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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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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虞万里:《汉语大词典》编纂琐忆
    书评 2013/03/31 | 阅读: 1932
    《汉语大词典》自编纂之始距今已37 年,即纂成至今亦已18 年。由于资料散失,当时许多具体编纂细节已难为人知,以致匡补纠谬之文层出不穷。文章以亲身之经历,叙说最后一部用人工制卡、用笔书写、铅字排印的大型汉语语文词典
  2. 汉斯·莫德罗:我仍在反思过去
    政治 2013/01/21 | 阅读: 1932
    东德最后一位总理。德国统一后曾继续担任德国国会议员,欧洲议会议员:我的目标一如既往地在于社会主义,也就是说,所有的人都有机会受教育、有工作、享有健康,在关乎他们的生存条件时,有参与决定的权利。也提到《窃听风暴》,认为这部电影是单方面的,其表现出的态度说明,从法理上业已统一了的德国至今依然存在着社会鸿沟。
  3. 杨鹏飞:金融危机下工会的抉择
    政治 2009/09/07 | 阅读: 1931
    自2008年下半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由于来自美国的需求大幅减少,中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出现严重困难,民众就业压力剧增。在这样的背景下,以维护劳动权利为使命的工会组织面临一种“积极维权不是、不积极维权更不是”的两难处境。
  4. 王绍光:要瘦身,不要虚胖;要先锋队,不要精英党
    政治 2013/01/29 | 阅读: 1931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苏联东欧巨变的前夜,这些国家党员占人口的比重都不低,一般在6%以上,其中罗马尼亚是党员比重最高的国家,达16.1%,六个人中就有一个是共产党员,但是当时垮得最惨的也是罗马尼亚,政权尚未瓦解,这些共产党员的信念与意志早就先行土崩,作鸟兽散,各奔前程了。
  5. 杨念群:边界的重设
    历史 宗教 2008/09/06 | 阅读: 1930
    从清末有关"采生折割"的反教话语看中国人空间观念的变化。作者认为,对外来者的妖魔化不仅反映在对传统社区内外之别的想象上,而且反映在对谣言传播方式的延续上。
  6. 杨立华:在世的眩晕:重提魏晋风度中的药与酒
    思想 2009/07/21 | 阅读: 1930
    《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这篇演讲的不经意的缘起,与它在中国古代文学史及思想史研究中的经典地位之间的巨大反差,谜一样地摆在每一个试图走向魏晋的探寻者面前,像一个不可思议的传奇。
  7. 桑兵:章太炎晚年北游讲学的文化象征
    历史 2012/09/11 | 阅读: 1930
    近代普遍感到两难的学术与政治的新旧关系,并非如常人所见那般非此即彼,势如水火。
  8. 黄宗智、高原:大豆生产和进口的经济逻辑
    经济 2014/02/12 | 阅读: 1928
    在当前关于大豆的讨论中,有两点尚未得到争论双方的重视:一是大豆生产和进口背后的经济逻辑,二是中国政府政策中可取的抉择以及其所隐含的有可能成为充满建设性潜力的未来出路。
  9. 张晓波:白鹿原:鹿三的消息、皇帝及其他
    影视 2012/11/08 | 阅读: 1925
    王全安显然不清楚如何去摆弄这些事件的逻辑顺序,正如他无法或者不愿意弄清辛亥革命的顺序。
  10. 杨天石:蒋介石日记的真伪
    历史 2010/01/07 | 阅读: 1923
    日记有两种。一种是写给别人看的,这种日记往往装腔作势;一种是写给自己看的。蒋介石的日记大体属于此类。 蒋虽然很早就投身革命,但是,辛亥前后生活一直比较荒唐。1913年,“二次革命”失败,蒋介石亡命日本东京,受孙中山之命,加入中华革命党。1916年,他的引路人陈其美被袁世凯派人暗杀。蒋介石决心 从此改邪向善,按儒学要求克己复礼。此后的一段日记应该比较真实。 其后,蒋介石在国民党中的位置日益重要。他的日记逐渐增添新的内容,即每日生活、工作、思想的记录,治兵、治国和处理人际关系的经验总结等。这一段时期,蒋介石还不会想到他将来会成为国民党的要人,他的日记会长期流传,成为历史学的研究资料,因此,没有必要在日记中矫饰作假。等到他地位日隆、权势日重之后,他自然明白其日记的重要,但是,他把日记作为自用,因此也不会有意作假,自己骗自己。 蒋的日记一般会“如实记录”,并不等于说蒋在日记中什么重要的事情都记。例如,1927年的“四一二”政变,显然是蒋和桂系李宗仁、白崇禧精密谋划之举,但日记对此却几乎全无记载。蒋自己就说过,有些事情是不能记的。可见,蒋记日记有选择性。 蒋的日记,主要为自用,而非为公布,这可以从以下三点得到证明:一是蒋生前从未公布过自己的日记,也从未利用日记进行自我美化;二是蒋在日记中骂过许多人,好友、亲属、同僚、下属,几乎没有人不被他骂,而且骂得非常狠;三是在日记中,蒋写了自己的许多隐私。 蒋的日记手稿本对于我们认识蒋的本相,研究中国近、现代的历史有很大的意义。不看,会是很大的损失;但是,看了,什么都相信,也会上当。
  11. 王敏:"巴扎"(集市)日的时间规制
    文学 2014/12/05 | 阅读: 1923
    本文结合笔者在新疆维吾尔族乡村巴扎(集市)田野调查的实例,分析了南疆维吾尔族乡村巴扎日里的时间规制,指出巴扎日里的时间规制分别由时间频率、时间节奏、以及时间受控与否的观念等三种差异性的规制内容所构成,这三部分规制内容将划分巴扎上不同的群体,并足以解释"赶巴扎"群体间差异性的时间观念与时间认识。
  12. 重田澄男:"资本主义"概念的起源和传播
    思想 2011/09/16 | 阅读: 1920
