着家庭稳定的最后防线也开始动摇了。 对家产制的摧毁中,最大力量就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对大多数普通家庭而言,家产中最大宗的财产就是房屋。房屋不是普通商品,而是家庭生活必须拥有的居住空间;它不仅是属于财产权范畴,而且体现了人类最低限的生存权。如果说婚姻奠定家庭的精神基础,那么房产就奠定了家庭的物质基础。“家”不仅是一种血缘伦理关系,而且是一种对房屋开辟的物理空间的占有关系。由此,对于注重家庭价值的中国人而言,房产往往与“家”联系在一起,在生活中占据了特别重要的地位。在家产制中,最主要的家产就是土地与房屋。以家庭为主体的土地承包制度不断受到“土地私有化”主张的冲击,而房屋家产制的瓦解,则是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开始的。 在离婚案件中,法官一般都会考虑到房产对于家庭生活的重要性,对房产分割尤为慎重。虽然《婚姻法》上明确了平均分割的原则,但由于婚姻诉讼属于民事调解的核心,法官在司法调解过程中必然卷入到家庭问题中,所面对的不仅是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而且涉及到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离婚后的家庭生活问题。可以说,法官无法按照单纯的感情破裂或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的法律规定来判案,而必须全方位地思考家庭问题。其一,要考虑普通家庭妇女对家庭的贡献主要集中在照料小孩、赡养老人、操持家务这样的事务中,而这些活动的经济贡献很难用货币化方式来体现;其二,考虑离婚双方的过错,谁为了个人自由而提出离婚,就意味着要在财产分割上做出相应的牺牲和让步;其三,离婚后一般妇女抚养小孩,需要房屋居住,且家庭妇女的经济收入有限,没有能力购买房屋。由此,虽然法律上规定财产平均分配,但法官在分割家产时考虑的不是财产法问题,而是考虑家庭生活、社会公正、保护弱者等等这样一些更为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实际上影响到了房产的分割,以至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往往把房产分割给抚养小孩、且离婚后经济能力较弱的女方,以利于家庭的稳定。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的价值越来越大。离婚当事人在房产问题上争执不下,给法官在离婚诉讼如何分割房产带来很大困难。为此,2003年底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对家产制的摧毁中,最大力量就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司法解释二”不仅明确了房产分割按照市价进行分割,而且特别规定: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的,采取市场竞价的方式来确定产权,由出价最高的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并给另一方以相应的补偿。这种市场竞价的方式表面上体现了公平,而实质上有利于家庭中货币化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不利于货币化能力较弱的另一方。 如果将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分割房产的思路与上述司法解释中明确的分割房产的思路做一比较,就会发现有两个根本的不同:其一,法官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采用更全面的视野,把房产分割问题放在家庭问题、婚姻过错补偿的公正问题以及离婚后的社会问题中进行思考,而最高法院则仅仅把房屋看作市场上竞价的商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解决家庭问题。其二,如果说法官在长期的司法过程中形成了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司法价值倾向,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实际上否定了这种价值倾向,并确立了保护强者、保护男性的价值取向。或许可以说,这个司法解释实际上开辟了一个家庭财产分割中男性对女性、强者对弱者的弱肉强食时代。 房产分割中形成的市场经济逻辑,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家产制的摧毁中,最大力量就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中(下称“意见稿”)得到了进一步的升级,以至于这个“意见稿”一出台就形成了“男人一片叫好,女人一片抓狂”的局面。比如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在一些学者眼中,该规定挑起了一场“性别战争”。因为中国的婚姻习惯是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嫁妆,二者都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且很多情况是男方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还贷,若离婚时根本不考虑离婚过错、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社会问题,将房屋按照登记名字分割给男方,显然不利于家庭中的女性。进一步而言,性别问题实质上依然是阶层问题,“意见稿”挑起的不仅是性别战争,而且是阶层战争,因为有机会购房并支付首付的,往往是经济条件富裕的家庭或经济收入比较高的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房地产经济的畸形发展中,房产市值增加的空间越来越大。这种背景下采取登记主义的房产分割办法,实际上让家庭中的另一方以无息贷款的形式支持房屋产权登记人获得更大的暴利。这无疑是家庭中的隐性剥削。当《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试图用市场竞价的形式公平来掩盖房产分割中双方经济力量的实质不公平时,“意见稿”可以说撕下了市场公平的面纱,完全站在有经济实力的强者一方,甚至用法律强制的方式,让弱者成为强者进行剥削以谋取更大利益的工具。市场经济中的弱肉强食逻辑被最高人民法院引入到婚姻家庭中。不受约束的市场经济会摧毁有机的社会组织,而把市场逻辑引入到婚姻家庭法中,最终摧毁的无疑是家庭本身。 司法能动的法律想象:“AA制契约婚姻” 《婚姻法》中对离婚财产的分割作出了原则规定,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已形成了一套处理家庭财产分割的原则、办法和价值取向。立法者之所以给出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是由于“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就需要法官在司法个案中根据不同的状况来解决。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解决问题的价值取向,也符合婚姻立法的目的。法律确立了人们未来行动的预期,因此,法律的最大功能不仅在于解决问题,而在于通过预期的设定来塑造一种行为模式。婚姻立法既要保证婚姻自由,但又要保证家庭稳定。从立法行为预期模式来看,《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庭财产越多,离婚中家产的分割越困难,离婚中过错一方获得的财产越少,那么离婚成本就越高,离婚率也就越低,家庭自然越稳定。反之亦然。 然而,从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领域采取了司法能动主义的立场,不断以立法者的姿态积极介入到婚姻纠纷的审判活动中,短短十年中就酝酿推出三次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的总体取向,是用“个别财产制”逐步取代“家庭财产制”的思路,逐步明晰家庭财产的个别归属。其结果无非减少了分割家产的难度,降低离婚诉讼成本,方便法官审理离婚案件,以至于离婚诉讼中调解的意义已经不大了。既然家庭财产最大宗的房产已经明确了归属,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逻辑,下一步就是明确汽车、冰箱、彩电、铺盖乃至锅碗瓢盆的产权归属。有人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贯穿了“部门立法”的逻辑,方便法官审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要方便法官审理案件,最大的理想就是让当事人很容易离婚,根本就不需要到法院来诉讼。而要实现这一目的,最方便的途径就是实现“AA制契约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推出“司法解释二”时,明确指出要将“司法为民”转化为“司法便民”。在《婚姻法》中,“司法为民”当然要维持家庭的稳定,恐怕很少有人希望把家庭变成合伙生意。但最高法院将这个司法政策解释成“司法便民”时,实际上方便了当事人离婚,以至于“司法为民”和“司法便民”无非是服务、方便于那些想离婚的人、希望离婚很容易的人。至于那些不希望离婚、希望离婚成本很高因此保住家庭的人,似乎不在最高法院“服务”和“方便”的范围之内。而方便离婚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司法解释将家庭共同财产分拆为明晰的个人财产,这样夫妻之间没有商量妥协的余地,法官也没有调解的余地。当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时,最高法院早就把家庭财产分割清楚,就等着当事人说再见了。 由此,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便民”的司法哲学,到明晰家产中的个别财产归属的法律技术操作来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理想家庭的法律想象就是:按照“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的逻辑,将家庭变成了分别拥有个人感情和财产的两个人组合在一起的合伙生意,其理想模式就是“AA制契约婚姻”。这无疑是充满后现代主义婚姻价值观的激进想象。在这种理想婚姻模式中,共同家产就是两个人的私人财产的简单组合,以至于当两个人的爱情消失后,每个人可以很轻松地拿着自己的财产走人。由此,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司法能动路线的最终结果,就是不需要法院来调解和判决婚姻案件,而由当事人按照司法解释所设定的财产分割标准自行离婚。司法能动主义的最大理想就是无为而治。我们可以预期,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想象的理想婚姻模式实现了,那么法院的离婚诉讼率会大幅度下降,而整个社会的离婚率却会大幅度上升。 司法能动的意外后果:婚姻的再封建化 立法和司法最大功能不是解决已发生的社会问题,而是通过设定行为预期引导人们的行为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来看,我们可以设想中国未来的婚姻家庭模式可能会发生怎样的变化。 从“意见稿”采取明晰家产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看,人们对婚姻家庭的预期无疑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此前,两个年轻人会在恋爱结婚之后共同购房置家,一起为家庭生活打拼。这其实是近代婚姻革命以来几代中国人的婚姻家庭模式。然而,当房产不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要变成房产登记人的财产时,两个年轻人就很难共同购房。如果要购房,双方也会为用谁的名字登记而发生争执。其结果,没有经济地位的年轻人就会视婚姻为陷阱,不敢轻易结婚,至少在自己没有登记名下的房产时,结婚且用共同财产购房就变成了一项不明智之举,因为一旦离婚就等于自己在婚姻中给对方打工作贡献。由此,婚姻的首要因素不再是感情,而变成房子。“要不要双方共同购房”就成为婚姻面临的首要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年轻人不得不求助于家庭。以前一般是男方购置房屋,而现在必然是双方家庭都为自己的子女购置房屋。