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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严海蓉:访谈范达娜•席瓦: 新自由主义、农民自杀和农业系统性危机
    科技 社会 2015/03/01 | 阅读: 2547
    "2014食品安全与可持续农业"国际论坛,于7月25至26日在北京举行。多学科、多领域的专家、学者及农业实践者共聚一堂,与中国专家分享科学上的最新发现,新技术在各国应用的最新经验,特别是发展已有30多年历史的转基因作物研发、生产、食用所带来的全球性状况和问题。
  2. 张盈盈:张纯如--无法忘却历史的女子
    历史 书评 2012/05/13 | 阅读: 2544
    1997年,张纯如的《南京大屠杀》The Rape of Nanking 出版。她也写了钱学森的传记,The Thread of the Silkworm。 2004年,张纯如自杀。她的母亲张盈盈用6年写成英文回忆录,2012年译成中文《张纯如:无法忘却历史的女子》。此为该书中译本节选及序言前言
  3. 胡起望:从日本的国会辩论看雾社起义
    历史 2012/05/11 | 阅读: 2543
    雾社起义"的爆发,在统治者方面,也引起了一片混乱,“总督府想化小处理,目的在缩小责任范围。而军部想扩大处理,目的在于增兵台湾,""据云已有增设两个师团的具体计划,为准备将来的日美战争,应付对立的菲律宾作谁备。"
  4. 中组部党建所:国外主要政党关于党内民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政治 2009/09/08 | 阅读: 2540
    深入研究一些外国政党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分析不同类型国家政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内在规律,总结其有益经验和深刻启示,对于我们有着重要的意义。
  5. 黄宗智、高原:社会科学和法学应该模仿自然科学吗?
    法律 社会 2015/05/28 | 阅读: 2538
    本文首先论证人间世界和自然世界在本质上的不同。人间世界充满主观性、多元性和偶然性,需要通过主观与客观、多元与单元、偶然与规律间的互动来理解。虽然如此,科学主义——认为社会科学应该模仿自然科学而揭示普适和确定性的规律——影响仍然非常巨大,在经济学和法学的形式主义理论传统中尤其明显。它偏重演绎逻辑以及数学化的推演,并且效仿欧几里得几何学的公理体系,结果是片面依赖于演绎而忽视归纳。如此的思维和研究进路其实违反了自然科学紧密、有机结合演绎和归纳的基本方法。本文论证社会科学应拒绝形式主义的方法,从立足于经验证据之上的归纳出发,然后应用演绎逻辑从中导出可靠的推断与假说,然后再返回到经验世界中去检验。这应是一个永不停息的过程,其目的是形成在特定的经验条件下和限定范围内适用的理论与洞见,而非去试图构建普适与绝对的真理。
  6. 林国平:灵籤渊源考
    社会 2009/04/16 | 阅读: 2529
    灵籤又称运籤、神籤、圣籤、籤诗等,属于占卜术中的一种,其基本特点是以诗歌为载体、以竹籤为占具来占卜吉凶。在中国令人叹为观止的种类繁多的占卜形式中,影响最大的恐怕要算是灵籤了(或称“抽籤”、“求籤”、“占籤”等)。本文仅就灵籤与《灵棋经》、灵籤与谶、灵籤与诗歌的渊源关系做简要的考证,认为:灵籤的历史悠久,渊源可以追溯到周代的《周易》,而在形式上受《灵棋经》影响更为直接,同时与谶语主要是诗谶和图谶的流行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的关系,另外诗歌创作的繁荣也是灵籤产生的前提条件。灵籤产生是中国古代占卜术逐渐趋向世俗化、占卜方法趋向简易化的必然产物。
  7. 吴小安:华侨华人学科建设的反思:东南亚历史研究的视角与经验
    社会 2009/12/16 | 阅读: 2515
    [摘 要]本文讨论围绕三个层面展开:华侨华人研究,东南亚(华侨华人)研究,以及笔者个人对槟城—吉打州华人商业与权力关系的研究。争论的实质是这样一个理论与方法论的问题,既华侨华人研究应该分别被视作为某一孤立的主题研究领域、区域研究和学科研究方法,还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结合整体的问题。本文并非企图为华侨华人研究确立一个标准,而仅仅是呈献一个实例,即把个人的研究视角和经历,结合大的结构、进程、理论和方法论的关怀等问题,情景化地考察。 [作者简介]吴小安(1965-),男,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哲学博士,北京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主要研究东南亚近现代史、华侨华人史。最近出版著作为 Chinese business in the making of a Malay state, 1882-1941,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Curzon, 2003. Rethinking Ethnic Chinese Studies: A Southeast Asian Historian’s Perspective and Experience Abstract: This paper is to contextualize the discussions in relation to ethnic Chinese studies, Southeast Asian (and Southeast Asian Chinese) studies in general, and my own research on Penang-Kedah Chinese business and power relation in particular. The debate is essentially a theoretical and methodological issue on whether ethnic Chinese should be separately seen as research subject, area studies and disciplinary approach, or correlatively seen as one combination. The attempt is not to establish a standard, but rather present an example by integrating my own research perspective and experience into a larger structure, huge process, and bigger theoretical and methodological concern. 一 华侨华人学科建设的问题 北京大学华侨华人研究中心李安山教授主持的“华侨华人学科建设”教育部社科重大项目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很有意义。讨论的时机,于今天,相对已有的研究积累,比较成熟;相对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的成就、新形势与新问题,更有必要。讨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包括两大方面:一是针对过去,对我国华侨华人研究现状和问题进行总结和评估;二是面向未来,对华侨华人研究进行科学的定位和梳理,明确今后研究的方向、方法和视角。 争论的实质是这样一个理论与方法论的问题,既华侨华人研究应该分别被视作为某一孤立的主题研究领域(research subject)、区域研究(area study)和学科研究方法(disciplinary approach),还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结合整体的问题。问题还可以继续围绕一个三位一体的层面展开和延伸。第一, 中国层面:因为学科研究的对象是华侨华人,它在种族与文化上是与中国无法隔断的,或多或少受中国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第二, 居住国层面:因为华侨华人是居住在海外的移民,而海外各居住国状况又是千差万别的。华侨华人必须现实地面对各自当地民族、社会和国家并受其影响,以谋求解决生存、适应、同化和发展的问题。第三, 华侨华人社区自身层面:即作为移民的华侨华人,在特定的、陌生的环境背景下,自身内部政治、经济、社会组织、文化生活与权力关系。这同样不是一成不变、整齐划一的。所以,华侨华人研究,远远超越了以中国为传统坐标来界定的、以政治意识形态、或先验的地域文化血通论为导向的、以密封的或孤立静止的华侨华人个人、家庭和社区层面为唯一研究要素和分析单元的学科范畴 —— 这些已经被证明,不仅成为华侨华人和所在国与中国正常健康交往的障碍,更成为活跃学术研究与活力的枷锁。 具体说来,华侨华人研究,地域上,涉及的是中国与其他国家间的互动;文化种族上,涉及的是华人或中华文化与其他种族和文化的互动;学科上,对它的研究也应是开放的,不必也不应该是某一特定的、专门学科的专利。政治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文学等学者到可以研究它。但是,其最终成果,体现更多的是某一学科的视角、方法和特点,无论该研究的方法是交叉的,或跨学科的。凡此种种,强调某一方面,而故意忽略另一方面,都是片面的、不客观的和一厢情愿的。这里,学术问题研究与方法论的探讨与反思,应该是核心;国内研究与国际研究的接轨与比较,不失为讨论的一个好的出发点和对照物;中国华侨华人研究特有的政策层面与国内学术机构资源间的互动关系等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概而言之,华侨华人学科建设应该是,在全面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分析、总结和探讨中国华侨华人研究的现况与问题、挑战与对策、优势与不足、理论范式与视野方法、资源配置与整合、学术规范与评估体系等一系列框架性问题的理论课题。 换句话说,作为学术的华侨华人研究,在意识形态或政治取向上,它不应该是宣传的、主观的和误导的;在宏观研究框架上,不应该仅仅是中国中心的、没有居住地国家与社会为现实依托的、一厢情愿式的想象共同体;在具体的研究范围、对象和形式上,更不应该是大而空的、明显于经验(empirical)材料收集和分析无法操作的剪刀加浆糊的拼凑;不应该是学界常见的冠以所谓“学术研究”的、实际却往往是通俗或朴素意义上的议论文、记叙文、说明文、人物故事、宣传报道、总结报告、或其他杂烩;当然,在研究手段和过程上,自然不会应该是指把国外研究成果翻译后占为自己的引进介绍、甚至抄袭的那种拿来主义。 本质上,在严肃和澄清学术道德和规范的前提下(本来,这不应成为一个问题。但这里笔者还是要指出来。笔者不能肯定课题组是否把它作为学科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华侨华人研究,涉及的是一个在更广阔的跨国界、跨社区和跨学科背景下的种族、地域、文化、学科、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等一系列要素或单元间的互动、影响、模式和动力。或者说,华侨华人研究是与移民、种族、同化、劳工、贸易、地区互动、国家形成和社会变迁等大的主题、大的范式、大的结构和大的进程等密不可分的。当然,这些大的主题、范式、结构和进程,具体在某一历史时期或某一国家和地区,也许会呈现出不同内容、特征和变异。因此,作为某一具体课题的研究,它应该与相关的结构与历史性的背景、因素和框架结合起来考察。这是平衡和避免目前华侨华人研究“无国家社会历史进程依托”、“无理论背景分析框架”和“无系统经验研究支撑”模式的问题所在。 相对如此宏大的理论课题,笔者当然知道自己才学浅陋,无法驾驭于万一。这里,只能就本人九年来(1993-2002)在欧洲、东南亚、日本和美国研究东南亚历史和华侨华人史的一些经验与视角,谈谈自己的浅见,请教方家,希望对讨论有所裨益。 二 东南亚历史研究的视角 请首先允许笔者谈两个大的、相互关联的理论视角背景:第一,东南亚历史研究的困境与挑战;第二,华侨华人,特别是东南亚华侨华人,研究的困境与挑战。 1 东南亚历史研究的困境与挑战 东南亚历史研究新一代学者,二战后几十年来,一直致力于寻求解决这样一个巨大困境的有效途径 —— 那便是,一方面,建构东南亚作为一个政治经济地理区域和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一体性和整体性;另一方面,又要设法克服这样的一系列难题:如学术研究的落后、资料的匮乏、地区间的差异性和易于落入陈腐的欧洲中心论、中国中心论与印度中心论误区的危险。本质上,这是旨在总结归纳东南亚整个地区框架形态特征与旨在构成该整体框架形态特征的各具体详细的经验个案研究之间对立统一的问题。换句话说,是一个研究视角和研究手段辩证结合的方法论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根源于意识形态和方法论的知识困境,即新兴的东南亚国家努力摆脱外部历史建构包袱的非殖民化的同时和突然间于地区社会内部无法找到一个可以替代范式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1961年,在荷兰社会学家范卢(Jacob van Leur)富有挑战性著作的启发下[1],时为康奈尔大学博士研究生斯迈尔(John Smail)发表了著名原发性的理论论文,呼吁“自主的视角” (autonomous perspective)的东南亚现代史。斯迈尔认为,所谓“自主”的历史,既非“欧洲中心论”,亦非“亚洲中心论”,而是更平衡的东南亚地区“内在”的历史,同时考虑殖民的冲击与社会的变迁。在撰写“自主”的历史时,他认为,我们的关注的重点应该从过分强调殖民关系转移到地区内在的发展,承认东南亚社会内部的变化,强调社会经济方面的内容。[2] 1962年,耶鲁大学贲达(Harry Benda)提出以“结构的历史” (structural history)的方法来研究东南亚历史。所谓“结构”的方法,他认为至少有以下涵义:第一,东南亚历史结构应该通过东南亚社会的结构来研究。第二,一系列地方社会的比较与社会学的研究,将为整个东南亚提供便利的、结构上大体类似的理解和框架。这不仅可以成为东南亚研究缺少详细历史证据的替代范式,而且不适为避免欧洲中心论的一种方法。第三,结构变迁的研究应该从考察受其影响的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出发。[3] 而康奈尔大学沃尔特斯(O.W. Wolters)则强调“地方或次区域的研究方法”(local or sub-regional approach)。他把东南亚理解为由“次地区组成的区域”,更突出贲达所触及的各地方和次地区历史的重要性。1970年,沃尔特斯宣称:“东南亚历史研究必须经常考虑到如何从某一特殊的地点看待这个世界”。[4]后来,他进一步阐发道,地方与地区历史的研究手段应加上文化的涵义,即以各文化社区和地区内部关系的形式来区分地区历史特征。[5]也许这里,笔者还应该提到“解构东方主义”(deconstructing the “Orientist” ideology)的理论背景下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萨瑟兰(Heather Sutherland) “重新评估”东南亚与东南亚“新历史” 的经常呼吁。她认为,动摇陈腐的欧洲中心论,不仅仅只是揭示东南亚人(本土居民与移民)的重要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解构欧洲人界定和描述东南亚社会时那种根深蒂固的、偏见的和误导的思想、范畴和心态。西方学者的自身优越感与对亚洲经济与社会强大力量与继承性的蔑视,正是对真实的亚洲世界和历史的根本误解的必然结果。[6] 所有这些新的思潮下的重建东南亚历史的范式,共同集中指向探讨一个几组关系的主题:继承与变迁的关系,冲突与适应的关系,中心与边缘的关系,以及一般性与多样性的关系。沿着这些视角、途径和主题,几十年来,东南亚历史研究很大程度上满足于通过详细的地方个案研究来填补空白,却一直没有试图检讨框架或发起理论创新的努力。难怪著名的东南亚学者麦可薇(Ruth McVey)认为,斯迈尔(John Smail)的理论呼吁“尽管广受赞扬,却鲜少真正为东南亚研究者所贯彻落实,也没有开拓其他新领域视野的努力”。[7] 在反殖民历史的这一共同使命的战略上,所有这些范式并没有根本性的分歧。相反,这恰恰是他们的共识。如果说要有差别,那也是各自关注的侧重点和面不同:即破坏与建设的方面,或如何执行贯彻的方针上的不同。这里,笔者仅想就东南亚学界和华侨华人研究争论密切相关的三个重要要素作一些澄清。这些要素是“地区” (region)、“种族” (ethnicity) 和“东南亚变迁” (Southeast Asian transformation)。与之相对应,其他三要素可以分别为“地点”(place)、“人物”(people)和“时间”(time)。围绕这些要素背后,我们会发现这些参数,如机构(institutions)与互动关系(interactions), 或者传统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等。各个要素并非是一个孤立的实体,而是一系列相互作用的互动与关系。“地区”意味着某一地点(locality)和它周围的世界(its surrounding worlds);“种族”意味着某一社区(community)和与之对应的异族社区(its counterparts); 而“东南亚变迁”揭示着某一历史背景(background)和变化与承继的进程(process)。这三大相互交织与相互作用的要素最终是如何成为阐发和锻造东南亚历史和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所在?下面,笔者将作一概要说明。 联系我们刚提到的理论困境,在总结归纳东南亚整体历史和各个许多详细经验个案研究的背景下,“地区”的视角与手段,既成为一种战略(strategy)又成为达到目的的技巧(technique)。为什么这么说呢?第一,鉴于东南亚社会与历史的千差万别(heterogeneity)和支离破碎(fragmentation)的鲜明特征,相信唯有足够多的地方与地区详细的经验研究后,我们总结归纳东南亚整体历史的努力与目标才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第二,而在专门经验调查的可行性上(empirical investigation),“地区”的研究手段又可成为考察地区内各种关系、外部冲击和内部适应等动力的一个可操作的实验室和分析单位,即地方州与社会(local state and society)。第三,更重要的是,“地区”的视角和手段,反映了东南亚一个长期被忽视的东南亚历史发展的历史现实和跨越国家政治与行政边界的重要活动平台。各种东南亚历史上跨国界政治经济社会的联系、网络、流动与互动关系,主要在这些重要地区活动平台上上演。 至少在岛屿东南亚,历史上,殖民时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中央政权,也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全国经济中心。实际上,很多马来各州各自是在自己超国家的、地缘政治与地缘经济区内自主地运作。比如,新加坡与周围的廖内(Riau和柔佛(Johor)就是这样的地缘政治经济区;北马槟城(Penang)、吉打(Kedah)与印尼苏门答腊(Sumatra)、和泰国南部通扣(Tongkah)等形成一个以槟城为中心的地缘政治经济区。此外,像爪哇与周边地区、苏拉威西与周边地区、以及苏禄海区域等等,也是这种超国家的、地缘政治经济区的例子。历史上这些区域集团,于今天,再次成为东南亚地区经济合作与动力的主要基地,有的已经重新崛起为或正在成为东盟“成长三角”。重新评价东南亚历史,应该首先承认这些广阔区域与次国家、地方社会的重要作用和特性。 尽管如此,这还远远不够。“地区”的认同与界定必须同时跟“人物”(people)和“时间”(time)联系对应起来考察。具体地说,尝试还应包括参照“种族”和“东南亚变迁” (Southeast Asian transformation)等要素。我们所讨论的时期(time)与地区(place)是十九世纪后半叶和二十世纪上半叶受西方殖民主义统治的东南亚。这同时是一个经历着巨变和转折的时期和地区,一个改造和建立新社会、新经济与新政治体制的宏大的历史进程。在此历史大变动和进程中,所有的种族 —— 无论欧州人、本土东南亚人,还是外来移民(主要为华人和印度人)­­—— 自始至终都一直是这一大进程与变动的目睹者和参与者,各自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和起了重要作用。各种族各自相应的历史作用也应该得到适当的承认和重新评定,而不能厚此薄彼,任意歪曲、甚至抹煞。在这一急剧的大变动进程中,特别是新社会与新经济的创造和形成,事实也正是建立在包括所有要素在内的各种族之间的相互作用的产物。换句话说,这里,从正面、积极和既定的意义上(而非相对殖民主义负面遗产的道德清算上),东南亚社会与国家的形成,不是某一个单一的因素的独创,一刀切地简单贴上单一的标签,如“殖民”(colonial)、“移民”(immigrant),或“本土”(indigenous)的经济与社会。这正是东南亚多种族政治与多种族经济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具体反映在巴达维亚东印度公司华人、混血妇女和荷兰人间的复杂互动的“奇怪的伙伴”(strange company)关系中;[8] 反映在本质上为移民与殖民者商业合作的东南亚企业家少数群体间的“联合的社区”里(conjoint communities);[9]反映在移民华人与本土当权者间的“阿里峇峇”(Ali-baba alliance)联盟里;[10]更反映在已经引起很多讨论的殖民统治者与东南亚本土民族间的“冲突和适应”模式里。 回到我们讨论的问题:鉴于同时兼容地方州和其周围更广阔的地缘政治经济区的研究视角的相对重要性,同样地,鉴于东南亚多种族经济与社会的历史事实与之相对称的、全面的研究方法论的重要性,那么,我们能否以“华人移民”(immigrant Chinese)为切入点,通过对其集中关注,把两者结合起来以重建东南亚真实的历史进程呢?换句话说,这里有两组重要的结合:第一,东南亚“多种族”社会政治经济互动与东南亚地方州及其周围更广阔的地缘政治经济区的研究视角的重要结合;第二,东南亚华侨华人研究与整个东南亚历史研究的重要结合。东南亚华侨华人研究的新视角唯有与东南亚历史研究新视角相结合起来,前者置身于后者的框架内考察才会有意义。两者的研究,并不是好像互不相干、平行并列的两个孤立的研究领域。 在此背景下,重写东南亚历史应该考虑两个中心问题。第一,如果历史上移民华人在东南亚社会经济变动中,确实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那么,移民华人社区的形成与地方国家和地区的形成彼此间是如何互动的、又是如何相互影响的?第二,如果华人的经济活动是跨国界间进行、需要与很多不同、而不是某单一的国家打交道,那么,不同的国家政治与经济是怎样影响华人商业、又是怎样被华人商业所影响的? 相应地,这进一步涉及一个双重的反思:东南亚历史,甚至整个东南亚研究,应该承认东南亚华人根深蒂固(deep-rooted)的历史作用;反过来,东南亚华人研究也应该被嵌人(be embedded)更广阔的背景与框架下,考察多方面的和多种族的互动关系,而不应该把华人密封起来、静态地置身于自己狭窄的社区界限范围内。移民华人的历史作用,在最近的东南亚文献里,固然得到了应有的承认,但是,正如著名的东南亚历史学家瑞德(Anthony Reid)指出的那样,它依然一直是“一个总体说来研究薄弱的次学科分支中最薄弱的方面之一”。[11] 2东南亚华侨华人研究的挑战与困境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全球冷战和东南亚国家独立建国的背景下,同化与效忠成为政治决策者和学者们关注的备受争议的所谓“华人问题”核心所在。荷兰汉学家包乐史(Leonard Blussè)把当时政治学家研究东南亚华人社区的两种理论方法归纳为人类学方法和社会学方法。狭义的人类学研究方法主要关注华人传统组织形式,如血缘关系、宗教文化社团、秘密会社等,以寻求华侨华人对付外部挑战反应的社会组织形式的解释。而广义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则把东南亚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作为研究的出发点,重视华人地方生存与文化政治适应的程度、方式和策略等等。[12] 但是,华侨华人研究的方法论特性与问题,两者兼融的最好的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汉学家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在一段非常精辟的著名阐释中不得不承认: 在努力研究海外华人时,人类学家肯定会发现他的人类学偏好(prejudices)会逐渐被侵蚀掉。他必须是移动的(mobile)。当他苦于在不能看见他的所有的研究对象在同时扮演其多种角色时,他必须学会按压住自己的不耐烦。他必须满足于零碎的和直接的观察。他必须调整他的视野,这样,他或许才会不仅从最直接的位置,而且从移民发源地的社会,从移民新的安身立命的最大范围的居住地,从他们融入的非华人社会等整体框架里,发现行为和思想。[13] 最近,著名的东南亚历史学家萨瑟兰(Heather Sutherland)对东南亚华人社区历史研究的两种对立的陈腐范式的评论很有代表性。一种范式强调华侨华人作为“外来移民” 因素的作用;另一种范式强调“海外华人”流动不定的裔群与网络特性。一种滑入种族主义(racism);一种落入感情情结(sentimentality)。她一针见血地观察到: 在第一种范式中,通常的框架是东南亚国家。国家疆界、政治与社会经济史决定了我们该如何讲述我们的故事。在这种以国家为中心的叙述中,华人通常被描述为经济整合的侵入性代理人和殖民主义或全球资本的工具,诸如包税商人、种植园主、高利贷者、杂货店主和独裁者的密友等等。结果,在民族主义的历史学里,他们通常被忽视和排斥在土著国家的黄金时代的故事(如蒲甘、阿瑜陀耶、满者伯夷等),伊斯兰教士的宗教著述,以及反殖民主义的英雄事迹等等之外。而当他们不被忽视时,他们却又往往被视作“问题”:或作为外国的和潜在的背叛者;或作为群众义愤和政治剥削的牺牲品。另一群裔的视角,同意海外华人在东南亚背景下的外来特性,但想当然地假设,鉴于华侨华人基本的与明显不变的身份认同,这又是不可避免的。[14] 这种范式过分强调华侨华人种族与文化的一体性,忽视了各不同华侨华人社区在地区、国家、与个体背景差异下社会文化发展的多样性。下面,就本人的经验研究(empirical study),笔者还会就这一点继续讨论。 三 东南亚历史研究的经验 1993年9月,笔者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研究始,至2002年下半年调入北京大学历史系任教时止,九年来笔者一直在欧洲(英国和荷兰)、东南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美国(耶鲁大学)和日本(京都大学)从事东南亚现代史和华侨华人史研究。研究成果,主要体现为1999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答辩的博士论文[15]和2003年新近在英国、美国和加拿大同时出版的专著[16]。下面,笔者想就自己的一些研究经验,为本文作一份个性化的注释。笔者将要介绍的包括三方面:1)研究课题;2)研究方法;3)田野调查与档案研究。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谓“东南亚研究的经验”,更多的是与“经历”相对应的、习惯性的、中性的动名词;决不敢妄称为与“教训”相对称的、所谓有正面的意义的、范式的或需要褒扬的东西。 1研究课题 笔者荷兰博士论文的研究项目为《马来国家形成过程中的华人家族商业网络,1882-1941:吉打州(Kedah)和以槟城(Penang)为中心的地区互动背景下的考察》。研究主要考察华人家族商业网络在东南亚转变的历史大背景下, 以槟城—吉打州为轴心的亚细安成长三角的形成和发展 (1882-1941), 并探讨家族与国家, 地区, 种族, 和移民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详细分析华人社区的核心活动,如包税商制度、稻米贸易、经济竞争、多种族的法律纠纷和典当业等等,研究集中阐发两个相互关联的主题:第一,纵向历史视角上,华人家族商业网络在地区地理层面上与背景下的形成和权力关系;第二,垂直功能关系上,家族商业网络发展与马来国家形成的互动作用。