    1850年前后开始得到使用的资本主义(Kapitalismus)概念,一开始只不过被当作"资本"(Kapital)概念或者"资本家"(Kapitalist)概念的同义词来运用。直到在马克思那里,这个概念才获得了一种抽象的意义,但是还没有形成最终的术语形式。
  13. 罗岗:危机时刻的大学精神--重读蔡元培
    历史 2008/07/09 | 阅读: 1920
    介绍综述蔡元培的教育思想。
  14. 王云霞: 二战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及相关问题
    法律 2011/03/11 | 阅读: 1919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掠夺或者被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在二战期间被日本掠夺的大量文物迄今没有返还,而且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也很不够。本文概要介绍了国际社会的相关实践,分析了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并探讨了中国收回被掠文物的途径和方法。作者认为:虽然在这个领域里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但一些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组织的宣言、建议仍可以作为我们与相关国家之间进行谈判的指导原则;收回被掠文物的主要途径除政府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外,还包括有关国际组织的协调、民间机构的广泛参与和受害者的诉讼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掠夺或者被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欧洲各国尤其受到重视。但在亚洲国家,比起战争赔偿、慰安妇问题、劳工问题以及遗留化学武器等热点问题,被掠夺文物的返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实际上中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大的受害国之一,文物损失最惨重,最有权利得到补偿。本文概要介绍国际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所采取的一些举措,着重探讨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相关法律基础及目前存在的若干难题,进一步寻求可能的返还途径。一、国际社会在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上所做的努力作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被非法转移的文物应该尽可能地归还给原产国。因为文物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象征,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历史的见证。更重要的是,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复制和替代的资源,对创造它的人而言是唯一的。所以,国际社会做出许多努力,来遏制和打击对文物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以及任何形式的破坏,积极促进被非法转移的文物返还给原产国以及原所有人。相对于任何个人或者有组织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战争是对文物的最大破坏。因为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在国家利益的名义下,轰炸、焚烧、掠夺文物成为战争的重要目标之一,使文物遭到永远无法恢复的毁坏。而二战无疑是对人类文化遗产的一次最严重的破坏,受害国家和人数之多、文物被毁灭和掠夺之巨,都是史无前例的。据1945年11月建立的“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战争期间仅从中国掠走的文物至少有3,607,074件又1,870箱[1],绝大多数至今没有归还。在欧洲,纳粹德国从其占领的国家掠夺了大量的艺术品,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犹太人。据“世界犹太人协会”估计,纳粹德国抢掠的珍贵艺术品可能多达11万件。战争结束后,一些国家根据相关法律和协议归还了部分文物,如1945-1949年美国占领当局向德国地方政府归还了原属于德国的艺术品,20世纪50年代末前苏联政府向当时的民主德国政府归还了部分艺术品。但由于冷战时期两极对抗的存在,相关国家之间无法正常就返还问题展开外交谈判,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这类成功返还的案件还是很罕见的。从90年代开始,这种状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许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纷纷出台一些原则和建议,以促进相关国家之间就二战被掠夺或者被转移文物的返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比如,美国国务院和大屠杀纪念馆1998年在华盛顿举办了“大屠杀时期资产返还问题”国际会议,有44个国家和许多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代表们就1933-1945年之间被非法剥夺财产的返还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签署了关于返还被纳粹掠夺的艺术品的11项基本原则。