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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崔之元:从陈元获奖感言专谈重庆看渝富模式
    社会 经济 2011/03/01 | 阅读: 1808
    从陈元获奖感言专谈重庆看渝富模式崔之元本周四,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陈元当选中央电视台2010年年度经济人物。他获奖的原因是带领国开行创建“开发性金融”。所谓“开发性金融”,是相对于原来不计成本的“政策性金融”而言的,它既要支持国家的重大政策,又要获得适度的市场盈利。而重庆,则是国开行“开发性金融”的最早试验场。因此,陈元的获奖感言专谈重庆,也就可以理解了。陈元说:“十年以前我到重庆谈工作,会见了重庆市的一个领导,重庆当时是刚建的直辖市,周围都是农村,城乡二元结构非常明显。但是呢,重庆市要建成一个中央的直辖市,成为西南地区经济的领先的城市。所以我就对他讲,如果你能够把重庆市从一个城乡差别非常大的农村地区为主的工业城市,把它转换成一个现代化的新兴城市,我就对全国的13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的城市化有了信心,因为重庆将是个带领和象征,它能够给我们很多的启发。之后我们签了150亿贷款,很快,这是第一步起步,我们后续大的贷款陆续地投进去,重新迅速开始了大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现在呢,重庆已经在祖国的西部成为经济最发达,基础设施建设得最好的城市之一了”。陈元这里说的“重庆市的一个领导”,就是时任副市长的黄奇帆。而国开行和重庆合作的最精彩案例,就是渝富模式。在20世纪90年代末,与全国其他地区一样,重庆国有企业亏损严重。黄奇帆2001年由上海调来重庆,当时重庆1000多家国有企业欠工商银行157亿贷款。黄奇帆牵头组织重庆市国有渝富公司与工商银行协商,渝富公司以账面价值的20%一次性买下坏账。经过五六年的重组改造,重庆国资增值六倍,现在工商银行可能想同意渝富以20%买断坏账有点低,当时若要40%的账面价格更好。但不论工行还是渝富公司,都是中央或地方的国有企业,因此初始定价问题的敏感度没有那么强烈,当年的谈判并不困难。因此,重庆市国有企业能够迅速剥离坏账,能够重振旗鼓,实现市场竞争中的增值。 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后,国有化(哪怕被认为是暂时的)成为美国救市的主要措施。为什么?担任18年美联储主席的格林斯潘的解释最有意思。他认为,美国复苏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很多银行的有毒资产不能从资产负债表中迅速剥离。原因在于,私人股东认为“有毒资产”的目前市场价格太低,不愿卖出,要求政府以模型价格购买,而政府认为正是由于模型价格出了问题才导致金融危机,所以不愿意用太高于市场价格来购买银行坏账。格林斯潘说,如果银行本身国有化或部分国有化了,“有毒资产”定价难题就可以被绕开了:这就像钱从一个人的左口袋转到右口袋,初始定价并不象私有那么重要。格林斯潘的解释有助于我们理解重庆渝富公司与工商银行得以迅速达成坏账定价的原因。但渝富公司成立时仅有10.2亿元注册资本金,是连20%的工行157亿元坏账价格也付不出的。正是国家开发银行向渝富公司提供了17亿元“开发性金融”贷款并担任渝富公司财务顾问,才使重庆国企通过渝富公司剥离歉工行坏账成为可能。正如陈元曾在另一个场合所说:“重庆‘渝富模式’是开发性金融与地方政府合作,成功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国有企业改造的典型案例”.
  2. 李学勤:清华简--学术史研究新贡献
    人文 2012/02/05 | 阅读: 1808
    清华简与《尚书》《左传》《竹书纪年》及楚文化
  3. 杜建国:在世行行长演讲时散发的公开信
    经济 2012/03/03 | 阅读: 1808
    附相关报道与世行报告简述,其中以“所有权结构的多元化”替代更敏感的“私有化”概念--人文与社会
  4. 榮新江、李肖、孟憲實: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概说
    历史 2012/06/26 | 阅读: 1808
    由於大多數墓葬經過盜擾,所以新出土的文書比較零碎,無法和一九五九至一九七五年間出土的文書相比。這次的文書除了出自阿斯塔那墓地外,還有多處,也有一些文書從類型或內容方面和過去所見有所不同。
  5. 黄宗智、杨逸淇:挖掘中国法律传统与思维方式的现代价值(文汇学人访谈)
    法律 2014/03/27 | 阅读: 1808
    面对形式理性法律对中国自身的实质理性法律传统的挑战,最明智的抉择是直面两者共存的现实,而后在其中追求明智的融合与超越,而不是不实际、不可能的非此即彼抉择。关键在于如何融合、如何超越。
  6. 汪晖:二十世纪中国历史视野下的抗美援朝战争
    历史 2015/10/27 | 阅读: 1807
    本文结合当代中国大陆有关朝鲜战争的最新研究,将抗美援朝战争置于二十世纪中国的革命与战争的脉络中加以重新审视。所谓"二十世纪中国的革命与战争的脉络"是一种"内部视野",它为我们理解这一重大事件的政治决断及其形成提供了线索。这个"内部视野"与其他的"内部视野"在相互纠缠、并置和冲突中共同构成了那一时代政治生成的动力。
  7. 《欧洲志》:欧盟,真正的欧洲病夫?
    政治 2011/09/21 | 阅读: 1807
    最近一段时间,民主弊端、扩盟疲劳(enlargement fatigue)和援助基金与日俱增,使欧洲的未来饱受质疑。来自东西欧的知识分子对欧洲的疾患进行了诊断
  8. 赵忆宁:赤旗飘扬--日本共产党的过去与现在
    政治 2011/07/16 | 阅读: 1806
    自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以来,每篇有关日本共产党的报道在中国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从小说《蟹工船》再版的销量,到日共月增15000名新党员,再到《赤旗报》的政论文章“永远的马克思”……自2009年起,笔者便开始筹划对于日本共产党的采访。
  9. 王世襄:《中国画论研究》出版记
    艺术 书评 2012/03/11 | 阅读: 1805
    1941年研究院毕业,获硕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但仅完成先秦至宋末。此后回家继续编写,幸有北京图书馆及家中藏书可供使用。至1943年春,写完元至 清部分,共约70万言。由本人及两位社会青年用毛笔抄写,线装成帙。
  10. 韩毓海:“人心似水,民动为烟”--1954,《红楼梦》讨论再回首
    文学 2006/12/27 | 阅读: 1804
    “《红楼梦》是中国最杰出的小说。晚清时代,北京文士对《红楼梦》的热爱就已经到了‘开口必谈’的地步。而在整个20世纪汗牛充栋的对《红楼梦》的研究中,有这样几个名字大概是最不能忽略的:毛泽东、胡适、俞平伯、蓝翎和李希凡。俞平伯的校订使我们有了一本‘曹雪芹的《红楼梦》’,蓝、李的文章终于将《红楼梦》研究由考据学推进到文学领域,而由胡适考据派的垄断造成的《红楼梦》研究长期徘徊不前的局面被打破,则是由于1954年毛泽东亲自介入而展开的关于《红楼梦》研究的讨论。 ”本站略做校订,改动仅限错字、段落编号错误、以及估计是论坛发表时为避免禁词而用的字母替代。--人文与社会
  11. 雷成:建筑师设计花溪CBD方案引争议--中国疑成实验场
    建筑 2009/03/16 | 阅读: 1804
    去年夏天,某事务所策划并组织的11名国际青年建筑师,在贵阳市的“花溪CBD城市中心设计”中,展开一次“高密度城市自然的造城实验”,其设计图发布后引起巨大争议。
  12. 姚洋:跳出阴谋论与历史账,中国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环保 2009/10/29 | 阅读: 1804
    中国在气候变化的问题上,老是揣测别人的思路,老想人家可能是在玩阴谋,老去纠缠历史——这是不可能把事情做好的。高能耗这条路,走得越远,时间越长,对中国越不利。现在,中国的国际形象就是到处找石油、找矿石。奥巴马上台,国际政治的主流话题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政府面临全新的压力,同时也将迎来节能减排大推进的绝佳机遇。
  13. 罗慕士:揭露美国谎言的美国人
    人文 2010/11/24 | 阅读: 1804
