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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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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虞万里:《汉语大词典》编纂琐忆
    书评 2013/03/31 | 阅读: 1938
    《汉语大词典》自编纂之始距今已37 年,即纂成至今亦已18 年。由于资料散失,当时许多具体编纂细节已难为人知,以致匡补纠谬之文层出不穷。文章以亲身之经历,叙说最后一部用人工制卡、用笔书写、铅字排印的大型汉语语文词典
  2. 杨鹏飞:金融危机下工会的抉择
    政治 2009/09/07 | 阅读: 1937
    自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由于来自美国的需求大幅减少,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出现严重困难,民众就业压力剧增。在这样的背景下,以维护劳动权利为使命的工会组织面临一种“积极维权不是、不积极维权更不是”的两难处境。
  3. 格兰汉姆·雷曼:9|11--赢家
    社会 2011/09/15 | 阅读: 1937
    对有些人来说,恐怖主义袭击是他们的金矿……“红十字会试图将9/11捐款挪作他用。会长辞职了,她的继任者公开致歉”等等,文中列举了利用911获取利益的各种蝇营狗苟方式,其中不乏诈骗贪污 (英文)
  4. 重田澄男:"资本主义"概念的起源和传播
    思想 2011/09/16 | 阅读: 1937
    1850年前后开始得到使用的资本主义(Kapitalismus)概念,一开始只不过被当作"资本"(Kapital)概念或者"资本家"(Kapitalist)概念的同义词来运用。直到在马克思那里,这个概念才获得了一种抽象的意义,但是还没有形成最终的术语形式。
  5. 《天下》2013年第一期目录
    期刊专递 2013/01/11 | 阅读: 1937
     天下讲坛张承志/越过死海-在巴勒斯坦难民营的讲演 (本站阅读) 聚  焦刘复生/诺贝尔文学奖背后的文化政治 观  点黎亚斌/中国自由主义者的致命短板何小手/失语者之罪华  生/我为什么向母校捐赠 书生议政刘洪波/被放过的"黄金大米"事件 争  鸣陈  明/儒家思想与宪政主义邵  建/儒家政治的软肋 钩  沉汪  晖/重影-扬州杂忆 文  学曹征路/击缶(小说)中国先锋诗歌档案·非非主义 走读天下陈应松/伊斯坦布尔记刘  强/一个叫"慈济"的奇迹 艺  术杨银波/无力者的拯救--关于汪峰和《晚安北京》 湖畔书话蔡小容/自是神仙不识人 微  观微博达人·姚晨 《天下》2013年改为双月刊,全彩印刷,每册定价20元,邮购价19元,全年114元,挂号每册另加3元,欢迎邮购!汇款请寄:武汉市东湖高新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B座 1803/04天下编辑部收(邮编:430074)。也可通过银行汇款邮购,开户行:交通银行武汉市鲁巷支行,账号:6014 2880 6162 42209 收款人:邓超,或登陆天下网(www.tx899.com)和淘宝店(http://tianxiazzs.taobao.com/)订购。垂询电话:027--87645165 E-mail:tianxia899@vip.sina.com
  6. 王绍光:要瘦身,不要虚胖;要先锋队,不要精英党
    政治 2013/01/29 | 阅读: 1937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苏联东欧巨变的前夜,这些国家党员占人口的比重都不低,一般在6%以上,其中罗马尼亚是党员比重最高的国家,达16.1%,六个人中就有一个是共产党员,但是当时垮得最惨的也是罗马尼亚,政权尚未瓦解,这些共产党员的信念与意志早就先行土崩,作鸟兽散,各奔前程了。
  7. 贾樟柯:我不相信,你能猜对我们的结局
    影视 2010/07/24 | 阅读: 1936
    我自己不知道所谓"第六代"是按什么来划分的。从年龄上来说,我比1990年就拍出《妈妈》的张元导演要小七岁,比认为自己是"第七代"导演的陆川大半年。我二十八岁拍出《小武》,从1998年起人们就把我归入"第六代"的行列了。我一直觉得,过分地强调自己是第几代,或者过分地排斥自己是第几代,本质上是一样的。不想把自己归为一个群体,某种程度上是想强调个人的独特性,或者想回避"某代"所具有的负面影响。比如,一说"第六代",就说票房差,这反而让我觉得,如果别人愿意,那好吧,我就是"第六代"。我第一次知道"第六代"这个称呼,大概是1992年,在我投考北京电影学院的时候。有一天考完专业课,去美术馆看展览,顺便在那里买了一张新出的《中国美术报》,上面有一篇文章是介绍"第六代"导演的,当时,张元拍出了《妈妈》,王小帅正在拍《冬春的日子》,吴文光也拍出了他的纪录片《流浪北京:最后的理想主义者》,娄烨的《周末情人》即将完成。也是从这些电影开始,开始了中国的独立电影运动。那是90年代初,整个国家刚刚经历了巨大的政治动荡。在创伤之后,沉闷之中,当时所谓的"第六代"导演们用电影挑战威权。"独立"两个字,让我异常兴奋。过去挑战威权在那张报纸里,有一段描述让我至今难忘。里面写到王小帅为了拍《冬春的日子》,趴着拉煤的火车,去出产地保定买便宜的乐凯黑白胶片。我常想象,今天已经发福的王小帅,那时侯一定青春年少,身手矫健。河北大地繁忙交错,呼啸而过的无数列车上,原来还搭乘过一个青年的电影梦。但,这何尝不是一个自由梦。在当时的环境下,国人还没有普遍的意识,知道原来我们每个个人,也可以用一己之力,拍电影去表达自己独立的感受。