关注的焦点是一组著名的来自槟城、或吉打的华商家族;他们一起构成一个整体的、跨国界的、槟城-吉打华人商业社区最重要的部分。通过编年体例式地探讨国家、地区与种族之间的互动关系,考察华人家族商业网络形成的动态历史进程。 联系本文第一部分所讨论的大背景,在理论与方法论实践上,笔者主要想尝试寻找以下几组重要结合:第一,东南亚历史研究与华侨华人研究结合起来考察,社会经济史置于政治权力关系架构中分析;第二,微观社会人类学式的华人家族商业研究与宏观的吉打州的地方史和槟城为中心的东南亚地区史重叠起来研究;第三,华侨华人研究与历史上全球化、区域化流动与整合背景下跨国界、多种族的互动关系对应起来考察;第四,一八八二至一九四一年六十多年间外部东南亚社会经济政治变动和发展,与华人家族内部代际间的商业与权力更替和演变,并行起来考察。 根本地说,多种族、跨国界的互动,是东南亚现代史发展中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改写东南亚历史,不仅应考虑欧美殖民主义与东南亚土著民之间的互动, 而且应同时承认移民, 特别是华人和印度人, 之重要作用; 否则, 东南亚历史只会失去平衡且片面化, 重回到欧洲中心论的殖民主义历史的老套。所以,本土与社会为中心的人民及其社会经济关系,而非欧洲中心的殖民或国际政治关系,是笔者研究的基本视角。但是,这并没有导致另一个极端,把两者绝然割裂开来。相反,下层社会经济关系同时被置于中心的政治权力关系运作构架下考察。 要在一个项目里完成这么多理论视角与方法论的结合,实际上是一项非常困难与挑战性的工作。一方面,殖民部、外交部档案资料,尽管浩如烟海、汗牛充栋,但多为殖民政治关系,很少社会经济方面与本土民族、更不要说华人移民的记录。而这些最简便的、最容易获得的大量的殖民关系政治资料,大都已为学者们所用。再拾人牙慧,在学术创新意义上,于学界是无多大价值的,也折腾出了多少新意来。更甚的是,日本占领时期,东南亚地区当地很多记录被毁于一旦。如整个马来西亚槟城州政府大厦被炸,档案自然被毁。马来亚最高专员署的档案,至少有二十年是不完整的,很多仅剩题目与摘要。而华人私人保存的记录,因战乱和年久,或被烧毁,或被丢失。尽管如此,现有文字记录的档案又多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而这正是我们要突破的。凡此种种,无论那一方面的资料都是不完整的和片面的。 所以,要达到我们上述讨论的几个重要结合,我们的调查也必须是综合的、多层面、多视角和跨国的。实际上,除图书馆研究之外,在涉及到吉打州的大英帝国层面上(即伦敦、曼谷、新加坡之间),笔者系统地查阅了英国殖民部(CO 273, 1882-1919)和外交部的档案(FO 422, 1882-1939)。在地区层面上(即吉打、槟城和新加坡之间通信),马来亚最高专员署档案(HCO files, 1896-1941);在地方层面上(苏丹与槟城官方、华商和其他下层官员之间;各部门、县、村与州政府之间),吉打苏丹通信集(1882-1924)和吉打州政府档案(SUK/K 1905-1941)。为了追踪地方社会政治经济和商业社区的日常生活(everyday life), 笔者全面地翻阅了如下几十年的报刊:《槟城公报》(英文,1882-1941),《亦果西报》(英文,1903-1941),《槟城新报》(中文,1896-1941),《海峡独立报》(英文,1889-1896)和其他报刊等等。笔者系统地查阅了如下的系列全集:《海峡/马来亚指南》(1880s-1941),《立法院记录》,《吉打州年度报告》(1906-1939),和《马来亚农业杂志》(1910s-1941),跨50多年每10年一次的人口普查报告,以及其他系列等等。笔者也查找了族谱、碑铭、地方记录和进行访谈。这种全方位、多层次、多视角的地毯、侦探式调查,自然是由研究性质和视角所决定的。 2研究方法 抽象地介绍了笔者的研究课题和理论方法论突破目标,下面应该是具体介绍如何研究的操作方法了。重复一遍,笔者研究关注的主题与切点是“华侨华人家族商业网络”。实际上,它涉及互为一个整体的三个层面:第一,华侨华人;第二,家族;第三,商业网络。关于第一层面的“华侨华人”,笔者上面已经专门讨论了很多。因为它是本文的主线,也因为它与其他两个层面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下面的讨论,笔者集中在“商业网络”与“家族”层面。 先谈商业网络层面。随着八十年代后中国的改革开放与整个东亚的崛起,学术界热点集中关注探讨华人网络跨国化作为东亚一体化之引擎等根本性问题。于是,涌现出许多时髦各有侧重的、相互重叠的、融经济、政治、种族、文化内涵于一体的社会科学概念,如“商业网络”(business networks)、“贸易等级金字塔”(trading hierarchy)、“贸易区”(trading zones)、“贸易少数民族”(trading minority)、“贸易种族”(trading ethnicity)、或“裔群”(diaspora)等等。[17]所有这些结构性模式从不同角度揭示了以商人和商业的特殊切点为中心的商业网络的多方面特征。那么,笔者的问题是,基于这些商业网络社会学轮廓特性,不仅从结构性特征,而且从商人机会主义式的和战略性的活动和互动关系方面,历史学家是否能够在其他重要势力影响背景下(如历史和政治)考察其历史发展?更重要的是,华人商业网络的形成能否与殖民主义、种族、政治和东南亚变迁等关联的结构性进程的框架下综合起来考察?具体专门地说,“华人商业网络形成”这一个案,在方法论操作与目标预期上,能否视作为东南亚社会和历史演变总体进程的一个缩影来研究?提出这些问题,笔者是在回到笔者本文中的论点:即东南亚华侨华人的重要历史作用,应该像其他社区一样 —— 欧洲人和本土东南亚人 —— 被视为塑造东南亚历史与社会的一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的因素来重新评估。 再谈家族层面。如上论述,如果笔者的目标是通过华人商业网络来研究东南亚地方与地区史,那么,通过家族,笔者的目的是界定与描述华人商业网络(identify and delineate Chinese business networks)。笔者想问三个关联的问题来进一步阐明这点:第一,家族作为方法论手段(family approach),为什么那么重要?第二,家族作为方法论手段的选择,如何反映东南亚华人商业经营模式的历史现实?第三,特别地,为什么笔者选择研究的林宁绰家族(Lim Leng Cheak family)和庄清建家族(Choong Cheng Kean family)那么重要? 这样的选择出于两个实际的考虑。第一,为了跨越国家的政治与行政边界,必须有一个替代的社会或经济机构(institution)。该机构必须有能力在国家边界之外地区范围内行事(have the capacity to act regionally),而又同时是社会经济事务主流中一个有影响力的扮演者。第二,就东南亚来说,这些特征很典型地适合华侨华人。诚然,华人苦力流动性非常大,他们的作用与贡献也很重要,但他们个体的详细情况在资料中很难或几乎看不见。幸运的是,这些大批苦力却与华人“头家”(Chinese towkays)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正是这些华人“头家”本质上都是按家族企业(family estate)的形式组织他们的经济活动和参予社会经济竞争的主流。这些华人“头家”和他们的家族企业,构成近现代史上东南亚华人企业特征的根本的形式。因此,站在舞台中心的是精英家族;他们提供了我们地区视角要求的跨行政边界的良好框架。 在学界地方史与地区史的文献著作里,家族作为方法论研究手段一直受到认同。在拉丁美洲,精英家族(elite family)几十年来一直是更好地理解现代拉美国别史与政治史的关键。由于社会政治结构的相对真空,这些贵族家族成为拉美历史从后殖民主义时代到二十世纪初过渡主轴。[18]在一份优秀的著作里,台湾雾峰林氏家族1792至1895年的发展被作为独特的透镜,以探讨更广阔的地方史和考察更大的关于中国绅士阶层的问题。最近,东南亚研究中涌现了一些新的有关家族方面的著作。著名的著作有中泰联系纽带中许氏家族[19]和菲力宾的政治精英家族[20]。在此,笔者或许需要重复和强调的是,家族的方法论研究手段,其目的是旨在研究地方史、地区史或国别史,而非孤立的家族历史本身。所以,在笔者上述讨论中,笔者并没有包括其他一些很好的家族史的研究,比如印尼三宝垄的黄氏家族[21]和东爪哇的韩氏家族[22]。同样,笔者也没有包括很多在东南亚进行的、以家族为传统研究手段的人类学和社会学著作。 根据郎(Lang)的经典定义,“家族”通常指的是经济家庭,即通常由血缘、婚姻或领养关系联系在一起的成员组成、拥有共同预算和共同财产的基本单位。[23]特别地,在笔者的研究项目里,它指的是“移民华人商业家族”(the immigrant Chinese business family)。在东南亚背景下,“移民华人商业家族”至少有如下历史含义:第一,与中国祖先发源地相关联,移民华人有着传统农民社会与儒家文化的烙印,被视为“文化华人”(cultural Chinese)。第二,与居住国社会相对应,移民华人被其他社区如来人、英国人和印度人等重新界定,被视为“种族华人”(ethnic Chinese)。第三,与不同的经济活动和关系相对应,移民华人被卷入一个跟原来自给自足的传统农业经济迥异的殖民资本主义市场。他们到东南亚是作为工资劳动者和资本家,被视为“商业华人”(business Chinese)。第四,由于相对缺乏国家主导的、融入居住地的社会机制整合,移民华人在居住地社会眼里被视为“异乡人”(strangers),自己眼里视为“侨寓者”(sojourners)。这些重叠的历史含义意味着,对移民华人来说,“家族”作为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具有内在的重要意义。 在时间、空间和作用领域方面(time, space and arena),所谓“移民华人商业家族”具体界定,有三个原则:第一,强调地方性,华人家族必须在或与吉打州有着较强的商业联系。第二,强调地区性,在吉打州的华人家族商业必须有更广阔的地区背景和功能。第三,强调商业性,华人家族必须至少在吉打州经济某一领域中扮演重要作用,比如鸦片饷码,碾米业,或典当业等。因此,这里“移民华人商业家族”可以是以吉打为基地的、来自吉打或槟城的著名华商家庭。如果他来自吉打本身,那么其以吉打为基地的商业必须与槟城或其他地区有着地区性的业务联系。如果他来自槟城,那么其以吉打为基地的商业应至少成为其商业王国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简言之,华人家族商业活动的地区风景(regional landscape)必须与其在吉打地方的鸦片饷码和碾米业领域等经济重要性相吻合。 根据这些原则,笔者确定并集中研究一串华商家族。他们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的、分散在吉打和槟城的华人商业社区。这些家族是林宁绰 (Lim Leng Cheak)、庄清建 (Choong Cheng Kean)、潘(林)兴隆(Phuah/Lim Hin Leong)、陈亚牛(Tan Ah Yu)、钟神祐(Chong Sin Yew),林文虎(Lim Boon Haw)和林连登(Lim Lean Teng)。所有这些家族互相联系,或竞争关系,或合作关系。他们的身份都可以在中国、吉打和槟城等三个主要的世界里被确定。实际上,笔者也访问了他们在中国福建和广东的家乡村落,寻访了他们家族宗祠与坟塚,查访了他们的族谱与其他记录。同样地,在吉打和槟城华人商业社区之间,在海峡华人与新客华人之间,在第一代与第二代之间,这些家族的分布面都很有涉及。这种包含与覆盖让我们能够呈现一个长期的进程与视角,从而,一方面在社区商业与领导层层面,另一方面在更广阔的东南亚殖民政治与经济发展层面,揭示承继与变迁的关系。正是这些高度流动的华人商业家族,扮演了地区经济整合发展的重要作用,代表了围绕其周围的一个更广阔的商业社区,重塑了地方与地区权力政治。同样地,也是这些家族,不仅提供了经验调查深度(empirical depth)的可行性,而且提供了更好理解多种族政治与经济竞争的可能性。作为切入点,作为组织单位,或作为透视镜的家族,其方法论的功用在于探讨动态的华人经济活动和情景化社区、社会、国家和地区的功能关系。因而,商业家族不仅成为研究东南亚地方与地区史的缩影,而且成为研究一方是如何影响另一方发展的参数。 3田野调查与档案研究 也许笔者在荷兰之外的5国间、长达两年的田野调查与档案研究经历,有助于进一步说明必要性和重要性之类的问题。1994年4、5月间,笔者第一次到英国调查时,笔者的任务是摸清和评估笔者研究课题相关的第一手档案资料与背景文献,包括官方档案的性质、内容和各通信文件往来的流程,手稿与报纸收藏,以及其他文献。如有可能,收集一些经验的、能够成为将来潜在深层个案研究的材料,为以后研究打下初步的基础。实际上,到英国之前,笔者已为之准备了10个月的时间:包括收集国际主流东南亚研究期刊最近20年的书评;跟踪最近20年北美大学亚洲方向(主要为东南亚和华侨华人)的博士论文与摘要;阅读东南亚(特别是马来西亚)政治、经济和社会经典著作,并且每读一本,导师要求必须写书评和与导师讨论等等;当然,也包括对研究地区的历史文献背景资料搜集。在英国,笔者工作的重点在英国国家档案馆、大英博物馆(主要为报纸图书馆)、伦敦大学亚非学院图书馆。当然,也访问牛津大学罗德斯图书馆和剑桥大学英联邦收藏部的资料。离开伦敦回荷兰阿姆斯特丹前,笔者既满意,又担心。满意的是,以后两月的时间,笔者相信能够完成一份很有份量的研究课题申请报告。事实也证明如此。在当年荷兰国家科学基金会的东南亚课题资助中,我们的申请获一等好评。但是,这仅仅是一个研究课题的真正开始,而不是结束。担心的是,前面的路太难;但笔者已别无选择。 这种担心在1995年,笔者第二次到英国研究的整整3个月里得到了印证。但因为有思想准备,这次调查依然围绕两大方面同时并行:大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结构与脉络,和核心层次的、多种族、跨国界华人家族地区商业网络的形成与权力关系。实际上,目标很明确:即在已有的基础上,第二次英国研究任务,是穷尽那里的相关资料,为后来的中国南部和新加坡、马来西亚的田野调查的拓展打下初步的基础和奠定方向。就这一点,英国的研究应该是很成功的。回阿姆斯特丹两月初步整理资料后,带着希望,1995年底笔者到中国南部的福建、广东的侨乡开始了几个月的调查,同时焦急地等待马来西亚首相署研究许可的批准。在侨乡,幸幸苦苦好不也容易找到了笔者研究的家族的村庄,族谱、碑铭与其他实地记录。但欢喜转瞬即逝:这些资料多是孤零零、一鳞半爪、支离破碎的;如何情景化地(contextualize)结合地区与地方大的经济政治社会结构与背景起来考察,依然遥远和艰巨。希望只好寄托在下一站东南亚田野研究上,因为在福建调查时,笔者相继收到从荷兰和新加坡转来的传真,笔者的马来西亚研究许可和新加坡东南亚研究院研究签证都办妥了。 1996年3月初,笔者第一次前往新加坡调查。原来的计划是一次性地呆至少3月以上。除文献与其他档案外,在新加坡,笔者的主要目标是一套保存完整的华文报纸《槟城新报》(1896-1941),希望能找到许多槟城——吉打华人社区的资料。但一连三个星期的马不停蹄的试点研究(pilot research)后,笔者失望了,也着急了:它并没有如人们宣称、像笔者期望的那样有很多实质性的资料。在征得荷兰导师同意后,笔者紧急改变计划,缩短新加坡的行程,立刻动身前往马来西亚。这次,宝全压在马来西亚田野研究上了。在1996-1997年整一年里,笔者在马来西亚田野档案研究,主要集中三的地方:吉隆坡,槟城和吉打。在吉隆坡,研究的重点是:马来西亚国家档案馆最高专员署(HCO files, 1896-1941)与吉打州政府档案(SUK/K files, 1921-35),马大图书馆的报纸与殖民部档案微缩胶卷,以及融入当地学者网络。在槟城,笔者的重点是:访谈华人家族后裔、探访寺庙、会馆与墓碑;马来西亚理工大学图书馆报纸与档案收藏;以及拜访当地学者和地方业余历史学家。在吉打,笔者的目标是:吉打苏丹通信(1882-1924)和吉打州政府档案(1936-1940);访谈笔者研究的华人和马来人的后裔及族人;以及熟悉地方社会历史地理情况。笔者一年的田野与档案研究,主要是在这三地之间交叉穿插、往复来往、相互印证中进行的。辛苦和坚持,最终证明是有收获的。到1997年3月底,笔者再回新加坡东南亚研究院时,笔者已很坦然和自信了,方向与目标更明确、范围收缩得更小了。笔者重回到新加坡所藏的《槟城新报》(1896-1941)和其他英文报刊,以及殖民部的档案,进行资料补充与重新查找。第二次新加坡2个月的研究便很有方向和针对性了。 1997年7月,经一个多月的休假后,笔者用14个月时间整理分析资料,写出第一稿。98年9月,笔者得以机会应邀在耶鲁大学斯考特教授(James C. Scott)的研究所从事2个月的研究。回来后,联系理论文献与结构背景,半年的时间着手修改论文。这同样是值得的,因为它使得笔者毕业后,第三次到新加坡从事两年的博士后研究和到日本京都大学从事半年的客座研究的机会,得以观察东南亚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感受不同学术气氛的机会。 从一开始,笔者就没有想要为华侨华人研究确立一个标准,而只是想呈献一个实例,一份注释,藉此希望能对华侨华人学科建设课题与讨论有所裨益。 --- 原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季刊), 2003年第3期, 19-29页。 -------------------------------------------------------------------------------- [1] J.C. van Leur, Indonesian Trade and Society: Essays in Asian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English edition, The Hague and Bandung, 1955. [2] John R.W. Smail, “On the Possibility of an Autonomous History of Modern Southeast Asia”, Journal of Southeast Asian History, 2, 1961, No.2, pp.72-102; see also Laurie Sears ed. Autonomous Histories, Particular Truths: Essays in Honour of John R.W. Smail,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Center for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Monograph No.11, 1993. [3] Harry Benda, “The Structure of Southeast Asian History: Some Preliminary Observations”, Journal of Southeast Asian History, 3, 1962, No.1, pp.106-138; see also Harry Benda, Continuity and Change in Southeast Asia: Collected Journal Articles of Harry Benda,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Monograph Series No.18, 1972. 有关其他重要讨论,请见:John D. Legge, “Southeast Asian History and Social Sciences”, in C.D. Cowan & O.W. Wolters, eds. Southeast Asian History and Historiography: Essays Presented to D.G.E. Hall, Ithaca and London: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pp.388-404; Ruth McVey, “Introduction: Local Voices, Central Power”, in Ruth McVey ed. Southeast Asian Transitions: Approaches through Social History,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8, pp.1-31. [4] O.W. Wolters, The Fall of Srivijaya in Malay History, London: Lund Humphries, 1970, p.ix. [5] O.W. Wolters, History, Culture,and Region in Southeast Asian Perspective, Singapore: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1982; see also his recent article, “Southeast Asia as a Southeast Asian Field of Study”, Indonesia, 1994, No.58(October), pp.1-17. [6] Heather Sutherland, “Writing Indonesian History in the Netherlands: Rethinking the Past”, Bijdragen tot de taal-, land-en volkenkunde van Nederlandsch-Indie, 150-IV (1994), pp.785-804; “Writing History of Southeast Sumatra: A Review Article”, Indonesia, 1994, No.58(October), pp.103-108; “Believing is Seeing: Perspective on Political Power and Economic Activity in the Malay World 1700-1940”, Journal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March 1995, 26, 1, pp.133-146. [7] Ruth McVey, “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Journal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26, 1 (March 1995), p.8. [8] L. Blussè, Strange Company: Chinese Settlers, Mestizo Women and the Dutch in VOC Batavia, Dordrecht: Foris Publications, 1986. [9] C. Dobbin, Asian Entrepreneurial Minorities: Conjoint Communities in the Making of the World-Economy, 1570-1940, London: Curzon Press, 1996. [10] H. Sutherland, “Believing is Seeing: Perspective on Political Power and Economic Activity in the Malay World 1700-1940”, Journal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March 1995, 26, 1, pp.133-146; Twang Peck Yang, The Chinese Business Elite in Indonesia and the Transition to Independence 1940-1950, Kuala Lumpu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11] A. Reid, ed. Sojourners and Settlers: Histories of Southeast Asia and the Chinese, New South Wales: Allen & Unwin, 1996, p.ix. [12][荷] 包乐史 著,庄国土、吴龙、张晓宁 译 《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34-35页。 [13] M. Freedman, The Study of Chinese Society: Essays by Maurice Freedman, selected and introduced by G. Williams Skinner,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pp.383-384. [14] H. Sutherland, “From the Particular to the General: Local Communities and Collective History”, Newsletter of Chinese Heritage Centre, Singapore, No.1, March 2003. [15] Wu Xiao An, Chinese Family Business Networks in the Making of a Malay State: Kedah and the Region c.1882-1941,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Amsterdam, 1999. [16] Wu Xiao An, Chinese Business in the Making of a Malay State, 1882-1941: Kedah and Penang,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Curzon, 2003. [17]有关文献述评,请参阅,Wu Xiao An, Chinese Business in the Making of a Malay State, 1882-1941: Kedah and Penang,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Curzon, 2003, pp.7-10. [18]请参阅,D. Balmore, S.F. Voss, and M. Wortman, Notable Family Networks in Latin America,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4. [19] J. Cushman, Family and State: The Formation of a Sino-Thai Tin-mining Dynasty, 1797-1932, Singapor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20] A. W. McCoy, ed. Anarchy of Families: State and Family in the Philippines, 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Center for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in cooperation with Ateneo de Manila University Press, 1993. [21] Yoshihara Kunio ed. Oei Tiong Ham Concern: The First Business Empire of Southeast Asia, Kyoto University, the Center for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1989. [22] C. Salmon, “The Han Family of East Java: Entrepreneurship and Politics (18th-19th Centuries)”, Archipel, 41, 1991, pp. 53-87. [23] O. Lang, Chinese Family and Societ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46, p.13.