    诺姆·乔姆斯基生于1928年12月7日,在美国费城长大,现为麻省理工学院语言学荣誉退休教授。其父威廉是位令人尊敬的希伯来语学者。乔姆斯基像父亲一样通晓希伯来语,并发表过研究希伯来语语音体系的专著。在父母家中 ,锡安主义运动、犹太人定居巴勒斯坦的问题与研究希伯来文《圣经》同等重要。家庭环境使年轻的乔姆斯基结识了一些社会主义者和理想主义者,那些人在20世纪30和40年代曾基于社会公正和与阿拉伯邻邦富有成效地和平共处的原则,致力于社会改革以及将以色列建成一个从宗教中解放出来的国家。因此,早在青少年时代,乔姆斯基对语言学的兴趣就与其政治兴趣相关联。今天,由于在语言学领域极富独创性的著作,乔姆斯基已成为杰出的语言学家,然而他在公众间的盛名却更多地源于他对美国外交和国内政策的权威性的批评。作为语言学家,乔姆斯基是"转换生成语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该学派认为获得和使用语言的能力是人类生而有之的,而且惟有人类具备这种禀赋。随着人的脑力(心智)的成熟以及产生新思想和新句子的能力的发展,人会积极地接受并作用于外部环境。脑力是主要动因,是创造性的因素。当人长到5-6岁时,这一过程的结果便是基本掌握一门语言,也就是将"有限的词汇和语法规则"转换成"无数句子"的能力。这一过程贯穿于人生的全过程。当乔姆斯基转而关注社会和政治问题时,人们或许会看到他在自由地发挥思想,而这些思想与他的语言学理论颇为相似。在他看来,诸如官方宣传和国家胁迫之类的强大力量会扭曲人们的心理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会遏制智力发展和社会生活。作为强权国家的反对者,乔姆斯基将自己视为无政府主义传统(被界定为由工人控制并为工人服务的自愿或反对权力主义的社会主义)的一部分。他也把自己说成是一个"左翼放任自由主义者"或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社会主义者"。"放任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起初是启蒙运动时期自由主义(liberalism)的近义词。在提倡个性自由发展方面,放任自由主义者是怀疑官方权限和机构的盎格鲁-美国传统的一部分。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放任自由主义"如今几乎成了人们更为熟悉的"自由主义"学说的反义词,因为后者主张依赖国家权力,依法保护个人权益。在当今美国政界,右翼放任自由主义者(其中许多人在里根任总统期间崭露头角)也反对强大(或者过于强大)的国家以及华盛顿政府的战争政策,因为那些政策是以损害一切其他价值和利益为代价来加强国家建设的。正因为此,诸如"右翼"、"左翼"这类术语才不容易套用于乔姆斯基。乔姆斯基自称为"左翼"放任自由主义者,其中部分原因是他所支持的政府的政策改善了穷人(美国国内外穷人)的生活,部分原因是左翼显然是美国政界中较弱势的力量,还有部分原因则是他早年对一个社会主义的以色列的期盼。他认为马克思主义有益于批判性的分析。乔姆斯基的批评主要是针对他自己的国家的。他将愤怒的剖析转向华盛顿政府对第三世界人民的残酷虐待、其无情的外交政策、对国际法的漠视、对美国公民和居民的虐待、以及对民主和宪法的违背。他辩论说,这种行为模式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占主导地位,因而使美国居于不可一世的强权地位。美国军队入侵越南是促使乔姆斯基成为美国外交政策的批评者的最大动因。《美国强权与新官僚》(1969年)和《与亚洲交战》(1970年)两本书中收录了乔姆斯基关于越战的文章,那些内容在今天仍有意义。中国读者或许会对他关于越战的看法特别感兴趣,因为在美国和全世界,美国军队入侵越南的"正当理由"被说成是"需要遏制中国"。对中美两国而言,所幸的是,越南限制了华盛顿政府在亚洲的军事活动,从而在越战后的30多年内,开启了东亚地区相对和平与局部繁荣的历史时期,阻止了恢复40年代日本"大东亚共荣圈"的美梦,也缓解了中美之间的僵持局面。乔姆斯基在其近作《失败的国家:国力的滥用和对民主的侵害》(2006年)中,向有关越南战争的另一个神话--美国军事力量可以将民主强加于别国人民--发起了挑战。他争辩说,华盛顿政府的真正动机是寻求物质和战略性利益,而绝非寻求时常被称为"动机"的理想(自由、民主)(见第4章"援助海外民主")。在乔姆斯基看来,华盛顿政府在追随昔日帝国--无论是罗马还是英国--的历史模式,它自己同样也是一个帝国。他认为"越是有必要谈论民主理想,这个制度的民主往往就越少"(见《乔姆斯基论错误教育》第17页,2000年)。对照在媒体和教育机构被广泛理想化、然而却是歪曲事实的情况,乔姆斯基认真衡量了本国政府的实际行为。他向人们展示了这些歪曲是如何为思想灌输和"制造共识"的目的服务的。"制造共识"是乔姆斯基最重要的专著之一的书名,也是有关他的一部电影的片名。他在《失败的国家:国力的滥用和对民主的侵害》中写道:"获得对人类事物的某种理解决不是一项容易的任务。在某些方面,这一任务比自然科学研究更为艰巨。大自然并不会给我们提供现成答案,但大自然至少不会偏离其轨道,给理解设置障碍。在人类事物中,这种障碍是司空见惯的。拆除这种障碍的骗术的结构,是必要的......"因此,乔姆斯基的方式的核心既与思想和语言有关,又与政治有关。他试图揭露这些思想灌输体系是如何阻止人们真实地了解当今世界主要问题的;它们是如何使知识分子免于批评自己的政府,但为了那些完全一样的行径他们却会轻易地(并且是正确而安全地)谴责其他的政府。 没有任何东西比这一双重标准更让他苦恼。他指出,民意调查显示,约70%的美国人同意越南战争是不道德的,但大多数知识分子和官方人士却更愿意将越南战争称为"善意的失误",而对于苏联入侵阿富汗或捷克斯洛伐克,这些人却决不会采用同一字眼。在为罪行开脱时,我们同样看到了滥用语言的情况:轰炸被称为"人道主义" 、入侵被称为"援救" 、政治对手被称为"邪恶的暴君",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但乔姆斯基也观察到,这种歪曲事实的虚伪性恰恰表明,华盛顿政府清楚地意识到美国人民不会接受其政策的真正目的,因此政府不得不愚弄人民,使人民相信暴力行为是道德的。以下是这类骗术的一个例子。在《失败的国家:国力的滥用和对民主的侵害》(第47-48页)中,乔姆斯基这样描写美国政府2004年11月9日空袭伊拉克的法鲁加综合医院的情形:"当我们(在《纽约时报》上)读到'美国目前正忙着派遣工程师,他们将开始重建刚被冲突所破坏的东西'--请注意,在此'冲突'犹如飓风,没有施动者--时,对美国的侵略而言,'冲突'一词不过是个普通的委婉说法而已。"《纽约时报》这家主要报纸一边试图掩饰毁坏满是病人和医护人员的医院的道德责任,一边又试图使读者放心,某种有益的救援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对于这种做法,乔姆斯基表达了他的义愤。乔姆斯基时常给新闻界写信,抱怨并希望纠正这类歪曲事实的行为。他的信件几乎从未被发表。乔姆斯基揭露政府的错误行为的努力使他将语言研究、脑力研究和政治研究融为一体。他试图去了解官方立场如何被传达给民众,民众是如何接受官方立场的,他也试图去了解公民们可以如何独立思考问题以及抵制官方歪曲事实的做法。对乔姆斯基来说,或许最高的价值观念就是:将独立思考、自我生成与转换的批判思想作为寻求人类理性目标的有见识的积极主义的基础。有见识的公民的积极主义(包括对其合法保护)对防止或纠正腐败政治很有必要。乔姆斯基并不是作为一个专家来评述政府政策,而是作为一个有见识的为自己的政府负责的公民。他相信,尽管官方试图遮掩政策抉择背后的事实真相、利益和动因,但在理解事件的意义方面,凡是具有一般教育水平和智力的人都不应有困难。由于这一原因,乔姆斯基用浅显易懂的英文来写作,有时也批评那些使用过于复杂的语言来表述的学术理论。他发现大量时髦的后现代主义和后殖民主义学术著作都过于高深晦涩,那些语言与普通话语相距太远。或许乔姆斯基试图揭露的主要谎言就是这样一个神话:美国政府要在世界上扮演一个仁慈而受赐于上帝的领导者的角色;无论哪个国家碰巧成为某一时期的主要敌人,都理应被妖魔化:以前是苏联、越南、中国,如今是伊拉克、伊朗、朝鲜,至于明天,谁知道会是哪个国家?在乔姆斯基看来,将焦点集中在一个神话般的邪恶--要么是共产主义、恐怖主义,要么是其他什么主义--上,是促进战争(冷战或热战)以及欺骗美国人民为了虚假的目标去支持邪恶手段的一种诡计。他认为现实情况是,华盛顿政府一直支持世界范围内的暴虐独裁政治:在印度尼西亚、刚果、中美洲、拉丁美洲、菲律宾、伊拉克、伊朗、沙特阿拉伯、埃及、韩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这些独裁统治通过开发经济、共同剥削其国家的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的方式,获得了华盛顿政府的支持。外国(多国)的共同目标通常都对小国有害,而很少会为当地人民谋福利。因此,有时对某个小国采取极端暴力行为是有效的,因为这可以杀一儆百,使其他国家对华盛顿政府俯首贴耳,而不至于造成太多反抗。乔姆斯基意识到由于国内媒体的误导,大多数美国人并不了解这个世界的大量的真实情况。当乔姆斯基谴责美国政府未能依照绝大多数美国人所渴求的理想行事时,人们或许可以联想到《旧约》中的先知,比如耶利米。耶利米谴责犹太领导人破坏了他们与上帝之间的契约。乔姆斯基希望号召美国人尊重自己承诺过的理想,自我负责,让美国领导人为违背了他们自己所宣称的理想作出交代。乔姆斯基的批评者们认为,他过分关注华盛顿政府的错误行为,对其他政府的错误不够重视。乔姆斯基对这一指责的答复很简单。乔姆斯基将主要精力用于研究自己的国家,因为作为美国公民,他首先对自己的国家负有主要责任。 ■纽约大学东亚研究系中文教授 罗慕士 (原文为英文,哈佛大学赵辉小姐译成中文,罗慕士教授修订) 
