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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2
自《南方周末》3月25日发表王彬彬《汪晖〈反抗绝望〉学风问题》一文,汪晖"抄袭门"吵闹至今已近半年。8月5日,始作俑者王彬彬如愿以偿地收到了汪晖先生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在"沉默"数天之后,王彬彬于8月18日将该"律师函"上缴给有关媒体记者,有选择性地刊登了律师函的部分内容。8月29日,王彬彬先生于《羊城晚报》撰文"再说"《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剽袭问题。金杜律师事务所致王彬彬的律师函中,有如下一段话:"出于对您学者身份的尊重,汪教授对您的系列文章一直采取了克制的态度,希望您能理解这种克制是有限的,也希望您对本律师函予以足够的重视,尽快纠正您的不当行为,消除其不良影响"。王彬彬显然无视汪晖的"克制",他第三次公然挑衅"汪晖的底线"。王彬彬首次撰文,发明了"参见式注释"的新定义,这无疑是伟大的创举。这一创举可让全中国无数学者戴上"剽袭"的大帽,包括他自己。在这篇"檄文"中,王彬彬对于汪晖原文的注释进行刻意"隐瞒"的例子更是比比皆是,其掩盖事实之自如已达信手而为、口吐莲花的境界。4月29日,《南方周末》再次发表王彬彬《读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献疑》一文,指汪晖《兴起》一书存在"抄袭"。《献疑》共有四条指控:第一条,王彬彬将他自己未能理解的片段曲解成"指鹿为马";第四条,王彬彬将汪晖指明的"许多思想家都已经论证过"的观点歪曲成汪晖自己的观点,从而指控汪晖"剽袭"了李泽厚的观点;中间的两条,王氏总算"老老实实"地将已标明注释的合理叙述解说成"剽袭",开辟出"学术审查"的新天地--"注释式剽袭"虽未正式立项,萌芽却已可见。经过诸多学者如舒炜、钟彪、姚新勇等,以及广大网友的批评教育,王彬彬先生洗面革心,在责任编辑的监督下,将那些明显涉嫌诽谤的做法保留起来,第三次撰文特别隆重推出"注释式剽袭"这个新概念,主打"抓漏"牌。何谓"注释式剽袭"?王彬彬说:"将他人的数百字、上千字,甚至更多的文字,原文照抄,或者稍做文字变动,却只在开头或中间部分,做一个注释。注释并不能涵盖的部分,便完全成了自己的思考"。王氏此番解说,前面灵活运用了他惯用的夸大其辞偷梁换柱法;关键在后面,讲的是方法论,即首先划定注释的涵盖范围,不能涵盖的部分即为"剽袭"。因此,如何划定注释的"涵盖范围"便大有学问,为了扼要地传达王彬彬"抓抄"工作的精神,我将这门学问换了个称谓,即划定注释的"管辖范围"。这样一来,王彬彬开拓的这片全新的学术领域,就与"城管"或者"警察"的工作,有了很相通的地方。述其要旨,王彬彬的学术审查是这样展开的:他首先用"引号"或"句号",实在行不通,就用"段"来划定相应注释的"管辖"范围,进而将刻意圈定的"漏网"的小段文字与注释所给"出处"两相对照,结论是注释"管辖范围"内与外的文字皆所出同源,这就是"注释式剽袭"。总之,王彬彬在得出"剽袭"这个结论之前,既不用考虑当前国内学术界的注释惯例,也毋须从上下文的逻辑关系、互文间的意义这些角度去分析,更不用论证涉嫌"剽袭"的文字与本文核心观点等等的关系,这是何等地"省心",或者说"费心"。 隐瞒注释,意欲何为? p>下面,我们来看王氏的具体指控。全文共四条指控,前三条为正文抄袭指控,后一条指控为"伪注式剽袭"。汪晖被指控"注释式剽袭"的对象,皆为文德尔班的《西方哲学史教程》,其中前两条涉嫌文字出自同一段落,见《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下卷第一部《公理与反公理》第1042-1043页(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3月版) : 章氏在讨论"惟我"问题时并不限于佛教资源,他也从西方现代思想中寻找解释,费希特和叔本华即是他的例证。如谓:"似僧佉派而或进或退者,则前有吠息特(费希特--引注),后有索宾霍尔(叔本华--引注)是也。"这些惟我论的特点是"以为智识意欲,互相依往"。【70】值得注意的是,章氏在此提及的费希特和叔本华的各不相同的唯心主义都是从"康德在阐述物自体概念中交织的种种敌对思想发展而来"。【71】文德尔班(Wilhelm Windelband)在讨论费希特对知识学的基本问题即"经验的基础是什么?"时指出:"知识学力求证明:一切经验的意识即使它的目标集中在存在,客体,事物,并将这些当作自身的内容,归根结底,它的基础还是存在于意识对自身的原始关系上。"【72】自我意识构成了费希特唯心主义的原则。从主观方面说,这一唯心主义原则认为知识学只从知性的直观出发发展自己的认识,意识只从它对自身行为的反省出发而进行自己的活动;从客观方面说,日常生活中的所谓事物和客体以至康德所谓物自体都是理智的功能,从而客观只为主体而存在,知识的对象就是理性体系。叔本华在费希特的影响下,从"德性主义"的立场跃进到对万物本质的认识。"作为观念的世界"只能是现象;客体只有在主体中才有可能,客体被主体的形式所决定。从知识学的意义上讲,只有直观才能理解世界的本质,而这种直观是这样一种直观:"凭借这种直观,'认识主体'通过自身直接呈现为意志。"由此也就解决了外部世界之谜:物自体就是意志。【73】...... 【71】Wilhelm Windelband, Lehrbuch der Geschichte der Philosophie, 14. Qusg. , revidiert von Heinz Heimsoeth (Tubingen, 1950), p.488. 见中译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罗达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页778。【72】同上,页799-800。【73】同上,页810-811。 我们可以看到,此段文字集中出现了三个有关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的注释。实际上,汪晖如不是过分讲求"学术规范",他只需在注释【73】的位置做一个"注释",请读者"参见"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第六篇第二章第777页至812页即可。为什么呢?该教程的第六篇第二章题为"唯心主义的发展",从第777页开始,篇首开宗明义地讲"康德所取得的原则发展到全国的德国哲学体系是在极其复杂的环境相互影响下完成的",进而指出"康德哲学的最大影响在于:所有这些体系的共同特性是唯心主义,他们全部都从康德在阐述物自体概念中交织的种种敌对思想发展而来",其后所辖之四十一节"物自体",即以10个主要哲学家为线索,阐述不同的哲学体系如何从康德的物自体概念中交织的种种敌对思想中发展出各自的"唯心主义",其中"对康德物自体概念进行唯心主义的彻底的粉碎的正是费希特的工作",而叔本华又在费希特的影响下,对唯心主义作出了推进的发展。这一小节恰好在第812页以叔本华哲学做结束。汪晖以短短的14行文字,概述了《哲学史教程》近40页的内容,提取晦涩难懂的德国哲学的要旨,实在不容易。因此,像王彬彬这样的专攻"汪袭学"的学者,读不懂,搞混淆,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但是,隐瞒起提纲挈领作用的话头,让读者不知所云,误以为汪晖真的"抄袭"了,那就不是无知之过,而当归入法律意义上的诽谤行为之列。 请看,汪晖如何交代了这14行文字的总体出处:值得注意的是,章氏在此提及的费希特和叔本华的各不相同的唯心主义都是从"康德在阐述物自体概念中交织的种种敌对思想发展而来"--在此总述之后,紧跟着注释【71】,清晰地表明此言乃直引自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778页,随后分两段述及费希特和叔本华,先后给出了两个注释,同样表明引用来源为《哲学史教程》。如此"步步作注"的学术写作,还被指为"剽袭",可谓奇观。 王彬彬在前两项指控中,分别给出了《兴起》从注释【72】到注释【73】之间的这段文字。遗憾的是,他终于还是遗忘了上述注释【71】前面那段最关键的话头,当然也将注释【71】一并遗忘掉了--王彬彬这种"健忘"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之? 在隐瞒了相关的交代文字及注释之后,"学术警察"王彬彬开始大张旗鼓地为注释【72】及【73】划定"管辖范围"。他说,注释【72】只能"管"得着注释标记之前带"引号"的一句话。那么,其划分辖地的原则,就是以"引号"为准。因为引号内文字恰好是文德尔班说的话,主谓宾构成了完整的一个句子,也可以说王彬彬的划分是以"句号"为准。对于句号后面的一小撮文字,王彬彬秉着锱铢必较的原则,拿去与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述及费希特有关部分一对比,两者面目何其相似,这还不算"剽袭"? 在第二条指控中,王彬彬进而对"注释式剽袭"的认定程序作了详解: 上面这番话,有一句加了引号,但注释并没有紧挨着引号做,而是在引号后又有一句正文式的话,然后才是注释。注释说明:"见中译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罗达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810-811页。"从上下文看,引号以内的话,加上引号后面的那句话,可以认为是注释指涉的对象。而引号前面我用黑体标明的几行字,不属注释所涵盖的范围。这几行字,读者会认为是汪晖自己的思考。 仔细一琢磨,王彬彬这一番苦心孤诣的行为,逻辑上已然自相矛盾。按照前一指控的注释"管辖"原则,当以"引号"或"句号"为界。如以"引号"为界,注释【73】又怎么"管"引号后、注释前的那句话呢?如以"句号"为界,注释【73】就只能"管"紧邻它的一句话,即:"由此也就解决了外部世界之谜:物自体就是意志",那它前面带"引号"的那句话岂非"无家可归"?再假如,一个注释可以管两句话,一句带引号,一句不带引号,那它为什么又不能多"管"一两句,把前面托王彬彬之福逮住的"漏网之鱼"也一并管住呢?我这样讲,绝对不是胡搅蛮缠,大家可以细想其中有无道理。想通了这个道理,我们再来决定,是不是要给予"画地为牢"王彬彬一定的同情。毕竟,一个"学者"能够做到如此"锱铢必较"的地步,也算十分不易了。 学术"私律"是如何建立的? 从《献疑》开始,王彬彬学乖了,明目张胆"隐瞒注释"的做法略有克制,他开始向"模糊地带"进军。"模糊地带",亦可称为"灰色地带",即指在学术规范中含糊不清、难以一一作出具体规定的区域。例如,通常来说,"参见式"注释的用途比较多样,可指对参考资料的综述,亦可表示一字不差的引用,还可提示读者有关参考信息。总体上,"参见式"注释比较倾向于概括式的综述,而"见"或"直接标明出处"的注释则多用于"直接引用"或"间接引用"。但是,在学术写作及出版的实践中,却并不能如此泾渭分明,是为"模糊"。比方说,在学术写作中,有时综述,有时直引,还有的时候需要"边叙边引"。所谓"边叙边引",即行文中含有带引号的直接引文或不带引号的间接引文,亦有综合性的叙述。综述可能是作者阐述自己的观点,也可能是对(与引文)同源的参考资料的综述,亦可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我们常会发现一类"见"或"直接标明出处"的注释,它的"出处"范围从两三页至数十页不等,所引内容不过出自其中一两页--这种情况下,作者虽用"见"或者"直接标明出处"的方法来注释,其功能却与"参见"略同。如上文所言,《再说》第二项指控中,注释【73】便是一个现成的例子。这正是王彬彬用其注释"管辖"原则来衡量,显得捉襟见肘的缘故。他给出的第三项指控就更典型了。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下卷第十四章《知识的分化、教育改制与心性之学》第二节有如下文字(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3月版 ,第1344-1345页):文德尔班曾经把决定19世纪哲学运动的因素归结为这样一个问题,即关于现象界的自然科学概念对于整个世界观和人生观应有多大意义的问题。【17】欧洲17世纪的形而上学和18世纪的启蒙哲学主要受到自然科学思想的支配。关于现实世界普遍符合规律的观点,对于宇宙变化最简单因素和形式的探索,对于整个变化基础中的不变的必然性的洞察--所有这些因素决定了理论研究,从而也决定了判断一切事物的观点:特殊事物的价值要以"自然的事物"作为标准来衡量。但是,这种机械论的世界观受到了德国哲学的抵抗:科学方法所取得的一切知识不过是现象形式,只不过是内心世界自身符合目的地向前发展的工具;对特殊事物的真正理解势必要决定该事物在符合目的的生活联系的整体中的意义。【18】换言之,精神生活在什么意义下、在何等范围内从属于自然科学的认识方法,构成了世纪欧洲冲突的核心问题。围绕有关心理学的任务、方法、体系、意义等问题的激烈争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例如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观念和经验论上将人们带回休谟的联想心理学的观点。在他看来,人们用不着去追问物质本身和心灵本身究竟是什么,相反应该从这样的事实出发:物质状态和心理状态呈现为两种完全不能比较的经验领域,作为心灵生活规律的科学,心理学必须研究心灵所构成的事实本身而不可将这些事实归因于另一种存在领域的规律。【19】......【17】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页859。【18】同上,页859。【19】同上,页878-879。 上述文字与前两项指控的情况很相似,集中地出现多个"参见"文德尔班的注释。上述两段文字,以及我限于篇幅省略未引的下一个段落,概述了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下卷第七篇"十九世纪哲学"自"导言"起,长达数十页的内容。它们是《兴起》十四章第二节第一分论的开篇,汪晖开门见山讲"文德尔班曾经把决定19世纪哲学运动的因素归结为这样一个问题,即关于现象界的自然科学概念对于整个世界观和人生观应有多大意义的问题"。在简要阐述该问题后,汪晖进而概其要旨,即"换言之,精神生活在什么意义下、在何等范围内从属于自然科学的认识方法,构成了世纪欧洲冲突的核心问题。......"这样,话题顺而过渡到"关于灵魂之争"的问题上。这种自然而然地叙述,竟然被查出了"剽袭"问题。可见,王彬彬之细致入微。他这样论证了自己的"审查"结论:注释标记所涵盖的对象,只能是此标记之前的特定部分,不能指向该标记之后,这是常识。所以,注释【17】不能说明后面我用黑体标明的文字的来源。同时,除非在引用前或注释文字中特意做了明确说明,注释标记也不能越段而发挥说明来源的作用。如果注释【18】能够涵盖上一段,那注释【17】岂非多余。所以,注释【18】充其量只能说明这一自然段开头几句的出处,不能说明上一段中黑体部分的来源。这样,上一段后面的黑体部分,读者只能理解为是汪晖在表达自己对欧洲哲学史的某种理解。可见,王彬彬的注释"管辖"标准,又翻新变了面目。与前两回标准的不同之处在于,此番它以"段落"为准,而非"引号"或"句号"。你看,汪晖稍不慎重,只是为了便于读者阅读,将一整段叙述分成两段,就被"学术警察"逮个正着,且扣上一顶"巧取豪夺"的大帽!还是王彬彬自己说得好,分析这种微妙之处,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他的用心,"真是太细,太深了"。王彬彬虽然用心很细,很深,但是该"机械"的时候,他立刻就机械了。譬如说,他如此细心,竟然不能想一想:第二段开头何以用"但是"二字?"但是"这个连接词,表达的不正是行文的起承转合吗?"但是"所联结的上下文,会不会是一个整体?一旦碰到这种情况,王彬彬就会闭上眼睛,很合时宜地"机械"了。他若是再用心往下一想,汪晖"剽袭"的罪名恐怕就要落空了。那是万万不能的。严肃说来,学术著作的注释自然有其涵盖范围。但是,如何认定这种范围,却要根据上下文的关联、互文间的意义等等来作判断,机械地用"引号"、"句号"乃至"段落"来划定某个注释"管辖"范围,都是无视学术研究自身规律的做法,同时暴露出如是指控者自身学术研究能力的低下。王彬彬对汪晖的这几项指控,都是拿最严苛的,或者说自己"私定"的注释规则,对汪晖著作进行全面"审查",将正常的学术论述统统打为"剽袭"。 上文所讲的,是学术写作中的"灰色地带":它的存在,根本上源自学术研究自身的特性。实际上,有关注释的使用,我国学术界目前尚无十分明晰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混用。笔者为此特意翻了翻案头近年出版的学术书籍,汪晖先生《兴起》一书在学术规范上的讲究,已属难能可贵。有的学术书籍,包括名家著作,全书注释寥寥无几,甚或注释全无。许多学术书籍,存在"混用"不同注释的情况。如美国"剽袭"研究专家苏珊·布鲁姆(Susan.Blum)所言:在游戏规则尚未制订之前,要求人们遵循规则是荒谬的。上面所讲的状况,且体现于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中。1984年6月15日文化部发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著作权的法规,该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可以适当引用但应当"说明作者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199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著作权法》,基本沿袭上述原则。其后,《著作权法》经过了2001年及2010年两次修订,但并未修改"合理引用条款"。换言之,根据我国法律,只要(引用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即为"合理引用","参见"、"见"或"直接标明出处"等注释标记并非判断"剽袭"的要素。 学术打假,全靠"栽赃陷害"? 《再说》最后的指控,是"伪注"及"译文剽袭",王氏将之概括为"伪注式剽袭"。看完此节,我不得不感叹:王彬彬的用心,岂止太细,太深!他首先给出了《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 下卷第一部《公理与反公理》)第982页一段文字:我们首先探讨第一个问题,即梁启超的"集体主义"及其与自由主义个人权利理论的关系......这一基本判断的理论根据是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特别是卡尔·弗里德里克(Carl J.Friedrich)在《人类和他的政府:政治学的一个经验主义理论》(Man and His Government;An Empirical Theory of Politics)一书中关于两种自由概念的解释。弗氏说:"当人类或以个人或以集体方式从事政治活动和当他们达到从事政治活动的程度时--也就是说,选择、决定、或对之发表意见而不受他人干预时,他们应被认为是自由的。......如果这种活动主要是指在私人范围内人们可以做他想做的事,我们可以称为独立的自由;如果这种活动主要是指参与群体活动,那么就是参与的自由。"【158】【158】Carl J. Friedrich, Man and Governmant: An Empirical Theory of Politics (New York; McGraw -Hill, 1963), PP. 253-255。 (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北京三联书店,2008年3月版,下卷第一部《公理与反公理》,第982页)乍看王彬彬所引文字,我不知其所云。再细看之,终发现"这一基本判断"几字前还躲着个省略号"......"。"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一看到省略号,我心里难免紧张。本能告诉我,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按照王彬彬先生的习惯,省略的,一般是关键的。不出所料,我一经核查原著,发现王彬彬先生果真将最关键的话用"省略号"代替了,这句话之后的注释自然也被省掉了: 梁启超的"新民说"包含了对个人权利的辩护,但张灏指出,这种辩护本身带有一种强烈的集体主义特色,并与自由主义产生了歧义。【157】 【157】通过对梁启超的自由观念的不同方面进行梳理,张灏的结论是:"梁的自由思想在发展国家的许多人中是非常典型的。他们同样优先关注国家独立的自由和参与的自由。但当形势需要的时候,他们往往为了前者而牺牲后者。不管这些自由的思想是如何的流行,它们与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主流无关。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主流,以摆脱公众控制的独立之自由为核心。当然,这些思想与古代希腊政治思想理解的自由相似。"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1890-1907)》,页144。 看过此处完整的叙述,也就不难理解:张灏先生关于梁启超的一个基本判断,是根据自由主义的权利理论得出的,特别是弗里德曼关于两种自由概念的解释。弗里德曼的解释是什么呢?很自然,紧跟其后的,殊为弗里德曼论述两种自由概念的一段引文。汪晖所用,乃正常的倒叙手法,以说明张灏先生演绎其观念的过程--这种正常的叙述,怎么被"打扮"一番后就成为"抄袭"呢?王彬彬自觉理亏,说不过去,只好冒着被告上法庭的风险,把有关张灏先生的的话及注释一并省掉了。 我平铺直叙,读者恐不能立刻领会了王彬彬的用心。所以,我将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1890-1907)》第142页相关的文字引出来,这就一目了然了: 梁的自由思想最好根据卡尔·弗里德里克(Carl J. Friedrich)在研究有关自由问题中提出的理论来加以分析。在弗里德里克看来,自由由两部分组成:独立的自由和参与的自由。他把这两种自由解释如下:"当人类或以个人或以集体方式从事政治活动和当他们达到从事政治活动的程度时--也就是说,选择、决定、或对之发表意见而不受他人干预时,他们应被认为是自由的。......如果这种活动主要是指在私人范围内人们可以做他想做的事,我们可以称为独立的自由;如果这种活动主要是指参与群体活动,那么就是参与的自由。"按照弗里德里克的分析,独立的自由可以指以下两种情况:或指个人从社会和社团契约中独立出来,或指一个团体从另一个团体独立出来②。② 卡尔·弗里德里克:《人类和他的政府--政治学的一个经验主义理论》(纽约,1963年),第253-255页。 【笔者注:关于弗里德曼的引文注释,中译本给出中文信息;而《兴起》引及弗里德曼此言,注释信息为英文,且略有不同,这正是作者汪晖查核过英文原著的证明。王彬彬却颠倒黑白地说:"汪晖剽袭了崔、郭两位的译文,却将崔、郭的汉译注释还原为英文",这样的用心岂不险恶?】 读者将两本书一对比,自会明白汪晖是如何诚实地引述了张灏先生的观点,及其论证的进路。不过,王彬彬在《兴起》的这段论述中,发现了一个小小的瑕疵,即汪晖为弗里德曼的引文注释时,虽给出了英文的原始出处,却未曾说明其译文来源。这当然是一处疏漏。更重要的信息是,汪晖已在前一注释中详细述及张灏先生的观点,并说明引自先生著作之中译本《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1890-1907)》。不仅如此,《兴起》"参考书目"(第1619页)中,亦有张灏先生著作中译本的详细信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引用条款",汪晖"剽袭"的指控根本不能成立。 可是,抓住了这个小小把柄的王彬彬先生,怎么肯轻易放过这个机会呢?他先是用"省略号"省略了汪晖述及张灏先生观点的话,并顺手隐去说明张灏先生观点及其著作中译本信息的注释,汪晖的叙述逻辑也就不明不白了。然后,王彬彬将汪晖的文字与汪晖明白引用的文字一对照,再故作惊呼状:引文相同,翻译相同,连省略号位置都相同,岂能"狡辩"?这种用心,何止太细太深,简直是无比险恶。只可惜,他行凶的证据已然败露在读者面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王彬彬为指控汪晖"伪引"及"译文剽袭",再次制订了"学术私律"。用自编自造的谎言,来指控他人说谎,这是王氏一贯的行为。他说,注释【158】既然注明的是英文原著的出处,"那就意在告诉读者,自己读了弗里德里克的这本原著,并且自己翻译了所引用的这段话。这当然是一个谎言"。按照王彬彬这个荒谬的逻辑,凡给出外文原始出处之注释皆需本人自译引文,否则概为"伪注"。 众所周知,注释的目的在于说明引文出处,以便读者参考阅读。有关英文的引文,作者既可参考译著,亦可自己翻译。在国内学术写作实践中,参考已出版译作的译文是更为普遍,或说更为优先的情况。严格地说来,如果作者的英文引文参照了中文译作,应标明详细的中译本信息,以便于读者核查,亦是对译者的尊重。这是一个总体的原则,疏漏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难以避免的,尤其在中国学术规范并不完备的情况之下。 如汪晖先生所言,张灏先生《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这类海外汉学名著,他手头多有英文原书。《兴起》一书写作时,因考虑到可能的翻译问题,他通常是在查核原著之后给出中英文双重注释。辟如,《无我之我与公理的解构》这篇谈章太炎的文章,最早发表于1994年,曾先后两次被翻译为英文,分别发表在《斯德哥尔摩亚洲学报》和Becoming Chinese一书。为了给译者提供方便,《兴起》中涉及的英文注释,都曾根据原文核对。出版的过程中,编辑有时根据需要,或取消中文部分,或取消英文部分,但这种种情况都不能与"抄袭"相提并论。 王彬彬先生,对一位严肃的学者大兴其一己之"私律",不惜一而再,再而三地栽赃和捏造证据,而一旦发现任何的疏漏及瑕疵,就无限上纲,欲置之死地而后快。如此行径,对于学术的危害不言而喻。但是这样的非法行径却被媒体不断放大和强化,这究竟是为学术,抑或"反"学术,事到如今还不够清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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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2
一种没格调的匆忙如今笼罩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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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4
7月中旬,保持了长时间缄默的汪晖在北京寓所接受本报专访,这是他自3月底做出"希望学术界自己澄清"的简短表态后,第一次对抄袭指控作出直接回应,叙述他所经历的事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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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4
网络流传稿,来源不清,非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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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2
2010年8月2日《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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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4
汪晖的学术争议事件已经延烧两岸,两份各有多位学者列名的联署书加上素有自由开放色彩的大陆媒体热切报导与网络知识分子的犀利攻防,这些言论的交锋引发无限猜测和联想,也搅动从意识形态到学术专业到政治定位的各种暗流激荡。 自从我参与联署后,不少大陆朋友都表达好奇、疑惑不解或甚至质疑;由于每个人参与联署可能都是出自于一些非常不一样的、建基于不同背景经验的考虑,我决定还是站出来说明我的想法。 我个人参与联署声援汪晖,主要是「回应」某些学术人士联署要求清华大学成立调查小组的这个举动。我的经验告诉我,那种动作因为有集体的态势,更有大众媒体的管道发布,其实会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也带来妖魔化的定罪效果,在还没有查清楚事情、当事人也还没有说话之前,就已经使群众觉得这个人一定做了那些被指控的坏事,以致于有这么多学者集体要校方快速采取调查的动作。这种因为集体和媒体所形成的情绪效应和个别媒体无关,而是集体态势和媒体聚焦本身就会产生这种效应,而当这样的阵仗针对的是一位过去被争议的学者时,中间所牵涉到的力道就更为复杂,也就更须要谨慎对待。 2003年我个人就面对过类似的动作。台湾的11个保守宗教团体集体出手,配合着政治作秀的民意代表,大动作召开记者会,将我的学术研究描绘成散播猥亵。这个集体的动作和电视与报纸媒体显着报导聚焦的加温,立刻激化了舆论和观感,使得我所属的大学机构感受极大的污名压力要处理我,在这种只有单一观点和声音的情况下,另外一些学者和团体发言来形成论述上一种平衡的力量是绝对必要的。就像这次的汪晖事件一样,抄袭与否都还在辩论过程中,没有定论,如果祇有一方提出大学行政机构应该严办介入的声音在媒体中放送,这是非常不利开阔的讨论和厘清的。当年我面对类似情况时,全球35个国家的知名学者、专业团体与人士约两千多人都联署声援我,就是用另一种公评来挡住妖魔化所形成的单向氛围。这次有关汪晖的平衡联署因此并非「包庇」汪晖,而是撑开社会讨论的空间,不要让隐然的预先定罪封闭了开拓议题的机会。 有人质疑我为何联署「诬指」媒体是有计划地蓄意攻击汪晖,这也需要一些说明。联署书提到organized media attack时,我并没有理解为媒体有计划蓄意攻击汪晖,因为这不是organized media attack的意思。我的英文背景告诉我,organized media attack指的是有组织的「透过媒体」指控汪晖。如果说这句话改成media organized attack,那就是媒体本身有组织地攻击汪晖。Organized media attack和media organized attack是不同的,前者的组织主体不是媒体,而是「透过媒体」来发动的有组织攻击。而所谓organized或有组织地,我也没想得那么复杂:就像我现在参与的这个联署也是有组织的一样,「有组织」意味着不是个别散乱的,但不一定是阴谋。也许联署书的措词会引起误解,参与联署的人也不见得都同意所有的用字与细节,但是大方向是同意的,那就是企图藉这个联署来平衡因为集体表态和媒体报导所形成的舆论压力。 除了想要平衡那种舆论压力之外,我对直接诉求清华大学进行调查也觉得忧心,因为这个动作把一个「事件」简化成为一个「案件」,最终要求的只是一个简单的是非有无而已,而且是诉求一个行政阶层体制来判定是非对错。如果批判汪晖的人真的如他们所言,急切关心中国学界长期广泛存在的抄袭问题,那么真正应该要做的,是更积极的借着这个事件来深化对于学术引用的检视和认知,并且对学术成规、学术实践、学术判断等等议题进行更多反思批判,藉此敦促各方学子和学者都更深刻的认识自己的学术和文化脉络以及其中的权威权力操作。我自己的学习和教学经验告诉我,学术资料的引用和使用是一门需要持续学习练习的专业绝活,因此,想要杜绝抄袭恐怕并非严惩重罚可以达到。何谓抄袭或者引文方式等学术规范问题并不是简单问题,也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已经有定论或「普世价值」,我自己曾建立一个写作网站,为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学术引用提供了一些简单引导,也针对学术抄袭搜集了相关资料,在网站宗旨之下,中央大学哲研所教授宁应斌和我自己也针对论文写作写了两篇文章,内中有提到原本是英美学术的论文写作模式现在占据了普世标准的位置。但是由于网站性质是帮助学生写作,所以并没有针对学术写作或引用规范的背后政治,做出完整的阐述,仅约略指出「引文」规范问题本来就涉及学术殖民主义以及学术理论派别与政治等等基本问题。我的同事与好友丁乃非也曾谈到,中国论说文章写作习惯中对敌对论点的含蓄呈现,以及中文写作以「综述」为主要论证模式的习惯,都和英美专业学术论文的捉对厮杀、敌我分明的写作方式有别。换句话说,引文的格式与引文的规范都是很复杂与政治性的问题,与其所座落的文化脉络和专业发展有关,这些都不是简单的调查可以解决的问题。 抄袭是一个严重的罪名,也是一个可能需要很多时间和精力来确认厘清的事情,不适合要求快刀斩乱麻。王彬彬既然已经提出了他所认为的抄袭证据,另外一些学者也据此做了响应,那么接下来就应该是另一波的讨论,针对这两组不同的证据来继续对话检视,也藉此扩散对于学术引用的认知。不过,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不管这件事情未来如何结局,就算证明汪晖清白,这段时间的污名煎熬和情绪对立也已经形成了另外一些沈淀和内伤,这不是水落石出可以轻易逆转的。这也是我对具有高度象征意义和严重后果的集体控诉模式有所保留的另一个原因。 有人认为汪晖抄袭的证据很明显,找到了就如获至宝,直接诉诸公众;但是即使看来铁证如山,也可能根本经不起考验。我自己从1990年代末期在学术网络上建立了「社会性别」(gender)与「社会性」(sexuality)的研究资料库,多年来持续收集相关资料,但是非学术的保守宗教团体却在十年后刻意提出检举,直接把所谓「证据」展现给大众媒体与民意代表,2001年援交网页事件经过媒体喧腾和对我的妖魔化,最终交给学术界裁判,并被认定是学术言论自由涵盖的范围,对方没有得逞,但是媒体的耸动渲染已经使各方对我形成特定负面印象。2003年人兽交网页事件再度掀起,对方更在大众媒体造势后直接诉诸司法,虽然最终的司法审判也认定保障学术言论自由,判我无罪定谳,但是对我的伤害已经造成。在两个案件中,对方都是以媒体舆论带动民意压力,要求学校与教育部「处理」,也因为接连两个事件中媒体舆论的排山倒海压力,使得学校与教育部后来都无力插手,我必须独力面对司法。对于一般人或起诉的检察官而言,像人兽交网页这个案件的「证据」似乎是清楚明显的,铁证如山的,因为确实可以透过我的网页层层连结最终连到人兽交的图片。可是事情的真相和意义又远比眼睛看到的复杂:孤立的取出一件证物呈现,而略过其所座落的更大学术脉络与相关的学术意义,就根本无法处理这类学术议题。 还有人认为汪晖应该尽快出来回应抄袭的指控。但是学术界和大众媒体所在的热闹激情世界不同,后者的逻辑是:某甲向某乙叫板,然后捉对厮杀,大家围观看热闹。可是在学术领域中,被批评者没有义务一定要迅速回应批评;相反的,所有的批评都可以提供大家公评,旁人或后人也会加入批评与回应的行列,因为学术假定了对事不对人,所有的论点都是可以公评的。在我的学术生涯中,不知有多少人对我的写作和论点提出零星或全盘的挑战或质疑,我没有理会绝大多数的挑战,有时是因为那些挑战涉及整个知识体系与价值选择,自己一时很难回应,可能成为我余生学习研究的问题意识或者有别人更有能力回应这类挑战;有时则是因为我自觉不必为了他们的误读误解与情绪批评来浪费我的时间。对于这类的事情,影响我最大的是两段关于马克思的往事。马克思曾被怀疑引文的正确性,当时指控者也是义正词严、振振有辞的,这件事情后来变成「大学教授们所发动的整个这场攻击,在两大国持续二十年之久」(这是引自《资本论》第四版序言的),结果当然是一场闹剧。另一件事则是马克思曾花费近一年的宝贵时间精力,写了一本与他人论战缠斗、但是现在看来价值不大的《福格特先生》,这都是让后代扼腕的事情。现在很不幸的,汪晖事件变成了媒体与政治事件,形成了当事人一定要出来表态答辩的压力,如果当事人不出来亲自表态答辩,就好像不负责任或心虚等等,但是这其实并不是学术界的逻辑。 我希望汪晖事件可以回归到原点,例如,讨论写作当时中文论文写作的引用规范到底为何,以及汪晖的写作模式在这样的规范之下会被认定为何。学术论着是否抄袭,理应在学术刊物、学术圈里用专业知识语言以完整论文著述,不但把证据呈现出来,而且进行分析,不刻意忽略对作者可能有利的诠释,这就是诉诸学界的公评。在这里,不但会牵涉到中国的学术氛围;出于汪晖的国际地位,也势必遭遇国际的公评。不过这倒不见得是什么殖民主义的介入,就如同我的同事丁乃非提醒过的,对中国长久以来论说文的写作习惯与成规的适当认知,或许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例如)坚持某些清晰对立的引用方式,恐怕也和源自西方的学术专业实践有一定程度的关连。 事到如今,有关学术成规的严肃讨论才要开始,在这个对中国学界十分重要的工作上,我倒是期待汪晖能用自己的例子来做出具体的贡献。不同的社会脉络当然有不同的力道分布和操作原则,中国学界要怎样走出自己的学术道路和规范,这恐怕需要大家一起协力合作才能达成。 (2010.7.20) 作者系台湾中央大学 文学与文化讲座教授 《论文写作网站》 http://sex.ncu.edu.tw/papers/index.htm 《反智慧财产权》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 ... lectualProperty/index.htm 《动物恋网页事件》http://sex.ncu.edu.tw/animal-love/animal-love_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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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4
