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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专递
2011/03/17
| 阅读: 1811
经略网刊第002期
003 篇首语
【专题】
005 花开非洲,“花”落谁家
012 埃及的青年革命
017 利比亚形势管见
026 北非革命,路还长
【战略】
029 别说什么埃及革命……还没发生呢
031 谣言破灭
032 粮食的未来:危机预防
033 茶党运动与美国外交
【时事】
035 需要学习的不仅是怎样应对媒体
036 凭什么农民工工资非得低于大学生?
037“我爸是李刚”又如何?
038 枉法裁判原因何在?
040“八百壮士最后一位幸存老兵”狠狠打了谁的脸?
【读评】
042 古典教育的回归?
044“通三统”的具体展开
048 酸溜溜的“中国威胁论”
052 从希拉里讲话看中国在南太的经略
054 朝韩研究的兴起及启示
【评论】
065 微博时代的政治运动
【专栏】
073 范畴笔记之一“和”与君子
【研究】
076 被革命的“反动派”
081 再出发的韦伯研究
106 日本的政治改革与政党政治演变
【图志】
113 一百七十年来的西方(二)
下载地址
http://www.aetas.cn/read/index.php?m= ... how&catid=15&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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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专递
2011/03/17
| 阅读: 1796
从“五四”以来,传统中国的大家庭从价值到形态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个人意志在与家庭伦理的冲突中脱颖而出,为了维护家庭或者家族的利益与荣誉要求个人作出牺牲,不再是高尚的、理所应当的,礼教被冠以“吃人”的恶名。在尊卑与平等、孝悌与独立、贞洁与欲望的较量中,后者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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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发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已呈现出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并进的趋势。国家权力已经退出了许多原来国家以维系社会公共利益、家庭价值或伦常秩序为理由而对于个人自由所做的限制,让其任由个人自主与家庭自治。而在原来法律不愿介入或是采取较消极态度的领域与问题上,例如对于家庭暴力或是家庭中其他弱势者的保护等,则是越来越积极地介入,这就是强化法律对婚姻家庭必要干预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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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公布之后,旋即激起公众强烈反响。无论学界还是普通民众,质疑的声音明显占了上风,其中主导性意见是“司法解释三”罔顾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对婚姻及其“同居共有”等财产特征缺乏体认和尊重,应用于实践之后,将给中国家庭和婚姻带来巨大打击。
司法解释是对社会“潜规则”的确认
尽管笔者并不完全赞同“司法解释三”的具体规定,甚至不完全赞同最高法院用如此大动干戈的方式来释法,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姻家庭中财产关系的界说,既不是完全出于某种不具有现实基础的理念,希望凭空创设一种婚姻家庭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新模式,也不是完全出于某种技术主义的态度,单纯为了方便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而是现实生活中的夫妻们,早已在个人自主行为中,为彼此之间的财产关系立下了“潜规则”,“司法解释三”只是加以认可而已。
以“司法解释三”中最具争议的有关离婚时婚前房产归属规定为例,其中第11条提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同时还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表面上看,“司法解释三”明确了婚前房产归购房一方所有,无论男方还是女方,谁付首付款并写入房产证就归谁,使夫妻离婚时对房产归属无可争夺。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男女青年在商量婚事的时候,就已经把未来离婚时可能发生的婚房归属问题先行解决了。按照现在的习俗,婚房主要由男方出资,但在婚嫁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女青年,往往直接将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以此作为办理结婚登记、明确法定关系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不管“司法解释三”如何规定,工于心计的现代都市女性早就安排好自己离婚时的“财产保全”,男方只要同意女方名字写上房产证,等于已将一半婚房形同“聘礼”,“赠与”女方。在这一点上,即使国家有意以“司法解释三”来规范婚姻诉讼中两造的财产关系,也已经不能视为“创设”某种婚姻财产关系,而只能视为对这种“潜规则”的“再明确”——这种“再明确”不是通过法律来认可一方可以无条件地获得另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婚房,而是提醒在购买婚房时没有出资的一方,如果她或他在婚嫁市场上有足够的“议价能力”,不要忘记“胁迫”对方把自己的名字写上房产证。所以,任何熟悉中国特色人情世故的人都会期待,未来夫妻离婚时,涉房诉讼将会大大减少,只不过这并非因为法律规定清楚之后大家无可争讼,而是“司法解释三”将婚姻双方为财产所发生的交涉,在时间上,从离婚阶段提前到了婚前阶段;在形式上,将离婚博弈转变成了婚前议价。除此之外,对中国现实存在的婚姻财产关系及其调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贡献。
公权力机构的减负与自利
既然没有实质性的贡献,最高法院为什么还乐于如此大动干戈?其实,我们只要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离婚争讼的时间提前不是毫无社会意义和技术优势的。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往往处于负面情感状态,剑拔弩张,容易发生冲突,而在谈婚论嫁之时,双方则往往处于正面情感之中,温情脉脉,容易彼此迁就。虽然讨论的同样是财产性话题,但在不同心理氛围下,场面完全不一样,预期更是不同。尤为关键的是,离婚博弈是法院的头痛,婚前议价只是双方家长的苦恼。如果按照理性人的假设,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不选择让家长苦恼,而选择让自己头痛,那才真的无法理解了。所以,如果说在“司法解释三”中最高法院表现出一定的技术主义倾向,那应该说,这不仅是为了方便法官判案,而且是为了减少法官出场次数,为法院减负。
事实上,这种暗中减轻法院负担、进而减轻国家负担的生活逻辑,在近年来一些重要立法中都有体现,最典型的就是现行的《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交通安全法》明确否定了交通行为人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被其他机动车“撞了白撞”的原则,而采纳了撞人的机动车一方即便无责,也要承担部分赔偿的原则。在当时被冠之以“保护弱者”的这条规定,其实只是一个托词,因为“撞了白撞”才是真正的保护弱者,特别是与事故无关的弱者的原则。近年来,许多出事车辆都是因为在无责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撞上违反交通规则的交通行为人,行车大幅度转向,失控撞上无辜者,最后不但自己需要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而且连累了那些遵守交通规则却遭遇无妄之灾的无辜者。这样一条从结果上来看“显失公允”的规定,之所以会被提出来并得到最后采纳,从法理上很难解释,但从国家“方便”的角度,却是毫无疑问的。这里问题的关键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中,把责任落实到谁身上对国家或政府更为有利?如果我们承认,道路上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而被撞的多数是弱势人员,那么在“撞了白撞”的原则下,其本人及家属的后续生活可能都需要通过社会保障,也就是直接或间接的政府责任来维持,他们甚至可能因为反复上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而按照现在机动车一方不管有责无责都需要给以赔偿的规定,国家或政府就不大可能遭遇如此困境,即使遇到,政府的救助责任也可以小很多,上访的可能性就更小了。鉴于机动车一方也可能是普通工薪阶层,过高的赔偿金额反过来会让他们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所以,让更多的车主加入进来共同赔付,通过减轻这部分人员的负担,进而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负担,就成为“交强险”的设计和运行的基本策略。
我们这里花不小的篇幅来剖析一个同“司法解释三”看上去没有关系的立法案例,不是多余的,而是力图揭示,在当今中国立法或释法的背后,真正作为主导的立法精神,不是公平正义等抽象理念,而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权力机构方便”这一十分功利的目的。公权力机构同所有受其约束、调节和保护的生活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一样,完全按照自利的动机来行动,是当今中国社会的一大奇观,不把支配立法或释法行为的这一现实生活逻辑揭示出来,却纠缠于纯粹法理或沉溺于对理想婚姻家庭的复古怀旧,是无法搞清楚“司法解释三”的释法用意的。
公权力自利逻辑的严重后果
问题在于,“司法解释三”内含的公权力机构自利逻辑,一方面同公权力机构的存在价值相悖:如果所有潜在的社会冲突都可以通过简单推向当事人自己来处理和解决,公权力机构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司法解释三”背后的公权力机构自利逻辑,还同中国当前婚姻家庭实际运行的逻辑相错位,最后在转嫁矛盾的过程中激化了婚前冲突,甚至导致青年男女的婚姻困难和女性的婚姻不稳定。这种现实而不是假想的生活困境要远比所谓“理想婚姻的危机”更加严峻,更加紧迫。
“司法解释三”关于婚前房产归属的规定,尤其遭到女性及其家长的反对,被认为偏袒男性,因为在中国的婚姻家庭缔造过程中,提供婚后住房从来就是男方(更现实地说是男方家长)的责任。对于这种责任,不能仅仅做狭义理解,婚后住房不是单纯的“栖居之所”,而是既作为小夫妻确保婚后生活水平的财产托底,也是维护小家庭持续存在的财产抵押。面对房价高企,今天中国男女青年结婚时仍然坚持要买房,而不愿意租房,这自有他们的道理。我们不能简单认为年轻人喜欢不切实际地相互攀比,相反,应该认识到他们的选择过于切合实际:没有共同的房产,婚姻家庭的维持就少了很大一块共同的物质基础,如同孩子作为爱情的结晶,维系着许多同床异梦的夫妻,房产作为“婚姻抵押”也让许多夫妻——特别是出资购买房产,又不愿意被分掉一半的一方——不敢随便提出离婚,这就是婚前房产作为婚姻抵押的意义。所以,当“司法解释三”拟规定婚房作为出资一方的财产时,实际上就把作为婚姻抵押物的房产,从完整的“产权”降格为“使用权”:只要婚姻存续,未曾出资的一方可以同等使用,但它不再是婚姻家庭这个共同体的抵押物,而成为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共享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因为可以随时收回,所以不具有任何稳定性,它是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就稳定性而言,婚姻建立在动产还是不动产的基础上,结局可能完全不同。现在许多女性提出,婚房归出资的男方所有,意味着妻子不再是房东,而只是房客,必须随时准备好“净身出户”。此言一出,好像几十年的女性解放“一夜回到解放前”。
对此,赞同“司法解释三”的人士认为,既然财产抵押维护的是双方共同婚姻,为什么非得男方一方单独出资承担婚房成本?难道维护婚姻就没有女方的责任吗?这里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另外一种生活逻辑。即便不说古来如此,至少在今天的中国,“郎才(财)女貌”仍是主导的婚恋模式。热播不止的江苏卫视相亲节目“非诚勿扰”,在男女嘉宾的彼此选择上,虽然几经波折,最后回归的仍然是这一古老的婚恋格局,女性个个如花似玉,男性则几无例外地事业风生水起,就是一个明证。婚恋模式不变的背后是生活逻辑的不变:只要女性仍然以生理性的美貌为最大的婚配资源,男性以社会性的才智或财产为最大婚配资源,那么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及其存续中的地位就是完全不同的。概括地说,女性的生理性资源是非积累的,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巅峰状态,尔后随着青春的消逝而流失;男性的社会型资源则相反,属于积累性的资源,在缔结婚姻阶段往往处于谷底,但随着男性走向成功而数量增多,价值增长。男女双方在婚姻资源掌握上不同起点和反向变化的趋势,既是缔结婚姻时的难题,也是维持婚姻的难题,不过,前者首先是对男性的难题,后者主要是对女性的难题。
为了突破婚恋的困境,社会创造出一种平衡男女双方婚姻资源的制度性安排,那就是让男方在缔结婚姻之前,为新家庭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来弥补婚姻起始阶段相对女方的资源不足,所谓“聘礼”由此而来。更重要的是,相对女方对新家庭的贡献“嫁妆”而言,“聘礼”更多地采取了诸如住房甚至土地的形式。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嫁妆”不但数量上有限,而且往往具有“易耗品”的特征,象征着女方生理性资源随时间的耗损,而“聘礼”不但必须数量上超过女方的嫁妆,而且往往具有“不动产”的特征,象征着男方资源随时间的增值。现在的问题是,男方的资源包括内在的“才”和外在的“财”及其全部增值,如何在女方资源耗损之后,还能为女方所分享,而不至于让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由于资源耗尽而被遗弃,因此成为婚姻制度设计中财产安排的机关所在。“白头偕老”的中国婚姻理想反映了夫妻双方的意愿,但不可能单靠夫妻双方,更不能单靠妻子一方的努力便可以实现,制度的保障必不可少。这一生活的逻辑体现在习俗上,就是由男方提供婚房等“不动产”,体现在法律上,就是规定带入婚姻的婚房等不动产在婚后属于共同财产。所有这些规定有其内在的道理,目的都是通过以男方增值的资源补足女方耗损的资源,来维护婚姻的稳定,协调夫妻关系,实现性别公平。从这一点上说,“司法解释三”回避谁买婚房的实质性问题,采用含糊其词的“一方购买”的说法,好像购买婚房完全是一件由当事人自己处置的私事,其实反映出来的却是无视生活逻辑的态度。貌似公允之下,是刻意粉饰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永远不可能达到的“无性别平等状态”。如果说,“司法解释三”有关婚房的规定生效之后,女性也开始独自出资购买婚房,这也并不意味着女性以后也可以拥有能增值的资源,而是意味着结婚时,本来就比男性拥有更多的婚姻资源的女性,现在反倒需要为起始资源不足的男性“奉献”更多的婚姻资源。这样的情形要是真的大面积出现,那么起到的作用显然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现已存在的性别不平等。
婚外情规范凸显对生活逻辑缺乏敏感
与这种对婚姻家庭中的生活逻辑严重错位相似,“司法解释三”在关于“小三”介入之后可能造成家庭财产转移的防范上,同样表现出对生活逻辑的缺乏敏感。“司法解释三”的第2条提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如果我们承认,有配偶还能与他人同居者,往往是同居关系中的强势一方,与之同居的“小三”之所以同意以财产性补偿作为解除同居的条件,本来就因为同居关系中存在着利益交换,包括财产交易。尽管这一条规定看似对同居双方采取“一视同仁”的公正态度:财产性补偿没有要到的,法院不支持要;给了之后又想要回的,法院也不支持还,因为同居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无论要和还,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令人费解的是,在这样简洁明了恰如其分的规定之外,何必再要狗尾续貂画蛇添足地加上一条“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这有些像是在为强势的有配偶者占弱势的“小三”便宜而开方便之门了。在感情上,夫妻会因为“小三”的介入而反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财产问题上,夫妻不会因为共同利益而齐心协力地对付“小三”。理智战胜情感本来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只是如此一来,原本看上去对等公平的“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不能索回”,现在由于与人同居的有配偶者的配偶卷入,变成了“一方不能索取,另一方却可以在配偶的配合下索回”的不对等格局,同居双方中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意义上都更有过错的“有配偶者”,本来应该承担更多的道义和补偿责任,但在“司法解释三”第2条确立之后,却有可能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不但不需要做任何补偿,而且已经做出的补偿也可以要回来。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但违背生活逻辑,显得不合情理,而且因为显失公允,而在法意上难以立足了。
血亲关系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干扰
好像为了把对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的微妙性“不知不觉”进行到底,“司法解释三”不厌其烦地将夫妻双方同各自父母的血亲关系引入家庭财产关系之中,形成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另一种干扰。
“司法解释三”的第8条提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还在第13条提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常言道,“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结婚家庭的建立意味着对出生家庭的独立,这是人类学常识。但在“司法解释三”的以上两条规定中,无论婆家还是娘家,都像幽灵一般时时出没于结婚家庭之中,不是为了祝福,而是形同诅咒:为的是小夫妻离婚时,可以援引出生家庭,以便 “合理分割”财产。
单纯从审理的简便和有效来看,第8条和第13条规定无疑极具“准绳”价值,可以让法院判决对当事双方都具有“无可辩驳”的效果,甚至可以让他们早做准备,提前按照法条签订离婚协议。显然,这样的规定本意是为了夫妻离婚时的方便,为此需要在他们根本没有离婚念头的时候,就提醒他们做好离婚的准备。就此而论,“司法解释三”中隐含的假设是:今天中国的婚姻状态中,离婚是常态,虽然结婚仍是目的,离婚仍为手段,离婚只是为了更好地结婚,但结婚时,人们已经不能不考虑离婚的可能,离婚不再是诅咒,而是必须面对的现实。
很明显,这两条规定都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各自拥有“个人财产”这个现代AA制概念的基础上,现在需要讨论的是,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到底是由婚姻双方当事人自己作主选定的,还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硬性规定的?在夫妻没有想到、更没有采取AA制的情况下,国家有没有必要,甚或有没有权力,一定要把AA制元素嵌入婚姻家庭之中,从而瓦解许多学者提出的“同居共财”制?如果受自父母的财物可以视为“个人财产”,那么继承自父母的遗产该不该归入“个人财产”?受自朋友或其他渠道的财产,是否也可以纳入?房产之外,其他财产形式是否也可以纳入“个人财产”?比如,出租父母赠与的房产所获得租金是否可以纳入“各自财产”?一旦婚后所有财产性收入都可以纳入“各自财产”的范围,夫妻之间恐怕即便不想实行AA制,也不得不为之了。
在“同居共财”社会环境中引入“个人财产”这样具有原动力的概念,必然面临种种始料未及的推理结果和逻辑诘难,在尚未完整梳理的情况下,出于离婚审理的方便这一公权力机构的“私利”,国家意志就随意侵入公民生活,甚至侵入人类最私密的关系——婚姻家庭和夫妻关系,显得过于轻率了。毕竟国家的整体利益存在于公民婚姻稳固、家庭浑然一体之中,而不是夫妻利益对峙、离婚率飙升之上,为判决离婚方便而制订的“司法解释三”最后有没有可能因为发挥潜在的催生离婚的效力而导致更多的离婚,从而大大增加了法院审理的案件数量?反过来说,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解释三”因为违背生活逻辑,有没有可能被个人和家庭有意规避,形存而实亡?