  14. 李北方:世行开的什么药方?
    经济 2012/03/24 | 阅读: 1804
    另据称,“世行报告”世行方面的负责人私下透露,世行观点为:中国无需重复俄罗斯的失败道路,国企私有化的建议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执意添加
  15. 黄宗智:美国金融危机与中国模式的再思考
    经济 2009/09/03 | 阅读: 1803
    中国改革环境中的新制度经济学和美国的历史背景十分不同。中国对新制度经济学的接受,不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出现的,而基本是在计划经济的环境中产生的。在这样的环境下,“制度”带有和美国很不一样的含义。
  16. 陈静:媒体行业的道德困境:社会公益个人隐私难兼顾
    社会 影视 2010/07/11 | 阅读: 1803
    日前,"非诚勿扰事件"、"张悟本事件"、"电影《八天八夜》事件"等不断出现的媒体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媒体伦理的讨论如火如荼,多种世态万象背后折射出媒体行业的诸多现实问题及其面临的道德困境。对此,本报(《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特约请新闻学、伦理学及法学专家进行了讨论。困境之一:社会公益个人隐私难兼顾大众传媒在报道一件事实时,如何才能做到既满足社会公益,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当二者存在矛盾时又该如何调节?这一度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以纪录片《麦收》为例,该片描写一名女子从农村到北京从事性服务工作的遭遇。该影片虽然没有任何裸露及限制级画面,但由于影片对当事人毫无遮掩的拍摄,引发了道德争议。反对者指出,除女主角签署同意书外,导演未征询其他出镜者同意,侵犯了他人隐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观众有权拒绝、抵制侵犯隐私的作品,当导演未处理性工作者的个人信息时,观看影片的行为将令被拍摄者承受更大风险。"媒体报道与科学研究的目标固然都是求真务实,但正如科学研究有禁区一样,媒体报道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以人为本原则,就是必须尊重与维护人的心灵和肉体的完整性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伦理学研究室主任甘绍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中国传媒大学陈卫星教授在其《新闻伦理的可能性》一文中表达了相似观点。他指出,无论记者、编辑怎样大公无私,都不能保证做到客观中立,特别是在涉及自身观点和职业利益时,话筒和摄像机的强行介入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是可接受的,不仅涉及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有时还源于媒体的自我期许和受众压力。网络和信息化时代,一方面,有人害怕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另一方面,有人通过暴露自己的隐私而出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陈力丹教授分析,绝大多数人想保护个人隐私,然而个体有不同,有人更喜欢抖搂隐私扬名,这跟实行市场经济有关。市场经济有一条要求--货物要有品牌。而名气背后意味着利益能够带来价值。对于媒体而言,社会公益与个人隐私都代表着不容漠视的重要价值,两者之间能否找到平衡点是问题的关键。甘绍平认为,今天人们的价值观已日益多元,开始从重视社会公益的维护向保护个人隐私转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告诉记者,今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行为责任法》第二条,明确将隐私权列入保护范围,规定对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只是民法的保护,隐私权同样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且是所有基本权利中较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它是宪法中人格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人格尊严"这一重要原理的直接反映。困境之二:权利与权力的话语权之争被称为"无冕之王"的记者,在社会上担当扬善抑恶、维护正义的角色,它向社会提供的不是一种普通产品,而是拥有高度社会影响力的特殊产品。然而,现实中媒体常常面临尴尬处境:新闻报道时成为强势部门的"传话筒";在教育、民生等报道领域,为有钱者代言,为有权者造势。最终导致越是强势部门,越在媒体上拥有话语权,越是弱势部门,越失去话语权的现象。"无冕之王"们在纠结中纷纷笑谈新闻理想如灰飞烟灭。陈力丹指出,目前我国传媒界往往有权力意识没有职业意识,没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行业,而这个行业是有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其实,作为一个新闻记者应该明晰自己的社会责任,明确自己其实谁也不代表。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张传有教授也认为,新闻媒体的权力主要是一种话语权,它来自于民众本身所具有的知情权、政治参与权、发表言论的自由权以及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权。从终极意义上说,新闻媒体应当为之负责的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本报记者在采访时,专家公认目前我国新闻媒体普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自主性不够,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很难在权利和权力面前抉择;二是自律不够,媒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乏,由此引发许多新闻媒体失范事件。信息化时代,传媒界众多乱象是否说明媒体产出的全是负价值呢?当然不是。西南政法大学李光辉教授对此作了说明:虽然大众传媒的社会角色在现代社会中被不断修改,逐渐成为一种诸如意识形态的工具、文化的霸权、媚俗的艺术而招致许多批判,但它的内在规定性并未改变,依然是满足人类沟通交流的天性以及信息传递的需要。在不断的信息传递和沟通交流中,人类获得了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着自身的自由。这也正是大众传媒得以存在于世的根本理由。困境之三:资本至上还是责任至上近日,浙江卫视《为爱向前冲》停播,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全面整改。7月3日,在京举行的"2010年应用伦理学之传媒伦理夏季论坛"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宣传管理司副司长李宗达坦言,近年来对外舆论监督比较多,对本行业监督不多,出现了许多问题。当前一些电视台文化娱乐类节目、情感故事类节目、医药卫生类节目出现了格调品位低俗,价值取向偏差等苗头。一位从事一线工作逾20年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诉苦",谁也不想走低俗路线,但央视索福瑞定期要统计各大卫视排行榜,每次几乎都是湖南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安徽卫视占据前四强。事实证明,越低俗,收视率越高,观众越喜欢看。他认为,尽快推行电影电视分级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谈及媒体与伦理的关系,除了总要关涉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之外,有两个核心话题是人们很难回避的:第一个话题是媒体的社会良心。第二个话题是,尽管媒体企业化是全球性趋势,但正如企业伦理所要求的那样,媒体企业并不仅仅是一部赚钱的机器,它还承载着应有的社会责任。"甘绍平研究员如是说。那么,媒体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媒体伦理的核心价值怎样理解,有学者认为,媒体"真正的伦理精神"作为一种具有超越性、引领性的应然与实然相共生的道德品质或德行,应当具有求是精神、正义精神、仁爱精神、勇敢精神、自由精神。也有学者提出,媒体应是公民利益与意愿的服务者。它提供一个信息流通与观念交锋的客观平台,让公民在对这一平台的审视过程中塑造自己的价值判断,从而实现自主的道德选择。反映到实践中,这就是以人为本,在灾难中不以别人的悲痛作为吸引读者的卖点;在拍摄特殊群体或弱势群体时,自觉使用马赛克技术,尊重别人的隐私权;不作低俗和虚假宣传,维护新闻媒体的严肃性和神圣感。专家最后指出,近年来传媒业的发展固然十分迅速,媒体伦理及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却亟须建立,如何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一些人免于钻法律的空子,恐怕还需要政府、学者和有识之士共同努力。
