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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朱苏力:中国法官的形象塑造:关于“陈燕萍工作法”的思考
    法律 2011/01/10 | 阅读: 1687
     一、一般的启示  作为一个普通读者,读了陈燕萍法官的事迹和相关新闻报道,[1]我充满敬意。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老百姓生活的平安及和谐,在一定程度上系于一批如陈燕萍这样的公正、勤勉、务实、真能解决问题的基层法官。她/他们是中国司法的,也是中国法治的基石和神经末梢。       但仅此阅读不能令我满足。陈燕萍工作法对当下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和完善无疑具有启示意义,有的甚至重大。就我看到的有:①由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中国基层社会需要更多法官来解决普通百姓的各类纠纷,国家也已有财政和人力资源提供正式法律制度的供给;②陈燕萍服务的地区紧贴苏南,尽管还基本是熟人社区,民间纠纷却已高度复杂化了,[2]数量增加了,[3]纠纷解决对法律知识和技能的需求、对法律人(包括法官和律师)的需求更高了,[4]甚至在司法制度最底层的人民法庭法官有时也需“造法”;[5]③要在这一层级法院真正有效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除正式法律的知识和技能外,还需要了解民情、社情,要注意积累和运用大量的地方性知识,有时甚至必须超越诉讼法规定的模式———例如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深入能动地调查取证,要“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6]④鉴于这一点,很自然,中国司法必须进一步加强,特别是法官稀缺的中西部地区基层法官队伍的建设;⑤不仅要关注法官需要的一般的和特别的知识和技能,还要注意她/他们必需的特殊技能和工作方法,要以更多财力支持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⑥这里是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也是主要防线,[7]需要一批优秀法官长期奉献。如果法律人,特别是中高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党政领导理解、重视了这些问题,在我看来,就是司法讲政治,就是在实践执政党强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8]更是针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和完善。       此外,如果仅从时下的宣传角度切入,把陈燕萍法官的事迹和工作法同她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联系起来,共和国史册上就只增添了一个好人的名字,有关陈燕萍工作法的研讨就很难成为典型的学术研讨,而只是加入到主流媒体的赞美。多年来,中国法院系统宣传表彰了一系列优秀法官,[9]也试图总结她们的司法经验和工作方法,往往只是在不同程度上重复了主流媒体的工作。[10]作为法学人,我一直认为并坚持,要把优秀法官放在整个中国司法、法治和社会发展的背景中予以考察、分析和理解,在对这些优秀法官予以足够尊重的同时,法学人还要力求超越多年来公共媒体对英雄模范人物已习惯的、简单的道德化和政治性理解,更多关注优秀法官及其司法经验和方法对于当代中国司法、法治和社会发展以及对这一过程中可能或必然出现的问题的启示,从中开掘出某些非个人性的,因此更具普遍意义的法治因素。[11]这是本文的追求,我认为这才是一个法学人对陈燕萍法官的真正尊重和理解。       二、司法权威与法官道德素质  若从司法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陈燕萍法官对我最突出的启示并非其工作法,而是,法官(解决纠纷者)的个人道德、品性以及人格魅力(以下简称为“德性”)对于成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对于司法公信力之建设、司法功能之实现非常重要,至关重要。陈燕萍的工作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她的人格品行,道德践行。中国需要一大批陈燕萍这样的优秀法官。       转型中国也确有一批这样的优秀法官。近30年来先后在全国广泛宣传表彰过的尚秀云、宋鱼水、金桂兰等法官大都来自基层法院;[12]在司法的其他层级也都有许多默默奉献的法官。尽管如此,目前总体而言,中国司法的公信力还不足。[13]       之所以不足,因素很多。就法官而言,固然有法学家一直指出的问题:中国司法的政治权威(司法终结性)不足,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我完全赞同。但在当下,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是司法和法官的道德伦理权威不足,甚至有所下降。这也并不一定是司法和法官真的变得糟糕了,不排除因为媒体发达了,媒体的开放度增加了,以及社会传播自古以来就有“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的特点,导致少数法官腐败枉法之曝光(例如黄松有),[14]往往造成了民众对司法和法官的一般不良印象,毁掉了许多优秀法官长期努力的结果。       就此而言,陈燕萍法官,以及之前宣传表彰的其他优秀法官,提醒我们,在继续推进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同时,必须高度关注法官的道德和职业伦理建设(而不是教育)。德行是一个合格法官的根本要素,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       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法官的文化和法律教育程度明显偏低,[15]无法适应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此,当时把法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作为工作重点是必须的,是在抓“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毛泽东语)。但回头来看,在实践中,确有把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学习等同于法官职业伦理和道德践行的倾向:在法官选择上更多以通过统一司法考试为标准,在法官晋升中过于看重文凭和学历;这种做法如今看来有欠缺。       这个欠缺曾有利益竞争的历史背景。[16]但从理论上看,则源自法学界、法律界乃至当代中国社会一度甚或至今仍然分享的一个唯理主义和唯智主义的假定,即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学习、教育来解决,个人品性、道德践行问题因此被化约为知识或智力问题。当时中国各行各业都出现了文凭、学历和考试崇拜的现象。这是对“文化大革命”时期“知识越多越反动”的必要反动。但中国古人就曾有过告诫(例如“满嘴的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普通人的生活经验也表明,国外更有诸多经验研究证明,一个人的道德践行与知识、教育和智力基本无关,因为“了解什么是应当做的、是合乎道德的事,这并没为做此事提供任何动机,也没创造任何动力;动机和动力都须来自道德之外”。[17]在个体层面上,而不是在社会层面,知识多,智力高,熟知规范,不必定导致对规范的践行和恪守。       在社会转型时期,旧有制度需要并正在调整,新建制度很难迅速健全且立刻有效,因此个人,特别是手中有权的法官,自觉的道德践行(这往往意味着要“吃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证司法的权威,就格外重要。如果看不到这一点,简单用法律知识等同或替代道德践行,就会出问题。中国正处于这样的社会转型期。陈燕萍法官的启示之一则是,在司法改革和完善的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官的德性。 