最后,我们摘录一则中国古代关于婚姻家庭的寓言作为结束语,让先贤的智慧来指引我们更好地处理婚姻中可能发生的危机。
人有为人妻者。人告其父母曰:“嫁不必生也,衣器之物,可外藏之,以备不生。”父母以为然,于是令其女常外藏,姑公知之曰:“为我妇而有外心,不可畜。”因出之。
妇之父母,以谓为己谋者以为忠,终身善待之,亦不知其所以然也。(《吕氏春秋·遇合》)
一切本意不想离散他人夫妻,却因为殷勤建议别人早做离婚准备,而真的导致劳燕分飞的人士,都可以从中获得启发。尽管离婚确实越来越成为正常现象,但“白头偕老”仍然是中国人的理想追求。立法需要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平衡,而不是加剧失衡。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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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
历史
2011/03/18
| 阅读: 1455
抗战时期清华校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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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思想
2011/03/19
| 阅读: 1926
五四民主主义膜拜与幻想的形成,从一方面看固然是对中国“第一共和”(1912-1928)的建立及其后持续不断的危机的反应,所谓愈挫愈奋,屡仆屡起;但从另一方面看,愈趋愈激的民主主义也终于断绝了晚清以来不绝若线的共和主义(Republicanism)政治实践——因其不纯粹民主,并使中国现代政治始终处于一种“过渡”状态——因其不符合理想的模式。限于篇幅,这里围绕五四时期陈独秀与康有为有关“孔教与共和政治”的言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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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梅威斯加·巴热古(Mwesiga Baregu),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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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天央视一条新闻:法国迪奥首席时装设计师加利亚诺,因喝醉了酒,在巴黎一家酒吧骂了一对犹太人几句,结果被指控“反犹”“种族主义”言论,惹上了司法麻烦。在迪奥时装表演秀结束时,本应由加利亚诺出来,接受记者拍照的闪光和观众的喝彩……但加利亚诺没有出现,倒是迪奥公司的主管,庄严出现在T台正中,口中念念一连串“以……的名义”,正式宣布将加利亚诺解雇。
看看画面上那熟悉的街景,当年我住附近的巴黎国际艺术城两年,也常去那个街区喝一杯,听听酒吧里的音乐演奏。没想到,一位大名鼎鼎、西方上流社会的宠儿,竟然只因醉后酒话而倒霉,令人太息。
无独有偶,加利亚诺事件,让我想到前不久法国《世界报》网络版的一则报道,也可印证西方“言论自由”到了何其虚有其名的地步。
著名法国外交政治人士斯特法纳·黑塞尔(Stephane Hessel),预定1月18日在巴黎高等师范学院举办一场关于以色列与巴勒斯坦问题的讨论会。但在“法国犹太协会代表委员会”(CRIF)的抗议,和法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压力下,1月12日巴黎高等师范学院宣布取消这场讨论会。的
黒塞尔何许人也?今年高龄94岁,法国大名鼎鼎的抵抗运动人士,坐过德国集中营的牢,战后主笔撰写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当过法国驻外大使,自己也有犹太血统。但出于正义,他对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民的压迫实在无法看下去,于是在2010年10月20日出版了一本三十多页的小书《请愤怒吧!》(Indignez-vous!),三个多月,就在小小6000万人口的法国销售了100万册。
黑塞尔早就对以色列发出批评的声音。2008年底以色列空袭加沙,造成大量巴勒斯坦平民伤亡。黑塞尔亲往加沙,目睹了难民营遭轰炸后的惨况,愤怒指控以色列政府犯下了不仅是“战争罪”,而是“真正的反人类罪”(véritable crime contre l’humanité),并且把以色列列入“恐怖国家”。
这次巴黎高师讨论会被取消,实在是一个讽刺。巴黎高师是一所名人辈出的学校,可以说法国文化精英大都出自此校。文学家罗曼·罗兰,哲学家萨特、柏格森、阿隆、福柯,艺术史家丹纳,思想家布迪厄,政治家饶勒斯、前总统蓬皮杜等等,都毕业于巴黎高师,它是法国精神自由传统的象征。巴黎高师宣布取消黑塞尔主讲的讨论会,明显违反言论自由,引起了一些争议。
1月18日傍晚,黑塞尔本人,巴勒斯坦驻布鲁塞尔代表莎希德(L. Shahid)女士,还有众多的支持者和一些巴黎高师的学生,在巴黎高师附近的先贤祠前的小广场集会,抗议法国政府的“言论管制”(censure)。
“言论管制”,都是中国亲美自由派用以批评中国政府、并认定是中国这样的“专制”国家所独有的东西,西方“民主”“自由”“宪政”国家是没有的。如今,在一个以“自由”立国的国度,在里面安息着伏尔泰、卢梭等“自由”先贤的国庙门前,一群“自由公民”在大声抗议“言论管制”,他们会作何感想?面对一位白发苍苍的老人愤怒地把嘴巴装上死死封闭的拉链,他们会若有所思么?
其实,黑塞尔受到的压制还不只是讨论会被取消,他还在吃官司。
2010年6月15日,黑塞尔呼吁参加一个抵制以色列占领阿拉伯领土地区生产的产品的运动,叫做“抵制、撤资、制裁”(boycott, désinvestissement et sanctions)BDS运动。这一事件马上引起法国犹太组织“全国警惕反犹办事局”的抗议,称其“挑动种族仇恨”,称这一活动是“非法的”,并对黑塞尔提起司法诉讼。
这个BDS运动的依据是,以色列在占领领土上对巴勒斯坦人实行“种族隔离”。当年一些西方国家因为南非当局实行“种族隔离”,而对南非实行制裁“杯葛”(boycott)。如今以色列在占领领土上也实行“种族隔离”,于是也应对其“BDS”。
今天的的巴勒斯坦地区如今已成为百余个与世隔绝、互不相连的飞地,加沙地带是其中最大的一块,可谓一个个集中营。到处是检查站,检验“良民证”。当年苏联建柏林墙被称为专制象征,如今以色列耗费巨资建造比柏林墙更高更现代化的隔离墙,在约旦河西岸建了650多公里,在加沙与埃及边境也建了240多公里,媒体却几乎不提及。居住在隔离墙里面的巴勒斯坦人,过着比当年南非黑人更没有自由的生活。国际上要运一些人道主义生活医药用品去加沙,以色列海军也拦截运送船只,甚至开火打死船上人员。这样的情形被越来越多的西方人士视为“种族隔离”。
不可思议的,是美国前总统吉米·卡特最早作出这样的定义。2006年11月,卡特出版《巴勒斯坦:和平,不要种族隔离》(Palestine: Peace not apartheid)。卡特认为,认为今天的巴勒斯坦人“被剥夺了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当今以色列对巴勒斯坦人的种族隔离,已超过了当年南非的种族隔离。自然,卡特立即遭到犹太势力的谩骂,骂卡特“反犹”。
二战后以来,犹太人被迫害的宣传铺天盖地。而以色列压迫巴勒斯坦人的真情却很少被人知。新闻自由么?卡特声明写此书的原因,正是“关于中东的现实,美国人普遍无知(largely unknown)。”全世界也普遍无知。由于世界主流媒体是犹太势力掌控,从来不报道巴勒斯坦人民的真实处境。中国中央新闻台只会转播世界主流媒体精心误导的报道,比如加沙的巴勒斯坦人在海滩上很悠闲快乐呀,或模拟踢足球世界杯呀,所以中国人根本不知道当今巴勒斯坦人的悲惨境况。当今是媒体信息时代。一件事实媒体不报道,就等于没有存在。
黑塞尔呼吁大家来参与BDS运动,法国犹太协会代表委员会负责人斥骂黑塞尔是“对精神的犯罪”(crime contre l’esprit),是“智力暴力”(violence intellectuelle)。这位负责人最恐慌的,恐怕不在于这个运动真地抵制了多少以色列占领领土的产品,而是这个活动会让更多的公众知道以色列“种族隔离”的真相,所以才要千方百计地把这样的言论与活动压下去。
黑塞尔不仅司法上被追究,在犹太精英主控的学术知识界,也遭到谩骂。法国国家科学研究院(CNRS)研究员安德烈·塔吉也夫(A. Taguieff)在自己的“脸谱”博客上写道:“有天晚上,在撒黑尔地区深处,一条毒蛇咬了黑塞尔老头一口。你猜发生了什么?是那条毒蛇死掉了!……当一条毒蛇具有了善意,像那位名叫黑塞尔的人那样,很可以理解人们想砸烂它的头!”
黑塞尔只是发表一个呼吁,一种言论,并未对法国国家安全构成危害,竟然也是犯法的?对,在当今“自由”“民主”“宪政”“公民社会”的法国,就是犯法的。因为参与了BDS运动,法国一位女参议员和另外80多位人士,也已或即将受到司法审讯(mis en examen)。有的人获得释放,有的人被罚款1000欧元……
这像一个“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权利”的国家么?
其实,在西方广泛存在“言论管制”,并非你想说什么就可以说什么,你想唱什么就唱什么。德国摇滚歌手麦克尔·莱吉纳(Michael Renener)因歌词有纳粹倾向,被判刑三年。美国大兵马克·豪尔(Mark A.Hall)编唱了一首讽刺美国国防部的反战饶舌歌曲,也被判蹲监狱。去年法国年轻人阿克赛尔·戈班(Axel Cobin),因在网络上传播纳粹倾向歌词,也被判刑三个月缓期,罚款600欧元……可见,在西方,网络上也不是随便“言论自由”的哦!
西方社会实际上有很多忌讳,不能去“自由言论”。比方说“民族主义”,是绝对不能肯定的,因为“民族主义”已永远与纳粹绑在一起,只能宣扬“世界主义”, 称颂“全球化”。再如,犹太金融资本主控的“当代艺术”是不能批的。法国著名批评家让·克莱尔,因批评“当代艺术”而被人骂为“反动派”“极右”“法西斯”。所以,克莱尔明确说,当代西方与前苏联一样,存在“言论管制”。另一位法国评论家让-菲利普·多梅克(J.-Ph. Domecq),也指控当代艺术批评界是一种“极权主义意识形态”,实施“人类压迫史上一种新种类的精神压轧(laminage mental)”。人们只能言不由衷,否则就要付出“高昂代价”。
还有一个禁忌,绝不能碰,碰就是犯法。那就是:对大屠杀与毒气室,任何质疑,甚至研究都是犯法的。德国、奥地利、法国、瑞士等国,都有明确的相关立法。然而在西方,就是有那么一批质疑大屠杀与毒气室的学者和各类人士,人称“否定主义”或“修正主义”派,冒着被判刑的危险,仍然坚持研究,质疑大屠杀与毒气室。在今天,有相当多的“否定主义”人士,在西方被判刑入狱,真实上演一出出当代“文字狱”。(2)
最著名的“否定主义”学者,可举英国历史学家戴维·伊尔温(David Irving)和法国前里昂大学教授罗贝尔·福利松(Robert Faurisson)。
伊尔温是二战史专家,因否认大屠杀和毒气室,好几次在德国和奥地利被缺席判罪。2005年他去奥地利旅行,被奥地利警方逮个正着,判刑三年。上诉无效,还是坐了一年多牢(400多天)。英国本是西方自由主义渊源之地,没有禁止“否定主义”的立法。所以伊尔温只要不去德、奥、法等国,还是可以自由做他的研究的。不过,2007年底,牛津辩论联合会邀请了伊尔温,举办一场讨论会,结果会场闯入一批抗议者叫喊唱歌,干扰会场,最后竟然出动了警察来保护讨论会,堪称奇景。伊尔温的名言是“我不说他们想听的,我只根据档案说话!”