  17. 王云霞: 二战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及相关问题
    法律 2011/03/11 | 阅读: 1803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掠夺或者被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在二战期间被日本掠夺的大量文物迄今没有返还,而且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原因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也很不够。本文概要介绍了国际社会的相关实践,分析了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并探讨了中国收回被掠文物的途径和方法。作者认为:虽然在这个领域里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但一些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组织的宣言、建议仍可以作为我们与相关国家之间进行谈判的指导原则;收回被掠文物的主要途径除政府间达成双边或多边协定外,还包括有关国际组织的协调、民间机构的广泛参与和受害者的诉讼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掠夺或者被非法转移文物的返还是一个世界性的历史遗留问题,近年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欧洲各国尤其受到重视。但在亚洲国家,比起战争赔偿、慰安妇问题、劳工问题以及遗留化学武器等热点问题,被掠夺文物的返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实际上中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大的受害国之一,文物损失最惨重,最有权利得到补偿。本文概要介绍国际社会在这个问题上所采取的一些举措,着重探讨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相关法律基础及目前存在的若干难题,进一步寻求可能的返还途径。一、国际社会在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上所做的努力作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被非法转移的文物应该尽可能地归还给原产国。因为文物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象征,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历史的见证。更重要的是,文物是一种不可再生、复制和替代的资源,对创造它的人而言是唯一的。所以,国际社会做出许多努力,来遏制和打击对文物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以及任何形式的破坏,积极促进被非法转移的文物返还给原产国以及原所有人。相对于任何个人或者有组织的盗窃、非法挖掘和贩运,战争是对文物的最大破坏。因为战争是一种国家行为,在国家利益的名义下,轰炸、焚烧、掠夺文物成为战争的重要目标之一,使文物遭到永远无法恢复的毁坏。而二战无疑是对人类文化遗产的一次最严重的破坏,受害国家和人数之多、文物被毁灭和掠夺之巨,都是史无前例的。据1945年11月建立的“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战争期间仅从中国掠走的文物至少有3,607,074件又1,870箱[1],绝大多数至今没有归还。在欧洲,纳粹德国从其占领的国家掠夺了大量的艺术品,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犹太人。据“世界犹太人协会”估计,纳粹德国抢掠的珍贵艺术品可能多达11万件。战争结束后,一些国家根据相关法律和协议归还了部分文物,如1945-1949年美国占领当局向德国地方政府归还了原属于德国的艺术品,20世纪50年代末前苏联政府向当时的民主德国政府归还了部分艺术品。但由于冷战时期两极对抗的存在,相关国家之间无法正常就返还问题展开外交谈判,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这类成功返还的案件还是很罕见的。从90年代开始,这种状况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许多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纷纷出台一些原则和建议,以促进相关国家之间就二战被掠夺或者被转移文物的返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比如,美国国务院和大屠杀纪念馆1998年在华盛顿举办了“大屠杀时期资产返还问题”国际会议,有44个国家和许多非政府组织派代表出席了会议。代表们就1933-1945年之间被非法剥夺财产的返还问题进行了讨论,并签署了关于返还被纳粹掠夺的艺术品的11项基本原则。[2] 再比如,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 于1999年向世界各国的博物馆从业者提出了一份建议,要求各博物馆调查和辨认那些出处可疑的藏品的来历,尤其是二战期间或者战争刚刚结束后获得的藏品的来历。该建议还要求各博物馆公开相关调查信息,并将原属于犹太人或其他合法所有者的艺术品归还给原所有权人或其后裔。[3]作为最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机构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也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995年,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部提出了关于解决因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而产生的纠纷的一些基本原则草案。为了使这些原则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以便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讨论并通过,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部于2000年5月在巴黎总部召开了一个专家会议。笔者作为中国专家参加了此次会议,从中国及亚洲国家二战文物被掠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此后,关于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一直是“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历届会议的重点议题之一。据悉,2006年7月结束的“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第14届会议由于各国分歧较大而未能获得通过,近期将再次开会讨论以最终定稿,以便提交2007年召开的第34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审议,作为“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向成员国提出。在国际社会的努力促进和犹太受害者的不懈追求下,有关国家之间也进行了积极的磋商,并取得不小的进展。1996年,德国和俄罗斯政府在经历了多年谈判后达成了一项双边文化合作协定,以促进二战期间从对方领土上获得的文物归还给对方。俄罗斯政府在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下,经过艰难抉择,最终于2003年宣布了一项重大决定,归还二战结束前作为战利品从德国运回苏联的所有艺术品。