当年轻人因为房子问题让两个家庭卷入到婚姻过程时,家庭对子女婚姻的发言权就会越来越大,以至于“门当户对”慢慢会变成父母们考虑子女婚姻的首选要素。目前,随着中国社会分化的加快,门当户对已经成为许多家庭的婚姻选择。家庭共同财产的丧失无疑会加快这一过程,使得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必然会面临着“再封建化”的过程,即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发言权越来越大,房产等经济因素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会越来越增加,而爱情的要素会越来越弱。“司法解释三”的本来目的是方便离婚自由,促进个人自由,而未能料到的意外后果却是离婚自由摧毁了结婚自由。 改革开放30年,“黄世仁”回来了,“胡汉三”也回来了,门当户对的封建婚姻也开始回来了,家庭悲剧又开始慢慢上演。在“告别革命”的流行风潮中,五四精神倡导的婚姻自由也逐渐走向了衰落,整个社会变成了市场和金钱的奴隶,精神的猥琐与犬儒主义盛行。娜拉不会再出走了,因为在法律的视野中“小三”也被看作是受害者,需要法律来保护其权益;《伤逝》中为爱情而死的子君也不会再有,现代“聪明女性”已经为自己安排好了“契约婚姻”。爱情要么变成财产附庸和人身依附,要么就变成勒索财产的工具。“五四”一代宣扬的高贵、神圣的爱情婚姻在市场经济以及推行市场经济逻辑的法律的双重打击下,将随着家庭衰落而逐步沉沦。 “司法解释民主化”:司法节制的美德 对于“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法官特别指出:“这个解释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事,也是全民的事,司法解释要民主化。”这无疑是至理名言,因为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不是普通的司法机关,而渐趋成为拥有一般性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质上就是制定一般性规则的立法活动。立法权与司法权合一被启蒙思想家看作是专制的典型形态,但在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解释这种一般性立法权的确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司法解释不是针对个案,而是为全民立法,“司法解释民主化”在所必然。 “司法解释民主化”决不是在形式上的广泛征求意见,哪怕是采取网络的形式征求意见。“司法解释民主化”的真正含义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面对不同的主张、不同的价值和不同的利益群体,必须坚定不移地站在大多数人一边。 就这次“意见稿”通过网络征求民意而言,应当注意网络群体的特殊性:网络主体属于有文化、比较年轻且经济条件比较好的社会阶层,网络言论往往反映“小资产阶级”的文化精英主义的意识形态,以至于“财产归财产、婚姻归婚姻”的“契约婚姻说”不仅在网络上很流行,在法官中也开始流行起来。然而,广大农村地区的家庭成员(尤其是普通家庭主妇)很少上网,他们的主张不会反映在网络中,但他们却构成了这个国家中真正“沉默的大多数”。这两个群体的经济条件不同、文化价值不同,有人甚至把这两个群体简约地概括为精英和大众。如果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真的准备体现“民主化”,首先就应当考虑“沉默的大多数”的主张和利益。在离婚自由与家庭稳定的平衡中,倾向于个人本位与倾向于家庭本位究竟哪一个在中国社会占据了大多数,这似乎不是一个很难判断的问题。 经济上的强势群体可以轻而易举地“包小三”或“离婚再娶”,网络上流行的“契约婚姻说”代表了这部分人的“先进文化”,似乎也代表着中国未来的发展方向。可对于大多数中年妇女,尤其大多数房产不在自己名下的普通农村妇女,对于大多数要看着女儿出嫁的母亲,这种“先进文化”可能是她们的梦魇。司法解释的“民主性”绝不能拿是否采取征求意见的民主形式(包括“网络民主”形式)来衡量,众所周知,“形式民主”往往是强者手中的玩偶。司法解释的“民主性”必须用一个实质性的标准来衡量,这个实质性的标准就是:民主社会必须体现“沉默的大多数”的利益,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个“最广大人民群众”究竟是那些想维持家庭稳定的大多数人,还是那些急于离婚、寻找个人自由的少数人?我相信,这个问题不需要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就能够搞清楚。“意见稿”所设想的“AA制契约婚姻”虽然代表了“小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然而,没想到“意见稿”一公布就在网络上遭到了很大的批判,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房地产经济使得网络文化精英阶层也和普罗大众一样变成了弱势阶层,“小资”“小众”的婚姻乌托邦也破产了。 在今天社会急剧分化的中国,如何平衡个人与家庭、财产与情感、强者与弱者、男性与女性、普通大众与“小资”“小众”以及“先进文化”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确是一个需要小心对待的问题。最高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无论如何平衡都必然因为缺乏立法的正当性基础而遭到批评。“名不正,则言不顺”。面对公众舆论的批评和诘难,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克服能动主义的倾向,保持适度的司法节制。 这里所说的“司法节制”有两层含义: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立法权的司法过程中应当保持节制,毕竟最高人民法院不是立法机关,哪怕采取广泛征求意见的形式也无法为自己的立法活动奠定合法性基础,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尽可能少采取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扩张自己的权力。相反,应当不断推动司法案例制度建设,用司法个案理性或技艺理性来取代一般理性或者立法理性,用司法个案的丰富性来发现社会生活中的“活法”,并将其上升为一般性规则的意义上来,而不是用抽象一般性规则来压制社会生活的丰富性,从而扼杀社会生活自身形成的法。 二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不应热衷于创造各种新型的法律权利,不应当制造出“空床费”、“眼泪费”、“第三者补偿费”之类的概念。法官不应当像法学家那样追求概念的新颖,相反应当尽可能保守,以便维持社会稳定的预期。至少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不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预先明晰和分割家庭财产,法官在司法过程中更不应当执行说不清楚的“忠诚协议”。既然“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那就让一家人在司法过程中慢慢去消化“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家庭关系。“司法效率”的概念可以适用于解决其他纠纷,但决不应适用于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伦理道德的基础,是培育善良风俗和民情习惯的温床。在这个意义上,家庭纠纷不能由按照司法理性化和行政官僚化逻辑来行事的普通法院体系来处理。一个理想的解决方案,就是把婚姻家庭纠纷从目前的民事一庭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家事法庭”,或在目前法院体系之下设立专门的“民事四庭”。在这个特殊的法庭中,有职业法官,有单位同事,有邻里和亲朋好友,大家在调解优先的原则下,按照道德、良知、伦理、仁爱的逻辑来处理家庭婚姻财产纠纷,因为法律代表的理性计算本来就不适合用于解决爱的难题。 因此,当法律面对爱情和家庭时,必须小心翼翼、异常谨慎,因为爱的世界是由激情、良知、伦理和道德统治的世界。真正的法治理想绝不是要消灭良知之治,也不是要摧毁道德权威,更不准备取代伦理秩序。相反,面对爱情和家庭,法律应当采取适度的回避,以克服司法扩权的内在利益冲动,避免法律全能主义的僭妄。对于今天处于司法能动主义状态中的最高人民法院而言,要“有所为”,但更要“有所不为”。在婚姻家庭以及其他涉及到社会道德生活的领域,司法节制反倒成为一项值得赞许的法治美德。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12. 海裔:亚历山大的威胁与共和政体的优越性
    法律 2011/02/20 | 阅读: 1818
    “如果亚历山大大帝侵略意大利,结果会如何?”公元前三世纪,在罗马人和希腊人交战期间,一个反事实(counterfactual)问题在罗马人中流传。亚历山大大帝当然没有侵略过罗马,他远征印度归来后不久就死于巴比伦。但这个没有事实基础的问题却绝不是无稽之谈,在思想史上,它开启了对共和政体(regime)优越性的讨论——在罗马共和派和后世倾慕罗马的思想家眼中,亚历山大代表的是绝对君主政体,而罗马所代表的是一个共和政体。他们之间的虚拟战争,实质上是对两个政体优劣高低的比较研究。 本文试图重构和展示一个通过历史典范来进行政体比较的西方思想传统。西方古典思想中对于政体的探讨已是汗牛充栋。古希腊和罗马的哲学家们,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都已经贡献出了精细和复杂的政体理论。但与哲学家相比,历史学家的政体探讨采取的是不同的进路。他们所从事的文体并没有留给他们多少作长篇理论探讨的空间,他们通常采取的做法是以某些历史范例(exemplar)来阐发自己的理论关怀——中国传统史学一般将这种范例称为“义例”。在这种探讨中,“反事实”(counterfactual)的运用,使史家可以超越对具体的历史事实的描写,而进入“可能性”的领域,使历史写作获得了更高的普遍性。 [1] 在希腊-罗马时期,对于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的比较,戏剧性地落到亚历山大大帝和罗马共和国两个“义例”身上,一直到文艺复兴时期,我们还能听到这种比较的余音。本文的讨论将围绕三个思想家而展开:李维、普鲁塔克与马基雅维利。普鲁塔克记录了“如果亚历山大大帝侵略意大利,结果会如何?”这个反事实问题,并对亚历山大给予了较多赞赏的笔调。李维则第一次将对这个反事实问题的讨论上升到政体比较的高度。而马基雅维利批驳了普鲁塔克的罗马观,并将李维的视角发展成为一个更为精细的政治理论。 要进入这场讨论,我们必须首先理解它所采用的关键词。希腊人和罗马人各自用了一对意思非常接近的概念,汉语可翻译成“德性/机运(命运)”[2],希腊文是τύχη/αρετή ,拉丁文是fortuna/ virtus。对τύχη的较早解释可见于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II. 4-6,在那里,亚里士多德将τύχη放在因果关系语境中讨论,对亚里士多德来说,τύχη作为一个偶然性的原因,发生在行动者有目的性行动的领域——某种偶然性的因素出现,导致行动偏离行动者的目的或预期。动植物和儿童因为不具有理性的目的或预期,因而与τύχη无关。显然,Τύχη是非理性的。[3] 在伦理事务上,Τύχη被分出好坏,时人常将好的τύχη等同于幸福。在希腊城邦的衰落时期,Τύχη一跃而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希腊女神,她掌管着权力、荣耀和物质财富等外在的善好(external goods)的分配,其意图不可为凡人所猜度。而与之相比,αρετή——卓越或美德,则以个人灵魂的理性部分为基础,它是个人能够控制和修炼的美德,从而与控制外物的Τύχη 形成对立。道德理论家们强调Τύχη的变幻莫测,从而要求个人将注意力放在自我德性的修炼上,而不是抱着侥幸心理随波逐流。fortuna/ virtus是τύχη/αρετή 这对概念在拉丁文中的对应物。Virtus(拉丁文词根vir,男子)在早期指向男子气概,尤其是战争中的勇敢。但随着希腊道德哲学的影响,到了共和国晚期,它已经与灵魂学说发生密切关联,与αρετή的意思几无实质差别。 这两对概念的伦理-政治意义如下:Τύχη-fortuna集中体现了作为有朽者的人类所从事的事业的脆弱性。人类在外在世界中所留下的作品,总是很容易在命运的打击下烟消云散。但这种脆弱性因此也恰恰成为一个试金石:对个人来说,要在Τύχη-fortuna的打击前面保持稳固,需要卓越的内在品质;而由众人集合而成的国家也是如此,无论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都要经受变幻莫测的Τύχη-fortuna的考验。