福利松在法国,命运就比较悲惨了。他从1970年代开始就认定毒气室不存在,并质疑《安娜·弗朗克日记》的真实性,结果长期遭到人身威胁。1989年被暴徒殴伤,肋骨被打断。之后不久,被革除教职,还遭到搜家、罚款、冻结银行账户。到外地旅行时,在许多国家遭到拒绝入境或驱逐出境。2005年,福里松被判刑三个月缓期。著名美国学者乔姆斯基,曾为福里松辩护……
德国当代最著名的历史学家之一恩斯特·诺尔特(Ernst Nolte),主张不应当用法律来禁止质疑大屠杀,而应该用事实来论证。他批评西方学术界的“不宽容气氛”:“如此禁止分析纳粹主义……,那么20世纪的历史学家们只有闭嘴沉默了!”(3)
“否定主义”人士不仅有判刑之虞,还遭受媒体封杀,人身威胁,甚至付出生命代价。曾亲历德国集中营的法国历史学家保尔·拉西尼叶(P. Rassinier),是法国最早的“否定主义”学者,一直被主流媒体封杀。美国教授亚瑟·布茨(A. Butz),写过《20世纪的欺诈》(The Hoax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也寂寂无闻。1978年,法国“否定主义”人士弗朗索瓦·杜普拉(François Duprat),因否定毒气室,被汽车里安放的精密炸弹炸死。1981年,法国语言学博士盖聂(Michel Caignet),因把《奥斯维辛的谎言》小册子从德语翻译成法文,被人脸上泼硫酸毁容。(3)1982年,美国“修正主义”历史学教授乔治·阿希莱(G. Ashley)的住宅,多次被砸,遭燃烧弹袭击。1984年,设在美国加州的“修正主义”历史复审研究所(Institute for Historical Review)遭纵火,所有原始档案资料、手稿和六年的研究成果被焚毁。英国、比利时和法国一些出版社和书店,因出版、售卖修正主义书刊,而被纵火或捣毁。诺尔特只能算半个“修正主义者”,也受到电话恐吓和人身威胁,1988年他的小汽车被人焚毁……
既然是历史事实,为什么要立法禁止人们去研究?哪怕是极其邪恶的言论,比如美国三K党,也有设立电台的言论自由啊。为什么大屠杀和毒气室就不许人们去研究、去质疑?要研究质疑,就来“文字狱”,这显得很不正常。
诺尔特说“20世纪的历史学家们只有闭嘴沉默”,黑塞尔用图像标示“闭嘴”,世人应知西方“言论自由”为何物。
黑塞尔的“请愤怒吧”,可以说是当代左拉的“我控诉!”(J’accuse)
但指控的对象发生了变换:当年左拉是为受冤犹太人辩护,而今竟是犹太人国家成了指控对象。犹太人从一个被迫害的地位,转变成以国家机器压迫别人的形象。
这里要声明:本人绝不反犹。相反,本人最敬佩的两位西方学者都是犹太人。一位是批判社会进化论和欧洲种族中心主义的法国文化人类学家列维-施特劳斯,另一位是揭露美国累累恶行、斑斑劣迹的美国大学者乔姆斯基。
本人所想说明的是,当今世界主流媒体,充满着“宣传”(乔姆斯基语)和谎言。一方面是故意掩盖一些事,另一方面是故意大肆宣扬另外一些事。尤其,西方并无真正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学术自由,(5)而是有很多禁忌或“政治正确”。其中最大的禁忌,就是不能研究质疑大屠杀和毒气室,不能骂犹太人,进而也不能批评以色列。
明乎此,我们就可以理解加利亚诺的酒话和黑塞尔的小书所招致的严重后果了。
注释:
(1) 这句在中国广为传播的伏尔泰名言,其实没有出处。在网上寻找法文文本,竟然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文本,但都没有“誓死”一说。如果真是伏尔泰所言,应该很轻易找到出处。这样的情形让人猜疑,这话很可能是为了美化西方“言论自由”而加到伏尔泰头上。
(2) 1999年,德国哲学博士菲德烈克·托本(F. Töben)因否定大屠杀,被判刑9个月。2004年,瑞士退休教师阿芒德鲁兹(G-A. Amandruz),因否认大屠杀被判刑1年。2007年,德国生物科学家格尔马·鲁道夫(G. Rudolf),因出版发行修正主义书刊,被判刑2年半。2008年,奥地利工程师沃夫冈·弗洛里希(W. Frohlich),因否认大屠杀被判刑6年半。2009年4月,奥地利作家、诗人宏西克(G. Honsik),因否认大屠杀被判刑5年……
(3)见http://www.vho.org/F/j/Akribeia/6/Akribeia81-93.html
(4) François Furet/ Ernst Nolte : Fascisme et communisme, Plon, 1998, Paris, p.136
(5)倒是在当今中国,其实最言论自由,骂谁都不犯法。开国领袖随便骂,共产党历史随便“修正”。正的统统说成反的,反的统统说成正的。那位袁某人在课堂上恶毒咒骂伟人毛泽东,类比有人在美国课堂恶毒咒骂华盛顿,在美国绝对要判刑,但在中国却没有受到任何司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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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科技
20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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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者认为,这种方式让美国军方得以在网络上制造出一种错误的舆论导向,屏蔽了那些不被美国军方接受的观点,将不符合他们军事目标的评论或者报道拒之门外。而这种做法也会招来其他国家私人公司以及无政府组织纷纷效仿。此外,这种利用虚假身份在网上发言的行为还会带来法律后果,因为在美国伪造或盗用他人身份同样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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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ibyan uprising is entering its fourth week. The courage and persistence of the Libyan people's efforts to overthrow Gaddafi have been met with ongoing regime brutality ranging from shoot-to-kill policies to the indiscriminate use of artillery against unarmed civilians.In addition to the current no-fly zone,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unanimously issued a resolution imposing tough measures against the Libyan regime including an arms embargo, asset freeze, travel ban and a referral of the situation in Libya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for investigation.The desire to act in solidarity with the Libyan people demands that we assess the available options against the core principle of legitimacy that any intervention must satisfy: Do no harm (that is, do not do more harm on balance by intervening).The likelihood that coercive intervention would satisfy this principle is severely constrained when evaluated against the historical record, logistical realities, and the incentive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s in a position to serve as the would-be external interveners.Put simply, coercive external intervention to alter the balance of power on the ground in Libya in favor of the anti-Gaddafi revolt is likely to backfire badly.The attendant costs would, of course, be borne not by those who call for intervention from outside of Libya but by the Libyan people with whom we hope to show solidarity. In what follows we argue that embracing the call for solidarity requires a much more careful appraisal of the interventionist option, precisely because the potential risks will be borne by Libyan civilians.Mixed motivationsOf the arguments against intervention, the most straightforward draws on an assessment of the long history of external intervention in the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There is no need to rehearse that history here since the failure of such past interventions to advance the humanitarian welfare or political aspirations of local populations is well-established. But because the possibility of intervention is debated in some circles as if the starting point is a clean slate, it is important to begin by recalling this dismal history. For instance, the imposition of a no-fly-zone on Iraq did little in and of itself to shift the balance of power against the Saddam Hussein regime, but it did result in the deaths of hundreds of civilians.Further, the no-fly zone served as a predicate for the subsequent invasion and occupation of Iraq insofar as the ongoing use of this coercive measure against the regime from 1991 until 2003 was cited in support of the argument that there was "implied authorisation" to forcibly topple the regime.While humanitarian considerations are often invoked in defense of intervention, humanitarianism is far from the only issue on the table. Other reasons that have been adduced in favor of intervention in Libya include vindicating international norms, re-establishing the leadership of the US in the region, preventing spill-over of the refugee crisis into Europe, and the stabilisation of world oil markets. The Libyan people are struggling to change their regime on their own terms and there is no reason to presume an overlap between these various logics of intervention and their interests.The historical record clearly establishes that an external regime change intervention based on mixed motives - even when accompanied with claims of humanitarianism - usually privileges the strategic and economic interests of interveners and results in disastrous consequences for the people on the ground. Indeed, the discord currently evidenced among Western powers concerning intervention in Libya is precisely based in their doubts as to whether their strategic interests are adequately served by such a course.The incongruence between the interests of external interveners and those on the ground in Libya is already apparent. Beyond their eleventh hour timing, serious mobilisations for intervention on the part of Western powers were issued only after most Western nationals had been safely evacuated from Libya.The fact that outside powers were unwilling to act while their nationals were on Libyan soil demonstrates their understanding that treating the regime with coercion may lead to civilian deaths either directly as a result of an intervention or indirectly through reprisals against civilians identified as opponents.Furthermore, the evacuation channels made available to Western nationals – airlifts across the Mediterranean – were not and are not being offered to Libyan civilians nor African migrant workers trapped in Libya. If the humanitarian welfare of civilians in Libya were paramount, they, too, would have been offered this secure escape route. Instead, once Western nationals were safely out of harm’s way, coercive measures were adopted without any effort to protect or evacuate the civilians that were left behind in Tripoli and beyond.No-fly zone, local calls, and solidarityTo be clear, we are not categorically rejecting any and all forms of intervention irrespective of the context. Instead, we reject forms of intervention that, on balance, are likely to produce more harm than benefit. This is a context-specific determination that requires an assessment of the forseeable consequences of particular proposed interventions. With respect to the context in Libya today we are critical of current proposals for intervention in light of the identities and interests of would-be interveners and the limited understanding of intra-Libyan political dynamics on which they rely. There are circumstances under which a no-fly zone might conceivably serve a humanitarian purpose.In particular, if air strikes were the principal means by which the regime was inflicting civilian casualties, there would be a much stronger case for a no-fly zone. Though the military situation within Libya remains unclear, the empirical evidence that is available suggests that Gaddafi’s artillery poses a more serious threat to both civilians and rebels than air strikes.In addition, the regime's aerial assaults have primarily employed helicopter gunships, which would be difficult to counter through a no-fly zone because they fly lower and are harder to target than warplanes.Further, the no-fly zone imposed through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involves attacks on Libyan runways, radars, and anti-aircraft artillery installations with the potential for significant "collateral damage" against civilians and civilian infrastructure. A no-fly zone that risks killing Libyans would also run the risk of strengthening the regime's hand by enabling Gaddafi to style himself as an anti-imperialist defender of Libyan sovereignty.Rather than persuading elements of the military and air force to defect, such a move might produce a counter-productive rally-round-the-flag effect in parts of Libya still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regime.The fact that for logistical and political reasons a no-fly zone poses a serious risk of backfiring is an important consideration. But it is not the only reason to question whether heeding local calls for a no-fly zone necessarily represent an act of solidarity.Fragmentation riskFurthermore, a response to calls emanating from one region may risk fragmenting the country. The fact that we know so little about the domestic context among non-regime actors in Libya is precisely the reason that the types of external intervention currently taking place are likely to backfire.The desire to act in solidarity with local Libyans struggling for their liberation is important. But without a clear sense of the consequences of a particular intervention – or the interests and diverse actors likely to be impacted – there is no way to satisfy the do-no-harm principle.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enance of the no-fly zone – whether within Libya or the Arab League – and their attendant "authenticity" or legitimacy, we cannot justify intervention unless we can appraise its likely consequences for the civilian population with whom we are allegedly acting in solidarity.This difficulty is further compounded by the fact that neither the Western nor Arab powers currently calling for intervention have a record of privileging particular domestic partners based on the interests or aspirations of local populations. There is little reason to expect that Libya will be exceptional in this regard, particularly in light of the mixed motives of any potential intervener.We do not argue that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no obligation to support Libyan civilians. To the contrary, we strongly believe there is such an obligation, but that current coercive options pose serious risks to the Libyan population with little concomitant benefit in terms of humanitarian protections.The interests of potential external interveners are not well aligned with those of Libyans on the ground beyond that of regime change.Further, the identities of involved in the process of intervention reinforce concerns about such proposals. Many members of the Arab League are currently undertaking repression of democratic uprisings against their rule. The legitimacy and representativeness of any call they issue should be called into question by their own internal anti-democratic practices.As Saudi troops operate in Bahrain to shore up the defenses of an authoritarian ruling family against its own people, the bankruptcy of calls for intervention in Libya by members of the GCC and the Arab League is evident.Members of the Group of 8 are also compromised by their ambivalence towards democratic demands met with repression by their regional allies and their own long history of brutal interventions and direct support of authoritarian regimes.ICC referral 'counter-productive'Libyans have already made great inroads on the ground and without external support towards a goal of regime change in which they will determine the day-after scenarios for their country.To date, measures adop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ve done little to aid, and may have undermined, Libyan efforts at liberation. For instance, the call for an ICC referral in the measures adopted by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was most likely counter-productive. The first priority should have been a negotiated exit strategy for Gaddafi and his family, not unlike the path already paved for the other recently deposed Arab despots, Ben Ali and Mubarak.Instead, by immediately referring the regime for investigation by the ICC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signaled to Gaddafi that neither he nor his children will be allowed to go quietly, potentially redoubling his resolve to fight to the last.Allowing a negotiated exit to exile in an African or South American country would not have precluded a subsequent ICC referral, but might have facilitated an early end to the violence currently ravaging Libya. Further, the same resolution that referred Libyan authorities to the ICC contained a specific exemption from ICC jurisdiction for foreign interveners not party to the Rome Statute, anticipating and providing impunity in some cases for civilian deaths that result from possible UN Security Council-authorised operations in Libya down the line.The ICC referral has been described as an attempt to incentivise those around Gaddafi to defect. Rather than vindicating international accountability, this logic of incentives suggests impunity for last-minute defectors notwithstanding decades of crimes against the Libyan population.At its most basic, the ICC referral represents the triumph of a set of international goals (vindicating a constrained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ability through the Libyan regime) over the immediate interest in an early resolution of the Libyan crisis through the provision of a regime exit strategy. This privileging of international over local interests is typical of external intervention and would only be exacerbated by options involving the use of force.Useful assistanceWe argue for forms of international assistance that reverse this privileging and begin from the known interests of Libyan civilians. At a minimum, resources must be mobilised to offer relief supplies to the Libyan population that is currently outside of the control of the regime (bearing in mind some of the problematic dynamics also associated with such forms of "aid").Urgent priority should be given to addressing shortages of medical supplies and provision of essential foods and clean water. Beyond these basics, an evacuation corridor for civilians – including non-Libyan African workers trapped in the territory – should be secured and responsibility for shouldering the burden of refugee flows should not be restricted to Tunisia and Egypt.To the contrary, rather than imposing these costs on Libya's poorest neighbors – in the early stages of transitions of their own – Libya’s relatively wealthy northern neighbors in Europe should be absorbing a much larger share of the costs, human and material, of offering refuge to fleeing civilians.The fact that the airlifting of Libyan and other African civilians to safety out of Tripoli is an option that is not currently on the table speaks eloquently to the misalignment of priorities. Dropping the xenophobic European rhetoric on the "dangers" of African immigration would also have the benefit of removing one of the Libyan regime's major levers with the EU.As Gaddafi threatens to terminate the agreements by which he has been warehousing African migrants at Europe's behest, he lays bare the cruel logic of tacit alliances (based on immigration, energy, and security interests) that has long lent support to his rule.A Europe willing to take concrete steps to facilitate the evacuation to its own shores of civilians who wish to leave Libyan territory regardless of nationality would at least have broken with its record of shameful complicity in regime brutality.Acting in solidarity with the Libyan people within a do-no-harm principle presents many constraints and frustratingly few options. This is not because of an absence of concern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Libyan population but because there are few good options beyond the provision of relief supplies and evacuation channels.Support Libyan rebels?There may be other alternatives short of external coercive intervention that might be considered – such as sharing tactical intelligence with Libyan rebels or jamming regime communications – though such options would have to be carefully evaluated in light of potential risks.By contrast, overt and covert coercive options ranging from no-fly zones to arming Libyan rebels or using regional commandos to train them all implicate external actors in altering the balance on the ground in unpredictable ways.To engage in such coercive strategies without being able to evaluate the full range of consequences amounts to subordinating the interests of the Libyan people to our own sense of purpose and justice.We strongly advocate creative strategies of solidarity with the Libyan people while underscoring that calls for coercive external intervention do not qualify. Indeed, it is possible that demands for Western support to the rebels may already have done more harm than good.In the end, we argue for humility in imagining the role we might play in the course of Libyans' struggle.