当时只有国营的16个制片厂,才有财力、有权利去拍电影,其余都被视为"非法"。跟那个时候离开国家单位下海做生意的人一样,那些离开体制、独立制作电影的导演,很多人内心深处都有一个自觉的意识,就是我们个人要争取表达的权利,这延续了他们在那场运动里面的诺言,他们开始从别的角度扩展中国人的言语空间和社会的自由。因此,我一直把那场风波看作是我最早的民主启蒙。当时,我是21岁的山西青年,读过几本小说,散碎的有一些美术基础,我是"第六代"的追随者,我一直以他们为师。我知道他们在对抗威权,争取自由表达。若干年后,当人们把"第六代"当做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群体,不知深浅的堂吉诃德,看做是这个时代不合时宜的怪物的时候,我茫然地笑了。叙利亚诗人阿多尼斯有一首诗:大海没有时间和沙子交谈,它永远忙于谱写浪涛。诗人看事豁达,值得"第六代"学习。但,我还是想说,难道都忘记了吗?从90年代开始,是谁用自己独立的精神撕开了铁幕,用怎样的努力在密不通风的官方话语空间之外,开始有了个人的诉说。今天,整个社会可以讨论普通人的尊严。这些是不是得益于一大批"第六代"导演持之以恒地关注中国底层社会,呈现被社会变革抛到边缘的人群,而呼唤给这样的人群以基本的权利?对,电影当然不是社会进步力量的全部,但回望90年代,电影是文化领域中和旧体制旧思维战斗最短兵相接的部分。很多人被禁止在他的祖国拍片,有的人的护照被没收。很多人依旧在拍片,很多观望的人和权力站在一起,对此冷嘲热讽刺。我们看今天的年轻人,染着头发,在城市里穿梭,可以自由选择并公开自己的性取向的时候,是不是得益于张元导演的触禁之作《东宫西宫》?对,是王小波的著作,李银河的学术,各个社会组织奔走呼吁,他们的合力带来的自由。但,张元导演呢?变革的时代,还有更多的人被权力和经济利益抛向边缘,是哪些电影一直注视着这样的人群?最终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去关注弱势群体。这种力量部分来自"第六代"导演的作品。在我看来,"第六代"电影是中国文化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最光彩的部分。这样的电影现在看起来无法产生利润,但是为什么不能够去帮助这些电影更好的被公众接受?这样的处境本质上不是市场的选择,这样的局面是我们的电影长达十几年无法跟观众见面的结果。如果没有被意识形态控制的十几年,我们的电影会有同步十几年成长起来的观众,我们背后会有一个巨大的群体。而不是当我们拿着自己的电影,终于可以出现在市场的时候,迎接我们的是那些已经被好莱坞电影完美征收的青年。很多导演都会有无力感,但是延续中国电影文脉的,是那些真正坚持下来、不合时宜的人。1997年,经济变革加速,这一年,娄烨开始筹拍《苏州河》,王小帅推出《极度寒冷》,张元在筹备《过年回家》,章明刚刚完成《巫山云雨》,这一年,我开始拍《小武》,我很荣幸我被称为"第六代"。作为一个电影运动,"第六代"导演今天已经分化,他们已经走向各自不同的领域,在这不算太长的电影生涯里,我们每个人都呈现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缺点,以及电影能力方面的弱点。但可以欣慰的是,我们中的大多数人的电影,选择跟现实有关系,选择跟真实有关系。这些影片,相互补充,相互串联,隐约勾勒出了一条中国变革的影像之线,不至于让中国人的真实遭遇在物欲的喧嚣泡沫中无迹可寻。这是一条划痕,刺痛时代,也刺痛我们自己。现在挑战市场我最难忘的是在2003年,在北京电影学院,那天大部分所谓"第六代"导演被宣布解禁。有一位政府官员说,今天我们给你们解禁,但你们要明白,你们马上就会变成市场经济中的地下电影。随后将近六年的时间,我亲身经历了新的、来自市场的专制。但需要指出的是,事实上,我们都不是市场的敌人,自由经济是诸多自由梦中的一种,我们没有什么好抱怨的,虽然知道市场有时候会跟权力勾肩搭背,但我们也愿意拥抱市场,并为此付出全部的精力和财力。最讽刺的是每一次发片,媒体异常关心此类电影的票房数字,并喜欢提前宣判"第六代"电影的死刑。文艺片需要有相对长的市场培育时间,甚至头一两个月都只是它的酝酿阶段,但在发片前就宣布这些电影票房惨败,作为导演,会觉得是釜底抽薪。连观望三天的耐心都没有,观众自然散去,没有人愿意看死尸,只有人愿意看奇迹。在市场的战斗里,硝烟滚滚,但我们依然存活了下来。这样一群打不死的"第六代",我愿意属于它。虽然这场运动或许已经终结,但我们各自的电影生涯还会很漫长,就好象新浪潮之后,特吕弗变成了伟大的商业电影导演,拥有广泛的票房,戈达尔变成更加自我的电影作者,而更多的人在走中间路线。个人的电影得失,不能代表群体。因而也不能再以对群体的否定,来否定个人。这,过时了。无论如何,我们都是一批忠实于电影的人,我们无论在与意识形态的对抗,还是商业经济的对抗中,都呈现出超凡的毅力。如果我们愿意承认一个国家的电影应该有文化的成分,我会告诉大家,在这十几年里,最具文化努力的电影大都来自"第六代"导演,而且很难想象如果失去这些导演的作品,我们气若游丝的文化,还有怎样的传接,我们还能有什么拿得出手的作品来告诉世界:中国电影文化还活着。而对观众,对市场,最起码我对它依旧有激情。有另一首诗歌,来自拉托维亚诗人贝尔社维卡:        你如披上群星欢叫的天空        我在你身上点燃我的爱        每次你伤害我        你只熄灭一颗星星        那么,我又为什么要悲声长叹?未来挑战自己跟任何一代导演一样,我们都会衰老,都会或早或迟失去创造力。生命中引诱自己下沉,游说自己放弃的另一个自己,日渐强大,青春岁月里从未有过的身的疲惫和心的厌倦,也不时会袭来,而私欲也准备好它的理由,笑眯眯来到我们身边。但对我来说,只要看到满街如织的人群,我还有动心的刹那,这让我想起最初拍电影的理由。学会将滚烫的生命和真实的自我投放在自己的作品中,是我们的电影走向未来的理由。