据悉这批艺术品共计100万件,主要是纳粹德国从欧洲各地掠夺来的,其中包括不少著名画家的绘画作品,以及奥地利私人图书馆珍藏的从15世纪到18世纪的1000多本书籍和手稿孤本等文物珍品。俄罗斯当局称,这些艺术品将在专门的网站上公布,所有这些物品的原主人及其后裔都可以在此后的18个月内向俄罗斯政府提出关于所有权的有力证据,并经俄方考证无误后再将艺术品物归原主。[4] 虽然具体的归还工作需要经过非常复杂和严格的认证程序,但俄罗斯政府的举动普遍得到国际社会的好评,它为彻底解决二战文物的返还问题树立了一个榜样。荷兰政府于2006年2月做出决定,返还200幅二战期间被纳粹德国掠夺的、原属犹太收藏家收藏的名画。奥地利政府也于最近几年陆续向原来的拥有者归还了5000余幅艺术作品。[5]二、中国被掠文物返还的法律基础及其难题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由于被掠文物涉及许多国家,其返还不仅是内国法问题,而且更多地是国际法领域的问题。对于中国而言,由于我们没有就对日追索或者收回文物制定专门立法,也没有哪项法律直接涉及该问题,因此更多地还是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去寻求法律依据和支持。最早涉及战争期间文化遗产保护责任的国际公约是海牙公约。作为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附件和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附件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56条都规定:“市政当局的财产,包括宗教、慈善、教育、艺术和科学机构的财产,即使是国家所有,也应作为私有财产对待。对这些机构、历史性建筑物、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任何没收、毁灭和故意的损害均应予以禁止并受法律追究。” [6]也就是说,这两个公约都禁止在战争期间抢掠文化财产,而不论这些财产属于私人所有还是国家所有,并且抢掠财产的行为应受法律追究。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与二战掠夺和转移文物相关的国家,如英、美、法、德、意、日、俄等均签署并批准了这两个公约,中国也是其成员国,因此,两公约本应对这些国家都具有法律拘束力。遗憾的是,两公约都包含了“普遍参加条款”,即只有在全体交战国都是公约批准国时,公约才具有约束力;如果有一个非成员国参加作战,该公约就不发生效力,即便是对批准国也不生效。[7] 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交战国家已远远超出了批准国范围,因此我们无法直接适用这两个公约来要求日本返还被掠文物。在二战即将结束之时,为了避免对被占领土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毁坏,1943年,同盟国在伦敦发布了“反对在被占领土从事掠夺行为的宣言”。该宣言宣布:一切被占领土上财产的转移、交易行为均属无效,不管这种转移或交易采取公开掠夺还是合法的形式,即便它们被赋予“自愿”的形式也是无效的。中国作为同盟国成员签署了该宣言,也就是说,中国保留战后追究战争期间的任何掠夺、转移财产,包括掠夺、转移文物的行为。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认识到文物在战争中遭受到严重的破坏,决定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文物免受战争的威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1954年《关于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该公约第4条及其议定书都禁止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对另一缔约国文化财产的盗窃、盗用、掠夺和任何形式的破坏行为。第26条进一步要求缔约各国对违反该公约的任何人,不论其国籍,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进行追诉并施以刑罚或予以制裁。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针对战争期间文化财产保护的国际公约,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遗憾的是,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不能直接适用于二战文物的返还。此外,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都明确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和防止进口从他国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防止其所有权的非法转让,并采取适当措施收回和归还此类文化财产。1970年公约并且明确规定:“一个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由于被他国占领而被迫出口文化财产或转让其所有权应被视为非法。”(第11条) “本公约缔约国应尊重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领土内的文化财产,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禁止并防止在这些领土内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第12条)遗憾的是,这两项公约同样没有追溯力。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所有公约都不能直接适用于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尽管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直接涉及到战争期间禁止对文物的破坏和掠夺,并追究破坏和掠夺者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普遍参加条款”的存在而使这些规定无法生效。而且这些规定即便能够生效,也由于规定得太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1943年的伦敦宣言只是同盟国单方面的宣言,只能对参战国家起一个警示作用,不能作为返还文物的直接法律依据引用。1954年的海牙公约是目前为止最直接地针对战争期间文化财产的保护的,它不仅禁止将被占领土的文化财产运往境外,还要求有关方面归还已被运往境外的文化财产。1970年公约和1995年公约也同样要求缔约国归还被盗窃和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但是,二战以后订立的这几项国际公约都不具有追溯力,无法成为二战文物返还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正因为在这个领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所以,相关国际组织才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和建议,虽然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为国与国之间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提供了指导意见。目前正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酝酿通过的“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是这些国际组织提出的原则和建议中最具积极指导意义的一种。该宣言草案包括一个序言和13条原则。其宗旨是鼓励各国按照宣言确认的方法和措施,就返还二战流失文物进行认真谈判,促成这些文物的返还。该宣言适用于因二战期间的敌对状态或者占领之下从某一领土转移或者流失的文物而起的纠纷,所谓“转移”或“流失”既包括公开抢劫或掠夺,也包括非法的占有和被迫的转让,甚至包括形式上“自愿”而实际是被迫的交易。宣言要求文物的现所在国或存放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将文物返还其最初被转移或流失的领土,并在返还之前禁止其出口,而不论该文物是否有人提出要求。对文物的被转移和流失负有责任的国家应查找这些文物的下落,如果文物已被转手则应负责购回,并将其返还原属领土。文物返还后,接受国应积极查找这些文物的原所有权人或其继承者,并依法将文物归还他们。该宣言特别强调:返还的文物不得作为战争赔偿,而且宣言所规定的义务没有任何时效限制。