[2] 再比如,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 于1999年向世界各国的博物馆从业者提出了一份建议,要求各博物馆调查和辨认那些出处可疑的藏品的来历,尤其是二战期间或者战争刚刚结束后获得的藏品的来历。该建议还要求各博物馆公开相关调查信息,并将原属于犹太人或其他合法所有者的艺术品归还给原所有权人或其后裔。[3]作为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机构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995年,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部提出了关于解决因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而产生的纠纷的一些基本原则草案。为了使这些原则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以便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讨论并通过,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部于2000年5月在巴黎总部召开了一个专家会议。笔者作为中国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从中国及亚洲国家二战文物被掠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此后,关于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一直是“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历届会议的重点议题之一。据悉,2006年7月结束的“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第14届会议由于各国分歧较大而未能获得通过,近期将再次开会讨论以最终定稿,以便提交2007年召开的第34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审议,作为“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向成员国提出。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促进和犹太受害者的不懈追求下,有关国家之间也进行了积极的磋商,并取得不小的进展。1996年,德国和俄罗斯政府在经历了多年谈判后达成了一项双边文化合作协定,以促进二战期间从对方领土上获得的文物归还给对方。俄罗斯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下,经过艰难抉择,最终于2003年宣布了一项重大决定,归还二战结束前作为战利品从德国运回苏联的所有艺术品。据悉这批艺术品共计100万件,主要是纳粹德国从欧洲各地掠夺来的,其中包括不少著名画家的绘画作品,以及奥地利私人图书馆珍藏的从15世纪到18世纪的1000多本书籍和手稿孤本等文物珍品。俄罗斯当局称,这些艺术品将在专门的网站上公布,所有这些物品的原主人及其后裔都可以在此后的18个月内向俄罗斯政府提出关于所有权的有力证据,并经俄方考证无误后再将艺术品物归原主。[4] 虽然具体的归还工作需要经过非常复杂和严格的认证程序,但俄罗斯政府的举动普遍得到国际社会的好评,它为彻底解决二战文物的返还问题树立了一个榜样。荷兰政府于2006年2月做出决定,返还200幅二战期间被纳粹德国掠夺的、原属犹太收藏家收藏的名画。奥地利政府也于最近几年陆续向原来的拥有者归还了5000余幅艺术作品。[5]二、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及其难题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由于被掠文物涉及许多国家,其返还不仅是内国法问题,而且更多地是国际法领域的问题。对于中国而言,由于我们没有就对日追索或者收回文物制定专门立法,也没有哪项法律直接涉及该问题,因此更多地还是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去寻求法律依据和支持。最早涉及战争期间文化遗产保护责任的国际公约是海牙公约。作为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附件和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56条都规定:“市政当局的财产,包括宗教、慈善、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对这些机构、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故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 [6]也就是说,这两个公约都禁止在战争期间抢掠文化财产,而不论这些财产属于私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并且抢掠财产的行为应受法律追究。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与二战掠夺和转移文物相关的国家,如英、美、法、德、意、日、俄等均签署并批准了这两个公约,中国也是其成员国,因此,两公约本应对这些国家都具有法律拘束力。