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s neither entitled to take the reins today nor dictate the post-regime scenario tomorrow. Further, those of us who wish to stand in solidarity with Libyans from outside of their country must recognise that we may not be best placed to identify which local actors enjoy broad-based support.Solidarity cannot be reduced to the diplomatic politics of recognition nor to arguments for external intervention.In the end, we counsel acting from the outside only when our actions are clearly aligned with the interests of Libyan civilians. Imaginative strategies to offer much-needed relief and refuge to Libya’s vulnerable population represent a challenge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has yet to meet. That is a good starting point for transnational solidarity.Asli Ü. Bâli is a professor of law at the UCLA School of Law. Her research interests also include comparative law of the Middle East.Ziad Abu-Rish is a doctoral candidate in UCLA's Department of History. He is the co-editor of Jadaliyya Ezine. The article above first appeared on Jadaliyya.The views expressed in this article are the author's own and do not necessarily reflect Al Jazeera's editorial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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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面对的国际金融形势有二个基本的特点,一个是美国持续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一个是欧元国家债务危机的不断加深,它们使得中国的市场变成大量国际游资的投机首选,中国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选择,将不得不面对大量国际游资的冲击和输入型通货膨胀的挑战。
2009年应对汹涌而来的金融危机,美国采取了大规模的财政投入措施,挽救陷入严重困境的金融机构和大企业,2010年美国退出财政手段的政策运用,改由中央银行实施量化货币的政策选择,意在积极促进国内投资和增加就业,加快经济的复苏。美国的量化货币政策,有三个基本的内容,一是继续坚持低利率的政策,保持0.25%以下的联邦基金低利率水平不变,同时发行与通货膨胀挂钩利率为负的长期国债,压低长期市场利率。二是增加央行(美联储)的信贷供给,促进商业银行扩张信贷,增加投资,改善收入。三是实行美元持续贬值,刺激出口,减少进口,改善国际收支。美国选择量化货币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虽然都是服务本国经济目标的需要,但是美元作为国际储备货币和充当国际贸易主要结算工具的特殊地位,决定了美国的货币政策可能对全球很多国家的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首先,美元贬值,导致国际黄金价格、原油价格和大宗商品价格普遍上涨,给主要依赖国际原油进口和需要大宗商品进口的国家,造成成本推进的通货膨胀压力。其次,美国银行扩大信贷,导致热钱大量涌出,进入新兴发展中国家,会冲击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造成剧烈的市场动荡。第三,美元贬值导致国际货币体系发生混乱,引发一系列竞争性的货币贬值,并给以美元充当外汇储备的国家造成外汇贬值的巨额损失。2010年伴随美元和欧元的大幅度贬值,日元也做了贬值的调整,估计2011年还会有更多的国家也要做出货币贬值的调整。
中国是世界最领先的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原油和大宗商品进口有日益增大的需求,中国也是世界上外汇储备规模最大的国家,美元资产是国家外汇储备的主要构成,过去的二年,中国的香港和内地证券市场,大城市的房地产市场,曾经一次又一次地受到国际热钱的冲击。大量套汇、套息和套利资金,透过商业银行和民间投资机构,进入香港、上海和深圳的股市,进入大中城市的房地产,进行一轮又一轮的价格操作,获取投机利润。2011年美国继续实行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还将对中国的经济运行产生更大的影响。首先是国际热钱的冲击,数量规模还会超过以往。热钱大量涌进之后,人民币升值压力超过以往,一方面是美元、日元和欧元一起贬值,迫使人民币被动升值,一方面是更多的国际贸易争端和国际政治压力,对中国提出人民币加速升值的要求。其次是国际原油和资源类产品的价格飙升,给中国带来输入型的通货膨胀。现代大工业、大农业和服务业对交通运输都有很大的依赖,国际原油价格飙升首先导致运输成本的增加。中国农产品的价格构成,其中运输成本和化肥农药的成本最大,对国际燃油价格的变化最敏感,2007年以来,国际原油价格从每桶不足40美元飙升到2010年的超过80美元,中国农副产品的价格水平也是一年高过一年。运输成本和农产品的价格一起飙升,直接导致生活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上涨,透过工资影响其他产业,特别是建筑业和服务业的成本,产生连锁反应,造成价格总水平的上涨。
国外热钱大量涌入,加上市场投机的博弈,在给中国造成通货膨胀压力的同时,也给中国的货币政策选择造成了无法克服的困难。
首先是利率政策的选择陷于两难。为了克服国内投资过度引发通货膨胀和投机过度拉高房地产价格,中国需要采取提高利率的政策,但在美国量化货币政策导致银行流动性泛滥和存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的条件下,提高中国市场的利率水平,就只能收到相反的效果。即只能吸引更多的热钱涌入,迫使人民银行为了稳定汇率而不得不买入更多的外汇,被迫通过外汇占款的渠道向市场投放更多的货币,为物价上涨和低水平投资扩张继续助力。因为美国和日本都是零利率的政策,外国银行和机构个人都可以很容易地借到低成本的资金,变成热钱进入中国,只要兑换成人民币存入中国境内银行,就可以很安稳地赚取息差了。而且中国的利率水平越高,与美国和日本的利差越大,吸引流入的热钱也就越多。
其次是人民币的汇率决策更加困难。一方面是出口商品的利润已经摊得很薄,人民币升值会降低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导致很多出口商的破产,为了保护出口,需要放弃人民币升值的选择。但是另一方面,美元贬值导致国际原油价格和大宗商品价格高涨,为了降低进口成本和克服成本推动的通货膨胀,就需要加快人民币的对外升值,二方面难以权衡。与此同时,外汇储备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困难。随着外汇储备的盘子不断膨胀,外汇资产的货币风险和汇率风险,以及外汇管理的道德风险都会随之加大,超过目前政府监管体系的风险防范技术力量。此外,随着一次又一次的美元贬值带动其他国家储备货币的相继贬值,中国外汇储备的折价损失也在不断增大。
第三是准备金政策的效果变得越来越短暂。从2008年开始,人民银行应对国际游资的冲击,主要都是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和发行央行债券的对冲措施,以此消除外汇占款渠道投放过度的流动性。但是2011年继续提高准备金的政策空间已经很少了,因为经过持续多次的提高,现在已经接近20%的极限水平,而长期维持很高的准备金率,必然削弱本国银行业的投资贷款能力,而把越来越多的市场空间拱手让给外国银行。外国银行可以更多地从国际金融市场融入低成本的资金,更方便地扩大在中国的投资,支持中国境内的商业投机拉高大城市的房价,或者制造股市的剧烈波动,在期货市场兴风作浪,从中赚取息差、汇差和利差,完全不受人民银行紧缩货币供给的政策约束。
货币政策的选择陷于两难,政策效果背离初衷,明智的宏观经济调控就应该转向财政手段和非货币的经济政策运用。包括以紧缩财政的办法应对通货膨胀,以税收调节应对国际热钱的攻击,包括用改革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的办法,加快城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减少对长距离运输农产品的依赖,包括加快能源战略的调整,节约能源消耗,增加自给供应,加快低碳新能源的发展等,也包括城市人口规划的科学引导,通过搬迁大学和科研机构,减少大城市的人口集中,鼓励和帮助高层次人才到边远的新兴城市谋求发展,扩大那里的市场,吸引人口流入,为他们创造新的发展空间和就业机会,解决新生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1998年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果断选择了扩大财政开支支持商业银行改革的措施,取得了十分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现在面对国际热钱的冲击和输入型的通货膨胀,选择同样的政策措施,只能加剧问题的严重性。因为当时没有美国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当时的欧洲国家正在享受高科技带来的经济繁荣,毫无政府债务危机的影子,当时中国的房地产还没有兴起,金融市场也没有对外开放,公路上飞跑的汽车屈指可数。中国当时的问题是流动性严重短缺,扩大财政开支的钱只要存入银行,就足以解决银行的流动性短缺问题,但是十几年后的今天,所有过去的这些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都已经彻底改变了。中国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能够阻挡国际游资的冲击和克服输入型的通货膨胀,而不是银行的流动性短缺问题,财政手段的政策运用要贯彻公正、公平、公开和有效的基本原则,不能还是依靠计划体制的权力进行暗箱操作的办法。
美国实施量化的货币政策,要达到刺激美国经济复苏的效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获得突破性的科技创新进展,并且这样的进展能够持续吸引大规模的生产建设投资之前,美国只能不断采取量化的货币政策来刺激经济复苏和应对失业问题。在美国经济难以复苏的条件下,美国量化货币政策产生的大量流动性,除了购买美国国债以外,都要选择国外的投资渠道,而欧洲国家的经济持续恶化,国际热钱又必然选择新兴发展中国家。长期大量的国际热钱涌入中国,对中国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在股市的波动和物价的上涨,而是还有通货膨胀背后存在的问题,包括收入分配关系的不断恶化,随时可能引发的严重股灾,公众日益增长的恐慌和不满,以及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和地区差距,它们对政府的决策能力构成严峻的挑战。政府应对这些问题如果没有积极有效的措施,就会逐渐瓦解社会公众对政府决策能力的信心,直至最终动摇我们的共和国根基。
运用货币政策抵御来自外部环境的影响,只能产生短暂的效果,要解决长期的社会经济问题,充分提高应对国际环境变化的政府决策能力,则唯有采取政府改革一个办法。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中国运用紧缩财政的方法克服货币政策的不足,没有政府改革的配套,不仅可能毫无效果,而且还会导致不断增加的社会矛盾。现在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人头经费,已经占据了财政预算开支的大头,长期以来他们的干部人事路线和机构编制工作都是不受外部监督的特权,只能膨胀不能压缩,实行紧缩财政的措施,给国企的投资补贴也不能减少,剩下就只有农业、教育、科技、卫生、社保、环保和扶贫项目了,而减少这些方面的财政投入,无异于放弃所有长期的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导致越来越多无法解决的社会矛盾。但是如果政府改革只能始终停留在问题讨论和文件传达宣传的阶段,没有政府决策咨询和对口研究机构的换脑换人彻底改革作为突破口,没有对领导干部提出维护国家宪法和履行社会分工责任的职业道德要求,没有对一把手提出履行岗位责任的专业能力要求和职业道德监督,要求他们积极组织和依靠负责任的专家队伍为解决各种不断涌现的社会经济问题出谋划策,把政府改革的任务真正落实到中央政府的具体决策行动上,则当前的中央政府决策必将面对越来越多的各种两难选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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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融化 金融化,简单地说就是社会经济活动中金融资产规模与金融活动规模的盲目扩大过程。比如,上世纪第一次世界经济危机后的1930年,美国的财富生产规模(GDP)仅为0.1兆美元,1980年达到2.8兆美元,2008年迅速扩大到14.2兆美元,比1930年增加了140多倍。但另一方面,为了实现财富规模的快速扩张,金融资产的增长速度更为迅猛。1930年全美国金融资产规模仅与当年的GDP相当,1980年达到GDP的2.5倍,2008年进一步扩大到GDP的4.4倍。无独有偶,这一现象在世界许多国家也同样存在。根据IMF的资料,2008年全球GDP为68.3兆美元,全球金融资产为171兆美元、相当GDP的4倍,而全球的金融衍生品销售额竟高达684兆美元、相当GDP的10倍。可见,这个加速的经济扩张过程,是以金融活动的规模越来越超过生产活动的规模、货币循环的速度越来越超过商品循环速度的方式实现的,其内涵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金融化”过程。 金融化的表现 金融化的结果,表面上看似乎是增加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但在本质上由于加快了金融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分离,这既强化了金融市场的相对独立性,同时也加大了金融市场独立发生危机可能性。这样一来,原来可能在生产领域爆发的问题和危机,由于生产活动被金融活动的替代而逐步转移到了金融领域,使得传统的经济危机(商品过剩)可能以一种更高级的形态,即金融危机(资金过剩)的方式表现了出来。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金融资产的膨胀使生产活动日益被投资活动所替代,即投资超前;另一方面,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过度供给使商品循环日益被货币循环活动所替代,即消费超前的现象。这种投资和消费的“双超前”现象,不仅是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的集中表现,也是其社会深层次矛盾的直接反映。 金融化的本质 其实,金融化带来的繁荣就是社会金融资产规模的快速增加。我们知道,金融资产作为社会总资产的一个部分,相对于土地、房屋、设备等不动产而言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俗称为动产。从资产负债平衡关系(B/S)看,全社会金融资产的增加,在通常情况下,即意味着在社会另一端存在着同样规模金融负债的增加。例如,美国政府和企业发行的大量国债和企业债,对于持有者(如居民)而言是一种金融资产,但对于政府、企业和银行而言,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债务。同样,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资产,不过是金融机构向全社会(包括家庭、企业、政府)发行的(准确地说是借入的)一种新型债务而已。由此可见,金融化带来的繁荣: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品规模的增加,不过是少数人利用发达的商业信用将社会总收入(国民收入)透支了若干次而已。可以说,金融化的本质就是社会债务关系的不断扩大,即全社会的债务化。 一幅真实的图景 美国的最新情况表明:2009年底美国主要负债结构为,国家债务9万亿美元、公司债务9万亿美元、房屋抵押债务10万亿美元、医疗债务30万亿美元、社会保障债务12万亿美元,合计达到70万亿美元,这相当于美国当年GDP的4.5倍和财政收入的8.8倍。也就是说,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个别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增长模式(超前消费和投资),不过是运用所谓“金融化”手段实现的向全世界的巨额债务透支,其繁荣的背后不过是从银行到企业、从政府到民间依靠大量借贷资金维系的一个海市蜃楼。 我们的选择和方向 当前,世界经济正处于缓慢的复苏过程,但这一过程能否持续下去还不取决于我们,因为规模庞大的借贷资金能否在各个环节上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和利益回流;同时,作为支撑这一循环的制度安排、即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如WTO、IMF、WB等)的稳定性和有效性,随时都将可能使这一海市蜃楼再一次变成泡影。换句话说,即使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不爆发,接下来,由各国企业部门、政府部门、金融部门引发的任何一个债务问题都将会再现同样的结果。对此,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就早已说过,“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社会危机的基础”,为此,加快“去金融化”的政策调整,防止“负债式经济增长”的风险应是未来保持我国经济社会和谐运行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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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经济
201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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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大国外交在其非洲政策上有明显的反映,日本对非援助政策的目的就在于获得非洲的资源以维持其作为经济大国的基础和争取非洲国家支持日本“入常”以成为政治大国。而随着非洲逐渐成为大国角逐的舞台,在大国化之路不断迈进的中日两国如何在这个舞台上谋求合作也必然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战后日本的大国外交
战后日本的大国外交是它实现国家大国化的必然结果,是以它固有的大国意识为背景的,这种意识在外交战略上的表现就是它的大国主义外交路线,这条路线是战后日本大国外交的基本路线。具体地说,战后日本的大国化过程包括它与相关大国实现关系正常化展开大国外交和作为大国为世界作贡献两个方面的问题。
1、日本的大国化与大国外交
谈日本的大国外交必须从其固有的大国意识说起。大国意识是我们观察现代日本的一个重要角度,因为至少自明治维新以后,日本由一个东亚小国逐渐实现现代化并最后成为军事大国的过程,主要表现了这种意识的实践过程;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从战败的废墟上恢复了经济实力并成为经济大国,进而企图成为政治大国的事实又再次表现了这种意识的生命力。
所谓大国意识就是指一国凭借自己的综合国力,试图在国际社会发挥影响力的优越感和自觉意识。这种意识从追求国家的大国目标的意义上看,也可以称之为大国志向,而从作为大国的优越感和自觉意识的意义上看,则可以称之为大国意识。回顾近代以来日本国家目标的制定和实践过程,可以说是一个在大国意识支配下实现大国化的过程。
另外,大国意识在外交战略上的表现主要是它们的大国主义路线。当然,这里谈它的大国主义并不是说日本没有小国主义思潮,石桥湛三的小日本主义便是这种思潮的表现,但这种思潮在战前从来没有占据过主导地位。就战后而言,日本的小国主义路线除了左翼主张的拥护和平宪法,实行中立主义之外,也包括战后初期韬光养晦,追随美国的吉田主义路线。然而,虽然五、六十年代,小国主义路线影响着日本的主流思想,但是,这条路线在六十年代中期随着日本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便开始逐渐被大国主义路线所取代。
本文所说的大国主义路线就是在大国意识支配下实现日本大国化的路线,概括起来说,战后日本的大国化包括它为摆脱“战后状态”与相关大国实现关系正常化展开大国外交和作为大国为世界作贡献两个方面的问题。
关于大国外交方面,即使在五十年代小国主义占主导地位的时期,日本政府还是为自己成为正常国家而努力过,如关于战后最大的“悬案”中日关系正常化问题,主张向美一边倒的吉田茂也做过努力。1954年底,他访问欧洲企图游说欧洲各国去说服美国,同意日本恢复与中国大陆的关系,但是,因为当时时机尚未成熟,结果吉田茂无功而归;到了1956年,吉田茂的后任鸠山一郎解决了与苏联关系正常化的问题;1960年,岸信介通过日美安保条约的改定实现了日美关系对等化;随后,在七十年代初,佐藤内阁收回了冲绳的行政权;1972年田中角荣实现了中日邦交正常化,至此,日本终于基本上解决了与相关大国的战后处理问题,为今后展开大国外交奠定了基础。
2、国际贡献与大国战略
关于日本作为大国为世界作贡献的问题,其实就是日本在国际社会发出声音,向国际社会展示自己实力的问题,它是日本大国化的重要方面。战后日本从专心恢复经济到提出综合性的大国战略思考,经历了由注重地区经济利益向关注国际贡献的转变过程。
本文说的注重地区经济利益是指上世纪七十年代之前日本提出的外交政策三原则和福田主义。所谓外交政策三原则是指1957年岸信介在日本成为联合国会员国以后提出的外交基本方针,包括“以联合国为中心”、“与自由主义各国协调”和“坚持作为亚洲国家一员的立场”。概括地说就是在追随美国的前提下,以联合国为框架,把亚洲、主要是东南亚的资源和市场作为日本发展的基础。福田主义则是在日本的经济进出引起东南亚各国不满的背景下,1978年福田赳夫访问东南亚时提出的外交政策,其内容包括“日本不做军事大国”、“与东南亚国家构筑心心相印关系”和“为东南亚的和平与繁荣作贡献”。
不过,外交政策三原则与福田主义还不能说是日本外交的综合战略,因为尽管其中也表现了日本在利用联合国等国际机制的意愿,但是对美追随仍然是它外交的基本方针,这个时期日本的大国意识还主要表现为以援助的名义获取发展中国家,如东南亚的资源和市场,它的政策的经济色彩还比较浓厚,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进而发挥政治作用对世界作贡献的志向还没表现出来。
日本从战略上关注国际贡献还是八十年代中期才开始的。这时,原来日本前首相福田赳夫所承诺的不做军事大国原则被中曾根补充解释为要做政治大国的志向。特别是在九十年代冷战结束以后,日本对一向以“支票外交”为主的对外援助政策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更加注重从作为一个大国而分担国际责任的角度来诠释自己的对外援助政策,特别是“入常”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
进入21世纪以后,安倍提出了“价值观外交”的理念,这个理念颇有大国主义外交战略的色彩,它是一个包括“自由与繁荣之弧”和“日美印澳”四国同盟意图在内的战略构想。尽管它是一个具有强烈的冷战意识形态色彩的战略,既没有注意到中国和非洲的作用,也无助于日本实现“入常”的愿望,尤其是它的“日美印澳”同盟构想因为没有得到美、印、澳三国的赞成,所以不能构成日本开展大国外交的有效框架。但是,“价值观外交”毕竟是日本自战后以来从世界战略的角度综合考虑其外交理念的第一次尝试,特别是“自由与繁荣之弧”为日本的对外援助提供了理念根据。
到了福田内阁,虽然不再提价值观问题和“自由与繁荣之弧”,但是,大国外交志向却一点没有降低,只不过福田大国外交的着眼点在于横跨太平洋的亚太地区,同时对非洲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而已。
二、大国外交与日本对非洲政策的变化过程
如上所述,日本的大国化就是指它实现与相关大国的正常化推行大国外交和作为大国为世界作贡献的过程,其实,在日本解决了与相关大国的关系正常化之后,在全球性问题上发挥大国作用就成了他们外交关心的焦点,而非洲的发展问题便自然成了日本推行大国外交和为国际作贡献的重点地区。概括起来,日本对非洲的关注经过了冷战期间的低调时期、冷战结束后的积极时期和进入新世纪后的全面重视时期。
1、冷战期间的低调对非洲政策
冷战期间,日本对非洲一直没有表现出较大的兴趣,它的政策主要是在美苏冷战的框架下有限展开的。
非洲大部分国家虽然于上世纪六十年代获得了独立,但是,经济上却不能自立。所谓非洲问题主要表现为贫困问题,特别是撒哈拉以南的地区,贫困人口不断增加,那里人均收入不足1美元的贫困人口是世界平均数字的两倍,所以解决非洲的贫困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
然而,就日本来说,冷战期间它对非洲的认识并没有重视到这个层面。尽管战前的大日本帝国对欧洲列强的殖民地非洲一直采取敬而远之,或者说是鞭长莫及的态度,使得它没有在非洲留下殖民统治的恶名。但是,在冷战的背景下,非洲注定要成为美苏两个集团争夺的对象,日本作为西方阵营的一员,其非洲政策也就不能不带上强烈的冷战色彩。
当时,日本对非洲外交的着眼点不仅不在于贫困问题,也不在于反对殖民主义、反对人种差别和民族自决方面,而是注重阻止苏联的渗透和扩张,顺便逐步扩大自己在非洲的经济影响力以确保获得资源和市场,外交的目标也只是加强与那些亲西方和不结盟国家的关系。
在20世纪60年代,非洲独立运动取得巨大成功之后,日本开始与独立的非洲国家建立外交关系,进而展开通商、贸易往来,还通过民间团体的交流在发展经济、实行援助和反对殖民主义等方面与非洲国家进行了广泛的对话。但是,由于日本社会向来对非洲的关心度不够,所以,整个六十年代,日本对非洲的出口除了南非一度还能占到出口额的10%之外,其它国家所占的比例一直比较低。
日本开始认真关注非洲问题是到了八十年代以后,特别是中曾根康弘提出要当政治大国之后,它才开始进一步加强了对非洲的援助。尽管如此,大多数日本人对非洲的兴趣和热情还是很有限的。
2、冷战结束后的积极政策
日本真正以大国的姿态开展对非洲外交还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冷战的结束标志着国际形势发生变化,特别是围绕非洲的冷战结构发生了变化,西方各国都在加紧与非洲接触,“非洲问题”也逐渐成了G8峰会的主要议题,欧美各国纷纷解囊相助。但是,因为这时欧美已经显现了筋疲力尽,在援助非洲方面略感力不从心,所以它们更期待日本增加援助,并认真对待非洲的贫困问题,这便给日本政府改变过去低调的消极政策,实行大国外交提供了机会。“非洲发展会议”便是在这种背景下召开的。
冷战的结束确实给日本在非洲树立大国形象提供了一个历史机遇,日本表现出了积极的姿势,逐渐成了援助非洲的主角。特别是日本积极回应国际社会的要求,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合作,于1993年召开了首次“非洲发展会议”(Tokyo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frican Development,TICAD),号召全世界帮助非洲谋求发展。1998年和2003年,又分别召开了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先后发表了“东京行动计划”和“TICAD10周年宣言”。
“非洲发展会议”所涉及的领域是广泛的,特别是第二、三次会议,主要强调了减少非洲贫困和世界经济的统合,特别对教育、医疗、人口、贫困等社会发展领域以及工农业、外债等涉及经济发展的领域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另外,会议还着重强调了非洲的良政、纷争预防、纷争结束后的发展等三个领域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数值目标和政策行动方案。
为了落实上述理念,2001年和2004年又分别在东京召开了TICAD部长级会议和“亚非贸易投资会议”,提出“实现和平”、“以人为本的开发”和“通过经济发展实现消除贫困目的”的三根支柱,日本还提出了重视“人的安全保障”概念。
日本的对非洲政策是由外务省直接管理的。外务省主导的日本对非洲的援助主要是通过NGO和ODA两个轮子的同时运转来实现的,即所谓“二元外交”。特别是日本通过NGO进行的“草根援助”在非洲获得了较高的评价。具体做法是日本外务省对于星罗棋布的NGO组织在政策和宣传方面给以指导,甚至委托NGO“承包”援助项目。NGO组织也通过国际会议、各种研讨会、甚至直接沟通与外务省保持着密切关系。
总体来说,冷战结束以后,日本对非洲的援助基本上是积极的,如1998年第二次会议后,日本便提供了900亿日元援助。尽管后来一度有所减少,如2003年的三次会议后,只提供了10亿美元援助。但日本基本上还是非常重视对非洲的援助的。如2005年4月,日本决定用3年时间将对非洲的援助增加一倍。日本对非援助的大部分是免除债务和日元贷款,其中无偿援助所占比例比较少。
由日本牵头召开的“非洲发展会议”,其实是由日本政府与联合国非洲特别调查室(OSAA)、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非洲全球联盟(GCA)以及世界银行共同召开的以非洲发展为主题的国际会议。这种由西方大国倡议发起的“非洲发展会议”,尽管强调了冷战以后国际社会应该对非洲提供积极支援,也提到亚洲的经验和非洲的开发的可借鉴性,甚至进而提出了推进南南合作问题,但同时,因为冷战结束后不久,非洲问题的解决也未能马上摆脱意识形态的影响。比如,在援助方面,它们提出援助到什么程度要看非洲的努力程度,其所指是非洲在民主化和良政方面努力的程度,也就是说,日本等西方国家的对非援助是有政治条件的。如第一次非洲发展会议就因为苏丹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政权而拒绝了苏丹的参加。
对此,非洲国家是怀有不满情绪的,它们需要的是及时而真心实意的援助,而不是附加政治条件的援助。一位非洲外交官就指出:现在需要一个新的会议框架,一个能够真正探讨问题的框架,非洲发展会议不是谈话节目,不能只靠嘴上说。驻东京的非洲大使组成的“非洲外交团”在给日本外交省的请愿书中也提到:我们不得不对非洲发展会议提出一些疑问,这个会议到底能够给我们非洲带来什么?