三、教育示范v.制度筛选  上述分析看起来似乎会,其实并不导致加强道德思想教育的结论;相反,其寓意是显然“政治不正确”。因为既然德性与知识和智力关系不那么大,又怎么可能指望通过法学院或法院的思想道德教育,包括宣传陈燕萍的事迹和工作法,来改善或提升法官或后备法官的德性呢?       陈燕萍法官的事迹会打动一些法官和法律人,对她/他们中一部分人的司法行为也可能有某些边际影响,但不大可能改变绝大多数法官和法律人已经基本定型的行为格局。榜样当然有力量,有时也可能无穷,但不可能总是无穷的。因为,从各方面的研究以及我们的日常经验来看,道德和/或智力优秀的人物的道德和智力,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以任何方式大量复制。而当代中国司法需要一批人格品行技能智识都优秀的法官。因此,宣传表彰陈燕萍法官会对提升中国法官的德性有多大实际效用?对此我有所保留,哪怕我希望我的保留是错误的。       陈燕萍法官只是让我们重新理解了德性对于法官和司法的重要。但要提高法官的德性,主要方式却不能是———尽管不排除———道德教育,典型宣传,工作法的推广,而必须始终关注优秀人才的选拔以及淘汰,要建立制度,确保从大量的普通人选中选拔出人品足够好的人进入法官队伍,且不论道德素质是基于天性还是来自长期教化或两者皆有。中国老百姓说“从小看大,三岁知老”,因此,从逻辑上看这样做是可行的。法官选拔不能仅仅关注统一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这样的知识和专业类的考试,必须对法官人选的一贯行为予以比较系统和严格的考察。要建立这样的考评制度。      这种考察,尽管弄不好有可能,但不必然,导致淡化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追求。专业考察和人品考察并不必定相互排斥。固然好人不等于好法官,但出色的法官一定得是、也起码得是一般意义上的好人———即使她/他有普通人的一些小缺点。法院完全可以从职业达标的法学院毕业生中筛选人品更好的人进入法院,在目前法学院毕业生就业率偏低的情况下,[18]这个市场比较有利于建立这种法官筛选制度。       但由于当代社会转型和传统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即使这样素质优秀的人选进了法院,如果法院的制度影响力(控制力)不够,也还会出问题。法院系统因此还须进一步严格司法职业的纲纪,这种纲纪应当比党纪国法更为严格和细密,而最重要的是要使之逐步成为法官的自觉认同和践行的行为标准。还是不能———尽管很容易———将之简单理解为思想政治教育或职业道德教育。重要的是法院内部职业纲纪伦理的实践,要增强这种实践对法官的持续规训。必须牢记“玉不琢,不成器”的道理,记住福柯的“规训”。[19]优秀法官一定产生于司法微观制度的实际过程中,而不是来自无论是“法官独立”或“司法为民”这类理念或其逻辑演绎。       还有个疑问:强调法官的德性是否会导致“人治”?恰恰相反。我强调的其实是制度对人的塑造,包括制度的筛选、规训和制约作用。法治和制度的意义确有一部分是,如同一些法律人说的,让坏人干不了坏事;但如果把这当成法治和制度的全部意义,就错了。法治必须包括让不同的人各得其所(这也是司法作为校正正义的要求),充分发挥好人和智者的才能。如果法治和制度只是让什么人,无论好人还是坏人,都干不成事,那法治还值得崇尚和追求吗?!       四、工作法的推广  在我看来,陈燕萍法官的司法经验和工作法的意义主要限于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甚至是人民法庭,尽管她的德性因素有普遍意义。陈燕萍毕竟是一位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官,她的经验和工作方法,“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20]对于中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官以及他们的司法实践,意义比较有限,而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和法官又可能是目前中国司法的薄弱之处,其判决和行为更容易引发民众争议。      让我展开分析这一点。陈燕萍法官通过调解成功化解矛盾纠纷的比例超过70%(一说为64%),[21]并且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22]这无疑令人钦佩,值得许多基层法院法官学习。但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往往无法,有时,为了凸显法治作为规则的治理,甚至不应追求以调解来解决纠纷;有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令法官无法“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案件不仅通常更为复杂、更为重大,往往有更为明确细致甚至强硬的法律规定,因此不容易适用调解;许多案件因为有广泛示范意义和政策影响,也不宜甚至不应调解;因案件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还一定会有更多各类和各种形式的干预司法;由于一些新型案件还没有或没有显示出足够坚实的全社会的道德共识,无论怎么判都可能引发社会激烈争论,而媒体通常也更关注甚至喜爱炒作中级以上法院的新颖、难办的案件;[23]所有这都会使无论调解还是判决都很难案结事了,更难人和(而且狭义的“人和”———争议者的和睦或和好如初———真的有那么大的意义吗?这种“人和”只是对熟人,而不是对陌生人,才更有意义)。作为上诉法院,中级以上的法院一定会遇到更多硬骨头;其责任之一也是要协调不同基层法院之间对类似案件的不同处理。据此,中级以上的法院一定会,也应当,以判决为主。我们不可能想象一个大量以调解结案的高级或最高人民法院和一大批高级法官。因此,必须界定陈燕萍法官工作方法在不同法院的不同意义。       注意,陈燕萍法官处理的案件类型也使她的许多经验和方法的意义打了折扣。她14年中审理的3100多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引发]上访,”[24]这确实不容易;但这与人民法庭管辖的案件类型有关。依据《法院组织法》,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25]但一般说来,人民法庭的案件实际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26]基本是相对常规的案件,事实通常比较清楚或比较容易查清,法律比较明确,或吸纳当地民心、民情处理的回旋余地较大。这不是说人民法庭的案件一定就简单,事实上往往很麻烦,有时更需要法官的细心和耐心,更需要倾听,更需要大量说服当事人的工作。这也不是说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无需创造,但从陈燕萍法官的事迹看,这些创造在其他法院已有先例,在全国也已是呼之欲出,基本符合社会的道德共识,不背离诉讼当事人的基本预期,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接受。[27]人民法庭的真正有法律麻烦、棘手的案件,或事实不清需要全面严格查证的案件,依据各地法院的实践,基本都移交给其“上级”基层法院审理。就此而言,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和纠纷,即使耗费法官大量时间、精力,但总体而言不太棘手、不太容易引发社会争议,案件标的小,争议琐碎,即使当事人有点不满,鉴于机会成本,也不值得投诉或上访———倔强的“秋菊”毕竟罕见。[28]常规案件的处理方法对于棘手案件的处理,对于处理棘手案件的法官,指导意义是有限的。       就此而言,有关陈燕萍法官的报道中有一个值得注意、但很容易忽视的细节,即在这些案件中,陈燕萍法官往往直接面对纠纷当事人;即使有律师代理,当事人也常常同时在场。[29]这一司法场景就注定了,陈燕萍法官的人格魅力和工作法,能直接对当事人起作用,因此才有“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的必要,才必须学会熟练运用本地方言。[30]而一旦到中级以上的法院,案件不仅通常比较重大、难办(否则就应在基层法院审理,或在基层法院就能解决了),会有更多说普通话的律师代理,而当事人则往往不在场,这时以法言法语交流不仅更为经济,更为准确,更为安全(因为律师有时会“扣”法官的字眼),而且一般不需要、甚至不应当使用方言。