  8. 罗伯特•布伦纳:生产过剩而非金融崩溃才是危机的核心
    经济 2009/04/24 | 阅读: 2513
    危机分析人士将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灾难作为自己的起点,这可以理解。但问题在于他们没能将话题引向深入。从财政部长鲍尔森到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往下,他们都认为可以将这场危机简单地当做金融业的问题来解释。同时,他们声称深层次的实体经济还是强固的,所谓的经济基础还是完好的。这种观点最能误导人。导致眼下危机的根源在于1973年,尤其是2000年以来,发达经济体经济活力的下降。
  9. 潘毅、卢晖临:暴力的根源——揭开建筑业拖欠工资的面纱
    社会 建筑 2009/11/30 | 阅读: 2508
    很多情况下,包工头自己也是一个工资和利润被拖欠的对象。在现代包工体制下,管理责任下放到包工头一级的做法将建筑工人推入了一种被遮蔽的劳资关系中。一方面,传统的社会关系,为劳资关系盖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工人的反抗;另一方面,遮蔽了的劳资关系像一剂慢性毒药,在资本贪婪的追求剩余价值的过程中,不断腐蚀并破坏传统的社会信任体系。
  10. 姑丽娜尔.吾甫力:鲁迅与20世纪维吾尔族知识分子的文化认同
    文学 2015/10/17 | 阅读: 2502
    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鲁迅及其作品在维吾尔族中传播近百年,其影响广泛而深远。由此可见,中国各少数民族中知识分子这一特殊群体对鲁迅的接受和认同过程,少数民族知识分子以"鲁迅精神"作为人格标识的心理轨迹,少数民族自觉完成对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的基本心理特征。这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对于"在中华民族整体格局中重新认识鲁迅",对于使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学研究自觉融入中华民族文学整体框架,都具有积极探索和原创意义。
  11. 陈光兴:《重新思考中國革命:溝口雄三的思想方法》序
    书评 思想 2010/10/25 | 阅读: 2500
    「思想、历史与文化」讲座设立的直接目的是在亚洲区域中建立起一个认可的机制, 让亚洲重要的思想资源能够被看到、被重视、更为广泛的被分享。这个想法其实暗示了一条不同的学术路线,根本的动力在於超克当前知识状况的限制。战后台湾的 学术发展根本上是以北美洲为参照点,扩大的说,亚洲地区各地的知识生产是以欧美历史经验所派生出来的理论与论述为参照,乃至於评价的依据。在过去至少是一 个世纪里,这个学术走向已经显现出它极大的限制与问题,其解释力的不足,使得我们无法准确的掌握历史的现实。
  12. 梁治平: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
    法律 2009/09/09 | 阅读: 2500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宣科案的判决粗疏、乏味,毫无新意。面对那些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法律难题,法官们既没有表现出洞察细微的敏锐,也没有丝毫的创造性。更糟糕的是,即使在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框架内衡量,他们的判断也显得武断、缺乏说服力。尽管如此,本文的讨论还是要围绕着宣科案的判决进行。这是因为,宣科案的判决提供了某一类名誉权诉讼的样本,透过这个样本,我们可以步步深入,去讨论名誉权诉讼所涉及的深层法律问题。
  13. 丁玉华:上海摄影的都市语境1920-1937
    影视 2009/07/11 | 阅读: 2498
    附:郎静山年谱。

    出版于民国十九年的《现代艺术论文集》中收入了丰子恺先生《美术的照相》一文,副标题是《给自己会照相的朋友们》,文章的开头是这样写的:“现在照相真是流行极了,我的朋友中有许多自备照相器,自己会拍照;马路上卖照相器的店到处皆有,而且一二十块就可以买一具。”
  14. 藤井省三:太宰治的《惜别》与竹内好的《鲁迅》
    文学 2010/01/28 | 阅读: 2492
    译 序:日本人鲁迅观的历史与现在  在2002 年的日本学术界,藤井省三的论文《太宰治的〈惜别〉与竹内好的〈鲁迅〉》无疑是极具冲击力的一篇。此文不仅论及鲁迅,而且论及日中战争时期日本作家对鲁迅的理解,进而论及日本学术界对相关问题的认识。藤井省三曾经指出,鲁迅在日本不是被作为外国作家、而是被作为“国民作家”来对待的。确实如此。从20 世纪20 年代开始,日本人的“鲁迅观”构成了日本人“中国观”的一部分,同时构成了日本现代思想史的一部分。在日本人有关鲁迅的表述中,竹内好的《鲁迅》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太宰治(1909 —1948) 在战争后期接受日本内阁情报局和日本文学报国会的请求创作的长篇小说《惜别》则更具特异性。太宰治本名津岛修治,出生于日本东北青森县北津轻郡金木町的地主家庭。1948 年6 月给妻子儿女留下遗书,与一位名叫山崎富荣的女性在东京郊外投河自杀。代表作有《御伽草子》、《津轻》、《斜阳》、《人间失格》等。藤井的论述不仅对太宰的《惜别》做出了新解释,而且尖锐地指出了“竹内鲁迅”的局限性。这有助于日本学术界克服“竹内恐惧症”,更有助于中国学者全面地认识竹内好的学术思想——有关竹内好的介绍在大陆毕竟刚刚开始。藤井省三生于1952 年,现为东京大学文学部教授。已出版《鲁迅——〈故乡〉的风景》、《鲁迅与夏目漱石》、《爱罗先珂的城市故事》等学术专著十余部,曾参与《鲁迅全集》的日译工作,并将莫言、李昂、郑义等作家的作品翻译介绍给日本社会。藤井文中提及的川村凑的文章发表于1991 年,是有关《惜别》的重要论文之一,一并翻译于此(编者按:川村凑《惜别》一文将在下期刊登) 。此文有助于中国读者理解战争时期日本的文化政策和日本作家的心理状态。文中提及的“津轻”、方言等均与太宰治的出生地有关。“支那”一词为历史概念,从忠实于原文的角度照原样翻译。该词本是唐朝僧人翻译佛经时的译语,为china 的汉字写法。从清末民初至二战结束,中国人常常是以“支那人”自许的。秋瑾自称“支那第一女”,柳亚子在赞美诗中将孙中山和毛泽东并称为“支那两列宁”。“支那”作为中性词在近代变为蔑称,问题出在中国自身的落伍,而不是出在“支那”这个词本身。川村凑1951 年生于北海道,现任法政大学教授,亦为日本学界中坚学者。已经出版《亚细亚这面镜子》、《异样的领域》、《异乡的昭和文学》等有影响的专著近十部。——2003 年8 月6 日译者记于北京寒蝉书房一 留日清国学生鲁迅太宰治(1909 - 1948) 的《惜别》是以留学日本时期的鲁迅(本名周树人,1881 - 1936)为模特儿、创作于日中战争时期的小说。出生于东北偏僻之地的某小城、后来在东北某地乡村开医院的老医生用回忆的形式叙述已经过去四十年的旧事——在仙台医学专门学校时与鲁迅的相处、与藤野先生的交流。这样创作出的传记小说,在充分尊重事实关系的基础上,发挥太宰治式的丰富想象力,描绘出了纯朴的中国留学生形象,并成为一种优秀的“初期鲁迅论”。但是《,惜别》获得的好评并不多。《惜别》在日本战败第二个月的1945 年9月由朝日新闻社出版,但从太宰写给朋友、作家、也是《鲁迅传》(1941) 的作者小田岳夫等人的书信中(1944 年2 月28 日、8 月29 日) ,可以看到在此两年前他已经开始进行周到的创作准备的情形。太宰治在阅读了小田的《鲁迅传》和七卷本《大鲁迅全集》(改造社1936 至1937 年出版) 之后,并且在当年12 月“为了调查仙台医专的历史,为了了解仙台市的历史”滞留仙台。就像尾崎秀树指出的,这部作品是遵循大东亚会议(1943 年11 月) 提出的“大东亚各国互相尊重对方的自由独立??确立大东亚之和睦”这一共同宣言、接受内阁情报局和日本文学报国会的请求与资助金而创作的。对于日本来说,发动太平洋战争的目的是针对美英的经济封锁、确保资源与市场的所谓“自存自卫”,1941 年12 月对美开战之后,日本作为取代英、美、荷兰的新的侵略者出现在东亚。不过,1943 年4 月,由驻中国大使升任外务大臣的重光葵在预测到日本的战败终将到来的基础上,试图把给亚洲各国以独立和亚洲的解放这种理念作为战争的目的从正面确立。日本以1943 年1 月将外国租界返还南京政权、废除治外法权为开端,逐一给亚洲各国以独立,即为这种大东亚外交之实践,而召开于东京的大东亚会议,则是其全面实践。围绕这种状况下太宰治对战争的配合,浦田义和从“大东亚各国独立和睦”宣言的主题化这一“公”的侧面与文学固有的“私”的侧面的冲突这一图式来解读,而川村凑指出∶毋宁说太宰治并不拥有回答这一公的课题的东西,仅仅提示了私人性的“道德感、清洁感”,批判“太宰治对鲁迅的文学与鲁迅本人几乎都是误读”。果真是如此吗?二 竹内好《鲁迅》的“冲击”这一简单的构图与此同时,川村凑还说∶“竹内好的《鲁迅》对太宰治产生冲击是当然的”。竹内好(1910 - 1977) 几乎是与太宰同龄的中国文学研究者,在东京帝国大学学习现代中国文学,1934 年3 月毕业前后与武田泰淳等人一起发起中国文学研究会,战争进行中的1943 年11 月完成了评论著作《鲁迅》。他在该书脱稿的第二个月即应召入伍,被送往中国前线,《鲁迅》经其盟友武田泰淳校对于1944 年12月出版。根据竹内的嘱托,该书也送给了太宰治。而且,太宰在《惜别》“后记”中也就竹内的《鲁迅》作了如下表述∶  小田先生已经创作了《鲁迅传》这一春花一样甘美的名著,尽管如此,我还是开始了这部小说的创作。恰在那之前,完全出乎我预料地,竹内好先生把他刚刚出版的、像秋霜一样冷峻的名著《鲁迅》惠寄给了我。我与竹内先生连一次面都没有见过。但是,拜读竹内先生偶尔在杂志上发表的有关支那文学的论文,做些“这很好”之类的评价,不知天高地厚,暗暗视他为很有希望的人。〔略〕那本书的跋记载着这位支那文学的俊才似乎是从前就爱读我那不高明的小说这一让我感到意外的事实,我感到慌恐和脸红。而且,感奋于这奇缘,像少年一样鼓足勇气,开始了这项工作。太宰在这里将小田的《鲁迅传》评为“春花一样甘美”而将竹内的《鲁迅》看作“秋霜一样冷峻”,可能是出于以下原因。即,前者始终是一部纯粹的令人感动的伟人传,与此相对,竹内的《鲁迅》在不作任何评论和解说的情况下单刀直入,用严厉的措辞下了“鲁迅的小说索然无味”“、《肥皂》乃拙劣之作《,药》乃失败之作”、“我认为《伤逝》是坏作品”之类的判断,作为以政治和文学为中心的鲁迅论,发表的是无价值的议论。笔者之所以做出“无价值”的评价,是因为,对于战争环境中的竹内好来说,作为其《鲁迅》主题的“政治与文学”虽然具有极其深刻的意义,但在鲁迅生活的1910年代至1930 年代的中国,政治和文学的状况与竹内面对的战争时期日本的状况具有相当大的差异。可是,似乎是抓住太宰的这一句“秋霜一样冷峻”,不知从何时开始太宰治从竹内好的《鲁迅》“受到强烈冲击”的神话形成了。例如,奥野健男在文库本《惜别》的解说(1973)中作了如下记述∶  知道了不同于自己、即自己无法拉近的鲁迅形象,明白了以小田岳夫的《鲁迅传》为基础形成的小说世界的失败。可是,战争结束前将任何事物都用以小说创作的观念是“农民式的执拗”。于是也把竹内好的鲁迅拉向自己身边,借鲁迅创作了内容并非鲁迅而是太宰治本人之自我表白的故事。但是,太宰治根本不曾说过自己从竹内好的《鲁迅》“明白了无法拉近的鲁迅形象??感到了小说世界的失败”,反而写道∶“感奋于这奇缘,像少年一样鼓足勇气,开始了这项工作”。毋宁说,阅读了竹内好《鲁迅》那种饱含沉思、文体生硬、随感式的鲁迅论,太宰治重新确认了“无论怎样说,这个世界上如果没有文艺这种东西,就会像注油少的车轮那样,无论开始时怎样流畅快速地运转,也许马上就会损毁”这种意识。难道不是这样吗? 需要说明的是,这几句引文是《惜别》中叙述者“我”针对鲁迅的文艺论所发的感想。竹内《鲁迅》的冲击→以小田《鲁迅》为基础的构想的失败→不是对留学生鲁迅的描写而是太宰治本人的自我表白——在这种简单的《惜别》批判的构图形成的过程中,战后1946 年6 月从中国战线复员归来的竹内本人对《惜别》进行的从前那种独断的批评发挥着很大影响。竹内在《〈藤野先生〉》(1947) 、《花鸟风月》(1956) 等短论中对《惜别》所作的批评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对幻灯事件的理解不足,二是让鲁迅礼赞儒教。当时仙台医专在讲课时使用幻灯,课堂上有剩余时间等情况下,会放映日俄战争的时事幻灯片给学生看。某日,鲁迅在教室里从幻灯片上看到了给俄军当侦探的中国人在中国观众的眼前被日军士兵砍头的场面。无论是被处死的人还是观看的人,鲁迅的同胞们虽有健壮的体格但表情木然。这就是所谓“幻灯事件”。根据叙述此事的鲁迅作品《呐喊?自序》,他在幻灯事件之后从仙台医专退学回到东京,是因为认识到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如何健壮充其量也只能做示众的材料和看客,首先应当改造他们的精神,为此目的理应选择文学艺术。竹内批评太宰“对鲁迅所受的屈辱共鸣不足”,但是,竹内“对屈辱的共鸣”难道不是过于强烈了吗? 展示令人绝望的中国民众形象的“故事”的起点被以仙台为舞台叙述出来,这一点意味深长,但是,不要忘记《,呐喊?自序》的写作是在仙台时代已经过去了漫长的十七年之后。所谓幻灯事件是经历了如此漫长的岁月在鲁迅心中形成的“故事”。应当认为,那与其说是叙述回忆中的那时候(1905 年) 的自己,不如说是叙述正在回忆的时候(1922 年末) 的自己。关于鲁迅从仙台医专退学开展文学活动的原因,太宰不是求之于幻灯事件,而是求之于“他从前就喜好文艺,??日本当时的青年人中间涌动的文艺热”。结合北冈正子、中岛长文等人1970 年代之后的研究成果——“初期鲁迅”的论文大都是从同时代日本的文艺理论家或者欧美文艺书籍的日译本引用——来看,我认为与竹内的观点相比太宰的观点更接近鲁迅的心境。太宰让鲁迅把仙台描绘为“不足东京十分之一的窄小城市,无意义地模仿着都市模样的小镇”,与此相对,让鲁迅对东京做了这样的叙述∶“电车轨道一天天向四方延伸开去,是的,那就是东京的symbol 吧。”确实,当时仙台人口数量为十万,是日本第十一位的中等规模的城市,就人口规模而言与鲁迅的故乡绍兴城相差无几。相反,来仙台之前住过两年的东京已经成长为亚细亚最大的媒体城市,在报纸发行量、有轨电车线路的总距离等公共设施的基本建设方面,上海、北京达到东京20 世纪初叶的水平是二三十年之后的事。鲁迅在仅仅一年半的仙台读书期间,每逢冬、春、夏季的长假都要在当时长达12 小时的火车摇晃中返回东京,难道不是因为他无法忘却在媒体城市获得的快感与亢奋吗?而且,他最终中断了医学课程,也是因为无法抗拒作为都市东京最新潮流之文学的吸引力吧。实际上,二十年后鲁迅又一次在停留计划进行到一半的时候离开了临时工作的地方小城。他1926 年9 月被聘为厦门大学教授从北京到厦门,仅仅四个半月之后就辞职前往当时国民革命的中心城市广州。厦门岛是鸦片战争后根据南京条约对外开放的五个港口之一,尽管在西南的小岛鼓浪屿上由美、英、日、德、法、荷兰、西班牙设置的共同租界中居住着两千名外国人,但到鹰厦铁路与海堤(宽19 米、长2200 米) 的建设将该岛与大陆相连为止,可以说是孤岛,人口在1927 年也仅有11 万7 千人。在与东京或北京的都市文化亲密接触过的鲁迅眼中,既无铁路也无路面电车、与绍兴或仙台等同样规模的地方小城厦门不会有多大的魅力吧。那种“城市少年”鲁迅被竹内完全忽略,而太宰进行了确切的描写。竹内太宰批判的第二点,即所谓让鲁迅礼赞儒教,亦非正确的批评。确实《,惜别》中有鲁迅说“是满不在乎地声言为天皇陛下尽力吧。简直就像已经成为本能了啊。日本人思想的全部都被统一到‘忠’这个观念中了吧”的场面。在战争时期严酷的审查制度下这种表现的必要性可以想象,不过,在东京目睹了欢送新兵入伍的旗帜上写着“祈战死”的梁启超(1873 - 1929) 赞美明治日本的尚武精神,说起来也只是鲁迅留日数年前的事。(《祈战死》发表于1899 年12 月23 日《清议报》) 梁启超本是力图改造清朝社会构造而受挫的戊戌变法(1898) 的领导人之一,他编辑的革新派机关报《时务报》是鲁迅留学之前爱读的。鲁迅本人去仙台医专前一年在东京创作的以古希腊第二次波斯战争的小说《斯巴达之魂》,也赞赏尚武精神。而且,太宰尽管让鲁迅赞美儒教“礼”的思想,也以鲁迅本人的文章为基础,对“儒者先生们露骨的伪善姿态”进行了恰到好处的批判。这里应当顺便一提的是,根据泉彪之助等人八十年代的研究,藤野先生本人也是热诚的儒者,曾经让幼小的儿子背诵《孝经》。战后的竹内好从事鲁迅以及中国近现代中国文学的介绍,相继出版了《世界文学手册?鲁迅》(1948) 、《鲁迅杂记》(1949) 等鲁迅论著和《鲁迅评论集》(岩波新书1953) 、《鲁迅作品集》(筑摩书房1953) 等翻译,其鲁迅阐释受到肯定甚至被称作“竹内鲁迅”。后来竹内又出版《现代中国论》、《国民文学论》,作为以中国为鉴批判近代日本的评论家而活跃。我认为,随着作为鲁迅介绍者、中国研究家和中国评论家的竹内名声日高“,公然无视鲁迅的文章、仅凭作者之主观而捏造的鲁迅形象”这一《惜别》批判对于有关该作品的评价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是,毋宁说,竹内的这种言论即使在某种程度上适合他本人的著作《鲁迅》,对于太宰治的《惜别》来说也是不恰当的批评。太宰不曾“无视鲁迅的文章”或者“主观地捏造鲁迅形象”,他是在认真通读了七卷本的《大鲁迅全集》之后根据鲁迅的文章创作《惜别》。毋宁说,太宰读鲁迅读过了头,以至于住到“松岛海滨的旅馆”中的鲁迅以好友“我”为对象从容谈论“自己的身世啦、希望啦、清国的现状等等”(在筑摩书房版太宰治全集中长达20 页以上) 等等描写几乎成为鲁迅自传小说集的《朝花夕拾》(1928) 摘要。三 竹内好对“革命文学迟到论”的误读更为意味深长的一点是《惜别》插入了一个从仙台医专退学、为了推动文艺运动决定回国的鲁迅写一节文章给“我”的场面。引用于此∶  文章为美术之一,质当亦然,与个人暨邦国之存,无所系属,实利离尽,究理弗存。故其为效,益智不如史乘,诫人不如格言,致富不如工商,弋功名不如卒业之券。特世有文章,而人乃以几于具足。〔中略〕严冬永留,春气不至,生其躯壳,死其精魂,其人虽生,而人生之道失。文章不用之用,其在斯乎?这是鲁迅1907 年写于东京、第二年发表于在东京刊行的中国留学生杂志上的论文《摩罗诗力说》中的一节。鲁迅以日本、欧美的文艺评论等等为蓝本,介绍从拜伦到俄罗斯、东欧的诗人们的欧洲浪漫派系谱,正因为诗人之声是能够唤起人心之物,所以他们成为革命的先觉者。现代西欧文明的核心即19 世纪的拜伦等浪漫诗人的心声,现在正在从野蛮向文明进展着的俄罗斯和东欧也是由诗人之声唤起了作为文明之基础的精神。相反,印度、埃及等古文明国之所以灭亡,是因为这些诗人声音的消失。为了拯救中国、使中国获得新的文明,应当学习的恰恰是浪漫派诗人的精神。——鲁迅这样论述。“摩罗”一词是梵文Mara 的音译,意指妨碍修道的恶魔,汉字通常写作“魔罗”。鲁迅在论述恶魔派诗人的时候将他们称作“摩罗派诗人”,在以其诗拥有的“力”为论述对象的意义上,取了“摩罗诗力说”这个题目。这篇《摩罗诗力说》无论是《大鲁迅全集》还是岩波书店文库本的《鲁迅选集》抑或是一卷本《鲁迅全集》(井上红梅译,1932 年出版)均未收录。如同竹内晚年记述的,太宰治的这种“初期鲁迅”的文学论是引用自竹内《鲁迅》的“政治与文学”一章(《手记二则》,1975) 。竹内的《鲁迅》在引用了上面这一节之后这样写道∶  仅就“文章不用之用”一语而言似乎是老庄式的,但与接下来的期待“精神界之战士”于自己的国家一项并起来阅读,可以认定他并非安于老庄,而是处于从老庄走向孔墨的途中,即位于我所说的政治与文学决战的地方。这是毫无疑问的。接下来,竹内跳到1927 年的中国国民革命时期鲁迅在广州的革命军士官学校(即黄埔军官学校——译者注) 举行的讲演《革命时代的文学》,展开了如下的唯心论∶  什么是文学家的态度? 不外乎取代面对政治的自我否定而否定政治本身。从前之所以否定自己,是因为将对方绝对化。在对方相对堕落的现在,必须用自我否定代替自我肯定。无力的文学因为无力所以必须进行政治批判。不过,现在长堀 造等人的研究已经说明,鲁迅所谓的“文学无力说”,是指为了革命“革命人”是必要的,无须急于追求“革命文学”,革命成功之后社会产生了余裕,就会产生革命文学。这种“革命文学迟到论”是接受俄国革命家托洛斯基的文艺理论著作《文学与革命》的影响形成的。与此同时,太宰在这段来自《摩罗诗力说》的引用之后,让《惜别》的叙述者“我”发表如下感想∶  我觉得,该短文的主旨,指出了与他从前说的那种“为帮助同胞的政治运动”的文艺多少有些差异的方向,不过,“不用之用”一词让人感到丰富的含蓄。终归还是“用”。只是不具有像实际的政治运动那样的对民众的强大指导性,而是渐渐地浸润人心,发挥使其充实之用的东西。我想是这种意思吧。可以说《,惜别》的这段话,比起竹内那种极大地误读了中国国民革命时期的政治与文学关联的所谓“无力的文学因为无力所以必须进行政治批判”的议论,在更深刻的意义上与写作《摩罗诗力说》时、即留学日本时鲁迅的文艺观产生了共鸣。这样的太宰治决非从竹内的《鲁迅》“受到强烈冲击”,与对待小田的《鲁迅》一样,在把竹内《鲁迅》也当作材料充分利用的基础上,创造出了具有太宰特色的鲁迅形象。四五音不全的鲁迅,骄矜的鲁迅在《惜别》中,太宰反复叙述在中国留日学生中有鼓吹“在那种速成教育中学习肥皂制造法”、赚大钱的人。这与鲁迅1908 年和《摩罗诗力说》一样发表在《河南》杂志上的《破恶声论》一文中对学习“肥皂制造法”而且是马马虎虎的制造法之辈的非难相通。《惜别》中还有这样一个场景——叙述者“我”在仙台名胜松岛偶然听到鲁迅唱小学校的歌曲《云之歌》,便怀有这样的感想∶“说是跑调儿吧,或者说是什么吧,实在是糟糕”。鲁迅从少年时代开始就对美术怀有浓厚的兴趣,在东京留学时代曾经想把英国画家G. F.华兹的《希望》用做他筹划的文艺刊物《新生》的封面,也曾在辛亥革命后新生的中华民国教育部担任美术教育方面的工作,亲手设计了北京大学的校徽,热心搜集了历代画册、碑文拓片等等,这都是基于他热爱美术的精神。在1927 年之后的上海时代,他翻译了日本的西洋美术史家板垣鹰穗的《近代美术史潮论》,同时从《比亚兹莱画选》、《珂勒惠支版画集》中翻印了日本少女杂志插图画家 谷虹儿的精装本诗画集。而且,喜爱好莱坞电影,为看泰山电影画了许多钱,还翻译了日本普罗电影运动理论家岩崎昶的论文《作为宣传、煽动手段的电影》。奇怪的是,这样对视觉艺术表现出多方面浓厚兴趣的鲁迅几乎没有对音乐表示出兴趣。可以说太宰治的“鲁迅五音不全说”体现出一种敏锐的观察力。这位在松岛展示五音不全的鲁迅与同班同学“我”在旅馆住了一宿,“周先生〔鲁迅本名周树人〕一换上旅馆的棉和服,于是就像商家的少爷一样俊雅”——小说中还有这样的描写。现在,鲁迅在东京的寄宿旅馆里穿着裙装和服、端坐在榻榻米上的照片从北京鲁迅博物馆编辑的图说《鲁迅》(1976) 以及多种照片集、各种《鲁迅全集》中很容易看到,但创作《惜别》时的太宰可能不会有接触留学生鲁迅照片的机会。“像商家的少爷一样俊雅”的棉和服形象的鲁迅,也是得力于太宰卓越想象力的逼真描写。太宰治在《奔跑的美罗丝》(1940) 的开头处写着“美罗丝不懂政治”,创作了围绕友情的童话。四年之后阅读竹内《鲁迅》的时候,恐怕已经从竹内好围绕政治与文学的唯心论退却了。太宰治在创作《惜别》之前向文学报国会提出的《〈惜别〉之意图》中说∶“由于作者对鲁迅晚年的文学论没有兴趣,所以晚年鲁迅的事一概不涉及,打算描写仅仅作为一位清国留学生的‘周先生’。”