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wen.org.cn

wen.org.cn 文章列表 全部 按时间顺序

http://wen.org.cn
wen dot org dot cn at gmail dot com
普通 推荐阅读 全部
缺省 时间 标题 评分 阅读 评论 跟踪网址 | 倒序 顺序
« 1 ... 30 31 32 (33) 34 35 36 ... 47 »
文章
  1. 顾彬先生的逻辑与《羊城晚报》的证据--《羊城晚报》公布的所谓"汪袭网"之证据点评
    社会 2010/09/07 | 阅读: 1973
    顾彬先生的逻辑与《羊城晚报》的证据 &nbsp; --《羊城晚报》公布的所谓"汪袭网"之证据点评 &nbsp; 月光族 &nbsp; 8月29日《羊城晚报》在刊发王彬彬先生的大作后,9月3日周少明先生的文章《王彬彬式"私律"对学术的危害 --驳<再说〈兴起〉的剽袭问题>》在网上出现,对该文逐条予以批驳,证明王彬彬先生所有的证据涉嫌恶意捏造;9月5日,也就是昨天,《羊城晚报》再度刊发不负责任的"证据",以语言暴力和诬陷著称的"汪袭网"终于堂而皇之地登上了中国的主流"小报"。从号称近百个例子中精心挑选的这三个例证,不过再度证明了媒体对学术的无知与强暴。 试问,一家媒体对于自己刊发的涉嫌举报文章,其证据被严重质疑,是否应该给出解释?是否应该刊发不同意见(还是继续以造假来掩盖真相)?中国的媒体是否还有必要维护基本的程序公正和平衡原则?在缺乏必要的学术检验的前提下,大众传媒是否可以随意使用网络上的所谓"证据"?但是,到目前为止,所有这一切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高唱普世价值的中国主流媒体站在全世界新闻工作最基本的伦理准则的反面,丧失了对事实本身的基本尊重。这种极度反常的现象究竟是如何发生的?为什么要发生? 与网络证据配发的是顾彬先生的话,他要求汪晖先生出来认错的理由很奇怪:"我认为,现在中国内外大报都谈汪晖的事,我们就应当相信,它们大部分并不是要进行攻击(汪晖),相反地,它们是要提出中国学术界的一些可能存在的问题来。"可见,顾彬先生完全不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是被中国的媒体牵着鼻子走,媒体说汪晖错了,所以汪晖一定是错了。只能说,"洋鬼子"顾彬先生如果不是假装天真,就是太不懂中国了。以非法手段涉嫌构陷的媒体应该证明自己的构陷具有正当性吗?顾彬先生不过落入了媒体的自我循环论证之中,充当其棋子而已。事实的真相是所有媒体上公布的例证都是捏造的,从《南方周末》到《羊城晚报》,从主流大报到主流小报,其手段和行径也是一脉相承,中国的大众传媒置基本的事实和程序公正于不顾,继续不断制造事端,已经跌破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这才是值得反省的。请问顾彬先生,难道汪晖先生要对莫须有的罪名认错吗?顾彬先生的逻辑到底是基于一个学者的良知和逻辑,还是不良媒体的非法逻辑? 在这个事件上,中国的学术界是有问题,但不是顾彬先生所说的问题。而是在这个赤裸裸的政治对学术进行迫害的过程中,中国的学术已经彻底丧失了自由。 &nbsp; &nbsp;&nbsp;现在回到事实本身。在王彬彬第三次进行构陷的罪行被彻底揭穿之后,不妨对《羊城晚报》再度征用网络暴力给出的所谓"证据",做一点评论,以帮助大家明白事态的真相。 &nbsp; 例一 基本照抄、"换头" 发现者:coldstone 抄文:汪晖《反抗绝望》(2000.1)p.97: ......从个体性出发,鲁迅把人的独自性、差异性作为人的价值准则,不屑于为人类提供某种统一的生活意义和价值标准,从而把赋予何种意义和选择何种价值的任务交给每个人自己去解决,把启发个人承担这一任务的自觉性,唤起个人的主观性和自觉作为自己的文化哲学的根本任务。 原文:徐崇温主编:《存在主义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p.107: ......和尼采不同,他们(按:指尼采之后的存在主义者)不屑于为人类提供某种统一的生活意义和价值标准,更加重视个人的差异。他们实际上是把赋予何种意义和选择何种价值的任务交给每个人自己去解决,而仅仅满足于启发个人承担这项任务的自觉性。 说明:汪著此处前后数页均无相关注释。已发现汪晖多次使用"换头术",这里是把尼采以后的存在主义者的"头"换为鲁迅之"头"。 月光族评语: &nbsp;&nbsp;&nbsp;&nbsp; 首先,这两段话的文意并不相同。 汪晖之后紧接着的话是: 这一思想明显受到施蒂纳的唯一者和尼采价值重估学说的影响,个体人对意义和价值的选择意味着对现行的普遍人生准则的否定--在中国,首先是对儒学体系及其制度基础的否定。(在91年的版本中没有分段,在2000年的版本中是另起一行。) &nbsp;&nbsp;也就是说,徐主编的《存在主义哲学》里,强调的是尼采与尼采之后的存在主义者的不同;但是汪晖强调的是施蒂纳和尼采对鲁迅的影响,并不着眼于尼采与存在主义者的区别,也就是说汪晖并没有认同这个区分。在这个意义上,汪晖并没有抄袭徐书的观点,而是有自己的判断。所以,他根本不需要给出注脚。 &nbsp;第二,汪晖的《反抗绝望》有没有隐瞒其关于尼采、基尔凯郭尔(涉及第三个证据)的材料来源于徐崇温主编的这本《存在主义哲学》呢?没有隐瞒。徐书是八十年代关于存在主义的主要参考书目,当时的知识界对于存在主义观念的来源很多是依据此书,而此书采用"主编"形式,其实说明该书以资料介绍为主。作为年轻学子的汪晖在研究鲁迅的时候,把鲁迅的思想与各种不同的思想资源进行比较,以寻找鲁迅的独特性,是《反抗绝望》这部著作的主要研究方法。汪晖参考了徐书中的论述,但是因为这里的观点并不相同,所以没有用注脚,这并不难理解。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抗绝望》一书其实在之前的篇幅里已经清楚地交代了其材料的来源(见下文)。所以,不能简单地凭着字句的相同就判断为"剽窃",而是应该根据全文的脉络和上下文的语意来确定,这才是基本的实事求是的学术原则。 该书属于《反抗绝望》2000版的参考书目,虽然没有出现在最后的主要参考书目中,但是在第66页,也就是全书第一次开始涉及尼采、基尔凯郭尔和鲁迅的比较时,给出的第一个注脚就是: ①尼采:《作为教育家的叔本华》,转引自徐崇温主编,《存在主义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第84页。 继而在68页,有两个注脚涉及此书,分别是①、③,依然涉及的是鲁迅与尼采、基尔凯郭尔等的比较。也就是说,全书并没有隐瞒材料的来源,凡是涉及鲁迅与尼采、基尔凯郭尔的比较,其主要的参考资料来源于该书。其"剽窃"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nbsp; 例二 原文照抄 发现者:coldstone 抄文:汪晖《反抗绝望》(2000.1)P.234: ......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内省的能力总是产生于比较有文化的阶层,产生于从顽固的和合法的专制秩序那里解放个性的时期;这时期,发生了个性的思想解放过程从盲从权威的思想准则和相应的感情与表现方式下解放出来的过程。在中国民族生活的这一阶段,在先觉的知识者中逐渐产生了新的特性,即对自己个性的道德状况及其内在世界发生思想上的兴趣,对感情的自我观察和自我分析发生爱好。 原文:(苏)波斯彼洛夫著,王忠琪等译:《文学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266-267页: ......内省的能力是在不同民族社会的比较有文化的阶层里历史地产生的,而且显然是在它们发展的比较晚期阶段,通常称为"文艺复兴"时期产生的。这是从顽固的和合法的社会行帮那里解放个性的时期,这些行帮建立在盲从权威的关系的基础上,因而压抑了个人因素和个人主动性。在这基础上,发生了个性的思想解放过程从盲从权威的思维准则和相应的感情与表象方式下解放出来的过程。在民族生活的这一阶段,在社会先进的和智力发达的阶层的意识中,逐渐产生了新的特性,即对自己个性的道德状况及其内在世界发生思想上的兴趣,对感情的自我观察和自我分析发生爱好。 说明:汪著此处无任何注释。 &nbsp; 月光族评语: 这一例子非常无理。 翻开汪晖《反抗绝望》(2000版)第234页,第一行第一个注脚就是:波斯彼洛夫:《文学原理》,第266页。本节(《第五节 鲁迅小说的技巧类型》)中,涉及波斯彼洛夫:《文学原理》的注脚达6个之多,也就是说,波斯彼洛夫的《文学原理》是本节汪晖主要的参考文献。而涉及被举报的《文学原理》P266页的注脚就有2个之多,分别在汪著的第233页和234页。这个另起一段的文字里为什么没有注脚?原因很简单,任何一位愿意去读原文的人都可以知道,汪晖已经在前两个注脚中交代了此处的工作是要比较鲁迅小说的感伤激情与18世纪西欧感伤主义的不同,而感伤性的概念已经通过汪著234页的注脚说明了: 感伤性要求这种评价的主体本身不只是具有比较高水平的精神修养,而且还要求他具有可称之为"感情的内省这种思想上和心理上的能力"。① (①波斯彼洛夫:《文学原理》,第266页。) 所以,很清楚,汪晖在之后的文稿中讨论中国的内省概念的时候,他的来源是上一段的交代,非常规范和清楚。波文讨论的是文艺复兴,而汪晖这里讨论的是中国,自然不用再做注脚。 例三 原文照抄、篡改 发现者:gamala 抄文:《汪晖自选集》第327页: 然而,易卜生的这一教义并不能用古典人文主义或启蒙运动的理性原则加以理解,它来自存在主义的理论先驱基尔凯郭尔关于"孤独个体"的思想,而后者的真正的涵义是指一种孤独的非理性的主观心理体验,这种体验是与超验性相联系的个人在自己的存在中领会和意识到的。实际上,基尔凯郭尔所说的那种孤独的非理性的主观心理体验,也就是后来的存在主义者所表明的"存在"概念。"孤独个人"的思想表现的对群众的否定也即基尔凯郭尔的"公众的概念就是非真理"的命题,它强调的是人只有意识到自己的存在、与自身发生关系时,人才能成为一个"自我"。胡适、鲁迅显然忽视了"孤立的人"的命题中包含的非理性内容,而对之作了理性主义的理解。 原文:徐崇温主编:《存在主义哲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6-47页: 因此,克尔凯郭尔所说的"孤独个体",其真正的涵义是指一种孤独的非理性的主观心理体验,这种体验是与超验性相联系的个人在自己的存在中领会和意识到的。实际上,克尔凯郭尔所说的那种孤独的非理性的主观心理体验,也就是后来的存在主义者所明确表述的"存在"概念。他认为,只有个人才能亲自在有限的内心中去无限地进行体验,只有个人才能在体验中领会和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其他物是没有这种能力的,因此只有个人的存在才是真正的"存在",其他物只是存在着。克尔凯郭尔强调指出,当人没有领会和意识到自己的存在、没有与自身发生关系时,人就还不是一个"自我"...... 说明:汪著此处前一部分系原文照抄,只是把"克尔凯郭尔"改成了"基尔凯郭尔";后一部分只是把原文中的否定表达篡改为肯定表达。前后数页均无相关注释。 月光族评语: &nbsp; &nbsp;此例的问题同例一。 &nbsp;&nbsp;&nbsp;需要先补齐原文之前被省略的部分: &nbsp; &nbsp;"五四"启蒙思想的特点就在于:一方面,它必须为中国的社会变革提供理想主义的思想体系,另一方面,"五四"人物对引导20世纪西方文化思潮的现代体系的敏感与认同,必然使得这一启蒙思想呈现出不同于18世纪西方启蒙主义哲学的精神特点:他们必须把尼采等非理性主义者的名字同启蒙原则融为一体。 &nbsp;&nbsp; 这种"融合"在对待"传统"的否定性"态度"的前提下是可能的。例如,胡适和鲁迅曾一再引用易卜生在《人民公敌》中的那句名言即"世界上最有力量的人是最孤立的人",用以否定传统的偏见,宣传个性解放的思想。然而,易卜生的这一教义并不能用古典人文主义或启蒙运动的理性原则加以理解,它来自存在主义的理论先驱基尔凯郭尔关于"孤独个体"的思想,...... &nbsp; &nbsp;&nbsp; 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汪晖的观点是什么。汪晖要论证的是:"五四"的启蒙思想是要融合尼采的"非理性"到中国的"理性主义"之中,因为启蒙必须为中国的改革提供理性主义的思想体系。这种融合在否定传统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易卜生给鲁迅、胡适提供了这样的思想,但易卜生已经不属于西方古典的理性主义启蒙传统,而是属于存在主义的非理性传统,其思想来源于基尔凯郭尔。出现与徐崇温主编《存在主义哲学》中关于克尔凯郭尔部分相似的话语,是汪晖对克尔凯郭尔观点的综合,以体现基尔凯郭尔最基本的观点,用以比较鲁迅、胡适,所以这段话的最后的结论正是:"胡适、鲁迅显然忽视了'孤立的人'的命题中包含的非理性内容,而对之作了理性主义的理解"。汪晖并没有把基尔凯郭尔的观点说成是自己的观点,他对基尔凯郭尔的观点是在最基本的层面上进行概括的,也就是说是在学术共同体公共知识的范围内进行的。汪晖自己的立论不存在任何的剽窃。 《羊城晚报》给的罪名"篡改",一方面表明,罪证的提供者也明白这两段话是不同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其逻辑上的矛盾,既然观点不同,自然就不是"剽窃"。相同,是剽窃;不相同,是篡改;这样简单的无理审判,不是对学术的无知和蔑视,又是什么? 最后,引用一段刚刚在《明报月刊》上发表的文章《论学术「不规范」与「剽窃」》(作者同俊子): "比如:假设我在一大段介绍历史背景的文字开始处用了这样的语言:'人们普遍认为',或者'正如某某指出的',然后我基本照抄了一个人的话来描述我认为在有关学术界看来的常识(比如中国洋务运动经历了从一开始只想学'夷技'到后来不得不认识到也要学精神、观念和制度的过程),到最后我没有给出这段话的注解。这样的做法,可以说是不规范的,是脱注,我要么应该用原话加引号再注释,或者用自己的话陈述(最好也指出来源,虽然并不一定要求)。但是这不规范代表我是在把这个观点据为己有,想把别人的思想表达为我的原创思想吗?显然不是。除了一开始我就指明这是已有观点,我既不把它当作核心观点,也不指望我的论文的假定读者--特别是导师们--会认为这是个新认识。" &nbsp;我觉得同先生的文章已经把问题说得很清楚了,不再重复。 至于例二,显然属于同先生所说的:指控者有责任完全举例。否则,就是涉嫌诬陷。 最后的感言: 汪晖事件发酵已达半年,其对中国学术生态的伤害已经短时期难以弥补;大众传媒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有意无意地充当学术诽谤和政治迫害的工具,对中国大众传媒本身公信力的伤害也是毁灭性的。 如何反思和检讨这样的现象与问题,值得每一位有良知的学者和媒体人深思。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10年9月6日&nbsp;
  2. 张英杰:太平天国烟酒禁令刍议
    历史 2010/09/18 | 阅读: 1255
    太平天国运动中,洪秀全等领导人曾颁布了一系列严禁吸烟、饮酒的命令。
  3. 钱理群:陈映真和“鲁迅左翼”传统
    文学 2010/09/18 | 阅读: 2648
    本文对“鲁迅左翼”及其和陈映真的关系作了一个勾勒,笔者首先讨论了陈映真如何解读鲁迅作品,即把鲁迅看作是现代中国特别是现代中国的左翼传统的象征。在此基础上,指出30 年代 的中国实际上存在两个左翼传统,一个是“鲁迅左翼”,另一个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左翼,可 以称为“党的左翼”。从二者的比较入手,笔者讨论了“鲁迅左翼”四点精神特征。这样的“鲁迅 左翼”不仅属于鲁迅,它是所有的中国和第三世界的左翼知识分子共同创造的,陈映真作为其中 的一个重要成员,也作出了自己的独立和独特的贡献。陈映真正是这样的坚持鲁迅式的彻底批判立场的后来者之一。
  4. 陈青:从法律角度看汪晖事件
    法律 2010/09/18 | 阅读: 2473
    第一节 是学术批评,还是诬陷? &nbsp;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郑也夫先生在题为 《为涉嫌剽窃担保比抄袭更严重的学术丑闻》的文章中说:"为涉嫌剽窃担保,这在西方学术界是闻所未闻的事情。通常读过其书也不敢担保,因为证实与证伪高度不对称,前者难度太大。没看过其书,就来担保,则是悖逆常识。 ...... 汪晖事件沸沸扬扬,但始终聚焦在是否剽窃上面,聚焦在剽窃上面的言论有可能成为攻击吗?大家见过攻击一个人靠诬陷其剽窃进行和展开吗?这是容易澄清很难混淆的领域......" (下划线为作者所加) &nbsp; 郑教授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一个观点:没有人靠诬陷汪晖先生剽窃来对他进行攻击,因为是否剽窃是一个容易澄清、很难混淆的领域。 &nbsp; 笔者作为法律界专业人士,阅读和研究了从今年3月至4月南京大学中文系王彬彬先生在《文艺研究》和《南方周末》上分别发表的三篇指责汪晖先生的学术著作存在"抄袭和剽窃"问题的文章。另外,笔者注意到"挺汪派"和"倒汪派"展开了激烈论战。 由于王彬彬先生的系列文章在影响较大的媒体《南方周末》刊出,编者又特意加了编者按语和醒目的小标题,公众得到的印象是汪晖先生一定是抄袭了。但显然,汪晖先生所在的清华大学似乎并不认为是如此,所以到目前为止,清华大学并没有做出任何反应。尽管如此,媒体制造的印象还是汪晖先生抄袭了他人的作品。 然而,笔者查阅了八十年代到现在的相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核对了汪晖先生本人的《反抗绝望》最初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一稿及其他版本,本人有如下发现,王彬彬先生的逻辑似乎是:"汪晖先生的引文与被引用的原文相同",所以汪晖先生就是抄袭。对于汪晖先生已经提供了含有"被引用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的注释,王先生的逻辑是:由于汪晖先生写有"参见"二字,因此就等于没有提供注释,而没有提供注释,就等于是抄袭。 笔者认为王彬彬先生的这个逻辑没有法律依据。 l&nbsp; 其中第一到第五个例子以及第九个例子(共六个),均属于汪晖先生提供了注释,而王彬彬先生忽略或省略了注释的存在,或者将所谓的"参见式注释"不视为是注释而认定为"掩耳盗铃式剽窃"。也就是说,并不是汪晖先生没有提供注释,而是王彬彬先生忽略了该注释或者不认可该注释。 l&nbsp; 王先生提出所谓的"参见式注释"不等于是注释的说法,笔者认为王先生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因为,当学术著作中在评论和分析某些观点时,如果引用了他人的文字,提供了法定的注释(即提供了被引用者的姓名、被引用的作品名称和出处),是无论如何也构不成剽窃的。王先生称注释含有"参见"、"参阅"等字样就等于没有提供注释的说法,的确有诬陷的嫌疑。 一、&nbsp;&nbsp; 事件的性质是什么? 笔者理解王彬彬先生对汪晖先生的《反抗绝望》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问题,而不仅仅是学术道德的问题。 一、&nbsp; 汪晖先生的《反抗绝望》一书于1991年8月出版,如果要判断其是否存在抄袭或剽窃,究竟应当根据今天的标准,还是根据九十年代初的标准? 1990年9月7日颁布、199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5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nbsp;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没有溯及既往力的原则(后来颁布的法律规定对该法颁布之前的行为没有约束力的原则),笔者认为,如果要判断汪晖先生的1991年8月出版的学术著作是否存在抄袭或剽窃,应当根据当年的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来判断。 &nbsp; 经查,建国后最早的有关对著作权或版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是1984年6月15日文化部发布的该条例、1985年1月1日生效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nbsp; 八十年代末著作权保护的根本性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94条的规定(1987年1月1日实施),该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nbsp; 此外,《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作为红头文件,虽然当年并没有向社会公开,作为政府文件,仍然是处理文艺作品(电影戏剧小说等)的版权纠纷的重要依据。 &nbsp; 二、&nbsp;&nbsp; 八十年代是否是"学术没有规范"的"自由时代",是否允许将他人的文字当作自己的文字发表?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否禁止抄袭和剽窃? 经查,建国后最早的有关对著作权或版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是1984年6月15日文化部发布的、1985年1月1日生效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其中第十九条的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 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 &nbsp; &nbsp;&nbsp;&nbsp;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也就是说,虽然当时没有使用抄袭或剽窃这样的术语,但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从1984年开始就属于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法律禁止抄袭或剽窃,这一法律原则已经在1984年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中得到确立,并且在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中第94条得到了确认。 三、&nbsp; 在学术著作中引用他人作品中的文字就一定是剽窃吗?当时的法律法规对于引文是否制定有任何标准? &nbsp;&nbsp;&nbsp; 关于在学术著作中引用他人的文字,笔者发现文化部1984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五条有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了个人学习或科学研究,摘录、复制或翻译,供我们使用; (二)为了评论或说明某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也就是说,为了学习或研究或评论的目的,一个人完全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需要获得版权所有人的同意或支付报酬,只要引用者说明被引用作者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 因此,王彬彬先生将汪晖先生书中的文字与有关的其他学者的作品的文字进行对照,说两者的文字是相同的或相似的, 就得出剽窃的结论,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根据1985年实施的这部条例,如果是为了学术研究,或为了评论或说明某个问题,法律允许一个人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仅仅说汪晖先生的引文与他人的原文相同,根本不可以得出剽窃的结论。 据该条例的规定,要判断一个人是否抄袭,一定要看他或她是否提供了法律规定的注释。 &nbsp; 四、&nbsp; 法定的注释应当如何写? &nbsp;&nbsp;&nbsp; 根据文化部1984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了个人学习或科学研究,摘录、复制或翻译,供我们使用; (二)为了评论或说明某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nbsp; 因此,符合法定要求的注释必须有三个方面的要素: 第一:被引用的作者的姓名; 第二:被引用的作品的名称;第三:引文的具体出处(页码)。只要满足这三项要求,就属于合法引用,不会产生所谓的剽窃问题。 五、&nbsp; 根据九十年代初的法律法规,引用他人的文字,是否还有其他的法定要求? 笔者注意到,作为对文化部1984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补充,1985年1月1日文化部又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如下规定: "'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我们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1985年1月1日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适当引用除了需要"说明作者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外,还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即"非诗词类作品"的适当引用,应当不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1万字。(该《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后多年,即到2003年才被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0年颁布的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法》第一次使用了抄袭和剽窃这两个法律术语(后来法律修订时保留了剽窃这个术语,并认定抄袭的含义与剽窃相同),将抄袭和剽窃明确列为法律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 同时,该法继续保留了"适当引用"原则。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也就是说,根据1990年的《著作权法》,为了学习和研究的目的,个人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注:删去了对出处的要求),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或利益。 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补充,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注,下划线为笔者所加) 也就是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认为是对1985年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提出的具体的量化标准的一个修改,确立了"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的原则(即所谓"非实质性原则"),即无论字数的多少,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者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笔者理解,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自然科学可以对其发明创造进行试验,通过试验的检验证明其独创性;而人文社会科学是在人类千年文化积累的基础上,一方面要研究和传承前人的思想,另一方面又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发扬和发展,因此,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前人已有的学术成果进行介绍、评论和引用,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因此,为了对前人的观点进行介绍或评论而需要引用前人的作品中的文字时,应该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释,这样来表明对前人著作权的尊重。 &nbsp;总之,通过笔者对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期的法律法规的研究,有如下发现: (i)&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从八十年代中开始,我国法律法规就确定了"剽窃违法"的著作权法原则; (ii)&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从八十年代中开始,我国法律法规就确立了为了学术研究等法定目的,可以"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例外原则; (iii)&nbsp;&nbsp;&nbsp;&nbsp;&nbsp; 从八十年代中开始,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在符合法定目的的情况下引用他人作品,需要"说明被引用的作者的姓名、其作品的名称和出处"; (iv)&nbsp;&nbsp;&nbsp;&nbsp;&nbsp; 从八十年代中开始,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在符合法定目的的情况下引用他人作品的数量不能超过法定的数量,但九十年代初开始,这一量化标准被"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的原则(即所谓"非实质性原则")所取代。 而笔者发现上述这些法律原则,到今天为止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六、&nbsp; 有没有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文的"学术规范"? 笔者注意到许多人提到学术规范,但似乎没有人拿出任何一本成文的"学术规范"。 笔者还注意到,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于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的确讨论通过有《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该规范是笔者找到的正规的、成文的学术规范。 其中的第三条规定: "三、学术引文规范&nbsp; &nbsp;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nbsp; &nbsp;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也就是说,根据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直接引文和转引都是允许的。另外,该学术规范要求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所提供的注释,应当要"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七、&nbsp; 引文与原文相同就等于抄袭吗? 根据对上述法律法规的理解,要判断一个作者的作品是否存在剽窃,仅仅说:"看啊,某教授的引文与被引用的作者的原文相同,所以他抄袭了",这显然是对著作权法的无知。 引文当然应当与被引的原文相同或相似(如果是间接引文),否则怎么叫做引文呢? 如果一个作者为了学术研究和评论的目的,在其著作中引用了他人著作中的文字,已经写明了"被引用者姓名、被引用者作品名称和出处",而且引用没有超出合理的度,即引用部分不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就不可能产生所谓剽窃问题。 &nbsp; 八、&nbsp; 王彬彬指出的汪晖先生的《反抗绝望》中的引文与原文相同或相似吗? 笔者对王彬彬先生的文章中提出的《反抗绝望》中存在"抄袭与剽袭"的十个例子逐一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汪晖在王彬彬列举的这十个例子中的引文的确与原文相同或相似(包括间接引文)。 由于汪晖先生是在进行学术研究和评论,他引用他人的文字并对其进行评论(我注意到他主要是在分析和评论鲁迅的作品,其中有50% 的注释中提到鲁迅的作品)无可厚非。 引文与原文一致,是应当的,两者一致并不当然等于剽窃。 九、&nbsp; 汪晖先生在《反抗绝望》中引用他人的文字进行研究和评论,他提出注释了吗? 本文在此侧重讨论王彬彬先生所指的"参见式注释"以及王彬彬先生忽略或者省略汪晖先生原文的注释或者正文说明的例子。 例一、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第8页 关于王彬彬提出的第一个例子,笔者查看了汪晖先生的原文,即《反抗绝望》第58到第59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的这段共六行文字,笔者发现汪晖先生已经在该页的第一和第二个注释中,清楚说明了他所引用的"作者姓名、被引用的作品的名称和出处"。 汪晖先生原文如下(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9页): "其次,五四反传统主义以'西学'(西方资本主义文化)反'中学'(中国封建传统文化),在思维内容上直接承续了谭嗣同对封建纲常的沉痛攻击,严复关于中西文化尖锐对比的精辟分析,以及梁启超所大力提倡的'新民'学说①,但形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整体性理解的更为重要的原因,还是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历史过程对于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的启示。② &nbsp; ①&nbsp; 参见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第8页。 &nbsp; ② 陈独秀说:'自西洋文明输入吾国,最初促吾人之觉悟者为学术,相形见绌,举国所知矣;其次为政治,年来政象所证明,已有不克守缺抱残之势,继今以往,国人所怀疑莫决者,当为伦理问题。此而不能觉悟,则前之所谓觉悟者非彻底之觉悟,盖犹在惝恍迷离之境。'(《吾人最后之觉悟》,《青年杂志》第1卷第6号,1916年)" 如上所示,汪晖先生已经在引用了李泽厚先生的文字部分标注了清楚的注释,而且他的引用完全符合著作权的要求,即: 第一,&nbsp;&nbsp;&nbsp; 是为了学术研究的目的而引用了他人的一小段文字; 第二,&nbsp;&nbsp;&nbsp; 汪晖先生按照1985年《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1991年《著作权法》的规定 ,清楚地注明了"作者姓名、被引用的作品的名称和出处"。 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汪晖先生提供了他的引文的清楚的注释,王彬彬先生才可能翻到李泽厚先生的"《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第8页",找到基本相同的文字。 所以,引文与原文相同并不是问题。由于汪晖先生已经根据法定的要求,提供了符合法定要求的注释,因此王彬彬先生指责说汪晖先生在《反抗绝望》第58页到59页的这段文字中"剽窃"了李泽厚先生的著作,王彬彬先生对汪晖先生的这一指控就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经调查认为,在提供了符合法定要求的注释的前面加有"参见"二字,并不等于没有提供注释。法定的注释需要写明"被引用者姓名、被引用者作品名称和出处",因此,如果注释中还写有"见"、"参阅"、"参见"等字样,并不影响注释的合法性,换句话说,是否写"见"、"参阅"、"参见",不是判断是否是构成抄袭或剽窃的法定标准。 例二、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74页 笔者查看了汪晖先生的原文,发现跟王彬彬先生拿出的第一个实例一样,汪晖先生在其著作的第60页,已共有四个注释,其中,王彬彬先生之所以可以将李泽厚先生的《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的第74页拿来跟汪的第60页的文字进行对照,就是因为汪晖先生已经在该页的第1个注释中清楚地写明了"被引用的作者姓名、被引用的作品的名称和出处"。 汪晖先生的原文如下: 《反抗绝望》,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59-60页: "如果说龚自珍、魏源、冯桂芬还多少停留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圈子内打转,王韬、马建忠、薛福成、郑观应、陈炽实行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政治学术还带着极端狭隘的地主资产阶级自由派的阶级特征,①那么,康、梁、谭、严等后期改良派开始了一整套的资产阶级性质的社会政治理论和哲学观点作为变法思想的巩固和理论基础,显示了对'传统'的更为彻底的批判和西方社会文化的更为彻底的肯定。...... ①以上参见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57页、74页。上述资产阶级改良派为了维护地主商人的权利而害怕和反对任何较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如宋育仁《采风录》:'举国听于议院,势太偏重愈趋愈远,遂有废国法均贫富之党起于后。'郑观应《盛世危言》:'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 &nbsp;&nbsp;&nbsp; 对比汪晖先生原文与王彬彬先生引用的文字,可以发现,王彬彬先生并未引用前半句话,而仅仅引用了逗号之后的半句话,而正是在前半句话中包含了一个重要的注释,该注释清楚的标明引用自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57页、第74页。 &nbsp;&nbsp;&nbsp; 经查看李泽厚先生原文,笔者发现,逗号之前的半句话引自第57页,而逗号后面的半句话正是引自注释中所标明的第74页。可见,汪晖先生已经清楚地注明了引文的出处。 因此,王彬彬先生这个例子的指控也不能成立,汪晖先生已经提供了符合法律要求的注释。并且,王彬彬先生在引用汪晖先生的文字时并没有遵循客观、公允、完整的原则,没有引用带有注释的前半句话。 例四、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46页 经查看原文,笔者发现汪晖先生在此清楚明确地标注了"被引用的作者姓名、被引用的作品的名称和出处",因此也不存在剽袭问题。 原文如下(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鲁迅的著作是将一种文化中所包含的技术结构、价值和精神状态完全或部分地引入另一种文化的文献记载。这种文化引入包括第四部分内容:变更需要、变更榜样、变更思想、变更理由。① ①列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46页。" 查看原文,笔者发现汪晖先生已经清楚明确地注明了被引用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是王彬彬先生忽略了或隐瞒了注释的存在的这一事实。 总之,笔者发现是王彬彬先生在引用汪晖先生的原文时,没有客观公允准确地引用汪晖先生的注释;而汪晖先生的注释已经清楚地注明了"作者、作品名称和出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例五、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4页 王彬彬先生在这个例子中说到:"再举一个'老老实实式'的例子。汪晖《反抗绝望》第69页(三联版第134页): ......但是,对于中国近现代知识分子来说,历史与价值的这种内在统一性被无情地撕裂:由于看到其他国度的价值,在理智上疏远了本国的文化传统;由于受历史制约,在感情上仍然与本国传统相联系。 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4页: &nbsp;......梁启超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作为这样一个人登上文坛:由于看到其他国度的价值,在理智上疏远了本国的文化传统;由于受历史制约,在感情上仍然与本国传统相联系。 两段话中,冒号以后的话,一字不差。这种老老实实的剽袭,是最不让人反感的。......" 当笔者核对原文(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第69页)时,发现王彬彬先生在这里: (1)使用了省略号,将汪晖先生的这段话开始的第一句:"按照勒文森的观点"省去了,也就是说,汪晖先生第69页的这一段,是在讨论勒文森的观点,因此,他引用了勒文森的文字,并专门告诉读者:"按照勒文森的观点",但这一句话王彬彬先生没有同时引用; (2)不仅如此,王彬彬先生还将汪晖先生著作中前一句标有的注释也给省略了,即:汪晖先生在注释中告诉读者见"列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3-4页"。但王彬彬先生在其批评汪晖先生的文章中完全不提汪晖先生的注释的存在。 &nbsp;笔者认为,引号标有注释的话属于作者直接引用勒文森的话,而引号之后的话间接引用于勒文森,并且在这之前有一句总括的说明"按照勒文森的观点",该处并不构成抄袭或剽窃,因为作者已经在正文和注释中说明了被引用作者名称、作品名称甚至出处。众所周知,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在论述中发挥不同的作用,要求凡是引用就必须与原文一模一样并且用引号圈定,不仅不方便阅读,而且会大大限制作品的创造性。 例九、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第175、176页 笔者在此再次不能理解王彬彬先生的指控,因为在汪晖先生的著作的第64页,他已经标明了出处,即"张汝伦的《意义的探究》,第175-176页"。 汪晖先生的原文如下(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这正如伽达默尔指出的,历史性是人类存在的基本事实,无论是理解者还是文本,都内在地嵌于历史性中,真正的理解不是克服历史的局限,而是去正确地评价和适应这一历史性。我们总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在世,有特殊的家庭和社会的视界,有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先于我们存在的语言,这一切构成了我们无法摆脱的传统,我们必然要在传统中理解,理解的也是我们传统的一部分。理解的历史性具体体现为传统对理解的决定作用。① ①参见张汝伦:《意义的探究》,第175-176页。" 也就是说,调查发现,汪晖先生已经提供了注释,因此不存在王彬彬先生指控的问题。 笔者认为王彬彬先生提出标有"参见"二字的注释不等于是注释的说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调查认为,汪晖先生这里的引注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不可能产生所谓的"剽窃"问题。 十、&nbsp; 笔者的部分调查结论 总之,经过笔者仔细的调查核实,通过对王彬彬先生提出的《反抗绝望》中存在的十处"抄袭与剽窃"问题中的六处进行了逐一核查和分析,具体结论可以归结如下: 关于《反抗绝望》一书,王彬彬先生列出的十个例子,笔者的调查结论是: l&nbsp; 王彬彬先生在这五个例子中,第一是说"汪先生的引文与被引用的原文相同",所以等于是抄袭,这种说法是对著作权法的无知。第二是说汪晖先生已经提供了含有"被引用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的注释,但由于写有参见字样,就等于没有提供注释,王彬彬先生的这种说法没有法律根据。 l&nbsp; 笔者的调查发现,王彬彬列出的第一、二、四、五、九个例子(共五个)中,均有汪晖先生提供的注释以及正文的说明,而王彬彬先生忽略或者省略了该注释或者说明,或者对于注释带有"参见"而不认可。 l&nbsp; 王先生提出所谓的"参见式注释"不等于是注释的说法,笔者认为王先生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因为注释中是否含有"参见"、"参阅"等字样,不是判断是否提供了法定的注释的标准。 &nbsp;&nbsp; 综上,笔者认为王彬彬先生列举的关于《反抗绝望》一书的10个例子中,至少有5处没有真实、完整、准确的引用汪晖先生的原文,或故意将汪晖先生的注释省略不提、或故意将其在正文中对汪晖先生引述他人观点时提到他人的姓名的介绍性文字省略、或将注释以带有"参见"为由一笔带过,由此给读者造成了汪晖先生的著作中存在严重剽窃问题的印象,王彬彬先生的做法,存在涉嫌侵犯汪晖先生名誉权的法律问题。至于王彬彬先生提供的10个例子中的其余4个例子,以及《中国现代思想兴起》和其他书中被网友提出的其他例子,也同样存在严重的举报不实或夸大其词的问题,请看陆续发表的系列文章之其余部分。本文在开头就引用了郑也夫先生的话:"没看过其书,就来担保,则是悖逆常识。"笔者认为确实如此,只要读者查阅了汪晖原文和王彬彬的指责原文,就可以清楚地发现笔者以上所述事实,不知郑教授作为学风严谨的学者是否查阅了汪晖及王彬彬原文,如果查阅了原文又为何未能"澄清"真伪呢? &nbsp; 第二节&nbsp; "偷意"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剽窃? &nbsp; 笔者在文章之一中说明了王彬彬先生是如何忽略或隐瞒汪晖先生的著作中对被引用作者的姓名的说明或汪晖先生提供的含有被引用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注释,从而达到了夸张地指称汪晖先生"抄袭或剽窃"的目的,这种指称对于一个在国内外学术界卓有建树的著名学者而言,由于与事实完全不符,已经构成对汪晖先生的构陷。 本节文章将讨论王彬彬先生发明的"偷意"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一、什么是"偷意"? 王彬彬先生在《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中指责汪晖先生的《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存在"抄袭和剽窃"的问题时提出了"偷意"这样一种"剽窃"方式。 什么是"偷意"?王彬彬先生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但是他指出:"最让人反感的,搅拌、组合、拼凑等手段一齐用,只偷其意,而在字句上不留痕迹。这种方式的剽袭在《反抗绝望》中是更严重地存在着的。" 王彬彬先生于是举了三个"偷意"的例子(下文将逐一分析),在第一个例子中他总结说:"这里,汪晖的话与勒文森的话,并没有多少字句上的相同,但'偷意'则是确定无疑的";在其第二个例子中,王彬彬先生再次将汪晖先生和勒文森先生的两段文字摆出之后,没有作出任何分析和说明,直接得出了一个结论:"这两段话,意思完全相同";第三个例子他则重复说道:"《反抗绝望》对林毓生的剽袭,是以搅拌、组装、拼凑等多种方式进行的。具体字句上的剽袭痕迹不是很明显,但'偷意'的迹象则是十分显眼的。" 从王彬彬先生的文章中可知,他定义的所谓 "偷意"就是:两段"并没有多少字句上的相同"的文字,只要"意思"相同或相似,就构成了"偷意",就是 "剽窃"。 二、法律分析 &nbsp;"偷意"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或剽窃",即文字不同而"意思"相同或相似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或剽窃?从法律角度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三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对于作品的法律定义,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nbsp;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nbsp;" 也就是说,著作权保护的是特定形式的作品,即某种思想或意思转换为"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表达(如文字)。 如上所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思想或者意思的表达,而非思想或意思本身。 此说法有如下法律依据: 中国1994年加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中国于1996年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二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我国200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采纳了国际条约中的此项原则,在第六条规定: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法律保护的是思想或者意思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意思本身。同样的思想、意思、观点或结论,只要表达的文字不同,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即"英雄所见略同"是完全合法的。 上述 "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得到了中国法院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采纳。列举三个案子: (1)黄井文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该案原告黄井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冯延飞、吉林人民出版社发表、出版及销售的《美丽的田野》一书抄袭了原告所著的《荒原人》一书的主题思想,人物性格命运,人物关系,故事框架,故事情节和文字,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北京市一中院在该案(2006)一中民初字第1448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分析部分首先指明原则:著作权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作品的思想内容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被控侵权作品而言,只有在该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且这种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达到一定程度,并可能影响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利益实现的情况下,才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 在原告诉称抄袭的具体内容中有几首打油诗,原告认为两部作品中的打油诗内容不同但中心思想相同,存在抄袭。法院认为:"如第2处的打油诗,原告认可其内容不同但中心思想相同。由于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仅保护表达形式,在此即为语言本身,因此原告指控的这一相同点并不存在。" 该案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均支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2)李建平诉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建平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被告出版及销售的《为什么富有的人越富有,贫穷的人越贫穷》一书中有大量核心文字抄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穷人缺什么》、《你为什么是穷人》、《他为什么是富人》和《在商言商》四书中的内容。 法院在(2009)西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判决书中全面分析了原告的主张,其中第三点涉及原告主张抄袭的部分为原告作品的核心观点,从图书结构上剽窃了原告的构思。对此,法院的分析如下: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原创性表述,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原告作品中的观点、构思应属思想观念,对于同样的思想、观点,他人可以利用或进行原创性的再表述,因此不应认定为抄袭。" (3)刘宗意与卢海鸣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中,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主张被告在其《六朝都城》一书中关于"龙盘虎踞"、"金陵王气"、"石头城"、"北郊坛"的相关论述抄袭了原告在《玄武湖命名新说》、《"龙盘虎踞"的来源和龙虎文化现象》、《"金陵王气"之谜》、《"金陵王气"解》、《石头城新考》、《南京六朝"北郊坛"寻踪》、《六朝地坛寻踪》等文章中关于的相关论述,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而没有支持。 原告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苏民三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如下分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应是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作者的思想本身。具体而言,文字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应是文字的具体表述。反之,作者的思想、观点、作品的结构、论证过程、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等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本案中,上诉人刘宗意始终强调其作品需要保护的是作品的框架编排、古籍史料的具体选择使用、独特的论证思路及判断、文章的分析鉴别过程以及考证目的,而对文章具体的文字表述,则没有提出具体对比的内容。