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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俄罗斯电影
    影视 2009/07/09 | 阅读: 2272
    俄罗斯电影史: 2003年,首执导筒的俄罗斯年轻导演安德烈·日瓦金采夫导演的《回归》获第六十届威尼斯电影节最高奖—金狮奖,这是40年来俄罗斯电影首次获此殊荣。自40年前塔科夫斯基的《伊万的童年》在威尼斯捧走金狮之后,俄罗斯影片一直与金狮无缘。
  2. 罗永生:(晚)殖民城市政治想像
    社会 2011/01/04 | 阅读: 2269
    香港的本土政治想像,和城市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洽好是对城市的当代变化趋向,当代城市文化的可能性及其局限等问题上,香港人在八九十年代肯定自身身分的过程中,反而失去敏锐的观察力和建立起批判的视角。特别是当过去二十年中国和全球变化的意涵,正好在於新一波的地域权力分布格局的重组,慢慢瓦解掉香港原来的殖民城市所赖以存在的整体政经文化构成,但香港意识当中,却仍自恋於简单的「城市香港——乡土内地」的二分。
  3. 罗永生:作为政治寓言的「无间道系列」
    影视 2011/01/03 | 阅读: 2268
    《无间道》(Infernal Affairs)在亚洲金融风暴后的香港取得空前的成功,不但有人视之为走向没落低迷的香港电影新希望所在,甚至罕有地受到特区首长公开赞誉。然而,具讽剌意义的是,《无间道》却可能是香港电影历史上最强烈的政治寓言。
  4. 安宁:布里顿两部歌剧中“性取向”问题的国际研究现状及方法
    音乐 2009/09/20 | 阅读: 2262
    综述。
  5. 朱云汉:美國政治的四月寒流
    政治 2011/04/08 | 阅读: 2260
    四月初的华府本来应该是春心荡漾的季节,盛开的樱花为大地回春揭开了秀丽的序幕,灿烂的阳光也驱散了不少早春的寒意。可是华府的政治却弥漫着令人不安的肃杀气氛,共和党保守派夹着去年十一月期中选举大胜的余威,正磨刀霍霍迎接一场预算大战,准备将欧巴马政府的施政计划砍得体无完肤。      其实美国二○一○财政年度始于去年十月一日,到今年九月三十日结束。由于共和党阻挠,二○一一预算案迄今未在国会获得通过,之前一直是靠一个接一个的临时预算决议支撑政府的运转。目前的临时预算决议只能让政府维持现有的支出水平至四月初,现在两党仍摆明不愿妥协,甚至不惜让联邦政府暂时停摆。      在共和党尚未夺回众议院多数之前,由于「茶党」运动风起云涌、右派媒体的恶意诋毁、既得利益集团的顽强抵制、以及欧巴马个人的懦弱政治性格,他上台前信誓旦旦要推动三项最重要改革法案:全面医疗保险、整顿金融秩序、以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与开发绿色能源,每一项改革方案都难以贯彻,所有通过的立法都是七折八扣。      现在共和党内由「茶党」支持的极端保守派国会议员更是气焰高涨,准备全面反扑。他们不但坚持要大砍联邦政府预算六一五亿美元,还拒绝为欧巴马的健保改革法提供必要的作业经费,让其无法如期实施。他们还在预算法案中夹带各种极具争议的修正案,例如禁止环保署在这个财政年度内限制发电厂和工厂温室气体排放,不准联邦政府给「家庭计划机构」(Planned Parenthood)提供经费。      共和党保守派表面上的理由是要避免联邦赤字失控,不让美国重蹈希腊与葡萄牙财政危机的覆辙,但是他们真正的用意在于肢解过去历届民主党总统所建构的社会保障体系。所以他们左手砍社会福利预算,右手护航国防预算,并且坚持维持布什政府针对最富裕群体的减税方案。完全无视于美国目前还有一千四百万人失业,同时还有六百万家庭正陷入房屋遭银行查封拍卖的悲剧。      同样惨烈的预算大战也正在美国各州展开。在二○一二年财政年度,预计全美有四十四个州和华盛顿特区面临预算短缺,缺口高达一一二○亿。现在全美国各地都在演出图书馆与公园被迫关门、小学老师大量裁减、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减少、卫生保健服务中断、警察与公务员周休一日无薪假的凄凉故事。      共和党保守派不但决心肢解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决心瓦解民主党的基层组织。新上任的威斯康星州长强力推动立法,限制公务员与老师组织工会的权利,并取消他们的集体谈判权利,在威州首府引发了六○年代越战以来最大规模的示威抗议。类似的政治斗争也正在俄亥俄州、印第安纳州上演。      威斯康辛大学知名历史学家William Cronon在《纽约时报》撰文批评州长背离该州的「友善、斯文、相互尊重」传统(人文与社会:详情见克鲁格曼:美国思想警察),结果立刻遭遇共和党州议员围剿,要求他交出他大学电子邮箱内出现「共和党」三字的所有邮件。其他大学教授为其声援,抗议学术自由遭遇侵犯,也立刻遭遇共和党外围组织的报复。保守派组织以《信息自由法》名义要求学校交出这些教授信箱内过去几个月所有出现「威斯康辛」、「工会」等字眼的电子邮件,准备指控他们利用「上班时间」与「公家资源」从事政治活动,一场文字狱风波正方兴未艾。      而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欢颜绽开的华尔街金融大鳄。过去即使民主党拥有参众两院多数,欧巴马倾尽全力所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也只能成立新的保护消费者机构、赋予监管机构更大权力解散陷入困境的金融企业、加强限制高风险的衍生工具交易活动、禁止传统银行同时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却未能限制金融高级主管的收入和分红。      这一年多来,在联准会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支撑下股市回暖,金融和银行业盈利恢复,华尔街的贪婪本性故态复萌,纷纷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放宽监管。同时,去年美国金融机构给高级主管的薪资与红利又创下历史新高,共发放了一一四○亿美金。历史再度证明他们才是美国政治的永远赢家。      (作者为台湾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6. 刘勇强:《燕行录》与中国学研究
    历史 2010/09/07 | 阅读: 2258
    今年八月底,北京大学召开了一次"欧洲游记文学中的中国形象"国际研讨会。历史上,有一大批欧洲传教士、商人、外交官、探险者、记者等来到中国,写下了许多游记,不仅揭示了欧洲人如何看中国,而且通过他们的记录,为研究当时的中国社会提供了丰富而珍贵的史料。对这批欧洲人的游记,中国已经有不少译介。但是,同时期来中国的朝鲜使臣很多,他们在回国后也撰写了不少反映中国情况的书。大体上,明代来华的所写为《朝天录》,清代来华所写为《燕行录》。这些著作还没有得到中国学术界足够的重视,除了崔溥的《漂海录》、朴趾源的《热河日记》等极少的此类著作有排印本,一般只在中国学者研究中韩关系的论著中被引用过。1笔者近两个月集中阅读了一批《燕行录》2,深感其中有关中国历史、哲学、文学及整个社会文化的史料极为丰富,特仅就浏览所及,略作介绍。                     一,独特视角下的政治状况          明代以来,朝鲜使臣在中国享受超过其他外国的优遇。3作为明朝的首要藩邦,朝鲜十分注意了解明朝的政局动态。出使明朝的使节通常都负有这方面的任务。朝鲜中宗遣尹希仁赴明进贺上皇太后尊号,就为他布置了详细的调查工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宗叮嘱"此等事非必强问,卿其随所闻来启"。4这虽然可能是出于礼貌或别有忌讳,但却可能记录更真实的情况。清代中韩间使臣往还仍很频繁,据全海宗统计,1637-1894年,朝鲜向清朝派出各种使团607个。5朝鲜使团在清朝的待遇比明朝还高。明朝规定使团在京驻留期限只有40天,而清朝无时间限制,一般在60天左右。接触的面也更广泛了,这当然使他们的记录更全面。而明代以来"非必强问,随闻来启"的优良传统也为《燕行录》的作者所继承,并构成其独特史料价值所在。它们以了当时。     朝鲜使臣自凤凰城边门入境,从中国东北到北京,一路所见,往往都有记载。如金景善的《燕辕直指》从出疆开始,按所经过之处,分别立题标目,介绍各个重要的场所,对北京地区的介绍尤其详尽。其中既有大量的如《琉璃厂记》、《回子馆记》、《畅春园记》这样的专题杂记,又有不少《北京风水》、《城郭市肆》、《人物谣俗》这样的综述。既有上层的政治活动,又有下层的民众生活,相互补充,构成了对中国社会的完整描述。其他《燕行录》的结构基本上也是如此。虽然这些记载在内容上未必超得过《日下旧闻考》、《帝京景物略》之类中国古籍,但是却有自己的特点。它们不是一般的、纯客观的记录,而是从一个外国使臣的独特视角审视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来华使臣与明代来华使臣的观念有所不同。《漂海录》作者崔溥来华经历较特殊,他是因意外乘船漂至中国浙江台州府临海县地的。再由水路沿运河至北京,复经陆路到鸭绿江回国。他的《漂海录》,记述了明弘治初年及明前期中国的社会情况,涉及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交流及市井风情等各个方面,其中有关明朝弘治初年海禁、海防、办理漂流案以及当时南北交通与防务的记载等,有极高的史料价值。6而在朝鲜使臣中,到过中国南方的不是很多,所以,他也就特别留意比较了南北不同的社会风貌。从自然条件、宅第民居、冠履服饰、文化修养等各个方面记述了当时南北方的种种不同,观察极为细致,有的虽只是片言只语,也值得重视。如其中提到"江南市中使金银,江北用铜钱。"就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现象。还有的记载则触及了深刻的社会问题。如在述及在山东鲁桥闸上所见:     有太监姓刘者,封王赴京,其旌旗、甲胄、钟鼓、管弦之盛,震荡江河......刘以弹丸乱射人,其狂悖如此!这就反映了明代政治中宦官为害的严重问题。    从总体上说,明代来华使臣对当时社会政治肯定的倾向较明显。如赵宪的《东还封事》就从"圣庙配享"、"士夫揖让"、"军师纪律"、"听言之道"、"取人之方"、"操练之勤"、"黜陟之明"、"城台之固"等二十多个方面,称赞了明代政治与社会的积极面。据明天启年间安邦俊为此书所作跋语称:"重峰赵先生以质正官赴京师,谛观中朝文物制度之盛,意欲施效于东方。"所以,回国后即上疏,"以为我国当一遵明制"。其中有的记载足补史之缺。如在"取人之方"条下,作者有这样的记录:    臣窃见皇朝作人之路甚广,惟其有才者则不论其人之门地而用之,如孙继皋,葬师之子,而今为修撰;成宪,丫头之子,而今为编修;许三省举人,而今为山西道御史;其他国子监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俱以举人贡士充补者,不可胜数。其他各条也对明朝称赞有加。当然,赵宪并非没有看到明代社会的弊病。在《朝天日记》中,赵宪记录他在万历二年(1574)六月二十日宿于麂洞彭文珠家时,与主人谈及捐税问题,就揭露了地方官吏搜刮民脂民膏。7但正因为作者看到了明代社会的严重问题,仍对明代政治百般推崇,其倾向性才更为突出。    然而,入清后,朝鲜使臣几乎主要是以批判的态度来看待当时中国的现状的。金景善《燕辕直指》就有这样一条对比:    按明洪武四年诏选州县诸生秀俊者入国子监。当时干戈甫讫,流离未还,犹得二千七百八十二人。二十六年监生八千一百二十四人。永乐十九年监生九千八百八十四人。今清御宇既久,海内升平,文教烜赫,生徒之盛应驾轶前代,而历视诸舍,十空八九,况值释奠,参享儒生不过四百,而皆满洲蒙古,无一汉人。汉人虽官至公卿不得家京城,则首善之地虽游学之士亦不敢居耶?抑有他意耶?    而李基宪的《燕行录》更刻意描述了一场严重的水灾过后,一路所见灾民衣食无着的惨状。    出于对清代政权的抵触情绪,朝鲜使臣还特别关注民族问题。《赴燕日记》(作者未详)中六月二十六日有一篇关于清代官制的对话,作者在拜访即将离京赴山东任县令的张某时,见到一些人,谈到了京官与外省官的问题,之后,又有这样一段对话:    余问:"内朝满汉殊用否?"客答:"有同有异。"问:"同甚异甚?"曰:"满人兼习文武,文可为武官,武可为文官,大抵习武为长;汉人则文自文,武自武,不为互官,习文为长耳。亦有武而为文官者,如今之陝甘总督杨太保名遇春、杨清恪超是也,间代一一见矣。"他们对满汉语言的使用也十分留心。《燕辕直指》卷六有如下记载:     清人皆能汉语汉书,而汉人不能满语满书,故凡阙中衙门机密事皆用清语奏御,文字皆以清书翻译。闾巷则满汉皆用汉语,故满人后生多不解清语,皇帝患之,每选年幼聪慧者送宁古塔学满语云。    李坤《闻见杂记》上也提到由于政府部门必用"清语","故汉人之出于仕路者,不得不学习清语"。 金昌业《老稼斋燕行日记》卷一、《蓟山纪程》卷五等也有类似记载。     不过,朝鲜使臣虽然从感情上不认同清朝,但他们在对清代政治持批评态度的同时,也客观地记录了清朝社会的富足景象。如李宜显的《燕行杂记》中就对清朝建立后各地经济复苏和繁荣的状况作了详细的记载。如书中对沈阳、通州、北京等处的兴旺发达,百姓的安居乐业就作了生动的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书上,一方面记载了清朝官员生活的豪华奢侈,如图纳宅邸建筑、陈设的气派、四川总督年希尧声称出资四、五万金,为皇帝构热河离宫等,一方面又记载了礼部内"连构之屋颇多门廊,皆颓落"的反常景象。     除了通过官方安排的活动,朝鲜使臣可以了解一些政府运作的动态外,他们对中国社会的深入把握主要靠自己的细心感受与观察。就这一点而言,使臣搜集信息的工作是很不容易的。明宪宗成化十三年(1477)朝庭在会同馆张榜:"凡朝贡夷人不许出入市肆,与人交通,透漏事情。本国人亦依是例。"表明贸易活动其实也是使臣了解情况的一条渠道,对此,政府严加限制。虽然此法令只对朝鲜使臣网开一面,使他们有可能更多地接触中国社会,从而了解更多的情况。8但这种自由也还是有限度的。徐浩修《燕行纪》卷三就记载"余闻武英殿新刊《皇清开国方略》,丙子丁丑间事实详备云,甚欲购得,而秘讳严密,无可奈何。朴齐家适往琉璃厂书肆,见不妆一秩,在册工处誊来数行。"可见使臣要了解敏感信息是多么艰难。     在有关政治的信息方面,塘报或邸报是使臣们的一个重要的资料来源。李宜显的《燕行杂记》就记载使臣先后通过两份邸报了解了大学士、九卿等为康熙在位六十年请行庆贺以及康熙本人因内外交困而不同意庆祝的态度;柳得恭《燕台再游录》也记载了作者从塘报上了解到的官场上的腐败;金景善《燕辕直指》中记载了作者某天从近日塘报上得知有户部官所奏请饬次送铜片事,反映了当时白银外流,铜的需求量随之提高的现实;《热河日记》中,作者在旧塘报上看到了乾隆时琉球使臣的呈文,认定"今番我使数番呈文,当出塘报,流传天下。"《带经堂日史》中有作者看塘报上有中御史宗稷辰上疏称赞曾国蕃所荐人事,从而以此印证曾国蕃受人推许,并非偶然。诸如此类,《燕行录》上有关邸报的记载,印证了邸报在当时中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9。由于邸报在中国没有完整保存下来,所以,这些记载可与信史参照,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只是,这些记载往往径言"译辈觅来",没有具体交待获得邸报的途径,使我们对邸报的发行犹有不明。不过,崔德中《燕行录》还提到"逐日邸报亦用土板,其刻工之便易故也。"也是一条有关邸报刻印的重要史料。     朝鲜使臣还注意在与中国人交往中,随时了解有关信息。《燕途纪行》下《日录》就记载了一个叫金汝辉的人来谒见。金原为龙湾右族,丁卯之兵,合家被掳,今为清主亲兵哨官,频频来谒,暗传消息。一天,金又来谒,作者"细问燕京事情",而金则将宫闱中秘事相告。如说:"宫中贵妃一人曾是军官之妻也,因庆吊出入禁闼,帝频私之,其夫则搆罪杀之,勒令入宫,年将三十,色亦不美,而宠遇为最。"此类传闻,只能得之私下。事实上,使臣们经常利用各种场合,向中国人打听他们关心的问题,各种《燕行录》都有这方面的记载。这些记载由于得之于个人,有关资料未必完全准确,但其史料价值不只在于它记录了什么,也在于它记录了当时中国人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的态度,而这往往是过去的历史叙述所欠缺的。     朝鲜使臣在评述中国社会政治时,还常与本国的情况相比较。如金景善《燕辕直指》卷四《科制记》就在介绍清朝科制的同时,与李朝制度作了对比。作者特别提到在考卷上有考官的数行评语,"虽在落科题品,谆悉使作者晓然知被黜之由,丁宁剀切,蔼然有师弟间训诲之意,谨严详核,此最可法。"可见其用心之细。也正因为如此,他们与同时期来自其他国家的人对中国的关注点与表述方式都会有所不同,相互参照,再将其与中国自己的记载对比,应当可以从不同侧面展示中国社会与文化的特点。对这一点的探讨,只有俟之来日了。                     二,细致入微的社会生活     历史不只是朝庭政治,它也体现在一个国家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所以,朝鲜使臣在中国还特别注意观察和记录相关的风俗民情,希望从中看到中国真实的社会面貌,在这方面,他们差不多是有闻必录的,因此,提供了不少中国人习焉不察的社会生活史料,今天读来仍饶有兴味。我曾对历史上"江西术士"(或称"豫章术士"、"洪都术士")之多很感兴趣。在洪翼汉的《花浦先生朝天航海录》卷一中,居然也看到了一条这方面的材料:     ......城内有星学者刘亨,洪都山人也,年前卖卜往辽阳。及辽阳陷虏,随毛督府渡江居义州数岁,由海路得达中土。业极精妙,算命无不吻合,众皆奔彼,乞得一言,决通塞死生寿夭。副使甚惑焉,余同副使试问之,果如所闻者。看来,江西术士的"执业"范围已远至东北。从这一细节也可以看出,《燕行录》中确实有许多有待挖掘的宝贵资料。    在社会生活中,经济的情况理所当然地受到朝鲜使臣的特别关注。除了一般的经济问题如社会的贫富等之外,使臣们还敏锐地记录一些新的社会因素的发展。如城市商品经济及手工业作坊的繁荣,就引起了使臣们的注意。金景善《燕辕直指》有一篇《帽厂记》:    帽厂者,造帽之铺。中国人所着帽子及我国之冠帽皆出于此,夜与圣申往见之。旧闻共有三铺,而今为五,或因生齿日繁,着帽者益众故也。每铺广恰为三四十间,当中置数座大炉,炽炭火,蒸炎熏人。帽工皆脱衣,只着单裤,有弹毛者,有取毛方造者......我人多约买,或至数千,立例于去时留约,回还时输来。    这一段记载相当具体地描述了当时中国手工业作坊的生产规模及其经营情况。类似的史料在此书中还有一些,如《花草铺记》、《黑窑场记》等。在其他书中,也有相似的记载,如《热河日记》记录了毳帽铺情况,同样称:"我国所着毳帽,皆出此中。"对沈阳、北京等地商贸的繁荣,此书也多有记载。     使臣们对当时经济生活的记录不是空洞的,也是与自己的经历联系在一起的。实际上,朝鲜使团在北京除了完成政治外交使命外,还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即所谓"燕行贸易"。而参与使行贸易的中国商人在北京者有50余家,以郑、黄两家为最。10李宜显的《燕行杂记》对商人郑世泰有这样的描述:     郑世泰即北京大贾也,其富罕丽,我国所买锦缎皆出于其家,至于世所称难得之货,求之此家无不得者,下至花果竹石、名香宝器,亦皆种种具备。家在玉河桥大路之南,制作甚宏杰,拟于宫阙,为我国买卖之主,故译辈凡有大小买卖,奔走其家,昼夜如市。......其容貌瘦黑,甚没丰采,不似万金财主云矣。    《热河日记》卷四中也对郑家有所记录:     有言朝鲜商贾熟主顾郑世泰之富,甲于皇城。及世泰死,一败涂地。世泰只有一孙,男中绝色,幼卖场戏。世泰时伙计林哥,今巨富,见场戏中一美男子呈戏,心慕之,闻其为郑家儿郎,相持泣,遂以千金赎之,与俱归家,戒家人曰:"善视之,此吾家旧主人,勿以戏子贱之。"及长,中分其财而业之。世泰孙身肥白美丽,无所事,惟飞纸鹞游戏皇城中。如果这些记载确实的话,联系起来看,一个中国商人家庭由盛而衰的演变过程,就连续而鲜明地呈现出来了。    有关民间宗教信仰问题,也是《燕行录》所关注的一个重点。例如在许多书中都有关帝信仰的记载。金景善《燕辕直指》卷一《栅门关庙记》中说:"盖其俗崇奉关帝,殆家尸户祝,而上至帝都至于市墟,村落皆建庙安塑像,其来已久。......屋凡五,皆有神像。第一安四五鬼像;第二安一座女像,主者谓以碧霞元君,即泰山神之女也,左右各安女像,乃其侍女云;第三安关帝像,扁曰'万古一人';第四安一座黑面神像,扁曰'龙王宫';第五又安关帝像,桌前排四神像,外门两旁各立赤兔马,......扁曰'富国裕民'、外扁曰'财神庙'。以关帝而称财神,大不可也。或曰:财神者,比干也。"形象地反映了民间信仰杂乱情形。而同卷《辽东关帝庙记》所记关庙的就有所不同,它是专祀关帝的,而且有嘉庆、道光御笔,显然要正规得多。在《蓟山纪程》卷五则记载:     家家奉关帝画像或塑像,朝夕拈香,店肆亦然,或曰非关帝像,即传说之神,为祈财用之赡足云。    李基宪的《燕行录》也记载了关内家家供奉关帝,"每朔焚香致虔,烧纸祈福,称曰'关老爷'"。《热河日记》中说:"关帝庙遍天下,虽穷边荒徼,数家村坞,必崇侈栋宇,赛会虔洁,牧竖饁妇,咸奔赴恐后。"此外,李宜显的《燕行杂录》等,也都有类似记载。有些连语词都大同小异,也许是在因袭中有补充吧。事实上,清代是关帝信仰最兴盛的时代。据清代赵翼《陔余丛考》称:"今且南极岭表,北极寒垣,凡儿童妇女,无有不震其威灵者。香火之盛,将与天地同不朽。"仅北京城,就有一百余座关帝庙。《燕行录》的记载充分印证了这一点。不过,朝鲜使臣在记录中国人的宗教信仰时,不是只作为单纯的宗教问题来看待的。他们希望借此了解的是中国人的社会心理,甚至有的作者还认为佞佛崇神,也是明代所以亡的原因。     除此之外,朝鲜使臣的记载还广泛涉及了日常生活的其他琐细方面。李宜显的《燕行杂记》对北京城的城市管理和卫生状况颇为赞赏:     北京城内凡通街僻巷,路左右皆作隐沟,使一城檐溜及行潦尽入于玉河,出城外。城内又不得畜鹅、鸭、羊之属,经此城中无沟渍,亦无粪秽,......人家无溷厕,二便皆器受而弃之,城内僻巷往往有深窖,即人家弃粪处也,满则辇出于田。    而《蓟山纪程》卷五记风俗亦极其详尽,其中有这样一段:     摇车其形圆恰容一小儿之坐,朱漆而画之,贯之以绳,悬于梁上之钩,置小儿于其中,使之摇摇不住,则儿之啼哭者辄止。    这种事无大小,有闻必录的态度,确实构成了《燕行录》的一个突出特点。    当然,作者在纪录中国人的日常生活时,往往也寄予了强烈的感情。如上书《风俗》条下就说:     清人立国之规大抵导风俗以禽兽之,率天下之民而愚之,一曰无等威,一曰贱名检,一曰尚货财,粤自崇祯后至今几二百年,闾巷之间或有微文小节之可采者,盖中华遗风有不泯者存欤。    闵镇远《燕行录》里也说:    入胡地以后,察其风俗,则专无上下之分、男女之别。奴主并马而行,不可辨识。仆隶与内主呢坐对话,妇女无论尊卑,杂沓于驿卒辈而不知耻,此固夷狄之风,而其中所谓汉人亦皆如此,岂习俗易染而然耶?    这些,与本文上一节提到的他们的政治态度一样,也可以说是有感而发的。     由于不少《燕行录》直接记述了使臣们与中国人的交往过程,不只文笔生动,而且也客观反映了当时汉语口语表达的情况。如《热河日记》卷一中有一段记述作者与一位"目不识丁"的店主的对话:     余问:"尔家计粗足否?"对曰:"终岁勤苦,未免饥寒。若非贵国使行时,都没了生涯。""有男女几个?"曰:"只有一盗,尚未招婿。"     余问:"何谓一盗?"曰:"盗不过五女之门,岂不是家之蟊贼?"    这种对话,虽然可能经作者略加修饰,但人物的口吻还是清晰可见的。     当然,限于交往的时间的短暂,一些记录可能还是表面的。《东还封事》中《食品宴饮》条记载:     臣窃见中原之人无不节用,官员家供止以数器,自从私家所食,尤尚俭素,宴饮之际,酌以小钟,限其行数,不敢逾节乱性,荒废厥事。    但是,在中国的笔记文献以小说中,我们看到的却是另一番景象。也就是从明中叶开始,很多思想正统的中国士人对社会风气的去俭从奢痛心疾首。又如《燕辕直指》卷六有一条记载:     骂辱绝无丑语,其寻常骂话则曰没良心、甚么东西、贱汉。嫚语侵辱则曰王八滓子、杂种、狗滓子。其最发怒者不过曰天火烧火眼佛出世。如果作者接触过像《金瓶梅》这样的小说或更多地接触过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也许对这方面的记录会更全面准确些。                    三,日常交往中的思想碰撞     朝鲜使臣一般具有较高的文化修养,所以,他们在与中国人、特别是学者接触时,还会从思想层面了解中国文化的发展变化。     明代来华的使臣比较关心的是当时流行的王阳明心学。许篈的《朝天记》中就有多处与中国人讨论心学的记载。如有一次许篈与四位生员的讨论:     仆窃闻近日王守仁之邪说盛行,孔孟之道郁而不明云,岂道之将亡而然耶?愿核其同异明示可否。四人者答曰:本朝阳明老先生学宗孔孟,非邪说害道者。比且文章、功业俱有可观,为近世所宗,已从祀孔庙矣。公之所闻意昔者伪学之说惑之也。    对此,许篈大为不满。他对王阳明的学说乃至功业,都加以批驳。后来,在与国子监监生叶本子讨论时,他再次明确地用朱子之学批判王阳明心学,认为心学是"释氏之流而不可训者"。只有在与陕西举人王之符讨论时,他才有得遇知音的感觉,大加称赞道:"方今之人皆推王氏之学,以为得千古之秘,而之符独排之,可谓狂流砥柱也。"由于王学的大行其道,许篈深有感慨的说:    由此观之,则今之天下不复知有朱子矣,邪说横流,禽兽逼人,彝伦将至于灭绝,国家将至于沦亡。    赵宪在《朝天日记》中也记录了他在与中国士人讨论时对王阳明的批判。11应该说许篈、赵宪等对中国学术发展的看法是很有深度的。    由于在清朝朝鲜使团有更大的自由,除公事外,他们总是以私人身份广泛接触中国士人。在他们结识的人当中,既有赴试的举子,也有名儒硕宦。如有关纪昀的记载,在不少《燕行录》中都可以看到。12如《蓟山纪程》(著者未详)卷三记述了作者二访纪昀不遇事。其中叙信纪宅"从崇文门出,曲转而过五里许至其门,门小仅容一人"。虽然是事先约好了的会晤,却只有管家数人劝茶虚座为主客之礼,说是纪昀刚被皇帝召去。虽然这不是纪昀架子大,但也表明了他的特殊地位。徐浩修《燕行纪》卷三则记载了作者与在圆明园与纪昀的会晤交谈。交谈中,作者向纪昀询问了他校正《明史》、《大清一统志》的情况。纪昀还告诉作者,他家在"正阳门外琉厂(璃)厂后会同胡同"。而柳得恭《燕台再游录》记录了作者到北京的次日就去访问纪昀。在十余年,他们已见过面。此次相逢,交谈很热烈。纪昀向柳得恭介绍了当时的学术风气及李调元、孙星衍等中国学者的情况。柳还访问了李鼎元等人作了广泛和深入的接触。他对当时中国学术宋学与汉学对峙以致"程朱之书不讲似已久矣"的局面颇有感慨,对纪昀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也不无微词。此外,朴思浩《心田稿·留馆杂录》中也记载了与纪昀会晤的情景:      纪尚书昀,号晓岚,汉人也。乾隆嘉庆之际为文章宗匠,与东人酬唱最多。赵经畹秀三燕行时,遇大风雨于辽野,吹倒骡车于秫田。夜黑不辨咫尺,因经宿于田中。后见晓岚询问行中劳苦,赵说及此事。纪笑而起出一册子示之,略曰:余奉使五卢睦提国,一夕,见空中大车随风而下,人十余名,骡马十余匹。问车中人,则过古业口遇大风吹到此中,计其程途则八百余里。以此奏闻皇上,册子即奏文也。纪曰:"若遇如此大风,将奈何?一夜秫田之苦何足提说乎?"仍相笑。    这段生动的记载表现了纪昀与朝鲜使臣间的亲密关系。如果把《燕行录》中有关记载汇集起来,并与纪昀的诗文集中与朝鲜使臣交往的记录相比照,无疑有助于我们研究这位在清代文化史占有重要位置的学者。13事实上,《燕行录》中经常被提到的学者不只纪昀一人,翁方纲、阮元、黄丕烈、张问陶、孙星衍、罗聘等都与朝鲜使臣有过交往。其中也时有值得参考的资料。如《心田稿·留馆杂录》中又说:     翁方刚,号覃溪。文章笔法颇有盛名,与东人酬唱亦多,而专尚苏学,又崇佛法,贪财致富,中国士大夫鄙之。其子若孙零替不显。    显然,作者的这种记载与他本人的学术思想有很大关系。也就是在此书中,还有一篇《应求漫录》,作者在开篇写道:"留馆四十日,无可与语者。从中州士大夫游论经赋诗,倾盖如旧。古语去,同声相应,同气相求,遂收为应求录。"在这种看似随意的交往,同样反映了作者对当时中国士人的思想与心态探究。如作者屡次以"朱陆异同"的问题问这些普通的士人。得到的回答往往是"朱子主敬,陆子主静,俱是先贤,后生安敢赘说。""两公皆大贤,一从格致入,一从神解入,俱不可非也。"之类貌似持平之论,而朴思浩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天下无两是两非。紫阳之格致循性理而实迹(际)也,陆氏之神解养精神而顿悟也。以顿悟之说,安得比光明正大之圣道乎?"虽然"朱陆异同"是清初以来中国学者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包括朴思浩的观点,如陆氏是否为顿悟之类,清初学者也早有讨论。14但作为一个外国人,有如此深入的钻研,实属难得。可惜,据朴思浩记述,在听了他的话后,对方却"微哂而不答。旁人亦以他说弥缝。观其气色,必似陆学者,而不能直问。"看来,出于礼节,有时讨论也难以深入展开。特别是在清代政府的高压下,士人在交往中有些话也是欲言又止的。以致朴趾源在《热河日记》中感叹真正的交流很难做到。为此,他还向其他使臣建议如何才能"眉睫之间诚伪可见,谈笑之际情实可探。"。也许是朴趾源极注意方式方法,所以,他与中国士人往往又深入的交流,其详细情况,俱见于《忘羊录》、《鹄汀笔谈》、《避暑录》、《避暑录补》诸篇中。    清乾隆嘉庆两朝,标榜实事求是的汉学进入全盛时期,朝鲜学者也感受到了中国学术风气的巨变。许多朝鲜使臣出于对实学的推崇,不满于当时一些中国士人的空虚。徐浩修在与中国学者交往中,就感到中国学者徒以声律学为钓誉媒进之阶,他在《燕行纪》卷三中批评就"稍欲务实者,亦不过掇拾亭林竹坨之绪余而已。"包括名气很大的翁方纲,他也有"空疏"之讥。而李宜显在《燕行杂识》中,也对清代士风、文风提出的辛辣的讽刺:"在路上所遇秀才,绝未有能文可与语者,极陋无识。"因为他们只知道八股文章。他在丰润县曾寄宿谷碕家中,"谷碕为谷应泰之侄孙,谷应泰撰《明史纪事本末》,以文著名,而此人则不文无识。"在名人后裔身上表现出来的文化沦落,令李宜显痛心不已,他把这归咎于"胡人入主中原"。     在朝鲜使臣中,朴趾源的见解似乎最尖锐、深刻,他对清代也是充满了鄙视。《热河日记》卷二在提到中国究竟有什么可观之处时,引所谓上士语说:"虽有陆陇其、李光地之学问,魏禧、汪琬、王士澂(祯)之文章,顾炎武、朱彝尊之博误解,一薙发则胡虏也,胡虏则犬羊也。"令人想到鲁迅对清代学术的讥刺。在卷四,他又说清代朝庭"其所以动遵朱子者,非他也,骑天下士大夫之项,扼其咽而抚其背,天下之士大夫率被其愚胁,区区自泥于仪文节目之中而莫之能觉也。"更是对统治者的诛心之言。    应该说,朝鲜使臣对当时中国的态度是复杂的。一方面,他们对中国的传统文化充满向往,并以能坚守这种传统而自豪;另一方面,他们又对满清的统治斥之以鼻。高宗三年(1886)高宗与闵妃结婚,为奏请清帝光绪的册封,李朝派出了赴北京的嘉礼册封奏请使,正使为柳厚祚,洪淳学被任命为书状官随行。他写了一首长约三万字《燕行歌》。这是一篇很难得的诗体《燕行录》。作者表现了他来到中国的欢快心情,也描写绘了在入境后所经历的一切,也抒发了对对曾经侵犯过朝鲜的清王朝是反感的。其中有这样一段很有代表性,当他在清朝文士的接触中,面对身穿满人服装的汉人时,颇有感慨:    太常少卿,郑公秀者,骨格清秀。兵府郎中,黄文谷者,气宇轩昂。翰林学士,董文焕者,才高行正,享有名望。......人人皆是,大明后代,名门子孙,臣族后裔。削去头发,万不得已。含垢忍辱,当胡人官。羞此装束,心中愤懑。朝鲜之人,礼仪衣冠。一见及此,不禁欣然。亲如兄弟,相庆相欢。15     众所周知,清室统治全国之后,汉人官员不得不穿上满人的官服。而朝鲜使者却穿着受唐宋影响的、与汉装相仿的衣裳,使清朝的汉人官员深感亲切。李宜显的《燕行杂识》也记录了作者在康熙庚子(1720)年间出使时,在永安桥访问明朝国公维春后裔常玉琨时,问常:"你是明朝子孙,独无思旧之心耶?"常答:"已顺他人也。"但十二年后,他再次来到中国,却在一个普通的教书先生身上,发现了中国还有思汉怀明的人。这位山西生员在给他的名帖上,表示了一个"忝生中华"之辈对使臣"古中华礼服"的崇敬。李基宪《燕行录》则记载了使臣问一位祖上曾官于明而今又仕清者:"尊所着衣冠是古制否?"此人答曰:"生今之世,反古之道,灾及其身。既生于清,则不得遵制也。"由于朝鲜使臣经常向中国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以致有的中国人对此产生了反感。金景善《燕辕直指》卷三记载,一日使臣圣申经过庶常馆,这里是"翰林肄业之所","诸学士间数日辄一至,考核诗文",所以想进去,而译官止之曰:"旧时我人之入燕也,或至此馆讨论文史,近来则辄阻阍不得入。盖翰苑多古家名族,其文章见识皆非常品,与东人稍相亲狎,辄问曰何忍薙发左衽从官本朝乎?听者厌苦之,自是戒门者禁东人之出入。"不过,这种反感本身也证明了问题的敏感性。一般认为,清朝统治稳定后,汉人的民族意识就淡化。这大致没有错,但从《燕行录》的记载来看,不妨把问题考虑得更复杂些。也许,这也有助于我们分析诸如蒲松龄、吴敬梓等人的民族思想。     明清两代,还是西方文化大量传入中国的时期。对此,朝鲜使臣也极为关注。李基宪《燕行录》中作者就向进士齐佣莲询问了中国人对西洋学术的态度。齐佣莲说:"西洋人有西洋之教,吾等儒亦不愿闻,亦不愿学。"但"西洋不过能造宪书,故中华用此等人。"这样的观点,在当时中国士人中是比较有代表性的。而在《热河日记》卷四中,鹄汀则与朴趾源讨论了"地球"之说,他们的根据也颇有意思,用朴氏的话说:"天造无有方物,虽蚊腿蚕尻、雨点涕唾,未尝不圆。今夫山河大地、日月星宿,皆天所造,未见方宿楞星,则可徵地球无疑。"虽然这样的说法今天看起来有些幼稚,但也反映了中朝士人面对西方科技的一种态度。16                    四,文学传播与影响的生动记录     《燕行录》的作者大都有较高的文学修养,如《热河日记》等,本身就可以作精美生动的文学作品来看。所以,他们对中国文学也比较关心。除了清政府赠予的《全唐诗》、《元诗选》、《明诗综》之类总集、类书外,他们还经常出入琉璃厂等书肆集中的地方,购求一些自己感兴趣的书,包括各种文学书籍。同时,他们也利用各种机会,了解中国文学的历史与现状,并由此记录了不少值得重视的文学史料。     与朝鲜使臣对清朝的不满一致,《燕行录》中对清代文化乃至文学也经常表现出批评的态度。如李坤《闻见杂记》上指出清代文化缺乏创造性,他对"各样类聚尤盛"的风气很不以为然。在谈到明清之际以来文风变化时,更尖锐地说:"盖诗则明季以来变于陈子龙,清初又变于钱牧斋,其本则专尚宋而乃反遗其骨理,挦扯其毛皮,弃其精深,描摹其陋劣,便又宋人之腐臭也。"     除了一般性的评论外,各种《燕行录》中还有不少具体的史料。如《热河日记》卷一记载作者因阻水困于一中国人家时,此人告诉他:"舍亲折公新开刻铺,起号鸣盛堂,其群书目录适在橐中,如欲遣闲时,不难奉借。"据朴趾源记录,此书目只是些笔记小品之类。不过,其中提到李渔著小说《鬼输钱故事》,却是未见著录的作品,不知是否确为李渔所作,或书商托名之作。即便是伪作,也值得深究。此书卷四《避暑录》中,作者问尹卿当世最著名的诗人是谁,尹卿提到了他的老友袁枚,并为之写下了袁枚的《博浪城》:     真人采药走蓬莱,博浪沙连望海台。九鼎尚沈三户起,六王才毕一椎来。虎龙有气黄金尽,山鬼无声白璧哀。大索十日还撒手,如君终古尽奇才。    据查今人周本淳校点《小仓山房诗文集》17,此诗后四句与这里所引的有明显差异,作:"黄金宫阙神仙远,白璧光阴山鬼催。此日西风如力士,当车还击布帏开。"如果不是尹卿记忆有误的话,他所写的也许是袁枚的初稿,这就对研究袁枚诗作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资料。     《燕行录》中最值得重视的文学资料还是关于小说、戏曲传播与影响的记载。     《三国演义》、《水浒传》似乎是使臣们最熟悉的小说,18各种《燕行录》中经常提及。而到中国来,更令使臣对小说所描写的故事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如金昌业《老稼斋燕行日记》卷三记载蓟州有一山"是为翠屏山,不甚高大,《水浒传》所谓杨雄杀潘巧云处也。山下有两石人,世传以为杨雄、石秀之像也,斯未必信然,而亦古物也。"卷四中则提到有人诵读《三国演义》"博望烧屯"一段,因为燕都地近张飞故里涿郡,使作者甚感亲切。卷七记载观看《风波亭》戏时,秦桧丑恶的舞台形象也令作者觉得"仿佛《三国演义》所画曹操状也"。 而《热河日记》卷一叙及作者一到中朝边境,就听到一位背他上船的船工开玩笑地说:"黑旋风妈妈这样沉挑时,巴不得上了沂风岭。"同行的赵君笑道,船工的话很有深意,并解释说:"所谓目不识丁,正道此辈。而稗官奇书,皆其牙颊间常用例语。"显示出小说在民间受到喜爱的程度。同书卷一《关帝庙记》又记载关帝庙中有数千人,"闹热如场屋",其中"有坐读《水浒传》者,众人环坐听之,摆头掀鼻,旁若无人。看其读处则火烧瓦官寺,而所诵者乃《西厢记》也。......读者乍止,则两人弹琵琶,一人响叠钲。"卷二则记载了在龙泣庵前,"又有弹吹,方演《西游记》",都是难得的民间说书资料。     戏曲方面的资料更丰富。对此,王政尧《略论〈燕行录〉与清代戏剧文化》已有详细介绍,现仅就笔者阅读所及,稍加补正。徐浩修《燕行纪》中对清代宫廷演剧就多有记载。卷二载七月十七日记在演戏殿看戏,卯正三刻开戏,未初一刻五分止戏;十八日卯正十分开戏,未正二刻止戏等。从中我们可以推知宫庭演剧的大致时间。而演出的剧目则主要是《天无私覆》、《鸿禧日永》、《玉叶金柯》等歌功颂德、吉祥祝愿戏。八月一日起在圆明园看《西游记》,大体上也是卯时始戏,未时止戏,但因为剧情复杂,所以连看多日。其中五日在演《西游记》的中间,还穿插了所谓"黄门戏",实际上是一种杂技性的表演。这使得徐浩修很不以为然,认为在这种"天子高居,万国来朝"的正式场合,居然演出这种"淫亵"节目,实在令人齿冷。     在宫庭之外的戏曲演出更是兴盛。徐庆浩《带经堂日史》编四之二十日则记载了在中和堂戏楼看戏的经过。作者写道:     皇城戏楼非一二处,而此是朝士游观之所,故朱轮华毂,填咽门巷,可知贵游者之多至矣。楼制极宏敞,栏槛四围如口字,中设戏场,可以倚栏而临视,楼上间间障隔,而各设床桌椅子,所以处    观剧之人。而楼下设长桌长椅,次第列坐,日已向申,戏亦过半。当时的演出,既有"执刀枪作战斗状"的武戏,也有"唐伯虎点秋香"这样的文戏,十分热闹。     金景善《燕辕直指》卷四记载了作者去广德堂戏台看戏事,并专门写了一篇两千余字的《场戏记》,对戏台及演出作了详细的描述。另外,还有一篇《诸戏本记》,记录了三十个剧本的名称。作者特别提到他一路上,"见人家往往蓄戏本杂录,皆板本也,其名不可胜记。"显示出当时剧本刻印传播之广泛。朴思浩《心田稿·留馆杂录》中也有一篇《演戏记》,对当时的演戏作了具体的记录。     金昌业的《老稼斋燕行日记》卷七记载作者在永平府逗留时所见戏曲演出的情况,其中有这样一段话颇有价值。     戏屋之制,长仅三丈,广二丈许,上皆覆簟,去地六七尺,铺板为棚,分其前半为轩,后为室,室三面围簟为壁,室轩之间隔以帷,凡戏子共十余人,而惟登场者在轩,余皆在室中,每扮戏自室中出来,其换服色又还入室中,盖戏具皆藏室中也。其登场者每到节拍换处,辄引声唱曲,室中诸人皆应声相和,丝管伴奏,声甚清婉可听,但歌曲辞意不能解,殊无味。盖戏子所唱辞曲,虽此处人不能皆解。......闻戏子皆从南方来,无远不到,凡州府村镇市坊繁盛处,皆有戏屋,而其无屋处皆临时作簟屋设戏,多至十余日,小或数日而罢,又转而之他所,至男女奔波,或自数十里外来观,观者皆施钱财,费亦不赀,然其所演皆前史及小说,其画或善或恶,使人见之皆足以戏惩。    加上戏曲演出中所反映的朝鲜使臣特别感兴趣的前代冠服制度等,作者说:"以此观之,戏子亦不可无也。"     《热河日记》这方面的记载也很全面,卷二单有一篇《戏台》记述各地所设大小戏台。同卷另一处称:"道傍连簟蔽阳,处处设戏,有演《三国志》者,有演《水浒传》者,有演《西厢记》者,高声唱词,弹吹并作。"可见戏曲活动的盛况,而卷三说:"如近世杂剧,演《西厢记》则倦焉思睡,演《牡丹亭》则洒然必听。"又反映出戏曲演变的现象。卷四有一篇《戏本名目记》,则记录了清代宫庭演剧的情况。     与此相关,朝鲜使臣似乎对魔术表演特别感兴趣,《带经堂日史》曾述及众人商议看"幻戏"时,首译官加以劝阻。作者说:"今中国日为演戏用乐,独禁外国人观幻戏耶?"正反映了使臣对"幻戏"的兴趣。而不少人对此更有正面记述。《热河日记》中即有一篇4000余字的《幻戏记》,详细地记录了当时的魔术表演,并在前后加了近两千字的评论。金景善《燕辕直指》卷三《幻术记》也记录了民间艺人应邀在使馆内作的几十种魔术表演,生动具体,诚如作者在结尾所说,称得上是"一部幻史"。此外,朴思浩《心田稿·燕蓟纪程》中也提到"留馆观幻术杂戏"事,其《留馆杂录》中有《幻术杂戏》,同样记述了魔术表演。诸如此类,对研究中国民间杂技表演,都是珍贵的史料。           综上所述,《燕行录》在研究中国社会与文化方面,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其实,在中国古代,像《燕行录》这样的纪行类著作源渊有自。《隋书·经籍志》史部地理类行记有二十四种,可惜多已亡佚,具体面貌无法确知。此后,类似著作续有问世,而且有不少与出使经历有关。如王国维辑唐宋行记杜环《经行记》、刘祁《北使记》、王延德《使高昌记》、刘郁《西使记》19即是随见随录,涉及地理、风俗、物产等多方面内容。北宋时路振《乘轺录》则是路振受诏充契丹国主生辰使的记录。而南宋行记更加多见,而且相当多地采用日记的形式。其中与出使有关的则有《奉使杂录》、《隆兴奉使审议录》、《按辔录》、《北行日录》、《乾道奉使录》、《奉使执礼录》、《使燕录》等20。此后,类似的行记层出不穷,大多是以记实的笔法,记录沿途的地理环境、政治军事、风物民俗,同时也寄寓了作者的思想感情。从形式上看,与《燕行录》相似。但从内容上往往并不如《燕行录》全面和深入。最主要的是,《燕行录》以独特的视角反映明清以来中国社会的真实状况,其史料价值不是一般的中国正史或野史笔记所能替代的。因此,有理由相信,《燕行录》的大规模整理出版,应该也必定会引起研究中国学的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                                         2001年11月5日附记:本文是笔者参加2001年12月在韩国举行的《〈燕行录〉与亚细亚研究国际研讨会》的会议论文,题目由研讨会主办方韩国东国大学韩国文学研究所拟定,要求围绕《燕行录》基本的学术价值展开。本文的中、韩文稿原载韩国的《韩国文学研究》(2001年第24辑),未在国内发表过。1 这种情况最近略有改变,中国人民大学王政尧的《〈燕行录〉初探》(《清史研究》1997年第3期)、《略论〈燕行录〉与清代戏剧文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7年第3期)就利用《燕行录》研究了清代人物和戏剧。陈尚胜等著《朝鲜王朝(1392-1910)对华观的演变》(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则是中国第一部较全面介绍《朝天录》和《燕行录》专著。2 本文所引《燕行录》主要依据韩国民族文化推进会编译的《〈燕行录〉选集国译本》所附之影印本;《漂海录》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葛振家校点本,《热河日记》用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朱瑞平校点本;其他无缘亲见书,间或转引自前揭《朝鲜王朝对华观的演变》。不过,此书引文与笔者所见版本出入较多,有的也许是版本之别,有的则当是该书征引有误,这说明让更多学者有机会目睹《燕行录》善本是非常必要的。3 参见《李朝世祖实录》,六年三月已卯,《明英宗实录》,卷279,天顺元年六月甲午等。4 《李朝中宗实录》,十七年五月壬申5 全海宗《中韩关系史论集》,第19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6 参见前揭葛振家校点本序7 参见前揭《朝鲜王朝对华观的演变》,76页8 参见黄枝连《东亚的礼义世界》,419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9 参见拙作《明清邸报与文学之关系》,载《学人》第二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10 参见蒋非非、王小甫等著《中韩关系史》,365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11参见前揭《朝鲜王朝对华观的演变》,81页 12 张存武《清代中韩关系论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载《清代中国对朝鲜文化之影响》一文列举了洪大容、朴趾源、柳得恭等所结交的中国人士名单,可参看。13 实际上,在其他中国人的著作中也可以看到有关与朝鲜使臣交往的记载,如李调元的《雨村诗话》、《童山诗集》中就有不少与徐浩修等人有关的材料,参见詹杭伦《李调元学谱》(天地出版社,1997年)所收《李调元与韩国诗人交往纪实》一文。14 参见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第七章"清初之朱陆异同论"等节,商务印书馆,1997年15 此段歌辞为韦旭升译文,参见其《朝鲜文学史》第四编下编第一章第二节,此书收入《韦旭升文集》第一卷,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16 有关朝鲜使臣在中国接触西方文明的情况,可参看李元淳《朝鲜西学史研究》第一章《"赴京使行"在文化史上的意义》。此书中译本2001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7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18 有关朝鲜使臣对中国古代小说的熟悉情况,可参看闵宽东《中国古典小说在韩国之传播》(上海,学林出版社,1998年)19 见《王国维遗书》第十三册《古行记四种校录》一卷,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20 见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七著录 
  7. 黄宗智:近现代中国和中国研究中的文化双重性
    人文 2009/10/15 | 阅读: 2258
    首先我将界定文化双重性的涵义;然后简要回顾主要的双重文化人群体,并分析学术和理论领域一般怎样对待中国近现代史中的文化双重性。最后,我会提出一些方法上的、理论上的和实际应用上的意见。
  8. 崔之元:重庆之行颠覆弗格森“中美国”论
    经济 2009/08/20 | 阅读: 2257
    重庆之行,让弗格森得出了一个与自己曾经的观点截然相反的结论———中国经济的发展已经转到内需上来。重庆一年修5座长江大桥,这完全是靠内需拉动的行为。
  9. 王绍光、樊鹏:政策研究群体与政策制定——以新医改为例
    医卫 2011/07/19 | 阅读: 2250
    一、前言 如何科学有效地制定各项重大政策,是各国政府都无法回避的严峻挑战。最近10年来,在中国政府将更大的注意力从经济政策转向社会政策的 同时,传统的决策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 完全依靠党政系统内部官僚或内部智囊的决策体制已经很难适应新的形势。 在制定重大社会政策时,除了继续依靠体制内少数官方智库提供决策参考外,[2]中央开始在更大范围征询各类"外脑"(即外部政策研究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当代中国政治的新气象。 不少国内外学者已经认识到,中国决策者的政策咨询网络正在逐渐扩大。[3] 然而,究竟政策研究群体如何影响政策制定、以及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政策,似乎仍然不大清楚。想要弄清楚这一问题并不容易。正如一位的学者所看到的那 样,虽然每个人都知道政策研究群体向决策者提供了建议,但由于他们非常低调,很少以大众"可见的方式"与其他参与者进行公开辩争或互动,因此人们并不知晓 他们到底如何影响政策。[4]外交学者肯特??考尔德(Kent E. Calder)曾将政策制定过程背后的政策研究群体称之为"权力的半影"(penumbra of power),非常形象地道出了政策研究机构在当代政治中影响巨大却"隐忍"在后的特征。[5] 以2005年以来中国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为例,本研究试图分析中国政策研究群体如何参与中央重大社会政策的制定过程。作为改革开放以来 最重要的一项社会政策,新医改不仅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获得了空前的公众支持,也在知识界激起了最广泛、深入的公共辩论。与此同时,各类公共政策专家、 学者和研究机构参与政策制定的广度与深度空前扩大。新的医改方案,最终综合吸收了10余家政策研究机构所提供的备选方案。[6]这一过程,为我们观察今天 中国的政策研究群体如何参与政策制定提供了一次绝好的机会。 本文作者于2009年对参与这一过程的主要政策研究群体、决策部门甚至部分相关利益集团的代表进行了广泛的访谈。在分析方法上,本研究 将政策研究群体参与政策制定视为一个双向的过程。 我们关注的是决策者在政策制定各环节如何扩大其政策网络、政策研究群体如何在现有的体制下主动参与政策制定、以及所有决策过程参与者如何互动,从而最终影 响政策的形成。这一研究不仅要对现阶段中国公共政策研究机构参与政策过程的模式提供一个较为完整的画面,而且试图挖掘这一过程发生的原因,以便更好地捕捉 中国政治体制所发生的深刻变化。 二、中国政策研究群体的主要构成及其属性 据估算,截至2009年,中国约有2,500家大大小小的政策研究机构或智库,它们总共拥有大约35,000名左右的政策研究人 员。[7] 这些数字远超一些西方机构的估测,[8]但仍然可能低估了中国政策研究群体的实际规模。按照政策研究机构本身及所隶属部门的性质,当代中国的政策研究群体 基本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类。 1. 民间政策研究机构(民间智库) 民间政策研究机构主要指那些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或单位的、独立的政策研究者或研究机构,也包括那些依靠市场机制独立运作的民间智库。 民间政策研究机构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起初多数以经济政策为主,从90年代开始在研究学科、意识形态等方面逐渐出现分化,数量也日渐增多。[9]目前 中国的民间政策研究机构,既有综合性机构,如"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也有长期专注于个别政策领域的机构,如"天则经济研究所"、"二十 一世纪教育研究院"、"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等。民间政策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大多来自其它机构,而不是全职受雇于民间机构;共同的研究兴趣与意识形态倾 向把他们连结到一起。 2. 学术部门下属的政策研究机构(学术智库) 学术部门下属的政策研究机构主要包括中央与地方各层级的社会科学院,以及中央与地方各层级大学下属的政策研究机构。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系统包括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全国31个省级单位(省、自治区和直辖市)、15个副省级城市以及其他部分城市的社会科 学院。[10]随着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方社会科学院的政策咨询职能越来越强,成为地方党政决策不可或缺的参谋助手。越来越多的二级城市(如连云 港、宁波、台州、东营、潍坊、日照、临沂、聊城等)也开始成立自己的社会科学院,为地方发展积极建言献策。 学术部门下属的政策研究群体还包括中央与地方各层级大学下属的政策研究机构。截至2008年,中国有普通高等学校2263所,其中能够 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有479个。[11]这479所大学几乎全部建有政策研究机构,有些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甚至建有几十个政策 研究机构,其中部分为独立研究中心或研究院所,部分则隶属于大学的各学院。3. 党政部门下属的政策研究机构(部门智库) 党政部门下属的政策研究机构指各级党委、政府下属的行政性的、具有政策研究功能或承担部分政策研究职责的部门。按照这些部门的不同性 质,又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他们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下属的负责党政干部轮训的机构,但二者均具有政策研究功能。例如在中央一 级,中央党校主要以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现实和战略问题为重点,而国家行政学院则更加偏重于以行政体制改革方面的战略为重点。 第二类是各级政策研究室。中央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内部大多设有单独的政策研究室,前者主要针对与本部委核心职能相关的政策领 域进行研究,并向部门领导提供决策咨询;后者则主要针对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地方党政领导提供决策咨询。除了传统的部委一 级和省、市两级党委、政府内部的政策研究室外,最近几年,发达省份的县区一级政府也开始探索成立政策研究室,服务地方决策。[12] 第三类是各级地方参事室。除政策研究室以外,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15个副省级城市中的11个城市还设有参事室。地方参事 室是具有统战性质的战略咨询机构,各级地方政府聘任的参事都是地方博学之士、社会名流和专家学者。目前全国地方政府参事约1000名左右。[13]近年 来,地方参事室开始更积极主动地影响地方重大政策的制定,这表现为省内参事室资源整合力度增大,跨省参事室之间横向联动增强,以及中央地方参事室纵向联动 增多。[14] 第四类是党政部门成立的专门研究机构,主要指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性质的政策研究机构。在中央,如国家发改委下属的宏观经济研 究院,卫生部下属的卫生经济研究所等,他们的主要目的是开展与本部职能相关的政策理论研究和各项决策的可行性分析,为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在地方,各级党委 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也设有许多专门研究机构,如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等。 4.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属的政策研究机构(最高智库)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属的政策研究机构包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研究室以及中央政策研究室。这四者都是综合性极强并 直接服务于最高决策者的政策研究机构,后二者同时还具有部际协调的功能。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是直属国务院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 性问题,为党中央、国务院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自1981年成立以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积极参与了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的制 定,以及各阶段的重大政策研究和决策过程,并主持或参与了许多重大国家级的研究项目以及一些地区性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在促进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等方 面,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 国务院参事室是统战性及咨询性的机构,现任41位参事均由国务院总理聘任,他们大多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也有中共的专家、学者 和富有宏观管理经验的领导干部。其主要职责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调查研究,直接向国务院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商国事;同时对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及其 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向中央反映社情民意。