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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是工业革命以来兴起的一门学科,理解生物和环境之间的关系是这个学科的主要内容。对人类和自然之间的理解,自然而然成为生态学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数百年的历史中,生态学在不停地发展,生态学家对人类和自然之间关系的理解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两个过程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萌芽阶段的生态学 在达尔文之前,不少生态学家同时是博物学家、分类学家、化学家、神学家甚至文学家。 在这一时期,一部分生态学家倾向于分门别类的描述和理解自然现象,诸如不同地理区域的植被组成,物种生活史特征等等。另一部分生态学家倾向于把自然看作一个有严整秩序的整体,从整体思考各个物种之间的精妙联系。美国生态史学家沃斯特认为,前一种生态学家是持"人类帝国主义"观点的,他们用还原论的办法机械地解析自然,其研究方法与在近代科学中兴起的归纳演绎方法是一致的。后一种是"田园主义"观点,他们倾向于把自然理解为一个整体,强调人类回归自然秩序。这一时期,田园主义生态学家在探讨自然界物种之间紧密联系的同时,还受到宗教、文艺思潮的影响。但是,这两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交织在一起。西方生态学者此时一方面醉心于不停地发现新的生命现象,一方面希望远离工业和城市的喧嚣,回归田园时光,对人类毁坏每一片森林感到痛惜。 达尔文之后的生态学科 达尔文和与他同时代的科学家们改变了生态学科的面貌,也导致了生态学的分化。达尔文在回顾他的工作原则时写道,即使一个假说再优美,只要和现实证据相矛盾,就必须被抛弃。某种意义上说,达尔文的这个工作思路和波普尔的"假说-证伪"模式是同质的。与达尔文同期的生态学家们大多都自觉地采用了这个原则。从1860年至今,生态学界每个自然规律的发现大多都遵循"假说-证伪"模式,这一模式于是成为萌芽阶段的生态学和现代生态学的分水岭。在此后一百多年里,无论是持还原论观点还是持整体论观点的生态学研究,只要遵循"假说-证伪"原则,那么这种研究属于科学生态学的范畴。 除此之外,生态学还有另一个分支,即人文生态学。如果一位生态学家只有一个理论框架,却并不思考这一理论框架是否有现实证据,那么他的研究就应该归于人文生态学的范畴。生态学界因此形成了两个圈子,各有各的出版物和研究群体。 举个例子:假定有一片草原,其上有食草动物(比如鹿或羊)。如果没有食肉动物(比如狼)的话,食草动物种群会增大,摄食过多的植物,导致植被退化,然后食草动物大量饿死,生态系统瓦解。但是如果有捕食者存在,食草动物种群就会被捕食者调控,从而也不会造成植被退化。上述文字描述只是一个假说,它的数学模型就是著名的Lotka-Volterra模型(或叫"猎物-捕食者模型")。但是在实际研究中,科学家发现,在没有捕食者的环境中,食草动物种群的确会出现种群崩溃现象,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食草动物种群在崩溃后还会恢复,并不时地发生崩溃,保证植被并不退化。这一证据就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Lotka-Volterra模型,从而引发了生态学家对捕食者作用的反思。生态学家后来发现,自然界的调控不仅包括捕食者从上而下的调控,还存在气候和植物从下向上的调控。由此,人类拓展了自然界自我维持机制的认识范畴。这样的认识过程,就属于科学生态学的范畴。 但是,同样有一批学者,他们在想出或者认识到Lotka-Volterra模型后,立刻认为这反映了大自然调控的精妙,并把它推广到人类社会。比如近年来国内反映草原问题的一本半小说半政论的作品《狼图腾》,其作者姜戎就把狼对草原的保护作用无限强化。而实际上,在《狼图腾》小说的背景地区东乌珠穆沁旗,1961-1964年的历史记录表明,每年狼捕食的家畜不到该区域总家畜头数的1%,而极端恶劣气候(比如雪灾)能导致当年30%或者更多的动物死亡。在此区域,主要调控动物种群的因素是气候,而不是狼。这一证据表明,《狼图腾》这本小说在科学上是站不住脚的,书中的观点只是一种思潮或者理念,可以看做一种人文生态思想。 值得指出的是,对于生态学家,有时候难以划分他们是属于科学生态学阵营还是人文生态学阵营。萌芽阶段的生态学印记几乎打在每个生态学家身上。即使一个生态学家以科学生态学研究闻名,他的成果也未必都属于科学生态学的范畴。比如,提出植被演替学说的克莱门茨(Frederic Clements)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克莱门茨的植被演替学说很好地解释了自然界植物物种组成的更替规律(比如森林地区的空白生境,一般存在"草本--灌木--乔木"的演替顺序)。但是,他同时认为生物群落是一个"超有机体",一个自然群落可以像一个生物个体那样从小到大逐渐生长,其中的物种之间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电影《阿凡达》便借鉴了这个观点。但是,克莱门茨的超有机体观点后来被证伪了,生态学家发现物种实际上是随机地出现在生境中,先入为主地组成群落。尽管如此,超有机体作为一种观念,已经影响了人类社会,成为一些生态伦理学的重要依据。 学科分化之后 科学生态学同时继承了萌芽阶段生态学中还原论和整体论的研究观点,某种意义上还是人类帝国主义的视角。随着物理化学方法的介入,科学生态学已经理解了自然界一些重要的科学规律,并用数学和地学手段,对这些规律做了整体性的理解。但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的科学生态学有个特点,就是强调研究无人类影响条件下的自然规律,把人类因素置身于生态系统之外,很少再思考人类和自然之间关系。 而人文生态学则继承了萌芽阶段生态学的泛灵主义、田园思想等。尽管术语有所变化,但是相对于其社会影响,人文生态学在理论上发展不是很大。1960年以后,环保主义运动风起云涌,环保政党和NGO纷纷成立。这些运动以实际中不断暴漏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为依托,对现实世界进行批判。这一时期,环保主义运动的主张比如"保护地球,保护每一个物种"、"人与地球和谐相处"、"炸掉大坝,让河流自然流淌"等,在理论范畴上并没有超出吉尔伯特•怀特、梭罗、克莱门茨、利奥波德等早期人文生态学家的思想,但是环保主义者的影响已经远远不是这几个终身住在原野地区的学者所能及的。