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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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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中忱:佐尔格-尾崎秀实事件的叙述与档案解密的政治——以1940—1950年代日文文献为中心的初步检证
    历史 2015/11/11 | 阅读: 3973
    佐尔格-尾崎秀实事件在今天已经成了人们耳熟能详的故事,但这个“故事”的叙述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清理。在1940年代,“帝国日本”的国家权力缘何将之讲述为“国际间谍案”?在二战以后,伴随着冷战格局的形成,美国占领军情报部主持编撰的“威洛比报告”又缘何将之讲述为“苏联间谍案”?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考证和分析,指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通过主导档案的作成、密存和有限度公布,完成含有政治意图的事件叙述的。二者之间其实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
  2. 沙伯力、严海蓉:“中国在非洲”:全球体系的困境
    经济 2010/01/07 | 阅读: 3969
    前言近几年来国际上有了许多关于“中国在非洲”(China in Africa)的讨论,特别是在那些与非洲联系密切的的西方国家,即美国、英国和法国。中国在非洲的作为当然应该接受监察,然而西方精英把中国看作是与西方争夺非洲资源和影响力的对手,从而扭曲了关于“中国在非洲”的看法。他们关于“中国在非洲”的话语比其关于“西方在非洲”的话语要负面得多。这种话语包括中国在非洲的作为如何对非洲的治理造成了“坏的影响”。[1]与此相伴随的一种观点套用发展权的话语,认为中国在非洲的作为阻碍了非洲的发展。[2]2007年《纽约时报》的社论典型地显示了西方媒体是如何进行这种讨论的;其标题《非洲乱治的庇护者》指的是中国。[3]这篇社论说如果非洲国家把自然资源抵押给中国,中国将为他们开出巨额的支票,而不关心腐败或专制的问题。它说中国正在进行“冷酷的人民币外交”, 与实行“种族灭绝”的苏丹政府保持“丑陋的伙伴关系”, 并把津巴布韦总统罗伯特•穆加贝当作“最喜欢的人”,使津巴布韦缺乏自由选举和“理智的经济政策”。《纽约时报》还断言,中国正在用廉价商品充斥非洲,给非洲国家提供贷款却不坚持西方国家所努力推动的《采掘业透明度倡议》 (EITI)的准则,从而使最贫穷的非洲工人变得更加困苦。社论还对中国公司对赞比亚矿工的剥削表示愤慨。这种话语的本质是指责中国在非洲的政策有损人权,甚至是一种“殖民主义政策”,这种指责建立了一个假设,即在话语的背后“高尚”的西方当然与此不同。[4]中国在非洲大陆的有些活动确实侵犯了非洲人的人权,但不是以西方精英所声称的那种方式进行的,而是以与西方政策相同的方式进行的,包括不利的贸易条件、对自然资源的大量开采、压迫性的劳动制度以及对独裁统治者的支持,所有这些都是现代世界体系的共同特征。中国的精英们过去曾经谴责过这些做法,但现在却几乎把这些颂扬为有活力的资本主义(dynamic capitalism)。例如,在2007年,复旦大学学者简军波在颇有影响的《Beijing Review》杂志上回应对中国在非洲搞“殖民主义”指责说:“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进入了非洲,它们只是专注于利润,而不管对非洲社会的有害影响,例如环境污染、过度开发和对当地劳动力的剥削”。但是他认为中国所采取的路径“与市场资本主义自由贸易的逻辑是一致的”,因而这些作为并没有把中国变成一个殖民主义者,而是变成一个“在非洲成功的资本家”。[5]对西方的话语我们的论点不是反其道而行之。我们并不想说“中国在非洲”是积极的,西方的是消极的,或者说中国在非洲的作为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西方也有类似的作为。对中非关系的分析既不能简单地用“双赢”来概括,也不是西方媒体所描述的噩梦。中国的行为应放在世界体系的大环境下来看,应使用比较的方法来进行分析讨论。我们的论点包括三个方面:1)在世界体系的背景下,很难对中非关系的长短处进行单独的评估;2)作为世界体系的成员,中国在非洲与西方在非洲的共同之处要远比人们想象的多;3)中国和西方在非洲的作为仍然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曾经是一个半殖民地国家,她有社会主义的遗产以及她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定位,这些因素使中国的政策不象西方的政策那么有损于非洲人的权利观。[6]在下文中,我们主要讨论中国在非洲的贸易和投资活动,西方往往谴责说这些活动损害了非洲的利益。我们也要考查“中国在非洲”的话语在什么背景下产生,以及非洲人是否同意这个话语的主要观点。 一、非洲的发展与中国的进口中国与非洲的贸易急剧上升。在1995年时中非贸易额只有30亿美元,到2006年为止中非贸易额已达到550亿美元,非洲在中非贸易中略有顺差。但是当年中国与非洲的贸易仅仅是中国外贸总额(1.76万亿美元)的3%。 2008年中国与非洲的贸易总额为1070亿美元,非洲明显享有顺差,但是因为中国对外的贸易总额已达到2.56万亿美元,中非贸易还是只占了4%。2006年中国是非洲的第三大贸易伙伴,仅次于美国和法国,而到了2008年中国已经超越法国,排在美非贸易1400亿美元的后面。[7]中国宣称中非贸易为非洲经济增长的贡献达到20%。[8]西方有关“中国在非洲”的话语涉及中国对非洲的出口与进口的问题。在进口方面,这种话语主要围绕中国从非洲进口石油的问题,许多西方人指责中国使非洲更加依赖于通过出卖原材料来获得收入。一位加拿大学者指出,西方人经常强调说“北京对非洲石油和其他原材料的需求必然会延续非洲对石油出口的依赖,从而进一步阻碍了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增长 , 如农产企业和制造业”。[9] 然而,下面我们会指出美国的石油进口其实最依赖非洲。在2005年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有10%的出口产品是运往中国的;到2007年,该比例已增长到13.4%。5个石油和矿产国对中国的出口占中国从非洲进口的85%。2004年,石油和天然气占非洲对中国出口额的62%,矿石和金属占17%,农业原料占7%。2009年,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占非洲对中国出口额的86%。[10] 这种结构并非奇特:除了南非之外,非洲大陆的制造业主要限于纺织品和服装,而中国也大量生产纺织品和服装。事实上,中国和美国各自从非洲的进口有相似的结构。 2005年美国从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的进口中石油占80%,服装不到3%,其余大部分为矿物质。2005年,通过美国对非洲优惠的《非洲增长与机会法案》(AGOA)计划进入美国的石油产品占该计划内美国进口非洲产品总价值的92%。2008年,上述比例依然保持在92%,当年进入美国市场的石油产品(无论通过AGOA计划与否)占了美非贸易总额的88%。仅仅四个非洲国家就占了AGOA全部贸易的84%。[11]中国2006年消耗的石油中大约有47%是进口的,2008年则是50%。2006年中国的石油进口占世界石油贸易的6.8%,占中国所需能源的12%(煤炭、水电、核电也是中国主要的能源)。[12]2005年中国从非洲进口的石油占中国能源总需求的4%。在中国从非洲进口石油的31%的份额中,安哥拉的份额为14%,苏丹为5%,刚果为4%,赤道几内亚为3%。[13]非洲国家所供应的石油占2006年中国所有石油消耗的14.5%,占2008年中国所有石油消耗的16%,占美国所有石油消耗的13.2%,两者没有什么大不同,非洲石油进口为美国提供了5.2%的能源需求。[14]中国进口石油主要用于为生产提供能源:其石油需求的70%是为了工业用途,而美国石油需求的70%被用于汽车消耗。[15]2009年中国的非洲事务特使指出中国进口了非洲石油出口8.7%,而欧盟和美国各获得33%。中国总理也指出中国只占全球在在非洲石油和天然气工业总投资的十六分之一。[16]因此,中国并没有支配非洲的石油市场。然而“中国在非洲”的话语认为中国企图成为非洲资源的主要获取者,并认为中国仅对非洲的资源有兴趣。[17]。中国确实参与了具有剥削性的商贸:历史上,石油和其他全球性交易的初级产品相对于工业商品的价格主要由政治力量的不对称所决定。[18]影响石油和初级产品的因素除了“不平等和不同类的交易”之外,[19]还包括:石油是资本密集型产品,创造很少的就业机会,却破坏了环境,引起石油生产国的贪污腐败。盛产石油的地区,如苏丹和尼日利亚南部的尼日尔三角洲,从他们的这种世袭财产得到的利益太少了,以致于暴力冲突接踵而至。[20]中国在非洲有石油的目的,因为世界已探明的常规石油储量的80%都是国有的,占世界石油生产的三分之二。剩余的大部分储备被西方石油企业开采。[21]中国获得非洲石油的方式不同于西方国家:中国经常把石油交易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打包。[22]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基本上放弃了非洲的基础设施项目,而且这些基础设施项目也得不到私人和公共的融资。[23] 尽管基础设施的缺乏已阻碍了非洲的发展,从1992年到2003年,非洲基础设施的国际投资只达到除北美以外的所有此类投资的4%。[24]在过去的40年里中国一直致力于建设非洲的基础设施,并成为卓越的建设者。世界银行估计,截至2006年年中,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非洲基础设施的贷款超过了125亿美元。在2007年,该银行承诺在未来三年内用于与非洲有关的基础设施和贸易融资贷款将达到200亿美元,除此之外,在2006年第三次中非合作论坛上为了鼓励中国企业对非洲的投资,中国政府宣布成立50亿美元的中非发展基金。[25]八国财长批评了中国的贷款,理由是应该避免“贷款和免除债务的恶性循环”,但是非政府组织指出,富国在2005年承诺给非洲的额外250亿美元援助款中已交付的只有23亿美元。[26]中国在非洲取得石油的做法体现在2004年与安哥拉达成的协议所引起的关于“中国在非洲”争议中。这个协议之所以会引发争议,是因为这个交易涉及向腐败的安哥拉政府提供的基础设施贷款并没有要求安哥拉政府报告资金如何使用。最初的20亿美元的贷款主要是用于铁路维修、道路建设和办公建筑等方面。这笔贷款将以每天生产10000桶的前壳牌石油区块的石油来偿还。印度最大的石油企业一直在寻求这个区块,但中国却获得了这个区块,原因在于中国投资于基础设施的贷款,利息定在1.5%,在17年内偿还,其中还包括5年的免息期。后来利息被降至0.25%。协议还保证它所资助的基础设施中将有价值达30%的项目会保留给安哥拉人来做,其余70%公开招标,当然70%公开招标的项目多数很可能由中国公司得标。[27]到2007年为止,中国为安哥拉的基础设施项目至少贷款60亿美元。[28]中国给安哥拉的和其他非洲国家的贷款受到了世界银行负责人保罗•沃尔福威茨、英国政府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指责,他们说中国的举措可能会使非洲陷入债务之中。美国财政部把中国称为“流氓债权人。”[29]然而非洲仍然深陷于西方设立的“债务陷阱”之中,欠债多达3000亿美元,并支付大量利息。[30]就象美国的非洲研究者者戴博拉•布劳地根(Deborah Brautigam)所指出的,中国“经常取消非洲国家的债款,这些贷款通常是以零利率发放的,并没有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要求的长期谈判和令人质疑的条件”。[31]例如,加纳两个主要城市阿克拉和库马西之间的公路是用中国的无息贷款在2006年修造的。[32]经合组织的研究人员更进一步得出结论说中国在非洲的活动并没有加深非洲国家政府的腐败。[33]中国的领导人知道腐败官员会抽走他们的基础设施贷款的一部分,但中国提供的贷款不会象西方的援助那样被腐败耗尽。正如一个香港记者所指出的,因为中国的贷款和援助与基础设施项目绑在了一起,“腐败的统治者就没那么方便地用它来购买奔驰了”。[34]美国的一名关于中国在非洲经营活动的观察员认为,中国的援助比西方的援助更为有效,因为中国的许多援助被用于“水电站大坝、铁路、公路和光纤电缆,这有可能造福老百姓,无论他们生活下的制度是多么腐败”。[35]尽管西方国家在言辞上要促进非洲石油生产者的透明度,但是在实际上却并没有约束在非洲开采石油的西方国家的公民和公司。对非洲石油区块的招标一般有支付给政府的“签字费”,这笔钱往往达到数亿美元。外国石油公司明知道在他们支付的数额与在政府官员瞒报之后东道国政府所获得的数额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有一个罕见的被公开的案例:西方石油公司告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说在2001年他们为石油管道项目向安哥拉支付了4亿美元,但是安哥拉政府声称只收到2.85亿美元,这中间的差额大概就被贪污了。[36] 安哥拉国家石油公司和总统办公室控制着石油收入。调查人员已追查到西方跨国公司支付给安哥拉官员海外私人账户的数亿美元的奖金和贿赂款。多数跨国公司拒绝公布他们为获取开采权所支付的金额。西方国家政府不要求本国的石油公司作出这种披露,但是却“与虎谋皮”,要求腐败的政府公开自己的腐败。[37]西方的政策干预并没有真正减少“资源的灾祸”(resource curse)。[38]一些非洲学者争辩说,只要非洲官员以及贿赂他们的西方石油公司总裁容忍这种犯罪行为,那么仅仅提倡透明度不足以结束与石油有关的腐败。英国政府的《采掘业透明度倡议》很难监管他们的行为,因为接受监管全靠自愿,而披露腐败的责任被放在非洲各国政府身上。[39]非政府组织倡导针对公开交易自然资源的公司--非交易的自然资源公司或国有企业除外--必须强制性地要求它们披露支付金额,。大多数西方石油公司,特别是美国的公司,一直在成功地抵制披露支付金额的要求。[40]西方媒体经常引述世界银行与乍得的协议作为一个外部干预得以遏制石油引发的腐败的成功例子,认为这个协议避免了资源灾祸,促进了扶贫。为了获得世界银行的少量资助来建设从乍得到喀麦隆的管道(这是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最大私人投资项目),自2003年以来乍得政府把来自埃克森美孚公司和其他管道运营商的特许权使用费存入伦敦银行。外国监督员监督着这个帐户, 向乍得发放资金,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管道建设中,由于石油价格低,跨国公司不愿意在没有世界银行支持的情况下冒险建设。一项研究发现,世界银行与乍得协议是一个“在一组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一次性事件,这些历史条件现在已不存在”。随着油价升涨和供应紧张,石油公司不再需要世行批准来投资项目。有人认为世界银行与乍得协议的地域范围和期限极其有限,对于减轻贫困不可能发挥多大作用。[41]“中国在非洲”的话语很可能会继续集中在中国从非洲进口石油的问题上。美国分析家尤其认为,在战略上中国与美国在争夺非洲石油。[42]到2007年为止,非洲为美国提供其每日石油进口的24%,超过中东所占的18.6%,到2009年非洲仍然每日为美国提供其石油进口的24%,超过中东。[43]美国政府估计,在2002到2025年之间非洲石油产量将增长91%,而全球产量将增长53%。2007年成立的美军非洲司令部武装部队的主要任务将是保护美国获得石油。[44]与美国在获得非洲石油的突出地位相伴随着的是美国对所有石油生产国的独裁统治者的支持。[45]苏丹是半个特例:美国与苏丹的军事和情报机构的领导人合作,并给他们提供保护,但是美国反对苏丹政权里伊斯兰主义的政治家。[46]美国精英用这半个特例和中国在苏丹投资和开发石油来使话语集中于所谓的中国在非洲“争夺石油”,尽管中国现在远不能与西方企业在控制非洲石油方面进行竞争,[47]况且中国从非洲(包括苏丹)获得的许多石油并没有运回中国,而是在国际市场上交易。[48]二、非洲的发展与中国的出口“中国在非洲”的话语也尖锐地批评中国对非洲的出口,认为产品质量差,不能很好地服务消费者,并导致非洲制造业的衰退。[49]在非洲大部分地区,许多价格昂贵的基本消费品是从发达国家进口的,但由于基础设施落后和腐败现象使非洲的生产成本非常高,这些进口产品往往比本地制造的产品更便宜。[50]中国的商品价格比两者都低,因此对基层非洲人有很大的吸引力。在马达加斯加的中国货物比本地或进口商品便宜2-3倍以上。[51]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到非洲从事贸易和投资,并且互相竞争,价格更加走低。在刚果首都金沙萨,中国商人开始时12美元卖一双鞋,随着越来越多的华人到来,价格跌至6美元一双。[52]在加纳,随着进口的中国自行车越来越多,价格在两年内从67美元降至25美元。[53]如果说廉价的中国产品使非洲基层消费者受益,[54]那也只有在7个非洲国家中国进口的比重占到5-14%。[55] 在中国的出口中基本消费品并不占主导地位,而“机械,电子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占据了主导地位。[56]英国政府的一项研究发现,只有乌干达这个非洲国家,基本消费品的进口超过了从中国进口商品总值的五分之一,并且对于非洲国家来说,来自中国的进口主要是取代了来自其他地方的进口,对当地生产的影响不大。[57]中国政府承认,确实有些产品质量比较差。许多中国货物是由中国或非洲的私营商人带进非洲的,中国政府并不能控制他们。然而,中国政府已“采取严格的措施,以确保中国的所有出口产品符合最低的质量标准,并成立了一个部门,以阻止劣质货物的出口。”[58]不仅中国对非洲的大多数出口没有取代本地生产者,而且中国出口到世界市场的产品也没有传说的那样破坏非洲出口,而这种指责在西方国家相当普遍。[59]出口相似性指数(Export Similarity Index)是用来衡量的国家或地区各自出口产品的之间价值重叠多少的指数,中国和整个非洲的出口相似性指数只有4%,而且几乎都涉及纺织品和服装。[60]而有关“中国在非洲”的话语不断指责中国破坏了非洲的纺织品和服装生产。[61]中国出口到非洲的纺织品在2003年前后开始大幅上升,但是那时许多非洲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行业已经遭遇了长期的衰退。1977年加纳的纺织品和服装业的就业人数为2.5万人,但是2000年只有5000名就业人员。[62]在20世纪80年代赞比亚的纺织品和服装业的就业人数为2.5万人,但是到2002年只剩下1万人。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许多非洲国家实行“进口替代”的工业化,把纺织品和服装就业人数提高到正规部门就业岗位的20-30%。然而到了80年代和90年代,大多数非洲国家已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国际金融机构坚持要求这些国家对外国商品开放市场,从而使一些国家遭遇去工业化,特别是纺织品和服装业。[63]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结构调整方案是非洲的纺织品和服装生产的真正掘墓者。尤其是发达国家的二手服装涌入非洲市场挤压了非洲纺织品和服装生产商的市场。[64]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肯尼亚向美国和欧盟的二手服装和新服装开放市场,而美国和欧盟增加了对其棉农的补贴,导致肯尼亚棉花产业的萎缩,从而减少了对肯尼亚纺织品和服装生产商的供应。肯尼亚的新自由主义改革提高了电力和其他原料的成本,使纺织生产企业更难以生产出低廉的有竞争力的产品。现在二手服装的销售涉及50万肯尼亚人,而该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业—这个在20世纪八十年代初曾雇佣20万人的产业--几乎崩溃了。多达7万个企业工作岗位丧失。[65]截至2004年,即使美国的《非洲增长与机会法案》产生了一些效果,也只有不到3.5万人在肯尼亚的出口服装行业中工作。[66]2001年开始中国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开始迅速增长。[67]虽然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大规模的失业,在中国设厂的公司在世界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中的份额从1990年的9%增长到2005年的24%。[68]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占中国2006年1770亿美元全球贸易盈余的70%。[69]从1974年开始,《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MFA)限制中国向发达国家出口纺织品和服装。1994年以后世贸组织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把《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的配额一直维持到2005年1月1日。此后非洲对美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一下子下降20%。在2005和2006年期间,一些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行业的就业岗位大幅减少,[70]明显的原因在于“相对较高的水电等费用成本和运输成本以及运往美国较长的运输时间,比亚洲相比较低的生产率和非熟练劳动力,与中国和印度相比要少得多的棉纱来源和价格高得多的面料。”[71]“中国在非洲”话语指责说中国竞争尤其严重地冲击了莱索托、马达加斯加、摩洛哥和南非。然而,除南非以外,莱索托、马达加斯加、摩洛哥的纺织业到2000年是已经病入膏肓。后来的结果证明这几个国家纺织业并没有因为中国的竞争而死亡。在莱索托,纺织品和服装业的老板一直是外国人(主要来自台湾和香港的华人),雇佣了该国大部分正规部门的工人。2006年他们重塑自己,把自己包装成替美国市场生产“道德服装”的生产商,从而基本上恢复了原先就业水平。[72]马达加斯加的纺织服装业共有10万个就业岗位,在2005年损失了5000个此类岗位, 但是2006年他们把自己的优势锁定在高端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上。其实马达加斯加的纺织业和服装工业在2005-2007期间增长了3%,到2009年就业岗位又达到了10万。它的产出实际上占了AGOA计划下非洲对美国非石油产品类出口的25%。 [73]摩洛哥对策是提升其纺织品在价值链上的位置,因此出口已经开始复苏。他们使自己面向欧洲市场准时生产,因为欧洲市场有50-60%的需求不可能由遥远的中国出口商来满足。[74]据称,2003-2006年期间南非的纺织品和服装行业丧失了5.5万个就业岗位,其中有1.8万个就业岗位是从2004年底以来丧失的。除了中国产品的大量涌入这一因素之外,南非货币兰特在2002-2004年期间升值了50%,使南非、莱索托和斯威士兰的出口商品更加昂贵。[75]南非的纺织服装企业也没法得到亚洲的廉价面料,来生产产品出口到美国,也无法按照《非洲增长与机会法案》的优惠关税来向美国出口。[76]南非的服装工业面临着资金缺乏和管理不善的困境。该行业日益增长的非正规化就业已经导致劳动力去技能化,使得产品质量的无法保证。[77]中国纺织品的大量涌入对就业的影响也应置于一个更广泛的背景下来考查。约翰内斯堡大学的一位经济学家已经指出,因为有来自中国的廉价纺织品和服装,南非零售部门的就业大大增加,为南非的国内生产总值做出了主要贡献。南非零售业新增的就业机会补偿了纺织品和服装工业就业岗位的丧失。[78]无论如何,为了减少中国产品在南非引发的争议,中国在2007-2008年期间给向南非出口的31类纺织品和服装的定下限制性的配额。南非政府认为这将使中国进口减少三分之一,大概会创造出自2003年以来所丧失的就业岗位。[79]中国政府还同意为南非的纺织品和服装业培训计划资助250万美元,将“在必要情况下向南非提供优惠贷款,以促进南非纺织工业的现代化”。然而,不难想象,实际发生的情况是,南非市场上因为中国纺织品的减少而产生的空白被其它国家的纺织品的增加所填补。与2006年的水平相比,受配额控制的31类纺织品对南非的出口到2008年下降了50%, 而其中的40%则主要由其它亚洲国家(印度、印尼、香港、巴基斯坦,还有毛里求斯)的纺织品所替代。[80]在中国对非洲出口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之间,孰大孰小不容易划定。然而,就纺织品和服装行业而言,其影响并非象西方人所说的那样糟糕。西方国家对非洲纺织品和服装行业的关注没有采用比较分析法, 没有把它置于历史背景之下。应该指出的是,通过推动结构调整方案造成非洲纺织品和服装行业萧条的是西方而不是中国,而且西方国家如果真正关心非洲纺织品产业的话,他们还必须限制向非洲出口二手服装和新服装。三、非洲的发展与中国的投资流入非洲的大部分外国直接投资(FDI)来自欧洲、南非和美国。这些国家对非洲的投资加起来超过流入非洲所有FDI的一半。在1990年中国在非洲的FDI仅为4900万美元 ,在2003年达到6亿美元。在2005年中国在非洲的FDI存量为16亿美元,而中国在全球的FDI存量为570亿美元。从1979年至2000年,也就是能获得数据的最近几年,中国投在非洲制造业的FDI占到中国对非投资的46%(其中,纺织业就占15%),资源开采占28%,服务业(主要为建筑)占18%,农业占7%。中国曾表示,将鼓励对非洲的加工工业、基础设施、农业和自然资源的投资。[81]中国企业对非投资增幅巨大,有人估计到2006年底实现的和承诺的投资将达到117亿美元,其中包括制造业、贸易、运输和农业。[82]到2008年为止中国对非实现的投资存量达到78亿美元。2008年一年内实现和承诺的直接投资达55亿美元。据报道2009年的头9个月中国的直接投资比2008年同期增长了77%。中国将有可能很快成为非洲FDI的主要来源,而中国政府机构也为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活动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贷款、信贷以及使用外汇的权利。[83]因此投资问题也常常出现在“中国在非洲”的话语中。[84]然而在投资问题上,话语的关注面甚至比贸易还要狭隘,其主要焦点一直是一个中国国有企业的投资,而中国在非洲大陆的大型企业超过800家,其中有100家是大型国有企业。[85]西方媒体报道特别关注的企业是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中色非洲矿业有限公司(NFCA)在赞比亚经营的谦比希铜矿。[86]这些报道的结论是“中国人”是非洲的超级剥削者。赞比亚两个非政府组织2007年出的一份报告涉及到谦比希铜矿是否有超常压迫的劳动条件的问题,但是没有给出完整的答案。该报告认为私有化是赞比亚矿工劳动条件急剧恶化的主要原因。报告指出,常常有人说NFCA是赞比亚铜带省的最恶劣的投资者,印度公司韦丹塔(Vedanta)是第二恶劣的公司,而“通常被标示为‘白人’的瑞士、英国、南非、加拿大和其他投资者”据说是最好的投资者,而报告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来自于种族主义的假设和和经常被重复的都市神话”。[87]NFCA于1998年购买已倒闭的谦比希铜矿,使它恢复运营,把就业岗位从100增加到2200个,而赞比亚共有39,000名矿工。[88]然而该矿的炸药厂在2005年4月发生爆炸,造成47名赞比亚工人的死亡。2006年该矿的工人为了反对拖延支付工资而自发举行罢工,有两名示威者被枪杀。与该矿的180名中国雇员不同,赞比亚工人中只有少数能签上带有退休金的长期合同(permanent contract)。开始的时候NFCA使工会很难代表合同工人的权益,后来公司缓和了对工会的态度,2008年我们做调查时,80%多的工人是工会会员。它所支付的工资开始在赞比亚私营采矿公司中是最低的。高级经理中有11个中国人,而只有一个赞比亚人。赞比亚矿业在国有化期间,矿工家庭享有免费的医疗保健,但是现在他们很难享用矿区医院。虽然许多矿工和他们的家人遭受艾滋病毒之苦,但是这里缺乏预防保健。矿工生活的小镇设施条件很简陋。直到最近为止,赞比亚政府基本上忽视了矿区的生活条件。近来,赞比亚政府威胁要惩罚NFCA和和其他业主,因为他们的行为“过分,…把政府置于一个可笑的境地”。2006年收入最低的工人的工资有所增加,但仍只是在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左右。关注铜矿业的赞比亚经济学家在2008年指出,“NFCA[在工资水平方面]基本上赶上了其它的公司。所有的公司都有同样的看法,即这里有大量的普工,公司不必付高薪。”[89]无论如何,许多赞比亚人感到所有矿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比私有化之前恶化,他们指责政府接受世界银行的要求,把矿区迅速交给多国公司。的确,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放了5亿美元的国际收支的援款,条件是赞比亚尽快完成私有化。[90]非政府组织的报告指出,在赞比亚的矿区中有“许多低劣的公司行为案例,特别是在麦特瑞克(Metorex)公司”。 麦特瑞克公司是南非的白人公司,拥有奇布卢马(Chibuluma)矿区的90%份额。该报告详细列举了该公司的剥削活动。[91]加拿大公司第一量子金属公司(First Quantum Metals)是坎桑希(Kansanshi)矿区的所有者,它和麦特瑞克公司共同抵制赞比亚政府把矿业费率(royalty rates)提高到2.5-3%的努力。该政策的目标是更好地支持公共教育和卫生项目。赞比亚的多数外国矿业公司现在缴纳是可能是世界上最低的费率。[92]麦特瑞克公司2006年在赞比亚采矿业中赚取了最高的利润。[93]印度公司韦丹塔(Vedanta)则拥有大型的孔科拉(Konkola)矿。麦特瑞克公司、第一量子金属公司和韦丹塔公司都只支付0.6%的费率和25%的公司税。然而,NFCA支付了2%的费率和35%的公司税。[94]1992年,当铜的价格是每吨2,280美元时,当时的国有铜矿向赞比亚的国库上缴了2亿多美元。2004年,当铜的价格是2868美元时,在相同产量的条件下,外资拥有的铜矿只向赞比亚政府上缴了800万美元。与私有化之前的时期相比,这些矿区现在往往与当地社区缺乏关联,社区不可能靠矿区致富。只有少数公司为雇员及其家属提供健康和教育服务。[95]谦比西铜矿业主诚然是苛刻的剥削者,然而所谓的白人经营者比较好、印度矿业经营者比较坏、而中国人是超级剥削者这样的等级分类是一种误导。[96]参加2006年总统竞选的爱国阵线(Patriotic Front)领导人迈克尔•萨塔(Michael Sata)表示,他将赶走中国人、印度人和黎巴嫩人,他把他们称作“侵扰者”。[97]萨塔接受了台湾的捐赠,并表示若他当选,他将承认台湾的独立。在竞选失败后,他访问了台湾;而他的一些追随者在赞比亚首都卢萨卡袭击了中国人的商店。[98]萨塔在参加2008年一轮的总统竞选时降低了他对中国和中国人的抨击。在落选后他很快又继续他的抨击。2009年底萨塔仍然把中国人(“the China Man”)当靶子,尽管NFCA新收购了因为08年铜价低靡而被瑞士老板抛弃的铜矿,从而给当地创造了3000个新的就业岗位。赞比亚谦比希铜矿绝不是非洲最大的中资企业。在尼日利亚有一个私人的、华人集团公司,拥有2万名员工,其中有许多尼日利亚人是其经理,有许多大陆国有企业在制造和工程建设方面与它合作。[99]在非洲还有一些大型的中资企业,例如在坦桑尼亚的友谊纺织厂(Urifiki Textile Mill)有2000名工人,在尼日利亚的一些鞋厂和纺织工厂雇用了1000-2000名工人。[100]然而,“中国在非洲”的话语却将谦比希铜矿在读者的印象里打下了深深地烙印。经过比较研究,你就会发现,在非洲的企业,无论是中国的,还是西方的,都存在着压迫性的劳动条件。然而,应当指出的是,中国公司在非洲投资所获得的利润要远远低于来自西方的投资。[101]世界银行指出,非洲“为外国直接投资提供了世界上最高的回报”。[102]在20世纪90年代,其回报率平均为29%,此后又有所增加。例如,美国在非洲子公司的利润率要远远高于他们在其他国家的子公司的收益;[103]但是中国公司在非洲的收益要低于在其他国家的收益。与非洲的许多西方投资不同的是,很多中国投资是与非洲企业的合资企业,非洲企业分享了利润。他们中大多数是为非洲市场生产的中小型企业。[104]中国企业在应对非洲发展计划方面是很灵活的。例如,在2007年,刚果民主共和国(金)禁止出口钴精矿。以前购买钴精矿的中国企业迅速顺应新政策,在刚果设厂生产铜钴合金。[105]与西方在非投资相比,中国的投资似乎没有那么集中于自然资源开采,而比较多地投入于基础设施和制造业。部分的原因是西方国家“在几十年前已放弃了在非洲从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制造业,认为这些无利可图或太危险了”。2009年在美国的调查显示,多国公司的高管还是认为非洲商务环境险峻,不宜成规模地投资。[106] 2005年美国在非洲的直接投资有220亿美元,其中只有10%投资于制造业。[107]美国在非洲的直接投资中,有83%分布在5个非洲国家。除了南非之外,美国在其他四个国家的的直接投资绝大多数是在石油领域;在石油领域里,西方石油公司与中国国营企业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壳牌和其他西方大企业已在尼日利亚已经开采了半世纪,但是尼日利亚这个原油产出大国所使用的大部分汽油还依赖进口,而中国公司在苏丹则建立了勘探、生产、提炼、运输和销售的结构。[10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声称:“随着石油工业的增长,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10万个苏丹人提供过就业,同时促进了苏丹其他就业部门的增长。”