在中级以上法院,即使法官有超强的道德人格魅力和日常语言技巧,也往往因为当事人不在场而无法直接充分地发挥作用。就算打动了某些律师,律师通常还是必须请示当事人后才能做决定;律师请示当事人时不大可能说,“这个法官人真的很不错,我们还是接受这个调解(或判决)吧”。我相信在江苏省,在中级以上法院的绝大部分案件中,法官都会更多同律师直接打交道,而较少同纠纷当事人打交道。       甚至,尽管同样是在人民法庭,陈燕萍法官的经验对于其他某些地区的人民法庭法官,哪怕是各方面同样优秀的人民法庭法官,可能也要有所折扣。因为靖江毕竟与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苏南地区(江阴县)仅一江之隔,经济高度发达,[31]受市场经济文化的熏陶,市场经济的机会更多,至少从道理上看,这里的民众一般会更乐于妥协也善于妥协。一方面,在陈燕萍工作的法庭和地区,纠纷会比那些更为传统的农业熟人社区中的纠纷更多,更复杂,因此可以说不容易解决;[32]但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机会成本问题,又比在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的类似纠纷更容易化解,换言之,更可能通过货币或其他财富分配方式来化解纠纷。作为支持这一判断的是我的另一个需要经验数据支持但大致不会错的判断:江苏省上访人数一定要比中部地区比方说安徽省上访人数少,而苏南地区上访人数一定要比苏北地区上访人数少。这就会表明有效化解纠纷不只与法官的人格魅力和工作方法相关,也与纠纷当事人和他们的机会成本有关。而如果这一点能够成立,那么,陈燕萍法官的经验即使在其他地区的人民法庭也不可能全盘照搬。       因此,我的结论是,陈燕萍法官工作法有其自身德性和知识技能因素,有她个人不懈努力的因素,但也与她面对的纠纷类型,所处的法院、法院所处的地区,面对的当事人以及她不必面对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利益相关人相关。这一分析和结论看似贬低了陈燕萍工作方法,但这既非我的企图,也非我的可能。因为在大致相似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条件下,陈燕萍法官能比其他法官做得更好,更能获得纠纷当事人、社会和法院系统的认可,这就足以证明她的卓越,她的优秀,她的努力。然而,又只有发现和承认促成她成功的社会因素,不仅可以更务实、审慎评价陈燕萍法官的司法经验和工作法的普遍意义,也便于更有效地学习和发展她的司法经验和工作法;才不会把对陈燕萍法官的表彰变成她的道德重负。       五、中国法官形象的塑造和超越    这些分析或许仍然不够。若是从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来看,我还想说,中国司法在某些方面还必须追求超越陈燕萍法官。中国不仅需要总结提升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经验,而且必须总结提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的经验;并且这是中国目前最为缺乏的。       注意,我并不是说,之前我国没有塑造中级以上法院的优秀法官形象,没有对这些法官的成功经验和方法的宣传表彰。有的;马锡五就不是基层法官。[33]但马锡五给司法界和社会留下的形象,以及对他的司法经验和方法的总结,就类型上看,一直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属于乡土社会。中国司法当然应当也必须继承马锡五开创的优良传统,尤其在缺乏法官的中西部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但面对21世纪、面对正在世界上和平崛起的中国,中国司法经验必须有所超越,有所创新,必须与时俱进。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司法必须在某些方面超越其自改革开放以来自我塑造的那个形象。过去30年来,在司法界得到广泛宣传表彰的法官例如尚秀云、宋鱼水、金桂兰、黄学军等都是女性法官,[34]陈燕萍是这一系列中的一位新人。只要阅读过甚或浏览过所有这些优秀法官的事迹,读者或多或少会有一种“似曾相见燕归来”的感觉。甚至,在媒体报道中,陈燕萍法官与尚秀云法官一样,在当地民众中获得了“法官妈妈”的称号。[35]而如果允许我“政治不正确”一下的话,我认为过去30年来,中国司法有意无意地把自己塑造成了一个知心、体贴、周到的女性形象,无论是母亲还是女儿。这没什么错,我并不质疑,西方国家的司法形象雅典娜就是一位女性。但作为中国司法的形象,局限于此,我认为很不够。即使同是亲人的形象,法律不仅可以是慈母的形象,也可以是严父的形象;可以是体贴周到、忍辱负重的女性形象,也可以是智慧果敢、百折不饶的男性形象。30年的中国司法不可能没有产生这样的法官,也不可能没有这方面的经验;问题是为什么没有出现这样的形象?目前民众中的中国司法形象,有中国司法界特别是司法高层领导的自我形象选择和塑造的问题。       我们还必须在某些方面超越目前司法形象自我塑造的方式。长期以来,我们都是树立一个道德高尚人格卓越的先进模范人物,以她(有时也有数量更少的“他”)的感人事迹来感染普通民众,感染其他法官。这当然重要,曾经非常有效,并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有效。但在社会分工日益细致,司法日益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当今社会,我们还应当,甚至迫切需要,以其他的方式来创造更具包容性的中国的司法/法官形象和法院文化。我们不仅需要“法官妈妈”这样的亲民形象,感人形象,而且需要智慧并有远见卓识的法官形象。不仅作为法院的公关形象,面对广大民众,而且作为法院的职业形象,面对众多的法官。       这一点有社会意义,也有职业意义。因为今天中国民众的知识文化甚至审美水平都已经提高了,更因为今天绝大多数法官已经是大学毕业生,未来还会有越来越多的80后甚至90后加入法院。我相信,年轻一辈的法官仍然会为从马锡五到陈燕萍这些共和国的优秀法官的事迹感动,但也可以肯定他们不满足于感动。因为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会令他们日益需要其他方面的,例如智识的司法偶像,从中获取更为丰富多样的司法启示和冲击力。没有新元素的加入,共和国的司法传统不仅很难光大,甚至难以发扬。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司法需要创造自己的霍姆斯、卡多佐和波斯纳———一些更高层级的法官形象。       这个问题与目前法官形象塑造的公共塑造者和渠道有关———主要由记者透过公共媒体向公众传递。一般说来,公众不仅不可能,也往往没有耐心,理解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决定,他们的生活环境令他们更容易理解普通纠纷,容易因好人好事而感动,因坏人坏事而愤怒;他们更多生活在善恶的世界。而我们的媒体记者,哪怕是法律媒体的职业记者,由于一般不可能深入了解司法,也未必能深刻理解法官的艰难,体会法官的智慧和技巧,因此很难用普通民众熟悉的生动语言来有效表达中国法官的这一切。这些记者、作者自然会更多关注那些有较多道德意味的、可以妙笔生花的热点问题和热点人物。[36]但就我所知,一些优秀法官,包括一些文化程度并不算很高的基层法院法官,在司法中展现的智识因素并不少,与她/他们通常为人称道的德性相比,毫不逊色。[37]这些方面却很少为相关的新闻报道关注。许多记者、作者的知识类型以及她/他们对读者不够全面的知识预期推动着她/他们塑造了一个不很完整的中国法官形象。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似乎法官群体从来不是她/他们的预期读者。这种表达实际上降低了这些优秀法官在法官职业群体内的影响,未能促成社会与法律职业群体对优秀法官形成协调一致的评价。       也不完全是记者和受众的问题。一个也许更值得追问的问题是,为什么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全国法院系统得到广泛宣传表彰的法官一直是女法官主导?这种现象在各级法院的宣传表彰中都非常突出,甚至日益显著。例如,       2003年第一届全国“法官十杰”中还是男性略为占优(6位);第二届全国“法官十杰”中女性就占了7位,而其他三位男性法官,一位是军事法院法官,一位身患重病带病工作,一位则20多年一直在山区人民法庭工作。