遗憾的是,两公约都包含了“普遍参加条款”,即只有在全体交战国都是公约批准国时,公约才具有约束力;如果有一个非成员国参加作战,该公约就不发生效力,即便是对批准国也不生效。[7] 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交战国家已远远超出了批准国范围,因此我们无法直接适用这两个公约来要求日本返还被掠文物。在二战即将结束之时,为了避免对被占领土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毁坏,1943年,同盟国在伦敦发布了“反对在被占领土从事掠夺行为的宣言”。该宣言宣布:一切被占领土上财产的转移、交易行为均属无效,不管这种转移或交易采取公开掠夺还是合法的形式,即便它们被赋予“自愿”的形式也是无效的。中国作为同盟国成员签署了该宣言,也就是说,中国保留战后追究战争期间的任何掠夺、转移财产,包括掠夺、转移文物的行为。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认识到文物在战争中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决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文物免受战争的威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1954年《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该公约第4条及其议定书都禁止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对另一缔约国文化财产的盗窃、盗用、掠夺和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第26条进一步要求缔约各国对违反该公约的任何人,不论其国籍,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进行追诉并施以刑罚或予以制裁。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战争期间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遗憾的是,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不能直接适用于二战文物的返还。此外,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都明确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进口从他国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防止其所有权的非法转让,并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和归还此类文化财产。1970年公约并且明确规定:“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化财产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被视为非法。”(第11条) “本公约缔约国应尊重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禁止并防止在这些领土内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第12条)遗憾的是,这两项公约同样没有追溯力。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所有公约都不能直接适用于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尽管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直接涉及到战争期间禁止对文物的破坏和掠夺,并追究破坏和掠夺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普遍参加条款”的存在而使这些规定无法生效。而且这些规定即便能够生效,也由于规定得太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1943年的伦敦宣言只是同盟国单方面的宣言,只能对参战国家起一个警示作用,不能作为返还文物的直接法律依据引用。1954年的海牙公约是目前为止最直接地针对战争期间文化财产的保护的,它不仅禁止将被占领土的文化财产运往境外,还要求有关方面归还已被运往境外的文化财产。1970年公约和1995年公约也同样要求缔约国归还被盗窃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但是,二战以后订立的这几项国际公约都不具有追溯力,无法成为二战文物返还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正因为在这个领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所以,相关国际组织才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和建议,虽然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为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提供了指导意见。目前正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酝酿通过的“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是这些国际组织提出的原则和建议中最具积极指导意义的一种。