这说明起草者充分考虑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及文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不能将文物视为普通私法上的财产,被掠文物的返还仅仅是对战争的反省,并不涉及对受害国家和个人的赔偿。这样既避开了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关于日本的战争赔偿责任问题,也彻底解决了通常国际公约缺乏追溯效力的问题,并且堵住了有关国家以时效已过为借口拒绝返还要求的退路。当然,该宣言也一再宣称,它只是为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谈判提供指导的“软法”,旨在促进有关协议的达成,并成为判例法发展的基础。[8]三、中国收回被掠文物的主要途径和方法近年来,中国民间对流失海外文物的回归表现了较大的关注,顺便也带出了二战期间被掠文物的返还问题。大多数人所提到的最直接的方法是购买甚至是在拍卖会上竟拍。这样做虽然能使某些被掠文物很快回归,满足了某些人的虚荣心,但其社会效果却是令人质疑的。明明是属于我们自己的文物,是被强盗掠夺走的,却要我们花费大量的资金去买回来,难怪有的学者称这是“再次被掠,二次被盗”[9]。这样购买回来的文物不仅激发不了人们的爱国心,反而会更加令人痛心,甚至会导致人们对有关部门管理能力的怀疑。说得严重些,这种做法与购买赃物其实没什么区别,甚至更糟,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抬高了被掠文物的市场价格,刺激了被掠文物的不正常流通,从而给通过正常渠道追索被掠文物带来了很大的障碍。从国际社会的相关法律实践来看,收回被掠文物应该采取以下途径和方法:首先,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返还途径就是相关国家政府之间通过外交谈判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彻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果中日等国能够就这个问题达成返还协议,它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和教育意义将是巨大的,因为它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历史遗留问题的高度责任心,也表明了日本政府对战争的深刻反省,以及对受害国人民的最直接的道歉和对创造这些文物的民族和人民的尊重。当然,这也是最艰难的一条道路。德国和俄罗斯之间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和后果认识足够清楚,达成返还文物的协议尚且需要几十年的努力,以日本政府目前对侵略战争拒不反省的态度,是很难在二战文物返还的问题上有所松动的。以往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早在1946年初,当时的民国政府即向盟军总部和远东委员会提出了一份《中国抗战时期公私文物损失数量及估价总目》,要求日本政府查找这些被掠文物并返还中国。这份目录详细记录了书籍、字画、碑帖、古物、仪器、标本、地图、艺术品、杂项等各类可移动文物的被掠情况,也包括古迹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损失情况。根据盟军总部的苛刻要求,这份目录提交时还附有每件被掠文物的详细说明,包括文物的名称、制作年代、性状、尺寸、重量等,还附有照片或者样图,并且说明了实施掠夺的部队番号及指挥官的姓名,同时还提供了文物的所有权凭证和地方政府的证明。当然,由于时间紧迫,很多被掠文物的失主在1945年底因躲避战乱还未及返回家乡,根本无法进行失物的登记;而且提供实施掠夺部队番号的要求也很苛刻。因此这份目录中所登记的应当只是中国被掠文物中极为有限的一部分。即便如此,日本政府也没有全力配合查找和返还。虽然日本政府于1946年5月9日曾通令全国:凡七七事变后于中国等地强制没收或者掠夺的文物,现存于日本者,必须于5月20日前查报,藏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将处以两年以下监禁,并处5,000元罚金,[10] 但实际上并没有对这些文物的下落进行详细调查,而是采取敷衍态度,只归还了很小一部分文物,绝大多数都被日本方面以无法查证或已经毁灭等理由拒绝了。所以,日本政府主动归还被掠文物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文物毕竟不是普通财产,它带有的特殊标记谁也抹不掉。目前的日本政府再张狂,恐怕也不敢在他们的博物馆里公开展出像北京人头盖骨(如果还在的话)之类明显属于二战时期从中国掠走或者流失的文物。实际上在现在的国际环境下,别说日本,估计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敢公开将北京人头盖骨这样明显带有中国标记,而且是二战流失标记的文物居为己有。这就是正义的力量!因此,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不放过任何线索和机会,日本政府也不能不考虑国际压力。再说,文物的返还与战争赔偿是两回事,国际社会都将其作为特例来处理,我们也不应该太悲观。    其次,利用相关国际组织的协调功能来促进被掠文物的返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个重要国际组织,它专门设有“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该机构对于促进文物返还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并且对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特别重视,近十几年来一直在探讨促进二战文物返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如果2007年“关于二战期间被转移文物返还的宣言”能够如期出台,那它的影响力将不可小觑。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出台的原则或建议相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言草案考虑得更周全,可操作性也更强。更重要的是,中国、日本、韩国、朝鲜等相关国家都是教科文组织的成员国,尽管宣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这些国家解决文物返还的历史遗留问题还是会有相当大的说服力的。其实即使宣言不能如期出台,中国和其他受害国家也可以向“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日本返还某件或某些被掠夺或流失的文物,因为在相关国家间进行调解或调停、促进双边或多边合作使文物返还给原有国正是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它的斡旋和帮助下,相关国家之间开展外交谈判会顺利得多。再次,发挥民间机构和正义人士的作用。迄今为止许多成功返还的事例都是在民间机构的参与和正义人士的帮助下进行的,在二战文物返还问题上他们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很多民间机构和正义人士出于对战争的反省和憎恨,主动将它们所占有的二战被掠文物返还给受害国的相关机构,比如2006年7月14日东京大学图书馆向首尔大学归还了韩国古籍《朝鲜王朝实录》,在中、日、韩等国引起很大反响。因此,成立专门的民间文物追索机构,利用民间力量进行被掠文物现状和下落的调查和研究,主动与日本和国际相关机构开展合作,探讨被掠文物返还的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被掠文物的信息并公开表明收回文物的意愿,给日本政府和被掠文物的现占有者或保存者施加压力,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诉讼当然也是受害者的重要权利。如果受害者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文物在战争中被掠夺或没收,并且知道其下落,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归还。但这同样是一条艰难的路,最近几年中国许多战争受害者向日本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大都以失败告终。受害者可能会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诉讼时效。如果根据普通私法来起诉,当然会有时效问题。但现在的国际潮流和惯例显然是将二战文物的追索当作特例来对待,很多国际组织提出的原则和建议,包括正在起草的教科文组织二战文物返还宣言,都明确提出二战被掠文物的追索不受时效的限制。