迄今为止,国务院参事室向决策层报送建议及调研报告数千 件。[15]2009年11月9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政府参事工作条例》,政府参事工作迈入新的轨道。[16] 国务院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任务、为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服务的国务院办事机构,下设8个司,负责组织或参与对改革开放 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同时还负责分析研究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各主要国家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提出政策 建议。 中央政策研究室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智囊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分析国家情况,并起草中共中央的主要文件、草案、报告;对党的建设、思想理 论重要课题和中央重大决策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对全国经济、社会、政治形势进行跟踪,收集、整理、分析,报送党建和思想理论的重要综合信 息、动态;为中央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等。中央政策研究室下设10个研究局,其中社会研究局为2007年新设。 上述四类政策研究机构,是当代中国政策研究群体的基本构成。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的政策研究机构,其最显著的差异并不在于其所隶 属单位的性质或行政层级的高低,而在于其政策研究的性质与活动的方式。下表从政策分析的性质、主要活动、研究成果、优劣势等几个方面,对这四类政策研究机 构进行综合比较。 表1. 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政策研究群体比较三、中国新医改的基本进程及政策咨询需求 2005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报告称"中国医改总体上不成功",拉开了本次医疗体制改革的序幕,到2009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最后出台,从提上议事日程到最终决策,前后历时约4年。 医疗改革是世界性的难题,关乎千千万万个普通家庭和亿万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福祉。由于医疗问题涉及多方位、多层次的信息不对称,无论是宏 观层次政策方向的选择,还是微观层次医疗体制的设计,都复杂无比。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改革不需要听取卫生政策专家的意见,中国同样如此。 虽然中国在医改初期就形成了"恢复医疗卫生公益性,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共识,但仍然面临着一个又一个难题。如何建立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医 疗体制?如何让医疗体制具有持续的公益性?财政应投向哪个环节才能有效体现公益性?这些都是中国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反复探索、反复论证的政策议题。 这次医改的政策制定,按照不同时期政策制定的任务和目标划分,先后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问题的提出以及政策议程的设置,时间段是2006年10月之前。2005年7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报告发布后,经过社会大讨 论,到2006年6月国务院医疗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后文简称医改协调小组)正式成立,标志着医改政策议程的成功设置。这是一个经过公共辩论使医疗改革由一 项公共议程转化为政策议程的过程,这期间,中国的最高决策者及时确定了增强医疗服务公益性、增加政府财政投入的改革方向,使整个决策过程在大方向上始终没 有脱离如何实现医疗服务公益性、将财政投入转化为群众实惠路径的探索。大方向确定后,中国的决策者最终选择从更广泛的角度倾听意见,使更多政策专家和研究 机构有机会参与到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来,确保政策制定不至于被少数专家引导到歧路上去。 第二阶段是备选方案的设计和选择,时间段是2006年8月至2008年2月。2006年医改协调小组成立后,在国务院的部署下,各部门 用了一年多的时间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至2007年9月28日医改协调小组内部形成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其 后又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2008年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医改协调工作小组关于医改方案的汇报,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初稿。这一阶段是通过广泛吸收专家意见、反复比较备选方案、最后形成改革总方案的过程,确定了医改"兼补供方和需方"的思路。 第三阶段是最终方案的内部酝酿,时间段是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初稿通过 后,中央各层级决策者又对初稿又进行了长达数月的酝酿、协商,通过向各部委、各省、市征询意见与建议,进行了反复的论证和调整。至2008年9月10日, 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修改后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内部酝酿阶段宣告结束。这一阶段政 策制定的目的一方面是对方案进行内部反复论证和修正;另一方面是通过体制内各方展开商议并有序扩大意见征询的范围,使方案进一步细化、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第四阶段是政策的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是2008年10月至2008月11月。从2008年10月14日起,《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 通过信函、传真、电邮或网上留言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了本次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试点探索已悄然进行。这一阶段政策 制定的目的是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广泛征求和吸纳意见;它也是不断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对政策进行修正和调整的过程。截止到11月14日24时正式结束, 共收到各类建议和意见近36000件。[17]最后医改协调小组根据这些意见,对《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数十处修改。 第五阶段是政策的最后出台,时间是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全民征求意见结束后,中央又对文稿进行 了最后审议和修改,至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 》出台,提出将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所有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同时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建 设、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以及公立医院改革等五大方面形成了清晰的改革计划。这一阶段政策制定的目的是经由中央统筹协调、把握方向、促 进政策出台。《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新一轮医疗体制改革的政策制定告一段落。纵观医改政策制定的全过程,可以说它是一个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反复平衡、论证、修改,最后通过集中决策出台的过程。中国的决策者坚持借 助于公共政策研究群体的力量,围绕如何建立兼顾公平性与可及性的医疗卫生体系,通过在各阶段广开言路,参照国内外经验,并比较不同的方案,最终拿出了未必 最佳、但令人满意的政策。那么,中国政府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扩展了其政策网络?公共政策研究群体又通过何种途径进入政策制定的轨道?以及他们如何通过与各方 的互动影响政策制定的各个环节?我们将在下一部分做出更细致的分析。四、政策研究群体参与医改政策制定的过程分析 在新医改的政策制定过程中,中央各层级的决策者为了更广泛地征求意见,向各类政策研究群体打开了参与之门。然而,哪些研究群体能够参与 到政策制定的过程呢?以及他们能够在哪些关键环节产生影响呢?从根本上来说,这主要取决于需求与供给两方面:第一,在政策制定的不同阶段和环节,决策目标 本身对外部政策建议的需求类型,这是决定研究群体能否进入政策过程的需求面;第二,不同类型的研究群体本身的性质及其相对优势,这是决定政策研究机构能否 在某个关键环节发挥作用的供给面。 1. 政策议程设置阶段的参与(2006年10月之前) 自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社会层面从未间断过对医疗问题的讨论,开始由一项重要的公众议题,逐渐得到决策者的注意,并最终演变为政 府改革的一项议程。这一过程,相关政策研究机构的参与和推动功不可没。 独立研究者与民间智库是这一阶段最活跃的政策研究群体。从2000年开始,围绕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些独立研究者和民间 政策团体就开始通过网络和媒体批评中国医疗卫生体制的不足。不少学者认为,当时的中国卫生体制已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或"严重的危 机"。[18]2003年3月"非典"(SARS)爆发,中国政府受到巨大震动,开始采取措施不断加大政府对公共卫生投入,与此同时社会层面对医疗卫生体 制反思的声音进一步公开化,更多的政策研究者参与到讨论中来,引领全社会对医疗体制的改革道路进行更彻底的反思。[19]2005年初,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完成一项题为《对中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评价与建议》的研究报告,得出 了"中国医改基本不成功"的结论,并明确地将问题的根源归结为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领域"商业化、市场化的走向违背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律"。这份报告 的摘要虽经由内参的方式上报中央并在内部刊发,[20]但几乎没有引起决策者和民众的注意和反应。数月后,《中国青年报》转载这一报告,随即在全社会范围 内激起了医疗改革的大讨论,甚至在政府内部也引起不小震动。2006年初的"两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期间,这份报告受到了全国人大 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广泛支持,并成为这一年"两会"最热门的讨论话题之一,大大加速了医疗改革问题从一项社会议程向政策议程的转变。[21] 这份报告引起广泛关注后,知识界围绕"医改不成功"到底是不是"市场"惹的祸,很快便划分出"左"、"右"两大阵营。一批有影响的独立 政策研究者开始以更活跃的方式对中国医疗问题的症结和改革方向展开辩争,例如北京天则研究所在这一阶段就利用内部的"天则双周论坛",连续数期邀请了观点 不同的学者参与,围绕医疗的话题进行了激烈的碰撞。[22]而另一家政策研究机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也成为一些政策研究者聚会讨论 医改问题的场所。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后来成为医改协调小组改革方案课题委托的对象,但针对改革的路径选择也开始逐渐分化出不同的政策主张。[23]在这一氛围之下,一些学术部门下属的政策研究群体开始以另一种方式参与进来。与大部分的独立研究者不同,学术部门研究群体从一开始就注 重进行独立的实证调研。例如2006年4月份,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李玲教授的团队针对江苏宿迁公立医院改革进行了两次独立调研,两个月以后完成了一 份《宿迁医改调查报告》。[24]这份报告直陈公立医院改革市场化的道路未能解决"看病贵"的问题,反而加重了群众负担,报告负责人李玲后来也被看成"政 府主导派"的领军人物。《宿迁报告》除了交卫生部以外,也得到了其它中央政策研究机构的关注,中央政策研究室曾于2006年6月份以后专门约请项目课题负 责人座谈,并要求后者提交更详细的分析报告。[25]综合分析这一阶段各政策研究群体的参与,可以发现,独立研究者与民间智库,独立性强,对社会与民众需求敏感度高,他们适应了这一阶段引发公共辩论的 需要。[26]而作为最终加速政策议程设置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本身就是国务院直属的政策研究机构,具有综合研究的优势,立场相对比较客观、独立,利用 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来自这一机构的研究者最终以"借力"的方式引起了决策者对调整医改方向的重视,加速启动了医改进程。[27]他们的那份报告,也因 此成为中国政策制定史上的一份里程碑式的文献。而这一阶段少量学术性政策研究机构的参与,成为2006年医改启动之后更广泛的学术性政策研究群体进入政策 过程的先声。 2. 备选方案设计阶段的参与(2006年10月-2008年2月) 2006年9月国务院医改协调小组成立后,医改政策制定随即进入备选方案的设计和选择阶段。2006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三十五次集 体学习,探讨医疗卫生体制和卫生事业发展。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玲教授和中华医学会副会长刘俊教授,就"国外医疗卫生体制和我国医疗卫生事业 发展"分别进行了讲解,介绍国外医改经验和我国卫生事业的关系。在这次学习会上,胡锦涛提出,要坚持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 制度,进一步推动了医疗改革探索如何实现医疗保障体制"公益化"共识的形成。[28] 这次学习会的选题和时机由最高决策者倡议,参与医改的各主要决策部门和讲解人为这次学习会进行了长达3个月的沟通和酝酿。参与沟通与酝酿的不仅有卫生 部,还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医改协调小组的其它决策部门。这是整个医改政策制定过程中,决策者正式借助政策研究专家的视野,从 理论与比较的视角分析医疗服务公益性实现形式的最初探索,也是各决策部门之间展开内部磨合、辨明改革路径的第一次碰撞。[29]这次学习会,对于此后各阶 段政策制定者在更大范围内集思广益、听取专家的意见产生了十分重要的示范作用。 虽然胡锦涛的讲话表明决策层已就医药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必须强化政府职责以及增加财政投入等大的原则达成了基本共识,但如何使政府投入有效地转化为医 疗卫生服务公益的最大化,并没有现成的方案。因此,与前一个阶段相比,在备选方案的设计阶段,决策者更需要的是从建设性的角度寻求一套适合国情的方案。在 这种决策需求的驱动下,许多隶属于大学的政策研究机构以及部分国际组织的医疗卫生政策专家、国外政府的医疗卫生政策顾问开始进入政策制定的过程,成为这一 阶段影响政策制定的主角。 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学术性政策研究群体从未间断过与政府部门的合作,但过去的合作主要以个别部门为基础,针对政策制定的某个特定环节提出具 体谏言,是分散的、非常规的合作。例如2006年医改启动前后,卫生部曾对外发布九个研究课题,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中科大、大连医科大学等"外脑"都 曾不同程度地参与其中。[30]而在医改协调小组成立后的新阶段,公共政策研究群体与决策部门开展合作的平台以及前者发挥影响的渠道,都发生了明显变化。 合作对象开始转变为部际协调机构,目标是形成政策制定的综合方案,是统一的、常规化的合作。决策者不仅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倾听来自国内外大学、国际组织以及 国外医疗卫生政策专家的意见,而且以医改协调小组为平台,正式委托政策研究机构进行独立平行研究并提交各自的方案。 2007年2月,医改协调小组正式委托六家国内外机构开展"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思路和框架设计"的独立平行研究,[31]要求在三个月之内拿出 代表各方观点的医疗体制改革方案。这六家研究机构的选择,由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商定,综合考虑各机构研究能力和学术积累,也考虑政府与民间(大学)兼顾、 国内外兼顾,甚至考虑到南北方兼顾。最后决策者将在六大方案的基础上博采众长,拟订出初步医改方案。每个受委托机构都接到了正式的委托函,并由一个分管领 导牵头、组织多方面的专家组成课题组。2007年4月底,这六家机构提供的六个备选方案报告汇总上交到医改协调小组。[32] 在此期间,作为计划外方案的提供者,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部门的政策研究机构,也纷纷组织力量展开独立研究,并主 动挤入政策制定的轨道。其中北师大的方案和人民大学的方案在六套计划内方案上交之前,就已经面世,前者经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推荐,被医改协调工 作小组正式追加委托,而后者进入政策轨道的过程,具有更为特别的意义。2006年下半年,中国人民大学"卫生医疗体制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成立,这一机构 在没有获得任何部门委托的情况下,针对医疗改革的几大重点政策领域,花费5个月开展了独立研究,至2007年初就已完成了后来所谓"第8套医改方案"的草 案。为了获得决策者的注意,这一机构的负责人又主动组织内部研讨会、邀请相关部门决策者参加、向决策部门主要领导递交报告,最终获得了重视,应邀作为独立 方案的提供者,参加2007年5月份召开的钓鱼台集体评审会。[33] 在这一阶段,隶属于学术部门的政策研究群体,围绕到底应该"补供方"还是"补需方",以及通过何种机制实现"补供方"和"补需方"等原则问题,进行了 激烈的辩论,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与"市场主导"两个派别。他们之间争论的核心是:在医疗服务的市场中,竞争机制到底能发挥多大作用。这种争论不仅出现 在不同政策研究机构和不同课题组之间,甚至同一研究机构或课题组内部也出现了分化。这背后,既有不同学科背景形成的认识视角的差异,也有不同意识形态因素 造成的冲突。 表2. 政策内部酝酿阶段的主要参与者   不同政策研究群体内部的互动以及它们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互动意义重大,结果是大大增加了中国医疗改革的备选方案,为决策者提供了更多的政策选项。 2007年5月29-30日,医改协调工作小组在钓鱼台召开评审会,16个相关部门的副部级官员到场,讨论了这八家机构提供的医改方案以及某金融公司提供 的半套方案,共八套半方案。评审大会由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领导主持,各方案主笔人一一陈述各自方案的观点,并由应邀参会的国内外专家逐一点评,展开讨 论。[34]这次会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某课题组对所有方案进行了综合评估并做反馈。[35]此后,清华大学刘远立教授的团队又向医改小组提供了"第九套" 方案,这套方案倾向于帮助决策者从国际经验中找到合适的借鉴,而该方案进入政策制定轨道的过程同中国人民大学课题组有着异曲同工之妙。[36] 至2007年9月,决策者在综合各家方案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37] 次年2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初稿,最终确定了新医改的财政投入将"兼顾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 的基本思路和总体框架,[38]标志着政策制定的备选方案设计和选择阶段告一段落。与此同时,这些来自国内外大学、国际组织的政策专家参与医疗政策制定频 度最高的黄金期也基本结束。以学术论文中"医疗改革"议题出现的频度作为衡量学术界对医改议题关注度的一项指标,2006-2007年恰好是实际政策制定 过程中学术性政策研究群体参与频度最高、影响力度最大的阶段。2008年2月以后,随着政策制定进入内部酝酿阶段,学术性研究群体对医疗问题的关注度也随 之下降(图1)。 图1. 中国学术界对医疗改革议题的学术关注度 资料来源:CNKI学术趋势检索[39] 综合来看,这一阶段政策研究群体参与医改的主要方式是用"事实"和"论证"说话。以学术部门为主体的政策研究群体,其人才优势在于长期从事学术研究, 具有深厚的理论修养和良好的方法训练,他们和国际组织的政策专家均熟悉国外医疗改革的经验,长期的积累形成了良好的历史与比较分析视野。这些素质决定了他 们在为决策者辨明改革的理论基础、提供多种政策选项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适应了这一阶段政策制定的需要。但从这一阶段开始,相关利益团体也开始频频 接触一些已经进入政策制定过程的专家,[40]开启了此后很长一段时期部分政策研究群体和相关利益组织的"蜜月"之旅。不过,由于中央坚持广开言路的原 则,使得政策制定最终没有被少数研究者引导到歧路上去。 3. 政策内部酝酿阶段的参与(2008年2月-2008年9月) 2008年2月《意见(征求意见稿)》初稿产生,提出了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总体框架,政策制定的主题随即转移到在"兼补医疗服务供方与需方"的基础上进 一步研究"如何补、补多少"等具体问题,而这将涉及到有限的财政资源如何分配、各部门职能如何协调、各方面利益又如何兼顾的问题。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这 一阶段的工作既是一个如何通过职能调整和制度设计,将基本原则转化为可操作性方案的理性探究过程,又是一个如何稳妥地协调各部门职能、平衡各方面利益,使 方案为各方所接受的政治互动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选择了以政策的内部酝酿为原则,通过各决策部门主导、政府内部各层级政策研究机构相配合的方式,积极有序地征求体制内外各方面 的意见。一方面,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围绕群众最关切的问题,对改革的目标和主要措施,进行了研究和测算,实际上是通过调动体制内各方面的积极性进行政策协 调,将前期形成的各项基本思路转化为更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步骤;另一方面,中央要求在可控的范围内,稳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和诉求,尤其是在中央与地方 之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之间进行平衡,通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寻求最大共识。受到这一阶段政策制定内在需求的影响,政府内部各层级的政策 研究群体开始进入政策制定过程,成为这一阶段影响政策酝酿的重要力量。 在这一阶段,主要决策部委下属的政策研究机构协助本部门进行了大量调研工作。他们从实际出发对方案的可操作性进行了反复论证,并就如何实现基本原则向 决策者提出了更具体、也更具操作性的建议。但是由于他们与职能部门之间的隶属关系,其政策分析往往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视角的色彩,因此围绕部门之间的分 歧,他们常常会成为本部门借助分析说服其它政策倡导者的工具,在独立性方面打了折扣。[41]但他们是唯一既熟悉本部门职能、又能够代表本部门政策视角的 研究群体,他们的参与不仅为检测前期形成的原则和框架提供了必要理据,而且为体制内部围绕有争议的政策议题进行协调、沟通、细化、深化创造了条件。 表3. 医改过程中主要部委下属的政策研究机构   随着中央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征求意见,各级地方政府下属的政策研究机构也开始参与其中。由于对地方层面的实际情况比较了解,他们在这一阶段的作用 是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就修改后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初稿向中央反映地方情况,表达地方需求。除了自下而上的反馈外,中央也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直接到 地方征求意见。例如2008年9月,卫生部组成10个调研组分赴全国不同省份,围绕深化医改的十个专题展开调研,目的是在完善医改方案初稿、制定医改配套 政策的过程中,尽量吸纳基层的意见、建议和成功经验。这次调研除了组织卫生部政策与管理研究专家委员会的专家随行外,部分地方政策研究机构的代表也参与了 调研和座谈,及时反映了地方实际问题及政策建议,这些意见最终被带回北京。[42] 在这一阶段,部分中央直属的政策研究机构也参与其中,并发挥巨大作用。例如,国务院参事室针对《意见(征求意见稿)》初稿有关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措施不 够具体、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于2008年7月成立了公立医院深化改革专题调研组,先后对全国九省市的部分公立医院改革情况,进行了为期5个月的独立调 研。这次调研,既是针对涉及全局、关乎改革成败的重大问题,也是针对那些部门分歧最大的议题。由于时机选择很好,与国务院的改革步骤相吻合,这次调研为最 终决策提供了非常关键的政策性意见。[43] 到2008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经过一年多体制内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初稿已经进行了反复修改,使之在健 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上更加细化,具有相当强的操作性。 综合来看,这一阶段的主角是传统的政府智库。与其它类型的研究机构相比,中央部委下属的政策研究机构,更熟悉政府部门的职能和内部运作,有利于他们将 决策者提出的宏观改革思路转化为具体政策方案。而国务院参事室的优势在于身份"超脱",不代表任何部门利益,而且拥有"直通车"优势,他们可以针对那些分 歧最大的问题进行独立调研并提供独立报告。此外,政府内部各层级政策研究机构则承担了反映体制内各方面意见和局部诉求的功能,经由他们,地方实际情况和好 的经验、意见被带到中央,并被吸纳到政策中来。 4. 政策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的参与(2008年10月-2008年12月) 2008年10月,修订后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在互联网上,公开向全民征集意见。政策制定开始从内部延伸到外部,从体制内半开放状态转化为全 社会范围内的开放状态。通过公开征询意见,决策者希望达到三个目的:1)使新的改革方案获得更广泛的民意基础;2)检测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各相关利益群体对 改革方案的反应,进一步平衡各方面的正当利益诉求;3)通过集中全社会的智慧,完善方案,为方案最后出台做好准备。因此,这是整个医改政策制定过程中社会 各方参与最广泛、各方面互动最频繁的一个阶段。 在这一阶段,几乎所有的政策研究群体又重新回到舞台的中央,开始基于不同目的、通过不同渠道参与对《征求意见稿》评头论足。除了通过网络的方式提出意 见外,他们还试图动用各种资源来影响公共舆论,进而影响决策者。这一阶段表现最活跃的是部分对市场机制深信不疑的独立政策研究者和部分来自学术部门的研究 者们,他们通过网络、论坛以及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表达了对于方案几个关键政策环节没有坚持彻底的市场主义的失望。 相关政策研究群体与有组织利益团体的合作与互动,在这一阶段达到空前程度。2008年10月《征求意见稿》出台的第二天,北京某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的学 者们就组织了一个集中记者见面会,邀请重要的商业媒体集中接受采访。受邀参加这次见面会的还有中国某医药企业协会的代表,他们共同向媒体释放信息,影响舆 论的发展。[44]与此同时,有组织利益团体也积极展开了一系列活动,邀请它们青睐的政策专家的参与,包括组织各种形式的"媒体见面会"和多渠道"上书" 等。这些活动,不仅是有组织利益团体联合政策研究群体向公众和决策者表达行业利益诉求的方式,而且此后的发展证明,这些活动也是更大规模的有组织利益团体 在政策出台前夕向中央"上书"活动的前奏。[45] 综合来看,决策者这一阶段最主要的目的是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由于前一个阶段采取了政策内部酝酿的方式,使得除政府内部智库以外的绝大多数政策研究群 体和相关利益集团的代表没有获得系统影响政策制定的机会。《意见(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相关政策研究群体和有组织利益团体无疑会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公 开表达其政策主张或利益诉求。这期间,绝大多数政策研究群体是基于公益的需要,从建设性的角度对方案提出了意见,虽然部分研究者或基于意识形态的一致性, 或基于利益的缘故,与有组织利益团体之间展开互动,但已经不能改变政策的大方向。相反,这种有限的互动在客观上有利于正当利益的表达,使即将出台的方案可 以更加兼顾各方面的诉求。 5. 政策最后出台阶段的参与(2009年1月-3月) 2009年12月,中央医改领导小组成立,由一位分管副总理担任组长,政策的主要制定者由各职能部门转为中央最高决策机构。最高决策者通过中央集中决 策机制,全面审议并吸收政策酝酿阶段的各种意见,统筹协调政策制定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坚持原则、把握方向,推动了政策的最后出 台。 在这一阶段,参与政策制定的主要研究机构是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国务院研究室。作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层次的最高政策研究机构,他们具有其他类型的研究机构 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首先,这两个机构独立于各政府职能部门,直接为最高决策者服务,超脱性比较强。其次,他们一直参与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文件起草 工作,几乎所有即将出台的重大文件均需经过他们的最后统稿,因此他们更能从全局出发对文稿进行审议。最后,他们是最接近最高决策层的政策研究机构,进言的 渠道非常畅通。这两个高层研究机构适应了这一阶段政策制定的内在需求,协助最高决策者综合审议了各种意见,同时发挥了部门协调的作用,对出台之前的文件最 后把关,使文稿充分落实了中央的执政理念。 由于这一阶段关系文件的最后出台,相关有组织利益团体开始更频繁地组织起来向决策者传递意见,希望在出台前夕能够改变《意见》的某些提法。这期间他们 除了进行有组织"上书"、利用影响"两会"代表议案的形式给决策者施加压力外,某些有组织利益团体还通过各种方式向国务院政策研究机构直接反映对方案终稿 的意见。[46]然而,具有超脱性的最高决策者和中央政策研究机构坚持了正确的方向和原则,在吸收了其正当利益诉求和合理意见的同时,没有理会那些代表极 端特殊利益的声音。事实说明,中央政策研究机构的参与起到了综合协调的作用,为政策最终出台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五、结论 以新一轮医疗改革的政策制定为例,中国政策研究群体参与中央政府重大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与模式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一方面,与改革开放之前30年甚至改革开放以来前20年相比,今天中国政府在重大社会政策制定方面,开始越来越多地广开渠道问计于政府内外的个人和组 织,尤其将对专业政策研究群体的咨询作为新时期中央提高政策制定水平、保持社会经济政治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医改的经验表明,中央决策者吸收政策研究 群体意见的方式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咨询的主体已经不再局限于由个别党政领导人或个别部门,而是更加开放,涵盖了整个体制,这与早期研究中关于中国经济、外 交、安全政策等各领域的政策制定模式已不可同日而语。咨询对象的选择也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党政内部的政策研究机构,而是扩大到包括民间政策研究机构、学术 性研究机构甚至国际组织等更广泛的政策研究群体。 另一方面,除政府内部智囊以外,更大规模的、以知识互补为特征的政策研究群体在中国已经崛起。从医改的个案来看,各类公共政策研究群体参与政策制定的 广度,以及他们对政策制定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不仅在中国重大政策制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即使和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毫不逊色。在参与模式上,各政策研究 群体不再局限于通过影响个别党政领导人获得影响政策的机会,而是通过更广泛的渠道进入政策制定的轨道。政策制定的过程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少数官方智囊与不同 决策部门之间的互动。[47]相反,为了创造条件进入政策制定轨道,直至影响政策的最后形成,不同政策研究群体之间、政策研究群体与其他参与者之间,在政 策制定的不同环节展开了充分的互动,内容之丰富,超乎人们的想象。中国新医改的经验表明,与人们常说的"独立性"相比,中国政策研究群体的明显优势在于"互补性"和"综合性"。这既包括知识结构方面的互补性和综合 性,也包括利益整合机制方面的互补性和综合性。 在知识结构方面,新医改的过程揭示,中国不同类型的政策研究群体显示出不同的比较优势。他们中间,既有民间政策研究机构,又有官方党政研究机构;既有 学术性的研究机构,也有部门性很强的政策研究机构。有的偏重理论,具有历史与国际比较的视角;有的偏重实践,具有将政治理念转化为可操作方案的经验,还有 的偏重综合,具有整合不同视角、协调不同方案的特长。这种搭配才真正适应了重大政策制定的需要,它既有利于形成多元化政策视角,又有利于观点与立场的互补 和平衡,从而保证决策的质量;它既有利于展开充分的辩争,又有利于适时控制不必要的纷扰,从而保证决策的效率。 在利益整合方面,新医改的过程揭示,中国的政策研究群体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中国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利益诉求。他们中间,既有局部利益的代表,也有整体 利益的代表;既有中央性质的,又有地方性质的;既有对群众需求反映敏锐的社会层面的代表,也有对国家体制和宏观政策把握能力很强的国家层面的代表。在整个 政策制定过程中,不仅中央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广泛问计于政策研究群体,而且这些政策研究群体也在多个环节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将局部的情况和利益 诉求反映到中央决策者那里,很好地发挥了利益和意见整合功能。 总之,政策研究群体参与中央重大政策制定的过程与模式说明,一方面,中国的政策研究群体对决策过程的参与和影响,受惠于中国独特的体制和运作机制,另 一方面它反过来又对中国的政府体制,尤其是中央决策体制产生了深刻影响。纵观新医改政策制定的全过程,由于每个政策环节都有政策研究群体的参与,这不仅提 升了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而且广泛的参与和充分的互动,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政府部门之间的传统协调机制,除了更多的信息进入决策层从而增强了部门沟通 的基础以外,也使得各决策部门不得不认真对待各方面的压力,有助于中央直接回应民众所关注的问题,合理平衡各方的利益,调动和吸纳更广泛的政治参与。从更 大的意义上说,中国政策研究群体对重大社会政策制定的实践表明,中国正在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践行其民主、科学、有效执政的理念。 * 作者简介:王绍光,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讲座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长江讲座教授;樊鹏,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驻德国大 使馆三等秘书。 [1] 中国从经济政策到社会政策的历史性转变,参见王绍光:"大转型: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双向运动",《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2] 20世纪80-90年代卷入中央政策制定过程的政策研究群体主要是直接附属于党政机关的政策研究部门,90年代政府政策咨询的范围有所扩大,政策研究群体 的种类也开始增多,但政策研究群体多通过获得个别党政领导人的认可从而可能影响政策的制定。关于这一时期智库参与经济政策制定的研究参见Barry Naughton, "China's Economic Think Tank: Their Changing Role in the 1990s," The China Quarterly , no. 171, 2002, pp. 625-635;智库参与公安政策制定的研究参见Murry Scot Tanner, "Changing Windows on a Changing China: The Evolving 'Think Tank' System and the Case of the Public Security Sector," The China Quarterly , no. 171, 2002, pp. 559-574.;智库参与外交政策制定的研究参见David Shambaugh, "China'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ink Tanks: Evolving Structure and Process," The China Quarterly , no. 171, 2002, pp. 575-596; Bonnie S. Glaser and Phillip C. Saunders, "Chinese Civilian Foreign Policy Research Institutes: Evolving Roles and Increasing Influence," The China Quarterly , no. 171, 2002, pp. 597-616; [3] 有关新世纪以来中国政府加强政策咨询的研究,参见Jean-Pierre Cabestan, "Is China Moving Towards 'Enlightened' But Plutocratic Authoritarianism?" China Perspectives, no. 55, 2004, pp. 21-28; Steve Tsang, "Consultative Leninism: China's New Political Framework,"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vol. 18, no. 62, 2009, pp. 865-880. [4] James A. Smith, The Idea Brokers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91); Andrew Rich, Think Tanks, Public Policy, and the Politics of Expertise (New York: The Cambridge Press, 2004), p. 7. [5] Kent E. Calder and Mariko de Freytas, "Global Political Cities as Actors in Twenty-First Century International Affairs," The SAIS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29, No.1, 2009, pp. 80-97. [6] 新医改方案吸收了"10家政策研究机构"的说法,来自卫生部长陈竺在国际医学界权威期刊《柳叶刀》上的评论。参见Chen Zhu, "Launch of the Health-care Reform Plan in China, " The Lancet, Vol. 373, April 18, 2009, pp. 1322-1324. [7] 朱旭峰:《中国思想库:政策过程中的影响力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 [8] 一项旨在对各国公共政策研究机构影响力进行排名的报告,提出中国的政策研究机构仅74家,这无疑大大低估了中国公共政策研究群体的规模与实力。参见 James G. McGann: "The Leading Public Policy Research Organizations in The World, 2008," , 2010年8月最后浏览。 [9] Barry Naughton, "China's Economic Think Tank: Their Changing Role in the 1990s". [10] 根据本研究对各层级社会科学院网站所公布的研究人员数字估算,除中国社会科学院约3200名研究人员外,31个省级单位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配备约500 人,市级(包括副省级城市)1000人,其他城市的社会科学院约600人,总数接近10000人。 [1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8月最后浏览。 [12] 例如广东佛山市,在综合改革试验中率先在县区一级组建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室,负责本县区内部体制改革、发展战略、政策咨询、民意调查等问题的研究。参见中 共佛山市委政策研究室:"我室加强与新组建的顺德区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室交流",,2010年8月最后浏览。 [13] 陈进玉:"论政府参事调查研究的若干方法",,2010年8月最后浏览。 [14] 童禅福:"整合资源咨询国是是做好新时期参事工作的必由之路",,2010年8月最后浏览。 [15] 参见国务院参事室官方网页,,2010年8月最后浏览。 [16] 新华网:"国务院公布《政府参事工作条例》",2009年11月9日,,2010年8月最后浏览。 [17] 征求意见网页,见 ,2010年8月最后浏览。 [18] 李菊石,"中国公共卫生的危机",2002年8月20日,http://www.zazhi2.org/2002/zs0205c2.txt;周雁翎, "差异悬殊:中国卫生保健事业面临严峻挑战" 《中国改革》2002年第4期;胡琳琳,"从不公平到更加公平的卫生发展:中国城乡疾病模式差距分析与建议",《中国国情报告》2002年,第84期。 [19] 王绍光,"中国公共卫生的危机与转机", 《比较》第七期 (2003年) [20] 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中国发展评论》,2005年3月增刊第1期,目录参见,2010年8月最后浏览。 [21] 访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某干部,2009年8月4日;访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某干部,2009年9月19日。 [22] 王世玲:"智库与医疗改革的博弈",《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4月15日。 ,2009年6月最后浏览。 [23] 访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某负责人,2009年7月28日。 [24] 李玲:"北大课题组宿迁医改调研报告(上)",《中国青年报》,2006年6月22日。,2010年8月最后浏览;李玲,"北大课题组宿迁医改调研报告 (下)",《中国青年报》,2006年6月23日,,2010年8月最后浏览。 [25] 访谈,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某教授,2009年9月18日,北京;访谈,中央政策研究室某干部,,2009年9月19日。 [26] 本研究访谈了解到,并没有证据表明这一阶段独立政策研究者的活动受到了相关利益集团的影响,直到医改的第二个阶段,即2007年2月以后进入医改备选方案 的设计和选择阶段,相关利益团体才开始与部分政策研究专家进行深入接触,以便影响政策的走向,详见后文。 [27] 有关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中"借力"模式的讨论,参见王绍光:"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28] 有关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制度的情况,参见杨友明:"一项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任务: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述评",《学习时报》,2009年5 月25日。有关第35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情况,参见新华网文章:"胡锦涛强调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2006年10月24日。 ,2010年8月最后浏览。 [29] 访谈,北京大学经济研究中心某教授,2009年9月18日星期五下午。访谈,卫生部某干部,2009年9月22日。 [30] 访谈,卫生部某干部,2009年9月22日。 [31] 这六家机构包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世界银行、世界卫生组织,以及知名的国际咨询机构麦肯锡。 [32] 访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某负责人,2009年8月4日。 [33] 在此之前,某关键部门的领导建议人民大学将报告修改后作为正式方案参与医改方案的研究、讨论,另一个部门的领导则专程来人民大学调研,直接听取汇报,还有 某决策部门的领导安排相关司长、处长直接约见课题负责人座谈。访谈,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某负责人,2009年8月4日。 [34] 原则上国内课题组由国外专家评议,国际组织课题组则由国内专家评议。 [35] 2008年底《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中国社科院已经形成了独立的综合评估建议。10-11月份之间,研究小组将一份大本的《评估建议》分别递交中央政策 研究室及国务院研究室;2008年12月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成立后,他们又向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了10份《评估建议》。与此同时,该研究小组也利用院 内的特殊渠道,形成了几类内容长短不一的内参和要报,其中将2000-3000字的内参分送到了每一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和省部级干部的案头。访谈,中国社会 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某负责人,2009年7月28日;访谈,中国人民大学医改研究中心某负责人, 2009年8月4日。 [36] 清华大学"第九套"方案的主要制定者从医改课题招标开始,就利用和哈佛大学的合作资源,自己出资低调研制方案,拟定在"时机成熟的时候上交"。方案上交 前,卫生部主管官员就曾多次约请方案的主要制定者进行当面交流和沟通,希望借助这一方案能从国际经验中找到合适的借鉴。参见"十年医改路回顾:从中央制定 到问计民间",《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12月13日。 ,2010年8月最后浏览。 [37] "卫生部:医改基本思路总体框架初步确定",《中国青年报》,2007年12月27日。 ,2010年8月最后浏览。 [38] "三年磨一剑--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事记",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要闻,2009年4月6日发布。 ,2010年8月最后浏览。 [39],2010年8月最后浏览。 [40] 通过访谈了解到,2007年春某受托方案出来之后,包括国内和国际医药产业的代表就开始找到方案负责人,寻求合作。又如某国内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也是在同 期开始找到某政策研究机构负责人,希望以中心为平台,资助他们展开讨论并影响舆论,而这一中心后来参与了中国社科院对医改方案的综合评估工作。访谈,中国 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某负责人, 2009年7月28日;访谈,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IDPAC)某政策负责人,2009年11月20日。 [41] 访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院某研究员,2009年9月18日;访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某干部,2009年10月3日。 [42] "卫生部围绕医改组织10个专题调研",新华网新闻,2008年11月10日。 ,2010年8月最后浏览。 [43] 这次调研,从中央到地方,召开了60多场座谈会,前后访谈了900多人,直接听取了各地政府部门的意见、大量院长、医生、护士的意见,甚至走访了长期患病 家庭、农民工、离退休人员和街道社区的代表。访谈,国务院参事室独立调研组某成员, 2009年12月9日。 [44] 访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某负责人, 2009年7月28日。 [45] 这一阶段有组织利益团体组织了各种形式的"上书",获得了中央决策者的回应。例如因《征求意见稿》明显忽略了药品流通领域全国30多万家零售药店的利益, 激起了这一群体的巨大反弹。2008年11月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组织全国33家医药协会进行了一次联合"上书",这次上书引起了最高决策者的注意。最后由国 务院主管副总理专门签署意见,安排各相关部委组织人力,当面倾听企业与行业协会的意见,并吸收了其中合理的要求。访谈,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某负责人, 2009年9月1日。 [46] 访谈,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某领导,2009年9月9日。 [47] 有关80年代中央政府内部研究机构与官僚部门之间关系的研究,参见Nina P. Halpern, "Information Flows and Policy Coordination in the Chinese Bureaucracy," in Kenneth G. Lieberthal and David M. Lampton eds. Bureaucracy, Politics, and Decision Making in Post-Mao Chin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2, pp.125-150. Halpern提出了"竞争性说服"(competitive persuasion)的理论模型来描述这一时期政府内部智囊与决策者之间的关系,这一理论模型与同时期李侃如针对中国中央政府的决策体制提出的"商讨系 统"(Bargaining system)遥相呼应。有关90年代政府内部研究机构与官僚部门之间关系的研究,参见Barry Naughton, "China's Economic Think Tank: Their Changing Role in the 1990s". 