很多人熟悉革命文艺并且至今被这种美学影响。这种文艺的原则是用最通俗的形式,将执政者的声音传达给大众,整个传达过程不需要也不允许自我的存在。一些人在第六代导演的电影里,突然遭遇了"自我",因为不熟悉便错将"自我"当"自恋"。而如果一部影片没有至上而下的"精神"传达,便说:这电影没有主题。可是,即使是幼稚的自我认识,传达出来的仍然是尊贵的个人感受。反过来,即使是真理的传播,也不应该夹杂权力的语气。不要担心我们的偏执,电影应该是一种娱乐,我们中的大部分人过去,现在都在捍卫电影作为娱乐的权利。但是,多元的态度不应该是专属于娱乐的专利,文化失去最后的栖身之地,大众的狂欢便开始成就新的专制。我们中的人,还会拍出各种各样的佳作,也会拍各种各样的烂片。但,我相信只要自我尚在,就能保留灵魂。只要对现实尚有知觉,就代表我们还有充沛的创造力。对不起,我说了太多的"我们",因为一种电影精神不是由一个人构成的。结束文章之前,我想用老文艺青年的方法,来几句北岛的诗:我不相信天是蓝的,我不相信雷的回声,我不相信梦是假的,我不相信死无报应。我加一句:我不相信,你能猜对我们的结局。
  8. 杨立华:在世的眩晕:重提魏晋风度中的药与酒
    思想 2009/07/21 | 阅读: 1934
    《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这篇演讲的不经意的缘起,与它在中国古代文学史及思想史研究中的经典地位之间的巨大反差,谜一样地摆在每一个试图走向魏晋的探寻者面前,像一个不可思议的传奇。
  9. 张晓波:白鹿原:鹿三的消息、皇帝及其他
    影视 2012/11/08 | 阅读: 1934
    王全安显然不清楚如何去摆弄这些事件的逻辑顺序,正如他无法或者不愿意弄清辛亥革命的顺序。
  10. 黄宗智、高原:大豆生产和进口的经济逻辑
    经济 2014/02/12 | 阅读: 1934
    在当前关于大豆的讨论中,有两点尚未得到争论双方的重视:一是大豆生产和进口背后的经济逻辑,二是中国政府政策中可取的抉择以及其所隐含的有可能成为充满建设性潜力的未来出路。
  11. 杨天石:蒋介石日记的真伪
    历史 2010/01/07 | 阅读: 1933
    日记有两种。一种是写给别人看的,这种日记往往装腔作势;一种是写给自己看的。蒋介石的日记大体属于此类。 蒋虽然很早就投身革命,但是,辛亥前后生活一直比较荒唐。1913年,“二次革命”失败,蒋介石亡命日本东京,受孙中山之命,加入中华革命党。1916年,他的引路人陈其美被袁世凯派人暗杀。蒋介石决心 从此改邪向善,按儒学要求克己复礼。此后的一段日记应该比较真实。 其后,蒋介石在国民党中的位置日益重要。他的日记逐渐增添新的内容,即每日生活、工作、思想的记录,治兵、治国和处理人际关系的经验总结等。这一段时期,蒋介石还不会想到他将来会成为国民党的要人,他的日记会长期流传,成为历史学的研究资料,因此,没有必要在日记中矫饰作假。等到他地位日隆、权势日重之后,他自然明白其日记的重要,但是,他把日记作为自用,因此也不会有意作假,自己骗自己。 蒋的日记一般会“如实记录”,并不等于说蒋在日记中什么重要的事情都记。例如,1927年的“四一二”政变,显然是蒋和桂系李宗仁、白崇禧精密谋划之举,但日记对此却几乎全无记载。蒋自己就说过,有些事情是不能记的。可见,蒋记日记有选择性。 蒋的日记,主要为自用,而非为公布,这可以从以下三点得到证明:一是蒋生前从未公布过自己的日记,也从未利用日记进行自我美化;二是蒋在日记中骂过许多人,好友、亲属、同僚、下属,几乎没有人不被他骂,而且骂得非常狠;三是在日记中,蒋写了自己的许多隐私。 蒋的日记手稿本对于我们认识蒋的本相,研究中国近、现代的历史有很大的意义。不看,会是很大的损失;但是,看了,什么都相信,也会上当。
  12. 王云霞: 二战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及相关问题
    法律 2011/03/11 | 阅读: 1933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掠夺或者被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在二战期间被日本掠夺的大量文物迄今没有返还,而且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也很不够。本文概要介绍了国际社会的相关实践,分析了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并探讨了中国收回被掠文物的途径和方法。作者认为:虽然在这个领域里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但一些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组织的宣言、建议仍可以作为我们与相关国家之间进行谈判的指导原则;收回被掠文物的主要途径除政府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外,还包括有关国际组织的协调、民间机构的广泛参与和受害者的诉讼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掠夺或者被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欧洲各国尤其受到重视。但在亚洲国家,比起战争赔偿、慰安妇问题、劳工问题以及遗留化学武器等热点问题,被掠夺文物的返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实际上中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大的受害国之一,文物损失最惨重,最有权利得到补偿。