[38]但在法院系统,无论是男女法官的基本比例,还是因业务精良获得领导重视并得到岗位晋升的男女法官的比例,都是男性法官占多数;为什么到了宣传表彰之际,就是女法官占优呢?在中国的其他部门,包括同属政法系统的检察院和公安,优秀人物评选都不是这种格局。[39]       这显然与法院高层甚至相关政治决策者的判断有关。我的猜测是,在中国当代社会文化中,无论是高层领导、相关机关还是普通民众,都趋向于树立一个能经得起长时段考验的模范法官形象。而如果需要一个道德楷模,那么相比之下,对女法官可以更放心一点;对男法官能否经受住未来的考验,包括因荣誉带来的考验,不大放心。如果我的这一点猜测不错,那么就可以看出,尽管30多年司法改革成果巨大,法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但从各级领导到普通民众,或多或少地对现有的法官群体,特别是男法官群体,还不大放心;因此,只能稳妥一点。       为什么?这就提出了另外一些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研究并予以应对的问题。           -------------------------------------------------------------------------------- 注释:     [1]参见“用心审案,播撒和谐———记江苏靖江市人民法院园区法庭副庭长陈燕萍”,载《人民日报》2010年1月18日,第2版。201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陈燕萍“全国模范法官”称号,召开了陈燕萍先进事迹报告会,号召全国法官向她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举行陈燕萍先进事迹报告会”,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22日,第1版。本文所引陈燕萍法官的事迹均出自,江苏法院陈燕萍工作法研究小组:《陈燕萍工作法研究报告》,2010年(以下简称《报告》);中共泰州市委宣传部/等编:《陈燕萍先进事迹资料汇编》,2010年(以下简称《汇编》)。      [2]陈燕萍法官审理调解的案件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外,还有商事借贷、民事确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农村承包合同、拆迁、诉讼保全、保险赔付、劳动争议等案件。参见前注[1],《汇编》,第19~130页;前注[1],《报告》。      [3]可以比较一下陈燕萍法官与之前宣传表彰的另一位全国优秀法官金桂兰处理的案件数量(参见“基层法官的好榜样———法官金桂兰”,载《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日,第4版)。陈在基层法院(包括人民法庭)工作14年,处理各类案件3100件;而金在人民法庭工作15年,处理各类案件1200件。由于没有相关的人口变量,因此这个比较意义不大;但也大致可以判断陈燕萍法官服务的苏中地区矛盾、纠纷和案件数量比金法官服务的黑龙江东南部宁安县更多。      [4]在有关陈燕萍法官的司法故事中,已不时出现律师的形象(第36、89、112、131页);在金桂兰法官的相关司法故事中则从未出现律师的形象。      [5]“未成年人受伤索赔,女法官创新办案”,载前注[1],《汇编》,第101~104页。      [6]“一辆车冒出四个‘主’”,和“陈燕萍工作法”,载前注[1],《汇编》,第83、345~348页。      [7]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台账表明,全省110个基层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案件占全省民事案件的91•7%。转引自夏正芳:“‘办理民事案件,法官不能无为而治’”,载《陈燕萍工作方法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2月,第10页。      [8]2006年,中共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内容被概括为: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参见罗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求是》2006年12期。2007年又提出“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参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扎扎实实开创我国政法工作新局面”,载《人民日报》2007年12月26日,第1版。      [9]例如之前对另一位优秀法官宋鱼水审判方法的研讨。参见本刊[《山东审判》]编辑部、济南中院研究室:“宋鱼水审案方法与当代司法方法专题研讨”,《山东审判》2005年3期。      [10]参见“情法辉映,曲直可鉴———解读陈燕萍工作法”,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19日,第1版。      [11]参见苏力:“司法的合成理论”,《清华法学》2007年创刊号(比较分析讨论了宋鱼水和金桂兰两位全国优秀法官);苏力:“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讨论了金桂兰法官)。      [12]尚秀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刑二庭副庭长,被广大青少年亲热地称为“法官妈妈”。参见“法官情,慈母心———记全国法院模范尚秀云”,载《人民日报》1998年3月23日,第3版。宋鱼水,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副院长;被当事人誉为“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参见“公正的力量———记模范法官宋鱼水”(上),载《人民日报》2005年1月13日,第1版;“和谐的分量———记模范法官宋鱼水”(下),载《人民日报》2005年1月14日,第2版。金桂兰,黑龙江省宁安法院东京城人民法庭审判员;同前注[3]。      [13]参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月18日,第1页;《人民检察》(湖北版)2009年11期专刊集中讨论了司法执法公信力问题。      [14]最典型的一个例子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黄松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月19日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和贪污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黄松有对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15]1994年的报道说,全国未达到法律大专程度的法官仍然近一半。参见周敦和:“从‘重视教育、重视人才’谈法官教育、培训问题”,载《人民法院报》1994年5月12日;吴兢:“法官法检察官法实施十年,我国法官检察官整体素质不断提高”,载《人民日报》2005年7月17日,第1版。      [16]参见苏力:“30年司法制度变革的政治经济学解说”, (未刊稿)。      [17][美]波斯纳:《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章。     [18]“据刚刚发布的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 《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透露:我国高校法学院系30年增长了100多倍,但据统计,法学学科毕业生就业率竟列文科毕业生最低。”载《北京晚报》2009年3月9日。      [19]MichelFoucaul,tDiscipline andPunish:TheBirth ofthePrison, trans. byAlan Sheridan,Vintage Books, 1977.      [20]前注[1],《报告》,第2页。      [21]参见“陈燕萍主要事迹”,载前注[1],《汇编》,第22、28页;陶艺芸、曹味东:“乡村女法官(上)”,载前注[1],《汇编》,第246页。      [22]参见前注[1],《报告》,第16、18页。      [23]例如近年来引发媒体高度关注的四川泸州所谓的“二奶继承案”、广州的“许霆案”,以及成都的“孙伟铭醉驾案”等都是中院审理判决的新颖并棘手的案件。      [24]前注[1],《报告》,第1页;前注[1],《汇编》,第29、342页。      [25]参见《法院组织法》第20条。      [2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8条。      [27]陈燕萍法官1999年判决支付“精神抚慰金”的判例是一个典型。此案有诸多特殊情况:原告(伤者)15岁(未成年人),因打工右手残疾;法院判决被告雇主支付的数额并不很大(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总共20000元);此前,深圳、广州地区已有过几起工伤的精神赔偿案例;1997年3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的“贾国宇精神损害赔偿案”已经获得了社会普遍接受甚或欢迎,这为陈燕萍法官的“造法”创造了足够的社会道德共识和法律共识的基础;只是当时还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江苏省内也不曾有过此类判决。      [28]可以参看另一位全国优秀法官金桂兰在人民法庭工作15年,审理各类民事案件1200件,90%以调解方式结案,同样是无一起错案,无一起超审限,无一起上访缠诉,无一起违纪案件。因此,在人民法庭,尽管这也很难做到,却是通过努力可以做到的。参见前注[3]。      [29]参见前注[1],《汇编》,处处。      [30]参见前注[1],《报告》,第2、13页。      [31]靖江襟江近海,与苏州、无锡隔江相望,是最早获得批准的沿江开放城市之一,是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市)。2008年,人均主要经济指标领跑苏中,达到苏南“第二方阵”发展水平。参见前注[1],《汇编》,第3页以下。      [32]这可以同另一位全国优秀法官金桂兰比较,金桂兰所在的黑龙江省宁安县东京城人民法庭位于农村地区,辖区内有17万农业人口。参见苏力:“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3]马锡五(1898~1962),陕西省志丹县人,193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抗战时期他在任陇东分区专员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期间,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他的审判方式因此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34]参见“‘和谐法官’黄学军”,载《人民日报》2006年8月23日,第14页。      [35]参见汪晓东:“爱让法徽更闪亮———记江苏省靖江市江阴园区法庭审判员陈燕萍”,载《人民日报》2007年9月18日。      [36]我阅读的绝大多数陈燕萍事迹报道均出自记者之手,发表于各级报刊;而在学习宣传陈燕萍法官先进事迹座谈会上的发言者基本都不是从事审判实务的法官,有的———从职务上看———还是文艺人士。参见前注[1],《汇编》,第338~339页。      [37]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苏力:“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清华法学》2008年3期。      [38]参见“2005‘中国法官十杰’先进事迹”,载《法制日报》2006年2月27日。      [39]例如, 2007年检察院系统评出的“全国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中有4位女性,6位男性;并且大多服务于大中城市。这与“法官十杰”的分布形成了鲜明反差。而2009年1月揭晓的由公安部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评选出的第三届“我最喜爱的十大人民警察”中只有2位女性,8位男性———尽管在公安队伍中,男性显然数量更大,承担的工作更艰巨、更危险。
  2. 朱苏力:中国司法的规律
    法律 2009/08/27 | 阅读: 1628
    我讲三个问题:一是司法纠纷解决的机制;二是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的变迁引起了哪些变化;三是中国当代有哪些司法工作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3. 朱苏力: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的回应 ——从金桂兰法官切入
    法律 2006/12/05 | 阅读: 1613
    原文按语:“前些天,我到哈尔滨参加由人民法院报社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金桂兰精神暨人民法庭审判方法研讨会”。金桂兰法官的经验和经历对中国法治有多重意义,其中包括了改善司法系统的公共形象,强化司法为民的信念,通过用调解来缓解中国法院系统当下普遍存在的人力缺乏这样的考量;但最重要的是对中国法治建设、司法改革的意义。因此,在阅读研讨会论文汇编以及近年来其他相关文章和报道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多年来的研究,我想从一种宏观的层面简单分析,同时也概括一下金桂兰法官对于理解当代中国农村的法治司法需求的意义。”
  4. 朱苏力:《自由秩序原理》读书笔记
    法律 2009/10/19 | 阅读: 2296
    许多人曾经以不同的进路(理论的和诗意的)强调自由的重要性。
  5. 朱苏力:80学人与30年人文社科发展
    人文 2009/09/06 | 阅读: 2129
    78级神话也只是个神话。因为即使在学术传统之内,仅仅同前人相比是不够的,特别是中国近代以来有一个巨大的社会变革和知识转型,还有建国和“文革”这样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因此,必须寻求其他的标准。
  6. 朱苏力: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分权--重读毛泽东《论十大关系》第五节
    政治 2008/10/23 | 阅读: 2237
    基于新中国的社会时代背景,本文从实在宪法的视角讨论了当代中国政制架构中纵向———中央与地方———分权问题。本文的分析力求表明,影响当代中国高度中央集权的关键因素可能有两个:国家统一与建国,以及革命政权的转型;进一步指出“两个积极性”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宪政策略在协调这一特定时空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的政制意义;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当代中国有必要基于中国政制的成功经验和基本格局进一步制度化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最后简单阐述了本文政制 (宪法 宪政)研究进路的学理意义。
  7. 朱维铮:顾颉刚改日记
    历史 2009/03/10 | 阅读: 1255
    有些小错不改了。2000应作2007,五百万应作五百元。
  8. 朱琳:近期日本国内各方对钓鱼岛问题的观点综述
    政治 2012/10/31 | 阅读: 2378
    围绕钓鱼岛问题及其引发的中日关系紧张局势,日本各界的态度不尽相同,本文就将对近期日本国内各方对钓鱼岛问题的观点进行简单的梳理。
  9. 朱琳:关于俄罗斯远东中国移民问题的思考
    历史 2011/12/21 | 阅读: 2269