尽管如此,日本在援助理念方面基本还是与西方国家看齐的。日本1993年《外交青书》就指出:“日美欧先进民主主义国家拥有自由、民主主义和市场经济等共同的价值观,还拥有占世界GDP70%的财富和世界最先进的技术”,日本要帮助非洲国家举办选举,推动民主进程,以促进非洲地区的和平。
3、福田内阁的对非洲政策
进入21世纪以后,日本开始全面重视非洲问题,特别是福田内阁因循战后日本外交的基本目的,即继续努力实现日本的大国化。当然,福田外交与他的前任比还有务实的一面,特别是他的非洲政策框架既不同于冷战期间的低调特点,也不同于冷战结束后的意识形态特点,相反,他是以淡化意识形态,实现日本“和平与合作国家”目的以及与发展中国家“自立与共生”为理念的。
关于福田的“和平与合作国家”目标,可以从福田与安倍外交的比较中加以理解。比如,从福田与安倍在推行日本大国外交时侧重点的不同,可以看出,福田既没有把日本大国外交的主要手段,即对外援助的重点放在“自由与繁荣之弧”上,也没有把“日美印澳”构想作为日本实现大国外交的基本目标。福田强调发展的前提是和平与合作,他认为“和平与合作”是日本外交的基础。
具体地说,就是福田提出的外交政策理念是把“和平与合作国家”作为日本大国化的目标,把非洲作为对外援助的重要地区,倡导亚洲太平洋国家把30年来的发展经验和力量在非洲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可见,福田的外交是务实的,没有把意识形态问题放在首要位置。
关于“自立与共生”,意思是说,日本的援助哲学是“授之于鱼不如授之于渔”。用日本外相高村正彦的话说,就是如果被援助国自己不想发展的话,那么无论怎样支援,100年后也还是要依赖支援。而如果援助国对自助努力的国家进行帮助,那么15到20年后,接受支援的国家也可以变成支援别国的国家。所以,日本主张对非援助主要是援助非洲在自立方面的努力。
2008 年5月在横滨召开的“非洲发展会议”是福田内阁展示非洲政策的重要舞台,会上日本提出了加速非洲经济发展的问题,表明了日本对非援助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开发援助带动投资、农业支援等。 另外,在日本此次提出的对非洲援助计划中,除了促进该地区的和平以外,还特别提出了防止该地区环境进一步恶化的主张。
另外,“人的安全保障”也是日本对非洲援助的新理念之一,从这个角度出发,日本打出了改善“医疗保健”、清洁的水供应和教育三张牌。比如,对于“医疗保障”问题,日本希望非洲能成为“健康的非洲,” 福田说:“以非洲为中心改善保健状况,日本应该在国际保健领域进行合作” 但是,日本主张首先要非洲国家自己努力改善保健状况,日本要在此基础上提供必要的援助,为此,日本还设立了野口英世非洲奖 。
三、非援助政策的深层原因
日本选择非洲作为其推行大国外交和作为大国为国际作贡献的舞台,是有着深层战略考量的。作为一个资源极度贫乏的国家,日本要想维持其经济强国地位,持续不断的资源供给是必不可少的;而它要“入常”成为政治大国,必要的“选票”也是不可或缺的。非洲在这两个方面都占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
1、对非援助与资源获得
日本外相高村正彦在一次记者会上说:“日本不是为了获得资源才召开非洲发展会议的,日本与非洲加强广泛的经济关系是为了对非洲的发展作出贡献”。高村说得没错,“对非洲的发展作出贡献”的确是日本为国际作贡献的重要一环,是它实现大国化的重要步骤。
但是,非洲的资源显然是日本维持大国地位不可缺少的经济基础,说日本“不是为了获得资源”未免显得不太诚实。也许高村注意到了这一点,所以,他接着解释道:“不能完全否认资源的获得,但是这绝不是唯一的目的。日本政府并不追求眼前利益,而是从人道的观点出发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对非洲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 。虽然有点闪烁其词,但是,他还是承认了日本对非洲丰富资源的浓厚兴趣。
不管高村如何解释,在援助的背后,获得资源都是日本一个不可否认的动机。日本尤其需要非洲的矿物质,随着当今世界性资源价格的高涨,保障能源和贵金属的稳定供应对日本至关重要。
本来,对非洲的援助是存在偿还能力问题的,比如,巴黎俱乐部(主要债权国会议)就因为偿还能力低曾停止了对非洲一些国家的贷款。然而,非洲蕴藏的资源所散发的巨大魅力对日本来说是难以抵挡的。尽管非洲存在偿还能力问题,日本还是于2007年10月20日确立了对非洲开展资源外交的方针。日本经济产业省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希望通过日元贷款来帮助获得资源”。
如今,日本已经开始讨论向拥有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安哥拉提供日元贷款,因为安哥拉的原油日产量已经达到140万桶,随着石油收入的增加,其经济也开始步入正轨,偿还能力逐步恢复。 特别是自2007年1月,安哥拉加盟OPEC以后,它作为产油国的地位便逐渐上升,国际资本也开始对这里进行投资。除了安哥拉,日本还考虑恢复对拥有丰富镍资源的马达加斯加提供日元贷款,现在产镍国马达加斯加和产铜国赞比亚都已经在日本恢复贷款的名单上。另外,日本还对肯尼亚的蒙巴萨港扩建提供了约270亿日元贷款,因为这个港口建成后,对于日本从肯尼亚及其周边国家获得资源有重要意义。
由上可见,非洲的资源除了石油以外,像镍这种稀有金属也是吸引日本的重要资源。提到稀有金属,众所周知,它是现代高科技产业的重要原料,如手机的液晶显示屏里含铟,电池里含钴,主板中含钯,天线中含鎵,可以说,手机就是一个稀有金属的集成块。再如,稀土类元素也是稀有金属的一种,是31种稀有金属中17种元素的总称,它除了用于硬盘的驱动装置等电脑零件以外,还用于等离子电视及混合动力汽车的蓄电池中,可以说没有稀土类元素就没有日本的现代高科技产业;另外,铂也就是白金被用作汽车排气的净化触媒,如果没有铂,日美欧推行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根本无法实现。 总之,没有了稀有金属,手机、电脑、混合动力汽车等高科技技术产业就得停产,
可想而知,对于高度发达的日本高科技产业来说,非洲的稀有金属资源是多么的重要。所以,日本资源外交的目的地重点放在资源丰富的非洲,想用经济援助的手段强化与非洲的关系,实现其作为大国为世界作贡献的目的,其动机也就不难理解了。
2、对非援助中的“入常”问题
自从八十年代中期,尤其是冷战结束以后,日本要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因为,“入常”是它成为政治大国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它作为一个大国对世界作贡献的重要平台。然而,“入常”的门槛还是很高的,因为它涉及到联合国宪章的修改和联合国机制的改革,除了五大常任理事国的赞成之外还要联合国190个会员国中的三分之二,即至少128的国家的赞成。为此,非洲国家的投票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日本早就认识到非洲53个国家在日本“入常”问题上的重要性,2001年日本首相森喜朗就访问南非、肯尼亚和尼日利亚三个非洲国家,这是有史以来日本在职首相第一次对非洲国家的访问。森喜朗的目的显然是希望在日后日本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问题上,也就是在日本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问题上能得到非洲国家的支持。
2005年日本爱知万国博览会期间,日本动员非洲29个国家出展,还免费为他们提供了食宿和路费,这样,29个国家的首脑都出席了这次博览会。日本的目的显然在于希望非洲国家在日本的“入常”问题上能够给予支持。
自从2005年冲击“入常”失败以后,日本政府决定重点攻克非洲这个“票田”,今年年初,外务省政务官中山泰秀陪同日本政府特使森喜朗参加在埃塞俄比亚举行的第10次非盟会议(AU),这是日本首次出席非盟首脑会议。当时,中山政务官直接就日本高层参加非洲发展会议和日本“入常”向非洲国家提出了希望。在今年5月的横滨非洲发展会议上,福田说,今后五年内向非洲提供40亿美元借款。显然这是在紧张的财政状况下,日本为了“入常”不得不对非洲进行的感情投资。另外,福田还在会上专门与非盟有关联合国改革问题的首脑机关“十国委员会”进行了协商, 该委员会由肯尼亚、乌干达和塞内加尔等国组成。
虽然日本和非洲在增加常任理事国与非常任理事国问题上意见是一致的,但是,非洲在这个问题上采取了一致的政策,提出了自己的方针,他们要求“拥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所以日非之间还是有分歧的,日本很难获得非洲国家的支持。以2005年联大会议为例,日本联合德国、印度和巴西以“四国捆绑”的方式企图扣开常任理事国的大门,并争取到了近100个国家的赞成,如果再有30个左右的国家赞成,“四国捆绑”案就有可能获得突破性进展。但是,对于日本的努力,除了常任理事国中美国和中国反对之外,日本也没能获得拥有53个选票的非洲国家的支持。特别是在今年的横滨会议上,福田与非洲40个国家首脑分别举行各自15分钟的“马拉松会谈”,但令日本遗憾的是只有坦桑尼亚总统表示了“日本有资格成为常任理事国”,其他国家都没有明确表态。
日本之所以不能获得非洲国家的支持,原因之一至少在于日本对非洲的态度一直是居高临下的。另外,日本的对非援助一直在西方援助框架内进行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上述在援助方面附加政治的条件,就让非洲人很不舒服。所以,尽管日本人认为自己分担着联合国经费的20%,仅次于美国的22%,但是,在“入常”问题上仍然不能得到非洲的支持。
看来非洲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了决定日本大国化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日本的对非政策与中日关系
日本在非洲政策上表现的积极姿势,无论在资源还是“入常”问题上都与中国的非洲政策有关,中日两国在非洲问题上存在着竞争与合作的两方面因素。面对世界各大国对非洲表现出来的浓厚兴趣,非洲已经成了国际竞争的重要舞台,在此背景下中日两国能否找到利益的交汇点是考验中日战略互惠关系的试金石。
1、中日围绕非洲问题的竞争侧面
日本早已意识到了中国在非洲的影响力,注意到在援助领域,中国对外援助的44%都投入到了非洲,总额高达550亿日元;根据2006年的统计,中国对非洲援助总额达到117亿美元。中国的援助给非洲经济增长提供了极大帮助。中国尤其是在政府形象工程方面的对非洲援助使日本相形见绌。2007年8月9日,莱索托外长对日本外相麻生太郎说:中国在我们的国会议事堂,国际会议场馆建设以及军队训练等方面给予了许多帮助,为莱索托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相比之下,日本在这方面远不及中国。
另外,在增进与非洲国家交流方面中国也远比日本做得好,中国国家主席、总理、外交部长频繁访问非洲,仅国家主席胡锦涛就对非洲许多国家进行过友好访问。与之相比,日本除了2001年森喜朗访问非洲和2006年小泉访问非洲之外,再无政府首脑访非。2007年11月中旬,日本经济产业大臣访问了博茨瓦纳,但就是这种部长级政府官员对非洲的访问也可以说是寥寥无几。
2006年11月中国邀请非洲48国领导人举行了中非合作论坛,展开了积极的非洲外交。日本人把中国召开这次会议的目的解读为通过提供“巨额经济援助”来逐步获取资源。日本人认为,面对早就在世界各地展开大手笔资源外交的中国,自己已经落后得太多了,应该奋起直追。
其实,中国在非洲的积极姿势,并不像日本人理解的那样只为获得资源。比如,在维和方面,中国已向非洲派出了1000多人的维和部队参与维和任务,而日本的自卫队至今没有参与这样的活动。目前,日本正在筹划如何在维和领域参与非洲的事务。
面对中国在非洲的相对优势,日本人感觉到自己对非洲影响力的低下,日本外务省担心,中国在非洲的影响力进一步加强,日本在进入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等国际事务中的劣势就将越来越明显。日本意识到,如果不扭转这种态势,要想获得非洲国家对日本“入常”的支持是很难的。日本现在开始进一步强化与非洲国家的外交和经济关系,其目的之一就在于抗衡中国,拉拢非洲的“选票”。为此,日本决定进一步通过政府开发援助来支持非洲发展,并于今年5月横滨“非洲开发会议”结束以后,发表了《横滨宣言》,对关于援助非洲发展的项目加以确认。
除了为“入常”争取选票以外,日本在获取非洲资源方面对中国的竞争意识也十分强烈。所谓非洲的资源,主要是指上面提到的石油和稀有金属。特别是稀有金属,近年来,由于高科技产业的不断发展,其需求量在全球范围内不断上升,价格也就不断上涨,仅近三年的时间里就上涨了5倍。稀有金属在日本被称为“产业竞争力的源泉”,是其势在必得的资源。然而,这种资源的分布除了非洲,主要在中国、南非和澳大利亚,而且产量的90%在中国。所以,日本人认为中国不仅凭借产量操控着稀有金属的价格,而且还通过巨额经济援助从非洲获取这种资源,日本人认为中国的行动无疑会造成对稀有金属的全球性垄断。
当前,日本面临着寻找稀有金属便宜卖家的任务,它意识到如果日本不能摆脱对中国的依赖,日本就无法在获取非洲资源方面占有一席之地,日本的高科技产业就会被中国掐住命门。所以,中日两国在非洲出现激烈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2、中日关于非洲问题合作的可能性
中日两国在非洲的竞争态势,原因在于非洲素有“世界资源库”之称,占有全球总量10%的原油储藏,并已发现了铝矾土、铬铁、钴、金刚石、黄金等多种矿产资源。尽管如上所述,日本在非洲的影响一直不敌中国,但是,近年来日本开始不断派政府高官访问非洲,寻找出路。再加上不但中国,而且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已经领先一步进入了非洲,非洲势必成为世界寻找稀有金属新竞技场,围绕非洲资源的大国外交会越来越复杂。
另外,非洲还具有战略和安全价值,主要表现在反恐、防止核扩散以及打击各种各样的走私活动上,其中以临近中东的东非之角最为突出。因此,围绕非洲大陆的国际斗争更显得错综复杂。事实上,除中日两国之外,美国、欧盟甚至印度都开始追求起这个“黑美人”阿非利加。尤其是2006年中国召开了中非合作会议以后,中国同非洲的经贸往来和政治关系达到高潮,引起了其它大国的密切关注,围绕非洲的战略竞争也变得越来越明显。
具体地说,欧盟与2007年终于开成了第二届欧非会议,西方媒体已经明确表示,召开这次欧非会议的目的,就是要“阻止中国对非洲的攻势”;与重视传统关系的欧洲相比,美国则从另外的角度接近非洲,于2007年创建了非洲军和非洲司令部,其目的除了“利用军事手段为美国企业获取石油利益保驾护航” 之外,在军事战略上先占有有利地位也是其长远目标;印度于2008年召开了印非会议,显然为中国对印度洋和非洲海岸的积极态势感到担忧,因为新德里长期以来都将非洲看作它的战略后院。
可见,围绕非洲的大国角逐日益明显,中日两国的对立不过是大国竞争的一部分而已。日本认为是中国阻止日本“入常”,阻碍了日本的大国化;而中国则认为日本和西方国家在达尔富尔问题上对中国的批评以及对中国在援助透明度问题上的指责是阻止中国崛起,是“中国威胁论”的表现。两国的互不信任势必耗费各自的外交资源,不但不能发挥各自的优势,而且还会造成两败俱伤。
自从福田上台以后,日本积极推行“新福田主义”外交政策,核心是把日本建设成为“和平与合作国家”。在中日关系方面,福田同意全面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并就全球性问题与中国合作,中日两国在非洲问题的合作也被提到了议事日程。