通过将政治表述为在德性和机运之间永恒的斗争,史家们得以观察和比较不同的政治行动主体在历史中的能力。 一、“亚历山大入侵”:问题的提出 “如果亚历山大大帝侵略意大利,结果会如何?”,对产生这个问题的历史情境的最早记录,可见于普鲁塔克(Plutarch)的《皮洛斯传》(Pyrrhus)。如果我们接受普鲁塔克的叙事,这个问题应该早在皮洛斯和罗马人交战的时候就已经初现。在《皮洛斯传》(Pyrrhus)中, 普鲁塔克记录了一个场景: 罗马人和皮洛斯发生战争, 而后者因骁勇善战,常被同时代的希腊人看作是亚历山大的化身。罗马人在一场战斗中失利。皮洛斯知道自己没有足够的力量完全摧毁罗马人,建议休战。罗马元老院因为恐惧,几乎决定接受皮洛斯的条件。然而,曾经多次担任执政官和独裁官,已经双目失明的元老阿披乌斯·克劳迪乌斯(Appius Claudius)站起来对诸元老发表了一番演讲: “… 你们反复向全世界重申的话——当我们还年轻,而我们的父亲正当盛年时,如果声名远播的亚历山大大帝来到意大利并与我们发生冲突,他不会像现在那样被推崇为不可战胜的,而可能已经逃逸,或者已经倒下,而使得罗马更加光荣——结果怎样?你们现在正在确凿无疑地证明这是自我吹嘘和空洞的喧嚣,因为你们害怕查奥尼人和莫洛西人, 他们曾经是马其顿人的猎物;你们在皮洛斯前面颤抖,而他只不过曾经是亚历山大的一个护卫的臣仆和随从,现在他来了,在意大利漫游,与其说是要帮助居住在这里的希腊人,还不如说是为了逃避他在国内的敌人,他吹嘘说要用那支甚至不能为他保存马其顿的一小部分的军队,来赢得对我们的支配地位…”(Pyrrh., 19) 这个演讲表明,反事实问题 “如果亚历山大大帝侵略意大利,结果会如何?” 在那个时代已广为传布, 罗马人出于他们一贯的高傲,认为自己必将获得胜利。但在当下,他们却被亚历山大的一位仆从和模仿者吓得战战兢兢。克劳迪乌斯在罗马人的回答和当下的反应作了鲜明的对比,进而向他的听众提出了严厉的批评,隐含的意思是,如果罗马人言行不一,必将招致其他民族的蔑视。 在这个语境中,这个问题涉及到的仅仅是罗马人的自我评价和当下表现脱节的“面子问题”,但没有涉及罗马人的自我评价的具体构成:这个共和国的卓越,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然而,到了奥古斯都时期,这一问题在李维的著作中重新出现。这一次,已上升到了政体比较的高度。 二、 unus homo的反面:李维对罗马共和的辩护 李维是在IX.16-18展开对亚历山大入侵罗马的想象。但在IX.16之前,已经有很多线索隐隐约约地指向了这一想象。早在李维叙述亚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Alexander of Epirus, 亚历山大大帝的舅舅)在意大利登陆的时候(VIII.3),他就已经留给我们某些信号,表明他将在某个时候讨论亚历山大大帝。李维指出,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登陆的时刻恰恰是亚历山大大帝死亡的时刻。李维的担忧是,“如果他一开始就所向披靡,战争将会扩展到罗马。” (VIII.3) 这里的意涵是,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有与罗马作战的潜在可能性。[4] 在VIII.24, 李维详细地叙述了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在战场上的悲剧性死亡,作出了一个非常微妙的评论: “… 虽然命运阻止他与罗马为敌,他在意大利进行的战争在这部历史中给了他一个位置。”李维的意思是,如果这位亚历山大没有在这个时刻死亡的话,或早或晚,总有一天他会和罗马兵刃相见。在VIII.24, 李维再一次提到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的姐妹正是亚历山大大帝的母亲。这两位亚历山大之间的关联在IX.19得到了进一步的重申。在那里,李维告诉我们,据说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在受到致命伤之后,曾经将自己的命运和亚历山大大帝在其亚洲远征中的命运相比较。所有这些线索都为李维对亚历山大远征意大利的想象作了语境上的准备。 那么,李维又是如何具体提出他的亚历山大问题的呢?在IX.16, 李维叙述了亚历山大大帝的同时代罗马将领帕披鲁斯(Papirus)的高尚言行之后,评论道:“没有一个时代比帕披鲁斯所生活时代有更多的伟大和高贵的人物,而即便在那个时代,也没有人比他更杰出地以自己的力量维系共和国。”他赞美的不仅仅是帕披鲁斯所生活的时代,而且也是帕披鲁斯的伟大美德与对共和国的贡献。接着,他提到,有些人认为如果亚历山大大帝在征服亚洲之后挥戈西进,他会在帕披鲁斯那里遭遇到劲敌。这当然是某些罗马人所提出的反事实虚拟,其目的是通过与亚历山大帝对比而赞美帕披鲁斯。[5]李维宣布,他在这里将开始一段较长的离题论述,因为上面对于亚历山大的意见诱使他对下面这个反事实问题做出一点反思: “如果罗马与亚历山大交战,罗马的结果会是如何? (IX.17)" 李维的讨论语境与这个问题第一次提出时的语境非常不同。一方面,罗马已经征服了希腊世界;另一方面,在征服希腊世界之后,罗马自身的败坏也已经开始。与在战争期间不同,李维用不着赞美罗马以提升其同伴的士气。但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和罗马人通常的回答没有两样: 罗马有能力赢得与亚历山大的战争。在他看来,战争的结果依赖于三个指标:军队的数量和勇气,指挥者的能力(virtus, animus),以及命运( fortuna)——她 “对于人类事务有强大的影响,尤其是在战争事务中。” (Plurimum in bello pollere videntur militum copia et virtus, ingenia imperatorum, fortuna per omnia humana maxime in res bellicas potens. IX.17) 下面,李维按照三个指标,依次对亚历山大和罗马进行了比较。 就军事指挥官这一方面而言,李维并不否认亚历山大是一位杰出的将军,但他的声誉其实被下述事实放大了:亚历山大死得太早,以至于没有经历过命运的逆转。但有很多其他的英雄经历了人类事务的变化,如过去的居鲁士(Cyrus), 或近期的庞培(Pompey)——李维意味着,如果这些英雄们也像亚历山大那样在命运逆转之前死亡,他们也许会获得类似的声誉。接下来,李维指出,有许多罗马的将领,其实力可能与亚历山大相当: M. Valerius Corvus, C. Marcius Rutilus, C. Sulpicius, T. Manlius Torquatus, Q. Publilius Philo, L. Papirius Cursor, Q. Fabius Maximus, the two Decii, L. Volumnius, and Manlius Curius, 等等。所有这些人在勇气、才能和战争的技艺(animi ingeniique, tum disciplina militaris)都与亚历山大旗鼓相当,而就战争的技艺而言,从建城以来,罗马已经有了一个丰富的战争技艺传统。 接下来,李维提出一系列修辞意味十足的问题,讨论亚历山大是否能够征服这些罗马将领。他用一系列排比句来强调,亚历山大会在意大利折戟沉沙。最后一个句子甚至指向了他的舅舅,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 他将在阿普利亚(Apulia)山口以及卢卡尼亚(Lucania)山脉找到最近落在他的家族身上的灾难的痕迹,当他的舅舅,伊庇鲁斯国王亚历山大,灭亡的时候。( uisus illi habitus esset, saltus Apuliae ac montes Lucanos cernenti et uestigia recentia domesticae cladis, ubi auunculus eius nuper, Epiri rex Alexander, absumptus erat.)” 这和他在VIII.24中对于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在意大利的死亡的描述遥相呼应。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虽然这两个亚历山大没有一个真正与罗马打过仗,在李维的眼里,他们同样代表着来自希腊世界的紧迫威胁。 但上面的讨论仍然只是第一阶段,只是讨论亚历山大并没有被败坏的时候。李维接下来把讨论推向了第二个阶段。他指出,亚历山大被他自己的胜利败坏——被命运女神(fortuna)宠坏。作为一个征服者,他采取了被征服者的服饰和生活方式。李维列举了亚历山大的败坏的各个方面:他对波斯服饰的喜爱,他的酗酒,他的虚荣和残酷….. 在此对亚历山大从征服者向被征服者逆转的描述,进一步强化了李维的论点:亚历山大会在与罗马的战争中失败。 下面到达了讨论的高潮部分:在李维看来,更要命的是,那些将亚历山大与罗马进行对比的人都犯了一个错误,他们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是在拿一个人,一个年轻人的行动与一个经历800年战争的民族的成就相对比。” (non intellegunt se hominis res gestas, et eius iuuenis, cum populi iam octingentesimum bellantis annum rebus conferre).” 亚历山大不过是“一个人”(unus homo) 而已, 但罗马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共和国,并不是一个人。就单个人来看,罗马的领导人们受到体制的约束,他们的个人的计划常常受到环境的阻碍。而相比之下,“国王们没有任何阻碍,他们是时间和环境的主宰,将所有的事物都纳入他们自己的计划之中.(At hercule reges non liberi solum impedimentis omnibus sed domini rerum temporumque trahunt consiliis cuncta, non sequuntur)” 然而,从整个帝国的风险来看,亚历山大尽管非常勇敢,但也可以说非常脆弱,因为他只不过是“独夫”。而罗马的基础更为稳固,因为“有许多人,在荣耀和事迹的伟大方面可与亚历山大相提并论,然而他们中的每个人会以生命或死亡来实现他们的命运,而不危及国家的生存。( (Romani multi fuissent Alexandro uel gloria uel rerum magnitudine pares, quorum suo quisque fato sine publico discrimine uiueret morereturque. IX.18)” 这里的意涵是,因为罗马的安全并不依赖于一个人 (unus homo),她能够更好地承受命运(fortuna)的变幻起伏。 李维的讨论还包括对于每一方军事力量的的数量和勇气的比较。李维认为亚历山大在这两方面都有缺陷。马其顿的方队和罗马的军团也无法比较——这是波里比乌斯在若干代之前就做过的比较 (Polybius, XVIII.28-32)。 李维进一步将迦太基人也纳入了他的思想实验:亚历山大,将和汉尼拔一样,发现自己在一片陌生的外国土地上战斗,他的军队的数量在减少,勇气在减退。罗马经历了漫长的布匿战争,但亚历山大不可能活这么长。对亚历山大来说,更糟糕的是,罗马和迦太基很可能联合起来,对付他这个共同的敌人。这又一次呼应了“亚历山大只是一个人(unus homo),因而无法承受命运的跌宕起伏”的命题。 因此,罗马共和国(res publica)便是君主制的反面,其政治和军事领导权并非掌握在一个人(unus homo)手中,而是由许多受任期限制的政治家和军事将领们共享。权力的共享和任期的限制使得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无法完全实现自己的雄才大略,但是共和国却因建立在许多人身上而更为稳固。前仆后继的爱国者们将会为共和国抵御机运(fortuna)的突变,而再有雄才大略的君主毕竟只是一个人(unus homo),随着他的倒下,他的事业也将化为乌有。 这个很长的离题论述是李维即兴而作,还是深思熟虑的结果?我认为是后者。 在这里,李维不仅仅是用第一人称在发言,在谈到罗马具有的诸项资源的时候,他始终用第一人称复数。如此明显的叙述干预(authorial intervention)在李维的作品中是很少出现的现象,可以表明李维对于这一段评论的深度情感投入。IX.18的最后一句话(“…有许多人,在荣耀和事迹的伟大方面可与亚历山大相提并论,然而他们中的每个人会以生命或死亡来实现他们的命运,而不危及国家的生存。”) [6] 和IX.19对于内战的提及,也给我们进一步的线索。在罗马共和国晚期的内战中,难道不正是那些野心勃勃的军事指挥者们危及罗马国家的存在吗?李维对罗马道德败坏的担忧当然源于他对于内战时期的经历。虽然奥古斯都宣称恢复了共和政体,败坏仍然在继续。正如李维在《建城以来史》的前言中表明的,他的时代的败坏已经如此令人灰心,他甚至将他的作品看作从这种时代状况的逃避。 