不清楚太宰治是否已经感觉到鲁迅晚年的“革命文学迟到论”受到了托洛斯基文艺论著的影响,不过,具有参加不合法左翼运动体验的太宰,可能是预测到了当局的检查所以才回避了作为革命文学家的鲁迅。那种警戒感也许是对竹内《鲁迅》的平庸之论的“免疫”在发挥作用。概括起来说《,惜别》并非那种受到竹内《鲁迅》的冲击构思失败、而以太宰本人的自我表白告终的失败之作。也许应当将它看作针对竹内《鲁迅》的唯心性而奋起、“像少年一样鼓足勇气”、“不卑视中国人,也绝不进行浅薄的煽动”、“用所谓洁白的、独立亲睦的态度对年轻的周树人进行正确的、善意的描写”的明快的青春故事。与竹内制造的、随后长期支配着日本读者阶层的“苦恼着的鲁迅”形象相比,太宰几乎是在同一时期描绘出了虽然五音不全却“骄矜”、亲切微笑着、个性鲜明的鲁迅形象这一点,在考察日本鲁迅接受史之际具有重要意义。五太宰治所拒绝的鲁迅“赎罪思想”鲁迅有一篇题为《父亲的病》(1926) 的随笔风格的小说。该作品的前半部分对治不好父亲的病的故乡绍兴的传统中医(相当于日本的“汉方医”) 执著地进行了反复的讽刺和嘲笑,在后半部分对父亲临终情形的描写中,告白说自己不忍看到父亲的痛苦脑海里曾经闪过希望死亡早一点到来的念头。接着叙述者“我”觉得“犯了罪”,转念一想又觉得那恰恰是因为自己爱父亲。本家的衍太太为了不让父亲断气催促“我”快点叫“父亲”,在她的催促下我着魔一样“父亲”、“父亲”不停地叫,父亲费力地喘息着低声说∶“什么呢? ??不要嚷。??不??”闭上了眼睛。而“我”依然不停地叫着“父亲! 父亲!”作品以“现在还听到”自己叫声、每当那时就觉得叫“父亲”是自己对父亲最大的错处结束。实际上,这些中医们的处方是依据《本草纲目》(16 世纪末明代李时珍的集大成药物学著作) 实施了有正当出处的治疗方法,鲁迅完全了解在传统医学的框架中他们是诚实的名医,尽管如此依然制造了他们用“欺诈”使父亲至于死亡这一虚构。《父亲的病》的叙述者“我”意识到了暗暗希望父亲平静离开人世却在父亲临终之际喊叫“父亲”的自己的罪。如果认为导致父亲死亡的是中医的话,那么“我”所谓的赎罪因这种对传统医学的彻底决绝的否定成为可能。在鲁迅这里,这种赎罪思想成为对中国进行革命的原动力。——这是笔者的解释。在《惜别》中,让鲁迅说“用大叫声留住濒死病人的灵魂,是可耻的、悲惨的思想??叫了父亲的名字,那卑贱的自己的叫声??那时的悲惨的声音”的太宰治拒绝从鲁迅的小说《父亲的病》中读出原罪感,这恐怕是基于太宰本人与其父亲的冲突。[参考资料]泉彪之助:《藤野严九郎的兰学系谱与原貌》、《藤野严九郎的学历与其时代背景》。分别发表于《日本医史学杂志》第29 卷第4 号、第30 卷第4 号。1983 - 1984。浦田义和:《太宰治∶制度-自由-悲剧》,东京:法政大学出版局,1986。尾崎秀树:《旧殖民地文学之研究》,东京:劲草书房,1971。川村凑:《〈惜别〉论——“大东亚之和睦”的幻影》,《国文学-解释与教材之研究》平成,(1991) 年4月号。北冈正子:《〈摩罗诗力说〉材源考》,《野草》第9 - 56 号,1972 - 1995,中文译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竹内好全集》,筑摩书房,1982。《太宰治全集》,筑摩书房,1989 - 1992。中岛长文:《猫头鹰的声音——鲁迅的近代》,平凡社,2001。长堀 造:1、《鲁迅革命文学论中的托洛斯基文艺理论》,载《日本中国学会报》第40 集,1988。2、《围绕〈答托洛斯基派的信〉的诸问题》,《日本中国学会五十年纪念论文集》所收,汲古书院,1998。3、《围绕〈答托洛斯基派的信〉的诸问题(续) 》,《芦田孝昭教授退休纪念论文集?二三十年代的中国与东西方文艺》所收,东方书店,1998。藤井省三:《鲁迅事典》,三省堂,2002。
  15. 汪晖:中国道路的独特性与普遍性
    社会 2011/04/14 | 阅读: 2488
    刊发在《上海国资》的这个版本系摘要刊发,全版刊于《社会观察》2011年第4-5期,连接见正文内
  16. 余英时:中国近代个人观的改变
    思想 2009/06/30 | 阅读: 2479
    最初我想提出的问题主要是关于自我(self)的问题,也就是在中国近代思想的变化中,中国人对自我的态度、看法是否有所改变的问题。现在正式写出来的题目是“个人观”,所以我在下面也将略作调整,以免文不对题。好在“自我”与“个人”关系很密切,内容调整并不太困难。
  17. 叶小文:中国宗教的百年回顾与前瞻
    宗教 2010/05/09 | 阅读: 2466
    全文补足。叶小文,中国宗教局局长。附:2006年4月叶小文采访《佛教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独特作用》
  18. 陈青:从法律角度看汪晖事件
    法律 2010/09/18 | 阅读: 2461
    第一节 是学术批评,还是诬陷?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郑也夫先生在题为 《为涉嫌剽窃担保比抄袭更严重的学术丑闻》的文章中说:"为涉嫌剽窃担保,这在西方学术界是闻所未闻的事情。通常读过其书也不敢担保,因为证实与证伪高度不对称,前者难度太大。没看过其书,就来担保,则是悖逆常识。 ...... 汪晖事件沸沸扬扬,但始终聚焦在是否剽窃上面,聚焦在剽窃上面的言论有可能成为攻击吗?大家见过攻击一个人靠诬陷其剽窃进行和展开吗?这是容易澄清很难混淆的领域......" (下划线为作者所加)   郑教授在这篇文章中提出了一个观点:没有人靠诬陷汪晖先生剽窃来对他进行攻击,因为是否剽窃是一个容易澄清、很难混淆的领域。   笔者作为法律界专业人士,阅读和研究了从今年3月至4月南京大学中文系王彬彬先生在《文艺研究》和《南方周末》上分别发表的三篇指责汪晖先生的学术著作存在"抄袭和剽窃"问题的文章。另外,笔者注意到"挺汪派"和"倒汪派"展开了激烈论战。 由于王彬彬先生的系列文章在影响较大的媒体《南方周末》刊出,编者又特意加了编者按语和醒目的小标题,公众得到的印象是汪晖先生一定是抄袭了。但显然,汪晖先生所在的清华大学似乎并不认为是如此,所以到目前为止,清华大学并没有做出任何反应。尽管如此,媒体制造的印象还是汪晖先生抄袭了他人的作品。 然而,笔者查阅了八十年代到现在的相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核对了汪晖先生本人的《反抗绝望》最初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一稿及其他版本,本人有如下发现,王彬彬先生的逻辑似乎是:"汪晖先生的引文与被引用的原文相同",所以汪晖先生就是抄袭。对于汪晖先生已经提供了含有"被引用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的注释,王先生的逻辑是:由于汪晖先生写有"参见"二字,因此就等于没有提供注释,而没有提供注释,就等于是抄袭。 笔者认为王彬彬先生的这个逻辑没有法律依据。 l  其中第一到第五个例子以及第九个例子(共六个),均属于汪晖先生提供了注释,而王彬彬先生忽略或省略了注释的存在,或者将所谓的"参见式注释"不视为是注释而认定为"掩耳盗铃式剽窃"。也就是说,并不是汪晖先生没有提供注释,而是王彬彬先生忽略了该注释或者不认可该注释。 l  王先生提出所谓的"参见式注释"不等于是注释的说法,笔者认为王先生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因为,当学术著作中在评论和分析某些观点时,如果引用了他人的文字,提供了法定的注释(即提供了被引用者的姓名、被引用的作品名称和出处),是无论如何也构不成剽窃的。王先生称注释含有"参见"、"参阅"等字样就等于没有提供注释的说法,的确有诬陷的嫌疑。 一、   事件的性质是什么? 笔者理解王彬彬先生对汪晖先生的《反抗绝望》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涉及的是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问题,而不仅仅是学术道德的问题。 一、  汪晖先生的《反抗绝望》一书于1991年8月出版,如果要判断其是否存在抄袭或剽窃,究竟应当根据今天的标准,还是根据九十年代初的标准? 1990年9月7日颁布、199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5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也就是说,根据法律没有溯及既往力的原则(后来颁布的法律规定对该法颁布之前的行为没有约束力的原则),笔者认为,如果要判断汪晖先生的1991年8月出版的学术著作是否存在抄袭或剽窃,应当根据当年的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来判断。   经查,建国后最早的有关对著作权或版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是1984年6月15日文化部发布的该条例、1985年1月1日生效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八十年代末著作权保护的根本性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94条的规定(1987年1月1日实施),该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此外,《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作为红头文件,虽然当年并没有向社会公开,作为政府文件,仍然是处理文艺作品(电影戏剧小说等)的版权纠纷的重要依据。   二、   八十年代是否是"学术没有规范"的"自由时代",是否允许将他人的文字当作自己的文字发表?当时的法律法规是否禁止抄袭和剽窃? 经查,建国后最早的有关对著作权或版权进行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是1984年6月15日文化部发布的、1985年1月1日生效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其中第十九条的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下列行为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 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不论是全部发表还是部分发表,也不论是原样发表还是删节、修改后发表;......"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也就是说,虽然当时没有使用抄袭或剽窃这样的术语,但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从1984年开始就属于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法律禁止抄袭或剽窃,这一法律原则已经在1984年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中得到确立,并且在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中第94条得到了确认。 三、  在学术著作中引用他人作品中的文字就一定是剽窃吗?当时的法律法规对于引文是否制定有任何标准?     关于在学术著作中引用他人的文字,笔者发现文化部1984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五条有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了个人学习或科学研究,摘录、复制或翻译,供我们使用; (二)为了评论或说明某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也就是说,为了学习或研究或评论的目的,一个人完全可以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需要获得版权所有人的同意或支付报酬,只要引用者说明被引用作者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 因此,王彬彬先生将汪晖先生书中的文字与有关的其他学者的作品的文字进行对照,说两者的文字是相同的或相似的, 就得出剽窃的结论,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根据1985年实施的这部条例,如果是为了学术研究,或为了评论或说明某个问题,法律允许一个人在自己的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因此,仅仅说汪晖先生的引文与他人的原文相同,根本不可以得出剽窃的结论。 据该条例的规定,要判断一个人是否抄袭,一定要看他或她是否提供了法律规定的注释。   四、  法定的注释应当如何写?     根据文化部1984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了个人学习或科学研究,摘录、复制或翻译,供我们使用; (二)为了评论或说明某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   因此,符合法定要求的注释必须有三个方面的要素: 第一:被引用的作者的姓名; 第二:被引用的作品的名称;第三:引文的具体出处(页码)。只要满足这三项要求,就属于合法引用,不会产生所谓的剽窃问题。 五、  根据九十年代初的法律法规,引用他人的文字,是否还有其他的法定要求? 笔者注意到,作为对文化部1984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补充,1985年1月1日文化部又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十五条第一款有如下规定: "'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我们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1985年1月1日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适当引用除了需要"说明作者姓名、作品的名称和出处"外,还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即"非诗词类作品"的适当引用,应当不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1万字。(该《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在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后多年,即到2003年才被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0年颁布的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法》第一次使用了抄袭和剽窃这两个法律术语(后来法律修订时保留了剽窃这个术语,并认定抄袭的含义与剽窃相同),将抄袭和剽窃明确列为法律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 同时,该法继续保留了"适当引用"原则。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也就是说,根据1990年的《著作权法》,为了学习和研究的目的,个人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注:删去了对出处的要求),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或利益。 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补充,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注,下划线为笔者所加) 也就是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认为是对1985年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提出的具体的量化标准的一个修改,确立了"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的原则(即所谓"非实质性原则"),即无论字数的多少,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者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笔者理解,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自然科学可以对其发明创造进行试验,通过试验的检验证明其独创性;而人文社会科学是在人类千年文化积累的基础上,一方面要研究和传承前人的思想,另一方面又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发扬和发展,因此,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对前人已有的学术成果进行介绍、评论和引用,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因此,为了对前人的观点进行介绍或评论而需要引用前人的作品中的文字时,应该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释,这样来表明对前人著作权的尊重。  总之,通过笔者对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期的法律法规的研究,有如下发现: (i)        从八十年代中开始,我国法律法规就确定了"剽窃违法"的著作权法原则; (ii)       从八十年代中开始,我国法律法规就确立了为了学术研究等法定目的,可以"适当引用他人作品"的例外原则; (iii)      从八十年代中开始,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在符合法定目的的情况下引用他人作品,需要"说明被引用的作者的姓名、其作品的名称和出处"; (iv)      从八十年代中开始,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在符合法定目的的情况下引用他人作品的数量不能超过法定的数量,但九十年代初开始,这一量化标准被"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的原则(即所谓"非实质性原则")所取代。 而笔者发现上述这些法律原则,到今天为止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 六、  有没有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文的"学术规范"? 笔者注意到许多人提到学术规范,但似乎没有人拿出任何一本成文的"学术规范"。 笔者还注意到,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于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的确讨论通过有《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该规范是笔者找到的正规的、成文的学术规范。 其中的第三条规定: "三、学术引文规范    (七)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     (八)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也就是说,根据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直接引文和转引都是允许的。另外,该学术规范要求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所提供的注释,应当要"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七、  引文与原文相同就等于抄袭吗? 根据对上述法律法规的理解,要判断一个作者的作品是否存在剽窃,仅仅说:"看啊,某教授的引文与被引用的作者的原文相同,所以他抄袭了",这显然是对著作权法的无知。 引文当然应当与被引的原文相同或相似(如果是间接引文),否则怎么叫做引文呢? 如果一个作者为了学术研究和评论的目的,在其著作中引用了他人著作中的文字,已经写明了"被引用者姓名、被引用者作品名称和出处",而且引用没有超出合理的度,即引用部分不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就不可能产生所谓剽窃问题。   八、  王彬彬指出的汪晖先生的《反抗绝望》中的引文与原文相同或相似吗? 笔者对王彬彬先生的文章中提出的《反抗绝望》中存在"抄袭与剽袭"的十个例子逐一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汪晖在王彬彬列举的这十个例子中的引文的确与原文相同或相似(包括间接引文)。 由于汪晖先生是在进行学术研究和评论,他引用他人的文字并对其进行评论(我注意到他主要是在分析和评论鲁迅的作品,其中有50% 的注释中提到鲁迅的作品)无可厚非。 引文与原文一致,是应当的,两者一致并不当然等于剽窃。 九、  汪晖先生在《反抗绝望》中引用他人的文字进行研究和评论,他提出注释了吗? 本文在此侧重讨论王彬彬先生所指的"参见式注释"以及王彬彬先生忽略或者省略汪晖先生原文的注释或者正文说明的例子。 例一、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第8页 关于王彬彬提出的第一个例子,笔者查看了汪晖先生的原文,即《反抗绝望》第58到第59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的这段共六行文字,笔者发现汪晖先生已经在该页的第一和第二个注释中,清楚说明了他所引用的"作者姓名、被引用的作品的名称和出处"。 汪晖先生原文如下(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9页): "其次,五四反传统主义以'西学'(西方资本主义文化)反'中学'(中国封建传统文化),在思维内容上直接承续了谭嗣同对封建纲常的沉痛攻击,严复关于中西文化尖锐对比的精辟分析,以及梁启超所大力提倡的'新民'学说①,但形成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整体性理解的更为重要的原因,还是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历史过程对于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的启示。