2007年12月,福田在北大的演讲中提到:“日中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获得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地位,两国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有力量能够为亚洲及世界的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日中两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如此机遇”。他还直接提出了两国就非洲问题进行合作的建议。他说:“我认为如果日中两国能够携手合作,共同行动,实现非洲的持续发展和帮助它们摆脱贫困的目标的话,将是很有意义的。我希望,我们一定能够实现这一合作。我衷心地希望通过与中国国民的这种共同工作,让日中合作的美丽花朵开遍世界各地。”
其实,福田对外政策的调整,也与中国主张“和平”、“合作”与“发展”的政策理念是相一致的,不用说,它与中日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宗旨也是相一致的。胡锦涛在早稻田大学演讲时说:“中国愿同日本一道,积极参与各领域的国际合作,提高协作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共同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 胡锦涛还引用莎士比亚的名言说:“世界是个大舞台”,中日两国应该成为这个舞台上的主角,应该“手牵手,肩并肩,在中日合作的大舞台上,在振兴亚洲、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大舞台上,共同创造中日关系更加美好的明天,共同创造世界更加美好的明天”。
胡锦涛的讲话虽然没有正面提到非洲,但是,相信中日在世界舞台上的合作应该不会排除非洲这个舞台,也就是说中日两国在非洲问题上消除疑虑,建立互信,增加合作,在原则上是不成问题的。所以,探讨中日如何在非洲问题上加强合作是今后两国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今年5月,福田在被称为“新福田主义”的题为《亚洲未来》的演讲中再次提到非洲,他说:应该让非洲分享亚洲的经验,“让亚洲太平洋30年来的经验和力量在非洲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作用”。 当然,日本要求在非洲问题上与中国合作,显然,一是想为日本在中国的配合下获得非洲的资源以支撑其作为经济大国持续增长的需要提供经济基础;二是想为在中国理解下获得非洲国家支持日本“入常”以实现其政治大国目标扫清障碍。然而,如上所述,在非洲业已成为世界各大国角逐的舞台的背景下,特别是日本的大国化已经日益成为不争的事实的条件下,从大国外交的角度探索中日在非洲合作的可能性应该是一个具有前瞻意义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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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于1973,将精神分析、电影理论、以及女性主义融合,指出“在她们传统的裸露癖角色中,女性既被观看又被展示,她们的外表为了强烈视觉与色情冲击而被编码,甚至可以说内涵是“待被看性”-- to-be-looked-a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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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思想
2011/03/19
| 阅读: 1907
在90年之后的今天,反思“五四”的语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反帝”与“反封建”所主导的“五四”叙述,毋庸置疑,是“革命”正当化的方式,而“革命”则为“现代”提供动力,“现代”本身又缔造着“新中国”的正当性基础。但今天,革命的语境已经不再,现代性的反思也持续了将近三十年,中国在世界历史格局中的位置,也发生着相当的变化。中国能否在政教上提供自己的方式,已经成为它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另一方面,五四以来,普通中国人可以堂堂正正地立身天地之间的精神机制,也就是生活世界中的道德与伦理,也对“中国”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回应这种要求,“五四”就必须在一种富有建设意义的脉络里被思考,被关注的应该是“中国”概念的精神内涵及其未来,而不是现实存在的合法性。我们知道,作为“现代”展开环节的“五四”的叙述,在很大程度上关联着一种外铄性的中国观——新中国观,其意义是由并没有确定内涵的自由、民主、科学等来填充的,这个中国观是在与“旧中国”观的对立中,也就是在“古今之争”中显示自己的位置的。但在这种脉络中,我们遭遇到作为复数的“中国”彼此之间的冲突,诸种中国如何统一的问题,作为“中国”的“现代”问题,已经不能继续在它的有限现代空间里自我定位,而需要放置在数千年文明的历史及其未来中加以思考。“五四”本来就是从数千年中国文化中“结构”出来的,因而将“五四”置于中国传统内部,重新加以脉络化,关联着“五四”本身的命运:“五四”能否将自身遣送到未来,就在于它如何成为数千年中国文化自我更新的要素或者内在环节。从这个角度看,五四的“反传统”不是在传统“中国”之外重建另一个“中国”,而应该在治疗的意义上被理解为以儒学为主体的中国精神辩证开展的环节。将“五四”以来的文化,在“古代”中国的传统之外,独立作为“一统”加以理解,都会使得中国的概念缺乏深厚的支撑,很难摆脱去历史化、去中国化的困窘。换言之,“五四”对传统的批判,如陈独秀与鲁迅的传统批判,应该在中国思想的内部批判而不是外部批判的层面加以理解。但这意味着,需要从“五四”中汲取那些治疗更新传统中国的要素,在“五四”以来的历史脉络中生长起来的自由主义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如果不能以同样的方式自觉成为中国精神及其结构的要素,那么,它就必然缺乏远大前途。对“五四”的重新肯认,在今日中国文化复兴的语境中,之所以更加困难,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保守主义的兴起有可能导致对“五四”的简单否定,“五四”的意义反而不容易得到正视。“五四”有待开发的意义,与它以何种方式成为中国从精神基础层面进行自我确证的方式有关,而这一点又并非现成给与,而是需要在艰难的思想劳作中才能加以呈现。
当然,对中国精神的理解,即便是在古代,在儒家的理解之外,也并非没有其他可能。事实上,百家之学提供了种种不同的路径。但百家之学折衷于“六经”的经学知识结构最终保证了“中国”在观念层面上的统一性。经学主导史学与子学,同时又以二者为羽翼,形成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知识结构。这个知识结构构成中国精神客观展现的四重域(身、家、国、天下)统一的基础,其形塑的主体,退可以修身藏道,进可以齐家治国平天下,进退之间具有自由伸缩的弹性空间。但“五四”以来,随着“科学”的知识谱系被广泛接受,本来就已经被抽去了制度依托的经学,随之潜入隐性的层面。中国的学问于是以“国故”的方式被科学所“容受”。“垂教万世的经学成为一代典章的史书。”于是做经学的人只是“考古”,并非“希圣”,经学成为“史学的经学”。另一方面,今文经学传统不满于“史学的经学”,而要做“经学的经学”,与其说是尊孔,毋宁说是“托圣”,其极端之后果则是“子学的经学”的产生。而科举的式微则使六艺之学失去了制度的依托。事实上,由于以聚焦于修身的经学知识结构所对应的修身主体的逐渐缺位,以六艺为核心的经学不再作为立国与立人的大经大×法。即便如此,“五四”以来的历史,也并非通常所概括的那样,是从四部之学到分科之学的结构性嬗变与替代,而毋宁说经学在虚位后不断地由各种思想与意识形态填充的过程,由此我们遭逢了一个可以表述为子学与史学对经学的僭政时代。经学成为自由探究对象的代价,是各种价值观念之间持续的竞争与冲突,而这种斗争的调节在现实性上却往往诉诸外部的势与力。
“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一个重要历史后果,就是经学的知识体系与科学的知识体系隐显错综。这固然是一个困局,但亦未尝不可成为“五四”的贡献。传统儒学塑造的是处于进退之间的个人:进而为儒,走政教风俗之路;退而则道,为审美艺文之学。虽然进退可以选择,但毕竟不能避免那种种深深的困境意识,传统儒家也在试图寻找不受出处进退的影响,而将修身与经世结合在一起的新方式。而现代分科之学助成了知识的独立探索,以此与于斯文而经营天下,而这种方式可在一定意义上超越当下,形成对进退选择的一种有益补充。问题是,独立的知识探究一旦不知其所当止,失去了伦理检测与政治防御,就很难抵达上述目的。如何以经学的谱系涵摄科学的知识系统,形成一个精神性关注主导的知识结构——这既是解决科学知识结构本身的问题,从而释放其活力;也是深化经学知识谱系的必由之路。毕竟,经、子、史乃是一切完整的知识系统所内在包含着的三个面向,将此中的真理性揭示出来,从而增进对人类知识结构与性质的理解,这或许是后“五四”时代在知识问题上一个根本性问题。此问题其实关涉着六艺之学的普遍性意义的开发,而此一开发又必须超出文化保守主义层次上对传统的储存与守护。六艺经学所揭示的中国的精神基础,具有一种向更高人性与天命的开放潜能。王国维曾经表达的集各种文明的智慧修治一身的“五四”理想,不正是六经精神的一个展布,但它在保守主义那里是否还能够得到真正意义上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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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思想
2011/03/19
| 阅读: 1800
对“五四”的评价,有两种肤浅之论,一是轻易肯定,一是轻易否定。前者见诸以传统为历史包袱者,在现代思想史上广为流布,影响及于当下;后者见诸以传统为文化慧命者,新世纪以降随民族自信增强而屡闻其声。对历史事件的任何解释都可能意味着某种简化,然而,正因此,解释必须自觉承担最大可能的复杂性。文化保守主义者何以也认可“五四”?这样提出问题就是为了在可能的解释中保持必要的张力,以免过分简化而导致轻易的肯定或否定。
以牟宗三为例。在《关于历史哲学——酬答唐君毅先生》一文中,牟宗三谈到自己如何“深厌‘五四’运动后所带来之学风和时风”,以至及于地理:“上海之商业买办与北平之文化买办俱属可厌,而在吾人之分上,北平尤可厌。”牟宗三更从夷夏之辨的高度看待北平,认为那里“充满了夷狄的气息”,除提到北平作为辽、金、元、清之故都外,另一重要的因素恰恰是,“‘五四’后的新文化运动亦在那里发祥,一直影响着今日知识分子之心灵”。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五四”运动所标举的两大精神旗帜——民主与科学,牟宗三终生念兹在兹。
何以故?且看牟宗三对“五四”的评价:“‘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出现是近时中国发展之一重要的关节。它的主要意向是反帝反封建,提倡科学与民主。这都是不错的。然而由此亦开出了意识的歧出。在这歧出中,最重要的民主政体之充分实现之政治意识反倒日趋暗淡,直不在人心中占地位;占地位的,倒是跟反封建而来的反中国文化,这已先动摇了自己的命根,已不是相应民主政体建国之健康的意识。”(《中国数十年来的政治意识——寿张君劢先生七十大庆》)可见,牟宗三明确区分了政治与文化的不同层面,而在政治层面上认可“五四”,在文化层面上反对“五四”。
这极易使人想起“五四”研究领域中常提到的一点,即企图区分两个“五四”,一个关联于1919年的政治事件,一个关联于1915年以来的新文化运动。就“反帝反封建”的著名评价而言,前者侧重反帝,因此表现为爱国主义;后者侧重反封建,因此发展成反传统主义。这种区分或许在阐明某些具体历史问题时有其意义,但也不宜过分夸大。新文化运动虽可追溯到1915年《青年》杂志的创办,但在1919年以后势头迅猛、影响剧增亦是事实。牟宗三多言“‘五四’后新文化运动”而少言“‘五四’新文化运动”,可见其心中之真实感受和真切印象。实际上,作为政治事件的“五四”与作为文化运动的“五四”是紧紧交织在一起的,二者之间决非只是时间上的相续或交替,而是涉及到文化与政治之间的紧密关联。
从政治层面看,“五四”直接产生于民国的共和危机,其显著表现即袁世凯的恢复帝制。牟宗三对此亦有非常明确的认识:“辛亥革命,改专制为共和,此为国体之一变。然民主共和国之国体之充分实现,不能不靠民主政治之政体之充分实现。……而袁氏之帝制自为实即恢复以前之君主专制,否认民主政治,不徒改变国体而已。”而在袁世凯垮台后,“政治仍未上轨道,民主政体仍未依法施行。纷纷攘攘,乃有‘五四’运动后新文化运动出现。”(同上引文)那么,共和政治的危机何以会引发一场最终以全盘性反传统主义为基本标识的新文化运动?要理解此问题的来龙去脉,必须从现代以来中国人国家建构行动的客观要求上来看。
国家作为一个垄断暴力和税收、以保护国民安全和提供公共产品为目的的现代政治制度设置,其建构过程有其复杂性和艰难性,尤其是对像中国这样既有自身深厚的文化—政治传统而又在自身的文化—政治传统中对国家不甚措意(如梁启超所谓“知有天下而不知有国家”)的族群而言。国家建构可从对外、对内两个角度来看。对外而言,主要是主权的确认和宣称。主权危机是国家建构危机中的重中之重。发生在1919年而以“五四”命名的政治事件,就是对主权危机的一种激烈反应。当然,从“反求诸己”的意义上来看,责任不可能被归于外部,而只能被归于自己的政府,于是,问题就被转向了内部。
对内而言,除了制度设置和政府行政上的要求外,还必须树立国家的权威。这就要求必须塑造出有国家意识的国民——这正是梁启超《新民说》孜孜以求的。国家在内部的权威树立不起来,可能会有许多原因,比如说外部环境太差、压力太大,或制度设置不合理、缺乏可操作性等等,但也可能是因为缺乏具有国家意识的国民。或可称之为国家建构中的国民危机。“五四”前后的新文化运动实际上就是对国家建构中的国民危机的一种激烈反应。需要深思的是,何以当时国家建构中的一切危机,包括与外部客观环境有密切关系的主权危机,以及与制度设置及其可操作性直接相关的一切问题,在自我反思的层面被一股脑儿理解为国民危机?仅仅像林毓生那样从知识分子的主观思想倾向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将当时知识分子普遍的激进倾向归于所谓“借思想文化解决问题”的中国传统思维的影响更是荒唐。首先,“思想文化”对民族生活的笼罩性不独中国为然,其他民族也是一样。其次,如果说他这里的表述是引人误解的,更好的表达就是孔子所言“失之正鹄,反求诸其身”的话,那么,这一点根本不能解释“五四”新文化运动何以表现为全盘性的反传统主义。
就此而言,对“五四”的任何单纯的政治论述或文化论述都可能挠不着痒处。对“五四”的思考必须紧紧扣住如下这个问题:当时中国的政治现实和政治经验何以被知识分子认定应当在文化上提出那样激烈、苛刻的要求?联系到“五四”以后的政治和文化变迁,真正需要反思的其实是“五四”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的全能主义的关系。换言之,如果说家庭、家族、以及包括宗教在内的各种社会团体都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洞穴”,那么,对何种政治经验、在何种意义上的反思会导致将这些大大小小的“洞穴”都看作是造成国家建构中的国民危机的罪魁祸首,从而企图在塑造国民的名义下彻底铲除这些“洞穴”?