[109] 西方有关“中国在非洲”的话语大部分是指责中国人具备了有利的条件,如通过支持苏丹和津巴布韦的统治者,来剥削非洲和非洲人。[110]但是,有几个西方国家直接支持非洲的暴君,为他们提供军事援助和合法性。实际上,奥巴马上台后,美国提供了更多的援助给非洲政府从美国购买军火和获取军事培训。[111]因此,如果我们通过比较来评价外国投资如何影响了非洲的发展权和人权,中国的作为不会比西方差。四、结论: 我们质疑全球体系人们谈及贸易方式对发展的影响往往关心的是货物的进口和出口。然而,世界上也存在着人和金钱的进出口。非洲私人财富的40%出口到了西方的银行,而不是中国的银行,而在这个交易里西方银行提供的是保密服务和利息。[112]西方国家还用他们的国籍来换取第三世界培养的专业技能,特别是非洲的医生和护士。这些非洲培养的专业人才大批流失到西方去。[113]这些贸易形式和交换侵犯了非洲的发展权。“中国在非洲”的话语的主要问题不是它对中国在非洲的行为有不准确的描述,[114]而是因为存在意识形态的取向,它对中国的批评脱离了世界体系的背景,也缺乏比较分析的视角。有些分析者把西方的正面行为来和中国做比较,指责中国在非洲的活动;有的则在讨论中国在非洲的消极影响时缺乏比较分析法,从而使话语的消费者们只能看到一些树木,而不能见到森林。这些分析反映了西方精英的国家利益观和道德优越感,因为这些密切涉及到与中国的“战略竞争”。[115]许多分析家几乎毫不质疑“援助非洲的发展”和“促进非洲的民主”之类的西方言论,而对于捕获中国企业进行剥削和压迫的例子则尤其眼明手快。[116]对中国和西方在非洲的行为的进行全面考查,将会使我们质疑全球体系,这个体系在许多方面使非洲失去了发展,虽然中国的贸易和投资行为不完全符合新自由主义,从而不完全支持西方的使命,然而中国正在日益融入这个全球体系之中。如果看不到这一点,那么我们无法诚实有效地回应所谓的西方在非洲行使“文明的使命”而中国则“不守道德”的二元论。在回击这种二元论时,中国批评西方自命不凡地把自己当成非洲的新导师,认为自己则避免充当指手画脚的角色、以促进“双赢”的贸易和投资推动非洲发展。许多非洲人也有类似的驳斥。[117] 与主要的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在非洲不仅仅收到非洲精英的欢迎。[118]2007年皮尤全球民意调查(Pew Global Attitudes Survey)要求10个非洲国家的老百姓把中国和美国对自己国家的影响进行比较。其中9个非洲国家的61-91%的受访者表示,中国的影响对他们的国家比较好,比例上大大超过了美国。2009年的皮尤调查抽查了26国的百姓关于中国的态度。其中仅有的两个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尼日利亚和肯尼亚,分别有85%和73%的人对中国表示好感,好感率分别为26国中的第二(仅次于中国本土)和第四。[119]中国在非洲的一个重要意义是,西方国家和企业可能需要对自身在非洲大陆的作为进行更多的反省。 “中国在非洲”的话语,特别是关于中国的贸易和投资对发展的影响,今后将持续下去,而读者将对相互竞争的观点进行权衡。2009年西方主流媒体出现过一个对中非关系比较公正的报道。[120]如果我们关注一下在非洲人们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话,我们可能已经发现,许多非洲人对于这种二元对立保持谨慎的态度。许多非洲人正在拒绝让这种话语来转移人们对非洲在世界体系中处于长期屈从地位的关注,这个世界体系本身建立在剥削和侵权的基础之上。注释:[1]参见Maxi Schoeman, “China in Africa: the Rise of a Hegemony?” 刊载于China and Africa: Partners in Development and Security?, Danish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Copenhagen, Aug. 23, 2007.[2]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话语在美国最盛行,而在1998年联合国通过发展权的决议时,只有美国拒绝承认这种权利。参见 “US Votes Against Development as Basic Human Right,” Inter Press Service (IPS), Dec. 10, 1998.[3]参见 “Patron of African Misgovernment,” New York Times (下注简称为NYT), Feb. 19, 2007, 页3.[4]参见Yaroslav Trofimov, “In Africa, China's Expansion Begins to Stir Resentment,” Wall Street Journal (下注简称为WSJ), Feb. 2, 2007, 页 4.[5]参见Jian Junbo, “China's Role in Africa,” Beijing Review 6: (February 8, 2007),页 15.[6]美国政府已经注意到了中国在非洲的吸引力。参见James Swan (副助理国务卿), “Remarks to Columbia University's Third Annual China Symposium,” Apr. 20, 2007, www.state.gov/ p/af/ris/rm/83474.htm ; Darren Taylor, “African Respect for Chinese Expatriates Grows” VOA News, May 8, 2007, www.voanews.com/english/Africa ... se-Expatriates-Grows.cfm.[7]参见Robyn Dixon, “Africa Holds Attractions for China Leaders.” Los Angeles Times (下文简称LAT), Jan. 31, 2007; “China,” Mbendi: Information for Africa, 2007, http://www.mbendi.co.za/land/as/cj/p0005.htm; “Foreign Firms are Driving our Surplus,” Xinhua (下文简称XH), March 12, 2007; “Goodwill Gives Obama Added Leverage in Africa,” Reuters, July 9, 2009; “China SOEs Move to Fill Africa Investment Gap,” Business Daily Update, June 16, 2009; “China Says Export Slide Deep,” United Press International (UPI), Aug. 13, 2009.[8]参见“World must do more for Africa, China’s Premier says,” Agence France Presse (下文简称AFP), May 16, 2007.[9]参见 Hany Besada, “China in Africa – a Reliable Friend?” Taipei Times, March 25, 2007:页8.[10]参见Harry Broadman, Africa’s Silk Road: China and India’s New Economic Frontier (Washington: World Bank, 2006):页11-12, 81; “Africa Trade Profile,” Africa News, July 21, 2009; “Continent Must Engage China with Win-Win Strategies, Mmegi (博茨瓦纳报纸), Oct. 20, 2009; “AGOA’s Poor Show Blamed on Issues ‘Unique’ to Continent,” The East African (肯尼亚报纸),July 6, 2009。2005年中国棉花进口约21%和钻石进口的26%来自非洲。非洲原木出口约15.4%到了中国。参见 Ron Sandrey, “The African Merchandise Trading Relationship with China,” Inside Asia, 2006 (3-4):8-10.[11]参见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U.S.-African Trade Profile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2006):1, 2, 12;“US Trade Preference Programs,” CQ Congressional Testimony, Nov. 17, 2009.; “Reforming African Economies Continue to Reap Benefits,” US State News, Sept. 7, 2009;“AGOA’s Poor Show Blamed on Issues ‘Unique’ to Continent,” The East African, July 6, 2009。[12]参见“Analysis of China’s Energy Import and Export,” XH, Mar. 19, 2007; “China Oil Demand Seen at 7.01 mln bpd,” XH, Nov. 10, 2006; “China’s Thirst for Energy Complicating Global Policy,” Petroleumworld. com, Jan. 18, 2006, www.petroleumworld.com/story06011809.htm; “China Oil Dependence Sparks Concerns,” Radio Free Asia, Jan. 5, 2009.[13]参见 Erica Downs, China (Washington: Brookings Institution 2006):31. 与此相类似的是,尼日利亚对美国的原油出口占美国原油进口的11%。参见“US Warns of Al-Qaeda Attacks,” This Day (下文简称TD,尼日利亚报纸), September 7, 2007.[14]参见B. McKenna, “Don’t Expect ‘Energy Independence’ to Clear the Air on Climate Change,” Globe & Mail (多伦多报纸)(G&M), Jan. 30, 2007 (美国2006年消耗的石油中60.3%为进口。); David Bird, “Africa Tops Mideast for US Crude,” Houston Chronicle (下文简称HC), Feb. 25, 2007 (美国2006年进口的石油22%来自非洲).[15]参见David Nason, “Troubled Waters Over Oil’s Future,” The Australian, June 20, 2005.[16] John Ekongo “China and Equal Partner to Africa,” New Era (纳米比亚报纸), May 6, 2009; “Full Text of Chinese Premier's Press Conference in Egypt," XH, Nov. 10, 2009。[17]参见Peter Brookes, “Into Africa: China’s Scramble for Influence and Oil,” Heritage Lectures No. 1006 (Washington: Heritage Foundation, 2007):2; Hamish Macrae, “We Fail to Work with China at our Peril,” The Independent, Feb. 14, 2007:32.[18]参见Bassam Fattouh, “The Origins and Evolution of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Oil Pricing System: a Critical Assessment,” 刊载于 Robert Mabro (编辑), Oil in the 21st Century: Issues,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41-100.[19]参见Peter Custers, “Unequal Exchange and Poverty in African Countries Exporting Primary Commodities.” European Conference of People’s Global Action. Sept. 2, 2002, www.nadir.org/ nadir/iniativ/agp/ pgaeurope/leiden/poverty_africa.htm. “不同类的交易”(disparate exchange)主要是指通过直接或间接的交易,一方获取的商品是财富,而另一方获取的商品却是社会财富的浪费,比如一方获取的是财富类的石油,而另一方获取的是武器,武器属于社会财富的浪费。参见Peter Custers,“The Civil War in Sudan and the Trading Mechanism of Disparate Exchange,” European Conference of People's Global Action PGA, Sept 2, 2002, www.petercusters.nl/file/11.[20]参见Terry Lynn Karl, “The Social and Political Consequences of Oil,” 刊载于 Cutler Cleveland (编辑), Encyclopedia of Energy (San Diego: Elsevier, 2004). 安哥拉每100万桶石油在美国创造的就业岗位是在安哥拉创造就业岗位的两倍。参见 Keith Myers, “Petroleum, Poverty and Security,” (London: Chatham House Africa Programme Briefing Paper 2005):6.[21]参见 Lynn Cook, “Big Oil Hashes Out Issues with State-Run Firms,” HC, Sept. 17, 2004.[22]从1956年到2005年,中国为非洲国家的900个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了440亿美元的低息或无息贷款。参见 “China Looks to Africa with an Eye to Reaping Financial and Political Gains,” Associated Press (下文简称AP), June 18, 2006.[23]参见Robert Shephard, et al., “Financing Infrastructure in Africa,” Gridlines No. 13 (Sept. 2006):2.[24]参见Tony Elumelu, “Obstacles and Opportunities to Financing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in Sub-Saharan Africa: the UBA Experience” (Washington: UBA 2006), www.africacncl.org/downloads/2006_IC/Elumelu.pdf; United Nations, World Economic Situation and Prospects 2007 (New York: UN DE&SA, 2007):105.[25]参见“Financial Collaboration a New Focus in China-Africa Economic Cooperation,” XH, May 17, 2007;“China’s Emerging Role in Africa,” Grid Lines (Washington: World Bank, s.d.,2008?), www.eu-africa-infrastructure-t ... erging-role-in-africa.pdf。 到2007年年中为止,中国进出口银行已为非洲的有关项目提供了132亿美元的贷款;仍未偿付的贷款占该银行业务的20%。参见“Briefing: Asia Banking,” Asia Pulse, July 30, 2007. 这些贷款中,给电力行业的贷款占40%,交通运输占20%,电信占12%,水占4%,给多领域的承诺占24%。参见Broad (2005):275。 2007年承诺的200亿美元将用于资助中国的“高科技”产品的出口,目的是建设非洲的基础设施。参见Wang Jian-Ye, What Drives China’s Growing Role in Africa? (Washington: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2007):10; “The 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 http://english.eximbank.gov.cn/profile/introduction.jsp.[26]参见“G8 Raps China for Lending $20b to Africa,” United Press International, (UPI), May 21, 2007. 八国集团把减免债务称作援助。如果不算这部分援助,那么从2005年到2006年八国集团对非洲的援助下降2%。参见Jeffrey Sachs, “Empty Promises,”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下文简称SCMP), Apr. 24, 2007。中国不把减免债务称作援助。参见Darren Taylor, “Chinese Aid Flows into Africa,” VOANews, May 8, 2007, www.voanews.com/english/Africa ... id-Flows-into-Africa.cfm.[27]参见“Angola: Oil Backed Loan Will Finance Recovery Projects,” Integrated Regional Information Networks (IRIN), Feb. 21, 2005, www.irinnews.org/ report.asp?ReportID=45688; IRIN, “Angola: Cautious Optimism for 2005, Jan. 14, 2005, www.irinnews. org/report.asp?ReportID=45077; “Angola/China: an Example of South-South Cooperation,” Angolan Press Agency, Mar. 25, 2004; Cindy Hurst, China’s Oil Rush in Africa (Washington: Institute for the Analysis of Global Security 2006):10.[28]参见Lucy Corkin, “Angola Flexes New-Found Muscle,”Business Day (下文简称BD)(South Africa报纸), Mar. 23, 2007; Gill, “China’s Expanding Role . . . , 2007:9. 一位匿名的审稿人告诉我们一个未公开的信息,说中国对安哥拉的贷款总共达到130亿美元。[29]参见“China-Africa Ties Come Under Fresh Scrutiny,” The Nation (肯尼亚报纸), December 12, 2006; “Beijing Summit: Implications for Africa,” TD, Nov. 5, 2006; Michael Phillips, “G-7 to Warn China over Costly Loans to Poor Countries,” WSJ, Sept. 15, 2006:A2.[30]参见“It’s Trade Not Aid that will Lift Africa from Poverty,” East African (肯尼亚报纸), November 8, 2005. 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在2003年支付了82亿美元的利息; George Kerevan, “So we all Take to the Streets. Will it Work?” Scotsman, June 2, 2005.截止2005年,尼日利亚、肯尼亚和赞比亚等国把其国家预算的40%用于偿还债务。参见“Debt in Africa,” Mbendi, www.mbendi.co.za/land/af/p0060.htm.[31]参见Deborah Brautigam and Adama Gaye, “Is Chinese Investment Good for Africa?”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Feb. 14, 2007, http://www.cfr.org/region/143/africa.html.前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威廉•伊斯特利(William Easterly)认为,减免债务将引起道德风险,因为它会鼓励被减免债务的国家在将来借贷之后又期望更多的债务减免。参见The White Man’s Burden: Why the West’s Efforts to Aid the Rest Have Done So Much Ill and So Little Good (New York: Penguin Press, 2006). 当然,中国至今一直对非洲国家减免债务,这并不能保证中国在将来还会继续这样做。[32]参见“Chinese Investors Outpace Indians, British in Ghana,” AFP, June 17, 2006.[33]参见Andrea Goldstein, et al. China and India: What’s in it for Africa? (Paris: OECD 2006):53.[34]参见Frank Ching, “Cosy Ties, but China Needs to do more for Africa.” Business Times, July 13, 2005.[35]参见Jennifer Brea, “China’s New Scramble for Africa,” American.Com: a Magazine of Ideas Online, www.american.com/archive/2006/ ... -new-scramble-for-africa.[36]参见“Signing On,” Petroleum Economist, Oct. 2004:1.[37]参见John McMillan, “Promoting Transparency in Angola,” Journal of Democracy 16:3 (2005)155-169.[38]参见John Ghazvinian, Untapped: the Scramble for Africa’s Oil (New York: Harcourt 2007).“资源灾祸”在这里指的是一种悖论,即自然资源的丰富不仅没有给一些国家带来更多经济增长和发展,反而使它们有较少的经济增长、更多的发展恶果。[39]参见Nicholas Shaxson, Poisoned Wells: the Dirty Politics of African Oil (New York: Palgrave 2007): 217-218. 虽然一般西方不认为中国考虑透明度,然而惠特克男爵夫人(Baroness Whitaker)在英国上议院辩论中说,由于中国与国际组织的联系“中国可能会支持采掘业透明度倡议的原则”。参见“Africa: Chinese Investment,” Lords Hansard, Feb. 6, 2007: Column 670.[40]参见Afeikhena Jerome, et al., “Addressing Oil Related Corruption in Africa: Is the Push for Transparency Enough?” Review of Human Factor Studies 11(1) (2005):7-32.埃塞俄比亚总理梅莱斯•泽纳维(Meles Zenawi)曾表示:“西方人若认为他们可以买到非洲的善政廉政,这将是错误的想法,善政廉政只能来自内部。中国根本没有威胁非洲的善政廉政与民主的改革,因为只有土生土长的才有成功的机会”。参见“Ethiopia: PM Opposes ‘Neo-Liberal’ Economic Reforms,” Africa News, Feb. 17, 2007.[41]参见Scott Pegg, “Can Policy Intervention Beat the Resource Curse? Evidence from the Chad-Cameroon Pipeline Project,” African Affairs (下文简称AA) 105/418 (2005):1-25.[42]参见Joshua Eisenman and Joshua Kurlantzick, “China’s Africa Strategy,” Current History 105 (691) (2006):219-224; Michael Klare and Daniel Volman, “The African ‘Oil Rush’ and American National Security,” Third World Quarterly 27:4(2006):22-35; Gregory Kane, The Strategic Competition for the Continent of Africa (Carlisle PA: US Army War College 2006); Donovan Chau, Political Warfare in Sub-Saharan Africa: US Capabilities and Chinese Operations in Ethiopia, Kenya, Nigeria, and South Africa (Carlisle, PA: USAWC, 2007).[43]参见“U.S. Military to Help Secure Oil,” Vanguard (尼日利亚报纸), May 22, 2007; “The Oil Need that Fuels US ‘Outreach’ in Africa,” Washington Post (WP), May 28, 2009。[44]参见Michael Klare, Blood and Oil: the Dangers and Consequences of America’s Growing Dependence on Imported Oil (New York: Metropolitan, 2004):144; Lauren Ploch, “Africa Command: US Strategic Interests and the Role of the US Military in Africa,”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May 16, 2007.[45]参见Paul Lubeck, et al., “Convergent Interests: US Energy Security and the ‘Securing’ of Nigerian Democracy,” International Policy Report, Feb., 2007:10. 在暗中操纵尼日利亚2007年的选举之后,美国宣称尼日利亚是一个战略伙伴,将继续与尼日利亚合作。 参见Constante Ikokwu, “US: Nigeria Still Strategic Partner, Despite Election Flaws,” TD, May 19, 2007.[46]参见Paul Moorcraft, “Strange Bedfellows in Khartoum,” BD, June 22, 2007; Greg Miller, “U.S. Relies on Sudan Despite Condemning It,” LAT, June 11, 2007 (美国和苏丹情报部门“每日都安排互访”); US State Dep’t, Country Reports on Terrorism, April 30, 2007, http://www.state.gov/s/ct/rls/crt/2006/82736. htm (美国国务院的国家报告称苏丹是“与恐怖作战的坚定的伙伴”).中国为苏丹提供了20%的武器进口,俄罗斯则为她提供了40%的武器进口。参见Mark Bromley and Andrea Goldstein, “What China Model can do for Africa,” Financial Times, Feb. 16, 2007。法国和其他国家也为苏丹提供武器,参见F. William Engdahl, “Darfur: Forget Genocide, There’s Oil,” Asia Times, May 25, 2007, www.atimes.com/atimes/China_ Business/IE25Cb04. html.关于中国在劝说苏丹同意联合国维和人员进入达尔富尔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请参见Jonathan Holslag, “China’s Diplomatic Victory in Darfur” (Brussels Institute of Contemporary China Studies, 2007)。尽管有达尔富尔问题,在2005年苏丹南北议和之后,美国石油企业重新对苏丹的石油产生了兴趣,参见Matthew Chen, “Chinese National Oil Companies and Human Rights”, Orbis (Winter 2007):41-54.印度与中国和马来西亚合作开发苏丹的石油。印度支持苏丹关于达尔富尔问题的立场。 参见Luke Patey, “A Complex Reality: The Strategic Behavior of Multinational Oil Corporations and the New Wars in Sudan” (Copenhagen: Danish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Studies, 2006):37.[47]参见Jedrezej George Frynas and Manuel Paul, “A New Scramble for African Oil? Historical, Political and Business Perspectives,” AA 106:423(2007):229-251。非洲最大的石油出产国尼日利亚的石油95%由五个西方公司所生产:壳牌石油公司、埃克森公司、雪佛龙公司(Chevron)、道达尔石油公司(Total)和阿吉普石油公司。出处同上。[48]参见Darren Taylor, “Concerns Mount about Chinese Oil Interests in Africa, VOANews, May 3, 2007, www.voanews.com/english/Africa ... Chinese-Oil-Interersts-in–Africa.cfm; Nicholas Freeman, The Dragon on the Nile: China’s Pursuit of Energy Security in Sudan (Annapolis: US Naval Academy 2006):79.[49]参见Michael Wines, “China’s Influence in Africa Arouses Some Resistance,” NYT, Feb. 10, 2007:3; “Frankenstein in Africa: China Sets Out to Destroy Africa’s Manufacturing Sector,” Jan. 1, 2007, http://pundita.blogspot.com/2007/01/frankenstein -in-africa-china-sets-out-html .[50]参见“Zambia to Initiate Campaign to Boost Local Products Consumption,” XH, Aug. 16, 2005;Nigel Harris, The Return of Cosmopolitan Capital: Globalization, the State and War (London: Taurus, 2003)。在生产T恤衫之类产品上,许多非洲国家同样不能与拉美国家进行竞争。参见Uma Subramanian and Matthias Matthijs, “Can Sub-Saharan Africa Leap into Global Network Trad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4112 (2007).[51]参见“Africa a Frontier of Opportunity for Expanding China,” AP, February 8, 2007; Catherine Fournet-Guerin, “New Chinese Immigration in Antananarivo,” Chinese Perspectives, No. 67 (2006):45-57.