环保主义者现在已经占据了媒体,充分影响公众,在一些国家甚至成为主要的执政党。人文生态学的观点基本上主导着现代人类社会对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解。 值得指出,人文生态学和环保运动在反对现代资本主义工业对环境的破坏时,同时也厌恶任何改变自然现状的社会变迁,而且他们的主张还具有浓厚的西方中心色彩。比如,这些学者认为发展中国家保持工业化前的状态才是生态的、环保的,而往往不顾当地赤贫,人民福利得不到保障的事实。 而且,近年来人文生态学的所有理论出发点大多是建立在有选择的科学生态学研究成果之上的。比如反转基因运动在食品安全性问题质疑频频落空后,纷纷转向科学生态学界,寻求转基因作物污染自然种群的证据,一有寻获,即大肆宣传,而往往无视那些实验设计不严格的事实。而在全球变暖问题上,"地球一小时"等环保运动也及时套用科学生态学界提出的"碳中性"概念,却回避科学界并未能完全理解碳循环的事实。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科学生态学家意识到,继续把人类置身于研究对象之外是不合时宜的。 在无人类影响地区得出的研究结果,并不一定在现代社会成立。科学生态学家也把研究重心转移到人类对地球的影响方面来。近几年来,科学生态学家逐渐提出,人类应该自主地承担大自然管家的责任,应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可持续之间的平衡。他们把这一过程称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再和谐"。和环境恶化一样,人类的贫困和不平等,都是人类对生态系统管理的失败,而可持续发展是实现人类和环境再和谐的要务。科学生态学正逐渐重新开始理解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对流行的人文生态学的一些观念进行矫正。 两类生态学在中国的处境 自民国以来,科学生态学在中国开始发展。2000年后,科学生态学在中国的发展明显加速,逐渐填补世界生态学研究在中国区域的空白。但是,中国的科学生态学界有一个特点,就是埋头书斋,以发表国际论文为导向,很少对国情和政策发表建议。这跟我国的科研体制--包括人事制度和科研经费分配制度--有关。言多必失,说错话就得罪人,得罪人就没有经费,没有经费就没有数据,没有数据就没有研究论文,没有研究论文整个研究生涯都要完结。因此,科学生态学界万马齐喑。从目前看,科学生态学者不会给当代中国如何理解人与自然关系提出足够的有价值建议。 人文生态学在80年代以来才开始在中国得以传播。但是,自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其传播速度极快。加速人文生态学传播的一个原因,是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另一个原因则是中国环境的迅速恶化。在这两个背景之下,整个社会在理解日益严重的中国自然环境问题时,都具有强烈的理论需求。如果科学生态学界不说话,那么这个空缺的话语空间只能由人文生态学界来填补。2000年以来中国的若干环保大论战,都是由人文生态学家和媒体发起的,比如"人应该不应该敬畏自然"争论、"怒江建坝"争论及"圆明园地膜事件"等。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的人文生态学思想一向受到西方学说统治,比如怒江建坝就是国际反坝运动的中国翻版,而转基因的反对者也都依靠西方学说和实验证据来立论。去年的哥本哈根谈判之前,所有媒体也是竭尽煽情,跟着西方媒体走,直到最后温总理终于被西方国家强硬地塞了一个对中国非常不利的减排方案。 中国科学生态学界的不作为和人文生态学界对西方观点的生吞活剥会给中国发展带来若干不利影响。首先,难以产生适合国情、以我为主的生态学观念,因此不得不听命西方,在国际气候谈判等国际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第二,中国公众对环境问题难以理性解读,会进一步加重他们对政府的不信任,比如今年的若干环境问题(如南方大旱等),政府的官方解释虽然合于科学生态学界的观点,却无法有效辟谣。第三,由于人文生态学界的西方视角,他们难以理解中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事实,其绝对的批判态度,往往和地方官僚机构的发展目标(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直接对抗,这样会增加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难度。 在今后的国家发展过程中,中国要学会仔细区分,哪些生态学主张是处于科学生态学范畴之内,哪些主张是来自于人文领域。对西方在中国传播的形形色色的生态学主张,要加以辨别明细,择善而从,而非全盘接受。发展符合国情的生态学思想,也是非常重要的。去年,在哥本哈根气候谈判前夕,丁仲礼院士和强世功教授分别分析了中国的碳排放前景,解读了西方碳政治,这是中国自己的科学生态学和人文生态学的重要发展。这两个研究对我国气候问题谈判是非常有益的,值得后来人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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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国民说:“当前的工作是广泛征求林钢职工对企业改制的看法,及对企业未来发展道路的意见。”
由于企业经营资金紧张,销售市场萎缩,环保措施不达标,不符合产业政策影响等多方面原因,2008年8月,经濮阳市政府批准,林钢开始改制。今年3月21日,林钢工人堵塞了林州至安阳的高速公路,4月30日堵塞了106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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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翔《劳动或者劳动乌托邦的叙述》系列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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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戏曲剧种都会发生变异,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我们既要强调保护剧种的个性,又要认识到剧种变异的不可避免。