    威胁?双赢?——关于俄罗斯远东中国移民问题的思考 朱琳冷战的终结为中苏关系划上了句点,同时也为新的中俄关系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十几年来,从1991年中俄两国“相互视为友好国家”到1994年两国宣布建立“面向21世纪的建设性伙伴关系”,到1996年 “平等信任、面向21世纪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形成,再到普京时代《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签署,中俄合作的内容不断充实、双边关系日趋紧密。然而,两国关系中仍旧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音符,特别是围绕俄罗斯远东地区的中国移民问题而产生的“中国扩张论”,对双边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那么,中国移民是否对俄罗斯的远东地区构成了威胁?为什么远东“中国扩张论”会在俄罗斯出现呢?中外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少数俄罗斯学者、政界人士和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中国的“扩张”确实存在:俄著名人口学家然娜•扎伊翁奇科夫斯卡娅认为,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到2050年俄罗斯的华人人口将达到700万到1000万,对俄罗斯联邦和地方官员构成重大的社会、边境和政治挑战;远东边防军区司令A•戈利巴赫将军也认为,“中国并不想着意隐瞒在向俄罗斯进行渐进式移民中谋取国家利益的意图,通过牺牲远东俄罗斯来扩张自己的领土是中国的长远战略目的。”与此相对,更多的俄罗斯学者和中国学者认为,中国并没有进行“扩张”的意图。俄罗斯远东历史学、考古学和民族学研究所所长谢尔盖•拉林教授、中国学者徐葵等人都认为,人口多与扩张之间并无自然联系,“人口扩张”的前提是错误的;冯绍雷、相兰欣等人进一步分析了这种观点产生的根源,指出所谓中国对俄罗斯远东和西伯利亚“悄悄地扩张”是与中俄总体力量对比变化直接有关的;还有一些学者则从政治、经济、文明冲突等多个角度探究了这一现象的成因。客观来看,认真分析俄罗斯远东地区的中国移民问题,消除“中国扩张论”的影响,将对中俄关系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中国移民问题”究竟是怎样产生的?俄罗斯社会对此又有着怎样的认知,哪些因素决定了他们的认知呢?一、俄罗斯远东的中国移民与“中国扩张论”1、缘起远东地区是俄罗斯面积最大、资源极其丰富、战略地位十分重要的经济地区,不论是沙俄时期还是苏联与俄罗斯独立执政时期,都十分重视西伯利亚与远东地区,强调俄罗斯的强大有赖于这一地区,是建立未来强大国家的基础之所在。与此同时,尽管历史上中央政府曾经几次向远东地区组织移民,但由于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等因素的限制,远东地区劳动力短缺、劳动力价格偏高的状况仍旧没有得到改变。早在19世纪70年代中叶,就已经有中国人在远东从事黄金开采了,他们是向远东提供劳务的最早的中国人。此后,在远东的一些基础设施和军用设施如碉堡、兵营、海参崴军港、乌苏里斯克铁路等的建设中也纷纷出现了中国劳工。到1910年,在远东常住的中国人约为15万,占远东总人口的12%以上。斯大林时期,中国劳工和企业主在远东的劳动和经营活动受到苏联经济、政治环境的影响而全面终止。直到苏联解体以后,随着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转轨,中俄两国边境易货贸易空前活跃,远东中国移民潮开始出现。2、内容随着远东地区的中国劳工、移民的增多,各方对此的争论也愈演愈烈,到1992年,“中国扩张论”的观点逐渐浮出水面。“中国扩张论”认为:在中国政府的帮助下,中国向俄罗斯远东的非法迁移已经对俄民族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与此同时,伴随着中国移民而来的商品攻势严重阻碍着俄罗斯东部地方产业的发展,中国的假冒伪劣商品更是在远东攫取了大量外汇;更加危险的是,这些移民的活动为未来中国进攻俄罗斯远东和西伯利亚的军事行动奠定了基础。从总体上看,“中国扩张论”所涉及的领域已经远远超越了移民问题本身,包括了“人口扩张论”、“经济扩张论”、“军事威胁论”等多个方面的内容。3、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仅1992年中期至1995年,在俄《消息报》、《共青团真理报》、《太平洋之星报》、《文学报》、《符拉迪沃斯托克报》等重要媒体中发表的有关“中国扩张”问题的文章、报道不下百篇。2001年7月16日《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签订后,“中国扩张论”并未烟消云散,反而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俄罗斯的大众信息媒体采用方便、快捷的现代化信息手段,对该“理论”进行了大肆渲染,甚至有人声称“俄罗斯远东地区将是中俄发生冲突的焦点”。在中俄两国4300公里的边界线中,远东地区与黑龙江省、吉林省的边界线占3/4以上。可以说,在中国与俄罗斯睦邻友好关系的发展中,俄远东地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中国扩张论”的出现,无疑对中俄两国关系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二、俄罗斯社会对中国移民问题的认知那么,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远东地方当局、俄罗斯普通民众分别是怎样看待远东地区的中国移民问题的呢?通过对三者态度的剖析,笔者认为俄罗斯社会对中国移民的认知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看是负面的。1、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认知由于受到冷战后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影响,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处理同中国关系的相关问题时,更多地是从全球国际关系格局、地区力量平衡的大局触犯,强调中俄合作的深远的政治战略意义。远东地区的中国移民问题自然也被纳入了这一认知和思考的框架。为此,俄罗斯外交部第一亚洲司司长叶夫根尼•阿法纳西耶夫明确表示,俄罗斯媒体上关于“中国的潜在威胁”、“中国向西伯利亚移民”等论调与现实没有任何联系,“因为我们的不幸主要是由我们当地自身的无组织性,甚至是无序性造成的。‘强大的中国’是我们长久的朋友。”针对“中国扩张论”等反华言论,普京总统给予了相当严厉的驳斥,他强调“与中国发展关系的战略已经有了。不久前签署的《俄中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两国合作的坚实基础”。2010年,在俄罗斯召开、由俄罗斯、德国、美国、中国等来自欧洲、北美、亚洲15国的专家学者参加的会议上,针对一些学者在会上再次提出的“中国移民威胁论”,普京劝告有关人士不要以此来吓唬俄罗斯,强调了中俄两国的战略伙伴关系。从总体上看,俄罗斯联邦政府认为,中国在远东地区的移民确实产生了一些问题,但是相对于俄中双边关系正常发展的大局来说,远东地区的中国移民问题只是属于地区性的问题与摩擦,需要在目前的外交政策框架下妥善地进行处理,不足以也不应该影响到俄中战略伙伴关系的良性发展。因此,联邦政府对地方政府采取了安抚性的政策,希望地方当局能够寻找到解决摩擦的合理途径。2、远东地方政府的认知与莫斯科对中俄伙伴关系的解读不同,远东地区的领导人将中国视为短期的主要竞争者和长期的潜在威胁。十几年来,中俄边境两侧综合国力的此消彼长以及所谓的“中国长期以来对远东领土的要求”,激起了远东地区的民族主义情绪和对“中国经济扩张”的恐惧心理。尽管截至2000年,常住远东的中国人达到25万人,仅占这一地区人口的3.3%——从绝对数目上并不对俄罗斯民族的安全构成威胁,但是近年来中国移民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了远东地方当局的紧迫感,受到地缘经济压力的影响,他们对相关的信息相当敏感,对当地的中国移民产生了高度的戒备和防范心理。3、俄罗斯普通民众的认知与远东地方政府对中国移民问题的态度相比,俄罗斯普通民众的认知稍显积极,但是从总体上看仍旧不容乐观。