[52]参见《中国个体商人淘金非洲 艰苦创业“敢想敢干”》,人民网2005年8月17日, http://chinese.people.com.cn/GB/42316/3622666.html.[53]参见“Is the Awakening Giant a Monster,” The Economist, Feb. 13, 2003.[54]这些消费者并不仅仅是基本商品的购买者。许多非洲企业购买的中国商品通常包括机器、生产原料和批发商品。参见“How Chinese are Taking Over Kampala’s Business Hub,” New Vision (乌干达报纸), May 2, 2007.[55]参见Jane Kennan and Christopher Stevens. Opening the Package: the Asian Drivers and Poor-Country Trade (Brighton: Institute of Development Studies [IDS], 2005):2.[56]参见“China to Promote Trade, Economic Links with Africa in 2006,” XH, January 6. [57]参见Chris Edwards and Rhys Jenkins, The Effect of China and India’s Growth and Trade Liberalisation on Poverty in Africa (London: UK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2005):28-29, 38。这种研究当然没有考虑到走私商品,走私品中的消费品和非消费品的比例不得而知。[58]参见Nick Thiong’o, “China Unveils Move to Curb Sub-Standard Exports,” Kenya Times, Nov. 23, 2006。中国商务部要求在非洲的中国企业雇佣当地的工人,并遵守国际安全标准。参见Gill and Riley, “The Tenuous . . .,” 2007:47。中国国务院发布了“鼓励企业海外投资并使其标准化的九条原则”,要求中国海外企业遵守当地法律,保护劳工权利和环境,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参见Stephen Marks, “The Summit in Beijing,” Pambazuka News, Dec. 14, 2006.[59]这并不是说,在某些领域和在特定条件下其影响不会显著。参见Raphael Kaplinsky, et al., “The Impact of China on Sub Saharan Africa,” April 2006, http://www.ids.ac.uk/ids/global/Asian ... fs/DFIDAgendaPaper06.pdf.[60]参见Robert Devlin, The Emergence of China: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for Latin America and the Caribbea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7): Table 5.5.[61]参见Karen Palmer, “Asian Imports Gutting African Textile Trade,” SCMP, Dec. 14, 2005:9. 非洲2003年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总价值为23亿美元,比4000亿美元的世界贸易的1%还要少。参见“How Many Will Closure of Textile Company Affect?” New Era (纳米比亚报纸), Jan. 22, 2007.[62]参见Peter Quartey, “The Textile and Clothing Industry in Ghana,” 刊载于 Herbert Rauch and Rudolph Traub-Merz (编辑), The Future of the Textile and Clothing Industry in Sub-Saharan Africa (Bonn: Friedrich-Ebert-Stiftung, 2006):135-146。到2005年3月为止,该工业仅仅雇佣了3000人,出处同上,第136页.[63]参见Rudolf Traub-Merz, “The African Textile and Clothing Industry: From Import Substitution to Export Orientation,” in Rauch and Traub-Merz, The Future . . ., 2006:9-35。 2001年的纪录片《T恤衫的全球之旅》(T-Shirt Travels)表明,在1991年赞比亚市场向二手服装开放之后,所有的服装工厂都倒闭了。参见http://www.pbs.org/independentlens/tshirttravels/film.html。有些人声称中国商品破坏了津巴布韦的纺织工业。参见“Cheap Chinese Goods Destroyed Zim Economy”,The Namibian, August 28, 2007。然而国际纺织品、成衣、皮革工人联合会的领导人指出,“津巴布韦20000个纺织品和服装业就业岗位的丧失,直接或间接起因于从西方进口旧衣服。”参见“Western Charity Undermines African Textiles,” New Internationalist, no. 373 (Nov. 2004):1。津巴布韦的纺织品和服装生产商把津巴布韦的去工业化归因于进口二手服装、西方强加的结构调整计划和干旱。参见Simone Field, The Internationalisation of the Second-Hand Clothing Trade: the Case of Zimbabwe, 未出版的博士论文, Coventry University, 2000:301.[64] 2003年二手衣服占了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进口价值总量的26.8%。参见Sally Baden and Catherine Barber, “The Impact of the Second Hand Clothing Trade on Developing Countries,” Oxfam Briefing Paper (2005):5, http://www.maketradefair.com/en/assets/english/shc_0905.pdf.[65]参见“Social Forum Best Placed to Question World Order,” East African Standard (肯尼亚) (下文简称EAS), January 22, 2007; Gloria Otieno,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Poverty in Kenya: A Case Study of the Cotton Textiles Subsector (Nairobi: Kenya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 and Analysis, 2006). [66]参见Raphael Kaplinsky and Mike Morris, “Dangling by a Thread: How Sharp are the Chinese Scissors?” (Brighton: IDS 2006):vi, http://www.ids.ac.uk/ids/global/AsianDriverpdfs/ RKDanglingbyathread.pdf.[67]参见Duane Newman, “Duane’s World,” BD, December 4, 2006; Mills Soko, “SA Can Cut Lessons from Chinese Cloth,” BD, Oct. 19, 2006.[68]参见“Lesotho Shows Textile Woes are About More than China,” BD, July 1, 2006. 中国纺织品出口的约三分之一是由“外商”企业生产的,主要是香港或台湾的企业。 参见“E-TV Interview with Charge d’Affaire Mr. Zhou Yuxiao,” PRC Embassy, South Africa, April 13, 2006, www.fmprc.gov.cn/eng/wjb/zwjg/zwbd/t246214.htm; Mills Soko, “The Lessons of China’s Rag Trade Revolution,” Cape Argus (南非报纸), Feb. 1, 2007. [69]参见“Poorer Nations Feel China’s Weight,” 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 (下文简称IHT), Apr. 3, 2007:14. [70]参见Gumisai Mutume, “Loss of Textile Market Costs African Jobs,” Africa Renewal 20(1) (2006):18-22; Kaplinsky and Morris, “The Impact . . .” 2006:34.[71]参见John Miller, “Nike to the Rescue? Africa Needs Better Jobs, Not Sweatshops,” Dollars & Sense, Oct. 21,2006. [72]参见“Textiles No Longer Hanging by a Thread,” IRIN, July 3, 2006; Stephanie Hanes, “Hey, Nice Clothes, But are They Ethical,”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Oct. 13, 2006:1; “Textile Producers Get a Boost from Trade Bill . . ,” allAfrica.com, Dec. 12, 2006. [73]参见Ralaivelo Maminirinarivo, “The Textile and Clothing Industry of Madagascar,” in Jauch and Traub-Merz, The Future . . . 2006:178-192; “A Nice Dairy Tale,” Economist, Dec. 9, 2006; “International Textile Markets Rushing on for Eco-Friendly Fabrics,” World Trade Review, Apr. 1-15, 2007; 参见“Madagascar: Outlook for 2007-08: Economic Growth,”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Mar. 7, 2007;“Community of Eastern and Southern Africa (COMESA)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 Stephen Karangizi Testifies Before House Ways and Means Sub-Committee,” Fair Disclosure (FD) Wire, Nov. 17, 2009; “Business Presses Administration for Quick Madagascar AGOA Business Decision, “ Inside US Trade, Oct. 30, 2009.[74]参见“Moroccan Textiles Manufacturers . . .” Reuters (TV), Mar. 28, 2007, http:rtv.rtvlondon.co.uk/2007-03-28/30fb69ca.html.[75]参见Traub-Merz, “The African Textile . . .,” 2006:17, 25. 南非工会估计丧失了60000—70000个就业岗位,然而开普敦大学经济学院发现丧失的就业岗位是以上数字的三分之一;其他就业岗位被非正式化了。参见Dave Marrs, “Chinese Textile Quotas a Case of Too Little, Too Late,” BD, Nov. 13, 2006. [76]参见Kaplinsky, “The Impact . . .,” 2006:13。非洲对美出口的成衣所使用的织料85%来自亚洲,其中主要来自中国。参见“AGOA Forum 2006: Stakeholders Seek Ways to Broaden AGOA Opportunities,” http://agoa.info/?view=.&story=news&subtext=687.[77]参见“Lesotho Shows . . .,” 2006. 也可参见 Kaplinsky, “The Impact . . .,” 2006:13, 26.[78]参见Lumengo Bonga-Bonga, “China Can Help Revive the African Textile Industry,” Univers Foreign Affairs, December 7, 2006, www.tilburguniversity.nl/unive ... fairs/0607/12/bonga.html. Interview with Prof. Bonga-Bonga; Johannesburg, Aug. 1, 2007.[79]参见“Quotas on Chinese Textile-Clothing Imports Start,” China Monitor (南非出版物) No. 14 (Jan. 2007):16。这些配额从2007年3月开始废除,因为一些纺织品和服装制造商不能从中国得到织料,从而引起就业岗位的丧失,而这正是配额所要防止的。参见Mathabo Le Roux, “Minister Rows Back on Chinese Imports,” BD, Mar. 29, 2007:1。南非的工业把这些配额看作一种胜利。参见“High Hopes as New Talks Start in Clothing Industry,” Business Times, May 13, 2007。参见Ethel Hazelhurst, “Imports from China Fall,but Products Take Detour to SA,” Star , Sept. 3, 2007;Don Ross, “Let Quotas on Clothing and Textile Imports Die,” The Star (Johannesburg), May 28, 2008。[80]参见“China to Make More Efforts to Help Africa Develop Textile Industry,” XH, Oct. 18, 2006; “E-TV Interview . . . 2006.[81]参见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 (UNDP), Asia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Africa: Towards a New Era of Cooperation (New York: United Nations, 2007):12, 19, 51, 56-57.[82]参见“China Plays Increasing Role in Continent’s Development,” IPS, May 17, 2007; Chen Deming, “Cooperation Benefits All People,” Business Daily Update, Nov. 9, 2009; “China-Africa Cooperation Builds on Africa’s Capacity: Chinese Premier,” XH, Nov. 8, 2009.[83]参见UNDP, Asian Foreign . . . 2007:55-56.[84]参见Brautigam and Gaye, “Is Chinese Investment . . ..,” 2007.[85]参见“Africa to be More Attractive for Chinese Investors,” XH, Feb. 3, 2007.[86]参见Trofimov, “In Africa . . .,” 2007; Olin Freeman, “Africa Discovers Dark Side of its New Colonial Master,” Sunday Telegraph, Feb. 4, 2007; Robyn Dixon, “Africans Lash Out at Chinese Employers,” LAT, Oct. 6, 2006; Roy Carroll, “China’s Goldmine,” Guardian, Mar.28, 2006.[87]参见Alastair Fraser and John Lungu, For Whom the Windfalls: Winners and Losers in the Privatisation of Zambia’s Copper Mines (Lusaka: Civil Society Trade Network of Zambia and Catholic Centre for Justice, Peace and Development, 2007).[88]参见Christian Aid, A Rich Seam: Who Benefits from Rising Commodity Prices (London: CA, 2007):21.[89]参见Dixon, “Africans Lash . . . ,” 2006. NFCA声称要在未来的支出计划中推动有关矿工的“企业社会责任计划”,关于这一点,请参见“Zambian Councilor Praises Chinese Investment,” XH, July 14, 2007; “Chambishi Mines Launch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Plan,” Times of Zambia (下文简称TOZ), July 10, 2007;约翰•隆古(John Lungu)教授访谈, Copperbelt University(铜带省大学), July 14, 2008。[90]参见John Craig, “Putting Privatization into Practice: the Case of Zambia Consolidated Copper Mines Limited,” Journal of Modern African Studies 30:3 (2001):389-410; Christian Aid, A Rich Seam . . . 2007:21.[91]参见Fraser and Lungu, For Whom . . . , 2007:48.[92]参见Charlotte Mathews, “Metorex Ramps Up its Copper Exposure,” BD, Feb. 5, 2007; “Zambia: Conflict Looms Over Revision of Mineral Tax,” IPS, Nov. 15, 2005.[93]参见“State Gets $71 Million Tax from Mines,” TOZ, Feb. 22, 2007.[94]参见Christian Aid, A Rich Seam . . ., 2007:22. 2007年夏天孔科拉铜矿(Konkola)和坎桑希铜矿(Kansanshi)发生了罢工,导致随后罢工组织者被枪杀。参见“FQMO Fires Four Kansanshi Miners,” TOZ, July 27, 2007; Andy Blamey, “Lost Output from Strikes around 39,000 mt: Barclays,” Metals Week, August 6, 2007.[95]参见Christian Aid, A Rich Seam . . .: 24.[96]西方媒体经常引用一个政客谈论这个等级论。盖伊•史考特(Guy Scott)是一个白人农场主,前农业部长,反对派爱国阵线(Patriotic Front)的总书记,他说:“我们一直都碰到坏人。白人是坏人,印度人更坏,但是中国人最坏”。参见Chris McGreal, “Chinese Influx Revives Colonial Fears,” Guardian, Feb. 9, 2007.[97]参见“Zambia Opposition Chief Files Complaint Over Amin Comparison,” AFP, Sept. 17, 2006.[98]参见Amos Malupeng and Brighton Phiri, “Sata Visits Taiwan,” The Post (赞比亚报纸), Feb. 6, 2007.[99]参见Ni Yangshuo. 2006. “Servir d’intermediaire pour Faciliter les Rapports entre la Chine et le Nigeria” (To serve as an intermediary to facilitate rapport between China and Africa), Chinafrique. No. 10,www.chinafrique.com/zf-2005/2006-10/2006.10-hz-1.htm; “’The China Man is the Rider, the African is the Horse’: Sata,” TOZ, Dec. 18, 2009; “The Might of China,” TOZ, Dec. 21, 2009。[100]参见UNDP, Asian Foreign . . . 2007:59-60; Craig Timberg, “From Competitors to Trade Partners,” WP, Dec. 3, 2006.[101]西方人常常预设因为中国国有建筑公司有中国政府的补贴,所以它们在非洲能承受较低的利润率。但是实际情况是建筑公司在中国国内建筑市场获得的利润率就很低,平均只有2-3%。参见“High Debt Rate, Price War Haunt China’s Construction Industry,” XH, Mar. 21, 2007。至于在中国政府资助的非洲工程中,中国企业是否有优势获得合同,这一点还有待证实。[102]参见World Bank, Global Development Finance (Washington: WB, 2003):95.[103]参见Ernest Harsch, “Foreign Investment on Africa’s Agenda,” Africa Recovery 17:2 (July, 2003):12-16; “Encouraging Businesswomen in Africa,” 2002, www.cipe.org/publications/overseas0002/features/ encouraging.html (1997年美国所属的公司在非洲的利润率是25%,而在世界范围内是12%)。[104]参见UNDP, Asian Foreign . . . , 2007:57-59。中国也在其它非洲国家建筑大型冶炼厂,例如赞比亚和埃及。参见“How China is Cementing Resources Globally,” Asia Pulse, Aug. 20, 2007; “CITIC to Construct Smelter in Egypt,”IHT, September 12, 2006.[105]参见“China Cobalt Firms Mull Congo Plants After Export Ban,” Reuters, May 9, 2007.[106]参见Shashank Bengali, “An African Building Boom Made in China,” Star Tribune (美国明尼阿波利斯报纸), Sept. 18, 2006:13A;Africa Business Initiative, US Chamber of Commerce, “Inside the Boardroom: How Corporate America Really Views Africa,” 2009, http://www.usafricainvestment.com/pdf_files/14930_Inside-2.pdf。[107]参见James K. Jackson, “US Direct Investment Abroad: Trends and Current Issue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2006:3[108]参见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US-African . . . ,”2006:13。关于西方石油企业在非洲投资的统计数据,请参见贺文萍, “中非关系发展触动了谁的神经”, 《世界知识》,No. 19 (2006): 30-32.[109]参见“Good Man in Africa,” China Daily, May 11, 2007.[110]参见Kevin Kerr, “Into Africa: Commentary: China’s Tentacles Reach Throughout the Continent,” MarketWatch, Jan. 9, 2007,www.marketwath.com/news/story/ ... F38F-31C4-45A7-8048-168C; Will Hutton, “Does the Future Really Belong to China?” Prospect (Jan. 2007), www.prospect-magazine.co.uk/article_details.php?id=8174.[111]参见William Hartung and Frida Berrigan, “Militarization of U.S. Africa Policy, 2000-2005,” World Policy Institute Arms Trade Center, http://worldpolicy.org/projects/arms/reports/AfricaMarch2005.html;Daniel Volman, “Obama Moves Ahead with Africom, The Zeleza Post, Dec. 13, 2009, http://www.zeleza.com/ blogging/u-s-affairs/obama-moves-ahead-africom-daniel-volman。 根据2007年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武器转让数据库(http://armstrade.sipri.org/),从1997年到2006年美国向12个非洲国家出售武器的总销量为64.15亿美元,而同时期中国向13个非洲国家出售武器的总销量为5.64亿美元。[112]参见“African States Urged to Maintain Stability,” EAS, May 6, 2004; Nick Mathiason, “Western Bankers and Lawyers ‘Rob Africa of $150bn Every Year,’” Independent, Jan. 21, 2007, p.1; Africa All Party Parliamentary Group, The Other Side of the Coin: the UK and Corruption in Africa (London: AAPPG, 2006):20; “$11.5 Trillion Siphoned Offshore,” Public Agenda (加纳报纸), Mar 10, 2006, www.ghanaweb.com/public_agenda/article.php?ID=4951.[113]关于非洲人才外流到发达国家和非洲专家在中国接受培训的比较,请参见Barry Sautman and Yan Hairong, “Friends and Interests: China’s Distinctive Links with Africa,” African Studies Review 50:3 (Dec. 2007).[114]比如有人认为中国支配着苏丹和津巴布韦,保护这些国家的政权,使西方不能推动“民主和人权”。参见Barry Sautman and Yan Hairong, East Mountain Tiger, West Mountain Tiger: China, the West and ‘Colonialism’ in Africa (Baltimore: University of Maryland Series on Contemporary Asian Studies, no. 182, 2007); Schoeman 2007.[115]一个美国官员曾说:“说美国政府和私人领域 对‘中国在非洲’的话题着迷,这还是保守的说法。”参见Claudia Anyaso, “Remarks at the China in Africa Today Seminar,” US Department of State, March 6, 2007, www.state.gov/p/af/rls/rm/81652.htm.美国众议院非洲小组委员会副主席曾说:“中国对非洲的投资日益增多,这是个令人忧虑的事。我们必须关注这个问题,以防中国在非洲完全站稳脚跟。”参见Kathy Legget, “China’s Expansion into Africa Poses New Challenges for the US,” WSJ, March 30, 2005:1。 美国关于“中国在非洲”的讨论把中国当作一个非西方国家对美国霸权的挑战。参见Steven Weber, “A World with the West,” National Interest (July-Aug. 2007)。在一个对7500个美国人进行的民意测验中,一半的应答者认为中国对非洲的影响是对美国国家利益的“巨大威胁”或“威胁”。参见“UPI/ZogbyPoll: China’s Influence in Africa,” UPI, July 27, 2007.[116]援助政策的问题超出了本文的范围。然而,据经济学人智库(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估计,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2000年到2006年期间,为非洲提供了55亿美元的援助。 参见Africapractice, The Impact of the Chinese Presence in Africa (London: Africapractice 2007):8。中国外援的44%是给非洲的;而美国用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援助要少于其援助预算的1%。参见“Comoran President Praises China-Africa Cooperation as Model,” XH, Oct. 23, 2006; Torcuil Crichton, “When it Comes to Africa, Bush has More on his Mind than Aid,” Sunday Herald (苏格兰报纸), June 12, 2005. 直至马英九在台湾上台以前,两岸在非洲存在“政治承认”的竞争。2008年时,只有四个非洲国家和台湾有外交关系。此后,两岸暂停了在非洲的竞争。参见 “Minister Francisco H.L. Ou from the Taiwan Foreign Ministry Gives a Talk at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Research Express 8:10 (May 22, 2009), http://research.ncku.edu.tw/re/news/e/20090522/1.pdf.[117]参见“China Means Well in Africa – Ngatjizeko,” The Namibian, Apr. 3, 2007; “A Scramble for the Continent that We May Not Gain From,” EAS, Mar. 27, 2007.[118]参见Emma Mawdsley, “China and Africa: Emerging Challenges to the Geographies of Power,” Geography Compass 1 (2007):1-17; Paul Moorcraft,“Why Beijing is Winning in Africa.” BD, Feb. 2, 2007.[119]参见Global Unease with Major World Powers (Washington: Pew Research Center, 2007):45. Pew Global Attitudes Project, “Opinion of China,” 2009, http://pewglobal.org/database/?indicator=24[120]参见David Pilling, “Africa Builds as Beijing Scrambles to Invest,” FT, Dec. 10, 2009.