该宣言草案包括一个序言和13条原则。其宗旨是鼓励各国按照宣言确认的方法和措施,就返还二战流失文物进行认真谈判,促成这些文物的返还。该宣言适用于因二战期间的敌对状态或者占领之下从某一领土转移或者流失的文物而起的纠纷,所谓“转移”或“流失”既包括公开抢劫或掠夺,也包括非法的占有和被迫的转让,甚至包括形式上“自愿”而实际是被迫的交易。宣言要求文物的现所在国或存放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将文物返还其最初被转移或流失的领土,并在返还之前禁止其出口,而不论该文物是否有人提出要求。对文物的被转移和流失负有责任的国家应查找这些文物的下落,如果文物已被转手则应负责购回,并将其返还原属领土。文物返还后,接受国应积极查找这些文物的原所有权人或其继承者,并依法将文物归还他们。该宣言特别强调:返还的文物不得作为战争赔偿,而且宣言所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时效限制。这说明起草者充分考虑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能将文物视为普通私法上的财产,被掠文物的返还仅仅是对战争的反省,并不涉及对受害国家和个人的赔偿。这样既避开了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关于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问题,也彻底解决了通常国际公约缺乏追溯效力的问题,并且堵住了有关国家以时效已过为借口拒绝返还要求的退路。当然,该宣言也一再宣称,它只是为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提供指导的“软法”,旨在促进有关协议的达成,并成为判例法发展的基础。[8]三、中国收回被掠文物的主要途径和方法近年来,中国民间对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表现了较大的关注,顺便也带出了二战期间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大多数人所提到的最直接的方法是购买甚至是在拍卖会上竟拍。这样做虽然能使某些被掠文物很快回归,满足了某些人的虚荣心,但其社会效果却是令人质疑的。明明是属于我们自己的文物,是被强盗掠夺走的,却要我们花费大量的资金去买回来,难怪有的学者称这是“再次被掠,二次被盗”[9]。这样购买回来的文物不仅激发不了人们的爱国心,反而会更加令人痛心,甚至会导致人们对有关部门管理能力的怀疑。说得严重些,这种做法与购买赃物其实没什么区别,甚至更糟,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抬高了被掠文物的市场价格,刺激了被掠文物的不正常流通,从而给通过正常渠道追索被掠文物带来了很大的障碍。从国际社会的相关法律实践来看,收回被掠文物应该采取以下途径和方法:首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返还途径就是相关国家政府之间通过外交谈判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中日等国能够就这个问题达成返还协议,它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教育意义将是巨大的,因为它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历史遗留问题的高度责任心,也表明了日本政府对战争的深刻反省,以及对受害国人民的最直接的道歉和对创造这些文物的民族和人民的尊重。当然,这也是最艰难的一条道路。德国和俄罗斯之间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和后果认识足够清楚,达成返还文物的协议尚且需要几十年的努力,以日本政府目前对侵略战争拒不反省的态度,是很难在二战文物返还的问题上有所松动的。以往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早在1946年初,当时的民国政府即向盟军总部和远东委员会提出了一份《中国抗战时期公私文物损失数量及估价总目》,要求日本政府查找这些被掠文物并返还中国。这份目录详细记录了书籍、字画、碑帖、古物、仪器、标本、地图、艺术品、杂项等各类可移动文物的被掠情况,也包括古迹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损失情况。根据盟军总部的苛刻要求,这份目录提交时还附有每件被掠文物的详细说明,包括文物的名称、制作年代、性状、尺寸、重量等,还附有照片或者样图,并且说明了实施掠夺的部队番号及指挥官的姓名,同时还提供了文物的所有权凭证和地方政府的证明。当然,由于时间紧迫,很多被掠文物的失主在1945年底因躲避战乱还未及返回家乡,根本无法进行失物的登记;而且提供实施掠夺部队番号的要求也很苛刻。因此这份目录中所登记的应当只是中国被掠文物中极为有限的一部分。即便如此,日本政府也没有全力配合查找和返还。虽然日本政府于1946年5月9日曾通令全国:凡七七事变后于中国等地强制没收或者掠夺的文物,现存于日本者,必须于5月20日前查报,藏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将处以两年以下监禁,并处5,000元罚金,[10] 但实际上并没有对这些文物的下落进行详细调查,而是采取敷衍态度,只归还了很小一部分文物,绝大多数都被日本方面以无法查证或已经毁灭等理由拒绝了。所以,日本政府主动归还被掠文物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文物毕竟不是普通财产,它带有的特殊标记谁也抹不掉。目前的日本政府再张狂,恐怕也不敢在他们的博物馆里公开展出像北京人头盖骨(如果还在的话)之类明显属于二战时期从中国掠走或者流失的文物。