这本来不是一封公开信,而是写给清华大学同仁的私信。它的起因是,我们当中的很多人从四月开始收到一些无端的、内容一致的匿名信,要求我们注意“汪晖的剽窃”。一位署名 “Kev”或“Kevy”的人,自称是此类信件的作者之一,联络了我们当中的很多人。我多次给他写信,问他是谁,还希望知道他有些什么证据,他都没有回答。这个事件标志着我们介入的开始,我们同时越来越怀疑一场有组织的活动可能已经把我们当做对象。所以当某位不知名人士把我们给清华校长的信泄露给了中国媒体后,我们最终决定自己发表该信,以驱除对我们的怀疑、表明我们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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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1
派系的命名带来了争论的混乱 南都周刊:在你看来,用"自由主义"和"新左派"用这两个名词来概括从九十年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的分化和争论合适吗? 李陀:这样的命名肯定不合适,而且很多人已经都已经批评过了,指出这样分类和命名常常名不符实,与实际不合。举个例子,社会公正问题现在人人关心,可是在有些所谓自由主义派的人那里,一个流行的观点是:为了发展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社会公正,让底层或穷苦社会群体付出代价,是可以的而且是必须的(这种观点今天还有不少人坚持,不过收敛了一些)。我希望这拨人到美国去宣传这些观点试试,看看那儿有没有人把你看成是自由主义? 再说新左翼,它和新自由主义一样,是个国际的概念,有其特定的定义和渊源。如果我们认真读一下《新左翼评论》主编佩里·安德森的文章《<新左翼评论>的重建和西方左翼思潮的发展》,就很容易明白这种渊源关系,明白人家"新左翼"到底指的是什么。把这个名词不管三七二十一移植到中国来,当帽子乱扣,是不合适的,这样乱扣,把中国知识界长期以来存在的分歧弄得很乱,而且越争越乱。 这样乱的一个明显例子,就是甘阳。甘阳被戴上新左派的帽子很奇怪。从八十年开始,甘阳的政治立场、知识背景、理论主张等都是自由主义的,照他的说法,他还是那一段时间把自由主义理念运送到中国来的主要火炬手。今天,仅仅因为他和他的某些自由主义朋友发生分歧,就把他化为"新左派",决不妥当。从历史看,分析一下他的政治立场和占有的知识资源,不难看出他和马克思主义没什么关系,恐怕也不太了解,至于法兰克福学派、后殖民理论等等与今天新左翼运动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思想和理论,他也不感兴趣,因此无论政治倾向和理论立场,他和无论左翼还是新左翼都没有什么关系。近些年,他对中国所谓自由主义者的一些主张提出了批评,(比如说,要贵族自由还是平民自由),最近还提出了"新三统"之说,但是凭此把他算成"新左派",我看还是张冠李戴。其实,甘阳和他的朋友们的争论,完全是自由主义内部的争论,他们应该在自由主义的传承和框架里大吵一架才对。他被划成新左派,这就乱套了。值得注意的是,甘阳很乐意戴这顶帽子。他写了一篇文章《中国自由左派的由来》,文章提出了"中国自由左派"的说法,并且列举了四个人作代表:王绍光、崔之元、汪晖、还有他自己。可是在我看来,合格的"自由左派",恐怕就是甘阳自己一个人--他和另外三位,在政治倾向和理论立场上的距离,远远大于他和很多自由主义者距离。这难道甘阳看不出来?我不信。如果有人做一个研究,把甘阳和他引为同道的其他三个人的理论和学术区别,条分缕析,说个清楚,我看或许对现在中国环境里究竟怎么划分"左"和"右",很有意义。 还有,所谓"新左派"这一面,有一些人根本不承认社会主义运动在全世界、也包括在中国遭到了挫败,拒绝对失败进行深入地检讨,不愿意对中国革命历史进行批判性的总结,反而简单地认为过去发生的一切都是对的,那么,他们到底"新"在哪里?其实他们和文革以后的"老左"没有什么区别,但也被装进"新左"的框架内了,成为真假自由主义者们攻击的对象。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对任何参与争论的人都非常不利的局面,像《三岔口》,互相攻击,言不及义,使得论争双方都不能有针对性地在学理层面,在理性的气氛下展开争论。 南都周刊:中国的"自由主义"者,多数也都是接受古典自由主义的理论,多强调绝对的、普世的自由主义观,而西方的"新自由主义"已经抛弃了这样的一种理念了。 李陀:关于经典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之间的关系,涉及很多复杂的理论和学术问题,在这样一个对话里讨论,很困难。就中国情况而言,在自由主义名下其实有很多区分,有真有假,有新有旧,鱼龙混杂。如果自由主义阵营内部来个大辩论,谁是假自由主义,谁是真自由主义,谁是经典自由主义,谁是新自由主义,谁是法国传统的自由主义,谁是苏格兰传统的自由主义,化界限,弄清楚,我看对自由主义有很大好处,用不着老是枪口一致对外。当然,所谓"新左"这边,也应该这样,自家先和自家吵,摆一摆分歧,辨一下真假,这肯定能大大提高各方的理论和知识水平。总之,在现在情况下,我主张"左"方和"右"方,都先自己人和自己人吵,这可能比现在的乱打一锅粥更有意思,也更有收获。 如何评价汪晖 南都周刊:在探讨这场思想争论之前,我们先聊聊在90年代中期的社会环境和知识背景,你是怎么理解的? 李陀:这太好了,很愿意和你这样讨论问题,在我看来,这恰恰是理解九十年代这场争论的关键。十多年了,关于争论双方的分歧,比如自由问题,民主问题,公正问题,已经有很多文章做了分析和讨论,但是,在这些表面的话题后面,还有一些更大的话题被掩盖了,或者被模糊了--其实正是这后面的东西决定着那些公开的的争论。今天既然有了机会对这场九十年代论争进行回顾,这些话题就应该被突显,被强调,被着重讨论,如果能在这些话题上重新展开争论,就好了,也许争论在一个新的水平上重新展开,能出现一个新局面。 这些话题后面的话题是什么?主要有两个。一是二战后,特别是七八十年代以后,世界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怎么看待这变化?二是在这同一时期,在世界这个大范围里,知识发展有没有发生变化?是什么性质的变化?这两个问题都很大,但正因为大,所以对其他"小"问题都有制约。 自二战之后,随着全球化时代到来,整个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不是什么新看法,但是,要追究这到底是什么变化?什么性质的变化?这就涉及很多问题,其中关键的一个问题是怎么看今天的资本主义。近半个世纪以来很多理论研究的一个相当普遍的看法是:在二十世纪后半段的发展中,资本主义获得了新的生命、新的形态和新的体制。这个体制有全球化的规模,在半个多世纪的不断的变化调整中又具有了传统资本主义完全没有的新特征,还有与之适应的新的意识形态。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转变。当然,这也不是什么新鲜话,国内外有很多理论家都说过,分析过,例如汪晖就在他的文章里对此有很多讨论(可惜,他的文风艰涩,这些论述常被一些"复调"式的修辞淹没),但是,问题就在于,中国的自由主义者们,无论真假,都忽视这一点,或者根本不承认。这样,他们所有的论说都有一个前提:假定资本主义无论作为体制,还是体系,没有什么变化,或者没有根本的变化。这对他们非常重要,因为,这样他们就可以心安理得地躺在帕克、托克维尔、伯林、哈耶克等经典大师的理论词典里著书立说,指点江山。但是,他们不明白的是,今天的资本主义世界(连同它的对立面社会主义),都已经不再是帕克、托克维尔所认识那个世界,也不再是伯林、哈耶克的思想所籍以产生的那个世界,不作修改,没有创新,再凭借这些古典理论和思想,讨论世界问题,讨论中国问题,做好了,是刻舟求剑,做坏了,就是胡说八道。 和这个大变化相应的第二个转变,是自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的,至今还没有结束的人文知识转型。解释社会主义运动为什么失败,解释全球化的新型资本主义为什么诞生,并且对它们做出政治和理论的说明,这是摆在一切生活在二十世纪后半期的知识分子的不能回避的课题,其结果产生了持续几十年的重要的理论发展和知识建设。今天盛行的一些命名:"后工业社会"、"福利社会"、"媒体社会","后资本主义社会"、"后现代社会"、"后社会主义社会"、"后集权社会"等等,正反映了试图揭示和解释这个大变化的众多努力,背后都各有一大套新理论,新知识,都是企图从不同的角度解释这种转变。例如近来被议论最多的后现代理论,也是这些新理论的一部分,只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它在中国比较热,而且热过了头。问题还不在于出现了这么多的新理论,真正关键的是,这些努力,在后结构主义、后殖民理论、女权主义等思潮带动下,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一个"学术转型",这个转型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对启蒙主义和西方中心主义的双重批判(前一批判有更长的历史),这个批判不但使过去以往的几乎所有的人文知识都成了问题,而且在新的前提下出现很多新的知识。 在2000年5月号《读书》上,刘禾发表了《欧洲路灯光影以外的世界》一文,在评价《白银资本》一书的同时,尖锐地提出"以当代后殖民理论为代表的这股新思潮对西方中心论的批判和冲击,已开始改变世界知识生产和流通的格局,使很多学科包括人类学、历史学、文学史、社会学、科学史等陷入危机,在西方学界引起种种复杂剧烈的冲突。在我写作此文时,经济史领域虽然已有沃勒斯坦和弗兰克等人的世界体系理论,但尚未出现反省欧洲中心论的重要研究。时隔不过七年,《白银资本》出版了,终于也使经济史领域出现一次大的转折,我认为它和萨义德的《东方学》、伯纳尔的《黑色的雅典娜》,构成了当代学术转型中的三个路标性著作,我想,这些路标对中国学人提出的挑战,已大大超出了'西方理论'是否适合中国实际的老问题,更不是要不要'反西方'的问题;它真正的挑战是:中国学人处在当今剧烈变动中的全球文化格局里,应承担何种角色?或不承担何种角色?"我觉得刘禾提的这些问题今天看来还是很现实的,对回顾九十年代争论也很有启发。今天可以看得很清楚,"自由主义"者们几乎全体拒绝承认有这样一个"学术转型"(这可以拿当年徐友渔对刘禾的反驳文章为代表,他那时候很天真地问:我怎么不知道有这个"转型"?),因为,如果承认,他们依据的理论和思想基础就成了问题,他们借以藏身的象牙塔就会轰然倒塌,他们还怎么能给中国人画出一个安安稳稳走西方道路的理想地图? 与此对照,具有左倾立场的知识分子一般都对这些新理论和新知识不但不取拒绝态度,相反,他们大多都把它们当作重要理论资源,尝试着理解它们,消化它们,以解释中国,解释世界。当然,其中有不少生搬硬套、食洋不化的现象(这在很多"后现代"热衷者那里,有特别突出的表现),引起很多人的反感和批评。不过,我想在对《读书》的很多批评里,"看不懂"竟然成了那么大的罪过,和《读书》的一些文章推动这些新知识、新学术、新理论的传播有密切关系,因为有些人根本就不愿意正视这些新学术和新知识,因为这威胁了他们的学术利益和权威地位。这让我想起八十年代初对"朦胧诗"的围攻讨伐,那时候"朦胧诗"的第一大罪状,也是"看不懂",这真让人感慨。 南都周刊:是的,围绕《读书》曾引发的好多争议,除了不好懂之外,你对汪晖本人和汪晖主政时期的读书是怎样的一个评价? 李陀:《读书》不是一个学术刊物,不像我和陈燕谷办的《视界》,按我们的设想,是想通过《视界》传达二十世纪后半叶知识转型中所带来的新东西,给思想界和学术界开一扇窗户,但是,这个尝试基本失败了,这里不去说它。《读书》是一个以评论、随笔为主要文字载体的刊物,但是从汪晖和黄平接手《读书》以后,这个刊物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变化之一,就是通过发表一些具有明显批判性的文章,使刊物和正在发生、并且还在继续进行的这次知识和学术转型发生连接,并且借助这种资源提出现实中很多迫切需要认识和分析的新问题。总的来说,这些文章数量其实并不是很多,但是很扎眼。 当然就文风来说,《读书》不是没有缺点。有些文章在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讨论问题的时候,有意或无意地形成了一种生硬晦涩的翻译体文风,这很讨厌,我也不喜欢。但是,这种翻译体普遍泛滥,不仅是《读书》一个刊物的问题,也不能是你安于思想僵化的借口,看不懂,也可能是你知识老化,你也许是一个穿西服打领带的九斤老太。另外,在一定意义上,《读书》惹人讨厌,还因为它不幸生活在消费主义兴起的时代,这个时代生产出这样一种主体,只喜欢看有趣消闲的文字,只喜欢在熟悉的问题里以熟悉的语言讨论问题,只喜欢把所有的思想和理论都变成一道可以用不着牙齿就能下咽的甜食。这形成一个巨大的新的读者群体(是今天这个"新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刊、杂志正是在这个新群体的压力下迅速往消费模式转化。大概因为这个转化来得太快了,《读书》不知不觉成了一个孤岛,这让它的坚持显得不合时宜,受尽这些新读者群体的奚落和嘲笑。 说到汪晖,我觉得他像是一棵在一场又一场的暴风雨中差点没被连根拔起来的树,但他坚持住了,到底没有给拔掉。这让我很钦佩。汪晖无疑是在九十年代形成具有左倾倾向的批判知识分子群体中有代表性的一个,也是著述最勤,思考最多的一个人。尤其是他的《当代思想现状和现代性问题》一文,是很大的贡献。这篇文章第一次把当代中国知识分子的分裂(这个分裂自始至终存在),以及这种分裂与中国现实政治和文化之间的复杂关联,给出了一个清晰的表述,没想到的是,这个表述惹急了真假自由主义群体,引发了至今还进行的大论争。这里要说明的是,他的很多意见和观点,我并不完全同意。特别是他的文风,我觉得问题很大,在他把《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一书的前几章给我和刘禾看的时候,我除了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还特别批评了他的文风,可是他不同意,两个人还争了一通。也许汪晖认为中国现有的汉语的修辞方式,很难把思想对历史、对社会认识的复杂性表现出来,所以喜欢在一个句子的表达里保持某种共时性结构。但是我觉得这样的文风对他写理论表达损害很大,得不偿失。其实他可以写出很漂亮的文章,我看过他纪念老师任二北先生的散文,文字朴素无华,很不错。 "自由主义"对中国转型的简单化取向 南都周刊:你刚才聊到新知识、新理论的转型背景问题,但在"自由主义"视野中,中国当下社会的"真问题",不是一个从"现代"到"后现代",更多的是一个从"前现代"到"现代"的转型问题,中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彻底,还被权力扭曲、干扰,当下最重要的课题还是是怎样制约权力,所以像哈耶克、洛克的思想才在中国有那么大的一个市场。 李陀:这涉及另一个很大的理论问题。凡是坚持遵循经典启蒙思想来考虑问题的人,不管是自由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或是其他主义,基本上都有一个进步主义的历史观,认为历史的发展是有阶段的,都必然依照由低级到高级,由蒙昧到文明这样一个规律一步一步"进步"的。但是经历了二十世纪战后的知识转型之后,对这种进步主义历史观的质疑和批评已经相当普遍(这是老生常谈,但是眼下又不能不谈,没法子):历史并不是按照从低到高的规律来线性发展的,进步和倒退之间也不是这种线性关系所能描述的,无论进步还是倒退,可能要在某种特定的结构中(结构的共时性没法子和线性的时间观念相调和)才能得到解释--从这样的观点出发,中国现在当下的"真问题"既不是什么"现代"如何向"后现代"的进步,也不是什么从"前现代"如何向"后现代"进步,这两个说法的前提都是不能成立的,这样的前提实际上是一片难以立足的沼泽。 说中国市场经济还不彻底,说由于这种不彻底"权力"今天如何被扭曲、干扰,说因此今天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制约权力"--这一切说法,在我看来,都是建立在早已过时的陈旧知识之上的推断和论述,都是在沼泽地里的危险舞蹈。问题倒是:这样的舞蹈今天为什么这样流行?为什么"自由主义"群体对这样的说法都坚信不疑?我以为这只能说明,他们无论出于疏忽,还是出于守旧,都对如何认识今天的世界变化没有做足功课,舞蹈之前,没有检查自己的脚是落在了什么地方。最近两年,对中国和世界变化的解释,"自由主义"们的言说越来越没有说服力(对伊拉克战争的判断就是个明显的例子),其权威性日益下降,可以说是对他们这种尴尬最好的说明。 很多人都关心"制约权力"的问题,认为是关键中的关键。但是,这又不能不回到刚才咱们讨论过的话题,这里要制约的,究竟是什么权力?回答这问题,我以为关键是认可不认可这样一个新现实:如今全球资本主义发展已经形成了一种新的资本主义,也在全球建立一种全新的秩序,因此,在这个秩序里,"权力"早已经不是传统资本主义和传统社会主义秩序里的"权力"了,更不是和封建主义相联系那个权力了。这样,什么是他们说的那个需要制约的"权力",本身并不是一个自明的、确定的东西,那是个新形态的"权力",需要重新的界定和分析的。可是,这一定会被那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根本用不着。在他们那里,蓝图是清晰的,实现蓝图的途径也是清晰的,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按照经典大师预设的道路往前走就行了。 还要说明的是,上边说的这些,无论国内国外,在很多人的著述里都已经分过了,讨论过了,问题是你能不能正视。我希望反对者最好直接对这些著述里的观点和说法展开批评,而不是来回说什么这些理论"不合国情"。他们应该问问自己:他们那么崇拜的西方大师的理论就一定"符合国情"? 南都周刊:但在我们知识结构能感觉到的中国现实看,像土地问题、房价问题、医疗体制问题、资源流转和要素市场的问题,背后都还是一个权力问题。权力还是影响人们获取资源,收入和分配的最重要因素。 李陀:是,这都是很迫切的问题。我不是社会学家,也不是经济学家,我没有足够的知识讨论这些问题。我能够说的是,在考虑这些问题怎么解决的时候,无论在理论上怎么表述,在很多人那里,内心里总有一个模范,那就是美国,好像只要照美国那样做,就能解决中国所有这些难题,这种看法很普遍,可是危害很大。正是由于这种"走美国的路"的迷信,前几年大搞教育产业化没有受到质疑,医疗保险体制要商业化没有受到什么抵抗,很多破坏社会公正的做法也都被合理化,可是,世界上我们可以学习的不是只有美国,还有加拿大、德国、法国很多国家,这些国家都是全民医保,教育也是由国家保证的义务教育,有着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福利,在社会公正问题上有着和美国完全不同的理念,我们为什么非走美国的路? 这里还应该追究的是,加拿大、德国、法国、英国,还有北欧,都是发达国家,但是他们的制度中、政策中、甚至在意识形态中,都有很多社会主义因素--那地方的资本主义并不那么纯粹。这不是什么秘密,也有大量理论和学术的研究,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知识界对此闷声不吭,是真不知道?还是假装不知道?你说得不错,土地问题、房价问题、医疗体制问题、资源流转和要素市场的问题,这些背后都有个权力问题,但是寻找"制约"办法的时候,为什么只盯着美国?加拿大的"制约"就一点参考价值都没有?北欧国家的"制约"办法就不能借鉴? 南都周刊:这可能是双方的知识结构不同,造成的观察问题视角不同造成的。"自由主义"未必不了解"后现代理论"、"后资本理论"、"法兰克福学派",但在他们的知识逻辑下,觉得这些理论对解决中国的问题并没有实际用途,最重要还是中国要向现代社会转型,要对权力进行限制。 李陀:这个我不太同意你的意见,因为我很注意"自由主义"对各种具有批判倾向理论的攻击和批评,说实话,每一次我都很失望,因为那些批评只能说明他们并没有下功夫读书,而你要批判的理论和著述,恰恰应该是下功夫的,起码你要弄明白人家是什么意思。 至于"最重要的还是中国要向现代社会转型",这样想,还是沿着一个很传统的思路走的,问题是,全球化带来的新世界已经搅乱了我们过去所有熟悉的概念,"现代社会"在今天是什么意思?还是启蒙理想或者是马克思想象中的"现代社会"吗?或者换个说法,启蒙理想或者马克思想象里的那个"现代社会"在今天还能够实现吗?这么说的人,还是进步历史观,认为前边有一个美好的"现代社会"在那儿等着,只要"限制权力"就能实现那个理想--这种天真我很尊敬,但是其中的幼稚,我不能同情。 南都周刊:按照你的说法,可不可以总结为,你对中国"自由主义"的批评,一是进步史观;二是以美国为坐标来评价中国当下的社会问题和设计下一步转型路径;三是对中国社会转型认识过于简单话,理想化,没有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 李陀:这么说也可以。但我还要强调,关键是认识不认识,或者是承认不承认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的全球化给世界带来了一个新形态的资本主义,这个资本主义又凭借全球化建立了一个深入政治、经济和文化个层面的世界新秩序;还有,这个新秩序带来的新环境已经使得我们已有的人文知识发生了严重危机,因此要依靠过去的经典知识和理论来解释这个新世界,并依靠这样的解释来行动,已经不能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不管是大问题还是小问题。我想,无论真假自由主义,对这样一个看法是决不会同意的,争论还会进行下去。 中国知识分子的"普罗米修斯情结" 南都周刊:在这场争论中,你也参与了,在96年12月还在《读书》上写了"让争论浮出水面"一文,当时是怎么回事? 李陀:当时的情况是汪晖和黄平刚刚接任《读书》的主编,有一次和黄平聊起,感觉90年代的知识界和80年代很不一样了,不但对很多问题没有共识,而且分歧很大,加上社会环境的变化,大家沟通机会不多,大多都是背对背互相批评、议论,很不利于团结(现在回想起来,那时候考虑真简单,根本没想到大家还会又分成这"派"那"派"地打起来)。怎么办?黄平出了主意,说请几个人到编辑部来聊聊,面对面交换看法,也可以争论,然后写几篇文章在《读书》上发表。于是找了四个人:徐友渔、雷颐、陈燕谷和我,就在三联书店咖啡厅一起谈了半天。我记得,虽然意见不同,几个人当时聊的还都是心平气和的,没有吵,连激烈的争论也没有。这场聊天后来有了成果,就是分别在《读书》1997年12月和1998年1月《读书》上发表的徐友渔、雷颐和我的三篇文章(我的一篇就是《让争论浮出海面》,陈燕谷没有写)。我希望有兴趣的人不妨找这几篇文章再看看,特别是看看徐友渔的文章里这样的句子:"西方马克思主义最有价值的内涵是它的批判精神,它提出和发展的社会批判和文化批判理论,对于我们反省现代化进程中的种种负面现象抵制物欲的膨胀和拜金主义盛行,具有可贵的启发和借鉴作用。但另一方面,它的浪漫主义和乌托邦气质,它对现代化的拒斥态度,有可能在中国引起'半是挽歌,半是谤文;半是过去的回音,半是未来的恫吓'般的反响,造就出几个西方'新左派'的盲目追随者和蹩脚模仿者,有碍于中国走向世界,走向现代",读这些文字,不知道你能不能想象我的震惊:怎么上来就这么大的火药味儿?一下子就判定人家是"西方'新左派'的盲目追随者和蹩脚模仿者"?怎么这些"盲目"和"蹩脚"的笨家伙还能有碍于"中国走向世界,走向现代"?说实话,我看见这么大的帽子飞了起来,一下子就想起文革里红卫兵写的大字报,"何其相似乃尔"!后来,当我看到徐友渔写的那些激昂的批判文革的文字时候,就不能感叹:徐友渔,你怎么就看不见自己文凤里那股红卫兵的味道啊?那味道还不够浓吗? 我还再想引一段我自己写的《让争论浮出海面》里的一段:"问题是到了今日,星移斗转,时势大变,一是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使中国落入空前激烈的社会转型之中,二是冷战结束,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如破堤洪水向全世界蔓延泛滥。面对这样的剧变,中国的知识人在选择何种理论或知识做资源时是否应该有新的标准和尺度?是否应该更多地考虑我们在发展知识的时候究竟面对什么样迫切而严重的问题?当我们对究竟什么才是严重的问题有分歧时,是否应该不只是进一步旗帜鲜明地推动论争,还应该各自检讨自己过去占有的理论资源和思想资源是不是有问题?我们是不是被某种话语所支配而不自知?是不是某类知识(比如自由主义的理论体系)本身在限制我们的思考?"如果我记得不错,这些意思也是当时在三联咖啡室里,我当面和徐友渔表达的主要意见。如果当时大家都取这样的态度,我想九十年代的争论可能是另一个样子,不会有那么多脏水泼来泼去,朋友间也不会那么伤感情。 从这三篇文章发表以后,我一直有一种不祥的预感。本来,中国的知识分子在80年代都是匆匆上阵,大家知识准备都不足。九十年代的大辩论,本来是个特别好的机会,相互揭短,互相批评,相互提高,参与争论者都在理论上不断成长,在知识上不断丰富,这不挺好吗?可是后来,辩论在一定程度上变成混战。尤其是后来的"长江读书奖"事件,里面污浊的东西太多,今天看来,其后遗症也比我们想象的更严重。我相信,将来历史学家会把这个事件搞清楚。比如,那次评奖委员会的评奖记录如果能够公布于世人,很多事情都会很清楚。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评奖记录直到现在还不能公布,让汪晖吃了一个哑巴亏。 南都周刊:就目前看,争论延伸到具体领域会不会是一个趋势? 李陀:同意你的判断。最近我在《南方周末》上看到一篇讨论瑞典社会主义的文章《民主社会主义在瑞典》,中国媒体现在也开始讨论社会主义问题了,这是个不小的进步。中国改革到今天,最终走哪条路并没有解决,至少在很多制度建设的具体问题上是这样。可是,只要思考讨论这些,就有一些不能回避的问题,一个是,是不是一定走美国的路?我们有没有可能借鉴一下瑞典,或者借鉴一下印度?这些至少都可以讨论。另一个是,怎么对待社会主义?在一些自由主义者看来,社会主义已经过去了,没有必要再谈了,这种观点没有看到,二十世纪是一个漫长的世纪,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生死相搏的一百年,虽然社会主义作为一个运动是失败了,但是要想理解今天的世界,特别是理解今天的新型资本主义为什么出现,何以形成?那还得研究社会主义运动,特别是研究它为什么失败。不然,老是从经典著作的眼界看今天,那就提不出新问题,也看不到新的可能。 从现实看,社会主义并没有完全死去,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现在还活着,中国有这么长的社会主义传统,你更不可能把这个传统一下子连根拔起,那很危险,前苏联就是例子,中国如果学前苏联,乱子会更大。中国下一步的改革,面对根深蒂固的很多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遗产,怎么办?是彻底清除掉,还是像北欧那样保留一些社会主义因素来解决社会公正问题?但如果这样思考, 就仍然会与各种类型的自由主义理念发生冲突。比如,面对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人,面对坚持"真正的市场经济"能解决今天所有问题的人,该怎么解释在瑞典,政府在解决社会公正、社会福利上发挥的巨大作用?如你所说,这些问题很具体,今后争论要是能针对这些具体问题进行就好了。 在查建英做的《八十年代访谈录》里,我说了一个看法:自"五四"以来,中国知识分子一直有一个"普罗米修斯情结",就是认为真理之火在西方,中国知识分子的勇气和智慧,就表现在看谁能偷来真正的火,只要这个火在中国点燃,就可以解决中国的一切问题。这就出现了一个绵延不断的"窃火"迷信,问题往往成了:谁敢做普罗米修斯?谁是真正的普罗米修斯?今天,这个迷信是不是该打破了?经历发生于二十世纪后半期这次知识大转型以后,"西方"这个概念本身就成了问题(谁是西方?),在西方生产的知识不再具有那种高高在上的指导人类进步的权威性质,还"窃火"?去哪里窃?窃谁的火?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的确已经是平的,就知识发展来说,出现了无论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所有这些国家知识分子都共同参与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学术环境,大家一起努力,共同创造一个足以能应对和解释我们面对的新世界的知识发展。当然,这样的知识发展并不平静,一定充满了冲突,充满了相反的意见,充满了相互批判。可是,说句时髦话,这也是机遇,中国知识分子应该参与其中,不但在这里头寻求有利推进中国变革的知识资源,而且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而不是在派性十足的攻击里相互消耗,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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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1
日前,"非诚勿扰事件"、"张悟本事件"、"电影《八天八夜》事件"等不断出现的媒体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媒体伦理的讨论如火如荼,多种世态万象背后折射出媒体行业的诸多现实问题及其面临的道德困境。对此,本报(《中国社会科学报》)记者特约请新闻学、伦理学及法学专家进行了讨论。困境之一:社会公益个人隐私难兼顾大众传媒在报道一件事实时,如何才能做到既满足社会公益,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当二者存在矛盾时又该如何调节?这一度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以纪录片《麦收》为例,该片描写一名女子从农村到北京从事性服务工作的遭遇。该影片虽然没有任何裸露及限制级画面,但由于影片对当事人毫无遮掩的拍摄,引发了道德争议。反对者指出,除女主角签署同意书外,导演未征询其他出镜者同意,侵犯了他人隐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观众有权拒绝、抵制侵犯隐私的作品,当导演未处理性工作者的个人信息时,观看影片的行为将令被拍摄者承受更大风险。"媒体报道与科学研究的目标固然都是求真务实,但正如科学研究有禁区一样,媒体报道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以人为本原则,就是必须尊重与维护人的心灵和肉体的完整性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伦理学研究室主任甘绍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中国传媒大学陈卫星教授在其《新闻伦理的可能性》一文中表达了相似观点。他指出,无论记者、编辑怎样大公无私,都不能保证做到客观中立,特别是在涉及自身观点和职业利益时,话筒和摄像机的强行介入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是可接受的,不仅涉及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有时还源于媒体的自我期许和受众压力。网络和信息化时代,一方面,有人害怕自己的隐私被泄露;另一方面,有人通过暴露自己的隐私而出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陈力丹教授分析,绝大多数人想保护个人隐私,然而个体有不同,有人更喜欢抖搂隐私扬名,这跟实行市场经济有关。市场经济有一条要求--货物要有品牌。而名气背后意味着利益能够带来价值。对于媒体而言,社会公益与个人隐私都代表着不容漠视的重要价值,两者之间能否找到平衡点是问题的关键。甘绍平认为,今天人们的价值观已日益多元,开始从重视社会公益的维护向保护个人隐私转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告诉记者,今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行为责任法》第二条,明确将隐私权列入保护范围,规定对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只是民法的保护,隐私权同样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且是所有基本权利中较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它是宪法中人格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人格尊严"这一重要原理的直接反映。困境之二:权利与权力的话语权之争被称为"无冕之王"的记者,在社会上担当扬善抑恶、维护正义的角色,它向社会提供的不是一种普通产品,而是拥有高度社会影响力的特殊产品。然而,现实中媒体常常面临尴尬处境:新闻报道时成为强势部门的"传话筒";在教育、民生等报道领域,为有钱者代言,为有权者造势。最终导致越是强势部门,越在媒体上拥有话语权,越是弱势部门,越失去话语权的现象。"无冕之王"们在纠结中纷纷笑谈新闻理想如灰飞烟灭。陈力丹指出,目前我国传媒界往往有权力意识没有职业意识,没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行业,而这个行业是有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其实,作为一个新闻记者应该明晰自己的社会责任,明确自己其实谁也不代表。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张传有教授也认为,新闻媒体的权力主要是一种话语权,它来自于民众本身所具有的知情权、政治参与权、发表言论的自由权以及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权。从终极意义上说,新闻媒体应当为之负责的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本报记者在采访时,专家公认目前我国新闻媒体普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自主性不够,许多新闻从业人员很难在权利和权力面前抉择;二是自律不够,媒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乏,由此引发许多新闻媒体失范事件。信息化时代,传媒界众多乱象是否说明媒体产出的全是负价值呢?当然不是。西南政法大学李光辉教授对此作了说明:虽然大众传媒的社会角色在现代社会中被不断修改,逐渐成为一种诸如意识形态的工具、文化的霸权、媚俗的艺术而招致许多批判,但它的内在规定性并未改变,依然是满足人类沟通交流的天性以及信息传递的需要。在不断的信息传递和沟通交流中,人类获得了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着自身的自由。这也正是大众传媒得以存在于世的根本理由。困境之三:资本至上还是责任至上近日,浙江卫视《为爱向前冲》停播,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全面整改。7月3日,在京举行的"2010年应用伦理学之传媒伦理夏季论坛"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宣传管理司副司长李宗达坦言,近年来对外舆论监督比较多,对本行业监督不多,出现了许多问题。当前一些电视台文化娱乐类节目、情感故事类节目、医药卫生类节目出现了格调品位低俗,价值取向偏差等苗头。一位从事一线工作逾20年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诉苦",谁也不想走低俗路线,但央视索福瑞定期要统计各大卫视排行榜,每次几乎都是湖南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安徽卫视占据前四强。事实证明,越低俗,收视率越高,观众越喜欢看。他认为,尽快推行电影电视分级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谈及媒体与伦理的关系,除了总要关涉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之外,有两个核心话题是人们很难回避的:第一个话题是媒体的社会良心。第二个话题是,尽管媒体企业化是全球性趋势,但正如企业伦理所要求的那样,媒体企业并不仅仅是一部赚钱的机器,它还承载着应有的社会责任。"甘绍平研究员如是说。那么,媒体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媒体伦理的核心价值怎样理解,有学者认为,媒体"真正的伦理精神"作为一种具有超越性、引领性的应然与实然相共生的道德品质或德行,应当具有求是精神、正义精神、仁爱精神、勇敢精神、自由精神。也有学者提出,媒体应是公民利益与意愿的服务者。它提供一个信息流通与观念交锋的客观平台,让公民在对这一平台的审视过程中塑造自己的价值判断,从而实现自主的道德选择。反映到实践中,这就是以人为本,在灾难中不以别人的悲痛作为吸引读者的卖点;在拍摄特殊群体或弱势群体时,自觉使用马赛克技术,尊重别人的隐私权;不作低俗和虚假宣传,维护新闻媒体的严肃性和神圣感。专家最后指出,近年来传媒业的发展固然十分迅速,媒体伦理及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却亟须建立,如何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一些人免于钻法律的空子,恐怕还需要政府、学者和有识之士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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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1