据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人对中国人印象的调查显示,尽管中国人被认为是“勤劳”和“有进取心、精明强干”的,但是从1992年到1998年的几年间,认为中国人“好斗”和“比较狡猾”的比例却在上升。2002年俄罗斯科学院远东分院历史、考古、民族工作人员再次在远东进行了民意调查,当问及“你怎样理解中国人在俄罗斯远东地区的存在”时,有38%的俄罗斯人选择“这是俄联邦领土中国化的目的明确的政策表现”、有30%选择“这是中国人为寻找工作和金钱的个人创意”、有19%选择“对中国当局来说这能解决过剩人口的问题”;在调查表所列的“你最喜欢的国家”中,只有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中国”。从调查数据来看,在与中国人的交往中,俄罗斯民众存在着一定的戒备心理;在潜意识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当地中国移民数量的增加是有意为之的。由此可见,对于俄罗斯远东地区的普通民众来说,尽管他们对中国移民的认知不似地方政府那样充满敌意,对于中国人的认知却也是更多地倾向于负面,这就为“中国扩张论”的滋长提供了丰厚的土壤。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俄罗斯联邦政府从两国发展的大局出发,对“中国扩张论”持反对态度;远东地方政府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将中国视为短期内的主要竞争者和长期的潜在威胁,成为“中国扩张论”的推动力量之一;远东地区的普通民众出于对外来人口的戒备心理,很容易受到“中国扩张论”的影响并支持这一论点。三、“中国扩张论”形成的原因那么,远东地区的中国移民是否对俄罗斯民族的安全构成了威胁?“中国扩张论”又是怎样产生的呢?通过对中俄两国关系的历史考察,笔者认为当前远东地区的中国移民并未对俄罗斯民族构成现实威胁,这一论调是历史包袱、经济因素等共同作用的结果。1、中国移民并未对俄罗斯民族安全构成现实威胁首先,如前所述,2000年远东人口为720万,而常住的中国人约有25万,只占远东人口的3.3%。与20世纪初远东常住的中国人占远东总人口的12%相比,现在所占的比例要小得多;其次,从1992年到2002年的十年间,在俄罗斯从境外吸收的移民中,98.5%来自哈萨克斯坦、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格鲁吉亚、土库曼斯坦等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中国移民在俄罗斯所接收的移民总数中所占的比例远远低于这些国家,而且绝大部分中国移民都能够遵守当地的法律、条例,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然而,在有关20世纪初在俄中国劳工的历史记录中,“中国威胁论”、“中国扩张论”没有出现;在如今的现实中,“哈萨克扩张论”、“乌克兰扩张论”、“乌兹别克扩张论”也没有随着这些国家向俄罗斯远东地区移民数量的迅速增长而出现。如果数量庞大的哈萨克人、乌克兰人、乌兹别克人尚且没有对俄罗斯构成威胁,有什么理由说中国移民威胁了俄罗斯民族的安全呢?2、“中国扩张论”的成因正如沃尔弗斯(Around Wolfers)所言:“安全,在客观的意义上,表明对所获得价值不存在威胁;在主观的意义上,表明不存在这样的价值会受到攻击的恐惧。”可以说,安全既是一种客观态势,也是人们的感觉和认知。从客观上看,中国移民确实不能构成对俄罗斯远东地区民众的外来攻击或侵犯。但从主观上看,随着中国的迅速发展、远东地区中国移民的增多,一少部分俄罗斯人的确产生了一种强烈的不安全感。这种不安全感更多地源自一种心理状态,源自观察者自身的主观认知。那么,哪些因素影响了这一部分俄罗斯人的认知,从而导致了“中国扩张论”的形成呢? (1)历史包袱历史可以教会我们很多东西,但历史也可以是沉重的负担,它会使人们简单机械地将现实与历史相比,结果就会完全错误的认识现实。在中俄两国的关系发展中,就存在着很多这样的历史包袱。历史上,成吉思汗率领他的铁骑西征欧洲期间,曾经大规模地进入俄罗斯,席卷了俄罗斯的亚欧两部。这次军事意义上的“进入”,给俄罗斯民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以致现代俄语至今还留有著名的民谚“不速之客比鞑靼人更可怕”。可见,蒙古人的骁勇暴虐,已经成为俄罗斯人历史记忆中难以磨灭的一部分。如果说几百年前的历史尚不足以构成“中国扩张论”的土壤,那么近代以来、特别是近一个世纪的历史事件则对俄罗斯人对中国人的认知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首先,文化大革命和珍宝岛流血冲突后,前苏联方面开展了反华宣传,将中国人描绘成狡猾、不诚实、绝对服从上司的命令、历史上就对俄罗斯人恨之入骨的形象。直到今天,这些有关中国人的负面宣传报道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俄罗斯人对中国的评价;其次,19世纪俄罗斯曾经通过签订《瑷珲条约》、《北京条约》、蚕食等方式在中国东北和西北侵占了一百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直到2004年普京总统访华并签署《中俄国界东段补充协议》,中俄两国的边界问题才最终得到了彻底的解决。尽管如此,很多俄罗斯的史学家和政治分析家仍旧对毛泽东曾经说过的俄罗斯帝国在19世纪夺取了中国15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土难以忘怀,始终存在着一种担心,即中国可能通过除武力以外的其他手段最终夺回这些领土。这些历史经历令一些俄罗斯人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了一种对中国人的防范和戒备心理,在与中国的合作中抱有一种敏感、复杂的心态。当发现远东地区的中国移民逐渐增多时,记忆促使他们不自觉地将现实与历史经验相联系,从而将这种现象视为有组织、有预谋的行动(2)经济因素俄罗斯自1990年以来经济陷入严重的危机,综合国力大大下降。尽管近些年经济出现了恢复性增长,其进一步的发展仍旧困难重重。相形之下,中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经济迅猛发展,与俄罗斯的经济发展趋势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这种反差,在比邻而居的俄罗斯远东地区和中国东北地区更加明显:远东地区在俄罗斯经济和社会危机中受害尤深,经济和社会破坏状态比欧洲部分更甚、人口由于向俄罗斯欧洲地区回流和出生率下降而减少,远东地区的地位空前虚弱;黑龙江、吉林等省份则随在老工业基地复兴的浪潮中迎来了新的春天。对于这种极度不平衡的发展状况,一少部分俄罗斯人变得特别敏感,对中国的发展始终保持着高度的关注,担心中国经济势力占领俄罗斯市场、并对当地的经济造成冲击。正是在历史包袱、经济因素等多个因素的影响下,“中国扩张论”的论调才得以产生、发展并且不断扩散。四、俄罗斯远东地区——中俄关系发展的“双刃剑”尽管中俄两国关系未来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历史、文化、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是进一步促进中俄边境贸易的发展,却能够对两国克服负面因素的影响产生积极作用,从而促进“双赢”的实现。对于中俄关系的长远发展来说,俄罗斯远东地区仍旧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围绕着远东地区的中国移民问题的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中俄关系发展中的很多问题,“中国扩张论”的继续扩散也可能对两国关系的发展产生更加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措施得当,远东地区也可能成为中俄两国关系发展的“助推器”。首先,正如一些学者所言,远东有四大特点:一是大,其面积为621.59万平方公里,是俄罗斯最大的经济区;二是人口少,目前只有720万,是全俄人口密度最低的经济区;三是地处偏僻,离欧洲中心地区有近万公里之遥;四是经济结构单一,主要以采掘业和国防工业为主,农业、轻工业落后,粮食和日用工业品部分需要进口。受到这些特点的影响,远东地区必须通过与周边国家进行经济合作,才能走上经济健康发展的道路。在周边的中、日、韩等亚洲国家中,中国具有明显的地理优势。远东地区与中国贸易的发展、人员往来的增加,将有效地促进双方的优势互补,实现经济的共同发展。其次,通过打工、求学、跨国婚姻等方式,促进双方的人员往来,将对减轻中俄关系发展中的历史包袱、加强相互了解产生积极推动作用。以远东地区为基础,双边经济的发展、认知的改善也必将对中俄两国关系的长远发展具有深远的、积极的意义。对于中俄关系的长远发展来说,俄罗斯远东地区是一把“双刃剑”。正确认识、合理处理该地区的中国移民问题、消除“中国扩张论”的负面影响将对促进中俄两国关系的发展产生重要的积极意义,达到“双赢”的目的。当然,它的实现需要中俄两国长期的共同努力。