实际上在现在的国际环境下,别说日本,估计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公开将北京人头盖骨这样明显带有中国标记,而且是二战流失标记的文物居为己有。这就是正义的力量!因此,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不放过任何线索和机会,日本政府也不能不考虑国际压力。再说,文物的返还与战争赔偿是两回事,国际社会都将其作为特例来处理,我们也不应该太悲观。    其次,利用相关国际组织的协调功能来促进被掠文物的返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国际组织,它专门设有“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该机构对于促进文物返还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并且对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特别重视,近十几年来一直在探讨促进二战文物返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如果2007年“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能够如期出台,那它的影响力将不可小觑。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出台的原则或建议相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言草案考虑得更周全,可操作性也更强。更重要的是,中国、日本、韩国、朝鲜等相关国家都是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尽管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这些国家解决文物返还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会有相当大的说服力的。其实即使宣言不能如期出台,中国和其他受害国家也可以向“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日本返还某件或某些被掠夺或流失的文物,因为在相关国家间进行调解或调停、促进双边或多边合作使文物返还给原有国正是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它的斡旋和帮助下,相关国家之间开展外交谈判会顺利得多。再次,发挥民间机构和正义人士的作用。迄今为止许多成功返还的事例都是在民间机构的参与和正义人士的帮助下进行的,在二战文物返还问题上他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很多民间机构和正义人士出于对战争的反省和憎恨,主动将它们所占有的二战被掠文物返还给受害国的相关机构,比如2006年7月14日东京大学图书馆向首尔大学归还了韩国古籍《朝鲜王朝实录》,在中、日、韩等国引起很大反响。因此,成立专门的民间文物追索机构,利用民间力量进行被掠文物现状和下落的调查和研究,主动与日本和国际相关机构开展合作,探讨被掠文物返还的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被掠文物的信息并公开表明收回文物的意愿,给日本政府和被掠文物的现占有者或保存者施加压力,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诉讼当然也是受害者的重要权利。如果受害者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文物在战争中被掠夺或没收,并且知道其下落,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归还。但这同样是一条艰难的路,最近几年中国许多战争受害者向日本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大都以失败告终。受害者可能会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诉讼时效。如果根据普通私法来起诉,当然会有时效问题。但现在的国际潮流和惯例显然是将二战文物的追索当作特例来对待,很多国际组织提出的原则和建议,包括正在起草的教科文组织二战文物返还宣言,都明确提出二战被掠文物的追索不受时效的限制。也正因为如此,许多犹太受害者及其后裔才能从有关国家索回自己的艺术品。 综上所述,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目前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或者日本现政府的强硬态度,就不积极主动地开展有系统有组织的行动,甚至放弃应有的权利。实际上,收回二战被掠文物不仅是我们的权利,更是我们对子孙后代应尽的责任和永远回避不了的民族义务。犹太受害者及其后裔之所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坚持不懈、年复一年地向德国以及其他相关国家进行追索,即便是在冷战时期他们也没有放弃努力,终于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做出了归还艺术品的正义决定。二战距今已有60多年了,许多证据正在消失,我们应当怀有历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的各种有利因素,对有关问题开展系统的研究,积极开展被掠文物的返还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 戴雄:《抗战时期中国文物损失概况》,载《民国档案》2003年第2期。