因此,上诉人刘宗意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三个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学术作品抄袭的认定一般都限于狭义的表达形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形,而不延及思想和观点本身。这是由于学术研究活动本身就具有延续性和承继性,后来学者对之前学者就同一领域、同一主题的研究活动产生相同或者近似的观点和主张属于正常情形,即便在同时期学者之间发生上述情形也不足为怪。 而在小说、剧本等文艺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中,著作权的权利边界则可能延及作品的故事梗概、主要情节和人物的设定等方面。这是因为小说、剧本等文艺作品,其创造性较高,发生重复的可能性较低。 总之,法律只保护思想或者意思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意思本身,只有思想或者意思的表达形式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才有可能构成剽窃(还要进一步考虑有无主观故意以及相同或者相似部分是否构成作品主要或实质部分)。 三、王彬彬先生关于汪晖先生《反抗绝望》中存在"偷意"而构成抄袭和剽窃的指责是否成立? 在原则明确之后,再回过头来看王彬彬先生的指责,就清晰简单了。如上所述,从王彬彬先生文中可知,所谓 "偷意"就是:两段"并没有多少字句上的相同"的文字,只要"意思"相同或相似,就构成了"偷意",就是 "剽窃"。上文已经反复提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原则--法律只保护思想或者意思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意思本身,王彬彬先生也承认"并没有多少字句上的相同",说明该两段文字在表达上并不相同,既然表达上不相同,所谓"意"的相同也不构成抄袭或剽窃,更何况"意"相不相同并非仅凭王彬彬先生一家之言。 笔者将逐一分析这三个关于"偷意"的例子: (1)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10、54页 两段文字的原文如下: 汪晖先生《反抗绝望》,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第70页: "追求民族的独立与平等的意识深藏于鲁迅日本时期的文化理论中。" 同上第74页: "由于这样一种内在的文化/心理需要,鲁迅在接受西方价值和批判中国传统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种分析方式:其一,他将欧洲的生机与欧洲的危机进行比较,从而不是简单地把欧洲的生机与中国的危机加以比较。他把欧洲历史视为一个接一个的'偏至'的社会形态,把他所推崇的'新思神宗'视为对欧洲的'偏至'的一种校正和改革,于是,当'改革'不再仅仅被解释为适合于中国时,中国就不再是一种唯一需要变革的落后文明,而是人类各种文明中的一个平等的文明,因而也就能坦然地承受吸纳变革的思想。同时,既然欧洲文明并不等于先进的文明,先进的价值是对现存欧洲文明的反叛,那么,中国也就能够在与欧洲平等的前提下接受这些来自西方的价值。这也就是以文化发展形式的类似(变革作为文化发展的普遍形式而既适合于中国也适合于西方)来缓解由历史与价值的冲突造成的心理紧张。'" 勒文森先生《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页: "如果说追求中国与西方平等的观念深藏于梁启超的思想中,那么它也会深藏于每一个近代中国人的--从最保守的到最激进的--文化理论中。" 第54-55页: "梁启超的推论中包含着内在的逻辑矛盾,这种逻辑矛盾来自他尊重传统又欲变更传统的含糊的思维方式。梁启超时刻关心的是匡正中国文化信誉扫地的名声。因此,从西方引进的文化必须被转变为民族传统文化的天然要素。根据进化的'三世'说原则,梁将这些要素视为未来的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梁启超看来,这种新文化是可依赖的、孔夫子所期望的文化。我们称这种改造西方文化的过程为使中西方'文化发展形式类似'的过程。实际上是使已经按照孔夫子指引的路线发展过来的中国历史向西方业已达到的历史水平看齐。 但有的时候,梁启超又用中西方'文化价值类似'的观点为中国的文化辩护,这种辩护与前面的辩护差别很大。他认为,没有绝对相同的历史过程,而只有本质上相同的思想;并且中国人希望引进的新事物并不真正新,因为他们已经在中国的历史上存在过。他在自己学术生涯的黄金时代,谈到要恢复中国的传统。我们已经在本章最初部分的引证中接触到这个观念(见《西学书目表序例》);读者会回忆起他关于中国古代反对世袭观念的记载和关于传统的思想方式有效力--但这种有效力后来被学生糟粕窒息了--的记载。" 王彬彬先生关于此例总结到:"这里,汪晖的话与勒文森的话,并没有多少字句上的相同,但'偷意'则是确定无疑的。所谓'文化发展形式的类似',是勒文森分析梁启超思想的一个较为重要的概念,也被汪晖原原本本地用于对鲁迅思想的分析。" 通读以上两段文字,相信大部分读者和笔者一样的感受--两者的文字并不相同。王彬彬先生也是一样的感受,他说:"这里,汪晖的话与勒文森的话,并没有多少字句上的相同"。但是王彬彬紧接着下了一个结论:"但'偷意'则是确定无疑的"。意思怎么就相同了?怎么就"偷"了?怎么就"确定无疑"了?王彬彬先生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和说明。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我们可以随便拿出两段"并没有多少字句上的相同"的文字,不用给出任何解释,直接说"偷意是确定无疑的"就可以说别人构成"抄袭和剽窃"了--无怪乎有人认为这是在兴"文字狱"或"文革做法"。 汪晖先生在相关段落中明确地引用过勒文森的著作,这在正常引述的范围之内;但上述汪晖先生《反抗绝望》第74页的论述,与勒文森先生《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54-55页的论述意思并不一样。勒文森先生此处论述的是梁启超的"尊重传统又欲变更传统"的思维方式带来的"逻辑矛盾",而梁启超关心的是"匡正中国文化信誉扫地的名声"。一方面梁启超将西方引进的文化转化为"未来的"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梁启超又认为西方引进的文化"并不真正新",已经在中国的历史上存在过。勒文森先生此处关注的是梁启超如何比较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如何看待两者之间的位置关系。而汪晖先生此处则指出,鲁迅并不是简单地把"欧洲的生机"与"中国的危机"加以比较,而是将"欧洲的生机"与"欧洲的危机"进行比较,认为欧洲的"新神思宗"是对欧洲以往的"偏至"的一种校正和改革,从而"中国不再是一种唯一需要变革的落后文明"。 王彬彬先生的另一举例,认为汪晖先生《反抗绝望》"追求民族的独立与平等的意识深藏于鲁迅日本时期的文化理论中"一句"偷意"勒文森先生《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如果说追求中国与西方平等的观念深藏于梁启超的思想中,那么它也会深藏于每一个近代中国人的--从最保守的到最激进的--文化理论中"一句。追求民族独立与平等是多数近代中国人的共同文化意识,乃是一个政治文化常识。况且汪晖在紧接其后的分析中明确指出,"然而,鲁迅似乎没有从这两大社会背景(引者注:五四运动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寻找民族'平等'或文化'平等'的依据"(《反抗绝望》,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76页),只要不刻意断章取义,自然不会认为汪晖所论鲁迅思想与勒文森所论梁启超思想相雷同。 正如上文所述,"偷意"不是一个法律认可的概念。如上文所述,著作权保护的是学术思想的表达形式,学术思想本身、分析问题的方法、观念或结论相同,并不构成"剽窃"。何况此处汪晖先生和勒文森先生论述的对象和意思都并不一样。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学术思想的角度,汪晖先生的文字都没有构成对勒文森的"剽窃"。 &nbsp; (2)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124、145、168页 王彬彬先生在第二个例子关于"偷意"的例子中说: "在《反抗绝望》第二章第二节中,汪晖总结了鲁迅'在接受西方社会的价值观以改造和批判中国文化传统过程中耐人寻味的思维特点'。这种特点有两个。而这两个鲁迅的思维特点,都能在勒文森书中找到,换句话说,都是勒文森归纳的梁启超思维特点。 汪晖总结的鲁迅的第一个思维特点是: 鲁迅把民族、国家与文化区别开来,在承认西方现代文明优越性的前提下接受科学、理性、进化、个人等价值观,从而对中国的文化传统予以掊击扫荡;但在精神归趋上又忠于民族(而不是文化),坚守着民族的平等与独立的原则。(p70-71/p137) 勒文森书第四章详细地论述了梁启超如何把'文化'与'国家'区别开来的。 勒文森说: 那么,中国将怎样面对世界呢?我们已经提出了一个答案--以国家对国家,用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用那些中国的绀绀蜜蜜的东西,因为生存的手段正是基本的民族价值,梁启超打通了从文化主义通向国家主义的道路。(p145) 这意味着要以一个国家,而不是以一种文化来面对西方。梁启超不再在具体的价值中去竭力需求平等......而只是在理论的可能性中坚持平等。(p168)...... 汪晖这样总结鲁迅的第二个思维特点(p72): 第二,在鲁迅的叙事中,中国的悲剧命运不是来自传统文化的断裂,不是来自对经典著作权威的抵制,而正是来自中国的文化传统,因此,变革首先是对自身历史文化的变革。 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124页: 他(梁启超)终于走进一个新的境界。中国的灾难并非来自对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的背叛,也并非来自对经典著作权威性的抵制,而正是来自于坚持这种权威。必须从那些'伪经'、从那些'真经'、从那些过去的死亡之手的控制中解放出来。 这两段话,意思完全相同。可以说,汪晖是将勒文森在不同章节、不同语境中对梁启超思想状况的论述拢到一处,贴上了'鲁迅思维特点'的标签。" 如上所述,王彬彬先生在这一处也并没有指责汪晖先生的文字与勒文森先生相同,相反,他是在指责汪晖先生的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勒文森先生相同。 笔者的观点与上例相同。首先意思并不相同。其一,必须指出,王彬彬先生在转述汪晖先生观点的时候偷换了概念。汪晖先生说的是鲁迅"在接受西方社会的价值观以改造和批判中国文化传统过程中耐人寻味的思维特点",而王彬彬先生将这句话的意思扩大为"两个鲁迅的思维特点"。《反抗绝望》"重新诠释'历史∕价值'的两分法"整个一节都没有讨论鲁迅的"两个思维特点"。其实,此节讨论鲁迅不同于梁启超以及其他思想家的特别之处,在于"鲁迅思考问题的方式是否定性的","把民族作为价值理想的对立物而加以否定","通过对历史的否定来重建自己的文明",进而,"较之他人,鲁迅对现代价值体系的追求如此坚韧执着,以至不惜以自我否定(个人的和民族的)来表达献身于价值理想的深刻的距离,与'历史'的不可分解的联系。"(《反抗绝望》,河北教育2000年12月版,77-83页) 其二,汪晖先生指出的鲁迅"在接受西方社会的价值观以改造和批判中国文化传统过程中耐人寻味的思维特点",与王彬彬先生所引述的勒文森先生的相应论述也并不相同。 ●&nbsp;&nbsp;&nbsp;&nbsp;&nbsp; 汪晖先生论鲁迅"在接受西方社会的价值观以改造和批判中国文化传统过程中"的第一个思维特点,不仅指出"坚守着民族的平等与独立的原则",而且指出民族文化演进的内部运动的方面,即"在承认西方现代文明优越性的前提下接受科学、理性、进化、个人等价值观,从而对中国的文化传统予以掊击扫荡"。而勒文森先生论梁启超,重点是中西之争,即中国相对于西方的平等问题。 ●&nbsp;&nbsp;&nbsp;&nbsp;&nbsp; 汪晖先生论鲁迅"在接受西方社会的价值观以改造和批判中国文化传统过程中"的第二个思维特点,鲁迅"对自身历史文化的变革"与勒文森所论梁启超"必须从那些'伪经'、从那些'真经'、从那些过去的死亡之手的控制中解放出来",有着很不一样的内涵。例如,鲁迅"对自身历史文化的变革",包含了把民族作为价值理想的对立物而加以否定,这是勒文森所论梁启超思想没有的内容。 综上所述,该例中,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学术思想的角度,汪晖先生的文字同样都没有构成对勒文森的"剽窃"。 &nbsp; (3)林毓生《中国意识的危机》第49、50页 王彬彬先生主张"《反抗绝望》对林毓生先生的剽袭,是以搅拌、组装、拼凑等多种方式进行的。具体字句上的剽袭痕迹不是很明显,但'偷意'的迹象则是十分显眼的"。 关于所谓的"偷意"问题,笔者已经提出了研究结论,请见上文。 经调查,笔者发现汪晖先生的此段文字,与林毓生先生的文字的确不同: 根据汪晖先生的注释(见《反抗绝望》初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页),笔者找到林毓生先生著作的相关段落,该段共407个字,其原文如下: "辛亥革命以后,借思想文化以解决问题的途径的确演变成了一个整体观的思想模式,从而使它变成了一个全盘性反传统主义的工具,它将中国传统看作是一个其性质是受中国传统思想痼疾感染的有机式整体而加以抨击。这种借思想文化以解决问题的潜在的整体观,是在各种不同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下才形成的。这些因素是:五四反传统主义者对中国社会、中国文化和道德所采取的怀疑和否定的态度;对辛亥革命失败的激愤;他们的强烈的民族主义的情操,对社会政治和文化进行根本改造的迫切要求;即对建立一个基于新的自由、民主和科学价值的新中国的渴望;由于袁世凯的无耻篡权和夭折的帝制运动和张勋的复辟(这两者增强了他们要求变革的迫切感)而使他们产生的对整个社会旧邪恶势力的深刻认识;以及他们对中国传统的中心价值体系的极度疏远。总之,普遍王权崩溃后所遗留的社会和文化力量,将五四反传统主义者认为溯源于传统的整体观思想模式发展成一种整体观的分析范畴,反传统主义者正是通过这种分析范畴才形成他们的全盘性反传统主义的。" 此处,汪晖先生《反抗绝望》初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页相关段落有543个字,其文字如下: "《新青年》开始出版正是在袁世凯极力巩固其卖国统治,准备扮演帝制丑剧的时候。辛亥革命在人们心里点燃的短暂的虚妄的希望已经幻灭了,建立了四年的'中华民国'不仅没有真正走上富强之道,连'民国'的招牌都岌岌可危。于是,《新青年》的第一个结论是辛亥革命并没有在中国建立起民主政治,还需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争取实现名副其实的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性结论直接引导了'五四'知识者对思想文化的重视。袁世凯称帝前便已在提倡祭天祀孔,以便从思想体系上为帝制作张本;《新青年》在袁世凯称帝时发表的文章中也便开始具体地反对儒家的'三纲'和'忠、孝、节'等奴隶道德③。1916年秋,保皇党康有为上书黎元洪、段其瑞,主张定孔教为'国教',列入'宪法',《新青年》便陆续发表了许多文章,从反对康有为扩大到对整个封建伦理道德的批判④。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个复古逆流确与帝制复辟的阴谋有关,而更重要的是当时进步的思想界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即认为要想在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便必须有一个思想革命,或者如当时所说的'国民性'改造,从而断言'伦理之觉悟为最后之觉悟'①--从'中体西用'到'托古改制',从政治革命到文化批判,'传统'的各个层面至此被想象为一种具有必然联系的整体而遭到彻底的否定,其标志便是普遍皇权与社会文化传统的内在关联得到深刻的揭示,而'中庸'的思想模式,'折中'、'公允' 的生活态度被激烈的 、否定性的、整体观的思维模式所代替。② ③陈独秀:《一九一六年》,《青年杂志》第1卷第5号。 ④《新青年》2卷2号《驳康有为致总统总理书》,3号《宪法与孔教》,4号《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袁世凯复活》,5号《再论孔教问题》、4卷3号《驳康有为共和评议》,6号《尊孔与复辟》诸文。 ①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青年杂志》第1卷第6号。 ②鲁迅对'中庸'的批判可参见邱存平《关于鲁迅对中庸思想的批判》一文。见《鲁迅研究动态》1987年第10期。" 笔者将汪晖先生与林毓生先生的这两段文字的上下文进行了查阅,发现两位学者在此讨论的题目似乎相近。但具体到文字,林毓生先生的这407个字中,与汪晖先生的543个字中,仅仅有若干词语相同,比如,"辛亥革命"、"袁世凯"、"五四"、"思想"、"思想模式"、"帝制"、"复辟"等词语,其他的文字均完全不相同。而王彬彬先生也承认此处不存在文字相同的问题,相反,他提出存在的汪晖先生的所谓"偷意"问题。 汪晖先生的这一段话恰恰是要批评林毓生先生"全盘性反传统主义"的论断,紧接着所引《反抗绝望》该段的下一段开头,汪晖先生即有分析,"因此,从梁启超到孙中山都没有在思想方法上形成'反传统'的整体观,而采取了一种传统的'中庸'的思维方式"。汪晖先生与林毓生先生的差异在此一目了然。 与此条有关的其他相关问题请见文章之三。 &nbsp; 五、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王彬彬先生关于汪晖先生《反抗绝望》存在"偷意"的问题从而构成"抄袭和剽窃"的指控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王彬彬先生恣意发明的所谓"偷意"的概念,由于没有法律根据的支持,不应当被允许用来当做公开打击学者学术研究的武器,他发明的这个概念没有任何认定标准:两段文字不同的表述,究竟要含义相似或相近到什么程度就算是"偷"了意了?谁有权做出这样的判断?社会科学的研究,需要讨论、评价前人的观点,难道只要一提到前人的观点,就"偷"意了?"偷意"的概念可以休矣! &nbsp; 第三节 技术性"脱注"是否属于"剽窃"? &nbsp; 笔者已经在系列文章之一和之二中分析了王彬彬先生所列举的10个例子中的8个,包括"参见式注释"和"偷意"的问题,并指出王彬彬先生在指责汪晖先生的时候,多处并没有如实、完整、公允地援引原文,有意无意地省略或者忽略了汪晖先生原文中说明被引用作者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出处的注释或正文说明。本文笔者将继续分析王彬彬先生提出的其中两个例子,看看王彬彬先生所述是否有道理。 例三、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38、39、57页 此处王彬彬先生认为,汪晖先生的《反抗绝望》第59页的一段文字抄袭了李泽厚教授《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38、39、57页。 查阅汪晖先生这部著作的初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的第72页,笔者发现,河北教育出版社版的这一自然段与其上一自然段,以及之后的四个自然段,六个自然段在初版中原本是一个很长的自然段,因此,汪晖先生在该自然段的下面的在第60页的注释中说:"以上参见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57页,74页"。 该段的另一个注释是引用马克思的话,因此该页的第二个注释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83页。" 原文如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 "......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起,魏源在他的《海国图志》中就提出了'以夷制夷'和'师夷长技以制夷'两大主张,尽管其内容和对西方长技的认识还完全停留在武器和'养兵练兵之法'的狭隘范围内,但'窃其所长,夺其所恃'的'师长'主张却一直是以后许多先进人士为挽救中国、抵抗侵略而寻求真理的思想方向。从洋务派的'船坚炮利'、'中体西用',到冯桂芬等人要求'博采西学',努力学习资本主义工艺科学的'格致至理'和史地语文知识,从龚自珍、魏源、冯桂芬对内政外交军事文化的改革要求,到康有为、梁启超等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托古改制','君主立宪',总之,由认识和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进到认识和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由要求发展民族工商业发展的必然过程正反映着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任务本身,只有当它所能借以得到解决的那些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至少是已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发生的'①。如果说龚自珍、魏源、冯桂芬还多少停留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圈子内打转,王韬、马建忠、薛福成、郑观应、陈炽实行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政治学术还带着几段狭隘的地主阶级自由派的阶级特征②,...... 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②以上参见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57页、74页。上述资产阶级改良派为了维护地主商人的权利而害怕和反对任何较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如宋育仁《采风录》:'举国听于议院,势太偏重愈趋愈远,遂有废国法均贫富之党起于后'。郑观应《盛世危言》:'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主共主者,权得其平'。" 由此可见,如果不是再版时该自然段分成六个自然段,则所有的有关引用李泽厚教授的著作的文字都清楚地标有注释。由于该书后来再版时将同一自然段分成六个自然段,才导致被分出来的其中两个自然段没有了注释,这属于图书再版过程中的技术失误。但由于初版已经有清楚的注释,再版时也保留了原注释,因此不构成剽窃。 笔者认为"尽管其内容和对西方长技的认识还完全停留在武器和'养兵练兵之法'的狭隘范围内,但'窃其所长,夺其所恃'的'师长'主张却一直是以后许多先进人士为挽救中国、抵抗侵略而寻求真理的思想方向",这80个字引自李泽厚教授的《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39页,而汪晖先生的这个注释仅说"以上参见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57页、74页",这里汪晖先生没有说明其引自李教授该书的第39页,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构成剽窃。正如笔者在系列文章一中所述,根据199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在适当引用时,只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删去关于"出处"的要求。也就是说,《反抗绝望》1991年8月初版之时,著作权法并不要求作者一定要列明出处,因此,汪晖先生在该书初版的这一大长段文字中说明引自李泽厚先生的《中国近代思想史论》而漏掉其中80个字的引文的页码(即见39页),即由于汪晖先生已经提供了引文的原作者姓名和其作品名称,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抄袭"问题,因此王彬彬先生的指责并不成立。 例十、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第175、176页 王彬彬先生说: "汪晖《反抗绝望》第65页(三联第129页): &nbsp;......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时,忘了理性必须在具体的时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因而也无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见,自己也要接受权威--理性的权威。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权威时,没有看到理性只有在传统中才能起作用。传统的确是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就先于我们,而且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东西,是我们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条件。因此,不仅我们始终处于传统中,而且传统始终是我们的一部分。是传统把理解者和理解对象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理解者不可能走出传统之外,以一个纯粹主体的身份理解对象。理解并不是主观意识的认识行为,它先于认识行为,它是此在的存在模式。 &nbsp;这一段话,几乎原原本本地抄自张汝伦《意义的探究》中的一大段话。这回采取的是跳跃式,即抄几句,便跳过若干字、若干句、若干行。为了节省篇幅,我在汪晖跳跃得较完整的地方,用省略号表示,并在括弧里说明跳过多少行。《意义的探究》第179-180页: 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时,忘了理性必须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因而也无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见,自己也要接受权威--理性的权威。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权威时,没有看到,理性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理性也必须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归根结底,理性只有在传统中才能起作用......(此处跳过张著引用的伽达默尔一句原话)传统的确是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就先于我们,而且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东西。它是我们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条件。......