  10. 陈世雄:俄罗斯戏剧大师与中国戏曲
    戏剧 2011/03/14 | 阅读: 2249
    一 俄罗斯人对中国戏曲艺术看法的转变  中国戏曲对欧洲的影响首先在戏剧文学领域体现出来,而戏曲表演艺术对欧洲的影响,显然比戏曲文学的影响要迟得多。这种影响在同中国相邻的俄罗斯最早表现出来。有趣的是,开始时,中国戏曲在俄国人那里得到的并不是好评,而是蔑视。1866年,俄国《圣彼得堡新闻报》的一个记者在恰克图看了一场中国戏,后来,他在剧评中写道:“中国人愚昧无知,他们在表演骑马打仗时,拿着棍棒当马骑,还觉得是骑在马上呢!看到这些,我不禁想起了亚历山大剧院的演出。当时,作战的不是瘦弱的中国演员,而是勇猛的俄国士兵,骑的也不是棍棒,而是欢快嘶叫的体壮膘肥的枣红马!”[i]这位俄国记者对中国舞台美学的见解如此,说明自然主义在19世纪末的俄国剧坛上占据着统治地位,在这种情形下,一个彼得堡的记者对中国戏曲艺术表示轻蔑是并不奇怪的。   然而,从19世纪末开始,俄国学者和作家艺术家们对中国和东方的兴趣与日俱增。列夫·托尔斯泰研究和评述了大量的中国哲学著作;美术家韦列夏金来到中国,研究了中国艺术;著名汉学家阿列克谢耶夫也在准备他的第一次中国之行。越来越多的中国诗歌与散文翻译成俄文,介绍到俄国来。与此同时,俄国人的戏剧观念也渐渐地发生着变化。在20世纪初,人们对普希金关于戏剧舞台上的“程式化的不逼真”的论述和他那些富于革命性的戏剧思想,逐渐成为俄国戏剧革新家们的有力武器。时过境迁,在此时的俄罗斯,人们对中国戏曲表演艺术已经是津津乐道了。   在1925年5月5日出版的莫斯科《新观众》杂志上,刊载了一篇题为《中国戏剧》的文章(作者李克奈茨基),专门介绍了梅兰芳的表演艺术。文章写道:“梅兰芳是当代中国最显赫的人物之一。在北京,人们崇敬他。像对王侯一样地伺候他。在任何一次达官显贵的宴会上,他的表演都是必不可少的。外国使节们也模仿这种做法,特别是美国人,他们付给他令人难以想象的酬金。”文章还谈到“中国的舞台明星”梅兰芳在东京的“帝国剧院”演出并且大获成功的盛况。[ii]   从这段文字里可以看出,20年代的梅兰芳已经享誉世界,此时的俄国人是以一种敬仰的口吻谈起他的,和1866年俄国《圣彼得堡新闻报》记者在谈论中国戏曲时那种轻蔑的口气相比,简直是天渊之别。   文章接着描绘了中国剧场建筑的特征,戏曲乐队的组成和戏曲表演艺术的特征。文章写道:   ……舞台中央放着一张椅子。如果主人公在剧中需要表演攀登高山,那么,他只需从几张桌子和椅子上越过即可。如果他需要表演骑马,那么只需骑在一支手杖上,气喘吁吁地从舞台的一头跳跃到另一头就行了,就是在这样的舞台上,梅兰芳表现出自己的艺术。他表演选自大戏中的片断,抒情性的场面,表现的是多少有些不幸的小姐的命运,而这位小姐总是由他亲自扮演,因为梅兰芳只扮演女性。迄今为止,中国舞台上的所有女性角色都是由男人扮演的。[iii]   文章接着细腻地描绘了梅兰芳在《黛玉葬花》的表演。虽然作者没有完全看懂京剧,甚至发生了把道具用的马鞭说成“手杖”的错误,可是,他毕竟大体上猜出了剧情,而且理解了中国戏曲独特的美学原则,特别是假定性原则。假定的时间和空间,虚拟的表演,这些他都接受了,而且感到“着迷”。   作为十月革命后莫斯科人民教育局机关刊物的《新观众》,是当时颇具影响的一家杂志。它对中国戏剧的评介,曾经是相当密集的。继第18期的《中国戏剧》一文后,《新观众》又在第20期(据苏联戏剧百科全书介绍,该杂志共发行了302期)发表了一篇题为《中国的英雄剧院》的报道,介绍中国广州一家集歌剧、舞剧、话剧、轻歌剧和杂技于一身的“英雄剧院”和苏联的“国家杂技中央管理局”进行谈判的消息。消息说,中国民族戏剧正受到外国剧目的排挤,这家中国英雄剧院在莫斯科的巡迥演出将会引起巨大的兴趣。[iv]   由此可见,十月革命以后的俄罗斯戏剧界已经接受了中国戏曲艺术,认识到了它的价值。在梅兰芳之前,已经有中国戏曲团体访问革命后的俄罗斯。中俄戏剧文化交流正在逐步走向高潮。二 梅耶荷德的早期实验与中国影响  早在19世纪末,模仿东方的异国情调就逐步成为俄国的一种时尚。就连年轻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也不例外。1887年,斯坦尼斯拉夫斯基的家庭剧团在排演喜歌剧《日本天皇》时,通过学习日本人执扇的各种姿势,进行了近乎程式化的形体训练。后来,在建立自己的体系时,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为了找到演员控制自己感情的机制,研究了潜意识问题。为此他转向印度古代哲学,研究能够使人控制自己意识的秘传的技能。   众所周知,梅耶荷德的戏剧观和斯坦尼斯拉夫斯基截然不同。然而,有趣的是,这两位戏剧革新家有一个共同的灵感来源,这就是东方的精神和文化传统。梅耶荷德象斯坦尼一样,曾受到日本戏剧的影响,他最迟在20世纪初的头几年就接触了日本戏剧,并且,受日本戏剧的影响比受中国戏剧的影响要早一些。早在1899年,就有一个由19人组成的日本剧团,由著名戏剧家川上音二郎率领,到了法国、德国、奥地利和俄国,在莫斯科受到梅耶荷德的接见,并观看了梅耶荷德的演出,后来于1903年回日本。   在俄国,梅耶荷德是运用中国古典戏剧方式的第一人。史实表明,他在1916—1917年间拟定的艺术学校授课大纲里,就已经有研究日本和中国戏剧的舞台场面的特点一项。[v]1918年,梅耶荷德排演歌剧《夜莺》时,让一些无言的配角演员作出“中国幽灵”的非凡动态。“他们的动作因素是:舞蹈、面部表情、手势、形体造型。”[vi] 1926年,梅耶荷德剧院上演了谢尔盖·特列季雅科夫的剧作《怒吼吧,中国!》,由一位导演班的毕业生见习排演,梅耶荷德亲自“校正导演”。剧情取自一篇真实的报道,写的是某英国商人偶尔淹死在中国长江,由于找不到造成英国商人死亡的罪犯,英国炮舰舰长下令处决两名以抓阄方式挑选出来的中国船夫。剧中以近乎自然主义的手法表现了“中国风情”,并且过于细致地表现了处死两个中国人的场面,因此存在着很多缺陷,并引起了一些否定性的评价。但是,该剧的上演毕竟表现了梅耶荷德对中国题材的兴趣,表现了他对受殖民者压迫的中国人民的同情。不过,梅耶荷德对中国戏曲表演艺术的热爱和强烈的向往主要是在1935年梅兰芳先生访问苏联之后。 三 塔伊罗夫与《黄马褂》   莫斯科卡美尼剧院的总导演塔伊罗夫是20世纪俄罗斯最杰出的戏剧导演和革新家之一。他比梅耶荷德年轻,两人都是戏剧革新的先锋,堪称俄罗斯剧坛双杰。   塔伊罗夫在他的戏剧探索中借鉴了东方戏剧,特别是印度和中国戏剧的经验。通常人们谈论最多的是印度戏剧对他的影响,这是可以理解的;卡美尼剧院创建后上演的第一出戏就是印度的《沙恭达罗》,这个剧目是世界名剧,影响较大,评论界普遍认为这个剧目奠定了卡美尼剧院的纲领。可是,不可忽视的是,中国戏曲对塔伊罗夫同样发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影响更具有根本性。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塔伊罗夫排演《黄马褂》一剧的实践上。   《黄马褂》一剧的上演早于《沙恭达罗》,时间大概是1913年。该剧是乔治·哈扎尔顿和哈里·班里穆于1912年根据中国民间传说创作而成的剧本。故事大意是:藩五吴新寅的王后车穆产下一个羸弱多病的王子。藩王想让王妃之子吴发廷嗣位,于是暗遣剌客杀害车穆母子,但剌客见车穆心地善良,不忍加害,在杀死了背叛和出卖王后的使女后,携母子隐居他乡。若干年后,吴发廷继承王位,并一心想娶美丽的姑娘梅华为妻。其时车穆之子吴浩基已长成英武过人才貌出众的人物,在一位预言家的帮助下击败吴发廷而取得王位,并和梅华结为伉俪。[vii]剧作者是美国人,有一位名叫马尔贾诺夫的俄国人(塔伊罗夫把这个人称为“戏剧的罗斯的收集者”和“新型戏剧的创造者”)从中国带回了这个剧本。   塔伊罗夫排演《黄马褂》时,担任舞台美术设计的是天才的艺术家阿拉波夫。[viii]塔伊罗夫和阿拉波夫是以中国戏曲风格来进行创作的。丝绸做的幕布上绣着金绿色的龙,服饰也是丝绸做的,有着长长的袖口。然而,“最主要的是,运用了中国戏剧语言的假定性风格”。[ix]在舞台上,中国风格的小屋是用金色的布帘糊成的,用椅子来代表山脉,用搭在上头的横木来代表桥梁。把椅子的靠背朝向观众,就成了一对恋人乘坐的小船。脸部化装时所勾画的图案、所用的色彩也是象征性的。不过,塔伊罗夫和阿拉波夫并不是百分百地照搬中国戏曲的舞台法则,有某些艺术手段与其说是从中国戏曲中借用来的,不如说是从日本戏剧中来的。例如,舞台前沿搭建的供演员从台上走到观众席中的宽大台阶,就是从日本歌舞伎中学来的。   从《黄马褂》的导演实践中,塔伊罗夫得到的最大的收获是,他弄清楚了某些最重要的戏剧学范畴,特别是“综合”这一概念。塔伊罗夫是为创建于1913年的莫斯科自由剧院导演《黄马褂》一剧的。这家剧院的主人马尔贾诺夫把西方的歌剧、轻歌剧、哑剧和话剧都拢在“同一个屋顶下”。对于某些人来说,这就是综合的体现了。然而,塔伊罗夫并不认为这样做就是所谓的“综合”。他在《导演手记》中写道:那些“一会儿突出话剧,一会儿突出歌剧,一会儿突出轻歌剧,一会儿突出芭蕾舞”的戏剧,是无权称为综合型戏剧的,因为这些戏剧是“机械地”把各种舞台艺术因素组合起来的。有的在一台演出中甚至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剧团:歌剧的、话剧的、芭蕾的……塔伊罗夫认为,把这种戏剧看成是综合戏剧,那是荒诞的。塔伊罗夫提出自己的公式。他说:“综合性戏剧,就是有机地把各种舞台艺术样式溶合在一起的戏剧,它应在一个剧目中把所有被人为地分离的语言、歌唱、哑剧、舞蹈甚至杂技等成分都和谐地互相溶合,汇合成一部整一的戏剧作品。”[x]塔伊罗夫还得出结论,综合型戏剧按其自身的性质而言,是不能容纳单纯的话剧演员、芭蕾舞演员歌剧演员等等的。只有轻松自如地掌握了各种艺术的新型的“大师演员”,才能创造这种戏剧。[xi]   在塔伊罗夫看来,中国戏曲是综合型戏剧的光辉榜样,中国戏曲最适合采用那些经过几个世纪千锤百炼而形成的舞台技巧。中国艺术传统最忌照搬生活,它体现出一种“现实主义与假定性的有机结合”,塔伊罗夫正是这样评价东方戏剧文化的。   《黄马褂》的排演是俄罗斯戏剧史的重要一页。著名戏剧评论家马尔科夫指出,这个剧目的演出“充分地运用了中国假定性戏剧的手法……这些手法随着时间的流逝,对我们来说已是人所共知的,可是,当时它们不但以其非凡的异国情调令人震惊,而且把人带进一个非凡的戏剧世界。”[xii]   塔伊罗夫之所以热中于中国戏曲,和当时艺术领域的原始主义倾向有关。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欧洲艺术界存在着一股原始主义思潮。白银时代的俄国也不例外。其源头是所谓“返朴归真”的思想。而在塔伊罗夫看来,原始戏剧是一种能使新型戏剧健康发展的源泉,而中国戏曲正是这样的原始戏剧。看样子,塔伊罗夫在这里要么是在使用“原始戏剧”一词时犯了修辞学的错误,要么是对戏剧艺术传统的本质不理解。这种本质不是由艺术思维的原始性质所决定的,而是由中国古代世界观的特征所决定的。  --------------------------------------------------------------------------------   [i]《中国戏剧》,载《剧场休息》杂志,1866年,第20期,第6页。译文见《梅耶荷德论集》,第120页。  [ii] 《新观众》杂志,莫斯科,1925年第18期   [iii] 译自《新观众》杂志,莫斯科,1925年第18期,第5页。   [iv] 《新观众》杂志,莫斯科,1925年第20期,第20页。   [v] 参见谢洛娃:《梅耶荷德的戏剧观念与中国戏剧理论》,译文见《梅耶荷德论集》,第124页。   [vi] 鲁德尼茨基:《梅耶荷德传》,中译本,第369页,中国戏剧出版社,1987年版。   [vii] 参见《关于〈黄马褂〉的说明》,《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89—90页。   [viii] 阿纳托利·阿法纳西耶维奇·阿拉波夫(1876—1949),俄罗斯舞台美术家,1906年毕业于莫斯科某工艺美术学校,1905年开始从事舞台设计,十月革命后曾在莫斯科、列宁格勒、基辅等城市从事舞台美术和电影美术设计。   [ix] 谢洛娃:《俄罗斯白银时代的戏剧文化与东方传统(中国、日本、印度)》,莫斯科,1999年版,第176页。   [x] 塔伊罗夫:《导演手记》,莫斯科,1970年版,第93页。   [xi] 塔伊罗夫:《导演手记》,莫斯科,1970年版,第93页。 part 2 四 1935年中俄艺术家的莫斯科对话 1935年,梅兰芳访问了苏联,会见了斯坦尼斯拉夫斯基、聂米罗维奇-丹钦科、梅耶荷德、塔伊罗夫、爱森斯坦等苏联最著名的导演。当时在莫斯科工作的英国导演戈登﹒克雷、德国戏剧家布莱希特和皮斯卡托也观看了他的演出。这就是说,当时东西方最伟大的戏剧家几乎都聚集在莫斯科。这是东西方戏剧交流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事件,它永远载入了世界戏剧史册。梅兰芳与苏联艺术大师斯坦尼斯拉夫斯基(1935年)这是梅兰芳继1919年、1925年两度访日和1930年访美之后,第四次出国访问。和前三次出访相比,对苏联的访问有明显的不同之处。首先,这次访问是由苏联官方的对外文化协会邀请,以国宾身分出访的,苏联专门成立了“梅兰芳招待委员会”,成员中包括了斯坦尼斯拉夫斯基、聂米罗维奇-丹钦科、梅耶荷德、塔伊罗夫、爱森斯坦、特烈杰亚科夫等人,皆为苏联戏剧、电影、文学界知名人士,显示出苏联方面对此次访问的高度重视和高规格的接待。其次,苏联方面把这次访问视为观摩、学习、研究中国传统戏曲的一个重要机会。梅兰芳先生到达莫斯科后,在致许姬传的信中写道:“苏联戏剧界于澜(梅先生谱名)开演时,每夕派重要演员及专家二十人轮流参观,并将举行讨论会,邀澜及张、余二先生出席,共为学术上之研究,对中国戏剧如此看重,诚为光荣之事。”[i]第三,苏联文艺界对中国戏曲艺术的研讨所达到的深度,远远超过了日本、美国戏剧界。苏联文艺界对梅兰芳的评论不是少数评论家分散的、零星的个人行为,而是一种集体的、系统的研讨。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1935年4月14日在莫斯科对外文化协会礼堂举行的座谈会。这次座谈是梅兰芳剧团提议举行的,由苏联戏剧界的权威、莫斯科艺术剧院负责人聂米罗维奇-丹钦科主持。除了梅兰芳先生和梅剧团的导演张彭春教授以外,在会上发言的有聂米罗维奇-丹钦科和苏联最负盛名的大导演塔伊罗夫、梅耶荷德,有著名的剧作家、《怒吼吧,中国!》的作者、曾在北京大学任教的特烈季亚科夫,有著名作曲家和音乐教育家莫﹒格涅欣,有著名的电影导演爱森斯坦。[ii]从瑞典人拉尔斯﹒克莱贝尔格整理的《艺术的强大动力(1935年苏联艺术家讨论梅兰芳艺术记录)》一文来看,上述几位苏联艺术家的发言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是观摩梅兰芳演出后认真思考的结果。发言者的看法是有分歧的,他们展开了争论,力图用集体的智慧来凝聚出真理。苏联艺术家的争论始终集中于若干最本质、最重要的问题上,体现了高度的理论思维的自觉性。这些问题是,如何认识和概括中国戏曲本质特征?在戏曲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保护传统?欧洲艺术家(包括电影艺术家)如何向中国戏曲学习、借鉴?三大问题环环相扣,步步深入,和日本、美国评论家的分散、零星的评论恰成鲜明的对比。主持人聂米罗维奇-丹钦科在他的开场白中首先强调了中国戏剧具有“一种完美的,在精确性和鲜明性方面无与伦比的形式”,运用“杰出的技巧”,“把深刻的含意和精炼的表现手段结合在一起”。[iii]其注意的重心是戏曲的形式、技巧和表现手段所具有的完美、精确和精炼。特烈季亚科夫作为一个曾在北京大学执教,并创作过中国题材剧作的艺术家,激动地批驳了西方盛行的把中国戏剧简单地看作一种“异国情调”的观点,同时着重批评了那种认为“中国戏剧从头到尾都是程式化”的观点,在特烈季亚科夫看来,这种说法只不过是一种“臆造”。特烈季亚科夫之所以不喜欢“程式化”这个提法,是因为在他看来,程式化就意味着僵化,意味着和现实主义背道而驰,而中国戏剧不仅不是僵化的,而且是现实主义的。然而,,特烈季亚科夫实际上并没有否定中国戏曲的程式性。他在发言中说:梅兰芳剧团七年来所有的演出,他只有一次没看过,他认为,“只要能进入这种戏剧的形象语言之中,它就会成为清彻透明的,特别容易理解的,非常真实的。”[iv]可见,特烈季亚科夫看出中国戏曲有一种独特的“戏剧语言”。这种戏剧语言有自己完整的、固定的法则,只不过特烈季亚科夫没有用“程式”一词加以表述罢了。关于什么是中国戏曲的本质特征这个问题,梅耶荷德在他仅有一次发言中似乎没有正面回答。他说:“在谈到梅兰芳博士戏剧本质的东西时,现在当然不可能全部涉及,我只想指出必须指出的一点。我们有很多人谈到舞台上面部表情的表演,谈到眼睛和嘴的表演。最近很多人又谈到动作的表演,语言和动作的协调。但是我们忘记了主要的一点,这是梅兰芳博士提醒了我们的,那就是手”。[v]梅耶荷德强调的另一个重点是节奏。他说:“我们还有很多人谈到所谓演出的节奏结构。但是,谁要是看过梅兰芳的表演,就会为这位天才的舞台大师,就会为他的表演节奏的巨大力量所折服。”[vi]梅耶荷德同样没有使用“程式”这一概念,可是,他强调的“手”的动作与表演的节奏,却是表演程式最重要的因素。著名作曲家和音乐教育家莫﹒格涅欣主张用“象征主义”而不用“程式化”来概括中国戏曲的本质特征。他说:“我觉得,如果把梅兰芳博士的中国戏剧的表演体系说成是象征主义的体系,那是最正确的。“程式化”这个词远不能体现出它的性质。因为程式性也许可能更易被接受,但它却不能表达情绪。而象征是体现一定内容的,它也能表达情绪。”[vii]这说明,发言者是多么急于找到一个准确的字眼,用来概括中国戏曲的本质特征!大导演塔伊罗夫提出的看法与众不同。他认为,“所有流行的对中国戏剧的看法,如说这是一种程式化的戏剧,如说这个戏剧的主要特点就是没有布景,就是象征性的动作――所有这些都只是这个巨大体系中的琐细的小事。这个体系的实质完全在另一点上。”[viii]那么,中国戏剧体系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呢?塔伊罗夫认为,是综合性。他称中国戏剧是“一个走向综合性的戏剧,而这种综合性具有极不寻常的有机性。”[ix]他说,:“那些我们称之为程式化的表现因素,只不过是为了有机而完整地、恰当地体现整个演出的内在结构的必不可少的形式罢了。我觉得,对于我们来说,这是最本质的东西。”[x]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这样说:在塔伊罗夫看来,中国戏剧是一个由程式化的表现因素有机地构成的综合性戏剧体系。杰出的电影导演和理论家爱森斯坦在他的发言中强调中国戏剧是“两种对立面”的统一,而且“这两种对立面都被引导到极限的程度”。[xi]一方面,中国戏剧中的“概括到了象征、符号的地步”,[xii]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梅兰芳的表演中舞台动作的一系列手法是“对一些经过特别深思熟虑才得到的完美组合的完全固定的表达方式”,是“为了反映重要的传统”而制定的“一系列必要的原则”。[xiii]这意味着爱森斯坦是承认中国戏剧表现手法的程式性的。另一方面,爱森斯坦又强调,梅兰芳在具体的表演中“又体现着表演者的个性特征”。[xiv]程式化的表现手法所反映的传统并不是僵死的,因为梅兰芳“用对人物性格的生动而出色的展示来丰富和充实着这些传统”,他的表演表现出“对形象和性格的令人惊异的掌握”。[xv]“这种生动的创作个性的感觉,正是最令人震动的印象之一。”[xvi]在阐述了梅兰芳表演的程式化与个性化的辩证统一之后,爱森斯坦进而把梅兰芳的艺术纳入“现实主义”的范畴。他把“个性化与程式化的统一”等同于现实主义的典型化原则――个别与一般的统一。特烈季亚科夫、爱森斯坦等苏联艺术家如此热中于把梅兰芳的艺术纳入“现实主义”,这是不难理解的。梅兰芳访问莫斯科时,苏联第一次作家代表大会刚刚开过几个月,“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刚刚被确立为苏联文学创作与文学批评的基本方法,具有最崇高、最神圣的地位。将梅兰芳的艺术称为“现实主义”,就等于给梅兰芳戴上了桂冠,同时证明了苏联文艺界给予梅兰芳最高礼遇的正确性。苏联艺术大师在发言中纷纷谈论如何向中国同行学习的问题。特烈季亚科夫指出,梅兰芳的戏剧已经证明了,苏联戏剧并不一定要模仿欧洲戏剧的范例,在苏联的许许多多民族中,也可以有各自的戏剧风格,这种戏剧可以和欧洲戏剧并行于世,展开竞赛。中亚各民族尤其如此。梅耶荷德在发言中叹道:“我们知道苏联戏剧的力量,可是,在看了中国戏剧杰出大师的表演之后,我们就会发现自己有很多缺陷。”[xvii]在谈到苏联戏剧界向中国戏剧学习什么的问题时,梅耶荷德说:苏联戏剧界必须全面地向中国戏剧学习,从面部表情到手的动作,从语言与动作的协调到戏剧的节奏结构。因此,梅耶荷德的结论是,梅兰芳的访问是“苏联戏剧生活中意义重大的事件”。[xviii]塔伊罗夫的发言强调了中国戏剧的综合性特征,同时又指出,梅兰芳表演艺术给人们一个启示:过去在和自然主义戏剧争论时提出来的“演员外形变化的极限”实际上是可以突破的;梅兰芳博士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有血有肉的男人,可是他扮演的却是女性,“这个最困难、最复杂、最不可思议的变化,由这位演员完美地实现了。”[xix]这意味着他呼吁进一步突破自然主义的束缚,进行更为大胆的戏剧革新。塔伊罗夫表示,他坚信梅兰芳的戏剧会对苏联戏剧产生影响,同时,他提醒人们“不要走上外部模仿的道路(也许有的人会追求这点),而是要掌握其内在结构,内在组织。”[xx]从座谈会速记记录中,人们可以隐隐约约地感觉到苏联戏剧界不同流派、不同观点之间的分歧与争论。在所有的发言者中,显得最激动、最激烈,对苏联戏剧现状最不满的,莫过于梅耶荷德。他把梅兰芳视为自己的知音,并利用梅兰芳的艺术来对他所厌恶的保守僵化的戏剧观发起攻击。爱森斯坦在他的发言中说得很明白:“说到戏剧,我倒发现我们有一个剧院和梅兰芳博士的手法比较接近,那就是梅耶荷德剧院。”[xxi]这就是说,梅兰芳的访问,无意中使梅耶荷德在当时苏联各戏剧派别的斗争中暂时地处于有利地位。我们知道,梅耶荷德在苏联戏剧界树敌甚多。仅从1938年1月7日苏联国家艺术委员会在关闭梅耶荷德剧院的决定中所说的“梅耶荷德剧院从它成立的第一天起,便一直不能从和苏维埃艺术格格不入的、彻头彻尾的资产阶级形式主义中解脱出来”[xxii]这句话,便足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1935年的梅耶荷德正处于困境。他在1933年排演的《茶花女》虽然受到观众的热烈欢迎,可是却遭到大多数批评家的批评。人们把《茶花女》看成一部“已经演俗了的情节剧”,认为梅耶荷德选择这个剧目是个错误。“室内剧”派的代表人物阿菲诺干诺夫甚至认为这出戏是一帖“瓦解性的毒药”,而“室外剧”派的代表维什涅夫斯基则在报上发表文章,咒骂这出戏是“违背社会利益”的。[xxiii]接着,梅耶荷德又导演了歌剧《黑桃皇后》和契诃夫的几个小喜剧,可是,前者引起了争议,而后者遭到了失败。1933年,阿菲诺干诺夫就曾在日记中把梅耶荷德形容为一只快要毁灭的“老狼”,到了1935年,这个已经在苏联确立了“社会主义现实主义”的绝对主导地位的年头,梅耶荷德无疑更加感到了压力。从座谈会速记记录中可以看到,主持人聂米罗维奇-丹钦科最后的总结性发言看起来是对中国客人提出的建议,实际上是弦外有音。聂米罗维奇-丹钦科指出,艺术家虽然是“从事形式工作”的,可是,对于他们来说,内容才是最重要的。这段话对于早就被扣上“形式主义”大帽子,而且在今天的发言中又大谈“手的动作”和“节奏结构”等形式问题的梅耶荷德来说,无疑是又一次提了个醒。 五 梅兰芳对俄国戏剧界的深远影响在这次座谈会的第二天,梅兰芳一行就离开了莫斯科。这次访问造成的影响是异常深刻的。对梅兰芳的艺术评价最高,共鸣最强烈的,不是别人,正是梅耶荷德。他在4月14日,即关于梅兰芳艺术的座谈会举行的当天,就在全苏对外文化关系协会作了一次题为《关于梅兰芳的巡回演出》的演讲。梅耶荷德指出,在俄罗斯戏剧艺术中历来存在着两大流派,一种已经把人们引进自然主义的死胡同,另一种只是到后来才得到广泛的发展,这就是和普希金的戏剧理想相符合的流派。普希金当年说过,戏剧就其本质而言,是不能同真的一样的。在梅耶荷德看来,梅兰芳剧院接近普希金的戏剧理想。他指出,在梅兰芳剧院中有许多“鼓舞人心的东西”,特别是手的表演技巧。而对俄罗斯演员来说,手在表演中简直毫无用处,“不过是从袖口露出来的一个肉疙瘩”,应该统统砍去。他还批评了俄罗斯的女演员,说她们没有一个人“能象梅兰芳博士似地表现出如此的女性魅力”。梅耶荷德抱怨俄罗斯舞台上感觉不到中国戏曲那种节奏感,“梅兰芳是用六十分之一秒来计时的,而我们是以秒来计时的。我们甚至不以秒来计时。我们钟表上的秒针拔去算了,它对我们一点没有用场。”[xxiv]梅耶荷德感慨地说:“在这些卓越演员们的精彩表演之后,我们可以找到自己多少的缺陷呵!当然,我日后还要就这个问题作更广泛的研究要。因为我不仅是个戏剧导演,而且还是个戏剧教师,我必须向在我们戏剧学校学习的青年作出报告。”在讲演的最后,梅耶荷德再次强调:“梅兰芳博士的这次来访对于苏联戏剧艺术的未来命运将是关系重大的。我们将会反复地回味普希金的金玉良言,因为这些教诲是和梅兰芳的艺术实践血肉相连的。”[xxv]梅耶荷德并不仅仅是以中国演员之长来攻苏联演员之短,他在自己的实践中带头向梅兰芳学习。他在演讲中说:“我现在正要重新排演我的一出旧戏――格里鲍耶陀夫的《智慧的痛苦》。当我看过梅兰芳的两、三出戏再来到排演场,我就觉得,我应该把我原先做过的统统来一番改造。”[xxvi]据说,排完《智慧的痛苦》之后,梅耶荷德出了个海报,上面注明,他的这个演出是献给杰出的中国演员梅兰芳的。[xxvii]梅耶荷德的这种态度感染了他的学生。奥赫洛普柯夫在他的《论假定性》一书中写道:“当我和爱森斯坦还是毛孩子的时候,我们完全被来莫斯科访问演出的中国京剧团陶醉了。我们看了梅兰芳的全部演出……想象!戏剧艺术应该为它高唱颂歌。因为正是靠了想象,空荡荡的舞台背景才变成了一抹山林,空空如也的舞台台板才变成了一碧湖水,一个手持刀戟的武士才变成了千军万马……想象产生现实主义,这是其他任何的自然主义或‘爬行的现实主义’所无能为力的。”[xxviii]其实,即使是那些在戏剧观上和梅耶荷德并不一致的戏剧家们,也表现出对中国戏曲艺术的极大兴趣。譬如:聂米罗维奇-丹钦科在梅兰芳离开莫斯科后写信给一些著名演员时说:“……梅兰芳真是个奇迹。凡是关心艺术向前发展的戏剧界人士,都可以从他那儿在演技、节奏和创造象征诸方面学点东西。”[xxix]梅兰芳在苏联影响的强弱是随着苏联内部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在1935年之后的苏联,不仅社会主义现实主义被确立为文学创作与文学批评的基本方法,戏剧界也正在形成独尊斯坦尼体系的局面。在这样的环境中,对中国戏曲是否符合现实主义精神持怀疑态度的人肯定是有的。针对这种情况,梅耶荷德挺身而出,在他1936年6月13日题为《卓别林和卓别林风格》的报告中为中国戏曲作辩护。他说:“不能认为,哈萨克斯坦的艺术是现实主义,而中国的艺术则是形式主义。我认为,这是一个可怕的错误,我们务必把它彻底揭露。为什么我们有权认为梅兰芳向我们展现的中国艺术(爱森斯坦是十分钦佩梅兰芳的艺术的)是现实主义的呢?因为只要一个艺术是建立在为它本民族的人民喜闻乐见的基础上的,它就是现实主义的……中国人民完全明白中国舞台上所出现的一切,他理解这些舞台艺术词汇,他能够自由地深入到梅兰芳所表演的戏剧内容中去……”[xxx]  梅耶荷德的讲演不但表现出对中国戏曲艺术的深刻理解,同时表现出对中国人民的深厚感情。不幸的是,这样一位卓越的戏剧大师不久便遭到了残酷的迫害,过早地离开了人世。俄罗斯戏剧大师们对中国戏曲艺术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并且对俄罗斯戏剧的革新和探索产生了持久的深远的影响。 然而,这一影响不是单向度的、一次性的,而是反过来对中国戏剧艺术自身,包括话剧艺术和戏曲艺术的发展进程,都产生了强烈的反馈作用。这一反馈式影响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戏剧观”讨论和中国实验戏剧的发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在20世纪,各种人类文明之间的关系已经从一种文明单方向地影响和支配其他文明的阶段,进入了各种文明之间多方向地、强烈而地持续地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阶段。中俄两国戏剧文化之间的关系,有力地证明了20世纪文明史的这一特征。 [i] 许姬传、许源来著《忆艺术大师梅兰芳》,中国戏剧出版社,1986年版,第37页。信中所说“张、余”指的是张彭春、余上沅二人。[ii] 德国的大戏剧家布莱希特和皮斯卡托,英国的大导演戈登﹒克雷等人当时也在莫斯科,可是梅兰芳没有邀请他们出席。布莱希特看到了梅兰芳的演出,这是无庸置疑的。布莱希特的《中国戏剧表演艺术中的陌生化效果》一文,就是在观看梅兰芳演出后第二年写成的。[ii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1935年苏联艺术家讨论梅兰芳艺术记录)》,《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3、4页。[iv]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4页。[v]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6页。[v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6页。[vi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8页。[vii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8页。[ix]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9页。[x]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9页。[x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12页。[xi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12页。[xii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11页。[xiv]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12页。[xv]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11页。[xv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12页。[xvi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7页。[xvii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6-7页。[xix]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9页。[xx]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9页。[xxi] 拉尔斯﹒克莱贝尔格:《艺术的强大动力》,《中华戏曲》第十四辑,第13页。[xxii] 转引自《梅耶荷德传》中译本,中国戏剧出版社,1987年版,第666页。[xxiii] 《梅耶荷德传》中译本,中国戏剧出版社,1987年版,第641页。[xxiv] 梅耶荷德:《论梅兰芳的表演艺术》,载《梅耶荷德的创作遗产》,莫斯科,1978年版,第96页。此处采用童道明先生《他山集》中的译文。[xxv] 梅耶荷德:《论梅兰芳的表演艺术》,载《梅耶荷德的创作遗产》,莫斯科,1978年版,第97页。此处采用童道明先生《他山集》中的译文。[xxvi] 梅耶荷德:《论梅兰芳的表演艺术》,载《梅耶荷德的创作遗产》,莫斯科,1978年版,第95页。此处采用童道明先生《他山集》中的译文。[xxvii] 萨多夫斯基:《戏剧魔法师》,《和梅耶荷德的会见》,莫斯科,1967年版,第517页。[xxviii] 莫斯科《戏剧》杂志,1957年第12期,第63页。[xxix] 《聂米罗维奇-丹钦科书信集》,俄文版,第2卷,第441页。[xxx] 译文见童道明《他山集》,中国戏剧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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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高校富士康调查组:两岸三地高校富士康调研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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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三地高校富士康调研总报告2010年10月发布,共六部分,指出富士康强制加班、超时加班——违反《劳动合同法》,克扣加班费——违反《劳动合同法》,滥用学生工——违反《实习见习条例》,漠视职业安全隐患——违反《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私了”工伤事故——违反《工伤保险条例》。选登系列二与结束语
  15. 高彦颐:“天足”:一个崭新的基督教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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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游正林:60年来中国工会的三次大改革
    政治 2010/12/07 | 阅读: 2233
    提要:中国工会一直存在着脱离职工群众的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及进入21世纪后,中国工会曾进行过三次大的改革,力图通过改善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降低工会的“官办”色彩、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与活力、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力度等手段来加强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联系。本文分别对这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大改革后工会的理想形象和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等进行了细致的描述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推动中国工会力图进行大改革的直接动力和制约中国工会改革的结构性因素。  *本文受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和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感谢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张智君先生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笔者根据他们的意见做了不少修改。文责自负。  一、导言  我国的工会虽然被定义为工人阶级或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但由于种种原因,却一直存在着脱离群众①[本文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群众”、“职工”、“职工群众”和“工人群众”等词汇,这些词汇在本文中的含义基本相同]的现象。早在1945年,边区公营工厂实行一元化领导(厂长负责制)以后,一切统一于厂长,工会因此而无事可做,软弱无力,威信不高(中央职委,1986)。新中国成立后,工会脱离群众的现象进一步引起了有关人士的关注。1950年7月,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邓子恢②[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在肯定中南各省市的工会工作取得的四点成绩之后,着重指出工会工作中的缺点主要表现为严重脱离群众。他系统地分析了工会脱离群众的三个主要原因:一是工会工作者未能明确地站在工人阶级利益的立场;二是工会工作者未能及时反映与切实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三是在工作方法中不是走群众路线,而是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邓子恢,1992)。  在此后的几年里,围绕工会脱离群众的问题,工会工作者曾进行过广泛的讨论。当时先后担任全国总工会主席的李立三和赖若愚都一再强调工会联系群众的重要性,赖若愚(1987)甚至认为“脱离群众是工会最大的危险。脱离了群众,工会就没有了生命。工会的生命、工会所有的力量在于联系群众,失去了群众,工会什么力量也没有”。  20世纪70年代末,工会脱离群众的问题被再次提上了议事日程。中央领导曾反复强调工会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为工人阶级办事,1992年出台的《工会法》第六条甚至规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  尽管如此,各级工会组织仍然经常被指责脱离职工群众,在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方面往往起不到实际作用。一些学者(如Wilson,1986;Baek ,2000;Chen ,2003;李琪,2003:第七章;冯钢,2006;Taylor&Li,2007)从不同角度对这方面的现象进行过描述和分析。工会系统进行的一些全国性调查(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编,1988:87、108-112;中华全国总工会编,1993:1163、1347;全国总工会政策研究室,1999:57、1248、1632)也反映出了这方面问题的严重性。另据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对江苏省的调查,70-80%的基层工会的工作任务是党政布置的,20%是上级工会布置的,真正按群众要求开展工作的只有百分之几(陈秉权,1996:110)。工会脱离群众的严重性由此可见一斑。  本文关注的基本问题是:近60年来,中国工会是否努力改善这种脱离职工群众的社会形象?本文的基本论点是,在新中国成立初期、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及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工会曾进行过三次大的改革,力图通过改善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降低工会的“官办”色彩、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与活力、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力度等手段来加强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联系。本文将分别对这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大改革后工会的理想形象和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等进行细致的描述和分析。在此基础上,还将进一步探讨推动中国工会力图进行大改革的直接动力和制约中国工会改革的结构性因素。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第一次大改革  (一)第一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  谈及中国工会的第一次大改革,必须首先提及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两个历史事件:一是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这次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总结了白区和解放区工人运动的历史经验,恢复了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①[下文中的“全国总工会”和“全总”都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简称],制定了迎接全国解放和解放以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基本方针。在这次大会上,李立三当选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并负责主持全总的日常工作。因此,李立三后来成为推动中国工会第一次大改革的主角。二是1949年3月中国共产党在河北省西柏坡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确定把党的工作重点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并提出了在城市工作中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此后的工会工作就在这个指导方针下展开。  究竟应该怎样依靠工人阶级?李立三(1987e )认为:“我们依靠工人阶级,必须依靠工会,如果没有工会组织,就无法依靠这个阶级,并且必须把工会工作做好才行,否则只是空谈和口号”。要想依靠工人阶级,就必须首先以工会的形式把工人阶级组织起来,使之成为有组织的队伍。当时全国工人的实际规模是:产业工人不到300万,连全国手工业工人及一切体力、脑力劳动者都计算在内有1500万至2000万,但其中有组织的工人还不过200万。1949年夏天召开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提出,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把全国1000万至1500万工人组织起来(李立三,1987d ,1987h ,1987i )。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这项组织任务不是一件简单、容易的事。  当时为什么要提这样的组织任务?或者说,为什么要求如此迅速地壮大工会组织?这涉及工会的任务和作用问题。在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1992)强调,城市中的中心工作是恢复和发展城市中的生产事业,其他的工作,如党的组织工作、政权机关的工作、工会的工作等,都应该围绕并服务于这个中心工作。后来,李立三(1992)也强调,在生产企业中,工会组织的中心任务是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爱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作风,以保证生产计划的完成。在行政机关中,工会基层组织的中心任务同样是教育和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工作竞赛,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性,反对文牍主义与推拉作风,向官僚主义作斗争,以保证行政工作计划的完成。因此,健全的工会基层组织能团结全体工人职员为完成生产计划或工作计划而斗争,是各级行政部门完成自己任务的最好保证。可见,当时之所以要迅速壮大工会基层组织,主要是出于生产建设的考虑,即利用工会组织来保证生产计划或工作计划的完成,从而达到巩固新政权的目的。不仅要把工人组织起来,李立三还希望通过工人把他们的家属也团结到工会的周围。他说:“在任何一个城市中,雇佣劳动者加上他们的家属,都占城市人口半数以上……如果工会能把所有的雇佣劳动者都组织起来,并把他们的家属团结到工会的周围,便可成为人民政府在城市中的最主要的支柱”(李立三,1992)。  要想取得上述效果,必须保证工会组织对工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这正是当时工会力图改革的动力所在。那么,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李立三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二)第一次大改革所设计的新工会的理想形象  要想依靠工人阶级,就必须首先以工会的形式把他们组织起来。  然而,此时的工会工作人才不但十分稀缺,而且几乎都没有在新政权下开展工会工作的经验。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1949年7月23日-8月16日,全国总工会在北平召开了历时25天的全国工会工作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李立三不但致开幕词和闭幕词,而且还做了工会组织问题和工资问题的报告,并就劳资关系问题做了长篇总结发言。在这些报告和发言里①[此外,当时在其他场合(如有关的会议)的讲话以及后来为全总起草的文件里,李立三亦阐述了自己的有关观点],李立三对新工会的理想形象进行了如下设计。  (1)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是有阶级性的。所以,不是工人者不能加入工会。资本家的代理人——厂长、经理、工头等,他们实际上是代理资本家来压迫工人的,也不能让他们加入工会(李立三,1987e )。  (2)工会和政党是有根本区别的。如加入共产党,起码的条件是要相信共产主义,群众组织则是没有政治条件的,相信共产主义可以加入,甚至相信三民主义、佛教、基督教、道门等都可以加入。因为群众是有各种不同信仰的,不能拿政治条件来限制。否则,就是宗派主义的倾向,会走向关门主义(李立三,1987e)。  (3)工会的干部必须由会员选举,不能委派。工会选举不应与党的选举相同,在工人选举中,提出(候选)名单是不行的,因为这样他们不赞成也不敢说,而应该由工人提名,一个一个讨论,而且要用秘密的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才行。只有这样,才能代替委派制,才能使工人知道工会是自己的,才敢批评,才能使大家负责任,关心工会(李立三,1987f )。  (4)工会一定要收会费,会费一定由会员自愿交纳。工人交纳会费的意义有二,一是可以保证工会的经费,二是可以促使工人关心工会,过问和批评工会的工作。不许由行政在发工资时代扣会费,扣会费是懒惰的办法,而且会失去会员交纳会费的本来意义(李立三,1987a )。  (5)工会经费要独立,以工会的会费去做工作。如果由行政和党出钱办工会,工人就会认为这是行政或党的工会,与自己无关。这种官办的工会搞起来是没有作用的。我们的工会应是工人群众自己办的,不应是官办的(李立三,1987b)。  (6)工会干部的薪金要由工会会费开支,也即工会干部要吃群众的饭,不吃公家饭。只有这样,工人才会觉得工会是自己的,才会要求工会的干部为工人做事,在工会工作的干部也会因此对工人负责(李立三,1987e )。  (7)工会不民主是工会脱离群众的主要原因之一。民主是工会的灵魂,没有民主,工会就会成为僵尸。只有实行民主,工会才能成为真正的群众组织(李立三,1987a )。工会的事情一定要由工人自己决定。共产党虽也可以决定,但是只有通过党员的宣传,说服群众,使群众自己相信党的决定,才能把党的决定变成群众的决定,而不是党决定如何就如何。那是命令主义(李立三,1987e )。  (8)工会受上级工会领导,除上级工会外,谁也不能命令工会。国营、公营企业中的工厂管理委员会是行政组织,工会是群众组织,共产党是党的组织,这三个组织都是独立的,谁也不能向谁下命令。工会不能命令党,同样党也不能命令工会。党的领导是依靠党员执行党的正确的政策和对群众的说服教育,依靠党员的模范作用、核心作用来实现的。党对工会的领导,是通过党在工会中的党组和党员来领导工会,使党的意见变成群众的意见(李立三,1987a )。  (9)解决私营企业中的劳资纠纷时,工会是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交涉,不是调解劳资纠纷。