②   ①  参见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第8页。   ② 陈独秀说:'自西洋文明输入吾国,最初促吾人之觉悟者为学术,相形见绌,举国所知矣;其次为政治,年来政象所证明,已有不克守缺抱残之势,继今以往,国人所怀疑莫决者,当为伦理问题。此而不能觉悟,则前之所谓觉悟者非彻底之觉悟,盖犹在惝恍迷离之境。'(《吾人最后之觉悟》,《青年杂志》第1卷第6号,1916年)" 如上所示,汪晖先生已经在引用了李泽厚先生的文字部分标注了清楚的注释,而且他的引用完全符合著作权的要求,即: 第一,    是为了学术研究的目的而引用了他人的一小段文字; 第二,    汪晖先生按照1985年《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1991年《著作权法》的规定 ,清楚地注明了"作者姓名、被引用的作品的名称和出处"。 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汪晖先生提供了他的引文的清楚的注释,王彬彬先生才可能翻到李泽厚先生的"《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第8页",找到基本相同的文字。 所以,引文与原文相同并不是问题。由于汪晖先生已经根据法定的要求,提供了符合法定要求的注释,因此王彬彬先生指责说汪晖先生在《反抗绝望》第58页到59页的这段文字中"剽窃"了李泽厚先生的著作,王彬彬先生对汪晖先生的这一指控就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经调查认为,在提供了符合法定要求的注释的前面加有"参见"二字,并不等于没有提供注释。法定的注释需要写明"被引用者姓名、被引用者作品名称和出处",因此,如果注释中还写有"见"、"参阅"、"参见"等字样,并不影响注释的合法性,换句话说,是否写"见"、"参阅"、"参见",不是判断是否是构成抄袭或剽窃的法定标准。 例二、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74页 笔者查看了汪晖先生的原文,发现跟王彬彬先生拿出的第一个实例一样,汪晖先生在其著作的第60页,已共有四个注释,其中,王彬彬先生之所以可以将李泽厚先生的《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的第74页拿来跟汪的第60页的文字进行对照,就是因为汪晖先生已经在该页的第1个注释中清楚地写明了"被引用的作者姓名、被引用的作品的名称和出处"。 汪晖先生的原文如下: 《反抗绝望》,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59-60页: "如果说龚自珍、魏源、冯桂芬还多少停留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圈子内打转,王韬、马建忠、薛福成、郑观应、陈炽实行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政治学术还带着极端狭隘的地主资产阶级自由派的阶级特征,①那么,康、梁、谭、严等后期改良派开始了一整套的资产阶级性质的社会政治理论和哲学观点作为变法思想的巩固和理论基础,显示了对'传统'的更为彻底的批判和西方社会文化的更为彻底的肯定。...... ①以上参见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57页、74页。上述资产阶级改良派为了维护地主商人的权利而害怕和反对任何较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如宋育仁《采风录》:'举国听于议院,势太偏重愈趋愈远,遂有废国法均贫富之党起于后。'郑观应《盛世危言》:'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民共主者,权得其平。'"     对比汪晖先生原文与王彬彬先生引用的文字,可以发现,王彬彬先生并未引用前半句话,而仅仅引用了逗号之后的半句话,而正是在前半句话中包含了一个重要的注释,该注释清楚的标明引用自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57页、第74页。     经查看李泽厚先生原文,笔者发现,逗号之前的半句话引自第57页,而逗号后面的半句话正是引自注释中所标明的第74页。可见,汪晖先生已经清楚地注明了引文的出处。 因此,王彬彬先生这个例子的指控也不能成立,汪晖先生已经提供了符合法律要求的注释。并且,王彬彬先生在引用汪晖先生的文字时并没有遵循客观、公允、完整的原则,没有引用带有注释的前半句话。 例四、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46页 经查看原文,笔者发现汪晖先生在此清楚明确地标注了"被引用的作者姓名、被引用的作品的名称和出处",因此也不存在剽袭问题。 原文如下(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鲁迅的著作是将一种文化中所包含的技术结构、价值和精神状态完全或部分地引入另一种文化的文献记载。这种文化引入包括第四部分内容:变更需要、变更榜样、变更思想、变更理由。① ①列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46页。" 查看原文,笔者发现汪晖先生已经清楚明确地注明了被引用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是王彬彬先生忽略了或隐瞒了注释的存在的这一事实。 总之,笔者发现是王彬彬先生在引用汪晖先生的原文时,没有客观公允准确地引用汪晖先生的注释;而汪晖先生的注释已经清楚地注明了"作者、作品名称和出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例五、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4页 王彬彬先生在这个例子中说到:"再举一个'老老实实式'的例子。汪晖《反抗绝望》第69页(三联版第134页): ......但是,对于中国近现代知识分子来说,历史与价值的这种内在统一性被无情地撕裂:由于看到其他国度的价值,在理智上疏远了本国的文化传统;由于受历史制约,在感情上仍然与本国传统相联系。 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4页:  ......梁启超在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作为这样一个人登上文坛:由于看到其他国度的价值,在理智上疏远了本国的文化传统;由于受历史制约,在感情上仍然与本国传统相联系。 两段话中,冒号以后的话,一字不差。这种老老实实的剽袭,是最不让人反感的。......" 当笔者核对原文(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第69页)时,发现王彬彬先生在这里: (1)使用了省略号,将汪晖先生的这段话开始的第一句:"按照勒文森的观点"省去了,也就是说,汪晖先生第69页的这一段,是在讨论勒文森的观点,因此,他引用了勒文森的文字,并专门告诉读者:"按照勒文森的观点",但这一句话王彬彬先生没有同时引用; (2)不仅如此,王彬彬先生还将汪晖先生著作中前一句标有的注释也给省略了,即:汪晖先生在注释中告诉读者见"列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3-4页"。但王彬彬先生在其批评汪晖先生的文章中完全不提汪晖先生的注释的存在。  笔者认为,引号标有注释的话属于作者直接引用勒文森的话,而引号之后的话间接引用于勒文森,并且在这之前有一句总括的说明"按照勒文森的观点",该处并不构成抄袭或剽窃,因为作者已经在正文和注释中说明了被引用作者名称、作品名称甚至出处。众所周知,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在论述中发挥不同的作用,要求凡是引用就必须与原文一模一样并且用引号圈定,不仅不方便阅读,而且会大大限制作品的创造性。 例九、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第175、176页 笔者在此再次不能理解王彬彬先生的指控,因为在汪晖先生的著作的第64页,他已经标明了出处,即"张汝伦的《意义的探究》,第175-176页"。 汪晖先生的原文如下(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这正如伽达默尔指出的,历史性是人类存在的基本事实,无论是理解者还是文本,都内在地嵌于历史性中,真正的理解不是克服历史的局限,而是去正确地评价和适应这一历史性。我们总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在世,有特殊的家庭和社会的视界,有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先于我们存在的语言,这一切构成了我们无法摆脱的传统,我们必然要在传统中理解,理解的也是我们传统的一部分。理解的历史性具体体现为传统对理解的决定作用。① ①参见张汝伦:《意义的探究》,第175-176页。" 也就是说,调查发现,汪晖先生已经提供了注释,因此不存在王彬彬先生指控的问题。 笔者认为王彬彬先生提出标有"参见"二字的注释不等于是注释的说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调查认为,汪晖先生这里的引注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不可能产生所谓的"剽窃"问题。 十、  笔者的部分调查结论 总之,经过笔者仔细的调查核实,通过对王彬彬先生提出的《反抗绝望》中存在的十处"抄袭与剽窃"问题中的六处进行了逐一核查和分析,具体结论可以归结如下: 关于《反抗绝望》一书,王彬彬先生列出的十个例子,笔者的调查结论是: l  王彬彬先生在这五个例子中,第一是说"汪先生的引文与被引用的原文相同",所以等于是抄袭,这种说法是对著作权法的无知。第二是说汪晖先生已经提供了含有"被引用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的注释,但由于写有参见字样,就等于没有提供注释,王彬彬先生的这种说法没有法律根据。 l  笔者的调查发现,王彬彬列出的第一、二、四、五、九个例子(共五个)中,均有汪晖先生提供的注释以及正文的说明,而王彬彬先生忽略或者省略了该注释或者说明,或者对于注释带有"参见"而不认可。 l  王先生提出所谓的"参见式注释"不等于是注释的说法,笔者认为王先生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因为注释中是否含有"参见"、"参阅"等字样,不是判断是否提供了法定的注释的标准。    综上,笔者认为王彬彬先生列举的关于《反抗绝望》一书的10个例子中,至少有5处没有真实、完整、准确的引用汪晖先生的原文,或故意将汪晖先生的注释省略不提、或故意将其在正文中对汪晖先生引述他人观点时提到他人的姓名的介绍性文字省略、或将注释以带有"参见"为由一笔带过,由此给读者造成了汪晖先生的著作中存在严重剽窃问题的印象,王彬彬先生的做法,存在涉嫌侵犯汪晖先生名誉权的法律问题。至于王彬彬先生提供的10个例子中的其余4个例子,以及《中国现代思想兴起》和其他书中被网友提出的其他例子,也同样存在严重的举报不实或夸大其词的问题,请看陆续发表的系列文章之其余部分。本文在开头就引用了郑也夫先生的话:"没看过其书,就来担保,则是悖逆常识。"笔者认为确实如此,只要读者查阅了汪晖原文和王彬彬的指责原文,就可以清楚地发现笔者以上所述事实,不知郑教授作为学风严谨的学者是否查阅了汪晖及王彬彬原文,如果查阅了原文又为何未能"澄清"真伪呢?   第二节  "偷意"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剽窃?   笔者在文章之一中说明了王彬彬先生是如何忽略或隐瞒汪晖先生的著作中对被引用作者的姓名的说明或汪晖先生提供的含有被引用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注释,从而达到了夸张地指称汪晖先生"抄袭或剽窃"的目的,这种指称对于一个在国内外学术界卓有建树的著名学者而言,由于与事实完全不符,已经构成对汪晖先生的构陷。 本节文章将讨论王彬彬先生发明的"偷意"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一、什么是"偷意"? 王彬彬先生在《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中指责汪晖先生的《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存在"抄袭和剽窃"的问题时提出了"偷意"这样一种"剽窃"方式。 什么是"偷意"?王彬彬先生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但是他指出:"最让人反感的,搅拌、组合、拼凑等手段一齐用,只偷其意,而在字句上不留痕迹。这种方式的剽袭在《反抗绝望》中是更严重地存在着的。" 王彬彬先生于是举了三个"偷意"的例子(下文将逐一分析),在第一个例子中他总结说:"这里,汪晖的话与勒文森的话,并没有多少字句上的相同,但'偷意'则是确定无疑的";在其第二个例子中,王彬彬先生再次将汪晖先生和勒文森先生的两段文字摆出之后,没有作出任何分析和说明,直接得出了一个结论:"这两段话,意思完全相同";第三个例子他则重复说道:"《反抗绝望》对林毓生的剽袭,是以搅拌、组装、拼凑等多种方式进行的。具体字句上的剽袭痕迹不是很明显,但'偷意'的迹象则是十分显眼的。" 从王彬彬先生的文章中可知,他定义的所谓 "偷意"就是:两段"并没有多少字句上的相同"的文字,只要"意思"相同或相似,就构成了"偷意",就是 "剽窃"。 二、法律分析  "偷意"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或剽窃",即文字不同而"意思"相同或相似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或剽窃?从法律角度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其第二、三条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对于作品的法律定义,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 也就是说,著作权保护的是特定形式的作品,即某种思想或意思转换为"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表达(如文字)。 如上所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思想或者意思的表达,而非思想或意思本身。 此说法有如下法律依据: 中国1994年加入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至表达方式,而不延伸至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中国于1996年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二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我国2001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采纳了国际条约中的此项原则,在第六条规定: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法律保护的是思想或者意思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意思本身。同样的思想、意思、观点或结论,只要表达的文字不同,都是法律所允许的,即"英雄所见略同"是完全合法的。 上述 "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得到了中国法院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采纳。列举三个案子: (1)黄井文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该案原告黄井文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冯延飞、吉林人民出版社发表、出版及销售的《美丽的田野》一书抄袭了原告所著的《荒原人》一书的主题思想,人物性格命运,人物关系,故事框架,故事情节和文字,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北京市一中院在该案(2006)一中民初字第1448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分析部分首先指明原则:著作权所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作品的思想内容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被控侵权作品而言,只有在该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且这种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达到一定程度,并可能影响权利人的人身权和财产利益实现的情况下,才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侵犯。 在原告诉称抄袭的具体内容中有几首打油诗,原告认为两部作品中的打油诗内容不同但中心思想相同,存在抄袭。法院认为:"如第2处的打油诗,原告认可其内容不同但中心思想相同。由于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仅保护表达形式,在此即为语言本身,因此原告指控的这一相同点并不存在。" 该案经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均支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2)李建平诉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建平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万卷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被告出版及销售的《为什么富有的人越富有,贫穷的人越贫穷》一书中有大量核心文字抄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穷人缺什么》、《你为什么是穷人》、《他为什么是富人》和《在商言商》四书中的内容。 法院在(2009)西民初字第3356号民事判决书中全面分析了原告的主张,其中第三点涉及原告主张抄袭的部分为原告作品的核心观点,从图书结构上剽窃了原告的构思。对此,法院的分析如下: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于思想观念的原创性表述,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原告作品中的观点、构思应属思想观念,对于同样的思想、观点,他人可以利用或进行原创性的再表述,因此不应认定为抄袭。" (3)刘宗意与卢海鸣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中,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主张被告在其《六朝都城》一书中关于"龙盘虎踞"、"金陵王气"、"石头城"、"北郊坛"的相关论述抄袭了原告在《玄武湖命名新说》、《"龙盘虎踞"的来源和龙虎文化现象》、《"金陵王气"之谜》、《"金陵王气"解》、《石头城新考》、《南京六朝"北郊坛"寻踪》、《六朝地坛寻踪》等文章中关于的相关论述,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而没有支持。 原告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苏民三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中有如下分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应是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而非作者的思想本身。具体而言,文字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应是文字的具体表述。反之,作者的思想、观点、作品的结构、论证过程、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等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本案中,上诉人刘宗意始终强调其作品需要保护的是作品的框架编排、古籍史料的具体选择使用、独特的论证思路及判断、文章的分析鉴别过程以及考证目的,而对文章具体的文字表述,则没有提出具体对比的内容。因此,上诉人刘宗意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三个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学术作品抄袭的认定一般都限于狭义的表达形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形,而不延及思想和观点本身。这是由于学术研究活动本身就具有延续性和承继性,后来学者对之前学者就同一领域、同一主题的研究活动产生相同或者近似的观点和主张属于正常情形,即便在同时期学者之间发生上述情形也不足为怪。 而在小说、剧本等文艺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中,著作权的权利边界则可能延及作品的故事梗概、主要情节和人物的设定等方面。这是因为小说、剧本等文艺作品,其创造性较高,发生重复的可能性较低。 总之,法律只保护思想或者意思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意思本身,只有思想或者意思的表达形式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才有可能构成剽窃(还要进一步考虑有无主观故意以及相同或者相似部分是否构成作品主要或实质部分)。 