(此处跳过 16行)因此,不仅我们始终处在传统中,而且传统始终是我们的一部分。是传统把理解者和理解对象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理解者不可能走出传统之外,以一个纯粹主体的身分理解对象--文本。......(此处跳过两行半)所以,理解并不是主观意识的认识行为,它先于认识行为,它是此在的存在模式。 虽然有些跳跃,虽然在个别字句上有些变动,但这样的剽袭,基本上是'奋不顾身'的,表明一旦被发现,便不想抵赖的。固然没有冒号、没有引号,但也没有用一个'参见'来留条退路,来欺侮原作者和读者:在这个意义上,这种方式的剽袭,还不是最让人反感的。" 经查看汪晖先生的原文,笔者发现原书初版中关于启蒙运动的相关论述是整体作为一个自然段,有三个注释反复说明了该段文字引自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只是在再版的分段中把这段文字分为了四段,才造成了目前的"脱注"问题。 &nbsp;由于该书出版于1991年,在该书的初版中作者已经提供了注释,因此,不存在作者主观上要"剽窃"张教授的著作的主观动机,也不存在"剽窃"的事实,因此王彬彬先生的结论并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任何根据。 并且,笔者发现,王彬彬先生的引文并没有客观公允准确的引用汪晖先生的原文。 汪晖先生的原文(《反抗绝望》,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以及《反抗绝望》,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9页)是: "在伽达默尔看来,在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时,忘了理性必须在具体的时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因而也无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见,自己也要接受权威--理性的权威。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权威时,没有看到理性只有在传统中才能起作用。传统的确是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就先于我们,而且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东西,是我们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条件。因此,不仅我们始终处于传统中,而且传统始终是我们的一部分。是传统把理解者和理解对象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理解者不可能走出传统之外,以一个纯粹主体的身份理解对象。理解并不是主观意识的认识行为,它先于认识行为,它是此在的存在模式。......"(下划线为笔者所加) 也就是说,汪晖先生此处已经清楚地告诉了读者,他是在引述伽达默尔的观点,而非他自己的观点,并且他已经提供了三个注释说明他是在引述伽达默尔先生的观点,并且提供了出处,因此,王彬彬先生在引用汪晖先生的原文时用省略号省去前面划线的句子,仅引用了后半句话,笔者认为王彬彬先生并未客观公允准确的引用汪晖先生的原文,因此其提出的指控也由于不符合事实而站不住脚。 总之,根据这两个例子可知,汪晖先生在《反抗绝望》的初版中在一个很长的自然段中关于整一段是带有注释和正文的说明的,只是由于再版时分段的问题,将原有的段落拆分为几个段落,因而才看起来存在"脱注"的问题。笔者认为,作者并不存在剽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将别人的文字窃为己有的事实,因此,并不构成剽窃或抄袭。 王彬彬先生在《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中一开头就说了《反抗绝望》一书有四个版本,并列明了"1991年上海人民版",说明王彬彬先生明知初版的情况。即使王彬彬先生坚持称其没有看过初版,那么王彬彬先生明确说明其用来对比的2000年12月河北教育出版社版本的第65页,汪晖先生明确说了"在伽达默尔看来,在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时,忘了理性必须在具体的时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因而也无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见,自己也要接受权威--理性的权威。......",王彬彬先生为何仅对"在伽达默尔看来"视而不见呢?此已经构成歪曲事实。 例八、林毓生《中国意识的危机》第49、50页 笔者在系列文章之二中已经讨论过此处,王彬彬先生指称《反抗绝望》第61-62页存在"偷意"林毓生先生《中国意识的危机》第49-50页的问题,笔者已经论证过这个指责并不成立。 但是,如网上有文章指出的,经笔者核查,汪晖先生的本处的543个字中的确有360字的文字来自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研究室编译由三联出版社于1978年出版的《五四时期期刊介绍》中的一篇介绍《新青年》杂志的文章,该文的相关文字如下: "'新青年'的开始出版正是在袁世凯极力巩固其卖国统治,准备扮演帝制丑剧,......辛亥革命在人们心里燃起的短期的虚妄的希望已经幻灭了,建立了四年的'中华民国'不仅没有真正走上富强之道,连'民国'的招牌都有岌岌不可保之势。......他们的第一个结论是辛亥革命并没有在中国建立起民主政治,还需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争取实现名副其实的民主共和国。...... ......袁世凯称帝前便已在祭天祀孔,以便从思想体系上为帝制作张本;'新青年'在袁世凯称帝时发表的文章中也便开始具体地反对儒家的'三纲'和'忠、孝、节'等奴隶道德②。一九一六年秋,保皇党康有为上书黎元洪、段祺瑞,主张定孔教为'国教',列入'宪法';'新青年'便陆续发表了许多文章,从反对康有为扩大到对整个封建伦理道德的批判①。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个复古逆流确与帝制复辟的阴谋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更重要的是当时进步的思想界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即认为要想在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便必须有一个思想革命,或者如当时所说的'国民性改造'。......" &nbsp;&nbsp;&nbsp; 从上述两处文字的对比可知,汪晖先生在使用《五四时期期刊介绍》一书中的介绍五四时期的《新青年》杂志的相关文字时,并不是全文直接引用,而是根据其要讨论的内容,对相关文字做了间接的引用,因此汪晖先生对间接引文没有标上双引号。但笔者注意到汪晖先生在此遗漏了注释,即没有标出他所引用这篇介绍《新青年》的文章的有关文字的原作者的姓名、被引用的文章的名称和出处。 &nbsp;&nbsp;&nbsp; 经笔者核查发现,汪晖先生引用的《五四时期期刊介绍》一书,在该书的封面上完全没有任何作者的信息,仅仅有该书的书名。翻开该书后笔者见到一个一页半纸的"说明"(相当于前言),其中,在"说明"的最后一行,写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研究室",即作者或编者是该研究室。 &nbsp;&nbsp;&nbsp; 在该"说明"之后是该书的目录,目录之后就是其中的第一篇文章,即介绍五四时期的《新青年》杂志的文章。 &nbsp;&nbsp;&nbsp; 当翻到介绍《新青年》杂志的文章时,笔者看到在《新青年 --&nbsp; 新青年"与反封建的新文化运动》的标题下面,并没有关于作者的任何信息,在该文章的结尾也没有表明谁是该文章的作者。事实上,全书共有21篇文章,介绍了21本五四时期的杂志,但每一篇文章均没有作者的信息。 &nbsp;相反,如果回到该书的"说明"的部分,则可以在该"说明"的倒数第二段发现如下文字: &nbsp; "本书是集体编写。参加第一集编写和资料整理工作的是丁守和、殷叙彝......等同志"。 &nbsp; 然后,继续读该"说明"的最后一段,才发现如下文字: &nbsp;"本集论述和介绍"新青年"的文章是复旦大学新闻系李龙牧同志写的,曾发表在"新闻战线"上,现经作者同意收入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北京和&nbsp;&nbsp;&nbsp; 上海的许多图书馆和科学研究单位的帮助,使我们能集中大量资料,完成这一任务,在此一并致谢。" 也就是说,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核查,可以发现,《五四时期期刊介绍》介绍的21本五四时期的杂志,其中的20篇介绍性的文章均没有具体的作者姓名,因此他们是集体创作的结晶,而其中只有一篇文章,即介绍《新青年》这一篇,在"说明"的部分中提到了谁是该文的作者。 除非特别注意查看该书的"说明"的所有文字,否则,一个通常的人如果看到该书,都会认为这本书是资料性的,其中的文章是属于集体创作而没有具体的作者的。因此,如果汪晖先生此处漏掉了关于李龙牧先生是介绍《新青年》杂志的文章的作者的信息,没有提供注释,笔者认为这有一定的偶然性。 问题是:如存在没有提供注释的疏忽,作者的行为是否就一定构成了剽窃呢? 笔者认为,汪晖先生著作中引用的是介绍《新青年》杂志的这篇文章中的介绍五四时期的思想发展的描述性文字,来作为《反抗绝望》中分析鲁迅的思想和观点时介绍五四时期的历史背景,对于此介绍性和描述性的历史资料,在引用时他遗漏了一个注释。但汪晖先生引用的这360个字仅占他的著作全书约30万字的千分之一点二,不构成《反抗绝望》一书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因此,我们认为尽管有此疏漏(应当予以纠正),但这一失误应当不足以构成王彬彬先生指控的所谓剽窃。 不仅如此,笔者注意到,汪晖先生当时在博士论文中将《五四时期期刊介绍》列入了该书的"参考书目"中,说明其并没有隐瞒他曾经参考过该书。而该文在1991年第一次出版时,应出版社的要求,删除了全部参考书目,就此汪晖先生在该书在2000年由河北出版社再版时,在其中的第296页关于主要参考书目一节的最后作出了说明: "注:本书初版时,应出版社要求,删去了全部参考书目。现在这份书目是重新编定的。原书目中大量的资料已经编入两套系统的大型资料丛书中,即《鲁迅研究学术论著资料汇编》(1913-1983)和《鲁迅回忆录》(散篇、专著)。这里仅列出资料集的标题,具体的文章及著作不再标出题目。此外,全书涉及的其他资料均见各章注释,不再一一列出。" &nbsp;&nbsp;&nbsp; 也就是说,汪晖先生当初参考了《五四时期期刊介绍》一书,他并没有隐瞒,因此我们认为他没有要剽窃的主观动机。 &nbsp;&nbsp;&nbsp; 总之,就王彬彬先生举出的这第八个例子,笔者调查的结论是: 第一,&nbsp; 没有事实证明存在汪晖先生"剽窃" 林毓生教授的著作的问题,两者的文字并不相同; 第二,汪晖先生的此处的部分文字与《五四时期期刊介绍》一书中的介绍新青年杂志的文章中的若干段的部分文字相同(360个字),但笔者认为由此得出剽窃的结论仍然是不适当的,理由是:(1)由于查看介绍《新青年》杂志的文章本身,原文中的确不能看出谁是该文章的作者,因此汪晖先生当年有所疏忽,没有再仔细查看该说前言部分的"说明",因此出现了这个失误。这个失误的出现有一定的偶然性;(2)汪晖先生将《五四时期期刊介绍》作为其著作的参考书之一告诉了读者,因此应当并不存在要剽窃他人的主观动机;(3)汪晖先生此处引用的他人文字的部分,仅占其全书约30万字的千分之一点二,不构成《反抗绝望》一书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因此,王彬彬先生或网站上的文章得出的这360个字是所谓"剽窃的铁证"的说法,笔者认为法律根据不足。 小结 总之,笔者认为王彬彬先生关于《反抗绝望》存在"严重"的"抄袭和剽窃"的指控都不能成立,其中第一、二、四、五、九例(共五个)(见系列文章之一),均属于汪晖先生提供了注释,而王彬彬先生忽略或省略了注释的存在,或者将所谓的"参见式注释"不视为是注释所得出的错误结论。 如上文反复提到的,当学术著作中在评论和分析某些观点时引用了他人的文字,如果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释,即提供了被引用者的姓名、被引用的作品名称或正文中已有所说明,就不构成剽窃。至于注释中使用了"参见"、"参阅"、"见"等文字,并不是判断是否依法进行了注释的考察因素。 关于王彬彬先生列出的第六和第七个例子,则属于王彬彬先生所谓的"文字不同,意思相同"的指责,但如笔者的系列文章之二中所反复提到的,从法律角度,对同一领域的同一课题持有相同的思想和观点尚且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何况在汪晖先生提出的思想和观点与其所引的他人的观点并不相同的情况下,王彬彬先生的指责就更加没有道理。 关于王彬彬先生列出的第三个例子是由于再版的分段而引起的 "脱注"问题,但汪晖先生在其著作的初版原文中,是标有注释的(见本文)。另外,关于王彬彬列出的第八个例子,王彬彬先生指称说汪晖先生存在"偷意"的情况。笔者的结论跟上文第六和第七个例子相同,即所谓"偷意"不属于"抄袭和剽窃"。 最后,关于王彬彬列出的第十个例子,汪晖先生的著作的原书初版中作为一个自然段,有三个注释反复说明了该段文字引自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再版的分段才造成了目前的"脱注"问题。并且文中被王彬彬先生忽略或省略的"在伽达默尔看来"这句话已经说明了引文来自伽达默尔的相关观点,因此,"剽窃"之说不能成立。 &nbsp; 第四节 王彬彬教授对《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献疑"之"疑" 笔者在文章之一、二、三节中首先梳理了关于"抄袭和剽窃"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以此分析王彬彬教授对汪晖先生《反抗绝望》存在"严重"的"抄袭和剽窃"的指责,笔者的结论是王彬彬教授上述关于"抄袭和剽窃"的指责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根据这些原则,笔者将在本文分析王彬彬教授关于汪晖教授另一部著作《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以下简称"《兴起》")的指责。 王彬彬教授于2010年4月29日在《南方周末》E24版发表了《读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献疑--仅限于第十二章第四节》(以下简称"《4月29日文》"),指出汪晖教授《兴起》第十二章第四节有四处让王彬彬教授感觉到"困惑、疑问",虽然王彬彬教授在4月29日文中没有使用"抄袭"或者"剽窃"等文字,但是仍在多处作出此种暗示。那么这种指责在事实和法律上是否有理有据,笔者将逐一分析这四个例子。 例一、《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1260页 王彬彬教授认为《兴起》第1260页存在所谓"指鹿为马"的问题,他说:"将其他人著作中论述某个或某类人的话,不加任何说明,直接移到自己书中,变成对自己所研究的对象的论述,似乎是汪晖先生很喜欢做的事。当然,主语要换掉。在关于吴稚晖的这一节中,我似乎又遇到了这种情况。"王彬彬教授举了一个例子,引用了《兴起》第1260页的一段文字以及柯林伍德《自然的观念》第1页的一段文字,结论是"汪晖先生那段话确实是对柯林伍德的生吞活剥"。 笔者将这两段文字的原文对比如下: 汪晖教授《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三联书店2008年3月第2版,以下版本相同)第1259-1260页: "3. 自然过程与历史过程 如果说吴稚晖的科学观从一开始关注的就不是自然本身而是关于自然的观念,那么他的著述活动的中心任务自然也就是重新解释宇宙现象。对于吴稚晖来说,自然的观念乃是一切其他观念的基础或前提,因此,新的宇宙观不仅在形态上必须同旧的宇宙观相区别,而且这个宇宙观的核心即自然的观念还必须逻辑地引申出人的历史活动的理由、目的与方式。当我们从'外观上'观察了吴稚晖的'一个新信仰的宇宙观及人生观'之后,这一点已很清楚:自然科学并不是他在回答自然是什么的时候应该考虑的唯一思想形式,对自然的陈述依赖于历史过程,这不仅是说'科学的事实'总是指'在某个时刻某种条件下已被观察到的'历史事实,而且是说吴稚晖用一系列'科学事实'构建其宇宙论的过程,不过是他利用'科学事实'解决他所面临的历史课题的过程。从这一点出发,我们便可以洞悉吴稚晖的哲学宇宙论中的两个部分即自然过程与历史过程的有关联系和相互制约。 从康有为对'诸天'的持久观察,到谭嗣同用'以太'对宇宙及其现象命名,直至吴稚晖的自觉的宇宙论构想,自然的观念始终是被反思的课题,并不断地获得新的特征。以此为基础的越来越激进的思想活动随之也被赋予了新的面貌。说中国近代的思想发展以自然的观念为基础,并不是说自然的观念是在脱离当时的社会政治及伦理思想的情形下首先产生的,也不是说当一种宇宙论成型之后,人们便在此基础上建立激进的、反传统的思想体系;我所指的是一种逻辑关系而非时间关系,而在思想史的过程中,时间关系和逻辑关系常常正好相反。从特定意义上看,社会思想家对宇宙论的反思和运用,就如同一个从事具体科学研究的科学家对其工作原理的反思和运用。对于宇宙论的内部结构的观察是理解以此为基础的思想活动的前提。吴稚晖的宇宙论与传统天道观存在着某些联系,但其直接来源是西方现代科学革命的成果和以此为基础的宇宙论方面的发展。" R· G· 柯林伍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柯映红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原文如下: &nbsp;&nbsp;&nbsp; "在欧洲思想史上,宇宙论思想有三个建设性始期。在这三个时期中,自然的观念成为思想的焦点,成为热烈和持久的被反思的课题,从而获得了新的特征。以其为基础的具体自然科学随之也被赋予了新的面貌。 说自然科学的具体研究以自然的观念为基础,并非意味着自然的一般观念,或作为整体的自然观念,是在脱离对自然事实的具体研究的情形下首先产生的;也不是说当这种抽象的观念成形后,人们便在此基础上建立具体自然科学的上层建筑。它所指的是一种逻辑关系而不是时间关系。这里,就像通常发生的,时间关系和逻辑关系刚好相反。在自然科学中,如同在经济学或伦理学或法学中一样,人们是从具体开始的,他们总是从抓住出现的个别问题入手。只有当具体聚集到了相当数量时,他们才开始反思他们已经做的工作,并发现这些工作都是按照迄今一直未被意思到的原理有条不紊地进行的。"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汪晖教授《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1260页和柯林伍德先生《自然的观念》第1页的两段文字并不相同。 第一、两段文字所论述的对象不同。汪文论述的对象是"中国近代社会政治思想"与"自然观念(宇宙观)"的关系,柯林伍德论述的对象是"自然科学"与"自然观念"的关系; 第二、两段文字的结论也不同。柯林伍德的结论是"自然科学的具体研究建立在自然观念的基础之上"。汪文的结论:中国近代社会政治思想建立在自然观念(宇宙观)的基础之上; 从两段文字的比对可以看出,汪晖教授通过借鉴柯林伍德文章中关于"自然科学"和"自然观念"关系的原理,以此分析和说明完全不同的对象--"中国近代社会政治思想"与"自然观念"的关系,并且在表达方式上有很大不同,也就是说从内容到文字均不相同,因此,笔者不清楚王彬彬教授的"将其他人著作中论述某个或某类人的话,不加任何说明,直接移到自己书中,变成对自己所研究的对象的论述,似乎是汪晖先生很喜欢做的事"这样的结论究竟有什么事实根据。 &nbsp;&nbsp;&nbsp; 在笔者看来,汪晖教授的学术著作原本并非大众读物,因此有关他的学术著作的学术评论和学术批评,原本应当在学术领域的研究载体上进行,没有必要在大众媒体上进行。王彬彬教授将一个普通大众对很难理解的学术著作,加上一个大众可以理解的简单的判断,比如"指鹿为马""掩耳盗铃",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大众对汪晖教授的著作本身并不了解。 例二、《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1273-1274页 为了下文的论述,笔者将王彬彬教授关于此处的原文全部摘录如下(深蓝色字体): "将他人的一段话,截为两部分,一部分加上注释,作为引文出现,另一部分则稍做字句变动后收归己有,作为自己的思考出现在书中。这似乎也是汪晖先生喜用的方式。在关于吴稚晖的这一节中,此种情形就不只一处。先举一例。 汪著第1273-1274页,以引文格式引用了柯林伍德的这段话: 不承认自然界、不承认被物理科学所研究的世界是一个有机体,并且断言它既没有理智也没有生命,因而它就没能力理性地操纵自身运动,更不可能自我运动。它所展现的以及物理学家所研究的运动是外界施与的,它们的秩序所遵循的'自然律'也是外界强加的。自然界不再是一个有机体,而是一架机器:一架按其字面本来意义上的机器,一个被它之外的理智设计好放在一起,并被驱动着朝一个明确目标去的物体各部分的排列。[159] 如读者所见,在这段话后面做了一个注释:'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页5。'引文结束后,便回到正常的论述格式,汪晖写道: 像希腊思想家一样,文艺复兴的思想家们把自然界的秩序看作是一个理智的表现,只不过对希腊思想家来说,这个理智就是自然本身的理智,而对文艺复兴思想家来讲,它是不同于自然的理智--非凡的创造者和自然的统治者的理智。这个差别是希腊和文艺复兴自然科学所有主要差异的关键。 这里,这番以黑体字排出的话完全是以汪晖自己观点的面目出现的。如果不查证,恐怕没有人会想到,这也是柯林伍德的话。柯林伍德《自然的观念》第5页: 不承认自然界、不承认被物理科学所研究的世界是一个有机体,并且断言它既没有理智也没有生命,因而它就没能力理性地操纵自身运动,更不可能自我运动。它所展现的以及物理学家所研究的运动是外界施与的,它们的秩序所遵循的"自然律"也是外界强加的。自然界不再是一个有机体,而是一架机器:一架按其字面本来意义上的机器,一个被它之外的理智设计好放在一起,并被驱动着朝一个明确目标去的物体各部分的排列。文艺复兴的思想家们也像希腊思想家一样,把自然界的秩序看作一个理智的表现,只不过对希腊思想家来说,这个理智就是自然本身的理智,而对文艺复兴思想家来讲,它是不同于自然的理智--非凡的创造者和自然的统治者。这个差别是希腊和文艺复兴自然科学所有主要差异的关键。 看完这段完整的话,我们就明白了,汪晖将这段话截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引文出现,另一部分则变成了自己的思考。当然,有两个细小的变动。--如果两处完全一样,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作者在引用时的疏忽,把柯林伍德的话不小心变成了自己的话。但有了两处变动,尤其是收归自己部分的开头一句话的变动,就不能不说,这收归自己,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了。这样一种行为,该怎样称呼之?" 该处,王彬彬教授的小标题为"半借半拿,是可以的吗?",王彬彬教授的作法是让读者先看见这个标题,有了预设的观念,再读王彬彬教授此番文字,得出《兴起》此处存在"半借半拿"的结论。但是,故态复萌,笔者发现王彬彬教授并没有将《兴起》的这段汪晖教授的原文完整、准确地引用,仅截取了其中的一部分,且看原文-- 《兴起》第1272-1274页的原文: "3.3 是机械论还是有机论? 吴稚晖把他的宇宙论称为一种信仰,这表明他清楚地知道他的观点并未得到科学的证实。吴稚晖著作的意义主要是在思想史方面,而不是科学史方面。在对吴稚晖的宇宙论及人生论做了上述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先从西方宇宙论的发展角度观察其历史特性:它是机械论的吗? 在欧洲的宇宙论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机械论宇宙观(它也被柯林武德称为文艺复兴的宇宙论)是对希腊宇宙论的一次革命,后者具有有机论、内在论和目的论的特征。根据柯林武德的精辟的解说,希腊自然科学是建立在自然界渗透或充满着心灵(mind)这个原理之上的。希腊思想家把自然中心灵的存在当作自然界规则或秩序的源泉,而正是后者的存在才使自然科学成为可能。他们把自然界看作是一个运动体的世界。运动体自身的运动,按照希腊人的观念,是由于活力或灵魂(soul)。但是他所有的表现形式(无论是人类事务还是别的)中,都是一个立法者,一个支配和调节的因素。由于自然界不仅是一个运动不息从而充满活力的世界,而且是有秩序和有规则的世界,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自然界不仅是活的而且是有理智的(intelligent);不仅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动物,而且是一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世界上的一切造物都代表了这种充满活力和灵性机体的一个特定部分。可以说,被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研究的心灵,始终首先是自然界中的心灵,是通过对身体的操纵显示自己的、身体中的和身体所拥有的心灵。因此,此类思想界一般总是当然地把心灵从根本上归属于身体,认为它与身体一起生存在一个紧密的联合体之中。很显然,希腊论乃是基于一个类比之上的:即自然界同个体的人之间的类比。[157] 文艺复兴的机械自然观是在哥白尼(1473-1543)、特勒西奥(1508-1588)和布鲁诺(1548-1600)的工作中,开始与希腊自然观城对立面的。如果说希腊自然观基于自然与个体人之间的类比,那么,机械自然观则基于自然与机器之间的类比,但这一类比是以非常不同的观念秩序为先决条件的。首先它基于基督教的创世和全能上帝的观念,其次,它基于人类设计和构造机械的经验--上帝之于自然,就如同钟表匠或水车设计者之于钟表或水车。[158]这一类比的核心在于精神自主和自存(self-existing)活动的产品。柯林武德扼要地概括了机械宇宙论与希腊宇宙论的对立(下划线为笔者所加): 不承认自然界、不承认被物理科学所研究的世界是一个有机体,并且断言它既没有理智也没有生命,因而它就没能力理性地操纵自身运动,更不可能自我运动。它所展现的一级物理学家所研究的运动是外界施与的,它们的秩序所遵循的'自然律'也是外界强加的。自然界不再是一个有机体,而是一架机器:一架按其字面本来意义上的机器,一个被它之外的理智设计好放在一起,并被驱动着朝一个明确目标去的物体各部分的排列。[159] 像希腊思想家一样,文艺复兴的思想家们把自然界的秩序看作是一个理智的表现,只不过对希腊思想家来说,这个理智就是自然本身的理智,而对文艺复兴思想家来讲,它是不同于自然的理智--非凡的创造者和自然的统治者的理智。这个差别是希腊和文艺复兴自然科学所有主要差异的关键。 &nbsp;&nbsp;&nbsp; 从上述比较来看,吴稚晖的宇宙论既不同于希腊宇宙论,也不同于机械宇宙论。...... [157]参见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的导论及第一部分第一、二、三章。 [158]参见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的导论及第二部分第一、二、三章,R. 霍伊卡:《宗教与现代科学的兴起》第一章,钱福庭、丘仲辉、许列民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159]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页5。" 