说到山西,这是一个和我们颇有缘份的地方。在课题组中,有一个是山西人;有一个曾在山西插队6年,当过生产队长;有两个曾于1983年前后在山西做过户包小流域(千家万户治理千沟万壑)和区域发展重点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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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0
从2010年3月中、下旬开始,围绕汪晖的早期著作《反抗绝望》一书,《南方周末》和《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发表了大量的文章和访谈。网络媒体上的激烈争论更是十分罕见。从四月开始,有人向国外翻译、评论和出版过汪晖著作的译者、评论者、刊物和出版社广泛寄送匿名信,一些与汪晖合作过的学者和学术机构也成为这些匿名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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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9
提要:关于产权制度的讨论大多是在经济学特别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框架中进行的。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基本命题是,即:"产权是一束权利"。产权界定了产权所有者对资产使用、资产带来的收入、资产转移诸方面的控制权。产权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从而保证了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效率。与经济学的思路不同,本文从社会学制度学派的解释逻辑出发,提出"关系产权"的概念,以此来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这一中心命题,为解释产权在中国转型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和有关的经济现象提供一个不同的分析角度。这一思路的基本观点是,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因此,产权结构和形式并不是像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反映了企业的独立性;恰恰相反,产权反映了一个组织与其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者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本文讨论了关系产权的概念、理论思路和实证意义,并从这一思路出发,重新解释了"模糊产权"在中国乡镇企业发展中的意义。-- 经济活动是由追求自身利益的人们或经济组织所进行的;而一个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或产权界定了从事这些经济活动的人们或组织的利益所在,从而影响了他们可能选择的经济活动。在这个前提下,我们不难理解,产权制度对人们或组织的经济行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若依此观之,中国经济转型的过程即是一个重新界定所有权归属、变更产权制度的过程。近年来,产权作为一个中心经济制度得到了社会科学和政策研究工作者的极大关注,但关于产权制度的讨论大多是在经济学特别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框架中进行的。①「参见盛洪主编,2003,《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中收集的一组文章。」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基本命题是:"产权是一束权利",即产权界定了产权所有者对资产使用、资产带来的收入、资产转移诸方面的控制权,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从而保证了资源分配和使用的效率。这是经济学理论有关产权讨论的出发点。 与经济学的思路不同,在本文中,我提出"关系产权"的概念,用以强调"产权是一束关系"这一中心命题。这一思路的基本观点是,一个组织的产权结构和形式是该组织与其他组织建立长期稳定关系、适应其所处环境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产权结构和形式并不是像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反映了企业的独立性;恰恰相反,产权是一束关系,反映了一个组织与其环境-即其他组织、制度环境,或者组织内部不同群体之间稳定的交往关联。从这个角度来看,关系产权是一个组织应对所处环境的适应机制。本文从社会学制度学派的理论逻辑出发,为解释产权在中国转型经济中扮演的角色和有关的经济现象提供一个不同的分析角度。 为此,我们需要首先回顾一下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和它所面临的困难;尔后,集中讨论本文的主题关系产权的概念、理论思路、分析角度以及实证意义;最后,我们应用这一思路来重新解释中国乡镇企业发展的现象。我希望这篇文章有助于回答一些更为广泛的问题:如,在中国社会发生大规模变迁的今天,产权对组织行为产生了哪些影响?它是怎样发生作用的? 一、"产权是一束权利":一个经济学命题及其面临的困难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信息经济学和交易成本学派研究工作的推动下,产权经济学理论从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和奥地利学派的早期研究中脱颖而出,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中一个活跃的研究领域。经济学产权理论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主要着眼点是市场制度下,特别是不完备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条件下,私有企业之间产权的分配问题(Hart,1995)。这一学术思潮的出现与同时期世界范围内社会主义经济转型的历史背景不谋而合,恰逢其时地为这些转型经济的研究和讨论提供了话语框架和思路。 在关于产权的经济学和法学研究领域中,最具影响的一个理论思路是把产权看作是一束权利(a bundle of rights)。在经济学理论中,产权指人们对于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即在合约规定的他人使用权或法律明确限定的权利之外,所有者对其资产的使用和转手的全部权利(Hart,1995)。于此,德莫塞茨提出,产权具有"排他性"(exclusivity )和"可转移性"(alienability)的特性(Demsetz ,1988)。具体而言,产权有三个组成部分:(1)资产使用的剩余决定权,即产权所有者对其资产有着除合同规定的他人租用的权利之外的全部决定权;(2)资产所得收入的支配权,即产权所有者对其资产所得的收入有着全部支配权;(3)资产的转移权,即产权所有者有将其资产转让给其他人的决定权。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经济学的这一基本思路概括为"权利产权"及其相应的激励机制。 不难看出,权利产权的理论思路强调产权的排他性、独立性,以及相应的组织间明确分离的边界。这个理论思路可以追溯到经济学里著名的科斯定理,即:所有权的明晰界定可以促使人们通过市场机制来有效率地分配风险和激励。用科斯(Coase ,1960)提出的一个例子来说,在"环境污染"的外部效应(externalities )条件下,只要将污染方和受害方的产权界定明确,双方就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谈判并找到解决方案,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率分配。 换言之,产权的明晰化可以导致外部效应内在化,减少交易成本,且有助于克服组织内部的投机行为。在这个意义上,产权是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经济制度。 虽然产权在经济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长期以来,产权理论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并没有长足发展。道理很简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中,私有制的产权制度一直占据支配地位,并随之发展起了一整套相应的经济制度。在这个背景下,产权的概念长期以来仅仅是经济理论的一个前提假设,而不是一个研究关注的课题,没有进入研究者的分析视野。即便是近年来西方产权经济学所关注的热门课题,大多也是作为合约双方的私有制企业之间、或私有制企业和公共社区组织之间,在资源交换或共同生产情形下如何分配所有权的问题(参见Anderson &Mc2Chesney,2003;Barzel,1989;Demsetz ,1988;Hart,1995)。 应该说,正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转型的这个大背景下,产权问题才真正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中心课题之一。科尔奈在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的"短缺"现象时,最早提出了产权问题。 他指出,企业的公有制造成软预算约束的困境,对国有企业提供了扭曲的激励,导致了低效率的资源分配和经济行为。"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期望国有企业会像私有企业那样行为,或者会出自本能地如受市场支配的行动者那样行事"(Kornai,1990:58)。他还认为,在转型经济中,私有制是抵制政治权力干涉的有力措施。我们可以看到,科尔奈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批评是从我们上面提及的经济学框架出发的,即他正是沿着把产权作为保证所有者自主决策的一束权利和相应的激励机制这一思路,推论公有制导致了资源分配和使用的低效率。 这个思路影响了经济学家有关社会主义经济转型的看法和政策建议(参见Lee,1991)。 魏昂德批评了科尔奈关于私有制可以促进企业效率竞争的观点,强调地方政府在当地集体企业运行中起到的重要作用。他提出了"政府即厂商"的说法,认为地方政府仿佛扮演一个企业集团总部的角色,把地方企业作为它的子公司,积极地参与指导它们的运行和发展。 他指出,中国政府近年来关于政府财政的改革使得基层政府的财政激励尤为强烈。"与级别高的上级政府相比,级别低下的基层政府可以对它们的资产实施更为有效的控制"(Walder,1995:270)。这就是说,行政层次越接近基层,基层政府的目标和利益与地方企业越一致,而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和控制职能也同时大大增强。由于地方政府的垄断地位,它们可以对这些企业提供其他所有者无法提供的优势条件,极大地促进了当地企业的发展(参见Oi,1992;Oi &Walder,1999)。 虽然魏昂德提出了与科尔奈不同的观点,但是他关于产权的基本认识还是停留在科尔奈的框架之中。他认为,在中国行政体制中,由于基层所有制的归属界定比较明晰,所以地方政府有着相应的激励以对其所属地域内的企业加以监督。换言之,由于这些产权界定的明晰化,新的激励机制促使这些基层政府像私有企业的主人一样去行为,从而导致高效率的资源分配与使用。 "产权是一束权利"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这一思路的确可以成功地解释中国转型经济中的一些现象,例如国营企业的大面积、长时期亏损与产权制度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这一思路在实际生活中也面临着许多难以回避的困难。在日常运行中,一个企业组织的产权常常受到极大的限制,且在许多方面含糊不清;有时甚至处于瘫痪状况,不能有效地运行。正像德莫塞茨(Demsetz ,1988)所说的,在许多情形下,一个企业的产权是"残缺"(truncated )的。在中国的转型经济中,我们常常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即在政治权力机构和企业之间,或者在企业之间,有着长期稳定的关系;这些关系体现了这些组织间的相互利益和承诺,并且是建筑在这些企业组织的产权权利被弱化的条件之上的。 例如,地方政府热心地参与地方企业的战略计划;但政府的积极干预恰恰弱化了企业的产权:首先,政府干预企业有关劳动力使用和投资机会的决策,这意味着对于许多企业甚至私有企业来说,它们对资产使用的"决策权"是不完全的。其次,企业常常向地方政府支付超过正常税收外的各种摊派费用,为地方政府所宠爱的项目捐赠投资,这就意味着企业对资产所得收入的支配权也被削弱了。最后,地方政府积极参与企业间的兼并和转让,并常常强加有关就业、资产流动等许多限制条件。因此,企业的"资产转让权"也受到了严重限制。换言之,经济学意义上产权的三个基本权利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弱化、扭曲,导致了"产权残缺"现象。不仅如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集体企业到私有企业的大规模转制浪潮,对魏昂德关于基层政府扮演集团公司总部角色的理论说法也打上了醒目的问号。 其实,我们在更为广泛的经济背景下也可以观察到上面描述的产权"残缺"的情形。例如,市场经济中的股份公司是将收入支配权和资产使用决定权在股东们和管理层之间分离的一个典型例子。从广义上说,企业在建立战略结盟和吸引外来资本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出让它们的"排他性"决策权利。在企业内部也是如此。经济学家青木观察到:在日本企业中,在信息加工和决策环节与决策执行环节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别。前一环节从来没有只局限于经理层,而生产线上的工人也参与了很大程度上的集体决策(Aoki,1994:13)。换言之,这些组织的内部运作,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产权者或经理层的决策权。日本企业中的终身雇佣制意味着,公司主人放弃了产权人通常所拥有的有关劳动力和人力资本使用的一些权利(如,解雇、辞退)。此外,大公司与其合作伙伴之间的利益分配因经济环境、市场状况而不断调整(Dore,1983),这也反映了传统意义上的资产使用决定权在实际生活中的妥协和扭曲;而政府对市场结构、市场进入和竞争手段的管制也意味着对企业使用资本的权利的限制。 简言之,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观察和许多研究成果都表明:产权在实际生活中许多方面的运行都与经济学的"权利产权"理论模式相去甚远。虽然经济学家告诉我们,产权明晰化有助于效率经济;但在实际生活中,产权常常是模糊的,象征性的,而且可能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不断地被重新界定(参见张静,2004;张小军,2004)。①「一种观点认为,产权的模糊性是对外人而言,对当事人来说,产权则可能是明晰的。 但是,这个说法不能满足经济学理论中提出的基本法律标准。产权明晰的一个基本标准是,在发生争议时它必须能够在法庭上得到确认(verifiable in the court );而对"外人"而言的模糊性意味着它无法在法庭上得到确认,这正是产权模糊性的要害之处。」新古典经济学基础上的产权理论只是告诉我们,产权模糊的这些情形是不合理的、低效率的,最终会被更具竞争力的明晰产权所替代。然而,对上述那些十分重要、有趣、需要关注和解释的经济现象,产权理论却视而不见,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解释,甚至索性排除在其分析视野之外。中国经济学家们在研究转型经济的这些现象时做了有益的探索,并提出了各种解释(参见盛洪主编,2003;汪丁丁,1996;张维迎,1995;周其仁,2002)。下面,我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一个不同的分析思路,并尝试对这些现象进行解释。 二、"产权是一束关系":一个社会学的思路 让我们以一个实际生活的例子为起点提出需要分析解释的问题。在一次调查研究时,我访谈了一个广告公司的总经理。②「文中所举例子除了说明出处的之外,均取自在2000年前后作者与李强、蔡禾教授合作研究组织间合同关系时收集的实际资料。在陈述这些材料时,我略去真实地点和身份,以便为采访对象匿名。」这个公司是他创立的,有五位独立投资人合伙入股参与。 从这位总经理的角度来看,这五位合伙人中,每个人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有的提供资金,有的提供重要的业务信息,有的则是总经理信任的朋友,提供可以信赖的建议。在访谈时,总经理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次,一位合伙人要求这个广告公司为他自己的另外一个公司做一个项目,并事先谈妥了这个项目的费用。但是,在项目完成后,这位合伙人却迟迟没有支付事先规定的费用。总经理几次委婉地提醒这位合伙人,但是他都充耳不闻。这位总经理这样告诉我: "最后我意识到,他实际上一开始就没有打算给这个项目付款。当然,我可以直截了当地向他索取欠款;但是,我不想因此影响了我们的关系。他(这位合伙人)位处一个非常重要的行业里,外人很难进入。他常常把重要的客户介绍给我们公司。我可不愿为了这笔款项而影响到我们之间的关系。" 这个欠款违约事件看起来确凿无误,但仔细想来又有许多模糊之处。例如,这位合伙人既是合同一方又是这个公司的所有人之一。在这里,有关收入支配权归属的界定并不是明白无疑的。按照经济学的逻辑,一种解决办法是,这个广告公司把这位合伙人的股份购回,那么广告公司和这位合伙人的关系就从模糊的产权关系转变为明晰的公司间业务往来关系,而广告公司就可以通过正式合同和法律来解决和避免这类问题了。但这位总经理显然没有接受经济学的这个逻辑。他知道,这种产权明晰化意味着将这位合伙人推出圈外,结果是他将不再把商业机会介绍给自己的公司,从而给公司的长远利益造成更大损失。在这个故事里,产权的模糊性有着代价和益处。它的代价是因此引起的资源分配的低效率和激励不足;它的益处也很明显,即维持这一关系而为公司带来的资源和商业机会是难以替代的。在这位总经理看来,这一关系带来的益处无疑大于由此引起的低效率的代价损失。 我认为,我们应该把产权作为一个"关系性"的分析概念(a relation2al concept),以便对上述现象加以解释。因此,我提出"关系产权"这个概念,以概括"产权是一束关系"这样一个命题,即一个企业组织的产权结构反映了这个组织与组织内外环境之间长期稳定的各种纽带关系。这个命题的基本出发点与"产权是一束权利"的经济学思路不同。"关系产权"的思路不着眼于组织的边界和排他性权利,而是强调组织与环境之间建立在稳定基础上的相互关联、相互融合、相互依赖;产权的结构被用来维系和稳定一个组织与它们的环境之间的关系。"关系产权"思路的另外一个意义是强调,我们应该从企业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这个角度来认识产权所扮演的角色。例如,一个国有企业和一个私有企业,在其产权上可能都有着明确的界定;但是,从关系产权的角度来看,它们与制度环境却有着十分不同的关联。 一个国有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为国家完全所有,这一产权结构蕴涵了这个企业与政府机构以及相应制度环境的独特关系;而一个私有企业所有权则意味着它面对着与国有企业十分不同的制度环境。同样地,一个股份制公司的产权结构则体现了它与持股人及其股票市场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没有关系"也正是一种关系。如,当我们观察到一个个体户与其他企业或政治权力机构没有任何产权关联状况时,这也恰恰反映了它与其所处环境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 当然,我们在提出"关系产权"这一概念的同时,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建立在产权之上的利益关系与其他基础之上的利益关系有着什么样的不同,以致我们需要一个新的概念来描述概括这一现象?我们知道,在组织研究的文献中已经有了许多关于组织间关系的概念。例如,企业在即时市场上与消费者发生的短暂买卖关系,企业间双边的正式合同关系,企业间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关系,企业与制度环境之间长期稳定的关系,等等。那么,关系产权的独特性是什么? 首先,关系产权的概念是建立在与以往不同的解释逻辑之上的。我们是从制度意义上来界定关系产权的。权利产权的经济学思路强调经济人的主体性、独立性,着眼于产权权利对人们的激励作用。而社会学的思路引导我们注意企业对其所处环境、特别是非经济环境的依赖,强调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制约。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经济学家看来是"产权残缺"的现象,在我们看来恰恰表现出了企业适应环境的战略选择。在微观层次上,我们可以把关系产权的结构形式看作是企业适应其特定环境的战略对策的结果。例如,一些企业用产权的模糊性(收入支配权,资产使用的决定权)来换取地方政府的保护和获得稳定的资源来源。以关系产权的思路来看,这些情形可以被解释为企业通过在产权上某种形式的妥协、分享或出让等策略,以便建构一个稳定有利的发展环境。从宏观层次上,我们把关系产权的形成看作是制度环境对企业的组织制度加以制约的结果。既然关系产权体现了组织对环境的适应机制,那么它的结构和形式必然取决于环境的宏观条件。于此,我们可从两个方面予以讨论。其一,一个经济体系中信息、资源、机会的分布状况影响了关系产权的形式。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所有生产要素都通过市场价格加以分配,所以,独立的产权结构即是最佳的应对形式。 这是关系产权的一个特例。而当一个企业所需资源需要通过非市场的途径获得时,它的产权结构和组织行为不可避免地被相应的社会制度所渗透、所制约。这是组织社会学中制度学派的一个基本思想。其二,已有的制度设施也影响了产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例如,在法律设施代价昂贵而社会调节机制活跃的社会中(如许多亚洲社会),人们通常使用非正式的调节机制而不是正式法律手段来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因此,产权结构和运行也随之反映了这些社会调节机制和过程。简言之,宏观制度设施提供了限制条件和相应的激励;而在微观层次上,企业在已有的宏观约束条件下则会采取相应的对策。关系产权是在这两者的相互作用下演变而成的。 其次,本文提出的关系产权的概念得益于近年来有关社会关系网络的研究(Bian,1997;Granovetter ,1985;Lin ,2001)。但是,我们强调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在制度层面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这与社会关系网络理论中的关系概念有着重要的区别。我们可以借助费孝通关于"差序格局"的观点来说明这一重要区别。费孝通指出,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是以个人为中心的,其他所有的个人和群体都按照与这个中心的社会距离而产生亲疏远近关系。在这个格局中,人们的血缘关系或亲情关系(如家庭)成为最为亲密稳固的社会关系(费孝通,1998)。 关系产权所关注并强调的恰恰是企业组织通过产权的融合而建立一种类似于亲情关系的"圈子"。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产权基础上的关系看作是一种极端的强关系。需要指出的是,产权基础上的关系与通常社会关系网络研究意义上的关系有着以下不同的特点: 第一,持续性。近年来,社会科学文献中讨论的社会关系网络,通常是指两个或几个独立活动者之间建立的经济关系或社会关系。在许多情形下,它们为了达到某种目标而设立;但在这些具体目标完成后,虽然可能仍然维持,但不再活跃。如此,企业间合同关系亦随着合同的完成而告结束;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因地因时而有着或紧密或松散的变化。 与这些情形相反,关系产权具有从相互独立的行动者之间的关系转变为"自家人"关系的质的变化。因此,它蕴涵着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不能任意改变,不因为某一项交易的完成或失败而结束。例如,一个人在租用一个公寓时,他与这个公寓的关系是临时性的,没有超过租约之外的承诺。但是,一旦他拥有了这个公寓,在这个产权上建立的关系就是稳定持续的、无时不在的、不可任意割舍的。 第二,双边性或多边性。社会关系网络研究强调行动者的策略行为,通过建立关系网络来达到某种目标。在这个模式中,某一方行动者是主动方,而这个关系的存在、其强度和稳定性随着他的行动而变化。 但是,产权基础上的关系是双边或多边的,不是某一方可以任意改变的。因此,相对于其他的关系来说,产权基础上的关系不仅是更为稳定的,而且是更为对称的,必须在双方的互动中加以解释。例如,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明确承认或默许,乡镇企业的产权转制是不可能实现的。 第三,社会关系网络理论中的关系无论是工具性的,还是情感性的,或二者兼而有之,都局限在网络关系中的成员;而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则建筑在更为广泛的制度保障(法律认定)、或者共享认知(社会承认)的基础之上。同样地,一个企业的所有者(全部所有者或部分所有者)对这个企业的认同和承诺也具有类似的特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观察到的不同家族、不同部落、甚至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联姻"也近似于这里所说的关系产权。正是因为通常意义上的社会网络关系的短暂性和非稳定性,才产生了关系产权存在的必要性。关系产权的这种稳定特性,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维系,另一方面是因为人们(组织)作为所有者的认知和承诺。 关系产权这一概念虽然是在本文中首次使用,但是这一思路在以前许多学者的研究工作中已经有不同形式的表达。例如,张静(2003)在关于农村土地纠纷处理情形的研究中指出,土地使用权的界定并不是建立在稳定的法律制度之上,而是常常随着政治权力和利益集团的参与而不断变化,产权归属表现出极大的弹性。折晓叶和陈婴婴(2004)的研究,从社会资本的角度分析了近年来乡镇企业产权转型的机制,特别是经营者与社会资本之间的相互作用,描述了一幅产权(资本)在各种力量相互作用下不断演变、变动不居的图画。在英文文献中,迈耶和陆(Meyer &Lu ,2004)也注意到中国企业组织边界有着多重性和不确定性,在讨价还价过程中不断地重新界定。倪志伟(Nee ,1992:4)提出了企业混合型产权在中国转型经济过程中的意义。他认为,在中国经济中,政治权力和市场机制的并存意味着相互竞争的资源分配机制;它们对企业行为产生了相互矛盾的压力要求,提高了交易成本。在倪志伟看来,混合型产权的企业"是试图克服在微弱的市场结构和不完全的市场转型情况下产生的问题的一种制度安排"(参见Chang &Wang ,1994;Weitzman &Xu ,1994)。但是,倪志伟把混合型产权看作是一个过渡性形式,认为它最终会转变为明晰的产权制度。 在关于匈牙利的社会主义经济转型的一项研究中,社会学家斯达科(Stark,1996)注意到"在后社会主义阶段,日常行为方式和活动,组织形式和社会关系可以成为资产、资源、可信的承诺和协调活动的基础"的情形,并提出"重新组合的资产"的观点来解释这些现象。 斯达科强调,所谓"重新组合的资产"是企业组织针对环境不确定性、多重的和重新组合的资产是组织自身保护和投资组合的管理形式。在这里,人们针对组织环境的不确定性而分散他们的资产,重新定义和组合他们的资源。他们试图通过这些做法来保持通过不同逻辑或不同的测量标准所得到的资源。(Stark,1996:997) 上面这些观点,尤其是斯达科的想法,与本文提出的"产权是一束关系"的思路有许多相同之处。斯达科的思路强调资产重新组合是行动者获取资源的战略对策,但在我看来,关系产权的概念及这里隐含的关系是建筑在稳定的制度结构上的,而不是像斯达科所说的仅仅是应对环境不确定性的策略;这些关系是长期稳定的,而不是像倪志伟所说的仅仅是转型经济中的一种过渡形式。关系产权的概念特别强调这些产权关系产生的稳定的制度基础,是组织社会学中制度主义理论思路的一个延伸和应用。在此基础上,我希望从一个内在一致的理论逻辑,对下面一系列表面上看起来互不关联的产权现象做出解释。 1、产权的交融性。在一些情形下,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产权来换取与其他组织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例如,不同公司间的合资项目意味着这些公司产权在某一项目上互为融合,为在技术、产品或资源等方面的合作关系提供基础。产权经济学理论从效率角度对这种现象给出了一个解释(Hart,1995)。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在这种合资形式搭起的统制治理框架中,其诸种决策权的实施方面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时随地不断演变,因此并没有权利产权意义上的独立性和明晰性。在这里,产权的交融性隐含着模糊性。 2、产权的弱化和妥协。在中国转型经济中,我们可以观察到这样一种普遍现象,即企业通过在产权上(资产使用决策权、收入支配权、转手决定权)非正式的弱化、妥协来换取其他组织的认同和合作。我们上面谈到的那位广告公司总经理与其合伙人的关系即是如此,更为常见的是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非正式交换关系。从权利产权的角度来看,这种弱化和妥协是"产权残缺"的例证;但从关系产权角度来看,它们意味着企业与其环境要素建立起一个稳定合作的关系。举例来说,众所周知的一个现象是私有企业交纳的正式税费通常很低,但与此同时,它们向地方政府交纳了税费外的其他费用。据报道,在有些地区这些费用高达正式税率的两倍以上(人民日报,2003.4.10)。我们不难推测,私有企业的低税率可能反映了这样的情形,即地方政府采取保护主义政策,以便换取这些企业对地方政府的项目提供正当纳税外的援助。在这个意义上,"相互承诺"的做法使得权利产权基础上的组织间边界变得模糊不清了。 3、象征性产权。在许多情形下,一个组织可能会与其他组织建立起象征性产权关系,即其他组织有着名义上的产权参与,但是它们并不参与实际的决策过程。张小军(2004:129)在研究福建阳村地权历史资料时,注意到土地产权的名义规定与实际运用中的差异,提出了象征地权的概念,即产权的实际运行取决于其所处社会观念和文化制度,如"地权可能通过政治权力的强迫或社会观念的改变而改变"。张小军强调象征地权"在实践中不能充分存在和履行"的困境。但我在这里着眼于产权象征意义对企业适应环境的正面作用。例如,在改革初期,许多私有公司"戴红帽子"-冠以集体企业之名,或者挂靠在某个政府机构之下。 这些政府机构可能不在企业运作中发生实质性作用,但产权结构中所表现的关系纽带有着重要的象征性意义,建立了企业与环境的一种特殊关系,为组织存在和运作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4、隐性产权。中国转型经济中另外一种重要现象是,一些企业组织的产权为当事人心照不宣地熟知和认同;但是,这种产权归属从来没有被公开表述过,也无法在法庭上得到确认。我把这种产权称为"隐性产权"。例如,许多私有企业或合伙企业起初是建立在家庭关系之上的(血缘关系,亲属关系)。这些关系的一个特点是它们的产权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共识之上。当出现争议时,会有某种机制(例如家庭内部的决策结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这种关系具有类似产权的稳定持续的特点。我们可以从这个角度来解释改革初期的一个现象,如一些国有企业的厂长常常把生产业务转手介绍到他的亲戚或朋友办的私有企业去。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位负责人不是这个私有企业的正式所有者之一,以避免假公济私的嫌疑。但是,这种"隐性产权"(即有关他在这家私有企业中产权地位的共识),为他和这一私有企业的持续关系提供了可信赖的承诺。这种关系不是短暂的、工具性的社会网络关系,而是建筑在有关产权的"隐含的"但同时又是共享的认同之上的。这种关系的功能,可以类比于上述的家庭血缘关系保证了家庭成员在家庭企业中有关产权的分享制度。 上述情形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企业以对其权利产权的妥协,来换取与重要资源持有者之间长期稳定的关系纽带,从而建构一个稳定有利的生存环境。在这个意义上,关系产权的概念更为恰当地概括了产权制度的这一特点,并明确了关系产权是对组织环境的一种适应机制。 三、关系产权与企业行为 任何理论都是对现实生活的简化和在一个特定角度上的"猜想"。因此,一个有解释能力的理论应该是有边界条件的和可以证伪的。具体说来,一个理论必须能够对现实生活的有关现象有着独特的分析角度。如果一个理论思路所引发的实证意义与其他理论的实证意义没有什么区别,即意味着我们无从验证这个理论是否有独特贡献,那么它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而且,这个理论推论出的实证意义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在研究中是可加以检验的。