不要为了维护剧种的个性而划定创作题材的范围,而应该通过剧种的革新来提高它的艺术表现力。当一个剧种产生某种变体,不要为了维护剧种的纯正性而加以歧视,而应该承认新剧种的诞生。按照后现代主义的文化逻辑,剧种之间的界线可以打破和混淆,剧种的属性是动态地发展的;在这一点上,海峡两岸存在分歧,但是,对立的观点形成一种张力,对推动戏曲的发展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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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原四川省艺专(四川音乐学院前身)组织学生深入实地调查、采风,并将民歌带进了课堂用于教学,是目前知道的最早对羌族民歌进行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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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不幸诗家幸。 ——题 记 现代人几乎无法不借助抽象概念活动,学者尤其如此。使用概念的一大优点在于它使信息的使用和交流更为经济,而其弱点就是容易使人忘记和忽视在某些时候不重要而在另外一些时候相当重要的差别。当许许多多的不同学科都被归在“科学”的概念之下时,人们就往往只关心并抽象出“科学”发展的一般的社会条件,而很少认真对每个具体学科的知识及其知识体制是何以发展起来的作一番福柯曾对犯罪学、精神病学、临床医学的发展所做过的那种细致的谱系学和考古学分析。我们已经一般地接受了,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科学”和学术才能得以发展这样一个普遍“规律”。然而,我想起中国的一句老话,“国家不幸诗家幸”。这句话,至少当年我第一次看到时,曾给我以某种震撼。为什么?现在回想起来,也许,首先是,它指出了文学繁荣与社会安定之间,至少在某些时候和在一定限度内,成一种反比关系。由于钱锺书先生指出的“诗可以怨”的特点,文学作品往往以倾诉不幸为特征,甚至会“为赋新诗强说愁”。〔1〕这是文学与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一个重要不同。如果引申并概括起来,可以说是不同学科发展、繁荣所需要的社会条件是不同的。因此,这句老话,对于我的意味,也许就是提醒和要求我重新审视法学(广义的,包括所谓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一些特点及其发展所需要的某些独特的社会条件。 然而,这个问题太大,在微观的层面,需要细致的考察;而且即使是考察和想清楚了,也不可能在这里短短的几千字中说清楚。因此,这里只能简单地谈几点想法。 我想,首要的一点,与某些文学相反,而与许多学科相同的是,必须首先是国家幸,法学才有可能幸和兴,但理由不是外在的,而是法学的自身特点。在我这个文学的外行看来,文学关注的是人的命运,无论社会是幸或不幸,兴或不兴,人都要活下去,因此,文学也就有了素材,有了对象。社会的动荡,往往带来命运的无常,因此有了《奥德塞》、《双城记》的故事;而社会的不幸,往往也更容易触动人们感情之弦,因此才有了“今夜*~州月,闺中只独看”的感叹。社会动荡会影响其他学科的研究,但一般说来对其研究对象的几乎没有影响,例如哲学、数学、历史,或可以调整对象,例如局部地区的社会学研究。而法学似乎很不相同。法学关注的可以说是一个国度内整个社会的相对长期的稳定秩序,是这种稳定秩序中体现出来的人类合作活动的规则。如果国家不幸处于动荡之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就难以进行,甚至来不及进行,因此秩序无法形成,人的活动就无法显现出其规则,也就无法形成作为制度性的法律;因此可以说,就法学的总体而言,就几乎没有真正的研究对象。这时,即使有很认真的、很有能力的学者,也只能作一些实际更类似于思想或历史的研究,例如注释一些法条,发掘一些史实,演绎建构一个法律的逻辑体系,提出某些很有洞见的思想,而不可能有活生生的对于现实社会的法律状况的研究,更难以验证这些思想。着名的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先生的最重要的着作是《历代刑罚考》,其他着作也以法律史为主,这恐怕不是偶然的。当代的着名法学家瞿同祖先生的两本重要着作也都是法律史的着作;〔2〕而已故的吴恩裕教授则在文革期间出版过红楼梦研究之类的着作,这固然与他个人的“业余”兴趣有关,但如果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也未必不是一个动荡的历史时期学者的某种无奈。 但是国家兴,但法学也并不必定兴,而仅仅是可能兴。这固然有其他学科同样存在需要学术传统、学者的智识和努力的问题;但这也与本文的所要讨论的问题无关,而是各学科的普遍性问题。我还是必须从前面所述的法学自身的特点来考察这一命题。休谟早就曾指出,研究对象的相对恒定和多次重复,是人们能够获得有关因果关系的概然推论的前提条件;〔3〕这实际也是学科知识得以形成的前提。而在一个社会急剧繁荣、迅速发展、以致于计划没有变化快的社会中,现象之间关系无法或很少重复,不存在一个法学家可以“凝视”(福柯语)的对象,因此法学家也就难以从社会生活中辨识并进而理解哈耶克所说的那种“自发性秩序”,很难发现和提出社会生活实际需要和长期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仅仅在字面上形成“法律”)。对于法律来说,一个社会的急剧发展可能与“国家不幸”时同样不利于统一秩序的形成和确立。迪尔凯姆在《论自杀》中就指出经济高速发展同样会使人们惴惴不安,感到社会“无序”,缺少规则指导。〔4〕这时的法学,更可能是“靠脑袋立法”,或对法律条文的注释。一般说来,这当然也算是法学研究,但是这种法学由于或多或少脱离了对社会生活现实的考察,因此很难具有真正的社会的和学术的生命力。 由于总体上的法学研究对象是法学家无法建构的,而几乎完全依赖社会稳定来建构,这也就意味着,法学在某种意义上是更为“娇嫩”的学科,虽然不至于是“豌豆公主”(垫了20床褥子,她也能感受到褥子下面的豌豆),但它对社会条件的要求的确比其他学科更为苛刻。同为社会科学,同样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经济学可以研究“过渡经济学”或“厂商经济学”,社会学可以只研究一个村落,例如费孝通的《江村经济》,一种现象,例如迪尔凯姆的《论自杀》;而法学就很难想像有什么“过渡法学”、“厂商法学”,或者是“江村的法律”。