如果有读者认真查看汪晖教授的原文,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兴起》的这段文字,在引文前已经做出了说明:"柯林伍德扼要地概括了机械宇宙论与希腊宇宙论的对立",也就是说,他在正文中已经清楚地告诉读者关于机械宇宙论与希腊宇宙论的对立是来自于柯林伍德的观点,他是在对其观点进行评述。汪晖教授然后以引号加注释的方式直接引用了科林伍德对于机械宇宙论的观点,紧接着间接引用了科林伍德关于希腊宇宙论与机械宇宙论的对立的观点,并且这些引用柯林伍德的内容全部置于一个自然段。而汪晖教授另起了一段表达自己的观点:"从上述比较来看,吴稚晖的宇宙论既不同于希腊宇宙论,也不同于机械宇宙论。" &nbsp;&nbsp;&nbsp; 需要强调的是,该介绍"柯林伍德扼要地概括了机械宇宙论与希腊宇宙论的对立"不仅包括了引号中的内容,也包括了该自然段后半段间接引用的内容。因为,引文的介绍明确说明了柯林伍德概括了"机械宇宙论与希腊宇宙论的对立",引号之中的内容仅仅介绍了"机械宇宙论",明显还没有引完,而后半段论述了"希腊宇宙论"。 正如笔者在系列文章之一中明确说明的"适当引用"引用原则,为了研究的目的引用他人的文字,如果指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就构成了"适当引用"。并且,法律没有规定引文必须用注释或者引号的方式来对被引用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加以说明,无论是用注释的方式,还是在正文中直接提到被引用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的,均是符合法规要求的方式。至于是否打引号,或者应该用"参见"还是"见"还是其他,都不是评判是否抄袭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在学术规范中予以探讨,而不应该作为指责他人犯有"严重"的"抄袭和剽窃"的证据。 《兴起》本处已经在正文中说明了引用的内容以及被引用的作者姓名,还用注释说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出处。笔者认为,这完全符合了法律规定的"适当引用"的要求,王彬彬教授所谓"半借半拿"的指责建立在断章取义之上,并没有事实根据。 对比王彬彬教授引用的《兴起》以及《兴起》原文,笔者发现,"柯林伍德扼要地概括了机械宇宙论与希腊宇宙论的对立"这一关键的说明在王彬彬教授的引文中不见了,如果说上述"已经在正文中说明了引用的内容以及被引用的作者姓名,还用注释说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出处"的行为都能被描述成"半借半拿",那么王彬彬教授此种忽略或者省略汪晖教授的原文中的关键说明的行为,到底要达到什么目的?难道通过歪曲事实的方法来批判一个著名学者,真的能达到消除学术腐败的目的吗? 例三、《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1261页 王彬彬教授在下文继续发问"颠倒顺序,用意何在?"并举出《兴起》第1261的一段文字,认为该段文字将柯林伍德《自然的观念》第15页的"两段话中的后面一段稍做变动后收归己有,再把前面一段话作为引文出现。" 笔者认为应当先来看看《兴起》的原文中汪晖教授是怎么说的,柯林伍德又先生是怎么说的。《兴起》第1261页原文如下: "在深入吴稚晖的宇宙论内部之前,我们不妨先指明科学史的一个基本事实:把进化观念引入自然科学的一个否定的结果就是抛弃了机械的自然概念。一部机器基本上是一个完成了的产品,或说一个封闭系统,当它被制造之时并无机器的功能可言。所以它不可能发展,因为'发展'指的是一个东西致力于成为它还不是的东西 (如从婴儿成长为成人),而机器自身在未完成状态干不了任何事情。机器的运转是循环式的,对它自身而言是不断的损耗而非发展。因此,R.G.柯林武德曾经断言:(下划线为笔者所加) 把一件事情描述成机器的同时又是发展的或又是进化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些发展着的东西可以把自己造成机械,但它不可能就是机械,因此,在进化论中,自然中可能有机械,但自然本身不可能是一个机器,并且不仅它作为整体不能,而且它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能用机械的术语完全描述。[131] 但是,在逻辑上不能成立的观点在历史上却完全可能。吴稚晖就试图把宇宙描述成既是机械的又是进化的,他几乎完全没有意识到这种描述方式有什么矛盾或悖谬之处,因为对于一个'科学'信仰者而言,这两方面都是以'科学'的定理为基础的。考虑到吴稚晖的科学宇宙论的直接任务是:1.肯定西方物质文明,掊击东方'精神文明',2.排除上帝这一造物主的地位和一切'创世'的宗教观念,他用明确的语言强调宇宙作为机械的'物理世界'便是可以理解的。 [131] R.G.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页15。" R· G· 柯林伍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柯映红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 "(2)自然不再是机械的。把进化观念引入自然科学的一个否定的结果是,抛弃了机械的自然概念。 把一件事情描述成机器的同时又是发展的或有是进化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些发展着的东西可以把自己造成机械,但它不可能就是机械,因此,在进化论中,自然中可能有机械,但自然本身不可能是一个机器,并且不仅它作为整体不能,而且它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能用机械的术语完全描述。 一部机器基本上是一个完成了的产品,或者说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在它被完成之前不是一部机器,在它被制造的时候,它也不具有一部机器的功能,只有到完成后才有此种功能可言。所以它不可能发展,因为'发展'指的就是一个东西致力于成为它还不是的东西(例如一只小猫长成一只大猫)。而一部机器在还没有完成的状态时是干不了任何事情的。一部机器以其功能对自己产生的唯一变化是磨损或垮掉,但这不属于发展的情形,因为它不是获得任何一种新功能,仅仅是老功能的丧失。一艘正常发动着的汽船可以做一艘快垮掉的船所能做的一切、再加上其他的事情。一部机器可以在它的工作中带来一种发展,如同谷物装卸机造了一堆谷子一样,但如果机器继续工作,这种发展在另一个阶段就必须被取消(如谷物必须被清除掉),因此阶段的循环取代了发展。" 经研究对比两处文字,笔者对王彬彬教授的指责有如下看法: 第一、关于"收归己有",笔者认为不成立,因为作者已经用注释的方式说明了被引用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 汪晖教授的注释的说明是否包括"R·G·柯林伍德曾经断言"之前的部分?笔者认为应当包括。《兴起》原文用"因此,R·G·柯林伍德曾经断言"将上下文贯穿,上衔间接引用的柯林伍德关于机械论的描述,下面直接引用的柯林伍德关于机械论不可能是进化论的观点。这可以清楚地告诉读者,下文直接引用的柯林伍德先生的观点是前文的结论,乃根据"因此"之前部分推导而来。此句话是汪晖的观点还是柯林伍德的观点,读者一看便知,难道柯林伍德能够用汪晖教授的话推导出他自己的结论吗? 第二、关于"颠倒顺序",笔者认为这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正如笔者的系列文章之一所述,对他人文字的间接引用可以不加引号并予以概括,只要说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该处顺序的调整,是因为文章叙述行文的需要。 第三、关于王彬彬教授指责"汪晖还对柯林伍德的话做了改动,最明显的,就是把柯林伍德的'小猫长成一只大猫'改为'婴儿成长为成人'。与上同理,间接引用允许引文与原文不完全一致。并且在这里,不一致更符合行文要求,查看上述原文可知,柯林伍德的原文较长,以间接引用的方式加以综述,文字会更为精炼并符合全文。而比喻的改动,众所周知,中文的语境与英文的语境不同,在英文中小猫和大猫为不同的单词,柯林伍德先生以此比喻"一个东西致力于成为它还不是的东西",而翻译成中文以后却不具有英文中的效果,因此汪晖先生文章将此用"婴儿"和"成人"的比喻来替代,更好地表达了原文的意思。 &nbsp; 例四、《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1279页 王彬彬教授发问说:"做个注释,就可以人我不分吗?",他例举了《兴起》第1279页的一段话以及李泽厚先生《中国古代思想史论》的一段话,认为"把汪晖那段话中的黑体部分与李泽厚这段话中的黑体部分一对照,我们便不难看出,汪著注释标记以后的一些话,也还是李泽厚的观点,汪晖却要当作自己的观点表达。当然,在把这些话当作自己的话表达前,汪晖写了一句'许多思想史家都已经论证过'。这意在表明下面所说的是一种'常识'。但既是常识,就应该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可汪晖笔下写出的,分明许多是李泽厚的原话。在这里,汪晖先把李泽厚的话变成'许多思想史家'的话,然后再把'许多思想史家的话'变成自己的话。这其实仍然是一种半借半拿。" 笔者将两处文字对比如下: 《兴起》第1278-1279页的原文: &nbsp;"现在我们可以回到胡适用'反理学'来描述吴稚晖的思想这一问题上来。作为哲学史家,胡适当然知道理学'是禅宗道家道教儒教的混合产品',其主要观念'是古来道家的自然哲学里的天道观念,又叫做'天理'观念'。[168]但是,胡适实际上完全不重视周敦颐、张载和朱熹的宇宙论,而把小程子所谓'涵养须用敬'、'进学则在致知'作为理学的核心和近世哲学的两条路向之由来,他基本上是站在'格物致知'的路线上批判'主静'、'持敬'的宗教态度。这就不难理解,他在概括'反理学'思潮时,虽曾举出黄宗炎、毛奇龄对'太极图'等宇宙论的批判,却未作详论;他关心的是费密、颜元对心性之学的抨击,是颜元、戴震、袁枚对'不近人情的'理学人生观的揭露,是顾炎武、戴震、崔述对'求知识学问的方法'的寻求和建立。透过他对理学与反理学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胡适所谓的'反理学'的核心即:反对理气二元论的玄谈,反对理欲二元论并由此肯定世俗情欲,注重科学方法。他既没有分析理学内部的气一元论与理气二元论的关系,也没用从结构上考虑吴稚晖的宇宙论与人生论与理学的相似性。值得注意的是:吴稚晖的宇宙论及人生论与宋明理学都起源于一种'常识批判'。吴稚晖针对的是梁漱溟等人把精神生活植根于物质生活这一常识,这种常识批判终于要上升到宇宙论的高度,乃是因为只有在这种理论上肯定了人与天作为感性物质存在的实在性和合理性,承认了这种存在处于不断变化生灭运动的过程之中,才能充分肯定'渴饮而饥食,戴天而履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人的日常生活极其方式总有一定目的,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秩序,因之在理论上也就得去寻找、探讨、论证这种普遍规则、秩序和目的(认识论)。[169]在讨论宋明理学对佛老二氏的批判时,许多思想史家都已经论证过理学家的斗争策略(下划线为笔者所加),即力图在有限的、感性的、现实的(也是世俗的、常识的)伦常物理中,去寻求和论证超越这有限、感性、现象的无限、理性和本体。这样也就逐渐地把规律、程序、目的从物质世界中抽象出来当作主宰、支配、统治后者的东西了。吴稚晖坚持他的物质一元论,从宇宙论的高度论证不存在物质世界之上的主宰、规范与秩序,后者只是作为物质自身的特性而存在。从这一意义上,吴稚晖的确是反理学的,但他是用一种新理学来反抗和替代旧理学;他把宇宙的物质特性作为规则抽象出来,要求人们服从它的指导与制约,从而以最为明确而简单的方式将天理观替换为公理世界观。 [169]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页226。" 李泽厚先生《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5-226页,原文: "......宋儒的'心性之学'实际进行的本是这种常识批判,但正因为宋儒把这种世俗的常识批判与宇宙论直接联系起来,这就使批判上升到超常识的'天人之际'的高度。这就是说,既然人都要吃饭穿衣,'戴天履地',那就得在理论上也承认和肯定'天'与'人'作为感性物质存在的实在性和合理性,承认和肯定这种存在确实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和生灭之中(宇宙论)。同时,人的穿衣吃饭'戴天履地'总具有一定的目的,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秩序,因之在理论上也就得努力去寻找、探求、论证这种普遍必然的规范、秩序和目的(认识论)。这即是要求在有限的、感性的、现实的(也是世俗的、常识的)伦常物理中,去寻求和论证超越这有限、感性、现象的无限、理性和本体。因为在理学家们看来,正是这种规律、秩序和目的作为本体,支配着和主宰着自然和人们的感性现实世界。这样,也就逐渐把规律、程序、目的从物质世界中抽象出来当作主宰、支配、统治后者的东西了。这种思辨行程,在中西哲学史上并不罕见,张载及宋明理学这里的特点在于,由于他们理论的实质轴心是人性论,就把这问题更加凸了出来:即是说,他们有意识地把特定社会的既定秩序、规范、法则(后期封建制度)当成了统治宇宙的无上法则。" 笔者认为《兴起》第1279页清楚地标注了引用内容的出处,即"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页226。"而且明确说明了涉争文字是"许多思想史家"的观点,而并没有"当作自己的观点表达"。在该页注释之后,汪晖教授明确说明了"许多思想史家都已经论证过理学家的斗争策略,即......",说明这之后的话为"许多思想史家"的观点,而非作者自己的观点。 李泽厚先生作为思想史家的代表,将李先生的话作为许多思想史家的话表述而并没有作为作者自己的观点表述,并没有"人我不分"。这里汪晖教授并没有把李泽厚教授的话当作自己的话,而是已经说明了是"许多思想家"的观点,但王彬彬教授仍然要指责他"人我不分",实属荒谬。 总之,笔者研究了王彬彬教授在《读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献疑--仅限于第十二章第四节》中所列举的四个例子,认为王彬彬教授的指责没有一处可以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站得住脚。王彬彬教授的该文在大众媒体上发表,炒作自己的嫌疑大过正常的学术批评。由此看来,学风有问题的应当是王彬彬教授。&nbsp;
  5. 《热风学术》第四辑出版
    期刊专递 2010/09/18 | 阅读: 1584
    这一期刊物编得比较久,从约稿到交稿,前后竟然有两年之多,如果算上最初的选题讨论,或者还要更长一些。当今社会的变化确实太快,快过时间流水,我们对于完美深入的讨论呈现常常有极大的期待。有穿透力的思考怎么可以落在现象变化的后面呢?这让我们感到,境况的糟糕超乎意料,很焦虑。比如说吧,对于教育问题的讨论,是早在《热风学术》创刊之初定下来的几个主要问题域之一。
  6. 奈斯比特:中美发展模式的对比与前景
    经济 2010/09/29 | 阅读: 1279
    &nbsp; 主持人 魏建国:&nbsp;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世界著名的未来学家、《大趋势》一书作者约翰·奈斯比特和夫人。&nbsp; &nbsp;&nbsp;&nbsp; 大家都知道,约翰·奈斯比特先生是埃森哲评选的全球50位管理大师之一,他的主要代表作之一就是我们所说的《大趋势》,就是上世纪八十年代风靡世界的两本书之一。大家知道,一本书是《大趋势》,一本书是《第三次浪潮》。《大趋势》一书目前已在全球共销售了1400多万册,印成了14种文字。最近,奈斯比特先生又以《中国大趋势—新社会的八大支柱》一书再次进入我们大家的视野。《中国大趋势》站在全球的高度,精辟地提出了中国新社会的八大支柱的理念,并由此总结出中国发展的大趋势,那就是中国目前正在创造一个崭新的社会,经济和新的政治体制。他的新型的经济模式已经把中国提升到世界经济的领导地位,而它的政治模式也许可以证明,资本主义这个所谓的历史的终结,只不过是人类历史道路上的一个阶段而已。奈斯比特相信,中国模式最终会将影响到整个世界。 今天,让我们近距离地聆听奈斯比特先生的演讲,感受他博大精深和新颖独到的理论,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奈斯比特先生给我们演讲。 2010-09-21 09:02:05 约翰·奈斯比特: 非常感谢,感谢您非常出色的介绍。《中国大趋势—新社会的八大支柱》这本书,是我夫人和我共同起草的,多丽丝是天津奈斯比特中国研究所的主任,她在欧洲也是非常出色的作家,不知道刚才为什么没有介绍她,魏秘书长刚才只介绍了一半,所以我介绍一下多丽丝,我们两个是共同的起草人。 2010-09-21 09:05:23 约翰·奈斯比特: 我想告诉大家更多的故事,这样你们可以更加了解今天的演讲人是什么样的人。从我的口音当中大家能听出来,我是美国人,但是过去11年我都没有在美国,我在中国呆着。多丽丝是2000年的时候跟我结婚的,她是奥地利人,我们结婚以后,在过去的10年当中,共同在中国访问。我第一次来中国是1967年,然后我不断地到中国访问。结婚以后我们决定,世界上最有趣的地方就是中国,所以我们决定要在中国进行研究,我们的研究所是4年前成立的,是在天津成立的。我们去年出版《中国大趋势》这本书之前的项目,就是天津的中国研究所。 2010-09-21 09:06:08 约翰·奈斯比特: 我非常熟悉政府和商务界的人士,在肯尼迪政府当中我是副部长,我在白宫也曾经任职。多丽丝是来自于出版界、写作界,我们过去十年当中共同研究中国。 你要不要再说两句?现在另一半开始说话了。 2010-09-21 09:08:04 多丽丝·奈斯比特: 早上好。今天我们很荣幸,谢谢。我们非常高兴一起来。亚洲使我和约翰走到了一起,1995年的时候,我当时是德国德语出版社的社长,是在奥地利。约翰希望在奥地利出版一本关于亚洲的书,我们的出版社非常希望能够成为那本书的德语版的出版商,所以当他在奥地利进行演讲的时候,他是主旨发言,我一直在追他,因为我希望能够出版他下一本书。所以大家也能够想象,我们后来确实是出版了他那本书。我们当时合作的那本书是《亚洲大趋势》,那本书非常成功,这就是我们商业关系的开始。之后,我们的商业关系成为了非常好的个人关系,2000年我们两个就结婚了。 2010-09-21 09:08:44 约翰·奈斯比特: 我也想说几句。我向你们报告,很多出版社和作家的关系并不像我们最后这样好。 2010-09-21 09:09:56 多丽丝·奈斯比特: 我们对于PPT并不是很熟悉,因为我们本身并不喜欢这个软件。 2010-09-21 09:13:15 约翰·奈斯比特: 我想说的是关于全球化的影响,我们庆祝一个新的杂志的诞生,就是中国国际交流中心即将出版的《全球化》,我们非常期待着这本杂志的出版。很多的情况之下,我们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全球化的问题,在绝大多数的场合是合适的,因为全球化中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几乎全部全球化的影响都是经济性的,有人说,全球化会轻视他们的文化或者政治,但是全球最大的趋势是这样的,第一个就是经济全球化,就是全球要有一个经济体。另外一个趋势,就是对于多样性的尊重,对于我们文化特点的尊重。我们在经济上越融合,就越关切我们的身份,我们个人的身份、国家的特点、民族的特点,由于经济上的互相联系而受到威胁。现在我们对于这种互相联系的反映也是非常普遍的,就是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母语,我们的历史,我们的文化。所以,我们有一个表面上的文化全球化。比如说电视或者电影等等,这还是非常表面化的,并不是刻骨铭心的全球化。所以,全球化在今天来说,更大的趋势就是经济全球化,和我们对于各自文化特点的尊重。 2010-09-21 09:13:33 约翰·奈斯比特: 文化的交流是对于我们经济不断互相联系的一种反映,当然毋庸置疑的是,两个国家正在受着世界上最多的关注,这就是美国和中国。中国和美国不仅是跨一个大洋,而且有不同的历史根源,所以有不同的思维方式。我们得到的研究成果是什么样的呢?从西方的角度来看,我们一直在关注中国,用我们的思维方式,用我们的是非观,来判断中国。我们希望做什么事情,希望我们做的事情中国也跟着一起做,这是西方世界看中国的一种方式。渐渐地,西方必须要放弃这种方式,因为他必须接受一点,中国是有不同历史传统的,有不同的思维方式,有不同的行为方式。 2010-09-21 09:18:09 多丽丝·奈斯比特: 西方世界不能认为哪个国家更好,哪个国家更坏,我们必须接受两个国家是不同的,中国用一种方式行事,而西方世界用另外一种方式行事。 2010-09-21 09:19:21 约翰·奈斯比特: 比如说中国和美国都同意,在政治上,政府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政府是依靠人民的政府。江泽民主席非常喜欢引用林肯的话,政府是来自于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的。美国和中国都有各自的民主方式,也就是让人民参与的民主方式,政府是来自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的。1996年的时候,我个人和江主席进行过会晤,那个时候只有我们两个人,虽然有翻译,但是江主席还是说的英文。江主席当时背诵了林肯的讲话,最后讲到政府是来自于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于人民,我们如何实现这一点,如何应对人民的意愿,方法是不同的,没有对错。但是,我们的目标是一致的,方法是不一样的。 2010-09-21 09:19:40 多丽丝·奈斯比特: 作为一个欧洲人,我们一直自称欧洲或者希腊创造了民主,美国自称他们是“现代民主之父”。有的时候,我们忘记了民主真正意味着什么,民主源于希腊词汇,是两个词加在一起的,即人民和执政。所以民主的意思,正是意味着人民执政的意思。人民如何获得权力,并没有在这个词的定义当中显示出来。在这个世纪,我们并不认为人民执政只有一种方式,有很多方式能够实现人民执政,或者有几种方式能够把国家权力赋予人民。&nbsp; &nbsp; 在我们做研究的这两年期间,也就是我们做《中国大趋势》这本书两年期间,我们访问了28个人,他们在密切地跟踪追究形势发展、中国管理形势的变化。对我们来说,有一点非常清楚,在中国的体系和制度当中发生这种变化,约翰在写《大趋势》的时候,不仅密切地关注中国的变化,也关注美国的变化。所以我们非常清楚地看到,在中国,我们正在见证着一个崭新的经济社会体制的诞生。当然,它目前还不是特别成熟和发达,但是正在发展过程当中。 2010-09-21 09:20:09 多丽丝·奈斯比特: 所以,当我们当初在想如何表述这一点的时候,大家可能知道,有各种不同的表述,比如说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有不同的定义,但是所有这些描述和定义都不能让我们满意。所以,我们的初衷就是要找到一种很好的、起码能使我们自己满意的一种表述,使它能够准确地反映出在中国发生的这种变化和趋势。 2010-09-21 09:21:33 多丽丝·奈斯比特: 我们可以做一下对比,在西方,我们是代议制的民主,也就是议会民主制。(图)大家看到,这是一种横向的图表,美国人民是在这种横向的制度下行使权力的。在美国,每隔两到四年,其他国家是每隔四到六年,人民就有权进行选举,选出他们认为能够代表他们的人。简而言之,我们有政党A站起来说,我们要为国家和人民做这些;B政党说,不,政党A说的是错的,我们要做这些,而我们要做的这些对国家和人民是有利的。所以我们的人民就可以在政党A和政党B之间进行选择。当然,这两个政党之间要进行非常激烈的竞争,因为要赢得选举,一个政党就要证明另外一个政党是错误的,能力是比不上他们的。这就是西方的议会制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基本的运行模式。 2010-09-21 09:22:04 约翰·奈斯比特: 但是现在,我们面临着代议制民主的全球性的危机,这种具体的民主形式,也就是议会民主制正在经历一种全球的危机。在过去的几年里,大家可能在媒体上不断地读到关于美国、印度、日本和欧洲的议会都不能正常运转,不能执行自己的职责,比如说美国、欧洲的议会基本上瘫痪了。所以,代议制民主很显然出现了问题,也就是说它已经“过时”了。但是,没有太多的人直接把这一点说出来。 2010-09-21 09:23:04 约翰·奈斯比特: 大家应该记得,代议制民主是200多年以前出现的。代议制民主出现的时候,人民之间的联系还不像如今这样密切,所以你希望有一个人能多议会去代表你发表意见,他可能骑马去议会,然后骑马很长时间回来告诉你议会发生了什么争论。现在我们经历了信息的革命,信息的传播渠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信息革命就意味着我们每个人在每个时刻都知道这个世界上发生着什么样的事情,我们和政治家们所掌握到的信息是一样的,所以,在所有的国家,我们已经不再需要这种代表了。这种代议制民主已经“过时”了,是因为它现在已经不再起作用、行不通了。所以这些议会制民主国家要重新设计他们的民主制度,使得人民有更多的参与,来改善它的民主进程。 2010-09-21 09:23:25 多丽丝·奈斯比特: 大概二十年或者三十年以前,你是不是在《大趋势》这本书里也提到了这一点? 2010-09-21 09:24:01 约翰·奈斯比特: 是的,谢谢你提醒我。三十年以前,在《大趋势》这本书里,我就预测到这种议会制民主必将走向死亡,就是因为信息革命给我们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2010-09-21 09:24:23 多丽丝·奈斯比特: 我们比较了两种制度,把美国的议会制民主或者说西方的民主比作是一个美丽的建筑,但是这个建筑有些陈旧了,需要重新粉刷、装修、装饰;中国正在形成的这种制度,是一个正在建设之中的大厦,有时候建一所新房子比翻修一幢旧房子要更容易。在我们的研究当中,我们主要关注中国的模式到底是什么样的,我们研究了中国模式,也研究了西方模式,记了笔记,还做了一些图表。大家可以看到,(图)上面是一个大的方框,这个方框代表了领导集体,还有一个方框代表人民。我们的问题就是,如果我们说是人民执政或者人民掌权,但是我们知道在中国的体系下,领导人并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的,他们也不是每隔几年就进行竞争的。所以我们自上而下地关注了中国所发生的变化,这是一种不同的方式,领导的决策实际上是根据人民的一些建议,所以中国的体制结构是纵向的,人民的意愿和领导集体的指示当中有很多的交集和互动,这种情况有时候很像是西方的议会。我们可以看到,政协和人大现在是越来越开放,越来越愿意倾听人民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我们认为,当中国的体制越来越成熟的时候,人民政协制度也会进一步成熟,也会在人民和领导集体之间的互动当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2010-09-21 09:27:58 多丽丝·奈斯比特: 多丽丝刚才说中国的体制正在日益成熟的过程当中,我们知道,在1949、1950、1951年这三年的时候,政协实际上是当时中国的立法机构,是行使了人大的职责的。现在各省都有政协,上周中国的领导层宣布,这些写博客的人可以直接在网上通过博客向中央建言献策,这是个好主意。但是,这种制度必须要成熟。无论如何,在一开始的时候,这种想法的提出就是同中国的自下而上的民主的操作方式是非常合适的,通过这种做法,领导就可以越来越多地倾听人民的想法。 2010-09-21 09:29:50 多丽丝·奈斯比特: 这张图上我们没有表现出来的还有一点,就是这种模式的可持续性。当领导和人民两种力量碰撞的时候,这种可持续性就会面临危险,有时候一方要妥协,或者另一方妥协,一定要达到这两种力量之间一种微妙的平衡,才能使这种模式维持下去。 2010-09-21 09:30:22 约翰·奈斯比特: 现在我们再回头说说全球化背景下的这两个国家。我们知道,现在出现了两个国际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就是美国和中国。