本文概要介绍国际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所采取的一些举措,着重探讨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相关法律基础及目前存在的若干难题,进一步寻求可能的返还途径。一、国际社会在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上所做的努力作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被非法转移的文物应该尽可能地归还给原产国。因为文物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象征,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历史的见证。更重要的是,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复制和替代的资源,对创造它的人而言是唯一的。所以,国际社会做出许多努力,来遏制和打击对文物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以及任何形式的破坏,积极促进被非法转移的文物返还给原产国以及原所有人。相对于任何个人或者有组织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战争是对文物的最大破坏。因为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在国家利益的名义下,轰炸、焚烧、掠夺文物成为战争的重要目标之一,使文物遭到永远无法恢复的毁坏。而二战无疑是对人类文化遗产的一次最严重的破坏,受害国家和人数之多、文物被毁灭和掠夺之巨,都是史无前例的。据1945年11月建立的“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战争期间仅从中国掠走的文物至少有3,607,074件又1,870箱[1],绝大多数至今没有归还。在欧洲,纳粹德国从其占领的国家掠夺了大量的艺术品,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犹太人。据“世界犹太人协会”估计,纳粹德国抢掠的珍贵艺术品可能多达11万件。战争结束后,一些国家根据相关法律和协议归还了部分文物,如1945-1949年美国占领当局向德国地方政府归还了原属于德国的艺术品,20世纪50年代末前苏联政府向当时的民主德国政府归还了部分艺术品。但由于冷战时期两极对抗的存在,相关国家之间无法正常就返还问题展开外交谈判,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这类成功返还的案件还是很罕见的。从90年代开始,这种状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许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纷纷出台一些原则和建议,以促进相关国家之间就二战被掠夺或者被转移文物的返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比如,美国国务院和大屠杀纪念馆1998年在华盛顿举办了“大屠杀时期资产返还问题”国际会议,有44个国家和许多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代表们就1933-1945年之间被非法剥夺财产的返还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签署了关于返还被纳粹掠夺的艺术品的11项基本原则。[2] 再比如,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 于1999年向世界各国的博物馆从业者提出了一份建议,要求各博物馆调查和辨认那些出处可疑的藏品的来历,尤其是二战期间或者战争刚刚结束后获得的藏品的来历。该建议还要求各博物馆公开相关调查信息,并将原属于犹太人或其他合法所有者的艺术品归还给原所有权人或其后裔。[3]作为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机构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995年,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部提出了关于解决因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而产生的纠纷的一些基本原则草案。为了使这些原则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以便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讨论并通过,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部于2000年5月在巴黎总部召开了一个专家会议。笔者作为中国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从中国及亚洲国家二战文物被掠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此后,关于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一直是“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历届会议的重点议题之一。