至少到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法学,以后也很难说会有;即使有,其法学的血统也会很成问题。但是,即使弱者也有其“长项”。一旦社会进入比较稳定的时期,特别是社会分工发展了,社会的交往、交易增加了,社会对规则的需求和依赖就多了,法律也就有了其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正如一个贵族公子落难乡间可能洋相百出,但一旦进入上层社会,他则可能风流倜傥,挥洒自如。法学似乎就具有的这一特点,并似乎是一种普遍现象。不仅见诸于西方各国(例如,如今挤也难挤进的哈佛法学院当初有一年只招到一名学生),而且在当代中国,似乎也可见端倪。分数最高的文科考生,20年前大多报考文学、哲学、外语,而今天则大致报考法律、经济、管理;尽管就学术传统的扎实和久远来说,后者至今未必是前者的对手。而且,尽管经济学今天在中国似乎很热,但这种情况未必会持续下去。至少在美国,经济系已不远远不如法学院、商学院兴旺。似乎是盛洪告诉我的,科斯说过,美国的法学家比经济学家更有能耐,前者可以不断地为自己创造着市场需求和职业。当然,创造市场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这也是稳定社会中分工日益细致、交易日益频繁、规则日益增多的必然结果。 不要以为我这是在洋洋自得,以一种尚未成为现实、在中国未必会且未必应当成为现实的畅想来满足因被学界评价为“幼稚”而受到损害的职业虚荣心。我仅仅想指出法学自身的特点。只有发现其特点,我们也许多少可以理解我们的法律行当为什么目前开始发达起来,法治的口号会流行起来,法学教育会膨胀起来,而法学的发展似乎又不尽人意(以致被人耻笑为“幼稚”),以及为什么法学家似乎目前总是急于参与立法或注释法条,似乎缺少一些学者应有的开阔视野、博学和社会人文关怀。 由于法学的上述特点,这也就意味着,就总体来说,法学是一个比较保守的学科。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是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则不变,使之制度化,因此才有所谓的法治或规则的统治,人们才可能根据昨天预测今天和明天他人和政府官员的行为,根据此地的情况判断彼地的情况,也才有可能做到法律面前(在时间维度上的)人人平等,才有可能最终形成一种进行合作、解决纠纷的“定式”(借用围棋上的一个术语)。即使有变化,法律也是力求在保持现状的基础上有节制的、因此是人们可以有预期的发展。法学从来就不是以其新颖、玄妙、想像力而获得人们的青睐了,而是以它的熟悉、便利和重复性而与人们相伴随。的确,从古罗马时代的契约法与今天市场经济的合同法在许多基本方面并没有什么重大区别;一部《拿破仑法典》颁布近200年了,至今仍为法国人通用,仅仅作了些许的补充;而英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遵循先例”。比起其他学科中的这一“转向”、那一“转向”,各种“主义”以及主义前那些现有中文似乎都难以应付的前缀,法学实在是太缺乏新意了。但是,所有这一切,并不是因为法学家缺少创意,而在于他的研究对象决定了他必须在传统建立的秩序中“带着脚镣跳舞”。而且,即使法律有时发生了实质性的、根本性的变革,也往往是(但并非总是)悄悄发生的,用“旧瓶装新酒”,尽可能保持其旧有的形式,或诉诸旧有的理由,其目的就在于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打破人们对于即成规则的依赖(法学上称之为不溯及即往的原则,实际上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更普遍化的尊重“产权”)。这种变化的路径常常导致人们无法用通常的“理性”或因果律来解释法律规则和制度。〔5〕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海商法中的“对物诉讼”。当年,西方社会中产生对物诉讼的前提预设是万物有灵论,因此一棵树砸伤了人,就会对其提出诉讼;这种如今看来荒唐的事后来即转化为海损案件的扣船扣货,这样既省去了传唤船主的不便,又保证了至少得到相当数量的赔偿。类似的例子还有陪审团,其最早先只不过是当事人找来证明自己人格的证人,一般是乡里乡亲,而如今已成为由彻底的陌生人构成的、听取证据并依据证据认定指控是否成立的一个制度性设施。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学不能在某些时候作为一种有意图的工具来推动社会的变革。的确有这种情况,并且时而也有成功的例子。但是,就总体来说,即使成功也并不是法学本身造就了这种成功,而是社会已经发生了变化,需要这种法学或法律;或者是以法律名义的国家强力起了作用。然而,即使是后者,法律法律能否真正成功,能否真正为人们接受,仍然不是利用法律推进改革的政治家或法学家能肯定的,而必须经过长期的公共选择;例如人民公社制也曾进入宪法和法律,但终究被公众否弃了。法律,在这一点上,如同社会中的语言,是天下之公器,并不是某个或某几个天才的创造,而是公众以他们的实际行动集体塑造并在行动中体现的。因此,即使是一些表面看来重大的法律规定的变革,就其对社会生活的实际规范作用来看,意义也未必那么重大(其意义往往是成为一种符号或标志)。因此,尽管拿破仑法典被公认为是法律史上的一大变革,但是法典起草委员会主席说的话大意是,“既然现在人们都喜欢新,那么我们就给他们一些新理由来喜欢旧法律(所谓旧,只是指目前社会已通行的而已)”。〔6〕而且,现代法治的一项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法律不能规定人们做不到的事;其中的隐含义即任何法律规定都必须不能太脱离实际的“新颍”。 由于法律和法学的这种保守性,因此,生活在特定时代的一些“精英”或“先知先觉者”往往会感到一个社会的法律发展似乎总是与他们所感受的时代潮流“慢半拍”,甚至有时感到法律制度本身就是压制性的(例如,福柯的许多研究中所显现的对现代法律制度的激烈批判)。的确如此。首先,就总体而言,只有在社会秩序基本形成之后,才会逐步形成一些社会普遍遵循的规则,也才有必要将这种秩序以法律固定起来,也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法学的研究才发展起来。在革命时期,在高速变革时期,法律和法学的发展往往会无所适从,就会出现停顿,甚至萎缩。即使人为努力制定法律来保持秩序,也未必能够成功;相反倒可能出现庄子所说的“法令滋张,盗贼多有”的悖论。其次,即使在和平稳定时期,由于法律要求的对人对事的普遍性,它也势必不能“朝三幕四”或“朝令夕改”,它不是以其“先锋性”满足社会的革新者(这种人一般说来总是少数)对于未来的畅想,而是以它的“老规矩”“萧规曹随”来满足社会的多数人对可预期生活的需求。