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有时候并不像表面上看来的那么激动人心,我们应该仔细地考虑一下。 2010-09-21 09:32:47 约翰·奈斯比特: 中国的经济发展得很快,GDP的总值应该是5万亿,美国是15万亿。中国已经超过了日本。如果我们看看全世界发生的情况,美国是遥遥领先的,是15万亿。然后是日本、德国和中国。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超过了德国、超过了日本,现在成为了第二大经济体。但是,第二和第一之间的差距仍然非常大,一个是5万亿和15万亿。&nbsp; &nbsp; 还有另外一个误解,美国人均GDP是46000,而中国的人均GDP是3600。我们现在谈的就是总体的情况,无论如何这两个数字还是给我们提出了一些问题,就是什么时候中国能成为最大的经济体,答案是不会很久的将来。西方夸大中国威胁的时候,就说中国在未来的三四年,甚至今年圣诞节的时候,就可能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但是我们知道,5万亿到15万亿是要经过很长时间的努力的,美国还会领先的,而且中国继续前进发展的同时,美国也会继续发展,所以我们觉得中国至少需要20年的时间,才能达到现在美国经济总量的水平。所以我认为,中国不会在很近的将来赶上美国。 2010-09-21 09:33:05 多丽丝·奈斯比特: 刚才约翰说了,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出了问题,但是这一点经常被忽视,所以我们特意在这张表里写到,西方的议会民主制有几百年的历史。美国的历史大概是300年。300年以来都是按照这种模式运作的。 2010-09-21 09:35:18 约翰·奈斯比特: 当然,在中国这边我们缺少了一个数字,是5000多年。我们知道,中国有5000多年的历史。美国这边是普遍性的思维,中国是现实主义的思维。美国的普遍性思维,就意味着有普世的价值观,有全球适用的行事的方法,“在全世界有唯一正确最好的做事情的方法,尤其是世界上有一个唯一正确的行使民主的方法”,这是美国和欧洲人的想法。而中国的现实主义思维确认为,“等一等,别说得那么快,那就是中国人要自己决定什么是对中国最合适的,最好的”。美国可以自己决定什么是对美国最好的,可以不同,但是这两种方式都是对这两个国家最有利的。 2010-09-21 09:37:27 多丽丝·奈斯比特: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西方事事都按照中国的思维来做,但是西方要尊重中国的思维方法和意见。 2010-09-21 09:38:33 约翰·奈斯比特: 中国的崛起并没有带来任何的真空,也不是一夜之间形成的。在西方逐渐衰落的过程当中,中国日益崛起,所以这是一个共同的进程。所以西方衰落的程度和中国崛起的程度基本上是大体相当的,这是非常有趣的现象。西方的衰落是由于哪些原因造成的呢?因为大部分的西方媒体,并不注重西方的衰落,而这种衰落正在持续之中。大部分的西方媒体关注的是亚洲和中国的崛起,但在这个过程当中,西方为什么衰落?西方的代议制民主面临着全球危机,因为所有的事情都在瘫痪,选举驱动政治思维,这就意味着他们比较注重短期的利益,A政党必须证明B政党是错误的,所以大家考虑的是个人利益,而不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长远的利益。 2010-09-21 09:39:47 多丽丝·奈斯比特: 当然,大家知道,西方有的时候对中国还有一些批评的意见。我们要说的是,什么支持了中国的崛起。对我们来说,一个主要的因素,在过去三十年当中促进中国不断发展的原因就是它有非常务实的政治思维,因为领导人不需要应对短期的政治选举,所以可以有一个长期的规划。同时,他们也不会关注短期的利益,就像在一个公司一样,有的时候,公司会追求股东的短期利益,由于他们要向股东负责,所以要更加关注短期利益,他们关注的就是在我任职期间有什么样的政绩,很多西方政治家考虑的是我怎么样能够再次当选。在中国没有这样的情况,所以中国可以进行战略性规划,为国家利益进行战略性的长期规划,长期的项目,机场、超高速公路,在西方,这些项目是受阻的,因为这对个人的既得利益有损。如果损害个人利益,由选举驱动的政治家就会放弃这样的项目。在中国,考虑到长期的利益,考虑到长期的规划,所以可以避免短期利益的一些不良规划。 2010-09-21 09:40:18 多丽丝·奈斯比特: 就像约翰刚才说的一样,由于西方的衰落,更加凸显了中国的崛起。中国有非常乐观的、非常美好的未来,但是在前进的道路当中,会有一些障碍,会阻碍中等收入国家的实现。大家都知道,现在有着很大的城乡差距,我们的研究当中非常关注中国的农村,我们现实地考察了一些农村地方,来看看不同的城市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解决农民工问题,来应对中国城乡差距的挑战。而且,腐败问题也是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障碍。贪婪不只是在中国的问题,在西方也有贪婪的问题,一定的情况下,腐败和贪婪会导致中国很多人民利益的损失。&nbsp; &nbsp; 我们和很多年轻人进行了交流,中国人的思维也在改造,这一代的年轻人没有经历过非常贫苦的经历,没有新中国建立时的经历,他们把现在的幸福想当然,他们只知现在有什么样的东西,他们需要有更多的进展,他们需要在其他的国家能够拥有的东西,比如他们希望政治有更多的透明度,有更多的个人参与。中国的政治家不显露出私人的一面,他们作为人的需求和担忧,是有这样需求的,就会导致一些问题。还有污染、能源、水的问题,都是我们面临的问题。 2010-09-21 09:41:48 多丽丝·奈斯比特: 我们在欧洲和一些欧洲的律师进行交流,中国的法律实际上是符合西方标准的,但是对于法律的实行却是滞后的。在一些地区,一些情况下,法律实施的滞后性更加严重。还有人口的老龄化,也是中国领导层正在考虑的问题,他们已经考虑要采取哪些措施来面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2010-09-21 09:44:37 约翰·奈斯比特: 我总结一下,然后进行互动的环节。中国新社会、新经济体系建立的八大支柱,这八大支柱是支撑着中国过去的三十年的快速的经济发展,和中国各方面的发展。在我们的书当中提到了中国新经济体系,我们提到了八个支柱、八个原则、八个体系,这八个因素对于中国快速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解释中国为什么能以如此高的速度发展。&nbsp; &nbsp; 刚才我夫人给了我一张小条,她经常在我耳朵旁边说两句。她说我们现在可以提问,或者先跟大家说一下八大支柱,然后进行提问环节。我们现在非常民主,有多少人支持现在开始互动的环节,然后再解释这八大支柱?有多少人想现在开始提问?有多少人现在想听我们的八大支柱?(听众举手) 很多人希望我们继续讲八大支柱。 2010-09-21 09:46:04 多丽丝·奈斯比特: 就像在西方民主社会一样,我们的参与投票率并不很高,这是代议制民主当中讨论的另外一个问题。 2010-09-21 09:46:59 约翰·奈斯比特: 在一些国家当中,要求你进行投票,对我们并不是好的办法,在美国,总统选举投票率是低于50%的。在过去的四、五届总统选举当中,投票率都低于50%,而政府的支持率,在很多代议制民主国家都是非常低的。在美国,四十年代的时候,支持率只有20%。在欧洲,政府支持率也是非常低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刚才说到代议制民主的衰亡。&nbsp; &nbsp; 现在我们讲一下中国新社会经济体系的八大支柱,第一大支柱就是解放思想。当邓小平执政以后,这是在78年的时候,他说我们必须从僵化的思维转向解放思想,他说我们必须要做到这一点,政府不能自己进行改革,必须要有人民的支持和人民的参与。解放思想是一个过程,是慢慢发展的过程。但是,这种解放思想的想法,也就是从僵化思维到解放思想的想法是非常重要的。 2010-09-21 09:47:16 多丽丝·奈斯比特: 第二大支柱,我们刚才谈到了中国纵向民主的时候已经谈到了这一点,就是中国“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结合,中国的纵向民主是建立在“自上而下”的执政和“自下而上”的参政的相互作用之上,这样能够使中国的体系保持一种平衡。 第三大支柱,就是要规划“森林”,让“树木”自由生长。当邓小平开始进行改革开放的时候,人民给予了一些新的想法,新的框架,他们从农业开始,在西方国家,任何一种框架都被看作一种限制,而另一种看框架的方法,就是这个框架给你一种保护,在体育当中,体育运动的规则是一种框架,在框架之内大家可以自己行事。中国的框架是不断地变化的。随着体系的不断成长而不断地调整。 2010-09-21 09:53:22 约翰·奈斯比特: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时候,中国建立了一些经济特区,这个框架就是经济特区,有一些经济发展的特权。但是在这个框架之内,各个企业家可以作出自己的贡献,来抓住机会,更好地利用机遇。所以,要规划这样的森林,然后让树木在森林的框架之内自由成长。&nbsp; &nbsp; 第四个支柱就是摸着石头过河,这是非常好的中国谚语,我们非常喜欢。我们把个人生活和这个谚语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我们做自己事业的时候,也摸着石头过河。&nbsp; &nbsp;&nbsp;&nbsp; 在中国的发展框架来说,中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实验室,很多人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实验。如果这个不可行的话,就放弃这种方式。所以,中国人民不断地改变他们的行为方式,摸着石头过河,如果这个石头不行的话,就换另一个石头,目标就是要过河。所以,摸着石头过河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对于个人和国家发展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2010-09-21 09:53:47 多丽丝·奈斯比特: 刚才说到西方民主就像一个房子需要维修,在西方体系当中,没有一个政党可以忍受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美国正在进行医疗体制改革,他们从来不会想,为什么我们不能在加州实验一下这个模式,在另一个州实验一下另一个模式,他们从来不会这样做,因为政党政治的原因,所以中国在这方面确实是西方的榜样。 2010-09-21 09:54:18 约翰·奈斯比特: 第五个支柱就是艺术和学术的发展。艺术家和知识分子抓住了解放思想的机会,引领着解放思想的行动。我认为,没有艺术家和知识分子的参与,不可能有任何新的成功的社会可以被建立起来。在中国,艺术家和知识分子真正抓住了机会。在78年的时候,有一些展览是被禁止的,在北京、上海都是这样。但是,艺术家在过去的二、三十年当中,成为了世界上非常著名的艺术家,他们在伦敦、巴黎都用高价出售自己的艺术品。知识分子和艺术家的发展,实际上是大家往往会忽略的地方,但是对于中国三十年的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2010-09-21 09:54:38 约翰·奈斯比特: 第六大支柱就是融入世界。非常清楚的一点,中国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希望能够融入世界。实际上,1978年的时候,邓小平去日本访问,我们回顾那段历史是非常有趣的,他去日本是想向邻国发出一种信号,因为日本之前是中国的敌人,他想发出一个信号,中国是一个新的国家。他为什么选择日本呢?因为在二战以后,日本是一个奇迹,他希望到日本看看,日本在二战以后做了什么事情,中国可以效仿。中国不断发展过程当中,希望能够融入世界。经过了15年的努力,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2004年的时候,中国也希望承办2004年的奥运会,但是失败了,中国又一次竞选,最后成功举办了2008年的奥运会。而且我们看到,很多中国的留学生都去国外留学,数量不断地扩大,而且世界各国的留学生也不断地到中国来留学。所以中国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在经济的层面上,都希望融入世界。 2010-09-21 09:57:40 多丽丝·奈斯比特: 第七大支柱就是自由和公平。不管任何一个国家作出什么样的努力,我们都不能否认,不公平是自然的规律,我们的相貌、财富和智商,都是天生的,这是一种不公平。为了实现公平,每个国家都希望采取措施,一方面支持人才,因为这些人才可以给我们带来创新,可以推动祖国的发展,他们是领军人物。而在另一方面,要支持那些需要支持的人。这种社会保护网有一些滥用和错用的问题,对于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不帮助,对于不需要帮助的人给予太多的帮助。但是,对于自由和公平的向往和追求,在中国、在西方,都是一个目标。 2010-09-21 09:58:08 多丽丝·奈斯比特: 当中国宣布要在奥运会上取得最多金牌的时候,大部分国家认为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中国最终证明了他实现了这个目标。欧盟宣布2010年欧洲将会成为最具有活力的、最创新的、最含有知识含量的经济体。但是,最终发生,什么事情呢?2010年,欧洲遇到了问题,法国遇到了问题。大家可以看看,中国以往历次五年规划,中国都超额完成了目标,我们认为中国是有能力实现它的目标,有能力为它的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由的环境,使它的国家成为一个创新型的国家。 2010-09-21 09:58:46 约翰·奈斯比特: 我们刚才谈到了不同的政府、不同的民主制度,多丽丝跟我的想法非常简单,在这个国家政府应该相信人民,人民也应该相信政府,这应该是大家为之努力的目标。这对于我们世界上所有人来说是为之奋斗的目标。讲中国故事这一部分我们跳过了,当然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展开讨论,但是约翰跟我认为我们需要的是在东方和西方之间架起理解的桥梁,不是相互指责和批评。 &nbsp; 非常感谢。 2010-09-21 10:02:13 主持人 魏建国: 谢谢奈斯比特夫妇,感谢你们所做的非常精彩的发言。我想如果您不介意的话,我建议我们首先茶歇,然后我们再展开互动。 2010-09-21 10:02:43 主持人 魏建国: 现在进行第二阶段的活动,主要是进行互动。奈斯比特先生今天特别高兴,还有多丽丝·奈斯比特女士。多丽丝·奈斯比特是长期关注全球社会经济和政治趋势的一位女士,也是奈斯比特中国研究所的负责人。她不仅是《中国大趋势——新社会八大支柱》的作者之一,也是《中国模式》的作者之一。她还有一本新书,叫《我的中国》,这本书将于今年的4月出版。她目前在南开大学、云南大学、云南师范大学担任教授职务。多丽丝·奈斯比特教授在出版界有非常出色的经历,她曾经任奥地利司格农出版社社长,这期间,她通过与国际上知名作者的合作,提高了整个奥地利司格农出版社在世界的声誉。此外,她在德国、瑞士大力拓展德语市场,将司格农出版社打造成为出版界业内德语市场精英。 除此之外,多丽丝·奈斯比特还将其他的国际作家引入世界市场,其中有世界知名书籍《第15条纪律》的作者比特·舜杰,还有《危机经济学》作者唐· 塔普斯科特的一些著作,她还获得了整个制片人华特大卫电视机构片的大奖。在39岁的时候,多丽丝·奈斯比特就进入了出版界的工作。大家还不知道,多丽丝·奈斯比特女士在维也纳也受到表演艺术学院的时尚和戏剧的好评。她与奥地利最有名的两位苏西·尼古拉提和托拉·韦斯利合作,做了很多有关艺术和表演方面的著作。目前,他们两位在维也纳、奥地利和中国天津常住,刚才约翰·奈斯比特说我没有介绍他的夫人,我在互动之前赶快利用这一段时间介绍一下他的夫人。 2010-09-21 10:03:04 主持人 魏建国: 刚才奈斯比特跟我说要介绍一下赵启正先生,赵启正是我的老板,因为赵启正先生是最早的上海第一任浦东开发区的主任,后来担任上海市的副市长,最后又到了北京担任国家新闻办主任,又到了我们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主任,同时他也是全国政协两会期间的政协新闻发言人。这次我刚刚在七天之前跟赵启正、李肇星到日本去,是9月3号,我们正在搞中日的高层会谈,因为赵启正管过这一段,我想在座的新闻媒体的朋友,大家都认识。我再一次完成奈斯比特交给我的任务。谢谢。 2010-09-21 10:31:40 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 我有两个问题,但是我会把两个问题合并成一个。您在做对中国未来发展趋势做预测的时候,您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方法论是什么?我知道中国社会和中国文化理解起来是非常困难的,我们也非常高兴您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前景非常乐观,我们非常高兴我们在很快迎头赶上,所以对于中国所谓的中产阶级陷阱,您是如何看的? 2010-09-21 10:34:36 约翰·奈斯比特: 关于我们的研究方法,大部分新闻从业者,采访人持续跟踪,我们的方法是自下而上,我们认为在地方上、在基层上发生的事情,在任何国家都是这样,如果把这些情况综合起来,就能够反映出这个国家整体所发生的变化。在美国,我们跟踪所有50个州的小城镇、村庄,把我们得到的信息综合在一起,我们认为任何事情、任何变化开始的起源。在中国也是这样,我们关注所有的省“自下而上”,我们关注地方基层发生的事情,各地方、基层所进行新的项目和新的政策。我们关注的不是中国如何集中,而是中国如何具有多样性。外国人看中国总是千篇一论,中国社会是存在巨大的多样性的,人才智力和天才的中心,项目的项目,并不是发源于上海、广州这样的大城市,而是来自于中国各地,所以我们关注基层、关注底层,当然我们也关注领导人的行踪和动向。我们最关注的还是全国范围内或者基层层面上发生的事情。我们在基层的经验和体验,多年以来我们在中国广泛的旅行,在中国经验的基础是中国的人民,中国人民的活力和他们的激情给我们留给下面深刻的印象。中国人民才是我们关注的主要对象。 2010-09-21 10:36:17 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 请问奈斯比特先生和魏建国先生,最近有一个新的报道,53%的美国人认为美国和中国有足够多的价值观使他们在未来的多年里进行合作,您对这一观点有何看法? 2010-09-21 10:37:38 约翰·奈斯比特: 一个最基本的价值观是生存,这是我们两国共同持有的价值观。我们是生活在这个世界的人,当然我们有时价值观不尽相同,我们也有一些短暂的想法或者有差异的想法,大家都想实现愿望、实现梦想的机遇,希望自己的子孙后代能够幸福生活。我们作为人类,我们一个共同的价值观就是要生存,继续生活。 2010-09-21 10:38:10 魏建国: 这是个好问题。如果目前这个比例是精确的话,我估计以后中美两国在价值上更加接近的,这个比例会逐渐上升。我个人认为,因为我在国外呆了20多年,随着我们中国跟国外,特别是当前中国的外交政策被国外理解和公共外交的实施,这个比例会越来越上升。如果有一定比例差异的话,也是正常的,因为我们好多事情不可能取得一致,中国是一直主张多极化,有些问题看法和有些问题的观点不同,这是很自然的,会通过我们互相的沟通、对话和了解逐渐的加深,这一点是加深,尤其是民间互相的了解加深比什么都重要。 2010-09-21 10:38:28 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 很多人认为历史迟早要终结,尤其是看了电影《2012》以后大家更坚信这个想法,对于未来世界来说主要的不确定和不稳定的因素是什么,是核武器,是自然灾害还是其他别的东西?谢谢。 2010-09-21 10:39:22 约翰·奈斯比特: 世界末日或者历史的终结,这一说法已经影响了大家好几百年,对于世界末日或者历史终结说法的讨论永远没有终结。我认为这纯粹是胡说八道,电影也是胡说八道。这些世界末日的理论为什么能够吸引人们,为什么人们会相信有世界末日呢? 2010-09-21 10:40:21 多丽丝·奈斯比特: 自从历史记录以来大家就在讨论世界末日,在媒体上大家看到的只是坏消息。如果大家报道史密斯夫妇100岁生日,昨天刚刚被庆祝过,这条新闻的价值和吸引度远远不如史密斯夫妇昨天被谋杀了。我想新闻报道应该更多地鼓励乐观主义,无论是个人,还是一个公司,还是国家,如果是悲观的,能够取得多大的成绩呢?所以,只有乐观主义的这方面我们从不犹豫,我们对中国充满乐观,如果中国不解决它的城乡差别问题,如果不解决水资源的问题,当然水资源是一个全世界的问题,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会有更大的问题,当然这些都是现实存在的。但是我们应该更多的考虑在这种现实存在的情况下,我们能够做什么避免最坏情况的发生。在世界末日之前让我们继续吃喝玩乐,享受生活。 2010-09-21 10:40:39 记者: 刚才您提到增加中国中西部考察的机会,去观察追踪中国农村地区的发展,您在考察中有什么体会?您认为中国农村现在的发展最大的问题是什么,中国现在是处在城市化巨大的进程中,关于这个模式有很多争论,比如说有人说吸引更多的人到类似于北京、天津、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也有人说,这样的模式可能资源承载不了,希望在中国的更广大的地区去发展小的城镇或者是一些新的农村,您认为哪种模式更适合中国?谢谢。 2010-09-21 10:41:18 多丽丝·奈斯比特: 先回答第二个问题,您说到解决方案不只是把人吸引到大城市,而是要建一些小的城市,如果看一些数据的话,美国和欧洲有很多的小城市,小城市的数量比中国小城市的数量多得多。刚才说到中国的历史和西方的历史是不同的,就流动性来说,在过去的1000年来说中国的人口流动性不强,而欧洲某一个人会把儿子送到一个国家,然后他忽然想起来就建一个教堂,围绕这个教堂又新建一个城市,在欧洲有一些特别多的小城市,而不是全是大城市,欧洲美国只有一些数量有限的大城市。城乡差别来说,这个问题也是由于中国的结构不一样导致的,在西方,比如在欧洲,土地的所有权是在人民手里的,如果需要在某一个城市进行开发的话,要建一个工业园或者建一个高科技园区或者建一个大的购物中心,农民是直接把土地卖给工厂所有人或者是开发商的,所以这个财富是直接流到人民的手中。 &nbsp; 中国的土地不是私有的,我们研究了这种模型,怎么样用不同的方式来重新分配城市化的财富,农民在出让他们土地的时候可以得到更多的补偿。比如他们现在得到1000块钱,农村的村委会可能是1万,开发商可能是10万或者100万,在这个分配当中我们需要重新建立一个新的模式,由于腐败或者是非常坏的开发商的影响,农民的损失更大,我们必须要强调一点就是要改革财产所有权的思维方式。我们认为在中国现在很多人都在研究这方面的问题,就是产权的问题。 2010-09-21 10:42:02 伊利集团副总裁 陈福泉: 刚看到您讲八大支柱,讲到摸着石头过河,说明你对中国非常了解,但是现在也有一种说法叫做“群众已经过河了,但是领导在那儿摸石头”。在我们深圳提到要推动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您对这个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有什么建议,您认为对改革最终会是什么样的形式,将达到什么样的模式?谢谢。 2010-09-21 10:44:34 约翰·奈斯比特: 我想,最重要的一点,就像我们刚才说的那样,法制是非常重要的,就像多丽丝刚才说的那样,中国的法制还是有很大的滞后,所以我们必须要让法制真正成为法制,在中国的发展当中,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中国的改革也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更多的透明度,政府的透明度、企业更多的透明度,很多方的透明度,这样会解决腐败的问题。美国可能不是所有事情最好的榜样,但是有一个方面我们做得很好,就是透明度。和其他的国家相比,美国的腐败程度非常的小,为什么呢?因为每一件事情都是非常透明的,如果你想真正的隐藏某一件事情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法制,因为透明度,可能有很多的机会能让你隐藏任何事情,因为有透明度、有法制,很多的事情就会水到渠成。由于现在一些问题的存在,就是因为透明度和法制的缺失。 2010-09-21 10:46:05 新浪财经: 我们知道最近一段时间人民币的汇率问题一直为世界各国所关注,尤其是中美之间的汇率,美国最近一段时间也抓紧对于人民币升值的施压,并且已经联合欧盟一块儿施压,不知道您对于说“中国是汇率的操纵国”这样的评价是怎么样的评论?您认不认为人民币应该向美国希望得那样一次性、大幅度的升值?您觉得这个幅度的量到底应该是多少?您觉得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对于平衡中美之间的贸易方面有怎样的作用,在多大层面上会有影响?谢谢。 2010-09-21 10:47:02 约翰·奈斯比特: 关于汇率和人民币的低估问题,90%是政治化,10%是跟经济相关的,因为美国11月份要举行国会选举,由于这样的选举所以政治的因素占在上风,在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反对中国的汇率制度的声音并不那么大。美国让中国做的是什么呢?就是要帮助美国解决它自己的问题,使人民币升值,这样中国的出口的成本就更多,美国的出口就可以更多。我的建议是中国不是一个慈善机构,中国不是来帮助美国解决美国出口问题的国家,中国是一个经济体,它必须要为中国的利益来作出决定。为推动中国在今后几十年的发展来作出它自己的经济决定,而不是要帮助美国来解决它自己的经济问题。 2010-09-21 10:47:44 多丽丝·奈斯比特: 大家看欧洲的话,德国在对华出口方面做得非常好,不断的增加对华出口,虽然汇率是一个因素,但是对华出口是非常好的。所以中国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替罪羊,如果我们谈论一下汽车工业的话,现在在北京的汽车已经太多了,但是更多的汽车可以卖到中国的西部,中国的消费者可以自己作出决定是买美国车、日本车还是德国车,产品越具竞争力,销量会越好,这是整个游戏的规则。 2010-09-21 10:48:08 听众: 非常感谢您和我们今天交流,我是北京的一个投资公司。中国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是您知道,第二位的位置是非常敏感的,日本30年前就占了这个位置,而且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比如汇率的调整方面,您能不能给中国提一些建议,因为中国现在处在非常敏感的地位。 2010-09-21 10:48:33 约翰·奈斯比特: 中国的经济和美国的经济经常和日本相比,在1993年的时候,《亚洲大趋势》这本书说到日本将会超过美国。说索尼会超过美国,但是日本正在不断的衰退,在这个地区的重要性和世界的重要性正在下降,为什么?因为日本现在处在一种僵局,它的经济微观管理方面处于一个僵局,日本面临的问题不是说让日本的经济自己管理经济,虽然是过去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在微观管理上有非常大的问题。在日本很多的大公司的微观管理非常差,失业非常高,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日本都深受其苦。从政治角度和文化角度看,日本不能够帮助自己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够让经济的自由的发展,自由的管理,它必须要进行集中的管理。这对于日本来说是非常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们继续要为日本的经济做微观的管理。 2010-09-21 10:49:31 中新社: 关于中美未来爆发冲突有可能在哪些领域,会达到什么规模,这种冲突会对中美之间的发展是有好的影响还是不好的影响呢?