如果工人提的要求过高,工会可以说服工人,与工人商量好,再代表工人向资本家提出交涉。工会是代表工人的,工会说服工人,一定要站在工人的立场,而不能站在中间的立场。工会宣传劳动政策,也要站在工人的立场(李立三,1987a )。有不少地方的工会脱离群众,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站在了资本家与工人两个阶级之间来进行调解、仲裁劳资纠纷,使工人觉得工会不是代表他们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李立三,1987c )。  (10)订立集体合同是解决劳资纠纷、实行劳资两利的中心环节。订立集体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民主运动,因为订立集体合同既关系到每一个工人,也关系到每一个资本家,因而通过订立集体合同,可以把每一个工人动员起来,把每一个资本家动员起来。订立集体合同只有民主的方式才能搞好。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工人必然要全体参加,这是动员群众、发动群众的最好办法,也是教育群众的最好办法(李立三,1987c )。  (11)国营企业中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公与私之间的关系,即雇主是全体人民,被雇者是全体人民中的一分子(李立三,1992:101)。在国营企业,虽然没有阶级对抗,没有剥削关系的存在,但在有关工人生活的具体问题上,在劳动条件问题上,公私利益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矛盾。这是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企业中,还需要有代表工人群众的工会组织以及工会还需要执行保护工人群众利益任务的客观基础。(企业)行政应当尊重作为工人群众的代表机关的工会,不应当要求工会“唯命是听”,把工会变成行政机构的职工科或政治部性质的组织(李立三,1987g )。  (12)企业中工会组织的中心任务是搞好生产。要想搞好生产,最基本的一条就是要使工人自觉地、积极地努力生产,这就要求必须关心和照顾好工人的生活。因此,搞好生产与保护工人利益是不可分的,是统一的(李立三,1987e )。  当然,李立三的以上设计并不是凭空想象的。笔者认为,李立三设计的参考依据主要有三:一是中共中央的直接指示或有关文件的精神。  这一点,李立三(1987j )当时说得很清楚:“我们不能说党对工会工作不重视,或者说重视不够。不但各地党委如此,就是党中央对工会工作也很重视,指示调头等的干部做工会工作……特别对工运政策,全总一切大的指示,没有一个不经过中央的,没有一个大的问题是中央不注意的。”二是以往工会工作的教训。早在1945年,中央职委(1986)就了解到,边区工厂实行一元化领导后,“有些工厂的管理人员,缺乏民主作风,把工会的独立工作‘化’掉了,一切由厂长包办,或者只是命令工会去做,把工会作为支差机关,把工会主任当为通讯员,致使工会处于被动的地位,无事可做,或不能解决问题,而在群众中失去威信。”1949年,李立三(1987f )也指出:“现在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工会不是大家办的。这里有三个问题,委派、命令、包办,以致工人认为工会是共产党办的,不是大家办的。在北平这个问题最严重,组织时干部都是上面指派的,因而使工人不把工会看成自己的,这样的工会是假的,既然是官办的,做坏了谁也不敢说不对,这是过去大家习惯了的。”三是苏联工会的一些做法。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李立三主要是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在总结以往工会工作的经验与教训并参照苏联工会的一些做法的基础上,设计了上述新工会的理想形象,旨在真正把工会办成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从而保证工会对工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三)第一次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  实际上,工会工作并未完全按照李立三所设计的那样顺利进行。  1951年1月1日,《工人日报》发表的《密切联系群众,巩固与扩大工会组织》的社论就指出,1950年全国工会工作取得了不少成就,但是还存在着脱离群众的现象,如有些工会干部还不善于关心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不知道站在工会工作的具体立场上,代表工人群众主动向行政方面提出解决工人最迫切的需要的问题。许多工会领导机关以至基层组织中的干部,至今仍然是委派的,许多工会组织缺乏民主生活制度,存在强迫命令和包办代替的作风等。10天后,《工人日报》又发表了《工长办工会好不好》的社论。该社论也指出,不少地方的工会基层组织出现了行政干部同时兼任工会干部、生产小组长同时就是工会小组长的“工长办工会”的现象。该社论认为,这种违背工会组织群众性的做法,使工会严重地脱离了群众,必须改变这种少数人包办工会的现象。①[尽管如此,茀莱彻(Fletcher,1974:19)认为,在很多方面,1949-1952年称得上是工会与工人的蜜月期]可是,后来事情的发展表明,李立三已经没有机会来改变这种现象了。  1951年12月22日,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该《决议》在肯定了三年来全国工会工作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着重指出全总的领导工作犯了三个重大的错误,这些错误主要应由李立三负责,第一个重大的错误是关于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问题。认为“李立三同志关于国营企业工会工作的根本方针,不是强调公私利益的一致,而是特别强调公私利益的矛盾”,因而“完全错误地走上了狭隘的经济主义的道路”。第二个重大的错误是关于工会与党的关系的问题,认为李立三的领导是在引导工会离开共产党的领导,是严重的工团主义的错误。第三个错误是关于处理具体工作的方法问题,认为李立三在处理工会组织问题、集体合同问题、工资问题和劳动保险问题等具体工作上都犯了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主观主义的错误(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1989:84-95)。②[对李立三所犯错误的详细分析,见李富春,1989.针对有些人对此次党组扩大会的决议所提出的种种怀疑和反对意见,1957年9月5日,赖若愚(1989)在全总党组扩大会议上一一进行了反驳。1981年3月,全国总工会党组(1983)对李立三的问题进行了复查,得出结论认为:1951年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认定李立三犯了严重的工团主义、经济主义、主观主义错误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均应推倒;应该撤销当时所作的《决议》,恢复李立三的名誉]李立三犯了如此“重大的错误”,其后果也就可想而知了——他被调离全国总工会,由他设计并推动的工会改革也因此而停止。  对于以后的工会工作,该《决议》提出了应注意改进的六个方面。  第一是:“必须完全明确地在一切实际工作中贯彻以组织劳动发展生产为工会中心任务的思想。在人民民主主义制度下,工会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任务是组织和教育工人,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国家生产计划的完成和力求超额完成,并在提高生产的基础上,经常关心工人群众的日常利益,为群众的需要服务,引导工人群众为社会主义前途而斗争”。第二是:“必须使全体工会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认识党对于工会的领导关系,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工会必须在党中央及各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工会应该无条件地帮助党在群众中的工作,扩大党在群众中的影响,并帮助党在工人群众中发展组织,这是工会天经地义的任务”(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1989)。从此,中国工会的发展更加坚定地走上了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组织劳动、发展生产”为中心任务的道路。  那么,中国工会在这条道路上走得到底如何?约三年半后的1955年6月2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1989)向中共中央提交了一份《关于工会工作和厂矿企业中存在着的有关群众的问题和我们的意见》的报告。该《报告》指出:现在工会向党闹独立性的现象一般的已经克服了,整个工会工作已经转向生产。但当工会工作转向生产之后,出现了以下四个重大缺点:(1)不关心群众生活和不解决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2)缺乏民主生活,命令主义作风相当严重。(3)脱离生产的干部过多,工会基层组织不是吸引和依靠广大积极分子进行工作,而是仅仅依靠脱离生产的干部进行工作。所以工会不能及时地、准确地了解群众的思想、情绪和要求。(4)由于存在前面所说的三个缺点,所以工会对违法乱纪、官僚主义、虚报成绩、贪污浪费、损害国家利益和工人阶级利益的现象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甚至有些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自己也做了这些坏事或者参加了这些坏事。该《报告》得出结论认为:“由于工会工作中存在以上这些问题,所以形成了许多工会组织脱离群众的严重现象。不克服这些现象,工会工作就不能够前进”。然而,要克服这些现象并非易事。  三、80年代后期的第二次大改革  (一)第二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  “文革”结束后,工会工作逐渐恢复并走向正轨,关于如何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问题被再次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1978年10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邓小平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大会致词。邓小平(1994)强调,工会组织“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是不会对工人说瞎话、拿工人的会费做官当老爷、替少数人谋私利的组织”。  1980年7月,波兰工人掀起了全国性的大罢工浪潮,随后团结工会宣告成立,并逐步演变为强大的政治反对派组织。针对这一事件,中央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化他人之祸为吾人之福”,工会问题当然是首当其冲(陈骥,1999:121)。1980年10月27日,全总书记处召开会议,强调应从波兰工人罢工事件中吸取教训,避免波兰那样的事件在中国发生。会议要求“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各级工会领导,都必须有改善工会同群众关系的紧迫感”,并指出“脱离群众已经成为我们工会组织主要的危险,要敢于正视这个现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1982:82-83)。  1983年初,中共中央拟定筹备召开中国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198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书记处由胡耀邦主持会议,讨论全国总工会“十大”工作报告提纲。会上指出:“全总的同志都是好同志,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奉公守法,但是,在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上是不是有平平稳稳、生气不够、冲劲不够的缺点?局面是不是没有完全打开?”  同时还指出:“工会的性质和任务应当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工人阶级利益、为工人阶级办事的群众性组织。建国以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工会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干扰,长期强调党的领导(这是应当的),但忽视了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工会变成了行政机关,脱离了工人群众。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编,1988:1-2)。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此进入了以城市为重点的阶段,也即进入了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的阶段。该《决定》强调:“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正确解决职工和企业的关系,真正做到职工当家作主,做到每一个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以主人翁的姿态进行工作,人人关注企业的经营,人人重视企业的效益,人人的工作成果同他的社会荣誉和物质利益密切相联”。要想达到这个目标,势必要求工会承担起吸引、动员广大职工参与并支持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  1986年,邓小平(1993)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他说:“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他认为,“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相应地,如何划分党与社会政治团体之间的职能问题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1987年5月至1988年2月间,中共中央的高层领导多次强调,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划分党、政府和社会政治组织之间的职能。工会是社会主义国家中最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要改善党同工会的关系,把党和工会的职能分开。工会有它自己的职能,党不应该包揽一切,干涉过多。工会工作本身也要改革。工会要代表工人利益,替工人说话。工会要改变官办色彩,改变行政机关的倾向,成为群众信得过的组织。  在波兰工人罢工事件的教训、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兴起等诸多因素的共同促进下,全国总工会开始研究工会如何适应改革、如何参与改革以及如何进行自身改革等问题。不久,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以下简称《设想》)就出台了。  《设想》并不是全总独家产物,它其实也反映了中共中央对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据陈骥(陈骥主编,1993:38-39;陈骥,1999:135-136)回忆:党中央把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提上日程之后,工会改革就成为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列入了党中央的日程。中央书记处指定两位领导同志指导全总研究拟定《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和有关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全总内部则是党组直接领导。  1988年2月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专门讨论了全总关于召开工会“十一大”的请示,明确了关于工会自身改革和开好“十一大”的重要指导思想;1988年7月1日和27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提出了重要意见;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听取了全总关于《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的汇报,经讨论后原则同意这个《设想》,并请中央书记处把关定稿。1988年10月召开的全国总工会第十届执委会第六次会议和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先后通过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这标志着中国工会第二次力图改革正式开始。  (二)第二次工会改革的理想蓝图  《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全文见陈骥主编,1993:98-108)首先阐明了工会改革的必要性:“建国以来,工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工会遭受了几次重大挫折,被错误地批判为‘工团主义’、‘经济主义’,禁锢了广大工会干部的思想。在很长时期内,过分强调全社会利益的一致性,加上权力过分集中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能不分,使工会不能充分体现群众组织的特点,没有按它应有的社会职能发挥作用,实际上成了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或行政的一个从属机构。这就使工会带有‘官办’气息和行政化倾向,不同程度地脱离了群众。”那么,如何克服这种“脱离群众”的现象?工会改革到底如何进行?《设想》为之绘制了一幅理想蓝图。  1.关于工会改革的目标。《设想》提出:“工会改革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的目标是:把我国工会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独立自主、充分民主、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政治团体。近期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理顺工会的外部关系,主要是理顺工会与党的关系,理顺工会和政府与行政方面的关系,使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密切工会与群众的联系,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中心环节,深入进行工会的自身改革,明确工会的社会职能和工作方针,改革组织制度与活动方式,克服和防止行政化倾向,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所谓工会的群众化、民主化,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工会要真正代表职工群众,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陈秉权,1996:96)。  2.关于理顺工会和党的关系。《设想》强调:“党的领导是我国工会运动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两者性质不同,职能也不一样。理顺工会与党的关系,主要是分清两者的职能,使工会能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陈骥(1999:146)认为: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能力越强,就越能够吸引和团结广大职工在党的周围,为实现党的政治主张和中心任务而努力奋斗。《设想》还强调:“党对工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支持工会组织上的独立性,不包揽和干涉工会的日常事务。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工会内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对工会运动的指导,经过工会的民主程序变为工会组织的决议,使党的主张贯彻到广大职工中去”。  3.关于理顺工会和政府的关系。《设想》强调:“工会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工会维护国家的政令统一,贯彻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政府尊重法律规定的工会的地位和权利,支持和保障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会成为政府的亲密合作者和坚强的社会支柱”。《设想》还规定:“为了积极妥善处理各种劳动争议,需要建立具有法律权威的劳动仲裁机构。工会应作为代表职工的一方,参与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  4.关于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设想》认为:“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要以群众的要求和意愿作为自己一切工作和活动的出发点……工会改革要以增强基层工会工作活力为中心环节。通过改革,使基层工会同广大职工群众建立密切的联系,成为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能够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中,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工作,自主地开展各种活动,敢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吸引和团结职工为推动本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共同奋斗”。《设想》还强调:“基层工会要健全自身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实行会员群众办工会……建立会员评议工会工作和工会干部的制度。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大事,要由会员群众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值得一提的是,《设想》还提出:“在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受到严重侵犯,通过基层的民主渠道不能得到解决时,工会有权领导群众揭露、举发以至进行其他各种形式的合法斗争,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设想》虽然没有明确指出“其他各种形式的合法斗争”到底包括哪些斗争形式,但《设想》的起草者当时是考虑到了实际存在的上访和罢工等斗争形式的(陈骥,1999:142)。  5.关于工会的组织制度改革。《设想》提出:“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参加、自下而上地联合起来的组织。上级工会应当是下级工会的代表者和联合体。工会的组织制度要逐步向联合制、代表制的方向过渡,即各级工会的领导机构由其所属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的代表联合组成,真正做到工会代表职工,上级代表下级,为基层、为职工服务”。事实上,在《设想》出台之前,常州市工会已进行了“联合制”试点。1987年10月,常州市工会对市级工业系统的工会进行了改革,将原来的13个产业工会委员会改组为8个新的行业工会联合会。经过半年的实践表明,这种联合制是理顺工会内外关系的有效组织形式:一是理顺了工会与党组织的关系,使工会能够真正独立负责地自主工作;二是理顺了工会与行政的关系,使工会与行政开始形成了平等合作的关系;三是理顺了工会内部的各种关系,使工会组织在群众化、民主化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邹志强、薛焕炳,1988)。  6.关于工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设想》提出:“工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根据干部分类管理的原则,创造条件,由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体制逐步向工会按自己的章程和条例自行管理干部的体制过渡”。“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体制”形成于30年前。1958年3月22日,中共中央成都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工会组织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为了便利工作,精简机构,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各级工会组织应该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中共中央,1989)。张皓(1988)认为,这种管理体制具有五个弊端:一是遏止了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保护”职能,“迫使”工会和党逐渐脱离职工群众;二是把工会变成了同级党委的一个下属部门,使工会不能按照自己的特点去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并使工会逐渐失去了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三是客观上挫伤了工会有计划地训练培养干部的积极性,不利于工会的自身建设,直接影响了工会参政议政能力的增强;四是妨碍工会形成完整、独立的组织体系,使工会不能很好地发挥它的整体效应;五是混淆了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同工人阶级执政党的区别。这样,既把党降到了群众组织的地位,又会导致工会本质属性的改变,极易使工会失去群众,从而使党失去赖以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最终削弱党的领导。因此,将这种“协管”制度改革为工会自行主管干部的制度显得十分必要。这个《设想》出台后,有些省总工会经省委同意,马上制定了工会自行管理干部的办法(陈骥,1999:147)。《设想》还进一步认为:“工会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完善选举制度,改变事实上存在的委派制。各级工会领导人都应经严格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选举工作要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图。基层工会的民主选举,可以自下而上地提名候选人,提倡候选人直接与会员见面。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逐步实行领导人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从上述改革设想中,我们不难看到李立三当年提出的一些观点的影子,当然,这些设想在某些方面比李立三的观点走得更远。  (三)第二次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后果  《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并不是全总的独家“设想”,它其实也反映了中共中央对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工会改革实际上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1989年6月后,随着当时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停滞,设想中的上述工会改革也就基本偃旗息鼓了。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全文见陈骥主编,1993:109-118),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中的某些“设想”。  1990年4月,全国总工会十一届六次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总工会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的意见》(全文见陈骥主编,1993:119-136),它在重申和强化《通知》中的有关内容和观点的同时,再次强调“做好工会工作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密切联系群众”、“工会要紧密地联系群众,尽心尽力地为广大职工服务,把职工群众最大限度地组织和团结在工会之中”。这种对“密切联系群众”的一再强调,表明它仍然是个尚未解决的问题。  四、进入新世纪后的第三次大改革  (一)第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  谈及中国工会第三次大改革的社会背景,要从修改《工会法》说起。  1950年6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工会法》。1992年4月,我国颁布了第二部《工会法》。与第一部《工会法》相比,40余年后出台的这部《工会法》已有很大的不同,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一点是第六条规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按理讲,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要避免被职工抛弃,就应该面向职工、密切联系职工,完全没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来要求它“必须密切联系职工”。这种法律条文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工会组织脱离职工群众的程度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  1992年10月,江泽民在中共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中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1994年7月颁布了与工会关系密切的《劳动法》。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产物的第二部《工会法》可谓生不逢时,它刚一出台,就面临着市场经济提出的一系列挑战,全总不得不考虑对它进行修改。  1996年11月,全国总工会(1999a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作出补充规定的建议》,要求就工会组建问题、工会基层组织的法人资格问题、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工会的经费和财产问题以及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等作出补充规定,并拟定了补充规定的具体条款。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大都属于工会自身的权益问题。  1998年6月10日,全国总工会(1999b )又向“李鹏委员长并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建议》,认为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已明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对工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建议将修改《工会法》工作纳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议程。该《建议》认为修改《工会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四个问题:一是工会组建问题;二是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三是工会的经费和财产问题;四是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问题。其中,在谈及工会经费和财产问题时,该《建议》指出:“一些单位不执行《工会法》的规定,拖欠、拒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全国工会经费收缴率不足60%,一些地方已影响到工会的生存,这是当前各地工会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此外,工会的经费和财产被随意挪用、调拨甚至被当作企业资金和财产冻结、查封、扣押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对上述现象《工会法》中的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保护力度不足,特别是《工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经费的拨交未做具体规定,致使在这些企业中,工会的经费收缴、财产的保障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需要作出补充规定”。  可见,全国总工会此时仍然主要是从工会自身权益的角度来考虑对《工会法》的修改问题。  1998年6月26日,全总副主席杨兴富等人(1999:172-175)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联合发言,从更高的角度、更加全面地阐述了修改《工会法》的理由:(1)我国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后,根据《工会法》履行该《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所规定的义务已不适应。①[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2)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国所有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工会法》的覆盖范围已不适应这种变化的情况。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带有明显的按所有制立法的痕迹,部分条款规定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没有作出规定,致使工会在这些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无法保障的状况。(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实际存在劳资关系、劳资矛盾。这些年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大部分都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起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突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工会才能起到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不然,工会就会脱离职工群众,失去职工的信任,这是很危险的。这需要从法律上保障工会履行维护的职能,1992年的《工会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显得力度不够,这也是国外民运分子攻击中国工会不能维护职工利益的口实。  (4)当前企业改革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程等措施,下岗职工、失业职工、困难职工增多。党和政府千方百计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仍有不少下岗、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增加,产生很多不稳定因素。境内外的民运分子在国外敌对势力的支持下,利用我们的困难大肆进行煽动,鼓吹成立独立工会,分裂工人阶级队伍,破坏我国社会稳定,妄图颠覆社会主义政权,值得我们高度重视。我国批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就更加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护中国工会组织的统一,以利国家大局的稳定。(5)《工会法》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使得违反《工会法》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工会法》的贯彻执行受到很大影响。当前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工会组建问题,二是工会干部的保护问题,三是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保护问题。以上这些理由其实也是促使中国工会再次进行大改革的重要因素。  为了便于讨论,1998年7月,全总还出台了《工会法》(修改草案)讨论稿及其说明,与前述修改《建议》保持一致,此稿侧重于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强化工会组建力度;二是加大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力度;三是工会经费和财产的保护问题;四是增加了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一章。至于工会的基本职责,只是将原来的“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修改为“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即只增加了“代表和”三个字。即使如此,全总还是担心它“可能会引起争论”(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1999:212-224)。  经过实地调查研究、多方面征求修改意见和认真审议(乔晓阳、张世诚编著,2001:第二部分),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终于通过了对《工会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条增加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增加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从前面的描述可以看出,这两项内容尤其是第二项内容的增加,实际上比全总修改《工会法》的最初要求走得更远。它的出台,意味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工会肩负起代表职工利益的重任、履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简称“维权”)的基本职责。这样,又一次把中国工会推向了大改革之路。  (二)工会维权的基本设想  虽然修改后的《工会法》①[钱叶芳(2008)认为,修改后的《工会法》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并不能满足其社会法属性的要求]规定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然而,对于如何履行这个基本职责,全总并没有马上出台像上述《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那样的关于工会维权的基本设想。  两年后,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提出2004年工会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工会基层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关心职工生产生活、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概括地讲,就是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王兆国,2004)。后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被认为是对新时期工运方针的高度概括,体现着党和政府对工会工作的要求与重托,集中反映了亿万职工对工会组织的期待与厚望(孙宝树,2004),于是,被升级为新时期工会的工作方针。“组织起来”的含义比较明确,主要指在非公有制企业里组建工会,然而,对于为什么要切实维权?如何切实维权?如何界定职工的合法权益?全总一时也没有全面阐明这些问题。直至2005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2006)才出台《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才算是对工会维权有了一个基本的设想。  《决定》首先论述了新形势下维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也是应对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现实需要。  《决定》提出了维权的五项主要原则:一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工会维权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维权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把握和部署,贯穿于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积极参与、大力帮扶的全过程。三是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履行维护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四是坚持依法维权。五是坚持维护与教育相结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加强对职工的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承担应尽义务。  《决定》明确了维权的七项基本任务,即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劳动报酬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劳动安全卫生权利、民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  《决定》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维权的六种机制,即工会宏观参与机制、基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职工民主管理机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制、工会劳动争议预警和处理机制以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机制。  在推行维权工作的落实上,《决定》提出了以下八项措施:一是突出维权工作重点。从实际出发,把党政重视、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在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上下功夫。二是完善维权工作格局。从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社会和谐的高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三是提高维权工作实效。四是加强维权工作指导。五是加强对工会维权工作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六是推进工会干部维权能力建设。七是建立工会履行维权职责的激励与约束体系。八是不断增强工会维权工作的物质基础。  上述维权设想有三个明显的特征(主要是与前两次大改革相比):一是不触及工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会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问题;二是不触及如何理顺或改善工会与党、政府的关系问题;三是强调工会维权工作不能由工会一家独揽,而是要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社会化维权格局(或模式)。  (三)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的兴起及其局限性  “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主要源自对浙江省义乌市工会维权经验的概括(陈有德,2005;韩福国等,2008)。2004年1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和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先后对《浙江义乌市探索职工维权社会化新模式》一文作出批示后,全总立即派出调研组到义乌市就工会维权社会化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对义乌市工会维权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2005年8月5日,浙江省委、省政府在义乌市召开了全省工会维权工作现场会。2005年9月15日,全国总工会又在义乌市召开了全国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经验交流会(《金华日报》,2009)。王兆国(2005)在会上讲话,他强调:“要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是根本保证,同时也离不开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大力帮助和广大职工的有序参与。各级工会要关心职工群众的疾苦,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了解职工群众的意愿,主动向党委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源头参与力度,推动职工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解决。要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借助社会力量,协调内外关系,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此后,这种“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逐渐被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并产生了以所在地区或城市命名的其他维权模式,如昆山模式、泉州模式、黄石模式、大连模式等。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群众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与执政党的关系是中国工会特有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工会借助党和政府甚至社会的力量来维权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比较多,不必赘述,但我们也不能忽视这种做法在密切工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上可能存在的局限性。  首先,开展社会化维权活动需要一定的条件、付出一定的代价。应当说,“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只是一种理想类型,要形成和维持这种工作格局并不容易,当出现党委领导不当、政府重视不够、各方支持不理想、工会运作欠佳或职工参与不积极等情况时,就可能形成不了这种工作格局,即使形成了也可能解体或无法正常运转。此外,要维持这种工作格局的正常运转,势必付出一定的代价,比如,可能致使一些政府部门陷入劳资矛盾之中而耗费本来就有限的行政资源。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做法虽然被广泛宣传和推广,但能取得良好效果的地方并不多。即使能取得良好效果,那也不是工会一家的“功劳”。因此,我们难以指望依靠这种做法来普遍提升工会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  其次,在具体操作上,要平衡各方之间的不同利益需求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上述《决定》强调“把党政重视、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孙宝树(2004)强调,“必须围绕党委想的、政府抓的、职工需要办的、工会组织能做到的事情来考虑,选择一些亮点,集中力量,抓出成效”。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也强调,要主动争取、运用好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的资源与手段,抓住党政所需、社会所求、职工所盼、工会所能的事情,加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王敏,2008)。然而,如何平衡党委、政府、社会、职工以及工会之间的不同利益需求?如何判断和选择维权的重点或亮点?如何才能做到既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又能体现职工群众的意愿?这些问题并不容易解决。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些社会化维权模式,一般都出现在经济(主要是非公有制经济)十分发达的沿海地区。当地工会或党委、政府主要是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改善投资环境、解决“民工荒”等问题的考虑,才从上至下、大张旗鼓地开展社会化维权活动。他们首先和主要考虑的很可能是“党委想的、政府抓的和工会组织能做到的事情”,而不是“职工需要办的”的事情。尽管各方之间的需求有时并不矛盾,但毕竟各方担负的职能、所处的地位以及看待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因此,这种做法不一定对大多数职工群众具有吸引力。  第三,这种维权模式所进行的维权行动一般是由市总工会引领,从上向下布置,主要发生在企业外部,而难以进入企业内部。在企业外部的社会层面上,一些维权行动(如帮助民工追讨欠薪、给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民工技能大赛、春节前包专列甚至包专机送民工返乡等)可能搞得轰轰烈烈(这与新闻媒体的积极支持、配合有关),而在企业内部则可能风平浪静。由于这种维权模式并未触及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制度、工会活动方式和工会干部人事制度,因而很难助长企业工会的维权能力、企业工会干部的维权自主性和工人参与的积极性。以福建省泉州市为例,该市总工会在维护外来工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就①[2007年1月下旬和2007年8月下旬,笔者曾两次前往泉州市调查工会维权和企业协调劳资关系的经验,其成果之一见游正林,2009],2006年1月,他们申报的“外来工维权新模式”还获得了第三届(2005-2006年度)“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②[该奖项由中共中央编译局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共中央党校世界政党比较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联合组织发起设立。两年后,“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也获得了这项“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然而,具体到各个企业内部,工会却很难发挥其应有的维权作用。对普遍存在的计件工资工价偏低、加班时间太长③[在笔者调查的劳资关系比较和谐的G 公司(大型私有企业),工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一般在12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一般在80个小时左右,大大超出了《劳动法》的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食堂伙食不好等关系到每个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工会始终无可奈何或无所作为,相应地,大多数职工群众对工会也就不会有什么好的印象。  总之,尽管第三次大改革尚在进行之中,不知其最终结果如何,但从目前正在推行的“社会化维权模式”的效果来看,要想达到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目的,任重而道远。  五、小结与进一步讨论  (一)小结  近60年来,中国工会曾进行的这三次大的改革,力图通过改善工会与党和政府的关系、降低工会的“官办”色彩、增强工会的自主性与活力、加大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力度等手段来加强工会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联系。第一次大改革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旨在把工会办成真正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保持工会对职工群众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从而达到以工会的形式迅速把工人阶级组织起来的目的。当李立三犯了三个“重大的错误”而被调离全总以后,此次力图改革也随之停止。第二次大改革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1988年10月出台的《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为之绘制了一幅理想蓝图,这同时也属于整个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89年6月以后,随着当时设计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停滞,设想中的工会改革也就基本偃旗息鼓了。进入新世纪以后,随着《工会法》的修改,中国工会再一次被推向了大改革之路,即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维权)之路。此次力图改革尚在进行之中,不知其最终结果如何,但从目前正在推行的“社会化维权模式”的效果来看,要想达到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目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进一步讨论  有两个相关的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一是推动中国工会力图进行大改革的直接动力;二是制约中国工会改革的结构性因素。对这两个问题的讨论还得从中国工会的功能说起。  谈及中国工会的功能,不能不首先提及列宁对社会主义工会功能的看法。列宁(1992:63-64)认为:“联系群众,也就是联系大多数工人以至全体劳动者,这是工会无论做什么工作取得成绩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对于一个人数不多的共产党来说,对于领导一个大国(现在还没有得到更先进的国家的直接帮助)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来说,最大最严重的危机之一,就是脱离群众,就是先锋队往前跑得太远,没有‘保持排面整齐’,没有同全体劳动大军,即同极大多数工农群众保持牢固的联系。正像一家拥有优良发动机和头等机器的最好工厂,如果发动机和机器之间的传动装置坏了,那就不能开工,同样,如果共产党和群众之间的传动装置——工会建立得不好或工作犯错误,那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就必然遭到大灾难。”以后的学者常用列宁所说的这种“传动装置”或“传送带(纽带)”来比喻社会主义工会的基本功能。我国工会也一直强调要发挥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作用(据不同时期的《中国工会章程》)。  一些学者常常从“传送带(纽带)”的角度来研究新中国成立以后工会与共产党、工会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哈珀(Harper,1969)认为,共产党不是一种群众党(a mass party ),而是一种精英党(a party of elites),即由一个阶级的最先进的成员组成的党。共产党员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这么一个小规模的领导群体,必须依靠其他机构即群众组织来联系广大的群众,从而维持对社会各个部门的领导与控制。工会就是一个这样的群众组织。虽然工会在中国政治体制中所起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在党与产业工人之间扮演传送带的角色。  从理论上讲,扮演传送带角色的工会具有双向传送功能,简而言之,就是从上至下把党的政策贯彻到职工群众中去,从下往上代表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①[亦有学者(Pravda&Ruble ,1986)把传送带的这种双重功能称为古典二元论(classic dualism)]哈珀认为,工会的这种双向传送功能把工会干部置于一种两难困境之中,当他们强调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想要发挥从下往上的传送功能时,往往被指责为试图脱离党的领导,并被认为是对共产党执政的一种威胁,工会与党之间的关系便会因此而出现危机。哈珀还对发生在1951年、1957年和“文革”时期的三次这样的危机进行了描述和分析。  后来的一些学者遵循哈珀的这种分析思路继续探讨工会与党之间的冲突。陈佩华(Chan,1993)认为工会的双重功能具有内在的矛盾性。自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9年,中国工会与党发生了五次冲突,其中前三次与哈珀的描述相同,后两次分别发生在1976年和1989年。  这五次冲突都发生在“党—国家(the Party-state)”的权力软弱、退却或内部出现分裂的时候。只要中央的控制减弱,工会就会为自己争夺权力并保护工人的利益。张允美(2003)认为,工会的双重功能具有对立的性质。在现实生活中,工会与党—国家有如下矛盾:一是工人利益与党—国家的利益存在着不可化解的矛盾;二是党—国家为工会规定的角色背离了社会需要和工人的要求;三是全总有它自己的与党—国家不完全一致的集团利益。因此,工会与党—国家之间难免产生冲突。  张允美(2003)认同陈佩华对五次冲突的划分,并认为中国工会与党—国家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摆脱“顺从与冲突”的怪圈。陈峰(Chen ,2003)认为,中国工会具有双重身份,它既有国家属性,又有社团性质;既是国家的工具,又是工人组织。推行市场化改革以后,工会的这种双重身份产生了直接和尖锐的冲突。尽管工会经常想在工人和国家之间保持平衡,但是,当两种身份明显冲突时,它们会坚定地站在国家一边。  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这些学者都夸大了工会与党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性,他们往往把党对工会的要求(代表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理解为工会独自的欲求,从而过分强调了双重功能之间以及工会与党之间的冲突。  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决议》(1921年7月)的第一段话就写道:“本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产业工会。凡有一个以上产业部门的地方,均应组织工会;在没有大工业而只有一两个工厂的地方,可以成立比较适于当地条件的工厂工会。党在工会里要灌输阶级斗争的精神。党应当警惕,勿使工会成为其他党派手中的玩物”(中华全国总工会,1985:1)。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工人阶级成为了党的阶级基础,成为了国家的领导阶级。相应地,工会组织被视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以及“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①[据最新的《中国工会章程》。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工会章程》曾被多次修改,在不同历史时期,它对工会性质的表述略有不同]正因为工会具有如此重要的政治与社会地位,所以,不管在哪个历史时期,工会都被要求服从党的统一领导,履行党赋予的基本职责、发挥党所希望的基本作用。这种基本职责和基本作用,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述,但可以把它们归结到一点,就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而开展工会工作,把党的政策贯彻到职工群众中去,把党的主张变成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把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很显然,工会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只有这样,工会在职工群众中才会有威信和号召力,工会开展的各种活动职工群众才会愿意参加,工会在职工群众中贯彻党的政策才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也就是说,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也是党对工会的基本要求。一旦脱离了职工群众,工会就无法满足党对工会的要求,当然也就无法发挥其“桥梁”、“纽带”和“社会支柱”的作用。  从前面的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工会每次都是按照党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力图进行大改革的。因此,可以认为,中国工会每次力图改革的直接动力都是来自党对工会的要求,即党要求工会密切联系群众。换句话说,中国工会力图密切联系群众之时,正是党加强和改善对工会的领导从而要求工会更好地发挥其双重功能之时,而不是如有些学者所说的是党对工会的控制减弱之时。工会力图密切联系群众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党赋予工会的基本职责,而不是试图摆脱党的领导。近60年来,中国工会虽然因不能很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脱离了职工群众,但从来没有脱离过党的领导(陈秉权,1996:93;陈骥,1999:145)。  党需要工会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职工群众当然也需要工会密切联系他们。然而,中国工会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方面至少面临以下四种结构性的限制。  首先,工会组织不太容易感受到来自职工群众的压力,或者说,工会组织对职工群众针对自己的不满情绪不会很敏感。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职工在法律上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可是,职工一方无法独立行使这项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建立工会的权利属于用人单位行政一方(钱叶芳,2008;黄巧燕,2004)。这意味着既有的工会组织并不存在竞争对手,不用担心会员会流失,更不用担心自己会被解散。  其次,工会干部尤其是工会领导干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欲望不会太强。这是因为他们往往是上级委派或指定的,而不是职工群众(会员)自己选举的,即使选举也只是对所委派或指定的人选的一种形式上的正式确认,他们不必采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方法去争取选票。  在不少地区和单位,工会往往成为安置退居二线的党政干部的一个场所,这些“空降”来的、脱产的专职工会干部年老体弱、文化水平偏低①[1984年12月18日,胡耀邦(1988)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讨论全总执委会报告时指示:“无论哪一级,如果党政部门把那些年老体弱而又缺乏知识的、退下来的干部,硬安插到你们那里去,你们顶住。你们可以说这是中央书记处的意见。”然而,要“顶住”这种做法,对工会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且难免脱离职工群众。  第三,在基层单位,尤其在国有企业,工会主席实际上都是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之一,他们的工作立场很难站在职工群众一边。  1961年11月,全总党组(1989)向中共中央提出以下请示意见:“大、中企业基层工会的专职主席,由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或副厂长的干部来担任比较合适。凡是不符合这一条件的,请企业党委逐步予以调整”。中共中央同意了这个请示。198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1989)又在《关于转发〈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中强调:“为了使企业基层工会能很好地承担起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要选调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一级的干部担任企业基层工会的主席”。这样,在国营企业,担任(或兼任)基层工会主席的都是相当于企业党委副书记、副厂长一级的干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各地纷纷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工会主席又成为了年薪制的享受者。这种做法,在提高工会主席的待遇和地位的同时,也进一步拉大了工会主席与职工群众之间的距离。在这种局势下,普通工人逐步晋升为工会领导干部尤其是工会主席的机会也就很少了(Baek,2000)。  第四,《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个: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4.人民政府的补助;5.其他收入。其中,第2项无疑是工会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它在保障工会组织经费“旱涝保收”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工会联系职工群众的内在动力。  这些结构性的限制或制度安排上的局限性,既是工会难以胜任联系职工群众的职责从而被一再要求进行大改革的主要根源,也是工会每次力图进行大改革都面临重重困难的主要根源。可以认为,中国工会一直面临这样一种两难处境:工会的基本作用在于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在很大程度上却缺少发挥这种作用的制度安排。中国正在变成一座“世界工厂”,世界上最庞大的产业工人阶级正在中国形成(沈原,2006)。如何加强有关制度建设、尽快改变工会所处的两难处境从而真正发挥工会的双向传送功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而重大的课题。  参考文献:  陈秉权,1996,《中国工会的改革与建设(1984-1993)》,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陈骥,1999,《改革中的工会和工会的改革》,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陈骥主编,1993,《中国工会十五年(1978-1993)》,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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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杨照:读郑鸿生的《青春之歌--追忆一九八○年代台湾左翼青年的一段如火年华》
    社会 2009/11/10 | 阅读: 2228
    郑鸿生的《青春之歌》,其实并没有真如书名副标宣称的那样,去记录「台湾左翼青年」在七○年代的种种活动。在我阅读接触的范围内,两年前出版的郭纪舟的《七○年代台湾左翼运动》(海峡学术出版社),对於「台湾左翼青年」所思所为的关切,就远比郑鸿生来得广泛且深入。郑鸿生记录的,只是非常非常小的一群「左翼青年」。而且也只记录了他们非常非常短一段时期的活动。这一群人恰好一九七○到一九七三年间都活跃在台大校园,当然这几年也正是郑鸿生在台大念书的时间。《青春之歌》比较明确的内容,是郑鸿生自己的大学生活回忆录。书中明白以年轻时代的郑鸿生为叙述主体,写的也几乎都是年轻时代郑鸿生所接触到的人与事与校园文章,如此充满自我意识的回忆与怀旧,当然不适合拿来当作「台湾左翼青年」的集体或社会学式整理研究阅读。这样说却并不表示《青春之歌》不重要或不够重要。相反地,把《青春之歌》归类定位清楚后,我们才更能评估这样一本书的价值所在。明明是一个个人的大学生活回忆,《青春之歌》却绝不是一本琐碎、滥情的书。第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短短几年中,掀起了台湾战后第二波的校园行动主义。在此之前,有「二二八事件」前后的学生蜂起,不过那波热潮,到了「四六事件」、进入五○年代之后,就被严厉镇压、严格控管了。在此之后,到八○年代中期,有另一股最后推至「九○学运」的校园活力冒出来,是为第三波校园行动主义。第二波校园行动主义,由「保钓」开启其端,却轧然终止於七三年的逮捕行动与随后的「哲学系事件」。这短短三、四年间,发生了很多事,又因为校园外的社会依然极度压抑威权管制笼罩了一切,校园中的热火思想与活动,在静滞的背景对照下更显凸出,也就带著今日难以想像的冲击动能。郑鸿生的大学生涯,刚刚好落在这个时点上。而且他所交接的「左翼」师友们,又都是这波行动主义中的主要行动者。郑鸿生以局内人的身份近距离参与,然而在逮捕行动及「哲学系事件」中,他却阴错阳差地逃过了国家机器的反扑惩罚,替他在记忆、描述这段经历时,保留了较大的心理与情绪空间。历史条件使得郑鸿生的观察、记录,越是个人、越是能挖掘中那次校园行动主义的底蕴。郑鸿生青年时代的好友,也是《青春之歌》当中出现最多、事迹占了最大篇幅的钱永祥,替这本书写了一段既深刻又感人的〈跋〉,文章里钱永祥如此说:「……三十几年来,我对於自己成长的那些年头、那些人与事,不敢回首之外始终也有难舍的眷恋--那是一群活得认真的朋友、一个自信不平凡的时代、一段丰富而狼狈的经历。」所以故事就在他们怎么样活,他们真正做出什么事倒还在其次,毕竟个中最具滋味的,不是那个时代真有什么不平凡真有什么了不起,而在於那么一群人认真地自己相信时代的不平凡。换句话说,这段经验如果有意义,也是在於那么一小群人,用那样独特的方式,建构了一个自己意识意念里的辉煌世界,他们不顾苦闷的威权管训、他们超脱了贫瘠的物质及思想补给限制,给自己的生活赋予了一组高超的、激越的价值内涵,是他们的想法、他们实践、活过这些想法的日常细节,真正杰出、表现杰出。然而从世俗现实的角度,这样一个丰富的想像价值世界,却带给他们狼狈的灾难。原本顺利的学业因而中断了。更狼狈的是想像中的高贵价值图像硬生被国家机器的威吓粉碎了。那是一种最可怕最深沈的屈辱。你被迫在原本看不起的国家威权前面承认错误承认失败,放弃那高贵的、超越的价值追求。这也就是为什么像钱永祥这样真正具有反思能力的当事人,会那么抗拒去回忆的主因。这也就是为什么其他局外人很难准确掌握到其间实存感受的主因。郑鸿生的《青春之歌》写出了生活、写出了自以为的不平凡,更重要的是,也写出了其间及其后的狼狈。郑鸿生的位置,使他没有掉入书写这段故事最可能掉进的双重陷阱里:他没有以现实面为标准去矮化那些其实只活在少数几个人心灵里的高贵理念;他也没有纯然封闭在高贵里念里,把这些人刻划成为英雄,或赋予他们改变历史、影响历史的角色。郑鸿生恰如其份地走在现实与理念中间的狭窄地带,让没有活过那段时期的人,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这些不曾真正改变过历史的人藉著思考与生活,给那个时代的台湾多增添了一项多元基因。他们不同於服膺党国意识型态的同时期的李大维、马英九、赵少康、冯沪祥们,他们创造了,或至少努力去创造过,自己的信仰与价值。这是台湾社会的宝贵资产,反过来看,这些认真活过的人,在往后的生命历程中,几乎都毫无例外地被边缘化了,而是那些没有创意地呼应党国宣传的人,成了这个社会的主流菁英,这样的筛选说明了台湾的问题,台湾的悲哀。《青春之歌》里写到一段奇特的经过。一九七三年二月十七日,警总动手抓人。本来是要同时逮捕黄道琳和钱永祥的。黄道琳被抓了,可是钱永祥却逃过了。「老钱(钱永祥)顿然想起,这天早上出门下山的路上,有人向他询问翠岭路九号的位置,而他家则是十九号。那是在新北投的一个山腰上,周遭还颇荒凉,没太多房舍,走到山脚则有一段路程。他也记得看到一辆吉普车就停在山腰,方位正可观察到他们那一片房舍的出入情况。由此他推断那个问路的人以及那辆吉普车应该就是来抓他的。……这天早上在翠岭路上问路的那个人终於找对了门号,也发现了他要的人刚巧和他错身而过,就火速下山企图拦下开往台北的公车抓人,但还是迟了一步让老钱懵然无觉地来到台大注了册。」不过这么神奇的巧合,却只替钱永祥多争取了半天的时间。下午钱永祥在孟祥柯的陪同下还是去了警总自行报到。这段故事,多么适合拿来作为这段校园行动主义具体而微的象徵。在那个年代,国家机器私了一个错误(自大傲慢的警总及国家机器必定会犯错的),意外地让一些应该被监管的学生获得了自由,只不过这自由如此短暂,最后他们还是只能被迫回到那个由威权管束搭盖起来的牢笼里。为什么自由那么难、那么短暂?郑鸿生记录下的钱永祥二月十七日那天的感触,说明得最清楚:「老钱……到西门町漫无目的地走著,……想著这不是革命的时代,没有革命组织可以投靠,没有媒体舆论可以求援,他望著西门町的茫茫人海,个人像沧海一粟般无助。」明明是无助的沧海一粟,他们却硬要认真自信地活出「一段如火年华」,他们的困境更凸显了他们不可磨灭不该磨灭的精神。
  18. 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法律 2010/12/28 | 阅读: 2227
    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赵晓力** ABSTRACT       This essay investigates the land transaction customs and contracts that prevailed in the village land market before the 1950s.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customs and contracts maintained the frequent land transaction, which was largely resulted from the social structure of the village and the change of labor/land ratio among peasant households. Unfortunately, the effort in modernizing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century failed to re-institute the land transaction custom into a new western-style civil code. 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in the process of legalizing the current rural land redistribution system, legislators shoul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grass-roots practices accumulated during the rural reform since 1980s. 目   录一、导论.................................................................................................................... 1二、村级土地市场...................................................................................................... 4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 61、觅买文书........................................................................................................ 62、亲邻先买权.................................................................................................... 73、 上手业主的参与及上手老契的作用.............................................................. 124、活卖、找价、回赎、绝卖.............................................................................. 155、转典............................................................................................................. 206、 过粮与产权重组.......................................................................................... 237、中人和中人费............................................................................................... 24四、地权的分化与交易............................................................................................. 26五、契约、习惯与国家法.......................................................................................... 32六、结论.................................................................................................................. 36参考文献.................................................................................................................. 37 一、导论19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国农村广泛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改革废除了延续二十多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经济体制,[1]而把农民家庭重新确立为基本生产单元。但是,"队"并没有在体制和观念上消失,它拥有法律规定的土地所有权,[2]并仍然是土地再分配的基本单位,[3]虽然一般情况下它已经不再有动员"社员"劳动力的权力。在中国农业目前的技术条件下,土地和劳动力仍然是最重要的两项生产要素。承包制采取了按家庭人口分配土地的办法,有的还考虑到人口的年龄和性别状况,而对按人头分配加上了劳力的权重,成为按人、劳比例或纯按劳力分配。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对全国253个村庄的抽样调查,69.4%的村庄按人口分田,25%的村庄按某种人劳比例分田,4.37%的村按劳力分田,1.29%的村实行专业队或专业组承包(何道峰,1993) 。[4]这说明,土地的初次分配是根据家内人口规模进行的,结果使各家的人地比例或劳地比例趋向平均。但是,家内人口是动态人口,随时处于变动之中。影响现阶段中国农业人口变动的因素有出生、死亡、娶进、嫁出、户口农转非以及转营非农产业等等。人口变动了引起各家人地比例的变动,人多地少的家庭,劳动的边际产出减小而土地的边际产出增大,人少地多的家庭则劳动的边际产出增大而土地的边际产出减小,从而产生潜在的交易或再分配的动力。但是,与一些经济学家的预期相反,土地使用权在家庭之间的交易并未成为主流,[5]大多数村庄采取了"调整土地"即再分配的办法。何道峰的研究表明,自从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有65.2%的村庄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调整土地的村庄,70-80%的首位原因是人口变化,15%左右的村虽然当初没有规定随人口变动调整土地,但在群众的强烈要求下,村委会也不得不采取调整措施。迄今土地调整已不止一次,而多达三次以上。(何道峰,1993)中国目前的这种"村级土地制度",即土地资源的流转按再分配(政治)方式而不按交易(经济)方式,的确是历史上的新景象。[6]在政策上,有人主张国家和村庄不再拥有土地的再分配权,而让土地在农户之间自由流转(杨小凯等,1994),[7]有人主张保留目前的制度(罗小鹏,1994),或鉴于彻底私有化的巨大困难,主张先完成包产制的合法化(周其仁,1994c)。本研究并不必然支持这个或那个政策建议。本文试图证明:在土改之前,中国农村也是家庭经营占主流,但和现在不一样的是,土地交易,而不是土地再分配是应付家庭人口变动带来的土地和劳力边际产出在村庄范围内不均衡的主要手段;而这种交易的完成则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文献的梳理,找出这些支持性制度,并考察它们在中国近代国家法制变革背景下的命运。不管是主张保留目前的"调地"制,还是废除它而代之以市场,不管是准备采取哪一种自上而下的政策和法律措施来贯彻这些主张,本文都强调:对基层和民间的制度实际的考察和剖析都是不可缺少的。 本研究所使用的大部分材料来自《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以下简称《大全》)一书,该书由法政学社编,上海广益书局1924年出版,凡六册,藏北京大学图书馆研究生教师阅览室。《大全》一书的材料又来源于北洋时期北京司法部所组织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后来该部将这一调查汇编为《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以下简称《调查录》)一书出版,我所见的是台北进学书局1969年影印本。其《凡例》云:"本书系就前北京政府司法部修订法律馆及各省区司法机关搜罗所得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将关于民事部分先行付印。"即全书实际上只包括民事部分。学者们习用的是《调查录》而非《大全》(如居密,1992,梁治平,1996)。我之所以选用《大全》而非《调查录》只是因为《调查录》分类过粗,不便翻检,而《大全》的分类则相对细致些。其物权编分为"不动产之典押习惯"、"不动产买卖之习惯"、"不动产之权限"、"地上权之习惯"、"佃租之习惯"、"抵押权之习惯"、"关于共有权之习惯"、"关于质押之习惯"、"经界识别及田亩计算法"十类,虽然分类错误多有,比如一田两主、田底田面,有的分入"不动产之权限",有的分入"佃租之习惯",但相对于本文的目的而言,这种按习惯类别而非地域为主要指标的分类法,检索起来更方便些。不过,《大全》中每条材料下并没有象《调查录》那样附上调查者的职务姓名,故本文中有一个地方还是用到了《调查录》。北京司法部1927年11月-12月间出版的《司法公报》第242期刊载了关于这次民商事习惯调查的一些文件及说明。从这批材料中可以得知:民商事习惯调查肇始于清宣统年间,由当时的修订法律馆拟定调查问题分发各省调查局及各县,选送答复清册,这些调查属于问答体,但不知何故一直未见出版。1917年10月30日,奉天高等审判厅厅长沈家彝呈请司法部创设司法部调查会。其呈文曰:"窃查奉省司法衙门受理纠纷案件以民事为最多,而民商法规尚未完备,裁判此项案件于法规无依据者多以地方习惯为准据。职司审判者苟于本地各种习惯不能尽知,则断案即难期允惬。习惯又各地不同,非平日详加调查,不足以期明确。......",这份呈文的出发点是调查习惯以补法之不足,并透露出当时的司法裁判于习惯多有依赖。沈家彝的呈文于11月2日到部,同年11月9日指令照准。北京司法部参事厅旋通令各省区高等审判厅依照办理,并于1918年1月29日草拟令文呈当时司法总长江庸核定,同年2月1日缮发。民商事习惯调查遂通行全国。从各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的会章来看,会长一般由本省高等审判厅厅长兼任,会员由各级各地审判厅法官、承审官充当,但也吸收各级检察厅检察官、书记官、各县知事、商会会长等入会或担任名誉会员。河南、山东调查会会章规定本省律师公会对于民商事习惯如有意见陈述者得具报告书函送以备参考。由此可见调查会大部为司法专业人员组成。各省的调查规则大同小异。京兆民商事习惯调查会调查规则规定,应调查之习惯包括:"一,民商事之习惯业经审判上采用者;二,虽未经审判上之采用而已成为一种习惯者;三,足征民情风俗之一斑者。"并规定其认为不良之习惯或有违反公益者亦应列入报告附加说明。即调查范围不限于审判过程,但在调查中对习惯就已有所臧否,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这并不是一项中立的学术调查。调查过程中的编目与分类是按照当时的民商律草案进行的。直隶民商事习惯调查会"调查方法"规定:"会员应各就经办案件随时留心体察,亦依民商律草案之目次分任编录,若无与商民律草案目次相合之习惯,仅可从阙;其不能归纳于民商律草案目次以内者,亦应分别民商列为别录。"从以上资料和调查形成的《调查录》或《大全》来看,这次民商事习惯调查是为了具体的司法和立法目的、由专业司法人员实施、以西方民商事法律体系为调查大纲的一次调查。这些特点提醒我们,在使用这批材料时,应充分注意材料中由于调查者身份和知识背景,以及方法和程序所带来的偏见或可能的遗漏。 本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第二部分描述了土改前土地交易的社会经济背景:村级土地市场;第三部分讨论了土地交易的整个过程;第四部分介绍了中国南方一些省份所特有的一种土地产权现象"一田两主"及其交易习惯;第五部分集中讨论了土地交易中民间契约和习惯结成的非正式制度与前现代之国家法以及法制近代化以后国家法的关系,用到了前文里的一些例证,最后评论了近期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承包经营权"和"土地调整"的有关内容,指出立法应对农村改革以来的基层实践经验更多地加以考虑。二、村级土地市场上文曾经指出,随着各家人地比例的变动,对超越家庭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制度需求就出现了。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以后农村并未出现土地使用权市场或土地市场大惑不解。而本文则企图证明,土地产权市场的出现并不是一个呼之即来的过程,它可能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透过市场的农业资源配置有多种方式。对于一个无地或少地的农户,他可以选择(1)积累一笔剩余,买进所需的土地;(2)以交租为条件,租赁他人的土地;(3)受雇于人,作为雇工耕作别人的土地。对于有剩余土地的农户,相应地也有三种方式(1)出卖土地;(2)出租土地;(3)雇工经营。[8]显然,以上三种方式只有土地买卖才引起地权的变动,所以我们可以反过来通过地权的变动来估计土地买卖的情况。[9]这当然只有在土地买卖成为地权变动的主流时才适用。国内的经济史家大都同意,清代和明朝一样,地权都经历了一个从平均到不平均,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许涤新、吴承明[主编],1985:214-220),但清朝土地买卖对地权变动的影响可能更大。第一是清朝没有明代那么多豪绅地主,以庶民地主居多,他们不可能通过超经济强制来获取土地,这就是所谓地权转移中暴力性因素减少而经济性因素增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4)。第二是税制的变化。在明朝后期一条鞭法的税制改革实行之前,沿用的还是唐宋以来的两税制,国家税收主要征收实物和劳役,而且按土地征收的"赋"和按户口征收的"役"又是分别征课,前者是比例税,后者是定额税,两者加在一起,便使总税率出现累退倾向。特权者享有的税收优免又加剧了这种倾向,土地越少,地位越低,负担的赋和役却越重,这就使少量土地所有权在赋役重压之下从权益变成负担,从而出现小民弃产逃亡和带产投献特权地主的现象,弃产逃亡和带产投献显然也能引起地权的变动,但它却不是经济性的,从这种地权变动是看不出土地交易的状况的。从一条鞭法到清代前朝的摊丁入亩基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因投靠及投献而造成土地集中的现象,到了清朝才逐渐缓和下来。......清政府将官吏缙绅优免赋役的特权大为缩小,自一品官至生员吏丞,只免本身丁徭,其余赋课仍须缴纳。这样就基本上消除了献产投靠的客观条件。"(赵冈、陈钟毅,1982:187)。去掉超经济强制和投献田产,还有继承也可能引起地权的变动。中国传统的多子平分继承制常常使得大地产变为平均的几份小地产。[10]但和前两者相反,多子平分继承是使土地分配变得平均的一种力量。如果我们接受清朝初年土地分配还比较平均的说法,而从那时起至本世纪三十年代,这期间并未发生大规模的、持久的影响土地分配的外生事件,但土地的占有已变得相当不均。[11]扣除继承的平均化作用,应该说土地买卖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以上纯粹是逻辑推演的结果。