一般说来,只有当社会多数人的行为方式以及相应的社会生活的实际规则都发生变化时,法律的变化才“千呼万唤始出来”。也正是这个原因,马克思才说出了那多少令我们这些法学家有些迷惑不解、不快甚至羞于引用的话:“法……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7〕 因此,法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务实和世俗。世俗并不具有贬义,而只是说它的基础是社会现实,它必须始终关注现实,回答现实生活中普通人关心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是一种非常讲求功利的学问。它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独出心裁和异想天开。它有时甚至不要求理论,而只要求人们懂得如何做。这与文学和纯粹的思辨理性也有较大差异。对文学艺术作品甚至就要求其“在似与不似之间”(齐白石语),甚至可以别人都看不懂;一个理论也可以天花乱坠,只要其足以自洽就可以成立,对于社会的其他人来说,并没有太大关系,最多是小说和着作无法出版,或读者很少,出版商赔本而已。而且,读者的多寡也未必就能决定小说或理论本身的价值(因此对“经典”的某种黑色幽默界定是,经典就是人人都承认应当看却都不看的着作),因为这些都是高度个人化的创造性的事业。而法律家的事业有很大不同,他/她并不仅仅是在从事一个仅仅关系自己个人收入的工作,而是其一言一行都可能决定别人官司的输赢,决定别人的身家性命,决定着别人的一笔财产的归属,一句话,他/她直接决定着别人的命运。相比之下,法学院教授比他们的职业性同伴有更大的活动余地,容许有更多的智识性的创造。但是,法学的研究也仍然不可能完全脱离这个知识体系和知识制度乃至社会制约的约束。这就是为什么,各个法律院校中,修法哲学、法律史课的学生一般总比修民法、刑法的学生少,而且也更不情愿。也许,这就是为什么,象马克思、韦伯这样的具有天才的创造性的思想家,尽管毕业于法学院并且都有家学渊源(马克思父亲是律师,韦伯父亲曾是法官),却最终都走上了社会思想家这条不归路的原因之一。这也就是为什么尽管后现代主义在其他某些学科可以甚嚣尘上,在法学界,偶尔也有理论法学家“蹦哒”几下,但是对法律实践的影响甚小。这就是学科的知识制度的制约。 法学的现实性还表现在,就总体来,法律家和法学家无法按自我的偏好来进行选择,尽管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一个小说家,一般说来,可以不写他不喜欢的题材,一个经济学家也可以不研究他没有把握的问题;而一个法官不能说,“这个案件太难了(或我不喜欢),你撤诉吧”,或者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我也拿不定主意,你们等一等,等我想清楚了,再作决断”;一个律师,也不能因为仅仅被告罪恶累累或欺诈成性而拒绝为被告辩护。法国民法典第4条就明确规定法官不得以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审判,否则将以拒绝审判罪论处。至少美国的律师职业伦理(实际上也是法律,尽管称之为“伦理”)也对律师拒绝辩护作出非常严格的限制。 因此,这就意味着,至少在某些时候,法学家并不是有了充分的理性准备来接受社会界定为“法律”的那些任务,而是被社会“强加”的;强加给他/她只因为现代社会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将他/她标记为法官、律师或法学家,即以一种制度化的方式认定他/她有这种能力,而不论他/她是否真的在这个或那个问题上具有能力。因此,法学其实并不像常人想像的那样,是一门仅仅熟悉法条加秉公执法就能完成的精确的或形式化的“科学”(未来是否能够精确起来,我也很怀疑),而必须以一种似乎很精确的方式来处理一些实际上无法精确处理的问题。“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以说是中国古人对这一点的最深刻的理解和概括。我在此说这些话,固然是渴求社会的理解,却决不是想因此推卸法学家的责任。相反,正是因为没有一个绝对的“真理”或对应的“法条”在那里可供套用,可以作为法学家退守的堡垒,因此,法学家才必须更注意社会实际,注重吸收各个学科的知识,包括人情世故和常识,才可能大致地但必定不会令所有人满意地履行他们的使命。法学实际上是一个很难形式化、条文化的学科,尽管人们的想像中的法学面目却恰恰相反。 这只是我近20年的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几点感受,它既不是对法学的“本质”特征的概括,也非法学的全部特性的涵盖(例如,从前面几点可以引申出来的、而且我在其他地方涉及过的法学知识的地方性问题);而且法学内部各个专业也各不相同。但我想,这几点感受也许有助于法学圈外的人们理解法学,而不至于对法学或法律在社会中的可能作用有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也有助于我们法学家理解自身的局限和长处,而不至于在“依法治国”的口号中突然自我膨胀起来,真以为自己或那几本书中真有什么创造秩序的能力。此外,或许,也有助于提醒其他学科的朋友思考一下自己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如何历史地和社会地构成的。【作者简介】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注释】〔1〕见,“诗可以怨”,《七缀集》(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T'ung-TsuChu,LocalGovernmentinChinaUndertheCh'ing,HarvardUniversityPress,1962。〔3〕《人性论》,上卷,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页74,105。〔4〕EmileDurkheim,Suicide,AStudyinSociology,trans.byJohnA.SpauldingandGeorgeSimpson,FreePress,1951,pp.252ff。〔5〕美国最著名的法学家霍姆斯因此称,“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6〕转引自,傅海坤:“《法国民法典》改变了什么”,《外国法译评》,1996年1期,页45以下。