一个无法证伪的理论是一个同义反复的逻辑循环,没有解释力度。因此,理论的任务是双重的:一方面,它要阐明其解释逻辑以及相应的前提假设;另一方面,它应该提供可操作的实证意义。循此,我们在以下的讨论中,主要着眼于理论解释的第二个方面,即讨论关系产权思路的理论命题和相应的实证意义。具体说来,我们关心的是:关系产权作为企业应对环境的适应机制是怎样影响组织行为的,它有哪些独特的实证意义? 我们关注的中心问题是关系产权这一概念,所以我们首先提出测量关系产权的以下维度:(1)关系产权的广度,即参与产权结构的人或组织数目;(2)稳定性,即产权结构的持续时间和变动频率;(3)集中程度,即在参与产权的人或组织中,决策权的集中程度;(4)明晰程度,即产权的正式结构与实际运行之间(在资产使用的决策权,收入的支配权,资产转手的自主权诸方面)的差别。我们从获取资源的途径、企业的身份、制度环境三个方面来讨论关系产权与企业行为之间的关系。 (一)关系产权作为获取资源的触觉和渠道 我们以上讨论中的一个基本命题是:关系产权是一个企业为获取资源而伸向不同领域方位的触角和稳定可靠的渠道。在我看来,产权基础上建立的长期稳定的关系,接近于威廉姆森有关交易成本思路上讨论的"垂直兼并"情形。威廉姆森认为,企业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可能会兼并那些产品上游或下游的企业,从而将外在化的组织间关系转变为组织内部的关系(Williamson,1971)。 我们上面说过,关系产权可以理解为企业为了建立获取资源、机会或政治保护的稳定渠道所采取的战略对策。由于组织环境中许多的关键组织(如大公司、政府部门、民间组织)无法通过"垂直兼并"内在化,所以,一个企业通过参股、象征性归属、产权的部分出让等等方式,与这些组织建立近似于血缘纽带的"圈内关系"。因此,我们可以把关系产权看做威廉姆森意义上的一种制度性表现方式。 关系产权在中国转型经济过程中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经济改革中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与新古典经济学的"自然经济"起点是不同的。 我们面临的是企业间迥然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从中央所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到私人或家庭基础上的个体摊位)。一个企业所面对的挑战不仅是通过效率生产取得市场竞争优势,更为重要的是要得到生存所必需的资源和商机。这些资源可能不是通过价格来配置的,这些商机可能也不是出现在市场上的。在这个背景下,一个企业与重要资源的持有者或地方政治权力之间,藉此关系产权可以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即组织通过出让产权、弱化产权、融合产权等做法来将关键资源的渠道纳入自己的"圈内归属",从而为企业获得资源和政治保护提供渠道。而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不同企业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圈内"或"圈外"的亲疏关系,为所有者和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及相应的利益联合提供了一个稳定基础。因此,在那些产权不明晰、残缺或弱化的领域,可以预测,在企业和主要资源提供者之间,通常有着长期稳定的关系。也就是说,在产权明晰度和长期稳定的组织间的关系之间有着一个互为替代的关系。由此,我们提出以下的实证假设: 实证假设1:在组织间产权模糊的领域中,我们更有可能发现相应的长期稳定的组织间关系。 产权是组织获取资源的触觉和渠道,因此,产权结构与一个领域或行业的资源分布状况以及资源分配机制息息相关。如果不同领域或行业间资源分布的状况不同,那么,这些领域或行业中的企业关系产权的分布特点也应该是不同的。我们可以从市场化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市场化程度越高,意味着一个公司越有条件通过市场机制来获取生产要素资源或推销产品。在充分竞争市场的条件下,正如新古典经济学所示,生产者无须任何非经济性关系就可以达到资源的有效率分配。因此,市场化程度与关系产权的显著性有着互为替代的关系,如下面的实证假设所示。 实证假设2:市场化程度与关系产权的广度(利益涉及者数目)成反比,与产权集中程度成正比。 实证假设2背后的逻辑是:在市场化很高的条件下,资源流通为市场机制所支配,那么企业就没有必要通过关系产权来作为获取资源的途径。因此,关系产权的广度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而企业自主决策权就会相应地提高,并反映在产权集中的程度上。但我认为,市场化并不总是一个随着时间和经济发展而不断上升的过程,而是经济活动与制度环境以及其他替代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正如经济学分析中注意到的"寻租"行为一样,在一定条件下,关系产权的机制可以帮助企业比市场竞争更为有效地获取资源。这意味着,这类行为和关系有可能长期存在下去。 经济学的市场理论假设生产要素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加以重新组合。例如,高科技企业为了技术创新,需要雇用相应人力资本(如技术人员)。在充分信息、完全竞争的理想市场条件下,企业主可以通过价格机制配置各种资源(如雇用技术人员),并用具体合同规定来约束雇员的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资源的归属和使用无法清楚交割,而制定和执行合同的交易成本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常常导致这些市场手段失灵。在这些情形下,关系产权可以为不同资产拥有者之间的长期稳定合作提供基础。由此,我们可以提出另一实证假设,即: 实证假设3:当资源或生产要素无法明确分割归属时,我们更有可能观察到将各方利益捆绑在一起的关系产权。 例如,在高科技行业,当技术资源与人力资源无法分割时,我们会观察到雇员共同参股的关系产权形式。在农村的合作项目中,我们也常常观察到共同所有的"集体性"形式。周其仁(2002)从这个角度讨论了企业中人力资本和乡镇企业中农民企业家的作用。他强调了人力资本的独立性和与持有者的不可分割性,以及相应的产权形式。有趣的是,我们在国际关系中也可以看到类似的例子。对有争议的区域,有倡议和施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做法,这恰似用"关系主权"来替代传统的独立主权,以便解决或绕过陷于后者框架中难以摆脱的困难。 (二)关系产权作为一个组织的身份和承诺的有效信号 我们的第二个命题是:一定的关系产权决定了相应的制度逻辑,而这些制度逻辑在很大程度上界定了一个组织与其他组织的交往方式或者内部运行的方式,从而限制了企业相应的行为。这种制度逻辑使得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具有"圈内归属"的稳定性,为组织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身份(identity)和可信的承诺,成为该组织与其他组织或环境建立各种关系的基础。 我们首先考察关系产权在组织间相互关系上的意义。试想一个地方企业和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地方政府可以扮演一个庇护者的角色,也可以扮演一个协调者角色,或者可以扮演一个攫取者的角色。甚至在同一地区、同一类型的企业之间,政府的亲疏远近关系也是分明有序的。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都可以观察到这些截然不同的角色。那么,什么机制决定了政府在这些角色之间的选择呢?在这里,关系产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界定出了一个"圈内"的"亲情关系",这是其他社会关系所不能替代的。 我们可以用一组两个行为者之间的博弈来说明这一点(见图1)。赫希利弗(Hirshleifer,1982)说明,在这个简单的2×2的博弈中,x 和y 的受益不同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博弈,从协调,到竞争,到生态学上常见的弱肉强食的博弈。而这些受益取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对对方可能扮演的角色的期待。我们可以把一个地方政府看作博弈一方,把一个它所管辖境内的企业看作是博弈的另一方。而关系产权恰恰在这里为对方的身份、承诺和在相互作用中可能采取的策略提供了重要的信息,甚至还直接规范了组织间的关系和互动模式。 这些信息有助于双方找到相互沟通的平衡点(focal point ),提高协调的受益程度,从而改变了两方博弈的性质以及约束双方行为的有关规则。 例如,在"囚徒困境"博弈中,双方之间没有沟通,或者说没有明确可信的有关对方身份和承诺的信号。这种情形只能导致两败俱伤的纳什均衡。但是,一旦双方知道对方的身份和可能采取的策略,双方之间的互动就可能转化为一个双方均获益的"协调博弈"(coordinationgame)。再如,在"胆小鬼博弈"(the game of chicken )中,毫无信息交流的双方可能会各自采取冒险逞强的策略,导致两败俱伤。但如果双方知道相互的身份和秉性,那么,他们就可以采取相应的对策,促成一个双方都可以获益的结局。因此,这些可信的信号规范了双方可能采取的策略,导致了不同的博弈和结局。 藉此思路,我们可以解释不同企业间关系的差异性。如前述,我们强调了在转型经济中,市场和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是企业面对的最大困难。试想一下,两个远隔百里甚至千里的企业要达成销售或共同开发的协议,它们需要有关对方的身份和信用的信息。而关系产权在这里扮演了可靠信号的角色,因为它提供了一种稳定可信的有制度保障的身份。也就是说,当两个素不相识的企业在洽谈业务时,企业的产权结构和形式为它们了解对方承诺的可信性提供了重要信息。在我们的访谈中,许多推销员都提到,他们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所采取的对策是不同的。一位推销员这样说:我们和私有企业打交道很简单。他所要的和公司所要的东西是一样的。你可以马上和他谈生意。如果你的对方是国有企业的,你需要了解到他自己要什么。否则,就不可能达成协议。这些例子说明,企业产权类型成为人们进行市场交易时使用的一个重要识别标准,有利于人们选择企业间互动的基本模式和策略。 有许多研究指出,私有企业试图与地方政府建立亲近关系以便得到保护和优惠政策(Wank,1999)。的确,私有企业可能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来与国有企业竞争,并得到有利于自己企业的资源,以在短期内比国有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但从"关系产权"的思路来看,关系产权是政府在不同企业间采取倾斜政策的基础。虽然私有企业与某些政府官员之间可能有着密切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因人而异,因而是脆弱的。在一个长时期里,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在整体上应该是更为稳定的,例如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十分稳定亲密的关系。由此,我们提出实证假设4,即: 实证假设4: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具有超越其他社会关系网络的稳定性。 约束组织行为的制度逻辑体现在一组相互关联的组织特征之上,包括组织间相互关系和组织内部的运作方式。经济学家青木(Aoki,1994)在讨论日本企业特点时提出了这一观点。 他的研究说明,在日本企业中,终身雇佣制、信息分享系统、工作设计诸方面都密切相联;经理们通常把雇员利益放在股东利益之前给予优先考虑。这表明,在这些企业的产权结构中,雇员是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经济学家泰勒和威根斯(Taylor &Wiggins,1997)的研究指出,日本企业与美国企业之间在原料采购方式上有着明显的不同,表现出在采购、验收、合同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组织特性上的差异。这个观察的一个重要意义是,不同产权体制中有着制约企业行为的稳定的制度逻辑,其内在的运作过程导致并强化了路径依赖。 因此,产权结构为企业内外的各种关系提供了一个持续一贯的框架,并由此提供了一个身份,一个可信的信号和承诺。于此意义上,我们可以推出实证假设5: 实证假设5:组织在处理组织内外关系时,有着与其产权结构制度逻辑相统一的行为方式;因此,不同产权结构的组织有着系统的行为差别。 我们以上的讨论有两个意义。第一,制度逻辑的一贯性对一个组织在建立各种内外关系时可能做法的自由度有了一定的限制。这一点与其他的解释逻辑有着很大的区别。例如,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逻辑认为,在某项经济交易中,企业会采取那些达到最低交易成本的策略。"重新组合"产权的逻辑则提出,企业会演化出产权结构的各种形式来应对环境的不确定性。我们提出的制度逻辑的一贯性意味着,一个组织不仅受到市场效率机制的制约,同时内在制度逻辑也约束着它的行为。一个国有企业如果按照私有企业那样去运作就会遇到许多的困难和质疑,反之亦然。 第二,如果一个企业的产权结构发生变化,那么,企业与外部环境关系,以及制约企业行为的制度逻辑也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我们可以预期,企业会有着相应的不同行为表现。在这里,"产权是一束权利"的思路把这些变化归结于产权基础上激励机制的作用,而我们则强调这些产权基础上的制度逻辑的约束。 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认识国有企业改革的困难。一个制度的诸多环节都是相互关联、互为制约的。局部的改革措施可能因为与组织内在的制度逻辑相悖而无法进行下去。而关系产权恰恰是制度逻辑的中心。在我们的访谈中,一个大型国有企业的总经理谈到了这样一段经历。他所在的公司试图对内部结构进行改革,但人事管理制度受到各种制度条件和社会期待的约束,改革的阻力重重。但是,这个公司中的一个分厂被一个私有企业租用,这个分厂中的人事制度随着发生了重大变化。私有企业主任命的经理层建立并实施了一整套有关违反规章制度的惩罚措施,并严格执行,且为工人们广泛接受。这位总经理说道"在我们这里:(国有企业),我们根本不可能采取这些措施。"人们对不同产权类型组织的内部管理方式有着明显的不同期待。例如,《人民日报》(1999.4.19)报道,221个国有企业采取了旨在管理事务透明化、建立民主监督的所谓的"阳光工程"。这些政策与公共所有制的制度逻辑是一致的,很容易得到合法性。但是,我们同时看到,人们对私有企业内部严格的甚至可能是严酷的管理方式,尽管时有微辞,但并没有引起大的社会舆论反应。这些例子说明,一定的制度逻辑决定了其相应的激励机制,从而制约了组织内部运作的方式和社会承认的基础。 我们可以看出,制度逻辑使得组织中的各个方面密切关联,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一个企业中的实质性变革,意味着制度逻辑的变化,即对新的制度逻辑的采纳。而产权的变化正是这些改革措施的标志。 (三)关系产权与制度环境的同构性 我们的第三个命题是:关系产权界定了一个组织和其他组织之间,特别是和制度环境之间的稳定关系。这个命题是前两个命题的逻辑延伸。关系产权和结构为企业行为提供了一个稳定的基础,一个明确的身份和一个相应的制度逻辑。可以想象,组织的关系产权因为它们所处环境的千变万化而每每不同,但是,我们可以将之划分为几个大的"产权体制"类型(property rights regime)。我们使用产权体制这个概念来概括在这个体制中的企业都面临着类似的政府管制、类似的社会期待;这些制度环境对企业行为产生重要影响。这也意味着,不同的关系产权把企业引入不同的制度环境中,从而诱发了不同的企业行为模式。 社会科学研究者很早就注意到了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对策和组织间资源交换的重要影响,如组织与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是80年代以来组织社会学研究的主题之一(Brinton &Nee,1998;Scott ,2003)。经济学家(McCallum,1995)在一项引人注目的研究中发现,在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往来活动中,即使在类似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在加拿大境内的不同区域间的贸易额超过加拿大与同样经济条件的美国各州间的贸易额20倍。也就是说,美加两国之间的边界是制约经济往来的重要制度环境因素。 在中国的转型社会中,国家的管制机制是塑造和维系不同产权体制并决定其演变存亡的最为重要的力量。举例来说,长期以来,国家政策限制了国有企业在人力资源上的决策权(如,人才流动,员工雇用或解聘),但对私有企业在这个领域中行为的约束力极小。与此相反,政府对私有企业得到金融资源的途径却有着严格的限制,但对国有企业则采取了更为有利、灵活的政策。因此,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受到了十分不同的政府管制政策,面临着不同的制度环境。一个国有企业的经理这样说道: 国有企业对财务管理很严格。比如我们卖产品,一定要给对方发票。本来不开发票,这个钱(现钱)就归我们厂得到。但国有单位经常查账,出了事谁负责?私人就不管,你不要发票正好。我们生产的机器很多私人单位买,用现金,不要发票,但要求价格降下来,我们不敢这样做。如果是私人企业就没有问题了。 制度环境不仅指法律和政府管制方面的制度设施,而且包括约束企业行为的文化观念和社会期待。埃利克森(Ellickson ,1991)关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农场主和放牧主之间解决产权纠纷的研究表明,产权边界之间的划定并不总是为效率原则所驱使,它还受到文化观念和社会期待的制约。这些文化观念和期待是制度逻辑的一个有机部分,它们为组织间关系提供了一个基础(Karsten ,1998;张小军,2004)。一些企业面临相同的管制环境,其行为缘系相同的社会期待、观念和规则而十分接近。而在同一个产权体制内的企业,通常有着类似的经历,使得它们间产生共享的期待和信任。一个私有企业的总经理这样观察道: 我和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都打交道。和私人企业打交道要简单得多,而且一旦达成协议,你不用担心执行问题。但是,和国有企业打交道很困难。费尽你的脑力。你需要给他"润滑"才能达成协议。 但是,同一个逻辑却使得另一个国有企业的经理有着相反的看法: 说老实话,如果两方都是公家,因为是国营部门,沟通起来比较容易。他可能会比较客气地跟你说,你欠了我多少钱,什么时间还?但如果是私有企业,那很可能撕破脸。 国营部门的对方也知道我们有历史问题,也能理解,所以他还是会高兴地与你握握手,坐下来吃个饭。 从制度环境对组织影响的趋同性角度看,在同一制度环境中,相同的制度压力导致组织间产生趋同性行为。但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之间,企业因对不同制度压力的反应而表现出系统的不同行为。这意味着,一个企业更可能与同一类型产权的企业建立合同关系,因为类似的期待和行为方式可以大大减少交易成本。因此,我们提出实证假设6: 实证假设6: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位处同一产权体制的组织之间比位处不同产权体制的组织间更容易发生经济交往关系。 针对这一想法,我们对在2000年收集的有关企业间合同的资料进行了分析,见表1.①「有关这一资料的详细说明,见Zhou,Zhao,Li &Cai (2003)。」根据上面的讨论,我们的具体假设是,同一产权类型的企业之间比不同类型企业之间有着更多的合同关系。我们使用了一系列对数方程的统计模式来测算企业间的合同关系。表1说明,似独立(quasi2independence)的模式与我们观察到的资料非常吻合。这些分析结果可以表述如下: (1)在观察到的资料中,同一产权类型的企业间较之不同类型企业间有着更为频繁的交往,也就是说,一个企业更愿意与自己同一产权类型的企业交往。这一发现在统计意义上有显著性,与实证假设6是一致的。在同一产权类型中,外资企业和私有企业有着最高的交往频率,其次为国有企业间的交往频率。 (2)除了同一产权类型的企业之间合同关系以外,不同产权类型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往来没有显著区别。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在其他不同产权类型的企业之间的选择是没有显著差异的,并不因为这些企业的产权类型而有所偏爱。例如,一个国有企业在选择它的合作伙伴时,在私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制企业、或者外资企业之间没有显著差别,但是更可能选择国有企业。 如果企业位处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它们会面临不同的政府管制压力;因此,它们在行为方式上应该有不同的特点。从这个思路出发,可以推论,这些不同的反应应该表现在它们之间合同的形式特点上。例如,90年代以来,一系列的政府法令和法律要求建立企业间合同的规范化、正式化。但是,这种制度压力因不同的产权关系而异。如果这一思路成立,我们应能观察到不同产权类型的企业间的合同形式和特点有着不同的特点。例如,受到政府管制的企业更可能采纳"正式"合同的形式,而远离政府管制的企业更可能采纳非正式的合同形式。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对企业间合同关系的特点做了统计分析,结果见表2. 这个分析的主要发现是:(1)私有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通常是采取非正式形式的;(2)即便是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它们在与私有企业建立合同关系时也趋于采取非正式形式;(3)私有企业之外的其他产权类型的企业之间在建立合同关系时,趋于建立正式的合同关系。换言之,我们看到了两种明显不同的合同模式:一种是有私有企业参与的合同关系。即凡是有私有企业参与的合同关系不管其中一方还是双方都是私有企业,它们都趋于采纳非正式的合同关系。第二种是其他产权类型的企业间合同关系,这些合同趋于采纳正式形式。这些分析结果表明,不同制度环境间的企业行为有着系统的差异。我们据此推测,产权体制在这里扮演了重要角色。①「值得指出的是,这些差异并不总是按照"官方"分类的所有制类型的边界而产生的。我们发现,有些不同产权类型的企业有着相似的行为。于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尽管这些产权类型在官方的分类系统中属于不同的类别,但它们面临的制度环境是相同的,从而导致其行为的类似性。因此,在实际运作中的产权类型与官方分类的类型并不完全一致。这个现象值得进一步研究分析。」 我们在这一节的开始提出,一个有分析力度的理论应该有它独特的解释逻辑和实证意义。 那么,上述讨论的关系产权的实证意义是否有着独特的角度和思路呢?我们在讨论关系产权理论思路时的对比参照框架主要是经济学的权利产权理论,所以不妨与权利产权的解释逻辑加以对比。不难看出,以上的讨论涉及到了组织之间关系以及产权结构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与此相反,权利产权理论强调组织的独立性、排他性;因此,它对以上提出的组织与不同环境条件之间的关系的实证意义没有任何考虑。关系产权的思路引导我们去关注企业与其环境条件(资源和制度环境的分布状况)的关系,并指出,不同的关系产权结构会导致不同的适应能力。这一思路及实证意义与权利产权理论有着明显的不同。 四、乡镇企业的重新解释:"关系产权"理论的一个应用 现在,我们将这个思路应用来重新思考中国乡镇企业的产权问题。 在中国经济改革过程的前期,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大家都注意到,许多乡镇企业虽然属于乡镇政府或村集体所有,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却为一个或几个个人(或家庭)所支配(周其仁,2002;折晓叶、陈婴婴,2004)。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这些企业的运行和资源使用有着实际的和具有合法基础的参与干涉权力,从而极大削弱了这些企业的决策权。 为什么乡镇企业在产权不明晰的条件下取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社会科学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解释。在这里,我简要考察两种解释思路。第一种解释强调地方政府的重要作用。魏昂德(Walder,1995)认为,由于政府改革的措施,在基层政府的层面,政府扮演了产权所有者的角色,对当地企业加以管理。因此,实际上产权有着很大的明晰度,为提高"监督"效益提供了激励。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转型经济中,政府作用举足轻重,致使私有企业使用"模糊策略"来得到政治权力的庇护。倪志伟(Nee ,1992)认为,在政治权力和市场机制并存的转型经济中,混合型产权的企业具有优势,因为它们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伯恩海姆和温斯顿(Bernheim &Winston,1998)的研究表明,在不完全性合同的条件下,在合同规定方面的模糊策略常常是有道理的。如果认识到产权作为信号和身份的角色,那么就不难推断,企业会从策略上利用产权的这些象征性意义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两种观点对解释上述的模糊产权现象的不同方面有着一定的道理。许多研究注意到了地方政府在推动和保护乡镇企业方面的作用。私有企业利用"集体企业"的招牌(戴红帽子)保护自身利益的例子也俯拾皆是。在改革初期私有企业受到歧视时这种现象尤为盛行。换言之,这些情形在中国的转型经济中都存在,因此这两种解释逻辑在这个课题上是互补的。 但是,这两种逻辑在解释这个现象时也碰到难以自圆其说的困难。魏昂德的理论模式隐含地假设,地方政府是一个统一的、理性的行动者,有着连贯一致的目标。但是,组织研究的大量文献已经清楚表明,不同的政府机构有着多重的、常常是相互矛盾冲突的目标;而且,这些目标常常与当地企业的目标大相径庭。即便我们假设这些地方官员关心当地经济发展,他们追求的目标常常是短期政绩,并有可能是以企业的长期发展为代价的。这一点,不难理解。因为,这些政府官员只是短期地逗留在他们现在的官位上,追求短期的政绩以便向上升迁是他们最为强烈的激励。如果上面这些基本估计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应该对地方政府和地方企业之间目标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提出质疑。从地方企业的角度来看,这是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一场博弈,而政府一方的行为常常是难以预料、反复多变、没有有效约束的。因此,需要某种制度性约束机制来稳定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有关"模糊策略"的观点也有类似困难。如果地方官员趋于短期利益,有着多重不同甚至互为冲突的目标,则需要我们解释:为什么私有企业可在如此长时间里,在一个重复博弈中,成功地装扮为集体企业,玩地方政府于股掌之中?一个私有企业怎样重复不断地发出"集体企业"或"公有企业"的可信的信号?常见的解释是,这些企业通过贿赂和收买地方官员来达到这个目的。但是,这种"特殊性"(particularistic )关系是脆弱、短暂的,难以解释乡镇企业的长时间、大面积的成功发展。换言之,我们上面描述的这种模糊策略难以成为可信赖、持续有效的信号。 以上这两种观点都建筑在政府和乡镇企业两方在相互作用中有着某种更为稳定的机制的假设上。但是,这种稳定机制是什么呢?在上面讨论的关系产权的基础上,我提出一个不同的解释。我的解释与其他观点在引证实证资料上没有不同,根本区别是对这些实证材料背后的因果机制有着不同的解释。我的基本立论是,以往的讨论没有注意到将两者捆绑在一起的"隐性产权"立足于没有明确宣布、但却为大家所共识的产权基础之上。而这正是关系产权的一个具体表现形式。从权利产权的观点来看,地方政府或者是产权所有者,有着排他性权力(监督机制),或者是被排除在这些权利之外的一个圈外人(在模糊策略博弈中的攫取者)。 两者必居其一。但是,这两个角色与实际生活的观察都相去甚远。而关系产权的思路强调地方政府和厂家的共同参与的关系。从双方的行为来看,这些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政府行为,的确反映了地方政府作为"部分产权拥有者"的角色。例如,政府官员参与企业的战略决策(产品类型,重要原材料的获取);他们对企业收入的一定部分有着支配权;这些企业的转让权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得到政府官员的明确的或私下的认可才能实现。简言之,在企业的实际运行中,私有企业主或集体所有的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向地方政府出让或放弃部分产权从而换取一种长期、稳定的组织间关系。在这个隐性产权背后,产权的边界不断地随着双方的力量对比和讨价还价而变化。 我们强调了关系产权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关系产权是一成不变的。关系产权是组织应对环境的适应机制,因此它随着环境条件、资源分布状况的变化而演变。但是,这种演变必须从关系双方的互动和制度环境的作用中寻找答案。在这里,企业和政府双方共同参与产权诸方面的决策,他们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利益和力量的变化而不断地讨价还价,其关系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刘世定,1999;折晓叶、陈婴婴,2004)。这种演变,并不像社会关系网络中的关系那样可以随时启动或搁置不用,而是在关系双方不断讨价还价的过程中逐渐发生的。例如,90年代乡镇企业从集体所有制到私有制的大规模转制过程,一方面,反映了企业环境中资源分配机制的市场化发展,导致了企业对地方政府依赖性的削弱;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利益也有了相应的变化,政府职能的加强使它们可以通过税收、土地租赁等手段满足其财政需要。从关系产权角度看,这个转制过程是双方互动的结果,是企业和当地政府随着环境变化和各自利益变化而相应调整产权结构的结果;并不是一个质的突变过程,也不能简单地归因为市场的结果。 产权作为一个"关系性"概念,有助于我们认识中国研究文献中长期注意到的"庇护主义"和"地方法团主义"(Lin ,1995;Oi,1992)的微观基础。这些理论模式强调了地方政府对当地企业组织的偏爱和保护主义做法。这些现象是大家所公认的,但是对这些现象的解释却值得进一步推敲。首先,在地方政府管辖的领地中,为什么有些企业得到保护,而其他企业没有得到?如果说这些保护来自贿赂或私下关系,那么我们的问题是:为什么这种关系会如此稳定,而其他企业(包括外来企业)却无法通过复制同样的策略来得到当地政府如此一般的青睐?从关系产权角度来看,这种"庇护关系"是建立在类似于血缘关系的"圈内归属"之上的。正如血缘关系具有超越短期功利诱惑的能力一样,产权基础上的关系亦具有超越其他功利性的稳定性,而这正是地方政府和所辖区域内企业之间关系的一个均衡点。 五、结束语 在西方市场社会的历史上,人们对影响组织间关系的机制的认识,经历了从充分竞争市场、到不完全竞争市场、到人们面临不确定性和不对称信息的各种应对机制的不同理论模式。 企业组织间合同关系的治理形式也相应地经历了古典合同法、新古典合同法、关系合同法的演变过程(Macneil ,1978;Williamson,1985)。我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中关于产权的概念也应该有一个相应的变化,即从"权利产权"的思路转变为"关系产权"的思路。权利产权和关系产权这两个思路,反映了有关制度环境和企业行为的两个大相径庭的前提假设。 权利产权的思路是新古典经济学描述中的充分市场的逻辑结果。在这一模式中,企业被看作充分竞争市场上的独立个体行动者。在这一市场上,各个厂商都是匿名的;它们相互独立地采取行动,无须特定身份,可以互为替代。如果像科斯定理那样假设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产权明晰化有助于经济人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讨价还价,从而达到有效率的资源分配。值得指出的是,权利产权理论通常采用的参考框架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自然经济。例如,在一块没有任何产权归属的"公地"上,人们出于私利会过度放牧,导致资源枯竭,对长远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这个前提下,经济学家强调产权归属明晰化的效率意义。但在转型经济社会中,企业嵌入在各种制度基础上,而且非市场机制的交换活动普遍存在,企业需要在各种非市场的关系纽带中寻找生存空间。在这些条件下,建立在产权上的身份和关系纽带,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适应性优势。本文提出了"关系产权"思路,试图对转型经济中出现的一些经济现象提出一个新的解释,澄清这些现象背后的因果机制,提出有关的实证意义,以便促进进一步的研究探索。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观察到组织间边界模糊和企业产权模糊不清、持续演变和被重新界定的大量实例,而权利产权理论只能告诉我们,这些情形是"低效率"的,"非最佳的",但它对这些情形为什么存在,而且为什么有时候表现出适应优势这些问题的解释常常令人失望。关系产权理论的分析角度对这些现象提出了一个不同的解释。我们观察到,当资源的获得常常比组织内部的效率生产更为重要时,当地方政府的作用无法用其他机制所替代或抗衡时,产权结构就会随着演变以适应这些环境条件。在中国转型经济中,产权基础上的关系和策略性模糊为某些企业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建立了稳定密切的关系,制造出了一个相对稳定有利的制度环境。不仅如此,这些制度上的纽带同时造成了组织间边界的模糊性,为不同组织、不同领域、不同所有制类型之间的资源动员和资源转移提供了有利的渠道。关系产权的理论模式将研究分析的注意力从企业的独立性转向组织间的相互依赖,从"排他性"转向互联性,从组织间边界的明晰界定转向策略性模糊,从资源分配的效率转向组织应对环境的优势。这一思路的中心观点是:产权的结构形式取决于现实社会中信息、资源、机会、风险的分布状况和分配机制;而产权基础上建立的关系正是应对或突破这些环境条件约束的结果。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对一些经济现象提出十分不同的重新认识。例如,从权利产权的角度看,私有企业的兴起和发展来源于它有着明确的产权界定和相应的激励机制,以达到效率生产。但是,从关系产权的角度来看,私有企业的成功可能是因为它在一定的结构条件下所建立的独特关系纽带有着动员资源的优势,相比之下,其内部生产活动的作用可能是有限的。边燕杰、丘海雄(2001)发现私有企业的"社会资本"多于国有企业,正与这一推测相吻合。 本文提出关系产权这一概念和现象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我们对这类现象有着一成不变的价值判断。