牟宗三显然相信,文化保守主义可以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基础而实现双方的结合。这一信念造就了他既认可“五四”、又批判“五四”的双面立场。但是,如果“五四”的反传统主义在政治自由主义者的思想脉络中的确具有某种合理性,那么,对于文化保守主义者来说,“五四”能够给出的最大启示或许恰恰在于,像牟宗三那样企图以文化保守主义为政治自由主义奠基的思路,无异于与虎谋皮,不仅难逃“体用两橛”的命运,而且最终会使所保所守者也丧失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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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介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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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斯·凡·德罗为1929年巴塞罗那博览会建的德国馆仅存在5个月,没吸引很多注意,但被拆除25年后被誉为大师杰作,于1985-86年间在巴塞罗那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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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斯拉夫主义、大西洋主义以及产生于20世纪初期的欧亚主义,是历史上影响俄国社会发展的三大社会思想,这三大社会思想的相互冲撞,制约着社会发展的方向。20世纪90年代,这三大社会思想及其支持者之间又展开激烈的争论,引起人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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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是中国与非洲共命运的世纪,主要表现在列强瓜分、社会剧变、民族复兴和国家建设方面。中国学界对非洲经历了从相识、支持、了解到研究的过程。①从中国经济走上快车道以来,国外对中国十分关注,中国的对非洲政策也引起各种反响。2006年1月《中国对非洲政策文件》的发表标志着21世纪中国对非洲政策日趋成熟。学者们在论及中国对非洲政策时一般强调其连续性,而忽略其调适与变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非洲政策受到新时期战略决策的影响,已逐步完成意识形态从强调到弱化、交流领域从单一到多元,以及合作性质从注重经济援助到强调互利双赢的三重转变。
意识形态:从强调到弱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非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这主要受到两个因素影响:中国对国际形势的判断(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两大主题);中国战略思想的转变(重点转入国内经济建设)。对非洲政策的第一个变化是从强调意识形态上的结盟转为在意识形态领域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交流与对话。这种变化主要是针对政党关系,但也表现在国家间的交往方面。
中国自20世纪50年代初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后,又于60年代初提出了对非洲关系“五项立场”和经济援助“八项原则”。1963年12月~1964年2月,周恩来总理访问了亚、非、欧14国,其中有10个非洲国家。在访问非洲途中,他提出了中国处理非洲关系的立场和原则。②在与阿尔及利亚总统本。贝拉的会谈中,周总理强调中国坚持以下立场:支持非洲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斗争;支持非洲各国政府奉行和平中立的不结盟政策;支持非洲人民用自己选择的方式实现团结和统一的愿望;支持非洲国家通过和平协商解决彼此之间的争端;主张非洲国家的主权应得到一切国家尊重,反对来自任何方面的侵犯和干涉。③“五项立场”旗帜鲜明地反帝反殖,是中国对非洲政策的重要宣示,其意识形态的针对性十分明确。1964年1月18日,周恩来在加纳回答记者提问时正式提出了中国对外提供经济技术援助的“八项原则”: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不将援助看作单方面的赐予,认为援助是相互的;援助时绝不附带任何条件,绝不要求任何特权;提供的无息或低息贷款需要时可延长期限,以减少受援国负担;援助的目的是使受援国走上自力更生、经济独立发展的道路;援助项目力求投资少、见效快,使受援国增加收入;提供自己生产的质量最好的设备和物质,按国际市场议价,不合商定规格和质量的保证退换;提供技术援助时要保证受援国人员充分掌握这种技术;中国援助专家与受援国专家享受同等待遇,不许有任何特殊要求和享受。④
“五项立场”和“八项原则”奠定了中国对非洲政策的基础。客观地说,1949~1978年,中国对外政策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国际政治局势的影响。⑤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实施了联苏反美的“一边倒”(20世纪50年代)、“反帝反修”(20世纪60年代)与联美反苏“一条线”和“一大片”(20世纪70年代)的战略。⑥当时对非洲政策的基点是,中国应站在第三世界反殖、反帝、反修的第一线。⑦这种强调意识形态的取向实源于对中国不利的国际形势。西方的敌视政策迫使中国寻求较有利的外交空间来谋求自己的生存权利。
由于坚持外交政策与意识形态挂钩,中国对非洲外交曾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⑧在20世纪60年代,中国共产党与南非共产党和留尼汪共产党有过交往,后来因为中苏论战等原因,中国共产党中断了与他们的关系。1967~1969年,中国共产党与几内亚和佛得角非洲独立党的关系因他们的亲苏立场而一度疏远。刚果劳动党要求与中国共产党建立党际关系以加强合作,中方以对方不是共产党为由予以拒绝。莫桑比克解放阵线党与中国共产党早有联系,该党主席恩科莫曾5次访华,并提出建立党际关系,中国共产党因囿于意识形态的原因而拒绝。两党关系直到1981年才开始正常发展。20世纪70年代后期,与中国共产党交往的非洲政党只有埃塞俄比亚人民革命党和几个“共产主义小组”。1977年7月,当时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在会见莫桑比克代表团后指示中联部、外交部对与非洲国家政党交往问题进行调研;11月,两部联名上呈《关于黑非洲等地区一些民族主义国家执政党要求与我建立关系问题的请示》。12月,中央政治局批准了这一请示,决定开展对非洲执政党的工作。中联部从1978年开始接待非洲执政党来访。⑨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外关系史上的突破,极大地推进了对非洲关系的发展。之所以说是突破,因为它代表着中国共产党对外交往开始从意识形态的束缚下解脱出来。
1978年以后,中国共产党与非洲政党的交往迅速发展。⑩1982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二大确立了“独立自主、完全平等、相互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新型党际关系原则,并提出期望同更多的进步政党和组织建立联系。(11)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政党交往日益增多。(12)从1978~1990年,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各政党共派出230多批代表团访华,其中包括党主席、总书记、政治局委员等主要领导134人。同期,中国共产党派出56批党的代表团、组访问了撒哈拉以南非洲的39个国家的执政党。(13)截至2002年,中国共产党与撒哈拉以南非洲约40个国家的60多个政党建立联系,其中30多个是执政党。(14)仅在2005年,就有24个非洲政党访问中国,而中国共产党访问非洲代表团达19个。在政党交流活动中,双方议题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中国共产党希望通过各种渠道服务于经济建设及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中国和非洲国家的议会也开始互访。(15)
非洲的政党和政权可谓千差万别。(16)然而,中国共产党不再以意识形态划线,与非洲政党的交往大大加强并表现出以下特点。第一,交往原则不以意识形态划线。中国共产党不仅与意识形态相同的政党加强合作,也与其他政党发展关系。第二,交往对象不以执政党为限。中国共产党不仅与执政党加强联系,还与一些非执政党交往。第三,交往内容不限于政党政治。双方交往的内容不仅涉及政党政治,还致力于促进经贸合作和文化交流。(17)
由于摆脱了意识形态的束缚,中非政治关系在广泛的基础上逐步加深。中国领导人不断访问非洲,20世纪90年代以来更加频繁。1995年,当时的朱镕基副总理访问非洲掀起新的“非洲热”。江泽民同志曾4次访问非洲,并于1996年访问非统组织时提出对非洲关系“五点建议”:真诚友好,平等相待,互利互惠,加强磋商,面向未来。(18)胡锦涛同志已4次访问非洲,他于2004年访问非洲时重申了中国对非洲的基本政策:“坚持巩固和发展中非人民传统友谊,尊重非洲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坚持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坚持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平等互利,继续向非洲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谋求共同发展。”(19)政党关系的开拓促进了中非关系的发展,成为中非交往的重要内容。有的外国学者注意到:中国对非洲关系没有任何政治要求,只有一个原则:建交国不能与台湾保持关系。(20)
交流领域:从单一到多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非洲政策的第二个变化是从强调政治交往到多方面与多层次的交流。
从建国到1978年,中国对非洲政策的重点集中在三方面:支持非洲人民的民族独立运动;与非洲国家在国际舞台联合进行反帝、反殖和反霸斗争;援助非洲国家的经济建设。在政治上,中国全力支持非洲民族独立运动,除了从道义上声援非洲人民外,还给予物资和人力援助,并为非洲独立运动培养军事和政治人才。(21)非洲国家独立后,中国开始在反帝、反霸的斗争中争取非洲作为同盟军。(22)在援助非洲国家方面,由于受到为世界受压迫人民谋幸福、与超级大国对着干的意识形态和道德意境的驱使,中国对非洲援助是在承受了国内经济压力的条件下进行的。中非经济关系由两方面构成:中国对非洲贸易与对非洲的援助。中非贸易总额1977年才达到7.2亿美元。(23)1956~1977年,中国向36个非洲国家提供了超过24.76亿美元的经济援助,占中国对外援助总额(42.76亿美元)的58%.(24)20世纪70年代,苏联虽是非洲的第一大军火商,但对非洲的援助却远远落后于中国。当时中国对非洲援助达18亿美元,相当于苏联援助的2倍。(25)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非关系的发展势头在短期内出现下降趋势,主要表现如下。第一,对非洲援助下滑。从表2可以看出,1976~1980年的年均援助数额为94万美元,但这一数额应主要为1976~1978年的援助数。(26)1982年,当时的中国领导人访问非洲后,援助有所增加。第二,贸易额下降。从表3可清楚看出这一点,中非贸易额从1980年后一直呈下降趋势(1982年除外),1986年才开始回升。第三,医疗队人数减少。表4表明:1979年和1980年中国没有向非洲派遣医疗队,在1978~1983年,驻始派医疗队国家的人数和医疗站点均最少。这一时期虽然短暂,但不容忽略。中国对非洲政策的变化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对非洲援助一直在国内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进行。“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百废待兴,国内建设需要资金;其次,经济建设急需外资和技术,加之中国与西方国家关系出现缓和,中国政府将很大一部分注意力转到与发达国家的沟通上;再次,与两个主要受援国(阿尔巴尼亚与越南)关系的恶化使中国认识到对外援助的局限性。当然,中国领导层交替使政策的连贯性也受到影响。(27)很明显,中非双方要建立持久的关系必须有新思路。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处于战略思维的转变期。1982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二大”提出了“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这一口号,并确定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中国对时代主题的认识实现了从“战争与革命”到“和平与发展”的转变,对外交与经济两者关系的认识实现了“经济为外交服务”到“外交为经济服务”的转变。(28)3个月后,中国政府总理访问非洲多国,并在此期间宣布了中国对非洲经济技术合作“四项原则”: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29)“四项原则”是对前述“八项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八项原则”是关于援助非洲工作的,“四项原则”是针对经济技术合作,这是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情况提出的政策,具有互补作用;前者主要是约束中方,在实践中利弊各现;后者强调双向合作和共同发展,发挥各自优势因地制宜,以提高自力更生的能力。这无疑是对新形势的政策调适,从而构成了中非经济互利合作的整体原则,对非洲产生了重大影响,并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30)
为了使非洲国家外交官更加了解中国,1996~2004年,中国外交部还委托外交学院举办了9期英语和法语的“非洲外交官‘了解现代中国讲习班”,2001年和2004年举办了两期阿拉伯语研习班。1999~2003年,研习班邀请了一些非洲地区组织的代表参加:1999年为非统组织;2000年为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2001年为东南非共同市场、东非共同体、西共体、非统组织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2002年为中非国家经济共同体;2003年为南部非洲共同市场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这一举措使中国与非洲地区组织的关系更为密切,也为开展经济合作设立了平台。为了使代表们全面了解中国,讲习班第一阶段讲授中国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外交等方面内容,并参观名胜古迹和观看文艺节目;第二阶段组织访问2~4个城市,参观当地企业、农村及博物馆,并同当地人士座谈。这种活动使非洲代表直接感受中国改革带来的巨大变化。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中非关系全面发展。特别是中国关于“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战略部署使中非关系扩展到各个方面。目前,中国已与26个非洲国家签订了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与8个非洲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分别与41和46个非洲国家签有贸易协定、文化协定,中非双边多边合作机制逐步健全,合作方式日趋多元化。(31)从1991年起,中国外交部长每年正式出访的第一站总是非洲。中国与28个非洲国家建立了外交部间政治磋商机制。中非交流涵盖众多领域,如经贸合作的扩展、文教交流的扩大、医疗卫生援助的持续、(32)军事交流的加强、(33)民间交流的拓展,等等。其中,发展最快的是教育交流与经贸合作。
1.教育交流从20世纪50年代起,中非教育交流主要局限于接收留学生。从90年代起,教育交流已发展到多层次、多领域和多形式,主要表现在高层互访、互派留学生,中国派遣援助非洲的教师,人才培训,在非洲国家建立各种实验室等。(34)中国教育部代表团在90年代访问了近20个非洲国家;43个非洲国家向中国派遣了5669名留学生,中国也向10余个非洲国家派遣了100多名留学生;238名中国援助非洲的教师遍布30余个非洲国家。为了更有效地为非洲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中国增加了非洲来华研究生比例。中国教育部自1998年始为非洲国家举办培训班。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21个非洲国家实施了43期高教与科研项目,开设了具有中国特点又为非洲国家急需的学科及相关实验室21个。(35)2005年,中国教育部委托11所院校单位举办了12期培训班和研讨班,内容包括高教管理、远程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来自41个亚非国家的教育官员、学者和技术人员参加了学习。(36)
为了更好地进行合作交流,中国教育部下属高校还成立了多个培训基地,如天津工程师范学院非洲职业教育研究中心着重为非洲培养中等专业技术人员,成功地与非洲国家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合作;中国还向埃塞俄比亚派遣了87名职业教师。浙江师范大学非洲教育研究中心加强与非洲国家教育部门的合作,除进行汉语培训外,先后举办了“非洲高等教育管理研修班”、“非洲英语国家大学校长研修班”和“非洲法语国家大学校长研修班”等。东北师范大学和吉林大学对非洲教育官员进行教育管理和远程教育培训。中国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在培养农业技术人才、促进技术项目在非洲的推广方面取得了经验。天津中医学院等中医院校则先后为非洲培养了一批专业中医药技术人才。(37)目前,教育人才培训工作逐步形成一套“请进来,走出去,扬我长,重效益”的经验。(38)在2005年11月召开的首届北京“中非教育部长论坛”上,国务委员陈至立宣布了中国对非洲教育援助与合作交流的四项承诺:扩大中非留学生项目、举办各类学术研讨班、进行教育管理培训和在非洲进行中文教育。(39)
2.经贸合作1950年以来,中非贸易主要局限于国家间贸易。国家干预的成分使这种关系可以维持但缺乏活力。近年来,中非贸易出现一些新特点,其中之一是国营、民营和三资企业在“走出去”战略推动下走向非洲。民营企业发展迅速,有赶超国营企业的趋势。(40)中非贸易额从50年代的1000多万美元增至2000年的100多亿美元,2005年达397.4亿美元。中国与非洲的互补性可以从商品构成看出。2004年,中国出口非洲商品前四位分别是机电(41%)、纺织品(18%)、服装(11%)和高新技术产品(8%);从非洲进口产品前四位分别为原油(64%)、铁矿砂(5%)、棉花(4%)、钢铁制品、钻石和原木(各占3%)。(41)中非经济合作还表现在投资、承包业务等方面,截至2004年底,经商务部核准和备案的中国在非洲投资的非金融类企业已达715家。(42)投资项目涉及贸易工商、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农业及农产品开发等。(43)中国公司承包业务增长,建筑劳务输出增多。2004年,中国公司承包合同2721项,金额达6亿美元,占非洲的市场份额达14%.(44)2005年,中国企业在非洲新签承包劳务合同额86.1亿美元,完成营业额62.4亿美元。截至2005年底,中国在非洲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累计合同额达412.1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89.5亿美元,从事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人员达8.2万人。(45)为了开发非洲市场,中国在非洲设立了11个“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中心遵循“服务是中心工作的宗旨,经营是中心发展的保障”的思路,正在形成独特的经营模式。中国还与35个非洲国家建立了经贸混(联)合委员会机制。(46)
中非经贸合作从单一方式发展到承包、劳务、投资与合资等方式,并呈现出5个变化:从单一的国家间贸易变为国家与民间贸易共举;从单一方式变为多元、多层次的合作方式;双边贸易额大大增加;从中国顺差开始变为非洲顺差;从带援助性质的经济合作变为互利双赢的经贸合作。中非关系以各种方式延伸到诸多领域,可以说,中非关系黄金期已经到来。这种转变也引起海外媒体的注意,“那种中非合作主要集中在国家与国家间合作、国际事务上的政治支持和经济援助的日子已一去不复返。”(47)
合作性质:从注重无偿援助到强调互利双赢
中国对非洲政策做出调整后,强调合作互利双赢。中国的援助方式也从单一的无偿援助变为政府优惠贴息贷款援助方式、援助项目合资合作方式和无偿援助等方式。诚然,中国对非洲政策有自己的战略意图,但其基本出发点是帮助非洲国家摆脱依附状态,巩固独立成果,促进非洲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一点不容置疑。中非合作的实践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中非合作性质的转变具体表现在援助方式的改变、发展经验的交流和经济利益的互惠等方面。
1.援助方式的改变1993年10月,在非洲发展东京国际会议上,非洲国家代表普遍要求援助国改变援助方式。他们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外贸和吸引外来资金比政府间传统合作更有效。(48)这是对援助方式进行改革的要求,表达了受援国对传统援助理念的不满。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前期正是中国外贸及援外工作的改革期。中国的无偿援助对非洲发展起到一定作用,非洲国家也以其特有方式给予回报:恢复了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用毛主席的话来说:“这是非洲黑人朋友把我们抬进去的。”(49)然而,实践说明,单靠无偿援助很难改变非洲贫困的现实。中国领导人也认识到,对于经济援助,根据历史经验,那种完全奉送的办法,对双方都不利。(50)因此,中国开始探讨对外贸体制和援外方式进行调整与改革。
1987年开始的外贸体制改革成效显著。(51)中国政府开始探讨其他形式的援助方式。1987年,因缺乏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中国援建的多哥阿尼耶糖厂由中方公司派专家租赁经营。企业效益显著提高,受到多哥政府的赞扬。(52)这从而演变为一种新型援助方式——援外项目合作合资方式,并于1992年开始试行。1991年,马里政府宣布对中国援建的塞古纺织厂实行私有化,希望中国企业合资经营。经协商,马里政府将80%的股份转让给中国海外工程公司,该公司负责偿还马里所欠中国政府的债务,双方政府给合资企业以优惠。合资企业到1996年产值达76亿非洲法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53)中国的援助非洲项目还注意到对弱势群体的关顾,如援建项目包括苏丹职业培训中心(1989年)、布基纳法索儿童乐园(1991年)、毛里求斯老年人活动中心和喀麦隆残疾妇女宿舍(1999年)等。