三、王彬彬先生关于汪晖先生《反抗绝望》中存在"偷意"而构成抄袭和剽窃的指责是否成立? 在原则明确之后,再回过头来看王彬彬先生的指责,就清晰简单了。如上所述,从王彬彬先生文中可知,所谓 "偷意"就是:两段"并没有多少字句上的相同"的文字,只要"意思"相同或相似,就构成了"偷意",就是 "剽窃"。上文已经反复提到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确立的原则--法律只保护思想或者意思的表达,而非思想或者意思本身,王彬彬先生也承认"并没有多少字句上的相同",说明该两段文字在表达上并不相同,既然表达上不相同,所谓"意"的相同也不构成抄袭或剽窃,更何况"意"相不相同并非仅凭王彬彬先生一家之言。 笔者将逐一分析这三个关于"偷意"的例子: (1)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10、54页 两段文字的原文如下: 汪晖先生《反抗绝望》,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0年版,第70页: "追求民族的独立与平等的意识深藏于鲁迅日本时期的文化理论中。" 同上第74页: "由于这样一种内在的文化/心理需要,鲁迅在接受西方价值和批判中国传统的过程中形成了两种分析方式:其一,他将欧洲的生机与欧洲的危机进行比较,从而不是简单地把欧洲的生机与中国的危机加以比较。他把欧洲历史视为一个接一个的'偏至'的社会形态,把他所推崇的'新思神宗'视为对欧洲的'偏至'的一种校正和改革,于是,当'改革'不再仅仅被解释为适合于中国时,中国就不再是一种唯一需要变革的落后文明,而是人类各种文明中的一个平等的文明,因而也就能坦然地承受吸纳变革的思想。同时,既然欧洲文明并不等于先进的文明,先进的价值是对现存欧洲文明的反叛,那么,中国也就能够在与欧洲平等的前提下接受这些来自西方的价值。这也就是以文化发展形式的类似(变革作为文化发展的普遍形式而既适合于中国也适合于西方)来缓解由历史与价值的冲突造成的心理紧张。'" 勒文森先生《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页: "如果说追求中国与西方平等的观念深藏于梁启超的思想中,那么它也会深藏于每一个近代中国人的--从最保守的到最激进的--文化理论中。" 第54-55页: "梁启超的推论中包含着内在的逻辑矛盾,这种逻辑矛盾来自他尊重传统又欲变更传统的含糊的思维方式。梁启超时刻关心的是匡正中国文化信誉扫地的名声。因此,从西方引进的文化必须被转变为民族传统文化的天然要素。根据进化的'三世'说原则,梁将这些要素视为未来的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梁启超看来,这种新文化是可依赖的、孔夫子所期望的文化。我们称这种改造西方文化的过程为使中西方'文化发展形式类似'的过程。实际上是使已经按照孔夫子指引的路线发展过来的中国历史向西方业已达到的历史水平看齐。 但有的时候,梁启超又用中西方'文化价值类似'的观点为中国的文化辩护,这种辩护与前面的辩护差别很大。他认为,没有绝对相同的历史过程,而只有本质上相同的思想;并且中国人希望引进的新事物并不真正新,因为他们已经在中国的历史上存在过。他在自己学术生涯的黄金时代,谈到要恢复中国的传统。我们已经在本章最初部分的引证中接触到这个观念(见《西学书目表序例》);读者会回忆起他关于中国古代反对世袭观念的记载和关于传统的思想方式有效力--但这种有效力后来被学生糟粕窒息了--的记载。" 王彬彬先生关于此例总结到:"这里,汪晖的话与勒文森的话,并没有多少字句上的相同,但'偷意'则是确定无疑的。所谓'文化发展形式的类似',是勒文森分析梁启超思想的一个较为重要的概念,也被汪晖原原本本地用于对鲁迅思想的分析。" 通读以上两段文字,相信大部分读者和笔者一样的感受--两者的文字并不相同。王彬彬先生也是一样的感受,他说:"这里,汪晖的话与勒文森的话,并没有多少字句上的相同"。但是王彬彬紧接着下了一个结论:"但'偷意'则是确定无疑的"。意思怎么就相同了?怎么就"偷"了?怎么就"确定无疑"了?王彬彬先生没有给出任何解释和说明。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我们可以随便拿出两段"并没有多少字句上的相同"的文字,不用给出任何解释,直接说"偷意是确定无疑的"就可以说别人构成"抄袭和剽窃"了--无怪乎有人认为这是在兴"文字狱"或"文革做法"。 汪晖先生在相关段落中明确地引用过勒文森的著作,这在正常引述的范围之内;但上述汪晖先生《反抗绝望》第74页的论述,与勒文森先生《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54-55页的论述意思并不一样。勒文森先生此处论述的是梁启超的"尊重传统又欲变更传统"的思维方式带来的"逻辑矛盾",而梁启超关心的是"匡正中国文化信誉扫地的名声"。一方面梁启超将西方引进的文化转化为"未来的"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梁启超又认为西方引进的文化"并不真正新",已经在中国的历史上存在过。勒文森先生此处关注的是梁启超如何比较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如何看待两者之间的位置关系。而汪晖先生此处则指出,鲁迅并不是简单地把"欧洲的生机"与"中国的危机"加以比较,而是将"欧洲的生机"与"欧洲的危机"进行比较,认为欧洲的"新神思宗"是对欧洲以往的"偏至"的一种校正和改革,从而"中国不再是一种唯一需要变革的落后文明"。 王彬彬先生的另一举例,认为汪晖先生《反抗绝望》"追求民族的独立与平等的意识深藏于鲁迅日本时期的文化理论中"一句"偷意"勒文森先生《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如果说追求中国与西方平等的观念深藏于梁启超的思想中,那么它也会深藏于每一个近代中国人的--从最保守的到最激进的--文化理论中"一句。追求民族独立与平等是多数近代中国人的共同文化意识,乃是一个政治文化常识。况且汪晖在紧接其后的分析中明确指出,"然而,鲁迅似乎没有从这两大社会背景(引者注:五四运动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寻找民族'平等'或文化'平等'的依据"(《反抗绝望》,河北教育出版社 2000年10月版76页),只要不刻意断章取义,自然不会认为汪晖所论鲁迅思想与勒文森所论梁启超思想相雷同。 正如上文所述,"偷意"不是一个法律认可的概念。如上文所述,著作权保护的是学术思想的表达形式,学术思想本身、分析问题的方法、观念或结论相同,并不构成"剽窃"。何况此处汪晖先生和勒文森先生论述的对象和意思都并不一样。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学术思想的角度,汪晖先生的文字都没有构成对勒文森的"剽窃"。   (2)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124、145、168页 王彬彬先生在第二个例子关于"偷意"的例子中说: "在《反抗绝望》第二章第二节中,汪晖总结了鲁迅'在接受西方社会的价值观以改造和批判中国文化传统过程中耐人寻味的思维特点'。这种特点有两个。而这两个鲁迅的思维特点,都能在勒文森书中找到,换句话说,都是勒文森归纳的梁启超思维特点。 汪晖总结的鲁迅的第一个思维特点是: 鲁迅把民族、国家与文化区别开来,在承认西方现代文明优越性的前提下接受科学、理性、进化、个人等价值观,从而对中国的文化传统予以掊击扫荡;但在精神归趋上又忠于民族(而不是文化),坚守着民族的平等与独立的原则。(p70-71/p137) 勒文森书第四章详细地论述了梁启超如何把'文化'与'国家'区别开来的。 勒文森说: 那么,中国将怎样面对世界呢?我们已经提出了一个答案--以国家对国家,用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用那些中国的绀绀蜜蜜的东西,因为生存的手段正是基本的民族价值,梁启超打通了从文化主义通向国家主义的道路。(p145) 这意味着要以一个国家,而不是以一种文化来面对西方。梁启超不再在具体的价值中去竭力需求平等......而只是在理论的可能性中坚持平等。(p168)...... 汪晖这样总结鲁迅的第二个思维特点(p72): 第二,在鲁迅的叙事中,中国的悲剧命运不是来自传统文化的断裂,不是来自对经典著作权威的抵制,而正是来自中国的文化传统,因此,变革首先是对自身历史文化的变革。 勒文森《梁启超与中国近代思想》第124页: 他(梁启超)终于走进一个新的境界。中国的灾难并非来自对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的背叛,也并非来自对经典著作权威性的抵制,而正是来自于坚持这种权威。必须从那些'伪经'、从那些'真经'、从那些过去的死亡之手的控制中解放出来。 这两段话,意思完全相同。可以说,汪晖是将勒文森在不同章节、不同语境中对梁启超思想状况的论述拢到一处,贴上了'鲁迅思维特点'的标签。" 如上所述,王彬彬先生在这一处也并没有指责汪晖先生的文字与勒文森先生相同,相反,他是在指责汪晖先生的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勒文森先生相同。 笔者的观点与上例相同。首先意思并不相同。其一,必须指出,王彬彬先生在转述汪晖先生观点的时候偷换了概念。汪晖先生说的是鲁迅"在接受西方社会的价值观以改造和批判中国文化传统过程中耐人寻味的思维特点",而王彬彬先生将这句话的意思扩大为"两个鲁迅的思维特点"。《反抗绝望》"重新诠释'历史∕价值'的两分法"整个一节都没有讨论鲁迅的"两个思维特点"。其实,此节讨论鲁迅不同于梁启超以及其他思想家的特别之处,在于"鲁迅思考问题的方式是否定性的","把民族作为价值理想的对立物而加以否定","通过对历史的否定来重建自己的文明",进而,"较之他人,鲁迅对现代价值体系的追求如此坚韧执着,以至不惜以自我否定(个人的和民族的)来表达献身于价值理想的深刻的距离,与'历史'的不可分解的联系。"(《反抗绝望》,河北教育2000年12月版,77-83页) 其二,汪晖先生指出的鲁迅"在接受西方社会的价值观以改造和批判中国文化传统过程中耐人寻味的思维特点",与王彬彬先生所引述的勒文森先生的相应论述也并不相同。 ●      汪晖先生论鲁迅"在接受西方社会的价值观以改造和批判中国文化传统过程中"的第一个思维特点,不仅指出"坚守着民族的平等与独立的原则",而且指出民族文化演进的内部运动的方面,即"在承认西方现代文明优越性的前提下接受科学、理性、进化、个人等价值观,从而对中国的文化传统予以掊击扫荡"。而勒文森先生论梁启超,重点是中西之争,即中国相对于西方的平等问题。 ●      汪晖先生论鲁迅"在接受西方社会的价值观以改造和批判中国文化传统过程中"的第二个思维特点,鲁迅"对自身历史文化的变革"与勒文森所论梁启超"必须从那些'伪经'、从那些'真经'、从那些过去的死亡之手的控制中解放出来",有着很不一样的内涵。例如,鲁迅"对自身历史文化的变革",包含了把民族作为价值理想的对立物而加以否定,这是勒文森所论梁启超思想没有的内容。 综上所述,该例中,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学术思想的角度,汪晖先生的文字同样都没有构成对勒文森的"剽窃"。   (3)林毓生《中国意识的危机》第49、50页 王彬彬先生主张"《反抗绝望》对林毓生先生的剽袭,是以搅拌、组装、拼凑等多种方式进行的。具体字句上的剽袭痕迹不是很明显,但'偷意'的迹象则是十分显眼的"。 关于所谓的"偷意"问题,笔者已经提出了研究结论,请见上文。 经调查,笔者发现汪晖先生的此段文字,与林毓生先生的文字的确不同: 根据汪晖先生的注释(见《反抗绝望》初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页),笔者找到林毓生先生著作的相关段落,该段共407个字,其原文如下: "辛亥革命以后,借思想文化以解决问题的途径的确演变成了一个整体观的思想模式,从而使它变成了一个全盘性反传统主义的工具,它将中国传统看作是一个其性质是受中国传统思想痼疾感染的有机式整体而加以抨击。这种借思想文化以解决问题的潜在的整体观,是在各种不同因素相互作用的影响下才形成的。这些因素是:五四反传统主义者对中国社会、中国文化和道德所采取的怀疑和否定的态度;对辛亥革命失败的激愤;他们的强烈的民族主义的情操,对社会政治和文化进行根本改造的迫切要求;即对建立一个基于新的自由、民主和科学价值的新中国的渴望;由于袁世凯的无耻篡权和夭折的帝制运动和张勋的复辟(这两者增强了他们要求变革的迫切感)而使他们产生的对整个社会旧邪恶势力的深刻认识;以及他们对中国传统的中心价值体系的极度疏远。总之,普遍王权崩溃后所遗留的社会和文化力量,将五四反传统主义者认为溯源于传统的整体观思想模式发展成一种整体观的分析范畴,反传统主义者正是通过这种分析范畴才形成他们的全盘性反传统主义的。" 此处,汪晖先生《反抗绝望》初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页相关段落有543个字,其文字如下: "《新青年》开始出版正是在袁世凯极力巩固其卖国统治,准备扮演帝制丑剧的时候。辛亥革命在人们心里点燃的短暂的虚妄的希望已经幻灭了,建立了四年的'中华民国'不仅没有真正走上富强之道,连'民国'的招牌都岌岌可危。于是,《新青年》的第一个结论是辛亥革命并没有在中国建立起民主政治,还需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资产阶级民主思想,争取实现名副其实的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性结论直接引导了'五四'知识者对思想文化的重视。袁世凯称帝前便已在提倡祭天祀孔,以便从思想体系上为帝制作张本;《新青年》在袁世凯称帝时发表的文章中也便开始具体地反对儒家的'三纲'和'忠、孝、节'等奴隶道德③。1916年秋,保皇党康有为上书黎元洪、段其瑞,主张定孔教为'国教',列入'宪法',《新青年》便陆续发表了许多文章,从反对康有为扩大到对整个封建伦理道德的批判④。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个复古逆流确与帝制复辟的阴谋有关,而更重要的是当时进步的思想界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即认为要想在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便必须有一个思想革命,或者如当时所说的'国民性'改造,从而断言'伦理之觉悟为最后之觉悟'①--从'中体西用'到'托古改制',从政治革命到文化批判,'传统'的各个层面至此被想象为一种具有必然联系的整体而遭到彻底的否定,其标志便是普遍皇权与社会文化传统的内在关联得到深刻的揭示,而'中庸'的思想模式,'折中'、'公允' 的生活态度被激烈的 、否定性的、整体观的思维模式所代替。② ③陈独秀:《一九一六年》,《青年杂志》第1卷第5号。 ④《新青年》2卷2号《驳康有为致总统总理书》,3号《宪法与孔教》,4号《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袁世凯复活》,5号《再论孔教问题》、4卷3号《驳康有为共和评议》,6号《尊孔与复辟》诸文。 ①陈独秀:《吾人最后之觉悟》,《青年杂志》第1卷第6号。 ②鲁迅对'中庸'的批判可参见邱存平《关于鲁迅对中庸思想的批判》一文。见《鲁迅研究动态》1987年第10期。" 笔者将汪晖先生与林毓生先生的这两段文字的上下文进行了查阅,发现两位学者在此讨论的题目似乎相近。但具体到文字,林毓生先生的这407个字中,与汪晖先生的543个字中,仅仅有若干词语相同,比如,"辛亥革命"、"袁世凯"、"五四"、"思想"、"思想模式"、"帝制"、"复辟"等词语,其他的文字均完全不相同。而王彬彬先生也承认此处不存在文字相同的问题,相反,他提出存在的汪晖先生的所谓"偷意"问题。 汪晖先生的这一段话恰恰是要批评林毓生先生"全盘性反传统主义"的论断,紧接着所引《反抗绝望》该段的下一段开头,汪晖先生即有分析,"因此,从梁启超到孙中山都没有在思想方法上形成'反传统'的整体观,而采取了一种传统的'中庸'的思维方式"。汪晖先生与林毓生先生的差异在此一目了然。 与此条有关的其他相关问题请见文章之三。   五、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王彬彬先生关于汪晖先生《反抗绝望》存在"偷意"的问题从而构成"抄袭和剽窃"的指控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王彬彬先生恣意发明的所谓"偷意"的概念,由于没有法律根据的支持,不应当被允许用来当做公开打击学者学术研究的武器,他发明的这个概念没有任何认定标准:两段文字不同的表述,究竟要含义相似或相近到什么程度就算是"偷"了意了?谁有权做出这样的判断?社会科学的研究,需要讨论、评价前人的观点,难道只要一提到前人的观点,就"偷"意了?"偷意"的概念可以休矣!   第三节 技术性"脱注"是否属于"剽窃"?   笔者已经在系列文章之一和之二中分析了王彬彬先生所列举的10个例子中的8个,包括"参见式注释"和"偷意"的问题,并指出王彬彬先生在指责汪晖先生的时候,多处并没有如实、完整、公允地援引原文,有意无意地省略或者忽略了汪晖先生原文中说明被引用作者名称、作品名称以及出处的注释或正文说明。本文笔者将继续分析王彬彬先生提出的其中两个例子,看看王彬彬先生所述是否有道理。 例三、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38、39、57页 此处王彬彬先生认为,汪晖先生的《反抗绝望》第59页的一段文字抄袭了李泽厚教授《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38、39、57页。 查阅汪晖先生这部著作的初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的第72页,笔者发现,河北教育出版社版的这一自然段与其上一自然段,以及之后的四个自然段,六个自然段在初版中原本是一个很长的自然段,因此,汪晖先生在该自然段的下面的在第60页的注释中说:"以上参见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57页,74页"。 该段的另一个注释是引用马克思的话,因此该页的第二个注释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83页。" 原文如下(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 "......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起,魏源在他的《海国图志》中就提出了'以夷制夷'和'师夷长技以制夷'两大主张,尽管其内容和对西方长技的认识还完全停留在武器和'养兵练兵之法'的狭隘范围内,但'窃其所长,夺其所恃'的'师长'主张却一直是以后许多先进人士为挽救中国、抵抗侵略而寻求真理的思想方向。从洋务派的'船坚炮利'、'中体西用',到冯桂芬等人要求'博采西学',努力学习资本主义工艺科学的'格致至理'和史地语文知识,从龚自珍、魏源、冯桂芬对内政外交军事文化的改革要求,到康有为、梁启超等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托古改制','君主立宪',总之,由认识和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进到认识和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由要求发展民族工商业发展的必然过程正反映着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任务本身,只有当它所能借以得到解决的那些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至少是已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发生的'①。如果说龚自珍、魏源、冯桂芬还多少停留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传统圈子内打转,王韬、马建忠、薛福成、郑观应、陈炽实行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政治学术还带着几段狭隘的地主阶级自由派的阶级特征②,...... ①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 ②以上参见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57页、74页。上述资产阶级改良派为了维护地主商人的权利而害怕和反对任何较彻底的资产阶级民主,如宋育仁《采风录》:'举国听于议院,势太偏重愈趋愈远,遂有废国法均贫富之党起于后'。郑观应《盛世危言》:'君主者,权偏于上,民主者,权偏于下,君主共主者,权得其平'。" 由此可见,如果不是再版时该自然段分成六个自然段,则所有的有关引用李泽厚教授的著作的文字都清楚地标有注释。由于该书后来再版时将同一自然段分成六个自然段,才导致被分出来的其中两个自然段没有了注释,这属于图书再版过程中的技术失误。但由于初版已经有清楚的注释,再版时也保留了原注释,因此不构成剽窃。 笔者认为"尽管其内容和对西方长技的认识还完全停留在武器和'养兵练兵之法'的狭隘范围内,但'窃其所长,夺其所恃'的'师长'主张却一直是以后许多先进人士为挽救中国、抵抗侵略而寻求真理的思想方向",这80个字引自李泽厚教授的《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39页,而汪晖先生的这个注释仅说"以上参见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第57页、74页",这里汪晖先生没有说明其引自李教授该书的第39页,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构成剽窃。正如笔者在系列文章一中所述,根据1991年6月1日生效的《著作权法》,在适当引用时,只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删去关于"出处"的要求。也就是说,《反抗绝望》1991年8月初版之时,著作权法并不要求作者一定要列明出处,因此,汪晖先生在该书初版的这一大长段文字中说明引自李泽厚先生的《中国近代思想史论》而漏掉其中80个字的引文的页码(即见39页),即由于汪晖先生已经提供了引文的原作者姓名和其作品名称,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抄袭"问题,因此王彬彬先生的指责并不成立。 例十、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第175、176页 王彬彬先生说: "汪晖《反抗绝望》第65页(三联第129页):  ......