〔7〕《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页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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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先生告诉我参加双年展,让我发言,我说我不发言,双年展早不应该办了!一天到晚办,请外国策展人过来,我们策展人过去,你是自取其辱。以人家为主体,用人家的标准,让人家评断你是优秀的还是不入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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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员有点错误括号里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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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揭著“品位分等”和“职位分等”概念,对传统官阶制演变大势,尝试提出一个五阶段的分期:先秦的爵级命数具有浓厚的“品位分等”色彩;秦汉“若干石”构成的禄秩等级具有附丽于职位的鲜明特征;魏晋南北朝的中正品、大量品位性官衔和涉及士庶清浊的选例,形成“品位分等”的一个高峰;唐宋的阶官制度呈现为又一种“品位分等”;明清时的品级制则又出现了向“职位分等”的一定回归。以上变迁与官僚群体的“自利取向”和“服务取向”的此消彼长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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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史研究20世纪80年代在欧洲出现。一定程度上,历史地理学、法国年鉴学派、汤因比的有关著作,为环境史在欧洲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养分。它也与《环境与历史》杂志的创办,欧洲环境史学会的成立,紧密联系。总体上,和美国相比,欧洲的环境史研究具有更多的跨学科研究的特色和全球史的视野,而且自始就重视城市环境问题。研究在西欧和北欧较发达,东欧和南欧相对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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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穆《国史新论》 选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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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题目,稍知情况的人都会质疑:周大姐根本不做诗,怎么会和聂老有什么赠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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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农地政策的基本原则是耕者有其田,即谁在从事农业生产,谁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社集体的土地集中到耕者手中,且按耕种方便来形成耕作连片和适度经营规模。同时,保持村社成员耕种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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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会选举后,对"泛民"失败的反思,主要包括"铁票抹黑"论、"地区工作"不足论和"主流民意"右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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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应当走美国西方道路,中国的责任应当是维持国际体系的开放性,而不是帮助他国使得这个体系封闭化。开放性是中国精神,也是中国应当贡献给这个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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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宗教
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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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英国创世论和进化论之间的争论不像在美国那么引人注目?