在这里,我们还应当参考这样一个重要的背景:共和国晚期的那些政治和军事领袖们——庞培,安东尼,凯撒,甚至奥古斯都,都是亚历山大大帝的钦慕者。大卫·坎宁安(David R. Cunningham)的博士论文 The Influence of the Alexander Legend on Some Roman Political Figures 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亚历山大在共和国后期的那些军阀身上投下的阴影。[7] 而我在这里要强调的是,那些军阀对亚历山大的模仿,对于那些忠于共和原则的保守人士来说,是一个非常令人不快的信息。比如说,西塞罗就清楚地意识到凯撒对亚历山大的模仿。在给阿提库斯(Atticus)的一封信里,西塞罗解释它自己为什么没有将一封建议信送给凯撒:“你应该看到,甚至是那位亚里士多德的学生,尽管具有卓越的智慧与审慎,一旦获得‘国王’的头衔之后,也变得傲慢、残酷与放纵。什么?你想象这个受追捧的偶像、这个奎里努斯(Quirinus)的同帐伙伴有可能享受像我写的这样温和的信吗?” (Epist. ad Att, XII.28.3) [8] 对这位享有“祖国之父”(Pater Patriae)荣誉称号的共和主义者来说, 在凯撒和亚历山大之间的相似性是很明显的:他们都被野心和权力所败坏,成为骄傲、残酷、缺乏节制的僭主,站在西塞罗的共和原则的对立面。后来,卢卡(Lucan)在其被广泛人士是影射凯撒的史诗《内战记》(De bello civili)将亚历山大描绘为疯狂、无节制、腐败的人,将其作为注定灭亡的那一类人的代表 (De bello civili, III.233-34, X.25-52)。它所传递的信息和西塞罗非常相似。在他们的感觉中,共和国的背叛者们身上已经附着亚历山大的阴魂,因而亚历山大对他们来说是如此危险! 对像亚历山大这样的范例政治影响的关注,也可以在更晚时期的罗马文献中看到。赛涅卡,尼禄皇帝的教师,经常将亚历山大描绘为“疯狂的青年” (vesanus adulescens), [9],尤其是他杀克雷图斯(Cleitus)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野蛮(feritas), 是塞涅卡喜欢谈的主题。[10] 和斯多葛的智慧者(sapiens)不同,亚历山大并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激情,他的酗酒导致了克雷图斯(Cleitus)的死亡,最后是他自己的死亡 (Epistulae,LXXXIII.19, 23, De Ira. II.23.1-2, 4-8), [11] 他有的并不是勇敢(virtus),而是幸运的莽撞( felix temeritas) ( De Beneficiis, I.13.3, VII. III.1; cf De bello civili,X.21). 他对于名声和财产有无穷无尽的欲望 (De Beneficiis, VII.2.5 f.; Quaestiones naturals, V.18.10), 自我膨胀 (De Beneficiis, V. 6.1, ‘homo super mensuram humanae superbiae tumens’; cf II.16.2, ‘tumidissimum animal’). 鉴于塞涅卡作品中很大一部分是为尼禄皇帝而写,他对亚历山大的评论明显有着一个教育的目的。亚历山大是其“君主镜鉴”(mirror of the prince)中诸多反面例子的一个。 总的来说,帝国早期的罗马作家们对于亚历山大并不那么友好。塞涅卡和卢卡对亚历山大的猛烈攻击乃是出自斯多葛主义对于专制的反对;昆体良, (Quintilian)、尤文纳尔(Juvenal)和格里乌斯(Gelius)也对亚历山大给出了许多负面评价。[12] 在克劳迪乌斯皇帝之下写作的库尔提乌斯(Qintus Curtius) 表现出了一种褒贬参半的态度。[13] 尽管有像特罗古斯(Trogus)那样的赞赏亚历山大的作者,他们的声音从来不是压倒性的。对于保守共和理想的人士来说,亚历山大从来都是对他们的罗马共和传统理想的威胁。这一反事实问题“如果亚历山大入侵罗马,结果会如何”看起来似乎只是关于过去,但隐藏在这个问题背后的恰恰是在罗马人和希腊人之间,在罗马政治的两种可能性之间的斗争。 三、无关政体的辩护:普鲁塔克 李维的探讨方式在保守共和理想的罗马人那里非常多见,但在希腊人那里,却并不能引起多少同情的回应。毕竟,亚历山大是一个希腊人。曾长期作为人质而客居罗马的希腊史家波里比乌斯(Polybius)在讨论到亚历山大的时候,采用的调子就以褒扬为主。在其《历史》V.11中, 当他比较腓力五世、腓力二世与亚历山大的时候,曾经提到亚历山大将忒拜城夷为平地,但他马上指出,甚至在那种情况下,亚历山大也很尊敬这个城邦的诸神。这里的调子完全是辩护性的。像狄奥多罗斯(Diodorus),普鲁塔克(Plutarch)和阿里安(Arrian)这样的希腊史家都更倾向于将亚历山大看作是希腊文化和军事力量的代表者。 上文已经提到普鲁塔克在《皮洛斯传》中记录了罗马人对于亚历山大入侵罗马的假设,在那里,普鲁塔克并未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看法。但他对这个问题是有自己判断的。在《论罗马人的命运》(De fortuna Romanorum,简称De fort. Rom)中,普鲁塔克对这个问题作了间接的回应: … 我也把亚历山大之死归结于命运, 他,凭借着源于其不可战胜的勇猛和高尚的抱负的巨大的好运(εὐτυχήμασι μεγάλοις) 和辉煌的成功 (κατορθώηασι λαμτπροἳς),,像一颗流星一样从东到西横扫世界,已经允许其武器的光泽在意大利闪烁… (De fort. Rom, 326 a-b) 普鲁塔克隐含的意思是,亚历山大是有夺取意大利的能力的。如果不是命运过早夺取了他的生命的话,他将横扫东方和西方。 李维却认为,亚历山大早年所向披靡,很大程度上只是由于他幸运而已。普鲁塔克在同一演讲中指出,亚历山大固然享有巨大的幸运 (εὐτυχήμασι μεγάλοις), 但很快补充,这不过是“源于其不可战胜的勇猛和高尚的抱负”(ὑπὸ θάρσους ἀμάχου καὶ φρονήματος)。换而言之,亚历山大的好运并非被武断地授予,而是由其卓越的德性而获得。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当普鲁塔克说命运女神(Τύχη)最终定居在罗马并变得稳定的时候,他并没有指出命运女神这样做的理由。如果说,他对亚历山大的分析表明亚历山大享有的好运具有一个理性基础,他对罗马人命运的分析却遵循着一条不同的线索:命运女神(Τύχη)在关键的时刻,通过许多非理性的力量来帮助罗马人。比如说,当高卢人夜袭卡匹托尔山(Capitol)的时候,山顶神殿的鹅被惊醒,叫了起来,吵醒了罗马人,使高卢人的阴谋没能得逞。命运女神也保佑罗马人,使他们始终能够避免同时打两场战争。这与罗马人对他们自己历史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虽然罗马人通常相信自己获得帝国是有神意支撑,但他们倾向于相信,这个神意是通过他们自己的德性,而非神灵的毫无理由的干预而实现的。[14] 普鲁塔克的两个演讲《论亚历山大的命运》(De fortuna Alexandri,简称De Alex. fort.) 和《论罗马人的命运》(De fortuna Romanorum)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 亚历山大大帝和罗马帝国,它们是机运(τύχη) 的产物,抑或德性 (αρετή)的产物? 普鲁塔克和李维所用的关键词是类似的:李维用的是 virtus/fortuna, 普鲁塔克用的是 τύχη/αρετή,在罗马帝国早期,这两对概念,尽管是在不同文字里,意思已经高度接近。在De Alex. fort.中, 普鲁塔克勾勒出的命运形象是这样的:她对亚历山大充满恶意,处处设障,亚历山大的成功,因而凸显出其德性之高贵。而在De fort. Rom中,普鲁塔克将罗马帝国视为德性和命运的合作产物。他举了无数例子来说明命运通过非理性的力量来帮助了罗马人,同时也以罗马人对于命运女神的崇敬作为证据,以加强自己的论证。研究普鲁塔克的学者们对于这两篇演说的严肃性有一定的争议。[15] 当然,这两篇演讲修辞性十足,但这并不说明它们不具有严肃性,或者对于研究普鲁塔克的时代的文化气氛没有用处。正因为它们诉诸希腊人的文明自豪感与对于征服者的本能的抗拒,它们至少展现了当时希腊人对于亚历山大和罗马的荣耀与成就的一种具有代表性的思考方式。 普鲁塔克对亚历山大的辩护并不仅仅存在于这两篇演讲中,他在其《亚历山大传》(Alexander)记录了亚历山大的一些名声不佳的行迹,如摧毁忒拜城和戕害其朋友。但他并没有对这些事迹进行评论。在De Alex. Fort中,普鲁塔克也提到了这些缺点,但他评述说,如果其他人处于亚历山大的位置,他们可能被败坏得更加厉害 (De Alex. fort. 337.E ) . 在这里,他采取的立场和波里比乌斯在V.10-11中的立场相近,波里比乌斯记录了亚历山大摧毁忒拜城以及对波斯人的报复,但指出亚历山大始终对他们的神保持着崇敬。 反亚历山大的罗马作家们通常忽略亚历山大传播希腊文化的功绩。而普鲁塔克则在De Alex. Fort 和 Alexander (《亚历山大传》)中对此大加赞赏. 在 De Alex. Fort中, 他将亚历山大称为一个哲学家——柏拉图只不过是教导了几个学生,而亚历山大则照亮了整个世界。 (De Alex. Fort, 328C-D) 对于亚历山大传播希腊文化的强调表明了普鲁塔克强烈的文化自豪感,正如罗马人对于道德的强调能够表明他们对于罗马德性的自豪一样。 在普鲁塔克这里,政体的因素并不是对比的关键。作为被罗马征服的希腊人,他既希望通过自己的写作来使希腊人理解罗马的伟大,也希望在罗马人前面为希腊人辩护。因此,他并不需要像李维那样,忧心于野心家们对共和国的颠覆。他要捍卫的仅仅是希腊世界的文化和政治尊严。尽管他并不情愿介入关于政体的争论,但他对亚历山大与罗马所发表的看法,客观上有可能减损罗马共和政体的正当性。在一千多年之后,一位意大利的政治思想家硬将他拉入了一场关于政体的跨时空讨论。 四.对抗fortuna的政治学:马基雅维利 我在这里要讨论的是马基雅维利,《君主论》与《论李维的前十书》的作者。马基雅维利是以一种非常怪异的方式间接地接入这场讨论的。在《论李维》第二卷第一章,马基雅维利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罗马人获得帝国,究竟是因为德性,还是因为命运的庇佑?他要批评的权威是普鲁塔克:在他看来,普鲁塔克认为罗马人是通过命运而非德性而获得一个帝国的。[16] 这并不是对普鲁塔克观点的忠实转述。在De fort. Rom中,普鲁塔克并没有说罗马帝国仅仅是τύχη的产物,他强调τύχη 和 αρετή之间的合作促成了罗马帝国的建立。但他对罗马人受τύχη庇佑的强调,显然给马基雅维利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后者看来,普鲁塔克的这一观点剥夺了原本应该属于罗马人的荣耀。 马基雅维利起而捍卫罗马的光荣,争辩道,罗马人是通过他们自己的德性获得帝国的。在我看来,《论李维》全书对普鲁塔克提出了两方面的回应,一个是直接的,一个是间接的。 第一,普鲁塔克的一个观点是,罗马人从来没有同时打两场仗,这说明他们受到命运的庇佑。马基雅维利承认这一现象,但指出,罗马人并没有同时打两场战争,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巧合,而是罗马人的军事和外交努力的结果。他们在安排战事的时候,总是避免同时打两场战争。而那些可能趁火打劫的敌人,或者受到他们的震慑,或者被他们收买,并不能对他们构成致命威胁。这恰恰证明罗马人能力(virtù)之高超。[17] 第二,普鲁塔克在De fort. Rom这篇演讲中指出,罗马人认为自己的成功受到命运女神的庇佑。马基雅维利根本无法接受这一证据。他并没有对这一观点作出别的评论,但《论李维》所包含的某些理论视角可以说已经隐含了对普鲁塔克的回应。对Fortuna女神的崇拜是罗马宗教的一部分,而宗教,在马基雅维利看来,可以被还原为一种在政治上非常有用的恐惧。伟大的立法家努马利用了这种原始的恐惧,创立了罗马宗教,将粗野和放荡不羁的罗马人改造成为虔敬守法的罗马公民。正是普通公民的宗教虔敬和政治领袖们对于宗教的巧妙利用,使得共和国的秩序建立并且稳固下来,并使共和国在战场上所向披靡。[18] 可以说,罗马的宗教崇拜,即便是对Fortuna的崇拜,也是罗马人的virtù的构成成分之一。 从表面上看,马基雅维利使用的术语virtù/fortuna保持着与罗马史家的连续性,但其实质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马基雅维利研究者们已经达成的共识是,马基雅维利已经将virtù改造成为一个与古典的virtus有很大差异的概念。Virtù脱离了与灵魂理性部分以及自然(natura)的紧密关联,淡化了virtus的古典伦理意涵,它仅仅指向政治主体在一个外在事物(external goods)的世界赢得成功的能力,而与灵魂的完善与得救无关。这一外在事物的世界,恰恰处于变幻莫测的fortuna女神的权限范围。