也正因为如此,许多犹太受害者及其后裔才能从有关国家索回自己的艺术品。 综上所述,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目前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或者日本现政府的强硬态度,就不积极主动地开展有系统有组织的行动,甚至放弃应有的权利。实际上,收回二战被掠文物不仅是我们的权利,更是我们对子孙后代应尽的责任和永远回避不了的民族义务。犹太受害者及其后裔之所以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坚持不懈、年复一年地向德国以及其他相关国家进行追索,即便是在冷战时期他们也没有放弃努力,终于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做出了归还艺术品的正义决定。二战距今已有60多年了,许多证据正在消失,我们应当怀有历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的各种有利因素,对有关问题开展系统的研究,积极开展被掠文物的返还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 戴雄:《抗战时期中国文物损失概况》,载《民国档案》2003年第2期。[2]http://www.lootedart.com/Internationa ... ConferenceonHolocaust-EraAssets.asp[3]http://icom.museum/worldwar2.html[4] 新华网2003年2月10日。[5] http://arts.tom.com/1002/200628-25336.html[6] http://www.icrc-chinese.org/main.asp? ... id=6_6&article_id=712[7] 扬泽伟著《宏观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131页。[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促进文化财产返还给原有国的政府间委员会”第14届会议资料。[9] http://www.businesswatch.com.cn/Html/gov/0632912002636804.html[10] 孟国祥著《大劫难——日本侵华对中国文化的破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276页。
  18. 唐文明:文化保守主义者何以也认可“五四”?——以牟宗三为例
    历史 思想 2011/03/19 | 阅读: 1803
    对“五四”的评价,有两种肤浅之论,一是轻易肯定,一是轻易否定。前者见诸以传统为历史包袱者,在现代思想史上广为流布,影响及于当下;后者见诸以传统为文化慧命者,新世纪以降随民族自信增强而屡闻其声。对历史事件的任何解释都可能意味着某种简化,然而,正因此,解释必须自觉承担最大可能的复杂性。文化保守主义者何以也认可“五四”?这样提出问题就是为了在可能的解释中保持必要的张力,以免过分简化而导致轻易的肯定或否定。  以牟宗三为例。在《关于历史哲学——酬答唐君毅先生》一文中,牟宗三谈到自己如何“深厌‘五四’运动后所带来之学风和时风”,以至及于地理:“上海之商业买办与北平之文化买办俱属可厌,而在吾人之分上,北平尤可厌。”牟宗三更从夷夏之辨的高度看待北平,认为那里“充满了夷狄的气息”,除提到北平作为辽、金、元、清之故都外,另一重要的因素恰恰是,“‘五四’后的新文化运动亦在那里发祥,一直影响着今日知识分子之心灵”。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于“五四”运动所标举的两大精神旗帜——民主与科学,牟宗三终生念兹在兹。  何以故?且看牟宗三对“五四”的评价:“‘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出现是近时中国发展之一重要的关节。它的主要意向是反帝反封建,提倡科学与民主。这都是不错的。然而由此亦开出了意识的歧出。在这歧出中,最重要的民主政体之充分实现之政治意识反倒日趋暗淡,直不在人心中占地位;占地位的,倒是跟反封建而来的反中国文化,这已先动摇了自己的命根,已不是相应民主政体建国之健康的意识。”(《中国数十年来的政治意识——寿张君劢先生七十大庆》)可见,牟宗三明确区分了政治与文化的不同层面,而在政治层面上认可“五四”,在文化层面上反对“五四”。  这极易使人想起“五四”研究领域中常提到的一点,即企图区分两个“五四”,一个关联于1919年的政治事件,一个关联于1915年以来的新文化运动。就“反帝反封建”的著名评价而言,前者侧重反帝,因此表现为爱国主义;后者侧重反封建,因此发展成反传统主义。这种区分或许在阐明某些具体历史问题时有其意义,但也不宜过分夸大。新文化运动虽可追溯到1915年《青年》杂志的创办,但在1919年以后势头迅猛、影响剧增亦是事实。牟宗三多言“‘五四’后新文化运动”而少言“‘五四’新文化运动”,可见其心中之真实感受和真切印象。实际上,作为政治事件的“五四”与作为文化运动的“五四”是紧紧交织在一起的,二者之间决非只是时间上的相续或交替,而是涉及到文化与政治之间的紧密关联。  从政治层面看,“五四”直接产生于民国的共和危机,其显著表现即袁世凯的恢复帝制。牟宗三对此亦有非常明确的认识:“辛亥革命,改专制为共和,此为国体之一变。然民主共和国之国体之充分实现,不能不靠民主政治之政体之充分实现。……而袁氏之帝制自为实即恢复以前之君主专制,否认民主政治,不徒改变国体而已。”而在袁世凯垮台后,“政治仍未上轨道,民主政体仍未依法施行。纷纷攘攘,乃有‘五四’运动后新文化运动出现。”(同上引文)那么,共和政治的危机何以会引发一场最终以全盘性反传统主义为基本标识的新文化运动?要理解此问题的来龙去脉,必须从现代以来中国人国家建构行动的客观要求上来看。  国家作为一个垄断暴力和税收、以保护国民安全和提供公共产品为目的的现代政治制度设置,其建构过程有其复杂性和艰难性,尤其是对像中国这样既有自身深厚的文化—政治传统而又在自身的文化—政治传统中对国家不甚措意(如梁启超所谓“知有天下而不知有国家”)的族群而言。国家建构可从对外、对内两个角度来看。对外而言,主要是主权的确认和宣称。主权危机是国家建构危机中的重中之重。发生在1919年而以“五四”命名的政治事件,就是对主权危机的一种激烈反应。当然,从“反求诸己”的意义上来看,责任不可能被归于外部,而只能被归于自己的政府,于是,问题就被转向了内部。  对内而言,除了制度设置和政府行政上的要求外,还必须树立国家的权威。这就要求必须塑造出有国家意识的国民——这正是梁启超《新民说》孜孜以求的。国家在内部的权威树立不起来,可能会有许多原因,比如说外部环境太差、压力太大,或制度设置不合理、缺乏可操作性等等,但也可能是因为缺乏具有国家意识的国民。或可称之为国家建构中的国民危机。“五四”前后的新文化运动实际上就是对国家建构中的国民危机的一种激烈反应。需要深思的是,何以当时国家建构中的一切危机,包括与外部客观环境有密切关系的主权危机,以及与制度设置及其可操作性直接相关的一切问题,在自我反思的层面被一股脑儿理解为国民危机?仅仅像林毓生那样从知识分子的主观思想倾向的角度去看待这个问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将当时知识分子普遍的激进倾向归于所谓“借思想文化解决问题”的中国传统思维的影响更是荒唐。首先,“思想文化”对民族生活的笼罩性不独中国为然,其他民族也是一样。其次,如果说他这里的表述是引人误解的,更好的表达就是孔子所言“失之正鹄,反求诸其身”的话,那么,这一点根本不能解释“五四”新文化运动何以表现为全盘性的反传统主义。  就此而言,对“五四”的任何单纯的政治论述或文化论述都可能挠不着痒处。对“五四”的思考必须紧紧扣住如下这个问题:当时中国的政治现实和政治经验何以被知识分子认定应当在文化上提出那样激烈、苛刻的要求?联系到“五四”以后的政治和文化变迁,真正需要反思的其实是“五四”与中国现代国家建构过程中的全能主义的关系。换言之,如果说家庭、家族、以及包括宗教在内的各种社会团体都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洞穴”,那么,对何种政治经验、在何种意义上的反思会导致将这些大大小小的“洞穴”都看作是造成国家建构中的国民危机的罪魁祸首,从而企图在塑造国民的名义下彻底铲除这些“洞穴”?  牟宗三显然相信,文化保守主义可以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基础而实现双方的结合。这一信念造就了他既认可“五四”、又批判“五四”的双面立场。但是,如果“五四”的反传统主义在政治自由主义者的思想脉络中的确具有某种合理性,那么,对于文化保守主义者来说,“五四”能够给出的最大启示或许恰恰在于,像牟宗三那样企图以文化保守主义为政治自由主义奠基的思路,无异于与虎谋皮,不仅难逃“体用两橛”的命运,而且最终会使所保所守者也丧失殆尽。
  19. 陆建德:走出狂人的铁屋
    文学 2011/07/19 | 阅读: 1803