[2]http://www.lootedart.com/Internationa ... ConferenceonHolocaust-EraAssets.asp[3]http://icom.museum/worldwar2.html[4] 新华网2003年2月10日。[5] http://arts.tom.com/1002/200628-25336.html[6] http://www.icrc-chinese.org/main.asp? ... id=6_6&article_id=712[7] 扬泽伟著《宏观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31页。[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第14届会议资料。[9] http://www.businesswatch.com.cn/Html/gov/0632912002636804.html[10] 孟国祥著《大劫难——日本侵华对中国文化的破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276页。
  15. 王启梁:不能治江湖亦不能治大国--读《近代中国城市江湖社会纠纷解决模式》
    法律 书评 2012/12/18 | 阅读: 1919
    汉口码头实为一个观察地方性生活的极佳对象。在这最底层的生活中,展现了多元社会控制(法律多元)之间复杂的互动关系,展现了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嵌入
  16. 高放:也谈西班牙战争中的中国勇士
    历史 2013/06/02 | 阅读: 1919
    读罢《光明日报》3月1日刊登的老作家叶君健同志的《西班牙战争中的中国勇士》一文,令我想起许多难忘的往事,拟对叶文作些补充和订正。
  17. 福柯:晚期哲学访谈(方塔纳)
    人文 2011/05/10 | 阅读: 1918
    方塔纳:《性史》第一卷已经出版几年了。我知道,您最近出版的书使您碰上了一些问题和困难。我冒昧请您和我谈谈这些困难。  福柯:困难出自这项计划本身,而我的计划本来恰恰是要避免这些困难的。我预先计划通过几大卷的篇幅来开展我的工作,我告诉自己,现在该是我可以毫无困难地开始写作的时候了,我只须把自己脑子里的想法展开,并用经验研究来加以验证就行了。  写这些书的时候,我几乎厌倦透了:它们和早先那些书太相像了。对有些人来讲,写本书总是一次冒险,具体来说,是有可能完成不了。如果你事先就知道自己打算在什么地方结束,就会失去各个方面的经验,就是说,体验不到写一本也许完成不了的书时所感受到的冒险。所以我改变了整个计划:不再研究处在知识与权力边界上的性本性,而是努力再往回追得更远,找出对于主体本身来说,作为欲望的性本性的经验是如何构成的。我在努力指明这个问题域的时候,被迫去考察某些非常古老的拉丁文和希腊文的文本。这需要大量的准备,大量的努力,而我直到最后,也还留着许多不确定的东西和疑虑。  方塔纳:在您的书中,总有某种读者经常难以捕捉的“意向性”。《癫狂史》其实是关于被视为心理学的那门知识的构成过程史;《词与物》是关于人的科学的考古学;《规训与惩罚》写的则是对身体和灵魂的纪律的安排。而在您新近的书里,作为核心的似乎是您称之为“真理游戏”的东西。  福柯:我并不认为这些书和早先那些书之间有什么大的不同。当你写像这样的书的时候,非常想全盘改变自己的想法,让自己在结束的时候完全不同于开始时的自己。写完后,你会发现,其实相对来说,你已经改变得很少。你也许已经改变了自己的观点,但还是在原来的问题上纠缠不休,就是说,还是主体、真理和经验的构成之间的关系问题。我已经尝试分析了像癫狂、性本性和越轨这样的领域,是如何会进入某种真理游戏,以及通过人的实践或行为纳入真理游戏,主体自身是怎样受到影响的。这就是癫狂史和性史的问题所在。  方塔纳:这难道不会导向一种新的道德谱系学吗?  福柯:由于尼采的影响,这个词的特点是过于宏大,作为标题也很庄重,尽管如此,我还是要说是这样。  方塔纳:在1983年11月LeDébat上的一篇文章里,您结合古代(Antiquity),谈论了伦理取向的道德和准则取向的道德。这种区分是不是等同于希腊罗马道德和那些随基督教一起出现的道德之间的区分?  福柯:伴随着基督教的出现,古代的道德也发生了缓慢而逐步的转变,而后者本质上就是一种实践,一种自由的风格。当然,早就有某些行为规范,治理着每个个人的行为。但是,在古代,想要成为一个道德主体的意志,以及对于生存伦理的追寻,主要都是努力去维护自己的自由,赋予自己的生活以某种形式,在这种生活形式里,既可以认识自身,也可以被他人所认识,甚至连后代也会以它为仿效对象。  在我看来,在古代,道德经验和追求道德的意志,其核心就是一个人拿自己的生活当一件艺术品来精心制作,哪怕得遵守特定的集体标准。而在基督教时代,伴随着文本的宗教,上帝意志的观念,还有服从原则,道德逐渐呈现出由一整套准则所组成的形式(只有某些禁欲实践与个人自由的锻炼有着更紧密的联系)。  从古代到基督教时代,我们从一种本质上属于对个人伦理的追寻的道德,过渡到一种服从一整套规则的道德。如果说我对古代感兴趣,那是因为我有许许多多理由可以说,遵从一整套规则的道德观念现在正趋于消失,已经逐步消失。而与这种道德的消失相应的是,必然会是,对于一种生存美学的追寻。  方塔纳:近几年来积累起的有关身体、性本性、纪律的所有知识,是不是已经改善了我们和他人的关系,改善了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的存在?  福柯:我总是在想,围绕许多事情——即使与政治选择无关——的讨论,围绕某些生存形式、行为规则等等的讨论,已经大大地增进了和身体的关系、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和性本性之间的关系。  方塔纳:所以说这种知识已经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生活。  