正因为隐去了灵魂完善和得救的视野,对于马基雅维利笔下的政治行动者来说,他们的一切政治行动都是与他们所处的政治环境——fortuna——进行搏斗。只有战胜变幻莫测的fortuna, 他们才能被称为是有能力(virtù)的。 在古典的视野中,政治行动者是以他们灵魂的秩序 —— 外化为卓越的行动—— 来制约变幻莫测的fortuna的力量。即便是从事权变的审慎美德(φρόνησις, prudentia)也是这个灵魂秩序的具体化。这个内在的灵魂秩序,从本体论上与自然(natura)相对应。而对于悬置灵魂秩序的马基雅维利来说,与fortuna的对抗征用的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理性秩序的力量。在《君主论》第二十五章,马基雅维利公然说,一个人如果能根据时势和事情本身而改变自己的自然(natura),他的好运(fortuna)就不会改变。[19] 这是一个石破天惊的提议,因为在古典与中世纪的视野中,natura是不可由人自己来改变的。而马基雅维利想像,他的“新君主”可以根据不同的时势需要,以自身virtù之中不同的方面来从容应对。他的virtù是复合的,既包含了人所特有的对于荣耀的渴求,也包括了狮子的强力和狐狸的灵活多变以及制造幻象的能力——这意味着他的natura本身必然也是复合的,而不像古典作家强调的那样,只有一种单一的秩序。 但《君主论》第25章同时也包含了对改变natura这一提议现实可能性的自我怀疑。马基雅维利举了教皇朱里奥二世的例子。这位君主在行事时总是非常迅猛(impetuosamente),这种方式和时势相协调,因而取得了成功。但他像亚历山大那样英年早逝,未能经历机运(fortuna)的逆转。马基雅维利评述道:“如果时光流转到了他必须谨慎行事的时候,他就会毁灭了;因为他永不会抛弃他的自然(natura)使他倾向的那些方法。”从中得出的结论是,人们的行事方式必须与fortuna的变化相协调。然而,遗憾的是,马基雅维利并没有展开分析“新君主”到底是否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自己的自然,而是很快跳跃到鼓励他的读者以青年人的勇猛去征服命运女神(fortuna),而无视上文对朱里奥二世可能的命运逆转的分析,“自然”是否可以改变的问题也就滑落在这个文本的断裂里。像这样的断裂和跳跃在马基雅维利的文本中并不罕见,要追问那些被马基雅维利的断裂和跳跃忽略和掩盖的问题,我们或许要从他的文本的其他地方寻找线索。 在此,让我们回顾一下李维的视角:成功的君主,如亚历山大,也只不过是一个人(unus homo),。他的所有过去的经历,都参与了塑造其行事的方式。他可能很多变,但绝不能突破unus homo的限度,一旦机运突变,他的事业也许就会遭遇到戏剧性的失败。在我看来,熟读李维的马基雅维利,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李维的视角融合到自己的写作之中。 根据马基雅维利的政体分类,一个国家不是共和国就是君主国。从表面上看,二者之间似乎存在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但是,在《论李维》中,马基雅维利不时使用“共和国的君主们”这样的用法,[20] 表明他的共和国并非是君主的绝对反面。实际上,共和国更像是一个复合的结构,在其中,君主的因素,贵族的因素和平民的因素混合在一起。由于这种复合结构,共和国将许多不同的行事方式混合在一起。正如马基雅维利指出: 与君主国相比,共和国有着更强盛的活力,更长久的好运,因为它有形形色色的公民,能够比君主更好地顺应时局…只用一种方式做事的人,绝不会改弦易辙;如果时局已变,他的方式不再适用,他也就覆灭了。(III.9) 这一段引文包含了丰富的内涵。像李维一样,马基雅维利指出了unus homo的限度:一个人的行事方式难以应付机运的无穷变化,一旦其方式不适合时局,就会遭遇失败。而拥有各色公民的共和国,却能够超越unus homo的限制,在不同的时局中采取不同的行事方式。马基雅维利举的例子是法比乌斯(Fabius)与西庇阿(Scipio)两位罗马将领,他们一个谨慎保守,一个勇猛大胆,但因为各自的行事方式与时局相适应,最终合力打败遵循自身行动程式的汉尼拔。马基雅维利在此甚至作了一个反事实的假设,如果罗马是一个君主国,而法比乌斯是国王的话,那么他很可能会输掉战争,因为他的本性所决定的方式并不足以对付汉尼拔。所幸罗马是一个共和国,在不同的时机能适用具有不同秉性的将领,因此取得了成功。[21]从汉尼拔一方来说,尽管他来自迦太基,一个类似于罗马的共和国,但在意大利的土地上,他指挥军队如同君主。他的失败,正如李维想象中的亚历山大大帝的失败,是unus homo对于一个复合的res publica的失败。 而如果离开共和国的政治结构,法比乌斯与西庇阿作为个人未必能长久胜利。在《君主论》第17章中,马基雅维利曾指出西庇阿性情和易,对自己的士兵过于仁慈,从而难以赢得士兵对他个人的尊敬。“如果西庇阿这样继续保持他的统帅地位,这种性情早晚要把他的名声和荣誉葬送掉。但是,由于他是在元老院的监督之下,他这种有害的品性不仅被掩盖起来,而且还使他获得荣誉。”[22] 马基雅维利在此暗暗指向了罗马共和国的政制结构,西庇阿在这个结构中,既不是唯一的统帅,更不是永久的统帅。他的弱点对于君主的事业来说是致命的,但因为他是在一个共和国里,他的弱点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就被大大弱化了,不至于对共和国的事业造成致命伤害。因而,在《君主论》这本以君主国为主题的书中,马基雅维利已经暗暗向罗马共和国致意。 《论李维》对共和国稳固性的强调,似乎可以对解读《君主论》第25章中的文本断裂有所启发。在我看来,“改变自然”是马基雅维利对君主的主张和号召,但基于历史经验,一个人“改变自然”是极其困难的。一个国家若是基于一种实现的概率极小的可能性,就无法稳如磐石。因而,与其试图在一个人内部创造出一种复合结构,还不如以无数人为原料,创造出一个宏观的复合结构。对个人所发出的“改变自然”的号召,对于共和国这样一个复合结构来说就变成多余了——它可以使用性情、禀赋和行事方式大相径庭的公民和政治家来应对不同的政治时势。 这个复合结构的稳固性还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一个法纪严明的共和国里,人民抗拒败坏的力量要比君主更为强大。在《论李维》I. 58, 马基雅维利比较了民众与君主的德性,指出历史上对于民众虚妄和多变的指控存在很大的盲点: 然而,我们的史家在谈到群体的本性时所指的群体,并不是像罗马人那样受法律管辖的群体,而是像叙拉古人那样目无法纪的群体,是这种群体犯下了狂放不羁的个人犯下的错误,譬如......亚历山大大帝和希律。(I.58) 在这里,亚历山大大帝在马基雅维利笔下,成为不守法纪的君主的典型,尽管马基雅维利在《君主论》中将他作为伟大的创建者(founder)的典范。在马基雅维利看来,在不受法纪约束的时候,民众和君主都会作恶,就恶劣程度来说,前者并不比后者更大。但如果考察共和制下法纪严明的罗马人民,就会发现,他们维护良好政治秩序方面的能力要远远超过君主。罗马人民在行事时比君主更为审慎、更加持之有恒。他们能够保持一种荣耀观念数百年不变,而君主却很容易被千万种诱惑所败坏。共和国人民的稳定性,是一种因集合而成的稳定性。在法纪严明的情况下,共和国体制下政治权力的分享,能将个别官员和公民败坏的消极后果降到最低。 第二、共和国的稳固性还体现在它对颠覆行动的抗拒能力上。在III.6中,马基雅维利告诉我们,反对君主的个人阴谋比反对共和的阴谋更容易成功。毕竟,君主的事业依赖于其肉身。而共和国的事业却超越了单个肉身。即便个人倒下,共和国的制度结构依然屹立不倒。如果我们将颠覆政权的阴谋和败坏官员的尝试都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面对的fortuna, 可以说,相比于君主,共和国展现出了更为惊人的virtus。在共和国里,一个人的死亡和败坏尚并不至于影响到整个共和国的结构,因而其衰变会比君主国更为缓慢。 当然,马基雅维利对共和体制的推崇并非是无条件的。他充分认识到,共和国的创建在很多时候是伟大个人行动的结果;在构成共和国的民众本身已经败坏的情况下,需要有人大权独揽,将共和国带回到其开端——这意味着对共和的再造。但对于这些政治家来说,最大的荣耀并非在于将他们手中的独裁权力永久化,而是用这种独裁权力为共和国奠基。正像他在《论李维》I.10中指出的那样,一个君主若想追求现世的荣耀(gloria),他应当占有一个腐化的城邦,“不是像凯撒那样彻底摧毁它,而是像罗慕路斯那样予以整饬。”(I.10) 而在《君主论》中,马基雅维利尽管就“新君主”的种种活动提出建议,但对其继承问题保持了高度沉默。这也许指向了这样一种可能性:将继承“新君主”位置并有可能继续统一意大利使命的,将不再是一位世袭继承的“旧君主”,而是另一位与他没有血缘关系的“新君主”——如在罗马人那里,与罗穆路斯(Romulus)没有血缘关系的努马(Numa)继承了前者的王位;[23] 继承“新君主”事业的,甚至有可能是一个超越个人的复合结构,这一结构能够同时容纳诸多“新君主”,征用他们的能力来对抗fortuna, 并赋予他们不朽的荣耀。 五、 尾声 欧洲思想史上对于共和体制的辩护,一般采取两种进路:一种是从规范视角出发,力主公民的政治自由(libertas),君主制因违反这种规范而不可欲。另一种是从政治体制的治理绩效出发,阐明共和政体的优越性。这两种进路都可以在李维和马基雅维利那里找到。本文重构的是他们从第二种视角出发而展开的论述:以罗马共和国为代表的复合共和政体克服了单个统治者肉身和行为习惯的限制,综合了许许多多政治家和公民的才干,来应对内外挑战。因而,它比君主政体更为稳固。类似这样的论述,在中国近代思想中其实屡见不鲜。君主专制在中国的倒台,与晚清的丧权辱国和内部民族压迫有着密切关联。无论革命派还是立宪派都指出了君主专制在应对内外挑战时的重大局限,都试图推动结构性的政治变迁。从这个角度来看,李维和马基雅维利的论述,包含了许多普遍的、可适用于其他时空环境的成分。只是他们采取的论述形式会让我们觉得陌生:他们以亚历山大和罗马这样的特殊的“义例”来讨论政体,并往往以反事实(counterfactual)的虚拟方法来作比较研究; 他们用以探讨问题的术语τύχη/αρετή,fortuna/ virtus(virtù)也打着欧洲古代-中世纪的宇宙论与灵魂学说的深刻烙印,从近代以来已日益淡出人们的视野。但总结这条思想史线索,还是会有助于我们理解现代共和主义如何从西方文化的母体中生长出来,并走向世界。 同时,本文的研究在政治/法律思想史方法论上也许具有某些一般意义:第一,“义例”的建构与政治/法律思想的探究:通过对史家如何建构“义例”的考察,我们可以达到其政治/法律思想中一些精微之处。因而,对“义例”的考察,是研究历史叙事中的政治思想的有效切入点。第二,史家往往出于比较研究的目的而进行反事实(counterfactual)叙事,在涉及政治主题的时候,这些“反事实”叙事中往往隐含了作者强烈的政治判断。通过搜寻文本中的“反事实”叙事,往往能很快地深入到史家的核心政治关切。[24] 注释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北京大学西方古典学中心学术委员,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政治学博士。本文的写作基于笔者提交给UCLA政治学系的研究领域论文“Between Virtue and Fortune: Visions of Political Action in Plutarch and Machiavelli”(2005)和博士论文“Imagining Alternate Possibilities: Counterfactual Reasoning and Writing in Graeco-Roman Historiography”(2008)。感谢笔者两位来自意大利的博士论文导师Giulia Sissa与Carlo Ginzburg对本文思路的启发。一如既往,文责自负。 [1] 在《诗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诗是一种比历史更富哲学性、更严肃的艺术,因为诗倾向于表现带普遍性的事,而历史却倾向于记载具体事件”(1451b5-7)这一见解是狭隘的。早在亚里士多德之前,希罗多德与休昔底德等历史学家已经通过“反事实”探讨,使得历史写作的对象从现实的、具体的事物扩展到可能的、普遍的事物上去。具体参见拙文Imagining Alternate Possibilities: Counterfactual Reasoning and Writing in Graeco-Roman Historiography, Doctoral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2008。 [2] 根据汉语习惯, 本文根据语境将τύχη/fortuna翻译成“命运”、“机运”或“好运”。当它们被作为女神看待的时候,统一翻译成“命运女神”。 [3] 这里还需要考虑两部作者归属有一定争议的亚氏伦理学著作。在《优苔谟伦理学》(Ethica Eudemia)中,Τύχη被认为是通过一种行动者身上的一种本能冲动起作用,这种本能冲动使人在缺乏良好的理性考虑的时候,也能取得成功结果(Ethica Eudemia,1247b)。