  3. 王安忆:英特纳雄耐尔
    文学 2009/09/23 | 阅读: 3962
    第一届世界华文文学奖得主王安忆与第二届世界华文文学奖得主陈映真,二十年前在美国的一场历史性聚会。由马来西亚《星洲日报》聘请台湾、中国大陆、香港、美国杰出文学评审进行的「世界华文文学奖」,2003年选出第二届得奖人:小说家陈映真先生(《忠孝公园》)。联副特刊登王安忆这篇新作,向陈映真致贺,也期望年轻的作家能向戮力前行的前辈致敬。
  4. 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
    社会 2009/09/05 | 阅读: 3920
    本文提出,哈贝马斯自己实际上已给出另一种较为复杂的概念构造,它可以被发展为解决当下问题的一种办法。我认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对立是从那种并不适合于中国的近现代西方经验里抽象出来的一种理想构造。我们需要转向采用一种三分的观念,即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第三空间,而国家与社会又都参与其中。
  5. 汪晖:从当代变迁中重新思考改革--关于政党国家化与市场决定作用的一点思考
    社会 2014/01/14 | 阅读: 3909
    说明:本文是一份发言记录稿,最近以《中国政治新趋势》为题刊登于《南风窗》2014年第2期发表。由于篇幅所限,编辑对文章进行了删节和处理。这里发表的是原文全文。
  6. 汪晖:两洋之间的文明--2015年6月29日喀什大学演讲
    历史 2015/10/11 | 阅读: 3898
    此全文
  7. 张承志:马来西亚橄榄灯网络广播电台专访
    文学 2014/12/05 | 阅读: 3892
    访谈
  8. 黄宗智:问题意识与学术研究:五十年的回顾
    思想 2017/05/25 | 阅读: 3870
    本文回顾了作者自己五十多年研究中的问题意识与学术动力,包括其中的关键感情因素,为的是向新一代的青年学者说明自己的经历,希冀会对他们的探索起到一点作用。
  9. 夸特其罗:《法国1968:终结的开始》第一章(赵刚译)
    历史 2017/05/27 | 阅读: 3864
    先把时间场景倒退到南岱和(Nanterre)。一个当代寓言在此开始。
  10. 陈柏峰:征地拆迁与农村治理
    社会 经济 政治 2011/08/25 | 阅读: 3856
    有机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虽多,但也不会超过全部农民的5%。95%的农民是大田农民,他们以种植粮食维持生活,他们有怎样的诉求,他们的诉求才是我们采取何种土地制度的真正基础。
  11. 张承志:脆弱的城市
    历史 建筑 2008/03/16 | 阅读: 3855
    (选自《聋子的耳朵》河南文艺出版社 2007年出版)作者序:这本集子不知为什么使我牵扯了许多心思,好像它在我的书架上是个不足月的婴儿。或者是因为有一种认为大街上匪患滚滚的心理,所以本来是流水茶饭,我却敏感而警觉,好像随时准备拔出匕首,刺入无影之中的敌腹。
      在一个失聪的年代,一切判断的根据,只是“内在的听力”。也就是说,拒绝强制灌输塞入耳朵的喧嚣声响,用人的另一种本能,去听取茫茫沉默中的哑语本音。我暗暗下了决意,从此侧耳倾听,不仅调动体内的潜在听觉,而且调动各样的异色语言。从底层到空间,从民众到邻人,按照听到的世界真实的指引,决定一介作家之落笔。 ————张承志
  12. 村田雄二郎:康有为的日本研究及其特点——《日本变政考》《日本书目志》管见
    历史 2011/07/11 | 阅读: 3852
    戊戌变法期间,康有为撰写了两部有关明治维新史的专著。一部是《日本书目志》,丁酉年(1897年)冬由上海大同译书局出版。另一部是近年在故宫博物院发现的《日本变政考》,戊戌年进呈光绪帝御览。
  13.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东南亚华人认同的悖论 2014年3月26日 第二讲
    社会 2015/12/13 | 阅读: 3851
    安德森教授应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邀请,于2014年3月元19日与26日在清华做两次公开演讲,第二次讲演主题为:东南亚华人认同的悖论。
  14. 常凯:论中国的罢工权立法
    经济 法律 2010/06/27 | 阅读: 3847
    [提示: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在这一次修改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1982年的修宪取消了公民的罢工权利,意味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年代开始,但这场经济建设是在劳动者缺乏基本权利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状况一开始对于纠正极左影响有作用,但在20多年后的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劳动者权利缺失的状况已无法继续维持。工人们的罢工权已提上议事日程。]罢工权,是劳动基本权的基本构成。劳动者能否享有罢工权,直接关系到劳动基本权是否完整。关于中国的罢工权问题,由于涉及到中国的人权状况评价,又与工人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直接相关,因此历来是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中的一个敏感的问题,加之有关这一问题的文献与资料也难以搜求,所以,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罢工权的系统研究极为少见。但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过渡中,由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尖锐和激化,包括罢工在内的劳动者的集体行动愈来愈普遍,而中国的罢工立法又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这使得罢工与罢工处理,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中。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劳资矛盾将更加突出,如何通过法制手段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一个必须要完成的任务。而罢工权的立法,则是劳动立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罢工权的确立和实施,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罢工权是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劳动权的自然延伸。罢工权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这一权利对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加快中国的罢工权立法的步伐,也是中国建设法制经济的急迫需要。本文对于中国罢工权立法的历史发展、罢工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当前中国集体争议行为及罢工的状况和特点、以及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思考等问题,作一分析和论述。一、中国××党对罢工的政策和中国宪法关于罢工权的规定研究中国的罢工权问题,应从社会主义国家罢工的存在和中国××党(以下简称"党")对罢工的政策入手。罢工,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发生罢工。新中国建立后,罢工的现象一直存在。其中工潮比较集中的有三次,一次是在建国初的1952年,另一次是在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后的1956一1957年,再一次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80年代末到现在。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存在罢工?这应该从罢工的社会性质来解释。谈到罢工,人们总是将它与政治联系起来。当然,引发罢工有政治因素,有些罢工也有政治目的。但是,就罢工的实质来讲,是一种经济行为和经济手段,从更严格的意义上讲,罢工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维护自己利益的武器,是劳动者自助自卫的最后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发生罢工的基本原因,主要是由于劳动关系中仍然存在着争议和纠纷。在这种争议或纠纷不能完全通过其它正常的渠道来解决,或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还不规范时,劳动者群众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好诉诸于这种工人斗争最终的和最高的手段。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罢工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有过专门论述。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维护工人的利益,"主要不是靠罢工(但决不是一概不采用这种手段),而是用向工人阶级国家机关申诉的方法去维护"。[1]列宁的意思很清楚,罢工不是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手段,但在用其它方法无效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需要注意的是,列宁这里是指苏维埃的国营企业,而对于私营企业,列宁则认为,这类企业的工会为调节劳资关系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应当着手设立调解委员会,筹集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等等"。[2]列宁的态度非常明确,即在私营企业中,必须用市场经济的一般的解决劳资纠纷的程序和手段,首先对于劳资矛盾通过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同时,劳动者必须有自己独特的斗争手段罢工,为此,在平时工会即应该着手罢工基金和互助基金的筹集。列宁的这一思想,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处理罢工问题和罢工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毛泽×对于我国出现的罢工,也有过明确的意见。1956年,我国在基本完成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由于经济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企业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尖锐,个别甚至激化,在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一些工人罢工的事件。但当时我国的宪法只规定人民群众有游×示威的权利,并未规定工人有罢工的权利。毛泽×认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3]毛泽×的这一认识,是在党的"八大"闭幕不久时提出的。这是中国××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在列宁思想的原则上,对于我国的罢工现象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后形成的一种深思熟虑的认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宪法的修改一拖就是二十年,毛泽×关于修宪时加上"罢工自由"的主张,直到1975年才得以实现。尽管在五十年代我国《宪法》上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毛泽×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党对于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罢工问题,提出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和政策。这一理论和政策的基本精神,集中地表现在××中央1957年发出的《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中。这是一篇充满了社会主义民×与法制精神的政策性文件。在这篇文件中,具体地论述了社会主义时期罢工发生的原因、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以及党对于罢工问题的态度和解决罢工的方针。其主要内容为:[4]关于罢工发生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客观上存在着人民群众和领导者之间的矛盾,当领导者脱离群众,有官僚主义作风,不解决或不正确解决人民群众中的问题时,矛盾就会扩大,就会出现此类事件。这当中虽然存在着群众过于注重局部利益和目前利益等原因,但"官僚主义和工作中的错误是造成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对于当时工人的罢工请愿状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后,向中央送交的报告也指出:"罢工请愿事件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工人和行政之间的劳动争议没有得到及时的解决而发展起来的。"[5]关于防止发生罢工的办法。"根本办法是随时注意调整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此,首先要克服官僚主义,及时解决群众中的迫切问题,扩大民×。再是要加强对于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关于党对罢工的基本态度。党的基本态度是:不提倡,而且力求防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果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极端严重,群众几乎没有任何民×权利,因而无法通过'团结 批评 团结'的正常方式解决问题,那么,群众采取罢工罢课游行请愿等类非常方式就会成为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关于处理罢工事件的方针。在发生这类事件的时候,党的方针是:"允许群众这样作,而不是禁止群众这样作。因为第一,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第二,用禁止的办法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对于群众的罢工罢课事件,不要强迫中止,但要劝告群众不要采取违法行动,如果发生违法行为,应该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制止,防止扩大。对于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接受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对目前做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抵制。不要因为群众闹事就不承认他们的合理要求,使闹事的原因持续存在。也不要因为群众压力就接受不应该接受和不可实现的要求。在事件平息之后,要一面加强民×生活,一面提高群众觉悟。历史证明,中国××党在处理当时的罢工问题时,能以比较客观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分析问题和制定政策,总体而言当时关于罢工问题的处理方针是成功的。运用这一方针处理罢工问题时,一般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不仅有利于官僚主义的克服和群众觉悟的提高,而且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威望,密切了与广大工人群众的联系。另外还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在处理工人罢工问题的方针上是始终如一的,并没有出现象反"右"时对于知识分子的"引蛇出洞"和"秋后算账"。这表明了当时的中国××党对于工人群众的信任,以及党在这一问题上的自信心。这份文件,是建国以来党关于罢工问题的惟一的文件。尽管已经过去了45年的光阴,但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对于目前认识和处理中国的罢工问题以及罢工立法,仍然具有原则和方针的意义。中国宪法关于罢工的规定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对此,需要作具体的分析。建国后的四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中没有罢工的规定。首次作出规定是1975年《宪法》,该法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6]19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7]1980年9月全国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的决议案,取消了原有的"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没有取消。直到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中,才取消了"罢工自由"的规定。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罢工权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8]笔者认为,简单地将宪法写上罢工自由认定为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妥当的。这种论述割断了历史,只是就事论事。尽管1975年是"左"的年代,但中国××党关于罢工立法是有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的。罢工对于反对官僚主义的作用,已经在××1957年处理罢工事件中显示出来。而能将这一点写入宪法,也显示了立法者的政治胸怀和气度。罢工权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属于社会经济权利范畴,但罢工权作为一种公民自由权,还属于社会政治权利的范畴。为此,罢工权的立法,还必须以社会民×政治的发展为基础。因此,宪法中两次写入了罢工权,也为今后我国的罢工权立法提供了政治基础。尽管我国两次在《宪法》中写入罢工的权利,正如有些学者所言,这种立法的意义,更在于一种"宣言的作用",[9]因为这种立法既没有规定罢工的主体和范围,又没有《罢工实施法》可以具体操作,所以,并没有体现出规定罢工权是为了赋予劳工大众在自身权益受到雇主或其它用工者极度侵害时以自卫斗争武器的立法宗旨。计划经济时期以国有企业为对象的的罢工立法,其意义也只能停留在政治上,而不可能具体实施到社会生活中,因为在国营企业的利益一体化的经济格局下,在正常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利益受损群体,劳资关系的矛盾也不会激化。出现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的情况,一般是在社会体制或经济体制的变动时期。对于这一点,在研究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史时,也必须注意到。由于1982年《宪法》取消了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在我国罢工属于非法,而且,在这一看法在海外广为流行。这种认识是不确切也是不正确的。所谓"非法"是指违反法律,即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规定罢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法律也从来没有过禁止公民罢工的规定。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所未禁止者都是可为的。[10]如1954年《宪法》也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当时××中央对于罢工的态度是:"群众这样作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加以禁止。"[11]所以,在中国罢工并不违法,中国没有罢工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劳资关系冲突加剧,各种所有制企业里都发生过由劳动争议引发的怠工、罢工、集体上访事件。对此,政府总的处理原则是慎重地加以调解处理,避免不当的行政干预或司法介入。[12]虽然在中国罢工不属违法,但是中国法律是不提倡罢工和不保护罢工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现行的《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都明确没有将罢工作为职工和工会的权利,其实际意义不仅表现为国家不鼓励罢工,而且还表现为国家是用一种消极的方法来制止或避免发生罢工。既然罢工不属于职工和工会的法定权利,那么,罢工的行为就不被法律所保护或保障,国家也不承担保障职工或工会罢工的义务,这主要表现为罢工不享有刑事免责和民事免责。二、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研究罢工权立法,需要对于罢工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作一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由于中国的劳动立法是以市场经济为价值取向,所以我们也将罢工权定位于市场经济的劳动法上的权利。 [13]劳动法上的罢工权,一般是指以维持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作为市场经济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罢工权的法的依据,是劳动者的劳动权的自然延伸。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其含义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问题上,有作为或不作为的选择,即劳动者可以选择工作,也可以选择不工作。罢工行为,即是劳动者集体停止工作的行为。但是,劳动者的这种停止工作的行为,不得随意而为,而必须具备基本的要件:其一,罢工权的实施,必须是在雇主已经侵害了劳动者一方的利益或劳动者的利益将要被侵害,并且已经无法通过集体谈判的途径解决的;其二,罢工必须要经过大多数劳动者的同意并进行一致的集体行动。 [14]罢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劳动者对抗雇主以维护切身利益的主要的抗争手段之一。作为工人阶级集体反抗资产阶级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的主要斗争手段,罢工是随着工会的出现而出现的。工人的这一斗争,在其最初阶段遭到了资产阶级法律的严格禁止。1799年英国的《结社禁止法》、1792年法国的《霞不列法》等,都宣布工人的集会、结社和罢工均为非法,违者将被处于刑罚。但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欧洲三大工人运动的兴起,工人在斗争中逐步争得了罢工权。最早承认工会罢工权的是1824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一项法律,这项法律宣布废除1799年实行的禁止工人罢工和组织工会的法律。法国于1864年解除了罢工的禁令。此后,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相继承认工会具有罢工权。[15]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罢工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承认的公民权利。罢工权在大多数国家是作为宪法权利规定的。[16]有些国家除宪法规定了罢工权外,还在劳动法中加以罢工权行使的具体规定,有的国家虽然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但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予以规定。[17]不管是在宪法中还是在劳动法中,关于罢工的权利性规定,在绝大多数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权利被法律所承认。罢工权在市场经济国家被普遍认可,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也是市场经济的社会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罢工权的存在,对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罢工权立法也是国际公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欧洲社会宪章》规定:"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工人和雇主只要遵守由以前所达成的集体协议所派生出来的义务,就享有采取集体行动的权利,包括罢工的权利"。[18]这是规定罢工权最早的国际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19]最近通过的《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也明确规定:"工人和雇主,或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按照欧盟法律、国家法规和惯例,有在适当级别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利。在利益冲突不可调节的情况下,有采取集体行动,包括罢工的权利。"[20]但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的近370项公约、建议书和宣言中,却关于罢工权规定的具体条款。有人据此认为国际劳工组织不主张罢工权。这种认识并不确切。从理论上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权与集体谈判权是不可分割的。集体谈判是罢工的直接目的,罢工则是保证集体谈判的主要手段。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权也难以实施。可以认为,第98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可权利的规定,已经隐含着罢工的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劳工实务处理中,罢工权是以判例法的形式出现的。在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审议的指控中,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属于最常见的案件之列。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结社自由委员会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行动属于第87号《国际劳工公约》规定的工人组织的权利。[21]就其一般的法律性质而言,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人权的内容之一,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是具有公权性质的劳动者的自由权。罢工权在民×国家是一项宪法权利,这一权利是公民自由权的构成,所以罢工权又称之为罢工自由权。罢工作为宪法上的自由权,意义主要在于劳动者的罢工行为不由国家或其它公共团体滥为禁止或限制。有的论者认为,罢工权在劳动者和国家的纵的关系中,为一权利行为,但在劳动者与雇主的横的关系中,则非权利行为而属实施行为。[22]笔者则以为,由于罢工行为的实施已将雇主作为具体的对象,雇主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负有不得影响这一权利实施的不作为义务,因而已经形成了一种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23]这是因为,罢工权作为劳动者权利,就其特定的法律性质而言,更属于兼具公权与私权的特点于一身的社会权的范畴。