据悉,2006年7月结束的“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第14届会议由于各国分歧较大而未能获得通过,近期将再次开会讨论以最终定稿,以便提交2007年召开的第34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审议,作为“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向成员国提出。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促进和犹太受害者的不懈追求下,有关国家之间也进行了积极的磋商,并取得不小的进展。1996年,德国和俄罗斯政府在经历了多年谈判后达成了一项双边文化合作协定,以促进二战期间从对方领土上获得的文物归还给对方。俄罗斯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下,经过艰难抉择,最终于2003年宣布了一项重大决定,归还二战结束前作为战利品从德国运回苏联的所有艺术品。据悉这批艺术品共计100万件,主要是纳粹德国从欧洲各地掠夺来的,其中包括不少著名画家的绘画作品,以及奥地利私人图书馆珍藏的从15世纪到18世纪的1000多本书籍和手稿孤本等文物珍品。俄罗斯当局称,这些艺术品将在专门的网站上公布,所有这些物品的原主人及其后裔都可以在此后的18个月内向俄罗斯政府提出关于所有权的有力证据,并经俄方考证无误后再将艺术品物归原主。[4] 虽然具体的归还工作需要经过非常复杂和严格的认证程序,但俄罗斯政府的举动普遍得到国际社会的好评,它为彻底解决二战文物的返还问题树立了一个榜样。荷兰政府于2006年2月做出决定,返还200幅二战期间被纳粹德国掠夺的、原属犹太收藏家收藏的名画。奥地利政府也于最近几年陆续向原来的拥有者归还了5000余幅艺术作品。[5]二、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及其难题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由于被掠文物涉及许多国家,其返还不仅是内国法问题,而且更多地是国际法领域的问题。对于中国而言,由于我们没有就对日追索或者收回文物制定专门立法,也没有哪项法律直接涉及该问题,因此更多地还是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去寻求法律依据和支持。最早涉及战争期间文化遗产保护责任的国际公约是海牙公约。作为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附件和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56条都规定:“市政当局的财产,包括宗教、慈善、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对这些机构、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故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 [6]也就是说,这两个公约都禁止在战争期间抢掠文化财产,而不论这些财产属于私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并且抢掠财产的行为应受法律追究。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与二战掠夺和转移文物相关的国家,如英、美、法、德、意、日、俄等均签署并批准了这两个公约,中国也是其成员国,因此,两公约本应对这些国家都具有法律拘束力。遗憾的是,两公约都包含了“普遍参加条款”,即只有在全体交战国都是公约批准国时,公约才具有约束力;如果有一个非成员国参加作战,该公约就不发生效力,即便是对批准国也不生效。[7] 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交战国家已远远超出了批准国范围,因此我们无法直接适用这两个公约来要求日本返还被掠文物。在二战即将结束之时,为了避免对被占领土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毁坏,1943年,同盟国在伦敦发布了“反对在被占领土从事掠夺行为的宣言”。该宣言宣布:一切被占领土上财产的转移、交易行为均属无效,不管这种转移或交易采取公开掠夺还是合法的形式,即便它们被赋予“自愿”的形式也是无效的。中国作为同盟国成员签署了该宣言,也就是说,中国保留战后追究战争期间的任何掠夺、转移财产,包括掠夺、转移文物的行为。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认识到文物在战争中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决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文物免受战争的威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1954年《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该公约第4条及其议定书都禁止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对另一缔约国文化财产的盗窃、盗用、掠夺和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第26条进一步要求缔约各国对违反该公约的任何人,不论其国籍,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进行追诉并施以刑罚或予以制裁。