一方面,经济学家告诉我们,产权的不明晰会导致资源分配的低效率和激励不足;但另一方面,正如我们上面所说,产权的这些特点也有其优势。这个情形类似于经济学家利本斯坦(Lieberstein ,1966)提出的X-效率的概念。利本斯坦在分析日本企业制度时提出,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日本的企业制度(终身雇佣制,分工不明确,等等)在资源分配上有着效率损失;但是,这一制度可能在组织内部的运作中产生其他的效率。他把经济学理论框架所无法分析的新的效率称为X-效率(X2efficiency)。关系产权也有着类似情形。与权利产权相比,关系产权有可能导致或伴随着资源分配的低效率;产权的出让或弱化会削弱人们或组织的激励强度。但是,关系产权同时在获取资源、机会、信息诸方面又可能增强了企业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我们要特别指出:关系具有双重性。任何一种关系,在建立两个事物、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关联的同时又导致了它们在已有关系之外的封闭性。任何一种关系,在延伸一个行动者在某一方向的触觉的同时又限制了他在其他方向上的触觉。在这个意义上,一种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约束。这个命题适用于我们所观察到的所有社会关系。因此,建立在产权结构之上的关系具有双重性:它们对于一个企业组织同时具有保护性和干涉性,推动作用和限制作用。我们可以从地方政府和当地企业的关系这一点上说明这一命题。地方政府可以一方面保护当地企业,但同时可能因追求其他的目标而损害这些企业的利益。因此,这些企业常常需要抵制地方政府的许多"关心"和"参与"。从另一个角度看,地方官员可能以掠夺者的身份出现,对私有企业攫取资源。但随着相互承诺的制度安排,他们也可能转化成为这些私有企业的庇护者,为其发展提供便利(Findlay ,Watson &Wu ,1994)。在这里,产权的形式和结构成为这些不同关系之间选择的重要基础。 我在前述讨论中提出,关系产权的理论思路可以帮助我们解释许多从权利产权角度难以解释的经济现象。但是,关系产权的思路不是要替代或否定"产权是一束权利"的思路。在我看来,这两个命题有着明确不同的解释逻辑,并在许多问题上有着不同的实证意义,但同时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互补的。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这两个理论逻辑对解释经济现象和组织行为可能有着各自的分析力度。学术上的不同思路和解释逻辑,为我们认识解释经济现象提供了不同的角度,有助于知识在研究和争辩中不断积累、丰富、修正。 参考文献: 边燕杰、丘海雄,2001,《企业的社会资本及其功效》《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 费孝通,1998,《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刘世定,1996,《占有制度的三个维度及占有认定机制》,潘乃谷、马戎主编,《社区研究与社会发展》(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9,,《嵌入性与关系合同》《社会学研究》第4期。 盛洪主编,2003,《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汪丁丁,1996,《产权博弈》,《经济研究》第10期。 张静,2003,《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 张维迎,1995,《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理论分析和政策含义》,《经济研究》第4期。 张小军,2004,《象征地权与文化经济》,《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 折晓叶、陈婴婴,2004,《资本怎样运作》,《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 周其仁,2002,《产权与制度变迁》,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Anderson,Terry L.&Fred S.McChesney 2003,Property Rights:Cooperation ,Conflict,and Law.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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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Xueguang,Wei Zhao,Qiang Li &He Cai 2003,"Embeddedness and ContractualRelationships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68. 本文的初稿曾在哈佛大学的"东亚社会经济与制度变迁"学术讨论会(2003,波士顿)、清华大学主办的"两岸三地学术讨论会"(2004,北京)、"第36届世界社会学大会"(2004,北京)和"中国管理研究国际学会成立大会"(2004,北京)等会议上宣读。感谢与会同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感谢边燕杰、沈原、张静、折晓叶等朋友提出的有益建议。这个研究得益于我与中山大学蔡禾教授和清华大学李强教授有关企业间合同的一项合作研究工作,并得到香港科技大学的资助(HIA03Π04.BM01;DAG03Π04.BM11),在此谨表谢意。 作者单位:香港科技大学商学院、美国杜克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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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9
本文是英国剑桥大学三一学院院长、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玛蒂亚·森(AmartyaSen) 在国际社会发展联合会第15届研讨会上的演讲。文章主要提出了两点, 一是经济的繁荣在何种程度上会促进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极大地取决于各种社会政策, 包括教育设施、医疗、社会保险、社会工作的建设, 以及全社会和全世界不同人之间良好社会关系的培养; 二是社会发展中的关系必须得到经验的审查。文章对中国和印度在社会发展领域的经验进行了比较, 认为中国在1979年前在社会发展上取得远比印度更好的成绩, 但是这一优势并没有很好地保持下去, 不过, 近些年中国又开始重视社会发展, 这些分析对于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启发意义。文章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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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3
还有的地方,王彬彬毫不掩饰地指黑为白,指鹿为马。例如,汪晖在《反抗绝望》第68页对列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46页的引用,已有"列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46页"的注释,而且其中并无"参见"二字。即使此处没有用引号标注所引词句,也只是稍与现在的习惯不合而已,王彬彬则有胆量说,"读者应该已经笑起来了!",认为这是"对勒文森的剽袭"!
如果说王彬彬将"参见"式注释诬为"抄袭",还戴了白手套;那么,睁眼瞎说《反抗绝望》忽视鲁迅与梁启超的差别,就是斯文尽失了。其实就在王彬彬指为"抄袭"但实际上已注出处的一句话(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段中的"这种文化引入包括四部分内容:变更需要、变更榜样、变更思想、变更理由")[13]之后,汪晖即论述了鲁迅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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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7
新闻自由是传播新闻和表达意见的自由,是新闻传播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曾提出了"出版(新闻)自由"的口号。争取新闻自由的斗争不但给新闻界带来巨大的变化,也极大地促进了各国政治民主化和经济自由化发展,而新闻自由内涵本身也随着民主自由的高涨而日益丰富。然而,西方新闻自由发展到现在,也同时不断遭受实践与理论的考验,从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到社会责任理论,再到内部新闻自由,展示出一幅兴奋与失望、迷惘与思考相交错的困惑画卷。 本文拟从西方新闻自由发展的视角出发,对西方新闻自由在内部新闻自由阶段的发生、发展予以考量。之所以选择内部新闻自由作为考察点,是基于两方面的现实:一是内部新闻自由更为集中地表现出西方新闻自由在现代的矛盾与特点,"争取媒介内部新闻自由成为新闻事业的一个新动向"[1];二是国内有关西方内部新闻自由的研究较为零碎,尚缺乏一定的系统性,尤其是缺乏从西方新闻自由发展视角的整体性考察,这与对西方新闻自由发展前两个阶段(即自由主义报刊理论阶段与社会责任理论阶段)的研究形成鲜明对比。 一、西方内部新闻自由的提出及发展 最早提出内部新闻自由的是20世纪初的德国与日本,并分别在二战结束后形成席卷全国的运动风潮,继而迅速波及到法国、意大利、奥地利、荷兰等欧洲国家以及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进入20 世纪90年代,受西方内部新闻自由思想的影响,我国台湾省也出现了相关的争取内部新闻自由权利的活动。内部新闻自由的提法在各国不尽相同,从发展的过程来看,以日本和德国的情况最具代表性。 德国是明确以"内部新闻自由"形式提出新闻专业自主权问题的国家,早在1919年颁布的魏玛宪法中就规定,不论任何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均不得妨碍公民行使新闻自由权利[2]。但随着纳粹上台,有关争取内部新闻自由的活动也随之中断。德国正式提出"内部新闻自由"问题是在二战后的50 年代[3]。其内容除了要求编辑自主权外,还包括一定的媒介管理权。当时,在联邦德国境内,报社兼并之风大起。有的老板在出卖报刊所有权时,不征求编辑部的意见,并且出于销路等经济方面的考虑,对编辑业务横加干涉。这引起新闻从业人员的极度不满。在此背景下,联邦德国新闻界和法学界提出了"内部新闻自由"的问题,进入60年代,遂形成波及全国的"编辑室章程运动"。在以《明星周刊》、《南德日报》等为代表的媒介的内部,劳资双方通过谈判方式就发行人的权利和新闻工作者的地位问题进行协商,并最终以"编辑室章程"形式确立了新闻从业人员以"共同决定权"为代表的专业自主权利。至1962年,联邦德国已有213家报社的编辑部取得了编辑自主权[4]。从1968年起,以德国报纸发行人协会为一方,德国新闻工作者联合会为另一方,针对编辑部和发行人的团体关系开始进行谈判。但是,由于双方争议太多而迟迟未能达成协议。直到1990年5月,在经过38小时的马拉松式的谈判后,双方签订了有关保障共同决定权、工资、工时等团体协议[5]。 日本内部新闻自由是以"编辑(自主)权"的名义提出的。早在1919年,朝日新闻社职工就提出编辑独立的问题。但明确提出编辑权却是二战结束以后的事情。战后日本在占领军的指导下开始了民主化改造,在要求实现民主化的各种运动中"站在最前列的就是新闻工作者"[6]。在1945年10月发生的"第一次读卖新闻争议"中,读卖新闻社提出了控制新闻制作主导权的要求。朝日新闻社随后也发表了著名的《与国民站在一起》的宣言,声称要以全体从业人员的总意为基础运营。[7]《每日新闻》东京总社工作人员大会则做出决议:"迅速建立代表全体工作人员意志的机关"[8]。在此背景下,以上述三报为代表的日本主要新闻媒介的职工先后获得了编辑权。1947年,日本报纸发行人和编辑协会做出决议,指出报社职工有权利和义务不报道老板要他们报道但与公众利益相抵触的事。[9] 但到了1948年,在盟国占领军的强力介入下,斗争形势发生了急剧变化。当年3月,占领军发布了一个关于"编辑权"的声明,第一次明确提出"编辑权"的概念。但其内涵已经由编辑自主权转换成了编辑决策权,包括新闻制作、传播中的一切决策权利,并称"在决定新闻出版事业编辑内容的问题上,经营者负单独、完全的责任"[10]。日本新闻协会随后发表《关于确保报纸编辑权的声明》,重申了上述观点,从此使"编辑权"由内部新闻自由权利演变为保护资本力量介入新闻制作过程的合法权利。编辑权由此成为战后日本新闻媒介内部与编辑业务有关的一种至高无上的制约力量。直至20世纪70年代,上述编辑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才开始动摇。1977年,每日新闻社制定《每日新闻社编辑纲领》,其中专设"编辑的独立"一节强调其编辑独立于不正当干涉的主张。[11]随后,日本放送工会也提出了内部播放自由的口号,使内部新闻自由开始了新的发展。 从西方内部新闻自由的发展来看,尽管各国对内部新闻自由的提法各不相同,但内部新闻自由的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建立在新闻关系上的对"新闻民主"的追求,表现为对新闻专业人员工作内容方面自主性的保障要求,包括报道权和编辑权两种主要权利;另一个是建立在劳资关系上的对"产业民主"的追求,主要涉及媒介内部人事、工资、福利、经营等方面的管理决策权利,它构成新闻自主权的组织性保护层次。其中,围绕编辑权的斗争是内部新闻自由的焦点所在。这是由新闻从业人员具有的专业者与劳动者的双重身份所决定的。两个方面相辅相成,分别从新闻专业者和劳动者的层次上提出民主与自由的要求,构成了内部新闻自由内容的两个不可分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西方内部新闻自由的深层考察 1、西方内部新闻自由所针对的问题 和新闻自由发展的前两个阶段一样,内部新闻自由的提出也并非偶然,而是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考察提出内部新闻自由的各国的新闻事业历史及现状,不难发现,内部新闻自由的提出是在试图解决以下两个层次上的问题: (1)针对媒介个体层次而言,内部新闻自由的提出,是因为媒介所有人和经营主管对新闻业务方针的主导使新闻工作者面临丧失专业自主权的危险。当西方新闻事业发展到20世纪初,在获得相对充分的免于政府干涉的外部新闻自由的同时,新闻媒介自身也形成庞大的企业化体系。企业化运作的特点使媒介在享有免于政府干涉的同时,却背离了新闻自由发展的方向。新闻媒介不是去到"观点的公开市场"上"自我修正","寻求真理",而是向商业系统转变。在此过程中,媒介经营者凭借雇佣关系中资本所有权的力量来主导新闻业务方针。对于他们而言,新闻自由意味着不受限制地采集新闻,经过专业性加工,将它们变成消息报道,然后卖出去的自由[12],经营者的营业自由成为媒介真正的自由。而且,庞大化的媒介集团同时谋求对自身发展有利的政治权利,使新闻媒介成为自己避害趋利的表达工具。所有这些,都使新闻媒介内部的员工由于劳资关系而处于被支配的地位,面临丧失各种专业自主权的危险。 内部新闻自由正是作为化解上述矛盾的手段而被提出的。内部新闻自由的倡导者试图通过对新闻专业人员工作内容与工作地位的保障来解决媒介内部出现的对立。这在上述各国内部新闻自由的发展中明显的表现出来。一战结束后,日本报业形成独立经营的企业化运作机制,由于日本新闻媒介传统上总经理的权力要大于编辑局长[13],媒介内部矛盾冲突十分明显。二战的爆发使媒介管理者对新闻业务主导的危害集中显现出来。战争爆发后,日本政府颁布了一系列苛刑峻法约束媒介行为。但在经营者寻求资本发展(当然也有政治发展)的方针指导下,鼓吹"圣战",宣扬"皇军""赫赫战功"的言论、报道充斥报纸版面,报纸的发行量不仅未降,反而稳步上升。1932年是1000多万份,到了战争结束前的1944年竟已上升到1552万份[14]。新闻媒介这种以自身利益主导新闻业务方针,迎合战争宣传的做法成为战后日本新闻民主运动的直接斗争目标。而作为内部新闻自由主要内容的编辑权,正是作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而被正式提出,将"资本、经营的报纸和劳动者、新闻学的报纸两军交锋、水火不能相容这样一个实质,毫不含糊地揭示出来了"[15]。在联邦德国,内部新闻自由的指向更为明显,直接针对发行人对报社编辑方针决定权的独占问题。1951年,联邦德国"报纸发行人组织"和"德国新闻记者协会"签订的一份合同明文规定,基于联邦德国自由经济报业结构的本质,报社老板拥有决定报社政治、经济、文化走向的权限;报纸发行人须于聘约中约束受聘记者编辑遵守报社的编辑方针[16]。这种排除新闻工作者参与制定编辑方针的规定直接加剧了新闻媒介内部的矛盾斗争,并最终使以争取内部新闻自由为目标"编辑室运动"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 (2)针对媒介体系层次而言,内部新闻自由的提出是因为媒介的兼并和垄断使多元化的言论公开市场面临萎缩的危险。西方社会认为,由众多的言论机关构成多元化的意见公开市场体系,可以促进社会民主进程,保证真理战胜谬误[17]。然而,当新闻媒介作为私人所有的商业机构而以商业化形式进行运作时,不可避免地由自由竞争走向兼并,最终走向垄断。对于产业而言,这种兼并是十分必要的。但兼并行为导致了单位媒介的减少,从而最终导致意见公开市场体系内言论的趋同,破坏了自由主义报刊思想引以自豪的思想多元化和言论的公开市场竞争的民主构想。针对上述危机,内部新闻自由思想倡导者提供了两种解决方式的设想。其一是通过签订编辑室规章,使媒介的新闻方针以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从而可使媒介的言论免于受到所有权变更的影响,而且,内部编辑自主权与报道自主权带来的言论多元化自由空间,也可弥补媒介体系外部因单位媒介个体的减少而导致的多元化言论市场的萎缩,最终促进民主的发展。其二是通过获得有关经营方面的共同决策权,来参与媒介的经营方向的制定,以影响媒介兼并的进程。欧洲的内部新闻自由发展展示了上述危机与解决设想之间的实践关系。意大利新闻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五项权利要求几乎全是针对报业兼并而言,编辑人员不仅提出了编辑自主权,还要求享有经营(主要是指股权变更方面)的共同决策权[18]。受西方内部新闻自由思想影响而产生的我国台湾的编辑室公约运动,其直接导火索就是"自立报系股权转移事件"。究其原因,是报社员工担心新的所有人会改变原有的"自立风格",而试图以编辑室公约来保证编辑方针不受报社所有权变更的影响。[19] 内部新闻自由所要解决的问题正如上文所述,是西方新闻事业发展到垄断阶段的必然现象。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即为何并非所有出现上述危机的国家都选择内部新闻自由作为其解决问题的方式呢?特别是新闻自由的发源地英国,仅仅与欧洲大陆一水之隔,却并没有提出内部新闻自由问题。而新闻业商业化程度最为发达的美国,也没有像新闻自由发展的前两个阶段一样,成为运动的先驱。考察内部新闻自由的实践,我们会发现,以其为解决上述危机手段的国家分别表现出以下特点: 1、在遭受严厉的新闻专制后,又经受了迅猛推进的的民主化改造。提出内部新闻自由的几个主要国家,几乎都受到过法西斯主义的新闻专制,其中日本、意大利和德国还是法西斯主义产生的源头。新闻自由的发展曾受到极大的压制。当战争结束以后,在盟国占领军推动下,这些国家纷纷开始了暴风骤雨般的民主化改造。而这一点恰恰又是英、美等国所没有的。 2、新闻媒介内部结构问题。尽管西方主要国家的新闻媒介内部都先后出现了所有权、经营权和编辑权、报道权的分离,但上述权利在媒介组织中的地位却是有区别的。在英美等国,编辑权及报道权的地位要高于经营权,而在日本等国则恰恰相反。尽管西方各国编辑权、报道权和经营权都服从于所有权,但后者的结构显然更易于激化媒介内部的矛盾。 3、工人运动的兴盛。明确提出内部新闻自由口号的联邦德国是一个工会组织十分发达的国家。经过数十年的不断努力,德国工人在解决劳资关系上不仅通过了规定雇员在某些方面拥有与雇主平等的共同决策权的《共同决定制法》[20] ,而且同期出台的《企业组织法》还完整规定了劳工共同决定制的具体内容。作为同是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新闻工作者必然受到工人运动的影响。但上述《企业组织法》118条却规定,属于意识取向企业性质的新闻媒介的员工并不享有共同决策权[21]。基于此种对比,我们可以看到,联邦德国新闻工作者争取的内部新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是在争取一种"普通劳工待遇"罢了。日本及其他国家的内部新闻自由发展也明显表现出受到工人运动兴盛影响的特点。 2.西方内部新闻自由所遵循的解题原则 内部新闻自由运动设想,通过新闻工作者享有高度的新闻自主权,并辅以组织管理上的民主化,以实现媒介产业与新闻专业两个方向的协调发展。这种解题方式实际上来源于两个原则,即新闻专业主义和劳工民主理论。 (1)新闻专业主义。该理论产生于19 世纪末20 世纪初期[22],由于西方新闻事业自身发展的多元化,在新闻专业主义概念下,包含两种不同的理念。一种是强调纯粹地反映现实,报道事实 ,被称为中立性的"守门人"理念;一种是强调做公众的阐释者,替读者解释各种消息的意义,被称为参与性的"鼓吹者"理念。[23]其中前一种理念在西方社会的新闻制度里一直占主流地位,但后一种理念也在不同时代或不同阶段发挥作用。考察内部新闻自由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在日本,新闻工作者所奉行的是参与性的"鼓吹者"理念,强调新闻媒介作为"言论机关"的独立特性。朝日新闻社著名的《同国民站在一起》宣言声称:朝日新闻归根结底必须是国民的言论机关[24]。读卖新闻社也宣告:从今日起要成为民众的朋友,并永远作人民的机关报[25]。在欧洲,新闻工作者则秉承中立的"守望者"理念。联邦德国《曼海姆早报》和《明星周刊》等的编辑室规章都无一例外地规定,客观、超然、独立是报刊报道新闻的原则,而编辑室内的共同决策制度正是服务于这一原则[26]。 新闻专业主义要求新闻业以专业的身份服务于社会,就必然追求象医生和律师那样以专业的独立性来保证自身直接对社会负责。从新闻专业主义视角来看,内部新闻自由所争取的专业自主性其实就是对这种独立性的追求。因为,只有独立,新闻业才能保证自己成为自身行为的主体,才能直接对社会负责。因此,内部新闻自由实质上正是新闻专业要求直接对社会负责、实现自身社会价值的集中表现。 (2)劳工民主理论。当资本主义企业发展到现代,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产权变更日益频繁,而另一方面,企业的发展与经营同时关系着劳动者工作条件、福利待遇乃至工作权利的丧失与否,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息息相关的联系。在此背景下,西方社会于二战前后兴起了劳工民主理论。这种理论主张,劳动者以其劳工的地位,应该享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权利。劳工通过行使共同决策权,可以保障自身权益,获得资方或管理人员的尊重,并迫使管理者放弃专断管理方式,实践民主理论原则。[27]内部新闻自由作为争取免于劳动关系干涉的自由权利,其斗争也得力于劳工民主理论的指导。由上述内部新闻自由的内容来看,其中有一部分正是新闻工作者以劳动者的身份争取到的劳工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保障了新闻工作者作为劳动者的权利,而且构成了实现媒介内部专业自主权的组织管理层次上的保证,使新闻工作者在行使专业自主权的同时,免于因劳动者的附属地位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 从内部新闻自由的实践来看,劳工民主理论的原则在欧洲得到了较高程度的实现,而与源于新闻专业主义的独立要求却尚有距离。但即便如此,媒介内部的既存关系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据20 世纪70年代对联邦德国75家报社的新闻工作者的调查显示,对于"谁决定报社言论方针"这一问题,71%的编辑记者,53%的各版主任和64%的总编辑回答是由"编辑部全体同仁决定",只有9%的编辑和5%的各版主任回答"主要由报社老板决定"[28]。 3、西方内部新闻自由面临的困境 内部新闻自由的实践,使西方新闻从业人员获得了相对开阔的专业运作空间。然而,在西方固有的社会结构中,内部新闻自由发展也难以避免地陷入了困境。这种困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内部新闻自由受到资方的普遍抵制。日本的编辑权运动虽鼎盛一时,但仅仅是"把现代报纸的根本矛盾在哪里这个问题提出来"[29]。至于问题的解决则不了了之。每日新闻社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编辑章程,也仅仅表现为"宣传用的美丽辞句"[30]。至于德国,至1973年,联邦内签订有编辑室章程的报社已由1962年的213家减至130家[31]。而到1991年,在全国所有410家报社中仅剩7家签有编辑室章程[32]。另一方面,内部新闻自由法制化的实现困难重重。规定的劳动者享有免于劳动关系干涉的新闻自由权利的德国《魏玛宪法》仅仅是昙花一现。至20世纪70年代,联邦德国政府曾尝试把法学界有关内部新闻自由权利的提议重新拟入一般性的新闻法,在遭遇极大的批评及阻力后也只好作罢[33]。时至今日,针对世界范围而言,内部新闻自由权利也仅仅在荷兰、奥地利等少数几个国家得到法律的认可。目前,在大多数西方国家,新闻从业人员是否能够享有内部新闻自由权利,全看老板是否开明,这在强调法制的西方社会显然是不正常的。 那么,西方内部新闻自由的发展为何会陷入困境呢?由对西方现实社会关系的考察可以会发现,这种困境实际上是劳动关系与新闻关系在新闻专业人员角色权利认定层次上激烈冲突的体现。上文已经论述到新闻从业人员角色的二重性,即劳动者和新闻专业工作者的双重身份。但西方社会关系结构究竟规定哪一种关系所限定的角色特征才是最根本的呢?新闻关系的框架限定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是独立的才能履行新闻媒介的公共职责。而西方社会对新闻自由的保障,主要是通过两种制度上的建构来实现。一是限制政府对新闻媒介行为的干预;二是对西方媒介私有财产权的尊重。英国哲学家格林认为,私有财产是一个人实现自我完善和道德的重要手段,因此是不可侵犯的[34]。基于这样的逻辑起点,对媒介的私有化的尊重成为西方新闻自由的基石。其逻辑推演表现为:媒介在私有的经济结构上排除国家或其他社团、私人的干预,而使它有完全的决定自由。基于媒介经营人须完全而独立地负担新闻业的经济责任,自应有权责相符的单独决定新闻业务方针的权限,即谁承担经营风险,谁就拥有新闻方针决定权。很显然,西方社会关系结构更倾向于把劳资关系放在第一位,由此出发,劳资关系框架规定新闻从业人员处于雇佣性从属地位,不应拥有新闻方针决策权。这是内部新闻自由反对者最主要的理由,也是源于肯定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判断。由此逻辑推演开去,劳资双方共同决定制已经算是资方最大的让步了。 三.西方内部新闻自由的评析 内部新闻自由的基本设想可以被归纳为两点,一是免于雇佣劳动关系束缚的新闻自由;二是以专业的独立自主性保证媒介垄断背景下的言论多元市场的存在。我们不妨把对上述设想的评析放在西方新闻自由发展的演进过程中背景下来进行。 (1)自由主义报刊思想的延伸。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在抵制政府干涉时表现出了强大的力量,而当遭遇媒介商业化和垄断化时,却显得无能为力。内部新闻自由的出现则可以看作是自由主义报刊思想在商业化背景下的延伸。这种延伸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把免于干涉的思想由外部的媒介不受政府的干涉延伸至媒介组织内部新闻工作者不受雇佣劳动关系的干涉。媒介的经济独立和市场运作,使新闻业在摆脱政府干涉的同时又产生了另一权力中心,即媒介组织,进而形成以雇佣关系为特征的媒介内部束缚。内部新闻自由认为,唯有免除这种束缚,才能使基于新闻关系的新闻自由得以真正实现。这样,就把所要免除的干涉对象范围由政府扩大至媒介内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并且使新闻自由的享有者由媒介整体而具体到仅仅是新闻关系结成者的新闻从业人员。二是意见公开市场的延伸。随着自由竞争逐步消解,源于多元媒体的意见自由市场面临被垄断被扼杀的危险。内部新闻自由的出现则是试图寻求一种在媒介的经济垄断局面下实现言论多元的解决方式。新闻工作者希望以编辑室章程的形式确保媒介的编辑方针不被改变。这样,即使媒介被兼并,也可以因为编辑方针的固定不变而保持媒介体系内部的言论多元化市场的存在。20 世纪西方自由主义嬗变的一个特点就是"政治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的分道扬镳"[35]。也许正是受了上述"分道扬镳"的影响,内部新闻自由对自由主义报刊思想的延伸也明显带有角色分离的趋向,即把媒介的经济行为和言论功能相分离,以确保既不妨碍媒介在经营上"垄断、兼并的自由",又使"意见公开市场"得以繁荣。 (2)社会责任论的"同题异解" 社会责任论的提出略早于内部新闻自由,因此可以认为它们的产生有着相近的历史背景。在考察上述两种新闻自由的内涵之后,不难发现,正是相近的历史背景,使内部新闻自由表现为社会责任(即新自由主义理论)的"同题异解"。从对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发展上来看,社会责任论和内部新闻自由是在解决同一个问题:在媒介商业化背景下如何依然运用自由主义报刊理论解释并指导实践?由于上述两种新闻自由的提出者不同(一是学者,一是新闻从业人员),提出问题的方式也有所区别。社会责任论提出的问题是如何在宏观上解决媒介的事业化与商业化之间的冲突;内部新闻自由提出的问题是如何在微观上解决媒介内部新闻专业与专业外管理之间的冲突。针对解题方式而言,社会责任论侧重媒介与其外部社会系统间的互动。它一方面强调媒介从业人员的道德自律,另一方面又催生了新闻评议会等组织,以确保媒介对社会负责。内部新闻自由则侧重于媒介内部组织关系的重构,试图通过免于源于资本权利的专业外干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两种新闻自由理论是在不同层次解决同一问题,所不同的只是发展的方向各异。社会责任论重在对自由主义报刊理论所主张的新闻自由内涵的丰富上;而内部新闻自由则对自由主义报刊理论新闻自由适用的外延加以拓展。从实践来看,两种解决方式还表现出一定的兼容性。内部新闻自由并非只在欧洲大陆和日本等地出现。在社会责任理论的发源地美国,有39个州对内部新闻自由问题作了明文规定,另有11个州的政府承认编辑和记者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36]。而另一方面,源于社会责任理论的新闻评议会也在联邦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出现。这其实也暗示,无论内部新闻自由还是社会责任理论都无法单独解决自由主义报刊理论所面对的危机,两者都仅仅是西方新闻自由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阶段性的设想。新闻自由的真正实现还要依赖于更深层的问题,即社会关系结构框架内所存在的根本矛盾的解决。 内部新闻自由的提出使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新闻媒介在免除较多的政府干涉后,并没有完全沿着推动社会前进、服务公众自由的道路发展下去,而是在商业运作的同时又形成新的束缚。这是由西方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是其基本矛盾在新闻传播关系领域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无论是社会责任论还是内部新闻自由都仅仅期盼在现有的社会关系框架内寻求解决方式,因而也都必然陷入困境,这是西方新闻自由发展的局限所在。然而,其中新闻从业人员对新闻自由的不懈追求不时散射出理性的光芒,使人钦佩。此外,内部新闻自由提出以专业理念来保证新闻业务操作不受专业外管理的干涉,对于我国新闻实践也具有启发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新闻自由的充分实现提供了政治与经济的保证,但是也存在专业外管理对新闻专业的不当干涉的情况。当然,在这里新闻业作为一个专业组织有着不同于西方的专业理念。但同样,我国新闻业作为一个专业组织要想实现服务社会的专业理念,除了自身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外,免除专业外干涉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尤其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新闻媒介经营上自负盈亏,来自市场的压力使新闻业面临新的挑战,一些经营上的干涉已经使使新闻专业自主性受到影响。在此背景下,内部新闻自由理念要求以专业自主性来保证媒介为社会服务的公益特征对我们尤其重要。[注释][1]童兵等:《新闻传播学原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第320页。[2]参见刘迪:《现代西方新闻法制概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第26页。[3]参见翁秀琪,蔡明诚:《大众传播法手册》 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1992),第301页。[4]参见陶 涵:《比较新闻学》文津出版社(1985),第113页。[5]参见林佳和:《内部新闻自由的几点法学观察》,《新闻学研究》(52)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1996)。[6]〖日〗稻叶三千男等:《日本报业理论与实践》 新华出版社(1985译版),第119页 。 [7]参见〖日〗内川芳美等:《日本新闻事业史》 新华出版社(1986译版),第17页。[8]〖日〗稻叶三千男等:《日本报业理论与实践》 新华出版社(1985译版),第120页。[9]参见 陶 涵:《比较新闻学》文津出版社(1985),第112页。[10]〖日〗内川芳美等:《日本新闻事业史》 新华出版社(1986译版),第21页。[11]参见〖日〗和田洋一:《新闻学概论》 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译版),第93页。[12]转引自徐耀魁:《西方新闻理论评析》 新华出版社(1998),第228页。 [13]参见支庭荣:《媒介管理》,暨南大学出版社(2000),第44页。[14]参见张允若:《外国新闻事业史新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6),第195页。[15]〖日〗稻叶三千男等:《日本报业理论与实践》 新华出版社(1985译版),第120页。[16]转引自翁秀琪:《大众传播理论与实证》 台湾三民书局(1996),第337页。[17]参见徐耀魁:《西方新闻理论评析》 新华出版社(1998),第262页。[18]陶涵:《世界十国新闻史纲要》 文津出版社(1989),第164页。[19]参见涂建丰:《编辑室公约运动》《新闻学研究》(52) 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1996)。[20]张精华:《为什么偏偏是德国》 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第152页。[21]参见林佳和:《内部新闻自由的几点法学观察》,《新闻学研究》(52) 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1996)。[22]参见郭镇之:《舆论监督与西方新闻工作者的专业主义》《国际新闻界》(1999、5)。[23]李金铨:《大众传播理论》 台湾三民书局(1996),第45页。[24]〖日〗和田洋一:《新闻学概论》 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译版),第45页[25]〖日〗稻叶三千男等:《日本报业理论与实践》 新华出版社(1985译版),第120页。 [26]参见林佳和:《内部新闻自由的几点法学观察》,《新闻学研究》(52) 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1996)。[27]翁秀琪,蔡明诚:《大众传播法手册》 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1992),第300页。[28]翁秀琪,蔡明诚:《大众传播法手册》 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1992),第337页。[29]〖日〗稻叶三千男等:《日本报业理论与实践》 新华出版社(1985译版),第120页。 [30]〖日〗和田洋一:《新闻学概论》 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译版),第93页。[31]陶涵:《比较新闻学》文津出版社(1985),第113页。 [32]苏正平:《新闻自主的理论和实践》《新闻学研究》(52) 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1996)。[33]参见林佳和:《内部新闻自由的几点法学观察》,《新闻学研究》(52) 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1996)。[34]参见夏基松,李寿福:《西方主要社会思潮评析》 杭州大学出版社(1992),第343页。[35]江宜桦:《自由主义哲学传统之回顾》,《自由主义与当代世界》 生活 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36]陶涵:《比较新闻学》文津出版社(1985),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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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7