这一权利所体现的更是与所有权相对应的劳动者的生存权。罢工权的发生和实施,都是与雇主的相应权利共生共存的。与劳动者的罢工权相对应的是雇主的闭厂权。罢工权与闭厂权又统称为集体行动权或工业行动权。这一权利是指劳资双方为在劳动关系中实现自己的主张和要求,依法采用罢工或闭厂等阻碍企业正常运营手段等集体对抗行为的权利。[24]依据劳资对等的原则,集体争议权并非劳动者专有,在一般法律意义上,是指劳资双方共有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对于劳动者具有更加直接的意义,所以在现实中更多是指劳方的集体行动,而工人的集体争议行为包括罢工、请愿、集会、示威等形式,但狭义上的工人的集体行动权又专指罢工权。[25]在实际当中,罢工权与闭厂权都是在是在劳资法律关系中实现的。确认罢工权即确认罢工的合法性。合法罢工或罢工的合法性,一般由以下具体要件构成: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这是因为,罢工权是团结权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证集体谈判权的手段。[26]罢工权是以劳动者的组织权为基础形成的,罢工权的合法行使,必须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具体实施。罢工权的主体,与谈判权一样,是由劳动者通过工会来享有的。劳动者是权利的意志主体,工会是权利的形式主体。在这一权利的实施过程中,劳动者与工会的结合程度比起谈判权要密切的多,因为谈判可以由工会单独进行而不需要劳动者直接参加,但在罢工中,劳动者是罢工的主体,工会只是罢工的组织者。劳动者与工会是为一个整体,没有谁这一权利都无法实施。在劳动基本权立法比较健全的国家,把那些没有工会领导的、劳动者自发的、无组织的罢工,称作"野猫罢工"。[27]"野猫罢工"是一种侵害团结权和滥用争议权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它劳动者的权利,因而不符合合法罢工的要件,不受法律保护。[28]这种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说该类罢工不具备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的资格罢工必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为目的。许多国家的罢工立法都明确规定,合法罢工须以缔结集体合同上可规定之事项为其目的。罢工的基本作用,是以其作为压力手段来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从而达到劳动关系之和谐。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有和平义务。因而,对于合同已经规定之事项发动罢工则为非法。罢工应当以集体合同未规定或未履行之事项,作为其目的方为合法。在集体谈判中若发生争议,经交涉、调解,如能达成一致,可缔结新的集体合同,若调解不成,即可通过罢工来达此目的。而政治罢工并非以集体合同为目的,而系对国家机关为一定之诉求,所以,大部分国家视其为非法。[29]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为此,各国罢工立法对于罢工可能影响到社会利益时,便有诸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1)职业的限制。主要是规定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的职员以及其它公职人员,不得举行或参与罢工,并不得举行和参与怠工、静坐等一切集体争议行为。违者将受到免职或解雇的行政处分,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学术界对于这一限制的合理性尚有争论。[30](2)行业的限制。对于行业的限制主要是对于公用事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等行业的罢工进行限制,其中包括运输、邮电、煤气、公共交通、医疗、军事工业等。有些限制是对于某些行业的关键部门,如矿山罢工,其发电和通风部门不得参与,以保证矿井和没有参加罢工的人员安全。(3)罢工类型的限制。各国法律一般都禁止政治性罢工。但对因职业利益关系而引发的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是否合法,各国规定不一,学理上也有争论。有的论者认为,只要同情罢工和同盟罢工的目的是为争取同一劳动条件即为合法;也有的认为,这些罢工因为不是由于直接关涉本部门的集体合同,所以不具备合法性。[31]合法罢工享有特定的法律保障,这主要表现在合法罢工的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方面。民事免责涉及到罢工在私法上的效力问题。在罢工期间,劳动者与雇主关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不能履行,由此必然会给雇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罢工权立法之前,劳动者对于罢工行为给雇主造成的损失是要负赔偿责任的。但罢工作为合法行为以后,劳动者得以罢工权这一具有公权性质的权利,来对抗雇主,故私法上不负责任,即劳动者可利用罢工权为依据而不履行具有私法性质的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如日本法律即明确规定:"因同盟罢工或其它对抗性行为而造成损失时,凡正当者,雇主不得以此为理由而要求工会或者工会会员赔偿。"[32]罢工权所以具有这种民事免责效力,原因有二:其一,与基本劳动权的其它权利如团结权和集体谈判权一样,罢工权的诉求对象并不是只限定为国家,而具有第三人效力(Drittwirkung),即在劳资私人间也有法律保障效力法律承认工会及其会员在私法领域行使权利,并保护私法上规定的关于侵害行为的权利。[33]其二,由于罢工权自身的特点,即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限制资本权利,以实现劳资间权利对等并形成真正平等的契约关系,工人的罢工和国家社会立法的努力方向一致,故予以保护。[34]在劳动者享有罢工民事免责的同时,参加罢工的劳动者对于雇主的工资请求权也不再发生。但部分不参加罢工的劳动者,由于其它人罢工而不能正常工作,能否继续享有工资请求权,大多数学者的意见是可以保留这一权利,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由于其没有从事工作所以也就失去了工资请求权。[35]所谓刑事免责,是指罢工权作为公民权或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只要是合法行使这一权利便不承担任何刑事上之责任。但在罢工立法之前,工人罢工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英国1799年颁布的"结社禁止法",即是以禁止工人组织社团和罢工为目的,违反这一规定,要处以徒刑。罢工权的刑事免责,主要是对于国家而言,即合法罢工,国家不得以危害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经济秩序或骚扰、胁迫等名义提起公诉。但非法罢工不再此列。三、中国的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状况和特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建国后第三次集体争议和罢工行为的高发期。与建国初和五十年代的罢工潮不同的是,这次高发期连绵延续了十多年,并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中国的罢工立法,需要分析目前集体争议和罢工的状况特点准确把握。对于劳动者集的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集体行动,以前曾被说成是"闹事"。后来,"闹事"这个明显具有贬抑和鄙弃色彩的说法不再被使用,而一般将其统称为"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的概念,仅仅是一种现象的描述,实际上,这些事件一般都是劳动者为争取自己的经济权益而采取的集体抗争行为,在法律的规范意义上,应称为"集体争议行为"或"产业行为"更为妥当。劳动者的集体争议行为,指包括请愿、示威、集会、游行、怠工、停工、罢工等在内的产业行动。罢工只是这些集体争议行为中的一种。目前还没有一个关于在全国的范围内罢工的官方统计指标和统计数字,罢工一般包括在集体争议的统计数字中。所以,关于罢工的研究,只能是依据有关调研人员或工会所提供的地区数字以及个案进行分析。我国近年发生的包括罢工在内的集体争议行为有以下的特点:其一,从发生频率和参与人数来看,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从1995年到1999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平均每年26.9%的速度递增。劳动争议案件已进入多发期,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也日益复杂。[36]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多为疑难案件和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而据劳动部专家的分析统计,我国从1990年到1994年五年中参加罢工的人数分别为:24.3万人、28.86万人、26.84万人、31.03万人、49.56万人。五年中增加一倍,是所统计的17个国家和地区中增长率最高的。[37]在这些罢工当中,单件事件延续最长的时间为40天,单件事件参与人数最多的为3900人。[38]而且,还出现了同盟罢工的倾向,如1994年珠海某公司1700人罢工后,邻近的有关企业也蜂起响应,罢工人数迅速增加到4500多人。[39]根据工会统计年鉴的数据,到1999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019件,其中集体争议案件为9043件,只占7.5%.但在473957人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中,集体争议的劳动者当事人数为319241人,占67.3%.这一数据表明,介入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与了集体争议。其二,在参与集体争议的319241人的劳动者中,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的职工有99894人,占31.35%;其余基本为非公×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为219347人,占68.7%.这一数据表明,参与集体争议的劳动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是非公×制企业的劳动者。[40]其二,从集体争议行为的性质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与劳动者的基本的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集体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自己的经济权利。这种争议行为虽属集体行动,但并没有以争取新的利益为目标,在性质上仍是一种以劳动权利的实现为基本内容的权利争议,而非利益争议。[41]如1996年第二季度,全国因拖欠工资引起的集体上访和罢工事件有53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而第三季度因同类原因的事件上升为590多起,占事件总数的42.6%.[42]1999年,欠薪成为引发集体争议的第一位原因。而到了2002年,欠薪更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43]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由于企业的亏损、破产及其政策方面的原因,使得大批的工人得不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或其它生活保障,引发了工人的大规模的集体抗议。[44]在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则是由于雇主故意用各种方法,包括压低工资水平、拖欠发放甚至欠薪逃匿来克扣工人工资。另外,私营或外资企业雇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随意解雇劳动者、强行收取"风险抵押金",对于职工进行殴打、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也是引起劳动者集体抗争的主要原因。这种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与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没有关系,而只是个别劳动权益的维护。争议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满足劳动者的一些具体要求,而非要求劳动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所以,尽管集体争议行为不断发生,但由于没有从机制上解决问题,虽然劳动者的境况在短期内会稍许改善,但造成劳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并没有改变,过一段时间,情况会依旧故我。另外,广大的劳动者群众参与集体行动,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争取和保障自己基本的劳动权利。在这些行动中,工人们还特别注意了避免集体行动的政治色彩,如四川某地工人在请愿中打出了"不要民×要工作"、"我们不是动乱"的标语,[45]严辞固然有些极端,但表明自己的行动不具政治背景的用心也算用心良苦。应该说,中国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行为,都没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而是一种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的经济行为。正如在今年第九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所指出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46]其三,从集体争议行为的组织来看,自发性是其重要的特点。所谓"自发",有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的含义是,集体行动的发起,并不是当事人以外的人有组织、有预谋地策划发动的,而是因为当事人共同的利益关系,使他们聚集起来并采取共同的行动。由于造成集体争议行为的原因大都积累已久,不满和压抑的情绪在一些事件的刺激下,很快就汇成了一种需要表达和发泄的抗争行为。如深圳某台湾鞋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和保安人员经常殴打体罚工人并克扣工资,结果引发了3000多名工人参与的大罢工,工人并在厂内砸玻璃、烧垃圾、呐喊示威,以示抗议。[47]另一方面的含义,是集体争议行动的进行中没有预先的组织来把握和引导。但这并不是说事件没有工人领袖或核心人物,而且,一些较大规模的集体争议行为中,都有一批能仗义勇为、有组织才能、有号召力的领袖人物作为中坚。否则,不可想象参与几千人,坚持数十天的集体行动能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如大连某日本独资企业,由于工人工资水平过低,工人多次反映而资方不予理睬,于是,爆发了有6000多任务人参加的罢工,在坚持了两天半后,日本总部急令答应工人的要求,罢工胜利结束。但这次罢工究竟谁是领导,外人至今不得而知。[48] 四、集体争议行为与工会中国目前的集体争议行为,一般都没有工会参与,这是与市场经济国家所不同的。这种情况的造成,一是由于许多私企和外企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工人只有自我行动,如深圳发生的怠工、罢工等集体争议行为的企业,90%以上没有工会。再是由于有些企业虽然有工会,但或由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不利、或工会为老板所控制而得不到工人的信任,所以发生罢工时一般都是抛开工会进行。从工会来讲,但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所以当劳动者要求罢工时,工会便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如若站在工人的对面反对劝阻,会被工人斥为"工贼",但如站在工人一方支持和领导罢工,则又担心违反原则而被上级查处。工会只能以"局外人"的身份是周旋于劳动者和企业行政之间。而这种处理方法,与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的要求并不相符的。[49]由于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又直接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进而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但需要注意的一个动向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工会都在工人罢工时都躲在一边,也有个别的工会主席在关键时刻与工人站在一起,领导工人用罢工手段与雇主斗争。如北京通县中国新加坡合资的麦克菲精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发生的罢工事件。由于该公司新方总经理长期拖延不签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不发劳保用品致发生工伤事故并经常侮辱中国员工,致使劳资矛盾尖锐。1997年3月,职工要求公司工会采用集体行动来迫使公司进行集体谈判,以争取工人的权益,否则,将自己采取行动。公司工会主席在县总工会的支持下,接受了职工的要求,决定由工会领导职工于3月19日集体停工。停工的同时工会发布《告全体员工书》,要求职工在停工期间:(一)不得损坏公司财产,如果损坏,后果自负;(二)听从工会统一领导,到指定地点集合,不得自由行动;(三)何时复工由全体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在停工的几天中,劳资双方在县总工会和劳动局的参与下,展开了艰苦的谈判。谈判中,工会代表列举了资方侵害工人权益的大量事实,并提出四条复工条件:公司应明确答复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以及发放劳保用品的时间;公司应制定与现行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工资制度;新方总经理必须对辱骂职工的行为向全体职工赔礼道歉。在工人停工的压力下,厂方最后全部答应了工会提出的复工条件,承认这次停工的起因主要责任在公司方,停工期间公司同意照发工资,公司不得借故报复和辞退职工,并约定《集体合同》在复工后一周内完成签约等。3月24日下午,劳资双方在《复工协议》上签字,次日,全体职工正式复工。至此,工会领导的停工谈判这一集体争议行为取得了完全的成功。[50]这可能中国工会领导罢工的并获得最终胜利的一个绝无仅有的一个成功案例。成功的主要因素,除工会主席个人的素质外,还由于作为上级工会的县总工会及有关部门的敢于支持和负责,而这种情况在全国是极为少见的。而大多数工会在劳动者罢工中无所作为,这不仅影响了工会的形象和威信,并直接影响了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调整,因为工会如果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便无法保证,团结权也只是具有虚名。并且,劳动关系也缺乏了一种平衡制约的力量和手段。在规范的劳动法制下,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应通过工会来具体行使,但由于中国法律没有明确工人或工会享有罢工权,而罢工问题又是一个无可避免的事实,所以,这才出现了中国的罢工的"自发"和"无序"的特点。而这种自发罢工或其它的自发集体行动,具有突发性和不可控力,一旦处理不当,如政府动用强力压制工人,便会激化矛盾,并将原本为劳资关系的内部事务问题,转化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扩大为整个社会的问题,并使之具有了政治性。由此可见,回避罢工权立法,不但不是解决罢工的办法,而且会使矛盾更加复杂。五、完善中国罢工权立法的法律思考中国的集体争议行为特别是罢工的发生,已是一个愈来愈普遍的社会经济现象。中国入世后,随着劳资矛盾冲突的加剧,这一行为上升的趋势还会进一步的发展。如何通过立法来保障并规范劳动者的罢工权,已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一个非常急迫的任务。但有的论者提出,如果不修改宪法,罢工立法就缺乏法律依据。笔者以为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为并非所有的权利都写入宪法以后,其它法律才可以作具体的规定。写入宪法的权利,表明这一权利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一种层次更高和主体范围更加广泛的权利。但只要宪法没有对于这一权利的禁止,其它法律仍然可以对于这一权利进行规定,与宪法有所规定的情况比较,只是这一权利不属宪法权利,而是某一特定群体的特定的权利。实际上,目前在中国实施罢工权立法,已经有了法律依据。2001年2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这一公约的第八条第一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在我国批准这一公约同时发表的声明中,并没有对这一内容作出特别的说明。这表明,这一国际法的规定在我国具有了国内法的效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丁)项的规定,对于我国的罢工立法具有双重的意义:其一,"有权罢工"的规定,可以作为我国罢工立法的法律依据;其二,"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的规定,要求我国必须具有罢工权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罢工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也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的集体争议权的基本内容。这就涉及到罢工立法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罢工权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问题。笔者认为,人权或宪法权利必须要具体化,否则,便会流于空泛而无法实施。我国的罢工立法应该纳入劳动法律的体系,而不要将这一权利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人权或宪法权利。我国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虽然也规定有"罢工自由",但由于没有更加具体的法律实施规定,特别是当时没有《劳动法》及其相关的规定,所以这种宪法权利的意义更多的是将其作为"宣言",而不是实施。[51]所以,罢工权立法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完善人权或公民权的需要,在直接的意义上,则是完善基本劳工权利或劳动基本权,特别是完善组织权和集体谈判权的需要。罢工权立法是劳动立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在劳动法律体系中,罢工权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或孤立的权利,而是劳动者权利体系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罢工权与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共同构成了"劳动基本权"。这些权利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其中,团结权是基础权利,谈判权是核心的权利,罢工权是保障谈判的权利。罢工权作为劳动者集体争议权的基本构成部分,是劳动者在劳资争议中最后的和最高的斗争手段。[52]罢工作为工人自助自卫的一项权利,其作用更在于"威慑"。只要劳动者握有这一武器,便是对于雇主的一种压力和制约,使得雇主有所畏忌而更加谨慎的处理劳资关系。罢工这一权利的行使是与集体谈判权的行使密切联系的,在一般的情况下,罢工权只能在谈判破裂或集体合同未能履行时,或者劳动者的权益遭到或将要遭到侵害,而通过谈判的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方能行使,而罢工的直接目的是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或其它协约。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罢工是制约雇主的拒绝谈判和不诚实谈判的主要手段。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如果没有集体争议权特别是罢工的保障,这一制度就很难实施。因此,中国的罢工权立法,应该将其与集体合同立法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罢工权立法的空泛议论,而且,罢工权的性质、作用、地位的界定就比较清楚,权利的实施和限定也就比较容易规范。[53]因此,罢工权作为集体劳权的重要内容,应该将其与集体劳权的其它内容作为一个权利系统或权利束统筹考虑立法规划。同时,考虑到劳资关系的权利对等原则,笔者以为,以集体争议权的立法来包容罢工权更有利于形成一种劳资争议的权利系统。这样作的意义在于:其一,明确罢工权是集体争议权的构成部分,是在集体争议中行使的权利。其二,雇主也相应地享有闭厂权。其三,集体争议权是遵循着集体争议处理的程序来行使的。罢工权立法,不仅涉及到立法理论,而且涉及到立法时机和条件。这主要涉及到两个具体条件:一是罢工立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环境和法律条件,特别是相对完善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但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刚刚建立,还不规范。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这一制度的整体设定和具体的程序规定中,都没有以工会为主体的集体争议的考虑。有关规章规定,"工会与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请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54]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不能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但在《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又没有关于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的规定,甚至根据"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55]的规定,企业工会都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因而连案件受理都存在着问题。所以,罢工立法必须要对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或完善。再是罢工立法需要有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企业工会为条件。规范的罢工,应该以企业工会为合法的罢工组织者。但目前我国的工会,特别是非公×制企业的工会,由于尚未成为独立于雇主的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所以能否承担起组织集体争议或罢工行动这一职责,还是一个问题。在享有罢工组织权的工会不愿或不能组织罢工的情况下,工人也不能再举行自发的罢工,因为没有工会组织的自发罢工将是非法罢工。在这种情况下的罢工立法,与其说是赋予了劳动者罢工权,不如说限制了他们的罢工权。在法律回避罢工的"空档"时期,劳动者尚可自发罢工,但罢工立法后则禁止自发罢工。所以罢工立法必须与我国工会的市场化和法制化的改革相适应。集体争议权或罢工权立法,必须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基本的出发点。要切忌将罢工立法搞成禁止罢工立法或限制罢工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该采取积极稳妥、法律配套和分步进行的方法进行。