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时,忘了理性必须在具体的时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因而也无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见,自己也要接受权威--理性的权威。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权威时,没有看到理性只有在传统中才能起作用。传统的确是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就先于我们,而且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东西,是我们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条件。因此,不仅我们始终处于传统中,而且传统始终是我们的一部分。是传统把理解者和理解对象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理解者不可能走出传统之外,以一个纯粹主体的身份理解对象。理解并不是主观意识的认识行为,它先于认识行为,它是此在的存在模式。  这一段话,几乎原原本本地抄自张汝伦《意义的探究》中的一大段话。这回采取的是跳跃式,即抄几句,便跳过若干字、若干句、若干行。为了节省篇幅,我在汪晖跳跃得较完整的地方,用省略号表示,并在括弧里说明跳过多少行。《意义的探究》第179-180页: 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时,忘了理性必须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因而也无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见,自己也要接受权威--理性的权威。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权威时,没有看到,理性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理性也必须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归根结底,理性只有在传统中才能起作用......(此处跳过张著引用的伽达默尔一句原话)传统的确是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就先于我们,而且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东西。它是我们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条件。......(此处跳过 16行)因此,不仅我们始终处在传统中,而且传统始终是我们的一部分。是传统把理解者和理解对象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理解者不可能走出传统之外,以一个纯粹主体的身分理解对象--文本。......(此处跳过两行半)所以,理解并不是主观意识的认识行为,它先于认识行为,它是此在的存在模式。 虽然有些跳跃,虽然在个别字句上有些变动,但这样的剽袭,基本上是'奋不顾身'的,表明一旦被发现,便不想抵赖的。固然没有冒号、没有引号,但也没有用一个'参见'来留条退路,来欺侮原作者和读者:在这个意义上,这种方式的剽袭,还不是最让人反感的。" 经查看汪晖先生的原文,笔者发现原书初版中关于启蒙运动的相关论述是整体作为一个自然段,有三个注释反复说明了该段文字引自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只是在再版的分段中把这段文字分为了四段,才造成了目前的"脱注"问题。  由于该书出版于1991年,在该书的初版中作者已经提供了注释,因此,不存在作者主观上要"剽窃"张教授的著作的主观动机,也不存在"剽窃"的事实,因此王彬彬先生的结论并无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任何根据。 并且,笔者发现,王彬彬先生的引文并没有客观公允准确的引用汪晖先生的原文。 汪晖先生的原文(《反抗绝望》,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以及《反抗绝望》,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9页)是: "在伽达默尔看来,在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时,忘了理性必须在具体的时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因而也无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见,自己也要接受权威--理性的权威。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权威时,没有看到理性只有在传统中才能起作用。传统的确是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就先于我们,而且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东西,是我们存在和理解的基本条件。因此,不仅我们始终处于传统中,而且传统始终是我们的一部分。是传统把理解者和理解对象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理解者不可能走出传统之外,以一个纯粹主体的身份理解对象。理解并不是主观意识的认识行为,它先于认识行为,它是此在的存在模式。......"(下划线为笔者所加) 也就是说,汪晖先生此处已经清楚地告诉了读者,他是在引述伽达默尔的观点,而非他自己的观点,并且他已经提供了三个注释说明他是在引述伽达默尔先生的观点,并且提供了出处,因此,王彬彬先生在引用汪晖先生的原文时用省略号省去前面划线的句子,仅引用了后半句话,笔者认为王彬彬先生并未客观公允准确的引用汪晖先生的原文,因此其提出的指控也由于不符合事实而站不住脚。 总之,根据这两个例子可知,汪晖先生在《反抗绝望》的初版中在一个很长的自然段中关于整一段是带有注释和正文的说明的,只是由于再版时分段的问题,将原有的段落拆分为几个段落,因而才看起来存在"脱注"的问题。笔者认为,作者并不存在剽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将别人的文字窃为己有的事实,因此,并不构成剽窃或抄袭。 王彬彬先生在《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中一开头就说了《反抗绝望》一书有四个版本,并列明了"1991年上海人民版",说明王彬彬先生明知初版的情况。即使王彬彬先生坚持称其没有看过初版,那么王彬彬先生明确说明其用来对比的2000年12月河北教育出版社版本的第65页,汪晖先生明确说了"在伽达默尔看来,在启蒙运动在强调理性的绝对地位时,忘了理性必须在具体的时历史条件下实现自己,因而也无法看到自己也有成见,自己也要接受权威--理性的权威。......",王彬彬先生为何仅对"在伽达默尔看来"视而不见呢?此已经构成歪曲事实。 例八、林毓生《中国意识的危机》第49、50页 笔者在系列文章之二中已经讨论过此处,王彬彬先生指称《反抗绝望》第61-62页存在"偷意"林毓生先生《中国意识的危机》第49-50页的问题,笔者已经论证过这个指责并不成立。 但是,如网上有文章指出的,经笔者核查,汪晖先生的本处的543个字中的确有360字的文字来自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研究室编译由三联出版社于1978年出版的《五四时期期刊介绍》中的一篇介绍《新青年》杂志的文章,该文的相关文字如下: "'新青年'的开始出版正是在袁世凯极力巩固其卖国统治,准备扮演帝制丑剧,......辛亥革命在人们心里燃起的短期的虚妄的希望已经幻灭了,建立了四年的'中华民国'不仅没有真正走上富强之道,连'民国'的招牌都有岌岌不可保之势。......他们的第一个结论是辛亥革命并没有在中国建立起民主政治,还需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争取实现名副其实的民主共和国。...... ......袁世凯称帝前便已在祭天祀孔,以便从思想体系上为帝制作张本;'新青年'在袁世凯称帝时发表的文章中也便开始具体地反对儒家的'三纲'和'忠、孝、节'等奴隶道德②。一九一六年秋,保皇党康有为上书黎元洪、段祺瑞,主张定孔教为'国教',列入'宪法';'新青年'便陆续发表了许多文章,从反对康有为扩大到对整个封建伦理道德的批判①。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个复古逆流确与帝制复辟的阴谋有着密切的关系,而更重要的是当时进步的思想界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即认为要想在中国实现民主政治,便必须有一个思想革命,或者如当时所说的'国民性改造'。......"     从上述两处文字的对比可知,汪晖先生在使用《五四时期期刊介绍》一书中的介绍五四时期的《新青年》杂志的相关文字时,并不是全文直接引用,而是根据其要讨论的内容,对相关文字做了间接的引用,因此汪晖先生对间接引文没有标上双引号。但笔者注意到汪晖先生在此遗漏了注释,即没有标出他所引用这篇介绍《新青年》的文章的有关文字的原作者的姓名、被引用的文章的名称和出处。     经笔者核查发现,汪晖先生引用的《五四时期期刊介绍》一书,在该书的封面上完全没有任何作者的信息,仅仅有该书的书名。翻开该书后笔者见到一个一页半纸的"说明"(相当于前言),其中,在"说明"的最后一行,写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研究室",即作者或编者是该研究室。     在该"说明"之后是该书的目录,目录之后就是其中的第一篇文章,即介绍五四时期的《新青年》杂志的文章。     当翻到介绍《新青年》杂志的文章时,笔者看到在《新青年 --  新青年"与反封建的新文化运动》的标题下面,并没有关于作者的任何信息,在该文章的结尾也没有表明谁是该文章的作者。事实上,全书共有21篇文章,介绍了21本五四时期的杂志,但每一篇文章均没有作者的信息。  相反,如果回到该书的"说明"的部分,则可以在该"说明"的倒数第二段发现如下文字:   "本书是集体编写。参加第一集编写和资料整理工作的是丁守和、殷叙彝......等同志"。   然后,继续读该"说明"的最后一段,才发现如下文字:  "本集论述和介绍"新青年"的文章是复旦大学新闻系李龙牧同志写的,曾发表在"新闻战线"上,现经作者同意收入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北京和    上海的许多图书馆和科学研究单位的帮助,使我们能集中大量资料,完成这一任务,在此一并致谢。" 也就是说,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核查,可以发现,《五四时期期刊介绍》介绍的21本五四时期的杂志,其中的20篇介绍性的文章均没有具体的作者姓名,因此他们是集体创作的结晶,而其中只有一篇文章,即介绍《新青年》这一篇,在"说明"的部分中提到了谁是该文的作者。 除非特别注意查看该书的"说明"的所有文字,否则,一个通常的人如果看到该书,都会认为这本书是资料性的,其中的文章是属于集体创作而没有具体的作者的。因此,如果汪晖先生此处漏掉了关于李龙牧先生是介绍《新青年》杂志的文章的作者的信息,没有提供注释,笔者认为这有一定的偶然性。 问题是:如存在没有提供注释的疏忽,作者的行为是否就一定构成了剽窃呢? 笔者认为,汪晖先生著作中引用的是介绍《新青年》杂志的这篇文章中的介绍五四时期的思想发展的描述性文字,来作为《反抗绝望》中分析鲁迅的思想和观点时介绍五四时期的历史背景,对于此介绍性和描述性的历史资料,在引用时他遗漏了一个注释。但汪晖先生引用的这360个字仅占他的著作全书约30万字的千分之一点二,不构成《反抗绝望》一书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因此,我们认为尽管有此疏漏(应当予以纠正),但这一失误应当不足以构成王彬彬先生指控的所谓剽窃。 不仅如此,笔者注意到,汪晖先生当时在博士论文中将《五四时期期刊介绍》列入了该书的"参考书目"中,说明其并没有隐瞒他曾经参考过该书。而该文在1991年第一次出版时,应出版社的要求,删除了全部参考书目,就此汪晖先生在该书在2000年由河北出版社再版时,在其中的第296页关于主要参考书目一节的最后作出了说明: "注:本书初版时,应出版社要求,删去了全部参考书目。现在这份书目是重新编定的。原书目中大量的资料已经编入两套系统的大型资料丛书中,即《鲁迅研究学术论著资料汇编》(1913-1983)和《鲁迅回忆录》(散篇、专著)。这里仅列出资料集的标题,具体的文章及著作不再标出题目。此外,全书涉及的其他资料均见各章注释,不再一一列出。"     也就是说,汪晖先生当初参考了《五四时期期刊介绍》一书,他并没有隐瞒,因此我们认为他没有要剽窃的主观动机。     总之,就王彬彬先生举出的这第八个例子,笔者调查的结论是: 第一,  没有事实证明存在汪晖先生"剽窃" 林毓生教授的著作的问题,两者的文字并不相同; 第二,汪晖先生的此处的部分文字与《五四时期期刊介绍》一书中的介绍新青年杂志的文章中的若干段的部分文字相同(360个字),但笔者认为由此得出剽窃的结论仍然是不适当的,理由是:(1)由于查看介绍《新青年》杂志的文章本身,原文中的确不能看出谁是该文章的作者,因此汪晖先生当年有所疏忽,没有再仔细查看该说前言部分的"说明",因此出现了这个失误。这个失误的出现有一定的偶然性;(2)汪晖先生将《五四时期期刊介绍》作为其著作的参考书之一告诉了读者,因此应当并不存在要剽窃他人的主观动机;(3)汪晖先生此处引用的他人文字的部分,仅占其全书约30万字的千分之一点二,不构成《反抗绝望》一书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因此,王彬彬先生或网站上的文章得出的这360个字是所谓"剽窃的铁证"的说法,笔者认为法律根据不足。 小结 总之,笔者认为王彬彬先生关于《反抗绝望》存在"严重"的"抄袭和剽窃"的指控都不能成立,其中第一、二、四、五、九例(共五个)(见系列文章之一),均属于汪晖先生提供了注释,而王彬彬先生忽略或省略了注释的存在,或者将所谓的"参见式注释"不视为是注释所得出的错误结论。 如上文反复提到的,当学术著作中在评论和分析某些观点时引用了他人的文字,如果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释,即提供了被引用者的姓名、被引用的作品名称或正文中已有所说明,就不构成剽窃。至于注释中使用了"参见"、"参阅"、"见"等文字,并不是判断是否依法进行了注释的考察因素。 关于王彬彬先生列出的第六和第七个例子,则属于王彬彬先生所谓的"文字不同,意思相同"的指责,但如笔者的系列文章之二中所反复提到的,从法律角度,对同一领域的同一课题持有相同的思想和观点尚且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何况在汪晖先生提出的思想和观点与其所引的他人的观点并不相同的情况下,王彬彬先生的指责就更加没有道理。 关于王彬彬先生列出的第三个例子是由于再版的分段而引起的 "脱注"问题,但汪晖先生在其著作的初版原文中,是标有注释的(见本文)。另外,关于王彬彬列出的第八个例子,王彬彬先生指称说汪晖先生存在"偷意"的情况。笔者的结论跟上文第六和第七个例子相同,即所谓"偷意"不属于"抄袭和剽窃"。 最后,关于王彬彬列出的第十个例子,汪晖先生的著作的原书初版中作为一个自然段,有三个注释反复说明了该段文字引自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再版的分段才造成了目前的"脱注"问题。并且文中被王彬彬先生忽略或省略的"在伽达默尔看来"这句话已经说明了引文来自伽达默尔的相关观点,因此,"剽窃"之说不能成立。   第四节 王彬彬教授对《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献疑"之"疑" 笔者在文章之一、二、三节中首先梳理了关于"抄袭和剽窃"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以此分析王彬彬教授对汪晖先生《反抗绝望》存在"严重"的"抄袭和剽窃"的指责,笔者的结论是王彬彬教授上述关于"抄袭和剽窃"的指责缺乏事实和法律基础。根据这些原则,笔者将在本文分析王彬彬教授关于汪晖教授另一部著作《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以下简称"《兴起》")的指责。 王彬彬教授于2010年4月29日在《南方周末》E24版发表了《读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献疑--仅限于第十二章第四节》(以下简称"《4月29日文》"),指出汪晖教授《兴起》第十二章第四节有四处让王彬彬教授感觉到"困惑、疑问",虽然王彬彬教授在4月29日文中没有使用"抄袭"或者"剽窃"等文字,但是仍在多处作出此种暗示。那么这种指责在事实和法律上是否有理有据,笔者将逐一分析这四个例子。 例一、《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1260页 王彬彬教授认为《兴起》第1260页存在所谓"指鹿为马"的问题,他说:"将其他人著作中论述某个或某类人的话,不加任何说明,直接移到自己书中,变成对自己所研究的对象的论述,似乎是汪晖先生很喜欢做的事。当然,主语要换掉。在关于吴稚晖的这一节中,我似乎又遇到了这种情况。"王彬彬教授举了一个例子,引用了《兴起》第1260页的一段文字以及柯林伍德《自然的观念》第1页的一段文字,结论是"汪晖先生那段话确实是对柯林伍德的生吞活剥"。 笔者将这两段文字的原文对比如下: 汪晖教授《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三联书店2008年3月第2版,以下版本相同)第1259-1260页: "3. 自然过程与历史过程 如果说吴稚晖的科学观从一开始关注的就不是自然本身而是关于自然的观念,那么他的著述活动的中心任务自然也就是重新解释宇宙现象。对于吴稚晖来说,自然的观念乃是一切其他观念的基础或前提,因此,新的宇宙观不仅在形态上必须同旧的宇宙观相区别,而且这个宇宙观的核心即自然的观念还必须逻辑地引申出人的历史活动的理由、目的与方式。当我们从'外观上'观察了吴稚晖的'一个新信仰的宇宙观及人生观'之后,这一点已很清楚:自然科学并不是他在回答自然是什么的时候应该考虑的唯一思想形式,对自然的陈述依赖于历史过程,这不仅是说'科学的事实'总是指'在某个时刻某种条件下已被观察到的'历史事实,而且是说吴稚晖用一系列'科学事实'构建其宇宙论的过程,不过是他利用'科学事实'解决他所面临的历史课题的过程。从这一点出发,我们便可以洞悉吴稚晖的哲学宇宙论中的两个部分即自然过程与历史过程的有关联系和相互制约。 从康有为对'诸天'的持久观察,到谭嗣同用'以太'对宇宙及其现象命名,直至吴稚晖的自觉的宇宙论构想,自然的观念始终是被反思的课题,并不断地获得新的特征。以此为基础的越来越激进的思想活动随之也被赋予了新的面貌。说中国近代的思想发展以自然的观念为基础,并不是说自然的观念是在脱离当时的社会政治及伦理思想的情形下首先产生的,也不是说当一种宇宙论成型之后,人们便在此基础上建立激进的、反传统的思想体系;我所指的是一种逻辑关系而非时间关系,而在思想史的过程中,时间关系和逻辑关系常常正好相反。从特定意义上看,社会思想家对宇宙论的反思和运用,就如同一个从事具体科学研究的科学家对其工作原理的反思和运用。对于宇宙论的内部结构的观察是理解以此为基础的思想活动的前提。吴稚晖的宇宙论与传统天道观存在着某些联系,但其直接来源是西方现代科学革命的成果和以此为基础的宇宙论方面的发展。" R· G· 柯林伍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柯映红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原文如下:     "在欧洲思想史上,宇宙论思想有三个建设性始期。在这三个时期中,自然的观念成为思想的焦点,成为热烈和持久的被反思的课题,从而获得了新的特征。以其为基础的具体自然科学随之也被赋予了新的面貌。 说自然科学的具体研究以自然的观念为基础,并非意味着自然的一般观念,或作为整体的自然观念,是在脱离对自然事实的具体研究的情形下首先产生的;也不是说当这种抽象的观念成形后,人们便在此基础上建立具体自然科学的上层建筑。它所指的是一种逻辑关系而不是时间关系。这里,就像通常发生的,时间关系和逻辑关系刚好相反。在自然科学中,如同在经济学或伦理学或法学中一样,人们是从具体开始的,他们总是从抓住出现的个别问题入手。只有当具体聚集到了相当数量时,他们才开始反思他们已经做的工作,并发现这些工作都是按照迄今一直未被意思到的原理有条不紊地进行的。" 通过调查,笔者发现汪晖教授《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1260页和柯林伍德先生《自然的观念》第1页的两段文字并不相同。 第一、两段文字所论述的对象不同。汪文论述的对象是"中国近代社会政治思想"与"自然观念(宇宙观)"的关系,柯林伍德论述的对象是"自然科学"与"自然观念"的关系; 第二、两段文字的结论也不同。柯林伍德的结论是"自然科学的具体研究建立在自然观念的基础之上"。汪文的结论:中国近代社会政治思想建立在自然观念(宇宙观)的基础之上; 从两段文字的比对可以看出,汪晖教授通过借鉴柯林伍德文章中关于"自然科学"和"自然观念"关系的原理,以此分析和说明完全不同的对象--"中国近代社会政治思想"与"自然观念"的关系,并且在表达方式上有很大不同,也就是说从内容到文字均不相同,因此,笔者不清楚王彬彬教授的"将其他人著作中论述某个或某类人的话,不加任何说明,直接移到自己书中,变成对自己所研究的对象的论述,似乎是汪晖先生很喜欢做的事"这样的结论究竟有什么事实根据。     在笔者看来,汪晖教授的学术著作原本并非大众读物,因此有关他的学术著作的学术评论和学术批评,原本应当在学术领域的研究载体上进行,没有必要在大众媒体上进行。王彬彬教授将一个普通大众对很难理解的学术著作,加上一个大众可以理解的简单的判断,比如"指鹿为马""掩耳盗铃",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因为大众对汪晖教授的著作本身并不了解。 例二、《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1273-1274页 为了下文的论述,笔者将王彬彬教授关于此处的原文全部摘录如下(深蓝色字体): "将他人的一段话,截为两部分,一部分加上注释,作为引文出现,另一部分则稍做字句变动后收归己有,作为自己的思考出现在书中。这似乎也是汪晖先生喜用的方式。在关于吴稚晖的这一节中,此种情形就不只一处。先举一例。 