究竟土地交易在近代达到了一个怎样的规模,还有赖于对史料的仔细检视。不过,李文治根据明清文人记载的研究(李文治,1993),章有义根据明清徽州地区的置产簿、租簿等私家文书的研究(章有义,1984,1988),杨国桢对明清两代鲁皖、江浙、闽台等地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杨国桢,1988),都认为明清以来土地的立契买卖已成主流。这里我们所说的土地交易的规模指总交易亩数,它等于一定地区一定时间内土地交易的次数与每次交易亩数的乘积。我想指出的是,有清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交易的一般特点是高频率与小亩数共存,成片大块买进卖出极少。而正是这个特点决定了土地交易只能在村级市场上完成。先看看华北的情况。根据罗崙、景甦的调查,山东章丘县太和堂李姓地主,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这145年间,共购进土地515.92亩,立契105张,平均每次买进4.91亩,最大的两笔交易都发生在同治七年,每笔30亩,最小的一笔交易仅0.11亩(据罗崙、景甦,1985:65-68表计算)。再看南方的情况。徽州休宁朱姓地主,从康熙五年(1666年)到道光8年(1829年)164年间分73次购进田、园、地、山共108.099税亩,平均每次1.48税亩,分25次购进田皮、山皮共47.632税亩,平均每次1.91税亩(实际亩数可能比税亩偏大)(据章有义,1984:88-89表计算)。赵冈、陈钟毅的研究表明了同样的状况:"遂安县同治元年至十三年的归户推收册,登记了境内这十三年中所有的土地买卖交易,这个推收册大概是境内某部或某区的登录,但没有写明地点。册中记明在这十三年中有三百余户有土地买卖交易。我们随机推选一百笔交易,每笔平均0.59亩。从时间上来看,每年平均有二十余笔交易。另一本遂安县归户推收册包括光绪元年至三十二年这一段时间境内的土地买卖交易,随机抽选一百笔,平均每笔0.91亩,第三本遂安县归户推收册包括光绪元年至三十四年,推选一百笔交易,平均每笔交易1.46亩。......另外还有一本县名不详的归户推收册,包括时间较长,从光绪二年到民国五年,土地交易的笔数也很多。我们随机抽选三百笔,得出平均每笔交易面积1.56亩。"(赵冈、陈钟毅,1982:220-221)这种状况在本世纪中叶土地改革之后仍维持着。据1954-55年调查,河北通县田家府村从1951年1月至1954年底4年间,共发生土地买卖29起,平均每起交易面积3.75亩,典当7起,平均每起3.14亩。大多数交易是在村内或邻村之间完成的。29笔土地买卖中,买方或卖方是外村人的14起,余下15起买卖均在本村人之间进行。7起典当土地事件中交易双方均是同村人(林子力等,1955)。然而用土地交易的小额化与细零化来推断土地交易大多在村级土地市场上完成,仍嫌不够。我们还需要更多的直接的证据。[12]这方面,由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门于三四十年代在华北和长江三角洲地区所做的调查可能会对证实或证伪"村级土地市场"这一论断提供详实的材料。关于这批材料的用法,请参阅黄宗智已出版的两本中文著作(黄宗智,1986,1992)。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上文指出:近代农村土地交易,尽管总的交易量很大,但因为每笔交易额数都很小,买卖的频率可能很高。上文的第二个结论是,这种高频率、小亩数、细零化的交易,大部分是在村级市场上完成的。村级市场包括和本村人的交易,以及和邻村人的交易。正如上文所说,有清以来,土地交易中暴力因素的减少,使得市场的作用空前地加强了,相信大部分交易都采取了书面契约的形式(杨国桢,1988)。但是,这种村级市场并不等于新古典经济学教科书所描述的那种完全竞争的市场,那里买卖双方只对唯一的市场参数--价格作出反应。在村级土地市场中,交易者本身即处在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家族关系、互惠原则、礼品、道德以及诸如此类的因素无不起着重要的作用"(黄宗智,1992:94)。关于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与习惯,前辈学者已做了大量的工作。我的研究特别倚赖杨国桢对明清两代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杨国桢,1988),以及周远廉、谢肇华根据清代乾隆朝(1736-1795)刑科档案题本所做的土地交易制度的研究(周远廉、谢肇华,1986)。周和谢从大量第一手档案材料中发现,清代前期,"买卖田产的手续,......一般是从业主请托中人,先问亲房原业,然后寻找买主,三方当面议价,书立卖地文契,交纳田价,付给画字银、喜礼银、脱业钱,丈量地亩,并依照法则,报官投税,更写档册,过割银粮,这样算是进行了买地的第一个阶段。嗣后,还要经过找价、回赎、绝卖,才彻底地完成了这块田地的买卖。"(周远廉、谢肇华,1986:34)令人惊异的是,二百年过去,本世纪前期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和地政学院学员同时期的调查所呈现的,仍然是这么一套程序,尽管细节上各地的繁简可能有所不同(钱承泽,1977,萧铮[编],1977:30256-30272)。以下我们对土地交易过程中的主要程序及习惯作一分析。1、觅买文书安徽省:不动产买卖契约未成立之先,由卖主先立草约,谓之水程字。如甲有产业出卖,先将该业坐落、四至、亩数、钱粮及时值价额,开载水程字,托交中证等代觅卖主,以便审查后易于商定价值。(《大全》四:24) 这种"觅买文书"在安徽天长县又称为"经帐"(《大全》四:25),安徽当涂称为"允议字"(《大全》四:22),湖南临澧县称为"准字"(《大全》三:41),陕西镇巴县称为"许成"(《大全》四:9),陕西南郑县、洋县称为"清中字"(《大全》四:10),它和日后订立的正式契约有区别。例如: 河南邓县:凡买卖田地,则以大约为凭,若仅书草约,双方均得声明毁约,至过割钱粮,尚非要件。(《大全》四:6) 在有些地方也可转化为正式契约,但需另行注明: 直隶定兴县:草契载明出卖价额,交与中人介说,有情愿照价承买以接草契为定,但草契须注明"接契为定"四字。(《大全》四:2) 这种草约对双方都有一定的拘束力: 湖南临澧县:临澧县民间买卖田产,先由卖主亲书草约,载明某处田亩若干,时价若干,交由中人介绍买主,俗称准字,经买主接受后,即协同中人前往勘明,再议定价。惟该项准字既由卖主书立,并经买主接受,则买卖双方均应受其拘束。如一方或有反悔,即应负相当赔偿之责。(《大全》三:4) --然而如何赔偿,却并不清楚。有些地方,买方接受草契后,还要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有趣的是,1986年《民法通则》89条第3款给付定金者违约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者违约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和这里的习惯非常相似: 安徽当涂县:当涂不动产卖买约定时,必先凭中由卖主书立允议字交与买主,买主立即付定洋,或数十元,或百元不等。其议字内预订立契日期,如买主翻悔或迟缓期间,将所交之定洋作为罚款,并将允议字退还卖主,或卖主翻悔,除退还定洋外,另照定洋数目加一倍赔罚,方可收回允议字。(《大全》四:22)安徽繁昌县:不动产之买卖,当事人于未成契之前,所有该产业之内容及价值,均由双方凭中议定,由买主先交定金若干,交卖主收执,定期成交,名曰成交字。届期如卖主违约,除返还买主交出定金外,并应依照买主交出定金之额,认罚违约金,且担任酒资等费。若违约出于买主,则其前出之定金及其所用去之杂费等项,即无请求卖主偿还之权,以为违约之罚。(《大全》四:2) 所谓"并应依照买主交出定金之额认罚违约金",这已经是用西方法律术语来叙述中国民间习惯了。更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条。我们推测,在民间缺乏强有力的第三方执行的情况下,契约和习惯法的实行更多地应倚赖当事人之间的互相牵制。在安徽当涂,如若卖主(接受定金者)反悔,除非双倍返还定金,"方可收回允议字",那么允议字对他来说可能具备某种意义,或不收回便会有所不便。可惜调查资料并未告诉我们这一点。2、亲邻先买权中国古代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买卖,长期存在着亲邻先买权的习惯。所谓亲邻先买权,是指出卖田产房屋须先遍问亲邻,由亲邻承买,如亲邻不愿承买,方可径卖他姓和他人。"若卖业不先向亲族尽让,径行卖与他姓,则亲族即可出而告争。"(《大全》四:10,陕西神木县习惯)。清代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记载了不少因亲邻先买不成酿成的命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表明清代前期,亲邻先买权的流行。杨国桢的契约研究也表明,"到了清代,先尽房亲、地邻的习俗依然保存下来,但在文契上的限制有所松驰,可以不必用文字在契内标明。"(杨国桢,1988:235)只是文契内的略写,并不一定表明亲邻先买权的衰落(江太新, 1990),有时候,文契内的略写或不写恰恰表明,这种习惯已在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意识中"固化"下来,成为"不言自明"的东西。 表1.先买权的顺序  地点内容出处福建闽清县业主亲族有先买之权《大全》三:14-15江苏盐城县房屋买卖,先尽亲族,亲族不受,然后转卖他人《大全》三:31湖北汉阳县先尽典主,亲房,次疏房,再次邻里《大全》三:35湖北郧县、兴山县竹溪县先尽亲房,次典主,次抵押主,再次邻里《大全》三:35湖北五峰县先尽本族,由亲及疏,次尽姻戚,亦由亲及疏,如均无人承买,即应由承典人或承租人先买。但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之事实,即得不拘顺序,径卖他人《大全》三:35 湖北麻城县无一定顺序《大全》三:35湖北广济县、潜江县先尽亲房,次及邻里;如地已典出,则先尽亲房,次及典主,再次邻里《大全》三:35-36湖北谷城县先尽亲房,次及典主《大全》三:36湖北巴东县先尽亲房,次及典主,若邻人认为与己有利害关系,或系为收回祖业者,得重价买之,其买得者为最高价人《大全》三:36湖北京山县、通山县先尽典主,次及亲房。各种先买权人,如有故意掯价,得径卖他人《大全》三:36湖南益阳、宁乡、宝庆、泸溪、常德等县卖产先尽亲房《大全》四:1 安徽来安县先尽同族或上业主《大全》四:4安徽泗县先尽本族《大全》四:21直隶高阳县先尽去业主、亲族及地邻《大全》四:2绥区卖房尽邻,卖地尽畔《大全》四:5河南中牟县田地出卖,先尽四邻《大全》四:8陕西华阳县、华县、神木县先尽让亲族,由亲及疏,俗有"尽内不尽外"之说《大全》四:10陕西汉中道属二十四县及扶风县先尽亲族,次尽地邻,再尽当主《大全》四:10陕西枸邑县先尽亲族次尽当主《大全》四:11陕西洛南县先尽亲族、地邻,次尽老业主《大全》四:11吉林榆树县族邻有优先留买权《大全》四:25-26   表1列举了各地关于亲邻先买权的习惯作法。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土地买卖中:(1)亲房或亲族拥有第一先买权,而在亲族内部,又遵循先亲后疏的原则;(2)如地已典出,典当主一般拥有第二位优先权,在湖北的汉阳、京山、通山,他甚至居于亲房之先;(3)如地未典出,则地邻一般拥有第二优先购买权,但是,地邻的先买权并非如亲族那样普遍,且很不稳定。对于典权人这种他物权人的先买权,各国法律似乎也并不否认。争论的焦点在于亲邻的先买权。关于亲邻先买权,国内的经济史学者异口同声地加以诟病,认为它是"封建的",妨碍了土地的自由买卖,进而也妨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李文治,1993:508-509)。本文的旨趣与此不同。从亲邻先买权的长期地、广泛地存在我推测,这种制度必定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相联系,并且,它的存在还有助于发挥某种功能,以维护相应的社会经济基础。这个社会经济基础就是我所说的"村级土地市场"。上文的研究表明,中国近代农村的土地交易普遍呈现小额数、高频率、细零化的特征,而且交易的大部分是在村内或邻村之间进行的。城、乡之间的地权交易大概是城居地主兴起之后的事情。土地村级市场的存在,使得我们有必要把注意力转向中国近代的村庄。以往国内外的研究者和调查者往往强调家族在村庄中的作用,实际上把"自然村"等同于"同族集团"(例如,Freedman,1958,延安农村工作调查团,1980);Skinner,1964基于成都平原田野工作的研究,又过于强调村庄之外的基层商品和服务市场对农民之间人际关系的影响,而不恰当地把基准市场共同体(standard market community)作为中国农民生活的最基本单位。黄宗智则根据满铁和他本人的口述历史调查证明,由于生态环境、村社历史、居住形态的差异,华北平原和长江三角洲的村社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一些特点。在华北平原,村庄首先由多个同族集团组成,然后在各个同族集团的基础上,形成地缘性的超族村庄。而在长江三角洲,同族集团相对较强,地缘性的村庄则相对较弱或付之阙如(黄宗智,1992:148-155)。我相信,在中国的其它地域,村庄内部的组织可能还存在另外一些不同的特点,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管是华北的多姓村庄,还是华南的单姓村庄,中国农民首先按血缘关系组织起来,人们首先按照血缘关系相互辩认;地缘关系的存在则是不确定的,或者可以看作是血缘的投影(费孝通,1985:72)。在新垦区第一代移民组成的村庄,地缘关系可能是主要的,因为这时候尚未出现同族集团,但在繁衍几代之后,地缘的重要性却肯定会让位于血缘。在紧密的单姓村庄,或者说在紧密的家族村庄内,由于居住邻近或地块邻近而形成的邻里关系,会被强大的血缘关系所淹没;然而,同样地,在繁衍几代之后,在家族几个支系的末端之间,地缘的重要性较血缘也会上升。[13]以上的论述仅仅说明了,在村庄内部,一般地说血缘关系总是确定地存在着的,并且一般地说血缘的力量总是超过地缘的力量,而地缘关系的存在与强弱则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或许能够说明,在土地先买权上,亲族的先买权为什么总是强于地邻的先买权,而地邻的先买权为什么还不一定总是存在。然而,上面的论述是不完全的。村庄内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存在及其强弱,并不当然就意味着在土地的交易中,当事人便必然受到这些关系的影响。毕竟,在Skinner所研究的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基层市场上,交易并没有受到村庄内部关系的影响--或者Skinner没有注意到(Skinner,1964)。[14]更进一步,杜赞奇的研究还发现,在华北平原的村庄之中,除了宗族性村庄外,还存在所谓"宗教性的村庄"。除了血缘和地缘,华北平原的农民之间,还弥漫着多种多样在民间信仰和多神崇拜基础上形成的村界以内或超出村界的"文化网络"(杜赞奇,1994)。与我们的兴趣有关的一点是,为什么这种"文化网络"未影响到土地的交易。我想这一切都应向"土地的村级市场"去寻求解释。Skinner的交易商品和服务的基层市场,毕竟存在于村庄之上或村庄之外,黄宗智的研究表明,至少在华北,参与基层市场活动的人们之间并未达到象Skinner所描绘的那种熟悉程度(黄宗智,1986:231),在这种市场上,每宗货物都同时面临着众多的买者和卖者,交易更接近那种"非人格化的交易"(North, 1984;诺斯,1994:46),虽然Geertz对Bazaar(集市)的研究也强调"主顾"(clientelization)对减少信息和搜寻成本的重要性(Geertz,1992)。而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交易却是一项"人格化的交易"(personalized transaction),即交易双方之间事先就存在某种血缘的或地缘的关系,而这种关系会带入到交易中来。我们还将看到,即使是两个事先不认识的买卖方(比如有时候和外村人的交易),他们的关系也因中人制度的存在而"人格化"了。在狭小的村级市场上,买卖双方总能找到一个双方都认识的人,而使交易间接人格化。土地的人格化交易意味着,交易双方并不从交易本身或这一次交易中计算得失,交易方之间的关系是多面的(multifaceted)和长期的(Hayami and Kikuchi,1981:14-15),价格只是影响交易的参数之一,那种认为"先买权"一定对土地出卖人不利的观点是片面的(周远廉和谢肇华就持这种观点,参见周远廉、谢肇华,1986:36)。很难想象,在缺乏强制性力量的习惯和契约体系中,一个对一方不利的制度会如此长期、广泛地存在。如果亲族、地邻的出价和任何其它潜在的购买者出价至少一样多,那么卖方在此次交易中并不受什么损失,相反还会为日后的交往落下一个"人情";问题出在亲族和邻里往往"滥用"这项权利,而企图以低于第三者出价的价格争买土地,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出价和亲邻以"先买权"压价之间的差额才构成卖方此次交易的"损失"。但是,如果卖方认为,一次交易的损失可以在日后的长期交往中得到弥补,那么让亲邻先买也并非一定是一件不利的事情。可见,亲邻先买等类似制度是和乡村中的种种互惠制度相联系的,或者说,是互惠制度的一种。这些互惠制度并不表现为金钱的即时结算,并且可能超过一个人的生命周期,延续到子孙后代,我们可以从即将谈到的中国村庄人口的"恰亚洛夫"循环中体会到互惠的周期性,即一个人可能作为别人的亲邻在这次土地交易中先买,而轮到他的土地出卖时,别人也可以同样主张亲邻先买,对这一循环的预期会使互惠链进一步拉长。这种互惠关系在陌生人中很难维持,但血缘、地缘关系往往无法 选择和逃避(费孝通,1985:71-77),它无法轻易进入,也无法轻易退出,形成所谓"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 Hayami and Kikuchi,1981:20-24),而Skinner的基层市场和杜赞奇的文化网络,都具有比它大得多的流动性而未被结构化;很难想象土地出卖者会允许一个在集市上仅和自己有点头之交的人,或者先天道的道友享有比无法选择的亲邻更优越的先买权,原因很简单:他日后无法在这种偶然的关系中"收获"他所施的恩惠。1930年代,满铁人员所调查的华北村庄,几乎都存在亲族先买制度(杜赞奇,1994:88)。满铁调查员曾询问当时栾城县商会会长: 问:如果一个人未征求宗族意见而出售土地,此项买卖会被宣布无效吗?答:是的。开始碍于情面(人情),后来约定成俗。至于为什么如此,我也并不清楚。如果一个村民不首先征求同族的意见便把土地卖给族外之人,同族人有权阻止。这种风俗出自人性,后来成为族权的一部分。虽然对官府来说,不管将土地卖给谁,只要填写官契(交纳契税),买卖便算合法,但同族先买权一直被延续下来。(见杜赞奇,1988:88) 这位商会会长的回答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们上面的推测,亲族先买权源于"情面",是乡村"道德经济"(moral economy)的一部分,但是故事并不应当就此结束。我们认为除了从买卖双方的立场来解释"亲邻先买权"的经济逻辑外,还必须注意到它的"约定成俗"的一面,即为什么"亲邻先买权"还会受到交易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共同认可。在已出版的乾隆刑科档案题本中,提到亲族先买的几起人命案,没有一起是由于当事人(包括买卖方和亲邻)对亲邻先买权本身的合法性有所怀疑才引起的,而几乎都是在承认"亲邻先买"的前提下,由于种种主张上、操作上的问题导致的(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1988,第105、108、142、162、185、187、190号诸案)。我对于这一问题论点是:亲族先买权反映出中国农村传统中对土地产权的一个重要观念,即实际上占有、耕作土地的个人或家庭并不拥有土地的完整产权,使用权可能是完整的(没有人会指令你在田地上种植什么作物),但转让权却是残缺的,受到严格的限制。而这一点又是因为,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个人或家庭的土地往往来自祖遗。但由于同财共居和诸子平分继承制的存在,每个儿子继承的只包括使用权,转让权其实是诸子共同继承的,或者是通过继承着落于整个家族的。这一点可以自购地产转让权比较完整得到证明: 福建闽清县:闽清习惯,除手置产业得自由处分外,凡典断祖遗阄分产业,须经阄内兄弟人等署名签字。(《大全》二:14) 深入研究这个问题需要对中国传统家庭财产制度和继承制度有更多的了解,我无力继续探讨这个问题[15],而只想指出,亲邻先买制以赋予某个亲邻以先买权的办法,巧妙地把土地保持在家族或村庄内部(注意它不是通过家族会议或村庄公决等"公共选择"的方法来达到这一点的),这除了有利于规模经济之发挥,也具有社会整合的功能。规模经济功能是指,随着土地小额出卖和分割继承,中国农村的耕地一直呈现细零化的趋势。有的地块分割之小,已达到不堪使用耕畜的地步,南方则引起田坎系数[16]的持续增加。而且地块的细零分割,也使得相邻关系、地役权、地上权变得日益复杂,容易引发地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亲族或地邻的地块本来就挨在一起,先买权的存在可以有效地防止土地细零化的趋势(黄宗智,1986:270)。绥区"卖房尽邻、卖地尽畔"的谚语(《大全》四:5)背后隐含的也是这个道理。社会整合的功能则是指,土地的亲邻先卖权一方面是由中国乡村的血缘和地缘关系这种"社会结构"决定的,一方面又对这种社会结构在经济领域起着不断加强和整合的作用。进入二十世纪,某些地方的亲族先买权渐呈衰落之势,和这种社会结构的变迁时分不开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 赣南各县:凡出卖不动产者,其卖契内载有"先尽亲房俱各不受"等语,是从表面上观之,几似亲房人等有优先承买权,然实际则皆以出价之高低而定,且亦不尽先尽亲房人等也。盖在夕有此优先权,现仅成为契约上的一种具文而已。(《大全》二:11) 我认为,亲邻先买权的衰落应从二十世纪以来乡村的全面解析来理解,而不仅仅是"商品化"经济关系发展的结果;亲邻先卖权是和村庄的社会结构联系在一起的,不单纯是一种经济上的交易制度,受资本主义商品关系影响的大小有沿海和内地、东部和西部之分,但实证调查却表明亲邻先卖权的衰落没有明显的地域差别;在那些并没有受到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冲击的地区,这种衰落也发生了。我们不必为亲族先买权的衰落而欢呼。和"资本主义萌芽论"者的预期相反,亲邻先买权的衰落本身并不足以促进一种新的"资本主义式"的"自由的"土地买卖,而且在有些地方,这种衰落只不过预示了严重的乡村危机的到来。黄宗智从满铁调查资料中找到了一个生动的例证: 土地之卖给村外的人,不止反映出村庄共同体解散的趋势,也更深刻地反映出宗族关系的崩溃。民国以前的沙井,也恪守同族和同村人有优先买地权的惯例。但到了近几十年,经济压力迫使贫农首先照顾自己的需要。我们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旧日的惯习是怎样被以土地为商品的新现实所取代的:李注源占有1亩土地,与4个兄弟和其它亲属的土地邻接。赵文友想用这块地来盖房子,并愿出高价100元买入(在一般情况下,这块地只值70-80元)。李注源知道,若和兄弟们商量,他们一定会反对卖地。所以他自己拿定主意,没有告诉其它人,就把地卖给赵文友了。问题是李注源的堂亲李广恩,一定要穿过注源的田,才能通到自己的田地去。所以他曾千方百计劝阻李注源和赵文友,还请村长和会首出来调停,试令李注源撤销这笔交易。或者要赵把土地卖还给李氏宗族的人,可是全不生效。李注源和赵丝毫不肯让步。村中的惯例无法克服市场的买卖契约关系。李广恩也无法诉诸法庭,因为注源的地契上没有让人通行的条文(黄宗智,1986:275-276) 对这个例子,我的理解是,促使李注源把地卖给了赵文友的是"经济压力"而不是商品化的"经济动力";促成旧日的惯习被取代的,并不是商品经济带来的土地增值超过了亲邻先卖中的互惠预期,而是宗法关系的崩溃已经使得这种互惠预期不再存在。至于李广恩无法诉诸法庭,事实是,即使他诉诸法庭也将无济无事。民国的法律并不支持土地的亲邻先买制度,理由是极为含混的"有背于公共秩序"(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131号)--尽管作出这种判解的法官,并不了解沙井村的"公共秩序"是什么。3、 上手业主的参与及上手老契的作用上文分析了土地买卖中亲族和邻里的参与,这种参与突出地体现在亲邻对土地的优先承买权上。关于土地典押主的先买权,我们留待后文分析。本节我们继续研究土地买卖习惯中上手业主的地位和权利,以及上手老契的作用。上手业主的先买权,在乾隆朝刑科题本中就有反映和记载。当时陕西咸宁县、湖南新宁县、四川眉州都有"卖地先尽原业"的"俗规"(周远廉、谢肇华,1986:36-37)。民商事习惯调查也表明,在直隶高阳、安徽来安、陕西洛南、福建闽清、湖北巴东,上业主的先买权依然存在(见表1)。然而,由于民间土地典、卖不分,活卖与绝卖混淆,上手业主的先买权和回赎权有时难以分清(详见后文)。除享有先买权外,有些地方土地卖主的上手业主还有权从卖价中分润。在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中,这种分润被称为"脱业钱"、"画字银"、"画押银"、"赏贺银"等等,有的由买主给付,有的由卖主给付(周远廉、谢肇华,1986:41-42)。但是,与周和谢的意见相反,我们并不认为这种习惯"既对业主不利, 又对农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周远廉、谢肇华,1986:42),而仍然想强调它对当时的土地交易和土地产权确认的特殊功能。比如: 安徽来安县:不动产卖契,契约成立时须将上首卖契出业人邀请到场,商明界线,有无错误,凭中画字,由买主送给银洋,谓之上业礼。其额数多寡并无一定。(《大全》四:23) 显然,原业主在这里起了确认和确定产权的作用("商明界限,有无错误")。原业主的出场,有效地降低了买方的风险,抑制了卖方偷卖他人田产的动机,也避免了与土地四邻的界线纠纷,反过来对真正想出手田产的卖家也是有利的--上手业主的出场使得他的土地产权的安全系数增加了。在其它一些地方,老业主的出场被上手老契的转让代替--可以想见这进一步降低了交易费用,如果它没有引起风险的上升的话。例如,在河南信阳、罗山等县,"卖地须交老契",原因是"其地田地无丈尺,边界多不清楚,若无老契可凭,买后多生纠葛,尤恐有冒卖情事。""其小户人家卖田,多因无老契拒绝不买,故现时习惯以非交老契不可"(《大全》四:6)。而在河南确山县,"卖地须四邻到场","若四邻不到场,即不能成交 。其不成交老契之原因,为四邻既到场,当然无边界及其它不清之纠葛,老契无甚用途,故全以新契为凭。"(《大全》四:7)河南洛宁,因为"卖地不交上手老契","故一产两卖之事,近年层见迭出"(《大全》四:8)。转交上手老契有一个技术性的困难,如果出卖的土地仅是老契所载的一部分,老契又如何分割--这显示出老契逊于正式土地登记制度中土地产权凭证的一个方面。看来民间并没有发明出解决这个技术难题的办法来。在陕西镇巴县,"全部出卖则交老契,一部出卖则否"(《大全》四:11);在江西宁都、赣县、大庾、定南,"不动产契据漏税者十恒七八,又大半不交上手老契,其于业中过割一部者,亦不批载老契",致使"辨别真赝时形困难。"(《大全》二:3)上述情形不免引起人们一个疑问。中国很早便有正式的土地登记制度,明代便有以田为经、以户为纬的鱼鳞册和以户为经、以田为纬的黄册,隔年大造,变更登记,不可谓不严密(何炳棣,1988),而为什么民间的产权交易仍然如此强烈地依赖上手业主的出场确认,以及以私契代替土地产权证明等非官方的制度安排呢?1926年,当时的中国政治学校地政学院的学员郑行亮在江苏吴县调查土地制度时发现,在吴县,民间流行的土地产权证书至少有以下多种(郑行亮,1977:30-32): 1、地价税执照,民间总称为粮串,内载户名、都图、田分、征税银数等。2、版图执业清田新单,俗称方单。系前清同治五年,当时长洲县令蒯德谟因为民间田地印单"遭匪遗失"而设局清理,发给新单,以为民间土地执业凭证。3、长洲县补单,其效力与同治五年所给之新田单同,因新田单被灾焚失等,呈清核准补给此单,故名补单,俗称"火照"。4、丈票,同治五年办理清丈时所给,凭以调换新田单,票面载明"都图字圩"、"则款亩分"、"业主姓名"等。到1920年代60余年,尚有极少数未经调换,留在民间作为土地产权凭证。 民国以来推补的有: 5、财政厅印单,此单系县清查田赋委员会呈财政厅核准办理补粮升课事宜,以民间原粮不足,经申请升补,查明核准发给此单执业,效用与方单相同。6、江苏省政府执照,此照系向沙田官产局备价承领土地,呈准省政府发给,作为领户执业凭证,并粘有绘图。 此外便是各种"契纸",也用作证明产权的凭证: 7、红契,即官契。此项契纸系江苏省财政厅印售,印有"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不动产官契纸"字样,买卖成交立契后限三个月投税过户,为民国合法之执业凭证。俗称为"红契",而盖有前清布政司印的也称为"红契"。此外还有"江苏省新契纸"、"国民政府验契纸"等,均系官契式纸。8、白契,即私契。民间典买土地房屋,凭中立契,既不购用官契纸,也不投税盖印,所以称为白契。而佃户向业主价买田底,业主不认卖字,成交后只书写"拔条",不立卖契,以避免卖田字样,这种"拔条"其实也是一种契据,可以作为土地产权的凭证。 然而,不管是前清还是民国,发行土地产权凭证或者推广官契,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征收田赋和搜刮契税(参见李奋,1977:161),我们将在"过粮与产权重组"一节看到,只要能收到田赋,政府是不怎么关心产税脱节的;政府只在关心税收的前提下关心民间的田地亩数是否确实,以至于长久以来中国土地的官方统计数字只是"征税单位",而与实际数字相差甚远(何炳棣,1988)。官方的产权凭证,其证明效力有时的确比民间的产业簿、分家书、老契更强,如江西上饶,"凡系争田地山塘,每视黄册库图为最有力之证据"(《大全》二:13),浙江德清县也是"买卖产业重印单不重契据"(《大全》二:23),但那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支出,更大的交易费用。就经官税契而言,在江苏盐城"契税税率卖九典六(指买契征收价额9%,典契征收价额6%--引者注),实嫌太重,乃又带征附加及用费,如以银洋百元买田二亩(盐邑田价,上田每亩五十元),则正税附加及用费共需洋十九元九角五分,若典抵田地,则价值百元者,须耗费十元零二角。而中间人等烟酒茶饭之资,粮房处收粮进户等费用尚未与焉。且逾限及匿报均有罚,消耗既重,于是人民相率隐匿逃避,书吏亦因缘为奸。政府虽严定比额,并责成官契纸发行所管理员,许其经纪田房买卖,酌取中资,实行推收官契纸,照章填簿报告,但徒有重税之名,无足额之实,反使人民作伪以逃税,如皆用白契典凭不税,以及短写契价之类,不一而足。"(何新铭,1977:24)以上调查提醒我们,要评价民间非正式制度的效率,只能把它跟当时正式的、官方的制度相比较,而不能与某种理想的制度设计相比较。如前所述,官方交易程序和产权证明文书或许有更大的效力,但它也有书吏或管理人员贪污舞弊、敲诈勒索的坏处。民商事习惯调查和地震学院学员的调查,都表明民间乐于采用习惯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而对官方交易程序持厌恶和逃避态度: 安徽和县:不动产之买卖,除中正及中用外,尚有各项费用,照正价加一,名曰使费,如田土则有折席费、画字礼......折席费尚有亲房折席费,上业折席费之二种,其额数照正价加一,以为各项费用分配之用。此项费用,即为预杜后累起见。有此分润,庶使亲房上业,均经到场,不致另生枝节。本无害于善良风俗,相习成风,由来已久,于立契时,正价交兑,买卖双方,均乐于从事,毫无留难。(《大全》四:23-24)。 与这种"毫无留难"的态度相反的则是调查者对官方制度腐败的抨击。比如,据地政学院傅广泽1935年在安徽的调查,土地转移的正式费用,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表2.土地交易经官使费(买价50元)  项目金额(元)占买价百分比(%)草契纸费0.050.1监证人书契费0.501官契纸费0.501契税3.006契税附加3.006推收费用0.150.3合计7.2014.4  资料来源:傅广泽,1977:69。 傅广泽写道:"然此犹指按期投税者而言,若一逾限,则须加上罚金数目,其负担将更重矣,即使按期投税,如计入红印钱等各项额外勒索,其数目亦不止此。此所以人民对于税契争相逃避与减报价格也!"(傅广泽,1977:69)。而且,由于互惠制度的存在,民间的中人费和"折席费",并不象经官使费那样"一去无回",而民和官之间是不存在什么"互惠"的。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这些民间的交易方式,尽管存在种种弊端,却仍能历久而长存。而且,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清末以来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历程也是重要的。4、活卖、找价、回赎、绝卖杨国桢先生在《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一书中写道:"[明代]处理产税脱节的办法,是规定在土地成交到推收这段时间内,实际管业的买主必须津贴粮差,而由卖主输纳。这种变通,形式上可以避免税粮无着,但它又使出卖的田地变成一种'活业',卖主在推收之前,可以借口'卖价不敷'要求加找田价,或借口'无从办纳钱粮'要求加贴,或者由于经济情况好转要求赎回,而买主在推收之前,又可以把田地转卖给第三者等等。这样,实际发生过的买卖行为便蜕变为一种典当、抵押的关系。"(杨国桢,1988:32)杨教授显然认为,明代伊始的"产税脱节"使得实际上的买卖关系变成了典当或抵押关系,这种观点假设了所有或大部分买卖都要经过官方的推收这个环节,而这一点是不容易令人信服的,我们前面的论述已经表明,由于经官程序的腐败和官员的贪婪,很多买卖的全过程实际上都是在民间完成的;前现代中国国家的能力,也很难让人相信它能监督每一笔实际发生的交易(参见何炳棣,1988)。另一种可能的理论会认为,中国农村土地交易中活卖的流行,可能和我们在上文中谈到的土地产权的观念有关。即个人和家庭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权着落于同一个被继承人的后代之间。转让只是使用权的转让,转让之前,受让者就已经对土地享有某种权利;在转让之后,转让者的权利也并就此而断绝,所以只能是典而不卖,卖而不绝: 福建霞浦县:霞俗产业买卖,如在五服内,只典不断,俗谓同族无断业。(《大全》三:18)福建建阳、漳平县:建阳漳平,三服以内亲属,如有将田地房屋买卖,概不能作为断绝,俗谚所谓至亲无断业也。(《大全》三:13) 还有一种解释是,在当时人们的意识里,出卖土地毕竟是一件辱没祖宗、"败家子"才做的事,其象征意义往往大过实际的经济意义,故亲族间的买卖,尤不能像外人那样恩断义绝:江苏省:查民间普通买卖不动产契约,其首尾均写杜绝永不回赎各字样,若家族间之买卖不动产,此等字句,大都引避,只写推并字样,其原因以一族之亲,田地转移,终属一姓,务避去买卖等字,以示亲善,该归并契一经成立,其效力与普通买卖绝契无异,卖主完全脱离所有权关系,不得再行请求回赎。(《大全》三:23-24) 以上解释,都有合理的一面;但活卖、找价、回赎、绝卖这一套同时也盛行于不具备亲族关系的人们之间,这时这些解释就不能成立了。所以我们还得寻找一种更具有说服力的解释。我们还是从"土地的村级市场"出发来理解活卖制度为什么流行。前文中已经论述过,中国各地,农民首先是在血缘上,然后是在地缘上结合起来,并且这一点作为"社会结构"已经影响到土地的交易,这是从静态的方面观察;从动态的长期的角度去看,村庄中各个家庭因为生命周期的不同而处在不同的兴衰循环中,从而造成土地在各个家庭之间流出流进,而又始终局限在村级市场内。这其实是俄国农民学家恰亚洛夫"人口分化"理论的一个推论。根据恰亚洛夫的理论,小农家庭劳动供给和消费需求的变动可以用劳动人数对消费人数的比率(P/E)变动来确定。当家庭中只有一对新婚夫妇时,劳动人口和消费人口相等,P/E的比值达到最大值1;随着孩子的不断出生,消费人口增多,P/E值不断下降,直到孩子成长为半劳力,P/E值才会反弹。如果孩子们全部成年,老人也不丧失劳动能力,P/E值最终会反弹到1(恰亚洛夫,1996:第一章)。显然,根据中国的实际,这个理论的细节还要作些修正。比如在中国传统的父子轴(father-son unit, Shiga Shuzo 1978)联合家庭中,P/E值可能在儿子长成娶亲,而父母尚未丧失劳动能力时达到最大。然后,随着父母的衰老和新生儿的出生,P/E值不断下降,直到父亲故去,儿女长成才出现反弹。如此循环往复。[17]当然,我们关心的仍然是这种循环对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交易产生什么影响。在俄国实行份地制的地区,恰亚洛夫用统计材料证明了,农业活动量(在统计上用播种面积表示)的大小依赖于家庭规模,亦即P/E值大的家庭,其播种面积亦大,P/E值小的家庭,其播种面积亦小。俄国的份地制和地多人少、土地供给弹性大这一点可以使播种面积(广义地,经济活动量)随家庭规模及P/E值的变化而随时变化。但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呢?恰亚洛夫猜测:"土地的买卖可能也是土地利用量得以调节的一个途径。"(恰亚洛夫,1996:39)我认为恰亚洛夫的猜测是正确的。当然,随着家庭规模和P/E值变化而调节经济活动量的办法很多。在农闲时从事手工业和小商业就是一种。调节土地利用量的方法,除了土地买卖外,还有土地租佃。不过,这里我们主要用恰亚洛夫的理论来解释村级市场上活卖的流行。我认为,村庄中每个小农家庭可能都在人口方面遵循恰亚洛夫循环,但各家各户并不处在同一节律,这导致了土地不断从P/E值小的家庭流入P/E值大的家庭。当然理论上绝卖也可以完成这样的功能。但活卖在这几点上优于绝卖:(1)我们已经知道,中国传统农业中,土地已经高度细零化,然而土地面积低于一定数额便不利耕作。以活卖价为绝卖价1/2计,则同样的金钱活买可以买到两倍于按绝卖价买的土地,从而避免由于一次总付费过重而使一块土地分卖多人,造成耕作困难;(2)在土地转移后,买卖双方家庭的人口分化和经济状况的变化也可能是不确定的,如果卖方的经济状况并无好转或继续恶化(P/E值持续降低),他可以用加契找贴的办法补足原价,继续用之于消费,如果好转(P/E值增大),则一般以原活卖价赎回土地,投入生产,而绝卖没有这样的灵活性;(3)在土地的村级市场上,由于人口流动性很低,双方都不必担心这种活卖关系延续太长而另生枝节。土地的村级市场使得活卖(一种长期契约)并未付出长期契约一般要付出的高额交易费用,同时又发挥了随各家家庭规模变化来调节其经济活动量的功能;(4)最后,活卖在中国农村除了调整经济活动量外,可能还发挥了储蓄-消费的功能。小农家庭可以在P/E值最大的时候,用消费剩余购置土地,以备在P/E值变小的时候渐次活卖土地以维持消费流不至于中断。看来,中国历史上小农经济的长期性和稳固性是由多种制度支撑的,土地的活卖、找价、回赎、绝卖只是其中的一种。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将不强调"土地活卖"("附买回条件的土地买卖")和"土地出典"、"设定土地典权"这些概念在民法学上的微妙差别(参见戴炎辉,1979:310-316),他们在民法理论中的差别在中国实际中并不重要。以下行文中我们对"活卖"、"典卖"、"活典"、"出典"等用法并不作严格区分。一般地,土地活卖(或"典卖"、"活典"、"出典")可分为两种,一种设定回赎年限,一种不定回赎年限,钱到回赎,福建顺昌县的调查最为详尽: 福建顺昌县:顺昌无论土地房屋之出卖,多含有保留之风,即不肯轻易卖绝于人之意。故虽转移占有,而半附回赎之权,即清律之所谓活典是也。大略可分为二种。(一)回赎限定年限,逾期即作为卖绝者,此种情形,如典主于契约存续期间,得自由使用标的物,并得转典于人。典期一满,则所有主与转典主均有回赎之权,无力回赎时,则所有主再依找价之方法,找价卖绝,然后典主始能取得所有权。至若明定期限,逾期不准回赎者,则典期一逾,典主即取得其所有权,并无何种之手续;(二)回赎不拘年限,陆续找价者。此种情形,如所有主无论何时,均可找赎,查自典约成立后,逾一二年找价卖绝者有之,或一找再找而仍活典者有之,或经五六年之久,备价回赎者亦有之。其找价之惯例,首次照原价加一成或加二成,若找价至三四五次,均照首次递次减半,甚至标的物昂贵之时,更可破递减之例,照时价估找,但典主不同意时,亦可外卖,或找至无价可找时,再另契卖绝。(《大全》三:13-14)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调查中提到的两大问题--回赎年限和找贴次数,各地习惯各不相同,而且政府也很早就表明了它的态度。各地习惯之间的差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的立法和民间习惯之间不同的规范取向。例如,清朝的各级政府就曾多次明定回赎期限。乾隆六十年律例云:"其自乾隆十八年定例以前典契载不明之产,如在三十年以内,契无绝卖字样者,听其照例分别找赎;若远在三十年以外,契内虽无绝卖字样,但未注明回赎者即以绝产论,概不许找赎。如有混行争告者,均照不应重律治罪"(李文治,1957:43)。另外有些地方官也曾颁布类似规定,其总的背景是由于此类案件多有,词讼频起,令政府不胜其烦(李文治,1993:510-511)。而民商事习惯调查却发现,大部分地方的回赎年限由当事人以契约自行订之,或倾向于放宽对于回赎的限制: 陕西华县、礼泉、户县:典当田宅,几年后许赎,皆依当事人契约定之。期满业主不赎,仍由当主管业。(《大全》四:13)陕西洋县:民间典当产业,业主如有原价,对期即可回赎,当主不得阻滞,习惯上不许设定若干年内不许回赎之限制。(《大全》四:13)其回赎期限多在十年之间。(《大全》四:12)湖北汉阳、兴山、麻城、郧县:凡典契内未定回赎期限者,汉阳与兴山、郧县、麻城习惯均使永远可以回赎。(《大全》三:35) 即使定有期限,在许多地方,期限已过,原业主仍可回赎。 福建闽清:闽清习惯,典契内容,多载明限三年或五年内取赎字样,故虽期限届满,迟延数年,典主不得抗赎,甚有逾越数十年或百余年仍有可取赎者。(《大全》三:15)湖北潜江县:潜江县出典田地,限满之后,无论何产,皆可回赎,找价、绝卖须由业主提议。(《大全》三:36)湖北广济县:广济典当田地,逾限仍听回赎,如双方愿意找价、绝卖亦可。(《大全》三:36)湖北谷城县:谷城县到期不赎,典主只能缓待,或转典与他人。(《大全》三:36)湖北京山县:限满仍听回赎。(《大全》三:36)湖北竹山县:典契不载年限,惟载原价回赎,不得短少,俗有逼当不逼取之说,如业主实不能赎回,即请中作价照补,更立卖契。(《大全》三:36)江西赣县、南昌各县:凡不动产之卖主,于出卖时与买主订有买回之特约者,其约定之期间,虽久暂不一,然期间经过后,若卖主请求买回,买主亦不拒绝。亦有约定买回而不拘期间者,则契内则写明钱便回赎字样。所谓钱便回赎者,即谓将来卖主有钱,随时可以回赎管业也。(《大全》二:4) 也有个别地方如陕西洛南县、甘肃循化县有回赎期限不超过三年的习惯(《大全》四:21)。除去这些例外,大部分地区的习惯是对回赎期限采取宽容态度,即定有回赎期限的,期满后仍听回赎,业主并不因回赎期满而当然失去产业;典主倘要取得产业的完全权利,尚得经过找价绝卖等手续。这种不依契约的作法,并非没有理由。因为限满之后,如典主急需用钱,可以采用转典或转让典权的办法从第三者那里收回货币,而不必非得让业主备价回赎;又因为尚有找价制度,故原主也不必担心不及时回赎会对自己造成多少损失。然对于未定回赎期限的产业,一般是允许永远回赎,没有三十年取得时效之类的规定。这不免引起了当事人之间的一些纠纷: 归绥县:凡活约地亩,应于一定年限内回赎,本属通例。若约内但书不计年限,钱到回赎,必代远年湮,纠葛易启。归绥县发现此种约据甚多,往往因当事人死亡,承继人已视同永业,不予回赎,两造因而涉讼者有之。(《大全》四:6) 如何区分"活卖"与"绝卖","活业"与"永业",民间已然发明了一些办法。但因为这方面的区分不清而造成大量词讼也是事实。然而清代历届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的立法旨趣,却只是通过一些硬性规定(如明定回赎年限),企图减少讼累,维系地方安靖,而非因势利导,采纳民间智慧完善不动产转移登记制度,从根本上制止纠纷的发生。这一点在它对民间"找贴"制度的限制中亦可以看出:如康熙、雍正年间,两江总督于成龙、湖广总督喻成龙、浙江天台知县戴兆佳、云南巡抚杨名时及广东省政府,都曾发布命令,禁止卖方找价回赎。(李文治,1993:510-511)杨国桢的契约研究却表明:"在清朝政府严禁找贴之后,江苏原有找贴4次以上的乡例,在契约文书形式上有所简化,但实质内容并无变化。而且民间并不完全遵从一找一绝的律例,实际使用的找断契约仍在两次以上(如宝应、通州之例)。"(杨国桢,1988:247)民商事习惯调查也表明,民间仍大多以习惯为准。 福建平潭县:平邑不动产典质时,必定回赎年限,届期卖主无力回赎,得向买主找价,加立契约,续议年限,谓之凑尽,如限满仍无力回赎,尚可再尽再凑,甚至叠经先人凑尽之业,子孙遇有急需,仍得加找,惟不得超过原卖价额。故俗语有一典九尽之称。(《大全》三:17)福建建瓯县:建瓯典卖各业,均得按照时价求找,甚有找至数十次者,其期间多在阴历年底,如有丧葬急需,并可随时求找,但不得溢过时价之额。(《大全》三:18) 以上两例,均对找价次数不以为意,但强调不得"超过原卖价额"或"溢过时价之额"。有些地方,立了绝卖契亦可找价: 福建闽清县:闽清习惯,业产虽经立契断卖,数年之后,业主尚得向买主要求找贴,谓之洗断,并付洗断契为凭。(《大全》三:15)福建霞浦县:写明永断葛藤,不敢言贴业之业,尚得立字找贴一二三次,其第一贴照原断价加一,至二、三贴则照第一贴递次减半,但在咸丰成契者,止一卖一贴,同治后者,乃有三贴,俗例然也。(《大全》三:18-19) 找价习惯的流行,使得一次付清的绝卖契,也采取"正价+找价"的价格构成方式: 江苏省:出卖田土房屋,凭中出立卖契,本为通例。此间习惯,有找不与者,如正契卖价若干,找价则写外有乡例使费,初次加一,二次加一,三次加一,四次八折,五次七折,六次六折,七次加一,抽丰情借,各项使费,总共计钱若干,凭中一概收讫,再照云云。有声明于正契后,有另立一契者,实则所得找价,买者仍核入正价之内,契亦一次成立,卖者亦只知共卖若干亩,得价若干而已。缘社会既有此习惯,非先声明以杜后累不可也。(《大全》三:33) 总之,民间习惯对找价亦不是漫无限制,但从以上数例可以看出,其限制的重点是找价的方式和总价额,对找价次数倒不以为意。道理很简单,买卖双方关心的是总价额,如果总价额一定,找价次数越多,每次找价额越小,这在有些情况下对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而政府只担心多次找价,易生纠葛,引起治安案件,故而限定找价次数,对当事人最关心的价额倒不置一词。这里我们可以明显体会到国家法和民间习惯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范取向。直到本世纪民商事习惯调查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这种情绪的流露: 安徽全椒、来安等县:全椒田地房屋之卖买契内,虽书明价已清楚,而民间仍有找价之风俗,甚至一找再找,纠缠不休。每至年关,拉驴牵牛,或耸令老朽,卧食受业之家,虽经县署再四示禁,而积习相沿,未能尽绝,穷极无聊者,无论矣。即中等社会,亦有借找价二字,任意需索,往往酿成讼事,实为不良习惯。(《大全》四:21-22) 这则资料的调查者是全椒、来安两县知事,"并经全椒县知事引民国八年审理罗发源与董增寿为找价涉讼一案为据"(《调查录》:937-938)。其中仁井田陞所说的"官吏意识"(仁井田陞,1992)表露无遗。另外,关于典业的取赎时机,民间也有一定之规,大抵以不违农时为出发点。 表3.各地典业取赎时限  地点取赎时限出处奉天各县赎房最迟者不得逾旧历二月中旬,赎地最迟者不得逾旧历清明节《大全》四:19奉天铁岭县立春前,秋收后《大全》四:20奉天义县惊蛰以前,秋分以后《大全》四:20绥区春天惊蛰以前,秋天必在收割以后,即阴历之三九两月《大全》四:5山西临汾县立秋不赎秋,立夏不赎夏《大全》四:16山西沁源县立春后不赎地《大全》四:16山西屯留县清明节前三[日]后五[日]赎地《大全》四:16山西猗氏县麦根地以清明或收麦后为回赎之时期《大全》四:16山西介休县三[月]不赎夏,七[月]不赎秋《大全》四:17山西黎城县不得逾清明节《大全》四:17河南源县三[月后]不得麦,六[月后]不得秋《大全》四:6陕西户县春以清明为限,秋以立秋为限《大全》四:13陕西乾县、眉县、枸邑等县六腊回赎。