《优苔谟伦理学》认为这种本能冲动起作用的方式与理性和自然均无关,因而最终应当归结到神灵的引导。但作者归属更有争议的《大伦理学》(Magna moralia)认为,行动者身上的这种本能冲动是自然的,但并非理性的 (Magna moralia ,1207a 16)。不过,不管这几部著作之间有何种分歧,对Τύχη的非理性性质的判断是一致的。 [4] 李维在VIII.17中的分析则进一步印证这一点: “亚伊庇鲁斯的亚历山大在帕埃斯图姆(Paestum)附近的登陆迫使萨姆奈特人和卢卡尼亚人联合起来,但是他们的联军在一场激战中被亚历山大击垮。他进而与罗马建立了友好关系,但是非常值得怀疑的是,他会在多大程度上维持这种关系,如果他的其他事业是同样成功的话。” [5] 类似分析,参见Ruth Morello,"Livy's Alexander Digression (9.17-19): Counterfactuals and Apologetics",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Vol. 92, (2002), pp. 62-85。 [6] 原文如下: “immo etiam eo plus periculi subisset quod Macedones unum Alexandrum habuissent, multis casibus non solum obnoxium sed etiam offerentem se, Romani multi fuissent Alexandro uel gloria uel rerum magnitudine pares, quorum suo quisque fato sine publico discrimine uiueret morereturque. ” (Livy, IX.18) [7] See David R. Cunningham, The Influence of the Alexander Legend on Some Roman Political Figures. Doctoral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1971. See also Ceaucescu, Petre, 'La double image d'Alexandre le Grand à Rome: essai d'une explication politique', Studii Clasice 16, 1974, pp.153-68; and Wirth, Gerhard, 'Alexander und Rom', Alexandre le Grand: image et réalité , Entretiens Hardt 22 ,1976 , pp. 181-210. [8] 原文如下: “Quid? Tu non uides ipsum illum Aristoteli discipulum, summo ingenio, summa modestia, postea quam rex appellatus sit, superbum, crudelem, immoderatum fuisse? Quid? Tu hunc de pompa, Quirini contubernalem, his nostris moderatis epistulis lacetaturum putas? ” ((Epist. ad Att, 12.28.3)) [9] De Beneficiis. 1.13.1, II.16.1; Epistulae, XCI.17, XCIV.62. Cf. De bello civili ,X.20, 42 – vesanus rex. [10] De Clementia. I.25.1; De Ira III.17.1, XXIII.1; Epistulae. XCIV.62. [11] 普鲁塔克对这一批评的回应见于De Alex. fort. II.5. f [12] Quintilian, I.1.9; Juvenal X. 168-72; Gelius XIII 4. [13] 见 curt. IV. 7.29: “ fortuna quos uni sibi credere coegit magna ex parte avidos gloriae magis quam capaces facit’. 同时参见X. 5. 26 ff. [14] 维吉尔的《埃涅阿斯纪》(Aeneid)代表了这样一种解读罗马史的态度。虽然埃涅阿斯受到神的预言的指引,但这一预言的实现,却是通过他自己的勇敢和坚韧。 See John Alvis. Divine Purpose and Heroic Response in Homer and Virgil: the Political Plan of Zeus. Lanham, Md. : Rowman & Littlefied Publishers, 1995. See also George E. Duckworth, “Fate and Free Will in Virgil’s Aeneid”, The Classical Journal, Vol. 51, no. 8 (May, 1956), pp. 357-64. 命运女神在罗马的稳定性是李维著作的一个重要主题,而西塞罗也在其《论共和国》(De Republica)中承认罗马从好运中获益。但他们的进路是一致的:罗马人以他们自己的伟大的德性而赢得好运。 [15] J.R.Hamilton 认为这两篇演讲不过是修辞学练习, 参见氏著 Plutarch’s Alexander: A Commenta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 p. xxxi. 此观点亦可参见 R.H. Barrow. Plutarch and His Times. London : Chatto & Windus, 1967. 但Tim Duff 反对这一观点,认为我们可以将之作为对两个文化的严肃比较,See Tim Duff. Plutarch's Lives: Exploring Virtue and Vic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9, pp. 300-301 [16] 《论李维》, II. 1。 以下标明来自《论李维》的译文都出自冯克利译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7] 同上注。 [18] 参见《论李维》, I. 11, 13, 14. [19] 原文为:ché, se si mutassi di natura con li tempi e con le cose, non si muterebbe fortuna. [20] 参见《论李维》, I. 30. [21] 《论李维》,III.9. [22] 中译参见马基雅维利:《君主论》,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页82. [23] 参见《论李维》, I. 19. [24] 对于“反事实”在希腊-罗马史学中的运用,可参见笔者博士论文Imagining Alternate Possibilities: Counterfactual Reasoning and Writing in Graeco-Roman Historiograph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Los Angeles, 2008.
  13. 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中国的医疗外交
    医卫 2011/02/20 | 阅读: 1666
    医疗外交一直是中国走向世界时的先行者。自1963年应阿尔及利亚政府之邀派出第一支医疗小队以来,中国已向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欧洲和大洋洲的69个国家派出20679名医生。其中最主要的受援方为非洲,这是中国在1949年后,为在反殖民运动中扩大政治影响力,寻求独立于西方帝国主义的国家联盟的直接成果。 而在过去的50年间,中国全球医疗援助的意图已发生了改变。如今的中国政府已认识到,参与国际医疗援助可建立中国作为全球福利贡献者的形象。而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也有赖于非洲和拉丁美洲丰富的自然资源。既然早期基于支持民族解放的医疗外交已有深厚基础,那么现在中国则可借由那些非传统的安全威胁——比如海外疫情,来培养其“软实力”,维持国内稳定和经济增长。 2003年的SARS疫情让中国政府意识到全球性卫生问题的严重性。自那时起,中国就开始有意识地将其医疗外交的版图向那些可发展紧密经济联系的地区扩展,尤其是东南亚以及非洲、拉美一些资源丰富的国家。中国提供的医疗援助包括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中医的传播、对当地医疗专业人员的训练等。在海地、智利的地震以及尼泊尔、巴基斯坦洪灾时,中国都在人道救援上做出了积极的行动。 中国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实现了国内卫生水平的大幅度提升,这对其他发展中国家是很好的借鉴。但同样也有很多因素制约着中国在全球医疗事业中的脚步,中国已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就意味着富起来的国民要求更好更多的医疗资源。同时城乡差距也是前所未见的,如今的中国依然有1.5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中国网民认为,比起非洲,这些国民更需要政府的援助。同时,中国并无一个如美国国际发展中心那样的机构来专门从事医疗外交。由于医疗援助往往是商务活动的一部分,中国的商务部、卫生部以及省级医疗部门都参与到了这一过程中,这种状态使得中国的医疗援助组织化程度低并难以评估。 尽管中国当前的医疗外交战略已逐渐重视透明和合作,但“不干涉内政”依然是其参与全球健康问题的核心信条。中国无政治附加条件式的援助,限制了系统解决援助国问题的机会,因此面临着国际社会的压力。但它依然受到那些正在经历政治挑战的国家的欢迎。 以非洲为例,中国2009年对非洲的援助额较2006年已翻倍。调查显示非洲大部分国家的国民对中国很有好感。同时对国内的制药工业来讲,非洲是稳步成长的市场。中国对非洲的医疗产品出口额已从2001年的1.9亿上升到2009年的11.4亿。 对美国而言,中国海外医疗援助同样提供了潜在的合作空间。艾滋、肺结核,霍乱以及世界银行的援助项目上,美中两国应增加合作,并就透明化和政府责任等问题展开更广泛的对话。 &nbsp; CSIS&nbsp;全球健康政策中心&nbsp;2010年12月发布 (该中心将于2011年3月召开讨论如何推动美国在全球卫生事业中的领导者地位。)
  14. 吴飞:当代中国婚姻的价值缺位
    法律 社会 2011/02/20 | 阅读: 1986
    看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的各种争论,很多人不禁问出了这样一个貌似庸人自扰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要结婚?”这份拟议中的司法解释已经使人不得不怀疑婚姻生活的基本常识,怀疑家庭存在的根本价值。简单地检索一下历史,我们就会发现,相比古今中外的人们而言,当代中国人确实在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越来越迷失了。 古代中国人为什么结婚?在传统中国的礼乐文明中,素有“礼始于谨夫妇”(《礼记·内则》)的说法。《礼记·昏义》中这样安排几种最主要的礼的关系:“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这几种礼都是必不可少的,在古代的生活秩序中都占居非常重要的位置。婚礼,即经典中说的“昏礼”,虽不像丧祭那么重,不像朝聘那么尊贵,却是众礼之本,也是人伦之本,换言之,是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根本。所以《礼记·昏义》中进一步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这将婚礼作为人伦之本的意义说得更清楚了。为什么婚礼如此重要,就是因为它在祖先和后世之间起到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是家族延续所不可少的环节,是成家立业的必由之路。在中国文化中,婚姻是每个人和每个家庭的大事,它和中国人以家族为核心的价值观紧密联系在一起。古代中国人很清楚,结婚,就是为了延续家族,对祖先和后代负责。 西方人为什么结婚?西方的传统与中国非常不同,但同样为婚姻赋予了不可替代的神圣意义。《旧约·创世记》第一章里说:“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上帝赐福给他所造的男女,让他们生育后代。因此,在基督教传统中,婚姻被视为神圣的。