应该说,2001年《工会法》有关处理停工、怠工规定,在罢工权立法方面已经向前迈了一大步。该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秩序。"[56]尽管这一规定没有直接使用"罢工"这一概念,但这里所说的"停工、怠工事件",明确无误是指集体停工、怠工,所谓的集体停工和罢工即是罢工是没有疑义的。这一法条的直接的含义包括:其一,停工、怠工事件是受到工会法保护的,这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要求,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其二,确定了工会在其中的身份是"代表职工"参与事件处理,而1992年《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是"会同企业行政"处理事件。以上的规定,既进一步认可了劳动者自发罢工的合法性,又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处理罢工的身份。这一规定既符合罢工权立法的原则,又符合我国罢工立法的现实需求。但是,2001年《工会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具有过渡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罢工立法的要求,诸如罢工权由劳动者决定但由工会具体行使、罢工权的行使应以集体谈判相联系等,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而且,这种关于罢工权的这种规定,还只是一种被动的认可,而不是主动的赋予,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或工会享有罢工权,因而也无法依此为依据制定实施细则。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规定还是一种不失法律原则的权益之策。但从罢工权立法的意义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条实际上是在为恢复罢工权铺平道路。"[57]我国的罢工权立法应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在立法层次上,在国家层面上的罢工立法条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可以先通过地方立法,对于实际当中存在的罢工现象予以规范和保护,使之纳入法制轨道。有些地区已经作了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时机适宜时,再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范,上升为国家立法,将罢工权明确规定为劳动法律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进一步规定为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首先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罢工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罢工是此类企业职工和工会的一项权利。同时,要对罢工的组织、参与人员、罢工的范围与时间、罢工基金、罢工警戒线以及申请和批准罢工的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要明确禁止政治罢工,将罢工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内。在此基础上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完善健全其它性质企业如股份制、公司制等混合经济的企业的罢工立法问题。国有企业职工的罢工权立法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更加慎重的处理。有论者认为市场经济下罢工权的实施不应当分企业类型,实际上,将企业的国民待遇等同于劳资关系调整方式是一种误解。市场经济国家关于罢工权的适用以及劳动关系的调整,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也是不同的。[58]当然,罢工权的规定必须与《工会组织法》、《集体谈判法》等相关法律配套制定,同时,还特别应考虑到工会的市场化改革和工会的实际作用。最后,还需要说明一点的,就是如何看待罢工立法的社会后果。有些同志担心罢工立法会引发大规模的工人罢工,造成社会不稳定。其实,这是对于罢工立法的一种误解。罢工立法并非鼓励自由罢工,而是要规范罢工。在我国,罢工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这种现象是由劳资矛盾引起的,没有罢工立法,也不会消除这种现象,实施罢工立法,罢工现象则会有所遵循并便于规范处理。目前那种将罢工与游行、示威等不同性质的行为混在一起,统统作为"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恰恰将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增加了问题处理的难度。罢工是企业范围内的劳资矛盾的表现,而游×示威等行动则主要涉及到与政府的关系。而压制罢工或不保护合法罢工,直接的结果是将工人与雇主的矛盾促成为工人与政府的矛盾。结果是政府替雇主承担了责任,并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在市场经济下,劳资矛盾的处理原则之一即是劳资自治,政府不再介入劳资关系之中,而是在这一关系之外对其进行监管和协调。从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实施罢工立法,恰恰是正确处理劳资矛盾、有效发挥政府作用、长期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的法律举措。2001年6月初稿于中国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年7月定稿于日本九州岛大学法学院。注释:[1]《列宁文稿》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11月版,第311页。[2]《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5月版,第583页。[3]毛泽东:《在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56年11月15日。[4]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职工罢工请愿情况的报告》,1957年2月22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第二十八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第四十五条。[8]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9]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10]见刘海年、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中国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84页。[11]见《中央关于处理罢工课问题的指示》,1957年3月。[12]当然,但并不是各地都能处理好这种事件。如有的雇主在接受罢工工人条件复工后,再分批解雇和开除参加罢工的骨干份子;也有一些地方领导,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出发,认为罢工扰乱生产秩序、影响投资环境,要求司法机关比照《刑法》或《治安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对于组织者予以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13]中国已经初步建构了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的框架,其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和立法原则,市按照市场经济的劳动法律体系构建的。但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关于劳动基本权的规定上还不够明确和具体。关于中国劳动立法的状况,见常凯《世界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劳动立法》,《工会理论研究》1999年第一期。[14]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86页。[15]见常凯张德荣着《工会法通论》,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41-42页、第301页。[16]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48年)第一章第40条规定:"罢工权应在调整此项权利的法律范围内行使之。"《西班牙宪法》(1978年)第一章第二节第二十八规定,"承认劳动者为保卫自身利益举行罢工的权利。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将制订为维持社会基本服务的明确保障措施。"[16]瑞典王国宪法性文件《瑞典王国政府组织法》(1975年)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任何工会、雇主和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罢工、闭厂等类似行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为合同所保证者除外。"《巴西共和国宪法》(1946年)第五篇第158条规定:"罢工权应予以承认,其行使方式以法律规定之。"《日本国宪法》(1946年)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之团结权利,集体交涉及其它集体行动之权利,应受保障。"[16]《韩国宪法》(1962年)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17]《美国劳工管理关系法》(1947年)第五章第一条:"除本法内专门有规定的情况外,本法内的任何部分都不得被解释为可以以任何方式干涉或妨碍或减少罢工权利,或者影响罢工权利的限度或范围。"而"'罢工'这个名词包括职工举行的任何罢工或其它一致停工的行为以及职工进行的任何一致怠工或其它中断生产活动的行为。"《法国劳动法典》(1973年)第二篇第一章第一节规定:"罢工不应使雇佣合同受到破坏,除非受雇者有严重的过失":"产生罢工的事件不能作为雇主在报酬及社会福利方面采取歧视对待措施的根据"。[17]波兰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在本章规定的原则基础上组织罢工"。《俄罗斯联邦关于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1995年)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工会有权按照法律组织和举行罢工、聚会、集会、游行、示威、组织纠察队以及其它集体行动,以利用这些手段维护劳动者的社会劳动权权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组织罢工"。[18]《欧洲社会宪章》(1961年)第6条(4)。[19]《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第八条第一款(丁)。[20]《欧盟公民的基本权利宪章》(2000年12月),第四章第28条。[21]见王家宠着《国际劳工公约概要》,我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第332页。[22]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48页。[23]关于基本劳动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国家和雇主在这一权利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笔者另有专门论述。详见拙文《论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2年第五期第73-74页。[24]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2页。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95页。[25]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及其它集体行动的权利。"韩国宪法也规定:"工人为改进其工作条件,有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的权利。"这里所规定的"集体行动的权利",主要是指罢工的权利。[26]团结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团结权只指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除包括组织权以外,还包括谈判权和罢工权。见[日]竹内昭夫等编《新法律学辞典》,有斐阁平成元年日文版,第950页。[27]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8页。[28][日]沼田稻次郎等编集《劳动法事典》,劳动旬报社1979年12月日文版,第966页。[29]黄越钦着《劳动法论》,台湾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1994年版,第343页。[30]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306页。[3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32]《日本工会法法》(1945年)第二章第八条。[33]见[日]角田重邦、西谷敏、菊池高志着《劳动法讲义2团体劳动法》,有斐阁1992年日文版,第125页。[34]见史尚宽着《劳动法原论》,1934年上海初版,1978年台湾正大印书馆重刊版,第251 252页。[35]见[日]安枝英绅、西村健一郎着《劳动法》,有斐阁1995年日文版,第296页。[36]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001年2月14日。[37]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5:《部分国家和地区罢工斗争规模》,1997年11月。[38]福建省总工会:《关于福建省职工全体性突发事件情况的调查》,1997年11月。[39]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主报告》,1997年11月。[40]《中国工会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80-81页。[4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争议,一般可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种,权利争议是围绕着已由法律或集体合同而确定的劳动权利的实施而发生的争议,利益争议则是因为确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争议大多为利益争议。见《英国劳资关系法实施规则》(1972年)第126条。[42]见张瑞玲:《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3]评论员文章:《欠薪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工人日报》2002年2月7日。[44]2002年春季发生在中国东北大庆、辽阳等城市的大规模的工人上街请愿活动,即是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45]这一情况是亲历这一事件的某工会主席告诉笔者的。谈到工人们的处境与对策,这位主席颇为感慨。[46]王大明:《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人民日报》2001年3月10日。[47]见沙焕玉:《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中国劳动法研究会秘书处编《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48]笔者曾在该公司就此事调查,据有关人员讲,这次事件是由一些中层管理人员为核心发动和组织的,但具体是谁,他们也搞不清。[49]见常凯:《工潮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当代工会文丛》第一辑,工人出版社1988年9月版,第56页。[50]见北京市昌平县总工会:《坚持疏导的方针,旗帜鲜明的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麦克菲公司工会领导职工停工与公司老板谈判始末》,1997年4月11日。笔者是在事件发生后即得到了消息,并关注着事件的进程。支持这一罢工事件的昌平县总工会主席王禄是笔者的朋友。罢工结束后,笔者得到了县总工会的这份报告。但有关人士叮咛笔者:关于这一事件的情况不要在讲课或文章中引用。尽管我认为这是一起运用法律维护职工利益的极有意义的成功案例,应该大事宣传。但为了少给当事人添麻烦,我还是遵诺将这一宝贵资料藏至匣底。而今已过五年,随着中国劳动法制的加强,这一资料作为历史文献也该解密了。[51]见史探径:《我国劳动争议情况分析和罢工立法问题探讨》,《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52]在海外的劳动立法和劳动法学著作中,劳动者的集体争议权还包括怠工权和纠察权。见中国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劳动关系中突发事件的成因及其对策探讨》,附件4:《欧洲和北美国家关于产业行为的法律制度》,1997年11月;又见卫民、许继峰着《劳资关系与争议问题》,台湾国立空中大学1999年8月版,第286, 291页。[53]在劳动部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的起草中,是否引进产业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界定、实施和限制这一权利,是专家们反复讨论的一个问题。如1997年4月笔者参加的劳动部主持召开的集体合同立法研讨会上,"产业行为的规范及决策程序,国家对产业行为的干预手段、范围及程序"即是议题之一。[54]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1994年)第八章第三十九条。[5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5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第三章第二十七条。[57]乔健:《处在改革前沿的中国职工》,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版,第246页。[58]如日本既制定有《劳动关系调整法》(1946年),又制定有《国营企业劳动关系法》(1948年),后者禁止工人和工会在所限定的国营企业中举行阻碍企业业务正常运营的怠工和罢工。相关文献刘开明 栾志: 组织的困境或力量 中国工人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刘爱玉: 国有企业制度变革过程中工人的行动选择,曹信邦: 建立我国解雇预告制度的研究,李铒金: 车间政治与下岗名单的确定 以东北的两家国有工厂为例,石秀印: 社会经济制度转型中的工人阶层及其与管理阶层之间的关系,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上),课题组: 转型时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下) 《新民周刊》: 汉城记录:在韩中国劳工现状调查,石秀印: 中国计划体制下劳动力在市场化进程中的流动与分割,Li Qiang: Nike,Adidas,Reebok and New Balance Made in China谭深: 珠江三角洲外来女工与外资企业、当地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Pun Ngai: Surveillance and Transgression of Social Body inReform china:Women Workers in the Foreign Capital-owned Workplace余晓敏: 跨越阶级的边界:珠江三角洲伤残农民工"群体意识"的剖白,李静君: 劳工与性别:西方学界对中国的分析,李亚雄: 转型期的社会分层机制与工人阶层的地位变迁,王新梅: 我国工会制度的重建与发达国家工会的特点,Anita Chan 朱晓阳: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利益的制度化表达渠道?《南方周末》: 外来工自治组织初现浙江瑞安,陈峰: 下岗工人的抗议与道义经济学,Anita Chan: The Culture of Survival:Lives of MigrantWorkers through the Prism of Private LettersAnita ChanMeei-shia Chen: China's"Market Economics inCommand":Footwear Workers'Health in JeopardyAnita Chan: Regimented Workers in China's Free Labour MarketAnita Chan: China and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MovementAnita Chan: Labor Standards and Human Rights:The Case of ChineseWorkers Under Market Socialism郭保刚: 中国大陆和台湾劳工政策之比较,Ching-kwan Lee: Production Politic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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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完《回忆李雪峰同志和我父亲的一段往事》的短文,在给几位亲友看过、并听了他们的观感与意见之后,一个突出的印象是:庐山会议这桩历史往事到今天,毕竟已经三十多年了,当年庐山会议上发生的那场政治风波,其来龙去脉和是非曲直,不仅由于时间久远,有许多事在人们的记忆中己经淡忘了,而且时代精神和社会思潮的巨大变迁,也使今天的人们感到相当隔膜、不易理解。至于我们的子女,对于同他(她)们祖辈关系十分密切的往事,那种中国历史上延续几千年的基于家族关注的深厚传统,几乎完全兴趣索然了。 因此我觉得,为了使大家便于理解回忆李雪峰同志的短文,对庐山会议这场政治风波的来龙去脉,需要进行一些轮廓的介绍。为此,对庐山会议的基本历史事实,虽然我也又看过一些材料,不过主要还是通过自己的回顾;在回顾这段历史往事的同时,对其中蕴含的是非曲直,也在进行一些自己的反思。 这种回顾与反思,其出发点,自然不是起码不应当是家族式的。当然,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的回顾和反思,同当年的认识,包括当年基于“党性”的正统“结论”和市井坊间的野史传言,自然也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 第一,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隔代修史”的传统,这大概是因为,后一代人,不仅离当事者利害恩怨的纠葛远一点,而且不会过分囿于那个时代的“时代精神”的限制,因而会比较客观和超脱一点。庐山会议到今天己经三十多年了,从毛泽东的“革命时代”到邓小平的“改革时代”,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没有改变,因此说“隔代”似乎并不妥当;但“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生活和“时代精神”的巨大变化,却使人们大有恍若隔世之感,所以对这段历史的回顾和反思,若说是“隔代”,也算沾点边。 第二,意大利一位著名哲学家克罗齐有句话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他的意思是说,虽然历史上己经发生的事还是那些事,但历史常读常新、也常写常新,一切历史著作,都是特定时代的人基于特定时代的“时代精神”的产物,作者是这样写的,读者也会这样读。对庐山会议这一段历史,那个时代的“当代”的人们,自然会有他们当时的看法和说法,我们今天这些“当代”的人,亦会有也应当有一些自己的新的思考。 沿个这个思路,又进行修改,补充了一些内容,不觉间就写的长了,竟有两万多字。几位朋友看了以后,开玩笑说:“你这是回忆李雪峰同志呢,还是让李雪峰给你想写的东西作广告呢?”想想也是,于是就把属于我的回顾与反思的部份,摘出来单独成篇,即成此文。 当然,庐山会议上的事,我并不是亲历者,因而所谓回顾,只能是间接的,而这里谈的所谓反思,也只是我个人的反思。 撰写此文,对我而言,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许多人都知道,我父亲在庐山会议时,是当年那场政治风波的当事者,尤其在随后一系列政治事件的旋涡里,更是要角;由此,人们对我的观点的主观倾向性,或许会有些怀疑。我想,有这种怀疑,也是人情之常,因为我和许多人一样,阅历只是有限的,而且也有个人感情,这无须否认。不过,好在我写的东西,并不是什么“钦定”的官修历史,只是我个人的一家之言,这使我稍感自我宽解。可即便如此,当我下笔时,也增加了几分谨慎,这种谨慎,自然也是要面对指责的压力,但更多的,还是出于“公正”与“客观”的自律,至于是否确实做到这一点,读者自然会有各自的判断。     始于“九大”前后的毛林分岐,其实质是“文化革命” 说起来,当年庐山会议上发生的事,并不是偶然发生的。 在1969年春党的“九大”前后,林彪和毛泽东在“文化革命”问题上分道扬镳了。“糜不有初,鲜克有终”,林彪同毛泽东一起搞“文革”搞了三年以后,他改变主意了,不想再跟毛泽东一同“继续革命”了。 “九大”的《政治报告》,突现了两人的根本分岐:毛泽东让陈伯达牵头起草,但陈伯达的稿子,却是按照林彪的意图写的,这个稿子被毛泽东否定了;这时,参加“九大”的代表们已经来到北京,毛泽东临时又让张春桥、姚文元重新起草,他自己亲自修改定稿,论述他“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文化大革命”的路线。 于是,在党的“九大”会议上,原来反映林彪思想的那个《政治报告》,被毛泽东否定了;而后来这个《政治报告》,林彪在大会上只是照本宣科地念了一遍,事前连看也不肯看一遍,还语带讥讽地说,他“不愿掠他人之美”。对于林彪,这恐怕远不是个心情不太愉快的问题,作为政治家,林彪懂得这意味着什么:《政治报告》仍由他作,面子和地位虽然有了,但政治家是行动者,《政治报告》则是“行动纲领”,今后全党的中心工作,还要贯彻毛泽东关于“文化革命”的路线。对此,林彪的不满溢于言表:“什么路线,还不是毛线!”由此,他同毛泽东在“文化革命”问题上的分岐具有了根本的性质,并且已经系统化和理论化了。 “文化革命”,在毛泽东的心目中,是他晚年的一桩事业。按照他“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虽然到召开“九大”时,各省市的“革命委员会”己经成立、“全国山河一片红”了,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任务和“文化大革命”的胜利成果,要“落实到基层”,还要继续努力,有许多工作要做。 或许,毛泽东还会认为,到各省市“新生的红色政权”成立,党政系统的问题,算是初步解决了;但是,军队系统的问题,由于“文化革命”战略部署的需要、要担负“三支两军”的任务,没有能够很好地在“群众运动”的“大风大浪”中“经风雨、见世面”,仍是一种缺憾。下一步,应该找个机会、想点办法,让军队系统再补一下“文化大革命”前一个阶段所缺的课。 —— 说起来,用毛泽东的话来说,这也算是“阳谋”,1966年的《五.一六通知》上写得很清楚:“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各种文化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是一批反革命的修正主义分子,…… 这些人物,有些己被我们识破了,有些则还没有被识破,有些正在受到我们信用,被培养为我们的接班人,例如赫鲁晓夫那样的人物,他们正睡在我们的身旁,各级党委必须充分注意这一点。”     —— 在通过这个文件的政治局扩大会议时,林彪意气昂然,唱的是红脸,实际上主导和左右了这次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会议的进程和结果;可时过境迁了,这些以特有的语言风格反映当年亢奋的“时代精神”的话,如今听起来,林彪怕是“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了。 关于“文化革命”的根本宗旨,《五.