六月以立秋日为限,腊月以晦日为限《大全》四:14陕西乾县东北乡夏秋皆以播种为限《大全》四:14安徽来安县以清明节或七月为期《大全》四:25安徽蒙城县清明以前《大全》四:25福建闽清县旧历十一月三十日《大全》三:14福建福州秋收后阴历十一月三十日前《大全》三:17福建平潭县旧历二月底为限《大全》三:18福建霞浦县期满之年旧历十二月三十日夜《大全》三:19   之所以时限纷殊,其实都有一些物侯上的原因,如安徽蒙城县:"盖清明节禾稻秫豆多未下种,过此时期,则该土地内已由受典人布署耕种,若必强令放赎,实于受典人不利,故清明节后赎地,往往发生抗诉讼。"(《大全》四:25)福建平潭亦是:"平潭地多沙碛,堪以种稻者甚少,宜栽地瓜、麦豆、落花生等物。赎田时期以旧历二月底为限。一届三月,农工已动,应俟次年再议。"(《大全》三:18)。等等。 5、转典在关于找价和回赎的习惯法中,出典一方往往居于主动地位,因为找价回赎的主动权往往掌握在出典方手里。但是,在土地"活卖"或"出典"期间,双方经济状况的变化都可能是不确定的,双方也都可能遇到一些意外事件,而需要对已成立的契约关系进行变通。如果出典人要在典限到期之前取赎: 安徽夥县:夥县不动产之典质,典约内如记明回赎年限,债务人于期限到来前,商得债权人之同意赎回时,债权人所出中资、契税等费,应由债务者负担。若于限外取赎,债务人只须备还原价,不负担一切损失。(《大全》四:25)山西介休县:出典房地,未届回赎时期,原业主若欲赎回出卖,应按未满期典价,以二分计息,否则不许回赎。(《大全》四:16) 还有一种可能是双方经济状况同时恶化,原业主无力回赎,典主也无力给予找价,而双方或一方又遇到某种急需,需要第三人来承担契约中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引起了"转典"或"转当"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民商事习惯调查中提到的"转典",实际上有三种不同的形式而未加区分。第一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乙可在某种条件下将该业再典于丙,此之谓转典(参见民国《民法典》第915条);第二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后甲在某种条件将该业出典方权利让渡于丙,此之谓"典物让与"(参见民国《民法典》第918条);第三种是甲将某业出典于乙,乙可在某种条件下将该业典权人之权利让渡于丙,此之谓"典权让与"(参见民国《民法典》917条)。图示如下:     甲    乙    丙          甲        乙            甲          乙                              丙                                  丙        a.转典              b.典物让与               c.典权让与                          图1.转典、典物让与、典权让与 例如: 江苏砀山县:凡转当不动产,亦分二种,(一)由业主转当,典期既满,业主拟再复价,不得当主同意者,可由业主加价转当于他人。(二)由当主转当:(甲)原价转当,典期未满之前,当主可以将所当之不动产,原价转于他人,仍以原约所载为有效;(乙)滥价转当,典期既满,业主无力回赎,当主如有急需,可滥价若干,转当于他人,即以原约交付新当主,但业主钱到即赎,新当主如不得收益,仍不得短偿之利也;(丙)长价转当,无论典期满否,当主均可以所当之地,加价转当于他人为业,[业]主回赎仍照原价交纳于原当主。[原当主]将自身所长之价,如数备齐,向新当主回赎。(《大全》三:30) 以上"业主转当"可视为典物让与,"当主转当"之"长价转当",似为转典,"滥价转当"似为典权让与,"原价转当"则两者都有可能。有的资料则相当清楚,例如强调"转典"不能越过转典主(即图1a中之乙)。 福建平潭县:平邑不动产典权,例可移转。如甲有业原典于乙,限期五年取赎,厥后无论满限与否,乙有移转于丙之权,但须约明原主取赎,不拘年限等语。取赎时由乙及丙,不得越序。(《大全》三:18)福建闽清漳平:闽清漳平习惯,典业多有限满尚未取赎者,典主不能向业主限期取赎,只得将该典业转典他人。至业主赎回之时,备足原价,邀同原典主向赎。(《大全》三:15) 有些地方,由于发明了活典正副契制,而使得"典权转让"无需原典主之参与而可以完成,并得以减少交易费用。 陕西风翔县:民间出典田地,由业主书立活典正契,载明年限,交典主收执,逾期典主无力回赎者,准典主书立活典副契转典,并于副契内批明随带正契一纸,嗣后业主备价取赎,即可与初典主说明,径向现典主撤销正副典契,将地直接赎回。(《大全》四:13) 典契制度的发达,亦使"转典"与"典权让与"的界限明确了: 河南巩县:凡甲产出当于乙,若乙复当于丙时,连同原当契一并交付,是谓转当。嗣后甲可向丙回赎,与乙无干,若未连同原当契交付,则谓清当,甲只得向乙回赎,乙向丙回赎。(《大全》四:7) 这里所谓"转当"即典权让与,"清当"即转典,区别则在于"乙"是否向"丙"交付原当契,可见当契完全有证明和表示产权的作用。另外一例是: 山西平遥、孝义等县:典主将受典产业,转典于人,只于原典契内,加批转典字样,交付转典主者,对于该典业即为断绝关系,日后不得主张回赎。原业主回赎时,亦不再经由其手。反是若转典时另立新契,未将原典契随去,则其原典关系仍然存在,不唯有回赎之权,后业主并不得直接向原转主告赎。(《大全》四:17) 这里是否"转典","原典权利存否以已未交付原典契为断"(《大全》四:17)也说明书契对于证明产权的作用。至于"典物让与",有的地方仍需三方共同参与: 福建霞浦县:至如向甲出典之业,而赎期未届,又卖断于乙,则须邀甲在见,立一汇赎字,交乙向甲汇赎(《大全》三:19)福建福州:例如甲有不动产,先典于乙,未经断卖旋欲将该不动产断卖于丙,此时甲对于乙因典限未满,或赎期已过,不能即时移转其所有物,可由甲立一卖断契(即呼断尾)先付于丙,向丙收足其断价,嗣后便可由丙向甲取赎前典产业。此种断尾契约,除由甲丙议定买卖外,间有邀乙列名在见者。(《大全》三:16) 倘若契约制度足够发达,可以副契等证明产权,则无需邀"乙"参加。 江苏金山县:金山县习惯,民间出典田亩,除由原业主出具典契,交由典主外,受典者更须依式书一活典副契,交与业主,以备将来回赎之地步。但日后业主无力回赎,又许另立绝让副契,连同典主当日交与之活典副契,一并得价,绝让与第三者。于是日后第三者,即得照原典契约,代业主之地位,经向受典者缴价,回赎原业。(《大全》三:22) 以上"典物让与",已然牵扯到不止一个交易关系,倘地已典出,那么买卖关系除受到亲邻先买权和上手业主权的限制外,则还要考虑典权人的利益。依次类推,在出典田地时,也得考虑与承租人的关系。民商事习惯调查显示,在这个问题上,租约的效力低于典约,典约的效力低于卖约,承租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出典(活卖)契约的成立,承典人的权利不能对抗买卖契约的成立,即所谓"租不拦典,典不拦卖"。 奉天洮南一带及义县绥中等处:洮南习惯,凡租典田房,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及租户不能阻止所有者出典,典户不能阻止所有者出卖是也。无论当时租典附有期限与否,概不得制限所有者行使权利,但所有者于典卖时,各该租典户有优先权。(《大全》四:20)奉天锦县:租拦不了当,当拦不了卖。此锦属习惯语也。绎其语意,似仅指承租者不能拦阻业主出当,受当者不能拦阻业主出卖而言,然考其拘束一般人之效力,实不止此。如租他人之地耕作者,遇业主将该地出当或出卖时,受当者或受卖者倘欲自种,承租者即将地退出,受当者对于受买者亦然(租房亦同)。此间发现此种事实,大都如此结束,罕有坚持异议者。(《大全》四:20)归绥及萨拉齐等县:业主将已典之地复典于他人,典主可以阻止,若业主将已典之地出卖于他人,则典主仅能索偿典价,不能禁止出卖,惟典主有意购买时,可以有先买权。(《大全》四:5) 出租人出典土地于第三人,出典人出卖土地于第三人,都可能对租、典契约的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因为在缔结契约时,当事人除选择标的物外,还可能要选择交易对象,这正是土地的村级市场上交易人身性的体现。出租人和出典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改变交易对象的行为,不能不对契约关系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当事人的预期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可能受损的对方当事人以优先权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作法。除表1所列典权人的先买权外,其它典权人享有先买权的例证还有: 奉天怀德等县:怀德民间典当田宅,若地主有出兑田地之时,典当主有优先留兑之权。(《大全》四:20)江苏砀山县:凡典当不动产成交后,业主欲复绝卖,须商之于当主,如当主不愿价买,方准卖于他人。无论曾否满年,均得向买主备价回赎执业。(《大全》三:30) 但这时典主的先买权要与亲族、邻里、上业主排序(参见表1)。如有重复典押情事,先买权之行使,山东掖县的习惯是尽先不尽后: 山东掖县:甲将物先后出典于甲乙二人,其价目相同,至承买时应以甲为有先买之权利,谓之尽先不尽后。(《大全》四:18) 以上我们讨论了与土地活卖、出典有关的一系列习惯作法。民间交易制度之完备精细超出了我们的想象。这里我只想指出民间习惯法的一个特点,即它特别善于在已有的流行的制度上创新或完善一个制度。它和法典化创新的区别在于,没有明确的、专业的"制度企业家",从而也使创新表现为一种散漫的、随机的经验方式,并表现出浓厚的"地方性知识"的特点(吉尔茨,1994)。6、 过粮与产权重组拥有土地这样的不动产并不见得永远是一件有利可图的事情,作为一项资产(assets),倘若加在它上面的负担(包括赋税和地租)太重,则其净值完全可能成为零或负值。明朝中后叶,有些小户人家就因为政府加在田土上的税收负担甚至超过其产出,而只好带产投靠大户或索性弃产逃亡(田建周1957)。如果我们接受Coase的观点,将生产要素看作是"为某种(实体)行为的权利"(Coase,1960),事情就会变得容易理解一些:这种看法把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土地的交易,看作是以土地为标的的"权利-义务"的交易。而"权利-义务"是可以由当事人合议分割并另行组合的,落实到土地交易上,就是资产和税负互相剥离,单独交易,甚至把甲地上的税负转移到乙地上,以抬高甲地的价格[18]。这在实践中形成了"价卖无粮地亩"和"买卖粮差"的习惯: 陕西省蓝田县:例如甲有祖遗多数地亩,其地坡平不等,粮赋亦多寡不均,如平地每亩粮三升六合,山坡地粮有每亩一升五合者,有每亩一升者。其后甲将地陆续出卖,无论坡平,均令买主按照每亩粮三升六合过割,次第将粮过尽。结果上所余地亩,全无粮赋,嗣后甲再变卖地亩,竟无粮可过,遂高抬价值,或于卖契内注明按年补付甲粮钱若干。(《大全》四:12)江苏砀山县:砀邑自清乾隆年间,黄河决口,被灾之处,豁免钱粮,居全县四分之三。民国成立,渐次生科,而无粮者尚居三分之一。此项田地,一有买卖,卖主必从己身他处之粮差过于买主,若卖主无粮可过,亦必商之他姓有粮者转过于买主,或由买主商之卖主,竟不过粮,均须纳赀于卖主,得其允可,名曰买差卖差。此等习惯,熟田中无之。(《大全》三:34) 在这里,由于买卖方将国家税负作为土地资产的一个要素进行了剖离和再组合,以至于事实上使对土地的课税又变为对人头的课税。 江西乐安县:出典之田,粮归原业主,抑归承典人完纳,以立约时批明为准。非典业之粮,尽归原业主也。惟有卖田不卖粮,典田不典粮之恶习,往往有盈阡累陌者,不税一钱,收无斗米者,年征旧税,此所以酿成疲玩之习也。(《大全》三:39) 然而政府关心的似乎只是税收的总额,而不是税制的合理,至于"皇粮国税"究竟由谁办纳,是否"产税脱节",并不在它的注意范围之内。有资料表明,正是政府的办事人员在过粮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为推收手续设置了巨额交易费用,而使民间不得不隐匿买卖以规避推收,以至形成买卖田亩,纳税户头并不随之转移的现象,: 浙江缙云县:缙云积习,民间买卖田宅,每有业主易至数手而粮不过户者。审其原因,一切由前清推收粮吏,需索规费甚巨,故民间为规避其索费起见,遂各隐匿其买卖事实,另由原承粮户向现管业主赍钱纳粮,称曰税户,相沿既久,视为习惯,民国以来,亦未革除净尽。(《大全》二:26) 研究表明,直到1940年代前的华北农村,作为征税者的国家和作为纳税者的农户,并没有建立起面对面的直接关系。就征税而言,国家的触角并未直接进入村庄内部,而依然由半公半私的里胥书手代为办纳(杜赞奇,1994:205-218)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和摊款不仅是国家政治的一部分,而且也是村庄政治的一部分(黄宗智,1986;杜赞奇,1994)。7、中人和中人费无论是在乾隆朝刑科档案题本中,还是在明清以来各种土地交易契式中,从寻觅买主、撮合交易、画字成交,乃至典后复卖、找价取赎,我们都可以看到中人的活跃身影。这种现象甚至给人一个印象,即中国的土地交易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是一个买--卖--中三方的契约。中人类型也所在多多,功能、责任也各不相同。 福建顺昌县:卖买房屋山田,凭中人居间议价,代笔人依议写契,在见人(多属买主亲族)看明画押。(《大全》二:31)江西乐安县:其中证有书在见人,有书在场人,有书说合人,大半系友、戚、族三种人为之,各人名下只有同押字样,从未分名签押,若因契据涉讼,中证不认在场,亦属无从证明。(《大全》三:37)福建浦城县:浦俗买卖产业有居间人,谓之言议与中见,契约成立后,由买主给与酬金(俗称花红)。如该买卖之标的物品有重买及虚伪情事,居间人应负责任(《大全》二:27)浙江嘉兴县:卖契以全中为成契之主要原因。嘉邑全境,凡买卖田地及典当抵押等行为,虽契内列有中见代笔等多人,而列中人之首者,即名全中。凡买卖典押目的物之是否确实,有无瑕庇,均惟此全中是问。其余中人仅为双方亲友图分中资而列,不负何种责任。遇有交涉,必须先向此全中理论。(《大全》四:27) 从以上几条材料可以看出,中人除了我们在觅买文书一节中提到的寻觅买主的职能外,在契约订立阶段尚有说合、代笔、公证之职能,而在契约订立之后,则对标的物及契约履行负担保责任,在涉讼场合,他还要作为必须出场的证人参加诉讼。然而,上述职能并不见得由一个人自始自终全部承担: 直隶清苑县:卖地不以原典中人为限,田宅有先典后卖之习惯,纵使前后中人更易,亦不许卖主事后翻悔。(《大全》四:3) 而呈现一种反职业化的倾向,除前面材料中体现的说合、代笔、公证、担保可由不同的人担任外,有时候为图取中资,甚至同一人在同一场合的职能也角色化、而不是职业化了: 江西赣南各县:惟作书件之代笔,每又为说合之中人,故有一人而具二名,如作书件之名为赵甲,而作中人之名则为赵乙。其所以具二名者,盖以中人之名义得中人费,以代笔之名义得代笔费也。(《大全》二:2-3) 杜赞奇根据1940年代的满铁调查资料研究了华北平原四个村庄(侯家营、沙井、寺北柴、吴店,均属河北省)的中人活动情况,得出了与本文作者类似的结论:"两个订立契约的生人都认得的一个第三人的出现,其本身便是促成交涉的一种方式,因为它给合同增添了一个人格化的因素。对于防止违反合同,亦是类似的考虑在起作用。"(Duara,1990),如果从"给合同增添一个人格化的因素"去考虑,上述中人及中人活动的反职业化就容易理解了。那就是:在一个村级土地市场上,与契约当事人有种种关系的人(当事人的友、戚、族以及杜赞奇注意到的村庄领袖和地方精英)都可以给契约加进一个人格化的因素而使之更为牢固,职业化固然有职业化的好处,但狭小的村级土地市场一般却并不需要这样一个职业化的中人。[19]杜赞奇的研究中,我们也看到了一两个职业化的或半职业化的收费型中人。但是,要接近这些人仍然需要通过亲戚朋友,用杜赞奇的话说就是"利用中人找中人"(using a middleman to secure a middleman)(Duara,1990),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人情和面子等人格化因素在村级土地交易中的巨大作用。收费的中人一般被称为"牙行"或"经纪"。从民商事习惯调查看来,一般的费率在总价款的5%左右。 表4.中人费 地点事项占总契价的比例(%)买方出(%)卖方出(%)中人*得(%)代笔人得(%)出处直隶清苑县买卖地亩532--《大全》二:29绥远归绥县买卖动产不动产532--《大全》二:31-32安徽广德县卖买田房55032《大全》二:30安徽舒城县卖买田房75252《大全》二:30安徽天长县卖买田产532--《大全》二:30安徽当涂县不动产卖买532--《大全》二:30安徽五河县不动产买卖10100--《大全》二:30湖北五峰县买卖田地屋宇3-5----《大全》二:28湖北兴山县买卖田地屋宇**532--《大全》二:28湖北郧县买卖田地屋宇5--32《大全》二:28湖北汉阳买卖不动产532--《大全》二:28湖北竹溪不动产买卖5--32《大全》二:28湖北谷城县买卖房屋田地3----《大全》二:28湖北潜江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5103624----《大全》二:28 湖北广济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58----3523《大全》二:28 湖北京山县买卖田地5----《大全》二:28湖北竹山县买卖田地5--32《大全》二:28湖北巴东县买卖田地64251《大全》二:28湖南长沙县不动产买卖不动产典当343202----《大全》二:27江西南昌县买卖田地买卖房屋343400----《大全》二:27江西赣县不动产买卖532--《大全》二:31福建闽清县典断房屋、田园、山场532--《大全》二:31福建顺昌县买卖房屋山田550--《大全》二:31陕西南郑县置买田宅5--32***《大全》二:30-31   四、地权的分化与交易在上文"过粮与产权重组"一节中,我们已经初步运用了Coase把生产要素看作是人们为某种行为之"权利"的观点,在这种观点看来,"土地"之交易,实为"土地产权"之交易。从民间规避官方推收程序的过粮习惯中我们看到,土地交易的当事人甚至把国家的税粮负担也当作土地总资产的一个要素进行了重新组合,而对自己的土地产权进行再定义。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土地产权"乃是复数用法,即所谓"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容易理解的是,一个人可以拥有一块土地上的所有权利(rights),当然这一束权利中的不同权利亦可由不同的人拥有,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查士丁尼,1989),英美法上的财产信托(Fratcher, 出版年代不详),即属此类。不容易理解的是,一块土地上竟然同时存在两束权利,可以分别转让,不受另一方之干涉,这就是中国土地制度史上聚讼纷纭的"一田两主"习惯(参见陈秋坤,1988)。  表5.各地田骨田皮的不同名称 地点田骨的名称田皮的名称出处江苏省各县底田面田、肥灰田《大全》五:6江苏靖江县田底田面、工本田《大全》五:7江苏松江县田底田面《大全》五:7江苏常熟县田底田面、灰肥田《大全》五:8江苏无锡县田底、粮田田面、灰肥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70安徽绩溪县大买小买、小顶(大全》四:42浙江宁海县下面田上面田《大全》五:28浙江桐庐县大卖小卖、客田《大全》四:26-27浙江吴兴县田底田面《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3浙江慈溪县大买小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4浙江绍兴县大买、田面小顶、田根《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4浙江诸暨县大卖、业田小卖、佃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上虞县-小卖、顶头《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黄岩县则田、下皮佃田、上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温岭县上皮下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金华县大买小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浙江兰溪县民田、大田客田、小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武义县田骨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衢县大卖小卖《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江山县大根小根《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6浙江淳安县大卖小卖《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7浙江寿昌县民田客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7浙江庆元县田骨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8浙江鄞县大业小业《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3浙江义乌县客田租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3浙江平湖县田底田面《中国经济年鉴》(1934)(G)196江西临川县大业小业《大全》四:5江西赣南各县田骨田皮《大全》四:29-30,31-32江西宁都县田骨田皮《大全》五:18江西乐安县田骨田皮《大全》三:39江西宁都、赣县、大庾田骨田皮《大全》二:3福建闽清县田根田面《大全》四:27福建建瓯县大苗小苗《大全》四:27福建连江县田根田面《大全》四:28福建南平县苗田税田《大全》四:28-29福建浦城县大苗小苗《大全》三:15福建古田县面田根田《中国经济年鉴》(1934)(G)232福建松溪县粮、粮骨埂、田皮《中国经济年鉴》(1934)(G)233    所谓一田两主,仁井田陞有云:"把同一块地分为上下两层,上地(称田皮、田面等)与底地(称为田根、田骨等)分属不同人所有,这种习惯上的权利关系就是'一田两主'。田面权(上地上的权利)与田底权(底地上的权利)并列,也是一个永久性的独立物权。"(仁井田陞,1992)杨国桢则认为,一田两主中的田皮权主要从永佃权转化而来(杨国桢,1988:102),并同时辩明:"佃耕的土地能否由佃户自由转让,是区分'一田两主'和永佃权的根本标志。"(杨国桢,1988:102)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田皮权与永佃权的另一个显著区别是,欠租并不能成为田骨权人"夺佃"的理由,而对永佃权则是: 江苏省:相沿日久,佃户竟持永佃权视为一部分之所有权,不准业主自由夺佃,业主亦无异议。故该习惯近今之效力,佃户可使子孙永远佃种,或任意将田面部分(即永佃权)变卖抵押,即积欠田租,业主提起诉讼,只能至退租之程度为止,不得请求退佃。(《大全》四:29) 既然"业主亦无异议",则佃户不许业主自由夺佃,已不仅为佃户一方之权利要求(claim),而成为一种具有习惯上之合法性的权利(rights)。调查人员并且指出,"遇有此项案件,按照习惯效力办理,两方尚能折服"(《大全》四:29)更证明了这一点。下文材料中如出现"有转让权的,业主不能随便夺佃退佃"的"永佃权"字样,一律视为田面权处理。民商事习惯调查表明,一田两主制下田皮权和田骨权的内容,即两个权利束中的具体权利各有不同。收益权方面,田皮权人向田骨权人交租,剩余为田皮权人的收益;田骨权人向国家纳粮,剩余为田骨权人的收益。 福建闽清县:闽清之田,多分根面,该田如归一主所有,其契约或阄书上必载明根面全。如属两主所有,则面主应向官厅完粮,粮主应向面主纳租。(《大全》四:27)江苏无锡县:无锡土地所有权,有田底(俗名粮田)、田面(俗名灰肥田)之分。普通地主所有者为田底,其所有权为纳赋收租;佃农所有者为田面,其所有权为耕作还租。(《中国经济年鉴》(1934)(G)170)浙江诸暨县:农民有业田佃田之别,业田曰大卖,佃田曰小卖。业田完粮收租,佃田耕作纳租。(《中国经济年鉴》(1934)(G)185) 在转让权方面,田骨和田皮如系两人拥有,可以分别出卖、典押、继承,另一方不得干涉。 福建南平县:南平习惯,同一土地上得有两个所有权,一曰苗田所有权,一曰税田所有权(顺昌建瓯等县称骨田皮田)。此两个所有权,可以单独卖买、让与、继承。(《大全》四:28-29)江苏省各县:苏省各邑,卖买田亩,有分面田底田者。面田为业主所有,底田为佃户所有,面田底田,业主佃户,可以各别出卖,或质押。(《大全》五:6)浙江桐庐县:桐庐买卖田产有大卖小卖名目。大卖为所有权移转,小卖为永佃权之移转。二者同兼卖,须于契内注明一并卖尽字样,买主方有自由召佃之权。其无此字样者,仅系大卖,原卖方仍保留永佃权,虽亦照普通形式,另立租票交与买主,得写明如租谷不清,任凭业主另召等字样。实在田主仅能按年收租,转佃之权,仍属操诸佃户,业主不许过问。此种权利,为农家重要财产,子孙分析之际,往往载入分书,名曰客田,每亩时价约值七八元至二十元不等,并得自由出售,或充作担保。凡受买此权者,谓之小卖,小卖人既享永佃权,即负纳租义务。然亦有小卖人将田暂行抵押,由抵押权人耕作缴租。总之无论小卖人如何处分,毋庸通知田主(即大卖人)。(《大全》四:26-27) 田骨权人若想取得田皮,或田皮权人若想取得田骨,均需通过买卖,并无互享先买权之记载: 江西宁都、赣县、大庾、定南等县:田地契据,通常书卖或永卖或绝卖字样,其有书退字或永退或杜退或交回工本等字样者,概属租田(亦曰管皮)......盖租田含有永佃性质,故不曰卖而曰退,然有一部所有权(即皮),故形式上为退,而实质上仍无异于卖。其有将皮退并于管骨者,谓之交回工本,或将骨卖并于管皮者,谓之华利,与普通粮田无异。若管皮者出退于他人,必于退字上载明纳某姓(即管骨人)租若干。(《大全》二:3) 值得注意的是,田皮权的买卖似仍局限于村级土地市场,受到亲族先买权、上手业主权、活卖、找价、回赎、绝卖、中人等习惯的制约。"田面权按传统习惯进行交易,凡属活卖均有赎回的权利,以及绝卖时同族和邻居习惯上有优先权。这些惯例部分源自传统,即家庭(而非个人)是财产拥有单位;部分基于实际考虑,农家常有必要通过相邻土地进出自己的地块。"(黄宗智,1992:110;参见何梦雷,1977,载萧铮[编],1977:33089-33094;杨国桢, 1988:345-354),相比之下,田骨权由于大部为不在村地主所有,其买卖便很少受到村庄的社会结构的制约而变得十分自由。黄宗智的口述历史资料表明:"20世纪的华阳桥(江苏松江县华阳桥乡--引者注)已形成了一个几乎是自由竞争的田底权市场。田底权几乎可以像股票和债券一样买卖,这与谁拥有田面权和谁实际使用土地完全无关。"(黄宗智,1992:110)这和费孝通三十年代在江苏吴江县开弦弓村进行人类学调查时发现的几乎完全相同:"田底所有权仅仅表明对地租的一种权利,这种所有权可以象买卖债券和股票那样在市场上出售。田底所有权可以属于任何法人,不论是个人、家族、或政府。这个所有权可能是私人的,也可能是公共的。"(费孝通,1986:131)然而,田骨产权--实质上是一种收租权--毕竟是建立在"租户交租的能力"和"收租的可靠性"之上的。如果拥有田骨权的不在村地主无法得到地租,那么田骨权人就可能象一个得不到分红的股东一样,他的田骨权就是废纸一张。民商事习惯调查中便有这种可能性的反映: 江西赣南各县:田主只知向佃户征收原议额租,并不知其田之所在,而佃人因耕作既久,往往以田皮私售于人,其名曰顶曰退,最为弊薮,或于退约内少载骨租,得以倍加退价,或隐瞒田丘,冒作己田出卖,致使皮田已转乙耕,而骨租仍留甲纳。迨至抗欠数年,田亡而租亦无着。此赣南各县皮骨分管之通病也。(《大全》四:32) 江西宁都县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宁都有鉴于此,故于前清雍正年间,禀请官厅禁止佃户私退,凡遇易主换佃之时,则由田主发给批字,交佃人为证,佃人亦立赁字,交田主为据。"(《大全》四:32)即由官方出面设定易主换佃的程序,以民间的有效力的契约文据("批字"、"赁字")为依托的,执行的结果据说是"流弊自较各县为少。"(《大全》四:32)在费孝通所调查的江苏省吴江县,有一种被称为收租局的专门机构代理众多田骨权人收租(费孝通,1986:132-133;一般地,参见Muramatsu,1970)。Lojewski研究了苏州地区收租局(租栈)的四个租簿(吴邑正租簿、长邑正租簿、吴邑副租簿、长邑副租簿),发现对于拥有大量田骨但其座落极其分散的田主来说,把租额的4%的交给租栈,由它们代理收租,是极有"经营效率"的(Lojewski,1980)。而且,租栈大多由有地位的绅士(gentry)经营,在代理向官府交纳槽粮方面,它也可以保护那些没有地位的田骨权人免受衙门官吏的盘剥。为着自己的利益考虑,它也在要求官方降低税额方面扮演了积极的角色。而它本身的存在也有利于减轻田主和佃户之间的紧张关系(Lojewski,1980)然而,很难相信事情总是这样美妙的。五十年代土地改革之后,就在苏南的无锡、苏州、常熟、吴江一带,揭露出很多使用暴力手法催租的骇人听闻的案件。(潘光旦、全慰天,1951;孙毓棠,1951;周其忠,1965)而且,我们也不能忽略传统的道德观念在保证交租的可靠性、维系"一田两主"制方面的作用。当费孝通问到"你为什么要交租?"时,开弦弓村的老年人回答说:"地是地主的,我们种他的地,我们只有田面。没有田底,就不会有田面。"费孝通接着评论道:"这些习惯规定的约束力是适合于维护这个制度的,不仅是对于监禁的恐惧心理才使得佃户履行职责。"(费孝通,1986:133)田皮的转让不限于卖(活卖或绝卖),田皮转租后"久佃成主"也是所在多有。如此一块田地上便可能存在三个人的三束权利,形成"一田三主"(仁井田陞,1992),田面主成为所谓"二地主",佃户除向田骨权人交"大租"外,还得向田皮权人交纳"小租"。 安徽绩溪县:绩溪田地,向分三种名目,一曰起佃,此等田地,系将大买小买草粪各权利并合为一,最为上格;次曰大买,此等田地,只有所有权,而无佃权;三曰小买,又曰小顶,共权利以佃种为限。如或自己不种,转佃与他人耕种,得与大买人分收谷租,并独收麦租。大买人与小买人分收租谷时,其成数或二八,或三七,或四六不等。(《大全》四:42) "一田三主"习惯,似乎福建、台湾发生最多(仁井田陞,1992;杨国桢,1988:113-122,291-304)。那里田骨、田皮又被称为"大租"、"小租"(因都成为收租权),并且可以作为相互独立的物权,分别让渡典卖,"典卖契约按其对象地分为大小全租、大租、小租三种。"(杨国桢,1988:345),典买程序与第三章所论相同(参见杨国桢,1988:345-354)。另外,一田两主习惯不仅见于田亩,亦发生于有竹木出产之山林,形成山皮山骨两束权利,与一田两主大同而小异: 江西乐安县:竹木山场,有山皮山骨之分。竹木所有权谓之山皮,土地所有权谓之山骨。山皮所有人对于山骨所有人,仅须永远按年交纳山租,并无年限限制。其山骨所有人,亦不能收回自种竹木。如果山皮所有人自愿让还,得将竹木削光还山免租。再,山皮山骨所有权均可独立典当或转让。(《大全》四:28) 然而,福建有些地方,山场除有竹木、垦种等经济收益外,往往还被视为起屋造坟的风水之地。我们看看福建闽清是如何在山皮权人和山骨权人之间界定"风水地"的产权的: 福建闽清县:闽清之山,多分皮底,其底主甲如将该山付乙垦种,递年只收山租,立字交乙执凭,从此乙为皮主,得再转付与丙承佃,立约分抽其利益,不准甲出干涉。但该山内如有吉地可以盖屋造坟,由甲收价立字,批卖于丁,或赠于戊,乙丙亦不得干涉。该吉地四至通常自所围之岭量起,前后左右各一丈二尺为准,惟四至内如有树木等物必须砍伐者,应由甲等酌向乙丙偿还损失。(《大全》四:28)福建闽清县:闽清山底在城内池张两姓最多,并无契证,只凭簿据管业,凡遇批卖吉地,有山皮者不敢抗拒。(《大全》四:28)福建闽清县:闽清人信风水之说,凡欲圈地造墓者,其前后左右须各距离他人墓地一丈二尺以外,否则必致涉讼。(《大全》四:28) 即风水地、吉地址由山骨权人所有,这反过来形成对山皮权人权利的限制;但是,山皮权人对于山皮上之附着物如树木之类的权利是极为清楚的,拥有"吉地"址批卖权的山骨权人如有侵犯,须按"责任规则"[20]予以赔偿。更有意思的是江南鱼米之乡,养鱼栽稻都需有水相随,但同一湖泊或水塘,灌溉取水权和取鱼权亦可分立,是为"水面权"和"水底权",或曰"一水两权"。 湖北广济县、谷城县:广济县习惯,有塘水而无塘底者,只能取水,有塘底而无塘水者,能取鱼。谷城县习惯,塘水与塘底所有权各别者,各照契约所定行使权利。(《大全》四:35)湖南常德县:此项习惯之成立,必须多数人共有一湖而发生。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湖,甲乙仅有该湖水灌注田亩,而无收益鱼利之权,谓之水面权,丙丁则有收益该湖鱼利及车灌之权,谓之水底权。(《大全》四:35-36)湖北麻城县:麻城习惯,塘水所有权人,只能灌溉禾苗,而不能养鱼,塘底所有权人,只能养鱼而不能灌溉禾苗。(《大全》四:40) 灌溉权(水分)和养鱼权(鱼分)之间可以一起转移,也可以分别转移,然而鱼无水不能存活,故鱼分对水分有较多的依赖。 湖北竹溪县:竹溪县习惯,塘水所有权人,如欲全其塘水及塘底之利用时,须向塘底所有权人租赁塘底,每年完纳租课。如塘底所有权人遇有必要事故,仍得随时向塘水所有权人要求解除租约,退还塘底。(《大全》四:40)江西赣南各县:塘有水分鱼分之别,有塘底塘面之别。全塘出卖,固无问题,若系共有之塘,有鱼分者当然有水分,有水分者不必有鱼分。有塘底当然有塘面,有塘面不必有塘底。盖塘水系随田转移,鱼分必契约载有放养字样,始有养鱼权。塘面但契内载有某塘灌荫,即属有分。塘底必契内载明某塘沙坞,或沙湖字样。塘底开井养泉,谓之沙坞,始能于塘面涸竭之时,更引塘底之水。(《大全》四:31)湖南临澧县:湘省民间卖田契约类皆载有塘堰几口字样。盖因水为田亩,卖田而水必随之,原为定例。惟堰水可能蓄鱼,故遂有鱼分水分之别。临澧县习惯,民间卖田,有将鱼分水分概行售卖者,有仅卖水分而未卖鱼分者,苟于卖契上未经载明并卖鱼分,则卖主对于该堰虽无水分,仍有可以蓄鱼之权利。此项权利,已为该邑人民所公认。(《大全》二:18) 上例中"盖因水为田母,卖田而水必随之,原为定例"一语甚为关键,它意味着灌溉权(水分)对于水田来说,可能是土地产权权利束中的一部分。如果"水分"与"鱼分"属不同的人所有,一旦养鱼和灌溉在用水问题上产生矛盾,我们尚不知道如何处理。权利的分化有时候达到惊人的程度,安徽贵池的取鱼权甚至按大水小水划分为两束,可归不同的人所有。 安徽贵池县:贵池渔业买卖,在同一湖河四至之内,有大水小水之分。其契内载明船网采取鱼息字样者,只能于大水时取鱼,水落则否。若载明萼氽花篮采取字样,则于小水时采取鱼鲜。(《大全》:42) 然而,水和鱼都是所谓"易逝的财产"(考特、尤伦,1994:170-184),"水分"与"鱼分"、"塘面"与"塘底"的权利划分,比起"田皮"、"田骨"和"山皮"、"山骨"的划分来,在技术上更难以界定,互相侵犯的可能性也大: 湖北汉阳县:汉阳习惯,湖水湖地之所有权各别,均属所有人各照契据所载管业,系契据上分而为二,非习惯上分而为二。大都有湖地权者多系栽种水藕,以备水涨时仍可享其权利,有湖水权者多系捕取鱼虾,无论水退水涨,均可享受湖水内之权利,界限天然,无待划分。其所以有纠葛者,系因水涨湖满,有湖地权者欲藉其湖地以侵越湖水权(如捕鱼虾、刈水草之类),而有湖水权者,亦欲藉其湖水权以侵越湖地权(如采莲、挖藕之类)。彼此冲突,乃至发生争执。(《大全》四:40) 在开弦弓村,水有航行、灌溉和出产鱼虾、水藻三项功用,分别实行不同的规则。(费孝通, 1986:124-126)而且,湖中的捕鱼权、捞虾权和采水藻的权利是互相独立的,可以由不同的人或集团分别享有。1925年,开弦弓村需要钱修理河上自卫用的栅栏,周村长就把村西湖中的捕鱼权租给了湖南来的人。签订契约之后,村长向村民宣布,今后村里人不得去湖中捕鱼。费孝通在村中调查的时候(1934年),发生了一起争端,湖南人抓获了一条捞虾的船,把捞虾人押送到城里的警察署,控告他们偷窃。周村长抗议说,租给湖南人的"不是那个湖,而是在湖中捕鱼的权利,这个权利不包括捞虾的权利。"最后,被抓的人获释。(费孝通, 1986:124)这里,我们看到了习惯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茨,1994)在不同文化区人们之间造成的误解,湖南来的人显然是把捕鱼权理解为捕鱼捞虾的权利了(如果不是故意这么理解的话),而在开弦弓村,捕鱼权得到了更严格的解释。最后,还是开弦弓村的"地方性知识"占了上风,这也许是因为它跟警察署在地域和文化上离得更近的缘故。关于地权、山权以及水权的分化和交易,我们就讨论到这儿。但是,为什么在中国,尤其是在东南诸省和台湾一带,土地等的权利会被如此细分,仍然是不清楚的。陈秋坤指出,在台湾,"租佃内容随着土地品质的改变而变动。一般而论,在耕地尚未成熟前,地主采取分成租,与佃户分享自10%至20%不等的收益。等到三年至六年,田土生产稳定之后,再改为定额租--通常为水田每甲八石谷。其次,由于实际耕作的佃农享有'永佃权',他们可藉此经营权而发展出独立的'田面权',再由分租田面权而开展出'小租主'的权益。由于小租的收入恒在每甲水田三十至四十石之上,因而小租主在每甲水田的实际权利,远比'大租户'来得多。从这个角度来看,租佃关系是一种随地利而调节的交换契约行为。"(陈秋坤, 1988)也就是说,在微观上,随着生地逐渐垦为熟地,分配风险的考虑逐渐让位于节约交易费用的考虑,因为比起分成租佃来,定额租佃的交易费用更少(张五常,1994),然而究竟选择分成还是定额租佃,合约执行的机制取决于村庄的"社会结构"(Otsuka and  Hayami,1988)。但是,就现有文献看来,在宏观的人口增长条件下,有期限的定额租佃如何转化为永佃,永佃又如何转化为"一田两主"和"一田三主",仍然缺乏最初步的研究。[21]五、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在一篇向Douglass North 致敬的文章中,Ramon Myers 写道:"农户之间的资源交换,特别是中国17世纪以后这种交换的巨大规模,首先应归因于如下两个因素:(a)习惯法,它大大减少了交易费用;(b)国家的行为,它既允许习惯法的运行,又在尊重习惯法的基础上裁决交易纠纷。"(Myers,1982)他特别举台湾的大小租业和华北的典及灌溉公约为例。他认为,习惯法的传播,官方对习惯法的认可,使得私人契约和市场机制在减少土地要素的稀缺性和充分利用劳动力要素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晚期中华帝国才得以维持稳定的人口增长并保证人均收入并没有太大的下降。十九世纪的外国观察者也注意到这种民间契约、习惯和官方法律之间"各司其职、和谐共处"的现象。英国皇家亚洲学会1889年报道说:"他们[中国]的立法者的主要努力,都用在制定镇压骚动及保护税收的法律方面,而把民法、商法或契约法的问题交给地方政府去处理。这些地方政府或者把诉讼人交给市镇公所仲裁,或者向市镇公所征询有关这一类断案的资料。这些断案必须根据买卖习惯,遵循有特殊规定的实际判例办理;换句话说,他们要向市镇公所征询处理这类争端的法律[惯例],以便运用那些断案来处理向他们呈诉的案件。"(李文治[编],1957:44-45)中国学者在最近也认识到中国法律史上"大传统"与"小传统"的并立状况(梁治平, 1996)。就我的研究所涉及的范围--村级市场上的土地交易--而言,前现代中国民间契约、习惯(小传统)与国家正式法(大传统)之间并未产生很大的冲突与紧张,甚至并未发生很多日常接触,以致在本世纪民商事习惯调查之前,官方文献对民间小传统的记载都是语焉不详,学者建立在这些文献基础上的研究也难称完备(戴炎辉,1979;李志敏,1988)。正如外国观察者所评论的那样,中国立法者的主要努力都在制定镇压骚动及保护税收的法律方面。土地交易方面亦是如此。易言之,如果土地交易中的"乡规俗例"并未引起词讼频起或偷逃税收等情事,官员们宁可对之不闻不问。李文治则认为,清朝"中央和地方政权的这种措施(指雍正年间河南巡抚田文镜及中央政府立法禁止土地优先购买权--引者注),不管它代表着谁的意志,也不管这种规定的最终效果如何,它毕竟反映了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它一方面表明,土地买卖关系的发展在冲击旧的传统习惯,同时也在为土地买卖的自由开辟道路。"(李文治,1993:509-510)对于清中央及地方政府禁止"找价"、"回赎"的措施,他也作类似评价:"'加找'、'回赎'毕竟是封建社会的习惯传统,阻碍土地商品化的发展。从这方面说,废除'加找'、'回赎'的政策措施是有一定的历史意义的,是合乎历史客观发展规律的。"(李文治,1993:512)这种观点无法解释的一个矛盾是,在这些所谓"封建习惯"的"束缚"下,中国近代以来土地村级市场的买卖,却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我的意见和李文治等相反,亲邻先买权、上手业主权、活卖、找价、回赎等习惯在很大程度上是支持着土地的快速流动而不是阻碍它,没有活卖制度,家庭之间人口分化和经济分化所要求的经济活动量的改变很难如此方便、细腻地得到满足,而亲邻先买也应从长期互惠交易的角度加以考虑。[22]这样看来,有关清朝官方禁止"乡规俗例"的动机,恐怕仍然是减少讼累或保全税收。我曾经指出,官方禁找价重点在限制找价次数,以避免因多次找价而引发治安案件和诉讼。这种"官吏意识",和资本主义萌芽不知有何干系。仁井田陞对《福建省例》等地方法例集的研究也表明了同样的状况。因赋由租办,一田两主、田皮买卖容易形成皮主欠租,从而导致政府税粮无着,故"确保赋役的征收,便成为政府的目标。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直接的考虑只停留在如何有利赋役的征收,并没有想到要强化土地所有权的效力、确立所谓的近代所有权等等。"(仁井田陞,1992)而政府取消田皮、禁止田皮买卖、否认一田两主的命令,"最终也只是停留在三令五申、一再树碑而已,其实际效力照例是相当微弱的。"(仁井田陞,1992)在包括确立近代所有权在内的法制近代化运动开始之后,民间习惯和官方正式法之间的关系终于有了微妙的变化。这里我们讨论其中三种与土地交易有关的情况。第一种,官方正式法继承了从前限制、废除民间习惯的态度,只不过原因有所不同。比如关于亲邻先买权,北京大理院判例有云: 卖产先尽亲房之习惯既属限制所有权之所用,则于经济上流通及地方之发达均有障碍,即难认为有法之效力。(四年上字第282号)(郭卫[编],1931b)。 1929年《民法典》通过之后的判例亦持此说: 现行法上并无认不动产之近邻有先买权之规定,即使有此习惯,亦于经济之流通地方之发达,均有障碍,不能予以法之效力。(三十年上字第191号)(保成六法全书编辑委员会[编],1992) 与前清之否认先买权的理由有所不同。但正如例子说明的那样,亲邻先买权松动的同时,伴随的却不一定是经济流通和地方发达,而可能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关系上的村社的解析。第二种,官方正式法把民间习惯纳入到它的体系中,但却犯了指鹿为马、张冠李戴的错误。如一田两主,西方物权法体系中并无这个"怪物",田皮权被轻易地指认为"永佃权"。 来问所称田面权,既系由佃户承垦生田而来,其承佃纳租及得将权利让与他人各情形,与民法第八四二条所定永佃权之性质相当,自可依声请以永佃权登记,至保有田底权之地主,本为土地所有人,当然以所有权登记。(院字第1703号,民国二十六年[1937]七月三十一日)来文所称之田面权如系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为耕作或牧畜之权,自应认为永佃权,而为该项权利之登记,田面权人得不经田底权人同意而将田面权出租之习惯,虽与民法第八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不合,亦仅不得依以排除同意之适用,其田面权仍不因此而失其永佃权之性质,倘来文所谓辗转租让实系永佃权之辗转让与,则为民法第八百四十三条之所许,尤无问题。(院字第3743号,民国三十六年[1947]十二月二十二日)。(保成六法全书编辑委员会[编],1992) 然而问题是田面权之出租与永佃权之让与仅有表面上的相似性,田皮权比永佃权包含更多的权利:一是独立的转让权,二是不得以欠租为由夺佃。将田皮权硬指为永佃权无疑削弱了田皮权人的利益。比如1929年《民法典》第845条规定:"永佃权人不得将土地出租于他人",把田皮权等同于永佃权在实际中给田骨权人撤佃和限制田皮转让提供了借口。1930年11月30日《江苏无锡国民导报》报道,本来江苏无锡之田面权可以自由顶替,而近来各仓厅为便利起租起见,禁止田皮权人出卖"灰肥田"。律师蔡毓钟于1930年底代表杨保滋堂仓厅警告佃户,有"......各佃农(指永佃农)非经本仓厅同意,不得以灰肥租擅卖他人。......违则撤佃,取消其佃权"等语(《中国经济年鉴》(1934(G)80)),造成了田皮权人的很大损失。另,该《民法典》第846条规定欠租达二年之总额以及第847条规定撤佃为单独行为等,"亦为促使永佃消灭之有利契机"(《南京中央日报》1933年3月14日,《中国经济年鉴》(1934(G)81))。对民间习惯的无视与无知,终于走到了法律保护佃权的立法原意的反面。第三种,民间习惯被国家正式法"双重制度化"。[23]"典"就属于这种情况。原来,大清民律草案中只有不动产质,而无典之规定,考其原委,"清末有日人冈田朝太郎博士主讲京师法律学院,松冈义正博士起草民律,冈田氏言中国典当,大体同于日本不动产质。松冈氏于其所起草之民律草案物权编中,亦仅规定质权而未规定典权。"(黄右昌,1947:83)后黄右昌在主持起草第二次民律草案时,力主加入典权,列为物权编第八章,此亦为1929年民国《民法典》物权编"典权"之嚆矢。中国的立法者和法学家,如蒋云峰所说,"颇为这一传统制度的保留和成文化感到兴奋"(蒋云峰, 1996)。[24]但是,专门立法机构在再制度化(re-institutionalize)或重述(restate)时,对素材的选择和对本机构品位的照顾却是不可忽视的。法律专业人员用自己的行话和术语来重述民间习惯,一般被认为是法律专业化和理性化的要求。我们在谈到"转典"时曾经感受到,民法典对"转典"、"典物让与"和"典权让与"的区分,在技术上的确比民间习惯高明。这一点在典业取赎时间上也可体现出来。民商事习惯调查所得各地典业(尤其是耕作地)取赎时限,大都有地方特色,与各地物侯相适应(见表3)。而对其"重述"的结果则是《民法典》第925条:"出典人之回赎,如典物为耕作地者,应于收益季节后、次期作业开始前为之。"这种"重述"的概括与抽象符合专门司法机关和法律人员的脾胃,但却可能忽略这样的微型文化:陕西乾县阳洪店村,典业于"获麦时特许回赎",起源据说是"先年有富翁某,为怜贫起见,特许业主于获麦时回赎。"(《大全》四:14)。如果说"重述"时因为法律专业缘故而使一些民间的丰富实践被遗漏还情有可原的话,大规模的忽视却是不可原谅的。但不幸的是,"新传统"在对"旧传统"进行再制度化时,"旧传统"中的官方"大传统"得以一脉相承,民间的"小传统"一如既往遭到忽略。黄右昌教授在论述"典权"时的参考资料如下:"子清乾隆年间例案,关于典期及典产之灭失毁损责任问题。丑大清律例之田宅门(即民法未制定前户役、田宅、婚姻、钱债有效部分之现行律)......寅户部则例(置产投税、旗民交产)。卯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黄右昌,1947:80)而没有一字提到民间丰富的习惯资源!仿佛从前清到民国的一次次习惯调查都白做了一样!这样一来,1929年《民法典》物权编出现如下条文就不足为奇了: 第912条:典权约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缩短为三十年。第913条:典权之约定期限不满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之条款。第923条:典权定有期限者,于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得以原典价回赎典物,出典人于典期届满后,经过二年,不以原典价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第924条:典权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随时以原典价回赎典物。但自出典后经过三十年不回赎者,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第926条:出典人于典权存续中,表示让与其典物之所有权于典权人者,典权人得按时价找贴,取得典物所有权。前项找贴,以一次为限。 以上条文,除立法理由上所体现的"现代性"外(如"社会上个人经济之发展"--912条;"使权利状态,得以从速确定"--923、924条),其余并不能使自己同前清的官方条例区别开来。实际情况是,在"现代"的立法理由下,继承的却是早先与民间习惯和实践长期格格不入、以至于其实并没有发挥什么效用的官方法。