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战争期间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遗憾的是,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不能直接适用于二战文物的返还。此外,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都明确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进口从他国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防止其所有权的非法转让,并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和归还此类文化财产。1970年公约并且明确规定:“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化财产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被视为非法。”(第11条) “本公约缔约国应尊重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禁止并防止在这些领土内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第12条)遗憾的是,这两项公约同样没有追溯力。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所有公约都不能直接适用于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尽管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直接涉及到战争期间禁止对文物的破坏和掠夺,并追究破坏和掠夺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普遍参加条款”的存在而使这些规定无法生效。而且这些规定即便能够生效,也由于规定得太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1943年的伦敦宣言只是同盟国单方面的宣言,只能对参战国家起一个警示作用,不能作为返还文物的直接法律依据引用。1954年的海牙公约是目前为止最直接地针对战争期间文化财产的保护的,它不仅禁止将被占领土的文化财产运往境外,还要求有关方面归还已被运往境外的文化财产。1970年公约和1995年公约也同样要求缔约国归还被盗窃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但是,二战以后订立的这几项国际公约都不具有追溯力,无法成为二战文物返还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正因为在这个领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所以,相关国际组织才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和建议,虽然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为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提供了指导意见。目前正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酝酿通过的“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是这些国际组织提出的原则和建议中最具积极指导意义的一种。该宣言草案包括一个序言和13条原则。其宗旨是鼓励各国按照宣言确认的方法和措施,就返还二战流失文物进行认真谈判,促成这些文物的返还。该宣言适用于因二战期间的敌对状态或者占领之下从某一领土转移或者流失的文物而起的纠纷,所谓“转移”或“流失”既包括公开抢劫或掠夺,也包括非法的占有和被迫的转让,甚至包括形式上“自愿”而实际是被迫的交易。宣言要求文物的现所在国或存放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将文物返还其最初被转移或流失的领土,并在返还之前禁止其出口,而不论该文物是否有人提出要求。对文物的被转移和流失负有责任的国家应查找这些文物的下落,如果文物已被转手则应负责购回,并将其返还原属领土。文物返还后,接受国应积极查找这些文物的原所有权人或其继承者,并依法将文物归还他们。该宣言特别强调:返还的文物不得作为战争赔偿,而且宣言所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时效限制。这说明起草者充分考虑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能将文物视为普通私法上的财产,被掠文物的返还仅仅是对战争的反省,并不涉及对受害国家和个人的赔偿。这样既避开了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关于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问题,也彻底解决了通常国际公约缺乏追溯效力的问题,并且堵住了有关国家以时效已过为借口拒绝返还要求的退路。