一六通知》是一个战略性质的文件。 显然,这里并没有把解决军队系统问题的任务除外。从这个角度看,1967年夏秋时,毛泽东否定和批判“揪军内一小撮”的提法,对他而言,可能只是基于文革“战略部署”、出于“稳定军队”的需要,是一种战术性的策略。《五.一六通知》,毛泽东亲自动手修改了许多遍,对“文化革命”的根本宗旨和战略目标,他是不会忘记的。对林彪,这也是有言在先的事,“勿谓言之不预也。” 因此,“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文化大革命”的路线,全党还要继续贯彻,也就是说,“文化大革命”还要搞下去。在党的“九大”会议上,毛泽东把他的意图,作为全党今后的“行动纲领”,写进了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更加正规了,也取得了正统性的地位。 而林彪对“文化革命”的想法,在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的长篇讲话里,他实际上己经进行了一番相当系统的论述: 首先,他从全世界的宏观角度,洋洋洒洒地介绍了世界历史上的“三次文化革命”:“意大利的文艺复兴运动”、“马克思主义的诞生”和“俄国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接着,他将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列入世界史上的第四次“文化革命”。—— 这种说法,不仅很是新颖别致,也是一顶大大的高帽子,因为这种说法,使中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不仅是国际共运史上的重大事件,而且具有了能够载入世界文明史的意义。 然后,林彪又以宏大广阔的视野和简明通俗的语言,论述了他所称的“三大革命”——“文化革命”、“政治革命”和“经济革命”——之间“相互转化”的关系:中国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由文化界的“文化革命”开始,然后发展与转化到党政部门的“政治革命”阶段;现在已经胜利了,下一步,该发展与转化到“经济革命”的阶段了。 —— 林彪这番宏论,在当年,让那些对世界历史所知有限的中央委员们, 听来颇为新奇,令人耳目一新,大家都为“付统帅”的渊博而赞叹不已。据林彪自己说,对陈伯达为他写的九大《政治报告》的稿子,他“并不是很满意”,他“还是更喜欢”八届十二中全会时的这个稿子。 当然,在历史学家看来,林彪在这里所作的类比,也许有点不伦不类;不 过,林彪也不是想改行去当个历史学教授,所以我们对他的这些史学论断,也不必学究气地过于“较真儿”。作为政治家,林彪所传达的意图,实际上很清楚:“文化大革命”作为“文化革命”的阶段和“政治革命”的阶段,既然己经胜利了,就应该转为“经济革命”、也就是经济建设的阶段了。 但是,毛泽东的眼光,在党内斗争无数惊涛骇浪中已经修炼得十分老辣,对林彪心里盘算的那点小九九,其洋洋洒洒的宏论背后真正的潜台词 ——“权力己经到手,文革可以结束”,他早己从蛛丝马迹中洞若观火。 在中国革命的长期历史上,林彪跟毛泽东几十年了,对与他这位“亲密战友”的友谊,毛泽东还是很珍惜的;当然,这种“亲密战友”的关系,在毛泽东心中,主要仍然是政治的,而不是个人性质,这倒未必是毛泽东“不念旧情”,而是他作为一个政治家,更关心现实政治目标的需要。 ——在这方面,毛泽东做得实在有点太过分,他甚至把他同家庭成员的关系也完全政治化了:建国初期,为了铲除旧中国官场“任人唯亲”、“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朽裙带作风,为新中国的政坛新风作出表率,毛泽东拒绝给他所有亲属安排工作以照顾;但后来,为了“文革”的政治需要,却把他的家庭成员推上极不相宜的政治高位,尽管这也是她(他)们自己的愿望,但她(他)们对“文革”前景的莫测与凶险,却未必都能象毛泽东那样有那么深刻的认识。毛泽东这种很不寻常而且遭人诟病的用人的做法,在他看来,也许就象当年动员他的弟妹和家人走向革命道路一样吧,可是这一次的结果,却使他的家人成了他“文革”的殉葬品。  因此,这个时候,毛泽东对林彪这位“亲密战友”,或者使他重新回到“文化革命的路线”上来,同他一道“继续革命”,并且要用实践证明确实如此;否则,为了他的“文革”事业,就要把林彪从“付统帅”和“接班人”的位置上拿下来,就象“文革”之初把他在延安时代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刘少奇拿下来一样。 —— 从更早些时他曾经成功地把张闻天这位“明君”从“总书记”的位置上拿下来的历史经验看,对毛泽东来说,这似乎也并不是什么非常困难的事,起码并非绝对办不到。在毛泽东的一生中,依他的“斗争哲学”来看,不论在党内还是在国际上,不论是斗勇还是斗智,除了同斯大林最后算是打了个平手,还没有什么人是他应付不了的对手。林彪跟他几十年了,是他看着成长起来的,对付林彪,他有充分的自信。         庐山会议前,毛泽东和林彪己经在暗中“较劲” 不过,这一次他对付林彪,事情却也并不轻松。“文化革命”搞了三年之后,林彪的权力急剧膨胀,“九大”前后,他在中国政坛的地位正处在颠峰时期:整个军队由“林付主席直接指挥”,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都“军管”了,全国各省市的地方政权,由于“三支两军”而实行“军、干、群三结合”的体制,其主要权力也在军队的支配性影响之下,在文革中期“一打三反”和“清查五.一六”中,军队的作用和地位又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尤其是军委的领导班子,在罗瑞卿和杨成武先后被拿掉以后,对黄永胜为首的“军委办事组”一班人,林彪很信任、很放心。—— 大概就象“辽沈战役”之前毛泽东当年那句显然带点赞许和得意的夸奖吧:“林彪壮得厉害!” 此时,倘若设身处地为林彪想一想:如果“文化革命”的“继续革命”还要搞下去,中国政坛既成的权力格局,势必要“重新洗牌”,对林彪来说,那岂不是要自乱阵角吗?用“文革”时代的话来说,再搞“天下大乱”,那就不是“乱了敌人”、而是“乱了自己”了。“煮熟的鸭子又飞了”,到手的权力格局再用自已的手把它搞乱,林彪自然不想干这样的事。可是,如今再选择“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人生之路,又叫他“纵然是举案齐眉,到底意难平”呢,即使弄到个“舍熊掌而得鱼”的“软着陆”的结局,象陈云、邓小平那样靠边站、坐冷板凳,作为一个政治家,那种百无聊赖的日子怎么过得下去呢? 看来,自问并不缺乏谋略和定力的林彪,尽管在“文化革命”发动时,也曾有几度“临事而惧”的思虑犹豫和“待价而沽”的盘算计较,可几番“半推半就”的姿态之后,还是进了这“难办的曹营”。 如今,“文化革命”己经搞了三年了,事情弄到这种地步,形格势禁,己成“骑虎难下”之势了。林彪那时的心情,也许就象《红楼梦》里的那个晴雯吧:早知道象今天这样“担了个虚名儿”,又何必“文革”发动前后的当初,同毛泽东演那一出“二人转”呢? 可是,林彪却不是等闲人物,同他在“文革”的公开场合一再表示“祟拜”的姿态和“大树底下好乘凉”的言论有所不同,在他内心深处,对毛泽东是另有一些看法的。跟着毛泽东几十年了,作为学生,他才气不凡,耳提面命,对老师的谋略,也看出一些门道。这位个性极强的“常胜将军”,绝不愿就此认输,“毛主席的好学生”当了几十年了,难道还没有“出师”嘛?他不肯就此善罢干休,要试试自已的身手,同他的老师“过两招儿”。 毛泽东和林彪真正的分岐,有如巨大的冰山,深深地隐藏在水面之下。在后来的庐山会议上,公开闹腾地厉害的,基本上集中在“称天才”和“设国家主席”两个问题上,不过这只是冰山浮出水面上的部分。 关于“天才”问题,自毛泽东在修改“九大”《政治报告》中亲自划去了“天才地、全面地、创造性地”这三个副词时,己经同林彪在“文革”中给他捧场的那些言论划出了一条界限,毛泽东把他的个人威望“反其道而用之”,为随后同林彪的分岐与斗争预先留下了伏笔。在此后的日子里,毛泽东在中国政坛的斗争中开始频频使用他的这个新的政治武器。 有这样一个故事,相当典型地反映了当年毛、林之间关系的政治气氛: 1970年夏,毛泽东、林彪和周恩来到人民大会堂开会,毛泽东一下车,看到北门上挂着他的画像,发了脾气,用他特有的辛辣嘲讽的口吻说:“我的像到处挂,叫我给你们站岗放哨,风吹雨打日头晒,残酷无情!统统摘下来,不摘下来,我就再也不进大会堂。”进了北大厅,毛泽东看到原来挂画的地方,都挂上了“毛主席语录”,又生气了,说:“我那几句话就有那些大的作用,到处写,到处挂,讨嫌!”并且当下就向周恩来布置:“恩来,叫人统统摘下来!”随后,自然是周恩来去落实毛泽东的这些“最高指示”。 在当年的政治气氛下,毛泽东此举并不是小事,也不是个单纯的“谦虚”问题,明眼人都知道,这是对着林彪来的。果然,在后来的庐山会议上,它成了林系大将“清君侧”时敲打周恩来的口实。显然,毛、林之间文革初期的“政治密月”,己如“昔日黄花”了。不过从这件事也可以看出,在今后毛、林的争执中,毛泽东可以指望周恩来在大关节方面继续站在他这一边。 毛泽东见事很透,他当然会想到政治主张的分岐,势必延伸到人事权力的争夺,他料到林彪会打“国家主席”的主意:——“国家主席”,在中国当时的国家体制中,虽然只是个虚职,但如果实权己经在握的话,“名正言顺”的意义就不一般了。如果林彪“名至实归”,党、政、军大权在握的“实权”,再加上“国家主席”的“虚职”,即便是“国家副主席”也罢,其“接班人”的地位,就更加不可动摇了。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林彪在“文革”问题上坚持同毛泽东对立的意见,关于“文革”的事情,麻烦就大了;于是,毛泽东未雨绸缪,在讨论宪法草案修改时,干脆建议取消“国家主席”的职位。 —— 就事论事地说,毛泽东撤销“国家主席”职位的意见,确实没有多 少道理:国家体制,在任何国家都是很严肃的事,“国家主席”,不能“因人设职”,也不能因人“撤”职嘛,不能你毛泽东不愿意当,又不想让林彪当,就撤销“国家主席”的职位。 不过那个时候,在毛泽东的心目中,“文化革命”是他压倒一切的考虑。在毛泽东看来,“史无前例”的“文化革命”,是创造历史的大事业,与此相比,撤销一个“国家主席”的“虚职”,算得了什么大事? “文革”时代,“天下大乱”,各级党委“停止组织活动”了,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都冲垮了,“公、检、法”的专政机关也“砸烂”了,还有什么“工、青、妇”的各级机构,也一概没有了,…… 国家政权这些重要得多的部门、甚至核心和实权机关,统统都不起作用了; 在国家政权的最高层,“国务院”成了“业务组”,“军委”成了“办事组”,连“党中央”也成了个“碰头会”……; 那又怎么样呢?用他的话说,地球不是照样还在转吗? 所以在毛泽东看来,“国家主席”这样的虚职设不设的,原本就算不了什么大事,完全可以根据“文化革命”的现实政治需要而定。 因此,在九届二中全会之前,对撤销“国家主席”职位的事,毛泽东先后 六次作出明确批示,企图用他的权威,把林彪的意见压下去,让他死了这条心。 实际上,林彪同毛泽东在人事权力方面的争夺,比“设国家主席”更严重的事情,是所谓“人民解放军是毛主席亲手缔造、林副主席直接指挥”的提法,了解中国政坛的人应该知道:这简直就象“玄武门之变”以后的秦王李世民,向毛泽东“逼宫”了。 还有那个著名的“林付主席一号命令”。如今人们都知道,“文革”期间,整个国家政权几乎完全依靠军队维持,而军队是拿枪的,因此动用军队的事,高度集权,甚至调动一个排,都要经过毛泽东批准。这个规矩,林彪自然不会不知道。“珍宝岛”事件后,中苏北京机场会谈前,形势确实严峻;但军情再怎么紧急,让百万大军进入“超级战备”,报告毛泽东的时间还是有的嘛。事后看,如果此举是做给苏联人看的,怕是判断失误了;那么,公然“先斩后奏”或者说“边斩边奏”,是做给谁看呢?这桩事,恐怕不光是瞒不过毛泽东吧。 以上所举的两件事,都涉及“军权”,这对任何国家,都是非同小可的事。比如,倘若作为国防部长的拉姆斯威尔德,宣布他是美国陆海空军总司令,整个美国军队由他“直接指挥”,你问问小布什愿意不愿意?美国宪法允许不允许?毛泽东和林彪都是打了一辈子仗的人,他们都不会不知道,“军权”,这是什么份量的问题!林彪当年在“四野”,也曾是百万大军的统帅,自然不会不知道“直接指挥”这句话的轻重。而毛泽东在遵义会议后掌握了军队的统帅权,于是,关于“政治路线”的是非纠葛,完全可以从长计议,放到延安整风时再理个头绪,这也使他在和张国涛的较量中棋高一着、占得先机。 在那个似乎只是个所谓“提法”的问题上,在中央最高当局,曾经发生过一场严重的政治争议。其原委是,庐山会议前夕,1970年的“八一社论”在中央审稿时,陈伯达坚持“林副主席直接指挥”的提法,张春桥则主张采用“毛主席和林副主席直接指挥”的提法,双方争执不下,由周恩来和黄永胜去当面请示毛泽东本人定夺。可是,对这件涉及军权的事,意志强悍的毛泽东,在明确表示自己的不同意见之后,经过一番对现实情势的权衡估量和因势利导的运筹盘算,竟然把己经说出口的“最高指示”,又强咽回去了。这个关于“提法”的争执,最后的定稿,在周恩来和黄永胜于门外坐等的情况下,以毛泽东让汪东兴圈去“毛主席和”四个字了结。为了顾全大局,毛泽东不得不忍让于一时。—— 可见当年的林彪是何等权势!           庐山会议上,毛泽东和林彪的一番较量     对庐山会议,直到今天,人们的关注,包括“正史”中讲的,也是在“称天才”和“设国家主席”这些人事权力的斗争方面,而忽略了毛泽东和林彪当时在政治主张上的分岐,就是说,只看到冰山浮出水面的部分,而没有看到水面之下冰山的主体。实际上,毛泽东和林彪在庐山会议上的一番较量,深一层看,真正要害的问题,是“文化革命”,这是他们两人在政治路线方面的实质性分岐。 不过,毛泽东在“九大”会议上虽然坚持了“继续革命”的“文化革命”路线,但他知道,“文武之道,一张一弛”,进退攻守,还须掌握一点节奏。而且,毛泽东毕竟是这个国家的当家人,这个时候,他之所以隐忍不发、暂取守势、难得地委曲求全于一时,是因为当时有几件国内国际十分紧迫的大事,必须在庐山会议上先作一些安排: 党的“九大”开过以后,要筹备召开“四届人大”,“修改宪法”以体现“九大”路线,对政府的工作和人事也要作出安排,经过“文革”,党和国家要走上新的轨道,有许多事情要办;另外,撤销刘少奇党内职务的事,在八届十二中全会上己经通过了,但刘少奇的国家主席是党外职务,总还要在“人大会议”上办个手续吧,否则,此事日后会留下“违宪”的口实; 国民经济计划,也须在全会上讨论通过,而后在“四届人大”上作报告; “珍宝岛事件”之后,苏联在中苏、中蒙边境陈兵百万,中苏两国军事对峙的形势十分严峻,事关国家安危,战备问题也需要全党作出通盘安排; 也许毛泽东更有兴趣讲一讲的,是关于“形势问题”:国际战略格局正面临重大转机,毛泽东精心运筹多年,中美关系快要出现突破了,这是他的得意之作。在这次中央全会上,也想乘机给大家吹吹风,让党内有点思想准备。 可是在林彪看来,眼下这个时机,却是不可多得的。大概是从《史记》、《汉书》关于“请诛晁错,以清君侧”的宫庭智慧中得到一些启示吧,于是在庐山会议上,他发动了一场“清君侧”的“政治战役”。 这可能是一种军事智慧吧,作为战术天才,林彪对此自然不陌生:自1966年夏开始,毛泽东在“文革”问题上发动了一波又一波的攻势,一直牢牢地掌握着政治形势的战略主动权;如今,“文革”己呈“再衰三竭”之势,而且党内对“文革”潜在的不满情绪相当普遍;眼下,毛泽东又需要调整部署、安排办理一些别的事情,在“文革”问题上只好暂取守势,态势自然比较被动。这样,“主动权”—— 这个他们两个都不陌生、并视为军事上也是政治上克敌制胜的法宝,正从毛泽东的手中悄然滑落,这位政坛巨人的“阿喀琉斯之踵”,暴露在林彪的眼前了。看来,老虎也有打盹儿的时候。 不过,“战机”稍纵即失,若是等毛泽东腾出手来,“攻守之势异也”,就又是一番光景了。林彪“抓住机遇”,果断出手,在九届二中全会的开幕式上抡先发言,出其不意地发起“短促突击”;同时,按照事先的部署,安排他的“几员大将”,“搞地下活动”、“秘密串联”、“煽风点火”、“突然发难”。—— 这些用当时的语言描述的情况,人所共知。 林彪的发言,一击而中要害,顿收“立竿见影”之效,全会分组讨论时,果然掀起轩然大波。这样一来,九届二中全会原定的议程,就完全被打乱了。会议后来的过程也证明确实如此:这次中央全会原定的两项“议程”——“筹备四届人大、修改宪法”和“国民经济计划”,在全会期间的讨论中,基本未曾涉及,只是到了全会闭幕前夕,才草草通过了事。 ——了解党的历史的人应该知道,中央全会的所谓“议程”,历来是非同小可的事;原定的议程被打乱,意味着中央领导权威的动摇和丧失,党和国家就要出大乱子了。毛泽东不止一次说过,党内出乱子,这是可与“世界大战”、“赤地千里”相提并论的大灾难。就这件事的直接后果而言,九届二中全会结束后原定于当年国庆节前后召开的“四届人大”,向后拖延了;后来,又发生“九.一三事件”,还有别的事;结果,几度己经准备就绪的“四届人大”,一拖再拖,一直拖到四年多以后的1975年初才开成。召开“全国人大”,毕竟是国家的一件大事,如果搞得连一点起码的章法都没有了,党中央的领导怎么还会有权威? 在大讲“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有一句大家很熟悉的话,叫“树欲静而风不止”,意思是,“阶级斗争”的“客观规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可是林彪的思想和语言,却独出心裁,也别具风格,在发动“文革”时,他讲的话是:“阶级斗争,树欲静而风不止,而我们就是要做那个风。” 在这次庐山会议上,林彪“要做那个风”了;而且对毛泽东说他的“借助锺馗,为了打鬼”,也“反其道而用之”,这一次,他是要“清君侧”,其锋芒,实际上指向毛泽东的“文化革命”。用“文革”时代的语言来讲,这叫“打着红旗反红旗”吧,也许林彪自己在“卡片”上写下的话更生动些:“打着红旗造反,叫人不易看穿”。—— 打着赞誉毛泽东是“天才”和拥护他当“国家主席”的旗号,达到“清君侧”以扼杀“文革”的目的,借毛之刀诛毛之人,林彪这位“战术天才”,其用心之深之险,象他过去打仗一样,“又刁又狠”,确实不是等闲之辈。 不料,时间只有两天半,略一交手,林彪便败下阵来。这些个“清君侧”的小把戏,那能瞒得过深通中国历史掌故的毛泽东?他断然煞车,先是停止分组讨论,继而一篇七百字的短文,把那位原来只是他的“大秘书”、后来改换门庭投靠林彪的陈伯达“揪出来了”。当然,有了“批陈”这个题目,随后的“顺藤摸瓜”,文章还大有玄机。 林彪的败阵,分析起来,若以古时韩非子说的所谓“法、术、势”之道来论:—— “法”这一条,也还有些可以圈点之处,惜乎不是堂堂正正地提出来; 处心积虑的“术”,虽然出手不凡,终究不是正道; 最重要的是“势”,林彪明显不居优,毛泽东的领袖地位和巨大威望,是他不可逾越的障碍。 最后的结果,他还是栽倒在他老师的脚下了,心情灰暗的林彪,一脸阴沉地下了庐山。 不过,毛泽东在庐山的做法,同他历来“后发制人”的行事风格不大一样,显然有点武断。大概毛泽东也知道,他的本钱不多了,时间也不多了,面对林彪这个气势正盛的对手,过去“后发制人”的办法,也不那么有把握了,不敢玩得太过份。 所以,在庐山会议上,当形势还只是“风起于青萍之末”、刚要“盛怒”的时候,毛泽东敏锐地感觉到:若是等到林彪“最高的一股风吹下去,…… 就要改变面貌,改变面貌,改变面貌”的时候,就搞成不可收拾的局面了。 党内对路线问题的认识不统一,思想交锋尚未充分展开,便踩了急刹车,草草收场,自然会留下后遗症。说起来,对党内思想路线上的问题,毛泽东历来重视也相当擅长做统一认识的工作,可是这也取决他要做什么样的事,如对眼下这场“文化大革命”,要将党内的思想统一到他的认识上,也实在是难哪。 庐山会议上,思想和路线方面的问题在党内统一认识的事情没有解决好,于是,就象俗话说的,“口服心不服”,庐山会议后,二百多中央委员,虽然当面对毛泽东不敢说什么,思想上的“疙瘩”却没有解开,有人甚至根本不服。毛泽东的难题还在后面呢。     在庐山会议时,象李雪峰和我父亲这些只知道为党的事业“埋头拉车”的干部,他们关注的大概主要是些政策和执行层次的问题,对毛泽东和林彪内心深处的玄机,恐怕也象在云里雾里一样,“不识庐山真面目”吧。           庐山会议揭示“文化革命”的“内在矛盾” 就象毛泽东的哲学理论著作名为“矛盾论”一样,他的“文化革命”的实践,也存在着一个深刻的“内在矛盾”: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是毛主席亲自发动和领导的。”—— 那个时代的人们对这句话,可谓再熟悉不过了。可是,这是一场什么样的“革命”呢?作为党、国家和军队的“领袖”、“统帅”,也就是一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毛泽东却要“发动”他的人民,对他赖以统治的“国家机器”,来一场“革命”!而这个“国家机器”,又是他用了大半生的心血,苦心经营、亲手打造出来的。 当然,在毛泽东看来,“文化革命”这场革命,同他当年抵抗日本侵略和推翻国民党政权的革命,还是不一样的。毛泽东发动的这场对他的“国家机器”的革命,其初衷,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是要让“老干部焕发青春,年青人得到锻炼”,使他们恢复革命战争的延安时代的“三大作风”,其核心是“密切联系群众”这一条;若用“文革”时代“红卫兵小将”浪漫而纯真的话来说,叫作“把党的领导干部打成左派”。 但是,在这场革命风暴中“经风雨,见世面”,在“文化革命的大风大浪中游泳”,这个“社会主义革命的关”,却是每一个党的领导干部都必须过的!—— 包括他那时十分器重的“红秀才”王任重,还有象李雪峰和纪登奎这样他当年相当信任的干部,甚至他在长征时的警卫员如陈昌奉等等,只要当时处在“领导干部”和“当权派”的位置上,都一概不能例外,对谁也不肯通融! 这真是旷古未有的奇人奇事,确实象“文革”时代讲的那样:——“史无前例”!甚至还可能会是“空前绝后”!如今,我们都知道“文化革命”是错误的了,可毛泽东这位古今奇人的这个“错误”,却犯得如此惊世骇俗,掀起如此惊涛骇浪,如此令人惊心动魄! 在“文革”结束很长时间以后,绝大多数党的领导干部,在这场惊天奇祸的心理震撼中,仍然久久地心有余悸,因而他们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全部思想关注,几乎都集中在今后如何防止“文革”灾难重演的方面。 这种显然不是“向前看”而是“向后看”的关注,要说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不过也许我们可以认为,由此而产生的失误是:在中国改革由农村到城市全面展开、经济与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前夕,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党和政权的建设应当怎么改革?这样一个非常重要也十分迫切的问题,没有能够受到改革决策者未雨绸缪的关注,被忽略了。 可是,一些简单的常识,却使我们对这种并非“向前看”的关注提出质疑: “文化革命”这种“史无前例”的事情,难道真的还会“后继有人”吗?我们很难想象,象“文化革命”这种几乎完全属于毛泽东个人特殊政治风格的事件,在他老人家去世之后,还有那一位国家的统治者,愿意下决心做同样的事?而且竟然拥有如此过剩的个人权威这种政治资本? 而在“文化革命”中有过一番“经风雨、见世面”的锻炼之后,当年的“红卫兵小将”们,思想也不会那么简单了,即使他们还想按照“继续革命”的理论再搞一次“文化大革命”,可当他们面对中国革命铸就的如此强大而严峻的“国家机器”,在没有当年作为“最高统帅”的毛泽东支持的情况下,还能搞出多大名堂?实际上,不说“成事”、就连纯属“败事”的“天下大乱”,又能闹成点什么气候? 所以,象“文化革命”这样的事,不仅在中国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甚至包括这个世界上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不仅“史无前例”,恐怕还是“空前绝后”的。—— 虽然预见未来永远不可能有绝对的把握,但我想,这样的判断,应当说是基于比较清醒、理性和冷静的认识。  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奇特的局面:在“文革”时代的中国政坛,一方面,毛泽东在全党全军全国人民中享有极高的威望,绝大多数党、政、军的领导干部,对毛泽东作为领袖的忠诚,是无可置疑的;但是,另一方面,同样是绝大多数党、政、军的领导干部,对毛泽东发动的这场“文化革命”的忠诚,却是大可置疑的。 这是“文化革命”一个贯彻始终的深刻的“内在矛盾”。对那个时代的“领导干部”或“当权派”来说,对毛泽东作为领袖的忠诚“无可置疑”,和对他发动“文革”的忠诚“大可置疑”,这个“内在矛盾”,简直象是撕裂了他们的心:—— 如果出于对毛主席“无可置疑”的忠诚,义无反顾地始终贯彻“文化革命”的路线,那同他们几十年的工作经验和历来接受的关于“党性”的教育全然不符,同他们作为一个统治者的常情、常理和常识,也完全相悖;而如果由于对“文革”的“大可置疑”,而背弃对毛泽东作为领袖的忠诚,在那个时代,对绝大多数党的领导干部而言,则是很难想象的事。 因此,要从“文化革命”这个“内在矛盾”中挣脱出来,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存在着一道绝不是可以轻易突破的心理防线,于是只能在“文化革命”这个“内在矛盾”中,长时间地忍受心理上的痛苦煎熬。仅就这一点而言,“文化革命”也可以称之为一场“触及灵魂的革命”了。 这场“触及灵魂的革命”,对绝大多数党的领导干部来说,并不是一个可以超然对待的“纯粹理性”的判断,而是在“大风大浪”的实践中受尽折磨而刻骨铬心的“经验判断”。 如果说,在“文革”发动时,他们就“很不理解”的话,在耳闻目睹了“文革”三年来的狂热、横蛮、凶暴、荒诞之后,他们可能“更不理解”了;尤其是亲自领教了“炮轰”、“火烧”、“造反”、“夺权”,还有“戴高帽”、“挂黑牌”、“坐飞机”、“打砸抡”等等,在“文化革命的大风大浪中经风雨、见世面”,在“灵魂”连同皮肉经历一番痛彻难忘的“触及”之后,要他们发自内心地赞成和拥护这场原本就“很不理解”的“文化革命”,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不过,毛泽东之所以发动这场“史无前例”甚至“空前绝后”的“文化大革命”,其真正的目的,实际也不很难理解,其实他自己当时就说的很清楚:—— 就是要让全国人民自下而上地全面地揭露党和政府的阴暗面。 说起来,这样一个道理,本来是现代社会国家政治的基本原理和常识,对西方国家的情况,在这里先不去说它,单说中国:我们的国家,不是称为“人民共和国”吗?我们的政府,不是叫“人民政府”吗?我们的党章上,不是写着“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吗?那么,“揭露党和政府的阴暗面”,人民群众行使对党和政府的监督,难道这不是他们理所应当的权利吗?这个道理确实不复杂。 可在当年,以领导干部们并不算低的智商,何至于就“很不理解”呢?如今,折磨了中国政坛和全国人民十年之久的“文革动乱”—— 实际是一种“半无政府状态”,当然是没有了;可现在折磨着我们的,却是规模相当可观而且似乎斩不尽杀不绝的“腐败现象”这样的“阴暗面”。我想,让人民群众揭露党和政府的阴暗面,就这么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放在今天的中国,如果还是“很不理解”的话,即使是普通百姓,反倒是有点缺乏常识了。 可是在那个时代,作为“革命对象”的党的领导干部们,他们身上革命战争年代的硝烟尚未退净,体内的弹片和疤痕还在隐隐作痛,而他们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其忠诚勤勉、力疾躬行、廉洁自律、清贫俭朴,几乎达到古今中外之冠了;若说“缺点错误”,充其量只是有点“脱离群众”而己,这算什么了不得的“阴暗面”呢?革命了半辈子,出生入死,“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嘛,难道不应该有点地位?实际上,在那个“激情燃烧的岁月”,当革命时代的正义还充溢在他们的胸中时,却让这些个乳臭未干的毛孩子、不谙世事的“儿童团”,把他们当作“革命对象”,这么个没完没了地胡乱折腾,他们确实“很不理解”:老子当年干革命的时候,你们不知还在那根腿肚筋里呢! 而作为“革命动力”的那些初尝政冶禁果的青年人,对“揭露党和政府的阴暗面”还须有“民主”和“法制”的“监督”这样一些观念和方法,在那个时代,不仅相当陌生以至完全无知,而且在意识形态上持完全排斥拒绝的态度;对于现实政治的复杂,他们的经验几乎为零,对过去革命历史的曲折,他们的知识也少得可怜;当涉足政坛开始他们的“政治初恋”时,在这些“革命小将”们幼稚而狂热的头脑里,大概只有从老一辈那里继承和模仿来的意识形态和方法:——“革命”!而他们的“革命”,矛头却对着昨天“打天下”的“革命前辈”!他们甚至幼稚而荒唐地把毛泽东几十年前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里说的方法也用上了:——“戴高帽子游街”! 因此,就这场“革命”而言,无论是作为“革命对象”的“阴暗面”的事实,还是作为“革命动力”们“揭露阴暗面”的观念与方法,对那个时代的政治生活,如果借用时下流行的经济学语言来说,都是十分稀有的“短缺资源”。 显然,象“文化革命”这样一场“革命”,在客观方面,并没有什么现实的“革命危机”,完全是人为地制造出来的,——如果斯大林还活着的话,又该嘲笑中国的“麦琪林式的革命”了,“麦琪林”者,俄语“人造奶油”也,即冒牌货之意;而在主观方面,毛泽东发动“文化革命”的“资源”,甚至更加“短缺”得厉害:大概除了军队的支持,就是他的个人威望了。 —— 作为一位统治者,毛泽东也并不缺乏常识:在“文革”时代,经常讲的一句话就是,“人民解放军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是的,如果把国家政权比作一所房屋的话,没有粉刷、没有装修,甚至连门窗、屋顶也没有,自然不象个样子,可若是连“柱石”都没有了,那岂不是要坍塌垮掉了吗?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自然也就无从谈起了。 如今,主持军队工作的林彪,又要同他分道扬镳了,“两条腿走路”,有一条腿要跛了,这“文化革命”的路,还怎么走得下去?而且,如果林彪“清君侧”的谋略得逞,不仅那时还支持他的“文革”—— 无论是有几分虔诚动机,还是出于对他的崇拜,抑或仅仅由于“不看僧面看佛面”—— 的原本力量就相当单薄的队伍,又要折损几名干将;而他作为“一把手”,即使在“文革”中也要不时为调整一下进退攻守的“平衡”的常规战术,也摆弄不成了。 ——“文化革命”,由于锋芒指向“国家机器”的性质,“政治路线决定组织路线”使然吧,其在党政领导干部中获得支持的“资源”,原本就先天不足地“短缺”,现在更面临空前“短缺”的危机。毛泽东继续进行“文革”事业的“资源”,就要只剩下他的个人威望了。 “文化革命”的这个“内在矛盾”,更加尖锐地摆在毛泽东的面前。      庐山会议的政治风波,毛泽东认为是“对着他来的” 那场“要炸平庐山”的政治风暴,就深刻揭示了“文化革命”这个“内在矛盾”,而且呈现为一幅极具讽刺意味的生动图景:两百多名中央委员,为“有人反对毛主席”而群情激愤,而毛泽东却认为,这是“对着他来的”。 实际上,我们不得不对毛泽东眼光的老辣而叹服,他年近八旬,却宝刀不老,其透视人性的目光仍然很尖锐:—— 为“有人反对毛主席”而群情激愤的背后,潜藏的心理状态却是对“文化革命”的不满情绪。 