而限制找贴次数的立法理由,则更和前清的官府一致:"然习惯上往往有迭次请求找贴发生纠纷者,亦不可不示限制,故规定找贴一次为限,所以杜无益之争论也。"小传统下之争议被视作无益,而不是像耶林那样把"为权利而斗争"视为对自己也对社会的责任。(耶林,1994)这种立法理由,不过是一种仅得皮象、失却精神的现代性的反映。我们看到,法制近代化开始之后,新传统的引入,带来了一些新气象,但却没有彻底改变原有大小传统之间的博奕关系,新传统又成为一种高高在上的大传统;如果它满足于保持它高高在上的地位,不与民间发生关系还罢了,但这种又新又大的传统,引入的初衷中就含有浓厚的改造民间的冲动。其结果当然是可想而知的:在民间,它不是遭到了像无锡律师蔡毓钟那样的利用,就是又一次被规避,被弃置不用,或受到否定的评价。[25]法制近代化的成功,并不仅限于现代性的引入(虽然它是重要的),而要看现代性引入后如何改善官/民或国家/社会或精英/大众之间的关系(强世功, 1996)。立法者、法学家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对土地产权和交易的法制化努力,一再让位于政治政策和社会革命,似乎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六、结论林毅夫曾在一篇论文(Lin,1995)中认为,中国农村1980年代后的改革,是一个"诱致性制度创新的自然试验",它提供了一个观察经济学上所说的那种"市场"如何从无到有产生的好机会。他运用经验数据证明了,农户占有土地的增加对土地市场供给有正效应,而对土地租赁的需求有负效应。但其数据(文中表5)又显示,土地租出或租入的比例极为有限。事实上,正如我在导论中已经提到的那样,人多地少的农户对土地的潜在需求,和人少地多农户对土地的潜在供给,并没有通过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满足,而是采取了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出面"调整土地"的办法。这固然与当代农村土地在法律上属于集体有关,但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土改前的村庄土地交易却表明,即使农村土地的集体属性不存在或减弱了,一个发达的土地产权市场的出现仍不会一蹴而就,而可能需要一系列的支持性制度。1986年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种土地经营权实际上是一种长期佃权,三十年的承包期反映了政府希望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资、反对掠夺性经营。应该说,这确定了一种非常强大的使用权。但是,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却是不确定的。众所周知,除了国家税收外,目前中国农民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统称为"农民负担"),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数量、征收时间和征收方式都非常不确定。一旦加在土地上的负担超过土地的经营收入(事实上在很多地区已经出现了这一状况),农民将没有任何理由继续经营这块只能给自己的带来负的收入流的土地。明代末期出现的"弃产逃亡"便有可能再次出现--不过这次他们是流往城市,形成规模巨大的民工潮[26]。另外,在长达三十年的承包经营期限内,农民家庭人口、劳动力的变化以及土地本身的变化,以及农业技术、耕作方式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都可能引起劳动的边际产出和土地的边际产出在各家各户间的不平衡,土地在农户之间的流进流出的需求仍将长期存在。经济学已经证明,只有在每一单位的土地的边际产出和每一劳动力的边际产出都相等时,资源配置才达到最优。但政府显然是不主张土地的过多流动的,更不要说私下的流动了。为此,《土地管理法》承认了"调地"的合法性,并对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在土地经营承包期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14条)。我想,之所以规定这么严格的条件,一方面可能也是为了防止基层政府和乡村干部随意调整土地,破坏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和连续,但这种用"民主"或行政的办法来解决经济问题,却很可能是没有效率的(德姆赛茨,1992)。对"调地"的社会学研究表明,各地的"调地"实践千差万别,而这和中国农村近五十年来形成的新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有关(周飞舟,1996)。不管是"土地调整"还是"土地交易",它们所与之互动的政治和社会结构,以及业已成熟的经验,都应该着重加以研究,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中加以考虑。本文所讨论的历史和历史上的土地交易习惯并不值得复原。但是,对基层实践和农民需求的无知和无视,只顾贯彻政府意志,将使任何一部旨在解决问题的法律变成一部制造麻烦的法律。民国年间民法典的命运已经说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Alch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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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在我的硕士学位论文(赵晓力,1996)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感谢"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996年9月29日为本文举办的研讨会(参见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996)。感谢梁治平、郑戈、张乃根、邓正来、强世功、朱苏力、彭冰、金勇军、陈旭刚、杨柳、蒋云峰等师友对本文的讨论,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对本文的修改至关重要。但文中的一切错误仍应由作者承担。** 北京大学法律系博士生(100081),E-mail:zhaoxl@ihw.com.cn.版权声明:您可以自由转贴本文,但不得向接收者收费。否则您将丧失这一权利。转贴时请保持原文的完整性。本声明也是文章的一部分。[1] 对公社制的描述,参见张乐天,1998。[2] 1986年颁布,1998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经济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里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可以看作是公社时期"大队"和"小队"的延续。[3] 《土地管理法》第14条:"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 据1987年农民改革意向问卷调查数据,按人口承包土地的占71.5%,按劳动力承包土地的占5.2%,按人、劳比例承包的占21.5%,投标承包和其它占1.8%。另外,有80%左右的农民认为,增加人口或劳力要求增加承包地、减少人口或劳力别人要求减少他的承包地,都属"应该"(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1992:328-329)。[5] "使用权的市场,前几年并不如预期的那样发育起来。课题中提供的数字,转包的土地只有1%多一点"(国务院中国农地制度课题组1993:2)。土地转让的村级制度与规则,见何道峰1993;湖南省怀化地区山地使用权转让的个案研究,见刘守英,1993;贵州湄潭土地试验区的个案研究,见周其仁,1994b;早期的观察,见周其仁,1994a。[6] 关于江苏常熟市、北京顺义县和陕西武功县调整承包田的情况,参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土地课题组,1992:74-77,86-89,102-106。"调地"的过程,参见周飞舟,1996。[7] 杨小凯等,1994的经济计量研究认为:"如果中国政府1987年使土地自由买卖合法化,则中国农民的人均真实收入会在1988年至少增加30%。"[8] 实际上出现的可能是这六种方式的结合。1934-35年,在当时全国经济委员会所属全国土地委员会和财政部、内政部的指导下,对全国16个省的土地状况进行了调查,取得了被认为是"30年代最好的数据"(费正清[编],1993:92)。调查统计表明,只有一种身份(地主、自耕农、佃农、雇农)的占全部1745,344个农户的67%,兼有两种以上身份(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自耕农兼佃农、地主兼佃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兼雇农)的占25%(费正清[编],1993:98,表17)。[9] 另外,还可以用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身份的变动来估计地权变动的情形。参见许涤新、吴承明,1993:291-293。[10] 40年代陕北的调查印证了这一点:"第二个引起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形式是因为人口增加等原因所引起的农户析产分居,一块土地分为几份,由原来一个较大的农业经营单位变成更小的几个农业单位。这种变动使得土地占有关系变得更分散"(柴树藩等,1979:73-74)。[11] 1934-35年全国16省土地状况调查表明,在1295,001个农户中,平均每户占有的土地为15.17亩,低于平均数15亩的户数占72.8%,而他们占有的土地只占总亩数的28.3%。相反,户均50亩以上的户数只有4.8%,他们占有的总亩数却达到33.9%(费正清[编],1993:91,表15)。[12] 陕北米脂县杨家沟地主马维新在村级土地市场上的买、典个案,参见延安农村工作调查团,1980:24-88。 [13] Duara1988:106附有一张1940年河北省寺北柴村的居住形态图,我们在图上可以明显地看出一个多姓村庄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同姓之间总是倾向于聚族而居,但并不排除异姓之间结成街坊关系。[14] 费孝通谈到了这一点:"在我们乡土社会中,有专门作贸易活动的街集。街集时常不在村子里,而在一片空场上,各地的人到这特定的地方,各以'无情'的身分出现。在这里大家把原来的关系暂时搁开,一切交易都得当场算清。我常看见隔壁邻居大家老远的走上十多里在街集上交换清楚之后,又老远的背回来。他们何必到街集上去跑这一趟呢,在门前不是就可以交换的么?这一趟是有作用的,因为在门前是邻舍,到了街集上才是'陌生'人。当场算清是陌生人间的行为,不能牵涉其它社会关系的。"(费孝通,1985:77)。由此可见,动产交易和不动产交易在乡村社会中是在不同性质的市场中进行的,奉行不同的规则。前者有"去人格化"倾向,而后者却有强烈的"人格化"倾向。动产交易中,互有关系的双方要有意无意的忽略这种关系,而在不动产交易中,互有关系的双方却要把这种关系带到交易中来,甚至通过交易强化这种关系;没有关系的双方也要通过"中人"制度创设一种关系。这两种表面不同的行为方式,其实都遵从相同的经济逻辑。[15] 请参见Shiga Shuzo,1978的研究。[16] 田坎系数指一块田地中田坎所占的面积比例。在南方的水田中田坎对蓄水和划界是必不可少的,旱地一般以犁沟或地头的石块、树木划界,一般不涉及这个问题。[17] 关于恰亚洛夫理论对中国小农社会的适用性,参见黄宗智,1986:11-12;1992:5-10。但是,中国缺乏恰亚洛夫用以证明其理论的长达30年的,由职业统计学家给出的统计材料,这一点对在中国证实该理论产生了不少困难。柳柯(柳柯,1990)根据1964-66年间"四清"运动中调查得来的口述家史资料报道了北京郊区八角村1949年前50年的经济变迁,可以参看。另外,关于P/E值的变化导致家庭经济状况的好转或恶化,我的家乡陕西千阳流传过这样的谚语:"穷生五子而富,富生五子而穷"(1995年春节调查)。[18] 地租也可以作为一个资产要素在进行交易时重组,这在一田两主习惯中表现出来,参见下文。[19] 在城市的米行、江南的租栈(Lojewski, 1980)和有些地方的大牲畜集上,职业化的中人或代理人的确是成批地出现了。在这些地方,交易最需要的不再是人格化的担保,而是对行情的熟悉、对标的物的了解以及高超的交易技术。* 不包括代笔人等之狭义中人。** 乡间有此习惯,城内及附郭村壤则无。*** 若契由卖主自书,则此二分即归卖主。[20] 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参见Calabresi and Melamed 1972。[21] 我倾向于从人口压力寻找从分成租佃到定额租佃,再到永佃和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的宏观原因。我猜测,一田两主、田面权和田底权的分立,是中国不断增长的人口压力"压"出来的。人口压力的增大,人口密度的增长,使得土地生产要素越来越稀缺,从而产生了一田两主这种分化出更多权利束来充分利用劳动力、减少土地要素稀缺性的制度安排。之所以在世界其他地方没有发现"一田两主"的报道,可能是那里的人口压力还没有达到中国这么大的程度。人口压力下的技术变迁,见Boserup,1981,人口压力下的制度变迁,见Hayami and Kikuchi 1981;关于中国农业史上随着人口密度的不断增加,雇工经营制、分成制的衰落与定额租制的兴起,见赵冈和陈钟毅,1982:255-257,355-385。[22] 但是,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我们将土地在村级市场上的快速流转等同于商品化或"资本主义萌芽",我们已经看到,村级土地市场上的土地流转在很多情况下不过是家庭人口分化引起的,是一个人口现象,和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无关。参见恰亚洛夫,1996;黄宗智,1986,1992。[23] Bohannan,在区别习惯(custom)与法律(law)时曾说:"习惯的基础是互惠(reciprocity),而法律则建立在双重制度化(double institutionalization)上。"所谓双重制度化,是指"社会的某些制度的某些习惯,被以这样一种方式重述,以使它们能被一个特地为此目的而设立(或至少被利用)的一个机构所'适用'。"(Bohannan,1965)。[24] 这可以从吴经熊给几位中国法学家所译民法物权编英文本所写的序言中看出来,几位译者的"附言"(Note),也竭力辩明典(Dien)与德国法之土地债务,与威尔士法之抵押,与日本法之不动产质之区别(均见Liu et.al. trans.,1930),得意之情溢于言表。[25] 比如:"典地最长期限问题:民间习惯,典当地永远是可以抽赎的,所谓'典地千年活,卖地笔下亡'。警备区(包括绥德、米脂、清涧、吴堡、葭县--引者注)参照国民政府民法九一二、九二四条典期不得超过三十年的规定,规定典地超过六十年即为死契,地归典权人所有。民间习惯与法令是抵触的。因此常常发生纠纷,例如葭县倍甘联高生元于道光年即典土地五垧于苗晋乘,但地仍归高生元租种,每年每垧交租一斗六升,在绥德县政府明令后,苗晋乘将地收归己有并且出卖,高生元不满,后因买地优先权问题涉讼,经高等法院判决,苗晋乘取得此地的所有权。"(柴树藩等, 1979:94-95)该调查于1942年进行。调查者对此案的评论是:"典地最长期限应从民间习惯,不作限制,因为多年典地的出典者多为贫户,即作限制对于原土地所有主典出后又赎回自种者亦应特作规定,允许赎回",他们对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判决不以为然。(柴树藩等,1979:99)[26] 当然,民工潮的形成还有城市的比较收益比农村高的缘故。
  19. 万俊人:何处追寻美德?——重读麦金太尔的《追寻美德》
    思想 2009/06/26 | 阅读: 2223
    麦金太尔在《追寻美德》一书中所表达的中心思想是:以启蒙运动为代表的现代自由主义之“道德谋划”——即:凭借普遍理性的预设建立普遍规范伦理,以填补上帝退位后所留下的道德规范空缺,重建现代公共社会的伦理秩序——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已然失败,而重叙以亚里士多德美德伦理为典范的美德伦理传统,则是挽救这一道德文化失败的惟一可能的通途。不过,在确信并认可麦金太尔的上述判断之前,人们有理由至少提出这样三个问题:现代社会和现代人为何追寻美德?何处追寻美德?如何追寻美德?回答这些问题正是《追寻美德》一书的基本主题。
  20. 沈志华:1956:波匈事件的“中国因素”
    历史 2011/01/11 | 阅读: 2217
     1956年10月爆发的震动世界的波兰危机和匈牙利危机,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阵营内部关系的变化,产生了深刻影响,对1956~1957年中国社会发展道路的突然转轨,在很大程度上也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1990年代初以来,有关波匈事件的各国档案文献相继解密和开放(感谢波兰华沙大学扬?罗文斯基教授为笔者提供了波兰档案公布的情况),并不断被整理、公布于世。可以说,过去被认为是一桩历史谜案的波匈事件,就其本身的发展进程,以及波兰、匈牙利、苏联乃至西方大国的政策变化而言,除个别细节外,现在已基本上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了。(本文所据材料,主要是俄国、波兰和匈牙利的档案文献,至于中国方面的参考资料,大量的只能是包括回忆录和采访录在内的口述史料,以及当时公开的和内部的新闻报道——笔者注)          斯大林的分工:苏联负责欧洲,中国负责亚洲          从性质上讲,这两次事件是同时爆发在东欧地区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危机,是苏联与东欧国家关系的危机,又是苏联以社会主义阵营领袖身份予以处理的问题。显然,这是在欧洲地区发生的社会主义阵营内部的问题。那么,中国因素在这里是如何体现的呢?     从战后到危机前十余年的时间里,苏联与东欧的关系有一个复杂而曲折的变化过程。到1952年10月苏共十九大召开的时候,东欧各执政党已经完全顺从莫斯科,苏联与东欧的关系也开始进入冷冻状态。斯大林去世后,情况逐渐发生了变化。东欧各国对苏联在本国代理人的不满日益强烈地表现出来,特别是苏共二十大公开批判斯大林后,党内反对派的力量开始不断积聚,民众的反抗情绪也直接指向莫斯科。随着舆论开放和政治解冻,要求本国“斯大林分子”下台的呼声越来越高。这种状况在波兰和匈牙利尤为突出,尽管两国有着明显的区别。     苏共二十大后,波兰舆论提出了追查枪杀波兰军官的卡廷案件、重新评价1944年华沙起义和苏联在波兰大量驻军与波兰主权的关系等问题。苏联外交官报告说,波兰的报刊有一种“错误地煽动修正主义和反苏情绪的企图”(俄罗斯联邦对外政策档案馆)。另一方面,改革派在波兰党内逐渐崛起,一致呼吁过去受到批判的哥穆尔卡出山。而6月底爆发的波兹南工人罢工事件进一步给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力地推动波兰走向独立的发展道路。由于波兰党内改革派力量强大,又得到全国民众的一致拥护,莫斯科虽心急如焚,却感到无从下手。     显然,苏东关系的紧张状态在客观上需要外界的调节,那么中国是否具有参与处理危机的条件呢?对东欧诸国,毛泽东很早就发生了兴趣。不过斯大林在世时,对中苏两党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责任是有明确分工的——苏联负责欧洲,中国负责亚洲。苏共二十大以后,中国越来越引起东欧的注意。在波兰各界讨论苏共二十大提出的诸问题时,不少人表示:当今世界上最有权威的共产主义理论家毛泽东尚未对此发表意见,需要听一听毛泽东对这个问题的见解才能令人信服。人们在争论不休时往往说:等着听毛泽东的见解吧!(《内部参考》第1817期,1956年3月5日)此时,不仅东欧各国仰望着北京,莫斯科也开始指望得到中共的帮助。     自赫鲁晓夫执政后,中苏关系进入了蜜月期,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58年上半年。(参见笔者在《苏联专家在中国(1948-1960)》一书中的相关论述)尽管赫鲁晓夫的有些做法令毛泽东担忧,但丝毫没有影响中苏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恰恰相反,赫鲁晓夫勇敢地批判斯大林,搬掉了长期以来压在中共头上的“盖子”,正是毛泽东求之不得的。总体说来,苏共二十大的方针与中共八大路线是一致的。莫斯科越来越重视中共的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赫鲁晓夫回忆说,在波匈事件的危急关头他首先想到的就是“同兄弟的中国共产党协商”。(《赫鲁晓夫回忆录》,张岱云等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          处理波兰危机:苏联未遂的军事干涉          关于中国是否参与处理波兰10月危机的问题,过去流传着一种说法,似乎是中国阻止了苏联对波兰的武装干涉。按照新华社在事后报告的情况,当时“波兰人众口一词的说法”是:“如无中国党的劝阻,波兰事件的演变将比匈牙利惨得多。”(《内部参考》第2236期,1957年10月18日)美国《纽约先驱论坛报》报道的标题就是:“苏联在波兰的克制是由于中国的关系——毛泽东第一个向哥穆尔卡发出贺电”。那么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     波兹南的罢工和游行先是遭到镇压,随后又被苏联定性为由帝国主义代理人挑起的反人民事件,这在波兰党内外引起了强烈的抵制和不满。在紧张而惊慌的气氛下,波兰统一工人党召开了二届七中全会。人们把希望寄托在改革派身上,几乎所有的发言者都提出应为哥穆尔卡恢复政治名誉,恢复党籍,甚至邀请他参加全会。这一切很快就实现了,10月12日哥穆尔卡在政治局会议上发表了讲话。哥穆尔卡的头脑十分清醒,他在讲话中除批评过去的经济政策、提出重新评价波兹南事件的原因和性质外,还特别强调必须使波苏关系正常化,因为他充分意识到同苏联关系恶化的危险性。(《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27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尽管如此,由于改革派在政治局里已占有明显优势,党内外推进改革和排斥苏联影响的情绪不断高涨。15日至17日的政治局会议作出决定,将于19日召开八中全会,改组党的最高领导层,拟定推举哥穆尔卡出任中央第一书记,而在新政治局委员名单中排除所有保守派以及与苏联有密切联系的人,特别是仍保留苏联国籍的国防部长罗科索夫斯基元帅。(罗科索夫斯基1896年出生在华沙,后加入苏联国籍。卫国战争中成为苏联的著名将领,因解放波兰有功获波兰元帅衔。1949年11月被斯大林派往波兰担任部长会议副主席兼国防部长。罗科索夫斯基回到波兰后仍保留着苏联国籍,后又兼任华沙条约部队副总司令。因此在波兰人眼中,罗科索夫斯基是苏联对波兰实行统治的象征——笔者注)     波兰党内部的保守派和亲苏势力一方面秘密通知苏联使馆,说波兰当局正在走上反苏道路,一方面准备发动政变,并草拟了约700人的拘捕名单。但是,政变计划被科马尔将军(哥穆尔卡的亲密战友,1952年被捕,1956年4月恢复政治名誉,8月出任内卫部队总司令)指挥的内卫部队和组织起来的华沙市民挫败,而苏联大使波诺马连科转达的赫鲁晓夫的坚决请求——要波兰党政治局全体成员与哥穆尔卡一起去莫斯科讨论局势,也遭到了波兰方面的拒绝,理由是八中全会即将开幕。     10月18日,波诺马连科又通知波兰人说,以赫鲁晓夫为首的苏共代表团计划于19日晨抵达华沙,并要求推迟八中全会的开幕日期,均遭到拒绝。哥穆尔卡后来向周恩来讲述的情况与此相同,只是补充了一个情况:在苏联的压力下,为避免局势恶化和复杂化,波兰党中央政治局最后同意苏联代表团来波,并决定前往机场迎接。     同一天,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做出两个决定:一、派遣苏共代表团去波兰;二、将此事通告各兄弟党。与中国的一些回忆史料完全不同,苏共在通报中只提到代表团去波兰的必要性,根本没提准备武装干涉的想法,尽管莫斯科已决定如此行事。就在主席团会议后,国防部长朱可夫下达了命令,要求苏联在波兰及其边境附近的驻军做好军事准备。俄国国防部的档案材料证明,10月19日,波罗的海军区和第7空降师108伞兵近卫团已完成了战斗准备,54架里-2和45架伊尔-12飞机正待命出发。     苏联和波兰军队正向华沙逼近的消息不断传来。10月19日晚9时,感到受骗的哥穆尔卡向赫鲁晓夫提出强烈抗议,坚决要求苏联立即停止部队调动,否则将通过电台向波兰人民揭露事情真相,同时又责问罗科索夫斯基,波兰军队向华沙移动的目的何在。随后,哥穆尔卡断然中止了会谈,等待苏联人尽快做出决定。     其实,波兰改革派领导人早就对危急的形势有所估计,并有了军事准备。必须做出选择的赫鲁晓夫得到了两个情报,第一,通往华沙的道路已被波兰内卫部队阻断,除非进行战斗,否则苏军无法前进;第二,罗科索夫斯基已失去了对波兰大部分军队的控制,一旦发生军事冲突,部队将拒绝执行他的命令。于是,赫鲁晓夫一方面命令苏联坦克部队停止前进,原地休息待命,一方面决定接受哥穆尔卡担任第一书记。恢复会谈后,赫鲁晓夫表示可以退让,但如果波兰企图退出社会主义阵营,苏联将不得不干涉。哥穆尔卡则再次向苏联代表团保证,他们的担忧是毫无根据的,“波兰需要苏联的友谊甚于苏联需要波兰的友谊”,波党中央全会的决议将会使他们对此深信不疑。同时,哥穆尔卡也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波苏之间经济问题的解决方案。赫鲁晓夫终于相信了哥穆尔卡充满诚意的保证,双方商定11月在莫斯科举行会谈,解决双边关系问题。会谈到20日清晨结束,苏联的“军事演习”也停止了。苏联代表团离开华沙时,机场上的告别仪式是在正常气氛中举行的。(以上关于苏波会谈的描述,除特别注明外,均根据波兰的档案文献——笔者注)          赫鲁晓夫发现,这时候需要中国出场          当华沙剑拔弩张时,北京似乎还很平静。     10月19日,尤金向刘少奇递交了苏共中央的来信。据刘少奇的翻译师哲回忆,尤金说:波兰统一工人党内部在一些根本性政策上发生了严重分歧,并准备召开八中全会,改组政治局,要把罗科索夫斯基等人开除出政治局。苏共中央认为,这些政策关系到苏联、东欧的根本利益,怀疑波兰有脱离社会主义阵营,投入西方集团的危险。尤金通知说,苏共中央代表团已经去了波兰。师哲还特别指出:尤金没有告诉中共领导人,苏联此时已出动了军队,对华沙形成了包围态势,形势十分紧张。(师哲《波匈事件与刘少奇访苏》。逄先知、金冲及主编的《毛泽东传(1949—1976)》也采用了这个说法——笔者注)     师哲是直接当事人,而且这个说法与上述俄国的档案材料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判断,事实上中国当时并不知道苏联已经准备武装干涉波兰。     赫鲁晓夫一行回国后对波兰的局势仍然放心不下,接连召开会议讨论。10月20日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工作纪录片段显示,苏联领导人希望“结束波兰目前的局面”,并拟派一位中央委员会代表专门去中国通报情况。(《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27卷)     接到苏联的信后,毛泽东在21日晚上召开了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讨论波兰局势和苏共中央的来信。会议决定派遣代表团赴苏,任务主要是从中做调解工作,劝苏波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方针是着重批评苏共的大国沙文主义,同时劝说波兰党顾全大局;方式是分别与波苏两方会谈,而不搞三方会谈。会后,毛泽东连夜接见尤金,告诉了中共中央的决定。22日晚,毛泽东在颐年堂主持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继续讨论波兰问题。会议结束后,毛再次约见尤金,对他说:看来波兰还不像马上要脱离社会主义阵营,加入西方集团。波兰要改组政治局似乎是坚决的。对于这种情况,苏联方面到底采取什么方针?无非一种是软的办法,一种是硬的办法。所谓硬的办法就是派军队,把他压下来,比如武装干涉;软的办法是劝告他。劝他,他不听,剩下一个就是让步。他要改组政治局,就让他改组,承认哥穆尔卡为首的中央,同他打交道,在平等的基础上跟他合作。他不是要独立要平等吗?就让他独立,跟他讲平等。这样,就可以争取波兰留在社会主义阵营和华沙条约组织里。(逄先知、金冲及《毛泽东传》。另据出席中共八大的波兰轻工业部长米契斯瓦夫?马热茨回忆,刘少奇曾在机场休息室对波兰一行即将回国的人表示,中国将向波兰提供3000万美元的无偿贷款。波兰领导人对此十分感激——笔者注)     赫鲁晓夫似已感觉到中国人将在波苏之间起到重要的沟通和调解作用。10月23日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决定,10月24日11时集体同中国人会晤。(《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然而,未等集体会见,赫鲁晓夫便抢先单独赶到机场等候,一路陪同刘少奇来到宾馆,并不断诉说苏联在对波关系中的委屈,希望中国党给他出主意,并表态支持他。赫鲁晓夫强调,苏联对波兰不大好讲话,你们中国好讲话,波兰同志对你们比较信任,对你们好,希望中国同志能够劝劝他们,那样对苏联、对社会主义阵营都有好处。刘少奇、邓小平当即表态说:我们支持你们。(师哲《波匈事件与刘少奇访苏》)     根据俄国档案记载,在出席10月24日上午的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时,刘少奇首先声明,“苏共中央委员会对波兰采取的措施是正确的。基本的一条是,苏联是社会主义阵营的中心,不能有几个中心”,同时指出:请苏联同志考虑,苏联在斯大林时期,是不是犯有大国沙文主义、大民族主义的错误,致使社会主义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这也是波兰事件、匈牙利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刘少奇说,有不少苏联同志处理许多国家事务时有缺点,有错误。有些国际会议不是采取认真协商的方式,甚至于常常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不听,你们就要整人。刘少奇还回应赫鲁晓夫:为了社会主义的利益,为了反对帝国主义的利益,我们需要站在一起,这是压倒一切的大原则、大道理,其他的争论都是小问题。最后赫鲁晓夫发表讲话,表示完全同意刘少奇所提出的意见。(师哲《波匈事件与刘少奇访苏》)     赫鲁晓夫提出请刘少奇亲自到华沙去帮助苏联做工作。由于担心刘少奇来华沙是为莫斯科当说客,向波兰施加压力,哥穆尔卡婉言拒绝了中国的请求。于是,同波兰人的接触只能换一个方式进行。为了进一步让哥穆尔卡了解中国的立场,毛泽东决定亲自出面。     10月27日深夜2时,毛泽东、周恩来等在北京紧急会见波兰大使基里洛克,谈话进行了3个小时。毛泽东表示支持波兰党的纲领和路线,同时也指出,“撤军问题的性质要广泛、深刻得多”,因为社会主义阵营中其他一些国家也可能仿效波兰提出同样的要求,例如在匈牙利和民主德国。如果出现类似局面,“这将意味着对社会主义阵营构成严重危险”。(基里洛克致哥穆尔卡电,1956年10月27日)中国的支持在很大程度上鼓舞了波兰人,他们最终对一些棘手的问题做出了决断。得到北京发来的消息后,波兰统一工人党在28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决定,致信感谢中国同志,并拟在波苏会谈结束后邀请中国代表团访波;宣布罗科索夫斯基休假,临时指派波杰罗夫斯基担任国防部长;通知中国,波兰从未打算要求苏联从波兰领土撤军。     然而,尚未接到波兰的信件,毛泽东已经开始改变处理问题的方式,原因显然是对当时动乱的匈牙利局势有所好转做出了过于乐观的判断。据师哲和骆亦粟回忆,10月29日,赫鲁晓夫、莫洛托夫、布尔加宁到别墅来看望中共代表团。他们说,最近波兰、匈牙利都要求苏联军队退出,而这个问题涉及整个华沙条约,如果其他国家也要求退出,那么整个华沙条约组织就垮了,这只会对帝国主义有利。刘少奇也明确表示:苏军最好不要退出,还是要保持华沙条约。这时北京来了电话,刘少奇接完电话后向苏联人转达了毛泽东的意见:希望苏联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一律平等,更加放开些,驻军也应撤离,让这些国家独立自主。     赫鲁晓夫等人对此很不理解,感到冤枉。经过讨论和说服工作,赫鲁晓夫最后表示:同意毛泽东的意见,他的看法和想法是对的……     至此,在刘少奇看来,波兰问题算是解决了。不过,最后通过发表宣言解决问题的时机和方式却给处理匈牙利危机带来了麻烦。          “波兰是党内问题,而匈牙利已出现反革命征兆”          与波兰事件相比,苏联最初在处理匈牙利危机时(10月23~24日),反应非常迅速,决策也非常果断。这里的问题是:第一,苏联出兵镇压布达佩斯骚乱的决定是如何做出的;第二,中国当时是否知道莫斯科的这个决策;第三,中国对苏联这次军事行动持何种态度。     如果拉科西“退休”时,苏联和匈牙利党能够及时选择像纳吉或卡达尔这样的改革派人物出来主政,匈牙利的危机应该是可以避免的。可惜,莫斯科接受了拉科西极力举荐的格罗,而格罗的思想路线与拉科西完全一致,结果使匈牙利的动乱更加剧烈。格罗执政后的举动令人颇感失望,他竟然到苏联休假长达两个月。回国后不久又带领主要中央领导人去访问南斯拉夫,直到23日上午才回国,国内问题都交给布达佩斯市委第一书记科瓦奇全权处理。而手足无措的匈牙利劳动人民党被迫做出的一个又一个让步,总是比情绪激昂的群众运动和舆论要求晚半拍,以致危机步步逼近。     10月6日,匈牙利为拉科西大清洗最著名的受害者拉伊克举行了重新安葬仪式,前往送葬的群众队伍多达20万人。(1948年6月,斯大林的追随者拉科西在匈牙利掀起“清洗铁托分子”的镇压运动,曾经的老地下工作者、匈牙利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之一拉伊克被诬为美国特务。1949年10月,拉伊克被处以绞刑——编者注)这是人们第一次走上街头表示对现政权的不满,而政府的默许也使民众从心理上感到自己有力量对抗当局。特别是当官方的新闻影片中出现纳吉参加送葬的特写镜头时,在群众中引起了极大反响。(山多尔?科帕奇《匈牙利悲剧》,龚新康译,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10月14日《自由人民报》刊载了匈牙利劳动人民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的一项决议:为纳吉恢复党籍。尽管决议称纳吉仍是犯有错误的,但同时刊登的纳吉给党中央的信件却使人感到错误不在纳吉,而在党的路线和政策。(详见《人民日报》1956年10月7日)这时,安德罗波夫已经预感到,“过些时候大概不得不让纳吉进入党的领导——中央委员会,也许还要进入政治局,因为在这方面的压力非常大。而纳吉一旦进入政治局,他可能就是‘局势的主宰者’”。     从16日开始,布达佩斯等匈牙利各大城市的学生提出要求,拒绝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拒绝斯大林式的治国方法,坚持按民主原则改革政治体制。学生的口号越来越响亮,要求越来越激烈,而且得到了党内改革派和城市多数居民的支持。19日匈牙利新闻工作者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制定新的出版法,保证批评自由和给予新闻工作者以豁免权。大会特别提出赞成中国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并致电匈党政治局祝贺恢复纳吉的党籍。(《内部参考》第2063期)此时,党内改革派、知识分子和学生这三股力量已经聚合在一起了。     游行的规模越来越大,口号也越来越激进,愤怒的人群开始行动起来——象征苏联统治的斯大林铜像被吊车和钢索拉倒了,人们拖着被切割下来的斯大林头像在街上奔跑,情绪激奋。白天的和平游行到晚上变成了难以控制的骚乱。匈党中央下令实行戒严,镇压开始了。     就目前看到的材料,最先想到出动苏联军队进行镇压的是苏联驻匈军事总顾问吉洪诺夫和大使安德罗波夫。23日夜晚,苏联和匈牙利领导人都在紧张地研究应对危机的办法。据俄国档案记载,23日22~23时召开的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正在莫斯科“休养”的拉科西也被邀请来了。当赫鲁晓夫问道,在目前这种局势下是否需要苏联军队出面干涉时,拉科西毫不犹豫地回答:“绝对需要,而且必须立即干涉。”23时,苏联国防部根据政府的决定向驻匈特别军、喀尔巴阡军区步兵军、部署在罗马尼亚的独立机械化集团军发出了战斗警报, 24日2时至4时进入布达佩斯并占领了该市重要设施……     从匈牙利局势骤然恶化到苏联军队进入布达佩斯和占领匈牙利其他大城市,前后不足12个小时,在此期间,中国没有任何反应。原因在于,一则中国的方针是“多听少说,不轻易表态”;二则情况不明,也不便发言。据逄先知、金冲及的《毛泽东传》记载:刘少奇23日晚上与苏共领导人会谈时听到了匈牙利发生暴乱的消息,即打电话报告毛泽东。从24日到31日,毛泽东连续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政治局会议和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波匈事件,并与刘少奇保持直接的电话联系。但是,讨论的具体内容目前还不得而知。     根据俄国的档案记载和师哲的回忆录,23日下午刘少奇到达莫斯科。赫鲁晓夫对刘少奇说:匈牙利目前的局势你们完全不知道,现在也来不及征求你们的意见了,明天主席团开会,请你们参加。说完就走了。24日上午刘少奇出席苏共中央主席团会议,赫鲁晓夫在会上介绍了匈牙利的情况,称苏军已出动,进入了布达佩斯,社会秩序已基本上恢复。只有几个据点没有拿下来,其他问题都解决了。人民欢迎苏联红军,欢迎苏联的坦克。他希望中国同志理解,这是完全必要的步骤。赫鲁晓夫还强调,波兰是党内问题,是正确与错误的问题,而匈牙利已出现了反革命征兆,因此对匈牙利问题的处理不能跟波兰一样,希望中国同志了解。看来,赫鲁晓夫只是向中国代表团解释了一下出兵的原因,并不需要中国人对此做出评论。师哲的回忆也都没有记述刘少奇对匈牙利问题及苏联出兵的反应——很可能,刘少奇因尚未得到北京的指示,根本就没有表示任何态度。     10月24~28日匈牙利的局势变化既曲折又复杂,但无论如何到28日晚上,当苏斯洛夫从布达佩斯返回并汇报了最新情况后,苏联领导人的倾向性意见是宣布支持卡达尔和纳吉的新政府(已排除格罗和赫格居斯等),接受纳吉的宣言,同意从布达佩斯和其他占领地区撤军。同一天,驻匈苏军司令部下令制定苏军撤出布达佩斯而由匈牙利军队接管的计划。     没有人会想到,两天后风云突变,更大规模的军事干涉从天而降。但这次苏联军队要对付的已经不是街头“暴民”,而是匈牙利政府、军队和武装起来的市民了。          苏军为何杀了一个回马枪          如果说苏联第一次出兵决策完全是独自做出的话,那么在苏联第二次出兵的决策过程中,中国领导人的意见则发挥了微妙的作用。在这个问题上,中苏领导人在后来的政治论战中各执一词:中国方面强调中共“建议苏共中央不要从匈牙利撤走军队,要利用部队镇压反革命叛乱”,否则就要“犯历史的错误,给国际工人运动带来损失”。苏联方面承认当时中共确曾对苏共中央提出劝告,但劝告的内容与现在所说完全不同。(中共代表团会谈纪要,1960年9月17~20日)那么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     就目前掌握的史料看,问题的大致脉络是可以说清楚的。     苏军撤出布达佩斯后突然又杀了一个回马枪,在外人看来很难理解。按照赫鲁晓夫在1957年6月全会和后来出版的回忆录中的说法,30日凌晨赫鲁晓夫离开刘少奇回家时,做出的决定是不在匈牙利使用武力。但回家后看到匈牙利局势恶化的新情报,经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一致决定再次出兵干涉。为此,在31日晚刘少奇回国前,赫鲁晓夫带领整个主席团赶到机场,与刘少奇等举行会谈。令他感到意外的是,刘少奇对此完全赞同,说这也是中国方面的考虑。(赵永穆等译《苏联共产党最后一个“反党”集团》,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年版)这就是说,再次出兵的决定完全是苏联自主做出的。     中方的说法完全相反,以师哲的回忆最为详细:10月30日上午,苏方将米高扬关于匈牙利局势恶化的报告送给刘少奇看。由于一直不太了解匈牙利的情况,中共代表团看了这个报告后深感意外,整整讨论了一天。经研究提出了两种办法,一是苏军撤出布达佩斯,二是苏军采取镇压行动。由于两种办法各有利弊,大家讨论了一天也没有结果。因此,晚上刘少奇打电话请示毛泽东。毛泽东表示,可以把两种办法都向苏联提出,跟他们商量。毛倾向于进行镇压,但以为最好等反革命多暴露一些,在人民看得更清楚的时候再行动为好。当晚,应中共代表团要求,中苏领导人举行了紧急会议。刘少奇在发言时明确表示,对匈牙利的局势是不是还有挽救的机会,不要就这样放弃了,放弃了可能要犯错误。邓小平更是直截了当地提出:先要掌握住政权,不让政权落入敌人手里。苏军部队应当回到布达佩斯,坚决维护人民政权。中共的意见很清楚,匈牙利的问题不同于波兰问题,已经具有反革命的性质了,必须想办法加以挽救。但赫鲁晓夫表示非常为难,他说,出兵就意味着要对匈牙利实行全面占领,那样我们就变成征服者了。我们已经考虑过,大家都认为这样很不利,因此一致主张退让。鉴于苏方已有一致意见,中共代表团不好再说什么了。第二天(31日)晚上,刘少奇接到苏方电话,要求代表团成员提前一个小时到达飞机场,同苏方再度会谈。赫鲁晓夫一见面就告诉刘少奇,经过主席团一整天的讨论,又有了新的决定,准备在匈牙利采取进攻的方针。刘少奇表示赞同,又提出苏联出兵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有匈牙利政府的邀请,二是要得到匈牙利群众的拥护。     对比俄国档案,可知师哲的回忆是准确的。这个过程表明,对苏联第二次出兵决策起关键作用的是10月30日晚毛泽东对匈牙利危机态度的转变,更准确地说,是对纳吉政府态度的转变。促使毛泽东态度突然转变的原因,刘少奇转告的米高扬30日电报是一个因素,同时也有史料显示,来自中国驻匈使馆的分析也影响了毛泽东的判断。在1959年5月5日与匈牙利党政代表团的会见中,毛泽东向明尼赫强调,匈牙利共产党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中国从他们的经验中受益不小。毛泽东说,中国的领导人对1956年的事件给予了密切关注,并指着坐在陈毅后面的郝德青(中国驻匈牙利大使)说,大使的报告和建议对于评价和处理1956年匈牙利迅速发展的局势是最有帮助的。毛追述,在那年的10月底,中国使馆报告说,反革命势力正取得越来越多的支持,并且警告说如果苏联不能成功地清算纳吉政府,资本主义在匈牙利的恢复将是不可避免的。毛泽东说,由于这个消息和来自几个东欧共产党的消息,他决定立即请赫鲁晓夫对匈牙利的修正主义者采取军事行动。     11月1日至2日,就在赫鲁晓夫、莫洛托夫等人在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穿梭游说时,朱可夫迅速制定了再次攻占匈牙利的“旋风”战役计划,并得到主席团会议的批准。11月3日下午,在布达佩斯的50多名中国留学生接到通知,全部到使馆避难。当晚24时,由科涅夫元帅指挥的12个师、总兵力达10万人的驻匈苏军已经全部完成了战斗准备。莫斯科时间11月4日晨6时,口令“霹雳”下达后,全面占领匈牙利的“旋风”战役开始了。         赫鲁晓夫将中国带进了欧洲          波匈事件实际上是东欧国家长期以来积累的与苏联的矛盾,以及对斯大林模式不满的总爆发,而打开潘多拉盒子的就是苏共二十大与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     应该说,苏联在斯大林去世后便逐步走上了希望变革的道路,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国内的社会压力和国际的紧张局势交织在一起,使几乎所有的苏联领导人都看到了改变现状的紧迫性。在斯大林弥留之际召开的苏联最高机构联席会议及其迫不及待的人事变动,充分说明了苏联未来领导人想要摆脱斯大林阴影的心态。尽管由于党内继承权斗争接连不断,使某些改革措施没有展开,但当这种斗争趋于平静以后,克里姆林宫新主人感到改革已是当务之急,而改革的前提是对斯大林模式的重新认识,这就是苏共二十大和赫鲁晓夫秘密报告必然出现的理论基础和现实要求。     然而,保守势力的存在,以及赫鲁晓夫本人的特性(性格暴躁多变,文化素养不高,缺乏政治经验)造成了这次改革的盲目性、随意性、急躁性和不彻底性,其政治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处理斯大林问题的不慎重、不稳妥的方式。对斯大林的公开批判,在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内部引起强烈反响,一方面推动了东欧各国,尤其是波兰和匈牙利的改革进程,一方面也在共产党世界引起了困惑、不满和动荡。     在这样的背景下,赫鲁晓夫在处理东欧问题时便陷入了二律背反的两难境地。推行政治和经济改革的路线,必然要求苏联在东欧国家解放和起用过去受到打击和压制的“非斯大林分子”,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阵营步调一致。但是,所有这些东欧国家的新领导人同时又代表了一股反对和摆脱苏联控制的力量——这也是社会和民众的呼声,其结果必然导致社会主义阵营松散,构成对苏联安全的威胁。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情况,就是苏联领导层内部的分歧和斗争,以赫鲁晓夫为首的变革力量和以莫洛托夫为首的保守力量在政治路线上各有主张,而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却是利益一致的。尽管赫鲁晓夫和米高扬倾向于和平解决匈牙利危机,但面对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安全受到的威胁,他们也无法承担党内分裂的风险。所有这些因素造成了苏联处理波兰和匈牙利危机时表现出来的犹豫不决、前后矛盾的状况,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莫斯科需要北京的支持和帮助。     恰如毛泽东所说,对于苏共二十大,中国既支持赫鲁晓夫揭开了斯大林这个“盖子”,又担心批判斯大林的方式造成社会主义阵营的动荡甚至瓦解。由此出发,在处理波匈危机时,中共始终坚持了两个原则:一方面是借批评斯大林的东风,强调在社会主义国家关系中实行独立平等的原则,联合东欧国家一起扫除苏联的大国主义和大党作风——对波兰危机的处理特别突出地表现了这个原则。另一个方面是调和苏东关系,强调社会主义阵营的统一、团结和稳定,坚决排斥和打击一切有可能背离社会主义道路的措施和倾向——对匈牙利危机的处理最明显地表现出这个原则。     在波匈事件中,与其说中国帮助苏联解决了危机,不如说毛泽东通过处理危机达到了自己的目标——既批判了莫斯科的大国主义,又保持了社会主义阵营的团结。正是因此,波匈事件后中国在苏联和东欧国家中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声望也显著提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赞同有些学者提出的这样一种看法——在处理1956年秋天的危机中,赫鲁晓夫最关键的行动之一,是将中国带进了欧洲。          《同舟共进》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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