汪著第1273-1274页,以引文格式引用了柯林伍德的这段话: 不承认自然界、不承认被物理科学所研究的世界是一个有机体,并且断言它既没有理智也没有生命,因而它就没能力理性地操纵自身运动,更不可能自我运动。它所展现的以及物理学家所研究的运动是外界施与的,它们的秩序所遵循的'自然律'也是外界强加的。自然界不再是一个有机体,而是一架机器:一架按其字面本来意义上的机器,一个被它之外的理智设计好放在一起,并被驱动着朝一个明确目标去的物体各部分的排列。[159] 如读者所见,在这段话后面做了一个注释:'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页5。'引文结束后,便回到正常的论述格式,汪晖写道: 像希腊思想家一样,文艺复兴的思想家们把自然界的秩序看作是一个理智的表现,只不过对希腊思想家来说,这个理智就是自然本身的理智,而对文艺复兴思想家来讲,它是不同于自然的理智--非凡的创造者和自然的统治者的理智。这个差别是希腊和文艺复兴自然科学所有主要差异的关键。 这里,这番以黑体字排出的话完全是以汪晖自己观点的面目出现的。如果不查证,恐怕没有人会想到,这也是柯林伍德的话。柯林伍德《自然的观念》第5页: 不承认自然界、不承认被物理科学所研究的世界是一个有机体,并且断言它既没有理智也没有生命,因而它就没能力理性地操纵自身运动,更不可能自我运动。它所展现的以及物理学家所研究的运动是外界施与的,它们的秩序所遵循的"自然律"也是外界强加的。自然界不再是一个有机体,而是一架机器:一架按其字面本来意义上的机器,一个被它之外的理智设计好放在一起,并被驱动着朝一个明确目标去的物体各部分的排列。文艺复兴的思想家们也像希腊思想家一样,把自然界的秩序看作一个理智的表现,只不过对希腊思想家来说,这个理智就是自然本身的理智,而对文艺复兴思想家来讲,它是不同于自然的理智--非凡的创造者和自然的统治者。这个差别是希腊和文艺复兴自然科学所有主要差异的关键。 看完这段完整的话,我们就明白了,汪晖将这段话截为两部分,一部分作为引文出现,另一部分则变成了自己的思考。当然,有两个细小的变动。--如果两处完全一样,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作者在引用时的疏忽,把柯林伍德的话不小心变成了自己的话。但有了两处变动,尤其是收归自己部分的开头一句话的变动,就不能不说,这收归自己,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了。这样一种行为,该怎样称呼之?" 该处,王彬彬教授的小标题为"半借半拿,是可以的吗?",王彬彬教授的作法是让读者先看见这个标题,有了预设的观念,再读王彬彬教授此番文字,得出《兴起》此处存在"半借半拿"的结论。但是,故态复萌,笔者发现王彬彬教授并没有将《兴起》的这段汪晖教授的原文完整、准确地引用,仅截取了其中的一部分,且看原文-- 《兴起》第1272-1274页的原文: "3.3 是机械论还是有机论? 吴稚晖把他的宇宙论称为一种信仰,这表明他清楚地知道他的观点并未得到科学的证实。吴稚晖著作的意义主要是在思想史方面,而不是科学史方面。在对吴稚晖的宇宙论及人生论做了上述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先从西方宇宙论的发展角度观察其历史特性:它是机械论的吗? 在欧洲的宇宙论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机械论宇宙观(它也被柯林武德称为文艺复兴的宇宙论)是对希腊宇宙论的一次革命,后者具有有机论、内在论和目的论的特征。根据柯林武德的精辟的解说,希腊自然科学是建立在自然界渗透或充满着心灵(mind)这个原理之上的。希腊思想家把自然中心灵的存在当作自然界规则或秩序的源泉,而正是后者的存在才使自然科学成为可能。他们把自然界看作是一个运动体的世界。运动体自身的运动,按照希腊人的观念,是由于活力或灵魂(soul)。但是他所有的表现形式(无论是人类事务还是别的)中,都是一个立法者,一个支配和调节的因素。由于自然界不仅是一个运动不息从而充满活力的世界,而且是有秩序和有规则的世界,他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自然界不仅是活的而且是有理智的(intelligent);不仅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动物,而且是一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世界上的一切造物都代表了这种充满活力和灵性机体的一个特定部分。可以说,被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研究的心灵,始终首先是自然界中的心灵,是通过对身体的操纵显示自己的、身体中的和身体所拥有的心灵。因此,此类思想界一般总是当然地把心灵从根本上归属于身体,认为它与身体一起生存在一个紧密的联合体之中。很显然,希腊论乃是基于一个类比之上的:即自然界同个体的人之间的类比。[157] 文艺复兴的机械自然观是在哥白尼(1473-1543)、特勒西奥(1508-1588)和布鲁诺(1548-1600)的工作中,开始与希腊自然观城对立面的。如果说希腊自然观基于自然与个体人之间的类比,那么,机械自然观则基于自然与机器之间的类比,但这一类比是以非常不同的观念秩序为先决条件的。首先它基于基督教的创世和全能上帝的观念,其次,它基于人类设计和构造机械的经验--上帝之于自然,就如同钟表匠或水车设计者之于钟表或水车。[158]这一类比的核心在于精神自主和自存(self-existing)活动的产品。柯林武德扼要地概括了机械宇宙论与希腊宇宙论的对立(下划线为笔者所加): 不承认自然界、不承认被物理科学所研究的世界是一个有机体,并且断言它既没有理智也没有生命,因而它就没能力理性地操纵自身运动,更不可能自我运动。它所展现的一级物理学家所研究的运动是外界施与的,它们的秩序所遵循的'自然律'也是外界强加的。自然界不再是一个有机体,而是一架机器:一架按其字面本来意义上的机器,一个被它之外的理智设计好放在一起,并被驱动着朝一个明确目标去的物体各部分的排列。[159] 像希腊思想家一样,文艺复兴的思想家们把自然界的秩序看作是一个理智的表现,只不过对希腊思想家来说,这个理智就是自然本身的理智,而对文艺复兴思想家来讲,它是不同于自然的理智--非凡的创造者和自然的统治者的理智。这个差别是希腊和文艺复兴自然科学所有主要差异的关键。     从上述比较来看,吴稚晖的宇宙论既不同于希腊宇宙论,也不同于机械宇宙论。...... [157]参见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的导论及第一部分第一、二、三章。 [158]参见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的导论及第二部分第一、二、三章,R. 霍伊卡:《宗教与现代科学的兴起》第一章,钱福庭、丘仲辉、许列民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 [159]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页5。" 如果有读者认真查看汪晖教授的原文,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兴起》的这段文字,在引文前已经做出了说明:"柯林伍德扼要地概括了机械宇宙论与希腊宇宙论的对立",也就是说,他在正文中已经清楚地告诉读者关于机械宇宙论与希腊宇宙论的对立是来自于柯林伍德的观点,他是在对其观点进行评述。汪晖教授然后以引号加注释的方式直接引用了科林伍德对于机械宇宙论的观点,紧接着间接引用了科林伍德关于希腊宇宙论与机械宇宙论的对立的观点,并且这些引用柯林伍德的内容全部置于一个自然段。而汪晖教授另起了一段表达自己的观点:"从上述比较来看,吴稚晖的宇宙论既不同于希腊宇宙论,也不同于机械宇宙论。"     需要强调的是,该介绍"柯林伍德扼要地概括了机械宇宙论与希腊宇宙论的对立"不仅包括了引号中的内容,也包括了该自然段后半段间接引用的内容。因为,引文的介绍明确说明了柯林伍德概括了"机械宇宙论与希腊宇宙论的对立",引号之中的内容仅仅介绍了"机械宇宙论",明显还没有引完,而后半段论述了"希腊宇宙论"。 正如笔者在系列文章之一中明确说明的"适当引用"引用原则,为了研究的目的引用他人的文字,如果指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就构成了"适当引用"。并且,法律没有规定引文必须用注释或者引号的方式来对被引用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加以说明,无论是用注释的方式,还是在正文中直接提到被引用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的,均是符合法规要求的方式。至于是否打引号,或者应该用"参见"还是"见"还是其他,都不是评判是否抄袭的标准--这些标准可以在学术规范中予以探讨,而不应该作为指责他人犯有"严重"的"抄袭和剽窃"的证据。 《兴起》本处已经在正文中说明了引用的内容以及被引用的作者姓名,还用注释说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出处。笔者认为,这完全符合了法律规定的"适当引用"的要求,王彬彬教授所谓"半借半拿"的指责建立在断章取义之上,并没有事实根据。 对比王彬彬教授引用的《兴起》以及《兴起》原文,笔者发现,"柯林伍德扼要地概括了机械宇宙论与希腊宇宙论的对立"这一关键的说明在王彬彬教授的引文中不见了,如果说上述"已经在正文中说明了引用的内容以及被引用的作者姓名,还用注释说明了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以及出处"的行为都能被描述成"半借半拿",那么王彬彬教授此种忽略或者省略汪晖教授的原文中的关键说明的行为,到底要达到什么目的?难道通过歪曲事实的方法来批判一个著名学者,真的能达到消除学术腐败的目的吗? 例三、《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1261页 王彬彬教授在下文继续发问"颠倒顺序,用意何在?"并举出《兴起》第1261的一段文字,认为该段文字将柯林伍德《自然的观念》第15页的"两段话中的后面一段稍做变动后收归己有,再把前面一段话作为引文出现。" 笔者认为应当先来看看《兴起》的原文中汪晖教授是怎么说的,柯林伍德又先生是怎么说的。《兴起》第1261页原文如下: "在深入吴稚晖的宇宙论内部之前,我们不妨先指明科学史的一个基本事实:把进化观念引入自然科学的一个否定的结果就是抛弃了机械的自然概念。一部机器基本上是一个完成了的产品,或说一个封闭系统,当它被制造之时并无机器的功能可言。所以它不可能发展,因为'发展'指的是一个东西致力于成为它还不是的东西 (如从婴儿成长为成人),而机器自身在未完成状态干不了任何事情。机器的运转是循环式的,对它自身而言是不断的损耗而非发展。因此,R.G.柯林武德曾经断言:(下划线为笔者所加) 把一件事情描述成机器的同时又是发展的或又是进化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些发展着的东西可以把自己造成机械,但它不可能就是机械,因此,在进化论中,自然中可能有机械,但自然本身不可能是一个机器,并且不仅它作为整体不能,而且它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能用机械的术语完全描述。[131] 但是,在逻辑上不能成立的观点在历史上却完全可能。吴稚晖就试图把宇宙描述成既是机械的又是进化的,他几乎完全没有意识到这种描述方式有什么矛盾或悖谬之处,因为对于一个'科学'信仰者而言,这两方面都是以'科学'的定理为基础的。考虑到吴稚晖的科学宇宙论的直接任务是:1.肯定西方物质文明,掊击东方'精神文明',2.排除上帝这一造物主的地位和一切'创世'的宗教观念,他用明确的语言强调宇宙作为机械的'物理世界'便是可以理解的。 [131] R.G.柯林武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页15。" R· G· 柯林伍德:《自然的观念》,吴国盛、柯映红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 "(2)自然不再是机械的。把进化观念引入自然科学的一个否定的结果是,抛弃了机械的自然概念。 把一件事情描述成机器的同时又是发展的或有是进化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些发展着的东西可以把自己造成机械,但它不可能就是机械,因此,在进化论中,自然中可能有机械,但自然本身不可能是一个机器,并且不仅它作为整体不能,而且它的任何一个部分都不能用机械的术语完全描述。 一部机器基本上是一个完成了的产品,或者说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在它被完成之前不是一部机器,在它被制造的时候,它也不具有一部机器的功能,只有到完成后才有此种功能可言。所以它不可能发展,因为'发展'指的就是一个东西致力于成为它还不是的东西(例如一只小猫长成一只大猫)。而一部机器在还没有完成的状态时是干不了任何事情的。一部机器以其功能对自己产生的唯一变化是磨损或垮掉,但这不属于发展的情形,因为它不是获得任何一种新功能,仅仅是老功能的丧失。一艘正常发动着的汽船可以做一艘快垮掉的船所能做的一切、再加上其他的事情。一部机器可以在它的工作中带来一种发展,如同谷物装卸机造了一堆谷子一样,但如果机器继续工作,这种发展在另一个阶段就必须被取消(如谷物必须被清除掉),因此阶段的循环取代了发展。" 经研究对比两处文字,笔者对王彬彬教授的指责有如下看法: 第一、关于"收归己有",笔者认为不成立,因为作者已经用注释的方式说明了被引用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 汪晖教授的注释的说明是否包括"R·G·柯林伍德曾经断言"之前的部分?笔者认为应当包括。《兴起》原文用"因此,R·G·柯林伍德曾经断言"将上下文贯穿,上衔间接引用的柯林伍德关于机械论的描述,下面直接引用的柯林伍德关于机械论不可能是进化论的观点。这可以清楚地告诉读者,下文直接引用的柯林伍德先生的观点是前文的结论,乃根据"因此"之前部分推导而来。此句话是汪晖的观点还是柯林伍德的观点,读者一看便知,难道柯林伍德能够用汪晖教授的话推导出他自己的结论吗? 第二、关于"颠倒顺序",笔者认为这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正如笔者的系列文章之一所述,对他人文字的间接引用可以不加引号并予以概括,只要说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该处顺序的调整,是因为文章叙述行文的需要。 第三、关于王彬彬教授指责"汪晖还对柯林伍德的话做了改动,最明显的,就是把柯林伍德的'小猫长成一只大猫'改为'婴儿成长为成人'。与上同理,间接引用允许引文与原文不完全一致。并且在这里,不一致更符合行文要求,查看上述原文可知,柯林伍德的原文较长,以间接引用的方式加以综述,文字会更为精炼并符合全文。而比喻的改动,众所周知,中文的语境与英文的语境不同,在英文中小猫和大猫为不同的单词,柯林伍德先生以此比喻"一个东西致力于成为它还不是的东西",而翻译成中文以后却不具有英文中的效果,因此汪晖先生文章将此用"婴儿"和"成人"的比喻来替代,更好地表达了原文的意思。   例四、《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第1279页 王彬彬教授发问说:"做个注释,就可以人我不分吗?",他例举了《兴起》第1279页的一段话以及李泽厚先生《中国古代思想史论》的一段话,认为"把汪晖那段话中的黑体部分与李泽厚这段话中的黑体部分一对照,我们便不难看出,汪著注释标记以后的一些话,也还是李泽厚的观点,汪晖却要当作自己的观点表达。当然,在把这些话当作自己的话表达前,汪晖写了一句'许多思想史家都已经论证过'。这意在表明下面所说的是一种'常识'。但既是常识,就应该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可汪晖笔下写出的,分明许多是李泽厚的原话。在这里,汪晖先把李泽厚的话变成'许多思想史家'的话,然后再把'许多思想史家的话'变成自己的话。这其实仍然是一种半借半拿。" 笔者将两处文字对比如下: 《兴起》第1278-1279页的原文: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胡适用'反理学'来描述吴稚晖的思想这一问题上来。作为哲学史家,胡适当然知道理学'是禅宗道家道教儒教的混合产品',其主要观念'是古来道家的自然哲学里的天道观念,又叫做'天理'观念'。[168]但是,胡适实际上完全不重视周敦颐、张载和朱熹的宇宙论,而把小程子所谓'涵养须用敬'、'进学则在致知'作为理学的核心和近世哲学的两条路向之由来,他基本上是站在'格物致知'的路线上批判'主静'、'持敬'的宗教态度。这就不难理解,他在概括'反理学'思潮时,虽曾举出黄宗炎、毛奇龄对'太极图'等宇宙论的批判,却未作详论;他关心的是费密、颜元对心性之学的抨击,是颜元、戴震、袁枚对'不近人情的'理学人生观的揭露,是顾炎武、戴震、崔述对'求知识学问的方法'的寻求和建立。透过他对理学与反理学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到胡适所谓的'反理学'的核心即:反对理气二元论的玄谈,反对理欲二元论并由此肯定世俗情欲,注重科学方法。他既没有分析理学内部的气一元论与理气二元论的关系,也没用从结构上考虑吴稚晖的宇宙论与人生论与理学的相似性。值得注意的是:吴稚晖的宇宙论及人生论与宋明理学都起源于一种'常识批判'。吴稚晖针对的是梁漱溟等人把精神生活植根于物质生活这一常识,这种常识批判终于要上升到宇宙论的高度,乃是因为只有在这种理论上肯定了人与天作为感性物质存在的实在性和合理性,承认了这种存在处于不断变化生灭运动的过程之中,才能充分肯定'渴饮而饥食,戴天而履地'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人的日常生活极其方式总有一定目的,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秩序,因之在理论上也就得去寻找、探讨、论证这种普遍规则、秩序和目的(认识论)。[169]在讨论宋明理学对佛老二氏的批判时,许多思想史家都已经论证过理学家的斗争策略(下划线为笔者所加),即力图在有限的、感性的、现实的(也是世俗的、常识的)伦常物理中,去寻求和论证超越这有限、感性、现象的无限、理性和本体。这样也就逐渐地把规律、程序、目的从物质世界中抽象出来当作主宰、支配、统治后者的东西了。吴稚晖坚持他的物质一元论,从宇宙论的高度论证不存在物质世界之上的主宰、规范与秩序,后者只是作为物质自身的特性而存在。从这一意义上,吴稚晖的确是反理学的,但他是用一种新理学来反抗和替代旧理学;他把宇宙的物质特性作为规则抽象出来,要求人们服从它的指导与制约,从而以最为明确而简单的方式将天理观替换为公理世界观。 [169]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页226。" 李泽厚先生《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5-226页,原文: "......宋儒的'心性之学'实际进行的本是这种常识批判,但正因为宋儒把这种世俗的常识批判与宇宙论直接联系起来,这就使批判上升到超常识的'天人之际'的高度。这就是说,既然人都要吃饭穿衣,'戴天履地',那就得在理论上也承认和肯定'天'与'人'作为感性物质存在的实在性和合理性,承认和肯定这种存在确实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和生灭之中(宇宙论)。同时,人的穿衣吃饭'戴天履地'总具有一定的目的,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秩序,因之在理论上也就得努力去寻找、探求、论证这种普遍必然的规范、秩序和目的(认识论)。这即是要求在有限的、感性的、现实的(也是世俗的、常识的)伦常物理中,去寻求和论证超越这有限、感性、现象的无限、理性和本体。因为在理学家们看来,正是这种规律、秩序和目的作为本体,支配着和主宰着自然和人们的感性现实世界。这样,也就逐渐把规律、程序、目的从物质世界中抽象出来当作主宰、支配、统治后者的东西了。这种思辨行程,在中西哲学史上并不罕见,张载及宋明理学这里的特点在于,由于他们理论的实质轴心是人性论,就把这问题更加凸了出来:即是说,他们有意识地把特定社会的既定秩序、规范、法则(后期封建制度)当成了统治宇宙的无上法则。" 笔者认为《兴起》第1279页清楚地标注了引用内容的出处,即"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页226。"而且明确说明了涉争文字是"许多思想史家"的观点,而并没有"当作自己的观点表达"。在该页注释之后,汪晖教授明确说明了"许多思想史家都已经论证过理学家的斗争策略,即......",说明这之后的话为"许多思想史家"的观点,而非作者自己的观点。 李泽厚先生作为思想史家的代表,将李先生的话作为许多思想史家的话表述而并没有作为作者自己的观点表述,并没有"人我不分"。这里汪晖教授并没有把李泽厚教授的话当作自己的话,而是已经说明了是"许多思想家"的观点,但王彬彬教授仍然要指责他"人我不分",实属荒谬。 总之,笔者研究了王彬彬教授在《读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献疑--仅限于第十二章第四节》中所列举的四个例子,认为王彬彬教授的指责没有一处可以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站得住脚。王彬彬教授的该文在大众媒体上发表,炒作自己的嫌疑大过正常的学术批评。由此看来,学风有问题的应当是王彬彬教授。 
  19. 关于保定铸造机械厂缘何破产的调查报告
    经济 法律 2009/08/11 | 阅读: 2459
    在2007年,生产总值达到4.2 个亿,是历史以来最好水平。可就在这年年底“保铸”却被莫名其妙地宣布破产了,这是怎么回事呢?我们经过调查,其原因是领导层为了侵吞国有资产,以肢解国 企入股私企和在“保铸”内建立寄生私企的手段搞垮了该厂,现将我们调查的情况分述如下
  20. 聂华苓:踽踽独行陈映真
    文学 2009/08/13 | 阅读: 2457
    我在台湾从没见过陈映真。l960年,只有23岁的陈映真,在《笔汇》发表一连串小说。那年正是《自由中国》事件发生,我和外界隔绝,自我放逐,心情极端虚无,没有读到陈映真的小说,也没有见到陈映真,很遗憾。更何况当年他一定是个俊美的男子。l964年,我到爱荷华以后,才读到他的小说,隐约感到他的忧郁、激情和孤独。在台湾戒严时代,作家的倾向,尽可能不触及社会现实。陈映真独树一帜,他的小说不局限于乡土,不卖弄现代,而是基于对人的终极关怀,基于人性,用艺术的手法,挖掘社会现实,表达他的思想,而他的激进思想,是当时的权力统治者要封闭铲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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