  10. 朱洪斌:梁启超在清华:“但开风气不为师”
    人文 2009/11/01 | 阅读: 1898
    梁启超的政治观念、学术见解常随环境、时代而变,其师康有为乃以「流质易变」加以规劝,同时代学人对此亦啧有烦言,而梁启超却依然故我,并高调宣称:不惜以今日之梁启超与昔日之梁启超战斗。
  11. 朱永嘉:释辛弃疾《南乡子•登京口北固亭有怀》
    历史 2009/01/25 | 阅读: 3872
    这首词是七五年五月三日深夜,毛泽东在其住所召集政治局会议,这次会议上毛泽东批评了王、张、江、姚,会议长达二个小时,在会议结束时,毛泽东同大家讲起东汉末魏、蜀、吴三国,特别是东吴的故事。还让叶剑英背诵南宋词人辛弃疾的这首词。
  12. 朱永嘉:读王安石诗《元日》
    文学 2009/01/26 | 阅读: 3460
    翻开王安石的诗集,重读王安石的《元日》,它几乎概括了我们民族除夕迎新古老的传统民俗。其诗云:“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千门万户曈曈日,总把新桃换旧符。”这里包括三个节目,一是除夕晚家家户户要爆竹声中除旧;二是在朦胧快天亮时,把新桃换旧符;三是在元日的清晨,面向东方,自幼及长饮屠苏酒。这些个迎新除旧传统,前后延续近二千年了。
  13. 朱永嘉:诗文两则
    历史 2009/01/25 | 阅读: 3173
    这两则诗文分别是纪念毛泽东一百十五周年诞辰的书信体散文《点一柱心香,献一束鲜花》和清平调《戊子岁末有怀》。
  14. 朱永嘉:王安石与苏轼在政治哲学上的两种不同思路
    历史 2009/07/13 | 阅读: 2357
    如果把二苏与王安石、司马光的政治哲学概括起来,大概属于两个类型,两种不同的出发点:王安石与司马光的政治哲学,也许可以用“由是(仁义)而之(道)焉”来概括……
  15. 朱永嘉:漫谈中国历史上的冤案、错案和疑案
    法律 历史 2013/08/25 | 阅读: 3912
    我没有参加过专案工作,也没有从事过办案的工作,但我作为历史研究工作者,确实曾经关心过历史上那些重大的案子。从历史上看,所谓大案、要案、命案,这类案子的处理大体上有三类,一类是当时就破了的,还原了案子的真相。一类是在破了的案子中,有相当一部分,在追求尽早破案观念影响下,采用刑讯逼供方式把取得的口供作为依据,那势必产生大量的冤案和错案。另一类是没有破的案,那就成了疑案。
  16. 朱永嘉:海婴走了,我想念他
    文学 2011/05/05 | 阅读: 3334
    周海婴是鲁迅与许广平唯一的儿子,他比我大一岁。今天是四月十二日,我刚手术后出院回家的次日,在报端得知周海婴在四月七日凌晨去世,十一日在八宝山火化的消息,记得七日那一天我正在长海医院等待心脏手术,手术后在重病房监护了四天,想不到他会那么快离开我们远行。 我在中学时代是读鲁迅的文章慢慢走上革命道路的。对于鲁迅先生我始终抱着景仰的心情。七十年代初,我是上海市革会写作组负责人,周海婴有几次来上海找我。第一次是为他的家事,他在淮海路一条里弄内还有一栋房子,我在那儿的亭子间见到他。后来我曾陪他去参观鲁迅故居的纪念馆,那里也是海婴幼年生活的故居。记得那时,那里有一张照片,他母亲许广平抱着他,身后是父亲鲁迅先生站着的照片,我说这婴儿是不是您呀!他笑笑。后来又陪他去看了鲁迅公园内的鲁迅展览馆,记得那个展览是我与余秋雨一起审定的,当时周海婴对这一切是很高兴的。以后他又来上海找我,希望帮助他联系上海无线电厂,那时他在北京中央广播电台做技术工作,在录音方面有一些技术问题希望上海相关方面给予支持。我陪他去了徐家汇那里的工厂,介绍他与工厂技术负责人认识,由于我不懂这方面的技术,所以没有直接参与。我对他说,你真的遵父嘱不搞文学,搞技术了,他向我笑笑,说掌握一门技术也好。总之在与他相处的过程中,我们俩始终是比较融洽的。 一九七六年,国务院文物局要组织一个代表团去日本仙台参加那里鲁迅纪念展开幕式的活动。是日本方面邀请中国派一个代表团去日本参展。由于在日本举办的鲁迅展,是以上海鲁迅展览馆的展式为主的,所以指定我为带队任团长,周海婴是顾问,绍兴有润土的儿子参加,还有日文翻译,另外上海还可以增加一个成员名额,由于在审定上海鲁迅展上余秋雨做了不少工作,所以我指定他参加。九月底十月初,我一直在为去日本参展做准备工作,连服装也是朱惠民陪我去友谊商店重新制作的,因为我没有什么很像样的好服装。出国时间当初定在十月十八日,但十月六日四人帮被扣押,在十月八日与十三日那二天,由于情况不明,在市委的有关会议上,自己的情绪很激动,说了许多超乎寻常的话,为此我曾对马天水表示不去日本参加仙台展览了,请周海婴当团长。后来马天水对我说,在北京时,华国锋说过还是让我带队去日本,为此文物局还专门派人来上海说服我继续带队出国,我仍是这次访日代表团的团长,周海婴是顾问,不要改变身份,要我抓好这次出国访问的工作。我知道这次推荐我为访问团团长的是文物局局长王治秋和金冲及他们,这样我还是带队出国了,登机时,余秋雨原来的夫人还来送行,在候机厅他们俩个多亲热啊!我出行时,给写作组同事们打了招呼,让大家放心,我说:“我会按时回来,属于我的事我会回来顶的,我会把写作组的事说清楚,不会连累大家的。”在日本的时候,我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记者招待会上有个别记者提了一些带有挑衅性的问题,问了我回去会怎么样?我说不用你们多虑,日本方面问我要不要去温泉修养,我说还是多参观一些工厂和农村。这次去日本先后访问了仙台、东京、京都、大阪这几处日本主要的城市。尽量多看一点,增长一点社会知识,有一次我与周海婴单独相处时,他关心地问我,你回去他们会对你怎么样?你想过没有,我说:“君子坦荡荡,相信党、相信自己,任何人都难免有过失,接受一次审查,也是一种生活体验。”他向我点头握手表示赞赏,这就是君子爱人以德,我在日本回国登机时,便被安排在公务舱,与他们分开了。下飞机时,还没有回家我就被单独带离飞机,押赴大场警备区团部,开始接受隔离审查及此后的监狱生活。从那时以后,我再没有见到周海婴了,只是在报端看到一些关于他的报道,后来获悉他儿子去了台湾,也许他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言说的状况,后来两岸关系改善,这一切都过去了。现在海婴远行了,鲁迅与许广平怀抱中的婴儿,从出生到离开这个世界,这一生就如此结束了,然而这已往相处的经历,还不时会使我想起他在那些日子的形影,何况他身后还寄托着鲁迅,是鲁迅的作品曾经影响过那时中国青年好几代人,包括我一生走上革命的经历。我还记得上海解放前,我青年时代去万国公墓瞻仰那时非常简朴的鲁迅墓的情景。人走了,为人总还应如鲁迅先生那样,留下一些值得人们不断去记忆和思考的印痕。
  17. 朱永嘉:曹操的《求贤令》与《让县自明本志令》
    历史 2012/05/23 | 阅读: 2722
    曹操说的"二三子其佐我",就是希望大家帮助他来荐举有才能的贤士大夫。曹操在建安十五年春下这份求贤令,与他赤壁之败以后三国鼎立局面形成有关,他需要的是能打破这个格局的谋略之士,而不是那些只会空谈道德修养的人。《论曹操》选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和网址
  18. 朱永嘉:在求真中求是——纪念谭其骧诞辰一百周年(上)
    人文 历史 2012/02/25 | 阅读: 4569
    这是去年五月末,为了参加复旦大学谭其骧师诞辰一百周年学术讨论会,提供的一篇发言稿,压在箱底快一年了,现将其在博客上分上中下三次刊载,供大家评说。(附《中国历史地图集》体例与序言)
  19. 朱永嘉:在求真中求是——纪念谭其骧诞辰一百周年(中)
    历史 人文 2012/03/08 | 阅读: 2723
    纪念谭其骧诞辰一百周年
  20. 朱永嘉:在求真中求是——纪念谭其骧诞辰一百周年(下)
    历史 2012/09/01 | 阅读: 2328
    按:这一部分讲了三件事,一是讲谭先生为金山石化厂选址考证的事;二是讲谭先生在学术争鸣上如何求真求是的事;三是讲谭先生一辈子为学如何勤奋的精神,重点在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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