使徒保罗在《以弗所书》中说:“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由于《圣经》中的这些说法,天主教将婚配定为七圣事之一,结婚与司铎祝圣,有着类似的意义,因此两个仪式的重要标志,都是一枚戒指。妻子的戒指象征着她对丈夫的忠贞,司铎的戒指象征着他对上帝的虔敬。在西方的传统法律体系中,婚姻属于教会法的管辖范畴,因为它具有神圣的含义。即使到了今天,虽然人们对婚姻和宗教的理解都几经变化,但婚姻仍然带有这种神圣的光环。西方的基督徒很清楚,结婚,就是为了荣耀上帝,完成上帝颁布的诫命。 古代的中国人和古今西方人都知道自己为什么结婚,都清楚婚姻对他们意味着什么。那么,我们——现代的中国人为什么要结婚呢? 自民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为了家族的延续而结婚。民国时,婚姻问题还属于《亲属法》的范畴,因而和古代的家族体系有一定关联。但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制定单行的《婚姻法》,取消了《亲属法》,这样做到底是否恰当,现在还有争议。不过毫无疑问,在中国家庭婚姻制度史上,这是一个巨大的变革。新中国的《婚姻法》,既不属于亲属法,也不属于民法,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取消了婚姻的神圣意义和价值取向。相反,它始终贯穿着一种现代中国人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体现在它的第一章的两条原则中。第一条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是: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我们一眼就可以看出来,1950年的《婚姻法》强调的是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理念。在那个时代,人们也很清楚为什么结婚,就是为了追求自由爱情,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婚姻法》后文关于结婚、离婚、家庭财产等的具体规定,无不是为了实现这一基本理念。这个理念与《礼记》或《圣经》中的都很不相同,但仍然是一种令人激动的、值得追求的美好生活。这种美好生活,究竟是不是现代中国人最应该追求的美好生活,能否成为现代中国人追求的神圣目标,当然是一个需要仔细考察的问题,因为这会关涉到此一法律的文化价值与有效性。但不管怎样,毋庸置疑的是,这一法律在很长时间当中得到了有效的执行,规范了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帮助很多人实现了他们想追求的美满生活,也帮助很多人结束了他们不愿继续下去的婚姻。婚姻与家庭,在现代中国人关于美好生活的安排中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位置,因此,虽然人们不再相信古代的家族理念,也没有西方的宗教观念,却知道自己为什么结婚,知道婚姻为什么是通向美好生活的必要步骤,也知道当婚姻变成怎样的形态的时候,就已经无法帮自己获得美好生活,因而需要终结。 1980年的《婚姻法》,将1950年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更详细、更明确地表达了出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唯一比1950年《婚姻法》多出来的一项原则是计划生育。按照这样的原则,三十年来的中国人的婚姻仍然有比较明确的目标,《婚姻法》中的主要原则都在帮助人们实现这些目标。这套《婚姻法》指导和管理下的婚姻,仍然有可贵的价值追求。 但是,现在我们正在面对的“司法解释三”,却在逐渐放弃这种价值追求。在我看来,这一司法解释的根本问题,还不在于它支持怎样的婚姻理念,而在于它完全丧失了任何理念。理念的改变、价值的转换,都是值得更深入讨论的问题,但若是根本就没有任何理念,完全放弃了婚姻的价值追求,那才是最可悲的事情。 这一拟议中的司法解释之所以面世,是因为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婚姻生活中出现了很多以前没有过的复杂情况,因此各地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在裁决时缺乏明确依据。为了让法官们在具体办案时能有统一的标准,避免模棱两可的模糊情况,最高法院酝酿了这个司法解释。换句话说,这更多是为了法庭办案的简便快捷而颁布的,而它的结果,却将会使成千上万家庭陷入长久的惶恐与矛盾当中。婚姻生活越来越变成冷冰冰的契约,家庭将不再有任何美好和高贵的价值可言。 纠纷解决的方便快捷,当然是理性化政治的必然要求,但是,如果司法政策完全出于技术性的考虑,而不再考虑婚姻中蕴含的价值理念,那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根本意义,而成为单纯追求效率的办案机器。国家如果只是作为社会生活的一个管理者而存在,它所考虑的主要问题就是效率、方便这些技术性的问题。于是,在制订法律的时候,最重要的标准就是方便快捷、有章可循。有了这一司法解释,法官们人手一册,遇到案件就可以按图索骥,很快地产生出一个结论。而这给当事人所带来的却是无穷的麻烦。比如,由于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就会打破夫妻之间必然会有的分工合作的关系,使双方都要为未来离婚时自己的可能损失而担忧,于是在婚姻中都不愿意牺牲和付出;再如,由于第13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在是否要帮助孩子买房,以及如何为孩子买房的问题上,就要仔细权衡,考虑到以后自己的孩子万一离婚,将会怎样才能更有利。这样的规定不仅无助于帮助人们实现美好家庭的理想生活,反而会破坏家庭生活的道德价值。婚姻成为一种负担,一种麻烦,而不再是美好神圣的生活安排。难怪人们会越来越不知道究竟为什么而结婚。 赞成者或许力图表明,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适应时代的潮流、根据社会的具体情况而制订的。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在谈到夫妻之间就一方夜不归宿而签订的“空床费协议”时说:“‘空床费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夫妻双方对自己行为的放纵,也算是对独守空房一方些许经济上的安慰吧。”她在这里的逻辑是,既然现实中已经有了那么多婚外情的不忠现象,法律就应该看到这个现实,允许夫妻双方签订“空床费协议”,在给受害者一方经济补偿的同时,也赋予了不忠的一方通过付费来寻求婚外情的权利。这种逻辑不仅没有起到任何纠正社会风气堕落、提升道德的作用,而且通过以金钱衡量夫妻感情的方式,认可了社会中的种种不正常的现象。类似的逻辑在这份司法解释中随处可见。这位起草者还认为,“婚姻和情感是两个领域的事情,法律是调整婚姻关系而不是调整男女情感的。老翁和青年女子去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人员只会询问双方是否完全自愿结婚,而没有资格去探询双方是否真心相爱,这不是法律所关心的事情。”她所谓的“调整关系”,就是被动地接受现实婚姻中存在的种种状况,法律只能认可这些关系,同时给以一些弥补,让人们在接受现实的同时,获得一些心理平衡。比起中西古代的神圣婚姻观,这自然已是相去甚远;哪怕和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相比,法律的意义与功能也更是彻底改变了。它已经不具有丝毫提升道德、弘扬价值的功能,而完全成了法官用来办案的技术依据。夫妻之间一清二楚地明算账,家庭关系彻底退化成契约关系,家庭的组合,与任何商业性的结合没有什么两样,那还为什么结婚呢? 按照一些学者的说法,这套解释中也并不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它支持和推动了个体自由。的确,一个完全掏空了价值观、彻底沦为办案机器程序指南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据说,其中的某些规定可以尽量保护夫、妻、第三者、非婚生子女等每个人的自由。我们且不说上述关于财产分割的各种规定并不是在保护个体的自由,反而使婚姻中的个体陷入更大的不自由当中,就算是这一司法解释真的能保护婚姻家庭中每个个体的自由,那我们就必须追问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个体自由真的应该成为法律保护的唯一价值吗? 其他各个法律领域对个人自由的强调往往更加着力,而婚姻家庭立法上却总显得保守一些,这恰恰因为,在婚姻家庭问题上,个人自由并不是最重要的价值。个人的自由当然是现实社会的一大趋势,对自由的强调无疑属于我们时代不容置疑的意识形态。但是,任何一个健康的现代社会所支持的价值,并不只有个人自由这一种,甚至并不将个人自由当作最重要的价值。只有在其他更重要的价值同样得到保护的前提下,个人自由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并且变成能够引领人们走向幸福生活的康庄大道。当今的商业社会已经是一个过于功利化的空间,我们所担心的并不是个体自由得不到保护,而是过多的自由已经使现实生活变得人情冷漠。婚姻家庭作为最后的一块道德领域,理应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中过于泛滥的人情浇薄相抗衡,张扬个人自由之外的其他一些价值。 我们前面看到,《礼记》中之所以重视婚姻,是因为婚姻会服务于家族这个更重要的群体;《圣经》中之所以认为婚姻神圣,是因为婚姻来自更重要、更神圣的上帝的诫命。1950年的《婚姻法》之所以取得了巨大成功,就是因为它所保护的婚姻自由并不只是个人之间的自由,而是个人追求美满家庭的自由。这套司法解释的制订者们都知道,感情往往是容易变化的,感情上的一时认同往往并不意味着幸福生活。如果法律所保护的仅仅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的自由权利,而丝毫不关心家庭的幸福、生活的质量、道德的提升,那么,作为《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说法都将变成一纸空文。 无论文化和宗教有怎样的差别,人类社会往往将婚姻家庭当作一种神圣的制度,因为它代表和固守了人类非常高贵的美德。这些美德与家庭之外的很多价值相互制约,抵消其他的价值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才可能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转,使家庭外的价值能够更好地起到积极的作用。在张扬个体自由的现代,稳定家庭的价值不是削弱了,而是加强了。虽然古代的大家族不复存在,但现代人对家庭的渴望和依恋却更加强烈。个体自由固然可贵,却也是危险、孤独、不易承受的;若是将个体自由当作唯一的价值,法律也就会慢慢沦为办案工具。在这个时候,只有能够有力地维护家庭伦理,保护家庭稳定的社会制度,才能使个体真正得到滋养、获得力量,勇敢地承担和实现他的自由。法律应当能够帮助每个自由人找到结婚的理由,而不是以冷冰冰的自由,剥夺我们对婚姻仅存在的一点梦想。(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哲学系)
  15. 贺雪峰:也说民工荒
    社会 2011/02/27 | 阅读: 1339