    八十多年来,鲁迅的《狂人日记》一直在吴虞设定的框架下解读,被誉为"我国现代文学史上第一篇猛烈抨击 '吃人'封建礼教的小说",其神圣地位不可动摇。几代读者不仅同情狂人的不幸,而且还为他的呓语与结论叫好。在中国文学传统中,"狂"历来享受特殊待遇,狂才、狂士、狂生、狂客都是放浪不羁者的美称,他们不受礼俗的约束,因"狂"而贵。因此,现代读者无条件地认可乃至推崇《狂人日记》中的"我",并相信只有他才配得上命运的折磨,还真有一些难以说清的历史与文化上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成全狂人的声名、使他免遭强制性检查与治疗之辱的恰恰是被他全然否定的中国"狂"文化。比如李白就有"我本楚狂人,凤歌笑孔丘"之句,辛弃疾甚至以"狂"傲视古今:"不恨古人吾不见,恨古人、不见吾狂耳。"  《狂人日记》被理解为刺向所谓封建社会黑幕的匕首,但是小说的短序却说,日记"语颇错杂无伦次,又多荒唐之言",作者当时的病状,为"迫害狂"之类,编者把它们撮录成篇,目的是"供医家研究"。这段文字出自整理者的手笔,以文言写成,也是小说的组成部分。整理者纯属虚构,绝不能与鲁迅本人混淆起来。同时,他也未必就是鲁迅暗中取笑的对象(因戴了写有"正常"两字的高帽子),在他和纳博科夫小说《洛丽塔》的序言作者"小约翰·雷博士"之间,不能画上等号。假如研究者仅因短序的文体就断定日记整理者暗含的立场必为鲁迅所恶,未免过于草率。鲁迅对文言,并不是一贯憎恨,他自己不少题记、序跋就是用文言写的。至于旧体诗,更不必多说。不少读者从短序得知病人痊愈后"赴某地候补",马上联想到传统势力难以抗衡,因而哀其不幸。解读《狂人日记》,是不是非得因袭这种套路?鲁迅没有高士、隐者愤世嫉俗的"狂"病,不然他就不会在北京政府部门担任公职,或赴国立大学执教。他曾经学医,对种种心理学和精神病学上自欺欺人的奇妙现象,观察细腻,这种本领在中国作家中并不多见。笔者以为,狂人并不一定是鲁迅的传声筒,或他创作时所希望读者认同的英雄。狂人也可以是阿Q 的难兄难弟。  不过狂人自己讲述的受迫害的故事丝毫不像汉勃特·汉勃特(《洛丽塔》)的经历那样丰富饱满,他是所谓的"扁平人物",其日记更像是由精神病学里的概念演绎出来的典型案例,无非夹杂了一点绝无保留的激愤语。  迫害狂也称偏执狂,患者以为人人都在图谋害他,自我牵连意识极重,会从任何人的言语举动中读出针对他的邪恶意图,即使证据不足,他也会找出阴谋的蛛丝马迹,用以支持偏执的信念。  可是,大半个世纪以来愤怒声讨式的批评语言遮盖了《狂人日记》在中国精神病学发展史上的地位。狼子村的佃户,送鱼来的陈老五,打儿子的女人,哪个不是对狂人心怀恶意?赵贵翁和他家的狗,还有大哥和看病的何医生,更是不必说了。简言之,整个社会与可怜的"我"为敌。人们面目狰狞,话中带毒,笑里藏刀,他们的牙齿"白厉厉地排着",正准备扑上来呢。狂人梦中所见也与现实一致,处处布满罗网,只为一笔旧账:二十年前,他曾经踹过"古久先生的陈年流水簿子"。这簿子想必就是后来提到的"没有年代的历史",在狂人的眼里,上面写满了"吃人"二字。  据说这是重大的发现。如果骂倒一切意味着片面的深刻,那么天才和疯子都是容易做的。以往我们读到"吃人"这两个字,兴奋异常,大呼过瘾,于是就遗忘了狂人的种种病态,把他作为先知先觉者供奉起来。那是一位"寂寞里奔驰的猛士",众人皆醉他独醒。以一人单薄的力量对抗周围的一切乃至整个社会,那是何等惬意啊!自己是何等勇敢、高贵啊!进入这种愤愤不平的、自我欣赏的神迷状态,一己的是非好恶就提升为绝对的标准,不容他人匡正。狂人自诩有"义勇和正气",这何必麻烦别人来评说、验证呢?他和自己粘合得太紧,绝无"跳出自己的凡躯俗骨来批判自己"(钱锺书语)的能力。然而狂人太可爱了,他是极大的诱惑。读者一旦与他认同,就变得十二分的自信和自恋,骄傲大增,对自己的任何警觉烟消云散,一切过错,与己无关。于是乎自以为耿介的高士容不得异见,而公允、平正(或曰"费厄泼赖")则是罪恶的温床,这真是大可感慨的。  篇末,狂人发出"救救孩子"的呼声,但是这里所说的孩子是空泛抽象的。他在街上遇见的孩子个个是帮凶,"睁着怪眼睛",似乎也要害他。狂人不由冒出一句:"他们娘老子教的!"语气里还有点市井之徒的恶毒。    一部部的文学史和教科书都断言,禁锢狂人的无形铁屋就是几千年积累而成的社会。但是英国智者罗素可能会说,社会未必承担得了这个责任,狂人自己的心态才是铁屋;他的痛苦源于自身,源于对世界的错误认识,源于不良生活习惯,与假想的敌人无干。罗素在《通向幸福》(1930)一书中写道,迫害狂假定一切人都会放弃自己的爱好兴趣,一门心思地要陷害他,这实际上表明他把自己想象得太重要了,臆想出来的诸多受迫害的场景满足了他的虚荣心,其实他哪里值得人们关注和惦念!  罗素的观点往往不合时俗,但是他超然无私,绝无发达的敌我意识,故而不会在公共论坛上动肝火,发脾气。他坦坦荡荡,长于说理,从容的智慧表现为常识之言。罗素让我们认识到,狂人为保护自己不受假想中的侵犯,行为激烈,他的惊人之论或许是文字暴力的一种形式,因而我们不应将自我膨胀、自我恭维之心理解为救时之心。假如狂人执意带着墨镜观察世界,使所有人事染上一层黑色,那么这颜色以及由此而生的痛苦是他自己的心理障碍造成的。要疗救自己,他必须从自我中心的铁屋里走出来。  原来每个社会都有迫害狂,都有他们臆想出来的、专与自己为敌的恶势力。有趣的是罗素还提醒读者,很多人都带有一点迫害狂的特点,比如好抱怨别人如何忘恩负义,自己如何得不到赏识(孟郊:"出门如有碍,谁谓天地宽")。罗素颇有信心地写道,阅世较深者不会轻易相信这类牢骚(在中国文学史上,自叹"怀才不遇"也能得到褒奖)。他还对或轻或重的迫害狂患者提出四条忠告:首先你的动机并不如你想象的那样始终利他;其次,不要高估自己的优点;再次,不能指望别人像你关心自己那样来关心你。最末一条忠告更切合《狂人日记》中的狂人:不要以为绝大多数人会非常重视你,以至于生出想迫害你的愿望来。    鲁迅写《狂人日记》,多少受了果戈理短篇小说《狂人日记》(1834)日文译本的启发,连"救救孩子"的呼声也见于后者。在这位"俄国写实派的开山祖师"的同名作品中,主角波普里金是一位小官员,他的胆怯与狂妄互为表里,读者看到他病情如何渐至严重,鲁迅笔下的狂人却有点停滞固定。鲁迅后来在《〈中国新文学大系〉小说二集序》(1935)回顾自己早期的小说创作时也提及果戈理的《狂人日记》,并袭用了吴虞"吃人与礼教"的思路来评价中国版本的狂人:"但后起的《狂人日记》意在暴露家族制度和礼教的弊害,却比果戈理的忧愤深广,......此后虽然脱离了外国作家的影响,技巧稍为圆熟,刻划也稍加深切,如《肥皂》、《离婚》等,但一面也减少了热情,不为读者们所注意了。"这说明鲁迅自己意识到《狂人日记》热情充足,"忧愤深广"(?),而在技巧、刻画上不够圆熟深切。"五四"时期流行口号,喊得有热情的口号更好,人们还以为"席勒式地把个人变成时代精神的单纯的传声筒"(马克思语)就是文学的最高使命,只是狂人比十六世纪德国骑士济金根略微简单了一点。  托·斯·艾略特在一篇有名的文章(《莎士比亚和塞内加的斯多葛派哲学》,1927年)引了奥赛罗临死前一段台词("且慢,在你们未走以前,再听我说一两句话。我对于国家曾经立过相当的功劳......"),然后他说的一些话对中国读者来讲就比较陌生:奥赛罗是在安慰、振作自己,这种非常时刻,他想到的不是苔丝狄蒙娜,而是他自己,而是如何戏剧化地表现他自己。艾略特进而指出:"谦卑是一切美德中最难获得的;没有任何东西比自我的高度评价的愿望(the desire to think well of oneself)更难克服。......他欺骗观众,但是人性的动机首先是欺骗自己。我相信没有任何作家比莎士比亚更明显地揭示出这种包法利(指爱玛·包法利)主义,也就是人的无视现实的意志和决心。"狂人没有自省的能力,受制于单一视角,"无视现实的意志和决心"坚不可摧,必然滑向"自我的高度评价",这是他心理上自我防卫的法宝。  钱锺书先生很可能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初的清华大学读过艾略特这篇文章。他在1933年3月1日出版的《新月》杂志上发表过一篇书评,当时他还是清华外文系四年级的学生,不到二十三足岁。钱先生对"自我"的看法,要比那些年资远在他之上的人成熟、深刻得多,这正是他敢于怀疑摩罗诗派宗主拜伦的资本。他在曹葆华的诗集《落日颂》里挑出了二十世纪头几十年中国文学的通病,即"拜伦式的怨天尤人",那种"英雄失路,才人怨命,Satan [撒旦,或曰摩罗] 被罚,Prometheus [普罗米修斯] 被絷的情调"。这种情调,"说文雅一些,是拜伦式(Byronic)的态度;说粗俗一些,是薛仁贵月下叹功劳的态度,充满了牢骚,侘傺,愤恨和不肯低头的傲兀。可怜的宇宙不知为什么把我们的诗人开罪了,要受到这许多诅咒"。薛仁贵月下叹功劳,与奥赛罗表功的自白,隐约形成呼应,只是更俗一些。在这些文字的背后,我们也读得出一点艾略特的痕迹。"牢骚,侘傺,愤恨和不肯低头的傲兀",这不正是自我欣赏的撒旦吗?    可怜的数千年文明不知为什么把我们的狂人开罪了,要受到这许多"吃人"的诅咒。1918年早春,在北京宣武门外南半截胡同绍兴会馆的小世界里,也有几分无序中的优雅,那位搜求金石拓本的教育部佥事应请写起白话小说来。他创作《狂人日记》的本意究竟是什么?日记中政治立场正确的"我"是他的传声筒吗?英国小说家劳伦斯说过,相信故事,不要相信讲故事的人(大意)。
  20. 郑永年:国企全盘私有将导致寡头经济
    经济 2012/03/20 | 阅读: 1803
    若国企全盘私有,中国将成叶利钦时代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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