福柯:并不仅仅是在人们所想和所谈论的方面发生了变化,哲学话语、理论和批判方面也有许多变化:实际上,绝大多数这类分析并不是要告诉人们,他们应该成为怎样的人,应该做些什么,又应该相信什么、思考什么。相反,这些分析是要向我们揭示,到目前为止,各种社会机制是怎样成功地运作,各种形式的压制和约束是如何发挥作用,据我看,这样一来,在所有这些的启发下,人们就得自己决定和选择他们的生存。  方塔纳:五年前,您在法兰西学院的研讨班开始读哈耶克和米塞斯。人们就说:福柯打算通过反思自由主义,给我们写本关于政治的书。自由主义也似乎成了一条迂回的途径,可以使人们超越各种权力机制,重新发现个体。众所周知,您反对现象学式的主体和心理学式的主体。那时,人们开始谈论实践的主体。在某种程度上说,重读自由主义的意图是符合这种取向的。可以理解,人们三番五次地讲,在福柯的作品里没有主体。主体始终受到宰制,是各种规范技术和纪律施用的点,而从未成为自主的主体。  福柯:这里必须做个区分。首先,我的的确确相信,不存在自主的、奠基性的主体,不存在一种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找到的普遍主体形式。对于这种主体观念,我非常怀疑,充满敌意。相反,我相信主体是通过臣服(subjection)的实践得以构成的,或者说,就像在古代,是以一种更具自主性的方式,通过解放和自由的实践得以构成的;当然,这些解放和自由的实践的基础,是一系列可以在文化环境中找到的规则、风格和习俗。  方塔纳:这就将我们引向了当代政治问题。时世艰难:在国际上,我们见证着雅尔塔会议的胁迫交易,见证着两大力量集团的对峙;而在国内,经济危机的恐惧萦绕心头。面对所有这一切,左派与右派之间并没有多少区别,有的只是风格的差异。那么,置身这样的现实和它的要求,一个人又如何能决定,是否存在其他可供替代的选择?  福柯:在我看来,你的问题固然正确,但同时也有些狭隘。应该把它分解成这样两类问题:首先,我们是必须接受还是拒绝?其次,如果我们拒绝,又能做些什么?拿第一个问题来讲,你必须毫不含糊地做出回答:我们绝不能接受,不管是战争留下的种种后果,还是欧洲某种战略态势的顽固存在,或者是半个欧洲都处在奴役之下的事实。  方塔纳:所以我们不能采取可以称之为黑格尔式的态度,依照现实呈现给我们的面貌全盘接受。但是还有另一个问题:“在政治中存在真理吗?”  福柯:我是这样的相信真理,以至不能设想存在不同的真理和不同的讲真理的方式。当然,你不能指望政府讲述真相,把真相和盘托出,只讲真话。相反,我们可以要求那些治理我们的人说出这样一种真话,就是关于他们的终极目标,关于他们各种战术的总体选择,关于他们的计划中的一系列具体要点:这就是被治理者的讲真话(一种自由言谈),被治理者可以而且必须借助自己的公民身份,从治理自己的那些人的所作所为,从他们行动的意义和所做出的决策出发,以知识的名义,以自己所拥有的经验的名义,对那些人提出质疑。  尽管如此,你还必须避免落入这样一个陷阱,治理者会在那里努力抓住知识分子,而知识分子又常常会陷入其中:“站到我们这边来,告诉我们你打算做什么。”你并不是非得回答这个问题不可。要对某个问题做出决定,就得了解我们无法得到的证据,分析我们无法分析的处境。这是一个陷阱。然而,作为被治理者,我们完全有权利追问有关真相的问题:“比如说,当你厌恶欧洲导弹计划,或是相反,你赞成这项计划;当你重建洛林钢铁企业;当你开始讨论民办教育的问题的时候,你正在做什么?”  方塔纳:在这个漫长的思索过程中,您乐意遇上哪一类读者,并向他们讲述这一真理?事实上,尽管还是有好作者,但好的读者是越来越少了。  福柯:别老想着“好”读者——我要说连读者也越来越少了。一个人而今再也不被人读了,这是完全可能的。你的第一本书是被人读了,因为你还不出名,因为人们不知道你是谁,这本书就在混乱之中被大家读了,这让我感到很舒服,你没有理由既写书,又为别人制定 如何读这本书的法律。唯一称得上这类法律的,是任何可能的阅读都行。如果一本书被人读了,但却是以多种不同的方式,我并不会专门为此烦恼。真正值得烦恼的是,你还在继续写书,但根本就不再被人读了,而且,以讹传讹,辗转贩卖,最后,这书变成了一个奇形怪状的东西。  这实际上是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你是让自己卷入争辩,对这些讹见一一作答,并就此为读者制定阅读法律;还是让书就这么继续被歪曲下去,直到它成为自身的夸张讽刺?对于第一种,我感到厌憎,而对于第二种,我也抱有同样的态度。  话说回来,对于这个问题,还是有解决办法的:我唯一愿意看到的,是对出版社、对这些书本身,制定出这样的法律:禁止同一位作者的名字使用两次,同时允许匿名和笔名,这样就让每一本书都可以凭着自身而被人阅读了。对于许多书来说,是读者关于作者的知识决定了对书的理解程度。但除了屈指可数的几位巨匠,对于绝大多数的作者来说,这样的知识丝毫派不上用场,反而只是障碍。对于像我这样的人来说,我并不是一位杰出的作者,只是某个写书的人,如果我的书凭其自身被人阅读,带着可能有的任何错误和特点被人阅读,我想会更好一些。
  18. 黄怒波:卓奥友营地读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
    文学 2011/08/24 | 阅读: 1918
    诗一首
  19. 侯中军:北京政府出兵西伯利亚与中日外交交涉再研究
    历史 2012/06/07 | 阅读: 1918
    "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的签订是北京政府内政与外交政策结合的产物。中日共同防敌协定签订后,日本政府并未邀请北京政府参与筹划中的出兵西伯利亚的计划,甚至予以阻挠。日本擅自出兵满洲里,随意解释中日军事协定,这些事实均表明,签订协定只不过是日本藉以扩大在华侵略利益,控制北京政府的既定策略。
  20. 李勇:二十世纪前半期美国史学思潮
    历史 2011/09/30 | 阅读: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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