当然,该宣言也一再宣称,它只是为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提供指导的“软法”,旨在促进有关协议的达成,并成为判例法发展的基础。[8]三、中国收回被掠文物的主要途径和方法近年来,中国民间对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表现了较大的关注,顺便也带出了二战期间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大多数人所提到的最直接的方法是购买甚至是在拍卖会上竟拍。这样做虽然能使某些被掠文物很快回归,满足了某些人的虚荣心,但其社会效果却是令人质疑的。明明是属于我们自己的文物,是被强盗掠夺走的,却要我们花费大量的资金去买回来,难怪有的学者称这是“再次被掠,二次被盗”[9]。这样购买回来的文物不仅激发不了人们的爱国心,反而会更加令人痛心,甚至会导致人们对有关部门管理能力的怀疑。说得严重些,这种做法与购买赃物其实没什么区别,甚至更糟,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抬高了被掠文物的市场价格,刺激了被掠文物的不正常流通,从而给通过正常渠道追索被掠文物带来了很大的障碍。从国际社会的相关法律实践来看,收回被掠文物应该采取以下途径和方法:首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返还途径就是相关国家政府之间通过外交谈判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中日等国能够就这个问题达成返还协议,它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教育意义将是巨大的,因为它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历史遗留问题的高度责任心,也表明了日本政府对战争的深刻反省,以及对受害国人民的最直接的道歉和对创造这些文物的民族和人民的尊重。当然,这也是最艰难的一条道路。德国和俄罗斯之间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和后果认识足够清楚,达成返还文物的协议尚且需要几十年的努力,以日本政府目前对侵略战争拒不反省的态度,是很难在二战文物返还的问题上有所松动的。以往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早在1946年初,当时的民国政府即向盟军总部和远东委员会提出了一份《中国抗战时期公私文物损失数量及估价总目》,要求日本政府查找这些被掠文物并返还中国。这份目录详细记录了书籍、字画、碑帖、古物、仪器、标本、地图、艺术品、杂项等各类可移动文物的被掠情况,也包括古迹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损失情况。根据盟军总部的苛刻要求,这份目录提交时还附有每件被掠文物的详细说明,包括文物的名称、制作年代、性状、尺寸、重量等,还附有照片或者样图,并且说明了实施掠夺的部队番号及指挥官的姓名,同时还提供了文物的所有权凭证和地方政府的证明。当然,由于时间紧迫,很多被掠文物的失主在1945年底因躲避战乱还未及返回家乡,根本无法进行失物的登记;而且提供实施掠夺部队番号的要求也很苛刻。因此这份目录中所登记的应当只是中国被掠文物中极为有限的一部分。即便如此,日本政府也没有全力配合查找和返还。虽然日本政府于1946年5月9日曾通令全国:凡七七事变后于中国等地强制没收或者掠夺的文物,现存于日本者,必须于5月20日前查报,藏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将处以两年以下监禁,并处5,000元罚金,[10] 但实际上并没有对这些文物的下落进行详细调查,而是采取敷衍态度,只归还了很小一部分文物,绝大多数都被日本方面以无法查证或已经毁灭等理由拒绝了。所以,日本政府主动归还被掠文物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文物毕竟不是普通财产,它带有的特殊标记谁也抹不掉。目前的日本政府再张狂,恐怕也不敢在他们的博物馆里公开展出像北京人头盖骨(如果还在的话)之类明显属于二战时期从中国掠走或者流失的文物。实际上在现在的国际环境下,别说日本,估计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公开将北京人头盖骨这样明显带有中国标记,而且是二战流失标记的文物居为己有。这就是正义的力量!因此,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不放过任何线索和机会,日本政府也不能不考虑国际压力。再说,文物的返还与战争赔偿是两回事,国际社会都将其作为特例来处理,我们也不应该太悲观。    其次,利用相关国际组织的协调功能来促进被掠文物的返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国际组织,它专门设有“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该机构对于促进文物返还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并且对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特别重视,近十几年来一直在探讨促进二战文物返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如果2007年“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能够如期出台,那它的影响力将不可小觑。