第二个问题,美国对华的高科技出口会不会有一些实质性的举措?谢谢。 2010-09-21 10:54:21 约翰·奈斯比特: 我不知道从哪儿开始回答您的问题。我认为您的问题最后一部分,美国一直在抱怨,说人民币的汇率太低,但是美国又拒绝向中国出卖一些高科技的产品,比如说电脑等等,也拒绝美国的公司在中国出售这样的产品。我认为美国至少应该取消这样的高科技的军事产品的出口限制,不然的话,自由贸易意味着什么呢?什么叫做自由贸易呢?因为中国不断的提及这方面的问题,而美国只是说,请你们把你们人民币稍微升值一点,这样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出口问题,但是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措施。 2010-09-21 10:54:44 多丽丝·奈斯比特: 当然西方批评中国对于它国有企业的支持,使国有企业在国际竞争当中更有优势,这对于其他的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的大企业,由于他们没有政府的支持,所以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我认为,西方经济如果越来越趋弱,他们对于中国强大的抵触情绪可能会越来越大,这是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中国是一个西方产品的巨大市场,同时在政治上西方又必须要反对中国,我认为这是一个两难境地。 2010-09-21 10:55:40 约翰·奈斯比特: 如果中国成为最大的替罪羊的话,欧洲的一些政治的问题都可以归罪于中国,这样欧洲和美国他们的问题越多,中国越来越成功的话,中国就会越来越多的成为替罪羊,美国和欧洲会不断地说这是中国的错误和中国的原因,我们必须要防止这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也会出现。 2010-09-21 10:56:09 中新社: 奈斯比特先生,您刚才说了中国大概在20年的时间内会赶上美国,您能跟我们说一些细节吗?您为什么相信中国在20年之内会赶上美国?您说的是一种趋势还是只是一种可能性? 2010-09-21 10:59:25 约翰·奈斯比特: 两者都有,我们可以看一下中国在过去30年所取得的成就,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经济在过去的30年里像中国的经济发展得这么好,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有任何因素或者任何的方面能够阻止中国在未来20年的发展。但是即使中国的经济继续发展10%,当然不太可能,7%或者8%是可能的。在未来的23或24年中,中国的经济总量才会达到15万亿,再过23年,美国的15万亿又会变成20万亿,所以20年可能是一个乐观的说法。但同时在经济的各个方面、社会的各个方面,中国将会有机会超过美国。 在中国发生非常有趣的现象之一就是创新,每个公司、每个国家都说我们要创新,每个公司也说我们要创新,但是这个国家的人和这个公司的人如何才能成为一个创新型的国家和公司,但是中国人民是非常清楚这一点的。从模仿、抄袭向创新转变,这是中国目前所设立的目标。这是同创新有关的。比亚迪公司的王总说,对我们来说,同通用汽车、同福特或者其他汽车公司在以汽油为燃料的汽车研发方面是无法竞争的,因为他们已经在这方面从业有100多年了,但是对于电动汽车或者清洁能源的汽车我们都处在同样的起跑线上,我们可以再延伸一点、拓展一点。 中国的政策现在就是,我们不会同西方或者西方公司在一些他们有优势的、有非常历史悠久生产经验的领域进行竞争,我们要在一些新的领域同他们进行竞争,比如说纳米技术、电动汽车、生物技术、机器人、信息科技,在这些方面我们将会同西方竞争,因为我们处在同样的起跑线上。所以当中国经济的总量日渐增大,并赶上美国的时候,在总量赶上美国之前,在某些具体的行业和具体的领域,中国有可能首先取得领先地位。我认为这些会很快发生,不需要等到20年。 2010-09-21 10:59:46 听众: 首先感谢您提到《全球化》这本杂志,同时也要感谢您说30年之前就开始撰写有关全球化的著作,30年以后,中国现在成了世界舞台的中心,我认为全球化将会继续下去,但是谈到全球化的时候,我们还注意到其他的一些趋势,可能不是大趋势,这些趋势就是,一些大的政策决策权仍然是在国家手中,我想借此机会请问约翰·奈斯比特先生,您能不能给我们谈一谈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我知道一周以前您刚刚与他见了面,并畅谈了两个小时,您能不能跟我们分享一下。 2010-09-21 11:03:13 约翰·奈斯比特: 刚才这位先生的英语说得很好。几周以前我们到中国来,然后去俄国,参加了一次会议,在莫斯科以北的一个城市,坐车要5个小时,在那里有一个会议,会议是梅德韦杰夫先生发起,和当地城市共同举办的。在这个论坛期间,我夫人和我参加了一个同梅德韦杰夫总统的小范围的见面会谈,我们谈了两个小时,总共有16个人在场,6位俄罗人和10位外国人,包括我和我夫人。梅德韦杰夫跟普京非常不一样,梅德韦杰夫在进入政坛之前是在大学任职的,是大学校长,他是个有着浓重知识分子气息的人。普京是非常大众的,更大众的,但无论如何我们同梅德韦杰夫的见面是非常有趣的。大部分的教授和所谓的俄国研究专家问了问题,梅德韦杰夫也回答了这些问题,我夫人多丽丝一会儿会亲自跟大家讲她的经历。多丽丝·奈斯比特问了一个问题之后,所有的人都吃了一惊,我们当时不知道,实际上在这个小组会谈之外还有一个听会室,这个听会室里坐了很多人,像我们现在这个屋子这么大,有几百个人在听我们的讨论。我们出去之后,所有这些记者见到多丽丝都非常兴奋,要问问她到底问了总统什么问题,可能现在大家的胃口也被吊起来了。 2010-09-21 11:04:34 多丽丝·奈斯比特: 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一位先生成功把这样的学术问题变成他夫人的个人故事。男女很显然是不同的,除了长相上的不同以外,因为女性通常有更多的感觉和情绪,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在16人的小组当中,每个人都想提出一些非常机智聪明的问题,在这方面我无法同他们竞争。我想问一个我最想问的问题,但现实是我们现在关注的是中国,俄国媒体关注的是中国和俄罗斯有什么不同,在那三个月之前,中国和俄国在莫斯科附近建立一个高科技研发中心,我不记得那个地方的名字了,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来到了这个论坛讨论高科技,在那之后,同学生们还进行了讨论,在同学生们进行讨论的过程当中,我们非常清楚地感觉到他们觉得这个中心不会运转的很好,会有很多的人际关系存在,会有很多的腐败政治等等,我们不会从中受益。我们把这个情况同中国学生座谈的情景作了比较,我们同中国学生座谈的时候,当然他们也有批评的声音,但是大部分的中国学生是非常乐观的,他们不想永久地呆在欧洲或者美国,他们想在中国创业。所以在俄国年轻人的情绪就是没有希望。所以我对梅德韦杰夫的问题是非常简单的,我问他你如何点燃俄罗斯年轻人心中的希望之火,如何让俄罗斯年轻人能够相信他们的未来在俄国。 2010-09-21 11:07:30 约翰·奈斯比特: 梅德韦杰夫对这个问题感到非常吃惊,他是一个非常聪明的人,他意识到这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因为现在俄国人普遍感到没希望,尤其是年轻人当中。每个人在想方设法离开俄国,因为觉得俄国没有希望。所以多丽丝提的问题是一语重的,切中要害。 2010-09-21 11:08:26 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研究员: 非常荣幸有机会聆听奈斯比特先生和夫人的演讲,我是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的研究人员,我有一个问题,今年9月份奥巴马政府发表了国家出口计划宣言,计划在2015年,美国的出口要增长一倍。作为世界上最大的GDP国家,您认为这个计划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会有什么影响?您的观点是什么?谢谢。 2010-09-21 11:09:37 约翰·奈斯比特: 我的回答可能是零,不会有什么影响,因为正像我夫人说得那样,所有欧盟的部长们在2000年就提出了目标,说2010年欧盟要成为一个最富有活力的经济体或者最创新的经济体,但是他们说是说,什么事情也没发生。因为他们并没有进行必要的改革来激发公司和企业家的积极性,因为政府可能觉得他们提出这个计划之后,每个人都会积极的响应,但是既然提出这个目标和计划就要给人民实施这个计划的工具,激发他们的积极性,提出这个目标以后每个人都在面面相觑,互相问我们如何才能实现这个目标。因为要实现这个目标靠的是公司和企业家,如果政府不进行必要的改革,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如果美国要增加出口,增加对中国高科技产品的出口是最好的方法,但是这样做的障碍依然存在,我不知道他们如何才能使这个出口量翻番,我想不会发生任何事情。 2010-09-21 11:12:45 听众: 我非常敬佩你,我在天津南开大学上学的时候就非常崇拜您,我还在美国工作学习了14年,我的问题是很明显美国的中期选举正在临近,您觉得中国的政府和中国的企业家、商界如何能够更好地和美国的同仁们相处,如何能够更好地理解他们。谢谢。 2010-09-21 11:13:38 约翰·奈斯比特: 如果有人问我一个相反的问题,也就是如何才能让美国更好地了解中国,我将会说,你必须到中国去。西方有很多人,尤其在美国有很多人对中国有很强烈的意见,有很强的不满,但是他们从来没到过中国。但是他们对于自己的观点却很肯定,他们觉得对中国的观点全是正确的,所以我想我的这个答案是对于双方都适应的,对于美国人来说如果想了解中国,要到中国去,学中国的语言,了解那里的状况。对中国来说如果想了解美国,就到美国学习他们的语言,了解美国的生活,了解美国发生的情况,必须要深入实地,才会有真切的感受。对中国来说,到中国来也不要只到北京,到其他的地方去,到成都和其他内地一些城市,全国各地的城市,尤其是西部的一些城市,到内地去,这样才能了解中国的真实情况。 2010-09-21 11:14:00 主持人 魏建国: 因为时间关系,我们这次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我们再次感谢奈斯比特先生和夫人的精彩演讲,也感谢各位参会的朋友们和在座的各位媒体。我宣布今天经济每月谈到此结束,我们下一次经济每月谈还会有更精彩的内容,谢谢大家参加。
  7. 黄速建等:《中国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报告2010-2011---构筑集群创新能力》
    书评 经济 2010/10/25 | 阅读: 1670
    只有依靠创新发展,中国产业集群才能够避免走向马歇尔“工业区”衰退的境地,才能够走出“低端道路”的困境,才能够在未来的新兴产业竞争中处于“高端”地位。因此,打开产业集群创新能力的“黑箱”,就成为本书研究的重点。
  8. 陈光兴:《重新思考中國革命:溝口雄三的思想方法》序
    书评 思想 2010/10/25 | 阅读: 2522
    「思想、历史与文化」讲座设立的直接目的是在亚洲区域中建立起一个认可的机制, 让亚洲重要的思想资源能够被看到、被重视、更为广泛的被分享。这个想法其实暗示了一条不同的学术路线,根本的动力在於超克当前知识状况的限制。战后台湾的 学术发展根本上是以北美洲为参照点,扩大的说,亚洲地区各地的知识生产是以欧美历史经验所派生出来的理论与论述为参照,乃至於评价的依据。在过去至少是一 个世纪里,这个学术走向已经显现出它极大的限制与问题,其解释力的不足,使得我们无法准确的掌握历史的现实。
  9. 郑圣勋:哀悼有时--(翻译论文集《忧郁的文化政治》序)
    书评 人文 医卫 2010/10/25 | 阅读: 3875
    概述选文要点。《忧郁的文化政治》2010年3月19日出版,多篇选自Loss: the politics of mourning, David L. Eng,David Kazanjian eds.
  10. 巴特勒 Judith Butler: As a Jew, I was taught it was ethically imperative to speak up
    社会 2010/10/25 | 阅读: 1788
    The philosopher, professor and author talks about gender, the dehumanization of Gazans, and how Jewish values drove her to criticize the actions of the State of Israel.
  11. 郭树清:征收房产税非常必要
    经济 2010/10/25 | 阅读: 1691
    由于去年基数等原因,今年我国经济增速将逐季回落。然而市场担心,一些不确定因素也可能打乱这种节奏,甚至引起经济超预期下滑。
  12. 岸本美绪:关于明末土地市场的一次考察
    历史 经济 2010/10/25 | 阅读: 2169
    《清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第六章
  13. 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导论
    经济 2010/10/25 | 阅读: 2130
    中国的发展方向是否将会是比较简单的资本主义模型(虽然是具有庞大人口压力以及众多贫困民众)?抑或将是一个分配比较平均的发展?或者说,中国前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历史经历是否会和后三十年的市场改革以某种方式合并为一体,抑或是完全被抛弃?
  14. 崔之元:重庆“十大民生工程”的政治经济学
    经济 2010/10/25 | 阅读: 1546
    最近,重庆市实施的“十大民生工程”吸引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特别是,重庆市启动了目前全国最大规模的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和公租房建设。重庆“十大民生工程”中的各个部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重庆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制度基础是我所谓“重庆经验进行时”——国资增值与藏富于民并进,地票交易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其政治保障是干部“三进三同”,“三项制度”。
  15. 黄宗智:中国发展经验的理论与实用含义: 非正规经济实践
    经济 2010/10/25 | 阅读: 2065
    发展的主要动力变为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竞争下为外来企业所提供的大力支持。它们普遍用低于其成本的土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另加各种显性和隐性补贴以及税收优惠,并允许绕过国家劳动和环保法律来招引外来投资。正是它们的这种非正规实践以及伴之而兴起的庞大的非正规经济,而不仅是外来企业,才是中国惊人的GDP增长的主要动力,同时也是其日益加剧的社会与环境危机的来源。本文的分析来自历史+理论的视角,所指向的是对中国改革经验的新的理解和实用措施。
  16. 白宝福:20世纪80年代以来明代家族史研究述略
    历史 2010/10/25 | 阅读: 1702
    本文有关家族史研究的介绍涵盖了家庭、家族、宗族三个层次。20世纪80年代以来,家族问题日益受到史学界的关注,家族研究逐渐成为社会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明代的家族研究也是如此,不断有重要的研究成果面世。笔者就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陆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情况作一概要的总结(其他酌情介绍)。
  17. 赵行姝:美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政策调整与延续
    环保 2010/10/29 | 阅读: 1347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14次缔约国大会,美国政府始终拒绝承担任何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导致美国成为迄今唯一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今年初,美国第44任总统奥巴马宣誓就职以来,美国的气候政策走向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在回顾美国历任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立场与主张的基础上,发现美国新政府的气候政策既有调整又有延续。 [b]美国往届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态度摇摆不定[/b] 在过去三十年中,美国往届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的态度摇摆不定,其相关政策也随之变化。卡特政府时期,美国国家科学院就对气候变化的人为原因及其必然后果做出科学评估并建议采取行动。 但是,20世纪80年代初,在经济滞胀与保守主义回流的背景下,里根政府将环境管制看作是经济的负担,采取了一系列“反环境”措施,掀起了一股“环保逆流”。老布什执掌白宫后,在对待环境问题上延续前任政府的指导思想,在缓解全球变暖趋势上行动迟缓,被戏称为“里根政府第三任期”。 克林顿政府虽然从一开始就正视气候变化问题,并将包括气候变化问题在内的环境问题置于战略性高度,大力推动国际气候谈判进程,并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是,由于共和党国会的阻挠,克林顿政府在其两个任期内对气候变化问题都未能采取实质性行动。 小布什政府当政之初,在“科学政治化”趋势下,籍气候变暖缺乏科学根据而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虽然迫于国际社会愈来愈多的指责和压力,小布什接连出台了《国家能源政策法案》(2005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2007),规定了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提高能效等内容,但是在其任期内始终没有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水平。 [b]奥巴马政府积极倡导绿色能源[/b] 奥巴马多次明确提出通过积极发展替代能源来减缓气候变化、实现能源独立的立场和主张。概括起来说,奥巴马政府沿袭《京都议定书》的思路,以总量减排方式为美国设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的长期目标和时间表,并主张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温室气体排放实施“限额-交易制度”。同时,奥巴马政府要重新定位美国在全球气候努力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国内政策层面,奥巴马政府承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到1990年水平;2050年的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80%;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限额-贸易制度”,且拟拍卖全部排放许可证。在国际政策层面,奥巴马政府强调,美国必须重回联合国气候谈判的轨道,与国际社会紧密合作,以便恢复美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领导地位,特别是恢复美国在绿色能源技术领域的领导作用。 为了充分贯彻其政策主张,奥巴马政府计划在下列领域开展工作:今后10年要向可再生能源、高级生物燃料、能效及其它清洁技术方面投资1500亿美元,创造500万个绿色就业岗位。同时,还任命了一批“环境友好型”的官员或专家来担任能源和环境机构的领导。如任命推崇可再生能源的朱棣文(Steven Chu)为能源部部长,任命提倡保护环境的杰克逊(Lisa P. Jackson)为环保署署长;并重新启用克林顿政府时期的环保官员掌管新政府中的重要机构,如原环保署署长卡洛尔•布朗内(Carol Browner)担任白宫能源和环境政策协调官等。这些领导不但有能力和经验,而且更具有行动的政治意愿。 而且,其政策已经具有较为广泛的政策和实践基础。国内各州和地方政府在气候和能源政策、立法方面已取得不少进展。目前,美国有40个州建立了统一的温室气体报告制度;30多个州设定了可再生能源目标;30多个州已经或正在制定气候行动计划;23个州已经实施了排放贸易;另有7个州正在考虑实施该机制。 [b]奥巴马政府的气候政策既有调整又有延续[/b] 由于美国国会和政府分立、两党分野的治理结构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复杂博弈,奥巴马政府的气候政策既有调整又有延续。最根本的调整在于指导思想与对外政策两个方面。在指导思想上,奥巴马政府把美国未来的经济安全、气候安全、能源安全统筹起来考虑。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在面对经济危机时,奥巴马政府提出通过增加“绿色岗位”来缓解庞大的就业压力,并将新能源产业建设成为美国未来的支柱产业之一。这与小布什政府将经济与气候变化对立起来形成鲜明对比。在对外政策上,奥巴马总统多次向国际社会传递 “行动”与“合作” 的积极信号,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试图摆脱以往单边、孤立的做法,在政策目标和行动上明显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但是,美国气候政策仍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首先,美国希冀借助气候变化问题将气候与能源、贸易、投资、技术等领域联系起来,从而降低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最终达到维护美国全球利益的目的。从长期看,欧盟于2009年1月宣布承诺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排放的基础上降低20%,而奥巴马则承诺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降至1990年水平,因此奥巴马政府的承诺实在是“太少,太慢”。从短期看,由于美国的立法与决策程序及当前现实情况,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之前美国很难做出国际社会所预期的实质性减排承诺,至多会就“2012年后制度框架”的要点及某些要点的细节问题达成大致协议。 其次,在对待中国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由于美国两党始终保持一致立场,即促使中国承担减排或限排义务,因此其最终目标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实现目标的方式。奥巴马政府仍然是竭尽所能诱使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参与美国主导的减排框架,但已进行战术调整,即试图弱化、模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责任”与“能力”差别。克林顿国务卿访华时明确提出希望中国作为美国减轻全球变暖的合作伙伴。美国智库也在努力推动中美两国将“气候与能源议题”纳入双边合作的关键范畴。最有代表性的是近期美国亚洲协会发布的《共同的挑战:协作应对——中美能源与气候变化合作路线图》和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发布的《突破中美气候合作的障碍》。 [b]世界期待美国在能源改革上做表率[/b] 美国在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方面举世无双,而其超级霸国的地位也决定了其对影响全球能源体系变革的强大能力。美国有责任和能力率先垂范,执行削减排放的目标任务。奥巴马总统曾表示,“世界上没有别的国家比我们更有能力引领全球化体系的发展,或让各国围绕使自由、安全、富裕的地方越来越多的新国际规则达成共识。”我们将拭目以待,看美国将如何行动,从而确保国际体系向更平等、更公平和更繁荣的方向发展。
  18. 苏力: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译后
    法律 2010/10/29 | 阅读: 1846