美国仍是宗教气氛很浓的国家,而且只要还有三分之一的美国人周日去教堂时会被告知进化论是一个意图剥夺他们永恒灵魂的阴谋,这个问题仍将继续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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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来对延安音乐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出版的文论已论及延安音乐的诸多方面,但还有许多个案研究没有进行,还有一些研究领域尚待开拓,而一部完整、全面的《延安音乐史》至今未能出现更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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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年来,拉丁美洲经常流行着类似的笑话:在年复一年的选举中,伴随着无数白票、废票,有人选举"佐罗",有人选举"唐老鸭",因为前者主持公道,而后者没有手盗窃民财--被嘲笑的对象显然是失去民心的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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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有关明清以来中国农村经济演变的型式问题,依然是海内外中国经济史学界争论不休的焦点。十多年前曾被黄宗智痛加针砭的“商品化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化”这一被规范信念和理论框架,至少在中国国内的经济史学界依然占据主流地位。与此同时,还增加了一条新的规范信念,这就是“市场等于而且仅仅等于专业化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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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年夏在北京,去史铁生家,他向我演示新式写作武器,电脑。 一九九○年夏在北京,去史铁生家,他向我演示新式写作武器,电脑。在鼠标的点击下,一步步进入腹地,屏幕上显出几行字,就是他正写作的长篇小说《务虚笔记》,应当是第四章"童年之门"中"一个女人端坐的背景"的一节。这样一个静态的、孤立的画面,看不见任何一点前后左右的因果关系,它能生发出什么样的情节呢?它带有一种梦魇的意思 ,就是说,处于我们经验之外的环境里,那里的人和事,均游离我们公认的常理行动,那又将是什么样的原理呢?怀着狐疑,第二天一早我又到史铁生家。他不在,他父亲说他到地坛去了,就是《我与地坛》中的那个地坛,在这本书里,他也写到过,称之为"古园"。于是我坐着等他,当他摇着轮椅进来,一定很惊奇,怎么又看见我了?闲扯几句,我捺不住提出,再看看他的电脑,事实上是,再看看他的长篇。这其实有些过分,谁也不会喜欢正写着的东西给人看,这有些近似隐私呢。然而,史铁生是那样一个宽仁的人,而且,还是坦然的人,他顺从地打开电脑,进入写作中的长篇。我请求他再往前滚动,于是,出现了"一根大鸟的羽毛,白色的,素雅,蓬勃,仪态潇洒"。我再请求向后滚动,却很快完了,他抱歉地说:就只写到这里。他已经倾囊而出,可我还是不能明白,这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小说。只有一点是明显的,那就是,这是一部纯粹虚构的东西。我说"纯粹虚构",意思不是说还有不是虚构的小说。小说当然是虚构的性质,但小说是以现实的逻辑演绎故事。我在此说的"纯粹虚构",指的是,史铁生的这部小说摆脱了外部的现实模拟性,以虚构来虚构。追其小说究竟,情节为什么这样发生,而非那样发生,理由只是一条,那就是经验,我们共同承认的经验,这是虚构中人与事发生,进行,最终完成虚构的依附。而史铁生的《务虚笔记》,完全推开了这依附,徒手走在了虚构的刀刃上,它将走到哪里去呢? 这实在是很险的。 长篇对于别人也许没什么了不得的,但对史铁生,真的是一个挑战。 时过三年,一九九三年春,我在北京借了一小套单元房,排除一切干扰写小说。有一日,几个朋友一起晚饭,其中有史铁生,席间,只听他自语似地嘀咕一句,意思是这阵子不顺遂,两个星期就在一小节上纠缠。看上去,他依然是平和的,不过略有些心不在焉。可在他也已经够了,足够表示出内心的焦虑。我们都知道他正泡在这长篇里头,心里都为他担心,不知这长篇要折磨他到什么时候。长篇对于别人也许没什么了不得的,但对史铁生,真的是一个挑战。还是方才那句话,他推开了现实模拟性的依附,走在虚构的刀刃上,能走多远呢?长篇是大工程,还不仅指劳动力和时间的付出,更指的是需要有填充篇幅的巨大的量。这个"量"通常是由故事来积成,而故事则由经验与想象一并完成。在此,经验不止是写作的材料,还是想象所生发的依据,就像前边曾说过:"情节为什么这样发生,而非那样发生"的理由。这是写作小说的资源,长篇消耗尤剧。轮椅上的生涯,却使这资源受到了限制。 他活在暗处还是有光处,他享有怎样的快乐,就取决于他的自觉与主动性。 自从坐上轮椅,史铁生不得已削弱了他的外部活动,他渐渐进入一种冥思的生活。对这世界上的许多事物,他不是以感官接触,而是用认识,用认识接近,感受,形成自己的印象。这样,他所攫取的世界便多少具有着第二手的性质。他当然只能从概念着手,概念总是枯乏的,不是说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绿?因概念无论如何已是别人体验与归纳过的结论,这也无论如何都会在他与对象之间,拉起一道屏障。他就隔着这层世界灰色的屏障,看这世界,这世界很难不是变形的。可是,变形就变形,谁敢说谁的世界完全写实?谁的感官接触不发生误差,可完全反映对象?倘完全是翻版,不就又退回到概念之前去了?说得好是素朴的世界,其实也是混沌与懵懂。只是史铁生的变形世界排除了生动活跃的感性参预,不免是艰涩的。但命运已经规定史铁生身处概念,他不可能回进自然,残疾取消了他回进自然的条件,史铁生是没有退路的。那么,史铁生的出路在哪里?停在原地,滞留于灰暗的景观之中?或者,也许,还有一条进路,那就是从这概念的世界里索获理性的光明。也就是说,这世界的变形质量,是逊于一般水准,还是超出共享的范畴。那就要看个人心智的能量,或者说个人的思想力度,心智和思想能否达到一个程度--用《务虚笔记》第十二章"欲望"中的说法,就是欲望,"生命就是欲望"。这就好像意识决定存在的意思,"神说,要有光,就有了光"的意思,听起来有点玄,可这就是史铁生的现实处境。他活在暗处还是有光处,他享有怎样的快乐,就取决于他的自觉与主动性。从这一点上说,史铁生的命运就又和唯物论接上轨了,他其实并不像别人以为的那样无可奈何,而是和所有人一样,甚至更高程度地,掌握在自己手上。 由于是这样后天的经过思想锻炼过的素材,史铁生的小说早已就显现出一种再造的景观。比如短篇小说《命若琴弦》,故事因循的原则不是现实的逻辑,而是生造出来的。老瞎子的师父给老瞎子留下一张眼睛复明的药方,可是必须弹断一千根琴弦才能去抓药,否则药就无效。这个条件不是来自于生活实践,而是根据故事的需要纯虚构的。这故事需要给老瞎子一个行为的目的,且又不能使这目的实现,它就要无尽地延长老瞎子的行为,同时推迟目标的接近,于是便有了这么一个契约:弹断一千根琴弦,才可起用药方。许多民间故事,寓言都是这样,从假想的条件上生发故事,就像古罗马神话"金枝"。