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出台的原则或建议相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言草案考虑得更周全,可操作性也更强。更重要的是,中国、日本、韩国、朝鲜等相关国家都是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尽管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这些国家解决文物返还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会有相当大的说服力的。其实即使宣言不能如期出台,中国和其他受害国家也可以向“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日本返还某件或某些被掠夺或流失的文物,因为在相关国家间进行调解或调停、促进双边或多边合作使文物返还给原有国正是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它的斡旋和帮助下,相关国家之间开展外交谈判会顺利得多。再次,发挥民间机构和正义人士的作用。迄今为止许多成功返还的事例都是在民间机构的参与和正义人士的帮助下进行的,在二战文物返还问题上他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很多民间机构和正义人士出于对战争的反省和憎恨,主动将它们所占有的二战被掠文物返还给受害国的相关机构,比如2006年7月14日东京大学图书馆向首尔大学归还了韩国古籍《朝鲜王朝实录》,在中、日、韩等国引起很大反响。因此,成立专门的民间文物追索机构,利用民间力量进行被掠文物现状和下落的调查和研究,主动与日本和国际相关机构开展合作,探讨被掠文物返还的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被掠文物的信息并公开表明收回文物的意愿,给日本政府和被掠文物的现占有者或保存者施加压力,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诉讼当然也是受害者的重要权利。如果受害者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文物在战争中被掠夺或没收,并且知道其下落,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归还。但这同样是一条艰难的路,最近几年中国许多战争受害者向日本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大都以失败告终。受害者可能会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诉讼时效。如果根据普通私法来起诉,当然会有时效问题。但现在的国际潮流和惯例显然是将二战文物的追索当作特例来对待,很多国际组织提出的原则和建议,包括正在起草的教科文组织二战文物返还宣言,都明确提出二战被掠文物的追索不受时效的限制。也正因为如此,许多犹太受害者及其后裔才能从有关国家索回自己的艺术品。 综上所述,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目前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或者日本现政府的强硬态度,就不积极主动地开展有系统有组织的行动,甚至放弃应有的权利。实际上,收回二战被掠文物不仅是我们的权利,更是我们对子孙后代应尽的责任和永远回避不了的民族义务。犹太受害者及其后裔之所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坚持不懈、年复一年地向德国以及其他相关国家进行追索,即便是在冷战时期他们也没有放弃努力,终于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做出了归还艺术品的正义决定。二战距今已有60多年了,许多证据正在消失,我们应当怀有历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的各种有利因素,对有关问题开展系统的研究,积极开展被掠文物的返还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 戴雄:《抗战时期中国文物损失概况》,载《民国档案》2003年第2期。[2]http://www.lootedart.com/Internationa ... ConferenceonHolocaust-EraAssets.asp[3]http://icom.museum/worldwar2.html[4] 新华网2003年2月10日。[5] http://arts.tom.com/1002/200628-25336.html[6] http://www.icrc-chinese.org/main.asp? ... id=6_6&article_id=712[7] 扬泽伟著《宏观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31页。[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第14届会议资料。[9] http://www.businesswatch.com.cn/Html/gov/0632912002636804.html[10] 孟国祥著《大劫难——日本侵华对中国文化的破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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