    &nbsp;&nbsp;一&nbsp; 最近几年,除2009年外,几乎每年开春即有关于民工荒的报道。今年更甚,不仅沿海发达地区有了民工荒,而且报道说中西部地区也有民工荒,地方政府甚至大打感情牌,以将民工留在本地。&nbsp; 与民工荒报道相呼应的是关于中国人口红利耗尽,或关于刘易斯拐点到来的理论预测。中国社科院人口所所长蔡昉即认为,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正在发生逆转,以廉价劳动力为特征的人口红利即将耗尽,中国经济结构面临困境与转型。&nbsp; 与民工荒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大学生的就业难。难到什么程度?大学毕业生的预期月薪只有1000元左右,远低于农民工预期月薪的2000元,大学生不如农民工的新脑体倒挂成为见惯不怪的社会现象。更重要的是,一方面关于民工荒的报道铺天盖地,一方面,全国九亿农民,真正外出务工的不超过2亿,至少还有数以亿计可以外出务工的农民却未外出务工。民工荒,民工工资就应上涨,工资上涨,就会吸引更多农民外出务工,从而有更多农民外出务工。奇怪的是,这个过程好象并未发生。&nbsp; 这是为什么?&nbsp; 二、&nbsp; 2011年春节前一个月,笔者到发生民工荒的核心地区广州番禺调研,这时还没有发生民工荒,因为民工还未春节返乡。走在珠三角大地上,可以看到字迹已很陈旧的招工广告,大都写有:招收18—30岁,身体健康,女工,月薪1500—2000元,等等,大都对年龄有相当严格限制。我们到番禺比较偏远的榄核镇调研,榄核镇经济虽不发达,但也办有不少工厂,全镇约有一半的农民在当地工厂务工,遗憾的是,当地超过40岁的农民要想在本地获得务工机会竟也是很困难的事。&nbsp; 30岁左右的番禺农民在本地工厂务工,月收入大多在1500元,他们的收入甚至不如外来农民工。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外来农民工更能吃苦,更愿从事脏、累、苦、险、重活,而本地人吃不了这个苦。工厂是要赚钱的,他可不认你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更重要的是,外地人普遍加班,一个月2000元收入,是以每月休息2天,每天工作10—12个小时换来的,本地人希望每周有一天休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收入因此赶不上外来农民工。&nbsp; 事实上,沿海工厂需要劳动力,是有相当苛刻条件的,这些条件如年轻(18—30岁),身体健康,能吃苦愿加班,等等。笔者调研时发现,农民工将每月2天的休息日当作节日:要好好睡一觉,好好逛商场及好好谈恋爱的。既然这两天休息对农民工这么重要和珍贵,为什么不能每月休息4天,或每周休息2天?这是国家的法定休息日啊。工厂招收农民工,仅仅是将农民工作为廉价劳动机器,那里会想到农民工也是人呢!&nbsp; 换句话说,沿海工厂既不增加农民工的工资和待遇,又不降低招工的标准与要求,这才是民工荒的核心问题。&nbsp; 三、&nbsp; 实际上,即使如此,看起来的民工年年荒,其实也只是春节才荒,这个时候的民工荒,是因为农民工在工厂的劳动不能累积(即劳动报酬并不随工龄增加而增长,甚至会随年龄增长下降),农民工换个地方碰运气的成本就极低,他们返乡过春节,之后再到哪里务工,得再想一想。他们也要趁春节与父母子女团聚片刻。工厂希望机器一刻不停地运转,农民工一天春节不过,都留在厂里生产赚钱。当农民工还在家乡考虑到哪里务工时,工厂却迫不急待要开工生产,这个时候,“民工荒”叫得山响,好象到处都缺农民工。实际上,再过十多天,随着农民工大量外出,民工荒的企业很快就招到人手,很快就提苛刻劳动条件,很快就又将农民工将作机器对待了。&nbsp; 民工荒,仅是春节时的正常情况,因为沿海工厂并不为农民工提供真正保障,农民工年节要返回农村家乡,再外出则要考虑下一步的务工方向。&nbsp; 四、&nbsp; 民工荒的起点恰是2003年国家在农村进行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和提高粮价,并继而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的时候。取消农业税,农民负担减轻了,粮价提高,种田有利可图了,新农村建设,国家投入改善了农村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农村生产生活的条件改善了。在家务农,一年可以有万元以上收入了。在家务农,农业收入加兼业收入,赚不了大钱,开支却少,年年有节余,小日子过得蛮好,因此,农民就有了一个不外出的选择,沿海血汗工厂(2003年到苏南一个工厂调查,农民工一月工作时间累计竟达510小时)不提高工资,不改善条件,农民就不外出务工了。&nbsp; 这样一来,民工一荒,工资略涨,劳动条件也有改善。但城市生活成本也在上涨,其中推高城市生活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农产品价格的上涨。农产品价格上涨(2010年农产品价格上涨幅度尤其让人深刻印象),一方面使进城务工生活成本增加,一方面使务农收益增加,这两个增加,就使农民工期待更高工资和更好务工条件,也有更多不外出的选择空间。2010年农民居民首次超过城市居民收入增长是一个好消息,这也是今年出现民工荒的一个重要原因。&nbsp; 五、&nbsp; 农民工不外出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外出获得务工收入往往是以家庭分离为代价的,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甚至留守丈夫,都是因为家庭成员外出务工致使农民无法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生活,仅在春节,一家人才有几天时间团圆。笔者调查发现,甚至有相当部分农民工数年不回,因为一年打工的钱,回家一次就花掉了。回家太不容易。而这个时候,沿海工厂急需农民工,农民难以在家久留。留守已成为农村致命之痛。农民宁愿在家务农,收入少些,但至少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生活。&nbsp; 在家务农而不外出务工,可以有完整的家庭生活,这对农民家庭来说是十分地重要(对任何家庭都十分重要),但户均不过十亩的耕地显然太少,因此若可以在务农的同时,又在附近务工,或家庭成员中有人务农,又有人在附近务工,这样就同时有务农+务工收入,又有完整家庭生活,这样的状况就比较理想。&nbsp; 如果工厂就建在农民家乡,农民务工不出省,甚至不出市,从务工的地方回家很方便也很便宜,则这样的工厂就会大受农民工的欢迎。或者说,沿海工厂搬到中西部农村,这些工厂不只是好招工,而且简直是做了不让农民“妻离子散”的慈善事业。当前中西部也有工厂,农民工也在当地务工经商,不过,直到今天,中西部务工工资还比较低,工厂条件还比较简陋。尤其是地方(县市)就业条件(主要是工资收入)很差。随着中西部经济发展尤其是随着产业递度转移,农民在不远离家乡的情况下也可以到工厂务工,则于农于工,都是大大的好事。&nbsp; 实际上,不仅仅只是由市场来决定产业转移,国家也应有政策支持,因为沿海地区发展本身就是国家政策支持的产物。国家下决定支持中西部经济发展和产业发展,就不仅为中国经济增长提供了几乎是永恒的动力,而且为农民提供了一个可以兼顾家庭与就业的选择。&nbsp; 六、&nbsp; 2009年春节是最近几年中唯一一次没有媒体报道民工荒的春节。因为金融危机影响并导致部分工厂停工,农民工就业成为问题,从中央到地方,都将农民工就业放在第一位,甚至为了让农民工有就业机会,而鼓励农民工创业。我当时即写文章说,大学生创业都很难成功,鼓励农民工创业,岂不是要害农民工?他们赚点钱不容易,创业将手中的血汗钱打水漂,实在是一件糟糕的事情。我还说,我们不用担心农民工失业找不到工作,因为他们还有土地,出得去,也回得来。不说2000万农民工,就是5000万农民工失去工作,他们返回家乡照样生活得很好。这就是中国特色。&nbsp; 同样,在今天貌似出现民工荒时,又有人出来说应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取消户籍制度,鼓励农民永久居留城市。这种说法的核心是要将农民无产阶级化,让9亿农民为中国血汗工厂提供源源不断的劳动力。这样想法好是好,只是,当9亿农民都已经不可逆地“被”进城了,他们又不能在城市体面生活下去,作为人的农民,就随时可以成为中国社会的定时炸弹。&nbsp; 在农民可进可退,进可攻退可守的情况下,中央通过调整农业农村政策,和调整产业支持政策,将是否外出务工,是到沿海务工还是本地务工的选择权留给农民自己,这样就可以在中国的城与乡、农业和工业、沿海和内地之间保持一个平衡。这本身岂不是大大的好事!&nbsp; 七、&nbsp; 最后再说说大学生与农民工的工资。&nbsp; 大学生工资起点低,但因为大学生基本上是技术性工作,这些技术是积累性的,因此,他们的工资随资历而增加,农民工的工资起点高,但这些工资大都是计件工资,年龄越长,动作越慢,出错率越高,工资就越低了。不同的起点,因为相反的变化方向,而有恰恰相反的终点。我们因此不应拿大学生起点工资与农民工的起点工资来说事。&nbsp; 2011年2月18日下午&nbsp;
  16. 赵园:“今之人谁肯迂者!”
    人文 2011/02/27 | 阅读: 1315
    后来读黄宗羲的《思旧录》,其中写陈龙正投书刘宗周,黄宗羲看了后,说:“迂论。”刘宗周却说:“今之人谁肯迂者!”“今之人谁肯迂者”,这句话正可用于樊骏。
  17. 葛兰西:艺术中“有趣的”因素
    文学 2011/03/09 | 阅读: 1413
    “商业文学”的“有趣的”成分不是“真挚的”、“内在的”,是呆板地从外界搜寻得来,作为保证“一鸣惊人”的成分,用巧妙的方法炮制而成。一部商业性小说的成就,表明了“时代哲学”是怎样的哲学,即在“沉默的”群众中间什么样的感情和世界观现在占据主导地位。商业文学是不胫而走的“麻醉剂”,是“鸦片”。
  18. 葛兆光:记忆、神话以及历史的消失——以北齐僧稠禅师的资料为例
    宗教 2011/03/11 | 阅读: 1415
    偏偏在禅宗南宗的历史叙述中,到《景德传灯录》以后,僧稠即从正统的禅史中永远消失了
  19. 李养正:从《太平经》看早期道教的信仰与特点
    宗教 2011/03/11 | 阅读: 1626
    早期道教虽然相信人死为 “鬼”,“鬼”能祸人,可是却反对张兴祭祀,认为死人阴也,事阴不得过阳,事死不得过生,否则便是“逆气”、“逆政”,其害使阴气胜阳,鬼神邪物大兴,行病害人,怪变纷纷。
  20. 赵京华:与柄谷行人一起重读《日本现代文学的起源》
    文学 2011/03/12 | 阅读: 1997
    2000年6月,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应邀来日本法政大学(柄谷执教的大学)&nbsp;与柄谷行人同台讲演。安德森的讲题是《被创造的“国民语言”——不存在自然生成的东西》(Nothing Comes Naturally:The Creation of“National Languages”),柄谷行人的发言则是《语言与国家》(两人的讲演同时刊载于2000年《文学界》10月号,东京)。我们仅从安德森的讲演题目就可以看到,时隔十几年之后,其思考的框架依然是文学语言与民族国家的关系问题。从内容上看也只是增加了有关泰国、菲律宾方面的资料,论证国语与国家民族的语言未必一致,实际上是长期的政治斗争的结果。就是说,现代国语国民文学并非自然生成之物,而是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人工塑造出来的。作为民族国家“想象”的载体,国语保证了民族主义的兴起和发展。而柄谷行人则在上面提到的那篇《书写语言与民族主义》旧稿基础上增加有关现代资本主义“三位一体”(资本、国家、民族)牢固结合的自创理论(参见柄谷行人新作《跨越性批判——康德与马克思》,2001),实际上对安德森1983年所提出的“想象的共同体”理论表示了某种程度的“不满”和置疑。他面,而忽略了民族国家与“资本”结合所构成的“实体性”方面。虽然可以说明远离现代性中心的地域(印度尼西亚等)其民族主义兴起的基础和原因,但却无法解释为什么当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新一轮的民族主义运动(东欧、中东等)不再需要“文学”的参与而是与宗教原教旨主义等联系在一起。恐怕正是对文学与民族国家或者民族主义的关系有了这样一种新的认识,才导致柄谷行人在2004年重读《起源》时,开始强调自己“又回到最初写作此书的观点上去了”。&nbsp;以上我就《日本现代文学的起源》问世25年来原作者对自身著作认识的变化过程做了简要的追溯和梳理。那么,所谓“两条可能的阅读线索”究竟哪一个更接近于原作呢?这就不是译者所能回答的了。其实,读者是尽可以放开视野去自由阅读的,如果上面提供的材料能够刺激中国读者思考而做“积极阅读”,那已经是喜出望外的了。另外,还有一个侧面值得我们留意,那就是柄谷行人在书里书外前言后记中给我们提示了许多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比如,2003年“中文版作者序”指出:“文学似乎已经失去了昔日那种特权地位。不过,我们也不必为此而担忧,正是在这样的时刻,文学的存在根据将受到质疑,同时文学也会展示出其固有的力量。”的确,无论在日本还是在中国,赋予文学以深刻意义的时代已经过去,但是文学向其固有力量的回归将是怎样一种状况呢?宣告了“近代文学”的终结,是否意味着诞生于十九世纪中叶以小说为中心的国民文学,其意识形态的功能已然消失而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呢?又比如,上面抄译的柄谷行人文章在谈论“文学与民族国家”关系时强调:“当今的民族主义并不需要文学,新的民族之形成也不必文学参与。民族主义虽然没有结束,但现代文学已经终结。”确实,观九十年代以来冷战格局的解体和东西两大阵营的土崩瓦解之后,新一轮的民族独立和少数族群分离运动已不再依靠文学的力量。那么,曾经具有“想象”民族创生国家功能的文学将被宗教或者别的什么完全取代吗?今天的“文学”是否只剩下了“审美”、“娱乐”、“游戏”——消遣的功能?在民族国家还远未是否还可能是文学的功能之一,虽然不必是以往那样惟一的功能?我想,这些也都是很有价值的课题,值得我们与柄谷行人一道去深入思考。&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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