特洛伊失陷后,英雄埃涅阿斯根据女神指示,折取一节树枝,于是就有了神力,可去往冥界寻找父亲的灵魂,打探自己未来的命运。这一节树枝的神力其实是被创作者妄加的,好让故事有条件向下走,走到创作者指定的位置上,完成寓意。也因此,史铁生的小说,或多或少都有些寓言的意思。在他的早期,坐轮椅还不久的时候,小说还多是描写具体的生活经验:写街道手工作坊的《午餐半小时》《我们的角落》;写知识青年下放农村生活的《我的遥远的清平湾》《插队的故事》,等等。随着坐轮椅的时间增长,离开自由行动的日子越远,史铁生的小说越变得抽象。思想的涵量增加,故事则渐渐不象形现实,比如《命若琴弦》,比如《毒药》,比如《中篇,或短篇4》,再比如《务虚笔记》。这些与具体人和事疏淡了关系的小说,显现出他逐渐脱离外部的生活,而进入内心。 在《务虚笔记》之前,那些寓言性质的小说,因篇幅多比较短小,寓意也比较有限,所以,虚拟的条件就比较容易贯彻到底,使其自圆其说。可是,面对一部长篇的量,史铁生能否因循着这假想的,再生的逻辑坚持到底?真是一个大问题。这后天的逻辑是根据什么可和不可,推理的条件其实相当脆弱,没有实践来作检验的标准,唯一的武器是思考,思考,思考。似乎怎么样都行,可你确实知道只有一种可行性,就是不知道隐在哪里,错误的迹象又来引你走向歧途。举一个生活中的例子,不晓得能不能说明这种处境,就是黑暗中在旷野走路。手电筒的一柱光使你以为那就是路,于是循它而去,可是等到下弦月起来,天微亮,却看见路在很远的另一边。我们写作的人--即便是我们这些能够以现实生活作准绳的人,也会遇到虚构上的困境。我们最怕的是那种可能性极多的境遇,其实最岌岌可危,因我们知道,不会有事物能够向四面八方发展,任何事物都只可能以一种秩序存在着。纵然是无中生有的,它一旦生出,便也有了自己的生命秩序。这隐在虚无之中的基因图谱,就是史铁生要去寻找出来的。他每一天都在干这个活,没有外力可以帮助,只有思想,孤独的思想。 我想,性爱可说是遥远的彼岸,此岸是残疾人C。叙述者"我"的任务,也就是整部小说的任务,就是将C渡往彼岸。现实已经堵绝了通路,而小说到底也不是童话,它必须遵守现实的可行性制度。 动作取消了,只能以思辩来进行。 他终于在一九九五年上半年完成了这大部头长篇小说,大家都为他松下一口气。接下来,轮到我们吃重了,那就是阅读的挑战。在这里呈现的是这样一幅虚拟的图景,与你我他所认识的生活无关,而这通常是阅读所依凭的媒介。我们沿着所共知的生活表面性进入到另度空间--创作者所营造的独立王国。当然,史铁生在这里也使用了某些现实的资料,比如Z所遭遇的社会等级差异,Z九岁时在小女朋友漂亮的家中玩,听她母亲在身后责备说:"她怎么把那些野孩子......那个外面的孩子......带了进来......"从此种下了功利心的种子;比如医生F和女导演N,发生在政治教条主义时代的爱情悲剧,终因两人家庭阶级所属不同,不得不分手;比如叙述者"我"的那个可怕的童年玩伴,他具有着一种惊人的集权才能,就是唤起群众,任意孤立某一个不合作者,对于他的写实性描写,一脱整篇的冥想风格,鲜明突起,流露出私人生活经验的特质;再比如Z的叔叔与叛徒女人的情感纠葛,亦是由战争年代的史实背景演绎而来;而最重大也是最主要的现实资料,则是C,这个截瘫者的爱情与性爱经历,全部长篇其实都是从此出发。所以,这纯虚拟的景观的源头,却依然是来自现实生活。然而,一旦出发,就进入虚拟的状态,上述所有那些现实性资料,在此全呈现出不真实的形貌。这些人都没有姓名,拉丁字母将他们变成了符号。那些社会事件也不以通用的说法命名,而以暗示的方式,也抹杀了具体性。就和最初的,从电脑屏幕上窥伺的印象相同,像梦魇。问题临到阅读的方面,就是我们将根据什么条件解释梦魇,这解释能否自圆其说,走向终点。读这小说,有些像猜谜呢!因是缺乏共有的常识的媒介,我们也必须在虚无中寻找地图,然后走入《务虚笔记》。 我想,性爱可说是遥远的彼岸,此岸是残疾人C。叙述者"我"的任务,也就是整部小说的任务,就是将C渡往彼岸。现实已经堵绝了通路,而小说到底也不是童话,它必须遵守现实的可行性制度。C走向性爱,已规定不能以外部行为的方式,用书中的说法:"直接走向性,C不行。"动作取消了,只能以思辩来进行。用思辩排除障碍,推向前进。也所以,这里的以拉丁字母代表着的人物,无一不承担着思辩的角色,分工负责为C渡向彼岸掘进通路。他们一无二致地带了沉思默想的表情,每人都怀揣一个哲学课题,那都是用以证明和反证C的命题的。其中,Z和O似乎被交托的责任较重,第二章,"残疾与爱情"的末尾,就将什么是爱情与性的答案,交到了下一章"死亡序幕",Z的妻子O"猝然赴死"的情节里。这个答案贯穿四十万字的整部小说,一直到倒数第二章"猜测",正面展开了讨论。 医生F,Z的同母异父兄弟HJ,导演N,诗人L,身影模糊的WR......大家一起来破这个悬案,就是O为什么死。这个答案里就隐藏着C渡向彼岸的玄机。ABCD们,身体力行,以自己的故事参预问题和回答,到这第二十一章时,已是在下结论了。比如,F和N,他们的爱情生涯是在隔离中渡过,他们甚至不能照面,偶尔的相逢也是从镜子的折射,摄影胶片,或者由男女演员作替身在戏剧中找寻追逐,这些镜中月、水中花的意象,表明他们的爱寄寓在虚无之中。以坚持不懈的长跑来追逐爱人T的HJ,他的观点是,"不爱而被爱和爱而不被爱,我宁愿要后者"。这是个爱神,全身心地去爱,并不在意回报。他所爱的T,是他定义的福人,即没有爱而被爱。T是N与O的混合,她在N和O的爱情命运中进出着,时而分解,时而合而为一,综合着她们幸福的成分,成为施爱的对象。Z的母亲与父亲的爱情则是泥牛入海无消息的企盼与等待。Z的叔叔与他的女人却是背离的方式......每一对关系都受着限制,不同内容的限制紧箍着他们,使他们不能任意纵情,而唯一的没有束缚的诗人L--可不可以说L是个泛爱主义者,他爱一切女人,可一旦恋人离开时,他依然感到丧失的痛楚,说明他其实只需要一个人。即便是有无限的可能性,他的所摄取也是有限制的,于是就轮到需要来限制可能性了。所有的限制都是隐性的,只有C的限制是正面的,是显学,那就是残疾。残疾使他的限制成为常识所能认知,而其他大多数却发生在哲学意义上,因此,C的日常生活就变成了哲学,不是抽象的,而是至关存在,迫切需要解决。 史铁生曾经发过天问:为什么是我?真不知道是为什么,只知道,因为是史铁生,所以是史铁生。 我们有时候会背着史铁生议论,倘若史铁生不残疾,会过着什么样的生活?也许是,"章台柳,昭阳燕",也许是,"五花马,千斤裘",也许是"左牵黄,右擎苍"......不是说史铁生本性里世俗心重,而是,外部生活总是诱惑多,凭什么,史铁生就必须比其他人更加自律。现在,命运将史铁生限定在了轮椅上,剥夺了他的外部生活,他只得往内心走去,用思想做脚,越行越远。命运就是以疾病,先天,遭际,偶然性和必然性种种手法,选定人担任各种角色,史铁生曾经发过天问:为什么是我?真不知道是为什么,只知道,因为是史铁生,所以是史铁生。仿照《务虚笔记》的方法,约为公式:因为此,所以彼,此和彼的名字都叫"史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