中国政府贴息优惠贷款经过3年试点后于1995年下半年开始推行。(54)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于1995年7~8月访问了东、南部非洲七国,李岚清副总理于同年10~11月访问了西非六国。这两次访问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宣传中国新的援助方式。1996年底,中国同16个非洲国家签订优惠贷款框架协议。(55)新的援外方式逐渐为受援国所接受。2000年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开启了中非友好合作的新阶段。中国在论坛后续行动中表明了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所为:承诺继续提供对非洲援助,减免非洲部分到期债务,帮助非洲国家开发人力资源,推动中国企业到非洲投资办厂。2002年6月底,中国与31个非洲国家签署了免债议定书,共免除债务156笔,约105亿元。(56)这样,无偿援助逐渐发展为政府贴息优惠贷款、援外项目合作合资和无偿援助等多种形式。
2.发展经验的交流举办研讨班(会)和培训班是中非合作互利双赢的另一重要举措。为了交流各自的发展经验,首届“中国—非洲经济管理官员研修班”于1998年8月3日开幕,共有来自12个非洲国家的22名学员参加,其目的在于“使学员了解中国并介绍各自国家的情况,相互交流,加深理解,增进中国与非洲国家的友谊和长期合作”。根据时任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的提议,中国每年将举办两期这样的研修班。(57)2002年,中国专门为非洲举办了一期部长级经济官员研讨班。12个非洲国家的12位部长或部长代表出席,反响热烈。(58)以“中非经济改革和发展战略研讨会”为例,该研讨会邀请了16个非洲国家的22名经济或金融部门的官员和7名非洲发展银行的官员,以及34名非洲国家驻华使馆官员。中方代表共有16名,分别来自各部委。
在研讨会上发言的中方代表均为中国经济和金融部门的负责官员,他们向非洲同行介绍了各自部委经济改革的经验与教训。为了使非洲官员对中国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研讨会不仅组织与会非洲代表游览了万里长城和故宫,还组织他们实地考察了减贫项目和上海浦东开发区。中国政府还与有关组织联合举办了各种类型的减贫经验交流研讨会,使非洲国家“在分享中国减贫经验的过程中找到适合他们自身国情的扶贫减贫策略”(59)。
发展经验交流的第二种类型是学习或提高技能或技术的培训班,其确定有两条原则:中国之所长和非洲之所需。中国在中非合作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承诺,3年内力争为非洲培训1万名各类人才,并为此成立了“对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部际协调机制”。2004年,中国对非洲培训经费比上年增加了1倍多,2446名非洲学员来华接受培训,接收非洲留学生332名。2005年,中国为非洲培训各类人员3868名,培训内容涉及贸易投资、经济管理、网络通信、农业新技术等领域,培训对象包括政府官员和技术人员。(60)2005年9月,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千年发展高级别筹资会议上宣布了中国支持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的五项举措,其中特别强调为发展中国家培养急需人才。为了更好地落实承诺,中国教育部于今年在云南召开了第四次对发展中国家教育援助人才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研讨会。根据今年援外经费额度,教育部将实施9项人才培训项目,商务部拟委托20所院校和单位承办17个短期培训班和3个研究生班。(61)“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此成语贴切地概括了中国上述举措的目的。
3.经济利益的互惠中国在与非洲进行经贸合作时尽量考虑到非洲国家的利益,以实现互利互惠。在中非合作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中国宣布对最不发达国家部分输华商品给予免关税待遇。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国对28个最不发达非洲国家的190个税目的输华商品实施免关税政策。据中国海关统计,2005年1~11月,享受对非洲特惠进口的货物总值为3.4亿美元,同比增长96%,比同期中国从非洲的进口增幅高出60个百分点。这充分证明此项举措对促进非洲对华出口、推动中非贸易健康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62)2005年4月,1.24万名非洲商人参加了第97届广交会,成交金额达17亿美元,分别比上届增长了68.2%和22.2%.2005年1~9月,30个非洲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的贸易额超过1亿美元,9个国家超过10亿美元。(63)
2000年的中非贸易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贸易总额首次超过100亿美元(105.98亿美元);其二是中国进口额超过出口额。当年的中国出口额为50.43亿美元,进口额为55.55亿美元。(64)这种情况表明:非洲对华贸易的增长速度已经加快。2004年,中非贸易额接近300亿美元(294.5928亿美元),进口额(156.4606亿美元)又一次超过出口额(138.1322亿美元)。(65)2005年,中非贸易额持续增长,进出口总额达397.4亿美元,同比增长34.9%,高于同期全国进出口增幅12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86.8亿美元,进口210.6亿美元。(66)在贸易额不断增长的同时,中国对非洲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迅速增长,占中国对非洲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由于中国强调技术援助与经济援助的结合,这种结构不仅将在技术层面帮助非洲国家的发展,也为中非双方在借鉴发展经验、制定发展策略方面提供了交流的平台。这无疑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2006年6月,温家宝总理在访问埃及时重申了中国对非洲经贸关系的3个着力点:“第一,要积极扩大进口非洲的商品,中国将采取有力措施为非洲推介商品创造条件;第二,要把技术援助同经济援助与合作紧密结合起来,重在增强非洲自我发展能力;第三,大力帮助非洲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67)这种宣示从根本上表现了中国对非洲政策强调互利双赢的和谐哲学: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以调动合作的积极性;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相结合以保证合作的公正性;将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以保证合作的持久性;通过增强对方自我发展能力以保持合作的可持续性。
当今,中国对非洲政策面临四大挑战或四大矛盾。第一,中国国家利益与在非洲的中国企业利益矛盾;第二,中国企业与非洲企业的矛盾;第三,中国在非洲的利益与西方大国在非洲既得利益的矛盾;第四,中国在非洲的能源战略与非洲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对这些矛盾的处理不仅与中非关系的健康发展有关,也与国际政治的既定机制和稳定发展有关,还关系到未来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中国只有正视并致力于妥善解决这些矛盾,才能向世界展示一个追求和平发展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注释:
①See Li Anshan ,"African Studies in China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A Historiographical Survey",African Studies Review ,48:1(April2005),pp.59-87.
②关于这次访问,参见陆庭恩:《中国与非洲首脑外交的范例——周恩来总理首次访问非洲》,载北京大学非洲研究中心编:《中国与非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出于对共产主义的偏见和恐惧,并非所有的非洲人对周恩来的评价都是正面的。拉各斯《每日时报》(Daily Times )形容他为“世界上最危险的人之一”。See Maritn Meredith ,The First Dance of Freedom,Harper Row,1984,p.177.
③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大事记》,第二卷,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311页。
④参见《人民日报》,1964年1月18日;黄镇:《把友谊之路铺向觉醒的非洲》,载《不尽的思念》,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364~373页。
⑤有的学者将这一时期细分为1950~1960年和1960~1978年两个阶段。SeeDeborah Brautigam ,Chinese Aid and African Development :Exporting GreenRevolution,Macmillan Press ,1998,pp.38-40.
⑥参见曲星:《中国外交50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75~376页;See Robert Ross ,ed.,China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SovietUnion :Tripolarity and Policy Making in the Cold War ,New York,1993,pp.11-61.
⑦参见中国外交部、中国共产党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第403~413,416~420,463~467,490~492,497~502,526~528,587~588,600~601页。
⑧参见龙向阳:《1966~1969年中国与非洲关系初探》,载北京大学非洲研究中心编:前引书,第72~86页;See B.Barnouin Yu Changgen,Chinese ForeignPolicy during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London,1998,pp.75-78.
⑨蒋光化:《访问外国政党纪实》,世界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451、667页;曲星:前引书,第450~451页;艾平:《中国共产党与撒哈拉以南非洲政党的交往》,载陈公元主编:《21世纪中非关系发展战略报告》,中国非洲问题研究会,2000年,第12~13页。
⑩参见李力清:《中国与黑非洲政党交往的历史与现状》,载《西亚非洲》,2006年第3期,第16~19页。
(11)《人民日报》,1982年9月8日。
(12)2004年北京主办第三届亚洲政党国际会议。参见钟欣:《不以意识形态划线》,载《党建文汇》,2004年第9期。还可参见黄文登:《邓小平理论与中拉党际关系》,载《拉丁美洲研究》,1998年第6期。
(13)参见蒋光化:前引书,第670~671页。书中记载了他11次率团访问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情况。
(14)参见李力清:前引文;《深化中非关系的有益尝试:记第五次非洲国家政党研讨考察活动》,载《当代世界》,2002年第6期,第18~19页;钟伟云:《当前黑非洲政党态势和中非政党间的交往》,载北京大学非洲研究中心编:前引书,第129~142页。
(15)参见曾建徽:《议会外交:交流与交锋——曾建徽与外国议员和政要的对话》(上),五洲传播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03,184~186页。
(16)大致有以社会主义为方向、以资本主义为方向、希望走非资本主义和非社会主义道路3种取向。参见蒋光化:前引书,第670页;Naomi Chazan,etal,Politics and Society in Contemporary Africa ,Lynne Rienner Publishers,1972,pp.140-151.
(17)2000年原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书记贾庆林访问乌干达,促成咖啡贸易合作;原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书记吴官正(2001年)、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2004年)和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2005年)访问非洲时,随访的经贸团与非洲诸国家签订了多项合作协议。参见李力清:《中国与黑非洲政党交往的历史与现状》,第18页。
(18)参见《人民日报》,1996年5月14日。
(19)《人民日报》,2004年2月3日。
(20)See Brian Smith ,"Western concern at China's growing involvementin Africa",Asian Tribune ,2006/4/10.http://www.asiantribune.com/showarticle.php ?id=3102
(21)参见蒋光化:前引书,第130,303~305,442~443,621~622页。中国在1955~1977年间共为非洲培养了2675名军事人才。See W.WeinsteinT.H.Henriksen ,ed.,Soviet and Chinese Aid to African Nations ,Praeger,1980,pp.102-111.
(22)See Marina Ottaway,"Soviet Marxism and African Socialism ,"Journal of Modern African Studies(September 1978),pp.477-487.
(23)《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84年)》,中国对外经贸出版社1984年版,第ⅴ—30页。
(24)Weinstein T.H.Henriksen ,op.cit.,p.117,p.121.
(25)Naomi Chazan,et al ,op.cit.,p.410.
(26)从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至1978年为对外援助急剧增长阶段。参见严益吾:《1989年我国的对外援助工作》,载《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0年)》,中国社会出版社1990年版,第55页。
(27)尽管如此,中国在1979~1983年建成的援外项目达181个,其中90%以上是在非洲国家。参见《1979-1983年我国援外建成项目情况》,载《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84年)》,1984,Ⅳ-217~218页。
(28)参见曲星:前引书,第440~441页。
(29)参见《人民日报》,1983年1月15日。
(30)See L.C.Harris R.L.Worden ,ed.,China and the Third WorldChampion or Challenger?Croom Helm,1986,pp.100-119.
(31)参见宗合:《中非友好合作与共同发展》,载《西亚非洲》,2005年第2期,第59页。
(32)See Drew Thompson ,"China's Soft Power in Africa :From the'BeijingConsensus'to Health Diplomacy",China Brief ,A Journal of Analysis andInformation (Jamestown Foundation),5:21(October 13,2003);徐春富:《架筑友谊桥梁的中国白衣天使——中国援助非洲医疗队工作见闻》,载《西亚非洲》,2003年第5期,第73~75页。
(33)参见詹世明:《国防大学外训系非洲学员来西亚非洲所座谈》,载《西亚非洲》,2004年第3期,第23页。
(34)See Sandra Gillespie,South-South Transfer:A Study of Sino-AfricanExchanges ,Routledge ,2001.
(35)《中非教育合作与交流》编写组:《中国与非洲国家教育合作与交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张秀琴等:《中国和非洲国家的教育交流与合作》,载《西亚非洲》,2004年第3期。
(36)参见中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第四次对发展中国家教育援助人才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年4月(会议文件)。
(37)See"Typical Cases Introduction about China-Africa Cooperationin Education",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Ministry of Education ,P.R.China ,2005-11-21.(会议文件)
(38)参见《第四次对发展中国家教育援助人才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研讨会工作材料》,昆明,2006年3月,第2页(会议文件)。
(39)See Chen Zhili,"Speech at the China-Africa Education MinistersForum",November 27,2005,p.5.(会议文件)
(40)据统计,2005年1~9月,国营、民营和三资企业对非洲的出口额分别为55.9亿美元、51.1亿美元和28.6亿美元,同比增幅分别为23%、59.6%和52.7%.参见周建青:《中非经贸合作稳步发展——2005年中非经贸合作情况及2006年展望》,载《西亚非洲》,2006年第1期,第16页。
(41)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协调处:《2004年中国与非洲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载《中国商务年鉴(2005年)》,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183页。
(42)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协调处:前引文,第183页。
(43)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2005年中非经贸合作成绩斐然》,摘自中国商务部网站,2006年1月26日。
(44)《中国商务年鉴(2005年)》,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166页。
(45)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前引文。
(46)周建青:前引文,载《西亚非洲》,2006年第1期,第16页。
(47)Mahamat Adam,"Africa starting to rise in partnership with China",China Daily (North American Edition,N.Y ),January 13,2006,p.4.
(48)参见张炽鑫:《贯彻援外新方针,开拓援外新局面》,载《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4~1995年)》,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49)翁明:《临行点将——“乔老爷”首次率团赴联大》,载符浩、李同成主编:《经天纬地——外交官在联合国》,中国华侨出版社1995年版,第9页。
(50)中国共产党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27~1128页。
(51)参见吴仪:《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成效和方向》,载《国际贸易》,1991年第12期。
(52)严益吾:前引文,载前引书。
(53)何晓卫:《继续推行援外方式改革,严格履行对外援助协议》,载《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7~1998年)》,中国经济出版社/经济导报社,1997年版,第75页。
(54)政府贴息优惠贷款是指由我国银行提供的具有政府优惠贷款,其利率与银行通常利率之间的利息差额由国家援外费补贴。贴息优惠贷款主要用于为发展中国家建设有经济效益的生产性项目,也可用于受援国政府能保证偿还贷款的基础设施项目。
(55)何晓卫:前引文,第75页。
(56)邱德亚:《2002年中国对外援助情况》,载《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2003年)》,对外经贸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57)参见《人民日报》,1998年8月4日。
(58)邱德亚:前引文,载前引书,第91页。
(59)《人民日报》,2004年9月24日。
(60)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前引文。
(61)中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前引文。
(62)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前引文。
(63)周建青:前引文。
(6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2001年)》,对外经贸出版社2001年版,第503页。
(65)《中国对外经济统计年鉴(2005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66)中国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前引文。
(67)《人民日报》,20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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