一 说到印度的种姓,先讲两件小事。一位印度朋友曾经向我感叹印度教徒走到哪里也忘不了种姓:他初到北京,去印度大使馆办事,接待他的印度官员跟他交谈了没几分钟,就问他的种姓是什么--他碰巧是个基督徒。另外一位印度朋友曾跟我说,去国外旅行,经常被外国人问到有关种姓的话题,她每觉尴尬。从这两件小事,可以引申两点:首先,印度宪法允诺一个"无种姓"(并列的还有"无阶级")的社会五十多年后,种姓在印度并没有显示出任何要消失的迹象;其次,种姓是一个令服膺普遍主义价值的印度知识分子对外感到尴尬的事实。在印度国内,种姓的当代性质及与政治和保留制度的关联不仅是学术界也是公共领域每每牵引出讨论者爱恨交织的情感的一个争议话题。①本文在此仅聚焦于日常生活中的种姓图景。 这里先要作一个概念的澄清。西方语言中的"caste"或中文的"种姓",通常包括了印度本土语言中的两个概念:瓦尔纳(varna)和家提(jati)。"瓦尔纳"梵语原义是"颜色",这个与浅肤色的外来雅利安人和深肤色的当地人的区分有关的词,在吠陀典籍中成为四个人群分类系统的名称--即通常所说的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瓦尔纳系统。根据《梨俱吠陀》中的"原人歌"(Purushasakta),他们分别出生于原人(Purusha)的头、肩、大腿和脚。因而,他们的区分是将社会视作一个有机体的社会功能与宗教功能的区分。简单地说,婆罗门是祭司和知识分子,刹帝利是武士和政治权力代理者,吠舍是商人和农民,首陀罗是为上面三个瓦尔纳服务的人。而"家提"的本义是血统或出身,它是实际的在地的等级性、世袭性的归属性(ascriptive)群体,一个由亲属关系构成的网络。这是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问起一个人的种姓时使用的词。而家提又向下分出次级或次几级的内婚制单位,它们也都被称为家提,其具体名称可能不同的人群还有不同的叫法。因此,当十九世纪英国人开始人口普查并将种姓(jati)列为统计范畴的时候,种姓边界的模糊、不确定性使组织者在如何定义种姓方面难以达成一致,而除了等级上端的婆罗门和下端的不可接触种姓外(就是在这里也并非没有例外),关于种姓(jati)的等级排序尤其是相互之间的等级更是充满了各种相互矛盾、相互竞争的说法并使种姓政治化,使得英国统治者先是放弃了种姓等级排序,接着(1931年普查之后)整个放弃了以种姓作为统计范畴。②种姓的偶成性和中间地带种姓地位的不确定性实际上是种姓系统的常态。简单地说,瓦尔纳是跨地区的宏观层面的分类范畴,背后是一套意识形态,家提是各地区实际的种姓和亚种姓群体,本文所使用的"种姓"一般情况下对应于家提:不肯消失的,是实际在地的家提。 本文选取南印喀拉拉邦以检视种姓的今日图景。印度次大陆的最西南角,西边的阿拉伯海和东边的西高止山夹着一片狭长肥沃、绿色掩映的土地,它所出产的胡椒和其他香料早自公元前三千年就吸引了其他文明中人,这就是喀拉拉(Kerala)。喀拉拉邦在1956年印度按照语言重组邦属时成立,由独立前的特拉凡柯尔(Travancore)和柯钦(Kochin)两个土邦和英属马德拉斯省的马拉巴(Malabar)地区组成。今天,这里生活着三千一百多万讲马拉亚拉姆语(Malayalam)的马拉亚里人(Malayali),其中,56.2%的人是印度教徒,24.7%的人是穆斯林,19%的人是基督徒。③1957年,喀邦成为印度第一个选举产生共产党政府的邦--直到1977年的西孟加拉邦之前,喀拉拉也是唯一的一个。而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在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下实现了较高的人文发展指数,包括识字率、婴儿出生率、人均预期寿命、性别比等,被称为"喀拉拉样板"(Kerala Model)的喀拉拉发展经验,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发展研究者的关注。④在全印,喀拉拉都享有"世俗"、"进步"和"先进"⑤的名声。 种姓制度在北部印度已存在了近三千年,但在南部印度历史并没有这么久。在南印达罗毗荼语地区,种姓制度是一个外来的婆罗门群体所引进并获得支配地位的社会制度。在喀拉拉,这个过程发生于八至十二世纪,喀拉拉可以说是种姓制度化最晚完成的地区。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战争等偶然因素,南布迪里(Nambudiri)婆罗门不仅在意识形态领域获得支配地位,而且通过拥有土地,在经济和政治上获得了极大权力,⑥后一点并非全印普遍现象。根据婆罗门的意识形态,众多小王国的王公被视为一个统一群体,即刹帝利。他们是一个人数很少的群体,种姓名称也就是其瓦尔纳名称。在喀拉拉缺少吠舍瓦尔纳,商人的经济功能由犹太人、基督徒和穆斯林这些非印度教徒及后来的依热瓦(Izhava)种姓成员不完全地承担。那雅尔是遍布喀拉拉的有军事义务的土地持有者,由于他们直接为婆罗门和王公服务,被婆罗门归入首陀罗瓦尔纳。在他们之下,被称为"非瓦尔纳(种姓)"(avarna)的,包括了所有的工匠种姓,从事农耕、收摘椰子与制造椰酒(toddy)的依热瓦种姓(在喀拉拉中部和北部另有不同名称),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奴如普拉雅(Pulaya)种姓、渔民等等。如果说在北印印地语中心地带,"再生"(twice-born)瓦尔纳(即属于婆罗门、刹帝利、吠舍这三个可以举行吠陀仪式和佩戴圣线的洁净的瓦尔纳)与首陀罗之间的区分是重要的社会等级分界线,在喀拉拉以及其他南印地区,这个界限是"瓦尔纳(种姓)"(savarna)和"非瓦尔纳(种姓)"之间的。传统上,为了避免污染婆罗门和其他瓦尔纳种姓,非瓦尔纳种姓在空间的使用、衣着和身体姿态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与婆罗门和那雅尔的联盟不无关系,种姓制度的繁复和严苛在喀拉拉趋于极端。这里不仅有不可接触,还有不可接近和不可观看--对于南布迪里婆罗门,看见一个普拉雅已足以让他受到后者的污染,他们出行时是有那雅尔侍从在前面开道的。这是以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支撑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习俗。而秩序的维护和刑罚的执行都是那雅尔的责任。 种姓制度的一个关键特征在于,在一个相互关系的系统中,每个种姓都拥有自己的特权,⑦甚至包含了反抗的权利。被称为"普拉雅恐怖"(Pulappedi)和"马南恐怖"(Mannappedi)的习俗的盛行就是一个证据。普拉雅和马南种姓都属于最具污染性的种姓,根据习俗,他们在一年中的特定季节有骚扰那雅尔妇女的特权。他们的方式是偷袭。只要他们碰到那雅尔妇女,即使没有第三者目击,被碰的女性也会立即大声哭喊宣告,她还要马上躲到某个下层种姓的人家里去以防被家人找到并处死,随后她需要找到某个外国人把她买了去。⑧这样的习俗如同一个减压阀,将下层种姓对上层种姓的报复合法化,同时将其限定于特定范围之内,上层种姓的妇女则成为牺牲品。 另一方面,种姓等级价值也渗透到所有人群包括金字塔的最低层。在传统喀拉拉,不仅下层种姓之间,甚至下层种姓的不同亚种姓之间也遵循污染规则,通常每个群体都认为自己高过邻近的群体。这也使下层种姓在心理上更易于忍受种姓制度。 喀拉拉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前叶的种姓改革运动所动员的群体之广,是印度同时代少见的,这却并不是喀拉拉的种姓制度更为繁复严苛而导致的必然结果。种姓改革运动的最基础的原因,是一个世纪的英国统治⑨极大地改变了喀拉拉的经济面貌:王邦征收现金的土地税,实物地租变成货币地租,土地成为可以自由交换的商品,资本主义种植园兴起,整个经济向现金经济转型。⑩经济领域的变化从基础上撼动了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多样化首先摧毁了以往生产单位的集体性质以及种姓的专业性。传统种姓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正是在实物经济和特殊的劳动分工的条件下,土地拥有者与农业雇工和工匠、服务种姓构成了一个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系统。{11}经济生产上的有机结合给予了地方种姓系统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这是种姓制度历史上屡遭异端派别的意识形态攻击而仍岿然不动的关键原因。{12} 在前殖民时代的喀拉拉,种姓与阶级有很高的叠合度,资本主义经济和现代教育的引进,为下层种姓中的少数人积聚财富和从事现代职业提供了机会,下层种姓中首次出现了一个中产阶层,以及一个农村无产阶级。而前者成为下层种姓改革运动的领导阶层,其改革的动因之一,在于革除种姓制度加于下层种姓的限制,为他们的阶级流动消除障碍,也消除对于自尊的损害。对于上层种姓来说,经济领域的变化使传统作为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单位的扩展家庭的功能解体,扩展家庭,尤其是那雅尔的母系扩展家庭(taravad){13}在婚姻、财产继承、合法分家等问题上都陷入困局。那雅尔和婆罗门的种姓改革的首要议题在家庭、婚姻、财产继承领域,而下层种姓废除污染规则、争取使用通向寺庙的道路和进入公共寺庙的权利的运动,也得到了上层种姓组织的支持,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抗衡一个活跃的西方传教士群体和下层种姓改宗的压力。在前殖民时代,种姓身份实际上极为碎裂,分割为拘囿于地方的繁多的亚种姓和世系,种姓改革运动的目标之一,是废除亚种姓,将内婚制范围扩大到泛喀拉拉的种姓层面,以实现种姓的整合。因而,种姓改革运动的结果之一是种姓团结和种姓意识的强化。{14} 在全印范围之内,相互依赖的种姓系统自英国统治时期受到影响,变化逐渐发生,并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和印度独立后加速。印度的著名社会学家如古里叶(G. S. Ghurye)、斯里尼瓦斯(M.N. Srinivas)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就已经注意到种姓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变化,而迪蒙概括为"从结构转变为实体"。{15}换句话说,种姓系统的被削弱和各种姓的强化,平等竞争逐渐取代等级性的相互依赖,最主要的是现代经济-政治过程的结果。在喀拉拉,这个过程只是发生得更早,并为二十世纪前叶象征领域中自下而上的改革运动以及五十年代的共产主义运动所强化,尤其是土地改革深刻地改变了农村的社会关系。喀拉拉邦因此可以自豪地宣称自己是最早革除种姓制度(casteism)的邦。 二 在我做田野调查的喀拉拉南部的耐乡(包含了一个同名的村),乡潘查亚特(Panchayat){16}和村办公室的公务员或村民都告诉我,几个大的社群依次是那雅尔、依热瓦(在全邦,依热瓦和那雅尔是人口最多的两个种姓,约占印度教社群人口的32%和20%)、穆斯林以及表列种姓(Scheduled Castes),不过表列种姓不是一个单一种姓,而是一个由前贱民种姓构成的管理范畴。{17}耐乡的主要表列种姓是传统从事农业劳作的普拉雅、库拉瓦(Kurava),传统从事与爬树有关的活计的谭旦(Thandan)。此外,耐乡有木匠种姓(Viswakarma)、糕点制作种姓(Yogiswara)、寺庙服务种姓(Pandara)、与依热瓦传统职业相同的那达尔(Nadar),理发匠种姓(Velakkithala Nayar)、洗衣工种姓(Veluthada Nayar)等,以及少数几家婆罗门。一些种姓的名字是其传统的职业名称,但这些职业已经完全不能概括相关种姓的成员如今实际所从事的职业了。一些那雅尔家庭曾经是土地所有者,比如我的房东杰格吉万的母亲的扩展家庭,或热米亚的母亲的扩展家庭。热米亚告诉我,她母亲的扩展家庭曾经拥有很多土地,是那一带的唯一一家那雅尔,周围多数家庭是木匠或依热瓦种姓,以前都是为她母亲家干活的。如今,当初她母亲家的土地大多数已经卖掉了。她父亲从地区的副收税官职位上退休后,在一家私人公司做财务顾问,母亲是社会行动分子(activist),曾是耐乡和区潘查亚特的成员,国大党的地区一级干部。她自己是新闻传播的研究生毕业,当时正在找工作,后来她在喀拉拉的一家很有历史的报业集团找到了工作,在其新成立的电视台做记者,每天坐一小时的公共汽车去首府特里凡德琅上班。她的哥哥也是新闻传播的研究生毕业,在喀拉拉的一个私营电视台做编辑。热米亚周围的家庭,有的是农民,有的在镇上做生意,有的在海湾(Gulf,即中东石油国家)打工。那一带现在拥有最多土地的人是一位依热瓦。在耐乡不少家庭像热米亚的家庭一样,已经跟农业无关。 喀拉拉2001年的人口普查调查了劳动力的不同范畴,{18}分为"农民"(cultivators)、"农业工人"(agricultural workers)、"家庭工业工人"(household industry workers)和"其他工作者"(other workers)。上述类别囊括了所有工作--无论全年还是部分时间--人口。分类显示了对喀拉拉经济有突出意义的范畴,显然,喀拉拉缺乏现代工业。上述四个类别在劳动力中的比重分别是7%、15.8%、3.6%和73.8%。这里,所谓"农民"是拥有土地、自己耕种或雇佣工人耕种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而"农业工人"是尽管自己也可能拥有少量土地,但主要受雇为其他人的土地劳作的人。这两类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在农村分别占劳动力的9%和19.6%,而另两类分别是3.6%和67.6%。换句话说,在喀拉拉农村,大部分人从事与农业无关的工作,在人口密集、小镇串连的情况下,更多的人在商贸、交通、服务行业就业。一个庞大的海湾打工人群带来的汇款,刺激了消费的繁荣。在农村,还有一个像热米亚的家庭这样的中产阶级,由律师、医生、教师、公务员、商业、服务业的店主、建筑承包商等组成。 这里所用的"中产阶级"(middle class)是人们自我定位时用到的词,尤其是那些能说一些英语的人。无疑,这里的"阶级"非马克思意义上的阶级。它提示了一个不同于种姓等级的另外一种阶梯:阶级立基于经济和社会指标,允许家庭和个人的流动。 阶级不仅是一个经济概念,同时具有文化维度。种姓等级和阶级因而在职业的社会评价上形成了相互参照:婆罗门的种姓意识形态视体力劳动为污染性的领域,而鄙视体力劳动的心态也强烈影响到今天喀拉拉的阶级文化。体力劳动成为最没有社会声望的职业,尤其是农业劳工,而他们仍最多地来自表列种姓:传统为农业劳工而至今缺少阶级流动的表列种姓从而成为今天两个系统在底层的交汇点。在喀拉拉,专业职业如医生、工程师、律师、大学教师等是社会声望很高的职业,而政府雇员是最有地位和保障的一般雇佣形式。 维迪亚是我在耐乡认识的一位依热瓦女孩,她告诉我,她的祖父是土医(Vaidyan),父亲做了十几年的宝石采掘生意,之后转到了橡胶,买了不少地经营橡胶种植园。父亲有三个弟弟,一个跟父亲一起经营橡胶种植园,一个在附近某市法院做事,一个是房屋粉刷匠。她有两个姐姐,她和大姐一家四口都跟父母住在一起,大姐是家庭主妇,大姐夫是警察。二姐有本科学历,在读教师培训课程,二姐夫在阿联酋首都做会计。维迪亚自己是物理学的研究生毕业,正在准备一系列的考试,包括空间物理学的博士入学考试和教师培训课程的入学考试。她说她本心是想研究空间物理,但家里怕学这个不好找工作,保险一点,读一个教师培训课程,有机会当老师。在喀拉拉,对于女性来说,中小学教师通常是一个有社会地位和经济保障的不错的工作选择。 有社会声望的职业并不一定高薪,如一般公务员和中小学教师;能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的行当不一定有声望,如商贸。那些已经积聚了财富的家庭,可能会让其后代选择有社会声望而经济回报并不太高的职业,以此来提升家庭的社会地位。换句话说,就阶级而言,也有经济阶梯和社会阶梯存在,在哪个阶段选择什么样的向上流动策略因家庭的当下状况而异。由于阶级具有社会、文化维度,新富起来的人要把现金转化为中产阶级地位需要文化建设:让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寻求有稳定月薪的白领职业。 三 在日常生活中我经常听到"家庭地位"(family status)一词。比如,人们告诉我,就读私立英语媒介学校是家庭地位的象征,医生职业是家庭地位的象征,婚礼上新娘的金饰、豪华的房子联系的也是家庭地位。 "家庭地位"是家庭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有地位意味着拥有社会所认可的一些优越性价值。在封建时代,地位的标竿是特权,消除了封建特权的现代有它新的坐标系,与阶级有关。在今日喀拉拉,构成家庭地位的因素是财富与社会声望,而后者主要包括家庭男主人的职业地位和家庭的道德声誉。 财富需要经过有意义的转化,才能成为地位。在喀拉拉,将财富转化为地位的首选是房子。喀拉拉的一个历史悠久的地方特色是房子有自己的名字,至少是那些有像样的砖墙的房子,都在门口的墙上钉一块牌子写着房子的名字。名字或取自人名:夫妻的名字的各一部分或孩子的名字;或出自典故,如从印度史诗中取来的河流山川的名字,不一而足。如果有,人们都愿意把房子的名字用作邮址。房子拥有一个名字便如同拥有了一张脸,透露家庭的信息,而房子本身也成为家庭身份的组成部分。 在传统喀拉拉,修建两层、瓦屋顶的房子曾是上层种姓和有声望的叙利亚基督徒和穆斯林家庭的特权。由于草屋顶的房子容易遭受火灾,1846年特拉凡柯尔的英国驻地代表要求政府重新颁发30年前已发过的通告,准许任何人,无论种姓,以他们喜欢的任何样式盖瓦房。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开始,新富起来的人--比如某个在锡兰(今称斯里兰卡)开咖啡种植园的低种姓成员--开始把他们的钱通过修气派的、从前被禁止的大房子转化成地位。{19}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海湾归人做的是同样的事情。 喀拉拉传统为上层种姓保留的、作为地位和社会秩序象征的房屋那鲁克图(Nalukettu),是用昂贵的柚木作材料的大木房,大到可以容纳150-200人的扩展家庭:两层的四合院式房屋,中间有明亮的内院,环绕内院的是回廊,北厢是厨房和餐厅,西厢是卧室和储藏室,东厢和南厢是为访客保留的开放的厅。{20}这种设计中蕴涵着印度教宇宙论意义的房屋,{21}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随着婆罗门和那雅尔的扩展家庭的分家,而逐渐丧失了其功能,被分割或卖掉。八十年代以来那鲁克图以很快的速度消失,让位给新的小型的房子或拆分给不同的家庭。{22}如今在耐乡已经见不到这种房子了。那鲁克图所代表的时代已然终结。如今的流行样式是海湾归人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所引进的欧式别墅:平顶带露台的一层或顶层半边房半边露台的二层建筑,砖混结构,刷着照眼的粉墙,有宽阔的门廊,通常有院墙围出院子。房子有厅和至少两间卧室,有室内的洗手间,一般有两间厨房,大的一间是欧式的,用罐装煤气的煤气灶,长长的大理石工作台,不锈钢的水池,自家的自来水--从屋外的水井里用水泵抽上接到屋顶的大水箱再进入屋里的水龙头,一般有冰箱。另一间是小的印式厨房,有水泥砌的烧柴灶,研磨椰蓉的石磨放在这里。不过当要煮大锅的东西,如做甜食时,这两个厨房都用不上,就在屋后的空地上用三块砖或石头搭个简易灶,烧干枯的椰子树枝。厅里一般有电视,有的人家有VCD、DVD机。从外面看去,很多房屋都是这个样式,它们的差异主要在用料、内部装修和家具家电的配备。最好的房子用大理石铺地,有考究的家具和齐备的家电,最差的是粗糙起沙的水泥地,没有多少家具--换句话说经济实力不够,但仍追求这样的样式。迄今为止,"海湾的钱"(Gulf Money)的一个最大去处,仍是房屋。 在喀拉拉,从任何一个婚礼回来,没去的人首先要问的是:"有多少金饰啊?"在这里能充分感受到人们对黄金首饰的热爱。除了是财富的展示,或许还可以追溯到过去--黄金据信拥有将它所触之物净化的能力,佩戴黄金从前是上层种姓的特权。 教育与职业是地位坐标系中的重要因素。现代教育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在殖民时代曾为上层种姓所垄断,从而也曾是权力和特权的象征。而英语自英国殖民时代以来,被赋予了精英的语言的地位。此外,如果说男性的受教育程度直接联系着雇佣的性质和机会,在存在着大量受教育者失业和女性就业率很低的喀拉拉,女性接受高等教育通常也只具有家庭地位的象征意义。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不止一次碰到人向我介绍他家庭主妇的妻子:"她是受过(高等)教育的"(She is educated)。 今天,我们可以说,与欧式别墅相联系的,是现代化与物质的进步,以至消费主义;也可以说,家庭地位坐标系显示了浓厚的中产阶级特征。不过指出这一点也是有趣的:房屋、黄金、教育和政府职业,这些今日地位坐标系中的重要象征,都有一个曾是特权的历史。 四 那么,在今天的家庭地位坐标系中,种姓背景具有怎样的意义?首先,种姓等级价值是否还存在? 在婆罗门的意识形态中,种姓的等级地位是一个以宗教纯洁与不洁为核心观念的仪式地位。{23}衡量种姓之间相对地位的最重要指标是看谁从谁那里接受食物和饮水:如果甲从乙手中接受食物或饮水,或接受来自乙家的食物或饮水,意味着甲的种姓地位与乙平等或低于乙。同时高种姓也视与低种姓同桌吃饭为禁忌。因此,倡导平等的种姓改革运动常有的活动便是举行不同种姓的共餐大会。在耐乡的历史上,种姓改革运动期间,一些下层种姓成员针对凡镇的旅店、茶店不允许下层种姓进入曾经发起抗议事件。{24}今天,喀拉拉的任何旅店、饭馆、茶店,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进入。我在田野调查期间参加过多次婚礼。除了基督徒在教堂举行仪式(宴席租用其他饭厅举办),其他人的婚礼仪式一般都租用专门的礼堂(auditorium)举行。婚礼仪式如同一出戏,在礼堂的舞台上上演,参加婚礼的人坐在台下的观众席里观看--除了亲戚,承办婚礼的新娘家庭一般都广泛地邀请邻居和熟人,他们参加婚礼但不一定都送礼。每次都是,舞台上的仪式一完,大家就争先恐后地涌向饭厅去吃席,晚了就只好等第二拨、第三拨。在这样的宴席上,不同种姓的人同桌吃饭是很正常的事。我和表列种姓女孩乌玛一起吃过三次同村人的婚宴,两次是穆斯林的,一次是一个寺庙服务的潘达拉(Pandara)种姓的,婚宴上我没有见到有谁避让谁。 在独立后的喀拉拉,主持寺庙仪式也不再是婆罗门的专利,任何种姓的人只要通过学习获得了相关资格都可以申请担任。这是宗教纯洁与污染观念和瓦尔纳制度在公共领域不再有效的有力证据。 2006年1月,具有很大政治影响力的那雅尔种姓组织"那雅尔服务社"(Nair Service Society)的总书记帕尼卡尔因要求管理公共寺庙的"特拉凡柯尔庙产委员会"(Travancore Devaswom Board)停止任用非婆罗门祭司,而在报端引发了一段时间的激烈争议。左翼政党斥其言论为历史的倒退;同样具有很大政治影响力的依热瓦种姓组织"斯里那拉雅那法传播会"(Sree Narayana Dharma Paripalana Yogam)总书记称那雅尔服务社不尊重法庭:最高法院在三年前的一个案例宣判中指明,任何能够熟练主持寺庙仪式的印度教徒都有资格担任祭司;正在与那雅尔服务社就其他议题密切磋商的国大党也要出来澄清该言论只代表帕里卡尔个人意见。婆罗门等上层种姓组织与帕里卡尔站在一起。报纸的读者来信也分成了支持与反对的两派意见,支持者的理由是尊重宗教传统与习俗,反对者认为这是要恢复种姓特权和种姓制度。最终帕尼卡尔修订了自己的立场,称自己不是坚持所有的传统和习俗都不能改变,称非婆罗门可以主持寺庙仪式,条件是他们要取得权威的资格认证。{25}在独立后的喀拉拉,对种姓特权的辩护在公共领域久已失去合法性,但近年来,携带着保守价值的宗教传统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有增加的趋向,上述争议也反映了这一态势。 下面我要讲的一个微型戏剧对于理解今天的社会关系可能有启示。我在热米亚家曾经碰见一位五六十岁的大叔拿着出了问题的手机找她丈夫帮忙,听说我是从中国来的,也冲我颔首微笑。他走后,热米亚告诉我,他是附近的一位婆罗门,以前在庙里做普加师(Pujari){26},儿子在首府某机构上班,给他买了部手机,他不会用,经常就出了问题,一出问题就来找热米亚的丈夫,因为热米亚家是周围唯一一家那雅尔,他只信任他们家人。热米亚笑说他说来就要来,完全不管是大早上还是大晚上,人家是不是不方便。不过我看到热米亚和她丈夫对他还是很客气很耐心的。此前我刚采访过乡潘查雅特的一位五十多岁的表列种姓代表,他从十几岁就参加政治,因为循循善诱,大家给了他一个昵称:"麻什"(maash)--马拉亚拉姆语对老师的称呼(西式学校引进了英文称呼,今天的学校中男教师被称为某"Sir",女教师被称为某"Teacher")。热米亚跟他也很熟。热米亚说,"麻什"也住在这一带,他知道这位婆罗门不会用手机,经常就把他的手机设置给改了,然后婆罗门就来找她家人。要更好地理解类似的微型戏剧,还要提到,我采访"麻什"的时候,他问我,我看见他就知道他是表列种姓吗?我说不是。"麻什"提醒我看他一尘不染的白衬衣,还有里面的白色背心(衬衣里面穿背心在这里是比较少见的),告诉我他有12件这样的白衬衣。这段对话的上下文是他说今天的人都倾向于奢侈浪费的生活方式。 在田野调查的时候,我体会到,不仅当面问人家的种姓是不礼貌的,就是种姓(jati、caste)这个字眼也是不适合出现的。我曾经向房东十三岁的儿子吉特在教辅中心的老师桑多什打听他的家族寺庙的情况,其中问到是不是供着他的种姓的神。桑多什走后,在一旁听了我们对话的吉特冲我发火,说你干吗老说"你的种姓你的种姓"?吉特是个敏感、骄傲的少年,是我的好朋友,在很多事情上也是我的试金石。我于是知道"你的种姓"是个刺耳的字眼。实际上,我一直没好意思问桑多什的种姓是什么,甚至也不好意思问吉特,后来桑多什自己说到他的种姓名称是维西瓦卡尔马(Viswakarma),一般对应于木匠,他用了一个更体面更现代的词来翻译:建筑师(architect)。我也注意到,表列种姓的女孩乌玛对我说到自己的种姓时说的是"我的社群"(my community)。有敏感的平等意识的人通常也不会向我说到他人的种姓。在日常语境里,"种姓"一词让很多人不自在。在吉特式的反感中,"种姓"联系着他所否定的价值和态度--他生长于一个会请一位普拉雅妇女做饭的、真正革除了种姓等级意识的那雅尔家庭;在乌玛式的回避中,"种姓"与等级的关联对于她仍是一个深重的阴影。这一不自在表达了公共话语与私人现实的张力:种姓等级价值即便从公共领域退却,却没有就此消失。人们在公共场合共食,但去到传统比自己种姓低的人家里吃喝的事,还是很少。 拉吉万大伯曾跟我说,他受邀去参加了一个表列种姓的婚礼,婚礼在家里举行,他是到场并吃了饭的唯一一个非表列种姓,他为此也感到骄傲。我知道他是村里一位受人尊敬的国大党工作者,那雅尔,曾经还给一位做手术的贫穷的表列种姓邻居输过血。那雅尔,瓦尔纳种姓中的主导群体,一般被认为是传统价值的维护者,像拉吉万这样的人,无疑代表了其中"进步"的部分。 表列种姓仍是一个被标记的群体。我曾跟着热米亚回她家,沿路许多女人小孩都跟她打招呼,她说小时候她家是周围小孩子聚集玩耍的中心。毫无疑问,她家是个很开明、很受尊敬的上层种姓家庭。但她说她奶奶是个很老派的人,每次来她家,都要被她和她爸爸数落,因为奶奶不让表列种姓的人进她家家门,而来她家找她父母的什么人都有。但表列种姓自己对身份也是很有意识的。热米亚说,她家附近小路边有一家表列种姓,她和她妈经过的时候,如果这位妇女原来在路边,就会赶快进屋躲起来--无疑是污染习俗的遗绪。她妈曾对这位妇女说不必这样,但后者说不这样是"不合适的"。附近的表列种姓从不碰触她家人的身体,也不摸她哥哥的小孩。 热米亚曾告诉我,在学院里,大家一般能从肤色相貌、衣着、言谈举止判断出谁是表列种姓的学生(比如说,肤色深、衣着过时、自卑--但我不全信,因为我有相反的例子,此处不述),有少数学生还是会跟他们保持距离。她说她有一位出身正统那雅尔家庭的朋友,她绝不从表列种姓同学手中接受入口的东西,包括水和糖果。这也是很不寻常的--在最具平等主义色彩的学院亚文化中,同学分食成习,热米亚说她班上共有十多个同学,经常只有两三个带午饭,十多个人就分食这两三份午饭,一个煮鸡蛋会被大家一人揪一点。她的这位朋友从不挨着表列种姓同学坐,如果一条凳子有表列种姓同学而又不得不坐,她就会让热米亚坐中间隔开她和同学;她对表列种姓同学的母亲直呼其名,进人家门不脱鞋。热米亚说她曾经劝说这位朋友不应该这样,该女孩简单地回答,她做不到。 在喀拉拉,很少有针对表列种姓的集体公开的排斥甚至暴力,如同在其他地方的报道中仍会发现的,这和喀拉拉种姓改革运动的历史和进步的政治有关。但种姓歧视仍在个人的层次存在。前面"麻什"向我展示他的白衬衣白背心的细节也提示,已经加入主流社会的表列种姓,也可能仍有一种情结。实际上,许多从前的非瓦尔纳种姓,对于自己的种姓身份也都有一种微妙的不自在。种姓等级仍是一个可以被轻易唤起的阴影中的存在。从前的上层种姓更有资本无视种姓等级和种姓身份。 在喀拉拉的印度教社群中,依热瓦种姓是寻求并取得了相当的阶级流动的典范。然而取得中产阶级地位并不意味着社群背景就失去意义。我在特里凡德琅时住的斯里那拉雅那街区(Sri Narayana Nagar),其名字来自上个世纪前叶出身于依热瓦种姓的社会改革家斯里那拉雅那导师(Guru),他著名的普遍主义和平等主义的口号"一个种姓,一个宗教,一个上帝",马拉亚里人耳熟能详。反讽的是,作为街区的名字在现实语境中却传达了明显的依热瓦色彩--的确,居民大部分是依热瓦种姓,有少量基督徒(首府不乏种姓聚居的街区)。我在这里的房东、基督徒朋友艾琳告诉我,正因为名字的依热瓦色彩,街区的自治组织居民协会曾讨论是否改名并征求居民意见,结果是一半人赞成改名,一半人反对,最后不了了之。这说明,这些已经向上流动到城市的依热瓦中产阶级(大部分是政府雇员)中,至少一部分人希望淡化自己的种姓背景--显然不是因为这个种姓背景太有声望。人类学家欧塞拉夫妇在他们关于依热瓦种姓的社会流动的专著中揭示:种姓世袭的职业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种姓的本质化身份的标志,即使依热瓦种姓在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向上流动,内部形成了一个中产阶层,依热瓦作为传统的造椰酒者(toddy tapper),与醉酒和酗酒相联系的社会形象仍如鬼影随形,而以家庭为单位的向上流动时常遇到种姓背景的限制。{27} 一个基督徒朋友曾经这样说到一个依热瓦家庭:"在他们的社群中她家很有地位。"因为社群背景并未完全失去意义,使得这位朋友自觉不自觉地不进行普遍的比较,而是安全地把比照范围放在该家庭所属的种姓之内。 五 上面提到的家庭的交往圈除了本社群的亲戚之外,其朋友和同事的圈子都是跨社群的,基本上是同阶级的。但是,回到家庭最核心的领域--婚姻问题上,她的家庭还是要从本社群中为她挑选配偶。 从喀拉拉的历史可以看到,种姓的地方性世系内婚制和母系群体在内婚之外制度性的外婚形式--与比自己种姓高的种姓的男性的"结合"(sambhandam)--一直延续到英国殖民晚期。在种姓改革运动中,那雅尔谴责婆罗门的"专制",致使自己社群的女性沦为了他们的"妓女",他们号召所有那雅尔种姓拒绝婆罗门,采取严格的种姓内婚制。而婆罗门家庭长子之外的余子们同样在争取娶婆罗门女性和成立家庭的权利。经过了改革运动和一系列立法变更的喀拉拉,母系家庭和制度性上攀婚(顺婚)已不复存在,内婚单位扩大到泛喀拉拉的种姓层面。自然,宗教和种姓社群内婚的主导规则并不意味着跨宗教和跨种姓婚姻不会发生,而是说,后者乃是这个社会的边缘现象。 内婚制是宗教和种姓社群再生产的关键手段,而它是和安排婚(arranged marriage)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安排婚,是区别于恋爱婚(love marriage)而言,如果说恋爱婚是两个人先有爱再结婚,安排婚则是家庭为子女选择对象安排婚事,自然,父母选择的结果也要征得当事者同意,不管是不是压力下的同意,但其中并没有当事者双方彼此了解和建立感情这一环节。安排婚要考虑的,首先是宗教和种姓社群,也就是把选择的对象放在"自己人"之中;二是社会-经济指标:对于男孩,最重要的是他的职业,女孩的衡量标准并不完全统一,但首先是家庭背景(人们所说的"好家庭"),个人的教育、容貌也是重要的指标,女孩如果有稳定的职业在当今婚姻市场上也是非常有利的条件。另外,星象图(horoscopes)需要匹配。安排婚的一般程序是这样的:父母首先通过亲戚朋友熟人网络帮忙物色对象,在作为第二选择的情况下,借助婚姻中介或征婚广告。父母和当事者合意的提婚,会再次征询亲戚的意见。在双方家庭是陌生人的情况下,彼此对对方家庭情况的打探衡量和关于女方嫁妆(stridanam)的讨价还价就很重要。大致信息随同提亲的动议通过中介人或双方的父亲初次交换。如果接到提亲的家庭觉得可以进行下去,便开始接下来的家庭互访。一般说来,第一次是男孩的父亲和男性长辈到女方家来"相女"(penpakam),女孩要出面向他们敬茶,回答一些简单的询问。这是男方考察女方家庭经济条件、教养以及女孩的人才性格的时候,双方也要交换照片和男孩女孩的星象图以便各自找占星家匹配。男方的长辈可能提出嫁妆的数额。接下来轮到女孩的父亲和男性长辈到对方家去拜访。如果一切顺利,基本上这个时候该确定订婚的日期和细节了。订婚之后,一般半年也就该结婚了。安排婚的场景的突出特点,是男性的支配地位,和女方家庭的处于下风。 我曾经跟房东杰格吉万去参加他的一个朋友的婚礼,他们同为喀拉拉科学文学会(Kerala Sastra Sahitya Parishad,以下简称"科学会"){28}的活跃分子,后者同时是一个英俊的警察。我顺口问:"是恋爱婚吗?"我知道杰格吉万自己的婚姻是恋爱婚。他回答说:"不是。科学会的成员只是比其他人更关心社会,其他方面并没有什么不同。"安排婚作为主流,在左翼、进步的科学会同样如此,在这个方面,进步可能表现在不提嫁妆的要求。不过由于嫁妆关系到女孩家庭的地位,但凡有能力,她的父母都是不会真的两手空空送她出门的。 那些打破了规则尤其是社群规则而仍然要将爱情进行到底的人,时常便要求助于一些非常手段,比如私奔。我在耐乡的时候就听到这样一个事件:一个那雅尔女孩私奔到泰米尔纳杜跟男友结婚去了。她父亲和叔叔伯伯们极为震怒,因为该女孩一向是乖乖女,学习优秀、性格温和的那种,家里人和亲戚们都没料到会有这种损害家庭声誉的事情发生。女孩曾经向家里告知男友的事:男孩是泰米尔人,她在泰米尔纳杜上大学时的同学,现在一家跨国公司工作,不过是下层种姓出身,家里很穷。女孩出身那雅尔的中产家庭,家里自然不同意:低种姓,非马拉亚里人,穷人家庭,这些全不般配。