    &nbsp; 当读者看到本书中译本之际,不知道是否还可以说,这是波斯纳法官的最新著作[1]因为他的《法律与文学》第三版已预告“即出”。尽管讨论的主要是美国的法官和司法,本书对于中国当下的法官、法学人乃至法律人却都有重要的实践和学术启示、参考甚或是指导意义。我先简单概括阅读后感受最强烈的,尽管未必是波斯纳着重传达的一些要点。普通人、法学教科书以及法官自己通常对审判的看法或声称,大致是法条主义的。依据明确的法律(大前提),事实(小前提),法官得出一个确定不移的法律决定(结论、判决)。这一理论基本是18至19世纪欧洲理性主义的产物。典型代表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2]就刑法而言,这一理论的实践追求尽管有后面分析的不现实,却很有意义,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无理扩张,维护了公民权利,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但这被法学家扩展成了普遍化的法治和司法的理论原型。根据这一原型理论及其隐含的逻辑,法官只是适用法律,从不创造法律———那是立法机关的工作和责任;因此有了严格的三权分立的理论。这个源于刑法的理论原型控制了法学家对司法的想象,乃至伟大的韦伯悲观地预测,未来会出现自动售货机型的司法和法官。[3]但从一开始,即使在贝卡利亚那里,这一观点也不像我们今天通常认为的那么坚定不移。[4]从理论上看,除了有关小前提的假定———事实总是清楚———不现实外(补救的实践制度是“疑罪从无”);有关大前提的假定也不现实韦伯的悲观预言来自他对“形式理性”的历史主义迷信和价值怀疑,更来自他对司法实践的陌生。在英美法系,特别在普通法领域,不仅法官造法是常例,在美国的宪法和制定法领域,司法也从来不是三段论的。[6]喜好理论圆融和整体性的法学家不自在了;但更不自在的是法官。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自己裁决的政治合法性又何在)的司法经验和参与性观察,在这两个方面弥补了主流司法理论的缺失,重塑了法官研究的基本模型,大大推进了司法决策研究。尽管一如既往吸纳了诸多学科的洞见,波斯纳将此书界定为更多是法律心理学著作,因其集中关注的是法官如何思考(包括不思考),这种思考会受哪些个人性因素(认知和情感)的影响。但波斯纳的“心理学”不是传统的普通心理学或生理心理学或社会心理学,而是相对晚近的认知心理学,关注的是与法官行为紧密联系的认知和情感的社会和制度塑造。在这个意义上,这也是一本法律社会学或法律交叉学科研究著作。是他的又一次“超越法律”的努力。二基于其他学科的诸多研究以及他个人的分析观察,波斯纳发现,法官并非圣人、超人,而是非常人性的,行为受欲望驱动,追求诸如收入、权力、名誉、尊重、自尊以及闲暇等他人同样追求的善品,因此受工作条件和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只是法官职位的激励和约束(制度)以及更大的司法行动语境与其他人或其他职业不同,才使法官追求的表现形式与常人不同。尽管常规(大多数)司法决定看上去都是法条主义驱动的,但法官绝不是仅适用已有规则或有什么独特的法律推理模式的法条主义者;法官的政治偏好或法律以外的其他个人性因素,例如法官个人特点以及生平阅历和职业经验,会塑造他的司法前见(preconception),进而直接塑造他对案件的回应。特别是非常规的案件,在美国,在上诉审,在联邦最高法院,法条主义决策材料常常得不出可接受的答案,因此会出现一个开放领域。但职责要求法官决定,法官不得不相当多地依赖其他传统非法律的材料和信息,包括个人的政治看法、政策判断乃至个人特性。结果是,法官的决策不仅不符合法条主义模式,而且司法判决中还充满了政治以及其他许多东西,乃至是“政治的”(political)。所谓“政治的”,很容易被误解。波斯纳界定,它首先指法官在开放领域的被迫的“偶尔立法”。它可以指法官的决定反映了(因此并不一定是刻意追求)对政党或政党纲领的忠诚,或对与政党或党纲都无关的某种政治意识形态的认同(“自由派”或“保守派”)。它还可以指一些看似纯技术性的判断,例如,为大家一致赞同的目标寻找最佳手段的判断。在美国制度语境下,政治甚至还可能指法官为了获得法院多数票,用个人魅力、狡猾、交换票以及恭维来诱使其他法官赞同自己,尽管他想要的也许只是恪守现行法律,而不是造法。影响法官司法决定的还有个人性的要素,包括先天的个人性格或气质,后天的个人背景特点(如与种族和性别相关的经验),以及个人阅历和职业阅历。法官甚至会有与其政治观点和个人特点都不一定有关的个人策略考量。例如,在美国合议庭审判中,一位法官接受并加入多数法官的意见,也许并不因为他认同该决定,只是若公开反对反而会引发人们的关注,从而增加了该意见的影响力。此外,司法制度的许多细节,薪水、工作量、年龄以及法官的晋升可能,都会进入法官的有意无意的思考,并影响法官的司法行为。波斯纳分析表明,法学界通常认为会内在约束法官的“司法方法”、“法律推理”、“解释”等,以及学术界和舆论的评论对美国法官不大起作用。法条主义工具,包括那些最神圣化的工具,既空泛,其中还总是有大量的裁量,不构成有效约束。学界批评往往太不理解法官的工作,对法官完全无用,也不产生影响。舆论很少关心除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仅仅对大法官略有约束。由此导致在开放的法律问题上,恰恰因为没有其他约束,情感、人格、政策直觉、意识形态、政治、背景以及阅历这些在其他职业中(例如医生或商业)本不重要的因素就会决定法官的司法决定。哪怕法官自认为没有任何政治考量,旁观者也会有不同的发现,乃至指责法官虚伪或口是心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除舆论之外,其他约束更少,则更是一个政治的法院。波斯纳并不因此认为司法是随机的、任性的或是党派政治的;司法的政治性不等于党派政治或意识形态。他指出,大多数法官都希望、也都在努力“干好”。这就好比下盘棋,理论上讲棋手自己想怎么下就怎么下,但他想赢,会努力下好,因此不会随心所欲,不会任性,会遵守游戏规则。法官想成为好法官,也会遵守司法的游戏规则。但这个游戏规则不是法条;司法上的“好”,标准也不确定,会随情势变化,往往不可能获得全社会一致认可。这就使得任何决定都变得有政治意味了。因此,波斯纳认为,重复他之前的分析和倡导,[8]美国法官其实都是实用主义者;但不是“怎么都行”的,而是受约束的实用主义者。游戏的规则要求法官无偏私,理解法律可预测并足以指导人们行为的意义,整体上关注和理解制定法的文字。实用主义法官会高度关注并评估一个司法判决的系统、长远后果。但即使如此,法官还是有很大的活动空间;他可能成为,尽管无需成为一位政治性的法官。读者若只是由此了解到司法并非仅仅适用明确的法律规则,那就是有眼无珠了。该书的贡献在于展示了活生生的人如何与司法的和社会的制度互动造就了我们称之为“法官”的这些行动者,他们为什么如此行为和思考,从而为“在非常规案件中,法官实际上是如何得出其司法决定的{(提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统一的、现实的且适度折衷的解说……一种实证的审判决策理论”。[9]它完全不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普遍采取的那种模式)?在目前条件下,会不会加剧目前已经引发社会不满的尽管是部分法官的滥权和腐败问题?在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位高权重的单个法官(而不是法院)也一定会受到更多的各种压力,不仅使来自党政领导和机关,而且常常甚至更多来自强大但未必正确的民粹压力,中国的法官或法院会不会变得更孱弱?波斯纳关于法官和法院的政治性分析凸显的另一问题是,中国法学界至今关注不够,但英美司法中很明显,即初审与上诉审的必要功能(职能)分工。大致说来就是,初审集中关注事实问题和纠纷解决,上诉审则集中关注法律、政策和隐含在这背后的政治性问题,即规则治理的问题。受传统司法模式影响,当代中国至今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上诉审,只有二审。二审在很大程度上是监督和指导初审,关注的仍然是纠纷解决,基本放弃了或至少没有自觉追求协调统一二审法院法域内的法律实施,在必要时解释“造法”,推进规则的完善和发展。这在2008年的许霆案[11]中就非常突出,广东高院的二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八个字将之发回重审,放弃了本应当由其承担的“法律审”;而重审后广东高院的二审裁决书不过是更精细地重复了重审的判决。[12]这种审级制度,主要借鉴的是欧陆司法模式,但在中国语境下更强化了,各级法院功能基本相似,关注重复,没有职能分工导致缺乏效率。我不是说这在中国当代语境下完全没有道理,目前中国一审法院总体而言司法专业技能确实相对弱,不时有地方保护主义,还有法官腐败的因素,也许都需要强化二审的业务指导甚至监督。但当代中国语境也有很强的审级职能分工的要求不仅是司法的效率要求,改变司法体制日益行政化的要求,防止利用行政关系串联更大腐败的要求,[13]以及平衡纠纷解决与规则治理的要求。放眼看来,在中国这个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审级职能分工甚至有更重要的制度意义。由于各地法律需求不同,更需要各上诉法院来有效兼顾法治统一和灵活适用的准立法者功能,需要上诉法院在社会争议大的案件中凝聚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共识,以便促使各地的司法和司法制度竞争。而这些都要求对审级制度从制度功能的角度展开深入分析、讨论、评估和改革。五这也就触及到波斯纳集中讨论的另一个问题,一个在当下中国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中很是“政治不正确”的问题在处理“难办案件”之际,[14]上诉法官和法院是否必须有一种政治判断,有一些政治考量,而不能仅仅持法条主义。至少有三种情况迫使当代中国法院和法官必须政治上敏锐、犀利并无论如何要做出一些政治性判断。我甚至预测这种需求会日益增加,而不会如同一些学人乐观预测的“五年之后,规范法学即教义学———引者注问题就会明朗了”。[15]首先是面临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但必须且只能由法院通过“解释法律”———其实是“偶尔立法”———来解决的新现象,例如侵权案的“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16]二是看似可适用的法律,但适用的结果直接冲撞了广大民众在历史传统中形成的公平正义底线,也需要运用政治判断才能有效解决,例如“许霆案”。[17]以及三,由于社会价值日益多元,以及民众对相关信息了解有限,法院无论如何判决,都可能引发很多争议,但法院只能也必须基于社会的核心价值(即罗尔斯的“重叠共识”[18]做出一种显然有政治意味的选择,例如所谓的“二奶继承案”。[19]因此需要政治判断和考量并不是“后现代”的。政治敏锐、政治判断和政治考量当然不等于直接套用和搬用执政党方针、纲领或政策。这种做法应当反对;它可能会破坏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有效区分政治和法律、政策的真诚努力,结果既不利于政治,也不利于法治。但至少在上面提及的这三种情况下,法院和法官则必须以规则治理的方式承担起无法推卸的政治责任。否则,法院的司法合法性和权威性就会受侵蚀;短期的民粹一定会转换成为媒体的舆论压力,党、政、人大等机关会对司法机关施加强大、直接的压力,而这会极大冲击司法独立的发展。刘涌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换言之,政治性判断不是应当不应当的问题,而是不可避免的。必须认真面对,而不能采取鸵鸟政策。这要求法官和法院在处理这类难办案件之际,除了考虑法律之外,必须考虑系统的后果———对社会,对整个政治制度,以及对司法体制。法官当然首先必须依法,但他还必须考虑“治国”和“办事”。法条主义说这种考量不对,只应当考虑法律。但问题是,如果司法结果直接与社会的基本道德和法律共识或当代中国人的公平正义观相抵触,这样的法条主义的判决在社会中一定会被视为并最终会变成是政治的。有政治考量或政治判断并不必定是追求司法政治化,而恰恰是为了避免司法政治化。注意,我说的主要还是上诉法院和法官,不是每个法官,也并非各层级法院。因为,即使要求,也不大可能做得到。如同上一节所分析的,不同层级的法院和法官的制度功能必须不同,司法所需的政治考量、敏锐和判断因此应当随着审级不同和法院层级不同而不同。波斯纳在书中对此有过细致的分析,也正因此,他才专章讨论了为什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一个政治性法院”,不是每个层级的法院,甚至不是每个州的最高法院,尽管这些上诉法院的判决也需要一些政治性判断和考量。他也才不遗余力地揭示了法条主义、原旨主义、文本主义以及其他种种司法理论中立原则、过程学派、“生动宪法”等在美国社会中的政治寓意,以及这些主义或理论倡导者不愿摆在桌面上的政治议事日程。波斯纳开玩笑说,原来甚至打算本书题名《法官思考吗?》或《哪些法官思考?》。[21]暂不考虑这里可能具有的对法官和司法的反讽,也可以看出,波斯纳认为至少有些层级的法官必须思考。而思考在波斯纳那里,从来就不是发现立法原意或教义分析,而是对后果的系统的实用主义考量。六波斯纳此书对我以及对中国司法、法律和法学界的启发应远不止这些。此书第一章概括性介绍了9种研究司法的理论。这足以大大丰富当代中国法学界讨论司法和法官问题的理论资源和视角,从不同层面摆脱那种我戏称为“动物吃植物”[22]的、基于高度抽象因此不着边际的学术研究模式和话语方式。不仅如此,与这些理论视角相伴随,它也提醒我们可能用来分析中国司法制度和法官行为的潜在的中国资料,以及可能参与或邀请参与司法和法官研究的其他学科。他对司法和法官的外在和内在制约的细致经验分析,也丰富了我们对司法独立的经验性理解。司法独立不是一个理念,而是一系列具体的、体贴入微的制度,甚至不仅仅是政治制度。他对法官职任(tenture)和薪水的分析(第6章)指出了制度改革的复杂利弊。尽管数据显示美国联邦法官薪水一直因通胀等因素下降了,但他指出,如果大幅提高法官的薪水,并不一定会引来更多能干并喜欢司法的法律人进入法院,而可能引来贪图高薪却不一定喜欢司法的法律人进入法院。有人抱怨法官工作负荷太重,因此要减负;波斯纳指出,闲暇较多,就会引来更多看重闲暇的法律人加入法院。这些分析都是一两句话就令人恍然大悟,调动了我们沉睡的经验。难道不是吗,在深圳和广州这些城市,许多法院大部分法官都是女性,男性法官辞职当律师的数量大大高于女性法官?为什么?一个也许有待经验材料验证但大致可以成立的假说是一般说来,女性更“风险厌恶”,更珍惜法官职位,尽管收入(相对于律师)较低、工作繁重,但职业风险较小,收入稳定;而那些“风险偏好”更强的、或“风险中性”但在法院晋升中希望不大的男性法官更可能选择离开法院。这甚至可以解说为什么近年来评选出来的“全国优秀法官”大多是女性,这还不包括之前的尚秀云法官、宋鱼水法官。这给人启发,让人警醒,让人慎重改革。这种基于经验、缜密思考并负责任的学术精神恰恰是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呼喊中非常缺乏的。这也就再一次提醒了学术研究联系司法实际的重要性。在第8章“法官不是法律教授”以及第11章“全面的宪法理论”以及第12章“司法世界主义”,波斯纳以不同方式触及了这个问题。他指出当法官独立之际,出色的法学批评本应最能影响法官。但由于精英法学院的教授们往往过分关注话语,不关心能否做成事,站着说话不腰疼,这让要做事的人只能不管说嘴的人了。在美国以法官为中心的体制中,“势利”的法学人都盯着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大法官因其地位特殊又最无所谓学术批评),不关心下层级法院和法官,或爱用联邦最高法院和大法官为典型教训下层级法院和法官,不了解这些法院和法官的具体问题,因此法官也就不搭理这些学术著作了。中国目前不是这样,法学人在不少法官心目中还有点地位。但这也许是假象。也许法院和法官遇到麻烦案件之际还想从法学人那里获得某种学理的支持,或法学人可以协助抵抗一下或至少不参与民粹主义大合唱,或需要法学人为其改革措施摇旗呐喊,或希望能在法学院里兼职教授甚或“博导”因此有一件“学者型法官”的行头。注意,这都不是法学人以学术获得的法官的关注和尊重。波斯纳指出的美国法学界的问题在中国同样存在,并有可能愈演愈烈都表明他学术视野的开阔和开放。他的批评是,一国的法律反映了一国的政治共识或妥协,是回应特定社会具体问题的,因此司法是政治性的,也因此法学是地方性的;以枚举替代论证,以枚举作为根据,并不是一种智识开放,而恰恰是一种思想的封闭———以外国的权威替代对问题的分析和对后果的考察。而这种思维习惯在中国法学界实在太普遍了。还有一点启发是波斯纳对自身职业的研究,甚至是犀利的批判。他充分利用了他27年联邦法官不仅是上诉法官,而且是初审法官)的经验,通过他也许并未事先计划的参与性观察,撰写了这本研究法官和法院的著作,力求把它提高到理论高度这就是他的“本土资源”。身在这个行当,他不是简单地为美国司法或法官辩护,相反,他犀利剖析了法官的思维和行为,提出了许多外人不可能发现的问题、理论命题和论点。尽管进入法律这个行当已50年了,波斯纳说“我还是没有完全被法律职业同化……大多数人进了法学院两周后就适应了的,而我就是不能理解,律师滔滔不绝一些他们并不相信的东西。如果某人显然有罪,你哪来那么多鬼话呢?”[24]“成功者罕有挑战使他成功的那个架构”,一位美国学者评论说,而波斯纳是这罕有之一。[25]除了对自身职业作为利益集团以及对自身的警醒外,这与波斯纳始终如一的学术追求、基于社会责任感的广泛社会参与有关除了全职担任法官,在上诉和初审法院审判,撰写了所有联邦上诉法官中最多的并被其他法官引证最多的判决书,[26]他还在芝加哥法学院每年开一门新课,指导博士生眼下其中一位还是北大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调解案件微软案件,担任过7年第七巡回区法院“院长”,大量学术写作(每年一到两本学术著作,近10篇学术论文)、以及更大量的报刊时评、书评文章,甚至每周一篇博客[27]等。这种求知和批判精神在当代中国法学人中,其实在各行各业中,都非常缺乏。时下,中国法学界太多仅仅围绕法律、法学、法学教育、法官、律师甚至部门法的利益的“研究”论证了,很少有人能真正从整个社会的利益出发,立足于法学之外,运用法学和多学科的知识和手段以反思的眼光看自己投身的事业和行当,予以体贴入微且有理有节的分析。小家子气注定不可能成就或不断开拓真正坚实的法学。“敢嘲笑哲学者,方为真哲学家”。[28]七本文部分是概括,部分是随想。概括就是省略,随想更可能漫无边际;结果必然是某种程度的篡改。读者还是阅读全书吧。一如波斯纳的其他著作,除了因为学术传统和社会背景可能令读者有陌生甚至生涩感外,该书给人启发、出人意料之处比比皆是,读者会获得智识的愉悦、思想的开阔和坦诚,以及我无法有效传递的那种明快、犀利的文风。曾经说过不翻译了,为的是集中有限的时间和精力研究和写些有关中国的东西。但看到这本4月才出版的波斯纳的新作后,读了几页,就架不住先是法律出版社的高山编辑然后是北大出版社的蒋浩、杨剑虹编辑的劝说,接下了这本书的翻译。之后就是蒋浩先生和杨剑虹女士联系版权和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6月,去康奈尔开会,我顺访了芝加哥法学院;在院长勒夫摩(Paul Levmore)和在该院任教的陈若英老师的安排下,同波斯纳法官见面午餐,谈到了本书的翻译。所有这些,促使我暑假一开始就投入了夜以继日的翻译。和波斯纳笔下的法官一样,人架不住诱惑,而智识的诱惑也是诱惑!也还有其他庸俗和卑微的考虑。这就是,鉴于中国目前法学界的学术状况,任何问题,中国人出来讨论,可能都不如找个外国人更好;有名最好,无名也行,管他有无真才实学。这其实是中国法学人的悲剧,也是我的悲剧,甚至是波斯纳的悲剧。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翻译的追求,也包括奥运期间专业看电视、业余翻译,最后拉出的这个大旗,因为我的种种差错,可能不大像一张虎皮,也许更像一张猫皮。那么我只能首先请波斯纳法官,然后请中国读者原谅。在此也欢迎读者和朋友指正,以便在适当时修订。希望不仅仅是拉大旗,也是一个自我激励。&nbsp;【作者简介】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注释】[1]Richard A. Posner,How Judges Think,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2]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凤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3]Max Weber,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ed. by Max Rheinstein, trans. by Edward Shils and Max Rheinstei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4, p.354.[4]注意,贝卡利亚只是认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着重号为引者添加;认为若允许解释,“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者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前引[2],第12—13页)。但这不意味着他认为立法可以做到让法官在司法中不解释法律或让法律无需解释。事实上,他承认法律的含混性使人们不得不进行这种解释,尽管他认定这是一个弊端。[5]例如,《法国民法典》第4条的规定“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或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审理”;特别是《瑞士民法典》第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不能从法律条文引出规则,法官应按照如果自己是立法者可能颁布的规则来决定案件”。[6]“……道德或政治理论……直觉甚至……偏见……所起的作用远远大于三段论。”参见Oliver Wendell Holmes, Jr.,The CommonLaw,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48, pp. 1—2.[7]自1981年担任第7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以来,在完成本职工作和额外的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外,波斯纳每年还主动“深入基层”,到联邦地区法院担任初审法官,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以积累初审法官的经验。参见Stephen J. Choi and Mitu Gulati,Mr.Justice Posner? Unpacking the Statistics,61 N.Y.U. Annual Survey of American Law 1, (2005), p.26 n.23.[8]Richard A. Posner,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以及Law, Pragmatism, and Democrac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3.[9]前引[1],p.19.[10]李慧娟是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她在2003年一宗代繁种子纠纷案件审理判决书中称“《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判决一出,首先在河南、继而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11]因自动柜员机系统升级出现异常,许霆以自己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连续取款170余次,金额达174000余元。广州中院一审认定许霆犯有盗窃金融机构罪,量刑时,虽选择最低法定刑,仍然为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引发了社会公众、媒体以及法律界和法学界的广泛激烈争议。后重审并经广东高院和最高院核准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12]参见苏力《法条主义、民意与难办案件———从许霆案切入》,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13]最近被撤职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所涉及的案件就是一个典型例证。据媒体透露,黄松有被怀疑涉及其潮汕同乡、广东省高级法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的贪污舞弊案,涉案金额高达4亿元人民币。参见politics.people.com.cn/GB/41223/8247606.html,发布时间2008年10月29日。[14]关于难办案件的界定,参见前引[12]。[15]黄卉《一切意外都源于各就各位———从立法主义到法律适用主义》,载《读书》2008年第11期,第35页。[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特别是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7]我曾对此案的诸多广义的法条主义处理方案有细致的分析,指出其背后实用主义的、具有立法性因此也具有政治性的判断。参见前引[12]。[18]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19]四川省黄某和蒋某结婚后多年未有生育。1994年黄某认识了张姓女子并同居。2001年2—4月在黄患肝癌期间,张一直以妻子的身份守候。黄死前立下遗嘱并公证,将相关部分钱财和住房售价的一半遗赠张某。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遭拒绝,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国广泛争论。法院于2001年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法律条文,本案遗赠也真实,但黄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刘涌是辽宁省一位民营企业集团老总。他以集团为依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先后致死、致伤的达42人。2002年,铁岭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审判处刘涌、宋健飞死刑。辽宁省高院在三次非正式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后,改判死缓。舆论哗然。2003年最高法院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再审判处刘涌死刑。[21]Paul Wachter,How Judges Think, U.S. Appellate Judge and Prolific Author Richard Posner Explains the View from theBench,http//www.law.columbia.edu/media_inquiries/news_events/2008/march2008/Posner_talk.[22]这来自一则有哲学意味的笑话。某学人下乡,见牲口吃庄稼,想赶,未果;想呼吁他人参与,但不知是何牲口、何庄稼;于是高呼“快来人呀,动物吃植物了!”这是对中国学界人士的一个极好提醒。[23]例如,Richard A. Posner,Law and Legal theory in England and America,Clarendon Press, 1996;以及Law, Pragmatism, and Democrac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3.[24]Larissa MacFarquhar,The Bench Burner, An Interview with Richard Posner,The New Yorker, Dec. 10, 2001, at 78.[25]Robert A. Ferguson,Tribute to Judge Richard A. Posner,61 N.Y.U. Annual Survey of American Law 1,2 (2005).[26]Choi and Gulati,前引[7]。[27]http//www.becker-posner-blog.com/.[28]Blaise Pascal,Pensees, trans. by W. F. Trotter, E. P. Dutton & Co., 1931, sec. 1,§4.
  19. 汪晖:声之善恶:什么是启蒙?--重读鲁迅的《破恶声论》
    文学 2010/10/30 | 阅读: 8119
    从形式到内容,《破恶声论》包含着一种自我的颠覆性:从形式上看,它是一个民族主义的文本,但文本的落脚点之一,是对民族主义思潮的批判。这个文本的自我颠覆性不是一个简单的否定,鲁迅对民族主义和世界主义的批判都不是简单的否定,毋宁说他通过这个否定表达了一种自觉。所以,这个文本的形式和内容之间有一种特殊的张力。《破恶声论》帮助我们打破民族主义与全球化的二元论,通过寻找另外一个根基来进行自我批判。
  20. 朱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法律 2010/10/31 | 阅读: 1477
    在当代中国语境中,所谓能动司法,大致是指,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不顾后果地刻板适用法律;在尚处于形成进程中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地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 1 ... 30 31 32 (33) 34 35 36 ... 47 »



技术支持: MIINNO 京ICP备20003809号-1 | © 06-12 人文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