他警觉地注意着:—— 这股为“有人反对毛主席”而群情激愤的政治浪潮,转瞬之间,就会演变成冲击和淹没他的“文化革命”的灾难。 中央全会上讨论的情况,果然如他所料:—— 为“有人反对毛主席”的群情激愤,掩盖着对抗“文化革命”的潜台词。 如此看来,这不是“对着他来的”,又是什么? 其实,作为一位“辩证”的大师,对“文化革命”这个“内在矛盾”,毛泽东在“文革”发动时,不仅并非不知情,而且心知肚明:他估量了一下个人威望这笔资源,还用“畅游长江”为它作个广告、造点势、让它增点值,而后作为一种政治资本,毅然决然地将它投入了“文化革命”的旋涡。 我们从毛泽东在“文革”前夕给江青的信中看到,他似乎也预感到:“弄文罹文网,抗世违世情”,他发动的“文化革命”这场政治风暴所掀起的涛天巨浪,最终或许要让他的领袖威望也付出代价,甚至会连同他自己一起“打得粉碎”!—— 对“文革”前景的莫测与凶险,他并非全然不知情。不过,毛泽东历来不怕弄险,他喜欢鲁迅:“在危险中漫游,才能体验生命的力。” 也许在毛泽东看来,他的威望,如果保护得好好的,把它传下去,让后人象神一样供起来,还不是古时候“神道设教”的老套套,那有什么意思呢?过去在延安时代,把他的“毛泽东思想”树起来,用以对抗“第三罗马”的教主斯大林,从“共产国际”的思想束缚下挣脱出来,为中共争得独立和自由,还有点实际的用处。可是,现代世界的观念,是人民主权,也是世俗社会,并不需要把他毛泽东当作一尊神来“信仰”。 ——中国革命,如果由于它的成功近于完美,并且以毛泽东的名字作为标志,让后人视为神物,一切都墨守成规,丝毫不能变动,使一场伟大的革命,铸就一个相当保守的政权,在毛泽东看来,或许也是一种悲剧呢。 因此,当人民高呼“毛主席万岁”时,他却用老百姓的大实话念叨着:“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叫,自己去。”而毛泽东喊的“人民万岁”,才是现代世界的真理:如果人民还需要“信仰”什么的话,那么他们应当“信仰”自已。—— 如果说的斯文一点,这也许就是康德哲学里讲的“伦理学的自由”。 1970年国庆节在天安门城楼上观看盛大的游行时,站在毛泽东身边的斯诺问他:“对这一切,你还满意吗?”这位具有敏锐洞察力的著名记者,可能是要刺探毛泽东的灵魂:他想从毛泽东的回答中判断一下,是否由于他对自已领导中国的成就感到骄傲和得意,才产生中国“文革”时狂热的“个人崇拜”? 毛泽东以他特有的辩证思维回答道:“既满意,又不满意。中国比过去有了进步,但是进步还不够。”也就是说,对中国革命的胜利,毛泽东是满意的,但他没有被胜利冲昏头脑,他的头脑是清醒的。他知道,革命胜利给中国带来的进步,不仅没有实现什么“理想社会”,而且没有达到当今世界的发展水平。用他的话来说,他领导的中国革命,“感动了上帝”,得到了“人民的拥护”;但是,“人民的拥护”,并不等于“人民的权利”,在现实社会里,人民还不是“上帝”,在国营商店,甚至连“顾客是上帝”,也是一种奢望。他写的“六亿神卅尽舜尧”,还只能是在诗中所寄托的一种意境。 尽管从历史的角度看,一个用革命意识形态武装起来的、在长期战争中建立起来的政权,势必带有严峻的军事色彩,大概也只能是这个样子吧。可是毛泽东对中国仅有这样的“进步”,却“不满意”,他要用自已对“进步”的理解,改变这种局面;而且,“天地转,光阴迫,一万年太久”,虽然已经是晚年了,但他还是要在有生之年改变它,而且亲自去做这件事。 或许,在毛泽东那超越时空的哲学玄思里,可能还会想:对他的个人威望这笔政治资源,谁知道身后的人们,会利用它来干什么呢?一种全面控制的绝对权力,不符合他一贯期望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并不合他的意;如果这种全面控制的绝对权力再加上完整无损的道德形象,更让他不放心:一旦脱离了人民,中国的前景会是怎么样的呢?是打着列宁旗号的“社会帝国主义”?还是“神道设教”的传统专制?抑或“纳粹德国”或日本“天皇 — 军部”体制那样的法西斯专政?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人非圣贤,岂能无过?”——这是毛泽东时常讲的话。他知道:人都是有缺点的,政府官员甚至国家领导也一样。在认识论的意义上,谁都不可能象上帝那样“全智全能”,在伦理学的意义上,也都不会象天使那样“至善至美”;在道德方面,人大概也都兼有善恶两面,而且善恶之间的转变,或许只是一念之间的事,佛家不是说,“放下屠刀,立地成佛”、“顿悟成佛”吗,反过来的情况,从明清小说里“怒从心中起,恶向胆边生”的话来看,道理也是一样的。未来的党和国家领导,如果他们的心中没有人民了,又没有人民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失控的“恶”,用他威望的余辉作为偶象,装点和掩饰成无上的“善”,只会更加禁锢人们的思想,那对社会进步又有何益呢? —— 如此情形,既非他所愿,也心有不甘。因此,个人威望这笔政治资 源,与其当作一种摆设放在哪里也是一种浪费,留给后人又很不放心,不如现在作为“文化革命”的投资,自己用了它。 我们从毛泽东的信中关于“虎气”和“猴气”的议论中,似乎还能感悟到 他作为“最高统帅”在“大战”前夕深藏的心理冲突的一丝表露。不过,就象他自己说的,最终,他身上的“虎气”,还是战胜了“猴气”。战略决策的决心一下,他义无反顾地走向了“文化革命”。 作为中国的革命领袖和共和国的缔造者,毛泽东己经创造了历史,并且十分辉煌,但他并不满足,还要创造新的历史。在万丈雄心的毛泽东看来,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不过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只是他一生事业的“一件事”,在七十三岁高龄时,毛泽东又开始做“另一件事”了:“文化大革命”—— 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绝无仅有而又极为奇特的“革命内部的革命”。 “文化革命”,既然在毛泽东的心目中享有如此不同凡响的地位,他便无论碰上多少困难、坎坷与锉折,即使面临被“打的粉碎”的危险,也不会轻易放弃。在庐山会议上,他再次运用个人威望这笔资源,一篇七百字的《我的一点意见》,就把二百多名中央委员群情激愤的怒火浇灭了。—— 看来,毛泽东的个人威望,还有余勇可贾,仍然具有强大的威力。 在这一轮党内斗争中,毛泽东的意志再次占了上风,“文化革命”的路线,全党还要继续贯彻。于是,党内高层围绕“文革”问题又展开了新一轮的斗争,“文革”时代的中国政坛,继续在这个“内在矛盾”的漩涡中苦苦地挣扎着。            林彪的“灵魂深处爆发革命” 庐山会议时,在《我的一点意见》里,毛泽东虽然还拉上林彪,给他打了点掩护;不过那只是策略,林彪跟毛泽东几十年了,自然也不会不知道这个。实际上,他们两个人在政治上的关系,在庐山会议上,己经彻底决裂了。 毛泽东和林彪斗法,在全党发起了“批陈整风”运动:—— 他“纲举目张”,再次祭起“路线斗争”的旗帜,把党的历史象中药铺里的“十全大补”一样,排列成“十次路线斗争”,使政治斗争在宣传上颇具广告效应;并且用“抛石头”、“掺砂子”、“挖墙角”的“三大措施”,把他布下的“路线斗争”的网,越收越紧,步步紧逼,想让林彪就范。 对“文化革命”这个“内在矛盾”,林彪同样心知肚明,而且林彪的个性特点和政治意志,和毛泽东同样固执和倔强,虽然他的政治理念所追求的目标,比毛泽东要容易理解得多:也就是有了统治权力,按老路子搞点建设吧。 在“庐山会议”上发动“清君侧”的“政治战役”败下阵来之后,林彪看到:他和他的“几员大将”,搞“文斗”不行,搞“武斗”可能还有点本钱;于是“扬长避短、发挥优势”,调整部署、整备力量,另组“小舰队”,准备搞“武斗”,而且要“破釜沉舟”、拼个“鱼死网破”,竟然对毛泽东动了杀机。 如果从西方哲学家们讲的所谓“纯粹理性”的角度看来,构成“文化革命”的基本要素里,如果毛泽东作为“文革”的“始作俑者”和决策者,从中国政坛上消失了,“文化革命”这个似乎无休无止地折磨着中国政坛的“内在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也许这是林彪为解决“文化革命”的“内在矛盾”的想法吧。—— 从这个意义上说,林彪也并非全然为了个人。本来嘛,政治家的行为,从来就不能单纯用追求个人荣华富贵来解释。虽然政治家也是人,不过他们的想法,和为衣食温饱奔波忙碌的平民百姓,还是不大一样的。 当然,象毛泽东常说的,我们自然也不是林彪“肚子里的蛔虫”,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他全部的真实心理活动。不过,就一般情况推论,象绝大多数“领导干部”一样,林彪的心理状态,大概也不会完全不受“文化革命”这个“内在矛盾”的影响,毕竟是革命几十年的“亲密战友”了嘛;而且他也不会不知道,在那个时代,对毛泽东的忠诚,同对国家民族的忠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文化革命”这个“内在矛盾”,作为一种情感与心理的冲突,也许一直纠缠到林彪生命的最后一刻。 但是,林彪就是林彪,他不是常人,同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的想法也有不同:只差一步,就会登上权力的顶峰,功亏一篑,则会是他政治生命的终结,权力欲交织着危机意识,而且,为中国革命奋斗几十年的林彪,自然也会有某种对国家民族的使命感。性情特具定力的林彪,虽然表面上整日在毛家湾静静地索然枯坐,心中却似翻江倒海一般,风声、雨声、国家、家事、革命历史、现实政治、……各种心绪,一起涌上心头,使林彪在“无可置疑”和“大可置疑”这个“文化革命”的“内在矛盾”中,经历着一番“触及灵魂”的痛苦思索。 终于,作为一种政治的判断和决策,他从这个“内在矛盾”中挣脱出来了。如果看过莎土比亚的著名戏剧《麦克白》,我们也许可以想象,林彪突破这一道重要的心理防线:要对毛泽东动杀机!内心深处翻腾和激荡着多么汹涌澎湃的惊涛骇浪!如果用“文革”时代的语言来讲,完全可以叫作“灵魂深处爆发革命”了。 在那个时代,可以说,绝大多数党的“领导干部”,都不是现代社会意义上的“政治家”,而只是毛泽东的“忠臣”,或者说,他们都把对党和人民、对国家民族的忠诚,同对毛泽东的忠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甚至完全当作一回事。象彭德怀同志那样抱定“宁可自己身败名裂,也不能危害党的事业”的决心,在党的领导干部中并非绝无仅有;而象刘少奇同志那样认识到“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却不是大多数领导干部能够达到的思想境界。 相比之下,我们可以认为,林彪的思想,要“解放”得多。仅从那“冰山一角”的“五七一工程”看,心理固属阴暗且不去说它,就思想而言,简直象“天马行空”一般,无拘无束,自由驰骋,根本没有什么“最高指示”的限制,也没有什么“顶峰”之类的“禁区”。显然,象“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那样的话,只是说给别人听的,至于“大树底下好乘凉”的话,可能完全不是他真实的心理写照。 但是,林彪突破的这道心理界限,却是一条不容逾越的道德防线:因为,你可以认为,毛泽东的话不再“句句是真理”了,但是要对他动杀机,却完全是另一回事;你可以背弃对毛泽东个人的忠诚,但是如果背弃对国家民族的忠诚,性质就根本不同了。 因此,也许我们应当认为,林彪的心理素质,实际上可能是比较脆弱的,也许同他的病体有关吧,他在精神上的自制力和意志力,在他称之为“绞肉机”一般严峻的党内斗争中,折磨地受不了了,他挺不下去了,终于,他背弃了对毛泽东的忠诚,同时,也背弃了对国家民族的忠诚。 其实,从比较世俗的角度看来,就个人和家庭在“文革”时代的遭遇和处境而言,林彪的情况,和同样是革命几十年的大多数领导干部相比,其差别简直象是“九地之下,九天之上”了。在“文化革命”中,全国成千上万的领导干部的境遇,用东北的方言来说,那个“遭罪”,可真是“老鼻子”了。 所以,林彪这样的人,在中共当年的“领导干部”中,也确实可以算是一个“异类”了。—— 当然,将对毛泽东的忠诚,等同于对国家民族的忠诚,这一点,可以归之于那个时代的局限性。 “九.一三事件”,使“文化革命”的大动乱演出了惊心动魄的凶险一幕,这如今大家都知道了。林彪失败了,而且葬身境外,一念之差,一步走错,其一世英名,便毁之一旦了。林彪无疑曾经对中国革命作出过重大贡献,而且是我们共和国屈指可数的杰出的功臣战将,每念及此,人们无不为之扼腕叹息。 而且,如果允许我们今天“思想再解放一点”,而且撇开对林彪本人的道德褒贬,对政治进程完全依客观理性来分析,也许我们对中国在“文革”后期的历史进程可以作这样不无道理的假设: 如今大家都知道,庐山会议后,对毛泽东的批评,林彪软磨硬抗,拒不检讨。但是,倘若我们假定,林彪坚持他“结束文革”的主张,却不是对毛泽东动杀机,更没有在“方寸大乱”之际怆惶出逃,而是坚持进行政治斗争的方法,那么情况会怎么样呢? 依当时的实际情势而论,尽管林彪在政治上的实力和地位处于颠峰时期,不过要同毛泽东这样的政坛巨人较量,他可能仍然不是对手。因此,可能性比较大的结果会是:毛泽东南巡归来后,召开九届三中全会,林彪会被毛泽东从“副统帅”和“接班人”的地位上拿下来,附带的措施,自然会是改组“军委办事组”。 不过,考虑到“文革”在越过“高峰期”后,己经锋芒顿锉、呈现“再衰三竭”之疲态,如果林彪不采取那么极端的对抗措施,毛泽东又能拿他怎么样呢。而且,依他同毛泽东的历史关系,或许还可以比邓小平做的潇洒一点,比方说,公然以“政见不合”宣布“辞职”,或者退一步,以“健康原因”告老还乡,那样的话,林彪自然难免会象陈云、邓小平一样,过一段赋闲、坐冷板凳的日子了。 可我们都知道,毛泽东那时己是八十高龄的老人了,如果依庐山会议上林彪登高一呼、便群起响应所展示的巨大政治实力来看,在毛泽东去世以后,林彪的东山再起,并不是什么不可想象的事。至于邓小平,如果没有发生“九.一三事件”那样震撼中国政坛的惊天奇变,依毛泽东历来讲究“因势利导”的惯常做法,邓小平或许未必会得到1975年展示政治理念和才能的机会;也就是说,邓小平和林彪两个人的政治经验和水平、治国的理念和才能姑且不论,就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两人在中国政坛的实际位势而言,林彪明显居优。倘若在毛泽东之后,林彪果能东山再起,邓小平就更不会有机会了。 那样的话,在毛泽东时代之后,就不是邓小平时代,而是林彪时代了。当然,历史就是历史,历史不能假设,毛泽东之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邓小平时代,这己经是不可改变的历史事实。 —— 当年那位名列“三巨头”的英国首相邱吉尔说:“政治上战胜对手的最好办法之一,就是比他的政敌活得更加长久一些。”对这样的话,我们自然很难说它具有什么重要的思想价值,但是作为一个政坛老手的经验之谈,对政治家个人而言,却也是不无实用价值的至理名言。 如此观之,对林彪的命运,人们更要扼腕叹息了。 “折戟沉沙铁未销,自将磨洗认前朝。”温都尔汗的“三叉戟”残骇,静静地躺在那里,却长久地引发人们的无尽暇思。自然,人们更多的思考,还是其中蕴含的关于政治的是非曲直、智愚善恶。 林彪事件,这是一个中国人学习、体验与研究政治的不可多得的典型案例。 我们可以从“林彪事件”中得到一些什么样的教训? “资治通鉴”,司马光为他的著名史学名著起的名字,真是精彩之极!这也深寓着中国优秀的史学传统,面对中国古人的智慧,令人不禁为之惊叹。 我们追念历史,自然也是为了国家的今天和未来; 而且,我们对历史的思考,还应当是理性的; 当然,对历史的理性思考并不排斥道德,而是要对道德进行理性的思考; 也就是说,不是只对某些个别事件作就事论事的道德评判和对某个具体人物的际遇与命运舒发情感的哀叹,而首先是更为注重普遍与一般的道德思考,这里,就是指可以被国家制度引为依据和政治生活引为借鉴的道德准则。 我想,如果世上的确还有所谓“历史哲学”的话,“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可能会成为人文社会学科领域一个无尽的话题:因为虽然在政治上对它作出“否定”性的结论,我们可以认同,可它毕竟是八亿人民卷入其中的一场规模巨大的历史运动,而且长达十年之久。 当然,对这场“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要从历时十年的万千头绪中,剔除同时代的利害与恩怨,跨越后人“代沟”的隔膜和误解,理出事实真象的基本脉络,在历史教训的意义上澄清是非曲直、汲取有益的智慧,也殊非易事。 如果从克罗齐“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论断来看,“文化大革命”唯其是“史无前例”的,我们的研究所需要的借鉴、参照、理论和方法,也要广阔、深刻和复杂得多,换句话说,即使我们站在人类社会全部历史和文明智慧的制高点上,也未必够用。—— 国内外学术界方兴未艾的“文革学”,似乎预示着这样的前景:也许我们需要借助全世界的学识和智慧,才能从“当代史”的史学观念和思想水准,对“文化革命”包括“林彪事件”得出深入的分析与中肯的评价。     可是,“林彪事件”的教训,在某个方面告诉我们的道理,却也并不是太复杂,那首先就是:我们应当怎样进行政治斗争?也就是说,是个政治斗争的方法和手段的问题。 从政治斗争的思想内容方面说,既然“文化革命”是错误的,我们自然可以认为:“文革”发动前后,林彪同毛泽东联手,一起搞“文革”,无疑是错误的;而在党的“九大”前后,林彪要停止和结束“文革”,不管动机为何,其主张本身,应当认为是正确的。 但是,林彪搞政治斗争,采取“小舰队”和“五七一工程”那样的手段和方法,较之法国大革命时的“断头台”和苏联人搞“大肃反”的办法,恐怕更加不可取、也更加使人们难以接受。因为,无论当年的罗伯斯庇尔,还是后来的斯大林,虽然对政敌实行肉体消灭,但毕竟还不是使用暗杀的手段。 从中国历史上的例子来比较,我们读着“小舰队”和“五七一工程”里的“火焰喷射器”、“高射炮扫射”、“引燃汽油厍”、“炸断铁路桥”那些令人毛骨悚然的谋划与议论,林彪用这种办法对付政敌,简直仿佛回到春秋战国“专诸刺王僚”、“楚成王吃熊掌”那遥远的古代去了。—— 正好这也是林彪在文革前夕“5.18政变讲话”里举过的例子,这难道是纯属偶然的巧合吗? 社会上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政治家就会有不同的政见和主张。即使到了所谓“共产主义社会”吧,在毛泽东的笔下,也并不是一付“人间天堂”或者“桃花园”的模样,而是仍然存在着“先进和落后”、“革新与保守”和“左、中、右”的“矛盾”和“斗争”。—— 这种事情,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会有;因此,政治斗争,无论一些人怎么厌恶和诅咒“权力斗争”的龌龊与邪恶,大概也永远会有的。 对政治斗争,人们兴趣比较大的、时常津津乐道的,时常是“权术”,而且往往对“权术”在道德上赋予贬意。应当说,这也是人之常情,西方人也不例外,比如对马基雅维里,尽管他的《君主论》在学术上并非没有进步的思想价值,公众舆论却通常不抱好感;因此,当年那位名震天下的基辛格,对马基雅维里可谓深得其中三味了,可在记者面前,却矢口否认,避之唯恐不及。 不过,不管人们喜欢不喜欢,要禁止政治家们搞“权术”,也就是玩弄点“心计谋略”吧,恐怕实际上也办不到。雄才大略的罗斯福就说过,在他看来,所谓“政治家”和“政客”,只是人们用词的褒贬不同而己。而一位前联合国官员的一本《政客与官僚》的著作,就把“政客”和“官僚”完全当作一个中性的词汇来用,他指的是“民选官员”和“政府公务员”。 如此看来,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就不应该有点“心计谋略”吗?或者说,难道信仰了马列主义,就应该“缺心眼儿”吗?实际上,中国革命真正的思想遗产,除了重建中国人民的政治自信和意志,就是一代中共杰出领袖们非凡的战略智慧了。那首革命歌曲里唱的,“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实际上也是我们民族智慧的优势之所在,如今,有的学者就把中国的传统文化称之为“兵法文化”。毛泽东对于此道,可谓达于炉火纯青之境,林彪作为“战术天才”,其头脑也非等闲之辈。 —— 对此,如果站在对立面或者作为旁观者,把它称之为“权术”,那有什么办法呢?道德褒贬,立场不同,人言人殊,原也是人情之常。当然,对在政治斗争中的“权术”如何运用,也是可以从道德方面进行剖析与评判的。 可是,人们应当怎样进行政治斗争?也就是说,政治斗争的手段和方法,须有一些什么样的制约与禁忌?或者说需要遵循一些什么样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又蕴含着什么样的道德内涵?却记录着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进步的历史轨迹,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水准的一种“尺度”。对于我们这个相当富于谋略的民族来说,也许我们更应当关注的,是政治斗争的规则。 从更为一般的意义上来看政治斗争的规则,“文斗”和“武斗”的不同,带有根本的性质:林彪在庐山会议上的行为,按照共产党中央高层的党内生活准则 —— 这是一种异常严竣苛刻的“规矩”,它虽然未必都有明文规定,但在党的高级政治生活中,却是客观存在 —— 来衡量,自然是违犯“党的组织原则”的;不过,若是从世界范围尤其是实行民主宪政国家远为宽松的政治环境看,林彪在庐山会议的行为,也不能算是犯了什么“规矩”,因为在他们那里,维持政治秩序的,是明文规定的“法律”。 因此,如果林彪只是搞“文斗”,即使“秘密串联”、“煽风点火”、“搞地下活动”、“突然发难”,甚至是“清君侧”也罢,随着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历史进步,在今天和将来的人们看来,也许根本算不上个什么“错误”,更不要说是“罪行”了。 但是,在国家政权内部的政治斗争中实行“武斗”的办法,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如果我们不是以“革命时代”亢奋激情下那严峻苛刻的“规矩”、而是以人类社会普遍通行的“政治文明”即比较一般的标准来衡量,让我们对林彪的“罪行”作点简单的剖析和评估: 对任何国家的政治家来说,对国家民族的忠诚,都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从这个意义上,即使我们抱着台湾历史小说作家高阳那样的史观,以“辩护律师”那样的态度来对待林彪,挖掘出更多的可以为林彪辩护的事实和理由,但对他的“叛国”,却很难给出一个能够服众的辩解,因为他死在境外。 当然,如果允许我们大胆想象一下,假如一二百年以后,中国、俄国、蒙古还有其他亚洲国家包括大家眼下不大喜欢的日本,象如今的“欧盟”一样,最后联合成为一个称为“亚盟”的统一的经济与政治实体了,那时再说起林彪“叛国”的事,也许人们不会象今天这样把它当成个了不得的事了。—— 当然这也很难说,中国实现“大一统”,至今己经两千多年了,人们还以“爱国主义”的名义纪念屈原呢,更不用说晚得多的“民族英雄”岳飞了。这大概是因为,人类社会无论怎样“历史进步”,总还不至于“进步”得完全不要“历史”吧。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随着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历史进步,林彪在政治斗争中对政敌采取肉体消灭的暗杀手段,作为一个“罪行”,恐怕倒是只会“与时俱进”而“逐步升级”呢。—— 当然,这也只是我们对“历史进步”在理解和期待上的一种逻辑推论,还须排除人类非理性思潮侵袭的因素。谁能保证人类社会的未来,就绝对不会再出现德国“纳粹”和日本“军部”那样集体的邪恶与疯狂呢?更不要说会出现依靠阴谋手段或者只是偶然机遇登上权力高位的坏人了。 我们设想一下,倘若林彪的“五七一工程”成功了,他开创的先例依“案例”沿为规则或者“潜规则”,为我们的后代所效仿与沿袭,我们国家未来的政治生活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景呢? 古代的帝王对大臣“廷杖毙命”、“推出午门斩首”以及残酷无比的“凌迟”,也还要明白宣示一下呢。专诸、商臣、聂政一类和荆轲之流的故事里,那种两千多年前的原始办法,毕竟太落后、太愚昧、太野蛮了。 当然,如果细加区分的话,荆轲之流的“慷慨悲歌之士”,其动机还有“反抗敌国侵略”的因素,这和专诸、聂政、商臣一类,完全是在国家内部“搞政治”的情况,还有不同。 若是依二十一世纪之初的当今世界向我们展示的普遍思想潮流的“时代语汇”来说,林彪父子的“小舰队”,则要被称之为“恐怖主义分子”了。 对政治斗争来说,实行肉体消灭的暗杀手段,一旦开了头,也许会象吸食毒品一样上瘾的,从当今世界一些个不成体统的国家的例子中,可以印证这个算不上深刻的经验之谈。 如果政冶斗争在道德上完全失范,其所造成的历史后果,我们中华民族政治文化的道德水准,岂不是要倒退到几千年以前去了吗?我们现在还奢谈什么“人权”、“民主”、“宪政”、政治的现代化和“高度政治文明”呢? 从这个角度来看,毛泽东当年对“林彪事件”的性质,称之为“资本主义复辟”,实在是大谬不然呢。世界近代以来的历史告诉我们:自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起,西方社会越来越注重保护“人权”,政治斗争要以保护基本人权为戒律,己经是常识: —— 以我们党的历史来讲,大家都知道,毛泽东同志在延安整风时确立 “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的原则,总结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各苏区“肃反”的教训,避免了“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惨祸,虽然在“审干”时也发生了一些如今遭人诟病的事,可是,若同斯大林在苏共搞的“大肃反”相比,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平心而论,毛泽东在延安整风中的做法,己经是相当了不起的进步了。设身处地想想,在革命战争时代,处理自己队伍内部思想和政治方面的问题,坚持切实保护基本人权,甚至只是做到不开杀戒,并不容易。—— 美国南北战争时,林肯每过一段时间,就要签署一个文件:枪币逃兵的名单。当然,那是美国当年的军纪,总统也要依法办事。 可是,对处理政治斗争范畴的问题来说,“一个不杀,大部不抓”,这样的 进步无疑还不够,尤其是在和平时代并且己经掌握政权以后,不仅应当“一个不杀”,还要“一个不抓”,而且对待政治对手包括失败的政敌,还应当给他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给政治对手以平等竞争的条件包括失败以后东山再起的机会。—— 这才是现代社会民主宪政国家所应遵循的规则。 —— 毛泽东浪漫起来,有时候气魄也蛮大的。比如,在赫鲁晓夫下台以后,他对柯西金说,要聘请赫鲁晓夫到北京大学当教授,讲讲他是如何“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列主义”的。不过,那个时候他这个话,也只是挖苦一番柯西金、将苏联人的军而己。如果毛泽东真的能够把这个办法在他自己的国家付诸实践的话,当年就应该让1957年的“右派”留在北京大学继续当教授,并且让他们讲讲“政治设计院”是怎么个搞法?批评“党天下”是何道理?而在二十世纪末的北京大学,我们在听了诺贝尔奖得主的经济学讲座以后,或许有幸可以听听张春桥和姚文元对他们的“全面专政理论”和“限制资产阶级法权”更加详尽的阐述呢。 倘若中国也真到了这一天,毛泽东讲的“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所谓“双百方计”,才算是真正落实了。看来,不管毛泽东喜欢不喜欢,他也要受历史条件的限制。“文化大革命”,他把自己的威望也押上作为睹注,可谓最大程度地挣脱了历史条件的限制,可是却使他的威望遭到历史条件的报复,也给他的国家带来了一场灾难。 政治斗争要以保障基本人权为戒律,造成这样的历史条件,须由一整套现代法治 —— 包括它的理念和程序 —— 的长期教化,这大概要有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才能达成。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人的现代化”吧,不过这只是在人文社会领域的内容,因此确切一点说,也许应当称为“公民社会”。 具备了这样的历史条件,在遵循这样的规则的基础上,政治家们完全可以尽情施展他们的“心计谋略”或者说“权术”。在实行民主宪政国家的竞选活动里,我们可以看到,这种情况,从正面讲,己经形成专门的学问和技能,甚至有“形象设计”这样的职业,从反面讲,其挖空心思地怪招百出,甚至演出象陈水扁那样的“苦肉计”疑案。在实行多党民主制条件下,这些都是司空见惯的事,尽管今天的中国还没有出现这种事情,或许有人可能并不喜欢那个样子,不过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进步历程中的现象,却属正常,不说是题中应有之义吧,也是很难避免的事。 在二十世纪后半期“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那里还会允许“小舰队”和“五七一工程”这样一些骇人听闻的事?无故杀害一个普通百姓,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和惩办;尼克松在“水门事件”中,只是因为对反对党“秘密串联”搞窍听,弄得连总统职位都丢了;因为“政见”不同,就允许对政治对手用暗杀手段实行肉体消灭,作为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准则,完全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实际上,毛泽东把林彪事件说成是“资本主义复辟”,也并非对世界上的事情完全懵然无知,也不是想把林彪事件的性质大事化小、减轻一点,而是象他在1959年的庐山会议时说的,“把世上的一切坏人坏事,都算到资本主义的账上”了。 这种作法,从国际上说,是“冷战时代”的习惯性思维;从国内讲,则是毛泽东从“阶级斗争”、“两条道路”的“路线斗争”出发的政治需要。—— 毛泽东曾经坦承过这一点,不过他可能觉得,这个话,在那个时代对当时的政治需要来说,没有必要经常挂在咀上,“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 ;                    2 0 0 5年 5月3 0日    完  稿
  20. 潘维:《大道之行》序言
    书评 2015/03/15 | 阅读: 3778
    本书是京沪五位青年学者--鄢一龙、白钢、章永乐、欧树军、何建宇--的思想结晶,也是策划编辑王海龙的成功。五位学者秉承了中式民本主义而非西式人本主义的思想传统,反对把问题归结为"体制"。古今中外的所有国家都需要为解决新问题而不断调整政策,在政策调整中走向进步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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