于是女孩没跟家里任何人打招呼就消失了。不过她在特里凡德琅的政府机构有工作,是请了假走的。告诉我这件事的男孩阿尔俊家和女孩家是朋友。阿尔俊说他父亲也是又惊又怒,因为他父亲也一向器重该女孩。我跟他讨论这件事的可能结局:好在她是家里最小的,一个哥哥已经结婚了,如果她还有个未嫁的妹妹,那就惨了,她的私奔导致家庭地位下降,将直接影响妹妹的婚事,妹妹甚至可能因此嫁不出去。就她的情况,最终家人还是会接受的,端看什么时候和解了,其实女孩的哥哥嫂嫂都能接受她的婚姻,毕竟男孩有学位有不错的职业--对于年轻一代,社会与经济指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女孩自己有工作,在家里也有一定的地位和自主空间,即使暂时不被父母家庭接纳,也能独立出来养活自己。得不到家庭支持的恋爱婚,成功的关键是两个人能够经济自立。 跨社群的婚姻一般都是恋爱婚。跨种姓婚如果是男方的种姓比女方高,阻力相对小一些,以往的顺婚就是这种形式。我听到的那雅尔男性娶依热瓦女性的例子不少,其中也包含了这样的情形:热米亚说她有一个叔叔娶了一个"依热瓦婶婶",她奶奶一直不让这位婶婶进她家门,直到婶婶生了孩子,才松动了这项限制,但仍然不会让婶婶娘家的人进家门。反过来的例子就少得多。不过,我的那雅尔房东的侄女刚刚嫁给了她青梅竹马的依热瓦同学,这桩婚事顺利进行的关键是得到了双方父亲的支持,二人都是印共(马)(Communist Party of India [Maxist])的干部,进步分子。不过亲戚中并非没有人反对,尽管两个当事人和家庭的阶级地位都非常般配。我认识凡镇中学的一位女教师和她的一对漂亮儿女,后来知道,女教师出身婆罗门,与一位那雅尔男子恋爱并坚持结了婚,她的家庭因此为她举行了葬礼仪式(pindam),也就是说从此把她当作一个死人了。不过人们凭经验告诉我,总体来说跨种姓的婚姻是在增长。 安排婚所寻求的,是巩固和加强家庭地位。家庭地位作为一个综合指标包含了社会重要的等级序列,而种姓等级也在这里存活,成为种姓内婚制的一个动力。而种姓内婚制反过来使财富和势力的传承流动不越出本种姓。 对于种姓内婚和种姓身份的一个辩护是,它可以与等级无关,而只与生活方式有关,也就是说,种姓身份可以去除等级价值,纯粹作为一个文化身份而存在,在这个意义上,种姓就相当于族群(ethnicity)。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是一个进步的方向。当一个依热瓦女孩告诉我她的社群的"塔利"(Thali){29}是什么样子其他社群的是什么样子的时候,我感到这个用在宗教、种姓、语言群体的水平划分上的"社群"概念的确可以说相当于族群。另一方面,跨种姓婚遭到的反对主要来自种姓地位相对更高的家庭的事实,又提醒人种姓并不完全是一个水平的文化身份。无论如何,种姓仍被种姓内婚制牢固地维系和再生产。前面提到的热米亚的朋友,在热米亚说她应该从表列种姓同学手中接受吃食的时候,简单地回答她做不到,这样的态度只能说来自家庭私人领域的影响。公共教育系统传授的是普遍主义平等主义的价值,而人在家庭场景中习得有关种姓的身份意识和态度,无论保守还是开明。 可以说,我们在今天的喀拉拉社会里目睹了种姓价值的衰而不绝,尽管经济与社会指标在家庭地位坐标系中具有主导意义。而地位,仍是这个社会持久的关注。参考文献:Cherian, P. J. (1999) ed. Perspectives on Kerala History: The Second Millennium, Vol. II, Part II. Thiruvananthapuram: Government of Kerala.Dirks, N. B. (2001) Castes of Mind: Colonialism and the Making of India,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Dumont, L. (1970) Homo Hierarchicus: the Caste System and It's Implications, London: Weidenfeld and Nicolson.Fuller, C. J., (1997) ed. Caste Today, 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Jeffrey, Robin (1993) Politics, Women and Well Being, 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Leach, E. R. (1960) Aspect of Caste in South India, Ceylon and North-West Pakistan, London: The Syndics of th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Lemercinier, Genevieve (1984) Religion and Ideology in Kerala, Translated by Yolanda Rendel. New Delhi: D.K. Agencies(P) Ltd.Menon, A. Sreedhara (1979) Soeial and Cultural History of Kerala, New Delhi: Sterling Publishers Pvt Ltd.Marriott, McKim (1990) ed. India Through Hindu Categories, New Delhi: Sage. p.169-202.Nellanadu Gramapanchayate (耐拉纳德乡潘查雅特) (1996) Samagravikasanareka(完全发展报告)Oommen, M.A. (1999) ed. Rethinking Development: Kerala's Development Experience, 2 vols. New Delhi: Concept Publishing House.Osella, F. and Osella C. (2000) Social Mobility in Kerala: Modernity and Identiy in Conflict, London: Pluto Press.Srinivas, M. N., (2004) Collected Essays, New Delh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Srinivas, M. N., (1996) ed. Caste: It's Twentieth Century Avatar, New Delhi: Penguin Book India.注释:①参见Srinivas, M. N. (1996), Fuller, C. J. (1997)。②Dirks, N.B. (2001:43-60).③2001年的人口普查数据。见http://www.cencuskerala.org/religious.XIS。④参见Oommen, M.A., (1999)。⑤这些频繁出现于印度公共领域的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在多宗教且宗教氛围仍然浓厚的印度,"世俗"包含了两层意思:包容了所有宗教的,没有宗教偏向的;非宗教的、理性的。而前一层意思居主导地位。"先进"与"落后"最常与人群的管理范畴划分相关,主要指向社会和教育指标;"进步"则包含了世俗、平等主义等一系列现代性价值。⑥Lemercinier (1984: 127-183).⑦E. R. Leach, "Introduction: What Should We Mean by Caste", in Leach, E. R. (1960: 1-10), p.10.⑧ Menon, A. Sreedhara (1979: 67).⑨英国人在十八世纪末首先控制了特拉凡柯尔和柯钦王国的经济,然后通过一系列条约间接控制了政治,王公(Rajah)成为王邦的首脑。马拉巴通过条约直接归英属孟买政府管理。⑩Lemercinier (1984: 193-231).{11}E.R. Leach, "Introduction: What Should We Mean by Caste", p.5.{12}M.N. Srinivas, "The Caste System and It's Future", in Srinivas, (2004: 236-250).{13}喀拉拉进入种姓社会的一个特异之处,是南布迪里婆罗门的长子成婚制和刹帝利、那雅尔的母系继嗣制的形成。在人口繁衍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因新的扩展家庭的分立而分割领地,规范内部冲突,父系继嗣的南布迪里婆罗门形成了只允许长子成婚(一夫多妻)的制度(当然,如果长子的后嗣不足影响到传宗接代,也允许次子成婚),而余子形成了与刹帝利或那雅尔已婚妇女"结合"(sambandham)的制度,这种关系中出生的孩子归于母亲的家庭,父亲不承担责任。这种结合制度直到1936年才从法律上废除。{14}关于喀拉拉的种姓改革运动参见:Lemercinier (1984), Chapter V; Cherian, P. J. (1999), Chapter XI。{15}Dumont (1970: 226).{16}Panchayat原意是"五人长老会",这是传统印度的村落参议机构的名称,独立后的地方自治政府沿用了该名称,现从低到高有乡(grama)、区(block)、地区(district)三级。{17}1935年的《印度政府法案》(Government of India Act)将此前被英国人称为"被压迫阶级"的贱民种姓,以及处于印度教主流社会之外的部落列表,在议员选举中为他们保留席位,这些种姓和部落因此获得了表列种姓(scheduled castes)和表列部落(scheduled tribes)的名称,1950年的印度宪法延续了这一保留原则。表列种姓成为前贱民种姓的一个中立的名称,被他们自己和其他人广泛使用。此外,甘地曾将他们称为"上帝的孩子"(Harijan)。这一名称如今偶尔还能从其他社群的人口中或笔下见到,但由于不能反映他们的真实状况,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这个婉词开始被该群体中具有政治意识的人们拒绝,而另外一个更具自我政治意识的名称,意为被践踏者的"达利特"(Dalit),越来越流行,成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最新的具有政治涵义的名称。 {18}http://www.cencuskerala.org/religious.XIS.{19}Jeffrey, Robin (1993: 205).{20}Menon, A. Sreedhara (1979:129-130).{21}M. A. Moore, "The Kerala House as a Hindu Cosmos", in Marriott (1990: 169-202).{22}Jeffery, Robin (1993: 206).{23}Dumont (1970).{24}Nellanadu Gramapanchayate (1996: 17-18).{25}相关报道见:"NSS statement most retrograde step: VS", The New Indian Express, 2006-1-4, p.6; "NSS showing disrespect to apex court: Vellappally", The Hindu, 2006-1-3, p.4; "Chennithala Chandy meet NSS leaders", The Hindu, 2006-1-8, p.1; "Brahmin priest", (Letters to the Editor), The New Indian Express, 2006-1-17, p.8; "Temple priest", (Letters to the Editor), The New Indian Express,2006-2-9, p.8。{26}印度教祭拜仪式通称Puja,普加师即主持仪式的祭司。{27}Osella F. and Osella C. (2000).{28}喀拉拉重要的民间组织,所发动的以"科学为了社会革命"为宗旨的"民众科学运动"的成就受到国内外的关注和肯定。{29}女性系在脖子上的挂饰,婚姻的标志,一般是黄金的。在喀拉拉,不同宗教和种姓社群的塔利形状、大小、图案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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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4
致林毓生先生的一封信 林毓生先生: 你好! 近日读到你分别于六月六日及六月八日在《南方都市报》和《新京报》就汪晖"抄袭"事件发表的谈话,心中有些疑惑,不吐不快。 你在谈话中说到"抄袭行为除了是一种失德的行为以外,它直接破坏了学术秩序。建立稳定、公平、合理的学术秩序,对于学术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在这种学术秩序之内,学者们才能自由地相互切磋、启迪、讨论。没有健康的学术交流,很难有学术的进展。而有成果的学术交流,只能建立在学者们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这些意见我很赞成,但是,我的疑惑也由此而来。自王彬彬的文章《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在《南方周末》重刊以来,关于汪晖究竟是否涉嫌抄袭之事,国内学界是有争论的。王文发表之后,钱理群、孙郁、赵京华等学者都发表过看法,但是,由于他们大多是在被媒体采访的情况下,就事论事发表了一些不同意见,我以为可以暂且置之不论。问题是,此后,还有几篇很认真写就的与王文争辩的文字,如钟彪的《驳王彬彬的诬蔑:学术"私律"与莫须有》、舒炜的《"王彬彬式的搅拌"对学术的危害》、魏行的《媒体暴力与学术独立--关于一起媒体公共事件的备忘录》,这些文章与网络上的许多所谓"倒汪"和"挺汪"的意见和言论有所不同,是严谨的,是对相关材料作了认真研究的,是针对王文(以及其他一些人的文章)有的放矢,提出了不同的具体材料和论据,逐条与王彬彬等人商榷的。本来,我以为这几篇文字出现之后,会有一个虽然激烈但是相当说理的辩论局面。但是,这样的局面延至今日并没有出现。我想这是很多原因造成的,其一是,这样一场对汪晖涉嫌"抄袭"的大批判(文革结束以来,这样的场面已经十分罕见),虽然始自《文艺研究》,但发动者和推动者实际上都不是学术刊物,而是大众媒体,对于开展一场具有相当学术性的辩论(诸如对《反抗绝望》一书各版本之间注释异同的繁琐比较),这样的平台显然有其局限性。为此,如何在学术和舆论之间做好沟通和平衡,已经成为当前如何究竟是非的一个十分关键的难点。现在,由于你介入这个论辩,我以为有可能形成一个好的转机。为什么?因为你是学界公认的一位严肃的学者,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期盼你的介入是严肃的,公正的,无论对舆论,无论对学界,都会充分表达你的严肃和公正。不过,仔细读过你的相关谈话,以及这些谈话中的意见和结论之后,坦白说,我相当失望。因为,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你在《南方都市报》和《新京报》上的言论完全没有提及对汪晖涉嫌"抄袭"还有不同意见,还有辩论,白纸黑字,还有钟、舒、魏诸人的文章,正是这一点使我产生很大的疑惑。我想,虽然你在谈话里最核心的一点意见,是提出清华大学应该组织调查委员会(如果清华大学不这样做,校长就应该下台),但读过你谈话的人,任谁都明白,其实你已经做出汪晖是抄袭者,甚至是个"抢夺"者的结论。这当然是一个很严重的结论。实际上,经过这几天各种纸媒和网络媒体的散播,你的说法已经对一位目前只是"涉嫌"的学者形成极大的伤害,甚至可能影响他的终生。我还想,以你多年在美国大学执教的经历,应该明白一个学者对自己的一位同行作出这样的指控,都负有什么法律和道义的责任。不过,我这样说并没有指责你的意思,我只想给你一个具体的建议:你能否写一篇文章,针对钟、舒、魏诸人的文章做一次认真的分析和辩驳,看经过这样的辩驳之后,你现有的对汪晖的评判和结论是否还能站得住,是否还能服众。 我想,鉴于汪晖涉嫌抄袭的争辩已经形成一个很大的事件,我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过分。"建立稳定、公平、合理的学术秩序,对于学术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在这种学术秩序之内,学者们才能自由地相互切磋、启迪、讨论。没有健康的学术交流,很难有学术的进展。而有成果的学术交流,只能建立在学者们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这不仅是学术界里大家都赞成的,更是所有关心中国学术发展的人都赞成的。写一篇论辩文字可能要花费你一些时间,但是,想到不仅别的人,就是你自己,也应该担起相应的政治与法律的责任,写这样一篇文章不仅是值得的,也是必要的。 还有一点我想应当在这里提及,你的谈话有一点和近来媒体的言说不同,就是把关于汪晖是否涉嫌"抄袭"问题的辩论边界扩大了,即把汪晖的思想和学术的政治内涵、政治倾向也放了进来。这让我又想起另一件事,今年三月二十五日,在美国费城举行的亚洲协会的年会上,加拿大的邱慧芬教授相当出人意料地发表了一个题为《基本人权和西方民主》的对汪晖的学术研究和理论立场进行全面批评的发言(王彬彬的文章在《南方周末》发表,也是三月二十五日,与这个发言同时,一个很有意思的巧合),这个发言最近又发表于香港《开放》杂志,并特别申明"最初的英文发言稿,曾由我的启蒙老师林毓生先生过目,并给与宝贵意见,谨此致谢"。由此我不能不猜想,你对汪晖问题的关切,不只限于"抄袭",而是有更大的想法,关系到当今中国和世界读书人都在思考和争论的很多大问题。如果我这猜想不差的话,我希望你也就此写出文章,更系统地在学理层面做出详细的阐述,把隐约中的论争表面化,尖锐化。如果有这样的文章开局,我相信定会形成一场意义重大的论争,还相信这论争绝不会仅限于你和汪晖之间,一定会有更多的人参与其中,大狗叫,小狗也叫,百家争鸣,这是何等令人向往的局面?先生何乐而不为?当然,这样做也有些具体的困难,例如,如何选择最合适的论争平台,就很麻烦。鉴于我们彼此都明白的一些原因,也鉴于中国的大学和学界问题丛生,种种学术腐败已经深入肺腑,为此,选择一个合适做这样活动的平台,并不容易。在这方面,如你赞成这个想法,还希望能提出更好的建议。 大概是九三年初夏(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和汪晖趁去芝加哥参加一个会议之便,特意弯路到威斯康辛去看你,那时你正筹划写作一部多卷本的中国政治史,因此,见面之后,一个很重要的话题,就是中国古代政治的特征和性质。我清楚地记得,由于自己是作文学批评的,对你和汪晖的热烈讨论完全外行,插不上嘴,就上楼,到客房睡觉去了;好像是夜里四点多钟,我被你和汪晖大声争辩的声音吵醒,下楼一看,你们二位竟然困意全无,越争越热闹,不禁十分钦佩,更为你的学术热情深深感动。蓦然回首,不觉近二十年的光阴悄然飘过,但一直没听到你的中国政治史出版的消息,也许至今还在写作中?另,听说你已经从威斯康辛大学退休,现在香港城市大学任教,不知写作和研究是否如意?香港是个好地方,宜居,易读书,唯夏日酷热,还望注意身体,劳而逸,逸而劳,则于健康大有益。 顺颂 夏祺! 李陀 201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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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2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全文发布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08日 新华网北京6月8日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8日发表《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全文如下: 中国互联网状况 (2010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目 录 前 言 一、推进互联网发展与普及 二、促进互联网广泛应用 三、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 四、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与实践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 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结束语 前 言 互联网是人类智慧的结晶,20世纪的重大科技发明,当代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互联网深刻影响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生活和信息传播的变革。 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对于加快国民经济发展、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加速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的不可替代作用,高度重视并积极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与运用。中国政府把发展互联网作为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积极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通过完善国家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信息网络工程、鼓励相关科技研发、大力培养信息技术人才、培育多元化信息通信服务市场主体等举措,不断推动中国互联网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信息消费需求。 中国政府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和广泛应用。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与普及,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 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互联网,关系国家经济繁荣和发展,关系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关系国家主权、尊严和人民根本利益。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是中国政府的基本互联网政策。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致力于营造健康和谐的互联网环境,构建更加可信、更加有用、更加有益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联网。 中国政府将不断完善互联网发展与管理政策,使其更加符合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内在规律及客观需要。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十分注重借鉴各国发展与管理互联网的有益经验,并愿与世界各国一道共同促进世界互联网的繁荣发展。 发表《 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旨在介绍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基本情况,说明中国政府关于互联网的基本政策以及对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帮助公众和国际社会全面了解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真实状况。 一、推进互联网发展与普及 中国政府和人民以积极的姿态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的科研人员和学者就在国外同行的帮助下,积极尝试利用互联网。在 1992年、1993年国际互联网年会等场合,中国计算机界的专家学者曾多次提出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要求,并得到国际同行们的理解与支持。1994年4月,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中美科技合作联委会会议期间,中国代表与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最终就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达成一致意见。1994年4月20日,北京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64K专线开通,实现了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这标志着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中国把发展互联网作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大机遇。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划互联网发展,明确互联网阶段性发展重点,推进社会信息化进程。 1993年,中国成立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负责领导国家公用经济信息通信网建设。1997年,制定《国家信息化“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将互联网列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出通过大力发展互联网产业,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进程。2002年,颁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信息化专项规划》,确定中国信息化发展的重点包括推行电子政务、振兴软件产业、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等。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出一条新型工业化路子。2005年11月,制定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2020年)》,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发展的重点,提出围绕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围绕提高治国理政能力,推行电子政务;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信息化等。200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构建下一代互联网,加快商业化应用。2007年4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大力发展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网络文化信息装备制造业。200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发展战略。2010年1月,国务院决定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信息和文化产业发展。在中国政府的积极推动及明确的政策引导下,中国互联网逐步走上全面、持续、快速发展之路。 中国投入大量资金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1997年至2009年,全国共完成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3万亿元人民币,建成辐射全国的通信光缆网络,总长度达826.7万公里,其中长途光缆线路84万公里。到2009年底,中国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已达1.36亿个,互联网国际出口带宽达866,367Gbps,拥有7条登陆海缆、20条陆缆,总容量超过1,600Gb。中国 99.3%的乡镇和91.5%的行政村接通了互联网,96.0%的乡镇接通了宽带。2009年1月,中国政府开始发放第三代移动通信(3G)牌照,目前 3G网络已基本覆盖全国。移动互联网正快速发展,互联网将惠及更广泛的人群。 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促进了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3.84亿,比1997年增长了618倍,年均增长3,195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境内网站达323万个,比1997年增长了2,152倍。中国拥有IPv4地址约2.3亿个,已成为世界第二大IPv4地址拥有国。中国使用宽带上网的网民达到3.46亿人,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2.33亿人。中国网民上网方式已从最初以拨号上网为主,发展到以宽带和手机上网为主。中国互联网发展与普及水平居发展中国家前列。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下一代互联网研发。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开始下一代互联网的研发,实施“新一代高可信网络”等一系列科技重大项目。2001年,中国第一个下一代互联网地区试验网(NFCNET)在北京建成。2003年,“中国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 ”(CNGI)正式启动,标志着中国进入下一代互联网的大规模研发和建设阶段,现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IPv6示范网络,试验网所用的中小容量IPv6路由器技术、真实IPv6源地址认证技术和下一代互联网过渡技术等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中国提出的有关域名国际化、IPv6源地址认证、IPv4-IPv6过渡技术等技术方案,获得互联网工程任务组(IETF)的认可,成为互联网国际标准、协议的组成部分。 中国互联网发展、普及和应用存在区域和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受经济发展、教育和社会整体信息化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中国互联网呈现东部发展快、西部发展慢,城市普及率高、乡村普及率低的特点。截至2009年底,东部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40.0%,西部地区为21.5%;城市网民占网民总数的72.2%,农村网民占27.8%。弥合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中国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 中国互联网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发展起来的,它顺应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要求,推进了改革开放的进程。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互联网在中国将更加普及,人们对互联网应用水平的要求将会更高。中国政府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努力在未来5年使中国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45%,使更多人从互联网受益。 二、促进互联网广泛应用 互联网推进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领域,互联网加速向传统产业渗透,产业边界日益交融,新型商务模式和服务经济加速兴起,衍生了新的业态。互联网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互联网也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工作、学习不可或缺的工具,正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着深刻影响。 互联网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技术与产业,对中国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过去16 年,中国信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超过26.6%,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不足1%增加到10%左右。互联网与实体经济不断融合,利用互联网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带动了传统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中国的工业设计研发信息化、生产装备数字化、生产过程智能化和经营管理网络化水平迅速提高。互联网发展与运用还催生了一批新兴产业,工业咨询、软件服务、外包服务等工业服务业蓬勃兴起。信息技术在加快自主创新和节能降耗,推动减排治污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新型战略性产业。2008年,中国互联网产业规模达到6,500亿元人民币,其中互联网制造业销售规模接近 5,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60,占全球互联网制造业销售总额的1/10;软件运营服务市场规模达198.4亿元人民币,比2007 年增长了26%。 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大型企业电子商务正在从网上信息发布、采购、销售等基础性应用向上下游企业间网上设计、制造、计划管理等全方位协同方向发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普遍提高,应用电子商务的中小企业数量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网上零售规模增长迅速,市场逐步规范。据调查,建立了电子商务系统的大型企业已超过50%,通过互联网寻找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超过30%,通过互联网从事营销推广的中小企业达24%,中国网络购物用户已超过1亿人。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3.6万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专业化服务体系正在形成,数字认证、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电子商务应用支撑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互联网促进了文化产业发展。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音乐、网络影视等产业迅速崛起,大大增强了中国文化产业的总体实力。过去5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始终保持约30%的年均增长速度,2009年市场规模达到200多亿元人民币。2009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为258亿元人民币,同比2008年增长39.5%,居世界前列。中国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均呈快速发展态势。持续扩张的网络文化消费催生了一批新型产业,同时直接带动电信业务收入的增长。截至2010年3月,中国已有各种经营模式的上市互联网企业30多家,分别在美国、香港和中国内地上市。网络文化产业已成为中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大力推动优秀民族文化的网络化传播,实施了一系列文化资源共享工程,全国在线数据库总量达到30多万个,初步构建起具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信息资源库群,有效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互联网促进了政府信息公开。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全面启动“政府上网工程”。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建立政府门户网站4.5万多个,7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32个省级政府、333个地级市政府和80%以上的县级政府都建立了电子政务网站,提供便于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类在线服务。中国电子政务建设有效提高了各级政府工作效率和政务公开水平。200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中央政府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相应制度,针对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作出解答。各级政府正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类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向公众介绍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等的处置进展。互联网在满足公众知情要求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互联网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据抽样调查统计,2009年,中国约有 2.3亿人经常使用搜索引擎查询各类信息,约2.4亿人经常利用即时通信工具进行沟通交流,约4,600万人利用互联网学习和接受教育,约3,500万人利用互联网进行证券交易,约1,500万人通过互联网求职,约1,400万人通过互联网安排旅行。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丰富知识;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创业,实现自己的理想;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互联网交流沟通,密切相互间的关系。在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西南地区旱灾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中国网民充分利用互联网传递救灾信息,发起救助行动,表达同情关爱,充分展示了互联网不可替代的作用。互联网正在成为一种新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中国政府鼓励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便利人们工作生活的互联网应用,努力构建结构合理、发展均衡的互联网应用格局,提高互联网整体发展和应用水平。中国政府将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类、教育类网站发展,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支持发展网络广播、网络电视等新兴媒体,倡导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以满足人们多样化、多层次的信息消费需求。 三、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 互联网在中国新闻信息传播领域得到充分应用。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发展网络新闻传播事业,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新闻信息,同时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互联网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途径。自从互联网进入中国,人们就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新闻信息。中国的通讯社、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利用资源优势和品牌优势开展网络新闻传播,满足人们的新闻信息需求,已形成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中国广播网等一批综合新闻信息服务网站,不仅扩大了权威新闻信息传播的广度,而且为传统媒体自身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一批著名的商业网站也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据统计,80%以上的网民主要依靠互联网获取新闻信息。网络媒体的发展不仅提高了新闻传播的时效性、有效性,而且在报道重要新闻事件中发挥了独特作用,充分满足了人们的信息需求。网络媒体直播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已成为惯例。 公民依法享有互联网上充分的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网上交流活跃是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一大特点,论坛帖文、博客文章数量之巨大,在世界各国都是难以想象的。中国的网站十分注重为网民提供发表言论的服务,约80%的网站提供电子公告服务。中国现有上百万个论坛,2.2亿个博客用户,据抽样统计,每天人们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超过66%的中国网民经常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互联网新应用新服务为人们表达意见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博客、微博客、视频分享、社交网站等新兴网络服务在中国发展迅速,为中国公民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提供了更便捷的条件。网民踊跃参与网上信息传播、参与网上内容创造,大大丰富了互联网上信息内容。 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中国政府积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十分重视互联网的监督作用,对人们通过互联网反映的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及时调查解决,并向公众反馈处理结果。绝大多数政府网站都公布了电子邮箱、电话号码,以便于公众反映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几年,一大批通过互联网反映出来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为便于公众举报贪污腐败等问题,中央纪检监察机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开设了举报网站。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等开通后,为惩治和预防贪污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抽样调查,超过60%的网民对政府发挥互联网的监督作用予以积极评价,认为这是中国社会民主与进步的体现。 高度重视互联网上反映的社情民意。互联网在政府与公众之间架起了直接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了解民情、汇聚民智,成为中国政府执政为民、改进工作的新渠道,互联网上的公众言论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中国领导人经常上网了解公众意愿,有时直接在网上与网民交流,讨论国家大事,回答网民的问题。各级政府出台重大政策前,通过互联网征求意见已成为普遍做法。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都通过互联网征求公众意见。近三年来,每年通过互联网征求到的建议多达几百万条,为完善政府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互联网为人们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和直接渠道,为政府了解人民意愿,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利益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政府将坚定不移地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互联网上言论自由。 四、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与实践 中国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努力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中国管理互联网的基本目标是,促进互联网的普遍、无障碍接入和持续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公民网上言论自由,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推动互联网积极有效应用,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益,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 中国依法管理互联网。1994年以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与互联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适用于互联网管理。中国坚持审慎立法、科学立法,为互联网发展预留空间。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信息传播规范、信息安全保障等主要方面,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门及互联网用户等行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了规定。法律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政府在互联网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国家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包括对中国境内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的管理。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国家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公安机关等国家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打击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积极倡导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2001年5月,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这是全国性互联网行业组织,其宗旨是服务于互联网行业发展、网民和政府的决策。该协会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反网络病毒自律公约》、《中国互联网行业版权自律宣言》等一系列自律规范,促进了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为治理垃圾邮件作出了不懈努力,使中国的垃圾邮件占全球垃圾邮件的比例从2002年的23%下降到2009年的4.1%。为加强公众对互联网服务的监督,2004年以来,中国先后成立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12390扫黄打非新闻出版版权联合举报中心等公众举报受理机构,并于2010年1月发布了《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奖励办法》。中国政府将进一步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的工作,为行业组织发挥作用提供服务,并依法保障公众举报网上违法信息和行为的正当权利。 主张合理运用技术手段遏制互联网上违法信息传播。根据互联网的特性,从有效管理互联网的实际需要出发,中国政府主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发挥技术手段的防范作用,遏制违法信息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未成年人的危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禁传播含有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以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信息。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阻止各类违法信息的传播。 主张加强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全社会的法制和道德素养关系互联网环境建设。中国政府支持开展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鼓励各类媒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积极推动把互联网法制和道德教育纳入中小学日常教学内容。中国政府十分重视青年组织、妇女组织等在提高全民网络素养中的作用,鼓励相关组织开展有利于普及互联网知识和正确使用互联网的公益活动。 确保未成年人上网安全。未成年人已成为中国网民的最大群体,截至2009年底,中国3.84亿网民中,未成年人约占1/3,互联网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网络淫秽色情等违法和有害信息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始终把保护未成年人放在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优先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网络工具,鼓励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环境。中国政府将积极推进“母亲教育计划”,帮助家长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 积极保护数字知识产权。2000年以来,中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以及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保护数字知识产权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互联网侵权盗版行为。针对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盗版等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一系列管理行动。中国将继续探索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创新之间的平衡。 依法保护公民网上隐私。保护互联网上的个人隐私关系到人们对互联网的安全感和信心。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健全相关立法和互联网企业服务规范,不断完善公民网上个人隐私保护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用户隐私,在提供服务时应公布相关隐私保护承诺,提供侵害隐私举报受理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隐私。 中国政府积极探索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互联网的途径和方法,已初步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互联网管理模式。互联网管理是一个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国政府将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管理。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 维护互联网安全是互联网健康发展和有效运用的前提。当前,互联网安全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各国普遍关切的问题,中国也面临着严重的网络安全威胁。有效维护互联网安全是中国互联网管理的重要范畴,是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中国政府认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享有使用互联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互联网安全。 依法维护互联网安全。为维护互联网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关规定,以促进中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条规定,“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维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流动。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与安全流动是相互依存的整体,应在保障互联网信息安全流动的前提下,实现互联网信息的自由流动。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维护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流动,积极引导人们依法办网、文明上网、正确用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上述法律法规是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基本法律依据,所有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 依法打击网络犯罪。近年来,中国的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结合的趋势日益明显,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增长迅速,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入侵和攻击计算机与网络的犯罪日趋增多,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色情及从事赌博等犯罪活动仍然突出。据统计,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各类网络犯罪案件142起,2007年增长到2.9万起,2008年为3.5万起,2009年为4.8万起。为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国法律规定,对利用互联网和针对互联网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攻击行为。中国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面临黑客攻击、网络病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严重威胁。中国是世界上黑客攻击的主要受害国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中国被境外控制的计算机IP地址达100多万个;被黑客篡改的网站达4.2万个;被“飞客”蠕虫网络病毒感染的计算机每月达1,800万台,约占全球感染主机数量的30%。中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等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二百八十六条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对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等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各国国情和文化传统不同,对互联网安全的关切也有差异,应充分尊重各国对互联网安全的不同关切,在差异中求和谐,在交流中促发展,共同维护国际互联网安全。 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各国互联网彼此相联,同时又分属不同主权范围,这决定了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必要性。中国主张,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互联网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承担维护全球互联网安全的责任,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分享互联网发展的机遇和成果。 中国政府始终支持并积极开展互联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历届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及与互联网相关的其他重要国际或区域性会议。中国高度重视在维护互联网安全方面的区域合作,2009年分别与东盟和上合组织成员国签订了《中国-东盟电信监管理事会关于网络安全问题的合作框架》和《上合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在打击网络犯罪领域,中国公安机关参加了国际刑警组织亚洲及南太平洋地区信息技术犯罪工作组(The Interpol Asia-South Pacific Working Party on IT Crime)、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等国际合作,并先后与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香港等国家或地区举行双边或多边会谈,就打击网络犯罪进行磋商。2006年以来,中国公安机关共办理了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关网络犯罪的协查函件500余件,涉及黑客攻击、儿童色情、网络诈骗等多种案件类型。中国积极推动建立互联网领域的双边对话交流机制,2007年以来先后与美国、英国举办了“中美互联网论坛”和“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为学习借鉴其他国家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有益经验,2000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组织数十个代表团,访问了亚洲、欧洲、北美、南美、非洲等40多个国家,将相关国家的成功经验应用到中国互联网发展与管理的实践之中。 中国主张发挥联合国在国际互联网管理中的作用。中国支持建立一个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全球范围内经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权威的、公正的互联网国际管理机构。互联网基础资源关系到互联网的发展与安全。中国认为,各国都有参与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的平等权利,应在现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多边的、透明的国际互联网基础资源分配体系,合理分配互联网基础资源,促进全球互联网均衡发展。 各国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各国政府可建立双边交流机制,就互联网政策、互联网立法、互联网安全等问题交流观点、经验和做法,平等协商解决分歧。各国政府应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通过交流增进共识,共同解决互联网业界面临的问题。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科学和伦理问题,应鼓励各国专家学者开展学术交流,分享研究成果。面对日益突出的跨国网络犯罪问题,各国执法机构应加强共同防止和打击网络犯罪的侦查协作,建立多边或双边的合作机制。 中国愿与世界各国分享中国互联网发展机遇。中国将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始终依法开放中国互联网市场,欢迎各国企业依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进入中国互联网市场,分享中国互联网发展机遇。中国恪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履行的普遍性义务和具体承诺义务,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在华合法权益,并积极为在华外资企业依法开展与互联网相关的经营业务提供良好的服务。 结束语 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中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得益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得益于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科技、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促进互联网发展,鼓励运用新技术提供新服务,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 中国互联网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中国政府将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的基本原则,坚持立足本国国情,努力遵循互联网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以有效管理促进科学发展,为世界互联网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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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1
林毓生先生: 你好! 近日读到你分别于六月六日及六月八日分别在南方都市报和新京报就汪晖"抄袭"事件发表的谈话,心中有些疑惑,不吐不快。 你在谈话中说到"抄袭行为除了是一种失德的行为以外,它直接破坏了学术秩序。建立稳定、公平、合理的学术秩序,对于学术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在这种学术秩序之内,学者们才能自由地相互切磋、启迪、讨论。没有健康的学术交流,很难有学术的进展。而有成果的学术交流,只能建立在学者们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这些意见我很赞成,但是,我的疑惑也由此而来。自王彬彬的文章《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在《南方周末》重刊以来,关于汪晖究竟是否涉嫌抄袭之事,国内学术界是有争论的。王文发表之后,钱理群、孙郁、赵京华等学者都发表过意见,但是,由于他们大多是就事论事发表了一些不同意见,我以为可以把这些意见当作一种"表态"且置之不论。问题是,此后,还有几篇很认真写就的与王文争辩的文字,如钟彪的《驳王彬彬的诬蔑:学术"私律"与莫须有》、舒炜的《"王彬彬式的搅拌"对学术的危害》、魏行的《媒体暴力与学术独立--关于一起媒体公共事件的备忘录》,这些文章与网络上的许多所谓"倒汪"和"挺汪"的意见和言论不同,是严谨的,是针对王文(以及其他一些人的文章)有的放矢,提出不同的具体材料和论据逐条与王彬彬等人商榷的。本来,我以为这几篇文字出现之后,会有一个虽然激烈但是说理的辩论局面。但是,这样的局面延至今日并没有出现。我想这是很多原因造成的,例如,这样一场对汪晖涉嫌"抄袭"的大批判,虽然始自《文艺研究》,但发动者和推动者实际上都不是学术刊物,而是大众媒体,这对展开这样一场具有相当学术性的辩论显然不是很合适的平台。可是,现在你介入了这个论辩,我觉得是一个转机。为什么?因为你是学界公认的一位严肃的学者,人们有充分的理由期盼你的介入是严肃的,公正的。不过,仔细读过你的相关谈话,以及这些谈话中的意见和结论之后,坦白说,我相当失望。因为,你在南方都市报和新京报上的言论完全没有提及对汪晖涉嫌"抄袭"还有不同意见,还有辩论,白纸黑字,还有钟、舒、魏主人的文章,正是这一点使我产生很大的疑惑。我想,虽然你在谈话里最核心的一点,是提出清华大学应该组织调查委员会(如果清华大学不这样做,校长就应该下台),但读过你谈话的人,任谁都明白,其实你已经做出汪晖是抄袭者,甚至是个"抢夺"者的结论。这当然是一个很严重的结论,且不说你所期望的调查委员会是否会得以组织,也不说这个委员会如果组织起来会得出什么结论,就现在而言,你这个结论经过这几天各种纸媒和网络媒体的散播,实际上已经对一位目前只是"涉嫌"的学者形成极大的伤害,甚至可能影响他的终生。我还想,以你多年在美国大学执教的经历,应该明白一个学者对自己的同行作出这样的指控,都负着什么法律和道义的责任。不过,我这样说并没有指责你的意思,我只给你个具体的建议:你能否写一篇文章,针对钟、舒、魏诸人的文章做一次认真的分析和辩驳,看经过这样的辩驳之后,你现有的对汪晖的评判和结论是否还是站得住的,是服众的。 我想,鉴于汪晖涉嫌抄袭的是已经形成一个很大的事件,我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过分。"建立稳定、公平、合理的学术秩序,对于学术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在这种学术秩序之内,学者们才能自由地相互切磋、启迪、讨论。没有健康的学术交流,很难有学术的进展。而有成果的学术交流,只能建立在学者们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这不仅是学术界里大家都赞成的,更是所有关心中国学术发展的人都赞成的。写一篇论辩文字可能要花费你一些时间,但是,想到不仅别人,就是你也应该担起相应的政治与法律的责任,写这样一篇文章还是值得的,也是必须的。 大概是九一年初夏(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和汪晖趁去芝加哥参加一个会议之便,特意弯路到威斯康辛的你家去看你,期间你正筹划写作一部多卷本的中国政治史,因此,见面之后,一个很重要的话题,就是中国古代政治的特征和性质。我还记得清楚,由于自己是作文学批评的,对你和汪晖的热烈讨论完全外行,插不上嘴,就上楼到客房睡觉去了;好像是夜里四点多钟,我被你和汪晖大声争辩的声音吵醒,下楼一看,你们二位竟然困意全无,越争越热闹,不禁十分敬佩。暮然回首,不觉近二十年的时间悄然流过,但一直没听到你的中国政治史出版的消息,也许至今还在写作中?另,听说你已经从威斯康辛大学退休,现在香港城市大学任教,不知写作和研究是否如意?香港夏天酷热,还望注意身体,劳而逸,逸而劳,则于健康大有益。 顺颂 夏祺! 李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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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7
王彬彬文章(见《南方周末》2010年3月25日)依次列举汪晖《反抗绝望》一共19条文字,指责前7条是所谓"文理不通",后面12条是所谓"剽袭"。但事实是,这些指责都是以王彬彬的方式搅拌出来的。王彬彬文章的缕列方式不给出汪晖原文的注释号位置和具体注释,是有意给读者造成错觉。王彬彬文章的严重性在于其目的根本无意作严肃的学术讨论,而是以他自己随心所欲定义的"剽袭"概念来进行人身攻击。我以为,这种王彬彬式的搅拌学风对中国学术危害极大,因为这样以人身攻击为目的的指控,几乎可以把任何学者的任何写作都定义为剽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